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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开除通知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工厂开除员工通告范文一
________先生/女士:
根据本公司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第____条第____款的规定,决定终止合同,请您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离开本公司。
您的一切待遇按照________规定办理。
×××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工厂开除员工通告范文二
甘肃百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文平、丁国栋、杜文祥、陈梅在职期间工作积极性一惯不佳并习惯性滥用私权。对于上级领导安排的工作,曾多次拒不执行且当面顶撞上级领导,属严重违犯公司管理规定行为,且在2014年12月13日公司运营繁忙的情况下无故旷工,致使公司的运营停滞,经济遭受重大损失,为严肃公司纪律,提高公司内部员工整体工作效率,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对文平、丁国栋、杜文
祥、陈梅给以开除处理,希望公司全体员工引以为戒并且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特此通告 !
武威天普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
十二月十三日
工厂开除员工通告范文三
______:
鉴于您在本工地下班期间,外出酗酒闹事,您的行为触犯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并严重损害了本工地名誉和利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并结合本工地的相关规定,决定予以员工开除的处理,截止8月2日预付工资已超出应付工资3500元。 本单位将保留追究你的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特此通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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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员工的通告范文一
________先生/女士:
根据本公司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第____条第____款的规定,决定终止合同,请您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离开本公司。
您的一切待遇按照________规定办理。
×××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开除员工的通告范文二
______:
鉴于您在本工地下班期间,外出酗酒闹事,您的行为触犯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并严重损害了本工地名誉和利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并结合本工地的相关规定,决定予以员工开除的处理,截止8月2日预付工资已超出应付工资3500元。 本单位将保留追究你的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特此通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开除员工的通告范文三
物业部员工xxx(身份证号码:):
鉴于您在无故殴打xCx,辱骂领导,且年龄较大等原因,已不再适合我公司的物业部保洁工作,且您的行为已经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并严重损害了我公司的名誉和利益。根据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公司的相关规定,决定处以公司内通报,并立即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
请您于20xx年x月x日16时之前到办公室办理离职手续。 我公司将保留追究你的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特此通知。
办公室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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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杨东是一家公司的销售员。2010年8月,杨东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中,公司和杨东约定双方职责,杨东负责公司产品在指定省份区域推广和销售,其工资为每月固定工资加销售奖金,合同明确规定,合同期三年,在三年合同期期间,杨东所获得的年度奖金不低于25万元/年。
合同执行了不到两年,2012年4月13日,公司给杨东发了一份叫做《上岗地点变动通知书》的通知,“因内部调整,经公司研究决定杨东自4月14日起开始在家办公,至公司通知回厂上班之日止,在家办公期间待遇不变。请于收到通知当日交还公司车辆、加油卡、办公手机和门卡等个人使用的公司财物。”从这天开始,杨东按照公司要求未再至公司上班。
事实上,杨东知道,公司的这一举动就是变相地开除了自己,因为其上班所需的车辆、加油卡、办公手机等都被要求上交,没了这些工具,他已经没法开展工作,并且,在通知发出一个月后,公司也没按其说的待遇不变,给杨东发工资,所以,这其实是公司在逼杨东自己提出辞职。
2012年5月29日,杨东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提出因公司拒绝其上班、拖欠工资,双方的劳动合同于30 日后正式解除。随后,杨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法院认为某实业公司向杨东发出上岗变动通知书要求其在家办公,但未举证证明具体事由,虽然表示待遇不变,但同时又要求杨东交还公司车辆、加油卡、办公手机和门卡等物品,实际使杨东作为销售人员已无法开展正常的销售工作,亦无法获得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销售提成,已构成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故判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并由公司支付杨东经济补偿金25000余元及年度销售提成。
[评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约定劳动条件条款,并应当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因用人单位未按约提供劳动条件造成劳动者无法提供劳务而不得不提出辞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虽然是由劳动者一方提出,但劳动者辞职并非是出于行使法律赋予的择业权,而是由于用人单位不提供劳动条件造成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被迫提出,故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主动辞职为由,主张不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中学生旷课处分通报范文一
为了进一步改善理工学部的课堂纪律,促进学风,现针对理工学部关于学生课堂出勤情况做如下调整:针对本学部学生旷课情况,凡有旷课达到10学时以上(包过10学时)将给予理工学部警告处分,达16-24学时将按照《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学生手册》规定给予警告处分,25-32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3-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41-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0学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所有学院处分将由本学部上报学院申请处分,并将处分档案存于学生个人档案中。凡受以上处分(包括学部和学院处分)的学生此一学年将不得参与任何评优评先,团员不得参加积极分子培训,积极分子不得发展为预备党员,预备党员不得转为正式党员。此规定即日生效,旷课学时自本学期开始累计计算。理工学部分团委和纪检部将会严肃对待,且此规定涉及每位同学的切身利益,希望各班务必将此通知告知班中每一位成员。
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理工学部分团委
年4月20日
中学生旷课处分通报范文二
各院(部):
根据《山东工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生旷课,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考勤工作由学生所在院(部)具体实施。院(部)根据学生旷课情况,组织填写《山东工商学院学生旷课违纪预警通知书》和《山东工商学院学生旷课违纪谈话记录表》(详见附件),出具学生处分建议,并由院(部)院长(主任)审核后报学生处。记过(含)以下处分由学生处审核后报学生工作委员会(简称学工委)批准,学工委发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报请院长办公会研究,学校发文。违纪学生的处分,应根据情节,逐级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1:山东工商学院学生旷课违纪预警通知书
附件2:山东工商学院学生旷课违纪谈话记录表
附件3:学生旷课违纪处分流程图
教务处 学生处
2017年1月3日
中学生旷课处分通报范文三
各校(园):
2013年3月13日,xxx一行到xx小学检查工作,发现三年级、四年级无人上课。现将以上违纪行为调查和处理情况通报如下。2013年3月13日下午,xxx到xx小学查看教师上课情况。正值第二节上课,发现三年级、四年级教室内没有教师上课。经查课表,三年级第一、二节任课教师为xx,四年级第二节任课教师为xxx。中心学校于3月8日曾就xxx小学、xx小学教师旷课的违纪处理情况进行通报,xxx、xx二位教师没有从中汲取教训,再次上演随意缺课的涣散行为。xxx、xx二位教师无视中心学校的教学常规管理规定,严重扰乱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对学校工作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xxx身为学校负责人,不但不以身作则,反而带头违反工作纪律,对该校教学秩序混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鉴于以上事实,中心学校3月13日研究决定:1、对xx记旷课1天,写出书面检查于3月15日前交中心学校政教处,并全镇通报批评。2、对xxx记旷课1天,写出书面检查于3月15日前交中心学校政教处,并全镇通报批评。3、责令xx小学立即进行整改,3月22日于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中心学校政教处。4、中心学校将进一步加强对全镇各学校(园)各项工作的督查,今后若再发现教师旷课,除加大考勤惩处外,并立即逆向调动。中心学校再次强调:全镇各校(园)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中心学校的规定,加强学校常规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教师管理、安全卫生管理、营养餐管理等规章制度,并强化监督,狠抓落实,确保学校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稳步推进。全镇教职员工必须引以为戒,从中吸取深刻教训,服从学校管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xx中心学校
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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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辞退,是指公安机关对已不具备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合在公安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解除其与公安机关任用关系的一项人事行政管理措施。
第三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
(一)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未按规定程序招收的;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三)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
(四)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五)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第四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后仍不改正的,或者经培训试用后仍不合格的,应当予以辞退:
(一)作风散漫,纪律松弛,经常迟到早退或者上班时间经常办私事的;
(二)遇事推诿,消极怠工,工作不负责任的;
(三)耍特权,态度恶劣,刁难辱骂群众,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
(四)酗酒滋事或者经常酗酒的;
(五)私自将警械、警服、警衔标志转借、赠送非人民警察的;
(六)不按规定着装,警容不严整,举止不端庄的;
(七)对遇有危难情形的群众拒绝提供救助的;
(八)文化、业务素质低,不适应公安工作的。
1 2 3第五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错误比较严重又不宜给予行政开除处分的,应当予以辞退:
(一)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的;
(二)违法实施处罚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接受当事人及其人请客送礼的;
(五)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个人、组织的;
(六)给违法人员通风报信或者给违法活动提供保护的;
(七),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八)不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的;
(九)不执行公务中贪生怕死,临阵脱逃的;
(十)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的;
(十一)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
(十二)诬告他人,压制和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的;
(十三)道德败坏,生活腐化的;
(十四)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六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
(一)因公负伤致残并被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严重疾病或者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
(三)在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内的。
第七条 辞退人民警察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讨论研究提出辞退建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
(二)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三)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凡批准辞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人员,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凡不予批准的,应当将辞退建议和《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对被辞人员,五年内不得再录用为人民警察。
第九条 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由任免机关人事部门按规定转至有关机构。 第十条 被辞退人员,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或者领取辞退费。
第十一条 被辞退人员对辞退决定不服,可以按照《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受理复核和申诉的机关,发现辞退决定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 被辞退人员应当在接到《辞退国家公务员通知书》或者接到维持原辞退决定的《国家公务员复核(申诉)决定通知书》的十五日内,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和辞退手续,必要时,应当接受财务审计。
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辞退手续和拒绝接受财务审计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 被辞退人员的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收回其使用的枪支、警械、警用标志、工作证件和其他警用物品。
第十四条 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上一级公安机关对公安机关执行辞退制度的情况有权进行监督。对弄虚作假、挟嫌报复、姑息迁就、说情庇护等违反规定,干扰辞退工作正常进行的主要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被辞退人员无理取闹、扰乱机关工作秩序,殴打、侮辱、诽谤有关人员,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加强学习,进一步提高对学籍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学籍管理是学校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政策性强、操作要求高,对于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升学校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我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实现了微机化、制度化、信息化,管理日趋规范,有力地保障了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但部分学校在学籍管理上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义务教育学生随意转学、无手续就学,普通高中学校随意劝退、开除学生等现象。这些问题应引起各中小学校的高度重视。规范办学行为,加强中小学招生和学籍管理,促进学校管理的人本化管理,是新形势下依法行政、依法办学的必然要求,是建立和谐校园、和谐教育,实现教育公平的必然要求。各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对规范学籍管理重要性的认识,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省市有关学籍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制度,树立规范管理、依法治校的意识,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国家、省、市及我市关于学籍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上来,把行动落实到严格执行各项规定上来。
二、严格纪律,切实执行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招生与入学。
1、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实行六、三学制。小学入学年龄为6周岁。凡至当年9月1日以前年满6周岁的儿童均应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2、小学、初中新生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乡镇(街道)适龄儿童、少年按照我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原则上在户口所在地免试就近入学。市直学校按照市区招生政策,组织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3、各乡镇(街道)公办小学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至迟在新学期开学前15天向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的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并积极做好入学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按通知时间带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报到。
市区公办小学新生入学,由适龄儿童监护人根据招生政策,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
4、农村公办初中新生入学,由乡镇(街道)中心校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于每年7月,按照划片范围,将全乡镇(街道)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名册分配给本乡镇(街道)各初中学校。初中学校根据学生名册在7月底前向所有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在城市,由各初中学校在每年7月底前,与本辖区范围内的各小学联系,根据住房分布情况和各小学提供的小学生毕业生名册组织新生报名,并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5、民办学校招收小学、初中新生,纳入当地就近入学招生计划的,按照上述办法与公办学校统一进行;未纳入就近入学招生计划的,由学校按教育局审批同意的招生办法在规定的时间、地域范围招生,新生名单报驻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民办学校招收新生的时间,小学在每年6月;初中在生源小学毕业考试结束之后、7月5日之前。中途招收学生按转学处理。
6、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确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须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经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批准,报市教育局备案(市直学校服务范围内的经市直学校报教育局批准)。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前向学校请假。如开学两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由学校报请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市直学校报请教育局)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入学。
普通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7、严格控制班额,学校在接收正常入学、转学、复学的学生后,小学每班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高中每班班额不超过50人。各中小学不得招收符合其他学校招收条件的学生入学。
8、各单位要加强对适龄残疾儿童的入学管理,对盲聋儿童,采取措施组织到特教学校入学学习。弱智儿童实行随班就读的方式安排入学,可以根据其学习能力安排在相应年级学习相应科目或其他学习内容。
9、外国学生及台胞子女来我市就读实行“欢迎就读、一视同仁、就近入学、适当照顾”的政策。
(二)学籍注册。
1、中小学新生入学后,按省学籍管理系统,据实为新生注册学籍,建立学籍电子和纸质档案。小学生学籍纸质档案包括:《诸城市小学生简明登记表》、《诸城市小学学生学籍卡》、《市学生健康检查表》、《小学生素质评价手册》、《义务教育段学生学籍变更情况统计表》;初中学生学籍纸质档案包括:《诸城市初中学生简明登记表》、《诸城市初中学生学籍卡》、《市学生健康检查表》、《省初中学生登记表》、《初中学生素质评价手册》、《义务教育段学生学籍变更情况统计表》。
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纸质档案包括:《诸城市普通高中学生简明登记表》、《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卡片》、《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
学籍管理员要将中小学学籍卡片按规定时间带到市教育局验印,同时报送《中小学生简明登记表》。
2、中小学学籍实行微机化管理。电子档案的内容要与纸质档案保持一致。
3、各学校要严把建档关,不得为新生注册双重学籍,不得注册空学籍。
4、新生入学后,学校必须认真审核新生户口簿,按户口簿姓名为新生注册学籍。学籍注册后,学籍姓名不得更改。有特殊原因确需更改的,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姓名更改后,由学校负责写出申请报告、携户籍证明、学籍卡到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更改学籍档案。
5、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三)转学与借读。
1、各学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学籍管理的有关制度,明确学籍变更审批制度。
2、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借读)。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等因素确需转学(借读)的,由学生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教育局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准予转学(借读)。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3、义务教育段学生在本乡镇范围内不准转学,普通高中学生在本市内不准转学。
4、义务教育学校办理县(市)内学生转学,应材料齐全,手续完备,必须由原学校同意并出具转学联系信,经接收学校同意,并报教育局审批后,方可到新学校就读。转学需提供户口簿、房产证、转学证明、学籍登记表、素质评价手册等。不符合转学、借读条件的,学生原就读学校不得开出转学(借读)证明,各学校不得接收不符合转学(借读)手续的学生就读,也不得拒收正常转入的学生。
因户口迁移、学生父母外出务工等原因,我市学生需向市外转学的,需由监护人持原学校开具的《转学联系信》、户籍迁移证明或外出务工相关材料,到转入学校办理接收手续,《转学联系信》必须由转入学校及其所在的县市区级教育主管部门加盖学籍管理公章后方能生效;再由转出学校出具《转学证明》,并附《转学联系信》、户籍迁移证明的复印件,到市教育局为其办理转出手续。
对因户口迁移转入的学生,由转入学校持学生的户口迁移证明、《同意转入证明信存根》、转出学校及其县市区级教育主管部门开具的《转学证明》,经市教育局审查批准,办理转入手续后方可接收。
对因招聘人才或招商引资转入的学生,由转入学校持《同意转入证明信存根》、招聘人才的企业或市招商局出具的证明、转出学校及其县市区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转学证明》,经市教育局审查批准,为其办理转入手续后可以接收。
对符合我市规定的“有相对固定的住所,租赁住房期限达1年以上;有相对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与就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达1年以上;有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户口证”三个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由教育局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免除学杂费,不收借读费,享受居民子女入学同等待遇。
其他跨省、市、县市区流动人口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需要按省市有关要求缴纳借读费。
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在我市建立学籍并受完义务教育的,发给相应的义务教育证书。在我市建立学籍并接受完义务教育的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可以在我市参加中考,录取条件、收费项目和标准与我市常住户口学生一视同仁。
原籍属我市的外出务工就业子女返回就学时,学校要督促其及时办理入学手续。
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到民办学校就读,按民办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5、普通高中学生在市内跨县(市、区)转学,须经转出学校、县(市)教育局同意、市学籍主管部门确认、转入学校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等材料,到市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本省内跨市转学,须经转出、转入学校及县级教育部门同意,并由转出方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等材料,到转入学校所在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由外省(市、区)转入我市,须经接收学校及教育局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原就读学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或《成长记录》档案、转出省(市、区)相应考试管理机构提供的学业水平考试(或会考)成绩证明、学生已经获得的学分清单,经我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确认后,由市级学籍和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及转入学校办理接收手续。由我市转出到外省(市、区),须经转出、接收学校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等材料,经县、市、省学籍主管部门逐级审核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6、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原就读学校同意其借读的证明等相关材料,经接收学校、教育局同意后,办理借读手续。
学生需在本乡镇(街道、开发区)以内其它学校借读的,由借读学校向原学校出具借读证明后,原学校可允许学生到它校借读。借读证明必须加盖接收学校校长章和学籍管理员章,否则无效。
学生借读,由原学校保留学籍,由借读学校负责做好借读生借读期间的综合素质评价(包括学科学习目标和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及成长档案记录),并适时提供给学籍所在学校。
7、对现役军人、部队转业干部及投资达到一定数额的外商子女,在转学、借读等方面优先安排。
8、中小学毕业学年的第二学期、学生受处分及休学期间,一般不办理转学和借读。
(四)休学、复学与退学。
1、学生因伤病或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需长期治疗或误课,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可办理休学。
因病休学的中小学生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及治疗期间的医药单据,学校出具《休复学审批表》报市教育局审查批准后,可准予休学。
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令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在半年以上的,应令其休学。患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其他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
对于中小学生需办理休学的,必须在确定休学的一个月内办理有关手续。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续办休学手续。中学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予休学。
学生休学期满须按期复学。复学时,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原休复学审批表及有关证明,学校核实后,到市教育局审批。学校对复学的学生,应及时编入相应的班级学习。
学校要严格休学、复学手续,严禁利用假休学为学生办理留级或复读。
2、初中、小学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准退学。擅自退学或因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生退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处理。确已丧失在校学习能力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经教育局批准,学校方可开具退学证明。
凡未经批准中途退学的,要对其家长进行批评教育,并依法采取措施强制复学。
3、高中学生休学期满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以信函等方式通知学生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超过应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未答复或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的,学校报教育局批准后,按自动退学处理。高中学生连续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
4、高中学生擅自离校,学校应通过信函等方式督促其返校,并将督促学生返校的相关材料副本存档。学生擅自离校一个月以上,学校报教育局批准后,可作自动退学处理,并报教育局备案。
5、学生死亡,学校应及时报告教育局注销学籍。
(五)升级、跳级与留级。
中小学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允许跳级或留级。
(六)毕业、结业与肄业。
1、完成小学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直接升入其服务范围的初中学校就读。
2、凡完成规定年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均发给九年义务教育证书。高中学生修业期满,获得毕业要求学分、学业水平考试合格、基础素养评价合格、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合格的,准予毕业,按程序发给高中毕业证书。
3、义务教育证书和高中毕业证书,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加盖钢印,由学校发放。证书规格由省教育厅统一制定。
4、修业期满但未达到高中毕业标准的离校学生,如学生需要,经上级审核,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两年内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证书当年学生毕业时间填写。
5、学生修业小学二年、初中一年以上,因丧失在校学习能力中途退学的,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高中学生修业一年以上、因故中途退学的,或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不到50分者,如学生需要,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自动退学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6、毕业证已经发出,出现丢失、损坏现象的,不进行补发,可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
(七)学生处分。
1、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中小学生守则、日常行为规范或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学校要与家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情节较重的可给予适当处分。义务教育段学生以批评教育为主,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学籍。高中学生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校批准;给予高中学生劝退、开除学籍处分,学校应报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批准后实施,并到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备案。给予学生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学校要建立处分学生的相关听证、申诉等工作制度,处分学生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2、对受处分学生,学校要积极进行帮助和教育。经学校帮助教育后,学生对错误有深刻认识,进步显著的,经学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处分。已撤销的处分,不记入档案。
3、学生劳教、少管期满后,年龄在16周岁以下,且未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经劳教、少管部门出示证明,学生应申请复学,原学校必须予以接收。
4、学生受到奖励或处分及撤销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八)学籍信息管理与规范。
1、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学校代码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减学校代码的,需报县、市、省教育部门备案。
2、各单位要根据各自实际建立切实可行的学籍档案和学籍管理工作制度、检查制度和监督制度,使学籍管理有章可循,保障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学籍档案由学籍管理员专人负责保管。学籍管理员要妥善保管学生的学籍档案,不得遗失。学籍档案要设专橱存放,有条件的学校应设置学生档案室。学生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
3、新生注册信息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学籍信息,须于新学期开学一个月内,集中上报教育局审核备案。
(九)检查制度
1、各单位要在每年寒假和暑假后开学初对学籍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并形成制度。自查内容包括:档案管理、学籍变更、学生巩固等情况。校长要认真分析自查结果,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2、市教育局每年对全市的学籍管理及固生控辍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对工作突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对认识不到位、工作不深入、管理水平低下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通报批评。评估成绩纳入对学校的业绩考核及校长职级制管理。
3、建立学生正常变动报告制度、非正常变动报告制度和中小学辍学报告制度,报告内容要与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保持一致。
4、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及时报告教育局。
上午9点,公司总经理黄水涛召开中高层员工会议,他在会上强调当前装饰家具行业竞争形势严峻,希望大家同心协力,与企业同呼吸,共命运,多方开拓业务渠道,为公司多做贡献。本以为会议很快结束,孰料黄水涛总结发言时,突然转换话题,又翻起了老黄历:“我黄水涛当年从站街揽生意做起,一步一步发展到员工600多人,注册资金3000万元的规模,靠的是在座诸位对我的大力支持,我黄某感激不尽!”说到这里,黄水涛站起来向在座员工深鞠一躬。
黄水涛坐下后,继续说道:“现在受经济大环境的影响,公司业务量大幅下滑,利润空间一再压缩,公司处在困难时期,我认为,企业员工精神层面的东西将直接影响企业命运,因此,我想让大家做一件事情,以表明诸位对企业的忠诚!”说着,黄水涛从皮包里抽出一沓文件,让参会的中高层员工逐一签名并按上了手印。刘琼不知老板葫芦里卖的什么药,看到别人签得很爽快,她也随之签名、按上了手印。因为黄水涛催得紧,刘琼只看清文件的上方写有“忠诚协议”4个字。
黄水涛把签好的文件装进皮包,竟然提出了一个令人大跌眼镜的要求:“新的一年开始,晨达公司要从‘头’做起,我要求每位中高层员工,不管男女都要剃光头,每月5日剃一次,坚持一年,服从命令的发1万元安慰金,不执行命令的交1万元失信金。”黄水涛这个突然而意外的要求让参会员工面面相觑,黄水涛板着面孔说:“考验大家对公司是否忠诚的时候到了,希望你们拿出全部的热情为公司服务,5日内完成这个要求,逾期要交失信金,散会!”
那天上午开完会,刘琼根本无心工作。她来到这家公司近5年,深知老板黄水涛的暴躁专横,如果违背他的命令,肯定没有好结果。然而,想想自己剃个大光头面对老公、孩子、父母亲友,她不禁不寒而栗!然而,刘琼也清楚,如果不按老板的意志去办,她不但会被迫缴纳失信金,还很有可能饭碗不保。对于这份用来养家糊口的工作,她还是有些舍不得的。
带着这样的矛盾心理,刘琼结束了一天的工作。当晚,她与吴芸通了电话,询问她的想法。吴芸态度坚决地说:“老板这个要求是对员工的不尊重,我们不能屈服,我不想为了挣那份薪水失去做人的尊严!”吴芸的话说到了刘琼的心坎里,她觉得自己虽然需要这份工作,但如果与人格尊严相比,这样的工作宁可不要。
除了吴芸外,刘琼还联系了其他三位女性中层同事,除一位叫苏凡的同事表态不剃光头外,另外两位同事态度不甚明朗。
三女结盟:与霸道协议抗争到底
2月19日早上,刘琼到公司上班时,看到几位部门经理已经剃了光头。也许是为了显示自己“与员工共患难”,第三天,老板黄水涛晃着锃亮的光头出现在公司。当天上午,财务部通知已剃过光头的中高层员工领取一万元的安慰金。在老总的压力以及安慰金的刺激下,当天下午,管理层中的最后4名男员工也完成了这个“艰难的任务”。这样一来,公司上下所有人的目光都集中到了刘琼等5位女中层员工身上。
21日晚上,刘琼与吴芸、苏凡通了电话,她建议5位女中层员工共同出面,和老板郑重地谈一次,恳请他网开一面。22日早上,刘琼、吴芸、苏凡等5人推开了黄水涛办公室的门,看到5名女下属齐刷刷地站到了面前,黄水涛什么都明白了,没等刘琼等人开口,他就皱着眉头说:“在我的公司只有忠不忠诚于企业的员工,没有男女之分,非分的要求提出来也没用!”
老板的话里没有商量的余地,刘琼心想既然来了,总要亮明意见,她据理力争道:“黄总,我觉得考验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可以用其他方式,让员工剃光头首先是对员工的不尊重,希望……”
“好了,好了,公司里的事情我说了算,你没有资格说三道四,还有一天时间,何去何从,由你们决定!”说着,黄水涛挥手让刘琼等人出去。
没说服老板,反碰了一鼻子灰,刘琼非常气愤,她和另外4姐妹约好晚上一起吃饭,商讨下一步的行动。但只有吴芸、苏凡来了。离黄水涛的规定还有一天时间,刘琼对吴芸、苏凡说出了自己的决定:“我既不会剃光头,也不会交失信金,大不了走人,在这种不尊重下属的老板手下做事,也太没有尊严了!”吴芸、苏凡也表明决心:“既然这样,咱们姐妹三人共进退。”说完,三双手紧紧握在了一起。
横遭解雇,依靠法律斗败“任性”老板
24日,刘琼、吴芸、苏凡分别接到财务部的电话,说总经理指示,让她们当天把一万元失信金交齐,另外两位女同事已经向财务室缴纳失信金了,逾期不交,后果自负。面对这裸的威胁,刘琼三人沟通了一下,坚定绝不妥协的信念,并做好了最坏的打算。
不出所料,25日早上,刘琼、吴芸、苏凡三人刚到公司,就接到人事部通知,说她们违反忠诚协议及公司规定,已被解雇,让她们把电脑等工作用品上交人事部,到财务室结清当月工资,然后离开公司。刘琼请教了一位做律师的朋友,朋友建议她向公司索要一份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这样便于通过法律渠道申请经济补偿。然而,当刘琼等人向人事部索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时,早已得到老板授意的人事部经理却说:“老板说了,开除就是开除,不存在解除劳动关系之说。”
按照律师的指点,接下来的几天内,刘琼三人备齐了她们与晨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并聘请律师作为人,于2016年3月8日向郑州市中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以晨达公司违法解雇员工为由,要求被申请人依法为三位申请人补偿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在职期间每年一个月的工资等共计11.34万元。
2016年4月2日,中原区仲裁委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被申请人晨达公司委派人出庭,在开庭调查阶段,申请人出示了与晨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被申请人晨达公司出示了三位申请人签名并按有指印的忠诚协议书,以及晨达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等。
开庭辩论阶段,申请方人向仲裁庭陈述意见:企业的经营管理权限建立在保证正常有序的生产经营之上,企业对员工的管理目的要与其正常经营挂钩,不能脱离工作内容。被申请人以考验员工忠诚度为由,命令下属剃光头效忠公司,显然已脱离了工作内容,这样的要求伤害了申请人的人格尊严,涉及人身侵权,系违法行为。申请人拒绝执行被申请人命令,遭到被申请人蛮横解雇,被申请人违反了劳动法。在员工不明就里的情况下,被申请人让三位申请人签下忠诚协议,当属无效。因此,恳请仲裁委裁令被申请人依法给予三位申请人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各项经济补偿。
2016年4月15日,中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下达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晨达公司属于违法解雇员工,裁令被申请人向三位申请人赔付共计8.6万元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防止就业人员同时兼任两分以上工作,减少公司机密泄露的几率或其他特殊需要。
2、新单位担心你和原单位还有未了结的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事情。如果他录用了还未与原单位解除劳云动关系的劳动者,新的用人单位是要承担责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3、离职的时候一定要单位开具离职证明,没有离职证明,就表明你仍然是该单位的员工,社保中心不会受理你的任何请求,无论是主动离职,还是被动离职均需要单位开具离职证明,起码是一份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通知书。
证明你和原单位已解除了劳动合同,这东西的好处是,新单位对你和你原单位之间的纠纷不承担责任。反之,新单位要承担连带责任。新单位担心你和原单位还有未了结的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事情。如果他录用了还未与原单位解除劳云动关系的劳动者,
新的用人单位是要承担责任的。请参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1、证明你是按照正常手续办理离职的。
2、你目前是个自由人,可以申请失业金或应聘新的职位;
3、你可以凭此转你的人事关系、社保、公积金等等。。
有社保转移单也能证明你在前家公司工作过,但离职证明主要是了解你曾所在的公司工作方面是否正常,有些公司要求提供离职证明主要是担心求职者曾在前一家公司有留下不良现象,如被前一家公司开除或辞退的话,则一般是不会帮你开立证明的。所以有一个就最好了,说明你曾在工作中能力被得到认可。
范本一
兹证明________先生/女士/小姐原系我司________部职员,在职时间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现已办理所有离职手续。特此证明!
公司名称(加盖公章)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范本二
______先生/女士/小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在我公司担任________(部门)的_______职务,由于_________原因提出辞职,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以资证明!
第一条 为规范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维护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办法。
本市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
第五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了解劳动者的有关情况、查验有效证件,在办理劳动用工手续后7日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范本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 用人单位聘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劳保待遇等权利义务。
第七条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派到合资、参股单位的,用人单位与其合资、参股单位应订立劳务合同,明确劳动者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
第八条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资、合并、兼并、转(改)制、跨地搬迁、转产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后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应当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协商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第九条 用人单位解散、关闭、破产时,应当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一条 劳动者应征入伍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待劳动者服役期满回原单位后,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 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中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待有关机关对其审查终结后,按有关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停薪留职、挂名、长期外借、长期放假人员的劳动关系。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变更、续订、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应当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劳动制度。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合同台帐,对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劳动合同期限等进行动态管理。为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卡,记录劳动合同签订、变更、续订、解除、终止等情况,本卡随劳动者本人档案转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需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第十九条 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同意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日开具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征求劳动者意见,合同期满前劳动者未作答复的,合同期满按终止劳动合同办理;劳动者同意续订的,应于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
第二十一条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劳动者作出辞退、除名、开除的决定后,用人单位应在7日内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作为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
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30日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第三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按时与劳动者签订(续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劳动者原因未按时签订(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无效,用人单位应解除其劳动关系。
第二十五条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无故不为劳动者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或者不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所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四章 附则
1、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工作需要,与甲方签订的相关补充协议书都作为本劳动合同的补充。
2、甲方将根据岗位和乙方的需要,为乙方出资提供专项培训。并与乙方订立协议,同时约定服务期及乙方违反约定服务期应承担的违约金。
3、对负有保密义务的职工,同时要与医院签订保密协议。
4、根据工作需要,甲方对乙方予以岗位变动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其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
5、外派、外借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由医院与其所在工作单位一方签订外派、外借工作协议,协议由本医院人力资源部保存。
6、乙方离职时,应归还聘用期间因工作需要领用的物品、交接有关工作和业务资料并结清所有债务。
第八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按下列情况与职工协商确定:
1、所有职工第一次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的,其劳动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
2、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时,经双方协商,期限为三至五年。
3、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的,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4、因特殊工作需要,以完成一项工作任务为目的招聘(用)人员,可以签订以完成一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职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医院与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职工在医院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连续与医院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职工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第十条对初次就业、再次就业或改变劳动岗位(工种)的职工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执行。试用期的工资按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放。
试用期内不符合医院录用条件的:如伪造学历、证书、简历;隐藏病史或受伤经历;未达到工作目标或不符合岗位职责要求;非因工伤原因不能提供劳动义务的;试用期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的等,医院则提前3天通知本人解除试用期。
第十一条考虑到每月要对职工考核、计税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等,工资发放日为每月10日。
第十二条医院人事部门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30日内,向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职工的劳动合同备案及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医院人事部门应当建立职工名册、档案备查。职工应如实的向医院人事部门提供所需的各种证件和资料。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续签和终止的办理:
医院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或终止条件出现时的前一个月内,由医院人事部门就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书面通知职工:
1、如医院与员工双方都有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在收到《劳动合同到期通知书》后的十五天内,由本人填写《劳动合同续签申请表》,经所在部门的主管领导和医院领导签署意见,同时经过考核,本人能较好地胜任本职工作,符合续签劳动合同条件和工作需要,报医院法人代表签字同意后,医院与其续签劳动合同;
2、如本人不愿意与医院续签劳动合同的,则职工在收到《劳动合同到期通知书》后的十五天内书面告知医院,待劳动合同期满之日,到人事部门办理离职手续。
3、如医院不愿意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的,则由人事部门出具的《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告知职工,待劳动合同到期之日,到人事部门办理离职手续。
4、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办妥以后,医院以发文的形式,正式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5、医院人事部门开具失业证明,同时将各项社会保险和其他相关证明交给本人,并在十五天内将其档案转到xx市(或xx区)人才交流中心。
第十五条医院在不降低各项待遇的前提下,职工提出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试用期内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医院(先提交给所在工作部门,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医院人事部门),人事部门在收到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的五日(试用期二天日)内发出《对员工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回复》,就职工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事宜,与职工进行协商。经协商双方取得一致意见同意解除的,由人事部门通知职工所在部门和本人办理工作移交等离职手续。
第十六条由医院提出与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职工在收到医院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的五日内应对医院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予以回复,同时就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事宜,与职工进行协商。经协商双方取得一致意见同意解除的,由人事部门通知职工所在部门和本人办理工作移交等离职手续。并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规定外),支付职工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经济补偿金,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十七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医院应支付职工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1、医院和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由职工提出的,则不作经济补偿);
2、劳动合同期满的;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四十条规定。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医院和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医院和职工各执一份。
第二十条对执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产后哺乳一年期)内劳动合同期虽满,不能终止其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自动延续到哺乳期满。
第二十一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按劳动部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医疗期。凡进入医疗期的职工,必须与医院签订医疗期协议。如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虽满,但医疗期未满,不能终止其劳动合同,应自动延续到医疗期满。
第二十二条医院为职工出资提供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项技术培训的,应与该职工订立协议,并约定服务期。
职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医院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超过医院提供的培训费用。医院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按不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医院与职工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职工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医院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医院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同时就违反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设定违约金。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职工,医院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其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职工因退休(职)、开除、除名、自动离职、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被追究刑事责任、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职工不履行《劳动合同》而解除合同的等,则不享受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履行中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以向医院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或不愿调解的,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定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又不履行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今后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经典案例:]
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医疗器械贸易的美国公司,2005年12月,该公司欲开拓中国市场,决定在北京设立代表处。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詹某找到一直在中国大陆地区从事医疗器械销售工作的许某,准备让许某帮助其在北京设立代表处并出任首席代表,负责代表处的业务开展工作。许某欣然接受了詹某的邀请,并从2005年12月开始着手筹备甲公司代表处。2006年3月,甲公司代表处在北京登记成立,许某出任首席代表。2006年3月6日,甲公司代表处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聘用员工劳务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06 年3月1日至2008年2月28日。本合同到期时,双方若无异议,合同有效期则自动延长1年,依此类推。2007年12月25日,双方再次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协议约定合同期限两年,自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本合同到期时,双方若无异议,合同有效期则自动延长两年,依此类推。2006年8月21日,许某也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书》约定:甲方(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乙方(许某)到甲公司代表处工作;乙方在外聘单位的工作时间实行定时工作制,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外聘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乙方加班应当有外聘单位的书面确认;乙方自行与外聘单位协商确定其在外聘单位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并由外聘单位直接支付。外聘单位与甲方另行约定支付方式的除外。无论何种支付形式,甲方保证在乙方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月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甲方按照与外聘单位签订的《聘用员工劳务合同》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和提供其他福利待遇。许某称,2008年6月,由于代表处不兑现工资承诺,并无故拖欠上半年奖金,在其向代表处提出工资的要求时,代表处拒绝支付并更换其办公室门锁迫使其离开,遂在未办理离职手续的情形下离开代表处。
许某称,其在代表处名为首席代表,实际上是销售人员,工资标准2007年为13,000元/月,2008年调整为20,000元/月,另外享受销售提成,工资体现在工资卡中的为5000元,其余部分通过甲公司法人詹某及代表处财务人员的私人账号转账。许某另主张,代表处实际控制人甲公司法人经常安排其加班,但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为此,许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代表处和劳务派遣公司支付销售提成、2008年6月工资、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许某提交了以下证据:(1)加盖代表处公章的《工资调整通知书》,证明其2008年工资为20,000元/月,并有销售提成。通知书内容显示:“尊敬的首席代表:感谢你在2007年努力工作和卓越贡献,希望再接再厉用更有创造力的新方法新思维更高效地带领销售团队,提高凝聚力,成为员工表率。许先生,你2008年的月薪调整为20,000元。同时管理奖部分,一半根据销售结果2000万目标是否达到,另一半根据年度评估结果”。(2)加盖代表处公章的《2008年伽利略全自动血型分析系统奖金分配表》,说明2008年上半年许某的奖金数额为94,000元。(3)电子邮件《公证书》,证明许某的加班情况。
代表处不认可许某的主张,称许某系自己辞职,由于许某未经请假擅自离岗,代表处已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许某提供的证据是伪造的,并申请对带有公章的文件进行司法鉴定。为此,代表处提交了以下证据:(1)手机短信《公证书》,证明许某自行辞职,而非因代表处原因离职,手机短信内容显示:“自即日起,本人从甲公司正式离职。感谢你以往的帮助。”(2)接收手机短信人身份证明,证明收信人为甲公司代表处经理。(3)《退回劳务派遣人员通知函》及物流快运单,证明已将许某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公司称从未与许某约定过工资待遇和奖金,也从未与许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提交了劳动合同书等作出证据。
[审理过程:]
本案历经劳动仲裁、民事一审、二审三个程序,事实部分相同。
庭审中甲公司代表处诉辩称:2007年12月25日,代表处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协议约定: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劳务派遣公司指派许某为被派遣员工至代表处工作。但自2008年6月2日,许某在担任代表处首席代表期间,擅自离职,拒不履行其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义务,也一直未向劳务派遣公司办理相关手续,亦未依法提前通知代表处和劳务派遣公司,致使代表处各项工作一度处于瘫痪状态,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公司声誉受到影响。2008年7月10日,许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裁决代表处向许某支付2008年上半年度奖金94,000元。代表处不服仲裁裁决,故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代表处不需向许某支付奖金94,000元。
许某辩诉称:甲公司代表处的陈述与事实不符。我于2005年12月到甲公司代表处工作,2006年8月21日,我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自2006年3月起劳务派遣公司将我派遣至甲公司代表处工作,我的劳动报酬由我自行与用工单位协商确定,社会保险由劳务派遣单位缴纳。其后,我与用工单位约定,2005年12月至2006年12月我的月工资为10,000元,2007年月工资为13,000元,2008年月工资为20,000元。此外,我与甲公司约定2008年奖金按季度结算,奖金数额根据我销售甲公司代表处产品的价格的百分比确定。我在代表处工作以来,按照代表处的安排在工作日和节假日加班工作,但代表处从未向我支付加班工资。自2008年6月,代表处拒绝向我支付工资,并无故拖欠我2008年上半年度奖金,劳务派遣公司亦未按照法定标准足额为我缴纳社会保险费。代表处及劳务派遣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公司辩称:许某要求我公司支付2008年上半年度奖金的请求无法定及约定依据。我公司未与许某约定半年奖金。我公司与甲公司代表处之间亦不存在向许某支付半年奖金的约定。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期间的工资报酬。依据我公司与甲公司代表处的商务合同及合作惯例,许某的劳动报酬由甲公司代表处与其约定,并由甲公司代表处依据许某的出勤情况直接支付。根据甲公司代表处向我公司提供的信息,许某自2008年6月起未履行任何手续,未到代表处上班,缺勤期间未向甲公司代表处提供任何劳动,因此期间不应享受劳动报酬。许某要求6月份的劳动工资没有事实依据。我公司为许某缴纳社会保险至2008年7月。我公司及甲公司代表处未曾向许某作出过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故不应向许某支付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另,根据我公司与许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许某加班应经甲公司代表处或我公司书面批准。许某在甲公司代表处工作期间未因工作需要向我公司或向甲公司代表处提出加班申请,我公司及甲公司代表处从未安排许某加班,故许某要求我公司及甲公司代表处向其支付加班费的请求不能成立。许某系我公司派遣,并由甲公司任命为甲公司代表处的首席代表,即甲公司代表处的负责人,在许某为甲公司代表处提供劳动期间,我公司为许某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已经许某认可,即我公司为许某缴纳的社会保险金是经过其本人确认的。现许某要求我公司以现金形式支付其拖欠的社会保险金额没有法律依据。
鉴于甲公司代表处申请对许某提供的《工资调整通知书》、《2008年伽利略全自动血型分析系统奖金分配表》中公章的真实性进行鉴定,鉴定部门依据申请对印章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表明:“检材上二枚‘美国甲公司代表处’中英文印文与样本印文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对于该鉴定结论,三方当事人均认可,但代表处辩称,因许某在甲公司代表处担任首席代表,其本人有权支配甲公司代表处公章的使用,证明其工资状况及工资的调整仅以加盖了甲公司代表处公章来证明其主张不能成立。另美国甲公司总部法定代表人詹某、财务人员以个人名义打入许某账号的款项不能代表甲公司代表处的行为,也不能作为许某在甲公司代表处工作期间工资收入的组成部分。
[审理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工资支付记录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
对于甲公司代表处请求不向许某支付奖金的问题。审理中,许某已提交书证《2008年伽利略全自动血型分析系统奖金分配表》以佐证,该书证加盖有甲公司代表处公章。对此,甲公司代表处未提出有效证据,故本院对许某反证提交的《2008年伽利略全自动血型分析系统奖金分配表》书证予以采信。甲公司代表处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许某在甲公司代表处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一节,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许某在甲公司代表处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由甲公司代表处按月发放,故甲公司代表处应当就许某的工资标准承担证明责任。审理中,甲公司代表处主张许某2008年月工资为5000元并提出银行对账单予以佐证。许某反驳称其月工资2007年1月至2007年12月为13,000元,2008年为20,000元,认可其2008年每月工资中5000元系通过甲公司代表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但主张另有15,000元工资由美国甲公司总部法定代表人詹某、财务人员以个人名义打入其个人账户。许某提出《工资调整通知书》及《公证书》,以佐证其2008年工资标准,其中工资调整通知书中印章经鉴定为真实。本院认为,甲公司代表处作为对工资标准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就许某在甲公司代表处工作期间时间工资标准的事实:第一,无相应的工资制度规定;第二,未与许某签订书面协议;第三,未依据法律规定在向许某发放工资时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留存备查;第四,其未提出许某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加盖甲公司代表处的公章的证据。甲公司代表处仅以银行对账单欲证明许某的工资标准,不能认为甲公司代表处已能完成举证责任。许某提出反驳意见,并提供加盖有甲公司代表处公章的《工资调整通知书》,许某虽未能就其主张的詹某、财务人员以个人名义打入其账户款项的行为系属于职务行为,但综合许某提供的《工资调整通知书》、《公证书》及银行对账单与许某的陈述可以相互佐证,故对许某的主张予以采信。
关于许某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节。因许某与甲公司代表处之间并非劳动关系,且甲公司在将许某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后,劳务派遣公司至今未与许某解除劳动关系,故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故许某以甲公司代表处及劳务派遣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主张甲公司代表处及外企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许某反诉主张的加班费一节。首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必须明确,经本院释明,许某不能明确在2006年3月至2008年5月期间加班的具体日期及天数;其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许某未就其在甲公司代表处工作期间存在加班事实提出有效证据佐证。据此,许某此项反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对于许某主张甲公司代表处与劳务派遣公司向其支付2008年6月工资20,0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一节,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许某2008年6月2日自行离开甲公司代表处,其此后未再到甲公司代表处上班。审理中,甲公司代表处已出具许某发出的手机短信予以证明,故许某以甲公司代表处通知其停止工作为由,提出此项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人民法院判决:
代表处向许某支付奖金94,000元,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代表处是否应当向许某支付奖金,该问题涉及首席代表与代表处的身份以及外国企业驻华代表处的主体身份和业务范围等问题。
首先,关于首席代表与外国企业驻华代表处的法律关系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以及各地的相关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请工作人员,应当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者中国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办理,不得私自或者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招聘中国雇员,这也是我国劳务派遣的起源。因此,中国公民受雇外国企业驻华代表处并担任首席代表的,并不是直接与外国企业驻华代表处建立劳动关系,而是与某外事服务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由外事服务单位派遣至代表处工作,首席代表只是与代表处建立的是一种用工关系。首席代表在外国企业驻华代表处工作期间,因劳动权利义务产生纠纷的,也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只是在此劳动争议关系中,法律上的直接争议方一是被派遣的首席代表,另一个是作为用人单位的外事服务单位,而作为用工单位的外国企业驻华代表处在一定程度上和外事服务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许某虽为甲公司代表处的首席代表,但其是直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并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甲公司代表处工作,因此,许某的用人单位为劳务派遣公司,而用工单位才是甲公司代表处,也正因为如此,虽然是甲公司代表处拖欠许某的奖金,但许某在主张自己的权利时,仍需要将劳务派遣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让其与代表处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关于外国企业驻华代表处的性质与功能的问题。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代表处是外国企业依照中国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外国企业承担。外国企业在华设立代表处的,应当委派一名首席代表,首席代表在外国企业书面授权范围内,可以代表外国企业签署代表机构登记申请文件。此外,外国企业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委派1-3名代表。代表处可以从事与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下列活动:(1)与外国企业产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市场调查、展示、宣传活动;(2)与外国企业产品销售、服务提供、境内采购、境内投资有关的联络活动。由此可见,代表处并不具有法人资格,其首席代表直接受外国企业的指派,并在其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代表处的作用在于为外国企业在华进行市场调研、宣传和联络,以及服务支持等非营利性工作。虽然法律对于代表处的法律地位和业务范围作出了规定,但并不能排除代表处从事以产品或服务销售为目的的客户联络工作,更不能排除代表处对其工作人员提供销售线索的工作给予奖励的可能。本案中,许某从事的正是以产品销售为目的的客户信息开发工作,是直接为客户与外国企业提品信息对接服务。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许某成功开发的客户信息,可以为外国企业创造销售利润,在此基础上,外国企业或代表处对许某进行奖励,完全属于合法的行为。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利,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的辞职,是指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经法定程序,申请终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
第三条辞退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经法定程序,解除其与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第二章辞职
第四条辞职是国家公务员的一项权利。国家公务员要求离开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可以向任免机关申请辞职。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正在接受审查的;
(四)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辞职的程序:
(一)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并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
(二)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
(三)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四)任免机关审批,并将审批决定书面通知呈报单位及本人。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辞职,任免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表的3个月内予以审批。超过3个月未子批复的,视为同意辞职,任免机关应予办理辞职手续。
第八条国家公务员在申请辞职的审批期间,仍须履行职位职责,不得擅自离职。对不履行职位职责影响工作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并且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第九条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两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企业、营利性的事业单位任职,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第十条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由本人在批准辞职之日起30天之内与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委托管理手续,原单位按委托管理的协议将人事档案转至中心。
第三章辞退
第十一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辞退:
(一)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因执行回避或者职位轮换等规定需要调整,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调整的;
(五)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六)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或造成恶劣影响,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第十二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伤致残并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女性国家公务员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的;
(三)患严重疾病或者负伤正在治疗期间的。
第十三条辞退国家公务员的程序是:
(一)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
(二)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三)任免机关审批,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同时抄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5年内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机关工作。
第四章被辞退人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在失业保险制度尚未建立之前,被辞退人员由中心按下列规定管理:
(一)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及有关材料由原单位在辞退15天内转至中心保存,再就业后按有关规定转递;
(二)被辞退人员须在接到辞退通知书之日起30日之内,到中心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取消其享受失业保险的资格;
第十六条被辞退人员的失业救济,由中心按照以下标准按月发给被辞退人员失业救济金:
(一)被辞退人员失业救济金按本市民政部门规定的城镇社会救济金额的120%-150%发放,具体标准是:
1、连续工龄不满5年的,按社会救济金额的120%发放;
2、连续工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按社会救济金额的130%发放;
3、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社会救济金额的140%发放;
4、连续工龄15年以上的,按社会救济金额的150%发放。
(二)失业救济金发放数量,按被辞退人员失业前的连续工龄计算:
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不享受失业救济金;
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2年的,发放3个月失业救济金;
3、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3年的,发放6个月失业救济金;
4、连续工龄满3年不满4年的,发放9个月失业救济金;
5、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5年的,发放12个月失业救济金;
6、连续工龄在5年以上的,其超过5年的部分,按每满1年增发1个月失业救济金的办法计算增发的月数。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数量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第十七条被辞退人员重新找到接收单位或者自谋职业的,从办理调动手续或者办理营业执照的下月起停发失业救济金。
第十八条失业救济金由被辞退人员的原单位按本市行政机关上年度平均工资的两倍一次性拨付中心。中心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失业救济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被辞退人员在享受失业救济期间患病,必须到中心指定的医院就医,中心负责补助本人医疗费的70%;累计医疗补助费不得超过本人可领取失业救济金的80%。
第二十条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其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转至中心。
第五章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后,不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
第二十二条国家公务员提出辞职未被批准或对辞退不服,依据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