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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社会论文

时间:2023-05-30 09:03:5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封建社会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封建社会论文

第1篇

关键词:封建社会;公文制度;发展演变

中图分类号:K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9-0302-02

一、中国封建社会公文

古代公文是皇帝与臣民、臣民与臣民之间往来的文书,记载着封建社会两千多年历朝历代的公务内容。伴随着公文的产生是国家机构日益完善和国家管理事务的增加,文书工作活动频繁,特别是专门处理公文的工作机构和人员的出现,对文书工作提出了有序化和规范化要求,并逐渐形成了各种用来规范文书工作的制度。为保证政事畅通,历代统治者都十分重视文书工作,确立了成套的公文制度,并用严格的惩戒措施来保证文书工作的正常进行,促使国家机器的顺利运转。封建社会公文制度随着朝代更迭而变化发展,在此过程中,形成一定的发展规律,研究此规律,有利于进一步探析我国公文的属性、功能和加强公文写作主体修养,有利于完善我国公文制度。同时,现今不管是机关单位,还是社会团体都很注重公文工作。由此可见探究此规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封建社会公文制度发展演变

(一)先秦公文制度

了解先秦时期的公文制度能够帮助我们很好地探析封建社会公文制度发展规律。夏朝虽然有了文字,但没有完整的公文直接流传下来,现在所能见到的是后人的追忆或散篇残章,目前有八篇夏朝公文可供借鉴,为《禹贡》、《甘誓》等,有后世撰造的明显痕迹,不能当作夏朝公文的原貌而加以深究;商朝是奴隶制社会日渐成熟的时代,在长达五百年的统治时期内,随着经济的发展、文化的进步和社会组织的日益健全,商朝出现的专职秘书机构太史寮让公文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公文制度化进程全面展开,有了专职的公文撰写制作机构和人员,公文所反映内容日趋丰富,公文在体式上初步分类,公文制度已经萌芽,如公文制作程序上,商代的公文主要以甲骨、青铜为载体,它们都有各自不同的制作程序;到了西周及春秋战国时代,公文制度得到进一步的改进和强化,如公文用印封泥制度,印章在西周时已经出现,但在公文中尚未使用,到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机构繁杂,为了表明身份,证实权力,印章就开始流行,并应用到公文之中。先秦公文经历了由源起到定型的第一次迅猛发展的过程,政权体制的变革与书写方式的发展给公文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条件,专职秘书机构也为其发展奠定了人员基础,公文制度建设变得日趋明确。

(二)封建社会公文制度发展演变

先秦时期公文制度的发展,为封建社会公文制度的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经过秦汉时期统一文制,公文制度走上规范化道路,这对秦汉以后历朝公文体制产生了深远影响,也可说历朝的公文工作是对秦汉时期的继承和发展。以下是封建社会公文制度发展所呈现出的一定规律。

1、确保公文制度有力运行的法律化进程

为使公文制度有效施行,各朝都用法律来保障公文制度的运转。秦朝的公文制度多用法律形式予以规定,如《秦律》以刑罚的手段强制文书人员对公文制度执行和遵守。两汉基本上继承了秦朝的公文制度,使得中国公文制度在秦汉得以最终确定。隋唐是我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为加强封建中央集权,统治者制定了完备和严格的法规制度,在公文制度方面也不例外,《唐律》对于公文的撰写、审定等环节都有严格规定,如《唐律》规定“非常大事应密之者,徒一年半,漏泄于藩国使者,加一等”,唐代文书立法为我国文书工作的法制化提供了珍贵的历史经验。宋朝承袭前朝,公文制度越来越法制化,如公文保密方面,宋代规定公文须按规定发放,该发不发或不该发而发者,无论是否有意,各杖六十等。元代《行程公事程限》对官文书从拟制到发出的程限要求是小事七日办完,中事十五日办完,大事三十日办完。如果不能按期完成,就要受到惩罚。明代的《大明律》,对公文制度多有详细规定,全面系统地以法律的形式将公文制度加以确认。清朝统治者为了加强统治,在公文方面也制定了法律措施,如保密方面,雍正三年上谕:“内阁:各省督抚提镇将朕拆批密谕,有同在一省而彼此互相传看者……一经发觉,该部概照泄漏军机律治罪”。

2、公文制度皇权神圣化的发展

以皇帝为核心的中央集权建立后,为巩固统治,必然要求公文工作配合国家政治制度,于是出现以下规律。一公文避讳制度经久不衰。封建社会为臣子者,在公文写作或言及皇帝姓名时必避讳,以示尊崇。这种避讳制度继秦汉之后,盛于隋唐,严于赵宋,明朝前期不堪苛刻,到天启、崇祯以后,也逐渐严起来,清朝避讳更加厉害。如秦始皇规定凡遇有皇帝名字的字,都要用其它字替代,如“正”字,因读音与嬴政的“政”字相近,秦朝公文中一律改用“端”字替代。二公文用纸泾渭分明。东晋末期,公文书写材料全部改用纸,以代替竹简和缣帛,不同公文对纸的质地、颜色和尺寸都有明确要求;唐高宗上元三年规定,皇帝的敕书用黄纸,称为“黄敕”,征讨性的命令用麻纸,臣民上书和官府往来文书,只能用白纸,对于纸的尺寸也作了规定,皇帝的诏敕文书高一尺三寸、长三尺,一般臣僚的文书要小于这个标准,后世大体沿袭了唐朝做法;元朝皇帝颁宣敕公文,一至五品用白纸,称“宣”,六品至九品用赤纸,称敕。三公文用字制度日渐严格。秦汉以后,在公文的用字制度上,为了体现皇权思想和等级制,称君主为“皇帝”、“陛下”,皇帝自称为“朕”,这成为历代封建公文的专用语。与皇帝有关的其他专用语,秦汉后也大大发展了。如君主即位叫“登极”、“御极”,住的地方称“宫殿”、“紫禁宫”等。

第2篇

论文摘要:英汉称呼语系统差异巨大。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汉语的称呼语系统是世界上最复杂的称呼语系统之一,而英语的称呼语系统却相对简单。导致称呼语系统差异的原因有很多也很复杂,经济原因,政治原因,历史原因等等不一而足。

论文关键词:英汉称呼语;文化背景;主体意识形态;家庭结构

本文主要从三方面解释:文化背景、主体意识形态和家庭结构等。

从文化背景来看,中国封建社会有严格的宗法观念制度。在家族内部和整个社会中存在着严格的等级制度,“男女有别,长幼有序,君臣有纲”。家庭内亲属称谓辈分排行清晰,严格区分血亲与姻亲、宗族与外宗族,明确了个人的名分地位、权利义务和行为规范。汉语中广泛使用的拟亲属称谓语负载了亲属称谓的文化内涵,反映出中国人在交际活动中想利用亲属称谓拉近距离、融洽关系的社会心理。称呼语不仅反映人际关系也反映社会关系。儒家思想对中国社会有着深远的影响,同时,受社会体系和封建道德的限制,称呼语也反映了中国人民对人际关系的态度,尤其是对亲属的态度。汉语的称呼语是用来保持不同辈分和不同阶层的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的,而英语称呼语反映了商品经济社会以及与之相对应的自由、民主和平等思想。前者作为农业经济模式和等级观念的产物,其中的亲属称谓更重视血缘关系,带有相当的封建等级成分也反映了儒家思想的魅力和特点。而后者带有人文特点,精华在于个体自由和对自由的尊重,因为西方社会在封建社会之后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一直追求 “自由、平等和独立” 。

从主体意识形态来看,中国社会是个传统的父系社会。在整个封建社会中, 男性享有较高地位,不管是在家庭里还是社会上,男性和女性的地位相差悬殊。在旧中国,女性必须遵守“三从四德”。“三从四德”是为适应父权制家庭稳定、维护父权-夫权家庭(族)利益需要,根据“内外有别”、“男尊女卑”的原则,由儒家礼教对妇女的一生在道德、行为、修养进行的规范要求。“三从”是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四德”是妇德、妇言、妇容、妇功。“三从”表明了男性的地位有多高;“四德”则反映了女性的地位有多低。

从家庭结构来看,古代中国以“大家庭”居多,几代人住在一起,三世同堂、四世同堂都不稀奇,其中的各种亲属关系、主仆关系清晰明了。而相比之下,西方以“核心家庭”为主,往往是父母和孩子两代人住在一起,只有父母和孩子之间的关系特别清晰,而别的亲属关系相对模糊,简单的例子就是cousin和uncle的用法。部分由于家庭结构相对简单,以至亲属称谓相对泛化。在西方,继承权是双向的,也就是父系和母系的亲属都有继承权,而在中国的封建社会,女性成员是没有资格沿袭娘家的地位和财产的,因为女性是要嫁给外姓人进而变成一个外人的。古语“女子无才便是德”,是对男女地位的一个极大的讽刺。《红楼梦》里黛玉机智回答老祖宗关于读什么书的回答可以做佐证。聪敏的她发现老祖宗并不真在意她读什么书,而且对女孩读书并不持有肯定态度。过去鲜有女性受教育,不是因为她们不愿意而是很多女性被剥夺了受教育的权利,尤其在贫困家庭里,在不能保障儿女都受教育的情况下,通常是让女孩做出牺牲。另外,父系家族里的亲戚比母亲家族的要更亲一些,比如某人同姨、舅的距离比同叔、伯的距离要远,尽管从血缘关系来看二者是一样的。一个有力的例子如下:对父系亲属的称呼包括祖父、祖母、孙子、孙女、侄子、侄女、堂兄弟姐妹等;与之相对应的母系亲属称谓则包括外祖父、外祖母、外孙、外孙女、外甥、外甥、表兄弟姐妹 (“表” 指外面或者表面,与“里”相对)等。有的以 “外”开头, 本身就表示了“远”。然而在英语里面就缺少如此明确的区分。例如,grandfather、grandmother、grandson、granddaughter、nephew、niece 和cousin 既可以指父系家族的亲属也可以指母系家族的,没有明确的区分。

从另一个角度看,亲戚有两个来源,一个来自血缘关系,另一个来自婚姻关系。前者称为血亲,例如爸爸、妈妈、(外)祖父、(外)祖母、姑、姨、 舅、叔等;后者称为姻亲, 例如姨父、姑父、舅母、婶母和伯母等。血亲比姻亲要亲。汉语里面对每个人都有具体的称呼语但英语里面就不能全给他们找到完全对应的称呼语。

中国人多少年来已经习惯于不平等型称呼,显示权力型的垂直社会关系。在社会关系里,人们可以对同龄的同事、朋友、同学等直呼其名,除非是对方比自己地位高。地位高权力大的人可以直接称呼别人名字,比如领导对下属、老师对学生、父母对孩子等。另外,中国人经常用“老+姓”来称呼同龄人以表亲近和随意,而“姓+老”则是用来称呼知识渊博或是德高望重人士的敬称。英语称呼文化则呈现出不同的面貌。西方社会更习惯于平等型称呼,也是平等关系的一个象征。在英语国家里,以名字称呼对方很常见且也并不表明不尊重。对于孩子来说以名字称呼父母甚至是祖父母也不算无礼,这在中国是绝对不可想象的不可接受的大逆不道的行为。英语里面也不用“老+姓”因为在西方文化里,“老”象征弱、无用、保守、缺乏创造性和活力等。

汉语里面很多职业名或头衔都可以用作呼语,例如医生、老师、会计、木匠、工程师、护士、教授等,而英语不一样,除了极少数职业的名字可以被用作呼语例如医生、护士、服务员、行李员等,一般用作职业的名不能用作呼语。他们更倾向于用“Mr./Miss/Ms. +姓氏” 。在英语里面,不能称呼某个教师为“Teacher Li” 或者某个工程师为“Engineer Wang”是常识。这种情况下,中国人就可以说“李老师”,“王工”,而英语国家的人就会说 “Mr. Li”、 “Mr. Wang” 、或者直接说 “Sir”。许多学生会直接称呼老师的名字,老师也不会觉得反感或者被冒犯。在中国这种做法就是不可思议的。中国所谓的“尊师重教”传统由来已久,理论上学生对老师是要十分尊重的,不可以名相称的。

谈到对陌生人的称呼,除了拟亲属称谓外,汉语里还有“先生”、“小姐”、 “太太”、“女士”、“师傅”、“同志”、“朋友”、“美女”等被广泛运用。 “先生”是经常在正式场合里被用于称呼“白领”——脑力劳动者,而“师傅” 更经常用于称呼“蓝领”——体力劳动者,这个称呼最初是用来称呼技术熟练的工人、司机、厨师等,但现在已经被泛化,使用范围更加广泛,且不分性别和职业。而英语里面,“Sir / Madame”最经常被用于称呼陌生人,表达尊重的同时也传达了一种距离感。熟人之间经常直接称呼名字,不过为了表示礼貌也会在姓氏前面加上 “Mr. / Mrs. / Miss”做称呼,这一点倒是和汉语用法不冲突,中国人也会称呼“王女士”,“赵先生”,“孙小姐”等等。

不同国家的文化各有千秋,千差万别,称呼语仅是其中一隅。了解称呼语方面的差异可以让我们更好地理解异域文化。

第3篇

关键词:古代文学作品 礼法冲突 表现 作用

众所周知,法律与文学研究兴起于20世纪末期的西方法学界,其力图打破传统法学研究模式,最终形成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学术运动。中国法律与文学不仅会对传统法学教育及理论研究有所助益,而且提供一条将后现代哲学及法学知识资源为建设中国特色的法治文明所用的可行性道路。徐忠明的博士论文《包公故事:一个考察中国法律文化的视角》,以及专著《案例、故事与明清时期的司法文化》、《法学与文学之间》,都遵循了“以文证史”、“诗文互证”的基本研究思路,他认为:“中国传统文学作品当中有着极为丰富和多姿多彩的法律文化史研究资料可资利用。”[1]这对我们利用古代文学作品理解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有着无比重要的学术价值与意义。

一、对于我国而言,自传统法律的产生开始,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执行就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儒家思想下“礼治”的影响。而这种影响也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我国在历史发展的各个时期与阶段中的法律执行特色,是一种“礼”“法”融为一体(部分情况下甚至出现“礼”高于“法”)的特色。而古代意义上所谓的“法制”,其本质在于确保在儒家“礼治”思想下所构建整个等级社会能够免受任何形式的干扰与侵犯。从这一角度上来说,我国古代传统意义上的法律法规依据社会大众地位及权利的不同也有着一定差异性(集中表现为对各等级贵族阶层给予一定的特权)。我国古代文学作品创作者自然也受到了这种思想的影响。从儒家思想的发展角度上来说,许多文学作品在儒家研究视角下对于社会大众在参与社会活动过程当中各种行为的制约准则与规范,其最根本意义上的目的是构建一种等级划分明确且社会地位尊卑差异显著的社会格局。[2]我国古代文学作品创作者在反复性的“入世”与“出世”过程当中充分认识到了这一点问题,并将礼法一体化背景下古代社会法制化发展完整地呈现在古代文学作品当中。例如《尔雅》曰:“享,孝也。”“善父母为孝。”《礼记》曰:“为人子,止于孝。”“忠臣以事其君,孝子以事其亲,其本一也。”《孟子》曰:“不孝有五:惰其四支,不顾父母之养,一不孝也;博弈好饮酒,不顾父母之养,二不孝也;好货财,私妻子,不顾父母之养,三不孝也;从耳目之欲,以为父母戮,四不孝也;好勇斗狠以危父母,五不孝也。”《孝经》曰:“夫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苏轼曰:“天下固知有父子也,父子不相贼,而足以为孝矣。”自汉以降,见诸典籍中源于生活真实的孝子形象就更多。汉刘向《说苑》中描写的孝子形象有曾子、闵子骞、韩伯瑜等,刘珍等《东观汉记》中描写了孝子黄香,韩婴《韩谕列传》中记叙了皋鱼辞归养亲和齐田稷子归田孝母的故事。孔鲋在《孔子家语》中描写孝子仲由的故事。《尚书周书吕刑》当中所记载的“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轻重诸罚有权。”简单来说,《吕刑》中所表达的意义在于:罪犯犯下应当判重刑,而应当减轻的,可以以减轻后的刑罚为主,而对于罪犯犯下轻刑,而应当加重的,则可以以加重后的刑罚为主。各种刑罚履行过程当中所对应的执行轻重程度也有着一定的差异性。在此基础之上,基于我国封建社会统治阶层对于儒家思想文化的特别推崇,导致传统意义上的法律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成为了专门性保护贵族阶层、赋予贵族阶层特殊权利的法律。[3]有关这一问题,当代研究学者曾经明确指出:在儒家“礼治”思想作用之下,对于君子/小人以及贵贱/贫富关系的对立仍然广泛存在于社会当中,并且所反映出不同的生活方式、不同的社会地位以及不同的政治经济权利。这一特点在清王朝统治作用下表现得淋漓尽致,正如清朝统治下所涉及到的法律条款当中,对于罪罚问题做出了这样的阶级性规定:“清宗室、觉罗犯罪:或夺所属人丁,或罚金,不加鞭责。虽叛逆重罪,不拟死刑,不监禁刑部”。简单来说,就是:“清朝统治阶级下的宗室成员,隶属爱新觉罗家族的犯罪,刑罚方式可以使夺所属人丁或是处以罚金的方式,并不采取鞭责的刑罚方式。即便是犯下叛逆重罪,仍然不采取判处死刑或是监禁于刑部的刑罚方式”。从这一角度上来说,我国古代文学作品当中所反应出儒家“礼治”思想在实践作用中凸显出了比较显著,即统治阶层所标榜的法治体制是一种“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平等化刑罚方式[4],而实际意义上的法治体制却倾向于一种“刑不上大夫”的非平等性刑罚方式[5]。由此也就导致儒家“礼治”思想影响下的礼法冲突进一步激化。

更为关键的一点在于:对于我国而言,在漫长的封建社会发展过程当中,传统法律体制以及“礼治”思想对于封建统治阶层的特权性保护始终有增无减,这也就在很大程度上致使普通民众对于法律以及对于执法部门(即官府)的畏惧心理进一步突出。这些普遍性的社会心理在我国古代文学作品所刻画并映射的封建社会当中同样得到了极为突出的体现[6]。例如褚人获在《隋唐演义》中所提到的“民不与官争、穷不与富斗”、例如老百姓常说的歇后语“八字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以及“屈死不告状,饿死不做贼”等,均在很大程度上深入地刻画了老百姓对于这种特权阶层保护的畏惧心理,由此也就使得绝大部分老百姓在现实生活中选择做本本分分的“良民”,即便吃亏也要尽可能的不要纷争。即便不可避免地出现了纷争,普通老百姓也会首先将纷争放在“上下”、“亲疏”以及“尊卑”的“礼治”关系网当中,而并非采取诉诸于法律的方式来解决纷争,这也正是中华民族整体法律意识较低的根源所在。

二、在传统道德的背景作用之下,加上儒家思想观念中的“礼治”因素影响,法律执行过程当中所受到的干扰因素尤为众多,进而也就导致了整个民族法律意识相对而言比较单薄,在出现纷争的情况下,更多地采取一种逃避的“非负责”方式来解决纷争。从这一角度上来说,基于对我国古代文学作品的研究与分析,不难发现:导致这一问题形成的最根本原因不单单表现为民间环境下普通老百姓对于诉讼问题的消极认知与意识,同时也表现为古代等级森严的封建社会统治作用之下,法官对于案件的判定没有完全以法律位置,更多是多重化的判定标准。我国传统封建社会下所存在的礼法冲突问题同样在我国古代文学作品当中得到了较为完整与真实的体现。[7]例如元代文学家、书法家杨维桢在《刑统赋序》一文中所提到的“刑定律有限,情博受无穷,世欲以有限之律律天下无穷之情,亦不难哉?”以及余戳卓同样在《刑统赋序》一文中所提到的“徒守其文在律之所已定者,不足以该其情也”。以上内容充分反映出了一个方面的问题:在儒家“礼治”思想作用之下,封建统治阶级,特别是法律条款及其相关行为的执行者对于能够应用多种标准(包括“理”“情”“理”“法”等在内)进行法律判定为骄傲,反而对于那部分斤斤计较于成文法律法规进行法律判定的行为为鄙视。这也正是礼法冲突作用之下法官判案多重标准的最集中化体现。

在这一过程当中,所涉及到的“情”可以大致理解为“人情”,同样也是“人心”及“民情”的集中化表现。从对我国古代文学作品的研究领域角度上来说,《汉书文帝纪》一文当中对于上文所述这种多重化的法律判定标准有着这样一种表现:“今万家之县,云无应令,岂实人情?”与此同时,唐朝史家李百药所撰写的《北齐书》下《卢文伟传》同样有着这样一种表现[8],即“文伟性轻财,爱宾客,善于抚接,好行小惠,是以所在颇得人情”。以上从文学作品的研究角度重点论证了“情”这一因素在多重化法律判定标准中的重要意义。与此同时,在上文所研究的多重化法律判定标准当中所涉及到的“理”基本可以理解为“理化”因素,也就是所俗称的“治理”以及“教化”。这一因素在我国古代文学作品当中同样有着明确的表现,例如由我国南朝刘宋时期的历史学家范晔所编撰的《后汉书》中的《樊宏传》,当中所表现的“分地以用天道,实廪以崇礼节,取诸理化,则亦可以施于政也”。从这一角度上来说,在封建统治阶级统治模式以及儒家思想观念“礼治”因素共同影响的背景下,法官多重化的判定标准主要是针对一种能够与人心所向以及民情所向相符合的[9],能够有助于统治者治理以及百姓教化的价值判断标准,同时也就是所俗称的“传统伦理道德”。

从一直存在于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统治阶层影响下的“礼法冲突”的角度上来说,所研究的“礼”在儒家思想观念当中表现为一种能够“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以及“明是非”的行为准则以及行为规范。在封建统治阶层“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观念影响作用之下,“礼”可以说不单单是封建统治阶层制定法律法规的理论基础与前提,同时也是与道德因素始终保持着“一一对应”的相关性关系。更为关键的一点在于:受到封建统治阶层思想观念灌输式的影响,儒家思想观念下的“礼”逐步沉淀为整个民族“集体无意识”的最集中化表现以及传统伦理道德思想观念的典型表现。从这一角度上来说,“道德”、“礼治”以及“法律”可以说是存在于封建统治过程中的密切联系的一个整体,在不断变化以及相互制约的过程当中始终保持一种均衡性状态。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出现“道德”、“礼治”以及“法律”这三类因素相互制约的特殊情况,“礼治”可以说是最有利于封建统治阶层维护统治地位,践行统治权力的最关键性因素。

三、结束语

文学与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心理学等知识资源的进入,自然打破了法学单一视角的局限,并有可能颠覆其所包含的压制性与绝对性因素。由此改变了我们对法律及对文学根深蒂固的理解,击碎了学科之间的门户之见。笼统地说,当带有虚构性特质的文学作品成为一种对世界的隐喻时,其实便在某种程度上激发了对本质主义思维方式反拨,这实际上构成了法律与文学之(真正的)精神底蕴。对于我国而言,法律当中参杂有大量的非法律因素,进而导致传统法律存在比较明显的缺陷与问题,并无法实现在面对法律问题过程当中的平等性与客观性。从这一角度上来说,“率公守法”并无法得到真正意义上的实现,亟待改进。究其原因,在于礼法冲突问题始终存在于我国古代社会的发展过程当中。本文针对有关我国古代文学作品中的礼法冲突的相关问题做出了简要分析与说明,希望能够为今后法律与文学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一定的参考。

参考文献

[1]徐忠明.法律与文学之间[M].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孟祥沛.东亚近代法制史上的两次大论争――清末“礼法之争”与日本“法典论争”的比较[J].比较法研究,2003(6):34-46.

[3]刘友祥,李国强,秦启发等.应城市农产品及其生长环境农药残留现状评估[J].职业与健康,2009,25(10):1016-1020.

[4]高汉成.罚金刑在近代刑法中的确立――以1907年大清刑律草案的相关规定为视点[J].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7,25(4):97-105.

[5]周志坚.从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看沈家本的法理思想[C].沈家本与中国法律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3:342-353.

[6]孙磊.城邦中的自然与礼法――《安提戈涅》政治哲学视角的解读[J].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2(2):80-86、100.

[7]秦双星,薄振峰.传统法律文化论――评《礼法融合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演进》[J].学术交流,2011(2):207-208、封3.

第4篇

[关键词] 女性主义;电影英译;性别歧视

一、引言

《圣经》有言,世上先有男后有女,女人由男人的一根肋骨做成。在西方,男子地位优于女子的社会意识已经变得寻常普遍。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翻译与女子在地位上有着相似之处。翻译常被描述成“挂毯的反面”、“不忠的美人”,原文为男性,译文为女性,从而译文依附、并服从于原文。女人和翻译历来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译者是作者的侍女。(贺显斌,2003:40)由于女性与翻译的弱势地位,人们惯常用性别话语来描述翻译,将翻译女性化,因而翻译文本中含有大量的性别歧视语言。语言中反映出来的性别歧视现象并非仅是一种单纯的语言现象,语言和社会是紧密相关、相互作用的。语言作为社会的一面镜子和一种交际工具,它的使用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人们的社会观念和风俗习惯。(王学信,2005:34)

本文旨在通过女性翻译角度寻找电影《大红灯笼高高挂》(Raise the Red Lantern)字幕英译中的男权话语并揭示男女不平等现象的原因,以期引起相应的社会关注和支持,关注女性生存,关注女性话语权。

二、女性主义翻译理论

女性主义翻译理论,是指从性别研究的角度对翻译理论进行探索,是女性主义在翻译研究方面的体现。翻译与女性主义的联系主要是由翻译的地位而来,传统的观念认为女性与翻译地位都是低下的。女性主义的翻译研究主要侧重从语言上对原文本进行解构,消除男性中心主义、男性偏见和性别歧视,强调译文与原文的平等关系;提倡女性主义的翻译干涉策略和标准,主要以增补、加写前言与脚注和劫持等“重写”策略实现翻译的创造性叛逆,强调译者的主体性等。(杨柳,2009:67)简言之,女性主义的翻译研究的一切范畴都要与女性主义文学批评的理想和要求相呼应。

三、女性主义翻译视角看字幕英译

1、电影内容简介

电影围绕大宅院中的女性颂莲展开,讲述性格善良、思想激进的女大学生颂莲在经过封建社会一系列的洗礼后,最终变成封建社会体制维护者的过程。影片再现了一夫多妻制度下的妻妾内讧,揭示了旧的封建婚姻对女性生存的扼杀和对女性狂野生命意志的摧残。旧的封建社会秩序以男性为中心,男性具有话语权和决策权,生活在大宅院的女性只有三条出路:隐忍、反抗或救赎(自救或他救)。显然,陈老爷和大太太是旧社会强有力的维护者,执行陈府规矩,维护封建制度;二太太、三太太以及四太太颂莲都选择了隐忍,虽然颂莲起初反抗,但最后也精神失常,成为封建婚姻的牺牲品。

2、字幕译例选析

社会语言学的研究表明,英语是以男性为中心的,偏袒男性,贬损女性。(王学信,2005:34)《大红灯笼高高挂》是一部女性主义极强的影片,无论是从原文字幕还是译文,都可发现男女不平等的痕迹。尤其影片中的老爷统一被译为“Master”,象征主导、权力和地位,表现出强烈的男性话语权。

四、性别歧视问题的原因探析

妇女解放运动的兴起和女性主义翻译理论的形成并未从根本上扭转男女不平等的局势,不平等的话语权依然存在究其根本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男女社会分工不同。从农耕时期的男耕女织到现今社会的男主外女主内无不表现出男子的主导地位。相反,长久以来女性被认为是柔弱无能的依附者、弱势群体,在社会中和家庭内处于从属地位,自古女子从夫常有“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一说。二是男女承受的社会评价不同。长久的重男轻女思想、“养儿”防老思想已经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人们对男女价值的认可及评价。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现象有所缓解,但并未根除。

五、结语

语言符号本身是不具有任何感彩和附着意义的,但作为社会价值观念和民族思维方式的载体,也在直接或间接反映着社会存在的性别差异和性别歧视现象。在实践中,我们可通过评论文学论著或其他文字载体批判男权话语倾向,或在翻译活动中通过语言手段加大女性声音,但这些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翻译话语中的性别歧视现象。消除语言中的性别歧视现象,需首先根除社会上存在的性别歧视观念。(秦秀白,1996:23-24)女性主义翻译已经传入中国,由于社会对女性的视野期待与女性主义翻译理论的内核不完全契合(杨柳,2009:75),其追随者并不多。因此,对于话语中的性别歧视现象除了有志之士的呼吁倡导外,还需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

参考文献:

[1]贺显斌.翻译话语中的性别问题浅探[J].外语与外语教学,2003(10):40-41.

[2]秦秀白.英语中性别歧视现象的历时文化透视[J].现代外语,1996(2):23-24.

[3]王学信.性别歧视在英语使用中的反映[J].山东外语教学,2005(4):34-36.

第5篇

关键词:女性书法;成长环境;笔墨性情

中图分类号:J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115(2013)07-22-3

在中国书法浩瀚的历史长河中,女性书法家寥若星辰。在“男尊女卑”、“女子无才便是德”等封建思想观念的冲击下,书史上卓越的女性书家屈指可数,如蔡文姬、卫铄、管道升等都经历了艰难的成长过程。孙过庭认为书法能“达其情性,形其哀乐”、“情动形言,取会之意;阳舒阴惨,本乎天地之心”。[1]女性细腻、文静的气质,决定了她们以温婉妍雅、或灵动洒脱为主的笔墨性情特点。承载着女性书法家特有的人格、气质、情性的书法作品,展示着女性镂金雕玉之工,珠光焕彩之丽,余音绕梁之韵,风畅云舒之态,回腰之媚,春花争放之姿。本文就女性书法家的笔墨去窥视那存在于笔墨之中的微妙性情。

一、中国女性书法家的成长环境

纵观整个中国古代书法史,男性的优越地位毫无疑问地始终存在。在“五四”运动之前,中国处于长期的封建文化模式之中,女性往往以边缘化的方式介入书法创作活动而非主流。

从文字的起源上看,如“ ”、“ ”、“ ”、“ ”(女、母、妇、妻)等字,其形若下跪着的人,可见古代女子社会地位低下。此外,封建社会对于女性的道德行为都有严格的标准,如女性必须要遵守“三从四德”(从父从夫从子,妇德妇言妇容妇功),还规定了“七去三不去”( 不顺父母、无子、、妒、有恶疾、多言、窃盗者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者不去。)等作为严厉的社会惩罚标准。自周朝父权制婚姻家庭建立、男女内外尊卑界限明确规定之后,“三从”道德的教规劝誉、“四德”修养的培养提倡、加之与“七出”条规的威慑惩罚相互呼应作用,逐渐禁锢了封建女子的思想,女子的任务即是相夫教子,做好男权社会的附庸品罢了。在这种社会环境之下,女性社会地位低,参与社会活动少,受教育程度低,参与书法学习创作的机会很少。

在封建社会严格的品评标准束缚之下,古代中国女性有着艰难的成长环境,以书法闻名史册者更是凤毛麟角。最早见诸史籍的女书家是春秋时期鲁国秋胡子之妻,约与圣人孔子为同一时代。北宋释梦英《十八体书》有记载曰:“‘雕虫篆书’鲁国胡子之妻所作。秋胡随牒远仕,荏苒三年。桑时闲玩,集为此书,亦云‘战笔书’。其体道律,垂画纤长,旋绕屈曲,有若虫形。其状则玄鸟优游,落花散漫矣。”[2]“虫书”从春秋晚期一直延续到汉代,可见其历史意义非凡。自汉代以后,女性书家开始涌现,如汉末草书家扶风马夫人,真草唯命之蔡文姬,魏晋书圣之师卫夫人,唐代女皇武则天,民间才女吴彩鸾、薛涛;宋代金石学家赵明诚之妻李清照,元朝书法家赵孟之妻管道升,晚明四大家邢侗之妻杨夫人,明末才女叶小鸾,清初帖派书风孔素瑛,民国碑派萧娴游寿。在中国传统社会的女性书法现象中,这些历代极少数的女性书家们,多数都有良好的家学渊源,或是大户人家妻妾,或是主流社会与男性有较多接触的女性,她们有机会与当代艺术名流交流技艺,她们有充分的时间精力和安稳的社会条件献身书法艺术。

(三)豪放刚毅――巾帼不让须眉之情怀

因女性的性格一般趋向于温婉柔润细腻,所以女性书法的笔墨语言就应该趋向于婉约清丽阴柔,这其实是一种男性强权下的被动表现。女性中也不乏以豪放刚毅风格见长的书法家,书法史上以雄健刚毅著称的女性书法家当首数武则天了。武则天是中国历史上唯一的女皇帝,豪放强直的个性,造就了她雄奇的政治人生,反映在其书法艺术上,则呈现出矫若惊龙、逸若御风的独特书风。武则天所书“飞白体”,相传为蔡邕所创。一日她见修鸿都门的工匠用帚子蘸白粉刷字得到启发,“飞白书”帚梗粗硬,线画露空,纵横刷挥,气势飞然,别有韵味。蔡邕、王羲之、欧阳修等都写过此种新书体,然而都没留下墨迹,只有武则天《升仙太子碑》碑额(如图7)流传至今。碑额飞白字迹,不仅以巨笔挥洒枯刷而成,还装饰以小鸟纹,具有飞动之势,每笔若连若断、有无相济、虚实相生,妙趣无穷。《升仙太子碑》碑阳阴刻武则天御制御书碑文34行,行满68字,碑阳所刻武则天御字2129字(如图8),以章草笔意入碑,骨力圆润,韵致古雅,出笔洒脱,有大丈夫豪气。其结体雄奇而不失婉约,洒脱而不失端庄,刚直而不失凝重,似神来之笔,有大唐之气象。

女性书法家的人生体验和性格特点也有阳刚的一面,只是女性的阳刚和男性的阳刚略有不同。比较康有为和萧娴的书法差异,便不难理解这一点。康有为的作品线条拉扯纵横,空间感很强烈,给人以风云激荡的旷远之美,这是与他的政治家地位相符合的。而萧娴虽拜康有为为师,得其嫡传,但她作为一名与世无争的家庭主妇,将旷荡的笔触化为生拙,表现笔意的微妙起伏,线条波澜隐晦。萧娴的书法以“三石一盘”(篆书《散氏盘》、《石鼓文》、隶书《石门颂》、楷书《石门铭》)为宗,其字有大丈夫气概,大字行楷书尤以“重、拙、大”为特点,点画纵横驰骋,外放内敛,气势磅礴(如图9)。萧娴崇尚碑学,她临写的《散氏盘》笔力精到,康有为题诗云:“笄女萧娴写散盘,雄深苍浑此才难;应惊长老咸避舍,卫管重来主拈坛。”[6]可见其书风高古,评价极高。

三、小结

中国古代女性书法家由于特定社会环境的制约,历代见诸史籍者甚少,但难掩其艺术光华。正是有了这种世代传承与创新,中国书法才得以经千年而不朽。今天,越来越多的女性书法家投入到书法大业之中来,因此深入分析女性的书法作品,细细品味其蕴含的笔墨语言,对于现代书法创作具有一定的借鉴指导意义。

女性书法家的笔墨语言,处处张扬着她们的独特性情,也充分表达了女性对生命的感悟和对情感的体验。女性书法家们创作具有女性生命力度的书法,通过具有个性的书法技艺将这种生命力注入女书字象中,从而构成女性书法意象。刘熙载《艺概》中有云:“书者,如也。如其学,如其才,如其志,总之曰,如其人而已。”[7]女性书法家在温婉灵动抑或豪放的笔触中形其哀乐,在妍雅洒脱抑或刚毅的线条中达其情性,使女性书法闪烁着永恒的艺术光芒。

参考文献:

[1]历代书法论文选[M].上海:上海书画出版社,1979.

[2]苏者聪.宋代女性文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0,(01).[3]历代书法论文选[M].上海书画出版社编,1979.

[4]王建辉.古今书评[M].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

[5]孙宝文.淳化阁帖[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2.

第6篇

研究生教育处于整个教育链条的末端,是为社会培养人才的最后也是最高级阶段,这个阶段涉及的人员都是受过高等教育的高智商人才,可是他们却不得不被一个低效能、不民主的招生制度“选拔”,这与中国传统文化有关。中国古代的科举考试是封建社会后期选拔人才的标准,这相对于在封建社会早期由门阀世家垄断人才选拔的“九品中正制”无疑是先进的,虽然在封建社会后期科举制度因其“八股之弊”而被时代淘汰,但遗留的考试形式却一直影响着中国的教育理念。因此,“逢学必考”观念已经进入大家的潜意识,这是门第等级观念在作祟。体现在研究生教育,则忽视学术推荐人和对研究生实际学术能力考察的重要性,只抓住“入学考试”一根稻草,既不能把好入口,更对出口无能为力,所以是低效能的制度。低效能的原因在于没有实行导师自主招生,不能发挥教育民主的巨大作用。

现行的研究生招考制度剥夺了导师对于自己学生的决定权,也限制了学生的相应权利。研究生招生是在越俎代庖。

一方面,导师要为研究生负几乎全部责任,却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去招学生。这样会削弱导师的责任心,甚至出现非常不负责任、对研究生放任自流的导师。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只好给研究生毕业强加很多条件,最主要的就是发表文章。于是为了发文章有些研究生产生抄袭、剽窃的行为,当这种行为严重到一定程度时,只好推出论文。这样的做法会引来没完没了不必要的麻烦。在我看来,这一切归根到底是没有把导师“责、权、利”分割清楚。如果导师自主招生,就要实行“学生申请―导师考察―管理部门审核―学术同行把关”的模式,这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另一方面,为了对导师和招生单位有利,招生单位实行的差额面试制度对考生非常不公平。经常,导师看上的学生由于面试时的某种原因未能通过,导师也许只能招一个自己并不满意的学生。实际上,如果让导师自主招生,就不会有学生被差额下去,就不会有那么多伤心离开考研战线的人,而这些人里也许就有不善于表达、通不过面试的科研天才。

以上讨论的是研究生招考制度的宏观上的弊端。纲不举则目不张,宏观上有弊端,在具体实施招考制度时,一定会遇到技术操作上的困难。

考研基地的出现就是招考制度的必然结果。其后果是,学生只学考试科目,其他一概不管,这样的“跛鸭”知识结构不可能搞好研究。由于目前的硕士生的社会价值已经贬值为本科生,讨论硕士招生无多少实际意义。那么博士招考制度如何?可以说,更是一塌糊涂,因为各相关方(单位、导师、考生)都不能从其中受益。

在如今博士生源质量每况愈下的现实中,各个招生单位都不愿意把专业课考题出得太难,以免招不到足够学生。那么,专业课考试究竟要起到什么作用?理论上讲,专业课考试自然是要检查一个考生在经历硕士阶段后是否达到了一定知识水平。既然如此,专业课考试应该起到筛选作用,不应该放水。但导师们还有一个纠结之处,考生往往不认真对待专业课复习,如果考题有一定水准,按照现在考生的普遍情况,就意味着相当部分考生过不了,这样,招到的学生就少了,因而也满足不了导师的科研需求。这是个两难境地。

然而,考生不认真对待专业课考试的主要原因是备考英语占用太多时间,那么,英语究竟应该放在博士考试的什么位置?目前,英语显然已经被置于非常不合理的第一位重要位置。语言本来是交流的工具,在科研中不是主要考虑的问题,但现在的博士考试已经舍本求末。按照我国的英语教学方法,不管学多少年,都是一个样,听不懂,不会说,不会写。我根本就不关心考生的英语水平,因为无论如何都要手把手地教他们写作。所以,过分强调英语是极端错误的。

现在的博士考试制度根本起不到选拔作用,单位管理部门工作量很大,导师为了招人不得不考题灌水,考生把精力都放在错误的方向上,那各方能从这样的考试中获得什么?我们究竟想要好的研究苗子?还是只想要英语成绩好但不会做研究的人?

退一步讲,即使考试制度有一定的合理性,那么该谁来出题,如何出题?博士生不是普及教育,不可能有统一的教学提纲,博士生要做的课题是非常个性化的,即使同一个专业,也不可能让一套考题适合所有导师的需求,那么就应该由导师自行考察申请人的学术背景和研究能力。即使出题,出到何种深度?如我经历的查分事情,我认为出题已经最简单了,但还是有人认为太难,那么考博士的人应该具有什么学术水准?现在的博士考题已经比硕士入学考题还简单,这样的考试难易程度与学位级别反比关系实在可笑。

每年,一百多万考研大军意味着科研蓬勃发展吗?这其中有多少属于跨学科报考?研究生招考制度究竟对跨学科研究起到什么作用?可以肯定,考研制度阻碍跨学科研究,这不仅对国家的整体科技发展不利,也是对导师个人选择权的剥夺。

现代科技发展的生长点和科技竞争的着眼点在哪里?众所周知,在于学科交叉。可是学科交叉谈何容易,学科交叉意味着更多知识需要学习,需要更多不同学科的人相互配合,可是我们有办法在制度上保障,让一个人不太困难地进行学科跨入吗?或者,让不同学科的人不太困难地集中到一个团队吗?我认为目前的考研制度下,很难做到。

一个大学毕业生要想上研究生,必需参加早已划分好专业的考试,这个考试很不容易,实际上将很多有意跨学科的年轻人阻挡在目标专业门外。现行考研制度的前提是不需要学科交叉,为了使进入研究生阶段的人具备起码的专业水准,这种考试制度反映了几十年前各学科孤立发展的需求,但早已不适合现在跨学科发展的需求。我国高校各学科的专业课程设置十分落后,只教自己专业里面那一点点东西,忽视不同学科间共性的基础理论,就像鞋子一样,穿烂了也就只能穿那双,不能换。这样,一个大学生在本科期间所学本来就十分狭窄,如果再加上考研制度,基本上没办法跨学科。

现在的考研制度对于科技发展是个障碍,给跨学科研究者人为设置门槛。有跨学科研究需求的招不进来不同专业背景的研究生,有意愿的研究生进不去,怎么搞跨学科研究?把这个门槛拆掉,先让人进去,形成了跨学科研究环境,才能出原创性成果。出了成果,会反过来促进跨学科研究环境的改善,这样会吸引更多人参与到跨学科研究中来,这就是一种良性循环。

导师自主招生是研究生教育民主的第一步。当导师和学生“两情相悦”地开始合作研究后,研究自然会有快有慢,那么答辩就会有早由晚,这取决于研究进度和双方的意愿。按照“成熟一个,毕业一个”的原理,研究生应该随时可以申请答辩,这是顺理成章之事。可是现实中却是一刀切的限定时间内的集中答辩,这又是缺乏教育民主的表现,破坏了人才培养的自然规律,没有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从现实角度,集中答辩降低学位论文价值。

又到了一年一度的研究生答辩季节,宣传栏里贴满了硕士、博士答辩通知,再看看手上一份份粗制滥造的学位论文,惊叹学位论文正在急速贬值,整体可参考性迅速降低。全国每年有百万学位论文产生,全部收藏到国家图书馆,从目前学位论文的学术参考价值来看,很大一部分应该直接丢到垃圾堆去,国家图书馆这种收藏的意义也在消失。教育主管部门要求在规定的较短时间内集中答辩是造成这一后果的直接原因。

这样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类似于工业生产线制造的不合格产品。其实,中国研究生已经成为“中国制造”的另一个代表,而中国制造曾经是粗制滥造的代名词,现在中国工业界正在努力改变“中国制造”所包含的不良形象,但教育界却在步工业界的后尘,大批量地制造不合格学位论文。为了提高学位论文的可读性和学术价值,除选题外,认真撰写是重要环节。如果不要求集中答辩,学生认真写,导师有足够时间修改,完全可以保证论文的学术价值。

第7篇

为了适应知识经济时展的需要,在世纪之交,我国启动了一系列的教育教学改革。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即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本人经过多年的教改实践,对新课程的基本理念有了较多的认识和思考。在此拟就初中历史新课程与创新教学这一话题谈几点肤浅的看法。

一、教法科学,突出学生主体性

教学方法是达到教学目标的手段。教无定法,但教学有法,贵在得法。根据素质教育的要求,围绕教学目标,依据不同的教学对象和教学内容,选用良好的教学方法是减轻学生负担,提高教学效率的关键。

历史学科教学方法的选择必须符合教学规律和教学原则,必须符合学科的特点。教法的选择应考虑内容、学生知识水平、课时、教学环境与教学条件等因素,不能生搬硬套,有时也可多种方法综合运用。

教学方法的设计还必须体现素质教育的主体性要求,教师要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让学生在积极参与教学的过程中获得知识。为了保障学生的主体地位,应该多用启发式教学,如自学—讨论—辅导法。它的结构程序是学生根据教师布置的思考题,通读教材,了解梗概,然后邻桌四人小组展开讨论,交流疑难问题,加深对教材的理解,最后教师精讲,阐释学生中带普遍性的问题,使学生对教材的知识体系、框架结构都有清晰的了解。它以启发学生自学为主,效果较好。采用这样的教学方法,学生在课堂中拥有较多的时间,有了更多 的思考、讨论问题的机会,师生之间、同学之间多向交流,形成学生自学、小组讨论、全班交流的全员参与的教学结构,学生在民主、和谐的氛围中自觉参与到教学活动之中,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人,有利于提高教学效果 。

二、讲好插图,引发兴趣

新编历史教科书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插图多,直观性强,形象生动。讲好课文中的有关插图,对引发学生兴趣,增进学生的求知欲,增强学生记忆,提高教学质量有重要作用。但在教学中,由于插图很多,限于课时,教师不可能每图都讲,只能根据教材要求和讲课需要选择讲解。有些与课文内容密切相关的插图如果没有向学生讲解,就会使学生似懂非懂或一知半解。经过教师讲解,既引发了学生的兴趣,又使学生进一步掌握了知识。如第8课《战国七雄》中的《商鞅舌战图》。因为“商鞅变法”是这一课的重点。战国时期封建社会的形成,是通过以商鞅变法为代表的各国的变法或改革来实现的。讲好《商鞅舌战图》,既可以使学生了解商鞅作为改革家的气魄和才华,又可让学生懂得改革的不易和改革又是当时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从而提高学生对商鞅变法带来的历史作用,即“秦国的封建经济得到发展,军队战斗力加强,逐步成为战国后期最富强的封建国家”的认识,也为以后理解秦灭六国,建立起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打下基础。为起到这个作用,我在讲课时,让学生看《商鞅舌战图》的同时向学生讲解:“图中就是当时商鞅舌战大臣的情景。中间席地而坐的是秦孝公。商鞅,这个历史上著名的改革家,正在跟反变法的大臣辨论。你看他手拿竹简,引经据典,振振有词。他说:只要对国家有利,对百姓方便,就不必效法古代。他响亮地喊出了“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的变法口号。坐在他对面的是两个保守派大臣甘龙和杜贽,被商鞅驳得张口结舌,坐不安席。这一场历史性大辩论,最后由秦孝公作决定:他说:“商鞅说得对,就按商鞅说的去办”。在讲述这个故事的过程中,学生全被吸引往了,达到了引发学生兴趣的效果。

三、教师要逐步放手,使学法渗透到教法之中

在唤起学生“质疑、思疑、追疑、释疑”中教会学生掌握历史思维方法。教师在课堂教学中要抓住疑点,巧妙运用设疑技巧,适时地点拔学生发现疑点,激发其思维兴趣,培养其质疑的习惯。比如上""一课,可以设疑,假如没有林则徐禁烟,英国会侵略中国吗?又如,中国民族工业为何分布在沿海地区而不是内地?教师设疑的目的是让学生明了教材处处有疑,学习中若不能质疑,说明并不懂得学习,学生的思维尤其是创造思维能力便无法培养。因此,教师要明确地告诉学生一些质疑的方法,如学习历史现象时,要先搞清楚"是什么?"探究"为什么?"懂得"说明了什么?"如上淝水之战时,我让学生思考,有人认为前秦才是统一中国的正义一方,对不对?为什么?前秦的失败说明了什么?来培养学生的逆向思维能力和知识的迁移能力,使学生逐渐打破思维定势。这样,经过反复训练,养成习惯,就使学生由不会学到会学,由教师指导学习到独立学习,从而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

四、采用学生为主体的多种教学方式

针对初中学生求知欲强,独立性高,且具备一定的思辩能力,按自己的思路挖掘丰富、全面的史实,采用学生为主体的多种教学方式,为每个同学提供成功的机会,让成功的愉悦转化为创造的原动力。如社会调查,课堂讨论,小组合作辨论,撰写历史小论文等来激活学生的学习,让他们每每有所新发现能证实自己能力,从而更加自信。教师要善于捕捉来自学生思维的灵感,智慧的火花,不失时机地将其延伸为思维的过程,拓展为创造能力。比如,在讨论岳飞时,学生指出:岳飞若是先率领军队打败金兵再回去,将会出现怎样的历史局面?又如评价武则天的辩论课上,一个学生认为:由于武则天是女的,历史上妇女地位低下,她当了皇帝违反了封建社会的常规。有的同学认为她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应肯定。有的认为她残暴,应否定。有的认为应客观地公正地评价武则天,既有进步性,又有消极的一面。再如:在分析唐朝繁荣原因的小论文里,有一个学生分析道,隋唐时期,由于科举制的创立、学校制度的完备,使这时的人口素质得到提高,特别是官吏素质的提高,使这一时期政府的管理水平提高,是促进唐朝繁荣的原因之一。这说明同学们通过独立思考,学以致用,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了。这也正是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重要环节。

第8篇

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对道德冲突这一概念的引入和分析,揭示了莎士比亚的古典爱情悲剧《罗密欧与朱丽叶》中主人公罗密欧和朱丽叶所面临的来自封建旧生活与文艺复兴新生活以及两个封建家族之间的历史恩怨所带来的矛盾冲突;并试图探寻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和审美取向,以及作为这个历史时代先进的人文主义者莎士比亚的个性解放、自由平等的资产阶级新思想。

所谓道德冲突指的是行为者面临这样一种处境:不同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对同一行为提出了不同的要求,迫使行为主体在两者之间作出抉择。面对此情此景,行为者不能同时遵守两者的要求,必须为了执行某个道德原则或规范而放弃另一道德原则或规范,为了实现某种道德价值而牺牲另一种道德价值。也就是说,面对道德冲突,个体无论作出什么样的选择,都必然带来一定的牺牲。在《罗密欧与朱丽叶》这部作品中,男女主人公生活的开始、展开与结束,就始终贯穿着这样一种道德冲突,而且最终以道德冲突的“彻底”解决,两人选择死亡而告终。所以,在引导学生学习这部作品的过程中,握这种道德上的冲突,通过揭示主人公所面对的道德上矛盾与选择,准确地把握主人公的内心世界与精神面貌。

l作者及作品简介

威廉·莎士比亚(1564~1616)是英国最著名的戏剧家和诗人,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文学的集大成者。莎士比亚在戏剧和诗歌创作方面都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他一生写过37个剧本、两部长诗和一部十四行诗集,直到今天他的影响力仍弥久而深远。1984年选举世界1O名伟大作家时,莎士比亚名列第一;他被誉为“奥林匹亚山上的宙斯”。如今,“莎教师就要把学”已成为一门世界性的学问,其作品已被译成7O种文字,成为仅次于《圣经》的印刷品。

《罗密欧与朱丽叶》是这位英国伟大的戏剧作家于1595年完成的早期创作,被誉为“世界上最伟大、最典型的爱情悲剧”。作品取材于两个世仇家族的子女:罗密欧与朱丽叶互相倾慕、一见钟情,但种种现实原因和偶然因素使他们的恋爱注定以失败而收尾。男女主人公冲破家族仇恨的世俗、义无反顾地追求着一份纯真的爱情,最终双双殉情而死,而两大家族却因此和解。莎翁在作品中通过一幕幕生死离别的爱情故事严厉谴责了封建家族的内讧和包办婚姻,并对追求爱情和自由青年男女给予热情的赞扬,充分体现出人文主义的思想。封建势力之间形成的悲剧性的道德冲突连同人文主义的爱情理想和封建观念无不以一种莎翁独有的表现方式震撼并感染着读者的心灵,引发了人们对这些现象更深层次的思考和探究,使读者更好地认识了阶级社会发展的特点和规律。

2道德冲突

2.1封建旧生活与文艺复兴新生活的矛盾冲突带给主人公的道德冲突

道德冲突是社会阶层矛盾的特殊反映。在道德选择的过程中,遵循不同的道德标准,即会产生出不同的道德和价值取向。道德冲突的特殊性则在于行为者在面对不同的道德准则时,往往处在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遵循了某一道德准则要求的同时却违背了另一种道德规范;保全了这方利益,却又难也避免地损害并触犯了另一方。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各类的道德冲突是普遍存在的,而其中的客观性和必然性也是每个研究者必须认真面对并冷静分析的问题。

罗密欧和朱丽叶生活在黑暗的行将崩溃的中世纪,这一时期虽然资本主义的曙光已经显现,但腐朽的封建制度以及封建的伦理观念仍然占有重要地位;也就是说,罗密欧与朱丽叶之间的爱情实际上一开始就是在传统的伦理道德与新的道德之间产生的,尽管新生的力量还不强大,但是它反映了社会发展的一种方向。因此,这也注定了罗密欧与朱丽叶两人之间的爱情不可避免地受到封建世俗观念的冲击,他们之间的爱情时时有风雨袭来。罗密欧与朱丽叶的一见钟情,使他们陷入了自有爱情和封建世仇的矛盾之中。他们纯洁美好的爱情理想能否实现取决于他们的自由意志与周围环境斗争的结果,而整部戏则围绕这一冲突展开。

罗密欧与朱丽叶生存的时代虽然处于中世纪封建统治的时期,但在这个追求个性解放、思想自由的人文主义理念不断发展的时代,人们开始同腐朽没落的封建统治进行激烈的斗争。戏剧的主人公罗密欧和朱丽叶,首先面对的矛盾是屈从于封建的传统还是勇敢地追求爱情生活。追求爱情生活,就意味着违背常理,不为传统所接受;放弃爱情生活,就意味着要忍受没有爱情的人生。深受时代精神影响的罗密欧与朱丽叶选择了以坚决的态度和勇敢的牺牲精神去捍卫人性的尊严和自由,追求属于自己的一份纯洁而美好的爱情,最终两人在劳伦斯神父的帮助下幸福地完成了婚事。然而,他们选择新生活的结果,必然遭到封建势力的压迫与排挤。作品当中提伯尔特的挑衅,便意味着一种封建势力对他们爱情生活的压迫。面对这样的压迫,对生活无限热爱的罗密欧,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来化解种种矛盾,为了自己的新生活一忍再忍,并且公开表示尊重仇人的姓氏就像尊重自己的姓氏一样。但是这种忍让换来的不是他想要的结果,而是不得已的决斗。而罗密欧的决斗,又象征了一种反抗精神,但这种反抗精神,招来的是更为悲惨的结局。罗密欧因为参加决斗而遭到放逐,使得刚刚作了几个钟头的幸福的新郎、新娘面对痛苦的分离;罗密欧被放逐,朱丽叶必须在新生活与旧传统之间作出抉择。面对凯普莱特的逼婚,朱丽叶开始与封建势力正面的冲突,爱情给予她巨大力量和智慧,她毫不畏惧,毫不迟疑地违抗父命,果断地拒绝与帕里斯结婚。她理智、沉着地应战,先是借口表兄暴死,悲伤使她不能结婚;尔后又借口去忏悔,最后得到神父的再次帮助,吞服安眠药,假装死亡,取得胜利。然而,这种胜利只是暂时性的,无论她怎样地充满理智与智慧,封建势力都不会让它得到真正的幸福。正如罗密欧在临死前意识到的那样,他们面对的不是一个家族,而是这“万恶世纪”,是充满了腐朽意识、充满了偏见的封建社会。

2.2两个家族之间的矛盾冲突引起的主人公的道德冲突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人们往往同时扮演多种不同的社会角色,继而也会面临道德选择的多重标准和要求。人们会经常由于要遵守道德体系中某一准则和要求,无形中触犯和违背了另一种准则和要求,导致了道德冲突的种种局面和情形。显然,同一道德体系下的不同道德要求都有其自身的道德价值,道德冲突其实就是一种利益的选择和判断,体现出的实则是大与小、重与轻、缓与急、高层次要求和低层次要求之间的矛盾。

在《罗密欧与朱丽叶》中,封建世仇的代表是双方的家族。两位主人公均出生于意大利维罗纳城的两个名门望族;不论是凯普莱特,还是蒙太古家庭,都不会允许自己的子女追求婚姻自由。而且,这两个富有的贵族凯普莱特与蒙太古家族,很久以来就有世仇,两家结怨多年,互相争斗,视对方为仇敌;在街上偶然相遇尚且会引起械斗,更别说是容忍自己的后代之间发生真挚的爱情了。可以说,他们的家族矛盾时刻处在一种水火不容的爆发边缘。两位主人公遇到的第二个道德上的冲突实质就是维护家族的尊严与追求爱情的道德上的冲突。这一对封建家族仇恨的牺牲品在追求爱情生活的道路上,不仅受困于腐朽的封建伦理道德,而且也遇到了来自家庭内部的压迫。在这部作品中,不论是罗密欧还是朱丽叶在追求爱情的过程中,内心始终充满了是维护家族尊严还是追求爱情生活的矛盾和斗争。

男主人公罗密欧不同于一般的贵族青年,他真挚、多情,对封建家族的世仇的态度是冷淡的,也是理智的。他无视家族仇恨,勇敢地参加凯普莱特家的舞会,与朱丽叶相遇后,被朱丽叶的美貌深深地打动,认为朱丽叶像是“天上的明珠降落人间”,“火炬远不及她的光明”,真诚地爱上了朱丽叶。当他知道自己无意中爱上了他的仇人,这件事让他很苦恼。而苦恼的原因,也正是因为两个家族之间存在着的难以化解的恩恩怨怨。在维护家族与追求爱情两者的冲突中,他选择了追求爱情。当他面对被放逐的命运时,他的内心再一次面临冲突,不愿忍受孤独更不愿意离开心爱的人,他觉得被放逐比死刑更可怕。当他获悉朱丽叶已死,他虽然立刻购买毒药前往朱丽叶的墓地,并决心服毒自杀,但在他l临死前却说,“来,苦味的向导,绝望的领港人,现在赶快把你的厌倦于风涛的船舶向那岩上冲撞过去吧!为了我的爱人,了这一杯!’这是罗密欧内心世界的真实独白,表达了他反对封建传统、捍卫爱情权利的意志与决心。这一次,罗密欧遇到了生与死的冲突,虽然为了爱情,他义无返顾,但他追求的是一种纯真的爱情、美好的生活,而不是看到心爱的人离开人世。他多么希望与自己心爱的人过一种幸福的生活啊!但不论他怎样地挣扎,却一步步离他心中的幸福生活越越远,他痛恨,“苦味”的向导,“绝望”的领港人,但,为了心中的爱情,“了这一杯”。

女主人公朱丽叶在父母眼里是个循规蹈矩的姑娘,被捧之为掌上明珠。但是在假面舞会上遇到罗密欧后,顿时便一见钟情。在和罗密欧相爱的过程中,她也是充满了内心的矛盾与斗争,面临着种种道德冲突。初次见到罗密欧就深深地爱上了他,但他却是自己的家族世仇蒙太古的公子,是维护由封建偏见铸成的家族尊严,还是冲破偏见追求真正的爱情,这不能不引起朱丽叶思想上的矛盾和斗争。她充满柔情地呼唤着罗密欧,“罗密欧啊,罗密欧!为什么你偏偏是罗密欧呢?否认你的父亲,抛弃你的姓名吧!也许你不愿意这样做,那么只要你宣誓做我的爱人,我也不愿再姓凯普菜特了。”作者在这里真实地描绘出了朱丽叶的内心世界的矛盾。当罗密欧不得已刺死了寻衅的提伯尔特,将要被放逐时,朱丽叶的内心又面临着第二次的矛盾和斗争,一方面是自己的表兄被杀,另一方面“凶手”正是自己的爱人;前者代表旧的生活,后者代表新的生活,在“新”与“旧”之间,朱丽叶再次陷入了痛苦和迷惘。在罗密欧被放逐的日子里,父亲逼迫她嫁给亲王的亲戚伯爵帕里斯.朱丽叶的内心又再次充满了矛盾与斗争;是屈从于父母之命,像封建道德所要求的那样,做个百依百顺的好女儿、好妻子呢,还是维护自己做人的尊严,维护自己争取幸福的权利呢?朱丽叶这种内心的矛盾与斗争,实际上仍然是新旧两种道德之间的斗争和冲突的反映。这种内心的矛盾与冲突,细致地刻画出了主人公的内心世界与精神面貌;也正是因为这样的矛盾与冲突,我们看到了一个有血有肉、感情丰富的朱丽叶。

在整部作品之中,两位主人公始终充满着青春的朝气与活力,他们在追求爱情自由和婚姻幸福的道路上,展现出了新时代的人文气息和抗争精神;他们的爱轰轰烈烈、坚贞不屈,他们以自己短暂却又气势磅礴的一生诠释了爱情的真谛和崇高的人生信仰与追求,谱写了一曲激情洋溢的青春之歌。

3结语

第9篇

[论文内容提要]陈亮作为南宋时期浙东永康学派的代表人物,其经济思想内涵非常丰富,包括商业、农业、财富、土地、财政、税收等等方面,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需要的进步思想。本文选取其农业思想进行分析,认为,陈亮经济思想的核心仍是农为邦本,他为农业发展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思想和建设性观点,不仅对南宋后浙东区域经济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而且对今天“三农”问题解决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陈亮(1143-1194年)字同甫,世称龙川先生,是浙东永康学派的代表人物,他“崛兴于永康,无所承接,然其为学,俱以读书经济为事,嗤嗤空疏、随人牙后谈性命者以为灰埃。”经济思想是陈亮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陈亮的经济思想较为丰富,包括商业、农业、财富、土地、财政、税收等等方面,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需要的进步思想,其中,农业思想是其经济思想的核心内容之一。陈亮受南宋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的影响及浙东地区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对中国传统经济思想核心重农思想、农本思想和富民强国思想进行了突破和创新,丰富、发展了中国传统经济思想。 

陈亮认为保护农民,稳定封建经济,关键在于发展农业。为此,他较为系统地提出了包括土地政策、赋税政策在内的一系列保护农民利益,发展农业经济的措施,概括地看,可从两个方面加以认识: 

以农为邦本思想为指导,提倡积极的赋税、土地等政策,保护农民,发展农业经济。陈亮认为,重农才能立国,富民才能强国。因此,他积极倡导发展农业经济,“裕民力而俾之安于耕”,对汉文帝的“不求富国而求富民,故为治之先,勤于耕农是劝,今年以开藉田先农,明年减半租勉农,又明年以除租税赐农,野不加辟有诏,亲率农耕有诏”的重农政策极其推崇。他把发展农业,保护农民,上升到国家稳定、长治久安的高度来看待。他指出,“古者农自耕其田,其力与相若,其食与其口数相称。上之人劝之有其诚,董之有其官,赈之有其政。国以农为本,民以农为重,教以农为先,堕农有罚。……天下无浮食之民。故民力常裕。” 

发展农业,不仅在思想认识上要高度重视,还有赖于采取各种有针对性的措施。针对南宋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陈亮提出了实行积极的赋税政策,免除各种苛敛之政,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政策思路。自北宋中期以至南宋,政府财政日趋困难,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政府官俸开支巨大,军费开支空前浩繁,再加上统治者的恣意挥霍,导致政府财政支出成倍增长。为弥补巨额的财政亏空,南宋政府便采取各种名目,横征暴敛,各种苛捐杂税多如牛毛,以至达到“不可以偏举,亦不能遍知”的程度,甚至连传统的夏、秋二项正税,也巧立名目,增加了各种附加税,增加了剥削。最有力的举证就是南宋小朝廷疆域远不如北宋,但其赋税收入却超过北宋。如北宋赋税最多的熙丰年间,年赋税收入约6000余万贯,而南宋淳熙时年均赋税收入达到6570万贯。对此,陈亮强烈要求南宋王朝的统治者放弃现行的苛敛政策,效法古代圣君的做法,“用民,岁不过三日,什一而税。不立意罔民利,不喜察以导民争。上下有制,未作为察,兵不吾蠹。使之各力其力,以业其业,休戚相同,有无相通”。“裕用于上下交窘之时,布信于法禁之所不及”,则“民是用宁,礼义是用兴”。唯此,才能发展农业,保护农民,稳固国家。 

在封建社会里,土地兼并问题是封建王朝不可回避的问题,农民和农业发展的关键是土地问题。如何优化土地资源的配置,提高土地经营的绩效,才是保护农民利益、发展农业经济和提高封建国家财政、赋税收入的关键。陈亮从南宋时期土地兼并的现实出发,着眼谋求国家富强的目的看待农业发展问题,有区别地看待和妥善处理农业发展中存在的土地兼并问题。一方面,倡导保护小农经济,稳定农民生活,维护农民利益,这是封建国家维护统治的根本。陈亮生活的乾、淳时期正是南宋土地兼并最盛时期,许多官僚地主占据大批良田,形成“阡陌绳联,弥望千里”,相反广大农民无地可耕,沦落为佃农,生活困苦。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朝廷真正实行轻徭薄赋政策,广大农民仍然难免破产流亡,成为流民。这不仅对封建经济产生不利影响,而且还将影响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宁。因此,除积极推行轻徭薄赋政策、减轻农民负担外,还应限制官僚地主的土地占有和制止不择手段、巧取豪夺的土地侵占。同时,作为事功学派代表的陈亮又是一个清醒的现实主义者,他看到在封建社会里,无论是官僚地主的不择手段、巧取豪夺,还是有才能的人用合法手段的土地经营,其结果都将导致农民失去土地,生活困苦。因此,陈亮立足现实,为稳定农民生活设计方案。他认为,导致农民生活困苦的直接原因是地主剥削的沉重和农民生活来源的不确定性,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作保障。 

值得一提的是,陈亮反对笼统的、不分具体情况的“抑制兼并”和“打击豪强”,主张要区别看待和妥善解决日趋严重的土地兼并问题。他认为,那些靠自身才能,以合法手段获得土地、诚实经营的地主土地,应给予保护和支持。他倡导保护富民,反对一切“折困天下之富巨室”的行为,反对封建朝廷恣意向豪强增加赋税的做法,“时朝廷令两浙、江东人户田一万亩者,籴米三千石,抑配度牒,关子之属。公(指章服)以为:事类科敛,无体民经国之意。”在他看来,因经营有方而致田产巨大的豪强不仅是促进农业发展的主要动力,而且也是引导人们走向富裕的榜样,起着榜样示范作用。 

发展农业,要重视对农田水利建设的研究,搞好农田水利建设。陈亮认为,发展农业,搞好农田水利建设是关键。陈亮指出,在农田水利建设过程中,由于各方面管理的不善、信息的不了解,经常导致所建水利工程不能发挥出预期效果,有些农田水利建设甚至于既劳民伤财,也无避免灾害之利,政府对此要高度重视。他指出要科学开展农田水利建设,就必须加强对农田水利建设的研究。为此,他希望年轻人去从事农业,潜心农田水利之法的研究,造福百姓,“使实利及民而惠足以政”。 

发展农业,就要重视发展商业,强调“农商一事”,“农商相籍”,这是是陈亮农业思想最为突出和最闪光的地方。历代众多思想家大都主张“重农轻商”、“重农抑商”,认为重视农业生产,必须抑制工商业的发展,实现“利出一孔”,使农业生产成为人民经济收入的唯一来源,推行“驱民归农”措施,传统农本思想将农业经济发展作为一个孤立系统来看待,发展农业和繁荣工商业两者被对立起来,这种农本思想使整个社会经济严格地限制在自然经济的范围内,是封建统治者维护其统治的法宝,但并不能真正实现和达到国富民强的目标。对此,作为浙东事功学派核心人物、永康学派代表人的陈亮,对传统农本思想的狭隘性进行了批判,提出了一种全新的、开放的“赖商而行”的新农本思想。 

陈亮主张“农商一事”、“农桑相籍”。国家要以农为本,教化要以农为先,天下无浮食之民,则民力常裕,国家富强。但发展农业,并不是以抑制商业的发展来实现的。相反,农业只有与商业协调发展,才能“展布四体,通其有无,官民农商,各安其所行而乐其生”。他从当时商品经济日趋发达的实际状况出发,主张朝廷不应守旧,一昧死抱传统的重农抑商政策不放,而要农商一事,农商互利,以此为目标调整改变政策,使农商相互为用,协调发展,所谓“商藉农而立,农赖商而行,求以相补,而非求以相病,则良法美意,何尝一日不行于天下哉!”农商协调则为两利,相互损害,则为两病,“农与商不复相资以为用,求以自利,而不恤其相病”,则“郡县困匮,而其弊日又甚矣”。陈亮认为,农业和商业是构成社会经济体系的两大支柱,是联结其它经济要素的核心纽带,两者并无高低轻重之分。他强调:“官民一家也,农商一事也。上下相恤,有无相通过,民病则求之官,国病则资诸民。”农商之间有行业分工,更有紧密联系,两者不仅是非对立、排斥的,相反是互利、促进的。农业的发展是商业繁荣的物质基础和必要前提,而商业的繁荣又能反过来成为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强大动力。重视农业发展,就必须为农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只有发展商业,才能畅通农产品物流贸易,促进农业和封建经济的发展。只有协调发展,社会才能走向全面繁荣,进而实现民富国强的目标。任何歧视、压制、打击商业发展的举措,不仅不利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它还将严重影响到整个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发展。由于农业受气候等自然因素的影响较大,其生产的好坏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而商业的发展,既可在丰年避免谷贱伤农局面,又可在灾年互通有无,帮助农民渡过难关。 

陈亮虽然公开批判与否定了千百年来一直占统治地位的重本抑商观念,倡导重视商业,发展商品经济,但并没有走向贱农极端,对于重本思想,不仅没有否定,反而一再给予强调,把重农劝农作为治国之道的一项基本内容。综观陈亮的有关论述,不难发现,他反对的是斥商为末的贱商观念,对于以农为本的思想则是持完全赞同的态度。在他看来,从根本上讲,只有在农业发展的基础上,才能出现商业的持久繁荣,并进而发挥其职能。他强调“治具之綦大者,不过数端已:制度也,时令也,养老而乞言也,崇儒而重道也,厚本而劝农也”。陈亮主张“农商一事”和“农商并重”,从表面上看,是一种农商并重的思想,但有学者指出,“只是为了纠正传统的重农轻商偏见,才较多地强调了商业的重要性。”“农商一事”和“农商并重”的核心是农。对商业的重视,一方面表现为一种逻辑关系,是农业发展的必然,另一方面,商业之所以要重视,关键还在于其服务农业的功能,能为封建国家增加财政收入,更好地实现富民强国。从这一角度讲,只能说是自觉不自觉地充当了商人阶层的代表。“不同于传统的‘重本抑末’思想而主张农商并重”。这表明,陈亮在体察社会经济内部结构和农商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基础上形成的农本思想观念,已经超越了传统农本狭隘思想的束缚,是对传统农本思想的深化和完善,并将其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可以说,是一种新农本主义思想,一种开放的农本思想,是传统农本思想发展的顶峰。这不仅有利于促进农业的健康发展,而且对推动商业发展也产生了积极的作用,实为明代思想家公开倡导“农商皆本”思想铺平了思路、开了先河。有学者指出,“从历史的角度看,陈亮的见解对后来明代思想家正式提出‘农商皆本’的思想有着直接的影响。” 

我国自古以来是一个农业占优势的国家,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是封建国家的立国之本。农业的经济地位反映到思想意识领域,就形成了牢固的农本主义思想,并导致封建政府在经济发展政策上长期推行重农抑商政策。其实,从本质上讲,农本思想则是重农思想的一种极端体现形式,重农思想本身不仅在封建社会时期,就是在今天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它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封建社会中,在重农思想、农本思想指导下,推行了各种重农政策,使我国农业经济得到很好的发展,传统农业经济在世界处于领先水平。在今天,农业作为第一产业,仍然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它是我们的衣食之源,生存之本,是轻工业发展的重要原料来源。农业发展可极大地提升农村购买力,为工业发展提供广阔的产品市场,还能为国民经济其他部门发展提供大量劳动力资源等。无论是历史时期,还是在现实中国,农业始终是经济发展、社会安定和国家自立的基础。加强农业,全面振兴农业经济,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首要任务。陈亮丰富的经济思想,蕴含了许多重要的价值,就其农业思想而言,也不例外。如果赋予它们反映时代特点和精神的崭新内容的话,陈亮农业经济思想的价值和现代意义就显露无遗了。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时期,做好“三农”工作,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既要立足实际,放眼世界,认清和研究各种新形势、新实际和新变化,着眼于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也要注重挖掘历史,努力从传统农业发展思想中提取、吸收有益的东西,并赋予它们反映时代特点和精神的崭新内容。 

 

[参考文献] 

[1]《宋元学案》卷五十六《龙川学案》 

[2]《陈亮集》卷二十《汉论•文帝朝》 

第10篇

关键词:我国古代刑法;保辜制度

引文

我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在世界法制史中占有重要的一席之位,为中华法系乃至世界法制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保辜制度是刑法中的重要制度,蕴含我国古代人的哲学智慧,是公平公正对待人身伤害案中双方当事人的重要制度,不仅促使加害人积极救治受害人以减轻罪责,也能积极促进受害人权益得到保护。

一、保辜制度的内涵及特性分析

关于保辜制度的立法解析,在《清律辑注》提到:“保,养也,辜,罪也。保辜,谓殴伤人未致死,当官立限以保之。保人之伤,正所以保己之罪也。”1979年版的《辞源》第一册:“保辜,古刑律规定,凡打人至伤,官府立限,责令被告为伤者治疗。如伤者在期限内至死,以死罪论;不死,以伤人论。”根据上述两个解释,保辜制度是我国古代刑法对伤害案件的处理方式,其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行为人殴人致伤后,若受害人没有当即死亡,法律规定则要求加害人在一定期限(即保辜期限)内积极救助受害人,依据期限届满时受害人的伤情对加害人定罪量刑。具体地说,受害人如果在该期限内因该案中的伤害死亡,则认为殴伤是其死亡的直接原因,对加害人处以杀人罪;如果受害人在保辜期限外死亡或虽在保辜期内但因其他原因致死,则法律认为殴伤与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对加害人处以伤害罪。

通过阅读与保辜制度关联的古代历史著作,总结出其特性:其一,从适用的角度看,保辜制度适用于犯罪人殴打或伤害但未致受害人立即死亡的案件中,根据“殴,伤不相须”可知,如果殴打行为未直接导致危害结果,但受害人因此而摔伤或受惊吓导致伤害,也在保辜适用范围内。其二,保辜制度适用的主体,适用于殴打或伤害案中未致受害人立即死亡的加害人。其三,保辜制度关于主观方面的规定,保辜对加害人刑事责任的追究不问其行为时的主观状态,这与与严格责任的规定类似,即不论行为人主观故意或过失,依据的是保辜期限届满后受害人死亡或伤害状态,并据此决定加害人的罪名和刑罚。其四,关于保辜制度的因果关系问题,保辜制度注重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在认定犯罪和刑罚中的作用,殴打或伤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定罪量刑的依据。在伤害或殴打案中,保辜制度以固定期限来判断因果关系,在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只有一种情形对加害人处以伤害罪,即受害人在保辜期限外死亡或者虽在保辜期限内但因其他原因死亡。其五,关于保辜的期限,保辜制度的期限标准一般由法律规定确定。

二、保辜制度的历史沿革及运用

关于保辜制度出现的具体时间,并没有明确的史料记载,大部分的学者主张保辜制度存在于西汉,部分学者认为存在于秦代,也有学者据考据推测保辜制度首创于西周。蔡枢衡先生认为保辜始创于西周,最早记载与“保辜”相关的古代文献是《公羊传·襄公七年》,东汉何休对此注释曰:“舍,昨日所舍止也。以操郑邑,知伤而反也。未见诸侯尚往辞,知未至舍也。云尔者,古者保辜。诸侯卒名,故于如会名之。明如会之时为大夫所伤,以伤辜死。君亲无将,见辜者,辜内当以弑君论之,辜外当以伤君论之。”据此可知,汉代保辜制度已经存在,由于西周崇尚“明德慎罚”的立法思想,且有客观依据可循,所以保辜制度起源于西周的说法可信。

保辜制度适用的鼎盛时期在唐朝,《唐律疏议》斗讼篇对保辜制度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限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五十日。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它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宋、元、明、清律例中对唐的保辜制度以继承为主,但也发展了唐代的保辜制度,使之内容更完善。清末修律将保辜制度废除。由此看出,我国古代保辜制度初创于奴隶制的西周时代,随着秦汉晋朝代的发展直到盛唐建立才完备入律,进而在封建王朝统治加深的宋元明清王朝得到完善,直到清末修律时才被废除,历经两千多年历史,也造就了中华法系古代法制的一个特色。

三、保辜制度的评析及其现实意义

首先,在封建统治专制特权下,保辜制度的设立不乏其合理性和积极性。保辜制度责令加害人救治受害人,能有效督促殴打或伤害案中加害人对受害人予以积极救治,即保人则保己,由于殴打或伤害的行为往往是因琐事导致情绪爆发而发生,保辜制度不仅能促使加害人积极救治、探视受害人,有效减轻因殴打、伤害造成的危害结果,也能促使加害人和受害人和好如初,达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效果。

其次,在古代科技和医学水平有限的情况下,保辜制度给犯罪中的因果关系一定的期限来进行认定,有其存在的科学性。通过保辜期限观察和确定因果关系,一方面避免司法资源浪费,提高效率;另一方面达到了客观上使加害人的刑事责任与其行为导致的危害结果相符,不仅体现而且有利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因此,从文化价值观念的角度考量,保辜制度是我国古代古朴的公平公正观的表现之一,是我国古代泛道德思想的体现。

再次,在司法观念上,由于封建社会所表现的往往是司法专断、官本位、官官相护等封建法制思想,保辜制度对伤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重视,蕴含了公平、公正、效率的价值观念,不乏科学性而且适合我国的国情。因此保辜制度规定中体现依律定罪处罚和主张犯罪人主客观相统一的理念有积极内涵和意义。

综合前文,我们可以看到,保辜制度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刑法中有积极意义的法律制度,对于社会的安定、和谐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封建时代背景下的此种立法理念值得借鉴。(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高绍先.《中国刑法史精要》[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第11篇

[关键词]英国;农民;主体权利;中世纪

中世纪时期的英国乃至西欧在我们一般印象中都是“黑暗的中世纪”,在庄园制之下存在着农奴我们也将它是作不自由的象征。然而梅特兰却对英国中世纪的阶级状况作过分析说:“我们的法律可不认得什么贵族阶级或绅士阶级,一切自有人在法律面前基本平等。”(1)所以,研究中世纪的自由农民便于我们更加深刻的了解。

一、争取自由

《牛津法律便览》将权利说成“一个严重地使用不当和使用过度的词汇”,现在我们多数称公民基本权利,显然这是相对现代化的一个名称。主体权利是“一种身份权利或等级权利,或者称之为潜在的原始个人权利”,又叫自然权利。2中世纪的英国划分农民为自由人与不自由人,显然是具有等级的社会,权利会按等级进行分配,每个等级享有不同的权利与自由。对主体权利的理解包括:其一,主体权利既包括中世纪的个人权利,又包括某个等级或团体的集体权利比如村庄的权利、行会的权利、市民的权利、贵族的权利等;其二,主体的权利在中世纪不等同于近代意义上的个人权利或个人基本权利,中世纪主体权利的实质是一种身份权利或等级权利,或者称之为原始个人权利;其三,做为全体的人的权利,它是中世纪西欧的法律结构向近代变化的重要标志……(3)

维诺格拉道夫称,庄园是封建制度下的一种土地保有权单位,是由保有土地所组成的一块地产,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结合体。那么,庄园由土地关系为纽带将庄园土地分为三部分:领主自营地、农民自由持有地、维兰持有地。《末日审判书》中,乡村劳动者被分为五个等级,即自由人(freeman)、索克曼(sokeman)、维兰(willani)、边地农(boarders)和茅舍农(cotter)以及奴隶。自由人和索克曼共计37 000人,占总人口的14%,占有20%的土地;人口数量最多的是维兰,共109 000人,占人口的41%,占有45%的耕地;边地农和茅舍农87 000人,占人口的32%,所占土地仅有5%;奴隶28 000人,占人口的10%。不过《末日审判书》中的维兰并不是农奴,它指的是村民。维兰在末日审判书中总的说来是自由人。(4)所以在诺曼征服后很长的一段时间内,自由人占多数群体。直到亨利二世时期,法律规定,王室法庭只受理涉及自由地产案件,不再受理维兰的诉讼。从此,法律上降低了维兰的地位,维兰在法律上称之为农奴。

英国农奴制的最高峰在十三世纪,同时也是英国庄园最为发达的时期,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地租货币化,再加上黑死病造成的人口剧烈减少等因素,许多农奴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称为自由人。到13世纪,自由农民在农村中已占有很大比重。科斯敏斯基根据白虎去卷档案材料,统计了亨廷顿、剑桥、贝德福德、白金汉年、牛津五个郡的可探知农户数量,共9934户,其中农奴占5814户,占58%,自由农民4120户,占41%。(5)到十四世纪“农奴,其中至少有几百万人,已上升到自由人的地位,如果他们还是被称之为农奴,那是一个法律的虚构。”(6)所以说,英国的农奴制延续时间比较短,在十四世纪末十五世纪初就已经不存在了。到十五世纪出现了公簿持有农和公簿持有地,这是对土地占有的事实变为依据,十五世纪末国家法律对公簿持有地正式承认和保护。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也说道:“在英国,农奴制实际上在十四世纪末已经不存在了。当时尤其是15世纪,绝大多数人口是自由的自耕农,尽管他们的所有权还隐藏在封建道的招牌后面。”(7)

二、自由民的权利

普通法对土地保有是通过是否提供相应的保护而实现的。在英国,很长一段时间没有所有权问题,都是通过诉讼对土地某方面的保护。普通法将不自由的人和不自由土地排除在外,保护对象为自由人和自有土地,二者缺一不可。自由保有的类型包括:(1)骑士役保有地(Tenurebyknightservice),后由于盾牌钱的执行逐渐衰落,早期庄园经济背景自由农民持有的土地,部分源于骑士领地,由于土地分封,分割继承、买卖等原因,骑士领日益分裂,出现了1/8、1/16,甚至1/100骑士领的小块土地,这种小块土地有时就为农民领有。8在英国内战时彻底废除;(2)侍役保有地(SerjeantyTenure)有为国王提供侍役的义务;(3)教役保有地(FrankalmanTenure);(4)索克保有地(SocageTenure)其前身多是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自由小农索克曼的土地。

这些自由人除了履行他们土地上的义务外,还拥有很大的权利。如第一,使用收益权。对于敞田制下的使用和收益,中世纪英格兰社会有一套比较古老的惯例进行规范。“习惯的规则规范着基本的农作,传统的做法成为固定的模式。农业劳作和农业生活的重心决定于整体性的社区:轮作、对于耕播收获的规范、草滩的分配、公地的使用、关于篱笆围建与撤除的规则,还有一些决议关系到公田的附属权利和道路的保养。”(9)在敞田制下,享有按惯例缴纳地租的权利。交纳地租是自由农民应当履行的义务,也是其自由人的标志,地租的数量比较固定,依照惯例而定,领主不可以随意提高。自由持有农的地租最低且最为固定,公簿持有农次之。其次,他们还有在公共荒地上放牧的权利和特定时间在敞田制上放牧的权利。此外,自由农民享有的上述权利受到保护,每个庄园为保护它的草场,会用它的法律进行规范。与此同时,对于违反者也会给予相应的处罚。第二,继承转让的权利。1290年《买地法》接触了领主对于自由土地处分的干预,规定一般自由持有人可以不经过领主的同意而转让土地,从法律上是不承认了地主买卖土地的合法性。14世纪自由持有农在使用、转让、继承等权利上完全不受领主的制约,或成为“完全的地产所有者”。(10)马克思韦伯在《经济通史》中说在英国奉行长子继承制,无论是贵族还是农民均是这样。农民阶级长子继承经历了一个过程,时间比贵族晚,在中世纪早期,土地为家庭成员共有财产,所有儿子都有继承权,13世纪表现最为突出,所有继承人都可以获得一份土地,有长子继承的习惯确立下来,需要经过所有家庭成员同意,13世纪晚期,长子继承取代了诸子继承的习惯。在英国的中世纪,封臣所承担的义务明显多于享有的权利,他们不仅需要旅行约定的军事、租税义务,还要向封君缴纳各种杂税。加上这种长子继承制,其实是剥夺了地方通过遗嘱继承的自由。长子继承制也并非全英国所有地方全部实行,仅限于中部地区,特别是实行敞田制的地区,其他地区也有实行幼子继承制,诸子均分制或子女均分制的如果家庭当中没有子嗣,则财产由女儿平分,当然,私生子女没有继承权。妻子自婚姻延续期间便失去了财产占有权,以及以财产占有权为中心的继承权、遗嘱权、诉讼权等各项权利。寡妇在有生之年可享用丈夫占有地产数量的三分之一,去世后,这部分财产由继承人继承。

第三,政治权利。我们习惯称英国为国王统治下的政治自治,这与中国自上而下的等级森严的统治有所不同。中国古代自秦以后建立的都是皇权至上,中央至上的大一统的政治机构,其他的政策提出乃至机构的建立也多是为了这一目的而服务的。马克布洛赫强调:“西欧封建主义的独创性在于,它强调一种可以约束统治者的契约观念,因此,欧洲封建主义虽然压迫穷人,但它却是给我们西方文明留下了我们现在依然渴望拥有的某种东西。”(11)所以说,西方人对王权的约束很早就已经产生,甚至于自王诞生就已经出现,这种观念加强了人们参加政治的热情,为以后乃至整个西欧的政治现代化奠定了思想基础。

此外,在实际操作中,以为封君出于优势地位,这种杂税往往被他们滥用。这些虽不属于他们上级封君所赋予他们的权利,但也是他们利益的来源。封君在自己的封土上有时会随意征收协助金和继承金。有时会滥用主婚权和监护权,在监护封臣地产期间,大量宰杀牲畜,毁坏建筑砍伐树木等,这些都是有害于封土内风尘权利的。

土地对于农民是非常重要的生活来源,直至现在也是如此,英国对土地政策的演变,证明了英国对土地权利的重视,包括后来的圈地运动和农业革命,都是值得我们现在深思的,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我们可以称之为中国式“圈地”,他已经给农民乃至粮食生产带来了弊端。英国的圈地运动带来了农业的现代化,回想我们的“圈地”,导致了房地产业的兴起,土地价格的上涨等等。所以,英国的土地政策乃至是中世纪时期的都有待我们思考。

注释:

(1)Maitland,History,1.408:freeman,Growth,92有力地陈述了英格兰不存在欧陆型的“贵族阶层”

(2)侯建新.社会转型时期的西欧与中国[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第28页

(3)侯建新.社会转型时期的西欧与中国.高等教育出版社[M].2005.第129页

(4)马克.英国封建社会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第193页

(5)马克.英国封建社会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第200页

(6)[美]汤普逊.中世纪社会经济史.商务印书馆.1984版,第449页

(7)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第784页

(8)马克.英国封建社会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第199页

(9)Michael Turner,English Parliamentary Enclosure:It's History Geography and Economic History,Folkestone :Dawson,1980, 71

第12篇

关键词:大学生;传统孝道;德育教育;态度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16-0245-02

随着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的物质文明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人们逐渐意识到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的重要价值与意义。为了着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现代社会的整体进步,我们对文化等软实力的建设逐步提上日程。对于大学生而言,思想道德教育尤为重要,在实际的德育工作之中应该充分重视传统孝道文化教育,端正大学生对传统孝道的态度,让大学生更为深刻地理解传统孝道的价值与意义,并通过实际行动学习传统孝道,通过这种方式促进现代大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

一、古代传统中的“孝”

(一)“孝”的起源及内在含义

孝是我国传统文化的精髓,也是我国传统文化的核心组成部分。相关理论研究指出,孝的观念形成时间很早,其萌芽阶段在父系氏族社会,原始部落的人们逐步意识到孝的理念与价值。孝字的文字结构也表明了孝的基本含义,孝字是由一个老子头和一个子两部分组成,这象征着人老了之后行动不便由儿子背着走,这就是最初的孝道理念,当时的孝道就是子女对父母奉养的一种准则。

对于孝道,我国封建社会是十分重视的,早在先秦时期人们就将孝道作为德之根本,受到了整个社会的极大重视,到了春秋时期,伟大教育家、文学家孔子写了《孝经》,这是对孝道进行系统阐述的第一部专门著作,也为孝道的传承奠定了基础。孔子不仅在《孝经》之中对孝道进行了系统阐述,在《论语》中也对孝道进行了论述,《孝经・开宗明义章》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除此之外,很多文人骚客都对孝道进行了论述,为孝道的起源与传承奠定了基础。

(二)“孝”是我国传统家庭文化的核心

孝的含义从古至今没有发生很大的变化,都是指子女应该对父母进行赡养与侍奉,再进行细化可以从三个层面进行理解:顺从长辈、赡养长辈和祭祀先辈。从理论层面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孝道所展现的是一种伦理关系,这种伦理关系对于家庭稳定与和谐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价值,是我国传统家庭文化的核心组成部分。

孝道在最初的意义层面反映在对长辈的尊敬,之后逐步发展为对长辈的赡养、报本返初、生儿育女,这都是家庭伦理范畴的事物。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之中家庭文化都是遵从孝道,以孝道为核心组成了家庭的伦理文化。可以这样说不仅过去,现在还是将来孝道文化都是传统文化的核心。

(三)传统孝道观

孝道在最初的意义上仅仅局限于家庭伦理和家庭宗法的范畴,封建社会中儒家思想的兴盛逐步将忠孝进行了有机结合,从而对孝道的内涵进行了衍生,孝道也因此成为封建社会道德的基准与纽带。汉代以后,传统的孝道文化被政治化,统治者提倡通过孝道来治理天下,并通过孝道来进行官吏的推选,孝道也因此成为封建统治的思想基础。在后来的发展之中,一些封建王朝为了更好地控制百姓,对孝道思想进行了扭曲,愚孝成为当时道德社会的典范。但是,总体而言,我国传统的孝道观主要分为随侍奉养、敬爱祭念、抑己顺亲、荣亲留后四个层次。

二、传统孝道对大学生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传统孝道是大学生德育教育的基础内容之一

大学生不仅仅需要掌握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还应该具有较高的道德修养和综合素质,因此在实际的学习过程之中应该积极地推进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其中传统孝道文化就是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因此大学生应该注重传统孝道的学习与研究,只有这样才能完成相应的德育目标,做一名合格的大学生。

(二)传统孝道可以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发展

大学生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接班人,在实际的学习过程之中我们应该为祖国和社会培养更多综合素质高、专业知识过硬的人才。传统孝道可以提升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发展,这对于大学生自身素质的提高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三、大学生对传统孝道的态度研究

(一)大学生对传统孝道的表达方式更为广泛

随着时代的进步与发展,社会生活的背景与基础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正是在这种社会环境的影响之下,我国大学生对传统孝道的表达方式有了更为广泛的方式,这对于传统孝道是一种继承式的发展。

传统孝道的表达主要体现在尊亲与养亲,但是现代社会发展背景之下,这两种基本的表达方式已经被逐步地细化。在大学生看来,现代的孝道呈现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节日问候、假期陪伴、外出度假等方式都成为新时期孝道的表达方式,这些表达方式更为丰富、具体,但是其核心思想仍然是尊亲、养亲与悦亲三个方面。

(二)大学生对传统孝道内容认同发生变化

传统孝道的内容主要随侍奉养、敬爱祭念、抑己顺亲、荣亲留后四个层次。在古代人们对于这四个层次的重视程度不分伯仲,但是现代大学生对这四个方面的认同发生了明显的变化。调查研究表明,现代大学生对于随侍奉养的认同程度最高,这也是现代大学生认为表达孝道最为直接的方式。由于社会背景与生活环境的不同,现代大学生对于荣亲留后这一内容的认同程度相对较低,这是由于现代大学生的思想比较开放,对传统孝道文化有了更为深刻的理解与认识。

(三)大学生在孝道观念和孝道行为上存在城乡差别和性别差异

从学生来源看,由于城镇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和退休金制度、工资制度等,城镇学生较农村学生更注重对父母的精神赡养,而农村学生更加关注的是父母基本的生活起居、衣食住行有无保障,其次才是精神慰藉,因为农村的医疗保障和社会保障都尚欠缺。从性别上看,男女大学生的孝道态度和行为都存在一定差异。男生对符合现代社会伦理观和价值观的孝道观念认同度比女生更高,但在具体践行孝道过程中,除“做出较大成绩不让父母担忧”一点外,其他方面都不如女生将孝行落实到位。

(四)大学生对于传统孝道认同程度普遍偏低

传统的孝道是经过历史的积淀逐渐形成的文化形式,在其形成与发展的过程之中人们逐步地认识并接受了这种孝道内容。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现代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社会生活的背景与基础也发生了极大改变,大学生的生活方式也发生了极大的变化,正是由于这一原因造成大学生对于传统孝道的基本内容认同程度普遍偏低。

大学生对于传统孝道认同程度偏低是一个十分严重的社会问题,高校的相关工作人员应该采取积极的措施,制定相应的策略不断地提高大学生对于传统孝道的认同程度,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大学生的不断发展,为大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保价护航。

(五)大学生践行传统孝道的行动较少

传统孝道不是简单的内容与文字,更不是一句空话或者一句口号,传统孝道需要实际行动来践行。对于大学生而言也是这样,大学生应该通过具体的实践来践行传统孝道,但是,调查与研究发现,现阶段,大学生践行传统孝道的行动较少。

造成大学生践行传统孝道行动较少的原因是多样的,其中较为主要的原因为:首先,大学生求学在外,没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对父母尽孝;其次,大学生自身践行传统孝道的思想意识较为落后;最后,现代家长过分地宠爱孩子,让大学生始终处于接受爱护的环境之中。

四、端正大学生对传统孝道态度的措施

(一)将传统孝道与大学生德育教育进行有机的结合

大学生传统孝道观念与态度的改变属于思想意识范畴的内容,要想实现这一目标转变就必须从大学生思想道德方面入手,其中最为有效的方式就是将传统孝道教育纳入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过程之中,将其作为德育教育的目标之一,这样可以最有效地端正大学生对传统孝道的理解与认识,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发展。

在大学生的德育教育过程之中,应该设置相应的孝道内容与目标,德育教师应该对传统孝道的起源、内涵以及意义等方式进行科学的论述,通过这种方式来端正大学生对传统孝道的态度,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发展与进步。

(二)积极提高大学生学习传统孝道的意识

大学生端正对传统孝道的认识需要依靠大学生自身,他们的思想意识只有首先接受这一现实问题,才能采取积极的措施促进自身的学习,掌握传统孝道相应的知识。

提高大学生学习传统孝道意识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其一,可以利用相应的孝道文化影片来刺激大学生的精神世界,让学生通过对影片的观赏提高学习传统孝道的思想意识;其二,利用学生之间的相互激励方式来提高大学生学习传统孝道的思想意识。总而言之,只有切实提高了大学生自身学习传统孝道的思想意识才能端正大学生对传统孝道文化的态度,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发展。

(三)积极引导大学生践行传统孝道

端正大学生对传统孝道的态度是一个过程,其结果和目的是引导大学生践行传统孝道,通过实际行动来践行传统孝道,这样才能让父母感受到子女的孝,从而更好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子女在践行传统孝道的过程之中也会逐步体会出传统孝道的深刻内涵,端正对传统孝道的态度,更为科学地认识传统孝道的深刻内涵。践行孝道的方式很多,高校可以引导学生对父母进行节日问候、生日祝福,这些看似微不足道的行为对于端正大学生对传统孝道的态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五、结束语

传统孝道是中华民族优秀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时代精神的构成因素。大学生是祖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接班人,在大学生的德育教育中应该端正大学生对传统孝道的认识与态度,逐步推进大学生传统孝道教育,让大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获得更好的提高,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