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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征收管理办法

时间:2023-05-29 18:25:0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纳税征收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纳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1篇

(一)重视申报征收环节,忽视后续管理环节。这种现象日常工作中税收管理员普遍存在,认为征期申报结束后有松口气的观念,甚至存在完事大吉的想法,从而轻视了基础管理工作。基础管理工作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申报征收质量,如果这种现象不加以改观,势必影响税收征收管理的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重视计算机的管理应用,忽视巡查巡管的有机结合。两年来微机的应用已覆盖到税收征收管理的各个环节,但从运行情况来看个别环节还存在运用不够深入的现象,税收管理员对从税收管理员平台下达的任务存在应付态度,操作中单一完成平台下达的操作任务,对日常巡查巡管走过场甚至不深入到户,存在做表面文章敷衍了事的观念,而且税收管理员平台的操作与征收管理文书纸质不同步,有的文书少填或不填,不能做到计算机管理与实际工作的很好结合,从而影响了征收管理资料的前后衔接,为后续档案管理形成了隐患。

(三)重视起征点以上户的管理,忽视起征点以下户和漏征漏管户的管理。对临界起征点的户放松管理,达到起征点不及时调整定额,对漏征漏管户熟视无睹,形成放任自流的现象,税收管理员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甚至有收关系税、人情税的行为,未能做到严格执法、应收尽收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四)重视“六率”指标,忽视处罚、加收滞纳金、“以票控税”环节。“六率”指标是衡量一个单位征收管理质量好坏的直观数字,而征收管理质量的整体优劣需要各个环节的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忽视一方面的管理势必造成税收征收管理的畸形发展。从目前征收管理现状看基层征收单位形成了“保姆式”的征收管理模式,个别纳税人形成了“填鸭式、依赖式”的纳税申报状态,不推不动、推推动动,甚至有的纳税人到了申报期最后一日申报还未到位,急的税收管理员团团转,缺少了处罚、加收滞纳金、“以票控税”环节的实施,税收管理员普遍感到力不从心、束手无策,后续管理手段的弱化造成了这一现象的产生,从而税收管理员产生了畏难、厌战情绪,也影响了其他管理环节的深入开展。

(五)重视税收管理员主管、协管制度的建立,忽视税收管理员主管、协管制度的落实。税收管理员实行按区域各负责一片、两片之间互为主管、协管,从运行情况看税收管理员主管、协管落实不到位,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税收管理员形成了各自为政、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少担责任的心理,税收管理员主管、协管制度形同虚设,税收管理员主管、协管制度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影响了税收征收管理质量。

(六)重视日常行政许可审批,忽视行业深化、细化纳税评估管理。日常行政许可审批业务通过各级的督导、巡视程度大有改观,业务开展趋于规范化、程序化发展,行政审批质量明显增强,从而为深化税收征收管理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基础,但从行业征收管理质量来看,行业管理还存在很多薄弱环节,重点税源的行业管理存在的问题较多,面对当前的税收征管改革形势,行业深化、细化管理势在必行,也是规避执法风险的有效途径。

(七)重视书面执法考核,忽视深入实际执法考核。在日常执法考核过程中注重了书面上报资料的考核,未能从征收管理各个环节深入细致的加以验收考核,考核制度流于形式、走过场,其结果纵容了个别税收管理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行为,形成了执法风险的缝隙。

(八)重视CTIAS系统、税收管理员平台的数据输入管理,忽视纸质文书档案管理。在日收管理过程中,有的文书不及时打印传送,有的文书少填、漏填或填写不规范,为界定责任留下了隐患。档案整理归档工作不及时、不规范、衔接程度不强,造成了日后征收管理查找资料的不便。

二、基层税收征管中存在上述问题成因剖析

(一)征管队伍素质与工作要求不适应。一是税收管理员比例偏低,管理户数较多,征管难度很大。二是年龄结构偏高、学历结构偏低。三是业务素质较差,微机应用水平不高。目前分局的税收管理员年龄偏大,老同志学习、接受应用新知识能力明显不足,知识更新较慢,有的对税收政策的变化一知半解、似懂非懂;有的征管流程掌握得不熟练,程序意识淡薄;有的知识结构不全面,缺乏企业财务核算和现代企业管理方面的知识;有的微机操作水平不高,面对当前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收分析等这些需要综合知识的工作显得难以胜任工作。四是责任心、事业心淡薄、进取意识较差、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管理人员工作不认真,管理粗放。五是风险意识差,不能有效规避由于执行政策有误或不按规定执行政策以及管理疏漏带来的执法风险。

(二)税收管理员担负的工作负担过重。在征收管理过程中各项日常管理、申报征收和各类调查工作,就占用管理员1/3的工作量。其中程序化的事务性工作占用较多精力,阶段性、突击性工作任务占总工作量比重较高。为了完成各级布置的阶段性、突击性工作任务,税收管理员往往只能顾此失彼,正常的税收工作受到冲击,日常巡查等工作不能按时开展,或流于表面性的应付工作,难以体现精细化管理的初衷。此外,税收管理员自主安排时间不足,处在疲于应付、忙于应急的状态中,无法腾出足够的时间去思考分析、研究解决税收工作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影响税源管理和工作效率提高。

(三)征管手段、行业管理办法滞后。征收管理职责不对应,管理手段滞后不能实施有效控管。有的规范性的文件抽象性太强,可操作性不强,行业管理办法滞后,影响了征收管理质量的增强,税收征管手段和法制一定程度上滞后于时代的发展,税收管理员感到心有余而力不足。

(四)分局组织领导环节对征管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各项制度不够健全、没能形成一个良好的运行机制,工作部署多、检查少、缺乏针对性,底数不清,指导不及时,督导不利,致使整体征收管理质量不高。

(五)考核监督不力不够。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碍于情面,不能严格的实行责任追究,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违规违纪行为。

(六)激励机制不很完善。目前征管工作任务相当繁重,确实存在相关管理人员干的多、出错机会多、受责任追究多的问题,也影响着相关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加强分局征收管理质量的对策

(一)加强队伍建设,健全激励及考核机制。

一是要提高全员思想政治素养,保持政治上的先进性,使每个税务干部真正饯行"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务宗旨,增强他们工作的自觉性、事业心、责任感和使命观。二是提高税收征管人员对业务培训紧迫性、长期性、艰巨性和重要性的认识,采取集中学习、个人自学、辅导讲座、岗位练兵、等多种方式进行培训,要加强与税收工作相关知识的学习,增强队伍整体的业务素质,使每名国税干部业务上达到熟、精、硬,从而推动征管质量的提高。三是进一步制订完善学习考核监督制度,调动勤奋学习、深入调研、创新工作思路的积极性,增强队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驾驭工作的能力,促进税收征管质量的持续、协调、全面提高。

(二)完善和落实好税收管理员制度

1、建立健全税收管理员制度,分组划片配置好税管员,实行分局长管户和主管协管制度,明确征管范围,落实管理责任;建立户籍日常巡察、实地核查工作制度,防止漏征漏管;健全户籍管理档案,及时归纳、整理和分析户籍管理的各类动态信息,强化和细化管理。建立完善管理机制,加强对税管员的考核管理,提高源泉控管能力。

2、纳税申报管理。强化申报征收管理,进一步巩固两年来所取得的成果,规范申报资料在征、管、查环节中的传递,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注重各部门申报信息的应用。

3、税源管理。强化税源管理实施分类管理,针对不同类型的纳税人,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和纳税信誉好坏程度,进行科学合理分类,实施与之相对应的监控办法。对重点税源实行重点监控网络管理;对市场税源实行划片集中征收管理;对零星税源实施综合治理;对关、停、并、转企业,失踪户、非正常户等特殊税源,按地域分户到人,实行行业监控和户籍管理,定期开展清理。

4、抓好平台应用,提高管理能力,确保征管质量逐步提高。通过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应用信息化手段,引导和督促税收管理员正确履行职责,规范税收管理员的行为,对巡查巡访、申报事项核实、纳税服务等工作要利用自办任务通过平台进行布置,强化征收管理资料档案管理工作,从而促进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和规范化。督促税收管理人员积极应用平台,充分利用预警监控模块,查找当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找准加强和改进管理工作的着力点,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进而提高税收征管质量。

5、强化发票管理,实施“以票控税”,促使管理措施深化,加强征收管理力度,提升管理水平,增强征收管理质量。

(三)落实协调联动机制。

1、强化纳税评估工作。纳税评估重点是强化行业管理。突出抓好农产品收购加工、钢铁冶炼、铁选、行业管理,督促税收管理员经常深入企业,对企业经营情况、资金流向、产销变化、总体发展趋势等动态信息要有充分的了解和掌握,特别是要加强容易出现问题的部位和环节的跟踪管理和动态实时监控,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进一步细化行业管理,对不同的行业进行深层次的探索和研究,充分把握行业的生产经营特点、税收的内在规律性,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行业管理办法》,建立行之有效的预警管理运行机制,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税源进行纳税评估,采取税负比对分析法、工业增加值评估法、投入产出法、能耗测算法、工时工资法、设备能力法等不同的方式方法,在实际操作层面上促进全员不断提高税基监测、税源监管、税款监控的能力。通过纳税评估使行业税收管理取得明显成效,力争评估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通过纳税评估发现有涉嫌偷税行为的,移交稽查部门进行税务稽查。

2、加强税源分析。重点对影响辖区内行业税负的关键指标及其增减变化的分析。建立健全税源分析制度,实施税源结构分析监控。建立税负分析制度,建立税源分析信息资料库。加强对纳税户生产经营情况和纳税申报真实性的分析评估,全面掌握税源增减变化情况。通过税源分析发现问题的,进行纳税评估,增强征收管理质量。

(四)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风险意识

坚持依法征税、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程序、认真落实各种行政审批手续,对砖厂、面粉、粉条行业管理风险较大的、反映意见强烈的,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请示,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征收管理方法,降低执法风险程度。建立健全执法监督考核机制,认真落实执法监督考核制度,及时消除征收管理过程中的隐患,降低执法风险,增强执法质量。

第2篇

个体工商户税收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难中之难,从目前的个体税收征管现状来看,还存在一些应该注意的问题。新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又将发生一定变化,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就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谈谈几个应注意的问题。

一、定期定额征收要严格掌握适用范围。《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第三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课征税款的对象主要为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个体工商户按照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只有达不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才适用新《办法》,达到建账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就应该建账,实行查账征收。除此之外,根据新《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也可以比照新《办法》的规定执行。因此,有的地方将全部个体工商户全部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甚至将小规模企业也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是错误的。

二、定期定额征收不等于核定税额征收。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只有当纳税人违反了申报义务,或者记账、保存凭证等其他协助义务时,税务机关才能进行税收核定。核定税额是针对由于纳税人的原因导致税务机关难以查帐征收税款,而采取的一种被迫或补救措施,是不得已而为之。但对于不需要记账的个体工商户而言,如果不能事先确定一个缴纳标准,就不可能知道如何履行纳税义务。因此,税务机关才会在纳税申报之前,对部分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实行定期定额。二者根本区别在于,定期定额是一种预先的核定,定额确定之后一段时间之内保持不变。但核定征收方式下的税收核定,只是为了确认已经发生的纳税义务,对将来可能的税收没有确认作用。核定征收方式即便需要纳税申报,也是要求在税收核定之前进行,以便为税收核定提供参考,但定期定额制度的申报是在定额确定之后,是结合定额进行申报。

三、定期定额征收要确保程序规范公开。旧《办法》所规定的定额核定的环节只有四个:即业户自报、典型调查、定额核定、下达定额等。新《办法》则将程序拓展为自行申报、核定定额、定额公示、上级核准、下达定额、公布定额等六个环节。如果考虑到税务机关在进行定额核定时必须进行典型调查,那么,其环节实际上是七个。由此,可以看出其中新增了定额公示、上级核准、公布定额等三个必经环节,可以说程序更加复杂了。实践中对于定额的核定方法,是基于税务机关的职权,往往要求纳税人单方面承诺,即便纳税人已经签字认可,假如税务机关认为不合适,还可以采用另外方法进行核定,它是对将来可能发生的纳税事实的推定,而不是对已经发生的纳税事实的推定,是一种基于公权力的事实推定,其法律效力本来就有争议。随着纳税人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税务机关核定定额要确保更加规范公开,在核定定额过程中,简化程序、程序颠倒、税收管理员代替纳税人签字等现象应坚决杜绝,否则一旦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税务机关必败无疑。

四、定期定额征收要做好征收方式转换。如果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与个体定期定额户实际营业额相差太远,个体工商户为了少缴税就不愿建账,故意不建账,不进行经济核算,或者建账密尔不示,借定期定额方式逃税。因此,要处理好建账户与定额户的关系,要防止实行建账管理后税负差别过大,做到以建账抓定额,以定额保建账,定额户税负原则上不能低于建账户,促使其逐步向建账转化,变“要我建”为“我要建”,逐步走向查账征收,进一步减少征税误差。

五、定期定额征收要防止税收执法腐败。由于定期定额征收是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主观行为,有一定的弹性,个体定期定额户为了达到少缴或者不缴税的目的,就有可能对税收管理员进行权钱交易。个别税收管理员出于人情、关系、面子,在核定定额时,往往就会不严格执行定额标准,不如实填写调查测算有关内容,通过随意增减费用、毛利率等方式进行人为调节,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在同一街道、同一商品经营情况相近,但定额差距较大的现象。因此,要强化分管个体税收税收管理员的有效监督制约,加强思想教育,定期进行交流,以防止不廉行为产生。

六、定期定额征收要做好日常后续管理。新《办法》第九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可以说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发票等有关纳税资料是税收管理员采集个体工商户涉税信息的主要依据,通过检查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发票等,可以发现个体工商户申报是否属实,否则,即使个体工商户少缴了税款也很难找到偷税的影子,难以找到依据定性其偷税。因此,不要认为只要个体工商户按照定额缴纳了税款就万事大吉,对定期定额征收个体工商户要加强税法宣传、纳税辅导、日常检查、纳税评估等,做好定额缴纳后的日常后续管理工作。

第3篇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收将成为国家与农民的主要联系纽带,是农民合理承担义务的重要内容。为了适应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收征管的需要,更好地贯彻党和国家的农业税收政策,严格依法治税,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本文就建立新的农业税收征管体系有关问题做如下设想:

一、规范征收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征税、依率计征的原则。坚持依法征税、依率计征的原则,必须把税法的统一性与管理方法的灵活性有机地结合起来。在进行税收管理时,必须严格按照统一的税法办事,维护税法的严肃性,但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存在着差异,具体的管理办法不应强求一律,而应因地制宜,使征收管理符合实际要求,以取得较好的成效。

(二)组织税收收入与促进经济生产发展相结合的原则。组织收入是征收管理的首要任务,如果不注重组织税收收入,则征收管理就失去了中心;但是,征收管理又不能持单纯的财政观点,不注重开辟财源,就会束缚经济的发展。在征收管理工作中,必须坚持组织收入与促进经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专业征收管理与群众协税相结合的原则。农业税收工作涉及城乡各行业,遍及农村千家万户。如果没有各部门和广大群众的支持和协助,仅靠征收机关的自身力量是搞不好征收管理的。因此,采取适当的形式,因地制宜地组织群众开展协税工作,把专业管理与群众协税结合起来,对于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促进征管工作、不断深入发展是完全必要的。

二、建立规范征收管理体系的目标

农业税收征收管理体系建立的目标:以征收机关为主、协护税为辅,分类分步推行纳税申报和集中征收,搞好服务监督,逐步实现计算机控管和重点稽查的新模式。围绕实现这一目标,要确立征收机关依法征收的主体地位,同时做好征收机关的自身职能转变和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的提高,逐步实现由征收人员上门收税向纳税人自觉申报的转变,由专管员直接管户向管事、监督与服务的转变,建立规范的农业税收征管新模式。

三、规范征收管理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确立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的执法主体地位。按照农业税收业务征、管、查一体化管理的设想,考虑到农业税收与工商税收的区别,在保证地方税收整体征管体系的前提下,有必要确立农税管理机构的执法主体地位。本着机构不升格的原则,省、市、县三级成立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局,农村中心所下按所辖乡镇设置农业税分所。省农税局主要负责全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管理方法,组织所管税种的税收收入;管理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票据和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工作;办理所管税种的减免审批事项;开展农业税收征管人员的业务培训,管理农业税收征管装备;开展农业税收征收调研和稽查工作,处理所管税种的其他事项。市、县、市、区"农税局主要负责本辖区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征收管理;负责所管税种的政策法规贯彻实施;负责所属地区的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管理、票据领发、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工作和稽查工作;办理所管税种减免税的审批、落实工作;协助上级农税局做好本地区的农业税收调研工作,处理好上级局交办的其他事项。乡农业税分所具体负责所辖区的农业税收任务的直接征收工作;负责农业税收税源的调查核实和登记造册工作;负责农业税收的减免具体落实工作;负责乡级农业税收决算的编报;负责农业税收政策法规的宣传到户工作;负责对村级协护税组织及代征人员的管理与培训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农业税收队伍建设。我省现有从事农业税收一线征收人员近2700名,平均每乡2名,负责全省农业税收8亿元的征收任务。税改后,农业税收征收任务成倍增加,农特两税预计达到16亿元,征收方式将由原来的政府行政命令式转变为征收机关直接征收为主,征收主体和执法主体将非常明确。面对全省800多万户的纳税人,要做到依法行政、户交户结、按期完成征收任务,现有的征收力量是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需要进一步加强人员配置。

(三)建立夯实的税源管理基础。农业税收征收要做到依率计征、应征尽征,必须从税源管理入手,在摸清税源真实情况基础上,健全完善的分级管理税源制度,实行动态控管。同时,要加强对纳税户的管理,做到农业税任务落实到户、实行户交户结、完税凭证开列到户;对农业特产税纳税大户要办理税务登记证,并定期进行检查;对耕地占用税和契税要逐步实行纳税申报制度。在此基础上,对税源情况实行计算机管理。

(四)分类分步推行纳税申报制度。根据农业税收工作特点和纳税人不同的缴税意识、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管理水平等条件,采取由纳税人自行申报、邮寄申报等多种方式申报纳税的形式。可以按照先易后难,先城镇后农村,先国有、集体单位后农户的原则,分阶段、分税种地实施。根据耕地占用税、契税一次性纳税和农业特产税大户相对集中的特点,要逐步实现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模式。针对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零星散户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现实,要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不能急于求成,先试点后推广,要进一步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提高农民纳税意识,逐步创造条件实施。

(五)逐步实行集中征收体制。为了方便纳税人,节约征管成本,提高征管效能,农业税收要逐步进入地税办税大厅及其他服务场所。在县(市、区)局已建立的办税报务厅所,要逐步增设农业税收窗口,负责农业税收政策咨询、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等一系列工作。定期向县(市、区)农税局报送税款征收资料和申报纳税等情况。在基层税务所,农业税收要与工商税收统一进办税报务厅,统一征收,统一管理。在交通、通信不便的山区和偏远地区,可采取巡回征收和定期定点征收方式搞好征收工作。

(六)建立健全税收保障体系和协税护税网络,规范委托代征税款手续。针对农业税收税源分散、纳税人纳税意识不强的实际情况,充分依靠县(市、区)乡政府的领导组织及协调,成立由地税、财政、工商、公安、粮食、土地、金融、城建等部门参加的协护税组织,协助征收部门及时解决税收征管中的难题。乡镇和行政村应建立完善的协护税网络,在征收部门的指导下有效地开展协护税工作,征收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给协护税网络一定协税经费。征收机关按照税法及行政法规规定委托粮食、土地、房地产、林业等单位代征农业税收的,应规范代征程序和办法,要签定代征协议书,对其颁发《委托代征证书》,并监督代征单位执行税法和协议。对聘请的农税协税人员,要加强职业道德和税收业务的教育和培训,实行“一书(聘任书)、一证(上岗证)、一档(协税员档案)”的管理制度,定期考核,强化监督检查,规范其协护税行为,防止问题的发生。

第4篇

一、凡是本县范围内从事机制砖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砖厂),均应依照本办法接受县国税部门管理,建立账簿,据实核算,如实申报,按期缴纳税款。

二、砖厂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县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县国税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砖厂(简称无照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国税机关对无照户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限量供应发票。

三、砖厂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它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向国税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四、砖厂需要停业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停、复业报告书》,并结清应纳税款,缴回税务登记证和普通发票,停业期满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复业登记,领回税务登记证及发票。

五、税源管理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建立协税护税网络,并加强与地税、工商、电力、安监、国土资源等部门的协作,及时获取地税办理税务登记及定税情况、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信息、每月耗电信息、资源补偿费、水土流失费等等,做好机制砖行业税收管理工作,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六、各税源管理单位应当对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砖厂逐户实地调查摸底,及时掌握砖厂基本情况,并分户建立《机制砖行业税源台帐》和档案盒。档案盒内必须包括以下资料: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砖厂基本情况、日常巡查核查情况资料、每月用电发票复印件、职工基本情况表、每月的纳税申报表及《制砖业增值税纳税申报附报资料》、至少每季一次的纳税评估报告。同时,要在平时切实加强对砖厂的控管,防止漏征漏管。

七、砖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会计核算。

八、砖厂应在每月15日(遇法定假期顺延)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并附报财务报表、《制砖业增值税纳税申报附报资料》、生产用电发票复印件等,年报应附职工基本情况表。

九、《制砖业增值税纳税申报附报资料》包括如下内容:砖厂名称、识别号、地址、联系电话、法人代表、制砖机型、制砖机功率、当月用电量、出砖数量、万块砖耗电量、月初存砖量、月末存砖量、销售砖数量、单价、当月销售金额。

十、对账务健全的砖厂实行查账征收,并督促其申报一般纳税人。

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十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和县机制砖行业听证会结果,对不符合查账征收的砖厂,县国税机关按以下标准核定其应纳税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不含税销售额×适用征收率

当期不含税销售额=当期销售量×平均含税销售单价÷适用税率(征收率)

当期销售量=当期生产量+上期库存-当期库存

当期生产量(万块)=当期生产耗用电量÷每万块砖核定电耗量(或=当期生产耗用电量×每度电生产砖核定数量)

机制砖行业生产量标准以耗电量核定,具体计算方法如下:晒坯且砖机功率在90KW以下的砖厂电耗标准为200-238度/万块砖,即每度电生产42-50块砖;晒坯且砖机功率在90KW以上(含)的砖厂电耗标准为312-385度/万块砖,即每度电生产26-32块砖;不晒坯的砖厂电耗标准为500-625度/万块砖,即每度电生产16-20块砖。如砖厂在非正常时期或发生非正常事件时有明显影响电耗情形的,可以报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十三、各税源管理单位要认真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加强监督和服务,强化日常巡视巡管工作,每月巡查不少于3次,并做好有关巡查记录,及时发现和纠正税收违法行为,服务好纳税人。

十四、各税源管理单位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砖厂有税收违法行为,要责令其限期整改,然后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十五、县国税部门要利用县电力、国土资源等部门的数据对纳税人报送的申报资料进行比对。对申报不实的,一经查出,按偷税论处。

十六、砖厂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领取普通发票,销售砖时应按规定开具发票,不得以任何形式的不规范票据代替发票使用。不得私自印制销售凭证,不得转借、代开、虚开发票。发票开具情况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开具金额超过能耗控制指标的要补充申报,不得隐瞒。

十七、砖厂因水、雹、冻等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上门调查核实并制作调查报告,经双方签字认可,报县国税局审核后,方可核减应纳税额。

十八、税源管理单位应每季对辖区内所有砖厂进行纳税评估,对经评估有重大偷税嫌疑的应及时移交县国税局稽查部门进行稽查。

十九、县国税局稽查部门和税侦中队要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稽查职能,严厉打击制砖行业税收违法行为。在接收各税源管理单位、税收征管部门移送的税收违法案件时,要严格按照稽查规定程序办理。砖厂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案件查结后,要总结案发规律和特点,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工作信息和稽查建议。

二十、砖厂未按本办法及时办理纳税事宜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对拒不执行本《办法》的,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对逾期未办理税务登记、未办理纳税申报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有意偷税、抗税者,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砖厂发生违法违章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处理。

第5篇

一、纳税失信之恶果

1、扭曲了经济信息

税收的重要职能之一是提供各种税收资料经济信息,反映经济活动,为经济决策(包括税收调控决策)提供经济信息。然而,由于纳税失信,有关税收资料不真实、不准确,提供的经济信息发生了变形和扭曲,不能真实反映经济生活的实际情况,不能为经济决策和税收调控提供真实有效的经济信息,使决策缺乏准确的依据。例如增值税制度及管理办法在一些地区得不到彻底执行,存在不同程度的扭曲变形,其所反馈的经济信息自然也就产生了偏差,不是原本设计的制度及管理办法内在的缺陷和应用的问题,若依此扭曲的经济信息进行的改革也就无科学性可言。

2、造成税负不公,扰乱了市场秩序

公平原则是税收原则中的最基本原则,税收制度的设计必须基于公平税负这一基本点。然而,由于纳税失信,纳税人实际税收负担能力不能充分反映,实际税收负担水平不能合理衡量,实际税收负担水平与制度设计目标脱节,使税收制度设计的公平目标成为泡影,实际税收负担不公成为必然,导致社会分配不公,从而使市场失去公平竞争这一根本,扰乱市场秩序,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3、干扰了税收政策目标的实现

纳税失信使税收活动不能真正按照税收制度的规范来进行,税收制度不能真正得以实行,税收政策的既定目标就不能得以顺利实现。例如,目前的个人所得税的财政目标和调节社会成员收入差距目标都未能得以完全实现,究其原因,制度的不完善是其原因之一,但其最主要原因并非个人所得税制度本身的问题,而是由于纳税失信使大量税款流失,财政目标未能充分实现,高收入者的纳税失信,使其调节社会成员收入差距的政策目标也未能实现。

4、增加了征税成本

规范纳税行为需要法治和信用并重,纳税行为首先需要通过信用加以规范,但信用的约束能力弱,因而需要法治对失信进行惩戒。信用促使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其征税成本低,而法治则需要政府投入较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成本高昂。纳税失信必然增加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难度,提高征收管理成本,最终导致征税成本的增加。

5、导致纳税人经济信用度下降

在市场经济中,经济人的经济行为在较大程度上依赖于经济信用加以规范,因而在经济交往中,经济人的经济信用度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人们是否愿意与之发生经济往来,是经济人在市场竞争中的立命之本。对纳税人而言,纳税信用不仅标志着纳税人在纳税方面的信用,也是其经济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影响到经济人在市场经济中经济信用度。一个纳税信用度不高的纳税人,在市场交往中的经济信用度必然大打折扣,导致其经济信用度的下降。

二、纳税失信之原因

1、纳税意识问题

从计划经济转化到市场经济,经济主体不再是国家,而是有着自身利益的纳税人,政府与纳税人利益独立,同时,伴随着经济转轨,传统的道德约束力减弱,而现代法治意识还没有强化起来,社会诚信纳税意识不强,纳税人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而背弃纳税信用,造成纳税失信。

2、制度建设问题

立法级次低、立法体系不健全;涉税信息不透明,征税机关与纳税人的信息不对称;税收规则不一致;税收法律及信用制度滞后于现实需要;治理违法行为缺乏规范性和严肃性等制度建设问题,造成制度不健全,为纳税人失信开了方便之门。

3、约束机制问题

由于制度建设的滞后,由于信用管理尚未形成体系,也由于税收征收管理不力等诸多原因,对纳税失信的惩戒力度不够,缺乏必要的约束惩罚机制,既不能对纳税失信进行足够的经济处罚,也不能使纳税失信者经济信用度受到足够的损害,纳税失信成本低廉,部分纳税人为了追求眼前的经济利益,纳税失信就成为其最好的选择。

4、征收管理问题

我国目前的征收管理水平不高,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本身仍有许多漏洞,同时,由于征管人员素质偏低、部分税务人员寻私等原因,造成税收征收管理不力,对纳税失信不能及时查处,也不能依法严肃处理,助长了纳税失信歪风。

三、纳税信用建设

1、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1)营造诚信的社会氛围。诚信纳税意识的形成和发展离不开社会道德环境的改善和优化,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是纳税信用建设的基础。因而,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广泛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对社会和市场进行综合治理,形成全社会各经济主体重信用、守信用的社会道德风尚,形成“诚实守信光荣、尔虞我诈可耻”的社会氛围,为纳税信用建设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2)营造健全的法制环境。经济活动要求维护信用关系的严肃性,而信用关系严肃性的维护依赖于严密规定而且严格执行的法律体系,法律是信用市场平稳运行的保障,是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屏障,如果无法可依,或法制不健全,纳税人就没有建立纳税信用的自觉性。在我国目前法律规范体系中,没有全面系统地体现信用经济的要求,信用法制建设几近空白。因而,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规范信用行为,为纳税信用营造健全的法律环境。

2、强化诚信纳税意识

进一步加大税收宣传力度,使税收观念深入人心。各级政府部门都要重视税收、支持税收,全社会关心税收、维护税收。通过税收宣传,使税收观念渗透到全社会,使诚信纳税意识渗透到全社会,增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以从根本上保证纳税信用建设具备良好的思想基础。

3、构建全社会统一的信用体系

我国目前税务、工商、银行、公安、城管、保险、电讯等各部门各行业对于客户的信用资料记录都各自为政,互不通气,资源不能共享。这样的状况不利于对当事人的整体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当事人的失信信息不能广泛,其失信行为不能真正影响其在市场交往中的整体经济信用度,不能真正影响其在市场交往中的信用形象,经济活动不会受到大的影响,使失信和欺骗行为不能得到相应惩罚,失信成本低,不利于诚信之风的树立。因而,有必要构建统一的社会经济信用体系,将各种信用资料(包括纳税信用资料)汇入社会经济信用资料体系,使各单位及个人的信用资料能够为全社会共享,一旦某单位或个人有失信行为(包括纳税失信行为),其失信行为信息将及时暴露在公众面前,以影响其在市场交往中是经济信用度,不仅业务客户不会与这种信用度差的单位和个人从事业务往来,就是工商、海关、银行、保险等政府管理部门和相关经济单位也都将根据其信用度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加强管理和限制,甚至对其进行一定范围的专业调查、质询审计和执法检查,以防范继续出现失信行为和欺诈行为。这些给予失信行为的惩罚,增加了失信成本,才能对失信形成强有力的威慑,有利于纳税信用建设。

4、完善纳税信用评价体系

纳税信用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对纳税信用度进行合理的评价。2003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纳税信用等级制度的建立和推行,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提高税收管理效率,促进纳税遵从。目前我国许多地区已开展了对纳税信用的评定工作,一些地方制定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试行标准”等,建立了对纳税人纳税信用进行评价的指标体系,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也存在指标体系不完善、不科学、不规范的;资料采集不完整;评估人员素质不高;各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等问题。因此,必须加强纳税信用等级评估的管理领导,完善资料采集办法,扩大资料采集范围,提高评估人员素质,特别要在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方面多下功夫,以合理评价纳税人纳税信用情况。

5、完善纳税信用奖惩机制

在完善的纳税信用评价体系的前提条件下,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奖惩机制。对于不同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对于纳税信用好的纳税人,给予简化办税程序、免检免查等系列优待,以激励纳税人诚信纳税。对纳税失信者必须加大处罚力度,增加其失信成本,一是税务机关应加强征收管理,加大稽查和监督力度,以防止纳税失信者再次发生纳税失信行为,二是对其在一定时期内不能转为正常的信用企业,如果在此期间再次发生纳税失信行为,必须从重处罚。此外,如前所述,建立全社会一体化的信用体系,建立社会信用资料库,实现各部门、各行业信用资源共享制度,彰显诚信纳税行为,曝光纳税失信行为,使纳税信用不仅成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的通行证,更重要的是使纳税信用成为市场经济的通行证,提高诚信纳税者的经济信用度,增强其市场竞争能力,降低纳税失信者经济信用度,削弱其市场竞争力,增加其失信成本,以达到对纳税失信行为的震慑作用。

6、建立纳税信用信息资料库

必须尽快建立完善的纳税信用信息资料库,将纳税人资料及有关纳税情况记录及时全面收录到数据库中,形成纳税信用档案,通过汇总、分析、监控和监督检查,及时掌握纳税人信息动态,为纳税信用等级评估提供依据,并与工商、银行、海关等机关的信息资源实现共享,同时,建立纳税信用系统,及时向社会纳税信用信息,以帮助社会各界及时了解纳税人纳税信用情况,实现社会信用监督。

第6篇

1.“营改增”概述

在市场经济发展多元化的情况下,一直实行增值税和营业税,将会出现更多的经济冲突,甚至会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我国市场经济的结构造成严重干扰,不利于升级转型。我国从2009年开始,全面实行消费者增值税。这种增值税的施行对我国的经济税的征收改革起到了促进作用,因此改革范围扩大。首先,我国的税收制度不是很完善,在这种情况下,同时实行增值税和营业税,就会影响增值税的功能。增值税的理想增收情况,是建立在普遍征税的前提上的。每一个征收环节都紧密联系,互相制约,如果其中一个环节出现问题的话,其他环节也会受到很大影响。现有的国有税收制度,增值税的征收对象是货物,而营业税的增收对象是劳务,所以说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能形成一条完整的税收链,也就容易出现重复征税的情况,导致税收项目配比对不上。在我国的减税工作中,营改增是减税工作的重要项目,营改增不仅仅可以降低缴税的税负,也可以让缴税的企业从缴税中获得更多利益。营改增不仅仅能够刺激市场经济的改革,还能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2.“营改增”后税收影响分析

从税务机关的角度来分析,我国同时实行营业税和增值税会给我国税收征收造成很多困扰。随着市场经济多元化的发展,企业的经营模式也不断变化。所以我国现有的税收征管面对的是新的挑战。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产品销售行为越来越多养,商品和劳务通常会混合销售,虽然可以按比例确定税收征收的范围,但是划分比例的准确度不是很高,这对税收征收就是一个极大的挑战。另外,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商品销售不再局限于线下销售,电子销售平台为网络经营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市场,所以对于商品的税收征收范围的确定就增加了难度。如果分析国外的征税经验就可以发现,他们都是同时征收商品和劳务税的。在现有的国际经济形势下,增值税征收的范围是将逐步扩大的,增值税在未来的一段时间里将逐步取代营业税,这也是我国税收体质改革的必经之路。虽然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可以降低企业的缴税税负,同时避免重复征税,但是其的效果对于不同类型的企业是不一样的,所以还需要根据不同企业类型进行税收征收管理的微调,这样才能保证税收征收取得预期效果,促进我国税收征收的发展。

3.“营改增”后各类企业税收征收的管理

3.1国有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

国营企业向国家交纳的税收,是我国国民经济来源的重中之重。国家的财政预算都是由税收支撑的,如果没有征税,那么国家建设也就无法进行,所以,税收征收的管理工作需要格外重视。我国的税务机关需要加强税收征收的管理,保证税收征收的合理进行。另外,加强对各地税收征收的宣传教育是非常重要的。税务部门不仅仅要提高税务干部的征税意识,还要正确实行税收政策。纳税鉴定和纳税检查是税收征管中不可缺少的两项,也是税收针管必须实行的重要手段。纳税鉴定可以让企业明确税收制度,明确税收界限。税收征管不仅仅是税务机关的责任,是需要全民参与的,只有发动群众,合理征税,才能更好地完成国家税收工作,促进国家税收工作的发展,也对国家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3.2私营个体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

最近,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大力加强城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决定》,这对进一步加强个体、私营企业税收的征管工作,将起巨大的推动作用。几年来,各级税务部门在加强个体、私营企业税收征收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使个体、私营企业税收收入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但是,我们仍需看到,当前个体、私营企业税收仍然是税收工作中的一个薄弱环节。个体私营企业的税收实行专业化管理,才能适应个体、私营企业队伍不断扩大的形势需要,有利于缓和征管力里不足的矛盾。所谓专业化管理,就是自市局、县、区、分局到基层税务所(组)均单独设立征管机构,统一编制,单独下达税收计划,人财物垂直领导,实行三位一体的一条龙管理办法。据目前个体和私营企业在征管上有其自身的特点和难点的客观情况,在当前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管理实行征、管、查分责后,实行个体、私营企业税收的专业化管理已势在必行。

3.3涉外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

外资企业或者合资企业都需要进行征税,但是由于企业性质和国有企业不同,税收征收工作上就有很大的区别。但是涉外税收同样具有经济调控和管理监督的职能,并且涉外税收的征收,有助于我国打开国际经济市场,帮助我国企业更好地走向国际。涉外税收的征收应当符合我国税收征收的规定,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征收,征收期间一定要重视税收征收工作的检查、监督和管理,如果出现征收问题一定要做到全面协调。

4.“营改增”税收征收管理的未来发展

税收征管模式是行为管理科学范畴的主要内容。作为税务管理的税收征管,它必须随着客观经济条件的变化而进行相应的改革,它与纳税人、税制结构、以及和征管人员的业务素质有密切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税务机关需要探索和建立相互制约的“分离”的征管模式税,打破传统的“一统”的征管模式,原来“一统”模式的最大弊病,是缺乏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征管工作透明变差,不利于严格以法治税。近年来,各地涉外税收机关在总结原来“一统”模式的基础上,扬长避短,把原来“集征管查于一身”的“一统”模式改为征收、管理、检查三分离或征收管理和检查两分离的模式。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纳税户数多少、征收管理工作基础好坏和税源分布情况等不同,各地对“分离”模式的做法,可以因地、因时、因人制宜,不必强求一律。总的说来,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人员分离”,另一是“机构分防”。所谓“人员分离”是指在一个征管机构内,把原来的专管员划分为管理人员,征收人员和检查人员,分别负责管理、征收和检查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实行专业化管理。

第7篇

第一条为加强集贸市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促进集贸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贸市场是由一个主体开办,多个主体相对集中经营的商品交易场所,包括经营各类商品、货物的开放市场、封闭市场、固定市场、临时市场、专业市场、综合市场等有形市场以及以自购、租赁柜台、摊位为主要经营模式的商场、商业城、商业街等商品交易场所。

第三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集贸市场开办主体的税收监控。集贸市场的开办主体应按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集贸市场内各生产、经营纳税人的经营情况,协助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

第四条地方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严格履行《税收征管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公开办税,、公正执法,保护集贸市场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集贸市场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对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税务人员有依法要求回避的权利;对地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第六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为集贸市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七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国税、工商、公安等部门的支持与配合,排除市场税收征管中的各种干扰,及时解决集贸市场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的问题。。

第八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充分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各类企业协会、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和集贸市场开办主体在集贸市场税收征收管理中的作用,逐步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网络。

第九条集贸市场纳税人可以委托税务人代为办理税务事项。

第二章税务管理

第十条集贸市场开办主体和集贸市场内各生产、经营纳税人的税收征收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在集贸市场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纳税人,必须在市场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依法进行纳税申报。

同一纳税人在不同的集贸市场内拥有分支机构,应以各分支机构为单位,分别核算,并分别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

同一纳税人在同一市场内拥有两个以上经营摊点或在不同的集贸市场拥有经营摊点的,应以各摊点为单位,分别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

第十一条集贸市场内各类纳税人应当按税收征管法和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领取、使用、保管,换验税务登记证件。

第十二条地方税务机关应对集贸市场内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及其跨县(市)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对应当办理而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对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同一县(市)内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或生产经营场所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第十三条季节性集贸市场和定期经营的集贸市场内固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均应办理税务登记证;对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为其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第十四条对在集贸市场内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固定经营地点的,预计持续经营超过30天以上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为其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无固定经营地点的或有固定经营地点,持续经营达不到以上天数的,可不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集贸市场内已办理各类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并且停业时间在15日以上的,可在停业前1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停业。地方税务机关在责成申请停业的纳税人结清税款,暂时收回或封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后,应当予以办理停业登记。

定期定额纳税人在核准的停业期内,且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在停业期内没有发生纳税义务的,应相应调减纳税人当期的应纳税定额。

纳税人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复业登记,领回或启封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

第十六条集贸市场内已办理各类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要歇业的,应当在向工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歇业;不需要向工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告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歇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责成申请歇业的纳税人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收回其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登记手续后,予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七条凡在集贸市场内进行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凭合法有效的凭证,如实记载经济业务事项,正确核算盈亏。

对应建账而未建账的纳税人应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不改正的,应从高核定应纳税额征收。

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记账业务的专门机构或者经地方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记账业务;聘请上述机构或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也可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采取定期定额征管方式。

第十八条集贸市场内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使用、保管、缴销发票。定期定额纳税人购买、使用发票的应与其核定税收定额相结合;临时经营纳税人需要购买发票的须提供发票保证金或担保人;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并同时按规定征收各项税费。

第十九条对集贸市场中依法享受减免税照顾的或应税收入低于起征点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依法纳入正常管理,继续提供各项纳税服务。

第二十条对集贸市场内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实行简易申报方式申报纳税。凡纳税人按照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简易申报方式按期缴清核定税款的,即视为已申报缴纳;实行简易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实际经营收入超过或低于核定纳税定额20%的应当及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调整纳税定额。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定期调查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及时调整纳税人纳税定额。

第二十一条对集贸市场内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核定纳税定额、办理停歇业、实施税收行政处罚等事项应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税款征收

地方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集贸市场内征收税款。

第二十二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根据集贸市场的规模和税源情况确定市场的管理机构和征管形式。对规模较大的市场可实行设专门机构征收管理,实行划片分区管理,责任到人;对规模较小的市场可实行设组或双人上岗征收管理;对季节性、临时性的市场可实行巡回征收管理;对农村偏远的、较小的市场可实行专人征收管理或委托代征管理。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对市场税收征管人员实行定期交流制度。

第二十三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各类集贸市场的经营规律和经营特点具体确定对各类集贸市场征管的作息时间和对市场纳税人税收控管征收的环节。

第二十四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集贸市场内各类纳税人控管方式的不同确定税款征收方式。

对集贸市场内的纳税人按规定建账核算的实行查账征收;对经批准设置简易账(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核算的实行查账定率征收;对经批准不建账的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对经批准使用税控装置的实行核卡征收;对临时经营纳税人实行查实或查验征收。

第二十五条为了提高征管效率,降低税收成本,对集贸市场内月应纳税额较少、收入相对稳定的定期定额纳税人,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实行简并征期方式缴纳税款。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税源大小和业户控管情况选择对纳税人实行按季、按半年或按年合并缴纳税款方式。

第二十六条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在集贸市场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可采取下列征管措施:

对建账不实,不能准确核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直接核定当期应缴税款。

对在集贸市场内从事临时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与市场主体签定经营房屋、摊位买卖合同的或长期租赁合同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能有效控制的,可在合同期限内实行按月定额征收。对在集贸市场内从事临时生产、经营的其他纳税人,应分别实行按天或按次征收管理。

对在集贸市场内从事临时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采取商品、货物进场登记、评估预征、质押担保,提供押金或担保人等管理手段。

第二十七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集贸市场征收的各种税款、滞纳金、罚款必须严格区分纳税人的经济性质、隶属关系,按照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及时缴入各级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不得积压、占用、转借、挪用税款。

第二十八条对在集贸市场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期限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限期届满纳税人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十九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在集贸市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在集贸市场内从事临时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拒不缴纳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纳税人应当自扣押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对扣押的鲜货、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被扣押物品的保质期,可以缩短前款规定的扣押期限。

第三十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积极在集贸市场税收管理中推行信息化管理手段,推行电脑核定纳税人定额方法,推广多元化申报和税控收款机刷卡等申报方式,采取使用银行支票、电子卡、电子结算、银税一体等方式缴纳税款,尽可能减少现金收缴。

第四章税务检查

第三十一条地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必须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在集贸市场行使税务检查权,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第三十二条集贸市场纳税人必须接受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三十三条地方税务机关对集贸市场及集中经营户进行检查时可以采取统一的检查通知书;可以采取记录、录音、录象、照相和复制等调查手段获取检查资料和情况。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集贸市场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税务人(包括为纳税人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的注册税务师和经地方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应给予相应的罚款。妨碍税务征收、管理、检查的,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税务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负责集贸市场税收征收管理的地方税务机关或地税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种、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应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未经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委托擅自在集贸市场征收地方税收的,地方税务机关应责令退还收取的财物,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集贸市场固定纳税人罚款在1000元以下、临时经营纳税人罚款在50元以下的由地税主管人员按简易程序当场直接处罚;对固定纳税人罚款在1000元以上*0元以下、临时经营纳税人罚款在50元以上*0元以下的由地税主管税务所按一般程序决定处罚;对纳税人*0元以上的罚款由县市地方税务机关按一般程序决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地方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地方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三十九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集贸市场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由其上级地方税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适用集贸市场内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各种税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各市县地方税务机关在不违反《税收征管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具体补充规定。

第8篇

摘要:注销税务登记制度是税收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实践中,因为立法的不完善、执行的不统一、监管的不到位,致使注销税务登记的制度产生了注销税务登记的法律规定之间衔接不足、未规定国税地税注销登记的先后顺序和时限、纳税义务问题无明确法律规定、注销登记过程随意化,缺少监督等问题,本文将从注销税务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改善的建议。

关键词: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义务

变更、注销税收登记是税收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我国税收征管的顺利进行,但由于我国立法规定不完善,执法管理存有漏洞,在实践中产生了大量的涉税问题,如不缴税款、 未结票证、 跨区套购发票、 逃避缴纳税款等,税务人员也存在潜在的税收执法风险。因此, 加强和规范变更、注销税收登记制度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注销税务登记存在的问题:

(一)注销税务登记的法律规定之间衔接不足

2012年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向市工商局邮寄了申请从北京市迁入浙江省宁波市的申请材料,因申请材料中缺少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市工商局未同意该投资公司的申请。某某公司称自2008年2月21日从山东省迁入北京市后,北京市税务登记部门一直未准予其办理税务登记,因而无法提供完税证明,经行政复议无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市工商局就某某公司迁址调档申请履行法定职责。法院经查明该公司在迁出山东时未办理税务注销登记,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①。

原告在上诉时却主张迁址进行工商登记,应当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一审法院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之所以产生这样的问题是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提交税务注销结论以及具体什么时间办理注销手续②。尽管我国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以明确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但在2006年修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时也未作出规定,在实践中会造成税务登记为注销,工商登记已被注销的现象。

(二)、未规定国税地税注销登记的先后顺序和时限

2006年1月, 某市地税分局在对比国地税信息资料中发现了某化工公司2005年未向地税部门申报纳税的在国税部门90多万元销售开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在2005年6月向地税部门已经申请注销,并在当年7月份获得通过,该公司遂及时办理了注销手续。公司负责人称之所以在向地税部门申请注销的同时并没有向国税部门申请注销,是因为考虑到公司却已破产,处理分存货要开具发票。直到2005年底公司处理完存货,随即就向工商部门和国税申请注销登记③。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对纳税人破产注销登记作出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县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分局 )、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 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上述两个法条并没有规定企业在注销税务登记后什么时间内注销营业执照和国地税税务登记注销的先后次序,也没有规定完成两个注销登记的时限,对在这个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是应该直接向原登记机关直接补交,还是重新进行税务登记和申报登记,法律也没有作出规定,所以本案中该公司做法的违法性值得商榷,我国法律也应该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

(三)、注销税务登记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问题无明确法律规定

对于上述化工厂,地税分局要求公司在 15日内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并向该公司发出 《限期改正通知书 》,对该公司的行为按偷税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 50%的罚款。

对纳税人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根据《税收征管法》 在第六十条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并根据情节处以两千到一万的罚款。所以地税分局作出的改正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其可操作性不强,形同虚设,因为纳税人一旦经营业绩不佳或发生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发生解散、破产、撤消等情况,往往是不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就逃之夭夭了,税务机关想要进行空管很难。

本案是将该公司的行为定性为偷税行为,原因是由于纳税人已注销税务登记,属于未办理税务登记,而对不申报纳税又未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按照《征管法》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应进行处罚。在实践中,公司在注销税务登记以后,大量存在着在税务机关监管的范围外以不同的身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④,这种行为被发现后,税务机关向其发送书面通知,要求公司进行纳税申报而拒不申报,对于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就认定为偷税行为,应该按照偷税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处理。对于没有办理纳税登记只是为了办理了注销登记的纳税人,这种行为只能承担一般的违法责任而不能被定性为偷税。也就是说,在税务机关主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情况下,使部分纳税人可能会合法地逃避法律的制裁。

(四)、注销登记过程随意化,缺少监督

2002年被告人海修坤在任商丘市睢阳区国家税务局新区征收点负责人期间,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在商丘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阳光小区时,没有主动到睢阳区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手续,被告人海修坤没有到所管辖内对应纳税户依法巡查,对漏征漏管户进行清查,也没有安排新区征收点其他人员开展此项工作,2005年3、4月份,商丘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商丘市地税局直属分局注销税务登记,致使商丘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96万余元而没有缴纳,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⑤

我国法律对公司设立时的税务登记规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有效的减少了漏征漏管的问题,对注销登记却没有足够的重视,片面地认为纳税人不再生产经营了, 给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中止其纳税义务就完事了,而没有认识到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检查和清算的必要性,而实际上在税务注销阶段,可以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作出全面审查,及时发现问题。关于本案,被告没有履行对纳税户依法巡查的职责,致使税款流失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罪无疑,但也看出了我国税务注销登记的随意性,未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纳税情况予以审查,若有这一过程存在同样可以避免国家税款的流失。同时也注意到法律对漏征漏管规定了责任人和处罚方式,而对注销登记过程没有追究任何人的过错,也没有设立相应的监管责任制度。

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各地在税务注销方面做法不一,有些地方税务登记注销的纳税检查、征税、税款管理由不同部门履行,如由稽查部门负责检查,由征收部门负责税收,由发票管理部门负责收缴发票及有关证件。有些地方则有一个部门负责全部⑥;另外,税务机关自行掌握在对纳税人纳税情况检查时,检查哪一年度,在对纳税情况进行核实时,是核实哪个时段等等。税务机关想看哪年的帐就看哪年的帐,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如果没有标准,这就容易出现拉关系讲人情的问题, 腐败也在所难免。税务注销制度没有事后监督,在企业注销后,税务机关就不会再对其进行监督管控了,国家税款也可能会流失于悄无声息之中。

二、产生税务注销登记的原因

(一)、立法上的疏漏

虽然注销税务登记存在上述诸多问题,而且注销税务登记涉及到税收征收管理的各环节,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制定出全国统一的税务登记注销管理办法,虽然有少数地区如上海市国税局,制定了比较规范的政策和办法,但并不能用于指导全国的税收征管工作,这种制度的缺失不利于基层税务机关加强对注销税务登记的有效管理,应尽快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

(二)、部门间却是协作,不能实现信息及时沟通

对于国地税部门管辖分工往往存在认识不清,在注销登记工商营业执照时仅需填写完税证明情况,所以存在很多只有一个税务机关的证明情况,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样为这些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在日常生活中还出现一些纳税人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而税务登记仍未注销,或税务登记已注销而工商营业执照仍在使用的,或总机构办理注销而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等情况。这就是各部门之间缺少信息沟通造成的,应该建立一个信息沟通平台,加大注销登记环节的宣传力度,避免因部分纳税人因不了解注销相关程序及政策,在解散后便一走了之的情况发生,因为该情况一旦发生就致使税收管理人员因纳税人未按期申报,去实地核查时才发现人去楼空,只能按非正常户处理。

(三)、税务人员素质不高,缺乏执法力度

部分税务人员学历低,业务能力低,不符合征管工作需要的高质量要求。还有一些税务人员政治觉悟低,自觉性差,经不住钱财诱惑,容易被企业拉拢,为纳税人提供保护,明知纳税人违反税收征管规定,仍旧开为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这些行为都严重影响我国税收征管的正常进行,也破坏了政府形象。在基层税务机关,一些不具有专业技能的人员负责对注销登记进行检查,会造成执法力度不强的现象,不利于对纳税人实施监控。一般情况下,对于“失踪”企业不进行注销检查,仅对那些申请注销的企业实行。所以为了加强执法力度应该选择有专业技能的税务人员从事账务核查工作。

三、完善税务注销登记的建议

(一)、完善立法,明确税务机关享有注销税务登记的权利

应制定全国统一的《税务登记注销管理办法》,对注销税务登记的管理、注销税务登记的资料提供、注销税务登记的审核检查要求及法律责任等基本内容做出具体规定。可以规定法人代表或者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也可对不经注销税务登记却先办理了工商登记注销的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只有完善的立法才能有效地遏制纳税人利用注销税务登记制度漏洞逃避缴纳国家税收的问题,也能有效地防止税务渎职等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的发生。制定有效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对各个环节和程序加以明确,对内部职能部门的责任作出明确界定。对于非正常户,即无欠税、无携票走逃无稽查在案等未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在公告一定时间以后仍无法查找其下落的,应赋予税务机关直接吊销其税务登记证的权利,以解决因导致税务部门无法查找其下落,无法责令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

(二)、加强管理,完善税务注销登记注销程序

加强内部管理,对于各岗位职责,每一个岗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都应当有规定加以明确,建立健全在征管过程中各环节的工作规章制度,达到所有的工作有规可循,都有章可依。同时也应该进行考核,强化监督,确保责任落到实处。对内外监督管理体系进行不断完善,可以有效解决管理中存在的疏忽问题,以及责任被淡化的问题。税务机关应不断加强对注销税务登记工作的重视,并对注销税务登记制度不断完善, 对注销登记的程序做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为防止企业利用注销登记偷漏税款, 在注销过程中,必须严格审核其是否缴销税款、罚款、滞纳金等,同时还要组织清查,避免其为逃避法律制裁而故意注销税务登记。

(三)、加强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建立共享平台

如果实现信息共享,就可以有效避免不办理注销手续却在异地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况,如若发现就可以及时追缴偷逃税款,并依法对其进行处理。要注重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地税和各类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联络的信息传递,建立电子化交流等手段完善信息交流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共同做好对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的跟踪管理工作,严防纳税人以注销税务登记为名逃避税务机关的监管税务机关。同时也要加强内部各部门之间的互相配合,纳税人注销登记时,在对资料进行审核后,应及时将信息进行共享,以使税源管理部门可以进行调查。检查清算工作必须由相关部门进行,以防范和打击假注销税务登记现象的发生。(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

参考文献:

①案例来自于北大法宝网案例库

②曹福来,《税务登记注销制度探析》,税务与经济,2013年第2期

③薛峰,郁云岚,《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后发生纳税义务应如何处理》,涉外税务,2006

④此案例来自于北大法宝网

第9篇

今年,*县国税局把建材行业增值税管理作为税源管理工作的重点,积极创新管理办法,严格责任考核,狠抓工作落实,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摸清了税源底数。全县108户建材行业纳税人全部纳入CTAIS管理,占全县总户数的5.6%。从管理类别看,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5户,小规模纳税人1*户;从管理方式看,查帐征收42户,“双定”管理66户;从行业分类看,小砖厂32户,小预制厂47户,小碎石厂22户,彩瓦厂7户。二是创新了管理制度。制定了《采石场增值税管理办法》、《砖制品、预制品行业增值税管理办法》、《建材行业税收分析制度》、《建材行业纳税评估制度》、《建材行业税收考评办法》、《建材行业增值税规范化管理办法》等。全县实现了“四个统一”,即统一管理制度和办法、统一档案管理标准、统一收入计划考核、统一评估分析体系。三是完善了工作机制。

建立以票管税机制,先后召开部门联系会议3次,制作并发放发票宣传提示牌20个,不断加大发票知识宣传力度,扩大发票使用面,用票率达到82%,严格发票日常管理,不定期开展发票检查,严厉打击发票违章行为,处罚率达到100%。建立收入考评机制,明确专人管理,落实税管员职责,按月下达收入计划,单独考核奖惩。建立协税护税机制,与建筑、高速公路等施工单位建立长期协税护税联系制度,做到结算工程基础材料款一律凭正式发票,定期向我们税务部门如实提供基础材料购销合同、协议等结算依据,加大税源源泉控管力度。元至10月份,武英高速公路*段五个建设单位共向我们国税机关提供基础材料购销合同、协议28份,涉税金额760多万元,税款43万多元。四是提高了征管质量。通过开展专项清理或户籍清查,共清理建材行业漏征漏管12户,补征税款3.4万元;通过纳税评估,及时调整税负偏低的“双定”户9户,调增税额4万元,及时督促查帐征收户补办申报28户,补缴增值税11.6万元。1至10月共全县建材税收累计入库133万元,同比增长125%。

二、当前建材行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源户籍管理有待加强。建材行业户数多、税源分散,管理难度大,部分纳税人税法意识不强,千方百计钻税收空子,钻征管漏洞,不登记,不纳税,特别是砂石行业,缴纳税款主要是以建筑企业代扣代缴居多,增加了税源户籍控管的难度。同时,有的基层国税单位重管事,轻管户,削弱日常的税源户籍管理,造成建材行业的税源户籍不明、底数不清。

(二)日常管理不到位。日常管理工作不够扎实,税源不清、户籍不明、纳税人经营状况不清楚的现象在个别管理片区依然存在。同时,受个体税收征收成本因素的影响,普通存在重征收、轻管理,重大宗税源、轻小税源的思想,导致建材行业税收疏于管理。

(三)税额核定难度大。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监督机制,增值税定额核定弹性很大,收“人情税”、“关系税”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同时,由于建材行业生产经营粗放,经营条件落后,多数经营者财务知识水平低,大部分纳税户不建账或建账混乱,致使税务机关无法全面、准确地掌握第一手资料。此外,少数建材行业的纳税户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存在不开票、开白条、虚开发票等违规行为,弱化了以票控税的效果。

(四)征管环境有待优化。一方面,少数建材行业的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不强,纳税意识淡薄,既不主动申报纳纳税,又不自觉接受税务管理。另一方面,部门配合协作不力,建材行业税收管理涉及多个部门,但国税部门同相关部门之间尚未建立健全协作机制,相互配合不紧密,数据信息不能够共享,没有形成管理合力。

三、进一步加强建材行业税收管理的思考

(一)进一步完善分类管理。要在建材行业中推行分类税收管理,对一般纳税人和帐证健全纳税户实行查帐征收管理;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查验征收,税务机关按日登记查验台帐;对零散纳税户,实行源泉控制、发票控税、启运报税制。同时,要将查验征收户和零散纳税户作为重点纳税评估对象,不定期开展纳税评估,评估面应达到100%。

(二)探索推行以票管税。进一步加大发票宣传力度,不断扩大建材行业发票使用面。推行普通发票分类管理,对建材行业中实行查帐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逐步推行电脑版发票,取消手工版发票;对实行查验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百元版发票。定期开展辖区内建材行业发票的日常检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比对,加大对发票违章行为的处罚力度,做到以查促管,以票控税。

第10篇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税收流失; 征收管理; 税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14-0103-05

当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流失现象严重,据有关部门的权威统计,每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额在50%以上。个人所得税的流失,不但严重影响到了政府的收入,而且也影响到了税收对居民收入的调节作用。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状况分析及其表现方面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状况分析

2012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达5 820.24亿元,较2011年下降3.9个百分点,比2011年增速下降29.1%。2012年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的5.8%,见图1。

但换个角度看,这个数字并不乐观。2001年全国税收总共达15 000亿元,个人所得税仅占全部收入的6.6%,印度在1992年就达到了7.68%,发达国家平均为30%,而中国如果能达到15%的话就是2 250亿元,目前还少一千多个亿。2000年个人所得税还是400多亿元时,国家行政学院博士焦建国曾测算过个人所得税的实际总量,认为流失税款在500亿元左右,而2011年他认为流失税款应该在1 000亿元左右,真正应征税额远远大于实际征收的数额,两者的差额仍在两倍以上。可见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流失的情况十分严重。2002年6月,由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会同中央电视台《中国财经报道》,对北京、上海、广州700余位居民的访问调查,结果显示:调查中除23%的受访居民表明自己不在纳税人范围外,24.7%的受访居民宣称自己按时按量完全缴纳个人所得税,与此同时分别有33.4%、18.2%的受访居民承认只缴纳部分个人所得税或完全未缴纳个人所得税,两者合计51.6%,是完全缴税者的2.1倍。由此可见,我国的逃漏税现象严重,人们纳税意识不强。

根据国家统计局此前公布的数据,世界各个国家,个人所得税占GDP以及税收总收入的情况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我国总税收占国民收入比重以及个税占国民收入比重均低于世界发达国家,加之我国个税流失严重,个税对国民收入GDP的贡献率就更低了。

(二)个人所得税流失表现方面

1.居民个人收入隐性化非常严重

在我国目前居民个人的收入中,灰色收入甚至是黑色收入占较大一部分。2002年在我国8万多亿元的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中,有2万亿元左右属于公款私存和各种形式的灰色收入和黑色收入。由于个人在取得这些收入时根本就不进行纳税申报或申报不实,税务部门无法如实掌握居民个人的收入来源和收入状况,也就谈不上对其征税。

2.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单位没有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的职责

浙江省某市税务部门在进行个税的专项调查中发现,该市电力厂高级技术人员的月工资在一万元到五万元之间,管理人员的月收入也在千元以上,而单位却没有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职责,使得这些应纳税人员都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导致了税收流失。

3.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人采用化零为整、虚报冒领的手段逃避个税

这主要是利用我国个人所得税对一些应税所得项目的起征点、扣除费用等宽免规定,将收入化整为零,分散成多次收入领取,或者是以多个姓名虚报冒领本属一个人的收入等手段来逃避交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原因

个人所得税的流失是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既包括主观方面也包括客观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课税模式具有弊端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模式,目前世界上最普遍的分类标准为三类,即混合所得课税模式、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分类所得课税模式。而我国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模式上方式不唯一,有的按次征收;有的按月汇缴,年终做汇算清缴;有的按月征收。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混乱,无统一的形式,容易造成避税现象。纳税人往往通过转移课税类型,分解应纳税收入,从而造成纳税人能够刻意地虚增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降低相应级别的税率,达到纳税人避税的目的。课税模式上的分项扣缴也导致了税源的不真实,一些纳税人正是利用了课税模式上的弊端达到少纳税的目的,造成了个人所得税的流失。

(二)税收征管环节存在漏洞

我国在税收征管环节存在纳税人信息资料没有达到共享化的程度问题,征管手段较为落后。由于个人所得税具有零星和分散化的特点,这就要求相关的税收管理部门要建立起敏感和灵活机动的现代化信息网络。但是,目前我国对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缺少现代化的能够使各省相互达成信息共享的网络化平台,同时加之我国没有建立起完备的个人所得税申报法规和有效的个人财产登记和稽核制度,这样就使得税务征管部门在个人所得税征缴方面存在信息不完整和信息不对称的漏洞,造成个人所得税的流失。

(三)公民纳税意识淡薄

公民的纳税意识在征缴个人所得税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公民纳税意识的强弱直接决定了税务机关纳税成本的高低和纳税机制运行效率的高低。在现代社会中,由于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的个人素质参差不齐,特别是一些低素质的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偷税、漏税现象十分严重。纳税人纳税金额申报不实,瞒报、虚报现象极其普遍。公民纳税意识淡薄体现在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刻意隐瞒收入渠道和各种逃税、偷税行为。

公民纳税意识淡薄的根源在于公民对纳税的作用认识不到位。税收的一大作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个人所得税将高收入者手中的税收用到科学教育研究、国防军队建设,保障了国家的科学技术和经济的发展以及国家的安全。而很大一部分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只看到了“取之于民”的那部分,而没有意识到“用之于民”的重要性。公民纳税意识淡薄,没有看到个人所得税款作为维持国家机器本身正常运转所需资金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还是国家执行政治职能、提供公共产品、维持社会稳定的资金来源。此外,利己主义思想在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的思想观念中根深蒂固,他们只看到了个人利益的流失,没有看到自己从缴纳税款中得到的利益补偿,造成纳税不主动、纳税不真实的情况,导致个人所得税的严重流失。

(四)居民收入难以有效确定

在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公民取得收入的渠道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许多人的收入途径不仅仅局限于单一的收入形式,而是存在各种收入并存的现象。居民个人收入难以有效确定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个人收入的隐性化,并且个人收入的隐性化成为了我国居民拉开收入差距的最主要的原因。税务征收机关目前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范围中的工资、薪金所得有着相对完整的规范化程序和监督机制,但是对于公民其他形式的个人收入却很难做到监督得力,有效征收,特别是对于一些灰色收入部分和一些不易有效发现的收入形式较难发现和监督,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个人所得税的严重流失现象。

对于一些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大户,存在个人收入来源不明晰,税务部分对其的现金管理难以有效控制和监督,个人收入难以确定的现象。特别是单位为职工提供的变相工资形式,例如向员工发放代币购物券、电话福利、住房福利等,税务征收部门都无法对其一一有效地确定和征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形式的多样化和单位提供的变相工资多样化都不利于税务征收部门对个人所得税的有效征缴,造成个人所得税的流失。

银行对个人收入的现金管理不到位,制度体系不健全,也加大了税收征管部门对居民收入确定的难度。商业银行对于大客户的现金管理制度很宽松,可变性很强,使得大客户进行现金的套现非常容易,对于客户利用现金进行交易取得的现金收入形式,银行很难进行有效的跟踪和反馈,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税务征缴部门对个人所得税征缴的难度,使得部分人利用现金体制外循环取得的收入逃过了税务征管部门的税收监控范围,导致个人所得税的流失。

(五)具体征收管理办法不完善

目前我国税务征收的管理部门主要为国家各地市的税务机关,包括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下级执行单位为税务分局及税务所和税务稽查局,分别负责税务管理、税款征收和税务稽查的工作。目前我国的税务管理办法实行以国地税系统为主体,征管相查互相分离的税务管理办法。这种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容易造成税权划分的统一性不协调、规则不稳定的情况。我国税收征管过程中出现了地方与中央税务部门相互之间的“博弈”。在税收的权控方面,容易出现中央集权严重、地方越权严重的现象。而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恰恰利用了中央与地方这种征管办法中的矛盾,少缴或偷逃税款。地方税务征管机关越权减税免税,甚至实行税收承包,造成个人所得税的大量流失。

由于我国在实行个人所得税过程中出现了对不同的纳税个体采取分别对待的税收政策,即对于不同类型的纳税人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缴纳不同金额的个人所得税,因而导致了许多非法分子钻法律的空子,个人收入凭据或账目造假现象严重,企图逃避税务机关的征缴。个体、私营老板存在大量的账外收入,使税务机关难以对个人所得税征缴额很好地把握和控制。而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很少能对透漏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依法查处,造成很多人能够侥幸蒙混过关,进一步助长了偷漏税的行为,给国家带来损失。

三、应对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对策

(一)完善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合理界定和扩展税基

针对我国复杂的个人所得税征缴情况,分类所得税课税模式完全摒弃不太现实,在短时间内容易造成税源混乱、税收失控和税源流失的现象。因此,结合国际上现行的通常做法和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缴国情,我国适宜采用以综合所得税课税模式为主,以分类课税模式为辅的课税模式,避免单一课税模式带来的弊端和造成的个人所得税的流失现象。

目前国际上普遍的做法是“宽税基,低税率”,而我国目前的情况通常是“窄税基,高税率”的税收征收制度。而这种“窄税基,高税率”的税收征收制度极易导致不同纳税主体之间纳税的不平衡和不公平现象。因此,应该对现行的课税模式加以完善,合理界定和扩展税基,明确个人所得税交税项目之间的区分度与适用的不同办法。只有这样,税收征管部门才能更好地防止个人所得税的流失。

(二)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方式,优化个人所得税纳税模型

完善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方式,从纳税人自觉性的监督方面,应该建立双向交叉纳税的稽核制度。双向交叉纳税制度是指税务征管部门不仅要要求税务的依法纳税人个人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缴税,而且代扣代缴义务人也应该同时向税务机关递交关于纳税义务人与纳税有关的凭据、资料和文件。只有建立双向的纳税申报制度,才能防止纳税个体单方面纳税存在的刻意隐瞒、欺骗和虚报纳税的违法行为,才能有效地保障国家税收及时有效地征缴。

根据个人所得税七级累进征税级别表,如表2所示,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纳税模型。

设某人某月工资为X元,则当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模型为:

表3为不同级别收入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情况。

(三)加强公民的纳税意识

1.政府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观念的转变

政府部门在规范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方面力求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规范各项财政支出,应对广大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个体将每个开支项目公布于众,让广大的个人所得税主体对于税收的去向和用途了然于心,这样既能使纳税人增强纳税意识,也能使他们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纳税工作。

2.税务部门应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信息共享机制

税务部门要加大个人所得税法宣传的力度,采取多渠道、多方位、多形式的个人所得税法宣传活动。加大税法宣传网络建设,充分利用网络宣传平台和有效的新闻媒介向广大公民宣传“纳税光荣”的纳税理念。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纳税人税收的流失,保障国家税收的合理性。

3.公民加强纳税意识

广大个人所得税纳税个人要“从我做起”,增强纳税意识,积极纳税,自觉纳税,不刻意隐瞒和欺骗申报个人收入。此外,也要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感染周围的人依法纳税,以自己的纳税实际行动验证“纳税光荣”的口号。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要在纳税方面与政府达成共识,在全社会形成自觉纳税的良好风气。

4.建立健全个人收入统计规范制度

对于个人所得税的虚报情况,要建立税务号码标识系统,以身份证作为唯一纳税号码的标识,个人在经济活动中取得的收入和相应缴纳的税款情况都要一一登记在税务号码标识系统中,以便于税收征管部门的税收核实和对纳税人个人收入情况的进一步了解和掌握。

建立个人财产的收入统计财产登记制度,对于个人在从事各项经济活动中取得的报酬收入或是其他收入要登记在有关部门的实名登记录里。同时对于个人的高档奢侈品消费、金融资产、房屋拥有情况也要登记在实名备忘录里。这样有利于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和控制,把握个人所得税应征额的多少,有利于避免个人所得税的流失。

5.中央和地方积极合作,制定和颁布明细的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建立全面有效的税法公示制度,中央和地方要积极配合,互相推进。国家税务总局要颁布个人所得税的税务行政规章制度和个人所得税的规范性文件。地方税务局要颁布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指南和提供相关的纳税法律手册。只有中央和地方在纳税办法的制度制定方面互相合作,才有利于最大化地避免纳税个人在纳税过程中的偷漏税行为。

此外,发展中央和地方的税务制度也有利于避免中央和地方的“博弈”矛盾,保障个人所得税税源的不流失。积极建立税务的中介企业,为其提供必要的指导性意见,同时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缴纳税款服务。在中央和地方税务机关的有效监督下,既避免了中央和地方的税务边缘地带的争议,也有利于保障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的税源不流失,防止个人所得税的流失现象。

四、结语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随着个人收入的提高,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征税过程中出现的个人所得税流失,不但会严重影响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入,而且也是公民违法行为的表现。只有找出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原因,并相应地采取有效的措施(例如:完善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合理界定和扩展税基;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方式;加强公民的纳税意识;建立健全个人收入统计规范制度;加强公民的纳税意识;建立健全个人收入统计规范制度;中央和地方积极合作,制定和颁布明细的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才能更好地防止个人所得税的流失,才能为中国的经济发展不断注入资金支持和发展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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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

一、健全和完善税源管理体系

(一)建设和完善征管信息系统。加快我市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现代化和信息化,是我市地税事业发展一项长期战略目标。近年来,我局着重抓紧了税收征管现代化的建设,实施了税收管理信息化工程,推行了3.0税收征管软件,有力地促进了我市地方税收征管现代化和信息化的进程。今年6月1日,我局顺利实现“大集中”新一代征管信息系统在我市提前上线运行。新征管信息系统的运行,建设和完善了覆盖全市地税系统的计算机网络,形成了数据准确、信息共享、即时监控的征管资料信息库,对全市2.97万户纳税人的监控能力得到极大加强,为充分运用信息手段监控和分析税源发展变化提供了扎实的数据信息基础。对此,xx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钟毅同志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高度的评价,认为“大集中”的成功上线,标志着xx市地方税收管理实现了从传统管理向现代化、信息化管理的转变。

(二)构建社会协税护税网络。生产经营的多元化、收支的隐蔽化、分配的多样化和税源的分散化,对地税部门征管工作是一个重大考验。我局除了建设完善的税源管理体系外,还充分依靠部门协作和信息支撑,构建起严密的社会协税护税网络,通过社会力量将各行各业、各经济环节涉及的税收监控起来,最大限度地实现应收尽收。一是与工商、国税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联合下发了关于工商、税务资料信息共享的文件,扭转了长期以来查找工商登记业户资料难的问题,从源头上加强了对纳税人的管理。二是采取委托代征办法,与交警、发展和改革、建设、国土、房管、招标办、财政等部门建立经济信息平台,从政府部门管理纳税人的其他环节进行源泉监控。三是加强代扣代缴单位管理,明确代扣代缴责任,保证了代扣代缴税款的征收入库。

(三)继续完善属地征管。我市地税系统于20xx年3月全面实施属地征收管理,科学明确和界定了各县(市、区)局、xx区局的征管范围。配合实施税收属地征管,我局经与市政府、市财政局、xx区财政局协调,对市区范围的地方税收入库的预算级次和财政级次进行磋商,达成了按比例分成的一致意见,解决了我市实施属地征管的瓶颈问题。属地征管实施至今2年多,期间经过不断改进,特别是今年配合“大集中”工程上线,我局对属地征管工作进行了一些适应性调整,对加强我市地方税源的控管,保障地方税收收入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全市特别是市区的税收秩序得到明显改善,有效避免了低税竞争、税负不公和堵塞了征管漏洞。

(四)建立重点税源监控网络。据统计,20xx年全市地税纳税人中,年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重点税源企业950多户,占总户数的3.2%左右,而入库税款5.6亿元,占全年税收总额的70%以上。管住了这些重点税源大户,主体税收收入就有了保障。为此,今年以来,我们结合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大力改变以前存在的“管理疏松、责任淡化”的状况,根据应纳税额、经营规模、行业性质等多个标准建立重点税种、重点行业、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集贸市场等分类管理机制,按照抓大稳小的原则,把税收管理的重点和人力转移到重点税源户的管理上来,对重点税源户做到“管户到人,到户管理,管事到位”,并从三个方面予以加强:一是分行业建立重点税源纳税户管理档案;二建立重点税源企业的报告、审核、分析制度,实行“管户到人”;三是坚持税企联系制度,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到户实地调查核实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及申报纳税等涉税事项和进行必要的税务检查。我局特别加强了东平核电站、阳茂高速公路等重大项目建设工程的税收管理,管住收入“大头”。20xx年重点项目建设工程税收同比增长了10.7%。

二、建立严密有效的征收管理体系

(一)深入开展经济税源普查及税收资料调查。近几年,市局多次大规模组织开展经济税源普查和各种税收调研活动,通过采取科学、严密的调查方法和手段,对全市地方税源结构与分布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和预测,全面摸清了税源底子,给组织收入工作提供了决策依据,牢牢把握了组织收入工作的主动权。

(二)加强纳税人“户籍”管理。税务登记是税源监控的第一个环节,也是防止出现漏征漏管户的关键环节。一方面,我局按照属地征管原则和“大集中”征管信息系统的要求,严格做好税务登记资料的录入工作,并加强对临时业户的登记和发证管理工作,确保所有录入资料准确无误。另一方面,大力清查漏管户,主动到工商部门采集业户办证资料,通过对工商登记资料与税务登记资料的核对和比销,检索出已办工商登记但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经营业户。同时,加强税务登记检查,持续开展清查漏征漏管户专项行动。在20xx年专项行动中,共清理市区(含郊区)已办证的漏征漏管户2231户,处理违章业户410户,有效打击了漏管户的偷逃税行为。

(三)落实新的“双定”管理办法。在做好大户管理的同时,稳步推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切实推进个体税收分类管理和科学定额,通过统一、规范核定定额标准、方法和程序,实现核定定额过程的“公平、公开、公正”。在此基础上,继续推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储款扣税”征收办法,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简化办税手续。

(四)推行所得税评税管理办法。在扩大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面和统一规范全市所得税带征率的基础上,我局进一步推行所得税评税管理办法,并开发推广所得税电子评税软件,运用计算机技术加强中小企业的所得税管理,堵塞了企业所得税征管漏洞。20xx年全市企业所得税收入1.87亿元,同比增长23.8%。

第12篇

(一)纳税服务跟不上。高速公路各标段的施工单位(项目部),其人员大多来自外地,对本地的地理环境、人文环境、税收政策、管理方式都不熟悉,加上工期紧,任务重,更需要我们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而实际征管中,税收管理员与纳税人的沟通很少,税收政策的宣传不到位,造成许多不必要的争议。比如资源税的征收标准与计算问题就有几个标段的项目部打电话前来咨询过。

高速公路多在比较边远的地带,交通、通信多为不便,施工单位多为外地企业,其人员对本地的情况不熟悉,加上工期紧,任务重,使其更需要地税部门提供优质、高效、快捷的服务。首先应及时告知其应履行的义务,包括在什么期限内办理税务登记、如何办理税务登记、如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以及代扣代缴税种的征收标准等详细信息,以免增加其不必要的负担。其次是要尽量提供方便。找人难是高速公路零散税收征管的主要难点。在征管过程中,要深化服务措施,延伸服务内涵,通过送登记证上门、送发票、税票上门、送税收政策上门等措施,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常态下的管理模式不能适应高速公路工程管理的要求,要根据高速公路零散税收临时性、流动性的特点,采取灵活的对应的措施。首先要加强税法宣传力度,税务机关在税收宣传上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公路建设方面的政策宣传,针对参与高速公路建设的施工企业多为外地企业且有多个合同段、多个承包方的特点,宣传资料、告知书、代扣代缴办法应第一时间下达到各项目部经理和财务负责人手中,明确其应履行的纳税义务。其次要勤巡查,必须坚持定期巡查制度,在巡查中掌握税源动态。再其次要加强沟通,通过沟通,可以掌握其资金运转状况、工程进展情况、工程分包信息、材料采购来源信息、工程机械租赁情况信息等,从中发现挖掘税源;通过沟通,可以了解其实际困难和想法,并尽力为其解决一些即便是工作外的力所能及的事情。

最后要实施税源精细化管理,对高速路各合同段实行台帐式管理。对其所有人员实行按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分包工程,要严格按照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执行,加强对《外出经营活动税收证明》的管理,对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按当地适用的核定税率征收所得税;对承包人按劳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由项目部代扣代缴。对项目部发生的租赁工程机械以及劳务性支出,要求必须使用地税发票入帐,否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做出相应的处罚。

地税部门应加大日常检查力度,特别是对纳税人发票的使用情况要严格检查,对支付给乡镇、村场及村民的场地租赁费、房屋租赁费、设配租赁费以及其他劳务费等款项,在做账务处理时,一律要求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建筑安装专用发票,建设单位不得使用外地发票、“白条”或收款收据,不得使用材料发票结算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形式支付工程款。对未按规定开票、取得发票的行为,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未按规定取得、开具税务发票的单位,相关部门(单位)要停止拨付(支付)资金。

施工单位,在收购应税矿产品时应向对方索取税务机关开具的“资源税已税证明”,未取得“资源税已税证明”或收购数量超过“资源税已税证明”注明数量的部分,一律视同未税建筑材料原矿,由施工单位按规定的税目税率履行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代扣代缴单位没有代扣代缴资源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