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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证明函

时间:2023-05-30 09:04:5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就业证明函,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就业证明函

第1篇

一、学校同意学生根据自身就业需求,离校参加就业实习、实践工作。

二、学校有权在学生毕业之前对其与学习有关事项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学生在离校参加就业实习、实践前,必须出具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劳动合同或就业证明)等材料,方可申请离校。

四、学生必须按学院离校程序办理完相应手续,方可离校;

五、学生离校后,在校外的工作、生活、安全保障、意外事故等责任均由学生本人承担;

六、学生离校就业实习、实践期间,应服从学院和用人单位的双重管理,根据系部要求完成相关课程的考试、毕业设计、答辩等教学环节;定期向班主任汇报个人情况,保持个人、家庭、班主任、系部通讯联系的畅通;如不能按时完成系部规定的各项毕业生工作,影响毕业证书发放,责任自负。

七、学生前往就业单位费用自理。须按照与用人单位签署的协议按期履行就业实习、实践任务,遵守用人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若因学生个人原因违约返校,需持就业单位证明(如解约函等证明材料),在所在系部办理返校手续,安排住宿。未办理返校手续者,学校将按规定不予办理公寓住宿手续及就业推荐工作;

八、学生保证提交证明和所有签字的真实性,若因伪造或找人代签产生遗留问题由学生自行负责。

注:1、所有学生须签订此协议书后,方可离校,并凭此协议书办理相关毕业手续。

2、协议经学生本人签字,系部审核盖章后方为有效,自签字之日起至毕业前有效。

3、本协议一式二份,系部和学生本人各保存一份。

就业单位名称: 就业单位联系电话:

学生qq号: 学生电子邮箱:

学生电话: 学生家长电话:

专 业: 班级学号:

学生本人签字: 学生家长签字:

班主任审核: 财务处审核:

图书馆审核: 公寓管理科:

系部审核(盖章):

第2篇

(一)实习目的

毕业实习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加强素质教育和理论联系实际的一个重要教学环节。通过毕业实习与调查,使毕业班同学广泛了解我国经济发展和企业改革的实际情况,将课堂上所学到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与社会实践联系起来,增强感性认识,加深知识理解,进而提高他们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并为撰写毕业论文作必要的材料准备,为毕业后奔赴新的工作或学习岗位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实习方式及安排

1、本次实习采用部分学生集中实习,其余分散实习的方式,即学院选派部分学生赴中山顶固公司实习;其余学生则由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并按学院的实习要求,自行安排实习过程。

2、本次实习时间为8周,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包括三周的社会调查时间。

3、全体同学必须于年月日前进入实习单位,不得无故推迟。在寒假前能确定实习单位的同学(指对方已来函表示愿意接收实习),可在放假离校之前将实习单位的接受函及本人实习期间的通讯地址、邮编和联系电话交给学院实习领导小组,在寒假结束后按学院规定日期准时开始实习。在寒假前不能确定实习单位或原已确定实习单位因故变更的同学,必须在寒假期内联系与确定实习单位,按规定日期准时开始实习,并在到达实习地点后的两周内将实习单位接受函、通讯地址、邮编、联系电话、个人实习详细安排、实习指导教师姓名等材料与资讯寄给学院实习领导小组,不得无故延迟。

4、实习结束,所有学生必须于年月日前返回学校,于月日上午8时在指定教室集中,不得有误。

5、各毕业班同学分班集中进行实结与交流。所有毕业班同学至少必须提交4项书面材料。

(三)实习内容及要求

1、参加实习的同学可以采取跟班形式,请实习单位的指导老师安排跟班操作,指导自己从事实际业务。实习生须认真听取有关情况介绍,阅读有关材料,了解有关业务活动的方法和要求,重点掌握实习单位各项业务管理的基本过程和基本方法。

2、实习也可采取参加实习单位有关管理课题研究的方式。通过参与课题研究,使自己更加了解实习单位的管理实际情况,得到管理工作研究的实际锻炼,并为实习单位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采用此种实习方式的同学,可将社会调查与毕业实习结合起来进行。

3、所有实习同学在实习中期,必须向学院实习领导小组做出书面汇报(统一寄工商管理学院党总支王琪老师收)。书面汇报的主要内容是前一段时间的实习进展情况和后一阶段的实习安排等。

4、所有实习同学在毕业实习结束时应充分重视两份报告的撰写工作。一是不少于5000字的毕业实习报告。要求把实习的全部过程、收获、实习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其有关思考,均反映在报告之中。实习报告要先交实习单位评定成绩,否则学院将不予评定“毕业实习”成绩。二是不少于3000字的社会调查报告。学院将依据社会调查报告来评定每位同学的“社会调查”成绩。

5、整个实习期间必须确保安全,杜绝任何人身和财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6、整个实习期间必须与班主任保持经常联系(电话号码及时报告班主任),确保每位班主任随时能用电话与本班实习生联系上。

(四)实习中的组织领导

1、在院行政和党总支领导下,成立由院领导、系主任、班主任组成的实习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王琪老师和各班班主任负责。

2、实习期间,全体实习同学必须在实习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服从各实习单位的安排,认真地、圆满地完成实习任务。

3、在一个实习地点,若有两名以上同学实习,须指定一名负责人。

(五)实习纪律

1、实习单位一经确定,不得无故变更。

2、每位同学都必须按本实习方案的要求进行实习。

3、实习期间,每位同学必须服从实习单位和指导老师的领导,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

4、实习期间,每位同学都必须写实习笔记。实习结束前,把写好的实习小结交实习单位,作为实习单位对学生进行鉴定的依据之一。

5、实习期间,如需摘抄实习单位的有关文件和数据资料,必须征得实习单位指导教师的同意。对所摘录的文件资料要妥善保存,注意保密,不得随意扩散或丢失。

6、实习期间,不得无故缺勤。凡被学院抽查发现无故缺勤者,将给予严厉批评或处分。

7、每个实习学生都必须自觉地严格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树立社会责任感,发扬互助友爱和虚心求教的精神。

(六)实习成绩评定

1、成立毕业实习成绩评定小组。评定小组由院领导、系主任、班主任及专业教师等4—5人组成,对每位同学采取面答与书面检查相结合方式评价实习情况,并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的评分标准确定毕业生毕业实习成绩。

2、评分项目内容主要有实习单位的鉴定、学生本人撰写的毕业实习报告以及学院掌握的学生实习期的其它有关情况等。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对其实习成绩最终评定为“不及格”。

(1)在非假日期间,擅自离开实习岗位3天以上者;

(2)在实习单位违法乱纪,造成不良影响者;

(3)实习单位评定实习成绩不及格者;

(4)未按规定汇报实习情况、递交有关书面材料和未参加实结者。

二、求职

能否求职成功是涉及每个学生切身利益的大事,也是衡量我院办学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准。为提高我院毕业生的“就业率”,特别提出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

(一)做到“实习”与“求职”两不误。

1.积极参加各地的人才招聘会;

2.关注学校、学院网站中的各类人才招聘信息;

3.将“实习”与“求职”相结合,不搞盲目实习。

(二)降低就业“期望值”,避免出现“高不成,低不就”现象。

(三)在年月日前须取得以下条件之一(前三项最佳):

1.考研上线分数条;

2.出国留学有关凭证;

第3篇

(试 行)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管理,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成果,提高小学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河北省普通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全日制公办、民办和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完全小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教学点、简易小学等其他初等教育学校参照执行。

二、 入学

第三条 小学实行“按时免试、就近入学”制度。学校在新学年开始前一个月将服务区内适龄儿童登记造册,报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小学报市教育局普教科审核。经当地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小学最迟应在新学年始业前15天,将应接受义务教育儿童的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凡年满6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的儿童,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凭实际常住户口簿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小学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小学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服务区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认定学生实际常住户籍所在地应坚持学生户籍所在地与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相统一、学生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常住地相统一的原则。小学一般不接受不足龄的儿童入学。

适龄儿童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入学者,必须在学校规定报到时间内申述理由,并持证明向学校请假。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入学者,由学校报请地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或处罚,并责令其送子女入学。

第四条 适龄儿童需要免入学、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市直经市教育局普教科)批准,学校出具免入学和缓入学证明。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入学、缓入学的,应当附具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缓入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入学申请。

第五条 凡年满6周岁的流动儿童,其法定监护人在流入地居住并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同时取得就业证明或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持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户籍证明和原就读学校借读联系函(一年级新生入学需要户籍所在地原指定就读学校开具的联系函)等材料,向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申请借读学校。

流出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为流出学生建立并保留学籍。流出学生回流出地居住并要求回原学籍所在学校就读,学校不得拒收。

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招收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入学借读,并为借读学生建立临时学籍。

第六条 小学应创造条件接收视力、听力、智力等轻度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并努力为其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条件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小学按40—45人编班。提倡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小班教学。

小学入学分班应采取随机分配的办法进行,不得通过任何面试、笔试等方式为学生分配班级,更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重点班快慢班。

第八条 小学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系统建立并管理学生档案。

第九条 学生学籍管理的号码分为档案号和学籍号,号码实行全省统一编号。(参见附件四《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号码编制使用细则》)

三、考勤和综合素质评定

第十条 学生上课、自习、参加劳动实践、社会实践等各项活动都实行考勤。学生上学期间应按规定时间到校和离校。因故不能按时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必须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及时了解情况,进行批评教育。

寄宿制学校应加强对寄宿学生的管理,实行寄宿生在校考勤制度,确保寄宿生在校安全。寄宿制学校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寄宿生作息制度,确保学生足够的休息和睡眠时间。

第十一条 学校应按照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的要求,遵循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原则,通过多种形式,测评学生素质发展状况。综合素质评定包括学业成绩的考核和操行的评定。采用“等级+特长+激励性评语”的评价方式,实行素质报告单制度。学校要建立学生成长档案,按学期向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报告学生素质发展的全面情况,并征求对学校工作的意识。

第十二条 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实行等级制,按优秀、良好、及格、待定四个等级评定。低年级也可以在综合测评学生素质发展的基础上,采用无等级评定,以定性描述的方式呈现评价结果,用鼓励性的语言描述学生的学业成绩。学生学期成绩按平时学习成绩和考试或考查成绩综合评定;学年成绩以第二学期成绩为主评定。学业成绩被评为待定等级的学生,应在下一学期开学时补考相应科目,并按补考后的成绩确定等级,作为测评成绩。

第十三条 德育考查主要根据学生本人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及遵守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情况等作出全面的鉴定;文化课考试侧重学生掌握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情况和自学能力、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课外阅读单独设项考查,主要考查阅读量;体育考查侧重学生的身体素质、健康状况、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的质量;劳动课考查主要看学生的劳动态度、劳动纪律及掌握劳动知识和技能的情况;研究性学习和综合实践活动主要考查学生的创新精神、动手能力和实际处理问题的能力。有条件的学校每学年要进行一次学生体质健康检查。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考试次数,取消期中考试。期末考试和毕业考试由学校命题(农村地区小学毕业考试可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乡镇教育行政部门或中心小学命题),期末考试科目为语文和数学。毕业考试、考查科目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英语课以平时学习成绩为主,期末考核采用等级制。学校不得将学生的考试成绩排名次或张榜公布。

少数学业成绩优异的学生,经学生申请、任课教师提名、学校批准,可以免予参加一门或几门课程的考试。

第十五条 学生操行一般用评语的方式评定。评语以激励性评价为主,用全面的、发展的观点反映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情况,并对学生具有教育、指导意义。评语由班主任拟稿,征求任课教师、少先队干部意见,学校领导审定。操行评定的结果应填入综合素质评定报告单,通知学生及其家长。

第十六条 学生的学业成绩和操行要记入学生档案。

四、转学和借读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理由之一者,准予转学:家庭住址跨省、市、县(区)、乡(镇)迁移;在市、县的城区内或农村乡(镇)内家庭住址迁离原校服务区,且路途远不能在原校学习;由公办小学要求进入民办小学或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小学学习。

第十八条 学生转学须由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家长持转出学校函与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后,应立即将复函函寄(或家长转交)转出学校,转出学校收到复函后方可开具转学证(跨省转学除外)。经转出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登记后,拷贝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同纸质档案一并交学生带到转入地教育管理部门,转学申请和附件与转学证明存根等一并存档。学生监护人与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联系,经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接收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并为学生授予新的学籍号码后,转学学生凭原学校发给的转学证、综合素质评定报告单、家长单位证明和实际常住户口簿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学手续。转入学校收取学生档案并按教育主管部门要求为其建立新学籍。

学生转入或转出均需统一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办理,农村小学报乡镇教育管理机构,市区(含三个办事处、开发区)小学报市教育局普教科。认定学生转出必须具备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申请、转入学校复函和转学证存根。认定学生转入,必须有转学证。毕业年级不允许转学。

跨省转学的要及时发送和收取纸质《学生学籍表》。转入我市的,要建立学生学籍电子档案信息。

第十九条 学校对符合转入条件的学生应及时安排插班学习。对因转入学校额已满转学确有困难的学生,市直由市教育局普教科、农村由乡(镇)教育管理机构(或乡镇中心小学)统一安排。凡转学学生不能转入他校者,原校应允许该生回校学习。

第二十条 公办学校一般不收借读生。如学校学额许可,学生在服务区内有居住条件和监护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准予借读:

1、父母双方长期在国外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

2、父母双方从事野外或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

3、父母双方或一方不在学生户口所在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的;

4、父母双方均无法必履行或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需由亲属抚养监护的。

5、流动儿童随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在流入地居住并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同时取得就业证明或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

驻边防和海岛部队干部、支边干部、烈士的子女要求借读的,应予以妥善安排;华侨、港澳台籍同胞、在华工作的外籍专家的子女要求借读的,应给予照顾;接受外国学生就读按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借读学生收费标准应按国家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适龄儿童借读,应向原户籍所在地学校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报市教育局普教科)批准,同时凭父母或其监护人所在单位证明和原校开具的初等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在外地入学批准书、综合素质评定报告单(一年级新生免)及在所要借读学校服务区内有居住条件的证明等向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向教育局普教科)申请借读,由乡镇人民政府(市直的由普教科)协调安排借读学校;或按新居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持上述证明向住所附近上学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借读手续。学期中途一般不办理借读手续。借读生的审批权限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在新居地借读入学注册后,所在学校应为其建立临时学籍,发给《接受外地初等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入学注册证明》,注册证明由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交(或由接受学校函寄)常住户籍所在地的小学作为已入学凭证。未入学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学校报告当地政府,并协同依法对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进行动员或处罚。学校应建立服务区内流动人口的适龄子女登记制度。

第二十三条 借读学生完成初等义务教育规定年限的教育,可在借读学校领取完成初等义务教育证书。

五、休学和复学

第二十四条 因病需治疗、休养,经乡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核准者,或有其他正当理由者,经学校同意并报市教育局普教科核准后,将学生休学情况记入学生电子档案方可办理休学,由学校出具休学证。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下一学年始业日期,届时不能复学的,应再办理审批手续。学生在一学期内,因病或特殊情况请假缺课时间超过三个月,跟班学习有困难,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休学,复学时学校可据其实际学历程度并征求本人及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意见后编入相应年级。

第二十五条 在休学期间,其学籍予以保留,但不得转入其他学校。休学期满或休学期未满请示复学者,持乡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以复学。到期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应动员其按时复学。毕业年级学生休学或复学均需报市教育局普教科核准。

六、退学、辍学

第二十六条 小学属义务教育阶段,除因病或因故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允许学生退学。丧失学习能力必须退学的,其退学手续一律由市教育局普教科核准。

第二十七条 小学应防止未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辍学。在校学生未经学校准假不到校,学校应及时进行家访,查明原因,并采取适当措施,敦促其到校;经学校督促后,三日内仍不到校,学校应与其所在的村委会或居委会联系,共同动员其到校;学生一周内还不到校,学校应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使其复学,做好巩固工作。每个月底,学校应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学生辍学情况,每一学期,学校应将学生辍学情况记入学籍表和学籍电子档案,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升级、跳级

第二十八条 小学实行年限教育,学生每学年末自然升入高一年级。

第二十九条 小学取消留级制度。随班就读的轻度视力、听力和智力等残疾的学生应列为特殊教育学生,另行登记造册,填写特殊教育学生学籍表,并安排其到相应年级学习。

第三十条 少数智力超常、操行优良、身体健康、参加高一年级考核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经学生本人和其监护人申请,学校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同时报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是否达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跳级应在学年度开学时进行。

八、毕业

第三十一条 小学对修完规定年限,或经批准跳级,确已修完全部课程的学生,发给完成初等义务教育证书。少数智力超常、操行优良、身体健康、参加毕业考试成绩优秀的学生,经本人和家长或其他监护人申请,报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学校可准予提前毕业,确定其达到了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九、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应给予奖励。奖励等级可分班级奖、学校奖和上级领导部门奖。学生受到校级以上奖励,应记入学籍表。学校每学年评选一次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三好学生”。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严重违反《小学生守则》或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以及社会治安条例,屡教不改者,应给予处分。处分学生需由班主任提出,经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三种。学校不得开除或劝退学生。对学生处分要事实清楚,要告知、允许学生申辩。学生处分不得张榜公布、不得召开学生大会宣布;学生对处分不服可以申诉。

学生在受处分后满一学期,确定已改正错误,进步显蓍者,经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可以撤销处分。处分撤消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撤出。

十、管理职能

第三十四条 普通小学学籍管理由地方政府所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普通小学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检查、处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要指定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和从事学籍管理电子化工作。学校专门负责学籍管理的工作人员,要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学生的电子档案并妥善保存,不得擅自填写、更改和公开学籍信息。学籍管理信息要按所授权限进行管理。学籍资料以学校为单位建档、管理,乡镇教育管理部门或中心小学负责全乡镇学籍管理。各小学应及时、认真地填写学生学籍登记表、健康检查表、体育合格情况登记卡等,并将其作为学生学籍档案,由教导处永久保存;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应及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小学生综合素质评定报告单于新学期开学后由学校收回,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学籍档案实行全省统一表式,由市或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具体要求由市教育主管部门确定。

学生学籍号一经编定,便不得变更,直至小学学段结束。除座位表外的各类表册均应以学籍号为序。

学生姓名不得任意更改。确需更换,须持盖有公安部门户籍专用章的证明,到市教育局普教科办理更名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生学籍表、学籍注册表均须在新生入学时建档、造册,由市教育局普教科验印后一式三份,市教育行政部门、乡镇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各存一份。

各学校要确定专人负责学籍档案的建设和管理,填写要认真、及时、完整,资料应齐全、规范、准确。

第三十六条 各校新生名册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学籍变动情况应于新学年开学一个月内报市教育局普教科审批、备案。学生入学情况学年统计应与教育年度统计工作同步进行,在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进行。学期统计应在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汇兑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借读学生学籍由原学籍所在学校管理,借读学校建立临时学籍(内容同正式学籍),并注明借读字样,学生借读终止时,转原学籍所在学校登记、存档。

学生转学,由转出地教育主管部门将学生个人学籍档案直接交、邮寄或密封由学生自带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

学校发生学生辍学、复学及转学、借读等情况,必须在一个月内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报告(需附有关证明材料),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注销其学籍,学校在学生电子档案中注明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

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所出具的纸质学籍材料,必须按规定加盖学校和市教育主管部门公章方才生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转学、休学、借读的学生涂改或重新制作学生学籍的有关信息和材料。

第三十八条 任何学校均不得私自接收没有学籍证明和转学、借读等手续的学生。

第三十九条 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一经发现由有关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立即纠正处置。

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如有违反本规定行为,要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教育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要对学校法人代表和相关责任人做出行政处分。

民办学校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手续学生的,视做管理混乱,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或发生重大事故,所在学校必须依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并立即向教育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同时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上报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一条 凡弄虚作假,乱开转学证书、假初等义务教育证书、假三好学生证明、涂改学籍档案的,对直接责任人应给予纪律处分,违法者要依法惩处。

第四十二条 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各乡(镇)的教育管理机构和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辅措施,但不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小学管理规程》相抵触,也不得违背本规定的基本原则。

第四十三条 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要加强管理,及时总结分析,纠正和处理学籍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十一、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