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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与市场

时间:2023-05-30 09: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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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与市场

第1篇

关键词:货币市场;金融机构;重庆市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3-0061-03

货币市场是指融资期限在一年以下的短期资金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中国的货币市场主要包括同业拆借市场、债券回购市场和票据贴现市场等。作为中央银行进行货币政策操作的重要平台和金融机构进行资金运用及流动性管理的重要场所,近年来,中国货币市场发展呈持续加快态势,但货币市场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本文以重庆为例,分析了金融机构参与货币市场交易的特点和交易增长加快的原因,并深入探讨了重庆市金融机构参与货币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

一、重庆金融机构参与货币市场交易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1.从市场参与主体看,中小金融机构成为市场主流。截至2009年9月末,重庆市共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六家,均为中小金融机构,分别为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二家城市商业银行,二家信托公司和一家证券公司;共有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十一家,均为中小金融机构,分别为二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二家城市商业银行,一家农村商业银行,二家信托投资公司,一家证券公司,三家基金公司;共有票据贴现市场参与主体十八家,分别为一家票据专营机构,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分行,八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二家城市商业银行,一家农村商业银行,一家外资银行,其中中小金融机构十二家。总体上看,中小金融机构参与货币市场交易的积极性较高,是重庆市金融机构中参与货币市场业务的参与主体。

2.从各项业务发展看,业务量呈逐年上升的态势。近年来,随着货币市场发展加快,重庆市金融机构参与货币市场业务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交易量逐年增长,尤其是2009年以来,各类交易均呈现爆发式增长态势。2009年(1-9月,重庆市金融机构同业拆借交易总额为690.4亿元,同比增长了4.8倍,是2006年全年交易量的14.4倍;债券回购交易总额为12922.2亿元,同比增长了96.2%,是2006年全年交易量的3倍;票据贴现累计发生额为12694.5亿元,同比增长了1.8倍,是2006年全年交易量的2.9倍。

3.从市场结构看,多数业务市场集中度均较高。从同业拆借交易看,2009年1-9月,城市商业银行交易量占总交易量的99%,其他各类金融机构交易量仅占1%;从债券回购交易看,农村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的交易量分别占总交易量的60%和39%,其他金融机构交易量仅占1%;从票据市场看,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票据贴现累计发生额分别占总发生额的56%和30%,其他金融机构贴现量仅占14%。总体上看,重庆市货币市场业务呈较高的市场集中度。

4.从资金流向看,交易总体表现为资金净融入。2009年1-9月,重庆市金融机构通过货币市场净融入资金3387.0亿元。分业务品种看,信用拆借净融入667.0亿元,债券回购净融入5496.7亿元,票据贴现净融出2776.7亿元。分机构看,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含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公司)分别净融入1351.7亿元、746.3亿元、7119.6亿元和553.5亿元,城市商业银行净融出6090.0亿元。

二、重庆市金融机构货币市场交易快速增长的原因分析

1.流动性偏紧是推动金融机构参与货币市场交易的直接动因。随着西部大开发和统筹城乡发展的加快推进,近年来重庆市的融资需求不断加大,但由于直接融资渠道有限,使得各类融资需求主要依靠银行贷款满足,推动重庆市金融机构信贷投放增长较快。受此影响,2007年末、2008年末和2009年9月末,重庆市金融机构存贷比分别为78%、78.8%和81%,呈持续增长态势,导致金融机构的流动性管理压力不断增强,尤其对于中小金融机构而言,由于资金来源有限。流动性管理压力则更大。在目前金融机构通过上市、发行债券等渠道融资存在一定难度的情况下,货币市场成为金融机构进行流动性管理的重要场所,直接推动金融机构参与货币市场交易积极性提高。

2.各金融子市场之间套利空间的存在是推动金融机构参与货币市场交易的内在动力。由于目前中国的金融市场并非完全信息市场,各金融子市场之间存在一定的利差空间。例如,今年以来,受适度宽松货币政策影响,货币市场资金收益率较低,但资本市场价格增长较快,导致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之间出现套利空间。同时,在货币市场内部也存在一定套利空间,例如在同业拆借市场、债券回购市场与票据贴现市场之间,存在一定的利差空间。由于各金融子市场之间存在套利空间,加之目前对于金融机构从货币市场融入资金的用途上,除规定拆借资金不得用于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和投资外,对其他融资渠道融入资金用途并无明确规定,进一步激发了金融机构参与货币市场交易的冲动。

3.融资渠道的规范化进一步增大了金融机构对货币市场融资的依赖性。近年来,随着人民银行对金融市场管理的加强,金融机构之间融资渠道的规范化程度明显提高。如根据2007年7月份中国人民银行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被纳入同业拆借市场申请人范围,因此原来通过网下备案拆借系统进行交易的上述非银行金融机构逐步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在导致网下拆借市场急剧萎缩的同时,也使得网上拆借交易快速增长。再如,2009年6月份,同业拆借中心关闭了同城隔夜拆借市场,使得金融机构备付金管理的应急融资渠道减少,促进其利用货币市场进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需求进一步上升。

4.金融机构资金运营的集中管理使得地方金融机构成为重庆市货币市场业务的参与主体。随着金融机构商业化进程的加快和经营管理机制的完善,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开始对资金进行统一调度和管理,并以法人为单位统一参与货币市场交易。在此背景下,各类全国性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逐渐淡出了货币市场交易舞台,由此推动地方性金融机构成为重庆市金融机构中货币市场的参与主体。

三、重庆金融机构参与货币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全国性商业银行对货币市场业务的集中管理增大了其分支机构开展货币市场业务的难度。一是资金运用的集约化使得全国性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参与货币市场业务的部分权限被上收。目前,全国性商业银行在重庆的分支机构中,仅有一家分行具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业务资格,但其只能从事

一天期同业拆借业务;仅有两家分行开立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托管账户。但其交易资格均已被其总行取消。由于交易权限被上收,2009年全国性商业银行在重庆的分支机构均未开展同业拆借、债券回购等货币市场业务。二是票据贴现业务的统一授信管理减少了全国性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可供贴现的票源。调查显示,目前重庆市多数全国性商业银行的分行均对票据贴现业务实行了统一授信管理,按照其总行的要求,上述商业银行在重庆的分行可贴现的票据仅限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及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地方性金融机构承兑的银行承兑票据和企业签发的商业承兑票据基本不予办理,既不利于票据市场的发展,也导致其可供贴现的票源减少。

2.部分货币市场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的关系有待进一步理顺。一是同业拆借与同业存款。随着同业存款利率的放开,从资金往来形式上说,同业存款与同业拆借区别不大,尤其对于一年期以内的资金往来,二者几乎难以区分。由于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开展同业拆借业务在拆借限额、资金用途、拆借期限、交易方式等方面存在严格的规定,而对同业存款资金则无相应规定,导致部分金融机构存在一定的同业拆借存款化现象,既不利于同业拆借业务的规范发展,也影响了金融机构加入同业拆借市场的积极性,因此亟待理顺二者间的关系。二是债券质押式回购与自动质押融资。近年来,债券质押式回购已逐渐成为金融机构参与货币市场交易的主要形式,但同样通过债券质押实现融资的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却因发展定位上的偏差和融资成本的偏高,造成金融机构参与度极低。因此如何理顺二者的关系,明确自动质押融资的定位,也需要进一步明确。三是债券回购与现券“代持”交易。近年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中出现了一种所谓的“代持”业务,即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委托人以一定的价格将债券交予受托人,再加上若干基点到期后购回。代持业务实质上相当于买断式回购,但却没有利用同业拆借中心提供的买断式回购平台,仅表现为两笔现券买卖交易,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与法律风险,因此需要进一步理顺二者之间的关系。

3.部分金融机构参与货币市场交易的信息披露无统一的规范。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有效地维护市场的透明、公平与效率,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并降低市场的系统性风险。近年来,金融管理部门在加快推进货币市场发展的同时,高度注重市场透明度的建设,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有效地确保了货币市场的健康有序运行。但总体上看,目前信息披露制度仍存在系统性不强、完整性不足等问题。以同业拆借市场为例,根据《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同业拆借市场中各类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规范并监督实施,但目前制定出台的仅有针对证券公司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信息披露操作规则,缺乏针对其他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操作规则,导致金融机构在进行信息披露时无章可循。

4.票据市场电子化程度低,制约了交易效率提高。尽管目前我国票据市场从规模上看,已成为货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票据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仍较为落后。与股票市场、债券市场以及同业拆借市场相比,当前中国的票据市场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尚未在全国建立集票据交易、托管、查询、清算等功能于一体的电子化平台,票据签发、承兑、背书、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以及查询、查复等交易环节仍停留在实物票据阶段,极大地严重削弱了票据交易的时效性,增加了交易成本,制约了票据业务的发展。同时,也易使各种“克隆票”、“盗票”、“失票”在市场上流通,诱发欺诈行为,影响交易资金的安全性。

三、政策建议

1.扩大市场参与主体,丰富市场业务品种。在积极推动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等进入货币市场的同时,积极推动各商业银行总行将市场参与资格扩大到其分支机构,以扩大货币市场的参与主体,提高货币市场交易效率。在丰富交易品种方面,应在扩大现有货币市场交易工具规模的同时,积极鼓励金融创新,继续丰富和完善货币市场交易品种。

2.理顺各业务品种之间关系,促进各项业务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制度建设,理顺货币市场各相关业务品种的制度边界,明确各类业务的功能定位,促进货币市场各项业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2篇

经过近30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的金融体制和金融体系发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变化,已经基本建立起多类型、多元化的金融机构体系,多层次、多功能的金融市场体系,多目标、多工具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以及专业化、国际化的金融监管体系。

上述改革对促进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保持中国金融的安全稳定,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中国的金融改革还远远没有完成,在金融业务的准入、资金价格的形成、金融高管人员的管理及高风险金融机构的处置等方面,还存在着较多的行政色彩,金融体系的结构、功能和效率还有待于进一步改善,市场机制在金融资源配置、供求调节、经营约束、风险处置等领域的作用还有待加强。

改革重心、核心、重点及难点

金融市场化改革的主要目标及重点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金融体制,让市场机制在社会资源的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让资金价格(利率)决定于市场资金供求,调节市场资金供求,在金融资源的配置中发挥杠杆作用;让经济与市场手段在金融宏观调控中发挥主导作用;让金融机构真正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发展,真正按照商业化、市场化原则经营,在公平公正的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让股东、高层管理人员承担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失败风险与责任,最大程度地实现金融风险处置和金融机构退出的市场化,最大程度地强化市场纪律的约束作用。

在逻辑关系上,金融机构经营的市场化和利率的市场化是金融市场化改革的重心,金融宏观调控手段的市场化是金融市场化改革的核心,而金融风险处置与金融机构退出的市场化则是金融市场化改革的重点,也是金融市场化改革的最大难点。

之所以将金融机构的市场化退出视为金融改革的重点,主要是因为:它不仅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机制,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前提,同时也是建立市场竞争规则,促进市场有效运行的重要前提;它不仅是放松金融管制,促进金融创新,提高金融体系效率和竞争活力的重要前提,同时也是强化市场纪律和市场约束,促进公平公正竞争,防止道德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的重要前提;它不仅是金融机构实现商业化、市场化经营的重要前提,同时也是有效实施金融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的重要前提。

而之所以将金融机构退出的市场化视为金融改革的难点,主要是因为:在金融机构的市场化经营和竞争中,总会有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失败而应退出市场,特别是经济和市场环境恶化的情况下,会有更多企业和金融机构面临生存的困境与危机,要退出市场。

问题或难题就在于,既要让高风险或危机的金融机构及时顺畅退出市场,解决金融机构经营失败而不倒、发生危机而不死,最后要由中央银行和各级财政实施救助的道德风险问题,真正实现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最大程度地强化市场纪律约束;同时又要最大程度地保护存款人和纳税人的权益,保持金融业务与服务的连续性,隔离退出机构的风险传染,防止发生金融挤兑风潮和金融系统性风险,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

建立完善的退出机制

为解决上述难题,真正实现危机金融机构的稳妥处置,实现市场化而非行政化的退出,从而推进金融的市场化改革,就需要围绕金融机构的市场化退出,建立和完善一系列配套的法规、制度、机制和措施。其中包括:

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高效的执法机制。应建立和完善专门针对高风险金融机构处置的法律法规;同时应建立专门处理危机金融机构破产及金融资产处置的专业律师、法院或法庭,以提高司法的专业性和效率性。

对那些已经陷入严重资不抵债和支付困难、面临清偿能力和支付能力危机的金融机构,必须及时进行处置,包括关闭破产,使其及时退出市场,以防止演变成区域性或系统性的金融危机。

建立和完善危机金融机构的有序破产清算机制。借鉴历史的经验教训,对危机金融机构的处置,应当尽可能少用停业整顿和下令关闭等行政性的手段与方式,而应更多地运用市场和法律的手段,如依法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以降低危机金融机构处置的经济、政治及社会成本。

应明确危机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条件、程序、裁定、执行等,例如,在什么情况和条件下应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由谁决定和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由谁裁定和执行破产清算,以及资产负债的处置和损失的承担等。

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存款保险机制。应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实践经验与教训,并立足中国国情,结合历史与现状,尽快建立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包括保险的范围、保险的金额,保险基金的来源与运用,缴纳存款保险费的依据和标准,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治理与职能等。

存款保险制度与机制的建立,既要有利于保护公众存款的安全,维护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防止发生银行存款挤兑风潮,同时也要有利于建立危机金融机构的市场化退出机制,在维护金融安全稳定的同时,使危机金融机构及时稳妥退出市场。

建立和完善金融危机传染的隔离机制。应尽可能防止由于个别或单体金融机构的危机而导致金融系统性危机,防止或降低金融风险的传染效应,包括跨机构、跨行业、跨市场、跨地区、跨国界的传染,就必须建立金融风险和危机的隔离机制、金融风险与危机的有效处置机制。

这种隔离机制包括降低金融业务及风险的集中程度、金融业务的复杂与交叉程度、金融资产负债对市场的依赖程度、金融机构破产倒闭的震动传导程度。

第3篇

关键词:航运金融;需求特征;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1)05-0012-04

一、现代航运业的特征分析

1、航运业具有显著的国际化特征。

在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以全球采购、配送为特点的新兴经济已经成为世界生产与贸易的主要形态,而以航运为中心的相关物流在整个全球供应链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世界航运业已经成为经济全球化的主要载体,据统计,国际间贸易超过90%通过航运运输实现,航运业已成为联系国际经贸的主要纽带,航运业具有显著的国际化特征。而全球的供应链管理更是和资本的流动相融合,因此。航运业的国际化会衍生出对于国际化金融交易的巨大需求。

2、航运业与世界经济与金融的周期性波动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

也正是由于航运业的国际化特征决定了航运市场和世界经济形势联系紧密,受世界经济周期波动的影响较大,并呈正相关关系,经济繁荣,航运业亦繁荣,反之亦然。因此,航运市场具有较强的周期性,而且航运市场的周期性也与国际金融市场的周期性波动密切相关,同时,航运业的周期性波动也会通过供需关系的变化导致金融市场的交易规模和资金价格的波动。

3、航运业是一个资本和技术密集的行业。

船舶大型化和船载设备科技含量不断提高使得单船造价不断上升,而且技术的进步包括互联网的广泛运用,使得港口和相关物流系统的信息化程度也日益提高,这些因素都决定了航运业的资本和技术密集型特征日趋明显。

4、航运业涉及的企业类型众多,业务交叉性强,不同企业的金融需求差异较大。

航运业并不是简单的水路运输概念,而是在国际供应链的背景下,中游航运企业通过整合上游船舶设备修造企业,和下游港口、临港物流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提供全套物流服务的产业集群。具体来说包括以船舶及相关设备的制造和修理为主的上游船舶企业,以船公司、船务和货运为主的中游航运企业,以港口和相关物流为主的下游港口和临港企业。

上游船舶企业包括船舶制造企业和配套设备制造企业,主要涵盖了船舶和船载设备、港务机械、集装箱等航运所需设备的生产制造,属于传统的装备制造企业。资本密集、劳动密集和技术密集是这个行业的共同特征。总体而言,整个行业基础投入较大,资金需求主要集中在固定资产投资以及船舶融资领域,对融资依赖度高。

中游航运企业包括船公司,船务和货运。航运能够直接为最终客户服务,成为链接上、下游产业的枢纽。由于航运业国际化、网络化的趋势,原本经营相对单一业务的公司都在向两端延伸,以物流网络的形式参与国际竞争。这些企业经营活动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其金融需求的特点主要是境内外公司差异较大,应收账款较为安全,收支币别与期限存在错配。

下游企业包括港口,以及临港的制造服务业。从近些年的发展来看,港口企业以及临港的制造服务业综合功能得到强化,从而决定了对于金融服务的全面需求(招商银行,2008)。

二、航运金融市场的需求特征分析

现代航运业具有国际化、周期性、资本密集以及涉及的企业类型众多等基本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航运业与金融业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并且使得航运业本身出现了金融化的趋势,而航运金融市场正是航运市场与金融市场相结合的产物,因此,航运金融市场也具有独特的特征与发展条件。

首先.航运企业的融资需求特征决定了航运金融市场的资金交易规模巨大,产品种类复杂,全方位涉及到各种类型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航运业是资金密集型产业,所需投资额巨大,投资回收期较长,而且航运产业风险性高,这些特点决定了航运企业很难依靠自身力量满足其融资需求以及进行投资活动,而是需要从诸多的融资渠道中选择适合本公司的最有利的筹集资金方式。同时航运业本身包括了船东公司、船舶租赁公司、无船承运人公司、船舶融资租赁公司、船舶经营公司、船舶管理公司等多种企业类型,以及诸如船舶制造企业、物流公司、仓储公司、码头经营企业、内陆运输公司等与航运相关的企业,这些企业的规模、经营状况、发展目标千差万别,其融资需求也都各有其不同的特点。

为了满足航运企业巨大的、多样化融资需求,航运金融市场对于资金规模需求巨大,涉及到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融资租赁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投资基金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以外汇市场、股票市场、债券市场、衍生工具市场等金融市场,融资形式包含了贷款、贸易融资、融资租赁、发行债券、吸收个人股权投资、投资基金、资金信托、私募股本、公募股本等金融产品。

第二,航运市场的周期性强,资本密集,风险较大,同时航运企业的成本当中包含了重要的金融因素,这就决定了航运金融市场的高风险特征,对于金融机构的产品设计技术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要求较高。航运需求受到国际市场波动的巨大影响,航运市场与国际经济周期波动具有较强的相关性,这就决定了航运业务的高风险特征。另外,航运企业对于成本十分敏感,而且航运业的主要成本包含了重要的金融因素,在航运的成本构成中,燃油影响最大,而燃油成本随着国际原油期货价格而波动,燃油价格的波动本身就是国际金融市场活动的结果。航运业务对于风险和成本的敏感性既决定了航运企业对于航运金融产品的需求特征,要求金融机构与市场能够提供满足航运企业风险控制和成本控制需求的产品。也决定了航运金融产品本身的高风险性,这就要求航运金融机构和市场具有较强的产品设计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

第三,航运金融业务对于成本和风险的敏感性决定了航运金融市场的发展必须依赖于完善的航运市场中介机构体系。在航运市场包含了各种类型的辅助机构,如经纪人公司、信息研究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这些航运中介机构不仅有利于航运企业的经营活动,而且也是航运金融市场发展的基础。航运金融企业为了有效控制风险,就必须充分掌握航运企业的各种信息,从而能够对于航运金融企业的信用风险以及航运业务的市场风险做出恰当的评估,并且根据风险决定航运金融产品的均衡价格。因此,航运市场中介机构的发展能够为金融机构和市场提供充分可靠的信息,便于金融机构和市场用较低的成本获取航运企业和市场的有关信息。从而为金融机构和市场的产品设计、定价和风险管理提供依据,降低航运金融产品的成本。否则,金融机构和市场不能用合适的成本获得信息和进行风险控制,就会制约

金融机构和市场满足航运企业金融需求的能力。

第四,航运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使得航运产品本身表现出较强的金融化特征,现代航运市场发展具有明显的金融化趋势。除了航运业的发展与金融业之间存在内在的联系,近年来,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化浪潮下,航运市场也开始出现显著的金融化特征,而航运金融化的趋势也强化了航运金融市场的复杂性。现在船舶、运费指数甚至订单都可以被当作商品一样进行交易。例如运费指数,已经形成了一个很大的交易市场。目前的参与者不仅是航运商、贸易商、生产商,还包括了各种金融机构,这些机构在航运产品市场的交易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国际航运市场的价格波动。

第五,航运企业对于保险业的巨大需求决定了航运保险在航运金融市场的重要地位。船舶作为巨额移动财产,风险系数极高,事故频发且后果严重,因此特别需要保险服务。航运保险具有为海上运输提供转移风险、均摊损失以及损失补偿等功能,其作为一种损失补偿机制在国际航运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尤其在发生船舶沉没、贸易合约失败或第三方财产损失时。航运保险能够分摊贸易过程中各方面潜在的风险。航运业对各类航运保险的巨大需求,催生了航运类保险的快速增长。同时,完善的航运保险体系也满足了高风险的航运业的需求,因此,航运保险业的发展状况也成为了衡量一个航运中心城市国际地位的重要标准。

第六,国际化航运业务伴随着资金流动决定了航运金融市场包含了巨大的跨国资金结算业务。航运中的货物运输过程可以看作在国际范围内资金流转的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讲,现金流是整个物流活动中供应链的命脉,因此航运业对于结算,尤其是国际结算的需求量非常大。目前,全球航运结算呈现欧美三大结算所鼎足而立的态势,即挪威期货期权结算所、纽约商品交易所和伦敦结算所平分天下。而这三家结算所所在地也正是国际航运中心的所在,可见资金结算对于航运业的重要性。同时,巨额资金的结算也为航运中心所在地的金融业带来了巨大的业务量,促使金融业的快速发展(韩倩,2006)。

第七,航运市场和航运金融市场的发展都依赖于法律、税收和监管制度的灵活有效性。由于航运业务和航运金融业务都对风险和成本具有较高的敏感性,同时航运市场和航运金融市场事实上也是一个高度国际化的市场,航运企业和航运金融企业都面临国际同业的激烈竞争,这就要求法律、税收和监管制度能够有效地降低航运企业和航运金融企业的经营成本,并且提高航运企业和航运金融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从航运金融市场的特征分析可以看出,航运金融市场的发展对于一国或者地区的制度环境有着较高的要求,航运金融业务的多样化以及其对风险和成本的敏感性也要求金融机构具有较强的技术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因此,航运金融市场既能够为航运业提供巨大的资金支持和便利的风险管理服务从而促进航运业的发展,同时,航运金融市场的发展本身也意味着金融体系深化程度的提高。因此,航运金融市场发展的关键在于为金融机构提供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降低金融机构从事航运金融业务的成本,便利金融机构在航运金融产品设计以及风险控制方面满足航运企业的实际需求。

也正是由于上海在航运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制度环境方面存在的制约因素,导致金融机构在航运金融市场面临交易成本高昂、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手段等问题的困扰,不能满足航运企业的多样化金融需求,从而限制了上海航运金融市场的发展,同时也影响了上海金融体系整体水平的提高。

三、上海发展航运金融市场的政策建议

上海建设国际航运与金融中心已经成为我国的国家战略,为了实现这样的发展战略,大力促进作为航运中心与金融中心联结点的航运金融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航运金融市场既能够为航运业提供巨大的资金支持和便利的风险管理服务从而促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同时,航运金融市场的发展本身也意味着上海金融体系深化程度的提高。从这个角度讲,上海应该采取恰当的支持政策,推动航运金融市场的跳跃式发展,并且把航运金融市场的发展作为上海两个中心建设的突破口。

从航运金融市场的需求特征和发展条件可以看出,上海发展航运金融市场的关键是采取有力措施,降低金融机构从事航运金融业务的成本,提高金融体系的整体技术水平,使得上海成为能够满足各类航运企业的多样化金融需求的金融中心,实现航运企业与金融机构在上海航运金融市场的集聚效应。

根据航运金融市场的需求特征与发展条件,针对航运金融市场发展的现状,上海市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并采取恰当的政策措施。

第一,考虑到上海发展航运金融市场目前存在的问题,在现阶段,上海航运金融市场的发展必须遵循以下的原则和目标导向:

(1)上海航运金融市场的发展必须着眼于金融机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的提高,着眼于上海金融发展水平的提高,这是上海国际航运与金融中心建设的关键。

(2)上海航运金融市场的发展必须着眼于航运服务机构体系的建设,降低航运金融市场的信息成本,这既是上海航运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航运金融市场发展的基础条件。

(3)上海航运金融市场的发展必须着眼于为上海和全国的港口建设、航运业务发展、船舶制造产业发展、物流产业、油轮产业等制造和服务产业发展提供融资和服务,这是上海航运金融市场发展的基础。

(4)上海航运金融市场的发展必须着眼于制度环境的优化,在充分考虑宏观经济金融风险可控的条件下推进航运金融市场的发展,在航运金融市场有针对性地适当放松监管,加大监管的弹性,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这是上海航运金融中心建设的必要条件。

(5)强化上海航运金融市场的特色,即人民币产品的国际化交易市场,并且基于这个特色与其他航运中心形成合作、互补的关系。

第二,采取恰当的金融和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境外航运服务中介机构在上海的发展。支持本土航运服务中介机构的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和航运服务中介机构的合作,允许和鼓励金融机构参与组建航运服务中介机构,从而快速推进上海航运服务体系,有效降低金融机构提供航运金融服务的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和航运企业合作,组建航运租赁公司,发挥金融机构与航运企业之间合作的协同效应。

第三,鼓励金融机构在航运金融产品上的创新,政府对于金融机构具有创新性的航运金融产品给予税收优惠或者补贴,从而丰富上海的航运金融产品体系:同时鼓励上海的金融机构与外资金融机构在航运金融市场进行合作,引进国外成熟产品,创设上海多样性的航运金融服务产品体系,提高中资金融机构提供航运金融产品的技术和服务水平。

第四,为了鼓励金融机构参与航运金融市场和创新产品,同时也便于金融机构在航运金融市场有效的控制风险,对于金融机构在航运金融市场引人的创新性金融产品可以不受利率管制,这样可以在维持原有竞争格局的情况下推进利率市场化,也可以根据金融机构对于航运企业提供的信贷资金规模,允许金融机构有一定的比例存款或者融资的利率取消利率上限的管制。

第五,在上海构建综合性的航运金融产品交易与转让平台,吸引更多的国内和国际金融机构、机构与个人投资者参与航运金融产品的交易,并逐步把交易平台转化为证券化航运金融产品交易的主要市场。

第4篇

关键词:农村金融;金融机构;金融市场政策性金融

中图分类号:F81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31(2011)06-0041-03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06.11

一、当前我国农村金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农村金融体系急需建立和完善

当前,我国多层次、多样化、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远未形成,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三农”经济的发展。一是农村地区政策性金融供给不足。“三农”经济的快速发展产生了大量的金融需求,而且有些农村金融需求具有较强的政策性金融性质,目前的政策性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还不能满足,由此产生的金融需求。二是涉农金融机构的改革仍需深化。如何实现有效服务“三农”和保持自身可持续发展的最佳结合尚在不断探索之中。三是农村金融机构有“离农脱农”现象。其实,涉农金融机构经过努力并采取有效措施,是可以寻求经营利润与服务“三农”发展的平衡点的[1]。四是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建设有待加强。目前农村地区新设的金融服务机构种类较少,服务范围和服务能力都非常有限,还不能满足“三农”经济发展对金融的需求。

(二)农村信贷市场需要进一步拓展和加强

2006年以来,我国农村信贷市场准入政策逐步放宽,但市场开放程度仍需逐步提高。一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受到一定的约束。有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受到了相关政策的约束,其经营业务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二是大型银行与农村金融机构的合作联通机制尚未建立。如大型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他们与农村金融机构的合作联通机制没有完全建立,金融的发展和作用合力不足。三是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市场仍然受到限制。随着经济发展,民间资本投资能力逐步提高,但目前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市场仍然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民间资本参与农村金融的积极性受到制约。

(三)金融机构发展的非均衡与联动机制的不足

一是金融机构表现非均衡发展。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仍以银行类信贷为主,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的发展相对滞后。二是间接融资机构发展存在缺陷。随着现代农业发展,农村信贷市场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不足的问题不断显现,单纯依靠信贷市场融资成为农村生产经营主体面临的共同问题。三是直接融资市场发展仍然落后。证券市场发展较慢导致农村直接融资市场发展落后,影响了农村地区企业获得更多资金支持和扩大再生产。四是金融机构之间联动性不够强。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的金融产品严重不足,信贷、证券、保险没有形成合力,金融市场的有序协调发展仍显不足[2]。

(四)农村地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急需加强

当前农村地区金融生态环境相对较差,金融教育滞后,金融意识薄弱。一是金融及金融中介机构不足。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使用现代金融产品定价机制在农村地区开展评估、担保、信用评级等的成本较高,开展金融中介业务难度较大,影响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二是金融知识和金融人才缺乏。农村地区整体金融生态环境较差使农村金融市场的吸引力不足,各金融机构难以主动到农村地区开展金融业务。

(五)农村金融政策法规需要不断建立健全

目前,我国涉及农村金融的法律规范不够健全,缺乏农村金融和农村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保障机制。一是缺乏针对农村金融业务的法律、法规。农村金融机构在业务拓展中经常遇到法律规定不明确的问题。二是缺乏专门的农村合作金融立法。与合作金融相关的政策法规缺位不利于规范引导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健康发展。三是有关抵押担保的法规亟待完善。在农村金融快速发展和农村金融产品不断创新的条件下,农村地区抵押担保物缺乏制约了信贷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二、关于我国农村金融的扶持政策

(一)支持金融机构改革和发展

一是支持中国农业银行股改。通过中央汇金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注资1300亿元人民币等值美元,提高农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支持中国农业银行剥离处置不良资产8157亿元,改善资产质量。二是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对1994―1997年因开办保值储蓄亏损的农村信用社给予补贴,累计拨付88.5亿元;明确省联社发生的服务性支出由基层社分担,不作为省联社收入计税。三是支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展业务。强化了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支农功能。四是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自2008年起,财政部开始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给予费用补贴,减轻财务压力,目前已累计向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拨付了补贴资金2.61亿元。五是支持西部金融机构发展。2010年,财政部将西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金融机构网点纳入补贴范围。

(二)鼓励增加涉农信贷投放

2009年,财政部出台《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县域金融机构上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激发金融机构加大涉农贷款投放的内生动力。2010年,财政部进一步完善试点政策,并将试点范围扩大到18个省(区)。目前已累计向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拨付了奖励资金28.83亿元。

(三)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

2007年,财政部启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对6省的5种农作物给予保费补贴,试点险种的保费由中央和省级政府各负担25%后,其余50%由农户承担,或由农户与龙头企业和省、市、县级财政部门共同承担。之后,中央财政不断扩大补贴区域,提高补贴比例,增加补贴品种,补贴资金投入不断加大,从2007年的21.33亿元增加至2010年的67.76亿元。目前,财政支持的涉及国计民生的险种已达到14个,覆盖了所有粮食主产区。

(四)实施扶贫贷款贴息

为引导金融资本投入农村贫困地区,中央财政自1998年起安排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并不断完善扶贫贷款贴息制度,扩大承贷主体,丰富资金来源。到2009年末,中央财政共拨付了贴息资金81.5亿元,累计发放扶贫贷款超过了2000亿元。

三、加快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思路和策略

(一)加快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基本思路

1.推进农村金融机构改革。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和我国农村发展的实际情况,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推进农村金融机构的改革和发展,推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建设,继续设立各类新型金融组织,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设立适应“三农”需要的各类新型金融组织[3]。

2.完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发展信贷、证券、保险、期货、担保分工配合、相辅相成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扩大直接融资比例,加强金融的风险管理功能。既要发展农村金融市场中金融产品的发展与创新,也要推进农村金融市场的金融服务的发展和改善,目前重点要推进计算机和移动通讯技术在农村金融中的应用,发展低成本的农村金融服务。

3.保证农村金融健康发展。一方面要加大政策促进金融支农力度,尤其要加大财税政策促进金融支农力度,发挥地方政府积极作用;另一方面要继续探索差别农村金融监管制度,保证不同农村金融机构都能健康发展。

(二)加快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策略措施

1.加快建设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金融体系。一是增强涉农金融机构支农责任。强调增强涉农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基础上发挥支农作用,履行社会职责。二是加大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力度。要增强其资本实力和资本质量,提高抵御风险和支农能力。三是发展农村社区银行。更好地发挥农村信用社贴近基层、贴近农户的“三农”服务主力军作用。四是深化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探索完善“‘三农’金融事业部”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五是发挥“惠农卡”的功能作用。尤其是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中的积极作用。六是重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金融服务功能。在健全信贷风险防控体系,完善内控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挥政策性金融在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功能和作用。七是发挥邮储银行网络优势服务“三农”。不断拓展小额零售业务范围,加强涉农信贷产品创新,完善风险管理。八是适当放宽农村金融组织准入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市场。

2.进一步完善适应现代金融经济的农村金融市场。一是发展和完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即发展信贷、证券、保险、期货、担保分工配合、相辅相成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二是加强间接和直接融资市场统一。改变目前农村金融市场以银行类信贷为主的间接融资模式,扩展直接融资所占比重,探索中小企业集合发债、集合票据、上市等资本市场融资渠道。三是加快发展农产品期货市场。完善市场品种结构,发挥期货市场价格发现作用,分散农产品生产销售过程中的市场风险。四是创新农业保险体系和产品。尤其要探索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五是加强农业风险管理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农村地区的信贷市场、保险市场、证券期货市场,形成信贷市场、保险市场和证券期货市场相互配合的农业风险管理体系。

3.加强财政与信贷资金的相互支持和配合。一是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要不断完善涉农领域财政税收支持政策,积极支持“三农”发展。二是支持金融机构涉农信贷业务。通过对重点涉农业务的适当补贴和扶持,有效增加金融机构的信贷投放。三是加强财政与信贷资金的配合。通过给予主要涉农信贷机构一定的财税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大涉农信贷支持力度。

参考文献:

[1]闵宗陶,闫章秀.中国农村金融组织市场绩效的实证分析[J].统计与信息论坛,2008(12).

第5篇

开发性金融,是在市场缺失和市场机制形成不充分的条件下,由政府给予信用支持,运用金融机制开发市场、建设市场,以带领商业性金融、推进发展经济的金融关系和金融活动的总和。

与政策性金融的区别

开发性金融与政策性金融的实质性区别主要有五个方面:

理论基础不同。政策性金融建立在市场失灵的理论基础上。市场失灵是西方经济学在讨论公共经济时候使用的概念。它认为,在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条件下,虽然效率可以提高,但也带来了一系列无法通过市场解决的社会问题,其中包括失业、贫富差别、环境污染、社会道德、教育问题等等,因此,需要运用政府的财政机制来克服市场失灵,对失业者进行再就业培训、对低收入和无收入家庭进行救济、对环境进行治理、通过制度及其他机制来提高社会道德水准、通过公立和财政资助实行义务教育或帮助低收入家庭子女就学等等。这一切措施,一方面是为了保障经济社会的长治久安和稳定,另一方面是为了提高全社会的公平程度,尤其是受教育公平、机会公平、就业公平等等。

与此不同,开发性金融的理论基础不是市场失灵,而是市场缺失或者虽有市场但市场机制尚未充分形成。市场缺失是指市场不存在的状况,此时市场机制未发挥作用,也就谈不上市场失灵。市场机制未充分形成是指市场虽已存在,但市场机制尚未成为配置资源和决定价格的基础性机制,此时市场的商业价值未有效显示,从事商业运作存在着很大风险,因此,一方面谈不上市场失灵,另一方面,一般的商业机构不愿介入。

对中国和相当多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其处于建立市场经济新体制的过程中,在国民经济相当一些领域,或者市场还不存在,或者市场机制还不能充分发挥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因此,开发市场、建设市场依然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工作。在这些方面,也就谈不上所谓的市场失灵。

立足点不同。政策性金融运作的立足点主要有二:一是支持政府的公共产品建设,包括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基础设施建设;二是扶困,主要包括对一些特殊产业、项目和地区提供低息乃至无息贷款。与此不同,开发性金融运作的主要立足点是市场开发和市场建设。其运作的先期,由于市场机制不存在或不充分,因此,不具有商业价值,与政策性金融有相似之处;但在运作的中后期,随着市场开发进展,商业价值逐步显示,就展现了与政策性金融不同的特点。

财政支持的重心不同。政策性金融主要依靠政府财政的资金支持,具体表现有二:一是财政资金的贴息。政策性金融运作中,各种无息和贴息贷款,常常由财政资金弥补其运作中的入不敷出和亏损。二是财政投入。政策性金融运作中相当多的贷款实际上是通过信贷机制运作的财政资金。由于政策性金融主要依靠财政资金支持,所以,一方面它的运作规模常常受到财政资金的供给量限制,另一方面,其运作业绩也常常与财政目标处于一种“说不清理还乱”的情势中。例如,在运作亏损的条件下,财政部门常常追究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运作责任。而导致亏损究竟是原先的财政目标还是政策性金融的制度规定,或是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运作无方,常常难以区别。

开发性金融主要依靠政府财政的信用支持,即通过政府信用来增强(或提高)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信用能力。对开发性金融机构而言,这是一个“增信”的机制。由于开发性金融机构不依赖于政府财政资金,因此,独立性较强,运作空间也较大。一个可资借鉴的实例,是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的贷款。这些贷款不是那个国家的财政资金,资金来源主要是在国际金融市场上通过各种路径借取的,但当这些资金贷给某个国家时,需要接受国的财政提供按期偿还本息的担保,由此,使这些贷款的信用能力增强。

运作机制不同。受财政资金、财政目标的制约,政策性金融运作强烈贯彻着财政机制,不仅政策性金融机构在运作中明显贯彻着财政机制,而且接受资金的地区、项目和机构也往往将这些资金看作是财政资金的另一种表现方式。与此不同,开发性金融运作受财政机制的影响较小,其资金主要由开发性金融机构根据自己的目标和取向进行运作,因此,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不仅如此,资金的接受者也较多从市场机制角度看待和安排这些资金的使用。

发展前景不同。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通过建立政策性金融制度,推进政策性金融发展来解决市场失灵并在一定程度上进行市场开发和市场建设,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较为普遍选择的一种政府介入市场的方式。但在几十年的实践中,发达国家的政府部门和市场运作机构都逐步认识到,它并不是一种有效的方式。因此,在发达国家中,政策性金融机构逐步消解,一些政策性金融机构转为开发性金融机构,并且根据实践的需要,新设了一些开发性金融机构。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的业务定位也从原先的“政策性”转向了“开发性”。从这个角度说,开发性金融是从政策性金融脱胎而出的一种政府介入市场的新型金融机构,它克服了政策性金融的缺陷又保留了政府介入市场的机制,因此,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开发性金融运作特点

贯彻市场原则。开发性金融以开发市场和建设市场为主要目标,自然就要强调市场原则。这种市场原则的贯彻,不仅表现在开发性金融机构方方面面的运作中,而且要求政府部门、合作方以及市场的其他参与者都共同遵守市场机制的内在规则。例如,贷款需要按期偿还本息,一旦债务方不能履行还款义务,经协调无效,就应按照市场规则予以处置(包括项目破产清算或机构破产清算)。在不能充分贯彻市场规则的条件下,开发性金融活动不可能有效开发市场、建设市场,其基本功能也就丧失了。

贯彻市场原则的另一个表现,是开发性金融重视商业价值。所谓市场缺失或市场机制形成不充分,在现实经济活动中表现为缺乏商业价值,从事这些经济活动要冒很大的风险,所以商业性金融不愿或不易介入。由于财政机制不可能解决市场形成和市场机制形成的问题,所以,政策性金融也难以解决这个问题。这就决定了必须建立开发性金融。

在运作中,开发性金融机构只有能够充分识别风险、评估商业价值、进行金融机制的组合运用,才有可能将不具有或不充分具有商业价值的项目、产业和地区开发成为具有较高商业价值的项目、产业和地区。反过来说,如果开发性金融机构自己都不清楚开发对象可能具有的商业价值以及开发这些对象所应承担的运作风险,它又怎么可能进行市场开发、市场建设?从这个意义上说,与商业性金融相比,对开发对象的商业价值,开发性金融应更具“慧眼”和“远虑”。

贯彻与财政互动的原则。开发性金融的运作离不开政府财政的信用支持。因为在市场缺失或市场机制发挥不充分的条件下,金融运作风险较大,商业性金融不愿意介入,只有开发性金融能够介入。如果政府财政不给予对应的信用支持,那么实际上是将开发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同等对待,开发性金融机构就可能因信用能力不足而难以展开相关的市场开发、市场建设活动,甚至可能面临难以承受的信用风险。

开发性金融的目标与财政目标不是矛盾的,是能够形成协调互动机制的。其内在机理是,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推进经济发展是政府财政的一个主要目标。对中国而言,发展是硬道理。那么,发展什么?用什么机制发展?在现代经济中,发展经济主要是“发展市场经济”,发展市场经济的方法就是“建立市场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而开发性金融要“开发”的就是这些对象。在这个基础上,开发性金融就能够与财政机制互动,即共同开发市场、建设市场、发展经济,实现双赢。

贯彻带动商业性金融的原则。开发性金融在开发市场、建设市场的过程中,随着开发对象的市场运作风险降低、商业价值提高,商业性金融将随后跟进这一领域。这种开发性金融先行、商业性金融跟进的情势,反映了开发性金融对商业性金融的带动功能。在中国的实践中,国家开发银行的项目贷款和地区开发常常成为商业银行追踪和跟进的先导,这体现了国家开发银行的带动功能。

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是,在商业性金融较为全面进入后,开发性金融是否应当从原先开发的项目、产业和地区退出,以体现非商业主导的原则?这恐怕不能一概而论。一方面,开发性金融不应与商业性金融成为相互竞争的对手,因此那些已具有较高商业价值的运作对象应由商业性金融运作。但另一方面,任何市场、任何地区都存在深度开发的问题,这些开发同样存在各种非市场风险,存在缺乏商业价值的问题,因此,需要开发性金融的开发活动把市场向宽度、深度和厚度“三维”空间拓展。但如果开发性金融机构不清楚已具有商业价值的运作对象的情况,又如何能够具体详尽地弄清市场的“三维”空间在哪里,从而展开开发活动?

贯彻非竞争性原则。开发性金融以开发市场、建设市场为己任,需要承担相当多的非市场风险,因此,不应选择竞争性原则。贯彻非竞争性原则的含义主要有三:一是开发性金融机构应具有较高程度的惟一性。如果一个产业领域中同时存在两家以上从事同一业务的开发性金融机构,就可能形成某种业务竞争,贯彻商业原则就难以避免,“开发性”将在这种商业竞争中丧失。从国际社会看,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美洲开发银行等都是具有较高程度惟一性的开发性金融机构。二是开发性金融机构在运作中一般不与商业性金融机构进行正面的市场竞争,因此,在开发性金融机构与商业性金融机构之间不存在优胜劣汰、彼此收购(或资产重组)等问题。三是开发性金融机构彼此间不存在竞争关系。在一些国家,针对具体的项目、领域和地区的市场开发,可能设立业务职能不同的开发性金融机构,但这些开发性金融机构彼此间有着明确的业务边界,因此,不直接展开市场竞争。

开发性金融的这些运作特点,决定了它独立存在的价值和运作发展的前景。

积极推进开发性金融发展

经过国家开发银行的努力,中国开发性金融已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是,受政策性金融思维的影响和与此对应的相关政策影响,开发性金融的发展还是初步的、受到诸多限制的。要积极推进开发性金融的发展,需要着力解决好三方面的问题:

正确认识开发性金融的地位、特点和功能。开发性金融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很多人对它缺乏了解。迄今,不论是学术界还是政府部门或者金融实务部门,深入研究和准确认识开发性金融的人还不多,不少人还把它与政策性金融混淆,或者认为它只是政策性金融的另一种提法。因此,需要深入研究并进行广泛宣传,以形成共识,为开发性金融的发展创造基本认知条件。

形成相关制度。开发性金融是一种制度安排,它不仅需要由制度赋予业务功能,而且需要由制度予以保障,因此,在深入研讨、形成共识的基础上,应着力进行有关开发性金融的制度探讨,并通过实践逐步予以完善。在这方面,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跳出政策性金融的制度框架,根据开发性金融的特点,着手进行开发性金融的制度研究。

第6篇

关键词:退出机制;清算

自从中银信、中农信、海发行等事件以来,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问题就层出不穷,随着金融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及国家隐性担保逐渐弱化,四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经过股份制改造和公开上市,以及具有独立市场主体地位的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快速发展,尤其是随着入世过渡期的结束,银行业全面对外开放和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将会使一部分不适应市场竞争的金融机构被淘汰。

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风险预警机制、风险救助机制、清算制度和市场退出的问责制。近几年来,国家替关闭清算的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总共投入5万亿元,约占GDP的1/3。主要有1998年发行2700亿元特别国债,用来补充四家国有商业银行资本金;治理金融“三乱”给各省补贴2000亿元左右;从四大商业银行剥离1.4万亿元不良资产;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从央行再贷款6700亿元;向中行、建行、工行注资600亿美元;股改中核销不良资产和免税绝对超过1万亿元;给农信社兑付票据1700亿元及补助200亿。国家对金融稳定付出巨大成本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建立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而对这些金融机构实施了过度救助。

通过对有关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典型案件加以分析发现我国金融机构在市场退出过程中明显地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一是行政手段取代市场手段。对问题金融机构的过度救助不但不利于金融机构的治理结构的提升,反而助长了道德风险,鼓励或者诱发金融机构的恶意经营行为,不利于加强居民和企业的风险意识。我国的中央银行不但承担整个金融行业的系统性风险,而且也承担个别金融机构的非系统性风险。以证券业为例,2004年至2005年,证券业风险频发,从南方证券接管到东北等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资金区分不清、非法委托理财等一系列问题的产生后,央行无一例外地采取了撤换机构负责人、通过再贷款弥补机构亏损的做法,而大部分金融机构最终还是没有能力偿还这些再贷款的,从而实际上是把金融机构风险损失转嫁给了公众,最终可能导致通货膨胀,对金融稳定造成不利影响。二是兼并重组代替市场退出。市场退出是完全性淘汰机制,兼并重组是优化机制,总体上不产生市场退出的淘汰机制,如果简单地用行政兼并代替市场退出,实质上是以牺牲效率为代价来为问题严重的金融机构救助,反而进一步积聚风险,不能从本质上化解和分散风险,不利于我国金融机构依据发展和竞争的需要积极开展战略性重组和通过收购兼并来迅速扩大规模。三是不能真正保优汰劣,只有强强联合才能产生优势,强弱联合只能导致优势和效率递减。金融机构的失败意味着局部丧失效率,只有对丧失效率的部分进行适当处理,才能保持整个体系的高效运转。结合上述分析,笔者认为要做好以下几方面:

第一,要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模式。借鉴国际成功经验,根据问题机构的现实状况,选择行政接管、重组并购、关闭清算等多种市场退出方式,以尽可能小的处置成本和公共资源,最大限度地保护存款人、债权人和纳税人的利益,并坚持以下原则:1、适时原则。及时、恰当处理有问题金融机构,可以有效降低处理风险的成本。推迟有严重问题金融机构的解决不会有好的结果,不稳健的金融机构继续经营,往往会采取风险更大的做法,会削弱原来是稳健的竞争者而增加全系统发生危机的可能性,在金融机构明显的缺陷暴露之后才采取措施,这对于保护失败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全部利益来说经常是为时已晚。对危机金融机构的处理必须准确果断,同时注意选择市场退出的时机。以海南发展银行为例,关闭是资产总额154.7亿元,账面损失43.8亿元,加上中央银行为救助该行的再贷款37.9亿元及自拆17.35亿元,资产损失率高达55.4%,因拯救或处理不及时增加的损失大约50亿元,占海发行总资产的30%,根据统计,自1996年以来全国关闭银行机构的资产总额超过1000亿元,按海发行30%计算,由于我国椭圆处理的做法导致最终关闭的机构损失增加超过300亿元。从另一方面讲,假如及时救助就可以减少300亿元的损失。2、适度原则。从宏观角度市场退出是一种“效率转移”的指示器,可增进金融制度的效率贡献并能获取帕累托效率。但它毕竟有着相当大的社会经济成本,因而又是具有非帕累托效应。因此就应坚持加强金融监管为主,市场退出为辅的尽量少破产原则,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震荡,对于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可以区分不同性质的银行,采取不同的退出方式。3、风险最小化原则。基于金融机构的特殊性,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一种两难选择。市场退出的关键意旨在于化解风险,但这一行为本身又不可避免地引发一定范围和区域内不同程度的金融震荡。

第二,要做好对资产与负债的处理。首先是对资产的处理,抵押优质贷款应该不被清算且继续保留在金融系统中。其次是对债务的处理,要加强对中小存款人和债权人的保护,机构破产会导致对其他金融机构的危机传染和挤兑,即使是在最有效系统中,破产清算通常都不是金融机构倒闭尤其是银行倒闭最优的退出机制。与破产清算或行政关闭不同的方案包括私人部门的清算方案,比如兼并和收购,以及私人和公共部门结合的清算方案,如收购和接管交易、保险存款转移等。尽管纯粹的私人部门清算方案不涉及任何公共部门和存款保险资源,但是其他管理部门积极参与退出清算仍然是十分必要的。收购和接管交易意味着在撤销失败金融机构之前,只有受损资产和某些债务留在倒闭银行等待被清算和处置,而将其资产和优先债务向其他金融机构转移。对资产的收购接管交易既可以使实现资产的贬值最小化和风险传染最小化,因为存款人仅仅在很短的一段时间内不能使用他们的资金,而贷款也并没有离开金融系统。如果能够及时处理金融机构危机,在资产价值低于负债之前清算,可以采用完全的私人部门清算方案。如果优质资产不足以用来偿付职能部门希望转移的债务,就需要利用存款保险或其他公共资源,通过私人和公共部门结合的方式予以清算。其处置方法有两种基本形式,即存款清偿法和购买与承担法,以前者方式下破产机构的运营价值将基本全部丧失,因此只使用于特许权价值和组织价值比较小且资产比较差与无买主的机构。美国RTC用此方式处理机构总数约11.3%,资产总量约3.0%。后者是指由较好的金融机构购买其部分或全部资产,并承接其全部存款。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RTC的做法是有本部门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破产机构清算价值进行估计,然后进行投标,并将最高标价与事先估计的清算价值比较,高于清算价值的,则达成交易,否则,采用存款清算法进行处理,亦称最小成本原则。表1统计了美国在处理80年代金融危机过程中处理失败商业银行的统计,从中可以看出美国大量使用了市场化的购买与承担方式,处理的商业银行分别占处理总数的73.5%和61.5%,处理的资产比重分别达67.4%和78.7%。不同的方法对金融机构价值损失影响的差异十分明显。根据上面的处理方法选择原则,实际上的失败金融机构的质量决定处理方法,而处理方法影响处理成本,购买与承担法的确有效减少了金融机构价值的损失。

第三,采用激励相容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设计方案,通过激励相容强化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和监管约束,减少道德风险。比如日本长期对银行业的过度救助,导致规模竞争代替质量竞争,效率下降以及坏帐扩大。美国高级经济顾问Jeffrey A.Frankel指出正常的金融制度甚至应时不时地有金融机构倒闭的发生,虽然严格市场退出约束有可能导致有效率的机构被错误关闭,但造成的损失远小于实施该政策获得的总效率。1、激励相容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应该是公开的、明确的。2、需要确定激励相容的损失分配方案。应该在事前确定结构化的损失分配方案,在事进行严格监督执行。3、需要对有问题金融机构及时纠正和清算。当金融机构陷入困境,对经营失败金融机构的及时纠正和清算尤为重要。对失败金融机构的及时干预还会避免因其进行不正当市场竞争所产生的扭曲效应。失败金融机构试图通过高利率吸取更多的存款资源,冒险扩张他们的贷款组合扩大了金融脆弱性,还会导致其他金融机构的逆向选择。退出机制的设计还需要避免过度利用公共资源对失败金融机构进行救助和宽容态度来拖延清算时间。

第四,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目前对存款保险制度的构造中的一些关键细节还存在着技术上的难题和利益上的取舍。对参保金融机构的费率设置是目前关键的一个技术难题,如果实行统一费率那么对规模较大和质地较好的金融机构就存在逆向选择的可能。在此问题上,笔者认为关键是看对金融业分类监管和评级能否有效运作,而且需要在市场中形成符合金融规律的分类评级制度。在赔付问题上,如果金融公司发生破产清算界,如果比例过低,那么存款人的存款就会在赔付率的零界点分散到多家金融机构,反过来又影响了金融机构存款结构问题,而且造成存款短期化的倾向。由于中国的银行是主要的融资市场,一旦出现存款短期化现象,很可能会影响银行的风险资产的配置问题。在此不能过多地参照发达国家的赔付率,这主要考虑到国外银行主要提供的中短期贷款服务,企业的长期资金和固定投资主要来源于资本市场。在存款保险体系中,不仅要考虑金融机构的风险分散问题,同时也要考虑存款人的风险承受压力。同时建议尽快从隐形存款保险制度转换到明确存款保险制度,因为我国的隐形保险制度已经显示出严重的高成本性和脆弱性,如央行为救助海南商行提供的再贷款占其存款总额的66.5%,还有招行沈阳分行1999年因辟谣导致13天挤提存款的6.2%。

事实上,中国金融业在退出机制的风险处置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证券公司的退出机制方面,一些问题券商可能被摘牌,2004年以来部分高风险券商相继被行政接管或托管。银行业方面,加大了资金投入,置换了大量不良资产,减免了部分营业所得税等,为解决市场退出创造了有利条件,一些停业整顿的金融机构转入撤销或合并重组,处置工作取得一定进展。继佛山市商业银行退出之后,银监会表示要争取用一年时间清理掉最差的城商行。2006年9月末,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数量由原来的60000多家减少为24000多家,还通过多种方式分类处置了83家城市信用社使之减少至245家,其中69家改制为农村信用社,9家组建城市商业银行,5家被商业银行收购。另外,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工作有了新成果,系统性风险基本得到控制,在已获得重新登记的信托投资公司中,有5家停业整顿,租赁公司有3家停业整顿,1家进入破产程序。虽然一些关键问题上的意见存在着多方利益的激烈博弈,毕竟政策资源、行业监管资源对市场资源的合规性的影响关系到今后金融业运行中利益分配格局和风险分担格局的沟通和协调效力。笔者认为只要参与各方明晰各方的责权利间的关系,理顺在这一问题上的一些关键性细节,对各金融利益集团博弈要照顾到利益上的平衡,就会使得金融机构退出机制更加全面和富有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1、何仕彬.银行不良资产重组的国际比较[M].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

2、周小川.重建与再生―化解银行不良资产的国际经验[M].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

3、赵毅.中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形成与处理[M].中国物价出版社,2001.

第7篇

从国际范围来看,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前,市场机制与政府监管之间的关系实际上被理解成一种平行替代关系,金融监管力量的强化也就意味着市场机制力量的弱化,从而形成金融监管对金融市场压制性特征。随着全球市场化趋势的发展,金融监管不再是替代市场,而是强化金融机构微观基础的手段,金融监管并不是在某些范围内取代市场机制,而是从特有的角度介入金融运行,促进金融体系稳定高效的运行。重视市场机制的理念在即将在全球金融界正式实施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例如,新资本协议提供了可供金融机构选择的难度不同的风险管理体系,同时,那些选择难度更大的风险管理体系的金融机构,其所需配置的资本金要少,从而在金融市场的竞争中更为主动,这种监管理念较之1988年巴塞尔协议所采用的单一的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显然是更好地协调了金融机构的经营目标和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另外,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不仅强调监管机构的外部监管约束,还补充强调了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以及通过信息披露引入市场约束,有效的信息披露是加强市场约束的必要条件。各国的金融监管当局越来越强调市场约束对保证金融体系安全的重要作用。美联储认为:未来监管者不得不更多的依靠市场纪律─—通过有效的公开信息披露─—来更多地分担监管任,减少对政府监管的需要。

2金融监管更鼓励金融创新

对待金融创新,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监管机构也经历了一个从严格抑制到积极鼓励的过程。实际上,在那些具有浓厚行政管制色彩的监管环境下,不少金融创新可能都是以绕开行政法规审批规定等为最初目的,但是,这并不能构成监管者消灭这些创新的理由,而应当成为改进监管方式的推动力,因为这些来自金融机构的创新,往往反映了市场的金融服务者的新需求,往往反映了金融体系发展的新趋势。例如,通过绕过税收法规等产生的金融创新,可能本身就反映了经济体系存在的一些问题,税收部门据此可以改进税收体系加强管理,这就是一个良性的互动过程。为了促进这一良性的金融创新互动过程,保持一套清晰透明公开的金融创新监管规则和程序最为关键,减少金融创新过程中的人为干预和随意性也最为重要,这样才会给金融创新主体一个清晰的创新预期和稳定的创新环境。

3金融监管更强调成本收益分析

金融监管在过去计划经济条件下,往往只注重监管的收益而忽视成本,使监管决策建立在非科学的基础上。金融监管的成本包括直接成本——金融监管机构日常运行的行政成本和金融机构为了满足各种监管要求所产生的成本;另外还包括间接成本——金融监管对国民经济体系运行带来的效率的损失,如过度的管制抑制了竞争,使优胜劣汰的机制得不到实现,导致资源配置不合理而带来的效率的损失。监管的收益主要包括金融体系安全稳定有效的运行和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增强公众的信心。科学的监管措施应对监管的收益和成本进行权衡考虑,只有监管的预期净收益达到最大时,才是理想的监管强度。因此,监管并不是越严越好。英国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要求金融服务局在推出任何监管法规和指南时必须同时公布对它的成本收益分析,证明该项措施的收益大于成本。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的挑战和问题

第一,在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形势下,外资金融机构大量进入,我国金融机构如何来应对国际金融机构的挑战成为一个现实而紧迫的课题。众所周知,在影响金融机构经营的众多因素中,金融监管体制是最为关键性的因素之一。从全球金融市场竞争看,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往往也是金融监管效率的竞争。因此,如何提升我国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也同时是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的挑战之一。

第二,外资银行将在我国经营那些我国较少开展的新型金融业务,如金融租赁、投资组合、保险中介及金融衍生产品;国内金融机构出于市场压力,也将加快金融创新。金融监管体制如何在监管与创新之间进行权衡是一个崭新的课题。

第三,随着我国金融服务领域不断开放,各类金融机构的竞争将更加激烈,速度和范围,金融衍生产品的大量使用,也加大了金融风险。如何对各类风险进行有效的防范,保持我国金融的平稳健康发展,是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对策

第一,在当前的金融监管中应当引入重视市场机制的理念。如何确保市场机制得到有效运行,除了法律和制度上的要求外,在这里强调两点:首先,制定监管目标必须和金融机构的商业目标保持一致和协调。仅仅根据监管目标,而不考虑金融机构的利益和发展的监管,必然迫使商业银行为付出巨大的监管服从成本,散失开拓新市场的赢利机会,而且往往会产生严重的道德风险。其次,监管措施必须保证市场机制运行的效率,促进优胜劣汰。从整个金融组织体系的发展来看,重视市场机制的监管应当是从整体上促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的金融机构的发展,抑制了管理水平底下的金融机构的发展。

第二,金融监管要改变目前过度的抑制金融创新的状况。目前我国存在着严厉的行政审批和行政管制抑制金融创新的状况。在目前的商业银行法中,就存在着许多直接干涉商业银行自主经营和自主创新的条款。例如,《商业银行法》第七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时收回贷款。”但是从商业银行的实际运作来看,是否提供担保,完全取决于商业银行的风险决策。对金融创新采用管制堵塞的办法最终是行不通的,创新是时时会发生的,这一点甚至不以监管部门的规定而有所改变。只要市场有需求,存在赢利空间,创新产品就一定会被供给出来。那些不理性的禁止,只能改变创新主体的成本,而不能取消创新本身,所以堵塞不能解决问题。只能用疏导的办法,理解创新,理清创新线索,促使监管目标和创新目标一致。

第三,要建立金融监管的成本收益的问责机制。在我国行政管制色彩比较浓厚的监管体制下,金融监管行为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往往为了追求监管的收益而执行过严的监管措施,这不仅会带来过大的金融监管成本,还会抑制金融创新和市场竞争。因此,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必

须尽快对监管措施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只有监管预期收益大于成本的监管措施才能够实施,同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科技力量的推动、管制的放松,金融机构之间竞争的空间拓展至全球并日趋激烈,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的背后,同时也是各国金融监管体制和理念的竞争。因此,摈弃过时的监管方式,引进新的金融监管理念刻不容缓。

参考资料:

[1]巴曙松:巴塞尔新资本协议[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第8篇

关键词:放松管制;跨区域发展;农村金融竞争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6-1428(2008)08-0093-03

一、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新格局的形成

近年来,由于国家放松了对农村金融的管制,农村金融市场原有格局逐渐松动。一是随着地方政府支持的小额信贷组织和扶贫办主导的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机构的纷纷设立,部分农村乡镇金融市场出现了竞争。二是农村金融机构跨区域发展方兴未艾,县域农村金融市场出现变局,如目前江苏省有7家农商行与8家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就战略入股事宜正在积极商洽之中。三是随着省联社改革试点的推进,省级层面的农村金融市场凸显:如银监会提出了省联社改革五类模式,分别是:联合服务公司模式、联合银行模式、金融持股公司模式、统一法人模式和省联社模式,这几种模式尤其是统一法人和金融持股公司对省级层面的农村金融市场将形成有效冲击。四是大银行向乡村发展呈现一种趋势,如国家开发银行和新成立的邮储银行在农村的分支机构将开展信贷业务,农业银行重返农村金融市场也指日可待。

在农村金融复杂局面的背后,可以看出两条线索,一是本地农村信用社通过自身努力,慢慢实现规模壮大,变为通过分支行或金融控股公司等跨区域模式快速扩大规模;二是新机构的加入,使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者增加,竞争格局发生变化。本文试图顺着这两条线索,回答以下问题:跨区域发展的动力是什么,各类机构如何选择竞争策略以及未来的竞争格局如何发展。

二、跨区域和本地化发展的利弊

农村金融机构跨区域发展既是管制放松的结果,也是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扩张逻辑的必然结果。

(一)本地社区性质金融机构发展的劣势

资源配置效率不高。由于担负支持三农的任务,农村信用社获得了国家的政治支持,如严格市场准入,获得票据兑付和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在政府保护下。农村金融市场一般以行政边界为市场边界,大市场被无数小市场层层挖空,分而享之,形成蜂巢式格局,农村信用社如同诸侯割据一般“偏安一隅”,缺乏竞争机制和活力,资本、资源无法实现跨区域流通,只能在狭窄空间内进行配置,导致了效率的损失。

本地市场风险难以分散。农村信用社范围和规模的狭小,使得风险无法有效地对冲和分散,导致了较高的关联风险。目前农村有很多专业乡镇,这给农村信用社化解产业结构调整等宏观经济风险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地域集中性意味着客户群体倾向于被同一经济形势所影响,即使通过银团贷款等简单的风险转移业务,也很难避免产业结构单一和信贷集中的风险。

升级转型的内部动力不足。这几年,宏观环境对农村信用社有利,一年几百到上千万的利润,对一个二三百人的中小金融机构来说,足以达到收支平衡、衣食无忧,至于资本的积累、经营规模的扩大等发展战略举措鲜有实质性动作。

促进经济增长的潜力不足。县域内只有一家农村金融机构,金融功能得不到有效发挥,不能满足所有的金融需求,即使开办其他综合性业务,人员、技术成本也不是单个机构能够承担的。这种区域内自我发展模式在客户实力规模较小的情况下可以基本满足融资需求,但是当客户规模渐大、普遍开始跨区域经营时,诸如单户贷款超比例、异地贷款等问题就会出现。农信社短时间内无法培育市场,导致了当地农村金融市场不能实现优质化。

(二)本地社区性质金融机构发展的优势

农村金融机构向区域内中小企业和农户贷款,主要基于两类信息,即“硬”信息和“软”信息。“硬”信息主要是一种成文式信息,通常表示为计算数字、书面或口头报告的信息,如有关企业财务报表等方面的信息。“软”信息主要是意会信息,如企业家的素质、品格和可靠程度,企业家的关系网等。

基于农村的现实情况,商业银行获取准确的“硬”信息比较困难,“软”信息就更难掌握了。而本地社区性质金融机构熟悉当地的农村中小企业和农户,有足够的判断力和能力保证和监督借款者的信用。因此,本地社区性质金融机构具有内在优势来识别一些高风险企业和农户家庭,提供高度差异化的贷款产品。

(三)跨区域发展的竞争优势

金融控股公司以及分支行模式的优势地位和资源储备可以培育壮大当地金融市场。形成质变。大大缩短摸索的时间。跨区域发展有完全市场竞争下的收购兼并和行政手段下的重组两种方式。从已经实现的战略合作方式来看,既不是完全的市场竞争结果,也不是行政指令下的合作,而是政府主导下的战略合作,合作本身遵循了市场规律,这种行政资源将有助于合作后的机构更好地融入本地市场。

活跃银行机构与县域农村金融机构的合作,最终将促成原有金融机构的升级转型,解决多年来农村信用社股权结构不合理、公司治理不完善的问题,提升农村信用社管理水平。

(四)跨区域发展的不确定性

美国圣路易斯联邦储备银行的William R.Em-mons(2001)等在研究社区银行的区域多元化效应时发现,小银行在经营中增加地域的多样性可能会产生严重的经营无效性,小银行跨出本地市场的过度伸展会增加银行的破产风险。Rose and Wolken(1990)研究发现,与地域多样化的控股公司相连的银行相对于独立银行并没有竞争优势。Whalen(2001)研究发现,所有分支机构在同一社区的小银行趋于比在多个社区有分支机构的小银行获利更多。目前农村金融机构跨区域发展实践还不够丰富,上述结论还没有得到经验数据的检验,不过这种可能性也不能否定,因此,跨区域发展存在不确定性。农村金融控股集团控股县域农村信用社是否相比单个农村金融机构更能带来规模效益的提高,农村金融机构跨省区扩张与在省内相邻的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相比,是否更能充分享受地域多元化的潜在利益,这些都存在着不确定性,需要在实践中进行论证。

三、竞争的基本格局

从未来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格局来看,出现大小金融机构的相互竞争已成为必然。辖内原有的农村信用社,除面临农村金融控股公司、农业银行、邮储银行的市场竞争外,还有小额信贷组织的竞争。随着管制的放松,市场扩张带来了规模经济效应,由于大小银行机构的成本收益函数不一样,其市场定位和竞争策略也不一致。农村金融机构面临规模经济、低成本策略与差异化、高收入策略的选择,这一点在县域农村金融机构会表现得更加明显(DeYoung,2001)。

从优势竞争战略角度来看,农村金融控股集团与农业银行的竞争主要发生在乡镇以上。双方的客户可

以是农业产业化龙头型企业、一定规模以上的农村中小企业、富裕的农户或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小城镇建设等;双方的竞争优势类似,如都有较快捷的结算方式,发达的信息和通讯技术,能提供标准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本地农村金融机构、邮储银行的农区分支机构与小额贷款公司在乡镇层面的碰撞较为激烈。这些机构在农村地区拥有熟悉的客户资源,同样可以采用关系融资的方式。但是,农业银行在农村金融市场的退出经历告诉我们,农村金融市场的高交易成本,使得商业银行难以获得更高的收益,因此,无论哪家机构都做不到满足所有收入较低层次农民的贷款需求。在上述机构中,小额贷款公司的规模最小,面临较高的市场利率和信用风险,小额贷款公司通常采取联保贷款的办法,通过增加还款人的社会压力、解决无担保条件下贷款的偿还风险。目前,小额信贷出于竞争原因,普遍从联保贷款转向个人贷款,而客户由于没有抵押或者担保,增加了贷款的偿还风险。

四、有关建议

第一,在乡镇农村金融市场,要防止过度的市场竞争。农村金融市场存在过度竞争,有可能造成系统性高风险的后果。根据国际小额信贷发展的经验,进入激烈市场竞争阶段后,在一定时期内农村金融市场容量是有限的,受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贷款项目收益率的限制,过度竞争可能导致客户质量下降,最终引发部分小型银行机构的倒闭。而部分机构的破产也可能破坏金融生态环境,降低农户的信用水平。

因此,对于不发达县域地区的乡镇金融市场,应在一定的宽限期内限制竞争。金融机构数量减少,相互之间的存款竞争压力也随之减少,导致存款利率的下降,资金成本相对也开始下降;与此同时,客户对金融机构的融资需求上升,存贷款之间的利差也随之扩大,从而农村金融机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扩大规模,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9篇

一、我国金融市场的现状

(一)国内与国际金融市场的差异

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我国金融市场与国际市场逐渐接轨,由于我国金融行业起步较晚,与国际金融市场的各方面都不对等,产生了许多问题。宏观上看,我国利率与国际市场利率存在明显差异,国际市场需要我国的汇率实现自由化,进一步促进金融环境的改善;在微观上看,金融公司的运作方式和管理结构都在逐渐与国际接轨,金融自由化的理念也在扩大。在对我国金融行业发展起到推动作用的同时,国际金融市场又促使我国金融市场超速发展,影响到金融控制策略的实施。

(二)金融风险的累积

金融危机的产生,是在金融风险累积到矛盾爆发的时刻。我国在金融改革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一定的风险,金融机构的财务重组、金融公司的结构改造、国有经济的整体联系等原因都会增加金融市场的风险累积。而金融风险对金融市场的影响是长期的,通过不断的积聚,在无法有效控制风险的时候很有可能爆发金融危机。

(三)金融行业的竞争

我国在放松了对金融行业混合经营的控制后,金融行业的竞争势态变得愈发激烈,许多金融机构都实行混业经营。银行的业务已经拓展到保险、信托和投资银行等领域,而保险公司的业务也在向银行业务的领域延伸,金融机构的综合经营已经成为我国金融行业的主要发展方向。

二、金融控制的意义和措施

(一)金融控制的意义

金融控制就是指政府采取有利的外汇政策或货币政策等手段,对经济市场化进行常规性控制,以促进金融业发展,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并在避免出现通货膨胀的前提下实现经济的市场化[。具体包括完善市场环境,建立合理的金融监管体系,调整货币供应等手段。我国采取金融控制的直接原因是因为金融体系还未完善,不具备金融自由化的条件,不能盲目的推行金融自由化。同时金融行业存在很大的脆弱性,从近现代经济史可以看出,周期性的金融危机始终伴随金融业的发展。因为借贷资本和现实资本的数额差距巨大,一旦虚拟资本被迫套现,金融业将全线崩溃。而金融业是经济发展的巨大支撑,提高金融控制力对促进经济发展的意义重大。

(二)金融控制的措施

(1)控制银行体系。银行是金融业最具影响力的金融机构,政府对金融的控制必然要以银行体系为中心,其中又以控制货币的供应为主要手段。市场上的货币需求量是一个变动的量,而基础货币量却难以与实际需求量对等,对金融行业的发展造成影响。比如预期价格水平就会对货币需求产生影响,当对未来价格水平的预期提高时,货币实际需求量便降低;相反,当预期价格水平下降,货币需求量便提升。中央银行需要掌握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分析其使用的组合方法,通过政府干预,适当的调节基础货币量,从而达到有效管理金融市场货币供应、规避风险、稳定金融市场的作用。

(2)金融机构自主控制。金融机构运营的混乱是埋下金融风险的主要原因之一,要提高金融控制力,必须要金融机构形成自我控制的能力。提升金融机构自主控制能力需要促进金融机构的产权改革,通过正确有效的管理机制来控制金融机构运营。在产权改革的作用下,国家对金融机构的直接控制力减弱,但在间接控制的过程中,无形提升了金融机构自主控制的能力。金融机构在内部管理机制上的变动,应当将管理权分化并相互制衡,形成国家控股,董事会自主发挥控制力的机制,这样可以有效降低国家直接控制对金融机构运营效率的影响。在外部治理方面,政府应当促进金融行业人才的竞争,带动其管理能力的强化;继而利用资本对市场的影响,约束金融机构的过度发展;银监会或证监会等部门还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完善其自主控制意识。

(3)提升金融监管能力。完善金融监管制度是提升金融监管控制力的主要途径。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是要由有效的管理制度来保证力度,可信的机构权威来认证监管措施,能力突出的监管人员来实施监管,强大的信息系统及资金链来作为后盾。金融机构监管的模式只有最适合金融体系,而没有最好。针对我国的金融市场,需要从分业监管转为混业监管,适应混业经营的现状;又要从机构性监管转变为功能性监管,针对金融机构的运作而非金融机构本身;还要从单向监管转变为全面监管,促进金融业的整体发展。

第10篇

我国民间资本参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方式主要有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种,直接投资如资本所有人将资本直接投资于企业建设、新技术开发、新产品研发等领域,间接投资则指民间资本通过金融业、风险投资基金等金融中介机构实现资本再投资的目的。这两种方式也是民间资本参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途径。其中,直接投资因受市场日趋饱和、投资风险高、资本所有者个人能力及“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影响,出现资本所有人投资积极性降低现象。间接投资则因有着很高的投资效率、较低的投资风险、容易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和较大的投资空间而受到民间资本的普遍青睐。根据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趋势、市场环境变化趋势和国家经济及金融发展政策,可以肯定,今后民间资本通过间接投资渠道参与社会经济建设将成为常态,金融业将是民间资本实现再投资的主要媒介。基于此,本文对我国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主要模式,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取向等焦点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

一、我国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主要模式

为引导民间资本积极参与社会经济建设,国家相继出台了“非公经济旧36条”和“非公经济新36条”等经济政策。其中,“非公经济新36条”对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给予了一系列突破性的政策支持,包括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兴办金融机构,尤其是新型金融机构;在防范金融风险、有效监管、规范经营的前提下,放宽对金融机构的持股比例限制,降低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门槛,增强民间资本参与社会经济建设的积极性;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降低民间资本进入这类金融机构的门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落实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的损失准备金政策,简化中小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审核程序;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完善信用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这些政策的出台,明确了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领域范围和发展方向,使得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时机已经成熟。

根据“新36条”和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实际情况,可归纳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两种模式。一种是新建设立的直接模式,民间资本在大型国有金融机构主导的前提下,新建设立新型金融机构;另一种是通过参股投资的间接模式,民间资本主要通过定向增发等方式进入大型国有金融机构或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大型国有金融机构的股票。

1.新建设立的直接模式

新建设立的直接模式具体指,民间资本可以通过与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合作的方式新建设立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商业银行、村镇银行、信用担保公司、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其中,村镇银行、信用担保公司、贷款公司尚处于起步阶段,属于新型金融机构。

民间资本以这种模式进入金融业的特点包括:第一,民间资本参与的金融服务领域为新建设立的金融机构,在新建设立的金融机构中拥有股本地位;第二,民间资本是在国有金融机构主导的前提下,通过与国有金融机构合作的方式参与新建设立金融机构,国有金融机构在民间资本参与新建设立金融机构的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第三,村镇银行、信用担保公司、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能够作为现有金融体系的补充,填补金融服务的盲区,是民间资本参与新建设立金融机构的重要领域。

2.参股投资的间接模式

参股投资的间接模式是指,民间资本通过大型国有金融机构定向增发等方式进入大型国有金融机构或者通过在二级市场上购买大型国有金融机构的股票来实现投资参股。

参股投资的间接模式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有助于改变国有资本垄断金融业的局面。以中小型商业银行为例,参股投资的间接模式的具体实施方案是:中小型金融机构通过股份制改革吸纳民间资本参股,在此基础上,逐步转变成中小型商业银行。

二、我国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问题分析

目前,我国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还处于起步探索阶段,一些影响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体制、理论等问题还未彻底解决。笔者认为,我国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面临的问题主要有:对金融体制改革的影响、对区域金融系统稳定的影响、对金融监管的影响和对金融创新的影响等。

1.对金融体制改革的影响

民间资本参与的中小型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要比国有商业银行大得多。一方面,中小型金融机构由于其业务类型单一和资本能力较弱,抵御经济风险的能力不强;另一方面,中小型金融机构普遍设立在落后地区,行业投资较低。如果这类金融机构经营出现恶化,破产清算如何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国家是否承担最后贷款人的角色,这些问题还没有法律依据。

2.对区域金融系统稳定的影响

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拓宽了资本投资渠道。经过一定时期的发展,民间资本必将深入到社会经济建设的各行各业,对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主要影响。这种状况下,国有金融机构与民间资本参与的金融机构的竞争也会日益激烈,区域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受到冲击。

3.对金融业监管的影响

对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即监管主体及其职能的确定、监管方法和手段应用、监管范围的划分。首先,中央银行能否成为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主体,是民间金融机构监管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其次,民间金融机构大多分布于县级以下区域,经营灵活性高,监管主体部门需要从宏微观两个方面进行监管;最后,民间金融机构经营的灵活性也容易引致起违法行为的发生,监管主体部门的监管内容将大大增加。

4.对金融业创新的影响

民间金融机构进入的金融服务市场主要包括: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数亿农村居民。这类市场的融资需求具有分布广泛、借款周期短、规模小、数量众多、客户信息少及抵押品多样化等特点。基于这方面的考虑,推出安全、灵活的金融产品是民间金融机构健康持续发展的关键。民间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会产生扩散效应,吸引其他国有银行进行金融创新,推动中国金融业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三、政策建议

本文在分析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主要模式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两个焦点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促进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政策建议。

1.建立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体系

新建设立民间金融机构的能够有效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原因在于,国有商业银行出于收益考虑 ,将大部分资金提供给国有企业,除获得巨额经济收益外,还规避了交易风险,中小企业因投资回报率低、高风险和投资回报周期长等问题,而无法从国有商业银行融资。解决这一问题,除了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新建设立新型金融机构外,还需建立完善的融资信用担保体系。一方面,融资信用担保体系能够降低民间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良好发展。另一方面,融资信用担保体系能够在事前规避部分交易的“道德风险”和“信息部对称”问题,促进金融交易的安全、良好运行,有助于规范有序的金融市场秩序的建立。

2.管控民间金融机构投资领域

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主旨是,拓展民间资本再投资的空间,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社会经济建设,是对现有金融业市场的补充和完善。因此,不能放弃对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农业发展、公共服务等优质项目,实现民间资本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目的。具体操作上需要从引导和和禁止两个方面入手,明确民间金融机构的投资领域,对禁止投资领域、限制投资领域、鼓励投资领域、特许投资领域必须有明确的划分,及时民间金融机构产业准入信息,引导民间资本向新兴产业集聚,应该鼓励民间资本通过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进行直接投资,如国债、证券、基金等。同时,应该加强金融市场监管的力度,对非法集资、幕后交易等不正当交易进行严厉打击。

3.监管民间资本金融行为

民间资本参与的金融机构在建立初期,为防止由于吸储及放贷造成的经营风险,在存贷业务方面,应该严格监管民间金融机构吸收社会资金和资金放贷行为。当民间银行进入成熟发展期时,其经营和监管制度都趋于成熟,这时可有区别的扩大民间银行吸收存款和放贷范围,进一步提高民间资本参与社会经济建设的深度。监管民间资本在金融领域的行为,监管模式是重中之重,鉴于民间金融机构的特点,应该 实施金融和行政双重监管模式,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监管权力。因为,地方政府对于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有着重要的信息优势,有助于降低“信息不对称”问题,可以减轻金融监管主体的监管压力,增强监管的实效性。但是,双重监管模式也存在着因民间资本与政府关系密切,导致的监管漏洞问题。因此,对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还应引入社会监督力量,与金融业监管和政府监管形成补充、制约关系,克服某一种模式存在的监管漏洞问题。

四、总结

第11篇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变,我国金融行业的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我国金融机构不仅要同国内的金融行业进行竞争,而且还要和国外的金融机构展开竞争。面对当前经济全球化的局势,我国金融行业的压力也明显增加。国内外金融机构形成的冲击力,使得我国金融行业不得不转变传统风险管理方案。我国金融机构要能积极的创新风险管理方案研究科学的竞争体系和风险管理手段,在金融创新条件系啊,提高金融风险管理的效率,我国金融机构要能有效的做到风险规避,这样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健康的发展。为了做好风险管理,因此,本文将在深入分析金融创新的概念,确定金融风险管理和金融创新之间关系,进行提出科学的金融风险管理策略。

关键词:

金融创新;风险管理;规避风险

我国金融机构的发展,一直以来都处于市场监管庇护下,因为长期的庇护,使得我国金融机构自身的抵御风险的能力降低。但是同发达国家相比,金融危机和金融风险产生的概率较小。无论是1997年席卷亚洲的金融危机,还是1994年开始的墨西哥、巴西和阿根廷动都先后经历了金融危机。尤其是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几乎使得一些国家几乎破产,可见金融危机对国家产生的影响较大。而这也说明。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在进行金融创新的过程中,稍有不慎,都会给一个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目前,我国正处于金融创新活跃的阶段,在这一阶段,我国面临的问题困难持续增加,我国在迎接新的挑战,但金融创新成功,我国的经济必然会显著提高。对于金融创新,我国需要提出相关的要求,让风险管理成为金融创新的“护身符”。

一、关于金融创新和金融风险管理之间存在的关系分析

(一)金融创新的概念

金融创新主要是指金融内部通过各种要素的重组和创造性变革创造和引进的新事物。现如今,金融创新已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金融机构要能了解金融创新发展的主要方面。产品同质化是金融创新一个主要的方面。我国在发展的过程中,经济效益显著增长,这不仅改善了我国人们的生活水平,同时,也使得我国证券交易和银行受到人们的广泛关。但是从另一角度分想,产品同质化在金融创新中属于较为普遍的现象,实际上,并没有起到金融创新的效果。另一方面,我国过于重视理财创新。当人们的生质量得到改善时,人们就开始利用手中闲置的资金进行理财,而金融行业就开始抓住这一机会,不断的创新理财产品,并向人们推进。理财产品形式多样,导致金融市场出现非平衡状态,如不加以管理,金融机构的发展趋势则会下降。所以,我国金融机构要能对传统的风险管理模式进行调整,进而促使金融机构正常运行。

(二)金融创新和金风险管理主要的关系

实际上,风险管理和风险创新这两者存在着密切的联系,金融创新要想长久的发展,金融创新就要依赖金融管理。如果缺乏金融管理的支持,金融创新则会出现严重的问题。这也就是说风险管理是金融创新的根本。金融机构在发展的过程中,要能保证金融创新和金融管理相互促进和影响。尤其是在信息时代背景下,在对于金融机构分析的管理,我国要能提出更高的要求。此外,金融机构要充分的利用金融创新降低金融风险,维持经济效益的平衡,这样就可以实现实现了宏观风险的有效转移,为金融机构发展提供支持。

二、正确认识和评价金融创新带来的风险

对于金融创新所带来风险,我国金融机构要做到正确面对,金融创新的形成促进了金融资产的流动性,使得金融产品逐渐具有标准化,而这也为金融投资者创建一个较为有效的投资方法。但是,尽管如此,在进行证券交易的过程仍然会产生大量的问题。首先,站在银行的角度分析,在进行证券交易时,金融机构要确保所引资产具有质量的保证,否则,资产所无法产生经济效益,与此同时,投资人所投放的资产,也应符合相关的要求,这样就可以避产生不良资产的问题。其次,金融机构应对货币当局展开深入的和研究,货币当局使得金融机构面对的风险增加,证券交易要迎接更多的挑战。例如:货币当局会导致银行出现负债的情况,这样就会降低银行的控制负债的能力,从而影响货币政策的执行力。此外,证券化交易的资金具较强的流动性,通常情况下会,证券会代替货币,形成货币的垄断,这样一来,货币在市场中的竞争则会越来越激烈。金融市场存在的风险并不是人们想象的那么简单,一旦金融机构创新金融失败,整个国家都面临着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导致这个国家朝负面发展。为了必然金融创新对国际经济发展产生不良影响,在进行金融创新时,金融机构需要选择强有力的金融工具,为金融创新提供一份保障。与此同时,金融机构的发展需要投资者的支持,否则,金融机构则无法将存在的风险转印。金融市场形成的冲击力和破坏性是普通金融业务无法比拟的,因此,金融机构必须要具备足够的能力和勇气,面对金融风险,勇于挑战。金融创新之所以会产生风险,其主要的原因和市场机制有着较为重要的联系,市场经济制度和市场发展机制缺乏完善性,都会对金融机构的发展产生不良的影响。只要经济体制发生改变,金融市场的价格就会波动的现象。一系列的国际金融危机和金融风险充分的证明了这一点。因此,在发展金融行业的过程中,进行金融创新时,我国要能不断的完善经济体制和市场发展继续,做好市场的宏观调控,对于问题较为严重的金融机构,要及时的进行调整。

三、针对金融创新条件下的金融风险管理提出的应对措施

(一)强化政府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为金融行业的创建一个良好的金融创新环境

通过分析国内国外金融行业发展的情况,可以发现,金融创新对金融机构的发展具有较强的影响力。金融创新可以促进金融机构和谐稳定的发展。因此,我国对于金融创新的态度应是鼓励推进,而不是限制金融创新。为了促使金融创新在金融行业中产生良好的作用,我国对金融创新可以适当的放松监管,但并不可以完全放弃监管。对于一些违反法律法规,影响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创新,政府要增强监管力度,让金融机构掌握好金融创新的尺度,这样金融机构才会遵循相关的规章制度,规范的进行金融创新。政府在监管的过程中,也要找准切入点,完善法律法规,只有这样,我国政府才能金融行业创建一个良好的金融创新环境。与此同时,金融机构也要制定相关的发展制度,完善金融创新的体制,进而为金融创新提供有效的保障。

(二)做好金融机构内部风险管理工作

在展开金融风险管理工作的过程中,首先,金融机构要能清楚的认识到金融创新存在的弊端,进而提前做好思想准备工作。我国金融机构在进行金融创新的过程中,要能深入分析美国次贷危机,从此次危机中探究影响金融创新的因素,这样就可以制定科学的风险管理方案。其次,面对日益增加的金融风险和形式多样的金融产品,金融机构要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念,制定合理的防范风险制度,加强金融机构内部风险管理,并结合金融机构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一套科学的风险评估预测体系。金融机构切勿盲目从事金融创新和风险管理工作,否则,只会导致问题加剧。

(三)完善国内外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方针

现如今,金融行业发展较为自由,这主要是因为一个国家在发展的过程中不能只依靠本国的宏观经济管理,同时,还要与金融机构做好沟通协调,这样才能促进本国的经济发展。但与此同时,金融机构的发展也需要支持。因此,国内的金融机构要同国外的金融机构进行合作,为了维护双方的利益,国内外金融机构在合作时要能为完善合作方针,这样才能形成良好的国际合作的局面。

(四)为金融创新提供有力的保障

研究显示,金融创新的途径主要有以下三条,一是金融产品的创新;二是金融机构的建立;三是金融制度的改革。如果在选择创新金融产品,就要充分的考虑金融危机对资产的影响,我国正处金融创新初级阶段,如果想要衍生出新的金融产品,就要利用先进的金融技术,但是金融技术又较为复杂,所以,我国金融机构切勿好高骛远,在进行金融创新时要能面对现实情况。其次,则是建立新的金融机构,当前,我国金融机构在市场的发展形式属于混业经营,我国在推进混业经营时需要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要能到混业经营模式完善成熟后,才可以建立新的金融机构。针对上述分析,我国如果想要为金融创新提供有力的保障,则应从金融制度入手,全方位的对金融制度进行改革,落实改革后的金融制度,加强金融制度的实施力度,进而有秩序的进行金融创新。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金融创新条件下进行金融风险管理,我国金融机构就要制定完善的金融创新机制,并且要在实际的工作中落实金融机制,让其制度起到良好的监管组员和约束力。其次,政府要不断创新激励约束制度,对金融机构加强管理,这样就可以及时的掌握经济周期性风险。我国要能采用合理的方法,促进金融产品的创新,这样我国金融机构才能形成良好发展趋势。我国金融机构要能根据市场的流动性,不断的推出新的金融工具,这样我国金融机构才可以做好风险管理工作,规避金融风险。

作者:荆典 张海韵 单位:大连财经学院

参考文献:

[1]浅析我国金融制度创新[J].王炜,谢丹.北方经济,2012,(20):12-34.

第12篇

一、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原因

1.利率市场化是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的重要方面。1992年,我国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以此实现资源配置优化。作为非常重要的资金价格的利率就必须在市场有效配置资源过程中起基础性调节作用,实现资金流向和配置的不断优化。同时,利率也是其他很多金融产品定价的参照基准。

2.利率市场化的要点是体现金融机构在竞争性市场中的自主定价权。我国市场化改革从一开始就强调尊重企业的自,其中最主要的一条是尊重企业的定价权。在金融业,除个别政策性金融机构外,目前我国金融机构都是按照企业来运行的,反映金融企业自主经营权的一个重要环节正是其对自身产品和服务的自主定价权。

3.利率市场化也反映客户有选择权。金融机构的客户既有居民,也有企业,还有各种各样的其他类型实体。这些客户在竞争性市场中有选择权,他们对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和价格,可以表示满意或不满意,可以选择这家或那家,也可以选择不同价格的类似金融产品作为替代。通过利率市场化,金融机构会提供各不相同的多样化、差异化的金融产品与服务。

4.利率市场化反映了差异性、多样性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供求关系以及金融企业对风险的判断和定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像其他商品一样,金融产品会出现更多的差异化,同类产品可能有不同的品牌、规格和目标群体。同时,不同金融机构对于同一项目、同一客户的风险判断也会出现差异,而这些差异将在其金融产品的定价中得到反映。

5.利率市场化反映了宏观调控的需要。宏观调控,特别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以间接调控为基本特征的中央银行货币政策,需要有一个顺畅、有效的传导机制,并对市场价格的形成产生必要的影响。

二、我国的利率市场化进程

利率市场化是一个重要过程,这个过程中的进展是不是孤立的,而是承上启下、一脉相承的。

1.外币存贷款利率。分几步放开国内外币存贷款利率,我国的此项活动主要发生在2004年之前。

2.扩大银行的贷款定价权和存款定价权。2003年之前,银行定价权浮动范围只限在30%以内,2004年贷款上浮范围扩大到基准利率的1.7倍。2004年10月,贷款上浮取消封顶;下浮的幅度为基准利率的0.9倍,还没有完全放开。与此同时,允许银行的存款利率都可以下浮,下不设底。

3.在企业债、金融债、商业票据方面以及货币市场交易中全部实行市场定价,对价格不再设任何限制。随着各种票据、公司类债券的发展,特别是OTC市场和二级市场交易不断扩大使价格更为市场化,很多企业,特别是资质比较好的企业,可以选择发行票据和企业债来进行融资,其价格已经完全不受贷款基准利率的限制了。

4.扩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利率浮动范围。2006年8月,浮动范围扩大至基准利率的0.85倍;2008年5月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为支持灾后重建,人民银行于当年10月进一步提升了金融机构住房抵押贷款的自主定价权,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扩大到基准利率的0.7倍。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实际上金融企业并不是特别愿意自主地对住房抵押贷款定价。

三、利率市场化对我国商业银行加速转型的意义

央行行长周小川指出“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将有利于促进商业银行加快转型步伐,平衡银行、企业、居民等多方市场主体利益,有望形成多赢局面”。近期央行决定自2012年6月8日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自同日起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1.1倍,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下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0.8倍。此项事件表明,央行在适时降息的同时,又向利率市场化进程迈出了重要一步。而在此举实施后的两周之内,中国银行业包括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及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纷纷对各自客户的存款利率进行调整,大多执行基准利率的1.1倍或接近上限。这表明,在央行政策引导下,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已进入快车道,此项工作的意义主要有以下方面:

1.有利于金融机构根据贷款风险、成本等因素实行差别定价。金融机构特别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贷款定价制度和利率风险管理手段不断完善,主动定价意识进一步增强,金融机构按照贷款风险成本差别定价的格局已初步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