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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险

时间:2022-07-06 00:56:5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生育险,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1篇

生育险报销需要如下材料:

1、用人单位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社会保险登记表、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2、生育女职工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生育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职工生育医疗证申领表、企业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证申领表、企业职工生育医药费报销申请单、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核准结算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外地就医申请表、生育医疗费用票据、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收款收据。

3、配偶生育的男职工需要提交的材料: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男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来源:文章屋网 )

第2篇

1、生育登记。

现在武汉生育登记可直接通过“社保网”官网网上办理,或在社保经办机构现场办理。

单位经办:

如果是单位经办的,那么你需要提供结婚证、生育证(二胎)扫描件交给单位人事就可以。

个人办理:

你可以下载“武汉人社APP”或登录人社官网,在“个人办事”栏目下找到“生育就医登记”,根据步骤验证身份,上传相关证明内即可。如果是机构现场办理的,你需要带齐《武汉市生育保险生育就医登记表》、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二胎须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

2、住院。

登记成功之后,我们手持社会保障卡(社保卡)住院即可。

(来源:文章屋网 )

第3篇

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育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职工生育医疗证审领表》;

5、《企业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证申领表》;

6、《企业职工生育医药费报销申请单》;

7、《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核准结算表》;

8、《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外地就医申请表》;

9、生育医疗费用票据、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

第4篇

生育保险是社会统筹的保险种类,只要是参加工作的职工,用人单位都有义务替其缴纳,不区分男女。如果男职工参加了生育保险,其妻子无业、未参加生育保险,一样能按规定从保险基金中报销费用。

报销由男方单位携带结婚证原件、出院小结复印件(或门诊病历)、住院票据原件(门诊票据原件)、女方的《就业登记证》或街道(乡镇)出具的无业证明等材料,统一到当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

国家《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

(来源:文章屋网 )

第5篇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城镇女职工生育和接受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根据《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政〔〕8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细为其职工、雇工(以下称职工)办理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以下简称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州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州的生育保险组织和实施工作。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州、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五条生育保险实行州级统筹,用人单位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生育保险。

第六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财政、审计等行政部门应依据其职责做好生育保险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利息;

(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 生育保险费由医疗保险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征缴。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九条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缴纳基数不低于本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低于60%的按60%缴费,超过300%的按300%缴费。

第十条 企业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9%。机关和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5%。

第十一条 企业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自筹,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和经费来源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按财政供养比例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他部分自筹,在社会保险费项目中列支。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同时审核,单位经办人员在年底上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时一并上报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由医疗保险管理局对缴费基数进行审核确定。生育保险实行与基本医疗保险捆绑缴纳的原则,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参加生育保险。

第十三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四)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十四条生育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生育保险基金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下列情形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未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

(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

(三)未按规定用药、检查和诊治的费用;

(四)按规定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十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和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了生育保险,履行了缴费义务,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享受生育津贴、报销生育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实行按病种付费。

第十九条参保单位女职工生育或中止妊娠,在下列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

(一)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晚育规定的增加产假30天。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产假可延长到半年;

(二)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流产同时实施节育手术的,在以上规定基础上增加15天产假;

(三)产后放置宫内节育器,按产假另加2天;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14天。

第二十条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需在怀孕期间到医疗保险管理局进行生育保险登记,医疗保险管理局根据该参保职工单位缴费基数信息计算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生育津贴发放时间,并按期发放生育津贴。

第二十一条机关和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不享受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符合《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三条检查费、接生费(难产接生手术费)、产期住院费和药费(难产住院费和药费),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自费部分个人支付。

第二十四条职工实施下列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下面标准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自费部分个人支付:

(一)实施长效节育术手术费用;

(二)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上节育环费用、取节育环费用;

(三)输卵管复通术手术费用;

(四)中止妊娠术人流费,引产手术费用;

(五)男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五条女职工因生育出现常见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六条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现行的医疗保险政策予以报付,不再享受一次性生育医疗费;未参加医疗保险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男职工所在地上年度生育保险平均医疗费用的30%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予一次性支付。

第四章生育保险管理

第二十七条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第二十八条医疗保险管理局应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和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的范围按照国家、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超出范围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九条医疗保险管理局按规定为参保单位及职工办理参保登记、费用征缴、待遇支付,并为参保职工提供生育保险服务。

第三十条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参保职工怀孕期间到医疗保险管理局进行生育保险登记,住院时持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费用结算。医疗保险管理局对定点医疗机构实时费用进行审核登帐,并按月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费用结算。

第三十一条生育保险中心报账支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参保职工因急症到非定点医疗机构或未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需三个工作日内到医疗保险管理局进行审批,批准后住院时个人先垫付医疗费用,出院持出院证、住院发票、病历首页、费用清单至医疗保险管理局进行中心报账,报付费用由医疗保险管理局转入职工医疗保险卡银行账号。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处理。对未按规定缴纳、少缴或欠缴生育保险费的,限期补缴所欠金额,并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三十三条职工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虚报、冒领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的,由医疗保险管理局如数追回虚报、冒领的金额。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用人单位、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医疗保险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单位或个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相关部门对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擅自多收或减免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的;

(二)无故延期拨付、擅自增加或减发、停发应支付的生育保险金的;

(三)、、,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

(四)截留、侵占、挪用、贪污生育保险基金的。

第三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要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

(一)将未参保的生育保险人员的医疗费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

(二)将超出规定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和定额补贴标准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

(三)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基金的。

第六章附则

第6篇

按照上级审计部门的工作部署,我们对全市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了连续三年的审计。从审计情况看,2007年至2009年,全市征缴的生育保险基金虽逐年在增加,但相对征缴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比例呈现萎缩状态,扩面工作难以开展。本文试从基金征缴、管理和使用,业务经办机构内控制度建立、健全等方面,探析原因及对策。

生育保险呈萎缩状态,扩面工作难以开展。究其原因主要是:

1.制度执行不到位。《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的覆盖面和对象是所有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保障范围有别于基本医疗保险。但在执行过程中,却不能完全到位。一是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多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央部属企业和省属企业。然而,近些年来,随着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及其职工逐步减少,参险单位和工资总额相应减少,造成生育保险基金自然萎缩。二是私营企业由于人员流动较大及持续经营能力等原因,参险意愿不高,致使生育保险制度在非公有企业难以得到落实。三是在进行医疗制度改革时,对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关系把握不准,如我市某地就直接把生育保险纳入医保范围,其他县(市、区)虽未直接把生育保险纳入医保范围,但审计发现,医保机构在实际操作中,对生育产生的医疗费用有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报销的现象,也是导致生育保险基金萎缩的原因。

2.待遇标准不规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对女职工如何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医疗费作了规定,但在具体实施中不到位,经办机构支付的生育津贴和报销医疗费标准与实际情况相差较大。我市生育津贴按上年社平工资发放;报销医疗费执行的是1997年制定的定额医疗补助标准。2007~2009年间全市生育保险基金共计支出1 465万元,三年间享受生育待遇的人数为2 967人,平均每名女职工得到的生育津贴和定额医疗补助为0.49万元,而生育女职工实际所需要的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用远远超过此数。另外相对一些效益好的垄断行业来说,如供电、烟草,由于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生育待遇较低,企业对生育女职工还要支付社保机构下拨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差额部分的补助,这些企业,生育保险费用照缴,对女职工的生育补助还要照付,企业负担并没有减轻。企业因此认为生育保险补偿太低,作用不大,参保不合算。一些效益较好、女职工又少的企业或行业干脆对生育保险实行企业内部或行业系统内部统筹和管理。对一些效益较差的企业来说,如商业、供销所属企业,在职职工工资都不能按时足额发放,生育保险费难以缴交,造成拖欠,出现这种情况,这些企业的生育职工就享受不到生育保险待遇,导致恶性循环,生育保险扩面工作难以开展。

3.权利义务不对等。一是参加生育保险的男性有义务没有权利。如女职工较少的煤矿、建筑行业与女职工较多的纺织、服装行业,他们的缴费义务相同,但享受的待遇不同。因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仅限于参险单位的女职工,而参险单位的男职工如果配偶没有单位或单位没有参险或欠缴保险,其生育行为便不属于生育保险待遇范畴,男职工生育仍要自己掏腰包。履行了缴费义务,男职工却不能享受待遇,造成男职工对生育保险政策有抵触情绪,参保积极性受到挫伤。二是近些年固有企业改制,企业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不好,企业拖欠生育保险费的情况较为严重,2009年审计结果表明:截止2008年底,我市历年累计欠缴金额达1 000余万元,拖欠的企业达30%。社保机构对这些欠缴生育保险费的企业不再支付企业生育女职工的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用。只有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就支付,一旦停缴、欠缴就拒付,而不管以前是不是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这种做法使生育保险的保障作用没有得到充分体现,企业认为生育保险似有“霸王条款”的感觉,缺乏以人为本的理念,因此参险意识不强,抵触情绪较大。

为了更好地开展生育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女职王生育权利和特殊利益,特提出几点建议:

1.强化法制观念,尽快健全完善现行的生育保险法律法规。目前,各地执行的生育保险所依据的主要法规是1994年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随着劳动力广泛交流及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发展,该《办法》与现状已不相适应,如强制性不足、保险覆盖范围和对象较窄等。《办法》仅是部门规章和试行办法,各地在具体实施中又有所变通,灵活性较大,造成各地生育保险执行标准不统一,执行力度不一致,实施阻力大等状况。《办法》规定的覆盖范围和对象是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大量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分散在农村的企业和职工未纳入生育保险范围。因此,尽快提高生育保险的立法层次,增强其法律强制力,制定面向全国各个行业在职妇女均可适用的《生育保险条例》。不仅可以切实维护各行业女职工的生育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也可有效的解决生育保险扩面工作难的问题,有力地推动和促进生育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将生育保险并入医疗保险范畴的基本思路,即解决了生育保险基金征缴及扩面难的问题,又节省了管理生育基金的人员及成本开支。

2.强化保障实效,确定合理的生育津贴和报销医疗费标准。与经济发展速度相比,目前执行的生育津贴和报销医疗费标准明显偏低,不但减弱了生育保险的作用,而且抑制了参保单位的积极性。须制定符合实际的生育津贴和定额医疗补助标准,最好是实行动态管理,保证生育期间的待遇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速度相适宜,切实保障生育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减轻缴费单位负担。

3.强化公平理念,体现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明确权利义务。一是要明确男职工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是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征缴的,其中自然包括男职工的工资份额,因此,男职工也应享有相应的权益,如参险单位的男职工若配偶没有单位或单位没有参险或欠缴保险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可按一定比例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这样不仅有效地保护了男性的权利,同时有利于转变传统的男性本位观念,以促进更多的男性承担家庭的责任,更加体现了男女在家庭和生育方面的责任和权利的平等,从而有力的推动两性的平等和谐发展。二是要明确已缴纳过生育保险而又失业的妇女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妇女在失业期间的生育,更需要社会扶助,只要她曾参加过生育保险,就应当有权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不能因为单位的变故,就剥夺女职工应享受的生育待遇。建议生育保险实行社会化发放方式,独立于单位之外,使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女职工无论流动到哪里都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作者单位:宜春市审计局)

第7篇

    此前,在今年9月,上海市对生育保险办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办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的比例从原来的0.8%下降到0.5%,并在用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从22.5%调整到22%的同时,另外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既减轻了用人单位的缴费负担,又使生育保险统筹基金缴费显性化,避免了用人单位因没有另行缴纳生育保险费而误认为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矛盾。同时,该办法还提高了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并明确规定晚育生育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从原来的半个月调整到1个月。有关人士称,新的办法将有助于提高该市生育妇女的保险水平。

    生育保险再度成为人们关心的话题。

    生育风险呼唤生育保险

    何为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国家针对女性生育行为、生育特点,通过国家强制手段征集生育基金,为怀孕和分娩的职业妇女及时提供经济帮助,保障参保母子的基本生活和健康,确保社会人口再生产和妇女、儿童权益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生育保险要求享受对象必须是合法婚姻者,即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按婚姻法规定办理了合法手续,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等。无论女职工将来的妊娠后果如何,均可以按照规定得到补偿。也就是说无论胎儿存活与否,产妇均享受有关待遇,并包括流产、引产以及胎儿和产妇发生意外等情况。

    据悉,《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于2001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截止到2004年6月底,全市已有450万从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10万名生育妇女领取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人均待遇标准为7200元。

    虽然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生育保险被纳入政府五大险种之一。但是,长期以来,由于没有制定具体的生育保险实施政策,女职工因怀孕分娩减少收入或失去就业岗位的现象时有发生,女职工生育保险几乎成了一个空壳。据一些省市调查,竟在七八成企业女职工享受不到生育保险。

    与此同时,女性的生育风险越来越大。

    一些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往往要求女职工“几年内不得怀孕生育”。据调查,在女性就业机会紧张、就业压力大的情况下,当个人事业发展与生育孩子产生矛盾时,61.8%的人选择事业,不到40%的人选择孩子。越高学历的群体,越倾向于选择事业。结果,职位越做越高,生孩子越来越难,要么不生,要么超龄,私家医院高龄产妇爆棚几乎是必然的事。

    一些产科医生也反映,近年来,各医院产科接收的高龄产妇越来越多。四川省人民医院的一名产科医生说,该院每月至少有一百名孕妇前来预约分娩。其中,35岁以上的高龄产妇占了一半。而过去,产妇多数是24岁至29岁的最佳生育年龄前来预约。医生分析,“丁克一族”反悔也是导致高龄产妇增加的原因之一。

    妇产科专家表示,与适龄生育相比,高龄产妇要承担更多的风险:分娩时间越迟,越容易生下畸形儿。产妇24岁至29岁时生育,先天愚型胎儿的发生率是0.11%.而到了36岁至40岁生育,愚型胎儿发生率则上升到0.56%.另外,高龄产妇分娩时易难产大出血,还可能导致身体出现各种妇科疾病。

    在这种状况下,生育风险大不大自然不成为其难以选择的问题。生育保险迫切地走进人们的视野。

    虽然很多地方早在其妇女发展规划中就提出要制定相关的生育保险政策,但大多还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因此,《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草案)》的出台,引起了社会的关注,被认为是落实妇女发展规划目标的具体行动,必将进一步保护妇女的就业与特殊权益。

    生育保险规定引起关注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草案)》除明确规定企业为女职工投生育保险是法定责任外,还规定了缴费费率、参保基数、生育保险待遇等内容。

    根据该规定(草案),生育保险基金由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基金的利息、滞纳金和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等四部分组成。生育保险基金要确保支付职工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待遇。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以及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北京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个人不必负担。

    按照规定,职工的保险费由企业以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之和为缴费基数,以0.8%的比例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招用的非北京户口职工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北京户口女职工同等待遇。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以及外地户口的女职工,同样可以享受到所在企业为其提供的生育保险待遇。

    该草案还规定,女职工享受产假期间,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年生育保险月缴费工资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期限计算。享受生育津贴后,企业不再支付女职工同期产假期间的工资。对此,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学专家、首都经贸大学劳经学院教授庹国柱分析说,这样的计算方法有“偏低之嫌”。

    首先,按照每月有30天计算,“月缴费工资基数除以30”的方法看似合理,但实际上职工每月的工作日平均只有22天。“除以30”的计算方法减少了生育津贴,有待商榷。其次,以职工的月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会给企业制造少报工资、少交生育保险金的机会———现在很多企、事业单位职工的收入由基本工资、奖金和各种津贴与补助构成,而津贴与补助经常以报销的形式支付,不计入基本工资,这无形中就降低了职工的基本工资水平,从而减少了企业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也减少了生育津贴。

    此外,《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草案)》规定生育保险的适用范围是: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即男女职工均可参保。对此,劳动部门向记者解释说,强制所有符合规定的企业为男、女职工都上保险,目的就是让全社会共同分担生育保险费———男职工为女职工分担、男职工多的单位为女职工多的单位分担。但是,参保男职工只有自己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可以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不能把配偶的孕、产费用也拿到自己单位报销。

    对此,庹国柱提出一点疑问:如果生育女性处于失业状态,或她的单位无力为她投保,而她的丈夫虽然参加了生育保险,却不能把妻子的孕、产费用拿到自己单位报销,那么他们的权益就得不到保障。

    庹国柱介绍说,在生育保险制度实行之前,我国各省市普遍实行的生育福利政策通常规定:如果生育女性没有工作,或由于各种原因不能享受生育福利,她的丈夫就可以把生育过程中的医药费拿到自己所在单位报销或部分报销。“现在‘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是对从前生育福利政策的一种倒退。生育保险制度应该考虑让男性参保人享受到更多待遇”。

    强制投保引发连锁反应

    由于生育保险带有福利色彩,政府通过强制手段征集生育基金,企业不缴、欠缴、少缴生育保险费者,将“被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国家和政府有关规定处理”。因而,业内人士认为,强制投保生育险会引发连锁反应。

    “强制企业缴纳生育保险金,会给企业增加一笔不小的负担,政府做好事不应该由企业埋单。”在详细了解了北京市生育保险的规定之后,一家企业的徐姓老总表示。

    这位老总表示,对于小企业来说,最大的负担是税,现在各类企业要缴纳的税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教育附加税、城市建设附加税、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契税。此外,资源型企业要缴资源税,进口型企业还有关税,还有一些行业需要缴消费税,如烟最低是25%,酒最低15%,化妆品是30%,汽车最低是3%.除此之外,“三险一金”对于成本支出非常敏感的小企业来说更是一笔不菲的开支。“从保障女职工的权益来说,要求企业缴纳生育保险金是一件好事,可如果你是公司的老板,你不觉得企业的负担又重了一些吗?”

    徐先生认为,目前绝大部分的收费,大小企业一视同仁。一个拥有10万元的富人征走2万元的税不会给他生活带来太大影响,而一个只有10元钱的穷人征走2元钱的税,可能就会挨饿。所有收费大小企业都是按相同比例收取,对于大、小企业来说,所承受的压力是不同的。“在收取各种费用时,不搞一刀切,采取一些针对性政策,也许会给小企业的发展带来更大的空间,让他们有足够的营养长大。”

    与此同时,不少市民尤其是女性表示出这样的担忧:强制企业缴纳生育保险金是否会导致企业拒用女性职工,从而使女性就业压力骤增?

    “女性就业状况本来就不理想,强制企业缴纳生育保险金极有可能使企业在用工方面的性别倾向性更明显,女性就业就多了一道门槛。”四川省社科院一位专家表示,“现在不上‘三险一金’的企业还大有人在呢,在国内一些小企业里出现了用工20人,但实际只给八九个人缴纳‘三险一金’的状况。现在很多小企业在缴税方面采取一些所谓的‘合理避税’手段,在和员工协商工资的时候,提出两种方案供员工选择:成为正式员工,缴纳‘三险一金’,但基本工资低;不做正式员工,不给缴纳‘三险一金’,工资给的高。实际上,很多职工选择了后者。说不定生育保险也会步这样的后尘。”

第8篇

论文摘要: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设可以弥补计划生育政策在规避养老风险上存在的缺陷与不足,进一步促进生育观念的转变。为适应传统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养老方式社会化转变的必然趋势,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老年社会保障体系:重点解决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问题;进一步况固和完善城市养老保障制度;扩大社会救助事业和福利事业;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实施“以房养老”。

我国自上个世纪}o年代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人们的生育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如对子女质量的追求开始代替对子女数量的追求,对男孩的偏好有所减弱等都是很好的体现。然而,在个别地区,生育观念的转变并不尽如人意,依然存在性别选择或生育水平较高的现象,计划生育政策虽然在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方面成效显著,但在规避个人的养老风险上存在缺陷和不足,这也是男性偏好和多子女的传统生育观继续维系的重要原因。因为计划生育政策采取国家行政命令的形式,带有强制色彩,人们只有被动地接受,到年老时风险比较大。在没有社会养老保障的情况下,特别是在农村,男性偏好和多子女的现象屡见不鲜。要切实转变人们的男孩偏好及多子女的生育观念,必须从免除老年人的后顾之忧入手。通过建立养老保障制度来促进生育观念转变,以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十分必要的。与计划生育制度相比,养老保障制度作为国家实行的对人们的收入进行再分配的一种经济手段,人们可以主动参与,并带有自愿色彩,能起到减少老年风险、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消除社会矛盾和减少摩擦的作用,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生育观念形成的社会背景与转变条件

(一)生育观念的内容

生育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同时兼有三个特征,即数量、时间和性别(顾宝昌,1992)。生育观念是人们对于生育问题的看法、态度和倾向,直接支配和制约着人们的生育行为。生育观念通常由生育意愿与生育动机两部分构成:其中生育意愿描述人们对生育子女数量、性别、生育时间等的主观选择偏好;生育动机则描述人们产生特定生育意愿的目的或原因。生育观念是可变的,一般会随着自身所处的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而发生变化或作出相应的调整。生育观念是个人、家庭实现收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的理性反映,对生育行为的影响具有决定性意义。

(二)我国的传统生育观念及其社会经济背景

我国的传统生育观念是与农业社会商品经济不发达和落后的生产力水平的经济社会结构相联系的。这些传统生育观念在社会生活中主要表现为:(1)早婚早育。人们鼓励早婚早育是为家庭尽快增加劳动力,以便增加收人;(2)密育。密育是多子多福思想观念的体现,因为人丁兴旺、社会系统广泛会提高家庭和家族的社会地位;(3)男性偏好。同农耕活动中男子是家庭生产的主要劳动力和收人来源相关。传统农业经济本身决定了男性劳动力是国家、家族和家庭最主要的财富(伶新,2000) ,是父母晚年生活的保障;(4)重数量,轻质量。在生产力水平较低的时代,死亡率高,多子女不仅是家庭收人的保障,也能起到减少风险的作用。我国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推行的计划生育政策由于适应了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和现代生活变化的要求,总体上讲是有利于家庭收益最大化目标的实现的。然而,在另一方面,独生子女等制度安排也使家庭养老功能削弱,风险增大,能否实现老有所养的担忧普遍存在,可以看出部分地区养儿防老和为解决后顾之忧而生育者占多数。因此,迫切需要建立一种新的、家庭之外的养老风险化解机制来弥补计划生育的不足。

二、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社会养老保障是与发达的市场经济和先进的社会生产力相联系的,是相对于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而存在的先进养老模式。过去,在养老问题上人们更注重家庭而忽略社会,认为生育子女的目的,就是防老养老。面对我国人口持续增长的态势和人口老龄化的提前到来,建立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已成为时代的必然选择,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人口结构的变化。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和人口老龄化的发展,养老问题将日益突出。我国65岁以上老年人口比例持续上升,2000年已达7.0% , 2003年达到7.5%,2005年是7.7%,表明我国已经成为人口老龄化国家,且老龄化有不断增强和加速的趋势。因此,解决养老问题对社会安全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家庭结构的变化。独生子女政策实行二十多年后,在许多城市家庭中开始形成“四位老人、一对年轻夫妇以及一个未成年小孩”这样一种代际人口结构模式。1982年,我国家庭平均规模(人/户)是4.43人,1998年减少为3.63人,2005年底开展的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结果为3.13人。家庭人口和劳动力的减少,意味着家庭人均收人减少,赡养老人能力降低。而现代社会青年人婚后大多选择离开父母单独居住;另外,老年人的观念也有很大变化,老年人独立意识增强,只要条件允许,他们也不愿与子女同住,不愿意依附年轻人来养老。这必然导致家庭物质供养、生活照料以及精神安慰等方面严重缺乏,依靠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难以实现养老目标。

再次,社会化的大生产。工业革命和社会化大生产的推进,使得家庭不再是社会的基本生产单位,其经济功能和生活保障能力削弱。靠工资为生的劳动者在各种经济风险加大的情况下,也无力单独承担赡养老人的重担。伴随着城市化进程和人口迁移流动加快,激烈的市场竞争弱化了家庭成员之间的经济联系,分离型家庭增加,如劳务输出地的农村即存在大批留守老人,增大了老人的生活风险。

养老保障是影响人们生育观念的最根本的原因(刘书鹤,2001)。一旦生儿育女的家庭养老价值为社会养老保障所取代,人们养儿防老的动机也就失去了根基,进而促成人们生育观念的转变。不久前,国家计生委主任张维庆就十分明确的提出,“发展社会保障事业,是转变群众生育观念的根本性措施”。由此可见,建立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对促进人们生育观念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三、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对生育观念转变的影响分析

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对生育观念转变的影响,具体到两个方面即对生育意愿和生育动机的影响表现为:

(一)对生育意愿的影响

生育意愿是人们关于生育行为的态度和看法。包括对生育数量的看法,即生育几个子女为理想子女数;对子女性别的看法,即希望生育什么性别的子女;对生育时间的选择,即在什么时间生育和生育子女的时间间隔。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对生育意愿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生育数量的影响—独生子女或少子女。在没有社会养老保障之前,人们通过多生子女来满足老年生活有保障的预期。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使人们获得了新的认识,即没有必要通过多育来保障自己的老年生活,子女多甚至会成为生活的负累,降低生活质量。从而免除了人们养老的后顾之忧。即便是没有子女的家庭,通过社会的力量也能为老年生活提供物质供给和精神帮助。在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现代社会中,社会养老保障无疑是少子女家庭和独生子女家庭应对养老问题的重要选择,这种选择又会对后代的生育观念产生影响。

第二,对生育子女性别的影响—生男生女都一样。长期以来,男尊女卑,重男轻女是社会的普遍观念。人们通过养儿来防老,有了儿子就有了生活的保障。因此,出现了男孩偏好的现象,影响了人口的出生性别比,造成性别比失调等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要改变这种状况,可以通过健全养老保障制度来缓解,比如兴办福利性质的养老院,推广养老保险等,使人们逐渐摒弃养儿防老的观念,树立生男生女都一样,女儿也是传后人的观念。随着养老保障制度的完善,出生性别比失调的现象将逐渐消失。

第三,对生育时间选择的影响—晚育。从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过去人们早育的主要目的是想给家庭早点增加劳动力,以积累财富,为老年生活提供充足的经济基础。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使人们倾向于晚育,就会有更多的时间来关注自我的发展,积累人力资本,进一步提升生活质量。对于女性来说尤为重要,妇女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来完善自我,在身体和心理发展成熟的条件下生育更加有利于下一代的成长。

第四,对生育质量的影响—优生优育。在生产力不发达和没有任何保障的条件下,为了生存和繁衍,人们必然要早育、多育,重数量轻质量。而现代社会提高人的素质成为人口再生产过程中的重要内容,人们尤其注重优生优育优教,以培养健康和高素质的人才,促进人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二)对生育动机的影响

生育动机是人们产生特定生育意愿的目的和原因,即为什么要生育子女。过去,生育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繁衍后代,养儿防老,家庭养老是主要的养老模式。所谓家庭养老,即以家庭为单位,由家庭成员主要是子女或孙子女赡养年老家庭成员的养老方式。养老内容主要是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三个方面。现代社会养老问题逐步社会化,社会养老有利于弥补家庭养老的不足,促进个人发展、减少依附性,有利于个人、家庭规避风险,实现老有所养。社会养老影响生育观念的转变,使生育子女的物质效用减小,转变为对精神生活的追求。

(三)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经济社会意义

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一方面丰富了生育观念的外在形式,另一方面也促进了生育观念建设稳步发展。其经济社会意义主要体现在:

第一,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更新生育观念,降低生育水平。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健全,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计划生育户的实际困难,有利于人们对当前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与执行,促进我国生育水平进一步降低,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

第二,有利于巩固和发展新型生育观念。在养老保障制度的影响下,人们的婚姻观念、家庭观念、道德观念都将发生转变,晚婚晚育、生男生女都一样、少生优生、尊老敬老等观念在生活中将进一步增强,并融入人们的生育行为中。

第三,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设能起到与计划生育政策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作用,使人口政策系统化、科学化。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弥补了计划生育政策的不足,大大降低了老龄阶段的经济风险,使家庭一胎及少生优生政策的贯彻阻力大大减小,使人口政策相互衔接和有机配套,从根本上转变了生育观念。

四、完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对策建议

为适应传统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养老方式社会化转变的必然趋势,借鉴国际上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成功经验,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重点解决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设问题

受“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的影响,我国城乡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存在巨大的差距。相对城市而言,我国农村的养老保障制度几乎还是空白,目前仅处于试点阶段。国家有关部门的最新统计显示,全国抽样调查的10084个农村60岁以上老人样本中,不享受养老保险的占96.9%.,享受养老保险的只占1.5%。农村老龄人口约9001)万人,目前生活主要依靠子女供养。2004年全国农村从业人员4.78亿人,参加了农村养老保险的只有0.54亿人,参保率仅11.9%。而且现有的农村养老金额度标准严重偏低,起不到养老保障的作用。我国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关键在农村。只有健全了农村的养老保障制度,才能从根本上摒弃传统的“养儿防老、多子多福”的生育观念,从而扫除农村计划生育的最大思想障碍,有效控制农村人口的过快增长,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要建立、健全农村地区的养老保障制度,促进养老模式由家庭养老模式为主向综合养老模式转化。所谓的综合养老模式,就是根据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政府和相关组织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鼓励农民开展家庭养老、社区养老、社会养老等多形式的农村养老模式,逐步建立以个人储蓄积累养老保险为主,国家、集体给以必要支持的社会保险和家庭保障相结合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

(二)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城市养老保障制度

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将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纳人保障范围,提高待遇水平;多方筹集养老保险基金,并保证基金的保值增值,加强基金监管;鼓励老年人再就业,对退休后仍具备一定劳动能力的人应鼓励其再就业,以增加退休后的收入,提高生活质量;加强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增强服务意识。

(三)扩大社会救助事业和福利事业

城镇普遍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确保低收人人群的基本收入;要合理确定低保的标准和范围;积极发展社会养老福利机构,尤其是发展对贫弱人群的福利服务,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鼓励社会慈善事业的发展。

(四)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实施“以房养老”

第9篇

【摘要】人口老龄化已经成为世界人口发展的主要趋势,本文通过对“全面二孩”计划生育政策实施过程的现状进行分析,对人口现有问题提出解决对策,使人口态势达到控制人口、保持合理的人口结构、延缓人口老龄化的预期目标。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全面二孩;计划生育

1人口老龄化的现状及分析

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以来,呈出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速快、高龄化、失能化、空巢化趋势明显的态势,再加上我国未富先老的国情和家庭小型化的结构叠加在一起,养老问题异常严峻。以福山区为例,计划生育国策实施以来,福山区少出生人口20余万人。目前我区常住人口为27.7万人,人口出生率15.69‰,人口死亡率为8.04‰,人口自然增长率为7.65‰。是典型的低出生率、低死亡率和低增长率的人口发展类型。人口结构方面,60岁及以上人口6.2万人,占人口总数的22.3%;0-17岁人口4.33万人,占人口总数的15.6%。国际上通常看法是,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10%,或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7%,即意味着人口处于老龄化社会。0~14岁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在15%以下为超少子化。

2计划生育政策下人口老龄化出现的问题

1)是政策性人口缺陷逐步显现,福山区实行独生子女政策,绝大多数家庭人口结构形成“4+2+1”金字塔形模式(一对年轻人夫妻,上有四位老人,下有一个孩),是典型的人口衰落型模式。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面对渐渐老去的两对老人和不断成长的孩子,年轻夫妻不约而同都会感受到赡养老人和抚养小孩的双重压力,生育意愿低。2)是生育观念改变,育龄独生子女的价值取向和生育观念和他们的父辈已经完全不同了,随着个人教育水平的提高,不追求孩子的数量,而是更愿意高质量培养孩子。增加孩子就会付出双倍的关注度和成本。3)是“失独”家庭的困难和老有所养,失独家庭相对于一般家庭来说,最大问题是失去子女所产生的精神痛苦,这无异于一场伴随其余生的精神打击。失独老人面临的困境不仅源于难以排解的丧孩之痛,更有来自养老及就医时遭遇的各种现实尴尬。比如因为缺乏担保人无法入住养老机构和手术时存在的无子女签字问题。4)是独生子女家庭老人的供养问题,父母居住在老家,子女居住在大城市,父母生病住院无人照顾,短期还能请假照顾,长期的就会遭遇被辞职。年迈的父母接到身边居住,住院报销比例要下降很多,养老金的异地支取受次数或额度限制。独生子女父母失能后,更会加大独生子女家庭负担。

3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后现状,以及对经济社会产生的影响

放开“全面两孩”政策后,福山区2016年出生新生儿比2015年多出2376人,增长幅度非常大,出现了新的生育高峰。主要因素为全区1988年以前出生的独生子女约5500多户,已进入育龄期,多数已生育一孩并有二孩生育愿望。放开“全面二孩”政策后,从群体上看,“70后”多年来累积的二孩生育愿望得以实现,故受益最大、生育二孩比较迅速。“80后”和“90后”生育二孩的占比较大,但生育时间相对比较分散,并不集中。从目前的生育情况分析,全面二孩的实施的确给我区带来了一次明显的生育高峰。此次生育政策调整有效的缓解了独生子女家庭的成人风险、成才风险、婚姻风险和养老风险以及独生子女家庭的儿女养老风险、结构缺损风险和社会的发展风险。还缓解了人口老龄化、男女比例失调、内需低迷等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一方面,全面放开二孩政策的实施,对我国经济社会长远发展带来一定的积极影响。二孩婴儿潮的到来,拉动了相关食品、玩具、母婴医疗、儿童服饰、家用汽车、教育行业等的发展。还改变了人口的年龄结构,减缓了老龄化速度。根据购房的人口结构,20-44岁的人口是买房的主力,大部分人在25-30岁的时候就会面临首次买房置业需求。全面放开二孩,新增人口使房地产行业直接受益。当然,随着放开二孩的实施,新一轮人口红利的形成和潜在经济增速的提高,各类行业都将最终受益。对于福山区具体来说,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后,福山区劳动力需求增长与劳动力减少的压力有效缓解,有利于改善人口结构,延缓人口老龄化速度,增强全区经济发展活力;有利于增强家庭生育、养老等基本功能,顺应了全区人民群众的期待;有利于促进出生人口平衡,提升家庭发展能力;有利于将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结合起来,促进全区社会稳定。另一方面对社会事业支出加大,社会消费也有所增加。出生人口的增加,对妇幼保健机构、医院妇产病床的需求增加,对幼儿园、中小学带来扩容压力,引起了学校教室、教师等需求增加,需要得到更好地解决。

4计划生育政策下人口现有问题的解决对策

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是互相作用的,人口结构是否合理,人口过多或过少,特别是劳动人口过多或过少都不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没有变,短期内人口多仍然是主要矛盾,已有的计划生育系列政策要继续坚持执行。随着第一批有多年二孩生育愿望的夫妇已经完成了二孩生育,生育激增情况应该会有所缓解,进入较为平稳的生育水平阶段。有计划生育,就应由计划养老,要完善与计划生育政策相适应的养老政策体系.在住房、医疗、税收等方面出台可操作、可针对性强的养老政策一、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建设。要分层次建立国有养老院,构建起中国特色的国有养老体系。尽快“做实”养老保障,因地制宜鼓励发展社会机构养老,在用地审批、项目立项、金融贷款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推动社会养老机构规模、质量和未来养老需求相适应。彻底解除生育对于居民养老冲击的后顾之忧。二是加大社会保障力度。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财政补贴标准。扩大城乡社会保障体系覆盖范围进一步完善城乡低保制度。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促进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建立和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技术服务、补助救助等计划生育经费。三是出台社会保障政策。鼓励子女与父母就近或者共同居住的政策;对于随独生子女落户本地的老年父母,要建立养老金的异地支取、医疗保障的异地转移的运行机制;提高独生子女父母高龄生活补贴,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失能生活补贴和困难丧偶老人生活补贴;建立失能老人长期照顾保障制度,设立独生子女照料假。对属独生子女家庭的老人,建议再70周岁以后实行费用全免,70周岁以前的适度收费;对属独生子女中的是“失独”家庭、“失能”老人,则在60岁以后,即实行免费养老。四是坚持民生优先,强化以民为本的理念。加大对“三农”、教育、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保障性住房、节能环保的支持力度。不断创造条件,让人民群众享受到了更多发展成果。一是在产假和产后工作等权利上,要保障产妇权益;二是对于低收入家庭二孩实施生育补贴政策;三是医疗、养护和义务教育(覆盖到高中阶段)等方面,政府要加大投入和补贴力度。

作者:贾英慧 单位: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院

第10篇

计划生育政策对控制我国的人口数量起到的作用是非常关键的,但我们也应该看到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对我国的人口结构产生了重要影响。主要呈现为家庭结构逐渐小型化,空巢家庭数量不断增多,且空巢期提前。与此同时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老年人口数量增长,众所周知我国的人口老龄化是在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的前提下实现的,人口老龄化与经济发展速度不匹配。目前在已经进入老年,或者即将要进入老年的人群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人,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这部分人会越来越多。这部分人积极响应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为减少人口做出了巨大贡献,进入老年后却面临着少子女或无子女照顾的窘境和困境,如何解决好为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作出巨大贡献的家庭社会保障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笔者提出为计划生育家庭建立一种补充性的养老保障制度———计划生育保险制度。所谓计划生育保险就是将政府做为主体,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对目前和将来的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一定程度的奖励和补偿,防范和减少计划生育家庭给社会带来的风险。

二、我国建立计划生育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自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不可否认计划生育在控制我国人口数量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使我国的人口再生产类型由高出生、高死亡和高增长迅速转变为低出生、低死亡和低增长。人口再生产类型的转变为经济快速增长和社会不断进步赢得了宝贵时间,并且有效缓解了资源和环境的压力。然而计划生育政策使得计划生育家庭数量逐步攀升,随着社会发展,工作和生活节奏的加快,我们发现曾经的计划生育家庭由于家中只有一个孩子,目前孩子已经成家立业,又有了自己年幼的孩子。而这个孩子既要工作,又要照顾自己年幼的孩子,如果家中再有老人需要照顾,无论从精力上还是从可利用的时间上确实无法达到。这样就使得计划生育家庭面临着非常严重的养老风险,不是子女不照顾家中的老人,而确实是生活节奏快,经济压力大,让年轻一代疲于应付,力不从心。家庭结构的日趋小型化,老年抚养系数的不断提高,使年轻一代夫妇被夹在照顾老年人和抚养幼儿的双重责任之间,难以满足老年人的养老和精神需求。养老风险是计划生育家庭在父母老年后所面临的风险之一,还有另一个风险就是家庭子女的成长风险,这种风险是针对独生子女的成长。一个家庭只能生一个孩子,这一个孩子健康成长皆大欢喜,如果孩子在成长过程中不幸得了严重疾病或者死亡,而此时的父母又年事已高,不具有再生育条件,那么对于这个家庭来说就是毁灭性的。在其他家庭享受天伦之乐的时候,这个家庭只能默默流泪,家庭没有幸福感可言。如果家庭能生育两个孩子,在一个孩子面临疾病或者死亡的时候,家中仍然有一个孩子,这对于父母来说也是个小小的安慰,不至于剥夺这个家庭的幸福感。计划生育家庭风险的存在提醒我们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为生活困难的人们提供一定的帮助,能够为人们及时预防和解决社会风险,帮助人们走出困境,也是我们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初衷。

三、我国建立计划生育保险制度的基本支撑条件

实践证明,要想建立一项关系多数人并使其长久发展下去的制度,需要在一定的条件下设计并付诸实施,不可能一蹴而就。我国在构建计划生育保险这样一项关系到近亿户家庭的制度,既需要经济发展的支撑,也需要国家和政府的推行,这样才能使好的政策得到人们的认可,并且愿意自觉自愿参与其中。

1.构建计划生育保险制度需要经济发展做基础。

任何一种形式的社会保障制度,都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发达国家在近代工业文明的基础上,具备了足够的经济实力后逐步建立起一整套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救济贫困和生育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不断充实完善。经济发展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前提和基础,经济发展为社会保障提供充实的物质基础,同时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还决定着社会保障水平的广度和深度。社会保障制度会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及人们对社会保障需求的增加而不断完善,会满足不同的人对社会保障的不同需求。建立计划生育保险制度要在我国社会保障的大框架下设计和施行,因此构建计划生育保险制度,需要国家的财政支持,需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步增长。只有这样,把计划生育保险制度才有可能列入国家社会保障的大体制中,使其成为继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五大主要险种后的一种补充性养老保险制度,且这种保险制度要适用于城市和农村的所有计划生育家庭。纵观近十年来我国的GDP和财政收入,可以看出,我国的GDP和财政收入都在稳步的增长,因此有能力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计划生育保险制度。

2.个人缴费和承受能力分析。

国家经济的发展是建立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支撑条件,社会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不能全部依靠国家资金的投入。我国目前也没有能力担负社会成员的全部保险费用,因此每一项保险制度均还需要个人缴纳一部分费用。从表2看自2002年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增长,我国不论是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还是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均有了显著的增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17.71个百分点,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21.31个百分点。居民收入的增加可以间接的反映出我国不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民居民都具有缴纳计划生育保险费用的能力。从城乡居民的实际消费能力上看,我国城乡居民自2002年到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年均增长了16个百分点,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年均增长了31个百分点,而同期我国GDP年均增长32个百分点。城乡居民的消费性支出均低于我国GDP的增长速度。从我国城乡居民人均人民币储蓄存款年底余额逐年增长的态势上也可以反映出我国城乡居民具有购买保险的实际能力,只是由于对未来生活的不确定性,才使得他们将存款存入银行而不投到保险上面来。经济的高速增长,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消费性支出的增加以及逐年攀升的城乡居民人均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说明我国城乡居民具有缴纳计划生育保险费用的能力。因此政府要通过积极引导,鼓励居民自觉缴费。

四、我国建立计划生育保险制度的模式构想

我国建立计划生育保险制度毫无疑问需要以政府为主导。在以政府为主导的前提下,还须明确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保险制度建立的基本原则;二是谁作为制度实施的主体;三是制度要保障哪些人群;四是如何筹集保险资金。

1.保险制度建立的基本原则。

保险制度的建立,首先要具备公平性。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功能就是要通过为人们提供安全网的形式,增强人们横向公平的机会,因此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要以社会公平为目标。在设计和实施计划生育保险制度的过程中,要不分城市和农村,只要是符合规定就给予相应的补偿和奖励。对于特别困难的家庭,比如子女伤残或死亡,应该再额外的按照社会救济的标准给予援助。其次,要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计划生育家庭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国家在考虑其社会保障问题时,既需要体现对其的福利性,又要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使其能够享受利益。建立计划生育保险法规,这样不仅被保险人对于自己可以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可以从保险机构得到清楚地解释和说明,进一步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被保险人的保险范围、缴费的标准都可以明确。

2.谁作为制度实施的主体。

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借鉴其他五种保险的管理模式,计划生育保险的资金筹集也应该采取国家出一部分、单位出一部分、个人缴纳少部分,这样三方共同筹资的方式。资金中的大部分进行社会统筹,小部分进入个人累积账户,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和监督。我国的五大险种都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承担和管理,有相关经验和管理能力。

3.制度的保障人群。

计划生育保险制度是为符合一定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的夫妇专门建立的保险制度。适用人群主要应该包括城市和农村的独生子女家庭以及农村的双女户家庭,另外还应该将不能生育的家庭和不愿意生育的家庭也包括在其中。

4.如何筹集保障资金。

第11篇

在各种准备工作中,“龙爸龙妈”们可别忽视了保险保障,这既是对妈妈们的呵护,也可为宝宝提供保障。

不过,大部分的“龙爸龙妈”并没有经验,究竟该如何更好地防范妊娠疾病及新生儿先天性疾病呢?对此,保险专家建议“龙妈”们:在买母婴保险时要认清产品具体条款,注意保障内容及等待期,并结合自身情况,着眼未来,整体规划投保。

保障内容、等待期要看好

母婴保险、生育保险等女性专属保险近来备受关注。通常我们说的生育保险是指社保的一部分,为参保的生育女性提供生育津贴以及生育医疗费。

例如上海市就从2001年10月起实施了《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经过几次修正、调整,现在,上海市户籍(含农村户籍)的生育妇女,无论在职或失业,参加过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个人账户的;非上海市户籍的从业妇女,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在单位工作、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五险)期间生育的,都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于各地的执行政策不尽相同,大家可以向当地社保中心咨询。

商业保险中也有很多为女性提供孕期保障的产品,这类产品的保障范围常常涵盖了胎儿,因此常被称作“母婴保险”或“妇婴保险”。母婴保险的特点在于针对一些女性妊娠疾病和新生儿先天性疾病给予保障,前者如弥漫性脉管凝血症、宫外孕、绒毛膜癌及恶性葡萄胎,后者如先天性脑积水或唇裂等等。

需要特别提醒“龙妈”们的是,在选购母婴保险时,一定要留意保险“等待期”。等待期,顾名思义就是有等待期的保险利益要在等待期结束后才开始生效,而在等待期内出险,保险公司仅退还保费,不会按照保额赔付。目前母婴保险产品的等待期往往在30天到一年不等。比如在投保时,准妈妈已经怀孕5个月,而投保的母婴保险等待期为180天,那么在剩余的妊娠期间都无法享受到保险保障,保障意义也就大打折扣了。所以准妈妈务必仔细了解保险条款,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进行投保。

女性保险切忌“临阵抱佛脚”

母婴保险虽针对性强,特点鲜明,但从往年销量来看,市场反应始终比较平淡。除了等待期这一因素之外,还有不少女性消费者是怀孕以后才想到投保,而此类保险产品往往规定在风险高发的怀孕28周以上不能投保,由此错过投保时机。

第12篇

[关键词] 制度变迁;生育决策;经济增长;综述

[中图分类号] F0 [文献标识码] B

一、引言

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经济维持了高速稳定的增长态势,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得到了显著提高。而这几十年的经济高速增长与我国庞大的人口基数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作为世界人口第一大国,众多的劳动人口为我国经济增长做出了极大贡献。根据经济学家的研究成果,“人口红利”效应是推动经济增长的一个关键因素。“人口老龄化”作为我国人口年龄结构的一个突出现象,它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成为了许多经济学家的研究内容。不论是“人口红利”还是“人口老龄化”都与我国的人口控制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可以说,近些年来出现的一系列人口现象都与我国的人口政策,特别是计划生育政策有着密切的关联。根据新制度经济学家的观点,不同的制度安排决定着不同的经济绩效,从而影响着人类的行为方式。可以说,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在我国,计划生育制度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其对于人口变化和家庭生育决策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很多经济学家也探讨了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对于经济增长的影响,而这一影响途径是用人口作为中间变量的。近些年来,新家庭经济学的兴起,特别是用微观经济原理解释家庭生育决策的方法和成果的广泛传播,为研究家庭行为提供了很好的工具。

另外,近一段时间一个被广泛讨论的名词――“失独家庭”,也是本文写作的背景之一,所谓“失独家庭”是指独生子女由于出现了各种意外伤亡,而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可想而知,这种状况对于家庭是多么沉重而残酷的打击。而且根据有关机构的估计,目前我国至少有100万个“失独家庭”,且每年以7.6万个的数量增加,由此可见我国目前的人口结构和家庭结构的脆弱性和复杂性。不仅如此,计划生育制度实施以来,虽然促进了我国向低生育率的转变,为经济增长做出了很大贡献,但也给社会带来了诸多问题。因此,面对这一问题,近年来,许多专家学者分成了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应该继续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另一种认为应该逐步放松,甚至取消计划生育政策。

二、生育决策理论相关研究综述

家庭生育决策理论是人口理论中的一个重大主题,而经济学对于人口问题的关注则由来已久。众所周知,人口与经济的关系是一个典型的双向关系,人口变动对于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而经济发展又推动着人口结构和数量的转变。

经济学是研究人类行为的一门科学,而家庭作为经济的微观主体之一,更是经济学家所重点关注的领域,用经济学的方法来分析家庭活动则推动了一门新的学科,即“新家庭经济学”。新家庭经济学主要研究家庭生育决策;家庭成员的就业决策与劳务分工;以及家庭组织经济问题等。因而,生育决策理论作为新家庭经济学的一个核心主题,得到了经济学家们广泛而热烈的讨论,并建立了若干种家庭生育决策理论模型,用以解释经济发展中的生育率变化以及不同经济条件下的家庭生育决策。

在家庭生育决策研究中被广泛使用的理论主要包括:莱宾斯坦的“边际孩子合理选择”理论,贝克尔的“数量质量替代”理论,卡德威尔的“财富流”理论,以及伊斯特林提出的“生育供给与需求模型”和“生育率临界假说”。

这些年来,面对国外学者对于生育决策问题不断涌现的学术成果,国内学者依据本国国情,也提出了一系列富有创造性的解释和学说。李小平(1992)提出的“期望孩子效用”概念,他认为父母的生育意愿取决于孩子带来的期望效用,而非实际效用,政府可以通过降低孩子的期望效用来降低父母的生育意愿,从而达到降低生育率的目的。彭希哲和戴星翼(1993)提出了“风险最小化原则”,他们认为风险最小化原则表明我国农村地区夫妇决定是否再生育子女时,其内在的动机是为了分散风险,即通过选择生育数量来规避风险,使风险得以减弱。应当说明的是,风险最小化原则和效用最大化原则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风险最小化原则可以用效用最大化原则的函数式表示,但其最明显的区别在于政策含义,风险最小化原则要求通过降低风险来降低家庭的生育意愿,国家对少生的家庭进行补偿,然而效用最大化原则要求通过提高孩子的成本或降低孩子的效用来降低生育意愿。对于我国落后的农村地区而言,风险最小化无疑更为适用。

周双超(1996)则认为传统的成本―效用理论忽视了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孩子对于家庭的效用是不同的这一事实,他认为孩子对父母的效用主要包括享受效用和必需效用,而父母对孩子的需求主要分为奢侈需求和基本需求,因而,当孩子是奢侈品时,父母对孩子需求的弹性较大,当孩子是必需品时,父母对孩子需求的弹性较小,因此,对于我国落后的农村地区而言,父母对孩子的需求是基本需求,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父母对孩子的需求趋向于向奢侈需求转变。

经典的西方生育决策理论提供了一整套用于研究家庭决策行为的工具和视角,但是它的运用建立在一系列严格的假设基础上,一般的基本假设包括:家庭生育决策以追求效用最大化为目标;家庭中的个体均为完全理性的经济人;每个家庭中的个体是完全自由的,其对于出生人数和出生间隔完全可以自主决策和控制;孩子既是一种耐用消费品,又是一种生产物品,他具有消费性和生产性;市场环境是完全竞争市场,即商品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是完全竞争的。经济形态为市场经济和商品经济,商品经济关系高度发达且无处不在。

只有满足以上的假设条件,其通过模型得到的结论才能够成立,显然,对于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中国来说,其假设条件并不完全满足。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具有庞大的13亿人口,市场经济制度远未建立完善,且在广大农村地区,商品经济远未成熟,收入水平还较为低下,存在着自然经济的残留思想和观念。因此,简单的套用西方经典理论是切不可行的。在研究过程中,需要注重本国国情,从实际出发,灵活地运用和吸收西方生育决策理论,注重不同的假设前提,借鉴分析方法,从而得出符合我国实际的结论和政策建议。

我国的家庭决策和家庭活动具有一些特殊且重要的特点,例如:①父母一般会抚养子女到成家立业为止,即当子女完婚后才会真正脱离父母抚养,因此,家庭抚养子女的时间要长于西方国家。②家庭养育子女成本的内容比西方国家要多,除了一般的费用,通常还包括买房,结婚等费用。③具有浓厚的“养儿防老”的传统,子女的保障效用极为重要,这源于深厚的传统思想观念,较为落后的社会保障体系,以及“家庭养老”的传统。④我国的家庭,尤其是农村家庭中具有浓厚的“宗族文化传统”,“传宗接代”,“人丁兴旺”等观念深入人心,其宗族的生育压力较为明显。⑤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生育政策,政策控制力度较强,家庭的生育决策空间较小,绝大部分家庭的生育子女数量为0-2个。⑥经济处速发展中,经济变革、社会变革、文化变革都深刻而明显,家庭生育决策的影响因素较之西方国家更为复杂和多变,因此,需要更为多样且细致的分析。

总而言之,对于西方理论的应用应当重视假设前提,借鉴分析框架,绝不能生搬硬套,更何况,西方生育决策理论中的很多结果尚需实证检验,很多理论还存在空白和有待发展之处。与西方经典生育决策理论相对应,我国学者的研究更注重本国的实际和国情,更加关注特殊的文化体制因素对于生育决策行为的影响。但是,我国学者的分析也具有一些局限性,例如,对于理论的重视不够,多倾向于利用西方现有理论进行实证分析,而缺少对于模型的构建与理论的创新。另外,对于西方生育决策模型的运用缺少前提,片面的运用从而导致错误的结论。而且研究多局限于微观范畴,缺乏对宏观变量影响的研究。

三、制度变迁与生育决策的相关性研究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定义,制度有两层基本含义:一是制度是一种行为规则,它决定了社会主体在社会生活中可以选择的行动方式。二是制度是人们结成的各种经济、社会、政治等组织或体制,它决定着一切社会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关系的展开。按照制度的层次,制度可以分为: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制度的实施机制。制度包含着激励和约束的双重功能,制度的变迁推动着人类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的转变,不同的制度安排决定着不同的经济绩效,也对人产生不同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促使人的行为的改变,同时也改变着人的决策方式和权衡关系。

不同的制度安排导致不同的经济环境,不同的经济环境导致家庭生育孩子的成本和效用发生变化,家庭中的个体面对着成本和效用的变化会做出不同的生育决策,体现着制度变迁对于家庭生育决策的影响。下面将简要介绍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变迁对于家庭生育决策的影响。

曾毅和舒尔茨(1998)主要研究农村对于生育率的影响。他们运用罗吉斯特多变量回归方法和生命表分析方法进行相关数理统计分析,他们认为在集体所有制的“大锅饭”体制下,实际上会对农村生育多孩的夫妇给予了一种经济补偿,而的推行则打破了“大锅饭”体制,客观上取消了对生育多孩夫妇的补偿,从而导致了生育率的降低。通过数值分析,他们得出结论:在改革前期,削弱了生育控制,而在后期使家庭倾向于少生孩子,同时加强了生育控制。王水雄(2002)则通过将博弈论内容引入生育决策模型中,建立了生育的博弈模型,从而证明了在没有制度控制下,当公共领域中存在大量资源,且实行平均分配制度,人们此时倾向于多生孩子,从而导致了“公地的悲剧”,这表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平均分配制度将会导致家庭倾向于多育孩子,而市场经济体制且产权明晰的条件下,家庭倾向于少育孩子。

与此类似,郑龙真,史清华(2006)通过调查样本数据,运用博弈分析方法,比较了无制度控制下的农民生育决策行为和有制度控制下的农民生育决策行为。得出在无制度控制下家庭将会选择多育孩子以争夺公共资源,在存在制度控制的条件下,人们将会减少孩子的生育数量。张华宁、陈纪平(2009)的研究利用产权经济分析的方法,通过在人口增长率的统计分析中加入政府产权制度效率参数和计划生育政策强度参数,通过将实证分析和逻辑推演相结合,得出两个基本结论:一是由于产权制度的变迁,不同的产权制度导致不同的绩效,由于产权界定具有规模经济性质,随着产权制度体系效率的提高,导致家庭生育行为的变化,进而导致过剩人口数量逐步减少,人口增长率下降。二是由于产权界定不完全,导致人们拥有多个孩子以获取更多的公共资源,从而导致“非生产性”过剩人口的增加,进而导致人口生育率的上升。

对于计划生育制度变革是否会引起家庭生育决策的变化,即是否会引起生育率的反弹,学界基本上呈现两种态度。顾宝昌(2010)提出改变计划生育政策,即放开二胎不会引起家庭生育行为的改变,也不会导致人口失控。而朱中仕和陈华(2012)的研究表明调整现行人口制度的时机还不成熟,在短时期内将会引起家庭生育行为的改变,导致人口生育率的反弹。

通过不同学者对正式制度变迁与生育决策的相关问题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正式制度包括产权制度、农业土地制度、社会保障制度、计划生育制度等社会经济中的一系列制度都会对家庭生育决策产生影响,进而对人口增长率和生育率的变化产生影响。

四、生育政策对经济增长的影响研究

根据有关部门的估计,我国因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而少生的人口达到3.38亿。同时也大大加速了我国人口转变的进程,人口转变是指从出生率和死亡率都很高的状态转变到两者都很低的状态的过程。根据国际经验,人口转变一般要经历三个阶段:一是高出生率、高死亡率、低自然增长率的阶段;二是高出生率、低死亡率、高自然增长率的阶段;三是低出生率、低死亡率、低自然增长率的阶段。[21]在我国,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和对生育的有力控制,经过30年时间,我国便进入了第三阶段,即通常发达国家处于的阶段。与我国相同收入水平和发展程度的国家均处于第二阶段,因此,我国人口的迅速转变无疑是实行严格计划生育政策的结果。

与我国人口转变过程迅速推进相伴随的是人口老龄化加剧和“人口红利”效应,按照联合国的划分标准,在全部人口中,60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超过10%,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超过7%,即被称为老龄化社会。据此推论,由于2000年65岁老人占总人口的比重为6.96%,我国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社会。根据预测,到2050年我国老龄化水平将超过20%,成为名符其实的“银发国家”,这对于我国的长期经济增长将会产生复杂的影响。

在人口老龄化的同时,我国的经济增长也长期受到“人口红利”的积极影响。“人口红利”是由联合国人口基金会于1998年正式提出的。根据标准的定义,“人口红利”是指在人口转变的过程中,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占总人口的比重较低,这种总人口结构呈现“中间大,两头小”的特征使社会负担较轻,劳动力供给充足,储蓄率和投资率处于高位,且绝对量不断增长,另外,家庭的人力资本投资也不断增长,从而有利于经济的高速发展。

很多经济学家都对“人口红利”的增长效应进行了研究和检验。其中,蔡P(2004)通过运用经济增长因素分解法得出,东亚奇迹中大约有四分之一应归结于人口结构因素。同时,他认为大约23.71%应归功于人口红利的作用。汪小勤(2007)认为高的劳动参与率会促进储蓄率和投资率的提高,进而加速经济发展。王德文,蔡P(1999)的研究表明少儿抚养比、老年抚养比对储蓄率的回归系数为0.109,-0.113,且均显著。一般而言,年轻化的人口年龄结构可以推高储蓄率,主要因为工作人口的比重增加导致收入增加,从而导致储蓄增加,而且,年轻人的储蓄意愿和能力也较高。

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促进了家庭生育行为的变化,进一步引发了人口转变,产生了“人口红利”效应,根据预测,在2000-2030年间,劳动负担系数在50%以下,在2030-2050年期间,劳动负担系数将逐步上升,到2050年将上升至64.36%,届时,我国将由“人口红利”转变为“人口负债”。

由此可知,21世纪的前30年,将是我国利用人口红利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机遇期。因此,对于人口红利的研究就显得格外重要。在当前学者对于人口红利的研究中,既出现了许多成果,也存在着一些局限性,主要包括:一是对于人口红利和经济增长相互关系的研究,多侧重于将人口因素、人均收入、人均GDP等指标相联系。而人口红利对于产业结构、区域经济结构、分配结构以及就业结构的影响的分析较薄弱。二是对于人口红利对于经济增长的传导作用与传导途径的分析较模糊。三是进入21世纪以后,我国出现人口老龄化与人口红利并存的阶段,这一特殊的人口现象对于经济增长的长期影响如何,也值得深入研究。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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