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19 01:01:2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村委会工作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及主流学术界对村委会行政主体地位的观点
一般来说,行政主体并非是法律实践中所使用的术语,而是我国行政法理论界经常使用的一个概念,系指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权(表现为行政管理活动),并对行为效果承担责任的组织。一般认为,只有行政主体所从事的与其行政职能有关的行为,才适用行政诉讼法,成为司法审查的对象。
比照上述法规性文件的规定,似乎村委会难以一一对号入座:村委会既不是一级国家行政机关,也不是行政复议机关,更不是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或者派驻机构。似乎只有在某种特定情况下,即村委会在取得法律、法规授权而代行基层人民政府部分行政职权的情况下,村委会才有可能作为行政主体,具备司法审查被告资格,适用行政诉讼法。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村委会几乎从未被列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这也意味着司法实践界仍坚持认为村委会不应具有行政主体地位。
而在我国行政法理论界,传统的行政法学理论对于村委会是否具备行政主体地位问题也一般持否定观点,即,认为村委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适用行政诉讼法,不具备司法审查被告的资格,其主要原因是村委会不是行政主体。这种理论认为:首先,村委会不是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级政府,也不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行政机关;其次,村委会不是法律、法规授权可以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再次,村委会行使行政机关委托的管理职权时,可以成为行政主体、具备司法审查被告资格的是委托的行政机关,而不是作为受委托机关的村委会;此外,村委会的管理行为未被赋予强制性,村委会对村务的处理贯彻民主原则,在民主原则下实施的行为不应适用行政诉讼法的司法审查制度。
二、村委会行使职权类型及权力来源
村委会的权力来源基础首先来源于《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明确规定,《婚姻法》、《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也包含着村委会职权部分的部分内容。在明确村委会职权之前,有必要搞清楚村委会与基层人民政府以及村民群众之间的关系。
(一)村委会与基层人民政府之间的关系
基层人民政府与村委会之间,是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关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第1款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同时,村委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向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可见,村委会与基层人民政府的关系不是一种行政隶属关系,村委会在基层人民政府的指导和帮助下,既要落实和贯彻相应的国家政策,也要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实施某些可能会对本村发生行政效果的行政管理活动。
(二)村委会与村民群众之间的关系
村委会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2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同时,该法第十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由此可见,村委会与村民之间应该是在村民自治框架下的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关系,其实质近似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契约关系。
基于以上分析,概括起来,村委会主要行使两类职权
一是自治权,即管理村民自治事务。村民自治事务是指《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授权村委会处理的事务。例如《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2款规定:(村委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同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也有类似的概括性规定。具体说来,村委会主要管理两类自治事务:其一,农村公共事务的管理以及公共秩序的维护,比如组织实施本村建设规划、兴修水利、道路、学校等基础设施,指导村民建设住宅,管理公共卫生,调节民间纠纷,消防安全管理,维护村内治安等;其二,集体财产的经营与管理,即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维护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等。
二是有限的行政权,即基于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基层人民政府委托而行使的行政管理权限。基层人民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委会协助基层人民政府开展工作。这里的协助,主要体现在征收公粮、税款、乡镇统筹等费用,审批宅基地,开具婚姻登记所需证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国家的政策并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等方面。以协助审批宅基地为例,村民如果想获准在宅基地上建房,如果不能获得村委会的审批同意文件,就不能向乡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这时,村委会的协助审批行为已经成了审批前置条件,成了事实上的审批行为,这种协助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就已经具有了行政管理性质,完全可以认为是在行使有限的行政管理权限了。当村民对村委会拒绝出具审批同意文件的行为不服时,如果要诉诸法律,其被告只能是村委会,而不能是乡政府或乡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此时,法院在审理时显然不能适用民事法律关系,只能适用行政诉讼法律规范对村委会的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了,这也证明了村委会的这些协助行为已经具有有限行政权的性质。
三、村委会行政主体地位分析
热水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严格按照《宣威市政务公开实施办法》在全镇机关、站所及村委会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力求增强行政管理活动的透明度,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从而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现将热水镇政务公开工作报告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政务公开工作是行政许可法承诺公示制度的递延,是在农村基层组织中推行政务、财务质询听证会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贯彻落实到农村党的建设和经常性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政务公开的推行,势必促进和保持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良好局面,充分实现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镇人民政府调整、充实了领导小组:
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农技中心,陶兴坤任办公室主任。
二、政务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
近几年来,我镇在全面推行政务公开的过程中,用较大精力抓了站所和村委会的政务公开,不仅有力地促进了农村基层政权机关和公共管理、服务机构的廉政勤政建设,也有效地推动了全镇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一,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为了保证政务公开的质量,我们着重抓政务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在公开原则上,强调凡是运用工作权力办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只要不涉及党和国家的机密,不影响稳定,都要在一定范围采取适当方式,向干部群众和社会公开。在公开内容上,强调要根据农民最关心的问题,确定公开内容。我们已确定的镇机关统一对外公开的内容,包括镇财务收支、接待费开支情况;基建项目招投标和建设开支情况;土地征用开发和宅基地审批情况;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计划生育情况;征兵情况等。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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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要求必须尊重民意,随时增加公开内容。为了保证公开内容的公正、真实,在公开前都要经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或者先征求群众意见后才能公布。在公开载体上,强调要普遍建立政务公开栏。在公开时间上,强调区别事项性质,做到全年性大事年初公开;财务收支和收费结果每季度公开一次;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第二,把站所纳入镇政务公开。各站所是现阶段农村基层工作的热点问题,也是与人民群众打交道最多、最直接的部门,人民群众从这些基层站所可感知党委、政府的形象。如果政务公开缺少了基层站所的内容,就是不完整的公开。
第三,加强监督制约,保障政务公开落到实处。政务公开既要靠自觉,更要靠监督。在工作中,我们将监督的重点放在该公开的公开了没有,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群众的意见是否得到处理,以及对违反公开规定的问题是否作了严肃查处等方面。
三、存在问题
(一)受客观条件限制,公开内容、信息传递面太窄,时
限性不强,群众无法及时了解和掌握。
(二)站所部门公开的内容不及时、不全面,且不规范。
(三)村委会村务、财务公开栏的内容难以监督到位,有失真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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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下步打算
(一)严格按《宣威市政务公开实施办法》规范机关、站所及村委会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二)健全和完善村务、财务公开制度
一是完善村委公开的内容。二是规范村务公开的形式,时
间和基本程序。三是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四是听取和处理群众意见
(三)投入必要经费保障政务公开栏的建设
(四)指定专门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镇的政务
公开工作的督促和检查。
五、几点体会及建议
当前搞好政务公开,要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紧紧抓住基层群众最关心的问题来开展,在内容和方式上要不断拓展和深化。公开的内容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公开那些群众最为关心又需要了解的事项。二是既要认真将向广大群众公开,让群众知情和监督,又要切实加强机关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保证公开内容的真实、公正、可信。三是既要抓好镇政府机关的政务公开,又要抓好站所的政务公开。各站所都必须根据各自职能范围、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积极主动地实行政务公开。四是把抓好政务公开与深入开展村务公开结合起来,凡是涉及村务的政务事项,要注意与村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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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选民代表:
大家好!我是活道镇**村委会**村长。受领导和选民的信任,我于2016年8月被选为活道镇第十八届人大代表,至今已有一年多了;从当选那天起,我深知选民赋予我的不只是一个“人大代表”的名称,而是一种极大的责任和一种崇高的使命 。始终感觉选民用期盼、信任的目光看着我,这无时无刻不在鞭策着我、提醒我是一名要为群众讲实话、做实事的人大代表。时刻牢记自己人大代表的身份,在镇人大的正确领导下我自觉履行义务,勇于承担责任,较好地履行了代表职责,积极参政议政,努力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下面,我向大家报告今年来的履职情况,请大家进行评议,并向我提出宝贵的意见:
一、认真学习,提升修养强素质
作为一名人大代表、明村村长我深知学习的重要性,为此,我始终把学习贯穿于履行人大代表职责的全过程。一是加强政治理论、法律知识学习,着力提高自己思想政治素质和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水平。同时,带头深入贯彻学习镇人代会决议、决定,提高依法行使代表职权能力,增强当好人民代表的主人翁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定了做好代表工作的信心;二是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注重调查研究,做到在实践中提高自己的真才实学。积极参加人大组织的学习、会议和代表活动,使自身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不断得到提高;三是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围绕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进行思考,积极探索新的思路和办法,有效地推动了村内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增强代表意识,积极履行代表职责
当选镇人大代表以来,我积极参加每年的人代会,认真听取、审议大会的各项工作报告,闭会期间积极参加人大主席团以及区、镇人大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组织分配给我的任务。积极参加镇人大组织的各项活动,我的眼界开阔了,知识也增长了不少,使我对生我养我的这片热土更加地了解和热爱。
作为一名人大代表,最根本的职责就是为选民行使权利,面对党和人民的重托,我深深体会到,当代表就要履行职责,当代表就要把群众的意见反映上去。我是这样想的也是这样努力去做的,提好人大代表建议和议案,是代表履行职责,参政议政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此,我立足大局、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提出建议、意见,积极建言献策。
我们首岭村委会由于自然村分布较为分散,部分村道破烂需要修整,为方便村民的出行及改善村民的生产生活环境,我向镇人大以及区级相关部门提出了以下建议,并得到重视。一是建议对首岭村委会破烂道路进行修整维护,以方便村民的出行;二是建议在村中新建自来水过滤池,以保障村民的安全用水。三是在明村新建停车场、公厕,以改善村民的生活环境。
三、身体力行,履职尽责促推进
作为代表就应该认真履行代表职责,积极参政议政,努力为选民负责,为政府排忧,协助政府推行工作。日常工作中,我坚持深入群众听取反映,密切联系广大选民,做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主动深入田间地头、街头巷尾与群众交朋友、拉家常、解疑释惑,正面回应群众关切,面对面征求群众对镇村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协调解决各类矛盾纠纷。维护村中的和平稳定、安定团结。
四、廉洁自律,发挥党员带头作用
作为一名镇人大代表,一名党员干部,首先必须是勤政、廉政建设的模范。因此,我一直以这样的标准来严格要求自己,规范自身的一言一行,严格落实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始终保持勤俭清廉,务实为民,在全村党员干部和群众中自觉树立自身形象。
五、存在的不足和努力方向
各位领导、姐妹们:
今天能在这里和在座的各位交流工作,是我的一大荣幸,同时也是本人向大家虚心学习的好机会,发言如有不到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妇女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3年来,三合村妇委会在镇党委及上级妇联的领导下,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继续贯彻“一手抓建设,一手抓发展”的工作方针,围绕镇妇联和镇党委的工作部署,结合实际,进一步解放思想、坚定信心、开拓创新、团结奋进,积极应对新形势,明确新任务,迎接新挑战,着重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以理论学习为导向,加强政治思想教育。
第一,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3年来,我村妇代会坚持采取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在广大妇女中组织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通过学教活动,广大妇女深刻认识到只有深入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才能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保证妇女工作与时俱进,更加有效地履行新时期妇女组织的职能作用,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做出更大贡献;第二,积极开展《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妇女同志进一步领会和掌握《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思想内涵,使《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深入民心;第三,学习贯彻《妇女权益保障法》。提高了我村妇女参政议政的自觉性,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工作的发展。通过这些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拓展了思路,开阔了视野,增强了妇女组织的号召力,进一步提高了我村女同志的思想认识,为她们的健康成长铺平了道路。
二、以组织活动为载体,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
1.以“四自”教育为主题,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
实施“女性素质工程”。进一步弘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通过宣传媒体及时宣传报道“四自”教育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引导妇女树立自主意识和发展意识,强化学习意识,积极引导广大妇女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使学习成为广大妇女的发展需求和自觉行动,使妇女的综合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
2.提高自身素质维护妇女权益
为了引导广大妇女不断适应时代要求,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塑造新时代女性的新形象,我们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刻苦钻研日常事务,在平时的工作中不断地摸索,每月进行一次政治学习,每星期一次事务通报会,从而提高了工作协调能力。妇代会还利用阵地组织宣传,经常地组织妇女骨干认真学习、宣传党的方针、政策,提高广大妇女的“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利用黑板报、宣传橱窗、知识竞赛、VCD录像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
三、积极开展爱心奉献、捐资助学活动。
年初,在我村妇代会的牵头协调下,县妇联对我村的妇女工作给予了大力支持帮扶,决定每年资助我村4名贫困小学生。今年10月,县妇联了解到我村78岁的女党员鲁必珍同志因儿子车祸去世,极度伤心,于是主动到女党员鲁必珍同志家中进行慰问,送去了慰问金,使鲁必珍老人感受到了组织的温暖。
四、积极开展五好文明家庭,巾帼英雄评比活动
几年来,村委把“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与深入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结合起来,突出思想道德教育内涵,在广大妇女中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积极参与“贤内助”、“家家乐”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各具特色的活动。促进家庭成员素质的提高,为全局精神文明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起到积极的作用。2004年我们以良村创建四在农家为契机,在良村组织评选出10户五好文明家庭。为我村的妇女工作奠定了扎实良好的基础。
五、利用远程教育资源,提高我村妇女经济致富的能力
农村道路交通是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的弱点、难点和事故多发的领域,在我省,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占全省各类事故死亡人数的比重一直都在85%以上,而农村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则在全省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在现有的道路、车辆技术状况和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条件下,随着我省农村公路里程的不断延长和农村车辆的迅速增加,如何确保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的平稳,是当前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甚至是整个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加以认真研究和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保障我省农村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推动我省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为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良好的安全环境,6月1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闽政办(2008]111号文件出台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了举措:
一、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切实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安全工作目标责任,明确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以及相关部门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职责任务,健全预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判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及时协调解决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建立健全安全监管工作机制,落实乡(镇)、村委会专人监管,并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及其成效纳入相关单位绩效管理。各地要及时聘用交通协管员,将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能延伸到农村道路。有条件设立交警中队的乡(镇),要强化其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未设立的要加快推进乡(镇)派出所协管工作步伐,依法委托乡(镇)派出所行使交通安全执法权。
二、切实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意见》要求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公安交警、交通(路政)、安监、建设、农业、工商、经贸、国税、地税等部门及乡(镇)政府,联合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每年不少于两次。并明确整治重点内容为:对无(假、套)牌、无(假)证、挪用号牌及报废、拼装、自行改装的机动车、拖拉机(含变型、多功能拖拉机,下同)要依法予以查扣,对其驾驶人、所有人要依法处理,特别是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要当场予以查扣并进行整改,直至符合安全标准(其中驾驶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拖拉机上道路行驶的,要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暂扣半年以上不来认领的机动车、拖拉机按无主废旧车辆移交当地财政部门,依法公开进行销毁处理;对非客运车辆违法载人,机动车和拖拉机违规装载等违法违章行为要依法予以查纠;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要依法对驾驶当事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及相应的罚款;对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而驾驶运输经营车辆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从严处罚;对未投保“交通事故强制险”的机动车辆要予以当场查扣,并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其所有人予以处罚;对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要责令其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在农村道路占道设摊、堆放杂物和晒粮打谷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以及人为破坏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予以查纠;对外挂机动车、拖拉机要全面清理,严格执行检验规定,引导其回迁落户(经贸、质监、农业等部门要及时修订适合我省实际情况的变型拖拉机地方技术标准),对不符合我省注册登记规定的外挂拖拉机要开展联合整治,促使其回原籍地使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农村未上牌摩托车(特别是未列入国家发改委上牌目录的摩托车)、拖拉机补办注册登记的处理意见和引导政策,简化办牌办证程序,方便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摩托车、拖拉机办理牌证;简化农村地区新增车辆办理注册登记程序,适当减免注册登记费用,推行购车缴税、注册登记、检测检验“一站式”服务,确保新增摩托车、拖拉机手续完备,切实提高农村地区摩托车、拖拉机注册登记率和检验率。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抓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三、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意见》提出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定期、不定期对各职能部门、乡(镇)、村委会和有关单位落实农村道路预防交通事故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通报督查情况。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行业部门路面管控和交通稽查等监管工作情况,交通安全监管人员履职情况,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件办理情况,农村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情况,上级有关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等。各级政府要定期组织召开预防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联席会议,强化部门间沟通协调,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建立相应信息报送、事故通报、工作报告等制度,积极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制度的落实,有效减少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四、逐步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防护设施。《意见》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加大安全投入,逐步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标志、标线、物理隔离设施等安全防护设置,提高农村道路的通行条件。对新列入农村道路硬化计划的公路,应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农村公路技术规范及《福建省农村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进行建设,交通安全设施、安保项目必须落实“三同时”制度,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设计审核关和竣工验收关。对已建成通车的农村公路(含桥梁)安全防护设施,各级政府要组织全面普查,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未达到农村公路等级要求的要参照或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区分轻重缓急,逐步设置到位;对事故多发和危险路段,交通和公安交警部门要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和计划,抓紧整改,短期内不能根治的路段,要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控制和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对重要路段出入口及节点位置,要设置限宽限高设施,防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入,有效保障农村道路建设成果。
五、加强对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和养护。《意见》强调,各地要按照《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的要求,强化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的目标责任和检查、考核、奖惩机制,促进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的落实。要建立以政府投资为主、村民自筹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筹集机制。各级政府和交通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农村道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
案》([2005]49号)和《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的要求,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村道路建、养、管各环节科学的工作机制。除国家和省级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外,市、县(市、区)政府要依据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际需要,统筹本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财政性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支出。
六、切实加快农村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意见》提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扶持农村地区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认真规划城乡公交一体化建设,逐步把公交线路延伸到符合通行标准的乡(镇)、村,清理、规范农村客运收费的优惠政策,适当减免农村客运车辆附加费、运管费、养路费等相关费用,切实减轻农村客运经营者的负担。各级交通部门要进一步引导农村客运经营者实行公司化、公交化经营,要调整运力结构,合理搭配不同客流量班线的开行线路、班次,扩大客运班车的覆盖面,不断提高客车通达深度。对客流量小的线路,可采取灵活的片区经营、滚动发车、循环运营方式,提高车辆实载率;对新开行的客运线路,可视情开行隔日班、周末班、赶集班车。依法打击农村道路低速载客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的非法载客行为。鼓励发展适合农村客运特点及市场需求的高效低耗型客车,逐步提高车辆档次,增强车辆的安全性和舒适性。对农村客运站和候车亭建设,规划、交通、国土、建设等部门要简化立项、建设、用地等审批程序,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保障其建设用地需要,交通部门要提高其建设补助标准,加快农村客运站和候车亭建设步伐。
七、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意见》指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借助“平安畅通县(区)”创建活动的平台,以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五进”(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活动为载体,全面普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增强人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各级公安交警、农机部门要积极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建立机动车(拖拉机)、驾驶人交通事故、农机事故、超限超载和交通违法等信息台帐,并定期予以曝光。各级宣传部门要组织各种媒体加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舆论氛围。各级教育部门要在学生中深入开展以“保护生命、平安出行”为主题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使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进学校、进家庭。各级交通部门要利用车站、公路收费站、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等人员流动性大的密集场所,认真组织实施以“综合治理,保障平安”为主题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乡(镇)、村委会以及交通运输企业等单位要依法履行交通安全宣传职责,组织、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形式多样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广大交通参与者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
八、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追究。《意见》强调,各级政府要实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事故调查,并落实责任追究工作;对职能部门出现监管不力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强化责任倒查,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对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人员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各级监察机关、各相关部门的督察人员要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一、踏实做事,认真完成好各项本职工作
1、这一年来,我在村里主要完成村级党建工作 ,平时大大小小的会议、集体活动,我都会主动收集一些照片,资料,认真做好上级交给我们的工作;及时完善党员信息采集,对我村党员动向进行了解;对村民小组活动场所基础设施建设进行规划和信息上报,完成年度党建考核等。其中,综合服务平台以及远程教育播放学习是主要工作,每个月我都会按时收缴党费、及时更新平台信息、组织村里党员干部进行学习,并且让大家积极发言,提出建议和意见,做好记录反馈给村党总支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每个月也会及时报送信息。最终在2017年,我们村党总支部被评为“优秀党总支部” 。
2、由于我们是2016年9月被选聘为大学生村官,正赶上如火如荼的脱贫攻坚,所以一到村里面就开始加入到脱贫攻坚的战场上,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比如,大数据平台数据录入、建档立卡户明白卡填写、入户调查、走访困难群众、撰写工作报告、大病筛查工作、易地搬迁点建设工作以及参与相关一切扶贫工作会议、建立和完善驻村工作队扶贫工作台账等。县委组织部还围绕大学生村官奔赴脱贫攻坚战场专门组织了一次辩论赛,我很有幸能参与到龙街镇代表队,并且大家一起努力入围全县前三。
3、期间,还主要负责了镇村两级人大代表选举工作,选举前期准备工作,比如,按照文件要求,确定出有选举权的选民,及时公布选举信息给村民;及时将选民名单上传到选举人大代表系统里面;选举日期间,严格按照程序主持选举活动,分成各个小组进行集中投票,还设有流动票箱,各个投票站点都有专门负责人,投完票都及时将票箱集中到村委会进行统计,核对无误后及时将选举结果上报给乡镇负责人;以及后续一些相关工作的处理和完善,将选举工作顺利的完成。
4、另外,也积极参与完成农业普查工作。主要负责普查信息录入平台系统,由于能参与的人手较少,我也加班加点的完成了信息录入,以及后续修改完善工作。
5、最后,就是参与村级的一些大大小小的接待,主要负责和配合完成好后勤工作,在此过程中也认识了好多上级领导,以及其他地方的优秀村干部,拓展了交际圈。
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在镇、村领导的关心与支持下,我的工作有很多收获,但同时也发现了几个方面的问题和不足:
1、工作方式方法要加强。平时和村干部的沟通交流还是不够,有些问题和想法没能做到及时提出,对工作还是有些拘束,办事畏手畏脚。
2、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不够,和农民交流方式和处理工作方式上还没有完全适应和改变,与群众协商问题的能力有待提高。
三、今后学习计划:
1、虽然,我的村官生涯到此结束,但是在此过程中,我学习到的好多好的东西我都会实践到以后的工作中,并且还要加强自身思想建设,塑造自己的品格。要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和积极的心态去对待每一件事情。自身存在的不足在以后的工作中也会努力改正和提升。
《小康》记者
从广州出发一路向粤西行驶,历经五个小时车程,《小康》记者到达了多年来处于电信诈骗漩涡中心的茂名市电白区。在过去短短十年时间,扭曲的致富观使得这里的行骗产业链向全国蔓延,电信诈骗的负面影晌成了电白人不愿被提及的家丑。正因如此,全面打击电信诈骗违法犯罪行为,重塑电白信誉形象,成了电白人的期盼。
冒充“领导”诈骗
电白位于广东省西南沿海,地势背山面海,辽阔的海域使得这里一到节假日便成了游人们度假休闲的好去处。然而,就是在这样一个拥有无敌海景的海边小城,却被公安部多次列为电信诈骗重点打击对象。
“小×啊,明天来我办公室一趟。”从2014年起,全国各地警方陆续接到群众举报,有人通过电话冒充各级领导,诈骗大量财物。在受理的电信诈骗案中,警方发现,实施诈骗的团伙和犯罪嫌疑人多数是广东茂名市电白籍。
其中,麻岗和树仔两镇更是“名声在外”。接受《小康》记者采访的茂名市电白区政府工作人员小王说,在大量电信诈骗的骗术中,固定的诈骗套路成了嫌疑人屡屡得逞的法宝。
通常情况下电信诈骗只需要一部手机、几张银行卡便可以在家中行骗。电话一接通,电信诈骗的嫌疑人就会先入为主的告诉对方“最近手机换号码”,让对方“猜你是谁”,一旦受害人随便说出一领导名字,嫌疑人就顺势承认,然后让对方现在或者明天来办公室找自己。“隔不久,嫌疑人就会再打第二个电话,借口自己出事,冒充受害人的亲朋好友向对方借钱。虽然听着骗术不高,但依旧有不少人中招。一般一次性骗到巨款的很少,往往是几百元、几千元,少有上万元,在所有电信诈骗中电白的电话诈骗算是比较低级的诈骗。”
小王说,不出村门就可以实施诈骗犯罪,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已经扭曲了该地区的致富观。“容易模仿相互简单传授就算入行了,诈骗在这里很容易像瘟疫病毒一样扩散。”
政府多管齐下欲摘帽
麻岗镇和树仔镇缘何走上诈骗道路,最终演变成一个臭名昭著的“诈骗输出地”?《小康》记者走访调查中了解到,电白最早被公安部和广东省公安厅列为“全国打击电话诈骗重点地区”和“广东省社会治安重点整治地区”是在2009年,至此之后,打击电信诈骗每年都被列入电白区的政府工作报告。
虽然每年茂名市和电白区不遗余力的对电信诈骗进行集中打击和综合治理,但“猜猜我是谁”“我是你领导”类电信诈骗犯罪依旧难以遏制,卷入电话诈骗漩涡中心的电白,在2015年10月又被公安部列为全国第一批地域性职业电信诈骗犯罪7个重点整治地区之一。
在电白区一名党政干部看来,一直以来电白地区的麻岗和树仔都是依靠打渔、打临工为生,由于“人均田地少,以前交通不便,两个村镇相对比较穷,这种诈骗传入农村很快在当地形成一种气候,家族式犯罪的特点显得尤为突出。
周明(化名)在树仔镇经营一家饭店,在他的印象里,树仔、麻岗两镇的确没有固定的产业能保证村民们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周明告诉记者,树仔镇初中没读完就早早辍学的情况十分普遍,街上游手好闲的年轻人大多都吊儿郎当没有固定工作。“他们觉得读书没什么用,靠诈骗就可以赚到钱,因此很多小孩思想偏了,一个个都不去读书。”周明表示,按照当地“做生佬(当地称呼“诈骗”的暗语),赚大钱”的思维,电白地区最猖獗的时候,大部分的年轻人都从事电信诈骗。
“我前年来到树仔镇的时候,也有朋友问过我要不要做这种事(电信诈骗),我当然不做,这种钱哪里敢去赚?即使赚了点小钱,把自己弄得身败名裂,那多难听啊!”周明说,在他接触的做“生佬”生意的人中,极少有人觉得干电信诈骗是件很可耻的事。“就像是一趟浑水,你身处其中,多一个少一个对大局没有一点的影响。而如果本来这里是一塘浑水,突然冒出我一道清水,当地的人就会觉得我很不正常。”交谈中,周明说起自己身边家族式诈骗的典型例子,“我自己这家店房东的大哥,家里有三个儿子其中两个都是因为诈骗被抓去坐牢,情节严重的一个被判了8年,据说明年就出来了。我前年来的时候,老二也被抓进去了,现在在拘留所里。”
“就是因为这个地方的诈骗行为太猖獗了,广东省公安厅才派工作组下来抓人。”周明说,严打电信诈骗的高压态势在2015年收紧,现在麻岗、树仔一带的电信诈骗嫌疑犯大多数早已逃离,“生佬”一跑,县城酒吧生意立即下降一半。从去年开始,周明自己的饭店也受到很大的影响。
反诈骗宣传深入人心
事实上,为了进一步遏制电信网络诈骗发案的势头,广东省、市、区三级党委政府在人、财、物等方面确实加强了对电白打击电信诈骗整治工作的保障,其中电白公安分局调配警力成立的粤西地区第一支区县级专业反电信网络诈骗力量,配备了30名专职人员。截至目前,该大队已多次独立侦办或参与由20多个省、市、区部署的专案收网行动。
5月10日,《小康》记者来到麻岗、树仔两镇。越靠近村子,路边电线杆上张贴的反诈骗标语就越密集。在每条村的村委会门口,一边贴着法院对电信诈骗刑事人的判决布告,另一边则是警方对电信诈骗嫌疑人的通缉令。细心观察,这些电信诈骗嫌疑犯中,大多数年龄在24岁以下,初中以下学历。
如今,麻岗、树仔两镇已经恢复到昔日的宁静。从小生活在麻岗村的村民邵先生表示,随着政府的打击力度加大,村里此前靠诈骗为生的年轻人经过打击后,基本都没有了。“我身边的亲戚朋友也有曾经做过诈骗的,现在都走回正途,有的出去打工,或做市场批发生意,甚至当老板都有。”邵先生表示村民们十分支持反电信诈骗的行动,他认为,村里面能恢复原有的安宁,离不开政府对打击电信诈骗工作的重视。
“打击整治电信诈骗犯罪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部门合力预防整治。电白区委、区政府为了铲除电信诈骗根源,通过进村入户,已排查出电信诈骗及银行卡犯罪重点人员1600多人,其中对124名电信诈骗逃犯施行悬赏通缉,并设立举报电话和手机热线。”一位政府工作人员介绍,在电白反电信诈骗严打的同时,政府还建立了“反信息诈骗反伪卡犯罪咨询专线”,为群众提供反诈骗咨询、快速拦截等服务,由此搭建起警企快速沟通、快速反应的配套机制。
电白移动分公司则严格按照落实新用户100%实名登记要求,对合作渠道执行更严格的实名经营管理要求。为了确认实名制办卡是否在电白严格执行,《小康》记者在麻岗、树仔两镇以购买无需身份证办理的手机卡业务为由,走访5、6家手机业务营业厅,均被告知开通新卡必须出示身份证否则无法办理。
联通公司方面则运用大数据分析手段,从2014年至今协助当地公安机关累计提供超过30000个疑似诈骗号码。金融机构方面的反诈行动也十分给力,至今年3月底,电白区银行机构累计协助公安机关查询涉电信网络诈骗案账户1322个,冻结了有关账户52个,相应资金288万元被冻结,期间协助公安机关取证(视频)11134人次,甄别缴获银行卡共计3020张。
综合施策,铲除犯罪土壤
《小康》记者来到麻岗镇麻岗村时,恰巧遇到了第四批工作组的驻村工作人员驻点开展工作。邵先生是国土局的工作人员,自开展驻点任务之后,他的主要工作便是每天上门到逃犯家中进行劝投。邵先生说,到逃犯家中劝投的工作做起来并不容易,每位驻村工作人员需要每周进村入户劝投至少3天。
在麻岗村村委会一楼大厅,《小康》记者见到,上门入户的工作日志已经写了满满十多本,每一页的工作日志都详细记载了当时驻点工作人员的走访情况,甚至对村里哪些未成年人辍学在家、哪些外出打工人员的去向等细节都做了标注。“除此之外我们还要摸查本辖区内闲散人员的生存状况、家庭状况、受教育程度、行为习惯、心理特征等,特别是摸查那些没有正式职业而生活又很奢侈的重点人员,是否存在涉诈等违法犯罪活动,如果有就进行重点观察。”邵先生说,现在茂名市电白区反诈骗台账管理系统,已经完全实现电子化管理的路径,工作效率得到极大的提高。
同时,民间力量也在引领当地年轻人走回正途。麻岗村支书黄世英说,为了打击电信诈骗村里还成立了民间反诈,其目的是希望通过经济帮扶带领当地的群众富裕起来。据悉,的会长名叫杜国威,他是个在农业领域颇有建树的老板,主要做复合肥、有机肥生意,同时有着自己的公司和厂房。成立反诈以来,杜国威主动为村里失业无业青年提供工作机会,解决了不少剩余劳动力。黄世英表示,村里的年轻人在杜国威的公司有了正当工作,收入有了保障。
“所以我们的想法是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对那些游手好闲的年轻人都安排就业。有能力的可以去做供销,没有能力的,可以回来种马铃薯。”黄世英认为,村里和杜国威的合作非常成功,不仅增加了农民的收入,还带动了就业,最重要的是有效杜绝了当地诈骗的发生。
计划生育工作一直是绍兴县的强项。历届县领导高度重视,亮点纷呈。不仅获得首批“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荣誉,被评为“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还被、国家人口和计生委两次授予“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先进县”称号。
但美中不足,绍兴县人大常委会听到一些反映,有些地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没有完全兑现,个别地方甚至10余年没发放过奖励费了。
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直接关系民生,一点也不能马虎。2008年1月23日,绍兴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决定:把听取和审议计划生育工作报告列入当年常委会重点监督内容。
终于,在县人大常委会的强力监督下,绍兴县出台了《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管理意见》,由政府“买单”,全面兑现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不起眼”的权利被悄悄剥夺
2008年春节刚过,县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主任刘越英一行,马不停蹄地赶赴平水、钱清等地调研。结果发现,正如民众所反映的那样,部分独生子女家庭已经长期没有领到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了。
20世纪90年代,逢年过节,平水镇政府总要买些脸盆、铝锅和寝具等,作为奖励送到独生子女家中。“当时农村独生子女还不多,这些奖品非常引人注目,而且经费也基本在我们承受范围之内。”平水镇的计生干部这样告诉刘越英。
后来,随着独生子女家庭增多,镇里就不再统一发了,一般都由村里组织发奖金。“经济效益好的村,多发些,不好的,少发些。有发实物的,也有发现金的。现金有发20元、30元的,也有发50元、100元的。”据了解,平水镇28个村中,多数村都没有按规定足额发放奖励费,有的村不发奖励费已有10余年之久。
对此,不少村民很有意见。平水镇上灶村一村民曾打市长热线电话说:“别的镇都发了独生子女奖励费,我们村为什么不发?”他们的理由非常充分,《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文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可以领取每年不低于10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是公民依法应该享有的权利。
那么,政府为什么无视公民权利,不按规定发放奖励费?平水镇的计生干部向刘越英道出了缘由:“最主要是财力不足所迫,没有钱,我们想发也发不了啊。”
据悉,2003年前后,绍兴县为了扩大行政村规模,将一些自然村进行了合并。奖励费发多的和发少的村并在一起,出现了“摆不平”的现象。一些村干部左右为难,如果按多的发,财力有限,按少的发,曾经发多的村民又有意见。这些问题在贫困村更为突出。于是,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就这样在一些村被搁置了。
“除了财力不足,当然也存在着一些主观上的原因。”平水镇的计生干部进一步介绍:“有的村干部认为,不发或者少发奖励费的问题各地都有,我们县还算是发得多的;有的则说,现在即使不发这100元奖金,计生工作照样搞得不错,何必自寻麻烦……”
据了解,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未发放的问题,不仅平水镇有,其他山区镇也或多或少存在,尤其是76个贫困村中,多数没有兑现该项奖励。王坛镇25个村,只有新联、越联、青坛、南岸、新华5个村发放了独生子女奖励费。事实上,除了普通村民,不少职工也因为企业转制而奖励落空,而一些无业居民就更拿不到这笔奖金了。
这一调查结果,令绍兴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深感不安。参与调研的刘越英委员眉头紧蹙,心里很不是滋味,她说:“计划生育政策要求群众做的,群众都做到了,可为什么政府部门却不能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兑现奖励费呢?”
“每年100元的奖励费,虽然不算多,但这是公民的权利。不依法发放奖励费,就是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一种剥夺。”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徐林土一针见血地指出,“保障公民享受合法权利,是政府的职责,更是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内容。”
直面问题 有效监督
监督政府发放奖励费,保障独生子女家庭依法获取奖励费,这项工作并不好做。但绍兴县人大常委会知难而上,对此展开了有力的监督。
全县全面兑现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到底要多少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先摸清情况。2008年3月初,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徐林土明确指示县计划生育部门立即开展工作,查清情况。
400万元!初步所需资金很快就估算出来了。“这点钱可以解决,也应当解决!” 徐林土和其他常委会组成人员进一步坚定了监督好该项工作的决心。
2008年3月25日,绍兴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九次会议,重点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情况报告。
贫困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未全部兑现问题,成了大家关注的焦点。审议时,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直言不讳,直接指出了不兑现奖励费的不合法、不合理、不合情:
“100元数目不大,但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其负面影响不可低估。”
“这种不发奖励费的做法,政府失去的比独生子女家庭失去的更多,独生子女家庭损失的只是钱,而政府损失的是信誉。”
徐林土主任也表示:“对于优惠政策未到位的村,要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清情况,采取措施,保证独生子女家庭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奖励和补助。”
审议意见被郑重地盖上了绍兴县人大常委会的鲜红印章,并被迅速送到了县政府及相关部门。
县长冯建荣看了审议意见后,立即要求职能部门认真落实审议意见,尽快兑现奖励费。
与此同时,县人大常委会的跟踪监督与政府部门奖励费兑现工作同步展开。县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主任刘越英等多次去计划生育职能部门询问情况,了解进度。
很快,2008年5月,县人大常委会便拿到了县政府办公室《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管理的意见(草案)》。看到文件草案已经完全落实了审议意见,独生子女奖励费兑现问题有望得到彻底解决时,刘越英满意地笑了。
2008年6月,县政府办公室便正式颁布实施《关于独生子女奖励费发放管理的意见》,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财政支持做出了明确规定:凡贫困村的独生子女奖励费,全部由县财政承担;其他行政村,由镇政府承担;凡企事业单位职工,单位能发的由单位发,单位无法落实的由镇政府发;非农对象的无业居民,由镇政府负责发放,县政府给予补助。困扰多年的财政支持问题,终于有了着落。
6月30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下发了《关于独生子女家庭实行补贴和奖励的实施办法》,全县500多名计生干部进行了为期一个半月的调查核对工作。当年10月,经过村上报,镇(街道)核实,确定全县400个社区46746户家庭为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对象。从此,全县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开始全面发放。
将权利还给公民
2009年1月9日上午,阳光灿烂,柯岩街道永进村村委会主任莫德勇和计生干部一行,一一上门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莫德勇首先来到村民莫秀凤家。莫秀凤只生了一个女儿,按照政策在一定间隔期后可以生第二胎,但她和丈夫商量后,决定还是只生一个。莫德勇向莫秀凤递上奖励费后,莫秀凤连说“谢谢”。据了解,该村共有独生子女家庭201户,发放奖励费15550元。另外,该村还对24户放弃再生育的独生子女户每户再奖励500元。平水镇祝家村的村妇女主任丁芳说:“过去伢下去做计生工作,有些群众理也不理伢,现在政策兑现后,伢要他们领证,他们就问要办哪些手续。”
地处南部山区的王坛镇,则将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与育龄妇女健康检查结合起来,既节省时间,又做好了妇女健康检查工作,一举两得。
据统计,绍兴县共发放2008年度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415万余元,其中由县、镇两级财政支付390万余元,企事业单位支付25万余元,全县46746户独生子女家庭“一户不少”地拿到了奖励费。
关键词:村庄;公共服务;乡村治理
农村公共服务研究是一个相当大的范畴,涉及经济学、财政学、政治学、公共政策学等多门学科。其研究的视角也非常多元,税费改革与财政体制改革、创建和谐社会、缩小城乡二元结构、提高农民收入等。笔者认为,农村公共服务的概念应区分宏观研究和微观研究:宏观研究侧重政策方面,而微观研究则包括村庄层次的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研究具体的公共服务在农村地区的供给机制、研究村庄范围内公共服务供给与村级治理的关系等。当前涉及村级治理、村庄公共服务和村庄自我供给的研究较为稀少。而实际上,当前村民对村庄公共服务供给的需求程度和对村民自治的需求一样高,所以本文希望通过对“村级治理有效提高村庄公益”问题的研究,促进村级治理和村庄公益的良性互动发展。
一、村庄的公共服务需求和供给情况案例
本次研究以甘肃地区的两个村庄为案例。A村位于兰州市郊区,是典型的富裕村,436户1552人,2014年人均年收入7800元。村容村貌较好,拥有8000米的硬化路面,占地约2亩的休闲广场一个,配有健身设施。生产设施方面,有蔬菜大棚223栋(600亩),灌溉水利设施(22个深井、集雨工程、大型养水站等)。
B村是一个居住分散的传统西北村落,555户1844人,劳动力不足1000人,80%在村里务农,农业收入占50%,牧业收入35%,打工收入占15%左右,2014年人均年收入4780元。村集体收入来源主要是政府补贴和占地费,资源性收入比重较低。村集体提供的公共产品主要是道路、有线电视接入,其中依赖基层政府支持的比例较大。
通过以上简要描述可见,这两个村庄在村庄公共产品的供给和村庄治理方面具有比较明显的共同特征。但在经济发展水平、公共服务供给水平(现实水平和可能水平)、治理特征、治理水平、自治水平等几个方面都存在差异。
二、村庄公共服务供给机制方面的发现
(一)村庄类型不同,公共服务的内涵也不同。在传统的农业村庄,公共服务主要表现为道路、农田水利设施和水电设施等,需求相对简单,供给障碍主要在资金方面;在城郊村等非农化的村庄,公共服务的内涵更加丰富和复杂,依据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表现为道路、规划、治安、公共卫生、排雨排污、集市建设、完善社区管理等类似城市社区的需求特点,供求矛盾比较突出。供给障碍主要是管理水平和制度欠缺,资金问题则退而次之。
(二)基层政府是村庄公共服务供给的主要资金供给者。从供给水平高的村庄的情况看,A村有一个威望高能力强的老支书,得到县乡甚至地区政府的垂青,争取到地级主要领导干部为该村的联系人,先后收到各级政府的资金支持达百万元。而B村就未得到过这些额外的支持,村庄发展处于管理缺位状态。
当前各级政府对村庄建设的投入到底有多大?这些投入在多大程度上解决了村庄发展需求?这些问题还有待研究,但可以肯定的是,村庄获得政府资助的机会是不均等的,这与政府作为主要资金供给者对村庄的经济支持尚未形成制度化是有直接关系。
(三)目前村庄自我服务的实际职能错位现象较为严重。应该由村庄自我承担的村庄道路、环境卫生、社区福利等公共服务村集体不能充足供给,而诸如义务教育、水利设施建设等村庄不能自主完成的事情大部分村庄勉为其难地承担着。当前大部分村庄最急需的公益事业是道路、小学和水利设施,而小学和水利设施属于农村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范畴,应属国家财政支持的范围,不属于村庄公益范畴。
(四)村民对村庄公共服务的投入较少。村庄公益就是村庄能够自我供给、自我服务、村庄内部人受益的村庄范围内的公益项目,投入主体应该是全体村民。然而调查表明,村民对村庄公益的投入很少,村民集资并为成为村庄公益建设的主要渠道,且村民投劳十分有限。相应的,村民对村庄公益的需求也很低,村干部和村民都把主要精力放在自己的家庭经济建设上,有意忽视对社区质量的要求。
三、从公共服务的供给视角观察村庄治理
村民自治作为一种治理制度指向了村庄公共服务的供给。治理是公私各个主体就公共事务进行持续协调互动的一种过程。从法理上说,村民自治制度是符合现代治理理论的各种要求的。研究发现,尽管社会各界轰轰烈烈地关注农村民主选举,但是村民和村干部更关注的还是村庄实际利益的实现,因此村民村干部都能意识到村民自治和村庄公益的关系,并且用村庄公益的尺子衡量村干部的治理水平。对村庄治理满意的原因基本是因为村干部完成了哪项公益产品,而不满意的原因主要是村庄公益实现水平不高(另一个就是怀疑村干部贪污)。村民自治制度引进以来,A、B两个村庄都不同程度地完成了一些村庄公益项目,主要是道路、小学和简单的水利设施。虽然村民自治能够使村民村干部意识到治理的目标是扩大村庄公益,但是实现的情况却并不理想。两个村庄虽然经济条件差距较大,但几乎都有潜力完成更多的村庄公益,尤其是A村,该村人均收入较高,村民基本都已经实现了非农化,村集体收入较多,每年都有卖地、卖土、卖水等资源性收入,但是村庄除了主要出资修建一所小学、广场和道路外,再未投入到其他公共产品了。实际上,公共服务供给不良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村庄治理的制度环境和文化环境。
村庄的自主治理能力较低,村民自治作为一种治理制度其应有的动员能力没有充分开发出来。村民自治制度的最初动因就是填补村庄治理的真空,为村庄公共生活提供治理主体,但是村庄自主治理能力并不因制度的引进而自动形成。比如发生在A村的一件事引人思考:村干部告知笔者,A村近期又将获得占地补偿款50万元。经过村民大会商议,村委会不能截流用于村庄公益建设,否则村民就不同意将土地出让,最终这笔资金到位后将全部平均分给农户。这是一个因为非农化、城市化而原子化的村庄利用村民自治制度抵制村庄治理的典型事例。因为原子化的村民已经没有村庄治理的意愿,即民利可以用来维护小家庭的利益,可以抵制村干部可能有的贪污,就是不能用于促进村庄的公共利益。
四、村庄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思考
村庄公共服务的有效和充足供给既是村庄善治的要求,也是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的要求,但是村民自治作为一种村庄治理制度,不会自动达到公共服务有效充足供给的治理效果,在村民自治和村庄公共物品有效供给之间需要研究多个变量之间的关系。这些变量从内部来看,包括村庄经济实力、村庄公共产品的现实供给水平和潜在供给水平、村庄治理特征和治理水平、村庄民主自治水平等;从外部来看,包括国家的法律和制度供给、政策供给、资金供给和技能供给(培训宣传)、基层政府对村庄的行为方式等。
分析中,我们发现,A村属于富裕行列,但是与同处一地的还处于温饱阶段的B村相比,两者的公共服务供给情况差别巨大。从治理特征方面看,前者村委会和村干部没有权威和资源,村庄缺少信任、互惠、参与等社会资本,因此村干部不能有效地动员村庄内外的资源进行公益建设,道路和卫生状况远远落后于应有的水平。后者则因为村干部是村庄的经济能人,干群关系良好(可能与村庄没有经济资源可供村干部瓜分有一定关系),干部有可能组织外部资源并动员内部力量配合完成一些公共产品和服务。
本次调查中A村属于精英治理的村庄,村庄公共服务的供给水平都相对周边的村庄高,一位能力突出的精英都能够从村庄外部动员大量资源进行村庄建设,村庄民主问题因为他们突出的工作成绩而消失于无形。但是这种模式存在两个危险,一个是可持续性问题,另一个是村民的民利的实现问题。实际上,A村的老支书已经退休两年了,继任者无论在声望还是在能力上都无法继续老支书的工作模式。村庄的精英治理是阶段性的,这种模式迟早要被超越。这种才能突出的精英不是每个村庄都有,即使有精英,民主意识逐渐增强的村民也会反对当前的这种治理状态。
人口流动较少的传统村庄公共服务的供给水平相对于他们的经济实力来说比较好,B村就是这种类型的村庄,这样的村庄只有少量的劳动力外出(两村外出劳动力的比例均低于15%),村庄生活对村民来说仍然很有意义,很受重视,这样的村庄也最容易实现比较正规的民主自治:村民选出能人当干部,干部尽力干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群众也能在一定的代价范围内配合干部的工作。这种村庄面临的最大难题是没有足够的物质资源,应该是外部资源支持最容易奏效的地方。
人口流入村庄的治理情况不同。A村有流入人口600多人,基本是本村企业的雇工,年轻未婚,他们对村庄的治理和发展未产生大的影响。村庄管理者显然希望能够经常化地对外来人口收费,但并未实际发生对外来人口的排斥现象,主要原因是村庄劳动力的主要经济来源是出省劳务,外来人口基本不与他们争夺资源,反而成为他们弃耕土地的承租人,并提高了他们房屋的租金水平。外来人口完全可以成为村庄治理的主体之一,从这两个村庄的情况看,把外来人口纳入村庄治理的范围应该是合理的选择,因为外来人口的增加使村庄公共服务需求(例如道路硬化和环境卫生)变得更为迫切,而且外来人口也是村庄公共服务供给的一支力量。
五、相关政策建议
综合以上的比较研究认为,想要通过村级治理达到农村公共服务的有效和充足供给,必须研究以下四个方面的机制:
一是必须研究村民和村干部的投入积极性。当前村民和村干部的投入积极性不够高,他们都倾向于选择“不作为”,主要原因是什么呢?根据博弈理论,对预期收益的判断影响其参与决策,村民不愿意投入资金和劳动,是因为他们担心自己的投入部分被村干部占有;村干部不愿意投入时间和努力,是因为他们自己不能从中获得足够的报酬(物质的或声望的)。有时候,政府投入还会引起村民们的猜疑――干部贪污了多少?那么,如何让村干部和村民选择积极的行动方案呢?公共选择理论认为,选择积极行动方案的前提是――有效的制度、惯例和文化。所以,我们必须从任何有效提高村庄公共服务供给水平的角度去研究村级治理和村民自治,村庄民主不是目标,而是手段。
二是必须研究农村自治组织(村委会)的治理机制。村委会作为一种自治组织,要在村庄范围进行治理,它必须拥有权威和资源,而且这种权威和资源是有法律依据的,只有拥有权威和资源的情况下,它才能动员资金和劳力进行公共产品的供给活动。传统权威和资源,例如干部威望、村庄舆论等,当然还是村庄治理的重要资源,但这些已经不足以应付现代化大背景下的村庄治理了。如果不从法律方面确立村庄自治组织的治理资源问题,村庄民主自治就不会有实质进展。
三是必须研究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对农村治理的参与机制。农民是弱势群体,村庄是弱势社区,没有政府的资金支持和政策帮扶,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单靠自我服务很难有适当地发展。基层政府当前已经是农村公共服务的主要提供者之一,今后还将加大扶持力度,那么如何使基层政府的行为有效地促进村庄的自主治理能力就成为一个迫切需要研究的问题。对农村的需求和能力最了解还是基层的乡镇政府,因此从改善村庄公共服务供给状况的角度出发,乡镇政府改革不是削弱和取消,而应该是民主化和赋权。
四是必须研究国家的宏观政策如何促进乡村自我服务微观机制的完善。村庄能够自我提供公共产品、自我服务应该成为国家宏观政策努力的一个目标之一,建立统一的农村扶助政策,使普通的村庄都能够在谋求政府支持的同时努力改善自己的治理能力可以尝试,改变这种只有个别精英能够获得外部资源的情况。(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 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 王金红,村民自治与广东农村治理模式的发展,《中国农村观察》2004年第1期。
[2] 党国英,取消农业税背景下的乡村治理,《税务研究》2005年第6期
[3] 林万龙,经济发展水平和交易成本制约下的城乡公共产品统筹供给,工作报告
[4] 张正河,中国牧区村庄决策权研究,《管理世界》2004年第1期
(①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杨凌 712100;②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中心,西安 710068)
摘要: 从影响陕西省农民参加小额保险影响因素出发,进行问卷调查,建立Logit模型,分析影响陕西省农民参保意愿的主要因素。研究结果表明,陕西农民的年龄、接受教育程度的高低、对于保险的认知水平和近三年风险状况等因素对农民的参保意愿影响显著,其中年龄和接受教育的程度的影响为负相关,其他影响因素为正相关。
关键词 : 小额保险;Logit模型;参保意愿;影响因素
中图分类号:F83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5)03-0161-02
作者简介:李京芯(1987-),女,陕西商洛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农业推广。
0 引言
农村低收入人口与城镇居民类似,面临生、老、病、死等各种风险,但由于我国农村低收入人群经济基础薄弱,抗风险能力较弱等原因,在面对风险时往往束手无策,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进而使生活环境进一步恶化。通过实施农村小额保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为农村的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提供一定的保障,但在推广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
1 Logit模型构建
1.1 模型选取 Logit为概率型非线性回归模型,可以解释因变量与众多变量之间的相关关系。为判别哪些因素对农村居民是否购买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具有显著影响,本研究选用Logit模型。
1.3 变量说明 本研究中陕西村民对农村小额保险的购买意愿为被解释变量,并用虚拟变量来表示(愿意=1,不愿意=0)。解释变量具体包括年龄、受教育程度和近三年风险情况等,解释变量取值参考刘妍、卢亚娟(2011),具体见表1。
2 模型估计结果
通过分析,陕西农民农村小额保险的购买意愿的Logit估计结果见表2,该表中各解释变量的回归系数说明估计结果的可信度。
从表2可以看出:年龄与农村小额保险的购买意愿为负相关,并在0.01水平上统计显著。受教育程度与农村小额保险的购买意愿也成负相关,显著水平为0.05。保险认知水平和近三年的风险状况对于农村小额保险购买意愿的影响均为正相关,且显著水平均为0.01。就业状况、家庭收入、储蓄情况以及人均拥有土地情况对农民购买保险的意愿影响不显著。
3 农村小额保险的政策建议
3.1 加强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知识的宣传和客户服务
①保险公司通过电视、宣传车、广播、讲座等形式宣传农村小额保险,使得农村居民对小额保险有一定的了解;②积极配合村委会、农村信用合作社、妇女联合会等机构,将保险产品送到百姓家;③通过参与农村红白喜事、集会,结合实际案例让村民认识到参保的必要性。
3.2 设计适销对路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产品 农村小额保险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农村的低收入人群,与其他保险对象相比,农村居民具有经济收入水平低且不稳定,缺乏参保意识及保险专业知识等特点。因此,保险公司必须考虑目标市场的特殊性,开发农村小额保险产品,符合低收入者的特点。
中国农村居民的文化水平有限,保险知识不足,政策方面应简单明了。对于普通的人寿保险,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身体要求非常严格,需要接受相应检查。但是,对于农村小额保险,保险公司汇集了大量农村低收入群体,减少了保险风险的发生率,所以可以取消医疗需求,既可节省大量的管理成本,又可减少低收入农村保险费用。
3.3 加强政府支持与监管 在参与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制度建设和发展的众多主体中,政府是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有效弥补了现有社会保障体系的不足,在很大程度上提供了社会保护。基于此,政府应该支持并不断鼓励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发展。具体措施上可以对小额保险给予一定的补贴,特别是烈士遗孤、五保户、残障人士、低保户等特定的农村低收入群体。从补贴险种而言,可以对针对农村小额寿险和农村小额健康险等部分产品。这样以来,既是对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模式的探索,又是政府对特定农村低收入人群特别关注的具体体现。
大力促进农村小额保险的发展,首先要制定严格的准入标准,包括偿付能力要求、产品支持要求、服务能力要求等;其次要建立小型农村人寿保险市场管理制度,包括保险公司市场准入申请前发展计划、进入保险市场后公司定期向监管部门的工作报告。雷辉(2010)对小额保险监管进行理论分析,表明我国保监会对小额保险的发展具有积极地推动作用。保监会应该密切注意农村人寿保险市场的发展,同时为低收入群体的农民建立适合投保人投诉的渠道,真正发挥保护农村低收入群体的切身利益。
参考文献:
[1]杜庆鑫.小额保险及其监管创新[J].中国金融,2009(4):74-75.
[2]余妙志.推进浙江农村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思考[J].财经论坛,2010,9(3):76-78.
[3]应颖.敢问“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路在何方——浅析金融危机下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需求[J].中国商界,2010(5):44-45.
[4]周红雨,徐汉坤.湖北省农村小额保险发展情况调查报告[J].保险研究,2008(8):91-93.
如何让更多的老百姓在重特大疾病面前,不为医费所困,提高幸福指数,部分全国政协委员纷纷出实招、解难题。
莫让患者在高额治疗费上 “望医止步”
【回放】
2011年10月份,辽宁省丹东市东港第一中学学生迟天鹏被诊断为白血病。才住院四十多天,父母东挪西凑的10万元就已经花光,后续治疗费还要几十万元。他的父亲迟建军明白,白血病即使能够治愈,也需要高额的治疗费,“如果几十万能拯救儿子的命,能换来他几十年的生命延续,我愿意用我的后半生去为儿子打工挣钱”。妈妈梁娥身患股骨头坏死,最近检查出了3厘米的坏死部位。但为了救孩子,她已停止用药,省出的每一分钱都用在孩子身上。
【建言】
“救护车一响,一头猪白养”这句话在民间广为流传,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百姓“看病贵”这一问题,如何让老百姓能够花“小”钱,看“大”病,越发引起政协委员的广泛关注。
全国政协委员谢茹表示,应整合政府和社会资源,建立健全重大疾病保障机制。应从提高大病免费救治普惠水平、减轻个人医药费用负担、重点加强县级医院卫生能力建设以及引导商业保险参与等四个方面入手。
整合政府和社会资源,建立健全对困难人群大病免费救治长效机制,易操作、见效快、意义大。能有效解决困难群众因大病致贫返贫,甚至因贫放弃治疗问题。有利于推进公立医院改革,破除“以药养医”,更好地解决“看病贵”问题。同时不用新增更多的财政投入,具有可操作性。
【点评】
随着医疗科技的发展,诊断准确率不断提高,以前“治不了病”的情况越来越少。但是,随之而来的高额治疗费却常常让患者“望医止步”。
满纸医疗费,一把辛酸泪。建立重特大疾病的预防保障体系,为重特大疾病设立专项的救助办法,尤其是加大财政支持,减轻个人诊疗费用的负担,无疑是对整个宏观医疗保障体系的完善。
整合各类慈善机构,燃起生命之火
【回放】
福建省晋江市龙湖镇后宅村的黄瞒风身患宫颈癌无钱医治。1年来,黄瞒风常出现头晕、腹痛等症状,但由于没钱便一直拖着。后来病情加重,才赶到福建省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检查。检测报告出来是宫颈癌二期,必须马上治疗。这个消息对年过四十的黄瞒风来说无疑是晴天霹雳。经倡导,后宅村委会开启捐款行动,为她的后续治疗打开了一扇希望的天窗。
【建言】
全国政协委员法蒂玛・马合木提认为,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工作、家庭各方的压力不断增大,女性中各种疾病,尤其是妇科疾病的发病率不断攀升。目前危及妇女健康和生命的重大疾病依次为:乳腺癌、宫颈癌、子宫癌等恶性肿瘤,呈现出患病率较高,并逐年增多的趋势。
应建立大病救助体系,发挥政府、企业、医疗部门和社会慈善机构的共同作用,把大病救助作为一种制度建立起来。各级政府作为大病救助体系的主体,在现行的医疗保障体系基础上,建立针对贫困、孤残女性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大病救助项目,以政府投资作为救助资金的主要来源,整合各级各类慈善机构,以联合募捐的形式,作为资金的补充来源,并整合医疗卫生资源,明确大病救助的定点医院等。
【点评】
众人拾柴火焰高,积沙成塔显爱心。团结是人类进步的最大原因,只有团结合作,才能有不可战胜的力量。面对重特大疾病这一“天敌”,只有众人相帮,伸出援助之手,同时,发挥社会慈善组织和机构的作用,为患者治疗提供强大的资金支持,才会使患者增强战胜病魔的勇气。
募捐行动如同一支生命的火把,他不仅是一种物质帮扶,更是一种精神助力,让患者感受到人间真情的温暖,增添重获健康的动力和希望。
重点发展公立医院,构筑“健康堡垒”
【回放】
2011年初,正在浙江省打工的赵培明,突然感到浑身无力,腿脚拉不动了,郑州一家省级权威医疗机构给他作出了准确的诊断:再障性贫血(即白血病)。医治需要花费六十多万元。“医院是喝钱的,住院费太贵了,住不起。”他被迫出院回家,保守治疗。到目前为止,他吃药已经花去了13万元,家中的积蓄早已用完,并借下了十多万元的外债。
赵培明参加了新农合,能报销一部分医疗费,但也只报销了两千来元。白血病是特殊慢性病,特殊慢性病可以享受医疗补助。但这得要复式处方和门诊发票以及住院病历,麻烦得很。赵培明根本住不起医院,也没有那些资料。他吃的药都是在医药批发部买的,那里价格低,但是都不开发票。
【建言】
全国政协委员林绍彬建议,进一步完善公立医院财政补偿机制,从而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公立医院改革中,政府要强化责任和投入,完善公立医院的补偿机制,充分体现公立医院的公益性;加大对公立医院基建、大型医疗设备专项投入力度,并逐步实现由政府全额投入;加大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如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任务的专项补助;设立公立医院专项救助资金项目,并由政府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对各种突发性事件所造成的群体性伤病员医疗费用以及抢救“三无”病人的医疗欠费等,经核实后由上级政府及时予以财政补助;科学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体系,建立和健全医疗服务成本、价格监管体系;同步进行药品、医用耗材流通体制改革,建立财政保障制度,同步落实多渠道财政补偿政策。
【点评】
公立医院是一个非常庞大的医疗体系,绝大多数老百姓都会到公立医院就诊。想要切实发挥提高“一站式”服务水平,就必须建设好最基本的医疗机构,因此重点发展公立医院势在必行。
进一步加强对公立医院的管理工作,科学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体系、药品器材价格体系,把公立医院打造成为防治重特大疾病的“健康堡垒”,更为广泛地肩负起维护百姓健康的使命,避免“没钱看病,以致丧命”等种种悲剧的再度发生。
政策链接:民政部等四部委部署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
近日,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下发《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先从医疗费用高、社会影响大的病种起步,并随基金总量的增加,稳步推进,逐步扩大病种范围。优先将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妇女宫颈癌、乳腺癌、重度精神疾病等病种纳入救助范围。各省(区、市)将根据试点病种的临床路径等标准化诊疗方案,测算并限定相应病种的合理诊疗费用,探索实行按病种确定救助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向救助对象提供低成本的医疗服务。
关键词:农村空置宅基地;空置权;法律制度思考
目前我国许多农村地区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空心村”和“一户多宅”的现象,土地资源浪费现象严重。针对这一情况,2008年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建设用地包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要控制增量,盘活存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集约化程度”。因此对农村空置宅基地进行有效的法律规范显得迫在眉睫。
一、农村空置宅基地现状及引发的问题
(一)农村空置宅基地的现状及特点
我国“空心村、超标准占地现象较为普遍。有关资料显示,2006年在全国0.16亿公顷村庄建设用地中大约有10%一15%的土地被闲置¨。农村大量宅基地被空置有以下几个原因:第一,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大量农村人口从农村迁往城市,如村民外出务工、农转非、子女求学定居城市。据统计,从农村到城镇因人口迁移而增加的城镇人口占城镇人口增长量的3O%以上;第二,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一些村民纷纷从原住房搬到交通便利的地方选址建房,形成“空心村”现象;第三,相关配套措施改革滞后,大量农村空置宅基地得不到有效处理,例如土地置换、腾退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空置宅基地的特点是:一是出现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这些地区交通不便,没有形成自己独特的致富之路,大量人员长久外出务工,致使大量房屋长期空置;二是分布散乱,荒置宅基地杂乱无章散布于村庄各处;三是空置宅基地与宅基地需求激增矛盾突出。按照现行法律,只要有新的农户产生,该户人家就有权得到一块宅基地。但法律没有规定子女继承房产后不得另占有宅基地,继承后的空置宅基地大量涌现;四是不可流转性,农村宅基地的福利性质决定了它的不可交易性。
(二)农村空置宅基地引发的社会问题
首先,一方面大量农村闲置宅基地的存在,造成了土地资源的巨大浪费,极不利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废弃宅基地——荒草连片、残垣废墟、鼠蛇猖獗破坏了农庄优美的人居生态环境。其次,空置宅基地杂乱无章的局面引发一系列农村治安问题。杂乱荒废的宅基地无人居住,一方面使很多邻近的住户失去安全防护网的保护,盗窃、抢劫等侵犯财产罪多发。据人民网报道,2008年1月~9月,全国农村共发生盗窃粮食、牲畜、生产资料等侵财案件88万起,占总数的3l%;另一方面宅基地需求紧张与大量闲置是导致农村宅基地纠纷案件数量不断攀升的一个重要因素,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最后,废弃宅基地打乱了村庄规划,致使村基础设施如村道、农村电网和水利设施项目改造建设步履维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难以落实。
二、当前涉及农村空置宅基地的法律制度的缺陷
(一)法律没有对空置宅基地作出准确的定义
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1993年6月《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现行《土地管理法》三十七条规定“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建设用地者使用权可以无偿收回”。这些法律法规都没有赋予空置宅基地一个确切的概念。
(二)空置宅基地权属规定存在法律缺陷
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1995年《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原在农村居住,后转为城市户口,其原在农村的空房房屋产权没有发生变化”。
农村宅基地是对农民的福利措施,既然是非农村户口无论何种情况都必须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其地上构筑物的权属可以不变,但不能在永久性享有建筑物所有权的同时占用农村宅基地。城镇户口人员已经享有城市社会保障制度就不能再无限期享有农民的福利待遇。另外根据国土资源部统计,目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率仅为73%,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率更是只有5l%,因此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滞后,也是解决空置宅基地的土地产权问题的一个重大障碍。
(三)空置宅基地收回程序效率不高
《土地管理法》三十七条规定“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建设用地,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相对于农村空置宅基的收回县级、乡级、村级三级步骤过于复杂。大多数农民怠于做这种对自己不利又费时费力的事。
(四)空置宅基地执法与督察难以到位
涉及到司法机关,国家法律指导地方制定、实施适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的法规,然而地方法院在判案时不愿适用地方性法规,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工作中不能依地方性法规而行政的现象时有发生;涉及地方土地执法人员,由于没有强制执行权,加之受自身素质和基层工作条件低的限制,执法、督察只是浮于形式;涉及到村民,由于“宅基地属私有财产”的思想根深蒂固,收回空置宅基地是不可理解的事,容易遭到他们顽强的抵制。这些原因使得国家建立的土地调查制度、土地统计制度、全国土地管理信息制度大多流于形式。
三、农村空置宅基地管理的法律制度思考
(一)对空置宅基地的严格定义
法律必须对那些属于农村空置宅基地作出全面的规定,为空置宅基地的收回及确权发证做好铺垫。笔者认为空置宅基地应该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村庄规划前后未开发利用的宅基地;二拆旧建新后的废弃宅基地;三继承未充分利用的闲置宅基地;四农民农转非后和长期外出务工产生的闲置宅基地。法律推出这一规定后可以进一步作出司法解释,对村庄规划前未开发利用的宅基地,统一划归空置宅基地,村庄规划后未利用超过两年即为空置宅基地;对拆旧建新,只要另择址建房,旧宅基地划归空置宅基地;继承人不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继承的宅基地即为空置宅基地;对农转非人员或长期外出务工人员进行测查.如果经济状况达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其宅基地闲置连续超过5~10年,即列为空置宅基地。这一规定明确赋予村民两年、五年至十年的宅基地空置权,充分保证了村民的居住权,但期间过后使用权人的空置权利自然消失。对于宅基地上房屋限期做出处理决定,或放弃房屋所有权或折价处理。这样既充分保证了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也保证了其他宅基地使用权申请人的权利。
(二)简化农村宅基地收回程序
收回农村空置宅基地,必须针对各种具体情况,简化宅基地收回程序。法律可规定对于连续两年未利用的空置宅基地,满两年期限自动收回集体所有,由村委会上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注销登记;对于其上有闲置可利用房屋的宅基地,过了规定的5~l0年空置期间,使用权人拒不处理其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自动收归集体,村委会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注销登记。
(三)制定统一、全面、权威的农村空置宅基地法律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对空置宅基地的处理规定比较全面,但是这一《意见》毕竟只是准法规。本人认为,我国应制定统一的农村空置宅基地收回法,把《意见》第十条的措施收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或者单独做出详细的国家司法解释。这就解决了法院在判案时不愿适用地方性法规、政府及其部门在工作中不能依地方性法规而行政的问题。
四、建立促进农村空置宅基地充分利用的配套法律措施
1.建立严格的农村宅基地使用登记制度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严格按照《土地登记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要将村内所有的闲置宅基地以及空闲地逐个摸底排查,登记造册,经查确属长期闲置的,要依法收回其使用权,重新利用;对于被登记在册的闲置宅基地以及空闲地,村委会规划土地时,应将其列为首选对象,优先考虑,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建立农村闲置房屋的评估制度《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征求意见稿),对于闲置的破损房屋拆除后,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重新分配产权,统一调配使用,做到闲置房屋从拥有者到需要者的产权转移。笔者认为对地上建筑物保存完好或较好,且有经济价值者,其所有人迁入城镇居住,只要其超过了宅基地5—1O年的空置期限就要进行合理估价,然后进人“宅基地储备中心进行住房交易”。对农村房屋的估价方法、程序、估价人员资质可以按照1992年《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农民也可以自己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