时间:2023-05-29 18:22:4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个人所得税避税方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全年一次性奖金 个人所得税 年薪制 绩效工资 计税方法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我国目前对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是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下列方法计税,由扣缴义务人在发放时代扣代缴:
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
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
一、现行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的缺陷
目前,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较普遍,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的设计是否科学合理,对有效调节收入分配,维护社会公平,更好地体现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原则,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现行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有时却与这一原则相背离,下面笔者通过具体的案例予以佐证。
(一)案例阐述。
1.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为了更清晰地说明全年个人所得税的税负程度,笔者引入一个概念――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全年工资薪金总额- 3 500×12)。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的大小表明了纳税人全年工资薪金总额扣除全年基本生活费标准42 000元(3 500元×12月)后个人所得税的平均负担程度。
2.案例设计思路。(1)现行计税方法下,比较不同年工资薪金总额下缴纳的全年个人所得税总额与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2)现行计税方法下,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相同而月工资薪金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分配金额不同时,比较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与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下文通过比较来说明现行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存在的缺陷,在此基础上提出改进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
3.案例假设。(1)各月工资薪金相等。(2)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存在免税情形。
4.具体案例。
案例一:假定中国公民张先生年薪为120 000元。2014年在我国境内1―12月每月的工资薪金为5 400元,年末领取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绩效工资)55 200元;中国公民王先生年薪为140 000元。2014年在我国境内1―12月每月的工资薪金为8 000元,年末领取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绩效工资)44 000元。分别计算张先生与王先生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
(1)张先生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如下:
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 (5 400-3 500)×10%-105=85(元)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 55 200×20%-555=10 485(元)
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 10 485+85×12=11 505(元)
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11 505/(120 000-3 500×12)=14.8%
(2)王先生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如下:
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 (8 000-3 500)×10%-105=345(元)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 44 000×10%-105=4 295(元)
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 4 295+345×12=8 435(元)
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8 435/(140 000-3 500×12)=8.6%
案例二:假定中国公民李先生年薪为44 000元。2014年在我国境内1―12月每月的工资薪金为1 500元,年末领取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绩效工资)26 000元;中国公民赵先生年薪为120 000元。2014年在我国境内1―12月每月的工资薪金为8 000元,年末领取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绩效工资)24 000元。分别计算李先生与赵先生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
(1)李先生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如下:
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0(元)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 (26 000-2 000)×10%-105=2 295(元)
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 2 295(元)
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2 295/(44 000-3 500×12)=115%
(2)赵先生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如下:
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 (8 000-3 500)×10%-105=345(元)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 24 000×10%-105=2 295(元)
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 2 295+345×12=6 435(元)
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6 435/(120 000-3 500×12)=8%
案例三:假定中国公民陈先生年薪为120 000元。2014年在我国境内1―12月每月的工资薪金为4 000元,年末领取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绩效工资)72 000元;中国公民刘先生年薪同样也是120 000元。2014年在我国境内1―12月每月的工资薪金为 7 000元,年末领取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绩效工资)36 000元。分别计算陈先生与刘先生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
(1)陈先生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如下:
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 (4 000-3 500)×3%=15(元)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 72 000×20%-555=13 845(元)
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 13 845+15×12=14 025(元)
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14 025/(120 000-3 500×12)=18%
(2)刘先生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如下:
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 (7 000-3 500)×10%-105=245(元)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 36 000×10%-105=3 495(元)
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 3 495+245×12=6 435(元)
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6 435/(120 000-3 500×12)=8%
(二)现行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存在的缺陷。
1.与个人所得税法立法原则存在背离的情况。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原则之一就是调节收入分配,体现社会公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一部分人已达到较高的收入水平。因此有必要对个人收入进行适当的税收调节。本着高收入者多纳税、中等收入者少纳税、低收入者不纳税的原则,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来缓解社会收入不公平的矛盾,体现社会公平。因此,我国工资、薪金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在超额累进税率下,可以实现量能负税,合理调节收入分配。
而我国现行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有时却不能体现上述原则,甚至与上述原则相背离。在案例一中,如果按个人所得税法立法原则,张先生与王先生的税负情况应是年薪总额为12万元的张先生全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低于年薪总额为14万元的王先生。但在现行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下,张先生与王先生的税负情况却正好相反:张先生年收入总额12万元,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为11 505元,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为14.8%;而王先生年收入总额14万元,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为8 435元,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为8.6%。可以看出,在现行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下,年薪为12万元的张先生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远大于年薪为14万元的王先生。与上述情形类似,较低收入者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高于较高收入者的情形,还能举出许多来。可见现行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有时会背离个人所得税法量能负税的立法原则。
2.低收入群体税负过重。现行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公式,有可能使低收入群体在纳税方面处于不利地位。从现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公式中可以看出,对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公式(1),没有考虑纳税人的月工资薪金;对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公式(2),虽然考虑了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当月的月工资薪金,但没有考虑全年其他月份的工资薪金,显然不太合理。在案例二中,可以看出年薪为4.4万元的低收入者李先生的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高达115%,远高于年薪为12万元的王先生,其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仅为8%。
图1列示了在年薪总额为44 000元不变的情况下,每月的工资薪金从左到右分别为1 500元、1 800元、 2 000元、2 500元、3 000元、3 500元、3 600元与3 650元等八种方案时的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从图1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现行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下,对于低收入群体,年工资薪金总额一定时,月工资薪金水平越低、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越重。如果纳税人的月收入水平低于3 500元,会使这部分低收入群体背负沉重的税收负担。
3.加大了避税操纵空间。现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中,由于没有考虑(如公式1)或极少考虑(如公式2)月收入情况,为避税操纵提供了很大的空间。比如,单位可以通过调节月工资薪金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分配额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从案例三可以看出,年薪总额同为12万元的陈先生和刘先生,由于每月工资薪金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分配金额不同,使得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与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不同。陈先生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为14 025元,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为18%;相比之下,同样年薪的刘先生税负要低的多,其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为6 435元,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仅为8%。因此,现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加大了避税操纵空间,尤其是一些高收入群体的避税操纵行为会更为频繁。
4.弱化了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图2列示了在年工资薪金总额为12万元不变的情况下,每月的工资薪金从左到右分别为4 000元、 5 000元、5 400元、6 000元、7 000元、8 000元、9 000元、9 500元和10 000元等九种方案时的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可见,现行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下,当年工资薪金总额一定时,年个人所得税纳税总额与个人所得税的实际负税率会随着月工资薪金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分配金额的不同而不同,企业可以采取调节月工资薪金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分配方法,达到降低整体税负的目的。这样就弱化了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5.不符合配比原则。从现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公式中可以看出,对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公式(1),没有考虑纳税人的月工资薪金;而公式(2)只考虑了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显然不太合理,不符合配比原则。全年一次性奖金是对全年工作业绩的绩效考核,性质上属于全年的报酬,用全年的报酬去减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显然不具有可比性,不符合配比原则。
二、改进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
(一)改进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鉴于现行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不能很好地体现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量能负税原则的缺陷,笔者建议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应于发放时平均于各月作为基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先将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之后与月平均工资之和减除费用扣除标准,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12+月平均工资-3 5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平均每月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2。说明:雇员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12+月平均工资-3 500<3 500时,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为零。本年累计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抵减以后各期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年底如果还有未抵减的数额时,可以在当年退还,也可以结转至以后年度抵减以后年度各月产生的应纳税额。
用此方法计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实质就是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平均于各月来纳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实质上就是对全年工作的报酬,将其平均于各月,也无可厚非。
(二)改进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具体运用。笔者将上述计算方法应用于前述各案例:
案例一:
1.张先生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如下:
(1)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的税率与扣除数为:55 200/12+5 400-3 500=6 500(元),根据工资薪金所得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的规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20%与555元。
(2)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 (5 400-3 500)×10%-105=85(元)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 [(55 200/12+5 400-3 500)×20%-555-85]×12=7 920(元)
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7 920+85×12=8 940(元)
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8 940/(120 000-3 500×12)=11.5%
2.同理可以计算出王先生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
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 (8 000-3 500)×10%-105=345(元)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 [(44 000/12+8 000-3 500)×20%-555-345]×12=8 800(元)
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8 800+345×12=12 940(元)
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12 940/(140 000-3 500×12)=13.2%
案例二:
1.李先生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如下:
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0(元)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 [(26 000/12+1 500-3 500)×3%-0]×12=60(元)
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60(元)
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60/ (44 000-3 500×12)=3%
2.赵先生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如下:
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 (8 000-3 500)×10%-105=345(元)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 [(24 000/12+8 000-3 500)×20%-555-345]×12=4 800(元)
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 800+345×12=8 940(元)
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8 940/(120 000-3 500×12)=11.5%
案例三:
1.陈先生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如下:
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 (4 000-3 500)×3%=15(元)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 [(72 000/12+4 000-3 500)×20%-555-15]×12=8 760(元)
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8 760+15×12=8 940(元)
个人所得税负税率=8 940/ (120 000-3 500×12)=11.5%
2.刘先生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如下:
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 (7 000-3 500)×10%-105=245(元)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 [(36 000/12+7 000-3 500)×20%-555-245]×12=6 000(元)
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6 000+245×12=8 940(元)
个人所得税负税率=8 940/(120 000-3 500×12)=11.5%
(三)改进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的优点。
1.体现了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原则。采用改进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下,在案例一中,张先生年收入总额12万元,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为8 940元,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为11.5%;王先生年收入总额14万元,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为 12 940元,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为13.2%。可以看出,在现行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下,年收入总额为12万元的张先生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低于年收入总额为14万元的王先生,体现了个人所得税法的量能负税的立法原则。
2.减轻了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案例二中,年收入总额为4.4万元的李先生采用现行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下,其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 295元,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高达115%;而采用改进的计税方法下,其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60元,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为3%。可见,采用改进的计税方法大大减轻了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更好地体现了个人所得税的低收入者不纳税或者少纳税的原则。
3.消除了避税操纵空间。从案例三可以看出,现行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下,避税操纵空间很大;而改进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下,只要纳税人年工资薪金总额相同,则其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相同,不存在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随着月工资薪金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分配金额的不同而不同的情况,案例三中,年收入总额相等的陈先生和赵先生,尽管他们的工资薪金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分配不同,但因为他们的年收入总额相同,则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相同,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都是8 940元,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都是11.5%。可见,改进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可以消除现行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下可能产生的人为避税空间。
4.强化了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改进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由于考虑了纳税人的月工资薪金情况,使得用人单位不能通过调节月工资薪金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分配额来达到人为调节全年税负水平的目的,低收入者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在任何情况下都低于高收入者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真正体现了高收入者多纳税、低收入者少纳税甚至不纳税,强化了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5.符合配比原则。全年一次性资金的计算公式中,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平均于各月去减“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考虑了纳税人各月的月工资薪金收入,符合配比原则。
三、结论
笔者提出的改进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下,无论纳税人的月工资薪金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分配,只要其年工资薪金总额相同,则一年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相同,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也相同,这样便消除了现行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可能产生的人为避税空间,同时也消除了年收入总额相同税负却不同的不公平现象;而且低收入者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在任何情况下都低于高收入者全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实际负税率,克服了现行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下可能产生的低收入者税负重,高收入者税负轻的缺陷,更好地体现了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者多纳税、中等收入者少纳税、低收入者不纳税的原则,符合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宗旨。
参考文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代扣代缴 企业责任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征管依据是《个人所得税法》。由于《个人所得税法》立法层次高,修订程序复杂,涉及到千家万户,关系到每一位劳动者收入分配,几乎每年都是“两会”代表关注的热点话题。但冷静分析,每年“两会”代表关注的重点是工资、薪金所得,热议的只是减除标准提高而已,对个人所得税综合征收、征管完善、企业责任方面提案不多,商议不够。笔者拟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中的企业责任问题谈点个人看法。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概况
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其特点是将个人取得的各种所得划分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共11类,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用减除规定、税率和计税办法。
工资、薪金所得,计税办法是月工资、薪金所得扣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如个人交纳的“五金一险”、再统一减除3 500元后计算出纳税所得,按纳税所得额大小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月纳税所得不超1 500元部分适用3%最低税率,月纳税所得超80 000元部分适用45%的最高税率。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其中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15 000元部分适用5%的最低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10万元部分适用35%的最高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中对储蓄存款利息自2008年10月9日已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收入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对稿酬所得,只征收70%的税额,对一次劳务性报酬2万元以内按20%征收,超过2万元至5万元部分,税率为30%,超过5万元部分为40%。
为鼓励科学发明、支持社会福利、慈善事业和照顾某些纳税人的实际困难,《个人所得税法》对有关所得项目,制定了免税、减税的优惠规定。
在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上采取由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方法。对凡是可以在应税所得支付环节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均由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对没有义务人的、个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税的,以及个人年所得超过12万元以上,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由于我国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及税务机关征收手段的限制,自行申报纳税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支付单位源泉扣缴仍为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征收办法。
二、企业在个人所得税扣缴中的责任分析
(一)企业是个人所得税法定扣缴义务人
1.企业是个人所得税法定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取得应税所得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包括企业、机关、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等。企业作为经济单位的主体,更应该是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责任主体。企业在对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时必须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2.企业在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法律规定,企业在向个人支付应纳税额时不论何种方式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支付)时,也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企业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纳税人不得拒绝。如果企业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企业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的法人代表、财会部门的负责人及具体办理代扣缴税款的有关人员,共同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负法律责任。根据税法规定,企业有偷税或者抗税行为的,除依法追缴税款、处以罚款(罚金)外,对情节严重的,还应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当然,税法也规定,税务机关应根据企业所扣缴的税款,付给企业2%的手续费,由企业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
(二)企业在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中的其他责任
法学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是不可分割的。正如马克思所说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法律规定权利的实现,离不开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也离不开权力的保障。法律规定企业是个人所得税法定的扣缴义务人,从纳税义务人的角度说,虽然纳税人是最终义务人,但对法律选择企业代表税务机关行使个人所得税征收权不能更改,何况作为企业的职工,与企业对比,后者明显处于弱势。这就要求企业,特别是企业财会人员在履行国家规定的法定义务时,也要让纳税人缴纳明白税,尽量少缴税,不缴“冤枉税”,主动替个人所得税的最终纳税人承担一定的责任。笔者认为企业在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中应承担的责任有:
1.企业财会人员持续学习新税务知识的责任。这项责任是要求企业财会人员的业务能力至少要与扣缴个人所得税所赋的权利相匹配。个人所得税有11类,几乎每一类个人所得企业都有代扣税义务,对某一企业来说,也许只有一项或几项需要扣税,并且主要是工资薪金所得的代扣代缴,但从财会人员业务能力上讲应该样样精通,至少不应让纳税人缴纳“冤枉税”。
2.帮助纳税人合理避税的责任。表面上看,个人所得税应是个人承担的一个税种,合理避税应该纳入个人纳税筹划的范畴,其实不然。这是因为个人所得税是代扣代缴的税种,纳税义务人没有避税的空间和手段,同时个人所得税相对比较复杂,一般员工也没有能力筹划。相反企业及财会人员在这方面占有得天独厚的优势,许多避税办法企业操作起来自然合理合法。如个人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标准本身就来自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再如一些小微企业在多分红还是多发工资上可以进行选择,提供公车使用还是定额发放车补都很有研究,住房公积金足额缴纳也不失为一种好办法。企业员工是企业财富的创造者,企业帮助员工合理避税,是企业关爱职工的具体体现,也是企业应尽的责任。目前合理规避个人所得税的办法很多,相关学者建议文章也不少,企业只要合理使用,确能达到依法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3.个人所得税的宣传解释责任。虽然个人所得税制定权、解释权不在企业,但企业仍有具体的宣传解释责任。如平时多发工资、少发年终奖,合理缴纳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企业给职工缴纳企业年金和商业健康保险,这些涉及职工工资福利待遇的方案不仅受企业薪酬计划的约束,同时或多或少也涉及到职工所得税缴纳问题。如果企业有心替职工少缴税考虑,必须在职工对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关系处理方面进行必要的宣传解释。
4.公平或减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呼吁责任。从纳税义务人的角度说,企业是代表税务机关在行使个人所得税征收权,这就表明企业有义务转达基层职工的呼声和建议,从企业与职工的关系看,企业更能理解也更能反映职工在公平或减税方面的诉求。当前,一些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工资比一般在岗职工工资高达一倍以上,工资收入不用缴纳一分钱个人所得税,个别“走穴”演职人员一首歌要价数十万元,合同约定必须为税后收入,个税由承办单位负担。而一些所谓“白领”人员,加班加点成家常便饭,但这部分通过加班加点完成超量工作获得的收入无任何税收优惠,一些“蓝领”职工,平时工资只发生活费,有的甚至“五险一金”都不愿足额缴,但年终一笔补差工资却要按年终奖金计缴个人所得税。这些遭众人“吐槽”的政策企业应该多加呼吁,争取早日解决。
三、企业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中责任缺失的表现
上面我们分析了企业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中应承担的责任,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国家明确规定的责任,二是企业应主动承担的责任。但在实际工作中,企业承担的责任表现为“四重四轻”:
(一)重国家受托责任担当,轻职工及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企业作为纳税人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必须按法律约定每月向国地税部门申报流转税、所得税及其他税种,并按期足额缴纳。特别是网上申报后,电脑系统会根据企业申报的基础资料自动生成相关数据并自动比对,发现数据勾稽错误会自动提醒要求更正。所以企业如果在报告期内想少缴税或均衡纳税,必须在基础数据录入前做好纳税数据调整,这就要求企业财会人员事前对报告期所缴税金进行匡算,防止超出税金预算。而对个人所得税,因为钱是纳税人出的,企业只是代扣代缴,所以企业及企业财会人员一般只作为税务部门委托的任务去完成,企业领导很少像其他税种一样关心缴多缴少,要不要均衡缴纳,有没有多缴甚至错缴,在这方面会感觉到企业对职工、中小职工股东合法权益缺少应尽的关爱和保护。
(二)重管理层纳税筹划,轻职工及中小职工股东的合法避税
企业管理层也是企业的员工,并且绝大部分会在企业领取相对的高额报酬,有的还享受分红。财会人员是企业高管或一般管理人员,多缴个人所得税对他们也明显不利。这样,企业财会人员在参与企业薪酬计划制定或执行中会随时关注少数高管及自己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如平时领导们的“五险一金”是否要缴足,年终奖是一次发放还是并入平时预发一部分,现金分红发多少,薪酬中要不要考虑分红因素,毕竟个人所得税对企业高管及中层管理人员影响更大,必须事先筹划。在管理层纳税筹划及职工合法避税的天平上,一般向前者倾斜,况且一般职工比较重视眼前利益,重视“现实”,企业也往往让职工到手的现金多一点,尽量压缩“五险一金”的缴纳基数,而对一般职工来说,即使因企业纳税筹划不到位或错误造成职工多缴税,总认为是国家法律造成的,很少向企业及财会人员维权。
(三)重非法避税,轻依法纳税筹划
这方面在中小企业比较普遍。有的企业财会人员为了少缴个税向企业领导出歪点子,通过隐瞒或截留收入(如房租、废次品收入、回扣提成收入)、虚开费用发票报支来支付高层人员的薪酬或私下搞不对称分红,用账外支付等不正当手段来违法规避个人所得税。而对如用足税前列支政策、巧用一年一次的年终奖金优惠个人所得税办法等筹划较少,对业务用车发放加油卡、业务用通讯费用发放电话卡、提供免费午餐等办法考虑较少,而是一味采用“费用包干”的“懒政”办法。当然,随着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的逐步完善,企业财务核算的规范,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企业及个人偷税风险也越来越大。
(四)重工资薪金扣税筹划,轻其他纳税所得扣税安排
客观地讲,中小企业涉及个人所得税的项目主要是工薪所得,资本利得也有所涉及,其他项目相对较少,但也有涉及。实际工作中诸如临工支出,是去税务部门开临工发票还是抄工资表发放?有的高管在多处领取报酬、会计也在多个单位兼职,企业是按工薪所得扣税还是按劳务报酬所得扣税?有的组建团队带资承包项目,承包收入中既有人力收入也有利息收入,在支付方式上有的直接支付给个人,有的支付给第三方甚至兼而有之,企业临时向职工股东借资支付的利息甚至带有分红性质,这些计税办法都是值得筹划的课题。
四、强化企业扣税责任的途径及办法
(一)强化企业涉税人才建设
近年来,中小企业税务申报工作越来越受重视,为完成每月的税务申报,一些中小企业专门聘任兼职会计或记账公司帮助企业建账,上网申报税务报表,可见企业涉税人才的重要性。当前企业涉税人才比较多,一般财会人员对税金均有所了解,对网上基础数据录入、申报比较在行,但对企业全套税种的征收及适应税务政策较快变化的人才较少,能合理避税、纳税筹划的人才更少,为此,企业有必要在这方面加强培养。当前一是要培养善于学习、接受新知识能力强的新型会计税务双精通人才,二是税务、财政部门应结合一年一度的年终汇算清缴、会计继续教育增加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方面的内容,形式上可以委托高校、会计协会培训,也可以网上自学,通过计分形式达到强制学习的目的。
(二)强化企业节税避税研究
所谓节税是指纳税人在遵守税法及合乎税法意图的前提下,为减轻税负而采取合法手段进行的税务谋划与对策,也称纳税筹划。所谓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的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或减轻其纳税义务的行为。在个人所得税扣缴实际工作中,我们有必要在对待个人所得税税种上像其他税种一样积极探索节税方案,用足避税手段,打好政策模棱两可的“球”,杜绝偷税行为的发生。在具体实际业务中有这样几方面可以考虑:
1.在工资薪金所得中用足税前扣除项目、按月均衡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优惠等政策,争取较低税率缴税。如“五险一金”基数在符合企业薪酬计划、职工承受能力范围内尽量提高,商业健康保险允许每人每月2 400元争取用足。季度奖、半年奖尽量均衡到月度发放或并入年度奖发放。因为年度奖优惠政策一年只允许使用一次。但由于年终奖计算办法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12,按其商数(结果)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从数学原理上讲并未能真正体现级差性质,这也要求单位财务人员必须事先计算出年终奖适用税率的临界点,力争避免“多发一元少拿一千”情况的发生。
2.注意个人所得税所得项目的合法转换。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工资薪金所得税率为七档,当税率等于20%时有的项目就有可能进行转换选择,这在小企业比较好处理。如股本分级明显、企业所得税定额征收的小企业,多分红还是多发工资是可选择的,多发工资少分红,少发工资多分红。再如企业向职工个人临时借资付息,利息是可以约定的,利息中可以考虑个人过高的工资收入或分红等因素。
3.打好个税政策中模棱两可的“球”。如公务用车补贴、职工实物福利、单位旅游等,如采取发现金包干办法,就有可能涉税,而改由企业直接承担,只要账务处理好,一般就不会要求缴纳个税。
(三)强化企业在个税问题上的对上争取
个人所得税确有许多不尽合理的地方,企业对上反映的建议可能在一段时间、在某一企业不一定见效,但从长远看税务部门肯定会逐步纠正、日臻完善。笔者认为当前有几个方面是应提醒税务决策部门考虑的:
1.职工工薪税前所得是否考虑改为税后所得。即由企业承担个人所得税。虽然我国当前法律规定难突破、国外也可能是个人缴纳的,但在我国税务代扣代缴实务中已有必要。主要理由一是工薪所得税前扣除项目职工个人不能作主。如社保基数,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最高的允许达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最低的允许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在300%―60%之间的,按实申报。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时,其缴费基数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确定。而实质上可以说绝大部分企业除遵守“限高”和“托底”规定外,一般不会以实发数作基数去缴纳,即使政府部门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可能也做不到,而企业职工只能按企业决定的基数去配套缴纳。二是企业员工并不是个税方面的专家。如遇到上面所提的“多发一元工资多缴千元税问题”,职工只能怪税务政策,很难追究企业会计责任。这种自己的钱自己不能完全作主,更不能“任性”支配,还不如干脆将税前所得改为税后工资来得直观。
2.将按年计算、按月预缴计征个人所得税办法扩大到所有企业。目前这种征收办法已在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运洋捕捞业实施,理由是这三个行业因受季节、产量等因素的影响,职工的工资、薪金收入呈现较大幅度波动。实际上许多企业受传统因素的影响,平时只发生活费或少量薪酬,年终才进行总结算,企业高管、律师、注册会计师,往往是一个项目完成或年终考核后才进行分配,这也会导致可能多缴个税问题。再如农民工工资,一般会按天计算,但包工头平时只发生活费,主要原因是建设方并不是每月支付工程费用,另一方面也考虑到一些农民工个人自律能力差,平时多发多用,年终无钱带回家过年。为此建议按年计算、按月预缴计征个人所得税办法扩大到所有企业,免得企业未能月度均衡发放工资让职工多缴个税。同时针对按年计算、按月预缴的实际,建议个税结算年度调整为当年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这样每年春节前的全年收入都可以计入个人所得,也免得使用年终奖金优惠办法而伤脑筋。
3.简化工资薪金七档税率、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五档税率。建议统一改为20%征收,这样与其他个人所得税率一致。对维持生计费用仍按月3 500元(提高到5 000元可能更合理一点)内允许扣除,对“五险一金”因各企业及不同职工之间扣除金额不一,容易造成新的不公平,干脆不再作为税前扣除项目。原来这部分扣除费用通过提高维持生计费用扣除弥补(如提高到5 000元),对个人年总收入超12万元部分另行提高税率以调节过高收入的分配。同时个人税率今后可以向企业所得税率25%的目标看齐,以利个人、企业所得税统一标准。当然这是一个分类所得税制向混合所得税制过渡的问题,必须综合评估研究。
4.企业向个人借款与银行同档存款利息(或理财产品利息)部分应免征个税。当前小微企业融资难已是事实。向银行贷款手续多条件苛刻,不仅利率高,而且还要承受担保公司的盘剥。向股东个人或其他个人借款(不是集资)即使利息低于银行同档利息或理财产品利息还要代扣20%的利息税,迫使个人不愿将资金借给企业使用,除非企业承担个人所得税。希望各级政府急企业所急,多渠道帮助企业融资,消除阻碍民间融资的税务政策。
综上所述,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但个人所得税又受企业多方面制肘,与企业劳动者利益相联,关乎到职工的切身利益,企业有责任承担好。J
参考文献:
[1]于金涛.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对策[J].现代商业,2011,(35):195-196.
[2]石坚.坚持个人所得税制混合模式改革的方向[N].中国税务报,2013-3-6.
【关键词】逃税;合理避税;所得税;税种
逃税是指纳税人用非法的手段逃避税收负担,属于税收欺诈行为,在我国税法中则使用“偷税”来描述。避税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的经济利益。一般来说是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利用税法的偏差以合法方式降低或递延纳税义务,减少税收负担的行为。避税的理论基础来自于西方法律广泛采用的“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者不罚”等罪刑法定原则。
事实上逃税是一个历史性和世界性现象,不只是现在才有,也不只是中国独有,这是由经济人的自利特性决定的。在中国古代就有为逃避赋税而躲藏于深山并发出“苛政猛于虎也”感叹的故事,英美国家也很早就有“只有死亡和纳税是任何人都逃脱不了的”之类的名言,这说明在英美国家纳税非常正常和普遍,逃税是很多人想实现又不能完全实现的意愿。
在中国,“富人与纳税”已不是一个新鲜话题。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某某明星偷税逃税,某某明星主动纳税等等新闻引起了老百姓对税收问题的关注和了解。 可以说,关于明星们的税收话题,启蒙了中国老百姓的税收知识和纳税意识,2002 年刘晓庆税案再一次使“富人逃税”现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在“富人逃税”话题别引人注目的有两份排行榜名单:一份是“中国内地私营企业纳税百强”名单,另一份是《福布斯》公布的“2011年中国富豪排行榜”。京城某报记者偶然间将其两相对照,却有了惊人发现:前50名“富豪”中,进入纳税前 50 名的仅有4人。这不由得让人产生疑问:富人是否缴足了税?是“中国纳税百强”漏掉了“福布斯富豪”们还是“富豪”们在纳税方面有什么“闪失”和“疏忽” ?无论哪种结果,听起来似乎都像“国际玩笑”!
虽说税收反映的是当年的经营情况,而财产反映的是多年累积的情况,纳税多少与财富多少是不完全一样的,但是一般情况下,富人的收入较高,纳税能力也较强。象我国这样的极端情况,无论如何都是不正常的,从税收制度的设计意图看:个人所得税是具有调节收入分配职能的税种, 也就是说是“劫富济贫“的税种,富人应该缴纳更多的个人所得税,其税收收入应主要来自于富人,那么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来源是怎样的呢?
据清华大学国情研究中心主任胡鞍钢列举的一组数据“在 2011 年个人所得税中,工薪所得税占 42% 其次是利息税占28% 两者合计占70%,个体经营、劳务报酬等应交税所占比例较小。这就意味着大部分非工薪的高收入者应交的个人所得税并没有足额收上来”。胡鞍钢援引国内外的数据说,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群中,排第一位的是工薪阶层,排第二位的是在中国的外国人,第三才是私营企业主、个体户等。在城市,低收入者的税负要高于高收入者。我国税法中,收入越多纳税越多的“累进制”,在最高收入人群面前变成了“累退制”,我国最高收入户的税负差不多世界最低。以上资料显示,我国高收入阶层存在较为严重的逃税现象。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税收收入统计资料显示:2011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3281.3亿元,超过了消费税成为第四大税种,占税收总收入的8.32%。虽然随着我国税收征管制度的日益完善,这一比例正在逐年递增,但据发达国家平均30%的比例还相差很远,如果按照15%的国际标准估算的话,个人所得税收入应是5910亿元,也就是说,个人所得税一年流失至少在 2600 亿元以上。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逃税情况如此,其他税种的逃税情况也不容忽视。近年来,关税逃税案件、增值税逃税案件等频见报端。据北京市地税局 2012 年上半年对 7000多户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的结果表明,其中超过 70%的纳税人有问题,逃税总金额超过11亿元。从数字上看,营业税偷逃严重,半年内查补税金达6.9亿元,个人所得税方面,共被查补税款以及罚款和加收滞纳金1.6亿元。
在世界经济强国美国,尽管其法制相当健全,税收征管水平较高,公民纳税意识也较强,但逃税问题也不容乐观。据美联社报道,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美国个人所得税逃税现象日益严重,美国国内收入局调查发现,仅 2000 年纳税年度至少有74万名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不合理逃避税收50亿美元。国内收入局局长查理・罗斯提说,由于逃税手段隐蔽,具体的逃税数额很难估计,但每年至少几百亿美元。因此,美国国内收入局决定恢复对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随机抽查,加强对所得税申报的审计,打击不断增长的偷逃税行为。
只要有税收存在,就必然伴随着逃税现象。依法纳税与非法逃税是与生俱来的一对矛盾。今天世界各国都不同程度地受到逃税现象的困扰和威胁,治理逃税现象已经成为了各国政府将要长期面对的富有挑战性的艰巨任务。
可以说,自从有了税收,人们就产生了躲避税收,减少税负的行动。但真正意义上的通过合理又合法的避税手段来减轻税负,大约兴起于100多年前的西方国家。作为维护企业自身权利的合法手段,避税在西方国家同样经历了被排斥、否定到认可、接受的过程,直到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后,避税才得到西方国家法律界的认同,经过近百年对避税的发展和研究,现今西方国家形成了一些成熟的理论和操作方法,具体表现如下:
(1)国外避税行为已被纳税人普遍接受。企业尤其是大企业已形成了财务决策活动中避税先行的习惯性做法。涉外企业在我国投资前,基本上都是将税收制度和税收环境作为其重点考察内容,由此可见国外企业对避税行为的重视。美国波音公司也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避税的例子:2001年4月份,波音公司突然宣布将总部从西雅图迁出,这个消息在西雅图以及西雅图所在的华盛顿州引起强烈震动,高税负是波音离去的原因之一。从中也可见,企业规避税负的行为贯穿于企业经营活动,并对经营活动甚至战略决策产生重要影响。
(2)避税的专业化趋势十分明显。自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来,许多企业、公司都聘用税务顾问、税务律师、审计师、会计师、国际金融顾问等高级专门人才从事避税节税活动,以节约税金支出。同时,也有众多的会计师、律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纷纷开辟和发展有关避税的咨询和业务。据统计,日本80%以上的企业是委托税理士代为办理纳税事宜的。美国约50%的企业其纳税事宜是委托税务人代办的,个人所得税几乎100%委托税务人代办。
(3)跨国避税趋势日益明显。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加深,面对日益复杂的国际税收环境,跨国避税己成为当今跨国投资和经营中日益普遍的现象。如以生产日用品闻名的联合利华公司,其子公司遍布世界各地,面对着各个国家的复杂税制 母公司聘用了45名税务高级专家进行避税和税收筹划,一年仅“节税”一项就给公司增加数以百万美元的收入。
(4)税务会计在避税工作中发挥着显著作用。税务会计的职责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根据税收法规对应税收入、可扣除项目、应税利润和应税财产进行确认和计量、计算和缴纳应交税金,编制纳税申报表来满足税务机关等利益主体对税务信息的要求;二是根据税法和企业的发展计划对税金支出进行预测,对税务活动进行合理安排,发挥税务会计的融资作用,尽可能使企业税收负担降到最低 随着通货膨胀和高利率的出现。企业管理者增强了货币的时间观念,税务会计研究重心转移到第二职能。由于成效显著,税务会计得以迅速发展。
(5)避税知识在整个教育和培训中受到重视。如在美国的财会、管理等专业的学习中,一门必学的知识是学习怎样减少缴纳的税金,在美国的公民义务教育中有一个称为“了解税”的教育计划,对14-18岁的中学生进行税收知识教育,因而在美国中学生都会填写税收申报表。在国外,合理避税是被提倡的,如美国国内收入局对各类可以减免税的项目及金额广而告之,众多会计师行也以合理避税专家身份而竞相向客户提供服务。在西方国家有许多种合理避税的途径,比如购置房产、购置汽车、或者慈善捐款等,其中慈善捐款在合理避税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一般来说,西方国家高收入阶层个人所得税、消费税、遗产税都很高,如遗产税率在某些国家高达80%左右,因此西方富豪们经常选择慈善事业做为避税和树立公众形象的途径。
避税行为在我国过去较长时期被人们视为神秘的地带、,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和我国税收制度的日益完善,人们规避税负愿望逐步通过避税行为得到实现。现今,合法避税已经悄悄地进入人们的生活,随着我国税收环境的日渐改善和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的增强,合法避税更被一些有识之士和专业税务机构看好。不少机构已开始介入企业合法避税活动,北京、深圳、大连等税收筹划较为活跃的地区还涌现出一些税务筹划专业网站。如中国税收筹划网、中国税务通网站、大中华财税网、永信和税收咨询网等。
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恶意避税行为在我国也非常严重。其中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问题尤其厉害,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表明,外商投资企业亏损面在 1988 年-1993 年约占 35-40%,在 1994 年- 1995年已达 50-60%,在 1996 年-2000 年平均达 60-65%,国家税务总局反避税工作处负责人分析认为,亏损的外商投资企业中 有的是正常经营性亏损,但占相当数量的是外商投资者利用转让定价等手段,人为导致企业亏损,即通过各种避税手法,转移利润,虚亏实盈。
由于避税行为在我国出现的历史很短,目前我们对它还缺乏整体系统的认识避税问题的研究在我国尚属一个新课题。
参考文献:
[1]贾绍华 中国税收流失问题研究 北京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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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晁毓欣崔金平纳税人与征税人的博弈――逃税行为的经济学分析 财经问题研究 2001 年第 10 期
绩效工资均量发放避税策略
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其适用的税率也随之攀升,因此某个时期的收入越高,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比重就越大。如果某个纳税义务人的工资、薪金类收入极不平均,相对于工资、薪金收入非常平均的纳税义务人而言,其缴纳税收的比重就大得多。这个时候,对工资、薪金的筹划就可以采用平均分摊的方法。
案例1:某公司实行业绩提成制度,底薪为1200元,提成奖金为销售额的1%,每年5~8月为销售旺季,销售员小王在销售旺季每月提成额约为1万元,4个月累计为4万元,小王在销售旺季每个月纳税=[10000+1200-2000]×20%-375=1465元,全年纳税约5860元。
若小王的销售提成在5月至次年4月分摊,则小王每月纳税额=[(1500+40000÷12-2000)×15%]-125=300(元),全年纳税约3600元,两者比较,节税2260元,相当于淡季两个月的工资,节税效果相当可观。
在某些受季节或产量等方面因素影响的特定行业,如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行业,对于其职工工资收入波动幅度较大的情况下,合理调节奖金发放的时间,能为员工节税,提高实际收入水平,从而提高工作积极性。
02
年终奖的发放时间与发放比例调整避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根据这一优惠政策,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年终奖的发放时间和年终奖与工资的比例进行调整以达到节税目的。
(一)年终奖发放时间调整避税
案例2:某公司员工张某月薪1600元,2008年12月为其发放年终奖20000元。
若年终奖一次发放:张某全年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0-(2000-1600)]×10%-25=1935.4元。
注:20000÷12=1667元,对应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25。
若年终奖分为12个月发放:即年终奖20000分解为每月发放,则张某全年缴纳个人所得税=[(1600+1667-2000)×10%-25]×12=1220.4(元)。
两种方法相比,前者比后者多纳个人所得税=1935.4-1220.4=715(元)。
案例3:某公司员工李某月薪8000元(假定税前项目已扣除),2008年12月为其发放年终奖20000元。
年终奖一次发放:
1.全年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8000-2000)×20%-375]×12=9900(元);
2.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0×10%-25=1975(元);
李某全年纳税=9900+1975=11875元。
年终奖分为12个月发放:即年终奖20000分解为每月发放,则李某全年缴纳个人所得税=[(8000+1667-2000)×20%-375]×12=13900.8(元)。
两种方法相比,后者比前者多纳个人所得税=13900.8-11875=2025.8元。
为什么案例2和案例3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负担有升有降呢?原因在于月工资水平的高低,当月工资水平低于个税起征点时,应尽量将年终奖金分解至每月发放,以用足每月2000元的扣减额,当月工资高于个税起征点时,则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二)调整工资与年终奖比例避税
案例4:某公司实行年薪制,王某为部门经理,核定年薪12万元。
若工资为1万元/月,年终奖为零,则王某全年纳税=[(10000-2000)×20%-375]×12=14700(元)。
若月薪定为5000元,年终奖6万元,则王某全年纳税=[(5000-2000)×15%-125]×12+(60000×15%-125)=12775(元)。
注:60000÷12=5000元,对应税率15%,速算扣除数为125.
若月薪为3000元,年终奖为84000元,则王某全年纳税=[(3000-2000)×10%-25]×12+(84000×20%-375)=17325(元)。
注:84000÷12=7000元,对应税率20%,速算扣除数为375。
三者相比,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税1925元,比方案三节税4550元。
年终奖发放时间和与薪酬的比例上的纳税调整既要考虑每月工资的税率,又要考虑年终奖的税率,任何一方税率过高都不能达到节税的目的。一般来说,在月薪高于个税起征点的情况下,当工资和年终奖的比例调整至两者的个税税率比较接近的情况下节税效应最明显。
当通过核算发现工资适用税率>年终奖适用税率,可通过降低工资适用税率,将部分工资转化为年终奖,适当提高年终奖的适用税率,使职工税负最低,税后收入最大。当工资适用税率
03
薪酬福利化避税策略
由于目前我国对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时,按照固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做相应扣除,不考虑个人的实际支出水平,这就使利用非货币支付办法达到节税的目的成为可能。在既定工薪总额的前提下,为员工支付一些服务的费用,并把支付的这部分费用从应付给员工的货币工资中扣除,减少员工货币工资,企业就可以把这些作为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支出,而这些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都是可以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相应比例在税前扣除的(具体比例参考各地税收政策),这样即减少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负担,又为员工提高了实际可支配收入,可谓一举多得。
案例5:某公司员工小王月薪5000元,每月房租800元,上班交通费用400元,工作午餐费用200元,小王每月剩余的可支配收入实际为=5000-[(5000-2000)×15%-125]-800-400-200=3275(元)。
若公司为其提供集体宿舍,并安排集体宿舍至上班地点的班车,并解决工作午餐,工资调整为3600元,则小王每月的实际可支配收入为=3600-[(3600-2000)×10%-25]=3465(元)。
两者相比,节税190元,全年节税2280元,企业既减少了所得税的应税负担(一般在20%以上),员工又得到了实惠,且便于管理,可谓一举多得。应该注意的是,企业为员工提供的福利不能为现金或其他购物券。一般来说,企业可供选择的免税福利有:提供免费的工作餐,且必须是不可转售的餐券;提供上下班交通工具或车辆;提供含家具在内的宿舍或住宅;提供补充的养老保险或企业年金;或多缴纳住房公积金(当地政策许可的上限以下);提供根据劳动合同或协议确定的公用福利设施如水、电、煤气、电话、通讯、宽带网络等;提供员工继续教育经费或其他培训机会;提供员工子女教育基金或奖学金。
不具备提供上述福利能力的中小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给予员工在教育、交通、通讯、子女医疗等方面一定的报销幅度,也可以达到员工薪酬福利化,但各项福利列支应为政策准许。另外要考虑员工不同的福利需求,切忌为了单一的避税目的而搞一刀切,发掘员工个性化的福利需求,提高针对性的福利,还能体现对员工的人性关怀,提高员工积极性,可谓一举三得。
04
避开无效纳税区间的节税策略
国税发[2005]9号文件中存在9个无效纳税区间。这些无效纳税区间有两个特点:一是相对无效区间减去1元的年终奖金额而言,随着税前收入增加税后收入不升反降或保持不变。
如年终奖为6100元时,相应的个税为585元,税后收入为5515元;而年终奖为6000元时,应缴的个税为300元,税后收入为5700元。可以看出:税前收入增加100元,税后收入减少185元。
无效纳税区间另一个特点是,每个区间的起点都是税率变化相应点。主要有四个常见的无效区间:6001~6305(元),24001~25294(元),60001~63437(元),240001~254666(元)。
筹划人员在选择年终奖时,一方面要避开无效区间,另一方面应尽量选无效区间的起点减去1后的余额作为年终奖最佳金额,如选6000元、24000元、60000元、240000元等。因为按照这些金额适用税率将较低。
05
用足国家税收政策的节税策略
国家规定的税前优惠扣除项目汇集如下:(1)独生子女补贴;(2)托儿补助费;(3)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4)冬季取暖补贴;夏季防暑降温费;(5)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缴纳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6)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等;(7)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8)个人与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相当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9)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难的地区、贫困地区捐赠的,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捐赠额。
上述优惠政策有很大的节税空间,只要是符合国家和当地财税法规规定的名目和额度范围以内的部分,都可以在税前扣除或采取符合规定的发票报销的方式节税。例如,浙国税所[2003]45号文件规定: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按照企业主要负责人在每人每月500元、其他人员在每人每月300元的额度内,据实在税前扣除。因此,薪酬管理者必须对国家和当地的法规有充分的了解,并且和当地税务机构保持联系,符合规定的税前项目进行备案登记,为员工节税。
06
劳务与薪酬的转换避税策略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而且对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解释,劳务报酬实际是相当于适用20%、30%、40%的超额累进税率。
由此可见,相同数额所得视其收入性质不同而适用的税率也是不一样的。在应纳税所得额比较小的时候,工资、薪金所适用的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税率低,因此在可能的时候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必要时甚至可以将其和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纳税。而在有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更有利于节税。
案例6:某公司聘用了高级工程师李先生为顾问,2009年2月取得工资收入62500元。如果李先生和该公司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则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应纳税额为:(62500-2000)×35%-6375=14800(元)。
若李先生和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则该项所得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62500×(1-20%)]×30%-2000=13000元,则当月可节税1940元。
案例7:杨先生是某公司董事之一,2008年获得报酬10万元。若按照劳务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100000×(1-20%)]×40%-7000=25000(元)。
若杨先生同时在公司兼任副总,则应按照工资薪酬所得纳税,税额:(100000-2000)×20%-375=19225(元)。
两者相比,节税5725元。若将10万元报酬分摊至12个月发放,则节税效果更加明显,税额为=[100000÷12-2000)×20%-375]×12=10700(元)。
如何界定“雇佣关系”与“非雇佣关系”呢?从形式上来说,确立雇佣关系必须通过单位与个人签订劳动合同。判别是否具有“雇佣关系”与“非雇佣关系”更多地采用形式判别法。如果企业与受雇临时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则被定为法律意义上的“临时人员”,否则将视为非企业临时人员。在运用上述方法节税时,一定要征得员工的同意,同时要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只有在劳动关系介于两者之间,且双方都同意,并且不会有其他劳动纠纷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否则会产生逃避纳税的嫌疑风险,或导致其他的劳动纠纷。
07
其他特殊群体的避税策略
(一)外籍员工
根据税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根据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判定其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按其负有的纳税义务不同,就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不同的公式,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见下表,由于居住时间和支付机构不同,外籍人员承担的纳税义务也不同,因此,存在着一定的避税筹划区间。对于和国外合作的国内企业,应尽量争取由国外支付薪酬,以减少企业和个人的纳税负担。由于外籍人员的薪酬一般较高,为了降低税负,应用足福利和国家免税政策。另外,在工作时间上也可以进行筹划,合理延长探亲或度假的机会,或将部分工作安排在国外完成,这样就可以获得非居民纳税人的身份。
(二)重奖员工
为了奖励业绩特别显著的少数高级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企业常实行重奖制度。由于数额较大,个人所得税负担也较重。例如,某公司为了奖励业绩特别显著的一名研发团队主管,决定为其发放40万元奖金。如果这40万元奖金当成一个月工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400000×45%-15375=164625(元),如果将这40万元奖金当成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算个人所得税,税额为:400000×25%-1375=98625(元)(上述两种算法都假设这名员工月薪超过计税工资标准)。可见由于税收的调节,公司虽然作了很大的投人,却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薪酬激励只有与纳税筹划相结合,才能实现薪酬效能的最大化,达到激励员工的目的。
公司可以新购置的价值相当的小车奖励,小车的使用权一开始就归员工,所有权则先归公司,公司与员工签订一份合同,约定汽车费用和责任保险的归属问题,并约定一定年限(比如5年),期满后,该车再接较低的二手车价格出售给该员工(出售价格可在员工本来应纳的税额如98625元内酌情考虑)。
这样做的好处是:期满前,车辆所有权仍然属于公司,可以作为公司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和列支相关项费用;一定年限后,公司将车卖给个人,个人获得所有权,从中可得到实惠。这种操作方法既减轻了公司的负担,又使员工个人得到真正的奖励实惠,可谓一举两得。
08
合理避税应注意的问题
避税操作因为涉及法律、经济、企业内部公平和员工的心理因素,因此操作时要特别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一是合法性问题。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纳税也是光荣的神圣的使命。纳税要注意的首要前提就是合法,避税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进行。
企业的人力资源和财务工作者必须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充分的了解,并且和当地税务机关保持密切联系,有关的避税处理需要备案的必须到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否则,犯了逃避纳税罪,反而得不偿失。
二是要整体考虑避税的效果。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优势
1.统一税法、降低税率、拓宽税基,使个人所得税更加规范、简便、公平,实现了个人所得税双轨制向内外统一税制的转变,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个人所得税制。1993年税制改革后,将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合并成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合并后的个人所得税制,根据各国扩大个人所得税税基的改革,并结合我国国情,将其拓宽到11类。
2.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迅速,占税收收入及国内生产总值比重不断提高。增加我国的财政收入。随着个人所得税的高速增长,占税收收入及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亦快速提高,占税收收入比重由1994年的1.42%提高到2009年的8.36%,增长418.31%;占国内生产总值由1994年的0.15%提高到2009年的1.29%,增长760.00%。随着个人所得税占比不断扩大,个人所得税地位作用日益增强,个人所得税已成为继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后的第四大税种,其地位已超过消费税。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美国的个人所得税是被公认为发达国家较为完善的。因此,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与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在费用扣除、税率、课税模式等方面进行深入的比较研究,希望能借鉴美国成功经验,以改革与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
1.费用扣除。我国对不同的所得规定了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具体是:工资薪金所得每月扣除2000元,外籍人员及中国居民在国外任职扣除的费用为每月4800元: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为其费用扣除额: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每年可扣除费用24000元: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可减除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
美国的所得税扣除对纳税人的生计问题考虑得比较周到,我国则没有考虑到纳税人的家庭总收入、抚养未成年子女、赡养老人以及医药费支出等因素,其结果是背离了量能纳税的原则。另外,美国实行税收指数化,个人宽免额、标准扣除额每年都根据物价变动情况予以调整,而我国的扣除费用很难调整,在恶性通货膨胀时,纳税者的税负会明显加重。
2.税率。我国税率的规定同样存在不合理之处。我国对不同类的所得实行不同的税率,如工资薪金所得为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4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40%的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为14%的比例税率其余各类所得均为20%的比例税率。对劳动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而对资本财产所得和资本利得采用比例税率,使资本财产所得偏轻,对高收入者来说最为明显。劳务报酬所得虽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再有,目前我国实行9级超额累进税率,起征点是每月2000元,最高税率是45%,个人收入越高,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越多,应该说实行累进税率是一种公平的税收制度,但是目前我国的高薪劳动者越来越集中在高新技术产业,这必然导致高新技术产业劳动者纳税负担比较重,从而会降低高素质人才的供给,影响了人才资源的培养及教育个体投入与产出的良性发展和激励机制。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调节功能和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作用值得商榷。
3.课税模式。在课税模式上,美国实行综合税制,即将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不同来源的所得综合起来,减去法定减免和扣除项目的数额后,就其余额按累进税率征收。在这种制度下归属同一纳税人的各种所得,不管其所得来源于何处,都作为一个所得总体来对待,并按一套税率公式计算纳税。综合所得税制税基宽,能够反映纳税人的综合负税能力,并考虑到个人经济状况和家庭负担等给予减免照顾。对总的净所得采用累进税率,可以达到调节纳税人之间所得税的目的,并实现一定程度上的纵向再分配。但它的课税手续较繁,征收费用较多,且容易出现偷漏税,要求纳税人有较高的纳税意识,较健全的财务会计和先进的税收管理制度。
我国选择的是典型的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即将各种所得分为若干类别对各种来源不同性质各异的所得,分别以不同的税率计算分类所得税制可以广泛采用源泉课征法,课征简便,节省征收费用,按不同性质的所得征税,在税负上实行差别待遇,较好地体现了横向公平。但这种课税模式存在的缺陷是不容忽视的:一是征税范围有限,主要着眼于有连续稳定收入来源的单项所得,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不纳税或少交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要多交税的现象,不能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的原则,也难以有效调节高收入和个人收入的差距悬殊的矛盾。二是容易造成合法避税,如对资本财产所得通过分散取得,能减少纳税数额,类似这种通过化整为零的方法就可以达到避税、逃税的目的,漏洞太大。三是分类所得税对扣除的规定不合理。由于在实际生活中,每个纳税人为相同数额的所得支付的成本费用占所得的比率不同,甚至相差很远,因而规定所有纳税人都从所得中扣除相同数额或相同比例的费用显然是不合理的。四是分类税制对经济的变化缺少弹性,难以随通货膨胀而得到及时的调整,如何在物价水平波动的情况下保证税负水平的相对稳定,的确是分类税制的一个难点。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在课征方面欠合理的根源在于分类税制。
个人所得税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历史证明,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完善需要一个过程。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完善也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当前我国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状况等因素,对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逐步改革。
参考文献:
[1]乔仁红编: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措施.2004,(7)
[2]靳东升: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与完善要实现税收公平.税务与研究,2005,(6)
[3]董再平: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功能定位和发展完善.税务与经济,2005,(4)
[4]朱建文: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的经验及其借鉴.税务研究,2008,(10)
关键词:税制改革;纳税筹划;原则;路径
一、相关的税法规定
(一)主要的年终奖政策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若纳税人一次性获得全年奖金,那么应当将其作为单月薪资来计算纳税,首先将一次性的全年奖金除以12,计算出每月的金额,然后再利用每月的金额来计算扣除数,若工作人员所取得的薪资大于税法规定的扣除额,那么应当运用的计算式为:所需纳税的金额=规定的税率×工作人员每月所取得的一次性全年奖金-扣除数。反之,所使用的计算式为:所需纳税的金额=规定的税率×(工作人员每月所取得的一次性全年奖金-本月薪资和扣除额的差值)-扣除数。
(二)主要的劳务费政策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可知,如果劳动报酬所得额小于4000元,那么应当纳税部分的金额为收入减去800;若劳动报酬所得额大于4000元,那么应当纳税部分的金额就是收入减去收入额的20%;对于一次性获取高额报酬的状况,即当所得的应纳税金额大于两万元时,就必须采取相应的加征政策。
二、个人所得税中纳税筹划的主要原则、特点及实施路径
(一)纳税筹划主要原则
通常来讲,在个人所得税中,实施纳税筹划应当遵循相应的原则,主要为事前筹划、事中调节及事后评估等,其具体内容主要为:1.事前筹划。指的是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当与上一个年度的经营状况及本年度的经营目标相结合,通过多元化的分析,对自身经营结构加以综合考虑,基于此制定各个类型的纳税筹划方案。2.事中调整。对于个人所得税而言,纳税筹划是一种合理化的构建,国家政策以及同行业的竞争压力会对企业的经营造成极大阻碍,基于该角度,企业应当与相关制度相结合,创建各个月度、季度所预期的纳税筹划表,并在经营过程中对规划表进行及时有针对性的调整,同时重视个税的创新,这可以极大促进纳税筹划目标的完成。3.事后评估。企业必须基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制定针对性较强的综合评价指标,这样才能精确掌握纳税筹划的执行状况,促使下年度纳税筹划工作得到较好实施。
(二)主要特点
基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具有多个特点,如专业性、目的性、合法性、针对性、风险性等。专业性指的是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多个学科知识,并且具备较强的责任心;风险性指的是纳税筹划应当紧紧围绕着我国相关法律政策来展开,充分把握法律制度的变化趋势;针对性指的是企业应当与行业及个人实际状况相结合开展纳税筹划;目的性指的是在纳税筹划开展初期,企业应当明确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合法性指的是企业应当基于我国相关法律政策开展纳税筹划。
(三)具体路径
在开展纳税筹划工作前,应当充分把握整体思路,首先制定科学有效的避税计划,换言之,对目前的税法进行研究,根据每个人近期预期收入状况进行合理的安排,再基于收入的时间及数量来转变支付的形式,以降低名义收入额,促使税率的等级得以降低,降低或免除税负。同时,为了使纳税筹划具备合理性及科学性,必须选择有效的避税方法,主要有下列几种途径:一是提升工作人员福利,降低其名义收入;二是平衡各月收入;三是对每种费用的扣除机会加以把握与利用;四是充分利用各种相关优惠政策。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而言,其详细的实施路径主要有改变收入形式、使用税收优惠政策等。1.改变收入的形式。根据我国一次性奖金的征税通知,相关人员在得到一次性奖金之外的季度奖、年度奖等各种奖金,都应当归入到本月的薪资中,之后再基于相关法律制度的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为了激励工作人员而发放了其他奖金,就会归入到本月总工资中,并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由此可知,企业应当基于固定的纳税税率来发放员工奖金,这样就可以通过对收入形式加以转换来为个人实现合理避税。2.税率差别技巧。根据政府部门制定的法律制度,利用税率的差异技巧来完善税基的形式,有效选择低等税率,规避高等税率,企业以此为基础制定针对性的薪资制度,针对不同员工发放不同薪酬,通过个人所得税税率差别技巧使员工税后收入得以提升。3.优惠税收政策。个人所得税在我国有着较多类型,其优惠政策的类型也较多,例如,企业某些员工已达到退休年龄,却因工作需要将退休年龄延迟,而不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在个税征收上会有一定的优惠政策,这样的规定可以促使企业鼓励工作能力较强的已退休员工继续签订劳动合同。此外,一些国家个人所得税不具备较高的税率,对残疾员工的个税征收也有相关优惠政策,企业对招聘的外籍员工及残疾员工的工资支付也可以降低或免除个人所得税,这是开展纳税筹划工作的一个有效路径。
三、以税制改革为基础的纳税筹划实际应用
(一)纳税筹划应用于专业服务
在新的个人所得税中,主要存在两个目标:一是建立合理综合的税制;二是将直接税的比重加以提升。但是,目前对税收的征收与管理逐渐趋于规范化,相关的立法也逐渐趋于技术化与烦琐化,此时,有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应当取得各个专业领域的全力支持。1.纳税申报。对新个人所得税进行综合分析可知,在某种程度上,新的个税方案极大提升了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的专业性及烦琐性,并且引入了住房贷款、儿女教育及继续教育、疾病医疗等各个额外的专项加以扣除之后,促使扣除的标准及税款的计算越来越复杂,有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必须由专业工作人员来开展。2.个人涉税争议。在个人所得税中加入了一个新的条款,如“有关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合理途径调整纳税”,而该条款适用于“个人运用各种项目所获取的不正当收益”,这样可以有效避免纳税人依靠各种不正当方式来规避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对新加的反避税条款进行分析可知,该条款存在着规定超出原则的状况,以至于在进行商业内容判定中产生了涉税争议。应当安排专业人员来处理和解决个人涉税争议。
(二)纳税筹划应用于年终奖
在新制定的个人所得税中没有确定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形式,无法判断其是依据月度,还是根据年度来进行计算,导致2018年10月1日至今仍然存在根据一次性全年奖金的计算形式来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但是自今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的个人所得税之后,以上这些方法是否具有有效性尚无法明确,因此对于企业年终奖而言,可以将其暂缓发放,待政策明朗之后,再具体确定发放年终奖的形式。
(三)纳税筹划应用于劳务报酬
就劳动报酬来讲,我国所采取的税率为20%,对于一次性高收入的情况,采取加成征收的方法,就实质而言,它是一种超额累进的三级税率,应当根据劳务报酬的主要特征来对纳税筹划进行分析。第一,可以采取分项方法来计算。若劳动收入属于一次性收入,那么应当将其归为一次,若相同项目的收入具有持续性及多元性,那么应当将该月的收入归为一次。相同项目指的是在劳务报酬中列出来的一些特定的、具体的劳务单项。个人具有多个类型的劳务报酬时,应当对费用加以区分后对个人所得税加以计算及缴纳;第二,可以采取次数筹划的办法,其与薪资存在明显的差别,其征收的标准为次数,每次都会对特定的费用加以扣除,因此每月劳务报酬存在较多的支付次数,其应当扣除的费用就越多,则应当缴纳的税款也就越少;第三,可以采用费用转移筹划的办法。若个人所得的报酬是通过为他人提供服务所得,那么基于双方的福利,将自身应当承担的费用转变为对方应承担的,从而可以有效降低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如此一来,尽管名义报酬得到了降低,但是实际的收益却得以提升。
关键词: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方面所占地位越来越显著。然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建设方面不够成熟,虽然几经改革,但效果仍不甚理想,造成个人所得税征管不力的局面等等。个人所得税不但存在征收不公的现象,而且在税制模式,起征点等方面存在问题,若此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减少财税收入、扩大贫富差距、影响社会安定等不良现象的发生。应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使其更加规范,更符合国际惯例,这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中国税制改革的内容之一。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存在的问题
1、分类所得税制存在弊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分配格式的变更,分类所得税制缺点越来越明显。首先,分类课税难以体现公平原则。相同收入额的纳税人会因为他们取得收入的类别不同,采用的扣除额、税率、优惠政策不同而承担不同的税负,从而产生不公平。表现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中应征的税管理不善,只管住了工薪阶层,使之成为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体。其次,分类课征造成宏大的避税空间。对不同的所得项目采用不同税率和扣除措施,可以使一些收入起源多的高收入者利用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等措施避税,造成所得起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反而不用交税或少交税,而所得起源少且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现象。这种税制模式下,无法有效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平衡的功能。
2、费用扣除方面存在问题
个人所得税法尚未建立起扣除标准与物价指数的联动调节机制,在通货膨胀情况下,不能及时对费用扣除额进行调节,无疑增加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而且没有对纳税人的婚姻状况、家庭结构等情况的不同有所区别。这种费用扣除方法必然造成不同纳税人之间的税收负担失衡,无法解决不同家庭结构的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公平问题,另外,由于我国地区不平衡,收入及消费水平差异巨大,而费用扣除标准的一刀切势必造成地区间的税负不公。
3、税率不同带来的税负不公
税率是税法的核心要素,税率的高低直接决定纳税人与国家收益分配比例。目前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按不同的税收来源不同而不同。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五种类型。
这种税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一是计算过于复杂,不利于纳税人掌握。二是累进税率级次过多,且边际税率太高,不但造成效率低下,还会诱发纳税人偷逃税款。三是无法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产生同样金额的收入但因类别不一样而交税不同的情况。
4、征管方法不完善
目前大多数国家以自行申报为主,同时鼓励由所得支付人代扣代缴的源泉扣缴模式。从征管制度方面看,我国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采用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管方式,以源泉扣缴为主,对大额纳税人实行自行申报制度。由于征管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力,造成税收收入的大量流失,主要表现在:①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易导致税款流失。②由于国家尚无可操作的个人收入申报法规和个人财产登记制度,银行现金管理控制不严等原因,造成纳税人的收入中除了工资、薪金可以监控外,其他收入基本上处于失控状态。③税务机关征管手段落后,征税成本高效率低。④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款按年计征,分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对其所适用的税种和税率在征收中难于操作。
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的设想
1、增加纳税申报项目
近些年来,个人所得税的范围由过去的工资薪金为主,兼有少量劳务报酬发展到现在的多项所得并存的情况,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的收入结构会越来越呈现多元化的趋势,而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课税范围,明显不适应上述发展态势的需要,当前可拟对证券交易所得和财产继承所得开征个人所得税。为了能有效地扩大税基,适应个人收入起源的多样化,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包含一切可以衡量纳税能力的收入,根据个人的综合收入水平进行征税。
2、费用扣除标准扩大并增加弹性
随着住房分配制度、医疗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纳税人用于住房、医疗及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会明显增加。为此,个人所得税法应在这方面做出相应调整,尤其是要增加对子女教育费、纳税人购买住房等财产所支付的利息费用的特别扣除,逐步推行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征管模式。在费用扣除标准方面,一方面应按照每年消费物价指数的变更主动断定应纳税所得额的适用税率和纳税扣除额,以便消除因通货膨胀造成的实际所得减少的影响。二是增加地区差别,根据消费水平高低允许各地方有一定幅的调整权。
3、适当修改税率,有效控制个人收入源泉
我国应顺应世界税制改革“低税率、宽税基”及税制简便的浪潮,在统一各类应税所得适用税率的基础上,减少税率级次,降低边际税率,以减少税制的复杂性和纳税人偷漏税的可能性。参考世界其他各国的所得税税率,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把劳动所得和经营所得应采用相同的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也应向下作适当调整。多部门联运堵塞偷逃税漏洞,要限制或缩小现金支付的范围,并由金融机构进行身份控制。在实名存款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实行纳税人编码制度,为每个纳税人制定一个终身不变的专用号码,并利用网络统一管理,便于税务机关控制税源。
4、加强税收征管,培养纳税人自我申报制度意识
在完善征管方法方面,代扣代缴是目前较适合的征收方式。现在要做的是明确代扣代缴的法律规定,促进这一制度的完善。在全面落实代扣代缴制度的同时,要突出高收入人群中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加强高收入人群的自我申报宣传和查处,强化税收征管。为此,税务机关要建立必要的信息渠道,掌握高收入者的基本情况,对高收入者逐步实行自行申报纳税,并对同一纳税人的自行申报情况和扣缴义务人的申报扣缴情况进行交叉稽核。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制个人所得税制衔接
本文所说的所得税制的衔接指的是企业所得税制和个人所得税制的衔接问题,这种衔接并非要求企业所得税制与个人所得税制在形式上统一为一部法律,而是要求二者在职能上更好地衔接配合,避免或减少这方面的冲突。在笔者看来,所得税制的衔接问题源于所得税的收入再分配职能。理由如下:从所得税的职能来看,所得税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之一,除此之外还担负着宏观调控的职能,主要体现在资源配置、调节经济周期和收入再分配三个方面。在所得税的上述功能中,组织财政收入是各种税收的共同功能,其重要性由其收入额在全部税收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决定。在宏观调控职能中,资源配置的职能主要由其他税种担当,所得税被誉为经济运行的“自动稳定器”,除此之外还可以作为“审慎的财政政策”的一部分,以短期的税率调整(包括名义税率的调整和以其他方法进行的实际税率的调整)对经济运行周期进行调节。但是,这种职能的发挥主要与所得税的总量有关,而不是与所得税的结构有关,因此,也不应成为所得税制衔接问题的关键。与之相反,所得税的收入再分配职能的实现则与所得税的结构有密切的关系,因而,也就成为了所得税制衔接问题的关键所在。当前我国存在的所得税税收流失问题即与此有密切的联系,而本文即以此为重点就所得税制衔接问题进行论述,提出一些看法,并希望能够对收入再分配,特别是对杜绝或减轻利用所得税制的漏洞避税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关于利用所得税制的漏洞进行避税的问题
所得额与所得税额会出现不相称的情况,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所得税制规定中存在的漏洞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这方面的问题主要体现在:(1)许多企业的所有者和工作人员将企业的资金用于个人或集体的福利乃至于生活开销,这样,其生活需求(在经济学上被称为“效用”)的满足中有一部分是不依赖于个人收入的。而这一部分开销依照我国当前的企业所得税制是要被列入企业经营成本的,因此,这些开销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税基部分,而这些人虽然享受了实际的利益,但因为没有采用货币化的形式,依照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也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此不难看出,许多拥有大量资产的人之所以能够不分红也不领取高工资并非由于他们能够“安贫乐道”,而是由于他们有办法通过法律的漏洞在避免缴纳所得税的同时享受到高品质的生活。同时应当注意的是,这种实际利益的获取还存在着多和少的差别,同时,也不仅仅存在于企业。加上以非货币形式存在的实际利益,收入的不均等性有可能会进一步扩大。(2)许多企业年终不分红或很少分红,这样,虽然股东持有的股份已经增值,但在通过市场交易变现之前,并不能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实际效果相当于为股东提供了一笔无息贷款,并且这样的时间利益是与股东所持股份的数量成正比的,这也是收入的不均等进一步扩大的一个因素。
二、关于所得税的分工
有学者提出,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在调控过程中应当有所分工,企业所得税应当以效率为先,而个人所得税则应当以公平为先,在所得税体系内部,收入的分配职能应当主要由个人所得税来承担。笔者同意这种看法。原因是所得税是以所得额为依据征税的,而企业的所得额不是衡量收入均等化的有效尺度。个人来自于企业利润的所得既与企业的所得额有关,也与其持有的股份占企业股份的比例有关,一家企业的所得额也许是惊人的,但其股权可能是分散在成千上万的股东手中,而一家所得额相对较小的企业其股权却可能是高度集中的。同时,在一家企业的内部,股东之间持有股份的比例也可能十分悬殊。因此,如果对企业所得依据其数额的大小来按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事实上是不科学的,这样做会使那些持有获利丰厚的企业的小额股份的股东承受偏重的税收负担而使那些在获利较少的企业中持有大量股份的股东享受不合理的税收利益。与之不同的是个人所得税,由于直接以个人所得为征税对象,可以有效识别个人的纳税能力,对其采用累进税率可以有效地达到收入再分配的目的。
三、企业所得税制与个人所得税制衔接的具体措施
(一)征收适度的企业所得税
这里“适度”的权衡主要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税收调控作用的发挥是在发挥组织财政收入职能的基础上实现的,后者是税收的第一任务,考虑企业所得税收入在全部税收收入中占有重要的比重,其税率不能过低。(2)企业所得税对于股东以不分红的手段来延期纳税所造成的消极影响有一定的纠正作用,而这种作用的发挥是与其税率成正比的,这也是企业所得税税率不能过低的原因之一。(3)来自于企业所得的累积税负应与其它类型所得的税负大体相当,因此,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又不能过高。由于这些因素之间存在一些矛盾,如何求得均衡就成为一个具有挑战性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能够较好地实现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量的增加和税负分配的合理化,则这种均衡的实现会相对容易一些。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不能过低的原因就得到了弱化。(二)扩大个人所得税的税基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中规定的来自于企业利润的个人所得只涉及货币形式的所得,导致了上述提到的那种以实物分配和其它福利形式避税情况的发生。针对类似的情况,国外学者提出了“企业内部消费”的概念,认为这种“企业内部消费”实际上同个人的货币收入一样有助于提高个人的福利,因此应当对其征税。与之相对应,还提出了“家庭内部生产”,认为以家庭内部生产来替代直接的购买,免去了商品生产所导致的税收,因而,也应当对其征税。笔者以为,“企业内部消费”行为确实在较大程度上导致了税收的流失,并加大了个人收入的差距,因而,有必要将超过一定限度的“企业内部消费”列入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同时,为了公平起见,机关、事业性单位等存在的类似现象也应以相同的标准对待。在“家庭内部生产”是否应当列入个人所得税税基的问题上,笔者持否定态度,理由是除了心理因素和社会传统外还包括难于精确计算和征税成本过高。
(三)对个人所得实行综合课税,并作生计扣除
由于企业所得税应以比例税的形式计征,对于不同的股东采取相同的税率必然使其在实际上具有一定的累退性,而在个人所得税阶段进行综合课税并进行生计扣除可以使这种事实上的累退性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纠正。这样,可以较好地兼顾到一部分实际收入并不高的股东的利益,使所得税收入再分配的职能得以强化,从而缩小调整后的收入差距。
(四)对重复征税加以调整
①二是“以欧洲国家为代表的整体制模式,它以‘法人虚拟说’为基础,认为应当把公司和股东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考虑。为此,这些国家采取了多种措施来尽量缓解或消除双重征税”。由以上两种做法可以看出不同的国家基于不同的理论在税法上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具体到我国,与之相对应的企业所得税的法律制度应当采取何种方式呢?笔者以为,应当采取一种将分劈税率制与归集抵免法相结合的设计。具体方法是:在企业所得税阶段,采取分劈税率制,即对留利部分和分红部分采取不同的税率,前者较高而后者较低,在个人所得税阶段采取归集抵免法,用已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一部分抵免个人所得税中的一部分。之所以作出这样的法律制度设计的原因是:(1)这样的设计有助于减轻股东以不进行年终分红的方法来延期纳税,获取时间利益。(2)这样的设计可以使股东的累积负担不至于过重。当然,这种设计也有其不足之处:采取分劈税率制的税率差是难以准确把握的。但是,有一条基本的原则可以遵循,那就是要与股东所能获得的时间利益大致相当,如果税率差过大,则会导致企业积累过少,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反之,则不能实现该法律制度设计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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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齐中熙《“个税”调整箭在弦上》,《望》2002年第36期。
关键词:中国;个人所得税;税率;思考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2-0-02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2011年12月10日至12日在北京举行, 会议提出了明年经济工作的六项主要任务,其中之一就是提出要积极推进财税改革,逐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个税改革近期在我国再度成为舆论热点,减税呼声此起彼伏。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面临重重问题,严重制约了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自动稳定的社会功能,舆论界和学术界都在对个税改革发表自己的看法。然而,目前我国个税改革步履维艰,各种矛盾凸显。
一、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沿革与发展
1.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沿革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自十八世纪以来,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税种,有着重要的经济、财政、社会意义。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较迟,但仍然是我们国家的一个重要税种。政务院公布的《税政实施要则》中,曾列举有对个人所得课税的税种,当时定名叫“薪给报酬所得税”,但是当时由于我国生产力和人均收入水平较低,长期实行平均主义的低工资制度,没有对个人所得征税的物质基础,因此,虽然设立了税种,却一直没有开征。直到党的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个人收入的增长,居民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税收负担能力,而且在我国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员越来越多,我国在国外从事经济活动和和其他劳务的人员也逐渐增多,因此个人的收入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收入渠道多样化,已经出现了一些高收入者。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税制改革的不断发展,个人所得税在个人收入调节方面发展着越来越显著的作用,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2.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现状
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的不断提高,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和规模的扩大提供了物质的基础。而收入非配问题的不断扩大,也让个人所得税有了用武之地。因此就有学者创新性的提出要建立流转税和所得税“双主体”的税收结构模式。但是不管情况如何,我们可以预见,个人所得税在今后中国民众生活中的地位和分量必然会越来越大。目前,工薪阶层纳税在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构成中担任主力军,与西方国家相比,这个比例正好倒挂。
从收入构成来看,工薪收入仍然是广大人民的主要保障。诚然,工薪阶层并不是中、低收入者的代名词,但是国家的资本市场建设尚待进一步发展,居民的投资渠道仍然十分有限,除了国债市场、股票市场、房地产市场以外,几乎没有别的可供选择的可增值保值手段。国债市场的利率相对应于二十年来的通货膨胀率而言,实在是微不足道。而股票市场还谈不上完善与透明,风险极大,不少中小投资者成为恶庄和黑幕下的牺牲品,尤其是经历了五年的漫漫熊市之后,元气未复。中国的地域辽阔,发展水平很不平衡,大中城市很多的年青一代和转型人员的生活压力还是很大。特别是医疗住房和教育改革以来,人人都能感受到巨大压力。2008年北京市年工薪收入十万元以下的纳税人缴纳的工薪所得税款,竟然还占到工薪所得税额的26%。更重要的是,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在扣除与豁免方面几乎空白,简单停留在生计出额和四金扣除优惠上。而在西方国家成书的所得税制度中,扣除与豁免,往往是区别对纳税人纳税能力的主要手段。
二、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中呈现的问题
中国从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作为政府调节收入分配、贫富差距的重要手段,是税收制度改革中的重点。1994年我国实行新税制。2006年开始,我国个税免征额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2008年3月1号起,个税免征额又提高到2000元。到现今,个税改革一直是舆论的热点,然而,个税改革一直小打小闹,并没有大的动作。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中凸显出许多问题。
第一,个人所得税抑制了收入分配的调节。调节收入分配是个人所得税最重要的功能,但我国的个税却在发挥着“劫贫济富”的作用。来自国家税务总局的统计,2004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1737.05亿元,其中65%来源于工薪阶层,工薪阶层成为目前中国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纳税群体。工薪阶层由于收入来源单一、实行代扣代缴制,完税率最高。而越来越多的高收入人群,往往具有更加多样化的收入来源,工薪甚至不是其主要收入来源。一些收入并未被有效监控,这些人拿着高收入却享受着低税赋。而且,高收入者更容易通过税务筹划进行合理避税,作为其理财手段之一,因此,避税现象普遍存在。个人所得税管不住真正的高收入阶层,只能牢牢抓住工薪阶层不放。如果不能有效监控那些“工资基本不动”的群体的总收入,其偷税漏税将不仅给国家个税征收造成损失,更会拉大居民收入差距,带来更大的社会不公平。
第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存在很多问题。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两种并列的税率种类,三种适用税率,税率种类过多、过杂。另外,税率档次过多,对工薪实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与发达国家相比,明显偏高,也与国际上减少税率档次的趋势不符。工资薪金所得和个体工商户所得及其劳务报酬所得同属勤劳所得,在税收上应一视同仁,实际却分别实行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特别对工资薪金的勤劳所得实行5%~45% 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而对利息、股息、红利和财产租赁等非勤劳所得,则采用20%的比例税率,致使对勤劳所得征税偏高,对非勤劳所得征税偏低,造成勤劳所得高收入者与非勤劳所得高收入者这件案实际税率倒挂,是对勤劳所得的不公平。
第三,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出现漏洞。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流失规模大大超过个人所得税的增长规模。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自行申报和代扣代缴两种征收方法,然而,我国纳税人纳税意识薄弱,自觉申报质量较差。另外,代扣代缴难落实,实践中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措施加以制约和保障,使税法难以落实。我国目前的信息化手段落后,部分城市和广大农村的税收征管基本仍处于手工操作阶段,税收流失严重。尤其是对高收入群体的征税存在很多漏洞,让很多人有机可趁,流失很多税收。
第四,我国个税是以个人为单位征收的,而很多发达国家是以家庭为单位征收的。实际上,家庭才是社会的单位。以个人为单位则忽视了家庭的赡养人口数量和经济情况。很多单收入家庭就会因此缴纳相比于家庭收入更高程度的个税,这显然与实际情况不符。
第五,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是2000元,这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的。然而,我国各地区的发展程度并不相同。东西部差距,城乡差距,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差距都非常明显,居民的平均收入差距巨大。全国统一的个税免征额对一些贫困地区可能合理,但对一些发达地区,将加大广大中低收入人群的生活负担。
三、进一步完善我国个税改革的对策建议
针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种种问题,我们必须寻找有效途径,克服困难,努力将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体制建设成符合我国国情,能够积极发挥其增加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和稳定经济的作用的合理制度。
第一,建立合理的税制模式。我国个人所得税建立之初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模式,这在当时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但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个人收入分配形式多样化,大量隐形收入出现,分类所得税模式的弊端开始凸显,这严重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从长远来看,建立综合所得税模式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目标。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就是采取综合制来征收个人所得税。这种模式较好的体现了量能课税的原则,正确反映纳税人的实际税负水平,成为我国税制改革的方向。现阶段我国实行综合所得税制还有一定的难度,因此,我国目前采取分项和综合相结合的模式是比较适宜的,能在我国现有征管水平下,在较少的成本下,更为有效地利用个人所得税进行收入分配调节,也有利于以后顺利过渡到综合模式。
第二,建立合理的税率结构。实践证明,高税率、多档次不一定会增加财政收入,反而会造成效率损失。我国目前的高税率、多档次的税率结构已经越来越不符合我国的国情,不仅打击了生产积极性,更加重了中低收入群体负担。在中央经济工作会刚刚结束之后,多位经济观察人士都表示,“减少级次、调整级距”成为方案设计时的核心思想。目前国内9级超额累进税率过于繁复,有必要调整,西方国家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大多是三级、四级。按照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孙钢的设想,可以具体设为5%、l0%、20%和30%共四档税率。中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一位人士认为,税率分为5%、10%、20%、30%、35%五级是较合理的档次。不论政府最终将进行怎样的个税改革,税率结构的改革已经越来越受到政府和学者的重视,也成为个税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
第三,上调个税免征额,并根据不同地区和价格指数制定不同的免征额。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居民收入不断增加,2000元的免征额已经偏低,加大了中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违反了个人所得税的初衷。近日物价上涨,CPI再创新高,个税免征额再次成为热点话题。很多专家都在呼吁再次提高个税免征额。由于目前我国的个税免征额实行的是“一刀切”政策,这并不符合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状况。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尝试实行多元化的个税免征额体系,根据当地经济的发展水平作不同的调整,更加细化的个税免征额体系将会在不同地区最有效的发挥作用。同时,个税免征额可以与通胀因素挂钩,根据价格指数的变化,实行浮动式的免征额制度,避免免征额与社会当前状况的不符,从而保护低收入人群的利益,实现税负公平。
第四,建立完善的征管机制和手段。目前我国的个税征管体制很不完善,造成大量的税收流失。我们必须完善税法,减少漏洞,加大惩罚力度,做到有法可依;完善相关的硬件设施,加快信息化发展,做到全国的税务联网。另外,要加强对纳税情况的稽查工作,尤其是对高收入群体的检查,这是税收流失最严重的区域。例如,费用扣除标准存在“超国民待遇”问题。外籍个人和在国外工作的中国人相比于同样生活在中国的个人,费用扣除标准高出数倍,背离了税负公平的原则。也给很多高收入人群创造了“合理避税”的机会。将审计制度与处罚制度结合起来,逐步完善税收征管工作,尽最大可能减少税收流失。
第五,个人收入透明化,政府开支公开化,加强公民纳税意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多样化,出现了很多的灰色收入。这些收入政府难以掌握,造成税收的流失。我国应该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加强对个人财产的监管,明确理清个人的各种收入来源,避免财产的性质模糊,防止逃税、避税的发生。同样,政府开支也必须公开化。政府的开支就是纳税人的税金,纳税人应当知道自己缴纳的税负去往何处。只有这样,才能培养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提高纳税积极性。政府与纳税人是相互对立统一的整体,既相互依赖,又相互监督。两者只有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关系,才能形成良性循环。
另一方面,个税改革的成功还依赖于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国家要加强公民的纳税意识,加强公民有关纳税的法律观念和道德观念。使人们清楚地认识到纳税的来龙去脉,以及他们在纳税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的第四大税种,而在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第一税种,因此可以预见,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税收制度中将会扮演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居民收入差距巨大,而个人所得税有着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如何改革好个税,将直接影响我国众多中低收入人群的税负压力。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紧密结合我国现状,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有效地个人所得税体制,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关键词:纳税筹划;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
一、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概述
(一)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综述
个人所得税是指针对个人收入即各项所得而对个人征收的税种。工资和薪金个人所得税是指因任职取得收入或者受聘取得收入,具体包括工资、薪金等,形式可为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其他。
(二)新税法对合理合法工资薪金所得税的界定
合理合法的工资薪金系企业依据董事会、股东大会、薪酬委员会或其他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工资薪酬制度而实际发放给员工的薪酬。税务机关针对工资薪金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确认时,应该依据以下原则:
①企业必须制定规范化的职工工资薪金制度;
②企业实施的工资薪金制度必须符合行业及地区的平均化水平;
③企业做出的相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能故意减少或逃避税款;
④企业必须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才能发放工资,;
⑤企业对于工资的调整必须有序进行,且一定时期内发放的工资必须相对稳定。
综上,基于这几点来把握理解“合理合法的工资薪金”,第一,了解当地同行业工资平均水平和企业自身上年工资水平,制订合理合法的工资制度;第二,基于相对稳定的工资水平,调整工资基数必须有书面文件记录,如若企业实行绩效型工资,年末兑现奖金、津贴或者绩效时也要参考年初设定的绩效标准兑现,如若企业实施年薪制,应该依据制定好的年薪水平兑现,如若突破年薪,基于充分理由说明经管理层批准方可实施。第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减少或者逃避税款为目的来变化或调整工资制度。
二、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设计
税收筹划也称纳税筹划。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逐年增加,纳税人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减轻税负,最大化个人收入,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其积极影响逐渐显现并扩展开来。中国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宜重点关注以下各方面:
(一)基于优惠税收政策合理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由于《个人所得税法》指出,企业和个人允许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通过提高缴纳社保、医保和住房公积金的基数,合理避免部分个人所得税。
(二)可以适当采用非货币方式支付劳动报酬,减少上的名义收入。我国政府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仅仅参照固定工资抵扣标准扣除,薪酬越高,需交纳的个人所得税越多,而不会纳入个人的实际消费水准。企业可以将职工的支出作为费用报销,在维持工资总额的前提下降低名义收入。
第一,鼓励职工将自身的部分供词薪酬,以费用的形式,凭原始凭证报销,此为降低个人所得税金额的合理办法,一举两得,只是务必强调相关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杜绝造假行为。
第二,企业增加小长假(旅行、探亲等)差旅费(管理费用)津贴。也就是企业支付职工的(旅游)差旅费,同时减少等比例的职工薪酬。职工放假期间旅行所产生的花费,以公务出差的名义带回企业实报实销,企业财务根据职工报销差旅费的金额等比例降低薪酬。对企业而言,支出不变,对个人而言确确实实增加了收益降低了收支出。
第三,企业为职员提供上下班接送专车服务,在降低员工交通支出的同时又保障了职员上班不易受外界交通影响而迟到,且车辆的汽油、维修费均可以作为费用处理,并降低企业所得税。
第四,加强加大职工培训力度。职工在岗位上工资要求为首,同时对自身职业的发展亦抱有希冀,企业开展职业化培训,使职工自身价值得以提升,工作效率得以增加,创造更多实际价值给企业。
(三)调整均衡每月薪资水平,降低工薪收入有大幅度增加的几率。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的固态特征是收入越多,边际税率就越高,个人所得税额就越多。
第一,奖金津贴补贴按月均衡。奖金、津贴、补贴都属于工资的范畴,应该按工资所适用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然而企业按月份、按季度、半年或全年发放奖金的情况不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也不尽相同。如果奖金津贴补贴等所得均一次性发放,因为其数额巨大,适用税率很高。而此时,选用分摊分期派发奖金的方式,比如,企业把奖金细化,抽出部分按月发放,选择部分按季考核发放,最终留存部分年终发放,“拉开差距”。
第二,实施年薪制工资。年薪制的企业经营管理者的个人所得税,可以“按年计税、分月预缴”。此方法的计算公式可以归纳为:应纳税额=[(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也就是说,实施年薪制薪酬的个人所得税就是将其个人的实际收入总额按照全年12个月均衡分开计量,合法合理得避免高税率。尤其是个人获得的一次性数额巨大的加薪、分红或者奖金,由于其本身应该适用较高税率,那么在此时适用分摊筹划法合理规避高个税。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负;避税;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4-0-01
通信企业是技术密集型制造企业,企业高层与研发技术人员为高收入阶层。为减轻税负,提高税后的实际收入,企业越来越重视对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在依法合规前提下进行纳税筹划,合理避税,增加职工实际现金收入,既提高职工工作积极性,同时也减少了企业现金流出,可以使企业与职工获得最大收益。
一、个人所得税筹划的原则
企业对个税筹划应做到“应扣不漏,应免不扣”原则,同时也要体现综合效益原则(即筹划收益>筹划成本)。个税筹划方案必须坚持事先原则,在工资薪酬发放之前进行筹划。
二、个人所得税筹划的主要方法
计税依据和税率是影响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两个基要要素,计税依据与税率越低,应纳的个人所税就a越少。因此企业对个人所得税筹划从影响因素开始,通过合理安排工资薪酬分配形式、分配时间及每次金额,达到合理避税。下面从五个方面对合理避税的办法进行分析探讨。
1.足额交纳“五险一金”,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五险”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三项对于个人所得来说是收入的抵免项,足额交纳“五险”,不仅为职工建立了长期保障,提高职工福利待遇,而且也降低了税负。
“一金”指个人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与个人缴存比率各为5%-20%,具体缴存比例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自行选择。合理增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率,可以达到降低税率的目的。
例1:如王某月收入10000元,按规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分别是800元、100元、200元,缴存比例22%时公积金为2200元,应交纳个税=(10000-800-100-200-2200-3500)*10%-105(速算扣除数)=215元,如缴存比例为16%时公积金1600元,应交纳个税=(10000-800-100-200-1600-3500)*10%- 105(速算扣除数)=275元,通过调整公积金比率节税60元,一年可节税720元。
2.关注新的税政法规,利用捐赠免税政策
税法规定: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及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30% 以内的部分,准予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当个人捐赠时,只要其捐赠方式、投向、额度符合法律的规定,这部分捐赠款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
3.灵活运用税率级差,筹划年终奖与每月工资结构
由于个税结构中速算额影响,2011年9月1日新实施的个税法在计算年终奖时仍存在纳税“1元盲区”,只要薪资超过某临界点,不管超过多少所对应的税率就会发生变化,即多拿1元年终奖可能要多缴纳百元、千元甚至万元的个税,出现“得不偿税”的极端情况。
比如年终奖为18000元时,只需缴纳540元的税,如果年终奖为18001元,则需要纳税1695.1元,多1元收入多缴1155.1元个税。年终奖的筹划空间需要财务人员精确测算,合理分配年终奖的区间。财务人员可以先预算职工个人年度薪酬总额,从总额中确定年终一次性奖金额后的余额,均分12个月做为月度工资,通过这种“削峰填谷”的筹划方式,改变了月工资和年终奖金的发放结构,达到避税目的。
例2:假设通信企业王某年薪150 000元(已扣除五险一金),企业财务人员几个方案测算如下:
工资与年终奖的发放结构不同,应纳个税相差很远,四个方案中第2方案为最优,税率控制税率在10%。方案4最不节税,比方案2需多交纳个税17735元。对于通信企业来说,研发人员与技术专员较多,这种收入阶层人员超过公司总人数的30%以上。通信企业通过纳税筹划节省个税数额是很可观的。
例3:如例2中若改年薪为151000元,采用方案2的薪酬发放结构,月工资8000元,年终奖55000元,全年纳个税总额=345*12=4140,年终奖应纳个税11000元,全年累计纳税15140元。可以看出收入比原来只多1000元,但数目刚好达到“多发少得”的“盲区”里,因级差影响需多交个税5600元。如遇这种情况,不妨把超过临界点的尾数1000元进行捐赠。不但收入未减少,而且还尽了一份社会责任。在税收筹划时还可以作为经营或研发技术的风险保证金先从个人收入中予以扣除,累积起来以后发放。
针对通信企业研发部门实行项目管理,每个项目都有一定的项目资金作为奖励。不妨改变项目奖金的发放时间,实行项目奖与年终奖一并筹划。
4.转化薪资发放形式,增加职工福利
企业福利是留住人才较好的软指标,在企业工资薪酬支出成本总额不变情况下,将工资薪金形式多样化。
(1)加强职工技术业务培训投入,通信企业产品更新换代快,“四新”技术应用广,通过加大职工技术业务培训,使企业职工得到了学习与提升的机会;对企业来说,提高企业人员素质,增大竞争潜力,企业与职工能达到双赢效果。
(2)适当增加职工福利补贴,如通信费补贴、用车补贴、住房补贴、劳保用品、生活必需品,为市场工程人员配置手提电脑与手机等。税法规定:单位高层管理人员在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额度内,其他人员在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额度内,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用车补贴,税法没有明确的上限规定,只说明在合理范围内按补贴额的30%纳入个人收入进行纳税,相比以工资形式节省了70%的应纳税所得额。
(3)改餐费补贴为提供免费工作餐,发放餐费补贴需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提供免费工作餐,则变为公司为职工提供的福利,职工不用纳税,同时也体现企业对职工身体健康的关心。
例4:假设某职工工资8500元(已扣险五险一金),餐费补贴200元,正常应纳个税(8500+200-3500)*20%-555=485元。如果改为发正常发工资7400元,通信费300元,用车补贴800元,餐费补贴200元改为免费工作餐。应纳个税=(7400+800*30%-3500)*10%-105=309元,可以节税176元。
5.合理转换用工关系,实现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酬合法转化
现行税率结构下,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是 20%的比例税。通信企业外协研发合作情况较多,通过合理选择用工关系,使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酬之间进行转化,可以起到节税的效果。前提条件是收入获得者同劳务需求单位存在真正雇佣关系。
三、小结
以上在依法合规前提下,从五个方面对通信企业的个税筹划进行了探讨、分析,充分把握了国家对个税的优惠政策,达到了合理规避个税,实现企业职工税后收入最大化目的。
参考文献:
[1]高欣.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探讨[J].财会税务,2012.
关键词:独立学院;个税代扣存在问题;加强个税管理及纳税筹划
一、独立学院特征
(一)独立学院特点
2003年4月教育部出台了《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规定》(即8号文件)。首次提出了独立学院的名称,并界定独立学院为“由普通本科高校按新机制、新模式举办的本科层次的二级学院”。这种新机制、新模式的独立学院必须达到六个独立的办学要求,即:独立的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的校园和基本办学条件;独立的教学组织和管理;独立招生;独立颁发文凭;独立财务核算。十几年的发展历程,独立学院发展迅速,规模宏大,成为高等教育一支主力军。
(二)独立学院人员构成
独立学院人员构成比较复杂,按取得收入身份不同分类:自聘人事身份人员、长期聘任合同制人员、母体学校指派或委派管理人员、母体院系代课教师、外聘代课教师专家等;按取得收入在职情况分类:有编制的在岗人员,没有编制的临时人员、母体学校离退休返聘人员、外聘专家学者等。外聘人员有中长期聘任专家,也有临时讲学的学者。但相当一部分人员在独立学院取得的收入为非唯一、非主体的。对于不同性质人员,税法没明确对其进行详尽规定,财务部门不知道其收八详细信息,只能依据个人所得税税法的相关规定及个人职业判断处理,在个税扣缴操作方面存在很大困难。
二、独立学院代扣个人所得税存在问题
(一)教职工收入项目繁多、发放时间分散
收入项目主要有:工资、交通费、误餐费、通讯补贴、值班补贴、上网补贴、监考费、出卷阅卷费、评审费、论文答辩费、讲座费。过节费、加班费、课时费、取暖降温费及各类奖金等等。实行全年或半年一次性发放的有课时费、目标奖、奋斗奖、考核奖、考勘奖、先进奖、计卫奖等;按月发放的有:工资、交通、误餐、通讯补贴;其余如监考、评审、讲座等是按次发放的。
(二)独立学院在个税代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独立学院一般不单独向税务机关进行个税税务申报,而是通过母体学校财务部门汇总申报。独立学院代扣个税具体形式:母体学校各院系在编人员课酬等发放先是通过母体学校财务进入个税代扣系统扣税,将个人扣税明细给独立学院财务,由独立学院财务发放时把税款扣除,因为这些教师在母体学校有编制i独立学院自聘人员则由独立学院财务部门进入个税代扣系统进行扣税;从社会上长期聘请代课教师课时费则由独立学院财务部门实行手工计算扣税,每月初独立学院财务部门将上月扣除个税明细转入母体学校财务部门,最终由母体财务部门汇总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在日常发放过程中,各利益部门为了寻求税负最小化绞尽脑汁设法避税,在避税方面存在各种错误认识。导致财务部门个税扣缴工作难度加大。现将个别院系的具体做法列举如下:1.各发放院系为了不缴或少缴个税,纷纷采用让广大教职工找票据报销的方式,报销票据种类繁杂。如车票、食品、服装、办公用品、用具、电器等等。应有尽有,几年前的票据都有,均为非真实业务。2.有些发放院系为了个别人利益,利用做假单据,将高收入者的报酬做成低收入者的姓名。这样进入扣税系统就会少扣税。财务部门在不知实情情况下正常进扣税系统扣税,导致税款不实。3.存在大量应扣未扣款项,如零星发放(不同活动项目)分别做发放单据,而且直接发放现金,到财务报销时,发放已成事实,是一笔不小的漏税项目。4.重复使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进行纳税申报,学期末、年度终发放的各种奖金多次进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项目进行扣税。5.曲解了劳务报酬所得支出标准和范围。将本单位教职工的加班、值班、监考、评委等收入应纳入工资薪金合并纳税的,都纷纷做成劳务,以劳务形式每月发放800元之内不等数额,以逃避税款。6.支付外聘专家的讲座费、评委费不扣税。7.财务人员业务水平和业务素质差别,不同程度上影响个税代扣代缴数额。以上种种错误避税方法已经严重影响独立学院正常扣缴个人所得税,致使个人所得税款扣缴不实。
三、加强对独立学院个人所得税管理建议
(一)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及制度建设方面应采取相应措施
1.税务部门应重视独立学院这一类特殊的纳税群体,近几年独立学院规模迅速扩大。纳税人数越来越多,纳税数额越来越大。既然独立学院是独立的法人,实行独立的财务核算,那么税法就应明确规定独立学院进行独立纳税申报,不应裹在母体大校之中,从而可以准确划分各类人员身份,对收入分类也就明确了。同时也应出台相关政策,如教师课酬、科研奖励、超课时酬金等可以允许分摊进入各月。因为这些费用确实是教师一个学期(或一段时间)的劳动所得,并非一个月的所得,如果能合理减轻纳税人负担,可能会产生不同效果。
2.全年一次性奖金扣税设计上存在缺陷。在软件开发上没考虑与实际制度相吻合,比如制度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每年每人只能使用一次,可软件每年每人可以无数次使用,正是因为这种设计缺陷,导致发放单位数次使用。税务部门应该对软件开发商提出改进要求,建议在软件设置上通过身份证号进行识别,在同一个纳税年度某人若已使用了一次性奖金扣税,再次使用系统就会自动禁止,从而在源头上堵住漏洞,就不会有重复使用现象。
3.科学设计扣除标准,综合考察家庭负担。纳税对象应以家庭总收入为单位,而不能以个人收入为纳税基数,如综合考虑赡养费用、子女教育费用、父母医疗、住房开支等大项支出。这样个税自然而然就能起到调节收入、公平负税的作用。
4.简化工资薪金所得税税率表,减少累计级距。台并性质相同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收入,进一步提高费用扣除标准。为故意避税堵上通道。同时适当降低中低收入区间税率总水平,相应提高高收入区间税率总水平。适当调低最高边际税率和减少税率级次。强化税收对高收入群体收入分配调节器功能。
5.税务机关缺少现代化征收管理手段。无法获取关于个人收入和财产状况真实准确的信息资料,计算核实纳税人收入比较困难,而纳税人倾向于将个人真实收入隐蔽化、私有化,以达到规避税收或逃税目的。针对上述种种现象,税务机关应加大稽查力度,进行不定期抽查,加大对偷逃税单位和个人的处罚力度,增加其风险成本(惩罚成本)。
(二)学院方面采取积极纳税筹划同时,应严格加强管理,接实扣除
学院应完成对各类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并对基础数据进行动态维护,达到全员管理要求。建立与个人应税收入相对应的所得税分类明细档案。严格规范财务报销制度,对该扣税不扣税的情
况一律不予报销,并给广大教职工讲清楚扣税的范围和程序,让他们了解合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偷税漏税的法律后果。财务部门应定期组织财务人员进行财务、税务法规等相关知识学习培训,只有财务人员熟练掌握财务税法相关要求,业务办理才会得心应手。
要想取得广大教职工的理解和支持,学院在办理积极纳税的同时,要进行纳税筹划,以寻求合理合法的避税途径,对每个纳税人来说都是很有必要的。纳税筹划主体是在单位中能够决定收入分配总量,制订或确认收入分配标准的部门,财务部门是执行发放部门,这就要求权利部门与执行部门通力合作,通过周密设计和安排,运用合理又合法的方法减少应纳所得税,使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较低的税率,使个人税后收益最大化。具体做法:1.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减少名义工资。即进行费用转移筹划。可为教职工提供吃住行上的方便。解决教职工日常必要的大项目开支。2.改善教职工办公条件,为其配备办公设施,此项物品设施所有权归单位,使用权归教职工。3.对工资、薪金及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所得进行税务筹划,筹划时要利用最佳经济节税点。通过费用支出、延迟收入、均衡各月收入等多种形式,并将一次劳务报酬安排在较低税率区间发放。合理确定不同类型收入水平人员月薪和全年一次性奖金数额,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少纳税人的纳税金额。4.充分利用国家对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三金一险可以在税前抵扣。独生子女补贴、差旅补贴、符合国家规定的误餐补贴均可在税前抵扣。5.税务部门不定期举办讲座,通过媒体进行税收相关知识咨询以及税收知识竞赛等形式,普及相关法律知识,让纳税人了解为什么纳税,纳多少税和怎么纳税问题。增强人们依法纳税意识,让他们明明白白纳税。
参考文献:
[1]周济,促进高校独立学院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教育发展研究,2003,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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