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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排查治理

时间:2023-05-30 08:5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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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排查治理

第1篇

近年来,我市安全生产形势呈现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态势。但是,一些行业和领域安全隐患仍大量存在,一些重大安全隐患尚未得到有效治理,较大以上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着力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明电〔2008〕1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8号),结合**实际,现就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着力整治安全隐患,落实安全责任,创新监管手段,强化安全措施,建立长效机制,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管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确保各级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率达到95%以上,确保不突破省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各项考核指标,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对象和范围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的对象和范围主要是矿山、船舶修造、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民航等交通运输企业;渔业、农机、水利、水务、旅游等单位;医院、学校、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场所、出租房以及其他有关行业和领域。

四、工作分工

按照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

各县(区)、市新城管委会、普陀山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督促落实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一)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组织实施。

(二)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地段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由市公安局牵头组织实施。

(三)城市公共交通、道路交通设施、桥梁、隧道及临水临崖危险路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交通委牵头组织实施。

(四)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场所、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由市消防支队牵头组织实施。

(五)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交通委、市航管局、**海事局按各自职责牵头组织实施。

(六)船舶修造、民爆器材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经贸委牵头组织实施。

(七)建筑施工领域、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城建委牵头组织实施。

(八)电力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电力公司牵头组织实施。

(九)水利工程建设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水利围垦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旅游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旅游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一)水务工程建设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水务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二)农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农林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三)渔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四)民航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民航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五)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教育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六)医院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卫生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七)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质量技监局牵头组织实施。

以前文件规定与上述工作分工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五、实施步骤和措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8年3月31日前)。各牵头单位要加强与各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联系沟通,抓紧制订本行业隐患排查治理的具体工作意见。各县(区)、市新城管委会、普陀山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按照市里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方案,明确各相关部门工作责任,广泛动员,统一认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要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的时间安排、排查范围、隐患治理要求等向社会,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提高生产经营单位整改隐患的自觉性。各牵头单位制订的工作意见,各县(区)、市新城管委会、普陀山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制订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方案请于3月31日前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全面排查阶段(2008年全年)。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落实情况、安全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安全投入和风险抵押金缴纳情况、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应急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等。要根据不同时段安全生产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隐患排查工作。4月底前,重点要围绕确保全国、全市“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加强对交通运输、电力、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等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5月至9月,围绕台汛期和北京“奥运会”安全,做好矿山、船舶修造、水上交通、渔业捕捞、危险化学品、水库、海塘、学校、旅游、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夏季事故易发行业和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四季度,针对赶任务、抢工期现象增多和恶劣天气多发的特点,深入推进工矿企业、渔业捕捞、交通运输、建筑工地、消防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通过排查,建立完善隐患排查台账,对安全隐患进行认定、分类梳理、建档。

(三)隐患整改阶段(2008年全年)。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各有关单位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坚持边查边改,对能立即整改的,要及时予以整改;对一时难以治理的,要排出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并制订应急预案,加强监控,严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充分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隐患排查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单位。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要逐级上报,并实行分级登记、核销。对年度内未完成整改核销的重大安全隐患,各级各牵头部门要于11月30日前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主管部门,实行分级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督查验收阶段(2008年11月至12月)。各县(区)、市新城管委会、普陀山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由安全监管和其他有关部门参加的督查组,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措施制订情况、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情况等。各县(区)、市新城管委会、普陀山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于11月30日前将督查情况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市政府将组织由市级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督查组,对各县(区)、市新城管委会、普陀山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情况以及各牵头单位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督查,主要内容包括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部署和贯彻落实情况、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情况、隐患排查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情况、安全生产治本之策落实情况、安全生产事故查处情况等。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政府成立由虞洁夫副市长任组长,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副主任及各牵头单位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监管局,负责这项活动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各县(区)、市属各部门也应根据实际,成立相应的组织。同时,要建立健全信息统计报送工作制度,落实人员和工作责任,有关工作情况于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和内容,纳入2008年对各县(区)、市属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体系。要进一步强化政府及有关部门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狠抓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进一步完善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突出重点,强化督导。各地各部门要注重结合本地区的产业特点以及各行业领域的薄弱环节,突出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要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规范方法和程序,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开展各种形式的督促指导,切实消除事故隐患。要强化安全生产执法,创新监管机制,严厉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要依法查处,严肃追究责任。要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要把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与落实安全生产治本之策结合起来,全面强化安全生产基础。

(三)广泛发动,群防群治。各地各部门要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充分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紧紧依靠技术管理人员和广大职工,扩大他们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组织职工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类事故隐患,积极主动地参加隐患治理。

第2篇

8月份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继续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认真组织开展督促检查活动,较好地完成了“专项行动”第三阶段的工作任务。

一、专项行动的总体情况

截至8月末,全国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领域共有1755833家企业和单位开展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累计自查各类隐患2258455项,已整改2015093项,整改率为89.2%。自大隐患58908项,已整改40466项,整改率为68.7%;对尚未整改的重大隐患,已落实整改资金1147674万元,制定应急预案17324项。其中:914757家工矿商贸企业查出隐患1618520项,已整改1450184项,整改率为89.6%;自大隐患40933项,已整改30902项,整改率为75.5%。对尚未整改的重大隐患,已落实整改资金765379万元,制定应急预案8997项。841076家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查出隐患639935项,已整改564909项,整改率为88.3%;自大隐患17975项,已整改9564项,整改率为53.2%。对尚未整改的重大隐患,已落实整改资金382295万元,制定应急预案8327项。

全国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未结案473起。2006年以来的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已结案2098起,追究和处罚责任人员7452人。其中:移交司法机关1430人(已判决774人);受党政纪处分2629人;受行政处罚3393人。

全国已掌握的非法建设、非法生产和非法经营单位102960个,已取缔68672个,其余正在打击过程中。其中煤矿:已掌握21400个,已取缔20851个,正在打击549个。

二、主要特点

从8月份的工作情况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专项行动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继续深入推进“专项行动”,加大隐患治理力度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继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对排查出的隐患认真进行梳理,掌握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隐患情况,并加大了治理力度。北京市安全监管局于8月21日召开调度会,听取了市有关委办局关于市政府挂牌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进展情况的汇报,对整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研究。福建省在组织检查督查的基础上,将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投入大的重大隐患作为工作重点,对77个(包括道路交通、火灾、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省级重大隐患逐一落实整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投入7100多万元,重点整治28家、74项市政府挂牌督办和上报省政府备案的各类重大事故隐患,同时计划投资6000万元,在道外区集中建设油漆类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解决分散经营带来的隐患难整改、监管难到位等问题。浙江省将列入搬迁计划的城镇居民密集区危险化学品企业、沿江沿河企业、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作为检点,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增挂“事故隐患整改告示牌”,并责令停产整顿。交通部吸取湖南湘西自治州凤凰县堤溪大桥“8.13”垮塌特别重大事故教训,在全系统部署开展了以桥梁为重点的交通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重点对长大隧道和特大桥梁、超限超载车辆行驶较为集中的桥梁等进行隐患排查。中国兵器工业集团8月份查出隐患867项,已整改846项,整改率为96.7%。

(二)认真按照《国办通知》要求,积极组织开展督查工作

按照统一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加强了对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检查和指导。在认真组织市(地)、县(市)、乡(镇)自查的基础上,各省(区、市)相继组织督查组,对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了督促检查。山西、吉林、黑龙江、*、湖南、河南、山东、安徽、甘肃等地专门召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督查动员大会,从安全监管、煤炭、公安、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督查组,由厅级干部带队分赴各地和有关部门、重点企业进行全面督查。湖北省政府成立了以主管副省长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督查组,组织对全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进行督查。浙江省、青海省政府分别组织综合组和专业组,到各地区开展督促检查。云南省组织安全监管局、公安厅等12家省直属部门和有关单位组成16个督查组,由省长助理和15名厅级干部带队,对全省各州市进行督查。山东省组织由17个部门组成的督查组,由厅级领导带队,吸收专家参加,对17个市、51个县(市、区)、178家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了督查,共排查治理隐患1068项。铁道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活动,运输局组成86个专业检查组分赴各铁路局检查督导落实。从8月下旬开始,交通部组织8个督查组,由部领导带队,对全国交通系统开展“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专项整治活动”和桥梁隐患排查治理的情况进行了督查。国家电网公司、国电集团等单位也针对重点地区、单位开展了分层次、分专业、全方位的检查。

(三)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结合实际排查整改隐患

一些地区和部门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深入排查整改隐患。江苏省抓住无锡市华润制钢有限公司及时搬迁9号炉下方的钢包砌筑人员休息室,避免在“7.19”钢水包脱落事故中可能发生群死群伤的严重后果这一典型事例,加强宣传和教育,督促和指导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细致的排查,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上海市奉贤区认真吸取辽宁铁岭“4.18”钢水包脱落事故教训,在全区冶金行业起重机械隐患排查中,对25台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吊运起重机责令停用并限期整改或更换。上海市港口局以湖南湘西自治州凤凰县堤溪大桥“8.13”垮塌特别重大事故为鉴,全面检查水运在建工程质量问题。安徽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提出了进一步加强煤矿、桥梁建设、冶金行业、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交通运输等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具体要求。建设部针对湖南湘西自治州凤凰县堤溪大桥“8.13”垮塌特别重大事故,要求建设系统各有关方面立即对辖区内城市桥梁、地铁、大型公共建筑、市政公用设施等工程的建设和使用(运行)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民航总局汲取台湾华航B737-800飞机在日本那霸机场失火事故教训,于28日发出的紧急适航指令,要求各航空公司在20天之内,对所有B737-600、700、800、900系列飞机的主缝翼滑轨组件实施检查。

(四)注重总结交流,加强工作指导

一些地区和部门重视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总结和交流,通过召开座谈会、安委会联络员会议、经验推广会等方式认真总结前一阶段专项行动,研究解决隐患排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黑龙江省安委会办公室8月10日召开了省直24个部门和单位参加的专项行动联络员会议,听取各牵头单位工作汇报,并对深化专项行动和加强协调配合提出了明确要求。河北省各地区在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确定了2到3家隐患排查治理试点单位,组织召开隐患排查治理试点经验推广现场会。四川省安全监管局8月8日在德阳市召开了全省重大安全隐患及重大危险源工作座谈会,总结了一段时期以来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经验,并对下阶段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公安部于8月19日至20日在山西省太原市召开了全国重点地区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现场会,部署开展涉爆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攻坚战。

(五)以“专项行动”为契机,逐步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在专项行动工作中,重视制度建设,逐步建立起隐患排查治理和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目前,山东、云南、安徽、辽宁、*、山西等地已制定了关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地方性法规,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江苏省安委会办公室代省政府草拟了《江苏省企业事故隐患公示制度》,对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级事故隐患的公示形式做了明确规定;同时,还建立了隐患定期排查整治、隐患分级挂牌督办、隐患零申报、隐患“一患一档”、隐患举报奖励等制度。北京市结合正在开展的奥运风险评估工作,对2005年全市重大危险源普查的基础数据进行更新,进一步加强了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江西省把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作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重点之一,建立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普查登记了6495家企业,其中各类重大危险源9390个,并将这些重大危险源分成1级、2级、3级、4级进行监管监控。电监会下发了《电网企业、发电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指导意见》,督促各电力企业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逐步完善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三、存在问题

从总体上看,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展是顺利的,情况是好的,但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隐患排查治理的广度和深度尚需进一步加强。从8月份的情况看,全国共有1755833家企业和单位参加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仍有大量的企业尤其是大量中小企业尚未开展自查自改工作;已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企业排查深度不够,平均每家企业排查出的隐患不足1.3项。有的地区和企业整改行动迟缓、措施不力,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率太低。

二是少数地区和单位对专项行动不重视、工作不扎实,甚至搞形式、走过场。有的地方存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逐级递减的倾向,留有死角;有的单位存在厌战情绪,工作积极性下降;有的单位自查自改工作避重就轻,敷衍了事,边排查边发生事故。如近期发生的内蒙古霍林郭勒市利源煤矿“8.25”瓦斯爆炸等几起较大以上煤矿瓦斯事故,大多是违章操作所致。

三是一些地方“打非”工作和责任追究不力。有的地区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工作不力,非法违法现象继续存在甚至出现蔓延的倾向,非法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引发的事故仍时有发生。少数地区、部门调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不认真、不严格,落实责任追究的决定不及时、不坚决。

四是有的地区和单位对由于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的事故灾难方面的隐患不重视,排查治理不力,导致事故发生。最近发生的山东省新泰市华源矿业公司“8.17”河岸决口溃水淹井等一系列煤矿溃水淹井、非煤矿山坍塌冒顶、建筑工地坍塌和洪水泥石流袭击、尾矿库翻坝或垮泄等事故,说明在防范由自然灾害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方面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没有及时排查治理隐患和采取防范措施。

四、下步工作要求

针对存在的问题,对下一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继续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一是要针对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进一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严防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二是要督促前一阶段排查治理工作不认真、效果不明显的企业和基层政府重新“补课”,确保隐患排查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三是要在认真开展隐患自查自改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完善事故隐患数据库,加强隐患管理的各项工作,巩固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果。

(二)要做好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督查工作。正在各地督查的国务院安委会各督查组要严格按照督查方案的有关规定,深入细致、严肃认真地开展工作。对发现的好经验,要及时总结推广;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指出,并督促各地、各单位落实整改责任、及时予以纠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要积极配合督查组开展工作,对督查组提出的意见和要求,要认真研究整改,并及时报送有关整改情况。

(三)要认真做好再检查阶段的工作。一是要认真梳理前一阶段排查出的隐患,对未整改的重大隐患要加大整改力度,并加强跟踪检查,确保及时得到整改。二是要加强督促检查,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走过场,隐患严重,整改工作不积极、不认真,事故多发的单位列为重点检查对象,突出加以帮促。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该退出的要坚决退出,该关闭的要坚决关闭。

(四)要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要以这次专项行动为契机,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制度,努力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和重大危险源监管监控的科学化,切实建立起长效机制。

第3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消防法》,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严格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强化安全监管,努力实现火灾隐患全面消除、火灾事故全面压降、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全面遏制。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扎实有效开展,市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为组长,各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公安、文化、卫生、安监、住建等消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组,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的部署、检查工作,保障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的协调、指导和情况收集工作。各镇乡、园区和相关部门相应成立组织机构,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

三、整治重点

(一)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包括在建施工工地)

重点检查已投入使用的高层办公楼、高层住宅小区、高层综合性大楼、高层商业性大楼、高层教学楼、高层病房楼以及地下公共停车场、地下人防工程、地下营业性场所,特别是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多产权高层建筑、地下建筑;重点工程、大型工程施工现场。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和落实,单位“四个能力”建设情况,多产权建筑中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消防职责是否明确;

2.安全疏散条件及消防车道是否满足要求;

3.消防栓、喷淋、防排烟、应急照明、防火卷帘、火灾报警等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自动消防设施是否经年度检测合格;

4.各项消防标志是否到位、准确;

5.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是否配备临时消防给水和消防器材,临时用电及电气焊等动火作业是否规范,员工集体宿舍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是否到位;

6.是否制定灭火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

(二)人员密集场所

重点检查大型公共娱乐场所(KTV、桑拿、舞厅等)、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车站码头等。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和落实,单位“四个能力”建设情况;

2.疏散道、安全出口是否畅,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是否完好有效;

3.消防栓、喷淋、防排烟、应急照明、防火卷帘、火灾报警等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自动消防设施是否经年度检测合格;

4.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是否符合要求;

5.是否存在顾客超员、人员违规留宿等情况。

(三)危化品生产企业、重要生产设施

重点检查供油供气单位、重要信枢纽、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经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等是否安全可靠;

2.从业人员是否经安全教育培训以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3.消防栓、喷淋、防排烟、应急照明、防火卷帘、火灾报警等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自动消防设施是否经年度检测合格;

4.易燃易爆单位电气线路、生产设备是否符合防爆要求,单位用火、用电、用气管理是否规范。

四、职责分工

各镇乡、园区主要负责人为本次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组织、部署、协调工作,对整治专项行动的结果负总责。各行业主管负责人为本行业、本系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行业、本系统内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组织、部署、协调工作,对整治专项行动的结果负总责。具体分工如下:

1.各镇乡(园区)政府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所有行业、系统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统筹组织工作,督促、监管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

2.安监部门负责供油供气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经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排查整治。

3.住建部门负责高层住宅小区、重点工程、大型工程施工现场的排查整治。重点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

4.消防部门负责全市重要高层公共建筑、大型场所、大型施工工地的排查整治,并对各镇乡(园区)政府、各部门的排查整治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5.文化部门负责对网吧、KTV等公共娱乐场所的排查整治,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提高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水平。

6.教育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排查整治,督促学校认真贯彻《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地方标准,提高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水平。

7.卫生部门负责医院等医疗机构的排查整治,提高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水平。

8.民政部门负责敬老院、养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的排查整治。

9.旅游部门负责对宾馆饭店的排查整治。

10.人防办负责地下人防工程的排查整治。

11.交部门负责车站、码头、大型停车(库)的排查整治。

12.公安部门负责督促基层派出(边防)所开展排查整治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范围、管理权限对所属单位、行业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尤其是涉及高层、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物,必须逐一过堂。

五、工作步骤

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各镇乡(园区)政府及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步骤,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组织,全面发动,全员参加,全力排查,不留死角。

(二)检查整治阶段。要结合辖区、行业部门实际情况,紧紧抓住影响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逐家检查、逐家登记,统一使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检查记录》(附件一),如实记载检查时间,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并经检查人,检查单位领导,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三方签字确认,存档备查。各镇乡、园区、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要亲自抓督促,抓落实,督促隐患整改。

(三)总结报告阶段。各镇乡、园区和相关部门要对本地、本行业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进行总结,并向社会、整治办报排查整治工作情况。对未按要求开展排查整治或达不到整治工作标准的地区或部门,市政府将责令其重新整治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这次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行动任务重、要求高,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其深刻的政治意义和现实需求,清醒判断当前消防工作面临的严竣形势,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镇乡、园区和相关部门要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集中力量,迅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行动,针对本地区、本部门消防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组织制定各项防范措施,形成排查整治的合力,坚决防止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是深化排查整治,全面整改隐患。各镇乡、园区和相关部门要按照管辖职权,迅速组织开展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拉网式”检查,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方案、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时间,确保按期消除隐患。要用好用足处罚、查封、强制执行等执法手段,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强化联合执法机制,对已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场所,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此次排查整治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消防安全问题应及时向政府报告,实施挂牌督办。

第4篇

自5月12日国务院决定在全国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有关中央企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明电〔*〕16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开展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发现和整改了一大批事故隐患,有效遏制了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现将专项行动进展情况通报如下:

一、专项行动的总体情况

一个多月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有关中央企业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的安排,认真组织开展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截止6月30日,全国已有45.4万个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共查出各类事故隐患72万余条,已整改60.4万条,整改率为83.6%;其中重大事故隐患1.94万条,已整改1.19万条,整改率为61.2%。共掌握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生产经营单位29392个,已取缔16574个,正在打击5763个。从前一阶段专项行动工作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加强领导,及时部署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有关中央企业十分重视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及时转发了《国办通知》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4个《指导意见》,通过多种形式研究和部署,并结合实际制定了具体实施工作方案。北京市、黑龙江省、山东省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高度重视,针对专项行动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各市(区)、县(市)和相关部门迅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上海市召开了安全监管、公安、旅游、质检等19个部门参加的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会议,对专项行动进行了动员和部署。公安部、交通部、铁道部、水利部、建设部、民航总局、电监会等部门也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的工作方案,进行了认真周密的安排和部署。神华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宝钢集团公司等中央企业也都做了专门部署,并成立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小组。

(二)加大宣传力度,推动专项行动深入开展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有关中央企业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努力营造全社会查找整改隐患的舆论氛围。河南省政府有关领导在《河南日报》上发表了署名文章,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开展好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山东、河北、内蒙古等地结合“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把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作为“综合治理、保障平安”的具体措施,采取多种形式向基层政府和企业进行了宣传。北京市、天津市将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有关文件汇编成册,发到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广泛宣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相关要求和重要意义。公安部、交通部教育部等部门也结合“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宣传道路交通、消防等行业隐患排查治理的知识。国家电网公司结合专项行动在全系统开展了“安全生产百问百答活动”。

(三)明确职责,合力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在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安全监管监察、公安、交通、建设、铁路、民航、电力、煤炭、国土资源、国防科工、农业、教育、质检等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推进。山东省、重庆市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指导监督、多方参与联动”和“谁主管、谁负责”以及“一岗双责”的原则,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在隐患排查中的职责。上海市、天津市、湖南省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明确地方政府负总责、各相关监管部门各负其责、部门之间建立联动机制。同时,依靠各街镇、工业区、居委会的力量,全面深入开展专项行动。

(四)突出重点,结合实际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有关中央企业针对实际情况,确定了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隐患,有针对性地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福建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将河道采砂、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路面设施及路面监控等隐患的排查治理纳入到了专项行动之中。北京市将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和人员密集场所作为重点行业,将矿山企业集中的房山区、门头沟区作为重点地区,将即将搬迁的首钢等企业作为重点企业,将第一季度排查出的286项隐患作为重点隐患。公安部将道路交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作为重点,开展了10个方面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交通部部署开展了以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为重点的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铁道部围绕第六次大提速,深化了沿线和道口专项整治,加强了提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民航总局抓住事故征兆,开展机坪运行秩序专项整治和对航空公司、机场空管单位的安全审计。水利部开展了打击非法违法违规采砂专项行动。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将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与电网迎峰度夏相结合。

(五)强化监督,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取得实效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有关中央企业加强了对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检查和指导。上海市闵行区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发出法律文书,责令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并跟踪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辽宁省共邀请各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专家和专业人员1365人,深入企业排查治理隐患。甘肃省组织专家对兰州石油化工公司等14家非煤矿山、化工、机械、电力等行业的重点企业进行了以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现场管理等方面为主的专项检查,共查出问题和事故隐患940条。中国核工业集团由集团公司领导带队分5个组对10家重点单位开展检查。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成立了专项行动联合检查组,由集团公司领导和安全生产专家组成,选择重点单位进行检查。

二、存在问题

从总体情况看,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展是顺利的,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少数地区和单位对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重视不够,进度较慢。有的地方和单位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没有把这次专项行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仅把文件进行了转发,没有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有的地方和单位至今没有将任务落实到基层,还存有许多死角。

(二)一些地方“打非”工作不力,瞒报事故时有发生。有的地区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工作不力,专项行动进度较慢,非法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引发的事故接连发生。有的地区接连发生事故瞒报、矿主逃匿等问题,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

(三)一些地方和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扎实,近期事故依然多发。有的地区没有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不深入,造成同类事故重复发生。如有的地区接连发生校车相撞事故,造成多名学生和儿童死伤,有的地区一周内发生5起较大交通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重大损失。

(四)有的地方和单位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信息报送不及时。32个统计单位中,北京、河北等26个省(区、市)和*生产建设兵团都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的要求,报送了报表和文字说明,有5个省(区)仅报送了报表,没有按时报送文字说明。确定参加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60家中央企业中,部分企业仅报送了报表,没有送文字说明,有4户中央企业既没有报送报表,也没有报送文字说明。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按照专项行动总体部署,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要求:

(一)继续积极深入推进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有关中央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强对少数思想认识不到位、隐患严重、事故多发、专项行动进展迟缓的地区、部门和单位的检查监督指导,对可能发生事故的各个环节进行重点排查,及时整改消除可能酿成事故的重大隐患。

(二)认真组织引导地方政府开展自查工作。各地安委会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督查检查。要从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和非法经营,落实治本之策,推进煤矿“两个攻坚战”等方面,检查下级地方人民政府是否认真组织开展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是否将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落到了实处。

(三)加强调研和督促检查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有关中央企业要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基层、深入企业进行调查研究,掌握实情,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尤其要加大对事故多发、隐患严重、专项行动进展缓慢的地区和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发出的整改文书和指令,要跟踪督办。

(四)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作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办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统一领导,明确工作分工,落实各相关部门的责任。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协调与沟通,积极支持和配合他们搞好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并在行动中搞好联合执法。

第5篇

为强化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我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地方煤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指导原则与工作目标

(一)指导原则:以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为指导,以建立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进一步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一步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力度,着力解决影响地方煤矿安全的突出问题,确保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杜绝较大以上事故,控制和减少零星事故,确保实现省、市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以内。

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1、突出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煤矿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防控负全面责任。煤矿企业每旬要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排查,覆盖率要达到100%。

2、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责任。县(区)煤炭管理局是辖区内地方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主体。要制定计划,由主要领导带队,认真组织开展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隐患排查。

3、严格隐患的闭合管理制度。排查出的所有隐患必须按“五定”原则落实整改责任,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做到“无盲区、无盲点、无空档、无缝隙”,扎实有效地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突出隐患排查治理重点

(一)“一通三防”与瓦斯治理。矿井是否按照《安徽省构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实施办法》要求,建立健全了“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矿井通风系统是否满足“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的要求;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是否健全完善、运转正常;矿井综合防尘系统和综合防灭火系统是否健全;火工品贮存、管理、领退、使用和销毁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突出矿井“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制定、贯彻和落实是否到位;

(二)防治水。矿井是否按照《防治水规定》等文件规定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和物资设备,是否制定完善的防治水管理规章制度;主要管理人员和各职能部门防治水责任制是否落实,是否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有水必治、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以及杨庄矿周边矿井,是否建立和科研院所合作关系,是否制定针对性的防治水方案,并认真落实。

(三)安全供电与顶板管理。矿井供电系统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具备可靠的双电源,井下中央变电所、主排水泵房及地面主要车间等是否具备供电双回路;是否按期淘汰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产品及工艺;是否制定并严格执行电气设备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制度;是否落实了顶板管理的各项措施等。

(四)管理及培训。矿井是否按照《指导意见》和《淮北市地方煤矿技术管理规定》要求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特殊工种是否经煤炭管理部门三级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新进从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四级安全培训,获得煤矿安全生产有关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矿井是否按核定劳动定员数严格控制入井人员;矿井是否严格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跟班带班制度。

(五)采矿秩序和依法开采。矿井是否存在无证或证照不全生产、建设;是否存在超层越界或擅自提高上限开采行为;是否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进行项目建设的;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行为;是否存在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是否存在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设计、措施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审批以及是否存在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四、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公告制度

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煤矿企业在进行登记建档的同时,要采取适当形式,向全体职工进行公告,接受监督。市、县(区)煤炭管理局对查出重大隐患的矿井,要依法进行停产整顿并在主要媒体上公告。

(二)建立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制度,限期整改销号。重大安全隐患由县(区)煤炭管理局实行档案化管理,并安排专人挂牌督办,必须按“五定”原则督促企业落实整改。领导要亲自过问,严格落实督办责任,直至隐患消除。

(三)完善隐

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各煤矿企业必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1、建立隐患分级排查工作机制,矿井主要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必须每旬组织各部门、区队对全矿井生产中已经存在和可能存在的隐患全面排查分析。每月组织一次集中排查活动,对隐患进行确认,制定治理措施,按隐患级别、类别登记造册。并于每月3日前将隐患排查及

治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县(区)煤炭管理部门。

2、按规定报告。煤矿企业必须于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重大隐患排查及治理整改情况以书面的形式上报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其中,市直管煤矿向市煤炭局报告,其他煤矿向县(区)煤炭局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

3、完善整改制度。煤矿企业要按照“五定”原则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和隐患治理保障措施,隐患治理必须做到及时有效、先急后缓、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得生产,不得冒险作业和施工。

4、完善督查和验收制度。一般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重大隐患整改结束后,煤矿企业应当按照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煤矿企业在重大隐患整改后,必须按照《安徽省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监察办法》规定向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提出验收书面申请报告,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收到煤矿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验收不合格的,隐患不得消除。

(四)建立专家“把脉”制度

各县(区)煤炭局应聘请“一通三防”、采掘、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等煤矿专家,对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受水害威胁矿井开展安全开采技术“会审”和检查,进一步完善安全隐患治理和监控防范措施,严密防范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县(区)煤炭管理部门对辖区水害、瓦斯等灾害严重矿井每季度必须组织专家开展至少一次隐患排查。

(五)建立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对存在以下行为的,市煤炭局将对县(区)煤炭管理部门、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1、违规违法生产、建设的;2、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治理不到位的;3、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开展不力,安全质量标准化未实现动态达标的;4、不按规定淘汰国家明令淘汰机电设备、产品、工艺的;5、“一通三防”、瓦斯治理、水害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6、谎报瞒报和拖延不报事故的;7、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凡年度内三次或三次以上约谈的矿井,将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并提请免去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

(六)完善管理干部考核制度

市煤炭局将按照《关于印发煤矿管理人员任职考核办法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地方煤矿法人、矿长、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干部考核制度,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在安全生产岗位任职。

(七)建立隐患排查责任追究制度

对隐患排查工作不力、隐患不能限期整改销号的,将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矿井实施停产整顿,并依法实施处罚。

五、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

县(区)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要继续深入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煤矿企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监察办法的通知》以及《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深刻领会精神,熟悉掌握有关政策规定内容和要求,强化全员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识,增强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在矿区形成人人查隐患、治隐患、防隐患的浓厚氛围。

(二)加强监督,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措施

县(区)煤炭局要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基础工作,实行一矿井一档案式管理。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分级监控制度,实现隐患登记、整改、销号的闭环管理。存在瓦斯涌出异常、自燃发火、水害威胁等重大事故隐患的矿井,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市、县(区)煤炭局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办矿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县(区)煤炭局对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必须依法责令停产治理,并现场下达隐患整改治理通知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第6篇

1.目的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及时治理,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避免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7〕第16号令),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有可能产生的各类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范围包括客运管理、货运物流管理、汽车维修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工程建设管理、防火防爆、职业健康、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等。

3.职责

3.1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全面负责。

3.2公司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责任人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3.3公司安全管理科和相关部门按照安全生产职责,对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事故隐患实施排查治理和综合监督管理。

3.4安全管理科负责签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和重大隐患治理计划的收集、整理、送批、上报,并对各部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3.5各职能部门负责涉及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治理。

3.6财务科负责对重大隐患治理项目的经费使用进行监督。

3.7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安全管理科和有关领导报告。

4.工作程序

4.1 隐患治理的范围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根据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隐患可能涉及:

a)可能导致客货运输车辆交通事故的安全隐患。

b) 可能造成员工伤亡、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安全隐患。

c) 可能导致事故的设施、设备隐患。

d) 可能导致火灾、爆炸事故的隐患。

e) 其他危及安全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

4.2隐患分级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a)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不危及人员伤害,仅对设备、设施和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b)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危及设备设施、道路安全和人员伤害。

4.3 隐患评估

4.3.1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范围,进行隐患排查,对各种安全检查所查出的隐患进行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由安全隐患部门编写评估报告和管理方案。对危及人身安全、导致设备、设施事故的本部门无力整改的重大隐患,由安全隐患部门编写《隐患评估报告》报送公司安全管理科,提交安委会审定,落实整改措施。

4.3.2隐患评估的内容:

a) 评估报告。

b) 评审意见。

c) 技术结论。

d) 隐患治理方案。

e) 整改进度和责任人。

f) 资金概预算情况。

4.4 隐患治理

4.4.1一般隐患整改

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般隐患,由安全隐患部门负责实施限期整改,整改结果报安全管理科。

4.4.2重大隐患的治理

4.4.2.1 安全管理科负责编制公司隐患项目治理方案,在征得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经经理批准对重大隐患治理的立项。

4.4.2.2 重大隐患治理项目立项后,由隐患治理负责人按照隐患治理方案组织实施。

a) 重大隐患治理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b) 对不能按期完成的重大隐患治理项目,要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并加强监护。

4.4.2.3 重大隐患的治理由安全管理科负责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

a) 竣工后的重大隐患治理项目,由安全管理科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实施验证,合格后方可使用或投入运营。

b) 报上一级主管部门的重大隐患治理项目,必须由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审批,合格后方可使用或投入运营。

4.5隐患治理资金管理

隐患治理项目,其治理费用列入生产成本。

4.6隐患治理项目的验收和考核

4.6.1 隐患治理验收

a)重大安全隐患由公司安全管理科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已完成的隐患治理项目进行实际效果的验证。

b)一般安全隐患由安全隐患部门对已完成的隐患治理项目进行实际效果的验证。

5.工作要求

5.1对于重大安全隐患,各部门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在排查出重大安全隐患后立即向公司安全管理科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5.1.1隐患的现状及产生原因;

5.1.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5.1.3隐患的治理方案。

5.2对于重大安全隐患,由安全管理科制定并实施安全隐患治理方案,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5.2.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5.2.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5.2.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5.2.4负责治理的部门和人员;

5.2.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5.2.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5.3安全管理科应当定期组织,确定专人负责,有效利用每月的安全综合检查,路检路查,车辆和驾驶人资质排查和生产活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机制,针对生产过程及安全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隐患、有害与危险因素、缺陷等,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5.4安全管理科的监督检查人员,在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各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5.5各部门应当于每月20日前将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公司安全管理科,安全管理科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每季末月25日前和每年末月25日前向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处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5.6各部门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登记,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要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定人、定资金、定时间"的三定原则在各自职责分工的范围内实施监控治理。

5.7各部门在事故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的,安全管理科应当向当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6.监督管理

6.1公司安全管理科应当指导,监督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6.2安全管理科按照《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人员对各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安全行业管理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6.3安全管理科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安全管理科发现属于其他有关行业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6.4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落实相应责任。

6.5安全管理科应当将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按规定报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7.罚则

7.1各部门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给予处理。

7.2各部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公司责任追究制度给予处罚。

7.2.1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7.2.2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7.2.3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7.2.4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7.2.5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7.2.6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7.3各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依法给予处罚。

7.4安全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8.附则

8.1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8.2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8.3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委托安全管理科负责解释。

9.附录

附录1、安全检查记录表 CCJ/jl/13

附录2、安全隐患整改目录 CCJ/jl/14

附录3、安全隐患整改记录表 CCJ/jl/14-1

编写:刘 刚

第7篇

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第二十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十一条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纳入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实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第二十四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季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逐级报至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半年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二十七条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8篇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食品经营安全风险防控,及时有效化解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在全县范围开展了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现将排查治理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迅速部署

针对我县实际情况,在第一时间召开了全局干部职工会议,传达学习上级部门文件精神,对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了再安排再部署,制定了工作方案,成立了整治领导小组和督察组,确保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落实到位,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突出排点,扎实开展隐患整治

以食品生产企业、学校食堂和旅游景区食品安全、婴幼儿辅助食品、销售自制药酒的餐饮单位等为重点,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整治。

(一)开展食品生产企业检查。由于疫情影响,截至目前,执法人员对辖区内2家食品品生产企业进行了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进行认真排查整治,重点检查企业资质、原辅料采购查验、生产过程控制、生产记录、出厂检验、标签标识、从业人员管理、不合格品管理等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将全县28所学校食堂、和学校超市、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等作为重点,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整治,从业人员健康体检、食品原辅料采购把关和进货查验记录、食品贮存、食品加工制作、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设施设备维护等作为重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深入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严查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风险防控不到位、问题整改不到位等情况。确保广大师生舌点上的安全,严防学校及群体性集中就餐场所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对辖区内117户旅游景区食品经营户进行了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和疫情防控工作监督检查.

(三)、开展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环节及旅游景区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工作,充分发挥检验监测的技术支撑作用,有效发挥食品药品快检设备的作用,为精准有效监管提供依据。开展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抽检和快检工作,做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截止目前,共检查食品销售466家,大型商超6家,餐饮服务提供者614家,旅游景区食品经营户117家,网络食品第三方平台1家。

三、整治成效

此次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共出动执法人员1820人次,出动执法车辆36台次,检查食品生产企业2家,共检查旅游景区2个,排查隐患6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6份,立案查处2家。

第9篇

关键词:国省干线;公路安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是我国交通运输方面重要的组成部分,为了确保公路的正常使用和运行,需要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提升公路的使用质量、效率,以确保公路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在公路安全隐患排查的过程中,相关的工作人员未谨慎仔细进行排查,造成公路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安全问题,引起人员的伤亡和财产的损失,影响公路运行和使用。加强对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保证公路的完好、畅通、安全是干线公路使用的前提,发现公路存在问题,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1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安全排查的必要性

在国省干线公路的建造过程中,应保证建造的质量和使用的寿命,在国省干线公路使用的过程中,需要确保公路的安全性、舒适性、快速性、顺畅性、畅通性,延长国省干线公路的使用周期,提升国省干线公路的利用率,提高国省干线公路的服务质量[1]。在安全排查的过程中应运用合理化、科学化的排查模式,加强国省干线公路的管理工作,以确保公路更安全稳定,促进国省干线长久运行[2]。在国省干线公路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应加强相关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职业素养,可及时发现国省干线公路中出现的安全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及时调整和治理,确保国省干线的使用顺畅,加强我国交通运输的稳定发展[3]。强化对国省干线公路的日常管理工作,对维护国家基础设施具有重要的作用,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可延长公路与相关设施的使用寿命,加快国家的发展速度和建设速度,避免公路出现安全事故[4]。

2普通国省干线运行中存在的安全问题

公路安全隐患指在公路设施、设备、现场中存在的不安全状态,任何不安全状态均可能引发重大的事故。安全隐患的分类根据会造成安全事故的等级进行分类,主要会分为特大安全隐患、重大安全隐患、一般安全隐患三个等级。在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的风险评估过程中,可将等级分成Ⅰ级、Ⅱ级、Ⅲ级、Ⅳ级、Ⅴ级,Ⅴ级是最高的风险评估等级。根据交通事故的风险评估,可分为A、B、C三类,A类的路段为应最优先处理路段[5]。2.1安全隐患预防意识不足。在我国干线公路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出现安全隐患的主要原因是相关人员安全防患意识不足。工作人员对国省干线公路安全隐患的预防意识不足,导致国省干线公路使用过程中出现重大的人员伤亡或交通事故,阻碍国省干线公路交通运输的发展,相关管理部门应充分重视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工作,将相应的责任落实到位[6]。2.2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的路况较差。我国干线公路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问题,主要包括公路表面破损严重,造成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出现刹车困难的问题;公路路基下沉严重,造成公路出现断裂、震荡、塌陷、松散等安全隐患的问题。除此之外,在桥梁隧道中会出现渗水漏水等情况,会造成隧道坍塌、水土流失严重等方面的问题[7]。2.3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安全防护设施受破坏。在我国干线公路建造的过程中,已经装置部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的设备,由于公路的运行时间较长,不重视公路安全隐患,造成安全防护设施破损严重。目前,还存在公路上占道经营、公路附近农户将稻草堆放在公路上以及非法建造影响车辆行驶的路牌、路障等,破坏公路的结构,影响公路正常运行[8]。2.4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设施设置不当。国省干线公路的相关设施在设置的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公路设施的设置,使公路的防护栏、驳岸等设施存在严重的破损,部分地区的国省干线公路的安全指示标、公路的行驶线被破坏,设施的破坏均会影响车辆的正常行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9]。日常进行养护工作时,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的标准穿戴工作规定服饰,加强对作业现场的管理。养护的工作不到位,在施工的过程中出现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施工的现场未封闭路面,导致车辆继续行驶,均会产生安全隐患,引发较大的交通事故,影响人们的生命安全以及财产安全[10]。

3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安全隐患的排查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中存在较多的安全隐患问题,为了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概率,应加强对安全隐患排查的工作。(1)在日常的管理工作过程中,应加强对公路路面的管理,保证路面的平整性、舒适性,应测试公路路基的各性能,加强路基的稳定性,在车辆在运行过程中避免出现断裂、动荡、塌陷等问题。施工人员应加强隧道和桥梁的检测工作,减少侵占公路的现象产生。在排查的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须立即报告上级负责人,相关的技术人员及时进行处理[11]。(2)在公路管理部门中建立相关的安全排查团队,不同的路段、地区中排查的工作内容存在差异,需要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排查检测。在冬季进行公路排查检测工作时,应根据冬季的气候特点进行排查工作,针对公路表面结冰等问题,制定防滑、防火、防冻等预防措施。(3)定期对相关公路进行排查和检测,加强对公路的治理工作和管理工作,保证车辆在公路行驶过程中的安全性、稳定性,降低交通事故出现的概率[12]。(4)在公路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过程中,应具有一定针对性,安排专业的技术人员对特定的路段和桥段进行针对性的检测,以提高检测的水平。在检测技术方面应根据实际情况引入相应的检测技术,利用先进的技术开展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4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安全隐患的治理措施

4.1加强公路安全管理相关人员的防范意识。部分公路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安全防范意识较弱,未严格按照安全规范进行管理工作,导致公路施工在管理方面存在问题,造成交通事故或人员伤亡[13]。在日常的管理工作过程中,应强化相关工作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升相关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以加强安全隐患的治理工作[14]。4.2提高公路养护的范围和力度。公路的养护工作力度不足,已出现损坏的设施未及时进行处理,导致安全设施损坏的程度逐渐增加,不及时对路面和路基进行养护工作,造成严重的路基下沉、表面开裂等问题。在后续的养护工作中,应对出现问题的设施应及时进行养护和维修,对开裂、凹凸不平的公路及时进行修复,有效落实养护的工作,改善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的安全问题[15]。

5结语

综上所述,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在使用或运行的过程中,会受多方面因素影响,会产生诸多的安全隐患问题,造成干线公路无法正常使用,影响国家的长久发展。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安全隐患的重视程度,加大对安全隐患的排查力度,在排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治理,采取有效的措施,以减少事故的发生。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应不断调整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结合实际情况在排查中融入全新的技术,采用先进的养护工作改善公路交通的环境,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基础设施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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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朱忠全.普通国省道快速化改造案例与思考[J].公路交通科技:应用技术版,2019(11):304-306.

[5]吴斌.云南省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隧道渗漏水病害调查及成因分析[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7(27):164-167.

[6]寇光明.浅谈上跨紧邻国省干线公路的桥梁施工安全防护措施[J].西南公路,2013(4):110-112.

[7]王俊.国省干线公路施工安全管理存在问题及应对措施[J].黑龙江交通科技,2020,43(11):179-180.

[8]史腾.普通国省干线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及应用研究[J].科技创新与应用,2020(32):99-100.

[9]蒋铭.国省干线公路穿城路段安全整治提升技术应用探索[J].中国公路,2020(20):117-119.

[10]余静.浅析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科技创新导报,2017,14(6):18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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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苏雪松,占劲松,刘唐志,等.国省干线公路危险路段综合处治对策研究[J].公路与汽运,2015(2):68-72.

[13]兰睿.重庆市国省干线公路安保工程改造技术研究[D].重庆:重庆交通大学,2014.

[14]朱胜雪,陆键.普通国省干线公路交通安全养护评价框架设计[J].中外公路,2013,33(4):350-353.

第10篇

近年来,煤矿透水事故的频繁发生,无不在警示着我们:煤矿探放水的重要性。华晋焦煤集团王家岭矿“3.28”透水事故更给我们煤矿企业以深刻的教训。为什么近年来水害伤亡事故的比例居高不下?为什么大型煤矿 也会发生水害事故?我们煤矿企业是不是应该深刻反思一 下:我们在强化探放水制度的同时,更应该重视水害应急救援工作,以提高救援效率,最大限度减少伤亡和损失。

一、排查治理水害隐患

预防水害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把水害隐患及时消除。

1、开展水害预测预报

对于采掘工作面受水害影响的矿井,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进行充水条件分析,落实“防、堵、疏、排、截”综 合治理措施。每年初,要根据采掘接续计划,结合矿井水文 地质资料,全面分析水害隐患,提出水害分析预测表及水害 预测图。在采掘过程中,对预测图、表逐月进行检查,不断补充和修正防范措施,消除水患。

2、矿井掘进、回采前要查明水害并进行治理

采用钻探、物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掘进巷道或回采工作面内断层、陷落 柱和含水层(体)富水性等情况,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 告和水害防范措施。发现断层、裂隙和陷落柱等构造充水的,应当采取注浆加固或者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等安全措施。否则,不得掘进、回采。

3、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在地面无法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充水因素时,必须坚持有掘必探。

二、做好井下探放水举措

探放水工作也很重要,因此煤矿必须做好探放水工作。

1、确定探水警戒线

矿井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 老空、含水层、导水断层、暗河、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要进 行探放水。探水前,应当确定探水线并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 图上。

2、编制探放水设计。采掘工作面探水前,应当编制探放 水设计,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 探放水钻孔的布置和超前距离,应当根据水头高低、煤(岩) 层厚度和硬度等确定。一般情况下,其超前距不得小于 30 米。

3、做好探放水过程中的安全工作。在探水钻孔钻进时, 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者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 和顶钻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钻进,监测水情。如发 现情况危急,应当立即组织所有受水害威胁区域的人员撤到 安全地点,然后采取安全措施进行处理。

4、彻底排空老窑积水。探放老空水前,应当首先分析查 明老空水体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探放水孔应当钻入 老空水体,并监视放水全过程,核对放水量,直到老空水放 完为止。当钻孔接近老空时,预计可能发生瓦斯或者其他有 害气体涌出的,应当设有瓦斯检查员或者矿山救护队员在现 场值班,随时检查空气成分。如果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浓 度超过有关规定,应当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撤出人员, 并报告矿井调度室,及时处理。

5、井下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矿井探放水 工作有高压水威胁,且必须在一定的安全距离范围内才能进 行探放。矿井专用探放水钻机具有钻探深度大且可以固定防 喷性能;而煤电钻只能在很小的有限距离内进行,一般只能 用于在煤层中探查煤的厚度,钻探能力小。因此,矿井探放 水必须用专用探放水钻机,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在煤层 内用煤电钻探放水,可能导致包括探放水作业人员在内的大 量人员伤亡。

6、加强完善矿井周边水文地质资料,进一步探明周边 采空区的水文地质情况,以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三、加强水害应急救援

水害事故一旦发生,煤矿企业就需要千方百计减少伤亡和损失。

1、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矿井主要水害类型和可能发生的水害事故,制定水害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急预案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处置方案应当包 括发生不可预见性水害事故时人员安全撤离的具体措施;每 年都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并组织 1 次救灾演练。

2、现场发现水情的作业人员,应当立即向矿井调度室报 告有关突水地点及水情,并通知周围有关人员撤离到安全地 点或升井。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3、矿井调度室接到水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本矿井水 害应急预案,根据来水方向、地点、水量等因素,确定人员 安全撤离的路径,通知井下受水患影响地点的人员马上撤离 到安全地点或者升井,向值班负责人和矿井主要负责人汇 报,并将水患情况通报周边所有矿井。

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应当装备必 要的矿井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主要设备要包括适合矿井救 灾的排水泵、排水管路以及配套的电缆等。大中型企业要储 备足够的抢险排水设备和材料;每一个产煤省(自治区、直 辖市)也要建立健全防排水抢险救援基地。

5、水害事故发生后,矿井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告政府有 关部门,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力争在救援黄金 时间内,救出井下被困人员。 综上所述,我们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完善探放水制度和水 害应急救援工作; 加强探放水队伍建设; 强化职工安全素质。

煤矿探放水只是煤矿水灾防治的一种,另外还有井下防水煤(岩)柱留设,疏干降压开采,含水层改造与隔水层加固和建防水闸门与水闸墙等多种水灾防治技术。

第11篇

【关键词】 安全生产 隐患排查 治理工作

1 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与治理制度

为有效防止、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所在单位的财产安全,各单位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

首先,要明确安全生产事故的定义,即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其次,明确事故隐患分类,即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其中,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明确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职责。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明确各部门、基层单位的职责,将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的责任分解到人、到岗,日常工作过程中加强培训,使每位从业人员了解自己的安全职责,提高和掌握自己排查与治理安全隐患的技能。

第四,建立隐患信息档案。为加强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单位应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对各类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等。

2 依据相关制度做好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

首先,单位成立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组织机构。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任副组长,专家、技术人员、安全员及各班组长为成员。

其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业务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重点围绕本单位的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监控设施以及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现场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开展事故隐患日常排查工作。

第三,排查时按照单位《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中规定的时间、内容和频次对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收集、查找并上报发现的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对隐患进行整改。发现隐患,一般采用逐级报告的方法,即员工报各部门、基层单位领导或安全员,各部门、基层单位报安全生产管理的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各类隐患进行登记分类。报告形式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可采用口头报告。书面报告:报告人要把隐患地点、事故隐患内容、拟采取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接受人姓名、报告时间等写清楚,一式二份,一份交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一份部门自己留底备查。

第四,对于排查出或上报的安全隐患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四不放过”原则进行整改。各基层单位发现或接到从业人员事故隐患报告后,应立即按照隐患排查领导小组的职责分工组织本单位专业人员对隐患进行核实,并在24小时内做出书面整改意见。各部门自己能够解决的隐患应立即整改;需其他部门协助解决的,能自己联系解决的自己联系解决,自己不能联系解决的,应立即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根据隐患的种类移交给相关职能部门,由各职能部门负责进行整改。

第五,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期间,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治理情况汇报,保证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所必需的资金和物资条件,及时协调解决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的问题。

第六,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或者通知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局部停产停业或者全部停产停业。

3 对重大隐患的排查与治理实行挂牌督办

集团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建立对集团下属各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发现下属各公司存在事故隐患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责令该公司立即治理或者限期整改,及时跟踪了解治理情况,并根据需要组织核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和途径,受理事故隐患举报,在受理事故隐患举报后,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记录获知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管信息,于每月将信息汇总整理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对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下属公司自身难以排除的,或者涉及面广、治理难度大、危害后果严重的,以及下属公司拖延或者拒绝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实行挂牌督办,事故隐患治理的监督管理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实行挂牌督办。

第12篇

20__年全国煤矿安全生产总体稳定,趋向好转,但事故总量较大,一些地方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一些煤矿重大安全隐患仍较突出,形势依然严峻。为落实20__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工作任务,深入进行煤矿隐患排查治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明电〔20__〕15号)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了《煤矿企业20__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在去年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是坚持安全发展,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重要举措;也是为“两会”和“奥运会”创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的需要。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集中精力做好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等活动,推动全社会更加关注、支持、参与、监督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省政府指定部门)组织实施。其他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全力配合。中央煤炭企业负责组织所属煤矿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同时接受当地政府及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

三、各省(区、市)及有关中央企业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并于2月底前下发实施,同时将具体实施方案(包括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隐患的内容)于2月底前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四、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建立省内公告制度,对所辖区域内各类煤矿存在的重大隐患在媒体上进行公告;监管部门、监察机构和煤矿企业都要建立煤矿重大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制度,限期整改销号;对存在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改的煤矿,暂缓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建立隐患排查责任追究制度,对隐患排查工作不力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煤矿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各级负责人必须认真组织开展工作。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在地方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切实加强对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监察和指导。要认真分析和把握今年安全生产的规律和特点,在组织和督促企业抓好日常排查治理、搞好日常监督检查的同时,针对三个重点时段特点进行集中督查、专项监察、重点监察,发现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督促整改,扎实有效地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

六、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总结发生的各类事故尤其是较大、重特大事故教训,认真查找安全生产工作和隐患排查治理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注重用事故教训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认真分析近年来的典型事故案例,掌握事故发生的部位、环节、原因、特点及规律,举一反三,制定并落实措施,预防和杜绝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工作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的有关通知要求执行。

请各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中央企业将本实施意见转发至所属各类煤矿。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煤矿企业20__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

一、隐患排查治理范围

所有煤矿都要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此基础上,各产煤省(区、市)要突出重点地区、重点企业。

(一)重点地区

事故多发地区,瓦斯灾害严重地区,管理薄弱地区,非法开采严重的地区,今年受雨雪冰冻自然灾害影响严重的地区;各产煤省(区、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的重点地区。

(二)重点企业

煤与瓦斯突出的煤矿,资源整合的小煤矿,破产重组的煤矿,有超层越界嫌疑的煤矿,近年来发生过较大以上事故的煤矿,受雨雪冰冻灾害影响严重的煤矿;各产煤省(区、市)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明确的煤矿。

二、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内容

煤矿企业要对各类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在此基础上要突出以下重点内容:

1.矿井通风情况。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合理;通风设施必须完善可靠;采区要实现分区通风;按照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矿井总风量和各作业点实际风量要达到规定要求,重点查无风、微风作业现象;杜绝不合理串联通风;掘进工作面按照规定实现“三专两闭锁”。矿井要建立综合防尘系统且运行正常。

2.瓦斯治理情况。应抽采瓦斯矿井要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抽采达到抽采指标要求;要制定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与生产作业计划相匹配,实现不抽不采,抽、掘、采平衡。瓦斯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四位一体”防突措施,落实区

域性防突措施。要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探头安设位置、质量和标校要符合规定;按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重点产煤县(市)实现安全监控系统区域联网,建立监控系统区域服务机构。

3.煤矿整顿关闭情况。已关闭矿井必须关死、关实,达到关闭标准。落实关闭和废弃矿井的监管责任,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有防范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的措施;严禁借探矿之名从事非法生产;严厉打击非法和超层越界开采行为。

4.资源整合及建设项目情况。各地区要尽快审批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确定资源整合的主体,纳入资源整合的矿井必须停止生产,被整合矿井必须关闭;整合矿井工作必须按方案进行;新建煤矿、改扩建、整合技改项目杜绝边施工边生产现象,切实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

5.采掘布置情况。矿井生产系统完善可靠,生产布局科学合理;采掘接替正常;杜绝“剃头下山开采”;放顶煤开采工作面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68条规定。小煤矿是否存在非正规采煤方法、以掘代采、多头作业等问题;要有规范真实、填制及时的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图纸。

6.机电管理情况。要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井下机电设备保持完好,杜绝电气设备失爆。立井、斜井提升运输设备保护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

7.顶板管理情况。采掘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放顶,悬顶距离不得超过规定。小煤矿要加快进行支护改革,按有关要求淘汰木支护和金属摩擦支柱。

8.水害防治情况。落实矿井水文地质,特别是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矿井老空(窑)积水防治措施;承压水开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及地表水监控防范措施。小煤矿是否存在与相邻矿井连通情况;防、排水系统是否完善。

9.火工品管理情况。小煤矿严禁购买非法火工品,井下火工品发放点存放量要符合有关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火工品储存、运输、发放、领用制度;爆破作业要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禁止明火放炮。

10.防止“三超”情况。企业要按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重点煤矿严格执行每个采区内每班作业人员不超过100人的规定;小煤矿井下作业人数不超过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

11.自然灾害防治情况。矿井周围存在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以及洪灾导致溃坝、溃堤、淤积危险河道等自然灾害威胁,要落实防范治理措施;落实暴风、暴雨、雷电、暴雪、冰冻、地震等可能造成煤矿停电、停风、淹井事故的防范措施;废弃井口填堵封实;雨季“三防”(防洪、防排水、防雷电)工作要制定周密措施。

12.应急救援措施落实情况。应急救援机构、队伍健全;按规定配置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制定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组织演练;煤矿负责人和调度值班人员熟悉应急救援措施;井下作业人员熟悉避灾路线。

13.制度落实情况。要健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瓦斯抽采利用等经济政策;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小煤矿严禁以包代管,层层转包。编制规程、措施要与井下实际相符,审批符合规定。井下作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要经培训合格上岗,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全部佩戴有效自救器;严格执行入井人员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14.灾后复产验收情况。因自然灾害影响造成停电、停产的煤矿,要制定针对性措施,严格有序地恢复供电、恢复供风,做好排水、瓦斯排放、巷道支护等工作。严格复产验收,谁组织、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严防事故发生。

15.露天矿排查治理重点。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滑坡措施;对设有运输道路、采掘机械、重要设施的边坡,必须采取严密的安全措施;制定防排水计划和措施,雨季前必须对防排水设施做全面检查。

16.各产煤省(区、市)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明确需要排查治理的重点内容。

三、突出重点时段的督查

“两会”期间、举办“奥运会”期间以及第四季度为三个重点时段。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将在三个时段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查。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也要在相应时段重点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监察。

第一时段(2月-4月)春节后煤矿复产时段,防止盲目复产引发事故,为“两会”召开营造安全生产环境。

1.对春节正常停产、检修和放假的煤矿,严把复产验收关,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煤矿不得恢复生产。

2.停电停产的受灾煤矿,制订落实停电应急预案,必须按规定专业排放瓦斯、排水、检修。在系统供电基本稳定后经验收合格方可分步复产。

3.正常生产的煤矿坚持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带班下井,严防“三超”。

4.加强资源整合、改扩建、新建煤矿的监管监察,防止边施工边生产。

5.配合国土资源部门,严厉打击非法开采,防止已关闭煤矿死灰复燃。

6.督促企业对20__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仍未整改的重大隐患逐一治理销号。

第二时段(5月-9月)举办“奥运会”时段,重点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和重特大瓦斯事故。

1.督促煤矿企业重点针对暴雨、洪灾、雷电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点深查细排、除险加固、彻底整改,落实应急预案,防范引发事故。

2.重点督查煤矿企业做好水文地质预警预报工作,落实防治重特大透水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3.督促企业落实瓦斯治理和“四位一体”防突等各项措施,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第三时段(10月-12月)第四季度年终岁尾阶段,重点防止“三超”和防治瓦斯事故,遏制第四季度事故多发势头。

1.督查国有重点煤矿和其他各类煤矿“三超”现象,对改扩建、新建矿井严禁抢工期、抢进度、抢投产。

2.督促企业制订和落实应对雨雪冰冻等自然灾害的预防措施,做好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