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9 18:22:4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初级会计考试试题,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考试大纲变化情况
财政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印发**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的通知》会考[**]46号中规定,**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继续使用**年度考试大纲,即教材基本上没有变化。对于已经参加过**年度会计职称考试的考生,可以使用年考试用书进行复习,但需要注意新修订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暂行条例内容,待**年度考试用书出版后,及时将新教材的主要变化之处予以更正。
(二)题型
从近几年考试情况分析,**年《初级会计实务》考试题型仍然是客观题和主观题两部分。客观题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判断题,其中单项选择题20道题,每题1分,总分20分;多项选择题15道题,每题2分,总分30分;判断题道,每题1分,总分10分,答对得1分,答错倒扣0.5分。主观题包括计算分析题和综合题,计算分析题有4道,每题5分,总分分;综合题共2道,总分20分。考试题型仍然是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计算分析题、综合题五种。
(三)题量
客观题主要是检测考生对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的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和基本方法的掌握程度。主观题主要是检测考生对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全部业务方法的综合运用能力、融会贯通能力和紧密联系实际的实务操作能力。从题型分值来看,单选题在五种考试题型中难度最小,考生能否在单选题中尽可能高地拿到分数是顺利通过考试的基础,而多选题是分值最高、难度最大的题型,同时也是考生能否通过考试的最大障碍。
二、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复习要点分析
(一)《初级会计实务》
根据已公布的**年度考试大纲,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会计实务》教材内容仍为7章。初级会计实务内容不多,而且重点突出,每年的考试重分值的题目主要集中在第2~3章中。分析近三年考试试题,笔者将教材中的章节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非常重要),第二章资产、第五章收入、费用和利润以及第六章财务报表,这三章的考试分值一般占全书的70%左右;第二层次(重要),第一章总论、第三章负债和第七章成本核算;第三层次(比较重要),第四章所有者权益。教材中涉及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等会计六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是历年考试命题的重点,考生应重点掌握该部分内容。考生还应认真分析以前年度的考题,因为综合题部分一般以会计报表的形式出现,而且都是与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相结合。如**年同时考到了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具体项目的计算,题型都是先做日常业务,然后计算具体项目的金额,这较以前是个重要变化,应引起考生的高度重视。
(二)《经济法基础》
根据已公布的**年度考试大纲,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料考试《经济法基础》教材内容仍为章。经济法基础分为税法和经济法(含会计法)两部分内容,其中第一部分经济法内容包括第一章、第二章和第八章,第二部分税法内容包括第三章至第七章。从近几年考试情况分析,2007年及年税法内容所占分数为70%左右,经济法知识所占分数为左右,这和以前相比是个很大的变化。教材内容虽然比较多,但主要侧重于基础知识的考核,会计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流转税法律制度、所得税法律制度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一般都是主观题的考核内容。
三、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策略分析
(一)明确学习目的
参加会计职称考试目的就是要考试合格,要建立一种强有力的自信,相信自己一定会通过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态度决定一切。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所以考生在备考过程中首先要明确学习目的,而不是部分考生所考虑的只是尝试着去体验考试。
(二)讲究学习方法
建议考生积极参加培训辅导,或选择相关知名会计网校的网上课堂,或选择当地财政会计管理机构组织的面授,参加辅导的好处是能掌握重点、理解难点、熟悉答题技巧、提高学习效率。而且关键是由于参加了考前培训,对一部份自制力不强的考生能起到约束作用。
关键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5-0155-02
一、修订的必要性
旧办法于2005年1月22日,同年3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至今已有八年。旧办法对规范和促进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会计人员队伍已经扩大到近1 400万,会计从业能力要求不断提高,会计人员流动更加频繁,客观上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旧办法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实践要求,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考试方式和免试条件已不能满足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需要;二是学时制管理模式制约了继续教育方式创新;三是会计从业资格退出机制没有建立;四是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取手续相对繁琐;五是会计从业资格持证人员信息变更手续比较复杂;六是对会计从业资格持证人员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够明确。因此,对旧办法进行修订,是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客观需要。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及原因分析
新办法分别从总则、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法律责任、附则进行了规定,共五章37条。与旧办法相比,新办法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了修订:
1.明确了会计从业资格实行无纸化考试。新办法第10条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无纸化考试题库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建设”。将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引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之中,有利于方便考生应考,提高考试组织效率,降低考试管理成本,减少考题泄露风险。同时,统一全国各地区考试试题的类型和难度,有利于保障考试公平、公正。
2.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免试规定。旧办法第10条规定,“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8条规定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二年内(含二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由于中专学历目前无法通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网站查证,并且各类学校专业设置名称不一,会计类专业难以进行准确的界定,在免试认定具体操作过程中容易引发矛盾、尺度不一等现象。同时,其他一些从业资格考试,如银行业从业资格考试、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等,均未规定免试条款。鉴于上述原因,新办法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免试规定。
3.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引入了学分制管理制度。旧办法第20条规定,“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而新办法第16条规定,“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相关制度由财政部另行规定”。新办法上述关于继续教育的规定,有利于改变目前持证人员继续教育方法单一的局面。财政部通过将参加更高层级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参加学历教育、在经济类媒体发表文章、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撰写会计类专业著作等方式引入持证人员继续教育,从而丰富继续教育形式,充实继续教育手段。
4.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制度。旧办法第23条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旧办法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制度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年限的信息。而新办法第19条规定,“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等信息”。该条规定加强了会计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管理,所以不需要再继续保留注册登记制度。因此,新办法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制度的有关规定。
5.简化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取手续。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领取,旧办法分别在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16条和第17条进行了规定,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的申请人,需要通过提出申请、材料受理、材料审查、颁发资格证书等环节,手续烦琐。而新办法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手续大大简化,新办法第11条规定,“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即可。
6.简化了持证人员信息变更手续和途径。新办法第20条明确了持证人员及时进行信息变更登记的义务,规定持证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照片、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基础信息变更以及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受到表彰奖励情况等信息变更应当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其他信息变更可以登陆指定的网站办理,从而方便持证人员办理相关信息变更,提高信息变更工作的可操作性,降低行政管理成本。
7.增加了因遗失、毁损等原因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有关规定。新办法第22条规定,因遗失、毁损等原因,持证人员可通过公告、提出申请,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可以补发资格证书。增加补发资格证书的有关规定,既解决了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遗失、毁损面临的现实问题,也便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
8.建立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换证制度。新办法第23条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六年定期换证制度”。该规定有利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掌握持证人员从业信息,督促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高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9.增加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撤销和注销的情形。新办法第24条、第25条分别规定了会计从业资格的撤销和注销情形。相比旧办法,新办法补充完善退出机制,便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开展工作,加强会计队伍建设。
10.明确了持证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新办法第30条加大了对考试舞弊的处罚力度,规定了二年的禁考期。此外,增加了持证人员不参加继续教育、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未按照规定办理调转登记的、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更新等情形的法律责任,规定由会计从业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
11.不参加考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特殊情况。旧办法明确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但对某些特殊情况考虑不足。如对在能力上已经达到或者超过会计从业资格要求,但因客观原因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目前仍在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如何取得证书未作相关规定。新办法第36条针对上述情形,规定“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被聘任高级会计师或者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十年,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及“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新办法的该条规定,更易于被上述情形人员接受,更利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开展工作,更符合会计队伍的实际情况。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注释本)[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5.
[2]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G].财政部令,2005,(26):2005-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