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12 01:06:4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食品卫生,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以及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卫生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经贸、铁道、交通、民航、农林、水产、盐业、药品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食品卫生法》和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对被举报的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将调查结果反馈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有关部门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第二章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食品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生产经营及其原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过程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
(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周围二十五米内无可能对食品造成污染的非水冲式厕所、垃圾场(堆)等污染源,场地应当平整、坚实,便于清扫、冲洗;
(三)在生产经营场所内不得存放与食品生产经营无关的物品,不得生产、贮存或者兼营有毒有害产品;
(四)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存放的食品,应当在10℃以下或者60℃以上的温度条件下储存;
(五)保健食品的生产必须达到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生产片剂、胶囊、丸剂以及不能在最后容器中灭菌的口服液等产品应当采用十万级洁净厂房。
第七条餐饮业加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厨房应当布局合理,使用面积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
(二)有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给水、排水、排油烟系统,墙壁应当有一点五米以上的墙裙,地面应当有一定坡度,墙裙和地面应当用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
(三)凉菜间应当配有与加工量相适应的专用冷藏、洗涤、消毒设施和符合要求的更衣场所;必须配备降温设施,室内温度不得高于25℃;
(四)从事送餐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设有专用配餐间、送餐车,并保证清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第九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使用非食品用化学品处理的粮食、油料、水产品、肉类、蔬菜等食品;
(二)使用非食用酒精兑制的酒类;
(三)使用变质、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原料加工生产的食品;
(四)注水、掺水、使用非食用色素的肉类等食品;
(五)混装有可能影响食品卫生质量的非食用物品的食品;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加入药物的食品;
(七)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原料及其制品;
(八)已经死亡的黄鳝、甲鱼、乌龟、贝类、淡水蟹等水产品,可能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
(九)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等及其制品;
(十)未按照规定取得卫生许可证生产经营的食品或者未经检验检疫以及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
(十一)未按照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的食品;
(十二)未经依法批准的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
(十三)《食品卫生法》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
第十条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食品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未经批准、受污染、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限的;
(二)以掩盖食品腐败或者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未经批准的食品添加剂,扩大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的;
(三)原材料、助剂超出规定使用的品种、范围和使用量的;
(四)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造成食品污染的;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和省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
第十一条食品不得与有毒、有害的物品混放或者与有毒、有害的物品用同一货箱、货柜装运。
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工具容器和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设备应当符合食品卫生要求。长途运输的食品应当有外包装。运输易腐食品应当使用专用容器和运输工具,并定期清洁消毒。
第十二条用于与食品直接接触的纸张、塑料、橡胶、涂料、金属材料等及其制品,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其产品说明书或者产品标识应当标明食品用字样。
严禁用废旧塑料、酚醛树脂以及国家规定不允许使用的其他原料生产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等。
第十三条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在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根据不同产品分别按照规定标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质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产品说明书,不得有夸大或者虚假的宣传内容。
食品包装标识必须清楚,容易辨识。在国内市场销售的食品,必须有中文标识。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动物产品检疫的监督管理;制定加快无公害蔬菜基地建设的规划并组织实施,使蔬菜生产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无公害标准。
第三章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的食品卫生
第十五条城乡集市贸易的一般性食品卫生管理,即对个人卫生、环境卫生和对食品进行感官检查及查验证照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卫生的监督检验和技术指导,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相对固定的场所,并设置相应的亭、棚或者车;
(二)营业时必须在明显位置张挂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健康证,人员与证、照应当相符;
(三)生产经营的食品应当新鲜、无毒无害,直接入口食品的感官性状应当良好;
(四)从业人员工作时,必须按照食品卫生要求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必须将手洗净,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或者戴戒指,不得在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内吸烟;
(五)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加工销售的,应当设置防蝇、防尘、防雨、防晒等设施,并使用卫生工具销售食品,钱款和食品应当分开放置;
(六)加工过程中应当将生、熟食品分开。
第十七条餐(饮)具应当符合食品卫生和环境保护要求。
非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必须经消毒合格后方可使用。有条件的集市贸易,应当设置消毒场所;对不具备自行消毒条件的餐(饮)具进行集中消毒。
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不得重复使用。禁止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饮)具。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蔬菜农药残留量的监测工作,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的经营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初步检测。工商、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蔬菜销售中农药残留量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的经营者,负责市场内公用卫生设施的配备、日常维护以及对场(院)内食品摊贩和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布局、划行归市等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食品卫生的宣传培训,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出售食品的感官检查。
第二十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周围环境应当整洁卫生,其选址和设计布局应当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一)有完善的给水、排水设施,防鼠设施应当完好;
(二)应当配备数量足够的公用垃圾箱(筒),并保持密闭;
(三)在场(院)内设置的厕所必须为水冲式并符合无害化要求;
(四)应当有足够的人工照明和通风设施。
第二十一条对于不能集中设摊的食品摊贩,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权部门指定地点、指定时间设摊,符合条件的发给设摊证明。卫生行政部门凭设摊证明,进行食品卫生审核,对符合条件和要求的核发卫生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已经领取卫生许可证的食品摊贩按照规定核发营业执照。
对无照经营的食品摊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第四章食品卫生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申请领取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和省有关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规定。
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由省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申请领取卫生许可证,应当向负责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应的申报资料。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书及申报资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其补正。
接受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在申请人资料符合要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发给卫生许可证的原因。
第二十四条卫生许可证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审核。
第二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生产经营范围的,应当向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未申请办理的,视为无证经营。
同一生产经营者在登记的场所以外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应当依法重新申领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食品、食品容器、食品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检验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检验人员,并按照有关标准对其产品实施检验。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卫生规范和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要求组织生产,并有完整的生产和检验记录,记录保存时间与产品保质期相同。
第二十七条建筑工地的集体用餐必须依法接受食品卫生监督,食堂的基本卫生设施应当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工程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工地食堂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对建筑用亚硝酸盐等有害物品应当严格管理,防止误食。
第二十八条食品广告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健康、科学,不得作夸大或者虚假的宣传,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有涉及药品的宣传,非保健食品不得宣传保健功能。
食品生产经营者保健食品广告,应当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和标签为准。
第二十九条举办食品博览会、展示会、食品节等大型食品展销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向参加食品展销活动的单位索取卫生许可证、食品检验报告和其他有关证明,并接受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和对食物中毒病人进行治疗的医疗卫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食物中毒发生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可疑食物等。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的,学校、负责治疗的医疗卫生单位除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外,还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采取临时控制措施,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食品生产经营状况,制定和组织实施年度食品卫生抽样监测计划,并将抽样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布。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抽样监测计划不得与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计划重复。对同一批次产品不得进行重复监测。
除出现或者可能出现食物中毒、重大疫情等特殊情况外,卫生行政部门不得在年度抽样监测计划外另行组织临时抽样监测。经监测合格的,自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重复抽样。
抽样监测所需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境外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食品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等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尚无国家卫生标准的,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输出国(地区)卫生部门或者组织出具的卫生评价资料,经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审查检验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进出口食品的卫生监督管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或者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卫生要求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人数在十人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人数在十一人至三十人之间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人数在三十一人至一百人之间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人数在一百零一人以上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以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有本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不标明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规定事项的,或者违反规定不标注中文标识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责令改正,可以对食品摊贩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应当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属于其他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由其他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
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者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同时告知为其发放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二条拒绝、阻碍食品卫生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违反《食品卫生法》及本条例的规定,、、收受贿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卫生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违反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接到举报后,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应当洁净,便于清扫、冲洗,与非水冲式厕所、垃圾堆放场所等污染源保持国家规定的距离;
(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不得生产和贮存有毒、有害或者其他容易造成食品污染的物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
(三)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应当用专用的库、室、橱、柜、架、容器分类标识存放;
(四)熟食制品、凉菜、饮料和含乳类等直接入口的食品的制售,应当有专人操作并有专用的室(柜)、工具、消毒设施、冷藏设备;
(五)食品和食品原料的贮藏仓库、贮藏室应当通风干燥,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其他杂物;食品的存放应当离地、离墙、并设架按分类标识,易腐食品应当冷藏;
(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上岗时,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直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人员应当穿戴洁净的工作服、口罩、帽、鞋,不得佩戴有碍食品卫生的饰物及涂染指甲;离开生产经营场所时,应当将工作服、口罩、帽、鞋放置固定的位置,并定期清洁消毒。
第六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使用非食用化学物品、油脂或者其他对人体有害的方法生产、加工的食品;
(二)使用非食品添加剂或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的食品;
(三)使用变质、超过保质期、召回食品或者废弃食物加工生产的食品;
(四)注水、掺水的肉类食品;
(五)使用非食用酒精、工业冰醋酸、工业盐生产加工的酒、醋、酱油、腌制类等食品;
(六)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量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食品;
(七)未经批准的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
(八)使用经过医学、生物学实验的动物加工的食品;
(九)其他可能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引起食源性疾患的食品。
第七条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应当设置防蝇、防尘等卫生设施,并使用铲、夹、筷、手套等售货工具销售食品。
第八条直接接触食品的纸张、塑料、橡胶、金属材料等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符合卫生标准,产品说明书或者产品标识应当标明“食品用”字样。食品包装用蜡应当使用食用级石蜡;包装纸的印刷油墨、颜料面不得直接接触食品;禁止使用含有荧光增白剂等有害助剂的纸张包装食品。禁止使用废塑料、酚醛树脂和国家规定不得使用的有毒原材料制作食品用工具、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设备。
第九条餐饮经营者应当有足够周转的餐饮具,有餐饮具消毒设施,有专人负责消毒、保管,有专用的保洁柜。禁止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和包装用品。禁止使用对人体有害的洗涤剂、消毒剂清洗餐(饮)具和食品容器。餐饮经营者和工作人员不得在餐饮经营场所饲养宠物,并应当拒绝顾客将宠物带入餐饮场所。
第十条不能集中设摊的食品摊贩,由政府授权部门指定地点、指定时间设摊,符合条件的发给设摊证明。卫生行政部门对有设摊证明的食品摊贩进行食品卫生审核,符合条件和要求的核发卫生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已经领取卫生许可证的食品摊贩按规定核发营业执照。在学校和其他单位内部、周围,以“小饭桌”等形式接纳学生10人以上用餐的,应当依法办理健康证和卫生许可证。
第十一条集市贸易市场的选址和设计布局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集市贸易市场的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市场内公用卫生设施的配备和日常维护;
(二)负责市场内食品摊贩和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划行归市;
(三)负责市场的清洁卫生;
(四)向食品生产经营者宣传食品卫生知识;
(五)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出售食品的卫生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自办非经营性餐饮宴请他人的,应当注意食品卫生,防止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
第三章食品卫生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国家未制定卫生标准而又需要在全省统一食品卫生要求的,由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地方卫生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县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的安全管理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和进入批发市场交易的食品质量安全的检测。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农产品销售的管理和监督。集市贸易市场的经营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销售中农药残留量的检测工作。
第十七条食品及其原料销售单位应当向采购者提供检验合格证明。未取得检验合格证明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所采购的食品及其原料加工出售。铁路、交通、航空等部门凭食品检验合格证明办理承运手续,货主不能出具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不予承运。需要索证的范围及种类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明显位置悬挂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在作业时应当佩戴健康合格证明。健康证明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健康证明不得伪造、变造、转让、买卖。
第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不同地点生产经营的,应当分别办理卫生许可证。在临时性食品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交验卫生许可证等有关证明。
第二十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取得健康证明,经食品卫生知识和相关法律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应当每年到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的卫生健康制度,发现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应当及时将其调离岗位,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下列食品及与食品有关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证明制度,生产单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依法认定的卫生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和有关资料:
(一)使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辐照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用消毒剂、食品用洗涤剂;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其他食品或者产品。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作出行政许可书面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乡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相对集中的农场、矿区、开发区、度假区等派驻食品卫生监督员。食品卫生监督员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食品造成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监督销毁该食品,吊销卫生许可证,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人数不满30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人数在30人以上不满100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人数在100人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销售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卫生设施不符合要求或者未使用售货工具销售食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公告收回已售出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的;
(二)使用对人体有害的洗涤剂、消毒剂清洗餐饮具和食品容器的;
(三)餐饮经营者在餐饮经营场所饲养宠物或者不拒绝顾客将宠物带入餐饮场所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集市贸易市场的举办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食品及其原料销售者不提供检验合格证明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将未取得检验合格证明的食品及其原料加工出售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伪造、变造、转让、买卖健康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健康证明,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对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不调离生产经营岗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食品卫生管理活动中、、营私舞弊、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垃圾油到底有多远
开门七件事,“柴米油盐酱醋茶”,油居于第三位。一些利益熏心者绞尽脑汁,“开发”了许多不安全的油。基本上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地沟油,即将下水道中的油腻漂浮物或者将宾馆、酒楼的剩饭、剩菜(通称泔水),经过简单加工、提炼出的油;二是劣质猪肉、猪内脏、猪皮加工以及提炼后产出的油;三是黑油,即用于油炸食品的油使用次数超过规定要求后,进行简单的再加工,然后再重复使用或往其中添加一些新油后重新使用的油。
这些油脂都是“垃圾油”,质量差,不卫生,过氧化值、酸价、水分严重超标。以黑油为例,在高温状态下长期反复使用,与空气中的氧接触,发生水解、氧化、聚合等复杂反应,致使油黏度增加,色泽加深,过氧化值升高,并产生一些挥发物及醛、酮、内酯等有刺激性气味的物质。这些物质具有致癌作用,其危害不小。
辨别小技巧:看、闻、尝、听、问
一看:看透明度,纯净的植物油呈透明状,在生产过程中如果混入了碱脂、蜡质、杂质等物,透明度会下降;看色泽,纯净的油为无色,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油料中的色素溶于油中,油才会带色;看沉淀物,其主要成分是杂质。
二闻:每种油都有各自独特的气味。可以在手掌上滴一两滴,双手合拢摩擦发热后,仔细闻其气味。有异味的油说明质量有问题,有臭味的很可能就是垃圾油。
三尝:用筷子取一滴油,仔细品尝其味道。口感带酸味的是不合格产品,有焦苦味的已发生酸败,有异味的可能是垃圾油。
四听:取一两滴油层底部的油,涂在易燃的纸片上,点燃并听其响声。燃烧正常、无响声的是合格产品;燃烧不正常且发出“吱吱”声音的,水分超标,是不合格产品;燃烧时发出“噼叭”爆炸声,表明油的含水量严重超标,有可能是掺假产品,绝对不能购买。
五问:问商家的进货渠道,必要时索要进货发票或查看食品卫生监督部门抽样检测报告。
香油屡遭纯度危机
香油又称麻油,是从芝麻中提炼出来的,具有特别的香味。作为大家餐桌上必不可少的调味品,尤其是在拌凉菜调味时,有画龙点睛之功效。按照香油的国家标准,“各类芝麻油不得混入其他食用植物油或非食用植物油”。但由于其价格是普通油脂的数倍,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芝麻香油掺伪现象历来就存在。
目前,市场上芝麻香油的掺伪造假主要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掺假,即利用芝麻油浓厚的香味做掩盖,在其中掺入价格较便宜的植物油脂,如豆油、菜子油、棉籽油或经过脱色处理的色拉油等。虽是掺假香油,但毕竟还有真正的香油存在。而第二种则是完全勾兑出来的假香油,选用豆油或菜油为主要原料,添加香油香精和色素,每斤的售价不会超过10元,通常为散装的或者“现磨的”(表面上是现磨,实际上就是摆一口大锅装装样子),在很多农贸市场均可见到。
同科同属的“假八角”
八角是八角树的果实,能除肉中臭气,添香,故又名茴香、八角茴香,俗称大料。作为我国特产的八角盛产于广东、广西等地,颜色紫褐,形状似星,呈八个角,有甜味和强烈的芳香气味,香气来自其中有挥发性的茴香醛,是制作冷菜及炖、焖菜肴时不可少的调味品,也是加工五香粉的主要原料。
八角的同科同属不同种植物的果实统称为“假八角”,含有毒物质,食用后会引起中毒。常见的有红茴香、地枫皮和大八角。市民在购买时一定要擦亮眼睛,最好是到品质有保证的地点购买。
应“需”而生的化学锅
吃火锅是非常热闹、喜庆的饮食方式,但很有可能你吃的就是传说中的化学锅:辣椒精使火锅吃起来辣味十足;颜色不足,添加颜人火锅红“染染色”;满锅香味十足,食客食欲大增,那是飘香剂的功劳;火锅的底料一般使用牛油和猪油的混合物,而牛油成本较高,不良商家还会添加食品包装石蜡提升硬度……
防蒙小建议:买、闻、看、滴、摩
首先,买香油不能图便宜。现在500克芝麻的批发价至少要6块钱,只能出200克香油,所以最便宜的香油。500克的成本也要15元。怎么可能只卖几块钱?因此最好去大超市,购买信得过的品牌。
其次,看颜色,闻气味。优质的香油呈棕红色或深褐色,而劣质的呈褐色或黑褐色;优质香油具有香油特有的浓郁香气,而劣质的要么气味平淡,要么气味冲鼻,甚至有焦味等。
再次,用筷子将一滴香油轻轻滴在平静的水面上,优质香油会呈现一片薄薄的、无色透明的大油花,大油花散开后会形成若干个小小的油滴;劣质香油形成的油花小且厚,而且不易扩散开采。
最后,教大家一个非常简便易行、可靠有效的鉴别方法(适宜现场鉴别)――摩擦法。用食指沾一滴香油,然后和大拇指进行摩擦,由于摩擦产热,油脂中的芳香物分子运动加剧,香味会扩散。摩擦一分钟后,闻一闻指尖的香油,如果香油未掺伪,则只有香油浓厚的香味;若掺有其他植物油,则除了香油的香气外,还会夹杂着掺伪油脂的异味;如果是用香精色素勾兑的,由于香精易挥发,气味刚开始会比较冲鼻,到后来基本上就没有香油味了。真香油的味道会比较持久,摩擦半小时后,还能闻到指尖的香油味。
甄别假八角:细辨色、味、形
八角:外观上呈褐棕色,角瓣整齐,一般呈半开不开状态,可以看到里面的种子。味道辛辣,香味足,但纯正平和,无刺激性气味。而假八角一般色泽较浅,角瓣排列不整齐,表面粗糙。
红茴香:果实整体瘦小,呈红棕色或红褐色,单瓣果实前端尖而向上弯曲,气味弱而特殊,味道酸而略甜。
地枫皮:呈红色或红棕色,果皮整体瘦薄,单瓣果实前端长而渐尖,并向内弯曲成倒钧状,像鸟嘴样,香气微弱而呈松脂味,有麻舌感。
大八角:呈棕灰色或灰褐色,果皮薄,单瓣果实的前端长而渐尖、略弯曲,气味弱而特殊,滋味淡,有麻舌感。
远离化学锅:自己做选择
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卫生部《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卫生法》第六条: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要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第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详见《食品卫生法》) 第九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详见《食品卫生法》) 二、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1、有效遏制鼠类、蚊、蝇、昆虫的最根本是做好环境卫生,包括合适的垃圾贮存和运出制度。同时要避免在企业内有昆虫孳生地、鼠类孳生的窝穴。并有能防止昆虫鼠类的措施。纱门纱窗、防鼠网等。
食品的采购、贮存的卫生要求(采购和库房管理注意)
一要问清货物来源,不要采购来路不明的食品及死因不明的禽、畜。
二是注意食品卫生质量,不要采购不新鲜、变质、生虫、有毒、有害或过期食品。 三要对定型包装食品索取检验合格证,看商标标志,不要采购无证明和商标标志,项目不全的食品。(注意索证)
从外地购进食品应索取 食品的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 定型包装食品必须标明哪些标识?
必须在包装标识或产品说明书上标明: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质期限、食用或使用方法。
贮存食品应做到那
防尘、防蝇、防鼠、防潮(防霉或防腐)
贮存食品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仓库应当通风良好。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食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注意食品登记,特别注意登记仓库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同类食品先进先出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食品的加工卫生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
应当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食品加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要做到生熟分开?
有三个方面:一是生、熟食品制售者应分工;二是盛装生熟食品的工具、用具、容器应分开并有明显标志;三生熟食品不能存放在同一库房或冰箱内。
厨房的要求: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饮食建筑设计规范〉中餐厨比要求是1:1.1)
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地面应由防水、不吸潮、可洗刷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以及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设施。
餐饮具的卫生 要求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
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 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
洗刷餐饮具必须有专用水池,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 其他水池混用。 洗涤、消毒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食品用洗涤剂、 消毒剂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 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 标记。餐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凉菜间、蛋糕间:配有专用冷藏设施、洗涤消毒和符合要求的更衣设施,室内温度不得高于25℃。制作凉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凉菜间必须每天定 时进行空气消毒;(二)操作人员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并将手洗 净、消毒;(三)凉菜应当由专人加工制作,非凉菜间工作人员不得擅 自进入凉菜间;(四)加工凉菜的工用具、容器必须专用,用前必须消 毒,用后必须洗净并保持清洁;(五)供加工凉菜用的蔬菜、水果等食 品原料,必须洗净消毒,未经清洗处理的,不得带入凉菜间;(六)制 作肉类、水产品类凉菜拼盘的原料,应尽量当餐用完,剩余尚需使用的 必须存放于专用冰箱内冷藏或冷冻。
凉菜(荤菜)须做到那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有一定的食品知识 食物的营养知识和卫生知识。这是最起码的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上岗时,要做好个人卫生,防止污染食品
1、进车间前,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帽、靴、鞋。工作服应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并要把双手洗净。
2、直接与原料、关成品、成品接触的人员不准戴耳环、戒反映、手镯、项链、手表、不准浓艳化妆、染指甲、喷洒香水进入车间。
3、手接触脏物,进厕所,吸烟,用餐后都必须把双手洗净才能进行工作。
4、上班前不许酗酒,工作时不准吸烟、饮酒、吃食物及做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 5、操作人员手部受到外伤,不得接触食品和原料,经过包扎治疗戴上防护手套后,方可参加不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
6、不准穿工作服、鞋进厕所或离开生产加工场所。
7、生产车间不得带入或存入个人生活用品,如衣物、食品、烟酒。药品化妆品等。 8、进入生产加工车间的其他人员(包括参观人员)均应遵守本规章的规定。 三、卫生管理与卫生安全
卫生管理是各项卫生措施得到落实的保证。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加强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
应按产品品种分别建立生产工艺和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各车间、工序、个人的岗位职责,并定期检查、考核。
制度要明细、明确,便于检查、考核。
加强食品卫生安全,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食品加工场所,消杀用品专人定点存放。这一点很重要,一些大的食品卫生事故的发生往往与此相关如:投毒和有毒物的误用误食。
食物中毒相关知识及预防
1、分类:细菌性食物中毒、化学物污染引起的食物中毒、食物中毒素未除尽引起的食物中毒、误食有毒动植物引起的食物中毒
2、细菌性食物中毒 特点:季节性多发
预防:重点抓发生条件、重点食物、重点环节 禁食野生动物,禁食死因不明动物 3、化学物污染引起的食物中毒
预防:防止交叉污染。食物有显明标签,使用前核对。非食用物品不得与食品混放。消毒杀虫药剂专人负责,专柜存放。
(硝当盐中毒的例子很多)
4、食物中毒素未除尽引起的食物中毒 预防:了解相关知识 。
举几个常见食物中毒食物相关例子:
扁豆中含有一种叫红细胞凝集素的物质,食后能引起中毒,这种物质加热即可破坏,所以加工扁豆必须炒熟煮透。
鲜黄花菜中含有秋水仙碱,食后能引起中毒,这种物质加热即可破坏,所以必须净水浸泡,炒熟煮透。
河豚鱼中毒。
土豆(龙葵素引起中毒 ,薯芽中龙葵素含量最多) 未煮沸的或未煮透的豆浆。
5、误食有毒动植物引起的食物中毒如毒蘑菇
餐饮业经营者发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 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食物中毒事 故的调查和处理。
最后讲一下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程序〉中规定:食品卫生监督员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巡回监督检查时,要将下列内容作为重点进行检查:(当然也是食品单位平时自我检查的重点)
(一)卫生许可证、健康证明和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情况; (二)卫生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情况;
(三)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品用工具及设备卫生、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设施、工艺流程情况;
(四)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情况;
(五)食品标识、说明书、采购食品及其原料的索证情况;
(六)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等的感官性状、添加剂的使用情况,产品卫生检验情况;
(七)对食品的卫生质量、餐具、饮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进行现场检查,进行必要的采样或按监测计划采样;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营养;食品卫生监管;食品安全;应对;措施
【中图分类号】R3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851(2018)01--01
当前我国在发展过程中出现过一系列的食品安全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人民的身体健康、危害了社会稳定、影响了我国正当企业的经济利益以及国家整个行业的总体声誉,因此要加强食品营养相关知识的普及,提高人们的营养意识,加大食品卫生监管的力度,从而更好的应对食品安全。
1食品安全的概述
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定义,其仅仅将食品安全作为一个狭义的范畴来理解,只要食品没有毒,对人体没有伤害,并且要符合一定的营养要求,不造成对人体危害,那么这种食品就是安全。实际上这样理解还是远远不够,食品安全包括了食品卫生和营养,在理解这一点上,需要有关部门人员打破原本的局限观念,深入了解食品安全的涵义。联合国对于食品安全的概念给出了明确的界定,主要囊括了以下几方面:第一、数量方面。即一个国家政府的财政部门和食品部门要提供足够数量的优质食品给国家公民,为国家社会稳定、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基础。第二、安全方面。即对食品的生产和加工部门提出了为消费者所提供的产品不得有任何明显或潜在的因索威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同时还要满足消费者所需的营养物质。第三、发展方面。食品安全需要符合环境保护以及可持续的要求,对食品生产和加工部门要求在生产过程中重视周边加工环境,保持环境优良,维护土地的可持续利用。总的来说就是要求生产或者加工的食品不能有毒、对人体不能有害并且需要具备一定满足要求的营养,不能对食用者的健康状况有任何的威胁。并且食品的营养和卫生是相依相存、不可分割的。食物中有机物、无机物和碳水化合物以及其他的物质经过人体的各个消化系统后,发生一系列的生化反应,并被有关组织器官有选择的吸收。这些物质是健康、稳定生长的重要基础,所以食物中如果存在有价值的营养物质,则对于改善人体的生理健康有着显著作用,反之则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2食品营养与食品卫生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我国《食品安全法》以及《食品卫生法》中有涉及到食品营养与食品卫生监管,但是仍然存在不足,具体表现为:(1)食品营养问题。良好的食品营养有益于生物机体健康,营养不良将会升高人体受到各种疾病影响的可能性。当前食品营养来源过于单一化,人们的营养意识不高,很多人不明白食物相克等原理,部分食品添加剂与非食品添加剂界定不明,食品原料比较差,但是没有相关营养标准限定,相关食品潜在破坏人体的问题没有充分重视和研究,更没有相关的营养以及界定标准,这些问题都给食品营养问题极大挑战。(2)食品卫生监管问题。主要的卫生监管问题表现在律法规体系过于粗放,不能细化,对很多药物检测和标准都没有跟上时代的步伐,食品安全存在多头监管,仍然采取以分段管理为主,品种管理为辅的管理模式,责任分割以及沟通的不甚明了,安全标准体系以及信用体系建设都不完全,这都是加强我国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方向。
3食品营养与食品卫生监管应对食品安全的措施
3.1加强有关食品营养的监测。加强有关食品营养的监测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同时保证食品安全、健康、营养的有效处理手段。人们按照目前的食品种类以及食品的營养状况,规定出各种食品不同的营养标准以及不同人群相应的最佳营养摄取量。这样既可以使不同人群的营养均衡,也可以让人们拥有好的饮食习惯。另外,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营养的相关条款也需要完善、规范。这种做法可以让食品的营养工作变得更加规范、更加标准、更加合理。
3.2加强有关食品卫生的监测。加强有关食品卫生监测则需要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而很好地整改食品卫生的监测工作。此外还应该把监管的责任具体到每个监测管理人员的身上,让其切实履行责任,从而提高食品卫生监测的水平。目前我国实行的《食品安全法》中并没有详细监管食物种类、营养搭配、营养破坏等。简言之,我国现存的食品安全法规仅解决了食品卫生所存在的弊端,却没有合理保障食品的营养和安全。
3.3严格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就是监管、控制一切对可食用或饮用的物质进行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有可能会引发的一切生物、化学和物理等方面的有害因素,从而保障在此过程中被生产出的食品对消费者的身体状况不会有任何损伤。政府应该同时注重多样、适量两方面,解决食品安全中食品营养和食品卫生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有关部门应该根据社会实际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具体表现为:第一、加大食品安全标准以及法规的建设,试图与国际迅速接轨。做好细化我国食品安全管理,完善相关法规,使得食品安全监控有法可依。第二、建设食品安全信用机制,做好改善信用环境,提高企业信用意识,规范相关法律法规,健全框架、制度和管理等。并且建设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做好完善包括ISO体系在内的食品管理以及认证体系,同时需要健全安全的预警反应机制以及完善各种评级标准、机制等。第三、加大监管力度,落实各个相关部门的责任,公布相关的监测信息,使市场透明化、公开化,从而达到长期监控的目的。
4结束语
综上所述,食品安全是影响人们生命安全以及身体健康的重要因素,其关系到整个人类的生存、发展、繁殖、延续。由于目前我国安全事故频发,严重阻碍了社会发展以及人民幸福生活,因此探讨分析食品营养与食品卫生监管应对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南苏格
参考文献:
胡承康等.食品营养与食品卫生监管并重应对食品安全“双重挑战”探讨[J].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10(O5)
随着农村生活生平的提高,农村家庭自办宴席日益普遍,逢上红白喜事,都有在家举办宴席的习俗,农村家庭自办宴席已经成为餐饮服务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对农村家庭自办宴席只有监督职责,没有处罚依据的前提下,如何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对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十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放在加强社会建设、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高度来部署,总理要求建立最严格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为食品安全药品监管事业迎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也为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管理带来了历史机遇。
农村家庭自办宴席作为中国农村传统文化形式,杜绝农村自办宴席是不现实的。只要我们加强宣传,因势利导,加强监督,规范管理,就能不断改进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被动局面,不断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建立农村宴席所需食品及原材料、佐料检查制度。大实行对农村自办家庭宴席食品采购、加工、制作的全程监管。村食品安全负责人必须在办宴席前一天派相关人员到主办户实地察看,包括对家宴加工场地、卫生条件、采购、厨师健康状况、原佐料、用水等进行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农村家庭自办宴席申报备案管理制度。食品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应填好本辖区家宴情况的当月报告备案表,并及时上报所属乡镇人民政府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各乡镇人民政府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分季度将本辖区内家宴举办的整体情况书面上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对主动申报备案并配合监管的农户或乡村厨师签订风险联保责任书,对未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农户或乡村厨师,则依据现场考核得分兑现一定奖金,打造农户、厨师、社会各界相互监管的良好局格局,推动农村家庭自办宴席备案制度的落实。
加强考核,每月适当给予监管员、信息员生活补贴,增强主动监管的主观能动性。印制各类宣传手册,普及乡村群众预防食物中毒知识,树立预防为主。仓抓不懈的思想,增强预防食物中发生的能力。
加强民政、计生、公安、教育部门的联动、提前收集和掌握婚丧嫁娶、乔迁、祝寿、满月、升学、参军等方面的信息以便及时作出监管应急措施。
总之,只有创新工作思路,建立新型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提高农村食品安全工作监管水平,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从根本上杜绝食品安全卫生事件的发生。
诱人的香蕉、芒果、西红柿、葡萄,可能是在未成熟的水果上喷洒乙烯利药水催熟的;体型比鸡蛋还大、颜色鲜红诱人的草莓,其实是用赤霉素等植物激素催熟的,这种超大的草莓可以提前半个月成熟,价格却比普通草莓还便宜。
乙烯利是优质高效的植物生长调节剂,具有加速成熟、脱落以及衰老等功效,正常情况下应该应用于生长中的植物。而目前市场上主要是喷洒在已经上市销售、还未完全成熟的水果上,结果导致水果上有大量残留。目前,国内尚无乙烯利过量的标准,欧盟最新规定的最高残留限量为0.02毫克,千克,而在市场上抽检的水果中,乙烯利的浓度均在0.03~1.03毫克,千克。研究人员对乙烯利的安全性做过大鼠试验,结果显示大剂量乙烯利对动物生殖系统有伤害。近年来,青少年身体早熟已经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与长期摄入这些催熟的水果有很大关系。
赤霉素等植物激素目前主要应用于草莓等水果的成熟过程,这种激素是植物天然的内源性激素,正常使用对人体没有危害。但是如果使用过量,可能对儿童的正常发育产生影响,也会导致儿童身体早熟。
辨早熟
自然成熟的水果,大多在表皮上能闻到果香味,而催熟的不仅没有,甚至还有异味,催得过熟的往往还能闻得出发酵的气息;虽然呈现出成熟的性状,但催熟的水果果皮或其他方面还会有不成熟的感觉;催熟的水果分量重,一般都会比正常成熟的水果大很多。
香蕉:自然熟透的香蕉皮有明显的“梅花点”,催熟的一般没有;自然成熟的香蕉熟得均匀。不光是表皮变黄,香蕉的芯也是软的,催熟的芯是硬的,闻起来有化学药品的味道。
草莓:用过激素类药物后颜色鲜艳,草莓天然的味道很淡,中间有空心。一些激素使用过量的草莓,会呈现形状不规则且个头很大。
葡萄:浸泡了催熟剂的紫葡萄,颜色不均,含糖量少,汁少味淡。
蛋黄红了,人心黑了
“红心”鸭蛋的红色蛋心很诱人,但这可能是吃了添加有“苏丹红”饲料的鸭子产下的蛋。也不乏将苏丹红添加到香肠、泡面、熟肉、馅饼、辣椒粉、辣椒酱、调味酱中的做法,以提高食物的色泽。
苏丹红是一种化学染色剂,主要用于石油、机油和其他一些工业溶剂,目的是使其增色,也用于鞋、地板等的增光。苏丹红被人体摄入后,主要通过胃肠道微生物还原酶、肝和肝外组织微粒体和细胞质的还原酶,在体内代谢成相应的胺类物质。在多项体外致突变试验和动物致癌试验中发现,苏丹红的致突变性和致癌性主要与代谢生成的这些胺类物质有关。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已将苏丹红列为致癌物。
“读心”术
正常鸭蛋黄的颜色会因季节、个体差异而表现出深浅不一,并不一定都是红色的。正宗的红色蛋黄芯的鸭蛋与含苏丹红的“红心鸭蛋”相比,在色泽、观感上有明显区别。正宗者煮熟后蛋清蛋黄白黄分明,蛋黄呈橘黄色,分层次,有沙性,切开后会有油渗出,口感绵香,营养价值较高;含苏丹红者蛋清蛋黄颜色不分明,蛋黄鲜红色,颜色不自然,没有分层次,没有沙性,口感较硬。若把含苏丹红的蛋切开,20分钟后,蛋黄会有褪色现象,最中间的芯部会由红色变成黄色。
保险粉泡豆芽
根根都白嫩水灵,长短整齐,几乎没有根部的“豆芽”,竟是用含保险粉的药水泡出来的。
保险粉的化学名称是连二亚硫酸钠,这种成分遇水分解出二氧化硫,可以起到漂白与杀菌的作用,广泛应用于纺织工业的还原性染色、还原清洗、印花和脱色,及用作丝、毛、尼龙等织物的漂白,由于它不含有重金属,经漂白后的织物色泽鲜艳,不易褪色。长期食用含保险粉的豆芽会影响视力、肝脏,甚至会造成多种癌变。
第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依照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遵守《行政处罚法》和卫生部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第三条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必须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觉守法。
第五条在同一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案件中,有两种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卫生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决定,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系指违反《食品卫生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全部营业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润)。
对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认定违法所得时,应当包括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该批食品的营业收入。对于餐饮业,其违法所得以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该餐次的总营业收入计。
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证明材料证明其违法所得的,按照没有违法所得查处。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情节严重,包括下列情形:
(一)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二)拒不停止生产经营违法食品的;
(三)拒不公告收回已售出的违法食品的;
(四)拒不销毁违法食品的;
(五)十二个月内已受到二次以上罚款处罚的;
(六)十二个月内已受到一次停止生产经营的处罚的;
(七)阻碍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八)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九)生产经营以婴幼儿、孕妇、老年人为主要对象的伪、劣食品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九条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卫生许可证,并同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10人以下,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至三万元的罚款;
(二)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在11人至30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至四万元的罚款;
(三)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在31人至100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四)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101人以上或者人员死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四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食物中毒调查报告办法》和《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的规定确定食物中毒事故。
第十条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时,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以下情形的,可免予并处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所造成的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危害后果的;
(二)主动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
第十一条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取缔,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
(二)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至三万元的罚款。
取缔可以收缴、查封非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或者查封其非法生产经营场所,或者予以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查处:
(一)擅自超越或者变更卫生行政可证上核定的内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
(二)卫生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的;
(三)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而擅自进行改建、扩建的;
(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收缴卫生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二)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卫生行政部门收缴卫生许可证后应当及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违反《食品卫生法》第八条规定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十四条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除应当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销毁尚未出售和公告收回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外,并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违法所得在一万元至五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至五倍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
(二)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十二项规定的食品包括:
(一)违反《食品卫生法》第十条的规定加入药物的食品;
(二)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未经卫生部批准的新资源食品;
(三)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出厂的食品;
(四)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未按规定索证的食品;
(五)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无卫生许可证者生产的食品;
(六)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者卫生管理办法的进口食品;
(七)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食品。
第十五条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七条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除应当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销毁尚未出售的和公告收回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外,并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违法所得在一万元至五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
(二)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食品卫生法》第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和使用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擅自使用未经批准的品种、扩大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的;
(二)以掩盖食品腐败或以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三)经营或使用未经批准的,受污染或者变质的以及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添加剂的:
(四)其它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食品添加剂。
第十七条违反《食品卫生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至三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获得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即擅自生产经营本条所列产品的;
(二)采用的原材料、助剂违反国家规定的允许使用的品种、范围和使用量的;
(三)本条所列产品中的有害物质,造成食品污染的;
(四)其他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
第十八条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而以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以下简称"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的;
(二)未按保健食品批准进口,而以保健食品名义进口、经营的;
(三)保健食品的名称、标签、说明书未按照核准内容使用的。
使用已被卫生部撤销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按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而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查处。
第十九条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定型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五百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一)不按规定标明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份、保质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
(二)虚假标注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份、保质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
(三)在国内市场销售的食品不标注中文标识。
包装标识不清楚、不易辨识的,按前款第一项查处。
第二十条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
(二)不按规定调离患有疾病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的。
关键字:高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问题;管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 TU714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教育体制不断完善,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也在平稳有序的进行着,并且已取得一定的成绩,目前全国各高校食堂的基础条件以及食品质量整体上得到了改善。但在改革的过程中形成的技术、道德、消费观念和消费环境等风险也无形之红加大了高校食品安全隐患,与此同时,原有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理念已不能满足当下发展的需要。因此,重新正确审视目前高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制定出相应的切实可行的改进方案势在必行。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对于保证高校师生的身体健康,维护高校校园秩序的稳定和谐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高校食堂强化食品卫生安全管理问题的必要性
高校食堂的重要任务就是为师生提供安全健康的饮食,保障高校食品安全。作为劳动密集型的服务产业,高校食堂的从业人员素质、服务对象、服务方式等都影响着食品卫生的安全。近些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观念的改变,我国在教育行业的投入比重加大,高校办学条件有了明显的改善,人们的消费水平提高,对高校食堂的食品期望值也日趋提升,社会越来越重视高校食堂的食品安全问题。在高校食堂标准化建设的道路上,强化食堂卫生安全管理是其中重要的一步,从目前的形式来看,这已是满足社会大众需求的必然趋势。
高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的现状
高校教育体制的改革加快了高校内部管理模式的转变和高校后勤社会化管理的进度,随之变化的还有高校食堂的经营模式和食品卫生管理机制。这种改革带来的变化有其积极地一面,但其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问题主要表现在:食品加工流程不够合理,交叉感染现象严重;自身卫生管理制度不够健全;食堂建筑和布局不合理,消毒保洁等卫生设施比较少;从业人员的卫生意识法律意识淡薄,健康证持有率低;食品库存不安全,食品采购缺乏完整索证备查等等。
提高高校食堂卫生安全管理质量的策略
高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的整体思路
基于校园文化的特点,高校食堂就餐特点主要表现在开饭时间集中,就餐人口密集。而且大学生正处于青壮年时期,食量较大,一旦发生中毒,往往后果非常严重。因此,要想切实提高高校的食品卫生安全,必须要对有关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实施办法进行完善;组织食堂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卫生安全知识讲座;严格把关食品原料的采购、加工、生产、销售过程;建立高效食堂HACCP系统,为广大师生提供放心食品。
确保高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的有效措施
建立健全高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责任制
确保高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高校食物中毒时间的发生证明我国目前在食品卫生安全方面还存在很大的隐患。为杜绝这一现象的发生,确保师生的健康,国家需要在现有法律法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建立健全高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责任制,将责任分解到具体部门和具体负责人,从学校校长到食堂工作人员都有明确的分工和自己的职责,做到责任到人,各司其职。
加强对原材料采购储存等环节的监管力度
要想杜绝食品安全的问题,必须要从食品源头抓起,高校食堂需要严格遵守餐饮业食品原材料进货索证和验收制度,杜绝三无产品流入高校食堂,规范进货渠道,确保各类食品物美价廉。这一过程在整个食品问题中占比重很大,解决这一问题可以从根源上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与此同时,加大监管力度,对变质、过期、腐烂的食物原材料及时处理,保证师生身体健康,确保高校食品安全。
规范食品加工销售流程
保证食品符合卫生安全的要求,规范的食品加工销售流程也是必不可少的,将它贯彻到食品原材料的加工、生产甚至之后的成品销售这一全过程中,有助于提高食品质量。
加强规范化管理
规范化的管理需要建立健全一系列完整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一些规范化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人们的行为,如《食品管理制度》、《饮食卫生制度》、《食品采购制度》、《食品安全与卫生责任人制度》、《餐具消毒制度》、《仓库保管责任制》等等。
对高校食堂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进行培训
随着高校后勤不断朝向社会化发展,部分高校食堂改变之前自身经营模式,开始转向托管、承包、租赁等多元化经营模式。高校食堂的从业人员大多数没有接受过高等教育,自身文化素质不高,自我控制能力较差,很多来自农村,缺乏食品卫生安全意识,没有经过严格正式的上岗培训便参加食堂工作,专业知识缺乏,这些都无形中增加了高校食堂食品不安全系数。为保证食品安全,高校需要定期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专业知识的培训,规范从业人员的工作行为,增强他们遵章守法的自觉性,做到每位从业人员知法、懂法、守法,提高法律意识。
结语
保障食品卫生安全,是搞好高校食堂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的前提,也是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
高校食堂的食品卫生安全问题直接关乎到广大师生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关乎到高校校园生活稳定和教学秩序的稳定,关乎到高校良性发展和和谐社会的构建。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监督下,高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问题会得到进一步解决,让广大师生迟到安全放心的食品,最终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参考文献:
[1] 李佳,胡江华.论高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现状与对策[J].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06)
[2] 王华,杜刚.HACCP体系在高校学生食堂中的建立和应用初探[J]. 现代预防医学. 2009(12)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障人民权益的总体要求,加强建筑工地食堂卫生安全监管工作,维护建筑工人的健康权益,严防集体中毒事件发生,切实保障建筑工人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为全面实现我市经济建设总体目标创造安全稳定的发展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各建筑施工企业要提高对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立即对本单位施工现场进行一次全面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检查,并建立健全本企业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制度。
(二)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是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建立食品卫生责任制和有关食品卫生安全的管理制度,保证食堂环境、食品采购、贮存及加工等符合《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三)施工现场安全员在抓好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工作的同时,也要抓好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并把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放到与安全防护检查同等重要的地位。
(四)食堂采购人员要对所采购食品负责,不得采购“回收米面”、腐烂变质蔬菜和食品以及未经过检疫的肉制品;蔬菜食品制作前要充分浸泡洗净,加工过程中要严格按工艺操作,保证做熟,尤其是豆角,必须做熟后食用;严禁给农民工食用变质腐烂食品。
(五)农民工一旦发现食品出现异常现象,要停止食用,及时报施工现场负责人或电告市卫生防疫部门及市建设安全监督部门。
三、宣传教育
从即日起将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加大对食品卫生安全宣传报道,增进广大施工人员食品卫生安全防护意识;市安全监察站将印发有关加强施工现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文件,提出相关要求,并利用集团语音发送系统有关预防食品卫生安全信息。
四、日常检查及方式
以各施工单位及施工现场以自检自查为主,各区、县(市)建设局、市安全监察站要将食品卫生安全检查纳入日常检查之中,并将其做为检点;市建委联合检查组将通过联合检查方式对施工现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对施工现场食品卫生安全检查采取自检与联检、抽检相结合,平时与节假日检查相结合,行业主管部门与卫生防疫部门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五、组织机构
为加强施工现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成立哈尔滨市施工现场卫生防疫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关系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是推动先进生产力发展和提高行业信誉的要求,也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消除卫生隐患,保障食品安全的根本之策。
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是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为依据,将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治劣和扶优、监督执法与技术指导服务有机结合起来,按照《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安全行动计划》的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制度,广泛动员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消费者参与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建立食品卫生长效监管制度,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随着改革开放后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食品卫生监督工作显得尤为重要。近年来,尽管我们工作的力度不断加大,但执法部门的人力、物力、精力都与形势发展的需要不相适应。加之不法分子的危害,使食品卫生安全成为当前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食品卫生水平的提高,需要政府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三方进行密切合作。这其中,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自律至关重要,如何充分调动和保护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卫生意识和守法的积极性,是提高我国食品卫生水平的一个关键。市卫生局在全市范围内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是践行“三个代表”思想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先进生产力发展和提高行业信誉的要求,是体现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社会主义文化要求,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消除卫生隐患、保障食品安全的根本之策。我市自年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以来,各个区县结合实际情况积极行动,取得一定成效,积累了宝贵经验。区作为北京市的先行试点单位,做了大量的工作,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全面推开”的原则,针对学校、托幼机构、集体食堂、餐饮业先行开展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食品安全是人类健康的重要基础。目前食品安全形势虽有所改善,但食品安全工作仍然任重道远。我们将从五个方面采取切实措施,加强食品安全工作:
一是进一步充分认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要从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国务院、市政府关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会议精神的高度出发,树立以人为本的工作思路和思想理念,一切从实际出发,创新管理,争创一流。
二是强化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管责任。要建立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责任制,明确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强化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管责任,实行严格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
三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协调工作机制。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和推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涉及多个监管部门,需要各方面的协调配合。
四是大力加强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确实加强对食品安全的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
五是继续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根据上级要求,我园对食堂的食品安全卫生工作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结果汇报如下:
一、加强对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领导
根据会议要求,我园成立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安全工作机构,明确了园长为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对领导小组成员进行明确分工,并制定了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食品卫生安全制度的建设,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做到了责任到人。
二、切实抓好园内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
1、食堂卫生证件、制度齐全。我园食堂“三证”齐全,并有相关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食堂工作人员持健康证上岗,并定期体检,定期组织食堂从业人员学习有关的卫生安全知识。
2、食堂建筑、设备与环境符合卫生标准有关要求,有防鼠、防蝇、防尘、防蟑螂、防污染等设施,通风良好,食堂环境整洁。
3、食堂能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刀具、砧板按生、熟严格分开使用;食品能做到生、熟分开,避免了交叉污染。
4、食品原料的采购能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及食品入库登记制度。并与所有的食品原料供应商签订外购食品安全协议书,保证其食品的质量。
5、在食品制作过程中,能按照煮熟煮透的原则进行烹饪。蔬菜烹调则按照“一洗、二浸、三灼、四炒”的程序进行,没有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原料加工食品。并严格执行食物留样48小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