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9 18:23:0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内容
一、当前背景
联合国对老龄化的划分为:一个国家或地区进入“经龄化社会”标准是:60岁以上的人口数量占人口总数的占比例超过10%,或65岁以上的超过7%。我国2014年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数为1.38亿万人, 占总人口的10.1%,60岁以上的2.12亿人,占总人口比例达到15.5%,这意味着我国老龄化正在加深加快。面对人口老龄化日益加重的现状,我国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体系却未能跟上,根据相关测算,我国约有50%的老年人口未被任何养老保险制度所保障,养老问题仍很严重。
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是国家肩负的一项重要责任。政府长期以来就被认定为负有对年、老、体、弱者保障最低生活水平的责任。2014年,国家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文件决定将“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样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就实现了城乡居民的部分统一。
二、研究的意义
目前,我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处于推广和发展阶段,对该制度研究有着深远的价值和意义。(1)能够消除城乡二元结构,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目前各方面处于摸索试点阶段。(2)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正处于推广初期,个人账户财务平衡研究不够充足,缴费档次设定,缴费补贴、基础养老金设置上缺少足够的根据和经验。
当下并轨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还不一些不足。首先,缺少对我国当前城乡居民所面临的养老风险情况及养老风险管理的研究和分析。其次,未能对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形成的渊源做较细的分析,对合并的历史原因分析不充分。再次,多数研究人员在账户平衡的测算后,缺少对账户平衡的深入分析和其与政府支出间关联的分析。最后,一些学者的独到见解,大都集中在理论研究上,对现有制度的研究缺少深入。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内容
2014年2月26日,国务院正式《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此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正式建立起来。
1.人群。参保满足条件: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参保人员是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且不被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的城乡居民。
2.指导思想。以“增强公平、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以“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为方针,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3.个人账户养老基金的管理。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制”。在缴保费方面,标准分为100元到1200元12个档次。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4.养老保险待遇。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且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由政府负责全额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根据个人账户养老基金的积累情况按月计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139;如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
5.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可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继续参保缴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无论参保人在哪里缴费,也无论是否间断性缴费,个人账户都累计记录参保人权益。个人缴费、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6.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以试点县(区、市、旗,以下简称试点县)为单位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
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60周岁,累计缴费15年,且没有领取国家规定的基础养老保险待遇,对于“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经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全国得到广泛,迅速的推广。截至2014年底,全国有30个省、区、市出台相关办法和政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数达到50107万人。
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特点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现了“城居保”和“新农保”,在制度上的统筹。利于整合资源,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
2.合并统一节省了不必要的行政支出,利于优化财政支出结构。
3.解决了人口流动――参保期间的户籍迁移可带动个人养老关系的迁移,且不会影响养老金积累的年限。减轻了进城农民的后顾之忧。
4.利于缩小城乡差别和区域差别,稳定群众对民生改善的预算,增强了社会安全感。
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当前问题
1.个人账户养老金缺口问题。由于人口平均寿命增长,个人账户出现缺口。实现操作中,参保人口数目较大,每个参保人账户缺口出现的突发性,政府不可能用临时的调集资金来补充,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可能出现供应不连续的情况,有可能导致待遇期参保老人生活水平下降,一定程度上加剧城乡居民的养老风险。
2.养老金替代率偏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有:个人账户养老金,政府给付的基础养老金。养老金替代率反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对城乡居民生活的保障水平,无论是完全缴费还是最低年限缴费,其养老金替代率都低于公认的替代率40%。
参保文献:
[1]王荣珍,统筹城乡社会保障的政府行为探析,许昌学院学报,2008.27(4):107-109.
[2]艾慧、张阳、杨长昱,吴延东,中国养老保险统筹账户的财务可持续性研究,财经研究,2012.(2):91-101.
[3]王增文,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政支出与退休年龄的敏感性分析,保险研究,2010,(1):57-64.
关键词 城乡居民养老 保险制度 新农保 保障体系
一、 新型养老保险制度概述
新型城乡养老保险制定的主要目的是保障我国城乡居民老年人生活的基本需求,通过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以及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为老年人的生活提供更好的保障。该项保险制度是由政府统一实施的,也是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新型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中规定,只要年满16周岁(学生、服兵役、服刑人员除外),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都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时期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进一步巩固和拓宽了社会保险资金筹集的渠道,并强调和完善了“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健全了居民养老保险的服务网络和体系,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为方便、快捷的服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有如下几个方面:第一,要从我国城乡的实际情况出发,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筹资标准及待遇标准。第二,多样化的筹资渠道,个人、家庭及政府共同承担缴费责任。第三,坚持政府主导和人民群众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参保。第四,在中央政府统一决策的指导下,要制定本地具有特殊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二、新时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现状及存在问题
就当前来说,我国各地都已经实施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新时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下面,笔者将以宣城市西泽乡为例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
(1)城乡居民的参保意愿不强。城乡居民的参保意识不强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一。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第一,我国政府对新型城乡养老保险的宣传力度不够,宣传效果并不理想。第二,受传统家庭养老观念的影响,很多城乡居民对新农保的理解仍然不到位,自我保障的意识缺乏,他们认为缴纳养老保险完全是在浪费钱。因此,他们不能够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养老保险的参保群体中来,参保意识和动机不强烈。除此之外,西泽乡内部现已参保人员存在死亡、婚嫁、迁户、外出、无法联系、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等情况,造成中断、转保的任务数弥补困难,参保人数也呈下降趋势。
(2)保障能力不高。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待遇享受年限相对较短,养老保障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就当前来说,我国城乡居民的平均寿命在65到70岁之间,自然寿命平均较短,导致养老保险享受的时间也相对较短。同时,目前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每月仅能领到基础养老金75元,并不含个人缴纳的部分。这样看来,当前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能力并不高。
(3)法律保障工作不到位。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我国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并不规范,资金运行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当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缺少有效的保值增值的途径,大都通过定期储蓄的形式。而银行的利率相对较低,并不能跟上当前物价上涨的指数。也就是说,养老保险基金没有实现增值,反而呈现贬值的趋势。而从另一方面来说,部分地区肆意挪用养老保险基金,导致养老保险基金的发放不及时,影响了广大人民的利益。
(4)筹资渠道太少。就西泽乡来说,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由个人、集体以及政府共同承担的。但是,这些筹资渠道所能筹集的资金是相对有限的,随着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所缴纳的这些保险金额就相对薄弱,所起到的保障作用也就十分有限。总之,当前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这不利于我国保险制度的落实,使得部分老年人的生活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
三、落实新时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相应举措
(1)加大养老保险的宣传力度。加大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力度是转变城乡居民意识,充分落实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因此,我们要做好宣传工作,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宣传工作的针对性以及有效性。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等传统的媒介方式,同时还要利用网络等新型的媒介,加大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意义的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的防老、养老以及敬老意识,从而使广大人民群众从思想上达成共识,积极主动地投入养老保险参保的群体中来。以西泽乡为例,他们严格按照《宣威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村级协办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建设好村级协办员队伍,并通过党委、政府制定了有效的考核奖惩制度,把协办员各项工作完成情况纳入激励考核奖惩范围,促使村级协办员积极主动并有效地开展工作,做好养老保险的宣传工作。
(2)增加新农保的保障能力。要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当作目前我国保民生、促发展的基础工作来看待,努力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保障能力。要从地区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提高困难人士尤其是残障人士的补贴标准,每年要按照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的幅度来提高补贴的数额。同时,要努力扩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范围,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保障。
(3)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是保障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合理运用、养老保险制度落实的重要举措。政府要完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等各项业务的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等,规范业务程序,并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查制度,切实落实好我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与定期检查工作,严禁任何违规资金挪用,保证资金完好和养老保险的及时发放。
(4)拓宽筹资渠道。政府要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缴纳的财政投入,提高缴纳水平等。同时,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收入的增多,政府要适当调整个人养老保险基金的缴纳额度。而银行等金融机构也要参与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纳行动中来,借此拓宽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渠道,从而筹得更多的资金,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总数,保证养老保险金的正常发放,为城乡居民的晚年生活提供更好的保障。
四、总结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行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大事,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以及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必须采取各种积极有效的措施,努力落实养老保险制度的各项内容,提高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力和保障范围,为广大人民谋取更多的福利。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和落实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它需要长时间的发展,更需要广大人民的共同努力和奋斗。相信未来我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定能更加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能力也会进一步提升,而老年人的自我保障能力会大大提高,形成一种良性的发展氛围。
(作者单位为云南省宣威市西泽乡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参考文献
[1] 张琦琦.广州市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3.
[2] 李向阳.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2.
1.1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兼容性的含义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制度兼容性,指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内部诸要素之间以及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配合程度。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配合程度称之为该制度的外部兼容性,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内部诸要素之间的配合程度,称为该制度的内部兼容性。
1.2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兼容性问题的历史源流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以2009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为标志。该指导意见要求首先在全国覆盖面10%的地区进行试点,并最终在2020年实现全国范围内的全覆盖。2012年,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已实现了全覆盖,提前8年完成了该指导意见提出的任务目标。
在此基础上,2011年6月7日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面向全国推广,并已于2012年实现了全覆盖。
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月24日,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两个重要文件的印发,标志着中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走上了统一制度框架之路。
1.3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兼容性问题的复杂性
国务院提出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任务之后,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由于城乡两个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时间都不长,无论是两个制度的内部兼容性问题还是外部兼容性问题外部兼容性问题将另文专述。都尚未彻底解决。从完善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总体框架的角度看,两个制度的合并是非常必要的,但如果解决不好制度兼容性问题,势必会严重影响合并后制度的总体效能。
在两个制度合并之后,探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兼容性问题似乎应直接升格为探讨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兼容性问题。但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目前尚在整合过程中,预计于2020年建成,因此,在两个旧有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合并、整合的过程中难免会存在各种各样的冲突和不协调,亦即会面对不同程度的制度兼容性问题。本文仅探讨内部兼容性问题。
2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制度框架及制度的内部兼容性问题
2.1 整合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制度框架
整合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包括的三个组成部分。
第一,筹资机制。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针对的对象是16岁以上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其基金来源于三个主体:参保人、集体和政府。其中的参保人个人缴费划分为100到500五个年费档次,参保人可自愿选择缴费档次。集体主要是有条件为参保人提供资助的村集体。政府对基金投入的原则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按照一定的规则共同补贴参保人。
第二,待遇机制。
上述来源所筹集的资金,除中央政府确定的基础养老金外,其他资金全部进入参保人的个人账户,多缴多得,财产个人所有。对于已经达到60岁的农村老年居民,中央政府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长期缴费的参保人加发养老金,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出资。制度实施时,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老年人口,无须缴费直接领取养老金。
第三,管理机制。
参保人信息统一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由各地方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基金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单独记账、核算,按照有关规定保值增值。管理部门的公务开支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不从同级基金中支取。
2.2 整合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内部兼容性问题
整合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独立运行,由于制度框架要素的设计总体合理,制度的内部兼容性较好,却仍然存在一些兼容性问题。
第一,筹资机制方面。
村集体仍然被列为资金来源,不同的村集体对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投入能力相差很大,这样会使得生活于不同村集体的农村居民未来在享受养老保险时出现待遇差别。比如,经济能力很强的村集体,对所属村民的养老保险投入能力强,但却往往缺乏动力,因为他们会觉得与其大规模向社会保障投入而被“被平均”不如自办养老福利。而另一些村集体的经济能力很弱甚至负债累累,它们无力为所属农村居民做任何形式的投入,这就使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很难在现实中秉持社会保障的公平原则。
同时,养老保险的政府投入主体为中央政府财政和地方政府财政。中央政府财政及时、足额投入资金的能力很强,而地方政府财政的投入能力各省市自治区、各地市县的差别很大,一些财政能力不足的地方政府,无力全额投入又不得不完成投入。就会存在地方政府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执行过程中设限以降低给付压力的可能,这就很难真正实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了。
第二,待遇机制方面。
总体而言,中国农村居民也有强烈的养老保险需求,但无论是农民自身,还是政府和村集体,都无力为他们提供足以满足其需求的养老保险待遇。现实情况是,每个月55元甚至翻倍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也不能真正彻底地解决中国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问题,农民养老最终还是要很大程度上依靠传统的家庭养老。也
此外,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中与缴费水平挂钩的待遇原则,这也在事实上造成了不同缴费能力的农村居民享受待遇上的差别。特别是制度设计中强调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助的条款,在制度实行初期作为鼓励农村居民积极加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手段是可行的,但如果长期保持下去,则会带来很多负面作用。比如,部分农村居民生活困难,缴费能力弱,容易出现断缴现象,也因为断缴,就很难获得地方政府的补助,这就会造成参保农村居民尽了最大义务却仍然不能享受同等待遇的事实上的歧视。
第三,管理机制方面。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兴办时间较短,到目前,基金累积金额不高。但随着时间的不断延续,随着基金累积金额越来越大,基金保值增值的压力也会越来越大。201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养老金逐步实现全国统筹,其他社 会保险金逐步实行全省统筹。目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尚不能做到全国统筹,在这一现实条件下,从基金管理角度说,很难实现规模化效益,加之不同省区、县区分块管理,比较容易出现混乱,保值增值目标很难较好实现。
2.3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制度框架
2014年2月21日《意见》中明确提出了对旧有两种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框架的改进和整合意见。
2.3.1 筹资机制
在旧有两个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的改进措施:
第一,参保人个人年费缴费档次进一步划分为100到2000十二档。
第二,关于集体资助主体。对农村居民,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原有的村集体的资助主体地位继续保留;对全体城乡居民,明确提出了鼓励公益慈善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成为资助主体。
第三,政府鼓励参保人多缴年费,对年费缴费500元以上档次的城乡居民,补贴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
2.3.2 待遇机制
在旧有两个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的改进措施:
第一,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第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2.3.3 管理机制
《意见》中对旧有的两种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机制做出的最大改变是专门颁布的《办法》,提出允许合并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以跨地区转移。
2.4 整合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内部兼容性问题
整合后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从制度设计角度说,已经不再是独立的养老保险项目,而成为了居民养老保险的一个组成部分。就当前情况而言,整合过程还在进行之中,整合程度不高,还未完全形成真正统一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这一整合过程,按照《意见》规定,将在2020年完成。
整合后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并没有彻底改变既往的内部兼容性问题,而且还造成了一些新的问题。比如,虽然《办法》提出允许农村居民养老保险金可以跨地区转移,但因为户籍制度等诸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实际较难实现。
3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展望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从设计并推行至今区区5年就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合并成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总体格局中,这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事。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层面不存在明显缺陷,但却在与现实结合方面表现出了一些不适应、不匹配的内部兼容性问题。在这些内部兼容性问题里,有些是短期内容易解决的问题,比如基金管理领域的统筹层次提高问题,这主要是个技术性问题,假以三五的时日,相对容易解决。而另一些问题则是在短期当中很难解决的问题,比如,农民收入差别导致农民缴费能力和享受待遇差别的矛盾等问题,就很难在短期内解决。
展望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乃至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前景,不难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以及整合后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制度设计层面没有明显的设计缺陷,但从执行层面上看,制度落实与农村居民的现实需求呈现一定程度的脱节。
构建全社会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让每一个公民都能在公平的基础上,拥有最基本的养老保障,此是我国发展经济社会的的必然要求,这不仅有助于推动人口全方位流动、增加社会安全感,也有助于让人们对民生改善保持平稳的预期,而且对于拉动消费、激励创新就业,有着非常关键的意义。[1]此外,从我国发展趋势来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并轨制度定会推动人口跨区域流动,跨区域人口流动则愈加方便推进城镇化进程。
一、流动性与区域性之间的矛盾是我国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问题即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区域性同人力资源流动性之间的矛盾。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带有显著的统筹地域的区域性,各统筹地域制度不尽相同。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一)养老保险金的流动性不足
大家知道,养老保险回报带有隐敝与长效特点,其不同于医疗、工伤保险的直接,参保者的利益能够很明显地看出,劳动者参与的积极性原本来就不大。当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取向是由现收现付制度逐渐向部分积累制度过渡,可是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同支出之间存有很大的资金缺口,严重约束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进程。当前省级养老保险金缺口大概占省级全部财政收入百分之二点五到百分之三。养老保险金处于流动性不足状态,地方财政只好以养老保险金的个人账户资金,也就是个人缴费加百分之七的企业缴费那部分以及税收收入来填补当前养老保险金的短缺,此则导致“统账结合”的改革形式中个人账户的大部分空账。即便这样,养老保险金筹资依旧是入不敷出,中央财政只好实施拨款加以缓解,以维护地方财政与社会的稳定。能够说,养老保险金流动性不足是目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所面对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社保制度受区域性局限
劳动力资源市场化,促使劳动者于国内各处自由流动,劳动者未及时掌握各地的养老保险制度,不积极主动参与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中来。抑或进了养老保险,因跨地域的转移相对麻烦抑或没有及时办理,导致参保人望而却步索性退保了之。部分地区农民工退保率升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依据当前的制度,应坚持上保险以后方能领养老金,但是在此处上的保险,到其他地区就不存在了。流动性大、创业稳定性低,已是农民工频繁退保的主要因素之一。很多看上去具有普遍适宜性的惠民政策,一旦进入现实操作过程,则成了有损公民利益的地域性局限政策。事实上,受社保养老金制度区域性限制损害的不仅仅只有农民工,而且还有游走在国内各地的打工族。在此人群频繁流动的当今社会,若是不缓解社保养老金制度的区域性受限制问题,那么,定会有愈来愈多的人老无所养,定会影响到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进程。
二、缓解流动性与区域性之间矛盾的对策与建议
其实,主要对策即养老保险转移一定要适应流动性要求。[2]由整体方面完善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总的原则即增强公平性、适宜流动性、保障可持续性。那么,怎样真正达到养老保险转移一定要适宜流动性要求。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指出:政策设计应当方便劳动人员在职业与职业、区域与区域以及城乡与城乡等相互间的流动,方便劳动人员在流动期间社保关系迅速而准确的转移接续,便捷我国享有养老金者能够达到‘异地养老’现实。
由于流动劳动者的转移接续问题未能彻底解决,因此部分地区的基层社保机构倡导过一部分“改良”的举措。在研讨相关问题时,有的基层社保人员指出:是否能够让流动劳动人员在自身家乡缴费参保,可问题出在单位缴费怎样由外地转移至其家乡得不到有效解决。为此,其主张能够让流动劳动人员依据“灵活就业”的缴费模式参加保险,及至地方政府同时愿意像新农保抑或城居保那般予以保户一定程度的补贴。[3]在现行的制度规范中,如此做法应属“法无禁止”,此却便宜了流动劳动人员的用人企业或公司。之前曾有人主张过一个针对流动参保人员在区域空间流动时,实施“分时期记录,退休后算账,可在养老地拿到养老金,中央总结算”的想法,未被采纳。可能未采纳的原因应当是较长时期保存缴费记录很难。可现在多轨制的养老制度,构成了城镇化发展过程中的养老困难局面,现在目前我们主张人的城市化,采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效衔接举措,定会有利于人口流动与城市化发展。并且,随着跨区域人口流动的愈来愈便捷,定会推动我国农村城镇化的发展进程。
关键词:养老保险;居民消费;影响
中图分类号:C81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1-0000-01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金两部分组成。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根据上级文件,山东为例,2009年12月,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每人每月领取55元基础养老金,通过几次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到目前提高到了每人每月领取100元基础养老金,这可以说是一个非常大的突破。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139,多缴多得。虽然如此,但是很多人却还是通过增加储蓄值来增加自己的保障,@必然会影响到居民的消费水平。所以说从这两者的影响入手,能够帮助我们完善当下的养老保险制度。
一、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概述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筹资标椎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引导居民普遍参保;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着力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重大举措,是继实现“种地不交税、上学不付费、看病不太贵”之后,实现“养老不犯愁”的又一重大“民生工程”,自从施行以来解决了无数群众的实际问题。[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对符合参保条件并按规定参保缴费的人员予以养老保障的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它具备社会保障以及居民自我保障的双重效果。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以说当下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国内“双轨制”养老保险制度的弊端,是更具有人性化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当下国内养老保险制度对居民消费的影响
1.消费心理对于养老保险的影响
养老保险对于居民消费心理的影响的问题,众所周知,消费者行为会受到消费心理的影响,消费心理有时候会改变人们的消费偏好以及消费行为,虽然说我国政府一直在力图于通过各种措施刺激局面的消费,但是这些措施的效果却并不理想。[2]很多居民都习惯于把钱存入银行,其实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居民对现行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不信任。所以说要从社会保障的角度刺激局面消费,还是需要从完善养老保险开始。
2.养老保险缴费对于居民消费的影响
其次就是养老保险缴费对于居民消费的影响,目前根据有关的政策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政府补贴构成。例如:目前,山东省缴费标准统一设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当年缴费还可享受政府补贴。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居民缴纳最低标准档次的人员占绝大多数,制约了养老金水平的提高,由于大多数人受传统思想的影响,有钱花在刀刃上,居民消费水平并不高。
三、当下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虽然说我们一直在对当下国内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但是他存在一些问题[3]而且具体到养老保险金的发放环节上,也对于个人的缴费多少有所侧重。但是,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有差距,物价水平不同,也制约了居民群众的参保积极性。大部分参保人员缴费档次偏低,导致待遇水平低;在参保“入口”上,对于选择500元以上的高档次标准缴费,获得的政府补贴比选择300元以下的低标准缴费要高,出现了不公平性。很多人免不了会对这一制度有抵触,自然也就降低了养老保险制度在公民当中的威信。所以说如何完善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这是一个牵扯到社会方方面面的话题。
四、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具体措施
1.通过法律手段确保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
虽然通过多方的努力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有了很大的进步和完善,但是各地发挥在这方面的水平却各不相同,存在着较大的差距。由于养老保险制度多是各地的政府制定管理的,相关的管理要求和标准也各不相同。存在很多不规范的陋习,也不利于统一管理。[3]目前我国的人口老龄化问题开始日益显现,只有尽快的制定相应的方法和策略,才能更好的保障老人的权利。因此国家应该加强针对养老保险的立法工作,运用法律法规的形式,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也能推动养老制度的不断完善,让老人消除对未来的后顾之忧,提高居民的消费水平。
2.扩大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
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这项工作的实施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果和进步,使得在很多城市和农村得以推行,基本实现了全覆盖,国家出台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可以制度衔接,有利于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保障广大城乡参保人员的权益。[4]但还要加大工作力度,扩大宣传,引导城乡居民全民参保,应保尽保。也能够使更多的劳动者得到生活的保障,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刺激消费水平,推动城乡更好更快发展。
五、总结
当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就会出现老龄化的问题,这也体现了当今时代的经济水平的提高和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针对老龄化问题,我们要切实的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给予他们更多的关注。相关部门就要推进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甚至一定程度上,推动他们去消费,去享受生活。养老问题的妥善解决,不仅能够使老人们安度晚年,也能够解决他们后代的经济负担,这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刺激居民的消费水平是有重要意义的。
参考文献:
[1]朱波.社会养老保险对中国城镇居民消费的影响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15.
[2]黄东阳.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对城镇居民消费的影响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4.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和人口老龄化现象的加剧,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已经成为我国城乡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养老保险关系到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关系到社会的稳定,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尽管近些年来民族地区社会养老保障事业取得较大发展,但养老保障体系仍需进一步健全与完善。长期以来,由于二元化经济结构的存在,使得我国城乡发展不平衡,农村发展落后,农民生活水平不高,民族地区更是如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如何在城乡社会转型过程中起到应有的积极作用呢?带着这样的疑问笔者选取宁夏平罗县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建立和实施状况进行调查分析,探讨养老保险制度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对未来民族地区社会发展的影响。
一、平罗县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现状及其探索
2011年10月,平罗县人民政府印发了经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批准的《平罗县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平政发〔2011〕224号),正式建立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一,制度框架。平罗县将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减少了制度“并轨”与“整合”的环节,降低了转制成本,实现了所有城乡居民在养老保险方面享有同等的国民待遇,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资金筹集。城乡居保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个人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1 000元、1 500元、2 000元等12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居)集体应当对参保居民缴费给予补助,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政府补贴,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中央拨付的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对应12个缴费档次,自治区财政对应给予20元―105元的标准补贴,县财政对应给予10元―95元的标准补贴。特殊群体缴费补贴,对村干部、计划生育户和重度残疾、低保家庭等缴费困难人员,由政府给予一定缴费补贴。
领取条件和享受待遇。“年满60周岁、参加城乡居保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奖励性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试点工作启动时,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农村居民符合参保条件的配偶和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城镇居民的子女应按规定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可以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年满60周岁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补缴至满15年,补缴的养老保险费不享受政府补贴。”[1]
第二,制度运行情况。试点工作启动后进展顺利,当年参保率就达到了88%,2012年达到90%,2013年基本实现城乡全覆盖。2013年末,平罗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87 644人,其中60周岁以上享受养老金待遇的14 295人,每人每月发放基础养老金100元,其中:县财政补贴15元,全年共计补贴254万元,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全年总收入为3 644万元,其中:征收养老保险费1 431万元,财政补贴收入1 994万元,利息收入159万元,转移收入60万元。全年总支出为1 744万元,其中:支付养老金1 743.4万元,转移支出0.6万元。当年收支结余1 900万元,累计结余9 218万元。
第三,试点工作特点。建立试点工作联动机制。从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为今后逐步提高标准留出空间;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既体现公平普惠,又体现个人和家庭的责任;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通过利益驱动和宣传动员来引导农民积极参保。
建立居民缴费激励机制。参保人根据自身经济状况自主选择缴费。缴费档次有100元―1 000元、1 500元、2 000元等12个缴费档次,使得参保人选择空间增大,既适合低收入居民的承受能力,又满足高缴费愿望参保人员。财政对应12个缴费档次给予30元―120元、160元、200元补贴,充分调动了居民参保的积极性,体现了政府对试点工作的支持。缴费15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时,增发2元基础养老金。
建立特殊人群缴费补贴机制。对重度残疾、低保家庭等缴费困难人员,由自治区财政和县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给予全额或部分缴费补贴;对村干部,个人按照全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6%缴费,自治区和县财政按照24%的比例给予补贴;对新农保制度实施前已离职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在享受基础养老金的同时,任职3年至9年的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5元,任职10年至20年的10元,任职20年以上的15元;对城镇独生子女户、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两女户和“少生快富”户,在政府缴费补贴的基础上,每年再按全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给予个人奖励缴费补贴。
建立养老金自然增长机制。参保者年满60周岁及以上者,每月可以领取养老金,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每年适度提高养老金标准。目前,居保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2012年1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将基础养老金发放标准由每人每月55元调增到70元,2012年7月石嘴山市、平罗县政府又分别增加15元,基础养老金达到100元。对参保并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身故者,政府向其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丧葬补助费,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二、平罗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其一,养老金待遇计发标准低,影响参保积极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个普惠性的社会保障政策,对贫困人群是雪中送炭,而对于经济条件较好的人,则觉得参保缴费时间长,而享受的待遇偏低,与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影响居民参保积极性。特别是年轻人参保积极性不高,他们更加看重眼前利益,即使参保也倾向于选择较低的缴费档次、较低的费率、较短的投保年限进行投保,还有些年轻人持观望态度,想等到40岁以后再参加。
其二,部分规定不合理,违背试点工作初衷。“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一些规定不尽合理,导致制度实施偏离预定目标。如何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纳入到养老保险体系中来,关键在于对其进行有效的激励。”[2]在激励机制设计方面,各级财政既补“入口”,又补“出口”,对于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一年加发2元的基础养老金,一年才多得到24元,很显然激励作用不大。
其三,制度衔接不畅,造成个人账户资金转移困难。为满足不同群体的养老需求,我国建立起形式多样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解决部分群体的养老问题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碎片化”的制度安排严重阻碍着制度间的相互衔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安排,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与其他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3]平罗县规定,同一时期参保人员只能参加一项社会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转移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互转移时,以前参保的个人账户资金暂时封存,待国家出台统一政策后再行办理基金转移手续。
其四,基金增值措施单一,难以提升基金支付能力。随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广泛展开,其积累的基金总量会急剧增加,平罗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2013年底已累计结余近9 000万元。如何利用现有基金滚存结余的运营来达到保值与增值的目的,以便实现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成为非常重要的现实问题。
三、当前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策略
“我国是典型的发展中国家,具有后发展优势,即可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吸取经验和教训”[4]。因此,我们要注重结合本国国情和本地区情,制定出适合本地区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带来发展,发展必然面临问题,解决好试点地区政策推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既有利于解决当地城乡居民的养老问题,又为其他地区提供经验和借鉴。基于以上思考,对平罗县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未来发展提出如下对策:
第一,消除制度衔接壁垒,促进城乡居民自由流动。从国家层面建立健全《社会保险法》的配套政策措施,消除特殊群体“碎片化”的养老保险参保制度和退休制度,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转移机制,推动地方政府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细化各项养老保障制度的衔接与转换,实现制度之间的顺畅衔接,消除参保人员的顾虑,促进城乡居民自主选择,适应人口流动性,推进城镇化进程。
第二,调整养老金计发政策,建立待遇长期增长机制。完善养老金调整与物价上涨水平联动机制和养老金调整水平与参保缴费水平相一致机制,统筹设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调整机制,形成科学的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切实做到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探索基本养老保险断保、应保未保人员正常补缴机制,扩充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参保人群,提高收入存量,缓解收不抵支现状;适时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使待遇水平逐步达到或接近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真正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切实解决广覆盖性需要与农民自愿性矛盾的问题。
第三,拓宽资金筹集渠道,提高养老基金保障能力。要逐步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特别是对特殊群体参保缴费的扶持,在扩大社会保险基金规模的基础上,充分动员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拓展筹资渠道,形成政府、集体、个人和社会其他方面共同负担的大社保投入机制。为了让集体补助可以有章可循,国家应对集体补助的缴费比例进行规定,实现“集体补助”缴费比例固定化。同时要考虑改革税费征收办法的可行性,制定征收措施,通过立法的办法实行“费改税”。逐步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建立国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提高养老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确保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该意见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调整为12个档次,最低100元,最高2CCO元。同时还规定,省(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说,2013年全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总收入将近225CO亿元,支出约18400亿元,当期结余4CCO多亿元,当期收支没有缺口。
胡晓义还表示,对养老问题的预判和预测,是对远期负责的表现,“但是拿它来吓唬老百姓我觉得就不恰当了”。对于基本养老金投资运营方案出台,他表示尚无时间表。
参保范围 年满16岁城乡居民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对于农民工这样的城乡流动就业群体,应积极引导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这既是使用农民工的单位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有利于这一群体将来获得更高水平的保障。
如何缴费 缴费共设12个档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继续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IOO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省级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没缴费档次,参保的城乡居民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无论在哪缴费,也无论是否问断性缴费,个人账户都累计记录参保人权益。个人缴费、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 缴费满15年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意见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白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摘自《法制晚报》回应 待遇标准由两方面组成
针对“新农保城居保只够老人零花钱”等问题,胡晓义表示,现在规定的待遇标准是由两方面组成,一方面是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是按月领取,最低标准是中央统一规定的,每人每月55块钱,地方政府可以在这个基础上提高待遇标准。胡晓义表示,这一部分全部都是南国家财政出资,同家财政提供资金支付。第二部分待遇是个人账户养老金,是个人在60岁以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再加上政府的补贴和其他方面,比如村集体经济的补助,都进入到个人账户,然后在到达60岁以后,把所有储存额累计起来除以一个系数,作为每个月发放的标准。这一部分如果交的多,最后得到的待遇高,如果交的时问长显然得到的待遇也高。
此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两项制度合并统一后,并不意味着每个人都领取同样的养老金待遇,而应当理解为统一制度为每个人提供了同等的机会和权利。
据了解,增设1500元、2000元两个档次,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增加到12个档次,主要是为有更高缴费意愿和能力的居民提供更多选择,这是总结地方实践经验的结果,同时也使多缴多得的机制更加明显。
意见规定,对选择较高缴费档次的,地方政府应适当增加补贴金额;特别明确规定,对选择5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进一步强化了多缴多补的激励机制,有利于引导城乡居民选择较高档次缴费。
链接
职工居民养老保险衔接办法出台
徐博 康淼
关键词: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优化设计
中图分类号:F8406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149(2017)01-0095-09
DOI:103969/jissn1000-4149201701010
收稿日期:收稿日期2016-04-29;修订日期:2016-08-22
基金项目: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与虚拟养老院的创新和发展研究”(12BSH070);甘C省软科学计划项目“新形势下甘肃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研究”(1504ZKCA013-5)。
作者简介:作者简介王振军,管理学博士,兰州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英)Optimal Design of Urban and Rural Residents Social Pension Insurance under the New Situation
(英)作者姓名WANG Zhenjun
(英)作者单位(School of Finance and Taxation &; Public Administration,Lanzhou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Lanzhou 730020, China)
Abstract:(英)摘要:The paper based on main problems of urban &; rural residents social pension insurance under urbanization background and city &; countryside overall planning objectives, optimal design of urban &; rural residents social pension insurance from these four following aspects that funding criteria, the minimum age insurance, fund investment rate of return and the basic pension standards, estimated treatment standards of urban &; rural residents social pension insurance and government subsidies economic burden through the relevant parameter assignment. The results show: optimized design of urban &; rural residents social pension insurance not only improves treatment standards of oldage insurance, protect the normal life of the elderly, but also its economic burden of government finances subsidies is affordable. In particular, based on the per capita income level of insured labor to design individual contributions and the basic pension standard, not only to establish a longterm dynamic financing mechanisms and adjustment mechanism of treatment standards, but also conducive to the future development that the integration of the national social insurance.
Keywords:(英)关键词:urban flexible employment; rural residents; social pension insurance; optimal design
《人口与经济》2017年第1期
王振军:新形势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优化设计
一、引言
当前我国正处于城镇化的加速发展阶段,城镇人口机械增长突飞猛进,然而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导致城镇增加的这部分人口绝大多数在户籍上仍然属于农村。根据2010―2015年中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每年在城镇就业超过半年以上的农村劳动人口达25亿人以上。由于进入城镇就业的农村劳动人口绝大部分属于青壮年劳动力,在他们进入城镇就业的同时,农村留下了大量的中老年人口,在急剧推进的城镇化进程中这部分农村人口的养老问题受到了严峻挑战[1]。为此,2009年9月我国政府针对农村居民的养老问题颁布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11年6月又针对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问题颁布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由于这两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除了个人缴费档次不同外,其他方面在制度设计上完全一致,因此2014年2月我国政府决定将其合并简称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自实施以来,部分地解决了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村居民的养老难题,但在实施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特别在新形势下需要顺应全国社会养老保险的一体化态势依据我国国情进行逐步健全和完善。
近年来,我国学者针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在试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大量分析和探讨。王晓洁等基于中国的财政分权体制及城镇化两大宏观经济背景,采用2009―2012年全国各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的数据资料,通过构建计量模型就财政分权体制和城镇化水平对城乡居民参保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分析结果认为,财政分权体制和城镇化水平对城乡居民的参保意愿具有不同影响,财政分权体制对其参保意愿具有负面作用;城镇化水平对其参保意愿具有正面作用[2]。张丹等依据当前我国实施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数据资料,分析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基金短缺问题,在此基础上构建了个人账户收支和超支测算模型,以测算2015―2043年陕西省的个人账户超支额,结果表明在测算期内陕西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基金短缺问题严重[3]。刘海英认为在缺乏工作单位缴费的现实背景下,财政补贴及激励机制是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的有效选择,并将个人缴费财政补贴标准、个人账户缴费收益额和超额缴费财政激励机制等作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素,以为例构建了计量模型进行估算分析。结果显示,尽管当前实施的财政激励机制有利于促进城乡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但激励效果有限,特别是记账利率太低和缺乏累进个人缴费财政补贴机制,导致参保居民选择较低的缴费档次和选择较短的缴费年限,不利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4]。上述研究成果为我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提供了建设性的政策建议,但他们只是基于不同视角就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未能就城镇化进程与城乡统筹目标背景下将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进行研究。为此,笔者基于未来全国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的现实需要,就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优化设计,以利于在保障当前投保人年老时基本生活需要的同时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优化设计
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在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自市场化的经济体制改革之后,我国针对不同人群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都采用“社会统筹+个人账户”模式,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也延用这一模式,其筹资渠道主要有投保人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或当地政府财政补贴。个人缴费划分为不同的档次,分别为100元、200元,……,1500元和2000元等12个不同的档次,让投保人根据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自愿选择缴费档次按年度进行缴费。集体补助或当地政府采取多缴多补的原则,当地政府补贴标准为年人均不得低于30元。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或当地政府财政补贴都进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年化收益率按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筹资模式采用部分积累模式,最低缴费年限累计不得少于15年,不论男女在年满60周岁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为个人账户每月支付额加月基础养老金待遇标准,其中个人账户月支付额为个人账户累计额加投资运营收益率再除以139个月,基础养老金在制度最初设计时将标准定为月人均55元,近两年我国不同省份根据自身的财政支配能力和当地居民的生活需要对基础养老金标准也进行了一定调整,但绝大部分省份的月基础养老金标准均不足100元,只有少部分发达地区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介于200元至300元之间[5]。
城l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借鉴了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多年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地考虑了我国国情,针对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村居民收入难以统计且个人缴费经济承受能力较弱的状况,采取了个人自愿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自愿选择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方式,在地方政府财政补贴上采用多缴多补方式体现效率原则,在基础养老金标准发放上采用均等方式体现公平原则,在考虑投保人缴费经济负担与加强政府责任的同时兼顾了公平和效率。经过几年的实施和不断发展,虽然解决了我国部分城乡老年人的养老经济负担和后顾之忧,但该制度存在的问题也较为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投资运营渠道单一,投资运营收益率太低。根据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我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投资运营收益率按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当前我国银行存款的基准利率较低,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甚至不足30%,即使加上各个银行的浮动上限,养老保险的实际年化收益率仅为30%左右,单一的投资运营渠道和较低的运营收益率影响了养老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不利于提高养老保险的待遇标准。第二,筹资渠道来源单一,逆向选择状况严重。尽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了三方筹资渠道,但在实施中真正的筹资渠道主要为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与当地政府财政补贴的资金很少。鉴于集体补助和当地财政补贴的激励性有限,再加上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收益率太低,使绝大多数投保人在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时选择较低的档次缴费,并尽量延迟投保年龄,这导致个人账户资金积累有限从而降低了个人账户的月支付额。第三,最低投保年限较短,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短缺问题突出。根据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投保人的最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投保年限较短导致个人账户资金积累有限。当前我国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已达763岁,按照60岁的规定年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领取养老金的平均年限也达163年,有限的个人账户基金积累加上较长的养老保险享受年数,导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短缺问题突出[6]。第四,基础养老金标准太低且缺乏内生的调整机制。我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在绝大多数省份都不足100元/人・月,这不仅远远低于当前我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保障标准,甚至低于当前我国农村居民年人均2300元的绝对贫困标准,较低的基础养老金标准难以有效保障投保人老年的正常生活需要。在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机制上,虽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国家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水平的变动进行调整,但却没有设计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调整机制,导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在调整时带有很大的随意性。针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上述问题,并依据城市化进程与城乡统筹目标下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发展的需要,有必要对其进行一些制度设计上的优化改进。
2.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优化设计
(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筹资模式采用名义账户制,记账利率按10%计算。当前我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在筹资模式上采用部分积累制,部分积累制尽管有诸多优点,但它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的初期由于既要筹集资金给当前的老年人养老,又要留出一部分资金将来给自己养老,这无疑增加了投保人的缴费负担,特别针对我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时间较短和人均收入水平较低的状况,部分积累筹资模式难以适应我国国情。名义账户制筹资模式是为投保人建立一个银行账户,将个人全部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工作单位缴纳的部分养老保险费作为一种权益计入个人银行账户,在缴纳养老保险费时其养老保险资金仅仅是名义上的一种权益,当投保人在年老退休时完全按名义账户上积累的资金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其个人账户的投资运营收益率按国家每年公布的记账利率来计算。这一筹资模式比较利于解决发展中国家人们收入水平较低难以承担较高的养老保险缴费、资本市场不成熟导致的投资收益较低和在养老保险体制转型中的空账运转难题[7]。因此采用名义账户制,并按照个人账户累计金额的10%作为记账利率比较适合当前我国国情。
(2)养老保险筹资采用个人缴费和省级财政补贴两种来源渠道,省级财政补贴按个人缴费的1∶1进行补贴。我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对象主要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村居民,鉴于这部分人的收入统计极其复杂,因而本文继续沿用个人根据经济承受能力自由选择缴费档次来选择缴费。由于当前我国绝大部分地区集体经济的解体,想要集体经济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补助就全国来看显然是不现实的,地方财政自1994年我国财税体制改革后,中央和地方财政收支倒挂的态势在近期难以改变。东南沿海发达地方财政状况相对较好,中西部地区绝大部分地方财政收支差额悬殊,想依靠这些地方财政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补贴也不现实。因而本文设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筹资渠道采用个人缴费和省级财政补贴的两种资金来源渠道,在筹资比例上按等比值原则,省级财政按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等比例进行补贴。这样既突出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激励性,有利于解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中的逆向选择,让投保人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尽可能选择较高的缴费档次缴费,也不致给省级财政带来难以承受的经济负担。
(3)将个人最低缴费年限提高到20年,基础养老金标准根据个人缴费年限,每缴纳一年按投保人年均收入的1%进行发放。当前我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投保人参与社会劳动的初始年龄相对较早,即使按照20岁的初始年龄,到60岁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也有40年的缴费年限,将最低缴费年限提高到20年,可以增加个人账户的资金积累额和记账收益额。这样既能够有效提高个人账户的支付额又能够解决个人账户的资金短缺问题,有利于保障投保人年老时的基本生活需要。为了提高基础养老金的待遇标准并建立内生的动态调整机制,本文设计以投保人年均收入作为发放基础养老金的基数,并根据参保人缴费年限的长短发放基础养老金标准,每缴纳一年就按照投保人年均收入的1%发放基础养老金。这使基础养老金标准具有较强的激励性,再加上将最低缴费年限提高到20年,缴费年限越长,享受的基础养老金待遇标准越高。因此,能够鼓励投保人增加U费年限,有效地克服了投保人在参加养老保险时的逆向选择问题。与此同时,当按投保人年均收入作为基础养老金的发放基数时,随着投保人年均收入的变动,基础养老金标准也随之调整,这样在基础养老金发放标准上就建立了一种长效动态的内生调整机制。
上面基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在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从养老保险的筹资模式、筹资渠道及筹资比例、投资运营收益率和基础养老金标准等方面进行了优化设计。设计要点见表1。
从表1可知,本文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优化设计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筹资模式由当前的部分积累制转化为名义账户制,个人账户的基金收益率按个人账户资金累计额的10%作为记账利率,既解决了实施部分积累资金筹集模式时的空账运转和隐性债务问题,也解决了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不成熟而导致的投资运营收益渠道单一和收益率过低问题。第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筹资渠道由当前的个人缴费、集体经济补助或地方财政补贴改为由个人缴费和省级政府财政补贴,将地方政府财政补贴提升到省级政府财政补贴层次,并按照等比值筹资原则进行缴费,既解决了实行以来我国绝大部分农村地区由于集体经济解体和中西部地区绝大部分市县区财政倒挂而无法对养老保险进行补贴的问题,又有效地贯彻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多缴多补原则,激励个人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选择尽可能高的档次缴费,有利于提高养老保险的覆盖率和待遇水平。第三,将最低投保年限由当前的15年提高到20年,有利于增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基金积累,在解决了个人账户资金短缺问题的同时又提高了其待遇标准。基础养老金标准由当前的定额发放并不定期调整改为按投保人年均收入作为缴费基数,每缴纳1年,按其基数的1%进行发放,有利于鼓励投保人尽早参保并在经济承受能力许可条件下尽量不中断缴费,既提高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也建立了一种长效动态的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机制。
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财政补贴负担测算
根据优化设计方案的政府财政个人缴费比例、基础养老金标准和记账利率,下面就优化设计方案的政府财政补贴支出进行估算。2015年我国16―59周岁的劳动人口总数为911亿人,其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为354亿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数为038亿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数为505亿人,除了年满16周岁的在校学生而外,基本上实现了全员覆盖。2015年我国老年人口总数为222亿人,其中享受城镇企业职工的人数085亿人,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人数为017亿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村居民老年人口总数为120亿人[6]。根据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公报数据和2015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我国老年人口比例以056%的比例增加,2015年我国人口死亡率为711%,其中绝大多数为老年人口,因而每年新增的老年人口比例接近130%,故本文按130%计算我国2016年进入老年人口的比例[10]。根据当前我国的城乡户籍人口比例,每年有1073万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村居民步入老年,因而本文以2015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予2016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以2015年缴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505亿人和2016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126亿老年人口为基数估算个人缴费补贴标准和基础养老金发放标准[6]。鉴于我国经济增长由高速增长转向中高速增长,2015年我国国民经济增长率为69%,本文保守估计2016年我国国民经济增长率为65%,则2016年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为722万亿元。根据2016年我国政府财政总支出预算,2016年我国政府财政支出为1807万亿元,本文将以此为基数估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财政补贴的经济负担[11],详见表3。
上述以缴费1年期为例就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优化设计方案的政府财政补贴负担进行了测算。由于按缴费年限为1年期估算的养老保险政府补贴需要补贴19年的个人缴费和记账利息,政府财政补贴负担较重,通过测算可知,2016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财政补贴金额占我国政府财政支出总额的比例仅为72%,就当前我国政府的财政可支配能力来说,对城乡这些低收入群体进行72%的财政补贴既必要也可承受。通过对优化设计方案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支出金额测算可知,2016年养老保险待遇支付金额为8982亿元,仅占同期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的125%。鉴于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口占我国老年总人口的比例达50%以上,且国外大多数国家养老保险待遇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都在10%以上,因而,就其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来说,优化设计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支出水平在我国经济可承受范围之内。
五、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基于上述对我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优化设计及测算分析,文章得出了如下结论及相应政策建议。
首先,以我国现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基础,从四个方面对其进行了优化设计。第一,个人缴费仍然分档次设置,但缴费档次以投保人年均收入为基数,省级财政按个人选择的缴费档次同比例补贴,多缴多补,不但有利于鼓励投保人选择较高的档次缴费,而且既避免了个人缴费时的逆向选择也从而建立了一种动态的个人缴费机制。第二,采用名义账户制,并以10%的记账利率计算个人账户的投资运营收益率,有效地解决了当前我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空账运转和个人账户收益率较低问题。第三,随着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的增加,较短的累计缴费年限难以有效保障老年人的正常生活需要,因而将最低累计缴费年限从15年提高到20年,有效地解Q了城乡居民因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增加而导致的保障水平太低问题。第四,基础养老金标准以投保人年均收入为基数,每投保1年就按人均劳动收入的1%进行发放,不但有利于激励投保人较早地参加养老保险,而且解决了逆向选择问题,从而在基础养老金标准上建立了一种长效动态的调整机制。
其次,通过对优化设计方案的测算可知,相对于当前实施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该方案有效地提高了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其政府财政补贴和养老保险待遇支出也在可承受范围之内。根据对相关参数取值后优化设计方案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测算可知,1年期缴费期限的总替代率最低,为3285%,随着缴费年限的增加,养老保险替代率逐步提高,在超过20年后,其养老保险的替代率已接近国际上养老保险40%的替代率下限。即使根据3285%的替代率,经测算2016年我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也超过了人均7000元的水平,基本上能够满足投保人年老时的正常生活需要。根据对政府财政补贴和养老保险待遇支出测算可知,2016年即使有19年的补缴补贴和补缴利息,其用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府财政补贴也仅占全年财政预算支出的72%,就当前我国政府财政可支配能力来说完全能够承受养老保险的经济补贴。经测算,2016年我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支出总额为8982亿元,仅占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125%,相对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村老年人口占我国老年总人口超过50%的比例,就其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来说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在我国经济可承受范围之内。
[关键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是我国新农保制度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后形成的养老保险基金,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和核心条件,因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能否实现保值增值是该制度成败的关键。自2011年全国所有县级行政区全面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以来,据人社部统计,2012年年末城乡居民保险基金结余为2302亿元,2016年年末基金累计结存5385亿元,基金规模快速扩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从2012年的48370万人增长到了2016年的50847万人。因此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群、基金规模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能否实现保值增值的目标不仅关系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发展,更影响着城乡居民的老年生活水平。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困境
1.1基金统筹层次低,管理分散化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试点实践阶段从县级统筹起步,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步向市级或省级统筹过渡。但有鉴于中国城乡多样性、复杂性和机构设置的特殊性,目前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和基金大部分停留在县级统筹阶段。在县级统筹状况下,县级社会保障部门成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主体,基金的收缴、管理、支出及监督的权力都掌握在县级单位手里,造成了基金管理的分散化,也给基金投资和监管环节的有序运作埋下了巨大的隐患。分散的碎片化基金无法发挥投资的规模化效应,现代的多元化资产配置策略也无法灵活运用,基金投资风险大且收益无法保证。过低的统筹层次使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管理出现投资管理人才匮乏、管理信息不畅、管理流程僵化、监管不力等问题。
1.2资金筹资不力,缺乏有效激励机制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目前我国虽然国家已经对不同的缴费档次给予了不同的缴费补贴,但激励效果并不显著。以河南省为例,100~400元档次补贴30元,500~1000元档次补贴60元,但大多城乡居民选择的是一年100元的最低投保档次,仍不能有效提高城乡居民的缴费积极性。根据我国国情,城乡居民相对集聚的区域,大多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财政可支配少,基础薄弱,地方政府可投入财政资源少。另外,尽管政策文件中有对集体补助的表述,但缺乏指导性,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依靠集体经济来支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显然遥不可及,集体补助很难落实。根据人社部公布的数据测算,自2012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运行以来,2012—2016年五年间,个人缴费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的比重分别为33%、31%、29%、25%、25%。①总体来看,在基金实际运营过程当中出现了过度依赖中央财政、个人缴费档次偏低、集体补助缺乏的现象,使基金来源面临着重重挑战,基金发展缺乏内生动力。
1.3缺乏成熟投资运营机制,基金保障效果不良
据人社部统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收入比从2012年的62?9%提高到了2016年的73%,这无疑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平衡带来了很大的压力。①与此同时,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深、高通货膨胀率、基金规模的扩大,使得基金投资运营成为关乎基金保值增值的首要问题。但在过去我国采取了保守型的投资策略,只有国债和银行两种投资方式,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资产缩水严重。因此我国于2015年8月出台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拓宽了基金投资的渠道,使基金管理模式向采取中央集中运营、市场化投资运作的方式转变,但目前该养老保险投资方案缺乏具体操作方案尚未落地实行,所以目前城乡居民社保基金投资收益仍然较低。可以预见的是由于统筹层次较低,以省级为单位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进行投资,可委托投资的基金规模有限;且我国金融市场尚不完善、缺乏成熟机构投资者等原因都给基金投资运营带来较大市场风险,因此基于委托关系而成立的基金信托管理模任重而道远。缴费档次低、政府补贴有限、基金投资收益率最低终造成的后果就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给付水平偏低,保障效果不良。以2017年为例,全国城乡居民月基础养老金最低为每人每月70元,江苏省最高为每人每月135元,这一标准远远低于全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保障效果不良。
1.4监管机制存在漏洞,基金违规问题凸显
首先,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包括行政监督、专门监督(审计监督、财政监督、金融机构监督)、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及法律监督。但由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筹层次较低,县市级人社部门既是基金的管理者又是监管人,从“执行与监管分离”的角度看,基金监管缺乏独立的监管机构,因此造成了众多基金违规操作的问题。其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法律层次较低,特别是各级地方城乡对基金的监督与管理只依靠简单的相关规定,监管相关政策法规滞后,使得基金监管无法可依。再次,内部监管效果不良。我国的内部监管由统筹地区社保各级监管委员会和内部监察机构负责,但是监管人员由于缺少相关监管知识和手段,使得内部监察机制不能发挥应有作用。最后,基金运营管理信息不够公开透明,基金管理的监督与管理缺乏公开与公正性,且又因为城乡居民的权利与法制意识不强,社会监管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并且,随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进入金融市场投资运营,如何做好金融混业背景下的基金监管也成为了基金管理的重大课题。
2解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管理困境的对策
2.1提高基金统筹层次
较低的统筹层次不仅给基金管理带来很大的制约,使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发展明显受制于地方财力,将进一步拉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地域差距,也限制了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均等和地区均等,造成新的不公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当然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需要国家政策和中央及地方财政的大力支持。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统筹层次:第一步要逐步从县市统筹向省级统筹过渡,第二步要由省级统筹最终实现全国统筹。鉴于我国各统筹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及基金贡献水平不同等因素的制约,在向全国统筹的进程中如何协调各个统筹地区的利益是改革的重难点。实行全国统筹后,可以通过合理划分市、省及国家各级管理机构的责任,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效率。县市级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具体经办业务。省级社保管理机构负责各市、县的基金调剂和管理部分后备金。国家社保部门负责基金管理政策的顶层设计,引导基金管理在各个环节的发展方向。[1]
2.2健全基金多方筹资机制
合理划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缴费责任。进一步明确合理的缴费激励机制,对于早缴费、多缴费、长缴费的参保人予以适当的缴费补贴,合理设计缴费补贴激励梯度以达到激励缴费的效果。政府在资金运行中的财政给付责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分担居民的缴费责任,影响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能力以及居民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的认可程度,从而影响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公平化进程,因此应合理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责任。[2]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大力发展地方经济、集体经济,使得集体补助落到实处。建立常态化的待遇调整机制,结合工资增长水平、城乡居民消费指数等指标设计科学的待遇调整机制,促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给付水平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也能有效激励群众的参保积极性。
2.3建立政府主导下的市场化投资运营机制
要想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就必须促使基金向市场化、多元化、专业化的方向改革发展,集中投资运营下的信托管理模式是必然选择,该模式的实质就是政府主导、市场化运营、多元化投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可以作为政府主导的集中基金管理机构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统筹管理。鉴于政府部门在基金投资运营能力、金融市场风险控制能力的局限性,建议由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作为委托人选拔有资质的外部机构投资者作为人来负责具体的基金投资运作。为了兼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政府尤其是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必须肩负起监管的责任,一方面,通过适度政策优惠吸引资本市场中具有成熟管理经验的机构法人积极参与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另一方面,制定严格的养老保险基金经营机构资格选拔条件,对基金投资的规模、投资品种、投资风险及收益做明确规定,并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力求监管适度,确保基金保值增值目标的实现。
2.4健全基金监管机制
健全基金监管机制是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依法管理运作的保证。首先,要修订滞后的基金监管政策,尤其要加强金融混业背景下对社保基金投资的监管,为基金监管提供法律依据;其次,革除过分倚重行政监督的弊端,构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统领下的多元监督机制,优化专门监督细则,加强人社、审计、税务、财政等部门间的协同性,避免过高的监管成本和过低的监管效率带来的麻烦,对基金管理的各个环节及业务流程进行无缝隙监督,提高专门监督的实效性;再次,明确以政府为主的监管主体,建立专门独立的外部监管机构,保持监管权力的独立性原则,吸纳高水平监管人才,确保内部监督落到实处;最后,建立严格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提高基金管理信息透明度,加强宣传和政策引导,充分调动参保人、群众及媒体等社会监督的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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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老龄化;城乡居保;缴费比例;激励机制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逐渐实现由经济大国到经济强国的转变。比起改革初期注重经济与效益的发展,如今更强调注重民生事业的问题。随着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剧,如何解决社会养老保障问题已进入关键时期。为此,政府推出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用来维护人民的基本权益,这些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渐替代了传统的家庭养老,对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维护社会的稳定方面产生了积极的现实意义。其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推新与实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研究的重要意义
人口老龄化是当今世界各国面临的一个共同话题,是人口发展的一个不可避免的规律性问题,不断与社会经济、环境资源等领域产生影响。生老病死是人类亘古不变的规律,老年期是人们必经的一个人生阶段,每个人都会因年老失去劳动能力而影响生活经济来源。因而,这既关系社会发展与建设,又关系每个人切身利益的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为减缓人口老龄化的压力,促进社会保障公平,推进农村和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2014年我国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制度实施至今已取得显著成效,但推行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已经影响到社会保障养老方面的发展。在前期研究中,通过调研及数据分析得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但在对策建议上仍有待深入研究。研究缴纳费用问题、成因及面临的困境,将养老保险补贴与实际状况相结合,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激励机制的体系,给出相应对策建议对促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的发展有重要意义。
二、研究的现实状况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因受经济收入水平及其它因素的影响,存在城乡居民缴费水平偏低、持续投保缴费积极性较低等问题。上海作为中国的经济发展中心,也是全国最早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城市,目前已进入到了深度老龄化阶段。因此,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不断满足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已成为不可懈怠的一件事。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激励问题是很多研究者所感兴趣的,学术界有广泛的研究,却没有形成共识性的成果。比如最常见的问题是关于如何设置政府补贴更有效率,不同的学者给出了截然不同的两种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增加政府补贴,健全“多缴多补、长缴长补”的多层次补贴机制。另一些学者则对这一观点提出质疑,认为受经济等因素的影响,难以合理分配补贴资源,并提出政府补贴应采取差异化策略,针对不同缴费档次设计出有差异的政府补贴标准,进而吸引参保居民选择投保高缴费的档次。综上所述,学术界对“城乡居保”的缴费激励方面有了很大关注,并提出优化缴费激励机制的建议和方案。但目前针对缴费激励机制的研究还有待延伸和深入,考虑到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支持能力有所不同,本文认为应当根据各地区的具体情况构建一个针对不同年龄层次按不同比例缴费补贴的激励机制模型,并对目标模型进行相关的可行性分析,合理有效地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以期对我国的实践提供借鉴。
三、研究过程概述
(一)调研地点
本文的研究是以上海市为研究对象,由于长宁区、宝山区及松江区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分别占整个区总人口的26.43%、26.65%和26.7%,与全市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全市人口比例的27.06%较为接近,可以较好地代表全市老年人口的结构情况。同时在上海市的18个区县中,长宁区、宝山区与松江区的各项数据排名在上海市的城郊区都是比较均衡的,基本可以代表这项制度在上海市的运行情况。又结合实际选取了上海市宝山区杨行镇街道、长宁区仙霞新村街道和松江区小昆山街道作为这次研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缴费相关研究的地点。
(二)调研设计
在针对上海市宝山区、长宁区和松江区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激励机制开展研究的过程中,以自愿为原则,对街道内的居民进行了以调查问卷为主的调研,并分别派发了调查问卷,对被调查居民的个人基本情况、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了解情况、参与情况及满意程度等方面进行数据的了解、整合和统计。在本次调查中,前后共发放调查问卷300份,其中有效问卷279份。1.个人基本情况。被调查者中男女比例各占总人数的52.4%、47.6%;在年龄构成中,31-40岁占7.7%,41-50岁占15.7%,51-61岁占27.4%,61岁及以上的占49.2%;文化程度上,初中及以下学历、高中(含中专、职高)、大学、大学研究生及以上分别占样本总数的48.8%、36.1%、10.9%以及4.2%。2.了解情况调查。在279位调查对象中,有16人对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十分了解,49人对其比较了解,71人表示了解较少,143人不了解。在了解渠道调查中,调查对象通过当地政府及村干部宣传、邻居及家人宣传、报纸电视等大众媒体宣传的方式分占58.7%、34.1%、4.5%,通过其他方式了解的总占2.7%。3.参与情况调查。参与调查的279位对象中,参保人数为229人,未参保人数为50人,分别占总人数的82.1%、17.9%。其中,不参保的原因有:子女赡养无需参保(33.9%);不能维持基本的养老需求(26.8%);担心政策有变(23.6%);费用太高,缴费负担重(11.2%);养老金少,作用不大(4.5%);而在参保的人中,按占总数从高到低的百分比分配,参保原因有:年老后有生活保障(74.2%);亲戚朋友建议(17.1%);不清楚原因只是从众参加(8.7%)。从参保能力的数据来看,67.7%选择的调查对象选择500元的缴费档次;18.4%的对象选择700元的缴费档次;9.2%的对象选择900元的缴费档次;选择其余缴费档次人数为4.7%。4.满意情况调查。从居民对相关配套服务的满意度情况调查来看,59%的居民对经办人员感到十分满意;32%居民感到一般满意;9%的居民表示不满意。而对经办人员的工作效率以及办事程序的熟练程度上看,47.4%的居民表示不满意;感到十分满意的仅占6.7%。
四、缴费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投保居民的缴费档次普遍偏低
“城乡居保”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使得一部分人选择了较低的参保档次,这直接导致了低缴费档次扎堆的现象。居民没有意识到选择较低的缴费标准对其自身的利益有损失的同时,也会影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与发展。
(二)居民对政策制度持观望态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于缴费制度及程序操作还未成熟的阶段,参保人担心随着物价的上涨,补贴金额会出现贬值,进而影响参保养老的收益。同时政府的增发补贴力度不足,激励效果不明显,许多居民参保态度并不积极。
(三)相关配套服务欠合理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手续经办困难,征缴方式单一,大多只能通过社保经办机构或指定银行现场来办理,缺少科学性。同时,基层社保经办服务人员的引导容易造成失当,大多数人员为了完成任务一般只会引导居民完成缴费,但不会将工作重心放在提高参保者的缴费档次上。
(四)居民缴费缺乏持久性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属于自愿性参保的保险,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和周边环境的限制,大部分人通常留于眼前的利益,且长期参加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存在很大不确定性,许多居民并不敢轻易投保,也很难选择长期参保缴费。
五、对策建议
(一)按比例缴费提高不同年龄层次缴费的积极性
政府可以推行按比例缴费为前提的缴费方式,针对不同年龄层次以不同的标准激励居民缴费,在合意缴费水平下达到最大的补贴率,通过对资金转换进行预测和分析,确保安全性,从而使参保者可以从中获得更多的利益,进而激励其积极缴费。
(二)加大国家财政支持,完善补贴标准
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在可以负担的情况下尽可能给予补贴。根据参保人的经济承受力,优化“城乡居保”制度缴费的设计,并保证有必要的财政投入,按照缴费档次划分进行更具有激励作用的补贴。
(三)多种方式结合,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
政府和社保局需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宣传力度,针对宣传渠道单一的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手段相结合的形式,提升关注度及认知度,提高制度的宣传效果,使更多城乡居民了解制度政策的参保条件及待遇水平。
(四)加强政府公信力建设,提升参保群众信任度
政府应该将经费的流动去向变得更加透明公开化,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确保参保者的资金在缴费、入账以及管理运行的过程中受到实时监管,保障资金流动的安全,从而提高城乡居民对参加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信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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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现实问题
我国城乡养老保险减轻了社会的养老压力,分散了家庭的养老风险,为我国进一步发展进而实现伟大复兴提供了坚实基础,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具体实践过程当中,依然存在诸多现实问题亟待解决。
(一)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充分、有效衔接有利于建立公平、高效、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发展,对于推进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具有重大意义。[1]但在现阶段,制度衔接方面仍存在着诸多问题。如农民工养老保险异地转移困难,各地区、城乡之间养老保险金给付标准不一,等等。其主要是原因:首先,我国的户籍分管制度在客观上为制度衔接设立了障碍。城乡户籍分管制度所针对的对象不同,各自间的联系不密切,信息没有充分对接,使养老保险在异地、城乡间转移受限。其次,我国城乡经济发展失衡,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以经济为基础,这就使城乡间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存在很大差距。经济发展较好的城市,其保险制度相应完善,而居民的缴费能力更强;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乡镇,保险制度相对不完善,缴费能力及居民参保率较低。随着这种差距的不断扩大,城乡、不同地区之间难以确定统一的给付标准,导致制度衔接存在很大障碍。再次,由于我国农村养老基金归县级政府统筹,同时大多数地区,市、县财政分开管理,县级财政面对农村日益老龄化的庞大人口数量举步维艰,这个因素亦严重制约了劳动人口的跨地区就业和制度对接。
(二)参保缴费档次偏低问题
城乡养老保险在实践过程中,各地区依据实际情况设定其不同的缴费档次,以实现多缴多得的激励效果。但是由现实情况看,多数城乡居民的缴费档次偏低,无法真正有效发挥风险分散作用。[2]归其原因,首先是养老保险缴费激励机制吸引力不足,无法满足参保人的真实需求。现行的养老保险缴费机制缺少必要的弹性,参保人选择低档次的缴费方式可以实现个人缴费与财政补贴间的最大化配比,使得缴费机制难以发挥应有的引导作用。同时,目前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较低,难以满足参保人未来的生活需要。其次是部分居民,尤其是年轻人参保意识不高,认为养老问题不是现阶段的主要矛盾,加之流动资金有限,养老金投资回报期较长,使其参保热情不高。
(三)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增值问题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其保障作用依赖于养老保险基金的科学监管和保值增值。首先,依照现行政策,养老保险基金由财政专户进行封闭式管理,养老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政策的制定、基金的征收及监管,其监管模式缺乏科学性和安全性,致使基金的挪用、侵占问题频发,进一步加重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压力。同时,此类事件易使居民质疑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使参保率及缴费额难以提升。其次,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增值主要依靠稳定性较强的定期存款和国债,这种增值方式承受巨大的市场风险。在我国当前情况下,消费指数不断攀升,通货膨胀压力增强,在较大程度上会造成养老保险基金的隐形缩水,从而出现收支失衡,资金不足的风险。
二、完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和措施
(一)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充分衔接
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充分有效衔接,首先,要加快户籍制度在内相关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扫清制度障碍,实现劳动人口养老保险金在城乡间无障碍转移。其次,大力发展乡村经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过程中,需要努力提高乡村经济水平,增加乡村居民收入,从而缩小城乡差距,减小养老金的转入与转出阻力。这就需要地方政府进一步给予乡村优惠政策,引导乡村居民不断解放思想,促进乡村经济发展,为制度衔接提供坚定的经济基础。再次,改革现有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统筹全国养老保险基金,对其进行统一管理,使其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同时亦可减小地区财政风险。全国一盘棋的统一管理方式需要引入“互联网+思维”,加强养老保险制度的信息化建设,建立并完善全国范围内的养老保险信息库,为制度衔接提供信息基础。同时,在此基础上,可以推出养老保险信息卡,使参保人员随时了解养老金缴费、领取等情况。
(二)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有效激励
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激励,提高参保率和缴费档次应关注参保人员收入情况及养老金能否满足基本养老需求。首先,要充分结合地区现实,根据居民人均收入水平科学设定缴费档次,同时给予参保人员自由选择权利。缴费档次与参保人员缴费能力应匹配,激发居民的参保热情,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应加强政府财政的补贴力度,设定科学的补贴档次,加大多缴多得的政策宣传力度,引导居民参保意识的转变,积极鼓励参保人员在经济容许情况下选取较高缴费档次,确保缴费档次与补贴力度的正相关关系,激发参保人提高缴费档次的积极性。其次,政府应加大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现代化宣传手段,使广大居民深入了解养老保险制度的情况。政府应及时为居民答疑解惑,使其更加全面地了解参保所带来的利益,最终使为民工程最大限度地为人民服务。
(三)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
【关键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现状;对策
由于我国人口老龄化现象越发严重,养老保障这一问题开始渐渐得到广泛重视,从我国第六次的全国范围内人口普查相关数据中我们了解到,年龄超过60岁的人口占总人口的13.26%,与2000年相比,人口上涨了2.93%,而这当中,超过65岁的人口占总人口的8.87%,比2000年上涨了1.91%。从该数据中我们可看出,由于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和医疗、保健等方面正在逐步完善,生育率一直保持在较低水平上,但是人口老龄化速度却越来越快。从整体趋势来看,2011年到2020年人口老龄化的速度会快速发展,2021年到2040年内依然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然而2040年到2060年人口老龄化会处于高位运行状态中。所以,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必须全覆盖、可持续。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新突破
2014年,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我地区在此意见基础上,出台了《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比试点开始时,有以下几方面的改变,保险制度更加完善。
1.缴费补贴方面。改变了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的方式,多缴多补,缴费即补,符合100元缴费标准和选择3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澳瓴固40元;对选择500―1500元缴费档次的,叭澳瓴固60元;对选择2000―5000元缴费档次的,叭澳瓴固100元。
2.建立了丧葬补助金制度。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00元。
3.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4.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包括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现状
1.广大居民参保意识淡薄,特别是年轻居民参保积极性不高
截至2016年底,我县人口112.6万人,符合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75.9万人,已经参保59.4万人,其中:参保缴费人员41.2万人,待遇领取人员18.2万人,还有16.5万人未参保,这部分人全部为应缴费人员,参保率为78.3%。参保缴费人员中,2016年实际缴费28.6万人,续保率69.4%,2016年全县全年人均缴费323元,仅比最低缴费档次高出23元,大部分参保人选择了最低的缴费档次。如何提高年轻居民参保续保的积极性是目前一大难题。
为此,我们进了部分数据分析,并走访了部分群众。情况如下:
(1)通过数据分析发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与年龄有密切关系,在适龄未参保人群,90%的年龄集中在16―35周岁;从中断缴费年限分布分析,中断缴费年限2年以上的群体居多,共4.7万人;以中断缴费年龄段分布分析,中断缴费年龄段为31―44岁的群体居多,共6.5万人。
(2)对部分群众进行了走访,调研。通过调研发现,60岁以上的农村居民的参保积极性很高,他们真切地看到了实惠; 40岁以下的年轻人更看重了眼前利益,持观望态度,有的认为自己现在还年轻,没有必要考虑养老问题,待40岁以后再行缴费,既使投保也选择了较低的缴费档次进行投保,而且在缴费期易中断;也有部分年轻居民常年在外打工,工作不固定,对缴费不积极;还有部分认为,虽然基础养老金水平在不断提高,现在每人每月100元,只能维持生存,不能满足基本生活的需要。许多居民看来,家庭养老才是主要的养老形式,传统养老模式根深蒂固。
(3)部分城乡居民对制度的了解程度有限,他们了解政策的渠道单一,大部分居民通过村(居)委会发放的宣传材料了解居民政策,也只停留在知晓和听说过层面上,有人认为政策对自己关系不大,有人对制度缺乏足够的了解,甚至误解,担心政策变化,使自身利益受损,还有人认为“养老保险是乱集资”,对到期能否领到养老金表示怀疑,认为可以在60岁进再缴也不迟。
(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有户籍地限制,只能本县居民才能参保,这对打工一族形成了限制,他们长期打工生活在这里,甚至已购买房子安家,但按国家政策也只能回户籍地参保,浪费精力、财力。这也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2.保障水平的起点比较低,个人账户领取额没有增资机制
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从100―5000元有12个缴费档次,财政也对个人缴费较高的通过多补贴的形式进行了鼓励,但从保险费的缴纳情况来看,95%的参保居民仍选择了最低的缴费档次。我们以一参保人为例,王某,45周岁,连续缴纳15年,每年300元,政府对个人缴费补贴40元,个人账户计息不变,60岁开领取待遇时,月个人账户领取额为38元,终生不变,保障太低;基础养老金随国家政策的调整而变化。
3.平台建设不够完善
现在,全省统一使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运行状态平稳,提高了工作效率,规范了工作流程。基本建立了人社局-乡镇(街道)-村三级经办服务机构,业务进入常态化运行。但是经办力量严重不足,乡镇(街道)经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隶属于乡镇党委,当遇到紧急或大型活动时,会抽调这些工作人员共同工作,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量大时,也会抽调其他人员来帮忙,有相当一部分乡镇是由公益性岗位或三支一扶人员来负责的,人员不能固定。经办力量不足和经办队伍不稳定,导致人员业务不熟悉,造成了城居保业务错办、漏办的现象,不能很好地为广大居民服务。
三、建议和对策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对制度实施的重视程度,{动他们的参保积极性
我国现阶段,广大居民由于接受教育程度不同,对国家政策的了解较少,他们中许多人还没有全面认识到居民养老保险是对他们的保护。所以,各级政府和基层采取更多的措施,加大宣传解释的政策力度:(1)通过县电视台设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专栏”。(2)通过县人民政府网站、县人社局网站、各乡镇(街道)网站实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信息。(3)手机短信,由县人社局通过电信、移动、联通等短信平台向全县城乡居民发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政策。(4)各乡镇(街道)出动流动宣传车,覆盖各村,反复宣传。(5)在闹市区设立咨询台,为居民答疑解惑。提高宣传效率,使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必须使广大城乡居民,提高其自我保障意识,改变传统观念,从传统的家庭养老向现代保障意识转变,大大提高他们的参保积极性。
2.不断完善制度,加强激励力度,适当提高保障水平
可以考虑基础养老金按不同的缴费档次给付,选择缴费档次高的,基础养老金适当高些;同时,对缴费期限超过15年的,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当缴费满15年以后,多缴费一年就会增加一定比例的基础养老金,最高为10%。个人账户养老金也建议有适当的增资机制,每年上调10%等。调动广大居民对缴纳较高档次养老保险的投保积极性,激励和引导他们早参保、多缴费、多受益。真正让养老金能起到养老的作用,而不是仅仅维持生存,切实解决以后独生子女的赡养难的问题。
3.加强基层平台建设,搞好定期培训
针对乡镇(街道)人员的不稳定性,建立定期的学习、培训制度。有计划、多层次地培训不同专业技术岗们的人员,如:缴费、养老金待遇核定、养老金发放、养老关转移等,建立定期的、常态化的学习培训机制,不同岗位人员交叉学习,让大家相互学习业务,将专业技能由集中转为普及,人人都成为多面手。定期不定期地开展工作经验交流观摩,建设一支政治、业务素质过硬的经办队伍,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持续健康地发展。
参考文献:
[1] 封进.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政策设计与实施效果 [J].. 世界经济状况,2010,(08).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