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0 09:03:4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劳动仲裁申请书格式,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提笔前的准备
在申请之前,我们必须弄清楚以下事项:
(1)被申请人信息
被申请人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联系方式等。
一个有效的申请,必须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正确的被申请人以及有效的联系方式,在劳动争议过程中,可以极大限度地缩短申请人争议解决耗费的时间,不必因为被申请人错误而需要重新申请,或者联系方式不正确,公告送达花费额外的时间。从另一角度而言,充分且有效的被申请人信息,有助于调解人员及时联系相关人员,组织调解工作,减少时间损耗。
(2)请求事项
我们经常收到或来自员工,或来自用人单位的咨询,“调解员,XX他提供假的病假条,我们能告吗,”“调解员,公司这边不做离职审批,我能告吗”等等。申请劳动仲裁,是员工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任一方认为对方没有切实履行劳动关系下的义务或者侵犯了自己在这段劳动关系中应享有的权利的,都可以申请仲裁。所以他们问这些问题,根本目的不在于要知道能不能申请仲裁,而是因为他们并不清楚存在这些情形时,他们该怎么组织自己的请求事项。
在调解过程中,我们都是基于请求事项去了解情况并构建我们对事实的认识,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内心的判断。弄不清楚自己的请求事项,或者语焉不详,在之后展开的调解工作时,调解员、员工与用人单位很有可能并不能抓准或很快抓准矛盾所在,所有的调解工作都如同隔靴搔痒。任你说得天花乱坠,也不能真正解决双方争议。
比如之前收到的一个申请,申请人提出了包括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在内多项请求,但经多次、多方了解情况,调解员才明白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数额基本没有争议,争议发生的原因在于签离职协议中,申请人为按实际工资数额补缴社保要求被申请人写明工资标准,而被申请人拒绝。
(3)申请原因
即申请的依据。申请的依据可以是双方的约定,或者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您可能会提出,申请人大多都不懂劳动法,要求他们弄清楚申请理由,太强人所难。所以,我们这里所说申请前要弄清楚自己的申请依据,并不是要求申请人能够非常准确或具体地提出自己的申请理由,只是建议申请人对相应的依据有个方向,具体的法律问题可以在调解过程中,请调解人员进行相应地释明。对于调解人员而言,法律释明是重要的调解方式之一,尤其是在双方对法规解释不明或有误的情形下。
各区的申请书格式上可能有细微差别,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一般申请书都包括申请人信息、被申请人信息、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以及申请人签字盖章几个部分。文后提供常用的申请书电子模板(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使用版本)。如果该版本与要求版本有差别,可将其作为附件附上。
三、申请书的书写
申请书的书写,并没有什么特别的要求,但是出于让人看得舒服的考虑,在书写上应当做到整洁、清楚。各种涂改,字迹潦草,我们在看申请书的时候就特别困难,有的时候连数额都得靠猜。所以,除非您对自己的书写十分自信,否则我们并不建议手写申请书。当然申请人签字处应当手写签字或盖章。
四、申请书的内容
申请人、被申请人的信息以及请求事项几个部分具体怎么写,在此不多做论述,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即可,就关于请求事项上建议列点,清楚明了。出于节约时间考虑,应尽量一次性列明所有请求事项。当然,我们也碰到过为找被申请人不痛快,一次一个申请的申请书。
重头戏在于事实与理由部分,尤其是事实部分,这属于申请人对事实的自认,之审过程中申请人很难否认申请书上写明的事实。所以在事实陈述部分,申请人应当谨慎对待。
有一种申请书,每次都看得我们十分无语。这种申请书把全部过程都写进申请书,整个申请书长达5-6页,文中全是“他说”“我说”“他就说”“我觉得XX,然后XX”,整个申请书就是老太太的裹脚布,又臭又长,主要事实与观点都分散在“长篇巨著”中。出现这种申请书,原因有多种,可能是因为申请人没有足够的书面材料,只能通过这种叙述的方式来加强“可信度”,或者是因为申请人在写申请书时过于激动,情绪牵引下想到哪写到哪,也可能是因为申请人不能就关键事实进行提炼。
申请书在事实部分,要尽量避免出现以上情况,应当尽量简洁、概要地交代与争议相关事实。仲裁裁决、法院裁判中事实认定部分对事实的概括十分值得参考。通常申请人在事实部分应写清楚以下内容:
(1)入职时间,是否离职;离职的话,具体时间;
(2)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签订过几次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签订是什么时候;
(3)工资标准,工作岗位;
(4)争议事项发生过程。以申请违法解除赔偿金为例,在申请书中应写明什么时候,单位通过什么形式发出解除通知,具体的解除理由是什么,如果单位没有交代具体理由,也至少写一个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写完事实,随后附上“依据XXX,特此向XX申请仲裁”。
五、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