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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业道德

时间:2023-05-30 09:05:0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官职业道德,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法官职业道德

第1篇

(一)法官职业道德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法官的职业道德要求法官诚信,正直,公正,以及社会责任感。这些品格是司法公正的根基。法官是实现司法公正最关键的因素。无数事实表明,唯有诚信正直的法官,才能担当起司法公正的重担。法官应当忠实诚信。法官应当忠实于国家和人民,法官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只有这样,法治的秩序才能得到维护,才能公正司法,判决的正当性才能得到保障。法官应当忠于职守,忠实履行审判职责,必须热爱审判事业,具有高度的责任心。

(二)法官的职业道德是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保障。司法权威是指司法使人信服并服从的力量和威望。由于受现实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司法的权威并没有完全树立起来。现实中少数法官不严格执法,利用手中的特权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弄虚作假,枉法裁判,损害了司法权威的树立。而法官的职业道德要求法官必须严格依法审理和裁判案件,做到审判程序合法,裁判结果公正,确保裁判的每起案件经得起法律的推敲和历史的检验。法官是公平正义的传播者。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展现法官人格的高尚性,保持其裁判的正当性和权威性,人们对于法官自然具有信任感和依赖感,法官“德化于社会”的作用就真正发挥出来。

二、目前法官职业道德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法官的道德素质却令人堪忧,法官面临严重的信任危机,据统计,1998-2002年全国法院系统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及刑事处分的1998年为2512人,1999年为1450人,2000年为1338人,2001年为1080人,2002年1至7月有378人,5年中,全国法院系统处分“害群之马”6700余人。据统计,在2004年,全国法院有461人因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处,这不能不令人深思。我认为造成法官职业道德素质令人堪忧的原因如下:

(一)人情文化问题。“讲人情、拉关系”之人情文化传统在我国是如此历史悠久,影响深远,以至于人人都耳濡目染,无师自通,深谙此道。作为一种传统的精神,它几乎已经到了根深蒂固的程度。“人情”在中国文化中是规范人与人社会行为交往的一个重要尺度。“讲人情”成为必要的一项人际交往法则。这种现象在司法领域的体现就是“拉关系、走后门”之类的司法腐败。这种“人情案”、“关系案”问题,归结为法官职业道德的缺失。

(二)司法不廉问题。现实中有的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吃、拿、卡、要、玩,,贪赃枉法,当事人及社会民众对司法感到失望,有损于司法权威的树立。

(三)整体素质问题。目前法官整体素质不高的根本原因是进入法官队伍的门槛过低,没有严格的准入机制。目前法官主要来源于四个方面:(1)大、中专毕业分配(2)军队干部转业。(3)法院以外的系统调配。(4)从社会上吸收利用,并且后三者的人数远超过前者的人数。

(四)监督机制问题。法官职业道德的监督和处置制度不健全,缺乏科学的法官道德评价与奖惩机制,不能形成对法官有效的监督与约束。

三、法官职业道德问题的解决途径

(一)加强思想品德教育,让法官首先成为正直诚信的人。良好的道德品质不是天生的,必须加强对法官进行“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小事做起的道德修养教育。在道德修养问题上,要从我做起,严格要求自己,不要因为他人没有做到而原谅自己。在思想品德修养上,既要重视大的方面,也不可忽视和放松小事。

(二)加强职业道德和法律知识教育,让法官成为忠实法律、秉公断案的好法官。法官在做一名品格优秀的好人之后,必须接受与其身份职业特点相应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知识学习,才能当好“正义的守门人”。第一,必须加强法官对《准则》的学习,掌握哪些该作为哪些不该作为,使自己在执法中的行为规范有依据可循,并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行为。第二,必须加强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学习。法官应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应该接受良好的职业训练,应该通晓法律,阅历丰富。

(三)加强反腐倡廉工作。司法是社会正常秩序的最后一道保护屏障,司法一旦与腐败结缘,社会秩序就会陷入不公、不正、不义之中,失去了健康有序,失去了公平正义。加强反腐倡廉工作,就是必须以最大的决心、最大的力度、最硬的措施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严厉惩治、坚决清除害群之马,确保队伍廉洁;同时坚持司法为民,以公正、高效、廉洁司法的实际行动提升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塑造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

(四)完善监督与惩戒机制。监督在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中至关重要,只有坚持教育、管理、监督相结合,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才能保障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健康发展。应该把对法官职业道德纳入岗位目标考评体系,制定法官职业道德考核办法,建立法官职业道德考核档案。还应该建立法官业外活动指引规范,加强对法官“八小时以外”和参与社会活动的约束,避免法官业外活动对法官的公正司法、清正廉洁和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我国目前尚未建立法官职业道德惩戒制度,法官只有违法违纪才受到处分。对法官队伍违反职业道德,损害法官形象的的行为,应加以惩戒。法院系统以及有关机关应从惩戒机构、惩戒程序、惩戒方式、救济程序等方面建立一套完整、科学的法官职业道德惩戒机制,切实推进法官职业道德建设。

第2篇

引言

随着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行,法制建设推进司法改革,全国审判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探索司法改革的新途径,在司法改革领域中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为世界所瞩目,也为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司法改革的最终目标就是实现司法公正,这就不仅需要反映人类理性和良知的优秀法律和健全的司法体制,更需要一个高素质、高效率的司法群体去执行法律。在我们生活的社会中,法官是一个值得尊敬的职业,他们代表着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体现着人类的道德与良知。人们在评论法院和评价法官时,不仅是从法院整个审判工作,更是通过对法官言行举止的切身感受来了解和衡量。只有维护法官职业的高尚性、法官的高素质性,才能够保障我们的社会主义法制顺利进行。

而在现实生活中,有相当一部分法官的形象显然与人们的期待有一定距离……看看最近两年的案件,也许我们能从中得到些启示: 2003年法庭集体作假的案发1,还有那接连出现的法官集体腐败案2……

过去,我们对法官的思想教育从未间断,但对职业道德的教育并没有提到应有的高度,对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的职业道德建设抓得很不够;而法官的形象直接影响着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公信力,法官职业道德素质高低,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关系到党和政府形象。所以,无论法官的法理水平多高、业务能力多强、审判经验多么丰富,对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都将是一个永恒的话题。

本文拟以建立“中立、公正、高效、独立、文明”的现代司法理念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浅谈对法官职业道德的理解,以期在推进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化进程中有所裨益。

一、本文切入点——现代司法理念的确立

(一)理念的由来、含义

“理念”本是希腊语ideas,通常指思想。3它的原意是“图画”和“模型”,而后一些家赋予其新的含义,并形成了特定的概念。譬如,苏格拉底、柏拉图认为“理念”是圆满的、真实的、永恒不变的,是本有的,由神所创造出来的非物质的实体,是现实世界的起源;康德则注入了理性概念,认为“理念”指从知性产生而超越经验可能性的概念4;黑格尔是“理念说”的集大成者,他认为理念是“概念和体现概念的实在的二者的统一”。

拙见认为,对于 “理念”一词,可以将其理解为一种“带有理性的信念”,是一种升华了的观念,或者更确切的说是一种价值观。具体来说,“理念”是人们通过长期实践活动出来的、并能够广泛适用于以后生产、工作、、生活等的原则、指导思想。一种制度在构建和设计之初,是需要有一种哲学原理作为其存在合理性的支撑,同时需要有一种成为其指导方向,作为其价值选择的标准,这就是该制度的“理念”。在随后的实际运作中始终贯彻它的理念,并使其得到验证。在这个过程中,某人始终遵循的原则或信念、信仰,就相应可以理解为他的个人理念。也就是说,我们在讨论“理念”时,一定要从两方面入手:制度层面和人的层面。

(二)司法理念

“司法”的组成主要包括司法体制、司法组织、司法程序、司法人员、司法实践、司法理念和司法环境。5我们这里讨论的“司法理念”就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认为,司法理念,即人们在认知司法客观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的基本观念,是指导人们在司法制度设计和司法实际运作的理论基础和主导的价值观。

(三)现代司法理念

1.什么是现代司法理念?

在明确了“司法理念”之后,再来分析“什么是现代的司法理念”。

现代司法理念就是以现代司法所要求的中立、公正、独立、民主、效率、公开等意识形态和精神指导来支配人们在司法过程中的思维和行动。从这个含义来看,每一项司法制度设计和司法实际运作都在一定程度上都要体现出现代性的司法理论基础和主导的价值观。现代司法理念的主要包括司法中立、司法独立、司法公正。

2.法官的司法理念:

从真理和实践之间的辨证关系分析,我们就会发现:如果没有正确的司法理念为指导,很难会有正确的法律实践。正确的司法理念来自于法律实践,并在此基础上的加以总结,而它反过来又会对司法实践起指导、推动的作用,同时又丰富并发展了自身……如此循环往复,不断前进。所以笔者认为司法理念在司法活动中扮演着一个指挥者的角色,处于基础性的地位。

探讨司法理念,结合之前我们对“理念”所做的定位,也要一方面要从司法制度方面入手,另一方面就要从其主体来进行分析。由于篇幅有限,不可能面面俱到,所以本文只分析人的层面,也就是今天讨论的法官这个角度。

法官的司法理念就是法官在进行司法活动中所形成的总体上的原则和根本上的指导思想,也就是符合法律与司法品质的理念,其中便包括公平、正义、效率、廉洁等基本的司法职业道德观。

二、培养法官的司法理念,必须树立法官职业道德

(一)对道德的界定:

1.道德的含义:

在我国古籍中,最早是把“道”与“德”两个词分开使用的。道,本意是“道路”,引申理解为必然性的法则、等,同时具有价值评价的标准、理想的含义。德:本义为“得”,人之内在所得,即在成其为人的必要要求方面之所得。6

道德:(其英译为morality, principles of good behavior),指相应于一定社会基本人际关系规范的行为标准及其个人的品德养成。7

我们可以再看几个对于道德的经典理解:法国哲学家霍尔巴赫认为“道德是对他人、对社会有利的行为”;而德国哲学家黑格尔则说过 “道德是主观意志的法”; 德国唯物主义哲学家费尔巴哈更是称“道德就是幸福”!

可以说,道德是由社会舆论和个人信念构成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是一种无形的共用物品,是人们自我发展、自我实现的一种社会形式。他的社会功能是通过道德的行为规范,使一部分社会制度的成本私人化,并通过自觉的形成合作而提高制度运行的绩效。8

2.道德的类型:

按照调整关系的不同,道德可以分为社会道德、宗教道德、自然道德、个人道德。按照存在的领域不同则可以分为恋爱婚姻家庭道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9而后者由于其分类的特点,在当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在当前建立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过程中,尤为突出。

(二)什么是职业道德?

1.定义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是把一般的社会道德标准与具体的职业特点结合起来的职业行为规范或标准。也就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特定的工作和劳动中所应遵循的特定的行为规范。恩格斯曾指出:“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为,都各有各的道德。”10职业道德是一般社会道德的特殊形式。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费尔巴哈》11一文中指出:职业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是社会的、阶级的道德在职业生活中的具体体现,反映行为的道德调解的特殊方向,又带有具体职业或行业活动的特点,是一般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重要补充。

2.职业道德的基本特点:

在范围上,职业道德存在于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中间,是家庭、学校教育影响下所形成的道德观念的进一步发展;在内容上,职业道德具有较大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形成比较稳定的职业心理和职业习惯;在形式上,职业道德具有具体、多样和较大的适用性。12可以说,职业道德是维护一种职业的信念与尊严的基础。构筑良好的职业道德,有利于人们养成良好的道德习惯,有利于促进社会生活的稳定发展,推进法治化国家的进程。

(三)法官的职业道德:

1.法官的职业特性:

法官是社会生活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每天翻阅案卷,分析案情,开庭审理,处理实体事务、程序事务和审判管理事务;他们每天都在运用法律思维方式,对事实做出判断,解决一个个法律适用问题,通过日复一日的具体工作,将人类社会对公平、正义的信仰和追求具体化。法官不仅代表着国家的形象,同时肩负着医治社会疾病、解决社会矛盾的极其重要的职能,是保护人民利益的最后一道屏障,被公众视为社会正义的守护神,社会正义的化身。

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官的职业类似于医生。良医不但需要高超的医术,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更重要的是他要有一颗救死扶伤的仁爱之心。除了为患者解除病痛外,他还应使患者体味到关爱,体味到生命的可贵。医生是病人生命的守护者,而法官则是国家法律的守护者、实现者,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一名不称职的庸医或缺乏职业道德的恶医,会给病人的生命带来创伤,而一名不称职的法官却会给民众乃至社会正义带来难以抹去的创伤。因此,法官的德行,不仅仅影响着他个人的形象,而且还影响着公众对法官职业、对法律正义的认知和评价。13正是法官职业的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对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成为维护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基础。

第3篇

做合格法官征文

呼图壁县法院陈琳 庭州天平

坚守职业道德 学习邹碧华精神 做合格法官

法官职业道德是法官在其职务活动中和社会生活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总和。法官职业道德需要被信仰,需要被遵守,否则就形同虚设,实现司法公正公平也只能是空谈。《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了法官的行为,使法官有法可依、依德而行,让践行法官职业道德规范成为法官的自律行为、自觉行动。 法官应脚踏实地,从自身做起,从普通岗位做起,在审判执行工作中自觉践行法官职业道德,服务社会,为法治社会的进一步实现尽绵薄之力。作为一名法官,有义务严格遵守法官职业道德,通过审判权的运用来保障公民个人权利的实现,使法律对社会的调整功能得以实现。在法治国家,公民的个人权利应得到尊重和维护,应有一大批具有专业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的法官通过行使审判权为其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帮助每一位公民实现好、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一名合格的法官,是认清社会现实后仍然热爱法律,是知道司法存在不公现象后,仍然崇尚法律、投身审判事业。法官应要有睥睨一切艰难险阻的豪情,有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时代需要榜样,榜样就是方向。法官要向全国优秀法官邹碧华同志学习,向这位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建立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燃灯者"学习。邹碧华同志是新时期公正为民的好法官、敢于担当的好干部。作为法官,要向邹碧华同志学习,做出无愧于时代的业绩。我们与邹碧华一样,是同处在一个法治建设求新求变的伟大时代。我们要能为赶上这样的时代而自豪,能为身处这个时代而庆幸,能为这个时代的改革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而骄傲。我们只有始终像邹碧华那样保持火一样的激情,才能完成党赋予我们的使命,完成邹碧华未竟的事业,才能做出无愧于时代的业绩。人民法官来自于人民,人民是我们的根,是司法权的权源。我们只有始终牢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宗旨,心存敬畏,守住底线,才能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我们只有永远忠诚于党和人民的事业不动摇,才能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在任何纷繁复杂的形势下,保持定力,坚定方向,自觉抵制公器私用,让"刀把子"永远掌握在党和人民的手中。我们只有做出无愧于人民的事业,才能得到党和人民的认可和信赖,司法权才能有公信力和权威,人民法官也才能有作为和地位。我们今天的每一名法官都正处在历史的抉择中,我们能否交出一份合格的答卷?这需要我们有自我革新的勇气和自我牺牲的精神。时不我待,失不再来,只有抓住机遇,拿出自我革新的胸襟和气魄,迎难而上,担当起时代赋予我们的使命,才能做出无愧于人民的业绩。

作为一名基层法院的法官,做合格法官,首先要牢记自己的法官角色。法官承担着国家的审判职能,是社会正义的维护者,要把对法律的认识从理论转变到司法实践中来,把对法律的信仰转变到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的审判事业中来,要从对法官职业的单纯崇拜变成法官队伍的一员,变成法官队伍的集体荣誉的捍卫者。第二要增强自身内在素质和外在素质。法官是一个神圣的职业,只当法官不求素质不是好法官,那么法官应有的素质是什么呢?法官的素质主要有:(一)内在素质,包括:政治素质、职业素质、职业道德、心理素质。(二)外在素质,包括:善言正行、树立公信、接待文明、庭审规范、仪表端庄、举止规范。法官的素质也不是与生俱来的,需要不断的培养。加强内在素质培养。作为法官,要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要对党忠诚,对组织忠诚,对人民负责。要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从心底拉近与人民群众的距离,让人民真正感受到司法的温暖和人文关怀。一名合格的法官应当在审判席上公正不阿、客观中立、细致冷静、审慎决断,在日常生活中也应该保持谨言慎行、勤俭节约、廉洁奉公、成熟稳重。第三要具有公正意识、为民意识、廉洁意识。公正是法的重要价值,也是法官工作的灵魂和生命线,失去了公正,法官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要成为一名合格的人民法官,一定要树立公正意识,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工作的基本准则。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使公平正义以人们看得见、感受到的方式实现,让当事人赢得堂堂正正,输得心服口服。司法为民是法院的基本职责和最终目标。作为执法者,一定要把维护人民的利益作为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落脚点,在审判工作中,不断强化为民、便民、利民意识,充分体察当事人文化水准和法律意识,做好释法明理诉讼指导工作,增强司法亲和力,使司法公正、社会和谐与司法和谐有机统一。作为一名法官一定要具有廉洁意识。在执法中要刚正不阿,不受利诱,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的侵蚀,面对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应当坚定立场,头脑清醒,做到司法裁判"公正如水"、司法作风"清廉似水"、司法为民"柔情若水".对每一件案件的办理做到无愧于党、无愧于人民,无愧于良心,无愧于自己胸前的国徽。第四要具有法律思维能力,庭审驾驭能力,法律适用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法官是一个需要终身学习的职业,要有终身学习的意识,不断提高自身的司法能力。法律思维能力。一个合格的法官要具备良好的法律思维能力、控制庭审能力、法律适用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

总之,法官是一个不断学习实践的职业,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就必须牢记法官的角色定位,不断提培养自身的内在素质和外在形象,时刻树立公正为民、廉洁司法意识,才能成为一名党和人民满意的合格法官。

第4篇

有的法官办案拖拉,但又没有超审限;有的法官处理案件时向一方当事人倾斜,但却又在法律许可的幅度之内,有的法官与律师关系密切,私下交往频繁,诸如此类的问题并不违法,甚至也没有违纪,但却违背了法官的职业道德。

“人民法官是否具备优良的品行,高尚的道德情操,这对确保公正司法意义重大。一名优秀的法官,不仅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深厚扎实的法律素养,而且还必须具有高尚的道德和情操。近几年来法院队伍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其中有些问题就是由于有的法官道德水平、生活情趣底下造成的。”这是最高法院院长肖扬xx年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讲话的内容,说明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也是法院树立法官职业形象的一个关键问题。

法律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法官则是社会正义的具体化身,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法律在社会关系中的调整职能越发重要,调节社会关系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加大。而以德治国方略的确定,不仅一切要求法官在行使审判职能中,要通过审判活动推进德治,弘扬社会正气,而且更要加强自身的职业道德建设。

法官代表国家行使的审判权具有独立性、权威性、中立性。

关系到国家能否有效的惩治犯罪,关系到公民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关系到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的安定,一个不具备良好职业道德的法官,很难担负如此重要的职责。只有法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道德素质都提高了,实现司法公正才有保证。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给人们的思想观念带来了极大的冲击,市场经济具有的多元性、开放性、趋利性,也带来了思想道德观念的多层次性,这些都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法官。

法官不是生活在真空中,要与各色各样的人打交道,如何找到法官个人权益也是法官职业义务的平衡点,职业道德是非常重要的调节手段。台湾学者史尚宽有一段精辟论述:“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他若受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为虎附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

古今中外,历代统治着都十分重视道德的作用,把道德作为巩固其权力的一种手段,认识到“治国就是治吏”,治吏就要从“德”抓起。孔子讲过“为政以德”“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在步入新的历史时期的中国,随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方略的确定,法官的职业道德内容更为广泛。

敬业,实际上是忠于职守。对自己所从事的法律事业要克尽职守,努力工作,法官是一项神圣的职业,行使好法律赋予的审判权,忠于事实和法律,这是对法官的起码的要求。

奉献,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等价交换原则只能适用于经济领域,而不能扩大到道德范畴,否则极有可能导致以案谋私,徇情枉法。

文明,体现着法官的执业形象。法官在执法过程中,不能把法律赋予的审判权变成一种特权,应当以平和礼貌的态度对待当事人,注意自己的言谈举止。

廉洁,对所有从事公职的人来说,都有廉洁的要求,但对法官来讲,清正廉洁意义更加重大。古代的清官尚且说:“一丝一粒,我之名节,一厘一毫,民之脂膏。宽一分,民受赐不止一分,取一分,我为人不值一分。”现代法官更应如此。在市场经济下,物质极大丰富,诱惑的危险也大大增加,况且目前法官的社会尊重程度、待遇未达到一个合理的格局,更容易导致一些法官违背职业道德。

第5篇

摘要近年来,法官的职业化建设已经被提上议事日程并得到逐步推进,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同的认识,有的失之偏颇。对于与法官职业化相关的一些问题,也应该给予重新思考和认识。本文从法官的基本素质、法官的思维模式及法官职业化与大众化的关系三个方面发表了对推进法官职业化的认识。

关键词法官职业化 素质 思维方式

法治社会的发展不仅需要良法,更需要良法的重要守护者。因此,近年来,推进法官职业化的进程的工作已被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提起。但是,职业法官应该具备怎样的素质,如何结合我国的国情,处理好职业化与大众化的关系,如何培养职业法官等问题,还有待我们进一步的研究探讨。在此,笔者对与法官职业化相关的几个问题拟谈一谈自己的认识。

一、关于职业法官的基本素质问题

随着法治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法官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其职业的高尚性与神圣性决定了法官必须具备优秀的素养和禀赋。法官应该具备什么样的素质,从总体上讲应该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清正廉洁、纪律严明、作风优良”,也有人概括法官应具备优秀的政治思想素质,高尚的职业道德素质,精深的专业技术素质,广博的人文科技素质,充沛的体力素质等豍,这些分析概括很多,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都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在此,笔者也谈谈自己的一些认识,笔者认为:

1.法官应该工作胜任,即胜任审判工作的能力。这种能力既包括对法官必须解释和应用的基本法律原则的理解,也包括对某一具体案件中的关键性问题作出判断,并寻求解决问题的适用法律原则的能力。这种能力还要求法官能够明确表达具有说服力的判决依据。当然这种能力也意味着对社会、当今社会存在的重要问题、艺术、科学和文学的博学多知,以及不断进行研究和学习的欲望。豎

2.法官必须具有职业道德。任何腐败行为,即使是为达到法官眼中更高尚的目的(例如,为推进法院硬件建设而拉赞助等),都会腐蚀司法制度,而且会使民众怀疑法官的合法性。我们必须遵守《法官行为规范》,“五个严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规范准则》等制度规范。我们接受这些对法官职业道德的约束,因为它们有很多益处,而且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们可以保护法官和为法官提供服务的司法制度。

3.法官应具有君子风度,或称之为法官气质。这是指法官必须以公平、尊重、礼貌和不带任何偏见或成见的态度对待诉讼各方、律师和法院工作人员。对他人缺乏尊重的法官反过来必然受到他的工作对象的不尊敬,而且因为司法工作多数以公开形式进行,一个人对法官的不尊敬很容易被转化成其他人对法官的不尊敬。而对一名法官的不尊敬很容易损害整个司法制度的威望。在这点上司法部门与政府的政治性部门完全不同。

4.法官应具有判断力、实际头脑和创造性才智。法律非常错综复杂,而且在个别案件中经常难以应用为大批案件而制定的法律规定。判断力是指将理论应用达到实际和恰当的能力。法官在决定应该牢牢控制其法庭内律师的举止、还是应该给予律师一定的质问证人余地时,或是法官对释明的度的把握上,或是当法官在量刑过程中必须平衡被告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情况下,这种判断力最能体现出来。因此,有实际头脑的法官会做出容易执行的有限判决,或是说服诉讼方以庭外和解方式解决纠纷。

二、关于法官思维方式的问题

法官职业化要求法官的思维与平民的大众化思维、政治性思维相区别而独具职业化特色,并随着法律专业化而走向深入。法官应该有意识的培养并逐步形成符合法官职业的思维方式。笔者认为,职业化的法官,其思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引起重视:

1.法官首先要坚持中立性思维模式。法官思维是一种中立性思考,强调逻辑思维与理性思维,它反对艺术家的浪漫与政治家的矫情。中立性法律思维模式的对象是具体讼争案件,司法工作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法官思维的对象只能是具体案件,离开具体案件,法官思维不具任何实质意义,其思维结果亦不具任何法律拘束力。也正因为如此,法官思维必然不同于以探索法律一般规律为目的的法学家思维,也不同于以制定法律规范为目标的立法者思维。“如果对法律职业者思维方式作细致划分,律师、检察官思维与法官思维具有一定区别。律师、检察官一方当事人,其思维特点是攻击、防御。原告人攻击,被告人用法律技巧防御;而法官居中立地位,他要比较攻、防的理由作出判断。因此,法律职业者最典型的代表是法官,法律思维的最典型形态是法官思维。”豏

2.法官思维的多向度,即法官思维的多元与融合。法官的思维是一种职业思维,是一种在法制框架下面向具体案件而对法律规则、原则和技术进行选择的思维过程,它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应该是法律。但是,法律不仅仅是规则和逻辑,它也有人性。离开了社会环境,法律将是不可理解的。我们认为,法官思维是一种实践性形式的思维,它以解决当下案件为己任,但同时又必须考虑法律、政策和社会秩序的需求;法律思维作为一种认识活动,具有个体特征,同时又受法官个性、经验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霍姆斯在《普通法》一书中的著名论述揭示了英美法的特征:“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豐法官的智慧不仅要体现于个案的裁判结果,更重要的是能够在司法裁判的全过程中保持法律思维的活力和张力。这就决定了法官职业化中的法官思维应具有明显的多向度特征。法官思维的这一多向度特征有利于法律正义在个案中的实现,如果以某种片面的思维指导法官职业化的建构,往往会将法官职业化引导到相当偏颇的道路上,甚至给整个社会带来政治、法律上的专制,而与人们期望的和谐效果格格不入。

3.法律思维是法官职业化的核心内容,也是法官职业化建设最重要的任务。司法认知活动表明,法官要将抽象的法律规范正确地适用于具体个案,至少要同时完成两种逻辑思考:一是对法律事实的认知和判断;二是对法律规则的合理解释和价值追问。只有在完成这两种思考的结合之后,法官才可能将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与作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之渐进性逻辑涵摄,然后依据司法推理规则,得出案件处理的结论。当然,法官思维模式也应该是与时俱进的。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时期,法官职业化需要我们对法官思维模式的培养,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防止不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简单的套用外国的理论和法律术语。实践中,我们应主要防止以下几个方面的错误倾向,一是注重个案公平,忽视社会整体利益,二是忽视对弱视群体的保护,影响实质公正,三是办案重直觉与经验,轻理性思考判断,四是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影响法律权威等等。豑我们必须重视培养法官思维的法律性、公正性、系统性、辩证性,真正形成法官独特的职业思维模式。

三、关于法官职业化、精英化与大众化的问题

法官职业化建设是一项复杂、庞大的系统工程,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在法官职业化建设中,目前和今后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仍然不少。但职业化建设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符合中央精神、也符合司法工作规律,我们应当坚定不移地继续推进,既不可急躁冒进,更不能消极无为。豒然而,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在司法职业化的语境下,司法的大众化似乎被人民所遗忘。与此同时,与司法大众化相伴而生的司法工作群众路线也开始淡出我们的视野,其结果是司法与人民渐行渐远,虽然我们付出了艰辛的努力,但司法的行为及其结果却往往得不到社会的理解和认同。

笔者认为,在司法改革方面,我们的确很需要司法的职业化、专业化,但我们也同样需要司法的大众化和民主化,这两者不是矛盾对立的两面。现代社会下,法律当然是一门专门化的技术学,需要更多的职业化与专业化。而司法职业化其实也正是过去十多年司法改革所追求的一个重要目标,其间尽管也有一些争议,但职业化的总方向一直没有改变。就目前来讲,有些法学家的担心现在提倡司法大众化影响法官的职业化,会导致改革回老路,回到过去的广场司法去,这似乎有些杞人忧天了。实际上,一些西方国家在强调法官职业化的同时,也非常重视司法的大众化,例如治安法官和陪审团制度设计的精神就是充分的体现。为什么这些并非严格法律职业训练的人也允许他行使部分司法裁决权,为什么陪审团的成员可以在毫无法律教育的背景下参与案件的审理,这些制度有悖于司法职业化进而影响到法治的实现了吗?这些问题很值得我们深思。

我国目前提出司法大众化的新思路,实际上无非是希望司法机关及法官在执行国家制定法的同时,能够考虑到司法的社会效果,实现司法对民意的尊重。我国的法官职业化和大众化还要结合我国的国情、文化、社会等因素,走出有中国特色的法官职业化道路。在职业化方面,要继续进行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进一步完善聘任制书记员各项管理措施,做好相关政策配套、协调、落实工作。要推进解决基层法官断层、短缺、流失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要全面掌握东、中、西部地区各自不同的突出问题,向中央提出报告,积极申请增编。要高度重视基层法官队伍的稳定问题,逐步建立和完善法官逐级遴选制度,把基层工作经历作为法官晋级和提拔的必要条件。还要进一步争取中央政策倾斜支持,提高法官津贴标准,力争全员享有,加大非领导职务职数比例,延长法官退休年龄,进一步探索法官工资序列单列和法官职级衔接的配套等等。豓

在大众化方面,实际上很多国家在推行司法职业化的前提下,又力图为司法的大众化留下一块制度空白,以便把“大众理性”和“民间智慧”引入司法,防止职业理性导致的“精英专制”。在我国,这些制度主要包括陪审制度,公开审判制度,马锡五审判方式,诉调对接机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我们要着力不断推进和完善这些制度。豔

法官职业化是一项系统工程,与其相关的问题还有很多很多,如法官保障制度问题,法院的去行政化问题等等。我们坚信法官职业化的总体方面没错,中国法治的进程不可阻挡。我们期待着、追求着,相信法官职业化必将推动中国法治的运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注释:

豍徐文泉.法官素质优化工程中需要认识与解决的问题.法官行为与职业伦理研究.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14页.

豎韩苏琳编译.美英德法四国司法制度概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72页.

豏郑成良.法律思维是一种职业的思维方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7页.

豐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97页.

豑融鹏,孙永欣.试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下的法官思维方式.中国法院网.2009年1月13日.

第6篇

一、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建设的现状和困难。

(一)人手少、任务重,审判任务的逐年增加与编制精减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

由于确定法院的编制数往往根据辖区内案件数及案件标的等,基层法院的编制常常偏低。即使处理同样数量的案件,基层法院要比上级法院的工作量大,一审案件的工作量要二审案件的工作量大。这主要由几个因素造成:一是当事人中学历层次、文化素养低的多,法院取证、质证、庭审等工作难度加大。二是当事人中自然人、私营业主多,自然人财产的隐密性,住所的不确定性增加了文书送达、执行等工作的难度和工作量。三是涉及婚姻、家庭的案件多,鸡毛蒜皮的小案子,却常常最为烦琐,耗费审判人员大量的心血。四是新类型案件多,增加了审理的难度和工作量。各基层法院减编10%后,原本就处于饱和状态的工作任务更加繁重。

(二)审判人员素质偏低,具体表现在:1、学历层次低,法学理论功底较差,基层法院人员的来源大多为转业军人、社会招干、党政机关调入人员,由正规院校法律专业分配的大学生人数比例较少,硕士、博士生更是凤毛麟角。2、部分人审判业务水平较差,虽经自学、函授、党校等学习和各类培训,一部分勤于学习、善于积累经验的人具备了一定的审判工作能力,但仍有很大一部分人由于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对学习持应付态度,使得他们的业务水平远远达不到现代审判工作对法官的要求。如驾驭庭审的水平、法律文书制作水平不高等。从某法院“文书看台”中的文书为例,很多文书说理不清、对证据的认定不合规则,错用和漏用法律条文等,文书中遣词造名、标点符号不符合规范、错别字等低级错误也时有出现。3、司法理念的转变还需要一个过程,很多人对法律的理解还停留在机械化、片面化的阶段,纠问式庭审、凭经验办案在一些人中仍然根深蒂固,4、职业道德修养不高,还有相当一部分人缺乏作为一名法官所应具备的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事业心,敬业精神不够,个人人格修养不够,对当事人缺乏耐心、不文明办案等行为时有发生。所有这些,与法官职业化、精英化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

(三)工作条件差,人员福利待遇不高

基层法院的行政经费来源大多依赖诉讼费收入和少量的财政拨款,有限的经费,要应付各种行政办公费开支,还要负担法官及各类辅助人员的福利奖金等。由于经费紧张,基层法院要改善办公条件困难重重,法官及其他辅助人员待遇偏低,法官的培训、教育等经费得不到保障。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法官的工资甚至得不到保证,有的法官被迫在下班后做小生意补贴家用。就是在经济较发达地区,法官的办公条件和收与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相比仍然偏低。

二、几点建议

(一)给予基层法院一定的政策倾斜

在全国法院系统,无论是法院的数量,法官的数量,还是每年审结的案件数,基层法院都占绝大多数,基层法院的法官职业化建设是整个法院系统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关健所在。而与各上级法院相比,工作任务繁重、人员素质不高、工作条件较差等,这些制约着法官职业化进程的困难和矛盾在基层法院更加突出。因此,笔者建议,对基层法院的法官职业化建设给予充分重视并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一是适当增加人员编制,用于招录硕士、博士研究生等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二是合理确定法官的员额比例,目前全国各基层法院,在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比例确定问题上做了各种尝试,有111样式、121模式及131模式等,但无论采取何种模式,都应以适应各法院自身的实际情况为前提,以确保审判任务及法院各项工作的完成为前提,因此,鉴于基层法院的实际情况和各地区的差异,最高法院在确定法官的员额时应给予基层法院一定的宽松度。三是加大对基层法院法官的培训力度,在以往的各类培训体系中,给予基层法院法官的培训机会很少。从业务对口培训到在职研究生的培养,从外派交流到出国进修培训,往往自上而下,先满足上级法院的需要,轮到基层法院时,名额已是少之又少。建议,今后,培训工作多向基层法院法官倾斜一些,保障法官平等地受培训的权利。

(二)建立适合基层法院特色的法官管理体制

笔者认为,现存法院机构体制有以下弊端:一、有限的审判资源被浪费。庭室长大部分精力用于行政管理,办案数很少,作为业务骨干的优势发挥不出来。二、给法官定额工作带来困难。庭室长占据了法官的名额,却只能审理很少量的案件,结果只能通过增加法官的数量来解决问题,这与法官职业化和法官员额制的宗旨有悖,而如果庭室长不任法官,使法官大部分业务骨干失去裁决权,显然也是不现实的。三、行政事务多头管理。法院的行政事务由院长、综合部门、庭室长同时担任,既浪费了人力,也因环节过多,不符合管理透明化效益化的要求。笔者建议,在基层法院打破“麻雀虽小、五脏俱全”的机构体系,取消庭室长,行政事务由综合部门直接管理,使所有业务骨干集中精力行使裁决权,为实现真正的法官职业化、精英化奠定基础。版权所有

第7篇

法社会学创始人爱尔维希说过一句名言:“法官的人格,是法律正义的最终保障。”法官是一种特殊的职业群体,其特殊之处在于法官被誉为司法公正的守护神、社会正义的化身。无论多么完善和公正的法律最终是要依赖法官这个特殊的职业群体来实现,因此没有任何行为比法官的徇私枉法对一个法治社会更为有害。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法官这一职业群体而言,诚实守信的基本要求就是“严格执法、秉公办案”,这也是作为法官所应遵循的最起码的职业道德。

诚如贺卫方教授所言:“法官不只是纠纷的仲裁人,而且在一般大众的心目中,他也是法律规则的宣示者,因此,司法的腐败,即使是局部的腐败,也是对正义的源头活水的玷污,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矫正,将足以动摇法治的根基。”司法上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根源。要抑制司法腐败,实现司法清廉,关键在于如何使法官切实有效地遵守其职业道德,做到诚实守信。法官作为维护社会正义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承担的职责可谓重大,“公堂一言断胜负,朱笔一落命攸关”,故法官的职业道德显然应高于一般公民的道德标准。对一般公民而言,能做到守法就已是良民了,但对一个法官来说,除了守法,还必须严格执法。法官在办案过程中,要做到诚实守信,就必须不畏权势、不徇私情、不谋私利、清正廉洁;在日常生活中,法官也应随时检点自己的行为,平时的言行举止、仪表仪容等都应体现严谨端正、庄重严肃,做到为人表率,一身正气、两袖清风。法官应随时随地维护司法的良好形象与信誉,以获取广大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和信心。

法官只有做到诚实守信,才能取信于民。对那些没有受到法律教育的一般公民来说,他们对法律制度的认知及其公正观念的养成,与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过程及新闻媒体对法院审判活动的报道是有密切关系的。而对一个案件的当事人,他们对司法及法律的评价,取决于法官是否公正地处理与其息息相关的案件。可以想象,一个通过行贿拉关系获得对自己有利判决的当事人,是不可能对法律及司法的公正性产生坚定的信念,更不必说对明显不公而又无可奈何的另一方当事人了。可怕的是,人们一旦对司法失去信心,法律必定不被信仰,不被信仰的法律是空白的,法律是空白的,法治也是无望的。

法而无信,非但无法治,法律神圣和法律信仰也将因其无信而泯灭,从而导致公民道德的沦丧和精神的失落。因此“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要使法律获得人们的普遍信仰,必须从信仰法官职业群体开始。如果人们丧失了对法官这一职业群体的信仰,往往也就丧失了对整个法律的信仰。要使人们信仰法官这一职业群体,法官首先应信仰自己的职业,诚实守信,做好本职工作。只有这样,法官才能取信于民,树立司法权威,最终实现-法官被人们普遍尊敬、法律被人们奉为神明、法治成为社会的必然!

第8篇

[关键词]法学专业 实践教学 体系

[中图分类号] G6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3)20-00105-02

法学专业是一个理论性和实践性都非常强的学科专业,长期以来,我国各高校的法学本科的法学教育都有些过于强调纯理论知识的灌输和探讨,而相对忽视学生分析及处理法律实务案件和实际解决纠纷能力的培养。当前,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提出,其总体目标要求“培养造就一批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法律人才”,这样就从教育部官方层面促使我国各高校加强了法学专业本科实践教学的资金和课时以及注意力等的投入。使得法学专业特色实践教学的体系构建问题,成为亟待研究和解决的实务问题。

一、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问题研究现状

目前而言,法学专业特色实践教学理论研究较多,且形成一定的成果和成熟论断。学者房文翠在《法学教育中的法学实践教学原则》(中国大学教学,2010/06)指出了几项法学实践教学应当坚持的原则,如“技能训练应与人格培养相统一的原则”、“实践教学方法应与技能训练目标相匹配的原则”和“实践教学应当系统化的原则”。只有这样才可以使得法学专业特色实践教学成为法学专业本科教学体系的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学者蒋梅在《基于现代教学设计理论的法学实践教学设计》(教育研究,2012/02)中论述了我国高校法学专业本科教学特别是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等等问题,并提出应当运用现代教学设计理论,直接针对法学专业本科实践教学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进行法学专业本科实践教学的体系设计,特别是要关注“法学实践教学起点设计、教学目标设计、实践教学内容设计、实践教学模式设计和法学实践教学评价设计”。学者王晨光在《“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是探索法律实践教学新路径》(法学,2013/04)中论述:“法学教育从体系和内容再到项目和方法,时时刻刻都处于不断地改革发展之中。贯穿改革和发展之中的主题则是当前中国的法学教育应当如何培养建设我国法治所需要的人才,并通过培养卓越法律实务人才,来推动中国法治的向前发展。”法学专业作为一门与社会实践联系十分紧密的本科学科,不仅要传授法学理论知识,而且更要培养法学本科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和法律职业素养,因此,“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案例课、谈判课等各种形式的实践教学”必将得到长足发展。学者刘蕾在《法学实践教学改革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教育评论,2013/02)中则较为详尽地论述了法学实践教学在法学专业教学中的重要地位,论证了法学实践教学环节是培养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职业人才的核心教学环节,是将法学理论教育与法律职业实务能力衔接的必要步骤。并论证了当前我国法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环节中,主要应当检视现存的“培养方案设计不合理、专业性教材缺位、实践教学方法单一、师资队伍匮乏”等问题。这些研究都着眼于宏观方面,尤其从价值观方面,具有重要的奠基意义。

二、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具体技术方法点评

最新的实践教学方法较典型的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实验教学中心主任王均平老师主持的诸多研究和实践,但其坐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地位资金,其实践教学设计有时甚至可以奢华相称,目前而言全面推广会面临资金难题。而平民化的可行性较强的实践教学设计其实也有很多。

偏重于法律诊所式实践教学的方法设计有学者胡雪梅老师著的《法律诊所实用教程》(厦门大学出版社,2013),这是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法律实践课程系列教材之一,主要围绕律师执业基本技能,设计了“1.走进诊所;2.会见当事人与提供法律咨询;3.法律意见书的撰写;4.合同的起草与审查;5.调查取证;6.调解;7.谈判;8.律师案件的流程与技巧;9.走出诊所”等九个主题。再通过教学目标、教学方法、课前准备、教学设计与实施等四个环节,完成法律诊所教学实施过程。这样的实践教学设计能迅速提高法学本科学生的律师实务技能,大大减少法学本科学生毕业实习期的常识性小失误,从而有助于树立法学本科学生面对未来的信心。

偏重于借鉴模仿国外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方法设计有学者许身健老师,其所著《法律实践教学手册》(法律出版社,2012)则由“中国诊所式法律教育教学手册、法律论辩课程教学手册以及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教学手册”三部分组成。诊所式法律教育部分首先强调了法律职业伦理,再较为详细地介绍了会见当事人、调查取证、法律咨询的方法和技巧、案件策略的拟定、法律谈判与调解技巧以及法庭的抗辩技能。其倡导的教学方法如角色扮演教学法、反馈评价教学法、督导式教学法、合作式教学法等等,对于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方法设计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借鉴意义。

偏重于模拟法庭演练的典型的有学者王伟、吴建依主编的《模拟法庭演练》(浙江大学出版社,2012),这是对三大诉讼程序模拟演练的较为全面的介绍。从刑事诉讼一审普通程序模拟演练、二审模拟演练及主要诉讼文书制作,到民事诉讼一审普通程序模拟演练、二审程序模拟演练及主要诉讼文书制作,到行政诉讼一审程序模拟演练、二审程序模拟演练及主要诉讼文书制作,其模拟法庭实践教学设计较为详尽,对于增加法学专业本科学生的实践知识,有较大促进作用。尤其是该著作作者的计算机局域网模拟法庭模拟系统,是很好的较创新的法学实践教学设计尝试,对其他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中强化学生诉讼程序流程的教学部分,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三、法学专业特色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

实践教学模式改革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实践教学使法学专业教学与学生职业能力并进,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与法学专业本科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共赢。这就需要对于法学专业本科教学中的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作进一步深层次地探讨和研究。

(一)必须以培养学生法律职业道德作为整个体系的基础

法律职业道德是指作为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人员所应遵循的道德规范的总和。实践中分为法官职业道德、检察官职业道德和律师职业道德。法官职业道德主要包括“保障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正廉洁和遵守司法礼仪,以及加强自身修养和约束业外活动”等六个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2年在《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中,正式确立了“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检察官职业道德标准。从来立德为立人之本,树人必先树德。因此,必须以培养学生法律职业道德作为整个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基础。不仅让学生深切体会到什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责任和职业道德,并且通过实施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使法学本科学生在接触具体实务案件或者提供法律援助的时候,能够培养团队精神和服务意识,能够有勇气追求真理,能够有勇气挺身维护正义,具有高贵的奉献精神,能够切实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二)必须校内实习和校外实习并重

校内实习和校外实习就像车之双轮,鸟之两翼,都是法学专业本科实践教学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充分发挥教学因素、学校宏观管理因素、环境资源设备因素和实践教学资金因素的积极作用和互补作用。充分借鉴和积极运用现代管理学理论和现代教育学理论的最新理论和实践成果,充分运用实践论和认识论的对立统一关系理论,组建以法学实验教学、法学实训教学和法学实习教学为主要支柱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时间分配可以采用在学期内注重校内实习,假期内进行校外实习的分配方法。

(三)加强法学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提高法学专业教师自身的法律实务能力

法学实践性教学基地建设包括课堂案例教学建设、模拟法庭建设、公检法律师所等实习机构的实习基地建设等。合格的实习基地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实习基地单位领导重视,对法学专业实习工作能够大力支持。2.住宿伙食条件能基本达到要求。3.实习工作内容达到本科教学规范要求。4.能选派实践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担任实习学生的指导教师。

对于部分实务性很强的法学专业课程,可以考虑聘请司法实务部门的在任领导或者骨干人员担任大学兼职教师;同时,应当鼓励部分法学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积极参加法律实践,以便能够更充分地了解法律实务中的新知识和新问题。挂职等实践方式都是教师自身充电以提高法学实践教学能力素养的极其重要的方式。

[ 参 考 文 献 ]

[1] 房文翠.法学教育中的法学实践教学原则[J].中国大学教学,2010,(6).

[2] 蒋梅.基于现代教学设计理论的法学实践教学设计[J]. 教育研究,2012,(2).

[3] 王晨光.“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是探索法律实践教学新路径[J].法学,2013,(4).

第9篇

    论文关键词 法官角色 理性期待 司法权威

    一、实现理性期待法官角色的必要性

    司法实践中常常会有当事人,甚至是其他人对法官的判决不满而引发的上诉、申诉、上访,甚至极端的表达愤懑的方式,如法院门口的自杀等。触目惊心的现实使我们不得不反思:到底哪里出了错?法官真的如此不公,还是民众对法官角色的期待太高,以致无法接受对己方不利的判决结果,巨大心理落差之下的极端情感宣泄?

    (一)社会公众对法官的角色期待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加快,法制思想已渐渐深入人心,法官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地位也随之逐步提高,受人尊敬,由此社会对法官形象的要求也更高、更严,在社会公众的观念和期盼中,法官是依法对各种社会矛盾进行公正裁判的使者,法官代表着法律,代表着公正,法官是法律尊严的维护者,正义的化身,公平的象征。而法官是由社会成员中的一部分人担任的,在法庭这一特殊的场景下,扮演法官角色的社会成员获得了不同一般的地位,被赋予了崇高的权威,也被寄予更高的角色期待。

    (二)法官:一种规定性角色

    法官角色产生于来法律,从法治理想的角度考察,法官应该是一个纯粹的法律适用者,法官应该是一台机器,机械的将各个案例和法律规定进行比对,然后完全的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裁判。在法律世界中,“法官除了法律以外别无上司”。

    作为一种规定性角色,当人们扮演法官的角色时,其行为要受到严格的限制。但是,扮演法官角色的个人在社会上还需扮演其他角色,道德话语与法治话语的纠结使得各种角色之间的界限不明,以亲朋或敌友的标准要求那个坐在法官席上的人就会使各种先在的认知影响到对此人作为法官的认知。掺入先见的审判是法官作为一个为正义发声者应该杜绝的,同理,两造及听审者甚至公众也应该尽量理性对待作为法官的个人,不带“偏见”地审视法官的审判过程及裁断结果。然而,事实却是,由于法律制度与乡土社会道德情感的断裂,导致了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产生了执行难、司法权威不高等问题。

    二、实现理性期待法官角色的要求

    (一)社会公众要有宽和、理性的心态

    法官也是凡人,我们应以宽和、理性的心态看待法官及其司法行为。同时,在司法制度的设计上要尽量使司法裁量行为客观化,有效地化解这种民众对司法的功能和法官角色的不理性期待。

    定位法官的角色,即对法官司法角色要有合理的期待,认识到法官只是与我们一样的社会公民的一种职业。社会公众应该以宽和的、开放的心态对待从事法官职业的那一群人的职业行为和社会行为。正如波斯纳所认为的,法官是作为劳动力市场参与者豍;周永坤教授也曾论述到司法职业化对司法民主的推动作用,认为拥有专业法律知识的专职人员,运用职业思维才能更好的实现司法民主。同理,从职业者的角度看待法官,定位法官的角色,把法官作为与自己一样以某种职业为生,并忠于职守的人来尊重可以使社会公众的诉讼心态更加宽和,防止诉讼中的非理性行为。

    宽和地对待法官职业行为,就还要认识到:法官作为一个有个性、情感、喜怒哀乐的社会人绝非裁判的自动售货机,各种个人因素会成为法官裁断的前见、成见、偏见甚至直觉,而影响其对案件的判决。这些是影响案件结果的客观的主观因素,我们无法使之消失,要做的是通过制度和程序的设计将这些因素控制在适当的范围之内。不以完人的标准要求作为职业者的法官,以同理之心看待法官的社会行为,有助于更加理性地评判司法行为及其结果,为司法提供宽和的社会舆论环境。

    (二)制度设计保障:司法裁量的客观化

    作为法官的个人具有多种不同的角色,社会公众也对他们的不同社会角色会有不同的期待,各种角色之间的冲突自然在所难免。除了社会心理的宽和外,制度设计上的规范更能为法官角色的扮演提供良好的剧场。

    从主观角度讲,社会公众的困惑来源于对法官角色的泛道德化认知和期待;从客观角度讲,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的主观性也会导致判决结果的差异,导致社会公众的困惑。对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度与形式的研究,可以规范化司法裁量,使正义以一种看得到的方式表达出来。既能增强民众对诉讼的正确认知,又能促使民众理性地看待司法判决的结果。

    在某种程度上讲,法官裁量权行使的可见性能够保障社会公众对裁判结果的预期,从而缩小社会公众对法官角色的期待与法官自我角色认知之间落差,进而有效缓解矛盾和对立,增强社会公众对法官行为及其司法裁判的信任,提高司法的权威。

    (三)法官自身的努力:法官自律

    法官职业的特殊性,使社会民众对从事这一职业的人的道德、品性有更高的期待。这是一种普遍的社会心理,这种社会心理营造的社会氛围是法官职业的客观环境,面对这样的环境,法官要做的是自律。虽然我们不必也不可能要求法官成为完人,但是遵守法官职业的操守和准则是必要的。下文将从法官在法庭内外扮演的不同角色的角度进行分析:

    1.法庭之内的“剧场角色”

    法庭之上的法官是剧场中的一个角色,是正义的象征。有学者认为,“法官试图粘合法律和外行之间正义概念的缝隙。”德沃金在《法律帝国》中的一句名言:“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宣誓着法庭上法官的崇高地位。《法律的生长》(1924)一书中“逻辑之刀不通人情,法官似乎没有选择,时常得出冷酷无情的结论,他们痛惜这种牺牲的仪式。他们在执行时熟视无睹,手起刀落时,坚信这是职责所在。牺牲者被摆在常备的祭台上,奉献给法律学诸神。”这段论述描述的是法官严格依法判案,却又难免会不近人情的尴尬处境。我国《法官法》第三条规定:“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法庭之上的法官其角色就是中立超然的司法者,手握法槌,判者不刑,将这种近乎冷酷的角色演绎得合乎天理、国法、人情必然需要将悲悯之心化为严谨的逻辑与冷静的思考之中,以职业者的思维进行审判是无可厚非的。

    法庭上的“剧场角色”既要力图实体上的公正,更要做到程序上的公正。法官作为粘合法律与外行之间正义概念的缝隙的重要桥梁,他所传递的正义要尽可能以社会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表达出来。在法庭之上,正义可以通过审判席设于原被告之间,法官佩戴的饰有天平的徽章,肃穆、处处体现平衡的法庭,冷静的言辞,严密的推理思辨展示,也可以通过司法过程中的回避,理论明晰的判决书等展示。重要的是这种“剧场角色”,有别于“广场角色”,在法庭上,每一方都有自己的特定角色,陈力就列,各司其职,相对于彼此而存在,又各自独立,法官以中立第三方的司法角色出现,裁断两造的是非,解决纠纷。

    另外,法官应该在理念上有这样的认知:法庭之上的“剧场角色”应该是与法庭之外的社会角色相隔绝的。法官是扮演这一角色的凡人的法庭角色,在法庭上只有法官,只有庭上“表演”的三方。但这也并非意味着法官“剧场角色”的冷漠,正如谢晖所说:“法律尽管需要人文关怀,同时在法律中也包含着教化因素,但法律的人文关怀和教化,是借助于人的理性这个基本判断。所以,它运用,既要强调规范居先,也要强调在法律运用过程中的方法、手段和技巧。……或者即使以情感人,也是在解决了以理服人之前提下的一种额外收获,而不是司法所主动追求的目标。”法官的情感和悲悯可以在强调规范优先的前提下,通过司法中的解释技术的运用达至。

    2.法庭之外的“社会角色”

    如前文所述,法官只是某些社会成员的一个职业,将法庭之内的法官作为司法剧场的演员之一,他的剧场角色道德就是要秉持公正与保持中立。待到曲终剧散,法官的剧场角色告以段落重归为社会成员的角色。将法庭之外的法官作为社会的参与者之一,他的社会角色既是观众又是演员,在自己的生活剧中的表现需要接受民众普通道德的审视,但不必将此与其法庭内的剧场角色相连。

    但法庭之上的“剧场角色”与法庭之下的“社会角色”是由同一个人扮演的,很难将两者截然分开的。社会公众尚未理性到把一个人在不同场域的角色区分清楚,在这种社会认知环境之下,我们无法把法官视为仅仅是法律意义上的裁判者,其法庭之下的社会行为也会影响到公众对其职业行为的认知和判断。所以,作为法官要懂得爱惜自己的“羽毛”。

第10篇

[关键词]法律职业化;法律职业道德;教育

一、法律职业化的解析

所谓法律职业化,真实含义就是“法专家”的形成和组织化。法律职业化随着社会分工的出现而出现,可以说是近现代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结果。在我国,法律职业化是个热门话题。在大学教育中,开设了法律专业硕士的教育模式,培养学生“像法律人那样思考“的能力而且更加重视法律硕士专业学生的司法考试的通过情况。同时我们也看到在我国法律职业化行进过程存在着一些阻力,影响着我国的法律职业化进程,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一是人们的“厌讼”情绪。从历史上看,我国是个深受儒家文化影响的国家,以和为贵的思想根深蒂固。受这一思想的影响,中国人在发生权利纠纷的时候更多的是采取私力救济,觉得上法院去告状丢人,找律师打官司麻烦。

二是我国目前司法权威缺失。所谓的司法权威,在社会现实中进一步体现为法院的权威,包括审判权的排他性;诉讼程序的终局性;判决结果的强制性;司法裁判的公正性。

二、法律职业道德的意义

如果说社会文化是朝夕之间不可改变的,中国社会“厌讼”情节阻碍了法律职业化的前进,但是我们相信随着经济发展,一个更加理性的市民社会必然形成和出现,那么人们对法律职业必然更加需求和尊重。那么对于阻碍中国法律职业获得崇高地位的另一个因素,司法权威的缺失,却是我们可以进行努力的方向。

我们知道,道德是一种关于是非、善恶的判断,是一种诉诸于人的良知和内心确信才能真正发挥作用的东西;道德实践包括道德教育则是一种求于内(道德认同)达于外(道德行为)的活动。可见道德更多的是依靠行为人自己约束。对法律职业而言,要想实现法治理念,获得尊重受到重视就需要法律职业者恪守法律职业道德,规范自己的行为。所以如果不能揭示法律职业特性与法律职业道德之间的内在联系,使法律从业者从内心感受到法律职业道德的重要性,那么法律从业者很难在行为中体现出道德自觉。

如果说我们对一个理想的法律职业的品质已经达成共识的化,那么法律职业道德的对于法律职业的重要性则很容易论证。一个理想的法律职业应该具备一下四种品质:1.掌握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2.致力与社会福祉;3.实行自我管理;4.享有良好的社会地位。可以看出,法律职业道德与法律职业的理想追求紧密相连,体现在:1.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知识技能的基本组成部分。2.法律职业道德是为社会服务的职业精神的具体体现。3.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实现自我管理的一个基本途径。4.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享有社会地位的有效保障。

三、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问题与建议

当我们对法律职业道德对于法律职业的重要性达成共识之后,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意义也显而易见了。而实践中,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1.在我国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中,普遍存在着从实事政策的需要、从社会整体道德建设的角度对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要性进行阐述。而这种论述容易造成学习者的反感。2.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师资力量薄弱。3.在我国的法律职业教育中,教学方法很单一。4.法律职业道德学科的定位不明确。

针对以上的问题,我谈一些个人的建议。

首先,我们应该转化视角,多从内在视角论述法律职业道德与法律职业的重要性,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律职业者对法律职业道德的认知更加深刻,更加可以从内心认识到法律职业道德的重要性。所以在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中,除了让学生了解到相关的概念和原则外,更多侧重让学生内在感知这种职业道德培养的重要性和意义。只有让学生放下排斥与敷衍的心理,自觉意识到法律职业道德的意义,才能让法律职业道德的光辉照进他们的胸膛。

其次,我们应该更加重视对法律职业道德教育领域的师资力量的储备与教学方法的研究。这就需要我们对目前的教学目标做些改变,比如增加法律职业道德这门课程的课时;改变这门课的性质,从选修课改成必修课;选择相关专业领域的老师进行授课等等。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我们要对法律职业道德理论这门课准确定位。不要对它期望过高,它不是塑造“道德人”的课程,如果是的话,那么问题好解决的多,让每一个将来准备从事法律职业的人都来学一遍这门课。现实告诉我们一定不是这样的。那么这门课的重点是什么呢?一句化,它在于促进对法律职业道德的认知。而这一认知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律职业道德的特性及其与法律职业的关系;二是对法律职业道德本身的认知。而后者应该特别强调道德认知的一般规律在法律职业道德领域的运用。

第11篇

司法公正不仅要求实体公正,而且要求司法程序公正,即严格遵照正当法律程序进行诉讼,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但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使得我们常常忽视程序公正的问题,最高法院颁布施行的《法官职业道德准则》中,明确规定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从而强调了程序公正的重要性。

一、绪  言

公正与效率作为二十一世纪司法审判的主题,对该问题的讨论和研究进入了许多法官和学者的视野。司法公正不仅要求最终的诉讼结果公正,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而且要求司法过程公正,诉讼程序民主,即严格遵照正当法律程序进行诉讼,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但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流弊使得我们常常忽视程序公正的问题,最高法院颁布施行的《法官职业道德准则》中,明确规定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从而强调了程序公正的重要性。而且我国入世后,世贸组织规则中关于公开性和透明度的要求,也对程序公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尽管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和进步,但距离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尚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分析考察程序公正与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问题就成为极为重要的一个问题。本文在分析程序公正的含义及其在司法审判中存在的必要性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现状,提出对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若干建议,以期实现确保程序公正,提高审判效率的目标,最终能够为促进司法改革和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略尽绵薄之力。

二、程序公正

公正是人类社会所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司法公正是人们对司法活动的企盼,也是司法本身所应具有的品质。要实现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司法公正就显得更为重要。司法公正不仅要求实体公正,即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而且要求程序公正,即严格遵照正当法律程序进行诉讼,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但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对我国司法审判产生了多方面的负面影响。程序不公正的问题目前在我国普遍存在,当事人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实际上大部分都是程序不公正而造成的问题。因此强调程序公正的实现就成为法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程序公正的含义

程序公正的理念发端于英国,并为美国所继承和发展。英美法长期以来形成了重程序的传统,即不是以某种外在的客观标准来衡量判决结果正当与否,而是通过充实和重视程序过程本身以保证判决结果能够获得当事人的接受,即程序公正的精神实质。美国学者和联邦最高法院依据美国联邦宪法第五条和第十四条修正案所确立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将正当法律程序分为“实质性正当程序”和“程序性正当程序”,而后者是与法律的实施过程相联系的,要求法律程序本身公正合理。根据美国《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程序性正当程序是指:“根据美国联邦宪法第五条和第十四条修正案所确立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应当保障的告知和进行庭审的最低要求,尤其是在可能剥夺重要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益的情况下。”这里所讲的“程序性正当程序”实际所表达的价值就是程序公正。程序公正应当是司法活动所追求的目标,程序是诉讼的游戏规则,只有依据程序进行的诉讼才是法律意义上的诉讼。

第12篇

尹忠显院长曾经指出“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灵魂和生命,而能否真正实现司法公正,最根本最重要的因素在于人,在于法官素质,而要提高法官素质,保证公正司法,既要靠教育培训,更要靠制度约束。”(1)可见,教育培训对于公正司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官教育培训实际上掌握着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命脉”(2)要想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与效率,就必须加大对法官的职业理论修养、职业道德以及专门职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一、法官培训的价值分析

法的实施是法律的生命所在,是法治社会得以实现的关键。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要想将书本上的法律有效转变为行为中的法律,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司法机关的公正司法活动,取决于能够良好、认真地履行使命的法律职业群体。法律的权威性、公正性以及稳定性来自于法律职业者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所以,法律职业者的职业素养对于司法的公正与效率起着决定性的作用。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逐步推进,法律体系将更趋于科学完善,与此相应,作为担负国家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在法治进程所起的功能和作用也将尤为明显。其间,享有“法律宣示者”、“正义的化身”之誉的法官,无疑将扮演着至为重要的角色。“博学、公正、清醒、正直、诚挚”将是对法官的基本要求,从亚里士多德、苏格拉底、培根到马克思,对法官的要求都未脱离这十个字。法官的“博学”,一方面靠敬业进取、精益求精、修身奉法的基本素质激励自己与时俱进,认真学习;另一方面,需要在人民法院内部建立成熟、完善的教育培训机制,进一步规范法院的教育培训方式,这一切则离不开专门的职业教育和培训。

法官培训对于司法的公正与效率有着最为直接的作用。因为,一个没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的法官很难对法律的适用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论证;一个不具有娴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审判技能的法官很难高效率地处理案件;一个没有养成良好的定向思维的法官很难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和裁决。因此,只有经历专门的教育培训过程,才能使那些将要成为法官的人学到在普通法律教育中学不到的、而在司法审判工作中所必须的东西,从一个普通的“法律人”达到专业化法官的水平和程度,成为专业化的法官。同时,也才能使那些已经成为法官的人自身的专业素质不断得到巩固和提高,进而保障法官在司法裁判活动中实现公正与效率。

然而就目前我国法官的状况,特别是从基层法官现状看,很多法官未经现代法学院的正规训练,社会对他们是否有能力履行国家审判权,是否能够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心存疑虑。而正由于素质不高,致使一些案件不能及时审结。草率办案、违法违纪办案现象时有发生。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问题呈现复杂化、多样化、综合化的特点,要求法官不仅应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还必须掌握运用相关专业知识,成为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而当前法官的知识结构普遍过于单一,不利于树立法官权威和审判的独立性,也不利于缩短审理周期和节约诉讼成本。从现实看,目前教育的对象主要限于在地(市)级法院以上任职的法官,大部分法官尤其是基层法官接受教育培训的法定权利却得不到真正落实,这与他们所承担繁重工作应加快知识更新的客观需要不相适应。而现行教育模式相对滞后,表现在功利性太强,如大专学历教育重考试及格拿文凭,没有突出能力培训;教育方式缺乏活力,古板的学院式课堂教学占主要比例,教材由全国统一编定,没有结合基层实际,不突出岗前、任职、晋级、续职资格培训,不重视传授方法论和相关专业知识,“高分低能”成为一种教育通病。

二、域外实践:国外对法官培训的状况

英美国家十分重视法官的培训,且有培训机构、经费、方法等方面的保障。譬如,在美国,联邦和州都有对法官进行培训的机构。美国联邦司法中心的各种教育项目中最重要的就是为新法官确定方向而制定的培训计划。其对法官教育的目标有两个:向每位法官灌输审判职业的理念以及使法官掌握审判工作的技巧,适应法律和社会日趋复杂的趋势。法官的审判职业理念包括:(1)胜任审判工作的能力,这种能力是建立在教育经验和深入学习基础之上的。它既是指对适用的和必须说明的法律条款的理解能力,也是指判断某一具体案件中关键问题并探求解决问题的适用法律原则的能力,还包括法官应当具有的令人信服地阐明判决依据的表达能力,对社会、所审案件重要性、艺术、科学和文学的深刻理解,以及不断深入研究和学习的愿望;(2)职业道德。法官必须为人正直并且显示出他们的公正性。因为任何腐败行为都会腐蚀司法制度,在其公正性上留下阴影;(3)修养。是指法官在对待诉讼当事人、律师和法院工作人员时必须具有的公正、谦恭、尊重对方,不带有任何偏见和傲慢的态度。法官作为司法制度的代表,任何不尊重行为都将有损整个司法制度的威望;(4)裁决能力。即运用理论解决实际案例,寻求恰当判决的聪明才智:(5)在审理案件和对待律师、当事人的过程中,始终坚持法律规定。

为了强化法官的教育,许多州的立法机关增加了法官外出参加培训的拨款。一些州的法院都制定有强制性的法官参加专门教育讨论会的章程。在培训方法上,过去一般局限于座谈会、短训班和研习班等形式,现在,由于众多的通讯手段使咨讯得以快捷传递,由此激发出了富有创造性的教学模式,例如运用录音磁带、电话讨论、光碟、网络等先进的手段进行教学。

加拿大法官教育是在美国60年代兴起的法官教育的基础上,并在其影响和推动下进行的。加拿大国会为负责法官教育的联邦法官教育中心提供经费,培训法官及其他职员。在加拿大,确定法官教育的全部必修课通常有两种方法,一是对法院进行需求分析,二是对法官的职能和作用进行分析,然后确定进修科目。法官的第一个任务就是主持诉讼程序。法官必须按程序审理案件,有条不紊,庄严肃穆;法官的第二个职能就是依法裁定有关证据的动议,并且就本案适用法律指导陪审团。法官的基本职责就是听,审案结束时作出裁判。法官培训即围绕法官的职能进行。

在大陆法系的法国,国立法官学校是司法部直属的数所司法职业学校之一,其主要的一项功能就是培训在职法官。在法国,每个已成为法官的人,在任职的前8年内,每年必须有15天时间在法官学校受训;8年后,可以自由选择受训。培训的教师配备很有特色,一部分教师为校长任命的教授、讲师,另一部分来自法官,此外还聘请一些工商界人士、国家官员兼任教师。但其主体由法官组成,他们来自法院,对法官业务熟悉,在此任教3、4年后再回到法院担任法官。这有利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在德国,针对所有法官的继续教育,其目的是为了让法官跟上时代的步伐,了解立法方面的新发展,并旁听与法官工作有关领域(例如政治学、社会学、经济、自然科学研究领域)的专家的讲课。至于继续教育的方式,法官可以自由选择。法官可以通过阅读上级法院的判决和专业法律期刊来自觉完成。每个法院都有一个法学图书馆,以及一些常见的法学杂志。法官是否阅读无人检查。此外,法官也可以通过参加德国法官学院培训中心以及各州政府特别为法官举办的继续教育活动。继续教育中所采用的方法仍然是授课与讨论,也进行分组讨论。尽管法官在继续教育上拥有的很大自由,但法官们还是要接受继续教育,密切关注法院的判决,阅读法学教授的论文。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第一,这是一个法官的道德问题,是法官的自知之明,同时也是法官的义务,尽管由于法官的特殊地位决定了这种义务不能被要求强制执行。第二,法官的判决可能被提起上诉,受到更高一级法院的法律审查,如果判决有误,该判决就会被上诉法院撤销,上诉法院在判决理由中会指出所犯的错误。每个人都不愿被指出自己的错误,尤其是在错误可能很容易避免时,更是如此。因此,每个法官都会尽力使判决不犯错误,并能经受得住上诉法院的审查,这就要求法官必须与法学研究的现实状况保持一致。第三,为晋升之需要,法官一般都注重进修学习。法院院长定期对法官的工作业绩做出鉴定,这对法官的晋升起着重要作用。

三、当前我国法官培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与英美国家的法官培训相比,结合目前我国法官培训的现有情况来看,存在着许许多多方面的不规范。主要表现在:

(一)、缺乏优良的师资队伍。

目前培训法官的师资奇缺。过去我们培训师资主要来源于法律院校的教授、学者,他们虽有较为精深的理论水平,让听课者感觉深奥,但同时又让法官们感叹课不精彩。因为教授们所说的高论有时实在与法官们每日经手的案件相距甚远,那些深奥的东西对审判中的难题就像是远水不解近渴,而目前法官培训学院的专职高技能教师却为数很少,与当前的法官培训状况不相适应。

(二)、培训机制不科学。

目前按规定,三级以下法官由中级法院负责培训,三级以上法官由省法院负责培训,一些院长们由国家法官学院负责培训。就三级以下法官来说,面广量大,处于审判第一线,仅靠中级法院培训,培训质量不可能得到保证。而中级法院培训机构普遍没有专职教员,全靠临时兼职教员授课。这些兼职教员本身审判任务压力很大,没有教学经验,又没有专门时间去备课、调研,没有名师当然出不了高徒。而参加国家法官学院培训的院长们,普遍不亲自办案,审判业务对他们来说并不是最紧迫的事情。处于审判一线迫切需要扩展、充实审判知识、经验的法官轮不上高级别专业培训,而参加高级别专业培训的领导又不直接从事审判工作,这种培了不用,用了不培现状明显不合理。

(三)、考核机制不到位,没有检测培训效果的有效措施。

以前办培训班,没有考试,学好学差一个样;甚至有的培训名为培训实际上是旅游消遣的代名。后来增加了考试,增加了向培训手册登记,给参培学员增加了压力。但学好了怎么样,不参培又怎么样,对晋职晋级毫无影响。因此,培训仍然是一个可有可无的“软任务”。

(四)、培训内容比较单一。

法官职业化要求对法官培训不能仅仅局限于法律知识和法律条文的理解,而且要加大对法官审判技能和职业精神的培训,培养法官的理性思维,增强法官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法官的政治经济社会人文等知识的理解,进一步增进对现代司法价值和理念的认识,提升对职业内涵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职业精神的理解。而目前我国的法官培训主要表现在法律基本知识和法律条文的培训,而在审判技能和职业精神等方面的培训却比较薄弱。

(五)、培训方法单调,教学模式落后。

法官培训作为一种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成人培训,他不同于普通高等学校的法学教育,在培训对象、目标和内容等方面都必须采取符合法官培训规律的教学模式,如有的国家的法官培训,除了理论和业务培训以外,还为学员提供国内外考察、研究时间并设有体育课,以扩大学员视野,增强学员体质,也有的主要是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各种新问题疑难问题进行研讨,而且目前我国基本上是比较单一的教师满堂灌的填鸭式教学。

四、规范法官培训的几点建议

就整体而言,培训法官是一项复杂、牵涉面很广的系统工程。针对当前我国在法官培训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改革、完善规范当前的法官培训工作,笔者认为应着力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扩大培训教师的来源。

在英美国家,法官培训采用以法官教法官为主的方式,这也是他们多年以来培训经验的总结。美国的一些州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规定,凡在大学开设讲座或课程的法官,可以获得相应的学分,冲抵应当接受的继续教育。我国古代历史上也存在过“以吏为师”模式的培训教育。郑国邓析“招门徒,传授法律,学讼者不可胜数”,秦统一六国后,朝廷采纳李斯“以吏为师”的建议,实际上就是一种技能与职业的简单传承,这是我国早期的法官培训模式。

我们反对放弃我国的传统经验,照搬外国的法官培训模式,但也可以规定,凡具有一定理论研究成果或在法官培训开设一定讲座和课程的法官,可以视为接受了培训或冲抵办案数。培训教师的来源可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教授、深厚法学造诣的法官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由教授讲述法学理论,外国法律制度及相关理论,由深厚法学造诣的法官讲授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难题及解决问题的方法技巧。由相关领域的专家讲授审判相关领域的知识,保证在各方面满足法官审理案件的需要。

(二)建立新的培训机制,提高法官职业培训层级。

笔者认为,全国各级法院不必层层设置专门法官培训机构,中级法院以下可取消法官专门培训机构,集中精力人力办好国家法官学院和各高级法院法官学院分校。各高级法院法官学院分校应有专门培训教室、设备,有硕士研究生以上专职教师。中级法院以下主要抓好干警在职自学和专题讲座、专题研讨等,不再担任法官集中培训任务。法官职业培训主要由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承担。培训任务可区分为中级法院以下法官主要由法官学院分校负责培训,高级法院法官及中级法院院长、副院长主要由国家法官学院培训。中、基层法院每年可以有条件选拔一些德才兼备、有培养前途的法官到国家法官学院进修两到三个月。这样一来可以保证培训师资力量雄厚,管理规范,教学有经验,有利于提高培训质量;也可利于在基层培养高精尖法律人才,推动基层法院审判质量、效率上台阶,同时为上级法院在基层选拔人才或配备基层法院领导班子作好储备。

(三)、强化法官培训考核奖惩机制。

要把法官培训作为一项硬任务,列入岗位目标进行考核。凡是年度参培时间不落实或参培考试不及格的,当年应该取消参加评选资格,当年或次年轮到法官晋级的,应取消晋级资格,彻底打破参不参培一个样、学好学差一个样局面,逼着广大法官成为学习型、专家型法官。

(四)、培训内容应以审判技能为主,兼传授多种社会知识

知识应包括法律知识和非法律知识。法律知识是法官审理案件的基础,只有掌握法律知识,才能进一步获得法律解释推理等技能,非法律知识是指以与法律案件有关部门的人文学科知识以及其他学科知识。博登海默曾经把法官比喻成为“社会医生”,而“社会医生”要精通“医术”——法律知识,此外还要有广博的知识修养。法律作为社会的调整器,渗透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些问题的解决不单单靠法律知识,还需要有解决相关问题的学科知识。亚伯拉罕。弗莱克斯纳说“如果我们的法官不仅仅在先例方面博学而且还极为精通历史学、伦理学经济学和政治学,那么紧张关系就会得到缓和,社会进化的实现也会伴随更少的摩擦,这种情况难道不可能吗?”(3)

(五)、培训内容上应注重思想道德素养教育

明析价值知识对法律人格修养的重要意义,并将其纳入法官培训知识的视野。我们应当认识到,任何知识都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给人类带来繁荣与幸福,也可以给人类带来灾难。“我们对于学习法律者,倘不在顾及他们的道德修养,那无异替国家造就一班猛虎”(4),徐显明教授也曾经说“法官检察官律师可以称作法律的守护者,特别是法官有法律守护神之称,要培养出”神“来,道德修养至关重要”。也就是说,法官培训应培训的是社会正义的维护者而不是破坏者,关键在于法官的人格修养。

(六)、改进法官培训的教学方法

如前所述,法官培训的教学方法大多沿用了业余大学及高等院校满堂灌式的教学方式,理应得有突破性的改革。我们不妨根据成人培训,采取形式多样的教学方式,启发参加培训的法官积极思考。其实,参加培训的法官也非常迫切想在课堂上向教授提出一些问题,并且能够得到一个满意的答复。具体在教学方法上可采取如下方法:以逐步实现满堂灌式填鸭教学向互动式教学、经院式教学向实践式教学转变。

学术讲座式。就某一个问题,特别是审判工作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从历史渊源到发展趋势,从理论到实践,作深入阐述、讲解,避免面面俱到、泛泛而谈、照本宣科,真正使学员思想境界和理论水平有新的提升

提问互动式。充分发挥学员的主观能动性,通过教师与学生相互提问、辩论推进教学过程,在研讨中互相启发、加深理解、教学相长,使法官更快、更好地掌握所教学的内容,深刻理解法律原理。同时,通过学员反馈意见的方式,使教师掌握学员的知识需求,从而改进教学内容和方法。

个案分析式。围绕典型案例,追溯某一法学理论产生的根源、价值和走向,从分析实际个案中发掘及了解法律的基本原则、具体规定、立法精神和适用体会,在分析和解决问题中加深对法律的理解,促进知识向能力的转化。

理论研讨式。要将灌输式培训与理论研讨结合起来,发动学员就某一课题进行调查研究,撰写论文,并通过召开理论研讨会、进行演讲答辩、组织评奖等形式,促使学员开动脑筋,独立思考,锻炼法律思维,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

庭审观摩式。通过庭审观摩、庭审示范、交流切磋,丰富学员审判经验,提高驾驭庭审能力,使法学理论与审判技能在融合中提高。

实践锻炼法。一方面,对培训学员采取集中培训与定期回所在法院办案相结合的办法,促进知识转化、学以致用。另一方面,通过上下级法院之间、发达地区法院与欠发达地区法院之间相互挂职锻炼的办法,实现法官业务水平的提高。

考察交流法。通过邀请国内外专家和资深法官授课、把法官派往与审判工作有关的专业部门交流,以及组织法官到国外或先进地区访问、考察、留学等方式,开阔法官视野,提升业务水平,树立先进的司法理念。

参考文献:

(1)《人民日报》2000年11月30日尹忠显院长《依靠制度保障法官高素质》

(2)《人民法院报》2002年6月15日金奇男《法官培训与法官职业化、专业化、同质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