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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规范

时间:2023-05-30 08:54:20

合同能源管理规范

第1篇

关键词:法律规范;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

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也要严格遵循法律规范,切实做到依法管理。通过实行合法科学的人力资源制度,建立健全管理规范体系,从而促进事业稳固发展。

一、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相关概念

(一)人力资源管理的定义。人力是指在一定范围内的人,所具有的劳动能力的总和,或者说,是指能够推动整个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具有智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总和。人力资源管理就是指运用现代化的科学方法,对与一定物力相结合的人力进行合理的培训、组织和调配,使人力、物力经常保持最佳比例,同时对人的思想、心理和行为进行恰当的诱导、控制和协调,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使人尽其才,事得其人,人事相宜,以实现组织目标。(二)人力资源管理的职能。无论在何种组织当中,人力资源管理工作都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工作,该项工作与组织的生存和发展有着直接的联系。在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当中要融入创新管理理念,需要管理人员在管理过程中严格地审核管理技术,并在职工认同的基础上来对企业管理模式进行相应的改革,从而有效地改善管理效果。具体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是根据单位发展战略的要求,有计划地通过对员工的招聘、培训、使用、考核、激励、调整等一系列过程,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实现组织目标。也就是组织运用现代管理方法,对人力资源的获取(选人)、开发(育人)、保持(留人)和利用(用人)等方面所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控制和协调等一系列活动,最终达到实现发展目标的一种管理行为。随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进入了法制化的新阶段。

二、当前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管理理念僵化。领导对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性没有从思想上引起足够的重视,简单地把人力资源管理等同为人事管理,只关注到档案管理、绩效和工资等,很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一直在沿用原有的模式,未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提高认识,对人力资源进行革新,降低了人力资源管理的效果[6]。加之管理体制不规范,不能全面地反映员工的整体工作水平,没有根据员工工作情况及时进行培训,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事业单位的发展。(二)部分小型事业单位与机关混岗现象明显。一些机关下属事业单位未设立独立机构,没有独立的经费,未开展职能中规定的有关工作,工作人员均在机关内设处室从事行政业务工作,履行着行政管理的职能,“研究中心不研究”“调研中心不调研”的问题明显存在。(三)员工激励机制不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对员工薪酬绩效等重要激励因素定义模糊不清,大部分的时候工资薪酬的比例也不合理,绩效考核流程不严谨,降低了员工的积极性。许多单位只单纯地关注物质激励,忽视了对精神的激励,致使很多员工在安全感方面得不到满足[5]。一些单位甚至在内部管理中忽视法律规范条例,不按规矩办事,造成了纠纷。(四)人力资源管理模式不灵活。很多管理人员缺乏人力资源的动态管理意识,从而导致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并不能随时代的发展而进行相应的调整。组织机构设置的不科学导致领导和员工交流不畅,许多工作人员的先进理念和技术不能应用到实际工作中。有些事业单位绩效管理信息不透明、不清晰,绩效分配工作存在着不合理的现象;绩效管理制度考核形式太过单一,很多单位仅仅通过经济的奖励和考核来对相关职工进行评价,影响了事业单位的整体发展。(五)人员交流使用培养有待进一步加强。缺乏人才动态管理机制和能上能下的正向激励氛围,对人才“选、用、育、留”的重视程度与专业支持力度都有待加强。对干部重使用轻培养,长时间没有办法进行干部选拔交流,人才成长空间有限,职工思想工作还需更加深入细致。

三、法律规范与人力资源管理的关系

(一)法律规范为人力资源管理划定底线。[1]国家通过法律作出适当的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所有的单位都必须遵守,事业单位也是如此。例如,根据《事业单位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在建立聘用关系前,单位不得以户籍、民族、性别等为由设定附有歧视性的规定或者提高录用条件,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劳动者提供质押、抵押或者保证等担保。在聘用关系存续期间,单位不能擅自延长工作时间,不得以不合理制度和考核指标等方式变相强迫员工加班加点,尤其是处于“三期”期间的女员工,不得增加其工作强度和时间,更不得因此降低其工资,解除其合同。(二)法律规范保护人力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尊重用人单位自主用工权和合法利益,否则,是不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例如,在作息方面,用人单位可以选择标准工时、综合计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在计薪方面,可以采用计时工资,也可以采用按工作任务支付工资。奖惩方面,对于违反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约定的员工,单位可以根据约定向其主张违约金。(三)人力资源管理助推法规制度不断健全。现代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把人作为最重要的资源加以开发,这与相关法律规范的立法宗旨是高度统一的。人力资源管理先后经历了科学管理阶段、工业心理阶段和人际关系管理阶段,它在每个阶段的发展都对相关立法起到了积极作用。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有助于单位实现效益,有利于保障员工权益的实现。同时,法律规范实施于管理,在运用中接受检验,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检验中发展和完善。(四)法律规范为人力资源管理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人力资源管理其实质是根据用人单位发展的要求,对人力资源进行合理配置,通过对劳动者的招聘、培训,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使其充分发挥自身潜能,给单位带来效益。现阶段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正处于逐渐完善中,有些单位存在某些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但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市场经济环境不断改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复杂,单位发展必须推进自身管理制度规范,才能使得市场经济得到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来进行,才能使得单位在经济发展中能有源源不断的动力,让劳动者的积极性得到稳定提升。

四、依法加强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

(一)强化法治意识。在宣传培训基础上,进一步把建立规范和谐的劳动关系作为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多层次深入持久地开展法律宣传培训。既要引导用人单位正确理解和实施劳动法律,又要帮助企业克服困难;既要引导员工理性维权,也要劝导员工服从企业的用工管理。企业在管理中,要继续增强法律意识,培养法律思维,尊重规则,尊重事实,不应该只看行为结果对企业是否有利,还当评估企业行为本身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违反指令性和禁止性规定。(二)用人单位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1]“以人为本”是人力资源管理的重点,既要优化岗位配置,确保人力资源的合理分配,将合适的人放在适当岗位,又要重视人才培养,提升员工综合素质,帮助其实现自身价值;既要建立健全激励机制,灵活运用物质奖赏、荣誉表彰、职位晋升等方式激发员工积极性和能动性,又要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把个人发展与企业发展结合,让员工参与到管理中促进企业文化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实际效用,根据考核结果来调整员工岗位和职责,把对员工的个人综合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的考核作为主要晋升标准。同时针对不同岗位的实际情况坚持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对津贴和绩效工资进行差异化的优化调整,对工作任务量大的工作岗位进行适当合理上调,对需要经常加班加点的岗位建立相对应的补贴机制和提供误餐补贴或交通补助等,助力员工个人价值最大化实现。(三)人力资源管理的各环节都要依法进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必须与法律规范保持一致。人力资源战略规划要跳出传统人事工作范畴,不要局限在单一的行政工作上,对接组织发展战略,完善规划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招聘与人员配置方面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招聘录用,在岗位设置和聘用合同的条款等各个方面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培训与开发设计方面,对员工加强法律制度的培训,业务知识的培训开发方式和内容也不得违反法律规范[3];绩效管理和薪酬管理对于事业单位来说更要依法进行,不得突破法律规范;劳动关系管理和人事纠纷等问题要依法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四)依法健全单位规章制度。事业单位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要改变观念,以人为本,符合两个基本条件:内容合法,即符合法律、法规,公平,不具有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内容;程序民主,即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广泛征求职工意见,集体讨论决定。要坚持依法制定,合法规范,有的放矢,防患未然。同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要及时修订,注重实效,加强检查,消除隐患。(五)依法强化特殊员工的管理工作。把特殊员工公正合法地纳入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中,是新时展的现实要求。对试用期工作人员给予合法待遇,处在试用期内的员工在日常工作中按录用条件进行考察。发现员工不符合条件时,要取得合法有效的能证明员工不符合条件的证据,才能辞退,试用期患病的员工安置要依法进行[2];对女职工依法给予特殊待遇,对未成年工要依法给予特殊保护;对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开除;在试用期内发现患有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与其的合同。试用期届满后,精神病患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已治愈或病情很轻并得到稳定控制,经鉴定具有劳动能力的,应适当安排其工作,不得因病解除劳动合同;经鉴定确实丧失劳动能力,可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4];对残疾员工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转发的劳动保障部、国家计委、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税务总局、工商局、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前解除残疾员工劳动合同或人事关系,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报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备案。(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国家应当密切关注劳动法律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分析研究,持续完善法律法规,在更高层次上和更大范围内让各单位管理有法可依;为避免出现各地用人标准和处理相关事务采用的法规和条例不一致的状况,国家应定期组织清理各地贯彻实施法律的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尤其是在经济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应急性”或“过渡性”立法。从上述内容的论述中,我们已经能够较为清楚地看到当前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与法律规范也不完全相应,甚至有些冲突存在。当前涉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以及事业单位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人力资源管理之间成为一种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关系。相关劳动法律的建立和完善为用人单位管理提供依据和保护,防止失衡问题出现;人力资源管理的存在和进步对相关法律进行评价和检验,避免对劳动关系产生不利影响。法律规范的管理的侧重点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而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任务是用人单位效益最大化。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劳动者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用人单位提讼,也可以通过依法进行仲裁、调解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以,法律和人力资源管理的融合将会是必然趋势。因此,用人单位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律规定的灵活空间内适当调整管理理念,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进而促进法律与管理有机整合,员工效力与组织绩效高效融合。只有以法律为依据,依法管理,才能实现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才能保证双方权益,维护市场稳定,构建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构建一个完整的经济市场。

参考文献

[1]朱栋栋.劳动法律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共存关系[J].商情,2019(44):132-133.

[2]杨敬翔.人力资源法律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作用及存在的法律缺陷和应对措施[J].现代企业文化,2012(33):160.

[3]杜一鸣.酒店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常见法律风险研究[J].中国商论,2012(3):94-95.

[4]姚兴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法律风险管控[J].企业经济,2018,37(11):149-153.

[5]张诗敏.新时期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瓶颈与对策[J].人力资源管理,2017(3):40-41.

第2篇

关键词:农村;资源性资产管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 S-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1)-02-0032-1

1 存在问题

1.1 资源台账不健全

村级资源性资产的分布、四至、地类、土地等级等情况记载不够规范,造成农村“三资”基数不明、底子不清,管理混乱。

1.2 合同管理不规范

一是合同的签订不规范,有些合同要素不健全,条款不明,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不平等、不全面;二是村干部违规发包,搞暗箱操作,一些地方存在着发包不按照民主程序招标(投)标,少数人说了算;三是少数村在合同签订后不按照要求履行,合同变更随意性较大。有的村还存在着口头合同、甩手合同;四是个别村在对集体资产处置时,违规发包集体资源,擅自变更集体决定,私自延长合同承包期。

1.3 资产收益管理不规范

有的村集体资产收益以其他费用直接冲抵承包款和租金;有的收取后,私自保管,长期不报账;有的资产收益使用无计划,花探头钱,集体利益得不到保证。

1.4 基层民主监督乏力

客观上,家庭经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使村民集体观念、民主管理意识淡薄。此外,有的村的村民忙于在外打工,对集体的事不关心、不过问、不了解,民主管理和监督流于形式。村班子内部监督不力。有的村搞一言堂,大事不开会,小事不研究,班子成员无法监督。有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虽是民选的,但立场不坚定,不为群众说话。有的不懂财务知识,没有理财能力。有的原则性不强,老好人思想严重,理财小组形同虚设。

2 具体做法

针对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健全基层民主建设,以农村资源性资产为重点,着力规范村级财务行为,推动村级财务监管常态化,切实加强农村“三资”管理。

2.1 健全民主建设

搞好民主理财,聘请村务公开监督员,使群众自发性监督向有组织监督发展。坚持以财务公开为重点,进一步深化村民监督委员会制度,开展村干部“勤廉双述”活动,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让群众了解、监督村级集体资产和财务收支情况,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在推进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中,让更多的村民参与村级事务的管理,充分发挥村民议事作用,保障村民能够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利,促进了农村基层民主建设。

2.2 建立村级资源管理台账

对村级资源性资产进行丈量核实后,逐一进行登记造册,并对集体资源性资产的分布、四至、地类、土地等级等情况建立管理台账。

2.3 规范资产处置

制定招(投)标流程。在农村集体资产处置以及项目招标时,由街纪委牵头,农经等相关职能部门全程参与,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资产处置行为,确保农村“三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2.4 强化合同管理

健全农村专业承包合同管理,建立合同履行情况档案,加强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运行状况的监督,对正在履行的合同,及时记载合同结算、兑现情况,并按序时强化合同管理,监督集体资源发包等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到账,保证合同如期兑现。对于新发生的村级经济合同,要求各村在合同签订前,必须先召开村两委班子会议,就合同事项形成草案,再将草案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研究讨论,讨论通过后形成合同原稿,报街道经管站审核,街道经管站根据村委会上报的村两委班子会议记录、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及合同原稿,填制村级经济合同审核记录,审核记录中详细填列合同双方当事人、合同事项、是否经过民主议事程序并提出审核意见,审核记录的存根联由经管站与合同原稿等一同存档备查,回单联返回村委会存档备查。通过审核的合同由合同双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合同正式生效;未通过审核的合同事项返回村委会完善手续,待手续完善后再次审核,审核通过后的合同事项方可签订正式经济合同。对集体资产处置所得款项,一律先行解缴村级代管资金专户,从而有效遏制了集体资产流失现象。

2.5 强化农村审计

制定年度审计计划,编制审计实施方案,规范审计行为。在工作中,坚持与民主理财相结合,做到真理财,理好财;坚持与村务公开相结合,做到真公开,常公开。加强对村级财务的审计监督,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提高财务规范化管理水平。实行村级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审计出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3篇

【摘 要 题】信息资源建设

【关 键 词】国家科学数字图书馆/学科信息门户/学科信息导航/设计规范

提出vocml[24]采用标准xml dtd方式来定义和描述叙词表和分类表及词表映射表,支持对词表的开放描述、解析、显示、交换和映射。

(3)主题图描述,即利用一定的知识组织体系, 对导航系统资源集合的主题内容结构、主题词汇、主题间相互关系以及主题与具体资源的链接进行描述,形成资源集合的主题图,可直接用于导航系统的知识化浏览,可建立资源集合的主题索引或交叉参照,还可链接复杂主题范围的分布式资源来建立虚拟知识体系,可通过主题概念与资源的不同链接在同一资源体系上建立面向不同主题体系或不同用户的资源界面。例如,xtm[25]利用xml语言标记主题图,从而用计算机可识别的开放方式标记资源集合的主题结构和链接,支持主题浏览和基于词表的智能检索。

(4)概念集描述,即建立符合学科领域要求、 用开放语言描述的概念集体系(ontology systems),利用概念集体系对信息资源内容进行语义标注或语义挖掘,形成基于语义的资源元数据。在此基础上,利用概念集中语义定义、语义关系定义和推理规则,实现基于语义的智能检索和浏览[26]。

实施递进建设的csdl学科信息门户,将首先严格按照元数据规范对知识组织体系进行说明性描述,然后支持以xtm 方式逐步深入地描述分类浏览结构,逐步研究和嵌入词表定义描述,并逐步研究和嵌入基于概念集的语义门户功能。csdl将通过标准和公开的应用规范对知识组织体系描述方式进行规定,并逐步建立相应的词表、主题图和概念集描述文件。

7 管理机制描述

学科信息门户及其导航系统的可靠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取决于它在建设和运行中的有效管理以及相应管理机制的规范设计。在csdl学科信息门户中,与学科信息导航系统密切相关的管理机制包括资源组织机制、资源管理机制、元数据规范管理机制、用户使用控制机制等,其中资源组织机制已在前面的资源选择搜寻控制和资源元数据描述中予以讨论。

(1)资源管理机制, 通过一系列规范对学科信息导航库中资源内容的管理方式和程序进行规定,包括资源链接检验规范、资源更新规范、元数据记录维护规范、资源管理流程规范等。其中,资源链接检验规范根据不同资源的变化规律规定对这些资源的可链接性进行检验的时间间隔、检验方式和报告形式,资源更新规范规定对资源内容进行重新审查及其修改描述、修改标引与分类、修改评价信息、删除等处理的标准、责任分配、方式和有关技术要求,资源元数据记录维护规范检验元数据记录的唯一性、一致性、完整性和所链接的其他信息的有效性,资源管理流程规范则建立资源管理工作流程序和控制机制。

(2)元数据规范管理机制, 主要指对学科信息导航系统各种元数据规范和管理规范(包括本节涉及的管理机制规范)本身的管理规定,具体说明各种元数据规范和管理规范的描述格式和描述语言、内容描述或编码规则、公共存放位置(以支持开放搜寻)、公共登记要求(以支持元数据规范登记系统功能)、与相关资源内容的链接要求、与相关定义或标准文件的链接要求、范例记录编制及其存放与指向要求、版本管理制度、定期审查要求、审查责任人员、管理流程规定等,从而保证元数据规范或管理规范的有序、可靠和可持续管理。

(3)用户使用管理机制,指对信息资源使用的控制机制, 包括合法使用范围规范、用户身份认证方式、使用授权方式、使用审计程序、隐私保护政策等。需要区别狭义和广义的资源使用控制。针对学科信息导航系统,狭义控制指对导航系统内学科信息资源的使用控制,广义控制可能包括对导航系统中的扩展信息、词表数据、规范数据等的使用控制。无论是否限制用户范围,都应确定使用控制规范(因为不限制用户只是使用控制的一种特例),界定什么使用主体(subject )在满足什么条件(conditions)下可对什么使用对象(object)行使什么使用行为(actions)。这里,使用主体可能是用户或用户组、 用户代理或另一系统,使用对象可以是具体资源、资源范围或数据对象,使用行为包括读、写、改、转换、析取等,而条件可能是使用登记、身份认证、阅读版权申明、填写保证条款、支付费用等。其中某些条件的验证与实现可通过链接第三方程序来具体实施,例如身份认证、支付费用等。csdl学科信息导航系统将提供学科信息资源的公共浏览检索,但为统计使用情况、了解用户特点,需要进行(往往是隐蔽的)使用统计;对与学科导航信息相链接的用户讨论区、用户发表区等扩展信息和个性化定制等扩展功能,将限制用户范围、要求身份认证;支持各种规范数据的公共查询和阅读,但严格控制对它们的删改;另外,可能只允许其他csdl学科信息门户和授权用户批量搜寻和下载导航资源来支持分布式导航信息组织和集成定制。

8 学科信息导航系统的开放描述

所谓开放描述,指信息系统通过开放语言和规范方式来描述自己系统的数据对象、规则、管理控制机制和操作过程,支持系统间互操作和基于智能代理的运行操作与管理。通过开放描述,将形成关于本系统不同描述对象的描述文件,这些文件置于本系统公知位置或递交公共登记系统,第三方系统可以对这些描述文件进行搜寻,按照开放语言规则进行解析,从而使第三方系统(或智能代理)能自动地识别、理解本系统的格式和规则,并在此基础上实现系统间的互操作。开放描述并不要求采用统一的具体描述格式,而是规定描述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底层语义和语法表示方法、标准扩展方式、标准转换机制等,因此不同系统可采用符合自己需要的不同具体方法或格式来描述实际内容,从而在保障各个系统的特殊需要和本地控制的同时,支持描述信息的开放搜寻、识别和系统互操作。

对于csdl学科信息门户及其学科信息导航系统而言,开放描述可分为描述方式和描述信息公布方式两方面的要求,目前阶段公布方式可采用在学科信息门户web服务器公知目录下以公开文件名存放描述文件,支持第三方系统开放搜寻;当csdl元数据规范登记系统建立后,将描述文件提交登记系统进行公共查询。对描述方式,可有以下建议:

(1)资源元数据格式描述,采用dublin core作为元数据核心元素集,采用扩展元素或扩展属性从其他标准元数据集中复用相关元素来描述资源的其他特征,采用namespace方式命名所复用的元素或属性, 采用xml dtd或rdf方式定义整个元数据集,采用xml 标记和封装输出的资源元数据。

(2)知识组织体系描述,采用dc subject的encoding scheme属性描述资源元数据中标引分类词表,通过url 链接相应的定义文件或介绍文件;采用xtm描述导航分类体系, 其描述文件在一定的使用控制下也置于公知位置机制,供授权的第三方系统(例如其他csdl学科信息门户)进行查询和调用,支持资源元数据搜寻和整合;逐步支持用vocml 描述的主题词表,相应词表描述文件可能作为第三方定义文件在说明性描述中予以链接,支持嵌入的智能检索功能。

(3)管理机制的描述, 涉及面向内部的管理规范和面向第三方的管理规范,前者包括资源组织、资源管理、元数据维护等,后者主要是用户使用控制。面向内部的管理规范可以是文本文件或html/xml 文件,应存放在系统公知位置,供公共查询;但也可以用xml dtd 方式定义这些规范,一方面可支持这些规范的交换和复用,另一方面可支持对规范的自动解析和处理(当然需要尽量与国内外现有的开放描述格式接轨)。面向第三方的管理规范应尽量采用开放语言描述,例如用户使用控制可采用xacl[26]来规定具体控制规范,在涉及隐私保护时参照p3p[27]制定隐私保护的政策与程序。

(4)整体学科信息导航系统的描述, 可作为学科信息门户信息架构(information architecture)定义及其描述的一部分,采用wsdl[28]开放描述语言等方法,对基本信息(例如名称、uri、学科、 简要描述等)、管理者信息(例如运营者、运营系统、联系方式等)、管理机制信息(例如关于使用管理、权益保护、隐私保护、定制控制等的描述文件名称、uri、描述规范namespace等)、组织机制信息(例如元数据格式、知识组织体系、模块结构体系以及它们的uri 和描述文件地址等)进行描述,以便第三方系统搜寻和解析,支持学科信息导航系统的开放集成定制和作为第三方服务系统的开放嵌入。

我们还将在学科信息门户及其资源导航系统的建设中继续探讨上述问题的规范建设,并希望与国内外其他单位进行合作。

【参考文献】

1 subject based information gateways.

3 nordic interconnected subject-based informationgateways. final report. august 2000. http://nwi.dtv.dk/anders/nisbig/slutrapport.html

4 crossroads. /metadata/roads/crossroads/

5 isaac network. http://scout.cs.wisc.edu/research/osaac/

6 imesh toolkit. /toolkit/

7 european link treasury. http://mother.lub.lu.se/elt/index.html.en

8 distributed national electronic resources. /

10 张晓林.开放数字信息服务体系:概念、结构与技术.中国图书馆学报,2002(3)

11 ebxml. /

12 web services activity. /2002/ws/

13 bibliography on evaluating internet resources. http://dublincore.org/documents/dces/

19 ieee learning object metadata. http://itsc. ieee.org/doc/wg12/lom_wd6_3.pdf

20 olson n b. cataloguing internet resources: a manualand practical guide. 2nd edition. /oclc/man/9256cat/toc.htm

21 day m, cliff p. rdn cataloguing guidelines. http://orc.dev.oclc.org5103/nkos/bin00003.bin

25 xml topic maps (xtm) 1.0 /xtm/1.0/xtm1-20010806.html

26 xml access control language. /projects/xml/xacl/index.htm

第4篇

*6年,水资源管理工作加强制度创新,积极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强化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落实饮用水源地保护和地下水管理的各项措施,认真贯彻取水许可条例,水资源管理、节约和保护工作得到了全面提升,圆满完成了年度目标任务,取得的主要成绩如下:

一是水资源管理制度创新取得新进展。法规建设方面起草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意见》中明确了节约用水要求;会同省发改委下发了《*省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纲要》;制定出台了贯彻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水资源费征收等一系列文件;下发了《*省水资源管理考核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能力建设的通知》;起草了《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

二是节水型社会建设全面推进。启动徐州、张家港两个全国试点工作,南京市列为第二批全国试点单位。确定*、南通、淮安等12个市县为第一批省级试点单位;完成了237个节水技改示范项目(其中省级80个),创建节水型企业38家,通过了15家“节水型高校”验收,联合省妇联在全省开展“节水型家庭”创建;初步编制完成了《*省“十一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

三是强化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会同省物价局、财政厅出台了南水北调基金调价文件;全面贯彻落实《*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年内开展了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方面的专题调研,采取多项措施强化水资源费征收;经过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6年全省征收水资源费3.5亿,比*5年增加75%。

四是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和水生态系统修复工作。《全省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已形成初稿。制定了《*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水利系统应急预案》。*市编制了《*市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划报告》和三年实施方案,经水利部批准,列入全国首批水生态修复与保护试点市。全面开展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工作,完成了入河排污口调查和监测。

五是巩固苏锡常地下水禁采成果,全面提升地下水管理水平。省政府年初召开了禁采总结表彰会议,全面总结苏锡常五年地下水禁采经验,表彰了禁采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今年省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地下水管理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地下水管理。苏中、苏北地区地下水继续加强计划管理和总量控制,按省厅下达的取水计划和压采目标。实际取水量7.3亿立方米,总量控制在计划之内;压采0.34亿立方米,超额完成任务。组织对全省地下水管理工作开展了互查,进行全面考核和评比。

六是认真贯彻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强化水资源管理能力建设。全面启动了取水许可换证工作,规范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制度,明晰了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年内全省共审批取水许可申请105份,新审批地表水取水量95亿立方米、地下水860万立方米。同时,各地加强了排污口设置的论证和审批管理,从排污源头控制排污总量。

尽管*6年水资源管理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仍然存在三个方面的主要问题:

一是全省水资源费征管工作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基金政策落实情况还不尽如人意,地区间工作不平衡,调价政策落实情况不理想。到目前为止仍然还有南通、南京等地级市以及近半数的县市未出台南水北调基金调价文件。部分市、县(市、区)自来水的水资源费和南水北调基金的合并价格没有达到0.20元/立方米的规定标准。

二是水资源管理能力建设需要进一步增强。根据“四个总量”控制的要求,市际、县际还没有总量控制和计量设施,水资源管理信息化水平还有待提高。水文水资源监测能力还不能完全满足功能区管理要求,水源地保护的应急监测以及快速反应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管理的需求。

三是社会管理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随着工作领域的不断拓展,水资源社会管理的内容越来越多,而国家对依法行政的要求不断提高,迫切需要水资源管理系统提高自身能力和水平。但是,各地水资源管理人员力量不足、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等问题依然十分突出。对资源水利的宣传不够,公众对水资源节约和保护的意识还不强,政策措施研究还不到位。

二、二七年水资源管理工作重点

*7年,水资源管理要围绕全省水利中心工作,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践资源水利,全面提升水资源管理水平。按照资源节约的要求,抓好节水型社会建设;按照环境友好的要求,抓好水功能区管理;落实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抓好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贯彻《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强化水资源统一管理,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社会管理水平。新的一年水资源管理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水资源费征收和管理

一是要落实调价文件。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落实水资源费调价文件。*6年省物价、财政、水利三部门关于调整水资源费的通知中明确“各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尚未调整到位的部分,连同南水北调基金一并调整到位”,各地要根据通知要求,强化部门间的沟通与协调,凡是南水北调基金文件没有出台的,或者基金和水资源费合并标准没有到位的必须在今年六月底前全部到位,同时全面清理越权减免文件。

二是要提高征收到位率。各市要加大征收力度,及时分解下达县级征缴任务,并落实到各征收单位。今年省厅将对各市下达征收指标,按征收到位率和征收额度双重考核。各地要加强与用水户的沟通交流,在节水技术、取用水管理等方面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要强化用水计量,全面实行计量收费,杜绝协议收费和人情收费,继续大力推广ic卡等先进的用水计量设施,省厅今年将实施取水大户实时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各市、县已建和在建的系统一并纳入全省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平台。

三是要规范管理与使用。各地要严格执行《*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统一使用“*省水资源费专用票据”,并按规定设立水资源费缴入专户,按月按比例分别缴入同级金库和省库,并将征收情况逐月上报省厅;水资源费要按照有关规定合理使用、规范管理。*7年,省级水资源费重点支持节水型社会建设、水资源信息化建设、饮用水源地保护、水资源管理能力建设,各地的水资源费使用要与省级相配套,要分级建立项目库,按项目化管理要求用好、用足水资源费。

四是要强化考核奖惩。今年省里将组织相关部门对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督查,对各地随意减免水资源费的政策文件进行清理;同时全省建立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的考核机制,将水资源费征收作为水资源管理工作重要考核内容。各市也要加强对县级水资源费征收和水资源管理工作的考核,并建立相应的考核奖惩制度。

(二)加强水功能区管理,突出保护饮用水源地

一是要进一步推进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工作,完成全省1315个重点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今年上半年省厅将完成省政府批准的水功能区的纳污能力核定工作,并向环保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各地要配合省厅,在此框架下对其辖区内的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进行全面核定,向同级环保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二是加强水质监测和预测,建立应急预案。目前各地已经按月组织重点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并通报,今年在此基础上要定期公布行政区域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开展饮用水源地的水质旬报工作。目前各地普遍存在水质监测设备和能力相对较差的问题,要特别重视饮用水源地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能力建设,完善《*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水利系统应急预案》,各地要建立健全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制度,继续开展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月报制度。

三是强化入河排污口的审批和管理。在入河排污口普查的基础上,今年要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规划,划定禁止和限制排污水域范围,提出相应的排污口整合方案。各地要加强重要供水水源地、骨干清水河道沿线排污口整治。加强和规范排污口设置论证,规范新设排污口的审批和管理。从今年起各市审批的排污口要实行省级备案制度。

四是全面推进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各地要编制完成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开展清水通道建设,突出抓好南水北调东线干线、泰东河、通榆河、望虞河等主要供水河道的水源保护工作。继续开展宜兴横山水库水源地保护试点,探索饮用水源地保护的经验。

同时抓好*市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试点工作,编制完成三年实施方案,报水利部、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

一是继续抓好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规划工作。完成《*省“十一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提请省政府出台《*省关于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若干意见》。

二是继续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三个国家级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市要全面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徐州市要组织实施水资源监控系统,制定行政区域用水总量节约奖励和超额加价办法,为建设区域用水总量控制体系积累经验;张家港市要开展循环型工业、农业、生活用水体系和城乡水循环体系的建设;南京市要完成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并起步实施。*、南通、淮安3个地级市和大丰、泗洪、江宁、姜堰、句容、东海、淮阴、武进、高邮9个县(市、区)作为省级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单位今年要编制完成试点工作规划,并完成规划审查和报批工作,年内正式启动试点工作。

三是抓好节水型社会载体建设。今年省厅要对节水型社会载体建设制定统一的标准,各地继续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节水型高校、节水型??工作,推进节水进企业、进机关、进社区、进家庭。同时,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配合载体建设,开展相关的节水宣传,及时推广先进的节水经验。

四是实施“行业节水行动”工程。年内在火电、化工、纺织、冶金、建材、食品、造纸、机械行业选择一批重点企业开展节水技术改造,力争主要产品用水水平5年内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带动行业节水水平大幅度提高。各地要结合地方实际,重点抓好行业的节水工作,加强开发区、工业园区循环用水,开发利用非传统水源。鼓励企业废污水“零排放”,建设一批“零排放”示范企业,积极开展节水型工业园区建设试点。

五是建立社会用水总量考核指标体系。今年,全省单位gdp水耗要确保下降4%,一般工业万元增加值用水量下降6%。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细化、分解总量指标,分行业、地区建立用水总量考核指标体系。对取水、用水实行按月统计并上报省厅。

(四)强化水资源统一管理,

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是今后一段时期我省水利改革与发展的主要方向和主要任务。

一是各地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稳步地推进水务一体化改革,充分发挥体制优势。要全面做好水资源综合规划、城乡供水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等各项规划;加快人员培训和水务人才的引进,为水资源统一管理提供人才保障;优化配置水资源,提高城乡供水保证率;结合城市防洪建设,做好城市水环境的综合整治;同时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多元化拓宽投融资渠道和改革运营机制,继续推进水务一体化工作。

二是继续加强全省地下水管理,逐步完善地下水监测网络,加强地下水的计划管理和开采总量控制,规范地下水审批程序。首先要按照地下水超采区划分成果强化地下水禁采区、严重超采区、控制开采区的各项管理工作。各地要按照省厅下达的年度开采计划,逐级考核到每眼深井。苏中、苏北各市要按照五年压采方案,落实水源调整、地下水开采量压缩等措施。其次要进一步健全地下水监测网络,加强监测站网建设,密切关注沿海超采区的地下水位变化和苏锡常地区地质灾害的发生、发展趋势和动态监测,及时评估苏锡常地下水禁采成效。再次是要严格控制新凿深井,凡地表自来水管网到达地区,严禁增凿取水深井。

三是要继续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460号令),规范取水许可程序。今年省厅将组织专题培训,各地要通过培训班、专题讲座、报告会等形式学习《条例》,使各级水利系统的干部职工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各项程序和要求。各地还要通过多种形式向厂矿企业和广大取水户广泛宣传《条例》,提高全社会执行《条例》的自觉性。同时,各地要对现行的取水许可审批、发证、监督管理以及水资源费征收等规定进行整理、核查,做好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工作。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程序,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杜绝发生违规审批行为。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制度,各地要规范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编制和审查,加强对水资源论证单位的指导和管理,加强对水资源论证从业单位资质管理和人员培训,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水资源论证工作。关于换发新的取水许可证工作,在*6年完成普查登记工作的基础上,今年主要先换发有效期在*7年底前到期的取水许可证。

(五)加强水资源管理能力建设

*6年省厅专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能力建设的通知》,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做到管理机构明晰、人员结构合理、技术设备先进、规章制度健全、档案管理规范、基础工作扎实。各级水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节水办、水资源费征收部门要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水资源管理工作人员要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必备的专业知识;各单位要保证工作所需的车辆、计算机、办公设备以及现场踏勘和调查所需的设备和工具;要建立健全行政许可、水资源费征收、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要重视水资源档案管理和基础工作。

今年,省厅已经组织编制了“*省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和“*省取水远程信息实时监控系统”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将于近期启动*省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同时还将制定有关的指导意见和技术标准规范,各地在系统开发建设中,要以此作为建设依据,以利整合全省水资源管理信息化已有的各类资源。

第5篇

xxx局长在全市地税系统在基层规范化管理现场会上的讲话 文章作者:秋水长天xyy 文章加入时间:2005年9月27日20:52 同志们: 这次会议是自去年八月份全系统基层建设工作会议之后,市局召开的又一次研究部署基层建设的专题性会议。昨天,沽源县局等五个单位从不同侧面介绍了推进基层规范化管理的经验和做法,大家还对沽源县局的工作进行了实地观摩。沽源县局相对其他县区分局而言,无论在经济条件、基础设施以及人员素质等各方面都不占有绝对的优势,他们之所以能够在基层规范化管理上有所突破,关键在于县局领导班子能够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基层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性,把这项工作摆在重要的位置,举全局之力,认真谋划适合本地实际的工作思路、

工作目标和措施,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加强管理基础工作的新办法,注重在做实工作细节上下功夫,在不断完善的过程当中谋求创新,从而在基层规范化管理上取得了实效。沽源县局的工作实践证明,局无论大小,无论经济条件好坏,只要领导重视,真抓实干,就可以在各项管理工作中大有作为。市局认为,沽源县局能够做到的事情,其他各县区分局也一定有条件、有能力做到。我们召开这次现场会,就是要推广沽源县局的经验,从而带动和促进全市地税系统基层规范化管理再上新水平。市局希望沽源县局要再接再厉,不断完善各项工作,进一步提高基层规范化管理水平。市局要求各县区分局要认真学习沽源县局的经验,既要学习他们推进规范化管理的具体办法和措施,更重要的是要学习他们解放思想、开拓进取、锐意进取、做实细节的工作精神和工作作风;要对照沽源县局的经验,认真查找推进基层规范化管理工作中的差距,特别是要注意结合各个县区分局的实际,因地制宜地加以学习和推广。刚才,国民同志对如何推进基层规范化管理工作提出了要求,省局教育处赵国平副处长也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各县区分局要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下面,我再强调四点意见: 一、要进一步确立和落实以基层规范化管理统揽县区分局工作的指导思想 市局党组在去年年初就提出了以基层规范化管理统揽县区分局工作的指导思想,这是根据上级工作要求和征管改革的新形势,结合张家口地税系统实际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经过一年半的工作实践,一些县区分局在推进基层规范化管理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特别是沽源县局为我们提供了值得推广和借鉴的经验。刚才,国民同志对全系统基层规范化管理工作进行了客观的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实事求是的分析,我都同意。当前,全系统基层规范化管理工作总的讲有成绩、有问题。讲成绩,不能高估;看问题,不容小视。存在问题尽管表现形式不同,但也有共性,概括起来讲就是九个字,即“见事迟,效率慢,标准低。”就推行基层规范化管理工作而言,见事迟,主要表现在市局党组提出以基层规范化管理统揽县区分局工作已经一年半的时间,一些县区分局领导班子尤其是“一把手”对“以基层规范化管理统揽县区分局工作”的要义领会不深,思想观念转变不够彻底,总认为基层规范化管理是政工部门的事,工作思路不清,措施不力;效率慢,主要表现是在一年半的时间里,沽源县局已经取得了明显成效,而有些县区分局却仅仅停留在口头上,停留在一些零打碎敲的工作上,工作效果不够明显;标准低,主要表现在一些县区分局工作尽管也做了,但工作标准只停留在把环境卫生搞好,制度上墙就行等简单层面上,工作标准太低,没有取得较为明显的成效。为什么存在“见事迟,效率慢,标准低”的问题?究其原因,最主要是思想认识问题。可以讲,当前推进基层规范化管理深入开展的最主要的障碍是思想障碍,是各级领导的思想认识问题,在上午的讨论中同志们对此已取得共识。工作存在问题虽然反映在县区分局,反映在基层,但与市局党组调查研究不够、指导工作不利有着直接的关系。在这次先进性教育活动中,群众反映较多,对此,市局党组是重视的,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了整改措施,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强力推进基层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加强基层规范化管理是我市地税系统“实施管理战略,推进‘二次创业”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基层工作全面升级进位的重要工作方法和基本支撑点。以基层规范化管理统揽县区分局工作,就是要把县区分局的一切工作都统一到基层规范化管理之中,并把基层规范化管

理作为一条主线贯穿于地税工作的始终。各级领导特别是“一把手”要进一步转变观念,统一认识,牢固树立以基层规范化管理统揽全局工作的指导思想,切实把加强基层规范化管理作为深化管理,推进落实的工作平台,作为促进地税各项工作上台阶、上水平的重要途径,举全局之力,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经过几年坚持不懈的努力,使全市地税系统基层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全市地税系统基层规范化管理工作思路 全系统基层规范化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特别是一些县区分局积累了一些经验,但从整体来看,各级对基层规范化管理要抓什么、怎么抓的问题解决的不够好。在开展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时,市局党组针对在新形势下如何更好地推进基层规范化管理这一问题,在组织力量进行专题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提出要着重从三个方面进一步明确思路,需要各县区分局认真把握: (一)要坚持思想*建设和税收业务建设“两手抓”,重点抓好税收业务建设。在基层规范化管理当中,一些县区分局抓“虚”的东西比较多,当然,基层规范化管理是有形的,需要通过必要的形式反映出来,而过多地把精力集中到形式上,这就是问题。税务部门作为一个重要的执法部门,就是要通过抓税收业务建设来规范管理,组织好收入,这是我们的主要职责。各县区分局要在坚持“两手抓”的同时,在工作摆布上注重抓好税收业务建设,当前,要围绕落实税收业务工作规程,提高税收征管业务水平,抓管理,促规范,求突破。 (二)要坚持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稳步实施的原则。全面推进,就是要按照省局对基层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实现“四个规范”的总体目标,把加强基层建设作为一项系统的工程来认真谋划和组织实施,各项工作要全面推开,不能落项。重点突破,就是要认真研究针对税收工作的内在联系和规律,结合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和各县区分局自身实际,明确一个年度、一段时间的工作重点,以重点工作的突破带动和促进基层规范化管理的全面推进。沽源县局之所以在基层规范化管理上取得突破,就在于抓住了几个重点,其中之一就是以信息化来促动规范化;怀来县局是以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来带动和推进基层规范化管理的开展,工作也很有成效。各县区分局在谋划规范化管理工作时,一定要结合自身实际,明确怎么抓,重点抓什么,以重点工作的突破来带动基层规范化管理的深入开展。重点突破,还有一个含义,就是要认真地研究和解决推进基层规范化管理当中发现的问题,要把推进基层规范化管理的过程作为一个不断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这样才能取得重点工作的突破。沽源县局一个最可贵的经验,就是他们初步研究解决了目前在全局工作当中应该解决而其他单位没有解决好的问题。比如提高人员素质问题,在全系统早已形成共识,但时到今日,不少同志还在泛泛地谈人员素质低的现象,而沽源县局则采取了岗位练兵培训,多媒体网络语音学习,每月进行一次考试,并将考试成绩与干部利益挂钩等有效措施,取得了初步效果。所以说,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也是重点突破的应有之意。稳步实施,就是要树立长期抓、抓长期的思想。实现基层工作、管理基础工作的规范化,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工作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能寄希望于在短时间内使所有工作都能取得质的飞跃,各项管理工作必须稳扎稳打,步步为营,积小胜为大胜,以工作的量变求得工作的质变。特别是要通过制度规范,促进干部行为的规范,使各

项管理工作的要求落到实处,达到工作常态化。 (三)在今年或者是今后一段时间内,要突出抓好三项重点工作,即加强征管信息资料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和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深化纳税服务。市局党组提出的三项重点工作是根据当前税收工作形势并结合全市地税工作实际做出的重要决策,是实施管理战略,推进“二次创业”的重要内容,是我市地税系统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基层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抓手,对于这三项重点工作,市局今年先后召开了两次现场会进行专题部署,各县区分局要深刻领会,认真把握市局提出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工作重点,结合本单位实际,进一步深入搞好思想发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必须在重点工作的落实上取得新的突破。 三、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 基层规范化管理是“一把手”工程,是全员工程,是素质工程。基层规范化管理能否得到有效的落实,干部队伍是关键因素。推进基层规范化管理,最重要的是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首先,要进一步提高县区分局领导班子的领导能力和决策水平。县区分局领导班子要进一步强化*意识,在重要决策、工作指导上,要把握中心,防止片面性。就基层规范化管理工作而言,要准确把握市局提出的基层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思想,并结合实际,围绕市局的决策、部署认真谋划工作,按照市局的工作要求,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推进基层规范化管理是各级领导班子的重要责任,是全体领导班子成员共同的职责、共同的责任,“一把手”必须要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工作重心要重点放在抓谋划上,副职要积极参与领导班子的决策,把工作重心重点放在抓落实上。第二,要抓好股所长这支中坚力量。股所长在基层规范化管理工作当中既承担着组织实施又担负着具体落实的职责,对推进工作落实起着关键性的作用。要进一步加强股所长队伍的*建设、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充分调动他们投身规范化管理的工作积极性,发挥好他们的表率和带头作用。如何发挥好股所长的模范带头作用,这是各县区分局党组应当认真研究,切实解决的问题。第三,要按照“精学理论、深学业务、广学知识”的思路,进一步提高基层干部的整体素质。提高基层干部的整体素质,既是基层规范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落实基层规范化管理的必然要求。精学理论,就是要继续坚持各种形式的理论学习制度,深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的发展观,学习上级有关政策,不断提高思想理论水平,要真学、真懂、真用,在“三真”上下功夫。要深学业务,当前要围绕推进加强征管信息基础资料规范化管理、完善和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深化纳税服务三项重点工作,以岗位业务技能的提高为重点,进一步落实岗位业务带头人制度,开展分级、分岗位培训,开展全员岗位练兵、业务“比武”活动。要把握住两个学习重点:一是抓好计算机应用知识的学习,二是抓好企业财务知识的学习。要建立奖学机制,鼓励干部长期坚持自学,激励干部自学成才,使基层的每一位干部都能成为本职工作的行家里手,都能在推进基层规范化管理中发挥作用。 四、要进一步加强基层规范化管理的考核和落实、督促和指导 实践证明,要推进各项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有效开展,最关键的环节就是要抓好考核。推进基层规范化管理也不例外。各级要积极探索,建立起切合实际的基层规范化管理考核体系。在这方面要注意搞好三个结合:一是将省局考核验收与市局重点工作考核结合

起来。制定基层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时,要在坚持省局4大类33项69条考核验收标准总体要求的同时,还要突出对市局明确的重点工作进行考核验收。二是要把基层规范化管理考核与市局对各县区分局领导班子及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结合起来,制定一个统一的考核标准办法。今年,市局将围绕明确的几项重点工作,研究和制定全市的统一标准,进行统一考核。三是把对各县区分局的考核与市局机关各个职能科室的考核结合起来,切实减轻基层的负担。凡是市局已经明确的共性考核内容,各个职能科室不能再列为本科室对基层的考核内容;凡是市局统一组织的考核,各个科室不再单独进行考核。要注重考核办法的统一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切实发挥考核工作对基层规范化管理的促进作用。 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对基层规范化管理的指导和协调。基层规范化管理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的工作,不仅仅是教育和政工部门一家的事,这就要求各县区分局和市局各个职能科室要树立以基层规范化管理统揽全局的观念,树立“一盘棋”的观念,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市局各个职能科室要从分管工作的角度制定工作目标和标准要求,加强对基层规范化管理工作的具体指导和动态考核,同时为基层搞好服务。市局教育科和各县区分局政工股,要切实履行好牵头职责,进一步做好组织协调、考核验收、总结评比等具体工作。系统上下要齐心协力,共同做好基层规范化管理这篇大文章。 同志们,今年的时间即将过半。各县区分局要按照市局的要求,结合半年工作总结,对本单位上半年基层规范化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回头看,认真总结成绩,查找不足,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基层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进而带动和促进各项管理工作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文章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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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学科信息门户中网络信息导航系统的规范建设【内容提要】根据国家科学数字图书馆(CSDL)分布式学科信息门户及其学科信息导航系统建设的总体要求,描述了学科信息导航系统中资源选择、资源搜寻策略、元数据、知识组织体系、维护使用管理机制等的设计规范及其开放描述要求。【摘要题】信息资源建设【关键词】国家科学数字图书馆/学科信息门户/学科信息导航/设计规范

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数字图书馆(CSDL)工程的一个重要任务是建立权威、可靠的学科信息门户体系。本文首先简要分析学科信息门户的基本形态和CSDL学科信息门户建设要求,然后介绍CSDL学科信息门户中网络信息导航系统的选择规则、搜寻策略、内容描述机制、组织体系描述机制、组织管理机制的设计规范及其开放描述要求。1学科信息门户形态学科信息门户致力于将特定学科领域的信息资源、工具与服务集成到一个整体中,为用户提供一个方便的信息检索和服务入口。学科信息门户经历了不断发展和深化的若干形式:(1)以网络学科信息导航为主的学科信息门户,提供权威、可靠、规范和可持续的网络信息资源选择、描述和检索[1-3],例如SOGIG、AHDS、Biz/ed、EELS、GeoGuide、MathGuide、Martindale''''sReferenceDesk、OMNI、WWWVirtualLibrary等,成为相关学科领域的核心和可信赖的信息门户。(2)以专业机构或图书情报服务系统为基础的信息门户,根据专业机构性质或其信息服务要求,将各类资源(包括网络资源、数据库、文件系统、知识库、指南手册等)组合在统一门户下向用户提供服务,其中部分门户可支持横向整合检索、参考文献链接、用户虚拟社区等功能。(3)基于跨学科门户检索的学科门户体系,支持多个学科信息门户之间的整合检索,例如CrossRoads[4]、IssacNetwork[5]、Imesh[6]、ELT[7]系统。(4)基于门户体系的数字信息服务机制,将多个分布门户(主要是学科信息门户)作为整个数字信息资源的整合机制和服务渠道,让用户通过门户体系方便地搜寻、调用和利用各种不同的信息资源和服务,例如英国JICS的DistributedNationalElectronicResources(DNER)[8]和美国NSF的NationalSMETEDigitalLibrary(NSDL)[9]。(5)开放数字信息服务机制,不但支持基于学科信息门户的资源与服务集成,还进一步支持按照用户个性化需要定制信息门户,根据逻辑业务流程整合多个信息服务环节,支持多个信息门户之间的开放集成与定制[10],这方面的技术包括OpenDigitalLibraries、OpenLinking和OpenMetadata机制,而且基于分布Web服务的开放电子商务关键技术(ebXML[11]体系和WebServices[12]机制)也可在开放学科信息门户中得到应用。通过这些努力,可以通过学科信息门户来逻辑地灵活地整合、可靠地组织、无缝地链接用户所需的信息资源和信息服务,并支持用户在它们基础上的个性化集成定制,从而将一个分布和纷杂的信息空间组织成一个方便的用户信息系统。2CSDL学科信息门户建设CSDL将从开放数字信息服务机制出发,建立多个分布的学科信息门户网站,提供权威和可靠的学科信息导航,整合学科信息资源与服务系统,并逐步支持开放式集成定制。具体地:(1)提供学科信息导航:针对专业研究型用户的需要,建立可靠覆盖国内外本学科的权威的专业信息资源的规范导航系统,采取标准元数据来深入描述信息资源,采取规范知识组织体系对所收集资源进行组织,提供多层次信息检索和浏览功能,支持分布式信息资源选择、描述和组织,支持定期数据自动检验和计算机辅助更新。(2)实现学科信息横向整合:在学科信息门户内横向整合本学科领域的各种文献信息资源系统(包括二次文献数据库、全文数据库、联合目录、馆藏目录、馆际互借和全文传递等相关服务系统),提供分布资源的集成界面,并逐步实现同构和异构数据库的整合检索。(3)实现学科信息纵向整合:在学科信息门户内纵向整合本学科领域的各种文献信息服务过程(包括文献检索、全文获取、馆藏资源获取、资料传递、数字参考咨询服务、个性化集成定制、SDI服务、用户协作交流服务等),按照用户信息检索与利用流程实现各个资源与服务系统间的无缝链接。(4)支持开放集成定制:通过规范元数据来描述学科信息门户的资源对象、知识组织体系、管理机制、检索与浏览机制、系统信息架构等各层数据,通过开放语言实现描述数据的规范标记,通过开放搜寻机制支持对这些描述数据的发现和解析以及对学科信息门户的发现、解析和重组,从而支持个性化定制和开放式集成。CSDL将通过有效的学科信息门户,将分布的数字信息资源和信息服务集成到用户桌面,并通过开放描述机制和分布Web服务机制来支持对各门户及其内容的个性化定制与集成。3学科信息门户中的网络信息导航CSDL学科信息门户中的学科信息导航系统指具有严格质量控制、提供规范和深入的知识化描述、支持集成与定制的可靠的网络信息资源组织和检索系统。它们在协调一致的设计规范和开放描述原则基础上,针对本专业研究型用户所需要的网络信息资源(包括网站、图书情报系统、文摘索引、电子期刊、科技报告、学位与会议论文、研究机构、学术团体、教育机构、学术会议、工具书、专业服务系统以及与学科科研紧密相关的其他资源系统),根据可靠的评价选择规则、搜寻搜集策略、规范组织标引机制、检索浏览机制和维护使用管理机制等,建立起可靠覆盖本领域核心资源、基本覆盖本领域其他主要资源、选择性覆盖相关学科核心资源、与其他学科信息门户有机链接的网络化资源与服务组织体系,并支持用户系统或其他学科信息门户对自己信息的搜寻、集成。这样的学科信息门户一般具有以下特点:专业性,针对限定的专业领域,主要针对学术研究信息和教育科研用户;集成性,把专业领域所需要的各种资源与服务凝聚到一个知识体系中;知识性,根据对知识内容及其关系的分析来选择、描述和组织资源和服务,例如按照严格的评价规则,由信息专家和学科专家选择信息资源,按照标准元数据格式和标准词表进行著录和标引,按照规范知识组织体系(如分类法)进行组织;智能性,提供符合专业领域特征的检索浏览方式,并可在专业知识组织体系(词表、分类法等)支持下优化浏览和检索,而且可与语义门户(SemanticWeb)结合提供智能化资源检索和结果整合功能;可靠性,通过严格选择、规范描述和持续的校验与更新,保障导航信息的可靠性和整个组织与描述机制的可靠性。为实现上述要求,学科信息导航系统依靠一系列规范机制来保障其有效性和可靠性,例如资源选择规则、资源搜寻策略、资源元数据描述规范、知识组织体系规范、使用管理机制规范、分布式组织管理规范等。通过这些规范,学科信息门户可以准确定义和描述自己的要求与运行机制,用户可以了解和信赖学科导航信息系统,其他系统也可以通过这些规范的开放描述来实现集成与定制。4资源选择和资源搜寻控制严格的资源选择是学科信息导航系统知识性可靠性的关键保障之一,它的实现依靠严格的标准设计、规范定义和流程控制[2.13-16],至少涉及以下问题:(1)资源选择标准。它帮助工作人员明确理解对资源范围和质量的要求,帮助用户理解和信任它的质量控制标准并在此基础上帮助用户判断通过它所获得的信息的质量,促进分布运营机制下资源选择的一致性,帮助训练新的资源选择人员。资源选择评价标准应尽可能地可操作,其中某些可量化。资源选择标准涉及资源范围标准、资源质量标准和资源评价标准。其中:资源范围标准,规定什么资源可被收集组织到学科信息门户,主要涉及:a.信息内容,例如主题范围和可接受的资源类型、资源来源、内容深度、内容权威性、内容新颖性、商业化程度等;b.接入条件,例如可接受的付费条件、技术条件、注册要求、残障人利用条件等;c.细粒度要求,指资源对象应该达到的信息内容详细程度;d.元数据要求,指资源的地理与语言范围等。资源质量标准,规定被选择资源需达到的基本质量,主要包括:a.内容标准,包括有效性、权威性、实质性、准确性、全面性、唯一性、资源结构组织、及时性以及资源维护程度;b.形式标准,包括浏览方便性、用户支持、标准化程度、美观程度;c.处理标准,涉及信息完整性、站点完整性、系统完整性等。资源评价标准,用于规范化地描述选择人员对资源的评价意见,资源评价应按照前述选择标准从多层面描述评价结果,应能确定评价人及其评价资格,应使用标准语言进行描述,还可使用特定标记方式(例如星级标记)来简要表示评价结果,并作为元数据的一部分被存储和支持检索,评价信息可被写入资源描述摘要中。(2)资源选择流程规范。一个具有一定规模的学科信息导航系统往往有多个专家参与资源的选择评鉴,需要有严格的规范来保证选择过程的一致性。资源选择流程规范规定由什么人、按照什么标准和什么步骤、对什么方面的资源进行选择评价,以及如何处理选择评价结果。具体地,这个规范包括资源选择标准、资源选择流程步骤、选择人员标准、选择人员描述格式(以便选择过程中的推荐、指向和咨询)、选择人员分工组织规定、选择结果描述方式、选择信息交换格式(支持协作选择描述),还可规定是否接受用户推荐资源、接收程序以及对推荐资源的审查和回复程序等。(3)资源搜寻控制。学科信息导航系统需要严谨的资源搜寻控制机制和相应的搜寻规范来界定搜寻范围、过滤搜寻资源、协调搜寻操作过程,保障在有限的分布的人力下对高质量信息资源进行完整、及时、持续的搜寻,保证搜寻的有效性、一致性和连续性。资源搜寻过程需要规定搜寻途径和方式(即通过哪些途径和方式来搜寻和跟踪哪些资源)、建立和维护搜寻对象目录、分配搜寻责任、确定搜寻时序、确定资源智能过滤规则、确定资源搜寻中元数据挖掘与转换机制、确定推荐资源审查规则、确定与其他学科信息导航系统的合作搜寻机制等。所谓合作搜寻机制,指覆盖领域相互交叉的学科信息导航系统间合作搜寻和共享元数据的方法,例如:a.不同导航系统分工负责交叉领域里不同主题范围的资源组织,在各自知识组织体系中都包含这些主题范围,通过直接链接对方资源元数据来相互利用各自的资源内容。b.不同导航系统分工负责不同主题范围的资源组织,相互交换和复用交叉主题范围的资源元数据,所交换的元数据往往由接收方导航系统进行再标引再组织,从而共同(往往各有侧重地)提供交叉领域的资源检索。无论什么情况,都需要商定分工搜寻范围、数据格式,并遵守共同的质量控制和著录原则。5资源元数据描述学科信息导航系统涉及的描述信息包括资源对象、知识组织体系、使用管理机制、检索与浏览机制等层次,通过开放语言和规范方式对这些层次进行描述都构成元数据[17],成为导航系统元数据体系的一部分。高质量的元数据描述是学科信息导航系统知识性可靠性的又一关键保障,也需要一系列的描述规范和过程规范来定义和控制。本节主要讨论对资源对象进行描述的元数据,包括以下内容:(1)元数据规范。元数据规范对元数据元素、子元素及可能的限制属性进行规定。资源元数据涉及内容和管理两方面。内容元数据对资源本身进行描述,建议采用通用的或标准的元数据格式,采用规范扩展方式复用其他标准元数据格式的相关元素来描述复杂资源对象,并通过XMLNamespace方式建立与元数据格式定义文件的链接。例如对一个课件资源,可采用DublinCore[18]描述基本属性,复用IEEELOM[19]相关元素来描述与教学有关的属性。管理元数据用于描述资源著录过程及其控制,一般不显示给用户,可被智能用于自动控制某些操作。可能的管理元数据元素包括维护者、上次搜寻日期、上次元数据更新日期、上次资源变动日期、预计资源重新审定日期、资源失效日期(例如会议信息)、元数据著录者等。管理元数据可以与内容元数据捆绑在一起,但也可单独通过一定唯一标识符与内容元数据链接,可支持内容元数据的复用。管理元数据也应采用标准格式和标准扩展方式。(2)元数据著录规范及其他控制规范[20-22]。由于资源元数据可能来自多个途径(例如资源系统本身、用户、资源选择人员、资源著录人员、其他学科信息门户、自动挖掘等),它们对元数据内容的描述方式可能有很大差异,需要通过著录规范来具体规定如何进行元数据描述。规定内容包括:a.元数据内容编码规范,例如关于日期、语言、各种名称代码、主题词来源、分类表来源、评价等级等的标准表达方式或最佳实践(BestPractices)。有关标准可用计算机可识别方式组织,以利著录过程中进行查询和自动检验。b.元数据元素、子元素或限定属性的选择方式。c.主题词、分类号选择标引原则和方式,这时将利用分类标引规范。d.文字描述内容(尤其是摘要、评价意见等)的撰写规范,例如摘要来源、摘要长度、客观性、语言风格、署名等要求。这些著录规范被称为ApplicationProfiles。除了著录规范外,元数据检验规范可规定如何检验元数据的正确性,元数据转换规范支持对资源内含元数据或其他学科信息门户交换元数据进行转换的方法,元数据挖掘规范支持根据资源内容自动析取元数据元素内容。元数据描述过程规范将规定元数据描述的任务、程序、相应规范、有关审核控制机制(形成可靠的工作流),并可用开放语言进行描述而生成工作流元数据,成为元数据描述的工作流管理的基础。(3)主题与分类描述规范。对资源内容按照标准词表进行标引和分类,是学科导航系统知识性的重要体现,也是导航浏览和检索质量的重要保障。因此,CSDL要求学科信息门户选择本学科的权威、通用、与本学科主要检索工具一致的主题词表和分类法来对导航系统资源进行主题标引和分类,并根据网络资源特点、参照流行网络资源目录和国际上主要学科信息门户来适当扩展与资源类型有关的主题词和分类类目。所选择的词表必须在相应元数据元素的编码规范属性中予以明确,所扩展的词汇或类目必须以定义文件形式进行描述并在编码规范属性中描述和链接,标引分类过程(包括标引分类深度)作为元数据著录规范的一部分予以规定(可参照或直接引用现有的权威标引分类规范)。6知识组织体系描述所谓知识组织体系,是对内容概念及其相互关系进行描述和组织的机制,支持对信息对象按照知识内容和知识结构进行描述、链接和组织。目前阶段,CSDL学科信息导航系统涉及的知识组织体系主要包括主题词表和分类表,今后嵌入语义门户(SemanticWeb)和智能检索功能时,还将涉及语义网络(SemanticNetworks)和概念集(Ontologies)。对于学科信息导航系统而言,知识组织体系可用于:资源标引分类,资源主题检索,资源分类浏览,与其他资源系统的检索或浏览互操作。知识组织体系本身也是一种数据,利用开放语言和规范方式对它们进行描述也产生元数据,形成关于知识组织体系的显性知识。可通过对这些元数据的发现、交换和解析来识别、转换、甚至重组知识组织体系,从而支持分布的学科信息导航系统间基于知识的集成以及整合检索和整合浏览[23]。知识组织体系描述可分为几个层次:(1)说明性描述,即在各层元数据中对所采用的知识组织体系进行说明,并通过标准URI链接相应的知识组织体系定义文件,以便用户或用户系统了解学科信息导航系统的知识组织体系。例如,在资源元数据的主题元素中通过编码规范属性定义所采用的词表并链接定义文件,或在学科信息门户信息架构描述文件中描述导航浏览所采用的分类体系并链接定义文件。(2)定义性描述,即直接对知识组织体系结构、构成元素、元素间关系、构造规则进行定义和描述,所形成的描述文件作为定义文件被链接到有关说明性描述中,以便利用知识组织体系进行扩展检索。例如,NKOS联盟提出VocML[24]采用标准XMLDTD方式来定义和描述叙词表和分类表及词表映射表,支持对词表的开放描述、解析、显示、交换和映射。(3)主题图描述,即利用一定的知识组织体系,对导航系统资源集合的主题内容结构、主题词汇、主题间相互关系以及主题与具体资源的链接进行描述,形成资源集合的主题图,可直接用于导航系统的知识化浏览,可建立资源集合的主题索引或交叉参照,还可链接复杂主题范围的分布式资源来建立虚拟知识体系,可通过主题概念与资源的不同链接在同一资源体系上建立面向不同主题体系或不同用户的资源界面。例如,XTM[25]利用XML语言标记主题图,从而用计算机可识别的开放方式标记资源集合的主题结构和链接,支持主题浏览和基于词表的智能检索。(4)概念集描述,即建立符合学科领域要求、用开放语言描述的概念集体系(OntologySystems),利用概念集体系对信息资源内容进行语义标注或语义挖掘,形成基于语义的资源元数据。在此基础上,利用概念集中语义定义、语义关系定义和推理规则,实现基于语义的智能检索和浏览[26]。实施递进建设的CSDL学科信息门户,将首先严格按照元数据规范对知识组织体系进行说明性描述,然后支持以XTM方式逐步深入地描述分类浏览结构,逐步研究和嵌入词表定义描述,并逐步研究和嵌入基于概念集的语义门户功能。CSDL将通过标准和公开的应用规范对知识组织体系描述方式进行规定,并逐步建立相应的词表、主题图和概念集描述文件。7管理机制描述学科信息门户及其导航系统的可靠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取决于它在建设和运行中的有效管理以及相应管理机制的规范设计。在CSDL学科信息门户中,与学科信息导航系统密切相关的管理机制包括资源组织机制、资源管理机制、元数据规范管理机制、用户使用控制机制等,其中资源组织机制已在前面的资源选择搜寻控制和资源元数据描述中予以讨论。(1)资源管理机制,通过一系列规范对学科信息导航库中资源内容的管理方式和程序进行规定,包括资源链接检验规范、资源更新规范、元数据记录维护规范、资源管理流程规范等。其中,资源链接检验规范根据不同资源的变化规律规定对这些资源的可链接性进行检验的时间间隔、检验方式和报告形式,资源更新规范规定对资源内容进行重新审查及其修改描述、修改标引与分类、修改评价信息、删除等处理的标准、责任分配、方式和有关技术要求,资源元数据记录维护规范检验元数据记录的唯一性、一致性、完整性和所链接的其他信息的有效性,资源管理流程规范则建立资源管理工作流程序和控制机制。(2)元数据规范管理机制,主要指对学科信息导航系统各种元数据规范和管理规范(包括本节涉及的管理机制规范)本身的管理规定,具体说明各种元数据规范和管理规范的描述格式和描述语言、内容描述或编码规则、公共存放位置(以支持开放搜寻)、公共登记要求(以支持元数据规范登记系统功能)、与相关资源内容的链接要求、与相关定义或标准文件的链接要求、范例记录编制及其存放与指向要求、版本管理制度、定期审查要求、审查责任人员、管理流程规定等,从而保证元数据规范或管理规范的有序、可靠和可持续管理。(3)用户使用管理机制,指对信息资源使用的控制机制,包括合法使用范围规范、用户身份认证方式、使用授权方式、使用审计程序、隐私保护政策等。需要区别狭义和广义的资源使用控制。针对学科信息导航系统,狭义控制指对导航系统内学科信息资源的使用控制,广义控制可能包括对导航系统中的扩展信息、词表数据、规范数据等的使用控制。无论是否限制用户范围,都应确定使用控制规范(因为不限制用户只是使用控制的一种特例),界定什么使用主体(Subject)在满足什么条件(Conditions)下可对什么使用对象(Object)行使什么使用行为(Actions)。这里,使用主体可能是用户或用户组、用户或另一系统,使用对象可以是具体资源、资源范围或数据对象,使用行为包括读、写、改、转换、析取等,而条件可能是使用登记、身份认证、阅读版权申明、填写保证条款、支付费用等。其中某些条件的验证与实现可通过链接第三方程序来具体实施,例如身份认证、支付费用等。CSDL学科信息导航系统将提供学科信息资源的公共浏览检索,但为统计使用情况、了解用户特点,需要进行(往往是隐蔽的)使用统计;对与学科导航信息相链接的用户讨论区、用户发表区等扩展信息和个性化定制等扩展功能,将限制用户范围、要求身份认证;支持各种规范数据的公共查询和阅读,但严格控制对它们的删改;另外,可能只允许其他CSDL学科信息门户和授权用户批量搜寻和下载导航资源来支持分布式导航信息组织和集成定制。8学科信息导航系统的开放描述所谓开放描述,指信息系统通过开放语言和规范方式来描述自己系统的数据对象、规则、管理控制机制和操作过程,支持系统间互操作和基于智能的运行操作与管理。通过开放描述,将形成关于本系统不同描述对象的描述文件,这些文件置于本系统公知位置或递交公共登记系统,第三方系统可以对这些描述文件进行搜寻,按照开放语言规则进行解析,从而使第三方系统(或智能)能自动地识别、理解本系统的格式和规则,并在此基础上实现系统间的互操作。开放描述并不要求采用统一的具体描述格式,而是规定描述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底层语义和语法表示方法、标准扩展方式、标准转换机制等,因此不同系统可采用符合自己需要的不同具体方法或格式来描述实际内容,从而在保障各个系统的特殊需要和本地控制的同时,支持描述信息的开放搜寻、识别和系统互操作。对于CSDL学科信息门户及其学科信息导航系统而言,开放描述可分为描述方式和描述信息公布方式两方面的要求,目前阶段公布方式可采用在学科信息门户Web服务器公知目录下以公开文件名存放描述文件,支持第三方系统开放搜寻;当CSDL元数据规范登记系统建立后,将描述文件提交登记系统进行公共查询。对描述方式,可有以下建议:(1)资源元数据格式描述,采用DublinCore作为元数据核心元素集,采用扩展元素或扩展属性从其他标准元数据集中复用相关元素来描述资源的其他特征,采用Namespace方式命名所复用的元素或属性,采用XMLDTD或RDF方式定义整个元数据集,采用XML标记和封装输出的资源元数据。(2)知识组织体系描述,采用DCSubject的EncodingScheme属性描述资源元数据中标引分类词表,通过URL链接相应的定义文件或介绍文件;采用XTM描述导航分类体系,其描述文件在一定的使用控制下也置于公知位置机制,供授权的第三方系统(例如其他CSDL学科信息门户)进行查询和调用,支持资源元数据搜寻和整合;逐步支持用VocML描述的主题词表,相应词表描述文件可能作为第三方定义文件在说明性描述中予以链接,支持嵌入的智能检索功能。(3)管理机制的描述,涉及面向内部的管理规范和面向第三方的管理规范,前者包括资源组织、资源管理、元数据维护等,后者主要是用户使用控制。面向内部的管理规范可以是文本文件或HTML/XML文件,应存放在系统公知位置,供公共查询;但也可以用XMLDTD方式定义这些规范,一方面可支持这些规范的交换和复用,另一方面可支持对规范的自动解析和处理(当然需要尽量与国内外现有的开放描述格式接轨)。面向第三方的管理规范应尽量采用开放语言描述,例如用户使用控制可采用XACL[26]来规定具体控制规范,在涉及隐私保护时参照P3P[27]制定隐私保护的政策与程序。(4)整体学科信息导航系统的描述,可作为学科信息门户信息架构(InformationArchitecture)定义及其描述的一部分,采用WSDL[28]开放描述语言等方法,对基本信息(例如名称、URI、学科、简要描述等)、管理者信息(例如运营者、运营系统、联系方式等)、管理机制信息(例如关于使用管理、权益保护、隐私保护、定制控制等的描述文件名称、URI、描述规范Namespace等)、组织机制信息(例如元数据格式、知识组织体系、模块结构体系以及它们的URI和描述文件地址等)进行描述,以便第三方系统搜寻和解析,支持学科信息导航系统的开放集成定制和作为第三方服务系统的开放嵌入。我们还将在学科信息门户及其资源导航系统的建设中继续探讨上述问题的规范建设,并希望与国内外其他单位进行合作。【参考文献】1SubjectBasedInformationGateways.2DESIREInformationGatewaysHandbook.3NordicInterconnectedSubject-BasedInformationGateways.FinalReport.August2000.4Crossroads.h5IsaacNetwork.6ImeshToolkit.7EuropeanLinkTreasury.8DistributedNationalElectronicResources.9NationalScience,Math,EngineeringandTechnologyEducationDigitalLibrary.10张晓林.开放数字信息服务体系:概念、结构与技术.中国图书馆学报,2002(3)11ebXML.12WebServicesActivity.13BibliographyonEvaluatingInternetResources.14HofmanP,WorsfoldE.SelectionCriteriaforQualityControlledInformationGateways.15ADAMGuidelinesfortheSelectionofResourcesforInclusion.16EuropeanLinkTreasuryQualityAssessment.

第7篇

关键词:新劳动法;人力资源管理;影响;对策

早在2008年,我国就实行了新劳动法。这项发挥有力的规范、约束与指导了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面对新劳动法,企业需要应对随之而来的各种人力资源层面的挑战,传统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会逐级淡出。在新劳动背景下,创新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需要全面分析当前新劳动法对其所到来的影响,以便找到完善对策。

一、新劳动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主要影响

1.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影响

新劳动法提出,企业单位在进行与人力资源相关(例如薪酬待遇、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以及基础保障等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主要项目)的各项决策、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因为关系到员工的切身利益、基本权利,需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从而实现双发的平等对话。对于涉及的具体方案与意见,双方应在和谐的氛围中讨论商定。新劳动法上述规章的执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扩展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工会的权利,在企业的相关战略决策制定与执行中更多地参考员工的意见,给与其必要的参与权与话语权,这就需要企业在进行人力资源管理中具备高水平的民主性与公开性、公正性。

2.对企业招聘制度的影响

在新劳动法中,对人力资源管理中出现的强制缔约以及违法行为进行了强制规定,使企业的违法成本大幅度提高,使得通过劳动合同,来保障员工的基本权益,同时还对劳动合同的长期化导向加以明确。依托上述制度,企业在招录新员工时,需要规范招聘标准与流程,切实保障招录人员能够满足职位需求。此外,试用期显得格外重要,针对人才的招聘要求愈加提高,应当在招录期间与试用期间,明确所招录人员是否满足企业需求,能否有助于企业发展,避免在正式工作期间造成不必要的人力成本提高与人力资源管理风险加大。

3.对企业绩效管理的影响

在未施行新劳动法前,通常情况下,企业与员工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时间较短,为1至2年。企业在合同的续签上掌握着更大的主动权,对其自身有利。此外,如果续签合同,员工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激励。自新劳动法实行后,双方签订合同后,企业不能单方面调整员工或者辞退员工,除非存在员工发生严重违纪行为、突发事件,后者企业给与充分、合理的理由或证据来证明员工不能应付现有职责。新劳动法使得企业绩效管理工作变得更为严格,特别需要重点关注与认真研究劳动合同以及绩效管理具体项目,以便构建完善的绩效管理体系。

4.对薪酬管理的影响

新劳动法中明确指出,双方所确定的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表明员工的薪酬水平,同时应当注明对于违约现象如何进行赔偿及其赔偿细节,这使得企业在实际操作执行上存在较大的难度。因此,企业就需要重点关注薪酬相关前期预测与规划,相应地会提高企业在薪酬管理上的资金投入。

二、新劳动法实施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完善对策

1.完善规章制度

对于企业来说,规章制度就是自身的法律,能够对企业内部行为进行严格规范。在推行新劳动法后,企业在制定自身的规章制度、行政管理程序规范上,一定要做到完全的公开化、民主化与程序化。此外,规章的制定还需要基于平等协商之上,同时对制定制度本身要加强监督与规范。企业应不断优化现有的制度,对其加以修订,使其满足企业发展与社会发展需求的同时,做到合理合法。对于规章制度中的处罚条款,企业制定研究与制定方需要尽量做好细节化、条理化,确保清晰、具体、明确,以此来防止后续劳动争议的发生。

2.完善企业招聘管理

新劳动合同法倡导企业与员工签订长期劳动合同,同时对于违约金与相关处罚条款也有着明确、具体与清晰的规定。做到这一点,需要企业充分了解自身人力资源现状,例如岗位情况、组织架构、工作职责等。基于此,企业要严格把控招聘环节,选拔出符合企业需求的专业人才。具体而言,可以借助多角度测试、笔试以及面试对应聘人员进行综合评定。对于试用期的员工,企业要及时开展符合企业标准的试用考核,在较短的时间里完成对试用人员综合素质的考察,进而明确其是否符合企业需要,能够承担相应的职责。

3.完善企业绩效管理

企业应当充分重视人力资源管理中的绩效管理工作。企业进行绩效管理的平台要确保公平、公开、科学以及规范。企业应定期记录与保存绩效考核的相关信息,用来为随时查阅与应用提供便利,相关信息可以用来作为考核依据。新劳动法推行后,如果企业辞退员工,应给与充分的理由与证据来证明其不能应付自身工作,同时需要出具相关的《岗位说明书》以及绩效考核成绩来加以支持辞退理由,否则划归到企业违法辞退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之列。

4.完善薪酬管理

在新劳动法中,很多条目都关系到员工薪酬。对此,企业应严格遵守,要明确规范相关工作岗位的工资水平。如果企业违约,需要对员工给与必要的、合理、合规的赔偿。此外,还要避免福利待遇、相关补贴等非工资项目被列入工资支出项,同时强化绩效工资的管理。这就需要,企业在人力资源薪酬管理方面具备科学、严谨的态度,合理预测与规划未来薪酬水平,同时兼顾到企业与员工双发的利益,尽量做到协调与平衡。

三、结论

新劳动法的实施,从根本上规范了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为了响应新劳动法,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也做出一定的优化与改进。但是,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人力资源管理需要面对的问题也逐渐增多。只有全面剖析新劳动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才能够从根本上对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使其顺应社会与企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卫红.新劳动法实施后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及对策[J].现代商业,2011,(36):149-150.

[2]汤艳茹.浅述新劳动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与完善[J].东方企业文化,2015,(15):120.

第8篇

(一)税源监控尚不到位

税源监控是实现税收精细化、信息化,全面提高税收科学管理水平的重要一环,然而,签于基层局的管理现状,仍不容乐观,还存在诸多不尽人意之处:一是户籍管理不完全规范。有些地方的承包承租户和专业市场及地处街头巷尾的业户仍未按纳税人个人办理税务登记。二是纳税评估质量不高。虽然纳税评估工作广泛开展,但由于缺乏科学合理的评估模型和评估软件,纳税评估仅依靠手工操作,效率明显不高,有些地方出于管理要求而应付甚至走过场。三是普通发票管理有欠缺。注重普通发票领购的管理,忽视普通发票开具和核销的管理;注重对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的管理,忽视对税务机关内部代开发票的管理。四是分类的税源监控制度未建立健全。注重重点税源户的监控管理,忽视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五是重视对有证个体工商业户的管理,忽视非正常户及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管理;未建立梯级或适应不同类型纳税人税源监控的制度,从而使税源监控难以完全到位。

(二)征管信息数据不能充分利用

目前各项税收业务软件互不相容,相关信息数据不能充分共享,征管信息数据不能充分利用。由于数据未能整合综合利用,仍然存在征管运行不完全顺畅的问题。一是征管范围划分不合理。直属分局既管有重点税源大户,又管有承包承租户和小税种纳税人,可谓“眉毛胡子”一把抓,不符合税源分类管理的思路,而基层所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体户基本上是管理“芝麻”小户。二是征管机构职责划分不明晰。基层管理机构日常税务检查的具体范围往往与税务稽查的职责交叉重叠,或者说一身兼两用;同时管理机构的纳税评估与稽查局检查的实施程序基本一致,将日常检查、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混为一谈,严重地搅乱了税收管理秩序和分工。三是征管查三系列相互监督的机制不健全。征管查之间相互监督的内容、相互监督的方式、相互监督发现问题的反馈和解决途径不明确。

(三)纳税服务层次不高

一是服务观念亟需转变。往往把纳税服务纳入文明创建的范畴,文明服务不是属于管理的需要而是政治使然,从而忽视纳税人办税的困难和自身需要。二是服务层次低。往往只注重表面的谈吐举止、文明礼貌,而未从深层次的优质、高效、提高征管质量,忽视了纳税人的正当需要和合法权益。三是服务内容和标准不规范。纳税服务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每项内容应当采取哪些方式、检验服务的质量标准如何确定、如何考核评价纳税服务的绩效管理等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定,必然导致纳税服务的不规范,导致流于形式搞花样。

(四)征管制度的管理不规范

一是具体征管制度不统一。如纳税申报的具体程序,有的纳税人经管理机关审核签字后才到征收机关办理申报,有的纳税人到征收机关办理申报后由纳税人将申报资料报管理机关,有的由管理机关人员进驻征收大厅,统一受理申报纳税资料。由此可见,具体征管制度不统一。二是征管制度贯彻落实未完全到位。如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纳税人银行帐户报告制度(如新《征管法》第十七条中要求将纳税人有关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帐号等)、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制度等未完全落实到位。这些最基础性的制度管理未到位极大地约束着地税科学管理和更深层次的地税文化建设的张扬。三是业务流程有待进一步优化。职责分工不够明确,岗责体系不够完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配合等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征收与管理的协调互动还不流畅,管理的效能还没有充分发挥,有的地区过多依靠稽查力量实施事后监督,而对于事前管理不够重视。

(五)地方政府干预过多

受诸多因素的影响,税务机关税收征管工作广泛受到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降低了税收征管质量。表现在:有的地方政府直接干预税收执法;有的地方政府为吸引投资,违反税法规定,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有的地方政府、领导以扶持企业发展为由对个别企业进行越权减、免、缓税和实行“包税”;有的地方政府借优化经济环境之名出面干预税务机关清理欠税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等。

(六)地税机关征管乏力

税收征管质量完全取决于税务机关的征管行为,它需要规范的操作规程和较高的管理质量。但从实际情况看,旧的税收管理观念和行为方式仍然影响着一部分税务人员。有的固守习惯,主观上缺乏质量管理意识;有的重收入轻征管质量;有的执法刚性不足,对涉税案件打击不力,较少运用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有的重税轻罚或者不罚,在对涉税案件的处理时,不按《征管法》的规定处理,而是以补代罚,以罚代刑;有的征管数据混乱,缺少对企业的实地调查,对辖区税源不知情或发现不及时等。征管不力、执法不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征管质量。此外,少数干部的素质与现代税收管理所需要的理念、技能不适应,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的能力不强,工作效率低。这些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效率的提高,要高度重视,认真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二、提升征管质量和效率之途径和方法

税收征管基础工作是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基础,是推进依法治税、落实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基础,是整个税收工作的基础。所以说,夯实征管基础、完善和提高征管水平,是提升管理质量和效率、破解征管难题的有效途径。

(一)强化税源梯级监控,实施属地分类管理

一是要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控制税源。根据行政区划和税源规模与分布,对所辖税源实施分类管理。一般可以按照纳税人所在区域,结合纳税人规模、性质和行业特点实行划片管理,解决各基层所之间因特殊的地理位置产生的管理交叉或重叠问题;在此基础上,深入业户进行全面税源调查,进行税务登记,并根据行业属性、业户大小、贡献大小、纳税诚信度等因素,划分不同等级,实行梯级监控、跟踪问效;同时,加强与国税、工商等部门的沟通、数据交换信息共享,产除征管“盲点”、“死角”,真正把税源管牢、管住、管好。二是要切实加强户籍管理,严格税务登记管理,把好源头关。不能把税务登记管理工作简单的理解为办证、发通知,既要努力做到一户不漏、一户不跑,又要保证信息全面、真实、准确。三是严格实行以票控税强化税源管理。严格各类发票的发放、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各个环节的管理。要拓宽发票的使用范围;要培育索票机制,积极探索和采取消费者据票投诉、有奖发票、举报得奖等可以促进发票管理的措施,调动社会协税护税的力量。要加强与国税部门的比对制度,遏制税收流失。四是强化纳税评估。要建立健全纳税评估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形成一套规范和操作性强的做法;把汇算工作纳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之中,把征收、管理和稽查紧密结合起来,针对不同情况实施分类管理。同时,对不同行业纳税评估指标预警值进行测算,并通过约谈举证、区别不同情况进行评估,对重点税源大户至少每年评估一次。要及时总结税源变化的一般性规律,掌握并积累资料,建立科学、实用的纳税评估模型,尽早形成依托信息化手段的新型纳税评估工作体系。

(二)加强沟通和协作,畅通征管渠道

征管查机构间三分离后,征管查三系列之间顺畅运行成为征管工作的重要课题。一是理顺征管机构的职能职责。要按照“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征管模式,坚持便于管理、利于监控、方便纳税人办税的原则,正确划分征收、管理、稽查机构之间的职能职责,逐步明晰职责界线。通过职责细化,使各个职能部门、岗位之间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加强沟通、相互配合、信息共享,从而形成有机的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管理链条。二是完善岗责体系。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分工、标准、操作、权限、程序、考核、评价等事项,解决各环节、各岗位该做什么、怎么做、何时做等问题。三是统一工作流程。按照“强化监管、优化服务、提高效率、有效制约”的要求,实行业务和流程的合理重组。四是完善征管协调机制。要健全征管协调工作制度,建立日常性相互监督的制度。对于征管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要限期予以解决,未依照规定履行工作职责的,要严格追究其行政责任。

(三)诚信服务兑现,创新服务手段

一是要更新观念,牢固树立“一切为了纳税人、一切方便纳税人、一切服务纳税人”的思想。更新观念、改进工作流程、提高管理和服务效率。二是要按照“资源配置合理、管理方式优化、服务简约高效”的要求,在全面规范行政审批的程序和手续的基础上,简化办税环节,规范办税程序,实行税收业务和征管流程重组。三是要采取多种方式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高纳税人依法申报纳税的能力和技能。四是要在坚持文明办税“六公开”制度的基础上,制定纳税服务质量标准和考核具体办法,全面规范纳税服务的内容、方法和具体工作要求。五是按照总局和省局的要求,国地税共同开展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在此基础上,实行分类管理,对不同等级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发票购领、税务检查等方面采取不同的管理和服务措施。六是在简并征期、网络申报等的基础上,逐步推行银行网点申报、手机短信申报等电子申报方式以及个性化服务方式。同时,积极实践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办法;同时提倡国、地税联合检查,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保证执法效率,减轻纳税人负担。

(四)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

一是认真学习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总局下发的各项配套制度和办法,熟练掌握、准确运用征管法、实施细则及其法律、法规、制度,开展执法与服务工作。二是全面加强各项管理制度建设。加强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要建立健全经常性的检查监督的制度和执法依据、执法结果的社会公示制度,通过税收执法检查等方式对本单位的各项税务管理制度进行清理,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促进基层税收征管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

第9篇

资源配置活动实质就是对权利的配置[1],海域资源配置是为了实现海域资源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的基本目标,将海域分配给适宜的海域开发利用者的过程,海域资源配置的实质也是海域资源在不同社会发展阶段、不同群体、不同区域的分配关系。海域资源配置有两个时间阶段,具体来说,海域资源配置的第一个阶段是在海域功能尚未明确的阶段,此时海域适合干什么,其功能没有明确,对这种阶段的海域进行配置,是指某块海域适合养殖,或者适合做港口码头,此时的配置更多的是依据海域的自然属性。海域资源配置的第二个阶段则是某一海域的功能已经确定的前提下,对海域进行配置,比如,某块海域已经确定为养殖用海,对其配置是指找到适宜的养殖使用人。从内容上说,第一个阶段的配置其实是海洋功能区划所要解决的问题,这个阶段的海域资源配置其实也是海洋功能区划确立的过程,这个过程在国家立法及其配套制度建设中已有安排,因而不是资源配置问题论述的重点。而第二个阶段,也就是海域已经被功能区划确定后的配置则是海域资源配置所要重点研究的内容。因此,海洋功能区划是我国海域资源配置的科学依据。此外,我国海域资源配置还需要从《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物权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方面以及《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层次探索其法律依据。

二、海域资源配置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分析

根植于资源配置活动中的法律既承担着维系社会正义的职能,还负有推动资源有效配置、促进社会经济财富增长的职能[2]。我国海域资源配置法律体系既是海域管理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海域管理法律体系进一步细化的结果。我国海域资源配置法律体系是以《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物权法》等3个法律为主干,以国务院、国家海洋局及相关部委和沿海省(直辖市、自治区)关于海域管理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组成部分的基本格局,其主要内容是海域资源产权制度、海域资源市场交易制度、海域使用论证制度、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海域资源配置评价制度等5个基本制度。

1.《海域使用管理法》

1993年,国家海洋局和财政部联合出台了《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海域管理实现了有章可循;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域管理实现了有法可依。《海域使用管理法》的制定是国家在海域使用管理方面的重大举措,它是我国确立海域使用管理法律制度的明确标志。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确立了我国海域管理的三大基本制度,即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海域权属制度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这三大制度为海域资源配置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如前节所述,海域资源配置第一阶段的工作就是由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完成的,海洋功能区划是海域资源配置的科学依据。我国海域资源配置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政府配置,也就是政府以行政审批方式确定海域使用权,将海域确权到个体;一种是市场化配置,也就是将海域以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的方式确权到个体。海域权属制度为我国海域资源配置究竟应该是走政府行政审批配置,还是走市场化配置道路提供了基础。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应起决定性作用,我国海域资源配置也必须坚持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坚持将海域推向市场。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对海域资源配置中的产权关系、市场交易(一级市场、二级市场)、海域使用论证等作出原则性的规定。海域使用论证是海域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是海域使用申请审批的重要环节,是实现科学用海、科学管海的重要抓手,海域使用论证制度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功能。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也明确规定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必须开展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材料的时间是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时。海域使用论证制度为海域资源配置提供了重要依据。

2.《海洋环境保护法》

环境影响评价是通过分析、预测和评估开发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提出防治措施的法律制度。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最早由国家在1973年召开的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提出;1979年,我国颁布了《环境保护法(试行)》,正式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3];1981年,国家制定了《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专门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流程等内容,1986年,国家对该法进行了修订,对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管理权限和法律责任进行了细化和明确。1989年,我国制定实施了《环境保护法》,明确要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为建设项目审批前置条件。该法第13条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同年,国家颁布实施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规范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0世纪90年代,国家环保总局陆续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等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得到强化和完善。2002年,全国人大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法》,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得以提高和拓展,2009年我国颁布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标志着环境保护参与我国综合决策进入了新阶段。我国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确立相对较晚。1982年8月23日,《海洋环境保护法》以立法的形式对海洋环境影响评价进行了确认[4],要求海岸工程建设、海岸石油开发以及河口、海湾、海域排污均必须做海洋环境影响评价。1999年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再次确定了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地位。2013年6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3]52号),取消了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职责[5]。同年,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立法修订工作也已经开展并列入了国家立法规划[6]。修改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做了较大改动,尤其在环境评价的范围、环境评价的内容等方面。该法进一步强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主管部门核准,作业者不得进行勘探开发作业。在编制依据上,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以工程对海洋环境、生态、资源的影响及环境风险为重点进行综合分析、预测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与生态保护措施。在核准时限上,增加了一次性告知义务和听证程序。新的立法重新规定了环境评价程序和后评估程序。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工程环境影响报告文件经核准后,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工程发生重大改变(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发生改变,污染物排放的种类、数量、地点发生改变,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改变等)、可能产生较大环境影响的,或者发生溢油污染事故被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的,作业者应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原核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在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核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作业者应当自该情形出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海洋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作业者根据后评价结论采取改进措施,并将后评价结论和采取的改进措施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主管部门备案。海洋环境影响后评估工作也可以由作业者定期开展。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不断修订和完善将会更好地指导海域资源配置工作。

3.《物权法》

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作为民事基本法律,确立了海域物权制度。《物权法》确认了海域使用权的用益物权性质[7],极大地保护了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这与海域资源配置的宗旨也是一致的。我国海域资源配置既要考虑过去、现在和将来的基本情况,同时要兼顾不同地区海域资源配置的均衡性,对不同群体的保护也是海域资源国有、人人平等参与资源配置的重要体现。海域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要求在海域资源配置中,要充分考虑参与主体的合理要求和合法权益,体现了我国海域资源配置的价值取向。在关于《海域使用管理法》和《物权法》的关系上,《海域使用管理法》侧重于海域空间资源的行政管理,强调用海者的义务责任,主要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而《物权法》侧重于海域使用行为的民事规范,强调用海者的权利保护,主要目的是维护个体利益,两者共同构成了海域使用管理法律体系的基石并为海域资源配置提供法律指导。

4.其他规范性文件

在法律之外的层面上,几年来,国家和沿海地方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物权法》等出台了一系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立了海域管理和海洋环境管理的配套法规体系,为海域资源配置提供了较为详细的可操作性、规范化的依据。例如,在海域使用管理方面,国务院批准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12号)、《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36号)、《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审批办法》(国函[2003]38号)、《国务院关于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2]13号)等8个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海域勘界、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海洋功能区划等。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国务院颁布了《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海洋局为规范海域使用管理,自1995年开始,陆续制定了《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规定》、《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等20多个规范性文件。同时,针对海域管理中的特殊情形,专门出台了相关配套的规定。为加强围填海管理,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台了《关于加强围填海规划计划管理的通知》,会同国土资源部出台了《关于加强围填海造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了提高海域管理水平,规范联合监察部、原人事部、财政部出台了《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为规范海域使用金管理,会同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和《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等。为了规范海洋环境管理,国家海洋局了《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国海法发[1995]251号)、印发实施了《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技术规范》(国海环字[2004]560号)、印发了《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国海发[2005]24号)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海洋自然保护区内开发活动管理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06]26号)等等规范和规定,全面涉及海洋生态保护、海洋石油平台、海洋工程、海洋环境保护应急管理、海洋倾废等内容。与此同时,海域管理地方立法积极推进,沿海11个省市均出台了地方涉及海域使用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或政府规章,在围填海管理、浅海滩涂用海管理、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海域使用权抵押的管理制度方面做出了一些有益的尝试与创新并制定了上百个规范性文件,与《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物权法》相抵触的各类规章制度也得到了全面清理。这些政策法规的出台,为海域资源配置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障。

三、结语

第10篇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繁衍的首要资源,是一切社会生产、生活活动的载体。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在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治理、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我国的土地法律制度和措施在实践中得以建立和完善。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确立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土地法制建设面临着新的挑战。当前,有必要运用系统分析的方法对我国土地法体系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评估和研究,进一步推动我国土地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一、土地法体系的概念

土地法体系是指由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制约,旨在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土地和土地市场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其他法律渊源所组成的系统。土地法体系不是指某个具体的土地法律、法规或法律规范,而是指所有土地法律规范,土地法律、法规和其他土地法律表现形式,其他土地法律渊源的总和。

广义的土地法体系包括土地权属,土地的合理开发、利用,以及土地保护、治理、管理等十分丰富的内容,涉及民法、经济法、环境法和资源法。狭义的土地法仅指综合性的《土地法》,如前苏联、朝鲜和罗马尼亚等国的《土地法》。关于土地法的具体内容,不同国家由于政治经济、历史文化传统不同存在很大差异。例如,英美法系国家主要的土地法律制度包括彼此联系并不紧密的三项制度:地产制度、信托制度和特殊土地财产权制度。大陆法系各国土地法律规范中核心内容都是直接渊于罗马法中的土地物权,其内容包括土地所有权、役权、永佃权、地上权、质权和抵押权。

从研究角度的不同,可以将土地法体系分为法律规范体系、法规体系、现行体系、目标体系和学术体系等类型。

土地法律规范体系,是从法律规范角度对土地法体系的定义。根据法律规范由条件、处理和后果三要素组成的观点,土地法律规范体系包括制裁性法律规范、奖励性法律规范和其他法律规范。用法律规范来概括土地法体系的局限性在于,它可能将对土地法律法规的司法解释、判例,以及法律中的序言、法律术语定义和其他指导性内容,排除出土地法体系的范围。

土地法规体系,又称土地法律体系或土地法律法规体系,是从制定法角度对土地法体系的定义。由于它不包括判例法、习惯法、普通法等内容,显然难适用英美法系的国家。某个土地法律或法规,可以包含很多不同的土地法律规范;一个土地法律规范也可以被规定在不同的法律或法规中。

现行体系和目标体系,是从时间角度对土地法体系的定义。前者就目前土地法的状况而言,是指由现有土地法律规范或法规组成的系统;后者就将来土地法的状况而言,是指按照国家的立法规划或计划在一定时期内建成的体系。

学术体系是指专家学者从学术理论研究的角度提出的土地法体系。由于不同学者或不同学派对土地法的目的、任务、调整对象、表现形式等问题有不同的看法,其主张的土地法体系也有不同的范围。学术体系带有学术味、理想化,由于它是通过理论分析研究提出来的,参考综合了各种现行体系、目标体系和其他的学术体系,因而比较全面。不同的学术体系代表不同的学术思想和学派,通过不同的学术体系的比较和争鸣,可以促进土地法现行体系、目标体系和其他体系的优化、健全和发展。

土地法体系的发展、健全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土地法治和土地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完善土地法体系,对于加强对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改善土地的法律控制和土地管理,促进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从土地法规体系的角度对我国土地法体系问题进行研究。

二、我国现行的土地法规体系

土地法规体系是由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制约,旨在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土地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规范土地市场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所组成的系统。

从现行立法体制或法律法规的效力级别看,我国土地法规体系主要由如下七个层次构成: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中有关土地的规定具有指导性、原则性和政策性,它构成我国土地法制的宪法基础。宪法主要规定国家、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以及国家在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土地的基本职能和基本政策,公民、法人享有的土地基本权利和承担的基本义务等基本内容。我国《宪法》第9条、第10条集中规定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土地的基本内容和土地所有权的归属。

(二)土地法律

土地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土地和土地市场方面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土地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涉及土地方面的法律称基本法律,如《民法通则》(1986年4月)、《刑法》(1997年3月)等基本法律均有土地的内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涉及土地方面的法律称一般法律,如《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修订)等法律。

(三)土地行政法规

土地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土地和土地市场方面的行政法律规范性文件。土地行政法规的数量很大,涉及到土地行政的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是我国土地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地方土地法规

地方土地法规,是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其他依法有地方法规制定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土地和土地市场方面的地方性法律规范性文件。

(五)土地行政规章

土地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和其他依法有行政规章制定权的国家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土地和土地市场方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六)地方土地行政规章

地方土地行政规章,是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其他依法有地方行政规章制定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土地和土地市场方面的地方性行政规范性文件。

(七)其他土地规范性文件

其他土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上述6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依照宪法、法律的规定制定的有关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土地和土地市场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宪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决议”(第99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和命令”(第107条)。对于上述规范性文件,有的学者认为不属于法规的范畴。

上述七个层次的效力级别如下:《宪法》是我国土地法体系的基础,在整个土地法规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层次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土地法律具有仅次于宪法的法律效力,除宪法以外的其他层次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土地行政法规必须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地方土地法规不得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土地行政规章必须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地方土地行政规章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部门土地行政规章制定。在土地行政诉讼中,土地法律、法规称为“依据法”,土地行政规章称为“参照法”,其他规范性文件只有参考的价值。从立法体制的角度建立土地法规体系,要注意维护我国土地法制的统一性,发挥中央和地方立法机关以及各个层次法规的作用。

三、完善我国土地法体系的基本指导思想

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以《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1988年12月和1998年8月修订)、《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为基干的土地法系统,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的土地法体系还很不健全。为了加强对土地关系的全面调整,促进土地的可持续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必须根据我国国情和土地工作的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地法体系。建立我国土地法体系,应当明确如下的基本指导思想:

(一)树立可持续发展观,在土地法体系中贯彻以可持续发展战略为导向的原则

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需要,又子孙后代满足其需要的能力不构成危害的发展方式。可持续发展是基于人类在工业革命以来的发展过程中,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的经验教训而提出的一种新的发展观,其实质是将人口、资源、环境等问题与社会、经济发展进行系统、长远考虑。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以后,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各国的普遍共识,我国政府在《中国21世纪议程》中,也明确将可持续发展作为我国的一项重要国家战略。土地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载体,也是自然资源的源泉,因此,从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出发,我们不仅要保护土地资源本身,而且还要保护我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其它自然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在我们以往的土地立法中,单纯强调对土地资源的利用,而忽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实际上,土地资源是整个自然生态系统的基础,人类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活动,只有在遵循生态规律、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才能取得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因此,在我国土地法制建设中,应当以可持续发展战略为导向,逐步实现我国土地法体系从以保障经济建设为目标、以保证建设用地供应为主线,到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切实保护耕地为主线的根本性转变。通过建立我国具有可持续性的土地法体系,推动我国土地及其相关资源开发、利用从外延粗放型到内涵集约型的根本性转变。

(二)树立国土资源的整体观,使土地法体系符合土地开发、利用与保护、改善相结合原则

与土地相联系的土地资源、水资源(海洋资源)、生物资源(包括森林资源、草原资源)、矿产资源、旅游资源共同组成统一的国土资源,它们相互联系、影响和制约。因此,应当将国土资源作为一个统一整体,以土地资源为核心,正确处理土地资源与其他与土地相关的其他资源的关系。在规划土地法体系时,只有将国土资源作为一个统一整体来考虑,既不将整体国土资源分割开来,又突出土地资源核心地位和重要作用,才能设计出科学、可行的土地法体系。因此,科学的、可行的土地法体系应该在突出直接调整土地关系的法规的同时,兼顾间接调整土地关系的法规,正确处理直接调整土地关系的法规与间接调整土地关系的法规的关系。

目前我国的土地问题,不仅有土地开发利用的问题,也有土地保护改善的问题。长期以来,我国社会、经济活动采用的是外延扩张的土地利用方式:一方面,各项建设乱铺摊子、重复建设、土地粗放利用,造成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另一方面,在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忽视生态环境的保护问题,造成了一些地区土地生态质量的退化,包括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毁坏森林、草原开垦、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等严重的生态破坏问题。因此,应当正确处理土地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改善的关系,重视土地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相应地,土地法体系在强调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法规的同时,还应当重视土地资源保护和土地生态保护法规。

(三)树立国土资源管理的全局观,在立法上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从国土资源管理的全局观出发,正确处理好从部门利益出发和从国家利益出发、从部门视野规划土地法体系和从国家视野规划土地法体系的关系,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管理职权。一方面应该明确,土地法体系决不是仅仅为国土资源部一个部门服务的法律体系,或仅仅是国土资源部一个部执法的体系,而是整个国家的一个法律体系,是与国家各有关部门都有关的一个法律体系;另一方面也应该承认,既然国土资源部考虑土地法的体系,就必须紧密结合国土资源部的现行的或将来可能有的职能和职责。国土资源部目前的职能与职责,已经远远超过过去国家土地局的职能与职责:除了管理土地资源外,它还管理矿产资源和海洋资源;除了管理土地工作外,它还管理制订国土规划等原国家计委管理的国土开发整治工作。国土资源部今后的职能和职责还可能增加或扩大。因此,应当尽可能地将土地法体系与过去的国土法体系(或国土开发整治法体系)结合起来,在土地法体系中将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与海洋资源、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结合起来,同时尽可能地考虑与土地资源有关的其他资源立法。在规划、设计土地法体系时,应当本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正确处理理想性与现实性、求全与可行的关系,注意突出直接为国土资源部行政管理提供法律依据的土地法规。

(四)树立土地法衡平观,在土地法体系中坚持公法与私法相结合的原则

计划经济时期,政府直接参与经济管理、配置自然资源,包括土地资源在内的我国自然资源法律带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 .在法学界,也一直存在着强调国家利益而忽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的倾向。体现在立法实践中,重视国家权力对土地的配置和管理作用,却忽视市场对土地的配置作用;强调国家的土地行政管理权,漠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土地财产权。从我国现行土地法律规定分析,大多是关于国家土地管理行政权力的设定和行使,即便是法律规定了国家、集体所有的土地权属性质,在具体立法上则缺乏关于土地物权及其流通方面细致的法律规定,这种状况显然难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

解决我国土地法体系的公法与私法的失衡状况,首先必须认识到市场对于配置土地资源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通过完善土地物权制度和规范土地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在立法上,正确处理土地行政管理法规(即土地公法、土地行政法)与土地民事法规(即土地私法、土地物权法、土地民商法)的关系,从公法和私法两个方面健全我国土地法体系。当前,要解决耕地保护、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等一些重大的问题,除了必须依靠政府行政权力的行使和行政管理活动外,还可以通过合理地构建土地物权及其流通的私法关系,调动广大开发利用土地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积极性。因此,科学、有效的土地法体系既要包括大量土地行政管理法规,也要大量土地物权法律规范、土地市场行为法律规范。

四、完善我国土地法体系的建议

为了加强对土地关系的全面调整,促进土地的可持续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必须根据我国国情和土地工作的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地法体系。根据上述基本指导思想,完善我国的土地法体系应该加强如下几个方面的立法:

(一)进一步完善宪法有关土地的规定

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删去了禁止“土地出租”的规定,在《宪法》第10条中增加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的条款。目前,我国《宪法》对土地资源产权、土地交易、土地市场和土地保护的规定不够明确,特别是有关集体土地所有权、个人房地产权、耕地保护和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内容还相当薄弱。一些涉及土地的重大问题,如土地资源产权、土地交易、土地市场、土地税收、个人房地产权、耕地保护和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等,应该在宪法中加以明确规定。只有对上述问题有了切实的宪法保障,才能促进我国土地工作、土地资源产权和土地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二)制定《土地法》或《土地法典》

我国在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中,增加了一些关于土地财产法律关系的内容。例如,从法律上规定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并且明确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但是,究其实质,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仍然属于以调整土地行政管理关系特征的公法范畴,它强调的是国家的宏观调控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而忽视平等主体之间的土地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缺乏对公民和法人土地财产权利保护。就此而言,现行《土地管理法》难以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我国土地基本法。

因此,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制定我国的《土地法》或《土地法典》,全面调整各种国土资源开发整治活动,作为加强国土开发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的综合性基本法。该法应该将宪法有关土地的条文进一步具体化,全面规定如下内容:土地法的目的、任务、原则和适用范围;土地资源权(包括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土地市场与土地流通规范;对公民和法人财产权利的保护土地工作、国土资源开发整治工作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机构;土地规划、标准、测量、分类和分级,包括土地规划制度或国土资源开发整治规划制度、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等重要制度;土地登记、征用、出租、转让、买卖和经营;土地税收和土地费用;开发、利用、保护、整治、管理国土资源的基本措施和制度,包括防治土地污染、水土流失的措施和改良、整治土壤的措施,耕地等特殊土地的保护;工业用地、农业用地、建设用地等各种用地的利用和管理;国土资源工作的协调和国土资源纠纷的处理;违反土地法的法律责任。

()在修改《民法通则》或制定《物权法》时加强对土地关系的民法调整

长期以来,我国对于土地资源实行的是行政授权、无偿、无期限使用、不得流转的制度,这种制度不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是造成我国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低下、浪费严重的重要原因。土地资源权属是我国土地法的基础,是有关土地资源的其它法律制度得以衍生的前提,其核心内容在于土地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其它专项权益的归属。我国的土地上权利群尚处于发展完善的过程中,物权立法必须对它们加以整理 .从现行的《民法通则》(1986年)来看,已经不能满足我国土地市场发展和可持续开发利用土地资源的需要。由于我国实行的是物权法定主义,因此,在修改《民法通则》或制定《物权法》时,通过重塑我国的土地权属关系,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土地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值得关注和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在修改《民法通则》或制定《物权法》时,应当加强对土地关系的民法调整,将各种土地资源权纳入物权系列,使土地所有权成为名符其实的土地所有权,使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成为真正的、有自和自由处分权的主体,使土地资源成为平等的土地市场主体可以按照市场法则和规律支配的东西。

(四)健全直接调整土地关系的法规

土地法的调整范围很宽,它涉及其他各种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当务之急是首先健全直接调整土地关系的法规系统,该系统主要由如下几个方面组成:

1.土地行政管理法规

这里的土地行政管理法规是指国家环境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执法的法规,如土地管理法,土地规划法,土地开发利用法,建设用地法,土地调查、统计法,耕地保护法,荒地法,土地资源权属转让和纠纷处理法,土地税(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法,房地产法,房产权属转让和纠纷处理法,房地产开发利用法,房地产税收法等。具体内容如下:

——修改完善《土地管理法》,作为土地管理法规中的基干法。

——健全土地资源权属法规。土地资源权属是我国土地资源法的基础,是有关土地资源的其它法律制度得以衍生的前提,其核心内容在于土地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其它专项权益的归属。土地资源权属法规包括有关土地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其他专项权益的法规。土地资源权属法规包括有关土地权调查、确立、鉴证、登记、变更、发证、公告等法规。

——健全土地资源宏观调控的法规,如国土规划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法规、建设用地总量控制法规、土地标准法规等。

——健全调整地籍关系的法规,如土地(房地产)调查、归档、信息汇集、登记、发证、统计、分级定等、评估、评价等法规。例如,土地资源调查与档案法规。土地资源调查与档案,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对一定区域内土地资源的自然状况、经济状况、社会状况进行调查,并把调查结果按照一定的标准分门别类建立档案,其目的在于使管理机关能准确掌握有关土地资源的现状及发展动态,以便在此基础上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为国家对土地资源的宏观调控与规制提供决策依据,并以此为起点,展开土地资源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土地资源登记以及土地资源的开发保护等工作。

——健全开发、利用土地资源的法规,如土地开发利用法,城市建设用地、乡(镇)村建设用地管理法,未利用土地开发利用法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管理法,中外合资、合营、合作企业和外资独资企业用地法,建设用地定额管理法,临时用地管理法,开垦荒地法,农业用地和土地承包法规,各种特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法规(如交通用地、管线用地、军事用地、涉外用地)等。

——健全土地流转关系和土地市场管理的法规,如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赠与、继承方面的法规,房地产市场管理法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市场管理法规等。

——健全土地税费关系的法规,土地税(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法,土地增值税法规,房地产税收法,耕地开垦费法规,土地使用权出让法规等。

——健全土地监测、监督、监察关系的法规,如土地状况监测法规、土地执法监督法、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法等。

——健全处理土地纠纷的法规,如土地纠纷仲裁法规、土地资源权属争议处理法规、土地行政复议法规等。

——健全土地执法的法规,如有关土地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法规。

2.土地保护法规

这里的土地保护法规是指直接防治土地污染、破坏的环境资源保护法规,如防治土壤污染、土地退化(包括盐碱化、潜育化和沙漠化等)、水土流失、地质灾害和地面沉降,保护土地(壤)、耕地、基本农田、草地、湿地(包括海岸带)、沼泽,以及土地复垦等方面的法规。

3.区域开发整治法规

区域开发整治法规,是调整有关区域土地资源开发整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对行政区、经济区、自然区、跨行政区的流域进行国土开发整治的各种法规。进入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逐步加强对城乡建设和区域开发整治的法律调整,至今已呈现出形成城乡建设法或区域开发整治法系统的趋势。该法规系统过去大都是以国家计委、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主起草或提出法规草稿的法规,如《国务院批转国家建委关于开展国土整治工作报告的通知》(1981年10月)、《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村镇建设管理暂行规定》(1985年10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1987年5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5月)、《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5月)、《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5月)、《防洪法》(1997年8月)、《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等。但是,这方面的法规还需进一步加强。

今后应该制定和逐步改善如下区域开发整治法规:国土资源开发整治法,区域发展协调法;城市(包括镇)规划法,城市建设法,城市综合整治法,城市住房建设管理条例,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管理条例,城市道路建设管理条例,某个城市(如北京、上海等)的管理条例;农村(包括村庄和集镇)规划法,农村建设法,农村综合整治法,乡村振兴法,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管理条例,农村道路建设管理条例;经济落后地区(如老、少、边、穷地区)开发整治法,经济落后地区工业促进法,经济落后地区振兴法,经济落后地区规划法,经济落后地区道路建设法;某个大区域(如珠江三角洲、闽南三角洲、长江三角洲、辽东半岛、胶东半岛、京津唐地区等)的规划建设条例,工业区、能源基地和矿区建设管理条例,海岛开发建设法;防洪(汛)法,防旱法,防地震法,防病虫害法,防治地面塌陷、滑坡、泥石流条例,防治风、砂、冰、霜、雾害条例,防治火山爆发、海啸条例等。

(五)间接调整土地关系的法规

由于许多环境要素与自然资源都与土地有关,间接调整土地关系的法规很多,应该通过统筹安排和协调,逐步健全间接调整土地关系的法规系统。该系统主要由如下几个方面组成:

1.防治与土地有关的其他环境资源的污染与破坏的环境保护法规

许多防治其他环境资源污染、破坏的法规,其目的主要是防止对其他环境资源的污染与破坏,即直接调其他环境资源污染、破坏方面的社会关系。由于土地是最重要的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其他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的污染、破坏都与土地有关,如对水的污染也会污染到水域的底土,对森林的污染也会污染林地。因此,防治其他环境资源污染和破坏的法规实际上大都是防治土地资源污染和破坏的法规,即这些法规大都是保护土地资源的法规,或者说是间接调整土地关系的法规。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以《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为基干的防治环境资源污染破坏法系统。这方面的法规有:

——防治其他环境资源污染的法规,如防治固体废物污染、放射性污染、有毒化学品污染、农药化肥污染、陆地水污染、海洋污染、热污染等法规。

——防治其他环境资源破坏(或非污染性损害、生态破坏)的法规,如防止滥开发(滥捕、滥采、滥挖等)水、海洋、森林、草原、矿产、野生动植物资源等法规。

——防止滥开发地域、区域和流域的区域性法规,如保护城市环境、农村环境、劳动环境、风景名胜区(包括人文遗迹和自然遗迹)、对外开放地区环境等法规。

2.开发、利用各种依附于土地的其他自然资源的法规

许多开发、利用其他自然资源的法规,其目的主要是开发利用其他自然资源,即直接调整其他自然资源关系。由于这些资源都依附于土地或位于土地之上、之中,因而开发、利用这些资源的法规都对土地产生某种影响。所以这些自然资源法规都间接调整土地关系。这方面的法规有:

——开发、利用水资源的法规。如水资源规划法,水资源开发利用法,水资源调查、监测、统计条例,湖泊和水库管理法,长江、黄河等江河管理法,航道和码头管理法,地下水管理法,水利工程管理法,城市用水管理条例,农村用水管理条例,灌区用水管理条例,用水许可证条例,水资源税、费条例(如水资源使用费、水资源税等),节水条例等。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以《水法》(1988年1月)为基干的水资源法系统。

——开发、利用生物资源的法规。如森林法,绿化法,林业法,草原法,畜牧业法或者放牧法,野生动植物法,狩猎法,水生生物法,渔业法,生物产品(包括林产品、水产品、猎物、野味品等)管理条例,生物(包括森林、草原、野生动物、野生植物和水生生物)资源调查、观测、统计、规划条例,森林(草原)权属转让及其纠纷处理法,森林采伐(草原放牧、狩猎、捕鱼、采挖野生植物和药材、采购出售珍贵稀有野生动植物和药材等)许可证条例,进出口珍贵稀有野生动植物管理条例,森林采伐(草原垦殖、捕鱼等)规程,防治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鱼类等)病虫害条例,森林(草原)防火条例,育林费(狩猎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等)管理条例,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法,国内动植物检疫条例等。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以《森林法》(1984年9月,1998年4月修订)、《草原法》(1985年6月)、《渔业法》(1986年1月)、《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为基干的生物资源法系统。

——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法规。如矿产资源法,矿业法,矿产资源勘探、调查、统计、登记条例,矿产资料汇交管理条例,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条例,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许可证条例,矿山(安全)管理法,报矿奖励条例,矿产资源勘探、开采规程,某类金属(如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石油、天然气、煤、黄金、锡等)管理条例等。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以《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通过,1996年6月修订)、《煤炭法》(1996年8月)为基干的矿产资源法系统。

——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法规。如海洋资源规划法,海洋资源调查、监测、统计法,海洋开发利用法,海岸带法,海洋工程管理条例,海洋航运(包括航道、船舶、港口、码头)管理条例,开发利用海洋许可证条例等。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法规。如旅游法,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法,旅游景点建设法,旅游资源规划条例,文物管理法,公园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历史文化名城管理条例,某个风景名胜区(如杭州西湖、万里长城等)管理条例。

第11篇

关键词:电力施工企业;人力资源;用工风险;防范

电力系统在人力资源的使用上出现的问题越来越多,对于这些问题一定要采取适当的策略进行解决,以免对电力工程产生不良的影响。电力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要重视人员的配备,对相关制度进行解析,做到未雨绸缪,以免发生用工风险,促进企业的健康长期发展。

一、对电力系统的人力资源用工风险的分析

(一)电力人员的用工存在不规范性

在电力施工企业人力资源用工的风险方面首先要从人力资源的法律层面来分析。我国各方面工作都要遵循一定的法律法规,因此企业事业单位的用人机制也是如此,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人员的聘用。在我国的劳动法中,对于公共有了具体规范,尤其在劳务派遣用工过程中更要遵照相关的法律条文进行。电力施工企业也需要劳务派遣员工,目前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很多劳务派遣公司为了自身的利益,回避一些存在的劳务用工法律风险。虽然在一段时间内,对电力施工企业紧张地用人情况有所环节,但是这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现象得不到国家长久的支持,在这其中不仅破坏了劳务者的合法利益,还让企业承担了相应的风险。例如,在同工同酬这一体系内,它需要三方面的条件,他需要劳务者的岗位必须带有同样的工作内容,工作量和工作业绩也要相当,岗位和工作量统一,这三方面缺一不可,但是在一些施工企业当中,为了提升企业经济效益,不惜细绳员工的切身利益,出现的问题是冗杂人员过多,但是相关的技术人员不足;正式员工与劳务派遣员工存在岗位混乱地现象,同时一些劳务派遣的员工待遇与正式员工有很大的差距,这其中存在的法律风险非常大。

(二)在电力施工企业中人力资源用工还存在作业风险

电力施工企业用工在使用短期合同过程中,也会存在一定的工程质量风险。在此过程中,风险的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而本文主要从临时的派遣员工方面入手进行分析,因为电力施工企业中很少存在与临时工作人员签订质量保证合同的,因此一旦发生风险和问题,就需要由公司自己来承担相应的风险。在一些电力工程项目中,若施工人员素质不高,并且责任意识较差,那么工程就非常容易出现问题,从而对整个工程项目起到阻碍影响。例如,在电力施工企业的经营部门中,因为临时派遣人员对电力的相关规定并不熟悉,所以在进行经营管理时出现过时,这样,电力部门也没有与这种派遣人员签订责任合同,所以导致的各种问题都需要电力施工企业自己来承担。

(三)业务外包中存在的风险问题分析

目前,我国很多企业的业务实行外包制,这样一些用人单位假借外包的名义,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使用,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在电力企业发展过程中,如果用工合同中并没有指出劳动用工双方在管理上的权限,那么就需要劳动仲裁机构的参与,对真假外包和真假派遣进行辨别,然后有违反法律规定的一方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二、防范电力企业用工风险的相关策略研究

(一)加强电力部门的人力管理规定,提高人力资源用工的规范性

电力施工企业的发展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在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进行人员的优化配置,并且以实际的发展需要为前提。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要从劳动市场的规范性入手,在制定政策上,要从两方面进行分析和考虑。首先,必须提升劳动工的合法地位,在法律范围允许之内,聘用人员。其次,时刻关注企业的需要和劳动力市场的变化,这样在充分了解企业需求和劳动力市场人员分布的情况下能够保障电力企业人力资源用工情况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对以往出现的混乱现象进行规范。

(二)电力施工企业要完善用工管理制度,提高依法执政水平

每一个企业的健康发展都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各项业务,电力施工企业也同样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让人力资源管理有章可循,因此建立起完善的合理的用工制度对电力企业来说是具有现实意义的,同样具有可行性,这样的制度可以给用工企业提供法律保障,也可以对电力施工企业的用人制度进行规范。在制度完善上,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去研究,首先,必须保障用工管理制度在内容上的完善性,例如合理的考勤制度;对部门工作职责的划分;劳动合同管理;员工手册等等,在这些条款的都明确的前提下才能促进合理用工的发展,规避一些常见性风险,与其他企业开展良性的竞争。其次,各项制度的制定必须遵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严谨出现违规操作和侵害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事件,若有发现,需要严肃处理。最后,在用工关系上进行强有力的规范。电力施工企业常常会出现很多劳务纠纷,在纠纷中败诉这种结果也非常常见。究其原因是因为不规范不完善的证据保存,基于这种情况,电力施工企业必须在保障合法用工的前提下,完善劳务合同,保证各项手续的合理、充足、合法,以此来减少败诉的情况和用工的法律风险。

(三)创建风险处理机制,提高员工素质

电力施工企业的用工方式有很多,因此存在的风险也很多,针对这些风险必须创建完善的风险应急处理机制。创建风险处理机制主要从以下两方面出发,首先,创建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以及相对应的风险管理系统,并且在这些系统的管理上设置专业的人员,对风险进行监督和处理。其次,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知识。创建信息化的风险应急处理系统,这样风险的处理范围更大,时间更快,效果更好,能够有效的提升电力企业用人风险化解的效率。企业在考察用工的同时,工作人员也在考察企业,因此在这种双向的选择之下必须加强对工作人员专业素质以及综合素质的培训,利用讲座、报告、大课堂等形式,让工作人员了解更多的关于劳动法律的知识和专业技能方面的知识,对一些科技含量较高的机器能顺利操作,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电力工程作业中存在的风险,加强员工对工作的适应性。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文对电力施工企业的人力资源存在的风险问题进行了分析与论述,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在以后的工作当中,要时刻注意对人力资源进行优化,并且保证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这样才能有效规避风险,减少损失。

参考文献:

[1]李爱芳.电力公司人力资源培训效果评价研究[J].人力资源管理,2015(2):68-69.

[2]乔大雁.有关电力人力资源用工风险防范的相关对策探讨[J].经济视野,2014(23):163-163.

第12篇

党中央、国务院对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工作十分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多次部署了全国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多年来,各地方和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得到解决,一些地区开发秩序仍然比较混乱,存在矿山布局不合理、经营粗放、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等问题。尤其是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区群发性无证勘查和开采、越界开采、乱采滥挖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出现严重反弹。为解决当前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国务院决定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要意义

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整顿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确保安全的重要措施,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有关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提高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推动我国矿业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路子。

二、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目标

要正确处理整顿与发展、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关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坚持依法行政,并运用经济手段,全面开展以煤炭开发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整顿和规范行动。到2007年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使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矿产资源管理加强,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三、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无证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从重处以罚款。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由决定停产整顿的部门进行严肃查处。对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不全的煤炭开采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并依法予以查处。为防止无证勘查、开采现象出现反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拆除当地违法工程的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井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巡查,发现无证勘查、开采的,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各地要高度重视并有效制止各类群发性无证开采行为的发生,对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甚至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全面查处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的,责令退回其本矿区范围,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对吊销许可证的,要及时依法注销工商登记并予以公告。对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进行开采、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的,要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三)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对在各类保护区的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和影响大矿安全生产的小矿,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企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超通风能力生产、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未采取防突措施、未经“三同时”审查验收的矿山企业,环境、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有关部门要及时收回所有证照;对拒不停产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及时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所有证照。

(四)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贸)、安全生产、环保、工商等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全面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行政行为。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对违法违规审批、、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等腐败现象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五)全面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力度。要严肃查处一批浪费、破坏煤炭资源的典型案件并进行曝光,坚决遏制浪费、破坏资源的势头。同时,表彰一批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的先进典型。修订完善煤炭资源回采率标准和管理办法。凡设计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准,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对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煤矿,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的,依法予以经济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强制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通过专项检查和整改,全面提高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六)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进行专项整治。国土资源部要会同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钨、锡、锑、稀土等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进行开采、选冶、加工、销售和出口的专项整治,切实解决超量开采、经营秩序混乱、生产结构失衡、缺乏有效监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问题。国土资源部要继续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开采总量控制,并对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清查。继续暂停审批和颁发钨矿采矿许可证。严禁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超计划开采和计划外出口。同时,要加强对稀缺矿种的资源保护,严禁乱采滥挖和浪费破坏资源,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研究制订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稀缺矿种的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地方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油气、铁、石墨、黄金等开发秩序问题突出的矿种以及影响铁路、公路安全的采矿行为,制订专项整治的具体措施,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四、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国土资源部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对各地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刹住一些地方非法干预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国土资源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以往的各种授权进行清理并重新授权。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设置探矿权、采矿权。要依据法律规定严格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

(二)集中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以煤炭资源为重点,通过资源整合,切实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等问题,逐步实现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要积极扶持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在已划定19个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的基础上,继续划定并公布大型煤炭基地内的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名单,按照规划合理安排大型煤炭基地建设项目。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资源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各类矿山都要按照规模化、集约化的原则进行整合,限期达到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各地要统一组织制定小矿整合方案,并切实抓好落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国土资源部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和完善不同矿种的最低开采规模标准。

(三)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要按照矿产资源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加强煤炭等国家规划矿区以及其他煤炭资源集中区的普查和必要的详查,统一编制矿区总体开发规划和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全面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采取市场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规范矿业权市场,研究解决探矿权、采矿权无偿和有偿取得“双轨制”问题的有效措施。调整现行的矿业税费政策,积极探索矿产资源税费征收与储量消耗挂钩的政策措施。理顺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关系,改善矿业投资环境。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另行制订。

(四)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本地矿区生态环境进行监督管理,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保证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新建和已投产生产矿山企业要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对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多渠道融资方式,加快治理与恢复的进程。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应尽快制订矿山生态环境恢复的经济政策,积极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等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

(五)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管理。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勘查、开采资质管理,制订勘查、开采资质管理办法,严格市场准入标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采矿许可证,必须依法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国家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以及开采回采率低、矿产资源不能合理利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批复文件的,一律不予批准。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

(六)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并承担相应责任。要充分发挥执法监察队伍和矿产督察员队伍的作用,建立监管责任体系。要强化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力量,实行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正常秩序。要积极探索对储量进行动态监管的有效办法,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五、加强领导,确保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顺利进行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时间紧、涉及面广,任务十分艰巨。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整顿和规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全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国土资源部承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是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责任主体,要将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并成立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协调行动,联合执法,统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