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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合同违

时间:2023-05-29 18:25:0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供货合同违,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供货合同违

第1篇

酒水供货合同

供货方(以下简称甲方) :

购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

甲方与乙方进行商品交易的任何相关程序为达到双方平等、互利、合法、公平的交易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签署如下协议:

一、 合作关系

1.甲、乙双方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形成(供需合作伙伴关系);

2.甲方所品,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如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甲方无条件退货或换货;

3.甲方按乙方所需产品规格、数量及时送达乙方;

4.乙方在协议期内,不得使用其它同行所供应的同类品牌酒水。

二、供货品种及价格

1.冰纯嘉士伯 (--ml×24瓶/件)---.00元(每件人民币元正)。

2.小百威 (--ml×24瓶/件)---.00元(每件人民币元正)。

3.大百威 (--ml×12瓶/件)---.00元(每件人民币正)。

4.威龙干红 (--ml× 瓶/件)---.00元(每件人民币元正)。

5、西湖啤酒 (--ml×12瓶/件)---.00元(每件人民币元正)。

6、燕京啤酒 (--ml× 瓶/件)---.00元(每件人民币元正)。

7、青岛啤酒 (--ml× 瓶/件)---.00元(每件人民币元正)。

8、茅台迎宾酒 (--ml× 瓶/件)---.00元(每件人民币元正)。

在本合作协议书有效期内,如甲方调整产品价格,应及时通知乙方,双方均按调整之日起的新价格执行。

三、货款结算方式

1.现款现货结算(是;不是)

2.批结(是;不是),甲方按每批 件为一送货单位向乙方供货。次批货到时乙方无条件向甲方支付前批货款。

乙方必须按时结算货款,不得延迟。本协议结束之日,乙方应结清所欠甲方所有货款。

四、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以上协议,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乙方违反以上协议,除结清所欠货款外,并向甲方支付违金20万元。

五、协议期限

1.本合作期限自2008年2月2日至年____月____日止有效,有效期届满,双方本着真诚合作的态度及供需平衡的情况,在本协议结束前,再行签定新协议书。

六、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双方同意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七.其它

1.注:乙方 必须 对甲方的供货价格保密。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查,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签章后即开始生效。

甲方: 乙方:

_________(盖章) _________(盖章)

授权代表签章______ 法人签章______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烟酒供货合同(二)

供方: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

需方: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一、产品名称、品种、数量、金额、交售时间

产品 计量 总金 交售时间及数量

品种 数量单价

名称 单位 额 合计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二、质量标准、用途

三、验收办法及时间、地点

四、检验及检疫的单位、地点、方法、标准及费用负担

五、交(提)货地点及运输方式和费用负担

六、超欠幅度损耗及计算方法

七、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和费用负担

八、结算方式及期限

九、给付定金的数额、时间

十、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其它约定事项

供 方 需 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鉴(公)证意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经 办 人:

电 话: 电 话: 鉴(公)证机关(章)

电报挂号: 电报挂号: 年 月 日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监制部门: 印制单位:

烟酒供货合同(三)

供货方(以下简称甲方) : 浙江酒水饮料贸易有限公司

购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 杭州金色时光娱乐KTV

甲方与乙方进行商品交易的任何相关程序为达到双方平等、互利、合法、公平的交易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签署如下协议:

一、 合作关系

1.甲、乙双方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形成(供需合作伙伴关系);

2.甲方所品,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如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甲方无条件退货或换货;

3.甲方按乙方所需产品规格、数量及时送达乙方;

4.乙方在协议期内,不得使用其它同行所供应的同类品牌酒水。

二、供货品种及价格

1.冰纯嘉士伯 (--ml×24瓶/件)---.00元(每件人民币元正)。

2.小百威 (--ml×24瓶/件)---.00元(每件人民币元正)。

3.大百威 (--ml×12瓶/件)---.00元(每件人民币正)。

4.威龙干红 (--ml× 瓶/件)---.00元(每件人民币元正)。

5、西湖啤酒 (--ml×12瓶/件)---.00元(每件人民币元正)。

6、燕京啤酒 (--ml× 瓶/件)---.00元(每件人民币元正)。

7、青岛啤酒 (--ml× 瓶/件)---.00元(每件人民币元正)。

8、茅台迎宾酒 (--ml× 瓶/件)---.00元(每件人民币元正)。

在本合作协议书有效期内,如甲方调整产品价格,应及时通知乙方,双方均按调整之日起的新价格执行。

三、货款结算方式

1.现款现货结算(是;不是)

2.批结(是;不是),甲方按每批 件为一送货单位向乙方供货。次批货到时乙方无条件向甲方支付前批货款。

乙方必须按时结算货款,不得延迟。本协议结束之日,乙方应结清所欠甲方所有货款。

四、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以上协议,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乙方违反以上协议,除结清所欠货款外,并向甲方支付违金20万元。

五、协议期限

1.本合作期限自2008年2月2日至年____月____日止有效,有效期届满,双方本着真诚合作的态度及供需平衡的情况,在本协议结束前,再行签定新协议书。

六、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双方同意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七.其它

1.注:乙方 必须 对甲方的供货价格保密。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查,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签章后即开始生效。

甲方: 乙方:

_________(盖章) _________(盖章)

授权代表签章______ 法人签章______

第2篇

购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

甲方与乙方进行商品交易的任何相关程序为达到双方平等、互利、合法、公平的交易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签署如下协议:

一、 合作关系

1.甲、乙双方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形成(供需合作伙伴关系);

2.甲方所品,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如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甲方无条件退货或换货;

3.甲方按乙方所需产品规格、数量及时送达乙方;

4.乙方在协议期内,不得使用其它同行所供应的同类品牌酒水。

二、供货品种及价格

1.冰纯嘉士伯 (__mlX24瓶/件)__。00元(每件人民币元正)。

2.小百威 (__mlX24瓶/件)__。00元(每件人民币元正)。

3.大百威 (__mlX12瓶/件)__。00元(每件人民币正)。

4.威龙干红 (__mlX 瓶/件)__。00元(每件人民币元正)。

5、西湖啤酒 (__mlX12瓶/件)__。00元(每件人民币元正)。

6、燕京啤酒 (__mlX 瓶/件)__。00元(每件人民币元正)。

7、青岛啤酒 (__mlX 瓶/件)__。00元(每件人民币元正)。

8、茅台迎宾酒 (__mlX 瓶/件)__。00元(每件人民币元正)。

在本合作协议书有效期内,如甲方调整产品价格,应及时通知乙方,双方均按调整之日起的新价格执行。

三、货款结算方式

1.现款现货结算(是;不是)

2.批结(是;不是),甲方按每批 件为一送货单位向乙方供货。次批货到时乙方无条件向甲方支付前批货款。

乙方必须按时结算货款,不得延迟。本协议结束之日,乙方应结清所欠甲方所有货款。

四、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以上协议,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乙方违反以上协议,除结清所欠货款外,并向甲方支付违金20万元。

五、协议期限

1.本合作期限自 年 月 日至年____月____日止有效,有效期届满,双方本着真诚合作的态度及供需平衡的情况,在本协议结束前,再行签定新协议书。

六、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双方同意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七。其它

1.注:乙方 必须 对甲方的供货价格保密。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查,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签章后即开始生效。

甲方: 乙方:

_________(盖章) _________(盖章)

授权代表签章______ 法人签章______

第3篇

供货方(以下简称乙方) :

甲乙双方本着共同发展,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双方责任

甲方:1、甲方应配合把乙方所有的产品摆在吧台上作为展示。2、甲方每月必须提供准确、真实的销售情况,并及时向乙方业务反应。3、按照双方协商的结算方式在协议期内结算货款。

4、甲方在协议期内,不得销售其它同类品牌酒水。

乙方:1、乙方提供的所有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质量要求,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如果出现质量问题乙方无条件退货或换货;

2、在甲方订货后,乙方必须在 小时内按所需产品规格、数量及时送到酒店,特殊情况乙甲双方另行约定。4、乙方给甲方的产品价格如有调整(调升),乙方须提前一周向甲方声明。

5、乙方负责送货到甲方指定的地点 ,由乙方承担运输费用。

二、供货品种及价格(含税价)

(--ml×24瓶/件)---.00元(每件人民币元正)。

(--ml×24瓶/件)---.00元(每件人民币元正)。

(--ml×12瓶/件)---.00元(每件人民币正)。

(--ml× 瓶/件)---.00元(每件人民币元正)。

5. (--ml×12瓶/件)---.00元(每件人民币元正)。

6. (--ml× 瓶/件)---.00元(每件人民币元正)。

7. (--ml× 瓶/件)---.00元(每件人民币元正)。

8. (--ml× 瓶/件)---.00元(每件人民币元正)。

在本合作协议书有效期内,如乙方调整产品价格,应提前一周及时通知甲方,双方均按调整之日起的新价格执行。

三、货款结算方式

1、按照甲乙双方认可的报价单价格订货后,第一批货到甲方指定的地点,并经甲方指定人员凭乙方出库单对账入库。2、双方协商的结算方式:实销实结(不包括首批进货),甲方按照当月送货单与乙方财务部对账,双方确认无误、乙方提供有效的发货票后,甲方在次月 号前,结清上月货款,若遇节假日顺延。以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乙方。

3、甲乙双方对账依据由乙方每次送货出具的销售单据,该销售单据上必须有甲方指定人员的签收凭证。

4、双方合作终止后,乙方按首批到货对账单内容向甲方收回免费提供的货品,若有差额甲方在10日内按订货价格向乙方支付差额。

5、甲方必须按时结算货款,不得延迟。本协议结束之日,甲方应结清所欠乙方所有货款。

三、损耗残次品处理1、乙方送货到甲方指定地点,甲方应及时以乙方开出的出库单为凭据对账,如出现破损,由乙方负责调换。2、甲方应在酒水过保质期前的3个月内向乙方办理退、换货。

四、违约责任

1、未经甲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中途终止协议,如有违约,履约方有权向违约方索赔损失。甲方违反以上协议,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乙方违反以上协议,除结清所欠货款外,并向乙方支付违金 元。

五、协议期限

1.、本合作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有效,有效期届满,双方本着真诚合作的态度及供需平衡的情况,在本协议结束前,再行签定新协议书。

六、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双方同意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七、其它

1、注:甲方必须对乙方的供货价格保密。

2、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乙方所需要的有关产品资料。

3、本协议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另行协商,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查,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开始生效。

乙 方: 甲 方:

第4篇

人们创造设计的室内生活环境必然会影响到人们的生活质量,室内装饰离不开装饰材料,因此装饰材料的选择对于室内装饰是非常重要的。那么装饰材料销售合同是怎样的?一般要包括什么条约?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装饰材料销售合同范文,欢迎参考阅读。

装饰材料销售合同范文1

(需方):(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装潢材料购买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向乙方购买装潢材料共计:144570元,人民币(大写):壹拾肆万肆仟伍佰柒拾元整,(详见材料清单)。装潢材料按样品收货,在自然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备注:乙方需提供相关材料的使用说明资料,产品合格率需达到95%)若材料出现质量问题的乙方负全责。

二、乙方供应材料必须满足:

1、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质检验收标准;

2、按照甲方所需要的规格品牌商标(产地)和数量及时供应;

3、有产品合格证明书或相关文件。

三、供货时间、运输

1、甲方应提前三天将供货计划告知乙方,乙方得到计划后应在甲方计划三天内供货。

2、由乙方负责货物的装车运输,并运至指定地点:到工地由甲方负责卸货。货物到达指定地点后,甲方及时派现场收货员对货物的数量进行验收,并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作为双方结算的最终依据。(结算以实际送货数量为准。)

四、货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计算货款方式及付款约定:货到工地一个月后无质量问题的7个工作日内甲方付清此次货款。

五、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2、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2%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应当负责包换并承担退货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3、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按货款总价1℅赔付甲方作为违约金。

六、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以后,以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七、其它约定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或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供方一份,需方一份。本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货款结清后此合同终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装饰材料销售合同范文2

需方: (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助,诚实首信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营法,经双方协商,签订以下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购买装修工程所需材料为 。所有甲方要求的产品不得高于市场同期的工程价。

二、交货时间与地点

1. 乙方负责将货物运送至约定地点,承担相应运输、保管、装卸的费用。并在货物交付给甲方前承担风险责任,甲方在交货地点对数量、外观检查后验收,对产品质量不符合或规格不符的,有违合同原则的产品甲方有权拒收,并由乙方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经济费用和一切损失。

2. 交货地点:

三、付款方式

四、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一式两份,在执行本合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以由合同鉴定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可由当地人民法院或当地仲裁机构仲裁解决。

五、 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议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且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装饰材料销售合同范文3

需方: (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协商,签订以下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合同内容

1.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及单价

2.本合同总价内包括下列费用:

产品价格、营业税、运费及全部货物卸至甲方指定交货地点所发生的费用;

二、供货期及运输

1.交货地点:由乙方负责上述货物卸至甲方指定地点,运输和装卸费用已包括在本合同价款内(上海市区内)。到货地点如下:

2.交货期限:交货时间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60天内,日期

三、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二天内,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相当于合同总价40%的材料预付款,合计人民币元。甲方应将上述材料预付款汇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相关手续费用由甲方负担);本合同在乙方收到材料预订款后正式生效。

2.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在将合同约定之材料送往甲方指定地点的5日前,书面通知甲方具体送货时间(甲方应派专人接受货物和验货),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之3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40%货款,共计人民币元;乙方在收到甲方合同总价的80%款项后将货物送往甲方合同约定的场所,交货同时提交产品合格证明及质量保证书。甲方应对货物当场进行数量清点和质量验收,在乙方的送货单上确认签字盖章。甲方在收到货物之7日内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20%余款。

四、质量与质量保证期

1.质量保证期为货到验收之日起一年;保质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由乙方免费更换。

2.乙方应在交货的同时,提品保护及维护建议书。

3.本合同所提供的 材料的品质保证遵循 的承诺,合同所规定的产品质保期,是指产品在 规定的施工方法和使用环境下的使用期限。

4.质量标准

(1) 根据设计及甲方要求,提供 公司标准包装及标准规格的产品。

(2) 产品的技术标准:

4.乙方应在提品的同时,提交制造商产品合格证及质量保证书。

五、验收

1.货物抵达甲方指定之交货地点后,甲方根据合同、产品技术标准及货物包装内附的货物清单,对货物的外观、数量进行验收,清点无误后,在外观及数量送货单上签字;乙方提交的货物送货单,须注明品名、型号、数量、合同编号;发现乙方提供的产品的技术规格、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时,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标准予以更换。

2.验收时发现缺件或错件,乙方应免费更换。

3.货物送达时,乙方须同时提交材料使用施工说明手册。

4.甲方对合同货物的验收,并不减轻乙方提供合格产品的责任。

六、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相应货款时,乙方将不予交货,且每逾期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合同金额0.5%/天的违约金。(最高违约赔偿金额为合同金额)

2.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日期交货,如逾期交货,每延误一天,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金额0.5%/天的违约金。(最高违约赔偿金额为合同金额)

3.因不可抗力或非乙方原因造成交货延期时,乙方须在前述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向甲方书面提交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后,甲方应允许乙方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本合同。

4. 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无故中止,变更,取消合同。

甲方如在合同约定交货最后期限日起90日,还不允许乙方送货或自行提货,以上情况视为违约。甲方需向乙方支付货物仓储保管费和逾期付款之违约金。(最高违约赔偿金额为合同金额)

七、包装

标准包装。

八、争议解决

有关本合同或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请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该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同等有效。

九、合同依据法律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协商,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附件(包括报价单、价目表、报价补充说明书),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且乙方收到预付款后生效,合同全面履行完毕后失效。

十三、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贰份,乙方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第5篇

[关键词]出口退税;国际EPC电站项目;海外工程采购

[DOI]10.13939/ki.zgsc.2015.41.037

1 海外工程采购与储运工作现状

企业面对海外工程时与国内建设项目最大的区别就是涉及出口、报关、核销、退税等相关环节。企业承揽的项目为海外项目,不可避免地涉及中国境内运输、报关、退税等业务与业主方进口国货物进出口业务。传统的采购流程并不会将运输、报关、退税等相关工作考虑在内。采购合同的签订过程对货物在中国境内出口要求、业主方所在国货物的进口要求往往以各分包厂家的经验作参考;但是由于国内国际环境的变化,中国海关对货物出口的监管要求也随之调整,有些设备材料在签订合同之后,由于分包厂家或总包商未能及时办理出口手续导致货物无法正常报关出口,随之产生大量的滞港费、压船费、压车费;货物出口后无法获取应得的退税款;货物申报品名不符合业主方进口要求额外缴纳关税等情况时有发生,从项目总成本考虑,有必要在采购合同签订前期将这些因素考量在内,并作为考核候选供应商的重要因素。

1.1 海关进出口监管政策

“商品编号”是一种国际通行的贸易语言。我国自1992年引进商品编码管理体系,并以此为基础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国务院部委也以此为手段来实现管理职能。

进出口贸易管制是国家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本国经济利益,对进出口商品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行政管理行为。实现手段包括:进出口监管证件、进口关税、出口关税、出口退税等。其表现形式包括:

“禁止进口商品”、“入境货物通关单”、“出境货物通关单”等;进口关税税率0、25%等;出口关税税率20%、35%、20%等;出口退税率9%、15%等。

1.2 企业出口环节的基本流程

企业出口环节的基本流程如下图所示,中国海关在出口环节发挥监管作用。

企业出口环节的基本流程

在出口环节企业以出口报关单为载体,向海关申报商品真实信息,提交所需证件。海关审核后放行,企业凭出口单据三个月内向税务部门申请退税。当出现违报商品编码,造成多获取出口退税、逃避监管证件等,其直接后果:扣货、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降低企业等级、甚至触犯刑律构成走私罪;间接后果:增加物流成本、影响施工进度、引起客户索赔、丢失订单和市场。

2 海外工程采购与储运工作隐形成本分析

海外工程由于项目工地现场在国外,除了正常的采购流程外,还需要由储运部门、经营管理部相配合,办理出口报关、商检文件、出口核销、出口退税等相关业务。现代企业中,企业可以较好地控制采购价格、依据招投标规范进行采购,但由于国家的出口政策及海关的监管制度,采购人员往往只关注了采购的单价,忽略了对项目总成本造成影响的隐性成本。

2.1 商检费

承包海外工程的企业,面临的是大批量的机器、钢铁等设备材料的出口,常见的监管证件是“出境货物通关单”(监管证件代码:B),部分电子产品需要3C证明。在出口报关之前,出口单位(即总包商)需要将“出境货物通关单”提交海关办理出口手续。

办理“出境货物通关单”即“商检”一般由设备(或材料)的生产商在当地商检局办理,商检费用一般为货物申报出口价值的1.5‰。采购人员在签订合同之前如果对所采买货物的商检等相关要求有所了解,对当前取消商检的设备材料进行适当的“杀价”,也非常有利于项目总成本的降低。

2.2 税款

以承揽的某火电站项目为例,某批次发送设备为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其主要部件为冷端换热元件、中温段换热元件、热端换热元件、密封板、支撑槽钢、减速机、减速传动机构等。

项目部采购人员严格遵照招投标手续,通过多轮谈判最终采取将空气预热器分散采购的方式以降低采购成本,即分为减速机/减速驱动机构、空预器换热元件以及支撑槽钢/管束三部分分别从三个厂家进行采购。

由于三个分包厂家分别在哈尔滨、河北以及青岛三地,从运输成本考虑实行就近报关出口的原则,分别于2008年7月于大连港、青岛黄岛口岸报关出口。

在报关出口阶段,支撑槽钢/管束被海关扣留并要求按照海关出口要求征税。该批次支撑槽钢申报价值约为300万元人民币,国内采购金额约为200万元人民币,按照海关征税要求,须按照货物申报金额(不含国外运输费、保险费)的17%征缴约43万元人民币税款。后续办理出口退税业务的时候,由于支撑槽钢属于出口退税为零的物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退税率为零的货物同样按照出口申报货物价值(不含国外运输费、保险费)做计提处理,征缴税款约为43万元人民币。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进项抵扣税款,实际缴纳税款约14万元人民币,该批次货物支撑槽钢从办理出口业务到出口退税业务完成共缴纳税款约57万元。详见下表:

A厂家为最终选定支撑槽钢的供货厂家,其总体价格在4个候选厂家中较低,且该分包供货商的资质、业绩等均符合公司要求,故选定A厂家供货。但从实际发货情况来看,其整体成本反而是最高的,达到了257万元人民币。如果A厂家无法提供17%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抵扣税款最低可能为零,其实际缴税成本最高可能到达286万元人民币。

由此看来,采用分散采购和低价供应商,没有全面考虑税费成本,增加了整体采购成本。将采购与储运统筹全面考虑,才能最大程度降低采购成本。

2.3 工期

以某火电站项目为例,当地政府对环保非常重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为了使在建项目满足该项目需满足当地环境保护的要求,EPC总包单位从国外某分包厂家采购了一套烟气在线监测系统,主要监测固定污染物排放的烟尘浓度、氮氧化物浓度、二氧化硫浓度、氧含量、温度、压力、流速和烟气排放量等参数,整套系统由烟气成分监测子系统、烟尘浓度监测子系统、烟气辅助参数监测子系统和数据采集处理子系统构成,同时带有为了校准系统精度和准确度的标准气体(可选)。

项目部专业工程师对整套监测系统进行审核时发现,该套系统可选的标准气体完全可以采用国内供应商提供的标准气体代替,如果采用国内供应商,其采购成本将大大降低,并建议采购员选择单独采购标准气体。采购员经过多次询价,最终选定国内某气体供应商。

该气体供应商依照合同约定将货物交到指定港口后,项目部才了解到该批次标准气体需要办理非危险品证明、出具《化学品安全数据说明书》(即MSDS)以及《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等相关文件。而相关气体供应厂家并不具备出具相关文件的资格,项目部对招标文件、技术资料以及合同文件中进行复审,也未发现有相关要求。为了不耽误现场工期,项目部紧急联络国外烟气在线监测系统供货厂家,并计划通过该厂家将标准气体与烟气在线系统一同发货。不幸的是,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已经发运出港,无法再安排采购。最后,项目部不得不从国内其他气体供应商采购符合要求的标准气体,除重新采购的费用以外,因重新安排船期等其他因素使得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的工期不得不延长近3个月。

3 采购策略调整和采购流程的优化

为了降低采购隐形成本,将采购和储运有效结合起来统筹考虑,对现有采购策略和采购流程进行调整,从而达到降低物品采购价格、在合法的范围内获取尽可能高的退税款和保证项目工期的目的。

采购前期就应从项目的整体成本着眼,努力降低项目整体成本,特别是在采购前期就与负责运输报关和出口退税的相关部门建立必要的联系,使采购人员在询价签订合同之前就掌握所发设备材料的属性,进而决定对所采买设备的采买方式(国内单独采购、国内成套采购或者项目现场当地采购),从采购前期对采购成本做进一步优化,真正做到采购活动的主动参与。为此,在采购流程上对相关部门进行规范,从流程上进行强制监管,使采购策略得到贯彻。

以某燃煤电站机组为例,项目部需要采购空冷器(含支架)。空冷器由管束,构架,风机三个基本部分和加热排管、百叶窗、梯子平台等辅助部分组成。

应用新的采购流程,在对采购的设备进行分解询价前先行与公司经营管理部、储运部门进行沟通,并会同财务部重点对出口退税、出口监管两方面进行确认。三方一致认为,在合理采购成本下,将主要设备(管束、风机、钢构架)以及辅助设备(加热排管、百叶窗、梯子平台等)集中在空冷器厂家采购并且申报品名为空冷器,将会获得最高的退税率(15%);若是分散采购,将会获得较好的单价,但是由于钢构架、管束等主要材料退税率仅为9%,百叶窗、梯子平台等材料报验状态杂,退税率较低(5%~9%不等),可能会造成最后整体成本略高。

采购人员在获悉以上信息后,采取分散采购和集中采购两种方式对空冷器进行招标采购,经过多轮商务谈判,采购人员在价格合理的条件下从空冷器生产厂家采购了全部设备。

项目部完成采购并对本次采购进行总结,最终实现退税款600余万元,对比分散采购,多实现退税款200余万元,同时项目工期得到了有效保障,为保证项目整体利润做出了较大贡献。

第6篇

监控系统工程合同范文1 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所需监控系统设备达成以下协议:

1. 乙方为甲方提供监控系统设备。(详情见备清单2012112101)

2. 合同总价款:¥元 整);(此价款不含税金,甲方如需乙方出具发票,需另行按照国家税收规定向乙方补交税款)。

3. 付款方式:

(1) 合同生效之日甲方向乙方支付预付款30%,即 元(大写: 整 )。

(2) 系统设备进场前七日,甲方向乙方支付货款50%,即 元(大写: 元整)。

(3) 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货款20%, 元(大写:元整)。

(4) 以上付款方式:现金,现金支票,转账。

4. 甲方义务:

(1) 乙方送货到达甲方施工现场,甲方需及时验收货,以便工程正常开展。

(2) 乙方设备调试安装后,甲方应在三日内对系统设备进行验收;若安装调试完毕后,本系统工程运行 十 日内,甲方未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该系统工程中所有硬件部分(不包括软件系统)验收合格。

(3) 如甲方场地变更,要求数量改变,甲方应及时与乙方联系,并出示变更图纸(CAD电子版平面图)。

5. 乙方义务:

(1) 乙方在甲方履行本合同第3条第1款付款义务后,在接到甲方进场通知后5个工作日之内,进场施工布线。

(2) 乙方在甲方履行本合同第3条第2款付款义务后,在接到甲方进场通知后5个工作日之内,设备进场安装调试。

(3) 乙方提供的监控系统工程中,硬件质及软件质保期为一年。一年内因乙方提供硬件及软件设备非人为损坏而引起硬件及软件被破坏,乙方提供免费维护。

(4) 在合同附件的设备清单外,如甲方要求扩充该系统功能,供、需双方可就扩充部分价款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由乙方收取扩充部分的费用后,按甲方要求对该系统功能进行扩充。

6. 其他事项:

(1) 甲方不得对硬软件加以仿制;对硬软件权利的标志不得除去、遮盖或涂抹等。

(2) 如果甲方不能够按照合同第3条约定支付任一期货款,乙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并停止该系统的使用。

(3) 产品的免费维护期为一年,免费维护期限自甲方验收合格后起算(含试营业期)。系统出现故障时,在免费维护期内,乙方应及时快捷地解决各项问题。

7. 违约责任:

双方若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培训及售后服务:

1)乙方向甲方免费提供远程维护技术,通常系统故障,提供实时响应远程解决。在远程维护无法排除故障时,乙方提供12小时内到达现场服务。

2) 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乙方对所提供的软件提供一年的保修。保修期自营业首日日期算起,保修期内免收各种费用。

3) 若非软件本身质量原因(如因甲方误操作、外部病毒入侵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坏则不在保修之列,但乙方应及时提供技术支持。

4) 乙方对系统提供终身技术支持。超过免费保修期,若软件出现故障,乙方只收取成本费。

9.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10. 本合同自供需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共有 1 份(附件编号:2012112101)如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监控系统工程合同范文2 委托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本工程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项目:

1、工程名称:白玉酒厂 监控系统

工程内容:白玉酒厂监控系统安装

2、交货及安装工程地点:白玉酒厂厂内

4、承包方式和承包范围:本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认可 的设计方案、系统功能、设备材料,承包整个工程的设备供应及安装和调试。

二、 工程总造价及支付:

(一)工程总价

1、本监控系统总价为人民币:拾叁万捌仟柒佰陆拾玖整 (138769) 。具体设备清单及数量以合同所附清单数量、品牌为准。

2、整个系统必须满足甲方认可的设计方案的功能要求,以甲方审定的设计、施工方案为标准,在此基础上价格不再作任何调整。

3、设备及数量等详细名单附后。

(二)工程款支付

甲方根据乙方的工程进度向乙方支付工程款: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签定,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总金额的 60%,设备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后 1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总金额的35%,留5%作为质保金,1月质保期满后 7 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总金额的 5% 。

三、工期:

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于 年 月 日开工。

2、在履约过程中,因为变更设计所影响的工期或甲方责任、不可抗力等造成工期延期的,经甲、乙双方认可后作出工期调整,可以顺延。

四、供货及安装:

1、本工程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施工安装规范进行施工。

2、乙方所供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甲方认可或附件中指定确认的材料或设备,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五、维修保养:

1、本监控系统保修期为一年,自工程完工并通过甲方及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计。保修期内,如系统发现故障,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通知起 24小时内派员到该地维修.

2、保修期届满后,如需要续签,甲乙双方可另签订技术维护协议,乙方应对系统提供最优惠的有偿技术维护。

3、免费维修期内人为或自然灾害引起的故障或损坏,仅收取维修成本费。以下情况不属保修范围:自行拆卸改换机内任何部分(如:线路、零件)后造成损坏;非乙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安装而引起的故障。

六、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审核确认提供的设计方案、安装施工方案,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场地及施工用电。

2、按合同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3、委派 吕少杰 代表为现场管理代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处理并协调甲乙双方在施工中发生的有关事宜。

4、在乙方供货后,甲方需组织技术人员对器材、材料、设备等进行验收。

(二)乙方责任:

1、乙方按施工安全规范做好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凡施工期间发生的施工质量、安全事故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2、需把工程项目组成人员于施工前报于甲方,并委派 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处理协调双方在施工中可能发生的有关事宜。

3、施工中因乙方责任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器材损失等均由乙方承担。所有设备和器材验收前均由乙方妥善保管,如有损坏和遗失均由乙方负责。

4、对竣工验收后保修期内发现的施工质量问题负责免费返修。

5、对现场所有已完工的建筑及建筑装修、设备、器具有保护的责任,施工时如损坏甲方或其它第三方财产,由乙方负责赔偿。

6、遵守甲方有关场地管理的规定并办理有关的手续。

七、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战争、天灾等)外,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条款,否则,违约方须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造价3﹪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另一方损失的,违 约方还应就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本监控系统若由于系统器材质量问题而影响工程验收,乙方必须无偿更换、返修,直至达到验收标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

八、其他事宜: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另签补充协议。

2、双方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先行协商,若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以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双方签订认可的设计施工方案及其它经双方签字确认的书面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份,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4、甲乙双方施工、设计方案以外的所有变更或要求必须致函对方,对方在收到通知后必须及时回函,如果7日内不答复视为认可。

5、设备清单也做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6、本合同及其附件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7、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监控系统工程合同范文3 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决定签订本合同,并自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合同总则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合同内容: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本合同所列设备,进行系统工程设计、技术服务、安装调试、维修维护及人员培训。

第二条 合同价款及合同清单

合同总价:人民币柒万零叁佰元整(¥ 70300 ),该总价已包含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供应,以及系统工程设计、技术服务、安装调试、维修维护、人员培训等费用。

第三条 工程期限

经双方商定,本合同工程为乙方在收到预付款后 2 日内进场施工,工期初定为 15 天。

第四条 设备供应及人员配合

1、全部工程器材根据双方约定时间由乙方一次或几次供应至甲方指定地点。由甲方或甲方委托人员负责签收确认。

2、施工过程中所需暂用工具(升降机、人字梯),经双方商定由甲方提供。 施工期间甲、乙双方应指定有关人员负责工程施工现场协调。

3、乙方提供的设备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所列并保证其质量,工程实施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并保证其质量。

第五条 付款方式

项目施工安装、调试完毕后,由甲方组织验收,并签注验收结论。自验收合格之日起7 日 支付合同总价人民币:¥70300(大写:柒万零叁佰元整 ) 。

第六条 验收与保修 工程竣工后由双方按验收报告内容组织验收工作。 乙方提供并负责安装的设备(见附件:《设备清单及报价》)免费保修一年。 系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壹年内,乙方负责免费维修维护(人为损坏或不可抗拒的灾害除外)。 免费保修期满,双方再商议签订维保合同事宜,乙方负责对系统进行终身维护。

第七条 人员培训

工程竣工后乙方负责对甲方指定人员进行相应系统的技术知识、操作使用、日常维护等方面的培训。

第八条 违约责任 因任何一方违约而使本合同不能正常实施或中断,可能或已经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因乙方提供的设备、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甲方人身、财产损失的,乙方有义务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未尽事宜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所有附件(含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后续协议等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第7篇

关键词:采油厂;入场产品;执行标准

对进入油田的产品执行标准进行标准化审核,对不合格的产品标准及时进行纠正,是为油田物资采购招标、物资入库检验等提供科学规范的产品标准,从源头上保证进入油田的产品在性能上、质量上满足油田使用要求的重要手段。

由于工作需要笔者于2003年-2004年期间被抽调对某油田某采油厂入厂的产品所执行的标准进行审核,共对381个产品标准累计审核了847次,审核合格率不到90%,也就是说判断产品合格与否的标准的不合格率超过了10%。这些不合格的产品执行标准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产品执行标准(水平)确认或备案过期。根据《油田准人产品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产品执行标准确认、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和企业产品标准水平确认有效期均为3年,到期复审,过期作废。产品执行标准确认证书每年审核一次,若标准修订、修改,则执行最新标准版本,并重新办理有关手续;若标准废止,则产品执行标准确认证书同时废止。企业产品标准修订、修改应重新进行备案或水平确认。但在实际中,产品执行标准(水平)确认或备案过期现象比较普遍。例如,油田某改制企业现场试验的某两种井下产品的执行标准试用期满,但未及时组织制定正式标准;

2)部分油田改制企业仍然执行原来企业的标准。根据某油标发[2004)第7号《关于油田改制企业标准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油田改制企业挂牌后,按挂牌后的企业名称企业标准,不得使用改制前的企业名称;对2004年已改制挂牌的企业所执行的原标准允许使用到2004年12月31日;对2004年后改制挂牌的企业,自改制挂牌之日起,允许使用原标准六个月。这个规定对保护油田改制企业避免违反标准化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仍有部分改制企业未能体会到这一点。例如,油田某改制企业生产的一种防腐油管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不但未及时将原企业标准转化为现企业标准,而且原企业标准也未进行产品执行标准水平确认和地方政府备案。这种情况严重违反了标准化法的规定,一旦被当地政府查处,将处以严重的罚款。如果该产品销售到油田外部市场,用户根据这一点不仅可以拒绝付款,而且可以仅凭这一点判定产品不合格而要求索赔,这在油田是有先例的;

3)所提供的标准不是产品标准或者仅仅是应执行标准的一部分。例如某企业生产的油管,执行的仅仅是GB/T9253.2-1999《石油天然气工业套管油管和管线管螺纹的加工测量和检测》,也许该企业主要对购进的钢管进行螺纹加工处理,但是它供应给油田的产品是油管,所以它仍然必须执行关于油管的有关标准,GB/T9253.2-1999仅仅是其执行标准系列中的一个标准。某企业生产的缓蚀剂仅仅执行SY/T5273-2000《油田采出水用缓蚀剂性能评价方法》,而该标准仅仅是其应执行标准中的一个规范性引用文件。某企业生产的阀门执行的是GBl2234-89《通用阀门压力试验》,也是其应执行标准中的一部分;

4)执行已经作废的标准。例如某企业生产的水处理设备执行JB2932-81《处理设备制造技术条件》,该标准已经被JB2923-1999代替。某企业生产的电线执行GBll79-83《铝绞线及钢芯铝绞线》,该标准已经被GB/T1179-1999代替;

5)执行的企业标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例如某企业制定的井下电子压力计标准,随经地方政府备案,但是不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要求,技术要求缺项,冲击、振动试验方法不完善,标志不全。某企业制定的抽油机减载器企业标准,不但未经地方政府备案,而且标准中没有对漏矢量、密封性、强度作出要求,缺少材料、螺纹、尺寸、粗糙度、外观等的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中没有规定抽样和判断方法;

6)单纯标准有效,但与供应的产品毫无关系。例如,某企业生产一种地面井口密封器,在地方政府执行标准登记证书中,标明其执行的是一个井下封隔器的行业标准,并且在其产品供货合同的质量标准条款上签署的也是该标准,但是地面井口密封器怎么能够执行井下封隔器的标准呢;

7)没有自己的企业标准,执行其它厂家的企业标准。这类问题可能是该企业原来与其它厂家有产品供应关系,合同规定执行其它厂家的企业标准,所以一直没有制定自己的企业标准。例如某地方企业生产的两种产品,提供审核的是油田某科研单位的企业标准,并且这两项标准的备案也已过期。

产品标准是判断产品合格与否以及指导生产的重要依据,是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基础。通过产品执行标准审核,能够为油田物资市场准人、物资采购招标、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和物资入库检验等提供科学规范的合法有效的产品标准,能够从源头上保证进入油田市场的产品在性能上、质量上满足油田使用要求。

鉴于在人厂产品执行标准审核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3个环节的工作:

1)应调整油田入网供应厂家的受理程序,从源头抓起。把审查产品标准这一环节放在办理入网证前。如果产品标准未经油田标准化部门审查合格,则不予办理入网证;

第8篇

关键词:产品责任;损害;精神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 一、 产品责任的一般概述

《侵权责任法》系统规定了产品责任制度,并以“产品责任”作为专章名称。从广义上来看,产品责任不仅包括民法上的侵权责任,而且也包括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但是,民法上的产品责任主要就是指产品上的侵权责任,而侵权责任法范围内的产品责任只能是指产品缺陷引起的侵权责任。因此狭义的产品责任就是指,因流通中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产品责任形式主要是以损害赔偿为主,也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等。

1. 产品缺陷。《侵权责任法》对产品缺陷没有做出详细的解释,而笔者认为产品缺陷的概念和内容应当依据《产品质量法》上的规定做出判断。1993年的《产品质量法》是产品责任领域的基本法律。虽然更早之前的《民法通则》也涉及到产品责任,但是由于过于原则性,在适用上不具有操作的实用性。产品责任在《产品质量法》中才得到了全面的体现。尽管已经颁布了《侵权责任法》,也不能由此认为《侵权责任法》可以完全替代《产品质量法》。即使是未来的《民法典》,也不会承担这样的功能。理由就是:(1)产品责任制度本身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的特征,不仅仅包括责任方面的内容,还包括其他规范内容;(2)产品领域安全的实现,不仅仅依赖于侵权责任法的救济,也需要其他法律部门的保障;(3)产品自身快速更新必然会引起产品责任制度的更新和发展,而这些在立法上是不可能及时全面做出反应的,立法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而且,《侵权责任法》第5条的规定,科学地说明了《侵权责任法》不能代替《产品质量法》。

缺陷应当是指产品存在的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这是缺陷最本质的内容,至于不符合标准而认定缺陷的,则是属于表面的基本判断,是一种推定。如果有足够证据证明相反事实,这样的标准可以被。

2. 损害。关于产品责任中的损害,学界存在很大的争议。有学者认为,损害应当包括缺陷产品本身,其理由就是有利于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减少诉讼成本等。还有学者认为,不应当包括缺陷产品本身。其理由是将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纳入到产品责任的损害中会破坏债法内部体系的和谐。在实践中,完全可以分别依据《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提讼,全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产品责任的损害不应当包括缺陷产品本身。缺陷产品虽然属于用户的财产权,产品受损本身就是财产权益的损失。但是,其不应当纳入《侵权责任法》中的产品侵权责任的调整范围。理由有二:(1)侵权责任法的定位是填补损害的救济法,但是其救济的损害必须是由于侵权行为或者侵权事实引起的损害,而缺陷产品本身是引起产品侵权责任的损害后果的一个原因事实,不应当经作为原因事实的财产本身作为《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否则有违侵权责任构成基础的逻辑关系。(2)《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存在着根本的区别。如果将缺陷产品本身纳入到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不但破坏债法体系和谐,而且给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本身带来冲击。 二、 产品责任的法律构造

《侵权责任法》第41条和43条确立了我国产品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只要产品缺陷致使他人损害的就要承担侵权责任,不需要考虑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也不能通过证明自己主观没有过错而不承担侵权责任。在产品责任的法律构造上,可以分为外部责任承担和内部责任分担。通过产品责任产生的基础和内部分担的合理构造,平衡了救济被侵权人合法权益和保障行为人行为自由的利益关系。

1. 产品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产品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也直接关系到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但是产品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由于自身存在缺陷也会容易给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带来侵害。在实际生活中,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很少会以产品为中介,故意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产品本身在制造、设计和流通中,基于生产技术水平的限制,难免会存在缺陷,从而对人们生活的一种不合理危险。为了更好地保护保护产品用户或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减少他们的风险,平衡双方主体的利益关系。在立法上规定产品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是科学的。当损害发生时,用户只要证明损害是由于产品的缺陷引起的,就你可以直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请求赔偿,甚至无需证明产品自身是否存在缺陷的事实。

2. 产品责任的外部分担。当产品缺陷致使的损害发生时,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承担侵权责任,但不能向其他主体请求承担侵权责任。在责任主体上,产品责任的外部主体只能是被侵权人和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之间。《侵权责任法》第42条规定,当销售者不能指明生产者或供货者的,销售者仍要承担侵权责任。质言之,当被侵权人在损害后果发生后无法找到生产者,而销售者又无法指明时,销售者还是责任的直接承担者。

侵权责任法中的供货者是不同于销售者的主体,他既不是生产者,而不是销售者。与实际产品用户没有直接产品买卖合同关系,也不是产品制造者和设计者,在产品的流通中是一个中间环节。如果是由供货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也只能向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请求赔偿。这里的供货者可以作为“第三人”进行解释,不影响产品责任的外部关系。

3. 产品责任的内部分担。当被侵权人的请求得到满足后,在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第三人之间可能会就会引起最终的责任分担问题。无过错责任是责任产生基础上不考虑主体是否存在过错,并不意味相关主体实际上不存在过错。产品消费者或者第三人会由于自身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的过错是对产品缺陷的产生和存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这决定了他们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是存在过错。在最终责任的分担上,会依据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过错的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产品缺陷如果是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如果缺陷是由销售者造成的,生产者赔偿后同样有权向销售者追偿。这同样适用于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向有过错的第三人追偿的情形。这实际上就是一种按份责任,以各自过错确定责任大小,超出应担份额的,有权就超出部分向其他内部责任主体追偿。 三、 产品责任之惩罚性赔偿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而且只在产品责任专章予以规定,没有在侵权责任法做全面的一般性规定。较之于美国产品责任制度坚持的则是惩罚性赔偿原则,赔偿金额并不以受害者的损失为限。我国侵权责任法对惩罚性赔偿制度采取谨慎的立法态度。理由有二:(1)在合同法已经建立相关惩罚性赔偿性制度的情形下,侵权责任法作为保护民事主体固有利益的民事单行法不可能排除之;(2)侵权责任法的功能主要在于填补损害,因此对于其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是由严格限制的。目前存在争议比较大的,还是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上。侵权责任法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没有出台。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计算标准应当由立法机关以立法形式作出规定。

1. 应以人身损害造成的损失的2倍为上限。一个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可以是纯粹的财产损失,也可以是人身损害以及精神损害。但是,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是针对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情形,因此只能以人身损害作为计算的基础。这里的"健康严重损害"是指身体健康权,不包括精神健康权,只能做限缩性的解释。因为精神利益或者健康受到损害一般由精神损害赔偿承担救济功能,以达到相应的抚慰功能,也具有相当的惩戒作用。《侵权责任法》的惩罚性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可以并行不悖的,而不是互相替代。产品责任中的人身损害赔偿包括由于人身损害而发生的直接财产损失。例如医疗救治费用、丧葬费等。如果发生死亡,还会发生被抚养人抚养费的丧失以及相应的死亡赔偿金。如果健康权受到损害引起残疾,也会引起被抚养人抚养费的丧失损失以及相应的残疾赔偿金计算。因此,这里的损失可以统称为人身损害引起的损失,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应当以这些损失为基础,不超过人身损害引起的损失的2倍。

2. 具体计算应当综合酌情考量。惩罚性赔偿除了有一个明确的计算标准计算出具体数额作为赔偿上限外,还需要综合考量侵权人的主观恶性、被侵权人的损害程度等因素计算出最后的数额。这些考量因素可以由司法解释规定,因为这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每个具体案件的性质和情况都是不一样。如果具体规定应考量的因素,不利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正确发挥。有学者认为,应当考虑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等主观状态。笔者认为,这不应当是考量因素,因为《侵权责任法》已经在适用条件上限定为“明知”的恶意是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的前提。

有学者主张,引起行政或刑事处罚的数额是具体确定惩罚性赔偿金额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而笔者认为,行政或刑事处罚的数额不应当作为确定具体赔偿金额的考虑因素。质言之,这些不应当影响惩罚性赔偿金额的计算。因为这是完全依据不同法律部门引起的性质不同的“罚金”。一个最终归被侵权人,一个归国家所有,不应当混淆。 四、 产品责任之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22条专门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前都是见之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在产品责任中,精神损害赔偿也有很大的适用空间。立法已经明确只有损害人身权益时,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不包括损害相关财产权益,即使其涉及到相应精神利益,也不包括在内。而且,只有达到严重精神损害是,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不是一般的精神损害。

1.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产品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包括被侵权人以及死者的近亲属。当被侵权人由于产品缺陷遭受人身损害,相应也会带来严重的精神痛苦。由于人身损害引起的精神痛苦,有些是即时显现,有些只有经过一段时间后才能表现出来,但是带来的精神损害丝毫不轻于立刻显现的精神痛苦。所以,只要被侵权人证明其遭受的严重精神损害是由于产品缺陷最终引起的,就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当人身损害致使被侵权人死亡,被侵权人的近亲属可以独立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为被侵权人的死亡让给其近亲属带来严重精神打击,因此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里的近亲属仅指父母、子女而不包括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第9篇

【关键词】机械设备;反三违;三不伤害;安全使用

引言

由于施工现场环境条件差、工程任务的单一性和施工现场的移动性,决定了机械设备极易磨损和主要功能部件降低了其安全可靠性能,维修不方便,再加上操作人员对其操作机械的熟悉程度不同和操作人员的流动性,决定了机械设备的不安全因素多。

1.施工机械设备的多样性决定了机械设备伤害事故的多发性

在建筑工程机械施工中,不仅使用塔吊、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装载机、挖掘机、压路机、混凝土拌和站、旋挖设备、混凝土罐车及泵车、沥青拌和机、摊铺机等大型设备,还要大量的中小型机械:搅拌机、钢筋加工机械、卷扬机、磨石机、发电机、蛙夯或冲击夯、张拉设备、电焊机、锚喷设备、手持电动工具等,虽然中小型设备的危险性较小,但是使用量大,操作人员若没有经过专业培训,事故发生概率大,往往在管理上疏忽设备安全管理,容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2.机械设备伤害事故的类型分析

机械设备运动工作装置或部件的旋转运动、物体被起重设备吊装过程中或机械设备处在高处临边作业失控处于不稳定状态造成坍塌或侧翻、用电机械设备电能的意外释放、设备使用管理中三违现象出现,易造成挤压、绞断、切断人的肢体等机械伤害、造成运动部件势能没有得到控制造成人的身体部位受到挤压、砸等伤害、物体打击事故、设备坍塌与设备财产损失、机械伤害、触电、等综合性恶性伤害事故。

3.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

实现机械本质安全、消除产生危险的原因、减少和消除接触危险部位的次数,或提供安全防护、保护装置、个人防护装置;对操作人员进行相应机械设备工种安全培训教育,提高自身辨识危险源能力,坚决“反三违”、树立“三不伤害”安全意识,可有效地应对机械伤害事故。

3.1管生产必须管机械设备安全使用

在机械设备的选型、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改造、更新直至报废的管理控制过程中均贯穿着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一要防止机械设备本身受到非正常损坏的单纯机械事故;二要防止机械设备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三要防止由于机械设备发生事故造成的火灾与停电与停产;四要防止由于机械设备的原因引起的有关作业人员职业病与对环境的污染等事故。

3.2在安全生产管理中人的不安全状态、物和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安全管理缺陷,是导致作业人员人身伤害和职业健康损害的根源,是安全事故隐患的温床;机械设备管理过程中不安全因素条件综合作用结果造成机械设备安全事故发生。

3.2.1使用机械设备必须建章立制,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定人、定机、定责”;操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需调整须经单位设备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按期对操作人员进行三级教育培训和,进行上岗前专业操作技能教育培训、作业前的安全技术交底,双方签字认可;在工程施工中必须立设备管理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禁止跨越机械设备类别进行操作,要求做到人证机合一。

3.2.2使用机械设备必须坚持特种作业资格证制度,在责任制的基础上,禁止无证上岗或非操作人员操作或不熟练人员乱开机械设备,减少机械设备的损坏和保证机械设备的完好率。①操作人员必须四懂三会,懂机械设备的技术性能和机械构造、机械原理、操作规程和保养规程,会操作、会保养维修、会判断故障;②在机械作业前必须接受设备安全使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应急救援措施的教育培训。③具有自我排查机械设备安全事故隐患的能力,排查人机配合作业和机机配合作业时的安全事故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阻尼、隔离、安全距离、使用安全限位、限幅、限高、限重等措施。

3.2.3必须坚持机械交接班制度,在大型设备使用过程中,为了提高机械设备效率和施工作业上的不容许存在技术间歇,在交接班时或轮班时,接班人必须要了解设备运转情况、技术状况、明确分清责任、防止机械设备损坏和附件丢失,确保施工安全生产连续作业。

3.2.4必须坚持机械设备验收制度,由设备主管部门或项目部的设备技术负责人汇同设备管理员、技术员、施工员、安全员等必须对设备出售单位或出租单位评述其经营资格和信誉、生产能力、交货期准确性、运输能力、服务质量、供货能力风险因素的大小,从源头上降低设备使用的风险,建立合格分承包方评价体系:建立台账与评价程序。并在进场前进行设备的技术性能的验收、安全限位保险装置的验收、操作人员的持证有效性的验收;验收的依据为租赁合同或协议书、机械说明书、机械设备的发票、装箱单、产品合格证和技术资料等,进行外观检查、技术性能检查、随机附件、易损件级配件、说明书等;

3.2.5必须坚持设备更新报废制度,就是更换设备性能落后、工效降低、维修成本高、故障率高、经济效益差、安全控制和防护性能差,更换不能够满足施工要求的设备,更换污染严重的设备,更换危害人身安全健康,改造不经济的设备,但是严禁使用拼装、报废设备。

3.2.6在设备危险段或危险区域设置安全防护装置:设置防护罩、屏蔽、外壳、安全带或防护栏板;对可能发生超载、超高温、超时间、超行程等发生危险的零部件,装设安全保护或隔离或封闭装置,将危险区或危险状态与操作人隔开,减少了事故隐患对人体的伤害,即便发生意外,有防护装置也会防止事故的发生;

3.2.7安全用电:保持机械设备上的电铃、喇叭、蜂鸣器等声音信号或各种灯光信号、各种文字与警示图画提示有效明显;每台电动机械或机具供电的导线不得或破损,按照要求对电动机的绝缘电阻进行测量与本身的绝缘电阻比较,更换绝缘电阻变小的电动机,按照“一机一闸一漏一箱”,按照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设置配电箱,严格遵守TN-S保护接零系统进行布设,金属外壳与专用保护接零相连,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布设可视漏电开关,线缆必须使用无接头的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操作人员要按照操作规程执行日常保养及时排除故障隐患。

3.2.8施工机械设备的作业环境照明度适宜、温度与湿度适中,噪声要小、零件与料具等要摆放整齐,驾驶室内清洁、整齐会促使操作人员情绪舒畅,符合人机工程学的要求,使得作业环境条件符合人的生理和心理需求,发挥人机合一的优势。作业完毕,设备停放位置应确保安全、防止非生产性损坏,机械的零配件和随机附件不得随意拆卸或借出。

3.2.9设备的制造质量和技术性能,决定了设备的本质安全性能,而设备的操作技术则直接与人机配合协调,息息相关,若操作人员在操作中有三违现象,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流程,使得安全隐患大增,容易发生机械伤害事故。

①在施工任务繁忙时,必须注意有必要的时间、继续日常检查保养工作。保持机械设备的安全限位保险装置、各指示仪表、各警示灯等完整、显示良好;燃润料、液压油、电器电压、三滤等应按规定保养使用。操作前对机械设备进行巡查和按照例行保养“十字方针”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维护保养,空车运转确认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严禁设备带故障运转、严禁超负荷运转、严禁冒险蛮干;②严禁对运转中的设备和测量零件或进行;③严禁工作时嬉闹,严禁酒后上岗,严禁疲劳驾驶,严禁在驾驶室带人运转。

3.2.10必须对设备的安全使用进行班组(操作人)日检、分公司周捡或专检、公司级月检,凡查处的问题必须按照定人、定时间、定措施、定资金原则进行整改和复检验收合格。

4.结束语

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管理,在施工生产中是一个永恒的管理主题,不论质量管理中,还是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中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是至关重要的,它关系施工生产任务的是否能够高效安全如期完工,它也事关企业的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主题的落实。

参考文献:

[1]筑路机械与施工机械化,长安大学,2009,1-12.

第10篇

1.Bn-Cn模式的说明。

现在一般的啤酒销售是以An为点,以Bn-Cn为面,我们暂且称之为An模式,如图2;而啤酒销售的快速增长模式如图1所示,是以An为市场轴,以Bn为点,以Cn为面的一个销售平台,我们称之为Bn-Cn模式。

在管理上,Bn-Cn模式突出了对Bn的管理,由对Bn直接管理,实现对Cn的强化,见图3。而在An模式上,突出的是生产商对An直接管理,通过An在对Bn实行管理,整个市场效率An模式比Bn-Cn要低很多。

2.Bn-Cn模式各组成部分的职能说明。

An为轴:驱动作用。侧重于配送化职能。

Bn为点:带动作用。以点带面对Cn进行管理,这是需要强化的环节。

Cn为面:覆盖作用。Cn既是销售终端又是资金回笼的源头,起到展示商品、与消费者进行交换的职能。

在这个模式的销售管理平台上,需要不断强化的是Bn的管理,以迅速增加Cn数量、提高Cn的质量。通过管理Bn来影响Cn,来提高Bn的市场运作水平、Cn的终端展示和交换水平,实现与消费者的更有效的沟通,进而提高整个点面结构的质量,实现啤酒销售的快速增长。 二、为什么啤酒销售要采用Bn-Cn模式

1.啤酒产品的运输半径小。一般在250公里以内为赢利区,这也就保证了这种模式下,厂方的人力支持以及指导、督办上的方便,从而实现对Bn-Cn的管理。

2.市场竞争的需要。我国的啤酒企业多达400多家,啤酒市场竞争十分激烈。市场运作需要精耕细作、强化区域销售管理,而Bn-Cn模式非常适合强化区域管理。

3.啤酒企业需要快速提高销量形成规模。在产品导入期,经销商的经营使产品达成铺货。但当产品进入成长期或接近成熟期时,经销商却可能会限制企业的发展。原因是:(1)厂商利益导向不一致。随着经销商实力壮大,就会不时地向厂家提出利益要求,这种利益之争遏制了啤酒企业的发展势头,给竞争对手了时间和可乘之机。(2)啤酒市场竞争加剧,经销商的能力和实力很难适应竞争需要。

4.从比较学的角度分析,Bn-Cn模式更有优势。由于中国啤酒行业的特殊性,它的产品战、价格战、经销战、品牌战,在一些成熟地区将转变为渠道模式战。那么哪种模式更具有效率、可控性、适应性将成为重要选择依据:(1)效率。Bn-Cn模式比An模式更快捷,更具效率。(2)可控性。Bn-Cn模式比An模式更易于厂家控制市场。与其和An协商如何控制Bn-Cn,还不如厂家直接进行控制,这就规避了An个体因素带来的风险,以防受制于人。(3)适应性。Bn-Cn模式比An模式更具适应性,更方便与消费者沟通,更利于与厂家投放的市场资源相匹配。

综上所述,Bn-Cn模式的梯形结构管理比金字塔式管理的An模式更具有效率和可操控性,对厂家而言减少了市场环节流通成本,从而最终降低了消费者的购买成本;支持了分销商和零售商,便于实现消费沟通;降低了市场管理重心,市场拓展更具动力,更加稳健。同时,经销商配送职能更专业化,以保证物流畅通;分销商利益更集中,可直接享受厂家的优惠政策;零售商信息反馈、销售问题处理更快捷。 三、如何建立Bn-Cn销售模式

1.Bn-Cn模式企划阶段。

(1)界定企业与An(经销商)的职能分配。

(2)界定企业与Bn(分销商)和Cn(零售商)的职能分配。

(3)建立健全与Bn-Cn相适应的各种管理制度,将原来“厂家-An”的合同、制度、文件,改造为“厂家-Bn”的合同、制度、文件,并增加与Bn-Cn模式相适应的文件。

(4)增补Bn的原则。增补Bn工作是Bn-Cn模式的一个核心工作,要有明确的原则、实力要求、合同及管理。事先接触、培训,成熟一个,增加一个。不求多,但求合理。

(5)制订各种图表适应Bn-Cn模式管理。包括:Bn-Cn的客户档案表、拜访记录表、销售动态曲线图、圆柱图、圆饼比例图等。

(6)建立Bn-Cn模式指导方针。建立科学合理的Bn矩阵,增强加密Cn矩阵,重点以Bn带动Cn。

2.模式研讨阶段。

对Bn-Cn在企划阶段的各专题设计能否在各市场的实践中成立、还需要做哪些改进和补充,进行业务研讨。

(1)专门召开推广Bn-Cn模式研讨会,对整个模式的梯形管理结构做详细说明。由营销中心高层人员讲解,在讲解、研讨中贯彻Bn-Cn模式的思想。

(2)成立Bn-Cn模式培训班,学习Bn-Cn模式手册及演习工作,由厂方业务人员参加,受训后再对Bn进行相应的培训和指导。

(3)区域差异化的专题研究。为了切实落实Bn-Cn模式,需要对特殊区域的差异性做出相应调整,有的问题需要做专题研究。

3.Bn-Cn模式实施阶段。

(1)为了确保Bn-Cn模式实施成功,需要成立专门的Bn-Cn整合营销中心,实现统一、协调、监督、指挥、培训工作一体化,具体指导Bn-Cn模式的实施,协调与An等的关系。

(2)针对不同的商圈特点,合理选择适合的Bn。根据区域商圈的大小、质量确定Bn的数量。例如,一般每50家零售店选择一家Bn。Bn具备的硬件条件要求:商圈半径为3~5公里、资金20万左右、足够的运输工具、库房300平方米等。有实力的啤酒企业还可向Bn收取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以稳定关系。

(3)根据商圈的实际情况,对Bn采取一定的政策支持和促销支持。如“批量折扣”、“月销量奖励”、“铺货率环比增长奖励”、“覆盖占有率环比增长奖励”、“啤酒品牌专营奖励”等,以调动Bn积极性,带动Cn开展工作,使销售快速增长。Bn的销售管理平台如图4所示。

(4)为使Bn与Cn之间形成销售互动,需要针对Cn开展生动化工作,使其对销售更具拉动作用,例如“进店有礼”、“有奖陈列”、“销售奖励”、“开盖有奖”、“有奖集盖”、“定期品酒联谊会”等活动。通过这样的终端活动使Cn更能吸引消费者。同时Cn的销售畅通会对Bn产生巨大拉动,达到点、面结合的效果,使销售快速增长。Cn的管理平台如图5所示。

(5)强化An的配送职能。

为了确保Bn-Cn模式的快速销售的形成、强化An的配送能力十分关键。同时An负有订货、发货、市场运作规划等职能。An的具体销售管理平台如图6所示。4.总结、评估阶段。

Bn-Cn模式实施后效果如何,是否起到快速增加销量的目的,不能只看一个销量数字,还要分析整个过程,具体指标有:(1)产品市场覆盖率总结评估;(2)产品市场占有率总结评估;(3)Bn的增长率总结评估;(4)Cn的增长率总结评估;(5)合同履约率总结评估;(6)回款率总结评估;(7)Bn、Cn的有效性总结评估;(8)销售任务完成率总结评估。 四、如何实施有效的管理

1.协约性管理。生产商与Bn之间就相关的合作事宜应有协约性的框定,具体内容应包括:

(1)产品约定。包括品牌、品种、规格、备注等。

(2)价格约定。生产商按出厂价供货,Bn按与生产商的协约价进行销售。

(3)销售量约定。①Bn的协约日销量、月销量。②以协约销量为基础,生产商、Bn按下列标准供货、销售:淡季按协约量1∶1供销,平季按协约量1∶1.2供销,旺季按协约量1∶1.5供销。

(4)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及保证金的约定。①Bn须向生产商提供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如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等。②Bn须向生产商交纳每件200元或300元的销售保证金,如若Bn协约日销量为400件,销售保证金为8万元或12万元。③协约期满后,如果Bn每月都能单独完成协约销量且无违反规定的行为,生产商将Bn的销售保证金全部返还,另予以保证金额的50%~150%的回报奖励。奖励可每半年兑现一次。

(5)Bn放弃品牌销售资格的约定。对于新加盟的Bn,前3个月为试销期,连续3个月没有完成协约销量,或者第一个月没有销量,视为放弃品牌销售资格。

(6)生产商对Bn的销售价格、窜货处理的约定。①Bn违反生产商指导价格销售,按违价数额双倍处罚。②Bn跨协约区域销售视为窜货,第一次警告,第二次罚款,第三次取消经营资格。③以上两项罚款均从Bn的销售保证金中扣除。

2.建立健全Bn、Cn档案性资料和数理分析资料。

为了实现Bn-Cn销售快速增长模式,还要有一定的技术性支持,即建立健全强大的Bn、Cn数据库,其中至少含有两项基础资料:档案性资料和数据分析资料。

下面举几个例表:

对于Bn、Cn客户数据的分析,可以把握在Bn-Cn模式下的每一个具体客户的动态,划分出客户的种类,找出其在Bn-Cn模式中的位置,再对具体每类客户或具体一个客户实施更具有针对性的对策。下面是一个销售增长率的最简单的数据分析例子。

通过表4把握Bn或Cn动态,通过表5分出其种类和在Bn-Cn中的位置,并结合其各自销售环比分析和问题点,实施不同的分类管理对策。

3.管理或营销助理作业。

为了落实巩固Bn-Cn销售模式,推动该销售管理平台向着“日清日高”方向发展,生产商要投入大量市场人员做管理或营销助理作业。该模式下市场人员随时记录填写表格是一项日常作业,如表6。

在Bn-Cn模式中,生产商的市场人员要在细致的每日作业的基础上,对管理或营销助理作业做月度总结和计划,如表7。

4.管理或营销检查督导作业。

Bn-Cn销售增长模式是一种裂变作业,随着Bn、Cn数量的增加,管理作业需要科学规范,如数据化、表格化等。公司主管或区域主管除了听取各种汇报和对各项数据分析结果做出认定外,还需要对一些具体作业如对Bn的甄选、培训、认定、管理,对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等做出科学准确的评价,并推动其向“日清日高”的方向发展,所以各级主管需要对该模式中的诸多作业做好管理或营销检查督导。检查督导的原则以“严”字当头。

(1)检查督导的方式包括:①平时以各区域主管为首严格自检自查;②分公司经理牵头随时自检自查,发现问题随时处理;③总部管理部门对某区域的一个或几个项目抽检(采用CSM综合评价法);④集团公司总部联检,总经理召集有关部门对区域业务做全面的检查、督导(采用CSM综合评价法)。⑤“检查—评价—督导”结果记入“检查—评价—督导”台账。

第11篇

关键词:低碳经济 低碳金融 户外休闲用品行业 国际贸易融资

一、倡导低碳金融,农行积极推进绿色信贷

农业银行台州分行一直以来致力于推进“绿色银行”建设,推进“绿色信贷”。践行“低碳金融”,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绿色银行’,既是促进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可持续协调发展的要求,也是银行优化信贷结构,降低信贷风险的内在要求。

户外休闲用品行业为临海市的五大特色制造业之一,尤其在2003年9月22日,临海市被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授予“中国休闲用品礼品生产基地”荣誉称号后,全市上下进一步形成了齐抓共管,促进休闲用品礼品行业更快发展的共识。据台州海关2009年的统计数据:临海市全年进出口总值14.13亿美元,其中出口实绩13.25亿美元,进口实绩0.88亿美元。据不完全统计,户外休闲用品产业出口总值超5.83亿美元,占全市进出口额的41.25%,在全市进出口十强企业中户外休闲用品生产企业占了50%,分别排第1、4、5、6、9位,五家户外休闲用品生产企业出口总值合计达到4.13亿美元,约占该行业进出口总值的70.84%。可见,户外休闲行业已经成为临海市对外经济贸易的主要增长点。

户外休闲用品行业是指生产户外旅游用品太阳伞、帐篷、户外家具等产品,为户外旅游业发展提供消费品的生产企业。该行业具有低碳、低耗能、高经济效益等特点。

传统的国际贸易融资大多支持石油、化工、大宗商品交易等传统行业,与现在提倡的“碳金融”理念相违悖。作为践行者,临海农行在国际贸易融资方面给低碳节能的户外休闲用品行业提供了有力的信贷支持。

二、农行国际贸易融资助推临海市户外休闲用品行业的发展

农行为临海市户外休闲用品行业提供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有以下几种:

1.进口押汇。进口押汇是指农行收到信用证、进口代收项下单据或汇款项下客户提供的相关单据后,以进口货物的物权做质押或抵押,为申请人用于支付该信用证、代收或汇款项下金额所做的短期资金融通。

2010年6月,有家户外休闲用品生产企业A公司需要从韩国进口原材料,但由于生产旺季,资金周转比较紧张,笔者所在的农行临海市支行得知此情况后,建议A公司以进口信用证结算,并向我行申请办理进口押汇,期限为3个月。我行审查后,开证前与A公司签订进口押汇合同,我行开出信用证。1个月后,国外银行寄来单据,单证相符,A公司签定信托收据,我行放单,同时对国外付款。A公司提货后加工生产,销售产品,回笼资金,3个月到期日后归还我行押汇款。这样,A公司就获得了3个月的资金融通。流动资金是企业正常运转的新鲜血液,由于我行的绿色国际贸易融资支持,满足了A公司的利益需求。

2.打包放款。打包放款是出口商在提供货运单据之前,以供货合同和国外银行开来的以自己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向农行抵押,从而获得用于该信用证项下出口商的进货、备料、生产和所需周转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是我行给予出口商的一种“装运前融资”。

2010年8月,临海一家户外休闲用品生产企业B公司同德国的进口商签订了一份金额为60万美元的订单。签约后,由于资金周转紧张,B公司凭德意志银行开来的即期信用证,向我行申请金额为300万元人民币的打包放款,用于生产该信用证项下的出口产品。我行对信用证真实性、条款等内容及B公司提交的出口合同等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审查了B公司的信誉及履约能力后,考虑到该公司资金周转紧张的实际情况后,为其发放了300万元人民币的打包放款。

打包放款对出口商有如下好处:扩大贸易机会——在出口商自身资金紧缺而又无法争取到预付货款的支付条件时,帮助出口商顺利组织货源、开展业务、把握贸易机会;减少资金占用压力——在生产、采购等备货阶段都不必占用出口商的自有资金,缓解了出口商的流动资金压力;为企业扩大对外贸易提供了融资渠道,特别是在当前美元利率低于人民币利率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打包放款结汇,获得人民币资金的融通,降低资金成本。

3.福费廷业务。福费廷(FORFEiTING),又称票据包买,是指农行从出口商那里无追索权的买入有进口方银行承兑的或担保的远期汇票或本票。

福费廷业务对出口商的好处:

(1)开展福费廷业务,为企业提供了便捷的贸易融资途径。当前临海户外休闲用品企业主要以出口初级产品为主,产品缺乏核心竞争力与差异性,且大多处于买方市场,赊卖方式较多,外贸企业在现金流上普遍存在问题,迫切需要银行融通资金。福费廷业务不同于一般的贸易融资业务,其所占用的是银行额度而非企业授信额度,有高达100%的融资,既能有效地规避客户风险,又满足了企业对资金融通的需要。

(2)办理福费廷业务能满足出口企业的利益需求。第一,福费廷业务将远期应收账款变成现金销售收入,解决了应收账款的资金占用问题和对应收账款的管理问题。同时可以减少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金额,从而改善了企业财务状况,提高了资本的良性循环使用;第二,由于包买商无追索权地买断出口商的应收账款,因而承担了收取债款的一切责任和风险,出口商将原先面临的进口商信用风险、国家风险、汇价风险等都转移给了包买商。第三,采用福费廷业务的方式除给出口商带来上述收益外,在我国特定的外汇管制之下还有其独有优势,即按照我国外汇政策,银行对企业的远期收汇不论是提供打包贷款、押汇还是贴现,均视为向企业提供融资,银行不能向企业即时出具相应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而必须等到实际收汇后方可出具。企业拿不到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也就无法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和出口退税,这直接导致了企业大量资金占用在税款上。而采用福费廷业务的方式,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外汇指定银行对境内出口企业以此取得的外汇资金,视为已收汇并可为企业出具收汇核销专用联。出口商无需等到货款实际收回后即可办理相关核销和退税手续。

(3)办理福费廷业务也可以使出口商增加贸易机会。由于国际贸易的特殊性,对国外进口商的资信并不了解,临海的大部分户外休闲用品生产企业一般不敢跟高风险地区的进口商贸易往来,对来自高风险地区的订单全盘拒绝。但是有了福费廷业务后,情况有所不同。由于对方银行包买票据,银行信用高于进口商信用,通过我行国际贸易融资的支持,企业可以考虑在高风险地区贸易,因此大大增加了企业的贸易机会。

目前福费廷业务市场运作情况良好,在严格的银行内控管理下,基本上没有银行到期拒付现象的发生。且农行大都采用福费廷业务,由第三方银行包买,我行从中赚取差价,在此方式下,我行可既不承担资金收汇风险,确保一定的银行收益,又帮助企业融通了资金,可谓“多赢之举”。同时可通过福费廷业务带动其他相关的贸易融资业务的整体发展。企业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同时,带来了信用证议付和出口托收的业务,真正实现银企双方的共赢。

与此同时,我行为户外休闲用品行业提供的贸易融资的方式还有出口押汇、出口贴现、国际保理、提货担保、海外代付等。真正实现不论是在出口方面还是在进口方面,我行均践行“低碳金融”,对临海的户外休闲用品行业提供了强有力的国际贸易融资支持。

参考文献

第12篇

内容提要: 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是生产者和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等不是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事由都是无过错责任,两者对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以其存在过错为前提,但在其中一方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另一方追偿,这种追偿是最终责任承担意义上的追偿,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所承担的不是连带责任,而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1]《侵权责任法》第五章用七个条文规定了产品责任,其中涉及产品责任的构成、产品责任主体之间的关系、产品责任的形式、产品售后警示或召回等补救措施以及惩罚性赔偿。这些规则既反映了《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施行以来的实践经验和成熟理论,也吸收了国际上产品责任领域的通行做法和立法智慧,对产品责任纠纷的处理以及产品质量行政执法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本文拟就其中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的确定以及归责事由一陈管见,以求教于同仁。

一、生产者的赔偿责任:以第41条为中心

     《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不以其主观上存在过错为前提,只要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除非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生产者均应承担侵权责任,归责事由明显采取无过错责任。[2]其正当性在于:一方面,在产品设计、试制、投产和制造过程中,生产者对产品的缺陷具有控制能力,在实现产品事故的损失最小化方面相较购买者处于更为有利的地位,使其承担无过错责任,可促使其实行技术更新,采取措施以防止事故发生;另一方面,生产者较购买者更有能力承担损失,它可以通过产品责任保险以及提高产品价格分散风险和成本。此外,一个从它支配控制之下的某物或某项活动中获取利益的人,应当对该物或该项活动所致的损害负责;一个为自己利益而自愿经营某项事业的人,应当承担该事业性质所生的或相关的致损风险。[3]

所谓生产者,是指“具有产品生产行为的人”,[4]意即产品的直接制造者。但就生产者的范围,《侵权责任法》和《产品质量法》均未作界定,有讨论必要。

(一)生产者是否包括原材料、零部件或半成品的生产者,抑或仅限于最终生产者?

     就此,有学者认为应当参照《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第3条的规定,将原材料、零部件和半成品的生产者也作为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5]主要原因在于,在现代社会,产品大多由许多原材料、零部件或半成品等部分所制成,基于产业分工,各部分可能分别由不同的生产者生产。最终产品的生产者固然应就该产品的缺陷负责,但在能证明损害系因该产品的特定原材料、零部件或半成品所引起,且该部分另有其生产者时,被侵权人在最终产品生产者之外,又多了一位或数位请求赔偿的对象,当然更能确保其获得实际赔偿。[6]

     本文作者对此不敢苟同。在原材料、零部件或半成品并不单独成为最终产品的情况下,将其生产者纳入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范畴可能面临以下问题:

第一,在无法区分真正造成损害的产品部分的情况下,被侵权人探知各产品部分及其生产者决非易事。承认这一规则极有可能出现最终产品生产者与产品部分生产者之间相互推诿,造成被侵权人求偿无门的现象,不一定有利于被侵权人的保护。

     第二,在产品由不同生产者所生产的各种原材料、零部件或半成品所组成的情况下,产品的缺陷是由哪个部分所造成的,不易举证。在实行无过错责任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中,基于双方实际上的不平等,法律上已特别规定了举证责任的倒置,[7]但并未免除被侵权人的举证责任,被侵权人仍应就其所受损害及其与使用缺陷产品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8]如被侵权人请求原材料、零部件或半成品的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则其还应就其所受损害与最终产品的特定部分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将徒增被侵权人的举证负担。

     第三,从“产品”本身的界定出发,《产品质量法》上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产品均受《产品质量法》规制。就《产品质量法》的特别立法和规制产生于保护消费者这一在缔约能力和缔约地位相处于弱势的群体的需要来看,这里所谓“用于销售的产品”应作限缩解释,使其仅包括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产品,而不包括原材料、零部件或半成品的生产者销售给最终生产者的产品,后一种情形两种生产者之间的关系自可适用合同关系解决。

     第四,在原材料不属于《产品质量法》上所称的产品范畴的情况之下,将原材料的生产者纳入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范畴,将会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和矛盾。属于天然产品的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产品及竹、木采伐产品以及废旧物资等,都不适用《产品质量法》,但如将这些“产品”作为原材料进入生产过程,其生产者(准确点说应是提供者)却要依《侵权责任法》和《产品责任法》的规定承担无过错产品责任,有违《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原意。

     综上,将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限定为最终产品的生产者更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也与前述由生产者承担无过错产品责任的基本法理相合:最终生产者对于产品的质量有最终的、也是最重要的控制力。[9]至于有证据证明最终产品的特定原材料、零部件或半成品的缺陷造成了损害,最终生产者在承担了侵权责任之后,可依其与原材料、零部件或半成品生产者之间的合同向后者追偿。[10]此时,完全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4条解决。

 (二)生产者是否包括“把自己置于生产者地位的人”以及进口者?

     1. 把自己置于生产者地位的人

     现代化大生产往往以追求生产的高效或品质的提高为其要旨,生产者往往集合群力,使之形成体系而从事生产活动。如某一特定的生产者(或仅仅只是销售者)以委托合同或以母子公司形态将特定产品委托他人生产,由委托者以其自己生产的产品的方式径行在该产品上标明自己的姓名、商号(名称)或商标,并投入流通领域加以销售。此时,如何判断产品的生产者?对此,《侵权责任法》未置明文。

     把自己置于生产者地位的人,是指虽未从事生产活动,但在产品上标明自己的姓名、商号,或在产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标或其他显著标志而表明自己是该产品的生产者的人,又称准生产者。虽然这些人不是真正的产品生产者,但各国立法上均视其为生产者而令其承担产品责任,我国司法实践也对此作了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法释〔2002〕22号)即指出:“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产品制造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本案中美国通用汽车公司为事故车的商标所有人,根据受害人的起诉和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以通用汽车公司、通用汽车海外公司、通用汽车巴西公司为被告并无不当。”

     2.进口者

     比较法上一般视产品的进口者为产品的生产者,并令其就产品缺陷导致的损害负无过错赔偿责任。[11]主要原因在于:产品如系进口时,对国内消费者而言,如因该产品遭受损害而仅能向国外的生产者请求赔偿,则鉴于谈判或诉讼费用经常不敷成本,实质上无异于让被害人求偿无门。[12]在我国目前对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事由仍存争议的情况下,将《侵权责任法》第41条所称“生产者”解释为包括“进口者”在内,较为妥适。如将“进口者”解释为《侵权责任法》第42条所称“销售者”,至少在最终责任的承担上,进口者可举证证明自己就产品存在缺陷并无过错而免责,也可通过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供货者而免责(第42条),此种解释结果,与其他立法例规定进口者应负与生产者相同的无过错责任相较,在保护被害人上尚嫌不周。[13]应视为生产者并负无过错责任的进口者,仅限于以进口该产品系基于营利目的者。如进口该产品时是供自己使用,即使其后将产品出售,也不负无过错的视为生产者责任。[14]

     应当注意的是,把自己置于生产者地位的人以及进口者“视为”生产者,不能以相反的事实举证而推翻。如进口者虽指明了产品的生产者,仍应视其为生产者而承担无过错产品责任,否则将无法达到将其视为生产者的目的。

二、销售者的赔偿责任:以第42条、第43条为中心

     《侵权责任法》第42条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销售者作为媒介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桥梁,对产品缺陷致人损害亦承担侵权责任。我国法上强调缺陷产品的销售者和生产者共同作为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在我国商业实践中,消费者购买某一商品时较少关注其生产厂家,而且有一些商品并无生产厂家的厂名和厂址。将销售者作为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有利于切实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此外,以销售者作为产品责任纠纷案件的被害方,更便于被侵权人进行诉讼活动。[15]

     这里的销售者一般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商业销售活动的商业组织和个人,[16]应当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以经营该产品为业;此种经营是长期的,而不是临时的或偶尔的;不要求该致害产品是其主营业务或唯一的营业。[17]销售者应当包括:产品批发商、零售商,以保留所有权、融资租赁或易货贸易等方式销售产品者等。[18]

     关于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最大争议在于销售者的归责事由。就此,一种观点认为,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实行过错责任。[19]对销售者与生产者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考虑到销售者与生产者在产品生产流通中的地位和责任形式的不同。一般而言,生产者对产品的设计、制造处于积极主动地位,承担着投入流通的产品因制造、设计、警示上存在缺陷而引致的责任;相对而言,销售者则处于较消极地位,其承担的只是产品投入流通领域时不存在缺陷而营销中存在的产品致损的责任,主要是对因其故意或过失引起的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20]另一种观点认为,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仍然实行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2条所规定的销售者的过错仅仅只是在销售者与生产者等其他责任主体之间内部分担责任时才有意义,[21]只是说明销售者在承担最终责任时采取过错责任。[22]

     本文作者认为,销售者的赔偿责任的归责事由是无过错责任,理由如下:

     第一,《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本条规定基本沿袭了《产品质量法》第43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的规定。由这些规定可见,只要被侵权人因产品存在缺陷受到损害,就可以选择向生产者和销售者求偿;就生产者而言,除非其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不得以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就销售者而言,是否可以依第42条的规定以自己对于产品缺陷没有过错为由而主张抗辩呢?结合《侵权责任法》第43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答案很明显应是否定的,亦即,即使销售者没有过错,也应对被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但其承担责任后,可依该条第2款的规定向生产者追偿。这样解释的理由在于:如果产品缺陷是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本身没有过错,如依第42条的规定,则销售者无须承担责任,更不存在所谓承担侵权责任之后向生产者追偿的问题。果若如此,第43条第2款的规定即成赘文。由此可见,在《侵权责任法》第43条之下,无论是生产者,还是销售者,所承担的都是无过错责任。

     第二,就产品责任归责的本意而言,其所要解决的是被侵权人的损害由谁承担责任的问题,亦即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是否以及有谁向被侵权人承担责任的问题。这就是上引第43条所解决的问题。所谓归责,是指在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根据使之负责。[23] “在法律规范原理上,使遭受损害的权益,与促使损害发生之原因者结合,将损害因而转嫁由原因者承担之法律价值判断因素,即为‘归责’意义之核心。”[24]至于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责任分担问题,则不是产品责任的归责所能解决的问题,而是产品责任归责事由之外的合同法上的责任分担问题。准此以解,销售者的归责事由也只能是无过错责任。就《侵权责任法》第43条、第42条与第41条的关系而言,大抵可以作出这样的理解:第43条所规定的是生产者、销售者对于被侵权人所承担的无过错产品责任,而第41条和第42条则是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之后,生产者、销售者内部责任的分担规则,也有学者称之为生产者、销售者的最终责任。[25]

     第三,《侵权责任法》第42条仅规定销售者承担责任,但并没有规定向谁承担责任,就其文义而言,大抵可作两种解释:一是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销售者直接对被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二是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由销售者承担最终责任,非由销售者的过错造成产品缺陷的,应由造成缺陷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本文作者认为,第二种解释较为妥适。从体系解释的视角,只有这样理解才能与第43条第2款“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去追偿”的规定相衔接;从立法目的的视角,产品责任的规制目的在于“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26]当条文之间发生矛盾,有可能做出对经营者有利或对销售者有利等两种不同的解释时,自应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27]

     第四,销售者出售的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销售者可能承担的责任有两种,即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和产品责任。[28]销售者的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在性质上属于合同责任,以产品瑕疵的存在为前提,通说认为,销售者承担产品瑕疵担保责任不以销售者存在过错为条件,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29]此点可从《产品质量法》第40条、《合同法》第155条、第134条的体系解释而得出。销售者的产品责任在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以产品缺陷的存在为前提。而在《产品质量法》上,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质量法》第46条);产品瑕疵是指产品不具备该种产品通常具备的价值、效用或合同约定的效用或出卖人所保证的品质。[30]广义的产品瑕疵还包括产品缺陷。两者相较,产品缺陷比狭义的产品瑕疵的程度要重。在认为产品瑕疵担保责任无须销售者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如果主张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要以销售者存在过错为前提,则其正当性不足。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之时,受害人享有选择权,在消费者向销售者主张产品瑕疵担保责任时,其无须举证证明销售者存在过错,但其向销售者主张瑕疵程度更重的产品责任时,却需举证证明销售者存在过错,无法在产品质量规制体系中得到圆满解释。即使认为此时并不发生责任竞合的问题,如此处理也有违类似事项作相似处理的基本法原则。[31]

     第五,从历史解释的视角,《侵权责任法》第41-43条直接来源于《产品质量法》第41-43条,而《产品质量法》第41-43条只是对《民法通则》第122条的具体化。就《民法通则》第122条的条文位置而言,其位于第六章“民法通则”第三节“侵权的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一般侵权,即第117条至第120条)之后,应属别异于一般侵权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同时,就第122条所使用的词语而言,并没有出现“过错”、“过失”等词,也没有使用可推知相同含义的表达方法,自应解释为无过错责任。[32]该条也未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归责事由加以区分,而是一体适用无过错责任。参与立法的专家、学者也大抵表达了这一观点,如张佩霖教授将产品责任归于《民法通则》七种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责任之列,[33]顾昂然先生亦持同样观点。[34]有学者从比较法解释的视角认为,在《民法通则》之前的第三次民法典起草第四次草案并无任何产品责任的规定,通过对比欧共体1985年《产品质量指令》与美国法学会《侵权法重述·第二次》第402a条可知,《民法通则》第122条实际上采纳了《侵权法重述·第二次》第402a条的规定,对生产者和销售者均适用无过错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1条延续了这一思路,是对《民法通则》第122条的明晰化。[35]本文作者认为,从《产品质量法》的说明中尚无法看出其就归责原则不同于《民法通则》的理由,[36]可以解释为《民法通则》规定的无过错产品责任在《产品质量法》上并未改变,《产品质量法》第41-43条旨在落实产品责任的承担,即规定产品责任最终承担的主体,以此明确各主体的产品质量责任。

三、运输者、仓储者的责任:以第44条为中心

     就有可能导致产品缺陷的主体而言,除了生产者之外,还有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我国法上将销售者和生产者界定在同一位阶,有其特殊的背景,但《侵权责任法》第44条规定:“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由此可见,运输者、仓储者在《侵权责任法》上并没有作为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而规定。

     运输者、仓储者与消费者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存在,如果产品在运输、仓储过程中使产品存在缺陷,应解释为运输者、仓储者违反运输合同或仓储合同中的义务,运输者、仓储者应对托运人、存货人承担违约责任。在产品责任的承担上,被侵权人不能直接向运输者、仓储者主张侵权责任,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亦不因运输者、仓储者的过错而免责。因为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被侵权人负无过错产品责任,而运输者、仓储者对托运人、存货人(一般为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负过错责任,因此,运输者、仓储者并非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依其与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之间的运输合同、仓储合同向运输者、仓储者追偿其已承担的赔偿责任,这里的归责事由是运输者、仓储者对产品存在缺陷的过错。

关于本条“等第三人”究竟包括哪些人,仍存争议,有学者认为:“本条明确规定的有运输者和仓储者,在其后规定的‘等’字中包含的,还有原材料提供者、零部件提供者,以及进口商等。凡属于生产者、销售者之外的其他对缺陷产品具有过错的人,都是第三人。”[37]有学者认为,产品从设计、制造到进入生产和消费领域,至少要经过设计、生产、检验、运输、仓储、销售等环节,本条中的第三人即指上述诸多环节的各主体中除生产者、销售者之外的其他不同主体。[38]

     本文作者认为,进口商应视为生产者(已如前述),不应作为本条所规定的“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之一;原材料、零部件或半成品的提供者可以作为适用本条的主体之一(理由同前);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之外对产品存在缺陷有过错的,均为适用本条的主体之一。但是,被侵权人不适用本条。

四、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责任关系——以第43条为中心

     《侵权责任法》第43条直接源于《产品质量法》第43条。就该条中,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责任关系,有学者认为是连带责任。[39]本文作者对此不敢苟同。第一,在侵权法之下,连带责任以法律明确定为前提,[40]如《侵权责任法》第8-11、36、51、74、75、86条,《食品安全法》第55条、《产品质量法》第57、58条等。《侵权责任法》和《产品质量法》第43条并未象上述法条一样明定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就连带责任的外部效力而言,连带责任人应被侵权人的请求均有义务承担全部责任,但就连带责任的内部效力,连带责任人之间有基于各自责任大小的内部分担关系(无法确定责任大小时,则推定为平均分担),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侵权责任法》第14条)。但就《侵权责任法》第43条第2款、第3款的文义而言,这里所谓追偿,并非基于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基于各自责任大小的内部分担关系,而是基于终局责任者的判断(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生产者是产品责任的终局责任者,销售者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则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时,销售者是产品责任的终局承担者,生产者在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则有权向销售者追偿)。这里,生产者和销售者仅就自己的独立行为负责,相互之间并无责任分担或分担比例问题,但在存在终局责任人时,责任人之间发生终局追偿问题,承担了全部责任的责任人可向终局的责任人追偿。由此可见,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责任关系并非《侵权责任法》上的连带责任。

     本文作者认为,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41]所谓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数个责任人基于不同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损害事实,各自应负全部的赔偿责任,并因某一责任人的履行而使全体责任人的责任归于消灭的一种责任形态。[42]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均具有“连带”性本质特征,在对外效力方面表现颇为一致:连带责任人、不真正连带责任人应被侵权人的请求均应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责任人之间不存在责任份额的划分。但两者仍然有很多不同之处。除了前述两个理由之外,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理由还在于:第一,生产者与销售者基于各自不同的原因对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从法律关系分析的视角,不真正连带责任之发生是因相关的法律关系偶然竞合所致,这与连带责任依法律直接规定而发生迥然不同。[43]生产者对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乃基于其对产品缺陷的控制力,而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乃基于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两者承担责任的原因不同,并无意思联络,两个法律关系偶然竞合,而出现了《侵权责任法》第43条所规定的责任形态。第二,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内容相同,且各负全部赔偿责任。依《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只要缺陷产品造成损害,被侵权人既可向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向销售者请求赔偿,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和数额相同,且生产者或销售者应被侵权人的请求均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与连带责任不同的是,连带责任的责任基础是“意思基础”或“道德基础”(可谴责性),但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各责任人本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即使没有其他责任人的存在,也并不影响全部赔偿责任。编辑

五、结 语

     就《侵权责任法》产品责任章的体系解释而言,第43条第1款是生产者和销售者产品责任[44]共同的请求权基础;第41条和第42条分别是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最终责任的确定的规定;第43条第2款和第3款分别是生产者和销售者行使追偿权的请求权基础。[45]就生产者和销售者向被侵权人承担产品责任而言,其归责事由均为无过错责任;但在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确定最终责任者时,销售者的归责事由是过错责任。就产品责任的本意而言,生产者是“兜底者”,如果造成产品缺陷的是生产者之外的其他人时,则由生产者向其他人追偿。至于第42条第2款的规范意义,大抵可以理解为在销售者不能指明生产者或供货者时,可以视其为生产者,由其承担最终的责任。

注释:

[1]虽然广义的产品责任还包括因产品质量不合格所引起的违约责任,但仅就《侵权责任法》之下的产品责任而言,其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应无疑义。

  [2]参见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解释与立法背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173页;王利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释义》,

  [3]参见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释义与司法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27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