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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书霍光传

时间:2023-05-29 18:24:1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汉书霍光传,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1篇

一、“牛鼎之意”

或曰,伊尹负鼎而勉汤以王,百里奚饭牛车下而缪公用霸,作先合,然后引之大道。驺衍其言虽不轨,傥亦有牛鼎之意乎?

――《史记・孟子荀卿列传》

司马贞《索隐》释“牛鼎之意”云:“《吕氏春秋》云:‘函牛之鼎不可以烹鸡’。是牛鼎言衍之术迂大,倘若大用之,是有牛鼎之意。而谯周亦云:‘观太史公此论,是其爱奇之甚’”。明归有光《与沉敬甫》之七:“《水利论》具有前人之论,特为疏剔之。意望当事者行其言,以惠东南之民,非有牛鼎之意也。”《索隐》的意思是说,驺衍之言大而无当,此人不可重用。这样解释,未能深明太史公之意。

究竟司马迁所谓“牛鼎之意”是什么含义,必须联系司马迁用典,才能得到确释。他说:“伊尹负鼎而勉汤以王,百里奚饭牛车下而缪公用霸。作先合,然后引之大道。驺衍其言虽不轨,傥亦有牛鼎之意乎?”在这里,“牛鼎”是指伊尹负鼎和百里奚饭牛两件事。而《吕氏春秋》中说的“函牛之鼎”则是一件大容器。所谓“函牛之鼎不可以烹鸡”,其意与《论语》中所说的“割鸡焉用牛刀”是一个意思,而与司马迁所说的“牛鼎”毫不相关。

驺衍是战国后期齐国樱下学派中最为显赫的人物。他有一部著作名为《主运》,此书虽然没有流传下来,但在《吕氏春秋・应同》篇中还可略见其梗概:“凡帝王之将兴也,天必见祥乎下民。黄帝之时,天先见大月演大蟠。黄帝曰:‘土气胜’。土气胜,故其色尚黄,其事则土。及禹之时,天先见草木,秋冬不杀。禹曰:‘木气胜’。木气胜,故其色尚青,其事则木。及汤之时,天先见金刃生水。汤曰:‘金气胜’。金气胜,故其色尚白,其事则金。及文王之时,天先见火赤鸟衔丹书集于周社。文王曰:‘火气胜’。火气胜,故其色尚赤,其事则火。代火者必将水。天先见水气胜。水气胜,故其色尚黑,其事则水。水气至,而不知数备将徙于土……”从中可见,驺衍之学是用金、木、水、火、土五种物质德性相生相克的循环变化,来解释王朝兴废的原因。《文选・齐故安陆昭王碑》注引《驺子》曰:“五德从所不胜,虞(舜)土,夏木,殷金,周火。”驺衍认为历史的发展是按照“五行转移”的循环顺序进行的,每个王朝的出现都体现了五行中的某一种势力居统治地位,从而为统治阶级改朝换代提供依据。

驺衍之学上承殷周之天命论,下启西汉今文经学天人合一之说与俄纬神学。这种学说使得野心家们可以利用自然界的特异现象与偶发事件,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释,满足了各国诸侯争霸天下的理论需要。《史记》称述驺子之学要点是:“称引天地剖判以来,五德转移,治各有宜,而符应若兹。”(《史记・孟子荀卿列传》)所以驺衍在当时每到一国,就受到了极其隆重的接待。他不仅“重于齐”,在魏国,受到“惠王郊迎,执宾主之礼”。到赵国,平原君为之“侧行撇席”。来到燕国,燕昭王为之“拥彗先驱,请列弟子之座而受业,筑揭石宫,身亲往师之。”

他的五德转移学说,也称五德终始学说,不仅很受当时统治者的赏识,而且在秦汉皇朝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秦“始皇推终始五德之传,以为周得火德,秦代周德,从所不胜。方今水德之始,改年始,朝贺皆自十月朔。衣服、族旎、节旗皆上黑。数以六为纪,符法冠皆六寸,而舆六尺,六尺为步,乘六马。更名河曰德水,以为水德之始。”(《史记・秦始皇本纪》)西汉贾谊、董仲舒等人提出的“改正朔,易服色制度”(《汉书・贾谊传》)的主张,也是根据或吸收了驺衍的学说而形成的。

正因为这样,所以司马迁认为驺衍之学虽然“不轨”,也就是不符合古代儒家经典的规范,但他所提出的学说,就像伊尹负鼎、百里奚饭牛以干求人主那样有促成王霸大业的用意。因此,《索隐》的作者司马贞误解了司马迁的“牛鼎之意”;而谯周说太史公“爱奇”那更是不知司马迁所云了。

如此,这段话的意思便是:有人说,伊尹背着鼎去给汤烹饪,却勉励汤行王道,结果汤统一了天下;百里奚在车下喂牛而秦穆公任用了他,因而称霸诸侯。他们的做法都是先投合人主的意愿,然后引导人主走上正大的道路上去。驺衍的话虽然不合常理常情,或许有伊尹负鼎、百里奚饭牛的用意吧?

二、“物故”

唐蒙已略通夜郎,因通西南夷道,发巴、蜀、广汉卒,作者数万人。治道二岁,道不成,士卒多物故,费以巨万计。蜀民及汉用事者多言其不便。

――《史记・司马相如列传》

“物故”一词,在《史记》和《汉书》两书中多次出现。刘熙《释名・释丧制》对“物故”一词的解释是“汉以来谓死为物故”。汉魏史籍中所用“物故”一词,确实有“死亡”之意。《史记・司马相如列传》:“治道二岁,不成,士卒多物故。”《汉书・夏侯胜传》:“百姓流离,物故者过半。”《后汉书・赵熹传》:“坐事下狱,疾病物故。”《三国志・孙坚传》注引《英雄记》:“[吕]公兵下石,中坚头,应时脑出,物故。”

这四例中的“物故”一词都是指死亡,所以后世都把“物故”一词视为“死亡”的同义词了。但是刘熙所说的是“汉以来”的情况,那么是否意味着汉以前的“物故”一词不作“死亡”用呢?这就得考察“物故”一词在先秦的用法了。

《荀子・君道》篇明载 :“人主不能不有游观安燕之时,亦不得不有疾病物故之变。”朱起凤《辞通》释此“物故”为“死亡”,并不确切。古代称人之死亡,有其特殊用语,不是可以任意选择的。天子之死曰“崩”,诸侯之死曰“莞”,一般人则称“终”,称“卒”。这是《礼记・曲礼》上所记载的。因此,《荀子・君道》篇中的“物故”一词,其意义若作“死亡”解,是不行的。这里“物故”似应解释成“意外事件”才合适。所谓“不得不有疾病物故之变”云云,翻译成现代汉语就是“不可能不发生疾病或意外事件。”

为什么先秦“物故”一词的意思是“意外事件”呢?这就得从“物故”这一复合词所由构成的词素“物”与“故”这两个字的古训中去加以探索了。先看“物”字的古训。《易・家人》:“君子以言有物而行有恒。”《礼记・哀公问》:“敢问何谓成身?孔子曰:不过乎物。”《注》云:“物犹事也。”《诗・大雅・民》:“有物有则。”传:“事也。”

再看“故”字的古训。《易・系辞》:“是故知幽明之故。”《疏》云:“故谓事也。”《后汉书・牟长传》注引高堂隆说:“故,事也。”《左传・昭公二十五年》:“昭伯问家故,尽对。”《国语・周语下》:“敢问天道乎,抑人故也?”《史记・龟策传》:“教、孝景固袭掌故,未遑讲试。”以上《左传・昭公二十五年》、《国语・周语下》、《史记・龟策传》中的“故”皆是:“事;事情”的意思。

由此可见“物”、“故”两字的古训都是“事”。所以古人把“丧忧”称为“大故”,大故就是大事。这样看来,“物故”一词是一个同义并列复合词,是“事”字的同义词。

但并非任何事件都可用“物故”一词,它是专指意外事故、非常事件。《墨子・号令》篇记载:“即有物故,鼓。”孙诒让《墨子间诂》:“物故,犹言事故,言有事故则击鼓也。”这里的“物故”显然是指意外事故或非常事件,因而需要报警以聚众。这种一有“事故”就击鼓报警的办法与古代烽燧制度的作用相同。可见“物故”一词的原义是意外事件。这足以证明汉以前“物故”一词,并没有“死亡”之意。刘熙所说的“汉以来谓死为物故”云云,只能说明“物故”一词有了新义。而作为意外事故或非常事件用的“物故”在汉代也还是有用例的。《汉书・霍光传》记载:“光敕左右:‘谨宿卫,卒有物故自裁,令我负天下有杀主之名’。”这句话是霍光在决定废黜昌邑王时说的。当时昌邑王已奉诏入朝,霍光下令把昌邑王的随从人员全部拘禁起来,并告诫下属执行人员要特别谨慎,要加强保卫工作。所谓“卒有物故自裁”云云,是说仓碎之间,昌邑王若有意外事件发生而自杀,就会使霍光背上杀主之名,以至辜负了众望。这一例中把“物故”与“自裁”并举,如果把“物故”解释为死亡,那是很不恰当的。因为在突然拘禁昌邑王全部随从时,很有可能发生对抗。这样一来,除了昌邑王有可能自杀以外,还有可能发生格斗、杀伤事件。若把这一例中的“物故”解释为“意外事故”或“非常事件”,就能包括更广、更为全面一些的内容。

另外,“物故”一词又见于东汉刑徒墓砖。一九年,洛阳南郊发掘出东汉刑徒墓葬,出土了墓砖八百余块 。其中二百二十九块刻有铭文的墓砖,记录了死者的关押地点、刑类、死亡日期,并有“物故死”字样。又一九五七年河北定县北庄出土的汉墓石刻上,也有某某“物故死”字样。“物故”与“死”字连在一起使用,则此“物故”决不可理解为“死亡”的同义词。它在这里所具有的含义是“意外事故”,与《荀子》、《汉书・霍光传》中的用例意义相同。

汉代“物故”一词虽然产生“死亡”之新义,但仍与其原义“意外事故,非常事件”有紧密联系。从前四史中的“物故”一词的用法来看,基本上是指非正常死亡。兹举数例:《史记・匈奴传》:“汉兵物故十六七。”《汉书・匈奴传》:“汉士卒物故者亦数万。”《后汉书・列女传》:“父泥和乘船坠湍水,物故。”《三国志・马谡传》:“下狱物故。”而且开头所引四则事例也是指非正常死亡。由此可见,如果“物故”被用于“死亡”这一意义,那么只能指意外死亡、非正常死亡。

通过历史地考察“物故”一词的构成及其语义的发展,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先秦古籍和前四史的语言,即古人所说“雅言”,也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文学语言或标准语言。在这些语词中,“物故”一词的意义和用法是非常清楚的。“物”与“故”,古训均为“事。”高堂隆释“物”为“无”(《后汉书・牟长传》),王先谦引宋祁说,谓“物”通“殇”、“殁”(《汉书补注》),均未得其正解。“物故”是一个同义并列的复合词,在先秦时期,其意义为“意外事故”或“非常事件”。汉以后又有了新义,主要用于非正常死亡,而用于“意外事故”或“非常事件”的例子极少,但在人们的口头语言中,如霍光语和墓砖铭文,则仍保留着先秦时期的古义。

由此,以上这段话可以翻译为:唐蒙已经掠取并开通了夜郎,趁机要开通西南夷的道路,征发巴、蜀、广汉的士卒,参加筑路的有数万人。修路二年,没有修成,士卒多发生意外事故死亡,耗费的钱财要用亿来计算。蜀地民众和汉朝当权者多有反对者。

三、“不侵”

廷尉以贯高事辞闻,上曰:“壮士!谁知者,以私问之。”中大夫泄公曰:“臣之邑子,素知之。此故赵国立名义不侵为然诺者也。”上使泄公持节问之舆前。

――《陈余列传》

按《汉语大词典》第1册“不”字条的下面没有收“不侵”一词。这个词是先秦两汉时期的一个常用词,理应收列。《韩非子・显学篇》云“立节参名,执操不侵”,《急就篇》有“所不侵”,另外西安汉城曾经出土一枚“征不侵”印,这些都充分说明“不侵”是一个习用语。只是“不侵”到底是什么意思,前人没有说明,至今颇为费解。现代学者梁启雄云,“不侵, 谓不受别人无理的陵犯,不受侵辱”[2],似乎比较准确,但用它去解释《史记》、《急就篇》等中的“不侵”,显然不通。综合分析《史记》和《韩非子》等的例句,我们发现“不侵”实际上是不屈服、不屈从的意思。《史记》中“此固赵国立名义不侵为然诺者也”,应当断作“此固赵国立名义不侵,为然诺者也”,意思是:这本来就是赵国建立名义不屈服,而实现诺言也。《韩非子》的“执操不侵”意思就是:坚持节操而不屈服。铜印“征不侵”就是征讨不服从。这样理解“不侵”的意思,自然文从字顺,怡然理通。

由此,这段话可以翻译为:廷尉把审理贯高的情形和供词报告皇上,皇上说:“真是壮士啊!谁了解他,通过私情问问他。”中大夫泄公说:“我和他是同乡,一向了解他。这本来就是赵国建立名义不屈服,而实现诺言也。”皇上派泄公拿着符节到舆床前问他。

注释:

第2篇

芒刺在背。

芒刺在背:芒刺:细刺。像有芒和刺扎在背上一样。形容内心惶恐,坐立不安。出自《汉书·霍光传》:“宣帝始立,谒见高庙,大将军光从骖乘,上内严惮之,若有芒刺在背。”

例句:现在被献忠这样一看,感到跼蹐不安,犹如芒刺在背。

(来源:文章屋网 )

第3篇

关键词: 史记 三家注 汉书

《史记》、《汉书》相继成书,由于其特殊关系,它们在史文上有很多重复之处,后世史家在研究二书时,多有互参。然时转斗移,传写既久,便多有讹误。今笔者以中华书局1982年版《史记》为工作本,与中华书局1962年版《汉书》相证,并参他本,略加考证,以求禆益于校史者。

1.《秦始皇本纪》:《索隐》即《汉书·五行志》刘向所谓“豕虫之孽”(6/226/12)。

按:“豕”,各本同,阁本作“鱼”,疑是。《钦定四库全书考证·史记考证》云:“刊本‘鱼’讹‘豕’,据《汉书·五行志》改。”(542页)《札记》云:“案:《汉志》作‘刘向以为鱼孽也’,此有误。”(68页)考《汉书·五行志中之下》“史记秦始皇八年,河鱼大上。刘向以为近鱼孽也。”(1430页)盖司马贞所注当源于此,注下文云“鱼,阴类,小人象”,正与此相合,亦与《汉书》同,当是。又《五行志中之上》“水类动,故有龟孽”,如淳曰:“河鱼大上,以为鱼孽之比。”(1354页)亦证。

2.《秦始皇本纪》:《正义》《汉书》云文曰“昊天之命皇帝寿昌”。(6/228/10)

按:疑“汉书云”之“汉书”二字有误。今检《汉书》无此句。《后汉书·舆服志下》云:“长[二]丈九尺九寸,五百首”,注:《晋阳秋》曰:“玺光照洞彻,上蟠螭文隐起,书曰‘(旻)[昊]天之命,黄帝寿昌’。秦旧玺异也。”徐广曰:“传国玺文曰‘受天之命,皇帝寿昌’。”(3673页)不云《汉书》。《宋书》、《晋书》等所引亦作“文曰‘受天之命,皇帝寿昌’”,皆不云出自《汉书》,疑或脱“后”字。

3.《秦始皇本纪》:《正义》《汉书·郊祀志》云:“此三神山者,……盖曾有至者,……及至,三神山乃居水下。”(6/247/16-248/1)

按:疑“曾”为“尝”之误;“乃”为“反”之误,形近而讹。考《汉书·郊祀志上》作“盖尝有至者,……及到,三神山反居水下”(1204页)。又《封禅书》(1370页)同,皆证。

4.《秦始皇本纪》:《集解》《汉书·百官表》曰:“仆射,秦官。古者重武,官有主射以督课之。”(6/255/10)

按:“官”字当属上读。考《汉书·百官公卿表上》云“仆射,秦官,……古者重武官,有主射以督课之”(728页),是。又《宋书》卷三十九云“古者重武官,以善射者掌事,故曰仆射”(1234页),《通典》卷二十二“古者重武官,有主射以督课”(594页),均可证。

又武官与仆射相对,古之主射者即为武官。今以“官”属下读,使文义隔断,误。

5.《秦始皇本纪》:《索隐》三郎谓中郎、外郎、散郎。《正义》《汉书·百官表》云有议郎、中郎、散郎,又有左右三将,谓郎中、车郎、户郎。(6/268/13)

按:此注有误。检《汉书·惠帝纪》“外郎满六岁二级”(85页),苏林曰:“外郎,散郎也。”(86页)是三郎中不当外郎、散郎并存,司马贞所云当误。又考《百官公卿表上》有议郎、中郎、侍郎、郎中。无“散郎”之说。又云“中郎有五官、左、右三将,秩皆比二千石。郎中有车、户、骑三将”(727页)是中郎有三将,郎中有车、户、骑三将。今张守节将“郎中、车郎、户郎”当作“左右三将”误之甚矣。疑三郎或为议郎、中郎、郎中。

6.《孝文本纪》:“结轶于道。”《索隐》邹氏轶音逸,又音辙。《汉书》作“辙”。(10/431/10)

按:疑下“辙”字作“彻”,因上“辙”字误。检《汉书·文帝纪》“故遣使者冠盖相望,结彻于道”,韦昭曰:“使车往还,故彻如结也。”(129页)。《册府元龟》卷九百七十八(3899页)引与《汉书》同。考《诗·小雅·十月之交》“天命不彻,我不敢效我友自逸”,毛传:“彻,道也”(447页)。是“彻”与“辙”通,然《汉书》多用古字,或作“彻”是。《札记》云:“各本‘轶’下并注‘音辙’,疑校者所增。中统、游、毛无。”(105页)疑后人因上“辙”字而误改。

7.《高祖功臣侯者年表》:《集解》徐广曰:“《汉书》云鲁侯涓,涓死无子,封母疵”。(18/918/2行/1格)

按:《札记》云:“此因《史》表缺名,故引《汉书》补之,则相承久矣。”(199页)检《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作“六年,侯涓亡子,封母底为侯”(565页),《汉书》各本同。《志疑》云:“‘疵’《汉书》作‘底’,字形相近,未知孰是。”(543页)疑“底”字为“疵”字之误。考《仲尼弟子列传》“庸疵”,《索隐》曰:“疵音自移反。疵字或作‘疪’。”(2211页)是“疵”、“疪”多相混。又“疪”与“庇”音同形近,《汉书》中多有以“庇”为名者,如“桥庇”等,而“庇”又讹作“底”,是。

8.《建元以来侯者年表》:“肥侯稠雕。”《索隐》《汉书·卫青传》作“雕离”(20/1043/5行/3格)。

按:“雕离”,《汉书·卫青霍去病传》作“调虽”(2482页)。师古曰:“功臣侯表作稠睢,今此传作调虽,表传不同,当有误者。”(2483页)是“离”当为“虽”之讹。又师古所云“功臣侯表作稠睢”,今检《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作“稠雕”(650页),是又异也。《册府元龟》卷一百七十“大当户调虽为常乐侯”,注“一作稠睢”(2046页,1960年版),与《汉书》同。张文虎亦疑而不决(246页)。盖“稠”“调”“雕”,“离”“虽”“睢”形体极为相似,久而传写相混,以致纷乱不清。

又《卫将军骠骑列传》:《索隐》徐广一作“稠离”,与《汉书》功臣表同。此文云“铜离”,文异也。(1934页)

按:《汉书昭武宣元成功臣表》作“常乐侯稠雕”(650页)。

9.《天官书》:《索隐》逑亦未详,《汉书》作“遂”。(28/1375/15)

按:“遂”为“逐”之讹。《札记》云:“官本‘逐’,与《郊祀志》合。各本讹‘遂’。”(351页)检《汉书·郊祀志上》作“诸逐之属”(1207页)。师古曰:“逐字或作逑,音求。”(1208页)复检金陵本作“逐”,各本同,中华本系排版之误。

10.《河渠书》:《索隐》厮,《汉书》作“酾”,《史记》旧本亦作“洒”,字从水。按:韦昭云“疏决为酾”,字音疏跬反。(29/1406/9)

按:疑“酾”当作“洒”,注同。检《汉书》作“酾”,当是后人妄改。阁本作“《汉书》作‘洒’”,注同。《校补》云:“酾,耿、庆、中统、彭、凌、殿,洒。”(821页)考《水经注疏》卷五“酾二渠以引河”,注云:“《史记·河渠书》作厮,《索隐》曰:‘《汉书》作洒,《史记》旧本亦作洒。字从水。韦昭云,疏决为洒字,音疏硅反。颜师古注音山支反,然则酾字近本之误耳。’”(422页)可证。又《墨子间诂》卷四“洒为九浍”,孙诒让引《索隐》云:“‘厮,《汉书》作洒。’《史记》旧本亦作‘洒’,字从水。韦昭云:‘疏决为洒’,此与史、汉旧本字正同。”(108页)亦证。王念孙《读书杂志·汉书第七》(20页)考之甚详,可参看。

11.《河渠书》:《索隐》按:《汉书·食货志》云文帝用晁错言,“令人入粟边六百石,爵上造;稍增至四千石,为五大夫;万二千石,为大庶长;各以多少为差”。(29/1419/11)

按:此处标点有误。检《汉书·食货志上》作“于是文帝从错之言,令民入粟边,六百石爵上造,稍增至四千石为五大夫,万二千石为大庶长,各以多少级数为差”(1134页)。是《索隐》引号当从“文帝用晁错言”标起。

又“六百石”当属下断。《通典》卷十一引标点作“令人入粟边,六百石爵上造”(241-242页),与《汉书》同,不误。

12.《绛侯周勃世家》:《正义》《汉书·百官表》云:“太尉,秦官,掌武[事]。元狩四年置大将军大司马。”(57/2076/3)

按:疑“大将军大司马”当作“大司马大将军”。考《汉书·百官公卿表上》云“元狩四年初置大司马,以冠将军之号”。师古曰:“冠者,加于其上共为一官也。”(725页)是大司马为大将军之官号。未有言“大将军大司马”之说。《汉书》中亦多云大司马大将军。如《武帝纪》“大司马大将军青薨”(197页);《昭帝纪》“以侍中奉车都尉霍光为大司马大将军”(217页);《成帝纪》“以元舅侍中卫尉阳平侯王凤为大司马大将军”(302页)等皆可证。

13.《吴王濞列传》:《集解》徐广曰:“名通,其父名广。”骃案:《汉书》曰“吴王弟子德侯广为宗正”也。(106/2831/9)

按:疑下“广”字衍。考《汉书·荆燕吴传》“吴王弟子德侯为宗正”(1912页),无“广”字,是。师古曰:“德哀侯广之子也,名通。”(1912页)是刘通为德候,而非刘广。《汉书·百官公卿表下》“德侯刘通为宗正,三年薨。”(762页)《傅靳蒯成列传》(2707页)、《汉书·樊郦滕灌傅靳周传》(2085页)“赐爵通德侯”,皆可证。

又《楚元王世家》“汉已平吴楚,孝景帝欲以德侯子续吴”(1988页),《集解》徐广曰:“德侯名广,吴王濞之弟也。其父曰仲。”(1989页)《汉书·王子侯表上》“德哀侯广,十二年十一月庚辰,以兄子封”,“高后三年顷侯通嗣”(428页)。是广亦为德侯,不知孰是。

14.《匈奴列传》:《正义》《汉书》云鄯善国名楼兰,去长安一千六百里也。(110/2896/13)

按:“国”下当断;又“一千六百里”当作“六千一百里”,或“长安”当作“阳关”。考《汉书·西域传上》作“鄯善国,本名楼兰,王治扜泥城,去阳关千六百里,去长安六千一百里”(3875页),知此处引误。又《西域传下》尉犂国,王治尉犂城,去长安六千七百五十里。南与鄯善、且末接。(3917页)是鄯善与长安之距离应与尉犁国相似,若云一千六百里,则相差甚远,于实际不合。

15.《匈奴列传》:《正义》《汉书·西域传》云:“大月氏国去长安城万一千六百里,……过大宛西,击大夏而臣之,都妫水北,为王庭也。”(110/2914/1)

按:“西”字当属下读。考《汉书·西域传上》作“过大宛,西击大夏而臣之”(3891页)。又大夏有五翖侯,其去长安近者六千余里,远者八千余里,均属大月氏。大宛去长安万二千(二)[五]百五十里。(3891页)是大宛在大夏西,今大月氏繋大夏不当过大宛西,《史记》标点误。

16.《南越列传》:《索隐》案《汉书》,瓯骆三十余万口降汉。(113/2977/8)

按:疑“三”乃“四”之误。考《汉书·西南夷两粤朝鲜传》云“谕告瓯骆四十余万口降”(3858页),是。又《册府元龟》卷九百七十七引作“谕告瓯骆四十余万口降为湘城侯”(3890页),亦证。

17.《大宛列传》:《索隐》《汉书》作“犂靳”。(123/3163/3)

按:疑“靳”为“靬”之误。考《汉书·张骞李广利传》作“牦靬”(2694页)。师古曰:“牦靬即大秦国也。”(2694页)

又《后汉书》卷八十八校勘记云:“大秦国一名犂鞬。《集解》引惠栋说,谓《魏略》作‘犂靬’,案此即前汉犂靬国也。今按:袁《纪》作‘黎靬’。”(2936页)皆证。

18.《大宛列传》:《正义》《汉书》云:“条支出师子、犀牛、孔雀、大雀,其卵如瓮。和帝永元十三年,安息王满屈献师子、大鸟,世谓之‘安息雀’。”(123/3164/2)

按:疑“《汉书》”当作“《后汉书》”或“《续汉书》”。检《汉书》无此语,考《后汉书·西域传》云“土地暑湿,出师子、犀牛、封牛、孔雀、大雀。大雀其卵如瓮。……十三年,安息王满屈复献师子及条支大鸟,时谓之安息雀”(2918页)。是《正义》所引当出自此处,今作《汉书》误,可据改。

19.《货殖列传》:《索隐》《汉书》作“漆大斗”。案:谓大斗,大量也。(129/3276/3)

按:疑“漆”下脱“千”字。考《汉书·货值传》作“桼千大斗”(3687页)。师古曰:“大斗者,异于量米粟之斗也。今俗犹有大量。”(3689页)张守节案:谓大斗,大量也。言满量千斗,即今之千桶也。是作千大斗明矣。又《太平御览》卷七百六十六引《汉书·食货志》曰:“漆千大斗,亦比千乘之家。”(3398页)亦可证。

参考文献:

[1]司马迁.史记.中华书局,1982年版,括号内注卷数/页数/右起行数,下同.

[2]王太岳,等.钦定四库全书考证.书目文献出版社,1991.

[3]张文虎.校刊史记集解索隐正义札记.中华书局,1977.

[4]班固.汉书.中华书局,1962.

[5]范晔.后汉书.中华书局,1965.

[6]沈约.宋书.中华书局,1974.

[7]杜佑.通典.中华书局,1988.

[8]王钦若,等.册府元龟.中华书局,1988.

[9]阮元.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

[10]梁玉绳.史记志疑.中华书局,1981.

[11]王钦若等.册府元龟.中华书局,1960.

[12]郦道元著.杨守敬等疏.水经注疏.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

第4篇

【成语名字】

拭目以待

【汉语拼音】

shì mù yǐ dài

【成语解释】

擦亮眼睛等待着。比喻期待事情的发展及结果。语本《汉书.卷七六.赵尹韩张两王传.张敞》。

【成语典故】

《汉书.卷七六.赵尹韩张两王传.张敞》

张敞字子高,本河东平阳人也。祖父孺为上谷太守,徙茂陵。敞父福事孝武帝,官至光禄大夫。敞后随宣帝徙杜陵。敞本以乡有秩补太守卒史,察廉为甘泉仓长,稍 迁太仆丞,杜延年甚奇之。会昌邑王征即位,动作不由法度,敞上书谏曰:“孝昭皇帝蚤崩无嗣,大臣忧惧,选贤圣承宗庙,东迎之日,唯恐属车之行迟。今天子以 盛年初即位,天下莫不拭目倾耳,观化听风。国辅大臣未褒,而昌邑小辇先迁,此过之大者也。”后十余日王贺废,敞以切谏显名,擢为豫州刺史。以数上事有忠 言,宣帝征敞为太中大夫,与于定国并平尚书事。以正违忤大将军霍光,而使主兵车出军省减用度,复出为函谷关都尉。宣帝初即位,废王贺在昌邑,上心惮之,徙 敞为山阳太守。

【成语注解】

1、会:适、值。

2、蚤崩:早死,古称天子之死为“崩”。蚤,通“早”。

3、嗣:后代。

4、 属车:随从的车辆。

5、拭目倾耳:擦亮眼睛看;倾注耳朵听,比喻有所期待。

6、 观化听风:观察变化,倾听风向。比喻民心期待有所变革。

7、 小辇:指小臣子。辇,本指贵族富豪的车子,此处代称官员。

【成语出处】

1、宋.王十朋〈送表叔贾元范赴省试序〉:“某既着为天理说,且拭目以待,欲验斯言之不妄矣。”

2、宋.邹浩〈书待制张公诗卷后〉:“公诗所谓自修清慎,后事无忧者,不独在其子而又在其孙矣。流泽之长,未易以世数期也。某虽愚,方且拭目以待。”

3、元.许有壬〈正始十事〉:“昔梁冀败,收其财货,减天下税租之半,散其苑囿以业穷民,古今称美。今化瑟更张之时,天下方拭目以待,此其大者也。”

4、清.吴绮〈孙禹锡寿序〉:“商山羽翼,伫为园叟之求;修水车轮,必有申公之聘。予且拭目以待。”

5、清.纪昀《阅微草堂笔记.卷一四.槐西杂志四》:“既而盘中稍稍置果饵,皆精品,虽不敢食,然益以美人之贻,拭目以待佳遇。”

【成语用法】

语义说明 比喻期待事情的发展及结果。

使用类别 用在“殷切期盼”的表述上。

【参考词语】:

拭目以俟

【汉语拼音】:

shì mù yǐ sì

【成语解释】:

俟,等待。“拭目以俟”即“拭目以待”。见“拭目以待”条。

1、宋.杨万里〈答普州李知府书〉:“伏惟财幸笔橐之除,方且拭目以俟。”

2、明.徐光启〈焦氏澹园续集序〉︰“主上眷惟求旧,方且虚席泰阶,居先生于玉铉大斗之间,燮和翼赞,殆将进而为伊傅周召之文,是则见龙在田,天下文明者乎?余小子敬拭目以俟之。”

【参考词语】:

拭目而待

【汉语拼音】:

shì mù ér dài

第5篇

李根蟠先生对于“狱市”非指齐国大市的考证,依据充分,分析深入,令人信服;而指出“狱市”有时是指“拘禁管理犯人的场所”,对于人们是颇具启发作用的。本文拟在此基础上,就“狱市”的含义作进一步的探讨。

笔者认为弄清“狱市”含义的关键,在于判明“狱”字的意思。《说文》:“狱,确也。从*[犬+犬]从言,二犬所以守也。”《释名》:“狱,确也。实确人之情伪也。”对于“狱”释为“确”,著名训诂学家陆宗达曾经作过精辟阐述:“《召南.行露》:‘何以速我狱。’《毛传》:‘狱,确也。’诗的语意是‘为什么跟我打官司(招我于狱)’。毛亨没有解释‘狱’是诉讼的地方,而用同音字‘确’来说明‘狱’的语源,也就是推索‘狱’字命名之由来。‘狱’是以确定是非曲直而得名的。古代有‘治狱’、‘辩狱’,指审理诉讼作出判决的全部过程。由此可知‘狱’是旧时的‘大理院’,即今天的‘法院’,而不是‘监狱’、‘牢狱’。古代的牢狱叫‘鞠’,汉代有‘鞠城’(李尤有《鞠城铭》)那才是‘囹圄’、‘监牢’。”[3]

从史籍来看,“狱”在汉代也可指为监狱,如《史记》卷122《酷吏列传·王温舒传》载:“奸滑穷治,大抵尽靡烂狱中,行论无出者。”《史记》卷122《酷吏列传·义纵传》载:“纵至,掩定襄狱中重罪轻系二百余人,……”以上之“狱”都是指牢狱。“狱”还可以作动词用,引申为坐牢。如《史记》卷110《匈奴列传》载:匈奴风俗,“狱久者不过十日,一国之囚不过数人。”这里的“狱”即为坐牢的意思。不过,在史籍中“狱”确实有不少是作为“确”来使用的,例如,《史记》卷89《张耳陈余列传》载:“贯高至,对狱,曰:‘独吾属为之,王实不知。’”这里的“狱”,即为审讯之意。“对狱”用今天的话说就是出庭受审。再如《史记》卷109《李将军列传》载:“李蔡以丞相坐侵孝景园壩地,当下吏治,蔡亦自杀,不对狱,国除。”这里的“狱”和前例是同一个意思,“不对狱”,即是不愿出庭受审。又如《史记》卷122《酷吏列传·杜周传》载:“至周为廷尉,诏狱亦益多矣。……会狱,吏因责如章告劾,不服,以笞掠定之。”“会狱”即是会审,“狱”仍指审讯,亦即“确”。

诚如李根蟠先生所指出,在史籍中“狱市”也多称为“市狱”。如果以“确”来解释“狱市”或“市狱”的“狱”字,则“狱市”或“市狱”的含义便可迎刃而解,——“狱市”或“市狱”,就是管理市场贸易活动、处理买卖纠纷、审理与市场贸易活动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机构。这个机构和市场、贸易活动紧相联系,它是建立于后者基础上的,但是它本身并不包括后者。李根蟠先生有一段阐述颇值得注意,他指出,魏晋南北朝时人都把“狱市”和“市狱”的“狱”理解为“刑狱”之狱,而不是理解为“市”的名称。例如:三国时魏国的王朗在《疏劝育民省刑》中说:“昔曹相国以狱市为寄,路温舒疾治狱之吏。夫治狱者,得其情则无冤死之囚……”西晋刘槐奏言:“古之为狱必察五听,三槐九棘以求民情。虽明庶政,不敢折狱。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续,是以明王哀矜用刑。曹参去齐,以市狱为寄……”郭璞疏:“夫以区区之曹参,犹能遵盖公之一言,倚清靖以镇俗,寄市狱以容非,德音不忘,流咏于今。”刘宋孝武帝诏称:“夫五辟三刺,自古所难,巧法深文,在季弥甚。故沿情察讼,鲁师致捷,市狱勿扰,汉史飞声。”南齐崔相思也说:“宪律之重,由来尚矣。故曹参去齐,唯以狱市为寄,余无所言”。以上数例所明确谈到的都是关于审讯执法的问题,而未提到市场贸易活动。但是他们又都列举曹参以“狱市”(或“市狱”)为寄来阐明自己的观点,如果这里的“狱市”(或“市狱”)是包括了“狱”和“市”二事,那么,他们的阐述似就不应当仅仅谈审讯执法,而理当涉及市场本身的问题。而只要把“狱市”(或“市狱”)理解为具有司法权的市场管理机构,他们的阐述就很好理解了。

谢承《后汉书·周敞传》载:“吴郡周敞,师事京房。房为石显所谮,系狱市。”司马彪《续汉书》载:“世祖(光武帝刘秀——引者注)微时,系南鸣市,狱市吏以一笥饭与之。”李根蟠先生指出,这里的“狱市”,“显然不能把‘狱’和‘市’分开来理解”[4]。这无疑是正确的.关于刘秀系南鸣市的缘由,史籍未载,不过,根据相关记载可以作一些分析。范晔《后汉书》卷1《光武帝纪》载:“地皇三年,南阳荒饥,诸家宾客多为小盗。光武避吏新野,因卖谷于宛。”李贤注:“新野属南阳郡,今邓州县。《续汉书》曰:‘伯升(刘秀兄——引者注)宾客劫人,上避吏于新野邓晨家。’”“《东观纪》曰:‘时南阳旱饥,而上田独收。’宛,县,属南阳郡,故城今邓州南阳县也。”《后汉书》卷77《樊晔列传》载:“光武微时,尝以事拘于新野,晔为市吏,馈饵一笥。”可见《续汉书》所言“南鸣市”所在地属于新野,所谓光武“尝以事拘于新野”,就是拘于新野南鸣市。具体地说即是为南鸣市的管理机构“狱市”所拘系。而他之所以被市场管理机构所拘禁,大概与其从事“卖谷”的活动有关亦未可知。作为市场管理机构的“狱市”是设置有关押犯人的监牢。

关于汉代市场的贸易活动和管理市场的官吏及其职能,在史籍中也有所记载。张衡《西京赋》生动地描述了汉代长安市场不法商贩的经营情况和管理市场的职官:“尔乃廓开九市,通圜带匮。旗亭五重,俯察百隧。周制大胥,今也惟尉。瑰货方至,鸟集鳞萃。鬻者兼赢,求者不匮。尔乃商贾百族,裨贩夫妇。鬻良杂苦,蚩眩边鄙。何必昬于作劳,邪赢优而足恃。彼肆人之男女,丽美奢乎许史。”从这则记载看来,其时长安市场里商贩出售货物时掺杂劣货、坑害顾客的现象是比较普遍的。可见设置具有司法权的机构来加强管理是必要的。按照张衡的说法,汉代管理市场的官吏称为“尉”。而《汉书》则记载汉代有“市啬夫”、“市吏”,卷86《何武传》载:“武弟显家有市籍,租常不入,县数负其课。市啬夫求商捕辱显家。”这说明“市啬夫”不仅可以征纳商业税,而且有权拘捕拒纳税款者。卷76《尹翁归传》载:“是时大将军霍光秉政,诸霍在平阳,奴客持刀兵人市斗变,吏不能禁。及翁归为市吏,莫敢犯者。公廉不受馈,百贾畏之。”这反映了“市吏”既要管理各类商贩(“百贾”)的贸易活动,也表明了它负有制止市中斗殴、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职权。“尉”、“市啬夫”、“市吏”当为“狱市”这一市场管理机构中的职官。大概汉代的“狱市”的职掌,类似于先秦时期的“司市”。《周礼·地官·司徒》载:“司市:掌市之治教、政刑、量度、禁令。以次叙分地而经市,以陈肆辨物而平市,以政令禁物靡而均市,以商贾阜货而行市,以量度成贾而征倖,以质剂结信而止讼,以贾民禁伪而除诈,以刑罚禁虣而去盗,以泉府同货而敛赊。……凡市人,则胥执鞭度守门,市之群吏平肆、展成奠贾,上旌于思次以令市。市师莅焉,而听大治大讼。胥师、贾师莅于介次,而听小治小讼。”这里所载“司市”的职责和权力可能含有理想化的成分,但就其基本方面来看,和汉代的市场管理机构并无二致。须特别指出的是,“司市”也有司法权。这和“狱市”是相同的。

前已述及,“狱市”是指具有司法权的市场管理机构,那么,曹参为什么要嘱咐继任的齐相“勿扰”它呢?为什么说“狱市”是用来“并容”的,齐相一旦“扰之”,“奸人”就无“所容”了?

众所周知,分析任何社会问题,都必须把问题提到一定的历史范围之内。《史记》卷30《平淮书》载,“汉兴,接秦之弊,丈夫从军旅,老弱转粮饷,作业剧而财匮”,“齐民无藏盖”。于是“约法省禁,而不轨逐利之民,蓄积余业以稽市物,物踊腾粜,米至石万钱,马一匹则百金。天下已平,高祖乃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之。孝惠、高后时,为天下初定,复弛商贾之律”。《汉书》卷23《刑法志》载:“当孝惠、高后时,百姓新免毒蠚,人欲长幼养老,萧、曹为相,填以无为,从民之欲,而不扰乱,是以衣食滋殖,刑罚用稀。”这就是说由于汉初社会经济凋零,人口锐减,为恢复社会生产,发展社会经济,安定社会秩序,巩固刚刚建立起来的政权,孝惠帝和高后时,对人们的经济活动采取了放任的政策。而这一政策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取得了“衣食滋殖,刑罚用稀”的效果。

《史记》卷54《曹相国世家》载:“参相齐,齐七十余城。天下初定,悼惠王富于春秋,参尽召长老诸生,问所以安集百姓,而齐故儒以百数,言人人殊,参未知所定。闻胶西有盖公,善治黄老言,使人厚币请之。既见盖公,盖公为言治道贵清静而民自定,推此类具言之。参于是避正堂,舍盖公焉。其治要用黄老术,故相齐九年,齐国大集,大称贤相。”所谓“黄老”统治术,学界已研究颇多,简言之,就是要求统治者尽量不作为、少作为,与民休息,以达到恢复、发展社会经济、巩固统治的目的。这是汉初的统治者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总结和吸取秦政权速亡的教训后而迫不得已所采取的政策。《史记·曹相国世家》在记述了上引那段文字之后,紧接着就记载了曹参离齐前夕和继任齐相的那则“勿扰”“狱市”的谈话。《史记》如此叙事,恐非偶然。显而易见,“勿扰”“狱市”是曹参“安集百姓”的重要措施之一。而其嘱咐继任齐相“勿扰”“狱市”的意思,应当是要求他不要干扰“狱市”一一市场管理机构的工作。也许有人会提出疑问:嘱咐齐相不要干扰“狱市”的工作和安集百姓这二者之间有什么关系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必须从曹参在黄老思想指导下所采取的用人之道人手进行分析,才能究明缘由。

曹参接任中央政府的相国后,“举事无所变更,一遵萧何约束。择郡国吏木诎于文辞,重厚长者,即召除为丞相史。吏之言文刻深,欲务声名者,辄斥去之。日夜饮醇酒”。他选拔一批能够推行黄老无为统治术的郡国吏作为其属吏,对于热衷于有所作为以博取声名的官吏则给予罢免。这是从组织上采取措施,以保证黄老统治术得以贯彻落实。可以想见,曹参担任齐相时,当他采纳盖公的建议后,其所任用的官吏也必然是能够尽力实践其治政思想的“重厚长者”。“狱市”既然深系“安集百姓”的大计,他所任用的狱市吏就只能是属于此类人,而不可能是相反。在这种情况下,狱市官吏对于市场的各项活动势必采取了放任的管理方针。也唯有如此,才能“并容”,才能容纳“奸人”。这也就是《汉书。刑法志》所说“从民之欲,而不扰乱”的一种表现。

曹参离齐前夕,因为担心继任齐相不理解或不同意他的做法,不满意“狱市”履行职责的表现,而对之加以干扰一诸如撤换“狱市”原有的官吏,而改用“欲务声名”者;或齐相自己直接过问“狱市”工作,改放任政策为严加管理。若此,“狱市”就无法再“并容”、纳“奸”了。而这在当时是不利于“安集百姓”的。所以曹参才会以“狱市为寄”,郑重其事地向继任齐相作了交待。

黄老思想指导下所推行的放任政策,对于恢复汉初的社会经济确实具有积极作用,且因它实行日久,逐渐成为朝中大臣及地方官吏的共识。但这个政策也有明显的负面影响,即助长了各种违法犯罪活动,造成社会道德的沦丧。因此后来贾谊才会上疏进行抨击:“今世以侈靡相竞,而上亡制度,弃礼宜,捐廉耻,日甚,可谓月异而日不同矣。逐利不耳,虑非顾行也,今其甚者杀父兄矣。盗者劍寝户之帘,搴两庙之器,白昼大都之中剽吏而夺之金。……而大臣特以薄书不报,期会之间,以为大故。至于俗流失,世坏败,因恬而不知怪,虑不动于耳目,以为是适然耳。”[5]颜师古注“逐利不耳,虑非顾行也”说:“言其所追赴,唯计利与不耳,念虑之中,非顾行之善恶也。”这种风气的“日甚”一日,是和汉初以来“狱市”的“并容”纳“奸”不无关系的。

无独有偶,据史籍记载,在西周初期也曾推行类似于“勿扰”“狱市”的政策。《尚书.立政》载:“文王惟克厥宅心,乃克立兹常事司牧人,以克俊有德。文王罔攸兼于庶言;庶狱庶慎,惟有司之牧夫是训用违;庶狱庶慎,文王罔敢知于兹。亦越武王,率惟敉功,不敢替厥义德,率惟谋从容德,以并受此丕丕基。……相我受民,和我庶狱庶慎,时则勿有间之……继自今文子文孙,其勿误于庶狱庶慎,帷正是义之。……今文子文孙,孺子王矣!其勿误于庶狱,帷有司之牧夫。”《立政篇》是周公旦对成王的诰词,主要是阐述治政的法则。周公旦东征胜利后,周王朝的首要任务是健全官制,恢复发展社会经济,以求长治久安。在诰词中周公旦反复告诫成王,要象文王那样选拔有德行的人担任各部门的官吏,而不亲自兼管各种教令,不去过问各种狱讼案件,让各部门主管官员能够各司其职,行使其权力。同时希望成王能象武王那样,即位后就谋求顺从文王宽容的美德。在这篇诰词中,周公旦提出了“勿间”官吏治狱的主张,即要求文王的子孙们不要代替主管官员去处理各种狱讼案件。可见“勿间”官吏治狱和“勿扰”“狱市”(或“市狱”)是有相似之处的。

综上所述,“狱市”或“市狱”应是一个不可分割的名词,它是指具有司法权的市场管理机构,而不能把“狱”和“市”分开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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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直:《汉书新证》,天津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61页。

[2] 李根蟠:《汉代的“大市”和“狱市”——对陈直〈汉书新证〉两则论述的商榷》,《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1期。

[3] 陆宗达:《训诂简论》,北京出版社2002年版,第135—136页。

第6篇

[论文摘要]县从春秋时期开始就一直是我国的地方基层行政机构。在西汉基层行政中,县令长的行政类型可分为县令(长)、侯相和邑(道)长。对于所掌治之县,西汉县令长除受邵国首相的监督之外,有统一完整的权力。而作为基层行政人员,在与所属邵县的关系中,县令长基本处于从属地位;在与所治民众的关系中,其又处于绝对权威的地位。此外,县令长还与当地王侯存在若即若离的君臣关系。

县从春秋时期开始即是我国的地方基层行政机构。具体说来,其起源于春秋时期,形成于诸侯争雄的战国时代,立制于实现大一统的秦代。两千多年来,尽管朝代更迭,社会制度变迁,地方行政管理无论是实行郡、县二级制,州、郡、县三级制,还是省、道、府、县四级制,县始终都是基层政权。由于行政运作实行首长负责制,那些直接典民的县级首席长官无疑成为县级行政研究的重点。本文拟将西汉县级首席长官作为考察对象,对其行政类别、行政权限以及行政关系作一初步探讨,以期对西汉基层行政有一初步了解。因秦汉规定:“县万户为令,不满为长”,且文献中县令长数量多于侯相,为行文方便起见,均用“县令长”化之。

西汉的县级行政单位有县、侯国、邑和道。《汉书·百官公卿表》:“万户以上为令……减万户为长……县大率方百里,其民稠则减,稀则旷……列侯所食县日国,皇太后、皇后、公主所食日邑,有蛮夷日道。”因此,西汉县令长的行政类别亦分为县令(长)、侯相和邑(道)长。

在汉代,县按人口多少可划分为大县和小县。万户以上为大县,长官为县令,秩在六百至一千石之间。不满万户为小县,长官为县长,秩在三百至五百之间。县令长由中央任命,作为地方一级行政机构,县有较独立的行政系统。侯国是列侯的封地,是对功臣的赏赐。列侯仅有食封地赋税之利,而无治民之权。汉初列侯大者三、四万户,辖数十县,小的仅几县,甚至食仅一乡。列侯爵位可世袭,然一旦获罪,即被免侯除国。故有的侯国仅存在一段时间。邑是皇太后、皇后和公主们的封地。道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县一级行政单位,秦已置,秦朝地方行政机构在郡下为县、道并行的制度,西汉则有狄道、羌道、翟道等。

当然,本文主要讨论的是作为中央直属机构的县,其他县级行政单位只作一般叙述。

县令长作为郡的下属机构,受郡一级的统辖,就其自身行政权限,正如《汉书·百官公卿表》所说:“县令、长,……掌治其县”。概言之,除受郡国首相监督外,西汉县令长有掌治其县的统一完整的权力。其具体的项目为:“(令长)皆掌治其民,显善劝义,禁奸罚恶,理讼平贼,恤民时务,秋冬集课,上计于所属郡国”。即县令长是一县的主管长官,其职责是全面主管县中各项事务。若再分析言之,则关于“显善劝义”,可理解为办理教育文化的权力,武帝时礼官请“为博士官置子弟十五人,复其身。……郡国县官有好文学,敬长上,肃政教,顺乡里,出入不悖,所闻,令相长丞上属所二千石。二千石谨察可者,常与计偕,诣太常,得受业如弟子”。关于“禁奸罚恶”,则可理解为维持地方治安的权力。《汉书·丙吉传》日:“民斗相杀伤,长安令、京兆尹职所当禁备逐捕”关于“理讼平贼”,则可理解为掌理司法的权力。《汉书·王尊传》日:“(尊)转守槐里,兼行美阳令事。春正月,美阳女子告假子不孝,日:‘儿常以我为妻,妒笞我。’尊闻之,遣吏收捕验问,辞服。尊日:‘律无妻母之法,圣人所不忍书,此经所谓造狱者也。’尊于是出坐廷上,取不孝子县磔著树,使骑吏五人张弓射杀之,吏民惊骇”。关于“恤民时务”,则可理解为办理一切民政事各的权力。召信臣“出补谷阳长,举高第,迁上蔡长。其治视民如子,所居见称述”。另《汉书·卜式传》日:“(武帝)欲试使治民,拜式缑氏令,缑氏便之。迁成皋令将漕最”。关于“秋冬集课”,则理解为考核监督县吏的权力,《汉书·朱博传日:“博少时给事县为亭长,好客少年,捕搏敢行,稍迁为功曹”。最后,县令长乃将全年县内工作登录之于计簿,上其计于太守,太守凭之以定赏罚,“(箫育)后为茂陵令,会课,育第六。而漆令郭舜殿,见责问,育为之请,扶风怒日:‘君课第六,裁自脱,何暇为左右言?’及罢出,传召茂陵令诣后曹,当以职事对。”

总之,西汉县令长对于所掌治之县有很大的权力,因此,顾炎武《日知录·令长条》说:“汉时令长,虽于太守称属,往往能自行其意,不为上官所夺。(如萧育之于扶风太守,舒令陶谦之于太守张磐)……此等事在今日,即同列所难堪,而昔人以行之上官。汉时长吏之能自树立,可见于此矣。”

县令长作为基层行政人员,在权力系统中,既是直接亲民、专制一方的长官,又是能上通皇帝的最基层官吏。在行政关系中,他们上有郡守、侯王,下有百姓,其在统治系统中的关系错综复杂。

(一)在与所属郡守的关系中,县令长基本处于从属地位。西汉重郡守,郡守可专治千里,对属吏和属县之吏有近乎绝对的权力。但郡下属县“之地域虽方仅百里,而职权广泛,包容甚众”。故众多庶务,不可能由郡吏亲理。丙吉云:“民斗相杀伤,长安令、京兆尹职所当禁备逐捕。”所以很多事情不只要由郡守处理,更要由县令长处理,上节之种种权限即由此产生。

由于受郡守节制,县令长不仅要遵循郡守的安排,听从郡守的命令,而且在心理状态上他们更是处于极端的弱势。文献上记载郡尉惧郡守时皆用县令长见郡守以为比喻,如:像郅都为守时,“始前数都尉步入府,因吏谒守如县令,其畏都如此”。周阳由“为守,视都尉如令”。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县令长惧郡守之甚。他们在与郡守的关系中基本处于从属地位。此外,郡守可檄告属县,对其命令,责令听从。例如,朱博告县的檄文日:“府告姑幕令丞言贼发不得,有书。檄到,令丞就职,游徼王卿力有余,如律令!”特别在行县或接受上计时郡守可行黜陟之权,对课殿或排名在后的县令长进行责问如《汉书·贡禹传》的记载中有:贡禹“岁余,以职事为府官所责,免冠谢”。丞掾对韩延寿所言:“宜循行郡中,览观民俗,考长吏治迹。”

而在县令长对郡守表示不恭时,郡守就会对县令长进行责罚。《汉书》载:“(翟)义行太守事,行县至宛,丞相史在传舍。立持酒肴谒丞相史,对饮未讫,会义亦往,外吏白都尉方至,立语言自若。须臾义至,内谒径入,立乃走下。义既还,大怒,阳以他事召立至,以主守盗十金,贼杀不辜,部掾夏恢等收缚立,传送邓狱。”对贪猾之县令长,郡守既可以劝其自己去官,也可以传檄令其去职,而为置守令。如薛宣温言使贪猾的高阳令杨湛解印,移书使非法不逊的栎阳令谢游去官,并调守令。

郡守为县置守令乃较平常之事。遇到能吏,郡守就可便宜行事,使转守他县。这种人可以是在任的县令长,也可以是其他吏员,只要治县有效就行甚至已有在任县令长的县,也可同时置守令,二人同时治事。有能的县令还可兼行一至几县之事。如王尊“初元中,举直言,迁虢令,转守槐里,兼行美阳令事”。尚方禁“禁晨夜发起部中盗贼及它伏奸,有功效。博擢禁连守县令”。刘平“王莽时为郡吏守茁丘长,政教大行。其后每属县有剧贼,辄令平守之,所至皆理,由是一郡称其能”。上述三例说明郡守为县置守令、守长,或使兼摄多个县并非个别情况。另文献记载中还有魏相、尹赏守长安令,王莽时尹公守茂陵令。但其皆为朝廷选守,非郡守所选郡守还可以向上报送有功的官吏以调补县令长。例如,张敞为胶东相时,就“吏追捕有功,上名尚书调补县令者数十人”。

(二)在与所治民众的关系中,县令长又处于绝对权威的地位。县令长在服从郡守的同时,在本县具有极大的权威。特别是有些郡守为了让令长保持在县里的权威,“不欲代县治”。这使得县令长在治县时能充分运用其专治权力。

焦延寿为小黄令时,“以候司先知奸邪,盗贼不得发。爱养吏民,化行县中”,在吏民中有相当高的威信,受到广泛爱戴。王尊在处理“美阳女子告假子不孝”的案件中,“取不孝子县(悬)磔著树,使骑吏五人张弓射杀之,吏民惊骇”。尹赏治长安,“修治长安狱,穿地方深各数丈,致令辟为郭,以大石覆其口,名为‘虎穴’。乃部户曹掾史,与乡吏、亭长、里正、父老、伍人,杂举长安中轻薄少年恶子,无市籍商贩作务,而鲜衣凶服被铠姨持刀兵者,悉籍记之,得数百人。赏一朝会长安吏,车数百两,分行收捕,皆劾以为通行饮食群盗。赏亲阅,见十置一,其余尽以次内虎穴中,百人为辈,覆以大石。数日壹发视,皆相枕藉死,便舆出,瘗寺门桓东,蟹着其姓名,百日后,乃令死者家各自发取其尸”,“赏视事数月,盗贼止,郡国亡命散走,各归其处,不敢窥长安”。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县令长的专制威权。

(三)县令长与当地王侯存在若即若离的君臣关系。由于西汉初期郡国并行制的遗存,地方二千石,特别是王国相有监视、制衡诸侯王的职责,而对于后来分封的侯,中央也同样为其置相,以治民与监视为数众多的侯。西汉后期分封的侯国相对较小,因此,大部分的侯国相都是四百石、三百石的秩禄。他们是中央任命的官吏,除治民外,有替中央监视侯王动向的义务,因此,侯国相除了具有一般县令长的特征以外(侯相同样属郡守管辖,是县令长级的治民官),还有其本身的特点。

根据汉武帝时期颁发的“附益之法”,侯相必须与侯保持一定的距离。王莽就国后,“南阳太守以莽贵重,选门下掾宛孔休守新都相。休谒见莽,莽尽礼自纳,休亦闻其名,与相答。后莽疾,休候之,莽缘恩意,进其玉具宝剑,欲以为好。休不肯受,莽因日:‘诚见君面有瘢,美玉可以灭瘢,欲献其璩耳。’即解其球,休复辞让。莽日:‘君嫌其贾邪?’遂椎碎之,自裹以进休,休乃受”。从这一记载可以看出侯相一般不敢接受侯的恩惠,以免触法之所禁。可以想象,侯相平时必不敢与侯有所往来。当然,也有侯与相联合的事例,如安众侯刘崇与其相张绍谋反王莽,而这正是朝廷所忌讳的。

第7篇

[摘 要]汉代是中国古代土地占有形态的重要变动时期。这一时期,国有土地与私有土地、大土地所有与小土地所有等种种土地占有形态都处在剧烈的矛盾消长中。汉代统治者已有了明确的对土地的所有权观念与经营意识,无论是公田的屯垦、苹田与苑囿的管理,还是对山林川泽的经营,都与前代大不相同。与之同时,土地私有也迅速发展,渐成浪潮。在土地私有化的浪潮中,大土地所有、小土地所有与国有土地三者间发生了复杂的矛盾运动。在这一过程中,国有土地既面临着大土地所有的侵蚀,又要补充小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丧失,处在萎缩之中;小土地所有者的先天不足使他们无法面对来自国家的重负与来自大土地所有者的侵逼,卖田室,鬻子孙,无法自保;唯有大土地所有者,冲破了汉王朝的种种限制,渐以坐大,酿就了东汉王朝分崩离析的经济温床。

自春秋战国到秦王朝统一,中国古代的土地占有形态在由宗族土地所有制向国家土地所有制转移的同时,土地私有制也开始萌生并得到较快的发展。到两汉时代,尽管土地国有制盈缩不一,但在整个社会的土地占有格局上,其比重日益萎缩;与此同时,则是土地私有制的迅速扩展。在两汉土地私有化的大趋势中,因授田、赐田、占田而造就的小土地私有制的发达,也面临着官僚、贵族、商人的兼并、蚕食而不断减弱,而且其赖以调节、补充的国有土地的萎缩,又使得这一历史时期小土地私有制的发达成为昔日黄花,难以挽回。这种土地占有形态的矛盾运动,对两汉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西汉时代,对境内国土的计算与管理以提封田为准,其具体测定方式如《汉书·地理志下》(中华书局点校本)所言:

讫于孝平,凡郡国一百三,县邑千三百一十四,道三十二,侯国二百四十一。地东西九千三百二里,南北万三千三百六十八里,提封田一万万四千五百一十三万四千四百五顷。其一万万二百五十二万八千八百八十九顷,邑居道路山川林泽群不可垦,其三千二百二十九万九百四十七顷可垦不可垦。定垦田八百二十七万五百三十六顷。

按这种方法,全国的土地大略一分为三,其一是群不可垦,亦即邑居、道路、山川、林泽等无法开垦的土地;其二是可垦不可垦的土地;其三是垦田。

关于第二部分土地,亦即中华书局点校本《汉书》所称“可垦不可垦”,于文义似不通。王先谦《汉书补注》曰:“宋祁曰:‘可垦’下越本无‘不可垦’三字,淳化本无‘不垦’二字,邵本无‘可’字。王鸣盛曰:此误衍‘不可垦’三字,南监无。”就文义而言,当以邵本为是,应为“可垦不垦”,亦即可垦而未垦的荒土.

《汉书》所载上述提封田制是根据土地不同的自然属性来划分王朝辖内土地的,若依土地的社会属性亦即土地所有权划分,汉王朝境内的全部土地便可分为国有土地与私有土地两大部类。就西汉情况而言,国有土地包括全部的道路、山川、林泽以及一部分邑居,还包括全部的可垦而未垦的土地以及垦田的一部分;私有土地则是一部分的邑居与大部分的垦田。

就两汉的国有土地的绝对量来说,它占尽优势,起码应当占全国土地面积的九成以上。但这儿的面积数量首先是体现为主权与领土意义,其次才是所有权与经济意义。而在那些具有所有权与经济意义的土地中,可用于农业经营的又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即山林川泽、可垦不垦以及垦田中的国有土地,这是我们在本文中研究与关注的主题。

两汉时代,可用于农业经营的国有土地大致可以划分为四种类型:

1.公田

公田一般指垦田中的国有土地,这部分土地在汉代分布较广,也具备较大的经济意义.如赵过为搜粟都尉推广代田法时,便首先从公田开始。《汉书·食货志》云:

过试以离宫卒田其宫瑌地,课得谷皆多其旁田亩一斛以上。令命家田三辅公田,又教边郡及居延城。是后,边城、河东、弘农、三辅、太常民,皆便代田,用力少而得谷多。代田的最初实验是在离宫墙垣侧近,让士卒垦地为之,而其第一步推广则在三辅公田中,然后,又及边郡及居延城,又及边城、河东、弘农等处,这都是公田较为密集的地区。

从两汉史料看,公田虽以三辅等地较为密集,但其分布范围遍于各郡国,数量当亦不少。如《盐铁论·园池》篇中,贤良文学们曾指出:“今县官之多张苑囿、公田、池泽,公家有障假之名,而利归权家。”《汉书·元帝纪》也记载:“(初元元年春)以三辅、太常、郡国公田及苑可省者振业贫民,赀不满千钱者赋贷种、食。”到东汉时代,各郡国仍有一部分公田存在。如《后汉书·明帝纪》记曰:“(永平九年)夏四月甲辰诏:‘郡国以公田赐贫人,各有差。’”《后汉书·樊宏传附樊准传》亦云:“永初之初,连年水旱灾异,郡国多被饥困,……悉以公田赋予贫人。”

两汉公田的来源,除继承前朝外,主要有三种途径:

其一是政府组织的屯垦。西汉武帝抗击匈奴,开拓边土,在新领有的土地上又组织士兵屯垦,这种屯垦的土地自然列入公田名下。元狩中,汉王朝在拥有了河南地与河西、漠南之后,开始在新地屯垦。如《史记·匈奴列传》所记:“是后,匈奴远遁,而幕南无王庭。汉度河自朔方以西至令居,往往通渠置田官吏:五六万人,稍蚕食,地接匈奴以北。”紧接着,汉王朝又在河西等地大力屯垦。《史记·平准书》记道:“(元鼎六年)初置张掖、酒泉郡,而上郡、朔方、西河、河西开田官,斥塞卒六十万人戍田之。”另外,在西域、河湟等地,也都进行了较大规模的屯垦。东汉时代,边地屯垦仍然存在,主要也是分布在西域、河西、河湟一带。与西汉不同的是,东汉王朝在边地屯垦的同时,在内地一些地区也进行屯垦。如建武年间,光武帝遣刘隆“屯田武当”,派李通“屯田顺阳”,又派王霸屯田函谷关、张纯屯田南阳。无论是边地屯田,还是内地屯田,因这些屯田而产生的土地都是国家公田,成为两汉王朝公田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二是政府对原私有土地的没收。在两汉时代,最大规模的一次没收行动是武帝时的告缗。《史记·平准书》言:“卜式相齐,而杨可告缗遍天下,中家以上大抵皆遇告。……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宅亦如之。”这些被没收的土地,往往归于中央有司。《史记·平准书》又记道,告缗令实行后:“水衡、少府、大农、太仆各置农官,往往即郡县比没人田田之。”当然,这是一种特例,在两汉王朝的法律执行中,一直有连带刑,或举宗流徙,或夷灭三族,这部分人的田产也往往没入县官,在为公田。另外,汉王朝还还进行过多次规模不小的迁豪、徙民,那些被迁徙者的土地,多被收为公田。如《汉书·元帝纪》诏称:“顷者有司缘臣子之义,奏迁郡国民以奉园陵,令百姓远弃先祖坟墓,破业告产。”这种没收虽是非常规性的举措,但由此而来的土地也为数不少。

其三是政府对抛荒土地的接收。两汉时代,由于天灾人祸或其他各种原因,流民现象比较严重。流民们背井离乡,外出谋生,便产生了大量的抛荒土地。如《盐铁论·未通》篇中文学所言:

往者军阵数起,用度不足,以赀征赋,常取给见民,田家又被其劳,故不齐出于南亩也。大抵逋流皆在大家,吏正畏惮,不敢笃责;刻急细民,细民不堪,流亡远去;中家为之包出,后亡者为先亡者服事;录民数创于恶吏,故相仿效,去尤甚而就少愈者多。……是以田地日荒,城郭空虚。这些新抛荒的土地常常被收作公田,直到东汉末年,仲长统还建议道:“今者土广民稀,中地未垦。虽然,犹当限以大家,勿令过制,其地有草者,尽曰官田。”[1](《仲长统传》)

2.草田

草田是指尚未开垦的荒地,亦即《汉书·地理志》所言“可垦不垦”者,一般是与垦田、辟田相对而言。《管了·八观》曰:“草田多而辟田少者,虽不水旱,饥国之野也。”《汉书·东方朔传》记道:“又诏:‘中尉、左右内史、表属县草田,欲以偿户、杜之民。”’师古注:“草田,谓荒田未耕垦也。”草田属于国有土地,其实际支配权在两汉政府。

3苑囿

苑囿是指由水衡、少府所掌管的苑囿池籞。据《三辅黄图》卷四《苑囿》所记,仅关中地区就有上林苑、甘泉苑、御宿苑、恩贤苑、三十六苑、西郊苑、宜春下苑;另外,在其他地区还有牟苑、南苑;地方郡国中也存有大小不等的苑囿。这些苑囿,许多是规模浩大者。如上林苑,“周褒三百里”;甘泉苑,“凡周围五百四十里”;西郊苑,“周垣四百余里”。苑囿之中当然囊括着相当一批耕地、可耕地。《汉书·东方朔传》记载:建元年间,武帝要扩展上林苑,“乃使太中大夫吾丘寿王与待诏能用算者二人,举籍阿城以南,盩屋以东,宜春以西,提封顷亩及其贾直,欲除以为上林苑,属之南山”。这一地区号称天下“陆海”,尤其是丰镐之间,“号为土膏,其贾亩一金”。所以,东方朔认为“今规以为苑,绝陂池水泽之利,而取民膏腴之地”,与国与民都十分不利,劝武帝勿行此事,但未被武帝采纳,“遂起上林苑,如寿王所奏云”。

4.山林川泽

山林川泽自秦以来即为帝室所有。如《汉书·食货志》言:秦朝“颛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汉兴,循而未改”,“山川园池市肆租税之人,白天子以至封君汤沐邑,皆各为私奉养”。汉代山林川泽的管理机构是少府。《汉书·百官公卿表》言:“少府,秦官,掌山海池泽之税,以给共养。”所谓“掌山海池泽之税”,不只是一种税收管理问题,而是在行使所有权。《汉书·孙宝传》记道:

时帝舅红阳侯(王)立使客因南郡太守李尚占垦草田数百顷,颇有民所假少府陂泽,略皆开发,上书愿以入县官。有诏郡平田子直,钱有贵一万万以上。师古注“少府陂泽”道:

旧为陂泽,本属少府,其后以假百姓,百姓皆已田之,而立总谓为草田,占云新自垦。这儿,师古所云“旧为陂泽,本属少府”,正确地道出了少府代表帝室对山林川泽所行使的所有权。

对于上述四种不同类型的国有土地,西汉王朝采用了两种管理与经营方式:一种是直接的经营,主要通过屯田以及相关的官手工业、畜牧业来进行;另一种是间接经营,通过租赁山泽、“假民公田”等方式进行。至汉武帝时代,对国有土地的经营所得,成为军国费用的重要来源。如桑弘羊所言:

县官开园池,总山海,致利以助贡賦;修沟渠,立诸农,广田牧,盛苑囿。太仆、水衡、少府、大农,岁课诸入田牧之利,池籞之假,及北边置任任田官以赡诸用。[2](《园池》)

值得注意的是,在两汉时代,对于不同类型的国有土地,国家的法律保护程度也各有不同。

两汉王朝最严格保护的是皇家苑囿。皇家苑囿中的一草一木一石都受到严格的法律保护,不许人们染指。但这种严格的法律保护首先维护的是帝王的尊严,其次才是对所有权的保护。

仅次于皇家苑囿的是对公田的法律保护。西汉规定,盗占、买卖公田,均要处以重刑。《汉书·李广传》记道:“李蔡以丞相坐诏赐冢地阳陵,当得二十亩,蔡盗取三顷,颇卖得四十余万;又盗取神道外埂地一亩葬其中,当下狱,自杀。”盗卖三顷公田外加盗用一亩公田,堂堂丞相,便要下狱,以至畏罪自杀,可见西汉对侵犯公田者处罚之严。《汉书·百官公卿表下》也记道:“右扶风温顺为少府,(建始)二年,坐买公田与近臣下狱论。”即使身为少府,擅自买卖公田,也要下狱治罪。《后汉书·郅寿传》载,尚书仆射郅寿因在朝会讥刺外戚窦宪,结果,“宪怒,陷寿以买公田诽谤,下吏当诛”,经侍御史何敞等上书极力辩护,寿才得以免死。这也可见当时对公田控制得十分严格。

对草田与山林川泽的保护又次于公田,而两者之间又有一定区别。对此,我们可以推敲一下前引王立“占垦草田”一事。《汉书·孙宝传》先记王立“占垦草田数百顷,颇有民所假少府陂泽,略皆开发,上书愿以入县官”,接着又记丞相司直孙宝“闻之,遣丞相史按验,发其奸,劾奏立、尚怀奸罔上,狡猾不道,尚下狱死”。从文字上看,这儿王立之奸主要在“颇有民所假少府陂泽”,若仅仅是“占垦草田”,便不会有什么问题。这表明汉王朝对山林川泽的所有权意识高于草田。因为草田是荒地,为了安定社会、增加赋人,政府还常常鼓励百姓占垦之,并作为地方长吏的一项重要治绩。如武帝元狩六年,曾派博士六人循行天下,其主要任务是“详问隐处亡位,及冤失职,奸猾为害,野荒治苛者,举奏”。师古注曰:“野荒,言田亩不辟也。”

综上所述,两汉时代的国有土地按照政府管理的程度,可以依次分为苑囿、公田、山林川泽、草田四个部分,也是四个层次。在两汉时代国有土地的被侵蚀浪潮中,这四部分的命运并不完全相同。更为重要的是,它们与小私有土地的联系以及对于小私有土地消长所发生的作用也是各不相同的。

进入两汉时代以后,土地买卖与土地兼并现象逐渐增加,土地私有化形成趋势。西汉初年,萧何便“多买田地”,而且“置田宅必居穷处,为家不治垣屋,曰:‘后世贤,师吾俭;不贤,毋为势家所夺’”[3](《萧相国世家》),已虑及他人的兼并。此后,两汉土地买卖的记载便史不绝书。如西汉张禹“多买田至四百顷,皆泾、渭溉灌极膏腴上贾”[4](《张禹传》);东汉吴汉出征,“妻子在后买田业”[1](《吴汉传》)。此类事例常被史家征引。不独土地兼并者要买田地,连一些乡里的平民百姓因各种原因也购买田地。如居延汉简即有:

置长乐里乐奴田卅五饭,贾钱九百,钱毕已。丈田即不足,计饭钱数环钱。旁人淳于次儒、王充、郑少卿,古酒旁二斗,皆饮之。[5](第653页,简号557.4)

解放后考古发现的十余枚汉代“买田券”也可为证,其中,河南偃师发现的《汉侍廷里父老惮买田约束石券》,记里社父老们集资购买给资用地。其券文曰:

……敛钱共有六万一千五百,买田八十二亩。佯申其有赀次当给为里父老者,其以容田借与,得收田上毛物谷实自给。……

又如《曹仲成买地铅券》所记乡民曹仲成购买冢田之事:

光和元年十二月丙午朔十五日,平阴都乡市南里曹仲成,从同县男子陈胡奴买长谷亭部马领佰北冢田六亩,亩千五百,并直九千,钱即日毕。

甚至作为封建国家最高统治者的皇帝,也尝试着购买地产。西汉成帝即“置私田于民间,畜私奴车马于北宫”[4](《五行志中之上》)。东汉的灵帝也曾“还民间买田宅起观第”[1](《张让传》)。到东汉时,宦官也加入到了置买田产、兼并土地的行列。如史载:“中常侍苏康、管霸用事于内,遂固天下良田美业,山林湖泽。”[1](《党锢列传》)“小黄门段珪家在济阴,与(侯)览并立田业。……督邮张俭因举奏览贪侈奢侈,前后夺人宅三百八十一所,田百一十八顷。”[1](《宦者列传》)

这一时期,土地私有观念已深人人心。汉代人即使在安葬死者时,也忘不了附上一份买地券的明器,以保障死者在阴间的土地占有。有的买地券实际上就是现实中买地券的翻版,如《王当买地券》、《王未卿买堆券》等。不独民间已接受了土地私有的观念,封建王朝也在事实上接受了这一点,他们也在进行:上地买卖。如前所述及之王立,即将其诈取之田“上书愿以人县官,有诏郡平田予直,钱有贵一万万以上”,实际上是政府在购入这部分土地。前引武帝欲扩展上林苑之事,也是要臣下计算所占用“提封顷亩及其贾直”,并加以补偿。

在土地私有化的这一大趋势中,两汉社会的各阶层都试图极力地扩大自己的土地占有,拓展自己的私有土地,从而使私田的数量急剧增加。综观两汉私有土地的发展史,这一时期的私有土地主要有以下三项来源。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到汉代私有土地的基本构成。

1.封建政府的“授田”

“授田”是我们借用的一个代名词,是指两汉时代以政府名义赋予农民及其他阶层人员的国有土地,主要包括“名田”、对荒地草田的占垦、赐民公田、赋民公田等形式。

名田,即国家允许百姓、官吏按户等或爵位高低可占有不同数额的田产。张家山汉简向我们昭示了汉初关于“名田”的法律规定。简文如下:

关内侯九十五顷,大庶长九十顷,驷车庶长八十八顷,大上造八十六顷,少上造八十四顷,右更八十二顷,中更八十顷,左更七十八顷,右庶长七十六顷,左庶长七十四顷,五大夫廿五顷,公乘廿顷,公大夫九顷,官大夫七顷,大夫五顷,不更四顷,簪袅三顷,上造二顷,公士一顷半顷,公卒、士五(伍)、庶人各一顷,司寇、隐官各五十亩。不幸死者,令其后先择田,乃行其余。它子男欲为户,以为其田予之。其已前为户而毋田宅,田宅不盈,得以盈。宅不比,不得。[6](第310、311、312、313号简)

该律文属《二年律令·户律》,系吕后二年(前186年)所颁,所规定的名田数额自九十五顷至一顷不等,这是私有土地的重要来源,也是日后土地兼并的重要基点。至武帝时代,董仲舒上《限民名田疏》,要求“限民名田,以澹不足,塞并兼之路”。师古注曰:“名田,占田也。各为立限,不使富者过制,则贫弱之家可足也。”[4](《食货志上》)这表明名田之制实施的广泛及其影响之大。

对荒地草田的占垦,主要出现在西汉与东汉的建国之初,这一时期的主要问题是因长期战乱而造成的“地有遗利,民有余力,生谷之土未尽垦,山泽之利未尽出也,游食之民未尽归农也”[4](《食货志上》)。所以,西汉与东汉立国之初,都鼓励农民占垦荒田。实际上,在其他一些历史时期,在荒田草田较多的地区,也同样鼓励百姓占垦。如武帝遣博士六人循行天下,对于“野荒治苛者”要举奏,这实际上就是准许百姓占垦荒田,当然,这种占垦要经过许可。东汉章帝时,也曾下诏曰:“今肥田尚多,未有垦辟,其悉以赋贫民,给与粮种,务尽地利,勿令游手。”[1](《章帝纪》)不但把未垦辟的荒地交农民占垦,而且还给予粮种,可见统治者的良苦用心。

赋民公田,从两汉史料看,主要是对贫民的一种公田授予。这种授予自西汉到东汉,不绝如缕。如《汉书·霍光传》载:“(霍)山曰:‘今丞相用事,县官信之,尽变易大将军时法令,以公田赋予贫民。”《平帝纪》元始二年条记道:“郡国大旱,蝗,青州尤甚,民流亡。安汉公、四辅、三公、卿大夫、吏民为百姓困乏,献其田宅者二百三十人,以口赋贫民。”师古注曰:“计口而给其田宅。”东汉时,赋民公田的记载依然常见。如《后汉书·明帝纪》记永平十三年明帝诏曰:“今五土之宜,反其正色,滨渠下田,赋予贫人,无令豪右得固其利。”《樊宏传附樊准传》记道:“永初之初,连年水害灾异,郡国多被饥困,……悉以公田赋与贫人。”

赐田,是指皇帝特别赋予的公田。这类情况比较复杂。从汉代的有关记载看,赐田大略有四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向贵幸之臣、皇亲国戚等人赐田。这类赐田的数量一般都比较可观。比如汉武帝一次就曾赐给同母异父姐“钱十万、奴婢二耳、公田百顷。”[4](《外戚传》)向卜式赐田十顷;哀帝一次曾向董贤赐田二千顷。这种赐田也十分随意。《史记·滑稽列传》载:武帝想让东方朔识一异兽,朔日:“某所有公田、鱼池、蒲苇数顷,陛下以赐臣,臣朔乃言。诏曰:‘可’。”同书又载武帝乳母上书“某所有公田,愿得假请之”,要求假田,而武帝却直截了当地说:“乳母欲得之乎?”遂以赐乳母。第二种形式是徙民赐田。自西汉初始,对于迁徙的豪族大姓一直是“与利田宅”。如《汉书·高帝纪》云:“徙齐楚大族昭氏、屈氏、景氏、怀氏、田氏五姓关中,与利田宅。”《昭帝纪》云:“(始元三年)秋,募民徙云陵,赐钱、田宅。”对于迁徙的百姓,也是赐予一定的钱财田宅。如《汉书·晁错传》记晁错向文帝建议徙民实边时,便主张政府为徙者:“家室田作,且以备之……通田作之道,正阡陌之界,先为筑室,家有一室二内,门户之闭,置器物焉,民至有所居,作有所用。”武帝建元三年,对于徙民茂陵的人家,赐“户钱二十万,田二顷。”这种迁徙百姓赐予田宅的情况,至西汉末东汉时代,仍时而可见,但已不是西汉前中期那种较大规模的迁徙与赐田了。如《汉书·平帝纪》元始二年条载:“罢安定呼池苑,以为安民县……募徙贫民,县次给食。至徙所,赐田宅什器。”《后汉书·章帝纪》元和元年条记道:“令郡国募人无田欲徙他界就肥饶者,恣听之。到在所,赐给公田。”第三种方式是直接向贫民赐田。这种赐田带有赈济性质,数额有限。如《汉书·贡禹传》云:“故民弃本遂末,耕者不能半,贫民虽赐之田,犹贱卖以贾。”如《后汉书·明帝纪》永平九年条云:“夏四月甲辰诏:‘郡国以公田赐贫人,各有差。”’第四种方式是军功赐田,主要实行在西汉初年。刘邦击败项羽后,一方面要求流亡民众“各归其县,复故爵田宅”;另一方面,则实行“以有功劳行田宅”,对于立军功而得到高爵者,赐与田宅。《汉书·高帝纪》记其诏曰:“七大夫、公乘以上,皆高爵也,诸侯子及从军归者,甚多高爵,吾数诏吏先与田宅及所当求于吏者,亟与。”

上述几种私有土地产生的方式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它们都是封建政府将国有土地中的一部分赋予它的臣民。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它带有一定的授田制的痕迹,尤其是在贫民赐赋土地时,还往往“计口而给其田宅”或“各有差”,亦即按一定标准,统一赋予。从这一意义上来说,这也可以视为战国授田制的余绪。当然,这一时期的“授田”与战国授田制不可同日而语,其不同处主要有四:

第一,较之战国授田制,它有着浓厚的私有性。无论是农民依制占垦,还是赋民公田、赐民公田,在他们取得土地占有权与使用权的同时,也取得了完整的所有权,既可以独自占有它,又可以自主地出售它。正因为如此,王立在占垦草田数百顷后,才可能以一万万的价格卖给政府,贡禹也才会发出“贫民虽赐之田,犹贱卖以贾”[4](《贡禹传》)的感叹。

第二,较之战国授田制,它有着强烈的不平等性。比如占垦荒田,王立可占垦数百顷,广陵王也曾占有大片射陂草田,而一般百姓家,绝没有这样的机会与条件。汉代国有土地赋赐的不平等性在赐田中表现得最为明显。对于王公贵戚,可以赐田数百顷乃至数千顷,也可以应其所求,随意赐予;而对于庶民百姓,却要计口给田,赐田有差。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对于庶民百姓,也不是完全平等。比如前引章帝元和元年的赐田,便是“到在所赐给公田,为雇耕佣,赁种饷,贳与田器,勿收租五岁,除算三年,其后欲还本乡者,勿禁”[1](《章帝纪》)。这里既为受赐者提供雇佣劳动,又附加了种种优厚条件,实际上是对大土地经营者的优渥,一般百姓是与之无缘的。

第三,较之战国授田制,它有着较强的权益转让色彩,或者说是所有权转让色彩。战国时代,各国君主将国有土地授予民众时,并未有“恩赐”的念头,也并不认为是将属于自己的经济权益转让给了哪一方,他们“天经地义”地进行着土地的分配与权利的分割,“量地以制邑,度地以居民,地邑民居,必参相得也”[7](《王制》),认为这是其基本职责,也是国家安定的基点。而到汉代,封建统治者在把国有土地赋予他人时,便带有了浓重的“恩赐”意识,已清楚地认为是在将本属于自己的经济权益转手他人。两相比较,我们似乎能感觉到战国土地国有制与两汉土地国有制的基本区别。简言之,战国土地国有制,还带有一些宗族土地所有制色彩,国家所有权意识还不十分强烈,而两汉的土地国有制则又沾染上了一些土地私有制的风习,使其直接掌握者——皇帝及统治集团有比较强烈的将国有土地等同于集团所有的倾向。

第四,较之战国授田制,它有着明显的功利性。这一时期,汉王朝对于民众的赋田也好,赐田也好,一般都是为了解决某一问题而实行的临时措置。比如:有时是因为水旱蝗灾,百姓饥困;有时是因为豪强兼并,民不聊生;有时则是为了垦荒殖谷,扩大税基。总之,汉王朝未作为一项一以贯之的基本经济政策,而且也多是局部性与小范围的行动。

2.土地买卖

土地买卖是两汉私有土地增加的重要途径,也是人们取得私有土地的最主要手段。达官贵人们所拥有的土地多是买卖而来,豪强地主的土地也多是买卖而来,至于那些商人、地主以及民间致富者所增加的土地更是由买卖而来。如:西汉张禹“及富贵,多买田至四百顷,皆泾渭溉灌,极膏腴上贾”[3](《张禹传》);东汉的马防“兄弟贵盛,奴婢各千人以上,资产巨亿,皆买京师膏腴美田”[1](《马援传附子防传》)。这些是达官贵人买田之例。汉代的那些豪族们也是“膏田满野”,“田亩连于方国,身无半通青纶之命……不为编户一伍之长”[1](《仲长统传》),其土地当然也是买卖所得。再如:西汉卓文君与司马相如“归成都买田宅成富人”[4](《司马相如传》);卜式“人山牧十余年,羊致千余头,买田宅”[1](《阴识传》);宣帝时人阴子方“暴至巨富,田至七百余顷”[4](《陈汤传》)。这些都是商人、地主、民间致富者之例。

3.强取豪夺

这是指通过非正常途径获取私有土地者。就两汉情况而言,这一类记载比较多见。如《史记·淮南衡山列传》所记:“(淮南王安之)王后茶、太子迁及女陵得爱幸王,擅国权,侵夺民田宅,妄致系人。”“(衡山王赐)数侵夺人田,坏人冢以为田。”以上所论,只是两汉时代私有土地扩充与变更的途径。从私有土地的构成看,两汉时代,尤其是西汉时代还应有相当一部分世代相承的授田土地。限于史料,已无法知其详。

如上所述,两汉时代的土地占有可以分为国有土地与私有土地两大组成部分,而私有土地中又包括了农民的小土地占有与各类地主的大土地占有两项内容。在两汉时代,国有土地、农民的小土地占有、地主的大土地占有之间的互相消长与矛盾运动,构成了土地占有形态发展与演变的主旋律。

在两汉土地占有形态的变迁中,最活跃的因素是大土地占有者。他们或商或官或豪强地主,自西汉后期始,更是三者合而为一,处心积虑地觊觎着小私有土地与国有土地,当然,也觊觎着其同类的土地占有。不曾是国有土地,还是农民的小块土地,只要有机会、有可能,他们便会不择手段地兼并吞占。官僚地主对土地的兼并,正如《汉书·董仲舒传》所言:

身宠而载高位,家温而食厚禄,因乘富贵之资力,以与民争利于下,民安能为之哉?是故众其奴婢,多其牛羊,广其田宅,博其产业,畜其积委。商人与豪强地主对土地的兼并,丝毫不亚于官僚地主。如《后汉书·仲长统传》所言:

井田之变,豪人货殖,馆舍布于州郡,田亩连于方国。豪人之室,连栋数百,膏田满野。这种兼并的必然结果是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在国家沉重的赋税徭役重压之下的小土地占有者自然无力抵御这种三位一体的兼并大潮,尤其是遇有天灾人祸时,便不得不“卖田宅、鬻子孙”,将自己的小块土地拱手出让,从而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两汉政府来讲,小私有土地权的转移只是一种表象,最让他们忧虑的还是随着地权转移而出现的政府管内人户的流失。失去土地的编户齐民或沦为沥民,或沦为封建地主的依附农民甚至奴婢,其必然趋势是被大土地所有者所羁留,亦即“大抵逋流,皆在大家”。这种决定性意义直到唐前期依然如此,如李峤所言:“国计军防,并仰丁口。”[7](《李峤传》)为了遏制人口的流失,两汉政府一直想方设法把农民固着于土地上。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它一方面力图抑制大土地所有者“占田逾侈”的局面;另一方面又试图用国有土地补充农民的小土地占有,但结果都不理想。

对大土地所有者“占有逾侈”的不安始自董仲舒。面对武帝时代已出现的“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局面,他向武帝提出了限田建议,主张:“古井虽难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赡不足,塞并兼之路。……然后可善治也。”[4](《食货志上》)虽然武帝没有按他的建议全面限田,但对于主要兼并者之一的富商大贾则采取了限田与剥夺政策。一方面,规定“贾人有市籍及家属,皆无得名田,以便农,敢犯令。没人匡货”[4](《食货志下》);另一方面,又实行告缗令,剥夺了相当一部分商贾的土地。如《史记·平准书》言:

杨可告缗遍天下,中家以上大抵皆遇告。……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宅亦如之,于是商贾中家以上大率破。

但武帝的这些改革首先是为了解决财政危机,而且其方法也是治标不治本。因此,昭宣以后,土地兼并愈演愈烈。到哀帝年间,为了解决由此而发生的严重的社会经济危机,师丹等人又提出了限田主张。《汉书·食货志上》言:

哀帝即位,师丹辅政,建言:“……孝文皇帝承亡周乱秦兵革之后,天下空虚,故务劝农桑,帅以节俭,民始充实。未有并兼之害,故不为民田及奴婢为限。今累世承平,豪富吏民,赀数巨万,而贫弱愈困,……宜略为限。”天子下其议。承相孔光、大司空何武奏请:“诸侯王、列侯皆得名田国中。列侯在长安,公主名田县道,及关内侯、吏民名田,皆毋过三十顷。……期尽三年,犯者没入官。”时田宅、奴婢贾为减贱。丁、傅用事,董贤隆贵,皆不便也。诏书且须后,遂寝不行。

由上文可看到,尽管师丹对大土地所有者进行了很大的优遇,连吏民名田也可到三十顷,但最终还是未能奏效。其原因当如荀悦《汉纪》卷八所言:“土田布列在豪强,率而革之,并有怨心,则生纷乱,制度难行。”即根本症结还是在于土地私有制业已确立,想通过一纸诏令全面地改变或剥夺大私有土地的占有已不可能。

至王莽时代,面对西汉末年日益严重的土地兼并问题,贸然颁布了以取消土地买卖和恢复井田制为目的的“王田”令。其规定:

今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属”,皆不得买卖。其男口不盈八,而田过一井者,分余田予九族邻里乡党。故无田,今当受田者,如制度。[4](《王莽传中》)但结果却是“农商失业,食货俱废”,“天下警警然”,不得不很快废止了这一命令,重新下令“请食王田及私属皆得买卖,勿拘以法”[4](《食货志上》)。这是两汉时代抑制大土地兼并的最后一次尝试。

为了与土地兼并相抗衡,两汉政府也不断地将国有土地转让给农民。赋民公田、赐民公田是其主要方式。但这种做法有两大问题:第一,是公田的有限性。除了两汉之初和武帝时代一度出现国有土地的增加外,在整个两汉时代,它一直处在不断的衰减之中。这是因为国有土地本身是一个有限的范围。在私有土地日趋发达的时代,它不仅不可能无限制地扩充,反而还会受到私有土地的不断侵蚀。还要不断地向私有土地转化,这儿既有大土地所有者们从封建政府那儿谋求的赐田,又有公开、半公开地侵占的公田,还有农民所被赐赋的一小块土地。在这种情况下,利用公田补充小土地占有的流失不啻杯水车薪。第二,两汉社会危机的突出表现是土地兼并,然而其危机的根本症结还是因农民负担过重而导致的家破人亡。这儿,我还是想引述常常被人们所引用的《汉书·食货志上》中晁错的一段话来说明这一问题。晁错曰:

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春耕夏耘,秋获冬藏。伐薪樵,治官府,给徭役。春不得避风尘,夏不得避暑热,秋不得避阴雨,冬不得避寒冻。四时之间,无日休息。又私自送往迎来,吊死问疾,养孤长幼在其中。勤苦如此,尚复被水旱之灾,急政暴虐,赋敛不时,朝令而暮改。当具有者半贾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债者矣!封建统治者不能从根本上减轻农民的负担,扶植小农经济,而是被动地向他们补充土地,其结果却是“虽赐之田。犹贱卖以贾”[4](《贡禹传》)。公田通过汉政府向农民的赐赋又转移到了大土地所有者之手。

在上述矛盾运动的作用下,到东汉后期,即出现了截然不同的两种现象:在国家管内,人户流失,土地荒芜。如仲长统《昌言》言:“今者土广民稀,中地未垦。”[1](《仲长统传》)崔实《政论》亦言:“(今)三辅左右及凉幽州内附近郡,皆土旷人稀,厥田宜稼,悉不肯垦。”[9](《卷四六》)而在大土地占有者那儿,却是“膏田满野”,“徒附万计”,诸业兴盛。在这种局面下,不仅政府已无力遏制大土地占有与土地私有化浪潮,而且汉王朝的颓败也在所难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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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利器.盐铁论校注[M].北京:中华书局,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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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

[7]十三经注疏.札记正义[M].北京:中华书局,1980.

第8篇

近些年来,在西安近郊出土了许多秦代封泥,其中有一枚是“乐府丞印”。再与秦始皇陵出土的“乐府编钟”比较分析:在秦始皇时期。“乐府”已经是一个具有相当规模和成熟的官署了。因此,张天恩先生推论:乐府的建立应该在战国晚期,或者说战国略晚一些。这一说法完全可以由2004年7月在西安市长安区神禾塬战国秦陵园遗址出土一套残磐中的“北宫乐府”来说明。

“2004年7月,西安市长安区神禾塬上发现了一座带4条墓道的大型土圹墓,也就是考古界所谓的“亚字形”大墓,并发现规模宏大的长方形陵园。在最初阶段,各方面曾对墓葬的时代及墓主身份有过多方猜度。……初步推断其时代为战国晚期或略晚,墓主……为秦始皇的祖母―夏太后。此墓出土了一套不完整的十余件残磬,有几件石磬被盗贼在盗掘时当做烤火的石头支架,烧成了石灰残磬。其石材是质地细腻的青石灰岩,磨砺得精细光滑。在这一套编磬中有一件残磬上刻有“北宫乐府”四字。经陕西考古研究院商周研究部张天恩先生研究认为:“该磬属于成阳宫殿区北宫的一套乐器。这套石磬作为随葬品出土,最大的可能则是随着使用它们的主人的去世被埋于大墓之中。”而“新出文字中‘北宫乐府’仅一件,刻于1件石磬一端。共有四字,其字划刻写虽比较潦草,但‘北’字作两人相背形;‘宫’上从尖顶的宝盖形,下从双口;‘乐’上从白及两侧的交丝,下从的木字尚清;‘府’字的广字头,及其下所从‘人’和‘寸’形清晰可见,为‘北宫乐府’。”至此,专家学者们多年来被质疑的问题,得以证实。

1976年春,考古工作者在秦陵园西北侧发现错金“乐府编钟”。然而秦陵园是“乐府编钟”出土的地方,也是秦陵园食官遗址范围。按照古礼“事死如事生”的原则,该地有秦始皇寝殿,殿中当时应放有秦始皇生前的衣冠。按照秦当时下葬礼节,秦始皇应有守陵园的司守人员,以随时供奉新鲜果品。古礼,在祭祀时或帝王进食时,必须奏乐。这表明秦始皇还在晏安闲居。可想而知,当时的歌舞、乐队规模会是庞大的,而这枚编钟则是秦始皇陵园内乐队中的一枚。

文献中最早记载“乐府”一词的史书是司马迁《史记》卷24“乐”:“高祖过沛诗《三侯之章》,令小儿歌之。高祖崩,令沛得以四时歌舞宗庙。孝惠、孝文、孝景无所增更,于乐府习常肄旧而已。”其次是班固的《汉书》卷22“礼乐”:“至武帝定郊祀之礼……乃立乐府,采诗夜诵,有赵、代、秦、楚之讴。以李延年为协律都尉,多举司马相如等数十人造为诗赋,略论律吕,以合八音之调,作十九章之歌。”再日:“房中乐,楚声也。孝惠二年使乐府令夏侯宽备其箫管,更名曰安世乐。”唐代颜师古在注释《汉书》“礼乐”时日:“乃立乐府”,“始置之也。乐府之名盖起于此,哀帝时罢之”。自唐颜师古对“乐府”这一词的误注后,一千多年来,成为中国文学史和中国音乐史上一个颠覆不破的真理,即“乐府”始于汉武帝。

究其原因,陕西师范大学中文系寇效信先生对此做出了以下解释:“有的说,‘乐府令夏侯宽’云云,‘此以后制追述前事’(沈钦韩《汉书蔬证》);有的说,‘乐府令疑作太乐令’,怀疑班固糊涂,把乐府和太乐张冠李戴了(向焯《丈门读书记》);还有人说:‘《史记・乐书》的乐府,《汉书・礼乐志》的乐府令,都是泛称,实际即指太乐,和太乐令。’(王运熙《汉武始立乐府说》)‘以后制追述前事’也好,‘乐府令疑作太乐令’也好,‘泛称’也好,实际上都是想当然的猜测之词,很难使人信服。所以,很早以来,就有人对颜注提出异议。宋代王应麟根据《汉书・礼乐志》前后的记载,就表示怀疑‘乐府似非始于武帝’。(《考证》八)”。

秦代乐官有太乐、乐府二署。唐代杜佑《通典》曰:“秦汉奉常属官。有太乐令及丞。又少府属官,并有乐府令丞。”很显然,秦汉两代太乐和乐府都是音乐机构,可它们之间的职能却不一样,所以分立为两个乐官属。但两者同时又隶属于奉常和少府之下。所以,清末孙楷编写的《秦令要》一书就根据这些史料,明确地把秦代的太乐令丞归于奉常,而把乐府令丞归之于少府。可见,在秦代太乐是掌管宗庙祭祀所用舞乐的,而乐府则是掌管供皇帝享乐用的世俗舞乐。历代许多研究者,由于颜师古的误注,忽视了史书上有关秦代乐府的资料。

《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上”曰:“少府,秦官,掌山海池泽之税,以给共养,有六丞。属官有尚书、符节、太医、太官、汤官、导官、乐府、若卢、考工室、左弋、居室、甘泉居室、左右司空、东织、西织、东园匠十二官令丞。”《通典・职官七》曰:“秦汉奉常属官有太乐令及丞,又少府属官并有乐府令、丞。后汉永平三年,改太乐为大予乐令,掌伎乐人,凡国祭飨,掌诸奏乐。”

从秦始皇陵出土的“乐府钟”,与《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上”、《通典・职官七》等文献记载印证:秦“乐府”机构的设置已有原来的一丞扩充为三丞,其管理职能也有所扩大。故周天游先生认为:“秦封泥中既言有‘左乐丞’,则必有‘右乐丞’,加上‘乐府丞’就是三丞,而《汉书・百官公卿表》所载,秦少府只有乐府丞一员,至汉武帝时才扩充为三丞。所以封泥中的‘乐府丞’也当是‘太乐丞’的别称,左、右乐丞为其同级臣僚。”秦时的乐官,为奉常属官;大乐令丞,为少府属官,并乐府令丞。然而在西安市甘泉宫出土的秦封泥,即“乐府丞印”、“乐府钟官”、“左乐丞印”、“雍左乐钟”、“外乐”、“左乐丞印”、“乐府丞印”、“左乐雍钟”,也佐证了这一点。因此,田静先生认为:“秦始皇死后,少府属下的乐府诸乐工,被调到秦始皇陵奉常属下的诸庙寝园中来奏乐助祭是完全可能的。……‘乐府铜编钟’随乐工来陵园也是在情理之中的。”寇效信先生也认为:“该地为秦始皇‘丽山认官’遗址。在此设乐府,大概是为了贮藏乐器以供陵寝祭祀奏乐之用。”袁仲一先生则认为:“秦乐府钟出土于秦始皇陵寝之地。同时出土的尚有‘丽山食官’陶器残片多件。秦宗庙陵寝的祭祀之事,属奉常职责范围,祭祀之时,上食有寝园食官,奏乐自然是太乐令管理的属吏,与少府及其属官无涉,所以秦乐府钟的‘乐府’二字,当指太乐令管理的乐器和乐人教习之所。”总之,他们三人的说法都指向了一个问题,“乐府钟”在秦始皇陵园内属谁管辖?为此袁仲一先生做出了进一步解释:“陵园内的官吏归奉常统辖;‘乐府’官署属于少府,此错金银钟原属于少府管辖的乐府,当是由乐府调给陵园的。”@再则《汉书・百官公卿表》曰:“又诸庙寝园食官令长丞,有b太宰、太祝令丞。”这与在秦始皇陵寝之地出土的“丽山食官”陶器 残片是吻合的。而对“乐府钟官”一封泥,周天游先生研究认为:“‘乐府钟官’其销兵器虚,不单纯是乐官,秦汉时还有冶铸、铸钱之职能……这证实了史职所载,秦始皇‘收天下之兵,聚之咸阳,销以为钟,金人十二’(《史记・秦始皇本纪》)。而乐府之上的少府。掌山海池泽之税,以给供养,又有若卢、考工室、佐弋、东园匠、都水、均官等涉及造作的属官,故亦应属于少府系统。”

总之,秦始皇陵祭祀所用乐器与秦“乐府”机构有着一定的内在联系。秦始皇陵园寝祭祀之事,从职责上来看应该属于奉常的职责范围,祭祀上食之乐应该由其下属“太乐”负责,然“秦乐府钟”应为管理“俗乐”的“乐府”所掌管。根据历史文献资料的记载和出土的秦封泥“乐府丞印”来分析,乐府本应由少府管理是无可非议的。所以袁仲一先生认为“把乐府归到了奉常和太乐门下”,是有一定的道理的。所以说,秦乐府在当时是一个非常成熟和普遍的音乐机构。

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以府命名的官署机构即已存在。《周礼・天官》中载有大府、内府、外府、玉府诸职,皆具有收藏之功能。“府的大量出现在战国时代,其职能之一是贮藏,所以乐府最早可能是贮藏乐器之所……”《汉书・百官公卿表》日:“少府,秦官,掌山海池泽之税,以绘供养,有六丞。属官有尚书、符节、太医、太官、汤官、乐府……十六官令丞。”在这里值得说明的是:秦乐府不隶属于奉常之下,归少府管辖,而奉常是管理礼乐大典的机构。奉常到汉高祖改名为太常。(太常寺,注:古日秩宗,秦日奉常,汉高改为太常,梁加寺字,后代因之。)卿一员,(注:正三品。古日太常、奉常。梁加寺字,置十二卿,太常卿为一。周、隋品第三。龙朔二年改为奉常,光宅改为司礼卿,神龙复为太常卿也。)少卿二人。(注:正四品。隋置少卿二人,从四品。武德置一人,贞观加置一员。)(《1日唐书》卷44“官职三”)所以“太常卿之职,掌邦国礼乐、郊庙、社稷之事,以八署分而理之:一日郊社,二日太庙,三日诸陵,四日太乐,五日鼓吹,六日太医,七日太卜,八日廪牺。总其官属,行其政令。”由此可知,乐府的功能是“贮藏乐器”,在后宫服务于帝王、娱乐嫔妃,而不演奏雅乐。

所谓后宫是帝王居住的地方。帝王之宫廷在历代王朝的发展过程中都有着严格的礼仪制度。《仪礼・丧服・子夏传》曰:“故有东宫、有西宫、有南宫、有北宫。”司马迁《史记》卷27“天官”曰:“故紫宫,[正义]日:中宫也。房心,[正义]曰:东宫也。权衡,[正义]曰:南宫也。咸池、虚危,[正义]曰:北宫也。列宿部星,[正义]曰:五宫列宿部内之星也。”由此可见,东宫则是居住王之夫人的地方。《诗经・卫风》曰:“齐侯之子,卫侯之妻,东宫之妹。”《吕氏春秋・审应览》曰:“魏昭王问于田诎日:‘寡人之在东宫之时’。高诱注:‘东宫,世子也。”’《史记・赵世家》曰:“二十七年五月戊申,大朝于东宫,传国,立于王子何以为王。”可见,赵国的赵武灵王,在东宫为他的儿子继位举行了传国大礼。然而,“北宫属王后之宫”。据《周礼・天官冢宰》曰:“施其功事。宪禁令于王之北宫。郑玄注:‘后之六宫谓之北宫’。”

然而近些年来,在西安近郊出土了许多秦封泥,其中属北宫职官的封泥比较多,“分别有司掌宦官、工匠、弋射、府库等事务的‘宦丞’、‘宦者’、‘工丞’、‘弋丞’、‘私丞’和‘o丞’等。进一步参照出土封泥文字中南宫、西宫的有关职官,说明还应有司掌洗浴、宿卫及供给事务的‘尚浴’、‘郎丞’等。铜器、印章还有‘私府’、‘私库’之设。依据新出的这件石磬刻文,可知北宫还有‘乐府’的设置。”秦始皇祖母夏太后,名姬,孝文王之妃;孝文王,始皇之祖父;庄襄王,始皇之父。庄襄王继位后,尊称夏姬为孝文王后、始皇称夏姬为夏太后。始皇七年,夏太后病逝,由于不是正室,不能与孝文王合葬,所以单独埋葬在杜原之东。《史记・吕不韦列传》日:秦始皇七年(前240年),庄襄王之母夏太后死。夏太后子庄襄王葬芷阳,“故夏太后独别葬杜东,曰‘东望吾子,西望吾夫。后百年,旁当有成家邑’。”虽然“杜东”的“杜”,专家认为是今天的郭杜(陕西师范大学新校区附近)一带,与发现大墓的情况十分吻合。

“在K8坑东部的发掘部分,清理出安车一辆,挽马骨架六具,应属所谓“天子驾六”的规格。……亚字形大墓位于陵园北区……目前清理西墓道、北墓道全部,东墓道大部及南墓道局部(北部),发掘清理深度约8.0米。……在墓道填土中发现有秦半两钱币、铁锸、泥质灰陶钵、加砂红陶釜残片及泥质灰陶纺轮等。在墓室中间位置及其与东、北墓道连接部位分别发现有盗洞。H5(可能为一盗洞)内出土有长方形漆盒的错金银青铜托座、错银铜、铜带钩,谷纹玉壁、玉瑗,以及碗、钵、茧形壶、大型小口瓮等陶器残片。考古人员发现几十块用于礼制或装饰的玉饼等玉器,残损的大型茧形壶,石磬等。”@然而在大墓出土的陶器上,所刻文字有“私官”一职,且多次出现。著名古文字学家、陕西师范大学博士生导师王辉教授经研究认为:秦封泥中有“私官”一职,是管理太后、皇后与太子事务的官员。“三十六年(前279)私官鼎乃昭王母宣太后器。三年诏事鼎为庄襄王年或秦王政三年器。拙著《秦铜器铭文编年集释》己有说,此鼎形制相近,必为战国晚期或秦代之器。”大墓、壕沟等填土中出土的夹砂红陶釜、泥质灰陶盆,以及K8出土的陶豆、银马镳及其他鎏金或青铜车马器观察,其时代应在战国晚期或略晚,这正是夏太后生活的时代。从墓葬等级来看,大墓带有四条墓道、陪葬坑K8清理的“驾六”马车的规格,以及文物的精美华贵等,显示了大墓及陵园之主的尊贵身份。

战国是从公元前475年至前221年,共经历了254年。战国时期乐府的建立,可以推测的是:秦孝文王公元前250年执政1年,公元前249年秦庄襄王执政3年,秦王政(始皇)元年是公元前246年。而夏姬秦始皇祖母去逝的时间则是秦王政七年,即公元前240年。从秦孝文公元年的公元前250年到秦始皇三十七年的公元前210年。这一段时间应是40年。夏太后的生年不详,若按夏太后生活60岁推测,战国建立乐府应是公元前300年左右。这与张天恩先生推论乐府的建立应该在战国晚期,或在战国略晚一些是吻合的。

据《通典》卷25“职官七”曰:“秦汉奉常属官有太乐令及丞,又少府属官,并有乐府令、丞。”然而乐府的主要任务是搜集民歌、创作新声、填写歌词、改编曲调、编配演唱、演奏音乐作品、训练乐工以及研究音乐理论等,以供宫廷帝王将相们观赏享用。《通典・职官九》日:“少府,秦官,汉因之,是为九卿,掌山海池泽之税,以给供养。”可见少府是一为帝王宗室制造各种器物的机构。而设在少府之下的乐府不但有收藏乐器、制造乐器的功能和任 务,也是管理乐人、乐器及演奏活动的专职机构。1983年在广州市发掘了西汉南越王赵昧的墓,墓中出土了一整套宴乐使用乐器,其乐器有铜、石、陶、丝四大类。其中青铜乐器钮钟一套14件,甬钟―套5件。句耀一套8件。在一套8件铜句S中,每件都刻有“文帝九年乐府工造”的铭文。“文帝九年”即是汉武帝元光六年(公元前129年)。赵昧系南越国第一代王赵佗的孙子,号称“南越文帝”,生活于公元前137年至前122年间。“乐府工造”,由此可见理应隶属于乐府管辖的乐器铸造师。秦封泥“乐府丞印”是秦官府之印,秦始皇出土的编钟而镌“乐府”二字,这就说明这枚编钟是在乐府机关监制下而生产的乐器。在秦汉时期这种在乐器上或器物上标制官署名称的现象并非少见。“少府属下与乐府同列的左右司空,就是两个主持建造业的官署(可能分工略有不同)。右司空简称‘右空’,现存考古文献上分别录有‘右空’瓦当和‘右空’瓦片。这些瓦当和瓦片上的‘右空’字样,标明它们是右空署属徒隶制作的产品。考古工作者曾在秦始皇陵采集到‘左空’瓦片,大概左司空亦制造陶瓦。1958年,茂陵霍去病墓清理出石刻画像,有一石边刻有‘左司空’三大篆字,说明左司空还兼管石刻工艺。少府属下有一个主造禁中金属器物的官署,名日尚方(分中、左、右),亦有不少留下‘尚方’款识的器物存世。这些实物和现象,无疑是我们说明‘乐府’编钟本是乐府官署监制的乐器的有力旁证。”

《汉书・张汤传》载:“(张放)知男子李游君欲献女,使乐府音监景武强求不得,使奴康等之其家,贼伤三人。又以县官事,怨乐府游徼莽,而使大奴骏等四十余人。群党盛兵弩,白昼入乐府攻射官寺,缚束长吏子弟,斫破器物,宫中皆奔走伏匿。莽自髡钳,衣赭衣,及守令史调等皆徒跣叩头谢放,放乃止。”乐府中官员有“音监”、“少游徼”等。“音监”,孟康注曰“监卞乐人也”;“游徼”,颜师古注曰:“乐府之游徼”。《汉书・东方朔传》又有“倡监”,《汉书・霍光传》中又有“发乐府乐器,引内昌邑乐人,击鼓歌吹们徘倡”的记载。由此可见,《汉书・礼乐志》中记载了各种各样众多乐人,他们都是协律都尉管理下的“监”,“音监”、“少游徼”、“倡监”都应隶属于乐府机构,而协律都尉则是当时乐府的最高乐管。乐府中还应该有乐器的铸造、管理与发放乐器的官员。然《汉书・礼乐志》载汉哀帝罢乐府时,其中被罢转属太乐的钟工、磬工、箫工、竽工、琴工、柱工、绳工、弦工等正是乐府属下制作乐器的各类技工,这也是一有力的佐证。关于这一点,杨宽先生在他的《战国史》中做了很好的解释:“少府并不始于秦代,战国时代已有少府这一机构,出土之战国铜器、银器及弓弩就常有‘少府’刻铭。”可见少府在战国时,已经设置少府属官。由此可知,乐府始于战国,西安市长安区神禾塬大墓出土的编磬所刻“北宫乐府”是很有说服力的论据。

秦承周地、汉承秦制,这期间的音乐文化、风俗礼仪的传播应是一脉相承的。战国晚期的秦始皇“蚕食天下,并吞战国,称号皇帝,一海内之政,坏诸侯之城,销其兵,铸以为钟。”当时秦始皇按照六国的宫室图形,集于咸阳建造。把六国掠来的美女、钟、鼓藏在宫中,当时宫女乐人达万人以上。0据《汉书・艺文志》载,当时收集民歌的地区大致北起燕、代、雁门、云中、河间,南到吴、楚、汝南,西至陇西、秦中,东达齐、鲁,中原地区则有邯郸、淮南、洛阳等地。秦“乐府”机构的设立是为了新崛起的统治阶级享乐之需要,同时也促进了当时俗乐的发展,因而具有非同一般的意义。

“秦人素好乐……设立一个专门机构来管理乐器,实属必要,故最初设立乐府大概在战国时”。然刻有“北宫乐府”石磬的出土,使我们更进一步了解到,在战国时期帝王的宫中设有专门为其帝王提供祭祀的机构,故张天恩先生的论文《新出秦文字“北宫乐府”考论》,是非常有道理的。因此说“乐府之设,可早于秦代是正确的,而相家巷出土的‘乐府’封泥则再次做出了很好的证明。”

秦始皇的祖先是我国西方一支古老的民族,善长于打猎、养马、御车。据说秦的首领造父曾经为周穆王御过车,并在’淠渭做过给周孝王养马的官,故赐姓为赢,也叫秦赢。秦民族在发展过程中,与西戎发生过许多冲突,秦仲被西戎所杀,后来周宣王任秦部落酋长,庄公及昆弟五人带兵七千复仇,大破西戎(今天水一带),当时西戎曾被称为“西垂”,为此庄公即周时的西垂大夫。由于“秦居于西垂,落后习俗一直保留,社会发展较慢”,而秦的祖先又是西安一少数民族,对民间音乐自然是喜欢。“今弃击瓮叩瓶而就《郑》、《卫》,退弹筝而取《昭》、《虞》,若是者何也?快意当前,适观而已矣。今取人则不然,不问可否,不论曲直,非秦者去,为客者逐。然则是所重者在乎色乐珠玉,而所轻者在乎人民也。此非所以跨海内制诸侯之术也。”

由此可得知,秦始皇既喜爱比较低级原始的“击瓮叩瓿弹筝搏髀,而歌呼呜呜快耳目者,真秦之声”,也喜爱比较细致高级的秦以外的中原“《郑》、《卫》、《桑间》、《昭》、《虞》、《武》、《象》者的异国之乐”。为了追求精神上的艺术享受和艺术效果的“快意”、“适观”,秦始皇便把长期流行于中原各国的民间音乐移植到秦宫中。秦建都于周之旧地,而春秋战国百家争鸣时的士大夫们对“郑卫之音”也是非常喜欢,并展开了长达百余年的讨论。但把一些俗乐列于雅乐之前,这在当时来说却是大逆不道的。再则秦始皇把所有的雅乐均加以修改,只是把《昭》、《虞》(传说为舜时乐)、《武》、《象》(传说为周武王时乐)一些乐舞看成是所谓的雅乐保留下来,其他统统不算于其数。由此可见,秦贵族集团是多么地喜爱和重视俗乐的发展,“汤汤厥商,百乐咸奏,允乐子(孔)煌”。秦始皇把原来的西垂音声与中原各国的俗乐郑卫之音等再一次融会贯通,便形成后来的“真秦之声”。

综上所述,从当时战国时期“乐府”机构的设置、职能及它们之间的关系来看:战国时期的音乐机构存有两套系统,即奉常所属的“太乐”和少府所辖的“乐府”,其间有着明确的分工。“太乐”主要掌管宗庙祭祀、典礼仪式音乐(为雅乐),“乐府”主要掌管供帝王享乐的音乐(为俗乐)。战国时期秦“乐府”的建立,极好地解决了当时雅俗共赏这一矛盾,使俗乐得到更好地发展。

奉常是管礼仪大典的,统管礼乐。而俗乐又是帝王所爱,为此俗乐也得有个归属。所以由少府来管理,为后宫演出,服务娱乐帝王。从2002年在西安近郊出土的秦封泥“乐府丞印”、1976年在秦始皇陵侧出土的乐府钟。再与历史资料《汉书・百官公卿表》、《通典・职官七》记载:“秦汉奉常属官有太乐令及承,又少府属官并有乐府令、承。”以及2004年7月在西安市长安区神禾塬大墓出土的编磬“北宫乐府”等文物及相关文献的考察印证,它们之间从时间到使用、隶属等均是吻合的。

第9篇

一、农业环境

1、自然地理条件

从地质构造上看,临汾、运城盆地都属于新生代断陷盆地,其大部分为冲积或湖相沉积平原,有着良好的自然地理条件。早在石器时代,晋南河谷盆地就是先民聚居繁衍、进行经济文化活动之中心区域之一,在这里较早地发生了农业文明。《汉书·地理志》记载“河东土地平易”,说明了此地区大部分地面平坦,有良好的土壤成分。河东郡四面环山,其上林木众多。东汉灵帝时为修洛阳宫室,“发太原、河东、狄道诸郡材木……”⑴,可知此时河东境内仍有大量森林分布;朱显漠分析,河东地区属于森林—森林草原地带中的褐色土—塿土及褐色土—重黑垆土亚地带⑵,这种土壤有机质充分、土质肥沃,适于植物生长。

河东地区的水利资源在汉代亦很丰富,此地区的主要河流有黄河、汾河、涑水、浍水、沁水等等,此外,还有星罗棋布的湖泊泽薮点缀其中。黄河是晋与秦、豫的天然分界,河东郡可谓是环绕于大河之中。汉代黄河在中游区域是平静的,她为河东人民的生产活动提供了安定的环境和方便的灌溉条件。汾河是黄河中游的第二大支流,虽然今日汾水在枯水期已能徒步而过,但秦汉时期流量充沛,河水清澈,便于航运。汉武帝祭后土,曾乘大型楼船入汾,并作《秋风辞》,其中“泛楼船兮济汾河,横中流兮扬素波”⑶一句,表现了汉代汾河在秋季枯水期还能运载大船的良好水文状况。关于浍水、涑水和沁水,据《水经注》的记载表明了这三条河在古代也是流量充沛而支流众多,在河东人民的生产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史书常以汾涑或汾浍来称谓河东地区。汾涑流域的湖泊水资源在汉时也是十分可观。据考,汉代此区域的湖泊有汾河流域的王泽、方泽和太子滩;涑水流域有盐池、女盐泽、董泽、浊泽、晋兴泽、张泽;沁水流域最著名的湖泊为濩泽,且以泽名县。⑷这些湖泊不但对河流具有水文调节作用,而且有利于农业生产。但河东郡位于黄土高原之上,属大陆季风气候,降雨集中于夏季,土地的水分蒸发和水土流失较为严重,是农业生产中的不利因素,因此抗旱保墒成了农业生产的主题。

2、汉政府在河东郡的农业政策

河东郡在两汉时都处于京畿地区边缘,为司隶校尉,是汉廷直辖区域,其政治地位不言而喻。汉代统治者在河东郡设有离宫别馆,其中有“蒲阪迎光宫”“蒲阪首山宫”“平阳宫”“安邑宫”“汾阴宫”等⑸。《汉书·季布传》记述文帝对河东守季布说“河东吾股肱郡”,一语道破了此郡之重要;特别是武帝时得鼎于汾阴又立后土祠于汾阴雅上⑹,拉开了汉皇帝屡幸河东祠后土的序幕。这样,“汾阴县的作用就有很大的改变”,“成为支应封建王朝统治者及其随从的千乘万骑顶礼膜拜时停顿的处所”,⑺河东郡也越发地受到汉朝中央的重视。汉朝皇帝每次巡幸河东后,大都要颁布减轻负担的经济优惠政策。以汉武帝时期为例:元封四年(公元前113年)“其赦汾阴、夏阳、中都死罪以下,赐三县及杨氏皆无出今年租赋”;元封六年(公元前111年)祠后土,诏曰:“其赦汾阴殊死以下……”;太初二年(公元前103年)。祠后土,诏曰:“……其赦汾阴、安邑殊死以下”⑻,以后诸帝巡行河东不一而足,随后亦屡颁宽大诏令。封建帝王的巡行祭祀活动无疑是劳民伤财,但随后的诏令又表达了几层含义:“无出租赋”自不消说是为了减轻民众的负担,赦罪释囚则是为了给当地的农业生产提供充足的劳动力,这一系列政策提高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使其更好地投入到农业生产。汉武帝时期,“用事者争言水利”,进行了大量的规模各异的农业水利建设,河东郡守番系实行的“引汾、引河入渠”工程,虽因河流改道而失败,然在当时“发卒数万人”。规模不小⑼。山西博物馆藏有“蒲反田官”量器表明朝廷还在当地专设田官来负责⑽,充分发挥了政府的经济职能,且工程失败后,把河东渠田予越人耕种,总算“令少府以为稍人”。东汉安帝元初二年,“诏三辅、河内、河东、上党、赵国、太原各修理旧渠,通利水道,以溉公私田畴”,表现了统治者对河东郡农田水利建设之重视⑾。 二、农业生产技术的应用和推广

汉代是我国北方旱作技术形成的时期,河东郡人民充分地利用了先进生产工具及生产技术,较好解决了旱地农业抗旱保墒保持水土的难题。

1、铁农具的广泛使用

《汉书·地理志》说河东“有盐铁之饶”,根据史料及近年来的考古资料显示,此地在汉时有铁官四处:安邑、皮氏、平阳及绛⑿,河东郡不但贮铁丰富,冶铁技术亦十分高超,大量各式铁农具的冶炼,为当地人民的生产提供了便利。1975年2月,襄汾赵康古城出土了汉代铁器32件,其中铁农具有铧、铲、镢、锄等,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其当中的13件铧,为合范铸制,形制基本相同,大小相差不到1厘米,且近似于现在晋南地区农村通常使用的耧铧,标志着汉代此地铁农具冶炼的先进水平。⒀九十年代对运城地区夏县禹王城汉代铸铁遗址进行发掘。认定其为西汉时河东郡治安邑的手工业作坊,出土了大批用于铸铁的陶范,其中有铧范、铲范等铁农具范,此外还发现铁锸三件。从陶范本身来看,当时的工艺水平是较为先进的⒁。另外,从1965年陕西陇县所出土的裤形铲土上的“东三”铭文可知,此地的铁农具不但可供给本区生产使用而且远销于不产铁的邻近地区⒂。由上所述,汉代河东郡因为有铁官生产大量形式多样的农具,给农业生产提供了很大的便利。

2、牛耕的普遍推广

铁铧及铧范在晋南的大量出土,表明牛耕在汉代河东郡已推广使用。《汉书·食货志》说赵过发明用“二牛三人”的“耦犁”方法并“教民相与庸挽犁”,众多的考古资料也显示了汉代已发展到了“二牛抬杠”这种较为先进的耕作阶段。1959年山西平陆枣园汉墓⒃中出土的多幅壁画反映了农业生产活动的场景,其中的牛耕图是汉代晋南地区牛耕先进水平的最好证明,画面上绘一农夫驱二黑牛翻田的情景。关于此图,李发林先生认为“平陆犁耕图只画一人操作,而文献记载三人,可能是画工省去二人,也可能由于早已经学会用牛环穿牛鼻子的技术,能顺利控制耕牛了”⒄,对是否是一人操作还不甚确定;而张振新先生认为:“汉代的牛耕方式最初是二牛三人,操作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两人在前各牵一牛,一人在后扶犁耕作;另一种是一人在前牵二牛,一人在单长辕的一侧控制犁辕,调节犁铧入土的深浅,一人在后扶犁;西汉晚期,由于出现了可供调节深浅的犁箭,便取消了掌辕人,又随着使用耕牛技术的进步而取消了牵牛人,因而演变为二牛一人“⒅;仔细观察平陆壁画,可以看出其中表现了步犁结构的一部分,虽未画出辦土(犁镜)以及铧冠,但犁铧、犁底头、犁箭、犁镜、梢耙、犁衡都可见;且从1925年山西浑源李峪村东周墓中出土的牛尊穿有鼻环来看,山西地区在春秋战国时已经可以控制牵引牛⒆;所以笔者认为平陆壁画的牛耕图是二牛一人的操作方式,节省了两个人的劳动力,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生产效率,在当时是较为先进的。

据说赵过又发明一牛挽三犁的播种方法,东汉崔寔在《政论》中说:“其法三犁共一牛,一人将之,下种挽犁,皆取备焉。日种一顷,至今三辅尤赖其力”,根据描述可以推想那其实是耧车。平陆枣园西汉晚期墓的另一幅壁画则印证了古史记载,画面上一农夫驾一黄牛用耧车播种,耧斗下的三足尚可看见。上文提到的襄汾汉铁铧近似于耧铧,则是耧车在汉代晋南地区使用的实物证明,同时也说明了在汉代河东郡从南至北都使用着这种先进的农业机械。耧车在播种时,由一牛牵而一人扶,种子盛于耧斗,耧斗通空心的耧脚,且行且摇,种乃自下;它同时完成开沟、下种、覆土三道工序;一次能播种三行,且行距一致、下种均匀。在干燥的黄土高原实行起垄条播有明显的优越性,既省种子又利于保持水分。《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史稿》说:“耧车是我国早在2000多年以前最先发明的畜力条播器。它是继耕犁之后我国农具史发展上又一重大发明”⒇。

3、精耕细作技术的实践运用

此外,赵过总结前人经验而发明推广的“代田法”也是一项适应黄土高原干旱地区的精耕细作技术。《汉书·食货志》曰:“过能为代田,一亩三圳……而播种于圳中。苗生叶以上,稍耨陇草,因隤其土以附苗根……言苗稍壮,每耨辄附根。比盛暑,陇尽而根深,能风与旱,故儗儗而盛也”,其主要作用在于保持作物水分,防止倒伏兼以修养地力。赵过先在三辅用代田法结合“便巧田器”试验,亩增产一斛以上,然后推广到他郡。所以史载“是后边城、河东、弘农、三辅、太常民皆便代田,用力少而得谷多”[21],河东人民在西汉已经掌握了这项耕作技术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三、粮食种植业与多种经营的发展

1、粮食种植业的发展

适宜的农业生产环境和先进生产技术的使用,使汉代河东郡的粮食种植业获得很大的发展。其地不但有旱地作物以适应实际的自然气候条件,还因地制宜地在水利条件较好的耕地上种植水稻,且普遍推广种植冬小麦,使农作物种类丰富齐全。

河东郡的旱地作物主要有粟、黍、高粱等,这三种禾本科作物耐旱性较强,适于黄土高原的自然条件,因而成为河东地区最早获得驯化栽培的作物。山西万荣荆村新石器时代遗址中出土的碳化粟粒[22],说明了小米是晋南地区较早的农作物。《诗经·魏风·硕鼠》中“硕鼠硕鼠,无食我黍”句和《诗经·唐风·鸨羽》中“不能艺稷黍”“不能艺黍稷”二句显示了黍在河东地区悠久的种植历史。从平陆汉墓中陆续出土的谷子、糜子、黍子、高粱(米)的实物或碳化物可知汉代晋南地区主要旱作物种类。根据卫斯先生的报道得知:当时的糜子籽粒的形状、大小与现代糜子相似;谷子的籽粒略小于现代的谷子;而高粱与平陆现代俗呼的“米稻秫”籽粒形状、大小极似[23],这说明了汉代河东旱地作物种类相当齐全。

小麦虽非黄土高原的原生驯化作物,但在河东地区的种植时间亦较早。春秋时期位于汾涑流域的晋国已经种有小麦,据《左传》记载:成公十年六月“晋侯欲麦,使甸人献麦”。此“六月”为周历正是夏历四月[24],此时收获的当然是冬小麦;《诗经·魏风·硕鼠》中“硕鼠硕鼠,无食我麦”句也表明了河东是较早的产麦区。冬小麦虽不比粟黍高粱耐旱,但其秋种夏收,恰可利用八九月降雨,又使农田在冬春两季也有作物覆盖,减少风蚀及其所造成的土壤水份流失。汉时因统治者的重视在全国大面积推植起来,到了东汉时期,麦子在粮食生产中已占主要地位。东汉皇帝的诏令中九次涉及麦[25],而此作物在河东地区的推广种植也有考古资料作为证实:襄汾赵康古城出土的汉代器物中有一石磨[26],正是因为小麦的大量推广种植,其从粗食到细食的转化而使石磨成为小农经济下粮食加工的必需品;1987年在芮城的东汉墓葬群中出土了四件带有风扇车的釉陶磨房,其中的一件完整的磨房里,安装着舂米、磨、风扇车等三件粮食加工机械。其卧轮式手拐陶磨模型和解放前农村长期使用的石磨毫无二致[27],此加工机械不仅表明了河东郡在东汉时期的先进的粮食加工水平,也暗示了当时小麦和稻米种植的普遍程度。

水稻是喜温湿的优质高产作物。虽然晋南主要是旱作农业,但在邻河近水的灌溉区是适于稻子生长的。《诗经·唐风·鸨羽》中写道:“王事靡盬,不能艺稻粱,父母何尝”,唐地在“河、汾之东”[28],就在今天的翼城一带,正处于河东境,可见春秋时此地就已经种稻。汉代河东郡汾涑流域水文情况良好,在近水处也可种植水稻。武帝时河东渠工程因“河徙”失败后,官府交予越人耕种,其用意是在于发挥越人“习水利”的特长,所谓的“习水利”即善于种植水稻[29],将汾涑下游的皮氏汾阴及蒲坂的“五千余顷”“河壖地”都种上水稻,可谓因地制宜。另外,新绛县出土的水田模型[30]也说明了东汉时期河东郡仍然种植水稻。《山西省经济地理》中记载现今晋南水稻种植区域为:临汾盆地的汾河下游沿岸一带,其中以临汾市龙子祠灌区金殿乡最为集中,其次为洪洞县霍泉灌区,以及襄汾、侯马、新绛、稷山、河津等汾河沿岸低洼地[31],与上文表述的古代水稻产地基本吻合。在农业科学技术大力发展的前提下,河东郡成为全国重要的粮食生产基地。《汉书·食货志》称代田法推广到河东郡后“民用力少而得谷多”,粮食有了更大的丰收。武帝时河东渠开始估计能得谷每亩四石,比三百年前战国李悝时期一亩一石半的产量提高了1.6倍[32];《汉书·地理志》中记载,河东郡有“根仓及湿仓”;晋南的汉墓中大多数都有随葬明器陶仓的出土,且每座墓中的陶仓模型往往不止一件,这些都反映了汉时河东郡粮食丰收、囤积颇多的现实生活。京师长安亦从河东郡籴谷来供应其粮食消费:宣帝五风中大司农耿寿昌奏言:“故事,岁漕关东谷四百万斛以给京师,用卒六万人。宜籴三辅、弘农、河东、上党、太原郡谷,足供京师,可以省关东漕卒过半”,“天子皆从其计”[33]。

2、多种经营的产业结构

两汉时河东郡不但有发达的粮食种植业,也有畜牧业、家庭养殖、果蔬栽培等多种经济形式,使其产业结构更加丰富完整。司马迁在《史记·货殖列传》中,将龙门碣石作为汉代全国农牧业区域的分界线,此线正好将河东郡的汾水以北地区划入了畜牧业区[34],实际上,汾北更确切地说是半农半牧区域。濒临汾水的“杨、平阳,西贾秦翟,北贾种、代”,成为农牧区之间的贸易中心,由于种、代人民“不事农商”,“故杨、平阳陈掾其间,得所欲”[35],两个区域的交易当是以北地的牧产换取河东地区的农产品或盐产。事实上,河东在古代植被条件良好,本地的畜牧业发展也较早。《史记·货殖列传》载:“猗顿用盬盐起”。《集解》“《孔丛子》曰……”一段记载了猗顿在此地因“大畜牛羊”而暴富的事迹。至汉代,此地仍然有相当规模的畜牧业。《汉书·酷吏传》载:“咸宣,杨人也。以佐吏给是河东守,卫将军青使买马河东,见宣无害,言上,征为厩丞”,可知河东马在汉时仍大量养殖。《史记·河渠书》中提到河东人民在汾阴蒲阪的黄河滩地“茭牧其中”,说明畜牧业在此地的普遍。

另外,汉代河东人民也进行一定的家庭养殖活动。平阳卫青“少时归其父,其父使牧羊”[36];晋南曲沃苏村汉墓出土的两件猪圈(其中一件内有一小猪)[37],可以看出当时地主庄园内养猪的情况;平陆圣人涧出土的“望中池楼”[38]及新绛县出土的陶楼[39]下部当作池塘的底盘中的浮鸭和游鱼形象可以推知水产养殖的情形。东汉末年,杜畿为河东郡守,在此地大力发展家庭养殖业,“渐课民畜牸牛、草马,下逮鸡豚犬豕,皆有章程。百姓劝农,家家丰实”,以至于在汉魏间曹操“军食一仰河东”,成就了魏国的霸业[40]。

河东地区的果树栽培有着悠久的历史。《诗经·魏风·园有桃》中“园有桃”、“园有棘”句,说明桃和棘在此地栽培甚早。“棘”乃是人工种植的野生酸枣,枣即由它驯化而来[41]。枣树耐干旱,喜光照,宜种在土层深厚地区,适于黄土高原种植,于是成为晋南经济林木之一。到了汉代,河东的枣尤为出名。《史记·货殖列传》别提出拥有“安邑千树枣”者“与千户侯等”,可见种植安邑枣的经济效益;直至曹魏时此枣为“御枣”,时称龙眼、荔枝不能比[42]。此外,平陆汉墓中出土的葱籽、白菜籽显现了河东人民的蔬菜种植[43]。 四、余 论

汉代河东郡的农业经济发展与地主庄园经济的发展有很大关系。上文运用的考古资料大都表现出明显的地主庄园特征。例如平陆汉墓表现了坞壁形象,平陆“望中池楼”和新绛陶楼亦如是。平陆壁画牛耕图中绘农夫短衣赤足赶牛犁地,而身后一人黑衣袖手端立,说明农夫是在他的监督下劳动,即为劳役制剥削。在河东汉墓的壁画及随葬明器里,既有不动产的楼阁、田地、谷仓。又有家禽家畜的陶制像,还有农业生产用具诸如风扇车、磨坊及生活奢侈品等一应俱全,将河东郡的地主庄园生活勾画得一派生机。由此可知,其地的地主庄园中主要从事的是粮食生产,且生产水平已经很先进,兼以多种经营的生产结构,这种由地主组织生产的生产关系形式是适应并促进生产力发展的。

河东郡的人口在元始二年达到了96.2912万[44],成为“土地小狭。民人众”[45]的狭乡。是其地农业经济发展的结果。《史记·货殖列传》称“秦、夏、梁、鲁、好农而重民。三河、宛、陈亦然,加以商贾”,把“三河”看作一个农商业都很发达的经济区,河东郡也因为处于这样的经济氛围内,加之适宜的生产环境,合理的生产关系,利用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在汉代全国农业经济中居于领先地位。

注释:

⑴ 《后汉书·张让传》。

⑵ 朱显谟:《黄土高原土壤与农业》,北京:农业出版社,1989年,71页。

⑶ 严可均:《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

⑷ 田世英:《黄河流域古湖泊钩沉》,《山西大学学报》,1982年2期。

⑸ 朱华:《西汉安邑宫铜鼎》,《文物》,1982年9期。

⑹⑻ 《汉书·武帝纪》。

⑺ 史念海:《河山集》二集,北京:三联书店,1981年,115页。

⑼ 《汉书·沟池志》。

⑽ 乔淑芝:《“蒲反田官”器考》,《文物》,1987年4期。

⑾ 《后汉书·安帝纪》。

⑿ 林剑鸣等:《秦汉社会文明》,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1985年,125页。

⒀[26] 襄汾县文化馆:《山西襄汾发现汉代铁器》,《考古》1978年2期。

⒁ 山西省考古研究所:《山西夏县禹王城汉代铸铁遗址试掘简报》,《考古》,1994年8期。

⒂ 陕西省博物馆、文物管理委员会:《陕西省发现的汉代铁铧和鐴土》,《文物》,1966年1期。

⒃ 山西省文物管理委员会:《山西平陆枣园村壁画汉墓》,《考古》,1959年9期。

⒄ 李发林:《战国秦汉考古》,山东大学出版社,1991年,170页。

⒅ 张振新:《汉代的牛耕》,《文物》,1977年8期。

⒆ 杨宽:《战国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70页。

⒇[41] 梁家勉:《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史稿》,北京:农业出版社,1989年,176页;144页。

[21] 《汉书·食货志》。

[22] 黄其煦:《黄河流域新石器时代农耕文化中的作物》,《农业考古》,1982年2月。

[23][43] 卫斯:《山西平陆出土的汉代农作物》,《农业考古》,1984年1期。

[24] 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805页。

[25] 卫斯:《我国汉代大面积种植小麦的历史考证》,《中国农史》,1988年4期。

[27] 赵家有等:《山西芮城出土风扇车模型》,《农业考古》。1988年2期。

[28] 《史记·晋世家》。

[29] 《汉书·沟洫志》师古注:“越人习于水利,又新至,未有业……”。

[30] 张国维:《山西新绛县发现汉代陶楼》,《考古》,1987年10期。

[31] 张维邦主编:《山西省经济地理》,北京:新华出版社,1986年,243页。

[32][33] 《汉书·食货志》。

[34] 史念海:《秦汉时期黄土高原农林牧分布图》,《河山集》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年,63页。

[35] 《史记·货殖列传》。

[36] 《史记·卫将军骠骑列传》。

[37] 临汾地区文化局、曲沃县文化馆:《晋南曲沃苏村汉墓》,《文物》,1987年6期。

[38] 卫斯:《平陆县征集到一件西汉彩釉“望中池楼”》,《文物》,1985年2期。

[40] 《三国志杜畿传》。

[42] 《艺文类聚》卷87《果部》下引“魏文诏群匝曰”。

第10篇

根据史书的记载,张骞第一次出使,身所至大宛、康居、大月氏、大夏。“而传闻其旁大国五六”。身所至者,大月氏和大夏,后来由于大月氏从妫水北(王庭大致在今撒马尔罕)南迁蓝氏城(阿富汗北部的瓦齐拉巴德)臣服大夏,两者已合而为一,所以张骞第一次所到地国家,最重要而且身所亲至者就是中亚的大宛、康居和大月氏。至于传闻其大国五六,如乌孙、奄蔡、安息、条枝等,只是把相关信息带了回来。

大宛,地处费尔干纳盆地,东南北三面矗立着天山山脉、吉萨尔-阿赖山脉,中间一块凹地东西长300多千米,南北宽70多千米。总面积在7800多平方千米。乌兹别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三国边界犬牙交错,但盆地内的大部分土地属于乌兹别克。两千多年前张骞首到此地时,以农耕定居的居民已经有了好几百年的历史。公元前9-前7世纪的楚斯特(Chust)文化,已经调查发掘过80多处,有原始的灌溉系统和发达的手工业,显示了当时绿洲城邦国家的逐渐形成。其后公元前6-前4世纪的埃拉坦(Eylatan)遗址是该时期费尔干纳盆地最大的城堡遗址。公元前3-公元4世纪,有明特佩(Mingtepa)和阿赫斯克特(Akhsiket)遗址,以其具有坚固城防的古代城市成为大宛绿洲国家城市遗址的代表。谷地西部的出口处,有历史文化名城苦盏(列宁纳巴德)和乌拉秋别,都是丝绸之路上的重镇。据说亚历山大进入中亚建立的最东面的城市就是苦盏(当时叫俱战提),因此希腊文化的影响辐射到了这片相对独立的天地。后来塞人南迁,游牧文化的冲击也使此地深受影响。张骞到大宛,已见到大小城邑七十多座,有人民数十万。到班固写《汉书》时,这里已有“户六万,口三十万,胜兵六万人。”人口规模,仅次于乌孙、康居和大月氏。基层社会的细胞是五口之家,老百姓过着定居农耕的生活。家出一人服兵役,拥有六万人的军队。其最早祖先应属塞人的一支,所谓“自宛以西至安息国,虽颇异言,然大同,自相晓知也。”说明他们统属于印欧语系的伊兰语族;其相貌特征是“皆深目,多须髯”,亦即塞人的特点;“善贾市,争分铢”,说明商业比较发达,生活中的日常必需品得靠商贸交换来满足;“贵女子。女子所言,丈夫乃决正。”这是希腊文化的影响。

张骞到来之前,汉帝国和大宛还处在完全隔膜的状态。所谓“大宛之迹,始自张骞”就是这个意思。而大宛对远来的客人也表示了极大的热情和崇高的礼遇。饮食接待,派车派人,把张骞护送到了康居。从今天的观点看,中国的外交史,当以此为始。至于先秦三代招徕远人,“蛮夷要服,戎狄荒服”,只是华夏境内中原与周边部族的关系。春秋战国时各诸侯国纵横捭阖,折冲尊俎的外交斡旋,也只是自家兄弟的事。

历史上各民族的交往,除了语言、文化、宗教、商贸、人种等多种形式外,还有战争。汉王朝同大宛的关系一开始并不一帆风顺,同样经过了战争的洗礼。大宛有汗血马,汉武帝向往已久,于是派使者带上金银币帛前往大宛求取。结果,大宛国王不光不买账,还杀汉使者,抢夺财物。不光求取汗血马的目的没有达到,还使大汉帝国的威严受到了严重侮辱,随之引发了汉武帝远征大宛的战争。公元前104年到公元前101年,历时四年,两度出兵,倾全国之力,调十数万之众,远征数千公里。结果十数万将士抛骨荒野,只有几千人生还,获善马数十匹。但这次战争的意义远不至此。它使西域诸国从此威服汉朝,从根本上奠定了汉朝开拓西域、开通丝绸之路的基础,使汉帝国以天下大国的形象屹立于世。

李广利伐大宛,只是以声威夺人,并没有发生正面战争。最后在大宛贵人的配合下,更换了国王,订了城下之盟。从此后,汉帝国与大宛关系进入黄金时期,大宛“岁献天马二匹”,而汉朝的使者商团亦络驿于途。著名者有骏马监傅介子元凤四年(前77)使大宛,又于当年刺杀楼兰王,改其国为鄯善;元康元年(前65)冯奉世使持节送大宛客,路过西域发南北诸国兵万五千人,诛杀莎车王呼屠征。因为呼屠征此前杀了国王万年,自立为王。还杀了汉使者奚充国。万年是乌孙公主的儿子,汉外甥,是汉朝扶立的亲汉国王。“大宛闻其斩莎车王,敬之异于它使,得其名马象龙而还。”

从汉宣帝(前73年即位)到汉末和新莽之世的七十多年里,是汉帝国同西域大宛关系的紧密期。由于史书上留下的材料极少,具体情况仍然模糊。但敦煌悬泉置出土的汉简弥补了这方面的空白。

比如有一枚汉简,抄录的是公元前74年12月28日御史大夫田广明下发的一份文件,意思是朝廷派专人前往敦煌迎取天马,出了长安以后,从右扶风往西直到敦煌,沿途驿站传舍,都要按规定接待并提供车马食宿。此时,离太初四年(前101)李广利伐大宛之后约定“岁献天马二匹”,已有二十六年时间,说明当时两国所签订的盟约至少在公元前一世纪的前四分之一时间里是一直践行的,此时丝绸之路上的中西交往也是正常的。专门派朝廷官员在当时的交通条件下远赴敦煌迎取天马,不仅说明汉朝政府对天马西来的重视,也说明对大宛的使节和贡献十分重视。从原始档案、出土文献、文物实体等多方面提供了汉与大宛关系的明证。

有两枚简,记载车骑将军长史出使大宛的情况。车骑将军长史是车骑将军的幕僚,秩六百石。其出使大宛的行为应该直接代表朝廷的意指。霍光以后的大司马车骑将军位高权重,势倾朝野,往往盖过丞相,位极人臣。宣帝时,出任车骑将军者先后有张安世、韩增、许延寿,此两简反映的是张安世出任车骑将军(后加大司马)时出使大宛的情况,时当地节四年到元康四年(前66-前62)。

大宛虽远处费尔干纳盆地,但它与汉朝的关系同康居、大月氏、宾、安息、乌弋山离五国不同,后者“不属都护”,而大宛则是西域都护领属下的西域大国。所以大宛来汉使者,有时往往同西域其他国家结伴而行。有一简记载:

客大月氏、大宛、勒、于阗、莎车、渠勒、精、弥王使者十八人,贵人人…… (Ⅰ91DXT0309③:97)

这是八个国家的使者十八人,贵人若干人同时来汉路过敦煌的情况。八个国家中,除大月氏、大宛远在葱岭以外外,其它都在今天的新疆境内。各国使团不仅多国同行,而且有时候人马众多。有一条汉简记载:“大宛贵人食七十一人,凡三百一十八人”,这在当时已经很具规模。

大宛给朝廷的贡献不光是天马,有时还有骆驼。比如有一条汉简记载:

大宛贵人乌莫塞献橐他一匹,黄、乘、须两耳、一丈。死县泉置。(Ⅱ90DXT0214②:53)

这是贡献的骆驼死到悬泉置的记载。其实,这种贡献只具有象征意义,主要体现政治上的羁縻关系。从经济上来说,汉朝的赏赐每每要超过贡物的价值很多。从汉武帝开始早就形成了一种在外人面前眩富的风气。当时的汉武帝巡游各地,必须带上很多西域之人,所谓“悉从外国客”,“散财帛赏赐,厚具饶给之,以览视汉富厚焉。”“令外国客遍观各仓库府臧之积,欲以见汉广大,倾骇之。”那些西域小国的使者见汉之广大富厚,也十分愿意以各种名义来汉出游。既长见识,也得到赏赐,一本万利!

从时间上看,汉简中记载大宛与汉朝的频繁来往,从公元前70多年开始一直到公元前后。有一枚西汉晚期的汉简记录:

建平五年十一月庚申,遣卒史平送自大菀使者侯陵奉,在所以(当为“诣行在所”)(Ⅱ90DXT0114④:57)

此简的时间是公元前2年12月21日。简中的卒史,当是西域都护所派,任务是送大宛使者到京师。此时的西汉帝国已形同医落日夕阳,丝绸之路的第一段繁荣期也同此简的记录一样定格在此时。后来王莽当政,措置失当,西域遂叛。天凤年间(公元15-19年),派五威将王骏、西域都护李崇、戊己校尉郭钦用兵西域,王骏战败,李崇覆没,“西域因绝”。到了东汉,汉与西域“三绝三通”,呈现出丝绸之路的另一种历史形态。

康居是丝绸之路上的大国,是张骞西使的第二站。根据班固《汉书》的记载,到西汉末年,有“户十二万,口六十万,胜兵十二万人。”其人口、户数、胜兵正好相当于大宛的两倍。也是五口之家,户出一兵。其地理范围,大致在锡尔河北岸、哈萨克斯坦南部草原。“与大月氏同俗”,属于游牧民族。但是根据《汉书・西域传》的记载,康居有五小王:一曰苏薤王。治苏薤城;二曰附墨王,治附墨城;三曰窳匿王,治窳匿城;四曰王,治城;五曰奥王,治奥城。根据后人的考证,苏薤城即唐代昭武九姓的史国,在今乌兹别克斯坦东南部卡什卡塔里亚省的沙赫里夏波兹(Shahrisabz)。附墨城即何国,在今天乌兹别克斯坦纳沃伊。窳匿城即石国,在今乌兹别克首都塔什干附近。城即安国,在今乌兹别克斯坦的布哈拉。奥城即火寻,在今乌兹别克斯坦西部阿姆河下游花拉子模州首府乌尔根奇(Urgench)。五小国不是游牧部落,而是定居的城郭居民。康居的主体是游牧民族,何以包括了这些世代定居的农耕部落?合理的解释应该是,康居在繁盛之时,臣服了从锡尔河到阿姆河流域的农耕部落,五小王也以特殊的共同体保存在康居的体制之中。康居人的族源,至今尚不清楚,因为“古代的波斯记载和希腊史家都忽略了他们。”唯一留下来的史料就是中国的《史记・大宛列传》和《汉书・西域传》。2004年7月,哈萨克斯坦考古人员曾在南哈萨克斯坦州首府希姆肯特市以西25公里的地方发现了一处保存完好的康居国将军墓。2006年10月,又在南哈萨克斯坦州奥尔达巴辛区库尔托别遗址发现了刻在黏土砖上的古康居国文献,仅6行44字,主要信息是:古康居国时期布拉哈绿洲的首府是诺沃阿克梅坦。文献中提到一些古老城市,如恰奇、纳赫沙布、撒马尔罕和克什,都位于今天的乌兹别克境内。

康居与汉朝的关系有一个发展的过程。张骞初次来此,曾得到康居的友好接待。“康居传致大月氏。”同样是派车派人把张骞送到大月氏。其后太初年间(前104-前101)李广利伐大宛,康居怕唇亡而齿寒,曾为大宛后援。北匈奴郅支单于西逃塔拉斯河(今江布尔州),康居与之结盟,互为翁婿。建昭三年(前36年)陈汤伐郅支,康居又暗地里支持郅支。但从悬泉汉简的记载看,在公元前的半个世纪里,康居与汉朝,始终保持着频繁的来往关系。也就是说,今天哈萨克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的辽阔地区在二千多年前同东方汉朝的亲密关系,保证了当时丝绸之路的繁荣。下面引一些汉简的实录:

甘露二年正月庚戌,敦煌大守千秋、库令贺兼行丞事,敢告酒泉大守府卒人:安远侯遣比胥楗罢军候丞赵千秋上书,送康居王使者二人、贵人十人、从者六十四人。献马二匹、橐他十匹。私马九匹、驴卅一匹、橐他廿五匹、牛一。戊申入玉门关,已阅(名)籍、畜财、财物。 (Ⅱ90DXT0213③:6+T0214③:83)

这是敦煌太守府发往酒泉太守府的平行文书,是悬泉汉简中记载汉朝与康居来往较早的纪年简,时在公元前52年3月8日。此次康居王所派使团从使者、贵人到从者,一共76人,随行大牲畜78头。这在当时中西交通的大道上不能不是一支浩浩荡荡的队伍。要接待这样一支庞大的使团,沿途如敦煌、酒泉等地的地方官员必须认真办理,否则要受到朝廷的追责。敦煌太守提前移书酒泉太守,要其做好接待准备。同样,按照常规,酒泉太守也要移书张掖,以次类推。从简文记载看,除了沿途地方官必须出面接待外,西域都护府还要派专人把他们陪护到京师。康居使团所带78头大牲畜中,有贡献的马匹和骆驼若干,有私马、驴、驼、牛若干,前者是给朝廷的贡物,后者可能是使团人员自己的乘驾。至于牛,或可为沿途遇到困难时,以供宰杀食用。这里特别提到的是给朝廷的贡献。《汉书・西域传》载:“至成帝时(前32-前7年),康居遣子侍汉,贡献。”显然不准确。从这条简文看,至迟在宣帝甘露年间(前53-前50年),康居与汉朝就有了贡使关系。如果我们编写丝绸之路编年史或者汉朝与康居的交往史,公元前53年3月6日,有76人的康居使团带着78头牛马、骆驼等贡物浩浩荡荡开进玉门关并得到沿途官员的热情接待。这不能不是一件需要特别记述的事。

还有一份七枚汉简联成的文件,十分生动地记载了康居王使者前来汉朝朝贡的细节:

康居王使者杨伯刀、副扁阗;苏薤王使者姑墨、副沙即贵人为匿等,皆叩头自言:前数为王奉献橐佗,入敦煌关,县次购食至酒泉昆官,大守与杨伯刀等杂平直肥瘦。今杨伯刀等复为王奉献橐佗入关,行道不得食。至酒泉,酒泉大守独与小吏直畜,杨伯刀等不得见所献橐佗。姑墨为王献白牡橐佗一匹,牝二匹,以为黄。及杨伯刀等献橐佗,皆肥,以为瘦。不如实,冤 。

永光五年六月癸酉朔癸酉,使主客谏大夫汉侍郎当,移敦煌大守,书到验问言状。事当奏闻,毋留如律令。

七月庚申,敦煌大守弘、长史章、守部候修仁行丞事,谓县:写移书到,具移康居苏薤王使者杨伯刀等献橐佗食用谷数,会月廿五日,如律令。掾登、属建、书佐政光。

七月壬戌,效谷守长合宗、守丞敦煌左尉忠谓置:写移书到,具写传马止不食谷,诏书报,会月廿三日,如律令 。掾宗、啬夫辅。(Ⅱ90DXT0216②877-883)

全简293字,内容可分为四部分,主要记录康居王使者和苏薤王使者及贵人前来贡献,在酒泉评价贡物时发生了纠纷,朝庭责令敦煌郡和效谷县调查上报。前4简为第一部分,143字,叙述康居使者及贵人到敦煌入关后,一般要对贡物即奉献的骆驼进行评估,评估内容涉及牝牡、毛色、肥瘦、口齿、价值等等。对方当事人5人:康居王使者杨伯刀、副使扁阗;苏薤王使者姑墨、副使沙、贵人为匿;他们此次来奉献骆驼不是第一次,而此前曾有过多次;他们每次从敦煌入关东往酒泉,沿途食宿要地方当局解决;到酒泉后,太守及下属官员要会同朝贡者一起对贡物进行评估。而此次的情况却不同。首先是他们入关后,从敦煌到酒泉,一路缺乏食物供应;其次是到酒泉后,酒泉太守和手下人对其奉献的骆驼进行评估时没有让当事人杨伯刀等人现场参加,单方面作出了评价;第三,评价的结果有问题,杨伯刀带来的骆驼本来是膘肥体壮,可酒泉太守及其下属却定为羸瘦;姑墨奉献三匹白骆驼,一牡二牝,可酒泉方面却定为“黄”。“不如实,冤。”因而上告到朝廷的有关部门。

第二部分1简41字,是公元前39年7月21日朝廷主管对外交往和蛮夷事务的使主客谏大夫行文敦煌,要求敦煌太守接到文件后对此进行查询并按时上报,不得留迟。

第三部分1简62字,公元前39年9月6日敦煌大守弘、长史章以及兼行丞事的守部候修仁联署文件,下发效谷县,要求县廷接到文件后,将康居王使者路过县境时为之提供的谷物数量在七天之内,于本月二十五日上报太守府。后面有发文时掾、属、书佐的具名。从京师行文到敦煌,中间相隔48天。

第四部分1简47字,公元前39年9月8日效谷守长合宗、守丞忠联署文件,下发悬泉置,要求在三天之内,于本月二十三日将传马食谷情况上报县廷。最后是掾、啬夫的具名。

简文记载的是永光五年(前39)之事,说明不光宣帝时期,康居和汉帝国保持着大规模交往关系,而且到元帝永光年间,仍然也有频繁来往。

此外,到成帝阳朔年间,还有汉与康居的使节交往,如:

阳朔二年四月辛丑朔甲子,京兆尹信、丞义下左将军、使送康居校尉,承书从事下当用者如诏书。四月丙寅,左将军丹下大鸿胪、敦煌大守,承书从事下当用者如诏书。

具体内容是:公元前23年6月18日,有一封朝廷公文,先由京兆尹信、丞义下达左将军和使康居校尉。6月20日,又由左将军下达给大鸿胪和敦煌太守。其中的“使康居校尉”应该是比二千石的官员。

第11篇

关键词: 王《四六话》用事文学批评

王,生卒年不详,字性之,汝阴(今安徽阜阳)人,自称汝阴老民,人称雪溪先生。生于世代书香之家,乃“酸枣先生五世孙”[1],即宋初周易博士王昭素之后[2]。父王莘[3](有说王萃),字乐道,曾举进士,“少居汝阴乡里,而游学四方,学文于欧阳文忠公,而授经于王荆公、王深父、常夷父。既仕,从滕元发、郑毅夫论作赋与四六,其学皆极先民之渊蕴”。[4]可见其家学可溯及欧阳修、王安石、王回、常秩等。

王《四六话》为最早的四六文话。《四库全书简明目录》集部诗文评类说:“古无专论四六之书,有之自始。”《四库全书总目》卷一九五又说:“其书皆评论宋人表启之文。六代及唐,词虽骈偶而格取浑成;唐末五代,渐趋工巧……宋代沿流,弥竞精切。故之所论,亦但较胜负于一联一字之间,至周必大等承其余波,转加细密。终宋之世,唯以隶事切合为工,组织繁碎而文格日卑,皆等之论导之也。然就其一时之法论之,则亦有推阐入微者,如诗家之有句图,未可废也。”作为中国古代特有的以“文话”形式专论四六的开山之作,王的《四六话》在古代骈文理论发展史上的地位及其学术意义不可轻忽。

一、《四六话》释名

先释“四六”。“四六”是骈文发展到唐宋时期的名称。骈文形成四六体式,早在南北朝梁、陈之际就已经由徐陵、瘐信等人定格,刘勰《文心雕龙・章句》说:“四字密而不促,六字格而非缓。”是对四六句式的最早论述。到初唐四杰为文时,四六体式更趋于精严,但当时还没有四六文之名。就目前所知,最早提出四六之名的是中唐时期的柳宗元,其《乞巧文》中有“骈四俪六,锦心绣口”[5]语,应该是“四六”得名的渊源之一,而到了晚唐时期,李商隐自编《樊南四六》甲、乙集,直接以“四六”名书,应该是四六文之名确立的最早记录。[6]

再释“话”。“话”是中国古代文学批评有的形式之一。推溯文学批评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先秦,最早的批评论著在六朝就已出现,而“话”这种形式最先用于“诗”这种文体,乃由欧阳修创始,并流行于宋代,其后又由诗而扩展到其他文类,如四六话、词话、曲话、赋话等,到明清时期,作者益众,遂成为今日治文学史及文学批评者所十分关注的对象。[7]

二、王《四六话》的用事说

“用事”,或曰“用典”。刘勰说:“事类者,盖文章之外,据事以类义,援古以证今者也。”[8]可知“用事”是引用古语、古事含蓄地表达自己的思想感情、证明自己观点的一种修辞方法和论证方法。

作为“援古证今”的论证方法,“用事”见于散文,特别是以说理为主的论说文中乃势所必然;作为与“比兴”相交叉的表情达意的含蓄方法,“用事”见于辞赋、骈文乃至诗歌中也很自然。纵观文学史,先秦时期诗赋中“用事”不多见,散文特别是诸子散文中引古言古事来表情达意的,倒不少见。逮至于汉,散文出现了骈偶化倾向,奏疏策论也完备丰富起来,逞辞大赋也出现了,文章中“用事”也相应增多。孙德谦《六朝丽指》说:“文章运典,于骈体为尤要。”[9]魏晋南北朝时期,经过汉代的酝酿,骈体文到这时已正式形成并在创作上达到盛期。骈文讲求典雅、精炼、含蓄,故“用事”成为其方法上的一大特点。

王《四六话》关于“用事”的理论可从写作技巧、选材及立意方面来考察。

(一)伐山语与伐柴语

王的品鉴多集中于一联一句,探讨某些具体技法时细致入微。四六创作最重要的修辞和论证方法就是用事。作为修辞属性,用事与偶对常不可分,多用于比、兴。因此,在论四六作法时,王重视用典与所言之事的互相阐发作用,也因此,他常把用事和偶对结合起来谈文章技法。如:

四六有伐山语,有伐材语。伐材语者,如已成之柱桷,略加绳削而已。伐山语者,则搜山开荒,自我取之。伐材,谓熟事也;伐山,谓生事也。生事必对熟事,熟事必对生事。若两联皆生事,则伤于奥涩;若两联皆熟事,则无工。盖生事必用熟事对出也。[10]

这里实际上讲了两点,一是四六文的隶事,有“伐山语”和“伐柴语”两种,“伐山语”即“生事”,伐柴语则是“熟事”;二是四六文的对仗,讲究“伐山语”对“伐柴语”,也就是“生事”对“熟事”,这样对偶、用典才能互相补益,从而使文意明白晓畅、语句整饬有工。陈维崧《四六金针》云:“剪裁事意,有深长而非片言所可明白者,于是取古人事意与此相似者,点出处数事,而以今事串入,便尔成联。使人阅之不可尽,言之深意朗然,可见于言外,此四六之妙用也。”[11]这里讲的“古人事”和“今事”相串成联,和王的观点不谋而合,可见这种观点并非一家之言,事实上较为符合文章写作原理,也切合骈文作家的创作实践,是王饶有趣味的经验之谈。

(二)用事精当

从选材方面来看,《四六话》认为选用典故要切合语境,推崇用事“精当”。他以王禹临终故事说:

元之自黄移蕲州。临终作遗表曰“岂期游岱之魂,遂协生桑之梦”。盖昔人梦生桑而占者云“桑字乃四十八果”,以是岁终。元之亦以四十八而殁也。临殁用事精当如此,足以见其安于死生之际矣。[12]

王称赞元之(王禹)用事精当,就是因为王禹临终所作遗表选用“生桑之梦”典,此典故见于《三国志・蜀书・杨洪传》中“洪迎门下书佐何祗”,裴松之注引晋陈寿《益部耆旧传・杂记》:“(何祗)尝梦井中生桑,以问占梦赵直,直曰:‘桑非井中之物,会当移植;然桑字四十下八,君寿恐不过此。’祗笑言:‘得此足矣。’初仕郡,后为督军从事……年四十八卒,如直所言。”[13]王禹这里用“生桑之梦”典,不仅仅意指寿之将尽,更巧的是恰恰符合自身48岁而亡的实际情况,所引直如自己本事,用典之精当恐怕后人再难企及。

所谓“用事精当”,实际上应至少包含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精”。即用典讲求少而精,且自然巧妙。刘勰说:“是以综学在博,取事贵约,校练务精,捃理须核,众美辐辏,表里发挥。”[14]意思就是用事贵在精约。又说:“明理引乎成辞,微义举乎人事,而圣贤之鸿宝,经籍之通矩也,……经典沈深,载籍浩瀚,实群言之奥区,而才思之神皋。……凡用旧合机,不啻自其口出;引事乖谬,千载而为瑕。”[15]这里所谓“合机”和“不啻自其口出”,就是指自己的文章与所用典故要自然吻合,也就是王书中说的“他处不可用”,是巧用“彼此相资之事”,可以助发意思者。这里所谓“人事”即指历史故事,“成辞”即指前人诗文,合之曰“成事成辞”。成事成辞用得自然巧妙,既可以发引智思,寄托深远,又可整炼句式,增强美感,好的四六文都注意做到这一点。

如《四六话》记载了范仲淹袭用前人语而自然巧妙的故事。

唐郑准为荆南节度使成I从事,I本姓郭,代为作《乞归姓表》云:“居故国以狐疑,望邻封而鼠窜。名非伯越,浮舟难效于陶朱;志在投秦,出境遂称于张禄。未遑辨雪,寻涉艰危。”其后范文正公以随母冒姓朱,以朱说既登第后,《乞还姓表》遂全用之,云:“志在投秦,入境遂称于张禄;名非伯越,\舟偶效于陶朱。”议者谓:“文正公虽袭用古人全语,然本实范氏当家,故事非攘窃也。”[16]

例中范仲淹“虽袭用古人全语”,但仍见称于世,正是由于其“属辞比事,固宜警策精切”,[17]也就是说合于遣词造句、用事征典之巧。

二是“当”。即要求用典时用语恰切,贴合语境或“本事”,保证上下文连贯,不因用典而害文意,才是工致的四六佳句。

四六格句,须衬者相称乃有工,方为造微。盖上四字以唤下六字也。此四六格也……至曾子宣《谢宰相表》曰:“方伤锦败材之初,奚堪于补衮;况覆折足之际,何取于和羹。”此又妙矣。“伤锦败材”四字,《后汉传》全语也。[18]

在曾布的谢表中,一联用了四个典故:“伤锦败材”源于《后汉书・刘玄传》,比喻所用非人害于社稷;“补衮”出自《诗・大雅・A民》,指规谏补救帝王的过失;“覆折足”语本《周易》“鼎”卦卦辞,意示本力不能胜任,必致败事;“和羹”取自《尚书・说命下》,以喻臣子辅助君王,理政治国。整句几乎全由典故组成,但剪裁得当,其选用都取决于内容,王以为妙,乃是没有因堆砌典故而致文意阻塞故。

(三)用旧意为新语

王重视用典,但显然不同意将典事仅仅作为典饰,他认识到为了求形式之工的牵强用事以敷衍对偶的四六之病,推崇用旧意却能为新语。如《四六话》中他称赞王安石化用旧典、言说今事:

熙宁中,彗星见。是岁交趾李乾德叛。邕州二广为之骚动,朝廷遣郭逵、赵l讨之。荆公作相,草《出师敕榜》,有云:“惟天助顺,已兆布新之祥。”为彗星见而出师也。《行年河洛记》:王世充假隋恭帝禅位,策文云:“海飞群水,天出长星,除旧之征克著,布新之祥允集。”荆公用旧意为新语也。[19]

又如《四六话》开篇所记:

宋元宪晚岁有诗云:“老矣师丹多忘事,少之烛武不如人。”其后,元厚之作执政参知政事。一日奏事差误,神宗顾谓曰:“卿如此忘事耶?”明日乞退,遂用元宪语作《乞致仕表》云:“少之烛武尚不如人,老矣师丹仍多忘事。”神宗读表至此,怜其意而留之。

“烛武”指春秋时郑臣烛之武。秦晋围郑,武年老出而说退秦兵,卒解郑围。事见《左传・僖公三十年》。后人用为少不见用p老能报国之典。师丹,字仲公,西汉大臣,年少既显,但年老常忘事。元绛(厚之)化用宋庠旧意,来含蓄地表达自己年老忘事实是不可抗拒的自然规律,以此语乞退,充满英雄迟暮的悲凉与自我解嘲,难怪神宗会“怜其意而留之”。

(四)相资与相须

对于用事,王还要求材料典故的选用要能帮助阐发文意。他明确指出,文章言事需“相资”,求对要则应“相须”,目的就在于“助发意思”。

文章有彼此相资之事,有彼此相须之对,有彼此相须而曾不及当时事,此所以助发意思也……后至荆公《贺韩魏公罢相启》略云:“国无危疑,人以静一。周勃霍光之于汉,能定策而终以致疑;姚崇宋Z之于唐,善致理而未尝遭变……崛然在诸公之先,焕乎如今日之懿。若夫进退之当于义,出入之适其时。”以彼相方,又为特美。此又妙矣。[20]

文中所举周勃、霍光、姚崇及宋Z四人事似乎和文章主旨无甚关联,但其实四人事即“相资之事”,四典构成切对即“相须之对”,其使用即为助发文意。《贺韩魏公罢相启》的受主韩魏公,即曾任宰相的韩琦。王安石列举前代四位名臣的事迹,与韩琦形成对比,突出韩公既有安邦定国之大功,又能不受猜疑得以善终,境遇远胜古代名臣。此联对于阐述作者之意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综上所述,王要求对偶、用典不仅要发挥装饰语句的作用,而且要更多地承担文章的实用功能。这和古文运动反六朝骈俪之风、重个人情感表达的趋向被引入四六写作有关,也和宋四六退缩为专门的实用文体有直接联系。王列举王安石《贺韩魏公罢相启》为例,阐述如何运用“相资”和“相须”这两种修辞手段。值得注意的是,其论说的重点并不是对偶的形式之美和典故的化用自如,而是着眼于这两种修辞手段如何成为文章内容的帮助,以突出创作者的行文意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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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王水照编.历代文话[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8.

[11][清]陈维崧.四六金针[M].丛书集成初编[M].北京:中华书局,1985:389.

[12]王水照编.历代文话[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17.

[13][晋]陈寿.三国志[M].北京:中华书局,1982:1014-1015.

[14][梁]刘勰著.詹瑛义证.文心雕龙义证・事类[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1404.

[15][梁]刘勰著.詹瑛义证.文心雕龙义证・事类[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1404.

[16]王水照编.历代文话[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13-14.

[17][宋]洪迈.容斋随笔[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

[18]王水照编.历代文话[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23.

第12篇

【关键词】丝绸之路 理想信念 辐射力 执着精神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早在公元前2世纪,作为东西方文化交流的丝绸之路已经开通,这条商品交汇之路、合作共赢之路,展现了人类跨越阻隔、探索未知领域的胆识和毅力,在推动东西方经济交流、文化交融、人类文明多样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汉代丝绸之路的兴起成就了西汉王朝与西域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的交流

中国与西域的交通联系,可追溯到远古时代,据《山海经》《左传》《吕氏春秋》《淮南子》《逸周书》《穆天子传》等文献记载可知,早在先秦时期,中国便与西域地区有了经济文化交流。从俄国阿勒泰省巴泽雷克于公元前5至前4世纪墓葬中所出土的精致的丝织品刺绣、茧绸、漆器以及“山”字纹青铜品也可说明中国古代丝绸在公元前5世纪左右已流通于此地,并经此地西传至西亚、欧洲各地。刘迎胜先生依据吐鲁番盆地西缘阿拉沟第28号墓的凤鸟刺绣的技法、图案风格推断,春秋战国时代,西北诸部与中原地区存在着大规模的丝绸贸易。这为西汉张骞“凿空西域”提供了良好条件。

丝绸之路之名,初见德国地理学家李希霍芬先生于1877年出版《中国》(第一卷)一书,原德文写作“Seiden Strassen”,而英文译为“Silk Road”,指称公元前114年至公元前127年中国与西土耳其斯坦、西北印度取得联系,进行丝绸等贸易的中亚交通道路。不过,丝绸之路的真正开辟乃始于西汉武帝时期。建元三年(前138年),汉武帝为了讨伐匈奴人的袭扰,欲联络被匈奴人逐出河西(今甘肃省)而迁徙至妫水(今西亚的阿姆河)流域的大月氏人共击匈奴而“募能使者”,汉中郎官张骞便应募出使西域。张骞此次出使西域并非一帆风顺,可谓是曲折险阻,九死一生,历“十三岁”之久才于元朔三年(前126年)得归都城长安。为表彰张骞的功绩,武帝特授其太中大夫。此次出使,虽未达到联络大月氏共击匈奴的政治目的,却获得相当多的有关大宛(今乌兹别克斯坦塔什干一带)、大月氏、大夏(今阿富汗木尔加布河一带)、康居(哈萨克斯坦乌尔河下游一带)等西域诸国“多奇物”、“颇与中国同俗”、“贵汉财物”等地理风俗信息,为西汉王朝对西域诸国的深入认知起到关键作用。此次对西域诸国的深入认知,激起了汉武帝欲与西域诸国交通的极大兴趣,故此次出使意义非同凡响,为成就汉武帝决意开辟西域交通,打开通往西方世界的窗口创造了有利条件。

元狩二年(前121年),武帝派遣霍去病率军由陇西(今甘肃临洮)向河西走廊方向出击,欲斩断匈奴右翼,结果大获全胜。元狩四年(前119年),随着匈奴势力不断被削弱,为达到“开玉门,通西域,以断匈奴右臂,隔绝南羌、月氏”的目的,张骞再次出使西域,劝说乌孙东归河西故地,与西汉王朝一起共抗匈奴。汉武帝在急欲认知西域诸国的刺激下,授张骞为中郎将,令偕持节副使多人,携牛羊万头与数千万金帛,向西域进发。从此次出使的结果看,尽管说服乌孙东归河西、共讨匈奴的愿望未能实现,但却促使大宛、康居、大月氏、大夏、安息(今伊朗的呼罗珊一带)、身毒(今印度的印度河流域一带)、于阗(今新疆和田一带)等西域诸国相继归附西汉王朝的效果,致使“西北国始通于汉矣”。为了保证通往西域诸国的丝绸之路畅通无阻,汉武帝于河西设置武威、张掖、酒泉、敦煌四郡(四大军事重镇)控制河西交通,横贯欧亚非大陆、沟通西汉王朝与西域诸国的丝绸之路由此_辟。

横贯欧亚非大陆的丝绸之路开辟的初衷,虽是出于联络西域诸国、夹击匈奴的政治愿景,但无意间却打通了西汉王朝通往横贯欧亚非大陆的交通,促进了横贯欧亚非大陆间的政治、经济、文化交流。《汉书》曰:“益发使抵安息、奄蔡(哈萨克斯坦的咸海与里海之间一带)、屿y(即大秦国,罗马帝国)、条支(今伊拉克东南一带)、身毒国”,“使者相望于道,一辈大者数百,少者百余人”,“一岁中使者多者十余,少者五六辈”。可以想见,西汉派往西域诸国的使臣,以及西域诸国遣使长安的使者,络绎不绝于丝绸之路上的壮观景象。

这些“相望于道”的使者,以横贯欧亚非大陆的丝绸之路为媒介交流往来,既顺应了当时丝路上的诸国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也契合了汉武帝与西域诸国加强联系的愿望,故《汉书》曰:“自敦煌(今甘肃敦煌)西至盐泽(今新疆罗布泊),往往起亭,而轮台(今新疆轮台县东南)、渠犁(今新疆渠犁县西)皆有田卒数百人,置使者校尉领护,以给使外国者。”对于西汉王朝而言,自张骞开通横贯欧亚非大陆的丝绸之路后,西汉王廷相当重视,竭力经营,“吏士争上书言外国奇物利害”,请求出使西域,以至于“汉发使十余辈至宛(今乌兹别克斯坦塔什干一带)西诸外国,求奇物”,远者八九岁,近者数岁而返。

由此观之,缘于政治因素考量而与西域诸国的交通,却无意间开辟出倍受世人赞誉、瞩目的横贯欧亚非大陆的丝绸之路,极大地成就了西汉王朝与西域诸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的交流往来,足见汉代丝绸之路的辐射力已全然超出汉武帝的政治预期,因此太史公司马迁撰《史记》时将张骞出使西域的伟大功绩称之为“凿空西域”,这彰显出张骞“凿空”之行的政治、经济、文化上的意义是何等的重要。

汉代丝绸之路的开辟,成为认知西方世界的窗口

横贯欧亚非大陆的丝绸之路的开辟,既是历史的偶然,也是时展的必然。无论如何,汉代丝绸之路所呈现出的政治张力与经济文化辐射力,以及它的兴衰嬗变、经验教训,都在述说着一个名垂青史的千古佳话,故此,汉代丝绸之路的兴衰嬗变,对全球化时代的当下仍具有相当重要的启示意义,值得我们深入思考与借鉴。

坚持不懈的理想信念追求是汉代丝绸之路成功开辟的主导因素。张骞出使西域可谓是磨难丛生,意想不到的困局,接踵而至,一出陇西便被匈奴人“得之”,受困匈奴“十余岁”,令其娶妻生子,安于游牧生活,但张骞初志不移,不惜以生命为代价而不辱西汉王朝使命,始终“持汉节不失”,等待继续西行的时机。经十有余年的慢长等待,终于天降机缘,趁匈奴看管松驰之缝隙,迅速脱离匈奴人的羁伴,由大宛、康居而至大月氏。由于大月氏所居之地,土壤肥沃,户口繁衍,对与西汉王朝结盟共击匈奴的愿望并不强烈,致使张骞“不能得月氏要领”而不得不还归汉廷。事有不测风云,本欲避开匈奴,绕途经由羌地,却“复为匈奴所得,留岁余”,趁匈奴汗亡国乱之机,终得归长安。张骞此次出使的政治目的虽化为泡影,却意外地激发出汉武帝与西域诸国交通的浓厚兴趣,“甘心欲通大宛诸国”。于是,在匈奴势力不断削弱的态势下,张骞再次出使西域诸国,成功打通了西汉王朝通往西域诸国的交通,横贯欧亚非大陆的丝绸之路交通网初显规模。可见,丝绸之路的开辟,正是汉武帝、张骞等君臣持之以恒、坚持不懈的信念追求所结出的丰硕果实。

超强的政治、经济实力是汉代丝绸之路形成的基础因素。楚汉战争之际,匈奴冒顿单于势力坐大,控弦北疆,并联合降匈奴的韩王信引兵南下至晋阳(今山西太原西南),汉高祖刘邦亲自“将兵往击之”,却为历史留下“白登之围”的汉匈故事。鉴于汉初的政治、经济实力,西汉王朝不得不“岁奉匈奴絮缯酒米食物”以和亲,以减轻匈奴人的压力与袭扰。西汉王朝经过文景之治的休养生息,至武帝即位时,已“天下殷富,财力有余,士马强盛”。于是,武帝不再姑息迁就匈奴人的袭扰,自元光二年(前133年)始至元狩四年(前119年)间,先后派遣卫青、霍去病率军与匈奴展开三次大规模战役,导致匈奴“幕南无王庭”,还彻底打通了西汉王朝通往西域诸国的交通,“列亭障至玉门矣”。西汉王朝依靠强大的政治、经济实力“凿空西域”后,汉武帝“闻天马、蒲陶则通大宛、安息”,奇物流通顺畅,互利贸易发达。自此之后,“明珠、文甲、通犀、翠羽之珍盈于后宫,蒲梢、龙文、鱼目、汗血之马充于黄门,钜象、师子、猛犬、大雀之群食于外囿。殊方异物,四面而至。”可见,凭藉汉武帝时期西汉王朝强大的政治、经济实力,货物域外之产,交通八方,互通有无,殊方异珍,尽为西汉王廷所拥有,而西汉王朝的丝绸等物品也源源不断地输入西域诸国。

强韧的凝聚力与向心力是汉代丝绸之路形成的外部因素。横贯欧亚非大陆的丝绸之路开通后,与丝绸之路上的西域诸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的交流往来,始终掌控在西汉王朝的手中,呈现出怀柔远人,羁縻不绝,四海贡献,八方朝觐的盛世景象。张骞出使西域诸国后,乌孙使者“见汉人众富厚,归其国,其国后乃益重汉”,派遣使者“献马”,朝贡于汉。大宛国思汉威,“遣子入侍,质于汉”,汉武帝也遣使“赂赐镇抚之”,还令西汉王朝使者“持千金及金马,以请宛善马”。安息国闻西汉王朝使者至安息,“安息王令将二万骑迎于东界”,汉使还,安息使者“随汉使来观汉广大,以大鸟卵及黎轩善眩人献于汉”,而且还带动了大宛以西的欢潜、大益,大宛以东的苏薤(乌兹别克斯坦撒马尔罕一带)、捍A、姑师(今新疆吐鲁番)之属,也皆随汉使“献见天子”。在西汉王朝强韧的凝聚力与向心力的感召下,莎车(今新疆莎车)、于阗(今新疆和田)等国,“数遣使置质于汉,愿请属都护”,接受西汉王朝的管理。可见,汉代丝绸之路的开辟打开了通往西域诸国交通的窗口,遣使奉献,络绎于路,故东汉史家班固评论曰:“自建武以来,西域思汉威德,咸乐内属。”虽然建武指代的r间乃为东汉建国初,但也足见西汉王朝的“威德”之影响已有益于后世千代。

和时兴与战时衰是汉代丝绸之路兴衰嬗变给予我们的经验教训。汉武帝时期所开辟的横贯欧亚非大陆的丝绸之路,经昭宣时期的经营,商旅、使者穿行其间,处处响起驼铃声,繁荣兴盛,欣欣然,前古未有。武帝时,“西域内属,有三十六国。汉为置使者、校尉领护之。”宣帝时,命郑吉经营西域,镇抚西域诸国,“汉之号令班西域矣”,贾使往来,畅通无阻,绵延不息。可是,汉末王莽篡位,“贬易侯王,由是西域怨叛,与中国遂绝”,遂使横贯欧亚非大陆的丝绸之路的政治、经济、文化交流往来一时中断。东汉初,政治、经济实力增强后,班超奉使西域,“于是西域五十余国悉皆纳质内属焉”,“商胡贩客,日款于塞下”,汉武帝所开辟的横贯欧亚非大陆的丝绸之路又勃然而兴,再次呈现出繁忙景象。可见,汉代丝绸之路的兴衰与西域的“和战”紧密相连,如影随形。

汉代丝绸之路的开辟是打开西汉王朝认知外部世界窗口的必由之路。张骞出使西域后,西汉王朝始对西域诸国有了较清晰的认知,“天子既闻大宛及大夏、安息之属皆大国,多奇物,土著,颇与中国同业,而兵弱,贵汉财物;其北有大月氏、康居之属,兵强,可以赂遗设利朝也”,提升了西汉王朝与西域诸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的交流往来的信心。自此之后,西汉王朝使臣与西域诸国使者相踵于丝绸之路,进一步加强了西汉王朝对西域诸国的认知,如安息国,“王治番兜城,去长安万一千六百里。不属都护。北与康居、东与乌弋山离、西与条支接。土地风气,物类所有,民俗与乌弋、Y宾同。”“临妫水,商贾车船行旁国。书革,旁行为书记。”大夏国,“在大宛西南二千余里妫水南。其俗土著,有城屋,与大宛同俗。”“其都曰蓝市城,有市贩贾诸物。其东南有身毒国。”西汉太史公司马迁、东汉史家班固皆能对西域诸国的地理、山川、风俗、人物等均能作翔实的描述,确实得益于西汉王朝与西域诸国的交流往来。可以说,横贯欧亚非大陆的汉代丝绸之路的开辟,不仅具有非凡的政治、经济、文化交流互补的战略意义,而且也成为西汉王朝认知西方世界的不可替代的重要窗口与途径。

深入挖掘存续2000多年的丝绸之路的思想内涵,正如陈尚胜先生所云,实际上就是东西方之间、中国与海外诸民族之间传统政治、经济及其文化交往的雅称,起源于不同文明环境下的古人之间的相互吸引,起源于古人对遥远地区文明的好奇与向往。当然,也是古人探索未知世界的“冒险之旅”与“互通之旅”。

(作者为吉林大学文学院中国史系教授)

【参考文献】

①《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

②《史记》,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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