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0 09:04:5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居民医疗保险,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44号),为了保证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实施,现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实施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适用对象
㈠《试行办法》第二条(适用对象)所称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具体包括:
1.本市户籍的18周岁以下人员;18至20周岁的各类中等学校在册在籍学生、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仍在进行大病医疗的辍学人员。
2.本市引进人才的子女中,持有《*市居住证》的18周岁以下人员,以及18至20周岁的各类中等学校在册在籍学生。
㈡《试行办法》第二条(适用对象)所称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其他人员”具体包括:
1.由本市动员分配支援外地建设的支内(支疆)、知青及其外省市籍配偶中,在外地办理退休(职)手续,已报入本市户籍,且医疗保障未落实的人员。
2.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的配偶,暂未报入本市城镇户籍,且无医疗保障的人员。
3.本市引进人才的配偶,持有《*市居住证》,且无医疗保障的人员。
二、关于参保缴费与待遇享受
㈠参保人员按照登记缴费期次年末的实际年龄缴费,并享受相应的居民医保待遇。
㈡参保人员在登记缴费期内要求退出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退还本人。
㈢在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不办理退保手续。
㈣新生儿、新报入本市户籍人员等,可以中途参保,按照年度标准缴费后,次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享受相应的居民医保待遇,待遇享受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结算。
三、关于医保支付报销
㈠参保人员暂不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于部分诊疗项目、药品按比例分类支付的规定。
㈡参保人员在外省市长期居住的,办理就医关系转移手续后,在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居民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可以申请报销。
㈢参保人员因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后遗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归并对象
㈠本市原已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的四类人员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纳入居民医保:一是具有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按本市有关规定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以下简称职工老年遗属);二是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的通知》(沪府〔20*〕81号)规定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人员(以下简称城镇高龄老人);三是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满16周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符合本市重残标准的无医疗保障人员(以下简称重残人员);四是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
㈡职工老年遗属、城镇高龄老人的参保资金按照《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筹集,个人不缴费;重残人员的参保资金按照《试行办法》规定的年龄段筹资标准,由原渠道解决,个人不缴费。
㈢职工老年遗属、城镇高龄老人按照《试行办法》规定享受相应年龄段医保待遇。
㈣重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含家庭病床)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60%,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0%,其余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自负。重残人员纳保后的医疗救助、医疗帮困有关事宜,继续按照市残联《关于调整本市重残人员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残联〔20*〕6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㈤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的住院就医管理暂按《*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沪府办发〔20*〕27号)规定执行,门诊大病按照《试行办法》规定的门诊医保待遇执行。
㈥《试行办法》实施后凡符合职工老年遗属、城镇高龄老人以及重残人员条件参保的,个人不缴费,从有关部门批准的次月1日起,按照已纳保同类人员办法纳入居民医保,其个人已缴纳的当年参保费用不予退还。
五、关于个人缴费补助
㈠凡参加居民医保的下列人员,按照先参保后补助的办法实行个人缴费按月补助。具体由个人按居民医保规定先行全额支付个人应缴费用后,凭缴费收据到领取低保金的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办理个人缴费补助手续,在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期间,个人缴费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每月随低保金发放。
1.城镇低保家庭中享受粮油帮困的人员,个人年缴费60元的人员,每人每月补助5元;个人年缴费240元的人员,每人每月补助20元;个人年缴费360元的人员,每人每月补助30元;个人年缴费480元的人员,每人每月补助40元。
2.城镇低保家庭中的其他人员,个人每年承担120元,其余个人缴费部分,每月补助30元。
㈡享受本市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政府特殊救济人员个人缴费实行全额补助,并由区县民政部门按实际参保人数每年向区县医保部门统一缴交。
㈢上述个人缴费部分减免补助费用由政府财政承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蚌政办〔2008〕4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重要性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是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具体体现。我县于2007年开始实施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保障全县非从业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起到了较好作用。今年,蚌埠市又被国务院确定为全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之一。各乡镇和县政府各部门一定要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增强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履行职责,扎实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真正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
二、逐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一)进一步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下人员可以参加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我县境内各类中、小学在校学生(不分户籍和学籍),16周岁以下的非在校少年儿童,无稳定收入的城镇成年居民,失地农民,外地来我县购房居住人员。
(二)调整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缴费标准。
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标准由每人每年12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40元。在校学生、其它非从业城镇居民的缴费标准仍按《怀远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怀政办〔2007〕77号)执行。
(三)简化参保缴费手续。
在校学生统一由所在学校以班级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代收代缴医疗保险费,并集中办理社会保障卡(在校学生首次参保个人缴费中含10元初次办卡费,代收后缴入财政卡办专户)。
其他参保居民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负责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医疗保险费的收取可通过银行直接缴费,也可由社区工作人员直接代收,并出具财政印制的统一票据。
(四)对生活困难人员给予适当补助。
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由民政部门按以下标准给予适当补助:学生及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每人每年补助10元;大病及重残人员每人每年补助40元;“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给予全额补助。
符合补助条件的参保人员,于每年11月底前持《低保证》和缴费凭证到所在社区申请补助,由县民政部门审核后于次月发放。所需补助资金,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解决。
(五)建立不同医保制度之间的参保转换机制。
1.劳动年龄段内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可以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在实现就业后,应转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每3年可折算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年的缴费年限。
2.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2年以上,参保期间变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不再设医疗待遇等待期,从参加职工医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时停止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六)适当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3万元提高到5万元。在校学生、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仍为10万元。
2.建立缴费年限与基金支付比例挂钩的良性运行机制。参保人员连续参保缴费满两年的,从第2年起,其住院医疗费用段基金支付比例在规定正常支付比例基础上提高3%,以后每增加一年缴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2%,最多提高15%。中断缴费的,则重新累计。
3.对连续缴费两年以上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性参保人员,参保期间生育给予300元的一次性生育补助。
4.在校学生因意外伤害导致伤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后按1—10级分别给予10000—1000元的一次性伤残补助;死亡的,一次性给予20000元补助。
(七)建立大病医疗救助机制。
对患特大疾病、年度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以上的参保人员,给予适当救助。救助办法为:2万元以上部分由基金按25%补助,最高补助1万元。
(八)建立风险统筹调节金制度。
县劳动保障部门每年按照基金收入的5%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调节金,用于防范基金风险,增加基金共济能力。调节金总量达到当年基金收入的10%后,不再提取。
在探索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的地区中,绝大多数将新农合制度整合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中,采取社保部门主管的模式,如成都、重庆、珠海等地方。少部分地区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到新农合中,采取卫生部门主管的模式,如浙江嘉兴。
2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面临的问题
2.1管理体制不顺,制度衔接困难
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推进,城乡居民的身份界限日渐模糊,劳动力岗位变换与个人社会身份变更频繁,管理部门的分散使得医保关系转移接续问题越发突出[4]。管理分割的格局加大了医保制度间衔接的难度,对进一步推进城乡医疗保险一体化造成极大障碍。
2.2经办能力不足,制约制度并轨
医疗保险经办能力是制度正常运行和可持续发展的支撑力量,在城乡一体化的大趋势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的参保群体呈现流动性较大、需求多样化等特点,使经办管理服务难度加大[5]。在制度运行过程中,基层经办机构普遍存在人员配备少、业务经费不足、经办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经办人员缺少专业知识和专门培训,并长期超负荷工作,将会严重影响工作效率与质量。同时,医保经办信息化建设尚处于发展阶段,基于各项制度建立的经办信息网络系统条块分割,信息资源难以互通共享。可见,经办能力不足将制约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的进程。
2.3统筹层次较低,保障水平不高
目前,我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实现了市级统筹,但新农合制度很多还以县级统筹为主。根据大数法则,统筹层次低将会使基金总体规模较小,基金抗风险能力较弱,将不利于医保基金的可持续发展。筹集的资金很难满足部分人群的医疗保障需求,影响了参保居民的受益面与保障水平。同时,新农合较低的统筹层次给流动人口异地就医带来不便,使医疗保险管理成本增加、管理效率降低。推进城乡医疗保险制度之间并轨,需要进一步提高新农合的统筹层次。
2.4基层医疗服务水平低,疾病预防意识弱
在我国现行的二元医疗保障制度下,优质的医疗资源和卫生技术人才大量涌向城市,而农村和城市的社区卫生机构则缺乏医疗设备和医疗技术人员,使基层医疗机构所能提供的医疗项目和医疗水平十分有限,难以满足患者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导致部分患者到县级以上医院就诊。与此同时,我国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投入仅为城市的1/8,而农民人均占有国家社会保障投资的份额只有城镇居民的1/30[6]。卫生资源的不合理分配直接损害了弱势群体特别是农村居民的基本利益,有碍于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此外,从医疗保障范围来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都是以保大病为主,忽视了疾病预防和初级卫生保健的功能,实际上放弃了承担多数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的保障责任。而城乡居民的疾病预防意识普遍较弱,大多数城乡居民没有健康体检的观念,容易使小病拖成大病,进而使医疗费用大大增加,影响医疗保险基金的可持续发展。
3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的对策建议
3.1理顺管理体制,确保制度的有效运行
建立统一的医疗保障管理体制是整合城乡医疗保险的重要前提条件,而明确医疗保障管理责任的部门归属是医疗保障管理体制的核心问题[7]。主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劳动保障部门和主管新农合的卫生部门都有各自的优势和不足王保真等人认为整合统一后的医保制度最终归属哪个部门管理,需要经过实践的检验、科学的论证与审慎的政治决策[8]。这需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从多方受益为出发点,使管理部门整合后让参保人群最大程度受益。此外,需要整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新农合的经办管理资源,统一城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现医疗保险归口管理,构建起城乡一体化的服务平台,为顺利推进城乡医疗保险制度统筹发展创造条件。
3.2加强经办队伍建设,完善信息网络平台
面对数目庞大的服务人群,城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需要建设业务精良、高效率的管理队伍,以确保城乡医疗保险一体化工作的稳步推进。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各级财政应尽快落实工作经费和人员编制,机构定期组织队伍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方面的培训与考核,从而全面提升队伍的素质,以适应范围更广、需求多样化、任务繁重的管理服务要求。从统筹城乡医疗保障试点地区来看,各地对建设信息网络平台非常重视。完善的信息网络平台,是实现精细化管理的技术保障[9]。因此,应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建设覆盖城乡、功能齐全、资源共享的信息化管理系统,统一信息标准和操作软件,实现城乡网络系统整合,为城乡医疗保险制度并轨提供技术保障。
3.3提高统筹层次,保障基金可持续发展
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统筹发展,需要统筹层次尤其是新农合统筹层次的逐步提高。一方面应遵循大数法则,逐渐提高医保基金的统筹层次和水平,进一步扩大基金的规模,增强基金的支撑能力与抗风险能力;另一方面,加大政府对经济薄弱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建立稳健的配套资金保障体制,保障基金列账核算、封闭运行,避免“穷帮富”现象的出现。随着统筹层次的提高,将有利于降低基金的管理成本,同时为进城务工人员医保关系的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制度的建立打下基础。
1国内外的研究经验
1.1国内研究经验
我国学者对医疗消费的影响因素、医疗保险制度对医疗消费公平性的影响、医疗费用增长的影响因素进行了研究。我国学者认为有很多因素都会对城乡居民的医疗消费和健康需求造成影响,例如收入水平、其他商品价格、医疗保健的工资率和价格等,以及患者的受教育程度、年龄和健康状况。医药费用控制与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有着密切的关系,医药费用水平会受到医疗保障制度的直接影响。在新型医疗保险模式建立之前,医药费用的攀升速度较快,通过推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能够对医药费用的过快增长进行有效的控制。我国城乡居民的医疗费用负担增长较快,甚至已经超过了居民的消费与收入的增长速度。如果缺乏健全的医疗保险制度,居民难以获得相应的医疗保健服务,由病返贫的现象时有发生。而通过医疗保障的介入能够使城乡居民对医疗服务需求的水平增大,从而也使医疗卫生资源的消费速度加快。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对于提高医疗卫生资源消费的公平性、控制医疗费用都有着积极的作用[1]。
1.2国外研究经验
针对以上的问题国外组织和学者也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职业、年龄、经济、人口都会对医疗费用的增长造成影响,其中医疗保险制度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劳动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际社会保障协会组织对医疗保险费用增长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认为排除各国卫生资源状况、卫生服务和经济发展方面的差异,非理性的医疗消费方式和观念造成的医疗资源浪费、医疗服务组织的机制与结构、医疗技术的应用和发展、人口老龄化和人口增加都会对医疗保险费用增长造成影响,医疗保险制度的缺陷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2]。
2促进城乡居民医疗消费,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对策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所辖人口共15万,下辖区域包括1个乡、3个镇和3个街道。为了进一步提高红古区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促进红古区医疗消费的健康有序发展,使红古区内的城乡居民有能力接受更高水平的医疗服务,必须积极促进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
2.1提高医疗消费公平性
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完善能够使医疗消费的公平性得到提高。通过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能够缩小城乡差异,使城乡居民的医疗消费公平性得以提高。在改革之前,我国有80%左右的卫生资源集中于城市,截至2000年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用于医疗保健费用之间的比为3.63∶1。这也导致一部分农村居民,特别是贫困农村居民的健康状况恶化。城乡之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是导致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由于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偏低,导致城乡居民医疗消费的公平性偏低。与此同时,城乡卫生资源分配的不公平也是导致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只有井然有序地推进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使卫生资源更加公平合理的分配,特别是致力于提高农村居民的给付标准和参保率,才能逐渐缩小这一差距[3]。由于医疗消费的不确定性,居民会适当的降低当期消费来增加储蓄。通过积极推进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能够降低居民的储蓄动机,从而使居民的当前消费水平提高。因此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有利于提高医疗消费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2.2增加政府投入,提高给付标准
医疗保险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身体健康,根据新医改的方案内容,政府应该积极加强资金监管、转变投入机制、鼓励社会投资、加大投资力度。在卫生总费用中,政府卫生投入的比例应该不断增加,从而使居民个人的负担不断减轻。为了积极推进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红古区政府应该不断提高卫生投入,卫生投入增长的幅度必须不低于经常性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红古区政府不仅要加大对医疗卫生事业的财政支出,还应该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力度,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体系,实现社会保险的功能,并对社保基金进行有效的监管,保障社保基金使用的有效性、规范性和安全性,才能进一步提高给付标准,使更多的城乡居民受惠。
2.3充分发挥社区医院和多层次保险体系的作用
根据新医改的要求,红古区应该不断完善多层次的保险体系并发挥其积极的作用。所谓多层次的保险体系就是以基本的医疗保障为主体,结合多种商业健康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覆盖全区内的城乡居民,包括城乡医疗救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覆盖区内的不同层次人群。同时还要积极引导公益组织开展社会慈善医疗救助。红古区政府还要提高对社区医疗服务的重视,建立“大病上医院,小病进社区”的健康就医模式,充分发挥社区医院的积极作用。将社区医院中的基本医疗服务纳入到医疗保险的范围之中,为了鼓励参保居民能够积极到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促进基层定点医疗机构的发展,还可以适当的调整不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个人担负比例。
3结语
1.1节约成本的原因
基本医疗保险的档案要记录的资料十分重要,它涉及财务、经济、政策上的事,且它是城镇居民关于解决医疗纠纷方面的重要凭证,这些档案资料必须被妥善的保管,否则日后在做相关的管理工作时会引发很多问题。过去,人们把医疗保险档案以纸质的形式保存,使用这种保管的方式,需要占有大量的空间,且需要费大量的人力保管。开展医疗保险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原因之一就是要用信息化的方式减少管理的成本。
1.2高效管理的原因
随着我国的信息技术的发展,未来我国的医疗保险将近一步完善,如果依然使用传统的档案管理方法,那么相关的管理部门要整合医疗保险档案会非常困难。使用信息化的方式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案的资料,所有的档案都会以数字化的方式实现,它能给未来高效的管理打下基础。
1.3拓展功能的原因
过去,人们对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的认知为需要使用档案的时候就会将它拿出来使用,不需要的时候不必在意它。可是未来随着全球信息化建设的推进,以后人们的衣、食、住、行都会以信息化的方式实现。人们现在可以像拿着银行卡一样拿着一张基本医疗保险档案信息卡,这张信息卡将成为人们保销检查身体、身体治疗等方面费用的重要凭证,未来,这张基本医疗保险档案信息卡的功能还将继续拓展。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信息化建设存在的现状
2.1建立联网式的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思考文/贾丽敏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信息化的建设是非常重要的事情,目前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信息化的建设还有改善的空间,为了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就要进一步思考这方面的问题。摘要为了实现高效化的管理,目前我国的绝大部分城镇已经建立联网形式的医疗保险中心,该中心以网站的形式给用户提供服务界面,以B/S结构找寻服务的平台、以大型数据库的方式存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信息,人们只要手持一张基本医疗保险的信息卡,就能在拥有网络的医疗保险中心调阅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的信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2.2提供自助式的医疗保险使用查询
现代化的医保中心将成为我国城镇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场所,在这种场所里,城镇居民可在自助服务机前进行自助的服务。这些自助服务机可以以触屏的方式为人们提供服务,人们只需要用手指轻轻一触就能得到自己需要的服务。如果人们不方便使用触屏服务,也可以使用语音的方式、电话的方式要求客服人员为自己提供服务,部分医疗保险中心还以网站的形式为人们提供网上远程查询的服务。
2.3开展一站式的保险档案管理服务
随着信息化建设的推进,我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档案管理的方式开始逐步的实现一站式的档案保险管理服务。即城镇医疗保险单位、医疗卫生单位、急救中心单位等结成一个大的集成网络,人们需要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时候,不再需要亲赴一个又一个的单位咨询各种问题、办理各种手续,而是可以使用信息化的方式享受一系列的服务过程。比如人们可以利用自助查询的方式查阅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咨询医疗保险问题、办理部分医疗保险手续等。而这些医疗保险服务会被实时的记录下来,相关的服务人员会将相关的信息整合,形成一份新的基本医疗保险档案。
3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方法
3.1普及网络化建设
从以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信息化建设的现状可以看到,要进一步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工作,就需要一个先进的信息化平台,这是要在网络化普及的前提下才能进行。目前,我国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信息化建设是以由城市向城镇的方向开展,部分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网络平台还未完全完善,他们的医疗保险管理还未达到集成化的标准,要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信息化的建设,就必须让相关部门持续投入资金,使城市与城镇都普及网络化。
3.2搭建人性化平台
虽然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的信息化建设已经向人性化的方向发展,然而目前信息化发展的成果还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比如人们要求能够将一张银行卡与医疗保险档案卡绑定,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卡能定期在银行卡上完成缴费的过程,同时它缴纳完费用以后立即提醒人员已完成缴费;人们希望能够收到基本医疗保险的推送服务,能实时的了解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变化;人们希望能够得到即时的咨询服务,该咨询服务能够包含人们常见的各类基本医疗保险的方法。要搭建人性化的平台,就要使用精细化的方式对基本医疗保险档案进行管理,使之每个项目能分门别类的、有序的运作。从宏观的角度规划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档案管理是必须要进行的事情。
3.3加强安全化管理
要加强安全化管理,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校正城镇居然医疗保健信息卡的信息,发现城镇医疗保险中心的信息与居民的基本医疗保健信息卡有内容不一致的状况,就要立刻予以提醒,让持卡人即时完成信息校正的工作;要建立城镇医疗保险管理的工作日志,记录每一张城镇医疗保险信息卡信息变动的过程,如果出现异常信息,就要将卡送进黑名单,并锁定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直至解决好信息错误的问题;监控对城镇居民基本保险档案管理的过程,给管理操作留下原始的凭据。
4总结
关键词: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完善;探索
中图分类号:F840.68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3-0-01
“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一直是社会发展的热点问题,尽管我国正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行全民医疗保险制度,但是在医疗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各方面因素的制约,仍然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因此切实完善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制度是当前我国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
一、我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现状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国家是以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未成年人以及没有工作的人员为对象的一项医疗保险制度,是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并列的一项医疗保险措施。从2007年开始试点,在2010年在全国铺开推广,逐步覆盖了城镇非就业居民。从以上可以看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覆盖对象有两个特点,一是城镇户籍,二是非就业居民。因为这一部分人群是城镇居民的主要组成部分,因此,能否给予这一部分人群有效地医疗保障是我国全民医保实现的关键。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有效承接,是实施全民医保的重要手段。不过其在推广实施中发现仍然存在着以下问题:第一,统筹层次低,资金来源不稳定。当前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一般采取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相结合的方式,财政补贴向低保、残疾人员倾斜,与新农合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相比,他的资金来源不稳定,稳定性差;其次,缺少医疗保险险种之间的承接和转换机制。当前社会流动人员较大,社会变化较快,比如有些农村人口在农村时享有新农合,后来成为城镇职工,而有些城镇居民参加工作后由于参加城镇职工保险,等等这些角色职位的变换非常频繁,可是这三种保险却从属于三个不同的部门,难以实现一个账户在各种保险之间的转换,因此,对于那些灵活就业人员来说是一个巨大浪费;第三,城镇居民的异地转移困难。由于我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各地的医保水平也不同,若参保人发生异地医疗的问题,就会非常麻烦,尽管当前一些地区已经制定了一些相关规定,但在实施起来仍有相当多的制约因素;第四,参保期限不够灵活。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设个人账户,参保人员缴纳保费仅在一年内有效,这一年期过后,又要重新缴纳,若不能在有效期内缴费,则不再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若在这期间,发生医疗事项,那么其以前交的费用作废。
二、我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完善措施
面对以上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对当前的诚征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进行完善:
(一)建立完善各种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机制
为了保证各种险种之间可以实现自由的相互转换和续接。各省可以考虑将新农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全部划归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管理。由于新农合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都是互助合作医疗模式,因此,一些地区已经试着将二者合并,对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则与二者在筹资方式、水平、和经费比例上存在着差异,因此,较难与二者合并,不过我国一些地区,采用相互折算的模式进行了探索。在当前尚未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前提下,可以采取使用身份证号码作为办理各种险种的唯一识别码。对于没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村人员到城镇中就业可以加入当地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其他人员可以自由选择是参加新农合还是当地城镇职工保险体系。当劳动关系中断或其他原因导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终止的农村户籍人口,可以凭借就业地的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提供的参保凭证向户籍所在地申请新农合。
(二)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统筹层次,保障资金来源安全稳定
资金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正常运行的基础,因此,要保证它的正常运行,必须保证其资金来源稳定,提高城镇居民医保统筹的层次,加大政府的支持力度。实现统筹层次的提升。作为一项民生工程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时,应坚持“广覆盖、低缴费”的模式,在民众的缴费能力和支付比例之中寻找平衡点。要不断寻找新的融资办法,建立一套完善的稳定的融资管理制度,同时政府要做好制度保障。
(三)设定不同的缴费层次
由于我国城镇居民的收入不一,对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参保程度也不同,若都参保了,参保缴费约为城镇职工工资的三分之一,对一些相对困难的群体将是一个沉重的负担,给广大群众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因此,笔者认为,在确保基本医疗保障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城镇居民的不同需要来设立不同的缴费层次,采用少缴费少保障,多缴费多保障的形式和原则,来增加城镇居民的选择性。
(四)设立医疗救助制度
在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还应建立完善相应的医疗救助制度。使我国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和国家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帮助那些无力参加医保的人群,做到全民参保。同时应制定明确城镇居民医保制度的救助对象和救助原则,确保将有限的资金用到那些最需要的人身上。并建立相应的公开制度,让社会监督,审查救助对象的合理性。
(五)加强监督,促进信息系统的完善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施的基础—医保基金,必须得到有效地监管,防止医保基金的违规使用,从而导致医疗费用虚增,基金支出增大等问题的发生。这样他就会危及到医保的执行效果,危及到医保基金的安全和支付能力。因此,必须为医保基金建立相应的医保制度和相应的管理机构。
结语
完善我国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是我国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是对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要补充,当前我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在全国已经铺开,加强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完善,对实现我国的全民医保是一个有力的保障,相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不断发展,其自身也会不断得到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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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于建华.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制度的基本设想[J].卫生经济研究,2010(07):13-15.
第一条为了不断完善我县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号)和*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99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重点解决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不建个人帐户。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县本级统筹。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医疗消费水平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筹资标准。
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第二章参保范围
第五条具有*城镇户口,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从业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县属中小学就读的学生(含中专、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学校和幼儿园)可按学籍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六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镇居民不得同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章筹资水平和补助标准
第七条中小学就读的学生(包括中专、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学校)、学龄前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其中,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100元。
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个人不缴费,由财政全部负担。
第八条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参保居民筹资标准为340元。
其中:18-60周岁(含60周岁)个人缴纳240元,财政补助100元。
60周岁以上参保居民个人缴纳200元,财政补助140元。
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参保居民,个人缴纳100元,财政补助240元。
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个人不缴费,由财政全额负担。
第九条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补助资金在税前列支。
第十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等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县政府批准。
第四章参保登记
第十一条县属中小学学生(包括中专、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学校)、入托幼儿由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符合参保条件的其他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持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户籍所在地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手续。下列人员需持民政或残联等部门的有效证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参保手续。
(一)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
(二)享受低保的城镇居民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
第十二条参保居民的家庭中,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必须同时参加。
第十三条参保居民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足额缴纳一年的医疗保险费。
第五章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包括住院和门诊大病(癌症放化疗、尿毒症透析、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学生儿童还包括意外伤害)。
第十五条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实行起付标准线和最高支付限额制度。起付标准线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起付标准线根据医疗机构的等级确定。一级医疗机构为3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600元,三级医疗机构为900元。成年居民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0元,学生儿童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0元。
第十六条起付标准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等级,按不同的比例进行支付。具体标准为:
(一)一级医疗机构:70%
(二)二级医疗机构:60%
(三)三级医疗机构:50%
第十七条缴费年限与医疗保险待遇挂钩。参保居民连续缴费5年以上的,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可相应提高0.5%,但提高的比例最高不超过10%。参保后中断缴费的,按新参保人员重新计算医保缴费年限。
第十八条参保居民患门诊大病需要门诊治疗的,应持医保证、卡和相关的近期诊断证明、住院病历等材料,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方可享受有关待遇。患门诊大病居民每年应先负担1000元的起付费用。
第十九条建立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解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章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参保居民因病住院,应选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医疗机构。
第二十一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建帐,单独核算,专项用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审计制度。
第二十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国家规定不征各种税费。
第八章部门职责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号)精神,为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现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加强和完善医疗服务管理,对保障参保居民合理的医疗权益,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支出,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保证制度的平稳运行,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中,强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切实保障广大参保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包括医疗服务的范围管理、医疗服务的定点管理和医药费用的结算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从低水平起步。要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和基金保障能力,考虑城镇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按照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有条件的地区兼顾一般门诊医疗费用的原则,合理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服务范围、水平,以及医疗费用的结算办法及标准。
(三)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城镇居民的特点,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相关政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一体化管理的,也可以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规定执行。各地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意见精神,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具体措施。
二、合理确定医疗服务范围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范围包括用药、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范围,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和权限,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范围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具体范围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在认真组织专家评审、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确定。
(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在国家和省(区、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合理确定。要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甲类目录药品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国家根据儿童用药的特点,按照"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兼顾中西药"的原则,适当增加儿童用药的品种及剂型。
(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原则上执行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各地也可根据本地实际适当增加孕产妇、婴幼儿必需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及中医药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新增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暂由各省(区、市)负责制定。
(七)各地要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加强对高价药品、新增诊疗项目、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及高值医用耗材的准入和使用管理,控制医疗费用支出,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减轻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的费用负担。
三、加强定点管理
(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要根据城镇居民的就医特点和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定点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约束作用。要根据各项医疗保障制度协调发展的需要,统筹确定各类医疗保障人群医疗服务定点管理的办法和措施。
(九)合理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范围和数量,具体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商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定。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就医购药所发生的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各地要根据参保居民的医疗需求,将符合条件的妇产医院、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纳入定点范围。
(十)要探索促进参保居民合理利用医疗服务资源的管理机制,引导参保居民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层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及中医药服务,探索建立双向转诊机制。对纳入基金支付的门诊大病和实行医疗费用统筹的普通门诊医疗服务项目,要制定有效利用社区和基层医疗服务的就医管理办法和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对参保居民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的费用,可适当提高基金的支付比例。
四、完善费用结算管理
(十一)要根据医疗服务范围和筹资水平,建立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方式,合理确定医疗费用结算标准,并纳入协议管理。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要按协议及时结算并足额支付,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关键词: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改革
我国的三大主体医疗保险对保障人们生命安全以及促使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作用,然而,由于三大保险制度是特定环境下产生的,存在资源严重浪费以及人员管理分散的特点,影响了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完善以及进步。本文主要对医疗保险一体化进行研究,并且重点分析当前我国面临的几点问题,促使医疗保险一体机进行创新以及改革。不但促使医疗保障制城乡一体化,而且促使农村医保和城市居民医保互相衔接以及合并。由于城市医保和农民医保管理水平以及待遇等方面具有一定相似性,因此,可以进行相关合并,从而促使医疗保险一体化,并且建立全民医保系统。
一、医疗保险制度分析
社会医疗保险是一种安全制度,对生活比较困难的群众生活进行起码的保障,其中,我国社会医保系统又分为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以及社会优抚等。社会保险属于社会保障系统核心部分。社会保险还可以细分成工伤保险、养老保险、生育保险以及失业保险等。我国医疗保险主要包括城镇居民保险、合作社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险最早起源于欧洲,是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转化的时代产物。其中,医疗保障主要涉及民生事业,关系千家万户的利益,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积极作用。医疗保险和医疗保障存在一定区别,医疗保险主要指劳动者以及社会成员在遇到残疾、失业或者生老病死等问题的时候,根据相关原则获得一定物质补偿。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与政策性的特点,医疗保险属于社会保险一个部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相关人员应当缴纳一定的费用,主要是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集中起来建立保障基金,从而保障相关人员的利益。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对于解决人们看病贵以及看病难得问题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保障了广大群众看病权利以及生命安全。
二、医疗保险制度的特点分析
1.强制性。医疗保险制度属于政策性的,具有一定强制性,由国家立法并且保监会对其进行监督,根据法律形式确定参保的范围,按照缴费标准、基金统筹、封顶线以及起付线等,从制度上保障医疗保险的落实。因此,强制性是医疗保险制度的最为显著的特点。
2.互。医疗保险制度的第二特点是互助行,主要是通过制度将保险费用筹集并且建立保险基金,参保人员如果有疾病发生,根据参保人缴纳的保险费用得到相应的补偿,根据相关法则,参保人都具有发生疾病或者残疾的风险或者概率,但是如果患病的话,可以报销的比例比较低。医疗保险对于没有生病的参保人员起到一定保障作用。换句话说,就是多数人共同救济少数人,从而体现了互。
3.福利性。医疗保险费用主要是靠政府来筹集资金,并且保障个体在发生疾病或者残疾等问题的时候可以得到相应的资金补偿,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的一个部分,应当注重公平性。政府筹集资金保障人们生命安全,有利于社会福利提高,因此,这种医疗保险制度具有一定的公益性以及福利性的特点。
三、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现状分析
1.制度体系分割。我国的医疗保险涉及是按照户籍以及职业进行划分的,然而由于保障人群、保障出发点以及具体内容存在不同,造成很大的差异性。首先,由于当前的医疗保险制度设计目标以及制度起点不同,导致在筹资水平以及参保形式存在显著差异。其次,不同区域之间发展水平不一样,各个不同区域的筹资水平、缴费能力以及待遇标准也不一样,造成区域之间身份化以及差异化现象。换句话说,城镇职工保险缴费以及待遇水平高,城镇居民次之,农村待遇水平最低。此外,发达地区医疗保险体系相对完善,待遇也较高。中部地区次之,西部欠发达地区医保最差。
2.统筹层次较低。统筹层次较低,直接导致异地难易接保问题,城市居民医保主要采取县级和市级统筹的原则,农村采取单位统筹原则。在参保人数方面,农村居民很有限,和大数法则相违背,难易形成规模效益,不利于将风险分散开来,并且削弱了分担效果,导致基金抗风险的能力直线下降。由于医保制度在统筹方面存在问题,各个基金之间又不能互相对接以及互通,这种对接不通的问题导致异地看病之后难以报销看病费用,从而导致一定的问题,限制了省内医保项目和省际医保项目的相互转化,导致城乡医保资源配置不理想。3.医保运行效率低下。一般来讲,医疗管理水平高低直接表现在运行效率上,我国的医保制度是按照属地法则进行管理,城镇居民主要是社会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进行管理,新农合制度是卫生部门进行管理。其中,医疗保险单位当中,医疗保险险种安排一个部门进行管理并且医保管理部门是相互独立运行管理。通俗地讲,就是部门之间各管各的,从而造成管理混乱问题,导致医保制度运行效率比较低下,需要进一步提高,切实保障医保制度落实到位以及发挥有效、积极作用。
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改革
1.城乡居民一体化分析
城乡一体化主要是相对二元化来说,是从社会的角度对乡村和城市的问题来看待。由于人类发展是从自然经济时代进入商品经济时代。其中,自然经济环境下,由于地产原因,一般是乡村出现比较早,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的发展一般靠着农村资源而发展,城市的发展以及繁荣程度远远高过乡村。由于城市的高度繁荣,导致城乡之间经济严重不平衡,从而出现了二元格局。城市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应当带动农村经济发展,最后形成城乡一个整体,相互之间融合,形成一体化格局。以往对于一体化的理解主要是经济一体化等,关于城乡一体化并不十分深入人心。自从八十年代之后,资源密集型企业从城市向周边地区发展,相关乡镇企业看准时机以及把握机会,发展速度以及规模都超过农业发展城市,从而导致农村人们的生活水平已经十分接近城市居民。在这样的形势之下,城乡一体化就被提出来,城乡之间的生产要素相互流通,优势互补,从而乡村促使城市发展,城市带领乡村发展。这对于我国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2.城乡医疗保险一体化分析
社会一体化是城乡一体化重点内容,主要是福利一体化,换句话说,就是城市居民和乡村居民一样待遇并且享受同等福利水平,尤其是城乡之间的医疗保险一体化。当前,我国保障制度是根据相关参保人的职业以及身份等,将参保人员划分为农民、城市居民以及城市职工等,在医疗资源享受方面,存在农村和城市严重不平衡的问题,当前大多医疗资源集中在城市地区。然而,随着城乡二元结构被逐渐破坏,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快,我国的医疗也需要呈现出多元化以及复杂化的特点,当前的医疗保险体系应当进行必要整合以及更新,对实现社会公平稳定以及体现公平服务具有重要意义。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险就应当破除地域、身份等,通过对医疗保险制度进行整合、创新、改革等,建立不论身份、职业、性别、年纪的全民体系。如果成员在遇到疾病等问题的时候,可以得到相关补偿。
3.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改革制度整合与创新原则
3.1保障范围一体化原则。城市居民相比农村居民存在明显不同,包括生活习惯以及收入水平等具有差异性,因此,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不同的医疗保险。其中,不同的缴费标准可以享受不同待遇,城市以及乡村的居民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缴费标准。比如,收入比较低的人员可以选择低水平缴费标准,收入较高的村民可以选择高水平缴费标准等,。不但完善当前的城乡医疗保险制度,而且促使保险待遇水平得到提高,比如报销比例上可以适当提高,从而促使医疗保险制度给人们更大吸引力。
3.2地区一体化原则。由于我国地缘辽阔以及人口众多的因素,当前的医疗保险制度形式比较多样化,然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一体化属于逐渐完善的一个过程。首先市级统筹,其次省级统筹,最后全国统筹。具体而言,首先,可以在市区开展一卡通业务。其次,扩大地域范围,实心市级统筹兼顾。再次,实现省级统筹兼顾,并且互相融合。最后,全国一体化,并且建立公共信息登记系统,不论参保人员在哪里都可以报销医保。
4.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改革制度整合与创新。
4.1加快户籍改革。当前的医疗保险制度是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是将城市居民以及农村居民通过政策实行隔离、分开。一般来讲,农村居民想要享受城市的保险待遇需要跨越户籍这道门槛,要实现城乡保险一体化就应当缩小城乡居民在筹资标准、保险待遇以及政府补贴等方面的差距,从而实现公正以及公平,最为关键的一点就是加快户籍制度改革,促使城乡居民建立以及制定统一医保制度。城乡居民医保一体化就是要城市居民以及农村居民都可以根据自己需要选择医保待遇以及缴费标准,不是像从前一样两者存在很大差距,通过户籍改革,实现城乡医保一体化改革。
4.2农村产业调整。为了发展我国经济以及促使工业发展,我国制定了先发展工业,之后工业带动农业的政策。城市工业化建设已经达到一定规模。因此,工业应当带动农业发展的时机已经到来。其中,三农问题是政府工作的重点,我国需要城市支持农村,相关政策应当促使农业经济也发展起来,并且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实现城乡居民医保一体化,切实提高农民参与医疗保险的能力,才能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当前的农村居民参与医保的待遇比较低的主要原因是自身经济水平比较低,只有增加农民收入,才能推动城乡医保一体化改革。由于我国城市乡村之间存在显著地经济差异,发展不平衡,相关政府应当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利用当地优势,建立农村特色产业,促使农村经济增长。
4.3优化财政支出的结构。应当推动卫生事业改革以及提高医保水平,就要保障居民医保参与率、国家对医保制度高度重视,城市以及乡村居民要求各个地区的财政能力基本平等。我国城市乡村以及区域间的财政地位和平等问题等比较复杂,这就增加了政策复杂性。因此,实现财政能力均等需要政府统筹兼顾各地财政状况,促使财政资金可以发挥真正作用,促使地区之间财力差异以及经济差异不断缩小,对于中央政府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我国的城乡医保一体化依然存在很多的问题,药品价格太高,不利于保障人们生命安全。因此,应当优化当前财政支出结构,并且建立相关卫生计划。此外,政府应当拓宽筹资渠道,提高某些奢侈品或者烟草的消费税等,并且将其用在卫生事业当中。
五、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主要对城乡一体化以及医疗保险进行概述,并且探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应当坚持的原则,包括保障范围一体化原则以及地区一体化原则,对医疗保险制度的特点进行分析,包括强制性、福利性以及互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制度的整合与创新对保障居民生命安全以及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应当加快户籍改革、优化农村产业结构以及财政支出结构。
作者:李宏烁 单位: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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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符合参保条件的乡镇以上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幼儿(以下简称学生),到所在学校、托幼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其他参保人员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第二条城镇居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户口薄及复印件(学生除外)1份;
(二)身份证及复印件(学生除外)1份;
(三)1寸近期免冠彩照2张(学生、幼儿1张);
属于城市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三无人员”,还需提供证明其身份的《*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二级残疾人)及复印件或其他证明。
第三条参保居民(含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未在校的少年儿童、婴幼儿)中享受政府特殊补助的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各组织机构、单位应在所在地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方可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基础资料,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按规定享受政府补助待遇。
第二章基金筹集
第四条2008年度学生和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少年儿童按110元筹集,其中个人缴纳20元,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个人缴纳10元。18周岁以上城镇非从业居民,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210元。特殊人群中属于城市低保人员、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个人缴纳130元,低保中的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纳110元,三无人员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后的差额部分由政府补助资金予以补助。以后每个年度缴费标准及政府补助标准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予以确定和公布。
第五条新参保的居民,办理参保手续当月处于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期的,该统筹年度享受政府特殊补助;上年12个月处于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期的已参保居民,续缴下一统筹年度医保费时,享受政府特殊补助。新参保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办理参保手续前6个月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下的,该统筹年度享受政府特殊补助;已参保的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上年7至12月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下的,续缴下一统筹年度医保费时,享受政府特殊补助。
第六条同时具备享受政府特殊补助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人员,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一种政府补助。
第七条城镇居民实行按统筹年度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缴费办法。学生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的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其他人员缴纳下一统筹年度医疗保险费的时间为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后未在规定缴费时间内缴纳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的视为中断缴费。
第八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连续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中断缴费的居民,续保时应一次性缴纳欠缴的统筹年度的全额医疗保险费。欠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九条学生和入托的少年儿童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统一组织参保并代收代缴医疗保险费。其他参保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凭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出具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通知书”到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银行、指定账户一次性缴清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再凭银行缴费凭证到所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参保手续并开据医疗保险收费票据。
第十条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学校、托幼机构在完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缴费后,于每月的20日前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送上月21日至当月20日期间内参(续)保人员的基础资料及缴费信息,并核销票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与各组织机构或单位对账。各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当月30日前完成已缴费人员参(续)保生效的确认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核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卡。
第十一条参保居民户口外迁、中断缴费、死亡等,无论参保期间是否享受过医保待遇,其已缴纳的医保费均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设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各组织机构、单位收取的个人参保费用须及时划缴到收入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月末从其收入户统一转入财政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有条件的单位,对所属职工家属、供养直系亲属个人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补助可在单位福利费中列支。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执行。
第三章待遇支付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住院(含符合特殊疾病门诊治疗)执行《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自劳发〔2000〕249号),超出《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由患者个人负担。
第十六条城镇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实行单次住院结算,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下符合报销范围的部分按比例支付,年度基金支付实行最高支付限额。
(一)起付线标准:三级医疗机构6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一级及以下的医疗机构300元,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200元。
(二)起付线以上的符合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三级医疗机构50%,二级医疗机构55%,一级医疗机构60%,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65%,学生和18周岁以下的非在校少年儿童的报销比例在此基础上提高5%。
(三)最高支付限额:每人每年20000元(含特殊疾病门诊费用)。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经批准转上级医院住院、探亲、旅游等在外因患急症住当地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首先自付10%后,起付标准为6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的比例按第十六条规定报销。异地安置人员按本市住院标准、比例报销。
第十八条经上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转入到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不再承担转入医疗机构当次起付线,经下级医院转上级医院的,只负担与转入医院当次起付线标准之差。
第十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支付期限:
(一)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内参保缴费的,从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2009年1月1日以后参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之日起满6个月后,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三)参保中断一年后缴费续保的,在补缴以前年度全额医疗保险费后,自续保缴费之日起满一年后,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新生儿在办理户口登记后一个月以内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办理之日的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形:
(一)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伤、自残、戒毒、性传播疾病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其它责任事故等引发的住院医疗费用;
(二)市内出院超过1个月、市外出院超过2个月未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的住院医疗费用;
(三)未按规定办理转院或备案手续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五)出院超量带药和与病情不符药品的药品费用;
(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七)弄虚作假的医疗费用;
(八)其他不属于报销范围的费用。
第四章定点服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区(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市内住院及医疗费用结算
(1)参保居民持本人医保证、卡可到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2)病员入院时,应按医院要求预交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出院时按照多退少补原则结清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后即可离院。属于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住院费,由定点医院直接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第二十四条外地住院及医疗费报销
(1)参保居民经批准转往上级医院住院,探亲、旅游期间患急症在当地医保定点医院住院以及异地安置人员住院(入院3日内向所属医保经办机构报告备案)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医疗费用出院后,2个月内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暂行办法》规定报销住院费。
(2)报销住院费需提供的资料:出院证明、住院费明细清单(应标明收费项目的名称、单价、数量、总价)、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住院病历复印件、有效收费发票、医保证、卡。
第二十五条特殊疾病的办理及费用报销
(1)恶性肿瘤放化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及尿毒症透析治疗患者,在备案的市内固定就医医院门诊治疗该种疾病的诊疗费,每半年视同单次住院费报销一次。
(2)肾、肝、骨髓移植患者,按照医嘱在备案医疗机构的定期检查费用和在备案供药机构购买的抗排异药物,视同住院医疗费,每季度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报销一次。
(3)患有上述门诊大病的参保居民,在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时,需提供本人书面申请、有效疾病诊断证明(有住院史的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1寸近期免冠彩照2张、最新治疗方案或最新服药医嘱。
(4)居民医保特殊疾病的认定办理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办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转诊、转院
(一)转诊、转院条件。(1)经检查、会诊仍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不具备诊治、抢救条件的危重病症;因缺少设施设备或未开展某些诊疗项目而无法对急难危重患者进行救治的。(2)诊断明确的多发病、常见病或手术后可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进行后续治疗的。
(二)转诊、转院程序。(1)主管医生、科主任提出转院建议,经医院医务科组织会诊同意后填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院审批表》,报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审批。(2)转市外上级医院住院治疗的,原则上转我省华西医大附属医院、省第一人民医院、省肿瘤医院。由我市定点三级综合医院出具“转院建议”,报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审批。紧急情况,凭“转院建议”先期转院,转院后5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3)转省外上级医院住院治疗的,原则上凭华西医大附属医院、省第一人民医院、省肿瘤医院出具的“转院建议”,经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登记后,方可转院。紧急情况,凭以上医院的“转院建议”先期转院,转院后7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登记手续。
(三)二、三级定点医院应尽可能将已经确诊的一般慢性病、常见病患者和手术后进入康复期治疗的患者,转到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治疗。
(四)未履行转诊、转院手续擅自到外地医院就医或擅自改变医院住院的,其医疗费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七条定点医院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行计算机联网结算,严格履行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在保证基本医疗的前提下,坚持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保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
第二十八条参保城镇居民住院,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卡办理入院手续。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核对其就医证、卡,严格掌握入、出院标准,杜绝挂名住院与冒名住院。
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登记等相关手续,及时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第二十九条凡使用单价在1000元及以上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换等特殊材料,应经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急救病员应先抢救而后履行补办手续。
第三十条使用“乙类目录”药品或实施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自费药品和自费诊疗项目,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征得病员或其家属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未经病员或其家属同意的,病员或其家属应予拒付。
第三十一条出院带药实行限量管理,急性病为3—5日,慢性病为7一14日。
第五章基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居民医保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建帐、单独核算。
第三十三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区(县)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确保基金的安全运营;要严格审查医疗费开支,在确认其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应及时支付医疗费用。
第三十四条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将收入户基金转入本级财政专户;各区(县)财政每年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总额的5%提取统筹调剂基金一次性上缴市财政专户管理。统筹调剂基金的使用按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区(县)医保经办机构的基金财务管理进行审计监督。每月5日前,区(县)劳动保障局、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送上月的基金收支报表。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基金的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各区(县)应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参保居民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加强基金的社会监督。
第六章医疗保险责任
第三十六条参保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其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待遇一年并追回流失的医保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本人《医保卡》、《医保证》转借他人使用的;
(二)用他人《医保卡》、《医保证》冒名就诊的;
(三)私自涂改处方、费用单据发票,虚报冒领医疗保险基金的;
(四)利用《医保卡》、《医保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开购药品进行非法倒卖的;
(五)其他骗取医疗保险待遇或者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发生的违规费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定点资格、暂停医师医保处方资格及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参保人员提供与所患疾病无关的检查、治疗、药物和服务的;
(二)不按照规定限量开药或搭车开药串换药品的;
(三)未经参保患者同意,使用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外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
(四)对参保患者限定住院费用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收参保患者住院治疗的;
(六)不执行药品及医疗收费价格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分解收费、重复收费的;
(七)将非参保对象的医疗费用或将非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八)采取挂床住院、分解住院、冒名住院等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九)伪造医疗文书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十)不按要求给予参保人员就诊优惠的;
(十一)其他违反医疗保险管理规定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与定点医疗机构人员合谋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二)贪污、挪用医疗保险基金的;
(三)违反规定审批和支付医疗保险待遇的;
(四)违反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五)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损公肥私的。
第三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条为建立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低水平起步原则;
(二)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
(三)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参保原则;
(四)坚持个人(家庭)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原则;
(五)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
(六)坚持统筹协调、合理衔接原则。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衔接。
第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全市居民医保政策、办法,做好组织实施监督工作。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居民医保的日常工作。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要在各街道办事处、社区设立居民医保服务平台,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在经办机构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参保居民的入户调查、申报登记、材料审核、就诊证(卡)发放等工作,所需办公经费(含经办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教育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所属学校在校学生的参保登记、身份认定、基本医疗保险费代收代缴、就诊证(卡)发放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政府补助资金的预算、资金拨付和基金监管等工作,并确保必要的办公经费(含经办费用)。
民政部门负责低保及低保边缘对象的身份确认,协助组织参保,做好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和居民医保制度衔接工作。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重度残疾人的身份确认,协助做好组织参保工作。
发改委负责将居民医保制度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中长期规划,根据发展需要安排居民医保基本建设项目。
卫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同做好居民医保工作。
第四条居民医保实行市、县分级统筹,分别管理,市、县(区)财政分别补助。
第二章覆盖范围
第五条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的下列各类人员属于居民医保参保范围:
(一)本市范围内的城镇大中小学在校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口、18周岁以下的非在校城镇居民;
(三)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因企业确有特殊困难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重度残疾人;
(四)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第三章基金筹集及缴费标准第六条居民医保基金来源:
(一)参保居民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财政补助资金;
(三)社会捐助资金;
(四)基金利息收入;
(五)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
(一)大中小学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城镇居民每人每年80元,其中个人缴纳40元,财政补助40元。属于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纳15元,财政补助65元。属于低保边缘对象的,个人缴纳30元,财政补助50元。
(二)18周岁至60周岁以下的城镇居民每人每年295元,其中个人缴纳255元,财政补助40元。属于低保对象的,个人缴纳85元,财政补助210元。属于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纳55元,财政补助240元。属于低保边缘对象的,个人缴纳170元,财政补助125元。
(三)60周岁及其以上的城镇居民每人每年295元,其中个人缴纳195元,财政补助100元。属于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纳55元,财政补助240元。属于低保边缘对象的,个人缴纳125元,财政补助170元。
第八条由县(区)财政供给经费学校的在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分别按60%、40%比例承担,其他学校在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全额补助。
其他城镇居民按户口所在地,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分别按60%、40%比例承担。
第九条参加居民医保的同时,必须参加大额医疗补充保险,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所缴纳的保险费,政府不予补助,缴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参保与缴费
第十条在校学生按学年度参保,每年9月15日前以学校为单位进行统一申报登记;其他城镇居民按自然年度参保,每月20日前以家庭为单位在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区进行统一申报登记,符合参保条件的同一家庭成员参保时必须同时全部参保。
年龄计算截止参保缴费当年的12月31日。
参保居民只能以一种身份参保,身份确认以参保登记之日为准,一个参保年度内居民参保身份不予变更。
第十一条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负责代收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及时缴纳到经办机构;其他参保居民到指定银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二条居民医保按年度实行预缴费制,参保居民必须一次性缴纳全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按时连续足额缴费的,视为中断参保,续保时必须补齐断保期间的欠费,所补缴的欠费由个人承担,不享受政府补助。
第十三条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自行给予适当补助支持,其享受的税收鼓励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市财政全额补助的在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需经学校登记确认,经办机构审核,报送市财政部门核准。
市、县(区)财政按比例承担的在校学生、其他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需经学校、社区登记确认,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经办机构复核,分别报送市、县(区)财政部门核准。
市、县(区)财政部门必须将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划入居民医保基金专户。
第五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城镇居民只能参加一种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在校学生自参保缴费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他城镇居民自参保缴费当月起满三个月后享受参保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中断参保重新缴费的,从补足欠费当月起满三个月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七条参保居民享受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设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一)市内定点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500元。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依次降低100元,但最低不低于100元。
(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起付标准为400元/年。
(三)转市外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60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转市外医院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不予降低。
(四)基金年度累计支付最高限额为3万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医疗费,由大额医疗补充保险按规定支付。
第十九条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基金按照以下比例支付:
(一)大中小学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城镇居民:
1.在本市定点医院住院的:一级医院70%、二级及三级乙等医院65%、三级甲等医院60%;
2.在本市定点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60%;
3.转市外医院住院的60%.
(二)其他参保居民:
1.在本市定点医院住院的:一级医院60%、二级及三级乙等医院55%、三级甲等医院50%;
2.在本市定点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50%;
3.转市外医院住院的50%.第二十条在市内医院经门诊抢救无效死亡的,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急救医疗费,基金按住院医疗费规定给予支付;因急诊在市外医院住院或门诊抢救无效死亡的,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基金按转市外医院住院医疗费规定给予支付。
第二十一条参保居民连续缴费年限每满1年,基金支付比例相应提高1%,最高支付比例70%.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视同参加居民医保的缴费年限。
参保居民要求退保的,已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返还。
第二十二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及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2007〕172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跨自然年度住院的参保患者,按出院时所在年度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也可选择在住院当年的12月31日结清医疗费用,可不办理出院手续,次年按重新住院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转市外医院住院治疗的,必须先办理相应的转诊手续,遵守转诊规定,转诊权限仅限于本市三级甲等医院和专科医院。
第二十五条下列情形之一所发生的医疗费,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
(二)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三)与转诊治疗内容不相符;
(四)自杀、自残(精神病除外);
(五)打架斗殴、醉酒、吸毒及其他因本人违法犯罪所致伤病;
(六)交通肇事、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有明确赔偿责任者;
(七)流产、生育、计划生育;
(八)其他违反居民医保规定。
第二十六条门诊特殊病种实行准入制度,参照《本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办法》执行。门诊特殊病种为:
(一)脑出血、脑血栓后遗症;
(二)癌症(晚期);
(三)糖尿病(具有并发症);
(四)尿毒症;
(五)结核病(活动性);
(六)精神病;
(七)肝、肾、骨髓等组织器官移植术后;
(八)系统性红斑狼疮。
第六章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居民医保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经卫生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愿意承担我市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服务的,可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和确定;经办机构就有关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结算办法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按协议考核办法,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原则,严格执行入、出院标准和诊疗操作规程,为参保居民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第二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居民医保各项政策规定和医疗服务协议,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做好居民医保的内部管理工作。
第七章医疗费用结算
第三十条参保患者所发生医疗费用的结算:
(一)参保患者在定点医院住院或门诊特殊病种诊疗时,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只承担个人自付部分;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结算。
(二)因转市外、急诊等原因未在定点医院就诊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全额垫付,持相关手续到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
第三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规定时间内,将上月参保患者在本院诊疗所发生的医疗费,上报给经办机构,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后,应由基金支付部分,按时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
第八章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居民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十三条经办机构事业经费由财政预算列支。
第三十四条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做好居民医保基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会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城镇居民代表和有关专家代表等参加的居民医保基金监督组织,定期督查居民医保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
第三十六条对居民医保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有关部门要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根据经济发展和居民医保基金运行情况,适当调整缴费标准、财政补助标准及居民医保待遇等相关政策。
第三十八条本溪满族自治县、桓仁满族自治县应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居民医保工作。
这次调查的内容分为城镇居民个人基本情况、城镇居民对医疗保险的了解和参与情况、城镇居民对现有医疗保险制度的要求和建议三部分,共20个问题。调查对象由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教科文卫人员、企业职工、离退休者、自由职业者、个体劳动者等构成;调查者年龄分为20岁以下、20-40岁、40-60岁、60岁以上四个年龄段。
一、宣传比较到位,但力度仍需加大。
二、城镇居民参保状况及认知情况。
三、城镇居民医保交费水平。
尽管区政府在居民医保交费上已充分考虑了不同收入阶层居民的负担能力,但调查中您认为现行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交费水平如何?仍有50%的居民认为较高,有40%的居民认为适当,10%的居民认为较低。从调查数据中可看出仍有相当一部分居民认为现行的医保交费水平偏高,这主要是由于各地之间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居民的收入水平差距比较大造成的。
四、社区卫生服务体系要不断完善,满足城镇居民需求。
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是保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更好实施的必要条件。在您认为现行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能满足您平时的看病需要吗?这项调查内容中,有30%的居民选择能,70%的居民选择不能。可以看出虽然政府正不断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但目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仍不能满足大部分居民的就医需要。
在您认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以下哪些问题?时,70%的居民认为医疗设备缺乏,60%的居民认为医术水平不高,30%的居民认为管理不正规,20%的居民认为收费不合理。
从大家的选择来看,拥有丰厚医疗资源的公立大医院还是居民大病就医的首选,这个优势远远超出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目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不能满足广大居民看病的需要,因而要加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和发展,使之处于强势地位,解决城镇居民看病难的问题。
五、居民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看法和意见。
居民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都十分关心,几乎所有被调查者都十分认真地写下了他们的意见和看法,希望这些意见和看法能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顺利实施起到一定的作用。被访者写的建议和看法主要反映以下几个方面:
1、加大宣传力度。一位姓吕的商业人员写到:加大宣传力度和透明度,让老百姓了解具体内容。 一位姓席的被访者写到:加大宣传力度,把报销流程和医疗保险制度主要内容印到医保证的后边,减少工作环节。
2、报销制度存在问题。一位企业工人写到:一是报销手续麻烦;二是不能只有住院才能报销,如一些慢性病和特殊疾病,需要经常治疗维持,住院才能治疗加大了参保人员的负担,建议每月规定报销限额,使全民医保制度起到应有的作用,让老百姓真正得到实惠。一位姓贾的教师写到:参加医保后,有些医药费不给报,被告知原因是不住院不给报,而且一些药不包括在报销范围内。
3、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一位姓李的打工者写到:社区做为初诊,应扩大就诊项目,充实就诊器械,提高服务质量,真正把全民医保的好处落到实处。一位姓王的机关人员写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多设立一些,设备健全一些,方便居民看病问题,对药价多多监督。
4、定点就医规定不合理。一位姓周的家务劳动者写到:必须先到社区服务中心看病,只有他们开转院证明才能转院的限制太死,有的社区医院的医生素质太差,肯定会延误病情。一位姓李的被访者写到:看病必须到定点医院就诊不自由、不方便,如发病突然,定点医院离家远,如果到就近医院处理,后期报销手续复杂,对参保就医程序不清楚,容易走背包路,应在这方面多加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