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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的建议和意见

时间:2023-05-30 08:52:55

经营管理的建议和意见

第1篇

为了深入贯彻国家、省、市各级政府关于加强诚信建设的有关精神,树立××药品经营企业诚实守信、公平交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良好形象,保证全县人民用上安全、放心的药品,创建良好的药品经营秩序,打造和谐××,在市县领导的大力支持下,今天,我们在此

召开全县药品经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会议。参加今天会议的有县委宣传部的×××部长、县行政效能监察中心的×××主任、县工商局的×××局长、县物价局的×××局长以及全县药品经营企业的负责人。这次会议得到了市局、县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深切关注,市局市场处××处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光临了此次会议,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对各位领导的到来表示热烈地欢迎,对各位领导对药品经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关怀和关心表示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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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宣布××县药品经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大会正式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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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进行会议第一项议程,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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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进行会议第二项议程,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宣读《关于开展××县药品经营企业诚信等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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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进行会议第三项议程,由药品经营企业代表——××镇民生药店经理×××同志宣读《××县药品经营企业诚信倡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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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进行会议第四项议程,请各位领导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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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有请县委宣传部的×××部长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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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下面有请县行政效能监察中心的×××主任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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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下面有请县工商局的×××局长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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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下面有请县物价局的×××局长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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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下面有请市局市场处×××处长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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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最后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有请县政府办公室×××主任作重要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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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刚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首先就开展全县药品经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及工作如何开展作了比较全面而深入的阐释。然后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带领下,我们共同学习了《关于开展××县药品经营企业诚信等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接下去,由××镇民生药店经理×××同志代表××县10家药品经营企业向全县同行发出倡议,“诚实守信,从我做起”,在广大与会者中引起了强烈反响,得到广大药品经营企业的积极响应,从而使这次大会达到了一个高潮。在此基础上,县委宣传部、县行政效能监察中心、县工商局、县物价局以及市局各位领导畅所欲言,从各自专业角度提出了许多中肯的意见。最后县政府办公室×××主任作了重要讲话,对开展××县药品经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并寄予了厚望。

第2篇

粮食局

分析评议阶段征求意见环节工作小结

自3月26日我局先进性教育活动转入分析评议阶段以来,局党委按照市先教办安排意见, 广范围、多层次征求意见,从而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增进了团结,促进了工作。现将工作小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宣传发动。根据我局实际,制定了《粮食局局先进性教育分析评议阶段实施方案》、单位及领导班子征求意见实施方案,明确了这一阶段各环节的任务要求和时间安排。 为进一步巩固学习成果,更好地做好分析评议阶段尤其是征求意见环节的工作,我局3月29日组织召开了先进性教育分析评议阶段动员会,书记黄月恒同志做了动员报告,他要求党组成员和支部成员要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切实担负起“抓班子、带队伍”的责任,以实际行动为广大党员做出榜样,带头做好征求意见工作。详细部署了征求意见的重点、方式及要求,进一步激发了广大党员的参与热情,为分析评议阶段的顺利开展打下了良好的思想基础。

二、丰富形式,广泛深入。一是召开座谈会,相互启发当众提。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由局主要领导和其他领导,分别主持召开系统所属企业主要领导、机关科级领导干部和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代表2个座谈会,参加座谈人数近27人。参加座谈会的同志畅所欲言,从不同层面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二是发放征求意见表,充分思考书面提。在粮食系统所属26个单位、5个社会粮食企业,发放了领导班子征求意见表60份,20份;在机关全体党员和群众中,下发班子和全体党员征求意见表15份。 对发出的征求意见表,通过专人跟踪等方式,保证征求意见表回收。三是设立征求意见箱和征求意见电话,减少顾虑大胆提。 在机关门口设立征求意见箱,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汇总、梳理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在机关办公室专设征求意见电话,随时收集党员和群众对党组织和党员提出的意见。四是开展满意度调查活动,诚心诚意重点提。先教办经认真分析,有重点、有针对性地编写了调查问卷, 对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党的建设、机关作风、工作状态等10个方面的问题,在机关内全体及企业职工中进行调查 ,共下发25份,了解他们的意见和需求。五是广泛开展谈心活动,推心置腹面对面提。班子成员之间,尤其是主要负责同志主动找班子成员谈心;班子成员与分管科室之间、与分管单位之间开展谈心;党员之间、党员与本处室群众之间广泛开展谈心活动。谈心活动使谈心者双方互相交心,充分征求和交换意见, 沟通思想,增进了解,积极营造了相互启发、相互帮助,把心里话讲出来,把真实意见提出来的良好氛围,为下一步党性分析打好基础。

三、认真汇总,如实反馈。我们对征求到的的意见和建议由局先教办认真汇总梳理,共征求到对领导班子的意见和建议87条(附各类意见建议分类汇总表)。一、意见主要包括:粮改细节研究问题、与干部职工交心谈心不够、 学习不够、组织活动不够及搞好购销企业经营管理方面应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经营分配机制 、附营企业改制应进一步加快步伐等。二、建议主要包括:搞好市场监控与指导 ,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建立信息收集、系统,加强业务指导;加强对外协调,帮助企业协调贷款和有关部门工作,经常研究解决企业改革中的难点、主要问题;完善购销企业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及分配机制 ;开展专项审计, 查找 管理漏洞 ,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做好企业改革的后续工作,实现改革的平稳过渡; 指导开展多种经营, 增加职工收入。加快附营企业改革,降低改革成本 ;班子领导深入基层调研,把握各时期、各阶段需重点解决问题,有的放矢, 科学决策;活跃机关文化生活,多找职工谈心等。对领导班子的意见和建议报市委督导组审核后上报市先教办,并由党委书记在班子会上进行了反馈;对党员个人的意见和建议经局先教办汇总梳理后,由支部书记在党员大会上进行了反馈,并书面反馈给个人,从而使广大党员增强了主动接受监督的自觉性。

二oo五年四月四日

第3篇

一、交通运输安全工作与坚持以人为本相结合。

(一)注重交通运输安全工作,实现春运工作目标。在春运工作中,我所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安全工作当作头等大事来抓。为了确保安全措施得到落实,我所及时成立了春运领导小组,制定了详细、周密、切实可行的春运工作实施方案和运力调配应急方案,认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避免了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实现了春运工作安全有序的目标。

(二)广泛宣传交通法律、法规,营造良好运输环境。为了有效提高运政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规范执法行为,我们认真开展“依法行政,执政为民”集中学习教育活动,加强职工的培训,提高文化、业务、法律知识水平,有效促进运政人员服务质量和执法水平的提高。在县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中,因我单位的行政处罚案件做到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收集全面,程序合法规范,文书齐全,归档完整,被通报表扬。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普及全民安全知识工作中,我们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为此还特成立领导小组,并于6月13日上街进行宣传,发放道路安全知识问答宣传资料500份。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素质和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使道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年审与规范运输市场管理相结合

一年来,我们认真对道路运输市场进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努力加强驾驭市场的能力,加快完善道路运输市场体系的建立,促进我县道路运输经济快速发展。一是认真贯彻国务院、交通部有关法律法规。首先,客运办的驻站人员,紧扣“三关一监督”,把住运输管理局面,加强客运站源头管理,规范站内经营行为;其次,严格客运经营许可证、标志牌等证牌的发放,做到不符规定的绝不发放,符合要求的及时发放,有效规范了站内经营行为;第三,加大对农村客运的监管力度,规范农村客运班线的经营秩序。一年里,我所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全面考虑农民朋友的出行需要和客运经营者的利益,科学合理的布局农村客运班线,这样,实行农民朋友出行和客运经营者双赢的局面;第四,优化运输环境,整顿客运市场,严厉打击“黑车”。一方面,我所加大稽查力度,对客运场所、线路实行全天候稽查,严厉查处非法经营行为。另一方面积极参加由县委、县政府牵头,交警、城管、运管组成联合检查,对城市客运经营市场加大治理整顿力度,对非法经营的“黑出租”予以坚决打击。全年共查处“黑车”56辆,有效地维护了客运经营市场规范运行。第五,强化道路运输业和道路运输车辆的年审管理,严格按上级规定办理年度审验工作。我们在做好前期各项准备工作的同时,按照“加强协调、分步展开、明确程序、规范操作”的指导原则和工作要求,不等不靠、稳步推进,积极主动全力以赴开展年审工作。做到严把运输市场准入关,在年审及新办证时,严格把关,保证进入运输市场的每一个业户、每一辆车都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发现立即督促业户进行整改或落实专人对其实施监督检查,确保做到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验或办证,保证了运量与运力基本平衡。同时严格做好运输业户的开、停业管理工作,做到了证照见面、资料入档、依据可查。二是为经营业户提供全面的便利服务。运管工作的对象具有分布面广、流动性强的特点,这在我县尤为突出。全县有近80%的车辆分布在广东的东莞、韶关、清远和广西梧州、贺州等地的大小乡镇,长驻外地营运。这些经营者如回原籍办理相关手续,不但路途要耽误两天时间,而且还要多开销数百元的经费。为了方便经营者顺利办理有关营运证照,让他们节省时间和精力创造更多的效益,我们想经营者之所想、急经营者之所急,在每年的元月、三月、六月和九月,先后四次组织人员深入广东、广西的10余个市县,为长期在外跑运输的嘉禾籍车辆进行上门服务。与此同时,为了方便经营者来所办事,让他们能尽快把事办好,我们印制了办事流程图和便民手册,并简化有关手续。极大地提高了办事效率,深受广大经营者的好评。

三、规范经营行为与整治维修、驾培市场相结合

为了提高我县机动车维修厂家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整体素质,维护市场的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机动车维修企业和驾培机构树立诚信服务理念,提升我县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的文明形象,我所做了大量的工作。一是认真学习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主动到维修企业和驾校进行宣传,使它们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和教学管理能力。二是规范维修行业,1、有三家修理店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整改到位;2、对于没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或没有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的三家修理店注销了开业登记;3、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的9家修理店下达了《责令停止经营决定书》;4、取缔了并吊销了4家维修厂(店);5、搬迁了中华西路2家没有场地的维修厂。共为106家维修企业办理了经营许可证,处理维修纠纷16起。三是落实开展机动车驾驶培训市场专项整治活动。根据《湖南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我所切实按照整治方案的要求贯彻落实,认真履行职责,做到不走过场,并结合我县实际,从培训质量抓起。我们深入驾校查看学员的培训日志及培训记录,通过现场检查发现培训日志未按要求填写,培训记录没有按期填写和未向运政机构审查。检查人员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出,并要求尽快补办。四是对驾校操作训练场进行了抽查。针对教学车辆训练中车内无教练员,任学员自行操作、教学车辆未办理教学车辆证等突出问题,我们及时向驾校法定人进行了告知,要求限期整改。通过我们的扎实工作,我县驾校达到了规定的要求。

四、开展文明行业创建与构建“和谐单位”相结合

我所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以构建和谐运管和促进运管职工全面发展为目标,打造学习型单位,认真组织干部职工进行“八荣八耻”和倡导“八种良好”行为教育,使干部职工树立并大力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保持昂扬向上、拼搏奉献、奋发有为的精神风貌。同时,我们还注意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导向作用,推进行业文明向纵深发展。通过积极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和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使广大干部职工牢固树立了“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观念。今年全体干部职工义务无偿献血8人次,为助残捐款2300元,为助学捐款2350元。展现了我所干部职工致力于社会公益事业,奉献爱心的精神风貌。

五、提升服务质量与开展行风评议工作相结合

为深入推进行风建设,努力提高行政效能、执法水平和服务质量,依法规范履行行政职能,根据县委有关文件精神,我们认真开展行风评议工作。为了使行风评议工作落到实处,不走过场,我所行风评议工作采取自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按照文件内容和要求,一是召开了行风评议大会,认真听取社会各界对我所工作的建议和意见;二是向社会广开渠道,进行征求意见活动,先向全所干部职工范围内、服务对象中开展调查,听取意见,再向社会各界对运政管理工作和有关人员征求意见和建议。

我们还通过规范“文明用语”、杜绝“文明忌语”、推行政务公开、严格工作纪律等措施,进一步规范运政管理干部的言行,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每个同志都能遵守快乐工作“十二点”,即:“嘴巴甜一点,脑筋活一点,方法新一点,动作快一点,效率高一点,做事多一点,理由少一点,度量大一点,说话轻一点,脾气小一点,微笑多一点,服务好一点”。最终令群众满意一点。以实际行动赢得了社会各界对运政管理工作的理解、信任和支持,促进各项运政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与完善制度相结合

我所把深入学习十七大精神特别是胡总书记对反腐倡廉的重要论述及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精神,不断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各项管理制度措施,积极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

(一)注重提高认识,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

所党支部一班人十分注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始终把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领导能够身体力行,并能够做到:凡要求干部职工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凡要求干部职工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

(二)注重廉政教育,构筑好干部职工思想道德防线。

在廉政教育方面,我们坚持抓好两个教育。一是宗旨教育。用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的宗旨教育干部,帮助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引导党员干部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用在关心群众疾苦,关心事业发展,替群众着想,为群众办事上,而不是用在、贪图享受上。二是警示教育。精心组织党员干部学习,还通过报纸、电视、内部刊物或电教片公布的有关案例开展收视讨论。通过以上两个教育,有效地提高了党员干部防腐免疫力。

(三)注重制度建设,强化规范管理。

几年来,我们先后修订和完善了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了财务和财产管理、加强了小汽车使用和维修的管理、加强物资采购、招待费的管理等等,防止因管理上出现的漏洞为干部违法违纪提供便利的问题发生。还建立了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档案,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情况,如:住房、公务、工资、重大事项、民主生活会提出的问题等都纳入廉政档案登记的内容,对领导干部的廉政信息进行跟踪管理,实行干部动态科学考核。

(四)注重定期检查,严格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为加强对党风廉政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年初,我们制定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班子成员都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把责任内容按百分制细化,使各项任务的落实由“软指标”变成了“硬指标”,增加了可操作性。

(五)注重源头治腐工程,坚决堵塞产生腐败的漏洞。

为认真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从源头堵塞产生腐败的漏洞,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是推行预警机制,把发现的问题处理在萌芽状态;二是实行诫勉机制。对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同志,通过自我检查、领导谈话等方式进行教育,以清思想、正视听、晓得失;三是进行奖惩机制。把党风廉正建设情况和个人的评先、嘉奖、晋级结合起来,让党风廉正建设责任制落实到每一位运政工作人员身上。

七、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工作总结

上半年,我所按照县委统一部署,深入开展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以解放思想学习讨论活动为先导,抓学习教育、强化理论武装,抓调查研究、探求发展对策,学习先进经验,抓对照检查,查摆存在问题,扎实推进学习实践活动。整个学习活动,我们主要抓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集中学习研讨。县委深入学习实践活动动员大会后,我所迅速成立了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并联系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了实施方案。按照工作安排,切实实施工作方案,全体党员干部集中学习了党的十七大报告、《邓小平论科学发展》、《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摘编》、《科学发展观学习读本》、《科学发展观在湖南的实践》以及有关文件和领导的重要讲话,使全体党员干部受到了深刻的教育,并结合实际工作,人人撰写了学习心得。

二是广泛征求意见。为查摆问题,理清思路我所开展征求意见活动,听取交通运输经营业户对工作的意见;听社会各界对工作的评价;听取业户在办理事宜时的实际困难;听取业户提出的工作要求;这次征求意见活动,我所发放征求意见表210份,征求到意见和建议归纳为13条,其中对运管所班子建议3条,班子成员个人10条。

三是开展大讨论。我所于4月13日、29日召开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大讨论会。讨论会针对征求上来的建议开展了激烈的讨论。通过大讨论与会人员一致认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一定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在当前燃油税改革的新形势下,全体干部职工要有紧迫感和危机感,要强化学习,增强能力,提高素质。

2、加强作风建设,转变执政理念和管理理念,提高服务质量。管理工作是重中之中,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在管理中体现服务。

3、增强服务经济发展大局观念,立足岗位建功立业。以嘉禾运政事业的健康发展推动嘉禾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通过讨论,与会人员消除了面对改革的迷惘思想,坚定了信心。

四是开展调研实践。所领导带队深入到基层及部分经营业户,以召开座谈会、调查问卷等形式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建议。所领导帮子成员结合自己分管的工作写出了调研报告。《关于发展我县农村客运的调研报告》、《关于行政执法调研》、《新形势下如何提高道路运输市场的管理能力》,所长的调研报告《我县县内班车客运和公交客运现状及发展思考》,为农村客运市场的发展,提出了有价值的指导性意见。党支部书记的调研报告《关于创建学习型机关的报告》,为创建学习型机关,提出了对策。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县政协委员反映因桂嘉路改道,上宅村民乘车难的问题较突出,希望我所能合理安排车辆解决乘车难问题。

五是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6月9日,我们召开了专题民主生活会。会上班子成员和中层以上骨干对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深入查找所领导班子和个人在思想观念、工作能力和作风建设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开展了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了改进措施。

六是召开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分析检查报告评议大会。6月16日召开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分析检查报告评议大会。会议邀请了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县监察局、县检察院、县交通局有关领导参加,还邀请了管理对象、经营业户参加。会议由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组长、所党支部书记雷菊梅同志主持,全体干部职工参加了会议。会议首先由所长刘志辉同志汇报《嘉禾县交通运输管理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分析检查情况》,其次全体与会人员进行讨论并由特邀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会上,特邀评议员对我所在客运市场整顿、客运线路审批等方面的工作予以充分的肯定,并建议:继续发扬成绩,配合相关部门工作,搞好农村客运站进城和机动车维修厂(店)占道经营的清理整顿。然后进行评议。这次发出评议表46份,收回46份,其中:领导班子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深不深满意38票,基本满意8票;问题查找准不准满意39票,基本满意7票;原因分析透不透满意37票,基本满意9票;发展思路清不清满意39票,基本满意7票;工作措施可行不可行满意36票,基本满意10票。对分析检查报告总体评价满意40票,基本满意6票,满意率为87%。会上,县纪委、县监察局、县交通局领导分别发表了重要讲话,县委学习实践活动指导组李组长作了重要指示。6月22日,我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召开了会议,会议就特邀评议人员提出的建议研究布署整改意见和措施,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整改阶段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七是认真整改。进入调研分析阶段,全体党员干部发扬吃苦耐劳、甘于奉献的精神,克服重重困难,牺牲休息时间,加班加点工作。还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召开党员干部调研分析专题会议,从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干部生活作风认真分析问题,深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深刻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认真整改。针对上宅村乘车难问题,我所领导多次深入基层,并与经营业户商量,安排每天四趟车辆循环于嘉禾至上宅线,解决了上宅村民乘车难问题。

8月24日,我所召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测评大会,会上发出测评表51份,收回51份,其中满意50票,基本满意1票,满意率为98%。

通过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取得了较好的学习活动效果。1、坚持理论武装,解决了科学发展的认识问题。当前,因燃油税改革新的问题频频出现,特别是经费紧缺。但通过学习活动,全体运管员思想稳定,工作热情高,运政股的许可项目大多能当日办结,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2、坚持统筹协调,解决了科学发展的方式问题。通过学习活动,我所提高了道路运输市场的管理能力,促进了道路运输市场的健康发展。3、坚持以人为本,解决了科学发展的目的问题。在学习活动中,我所结合“服务经济保增长,改善民生保稳定”作风建设活动,强化和落实“稳定是第一责任”的要求,促进和谐运政的建设。4、坚持改革创新,解决了科学发展的活力问题。结合实践活动,所里进一步健全了管理制度,进一步激发了广大运管员的创造力。5、坚持务实善政,解决了科学发展的保障问题。在学习实践活动中,我们还表彰了一批先进人物,激发全体运管员学习和干事的激情。

八、切实开展群团工作,全面推进运政事业发展。

一年来,我们积极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扎实推进联乡包村工作,今年共投入扶持资金1.15万元;另外我所工会、共青团、妇女、老年人、关心下一代等工作开展得有有声有色,这些工作的开展,为全面推进运政事业发展凝聚力量,推进了运政事业的发展。

九、明年工作安排: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具体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加强党建工作,继续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学习社会主义荣辱观,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做到业务学习要抓紧,政治理论学习不放松。

2、继续按照县委、县政府的有关精神,开展客运市场清理整顿活动,促进我县客运经营市场规范有序运行。

3、认真组织实施城乡公交一体化,为广大的人民群众出行提供便利条件。

4、加强通讯报道工作,不断提高通讯报道质量,充分展现我县运政系统的精神风貌和行业风采。

5、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认真指导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确保安全生产。

6、认真做好汽车维修行业资质评定工作,加强对三类维修厂家的监管指导。

7、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办好人大、政协议案。

第4篇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立法进展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立法推动PPP改革

 

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立法现在进展如何?

 

答:2014年,落实李克强总理、张高丽副总理、杨晶国务委员关于加快相关立法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成立了11个国务院部委组成的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并着力推进立法工作进程。一方面,广泛深入调研。收集整理国内有关政策法规,通过实地调研总结我国特许经营实践,组织召开系列座谈会听取地方政府、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意见,委托专家开展专题研究并提出立法建议。另一方面,借鉴国际经验。与亚洲开发银行开展技术援助合作,并与世界银行、英法等驻华使馆加强沟通合作,搜集整理国际特许经营实践发展、制度建设等研究成果,为立法工作提供借鉴。

 

去年4月,适应促进民间投资紧迫需求,按照急用先行原则,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5部门印发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为特许经营发展提供了基本制度框架。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积极贯彻实施,制定配套政策、简化审批事项、创新服务举措、大力推介项目,推动特许经营快速发展。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仅靠规章难以有效解决,亟需通过提升立法层级加以规范引导的突出问题。比如,适用领域有待拓展,权益保障需要强化,对政府公权力的刚性约束不足,监督管理体制还需改革创新等等。

 

在上述工作基础上,我们起草形成立法草案,并于2014年和2015年两次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方意见,同时专门征求了中编办、最高院的意见。从反馈情况看,绝大部分单位积极支持该立法,市场主体普遍希望尽快出台,为特许经营发展提供基础法律保障。

 

力推PPP改革取得实效

 

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立法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主要讨论和议定了哪些内容?

 

答:会议通报立法工作进展,审议立法工作方案,部署加快推进特许经营立法进程有关工作。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2个副组长单位,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资委、人民银行、银监会等8个成员单位参会。

 

会议强调,党中央国务院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立法工作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制定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具体办法。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张高丽副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做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积极推动相关立法,为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相关领域提供法治保障。在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大背景下,加快特许经营立法,规范引导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能够推动PPP改革取得更大实效,有利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增加有效投资,有利于创新公共服务供给、增进民生福祉,有利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治理能力水平。

 

会议议定了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和各成员单位任务分工,明确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并在领导小组机制下加强统筹协调,切实加快推进特许经营立法进程。

 

立法要立得住管得好

 

问:特许经营立法总体定位和考虑是什么?

 

答:会议讨论认为,特许经营立法作为PPP领域的基本法律制度,涉及领域广泛、利益主体多元、运行机制复杂、监管链条较长,要使这部立法立得住、管得好,应重点把握四项原则:

 

一是立足我国国情。首先要立足操作实践。立法要系统总结我国30多年特许经营发展的有益经验和成熟的建设运营模式,有针对性地总结提升为法律规范,保障制度和实践的延续性。其次要立足基本经济制度。要按照“两个毫不动摇”的原则,构建有利于促进各类所有制经济公平竞争、协调发展的制度设计,促进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各类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特许经营。最后要立足部门职责。尊重现行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充分调动各部门积极性,做到衔接顺畅,推动特许经营项目高效落地和有序运营。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目前PPP的推进效果不够理想,有合理回报的项目不多、回报机制不明确、政策衔接不顺畅等问题,立法将致力于完善投资回报机制,优化项目流程,改进经营管理,强化法规政策衔接,有针对性地进行制度设计。

 

三是突出改革创新。打破政府大包大揽、行政命令的思维定势,切实树立政企双方平等协商、共担风险、长期合作、共同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的理念。理顺体制机制,强化各部门的协同配合,探索建立利益相关方的知情和参与机制,增加信息透明度。

 

四是统筹权益平衡。突出契约意识、权益保障意识和公共服务意识,确立特许经营协议在项目建设、运营、管理中的基础性地位,强调对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健全监管技术标准和制度体系,完善公共服务过程监管和绩效监管,通过法律责任和信用约束各方严格履约、诚实守信。

 

特许经营立法有了时间表

 

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立法的下一步工作安排是什么?

 

答:加快出台特许经营立法。立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确定了争取今年三季度上报国务院的目标,并按此倒排时间表,明确各阶段任务和时间节点。

 

一是分工研究。各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开展专题研究,形成行业特许经营发展情况、重点问题清单和立法建议。

 

二是调研论证。根据各方意见梳理立法重大问题清单,有针对性地开展联合调研。同时进一步加强与世行、亚行及有关国家的合作,强化外脑支撑,借助涵盖经济、法律、管理领域的专家团组,开展专题研究,对立法草案进行论证。

 

三是集中修改。根据调研情况、专家小组专题研究论证情况,集中修改完善立法草案,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四是组织上报。在上述工作基础上,争取在9月底前形成送审稿,按照立法程序上报国务院。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继续从全局出发,依托特许经营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与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增进工作合力,加快工作节奏,强化制度和政策衔接,高效优质地完成好立法任务。

第5篇

受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教育部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专家组对部属各高校上报的《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工作自查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就各高校工作中存在的若干共性问题,提出以下建议,供各高校在推进下一阶段工作中参考,尽快全面完成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任务。

建议1 关于当前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的主要任务

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按照2005年全国高校科技产业工作会议和2006年11月教育部召开的推进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工作视频会议的精神,部属各高校应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函[2005]2号)的要求尽快完成下列主要工作任务:

1、全面清理学校所投资的全部企业,弄清各校所有企业的基本情况。

2、清理并分析学校所投资企业中已经或可能存在的经营风险,以及企业经营风险可能对学校产生的影响,并制定应对和处置风险的措施及预案。

3、制定学校存续企业切实可行的处置方案。坚持产学研紧密结合和与社会相结合两条重要原则,将高校产业工作引导到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适合本校特点的文化产业这一方向上来,坚决退出与本校科技成果转化、文化教育特色和智力资源优势无关的一般商贸型企业,以及长期亏损、投资无回报、经济和法律风险较大的企业。

4、对学校所投资企业开展全面的清产核资,摸清家底,界定产权,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建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体制和机制。

5、设立国有独资性质的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将拟保留的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从学校事业法人单位剥离出来,全部划转到资产经营公司,建立学校与企业之间的“防火墙”;建立健全资产经营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对学校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建立新型的高校产业管理体制。

6、学校以“提高高校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和运营质量”为目的,制定对经营性资产整合重组、对全资企业改革改制的具体方案并付诸实施,全面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加快高校企业的社会化进程。

7、建章立制,严格管理学校的投资行为,规范学校的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学校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的体制和机制。

建议2 关于清理高校所投资企业的问题

各高校以往在投资办企业过程中,出资人名目繁多,出资形式多样,学校对所投资企业监督管理薄弱,企业经营风险情况不明,部分企业的经济和法律风险已造成学校经济损失。长期以来,高校对所投资企业普遍没有进行过全面、深入的清理,因此,全面深入清理高校所投资企业的情况,是本次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中一项极其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我们注意到,部分高校在推进产业规范化建设中,已对运营中的科技企业进行了清理,而没有深入清理历史上曾经设立的而目前状况不明的企业、后勤等非科技企业,以及学校所属的二级法人如基金会、工会、附属医院和附属中学等所投资的企业。

建议各高校切实全面、深入清理本校投资的所有企业的基本情况。对于因客观原因近期难以清理清楚的企业,一定要落实校内单位和专人负责继续追溯清理。在清理企业工作中,要特别关注企业创办时学校的出资形式、验资报告以及可能存在的经济法律风险和关联学校的责任。部分高校企业数量较多、经营性资产规模较大,特别是多校合并的高校,全面清理学校所投资企业的难度较大,有关高校应高度重视,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开展广泛深入的动员工作,不仅要动员到企业,还要动员到院系所、部处以及学校管理的独立法人单位,阐明企业清理工作的重要性,落实清理工作的措施和责任,建立企业清理的责任追究制度。建议各高校将资产产权关系归属本校的全部所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清理清楚;对于学校的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所投资的二级控股企业也需要清理到。

建议3 关于清理高校全资和控股企业的经济和法律风险

清理学校直接投资的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的经济、法律风险,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学校直接投资的全资企业的债务风险及或有债务风险,可能直接造成学校的经济损失并有损学校的声誉;学校直接投资的控股企业的债务风险及或有债务风险,将直接导致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流失,如果其债务及或有债务的决策程序不完善、产权不清晰,有可能给学校造成经济上或声誉上的损失。

我们注意到,部分高校对所投资企业融资、担保、重大诉讼和企业从事的高风险业务清理不深入,尤其对于这些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尚未完善,对于债务的风险及或有债务的风险没有充分评估,甚至有的企业债务已逾期很长时间,但相关高校仍未充分认识其风险的客观存在。

建议有关高校对于企业的“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及或有负债,特别是数额较大的,要逐笔审查其风险并分析其可能对学校产生的影响,制定预案,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对于学校借给企业的款项,要限期收回;对于已经造成的损失,数额较大的要及时向教育部报告。

建议4 关于学校拟存续企业的处置方案

我们注意到,部分高校拟保留的企业数量过多,有些规模很小的全资企业仍准备保留改制;部分高校对于存续企业至今没有明确的处置方案;撤并企业的措施没有到位,力度不够。为此建议:

1、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第2条和第15条的精神,对于不是以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实现产业化为目的而创办的学校企业,不具备文化教育特色和智力资源优势的学校企业,以及长期亏损、投资无回报、经济和法律风险较大的企业,要坚决予以撤并或退出。

2、根据教育部《指导意见》第20条的精神,要坚决破除院系办企业、院系管企业的观念,强化学校对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和处置的职能及权力,处理好学校与院系的利益关系。对于经营状况较好、对学科建设作用较大,但资产规模较小的原院系所办全资企业要进行整合重组后改制并划转到学校资产公司;对于经营状况不佳,经营业绩平平的企业则坚决予以撤销。

3、对于亏损严重、扭亏无望、债务沉重的全资企业,学校要组成专门班子进驻企业,控制企业现金流,研究解决方案,妥善处理债务,尽最大努力减少学校直接资金损失。

4、对于学校的全资企业,要贯彻“非改即撤”的原则。建议各高校尽快制定全资企业的改制计划和方案,并将没有明确可行改制方案的全资企业,列入撤销或退出的范围。

建议5 关于高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的一些问题

教育部《指导意见》第5条要求高校对所投资企业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其目的是为了摸清家底,明晰产权,各高校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学校所投资的全部企业开展全面的清产核资。

我们注意到,已开展企业清产核资的高校,普遍没有开展全面的清产核资工作,特别是非科技企业以及暂未划转到资产经营公司的企业,大部分未开展清产核资,从而严重影响到学校开展产业规范化建设工作的质量和进度,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1、学校应严格按照清产核资的要求,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逐一盘点清查,界定各项资产产权,理顺企业资产归属关系,核实学校对所投资企业国有资本和国有资产总量。

2、考虑到学校参股企业要获得开展清产核资的股东会决议的难度较大,因此可以采信相关公司上一年度的决算审计报告;如中介机构对学校参股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权益有异议,学校可以依据《公司法》对异议部分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3、学校用于教学、科研的资产(如校舍、科研专项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宾馆、招待所等),属于学校的非经营性资产,不能作为学校对企业的投资,已实施投资的应在清产核资时剥离回学校;企业在学校校园内投资建设学生宿舍、宾馆、招待所等设施,产权理应归属学校,应由学校与企业签订规范的合作协议,例如采用BOT等方式,明确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未经批准,学校拥有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不得随意变性,不得转为经营性资产。

4、各高校在组织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要高度重视对企业账外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清查,特别要重视对账外投资的清查,以保全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

5、对于拟撤销的高校企业,也应开展清产核资,清算工作完成后,须办理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登记。

建议6 关于设立高校资产经营公司和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问题

我们注意到,个别高校的“资产经营公司”是在新的《公司法》实施前组建的,由学校和学校的一个全资企业作为两个股东出资设立。以这种方式设立的资产经营公司是不规范的,应尽快按照新的《公司法》规范改制为学校法人独资的有限公司,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明晰的产权关系。

此外,部分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尚需进一步完善:

1、各高校应根据教育部《指导意见》第5条的要求,设立代表学校行使出资人权利的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该机构人数不宜过多,以5―7人为宜。根据各校情况,可由学校党委或行政的一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由学校党委或行政的常务副职担任主任,成员由学校分管干部工作、财务资产工作、科研和产业工作的校领导,以及资产经营公司的董事长组成。这个机构应当成为代表学校“管人、管事、管资产”的决策机构和学校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的权力机构。

2、建议学校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由5~7名熟悉经济工作、具有企业经营决策能力的成员组成。除资产经营公司主要负责人外,公司董事会成员与学校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成员一般不宜交叉任职。学校应确保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规定,行使企业经营决策的相应职权。

3、学校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成员一般由学校资产、财务管理部门、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负责人和资产经营公司的职工代表兼任,切实行使《公司法》赋予的对公司经营行为、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的监督职权。

4、对于暂不设立资产经营公司的高校,要落实学校经营性资产的主管责任人,明确校内管理部门,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

建议7 关于经营性资产划转中的一些问题

根据教育部《指导意见》第4条、第6条的要求和2006年11月份视频工作会议的精神,各高校应将学校所有经营性资产划转到资产经营公司,建立起学校与企业间的“防火墙”,规避学校直接经营企业的经济和法律风险。

我们注意到,部分高校的经营性资产划转工作进度滞后,资产划转比例不大,一些高校至今尚未开始办理划转手续;大部分划转企业没有办理产权变动登记,也尚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资人的变更登记。这些企业虽然划转了资产,但没有改变学校作为出资人的法律地位,达不到设立资产经营公司建立“防火墙”的目的。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1、学校要依据国务院国资委对清产核资结果确认的文件,办理资产划转的增减调帐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2、尚未设立资产公司的高校,为加快工作进度,可以按照教育部《指导意见》第6条的精神,先将学校所有经营性资产划转到一个产权明晰、管理规范的全资企业中,然后将该全资企业依法改制为学校法人独资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或者分步实施。

3、拟保留的学校全资企业,应取得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支持,可先办理资产划转,再进行整合改制,不必等待改制完成后再办理划转。

4、已办理资产划转的企业,资产经营公司和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应督促和检查企业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出资人登记手续。

5、由于特殊原因,今年内不能办理资产划转的学校全资企业,有关高校要制定专门的管理制度,限制这些企业的对外投资和经营活动,确保这些企业不会产生新的经济风险。

建议8 关于学校财务部门对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分类建账、分开管理的问题

由于高校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存在较大差异,部分高校财务部门没有对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分类建账、分开管理”。在有关部门制订出台对高校经营性资产核算的新规定之前,专家组提出以下建议:?

1、学校已经以货币资金、无形资产、实物资产等对校办企业投资,财务部门应在“对校办企业投资”科目中进行核算,不能在往来科目中长期挂帐;学校投资的全资企业,“对校办企业投资”科目借方余额应与所投资企业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中学校投资超过注册资本金的部分之和相符。

2、各高校应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确认的清产核资结果,将“对校办企业投资”科目余额进行调整。

3、学校已投资企业注册资本金变更时,学校财务部门应将“对校办企业投资”科目余额进行相应调整。

4、学校以货币资金、无形资产、实物资产等对资产经营公司增加投资,资产经营公司应及时办理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

建议9 关于高校企业占用国有资产,办理产权登记的有关问题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出资人管理国有资产的重要依据,是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客观需要,也是适应企业股权多元化、强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客观要求。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的有关规定,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均应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我们注意到,部属高校中有不少高校企业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部分高校没有及时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所投资企业的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建议各高校应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学校所投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建议10 关于全资企业改制中的一些问题

高校全资企业改制,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通过改制实现高校企业的投资主体多元化,引进企业发展所需要的资金、各类人才和先进的管理方法,提高高校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运营质量;二是通过改制,建立健全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管理、决策的机制,有效规避学校和企业运营的风险。专家组建议:

1、全资企业数量较多的高校,应在学校主持下,对全资企业进行整合重组后改制,尽量减少改制企业的数量,否则难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企业改制的任务。从事一般商业性经营活动的学校全资企业,以及资产规模很小、难以整合的全资科技企业,应尽量进行关停并转,一般不再进行改制。

2、高校全资企业应尽量引入社会企业参与改制,加快高校企业的社会化进程,切实转换高校企业的经营管理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除个别特殊行业的企业和资产经营公司外,学校一般不要将全资企业改制为“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3、学校在制定全资企业改制方案时,要切实把握四项原则:企业的发展方向和主营业务要明确,符合教育部《指导意见》第2条的要求;企业发展所需要的资本金要落实,与企业的主营业务相匹配;企业的管理和技术骨干要落实,能够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企业近期(3~5年)的盈利目标要落实,建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制。

4、高校企业改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由学校或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组织和主持对改制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5、在全资企业改制中,学校应按照教育部《指导意见》第17条的精神,注意妥善安置好改制企业富余的学校事业编制人员;改制企业应尽最大努力安置所在企业中学校事业编制人员,确保企业改制的顺利进行,确保学校的稳定。

6、学校集体所有制企业也必须纳入改制的范围。其产权的界定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相关文件,以及是否由学校投资进行。

建议11 关于高校撤并企业和从公司制企业中退出股权的处理

我们注意到,各高校对拟撤销和退出的企业采取的控制措施不够有力,实质性的撤销和退出进度迟缓。为加快撤并进度,建议如下:

1、对于列入撤销清算范围的企业,学校应督促其尽快做出停业决议,并立即停业,不再开展新的业务;立即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程序;有效控制企业印鉴、执照和财务;尽快注销税务登记并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手续。

2、学校应制订专门的管理办法,规范学校企业的撤销、清算工作,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学校应成立企业清算组处理撤销企业的有关经济、法律问题,尽量规避学校在撤销清算企业时承担的经济和法律风险。企业撤销、清算完成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撤销审批和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

3、学校出让企业国有股权,必须依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报经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后,通过产权交易所挂牌公开交易,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并及时办理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

建议12 关于取消企业冠用校名的问题

目前,还有相当多高校企业冠用高校校名全称。各高校应严格执行教育部《指导意见》第24条的规定,加大清理整顿的工作力度。建议如下:

1、除了教育部许可使用校名的企业,以及由学校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法人的机构(如出版社、建筑设计院等)仍可冠用学校校名外,其他企业包括学校全资企业,不论今年内是否完成改制,应一律取消冠用校名。

2、冠用校名的公司制企业,应于今年内向公司股东会提出取消企业名称中冠用校名的议案,并努力做好其他股东的工作;以校名作价出资占有企业股权的,或企业设立时学校与合作方有协议约定可以冠用校名的,应由学校向股东会提出取消冠用校名的建议,学校可以减持这部分股权,或者使用其他无形资产弥补这部分出资,取得合作方的谅解和支持,促成股东会尽快通过关于企业取消冠用校名的决议。

3、对于其他经济性质、与学校有关的企业冠用校名的,学校应责成与学校有关的当事人,积极争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支持,取消冠用校名。

建议13 关于校级领导在学校所投资企业中兼职的问题

各高校《自查报告》载明,仍有一批校级领导在学校所投资企业中兼职,且一般兼任企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要职。经审查,多数校级领导的兼职行为,不符合教育部《指导意见》第23条的规定,专家组建议:

1、在企业兼职的高校校级领导,凡不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应于今年内辞去在企业的兼职。高校校级领导兼任企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辞职时应接受企业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2、个别校级领导因特殊原因必须在企业兼职的,应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规定,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报请教育部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后,方可在企业任职。

3、校级领导在企业兼职的履职情况,应由学校干部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机构进行监督考核,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核。

建议14 关于学校建立、健全对产业活动和投资行为监督管理的基本制度

为加强高校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根据教育部《指导意见》第19~24条和第27~30条的规定,建议各高校根据本校产业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下列基本制度:

1、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内容包括:明确哪些资产可以投资,哪些资产不可以投资;明确对外投资的投资方向;明确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权限和手续;明确对外投资决策的校内审批权限和程序;明确对外投资的校内关系(学校或资产经营公司与院系所、技术完成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等);明确学校对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机构;明确学校各相关管理部门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管责任;明确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主体;明确国有股权处置的审批权限、程序和手续;明确投资决策的责任追究制度等。

2、学校向所投资企业派出干部的管理制度。内容包括:明确向哪些企业派出管理干部;明确学校的哪些人员不能在企业任职;明确干部遴选、考察、委派的程序;明确重大事项的报告制度;明确派出人员廉洁从业的要求;明确派出人员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等。

3、学校对在企业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的管理制度。内容包括:明确选派事业编制人员到企业工作的原则;明确事业编制人员双向流动机制及人事审批手续;明确薪酬关系和社保关系;明确职务、职称评聘条件和关系等。

4、学校对产业和经营性活动的管理制度。内容包括:明确学校与所投资企业在科研合作中,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制度;明确所投资企业名称中不得冠用校名;明确学校不得为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和其他融资活动提供担保;明确学校对直接投资的全资企业的经营活动,包括对外投资、融资活动的监控制度等。

建议15 关于资产经营公司建立和完善对学校所投资企业的管理制度

高校资产经营公司设立后,应加强对学校所投资企业的监管,确保学校权益不受侵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围绕建立科学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和“三重一大”决策机制,资产经营公司应建立和完善下列基本的管理制度:

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和工作条例。

2、重大经营决策审批权限和程序,内容包括:投资、担保、借贷款、股权转让和资产处置等。

3、公司干部的管理制度,内容包括:干部管理的范围、任免权限和程序、对干部的考察考核制度及奖惩办法等。

4、派出董事、监事的管理办法以及董事、监事对任职企业行使经营决策权限的规定。

5、统一的会计制度、会计政策和合并会计报表制度。

6、公司以及对公司对所投资企业的预算管理制度。

7、公司与所投资企业之间的信息沟通制度。

8、审计监督制度,包括内部审计制度。

第6篇

建议书是单位、团体或个人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时使用的一种专用书信。

所谓建议,是指一种建设性的意见。任何一个单位,为了更好地完成任务,开展工作,都必须对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广采博纳。任何一个集体或个人,都有责任为本单位或相关部门提出良好的意见和建议,以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而这些建议和意见,就是运用建议书这种文体予以传达的。

从大的方面说,建议书有利于党的机关联系群众、团结群众,有利于政府及其下属各个部门发扬民主,广开言路。从小的方面说,一些合理化建议可以帮助解决困难,顺利完成工作任务。

(二)建议书的特点

1.民主性

来自本单位内部的建议,或来自社会基层的建议,都具有明显的民主性特点。群众和基层单位为上级有关部门献计献策,是一种充分运用民力的主人公精神的体现。

2.建设性

建议书与一般的意见书不同。意见书很有可能是纯批评性的,指出对方存在什么问题即可。而建议书不仅要指出存在问题,更要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在这方面,建议书具有建设性的特点。

3.可行性

建议书中所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应该具有切实的可行性。所谓可行性,就是所提问题中肯,解决方法科学得当,主观客观各方面的条件具备,有关部门一经采纳即可付诸实施。要避免说假话空话大话,要注意实事求是和科学态度。

(三)建议书的种类

1.管理方法建议书

这是一种最能体现民主精神的建议书,由下级单位或群众向领导机构提出建议,用于建设或完善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譬如高等院校的教师们建议建立科研成果登记制,建议成立教授委员会负责院系的业务指导等。

2.课题项目建议书

科研部门应该重点研究一些什么课题,政府或企业应该重点上马什么建设项目,这些不仅是领导考虑的问题,也是每个关心集体的人都会认真考虑的问题。发现了有研究价值的课题或有经济效益的项目,就可以利用这种建议书向有关部门提出。

3.合作建议书

友邻单位或同行单位,如果处于各自为政的状态,不少资源就不能相互利用。如果采取合作的方法,就可能实现互助互利的局面。例如同一地方的各个高校之间相互利用对方的实验室和图书馆,让学生跨学校选修课程,互相承认学分等等,就有利于高等教育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四)建议书的写法

1.标题

可用“建议书”三字,也可写明建议书指向的中心问题,譬如“××项目建议书”,或者写明建议机构或建议人身份,如“××会议建议书”、“专家建议书”等。

2.称呼

建议书可以主送某一领导机构或决策部门,也可以送给某一领导个人。如果是机构或部门,写明其名称;如果是领导个人,写明其姓名和职务。称呼顶格书写,后加冒号。

3.正文

建议所指向的问题不同,内容也会有很大差异,正文的写法自然也多种多样。总体上看,建议书的正文应该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是建议事项。就是用简略的语言,说明就什么问题提出什么建议。这是文章的开头,篇幅要简短,表达要清楚明白。

其次是建议论证。要相对展开地论证建议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这部分是有关部门是否能够接受建议的一个关键之处,论证科学充分,原则上具有可行性,才有被接受的可能。

再次是实施方法。如果有成熟的实施方法,要逐条——写清,这样做可以加强建议的具体可行性,使建议的内容落到实处。

最后是建议请求。这是正文的结尾部分,要求受文机构或领导对自己的建议认真考虑,积极采纳。

4.署名和日期

在正文之后另起一行署明建议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再另起一行写明日期。

【 例 文 】

亚欧会议首届河流流域管理

暨中国富营养化湖泊及其流域治理国际研讨会

专家建议书

20__年3月25日至27日 中国·昆明

亚欧会议首届河流流域管理暨中国富营养化湖泊及其流域治理国际研讨会(主要针对中国的滇池、太湖和巢湖)于20__年3月25~27日在昆明召开。本届研讨会由欧盟(eu)和新加坡地区环境研究所(riet)共同资助,由亚欧环境技术中心(亚欧会议下设环境研究机构)(aeetc) 和云南省环境保护局(yepb)联合主办。来自欧盟、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的代表,和丹麦、法国、德国、印度尼西亚、爱尔兰、意大利、日本、马来西亚、韩国、泰国和中国的环境专家和湖泊学家交流、共享了湖泊富营养化控制技术和管理经验。经过热烈认真地讨论,与会专家就中国富营养化湖泊治理战略、治理对策和技术路线等达成了共识,向中国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如下建议,并供亚欧地区所有国家参考。

一、湖泊富营养化控制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近二十年来,中国是世界上经济增长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尤其是广大湖区,工业化、农业现代化及城市化进程发展迅猛。人口的快速增加,城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面源污染物及畜禽污水的过量排放,大大增加了湖泊的氮磷及有机污染负荷。而且,为了满足自身的需求,人类在过去开展了很多不合理的开发活动,如为耕种土地而过度砍伐林木、围湖造田、网箱养鱼、盲目引进外来物种、破坏湖滨带等。而且目前,公众的环境意识仍旧淡薄、环境管理也缺乏力度。以上种种因素

,导致众多湖泊水质逐年恶化,原有的生态系统遭到严重破坏。据估计,目前全国85%的湖泊呈富营养化状态,而且形势日趋严重。近年来一些主要湖泊蓝藻水华频发、湖滨带沼泽化,水质下降,既影响湖泊功能,又危及人类健康。总体来讲,湖泊富营养化已成为制约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因素之一。

湖泊富营养化是一个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在世界的许多地区都存在。国际上在这方面进行过大量的研究和治理工作,积累了丰富的技术、经验和方法。根据国际上的经验,要成功治理一个严重富营养化的大中型浅水湖泊,需要十或数十年时间,远比其富营养化的时间要长。

二、对中国富营养化湖泊(尤其是滇池、巢湖和太湖)治理的几点建议

1.实施和加强全流域的综合管理

湖泊富营养化的防治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应纳入整个河流流域的管理框架。只有这样做,才能有效地控制污染物、改善湖泊的富营养化现状。

(1)建立统一的流域管理机构、加强流域保护的执法力度

建立国家级和地区级行政机构,负责协调全流域的管理工作,重点是保障湖泊的主要功能。因为,全流域内的各项治理措施尚需优化,其实施进程和行政执法也需给予协调。

(2)加强流域保护政策法规、法律的制定

昆明市已颁布实施了一系列保护滇池的政策法规和法律,如在全流域范围内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剂,禁止新建污染企业及有害于环境的活动,禁止向河流水系及湖内倾倒垃圾、砍伐林木、围湖造田和建房,禁止湖内网箱养鱼、外来物种引进、投饵养殖、沿湖畜禽养殖等,对于滇池的保护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我们建议制定和颁布保护湖滨带及湿地的法规。另外,须控制住点源和非点源污染物的排放。对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我们建议引入排污许可证制度,最好是排污权贸易转让制度(能够提供费用最低的方案)。

(3)设定明确的流域内湖泊及河流的环境保护目标非常重要。

(4)订全面的监测计划,测量化学浓度和流量,以便准确评估湖体的污染负荷及入湖污染物量;这一计划必须科学合理的制定。

(5)建立包含地理信息系统(gis)、水文和水质模型在内的流域决策支持系统,结合监测计划,确认流域内来自工业、农业、污水处理厂和暴雨径流等途径的污染负荷在总污染负荷中的比例。

(6)定长期的污染防治规划,进一步削减污染负荷,优先解决监测计划所确定的主要污染源;该规划需定期修改和更新,即应建立“环境监测系统”;还应意识到要达到预期的水质目标需要长期的努力,但监测和管理系统应能反映出随着时间的推移水质得到了不断的改善。

(7)立湖泊管理机构(包括国家级部门、当地利益相关团体的代表以及胜任的技术人员和科学家),监督计划的实施。

(8)应当对水质改善后所能带来的社会和经济效益进行评价,以综合评估污染防治措施的实施成本。

(9)议云南省政府根据水资源的状况(水质和水量)评估社会-经济分布方式的合理性(如工业和人口的分布)。

(10)加大湖泊保护与公众参与信息宣传和教育的力度

有必要公布湖泊恢复的有关信息、提高公众意识;鼓励政府机构、非政府组织、私人团体和公民开展湖泊保护行动,规范各利益相关者的行为。

(11)开辟新的筹资渠道

为了实施上述建议,需要开辟新的筹资渠道。因此,应设计在流域内建立新的体制来筹集所需资金并用于流域保护。对于中国来说,其曾经使用过的,动员流域内所有利益相关者、以参与的形式实施“使用者与污染者付费”的方式将是一个有效的解决办法。

2. 控源(点源、面源和内源)与截污是富营养化湖泊恢复的根本(内容略)。

3.继续开展对湖泊富营养化及其治理的研究

(内容略)。

第7篇

关键词 EVA;建议与见效;经营管理;微公司

中图分类号 F27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316-(2014)06-0025-1

胜利油田经过50多年的勘探开发,面临着“三高”等严峻形势,发动广大群众深入开展“潜力再认识、对标再分析、办法再创新、打造一流上水平”主题活动,集中群众所有创效智慧,凝聚群众各方面正能量,全面改善经营现状,使广大群众的合理化“建议”裂变成深度推进油田效益持续稳升发展的长效驱动力,为完成国资委全面开展EVA考核权重指标提供重要保障。

一、加强教育引导,转变思想观念

1、要增强做好合理化建议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随着人们思想意识的的多元化,对“合理化”建议的理解出现了“片”、“偏”和“废”三种现象。所谓的“片”,就是片面的理解为“提意见”,对上级不敢提,怕“得罪”领导,对同事不能提,怕影响“选票”,对集体不去提,怕影响大局形象。所谓的“偏”,就是想提合理化建议感觉到无从下手,一头雾水,存在素质偏低、思路偏窄、内容偏空,多数职工认为提建议那是高级人才的事,自己是一个无名小卒,与己无关。所谓的“废”,职工在心理上普遍认为即便是合理化建议提了也白提,于是出现了干脆不提的通病。因此,一方面要加强职工主人 意识教育,大力宣贯合理化建议的重要性,教育职工把合理化建议当做日常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增强做好合理化建议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另一方面要引导职工提合理化建议并不难,合理化建议就在自己身边,都蕴含在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于工作的“瓶颈”之中,要有心、留心、细心、专心。

2、要加强培训。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现身传教帮带、实施成果展示、经济效益分析、召开职工“恳谈会”、“牢骚会”、“挑刺会”等多种形式,加强高、中、低不同层次素质职工的业务技能培训,创新木桶新理论,培育高质板材、加长长木板、补长短木板、扩展木桶底、扎紧桶管箍,并在培训过程中诱发新问题、激发新猜想、提出新思路,广泛开发、听取职工意见想法。摒弃传统的“内行看门道,外行看热闹”观念,在一定的情况下,还必须请“外行”当参谋,给“内行”提个醒,开拓“内行”思维,充实建议内容,优化建议实施流程,细挖内部潜力,促进效益提升。

二、精准角度,增强经营建议的效益性

1、围绕油藏经营,创新“五个一体化”运行机制,促进可动用储量向上产产量转化

要围绕勘探开发一体化、投资成本效益一体化、地上地下井筒一体化、油气藏区块经营上产量归属一体化、甲乙方经营市场考核一体化“五个一体化”,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承包模式、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按照“储量、投资、成本、产量、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由重产量任务向产量、成本并重转变。胜利油田经过50年的开发,主力层已进入高含水期,非主力层油层分散,新区产能建设投资成本又逐渐增高,老油田稳产难度加剧,要组织勘探、钻井、地质、注水、采油等部门,发动全体职工出主意、提意见、想办法,提峻形势下的采收率更显得极为重要。要树立油井资料再深剖、勘探开发再拓展、油藏描述再精细,储层潜力再挖潜、油藏阵地再细找的理念,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逐层梳理的三维立体滚动勘探思路,精查细觅,在主力、非主力含油层系滚动开发,成为油田重要的产量接替阵地和新的经济增长点。要集成开采技术,啃动难采储量,做到稀油、稠油一起采,薄油厚油同时抓,平面立体齐动手,挑战最高采收率指标。持续深化新老油田科技上油增产理念,如针对海上地下油藏类型特点,开发研究多分支特别是水平井钻井新技术,增大井眼与油藏的接触距离,增加进油面积,提高扫油效率,增加油井产量,有效实现老平台增油产量,提高采收率,提升经济效益,实现由“多井低产高投资”向“少井高产低投资”海上油藏经营新思路转变,锻造成为海洋厂由“陆战”进军“海路双栖战”一把利剑。要在以油藏经营管理区为甲方,物探、钻井、地质、工艺、作业、集输、采油、监测、水电气、运输、护卫、机关部门、分级承包领导等专业化服务为乙方的一体化经营结算体系,突出责、权、利对等,完善二三级单位“微公司”经营利润承包流程。

2、围绕油藏经营管理,加大成本控制力度

采油厂因工作量、技术、设备、人力资源等方面的原因,EPC项目总承包模式成为了石油工程建设维修领域承发商的主流方式,每年油水井作业、车辆、机修加工、工程建设维修、安装等在不同工种、不同程度、不同时段外委准入油田市场单位或招聘人员去干,在报价、设计、施工、材质、安全、质量、监理、工农关系、承包商中标后“化整为零”转让、以及竣工后的工程保修等环节带来许多衍生问题,加重了发包方管理等方面的难度,加大了成本缺口的开口度。因此,要把眼睛向内看,充分挖掘、利用、用好本土技术人才优势,开辟新工种培训,建设具有国家资质的高质高端高效不同领域的工程建设队伍,打造油田内部具有市场强大影响力的工程建设品牌,抓住机遇外拓行业国外市场,靠人才、技术质量、诚信等核心经营文化竞争力优势创赢利润。

三、结语

运用六西格玛管理理论,发挥好合理化建议的的正激励作用。经营管理建议部门要转变工作思路,优化“”建设,优化六西格玛提出的DMAIC方法,突出建议与效益相统一的战略导向性、龙头性和实施中、实施后的实时监控。依据建议的生命期、效益的长短性,采取长项目常奖励,“大效益大激励”,让职工常得利益,把“为胜利油田好、想胜利油田好、做胜利油田好”的核心价值理念长久植根于职工心中,维持改善经营合理化的青春生命力。

参考文献:

[1]吕嵘.核心型人才[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2,9

第8篇

一、加强领导,制定方案抓行风

行风评议是加强与人民群众联系的一个有效方式,也是工商部门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推行政务公开的重要措施。鉴于此,我*从一开始就以高度的责任心、足够的领导精力、端正的思想态度、良好的精神状态,全力以赴抓好这项工作。一是成立领导小组。为了确保行风评议工作深入有序开展,我*成立了由*长任组长,三名副*长任副组长,全体干部职工为成员的行风评议小组,对每个阶段的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和落实,为圆满完成行风评议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二是制定工作方案。根据市局和分局关于开展行风评议的有关部署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先后制定了《**工商*开展行风评议工作方案》和《**工商*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接受评议阶段工作方案》,明确了方法步骤,落实了工作责任,量化了考核指标。

二、强化教育,筑牢行风廉政建设基础

加强学习,提高认识,是搞好行评工作的重要前提。在行风建设活动中,我*始终把学习提高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我*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七大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政许可法》、《中国共产程》、《实施纲要》、“六项禁令”等为学习内容,组织全体干部职工集中学习,切实提高工作人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素养。与此同时,我*结合“两年”活动,积极督促干部职工撰写廉政文章、学习心得,使执法人员真正把政治理论及业务技能学深学透、入脑入心。

三、广泛征求意见,虚心接受社会监督

为了切实找准存在的突出行风问题,我*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多渠道听取群众呼声和要求,广泛征求意见,虚心接受社会的监督。一是发放行风评议调查问卷;二是走访问企业和召开座谈会,了解现行市场经济情况及经营中存在的困难,虚心听取其对工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三是畅通渠道。在我*办证大厅设置了行风建设意见箱,并向外公布监督电话,及时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或举报。行评期间,我*共发放调查问卷170份,回收170份;走访企业45户,有关部门及单位4个16人次;召开座谈会1次。通过对收回的意见建议分类梳理,我*排查梳理出在三个方面意见及建议:一是要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制度建设,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二是要进一步抓好“窗口”单位的形象工程,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办证手续、缩短办证时间等;三是关注民生,解决无照经营及消费者投诉问题。

四、强化整改,着力推进行风建设

行风评议重在整改。针对查找出来的问题,我*采取措施,认真整改。一是加强政务公开制度建设,做好机构组成和工作职能的公开,相关业务知识的公开,意见建议反馈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与此同时,我*邀请4位社会义务监督员,听取和收集企业、群众对我*服务态度、工作作风和办事效率的意见和建议,对我*行风建设工作进行监督。二是以服务为本职,全面提升服务技能。我*规范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基层工作制度,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三是关注民生,加大对无照经营的查处整治力度,积极做好消费者投诉举报工作,重点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

五、改进作风,优质服务树新风

第9篇

【论文摘要】在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实施过程中,当公共利益遭受或面临重大损害时,监管者有权采取临时接管措施来保障公用事业运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临时接管制度立法明显滞后,临时接管权的行使隐藏着巨大风险。为了保障临时接管权的正确运用,防止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未来立法应当着重就临时接管的主体、条件、程序、终止等问题做出统一规定。 【论文关键词】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 临时接管 政府规制 一、引言:“首例政府临时接管特许经营权案”引发讨论契机 我国的城市集中供热始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尤其是国务院国发(1986)22号文件转发《关于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的报告》之后,城市集中供热事业有了较快发展。作为市政公用事业的组成部分,这一时期的集中供热主要是由国家垄断经营的。到了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期,特许经营作为一种新型的经营管理制度被引入到公用事业领域,民间资本开始涉足供热等公用事业的经营管理。2011年建设部发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后,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改革在全国迅速展开。 在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浪潮中,黑龙江省方正县也开始“试水”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改革,于2011年授予在方正县注册的A热力公司集中供热特许经营权,以期达到盘活国有资产、提高公用事业服务质量和生产效率的目的。然而,方正县城市供热市场化改革并未取得预期效果。A热力公司在2005年和2006年两个供暖期中,两次因资金困难出现中断供热情况,方正县政府则为此支付了1100万的资金救急。到了2007年,A热力公司因资金问题既无法按照规定适时对锅炉、换热站、供热管线等供热设施进行检修更新,也无力对新建楼房铺设供热管线、储备燃煤。随后,在方正县政府的同意下,B公司与A公司于2007年9月13日签署了企业转让协议。随着B公司的资金和技术投入,2007-2008年供暖期用户满意率达到98%,热费收缴率达到93% 。 B公司进入之后,仅在2008年一年就投人3000多万元改造设备和铺设管网,使城镇供暖形势逐步好转。 但事隔一年之后,危机再次来临。2008年9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一纸判决,撤销了A公司与B公司签署的企业转让协议。虽然二审法院在2009年4月14日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并发回重审,但如果一审法院再次判决撤销A公司与B公司间的企业转让协议,就会造成B公司被迫出局、A公司接手经营的局面。问题在于,A公司的经营能力已经使政府没有耐心再去寻找有实力的企业与其合作。更重要的是,如果不及时处理,2009年冬季来临时,当地37000多名居民将面临无法取暖的危机。于是,方正县政府成立了专门的工作组,并于2009年6月19日召开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方正县人民政府城市集中供热临时接管应急预案》。同时,方正县城区供热临时接管委员会成立,随后展开了对供热企业的临时接管工作。方正县对供热企业的临时接管震撼了黑龙江业界,也引起了法律界的关注。从表面上看,方正县的临时接管是为保障广大居民冬季正常取暖这一重要的公共利益而发动,其合法性基础似乎毋庸质疑。但是,这种没有程序制约的随意接管也暴露出政府契约意识的淡薄和对特许经营者正当利益的漠视。 其实,早在方正县公用事业临时接管案发生之前,国内其他地方也出现过类似事例。例如,辽宁省兴城市曾经将城市部分地区的供热特许经营权授予龙雨供暖公司,由于龙雨供暖公司的供暖质量难以保证,市建设局召开听证会,并于2006年12月31日取消了龙雨公司的供热特许经营权,实行了临时接管。在其他公用事业领域,特许经营企业被临时接管的情形并也非鲜见。例如,湖北十堰引入民间资本将公交事业全盘民营化,但由于公交公司与员工的利益冲突,公交司机爆发了多次集体停运事件,政府为了恢复公交秩序,于2008年4月收回了公交公司的城市公交特许经营权,并派驻工作组进行了临时接管;2008年云南省大理州祥云公交公司的特许经营权因其与政府之间错综复杂的利益纠葛而被取消,由政府实施了临时接管。 随着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进程的迅速推进,政府实现了由“冲锋陷阵”的执行者向“身居幕后”的保障者的角色转变,由直接履行者转变为规制者和监督者。然而,“民营化就像拆除炸弹,必须审慎对待,因为错误的决定会导致危险的后果。”临时接管作为最激烈的一种政府规制手段,其适用必须谨 慎。如果接管得当,既能保障公共利益,又可维护民营企业的利益,进而实现公益与私益的“双赢”;如果接管不当,“输”的是广大市民的公共利益,“伤”的是政府的改革信心和民营企业者的投资热情,“折”的将是公用事业改革的成果。方正县临时接管“第一案”所引发的崭新课题是:在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迅速推进的背景下,如果出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时,政府部门应该如何处置?究竟怎样才能在公共利益和特许经营者利益之间取得平衡?这些棘手难题不仅考验着政府对公共危机的应对能力,也对现行滞后的特许经营立法提出了挑战。为此,本文将在梳理我国现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临时接管立法规定的基础上,从行政法角度对临时接管权力行使中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行探讨,希冀对今后统一的公用事业临时接管立法有所助益。 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临时接管制度的立法梳理 一般来说,临时接管是指行政主体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具备法定情形时对特定对象采取的强制性接收和管理行为。按其性质来说,临时接管属于行政即时强制,具有强制性、临时性和即时性特点。公用事业具有公益性和行业性特点,对公用事业的临时接管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慎进行,以此保障公用事业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市政公用事业法》,公用事业临时接管的规定主要散见于建设部《办法》及地方人大和政府制定的关于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条例和规章中。总体来说,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临时接管立法存在以下三个突出问题:第一,立法位阶过低。中央层面的立法只有建设部的《办法》,地方立法中仅有10个省市制定了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地方性法规,其余的都只是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第二,具体立法缺失。我国尚没有关于临时接管的特别立法,在地方规定中仅有江苏省建设厅发布的《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临时接管制度》,且其规定过于简单,并未涵盖临时接管制度的所有内容。第三,形式合法性危机。从临时接管的实践来看,各地进行临时接管的依据大都是建设部《办法》,但建设部《办法》因与法律规定存在抵触,其自身的合法性不无问题。同时,各地进行特许经营活动所依据的政府规章的效力也存在合法性危机。可见,我国当下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的临时接管大都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这使政府临时接管本身蕴藏着巨大的风险,稍有不慎就会使公益和私益处于“两败俱伤”的境地。 就目前十分有限的临时接管立法规定来看,主要集中在临时接管情形的列举上(见下表)。至于临时接管的机构组成、接管权限、接管程序等问题,则鲜有涉及。 ─────────┬────────────────────────────────────────── │三类情形 │具体规定 │ ├─────────┼──────────────────────────────────────────┤ │A紧急情况下的临 │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主管部门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 │ │时接管 │ │ ├─────────┼──────────────────────────────────────────┤ │B特许经营者违反 │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 │法律法规规定或特 │的,经市人民政府或者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可以收回其特许经营权,终止特许经营协议, │ │许经营协议约定时 │并实施临时接管:①擅自转让、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特许经营权的;②擅自将所经 │ │的临时接管 │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③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④因 │ │ │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⑤因转让企业股权而出 现不符合特许经营协议约 │ │ │定的授权资格条件的;⑥不履行普遍服务义务,或者产品、服务质量不符合标准,严重影响公 │ │ │众利益的;⑦因经营管理不善,财务状况恶化,亏损严重,企业无法正常运行,严重影响公众利│ │ │益的;⑧改变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的土地使用性质,将特许经营项目的设施及相关土地用于特 │ │ │许经营项目之外,擅自改变市政公用设施的功能和用途的;⑨在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 │ │ │以及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等情况下,不服从政府的统一指挥、调度的;⑩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特 │ │ │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 ├─────────┼──────────────────────────────────────────┤ │C特许经营者无法 │特许经营者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经营的,可以申请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 │ │继续经营,申请解除│门应当临时接管该项目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保证该市政公共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提供, │ │特许经营协议时的 │并于接管之日起,按照规定确定新的特许经营者。 │ │IrRi时接管 │ │ ─────────┴────────────────────────────────────────── ──────────────────────┬───────────── │名称 │临时接管情形 │ ├──────────────────────┼─────────────┤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A、B:①②③④⑩ │ ├──────────────────────┼─────────────┤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B:1②③④⑦⑩ │ ├──────────────────────┼─────────────┤ │《贵州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A、B:⑦ C │ ├──────────────────────┼─────────────┤ │《杭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B:①③④⑤⑥⑦⑨⑩ │ ├──────────────────────┼─────────────┤ │《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C │ ├──────────────────────┼─────────────┤ │《淮南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A │ ├──────────────────────┼─────────────┤ │《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A、B: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⑩ │ ├──────────────────────┼─────────────┤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A、B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A │ ├──────────────────────┼─────────────┤ │《青海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A、B,C │ ├──────────────────────┼─────────────┤ │《哈尔滨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草案)》│B ::①③④⑤⑦⑧⑨⑩ │ ──────────────────────┴───────────── 由表二可知,我国现行立法中关于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临时接管情形的规定较为混乱,缺乏统一标准。实际上,临时接管是在特许经营权非正常终止的情况下进行的。此时公共利益受到或者可能遭受损害,行政权不得不对市场进行干预,以此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但是,何种情况下可以认定公共利益受到或者可能遭受损害呢?或者说,临时接管究竟应当包括哪些情形?结合我国的立法及其实践,笔者认为,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临时接管情形主要包括表一中的三种情形,即紧急情况下的临时接管、特许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或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时的临时接管以及特许经营者因无法经营申请取消特许经营协议时的临时接管。明确了临时接管情形仅仅是迈出了临时接管的第一步,临时接管程序的启动、接管机构的组成及其权限、具体接管流程等规定则是临时接管制度中更为重要的内容。为此,必须对这些问题加以深入研究,从而为今后的相关立法提供参考。 三、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临时接管制度的行政法分析 (一)临时接管条件 临时接管条件是临时接管制度中的首要问题,关系着临时接管程序的启动和进展。公共利益受到或者可能遭受损害是确定临时接管条件的关键因素。从表一可知临时接管的情形主要包括三种,但这些规定都比较原则,且使用了“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诸多不确定法律概念,这使临时接管条件的认定非常困难。因此,对不同情况下的接管条件还需要进行深入分析。 第一,紧急情况下的临时接管。方正县临时接管特许经营权所依据的是建设部《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责任……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但如何界定“紧急情况”?方正县的做法是仿照北京市《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中按照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级别,而方正县的情况属于特别重大级别,由此界定为紧急情况,启动了临时接管程序。可见,如何认定“紧急情况”尚不存在一个明确标准,这给地方实践造成了很大困扰。笔者认为,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领域中所谓的“紧急情况”是指特许经营企业面临发生自然灾害、战争灾害、事故灾害,以及公共卫生、社会治安等公共突发事件无法依靠自身力量或者依靠自身力量成本过高难以有效应对突发事件,使公共利益遭受损害或者面临损害时,由政府主管部门临时接管公用事业,并组织各方力量解决眼前危机,以保障公用事业运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一般来说,“紧急情况”包括以下三个要素:一是特许经营企业经营过程中突发公共事件,使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害或者面临重大损害的危险;二是特许经营企业无法通过启动企业制定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来解决眼前危机,或者企业自身解决突发公共事件将耗费过高成本,会对后续经营造成严重影响;三是在企业难以解决危机时,政府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必须予以接管。可见,并不是所有的突发事件都可界定为“紧急情况”,只有在全面考虑特许经营企业自身解决危机能力和公共利益所遭受损害的严重程度的基础上才能决定是否将突发事件认定为“紧急情况”,从而决定是否对特许经营企业实施临时接管。 第二,特许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时的临时接管。特许经营者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活动,主管部门在运用警告、罚款、责令限期改正以及协调指导等常规措施难以奏效而使公共利益遭受或者面临严重损害时,有权进行临时接管。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如何认定特许经营者的行为严重侵 害了公共利益。2008年5月,陕西民营企业双龙集团在关闭高速公路服务区进行维修时被主管部门以擅自停业给公众利益造成损害为由进行了“无偿接管”。此类做法是否合适,值得商榷。特许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行为时有发生,这与其追求利润的本性密不可分,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出现违法情形,就由政府进行接管。政府并不是公用事业的最佳运营者,轻易改变特许经营者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意想不到的损害。笔者认为,在对特许经营者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认定时,要遵照比例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如果造成的损害较小,且特许经营者主动进行整改和赔偿时,就不必进行临时接管;如果造成的损害较大,且特许经营者拒不改正或者已不具备特许经营资格时,主管部门在履行了必要程序后可以取消其特许经营权进行临时接管。当然现有法律规范中对适用临时接管的实体条件大多规定为“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等,这些模糊规定大多缺乏可操作性,在今后的立法中应根据具体行业的特点明确其概念和认定标准。 第三,特许经营者因无法继续经营申请解除特许经营协议时的临时接管。特许经营者基于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无法继续经营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解除特许经营协议的申请,主管部门在履行了必要程序后如果批准解除协议,则由政府主管部门进行临时接管,并于接管之日起按照规定确定新的特许经营者。此种情形中特许经营者并不存在违法行为,对其认定相对容易,但在适用时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特许经营者提出申请后,主管部门要进行调查研究并听取特许经营者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以确定特许经营者是否丧失了特许经营的能力和资格,杜绝特许经营者为了自身利益而中途退出现象的发生。二是如果特许经营者只是存在暂时性经营困难,主管部门应给予必要扶持帮助其渡过难关,而不能轻易同意解除协议。当然,这种扶持是有限的。如果特许经营者频频出现经营困难,政府就应当同意解除协议,另行选择合适的特许经营者。 需要指出的是,临时接管是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进程中的一种非常态手段,其适用的谨慎性决定了适用条件的严格性。现阶段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还不成熟,相关立法严重滞后,使得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处于较大的风险之中。现行立法规定了较为宽泛的临时接管条件,试图以此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但也存在着侵害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能。随着特许经营制度的不断完善和立法的不断跟进,特许经营制度的运行和监管将更加规范,临时接管的适用情形也将不断缩小至少数特定情形,最终实现公共利益与特许经营者利益之间的平衡。 (二)临时接管主体 关于临时接管主体,现行立法大多规定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临时接管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临时接管。可见,临时接管主体一般为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主管部门。这些规定的合理之处在于:一是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对进行的临时接管事项比较熟悉,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可以保障公共产品和服务提供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二是我国地方政府机构设置存在差异,公用事业所包含的行业众多且各具特色,政府根据行业特点和机构设置情况将各特许经营行业的监督管理权授予不同的部门。因此,不宜规定政府某一部门为统一的临时接管主体,应根据公用事业各行业监督管理权的归属来确定临时接管主体。但是,公用事业毕竟关系到重大公共利益,单凭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很难完成临时接管任务,需要得到相关专业机构的协助。一般来说,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在进行临时接管时要组成临时接管小组,接管小组组成人员除了主管部门人员外,还应包括与公用事业经营管理相关的其他行政机关的人员以及律师、注册会计师、同行业专家等专业技术机构人员等。一般来说,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进行临时接管时可采取三种方式:由公用事业主管机关具体负责接管事业的运营;成立专门的临时接管机构进行接管事业的运营;委托同行业运营良好的其他公用事业经营单位进行运营。由于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并不具备经营公用事业的较高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实践中主管部门进行临时接管多采用第三种方式,即政府通过委托方式引入有资质且运营良好的第三方,双方签订《临时特许经营协议》,由第三方进行公用事业运营。这种方式在目前体制下较易操作、成本相对较低,值得借鉴。 (三)临时接管程序 &nb sp; 行政程序的基本功能就在于限制行政权的恣意行使,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临时接管这一非常激烈的规制手段而言,如果没有相应的程序制约,极易蜕变为“随意接管”甚至“暴力接管”。因此,加强对临时接管行为的程序控制是今后立法的重要任务。笔者认为,临时接管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启动。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职权主动启动;二是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特许经营者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启动。一般来说,并非出现了临时接管的情形就必然要启动临时接管程序。事实上,只有在接管时机成熟时(即当出现的紧急情况、违法或不当行为严重威胁到公共利益,并经一般行政处理不能有效消解时)才可启动临时接管程序。主管部门在决定启动临时接管程序时应履行以下程序:一是组织调查,主管部门应该对出现的临时接管情形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查明事实;二是听取意见,主管部门应当听取特许经营者的申辩意见、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和专家意见等;三是主管部门依据所搜集的证据材料和各方意见,作出启动临时接管程序的决定后,应当将案卷材料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同时主管部门应当把启动临时接管的决定告知被接管的特许经营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第二,听证。实施临时接管关系到重大公共利益,政府在收到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启动临时接管的申请后,应当组织听证。具体来说:一是发布临时接管听证的公告。公告中要载明被临时接管的特许经营者的名称、临时接管事由、听证时间、地点等。二是组织听证。听证主持人应当是与听证事项无利害关系的政府工作人员,参加听证的人员主要包括公用事业主管部门、特许经营者、与特许经营事项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公用事业公众监督委员会成员以及被临时接管企业的用户等,听证中应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进行补充调查。三是听证会结束后,应当及时把听证的案卷记录提交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决定。各地公用事业主管部门的权力是由地方政府所授予的,因此地方政府握有临时接管的最后决定权。政府在收到听证的案卷材料后,基于听证笔录和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提交的案卷材料来决定是否进行临时接管。但是,政府在作出临时接管决定前应当听取公用事业公众监督委员会的意见,以保证其决策的合理性。政府作出临时接管的决定后,应当启动临时接管应急预案,同时将临时接管的决定送达被接管者和利害关系人并在政府公报及门户网站予以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被接管对象的名称及地址、接管的事由、接管组织、接管的项目及范围、接管期限等。 第四,执行。临时接管组织在向特许经营者出具政府作出的临时接管决定书后,进驻特许经营企业实施接管。临时接管期间,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正常生产,其他部门按预案分工协作。临时接管组织的主要职责是保证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其所享有的职权主要包括接管事业的正常经营权、对被接管企业的审查询问权及监督权等。临时接管组织为执行接管营运任务,可以聘请律师、会计师或其他具有专门知识人员协助处理临时接管有关事项。被接管企业对接管组织的接管行为应予以配合:被接管企业的董事、经理等人员对接管组织的相关询问应据实答复,其他工作人员应受接管组织的指挥;被接管企业在收到临时接管通知后接管前对所经营的公用事业资产不得处分;被接管企业应将临时接管运营项目的财产目录、原使用的机器设备、材料、人事资料、财务报表及其他必要文件等制作清单,在被接管后交由接管组织核对等。 第五,期限。在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地方立法中,湖南和山西两地将临时接管的期限规定为90日。我国《保险法》和《商业银行法》中规定的行政接管期限则是最长不得超过2年。笔者认为,鉴于公用事业的特殊性,其接管期限不易太短。一方面,如果接管双方进行谈判并给予特许经营者整改的机会,则可能需要较长时间,规定90日期限稍显紧促,不利于企业的整改;另一方面,如果取消特许经营者的特许经营权,则应在充分考查的基础上重新选择合适的特许经营者,这也需要较长的时间。反之,接管期限也不能太长,因为政府并不是接管事业的最佳运营者,缺乏相关的技术和管理能力,长期接管不利于公用事业的稳定发展。因此,接管期限定在1年较为合适,这样能给予接管双方较为充足的时间。当然,这仅是一个理想的期间。在实践中,政府可以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和个案具体情况来确定临时接管的期限。 (四)临时接管终止 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对特许经营企业进行临时接管后,并不意味着接管程序的终结。在临时接管的同时,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与特许经营者进行谈判,对同意及时整改、接受处罚、承担违约责任并能挽回影响的,可以归还其特许经营权继续经营;对拒不整改、无能力恢复正常生产的,应按照法定程序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并取消其特许经营权,重新选择合适的特许经营者;如果特许经营事业不再适合民营企业者经营时,应收归国有。因此,被接管的特许经营企业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由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向人民政府提交终止临时接管的申请:临时接管事由已经消灭;有足够事实证明无法达成临时接管的目的;经人民政府认定已无临时接管必要的。人民政府作出终止临时接管的决定后,应把决定送达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被临时接管的特许经营者,并通过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等向公众公告。需要指出的是,临时接管只是对被接管方经营管理权的直接干预和监管,并不发生所有权和债权债务关系的转移。被接管的特许经营者的独立主体资格并不发生法律上的变化,仍旧要承担接管前所发生的债务和接管期间发生的费用。接管组织不因接管而承担上述债务和费用,也不能将接管期间收回的债权直接转入自己的“口袋”。在临时接管终止后,接管组织应对接管期间的收入及发生的费用进行结算并制作报告书。如果营运收入不足以支付接管费用时,由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根据特许经营协议或者依职权决定费用分担问题;如果营运收入有剩余,应返还给特许经营者。 四、结语 如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本身一样,特许经营中的临时接管犹如一把“双面刃”,需要从法律上加以适当规制。鉴于我国现阶段公用事业立法整体上依旧处于“少、慢、差”[11]状态,必须尽快健全公用事业相关立法。建设部曾于1990年颁布了《建设法律体系规划方案》,对公用事业立法体系作了如下安排: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市政公用事业法》、国务院依照公用事业的行业分类制定11项行政法规、建设部制定39项部门规章、地方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从世界各国关于公用事业立法的进程来看,一般都是先由议会制定法律,然后再据以制定法规和规章。我国则不尽相同。我国的公用事业立法应遵守“实用有效”的原则,从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如同J.弗兰克所指出的那样,法律现实主义者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使法律‘更多回应社会需要’。”[12]为了回应现实社会中对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临时接管制度法律规制的需要,结合建设部的规划方案,笔者认为在公用事业领域内缺少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情况下,现阶段可由建设部先行制定关于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临时接管制度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可据此制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待条件成熟后再上升为高一层次的统一立法。 注释: 参见郭毅:《供热企业纠纷危及近4万人取暖 当地政府临时接管供热-首例政府临时接管特许经营权案背后深意》,载2009年8月4日《法制日报》。See Guo Yi. Local Government Temporarily Took over Heating Because of Dispute on Heating [N].Legal Daily, Aug. 4,2009.参见《龙雨供暖公司经营权被临时接管》,中国兴城2007年1月12日,http://www.xc-online. gov. cn/listnews. asp? id = 281.(最后访问时间:2009年11月28日)。See The Management Right of Longyu Heating Company Was Taken over Temporarily, http://www. xc-online. gov. cn/listnews. asp? id = 281. (last visited Nov. 28 , 2009) .参见丁补之:《十堰公交民营化改制,"多赢"变"多输"》、《十堰:一场突发的公交车停运风波》,载2008年2月28日《南方周末》。 See Ding Buzhi. The Reform of Public Transport in Shiyan [N]. Nanfang Weekly, Feb. 28 , 2008.参见普崇秀:《云南大理州祥云公交特许经营权之争-我省首例公交公司特许经营权纠纷案昨日开庭》,载2008年8月1日《云南法制报》。See Zeng Chongxiu. Disp ute on Franchise of Public Transport in Dali[N]. Yunnan Legal Daily,Aug. 1, 2008.[美]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周志忍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05页。E. S. Savas. Privatization and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 [M].Translated by Zhou Zhiren etc.. Beijing: China RenminUniversity Press, 305 (2002).《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临时接管制度》总计10条,主要规定了临时接管的情形、机构组成、步骤、费用等。自《行政许可法》实施后,特许作为一种特殊行政许可只有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特许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可以采用。国务院部委并没有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因而建设部发布的《办法》并不具备合法性。如各地供热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或办法中对供热主管部门的规定各不相同。长春、银川、鞍山等地规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为城市供热主管部门;黑龙江、辽宁、呼和浩特等地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城市供热主管部门;济南、青岛、邯郸等地规定供热主管部门为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建城[2005]154号)中明确规定:"实施临时接管,必须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必要时,上一级主管部门可跨区域组织技术力量,为临时接管提供支持和保障。"目前,我国临时接管法制不够健全,临时接管权力不明确,内部程序的履行是保证临时接管正确进行的重要步骤。深圳、湖南、山西、新疆、杭州等地的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中都规定了公用事业公众监督委员会,它主要由非政府部门的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对特许经营活动中可能影响公众利益的重大决策,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政府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其意见,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向其书面说明理由。[11]所谓"少",是指公用事业领域缺少法规,许多方面迄今仍无法可依,特别是缺少高层次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所谓"慢",是指公用事业立法进程缓慢,立法速度滞后于实际工作的需要,尤其是现行立法偏重于实体法,而忽略了程序法的规定,致使存在执法程序不健全、手续不严格等问题;所谓"差",是指公用事业立法工作缺乏科学性和系统性,立法质量不高,现行立法中大量存在的是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差。[12][美]P.诺内特、P.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性法》,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73页。P. Nonet,P. Selznick. Law and Society in Transition: Toward Responsive Law[M ]. Translated by Zhang Zhiming. Beijing: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Press,73 (2004).

第10篇

第二条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完成《工会法》规定的各项基本任务。

工会的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三条 省、自治州、设区的市总工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同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和国外工会组织之间的友好往来,发展经济、技术、文化交流和合作。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工会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也可以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主持基层工会工作。

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必须在开业投产六个月内建立工会。

对必须建立而未建立工会的单位,上级工会有权督促指导组建工会,单位行政方面或者经营者应予支持。

第五条 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及基层工会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将依法建立的工会及其机构撤销、合并或者归属其他工作部门。

基层工会依法撤销的,应当及时清理经费、财产,提出处理意见,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后妥善处理。

第六条 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省总工会地区工作委员会自依法建立之日起,即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具备法人条件的,分别经自治州总工会、设区的市总工会、省总工会地区工作委员会,省直管基层的产业工会和省直工会审查确认,并报省总工会备案,即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七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一般不设常务委员会。确因工作需要设常务委员会的,需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常务委员会成员,由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民主选举产生。

第八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按工会章程规定民主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间,确因工作需要调动的,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征求上一级工会的意见和上一级工会的答复意见,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政治、经济待遇。任期届满,不再担任原职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排。

第九条 工会设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层工会,设女职工委员。

第十条 工会对于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问题,有权提出意见,维护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上级工会应当对所属工会组织所在的企业、事业单位推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也可以就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民益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情况,予以支持协助。

第十一条 工会应当代表和组织职工对企业、事业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民主监督。对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会有权要求纠正、处理;拒不纠正、处理的,工会应当支持受侵害职工依法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

第十二条 工会及其女职工委员会应当维护女职工在劳动权益、住房分配、劳保福利、晋级晋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方面享有的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督促落实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的措施,对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法律、法规的,有权要求纠正,处理。

第十三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政府有关部门制作劳动合同文本,有关单位起草劳动合同条款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第十四条 工会可以代表职工就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劳动时间、保险福利和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等事项,与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须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对职工作出开除、除名、辞退、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前,应将名单和理由通知工会,吸取工会意见。如果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或者经营者违反 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

第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中,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调解委员会成员中的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本单位工会委员会。

地方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有同级工会的代表参加。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依法设立的法律服务机构,应当为职工和工会提供法律咨服务,维护职工和工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工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的劳动条件、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经有关部门和工会共同审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投产和使用。

第十九条 工会发现生产过程中有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向企业行政方面或者现场指挥人员提出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的建议无效,情况紧急时,有权支持或者组织职工停止操作,撤离危险现场。企业不得因此扣发职工工资。

第二十条 工会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劳动保护措施的落实和劳动保护经费的提取与使用,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二十一条 工会有权参加职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有权要求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有关部门在作出职工伤亡事故结论或者工伤鉴定前,应当征求同级工会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研究起草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劳动工资、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医疗、住房等涉及职工利益的政策措施,必须吸收同级工会代表参加研究,听取意见。

工会应当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与同级总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相应的产业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 工会具体负责组织由人民政府授予的职工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和管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职工劳动模范享有的各种优惠待遇。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劳动竞赛奖励费,用于工会组织职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凡属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都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企业行政方面应当执行。

国有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工会应当支持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的管理委员会成员中,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国有企业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利益的会议,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重大问题的权力。

第二十八条 公有资产为主体的股份制企业的工会主席,应当代表职工参加或者列席本企业董事会会议。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成员中应有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人数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工会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可分别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依法经营、发展生产,提高效益。

第三十一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工会主席代表职工参加或者列席本企业董事会会议。企业讨论发展规划、生产经营等重大事项,研究决定有关工资、福利、职工奖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经营者应当与本企业工会建立协商制度。协商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有权就企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与其经营者进行交涉、谈判或者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第三十三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组织职工活动,一般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与单位行政方面或者经营者协商,行政方面或者经营者应当统筹安排。

第三十四条 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按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当月份的工会经费,并由工会按有关规定逐级上解。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行政方面拨交工会经费情况进行检查。对逾期未交或者少交工会经费的单位,工会可按有关规定扣交,并扣收滞纳金。

第三十五条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应当按照有关制度管理。

各级工会的经费审查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审查监督权,严格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定期向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报告经费审查情况,接受监督。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和设施。

第三十七条 工会用工会经费兴建或者购置的房屋、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以及兴办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属于工会所有。人民政府和单位行政方面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工会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工会的财产、经费和人民政府、单位行政方面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已被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的,必须依法返还和赔偿。

属于基层工会所有的经费和财产,不得作为其所在单位行政方面的经费和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及基层工会,可以兴办企业、事业单位。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工会兴办企业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批准,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工会兴办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11篇

关键词:深化民主管理;和谐;企业建设

Abstract: This article describes the democratic management of enterprises as the main starting point of the trade union work, the eternal theme to promote the harmonious development of enterprises is to strengthen the democratic and political construction, improve the democratic management level, to increase the democratic decision-making and democratic supervision, relying on workers to do business.way to promote the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 the output value of profit improvement, participate in market competition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Key words: deepening the democratic management; harmony; enterprise building

中图分类号: F272.9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企业民主管理作为工会工作的主要抓手,是推动企业和谐发展的永恒主题,是加强民主政治建设,提升民主管理水平、加大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力度,依靠职工办企业的重要途径,对推进企业生产经营、产值利润提升、参与市场竞争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提高认识,夯实基础,增强职工民主意识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化,工会在企业生产经营和民主管理工作中聚集群体智慧,畅通民主管理渠道,搭建民主管理平台,从打“正规战、持久战”入手,夯实根基,打牢基础,使民主管理工作不断的改进和创新。

1、建立组织,实行民主管理网络化。为切实保障职工积极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充分体现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建立健全以公司为主体的三级民主管理体系,完善三级职代会制度。公司成立了民管会,吸收职工、科技、管理人员代表参加。分公司成立民管小组,由分公司、队领导、职工代表、普通工人组成。队级民管组织,主要在班组设立,以工班、班组长为主体的“班组民管会”。各级民管机构健全,专兼职民管人员到位。除此之外,在公司、分公司、队三级职代会中还建立了提案征集、生产经营管理、职工福利和民主评议干部小组,并在日常工作中做到了组织机构健全,人员分工到位,活动不断线,上下连成片。

2、建章立制,使全民主管理制度化。针对目前企业现状和职工思想状况,采取多种形式抓好民主管理教育,积极向职工灌输民主管理知识。在内容上,认真学习《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公司法》、《工会法》和《民主管理资料》,使广大职工比较系统地学管理知识,自觉增强民主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在形式上,抓好上课辅导和自学的同时,要不失时机地抓好重点宣传。各级党政工组织从不同角度宣传民主管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实现利益共同体的责任。各级工会要及时向党组织汇报上级工会指示、工作上的打算和要求,使职工民主管理更加贴近职工,增强了民主意识和公仆意识,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各级党政领导要重视支持民主管理,集中体现在“四个主动”上,一是在生产经营和重大问题的决策上主动征求工会意见;二是在涉及职工工资调整、建章立制、住房补贴等方案出台,主动请工会派员参加;三是在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政绩、思想作风等方面主动接受工会的评议;四是在职代会提案的落实上主动接受工会监督。各级工会还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进行广泛宣传民主管理,注重发挥工会有骨干、有阵地、有经费、有吸引力的优势,根据各个阶段、不同时期的中心工作,利用橱窗、专栏、广播、录相、标语等形式,大力宣扬主人翁精神,把公司建设成为与职工共担共享的利益共同体,使民主管理工作深入人心。

3、注重培训,使民主管理知识大众化。职工代表素质的高低,决定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水平的高低。狠抓职工代表培训,重点采取以下五种形式:一是集中培训。各级工会充分利用职工夜校,分级办班、委外培训等形式集中培训,工会要经常深入基层指导代表培训。二是专业培训。为了使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时有充分的发言权和参与权。邀请业务部门主管给职工代表上企业管理、招投标、贯标工作、安全质量、财务管理、人力资源、职工福利和社会保险等专题课,从多方面丰富职工代表专业管理知识。三是以会代训。各级工会在召开职代会决定重大问题时,充分贯彻上级文件精神,见缝插针地对职工代表进行培训,集中交任务、交方法。四是以干代训。基层职工参与经营管理,掌握企业管理知识,吸收职工代表列席生产计划、经营分析、工资分配等会议。组织职工代表检查职代会落实情况,使职工代表在实践中学习专业知识,增强主人翁责任感。五是以老带新。基层工会要组织一些政策水平高、专业技能强、工作经验丰富的老代表,帮助新代表参政议政,民主参与,努力提高职工代表的整体素质。

二、抓住关键,突出重点,促进民主管理工作

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统一职工思想,调动职工积极性的有效载体。为落实职代会职权,促进企业民主管理企务公开工作,应着力在“五抓”上下功夫。

1、抓好职代会质量。首先,抓好职代会文件材料草拟、讨论和修改关。做到早筹划,分工起草,领导把关。对主报告,在会前下发基层单位广泛征求职工代表意见,反复讨论,修改完善,符合本单位实际,指导性强。其次,严把职工代表审查和到会关。做到代表非特殊情况,不得缺席。第三,严把提案征集关。提案征集是开好职代会的重要前提,每次会前,工会要围绕会议议题,拟出提纲,印发提案表,会前交到职工代表手中,以便代表倾听群众意见,集中群众智慧,民主决策。第四,严把会议质量关。做到与会代表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对会议议程集中审议通过,并作出决议,提出落实措施。对基层召开职代会工会派员参加,全面提高各级职代会质量。

第12篇

一、意见和建议梳理情况

面对面评议会上,*区交通局主要领导向参会领导汇报了*区交通局的基本概况、主要职能责任和目前我区公路管养工作开展情况。汇报了前两个阶段的行风评议开展情况,并对民主评议政风行风自查自纠情况作了专项汇报。与会领导本着客观公正、认真负责的态度,就区交通局的政风行风进行了面对面的座谈,各抒己见,对区交通局的各方面都进行了评议。在肯定区交通局工作成绩的同时,也对区交通局工作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对提出的问题,局领导高度重视,及时组织人员认真梳理,制定整改措施,达到以评促纠、以评促建,强化内部管理和自身建设,使行业不正之风得到有效治理。

针对面对面评议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加上自查自纠阶段的意见和建议,经认真梳理归类,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够;二是需要加强队伍建设及管理;三是对相关企业的督促检查、指导不够;四是还需加强机关工作作风建设。

二、整改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分析问题原因,制定了有效措施逐条整改:

(一)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够的整改措施

1、《公路法》的宣传,主要是针对公路沿线的广大群众,提高他们爱路护路的意识和责任感,在路政执法过程中,多给他们讲法律、路政条例的相关规定,坚决做到执法公开、公正、公平。

责任领导:*

责任人:*

2、《*省道路运输条例》的宣传,主要针对广大营运车辆的经营者,尤其是客运经营者的宣传工作,做到不留死角,让他们知道并理解相关政策,确保运输市场的安全运行和合谐发展。

责任领导:*责任股(室):运政股

责任人:*

3、水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主要针对我区境内港口、码头、水库等水路运输者和广大群众,提高他们营运的安全意识,加强日常管理,确保水路运输的安全运行和合谐发展。

责任领导:*责任股(室):海事股

责任人:*

(二)队伍建设和管理方面的整改措施

加强学习,科学管理。队伍建设的关健在于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素质的提高要从自身建设和加强管理入手。一要加强政治理论的学习,要系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提高队伍的思想素质;二要加强业务知识、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队伍的业务素质,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本领;三是要组织职工参加相关行业的业务培训,提高队伍在专业领域的创新能力。

(三)对相关企业督促检查、指导不够的整改措施

制定定期基层调研计划,并严格执行。一是做到主动了解企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协商解决,做好企业服务工作;二是定期指导检查企业,发现企业运行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完善,做好指导工作。

(四)机关工作作风问题的整改措施

1、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坚持用制度管人,做到自觉遵守各种规章制度、照章办事;

2、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做到勤政为民,文明执法;

3、完善社会公开监督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群众投诉、举报,要求限时办结,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干部职工工作作风的根本好转。

三、整改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对整改内容层层落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存在的问题对照各股(室)职责制定相应整改措施,明确责任,分管领导和股(室)负责人为相应的整改责任人。

(二)加大宣传,完善制度。通过简报、政务公开等对外公开工作制度及工作情况,宣传报道整改进展情况,并在落实整改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同时巩固政风行风建设成果,形成整套完善的科学评议工作机制。

(三)加强监督检查。通过群众回访、信息查询等多渠道,及时了解整改工作效果,确保整改工作取得实效、评议工作得到深入开展,切实让广大人民群众感受创建文明行业和人民满意的交通部门带来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