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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办法

时间:2023-05-30 09:05:03

科技创新办法

第1篇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xxx范围内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方面做出一定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励暂行办法和xxx省广播电视局科技创新奖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x内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广播电视技术领域内科技创新成果及与广播电视事业有关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及转化等。

    第四条 申报总台科技创新奖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应用与广播电视事业有关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等)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省内首创的;

    2、本行业先进的;

    3、经实践证明具有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 在推广、转化已有的科技成果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并同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工程建设、设备研制和技术改进中,采用新技术,并同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广播电视技术运行、维护、管理中,编制科学的、先进的规范、规程、标准,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第五条 申报科技创新奖的项目,必须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证明其功能和性能可靠,并持有使用单位、部门出具的证明。

第六条 拟申报科技创新奖一等奖的项目,应经过有关部门鉴定。

第七条 对成果有明显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总台科技创新奖。

第二章  奖励标准及办法

第八条 总台科技创新奖按其所奖励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一等奖项目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应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省内先进水平,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的作用很大,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项目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省内领先水平,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的作用显著,并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项目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应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台内先进水平,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较大,并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九条 获得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的项目,由xxx授予奖状、证书和奖金。奖金如下:

一等奖:8000元

二等奖:6000元

三等奖:4000元

第十条 获得一等奖的项目由总台择优推荐申报省局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获得者,其业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业绩考核、职务晋升、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科技创新奖,由总台内各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择优申报;总台下达或委托的项目可直接申报。申报单位每年于7月1日至7月31日向总台技术管理部申报本年度科技创新奖项目,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凡申报总台科技创新奖的项目,须打印填写《xxx技术创新奖申报书》(见附件),报齐应有附件,同时以电子文档格式储存于软盘中。技术管理部审查合格后予以受理。

第十四条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组织联合申报。

第十五条 总台科技创新奖由技术管理部归口管理。评审委员会由主管台长、技术管理部主任和各专业评审小组组成,评审委员会主任由主管台长担任,技术管理部主任任评审委员会秘书长。

第十六条 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将所有项目分类为广播中心、电视中心、无线发射与传输、网络传输四个专业。

(二)在总台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中按专业抽取5—7人组成评审小组,组长由评审委员会主任指定。

(三)评审小组组长向评审小组成员介绍情况,若需要项目完成人代表应到会答辩。

(四)评审小组应根据项目的水平和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写出评审意见及建议等次,报评审委员会评定。

(五)技术管理部对评审结果复核后行文上报主管台长批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经评审委员会评定和主管台长批准的拟授奖项目即在总台内予以公告,项目异议受理期为自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若无异议,即行授奖。

第十七条 获奖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即撤消其奖励,追回其奖金,并建议有关单位、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2篇

第一条创新基金是政府设立的专项引导资金,通过对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及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的关键技术攻关所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支持,引导和激发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加快新产品开发步伐,吸引民资、外资、金融资金向高新技术产业投入,逐步建立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新型投资机制。

第二条创新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对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增强其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由外延式、粗放型向集约型、内涵型转变,实现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创新基金的资金来源为市财政拨款及其银行存款利息。以2005年500万元为基数,暂定实施期5年,每年以40%幅度增长。

二、项目申报条件

第五条创新基金面向在境内注册的各类企业,其支持的项目及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应当是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有较高创新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望形成新兴产业或提升传统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项目。

2、企业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企业有较好的经营状况,良好的资金信誉和诚信的社会形象。

3、企业应当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第六条创新基金不支持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单纯的基本建设、技术引进和一般加工工业项目。

三、基金支持的内容

第七条创新基金重点支持眼镜及视光学材料、五金工具及合金材料、汽摩关键零部件、彩印及复合包装材料、木业深加工制品、精细化工、高档纺织品、新型建筑装饰材料、电子信息及机电一体化等优势特色产业的提升开发,同时支持有望形成新型产业的其它门类的高新技术产品研发及产业化技术攻关。

第八条创新基金支持现有企业开展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既支持企业完全依靠自身研发能力研制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也鼓励支持企业通过产学研结合开展新产品研制并实施产业化。

第九条创新基金支持企业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对利用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成果实施产业化的项目,对其中试及产业化过程中的技术难题攻关费用进行资助。

第十条对具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在近期内能产生较大产业规模,形成较大经济增长点的产业化项目给予相应的贴息资助。

第十一条创新基金对已取得阶段性成果或已批量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因产品系列化仍需进行研发或不断需要进行相关技术认证试验所发生的费用予以资助。

第十二条对引进先进技术或装备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能促进传统产品升级换代,显著提高产品性能和附加值或显著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而增强传统产品竞争力的项目,可以贴息形式予以资助。

第十三条对产品本身技术含量不高,但因创意新并形成专利的新产品,有较大潜在市场,并能较快形成规模生产的产品,在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试验费用予以资助。

第十四条对因未被列入省以上科技计划指南,而不能申报省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产品,而对本市产业结构调整有明显作用,并能在近期内形成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产品所进行的研发费用可以给予资助。

四、基金支持形式

第十五条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创新基金分别以无偿资助、贷款、贷款贴息、投资合作等不同方式给予支持:

1、无偿资助:主要用于企业技术创新中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70万元。

2、贷款:对留学归国创业人员、高校研究所专业人才带科研成果来创业,创业性民营企业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因创业资金困难的,经资格审查,成果认定具备条件的可采取贷款支持的形式,贷款规模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3、贷款贴息:对已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的创新项目,原则上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以扩大生产规模。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5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投资合作:对少数起点高、具有较广创新内涵、较高创新水平并有后续创新潜力、预计投产后具有较大市场需求、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采取投资合作方式,投资合作以引导其他资本投入为主要目的,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原则上可以依法转让,或者采取合作经营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依法收回投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基金管理组织

第十六条市委、市政府成立创新基金领导小组,负责对“双百工程”及创新基金工作的领导,并对创新基金支持项目进行最终确认。

第十七条科学技术局是创新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制定创新基金的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创新基金支持项目的实施,向市政府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等。

第十八条财政局是创新基金的监管部门,根据创新基金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分两批将创新基金拨入创新基金专用帐户,同时对基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由具有一定权威的技术、经济、管理专家和企业家组成创新基金专家咨询团,为创新基金管理提供技术咨询、项目评估等。

第二十条设立科技创新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由科学技术局、财政局派员组成,在科学技术局和财政局指导下,负责创新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能:

1、研究提出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统一受理创新基金项目申请并进行程序性审查。

2、研究提出有关创新基金项目的评估、评审标准,提出参与创新基金评审专家人员的资格条件。

3、委托或者组织有关单位或专家进行创新基金项目的咨询评估、评审、验收等工作。

4、负责编制创新基金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工作计划,提出创新基金年度支持的项目建议,具体负责创新基金的运作。

5、全面负责创新基金项目实施过程的综合管理,负责创新基金项目的统计、监理和定期报告工作。

六、项目立项审批

第二十一条科学技术局每年创新基金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凡符合创新基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须经项目推荐单位(、部门)出具推荐意见,其中申请贴息的企业还需提供有关银行出具的借款协议和付息凭据。

第二十二条项目推荐单位要对申请企业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等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

第二十三条积极引入竞争机制,推行创新基金项目评估、招标制度。对同一行业,同类产品,凡符合招标条件的,必须通过公开竞争方式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四条“基金办”按照有关标准要求,统一受理项目申请并负责程序性审查,送有关评估机构或专家进行评估、评审或咨询;符合招标条件的,须进行标书制定和评标选优。

第二十五条评估机构和评审专家对申报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性、技术成熟性、风险性、效益性、申报企业的条件和经营管理水平等进行客观评估、评审,并出具明确的评估、评审意见。

第二十六条“基金办”根据咨询评估、评审意见,提出创新基金年度支持的项目建议;必要时,科学技术局可以对评估结果进行复审。项目建议经科学技术局审定批准后,交创新基金领导小组讨论并进行最终确认后由科学技术局与企业签订合同,并据此办理相应手续。

七、基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科学技术局和财政局每年分批向社会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和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对未通过程序性审查和经咨询评审、评估、招标后明确不予支持的项目,由科学技术局在项目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书面通知申报企业。

第二十九条对通过评审被确定作为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由“基金办”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分年度拨款计划,并结合项目实施确定考核目标,签定项目合同书。

第三十条财政局按照合同的要求,及时足额将创新基金拨至有关项目承担单位,创新基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更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基金办”用于创新基金项目的咨询评审、评估、招标和日常管理工作的费用,实行预决算管理,原则上在创新基金中划出不高于8%的比例作为费用列支渠道。

第三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应当向“基金办”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项目完成后,由科学技术局、财政局组织验收,对完不成项目规定任务的企业,今后不再作为创新基金及其它科技扶持资金支持的对象。

第三十三条因客观原因,企业需要对项目的目标、进度、经费进行调整或撤销时,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基金办”审核,报科学技术局和财政局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3篇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创新基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47号)以及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项资金。国家设立创新基金旨在增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引导地方、企业、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机制。

第三条 创新基金来源于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创新基金的年度预算安排由财政部根据中央财政预算情况和创新基金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科学技术部会同财政部向国务院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四条 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开支范围

第五条 创新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所需的支出。具体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第六条 项目费是指用于支持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经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审批立项的项目经费。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分别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等方式给予支持。其中,创新基金对每个项目的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一)无偿资助

主要用于技术创新项目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包括人工费、仪器设备购置和安装费、商业软件购置费、租赁费、试制费、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鉴定验收费、培训费等与技术创新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

(二)贷款贴息

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技术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小批量生产、银行已经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项目立项后,根据项目承担企业提供的有效借款合同及项目执行期内的有效付息单据核拨贴息资金。

(三)资本金投入方式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管理费是指用于科学技术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从事创新基金项目的评审、评估和日常管理工作的经费。包括基本支出(项目管理所需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和项目支出两部分,具体按《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2]355号)和《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4]84号)执行。

管理费实行预决算管理。管理中心年度管理费预算通过科学技术部报财政部审批后,列入创新基金预算。年度管理费决算经审计后,通过科学技术部报财政部。

第八条 其他费用是指经财政部批准开支的与创新基金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项目审批和资金拨付

第九条 企业依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申请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项目的受理、评审和监管。

第十条 企业在申报项目时须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出具推荐意见前,须征求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的意见,并将推荐项目名单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通过受理审查的项目,管理中心组织专家和评估机构进行评审、评估。根据评审、评估意见,管理中心本着“择优支持”的原则,提出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和金额建议,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审批。经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审批的项目正式立项。

第十二条 创新基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正式立项的项目由管理中心与项目承担企业、推荐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创新基金项目资金在合同签订后分两次拨付。

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项目立项后拨付70%,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其余资金(第二次拨款);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项目立项后按企业有效借款合同及付息单据核定的应贴息数额拨付80%,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其余资金(第二次拨款)。

第十四条 管理中心依据合同金额每年分批编制立项项目用款计划,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五条 管理中心每年根据项目验收情况分批编制二次拨款计划,报财政部审核。

第十六条 财政部对管理中心报送的立项项目用款计划和二次拨款计划审核后,将创新基金项目资金指标下达到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检查

第十七条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创新基金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当地创新基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管理中心负责制订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的工作规范,组织实施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企业应按要求定期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半年报、年报)。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可委托地市级科技主管部门或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理。管理中心根据企业监理信息调查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的监理意见、省级财政部门的检查意见、实地检查情况等,提出项目执行情况分析报告,报送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创新基金项目的跟踪问效。科技主管部门应将本地区项目监理信息汇总情况抄送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要定期抽查项目执行情况,对于所辖地区创新基金使用管理情况提出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下一年度4月底前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管理中心。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合同,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创新基金拨款,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企业须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无偿资助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创新基金拨款后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形成资产部分转入资本公积,消耗部分予以核销;贷款贴息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创新基金拨款后作为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处理。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对创新基金项目实行定期检查,管理中心实行重点检查。财政部、科学技术部采取委托有关监督检查部门抽查、社会中介机构检查以及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创新基金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力度。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有重大违约行为,将终止合同并采取通报、停止拨款、追回项目资金等相应处理措施。需追回项目资金的,由管理中心负责监督企业将未使用的扶持资金如数上缴国库,已形成资产的将资产变现后上缴国库。

凡违反创新基金有关管理办法及国家财经纪律、财务制度的行为,将视情节分别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4篇

关键词:民办本科高校;创业型大学;转型;保障机制

中图分类号:G52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2-0208-02

在2012年7月召开的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上,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提出到2020年我国要基本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科技发展规律的中国特色国家创新体系,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要建设创新型国家,必然要求创新型高等教育体系与之相适应,迫切需要加快创新体系建设,加强高校协同创新,推动产学研用紧密结合共同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不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创业型大学(Entrepreneurial University)是在体现大学传统的教学与科研功能的基础上,围绕学科、任务与平台三大核心要素,更加注重知识生产效率的提升,实现产学研用有效结合的运行机制,构建多元化的资金获得渠道,最终形成具有创业文化氛围、增强学生创业意识、提升学生创业能力的新型大学。创业型大学是大学发展战略与模式的创新,是一种全新的、集成的大学理念和实践模式,是大学使命的扩展。其标志性特征是:在研究基础上知识创新,并在知识创新基础上创业,使研究成果应用于创业实践、知识创新转化为经济与社会效益,兼具研究型大学与应用型大学的优势。民办本科高校向创业型大学转型不仅符合我国国情而且也是其拓宽发展空间,突破发展软肋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有效途径。民办本科高校应适应时代需求,抢抓机遇向创业型大学转型,实现跨越式发展,在拓宽民办教育发展空间,培养具有创新意识与创业精神的人才,服务区域经济发展与创新型国家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然而,创业型大学在我国高等教育领域尚处于起步阶段,理论研究多于实践落实。民办本科高校要完成由“守业型大学”向“创业型大学”的华丽转型,必须认清高校内部机理的优劣势。一是民办本科高校具有较强的市场分析力。这是民办本科高校生存发展的制胜法宝,也是其实现学术资本化、知识市场化的先天优势所在。二是民办本科高校具有浓厚的改革氛围。民办高校本身的发展历史就是一部创业史。其灵活的办学思路、活跃的办学群体更为其向创业型大学转型提供了天然土壤。但是,民办本科高校也存在创业资金匮乏、创业动力机制不足等问题,民办本科高校向创业型大学转型亦是一项崭新的事业与挑战。随着创新型国家建设与协同创新战略的全面推进,为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提供更多的创新创业型人才,民办本科高校亟需政府支持其向创业型大学转型,引导其积淀企业家的精神,培养开拓者的气魄,推动内部组织转型,形成奋发昂扬的民办大学气质。

一、政府为民办本科高校向创业型大学转型营造社会氛围

创业离不开良好的社会氛围。民办本科高校向创业型大学转型,培养创新创业型人才属于公共事业,政府应准确定位角色,积极回应民办本科高校转型。

(一)转变观念,营造全社会尊重创业、鼓励创业的氛围

当前,大学教育主管部门的价值评价、社会舆论导向、学子和家长的期盼等都聚焦在提高学生的就业率上。这种价值的引导或受我国大学传统的知识本位价值观的局限,使得我国大学的创业教育还处在零星的意识或者感性的直觉层面,还没有上升到系统化的理念与理论高度上。

政府自身要转变教育管理理念,通过充分发挥政策的导向功能,成为鼓励创业的风向标。在大学的考核评价方面,可以将大学在承担国家重大任务实现国家利益、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方面的贡献、创业人才的指数等纳入到评估体系中,增强民办本科高校在服务区域经济发展中的责任。

(二)加强引导,营造全社会参与创业、联手创业的氛围

1.引导实施“创业培训机构入校园”工程。采取创业培训机构与院校合作的模式,可以选定一批优秀的民办本科高校作为创业培训进校园的实施基地。组织有经验的创业培训机构,选派优秀教师,按照职责分工,以创业培训入校园、创业扶持政策入校园、创业成功人士入校园、创业服务入校园、创业讲师进校园为五大活动模块,对有创业意向的学生开展免费的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增强学生的创业意识,提升学生的创业能力。

2.引导实施“创业楷模引领计划”。由政府牵头,每年定期组织实施“创业楷模引领计划”。评选出“年度创业之星”,充分利用人力资源网站、《大河报》等报刊以及电视等媒体,营造全社会关注大学生就业创业的良好舆论氛围,让创业文化根植校园,服务社会。

二、政府对民办本科高校向创业型大学转型提供法律与资金支持

(一)建立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制环境

1.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转移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专利法》、《著作权法》、《技术合同法》等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科技发展的法律法规,与科技部等部门颁布的《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等,构成了我国科技成果的法规体系。但这些法律法规还存在系统性不强、权威性不足、可操作性不够、协调作用不大、实施效果不佳等问题,还未能顺利有效地促进产学研用合作。此外,随着改革的深入与民办本科高校的发展,科技成果转化与产学研用合作必然面临一些新问题。

政府在促进民办本科高校产学研用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上,应制定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并因地制宜、与时俱进不断结合实际修订与完善相关制度,从而通过建立完备的法制环境为大学的科技成果转化、企业科技进步、地区经济发展提供最佳的前提保障。

2.建立技术转移的利益分配机制。政府通过建立合理的鼓励技术转移的长效机制,确保技术转移所得收入充分体现和照顾学校社会各方的利益和积极性,使技术在商业化的同时,其收入能在发明人、学院和大学中获得相应的制衡。教育部门应与民办本科高校协商,在科研经费中划分出合理的比例作为技术转移的经费,建立技术转移收入提成、股份制等激励制度,逐步建立适合民办本科高校的合理的技术转移利益分配激励机制。

(二)给予稳固的创业资金支持

与公办高校不同,民办本科高校的办学经费主要依靠自身通过高等教育市场来进行筹集,主要来源于学费和私人投资,这是无可争议的。但是,民办本科高校办学经费以自筹为主并不意味着政府对于民办高等教育的投入可以少作为甚至不作为。无论是从准公共产品理论、成本分担理论,还是民办本科高校当前发展现状的角度来分析,政府都应积极承担起民办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人的职责,为民办本科高校的技术转移和成功转型提供直接的经济补助。

1.加强对民办本科高校科研的资助,改进其实验装备,稳定其研发队伍,提升其自主创新能力。《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中提到,大力开展创新创业师资培养培训,聘请企业家、专业技术人才和能工巧匠等担任兼职教师。支持学生开展创新创业训练,完善国家、地方、高校三级项目资助体系。政府不断加大民办本科高校研发经费投入,提高我国产业研发资金的支出水平,将带动大学和产业内部应用性研究的快速发展,巩固产学研用之间的联系纽带,对增强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新技术的消化吸收能力以及改造传统产业能力,提升大学的技术转移水平以及促使高校技术成果能及时地满足市场的需要都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2.设立专门的创业基金,并形成竞争性的拨款机制,激发教师、学生开展学术创业。目前,民办本科高校的研究还是以基础研究、理论研究为主,难以发挥出民办本科高校的优势,难以直接产出经济效益。通过政府创业基金的建立,确保政府研发经费在民办本科高校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等领域的均衡合理分配,充分发挥出民办本科高校应用研究的优势与潜能。

3.政府还可以通过财政税收的优惠和补贴、引导资金和风险投资、银行贷款倾斜等方式鼓励民办本科高校建立校办企业,创办高校自己的驾校、医院、出版社、附属幼儿园、附属小学、附属初高中等,从而优化民办高校资金运营链条,提升其“自我造血”功能。

三、政府对民办本科高校向创业型大学转型提供实践支持

(一)以官产学联合为手段,推动高校校办产业的市场化

加强与企业、大学间的合作,在民办本科大学附近创办大学科技园。以转化具有本科院校学科特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特别是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产业化过程中还需不断技术投入、社会企业一时难以转化的科技成果为主要任务,积极催生、孵化高科技企业,引导创新活动具有更强烈的地区辐射效应。首要的是为科技园创造良好的软环境,培养发达的市场机制。为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以大学的无形资产和少量资金吸引大量社会资金汇聚到科技园建设中。政府也可以以股份制参与到大学科技园股份公司的运营中,对科技园孵化器进行风险资金投入,对园内中小企业进行研发基金投入。

(二)以协同创新为突破,建设民办本科创业型大学联盟

高校作为科研创新的主要阵地,蕴涵巨大的科技创新潜力。但由于目前民办本科高校内部存在着各种创新力量自成体系、创新资源重复浪费、科研成果转化渠道不畅等问题,民办本科高校在与经济社会发展融入度方面还亟须提升。

1.推进高校与地方、企业协同创新机制,为民办本科高校科研成果转化保驾护航。要推进协同创新,政府应发挥好主导作用,高校应发挥好主力作用,企业发挥好主体作用。政府可以参与到民办本科创业型大学的建设中,采取委托的方式将一些国家重大科研项目交付给科研实力强的民办本科大学承担。发挥创业型大学在形成产业共性技术、引领行业技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确保民办本科高校在申请协同创新中心、享受协同创新计划经费拨款等方面与公办高校享有同等地位和权利。围绕地方主导产业发展需求,支持民办本科高校与行业部门(协会)、龙头企业共建一批发展战略研究中心,促使民办本科高校科研成果尽快转化为产业发展优势,让更多的成果走出实验室、走向市场、惠及民生。

2.大力推进民办本科高校与其他院校建立协同创新中心。鼓励民办本科高校通过校校、国际合作,创建面向省域内以及国家重大科学前沿、行业产业发展、区域发展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协同模式,发挥不同类型不同特色的民办本科高校与公办高校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示范性集成应用方面的特色和优势,力争在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共性关键技术创新,集中在解决交叉领域和新兴领域发展中出现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以及工程技术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实质性突破和成果。并通过协同创新中心,推进民办本科高校在管理、人事聘用、人才培养、资源配置、科研组织、国际交流、文化建设等方面的改革,推动民办本科高校向创业型大学转型的早日实现。

民办高等教育在20多年的发展进程中已经痛失了几次机遇期,创新型国家发展战略对于民办高校的跨越发展是历史难得的关键期,必须牢牢把握住这一转型契机,引导民办本科高校以转型发展为办学思路,以创业型大学为必要与可行的办学模式,以高度的创新精神融入到创新型国家建设中来。

参考文献:

[1] .2020年建成国家创新体系.http://.cn/n/2012/0708/c70731-18466702,html.

[2] 席升阳.我国大学创业教育的观念、理念与实践[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

[3] 林学军.基于三重螺旋创新理论模型的创新体系研究[M].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2010.

第5篇

一、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积极参与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为抓手,以“十二五”规划为引领,加大对科技创新、发展创新型经济的服务和支持力度,提升办事效能和服务水平,为我县打造实力、靓丽、文明创造有利的交通运输环境。

二、工作任务

1、加强行业科技管理,探索建立交通科技创新体系的新路子。按照“有重点、分层次”的工作思路,稳定地支持应用基础研究、高新技术研究、重大科技攻关、重要公益性研究等领域的工作。加快交通科技创新体系的建立。(牵头部门:办公室;配合部门:本局各室站、各乡镇交通办)

2、进一步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引导和支持交通行业科技创新活动。一是组织编制好交通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及交通“十二五”科技发展计划,为未来交通科技发展搭建框架,为交通领域技术开发选择好主攻方向;同时通过机制、政策等,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多层次地对交通科技投入,特别是促进企业成为科技投入的主体。(牵头部门:办公室;配合部门:本局各室站、各乡镇交通办)

3、加快交通电子政务建设,建立高效灵敏的管理信息系统。围绕着“抓好交通电子政务、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进依法行政、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方法、加强有效监管、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这一目标,以建设政务内网、政务外网相应数据库为龙头,积极推进公路、水路交通电子政务的建设,逐步实现内部办公电子化及网络化,实现管理和社会公共服务的信息化。(牵头部门:办公室;配合部门:本局各室站、各乡镇交通办)

4、抓好科技项目管理工作,积极推动行业联合科技攻关。面向交通重点工程、高新技术研究和开发、应用基础研究等三个层面,加强交通建设与运输生产,以及交通安全、交通环保、决策支持等领域的研究与开发工作,以此带动和促进交通行业的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明确发展方向,找准重点领域,发挥行业优势,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开展行业联合科技攻关。(牵头部门:办公室;配合部门:本局各室站、各乡镇交通办)

5、交通科技工作要立足,面向行业,树立科研工作“助优不扶贫”的新观念。集中资金和技术力量攻克影响交通发展的关键性技术难题和行业共性问题。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工程为依托,实施产学研结合,促使科研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建立科技成果激励机制,推动行业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大力培养使用科技人才和职业技术人才,更好地发挥科技在交通发展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牵头部门:办公室;配合部门:本局各室站、各乡镇交通办)

6、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技术,逐步实现交通由传统产业向现代服务业的转型。找准着力点,调整发展思路,实现交通由外延式的粗放型增长向内涵式的集约型增长转变。要站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站在社会公众的角度审视交通,强化“三个服务”,注重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的创新,实现服务能力、服务水平的提高。(牵头部门:办公室;配合部门:本局各室站、各乡镇交通办)

三、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进一步提高对科技创新重要性的认识。要充分发挥科技进步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动力作用,关键就是要突出创新。要加强领导,深刻认识科技创新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技术创新。要树立敢于创新的精神,敢于创新就要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创立新知;要善于创新,创新不是异想天开,更不能违背客观规律,而是要从实际出发,在广泛学习和借鉴他人知识经济的基础上,创造新成果。

2、加强政府的组织管理和宏观指导。要制定适当的宏观经济、科技政策,采取有效的干预手段,为交通运输产业技术创新创造宽松的环境和有利条件。加强对交通科技创新的组织管理和宏观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技术创新和激励机制,引导企业和科研机构、院校主动推进技术进步。

3、加大对技术创新的投入力度。通过政策、法规等,形成社会多渠道投入的机制,特别是使企业成为科技投入的主体要规范交通建设科技项目的管理,制定项目管理、经费管理、科技项目的招标和投标管理办法。

第6篇

一、进一步营造科技创新环境

为优化全市创新创业环境。近年来,市科委牵头组织,或联合市政府相关部门,先后制定了《关于促进创新型企业融资担保的试行办法》(杭政办[2006]27号)、《杭州市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实施办法(试行)》(杭科策[2006]237号)、《杭州市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杭政办[2007]40号)、《杭州市科技型中小型企业认定实施意见(试行)(杭科计[2009]124号)》、《关于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0]3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8]13号)、《关于开展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雏鹰计划)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10]4号)、《鼓励和扶持高校教师(专家)团队式创业(青蓝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149号)、《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联合天使担保”补偿试行办法》(杭政函[2011]48号)、《杭州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杭科合[2011]277号)、《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等一系列科技政策和文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初步构建有杭州特色的科技创新政策体系。形成了营造环境,企业培育,金融支撑,人才支持,产业发展的新路子。

截止到2011年底,认定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1598余家,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172家,“雏鹰计划”企业678家。2011年对424家雏鹰计划企业绩效考核,2010年总收入达到39.6亿元,比2009年增长3.2亿元,将近增长了10%。其中总收入超亿元的企业有8家,总收入在5千万元至1亿元之间的有15家,总收入在1千万元到5千万元之间的企业有89家。

二、进一步加大科技型企业培育

重点实施“三个企业培育计划”工程(雏鹰计划企业、青蓝计划企业、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培育计划)。

支持雏鹰计划培育工程。杭州市制定出台《关于开展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雏鹰计划)的实施意见》、《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工程“雏鹰杯”评比奖励办法》等政策措施。《雏鹰计划》培育工程,5年重点培育和扶持1000家企业,上市企业5家以上,主营业务收入超1000万元的200家以上等。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5000万元以上专项资金给予支持,凡列入市雏鹰计划的企业,采取项目资助、投融资资助、贴息资助、奖励资助等多层级、多元化的支持方式。并且每年安排500万元用于“雏鹰企业”的评比,市科技行政部门联合浙江经视“资本相亲会”创新栏目,采取企业现场讲解答辩,投融资专家现场提问评分等方式,决胜出“最具成长潜力企业”前10位,评出一、二、三等奖,由市领导进行现场颁奖。2011年“雏鹰计划”新入库培育企业254家,累计入库企业678家。2011年雏鹰企业获市科技经费资助达3985万元,103个雏鹰企业获银行贷款8.56亿元,市及区、县(市)贷款贴息1042.2万元。

支持青蓝计划培育工程。2011年,在市政府主要领导的关心支持下,市科技行政部门联合工商、人事、财政、税务、教育等部门,制定了《关于鼓励和扶持高校教师(专家)团队式创业(青蓝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鼓励国内外高校教师、科研院所专家团队式来杭创业,青蓝计划企业在注册时,开通工商注册绿色通道、免收工商注册费用、放宽经营场所限制、放宽市场准入条例,采取启动资金资助、种子资金资助、投融资资助、房租补贴、会展补贴、评优奖励等措施,进一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2011年,有128家申报注册青蓝企业,初审有92家青蓝企业获通过,经评审有79家企业获得通过,市科技经费资助达1242万元。

支持创新型试点企业培育工程。为深入实施技术创新引导工程,加强产学研合作,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重点扶持一批具有持续创新能力、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鼓励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做大做强,杭州市制定出台了《关于建设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的实施办法》,每年安排不少于500万以上资金给予支持,到2015年培育发展1000家市级以上创新弄试点示范企业。据2011年对2010年度的124家市级以上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评估,市财政安排1240万元,带动企业研发投入72.73亿元,研发投入强度达到4.43%,实现主营业务收入达1642.20亿元,工业增加值498.25亿元,税后利润15.51亿元2008-2010年三年发明专利申请量3269件,发明专利授权量1394件。

三、进一步加强企业创新能力建设

重点加强企业研发中心、研究院、专利产业化等能力建设。为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增强市场核心竞争力,杭州市先后出台了《关于鼓励企业建立和引进研发机构的实施办法》、《杭州市引进大院名校共建新载体认定管理细则》、《杭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政策措施,着力培育企业创新能力。2011年全市培育和认定省级以上企业研发中心(企业研究院)61家,累计达289家。引进中科院计算机所浙江分所、香港科技大学杭州物联网智能技术中心等6家创新载体,累计达98家,加大与中科院、浙江大学、江南大学、中国美院以及央企等的战略合作。2011年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分别为40892件和29251件。2011年支持企业建立研发中心、引进载体和专利等财政科技经费共计4400万元。

四、进一步加大重大科技专项的实施

围绕本市十大产业发展,组织攻关围绕十大产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形成了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知名产品,经统计,2010年立项的33个项目累计申请专利257项,其中发明专利121项,授权专利111项(其中发明专利19项)、软件著作权27项;制定标准40项,其中国家标准4项、行业标准21项。截至2011年6月底累计实现销售收入9.79亿元,利润1.39亿元,税收0.88亿元,出口创汇4226.9万美元。扶持和发展了一批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带动作用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的行业骨干龙头企业,2011年承担项目的33家企业中有22家为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占承担单位总数的66.7%;有19家项目承担单位建有省级以上研发机构,占承担单位总数的57.6%。培养了一批科技人才,培育了一批创新团队,据统计,33个项目参与技术人员842人,其中高级职称151人,中级职称248人,中高级职称占总人数的47.4%;累计培养科技创新人才133名,其中取得博士学位9人,取得硕士学位40人,晋升高级职称22人,晋升中级职称45人。

五、进一步加强科技金融结合

近年来,市科委以国家科技金融试点城市为契机,积极探索科技金融结合新模式,实施拨改补、拨改奖、拨改投、拨改保等新举措。2011年杭州市财政计划投入用于科技金融资金达到3.54亿元,占杭州市本级科技财政科技投入的50%。综合运用无偿资助、担保风险补偿、贷款贴息以及后补助等方式,引导金融资本、民间资本参与培育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充分发挥了财政科技投入“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大大提高了财政科技投入的绩效。同时,着力改革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评价模式,引进投资领域专家、财务专家和技术专家联合参与科技项目或企业评审,财政科技投入对科技型企业的支持从“科研项目”转为“企业持续发展能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支持,对企业的评价也从“项目”评价转为对企业的创新能力、管理团队、经营状况的全方位评价。

六、进一步加快资本要素向科技型企业集聚

先后建立了创业投资服务中心,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成立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开展政策性科技担保,设立“债权基金”,推出“雏鹰计划”、“青蓝计划”等科技与金融结合产品,通过开展银政、银投、银保合作,实现了科技和金融结合方面的众多突破,为缓解科技中小企业融资难,加快资本要素向科技型企业集聚,发挥了重要作用。重点做好“三改”和“一个机构”工作。

建立一个综合服务机构。2008年7月成立杭州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至2011年底会员机构累计已达133家,已成为其长三角最具影响力的创业投资服务平台。服务中心自成立以来,以“为资本找项目,为项目找资本”为宗旨,积极与省、市有关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金融服务活动,为科技型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2011年在浙江电视台开办“资本相亲会”栏目,与“数银在线”开展全方位地为科技型企业融资服务合作,举办2011年“雏鹰杯”最具成长潜力企业评选活动、“美国硅谷清华学子杭州行”等57场投融资对接会及主题论坛,共为800余个项目提供与风险投资资本或银行贷款的对接平台服务。

拨改投。2008年4月设立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不断增大,至2011年,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市本级科技计划经费累计出资已达到8亿元,基金总规模达到25.5亿元,累计投资项目101个,其中90%为杭州市十大重点产业领域企业,且52%为初创期项目。累计带动社会资金出资19.375亿元,并带动社会资本联合投资10.15亿元,引导基金实际放大倍数近8倍,投资企业的资金超过30亿元。

拨改保。杭州市科技局在2009年推出了基于政策保障的科技担保——“天使担保”,以改革科技计划投入方式为切入口,将以往对项目的直接资助,设立科技担保基金,引入银行资本、风险投资资本,按照“政府引导、风险共担、市场运作”的思路设计,将财政科技投入与金融资本有效对接,降低了企业融资门槛,大大加强了企业获得资金的机会和能力。“天使担保”的主要实施单位杭州高科技担保有限公司是杭州市科技局下属的专门服务于科技企业的政策性担保公司,公司注册资本金从2007年的2000万元增加到2011年的1.45亿元。目前,“天使担保”已成功推出政策性拨款预担保、知识产权质押担保等7类担保产品。在实施“天使担保”的基础上,2010年又推出“联合天使担保”,市科技局、银行、区、县(市)科技局或其它合作方,联合建立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联合天使担保”风险池资金,向区、县(市)科技型初创企业提供担保贷款,共同分担融资风险。至2011年,“联合天使担保”合作范围已增加至7个区(县、市),风险池基金出资规模达到3700万元,贷款额度达到3.7亿元,初步形成“上下联动、共同扶持”的科技金融城乡统筹发展模式。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市从事科技型担保的担保公司已达到14家,2011年担保贷款余额超50亿元。

第7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培育和发展优势特色产业,着力推进体制创新、科技创新。通过鼓励、支持和组织广大科技人员到基层领办创办经济实体,进驻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围绕产业开展技术服务,把先进适用技术直接导入农业生产第一线,逐步形成以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为依托,以各类专家、技术人员为主体,以广大乡土人才为基础的基层科技创新服务网络,构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强有力的科技支撑体系,为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全面提高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目标任务

通过3年的努力,到2010年在全县建立一支50人以上的科技特派员队伍,在水稻、小麦、三粉、水产、畜牧、蔬菜、蚕桑、香草等方面创建6个科技专家大院,提升产业化龙头企业10家,壮大一批优势特色产业,推广一批先进适用技术,培育一批科技致富典型,孵化一批科技先导型企业,提升和组建一批营销协会、专业协会、科技协会,造就一批适应新农村建设发展要求的乡土人才和新型劳动者,逐步建立有利于广大科技人员基层创业的长效机制,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县科技提升与普及同步推进的新思路、新途径。

三、科技特派员选派的条件、对象、程序、去向和服务期限

1、选派的条件:

(1)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2)热心“三农”工作,志愿到农村第一线从事科技服务和创业。

(3)具有丰富的科技服务经验和实际工作能力。

(4)科技特派员一般要求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相关的科技知识水平。

2、选派的对象:

(1)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具有专业特长和管理经验的人员。

(2)乡镇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工作优秀、服务面广的科技人员。

(3)从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引进的优秀科技人才。

(4)各类企业的优秀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5)选派任职干部。

(6)离退休的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

(7)从外地来我县工作的技术人员。

3、选派的程序:

(1)县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调查摸底,选择派驻重点,发放《科技特派员需求申请表》到各需求单位。

(2)县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需求计划,招聘公告、接受申请和报名并提出初步推荐人选。

(3)报名的方式采取“双向选择”,即组织推荐和个人自愿相结合。

(4)县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把确定的初步人选提交县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并公。

(5)被选定的科技特派员由县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聘用,统一颁发《*县科技特派员工作证》,并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签订服务合同。

(6)被选派的科技特派员报市组织、人事、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4、选派去向

(1)发展水稻、小麦、三粉、水产、畜禽养殖、蔬菜、蚕桑、林业等主导产业、优势特色产业和新兴产业的乡(镇)、村(组),大户和农业企业。

(2)省市龙头企业。

(3)科技示范村、科技示范大户和民营科技企业。

(4)缺乏技术、信息的偏远乡(镇)场、贫困村,科技特派员可一员一点,也可一员多点。

5、服务期限:

科技特派员服务期限原则是时间服从目标任务,实行科技特派员与服务单位双方定时间、定目标、定任务,期限一般为3年,鼓励支持科技特派员连任连派,延长服务期限。

四、主要职责任务

1、宣传贯彻党的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推动科教兴颍和人才强县战略的实施,协助他们理清发展思路,制定发展规划,确定产业结构调整计划,寻求发展途径,培育新兴产业。

2、引进新品种和新技术。每一名科技特派员每年至少要引进一项新品种和新技术,进行农业技术示范、推广,带动所在乡镇、进行区域性农业结构调整,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经济发展后劲。

3、创建科技专家大院。以龙头企业为依托,以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选聘的技术人才为首席专家,创建必要的基础设施条件,构建科技专家大院,开展产、学、研合作,促进农业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问题,推动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整体升级。

4、开发科技项目。每一名科技特派员,至少要开发一项科技项目,以项目为载体,示范带动,拓展服务空间。

5、培育提升一批产业(企业)。科技特派员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帮助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或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农产品加工企业,树立培植典型,提高经济效益,辐射带动群众。

6、组建行业专业协会。充分发挥科技特派员驻点服务优势,依靠骨干企业、经济能人和专业大户,因地制宜地组建各种类型的行业专业协会,搜集致富信息,搞好市场预测,掌握市场行情,疏通流通渠道,确保农民增收。

7、开展科技培训,培养科技人才。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现状、特色,积极开展科普宣传和技术培训,培养造就一批科技创业型人才。

8、搞好信息服务。充分应用信息网络技术,大力开发信息资源,及时为农产品提供市场、技术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五、基层创业主要模式

1、领办园区模式。科技特派员以合伙人或股份制等方式,出资创办领办公司、园区基地,引进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2、资金入股模式。科技特派员与农民或其他科技人员联合投资兴建经济实体,按股分红。

3、技术承包模式。科技特派员通过技术服务、技术入股等形式与广大农民或农业企业协商合作,获得合法报酬。

4、返租倒包模式。科技特派员先承包土地,投资种植业或养殖业,然后返包给农民种养,给予技术指导,收取一定的承包费。

5、科技中介模式。科技特派员为企业、农民、经济实体开展引进技术、信息等科技中介服务,收取一定的报酬。

6、技物结合模式。科技特派员投资建立科技服务站,为农民无偿提供技术指导和市场信息,经营农药、种子、肥料等农资产品,获得合法收入。

7、组建协会模式。科技特派员以创办的科技园区、示范点、企业为依托,成立产、供、销协会组织,广泛吸收相关农户为会员,以实现协会会员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推动农业规模化发展。

8、无偿服务模式。广大科技特派员带着感情、技术和信息,深入田间地头,向农民传授新技术,接受农民咨询,开展技术培训和指导,解决技术难题。

六、政策待遇

1、各单位符合条件派出的科技特派员,其原职务、待遇、编制在参加创业行动期间由原单位予以保留不变,并优先保证正常的晋级、调资和职称评定。

2、服务期满后,科技特派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申请延期或申请离岗。对申请离岗的,单位原则上应予批准,离岗期间的待遇参照皖发[2003]13号文件执行。

3、企业科技人员、技术人员联合体、退休科技人员、企业法人、外来务工科技人员以及引进人才被选派为科技特派员,有关待遇由县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合作双方协商,从优解决。

4、科技特派员可以以个人身份创业,也可以法人身份创业。以个人身份创业的合法报酬全部归已;以法人身份创业的合法报酬的分配,由派出单位与科技特派员本人在事前约定。

5、各级各类计划项目向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倾斜,科技特派员申报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支持。

6、全县各农村信用联社每年要安排一定信贷额度,支持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贷款的发放要符合信贷管理制度和办法的有关规定。

7、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以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从快办理科技特派员创办企业的登记手续,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七、科技特派员的管理

1、科技特派员由县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县科技特派员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派出单位共同做好科技特派员的日常管理工作,认真做好科技特派员的驻点选择,配合驻点单位安排好科技特派员的工作和生活,建立科技特派员工作日志。

2、科技特派员每季度须向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本人工作、学习、思想及项目进展等情况,写出书面汇报材料,半年写出小结,年终写出总结。县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通报科技特派员的工作情况,交流经验,定期召开例会,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3、科技特派员要严格按照服务合同的规定要求去实施,认真完成目标任务。县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组织、人事及成员单位,对科技特派员工作进行随时检查,并进行年终考评。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继续选派。对不能认真履行职责、责任心不强的取消特派员资格和有关待遇;指导不力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科技特派员,给予通报批评。

4、对科技特派员的考评考核,主要看是否完成合同所确定的工作任务,所在地是否有新的经济增长点,所在地的主导产业实物总量、总产值、纯收入等是否有明显增长;所在地的整体科技素质和科技意识是否有较大提高;引进的新项目、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信息及流通领域的服务是否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等。

5、县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年底对特派员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考核分成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其中优秀等次不超过30%。对考核称职以上等次的给予一定的物资奖励;对特别优秀的报县委、县政府给予重奖。

八、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县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组织、人事、科技、财政、农委、农村信用联社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抽调专门人员办公。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局,负责科技特派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2、落实工作经费。县财政列支科技特派员工作专项经费,每年财政预算安排不少于100万元,主要用于科技特派员开发项目的启动、科技专家大院的建设补贴、科技培训、优秀特派员的奖励、科技信息服务和县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经费。

3、加强制度建设。建立考核目标责任制,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县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建立岗位培训制度,不断提高科技特派员的政策水平和创业能力;建立表彰奖励制度,每年表彰和奖励一批“科技特派员先进派出单位”和“优秀科技特派员”。

第8篇

第一条为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20年)》(国发[**]44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规范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创业中心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核心内容。

第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创业中心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目标

第四条创业中心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创业中心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完善服务功能。在提供高品质服务的同时,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同时要充分利用当地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和企业服务机构的研究、试验、测试、生产等条件,扩大自身的服务功能,提高孵化服务水平。

第六条为提高创业中心的服务水平与质量,国家鼓励建立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是指围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孵化条件、服务内容和管理团队上实现专业化,培育和发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一种创业中心形式。

第三章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认定与管理

第七条地级以上(含地级)城市建立的创业中心,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

第八条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第九条申请认定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

2.领导班子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3.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如是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则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

4.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5.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并至少连续2年按科学技术部要求上报相关统计数据;

6.在创业中心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80家以上(如是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则在孵企业应达50家以上);

7.累计毕业企业在25家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10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如是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则毕业企业在15家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5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

8.创业中心自身拥有30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9.实际运营时间在3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10.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自身应具备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基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专业化的管理培训能力。

第十条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孵化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创业中心的孵化场地内;

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创业中心前企业成立时间不到2年,

3.企业在创业中心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4.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

5.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

6.企业租用创业中心孵化场地面积低于1000平方米;

7.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

8.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

第十一条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中至少两条:1.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技工贸总收入达500万元以上,且有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

3.企业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第十二条申报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应首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依据评审意见进行认定。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颁发“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标牌,予以公布。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三条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将对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进行考核,对连续2年达不到条件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将取消其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资格。

第四章政策与措施

第十四条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和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制订。

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各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为创业中心提供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全国创业中心工作纳入国家科技发展计划。各级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要将创业中心工作纳入当地的科技发展计划,为创业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七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各级地方政府建立社会公益性的创业中心,引导带动地方创新体系建设;支持和鼓励企业、个人及其它机构创办多种形式的创业中心。

第十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不定期对创业中心的工作进行考评,并对在创业中心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五章附则

第9篇

为认真举办好颍上县2014年科技活动周,根据科技部、中央宣传部、中国科协《关于举办2014年科技活动周的通知》精神及省市科技科技活动周的安排,结合我县第九届管子文化旅游节总体要求,制定如下科技活动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十八大”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科学生活 创新圆梦”的主题,突出展示科技创新成果,营造颍上关注和支持科技创新的良好氛围;加强百姓科普宣传,渲染科技魅力,回应社会关切的空气质量、食品安全、应急避险、低碳节能、健康生活等热点问题,提高公众科学素质,激发创新创造兴趣和热情。

二、活动时间:

2014年5月6日—12日

三、活动主题

科学生活 创新圆梦

四、活动内容和形式:

(一)颍上县2014年科技活动周广场宣传活动

时间:2014年5月7日上午10:00

地址:县邮政广场;

主办单位:县科技局、县委宣传部、县科协;

参与单位:教育局、文广新局、计生委、农委、畜牧局、林业局、农机局、环保局、卫生局(县人民医院、中医院)、气象局、水产局、地震办等单位。

主要职责:

⑴科技局:重点进行科技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全面负责科技活动周的服务工作;

⑵宣传部、文广新局:负责科技活动周期间文化宣传工作,开展科普电影进乡村活动,开放青少年活动中心、图书室、阅览室,同时做好科技活动周期间的全程宣传报道工作;

⑶科协、教育局:组织科普大篷车进社区、进学校活动;对中小学生进行科普宣传、科普讲座,增强他们的科技创新意识;

⑷计生委:出动计生专车进行计划生育的科普宣传,提高人口素质,介绍优生、避孕节育等知识,并现场免费发放避孕药具等;

⑸农委:组织有关农业专家开展新技术、新品种的推广、宣传、咨询、服务等,帮助群众解决农业生产实际问题;

⑹畜牧局:做好畜禽新品种、新技术、禽流感防治等重大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咨询等工作;

⑺林业局:做好经济林、速生丰产林等栽培、管理和病虫害防治宣传、咨询等工作;

⑻农机局:做好新型农机具宣传、推广应用,向广大农民朋友介绍农机安全知识;

⑼环保局:做好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等科普宣传工作,组织专家到中小学校开展环保知识讲座;

⑽卫生局:从县人民医院、中医院中抽调医疗专家组成一个专家服务队,出动健康快车,对群众进行义诊,宣传重大疾病预防与治疗知识,帮助群众提高对卫生健康的科学认识,帮助群众增强自主保护意识;

⑾气象局:做好天气预测预报、防雷、避雷等知识的宣传工作;

⑿水产局:做好春季鱼苗放养知识及各种鱼类疾病防治的宣传咨询工作;

⒀地震办:做好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科技专题培训班活动:

1、举办颍上县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养鸡培训班

时间:5月8日上午9:00;

地址:颍上县会议中心;

主讲单位:安徽农业大学

④参与人员:颍上县养鸡场负责人、养鸡专业户、养鸡技术人员及科技特派员等;

(主办单位:县畜牧局、县科技局)

2、举办颍上县科技创新政策暨知识产权培训班

(举办单位:县科技局、县工业园区)

(三)科普电影进乡村活动(主办单位:县电影公司)

(四)科普大篷车进社区、进校园活动(主办单位:县科协,协办单位:有关县镇、县教育局)

五、有关要求:

1、加强领导,健全组织

成立“颍上县2014年科技活动周组委会”,由副县长王晓英任主任,县政办、科技局、宣传部、科协、教育局、文广新局、计生委、农委、卫生局等单位主要领导同志为成员。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局,组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活动周期间的各项工作,联系人:刘茂森副局长,

联系方式:13004026432.

紧扣主题,精心组织

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和工作性质,围绕2014年活动周主题,积极组织参与各类科普宣传活动,形成整体合力,把我县科技活动周办出特色,办出成效。

3、突出重点,务求实效

2014年科技活动周在内容和形式有所创新,要充分发挥本部门、本行业优势打造亮点,办出特色,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科技活动。

4、统筹协调,形成合力

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对科技活动周的支持力度。充分调动各部门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各项活动即有行业特色又有地域特色,即注意节约又注意实效。

5、重视安全,做好预案

各部门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科技活动周期间的安全工作,要与公安、消防、城管等部门充分沟通情况,通力合作。要综合实际情况,认真制订科技活动周的安全保卫方案及应急预案,各项安全工作要做到组织落实、任务明确、责任到人。

6、跟踪报道,及时反馈

县电视台、政务信息网、新颍上等新闻媒体要对科技活动周进行跟踪宣传报道,及时、快速地宣传活动周的典型事例,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向新闻媒体提供新闻资料,为本次活动周营造良好氛围。

附:颍上县2014年科技活动周组委会建议名单。

第10篇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6号)精神,结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以下简称《办法》)为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一)经营范围符合《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在2005年11月15日《办法》前完成工商登记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记名称,但经营范围须符合《办法》规定。

(二)遵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程序,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办法》有关规定。

(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四)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370号)、科技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324号)、《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执行规定的通知》(国科发火字[20*]120号)等规定执行。

二、创业投资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抵扣额,符合抵扣条件并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三、创业投资企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其他所得税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1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创业投资企业申请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等证明材料;

(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的复印件及实投资金验资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以及省级科技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的复印件。

五、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签署相关意见后,按备案管理部门的不同层次报上级主管机关:

(一)凡按照《办法》规定在创业投资企业所在地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备案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部门,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共同审核;

(二)凡按照《办法》规定在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备案的,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审核。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公布在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备案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创业投资企业名单。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公布在省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创业投资企业名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11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特派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市科技特派员创业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特派专项资金”是指每年市财政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支持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科特派专项资金由市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科特办)负责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开展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包括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和企业科技特派员服务企业行动)。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五条科特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支持科技特派员创业项目。科技特派员创业项目包括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项目和企业科技特派员服务企业项目;

(二)科技特派员及管理人员的培训;

(三)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协调领导小组与办公室的工作经费;

(四)支持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其它事项。

第三章申请要求

第六条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项目申请条件

(一)必须是经市、县(市)区科特办选聘的科技特派员;

(二)农村科技创业项目申请者必须有自己创办的法人实体;科技特派员服务企业项目申请者必须有与服务企业签订的科技服务合同或协议;

(三)申请的科技特派员创业项目,已被市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七条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项目要求

(一)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入较大,项目前期工作基础较好。

(二)项目内容必须是围绕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创业链的相关节点开展的创业项目。

(三)项目科技含量较高,至少通过项目的实施能够应用示范1项新品种、新技术。

(四)项目经济社会效益好,能够促进科技特派员与农民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增加项目单位的经济效益,带动农民就业,带动农业增产,农民增收。

第八条科技特派员服务企业项目要求

(一)工业科技特派员服务的企业要具备法人资格;

(二)工业科技特派员要与服务企业签订科技服务合同或协议;

(三)科技创新成果所有权的证明文件,国家发明专利授权证书;

(四)服务企业获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九条科技特派员及管理人员的培训计划由县(市)区科特办紧密结合产业技术需求制定上报,经市科特办审核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立项审核

第十条科技特派员向县(市)区科特办提交项目申请资料,县(市)区科特办对科技特派员申报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查筛选后推荐到市科特办。

第十一条市科特办对县(市)区推荐的项目进行审核、实地调研筛选后提出项目资助意见,提交市科技局局务会研究后与市财政局会商确定下达。

第十二条科技特派员及管理人员的培训由市科特办按审核备案后的内容提出补助意见,提交科技局局务会研究确定下达。

第十三条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协调领导小组与办公室的工作经费、支持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其它事项需要使用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专项资金的,由市科特办提出计划并提交科技局局务会研究确定下达。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每年资金围绕当年市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工作重点进行安排。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收到拨付的科特派专项资金时,应建立备查帐,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它支出。

第12篇

一、2017年工作总结

(一)全面推进创新创业,着力打造创新驱动发新新引擎。一是积极推进双创工作,营造创新发展大环境。结合区情,研究制定了《XX区推进众创空间载体建设五年规划暨行动计划(2017-2021)》,明确了“到2021年建成30个总计139万平米众创空间载体,培育科技型小微企业达到1000家以上,聚集和服务创客1万人以上”的五年规划,已经区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并印发执行;制定出台了《XX区促进众创空间发展的若干政策》,从硬件建设、服务能力、投融资等多方面对创业者创新创业给予奖励支持;每月组织召开1次“逐梦XX”?创业行活动,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与辖区众创空间负责人、创业者代表及有关服务机构开展座谈活动,了解和掌握创业者的成功经验及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组织区级相关部门配套提供政策支持,畅通创新创业通道。截止目前,全区累计建成众创空间载体14个,投入运营面积为24.47万平方米;入驻企业或团队392个,吸纳创业人员2411人;2017年新增企业和团队189个,新增就业人员1342人;获得专利158项,在孵企业获得融资320万元;辖区众创空间举办创业大讲堂、创新实践大赛、项目资本对接会、创业导师座谈会等各类创新创业活动累计143场次,参与人数达到1万余人次,在全区营造了浓郁的创新创业氛围。二是强化计划项目管理,持续培育科技创新主体。组织推荐辖区科技企业积极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帮助企业争取相关政策支持,截至目前,推荐辖区企业争取各级各类科技支持资金1057.53万元,其中:5家企业列入“2017年陕西省重大科技创新专项计划”,获得支持资金210万元;5家众创空间列入“XX市小微企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第一批计划项目”,获得支持资金570万元;27家企业列入“2017年XX市科技计划项目”,获得奖补资金320.91万元(其中:2家企业获得“社会发展引导计划项目”80万元;17家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奖补项目”165万元,8家企业获得“科技金融结合业务贷款贴息项目”75.91万元。)持续培育区级科技小巨人企业,严格按照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程序,筛选评审本年度拟支持的科技企业小巨人项目,今年经专家评审等一系列严格程序考察筛选后,拟确定5个项目列入区级科技计划予以支持。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帮助企业积极申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目前已向市科技局推荐认定市级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13家,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22家,做好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配套服务支持,今年拟对17家高新技术企业实施创新奖励补助。加强已列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对2014年列项的15家区县小巨人项目进行项目验收,邀请区财政局进行全程监督。三是细化服务企业工作,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积极推进科技金融合作,与XX科技金融中心共同举办金融产品推介会3次,联合区金融办举办培训会2次,帮助企业了解科技金融政策,争取市级科技金融结合信贷业务贴息,今年我区拟对8家科技企业实施科技金融结合贷款贴息。加快完善科技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实时更新科技综合服务、知识产权、创新创业、科技金融等模块相关信息,进一步完善平台服务功能。四是深化知识产权工作,营造鼓励发明创造的法治氛围。制定出台了《XX区专利资助与奖励办法(试行)》,对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进行奖励补助,拟定了《在商品流通领域开展企业专利保护制度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举办知识产权专题培训会1次,开展专利执法专项检查2次,检查并登记专利产品100余件,围绕“3.15”、“4.26”和XX青博会等大型活动,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活动4次,在大明宫XX购物广场设置知识产权宣传栏,定期投放知识产权宣传资料,形成长期、固定的知识产权宣传平台。

(二)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宣传活动,不断提升辖区群众科学文化素养。一是广泛开展主题宣传活动,营造浓厚科学氛围。3月份组织了以“科技引领美好生活”为主题的XX区第二十五届“科技之春”宣传月大型宣传活动,9月份组织策划了以“创新驱动发展,科学破除愚昧”为主题的“全国科普日”系列科普宣传活动。全区30余个部门及各街办广泛参与,面向群众积极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绿色节能、环境保护、科技创新、法律法规、劳动者创业等方面的宣传培训活动,营造了浓郁的科普宣传氛围。二是不断丰富科普宣传载体,提升全民科学素养。投入10万余元资金,在全市率先建立了2个社区科普e站和4个社区科普信息化管理平台示范点,有效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展科普宣传,大大提升了社区科普智慧化、信息化管理和服务能力,解决了科学传播的“最后一公里”问题。9月20日,XX区2017年社区科普大学分校第二学期开课暨社区科普e站、社区科普信息化管理平台示范点授牌仪式在电子城街办西京社区举行。举办了中国科协流动科技馆XX巡展活动,组织辖区20余所学校师生和1500余名机关干部、社区居民参加巡展体验活动,切身感受科学魅力。加强社区科普大学教学管理,全年开展科普讲座、社区第二课堂活动等科普进社区活动380场次,让市民在家门口与丰富多彩的科普知识“零距离”接近。三是深入开展青少年科普工作,提高青少年科学素质。组织开展了XX区第三十二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评选出212项优秀作品代表我区参加全市、省、国家级评选,获得市级奖共187项,其中一等奖33项;获得省级奖项32项,其中一等奖7项;区科协获得省、市优秀组织奖;有3个项目代表陕西省参加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组织开展了机器人创客讲座、青少年心理健康讲座、“科普大篷车”进校园等“创新创客校园科普行”系列活动。组织参加了第十七届陕西省青少年机器人竞赛市赛和省赛,承办了陕西省2017年"大手拉小手-弘扬科学精神"科技体育夏令营示范活动暨XX区青少年科技模型比赛。四是积极争取科普项目,着力打造科普工作示范社区。驾坡街办阳光社区、大XX街办翠华北路社区获得XX市社区科普益民计划项目实施单位,分别获得3万元资金扶持;XX社区获得2017年陕西省“社区科普益民计划”先进集体,获得6万元资金支持;我区获得2017年XX市基层科普行动计划项目资金16万元,社区科普大学教学点市级项目资金7.2万元,中国流动科技馆巡展活动市级项目资金5万元。全年共计争取上级项目资金支持40.2万元。

(三)完善防震减灾体系建设,不断增强辖区地震综合防御能力。一是全面部署,积极落实全市创建国家防震减灾示范城市工作任务。制定下发了《XX区落实XX市创建国家防震减灾示范城市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及时跟进督促各成员单位扎实落实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二是加强地震监测预报,有效提升数据监测水平。认真做好台站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与省、市地震局台网中心实时传递地震信息数据;制定了地震短临跟踪监测工作方案,及时更新全市防震减灾信息化管理系统数据;按时报送PDA灾情系统信息,认真做好东晁、绿叶园2个强震台看护工作。三是积极落实抗震设防要求,切实推进震害防御能力建设。规范防震减灾各项行政审批行为,制定办事指南,绘制办理流程图,扎实落实“最多跑一次”要求,目前区内新、改、扩建建设工程备案6项;新建了长安大学附属中学1所区级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配备了必要的应急设备和宣传资料,指导205所社区、黄渠头社区积极申报市级防震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四是健全地震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应急综合处置能力。开展了XX区2017年度地震应急准备自查工作,强化应急日常准备工作管理;对区内2000?以上的应急疏散场所情况开展了调查统计,新建了205所社区Ⅲ类应急避难场所1处,与XX美术学院积极接洽拟建立1处Ⅱ类应急避难场所;联合区教育局、区红十字会在长安大学附属中学组织开展XX区中小学地震应急演练;举办了地震应急管理工作培训班,全区创建国家防震减灾示范城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街道群测群防人员、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和区地震应急现场工作队共50余人参加了培训。五是广泛开展宣传,不断提高群众防震减灾意识。充分利用“5.12”、“7.28”等时机,广泛利用社区科学大学、科普宣传栏、科普e站等宣传载体,开展形式多样的《防震减灾法》和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活动。九寨沟地震后,为了使辖区群众消除恐慌情绪,及时组织策划防震减灾科普知识进企业、进社区、进机关、进学校等系列活动,有效增强群众的防震减灾意识和能力。

二、2018年重点工作任务及措施

科技工作:

1、加快推进众创空间载体建设。落实各级扶持政策,跟踪美苑楼尚、大都荟等大型项目打造亮点,突出特色,以各街办、鱼化工业园、XX科技产业园、科技创新基地、小寨商圈为重点,摸清辖区闲置楼宇情况,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开展招商工作,规划建设一定数量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众创空间,打造众创空间载体。

2、加快补齐创新转化能力短板。按照《XX区落实“五新”战略任务加快补齐“十大短板”工作方案》要求,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围绕区级领导走访高校、院所、企业情况,抓好有关创新创业、成果转化等方面工作的对接,促进技术成果转化;加强与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区金融办合作,搭建科技企业与金融单位的桥梁,解决企业融资需求。

3、积极培育创新主体。按照“分类划档,扶优助强”的原则,继续培育科技企业小巨人;广泛宣传《XX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继续做好政策、信息服务工作,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开展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促进辖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4、继续做好知识产权工作。积极落实《XX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和《XX区专利资助与奖励办法(试行)》;结合“3.15”全国消费者权益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科技活动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活动,开展点面结合、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知识产权宣传活动;在商品流通领域选择1-2家企业开展流通领域保护专业试点工作;选择2-3家重点企业做好有针对性的特色专利服务,开展小巨人企业专利提升工作。

科协工作:

1、广泛组织科普宣传活动。积极策划组织“科技之春”宣传月、科普日、学术金秋等全区性重大科普活动,开展形式新颖、特色鲜明、氛围浓厚的科普宣传活动,全年深入社区开展科普宣传活动40场次,努力打造全区科普宣传品牌。

2、不断提升科普阵地水平。以创建科普示范社区为抓手,积极实施“基层科普行动计划”项目,打造1-2个省级和市级科普示范社区;加强社区科普大学教学管理,新建社区科普大学教学点2个,全年开展社区科普讲座活动300场次。利用陕西自然博物馆科普宣传阵地组织参观体验活动,开展经常性科普宣传活动。

3、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展科普宣传。继续做好科普中国V视快递落地应用工作,并向有条件的社区拓展延伸,扩大全区科普信息化网络化宣传覆盖面,选择有条件的社区新建2个社区科普e站和4个社区科普信息化平台,大力提升社区科普公共服务的精准度。

4、着力提升青少年科技创新能力。创新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载体,举办我区第33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推进青少年主题科技实践活动,开展科普大篷车进校园、大手拉小手科普知识进校园活动、青少年科普夏令营、青少年机器人竞赛等活动。

防震减灾工作:

1、全面落实创建国家防震减灾示范城市工作任务。以积极推进创建工作为抓手,深入实施XX区防震减灾“十三五”规划,全面提升辖区地震综合防御能力。

2、切实增强震害防御能力。加强台站和台网运行管理和维护,强化震情监视,提高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的科学性;创建1个市级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和1个市级防震减灾标准化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