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0 09:03:4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人民财产保险,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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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财?产?名?称 │? 保?险?金?额? │? 特?别?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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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合计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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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率:每千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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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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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限:??????个月自??年????月??日零时起??????│
│?????????????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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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本投保单在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或未签?│????????????│
│??发保险单之前,不生保险效力。?????│投保单位签章:?????│
│?????????????????????│????????????│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成功加入WTO,在这之前的2001年11月22日,中国保监会详细披露了中国保险业“入世”承诺内容。根据中国保监会和WTO有关保险市场开放的法规,非寿险部分对外资开放的具体承诺如下:
一、加入时
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设立跨境从事国际海运、航运和运输保险业务。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在上海、广州、大连、深圳和佛山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外资比例可以达到51%。允许上述公司从事没有地域限制的“统括保单”和大型商业险保险业务,允许提供境外企业的非寿险业务、在华外商投资企业的财产险,以及与之相关的责任险和信用险服务。
二、加入2年内
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设立独资子公司。开放地域扩大到北京、成都、重庆、福州、苏州、厦门、宁波、沈阳、武汉和天津,允许向外国和中国客户提供全面的非寿险服务。
三、加入后3年内
取消地域限制(除设立条件外,没有其他限制)。
而外资入股中国保险业,主要采取分公司、中外合资公司和作为战略投资者参股三种形式,此外,虽然中国履行了入世承诺,对外资放开了中国的保险市场,但中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在设立外资保险公司方面仍有着严格的要求。根据这些要求来看,不是所有的外资都能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外资保险公司,只有外国保险公司才能设立外资保险公司,而这些外国保险公司又必须满足如下的条件:
(1)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2)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3)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4)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美的保险监管制度,并且该外国保险公司已经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5)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偿付能力标准;(6)所有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7)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在注册资本方面的规定为: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外国保险公司的出资,应当为自由兑换货币;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人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由此可见,外资想通过这种在中国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形式来分享中国财险市场的份额并不容易,有着较高的进入门槛。
另一方面,虽然中国已经取消了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的地域限制,但中国保监会仍然规定外资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只能在设有公司和分公司的行政辖区内,所以,到目前为止,很多外资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仍主要局限在北京、上海和广东这些对外资保险公司开放较早的地区。除此之外,在黑龙江的仅有中意财产,在大连的仅有日本财产,在重庆和杭州的仅有利宝互助,在四川的仅有安盟,在江苏的有日本财产、国泰财产和乐爱金,在福建的仅有国泰财产。
由于以上的种种不利因素,再加上外资保险公司对进入尚未完全市场化的中国的审慎考虑,在中国已经加入WTO十二年之后,外资财产保险公司在华的发展并没有出现显著增长,至少在市场份额上来说,这些年来,外资财产保险公司几乎是在原地踏步,进步不大。
从2004年到2013年,在华的外资财产保险公司数量虽然从12家增加到了21家,但外资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的比例一直保持在1%左右,近年来,这一比例逐有回升。
根据中国保监会最新公布的《2013年财产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情况表》,在华的外资财产保险公司数量保持在21家。这21家外资财产保险公司在2013年1-12月的总保费收入为830142.12万元,也仅占总体的1.28%。
虽然外资财产保险公司的发展受阻,但中国整个财险市场的发展却一直都是欣欣向荣。2013年,中国财产保险公司保费收入达6481.1亿元,10年间平均增长速度为20.71%。有数据表明这一高速增长的趋势已经延续了多年,并将继续延续下去。
对于外资财产保险公司来说,在一块迅速崛起的市场中苦心经营多年之后仍然处于当前的境况,实在很无奈,但中国庞大的潜在市场,又吸引着他们,让外资不舍得割舍,于是只能寻找另外的方式来分羹。
这便是外资在中国财险市场布局的第二种手段――参股中资财产保险公司。
随着越来越多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纷纷进行股份制改革和在香港与海外上市,使得外资便可以通过持有这些上市公司的股份来享有中国保险业发展的成果。采用这种方式,外资有效地避免了进入壁垒,也可以利用中资财险公司的人力资源和营销网络,克服本土化不足的问题。
目前,中国有43家中资财产保险公司,仅保费收入排名前十的10家财产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就占全部43家中资财产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86.39%。中国的三大财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均有外资入股,而且入股比例不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外资股东中,美国国际集团(AIG)持有1,103,038,000股,点公司总股本的9.9%;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而中国平安的第一大股东是来自泰国的卜蜂集团,截止2013年12月31日,卜蜂集团合计持有中国平安H股股份1,232,815,613股,约占公司总股本76.44亿股的15.57%;对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说,进行了股权分置后,虽然内资持有股份数量总和仍然占有优势,但外资却持有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0.62%的股份,其中香港中央结算(人)有限公司持有大多数境外股份,总数为2,770,707,056股,持股比例为30.58%,占据太保第一大股东的位置。
不仅仅这三家“旗舰”中资财产保险公司有外资参股的情况,其它有外资参股的大型中资财产保险公司还包括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华泰财产保险公司等。其中,外资股东通过持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间接持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外资股东HKSCC NOMINEES LIMITED和摩根士丹利投资管理公司共同持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5.84%的股份,相当于外资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为10.3%;安达天平再保险有限公司和安达北美洲保险控股公司共持有华泰财产保险公司15.55%的股份。
保守地只计算以上5家中资财产保险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外资通过参股相当于至少分享了中国财产保险市场16.39%的保费收入,再加上外资财产保险公司自身享有的1.28%的保费收入,外国资本力量享有了中国财产保险市场17%以上的保费收入所带来的利润。
从长远的角度来说,由于在政策层面上通过吸收外资和社会资金参股,实现股权结构多元化是中国深化保险体制改革的一个重点,外资将会在中国财产保险市场上布局越来越多的资本力量。
在中国刚加入WTO时,曾有人预测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会在几年内增长到10%左右,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种担忧完全可以避免。至少就财产保险来说,在过年的几年时间里,外资财产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一直滞步不前,并没有出现显著增长,有些已进入中国市场近二十年的外资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也非常之小,完全无法和中资财产保险公司的全国遍地开花相比。似乎在这场争夺战中,中资保险公司牢牢守住了自己的市场份额,但这里面或多或少是源自政府的保护政策。
不过,这场胜利的背后却深藏隐忧。众所周知,国外许多保险公司拥有比中国保险公司更雄厚的资本,他们完全有能力在中国市场多开几家分公司来扩大自己的经营范围和抢夺市场份额,不过他们却没有这么做,这部分是由于中国禁止外资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法定险业务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外资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但另一方面,外资力量现在却表现出越来越热衷于使用参股的方式来布局中国财险市场。对于使用这种方式,外资既有丰富的经验又有足够的资本,因此,在未来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外资布局在中资财产保险公司中。
不过,真正令我们心忧的却不是外资成为中资财产保险公司的股东,也不是我们的中资财产公司用股权没有换来应有的技术和经验,而是随着外资不断在中资财产保险公司中增持股份,很难说在将来不会出现外资大规模并购中资财产保险公司的情况。一旦将来外资出现大规模异动,对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发动并购攻势,那么中资财产保险公司这么多年来辛苦经营而守住的市场份额将会迅速被外资取代;而外资并购甚至强势并购中国公司已经在其他行业显现端倪,尤其是在发展前景大好的新兴产业,如生物制药。
由于保险资金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也可能对国民经济和社会政治造成冲击,我们不得不警惕外资力量对中国财险市场的争夺。虽然从表面上来看,外资财产保险公司在中国财险市场上份额微小,构不成威胁,但那些隐藏在中资财险公司的外资力量却已经达到了足够让人警惕的布局,谁知道他们会不会在将来某一天反宾为主?对此,我们还能笑谈他们水土不服吗?
参考文献:
[1]薛伟贤.入世后中国保险业竞争力评价与对策.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P113《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2]标准:中国入世时企业年保费超过80万元人民币,而且投资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入世后1年,企业年保费超过60万元人民币,而且投资额超过1.8亿元人民币;入世后2年,企业年保费超过40万元人民币,而且投资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
关键词:家庭财产保险、现状、发展策略
家庭财产保险是我国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开展业务较早,发展较快,覆盖较宽的骨干险种之一。家庭财产保险包括灾害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盗窃保险等。它面对全国十几亿人口、数亿个家庭,市场潜力巨大。据了解,世界发达国家家庭财产保险的普及率已达70%。但是,我国目前的家庭财产保险覆盖面不到10%,而且很大比例是机关、企事业单位作为一种福利给干部、职工购买的,保费少,保额低,绝大多数为不足额保险,有的根本起不到保障作用。在承保实务上,大多数保单承保要素不全,被保险人资料不齐,保险标的不明确。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勘查、定损非常困难。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很快,人民生活水平也快速提高,家庭个人财产日益增长、扩大,人们生活中追求宁静、安全,减少风险的意识也日益加强。家庭财产保险越来越具有发展潜力。
但是,家庭财产保险保单与个人寿险保单相比较,保费较少,一般每单数为10元,多的也不过上百元,长效还本家庭财产保险每单亦不过几百元,大者上千元,且直销无手续费,销售的手续费也非常低,很难象寿险一样通过营销队伍卖单。由财产保险基层公司自营,费时费力,收效甚少;若城乡居民自己去保险公司购买则感到繁琐不便,颇多微辞。有人认为,家庭财产保险恰如“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家庭财产保险业务何去何从,是值得认真研究的课题。
一、家庭财产保险的发展状况及特点
1.国内业务恢复初期,家庭财产保险与其它业务一起高速增长
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初期,家庭财产保险与其他业务一样发展很快。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为例,1981年至1985年增长率分别为40.4%、18.3%、26.6%、39.9%、80.7%。由1980年的保费总收入4118万元增至1985年的2.2亿元。家庭财产保险费由1980年的0.3万元(承保1730户)上升到1985年的1623万元(承保504万户),所占保费的比重上升为7%。当时,人保江苏省分公司大力公关,得到了当地人民政府的支持,取得了较好的效果。1990年江苏省保费收入达到10.2亿元,同期增长17.4%,财产保险保费收入7.41亿元,其中家庭财产保险保费收入为4061万元(承保868万户),占保费总量的4%。1995年人保江苏省分公司家庭财产保险费收入达到7507万元,当年增长26%。这一时期,家庭财产保险业务保费收入绝对数虽然不大,但发展较快,也达到了一定的比例(详见表1),人保徐州市分公司1995年业务总收入约为1.8亿元(当年增长17%),财产险保费收入为9183万元(增长19%)。当年家庭财产险保费收入为774万元,比上年增长68%,占产险总量的8.43%,业务量较小的唯宁县该年家财险占总量的14.8%(185万元)。1996年人保徐州分公司家财险保费收入856万元,同比增长11%,占财产险业务总量的8.05%,承保总户数超过120万户,覆盖面为55%,达到了家庭财产保险的最高峰。
表1 人保江苏省分公司家财险发展表 年份 承保户数
(万户) 保费收入
(万元) 占保费
比重(%) 赔付率(%)
1980 0.1730 0.3 23.33
1981 40.9 100 1 5.00
1982 64.8 159 2 19.49
1983 107.3 262 3 29.00
1984 333.1 962 7 14.86
1985 504.0 1623 7 31.48
1986 693.4 2267 6 55.22
1990 686.0 4061 4 124.94
1995 661.9 7501 3.79 57.4
2.财产保险业务稳步发展时期,家庭财产保险业务却大幅下滑,大有不可遏制之势
1996年之后的三年时间,亚洲金融危机发生,世界保险业受到较大影响。以人保徐州分公司为例,其家庭财产保险业务1997年至1999年三年大幅度下滑,降幅分别为17.44%、31.22%、34.00%,直到2000年才与上年基本持平(详见表2)
表2 人保徐州市分公司家庭财产保险业务统计表
年份 财险业务总收入
(万元) 家财险
保费收入数(万元) 同比增减(%) 赔付率(%) 占业务比重(%)
1996 10634 856.00 11.00 54.20 8.05
1997 11500 700.00 —17.44 41.43 6.09
1998 12195 481.60 —31.22 47.65 3.95
1999 12185 318.00 —34.0 28.30 3.00
2000 11952 276.90 0.91 30.84 2.32
3.改革深入发展期,家庭财产保险业务徘徊不前,陷入困境。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大多数城镇居民、家庭已拥有了自己的住房;随着人民收入的提高,住房的装璜,高档、较高档的家具渐渐成为人们追求的时尚,这一切,都给了家庭财产保险新的发展契机。家庭财产保险理应进入较好的发展阶段。但是,到目前为止,这项业务仍未有起色,仍在泥潭中徘徊。这几年家财保险业务发展状况就是例证。
二、家庭财产保险发展中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家庭财产保险由快速发展到急剧下降,目前业务发展比较困难,举步维艰;业务下滑,比重减小。199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家庭财产险保费总收入10.16亿元,同比下降了7.25%,仅占全部财产保险业务的2.41%。比重也在下降;产险储金59.30亿元,比去年同期下降40.21%。在赔付率方面,与城市家财保险赔付率较低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农村家财险赔付率大幅度攀升,徐州市某县支公司1998年家财业务仅为49.2万元,同比减少73%,其赔付率也由14.17%上升为50.41%。该年度人保徐州分公司家财险赔付率最高的基层支公司高达158%。家庭财产保险业务存在着较严重的问题。
分析起来,引起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保险公司缺乏对市场变化的调研,不能及时掌握情况,没有采取有力措施;二是展业手段单调,方式方法不灵活,服务水平不高;三是暴露出险种的不尽合理,缺少吸引力,不适应市场需求;四是途径不稳定,机构、人员不能正常开展业务;五是在经济调整时期,乡镇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特别是农民“减负”期间,“保险”往往被当作农民的负担被砍掉,城市居民收入近年来增幅不高,下岗职工增多,也影响了人们投保的积极性。
记者今日自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获悉,该公司递交的股份制改革方案已经获得国务院的批准,目前正抓紧实施。
在二十六日召开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工作会议上,公司高层传达了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的有关讲话,内容包括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以及中国保险市场的相关情况。
据了解,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方案,二00四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国有保险公司顺利完成重组改制,并实现境外上市。通过上市,两家公司分别筹集资本金六十二点二亿港元和三十四点七亿美元,资本实力明显增强。
有关专家认为,保险公司实现境外上市后,国际资本市场的约束和监督逐步转化为公司的自觉行动,将对中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成立于一九八六年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前身是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保险公司。二00一年经保监会批准业务扩展至全国范围,二00二年更为现名。该公司去年实现保费收入六十五点五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百分之二百四十三,业务规模在中国财险公司排名稳居第四。
中新社·汪金生
鉴于_____(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以及附加___险,并同意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照本保险公司企业财产保险条款和附加险条款及其特别约定条件,承担被保险人下列财产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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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保财产项目 | 以何种价 | 保险金额 | 费率(‰) | 保险费(元) |
| | | 值投保 |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基 |--------|------|------|-------|--------|
| | | | | | |
| |--------|------|------|-------|--------|
| 本 | | | | | |
| |--------|------|------|-------|--------|
| 险 | | | | | |
| |--------|------|------|-------|--------|
| | | | | | |
| |--------|------|------|-------|--------|
| |特险| | | | | |
| | |-----|------|------|-------|--------|
| |约财| | | | | |
| | |-----|------|------|-------|--------|
| |保产|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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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 $: |
|--------------------------------------------|
| | | | | | |
| |--------|------|------|-------|--------|
| 附 | | | | | |
| |--------|------|------|-------|--------|
| 加 | | | | | |
| |--------|------|------|-------|--------|
| 险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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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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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期限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
| 特别 | |
| 约定 | |
|--------------------------------------------|
|被保险人地址: | |
|电 话: | |
|行 业: | |
|所 有 制: | |
|占用性质: |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签章 |
|财产座落地址: __________ | |
| 共 个地址 | 年 月 日 |
家庭财产保险是我国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开展业务较早,发展较快,覆盖较宽的骨干险种之一。家庭财产保险包括灾害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盗窃保险等。它面对全国十几亿人口、数亿个家庭,市场潜力巨大。据了解,世界发达国家家庭财产保险的普及率已达70%。但是,我国目前的家庭财产保险覆盖面不到10%,而且很大比例是机关、企事业单位作为一种福利给干部、职工购买的,保费少,保额低,绝大多数为不足额保险,有的根本起不到保障作用。在承保实务上,大多数保单承保要素不全,被保险人资料不齐,保险标的不明确。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勘查、定损非常困难。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很快,人民生活水平也快速提高,家庭个人财产日益增长、扩大,人们生活中追求宁静、安全,减少风险的意识也日益加强。家庭财产保险越来越具有发展潜力。
但是,家庭财产保险保单与个人寿险保单相比较,保费较少,一般每单数为10元,多的也不过上百元,长效还本家庭财产保险每单亦不过几百元,大者上千元,且直销无手续费,销售的手续费也非常低,很难象寿险一样通过营销队伍卖单。由财产保险基层公司自营,费时费力,收效甚少;若城乡居民自己去保险公司购买则感到繁琐不便,颇多微辞。有人认为,家庭财产保险恰如“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家庭财产保险业务何去何从,是值得认真研究的课题。
一、家庭财产保险的发展状况及特点
1.国内业务恢复初期,家庭财产保险与其它业务一起高速增长
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初期,家庭财产保险与其他业务一样发展很快。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为例,1981年至1985年增长率分别为40.4%、18.3%、26.6%、39.9%、80.7%。由1980年的保费总收入4118万元增至1985年的2.2亿元。家庭财产保险费由1980年的0.3万元(承保1730户)上升到1985年的1623万元(承保504万户),所占保费的比重上升为7%。当时,人保江苏省分公司大力公关,得到了当地人民政府的支持,取得了较好的效果。1990年江苏省保费收入达到10.2亿元,同期增长17.4%,财产保险保费收入7.41亿元,其中家庭财产保险保费收入为4061万元(承保868万户),占保费总量的4%。1995年人保江苏省分公司家庭财产保险费收入达到7507万元,当年增长26%。这一时期,家庭财产保险业务保费收入绝对数虽然不大,但发展较快,也达到了一定的比例(详见表1),人保徐州市分公司1995年业务总收入约为1.8亿元(当年增长17%),财产险保费收入为9183万元(增长19%)。当年家庭财产险保费收入为774万元,比上年增长68%,占产险总量的8.43%,业务量较小的唯宁县该年家财险占总量的14.8%(185万元)。1996年人保徐州分公司家财险保费收入856万元,同比增长11%,占财产险业务总量的8.05%,承保总户数超过120万户,覆盖面为55%,达到了家庭财产保险的最高峰。
2.财产保险业务稳步发展时期,家庭财产保险业务却大幅下滑,大有不可遏制之势
1996年之后的三年时间,亚洲金融危机发生,世界保险业受到较大影响。以人保徐州分公司为例,其家庭财产保险业务1997年至1999年三年大幅度下滑,降幅分别为17.44%、31.22%、34.00%,直到2000年才与上年基本持平(详见表2)
表2人保徐州市分公司家庭财产保险业务统计表
年份财险业务总收入
(万元)家财险
保费收入数(万元)同比增减(%)赔付率(%)占业务比重(%)
3.改革深入发展期,家庭财产保险业务徘徊不前,陷入困境。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大多数城镇居民、家庭已拥有了自己的住房;随着人民收入的提高,住房的装璜,高档、较高档的家具渐渐成为人们追求的时尚,这一切,都给了家庭财产保险新的发展契机。家庭财产保险理应进入较好的发展阶段。但是,到目前为止,这项业务仍未有起色,仍在泥潭中徘徊。这几年家财保险业务发展状况就是例证。
二、家庭财产保险发展中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家庭财产保险由快速发展到急剧下降,目前业务发展比较困难,举步维艰;业务下滑,比重减小。199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家庭财产险保费总收入10.16亿元,同比下降了7.25%,仅占全部财产保险业务的2.41%。比重也在下降;产险储金59.30亿元,比去年同期下降40.21%。在赔付率方面,与城市家财保险赔付率较低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农村家财险赔付率大幅度攀升,徐州市某县支公司1998年家财业务仅为49.2万元,同比减少73%,其赔付率也由14.17%上升为50.41%。该年度人保徐州分公司家财险赔付率最高的基层支公司高达158%。家庭财产保险业务存在着较严重的问题。
分析起来,引起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保险公司缺乏对市场变化的调研,不能及时掌握情况,没有采取有力措施;二是展业手段单调,方式方法不灵活,服务水平不高;三是暴露出险种的不尽合理,缺少吸引力,不适应市场需求;四是途径不稳定,机构、人员不能正常开展业务;五是在经济调整时期,乡镇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特别是农民“减负”期间,“保险”往往被当作农民的负担被砍掉,城市居民收入近年来增幅不高,下岗职工增多,也影响了人们投保的积极性。
三、家庭财产保险的发展思路和对策
为了适应经济改革、发展的形势,满足城乡居民家庭财产安全保障的要求,必须认真分析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找出当前发展家庭财产保险业务的对策。
1.适应市场需求,设计出适应性较强的条款。一是积极开展市场调研,区别不同情况,对不同保险标的进行科学分类,比如按城镇、农村进行分类。居民家庭装潢、家用电器包括电脑等均可纳入保险标的范围。有的保险公司已将第三者责任保险纳入家庭财产保险系列,应是比较有眼光的做法。二是搞好险种组合,以适应各种不同层次的需求。三是灵活厘定费率,不可一概而论。就目前江苏省农村而言,江南农村住房,已与中小城市无大差别。江苏省政府采取“不将草房、危房带入二十一世纪”行动,苏北农村年内将消灭草房、危房。这些情况必须考虑在内。大中城市居民住房可按高级住宅区、安全小区、普通住宅区等实行不同费率。这将激起人们投保的积极性。四是对连续投保3年、5年、10年,安全无赔款的,应分别给予一定比例的安全奖。
2.调整展业力量和展业方式,搞好新业务拓展。一是加强保险宣传,特别是条款中主要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等要宣讲明白。可利用保险宣传月(周)、街头咨询等方式进行深入宣传。二是适当调整展业力量,加强展业力度。随着保险公司经营机制改革的深入,认真进行分配制度的改革,按照保费收入多少,业务质量好坏,确定业务人员的工资、奖金分配水平,以调动工作积极性。三是采取灵活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如对常年无赔款的单位、个人采取重大节日送贺卡、寄送慰问明信片等方法加强与保户沟通,提高续保率。四是努力寻找新的途径,降低展业成本。比如利用银行、商场、社区服务中心、有线电视收费系统等业务,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方法。人保徐州某区支公司利用银行房屋保险业务,年收取保费逾百万元。
家庭财产保险是我国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开展业务较早,发展较快,覆盖较宽的骨干险种之一。家庭财产保险包括灾害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盗窃保险等。它面对全国十几亿人口、数亿个家庭,市场潜力巨大。据了解,世界发达国家家庭财产保险的普及率已达70%。但是,我国目前的家庭财产保险覆盖面不到10%,而且很大比例是机关、企事业单位作为一种福利给干部、职工购买的,保费少,保额低,绝大多数为不足额保险,有的根本起不到保障作用。在承保实务上,大多数保单承保要素不全,被保险人资料不齐,保险标的不明确。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勘查、定损非常困难。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很快,人民生活水平也快速提高,家庭个人财产日益增长、扩大,人们生活中追求宁静、安全,减少风险的意识也日益加强。家庭财产保险越来越具有发展潜力。
但是,家庭财产保险保单与个人寿险保单相比较,保费较少,一般每单数为10元,多的也不过上百元,长效还本家庭财产保险每单亦不过几百元,大者上千元,且直销无手续费,销售的手续费也非常低,很难象寿险一样通过营销队伍卖单。由财产保险基层公司自营,费时费力,收效甚少;若城乡居民自己去保险公司购买则感到繁琐不便,颇多微辞。有人认为,家庭财产保险恰如“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家庭财产保险业务何去何从,是值得认真研究的课题。
一、家庭财产保险的发展状况及特点
1.国内业务恢复初期,家庭财产保险与其它业务一起高速增长
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初期,家庭财产保险与其他业务一样发展很快。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为例,1981年至1985年增长率分别为40.4%、18.3%、26.6%、39.9%、80.7%。由1980年的保费总收入4118万元增至1985年的2.2亿元。家庭财产保险费由1980年的0.3万元(承保1730户)上升到1985年的1623万元(承保504万户),所占保费的比重上升为7%。当时,人保江苏省分公司大力公关,得到了当地人民政府的支持,取得了较好的效果。1990年江苏省保费收入达到10.2亿元,同期增长17.4%,财产保险保费收入7.41亿元,其中家庭财产保险保费收入为4061万元(承保868万户),占保费总量的4%。1995年人保江苏省分公司家庭财产保险费收入达到7507万元,当年增长26%。这一时期,家庭财产保险业务保费收入绝对数虽然不大,但发展较快,也达到了一定的比例(详见表1),人保徐州市分公司1995年业务总收入约为1.8亿元(当年增长17%),财产险保费收入为9183万元(增长19%)。当年家庭财产险保费收入为774万元,比上年增长68%,占产险总量的8.43%,业务量较小的唯宁县该年家财险占总量的14.8%(185万元)。1996年人保徐州分公司家财险保费收入856万元,同比增长11%,占财产险业务总量的8.05%,承保总户数超过120万户,覆盖面为55%,达到了家庭财产保险的最高峰。
表1人保江苏省分公司家财险发展表年份承保户数
(万户)保费收入
(万元)占保费
比重(%)赔付率(%)19800.17300.323.33198140.910015.00198264.8159219.491983107.3262329.001984333.1962714.861985504.01623731.481986693.42267655.221990686.040614124.941995661.975013.7957.4
2.财产保险业务稳步发展时期,家庭财产保险业务却大幅下滑,大有不可遏制之势
1996年之后的三年时间,亚洲金融危机发生,世界保险业受到较大影响。以人保徐州分公司为例,其家庭财产保险业务1997年至1999年三年大幅度下滑,降幅分别为17.44%、31.22%、34.00%,直到2000年才与上年基本持平(详见表2)
表2人保徐州市分公司家庭财产保险业务统计表
年份财险业务总收入
(万元)家财险保费收入数(万元)同比增减(%)赔付率(%)占业务比重(%)199610634856.0011.0054.208.05199711500700.00—17.4441.436.09199812195481.60—31.2247.653.95199912185318.00—34.028.303.00200011952276.900.9130.842.32
3.改革深入发展期,家庭财产保险业务徘徊不前,陷入困境。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大多数城镇居民、家庭已拥有了自己的住房;随着人民收入的提高,住房的装璜,高档、较高档的家具渐渐成为人们追求的时尚,这一切,都给了家庭财产保险新的发展契机。家庭财产保险理应进入较好的发展阶段。但是,到目前为止,这项业务仍未有起色,仍在泥潭中徘徊。这几年家财保险业务发展状况就是例证。
二、家庭财产保险发展中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家庭财产保险由快速发展到急剧下降,目前业务发展比较困难,举步维艰;业务下滑,比重减小。199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家庭财产险保费总收入10.16亿元,同比下降了7.25%,仅占全部财产保险业务的2.41%。比重也在下降;产险储金59.30亿元,比去年同期下降40.21%。在赔付率方面,与城市家财保险赔付率较低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农村家财险赔付率大幅度攀升,徐州市某县支公司1998年家财业务仅为49.2万元,同比减少73%,其赔付率也由14.17%上升为50.41%。该年度人保徐州分公司家财险赔付率最高的基层支公司高达158%。家庭财产保险业务存在着较严重的问题。
分析起来,引起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保险公司缺乏对市场变化的调研,不能及时掌握情况,没有采取有力措施;二是展业手段单调,方式方法不灵活,服务水平不高;三是暴露出险种的不尽合理,缺少吸引力,不适应市场需求;四是途径不稳定,机构、人员不能正常开展业务;五是在经济调整时期,乡镇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特别是农民“减负”期间,“保险”往往被当作农民的负担被砍掉,城市居民收入近年来增幅不高,下岗职工增多,也影响了人们投保的积极性。
三、家庭财产保险的发展思路和对策
为了适应经济改革、发展的形势,满足城乡居民家庭财产安全保障的要求,必须认真分析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找出当前发展家庭财产保险业务的对策。
1.适应市场需求,设计出适应性较强的条款。一是积极开展市场调研,区别不同情况,对不同保险标的进行科学分类,比如按城镇、农村进行分类。居民家庭装潢、家用电器包括电脑等均可纳入保险标的范围。有的保险公司已将第三者责任保险纳入家庭财产保险系列,应是比较有眼光的做法。二是搞好险种组合,以适应各种不同层次的需求。三是灵活厘定费率,不可一概而论。就目前江苏省农村而言,江南农村住房,已与中小城市无大差别。江苏省政府采取“不将草房、危房带入二十一世纪”行动,苏北农村年内将消灭草房、危房。这些情况必须考虑在内。大中城市居民住房可按高级住宅区、安全小区、普通住宅区等实行不同费率。这将激起人们投保的积极性。四是对连续投保3年、5年、10年,安全无赔款的,应分别给予一定比例的安全奖。
2.调整展业力量和展业方式,搞好新业务拓展。一是加强保险宣传,特别是条款中主要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等要宣讲明白。可利用保险宣传月(周)、街头咨询等方式进行深入宣传。二是适当调整展业力量,加强展业力度。随着保险公司经营机制改革的深入,认真进行分配制度的改革,按照保费收入多少,业务质量好坏,确定业务人员的工资、奖金分配水平,以调动工作积极性。三是采取灵活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如对常年无赔款的单位、个人采取重大节日送贺卡、寄送慰问明信片等方法加强与保户沟通,提高续保率。四是努力寻找新的途径,降低展业成本。比如利用银行、商场、社区服务中心、有线电视收费系统等业务,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方法。人保徐州某区支公司利用银行房屋保险业务,年收取保费逾百万元。
保险毕业论文
财产保险是一种社会的经济补偿制度。它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基础,一是由于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发展,物质产品的丰富,社会财富的积累,有大量的剩余产品可保。如果社会产品只能维持人类最低限度的生活,人们两手空空,一无所有,也就谈不到财产保险。二是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客观存在,即有险可保。如房屋被大火焚毁,船舶遇风浪沉没,汽车行驶中发生碰撞、倾复,地震、洪水等破坏性灾害使亿万财富在顷刻之间损毁殆尽等。尽管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防灾消害的能力不断提高,但灾害事故是无法绝对避免的。这不仅直接影响人们经济生活的稳定,而且对整个社会的经济活动将产生严重的影响。此外,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又会不断增加新的危险因素。因此,为了保障社会生产过程不间断地持续进行,保障社会物质财富的安全以及一旦受损及时得到恢复弥补,也就产生了对财产保险的需要。财产保险通过社会经济互助方式,用分散缴纳保险费的办法来建立保险基金,专门用来补偿国民经济各个部门以及社会生活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致的经济损失,从经济上解决人们对财产在遭受意外损失后的补偿问题,从而起到保障生产和安定生活的作用。版权所有
财产保险的职能和作用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一般而言,职能是事物本质的体现,而作用是职能履行过程中的具体效果。财产保险具有积聚资金组织补偿、防灾防损等多种职能。但其基本职能就是用分散危险、分摊损失的方法,建立集中的保险基金,补偿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简言之,即筹集保险基金,组织经济补偿。筹集保险基金和组织经济补偿是财产保险内在机制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如单言筹集资金的职能,则储蓄也有此职能,单言经济补偿职能,则财政、民政也有此职能。财产保险的特色是用建立保险基金的办法来组织经济补偿的,筹集保险基金是经济补偿的手段和条件。没有保险基金的筹集,就无法进行经济补偿,而经济补偿是财产保险的目的和效果,两者相依相存,是一个完整的整体。这正体现了财产保险的本质。版权所有
财产保险的基本职能既然是筹集保险基金,组织经济补偿。那么,在补偿损失这点上,社会主义财产保险和酱主义财产保险并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但是从经济补偿这一基点所引伸出来的财产保险的作用,则因社会制度、生产关系、经济结构等不同而有所差别。1982年2月11日国务院国发(1982)27号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内保险业务恢复情况和今后发展意见的报告》的通知中指出“积极开展保险业务,逐步建立我国的经济补偿制度,对于保障企业正常生产和经营,安定人民生活,减少社会财富损失,都是有利的……是国民经济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一环,”这就充分说明了社会主义社会财产保险的作用。社会主义生产是有计划指导、按比例协调发展的,各部门、各经济单位之间有着有机的联系。一个部门、一个单位遭灾,不仅会造成局部的生产停顿,而且会造成连锁反应,直接或间接影响其他部门的生产,从而影响整个国民经济计划的顺利完成。通过财产保险对损失的及时补偿,能保证社会生产、分配、流通、消费领域的正常运转,保障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我国实行以国营经济为主导、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经济制度,无论国营、集体还是个体经济,生产和经营都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由于灾害事故的客观存在,一旦遭受损失,不但生产经营不能及时恢复,而且对作为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税金的上缴,银行信贷资金的偿还,职工工资奖金的发放,经济合同的履生等都会带来影响。通过财产保险,以支出较少的保险费而求得较大的经济保障,能使企业的经济核算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从而保证企业财务和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性,通过财产保险,保险公司可以经常研究危险发生的可能性,总结和研究损失发生的原因,协助投保单位搞好防灾防损,消除发生事故的隐患,从而减少损失,预防和尽可能减少灾害事故的发生。通过财产保险,不断积累雄厚的保险基金,在未作偿付款之前可将其提供给国家用于信贷、用于投资,以促进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通过办理涉外财产保险,还能为国家创造外汇资金来源,与国际保险市场建立联系,分散危险、促进对外贸易和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
关键词:财产保险公司 应收保费 管理
近年来,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应收保费总量不断增加,其表面上表现为保险责任与交费的时间差,背面则在于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中的一系列问题。加强应收保费的管理,对防范风险、提高公司竞争力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的现状
应收保费是指保险合同已经生效、符合保费收入确认条件但尚未收到资金的保费,待以后收到保户交纳的保费时,冲减应收保费。投保人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应收保费要对应相应保险单承保的风险责任。一般企业在取得收入的成本是已经发生、可准确计量的,确认收入的同时可确定盈利;而由于保险成本的事后确定性,取得保费收入的成本是对未来的一种估计,不能准确预计和计量。这与会计上的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已完成事项有本质的差异。在保险期限没有结束前,应收保费不能按照简单的应收款项处理。
从性质上看,应收保费是保险企业对投保人的一种债权,表现为保险责任与交费的时间差。但是部分财产保险公司利用应收保费账户进行相关财务处理,以达到逃避和谋利的目的。另外,由于人身保险合同生效需要合同成立与缴纳保险费两个条件,而财产保险合同的生效不需缴纳保险费。只要保险合同成立,约定了保险责任起讫时间即生效。因此,应收保费比较严重的主要是财产保险公司。目前,关于应收保费在保费收入中的理想比重一般认为在3%-5%。人保系统把应收保费比率定为5%,而保监会下达给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比率的底线定为8%。
实事上,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比率过高且各财产保险公司之间不平衡。中国人保、平安保险、太平洋保险等公司低于认可标准8%。但中国人保是从原来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立而来的,而一般公司分立时,会对其历史上的财务包袱进行处理。平安保险和太平洋保险的数据是以集团公司为基准的,因寿险公司的应收保费比率低于财产保险公司,比率可能会被稀释。比率远高于8%的有中华联合、香港民安、东京海上火灾保险等。华泰、天安等公司的指标与8%较为接近。总体上看,几家大的财产保险公司的指标要远低于中小财产保险公司的同项指标,这反映出较为规范的内控管理。
从纵向看,多数财产保险公司各个年份的比率有较大的波动性。以平安保险为例,从1990年到1995年,应收保费比率较高,接近或高于9%,1994年甚至达到15.4%;而从1996年到2000年应收保费比率迅速下降到3%以下,2002年甚至只有0.90%;而在2003年该比率又有反弹趋势,达到6.21%。比率的不稳定性可能与经济环境及控制管理水平等因素有关。
应收保费的险种分布较集中,主要在机车险、企财产保险、货运险等传统险种上。由于国家规定交强险须先交保费再出单,一般不会出现应收保费,而车险中的商业险应收保费的比例就较高。另外,应收保费还呈现出季节性分布特点,往往年中比率高于年末,这与应收保费产生的时段及年终的大力清缴有关。
二、应收保费的产生
我国财产保险业近年均保持两位数以上的增长率,2007年财产保险业保费收入更是达到了1997.73亿元人民币,逼近2000亿元大关。保险收入的增加带动了应收保费的增加。就应收保费的会计意义,可按产生的原因将其分为正常的应收保费和不正常的应收保费。
1、正常的应收保费
(1)信用政策形成的应收保费。由于展业和市场竞争的需要,财产保险公司针对一些大客户签发的机车险、企业财产保险、货运险的大额保单或招投标业务,会在保险费率和保险交纳期限上给予优惠,从而形成部分应收保费。
(2)正常的流转过程中形成的应收保费。保费在正常的流转过程中,由于出单与结算之间的时间差以及保单在流转过程中的正常失误如网点保费结算滞后,也会形成应收保费。有些保险业务如个人住房按揭险、货运险、航运险等业务是通过银行、邮政及交通运输部门等中介网点代办代收的,而财险公司与中介的结算惯例通常是月结或季结。保险中介的介入增加了保费从投保人到保险人的环节,减缓了资金流通速度,导致保费结算期限较长从而产生应收保费。另外,一些不能在业务处理系统直接出单的保险业务,如某些业务、定额保险,要进行手工补录,由于补录时间紧、工作量大等原因补录数据不到位,未能及时进行收付保费的结转确认,也会产生应收保费。
(3)系统处理方式和操作失误产生的应收保费。由于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系统与财务系统已经实现了无缝对接,业务系统中每录入一张保单,财务系统就会自动确认保费收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录单操作失误(录入的信息不能随便删除)及复核把关不严,导致同一张保单重复录入,财务系统相应进行多次确认,从而虚增一部分应收保费。
2、非正常的应收保费
财产保险公司的应收保费中相当部分是不正常的,根据其产生的原因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恶意拖欠行为产生的应收保费。部分投保人以各种借口比如经营状况不佳、资金周转困难恶意拖欠保费。有些人出于提高佣金、甚至侵吞保费的目的,进行隐瞒欺骗,不按时向保险公司划转保费。因拖欠而形成的应收保费,坏账率往往较高。而在清收过程中财产保险公司又畏惧诉讼成本,一般不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进一步纵容了投保人和人的拖欠行为。
记者日前从深圳保监局获悉,从5月1日起,中国保监会正式启动财产保险公司条款费率事后备案制度的改革。对此,深圳产险公司表示这将对产险市场的创新与发展带来积极的推动作用。新产品可卖7天再报批据了解,今后除法定保险产品,机动车辆保险产品,投资型、理财型、分红型保险产品,短期健康险产品,保险期一年以上的保证保险产品、信用保险产品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需审批或事前备案的保险产品外,各财产保险公司依法经营的其他保险产品,如企业财产险、家庭财产险、各种责任险、货物运输保险等均实施事后备案管理制度。也就是说,今后各财产保险总公司开发、引用或修订的保险产品,总公司可在批准销售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进行事后备案,而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可以根据当地市场情况,开发、引用或修订在本经营区域内使用的保险产品,并在销售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保监局进行事后备案。深圳保险业人士指出,当前保险产品供给与保险产品需求之间矛盾相当突出,产品创新是解决这一矛盾的关键环节。该次改革的实施,就是为了鼓励财产保险公司产品创新,开发更多的新产品,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市场对保险产品的需求。深圳保监局人士表示,各财产保险分公司应建立保险产品风险管控机制,对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风险应及时向保监局报告,而保监局将加强对所辖地各财产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监管,建立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事后备案管理档案,确保当地财产险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新制度凸显三大特点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新实施的备案制度与以往相比,主要凸显出三大新亮点,业内人士表示,这些新特点将对财产公司的发展及保险产品的开发起到前所未有的推动作用。首先是充分体现了鼓励产品创新的精神。据了解,除法定保险等产品外,产险公司的其他产品都将实施事后备案制度,保险专家指出,这为产品创新提供了较大的空间,方便快捷的备案程序为产品创新提供了较多的时间,而通过鼓励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开发产品,也扩大了产品开发创新的深度与广度,从而激发财产保险公司产品创新的积极性与能动性,为更多贴近市场、更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需求的区域性、个性化保险产品的产生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其次是提高了产品管理效率。据了解,国际上大多国家的财险公司条款费率均实行事后备案制。一站式的备案受理,能够有效地缩短产品开发与管理周期,强有力地提升保险产品的管理效率。有保险公司人士表示,大部分财险产品由事前备案改为事后备案,使产品管理工作更为符合国际惯例,更适应时代要求,而简单的备案要求,简化的备案程序,一站式的备案受理,都有效地缩短了产品开发与管理周期,强有力提升了保险产品的管理效率。第三是强化了财险产品的风险管理。由于新制度简化了财险产品管理流程,但对产品的风险管理不但没削弱,还得以进一步加强:一方面,通过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建立产品风险管控机制,监管机构建立产品风险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了产品风险管理;另一方面,通过对产品精算的新要求,使财产保险公司的产品开发及新产品风险管理更为科学,也更为严格,进一步促进了公司的产品风险管理工作。市民选择保险更充分随着新制度的出台与即将实施,深圳保险业界普遍认为,将会对消费者、产险行业、保险公司等方面都带来“多赢”的局面。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据调查显示,目前深圳有9.9%的居民考虑在未来3年内购买商业保险。保险业人士表示,在新制度的促进下,将有更多的新产品能充分满足市民需求,扩大保险的社会渗透力,使市民能买到更为适合自己需求的保险产品,也有更多产品可供选择。
深圳一家财产保险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对财产保险行业而言,产品创新必将带动市场全面创新,并将促进财险行业甚至其它相关金融行业的协调发展。而对于保险公司,通过产品创新则会丰富了公司产品链,扩大了公司的经营空间及盈利能力,提高了公司竞争能力,进一步强化了服务社会功能,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都将得以提高。据悉,外资分公司也将按新规定,今后,新产品将不必向保监会进行产品报备,只需向当地监管部门进行产品备案即可在当地保监局进行产品事后备案,这将有利于树立起保险业对外开放的良好形象。
在保险监管方面,深圳保监局人士认为,新制度转变了监管理念,将使监管方式更为科学,使监管手段更为高效,特别是突出了保监局在区域性产品监管中的主体地位,将对本地保险产品实施实地即时的监管,在有针对性地鼓励当地保险公司开发产品的同时,一旦发现问题,将即时集中处理,从而有效形成了多层次的产品创新与风险管理的监管体系。
5月1日起,财产保险公司条款费率事后备案制度改革正式启动,财产保险公司的大部分保险产品将可以先上市场销售,然后再到保监会备案。对消费者而言,此举意味着将出现更多险种可供选择。(记者 吴凡)
深圳特区报
(一)企业和企业财产保险
狭义上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的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独立核算经济组织,广义上包括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按股东对公司的责任不同,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限责任公司。
企业财产保险是指以投保人存放在固定地点的财产和物资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企业财产保险是我国财产保险业务中的主要险种之一。
(二)受益人
我国台湾地区的《保险法》中规定:“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或要保人约定享有赔偿请求权之人。”没有对“受益人”的适用范围进行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规定指明“受益人”概念在我国适用于人身保险,但是否可适用于财产保险领域并没有作出明确的否定与肯定,而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具有各自不同的特征,因此在财产保险中是否可指定受益人一直是我国保险业界和法律业界人士争论的焦点。
二、股东可作为企业财产保险受益人的依据
(一)公司制下的股东权利
现代企业制度下公司的主要形式是公司制。根据公司制度的原理,股东出资设立公司,股东放弃自身资本的所有权,但从经济利益角度看,股东拥有了公司,享有公司的监督控制权及资产收益权等等,只是自身资产从一种形式变成另外一种形式。从这个角度看,企业仍然是作为股东的财产存在的,那么股东的财产一旦发生损失,股东作为财产保险的受益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二)财产权转让与受益权的分析
企业财产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主要种类,其遵循损失补偿的原则,被保险人不能获得额外的收益。经济损失补偿是一项经济利益,即属于财产权,而财产权是可以转让的,特别在当今经济较为发达的社会,财产权的转让更是容易。这便为企业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提供了基础和可操作性。
从受益权的角度分析,受益权享有依据合同向保险人请求财产给付的权利,这是属于财产性的权利,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可以亲自行使,也完全可以将此项财产权自愿转让给其指定的第三方来行使,第三方因此而获得受益权,成为受益人。这仍然是属于被保险人对自有权利进行自由处分的范围。
(三)不同国家的法律支持
从法律角度看,关于股东是否对企业的财产享有保险利益的问题上,同属于英美法系的英国和美国的态度是截然不同的。股东是否对企业财产享有保险利益,即股东有没有可能成为企业财产保险的受益人,英国是不支持的,而美国的判例则认为股东享有企业财产保险利益。
在大陆法系中,关于股东是否对企业的财产享有保险利益的问题上,也是有很多的争议。
三、股东作为企业财产保险受益人的障碍
(一)债权人利益的考虑
企业作为一个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实体,是一个独立的组织,通常是以法人的形式存在的。根据会计恒等式,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上,资产=负债+权益。由此可见,企业的资产来源于股东和债权人,企业资产实质上的所有权并不全部归属于股东。在企业经营实务中,更是有许多企业为了获得债权人的资金而签订了不得转让某些资产的协议。如今在有抵押贷款的财产保险合同中,经常有指定银行作为保险受益人的条款。这种保险合同是否合法合理,也引起业界的激烈争论,但这却是现实情况。债权人对财产风险的规避,产生了融资租赁等融资方式。同样地,为了规避风险,与债权人有关的资产在投保时指定债权人为受益人在情理上无可厚非。
逆向选择风险与道德风险是保险学中要解决的最重要的问题。如果股东可以直接作为企业财产保险的受益人,则可能出现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逆向选择风险与道德风险上升。我国《公司法》规定,当公司破产清偿时,必须先清偿债务,才对股东进行分配。债权人的利益更优先于股东,如果指定股东为企业财产保险的受益人,当公司陷入财务困境的时候,作为通常对公司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便有可能寻求使保险意外发生。
(二)实际操作的困难
尽管在我国已经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在经济实务中,多股东的公司占绝大多数。对于股份公司特别是公众股份公司而言,股东数量众多,如果指定公司股东作为企业财产保险的受益人,实际操作是一个难题。作为受益人,当保险事故出现后,股东可以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但是众多的受益人(股东)中,谁去请求获得保险金。在涉及众多股东利益的情况下,请求保险金之前是否需要召开股东大会。而在上市公司中,恐怕很多股民根本就不关注这一点,保险利益于他们而言无胜于有。尽管可以组成一个委员会代表股东请求保险利益,但这会增加不必要的成本,还不如直接不指定受益人,保险事故出现后,由被保险人(企业)直接执行保险请求权。因此,要将股东作为企业保险受益人,有实际操作上的困难。
尊敬的省政协副主席同志,尊敬的七艺节省筹委会办公室主任、省文化厅厅长同志,各位领导,各位嘉宾,新闻界的朋友们:
欢迎大家参加本次签约仪式。籍此机会,感谢中国第七届艺术节筹委会对我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省分公司的信任,指定我公司为唯一保险服务商,为本次艺术盛会提供一揽子保险服务。
第七届中国艺术节是新世纪的第一次艺术盛会,将集中展示我国文化艺术事业的最高成就和最新成果,必将极大地促进某经济文化的发展。能够承办此届艺术节,是某人的骄傲;办好此届艺术节,是每个某人的心愿和义不容辞的责任。作为在某的中央金融企业,我们理应为本次艺术盛会的顺利举行尽绵薄之力。我公司提供了保险金额为30亿元的保险保障和一部分现金捐赠,总价值达人民币200万元。
近些年来,在某省委、省政府的亲切关怀下,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我们人保财险某省分公司依托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不断发展壮大。去年,在人保财险整体股改香港上市后,公司的经营体制和管理机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与国际保险巨头aig的多方位合作,使公司的综合实力进一步增强。2003年底,我省分公司实现保费收入36.89亿元,同比增长13.36%,实现考核口径承保利润3.38亿元,超计划任务2500万元;两个关键性指标双双位居全国系统第二名,人均保费达到160.7万元,人均利润为14.7万元,取得了良好的经营业绩。在经过多年激烈的市场竞争后,我公司仍占居某财险市场62.3%的份额。目前,我公司已开办企事业单位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船舶保险、建筑安装工程保险、责任保险和各种意外伤害保险等100多个险种,承担风险责任8000多亿元。全省已有5万多家企业、100多万户家庭和130多万辆机动车辆参加我公司的财产保险。我公司弘扬求实、诚信、拼博、创新的企业精神,在历次抗灾救灾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促进某经济发展、维护某社会安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受到了各级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充分肯定。
中国第七届艺术节筹委会为本次艺术盛会提供完善的保险保障,既符合国际惯例,又充分体现了某省委提出的建设“平安某”的战略意图,能参与这件十分有意义的工作,我们深感荣幸。作为我省最大的财产保险公司,我们拥有同业无可比拟的产品、技术、人才、管理、服务优势,将为本届艺术节提供全面、及时、高质量的保险保障。我们将成立专门工作小组,组织杭州、宁波、温州、绍兴、嘉兴等5个城市的分公司,协助组委会管理部门开展安全检查,配合消除事故隐患,并在减灾预防等方面积极提出建议,为本届艺术节提供专业化的全程服务。
最后,我代表人保财险某省分公司,衷心祝愿第七届中国艺术节取得圆满成功,同时,我也坚信,我公司一定能为本次艺术盛会提供最完善的保险服务。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