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0 09: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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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于2月23日了上述《指引》,对网贷机构开展资金存管业务提出具体要求。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指引》明确提出,银行作为存管人,不对网络借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
如今《指引》出台已经月余,留给P2P平台整改的时间越来越少了。未来,哪些网贷平台能跨过顺利完成整改?哪些平台能资金存管这道生死关获得进入下半场的入场券?
《指引》明确叫停多头存管
新网络借贷资金存管明确要求,P2P平台将投资者资金交由商业银行存管,商业银行作为资金存管机构,按照出借人与借款人发出的指令或授权,办理网贷资金的清算支付。
网贷之家高级研究员张叶霞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表示,根据《指引》,引入资金存管机制后,由商业银行作为第三方机构对P2P资金交易流转环节加强监督,落实资金存管机制在保障客户资金安全方面的作用,防范P2P资金挪用风险。
与此前征求意见稿不同的是,此次《指引》明确定义存管人为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不能开展平台的资金存管业务,但仍可退回支付业务合作。此外,业务指引在技术上要求商业银行“具有自主管理、自主运营且安全高效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技术系统”,不再强调“自主开发”,为技术外包留有空间。
此前,银行与网贷平台开展资金存管主要有三种模式,分别是银行直连、直接存管和联合存管。此次出台的《指引》t明确叫停了多头存管模式,即原来在多家银行开设多个银行账户的行为被严格禁止。按照规定,一家平台只能委托一家存管机构,并将存管人限定为商业银行,即委托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指定唯一一家存管人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也就是说,目前一些采用联合存管的平台需要尽快进行整改,采取银行直连或直接存管模式。
在业内人士看来,明令禁止多头存管有利于监管部门掌控平台资金流向,对平台行为实行更准确的监督。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资金存管一方面实现了客户资金与P2P平台自有资金的分账管理,从物理意义防止P2P机构非法触碰客户资金,有效防范P2P非法挪用客户资金的风险;另一方面,由于商业银行与网贷机构必须共同完成资金对账工作并定期出具存管报告,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网贷机构的有效监督,有助于引导网贷机构规范发展。
银行开始抢滩资金存管
尽管此前央行曾多次发文明确客户资金应实行银行存管的第三方存管制度,但目前大部分网贷机构并未实施客户资金银行存管,客户投资、还款的资金主要通过平台开立的银行账户、平台法人账户或其他内部人账户进行流转,有的机构还存在将大量标的归集到少数借款人账户名下的情况。
据网贷之家研究中心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3月20日,共有234家正常运营平台宣布与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约占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总数量的10.02%,其中真正与银行完成直接存管系统对接的平台仅有140家,占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总数量的6%。
多位P2P平台及银行相关人士向记者表示,虽然2015年年底相关部门已经要求P2P平台选择银行进行资金存管,但是这一步一直被视作业内合规平台的最大门槛。由于P2P平台大多业务量有限且风险居高,多数银行并不愿意接手存管,少数开放资金存管的银行要求也颇高。以民生银行为例,不仅要求实缴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还要求3年内不得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此外,如何与银行进行系统对接也对P2P平台提出了挑战。
张叶霞指出,此次出台的《指引》,明确了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时,不对网贷的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这一条款将提升商业银行介入资金存管业务的意愿。
记者了解到,《指引》出台后,愿意介入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数量比之前明显增加。根据盈灿咨询最新统计,已有38家银行宣布布局P2P网贷平台资金存管业务。有银行人士指出,资金存管对于银行来说,不仅是一项利润来源,最重要的是背后带来的大量个人用户数据,将有利于银行开展理财等资管业务。
《指引》或使网贷行业半年内洗牌?
资金存管提速的背后,是《指引》对P2P平台提出的硬性要求。根据《指引》,网贷平台作为委托人,委托存管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整改期自公布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期限与网贷监管暂行办法中整改的过渡期保持一致。未来6个月,能否接入银行存管,将决定多数平台的生死存亡。
个人在网贷平台预留下来的个人信息是清除不的,暂时还没有办法实行个人信息的清除。
申请贷款业务的条件:
1、年龄在18-65周岁的自然人;
2、借款人的实际年龄加贷款申请期限不应超过70岁;
3、具有稳定职业、稳定收入,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征信良好,无不良记录;
5、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来源:文章屋网 )
作为新的金融融资模式,P2P(peer-topeer)融资模式简称“人人贷”,是指现实中的个体通过网络媒介实现直接借贷融资的需求,即有资金与投资需求的个体通过中介机构来实现将自有资金贷款给有贷款需求个人,表现为个体与个体利用互联网获取信息和资金的交换,脱离了传统媒介来构建债权债务关系,在此种模式下,中间商并不代为借贷资金的债权债务方―P2P服务平台作为重要的媒介,担负着为双方提供促进交易完成的信息交流、价值认定等服务。自2005年英国第一家P2P借贷平台Zopa在英国运营后,便迅速在全球范围内蓬勃成长起来。
P2P融资模式作为互联网大发展下的产物,在我国经济发展资金亟需、融资渠道效率不高的现状下以“影子银行”的形式快速成长起来。因其与传统模式下的融资渠道不同,P2P的快速成长与其准入门槛低、直接透明和风险分散的显著特点有关。P2P网贷发展快速,也衍生了不同的模式,人们对融资模式以及会计处理都存有一定疑问,本文通过介绍P2P网贷的融资模式,分析其具体业务流程,对其会计处理进行了探讨与总结。
二、P2P运营模式及其流程介绍
本文根据P2P平台中介功能的强弱划分为简单中介模式和复合中介模式两种类型,其中简单中介模式属于典型的P2P网贷中介服务平台,而复合中介模式则对于P2P具有更特色的应用,也更容易实现借贷的功能。
(一)P2P运营模式介绍
简单中介模式典型代表为人人贷,P2P平台仅作为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资金融通的平台,并不参与借贷双方的活动。该类型模式采用纯线上借贷交易,借贷双方把各自信息上传到平台进行相关认证审核,投资人采用投标的形式进行放款,借款人借款信息进行借款,一般是多个投资人投资一个借款人,以分散投资风险,其模式如图1所示。
简单中介模式贯彻了P2P网络借款的基本思想,充分体现了市场化的思想,通过供需来实现资金的有效分配,在一定程度上激活了市场中沉睡的资金。但是,由于该模式下具有十分明显的缺点:P2P平台仅负责提供平台不承担信用风险
难以保证投资人的资金安全,P2P平台机构仅收取管理费用导致其面临经营压力等,所以简单中介模式在我国的运行并不是十分广泛,而复合中介模式便具有了更广大的市场。
复合中介模式在我国占据了十分广阔的市场,中国特色市场结合起来,在该模式下核心在于P2P平台强化了信用中介的功能,P2P平台自身承担相应的风险以保护投资者的财产。复合中介模式一般会采用线上线下结合的运营方式,充分利用担保理念来降低投资人风险,在该模式下,P2P平台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到借贷活动中去,以促进借贷双方的顺利进行,该模式下有两种比较典型的模式,一种为债权转让模式(图2),另外一种为担保抵押模式(图3)。
债权转让模式基本流程为投资人将其资金购买P2P平台上的固定收益产品,而P2P平台通过线下审核来决定放款给申请贷款的客户,固定收益产品一般便是贷款组合,投资人可根据P2P平台了解相应的固定收益产品信息,并定期收回利息与本金,在该模式下,P2P平台主导了债权的转让。
担保抵押模式核心为引进担保理念,基本流程为P2P平台引进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对贷款人进行担保,或者要求贷款人提供抵押资产,平台进行担保,投资者利用平台将其资金进行竞标,成功后发放给贷款人。
复合中介模式充分考虑了我国国情,强化了信用中介的功能,由于帮助了投资者进行风险分担,赢得了投资者的信用,更重要的是取得了投资收益的收入,而且,该模式可以募集到大量的资金,可以进行大额的资金放贷,有利于资金的融通,也有利于P2P业务和平台的发展。
(二)P2P平台相关业务流程分析
尽管P2P网贷模式有差异,但是其在平台上的相关业务流程是大同小异的,大体上划分为以下几个流程:
1.注册与认证。投资人、借款人注册认证其真实身份,填写信息,申请其在P2P网贷平台的网络账户,同时将各自资金账户与网络账户相对应,应当说明的是资金账户会因P2P网贷平台不同可能是银行账户也可能为第三方资金托管平台账户,目前主流为后者;
2.借款人申请贷款。借款人资金需求信息(一般包括借款原因、借款金额、借款期、承担最高利率等等),申请借款;根据P2P平台模式不同会有不同的贷款条件,满足P2P平台规定的贷款条件者获取借款,P2P平台将资金划拨给借款人;
3.投资人投资资金。投资人购买P2P平台理财产品或参与投资竞标,确认购买理财产品或竞标成功支付相应投资资金;
4.利息与手续费。借款人取得借款后需按规定偿还利息直至本金还清;投资人投资资金后取得相应的利息;有些P2P平台会根据业务收取相应的手续费。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P2P平台资金管理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为平台自身的银行账户即投资人将资金直接转入P2P平台的银行账户由平台自已进行管理,另一种为第三方资金托管即投资者的资金运行在第三方托管公司而不经过平台的银行账户,目前多为后者;上述两种不同的资金管理方式会导致会计处理的不同。
三、P2P网贷会计处理探讨
由于一般P2P平台企业为非金融机构,因此本文探讨P2P网贷非金融企业的一般性会计核算处理问题,其会计核算应遵行《企业会计准则》。
(一)投资人在平台存取资金的会计处理
根据P2P平台管理资金方式的不同,其会计处理也各异:
1.通过平台自身的银行账户。因为P2P网贷企业不得吸收存款,投资人将资金充值到P2P平台上本质上为投资人将资金暂时存放于企业平台上,属于企业的其他应付款,因此,P2P企业收到投资人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XX投资人”,当投资人从平台上取回其充值资金时,则为相反的会计分录。
2.第三方资金托管。P2P平台在第三方平台开设账户,投资人将其资金划转到P2P平台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根据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的虚拟性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投资人支付到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为其他货币资金,因此,P2P平台收到款项时,借记“其他货币资金”,贷记“其他应付款-XX投资人”,当投资人从平台上取回其充值资金时,则为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P2P平台企业发放贷款与收回的会计处理
P2P网贷企业主要业务为管理贷款业务,因此要根据业务特点在基本会计科目下设置相关会计科目,P2P平台企业应根据业务类型在“贷款”一级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如企业按借款用户不同设置“个人”和“企业”二级科目,或者根据用户直接设置相关二级科目“贷款-XX借款人”。P2P平台企业根据其贷款规定审核通过给借款人发放借款时借记“贷款-XX借款人”,根据其资金管理方式不同贷记“银行存款”或“其他货币资金”,贷款收回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利息相关的会计处理
由于P2P网贷企业属于非金融机构,其主营业务便是提供中介服务,管理贷款,因此,发放贷款给借款人后按规定的时间计提相应利息,借“应收利息―XX借款人”,贷“主营业务收入―利息收入”,当借款人支付相应利息时借“银行存款”,贷“应收利息―XX借款人”。需要注意的是由于P2P网贷平台的利息为其业务收入,因此,存在收入确认的时间,由于P2P平台实质上为金融贷款,因此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的规定: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对于相应需要支付给投资人的利息,根据相应的合同规定在约定的时间内计提利息,计提的利息作为P2P网贷企业的相应业务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应付利息―XX投资人”,实际发放时借“应付利息―XX投资人”,贷“银行存款”。
(四)坏账相关的会计处理
P2P网贷的放贷风险非常高,实际中不可避免的出现借款人不能及时还款甚至出现坏账的风险,因此根据会计信息谨慎性的核算要求,企业需要根据一定的方法计提相应减值,当有客观证据表明贷款发生了减值迹象,企业应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坏账计提减值准备、发生坏账损失以及收回确认的坏账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即计提贷款减准备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贷款损失准备”,若减值迹象好转时,可在相应的金额内转回相应的减值准备,当实际发生坏账时,借“贷款损失准备”,贷“贷款―XX借款人”,如果发生了减值准备后期再收回的,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做上面业务的相反会计分录即可。
(五)其他相关的会计分录处理
借款人延期还款罚息收入的处理。若网贷企业设置了延期还款加收利息等的条款,仍可视为贷款业务的一部分,因此相应的会计处理为根据借款人申请及合同规定,确认时借“应收利息―XX借款人”,贷“主营业务收入―罚息收入”。
借款人提前还款收取手续费的处理。网贷企业一般对借款人提前还款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实质上也应视为网贷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因此其明细科目可设置为“主营业务收入―手续费”。
对投资人充值的奖励的费用处理。网贷企业为了鼓励投资人踊跃投资,会设置不同额度的奖励政策,比如二次投资给予额外的利息分成,实质上对于网贷企业为一种营业成本的支出,因此可以归属于主营业务成本科目下核算。
四、P2P网贷企业会计处理的具体运用
A公司是一家P2P借贷的公司。投资人通过网上第三方充值或直接充值到A公司账户,借款人通过网上招标,定好时间,利率等,标满后公司将资金支付给借款人。借款人按期支付本息,公司收取利息的10%作为管理费,在投资人收款时直接扣除。投资人的收款可以提取现金,也可以继续投标,对继续投标的投资人给予0.1%的奖励,奖励直接充值到投资人在A公司的账户上。另A公司给投资人投标奖励,投标奖励按金额的0.01%在投资人投出标的后直接充到其账户中的。
假设投资人投资50000元,日息率0.03%,期限10天,若借款人提前还款,收取其应付利息外一次收取0.1%的手续费,若延期还款双倍收取利息,A公司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对投资人的处理
1.投资人充值:
借:银行存款50000(A公司账户为银行账户)或借:其他货币资金 50000
贷:其他应付款―XX投资人
50000
2.给予投资人投标奖励
借:主营业务成本 5
贷:其他应付款―XX投资人 5
3.按期支付本息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
贷:应付利息―XX投资人 135
主营业务收入―手续费 15
借:应付利息―XX投资人 135
贷:其他应付款―XX投资人 135
4.投资人继续投资奖励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
贷:他应付款―XX投资人 50
5.若投资人不继续投资而是直接提现
借:其他应付款―XX投资人50140
贷: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50140
对借款人的会计处理
1.借款人借款
借:贷款―XX借款人 5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
2.借款人按期支付本息
借:应收利息 150
贷:主营业务收入―利息收入150
借: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 50150
贷:应收利息 150
贷款―XX借款人 50000
3.借款人提前5天还款
借:银行存款 50
贷:主营业务收入―手续费收入50
借:应收利息 75
贷:主营业务收入―利息收入 75
借: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 50075
贷:应收利息 75
贷款―XX借款人 50000
4.借款人申请延期5天还款
借:应收利息 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利息收入
225(50000×0.03%×15)
―罚息收入
75(50000×0.03%×5)
借: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 50300
贷:应收利息 300
贷款―XX借款人 50000
5.若借款人未申请延期,在5天后未还款,A公司根据谨慎性原则,对该客户进行了认定,计提10000元的贷款损失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 10000
贷:贷款损失准备 10000
若10天后,仍有10000元无法按时还清,A公司确认其实际发生了坏账损失
借:贷款损失准备 10000
关键词:P2P网贷;洗牌;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6-000-01
一、网贷行业面临洗牌的原因分析
1.行业间竞争加剧
近年来银行、风投资本、上市公司和国有资本等纷纷涉足P2P网贷,其中国资背景的网贷平台数量最多为41家,上市公司背景和风投背景分别为37家和34家,银行背景的为8家。其中有些平台同时为银行背景和国资背景,如:e融e贷、民生易贷、小马bank、金开贷等;有些平台又同时为上市公司背景和风投背景,如:投哪网、银豆网等。这些平台依靠其自身的背景不断地发展壮大,将会加速网贷行业布局和网贷行业的洗牌。
2.监管思路逐渐明晰,监管细则呼之欲出
从颁布的政策和相关指示来看,监管层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保持了较为宽松和包容的态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在P2P网贷的定位上更倾向于定位为信息中介。
(2)对于P2P网贷行业要有一定的准入门槛。
(3)对于投资者的资金,由第三方进行托管,平台不得建立资金池,不得利用平台进行非法集资或虚构项目自行融资,对于投资者的资金流向要清晰可查。
(4)在担保方面,网贷平台不得提供担保,承若本息,进行自保自融。
(5)加强行业自律。
二、问题平台与发展较好平台的对比分析
1.平台的提现规则及费用
在调查的40家问题平台中,根据投资者的充值时间规定收费标准的有23家,大多以15天为界限收取提现金额的0.3%或0.5%作为提现费;根据投资者是否投资规定收费标准的有7家,以是否投资为标准收取提现金额的0.3%或0.5%作为提现费;采用阶梯式收费的有5家,根据提现金额所属的区间确定收费标准;采用定额收费制度的有7家,大多为2元/笔或3元/笔;费用不详或免费的有4家,其它有2家。(详细如图1)
经对比发现,问题平台多采用的是按照投资者的充值时间规定收费标准,而在发展较好的平台中所采用的收费标准较多,较为灵活,多采用的是定额收费的方法,并且会根据投资者的投资情况、提现情况等规定免费提现额度,给予投资者较多的提现费用的优惠。
2.平台的流动性
(1)平台的平均月成交额
在调查的40家问题平台中,其中可以查到成交额和正常运营时间的有32家,在这32家问题平台中,平均月成交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有9家,在100万元-500万元(含)之间的有11家,在500万元-1000万元(含)有5家,在1000万元-4000万元(含)的有7家,最高的平均月成交额为3766.34。(详细如图2)。
经对比发现,发展较好的平台平均月成交额集中在10000万-50000万之间,问题平台的平均月成交额集中在1000万元以下。
(2)平台所发标的期限
在调查的40家问题平台中,有37家可以查到所发标的期限,其中期限主要在3个月以内的有34家,大约占问题平台的92.5%;6个月以上的有3家。
在调查的40家发展较好的平台中,其中期限主要在3个月以内的有20家,大约占50%;在3-6个月以内的有4家,在6个月以上的有16家,大约占40%。
经对比发现,发展较好的平台所发标的期限要比问题平台所发标的期限长一些。
三、对P2P网贷平台的建议
1.平台流动性
从平台的平均月成交额和所发标的期限可以看出,发展较好的平台的平均月成交额较大,他们所发标的期限相对较长。一些短期标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增加平台的成交额,但是一旦借贷双方出现问题,平台将会面临资金链断裂、提现困难等问题。对于投资者来说,投资项目的期限越短,借款人的还款压力越大,违约的可能性就越大,投资者的资金越没有保障,所以,项目的投资期限越短,并不意味着资金越安全。
2.平台收益
为了自身资金的安全,投资者可能会对P2P网贷平台的高收益不敏感。所以,对于P2P网贷平台来说,首先,根据相关规定,所发标的收益率不应该超过银行利息率的4倍;其次,平台应该根据借款者的承受能力和投资者关于它的认识(例如,18%被认为是网贷行业收益率的红线)合理制定所发标的收益率。
参考文献:
关键词:网络微贷利率定价;信用等级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12 (2014) 02-0000-02
一、引言
2013年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元年,P2P借贷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形式,蔚然成风。P2P网络借贷平台是个人通过第三方平台向其他个人提供小额借贷从而收取利息的金融模式。网络借贷领域起源于2005年英国的Zopa。该网站率先在英国推出了P2P网上互助借贷业务,依托于Web2.0技术,给有资金需求和闲置资金的个人提供互动平台,使用户在互惠互助的原则下完成特定利率的资金借贷行为。2006年,美国最大的P2P网络借贷平台Prosper正式开放。除Zopa和Prosper外,国际上比较有名的个人借贷网站还有RateSetter,,Facebooklinks,eBayauctions等。2007年起国内也出现多家借贷网站,如拍拍贷、人人贷、红岭创投、易贷365等,现已达上百家。
在网络微贷快速发展的今天,其利率定价是否合理是平台是否完善的重要衡量因素。本文通过编写程序对抓取拍拍贷实际交易数据进行分析,探讨利率定价机制问题,并提出针对性建议。
二、文献综述
随着P2P网络借贷模式在国内外快速发展,学者对网络借贷的研究也随之深入。从目前来看已有研究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主要是从宏观角度把握P2P网络借贷的作用、运营模式、风险控制、发展对策,这类研究主要是定性研究,数量较多。另一类是在微观层面研究借贷者的借款利率、借款实现程度、个人特征等之间的关系,实质是研究网络市场借贷融资问题,以定量研究为主,数量较少。对P2P网络借贷市场融资问题的实证研究主要是基于平台的交易数据。Ashta和Assadi(2010)指出在P2P网络借贷中,贷款金额、利率以及借款人的经济实力等被视为贷款者作出贷款决策的重要指标(Herzenstein等,2008;lyer等,2009)。Pope和Sydnor(2011)指出网络借贷中存在种族差异,黑人很难借到或者只能以较高利率借到资金。国内多偏于理论研究,且基于我国网络微贷平台的实证研究更少。李金阳(2013)研究指出借入者信用等级、借款金额、历史流标次数等影响利率。我们希望利用平台交易数据进一步研究网络借贷的利率定价问题。
三、数据
数据来源于通过程序抓取的拍拍贷758条真实交易数据。
借款利率用rate表示。在拍拍贷平台上,借款利率一般由借款人综合考虑自己的借款期限、借款用途以及自身信用等因素给出自己的利率,投资人根据借款人给出的利率,综合考虑风险收益等,确定自己是否投标。
借款期限用maturity表示。在拍拍贷平台上,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绝大多数都在一年以内,其中以6月、7月、12月居多。
grade表示个人信用等级。个人信用等级的评价采取以其借款次数、还款情况以及逾期还款记录作为衡量标准的信用等级评定方式,信用等级从AA、A、B、C、D、E、F依次递减;
借款金额(以千元为单位)用par表示。在我们抓取的758条数据中,借款金额分布于一千元到三十万元之间,其中五千元以下的借款项目居多。
四、实证分析
我们对可能影响利率的因素进行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如下,回归结果见表4.2.2a:
结果显示,不同的信用等级及借款期限对利率的影响多是不显著的;借款金额对利率的影响显著的,即借款金额每增加1千元,借款利率下降0.013%。结合原始数据我们做出以下结论和解释:
(一)不同信用等级对于借款利率的影响不显著。按照常理,信用等级与借款利率之间应该存在负相关关系,即个人信用等级越高,贷出资金的一方越能接受较低的利率。因为信用等级与借款记录有关,个人的借款次数越多,贷款方就可以依据其历史交易记录对其个人信用进行判断,历史借款表现越好,贷款方越愿意接受其以较低的利率借款。但回归结果并不符合我们的预期猜想。我们给出以下两条解释:
依据原始数据,我们做出借款利率与信用等级的散点图,如下图所示:
通过散点图,我们发现随着信用等级的增加,借款利率趋于收敛,同一信用等级下,不同的借款利率围绕均值上下波动,而低信用等级下波动的区间较大,高信用等级下波动区间较小。分析可知,对于信用等级较低的用户来说,其之前在该网贷平台上的借款次数较少,积累的经验较少,故而对自身的借款缺乏较好的定价能力,而对于信用等级较高的用户来说,丰富的经验可以辅助其对利率进行较好的定价。
其次,结合博弈论可知,虽然信用等级高的用户可以以低利率借款,但其出于借款完成进度、与其他借款人竞争等因素,可能不会提供很低的借款利率,而是选择大多数借款人给出的利率。
(二)不同的借款期限对利率的影响多不显著。依据利率期限结构理论可知,借款期限越长,借款人应付的利率越高,这是出于给予贷款人流动性溢价。然而回归结果并非预期所想,究其原因,可能是抓取的数据的借款期限均为一年以内,且多集中于6、7个月及12个月,对于本来就较短的借款期限来说,可能不存在明显的利率期限结构。其次,通过描绘借款利率与借款期限的散点图,发现当用户的借款期限较短,其对于利率的高低并不敏感,而当用户的借款期限较长,出于成本考虑,并不会选择较高的利率,而是会依据自身还款能力和平台其他借款人给出的利率选择较为适中的水平。另外,若借款人有良好的信用记录,贷款人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放松对借款期限的考虑。
(三)借款金额对于借款利率有显著的负影响。对于金额较大的借款,贷款方会放松对借款利率的要求。一方面贷款方考虑到当借款金额较大时,索要高利率会加大偿还压力;另一方面金额较大,说明借款方对于按时偿还借款金额有足够信心和一定保证能力,因此,贷款方可以接受并不高的借款利率。通过描绘借款金额与利率的散点图论证了我们之前的观点,即当借款金额较小的时候,借款人本身并不是十分在意利率的高低,而随着借款金额的增加,借款人对于利率变得较为敏感。
在此模型的基础上,我们引入利率对借款金额的弹性分析,进而对我们之前得出的结论加以辅证:
五、网贷平台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完善信用评级规则
信用等级建设是网络贷款平台风控的重要措施,也是让客户放心参与网贷的保障。网络借贷平台需要加强信用评级方面的建设,如在信用评级的考察中加入借款人职业、收入等内容。但这些评级依据仅仅是三维信用论中的第三维,要想构建起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还需加入第一维的个人诚信度评价以及第二维的项目合规度评价,即除了资产方面的信用评定,还可以考虑与信用记录平台共享信息,更好地了解借款人的道德品质,使信用评定更加全面可信。
(二)完善利率定价机制,引导借款人正确定价
从结果来看,人们对利率的定价能力并不很高。这也说明网络借贷平台尚不成熟,网络贷款参与者不充足的金融知识导致了其不理性的借贷行为,或者,其“理性”是基于生活阅历而非经济金融理论的。这种从生活经验衍生而来的“理性”可能会增加网络贷款的风险。我们建议由网贷平台利用自身的数据优势和定价优势,多个指导利率,引导借款人正确定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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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P2P;网络借贷;网贷平台;风险控制
起源于美国并且逐渐发展完善的P2P网贷,依靠着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兴起,P2P网贷平台也渐渐的在我国显露头角。虽然国内P2P网贷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兴起,但是P2P网贷平台的风险却激流汹涌。平安集团旗下的陆金所董事长计葵生曾说过:目前个人网络借贷的规模可能达到近千亿,而这笔钱却游离在监管之外。P2P网贷平台的出现虽然为一些中小企业和个人在融资难的问题上在一方面给出了解决方法,但是又因为国家在信用体系及其P2P网贷平台的法制和监管不够健全仍然出现了许多的风险,促进P2P网贷平台的风险管理有利于更好地促进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从而更好的促进民间金融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在需求巨大且监管缺位中形成的畸形市场里,P2P网贷平台行业已经是危机四伏。如何合理地运用这种模式并且有效的控制网络借贷平台的融资风险,是个值得研究的课题。
一、我国P2P网贷平台的现状
对比传统的金融行业和P2P网贷行业,后者规模相对较小,但是它近几年增长速度却超过每年300%。这种增加主要是来自于国内市场的个人商务贷款、个人理财和投资等业务的迫切需求。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方面的市场普及,为P2P网贷平台的网络使用者的来源提供了保障。再加上P2P网贷平台逐渐完善的机制,所以P2P网贷平台行业理所应当地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趋势。
截至2015年9月,全国1363家正常运营的P2P网贷平台的平均上线时间为1.39年,其中成立于2007年的拍拍贷“年纪最大”,成立至今已有8.37年,红岭创投等知名平台的运营时间也超过5年。而绝大多数的平台则较为年轻,目前全国有超过1000家平台的上线时间短于2年。管理经验和风控能力的相对缺乏也逐渐成为这些平台运营中所面临的问题。在规模方面,单单广东省内P2P网贷平台总注册资本超过249亿元人民币。在全国范围内,共有900多亿元的资本涌入P2P行业,数量庞大。但单个平台注册资本主要集中在500万以下,资金分布较为分散。已跑路平台总注册资本超过215亿元,风险呈现放大化的姿态。如何把握资金质量、将资金集中在安全稳定的平台上仍是需要关注的重点。
1.P2P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我国P2P网贷平台的起步的标志是2007年拍拍贷的诞生。2012年底融资规模已经达到惊人的228.6亿元。300多家企业在一晃而过的5年时间里相继介入这一行业。但是由于P2P行业并非土生土长,所以很多的不良因素已经在这过程中开始逐渐的显现出来,行业风险已经渐渐的加大。P2P网贷平台在我国的发展归纳起来个人认为有以下几个特点:(1)对比外国而言我国起步较晚;(2)行业发展的速度快;(3)风险控制观念不强、注重收益。出于我国的P2P网贷是借鉴国外的模式,因此它的发展也就理所应当的避开了雏形阶段,具体可以归纳为两个阶段:一是期望膨胀的阶段,具体的时间为2007年到2010年之间的三年时间,由于P2P网贷模式对国内绝大多数人来说还是十分新鲜的事物,所以国内很少有有试水者出现。拍拍贷、红岭创投和宜信的先后出现,就很好地起到了市场示范作用。同时也是P2P网贷模式完成本土化开始转变的阶段,但是由于大多数风险投资人对P2P网贷平台的关注度较小,该模式的发展也十分缓慢。二是行业整合的阶段,2010年后,P2P网贷模式得以在国内迅速发展,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利率市场化和银行脱媒,外加上民间借贷市场程度的日益火爆。在这一阶段大量的P2P网贷平台涌现。但是由于政府对于介入和监管的不作为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缺位,外加上与美国相比落后的风险管控技术。所以在市场上也就出现了很多的劣质产品。为了消除不良影响,P2P网贷平台在产品规划上开始回归理性。同时在风险把控上同意和法律监管以及征信系统相对接。2013年P2P网贷全年P2P交易金额达800亿元的平台国内不低于500家。在2014年上半年开始,随着急速扩张的P2P网贷交易金额,上百家P2P网贷平台集中爆发的风险事件,一声警钟已经在行业发展中敲响。
2.P2P网贷平台高速发展的缘由
P2P网贷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模式,其行业规模虽远逊于传统金融业,但是近些年来的年增长速度却达到了令人惊奇的300%,这种高速的发展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原因:第一,市场细分的需求;第二,成本和利润之间区间的差距开始加大;第三,准入门栏低,且政策监管缺乏针对性;第四,征信体系的支撑;第五,互联网科技的普及与发展成为了其发展的必要条件。同时,这种模式也逐渐在向公益化、社交化的方向发展,贷款俱乐部则通过利用微博等社交网络来发掘潜在的投资人和借款人,并开始尝试借鉴其网络社交信息来判断信用等级。Kiva则通过利息减免的政策甚至于不收利息的方式吸引更多专注于热心公益的投资者,所有这些资金都将全部用于改善贫困地区的家庭生活。
P2P网贷方式从本质上来说就是线上化的民间借贷,其主要有以下特点:
(1)融资主体的广泛性。由于P2P网贷平台不确定的参与主体,P2P网贷的融资双方具有分散和广泛的特点。目前的借贷者以普通消费者和个体经营者的阶层为主,他们的参与主要是以周转短期资金为目的。由于P2P网贷平台准入条件低,可以适当变通的参加条件,所以无论是否有抵押或者担保,只要借款人的信用条件良好,基本上都可以获得贷款。对于投资者来说,介入到P2P网贷平台后也能够更好的找到需求者。依托平台可以有更好的受众面同时也不会受到传统金融业在来源、规格、体量上的限制和要求;依托平台的受众面也能够分散自己的投资,从而降低单个违约风险。
(2)风险控制观念较弱。传统的民间借贷绝大多数都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产生信用违约的可能性较小。款者的用途多数也是用于短期的资金融通,在资金回笼方面也相对及时,因而会忽视风险把控。但是P2P网贷平台由于做不到像传统金融业一样详尽的线下调查,仅仅依靠网络信息来判断。由此可以看出P2P网贷平台在风险性上还需要做的更多。
(3)互联网科技的发展运用。由于P2P网贷平台中非常分散的参与者,以至于债权债务关系十分复杂,这使得信息的核准与汇总在很大的程度上得依靠于网络技术。综上所述,P2P网贷是市场需求的产物,其出现不但实现了很高的效益,同时也为普惠金融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由于参与主体的分散,资金来往通常不够规范,线下风险难以预估,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3.P2P网贷平台在我国的运营模式
笔者认为目前P2P网贷平台的实际情况是散户投资人在不断退出,而机构投资人大举入场。一方面是因为对于市场上的零散投资人来说,具有专业知识的投资人更受人的追捧。慢慢的市场意识到单纯的仅靠散户投资人是不足以推动P2P网贷行业的发展,要想规模变的更大无非还是得需要投资机构的介入,比如风险投资基金或者资产管理公司。在投资机构进入P2P网贷行业后,P2P网贷模式又逐渐模糊了它原来的定位和模式。P2P网贷平台从而更像证券公司的网络化,这一概念又趋向于传统金融零售业务的线上化。已经与P2P模式背道而驰。
P2P在中国,可以大致分为四个模式。美国等其他国家的信用市场高度的发达,各类信用制度涉及到民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各类信用体制也是十分的完善。因为这种原因他们对于信用违约这一方面是可以接受的。因此,为了能够更好的筛选标的,美国等国家的风险定价采取了五级分类。不仅仅是对散户投资人放开还对机构投资人放开。对于中国市场来说,最缺乏的就是风险定价。众多P2P网贷平台为了吸引投资人纷纷打上了无风险高收益的标签。随之而来的是无论是投资机构又或者散户投资人追捧的都只是无风险的稳定收益。从而在一方面迫使市场无违约,使市场在这个过程中丧失了风险定价能力。一个投资项目,哪怕到最后达到了90%的亏损都得保证投资人的投资成本,那么也就不需要所谓的风险定价能力了。P2P网贷平台在实践中要使市场接受风险定价虽然不能说是天方夜谭,但是就难度而言也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
(1)无担保线上交易模式。此模式接近美国P2P网贷又比如像拍拍贷,即平台只充当“媒人”,披露信息,不担保,风险由投资者自担。这是一种纯信用的信贷。不过,相比国外完善的征信体系,在国内广泛推行这种模式目前似乎很难。没有资金担保,在信息披露不对称的情况下,投资人不敢轻举妄动。
(2)有担保线上交易模式。这类P2P网贷平台不是单纯的中介,而是与担保机构合作,负责核实借款人信息,并管理资金,平台既是担保人,也是联合追款人。对投资者来说,风险较低,但平台经营成本也由此增加。
(3)线下交易模式。类似于民间借贷,线上的网络平台负责提供信息,最后线下完成交易,一般借贷方需要有抵押品,从纯信用贷款到抵押贷款,大大降低了风险,不过线下交易受到区域制约。
(4)线上线下结合模式。这是目前较为理想一个模式,小额交易线上完成,超过一定数额则线下交易,并要求有抵押物。这种模式比单纯的线上或线下交易更具优势。
二、P2P网贷平台存在的主要风险
1.P2P网贷平台存在的个人信用风险
就我国目前的征信体制来说,除了银行等传统金融业其他的行业以及机构并不能从征信系统里获取到个人的征信情况。P2P网贷平台所能够做的只是通过客户所出具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工作证明文件、资产证明文件来进行信用审核。拍拍贷在信用审核上做了将网络信息归入信用系统这一先例,但是笔者认为这样的机制是不可取的甚至于可以说是没有保障,可能会出现个人信息遭人冒用等情况。正常来说,P2P网贷平台的资金来源都是经过信息查证或者严格审核的,但是我们也不能保证违法分子会利用平台来进行非法活动。P2P网贷平台受众面的广泛性会给洗钱这一违法行为提供了一个平台,相对黑市操作来说更具有法律层面上的合规性。在借款者和贷款者的资金融通中将不法财产合法化。
2.P2P网贷平台存在的技术和交易真实性风险
在实际的投资行为中,投资人虽然可以做到分散投资来控制风险。但是平台自身在客户准入的方面还有两点没有做的很好,同时也是风险把控的两大问题所在。即相对传统金融业来说不成熟的线下尽职调查和有待完善的信贷技术。早期的技术成熟度和和制度有效性还需要市场进一步的考查。更重要的是,受制于国内不健全的信用体系和不放的征信系统数据,目前只凭借互联网上的信息来源来运作的机制,使得借款人和评估者两方所掌握的信息极度不对称。在国内的信用评价过程中,由于信用体系不健全,数据失实十分常见,故而用于信用评级的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在信用评级体系中起着更重要的作用。国内借贷平台为了提升信用评级的可靠性,需要在线下直接调查借款人并获得其相关信息,这些线下的调查所获得的数据为信用评级的可靠性提供了依据,但是仅依靠国内的P2P网贷平台自身,很难实现低成本的线下尽职调查。
国内P2P网贷平台行业透明度低,借款人借钱给贷款人,但是从P2P网贷平台上很难得到贷款人的个人资料。平台只是起到一个供给与需求相融通的关系,对于背后的交易信息真伪客户并没有途径得以获取和作出正确的判断。P2P网贷平台为了自身的利益也就有可能去纵容一些不具有真实性的交易。另外,市场上有实际需求的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数量已经达不到P2P网贷平台的业务需求。因此绝大多数行业内打着高回报率的P2P网贷平台只是为了吸引投资者。而且有些平台是给自己的投资项目融资,自容自用的风险就更加难以控制。2015年P2P网贷平台e租宝轰然倒塌。多位知情人士透露,e租宝一共涉嫌非法吸存近400亿元,有关部门查封资产近150亿元。此前e租宝官网显示,截至12月3日,e租宝注册用户已达489.9万人,累计投资金额为729.53亿元。有关部门查明,由于存在“刷单”等反复投资的行为,e租宝涉案金额近400亿,牵涉投资人近80万人。e租宝因扰乱金融秩序而被立案,目前该案还未了结。
3.P2P网贷平台存在的政策和法律风险
(1)监管政策的不明朗。银监会、央行和网络监控部这些与P2P网贷平台相关的机构、针对P2P网贷平台的监管都处于一个推脱的情形当中。难以明确哪一方该对P2P网贷平台的日常监管负责任。银监会认为P2P网贷平台不是银行机构或者银行派出机构。中国央行则表示P2P网贷平台不属于金融机构不在监管范围之内。网监部也表示它们不会监管P2P网贷平台的日常经营行为。所以P2P网贷平台就游离在三方的监管之外,所以也导致了不在少数的投资人遭到平台的欺骗,平台卷款走人。
(2)有待完善的法律制度。一方面,目前在我国P2P网贷平台能够参照的具体法律制度只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其余的例如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只能够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并没有与之相对应的具体法律法规来规范这一行业。另一方面,我国P2P网贷平台的注册公司,主营业务都为资产管理、电子商务、金融咨询等。从严谨的角度来说并不具备资金融通的资格,但是又由于P2P网贷平台的界限模糊,因此又都在从事着线上的资金融通行为而又没有得到非常好的监管。总而言之,我国急需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对P2P网贷平台整个行业进行规范,引导该行业良性的发展。
三、对P2P网贷平台风险控制的对策建议
P2P网贷平台由于其模糊的行业定位,看其产品可以归咎于金融公司,但是本质上又不属于金融机构的范畴之内。现行的对金融机构、公司的法律法规、监管措施都不怎么适用。我国也尚未出台相关的法律政策来对P2P网贷平台进行约束。此外,P2P网贷平台的主要投资者大部分是被高收益吸引进入的普通群体,存在数量多、风险识别能力差、风险承受能力低等特点。在这个行业中可能会因为风险而引发一系列的问题,从而导致行业蝴蝶效应。
所以,相对于传统金融业来说P2P网贷平台的风险更加值得重视。为了避免风险事件的发生,不仅仅是平台需要做好风险管理,作为投资人也应该重视风险把控这个问题。只有这样,P2P网贷平台才能得以健康持续的发展。
1.完善P2P网贷平台对借款人的管控
对个人风险来说,无非是要加强对借款人贷前的审核、贷中的管理和贷后的检查。先在流程上进行完善后再针对每一个环节作出管控。贷前,要对借款人做到严谨的尽职调查,不能单单从纸质材料或者网络资料等来判断借款人是否具有资质,要落实到实处。就目前而言,实地调查对借款人进行走访是最为细致的方式,但是这种途径有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现如今的绝大多数P2P网贷平台都不可能做到这一点,但是只要在行业内形成共识并搭建起相关网络的话对于成本控制相信也是可行的。贷中,对获得资金融通的借款人平台也需要做到回访和反馈,确保资金用途的合法合规。并对贷款期间所出现的不良情况进行跟踪和排查,明确借款人对资金专款专用,不涉及非法的活动。贷后,在借款人按期归还资金后要进行总结和整理,最主要的是把出现的问题不良情况进行梳理,分析原因。然后逐步的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在这些过程中所要面临的最大的困难无非就是对借款人征信情况的获取和借款人违约。作为P2P网贷平台的管理者首先要做的就是接入征信系统,之后就可以像传统的金融机构一样能够获取到借款人的信息。前提是得到借款人授权,当然平台自身也应该做到自律不滥用这个权利。征信系统的数据是具有唯一性的,所以平台对借款人的整体信用首先就是确定的,同时也可以避免虚假的征信信息和降低道德风险。另外为了防止借款人发生违约情况而使平台可能遭受到损失,可以引入担保机制。通过转移经营风险来确保平台良性发展。
2.改进P2P网贷平台现有的风险控制方式
(1)银行介入P2P行业。现在在很多商业银行内部成立了网络金融部,业务涉及到网络支付、网络平台搭建等等。但是由于对P2P行业在风险把控上的不足,目前只有招商银行有所涉及。“e+稳健融资项目”就可以近似的认为是招商银行的P2P网贷业务。其在招商银行的项目列表里被称为小企业融资平台,顾名思义主要是为小企业提供资金融通。商业银行本身就受到银监会和人民银行的监管,在此基础上再由银行牵头P2P网贷平台,就像陆金所依托平安集团。P2P网贷平台有了银行背景后,在风险把控和具体操作上相信会更加的严谨。在银行介入P2P行业后,相信会带领P2P网贷平台走向规范化,并且推动其发展。
(2)设立资金托管账户。P2P网贷平台本身作为信用中介就是起到资金融通的作用,其不能有资金池并形成资金的沉淀。对于资金存管可以参考以下三点:①P2P网贷平台理应在银行开立资金托管账户,委托银行对账户进行监管;②P2P网贷平台与银联等具有交易清算系统且有资质的公司进行合作将平台中客户的资金信息与银联进行对接;③托管账户再与银联进行资金划拨的对接,由银联验证划拨指令的真实性后再由银行进行资金划拨。在这过程中银行并不直接接受P2P网贷平台的指令,只与银联对接。建立起这样的三方关系后可以使资金保持相对的独立,保证资金的合法性和划拨指令的真实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杜绝不法平台卷款跑路和平台高管挪用资金的风险。
P2P(peer to peer)网络贷款基于互联网技术,脱离对银行等金融中介的依赖,由个人与个人之间直接进行资金借贷。从2005年该业务诞生以来一直呈爆发性增长,截止2012年底,美国Prosper网站会员人数超过100万名,累积发放借款4.43亿美元;英国Zopa网站累积发放借款2.9亿英镑。2012年当年,中国前十家网贷平台共计发放贷款94.9亿元,借款人共计9968人,放款人30634人。有学者预测,由于网络交易速度快、交易成本低,基于互联网的金融新模式将在今后的20年中成为金融运行系统的主流。
在网贷平台的监管方面,美国著名网贷平台Prosper已于2009年开始接受美国证监会的监管。然而,我国网贷平台业务基本上处于“零监管”的状态,不时发生平台倒闭、平台负责人“跑路”、客户资金被网络黑客转移等重大风险事件。从早期的“哈哈贷”、“淘金贷”到最近的“优易贷”,出问题的网贷平台涉及客户资金已超过千亿元。为规范网贷业务发展、保障参与各方权益,亟需建立相关的法律规范和监管机制。
本文以美国的网贷平台Prosper为例,简要分析美国网贷平台的法律框架和监管特点,得出对我国网络贷款平台监管规范的启示,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二、美国P2P网贷平台的基本法律框架
(一)产品定义和业务流程
美国的网络平台贷款定义“证券化产品”,平台的放款人在法律上被界定为购买Prosper证券的投资者。业务的基本流程如下:借款人在Prosper平台借款信息,放款人对项目参与竞拍,同时,Prosper对借款申请进行审核。如果一个借款项目有足够多的竞价人且通过了Prosper的审核,则该笔借款可以达成。但借款资金并非由放款人直接借给借款人,而是由Ebank(一家注册于犹他州的银行)来发放,整个放款和贷后管理都由Ebank来具体负责。Prosper以还款现金流为基础,向放款人(投资人)发行证券,当借款人按月归还本息时,证券的持有人得到属于自己的份额。
(二)资金清算和结算
Prosper设计了严密的资金清算和结算制度来保证客户资金的安全。首先,Prosper平台的客户资金并不转入Prosper的公司账户,而是转入Prosper在富国银行(Wells Fargo Bank)为客户开立的特别托管FBO(For the Benefit of)账户,类似于我国的“第三方存管”账户。
其次,FBO账户是以客户名字开立的实名账户,在许多方面享有普通个人账户相似的法律权益。比如,账户资金同样受联邦存款保险的保护,计算存款保险保障限额时FBO账户中的资金与同名下的普通个人账户资金合并计算。
再次,客户资金在转账清算时直接进入美国自动清算所(ACH,Automated Clearing House),Prosper的公司账户和公司管理人都无法接触到客户资金,也不可能挪用客户资金。
(三)借贷条款
Prosper的借款条款完全标准化。首先,借款利率由Prosper依据借款人的信用评级、预期损失率、借款期限、外部经济环境等因素预先设定的,最新的借款利率如表1所示,最低为5.65%,最高为31.77%,考虑需支付给平台的服务费用,年化实际利率(APR,Annual Percentage Rate)介于6.73%和35.36%之间。Prosper预设利率相当有效率,考虑收益与风险的配比关系,投资不同信用评级的借款项目,预期收益率差别不大(见图1),投资低信用等级的借款项目总体回报水平甚至略高于投资高信用水平借款。
其次,借款类型单一。Prosper只开展小额信用借款,不需要借款人提供抵押或担保,Prosper也不对借款人提供担保。目前的借款额范围为2000到35000美元之间。对于信用等级最差的HR级借款人,其借款上限仅为4000美元。
再次,还款方式单一。Prosper只安排一种还款方式,即按月的等额本息还款。Prosper平台采用了利率固定、还款方式和借款类型单一的标准化借款条款,方便基于该借款项目进行证券化处理。
(四)风险控制
首先,Prosper的借款审核是风险控制的第一道关卡。如果借款人盗用他人身份或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则Prosper将因为没有尽到审核义务而需对放款人进行本金赔付。从2009年7月到2012年12月,Prosper平台共有12%的借款申请因在审核中发现其收入或受雇信息缺失或信息不准确而遭到拒绝。Prosper在借款审核中,还严格限制借款人的第二次借款,要求必须和上次借款相隔6至12个月,避免借款人通过“借新还旧”来周转贷款。
其次,Prosper在网站上基于历史数据计算的各类信用评级借款人的预期损失率(见表2),并提示客户需通过分散投资来获得稳定的收益。Prosper为放款人提供方便的分散投资的途径,比如,通过“快速投资”通道将资金分散在符合条件的多个借款项目上;对高端客户提供深度的数据挖掘和分析服务帮助他们有效分散风险等等。
再次,有严格的规范来处理逾期和违约借款。Ebank负责日常贷后管理,逾期和违约的客户由Ebank按合法途径追讨,同时,Ebank还将违约客户的不良信用记录提供给信用评级机构。逾期超过30天的借款通常委托给专门的催债公司来追讨。
三、美国P2P网贷平台的监管环境
(一)网贷平台须遵守金融和商业相关联邦法律
首先,网贷平台开展了金融服务,必须遵守《真实借贷法案》(Truth-in Lending Act)、《信贷机会平等法案》(Equal Credit Opportunity Act)、《公平信用报告法》(Fair Credit Reporting Act)等金融法律。其次,网贷平台的业务全部通过互联网办理,需遵守电子商务相关法律,包括《资金电子转账法案》(Electronic Funds Transfer Act)、《电子签名法案》(Electronic Signatures in Global and National Commerce Act)、《个人隐私及数据安全法》(Privacy and Data Security Laws)等等。
(二)网贷平台须遵守各州的相关法律
目前美国绝大部分州都承认网贷平台的合法性,但仍有3个州禁止本州居民从网贷平台获得借款。允许本州居民在网贷平台上从事放款活动的有30个州,其中,加利福尼亚州还要求客户在网贷平台上的总投资额不得大于客户净资产的10%。
(三)网贷活动必须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
2009年之后,Prosper完全置于美国证监会SEC的监管之下,虽然Prosper并不是上市公司,但是必须向SEC提交经审计的年报、季报和日常监管报表。在Prosper平台上的每一笔借款申请,不论最终是否成功获得借款,都需要将基本信息逐日报送SEC并在在网络上向全社会公布。此外,Prosper的全部借款都由Ebank放款和管理,Ebank作为在犹他州注册的银行,必须接受该州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同时须接受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的监管。
四、对我国发展网贷平台的启示和相关监管建议
(一)给予网络P2P贷款清晰的产品界定
美国将网络贷款定义为“证券化产品”,既有其特有的法律体系特征,也有其证券化产品发展较成熟的市场背景,对此我们不能盲目照搬。根据我国的法律规范特点,网络P2P贷款益严格界定为民间借贷行为,网贷平台定义为中介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资金需求信息的居间服务。
(二)引入第三方资金存管机制
目前我国网贷平台普遍存在自有资金与客户资金混同的现象,一些平台的资金流入流出甚至通过个人账户进行,这已经成为我国网贷行业最大的风险点。应该参照Prosper为客户开立FBO账户的经验,建立第三方资金存管机制,严格将平台自有资金与客户资金分离开。
(三)建立第三方备案机制
应借鉴美国证监会要求每日报送业务报表的模式,建立第三方备案机制,保证网贷平台的每笔借款的档案健全,一旦发生纠纷可以有据可查。目前一些网贷平台已经对接温州民间借贷登记中心,这是良好的发展趋势。
(四)逐渐发展网贷平台征信系统
目前网贷平台借款的逾期和违约,尚不能构成个人征信的不良记录,于是一些网贷平台通过公布“黑名单”的方式予以警示,但这样涉嫌侵犯借款人的个人隐私权。建议各家网贷平合推动行业征信探索,从交换违约客户信息开始,逐步建立基于网贷平台借贷活动的个人征信系统。
(五)明确监管部门,对网贷平台实施有限度监管
美国对网贷活动监管非常严格,有美国金融危机的特殊背景,并且过高的监管成本减少了许多借贷机会,2009年7月Prosper接受SEC监管后,信用评分低于640分的借款人已经无法在平台上借款了。结合目前我国网贷平台发展现状,建议采取有限度监管模式,为网贷平台设置基本门槛,在注册资本金、资金清算结算、借贷信息备案、税务信息协助、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设置最低准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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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网贷平台;风险管理;内部控制P2P
网贷平台弥补了当前我国传统金融体系的不足,是发展经济和获取资金来源的重要介质,例如:小额贷款方面的不足,为更多的投资者增置可用资金开辟了新的渠道。而伴随着我国金融经济的高速发展,该平台受到多方面影响,使内部风险管理无法得到全过程的监控和监督,进而使整个行业中出现运营混乱、问题层出的现象。因此站在企业长久发展的角度分析,网贷平台企业应该不断完善自身的内部风险管理和控制机制,在降低风险管控发生概率的同时提高网贷平台的信用度,从而促进P2P网贷平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以下对此进行了深入的探究和分析。
一、P2P网贷平台主要风险类型
根据整体环境产生的破坏性影响进行划分,基本风险关系着整个行业的发展;而特定风险是由企业内部管理造成的,以下对两种风险类型进行了划分。
(一)基本风险P2P网贷平台出现的风险较多,基本风险是当前P2P网贷平台中出现次数最多的一种风险类别。P2P网贷平台中的基本风险主要是指网贷者在进行网络贷款时,在网贷平台中无法随时规避的风险,这种风险关系着整个行业的发展。例如:信用风险、运营风险、法律风险、资产质量风险等产生的风险。
(二)特定风险特定风险与基本风险有着本质上的区别,这些特定风险主要是由企业内部管理不足或者管控能力较差等方面的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其对于整体的环境影响较小。另外与基本风险相比,特定风险管控相对便捷,其一般都是在企业管理过程中出现效率较低和管控不足等情况下产生。由此可见,特定风险主要包含信息不对称风险、投资风险和结算风险以及信息安全风险。这些风险的发生需要引起企业重视,在开展内部控制工作时注意以上几个方面产生的风险。
二、B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影响因素
(一)内部控制环境企业内部控制环境的好坏直接关系着员工的控制意识,也是企业得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动力。企业内部控制环境因素主要包括内部和外部环境,其中外部环境主要是由国家政策、法律环境和道德环境等方面组成的;内部控制环境本文主要是从组织结构、管理因素和企业文化三个方面分析。1.组织结构B公司的内部构架主要是由管理层、营销部门、风控部门、运营部门(基础运营、信息技术、客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法务部门等构成。2.管理因素内部控制环境因素的变化,管理层需要对内部控制的运行效率进行评估,以对内部控制进行及时的调整。其中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作为企业人力资源的核心,其决定着企业管理水平,企业管理层的行为需要从企业财务中的管理费用中体现出来,企业投入到内部控制的资源越多,其费用也会增多,内部控制越健全,内部控制也就得到更好的保障,提升管控的高效性。3.企业文化优秀的企业文化能够激发员工的工作斗志,能够对企业增强认同感和忠诚度,进而更好的落实自身的职责。因此,加强内部控制需要重视企业文化,这样才能营造统一意志的企业文化氛围,在领导者的带领下,提高企业人员的内部控制意识,促进企业快速成长。
(二)内部风险管控审核流程其一,项目经理介绍报审业务尽职调查情况。包括业务类型、申请机构/企业的经营状况、资信情况、管理状况、风险度测评情况、大额贷款项目概况、产品种类、产品授信额度、产品操作模式及调查方法等,陈述个人对报审业务的意见。其二,风险经理介绍对报审业务的审核情况。(1)产品审核:包括对报审产品所设定的适用范围、受理条件、审查标准、授信额度、操作模式、风险控制措施等进行审核。(2)招标项目审:包括对项目资料的完备性、充分性和合法性审核、申请企业偿债能力审核、申请企业信用状况审核、重点说明担保措施的合法性和可靠性审核及企业基本风险评估情况审核等方面。(3)业务部门总监对尽职调查情况做必要的补充,并陈述部门意见。(4)各评委对报审业务汇报和报告中不明的情况进行提问,分别由项目经理、风险经理等相关人员解答。(5)评委进行书面表决,并在会议当场或会议结束后的半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意见表提交给评审会秘书。
(三)内部监督管理1.内部监管部门的设立B公司内部需要开设风险监管部门,并建立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如《风险管理制度》《贷后管理实施办法》等,各岗位各司其职,若发生职责范围内的失误,计入该月的考核。同时,B公司还设立了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企业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等。另外B公司设置专门的风控人员,负责对借款人申请发标的标的基础材料进行审核,基础材料见风控人员出具的风控标准及信息披露要求,收集借款人的纸质基础材料,核实标的真实性、借款人的资质及是否全面,独立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发标的决定。2.监督审核过程和反馈机制第一,监督审核过程:首先,提交借款申请后,由专门的风控委员会或者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的借款申请进行审核。然后再对借款人的信息、借款材料的真实度、材料齐备性等进行审核,如果审核通过可以进行下一步,相反则重新填写审核申请。第二,反馈机制:B公司对借款人提出的发标申请,通过分设审核岗及复核岗,责任分离、相互制约,审核岗审核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复核岗保障信息准确、金额、期限无误。在提出相应的反馈意见后对借款进一步完善,从而减少不良风险的发生。
三、B公司网贷平台风险管控存在的问题
(一)资产端风险评估准确性的风险1.网贷人的信用风险P2P信用风险主要是由借款人到期没有偿还资金的风险。其主要是因为企业管控人员缺少对借款人的信用展开有效的追踪管理。例如:P2P网贷平台并不能像银行的征信系统一样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进行掌握,并开展有效的贷后管理,这就导致很多借款人在平台中进行借款,平台管理人员仅凭借自身掌握的数据对借款人的资质进行审核,例如:风险控制人员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或者是否在其他平台中借款等原因造成的无法还款的现象。2.网贷人的市场环境风险其一,受到同行业竞争的影响。我国对于该行业所提出的监管细则并没有完全落实,从2015开始,该行业处于分化整合期,成交量下降,一些小的平台逐渐被淘汰。其二,我国P2P网贷经过几年的发展已经进入到整治时期,无论是从借款期限还是在坏账率、违约率等方面都有了一定的提升。3.技术安全风险P2P网贷平台主要是依托互联网发展而产生的,其很容易受到黑客等的入侵产生技术风险,一旦入侵将会给投资者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例如:DDOS流量攻击,很容易发生网站瘫痪的现象。
(二)信息披露不明确2016年,我国的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出台了关于网络网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相关管控暂行办法,该规定中对中介机构提出了几点建议,例如:中介机构应该对网站中网贷人的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和风险评估以及可能产生的风险、资金的运用情况等进行披露。
(三)缺乏风险评估和控制体系目前,B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采用行之有效的风险评估方法能够灵活地应对出现的各种类型的风险,对风险的识别和评估能够帮助该企业制定出应对的方案,从而减少各项风险的发生,减少经济损失的过多支出。B公司在风险管理上需加强重视,完善风险评估机制和风险评估流程建立。
四、完善的内部控制建议
(一)加强对P2P网贷平台的监督和管控1.监管内容与部门管控能力的提升其一,银监会需要加大对P2P网贷行业的管控,并对该行业的准入资格方面建立完善的制度,例如:组织结构、从业者的各项信用情况、基础设施和公司的规模等方面;还需要建立完善的退出机制,对于一些不符合的公司采取退出政策;其二,监管部门方面应该借助一些发达国家的借款经验,并根据当前我国的情况,对P2P网贷平台在各监管部门的监管下对其进行分类管理,例如:办理车贷业务、房贷业务、公司回流资金不足等的借款类型进行分类管理;这样才能够帮助P2P网贷行业面对种类繁多的网贷业务时提出监管的思路,促进我国网贷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其三,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在加强各部门之间的相互沟通和协调后,保障各项信息的透明度,从而使监管行为更加有效,为开展网络网贷工作提供健康的外部环境。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平台所产生的各项风险。2.构建第三方资金存管平台机制为了能够减少P2P网贷平台将资金用于其他的经营范围中,需要借助第三方资金存管的职能,加强对投资者资金的有效管理。B公司应该加大与商业银行的合作,在对资金进行监管后,使得投资者的资金得到安全管理,减少了资金风险的发生。《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中明确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如何识别是否存在这种情况,则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出发。第一,从标的分析:对标中所写的详细情况或者借贷的合同、抵押的合同等进行查看,特别是对于纸质版的合同尤为重要。另外还需要对相关借款申请材料、借款人或者抵押物的相关证件进行分析。第二,从借款人方面鉴别:查看借款人的详细信息,如借款人的信息过于模糊,那就需要引起注意。同时,仔细鉴别和分析借款人与网贷平台间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如果存在,说明存在自融或间接自融的嫌疑和风险。3.搭建完善风险的动态预测与监测机制P2P网贷平台借助网络对借款人开展网贷业务。为了能够实现P2P网贷行业的经营目标,B公司采取了多条规避风险的渠道,并搭建了更加完善的风险监测机制:一方面,B公司在对投资方和借款方进行督查和建立反馈机制后,在满足借贷人的诉求后,对网贷人的资金使用动态进行预测和监测,及时找出其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相关的人员还需要提高自身的风险管控能力和经验,在运用相关的计算模型,对业务中存在风险频率较高的点进行合理的预测和分析,从而使得风险点能够在合理的管控范围之内。同时B公司设立对出借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制度,平台以醒目方式提示网络借贷风险和禁止性行为并经出借人确认。并确定风险告知书,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出借人进行分级管理,设定了不同的客户类别,在定期开展风险承受能力再评估等。由此可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风险监控机制和开展动态预测,对提高风险管控的可行性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强化信息披露,减少运行风险B公司所建立的信息披露机制,能够让更多的投资者增强对网贷平台的认知。因此,P2P网贷平台为了能够建立良好的形象,需要加强监管,不得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的情况。信息披露制度的不断完善,能够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质量,减少资金风险和运行风险的发生。
(三)制定匹配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引起重视的一种标准化管理工具。B公司应该站在自身的发展战略或者业务流程基础上,建立匹配的内部控制制度,这也是开展各项网贷活动和网贷业务的重要依据保障。当前B公司的业务流程主要包括账户注册/登录、借款流程等,为了进一步提高内部控制理论水平和风险管理水平,B公司主要采用内控合规制度,帮助企业管理各种风险,避免罚款、法律制裁、商业损失或者因为员工失误造成的数据泄漏等风险。例如:资金安全保障制度;风控保障制度;平台定位;内部控制措施(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这些标准化的内控管理建议有效提升了内控管理的质量和水平。
(四)构建科学、合理的风险评估和考核体系首先,内部监督队伍应该对企业的经营、研发、贷款、运转、投资的阶段产生的风险等进行合理的评估和预测,以在评估和识别过程中能够对出现的问题做出及时的处理。其次,B企业还需要构建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在保障内部控制工作得到有序进行的基础上,加强对内部控制风险的全过程。同时该企业还需要建立反馈机制,在对实施的效果和反馈的情况进行总结和完善后,加强对借款环节的有效管理。最后,B企业还应该在借款环节,对存在的各项数据和信息等进行全面的处理。例如:内部出现的相互包庇的现象;各借款业务无法得到有效的评估等进行有效的识别和预防,这样才能减少坏账的发生,还能够将企业的损失降到最低。另外,P2P网贷平台还需要建立相匹配的考核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这样才能提高风险评估的效果,才能落实风险评估管理工作。同时该平台责任人员在调查和加强监管后,根据实际的运营情况,对出现的各项风险问题提出对应的措施,在将该平台中收集到的资料发放给每一个员工后,以构建更加完善的风险管理组织。在对每一位员工达成的情况进行考核后,如:对客户的追踪、了解客户信息、风险应对的能力等,这样不仅能够调动员工的积极性,还能够提高风险管理的效果。
五、结语
P2P网络网贷模式,有效填补了我国金融体系中存在的不足,在顺应时展趋势的前提下以满足各投资者的需求。但是该模式在发展的过程中受到内部控制不足或者管理不足等问题,使其在运营阶段存在着许多的风险问题。基于此,本文以B公司为案例对象,对该平台中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为了能够进一步促进网贷行业的长久发展,文章提出了更多科学、合理的风险应对措施,如:加强监管、构建风险评估体系、强化管理能力等,以期能够通过风险控制和内控管理,提升整个网贷行业风险管控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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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P2P网贷;法律风险
一、P2P网贷平台消费者的概念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由此推知,一般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可以概括为:非为生产、经营所需而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的个人或家庭。P2P网络贷款是一种个体通过独立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达成借贷交易的互联网借贷模式,由于P2P网络贷款的出款方并非银行类金融机构,故出借人和借款人形成的借款法律关系的性质属于民间借贷。那么,P2P网贷平台消费者由于是在消费领域和购买产品上作出的限定,因而可以将其概括为:非为生产、经营所需,在互联网平台上购买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个人或家庭。
二、我国P2P网贷平台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风险
(一)消费者的债权清偿风险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交易方式则是互联网线上虚拟资金交易,较之一般金融消费者而言,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虚拟交易平台和更为复杂的交易方式都是比较特殊的,这就导致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更加困难。P2P 平台通常利用借贷资金来组成大部分运营资金,自有资本比率很低,P2P平台发挥资金周转作用,会有大量的资金沉淀在电子平台账户里或第三方中介,在第三方托管机制缺位的条件下,由于缺乏有效的担保和监管,容易发生挪动客户资金投资高风险、高收益项目甚至携款跑路的风险。平台管理者的道德风险和流动性管理的缺乏,会导致平台流动性风险不断累积,最终造成资金链断裂,引发挤兑危机。不断以高收益率来吸引新的投资者;在还款付息高峰期,平台需提出银行账户内几乎全部资金,以应付上一批投资人的本息需要。而P2P平台由于没有相关备付金及准备金制度,导致金融消费者一旦发生损失,维权执行非常困难。
(二)消费者知情权受损
在 P2P 借贷过程中,P2P 网络借贷平台(以下简称“P2P 平台”)扮演着“中间人”的重要角色,为借款人与投资人提供信息中介服务,促成借款人与投资人直接在平台上完成交易,以满足借贷双方的信贷和投资需求。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为了吸引消费者,违规渲染产品的高收益率,在平台上打出具有诱惑性、承诺性收益的字样,却没有履行向消费者披露真实信息、进行风险提示的义务。
(三)消费者身份信息泄露
P2P平台积累了借款人大量的个人信息,包括基本的硬信息,如姓名、年龄、职业、地址等,还包括一些私人化的软信息,如个人喜好、信用评价等,如监管不到位,P2P平台可能在利益的驱使下出售个人信息,也可能因内部控制不严而导致个人信息泄露。P2P平台强调透明化和明晰化,其通过客户上传资料,掌握了大量客户身份信息、家庭成员及财产信息,甚至包括银行借贷信息等,但网站在客户信息保护方面存在纰漏,且缺乏监督;存在被泄露或滥用的风险。以“拍拍贷”为例,客户只要在“拍拍贷”网站免费注册一个用户,登录后便可以随意查看“借款人列表”中的借款人信息。
(四)消费者维权艰难
P2P平台退出时交易主体资金处理制度缺位。如P2P平台发生破产、解散等情形,由于没有担保人,又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投资人和借款人的资金将何以保护,借款合同如何继续履行,都是事关投资人和借款人资金安全的重要问题。不健全的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保护体制使得侵犯投资人和借款人权益的行为层出不穷,并最终导致投资人和借款人承担平台的流动性风险。
三、完善我国P2P网贷平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策及建议
(一)通过完善立法保护消费者权益
P2P线上交易情况下,在借贷流程完成后,投资者会收到一份电子合同,里面规定了平台、借款人和出借人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当事人之间成立电子合同,我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对电子合同以及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效力予以了肯定,但是在司法实务中,关于电子数据证据如何固定等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的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而可以判定 P2P 平台具有保证人的性质。P2P平台将自己的信用作为借贷的保证,显然已经超越了其作为民间借贷中介的职能,所以亟待完善相关立法对P2P平台的业务的合法性加以界定。
(二)完善机构监管机制
这种情况是因为我国现有的金融业业务分离体制造成,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各司其职,各行业只做了对本行业金融业务的相关监管法律规章与条例,但这些条例法律位阶低效力低很难真正起到作用,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机构制度变革相对较慢直接导致机构监管滞后问题,没有一个动态的与时俱进的机构监管是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在面对互联网金融多业务交叉,金融产品服务多业务混合等新情况,这种缺乏全面有效的监管模式很难应对互联网金融跨市场、跨区域带来的新的监管难题。再加上各个行业监管标准的不一致而行业间又缺乏沟通与协调,极易出现监管真空与重叠监管并存的问题。监管机构之间的不配合,监管机构制度的滞后是机构监管最大的问题。
(三)完善互联网信用体系建设
我国对金融信用信息的管理一般是由人民银行来负责的,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是人民银行建立的评估金融企业或者组织信用信息以及个人的信用信息的信用系统。征信系统的作用就是为金融机构提供企业或者个人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对金融企业或个人的金融信用提供评估依据。我国目前互联网金融的信用信息暂时还没有被录入到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之中,所以像P2P等网络贷款机构平台的信贷数据游离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之外,互联网金融机构及企业无法共享人民银行信用系统中个人或企业的信用信息,互联网征信系统还有待加入人民银行现有的征信系统之中。如果借贷人信用程度低而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机构及企业对这些信息不了解,这种情况下就会导致互联网金融交易坏账增加,严重的话还可能引发金融风险。虽然互联网金融机构和企业自发组织形成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是一个解决目前信用信息匮乏的有益尝试,但是,市场化运营的自发性信用共享平台很难跟上如今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高速度。
(四)完善信息披露机制,保护消费者知情权
普通消费者的知情权针对的是具体的、有形的商品和服务,产品的信息具有具体而直观的认知性,而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无形性、复杂性、专业性使得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面对的情形更为复杂,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必须具备相关的金融知识才能认知产品,可是一般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并不具备这样的知识水平,因此其知情权的保障还需要严格规定经营者的告知义务和说明义务,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内容需要更细化和更严格的保护。原因在于互联网金融市场中信息不对称导致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就更容易遭受侵害。所以知情权的内容需要尽可能全面,使权利保护拥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才能防止和减少权利侵害的发生。例如购买互联网理财产品,从选择购买理财产品种类、分析目标收益等,都需要提供给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全面、简洁易懂、真实可靠的信息。如果对产品和服务的只作片面介绍,仅提供利润的介绍而规避风险告知,会严重影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保护。所以全面真实化、准确细致化、简洁易懂化是知情权在P2P网贷平台的新要求。(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参考文献:
关键词:P2P网贷平台 贷款人 信用风险 多元回归
作为互联网金融时代最新的网络融资方式,P2P网贷(Peer To Peer Lending)已经如雨后春笋般诞生,从我国第一家“拍拍贷”到“红岭创投”等P2P网贷平台的建立,标志着我国民间金融走向了互联网发展的新时代。据网贷之家行业年报数据统计,2013年全年共有74家问题平台出现提现困难、破产倒闭或者跑路现象;2014年出现问题的网贷平台猛增;到2015年5月,问题平台数量上升到600多家,其中大部分问题涉及提现困难、倒闭、跑路、恶意诈骗、非法集资等。2015年8月,“e租宝”事件,使整个P2P网贷行业面临巨大的发展挑战。
如何正确认识P2P网贷行业的信用风险并进行防范,已经成为网络民间金融发展的关键性问题。国内外大部分学者主要就借款人信用风险和监管体制方面研究网贷信用风险的影响因素,很少从P2P网贷平台的资金池使用情况,即投资人的资金流向、资金杠杆、流动性、分散性等方面来分析贷款人的信用风险状况,基于此,本文希望从100家P2P网贷平台数据中,分析贷款人信用风险影响因素对平台公司绩效的影响程度。
一、P2P网贷平台贷款人信用风险理论综述
何晓玲、王孜(2013)认为网贷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监管制度缺失和企业自身的风险等。很多学者认为信用风险是造成P2P网贷的头等风险,而信用风险中主要包括借款人风险、贷款人风险、网络技术风险(刘峙庭,2013)。唐艺军、葛世星(2015)认为,贷款人信用风险主要体现在客户资金管理和逾期还款处理问题上。蔡瑞媛(2013)研究认为,P2P网贷平台作为中间商通过收取手续费获利,但应同时将借款人、贷款人及网贷平台的信息及时公开透明化,并提出了改善信用市场的创新和改革措施。马运全(2012)认为,我国P2P网贷平台缺乏资金保障体系,也存在个人信用信息体系不完善和非法集资等问题,要想防控信用风险必须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陈初等认为,我国P2P网贷平台缺乏科学有效的监管体系,国家应该出台相关措施来整治网贷金融环境。许波(2015)认为,目前我国网贷平台贷前主要是偏重借款人风控机制评估,贷中和贷后的贷款人(包括网贷平台)没有和互联网很好结合,使得评级资信制度信息失真而不能达到信息公开透明。另外,从贷款人信用风险角度来看,网贷平台本金担保机制不完善,很多平台尚未实施担保机制和风险准备金制度,很多平台与担保机构实际上是仅为自己担保,这就极大地提高了违约风险。如我国“网赢天下”P2P网贷平台和其担保机构实际是一家,容易发生挤兑、提现困难等违约问题。还有从网贷平台贷款人投资的分散性方面来看,P2P网贷平台本质是提供小额贷款来赚取中介手续费用,极容易造成提现困难或还款困难。
二、研究方法与指标选取
本文主要探讨网贷平台贷款人信用风险因素与平台公司收益率之间的关系,希望通过实证分析了解影响贷款人信用风险的关键因素。笔者去除信息不全的、重复出现的数据后,剩下100家网贷平台数据,力求通过合理的实证评估方法来找到合适的降低贷款人信用风险的对策。
本实证研究建立在以下6个假设之上:
假设1:P2P网贷平台的成交量与年均收益率呈正相关;
假设2:网贷平台人气指数与年均收益率呈正相关;
假设3:网贷平台资金杠杆系数与年均收益率呈负相关关系;
假设4:网贷平台资金分散度与年均收益率呈正相关关系;
假设5:网贷平台资金流动性与年均收益率呈正相关关系;
假设6:网贷平台资金透明性与年均收益率呈正相关关系。
通过网贷之家的统计数据,笔者选取了2015年度TOP前100个P2P网贷平台的成交量X1、人气X2、资金杠杆系数X3、资金分散度X4、资金流动性X5、资金透明性X6作为网贷平台贷款人信用风险的解释变量Xi,并统计整理出这100家网贷平台2015年度的年度平均收益率作为被解释变量Y,并建立多元回归模型:
Y=λ0 +λ1 X1 +λ2 X2 +λ3 X3 +λ4 X4 +λ5 X5
+λ6 X6+ε, 其中λ0为常数项,λi为变量系数,ε为随机干扰项。
(一)首先运用SPSS统计分析软件,对样本数据解释变量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相关性分析和同趋化处理,将显著性程度高和关联度高的指标去重,选择典型的样本指标。通过样本数据的相关性统计分析,发现整体数据指标通过了KMO检验,数值为0.754,并通过了巴特显著性检验,数值为0.000,说明选择的样本指标是有显著意义的。
(二)根据前面的模型进行多元回归分析,采用ENTER分析法,得出以下结果:
(资料来源:根据网贷之家100家网贷平台数据,运用SPSS统计分析软件整理所得)
1.由表1得出,R2的值为0.418,模型拟合度在0.5左右,比较好。由表2得出,Sig.=0.000,即在1%水平上显著,说明这一分析有意义。由表3的回归系数表得知,P2P网贷平台的成交量X1与Y综合得分值的Sig.值=0.13>0.1显著水平,没有通过验证,可能是因为样本数据太少或者由于网贷平台“羊毛党”的存在,造成成交量增长的同时没有达到稳定的借贷量。
2.P2P网贷平台的成交量X2与Y综合得分值的Sig.值=0.387>0.1显著水平,没有通过检验,可能是因为网贷平台人气样本数据采集标准不定造成与年均收益率没有直接的相关关系。
3.P2P网贷平台的资金杠杆系数X3与Y综合得分值的Sig.值=0.06
4.P2P网贷平台的资金分散度X4与Y综合得分值的Sig.值=0.077
5.P2P网贷平台的资金流动性X5与Y综合得分值的Sig.值=0.127>0.1显著水平,没有通过检验,可能是因为资金流动性量化太复杂,样本指标数据太少,不能说明其与年均收益的关系。
6.P2P网贷平台的资金透明性X6与Y综合得分值的Sig.值=0.000
综上所述,研究结果可以为P2P网贷平台贷款人信用风险的影响因素与公司绩效之间的关系提供新的理论依据,为防范网贷信用风险及治理行业平台提供经验。
三、关于P2P网贷平台贷款人信用风险控制的建议
(一)加强网贷法律立法,设置严格的市场准入制
目录,我国的金融法律监管日趋完善。2015年7月,央行《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P2P网贷行业告别“无监管”时代。2015年12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文件出台,标志着我国P2P网贷平台准入制越来越严格。对于频频出现的P2P乱象和逐渐常态化的“跑路”事件,中国小额信贷联盟理事长杜晓山表示,P2P的“三无”――无准入门槛、无运行规则、无监管是导致网贷行业混乱的根源所在。杜晓山总结道,P2P网站不能光靠自律,更需要他律。依照国外P2P的发展经验,要将无准入门槛、无运行规则、无外部监管的“三无”状态,转变为有准入门槛、有基本的运行规则(即负面清单或不许踩到红线的)、有外部监管的“三有”模式,如此才能有利于P2P行业发展。
(二)加强贷款人资金管理,推行网贷平台清结算分离制度
大多网贷平台清结算不分离,用户资金危险重重。目前大多数P2P网贷平台是清结算不分离模式,平台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在第三方支付公司开设一个公司账户,然后对外宣传受第三方资金托管,安全保障百分百。其实用户的资金自始至终都一直在平台所属的公司账户上充值或提现。也就是说,P2P平台在面对用户的时候,它既是清算方,又是结算方。
一旦P2P平台遭遇资金回款不利境况,又或许平台创始人本身就利益熏心,用心不良。那么,就能很快对用户资金进行非法挪用、占用,甚至携款跑路――淘金贷、优易贷、贝尔创投等丑陋事件皆是因为清结算不分离,最终酿成恶果。
由此可见, P2P网贷平台清结算分离是多么重要。推行网贷平台清结算分离制度,就是使借款人资金和贷款人资金隔离开来。相关部门可以推行借贷双方清结算分离,并对网贷平台资金流动性、资金杠杆系数、资金分散度和透明度等指标数据及时公开。
目前,受成本、风险、技术等因素制约,最然只有少数几家平台做到清结算分离,也只是初期阶段。P2P行业想要开上发展的快车道,必须把清结算分离作为一个行业准入标准,要求所有的从业公司都实现,才能进入一个全新的高速发展时期,打造一个优质、安全、便利的P2P网贷市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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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金融入股传统金融,微贷网成为“第一个吃螃蟹的人”。但其能否顺利吃下,仍需拭目以待。
近日,微贷网入股阳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泉银行”)的消息一出,即引起业内与投资者的极大关注。据阳泉银行官微透露,此次阳泉市商业银行增资10亿股,微贷网认购其中1.4亿股,目前持股比例为9.76%,与其他4家公司并列为第一大股东。
然而,外界对于微贷网能否真正成为阳泉银行的股东仍抱有疑问。对此,微贷网副总裁汪鹏飞在接受《投Y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们会严格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
等待监管点头
对于微贷网为什么会成为新金融逆袭的首例,投资者也非常好奇。
据了解,微贷网于2011年上线至今,始终专注于汽车抵押借贷领域业务。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其车贷项目成交额占比高达97%,平台坏账率为0.27%。今年5月8日,其成交额更是突破1000亿元。
微贷网财报显示,2016年其营收为17.76亿元,净利润达3.25亿元,净利润排名行业第二位,仅次于宜人贷。另据汪鹏飞确认,公司去年还完成了利润审计过税后盈利3亿元的目标。
6月初,微贷网宣布已于今年4月认购了阳泉银行1.4亿股股份,每股作价2元,持股比例为9.76%,成为该银行第一大股东。微贷网表示,目前已经完成入股事项,并称银监部门是前置审批,已经完成股权交割,并且增资款已经在一个月前打到阳泉市商业银行指定账户。
据了解,作为全国100多家城商行之一的阳泉银行,此前一直默默无闻。根据其2016年财报,其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5.46亿元,净利润1.08亿元,总资产为259.24亿元。
微贷网此番入股阳泉银行,虽然双方已经对外入股消息,但是根据相关管理规定,阳泉银行的股权变更首先要向阳泉银监分局报备,然后报山西银监局审批,还要报送中国银监会核准。有权威人士表示,目前尚未收到阳泉市商业银行此次变更的相关申请。
那么,该事项的最新进展情况如何呢?汪鹏飞表示,微贷网与阳泉商行已于6月3日举行了相关入股仪式,并称“会严格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
但是,在业内人士看来,网贷想要入股银行并非易事。没有通过银监局批准肯定不能成为银行的大股东,款项打到指定账户也是无效的。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现有监管规则并未明确限制网贷平台成为银行的主要股东,只要能满足监管对银行股东在盈利能力、资金来源及其他一些审慎性条件即可。但是网贷平台的特殊性也导致它必将面临重重限制。
发力车贷业务
2010年,微贷网创始人姚宏嗅到了互联网金融的创业机会。平台上线初期,微贷网采用的是信用贷款模式,但由于信用贷款风控机制欠缺,2012年微贷网选择转型,从汽车抵押借贷切入P2P业务。
转型车贷后,微贷网发展迅速。截至今年6月初,微贷网在全国30个省市拥有400多家线下营业部。据汪鹏飞介绍,微贷网的线下营业部是基于自身业务要求而设立,营业部不碰资金,没有融过一分钱,负责为借款人提供资产核实、评估等完整服务,并对借款逾期的进行风控管理,保障平台安全。
谈及微贷网高速发展的秘诀,汪鹏飞表示,主要是“通过管理有序、风控能力强的线下营业部,用易复制的地推模式在省市快速拓展,以更低的成本、更高的效率去获取用户”。
在微贷网整套风控流程中,贷前的信息收集,可以帮助贷后管理快速、准确地找出优质借款人和逾期借款人的行为弱点;贷后的数据管理可以把大数据串联起来,对贷前、贷中进行修复,对资产的风险进行更好的度量,再反馈给贷前模型,完善风险识别能力。
据网贷之家研究中心不完全统计,4月P2P网贷行业车贷业务成交量约为226.82亿元,微贷网成交量为80亿,占比超过1/3。
当前,网贷行业出于监管压力与转型需求,越来越多的机构进入到车贷行业,微贷网面更多的竞争者。对于越来越激烈的竞争,汪鹏飞表示,对转做车贷的平台来说,因为大额企业贷款和车贷、消费金融的风控逻辑并不相同,所以即便涉足车贷领域,其风控模型的建立也需要较长的时间,将是一个很大的挑战。新进入的平台因为并不具备低成本的获客能力,挑战会更大。
风控能力待考
微贷网高速发展的同时,外界对其风控也保持密切的关注。近期,诸如“车主押车微贷网借款赎回时宝马死火本田失踪”、“押车微贷网借款,钱还清了车却不知所踪”等负面消息引起了投资者的注意。
记者向微贷网方面确认消息真实性,汪鹏飞并未对事件本身进行置评,而是对平台的风控进行了详细介绍。他告诉记者,对于抵押的车辆,微贷网通过多种手段保障其安全:在借款时,借款用户需要在车管所做抵押登记,同时加装GPS。微贷网技术人员专门开发GPS管理系统APP,以满足风控人员随时随地监控的需求。
在贷前车辆评估环节,微贷网还自建了车辆评估系统来实现数据化分析管理。具体来看,微贷网的客户车辆数据输入评估系统后,系统会准确识别车况参数,并自动关联车辆历史信息,以判断车辆是否符合准入要求。
事实上,正如生活中看到的那样,一些不法分子借“互联网金融创新”设立P2P平台,有的还辅以华丽的装修开设“金融超市”,进入社区发展客户。而社区中的大爷大妈因为金融知识和风险识别能力不足,容易受“高收益”吸引和虚假宣传诱惑,因此,问题平台一出现,这一类的受害者最多最可怜。
e租宝事件之后,大大集团问题爆发。一时间,相关部门政策指示增多,行业进入从无序发展到初步整顿阶段。这对火热的P2P行业来说,一方面可以使问题平台得以暴露,另一方面也使正规经营的P2P网贷获得更良好的市场环境。但这过程中,只能说是痛并快乐着,而投资者更应该理智谨慎。
据报网贷之家报道,红岭创投董事长周世平曾明确指出,“e租宝其实并不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只是披着互联网金融外衣的‘狼’。”金融城联合创始人、CEO吴雨珊也指出,e租宝事件出现之后,有关部门已经开始对自己辖区内的P2P平台,特别是门店很多的P2P平台进行了排查。
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副院长刘胜军指出,此前大家用天使还是魔鬼来形容P2P,现在看来,用“李鬼”还是“李逵”这一说法更恰当。他进一步表示,在现阶段,投资者缺乏责任自负观念的情况下,极早实施必要的监管,可以降低该行业的风险。
问题平台问题事件层出不穷
据网贷之家的《中国P2P网贷行业2015年11月月报》显示,11月网贷问题平台出现较大幅度反弹,当月共爆出79家问题平台,较10月增加32家。此前统计显示,今年1-5月,网贷问题平台月均58.8家。6月,问题平台出现爆发式增长,达125家。此后连续4个月呈现下降态势,10月份降至今年历史低位47家。但到了11月份,问题平台出现了较大反弹。
网贷之家首席研究员、盈灿咨询常务副总经理马骏表示,临近年底,自融、拆标、资金池的平台由于资金面紧张,资金链断裂的情况下容易导致平台出现问题。
本月,总部位于北京的e租宝因涉嫌违法经营活动而接受公安机关调查一事,将整个P2P行业再次推上风口浪尖。
随后,大大集团多地员工均在网络上消息称,大大集团出现兑付困难,逼迫员工以购买内部产品的方式应对危机,不然就等于自动离职,升职也由购买大大产品金额来定。据了解,为了完成业绩,大大集团大部分员工此前都已经购买了自己公司的投资产品。目前大大集团高层正在接受警方调查,禁止与外界联系。
12月23日下午1点半左右,安徽P2P平台三农资本在公司官网关于暂停新业务的公告称,受e租宝事件余波影响,市场波动恐慌,投资人大量申请赎回自己的投资款,企业现在已经动用了实缴注册1个亿的资本进行相关投资人申请赎回的请求。
针对已经暴露的问题平台,投资者更急切关注的是相应的还款事项,而从此前的事实来看,这一期待并不乐观。
铜官山区人民法院于12月22日正式公告披露,安徽铜陵P2P平台铜都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迎来官方退赔方案。法院判定,铜陵苏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玉根、吴晓军等涉案人员应退赔1682名受害人近1亿元的经济损失。截至目前,可执行退赔总金额约为1200万元左右。本案的退赔,所有受害人均按约12.3%的比例退赔。每个受害人的退赔比例乘以本次退赔总额即为每个受害人本次的退赔数额。
业内人士指出,随着部分P2P平台被查或者崩塌,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尤其是P2P行业带来了一定的冲击,后续的挤兑提现问题也备受关注,P2P平台发展前景仍存在复杂的变量。唯一不变的是该行业风险依然巨大。
正如拍拍贷总裁胡宏辉所说,e租宝事件对于行业的影响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会打击一部分投资人的信心。另一方面,那就是让大家看清真正的互联网金融是什么样子,哪些公司做得更好。
P2P平台与保险合作方兴未艾
投资P2P网贷有风险,那么就为这份投资买份保险,是不是就意味着投资零风险了呢?一位P2P从业者指出,P2P平台与保险公司合作,虽然不能完全“保险”,大大降低了投资风险,比其余平台相对靠谱多得多。
据零壹研究院数据中心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11月30日,全国P2P借贷平台共3464家(仅包括有线上业务的平台),其中正常运营的仅有1876家。也就是说每两家平台,就可能有一家是问题平台。目前,国内宣称保险公司合作的P2P平台至少有50家。
12月22日上午,2015年“互联网金融保险保障合作模式创新研究项目”启动,通过项目合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建立了长期战略合作关系,双方将按照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充分发挥在各自领域的优势,开展全方位、多领域合作。会上,北京财路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正式签署保险合同,互联网金融平台与保险企业新的合作模式正式落地。
据《投资者报》记者了解,P2P平台与保险公司合作,虽然新起的花名众多,但主要承担着保人、保物、保流程的作用,大致可以分为个人账户资金安全保险、交易资金损失险、借款人人身意外险、履约保证保险4种。
2015年8月,米缸金融与天安财险正式宣布达成战略合作协议。根据协议,天安财险将针对米缸金融推出履约保证险,为平台投资人进行本息承保。所谓履约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履约保证保险的受益人(即债权人)承诺,如果被保险人(即债务人,P2P中专指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还款义务,则由该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产品。
记者了解到,目前签约履约保证保险的平台除了米缸金融之外,尚有陆金所与平安产险合作,小马金融与天安财险合作等。
此外,个人账户资金安全保险是目前与P2P合作最常见的保险种类。简单来说,如果你的账户资金被盗了,保险公司才赔偿。目前实行个人账户资金安全保险的平台很多,例如,拍拍贷与阳光保险集团合作。其次是交易资金损失险。此类保险将责任严格限定在充值、提现、投资、赎回的过程中,资金若发生被盗,保险公司没有赔付责任,这方面的案例有PPmoney与阳光保险合作。另外,搜易贷为借款人购买人身意外险,对平台借款人自身安全进行投保。
虽然,有了保险公司为P2P平台提供保险,但投资此类平台也不是“高枕无忧”。投资者应在了解具体条款时仔细查看辨别,绝不能简单地因为“某某保险公司承保”就认定自己的投资完全无风险。
打击“伪创新”监管迫在眉睫
日前,新华社发文指出,岁末年尾,一批以“互联网金融创新”为外衣的非法集资风险集中暴露,有些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侦查,引起社会高度关注。金融创新固然需要一定的宽容度,但监管部门须主动作为,严防非法集资借伪金融创新“还魂”,掏空百姓钱袋子。
文章还指出,十部委今年7月公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然而相关细则至今仍未出台。人们期待监管部门真正出手,该设定的门槛必须设定,该执行的监管必须严格执行,在人员资质、业务范围、运作规则、责罚标准等方面堵上漏洞,防止非法集资鸠占鹊巢,野蛮生长。
接近监管层人士透露,P2P监管办法最快有望于两周内公开征求意见,至此,意见稿下发进入倒计时。此前曾有媒体报道称,监管细则将于明年年中落地,并设有18个月左右的过渡期。
记者发现,12月21日晚公布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公报中提到,“要加强全方位监管,规范各类融资行为,抓紧开展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坚决遏制非法集资蔓延势头,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妥善处理风险案件,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的底线。”而12月23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中也提到,要“强化监管和风险防范,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坚决依法依规严厉打击金融欺诈、非法集资等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最近几年,非法集资案件频发,尤其是在互联网金融起来之后,非法集资似有愈演愈烈之势。记者遗憾地发现,最近尤以“互联网金融”名义来进行非法集资的案例居多,这也让很多真正的互联网金融从业者非常无奈。
仅以广东地区为例,根据广东省公安厅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全省公安机关共破获非法集资案443宗,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1516名,逮捕犯罪嫌疑人1026名,涉案金额约200多亿元。此外,北京、上海等多地也都开展了打击非法集资的专项整治行动。
此前,一份广为流传的被重点监测关注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名单也在业界引发强烈震动。该份名单分别包括e租宝、e联贷、恒昌财富、银谷财富、首山财行、紫马财行、证大财富、鲁金所、借贷宝、天峰财富、开开贷等多家机构。
据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从业者介绍,这份名单应该是存在的,但为何没有详细公布也不得而知。但由此可以看出,监管层并不是完全放任自流,P2P行业野蛮发展的状况有望得到改善,这一过程可能充满意外,但梳理之后,对于行业和投资者都是好事。
行业竞争加剧 健康合规取胜
时下,从业者与投资者都在思考互联网金融行业将以怎样的姿态迎接2016年?年末恶意平台跑路现象是否会影响行业的发展?这些都是萦绕在每一个人心中的疑问。
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从业者,中瑞财富CEO张巍薇认为,对于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而言,行业规范期已经悄然而至。而互联网金融行业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监管细则的出台有助于行业的自我更新,整个行业将会以更健康、更合规的姿态发展,一些恶意平台必将遭到严惩并逐步被市场淘汰。投资人也将迎来更加清明的投资环境,无需因为个别恶意平台的倒闭而对整个网贷行业丧失信心。
“互联网金融进入中国市场已经有好几个年头了,从一开始的百花齐放,到现在的竞争不断,我认为目前已经进入到一个行业淘汰期。而在这个阶段,仅仅凭借宣传和包装已经不足以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站稳脚跟,只有脚踏实地的发展,不断拓展资产端,完善产品模式才是平台制胜的关键。”张巍薇说,“我始终认为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而金融行业是以安全为根本的,网贷平台的资产端、风控管理体系才是平台竞争的核心,也只有把这些踏踏实实地做好,才能保持真正长久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