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0 09:03:0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房屋实施方案,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指导思想
以**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结合市场化运作,突出重点、先易后难,以人为本、政策倾斜,广开引资渠道、加速开发的原则,彻底改善**、**地区的面貌,将该地区打造成现代化商业聚集区和靓丽的城市景观带,加快推进城市现代化建设,大幅度提升城市品位,增强城市凝聚力和向心力,改善市民的居住条件,促进辽阳经济和社会协调快速健康发展。
二、改造范围及内容
(一)改造范围
东起护城河,沿新运大街向西至胜利路交叉路口,沿路两侧影响城市形象的危旧楼(房)。
(二)改造内容
1.拆除西关“一百”商场和“小世界”楼房,腾空的土地建设绿地和休闲广场,地下建设商场和停车场。
2.打开**门前通道,部分拆除**商场楼,直通**路。
3.**大街南侧辽纺地段临街的危旧楼(房)全部拆除,进行商业开发,建设高层建筑。
4**路和**大街交叉路口四角处楼房逐步拆除,进行土地整理,挂牌出让,结合徐往子桥洞改造,建设具有景观效果和城市特色建筑风格的商住楼。
5.拆除二院转盘北侧清泉池至105号、106号办公、商业及住宅楼,将腾空土地结合广场建设,建设具有特色的高层商业、商务楼和住宅楼。
6.改造范围内的其他建筑设施,待条件具备后,逐步予以商业化改造。
三、改造方法及步骤
改造采取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方式进行,拆迁工作由政府组织实施,拆迁后进行招商开发建设。具体步骤如下:
(一)进行规划设计。首先拿出初步规划,形成规划建设效果图,待实际招商时,再做深度修建性详细规划。
(二)实施动迁、拆迁。先行组织人员进入现场调查摸底,确定拆迁队伍组织拆迁,拟定拆迁过程中的有关政策。力争年底前将“一百”、“小世界”和新运大街南侧辽纺地段临街的危旧楼(房)拆除。
(三)土地出让洽谈。首先搞好经济测算和效益分析,将腾空的土地依据规划要素,按照土地面积、楼层高度、建筑面积、市场销售价格,综合确定土地出让价格,实施公开拍卖出让,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四)工程施工建设。进行西关、辽纺地区房地产开发建设,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设计,严格工程质量和配套设施建设。
四、组织领导及责任分工
(一)组织领导
**
(二)责任分工
市发改委负责改造项目的立项、审批及相关手续办理等工作。
市建委负责对工程建设实施全程施工监管,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搞好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规划手续的办理及制定改造区域的总体规划、工程建设设计等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改造区域的土地手续办理、土地经营及土地拍卖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改造资金的筹措及管理,并按工程进度进行资金拨付等工作。
市监察局对改造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管,确保动迁、拆迁、安置、招商、建设等公平、公开、公正。
市审计局负责改造工程各项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等工作。
市商业局负责“一百”商场的职工安置及出租网点的回收等工作。
[JP3]市房产局负责改造工程涉及的房屋产权认定及房产灭籍等工作。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依法实施房屋强制拆迁等工作。
市外经贸局负责改造区域的招商工作。
市办负责做好改造工程涉及的稳定工作。
白塔区政府负责改造区域的动迁、回迁安置等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西关、辽纺地区危旧楼(房)改造工程是我市推进城市发展的重大举措,是一项艰巨复杂的民生工程。各相关部门一定要树立大局意识,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密切工作联系,加强协调配合。
一、工作目标
以各项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规范房屋租赁双方涉税行为为重点,大力整治房屋租赁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房屋租赁的税收征管,逐步实现房屋租赁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
二、清理整顿对象和时限
本次清理整顿的对象是全县范围内所有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清理整顿的时限是自年1月1日起,对个别出租收入金额较大、有偷税逃税性质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清理整顿主要内容
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为年1月1日以来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所取得租赁收入应纳税收的征缴情况。
四、计税依据、应纳税种和征收标准
(一)计税依据
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以真实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记载的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租金明显不实或偏低的,由税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二)应纳税种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应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行政机关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房屋租赁应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三)征收标准
1、营业税:按租金收入的5%征收;个人出租住房的,按租金收入的1.5%征收。
2、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按营业税税额的5%征收;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县城、镇的,按营业税税额的1%征收。
3、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税额的3%征收。
4、地方教育附加:按营业税税额的2%征收。
5、房产税: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个人出租住房的,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6、城镇土地使用税:出租房占地面积×适用税额=每年应缴税款;个人出租住房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7、印花税:按租赁合同协议所载金额的1%0征收;个人出租住房的,免征印花税。
8、企业所得税:按企业利润的25%征收;未建账的或无法核算企业利润的,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9、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非住房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按租金收入扣除税费并减除800元后的余额的20%征收;月租金收入4000元以上(含本数)的,按租金收入扣除税费并减除20%后的余额的20%征收。个人出租住房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按租金收入扣除税费并减除800元后的余额的10%征收;月租金收入4000元以上(含本数)的,按租金收入扣除税费并减除20%后的余额的10%征收。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10月15日至10月20日)
地税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电视、通告、短信等方式,进行政策宣传,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提高税法遵从度。
(二)自查补报(10月21日至11月10日)
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自身实际纳税情况进行自查,并做好纳税申报工作。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及时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填写《县房屋租赁税收自查表》(见附件),并年11月1日前报县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纳税人自查补报的税款不予行政处罚。
(三)重点检查(11月11日至12月31日)
组成多个清理整顿工作组,对自查补报工作进行检查。在自查补报阶段未按规定进行申报的,向出租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补缴相关税款,并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逾期未整改的纳税人,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并视情况依法进行调查;对未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函告所在单位,并视情况报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做出处理;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常态化管理(年1月1日以后)
通过三个月的清理整顿,督促纳税人取得房屋租金收入后,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并取得省地方税务局统一。整顿工作结束后,进行常态化管理,由地税部门牵头,会同房管部门抓好日常监管。
六、工作职责
(一)地税部门
1、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出租房屋税收清理整顿活动的目的、意义和工作要求。
2、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认真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做到应收尽收。对欠缴的税款认真组织清理。对应申报缴纳而未申报缴纳出租房屋税收的,按规定予以处罚;对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关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对所有出租房屋进行登记建档,做好信息管理。
(二)房管、潋江镇、开发区
协助税务部门做好出租房屋的信息管理工作。
(三)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
1、组织干部职工加强出租房屋税收知识的学习,督促有房屋租赁的干部职工进行纳税申报。
2、有公房出租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及时、准确申报缴纳税款。
3、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租用他人房屋须凭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入账,不得白条抵库。
4、根据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函告的情况,督促相关责任人整改,并视情况进行教育和处理。
(四)纪检监察部门
对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通报的情况,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五)司法机关
组织警力及时对地税部门移送的案件进行调查、侦破;对地税部门依法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依规追究刑事责任。
七、工作要求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一、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北京旧城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和《北京皇城保护规划》(以下统称《保护规划》),保护古都风貌,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迁入保护区人口数量控制、居民住房条件改善等相关工作,执行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保护区是指市政府批准公布的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
本规定所称房屋包括不可移动文物、房屋、院落等地上物。
本规定所称保护区居民是指在保护区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和正式住房,并且长期居住的居民。
第三条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体现历史风貌为宗旨,坚持科学规划,有效保护,有机更新,合理利用,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量力而行,循序渐进,逐步改善居民居住环境。
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实现《保护规划》要求,拆除违法建筑,降低人口密度,完善市政基础设施,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对符合历史风貌的房屋进行保护和修缮,对不符合历史风貌的房屋按照与保护区历史风貌相协调的原则逐步进行改建。
第四条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原则是:
(一)保护和恢复保护区的整体传统风貌,保护历史真实性,保存历史遗存和原貌。
(二)落实《保护规划》与完善基础设施、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相结合,坚持统一规划、市政先行、有机更新、循序渐进。
(三)保护区保护与旧城外开发相结合,修缮保护与综合整治、加强城市管理相结合,降低人口密度。
(四)政府投入和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合理负担相结合,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发挥市场作用,调动多方面积极性。
(五)由区政府结合各保护区实际情况采取不同方式推进实施。
二、落实《保护规划》的重点和原则第五条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规划要遵循《保护规划》,其他规划如与《保护规划》存在矛盾的,以《保护规划》为准。
第六条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与保护区的空间格局、建筑体量、尺度、形式、色彩等传统特征相协调。
(二)保存胡同肌理、传统四合院的原有格局。
(三)保存不可移动文物和其他有价值的历史建筑及建筑构件等历史遗存。
第七条保护区的各类建筑应按照《保护规划》分类,采用不同方式进行保护和整治。
(一)文物类建筑应依据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和法规对其进行严格保护。
(二)保护类建筑只可按原有建筑格局和建筑形式进行修缮,不得拆除、改建和扩建。如确需对其内部进行现代化改造的,应保留原有格局和外貌。
旧城内被确定为保护院落的,按照保护类建筑进行管理。
(三)改善类建筑应以修缮为主。属国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鉴定的危房,可按历史格局和外貌翻建。
(四)保留类建筑原则上应该保留,需要改建时应恢复传统建筑形式。
(五)更新类建筑应严格按重点保护区的空间格局、建筑体量、尺度、形式、色彩等传统特征拆除改建。
(六)整饰类建筑应按照保护区传统特征进行整饰或改建。
第八条保护区应保持原有的胡同格局,原则上不得对胡同进行拓宽,确需贯通或拓宽的,应按《保护规划》实施。
第九条保护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胡同内布置市政管线时,应保持该保护区的传统风貌,原则上不得改变原有胡同的尺度和走向。
(二)在原有胡同基础上布置市政管线时,原则上应按规范要求实施,胡同宽度不够、难以达到规范要求的,经技术规范制定或管理部门确认后,可以采用相关技术措施予以解决。
第十条保护区园林绿化的规划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须保护历史名园及其遗存。
(二)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注册挂牌的古树名木和《保护规划》确定的“准保护类树木”,须按《保护规划》落实保护责任。
(三)应采取传统的绿化形式进行绿化。
第十一条在保护区内,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标语及宣传品,不得擅自架设各种管线。
三、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计划;依据《保护规划》编制保护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以下简称《规划方案》)和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组织拆除保护区内的违法建筑,积极争取和运用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专项资金,组织建设或筹集保护区定向安置用房,落实居民外迁等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三条保护区周边及区内主次干道、胡同等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要按照《保护规划》和保护区风貌保护要求一次完成,由市、区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其中,保护区外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电信等管线,分别由各专业单位负责落实。保护区内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电信等管线及非主次干道整修、绿化等附属工程建设费用及所涉及房屋的拆迁补偿费用(以下通称附属工程费),由区政府负责落实。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实施方案》中参照以下原则和标准确定附属工程费的分担办法:留住的产权人现住房面积部分,可减半分担附属工程费;在规划允许的前提下,留住的产权人修缮后增加的不超过10平方米的厨房和卫生间部分,减半分担附属工程费;除上述之外的其他住房面积,全额分担附属工程费。
第十四条各区政府组织编制的《规划方案》应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各区政府组织编制的《实施方案》应包括:房屋及人口现状,逐幢、院、片的规划设计及房屋保护和修缮措施,外迁人口数量及相应定向安置用房的位置和规模,留住和外迁政策等内容。在《实施方案》审定前,应邀请有关方面专家论证,并在一定范围内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居民代表意见。
《规划方案》和《实施方案》经批准和审定后,应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原则上应统一组织实施。在实施之前,应先进行非主次道路整修、市政基础设施和绿化等附属工程建设,为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创造条件。在组织实施时,可结合各保护区实际情况,以院落或者若干院落为单位进行,也可以采取土地置换或整合的方式。
第十六条加强保护区综合整治工作,拆除保护区内违法建筑,落实产权人的保护和修缮责任。由区政府根据保护区居民外迁情况、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实际需要,负责具体组织落实。
第十七条自本规定之日起,保护区应实行迁入人口数量控制性管理,由市公安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自本规定之日起,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保护区房屋出租出售市场管理。对出租出售的房屋,应依法征缴相关税费。原土地属于划拨的,须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十八条市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区政府开展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结合各区的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计划,按年度向各专业单位下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任务。
保护区居民及其所在工作单位和房屋产权单位,要积极配合和支持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
保护区居民属于廉租住房对象的,可不参加摇号排队,给予优先配租。
四、降低保护区人口密度的措施第十九条建立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专项资金。在2008年前,根据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年度工作安排,市、区分别按年度安排相应资金,主要用于降低保护区人口密度。其中,市对区的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保护区下列单位或住户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迁:
(一)需要腾退后对社会开放的不可移动文物内的单位或住户。
(二)为引入市政基础设施或道路整修需要拆除房屋的单位或住户。
(三)恢复建筑物原用途需迁出的单位或住户。
(四)按照《保护规划》需要拆除、改建房屋的单位或住户。
第二十一条根据保护区外迁居民人数、家庭结构情况,各区可申请提供定向安置用房或专项建设用地,涉及有关税费缴纳和房屋销售管理等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各区政府可以结合本区或者各保护区实际情况,根据以下规定确定每片保护区降低人口密度的具体政策:
(一)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在购买保护区四合院后,落实对所购四合院的保护和修缮责任。具体政策按照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历史文化保护区四合院若干规定执行。
鼓励公有住房的产权单位按照《保护规划》和经审定的《实施方案》有关规定,迁出现住居民,修缮后自用或出租出售。
(二)由区政府组织实施降低保护区人口密度,落实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异地外迁的居民可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9号)第八条规定购买安置住房。具体优惠办法由各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实施方案》中明确。
保护区居民人均原住房建筑面积不足5平方米,并且在保护区外无正式住房的,外迁购买定向安置用房时可按照人均5平方米认定原住房面积。
外迁居民放弃购买定向安置用房的,区政府可参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7号令,以下简称87号令)规定给予货币补偿。
(三)在有利于保护文物,恢复和保持历史风貌,改善居民居住环境和住房条件的前提下,各区政府要积极创新工作方式,可采取政府组织、由投资人参照87号令外迁保护区居民等方式。
区政府在审定各保护区《实施方案》时,不得重复使用优惠政策或扶持措施。
五、保护和修缮责任
第二十三条保护区内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修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不属于不可移动文物的非住宅房屋,由产权人承担保护和修缮责任,承租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
第二十五条不属于不可移动文物的住宅房屋,由产权人按下述规定承担保护和修缮责任,承租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
(一)保护区的私有住房,由产权人按照《实施方案》承担并履行房屋保护和修缮责任。产权人可以出售其住房,出售时同院其他住户有优先购买权。购买房屋后居住或使用的居民和单位应按照规定对房屋进行保护和修缮。
(二)保护区的直管公有住房,可由留住的承租人按本市房改成本价及有关优惠政策购买后,作为产权人承担保护和修缮责任。产权单位可以收购承租人的公有住房使用权。经申请产权单位同意,承租人也可以出售公有住房使用权,出售时同院其他住户有优先购买权。
(三)属于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的,可以参照直管公有住房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由产权单位按照《保护规划》统一对房屋进行保护和修缮。
第二十六条保护区留住居民应当按照《规划方案》和《实施方案》对房屋进行保护和修缮。
第二十七条保护区留住居民按本规定购买住房涉及的有关税费,按照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规定执行,颁发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颁发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
第二十八条 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应做到改善生态环境,优化能源结构。保护区房屋修缮后,必须使用清洁能源。有关工程项目可享受本市改用清洁能源的优惠政策。
六、拆除房屋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为落实《保护规划》需要拆除房屋的,被拆迁单位和居民应在规定期限内搬出。拆除住宅房屋内的居民可以按照本规定购买定向安置用房,或申请货币补偿。拆除非住宅房屋的,按照87号令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条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中拆除交通、公交、绿化、供电、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电信、邮政、环卫、消防等设施用房,以及当地房屋维修管理用房,应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及规划设计方案安排迁移、还建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其中,拆除热源时,组织实施单位应按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将热用户并网或新建其他热源。在还建的用房交付使用前,应先建临时用房,确保修缮、改建区毗邻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第三十一条在拆除保护区房屋时,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有价值的建筑构件,应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收存保护。
七、保障和监督第三十二条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支持区政府组织实施保护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建立保护区可持续发展的保护机制。市、区规划、文物和国土房屋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保护区房屋保护、修缮、转让等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对未履行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追究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保护区房屋产权人和承租人均应按照本规定保护和修缮房屋,居民所在单位或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要予以督促落实。对不按规定进行房屋保护和修缮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插旗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清洁家园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部门单位:
经镇党委、政府同意,现将《清洁家园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相关要求,遵照执行。
插旗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30日
清洁家园行动实施方案
为欢度春节营造一个干净、整洁、健康、欢乐的节日氛围,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从2021年1月31日至2月10日,在全镇范围内开展清洁家园行动。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行动目标
着重解决积存垃圾、常态保洁、房屋安全隐患、垃圾分类等问题,新一届村(社区)“两委”干部要带头开展清洁家园行动,引导群众提升爱护环境与健康意识,促进我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疫情防控总体水平进一步跃升。
二、成立清洁家园行动领导小组
顾 问:王 鹏
组 长:刘 专
副组长:罗 嵩(常务)、红、施定兵、彭 胜
晏 清、余祥雄
成员及单位:叶家龙、徐 琼、刘曾琼、夏慧聪、罗 航、周 威、朱慧丽、漆 琴、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社会事业综合服务中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市监所、自然资源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叶家龙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重点任务
(一)各村(社区)开展清洁家园行动重点
1.清理积存垃圾
对垃圾池、垃圾箱等收集点积存垃圾来一次全面清运,特别是公路两侧、村内巷道、公共活动场所、农村集贸市场、农房周边的各类垃圾、杂物柴草、破旧围栏等,有效铲除农村病媒生物孳生环境,从源头预防疾病传播。
2.强化保洁责任
要求广大保洁员切实履职尽责,对镇村公共区域进行常态保洁,确保农户垃圾清运处置及时,公共区域保洁常态。要求全体村民对房前屋后、居家内外来一次全面彻底的大扫除,大力整治农户生产资料、农机具随意堆放现象,保持物品堆放整洁有序。
3.排除农村房屋安全隐患
按照属地管理责任,各村(社区)要对辖区内房屋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清理,对发现的房屋安全隐患,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要求对存在的房屋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排除,要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到农村房屋安全的重要性。提高风险意识,做好解释引导工作,及时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
4.配合垃圾分类
垃圾分类运营体系已经正式运行,为保证垃圾分类工作稳步推进,要求各村(社区)在试点范围内做好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劝导农户做好垃圾分类。要求各村(社区)试点范围内农户垃圾分类参与率达到100%,投放正确率达到80%以上。各村(社区)要联合镇市监所与辖区范围内食堂、餐馆等集中就餐场所签订《厨余垃圾回收协议》,全面管控集中就餐场所的厨余垃圾走向,严禁“潲水养猪”现象的产生。大力整治红白喜事垃圾乱堆乱放现象,红白喜事产生的厨余垃圾收要运至镇垃圾绿色资源化处理中心,统一处理。
(二)村(社区)干部带头开展清洁家园行动重点
对57名村干部家居环境进行评比排队,对最洁净村干部庭院奖励、公示,并公示整洁度排最后三位的庭院。
1.家居美化。个人住房整洁干净、美观实用,室内物品摆放整齐。
2.环境净化。房前屋后菜地果园、树木花草规范有序,庭院美好;实施“三清”(清垃圾、清淤泥、清粪污)、一改(改厕),无裸露排污、露天焚烧、乱贴乱画、乱堆乱放、破坏生态、污染水系等现象;有垃圾收集箱(池),实施垃圾分类,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实施门前三包(包常态保洁、包生态养殖、包移风易俗)。
3.拆违拆偏。无违章建筑、乱搭乱建、乱占农田、耕地现象;坚持一户一宅,对影响村容村貌的破败“四房”及废弃的猪栏、厕所、杂房、土窖棚带头拆除。
4.示范带头。带动周边邻居参与清洁行动,取得一定效果。
四、实施步骤
清洁家园行动实施时间为2021年1月31日至2月10日,分三个阶段实施。
1.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1月31日-2月2日)。各村(社区)要把清洁家园行动作为近期工作重点,认真研究,明确专班,迅速推进。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节点、工作要求和重点任务,及时组织会议部署,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工作。
2.督查实施阶段(2021年2月3日至2月8日)。督查分两部分进行,一是对各村(社区)清洁家园行动进行打分排名,二是对新任村干部房屋卫生情况进行打分排名。对本届全体村干部房前屋后进行全面排查,并根据左右邻居环境卫生情况评价村干部宣传影响范围。
打分细则另行下发。
3.表彰巩固阶段(2021年2月9日至2月10日)。持续巩固深化清洁家园行动成果,坚决防止形式主义,警惕和防止“过关”心态。
五、工作要求
1.营造浓厚氛围。各村(社区)要充分利用微信平台、村村响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实施清洁家园行动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先进典型,形成全镇上下共同推动的良好格局。
根据《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草案)》关于将我市公有住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平均月租金提高到0.30元的规定,本着“控制幅度,操作简便”的原则,经过反复测算和广泛征求意见,拟订了《南京市公有居住房屋租金标准》,现就调整公有居住房屋租金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租范围
南京市十个区范围内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房(以下简称“直管公房”)和各系统、单位自行管理的公房(以下简称“自管公房”),以及地处五县的市属以上独立工矿区单位自管公房,均属此次调租范围。
二、调租时间
自《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正式实施之日起执行。
三、组织领导
鉴于此项工作政策性强,面广量大,情况复杂,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市、区房管局分别组成调租工作小组。市房管局工作小组负责组织业务培训,统一政策业务口径和调租的指导、监督、协调工作;区房管局工作小组负责辖区范围内调租的组织实施工作。直管公房的租金由市、区房产经营管理部门评定;自管公房的租金由管房单位自行评定,并报市、区房管局备案,市、区房管局有权检查。
四、时间安排
1、三月份,宣传发动,建立工作班子,组织业务培训;
2、四月份,基本完成公有居住房屋租金的评定工作。
以上报告及《南京市公有居住房屋租金标准》如无不当,请批准执行。
为了进一步做好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根据省民政厅《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规程》和《关于做好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的的紧急通知》(陕民电[2007]32号)精神及6月12日全市地震受灾民房恢复重建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区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恢复重建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以贯彻国务院第188次常务会精神为主线,统筹兼顾,全面安排,全力解决好受灾群众的住房问题。按照“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规划在先,建设在后,立足当前,兼顾长远。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城乡统筹、各负其责的原则。按照现有政策规定和职责分工,由民政部门负责农村居民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由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居民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二是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救的原则。依据救灾款使用“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根据因灾倒塌损坏房屋严重程度和灾民自救能力的不同,确定不同的补助标准。优先保障受灾群众中的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和其他特困群众的住房问题。
三是坚持恢复重建与实施“农民安居工程”和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在规划时,结合“农民安居工程”和新农村建设,因地制宜,统一规划,实行异地搬迁与就地重建相结合的办法组织实施,做到重建与长远减灾抗灾和发展经济、改善人居环境相统一。
四是坚持政府补助为辅,群众自建为主的原则。补助对象(1)农村居民住房因震灾倒塌、严重损坏,造成无房的,列入补助范围;(2)农村居民因震灾一般损坏房屋的修缮列入补助范围。对长期不居住,房屋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的;有新住旧,旧房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的;老人单独住房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其子女有住房条件的;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的临时房、简易房、独立厨房等,不列入补助范围。受灾群众要自力更生,多方自筹资金,村组要积极动员群众投工投劳,邻里互帮,建设家园。
三、补助标准,分类实施方案
上级补助标准,省上按每户1万元、市级按照每户2000元的标准补助,区级按照每户3000元的标准配套。一般损坏房屋,需要修缮的,省上按每间200元的标准补助。结合我区实际,重建户中的农村五保户、单人单户按照每户2万元标准补助;低保户、特困户按照每户1.5万元标准补助;贫困户、一般户按照每户1万元标准补助;需修缮房屋按每间200元标准补助。
四、方法步骤
恢复重建工作从2008年6月开始,到8月底结束,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8年6月15日至6月20日为准备阶段。区政府根据受灾情况,制定灾民建房实施方案,成立组织机构,明确建房的原则、任务、步骤、时限及措施。
第二阶段:6月20日至6月25日为申请审批阶段。区民政局根据受灾情况,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对倒损房屋和需恢复重建情况进行核定,坚持按照群众自愿申请、所在村群众代表评议、村委会统一审查上报、乡镇审核、区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建立《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花名册》。
第三阶段:6月25日至8月20日为组织实施阶段。建房的对象主要是今年因地震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受损无法居住的灾民和部分农村安居工程改造户,全区共需恢复重建89户216间。在实施过程中,要保障重点,按照因灾倒房户的自救能力进行分类救助,同时,各镇办和建房对象要签定协议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拨付程序,简化拨付手续,确保重建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确保按时完成建房工作任务。
第四阶段:8月21日至31日为检查验收阶段。各镇办要积极开展自查,同时,区政府将由监察、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镇办重建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对没有完成建房任务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工作措施
目标任务
力争所有集中危改户在今年国庆节前完成重建住房第一层,2012年元旦前搬入新居。
重建方式
根据杭委[2011]32号文件、县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和2011年全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会议的要求,集中重建小区规划建设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由当丰村委会采取“四统一”的办法组织实施,乡政府监督实施。
(一)统一规划设计
集中重建小区规划总面积约5亩,拟安置D级危房改造户21户,小区内的房屋建设、通路,自来水,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绿化、排污排水和其他基础配套设施进行统一规划设计,其中房屋统一设计为二层半。
(二)统一实施“三通一平”
1、通路:小区内的主次道路(含每户房前公共道路)统一铺设水泥路面。
2、通水:自来水管网统一铺设到每户门口。
3、通电、通信、通有线电视:线路统一架设到户门口。
4、统一实施土地平整,并统一实施挡土墙砌筑。
(三)统一规范房屋建设
为确保小区建房规范有序,提升小区品质,小区所有房屋应统一按施工图建设(含主体工程、外墙及坡屋顶装修、内墙粉粗体),严把工程质量关。
(四)统一实施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1、统一实施小区排水排污、绿化、路灯照明工程;
2、在小区内规划建设公共停车位。
申请落户集中重建小区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1、申请落户对象:经县相关部门核实确认农村危房安置户。
2、建筑用地面积:集中重建户建筑面积统一为80平方米。
3、申请落户程序
(1)重建户户主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及审批表;
(2)村党支部、村委会签署意见;
(3)乡相关部门审核并将重建台账及审批表报县农村危改办进一步审核,确定重建对象;
(4)当丰村委会与改建户签订书面协议;
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乡成立农村危房改造集中安置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指导集中重建工作。强化领导,形成合力,明确职责,狠抓落实。
2、广泛宣传发动。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知晓率,让民生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充分调动危改户的积极性。
3、落实工作责任。由实施主体当丰村委和危改户签订协议。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定时间、定任务、定责任,确保工程质量,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重要思想及*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实施拆迁,正确处理拆迁与建设的关系,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妥善落实安置工作,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扎实稳妥地推进拆迁工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整体规划、分步实施、依法拆迁、统一管理、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采取分工包户、目标管理、责任到人的方式,由职能部门统一组织,涉及单位协调配合,全面开展拆迁工作。
三、工作任务
“*路”项目建设房屋拆迁范围:东起解放北路石油公司加油站房,西至昌厦公路,道路总长1088.6米,道路线宽46米。初步调查该项目涉及房屋拆迁总户数36户,其中私人34户,住宅用房建筑面积:5020.77平方米;单位2户,住宅建筑面积:246.71平方米。
(一)责任单位分工包户
按照本方案的工作原则对该项目涉及的房屋拆迁户进行以下分工包户:
1、县石油公司负责以下被拆迁户的协调服务工作,责任人为高奕林。(18户)
黄玉泉、蓝德才、章淑仁、李同本、陈建平、刘龙秀、钟大林、黄文涛、王顺如、曾奇勇、徐冬明、冯报嘉、高奕林、游建武、陈建辉、蓝军、何国光、谢昌华
2、旴江镇政府负责以下被拆迁户的协调服务工作,责任人为吴源辉。(11户)
李名裕、高炳生、揭小明、肖湖南、方汉云、刘炳荣、胡明亮、李清华、邱建华、邱定华、邱进华
3、县建设局负责以下被拆迁户的协调服务工作,责任人为揭兴华。(2户)
张声侨、温国生
4、县教育局负责以下被拆迁户的协调服务工作,责任人为顾荣辉。(2户)
邱相华、魏长华
5、县供电公司负责以下被拆迁户的协调服务工作,责任人为胡志强。(1户)
钟海明
(二)分工包户责任单位工作任务
1、摸清本单位责任包干户的住房状况(含本县城异地住宅、房屋面积以及被拆房屋基本情况)和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等情况。
2、做好被拆迁人过渡用房的安置,依照《*县“*路”项目建设房屋拆迁实施方案》规定,协助进行各被拆迁户补偿安置。
3、负责做好本单位责任包干户的《房屋拆迁现场勘察分户表》、《房屋拆迁现场勘察图》的现场调查及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基础工作。
4、按照《*县“*路”项目建设房屋拆迁实施方案》规定负责做好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土地置换的衔接工作。
5、负责做好本部门本单位责任包干户的稳定、及接访工作。
6、负责做好本部门本单位责任包干户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解释工作。
四、拆迁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
县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下发摸底调查通知,组织拆迁单位、旴江镇、居委会(村委会)进行拆迁区域内房屋调查、登记、征求意见等工作;在拆迁区域产权复核公告,并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旴江镇、居委会(村委会)对拆迁区域房屋核准、确权,并将结果张榜公布。
(二)拆迁公告
县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通过后,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下发拆迁公告,在主要媒体拆迁公告,并在拆迁现场张贴。房屋拆迁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面积、拆迁期限、拆迁实施单位等。
(三)宣传动员
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召开拆迁动员大会,公布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相关政策,说明拆迁时限、搬家验收标准、回迁时间、过渡方式、协议时间等事项;组织拆迁实施单位、旴江镇、居委会(村委会)工作人员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发放宣传资料。将房屋拆迁公告、拆迁程序、补偿标准、安置政策向被拆迁人逐户宣传。
(四)拆迁评估
1、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确定
由县投资公司和县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择优确定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
2、评估规程
评估机构向委托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估价结果经县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在拆迁现场公示。
(五)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搬家验收
1、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协议内容包括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2、搬家验收
验收标准以房屋原有结构、门窗及附属设施保持完好,室内生活用品等全部搬空为验收合格。
(六)拆迁裁决
1、裁决听证
对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比例超过60%或由拆迁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由县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经过、提出的要求和法规、政策依据进行听证。
2、裁决程序
(1)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
(2)审核相关资料和工作程序。
(3)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采纳当事人的合理要求,并组织调解。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对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当事人拒绝调解的,由县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做出书面裁决。
(七)强制拆迁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拆迁人向县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拆迁申请。县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组织有关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进行听证。县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拆迁决定形成后,送达强制拆迁决定书和限期搬迁通知书,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五、搬迁拆迁时限
1、2009年5月30日以前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完成责任包干户房屋的丈量、核实,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及被拆迁人搬迁工作。
2、2009年6月6日以前开始拆房。
六、组织领导
为保证“*路”项目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做到强化领导、责任分工,协调服务到户,决定成立“*路”项目建设房屋拆迁协调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房管局,工作经费由县政府专项拨付。
七、有关部门职责
1、县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拆迁管理、监督、协调工作;负责落实拆迁补偿政策和安置房竣工验收后的安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强制拆迁。
2、县建设局负责在拆迁项目具备颁发拆迁许可证条件之前,完成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手续,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安置房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管理以及工程质量的监督;负责安置房综合验收、备案。
3、县发改委负责在拆迁项目具备颁发拆迁许可证条件之前,办理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手续,下发建设项目立项批复。
4、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在各拆迁项目具备颁发拆迁许可证条件之前,办理建设项目的用地审批手续,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落实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工作。负责对被拆迁人房屋用地面积的测量和确定工作以及协助评估机构确定被拆迁人土地补偿价格。
5、县政府法制办负责房屋拆迁程序法律法规的运用监督和管理,确保依法拆迁、依法补偿。
6、县局负责拆迁接访工作,主动及时地指导拆迁责任单位解决拆迁纠纷及问题,积极稳妥地把拆迁矛盾解决在萌牙状态。
7、县司法局负责配合拆迁人及拆迁责任单位及时做好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工作。
8、县法院负责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做好强制拆迁工作。
9、县财政局负责做好拆迁补偿资金监管工作。
10、县供电、供水、网络公司、电信公司负责自行做好本单位管、网、线的拆除工作以及做好被拆迁人有关管、网、线迁移工作。
11、县*局负责做好房屋拆迁稳控工作和相关协调工作,负责强制拆迁现场的治安工作,确保强制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12、县委宣传部、文化广播电视局负责做好宣传“*路”道路建设对于促进城市发展、提高城市品位,改善人居环境所起的作用和重大意义。
各职能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密切配合,确保“*路”项目建设房屋拆迁任务顺利完成。
八、工作安排
1、2009年4月23日前拟定拆迁实施方案及工作方案,确定评估机构,完成初步调查摸底工作,由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县房管局负责。
2、2009年4月25日召开拆迁动员大会,由县政府办负责。
3、2009年4月25日至4月28日,各拆迁责任单位各自召开本单位的拆迁工作会,组织召开本部门责任包干户的座谈会,做好思想动员和政策宣传工作,拟定本单位的拆迁工作方案,成立工作组,指定联络人,并于4月28日下午5时前报拆迁协调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2009年4月25日至4月30办理完毕建设项目立项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批准书、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拆迁许可证等,由县发改委、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
5、2009年4月25日至5月5日为拆迁评估阶段,由评估公司和各责任单位负责。
6、2009年4月28日至5月30日完成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及搬家验收等搬迁工作,各责任单位负责。
7、2009年5月1日至5月30日完成安置用房的规划设计及相关报建工作,确定土地置换安置用地的选址,由县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责。
8、2009年6月1日至6月30日房屋拆除阶段,由县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负责。
九、工作措施
1、“*路”项目建设房屋拆迁实行部门包干责任制,各责任单位要做到两个确保:一是确保被拆迁人按《*县“*路”项目建设房屋拆迁实施方案》要求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做好被拆迁人的搬迁工作,协助被拆迁人解决拆迁过渡周转房;二是确保被拆迁人思想认识统一到“*路”惠民工程建设上来,自觉地支持*县公益事业建设,确保本单位责任包干户无集体上访及越级上访现象发生,遇有上访事件,由责任单位负责接访,所造成的接访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2、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及完成时间,相应成立本部门本单位拆迁协调服务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确保“*路”项目建设房屋拆迁工作稳定有序顺利进行。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区委、区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要求,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思想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单位主体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用作经营的农村文旅场所自建房为重点,依法依规有序开展文旅行业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确保安全运营。
二、组织领导
区文化和旅游局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局机关各科室、原各乡(镇、街道)文化站长为成员的全区文旅行业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文化科,负责全区文旅行业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
三、工作范围和重点
(一)工作范围。负责指导农村文化和旅游场所,主要是A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乡镇综合文化站、乡村博物馆、网吧、KTV等场所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管理工作。
(二)工作重点。一是全面摸清农村文旅场所房屋建造年代、结构类型、建造方式等基本情况,按要求建立农村住房档案,及时录入全国房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二是重点排查使用预制板建设的房屋、经过改建扩建的房屋、人员聚集使用的房屋、跨度大于6米的房屋等。三是排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房屋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地质和周边环境安全等。四是建立健全农村文旅场所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对房屋安全进行定期巡检,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进行处理。五是建立重点整治台账,形成管理闭环,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四、工作安排
全区文旅行业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工作部署阶段(2020年11月30日前)。结合实际,明确职责任务,逐级做好工作部署,推进工作落实。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6月20日)。2020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对用作经营的农村文旅场所自建房摸底排查工作。2021年6月中旬前全面完成用作经营的农村文旅场所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同时完成农村文旅场所房屋的全面摸底排查工作。
(三)工作验收阶段(2021年6月21日至6月30日)。对文旅行业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验收,进一步查找安全隐患,堵塞工作漏洞,强化整改措施,健全完善工作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文旅行业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要成立组织机构,压实工作责任,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工作指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一)目标任务
在车拉乡完成50户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车拉乡要按照《县年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任务分配及资金补助表》(附件1)所列任务执行。
(二)责任单位
主办单位:县残联
协办单位:县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县财政局、县民政局
实施单位:车拉乡人民政府
二、危改对象条件及筛选程序
(一)危改对象
无房或长期居住在有安全隐患的房屋且无能力建房的农村贫困残疾户。
(二)筛选程序
1、由车拉乡残疾人危房改造领导小组确定实施村,实施项目村委会初选实施户。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危改对象基本条件,由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政府逐级筛选推荐,并经三级张榜公示后(公示中要有县残联和监督部门的举报电话),逐级上报县残疾人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备案。
三、建房标准及进度要求
(一)建房标准
建房标准要参照当地农户中等住房水平,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米内为宜,原则上可对原有危房进行翻修或建设新房,筹资特别困难的危改户可酌情减少修建面积。房屋建设式样可根据建房户意愿进行设计。
(二)进度要求
5月20日前车拉乡确定并上报实施危改项目的村及危改户花名册;5月30日前,村危改户做好项目实施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开始组织施工;10月底全面完成建房任务,逐级上报工作情况及总结报告;11月上旬县政府完成检查验收,11月中旬市政府组织检查验收,11月底前省残联会同有关部门检查验收。
四、建房资金筹措与管理
(一)资金筹措
每户补助8000元,其中省财政每户补助4000元;中国残联彩票公益金每户补助1000元;市级财政每户补助1000元;县级财政每户配套补助2000元;鼓励整合其他项目资金和社会捐资帮工帮料建房。
(二)资金管理
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分帐管理;残联和财政局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的组织领导,成立县农村贫困残疾人改造项目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明确职责分工
县残联、县财政局等部门主要下达危改任务计划和补助资金,制定全县实施方案,对项目实施进行检查指导和评估验收;县政府负责落实本级配套资金,指导检查车拉乡政府抓好项目实施;车拉乡政府负责指导本地实施方案,审核确定实施危改户,成立由乡党委书记任组长的领导机构,全面负责项目实施工作。
(三)落实责任制度
将危改项目实施工作纳入车拉乡政府年度残疾人工作目标管理责任,车拉乡政府是组织实施危改项目的责任主体,县残联根据政府安排,负责相关计划、组织、协调、检查等工作,乡镇政府承担具体建设任务。乡镇政府要与危房改造户签订建房协议,明确任务、质量、进度及竣工时限要求。
(四)强化监督检查
车拉乡政府要加强危改项目的检查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确保项目按照质量和进度要求顺利实施。县政府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实行项目进度月报制,要求车拉乡政府每月汇总上报《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统计表》(附件2),县残联汇总后定期报县政府办公室,并根据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通报。
(五)严肃工作纪律
危改项目实施要坚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严格程序,严格管理。对发生优亲厚友、虚报瞒报、挤占挪用资金、质量低劣、存在安全隐患等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要进行问责,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纪查处。
六、验收标准
(一)乡政府成立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工作领导机构,组织领导得力。(5分)
(二)结合实际制定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实施措施有力。(10分)
(三)出台减免危房改造对象的土地、建设、林业等税费的优惠政策,并落到实处。(5分)
(四)落实配套资金,整合其他建设项目,动员社会帮工帮料,减轻残疾人经济负担。(15分)
(五)底数清楚,危房改造对象无优亲厚友现象。(10分)
(六)有规范的建房平面图,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造价适中,房屋适用。(5分)
(七)危房改造列入残疾人工作目标责任书;县残联与乡政府签订残疾人危房改造责任书;乡镇与危房改造户签订建房协议。(5分)
(八)危房改造资金的管理、使用符合规定要求,无违规违纪现象。(10分)
一、目的
根据卫生部和省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项目方案,查清我市产煤区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的流行及分布状况,为实现《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年)》目标,提供科学依据。
二、调查范围
我市属于产煤地区,依照《年省燃煤型氟中毒现况调查方案》确定我市为本次全省燃煤污染型氟中毒现况调查范围县(市、区)之一。
三、调查内容与步骤
1、以行政村为单位,首先进行居民生活燃料结构的线索调查,调查结果填写附表1,2。
2、在线索调查后,凡被确定为生活燃料以煤为主的所有乡、村,再进行全部8—12岁儿童氟斑牙患病率调查,调查结果填写附表3,4。
3、在氟斑牙患病率调查的基础上,以村为单位,8—12岁儿童氟斑牙患病率>30%(确定为病区),再进行病区居民家庭基本情况调查;调查病区居民家庭生活燃煤情况、房屋结构、燃煤方式等,调查结果填写附表5,6;同时在所有病区村中,分别选择患病率最高和最低的2个村(若不超过2个,则全选),各采集30份8—12岁学生尿样,进行尿氟含量测定,结果分别填入附表7,8。
四、调查方法
1、氟斑牙现场调查采用同心圆向外扩展法进行调查,以产煤区涌山镇为圆心首先调查8—12岁学生氟斑牙患病情况,向外扩展直至查到没有氟斑牙患者为止。
2、氟斑牙调查方法:以8-12岁学生为调查对象,逐个进行牙齿检查,氟斑牙诊断采用丁氏法,并记录缺损情况。
3、尿中氟含量的检测:采用离子选择电极法(WS/T89)。
五、职责及要求
本次调查工作,根据《年省燃煤污染型氟中毒现况调查方案》、《年市燃煤污染型氟中毒现况调查项目技术实施方案》的要求,为及时完成我市燃煤污染型氟中毒现况调查各项工作任务,各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调查工作。
1、卫生部门
根据本《方案》要求,成立市燃煤污染型氟中毒现况调查技术指导组,负责全市调查工作的技术指导,并对全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工作实施进度及完成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负责对专业队伍人员及各乡镇(街道办)参加本次调查人员的培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现场调查及尿氟样品的采集和检测工作;负责燃煤情况线索调查、儿童(8-12岁)氟斑牙调查和相关调查资料的录入以及相关调查资料的上报等工作。
2、教育部门
根据本《方案》要求,教育部门积极组织8-12学生配合本次调查工`作,切实加强我市燃煤污染型氟中毒现况调查工作的领导,将我市燃煤污染型氟中毒现况调查工作纳入教育部门一项重要民生工作来抓;同时组织全市各乡(镇)、街道办教办及所有小学密切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本次我市燃煤污染型氟中毒现况儿童(8-12岁学生)氟斑牙调查。
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本《方案》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加强我市燃煤污染型氟中毒现况调查工作的领导,将我市燃煤污染型氟中毒现况调查工作纳入本地区一项重要民生工作来抓;同时要组织本辖区各行政村密切配合卫生院做好本辖区内燃煤污染型氟中毒现况调查的各村燃煤情况线索调查、儿童(8-12岁)氟斑牙调查和相关调查资料的录入以及相关调查资料的上报等工作。
六、时间安排
(一)年4月20-22日,卫生部门派燃煤污染型氟中毒现况调查相关人员到萍乡市参观学习煤污染型氟中毒现况调查工作经验。
(二)年4月23-24日,制定市燃燃煤污染型氟中毒现况调查项目技术实施方案;同时完成燃煤污染型氟中毒现况调查技术指导组的组建。
(三)年4月28日,召开我市燃燃煤污染型氟中毒现况调查项目工作启动会议;同时卫生部门完成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加本次燃燃煤污染型氟中毒现况调查人员培训工作。
(四)年4月29-30日,全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完成本次燃燃煤污染型氟中毒现况调查工作的各村燃煤情况线索调任务,并及时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慢病科。
(五)年5月底前,全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完成本次燃燃煤污染型氟中毒现况调查所有现场调查资料录入等上报工作。
一、重点任务
各单位要认真梳理2021年度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重点工作任务,按照市安委会和市民政局的安排部署,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完成时限和成果形式,确保各项工作可量化、可操作,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一)学习宣传贯彻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1.将学习内容纳入局党组理论学习每半年安排1次专题学习。2.将学习内容纳入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组织民政系统干部职工和民政服务机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白山松水安全行”等活动,利用相关载体持续学习宣传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视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4.组织开展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民政服务机构活动,结合业务工作督导、检查,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活动。(责任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牵头,综合科、党建办公室、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科、社会事务科、婚姻登记处、公墓管理中心、殡葬管理所、救助站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成时限:全年
(二)落实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深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五个必须落实”》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民政服务机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风险防范措施等各项规章制度,明确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的第一责任人法定责任,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聘请专家或者第三方监管机构,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加强动态分级管理,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立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3.督促民政服务机构加大安全投入,重点用于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4.推动民政服务机构建立安全生产日检查、周调度、月总结和季报告制度,形成闭环管理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5.落实民政服务机构安全基本规范及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推行“五个一”和“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制度,强化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生产工作的日常化自我管理,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实现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的规范化。6.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和落实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公告、举报奖励和教育培训等制度。(责任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牵头,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科、社会事务科、婚姻登记处、公墓管理中心、殡葬管理所、救助站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成时限:全年
(三)消防安全整治。1.实施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提升工程,引导和帮助存量民办养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对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有效整改。2.开展儿童福利领域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完善消防基础设施。3.开展殡仪服务机构清明节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完善祭扫应急预案,加强火源管控,确保不发生拥堵踩踏和火灾等安全事故。4.聘请消防专家参与或者联合市消防救援总队深入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5.深入推进冬春火灾防控工作深入开展,严格落实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推行“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推广典型经验做法。6.加强《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教育培训和宣传推广,做好实施前准备工作。7.进一步落实《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关干切实保障儿童福利服务对象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通知》,严格执行《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技术标准。8.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分批次、分类别组织重点人群开展消防教育培训,形成社会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良好格局。9.加强对民政服务机构管理和培训,指导服务机构加强对供养对象的培训,配合消防部门加强对村(居)委会工作人员消防教育培训。(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牵头、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科、社会事务科、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科、婚姻登记处、公墓管理中心、殡葬管理所、救助站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成时限:全年
(四)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按照(省住建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省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建办(2021)3号)要求,全面排查新建成、将原有建筑物改建为养老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等人员聚集场所情况,重点排查以下情形:一是未依法办理立项手续的房屋建筑;二是违法占地建设的房屋建筑;三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建设的房屋建筑;四是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房屋建筑;五是无资质施工、设计的房屋建筑;六是未办理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七是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布局、违法改扩建的房屋建筑(包括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分割群租等情形);八是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坍塌的房屋建筑;九是存在第一至第八项问题的情形并违规取得消防、工商登记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许可,或者未依法取得消防、工商登记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许可,用作民政服务机构的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建筑。按照属地政府的工作要求,做好动员部署和全面清查工作,2021年5月底前,全面完成既有、在建房屋的隐患问题排查,建立信息台账和问题整改台账,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督促立即整改,落实好整改部门、责任人、完成时限,实施闭环管理。(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牵头、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科、社会事务科、社会救助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成时限:全年
二、时间步骤
(一)制定方案(2月末)。各单位要参照《市民政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2021年重点任务推进工作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具体实施方案,任务明确,内容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并作出详细安排部署。
(二)集中治理(2月至12月)。各单位要全面落实工作方案的各项要求,准确掌握重点工作任务及本单位内的各类安全隐患,明确整改责任单位、整改责任人和整改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加快推进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有序实施,确保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三)定期上报情况(每月3日前)。各单位定期报送工作开展情况。市民政定期调度单位专项行动推进情况,对于不能及时报送、工作进展缓慢的单位,将运用通报、提示、约谈等方式进行重点督办,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三、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单位要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深刻认识做好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重要性,强化领导责任,决不能走过场和搞形式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