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农业保险总结

农业保险总结

时间:2023-05-30 09:03:1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农业保险总结,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农业保险总结

第1篇

关键词:农业风险管理;气象指数保险;技术难题;改进建议

农业保险是管理农业自然风险、生产风险的重要保险手段,它对稳定农民收入、迅速恢复生产、保障农产品供给具有重要作用,发展农业保险事业是当前中国“三农”政策的重要内容。不过,随着农业保险业务规模的发展,传统查勘定损型农业保险的技术弊端逐渐显露,如定损缺乏相应的准确依据、赔付标准难确定,保险纠纷不断;承保理赔程序烦琐,从灾害发生到理赔结束时间长,影响受灾户及时恢复生产;道德风险难以防范,保险公司对养殖险等业务主动回避。上述问题长期存在并困扰着农业保险的长远发展。为改变农业保险的经营困境,中国专家学者们自2007年起开始探讨农业气象指数保险。作为一种创新型保险产品,气象指数保险具有降低经营成本、信息高度透明、保障效率较高等突出的优势,从技术层面讲,该产品只需通过合理的数据处理和模型构建,即可确定相应的保险费率,并根据实际的气象数据确定相应的赔付标准,操作上无需进行实际的查勘定损,可有效缓解传统农业保险的固有难题。自2007年起,中国开始理论关注和实践探索农业气象指数保险,自此之后的历年中央1号文件均提及农业保险产品的创新发展问题,其中2016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要探索重要农产品天气指数保险试点,农业气象指数保险的政策空间比较广阔。与此同时,在较多的农业气象指数保险产品的研发设计与实践操作中,存在气象指数难确定、历史统计数据难获取、产品研发在关键环节上的准确性难把控等问题。基于上述背景,本文对中国气象指数保险产品的研发现状进行梳理和述评。首先,回顾农业气象指数保险产品研发的现状。其次,分析气象指数保险产品研发的特点。再次,总结农业气象指数保险产品研发的技术难题。最后,提出农业气象指数保险产品进一步研发的改进建议。

1中国农业气象指数保险产品研发的现状

1.1农业气象指数保险产品研发的整体概述

在中国,农业气象指数保险产品的研发成果自2009年以来逐步增多。截至2016年,代表性的产品研发成果已接近50项,分布到全国20多个省份,涉及保险标的包括玉米、小麦、水稻等主粮作物以及水果、茶叶、烟叶等经济作物。农业气象指数保险产品的研发现状表现为增长速度快、分布地域广、保险标的多、区域性风险明显等特点。

1.2农业气象指数保险产品理论成果的区域分布

中国农业气象指数保险产品设计以玉米、小麦、水稻3大主粮作物为主,设计它们的研发数量占比约为70%,除此之外水果作物的产品研发占比约为10%,其他经济作物的产品研发占比约为20%。在主粮作物气象指数保险产品的设计上,小麦和玉米的产品设计数量为12项,稻谷的产品设计数量为9项。产品设计覆盖了安徽、山东、浙江等16个省份,其中关于小麦和玉米的气象指数产品设计均以干旱指数为主,同时还有降水、温度、日照、倒伏、综合等其他气象指数产品。已有关于稻谷的气象指数保险产品,无集中性的某种气象指数,但涵盖了高温、干旱、暴雨等多个气象灾害。由此可见,中国针对小麦和玉米气象灾害的产品指数选取形成了较为一致的认识。在水果作物气象指数保险产品的设计上,共有6项成果,分布在5个省份,分别是浙江的柑橘和油桃、山东苹果、陕西苹果、海南芒果和福建的热带水果,且气象灾害均为冻害。由此可见,水果作物气象指数产品的致灾因子选取已经形成了非常一致的认识。在其他经济作物气象指数保险产品的研发上,还有棉花降水、干旱、低温指数,茶叶霜冻、综合指数,烟叶霜冻暴雨指数,羊群雪灾指数,马铃薯干旱指数,日光温室综合指数等共计9项产品,分布在江苏、甘肃、浙江等7个省份。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定义的“综合”气象指数保险是指气象灾害因子在2个以上的产品。

1.3农业气象指数保险产品研发的环节分析

总结先有的农业气象指数保险产品的研究成果发现,中国已经形成了较为统一的设计步骤,大致可以归纳为5步,即:数据获取和处理———气象指数选取与构建———气象产量分离———气象指数与气象产量关系的确立———保险费率的厘定。其中,产品研发的关键是如何较为准确地构建气象指数与气象减产量之间的对应关系。

2农业气象指数保险产品研发的特点

2.1产品选取原则以研究基础和数据获取的便捷性为主导

中国早期进行气象指数保险产品研发的多为气象部门专家,研发成果具备便捷的气象数据条件和典型的气象灾害特征。之后的研究开始多集中在高校和科研院所,研究成果的便捷性主要体现在地域的便捷性和数据获取的便捷性上。

2.2产品标的对象集中在主粮作物

当前阶段,中国针对小麦、玉米、水稻3大主粮作物的气象指数保险产品研发占比达到70%,果蔬作物与其他经济作物各占15%左右。整体来看,中国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几个地区的主粮作物产品研发模式,如安徽小麦、水稻,山东玉米、小麦,浙江水稻等。与此同时,一些创新性的经济作物产品研发也不断涌现,形成了较为明显的地方特色,如浙江茶叶,海南芒果、橡胶,江苏阳澄湖大闸蟹等。

2.3产品设计关键环节的方法选取多样

目前,针对产品设计关键环节的方法选取也呈现出多样化特性。第一,在气象产量分离环节,采用的方法如5年滑动平均法、灰色系统模型逐段滑动平均法、与年份多元多项式回归模型等。第二,在气象指数与气象产量关系的确立环节,采用的方法如直接设定和验证二者相关关系、采用实验室模拟构建高温条件下的减产量与高温指数间的相关关系,如Copula函数法、空间面板数据分析等。

2.4产品研发选取的气象灾害指数以致灾单因子为主

分析农作物的风险受灾系统可知,农作物在不同时段甚至同一时段并非只遭受一种气象灾害。但是,限于技术困难因素,目前中国还少有完善的关于多因子气象指数保险的产品设计,而是多为气象灾害因子分布稳定且一定条件下造成的农作物损失较为确定的单因子气象指数保险产品。

3农业气象指数保险产品研发的技术难题

3.1影响产量的气象因素多,气象指数设计过程复杂

总结中国现有的产品设计成果,可以发现:第一,就多数农作物而言,造成其产量损失的气象因素并非单一,如何合理选取气象指数是产品设计的首要难题。第二,气象指数的选取都需要对应于特定的时间段,但是指数时间段的选取需要针对不同年份的自然调整做灵活变化。第三,气象灾害具有不确定性,特别是在某个较大区域,其次区域的受灾具有不一致性,指数设计覆盖区域范围难以准确划定。

3.2需要较为完善的历史统计数据,数据在不同年份的统计口径需要较一致

总结中国现有的产品设计成果,可以发现:第一,现阶段,中国农作物长时段的历史产量数据相对缺乏,难以达到结构化数据要求。第二,尽管数据统计技术在日益进步,但农作物的年际数据统计标准存在不统一问题。第三,农户对农作物的种植经验,对干旱、低温、洪涝等主要权重风险因子一般都会采取一定的风险自救措施,但历史统计数据不能体现农户风险自救行为。

3.3产品研发在关键环节的准确性较难把控,易造成基差风险程度的加大

气象指数保险产品设计的关键环节有两个,即气象产量的分离、气象指数与气象产量关系确立,这两个环节的准确性都较难把控。一是,在气象产量分离环节,其核心步骤是趋势产量的拟合,不同的趋势产量方法得到的气象产量存在差异,因此趋势产量拟合的准确性较难把控。二是,在气象指数与气象产量关系确立环节,需要具备严格的假设前提,如回归模型变量的选取与检验、减产率标准系数的确立等,否则基差风险便更加难以管控。

4进一步研发的改进建议

通过对农业气象指数保险产品研发特点与难题的分析总结,本文认为,下一步的产品设计还需要做好如下3方面的技术工作。

4.1优化指数选取机制和产品构建程序,区别对待权重较大的气象因子

(1)优化指数选取机制和产品构建程序。第一,在指数的选取上,不仅需要考虑现实的业务需求,还要注重选取受人为因素影响小、数据质量相对理想、指数设计相对简单的气象因子。对于在生命周期和同一时段受到多个气象灾害影响的农作物,仍需选择贡献突出的主因子气象指数,但可以增加产品数量,研发“一揽子产品”组合的气象指数保险产品。第二,对于主因子难以选取的气象指数保险产品,可利用主成分分析等方法,采用数学降维的处理方法,将具有一定相关性的多个指标重新组合成一个新的综合指标。第三,针对农作物在不同年份种植时间、气象条件、作物周期存在的偏差,需适当地扩大指数设计时段范围,或合理调整农作物气象指数的时段范围,或分类别研发小时段气象指数保险产品。(2)区别对待权重较大的气象因子。干旱和低温是影响中国农业生产最主要的两类气象灾害,气象指数保险应优先选择降雨指数和温度指数。在设计中,针对这两类权重较大因子的农户风险自救行为,可适当调整气象指数临界值或权重,或采取提高保险费率的办法,也可采用风险自救成本代替保险赔付的方法进行差异化补偿。

4.2提高数据获取能力,有效处理标准不统一数据

第一,在数据获取的基础设施上,应优先增加气象站点的密度,特别是针对气候条件较为复杂,适宜开展气象指数保险的小气候地区和地形复杂地区。也可以通过目前已经被保险公司引进的现代卫星遥感技术以及无人机技术,来提高数据特别是气象数据的准确水平。第二,针对标准不统一的年际数据,可进行标准化处理,如可选取中间年份作为数据基点,采取模糊数学理论中头尾加权逼近的处理方式设定权重指数,进行数据的标准化处理。

4.3准确分离气象产量,准确构建指数与减产量之间的对应关系

第一,气象产量准确分离的关键是趋势产量准确拟合。在趋势产量的拟合过程中,需要从多模型中进行比较选优。并对模型的合理性进行检验。第二,在较为准确分离气象产量和选取气象指数的基础上,要通过合理的方法步骤有效构建指数与减产量之间的对应关系。

5结语

农业保险是保险行业中技术要求最复杂的险种,限于技术手段、客观数据、气象条件复杂等多方面原因,目前的农业气象指数保险产品较难实现对农业风险的准确定损。如何解决当前产品研发中的技术问题,尽可能使气象指数保险产品的基差风险达到最低,在此基础上,通过实践检验、开拓市场,从而推动保险业务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陈盛伟,张宪省,2014.农业气象干旱指数保险产品设计的理论框架[J].农业技术经济(12):32-38.

牛浩,陈盛伟,2015.中国农业气象指数保险产品的发展现状、面临难题及解决建[J].中国科技论坛(7):130-135.

第2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农业生产的实际,建立以委托商业保险公司代办、政府适当补贴、农业生产者为补充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机制,提高农民灾后迅速恢复生产能力,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扶持的原则。市、镇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对农业保险提供相应的资金和政策扶持。

(二)市场运作的原则。政策性农业保险由市政府委托商业保险公司代办。充分发挥保险公司高效的经营机制和网络体系的作用,实现农业保险的政策目标。

(三)鼓励参保的原则。开展农业保险工作。不得搞强迫命令,不得损害农民利益。

(四)基金积累的原则。政策性农业保险通过政府补贴、农业生产者投保筹集资金。建立农业保险基金。基金实行统筹管理、单独核算、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封闭运作、滚存积累。

(五)有序推进的原则。推行农业保险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必须循序渐进。推行初期,先选择条件成熟的项目试行,待积累经验后,再逐步扩大险种范围。

三、保险内容

(一)险种设置。按照市的统一规定。险种实行统一的保费、统一的理赔标准、统一的财政补贴比例。

(二)运作模式。政策性农业保险按照“政府扶持、委托代办、市场运作、自愿投保”方式运作。由市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与承担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签订委托代办协议。政府负责组织推动。并按保费收入的11%收取保险业务综合管理费。

(三)参保对象、方式。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四)资金管理。由市财政局设立农业保险基金专户。各项农业保险资金应全部纳入农业保险专户统一管理。封闭运作。农业保险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补贴和投保农户保费。基金主要用于受灾农户的理赔支出和保险业务综合管理费。农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农工办、市审计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另行制订。

(五)定损理赔。承担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接到投保人出险报案后。确保理赔科学、公正、合理、及时。农业保险理赔的具体办法另行制订。如遇定损争议,可按另行制订的农业灾害定损纠纷调解规则调处。

四、政府扶持

(一)实行保费补贴。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

1.水稻险种财政补贴保费的80%其中:市级财政补贴20%市级财政补贴40%镇(区)财政补贴20%水稻险种财政补贴实行普惠制。鼓励镇(区)村根据财力状况。

2.能繁母猪险种财政补贴保费的80%其中:省级财政补贴20%市级财政补贴20%市级财政补贴40%

(二)设立大灾风险基金。为了切实分解农业保险风险。应建立大灾风险基金。基金主要来源:按当年保费实际发生额的8%比例列入预算安排;上级财政部门的大灾风险补贴;按农业保险专项帐户当年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可以用于政府大灾风险的其他资金。政府大灾风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滚动积累、定向使用。发生大灾超赔时,政府应负责的超赔部分原则上各项资金偿付次序依次为:当年保费收入、农业保险专项帐户历年积累、政府大灾风险基金;仍不足部分由市财政弥补。

(三)建立防灾减灾机制。市、镇政府建立灾害预警、防灾减灾预案、防赔结合的机制。农林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建立和完善病情、疫情预测、预报和抗灾减灾的机制。保险公司要及时理赔,减轻受灾农户的损失,帮助受灾农户及时恢复生产。

五、组织领导

(一)组织机构和职责

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正、副组长,市成立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委员会。市委宣传部、农工办、市发改局、财政局、农林局、民政局、科技局、审计局、质监局、气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和制订推进全市农业保险的计划和措施,做好推进农业保险的有关组织、协调工作,研究和促进农业保险机制的改革和完善。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委农工办)办公室由市委农工办、市财政局、农林局派员组成,主要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委托专业机构负责具体业务,对全市农业保险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两个机构均受市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委员会的领导,市同时成立农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和农业灾害定损调解工作委员会。并对其负责。农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由市委农工办、市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对农业保险基金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农业灾害定损调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农林局)由市农林局、科技局、卫生局、民政局、气象局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和聘请的部分专家和科技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协调处理参保人与保险公司关于定损方面的争议。

(二)工作要求

也是一项重要的支农惠农政策,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是一项关系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各级各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凡符合条件的原则上都应参加农业保险。这项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责任重大,各级各部门必须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效。

一是要广泛宣传发动。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农业保险知识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形式宣传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保险方式、业务流程和政策措施,形成立体化、全方位的宣传态势。通过宣传发动,让广大干群了解农业保险的主要内容,增强农民参与保险的认同感与支持度,加快农业保险工作进程。

第3篇

一、指导思想

以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指导,积极贯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提高农业、乡村和农民抵挡天然灾祸和不测事故风险的才能,有序、有力、有用推进2012年政策性“三农”保险工作,创新财务支农方法,逐渐健全规范有序的农业保险长效机制。

二、首要内容

(一)保险品种、补助方法

1.保险品种:2012年我区继续开展水稻栽种、能繁母猪、“两属两户”农房保险等3个险种。

2.补助方法:中心和省、市、区财务经过保费补助的方法,指导和鼓舞农户、龙头企业和乡村专业协作经济组织自愿参与保险,加强抗风险才能。

(二)保费补助规范、费率及保险金额

1.水稻保险:保险金额为每亩200元,保险费率7%,每亩保险费14元。其中:中心财务承当40%,每亩5.6元;省财务承当25%,每亩3.5元;区财务承当10%,每亩1.4元;农民承当25%,每亩3.5元。

2.能繁母猪保险:保险金额为每头1000元,保险费率6%,每头保险费60元。其中:中心财务承当50%,每头30元;省财务承当30%,每头18元;农民承当20%,每头12元。

3.农房保险:农房保险对象是“两属两户”(持证的乡村军属、烈属和低保户、涣散供养的“五保户”)的农房,保险金额为每户3000元,保险费率3‰,每户保费9元,其中:省财务承当70%,每户6.3元;市、区财务各承当15%,每户1.35元。

三、工作步调

(一)宣传发起阶段(2012年6月中旬)。召开2012年全区政策性“三农”保险工作大会。人保财险支公司经过印发材料、张贴口号、在新闻媒体开发专栏等多种宣传方法,普遍宣传政策性“三农”保险工作的主要意义和政策内容,把党和县政府的支农惠农政策送到千家万户。各街镇场区成立工作专班,明确专人负责,做好进村入户宣传工作,加强广大农民群众的保险认识和风险防备认识,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参保的积极性。

(二)组织施行阶段(2012年6月30日—7月30日)。区财务、农业、民政、畜牧、气候等部分要结合各自职责做好摸底查询工作,相关数据要实时供应给人保财险支公司,为保费补助测算供应根据。人保财险支公司要组织专班深化各街镇场区、龙头企业和乡村专业协作经济组织,协助做好参保服务工作。保险收费由各街镇场区组织、村委会负责详细施行,各村将农户分户投保清单交由农户签字确认,并在收齐农户应交的保费后,一并交给人保财险支公司,人保财险支公司要迅速出具保险单和保险凭证,协助村委会将保险凭证发放到投保农户手中。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2年9月初)。各街镇场区、各有关部分以及人保财险支公司对开展政策性“三农”保险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有关状况报区人民县政府。

四、保证办法

(一)增强组织指导。对区政策性“三农”保险工作指导小构成员进行调整,由区人民县政府分担指导钟爵一任组长,区人民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张志军、区农业局局长张辉平、人保财险支公司总司理姚福洲任副组长,区农业局、区财务局、区民政局、区畜牧服务中心、区气候局等部分和人保财险支公司及各街镇场区分担负责人成员,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黄保华任办公室主任,详细负责全区“三农”保险的组织协调工作。各街镇场区、各有关部分和单位要高度注重政策性“三农”保险工作,将其归入主要议事日程,成立响应工作专班,明确专人负责,积极推进此项工作的开展。区人民县政府办公室要增强检查督办,按期传递工作发展状况,保证此项工作在7月底前完成。

第4篇

为认真做好政策性玉米种植保险工作,促进我市玉米种植业持续稳定发展和农民增收,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策性玉米种植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20**〕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开展政策性玉米种植保险工作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保费共担”的原则,做到应保尽保、愿保尽保。

二、保险区域

在全市范围内开办政策性玉米种植保险业务。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玉米损失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

(二)风灾、雹灾;

(三)冻灾;

(四)旱灾;

(五)病虫草鼠害。

四、保费及保险金额

政策性玉米种植保险金额依据省成本调查大队统计数据,以直接物化成本确定,每亩保额为190元,费率为6%,每亩保费11元。

五、20**年中央财政种植业保费补贴分担比例

中央、省、**市和我市财政分别承担40%(4.4元/亩)、25%(2.75元/亩)、5%(0.55元/亩)和10%(1.1元/亩),其余20%(2.2元/亩)由种植户承担。

六、承办机构

政策性玉米种植保险业务承办机构指定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服务热线:95518)。

七、投保和承保

由市政府统一安排,各乡(镇)政府(市工业区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以村为单位登记造册,以乡(镇、区)为单位统一投保。种植户应缴保费由各乡(镇)政府(市工业区管委会)组织各村统一收缴,汇集到乡(镇、区)后统一缴纳到市财险公司,市财险公司做到见费(种植户保费)出单,并依据投保名册,填制保险凭证,申请各级财政补贴资金。

八、理赔

理赔按照省保监局和财政厅制定的“玉米保险理赔实施细则”执行。每亩最高赔付限额190元。

九、职责分工及工作要求

玉米保险工作涉及面广,涉及层级、单位较多,时间集中且工作量大。为确保整体工作顺利推进,各乡(镇、区)要高度重视、加强宣传,组织各村层层抓好落实,并积极指导和支持市财险公司开展业务。

(一)市财险公司负责,各乡(镇、区)和市财政、农业、气象、宣传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沟通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定期向市政府汇报工作进度;采取多种形式做好玉米种植保险的宣传工作,配合各乡(镇、区)做好种植户承担的保费收取工作,以村为单位建立投保名册,以乡(镇、区)为单位统一承保;负责玉米保险查勘定损、理赔工作,对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条款及时合理赔付;承保和理赔情况要造册公布到村,并报各乡(镇、区)备案,接受各乡(镇、区)、村及种植户监督。新晨

(二)市财政局负责指导乡(镇、区)收取种植户承担的保费;负责申请、落实各级财政补贴保费资金并及时划拨到市财险公司。

第5篇

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作为农业重要的金融活动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贵州省属传统的农业省,农业人口和农业产业比重较大。2007年,贵州省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之一,农业保费快速增长,保险保障范围和险种涉及到森林、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水稻、等产业。截止至2014年,贵州省农业保费已达4.3亿元。目前,贵州省已形成多样化的农村金融体系。2014年末,贵州省涉农贷款余额已达4850亿元,且呈现年年攀升趋势。2009年中央首次提出“探索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这为推动农村金融合作互动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撑。理论界普遍认为:农业保险和农村信贷应存在一定协同关系。实践中,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之间是否已经形成了这种良性互动关系呢?为此,本文以贵州省为例,实证研究贵州省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的互动效果。

二、文献评述

发达国家保险业起步较早,关于保险影响信贷等其他金融活动的理论研究也较多。Binswanger&Hazell[1](1980)认为农业保险对农业贷款人的风险预期有削弱作用,而对收益预期有增长作用。另外Zou和Adam[2](2006)保险和银行服务间具有共生关系,保险因其独具转移风险和补偿的优势,可扩大银行的贷款额。国内学者大多数研究表明农业保险的发展有助于农村信贷业务的发展。顾银宽[3](2009)认为农业保险业务的缩小不利于农村信贷规模的扩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农业保险制度的必要性。而方首军[4](2012)等利用1985至2009的农业贷款和农业保费年度数据进行实证检验,未发现两个变量的协同关系。叶明华、卫?h[5](2015)通过建立农业保险波动与农业贷款波动间的VAR模型,发现农业保险和农业贷款在短期增长方面已初步实现协同发展效应,但是互动程度还需提升。

本文针对上述研究所得出的结论,对本问题提出以下假设:贵州省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二者之间存在互相协同的良性互动机制。本文取长补短,选取贵州省2005~2014年的时间序列统计数据,采用定量分析方法对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之间的互动机制进行研究。最后根据实证结论,对贵州省农村信贷和农业保险之间的互动提出行之有效的建议,以期为后续研究提供借鉴。

三、贵州省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市场互动效应实证检验

(一)指标的选取与数据来源

以贵州省2005~2014年的数据为样本期间,采用以下两个指标:农业保费收(PI)、涉农贷款(AL)。PI反映农业保险的总体发展情况;AL对农村信贷的发展程度进行衡定。为消除在建模时异方差的影响,对PI和AL进行了取对数处理,对数后分别为:LnPI、LnAL。

本文数据来源于2006~2015年《贵州省统计年鉴》、历年《贵州省金融运行报告》。

(二)单位根检验

采用ADF单位根检验法,它是对经济时间序列平稳性检验的一种基本方法,可以避免出现伪回归。若LnPI、LnAL非平稳,进行差分处理,使之变得平稳。利用SC信息准则选取最佳滞后期数。本文检验结果如下(见表1)。

由单位根检验可知,变量LnPI、LnAL非平稳,经一阶差分处理,变量LnPI、LnAL表现平稳,所以LnPI、LnAL都是1阶单整,即I~(1)。由协整理论可知,若变量之间同阶平稳,那么他们之间就有可能存在协整关系。因此,本文对农村信贷(AL)、农业保险(PI)进一步运用协整检验来判定两者之间的协整关系。

(三)协整检验

由于本文基于双变量间的协整关系进行研究,故用Engel―Granger两步法。具体步骤可归结为:第一步,用OLS法对LnPI和LnAL进行协整回归;第二步,ADF法检验协整回归残差的单整性。设协整方程为LnAL=α+β×LnPI+et,则其残差估计值为:et=LnAL-βLnPI-α(其中,α和β表示回归系数的估计值)。若et~I(0),LnAL和LnPI之间具有协整关系。本文对2005~2014年这10年的LnAL和LnPI进行回归,得如下结果:

因此,残差et可表示为et=LnAL-3.1972-0.4056LnPI。对et进行ADF单位根检验,得到ADF检测值-3.0197,大于10%水平下的麦金农临界值-3.22,其残差是非平稳的。对残差进行一阶差分,得到ADF统计值:-4.04,小于5%水平下的麦金农临界值-3.59,所以残差et为1阶单整。又因为农村信贷(AL)、农业保险(PI)1阶单整,因此,认为贵州省农业保险和农村信贷之间并不存在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

(四)回归分析

由于LnAL、LnPI均为一阶单整,所以采用经典回归模型方法进行回归分析,表达LnAL和LnPI之间的短期关系,消除了变量可能存在的趋势因素,从而避免了虚假回归。设一元回归模型为:LnAL=β1+β0LnPI+ut(其中β0、β1表示回归系数)。回归结果为:LnAL=0.05916LnPI+0.4069+ut其中,R2=0.0809 D.W=1.7899

回归结果得出模型拟合优度R2=0.0809,拟合度非常低,且LnPI的系数也未通过t检验,所以LnPI对LnAL的解释能力非常有限。因此,该结果反映出原始序列LnAL和LnAI之间的短期关系极其不显著。也即,短期内而言农业保险对农村信贷的影响作用并不大。

(五)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

为考察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存在何种因果关系,有必要对Ln AL和LnPI进行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本文先用VAR模型确定恰当的滞后阶数,为0阶,其次用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对LnAL和LnPI的关系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如表2、表3所示:

由两变量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运行结果可知,既不拒绝“LnPI不是LnAL的格兰杰原因”的原假设,也不拒绝“LnAL不是LnPI的格兰杰原因”的原假设,所以LnPI和LnAL皆不构成对方的格兰杰原因。

综上所述,本文提出如下结论:贵州省农业保险和农村信贷并不存在长期协整关系且短期内农业保险对农业贷款的影响不大,两者互不构成对方的格兰杰原因。这与前面基于理论分析建立的理论假设并不成立。

四、总结与建议

本文的研究结论建立在贵州省阶段性历史数据的基础上,随着贵州省农业保险和农村信贷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该结论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因此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一)完善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信息共享的机制,加强二者主体之间的协同与合作

保险公司与信贷机构应该搭建信息共享的平台,保险公司可以将关于农户的相关信息共享给农村信贷机构,这将节约二者拓展业务的成本,实现信息资源的互惠共享,提高农村保险市场和信贷市场的活跃程度,最终达到获取更高水平收益的结果。

(二)努力开发创新型银保合作产品

近几年贵州省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的协同发展有增长的势头。因此,政府需要制定相关政策对二者的协同发展进行扶持,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市场需求的实际情况开发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相结合的信贷保险,积极探索新的发展模式,比如“保险+银行+期货”的模式,从而解决农户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最终实现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两方面的经营主体互惠互利、双方共赢的局面。

第6篇

关键词:吉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

中图分类号:F840.6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60230049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一种准公共产品,是政府支持农村经济发展而作出的一种制度化安排,保护农业的重要政策工具。

1 农业保险的含义

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灾害事故造成的农业财产的损失风险转嫁给保险人的一种制度安排。简单地讲,农业保险就是以农业生产为对象的一种保险。

1.1 从广义上讲

农业保险是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农村财产在内的一种保险,也可以说是“三农”保险。

1.2 从狭义上讲

农业保险是农业生产者以支付小额保险费为代价的保险。

2 种植业保险政策

2.1 保险责任

种植业保险: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雹灾和冰冻(冰冻灾害是吉林省根据省情自主确定的)等保险责任。

2.2 保险金额

种植业保险:低保障、广覆盖。直接物化成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地膜)

确定玉米成本为3000元/hm2;水稻4000元/hm2;大豆2500元/hm2;花生2000元/hm2;葵花籽2000元/hm2。

2.3 费率

玉米费率为10%;水稻8%;大豆8%;花生7%;葵花籽7%。

2.4 保险承担金

确定玉米保费为300元/hm2;水稻320元/hm2;大豆200元/hm2;花生140元/hm2;葵花籽140元/hm2。

2.5 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确定

2007年,安华农业保险公司,在长春、吉林、四平、通化等27个县开展; 2008年,中国人保财产保险公司开始经办吉林省农业保险;2009年,2家公司经办,其中,安华41个县(市、区),人保16个县(市、区);2010年以来,由新增的县(市、区)自主选择其中1家机构。

2.6 农业保险风险的控制

农业保险是高风险的险种,为了控制风险,吉林省采取“封顶赔付”办法。在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和利润分配制度,增加保险公司积累,提高赔付能力。

3 养殖业保险政策

3.1 保险责任

包括: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引致的能繁母猪直接死亡。

能繁母猪包括: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20种)。

奶牛包括: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病、日本血吸虫病。

3.2 保险金额

按照生理价值(购买和饲养成本)

根据生猪市场价格情况,能繁母猪保险金额统一调整为1000元/头 ;奶牛为5000元/头 ;育肥猪500元/头。

3.3 费率能繁母猪6%;奶牛8%;育肥猪4.8%

3.4 保费承担金额

能繁母猪为60元/头;奶牛400元/头;育肥猪24元/头。

3.5 保费承担比例

能繁母猪:中央50%;省级10%;县市20%;养殖户20%;保险公司给各县市防疫费用5%(2008年前10%)。奶牛:中央30%;省级15%;县市15%;养殖户40%;育肥猪:中央10%;省级10%,有条件的县市自行确定补贴标准。

3.6 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确定

安华农业保险公司,在长春、吉林、四平、通化5个地区开展;

中国人保财产保险公司,在其他地区开展。

3.7 农业保险风险的控制

保险经办机构按保费收入的25%提取巨灾风险准备金,按利润的70%提取一般风险准备,其余可分配。

4 吉林省农业政策性保险工作采取的主要措施

自2007年实行农业保险政策以来,吉林省作为农业大省、商品粮基地,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保障作用,取得了粮食的多年持续丰收。农业保险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4.1 调整政策提高农业保险保障程度

4.1.1 调整赔偿标准取消绝对免赔设置

损失程度30%相对免赔;调整绝收成数,将农作物80%含以上损失确定为绝收;调整部分损失赔偿系数,将损失程度70%~80%的赔偿系数分别由1.5和1.7调整为1.2。

4.1.2 调整责任范围

种植业保险将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以及草鼠害纳入责任范围,将原有的突发、暴发性黏虫、草地螟、蚜虫、水稻作物二化螟和玉米作物大斑病等种病虫害责任扩大至全部病虫害。养殖业保险将责任范围扩大为主要疾病和疫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及政府扑杀等。

扩大覆盖范围打破2轮承包土地限制,将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也纳入保险范畴。并提出2轮承包土地符合投保条件的农作物愿保尽保,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符合条件的农作物,有完备合同,所在村公示无异议的可以投保。

4.2 建立机制保障农险市场理性竞争

为防止公司“以赔促保”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吉林省建立了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确立机制,并试点开展第3方评估。

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保险机构,明确参保县(市区)应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当地保险机构,招标工作2a进行1次。

确保市场竞争合理有序,明确由县级政府组织,邀请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监督,每年召开1次公开竞选,由所辖乡(镇)基层干部县乡协办机构和参保农民中选取名代表负责评选,通过评比打分选择保险机构。1个乡镇只能选择1家保险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或强行划定市场份额。

建立保险考核评价机制明确参保县市区应制定考核标准,每年对保险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对市场进行适当调整。

4.3 明确要求理顺农业保险工作流程

做好条款修订宣传工作按照保监会和吉林省相关要求修订报备条款,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修订内容。

加强基础信息管理对通过土地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农户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参保时,除审查流转合同外,还需审查其土地承包相关证明;对分户投保清单、分户理赔清单、非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本人签字的,须要求签字人注明其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对回访中发现客户信息不真实的立即处理,防止虚保冒保或虚假赔付行为的发生。

确保系统数据真实完整加强集中核保核赔管理,将关键要素设置为必审项信息,不完整的不允许核保核赔通过。

加强基层服务体系建设配备满足业务需要的人员设备、工具和经费资源,保障工作时效。

4.4 加强监管促进农业保险规范经营

开展农业保险专项检查对农险经办公司开展为期2个月的全面体检,发现并及时纠正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求公司完善内控制度,依法合规经营。

加大问责力度要求保险公司加强对协办机构的管理,保险公司管理不到位导致协办机构欺骗、误导、强迫限制投保或承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依法追究相关保险公司的责任。

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协调力度,做好协办机构工作培训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农业保险查勘定损师资培训班,吉林保监局、经办公司等单位对全省农经、农技部门进行政策及业务指导;加强与各级政府、灾害预报及农林主管部门的沟通合作,充分发挥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提高抵御农业风险的能力。

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十余载,广大农户从中受益。作为基层的农业经济管理者,不断总结经验,积极参与到农业保险工作中来,为本地区的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第7篇

关键词:森林保险,农业保险。

我国的森林保险起步较晚, 1982年开始进行森林保险理论与方法的探讨,并在1984年开始进行森林保险的试点工作。孔繁文在1996年回顾和总结我国森林保险发展历程中提到,发展森林保险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情,因此要深入调研、总结经验、分析问题,使我国的森林保险事业更好地发展起来[1]。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人们对发展森林保险的必要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特别是从2005年以来,我国发展森林保险成为研究的热点,出现了一些研究成果。研究机构和人员也不再局限于林业部门及农林高校,金融机构和其他领域的高等院校也相继开展了这方面的研究。从我国发展森林保险的研究与实践来看,以理论为先导仍然是开展森林保险的重要基础。因此,希望能够通过本文对我国发展森林保险的研究状况进行较为系统的梳理与展示,以期在今后的研究与实践中得以借鉴。

1 开展森林保险的意义。

对于我国发展森林保险意义的阐述一般是从保险的作用、森林资源保护、林业再生产和森林灾害补偿这四方面展开的[1-4]。刘畅、曹玉坤[4]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森林保险是恢复和稳定林业生产的一个重要经济手段,并且从林区恢复良性生态系统的紧迫性、森林灾害的严重破坏性、林业企业经营的稳定性三个方面论述了发展森林保险业务的重要性。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对于发展森林保险重要性的认识也得到不断深化。许慧娟等[5]认为,森林保险是林业管理风险的重要手段,在林业增强抵御风险能力、改善发展环境、稳定生产以及增加林农收入、促进农村和谐等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基础保障作用。

2 森林保险的内涵。

对于森林保险概念的研究到目前已基本趋于一致,归纳起来森林保险是指以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等林木以及砍伐后尚未集中存放的原木和竹林等为保险标的,并对保险期限内可能遭受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3, 6-9]。但是,对于森林保险的归属问题还存在一定的争议,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森林保险概念的界定。一方面是森林保险与林业保险概念界定的模糊性。潘家坪[10]认为林业保险是以林木种植及保护、加工及与之有关的行业为保险标的。高岚[7]认为在灾害商业保险体系中林业保险险种就是指森林保险,田芸[3]也持同样观点。孙祁祥[11]则认为森林保险是以林场中生长的林木为标的。李媛媛[12]从森林与林业的法律定义出发,提出森林保险不能称作林业保险,森林保险立法时更不能以林业为保险标的。由以上研究结论可以看出,林业保险和森林保险概念界定的模糊性主要是保险标的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森林保险与农业保险的关系问题。高岚[13]将森林保险划归到农业保险的险种体系下,并且并列于农业种植业保险。孙祁祥[11]将森林保险划归农业保险的种植业险种范畴内,并将经济林、园林和苗圃保险列为与森林保险一样的独立的险种。李媛媛[12]在分析森林的法律含义的基础上,认为不能按照《农业法》中大农业的概念来界定森林保险,因此森林保险不能包括在农业保险当中。出现这样的差异与研究者对森林和森林保险特点的认识角度不同有较大的关系。孔繁文[1]认为,森林保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但也不同于农业保险,它具有自身的特点,如林木资产的增值性、所有制结构的特殊性、资金来源的多元性等。

3 发展森林保险的制约因素。

潘家坪[10]从内外部两方面对制约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因素进行了研究,外部因素主要是从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体制方面进行分析,而内部因素主要是从森林保险产品的需求方和供给方的角度进行分析。

外部制约因素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1)森林保险法律法规欠缺。潘家坪、常继锋[14]认为,我国没有专门的森林保险法律法规,森林保险始终被包容在商业性保险公司的体制中,使之难以发展。等[15]认为我国森林保险的组织体系、经营范围、基金管理、费率制度、赔付标准等缺乏法律规范。2)政府对森林保险的补贴力度不够。冷静等[16]通过参照日本和美国的政府补贴标准,认为政府对森林保险的补贴力度不够。许慧娟等[5]通过对江西、福建两省的调研也提出了同样观点。3)森林保险经营模式问题。等[15]认为作为政策性的森林保险选择商业保险经营模式是不可能有充分发展的。冷静等[16]提到我国仍没有解决好发展森林保险的经营模式问题,这将会制约我国森林保险的发展。

内部制约因素主要体现在四方面: 1)林农对森林保险的需求总体较低,投保面积小。崔文迁等[17]从福建省开展森林保险的实际状况出发,通过林农的保费支付、自保力度、逆向选择、保险意识这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许慧娟等[5]认为这一制约因素使得大数定律难以体现。2)险种单一,难以满足林业经营者的需求。冷静等[16]在对江西省实地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我国森林保险普遍存在的这一问题。李建明[18]从福建省发展森林保险的实践出发也提到了这一制约因素。3)理赔复杂,经营管理技术要求高,专业人才缺乏。等[15]在分析我国森林及其灾害特点的基础上,认为这一制约因素在我国普遍存在的。4)森林保险业务风险大,利润空间小。石焱等[19]认为,森林保险发展过程中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现象突出使得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风险大。许慧娟等[5]认为我国大部分林业种植者生产规模小,保险标的分散,保险公司经营投入大且风险管理的难度大,森林保险的利润空间小。所以说我国森林保险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需求不足和供给有限的双冷局面[15]。郑志山、周式飞[20]认为,在森林保险的供给与需求这一矛盾体中,矛盾的主要方面不在于森林保险的需求方,而在于森林保险的供给方(保险公司)。

4 发展森林保险的对策。

要发展我国的森林保险,首先必须对其进行合理定位[21]。到目前为止,研究者基本一致认为我国的森林保险应定位为政策性保险[19, 21-23]。其中陈玲芳[21]认为将森林保险定位在政策性保险上,加大政府对森林保险的支持力度,这既是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国外森林保险发展的成功经验。另外,李艳明、陈晓峰[24]在分析广西森林保险实践的基础上,也提出了相同的观点。

对森林保险经营模式的对策研究仍存在一定分歧。有的学者认为,应将森林保险与商业保险分开经营,摆脱商业保险公司制度对森林保险的束缚,并组建专业政策性保险机构[9-10, 15, 25]。而有的学者认为,应采用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经营模式[5, 19, 26-27]。其中许慧娟等[5]提出建立“以政策性森林保险为基础、商业性森林保险为补充的复合型森林保险体系”的总体思路。出现以上分歧的关键是保险公司是政策性还是商业性的问题[1]。李丹、曹玉昆[28]认为,在采用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模式的同时,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成立政策性林业保险公司,并发展林业经济合作组织。石焱[29]提出了“政府引导+共保经营”并兼顾“政府引导+互保合作”的经营模式。就目前整体的研究情况来看,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观点较为主流。

对于发展森林保险其他方面的对策研究可谓是见仁见智[30]。在健全森林保险法律法规方面,吴希熙、刘颖[27]认为,应利用已有的试点经验,并借鉴国外森林保险法规,建立我国的森林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崔文迁等[17]认为应考虑立法实行强制保险的可行性。在提高经营管理技术水平方面,陈盛伟、薛兴利[31]通过对林业标准化促进林业保险发展的机理分析,认为林业标准化能够有效克服林业保险经营中存在的技术障碍。潘家坪、常继锋[32]认为,运用ART技术设计价格低廉、风险稳定的森林保险产品,通过保险风险证券化对一些传统保险合约不予保险的风险提供保障,为有效解决森林保险发展缓慢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解决办法。在发展多险种方面,金满涛[33]认为,可以开办森林火灾保险、森林重大损失保险、森林综合保险和森林附加保险。在加大政府财政补贴方面,李丹、曹玉昆[28]认为政府应加大对商业保险公司的财政补助或直接给予参保林业经营者以财政补贴。郑志山、周式飞[20]提出政府对森林保险的财政补贴应包括保费补贴、业务费用补贴、再保险支持、税收优惠和建立风险基金。同时,多数研究者从不同角度认为应加强森林保险的宣传工作[1, 9, 21]。

总之,森林保险应与林业科技、农村金融等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并且只有不断创新,不断完善保险公司组织形式和保险承保方式,我国的森林保险才能稳步发展[22]。

5 森林保险研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国森林保险的研究工作经过了20多年的时间,已经取得了可喜的研究成果,但还是不能够满足我国森林保险改革实践的需要。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结合我国森林保险实践而进行的单项实证研究较少,如森林保险经营模式和市场主体组织形式的单项研究; 2)专门针对森林保险经营管理技术方面的研究不多,如森林保险保额评估方法、费率厘定技术等; 3)没有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森林保险理论与方法体系。

针对以上我国森林保险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将来一段时间应加强研究的方面具体包括: 1)紧密结合我国目前的实践情况,特别是2009年财政部已把江西、福建、湖南列为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省份,并且这三个省份的改革方案也在逐步实施,深入调研,总结经验,并参照国外森林保险的成功经验,开展符合我国实际的森林保险经营模式、政府财政补贴形式、森林保险产品设计和法律法规建设方面的研究; 2)运用森林资源评价理论与方法,特别是林木资源的价值评价理论和方法,针对具体地区进行林木保险保额评估方面的研究; 3)针对不同的地区和林种、树种,运用林业经济和保险的基础理论知识以及统计计量方法,进行林木风险等级划分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开展费率厘定方面的评价指标设计和计量模型研究; 4)结合林学、森林价值理论、风险与概率理论、森林灾害补偿理论和宏微观经济学原理等,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森林保险理论与方法体系。

参 考 文 献。

[1]孔繁文·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回顾及建议[ J]·中国林业, 1996(10): 34·

[2]严国清·开展森林保险若干问题的探讨[J]·林业财务与会计,1994(5): 31-32·

[3]田芸·林业保险浅析[J]·林业经济问题, 1996(2): 51-55·

第8篇

近几年特别是今年以来,我市在省委、省政府及农委等有关部门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把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紧紧围绕工作目标,不断加大领导和指导力度,在试点中大胆探索积极实践,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改进提高。在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及承保公司的共同努力下,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保费总规模、保险覆盖面、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受益农户数、政府巨灾风险金余额等指标连年攀升,名列全省榜首,惠农功能日益彰显。一是农业保险规模和覆盖面不断扩张。到2010年底,全市三麦、油菜、水稻、棉花、玉米等主要种植业承保总面积达到了1233万亩,承保率多年保持在90%以上,能繁母猪、奶牛、兼用型拖拉机交强险做到应保尽保。2011年,全市保费总规模达到2.8亿元。广大农民从农业保险中得到的实惠也在不断增加。

四年来,全市农民享受财政保费补贴累计达到4.95亿元,累计有238万农户次获得受灾理赔总额3.01亿元。二是农业抗灾能力明显提升。一方面,以农业保险试点为契机,初步形成了由农办、财政、农业、气象、保险等部门共同构成的农业技术指导、灾情气象预警、灾后生产恢复的农业生产安全保障机制;另一方面,逐步建立了政府大灾巨灾风险防范机制。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统筹部分政府保费收入、省级财政补助等渠道,建立了市、县大灾风险防范基金,应对政府巨灾超赔风险。目前市级巨灾风险准备金余额已突破亿元,县级巨灾风险准备金也达到了一定规模,有力地提升了农业保险应对大灾巨灾风险的能力。三是为农村稳定和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农业保险的快速及时理赔,不仅有效减少了农户的损失,保障了农户的收入,帮助他们迅速恢复生产,而且对化解农村矛盾,增强广大农民的安全感、幸福感,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成为推进和谐农村建设的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

今年以来,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以打造“全省农业保险强市”为目标,深入开展创新创优活动,在目标任务、运行机制、业务开拓、服务平台等各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了省政府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特别是高效农业保险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是在目标任务上争先创优。农业保险工作已从试点进入常态化发展,在年初全市农业保险工作会议上,我们明确提出了创建“全省农业保险强市”的工作目标,切实推进农业保险工作走上规范健康的发展轨道。努力实现三个新目标:一是在整体水平上有新提升。创建“全省农业保险强市”,不是单纯指标数据上的领先,而是包括总体规模、运营质量、创新能力、服务水平等综合实力的全面提升。我们将2011年确定为农业保险“素质提升年”,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提升管理水平。二是在保障能力上有新提高。一方面,要按照省里的要求,对水稻、三麦、棉花、玉米和油菜等5个主要种植业品种的承保面要保持在80%以上,能繁母猪和奶牛2个主要养殖业品种要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同时,根据我市实际,在保额标准上要有新的提高。今年将主要种植业品种的保险金额确定为每亩300元、400元、500元三个档次,原则上要求在400元以上;另一方面,进一步做大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的“盘子”。要求各地也建立县级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各承保公司要按补贴险种当年保费收入25%的比例提取巨灾风险准备金或进行再保险,逐年滚存,逐步建立应对巨灾风险的长效机制。三是在高效农业保险上有新突破。一方面,要切实加大新险种的开发力度,各承保公司要努力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新形势,适应农民生产的新需求,及时开发出新的农业保险产品;另一方面,要努力提升覆盖面,让更多的农民从农业保险中受益。今年高效设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已经达到2800万元,超额完成了省定目标任务,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是在运行机制上创新创优。突出抓好两个方面:一是积极建立农业保险业务竞争机制。目前,为大力促进各承保公司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2011年,我市农业保险承保公司由人保财险、中华联合财险两家增加为三家,紫金财险成为参与我市农业保险的新成员。并要求各保险公司牢固树立“强保障、惠民生”的意识,认真落实好各项惠农政策,紧紧围绕提高保障水平、提升服务质量,积极加强基层服务网点的建设,加大服务设施配备的投入,加强从业队伍的质量建设,努力建立运转有序、服务有力的农业保险服务网络,将服务关口前移至涉农第一线,使农民在防疫咨询、投保服务、灾后理赔等方面能第一时间获得保险服务。我们鼓励各承办公司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积极创新开办符合农民需求的农业保险品种,明确提出谁先探索,谁先突破,新险种就由谁来承办。二是切实增强监管意识。我们明确从2011年起,审计、监察部门将全面介入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建立起常态化的审计督查工作机制,切实保障农业保险资金的安全。

三是在业务拓展上开拓创优。切实加大新品开发力度。积极鼓励和引导各承保公司不断加大新品种开发力度,努力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今年,我们按照全省工作部署要求,结合地方农民的迫切需求,我们新开发了杂交稻制种、荷藕等新险种;探索开展农业保险气象服务保障。积极丰富农业保险服务内涵,我们在学习考察外地先进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对农业保险新增了气象服务工作环节。农业保险气象服务总体遵循“保障重点,低费高效”的原则,突出对重点参保对象和农险管理人员提供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服务。在服务对象上突出参保规模种养业大户、高效农业生产大户和重点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以及大学生村官创业项目等。在服务手段上以发送手机气象短信为主,对农业生产重点区域逐步推广配置村级大喇叭预警设备,以短信字幕和语音两种形式适时向生产一线气象预警信息。在服务内容上突出四个方面:在播种、收获等关键农时,及时气候预报;及时突发性自然灾害、转折性天气预警预报;通过多种有效形式组织开展防灾防损知识宣传和工作指导;积极配合农险办、农业、保险等相关部门进行历史灾情及趋势分析,共同制定抢险自救工作预案和应对措施,降低灾害损失程度,为承保公司出具气象灾害信息证明。切实加强农业生产产前、产中的技术指导和灾情预防工作,将农业保险关口前移,变事后补偿为事前预防,让农民少受灾、受小灾。

四是在服务手段上提升创优。近几年来,我市紧紧抓住健全服务体系、提高农险队伍素质和着力建设一支融承保、查勘定损和理赔服务于“三位一体”的站点网络为重点,以不断提高农险服务水平和质量。积极加强农业保险服务网点建设,建立健全乡镇“三农”保险服务站、村“三农”保险服务点,将农业保险服务关口移至涉农第一线,使农民在防疫咨询、投保服务、灾后理赔时能第一时间得到服务,做到农业保险“有人问、有人管、有人做”,真正把“好事办实、实事办好”,到今年底,全市已建设标准站124个,标准点1000个,使“贴近农户搞服务”落到了实处。

第9篇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推进会,主要目的是回顾前阶段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通报工作进度,分析形势、寻找差距,研究部署下阶段工作,并就工作中经常可能碰见的一些问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刚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的xxx经理、县农业局的xxx副局长,分别就各自部

门的工作作了很好的发言;县发改局党委副书记,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xxx同志,通报了工作进度,分析了当前形势,并就下阶段工作作了具体的部署。等一下,人保财险公司的xxx经理,还将对大家进行业务培训。受县政府xxx副县长的委托,下面,我就如何推进我县下阶段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再强调三点意见。

一、强化认识,切实增强紧迫感。 (二)进一步推进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是切实增强农业防灾减灾能力的有效途径。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还刚刚起步,农业对自然环境的依存程度仍然很强、对自然灾害的抵御能力依处于较低阶段。我县作为农业灾害高风险区域,“多年致富、一灾致贫”现象比较突出,特别是发展高效生态农业,设施和资金投入比较大,使农业生产面临更大的风险,迫切需要通过农业保险为农业生产建立一道风险防范网。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能使广大受灾农户迅速恢复再生产能力,把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并促使保险公司积极帮助农户事前做好各项灾害防范工作,实现长效规避自然风险。

(三)进一步推进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是不断提高农业市场竞争力的有力保障。当前,我县已经进入了“以工补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但是,农业投入有限、技术水平滞后、农民积极性不高已成为影响我县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突出问题。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能有效地提高农业市场竞争力,最明显的有三大效应,一是技术推动效应,通过保障农业收益稳定预期,有力地推动农民在农业上更多的投资和敢于采用新技术;二是主体地位强化效应,在农业生产遭受损失的情况下,能够进一步帮助农民提高抗灾自救的防范能力与信心;三是信用改善效应,通过提高农户贷款偿还能力,增强金融资信地位,有效解决农业资金投入的瓶颈制约。这些效果都是政府直接救济所不能达到的。

二、强化措施,狠抓工作推进。

(一)广泛动员,保障工作范围全面拓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一件新生事物,要加强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xx电视台、《今日xx》、xx网等各种宣传载体,通过小册子、宣传栏、宣传车和标语、横幅等多种宣传方式,大张旗鼓地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宣传,大力宣传保险的意义和目的,宣传农险开办形式、赔偿标准、责任范围等知识,使农民深刻认识到保险是花小钱、保大安的最科学、最有效的风险规避方式,切实增强广大农民的保险意识,进一步提高农户参保积极性,有效推进参保面的拓展。

(二)规范运作,保障工作进度有序推进。一要把好政策关。在座的各乡镇分管领导、联络员和各技术评估组、理赔组的组长、成员,都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直接推广者、参与者和把关者,一定要加强学习,吃透政策、文件的精神,深刻理解和熟悉掌握参保的原则、险种、对象、补贴办法、风险管理等政策,把好政策关,避免在工作中出现“想当然”和乱开口子的现象。二要把好程序关。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流程中的投保、受理、核实、报案处理、理赔支付等各个环节,要熟练掌握、耳熟能详,把各类情况考虑得再全面一点、分析得再透彻一点、讨论得再细致一点、操作得再到位一点,确保程序合法、正确、到位,确保不因程序操作问题挫伤农民投保积极性。三要把好时效关。尽管7月份我县已难以完成70%的任务数,但各乡镇绝不能因此气馁而丧失工作积极性,相反,更应该总结经验教训,奋起直追,倒排时间表、计划表,更加讲求工作效率,严格把握时限要求,力争实现“8月底完成任务的100%”的工作目标。

要安排不少于1名的工作人员兼任政策性农业保险大灾理赔协办员,负责做好大灾期间当地农业保险抗灾指导、灾情报告、协助保险公司处理大灾查勘定损和赔款发放等工作;各行政村要安排1名村干部(建议由报账员)兼任农业保险理赔协办员,负责保险宣传、保费收取、帮助受灾农户报案等工作。

三、强化责任,确保任务完成。

(一)落实领导责任。各乡镇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和县级各技术评估组、理赔组,要切实落实领导责任,实行组长负责制,做到组长亲自过问亲自抓;要明确职责,细化任务,把责任分解到人、到岗、到位。各乡镇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积极组织辖区内农业保险情况的调查工作,全面掌握情况,为及时、准备地报灾、核灾、协助开展理赔支付做好准备。

(二)形成部门联动。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积极配合,努力形成部门工作联动机制,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过程中,尽可能提供便利。县发改部门要认真履行牵头职责,做好组织、指导和协调等工作;农业部门要建立健全技术评估机构,严格按照界定标准和裁定办法,及时有效地开展技术评估和纠纷裁定等工作;县人保财险公司要进一步健全承保理赔业务服务网络,严格业务流程,规范操作程序,切实做好业务培训、承保、理赔、财务管理等各项工作;财政部门要组织做好资金的测算工作,确保财政资金及时足额补助到位,并担负起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的监管工作,重点监控收支和资金运作情况,以及保险公司履行承保、理赔服务等情况;气象部门要加强气候趋势分析,及时灾害性天气预报,必要时提供灾害气象证明;宣传部门要充分运用各种宣传载体,全面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宣传发动工作。

(三)加强考核督查。各乡镇要将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县农险办。县农险办要定期核查各乡镇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加强对各地工作进度、参保比例及完成时间等方面的督查、考核,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县四套班子有关领导汇报,并通报至各乡镇和有关部门,以形成“你追我赶抢进度”的良性竞争局面。目前,县委、县政府已将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纳入纳入重点工作考核内容,县农险办要积极谋划好考核结果的合理运用。要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奖惩制度,对考核督查中发现的先进典型单位予以奖励,对落后单位进行批评。各乡镇也要建立相应的考核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确保今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按时推进。

第10篇

通常认为,农业保险市场是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市场。一些学者基于预期效用理论和方法的分析表明,农业保险在弱化农场(户)风险中扮演重要的角色,但会产生道德风险,从而会导致保险市场的逆向淘汰[15-17]。例如投保人投保之后的行为会改变,如更加粗心,放松注意力,会改变种植作物品种提高生产风险[18]。而道德风险的程度依赖于农民对作物产量及其变动的预期,若保险费率仅仅是基于预期作物产量来考量,则会导致逆向选择,当不同农场之间的产量方差波动较大的时候,更是如此。另有学者基于美国肯塔基州农民数据资料的研究表明,当农业保险覆盖率为50%时,农业保险对农户生产决策的影响不大,在达到75%时就会产生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只有在65%的时候最有效率[15]。由于道德风险的存在,保险市场存在逆向选择问题。Just等用美国全国层面的数据资料对作物保险的分析显示,参加作物保险项目的农民倾向于有高的预期赔款,因此存在逆向选择问题[16]。Wu基于美国农业部数据资料的研究也发现,地处高土壤侵蚀率地区的农民更倾向于购买作物保险[18]。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使得保险利益在很大程度上会向不善管理的种植者倾斜,面临风险最大的生产者总是最有动力买保险的人[19],因而导致私人作物保险产品缺失并进而提高保险成本[20]。但也有学者认为由于缺乏合适的单个农场数据资料,很难找到道德风险的实证支持,因而作物保险是否会引发道德风险存有争议。我国学者钟甫宁等基于新疆玛纳斯河流域棉农的实证研究也表明,在目前我国农业保险条款下道德风险并不是一个大问题,农户购买保险主要是为了防备大灾之年的严重损失,而非因化学要素增施引起更大的产量波动.

二、参保对农户(场)投入产出的经济影响

国外学者非常关注农业保险及补贴政策为生产者和消费者所带来的福利效应,国内学者更多的是关注农户的投保意愿。相对而言,国外关于农业保险对生产行为影响的研究比较缺乏,国内的研究更加有限。就农业保险政策的微观反应方面,作物保险通过改变收入的概率分布而影响农户投入决策。一些学者关注了发展中国家农业保险政策的微观反应。如对印度农民的研究发现,降水保险使得农民转向回报更高但风险性也更高的经济作物;基于中国信用合作社2000—2008年的数据资料,研究气象指数保险条款对对烟草种植户生产的影响,结果表明,保险政策的引入导致保险作物面积大大增加而生产的多样性降低[19]。邢鹂等选取17种作物,设置6种方案,运用省级数据模拟政策性农业保险及补贴对农户收入的影响,结果表明,补贴率高低显著影响农户收入,但过高的补贴会刺激农户生产行为,造成农产品供给量增加过多从而对农民收入产生负面影响[22]。还有少数学者进行了更加深入的研究,如西爱琴基于预期效用理论和方法模拟分析了不同保险情景下农户的生产项目、规模、要素投入及风险与收益的互动关系,结果表明,与签订合约相比,种植业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的作用更大,保险费率影响农业收入水平,单纯以种植业为主,尤其是大田作物生产为主的农户,对保险费率的反应更加敏感[23];徐龙军以烟草保险为例,对保险产品影响农户劳动力配置及其收入的模拟分析表明,费率更低而保障水平更高的农业保险对农户资源配置影响更大,农业保险会促使农户将更多劳动力等生产要素投入农业,加速大户的形成[24]。除了种植业,也有少数学者关注畜牧养殖业保险及补贴对农户生产决策的影响。汤颖梅等基于苏北地区生猪调出大县养殖户的实证分析表明,参保后,50%的农户扩大了养殖规模,而只有8%的养猪户缩小了规模,其余农户保持规模不变;而82%的养殖户在得到母猪补贴后扩大了养殖规模[25]。宗国富等提出农业风险可能诱发农户生产行为的转变分为3个方面:①参加保险会导致非保险项目品种、面积或数量减少,而保险项目品种、面积或数量则会增加,使得种植业和养殖业结构发生改变,从而影响农户的收入结构;②由于农业保险额度的不同,农户生产由低收入保险项目转向高收入保险项目,如由大田作物生产转向经济类作物;③农户生产经营行为可能会由种植业转向养殖业和务工,从而农户家庭的收入结构发生改变[26]。

三、参保农户(场)生产决策的环境影响效应

随着农业保险的开展,农业保险的环境效应日益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国外很多学者关注农业保险政策对农民化学品投入、生产方式以及由此而引起的环境效应,国内相关的研究非常不足,但也有学者进行尝试。

1.对化学品投入的影响国内外很多学者关注作物保险对于化学品等可变要素投入的影响,但结论不尽相同。Ashan等基于单输入单产出模型,首次探讨农业保险对投入要素使用量的影响[27]。Quiggin等的研究发现,保险的保障水平与农民施用氮肥的数量呈反向关系[28];Horowitz等的研究表明作物保险会使玉米生产者使用更多的化肥和杀虫剂[29],而Smith等对小麦生产者的研究却认为与非参保户相比,参保户倾向于施用更少的化学投入品[30]。根据对产量或收入概率分布的影响,投入要素分为风险提高性、风险中性和风险降低性要素。通常认为化肥、农膜是风险提高性要素而杀虫剂、农药是风险降低性要素。Ra-maswami将作物保险对要素投入的影响分解为风险降低效应和道德风险效应,研究结果认为,如果是风险降低性要素,则作物保险会使该种要素的投入水平降低,而对于风险增加性要素的投入不能确定[31]。而Horowitz等的研究表明购买农业保险的农户氮肥、农药、除草剂和杀虫剂的施用量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32]。也有学者的研究表明购买农业保险的农户倾向于减少化肥的使用。上述研究之所以得出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结论的主要原因,在于所研究的地区生产环境、作物品种以及对农业生产者风险规避的假定不同。还有一些学者认为购买农业保险使得农民的风险偏好发生了变化,愿意承担更高的风险[28],进而影响化学要素投入行为。我国已成为世界上化肥施用量最高的国家之一,化肥施用强度已达到世界平均水平的1.6倍以上。国内一些学者关注农户施肥行为,但考察农业保险对农户化学品投入影响的文献相当缺乏,仅少数学者关注。钟甫宁等对新疆那玛斯河流棉农的研究表明,购买农业保险的农户将施用较少的农药,而施用较多的化肥与农膜,并证实了农药是风险降低性投入要素,而化肥和农膜是风险增加性要素[21]。而邢鹂通过对新疆投保农户与未投保农户的化学品投入量的分析则表明,投保户与未投保户在化肥、农膜投入量上没有统计意义上的显著差异,但在农药的喷施上,投保农户比未投保户的施用量明显要多,并认为农户购买农业保险与农药施用行为之间是一种同时做出的决策,两者是互补的关系[33]。

2.对生产方式的影响在生产方式方面,生产者会根据保险合约来变更农作物的生产方式及其所耕种的土地类型。Wu的研究发现加入作物保险计划会促使生产者转向经济价值更高的作物生产[18]。另一些学者的分析表明作物保险补贴会导致边际土地的使用和粗放型增长[34-35];农作物保险计划让农户倾向于扩大种植规模,特别是在风险较大的地区,从而造成生产效率的低下和农业公共政策的失效。农业保险鼓励了农户粗放型增长模式,保险在降低经济边际收益的同时也降低了环境边际收益,环境质量下降,而补贴却又加剧了环境质量下降。我国学者方伶俐等的研究也发现,农业保险制度导致边际质量低劣的土地投入了生产,农业保险补贴会进一步刺激农业生产在恶劣土地上的粗放边际扩张并可能导致环境退化[36]。但张跃华等基于上海农户的研究结果表明,农业保险会引起农户采用更先进的生产方式,但农户生产方式的改变取决于农产品特性。例如在水稻生产方面,投保之后农民的生产方式没有改变,而其他作物及蔬菜等方面则有不同程度的变化[37]。

3.农户(场)生产行为的环境影响效应国际上一些学者研究认为农业保险通过影响农户化学要素施用决策[30,38],或通过改变土地耕作数量、作物结构和种植模式而引起生态环境质量的变化[18]。也有学者认为作物保险补贴使得不宜耕土地也被耕种而导致环境恶化[35]。农业保险制度对生态环境的质量影响可划分为3个阶段:①农业保险制度影响农场农作物产品种类的选择、耕作方式、边际土地的使用以及农用化学要素投入量等生产行为方式;②农场生产方式的变化导致农业生产资源利用变化;③农场生产行为对土壤、水资源质量以及生物环境等产生影响。Wu基于美国农业部数据资料的研究表明,地块处于高土壤侵蚀率地区的农民更倾向于购买作物保险,显示出逆向选择,购买作物保险的农民会改变种植作物品种,显示出道德风险,这些行为都会加速土壤侵蚀和增加化学品施用量,导致农业上的非点源污染[18]。一些国内学者关注了农户生产经营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如何浩然等认为种植业通过化肥、农药、除草剂、地膜和焚烧秸秆,而畜牧业通过厮粪、饲料添加剂等造成水污染和土壤污染[39]。但关注农业保险政策微观反应的研究还相当缺乏。

四、总结与评述

通过对现有文献研究的梳理和归纳,可以看出,农业保险对于农户生产决策行为的影响分为两条路径,如图1所示。第一条路径,如图1中虚线部分所示,考察农业保险的环境影响效应。购买农业保险会导致农户生产管理方式尤其是物质资本要素投入的物质形态如化肥、农药、杀虫剂和除草剂等施用量的变化,从而对环境产生一定影响,进而影响农户的福利水平。长期积累就会影响农业生产的风险环境。如前文所述,这部分国外研究成果丰富,国内研究缺乏,仅钟甫宁及其少数几个博士生关注过。第二条路径,如图1中实线部分所示,对农户投入产出的影响进行经济学分析。购买农业保险和政府对农户投保的保费补贴会引起农户物质要素投入的价值量和生产经营项目规模的变化,从而影响农户农业收益水平和福利水平。关于这部分,国内研究也非常不足。

第11篇

(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广大农民的迫切需要。我国是世界上农业自然灾害较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受灾面积广,成灾比例高。2004年全国农作物洪涝受灾面积11590万亩,成灾面积6280万亩,受灾人口1.17亿人,直接经济损失600多亿元。广大农民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很脆弱,急需提供风险保障。随着国家一系列惠农政策的贯彻落实,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农业生产方式和经营组织形式不断创新,农民收人水平和风险意识提高,保险有效需求明显增加。

(二)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停滞不前的局面亟待改善。近年来“三农”问题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及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了“探索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指示,对农业保险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但是随着保险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和人保等保险公司的海外上市,极大地限制了保险公司内部用商业性业务利润补贴农业保险亏损的做法,农业保险业务急剧萎缩,与当前我国农业基础地位及保险业发展状况极不适应,迫切需要建立新型的农业保险制度。

(三)农业保险政策性特点的要求。农业保险的特点是保险经营成本高,风险高,费率高,有些农险产品的保险费率甚至超过10%,远远高于其它险种费率水平,而农民支付保费的能力十分有限,保险覆盖面小,赔付率高,农业保险的这种准公共晶属性,如果完全依靠市场机制来提供准公共产品,必然会出现供给不足,如果没有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很难承担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发展的重任,因此必须建立与农业保险发展要求相适应的运行机制和经营模式。

二、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选择

(一)构建我国农业保险新模式的基本思路。根据目前我国农业和农业保险政策性特点的要求,改变传统商业性农业保险经营形式,构建农业保险新模式的总体思路应是建立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农业保险不能等同于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其它险种,完全实行商业经营,也不可能完全依赖国家财政补贴或照抄照搬外国的任何。一种现成模式,应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和各地特点的多种模式并存,具有中国特色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新模式。

(二)积极借鉴国外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根据世界各国发展农业保险的历史、特点、操作方式和法律制度的不同,农业保险大致可以分为五种不同的模式。一是政府主导模式,如美国、加拿大模式;二是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模式,如日本模式;三是政府垄断经营模式,如前苏联模式;四是民办互助模式,如西欧模式;五是国家重点选择性扶持模式,如亚洲发展中国家模式。在以上五种模式中,美国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最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美国的农业保险由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管理,负责对全国性农险险种的费率厘定,对经营农险的商业性保险公司进行指导和检查,提供管理费补贴,国家对农险给予免税和法律支持。2004年美国各家经营农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共收入保费41.9亿美元,其中政府对农险的补贴为24.8亿美元。美国这种在政府支持下商业保险公司办理农业保险的模式,在许多国家得到推广和使用。

各国农业保险在政府支持下,给予了一定的补贴,以此促进了农业保险的发展,但这种补贴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从公平角度上说,受益的只有少部分人,如美国有300万农民,仅有约30多万人参加了政府支持的农业保险计划。政府不仅补贴保费,还要补贴管理费,业务规模越大,补贴费用越高。墨西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就因为政府补贴过高,而被迫停止。

(三)我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选择。借鉴国外农业保险的经验,总结过去我国农业保险的经验教训,近期各地正在积极探索各种不同形式的农业保险模式,一是设立专业农业保险公司经营农险业务;二是由商业保险公司代办政策性农业保险;三是在地方财力允许的情况下,设立由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四是设立农业相互制保险公司;五是引进国际上经营农险较为成功的外资公司,如法国安盟保险公司。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产业化、区域化、现代化发展很不平衡,农业保险不可能完全照抄照搬国外农业保险做法,完全套用一种模式,但也不宜过于分散。如果完全由各地分散决策,自行选择农险模式,今后如何整合和统一,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消除制度变迁的成本,合理利用和节约资源,都是值得注意的问题。在积极鼓励各地探索农业保险新模式的同时,应建立全国相对统一的农险经营模式,以下两种模式是比较好的选择。

1.政府主导由商业性保险公司办理政策性农业保险。该模式的特点是按照政策性业务商业化运作的原则,实行委托经营。国家对农业保险给予免税和补贴,由国家或各地政府将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委托商业性保险公司管理,实行单独立账、单独核算。该模式的优势在于充分发挥现有资源,节约成本,易操作。如人保公司在20多年的发展中,在农业保险方面积累了技术、人才和许多有益的经验,保险机构遍布乡村,可以利用人保公司现有机构和人员,解决政府开办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前期基础性投入问题,提速农业保险发展进程。只要国家政策到位,人保公司是完全有能力办好农业保险的。

该模式政府的主导作用应体现在多个方面。首先,政府应对农业保险给予优惠政策和财政资金的支持。一是对受委托保险公司经营的农险业务免征一切税收,并按照经营规模给予相应的管理费补贴;二是对投保农民给予保费补贴,解决农民保费支付能力低的问题,调动农民投保积极性,扩大承保覆盖面。其次,农业保险在承保理赔时也离不开当地政府的支持,农险标的面广、分散,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熟悉农民情况,只有依靠县、乡、村政府的组织推动,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才能更好地为农民提供优质保险服务。

为有效解决农民由于农业保险保费过高保不起;保险公司经营农险效益差,赔不起;国家为扶持农业保险发展而补贴过多,补不起的矛盾,该模式在具体操作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坚持基本保障的原则。在产品的设计上,可选择几种与农民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的风险责任,保险金额和费率不宜过高,以减轻农民缴费负担,实行基本保障的原则。二是适当推行强制保险,在足够大的领域内分摊风险,避免逆选择,减少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经营性支出。三是为解决好国家补不起的问题,农业保险的保费筹集应坚持多渠道、广筹集、因地制宜的原则。国家可从财政预算或支农资金、救济资金中划转一部分,国家补一点、地方拿一点、企业出一点、个人交一点,共同筹集,以减轻完全由国家补贴或个人交纳保险费的负担。

2.建立全国性农业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实行专业化管理。该模式的特点是国家对农业保险的扶持政策统一由政策性保险公司经营运作,实行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保险分设经营,建立由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对农险业务实行专业化管理。该模式的优势是可以整合资源,避免多家公司分散经营,使农业风险在全国范围内得以最大程度的分散,为农民提供专业、优质的服务。

为把农险公司做大做强,农险公司应在国家财政资金的支持下,积极开拓县域保险发展空间,为农民提供多方位的保险服务。国家对农险公司经营的所有业务免征一切税收,建立农业保险专项基金,扶持农业保险的发展。但现阶段国家财力有限,不可能像发达国家那样拿出很多的资金补贴农业保险,因此应允许农险公司经营种植、养殖保险以外其它财产保险业务,推动县域保险的全面发展。

上述两种模式,实质上都是在财政补贴下市场化经营农险的模式。在实施步骤上可优先考虑第一种模式,以减少开办初期的资金投入,节约成本。待具有一定的业务规模、积累一定的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经验和专项保险基金以后,再予考虑第二种模式,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运转有序,不断发展壮大。

三、构建农业保险新模式的必要保障

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正确选择,是保障农险业务健康发展,建立农业保险制度的关键。实践证明,政府、法律法规和再保险的支持是农业保险各种新模式运行的必要保障。

(一)政府的支持。国家和地方财政资金的有利支持,是加快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前提。世界许多国家都对农业保险实行了国家扶持政策,对农业保险实行减免税收;对保费、管理费等给予财政补贴的办法。在世界贸易组织《农产品协议》的附件2《国内支持:免除削减承诺的基础》的第7条和第8条,就明确提出了政府可以在财政上参与农业保险,以支持本国农业的具体规定。按照WFO规则,各国必须逐步开放农产晶市场并减少对农业的补贴,但对与农业生产相关的自然灾害保险作为“绿箱”政策,不予以限制。许多WTO成员国都利用了这一规则,通过政府参与农业保险的方式,转移政府对农业的补贴,加强对本国农业的保护。2004年我国财政支持“三农”的各项投入已超过3000亿元,农民从中央财政支持“三农”投人中直接受益比重为36%。如果能将一部分财政资金转为对农业保险的直接投入和补贴,则我国农业保险将会得到快速发展。

第12篇

内容提要:农业保险需要政策扶持已经成为共识,一般认为农业的高风险以及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因素导致了农业保险的市场失灵。本文没有从市场失灵的角度出发,而把关注的焦点集中在应当使商业保险公司成为农业保险市场中的主角。本文引用大量事实印证这一观点,同时运用数理方法证明了商业保险公司可以建立有效的风险集合来承担农业风险。

关键词:农业保险,农业风险,政策性保险

一、引言

自从农业保险于1982年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开办以来,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经历了一段时期的较快发展,但在过去的10多年里,与蓬勃发展的城市保险相比,农业保险日渐萎缩。到2003年末,农业保险赔款额仅占农业自然灾害总损失的0.16%,占总补偿额的5%。我国基本上还是依靠政府救济与灾害扶持对农业的损失进行补偿,而且补偿率也仅占总损失额的2%~6%之间。这种现状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极不相称,农民承担农业生产中的绝大部分风险,阻碍了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与农业投入的增长。农业保险发展的滞后已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

长久来看,多模式运作的农业保险模式必然统一为一种最优的模式。本文的研究带有一定的预见性,认为商业保险公司可以成为主要的农业险保险人,在农业保险市场上发挥主体作用。与此同时,政府需要对农业保险提供政策与财税上的支持,以保证农业保险市场有效的运行,不至于使财政背负沉重负担。

二、我国农业保险市场供求现状

农业保险是指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农险保险人与农险投保人作为农业保险的供求双方,在农业保险市场中是最为主要的两个主体。

1.农业险保险人。农险保险人的角色可以由商业保险公司担当,也可以由政府来担任。在我国,从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农险业务起,一直由商业保险公司充当农险的保险人。在1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农险业务虽然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有过较快增长,但随着保险公司运作市场化程度加深,近些年来,农险业务量不断萎缩(见表1)。与此同时,农险的种类也在不断减少,从最初的60多种下降到如今的30多种。农业保险不振的—原因,一方面是农业风险本身带有的高风险、难精算、难定损特性,使保险公司不敢轻易涉水。另一方面也存在着制度上的原因,无论是从政策还是从立法方面,都没有给农业险以最为有效的支持。基于以上原因,在市场竞争的条件下,我国农业险市场出现供给不足的状况。

2.农业险投保人。构成农险投保人的主体是农民。作为农险的需求方,其行为直接对农险市场的均衡产生影响。农民的保险行为与预期紧密相关,农险中的一个典型的情况是,如果前一年的自然灾害很少发生,当年的承保范围和承保额就会大幅下降。预期不合理直接导致的结果有两个,一个是富有弹性的需求曲线,另一个是严重的逆向选择。当对农险的需求富有弹性时,费率的增加将在更大程度上抑制需求,从而强化农险市场的萎缩过程。而如果只有高出一般风险的农民有购买农险的愿望,而大多数人因为侥幸心理不购买保单时,农险市场的萎缩会加剧。我国农民长期处于分散封闭的小生产状态下,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加之农民的文化素质普遍较低,往往比较注重眼前既得利益,而对未来缺乏全面周详的考虑,并时常抱有侥幸心理,加之社会上对保险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认识偏差和不理解,使得农民的风险意识淡薄,缺乏参加保险的主动性。而且农民收入偏低,不能承受较高的保费。

三、商业保险公司作为农业保险人主体的可能性与潜在问题

保险最主要的功能是风险集合,风险集合的作用是将大量风险单位组合在一起,形成保险基金,使参与集合的个体的风险具有可预见性,并在出险后得到补偿。一旦损失规模大到使所有保险基金耗尽,风险集合就不能再发挥作用,这种情况被称为“崩溃(ruin)”。有效的风险集合要拥有足够的保险基金来尽量减少崩溃发生的概率,为应对崩溃而多出的那部分基金被称为缓冲基金(buffer fund),带有缓冲基金的风险集合方法也被称为“安全第一标准”(roy,1952)。农业保险能否以商业保险公司作为主体得以实施,关键看其风险集合是否有效,然而由于农业风险事故往往不是独立的,有很强的伴生性,加之农业风险单位很大,在一个风险单位内,承保的农产越多,面积越大,风险反而越集中,风险损失会越大,保险人的经营风险就越大。在这样的条件下,用传统的精算方法计算会使为建立缓冲基金而收取的附加保费相当高,从而得出农业保险具有商业上的不可行性这一结论。这里我们尝试采用“空间过程统计学”(spatial statisties)的方法来从理论上分析商业保险公司作为农业险保险人的可能性提供依据。

通过分析,可以得到的结论对我国农业保险的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从理论上看,如果能利用商业保险公司在保险营销上的优势扩大参保面,商业保险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的风险集合将有可能是有效的,其价格最终也会降到投保人可以支付的水平。但从以往的经验来看,保险公司一旦承保农业险,将直接面对以下几个问题:

1.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由于人们根据自己对未来损益的期望投保,因此在保险市场中总是只有风险较高的人购买保险,这使得保险费率无法真实地反映风险在不同标的间的分布情况。这就是逆向选择问题,该问题在农业保险的商业化模式中将十分显著。农业生产者对产量及收入的判断带有很强的主观性,而保险费率的确定往往是基于一定地理范围内的历史平均值,这样的话,只有风险高于平均水平的农民才会购买保险,而低风险的农民因为过高的保费而不愿参保。表2为1999—2002的农业险保险金额、保费收入与赔付情况,经过计算,我们发现保险费率有逐年上升的趋势,而赔付率仍然稳定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上。这一现象的出现恰好与市场上逆向选择产生的结果相吻合,其结果农业保险有效供给不足,商业保险公司纷纷退出农险市场,引起农险市场萎缩。

降低逆向选择的最佳办法就是扩大承保面。如果政府不打算使用强制所有农户参加保险的办法,就应该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公司在营销方面的优势,使更多农业生产者加入到农险保障体系中来。政府的补贴也可以起到降低逆向选择的作用。综上所述,利用商业保险的营销方法辅之以国家补贴会大大减少农险市场中的逆向选择问题。

农业保险中所出现的道德风险问题可以由参保率与农业投入的数据的对比很好地表现出来,遗憾的是,由于我国农业保险起步较晚,发展不够充分,难以得到这方面的数据。根据国外学者的研究,证实了参保率与农业投入确实存在一定负相关性(goodwin,1996;b.k,v.h。smith,2003)。解决农业保险中的道德风险问题最主要的方法是加强监督,与公共保险机构相比,出于自身利益考虑的保险公司更有可能去履行监督职责。还有一个方法是合理设计保险合同,以减少由保险合同的规制诱发的道德风险。例如在免赔额设定上,过高的免赔额可能诱发投保农民在保险标的发生没有达到这一额度的损失时,人为扩大损失程度,以此向保险公司求得赔偿。

 

2.农业保险的费率精算中遇到的问题。造成农业损失的原因是非常复杂的,每年农业产量的波动不但取决于气候因素,甚至包含一些人为因素,保险费率精算的准确性会因此大打折扣。事实上,像我国这样地域辽阔、自然条件多变的国家,农业保险开办范围越窄,对农业保险的损失情况的统计数据就会越缺乏,保险费率也就越缺少精算数据基础,最终使我国农业保险事业停滞不前。

在我们所倡导的“政府支持下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险”的模式下,由谁来确定保险费率是一个关键问题。如前所述,农业损失的发生因时不同,因地而异,我国又是一个地理条件复杂的国家,如果由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统一费率,很难充分反映各地区的差异。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了保证农民的利益,政府可以确定一个与当地农民收入挂钩的最高限价,而具体的保费由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保险公司的风险分散与保险方案设计。对于承保农业险的原保险公司来说,合理安排再保险方案来分摊风险是十分重要的。而风险分摊比例的确定是再保险方案中的关键环节。以美国农业保险模式为例,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通过标准再保险协议(standad reinsurance agreement)分摊风险。在协议下,保险公司通过在相互独立的基金间进行选择决定风险自留与分出的比例,按照风险分担的比例,保费收入也在保险公司与政府间进行分摊。

为了应对农业保险中可能出现的逆向选择、道德风险、费率精算困难等问题,在农业保险方案上产生了许多创新。目前在这方面的进展主要在两个领域,它们分别是:区域保险(area yield insurance)与天气指数保险(weather based insurance)。在这两种方案中,被保险人领取保险金的依据不是个人的损失情况,而是与地区总体的损失情况及天气变化情况挂钩。在这样的方案下,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会得到缓解,同时保险人的监督管理成本与理赔的费用也大大降低。它们的缺点是在减小保险公司成本的同时增加了“基差风险”,即一旦投保农民的个人损失与指数化的标准不一致,其利益就得不到保障。尽管如此,上述两种方案作为个人保险的低成本替代品,对我国发展农业保险有特殊的价值。商业保险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通过商业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方案的创新,不但可以扩大参保率,提高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还可以大大减轻开展农业保险计划为国家带来的负担。

四、讨论与结论

农业保险是一个具有高风险、高成本特性的行业。这直接导致了农业保险的高费率,各国的农业保险中的一切险费率最低也在2%左右,高的达到15%—20%,在自愿投保的情况下,农民对保险的购买受到支付能力的约束,也受到农业本身预期收益和农业保险预期收益不高的约束,因此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很低。如果按私人物品在竞争性市场上进行交易,农业保险的供给和需求曲线不可能相交(见图1)。

在图1中,需求曲线是d,商业性保险公司根据其经营农业保险的成本和平均利润所确定的供给曲线是s,二者在正常情况下难以相交。国内外的经验表明,当政府愿意为农民提供一定的保费补贴,使农民实际支付的保费降低,需求曲线将向右上方平行移动到d’,此时需求曲线和供给曲线相交于a点,成交数量为oq1。政府如果给保险公司补贴经营管理费、减免相关税费,供给曲线将向右下方平行移动到s’,此时需求与供给曲线会相交于b点,成交数量为oq2。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美国政府给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占保费总额的1/3且支付全部管理费,但自愿投保的农场不到1/2。

另外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政府对农业保险的干预还存在着如下的理由:首先,保险的收益具有外在性。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农民在购买农作物保险后,由于增加了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和降低了价格,供给曲线下移,但对全社会来说,社会福利即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之和总是增加的。其次,农业保险产品在某种程度上还存在“搭便车”现象。单从购买保险享有保障上来看,农业保险的消费是排他的。但保险公司在为投保农户进行防灾防损服务时,是无法排除不买保险农户受益的。

由此可知,农业保险产品是介于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之间的一种物品,更多地趋向公共品。这种产品的性质从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农业险的表现也可以感觉到。所以,作为准公共品的农业保险,仅靠市场经营是行不通的,农业保险的经济学特性决定了农业保险经营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也就是必须采取国家财政支持下的政府经营方式或国家财政支持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并使之目标服务于政府给定的经济和社会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