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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时间:2023-05-30 09: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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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第1篇

根据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府〔〕8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符合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府〔〕80号)规定的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

二、安置原则

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行“扶持就业为主,重点安置为辅”的安置原则。对重点安置对象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原则,由各级政府下达指令性计划一次性安置就业,并务必于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开出安置介绍信,并督促有关单位尽快落实,确保退役士兵真正上岗就业。待安置工作期间,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其生活补助费。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者,政府不再负责安置。本人选择自谋职业的,按规定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金。一般安置对象,没有选择自主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可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选择自主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可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没有选择自主就业的农村退役士兵,可领取一次性生产生活补助金,选择自主就业的农村退役士兵,可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一般安置对象由政府提供优惠政策扶持就业。

(一)重点安置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且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退役士兵,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或者自谋职业的方式安置)。

1、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

2、服现役期间获得大军区以上(含大军区)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平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

4、烈士子女士兵;

5、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

6、服现役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

7、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

8、退出现役前父母已双亡的退伍义务兵和退出现役前父母已双亡的未婚退役士官。

(二)除重点安置对象外,其余的退役士兵为一般安置对象。

(三)年冬季开始,在退出现役1年内,退役士兵可自主选择参加高等职业教育、成人高等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和最短不少于3个月职业技能培训,每人只能选择其中1项,退出现役1年以上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36号)规定执行。

三、补助金标准及资金来源

(一)、和区补助金标准

1、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安置补助金(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根据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即中心城区城镇退伍义务兵、服役满一、二期的城镇复员士官基本补助金标准按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100%发放,转业士官基本补助金按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150%发放,从服满义务兵年限后第一年算起,每多服役一年,增加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一个月工资的补助。

2、农村退役士兵一次性生产生活补助金(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根据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确定,即农村退伍义务兵、服役满一、二期的复员士官基本补助金按照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0%发放,从服满义务兵年限后第一年算起,每多服役一年,增加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一个月纯收入。

3、获得大军区以上(含大军区)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烈士子女、弟妹接枪入伍、退役时父母已双亡的退役士兵,以及七、八、九、十级残疾军人增发20%的补助金;五、六级残疾军人增发50%的补助金。

(二)、和区经费来源

金平、龙湖和濠江区的城镇退役士兵的一次性安置补助金(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及市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费用(培训标准每人按800元计),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负担。农村退役士兵一次性生产生活补助金(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由区财政负担,省财政按照当地上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的50%给予补助。

(三)、、区和县可根据上述(一)、(二)原则,制定具体补助标准,资金来源按原财政渠道解决。

第2篇

《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

为体现国家和社会对优抚对象的关怀,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的优待对象包括:退役士兵;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

二、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其中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可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含)以上的退役士兵,可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退役士兵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三、烈士子女入学入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烈士子女在公办学校学习期间免交学费、杂费,对其中寄宿学生酌情给予生活补助。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降20分录取。

报考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的,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降分幅度不得超过20分。

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由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决定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四、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时降10分录取。报考高等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在校学习期间免交学杂费。

五、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在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时降20分录取,并不得收取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收费标准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报考高等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六、现役军人子女入公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七、凡是国家实施“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地区的优抚对象及其子女,在符合资助标准的前提下优先享受“西部开发助学工程”的相关政策。

八、各类优抚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设立的各类奖学金、学校自行设立的奖学金以及社会各界出资设立的奖学金,优先享受国家提供的各项助学贷款,优先享受学校提供的困难补助和社会捐助,同时学校应优先为他们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3篇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的,应当责令其返还或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李某捡牛和小张捡钱包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是一种侵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在不能归还原物的情况下,应承担赔偿物品价值责任。亲爱的战友们,从这两则故事中我们得到启示,不明不白的便宜千万占不得,天上掉馅饼的“好事”我们还是躲远点为好!

我是一名今年面临退伍的士官,请问目前我国退役士兵安置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有哪些?这些法律法规在全国都统一实施吗?各个省市会不会有自己的“土政策”或“土规定”?

——某部士官宣某

陈法官:我国目前对退役士兵安置的主要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这两部法规都于2011年10月29日进行了修订或重新制定。此外,民政部等八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与这些文件配套的有关政策文件,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等也需要关注。以上法规都是在国家层面上所作的规定,是在全国各省、市和自治区都必须统一执行的。当然,各地区也会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些实施细则或者特殊规定,但是这些规定不能与上述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否则是无效的。

我是2010年底入伍的一名城镇义务兵,年底面临退伍。入伍时家乡政府承诺退伍后安排工作,并给我发放了安置卡。可是去年新出台的《退伍士兵安置条例》规定,义务兵退伍一律自主就业、不再安排工作。请问我的安置卡还管不管用?地方政府不会以有新规定为由不给我安排工作了吧? ——某部义务兵查某

陈法官:2011年11月出台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确实规定了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但同时也规定,该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在执行该条例的同时,也可以依照本人意愿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你入伍时适用的是1987年12月颁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规定原是城镇户口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因此,你既可以选择按照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领取一次性退役金并自主就业,也可以选择按照旧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要求政府安排工作。

我单位为了加强私家车管理,要求凡是驾驶私人车辆的,本人须持行车执照、机动车驾驶证以及合法的购车手续,填写《审批报告表》,签订《私家车安全管理责任书》,经团领导批准后方可驾驶,连家属也不例外,请问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合法?

——某部干部田某

陈法官:你单位的做法在其他一些部队也能够看到。部队从干部个人的成长进步和单位的安全发展考虑,将私家车管理纳入日常管理工作范畴,制定有效措施,减少案件事故和不稳定因素的产生,其初衷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私家车毕竟姓“私”,特别是大多数私家车都是家属在驾驶,而家属既不是部队人员也不属于部队管理,其是否有资格驾驶车辆,是否合法持有驾驶执照是唯一依据,没有任何法规条例规定部队单位有权“批准”家属开车,或者有权“禁止”家属开车。因此,从依法管理的角度出发,你单位对私家车的管理办法是不合适的。

我是一名上士,与妻子婚后育有一男孩,今年两岁,因为长期两地分居,夫妻矛盾很大已无法调和,目前我和妻子正在商量离婚,双方决定儿子由妻子抚养,妻子提出要我支付抚养费直到孩子大学毕业。请问我应当按照什么标准支付哪些费用,支付到什么时间为止?

第4篇

一、__县退役士兵安置的基本状况

为了使安置工作与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相一致,与时代节拍相吻合,__县自1998年以来,依据《兵役法》和湖北省自谋职业试行办法,开始实施货币补偿安置。首先在县供电公司搞试点,由于当时县供电公司改革,将县政府于1999年分配的9名城镇退役士兵、20__年分配的6名城镇退役士兵、20__年分配的5名城镇退役士兵,共计20名城镇退役士兵不能安置上岗。经过多次与县供电公司和安置对象协商,县供电公司一次支付60万元买断安置。这一安置方式在不能保证安置对象有岗安置的情况下,得到了安置对象的认可,也为货币补偿提供了借鉴,打下了基础,于是从20__年起推行货币安置,资金来源由县政府下达社会统筹安置补偿金任务,安办到各单位收取安置金,对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给予0.8万元的补偿,士官、立功、伤残退役士兵适当增加补偿额。20__年构建退役士兵货币补偿安置直通快车,将货币安置所需的补偿费纳入财政预算,并落实解决8个月待安期的生活费。随着收入和消费水平的提高,到20__年按期服役的退役士兵补偿标准达到了1.96万元,其它安置对象的补偿标准也得到同步提高。同时初步实施了技能培训,为他们掌握一技之长自主择业起到了重要作用。从20__年起实行的货币补偿安置,在__形成了新的固定的安置模式,得到了上级肯定和绝大多数安置对象的好评。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补偿的标准偏低。20__年推行货币补偿安置时,按期服役退役士兵的安置补偿标准为0.8万元,到20__年同等对象的补偿标准为1.96万元,增长了一倍多,但同期的城镇低保对象的补差标准由 20元增加到 123元,增长了5.15倍。优抚定补对象的补偿标准,复员军人由20__年人月平70元到20__年人月平增加到305元,增加了4 倍;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由20__年人月平15元到20__年人均月平增加到135元,增加了9倍。与上述对象比货币补偿安置的增幅比显然是偏低的。如果按照上级指定意见,补偿标准应为上年社会职工工资的3倍进行补偿,义务兵应为39546元,落实的补偿金只占应补偿数半数多一点。导致补偿标准偏低的主要原因是县财政困难,作为吃补贴的贫困县,在预算安置补偿金问题上已经尽了最大努力,仍然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

(二)全员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着问题。退伍安置中的中等以下伤残人员,级别较高士官不愿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推行起来难度较大。因为中等以下伤残军人在自谋职业中属弱者中的弱者,就业难、收入低,仅靠伤残抚恤金难以维持生计,如果能给予力所能及的岗位安置,有固定的收入来源,他们的生活境况就好得多。级别较高的转业士官把青春和年华贡献给了部队,退伍回地方后,年纪大了,体能差了,接受新生事物的能力弱了,在自谋职业中也存在着很多问题,因此他们也要求政府给予岗位安置。

(三)地区间货币补偿的标准差异过大。推行货币补偿安置是以县为单位进行核算,由于县与县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不同,补偿标准各不相同。同一部队的同等退役人员,在部队所作的工作与贡献大致相同,但回到各自不同的入伍地,领取的补偿金却不相同,有的悬殊1倍甚至几倍,领取补偿金少的退役士兵心理难免不平衡。

(四)培训就业效果不理想。从20__年开始__就对退役士兵进行了技能培训,经统计,累计培训了6期,受培训人员120人。从总体情况看,对退役士兵进行技能培训是进一步做好安置工作的有效途径和办法,是大势所趋。但要进一步完善,使受教育培训的退役士兵人数更多,效果更明显。主要应从加大教育培训资金投入,培训基地建设、培训教材教具、师资力量和推介就业方面入手,使货币安置对象全员参加培训,学到一门或多门过硬技术,为就业创业打下坚定基础。

(五)法规建设滞后形势发展。现行的《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也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和中国特色军革的加速推进,应该加快出台抓紧实施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法规。如推行货币补偿安置上级有指导性意见,上级领导讲话也有要求,但没有操作性很强的法规。如果有补偿的标准就好确定了,哪些应该补偿安置,哪些仍然需要岗位安置也好区分了,确需岗位安置的应该安置到哪些部门也好确定了,这样既能减少工作阻力也可加快工作进度。

三、几点建议

(一)国家应建立以中央财政拨款为主,地方财政适当补助的安置经费保障体系。经费保障问题是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修改现行《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有关地方政府承担退役士兵安置补偿经费条款,明确规定由中央财政承担退役士兵退出现役所需的补偿经费。这样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全国一盘棋。配套统一的补偿安置办法,可以规范货币补偿安置的对象和标准,避免县与县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补偿标准差距过大的问题,以促进国防建设,也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科学地确定补偿金标准。科学地确定安置补偿金是改革的基础,我们应本着退役士兵能够接受,财政能负担、补偿安置金标准与社会经济发展相一致的思路综合考虑。基本标准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80%的2倍为宜。基本理由:一是体现权利和义务相统一,退役士兵为保卫祖国尽了义务,党和政府应给予一定的补偿;二是公平的原则,《宪法》要求每个公民都有服兵役的义务,但由于我国的国情决定了不可能每个公民都去服兵役,而未服兵役的人员有劳动的收益;三是兵役期限,《兵役法》确定公民服兵役的义务期为二年。从以上三点,确定退役士兵的安置金应基本等同于职工全年工资收入,主要是考虑到职工工资还将用于基本生活保障,而士兵在部队服役期间享受了津贴,在地方也享受了政府优待,因而建议以80%的比例确定。

(三)实行城乡一体货币安置。随着户籍制度的改革,如今中国公民只有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之分,没有商品粮户口与非商品粮户口之分,农村居民进入城镇就是城镇居民,城镇居民进入农村就是农村居民。同时城镇居民与农村民居民入伍参军,都履行保家卫国的任务,作用与任务是一样的,贡献也大致相同,如果仅就吃苦耐劳而言,农村居民还好于城镇居民,为国防建设作的贡献可能还要大些。因此他们享受的公民待遇应该一样,城镇退役

士兵给予安置补偿,农村退役士兵也应给补偿,补偿标准一致后,优待标准也应该一致。这样有利国防建设,有利社会稳定。

(四)完善相关的配套服务。应构建多渠道、多层次的培训教育体系,使县级退役士兵服务管理机构在协调本地劳动、教育等部门,统筹培训资源,做好退役士兵职业工作上,充分利用各级各地教育资源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技能培训。同时做好退役大学生士兵的复学和部分退役士兵求学的协调工作。

(五)构建联动的社会保障体系。退役士兵返乡后,在基本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互助、社会福利、社会医疗等方面相关部门应履行职责,搞好服务,确保国家关于退役士兵保障的各项优惠政策在各级各地落到实处。

第5篇

【关键词】军队组织 军官个人 职业生涯管理 制度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各种组织的发展呈现出更多的不确定性,个人职业的更换越来越频繁,人们逐渐把对传统的“职业的忠诚”转移到对“个人能力的重视”。在这种时代背景下,各种组织为增强人才队伍的稳定性,开始研究“职业生涯管理”课题。经济学家布罗姆利认为:“制度决定了个人的选择,个人的最大化仅仅是被界定在选择集中的一种最大化选择。效率是在一定的制度安排假定下的一种人为的东西。”军队组织在实现战斗力最大化,确保军队安全稳定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考虑军官作为“理性人”的特征,通过制度设计与完善,促使军官个人与军队组织的合作在制度的规范下进行,减少个人行为的不确定性,实现军队组织和军官个人“双赢”。

一、我军军官职业生涯管理制度现状与缺失

1、我军军官选拔存在信息不对称

根据《中国人民现役军官法》规定,军官的来源包括优秀士兵、普通中学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军队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由于我军军官大部分来源于军校学员和国防生,下面就以招收军校学员和国防生为例分别进行分析。按照《中国人民院校招生工作条例》的规定,军队院校招收的青年学生,必须是通过报考军队院校招生的分数线,再经过政治考核、面试和体格检查。高考、政治考核、面试和体检这些考核环节的实质就是信号传递与甄别的过程。青年学生或士兵将学习成绩、身体素质、政治背景及面试时的表现作为“信号”传递给的招生工作人员,而招生工作人员通过全面收集信息,进行信号甄别,防止因信息不对称所出现的“逆向选择”现象,选拔合格的人员作为我军军校学员。

但是每年军校新生开学复查时,总有个别学员因身体不合格或者成绩太差而退回原籍。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就是在招收学员的过程中出现了“逆向选择”的问题。“逆向选择”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隐藏信息,如身体不合格的人员能通过体检是因其通过各种关系或各种方式将身体不合格的虚假信息隐藏起来;另一种是道德风险,招生人员明知该人员不合格而降低标准将其录取。从制度的角度讲,这些行为都可归纳为制度执行中的“讨价还价”。作为“理性人”的个别招生工作人员,有足够的收益时将可以放松执行招生制度,为招生中的“权钱交易”提供了机会,在客观上反映出军官选拔中的制度缺失。

随着我军院校体制改革的深入,为实现2010年初步形成60%的军队军官来源于普通高校这一目标,军队依托高校对国防生的培养规模逐年加大。在地方高校培养国防生制度逐步完善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从国防生在地方院校中的行为分析,有一些国防生入校后表现出的人生观、价值观模糊,怕苦怕累,责任感不强,自理能力差,团结协作精神弱,国防意识不够,还有一些国防生具有独生子女的脆弱、娇气、任性、孤傲等特征,缺乏处理复杂事情、突发性事件的能力。另外,存在个别政治意识不强,入伍动机不纯,出现从军后面临的理想和现实落差无法接受而出现违约的国防生。

以上这些问题的出现,从侧面反映出高校国防生招生工作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部分原因是招收国防生的过程,招生人员没有认真考察考生的入伍动机、个人能力、心理素质、政治素养等方面;也存在招生人员片面夸大军队待遇,提供过高的承诺,没有实事求是的清楚军人所面临的困难,导致国防生产生不切实际的期望等因素。国防生所出现的这些问题,则表现为个别国防生质量不高,存在违约等现象,这些都将导致国防教育资源的浪费。这就需要我军对招收人员的筛选制度进行合理的、科学的完善。

2、军官培训的效率不高

军官培训是军队组织根据军官成长和教育训练的客观规律,采用科学的方法,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提高军官素质,促进军官的成长发展,优化军官队伍结构的军事实践活动。

当前我军的军官培训从培训的技能上可分为通用性培训和专用性培训。军官参加通用性培训获得的技能,退出军队还可以获得收益,劳动供给弹性高,而军官参加专用性培训则要承担退役后收益降低的风险,劳动供给弹性低,这就导致了愿意参加通用性培训的人员远多于愿意参加专用性培训的人员。

当前我军的军官培训从性质上可分学历培训、任职培训等,军官任职培训属于一种“团队性”生产活动,个体的贡献难以度量,“搭便车”现象不可避免。虽然《中国人民现役军官法》规定,我军实行经院校培训提拔军官的制度,意味着军官每晋升一级职务都应当经过相应的院校或者其他训练机构培训。但是,任职培训只是军官晋升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任职培训的效果好坏与军官在军队中的晋升与否没有必然联系,也导致了目前我军任职培训的效率偏低。

军官培训困境的深层次原因是相关制度的缺失:军官参加专用性培训,存在着“人力资本套牢”的风险,而军队中相应的补偿制度并不完善,军官个人缺乏一定的激励参于专用性技能的培训,必然导致了专用性培训的效果欠佳;任职培训的训练和使用用的制度不统一,这些将容易导致任职培训的效率低下。

3、军官的“流动性”不足

我军军官的流动包括军队范围内纵向的流动和横向的流动。本文主要探讨横向的流动即军官交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中对我军军官的交流做了详细而具体的规定。军官交流的内容包括军官在国内外、部队与机关、指挥专业与勤务专业以及军兵种之间的岗位变动,主要根据军官的军衔军龄、历任职务、考核情况、发展潜力和发展方向等情况,安排他们分别在不同岗位上任职。积极的流动可以盘活我军军官的存量,提高我军各单位的人才使用效率。

目前,以军官岗位轮换为主要内容的军官流动制度,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被广泛采用。在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较早实行岗位轮换制度。美军的岗位轮换制度,在许多著名将领的经历中都有体现。如在海湾战争中出名的施瓦茨科普夫将军,他在军官职业生涯中,经历了20多次的岗位,曾担任过部队基层主官、参谋、院校教官、机关科室主任、军事顾问,还在联合军种岗位和五角大楼任过职,并在驻德国和越南部队服过役。

长期以来,我军实行按照命令计划配置人力资源,造成市场化程度偏低,同时军队中关于军官配置的观念大体为“部门所有,条块分割”,缺乏人才的大局观和人才的发展观。我军军官的交流也存在一定的困境,军官交流以计划为主要配置方式,严重阻碍了军官的使用效率,一旦某军官被安置到不适合个人特长的位置,要通过流动的方式实现优化配置非常困难,同时也为“设租寻租”行为提供了温床,这也是我军的军官流动制度需要改进的地方。

4、军官退出制度的激励效果有限

我军军官退役有两种安置办法:一种是计划安置,另一种则是自主择业。退出安置存在着一些现实中困境,如“驻城市部队比边远部队安置好,省军区系统比野战部队安置好,机关工作军官比基层工作军官安置好”,“选择进政府部门的太多,选择自主择业的太少”。中国传统文化中办事重视血缘、地缘、学缘等关系,而不是依靠契约,遵守制度。从某种意义分析,我国是一个关系社会,而不是一个契约社会,我军退役军官安置中很大程度依赖于“社会关系”,而“关系的形成”不可避免的与“设租寻租”等行为联系在一起,也就导致军官安置中的“设租寻租”活动的出现。在我国市场经济逐步建立的大时代背景下,退役军官重点选择政府部门,导致政府部门安置压力过大,与我国的“小政府、大社会”的改革方向背道而驰,不能不说与相关制度的激励不足以及配套制度缺失有着密切关系。

二、完善我军军官职业生涯的管理制度

1、在军官选拔中要加强监督、明确责任,防止制度执行不力

目前我军军官的选拔制度,其规定内容全面详细,基本上没有偏颇的地方,但是任何制度都应包括两个方面:规定部分和执行部分。制度规定得很好,一旦在执行时贯彻不彻底,也不会达到预期效果。以军校学员招收为例,军校学员考核环节中文化考试程序严谨、公正,政审环节属于敏感问题,风险过大而极少人冒险。但面试、体检环节的制度执行过程中则容易出现“讨价还价”问题。具体表现就是对面试考官有利的,制度可以放松执行;而面试官员无法获利时,制度就要严格执行。由于没有具体的量化标准,面试过程随意性大,决定权完全掌握在面试考官手中,作为有个人利益目标的面试考官很可能利用手中的决策权来“设租寻租”。

防止军官选拔中的工作人员制度执行不力制度改进:引入第三方监督,有力的监督可以让机会主义者知难而退;及时公布信息,让民众拥有知情权、话语权和监督权;明确责任制,实行事后责任追究制度,一旦有不合格的人员选入军队,要追究相关决策者的责任,相关人员可能因考虑声誉受损及要承担责任追求的风险,而考虑放弃寻租。

2、在军官培训中应确保军队与军官产权清晰

军官培训可以看作是一个委托行为,军队是委托人,军官是人,在委托中必然存在着一定的道德风险,为避免风险的产生,军队组织可以与军官个人达成一个风险分担的契约。比如军官个人参加培训,军官个人应拥有人力资本的所有权,军队组织拥有人力资本的使用权,军队组织和军官个人共同分享人力资本的收益权。如果军官参加通用性技能的培训,军官在退出军队依然可以获得收益;如果军官个人参加军队专用性技能的培训,军官一旦离开军队其技能毫无用武之地,这将导致军官没有积极性参加专用性技能的培训,军队可以提供其他方面的福利进行补偿,如缩短服役年限、进行就业支持等措施。双方产权的明晰可以降低监督成本,有利于引导军官个人的行为,提高培训的实际效果。

3、在军队流动上保持一定的制度弹性,更易于实现人才的优化配置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对第三次思想解放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军队中军官流动方面的制度改革也迫切需要解放思想,仅仅依靠命令计划手段来进行军官配置,并且军队在使用军官时不需要支付该军官的机会成本,导致了军官使用的低效率和军官流动的高成本。要破除军官单位所有和部门垄断的旧思维,在全军、全系统的大范围内合理的配置使用军官,将计划配置与市场配置相结合的军官配置方式,充分发挥军官的相对优势,具体措施如下。

第一,建立全军统一的军官基本信息管理中心,统计和充实军官流动信息数据库、军队各单位信息数据库,在有足够安全措施的军网上进行信息共享,当然这种共享针对不同的单位有着不同的权限,最大限度地消除“信息不对称”,便于军官和单位之间的联系和沟通。

第二,我军军官流动制度要有一定的弹性,为优秀人才的流动提供一定空间。如建立优秀人才引进的“绿色通道”,缩短评审时间、流程、特事特办;军队院校和部队的定期岗位轮换和人才交流,让军校军官更了解军队的实际工作,而避免科研、教学与部队工作的脱节;在高科技人才方面,军官流动的双方单位有一定的协调解决权、租借权,在人才使用上可互通有无。

4、在军官安置上加大法制化、市场化力度

目前我军军官退役安置工作,虽然有《国防法》、《现役军官法》、《兵役法》三部法律,另外还有《军队退役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但这些法律法规只能提供粗线条的原则指导,还没有一部完整严谨的专门法律来规范军人退役后的安置工作,实质上弱化了落实退役军官政策的权威性,致使退役军官的权益在受到侵害时得不到法律保障。因此,对军官退役安置要抓紧立法,让退役军官的安置工作有法可依,已经是刻不容缓的一件事。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国家政府部门精简整编,国企逐步私有化,政府对军队退役军官的安置将会越来越困难。军官安置的市场化问题是我军必须面临的现实问题。从目前我军军官退役安置的情况看,退役军官自主择业选择的比例偏低;从发展的态势来看,退役军官选择自主择业安置的比例呈逐年下降趋势。自主择业这种方式很难得到我军退役军官的认同,其最根本的原因是因当前自主择业的配套制度不健全,在这种情况下军官选择自主择业,就是冒着巨大收益受损的风险。因此,要推动军官安置的市场化进程,根本的措施在于完善自主择业的配套法规,加大社会保障力度,降低军官选择自主择业的机会成本,增强自主择业的吸引力。

三、结语

在军队组织这种容易发生“搭便车”行为的集体中,研究军官职业生涯管理理论,完善军官职业生涯管理的相关制度,有利于引导军官个人的行为,防范道德风险,降低军队组织的监督成本,从而提高军队组织的运行效率,实现军队组织和军官个人的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1]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商务印书馆,1994.

[2] 蒋青主编:世界一流经济学名著精读 [M].新疆人民出版社,2001.

[3] 卢现详:寻找一种好制度[M].中国发展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