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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决议

时间:2023-05-29 18:25:2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理事会决议,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1篇

理事会会议决议范文1会议时间:20xx年4月12日

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

会议要点:关于申报XXX项目的意见

20xx年4月12日公司召开了乌审旗巴音德和木生态绿化有限公20xx年第一次股东会会议,在会议召开的3日前本公司已以电话方式通知到全体股东。到会的股东有AA、BB两位股东参加了会议,会议由执行董事恩克巴音召集和主持。经到会股东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形成如下决议。

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参于XXX项目的申报

二、全体股东一致同意AA办理关于申报项目的一切手续。

三、全体股东保证会议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并承担一切责任。

四、对本次股东会决议,持赞同意见的股东2人,代表100%的股份,

占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

全体股东签字(摁手印):

20xx年4月12日

理事会会议决议范文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首次股东会于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点)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已于15日前以___________________(口头/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邮寄/公告或其他)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代表公司表决权______________%的股东参加了会议。

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______________________召集主持。经代表公司表决权的_________%股东同意,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事项:

1、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

2、决定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选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公司董事(执行董事)。

3、决定设立监事会(只设监事_____名),选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公司监事。

4、确认了股东出资方式和缴纳期限(注册资本分期缴付的,具体说明),与会股东一致同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东名称或姓名)以货币出资___________万元,并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足额缴纳完毕。同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东名称或姓名)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_______________万元。

5、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法人)盖章、(自然人)签字:

年月日

注:一人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不适用此决议,其中,国有独资公司按封二第7条要求提交材料,一人有限公司可以按照此决议起草股东决定打印提交。

理事会会议决议范文3时间:X年X月X日

地点:公司办公室

会议性质(定期、临时):股东会第一次定期会议

会议通知时间及方式:X年X月X日由XXX口头通知全体股东 到会股东:XX

会议召集及主持人:会议由XXX召集并主持。

会议决议内容:经全体股东协商,就公司设立有关事项达成如下意见:

1、免去XXX执行董事兼经理;

2、免去XXX监事;

3、任命XXX为新执行董事兼经理,任命XXX为公司监事。 会议决议的表决结果;

1、持同意意见的股东占全部股东的比例:全体股东通过。

2、持反对或弃权意见的股东情况:无

股东签字盖章:XX公司

理事会会议决议范文4第____届董事会第_____会议决议

北京aa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____届董事会第____次会议通知于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以电话和电子邮件发出,会议于_____年____月______下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______名,实到_____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aaa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有效。会议由董事长______先生主持,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管理制度的议案

投票结果:同意____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制度

投票结果:同意____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制度

投票结果:同意____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与会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理事会会议决议范文5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____召开。出资最多的发起人已于会议召开____日前以________________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应到会董事__________人,实际到会董事__________人。会议由出资最多的发起人主持,形成决议如下:

一、选举___________为公司董事长。

二、聘任___________为公司经理。

以上事项表决结果:同意__________人,占董事总数__________%

不同意________人,占董事总数__________%

弃权__________人,占董事总数__________%

与会董事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注:①如果有董事未出席会议,可在决议中注明该董事的姓名,未出席会议的原因。如董事委托他人参加会议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

第2篇

    证券业的权力机构是由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有权决定协会的重大问题。这些重大问题包括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理事会理事,审查理事会工作报告,确定会费的收取标准等。

    理事会是证券业协会的常设机构,负责执行协会章程和会员大会的各项决议。

    理事会成员一般为三人以上,具体数额由章程确定。

    理事会理事的任期、职权及工作程序等均应由章程具体规定,以保证协会的正常运行。

 

第3篇

世界红十字日

5月8日是“世界红十字日”,国际红十字会及其在各国的分会将以各种形式纪念这一日子,以表示红十字运动的国际性以及红十字人道工作不分种族、宗教及政治见解的特性。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鉴于战争给各国人民带来的巨大痛苦,捷克斯洛伐克红十字会首先倡议每年举行为期3天的“红十字休战日”活动,并在此期间大力宣传红十字会的人道思想,增进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与合作,促进世界和平,减少战争。与此同时,还结合红十字会业务进行全国的卫生、救济、儿童福利等方面的宣传教育。捷克斯洛伐克红十字会的这一倡议受到了国际红十字界的普遍赞赏和支持。

1921年,在瑞士日内瓦召开的第10届国际红十字大会上通过一项决议,向各国红十字会推荐捷克斯洛伐克红十字会组织红十字休战日的做法。接着在次年举行的红十字会协会理事会第2次会议上,根据已取得的成就和经验,敦促各国红十字会认真考虑红十字休战日的做法。随后,第11届国际红十字大会再次审议了这个问题,建议在全世界范围内规定一天为红十字日,并指示国际红十字会成立一个小组委员会研究和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办法。版权所有

1930年第14届国际红十字大会在布鲁塞尔举行,根据大会的一项决议,设立了由捷克、比利时和协会共同指派的三国委员会,负责在3年期内亲赴现场实地考察捷克斯洛伐克红十字会红十字休战日的组织工作和实践经验。1934年在东京举行的第15届国际红十字大会上,听取了三国委员会的考察报告,充分肯定了红十字休战日的活动。1938年在伦敦举行的第16届国际红十字大会上,红十字休战日的作法再次得到肯定。到1946年协会举行第19次理事会会议时,世界红十字日的活动已比较普遍。理事会在其决议中指示协会秘书处研究确定一个固定的日子为国际红十字日,各国红十字会在这天都要举行纪念活动。1948年协会召开的执行委员会会议正式建议,今后各国红十字会尽量选择5月8日亨利·杜南(国际红十字组织的创建人)的生日作为世界红十字日。同年,在斯德哥尔摩举行的协会第20次理事会会议上,批准了执行委员会的建议。于是,国际红十字会正式确定每年的5月8日为世界红十字日。版权所有

中国红十字会成立于1904年,是国际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的成员,目前全国有32个分会。

第4篇

现将我国CDM项目审批的有关问题作一个介绍。

一、项目审批程序

中国政府根据CDM项目审批的实际经验,对项目申请审批程序进行了多次修正和简化,形成了一套高效的CDM审批程序。

它包括以下几个审批步骤:

步骤一:项目开发:项目业主或卖/买方聘请的咨询公司应当在项目的开发过程进行相关工作,例如可行性分析,PDD开发,与买家商谈,环评批复及可研批复等。

步骤二:提交申请:当买方要求时。项目业主可向国家发改委中请不反对意见函,否则业主应当直接申请项目批复函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由于CDM市场发展良好,故国家发改委鼓励这种直接申请批复函的做法。在CDM项目申请审批的过程中,不必先向地方发改委申请,但我们建议项目业主在申请时向地方政府抄送申请材料,以便日后项目实施阶段得到地方政府的管理和监督。

步骤三:专家审评:国家发改委会对提交的每个项目委托一至两名专家进行审评。这些专家主要来自大学或研究机构,他们负责审阅CDM项目设计文件的质量。并在召开CDM审核理事会之前提交对项目的评估结论。

步骤四:国家CDM项目审核理事会:国家发改委每个月组织一次或两次CDM审核理事会对当月申请的项目进行审核。项目业主必须出席会议并在规定时间内对项目进行介绍,向审核理事会出示重要项目文件包括购碳协议或购买意向书、咨询服务合同。目前由于每个月有近百个项目向国家发改委提交申请,故CDM审核理事会每个月通常召开两次。

步骤五:CDM审核理事会决议:CDM审核理事会将参考专家意见对每个申请的项目进行决议。每个项目有三种可能的决议结果,最好的是通过,最差的是拒绝,第三种结果是在修正和改进之后再次申请。目前为止尚无任何项目被拒绝,但有些项目需要重新申请。由于其项目设计文件质量过差或某些必要文件不符合规定。

步骤六:项目批准函:根据CDM审核理事会的决定,国家发改委将进行发放项目批准函的行政程序。最后的官方审批文件由于需要三个部委(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和财政部)会签,故需要一段时间印制。

根据《管理办法》,相关部门制定了一套成熟的CDM项目申请审批程序。以下对上述六个步骤的重点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①项目初审

项目业主向DNA(中国的CDM主管机构,即国家发改委)直接申请,或者可在相关的地方及国家政府部门协助下申请。所有申请方必须向国家发改委提交以下材料:1)CDM项目申请书;2)申请表格;3)CDM项目设计文件;4)项目建设和筹资概况说明。最后一项需要包括的信息有:项目业主及国外合作方的概况、项目总投资及财务状况、项目技术的简要描述、GHG减排的估算、项目的经济效益及环境效益、项目建设的审批状况以及环境影响评价状况。

DNA判定一个项目是否符合CDM的合格性以及其他国内法规要求。决定是否将该项目放入下一个步骤。为提高效率,处理好众多的项目申请,中国DNA了文件,对项目申请文件的中英文字体及大小都作了详细规定。

中国DNA将对某些提出申请的CDM项目签发认可文件。但该文件不是审批的必要条件。只有中国的企业可以申请该文件。同时需提交以下文件:1)认可文件的申请函;2)申请身份及状况的证明;3)项目概况信息如申请人联系方式、国外合作方信息、项目位置、减排气体种类及采用技术、采用的方法学及预计减排量。

②专家审评

对于通过初审的每个CDM项目,DNA将委托两位专家进行审计。如前所述,这些专家精通相关的方法学并有丰富的专业经验,他们来自于不同的相关组织并将审评所有的项目文件尤其是PDD。DNA将根据这些专家之前的审评工作决定是否继续委托其审评。审评程序是审核理事会之前所必须的,并且专家审评结果和意见对于最终决定至关重要。

③审核理事会审批及决议

DNA每个月召集一或两次审核理事会成员及项目审评专家对提交申请的CDM项目进行审评。理事会成员将对项目展开讨论。若得到出席所有成员的一致同意则项目得以通过。

根据理事会上的决议DNA将对获得批准的项目签发批准函,并通知被拒的项目相关方具体原因。通常来讲,项目申请方可以在50天内得到结果,如果审批程序被推延则在60天内可得到审批结果。

CDM的实施对于所有相关方都是一个边做边学的过程。随着越来越多的项目进入申请阶段,中国DNA在审批项目时将面临更大的压力。但随着经验的积累。中国的CDM项目审批程序将在更高的透明度和标准下继续发展下去。

二、CDM审批的有关要求

一个CDM项目是否获得DNA批准,需要符合DNA的审批标准。

所有的CDM项目都应当在得到中国DNA签发项目批准函之前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决议17/CP.7,用于CDM的资金必须额外于现有的官方发展援助,即ODA不能用来购买CDM项目所产生的CERs。用于CDM的资金必须额外于发达国家缔约方在公约下的资助义务。CDM系统是一个基于市场的交易体制,所以让CERs买家出额外资金购买是合理的。

另外一个关键要求是CDM项目活动应该促进环境友好型技术向中国的传播。

CDM项目是根据京都议定书在附件一缔约方与非附件一缔约方之间合作的项目,项目业主必须属于非附件一缔约力。因此《管理办法》特别规定,即只有中国境内的中资或中资控股的企业有资格与国外买方合作CDM项目。这个规定包含两个因素,一是中资控股比例至少要占公司总比例的51%,二是公司最大的股东应当是中方股东。CDM项目业主需向DNA提交以下材料以确定企业是否符合规定:CDM项目设计文件、企业资质证明、项目概况信息以及项目筹资描述。

在香港和澳门有很多跨国合资企业,其投资方来自不同的国家包括中国。当地政府应当对这些公司进行核查,若中方(包括香港和澳门)所占股份大于51%则该企业可申请开发CDM项。

中国境内的中资或中方控股企业才有资格与国外合作方共同开展CDM项目的规定也是为了防止变相利用官方发展援助资金,并且此规定保证了CDM将使中国企业收益并最终促进他们的发展。

三、CERs(碳减排量)收益分配

中国政府认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资源归中国政府所有,中国政府在《管理办法》中制定了相关的收益分配规定。

《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鉴于温室气体减排量资源归中国政府所有,而由具体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归开发企业所有,因此,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因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所获得的收益归中国政府利实施项目的企业所有。”任何非项目参与方,例如咨询公司,均无权分享CERs。

中国将可持续发展作为国家策略并强调CDM项目必须对可持续发展有积极贡献。但目前中国并没有严格的定量措施以衡量可持续发展,所以更多是基于对明确定义的优先领域的影响来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如前所述,中国规定了CDM项目实施的优先领域为提高能源效率、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及回收利用甲烷和煤层气。京都议定书中涵盖了六种温室气体,CO,和甲烷与优先领域更为紧密,同时单位减排成本也更高。故它们处于最优地位。

其他四种温室气体包括化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碳化及六氟化硫。这些气体减排通常要求简单的终端处理技术并且这些项目的社会、环境经济效益有限。另外这些气体极高的温室效应使得这些项目产生的大量的CERs可能吸引更多的此类项目潜在业主,从而影响其他对可持续发展有贡献的项目的实施。

基于以上考虑,中国政府对于不同CDM项目产生的CERs制定了不同的收益分配规定:

(1)氢氟碳化物(HFC)和全氟碳化物(PFC)类项目,国家收取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额的65%:

(2)氧化亚氮(N2O)类项目,国家收取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额的30%:

(3)本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重点领域以及植树造林项目等类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国家收取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额的2%。

第5篇

大学协会秘书处工作职责 协会秘书处是协会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那么大学里的协会秘书处有哪些工作职责呢?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大学协会秘书处工作职责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协会秘书处职责如下一、负责协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重要规章制度等综合性文件材料的起草。

二、负责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协会召开的其它重要会议的组织和服务工作。

三、负责联系全省各地市召集人,布置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根据协会领导的指示,检查督促各项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负责协调开展各项汽车流通行业培训工作。

五、负责协调开展各类学术交流活动,组织举办专家论坛、专题讲座、研讨会等活动。

六、负责协会的编制申报和人力资源工作。

七、负责协会文件资料的收发、登记、批办、传递、催办、归档、保管及印鉴管理、档案管理、办公自动化和保密工作。

八、负责协会有关党建方面的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九、负责做好会费收缴工作。

十、完成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6篇

[摘 要]我国现有会计准则失效问题的原因很多,主要是缺乏统一的概念框架,与国际会计准则的一些变化趋势相比较,也存在很多挑战。想要建立一个与国际相融合的财务准则体系,任重道远。

今年,财政部会计司确定的会计管理工作重点是深化会计改革,强化会计监督,完善会计准则体系等。一方面,要对以前的16项会计准则进行全面改革和梳理,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另一方面,要力争20多项具体会计准则,基本形成既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会计惯例相协调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新的准则体系将由40余项会计准则构成,拟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基本准则,第二层次为具体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在整个准则体系中起统驭作用,主要规范会计目标、会计基本假设、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等。具体会计准则分为一般业务准则、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准则和报告准则三类。要在年内做好这些工作难度较大。

首先,原有会计准则的梳理难度比较大。

从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看,制定者很少考虑企业行为对会计准则的可能影响,从而导致会计准则部分失效。原有会计准则的失效原因很多,例如,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弥补亏损后,公司制企业按照5%-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益金,专门用于企业职工福利设施支出如职工宿舍、食堂等公益性固定资产的购建。从企业行为选择所造成的结果看,现行公益金的会计处理至少有两个方面存在不足,一是不能反映职工享受福利的大小,二是企业行为选择的不同使不同性质的企业处于不同的竞争层面。从公益金的性质及会计处理技术来看,一是现行准则与所有者权益的概念不相符。按我国法律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公益金所有权属于所有者,但是受益者却是全体职工,所有权与受益权不一致。二是不能反映公益金使用的结果。从购置前与处置后的静态比较看,公益金数额相等,即此类资产的使用过程并没有体现出公益金的耗费过程,也不能准确反映会计收益,公益性固定资产的使用不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其折旧和处理损失没有形成相应的收入,不符合配比原则,不应作为管理费用和营业外收支进行确认。同时,是否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的选择权在于企业,不同选择对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截然不同。

其次,建立一个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协调的准则体系,任重道远。

近几年国际会计准则中出现了很多与我们原有认识有很大差异的会计理念,我国会计准则急于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恐怕会在我国会计实务界引起轩然大波。改组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成立于2001年,它在工作方式、研究问题的思路以及准则制定的程序方面等,都出现了许多新的气象,它在制定准则时坚持的基本理念也发生了明显变化。第一,会计报表的重心由利润表转向资产负债表。由于复式簿记规则和利润表与资产负债表之间的勾稽关系,在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之间,如果侧重于其中一张报表,就会牺牲另一张报表的质量。比如,如果过于强调利润表中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就会出现一些不符合资产或者负债定义的项目被列报为资产负债表项目,从而影响到资产负债表所反映的信息的质量。第二,收入确认从盈利过程法转向资产负债法。前不久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联合启动了一个“收入确认”的准则项目,准备对现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概念框架中的“收入”定义和确认标准进行修改并已经达成初步决议。该决议确定的收入确认标准将收入确认集中于资产和负债的变化上,即如果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该资产的增加(或者负债的减少)会导致净资产的增加,则应当确认收入,不管所谓的盈利过程是否已经完成。换句话说,新的收入确认标准将摒弃盈利过程法而按照资产负债法确认收入,这是收入确认方面的一项重大变革。第三,业绩报告从收益表转向全面收益表。收入确认标准的变化和会计报表体系的重心由收益表转向资产负债表,一方面要求资产负债表更加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变化情况,另一方面也要求对现行收益表的格式和内容进行改革。现行收益表主要是按照“收入—费用法”设计的,它强调相关成本与所确认收入之间的配比关系,从而导致资产负债表成为收益表的副产品,在资产负债表中出现了许多递延借项或者递延贷项的项目。但是,随着理事会确立资产负债表在会计报表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和对现行收入确认标准的修改,对以“收入—费用法”作为概念基础的收益表的列报方式进行改革已经无法避免。

基于上述原因,笔者认为,要想在我国建立一个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协调的准则体系,必须为会计计量重建概念基础并为之提供应用指南。“财务会计的计量基础”已经成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一个重要研究项目(它正与加拿大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共同进行研究)。理事会准备从重建会计计量的概念基础(理论基础)和提供公允价值的应用指南两个方面入手解决现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出现的有关会计计量问题。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明确了决策有用性是会计计量的目标,也就是说,如果使用某一计量属性(如历史成本)无法真实、公允、充分地反映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如某些金融资产或者金融负债),那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将可能引入其他计量基础, 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要。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认为,首先应当以概念框架中的标准来加以衡量,具体包括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描述、资产和负债的概念的表述、加强资本维护、考虑成本—效益等。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仍会将历史成本作为会计的首选计量基础,除此之外,还可能引入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使用价值、公允价值等计量基础。同时,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决定对公允价值的计量提供应用指南,着重明确公允价值究竟应当是进货价值还是脱手价值、应当是实体特定价值还是市场价值,在市场活跃时应当如何确定公允价值、在市场不活跃时应当采用哪些计价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等。可以预见,如果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提供了这些公允价值的应用指南,那么公允价值的计量将易于操作,所提供的公允价值信息也将更加可靠、相关、可比。

继2005年6月初修订本《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后,财政部6月底制定了有关外币折算、分部报告和财务报表列报等方面的3项会计准则草案,7月印发有关资产减值、企业合并、合并财务报表、生物资产、石油天然气开采等方面的财务会计准则意见稿,8月份财政部又了有关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职工薪酬、企业年金、每股收益和所得税等方面的6项会计准则意见稿,会计司还在起草有关金融工具方面的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可以说目前我国会计准则改革已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是,我国原有的准则都是根据美国的准则体系建立的,而国际会计准则与美国会计准则存在很多分歧,要想在我国建立起比较规范理想的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协调的准则体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第7篇

关键词: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舟曲县;甘肃省;做法

中图分类号:S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6)11009902

1 引言

舟曲县2014年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试点项目实施区域为坪城项目区,地处县城西北方12 km,行政区划上属城关镇东部(涉及真牙头、寨子、锁头、西半山、坝里行政村)和坪定乡的大部分地区(垭头、靖边、西寨、坪定、柳坪、武滩山、奂坪行政村)。农业总人口8616人,耕地面积992.24 hm2,其中坡耕地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的75.95%。年平均降雨量434 mm,治理前林草植被度为18.6%,平均海拔2200 m,地势西北高东南低,为白龙江水系的一级支流,项目区水土流失面积占总土地面积的82.24%[1]。

2 尊重群众意愿,合理科学编制实施方案

2.1 项目建设要求与农户需求相结合

在项目实施之前进行工作调查时,可以采取多种形式,比如入户访问、材料宣传以及座谈会等,这样能够让群众全面的了解坡地治理的目的和策略,了解国家进行坡地治理的决心和自己需要做的事情。并且,业务部门还需要全面的了解人民群众的想法和需求,在设计实施方案制定的过程中考虑农民的意见,并且在调查论证的前提下进行方案的优化,从而保证规划的科学性,确保项目具有较强可行性。比如西半山村在进行工程规划的时候,共印发宣传资料75次,召开群众座谈会5次,收回各类建议及意见23条。通过上面的形式,让农民了解相关的情况并认同相关的工作,鼓励农民参与进来,并进行监督。将干部所想、项目所需以及群众所愿很好的结合在了一起,提高了群众参与到坡地治理中的热情,从而给项目的实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项目实施单位做好监督工作、中标单位做好施工组织工作,做好从上到下的宣传,决策时必须考虑到人民群众的需要,并且公开相关的条件,确保竞争的公平性,并且择优比选,入围的需要进行公示。2015年,城关镇与坪定乡共26个村报名参加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试点项目建设施工分队比选,锁头、寨子、坝里、武滩山、柳坪、西寨等11个村因群众参与积极性高、筹资投劳措施具体实在、管护机制健全、干群关系和谐、效益潜力明显而被择优选取,筹建施工分队。

2.2 实行“三议”

在水保业务部门做好设计和规划后,工程建设的内容和形式以及受益群众的筹资等则需要通过村支部、村委会和项目理事会来进行决议,初步方案制定后,则需要村民代表审议,并通过村民大会来进行决议,在决议形成后,还需要公示;锁头村通过 “三议”程序对白恩湾坡地综合治理点开发做出有地农户拥护的决议:全面整理修筑石坎坡改梯田152.53亩,修建生产道路1 km、排水沟1 km,受益户人均投劳力12个,在进行地块分配时,则通过项目理事会和村委会来进行平衡协调,对于出现了青苗损失,则需要受益户自己承担。由于意见统一,人民群众比较齐心,参与的时候也比较积极,施工速度加快了很多,建设任务86天就高质量的完成了。

2.3 落实“三自主”

三自主为群众自主决策、自主实施、自主监管。建什么、怎么建、谁来建、谁监督、资金怎么筹集、投劳如何分摊都有群众代表参与,做到公开、公正、透明,群众满意。柳坪村就通过村民大会选举出了由7人组成的项目理事会作为项目实施主体,确定1人管钱1人管账2人监督,并成立由3人组成的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小组。在相关部门现场监督的情况下,村委会以及项目理事会组织了相关的工作,利用公开招投标制度进行了施工队伍的确定,理事会并和施工对位签订了相关的合同,并通过村务公布栏公示了相关的内容。该村在建设整个工程的时候,共投工投劳7056个,具体问题被很好的解决,并且在群众的监督下,工程质量也比较高。最后再通过完成的工程量和质量,由施工组织单位向村项目理事会兑现工程补助资金。通过对比分析,采取“三自主”这种村民自建模式,比施工单位直接组织实施要节省开支10%~15%,加快了建设的速度,群众很好的参与了进来,工程成本有了一定的降低,治理的成效得到了提高,人民群众对此非常欢迎。

3 构建新机制,实行“三先三后”办法

3.1 实行项目承诺制,先承诺再安排

项目村根据相关的要求来进行承诺,然后业务部门再进行规划制定并建设。承诺内容主要包含了管理理事机构、宣传发动、投工投劳、质量监督、安全措施、土地协调、建后管护等方面。在入围的11个项目村内实行重点示范村和一般建设村的位置竞争、滚动调整的办法,对承诺事项不折不扣执行的村优先安排项目,而对承诺的事项履行不力的村组则削减项目。锁头、真牙头、柳坪、垭头4个村在施工的过程中做到了自己承诺的事情,配合工程的实施,也被确定成重点示范村,对其进行了重点的投入,集中力量建设;坪定、西寨、西半山3个村对承诺事项不同程度缩减,被确定为一般村;而奂坪村对承诺事项落实不力被取消了相关的资格,其项目也被调整到了重点村中去。

3.2 程序方面实行先投工建设后补助的策略

项目村根据规划的内容和实践做好建设任务,然后要求进行验收,相关人员验收后,并进行评比,在达到质量和进度要求的情况下,提请水土保持部门拨付相应比例的阶段补助资金。工程完工后,由项目村提出申请,县水务、水保局、发改局、财政局、纪检委、乡镇、村委、项目理事会及村民代表进行实地联合检查验收,达到要求再按工程完成量拨付补助资金到村。在第一期阶段验收时,锁头、靖边等四村工程进度、施工质量符合要求,拨付了80%的阶段补助资金;武滩山、寨子等三村因进度、质量存在一些问题,分别只拨付了60%~70%阶段补助资金,并相应调减了一些建设项目。通过这种形式,①加快了工程进度,②确保了工程质量,③调动了群众参与投入工程建设的积极性,④促进了工程建设过程中具体问题的解决。

3.3 先投入后确定权益

根据“谁投入、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项目理事会需要根据需要组织收益的农户来做好基础开挖、二次搬运以及土方回填方面的工作,并做好建后的管护工作。把产权确认和投入结合在一起。对于农户自用的哪些沟渠、梯坎、作业路等,土建部分需要农户自己负责投劳,因为项目补助而形成的资产则需要划归给农户个人。受益户比较多的跨村的水利水保工作,则需要根据农户的实际收益情况来进行筹资和投劳,而项目补助的资产则需要归工程管护协会或者集体所有。在工程结束后,必须进行管护主体的确定并做好移交工作,重视管护措施的优化,并确保管护的效果。水保工程因其使用性质不同,在进行管护时也需要采取不同的形式,从而确保水保“公益”工程不再有名无主,而是“各有其主”,通过投入带动与权益驱动,做到建好一处,管好一处,用好一处。

4 保障项目成效,强化“三个联动”

4.1 项目实施与新农村建设联动

在进行项目规划和建设的时候,蓝本是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主线则是通过坡地来进行水土流失治理,建设农田,从而给农村发展和人们生活条件改善奠定基础。按照“山、水、田、林、路、园”整体推进的思路,将坡耕地改造、道路水系、面源污染控制、院落村庄布设、人居环境改善、区域产业培育等进行统筹规划和全面治理。去冬今春,全县整合水利、水保、农发、交通、国土、扶贫、林业、农牧等涉农项目,在项目区城关镇集中打造新农村示范片。其中坝里村实施坡改梯162.6亩、排水沟1.2 km、田间道路1.2 km,工程总投资53.93万元,其中坡耕地项目补助49.38万元,带动群众和社会投资4.54万元。生产生活条件的极大改善,给该村的产业发展带来了新的生机,全村现流转平整土地150亩,规模发展优质品种青稞100亩(开发青稞酒),藏药材50亩,可带动农户养殖生猪500余头,该村群众预计人均增收500元。这个过去有名的“贫困村”,现在山顶松柏苍翠,山腰梯田层叠,庭园花果围绕,机耕道达村社,文明路连院户,成为林茂粮丰、青山绿水、人居和谐的新农村。真牙头通过整合整村推进项目田间道路建设资金,协调配合施工单位,结合梯田建设项目及其生产道路建设补助金,打通了主公路与该村农田集中分布区连接的生产道路的最后1 km,不仅提高了农田生产能力,极大方便了群众生产条件;为流转土地,规模发展后续产业奠定的基本条件。

通过项目实施,①治理了引起严重水土流失的坡耕地,改善了群众的生存条件,提升了生态环境的品质;②修成了梯田,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夯实了农业生产基础。同时,通过项目的发动、参与建设,使群众了解了政策,让群众感受到尊重,给群众带来了好处,增强了群众参政议政能力,和谐了干群关系,提升了群众文化素养,培育了一大批新型农民。生态文明建设深入人心,效果初见成效。

4.2 推行政府统筹协调,主管部门与相关单位联动

对于水保进行统一的规划,做好建设和监督工作。水务局以及水保局需要全面进行项目的规划、指导技术,同时做好验收和资金控制工作;财政局则需要对投资进行评审、调度资金并做好监督工作;发改局则需要做好监督工作,并做好批复立项;林业和农业部分需要投入捆绑项目;纪委则需要做好监察监督工作;项目的村镇则需要做好宣传组织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在工程结束后,做好管护工作。项目村、水保局和项目理事会则需要进行任务合同的签订,明确具体的事项。政府和相关部门需要进行目标责任书的签订,并把坡耕地水土流失治理添加到年度目标考核工作中,项目监督办则需要考核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在工程竣工并通过验收后,则需要兑现补助。审计局需要及时的进行审计,不给工程留下隐患。落实责任制度,真正的做到目标责任、工作情况以及绩效评比的公开,做好全面的公示,这样才能够保证监督的有效性,切实将坡耕地水土流失变成人民群众的民生、德政工程。

参考文献:

第8篇

“蓝盾”是与“红十字”对等的文化名词。1954年《海牙公约》规定用“蓝盾”这个符号标注于文化遗址处,使它们免受由于战争冲突引起的攻击。1996年,国际蓝盾委员会(The 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the BlueShield)简称ICBS成立。

国际蓝盾委员会致力于保护世界文化遗产免受战争和自然灾害的威胁,由四个非政府组织机构组成,分别是国际档案理事会、国际博物馆协会、国际纪念碑和遗址协会以及国际图书馆协会联合会。国际蓝盾委员会成立的目的是通过协调预防措施,解决并回应人为的和自然界的突发事件,以保护世界文化遗产,并欢迎世界各国档案馆、图书馆、纪念馆与古遗址部门和博物馆加入该委员会。

2004年7月,国际蓝盾委员会在意大利城市都灵召开了第一次国际大会。国际蓝盾委员会创始成员的代表和来自比利时、捷克、法国、意大利、马其顿共和国、马达加斯加、挪威、波兰、英国、爱尔兰和委内瑞拉等国家蓝盾委员会的代表,以及来自文化应急和无国界文化遗产机构的代表分别参加了大会。

第一次国际大会的主要议题是:关注每个国家保护其文化遗产的权利和义务,讨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1年一致讨论通过的文化多样性统一宣言,帮助制定由第32次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推荐的文化多样性国际公约,确定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不得蓄意破坏文化遗产的宣言;深切关注因人为的或自然灾害对移动的和非移动的文化遗产破坏而造成的影响。会议形成了以下决议:建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有成员国和联合国的所有成员国签署并认可1954年在海牙通过的战时保护文化财富公约、1954年的第一协议书和1999年的第二协议书;建议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将保护移动的、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和具有重要价值的文件纳入到他们为世界和平工作中去,以免遭破坏和替代;鼓励各国政府将保护移动的和非移动的文化遗产纳入到他们的人文工作中,以免遭破坏和替代;建议各国政府和联合国有关组织行动起来,阻止对文化遗产保护地和建筑物的掠夺和破坏,以及文化财富的非法交易;建议国际档案理事会、国际博物理事会、国际纪念馆与古遗址理事会和国际图书联合会的成员国,在那些还没有成立国家蓝盾委员会的国家成立这样的机构,并敦促这些国家的权威人士支持他们的工作并发挥作用,在发生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时保护移动的和非移动的文化遗产,决心把国际蓝盾委员会建设成受世人瞩目的、高效组织。

第9篇

关键词:国际法院;判决;执行

一、引言

与国际法院的管辖权问题相比,国际法院判决的执行问题备受冷落。事实上,国际法院判决的执行问题与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国际法院权威性的维护、国际法律秩序的维护以及促进国际法的发展等问题有着密切的联系。尽管当前明确声明不执行国际法院判决的实践为数不多,但也有相当数量的实践表明未明确声明不执行国际法院判决的当事国并未完全遵守国际法院判决。随着强制管辖案件数量增长,当事国不接受国际法院管辖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加。同时由于法律制度本身并不足以保证国际法院判决的执行,外交、政治、舆论等因素又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使得国际法院判决执行缺乏可靠的强制力保障,因此随着国际法和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不断发展,国际法院判决执行问题亟待

解决。

二、国际法院

联合国国际法院的前身是依照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和1920年国际常设法院规约》建立的国际常设法院,但国际法院不是国际常设法院的继承者,而是一个全新的司法机关。根据《国际法院规约》规定,国际法院主要在三种情况下发挥作用:一是两国或者多国同意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二是某一国家根据强制管辖,将他国置于国际法院管辖之下,以解决其争端;三是就正式认可的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三、国际法院判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根据规定,当事国承担遵守国际法院判决的国际义务,但是,国际法院的判决未得到有效执行的案例也是逐日增加。其中包括既诸如“科孚海峡案”等的四个完全不遵守国际法院判决的案例以及“领土争端案”、“拉基玛洛大坝案”等不完全遵守国际法院判决的案例。针对国际法院判决执行的情况,本文将主要从执行主体、监督措施以及执行措施三方面分析其判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执行主体

1.诉讼当事国

根据国际法规定,当事国有自觉遵守国际法院判决的义务,无论其判决对自身是否有利。然而,出于自身利益等的考虑,败诉国不遵守或没有完全遵守法院判决的例子也并不少见。如在“科孚海峡案”中,国际法院判决阿尔巴尼亚对英国付有赔偿义务,但在判决作出后,阿尔巴尼亚一直拒绝向英国支付赔款,直至阿尔巴尼亚政权变更后,两国恢复外交关系,判决才得以执行。

2.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国际法院规约》中并无如何执行法院判决的条款,但《联合国》第94.2条赋予了安理会作出建议和决定应采取办法执行国际法院判决的权限,联合国安理会是国际法院判决的唯一法定执行主体,并且安理会并不是非采取行动不可,只有在它认为必要时,才来作出建议或采取办法以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

安理会执行国际法院判决最大的阻碍来自于安理会五大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由于常任理事国拥有否决权,那么它们完全有能力单方面阻止安全理事会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从而可能重大影响甚至主宰判决执行的进展。这就意味着在以常任理事国或其同盟国为当事国的案件中,尤其是以其为败诉方须承担国际义务时,判决往往难以得到执行。

最典型的案例当属尼加拉瓜诉美国的“在尼加拉瓜境内及针对尼加拉瓜的军事与准军事活动案”。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美国由于反对尼加拉瓜的奥尔特加政府,因此支持尼加拉瓜反政府武装,不断干涉尼加拉瓜内政。1984年尼加拉瓜向国际法院对美国提讼。国际法院最最终判决美国有义务立即停止并不再采取任何违反其国际义务的行为,并有义务就其对尼加拉瓜造成的损害做出赔偿。在判决作出后,美国拒绝遵守,尼加拉瓜于1986年请求安全理事会强制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但由于美国的反对票,尼加拉瓜向安全理事会提出的决议草案未获通过。

3.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规约》第五十九条关于国际法院判决的规定中,仅仅明确了裁判对当事国具有拘束力,但并未就法院裁判的执行问题做出具体规定,也未规定当事国在不遵守判决时应当如何处理。就现有的国际法院判决执行制度而言,安全理事会是唯一的法定执行主体,也是判决得以执行的重要保障。国际法院作为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它仅仅充当了审判的主体,不充当判决执行的主体。

4.国内法院

从国际实践看,通过国内法院来执行国际法院判决的案例是甚少的,但在国际法院极其前身常设国际法院80多年的历史中,也曾有过两起国内法人和自然人试图通过国内法院执行国际法院判决的案例。但实践中,个人(包括自然人和组织)试图通过国内法院来实现国际法院的判决是很难获得成功的,这首先是因为个人并非国际法院判决的当事国,根据《规约》第59条其不承担法院判决的义务,也不享有法院判决的权利;其次,它可能受到国内法规定的需事先取得许可证书的限制;最后,它还可能受到国家豁免的限制。

(二)监督措施

国际法院并未在监督判决的执行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仅规定了安理会在判决执行中的地位,勉强对判决执行进行了监督,但如上文所述,安理会并不能有效的保证判决的执行。国际法院判决的执行还是主要依靠国际社会各国家,国际组织进行监督,依靠国际社会的舆论使国际法院的判决顺利施行。但在复杂的国际社会环境中,这种监督方式是起不到实质性作用的。

(三)执行措施

《联合国》 并没有专门对安全理事会为执行国际法院判决而采取的措施进行详细的规定。安全理事会可以自由决定作出何种建议或采取何种措施来执行法院的判决。当然,安全理事会的行动必须符合联合国的宗旨和目的,更应当限制在其权限范围内。但是,国际法院判决的执行措施是相对比较单一的,以经济制裁为例,虽然联合国体制内存在经济制裁,但由于安理会表决机制的限制,从未对不执行国际法院判决的成员国启用过,而且即便启用也存在一些负面效应。

四、完善国际法院判决执行的建议

(一)执行主体

1.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根据《联合国》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国际法院判决的法定执行主体应当为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而并未规定其他执行主体。实践中安全理事会也是唯一的负责执行国际法院判决的主体。但是根据上文分析不难看出,从国际实践来看,联合国安理会在执行国际法院判决的过程中存在不作为的情形,同时安理会自身的投票机制决定了五大常任理事国具有否决权,从程序上也给国际法院判决的执行带来了很大的问题。

如今,国际社会出现了废除五大常任理事国否决权的呼声。但是,鉴于国际社会的复杂性与否决权存在的合理性而言,废除五大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绝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所以,一方面,针对国际法院判决执行的问题,为了防止常任理事国操纵判决执行的情况,应当在通过执行判决相关决议时,借鉴《联合国》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争端当事国不得投票,而采取回避制度。另一方面,为了防止在安全理事会不作为情形下,当事国缺乏合理救济,联合国大会可以对其进行适当补充调整。

2.联合国大会

从现行国际法律体系来看,在现行国际法律体系中,联合国大会可以作为安全理事会不作为情形下,国际法院判决执行的主体,为当事国提供补充救济途径。从联合国大会的投票机制来看,五大常任理事国在大会中不拥有否决权,更加能够保障国际法院的判决得到执行。

3.其他执行主体

首先,国际法院虽只承担判决义务,并不关注判决的执行。但是,随着国际法的发展以及国际形势的变化,为保障国际法院判决的顺利执行,就应该提高国际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的地位和参与度,对执行的保障制度进行丰富和完善。

其次,虽然通过国内法院执行国际法院判决的案例仅有两例且都以失败告终,但并不代表没有通过国内法院执行国际法院判决的可能性。如果是判决一方当事国通过本国法院、另一方国内法院或第三国国内法院来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则在原则上仍是可能的,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适当考虑通过国内法院去执行判决。

最后,在国际法院判决执行实践中,也需要某些国际组织、区域性组织以及国家对国际法院的判决进行执行。

(二)监督措施

《联合国》以及《国际法院规约》并未对国际法院判决执行的的监督作出明确的规定,国际社会对国际法院判决执行的监督显得苍白而无力。国际法院可以借鉴其他国际组织的执行制度从而形成合理的执行监督措施,一方面,国际法院可以形成报告制度。要求当事国定期向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进行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当事国是否愿意遵守国际法院判决以及已经采取的和即将采取的执行措施。另一方面,当当事国或者安全理事会就应当采取哪些合理措施执行判决具有争议或者疑问时,可以提交国际法院进行具体确定。通过此类监督措施,一是可以帮助执行机构很好的掌握判决的执行情况,二是可以对当事国形成压力,促使其自觉遵守法院判决,三是有利于执行机构确定具体合理的执行措施,减少执行过程中不必要的障碍。

(三)执行措施

合理有效的执行措施是判决得以有效执行的重要保障,完善国际法院判决执行制度,应对执行措施进行丰富和发展。执行措施可以大致的分为直接执行和间接执行两种。直接执行是指直接督促或者代为执行判决内容,通常用于支付赔偿款、违约金等金钱标的,对其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而间接执行是指对不执行判决的当事方进行处罚以促使其遵守判决,主要包括经济、政治、军事等方面的制裁。

在直接执行中,实施执行措施的主体主要为直接控制被执行当事国财产的国家或者国际经济组织,通常也是缺乏执行国际法院判决的权力的主体。因此,须由具有执行权力的国际组织,授权或要求该国家或组织代为行使其权力。在国际法院判决执行中,直接执行是其主要的方式。

间接执行具有较强的惩罚性和制裁性,但是根据以往的执行实践,安全理事会基本没有采取该执行方式执行判决,因此,完善国际法院判决执行,可以从合理使用间接执行措施方面入手。

经济制裁是指采用政治制裁之外的非武力强制性措施,包括财政、金融、贸易等领域的制裁。经济制裁措施是对当事国不执行判决的处罚,具有一定的威慑作用,对于促进当事国依法履行判决义务具有较为直接的作用。但是经济制裁这一手段也可能导致被制裁国无辜人民的生活状况可能恶化,同时,制裁国自身经济也可能受损。美国是国际社会实施经济制裁较多的国家,美国频频的经济制裁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既定的目的,但是据美国一些学者统计,自1914年至1990年,全世界不同国家对别国家采取的经济制裁中,只有66%达到了目的,其余1/3最多是部分地达到目的。在采取经济制裁前,一定要考虑多方因素,对制裁的情况与影响进行预先评估,以期使各方利益损害降至最小。

政治制裁主要是指断绝外交关系,根据《联合国》第五条和第六条,大会经安全理事会建议还可以停止联合国会员权利甚至由联合国除名。但停止会员权利或除名是非常严厉的政治制裁方式,因此,该措施的采取必须经过严格程序,并由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等有权主体依法决定。

使用武力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并不违反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但是武力的使用要尤其慎重且应具备严格条件:一是应当遵循“救济耗尽”原则;二是遵循均衡适当、相称性原则;三是符合战争法。同时,也要严格避免某些国家利用武力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情形的发生。

五、结语

尽管国际法院的判决在执行上存在诸多的问题,导致了部分国际法院判决未得到合理有效的执行,但从整体上来说,大部分的国际法院判决还是得到了执行的,其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调整国家间利益与冲突、营造和平稳定的国际环境与促进国际法发展方面的作用确实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公认。再加上国际法学者对完善国际法院判决执行制度方面进行的研究以及其所取得的成果,我们有理由相信国际法院将在国际社会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我国现在处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阶段,需要和平稳定的国际环境。国际法院判决执行的完善,将更有利于和平稳定的国际环境的建设,对于促进我国的稳定发展,更好的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充分发挥我国在国际社会的作用都将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美]陈世才:《国际法院的透视》,中国友谊出版公司,1984.

[2] 于华:《国际法院》,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5.

[3] 许楚旭:《国际法院诉讼案件判决的执行问题探究》,《北方法学》2009年第5期.

[4] 王献枢:《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5] 林健聪:《国际法院裁决的遵守和执行》,《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第5期.

第10篇

【关键词】非国有博物馆;管理;法人治理

我国首次颁布的《博物馆条例》,明确了非国有博物馆在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中地位和作用,为非国有博物馆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条例》的颁布实行,给非国有博物馆的发展带来了重要机遇,也给非国有博物馆的全面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条例》要求“博物馆应当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有关组织管理制度。”对非国有博物馆的健康发展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结合非国有博物馆运行发展的现状,就如何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谈几点思考和认识:

一、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是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改革开放以来,在社会主义文化大繁荣、大发展的大背景下,非国有博物馆如雨后春笋,得到迅猛发展。各非国有博物馆在文物行政部门的积极引导和大力支持下,坚持自主管理、自主运行、自主发展,坚持为社会大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据了解,各非国有博物馆普遍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成立了理事会、监事会,制定了相应的组织管理制度,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馆长负责制,为非国有博物馆发展运行奠定了良好基础。但是,无论从《条例》的要求上,还是从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现实需要上,非国有博物馆的法人治理结构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不健全、不适应的地方:有的理事会成员构成过于简单,缺乏代表性,不利于理事会职能作用的发挥;有的虽然成立了理事会、监事会,但只是为了应付考核和检查,没有按要求发挥决策和监督职能;有的虽然成立了相关组织,但缺乏相应的组织管理制度等等。这些都表明,非国有博物馆亟须完善和加强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另一方面,从非国有博物馆的长远发展看,必须解决好两个问题:一个是管理问题;一个资金问题。这也是外界质疑非国有博物馆能否保持长久发展的两个核心问题。博物馆建起来了,藏品有了,但如果管理不到位,发展就会大受影响;同样,如果没有相应的资金支撑,生命力也会很有限。而要解决好这两个问题,同样需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因此,非国有博物馆必须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紧紧围绕破解制约非国有博物馆长远发展的问题和难题,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上多想对策、多下功夫,使非国有博物馆真正走上科学化决策、专业化管理、规范化运行和多样化筹资的良性发展轨道。

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必须抓好五个环节

一要抓好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遴选。非国有博物馆与国有博物馆由于所有权和管理体制的不同,在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遴选构成上也应当有差别。非国有博物馆在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选聘上应充分考虑其职能作用的发挥,视野应该更广,渠道应该更多,除举办者和出资者外,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遴选工作:

文博专家:可以为博物馆的决策、运行、发展提供专业支持。

企业家:可以为博物馆的运行、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收藏家和收藏爱好者:可以为博物馆征集藏品和藏品交流提供来源和渠道,丰富博物馆藏品,扩大交流合作。

员工代表:可以及时反映博物馆员工的建议和意见,有利于民主决策,增强决策的针对性。

共建单位代表:与博物馆有共建基地协议的大学、中学代表,可以反映不同群体对博物馆发展的要求。

社会知名人土:有利于搭建博物馆宣传交流平台,为博物馆发展建言献策。

旅游合作单位代表:可以及时反映游客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与旅游单位的合作。

媒体代表:有利于加强与报社、电台、电视台和网络的联系,强化博物馆宣传,扩大博物馆影响。

总之,要着眼于理事会职能作用的发挥,通过多角度、多层面遴选,使理事会形成有力者出力、有钱者出钱、有智者出计的良好局面。

二要制订一部好章程。博物馆章程是法人治理结构的制度载体,是理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的运行规则。制订博物馆章程必须紧密结合本馆实际,把事关博物馆决策、运行、发展的大事在章程中予以明确,便于遵循和监督,其中包括:博物馆的业务范围、举办者的权利义务、理事会的构成及其职权、理事的权利与义务、会议制度、监事会的构成及其职权、监事的权利与义务、管理层的产生方式与职责、资产管理和使用等等。

三要组建一支过硬的管理团队。管理层是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机构,是博物馆日常业务工作的组织实施者。其中,馆长、副馆长、财务部门负责人等重要岗位人选,必须由理事会把关选聘。要充分利用非国有博物馆体制灵活的特点,面向社会招贤纳士,真正把懂业务、有能力、会管理的人选配到管理层,为博物馆的发展做好组织保障。

四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非国有博物馆要实现专业化管理和规范化运行,必须建立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包括: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各级岗位职责、绩效考评制度、工作失误追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审计制度等等。真正形成靠制度规范行为、按制度管理运行的良好氛围。

五要建立博物馆发展基金。《条例》规定:非国有博物馆的举办者要保障博物馆运行发展所需经费。但是,从长远看,单靠举办者提供资金难免存在变数,博物馆作为非盈利性公益组织,从近年来的运行看,靠门票和文化产品收入更是微乎其微。因此,要保证博物馆的长远发展,根本措施就是要建立博物馆发展基金。要通过吸收企业家加入到博物馆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动员他们为博物馆提供资金支持,要通过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广泛联络社会有识之士,为博物馆捐赠资金。现阶段开展这项工作难度很大,效果也不一定明显,但必须从一点一滴做起,久久为功,相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和人们对公共文化事业的需求与认知的提高,总会收到良好的效果。

三、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必须正确处理好三种关系

一要正确处理好举办者、理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的关系。非国有博物馆的举办者是博物馆资产的所有者,对博物馆资产有依法处置的权利,同时为博物馆提供经费保障。理事会(监事会)是博物馆的决策和监督机构,主要负责博物馆发展规划、重大业务计划、财务预决算、章程拟定修定、任命或提名管理层负责人、建立社会联系平台,筹措发展基金、监督本单位的运行等。管理层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按照理事会的决策,独立自主地行使日常业务管理权、财务管理权和工作人员管理权。建立法人治理机制,必须责权明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管理层对理事会(监事会)负责,理事会(监事会)对举办者负责,使决策和运行真正实现“章程化”。

二要正确处理好理事会成员中专业人员与非专业人员的比例关系。管理博物馆是专业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因此,在理事会成员中,必须要有一定数量的文博专业人员,以确保理事会决策的正确性,防止因为筹措资金等因素而过多的吸收非专业人员。

第11篇

[摘 要]我国现有会计准则失效问题的原因很多,主要是缺乏统一的概念框架,与国际会计准则的一些变化趋势相比较,也存在很多挑战。想要建立一个与国际相融合的财务准则体系,任重道远。

今年,财政部会计司确定的会计管理工作重点是深化会计改革,强化会计监督,完善会计准则体系等。一方面,要对以前的16项会计准则进行全面改革和梳理,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另一方面,要力争20多项具体会计准则,基本形成既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会计惯例相协调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新的准则体系将由40余项会计准则构成,拟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基本准则,第二层次为具体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在整个准则体系中起统驭作用,主要规范会计目标、会计基本假设、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等。具体会计准则分为一般业务准则、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准则和报告准则三类。要在年内做好这些工作难度较大。

首先,原有会计准则的梳理难度比较大。

从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看,制定者很少考虑企业行为对会计准则的可能影响,从而导致会计准则部分失效。原有会计准则的失效原因很多,例如,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弥补亏损后,公司制企业按照5%-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益金,专门用于企业职工福利设施支出如职工宿舍、食堂等公益性固定资产的购建。从企业行为选择所造成的结果看,现行公益金的会计处理至少有两个方面存在不足,一是不能反映职工享受福利的大小,二是企业行为选择的不同使不同性质的企业处于不同的竞争层面。从公益金的性质及会计处理技术来看,一是现行准则与所有者权益的概念不相符。按我国法律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公益金所有权属于所有者,但是受益者却是全体职工,所有权与受益权不一致。二是不能反映公益金使用的结果。从购置前与处置后的静态比较看,公益金数额相等,即此类资产的使用过程并没有体现出公益金的耗费过程,也不能准确反映会计收益,公益性固定资产的使用不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其折旧和处理损失没有形成相应的收入,不符合配比原则,不应作为管理费用和营业外收支进行确认。同时,是否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的选择权在于企业,不同选择对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截然不同。

其次,建立一个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协调的准则体系,任重道远。

近几年国际会计准则中出现了很多与我们原有认识有很大差异的会计理念,我国会计准则急于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恐怕会在我国会计实务界引起轩然大波。改组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成立于2001年,它在工作方式、研究问题的思路以及准则制定的程序方面等,都出现了许多新的气象,它在制定准则时坚持的基本理念也发生了明显变化。第一,会计报表的重心由利润表转向资产负债表。由于复式簿记规则和利润表与资产负债表之间的勾稽关系,在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之间,如果侧重于其中一张报表,就会牺牲另一张报表的质量。比如,如果过于强调利润表中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就会出现一些不符合资产或者负债定义的项目被列报为资产负债表项目,从而影响到资产负债表所反映的信息的质量。第二,收入确认从盈利过程法转向资产负债法。前不久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联合启动了一个“收入确认”的准则项目,准备对现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概念框架中的“收入”定义和确认标准进行修改并已经达成初步决议。该决议确定的收入确认标准将收入确认集中于资产和负债的变化上,即如果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该资产的增加(或者负债的减少)会导致净资产的增加,则应当确认收入,不管所谓的盈利过程是否已经完成。换句话说,新的收入确认标准将摒弃盈利过程法而按照资产负债法确认收入,这是收入确认方面的一项重大变革。第三,业绩报告从收益表转向全面收益表。收入确认标准的变化和会计报表体系的重心由收益表转向资产负债表,一方面要求资产负债表更加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变化情况,另一方面也要求对现行收益表的格式和内容进行改革。现行收益表主要是按照“收入—费用法”设计的,它强调相关成本与所确认收入之间的配比关系,从而导致资产负债表成为收益表的副产品,在资产负债表中出现了许多递延借项或者递延贷项的项目。但是,随着理事会确立资产负债表在会计报表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和对现行收入确认标准的修改,对以“收入—费用法”作为概念基础的收益表的列报方式进行改革已经无法避免。

基于上述原因,笔者认为,要想在我国建立一个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协调的准则体系,必须为会计计量重建概念基础并为之提供应用指南。“财务会计的计量基础”已经成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一个重要研究项目(它正与加拿大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共同进行研究)。理事会准备从重建会计计量的概念基础(理论基础)和提供公允价值的应用指南两个方面入手解决现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出现的有关会计计量问题。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明确了决策有用性是会计计量的目标,也就是说,如果使用某一计量属性(如历史成本)无法真实、公允、充分地反映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如某些金融资产或者金融负债),那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将可能引入其他计量基础, 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要。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认为,首先应当以概念框架中的标准来加以衡量,具体包括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描述、资产和负债的概念的表述、加强资本维护、考虑成本—效益等。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仍会将历史成本作为会计的首选计量基础,除此之外,还可能引入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使用价值、公允价值等计量基础。同时,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决定对公允价值的计量提供应用指南,着重明确公允价值究竟应当是进货价值还是脱手价值、应当是实体特定价值还是市场价值,在市场活跃时应当如何确定公允价值、在市场不活跃时应当采用哪些计价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等。可以预见,如果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提供了这些公允价值的应用指南,那么公允价值的计量将易于操作,所提供的公允价值信息也将更加可靠、相关、可比。

继2005年6月初修订本《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后,财政部6月底制定了有关外币折算、分部报告和财务报表列报等方面的3项会计准则草案,7月印发有关资产减值、企业合并、合并财务报表、生物资产、石油天然气开采等方面的财务会计准则意见稿,8月份财政部又了有关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职工薪酬、企业年金、每股收益和所得税等方面的6项会计准则意见稿,会计司还在起草有关金融工具方面的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可以说目前我国会计准则改革已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是,我国原有的准则都是根据美国的准则体系建立的,而国际会计准则与美国会计准则存在很多分歧,要想在我国建立起比较规范理想的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协调的准则体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参考文献]

第12篇

1、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举办者应为在本市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单位;或有本市户口,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符合北京市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3、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1)学校名称的一般形式为,中学:“北京市×××中学”;小学:“北京市××区×××小学”或;中小学:“北京市×××学校”;

(2)取名范围遵循以下原则:学校名称要准确反映其办学层次;可用有教育意义的词汇命名;用全市统一序号命名的中学须向市教委申请北京市序号;企事业举办中小学,可冠以本企事业名称,无须加“北京市”和区名;一个名称只能命名一所学校,同一校名应用在两所以上的学校时,第一所学校不加“第一”二字,从第二所学校起加“第×”字样;必要时可使用“高级中学”、“综合高中”、“初级中学”、“中心小学”等字样。

4、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中小学、幼儿园,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合理的收费标准和相应的生源保证,(公司营业注册资金1000万以上);有经过公证的经济风险担保,担保额需不低于学校一年收取学生费用的总和(150万元以上)。

5、民办学校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与学校级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师资、自有独立校(园)舍、场地和其他办学设施条件。其中,职业高中要分别达到《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或《中等艺术学校设置标准》;普通中小学必须分别达到《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幼儿园达到《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

6、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学校章程,推选民办学校的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参加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应当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7、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按原国家教委颁布的《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教人(1991)38号)或《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要求确定的校(园)长人选。

8、实施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但是,民办学校应当将其所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实施高级中等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但是,该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达到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标准,其所选用的教材应当依法审定。幼儿园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9、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和财务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1/3。民办学校自主聘任教师、职员。民办学校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民办学校招用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民办学校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0、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等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二、 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所需材料

1、办学申请: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 、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

2、 举办者资格证明: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举办者的名称、地址;举办者为个人应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出示原件、交复印件);举办者为社会组织应提交单位法人证书(出示原件、交复印件);联合举办学校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3、验资报告(或资信证明)文件(其中合作办学需提供经过公证部门公证的合作办学协议书);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学校章程(包括①学校的名称、地址;②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③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④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⑤学校的法定代表人;⑥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⑦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⑧章程修改程序。首届学校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简历及相关证明文件。

6、办学场地,校舍产权证明,校园校舍、实验、实习场地(具有符合标准的自有办学条件)使用有关证明。

7、拟任校长的有关材料:校长资格证明文件,包括决策机构聘任书、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上岗资格证书。(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8、师资配备和生源论证,教师、财务人员资格证明文件。(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9、填写《ХХХ学校设置情况一览表》。

10、校内规章制度。

11、学校拟设置的学段、办学规模、发展规划及专业名称、课程设置、教学计划、选用教材等内容。

12、董事会章程。

三、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设立流程

1、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学许可证。

所需材料包括:办学申请;举办者资格证明;学校(教育机构)章程;拟任校长(负责人)的有关材料。

2、筹设批准后3年内申请正式设立。

具体流程为:根据办学申办报告准备办学条件实地核查合格办学许可证。

3、到民政局申请设立登记。

相关法律规定参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所需材料包括登记申请书、办学许可证、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4、其它流程。

(1)公安局:办理刻章(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刻章介绍信、教育局批文、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登记证(教育局批文、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章程草案)。

(3)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企业章程、组织机构代码、法无产权、法人身份证明、验资报告.

(4)财政局:办理票据购领证。

四、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变更程序

1、变更举办者应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变更,提供如下变更材料:

(1)原举办者不再担任该校举办者的申请。

(2)新举办者办学申请: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承担举办学校的债权债务。

(3)新举办者资格证明: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举办者的名称、地址;举办者为个人应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出示原件、交复印件);举办者为社会组织应提交单位法人证书(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4)经费来源证明(或资信证明)文件(其中合作办学需提供经过公证部门公证的合作办学协议书)。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5)董事会决议

(6)审计报告

2、变更校长应提供如下材料:

(1)现任校长的申请。

(2)拟新任校长(负责人)的有关材料,校长资格证明文件,包括决策机构聘任书、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3)董事会决议。

3、变更办学地点应提供如下材料:

(1)变更申请。

(2)校园校舍、实验、实习场地(具有符合标准的自有办学条件)使用有关证件证明

(3)董事会决议。

4、增加办学范围应提供如下材料:

(1)变更申请

(2)教学计划和师资情况.

(3)董事会决议。

5、变更校名应提供如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