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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请表

时间:2023-05-30 09:05:20

项目申请表

第1篇

第一部分  团队信息

牵头党支部

本科工商电商党支部

负责人

信息

姓名

XXX

年级

大二

职务

无,无

手机号

XXX

合作党支部及其他组织

本科XXX党支部

团队总人数

XXX

第二部分  校外共建方信息

(未申报红色“1+1”活动的团队无需填写)

共建

党支部

名称

XXX党支部

书记姓名

手机号

第三部分  项目信息

申报类别

(可多选)

√“我是一面旗帜”主题党日活动

R“红色1+1”党支部共建活动

“假期农校”社会实践活动

项目名称

稼穑学子助力绿色发展,经管党员携手支部共建

项目基础

1、此次党日活动由经济管理学院XXX党支部与XXX党支部联合。两个支部均定期开展支部活动,从视频学习、线下座谈、听取报告、提交心得等各种形式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关注交流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等,在理论基础上具备支部共建的对口活动条件。

2、支部均在2018年度作为15级联合党支部的一部分参与了主题党日活动,以及“红色1+1”支部共建活动,其中红色1+1活动被评为校级一等奖与北京市三等奖。支部主要成员均有一定参与度。

3、支部联合在专业组成上涵盖电子商务专业、工商管理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等,具备多样性,有利于根据对方实际需求,组织开展交流座谈、知识宣讲、文化普及等支部活动。作为农大学子,将绿色发展理念与党日活动中的支部共建活动联合起来,运用所学,发挥专业特长,弘扬“曲周精神”与“五四精神”。

4、拟进行支部共建的朝阳区崔各庄乡属于温榆河、清河流域,是朝阳区北部水网和中部水网的重要连接区,建有公园湿地。支部共建的绿色发展主题既符合农大学子利用专业优势和资源开展服务,弘扬“曲周精神”的实践活动,又切合于崔各庄乡的实际生态发展,助力于首都四个中心的建设。

活动计划与预期目标

(含理论学习、实践服务各环节,说明拟开展的活动内容、次数及时间安排,并罗列预期目标)

一、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学习“曲周精神”与“五四精神。

理论学习一个月一次,采用观看视频与线下圆桌交流形式进行支部内部学习与交流,会后汇总学习心得。

二、开展集体观影活动。

影片暂定为即将上映的《周恩来回长安》,观影后在学习强国APP上开展视频或电话会议交流。

三、进行支部共建活动

支部红色1+1共建活动的对象暂定为朝阳区崔各庄乡马南里社区,活动形式根据支部同学的专业特长,主要包括:

1、开展座谈会

讨论2019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的绿色发展对社区发展乃至首都四个中心建设的重要性。

2、捐赠图书

旧书的薪火相传。

3、环保宣讲

在社区设置环保知识宣讲摊位,发放环保(如节水、垃圾分类等)小册子,为社区人民讲解简单的环保知识,还可以进行环保问答活动,奖品为环保购物袋等。

4、环保志愿活动

参与到社区的垃圾分类、清扫街道等志愿活动中,身体力行。

5、开展运动会或节目表演。

支部共建活动次数根据社区协调情况与支部成员时间来安排。

预期目标:

1、通过全面的学习使得支部成员对“曲周精神”与“五四精神”有更深层次的了解。

2、通过丰富的支部间的互动活动,增加支部同学之间的交流机会,增进支部成员对彼此的了解。

3、通过举办支部共建活动,提高基层社区人民对环保知识的了解,增强他们的环保意识。

团队分工

1、开展座谈会讨论2019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的绿色发展对社区发展乃至首都四个中心建设的重要性:

两个支部成员六人一组分为五个小组进行讨论

2、看守摊位:两人

3、制作环保小册子:六人

 

第四部分  立项审批

学院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学校意见

 

 

 

 

(盖章)   

第2篇

【关键词】适航;STC;改装;审查

1、前言

鼓励和促进民用航空的发展和确保航空安全是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的两个重要目标。为了实现这些目标,CAAC使用的方法之一就是航空器合格审定系统,必须通过该系统批准航空器的设计和安装。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为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司(CAAC-AAD)的合格审定确定了最低安全标准,经过验证这些要求的符合性,航空器的改装人即可获得CAAC-AAD对改装的批准。目前,随着民用航空的发展,航空器改装的需求也越来越多,因此,对如何获取补充型号合格证(STC)的研究也显得愈发必要。

2、STC概述

原研制单位型号合格证(TC)持有人,如对型号作设计更改或改型,一般不申请STC。属于大改由申请方提供资料,申请对原来的TC进行更改,即申请型号合格证更改,经过相似于TC审查程序的审查,但可省略很多内容。属于小改可边改边批,因生产中的小改是经常发生的。非TC持有人的其他制造厂或使用方提出的设计更改,则必须申请STC。STC是适航部门对已经获得TC的航空产品的设计大改进行的批准。该批准是在适航部门已经证实改装的产品满足有关适航规章后授予的。原则上任何人都可以申请,只要提出各种证明和依据。以Y12系列某架机改装为例,需在原飞机基础上,进行大气测量、人工增雨、微波辐射计设备和航空摄影舱门等的改装工作。申请人为某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原TC持有人为哈飞公司,所以作为非TC持有人的使用方通航公司提出的设计更改必须申请STC。不论设计大改如何简单或复杂,必须完成相同的STC批准步骤;然而,这些步骤的顺序可以因项目的不同而不同。在最简单的形式中,STC的申请和审定应有以下四个基本步骤:1)申请人提交申请及相关资料,适航部门对其评审;2)对零件、部件以及分组件进行检查和试验;3)对完整的组件及其安装进行检查和试验;4)颁发STC。

3、STC的申请和审定步骤

3.1提交申请,并且项目审查组对申请及其资料进行评估

3.1.1申请人提交申请。申请人用AAC-014表格(民用航空产品申请书)向CAAC-AAD提交STC申请。在Y12系列某架机改装时,申请人向CAAC-AAD提交了改装的STC申请,因其将工程方案设计委托给哈飞设计部门,故由哈飞设计部门提供改装方案,其中包括了项目说明、涉及的航空产品型号、完成项目的日历计划及进行设计和安装工作的地点。另外,提交申请时,如存在委托关系,还应提交委托协议给适航部门,明确各方的关系。3.1.2适航部门预审和受理。1)CAAC-AAD接到申请后将组织对其进行预评审。并将在90天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决定受理的,CAAC-AAD发出受理通知书;否则以函件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2)对受理的项目,由CAAC-AAD授权的适航部门组成审查组,并将审查组人员名单报CAAC-AAD备案。审查组将制定首次审查会议计划,并将该计划通知申请人。目前,局方对于改装项目除了自己审查之外,还可以授权给相关单位,如。局方可以委任DMDOR(改装设计委任单位代表)代其进行相关的审查工作。3.1.3申请人提交建议的合格审定计划。申请人应提交一份建议的合格审定计划(CP)给审查组。就近些年局方的审查来看,制定合格审定计划是不可避免的趋势。3.1.4审查组审查合格审定计划。审查组审查建议的合格审定计划,并将审定基础报CAAC-AAD批准。经与申请人协调后,审查组确定最终的合格审定计划并通知申请人。在实际项目审查时应注意,在召开首次适航审查会议时,如存在委托关系,申请方、委托方均应出席。3.1.5申请人提交资料。申请人将所有资料提交给审查组。审查组的项目工程师将按专业分工对这些资料进行审查和批准。如果在审查期间申请人对资料进行了更改和修正,申请人应及时将新版资料提交给审查组。提交资料时应注意:1)提交的资料应包括所有必须的零件试验、部件试验或分组件试验制定的试验计划,还应包括最后改装或安装的计划,例如试飞计划等。2)适航部门只同在AAC-014申请表格上确定的申请人协调工作。由申请人按适航部门的要求负责与其供应商和子合同商协调。3.1.6适航部门审查和批准资料。审查组审查提交的资料。当他们确定资料符合相关审定基础要求时,则用AAC-039表格(型号资料审查表)批准这些资料。

3.2部件和分组件的检查和试验

在改装或安装完成之前,可能有必要对零件、部件或分组件进行检查和试验,以证实其符合说明性资料,并符合相关审定基础要求。在实际项目审查时,适航部门可能由于各种原因,不能亲自到场进行检查和目击,而为了不耽误申请人,适航部门授权其委任代表进行相关工作。在获得授权后,这些委任代表将可以批准或建议批准某些类型的符合CCAR的资料,并对特定项目实施制造符合性检查或目击验证试验。

3.3完整组件及其安装的检查和试验

当改装或安装已经完成,所有资料均已得到批准,并且已令人满意地完成了所有部件的检查和试验时,应对最终产品(包括完整组件及其安装)进行最终检查和试验。这些检查和试验应由审查组的工程人员反映到AAC-033表格(型号检查核准书即TIA)中,并且必须在颁发STC之前令人满意地予以完成。在实际项目审查时,飞行试验计划的制定和最终试验的报告也可能会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有所简化。

3.4颁发STC

当所有资料均已得到批准,并已令人满意地完成了各项检查后,审查组将以书面形式向CAAC-AAD报告审查结果和颁发STC的建议。CAAC-AAD将据此向申请人颁发STC。项目的所有资料将送到相应的适航部门归档,并且项目将被结束。具体步骤如下:3.4.1编写项目审查报告。在完成TIR前的所有步骤后,审查组即可编写项目审查报告。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1)审定过程概述;2)更改产品的简介及其原始型号合格证的说明(含更改前后审定基础的说明);3)问题纪要汇编;4)型号资料审查表(其中至少应包括验证性/符合性资料、主图纸目录和飞行手册补充等);5)合格审定试飞和地面试验总结a)TIA;b)TIR的地面部分;c)TIR的试飞部分。6)符合性检查清单。随后,该报告在由有关适航部门领导签字的情况下将报至CAAC-AAD。审查组应将完整的审查项目资料送至其所属地区相应适航部门的档案库存档。3.4.2适航司准备STC。CAAC-AAD准备STC。CAAC-AAD领导在STC上签批。3.4.3STC送至申请人。将签批过的STC发至申请人处。3.4.4项目结束。当上述所有步骤均已成功完成时,即结束了该STC项目。

4、结束语

为适应我国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要求我们适航管理工作人员必须进一步理解和掌握规章和程序,并将之熟练地应用于适航取证工作中。本文结合改装实例,对STC的申请及审定程序进行了研究解读,并针对具体问题,如STC申请的依据、申请的提交、合格审定计划的制定、审定基础的确定、资料的提交、委任代表的使用等提出了一些注意事项,希望能为以后的STC项目取证工作提供参考,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航空器适航司.《补充型号合格审定程序》,2002.

[2]航空器适航司.《获取FAA补充型号合格证的申请指南》,1998.

第3篇

关键词: 施工企业,资格预审,评审,编制

Abstract: the pre-qualification is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to participate in the project bidding of "market pass",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bidding procedures link. This article from the review key pre-qualification railway and responding to, focuses on the analysis of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in the prequalification documents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the details and problems, and I hope to make reference to peer enterprises.

Keywords: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the pre-qualification, review and revise

中图分类号:C2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预审,可以确保实际参与投标的公司具有相应的施工经验、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等相关履约能力,可以淘汰那些不合格和资质不符的投标人,筛选出有实力和信誉好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笔者结合多年投标工作实践,就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主要内容、评审要点和编制中应该注意的问题谈些个人体会。

一、资格预审文件的主要内容。

资格预审文件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五个部分:

1、资格预审公告。

2、申请人须知。

3、资格审查办法

4、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5、项目建设概况。

二、资格预审文件的评审要点

资格预审文件的评审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初步审查,主要是对申请文件的符合性和完整性做出的评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申请人名称是否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2、申请函是否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和加盖单位章。

3、申请文件格式是否符合第四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的要求。

4、联合体申请人(如果有)是否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5、申请文件份数是否符合“申请人须知”中关于文件份数的规定。

6、申请文件的密封和标识以及申请文件的递交是否符合“申请人须知”中关于文件份数和文件递交的规定。

7、申请文件的内容没有对招标人的权利提出削弱性或限制性要求,没有对申请人的责任和义务提出实质性修改。

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申请人进入详细评审。详细评审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必要合格条件部分的评审,即是对投标申请人法定投标资格的评审。二是附加合格条件的评审,主要是针对投标申请人的履约能力设立评审项目进行评审,一般包括投标申请人财务状况、人力资源状况、机械设备、管理体系等各个方面。附加合格条件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和招标人的要求设定相应的评审内容。

以上两个条件的评审由业主负责组织评审小组,包括财务、技术、设备等方面的专门人员对资格预审文件进行正确性的资格审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审:

1、资质等级:必须满足“资格预审资质条件”中对资质等级的要求,否则不予通过。

2、财务方面:审查申请人近3年平均营业收入(仅指建安工程收入且以现价计)是否满足“资格预审财务要求”中的相应规定,是否有足够的流动资金承担本工程的施工,投标人的财务状况将根据其提交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以及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来判断。

3、施工经验:申请人在近几年是否承担过类似本工程的项目业绩,特别是在业绩的强制性标准中对项目的工程数量和规模有特别要求的施工业绩。申请人要提供近几年中令业主满意的完成过相似类型和规模及复杂程度相当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情况。

4、人员情况:申请人所具有的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的数量、工作经验、能力是否满足本工程的要求。申请人应认真填报拟选派的主要工地管理人员和监督人员及有关资料供审查,特别是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的经验、资历非常重要。

5、设备:申请人所拥有的施工设备是否能满足工程的要求。申请人应清楚的填报拟投入该项目的主要设备,包括设备的类型、制造厂家、型号,设备是自有的还是租赁的,设备、数量和能力要完全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

6、信誉方面:申请人在近三年中的诉讼及仲裁情况以及合同履约情况。

7、综合方面:申请人为每个申请合同所提供的人员在年限经验和岗位配备方面是否满足“资格预审综合要求”的条件,分包和企业所处的状态是否满足“资格预审综合要求”的条件。

经过上述两大部分的评审,对每一个申请人统一打分,得出评审结果。投标人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所提供的资料和说明要负全部责任。如提供的情况有虚假或不能提供令业主满意的解释,业主将保留取消其资格的权力。

三、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注意事项。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及其重要,因为它是直接代表申请人向项目业主证明企业的施工能力和信誉,所以如何编制好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就成为资格预审阶段的重要工作。下面就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注意事项做如下阐述:

1、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第四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中给定的格式进行编制。

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封面的制作。按照文件给定的封面格式将项目名称、标段类别、申请人全称(一定与申请人营业执照和申请人单位公章的名称相一致)、申请日期(一般填写递交时间)填写清楚,排版和字号的设计尽量看起来美观大方。

3、资格预审申请函的编制。申请函是整个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头领”,是十分重要的一项,一定将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授权查询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申请人地址、邮政编码、申请日期(一般与封面日期相一致)逐一填写准确,并认真检查,不能有错字漏字现象。

4、授权委托书的书写。除了把法定代表人、委托人、项目名称、标段号写清楚外,还要注意把委托期限写清楚、写正确,一般填写成“自本授权书签署之日起至本项目投标有效期截止日止”。

6、联合体牵头人授权委托书及联合体协议书。

如果不存在联合体投标,就写“无”。如果是联合体投标,注意“联合体成员单位全称”是指逐一填写联合体成员单位的名称,联合体协议书中的“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主要包括“联合体组建原则、牵头单位和各成员单位拟承担的工作内容或投标报价比例和责任等”,注意填写该项时尽量考虑的全面一些,尽量能够作为项目中标后的协议书。

7、“申请人基本情况表”后附的资信资料注意应和资审文件对申请人的资质条件要求相一致,并且注意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有效期,绝不能放过期资料,过期资料在评审中是不能通过审查的。

8、在编制“拟为承包本工程设立的项目实施组织机构图”时,除设立项目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和六部一室外,还应注意根据本项目所包含的专业情况,设立各专业的架子队,并且在下面的“说明”里将各负责人和部室及架子队的职责分工描述清楚。

9、“拟在本工程任职的项目经理(总工程师)简历表”是人员资料里的重要部分,所以一定要把项目经理(总工程师)的主要工作经历填写全面和准确,并应对照资审文件对人员的强制性要求,包括人员的学历、职称、岗位证书、类似项目年限等要求,都要一一对应,全部满足,否则会导致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10、在编制“拟投入本工程的人员构成表”时,注意填写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的数量和比例一定要符合资格预审综合要求里对人员比例和数量的要求,否则也会导致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11、在编制“拟投入本工程的专用设备表”时,注意填写的“设备名称、型号规格、产地、数量”也一定要满足“资格预审设备要求”,并在此基础上可适当增加。

12、关于财务状况的注意事项:在填写“企业年营业额资料表”时,需要注意的是近三年的年营业额是指“施工单位建安工程”的营业额,并满足“资格预审财务要求” 里对近3年平均营业收入的要求。“企业财务状况表”里的信贷来源一栏,如果最近一年的流动资金减流动负债的差大于资格预审财务要求中对申请人用于申请标段的营运资金,那么在此处作一说明就可以,如果小于该数额,那么就需要出具同等数额的银行信贷证明。

1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的填写应注意在项目描述一栏里,尽量按照“资格预审业绩要求”中对业绩的具体要求,把该项目的规模和特点做一具体描述,并最好能够在所附的业绩资料里有同样的显示,比如铺轨长度、桥梁长度及跨度等信息。总体业绩一定要满足“资格预审业绩要求”,否则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14、“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获奖情况表”和“工程质量评价及用户评价表”的编制,尽量将“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获奖情况和用户评价情况进行逐一对应的编制(如果有的话)。

1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表”和“违法、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情况表”的编制,在本单位近年来没有发生过诉讼和仲裁及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一般都写“无”。

16、关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签字盖章:签字盖章问题是申请文件里非常容易出错的地方,应严格按照“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规定的格式,在显示有签字盖章的地方进行签字盖章,绝不能有漏盖漏签的地方,否则直接导致资格预审不予通过。

17、要特别注意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装订既要牢固、实用,也要美观、大方,它也是企业形象的一个重要体现。

四、结论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是一个响应业主关于资格审查条件的过程,是一个认真、细致的与资格预审文件的评审标准相对应的过程,也是一个从资信、人员、业绩、设备、财务、履约能力多方面来证明企业实力的过程,所以,只有完全准确的了解业主的评审办法,并能够严格响应业主的强制性审查条件,然后进行认真、细致的编制、装订、包封和递交,就一定能够取得预期的效果。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铁建设〔2010〕205号

4、铁路建设项目总价承包《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第4篇

为促进优秀青年科技人才成长,进一步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市科委将启动*年*市青年科技启明星计划(A、B类)及启明星跟踪计划项目的申报工作,请有关单位认真组织申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启明星计划(A类)面向在沪高校、科研院所(包括*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等科研单位的青年科技人员。申请者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和主持科研项目的经历。

二、启明星计划(B类)面向在沪企业(包括转制科研院所)具有学士(含)以上学位的青年科技人员。申请者须于*年1月1日前进入所在企业,所在企业须在*年1月1日以前注册成立且注册资本金在500万元(含)以上。

三、启明星跟踪计划面向*年1月1日后按时完成启明星计划(A、B类)项目研究工作并取得良好科研成绩的青年科技人员。

四、*年启明星计划继续支持“联合”申请的“产学研”项目。“联合”申请中,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单位人员申请启明星计划“A类”,围绕企业急需研发项目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对应企业科技人员申请启明星计划“B类”,开展应用研究和产业化研究。“联合”申请项目(包括A类和B类)须在项目申请可行性方案中“国内合作形式和合作单位意见”一栏中注明“联合申请”,并填写联合申请对方的项目名称、申请单位和申请人等信息。申请单位(区县)还须在“*市科技人才计划项目申请汇总表”备注一栏中注明“联合申请”项目。

五、*年启明星计划将强化与重大项目的联动,进一步推进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支持的重点为:

1、国家和*市重大重点项目承担单位和团队中的优秀青年科技人才;

2、国家、各部委以及*市重点科研基地中的优秀青年科技人才;

3、“联合申请”产学研项目中的优秀青年科技人才。

六、启明星计划的申请条件请参照《*市青年科技启明星计划管理办法》和《*市青年科技启明星计划(B类)管理办法》(详见*科技网站)。申请者每人限报一项,且A、B计划不可兼报。已获*市科委人才计划资助的人员(启明星跟踪计划除外)和在站博士后人员不能申请。

七、为了提高申报项目质量,0*年启明星计划实行限项申报。

1、A类:单位(以法人单位计)遴选后的项目申请数量不超过*-*年获得启明星计划A类项目数总和,不足4项的可申请4项。

2、B类:由各区县、企业集团自行组织遴选,择优向市科委统一申报,其中非中央直属、非市属企业的申请者须经所在区县科委审核遴选后推荐申报。

八、申请者在“*科技”网站)填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研计划项目课题可行性方案》(人才计划版),在线打印后连同附件材料,送交所在单位(区县)审核。所在单位(区县)应认真审核,如实填写相关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材料时须提交加盖公章的“*市科技人才计划项目申请汇总表”2份。

九、课题执行年限为2年,须在*年9月30日前验收。启明星计划项目资助强度在15-20万元,启明星跟踪计划资助强度在20-25万元。

十、网上填报时间为*年2月14日至*年3月3日。网上填报并提交成功、报送的书面材料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文档内容一致的申请为有效申请。

十一、书面申请材料一式3份,报送到*市中国工程院院士咨询与学术活动中心。书面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年3月4日16:00时。

十二、网上填报备注:

1)登陆“*科技”网(,进入网上办事专栏;

2)点击《科研计划项目课题可行性方案》受理并进入申报页面:

-【初次填写】转入申报指南页面,点击"专题名称"中相应的指南专题后开始申报项目(需要设置“项目名称”、“依托单位”、“登录密码”);

第5篇

一、应提交申请材料

1.申请人提交材料

1)《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访学类)(学校确定的推荐人选于9.22-9.27提交人事处师资办)

2)《单位推荐意见》(无需扫描上传)(学校确定的推荐人选于9.22-9.27提交人事处师资办)

3)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4)外语水平证明复印件

5)国外单位正式邀请信复印件

6)职称证书、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7)依托项目在研证明

8)外方合作者简历

9)获奖证书复印件(不超过5页)

请申请人按以上顺序准备一份纸质申请材料,并按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上的说明将相关材料扫描后上传至信息平台。如提供的材料中有英语以外语种书写的,需另提供中文翻译件。申请材料一律使用A4复印纸打印或复印,请在申请表第一页粘贴申请人近期彩色照片(一寸免冠、光纸正面)。申请人需向受理单位提交一套书面申请材料由其审核留存(留存期限为两年)。

2.单位提交纸质材料

1)单位推荐公函

2)初审名单

3)《依托科研项目或课题研究选派情况统计表》(链接到样表下载)

3.单位上传附件材料

《专家评审意见表》

二、申请材料说明

1.《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访学类)

申请人需先登录网上报名系统,并按要求如实填写网上申请表;在填写完申请表并确认无误后,可按系统提示完成网上提交并打印。申请表中的有关栏目应视实际情况和项目要求进行填写,如无相关情况可不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表应与网上报名信息内容一致。网上申请表正式提交后不能再修改信息(如留学期限、留学国别等)。申请人需在纸质申请表“申请人签字”栏中签名。

2.《单位推荐意见表》

单位推荐意见表在申请人打印申请表时由网上报名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在网上报名阶段此表不在报名系统中显示)。推荐意见应由申请人所在部门(院、系、所等)针对每位申请人据实详细填写。上级批准意见由各校负责选拔工作的主管部门在认真核对申请人所填信息后填写,加盖学校公章后与申请人其他纸质材料一并留存,无需扫描上传。

3.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请申请人将身份证正、反面(个人信息、证件有效期和发证机关)同时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

4.外语水平证明复印件

申请人应按所申报项目有关外语水平要求提交相应的有效外语水平证明复印件,包括:

1)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的证明材料为全国外语水平考试 (WSK)成绩通知单。

2)外语专业本科(含)以上毕业的证明材料为学历或学位证书(证书应注明所学语种,如无请提交其他辅助证明材料)。

3)曾在同一语种国家或地区留学或工作的证明材料为:

往年开具的《留学人员回国证明》或可认定工作/留学期限、工作/留学单位和学历的相关佐证材料:

①曾在国外取得学历学位人员应提供:国家移民管理局官网打印的本人出入境记录、国外院校颁发的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②曾在国外工作或研修人员应提供:国家移民管理局官网打印的本人出入境记录、曾留学单位及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分别出具的在外学习或工作的证明。

对曾留学国与拟留学国使用语言不一致的,须另行提供曾留学单位出具的工作语言为相应语种的证明。

4)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参加相应语种培训并达标的证明材料:英语为高级班结业证书;德语、法语、日语、俄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为中级班结业证书。

5)雅思、托福考试的证明材料为达标成绩单。

6)德语、法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B2级包括参加相应语种考试并取得等同于CECRL B2级的证书或成绩,如德语TestDaF12分以上,法语TEF541分以上、TCF400分以上、DELFB2,西班牙语TELEB2,意大利语CELI3、CILSDue B2、PLIDA B2等。

7)对赴非英语国家留学的人员,如外方邀请信中明确表述可使用英语作为工作语言,英语达到国家公派合格标准也可以申请并派出,派出前可按自愿原则到有关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参加对象国语言初级培训,申报时提交英语水平证明材料即可;如外方邀请信中明确表述使用英语以外语种作为工作语言的留学人员(含邀请信中未明确工作语言者),应达到相应语种合格要求,并提交相应外语水平证明材料。

5.国外单位正式邀请信复印件

申报时必须提交国外大学或科研机构的邀请函。正式邀请信/函一般应由外方教授/邀请单位签发,并使用邀请单位专用信纸打印。邀请信/函应明确如下内容:

1)基本信息:姓名、国内单位等;

2)留学身份:访问学者/博士后

3)留学期限:明确到留学起止年月(邀请信注明留学开始时间应晚于当年结果公布时间,并早于留学资格截止日期);

4)留学专业、课题或研究方向;

5)资金资助情况;

6)外方负责人签字(含电子签名)与联系方式。

注:邀请函内容中申请人姓名、留学身份、留学期限、专业方向及外方签字缺一不可,否则将视为无效邀请函,将导致申请失败。英文以外语种出具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

6.职称证书、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申请人应提供所持有的最高职称、最高学历及学位证书的复印件。网报时请将以上文件合并为一个电子文档进行上传。

7.依托项目在研证明

申请人需参依托目前正在进行的科研项目和课题研究派出,且外方邀请信注明的在外研修专业方向与承担项目(课题)研究工作相一致。上传的在研证明为有关立项文件(限3页),或由学校科研部门出具或盖章确认的在研项目(课题)相关证明材料。

8.外方合作者简历

主要包括国外合作者的教育、学术背景;目前从事科研项目及近五年内科研、情况;在国外著名学术机构任职情况等,原则上不超过一页。国外合作者简历应由其本人提供并签字。

9.获奖证书复印件

应是与申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相关的、获奖级别最高、日期最新的奖励(原则上应是五年内获得的)。获奖证书复印件不得超过5页(含)。如无,可不提交。

10.单位推荐公函

单位推荐公函是项目院校以学校正式发文形式统一开具的函件,并附名单证明实际推荐人选。

11.依托科研项目或课题研究选派情况统计表

由学校填写本校所有申请人《依托科研项目或课题研究选派情况统计表》(仅填写本次留学依托的项目/课题),注明项目(课题)起止时间、承担情况等。

12.专家评审意见表

国家留学基金委专门编制了《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校内专家评审意见表》供各校参考使用。

各校应组织专家组(至少3名专家)对校内申请人进行评审,给出具体评审意见并进行校内排序。评审意见须经所有专家签字并盖有学校公章,作为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录取及各校对被选派人员回国后效益评估的依据。专家评审意见表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应包含打分项及分数、专家评语及签字等必要内容,且须注明每位专家的所在院系、专业及职称信息等。

三、申请材料整理及提交办法

1.申请人需按照材料清单的顺序整理申请材料并扫描电子版。材料电子版要求彩色扫描,字迹清晰,PDF格式,每份文件大小不超过3M。申请人近期彩色照片要求不超过50K。

2.申请人应提交书面材料一份,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留存。请申请人在纸质版材料“申请人签字”一栏签字。

3.申请人应及时将整理后的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学校主管部门审核。

四、学校审核及提交办法

1.按照材料清单要求审核申请人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

2.将《专家评审意见表》盖章扫描后在线上传至信息平台。

3.以上材料确认无误后,在信息平台上审核通过并在线打印《初选名单一览表》。

4.请务必按时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材料,包括:单位正式公函、《初选名单一览表》、《依托科研项目或课题研究选派情况统计表》

 

 

第6篇

凡属于我局审批事项必须通过局网站(网址*的办事指南、政务公开栏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明示我局现行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类别、审批依据、办事程序及各环节责任人、审批条件、申报材料、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进一步提高内部审批透明度。

二、行政审批申请与受理制度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审批申请的,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由局相关业务科室向申请人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

2、申请人申请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当场受理行政审批申请。

对于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一律出具加盖我局公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我局推行电子政务,在局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网上查询、下载表格、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审批申请。

三、行政审批审查与决定制度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依法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审批责任人必须在规定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局指派专人进行核查。

2、依法应当先经我局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审批,3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

3、明确内部层级审批流程:相关业务科室受理科长审核分管领导审批相关科室发文。

4、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批责任人不能作出审批决定,要提出个人意见并及时提交向主管领导反映并作出决定。

四、行政审批科室内部处理制度

将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部下放到科室一级审批,局主管领导实行监督管理。各科室行政审批项目受理人主要职责是审查申请项目是否属我局审批范围,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合乎要求。接受申请人的行政申请后,受理人要及时转交审批责任人。对能及时办理的项目,实行“AB岗”管理制度,即谁在岗位谁受理谁审批,方便群众办事。

五、行政审批分类管理制度

将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审批。简易程序为及时办理或1天内办理的项目,一般程序为需要检查或报上审批或需经核实的项目。

第7篇

有关基金申请的一些须知,可以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和获知。譬如2009年度《项目指南》前面专门列有“申请须知”和“限项规定”,清楚地说明了有关问题。所以,仔细阅读和理解《项目指南》、《基金条例》、《基金管理办法》中的相关内容是非常重要的。

须知的基本问题主要指申请书中涉及到的非学术性填写内容。首先,申请者需要了解自然科学基金的定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定位是:“支持基础研究,坚持自由探索,发挥导向作用”,它的二十四字工作方针是:“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引领未来。”它的评审原则是:“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因为这些原则决定了项目的总体资助走向,不管是从学者个人的兴趣出发,还是以国家需求为牵引,终极目标都是要探索、寻找、发现现象背后的科学规律的必然性。

其次,申请者还需要了解《基金条例》和《基金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譬如关于申请条件和资格、经费预算中的管理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以及劳务费的比例和使用范围、限项的一些规定,等等。此外,还需要认真阅读2009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与自己的申请有关的部分。这些基本的功课做完之后,动笔才会比较流畅,没有障碍。如果能做到意在笔先,申请质量应该能得到更好的保证。

关于基本信息和项目组主要成员,只要如实填写即可。对于面上项目、青年基金和地区基金,项目组成员也不必过多,一般情况下4~6人足矣(包括研究生或博士后在内)。如果邀请海外学者参加课题,则需要提供参加者的确认函副本(传真件亦可)。

关于申请代码。2009年将使用新版申请代码。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代码是按照学科领域涵盖原则构成的,不同级别的代码,覆盖的领域大小不同,有一些代码之间会有所交叠。不要简单按字面意思理解,找到对应的代码就一填了之,而是在理解代码覆盖范围的基础上,对照自己项目的科学问题和主要研究内容,再选择合适的申请代码。

关于项目的研究期限。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青年基金、地区基金的研究期限一般为3年,从申请年的下一年1月1日开始算起,到3年后的12月31日结束,譬如,对2009年度的基金面上项目、青年基金和地区基金申请,其研究年限应该是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关于经费预算。对于面上项目和青年基金、地区基金而言,项目管理费用的使用额度是5%,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的使用额度是15%,劳务费的使用额度是15%,而且其使用范围仅限于研究生和博士后的津贴。在备注栏中要给出各项预算的简单计算依据与说明,对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费用预算,需要给出较为详要的必要性说明。

关于申请者正在承担的其他项目和基金项目。申请者如果有在研的科研项目与申请的基金项目相关,应该对两者的关系给予说明。对在研基金项目进展情况如能给予恰到好处的描述,也会产生较好的效果(新申请者不必考虑这一点)。

关于承诺和签字。英语中有一句谚语非常好:“Honesty is the best policy”。这应该是人生的座右铭之一,而这里主要就是体现申请者的诚信意识。要实事求是地填好申请书的每一部分,对每一部分涉及的基本信息、使用数据和文献的真实性负责。

关于依托单位及合作单位承诺。应该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原件(纸质文本),而且单位名称必须与公章一致。

申请书的电子文本必须与纸质文本严格一致,并具有前后一致的版本号(无页码部分除外,如承诺页)。关于工作基础。工作基础有狭义的理解,也有广义的理解。人们常说万丈高楼平地起,其实地下是有地基的。狭义上,有一些前期工作基础应该更好一些,因为前期基础往往是开展高水平研究的必要条件。在水中泡过足够的小时数,才能体会和驾驭水的浮力;驾驶过一定的里程数,才能开始体味驾驶的乐趣。如果没有直接的基础,也只好给出间接的基础,即概要描述自己过去曾经做过什么工作、取得过什么结果,但这些叙述只能提供一种间接证明,起到让别人了解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和素质的作用。

关于工作条件。应该围绕拟开展的研究工作和研究思路,给出必需的实验仪器和设备条件,不需要罗列很多面面俱到的高精尖“武器”。如果工作中涉及到的个别工具和手段不具备,则需要说明通过什么途径加以解决。

关于申请者简历。这里的申请者既包括项目负责人,也包括项目主要参加者。所以简历的填写不要漏掉后者的信息。既然是简历,当然也包括等能够说明问题和体现个人工作价值的内容,但没有必要罗列相对次要的信息。

需注意的关键问题

前面主要罗列了一些申请书撰写须知的非学术性注意事项和说明,其实更需要申请者加强关注的是,在撰写申请书中的学术性内容时,应该怎样更好地把自己的思索和考虑变成清晰的文字表述,让自己的同行能够清楚、无歧义地理解申请项目的真正内涵。

自然科学基金新申请者,当开始考虑进入学术内容的撰写时,最先进入脑海的应该是什么呢?答案说起来很简单,就是选题和立题,即需要先考虑在申请的项目里要解决什么科学问题。选题不是选领域和研究方向,而是选择一个具体、明确的科学问题,这一点至关重要。相当多的申请书都是给出一个比较大的范围,没有聚焦到一个“到位”的点上。此外还需要考虑,提出的问题是一个真正的问题吗?其重要性如何?然后应该考虑以什么样的思路来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什么样的新视角来理解它,随后还要回答这样的思路或者理解是否对路。

爱因斯坦曾经说过:提出一个问题往往比解决一个问题更为重要??(《物理学的进化》,1938年)。这需要开阔的视野、独到的角度,之后才能有所发现和超越。问题锁定之后,需要的则是打开这个问题的钥匙。长时间的必然思考和灵机一动、计上心来的偶然所得,都可能帮助自己到达向往的彼岸。申请书是你的敲门砖

事实上,申请书设计的格式(撰写提纲)就是提供了这样的形式,让申请者能够围绕自己提出的科学问题和新思路,给出清晰、明确、充分、有说服力的论证。科学问题和思路体现申请者的思维、想象力和洞察力,论证则体现申请者的逻辑推断、展开和分析能力。在申请书中,这些内容是通过立项依据、研究内容和目标、拟采取的研究方案及可行性分析等的具体叙述来体现的。要想使申请的项目有竞争力,申请者需要下大气力对上述几个方面进行充分细致的准备。这里需要注意的有两点:第一,自己确实有想法和好的思路;第二,要善于把自己的想法和思路清晰、准确地表达出来。两者缺一不可。项目特色或创新之处(即创新点)实际上是点睛之笔,是想象力、洞察力和逻辑思考的必然结果。

项目的论证开始于题目。题目不是简单地给项目取个好听或者好看的名字,而是能否透过现象看本质,通过凝炼而抽象出一个到位的科学问题,使同行能够确切体会到申请项目要解决的问题。例如,从材料科学的角度来看,“镁合金的组织结构与性能研究”就不是一个好题目。再比如,“金属配位氢化物储氢材料中基础科学问题的研究”也不是一个好题目。改善的办法是,首先申请者得清楚自己究竟要研究一个什么样的具体问题。第一个题目太泛,所以显得空洞、不具体,科学问题不明确。应该围绕实际要研

究的内容,给出关于组织结构的特定演化路径对性能产生作用的微观机理。第二个题目的范围就更大了,无法判断所申请的项目具体要解决什么科学问题。再譬如,“金属配位化合物抗癌药物和肿瘤显像药物研究”也不能算理想的题目,如果是“抗癌及显像双功能金属配合物研究”就好一些,更可取的是“抗癌及显像双功能金属配合物的结构特性”。

摘要部分应该看作是展现申请项目特色的地方。因为有400字的字数限制,要千锤百炼、言简意赅,充分利用好这里的空间,不要浪费文字资源,把申请书的精华所在表达出来,把问题的来龙去脉表达出来。比较好的摘要应该能使同行更好地了解申请项目的进一步信息,提供比题目更丰富和细致的内容,可以结合项目特色和创新之处,进行概括性叙述。

立项依据的撰写应该注意,不要把它写成对于领域的学术价值和重要性的论证,或者是国内外同行工作历史和现状的简单罗列。而是应该以自己提出的问题和思路为主线展开论述。

立项依据是整个项目的立论基础,需要明确表达出自己要做什么和怎么做,有什么理由和道理做这个和这样做,紧紧围绕凝练的科学问题和提出的针对性、自己的学术思路,结合本领域他人的工作,展开分析和论证,由此体现课题的研究价值。简单说来,就是千方百计地把拟开展的研究和要探索的科学问题、思路等方面的道理说深讲透。这需要严谨的逻辑发展过程和缜密的连贯而流畅的叙述。还要注意叙述中的衔接和转承。这个过程很像和面,一定要把面揉透,才有可能蒸出好吃的上等馒头。

这里特别需要注意避免“三段体”式的论证,即第一部分描述领域的国际热点,接下来自然归纳出这方面的研究有意义,最后,自己也准备开展相关研究。另一种三段体的表现形式为先从各个方面叙述研究的大背景和意义,然后给出或者罗列国内外研究现状,最后用几句话说明自己拟开展的研究内容。这种形式的立项依据撰写有一定的代表性,但是由于没有充分阐述自己对具体一个科学问题的理解和提出新的想法及有针对性地进行相关论证,使申请项目的价值打了很大折扣,因为同行尽管看到申请者了解了很多信息,但申请者本人的思路并不明确和清晰。其实,领域前沿也罢、领域热点也罢,都不代表一个具体项目的研究价值。项目的研究价值应该是申请者自己提出的问题和另辟蹊径的理解思路。

论证过程还须注意避免文不对题或离题太远,以及论证叙述展开层次和脉络。注意直接相关文献的充分占有和展现。别人的工作要钻研和理解透彻,不要留下死角。通过文献和其他形式的交流和讨论,真正理解他人工作的实质究竟在哪里,这样才不至于犯不求甚解的毛病,也才能真正做到视野开阔,找到特别的角度,才能真正做到独到和新颖。另外,应客观评述别人的工作,自己的观点也不要绝对化。

论证要围绕主线展开。如果选择金属间化合物的塑性问题展开研究,就需要给出自己对塑性问题的理解和认识,以什么样的思路去研究它,并给予令人信服的论证和说理。再譬如,如果研究抗癌及显像双功能金属配合物的结构特征,叙述过程就不能离开这条线,在逻辑上密切相关,要始终围绕结构特征这个科学问题,通过翔实有力的分析,讲清楚自己的思路和想法、与以往别人的工作有何不同、新颖之处在哪里,唯此,才能使论证令人信服和有说服力。

把握好每一个环节

项目的研究内容。应着重考虑由科学问题延伸出来的最相关要素和本质关联作用、规律,需要重点突出,有足够的深度空间可以挖掘。引申出来的研究内容,与科学问题之间可能是涵盖式的,即科学问题覆盖的范围内需要揭示的客观规律,两者的关系也可能是纲举目张式的??不管是哪种形式,需要申请者注意的是,不要罗列太多的研究内容,3~5个方面的内容应该足够了,关键是内容涉及的深度;也不要泛泛地讲述尽人皆知的一般规律性研究,一定要突出特色角度和考虑,才能引人入胜。

研究目标。应该明确、简洁,突出项目的科学性和学术性。科学基金的目标不是追求具体做一件什

么事情,而是在做这件事情的过程中,以特定的思路去达到预期的目的。应该从科学问题和研究内容出发,借助一定的手段,实现拟探索的最终目标。避免目标和内容相混淆和相似。归纳、凝练好的目标应该是项目的科学指向,或者是阶段性驿站。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指项目的关键、难点之所在,问题得到解决之后,项目就可以顺利开展下去,而不至于卡壳。所以,需要在随后的研究方案部分给出解决关键问题的方案和对方案思路的可行性分析。研究方案及可行性分析。应避免一般化,要有自己的特色,采取的方案能够确保内容的完成和目标的实现。同样的实验手段,在解决不同的问题,研究不同的内容,甚至不同工作深度都会对方案的思路提出不同的要求,申请者应该对方案中涉及的具体方法、技术路线等给出有针对性的考虑和构思,并给出可行性分析。这里的可行性分析,重点应放在方案的思路上进行,而不是人员和设备条件。

项目的特色和创新之处。也就是创新点。指有别于他人的学术思想或思路。可能是技术和方法层面上的,最好是一种思路上的新理解,以独特的角度看旧的问题,或者提出新问题,避免罗列似是而非的东西。创新的程度取决于自己的想象力能否比别人走得更远。

年度研究计划。应该尽量具体一些,主要体现项目的研究进度和工作安排,应该结合研究方案,再加上时间安排,就能产生很好的年度研究计划。“一年一句话”式的表述不应该称作研究计划,只能算作计划纲要。

预期研究结果。更多的应该体现在和学术有关的产出上,与项目的研究内容、研究目标、科学问题有密切的关系,应该与之有所呼应。重心最好放在研究工作的质量上,不是简单地发表多少论文。完成的工作发表之后最好能够有一定的影响力,或者有助于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第8篇

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平台采用了ASP(Active Server Pages) 技术实现。通过ASP结合HTML网页、ASP指令和ActiveX元件建立动态、交互且高效的Web服务器应用程序。在服务器端执行ASP程序,减轻了客户端浏览器的负担,提高了交互速度。ASP直接在HTML文件中嵌入服务器端脚本,使动态交互页面的开发成为了一个整体,维护工作也变得简单而快捷。

该管理平台主要功能包括:

专家可以在网上查看或下载各种项目内容、提交自己的建议、给项目负责人留言;

教师可以在网上提交项目申请书、中期汇报、阶段性建设成果、填报经费支出明细和查看专家留言;

管理员则可以管理所有信息,包括专家和教师的账号分配、项目信息调整和查询、数据的导入和导出等。

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平台管理采用MSSQLSERVER数据库建立,主要包括教师信息表、项目申请表、项目中期汇报表、专家信息表、经费信息表、项目树菜单表,教师树菜单表,教学单位信息表等。

1 系统设计与实现

1.1 系统的功能结构

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平台主要由教务处管理模块(系统管理)、院部管理模块、专家管理模块、教师管理模块组成。教务处管理模块主要有所有账户管理、课题审核、课题分类查询、课题分类修改、确定评审专家、课题统计报表、经费支出汇总等功能,主要完成审核及课题的统计和修改。院部管理模块主要有立项评审、中期检查、结题评审(其中包括专家分配),课题统计报表、个人信息修改等操作,主要完成对本院部课题的基本情况的浏览及上报。专家管理模块主要对课题进行评审打分,课题情况的反馈。教师管理模块主要包括个人信息注册、项目申请、中期汇报、结题申请、经费使用记录等操作,主要完成课题的填表及申报。管理平台的功能结构如图1所示。

1.2 系统架构技术

如图2所示。

从整体架构上看,分为界面显示层、业务逻辑层及数据访问层三层,对于三层间的通信,可直接基于接口来进行调用,也可以通过被调用层所显示的Service来进行通信。对于界面显示层,不包含任何业务逻辑,仅仅负责界面显示,因此,在业务逻辑层上都有统一的访问接口。界面显示层包含了界面显示的元素及简单的显示逻辑。对于业务逻辑层,封装了系统的业务逻辑,并提供了供外部访问的接口,包括API形式的调用接口,以及基于WCF显示给外部的Service,对于业务逻辑层所需要的数据,来源于两方面,一是来源于数据访问层,二是来源于外部系统。对于数据访问层,封装了对各种数据源的访问操作,提供了对底层的数据源的统一访问接口,屏蔽不同数据源之间的差异,根据不同项目、不同模块的需要,返回给业务逻辑层的数据,可以是业务对象形式,也可以是基于表结构的DataReader、DataSet等对象。数据访问层对外提供的访问接口,也包括API形式的调用接口,以及基于WCF显示给外部的Service。

1.3系统实现

1.3.1平台登录

登录界面包括教师登录、教务处登录、专家登录及教职工账号申请等4个部分,新用户点击申请账号进入账号申请页面,需要添加自己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年龄、职称等信息,在注册完成后需要通过管理员审核以后才能登录使用本平台。在登录功能里,添加了用户拼音自动匹配汉字用户名的模块,方便了用户的登录操作;添加了重名处理功能,当用户输入姓名后,会自动检测是否重名,消除了重名登录;在登录后,通过检测登录用户的身份类别,进入不同的操作页面。

1.3.2项目申请流程

1.3.3功能模块概述

如图3所示。

项目管理:通过该功能模块可以实现课题项目的发布和调整,教师个人信息的录入、查询、课题项目的统计和经费支出的汇总显示,专家信息的录入、修订、项目评审筛选、评审信息报告的汇总,平台所有信息的导入和导出等。项目管理模块应先对教师基本信息进行相应的设置,才能对教师信息进行查询统计;应先对专家信息进行相应的设置,才能对专家信息进行查询、筛选。

项目申请:教师登录系统后可查看最近更新发布项目,可点击申请其将流转到院系管理模块中,上传项目申请书和相应的辅助材料。教师首次登录后要先完善个人信息,然后可以查询最近可申请的项目。

立项评审:教务处可以根据立项信息进行评审专家筛选和分组,院系通过对教师申请信息进行检查核对,专家进行审核并给出意见。首先要公布项目立项指南,根据立项项目分类从专家库中筛选专家并沟通确定;院系管理人员要根据立项指南中的要求对本院系申请人的资质进行初步审核;专家从平台上阅读申请书和附件,并填报评审意见书。

经费支出:教师登录后,可查询、填写经费支出明细。经费支出需要项目获得立项后,要依据协议先行设置经费的预算。

中期汇报:通过该功能院系可以根据教师中期的汇报表以及相关的信息进行简单的评审和随机分配专家的操作;院系通过检查后,通知专家对期中检查做最后的审核。教师要根据项目协议,按期通过平台提交中期汇报表,如超过三个月未提交中期汇报表,将发出通知并暂停经费的的使用。

结题评审:通过该功能教务处根据项目协议和相关的申报信息发布结题通知,随机筛选专家对提交的结题材料进行审核。教师要根据项目协议书中的信息,提交结题申请书和相应佐证材料。

1.4 系统特点

教学改革项目申报审批管理系统,通过局域网办公环境和校园网申报、查询环境,应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科学化、规范化做好教学改革项目的信息管理工作。通过本系统可以及时地了解全校科研工作的最新情况,提高工作人员对全校职称评定以及申请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中教学改革项目的质量和效率;有利于教务处准确统计全校教学改革工作年报数据;有利于学校教师进行网上申报课题和教学改革情况的查询,使管理工作人性化,友好化,让工作充满人文关怀,因而综合运用各种新技术和新应用,构建合理、高效、综合的院校教学改革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从而实现对教学改革项目信息的高效率、高质量管理,将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通过此系统将为高校管理工作找到新的解决途径、并提供一个友善的平台。

第9篇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我市互联网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政策,加快发展互联网产业,我委决定组织实施2013年第二批互联网产业专项,现将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支持领域

互联网接入服务、设备托管服务(IDC)和网络加速服务(CDN)等互联网基础服务领域,电子商务、网络内容及娱乐、云计算、移动互联网、三网融合等互联网应用服务领域。

二、专项计划类别

深圳市互联网产业化专项。

三、具体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相关扶持计划申请指南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做好项目组织和备案(核准)工作、编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可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并落实项目建设资金、节能、环保、土地、规划等相关建设条件。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登录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市发展改革委)在线申报系统填报单位和项目相关信息。在线申报系统网址203.91.55.30:8000/。

(三)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一经发现,取消项目申报资格。

(四)项目申报单位通过在线申报系统完成项目申报后,应通过该系统打印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附表,并将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相关附表和附件胶装成册(一式八份)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我委收文窗口(市民中心行政大厅3-4号)。

四、受理时间

(一)在线申报受理时间:2013年4月3日9:00至4月24日18:00;

(二)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3年4月7日9:00至4月25日17:45。

特此通知。

附件:

1、深圳市2013年第二批互联网产业专项申请指南

2、深圳市互联网产业专项申报项目使用政府补助资金招标事项计划表

咨询电话:82107042、82001294

注:请项目申报单位提前做好项目备案或核准工作。(总投资2亿元以下项目备案请前往所在区发改部门办理,总投资2亿元以上(含2亿元)项目备案或外商投资项目核准请前往市发改委办理。)详情请查看:社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和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管理。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10篇

1食品营养学领域项目申请情况

1.1食品营养学项目申请情况概述2010—2011年食品营养学项目申请情况见表1。2010年度,食品营养学领域共接收面上项目、青年基金和地区基金申请项目199项,占食品学科这3类项目总数的14.64%。2011年度,申请项目数为303项,占食品学科这3类项目数的15.23%,所占比例比上年增加了0.59%,同时申请项目数比上年增长52.26%,增长速度高于食品学科这3类项目的总体增长速度(46.36%)。两年来,食品营养学领域申请的上述3类项目总数,在食品学科3级申请代码中占据第3位,仅次于食品生物化学(申请代码:C200101)和食品检验学(申请代码:C200103)。2010年食品营养学领域不予受理的面上项目、青年基金和地区基金申请项目只有2项,占本领域申报数的1.00%。2011年,有15项申请不予受理,其中面上项目、青年基金和地区基金分别为7项、6项和2项,占本领域申报项目数的4.76%,占食品学科这3类项目不予受理项目总数的23.81%,是食品学科初筛率最高的一个研究领域;在不予受理项目中有6项是由于参与人超项等原因所致,7项是由于研究内容超出食品科学学科资助的范围。因此,2011年度食品营养学领域实际受理面上项目149项,青年基金111项和地区基金28项,合计287项。

1.2申请项目按研究内容的分布情况根据2010—2011年食品营养学领域申报项目的研究内容可分为以下5类:1)七大营养素的研究;2)食品中功能成分、功能因子的功能性研究,包括食品新功能成分的发掘和功能研究,食品成分新功能的发掘,食品成分构效关系等;3)食品组分相互作用的营养学研究;4)分子营养学研究;5)其它研究,包括我国传统食品殊组分的作用与机理,饮食结构、膳食配伍、食品品质和主食营养与人体健康的关系等。2010—2011年面上项目、青年基金和地区基金申请的研究领域的分布情况见表2。2010年和2011年度申请项目中,研究内容都以第1)和2)类的研究为主。2010年度,第1)和2)类的研究分别占食品营养学领域申请数的36.18%和44.22%,2011年分别占37.62%和44.55%。而作为食品营养学重要研究方向的“食品组分相互作用的营养学研究”,2010年和2011年分别只有13项和23项(分别占6.53%和7.59%)。分子营养学主要研究营养素与基因之间的相互作用,是食品营养学的重要发展方向,但2010年只有8项申请(占4.02%),2011年也仅有17项申请(占5.61%)。其它方面的研究所包含的内容也是食品营养学的重要研究领域,但申请数量也很少。

1.3申请项目按单位的分布情况2010年共有109个单位申请食品营养学领域的基金项目,申请量前16位的单位见表3。这些单位中申请最多的是12项,最少申请1项,平均每个单位申请1.83项。其中面上项目、青年基金和地区基金申请单位数分别是73、50和14。2011年申请单位数增加到136个,其中两年都申请项目的单位有78个,58个单位为2011年新增单位;31个2010年的申请单位2011年没有继续申请,这些多是2010年只申请了1项的单位。2011年平均每个单位申请2.23项,比2010年有所增加。这两年合计申请项目最多的单位是南昌大学(27项),其次是中国农业大学(18项)、江南大学(14项)和浙江大学(14项)。从单位性质来看,以传统的农、林、渔类研究院校所为主,2010年和2011年共申请207项,占41.24%,申请量最小的是医学类科研单位,共申请26项,占5.18%(见表4)。

1.4申请项目按申请人年龄分布情况从食品营养学领域基金项目申请人年龄分布来看,地区基金中35~40岁年龄段所占比例要比食品科学整体比例高,而41~45岁的要低。而面上项目中,50岁以下申请人所占比例,食品营养学领域要比食品科学整体水平低(见表5)。青年基金申请人的年龄分布与食品科学整体水平情况类似(见表6)。

2项目评审和资助情况

2.1申请项目的评议和资助概况经统计,在2010—2011年食品营养学领域面上项目同行评议中,3位同行专家都建议资助的项目所占比例分别为7.34%和8.97%,远低于同年食品学科的平均比例(分别为14.55%和13.92%),青年基金和地区基金与食品学科平均比例差别不大。在面上项目和青年基金的同行评议综合评价方面,食品营养学领域中评价意见为3A的项目所占比例也低于食品学科平均水平(见表7)。2010年和2011年度食品营养学受理的面上、青年和地区3类项目中,一审专家对创新性的评价结果均低于食品学科的整体平均水平。其中,2010年3位专家对创新性评价都为A的项目只有1项青年基金,而食品学科整体水平分别为0.97%、0.78%和1.63%。2位专家评价为A的比例在3类项目中分别仅占5.61%、6.61%和0,均低于食品学科的平均水平(分别为8.48%、8.27%和4.07%)。2011年度食品营养学领域3位专家对创新性评价都为A的项目为0,而食品学科整体水平分别为1.07%、0.81%和0.62%。2位专家评为A的比例在3类项目中分别仅占5.37%、2.70%和0,均低于食品学科的平均水平(分别为7.89%、7.45%和4.35%)。需要指出的是,地区基金的创新性评价结果既没有3A,也没有2A。2011年度,食品营养学申报总数占食品科学学科申报项目总数的第3位,但仅获资助49项,资助率约为15.61%,低于食品学科的平均资助率19.31%(见表8)。在食品学科所有17个3级代码的领域中仅高于食品油脂加工的10.87%,低于所有其它15个3级代码的资助率。相较于2010年20.10%的资助率下降了近5个百分点。

2.2资助项目的研究内容分布情况在2010年和2011年食品营养学领域面上项目、青年基金和地区基金所获资助的40和49项中,仍以1)营养素和2)食品功能成分研究为主(见表9)。2010年度,第1)和2)类的研究分别占食品营养学领域资助项目数的43.59%和43.59%,2011年分别占32.65%和55.10%;而作为食品营养学重要研究方向的3)、4)和5)获资助项目数很少,2010年和2011年分别只占获资助项目数的约13%。

2.3资助项目的单位分布情况2010年共有34个单位获得食品营养学的基金项目,这些单位中最多获4项,最少1项。其中面上项目有17个,青年15个,地区4个。2011年增加到40个单位。这两年合计获资助项目最多的是南昌大学(7项),其次是中国农业大学(5项)、江西农业大学(3项)和石河子大学(3项)以及中国农业科学院油料作物研究所(3项),其余都是2项和1项。从单位性质来看,以传统的农、林、渔类研究院校所为主,2010年和2011年共获资助41项,占46.59%;获资助比例最小的是医学类科研单位,共获资助2项,仅占2.27%(见表4)。#p#分页标题#e#

2.4资助项目主持人的年龄分布情况从食品营养学领域基金项目主持人年龄分布来看,地区基金中41~45岁年龄段所占比例要远远高于食品学科整体比例,2010年和2011年分别达66.67%和57.14%;36~40岁年龄段所占比例要低于食品学科整体比例。而面上项目中,36~45岁年龄段主持人所占比例,食品营养学领域要比食品学科整体水平高(见表10),2010年和2011年分别达到64.71%和60.00%。2010年青年基金主持人的年龄分布与食品学科整体水平情况类似,2011年食品营养学领域36~40岁年龄段所占比例要远高于食品学科的整体情况(见表11)。

3食品营养学领域基础研究现状和趋势分析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是资助食品营养学基础研究的主要渠道之一,因此,基金项目申请和资助的情况能基本反映我国在此领域的基础研究的状况和趋势。从这两年基金申请情况看,食品营养学基础研究呈现快速发展的趋势,但仍然存在一些需要关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对学科范围的把握,研究队伍的结构和水平以及基础研究的重点发展方向方面。

3.1学科资助范围食品营养学研究与人类的营养和健康密切相关,受到大家的广泛关注,且从事该领域研究的人员也越来越多。食品营养学研究涉及到多学科的研究方法和理论,与多个学科关系紧密。在国家基金委有多个学科的申请代码与食品营养学研究都有关系,由于学科之间存在交叉,导致很多申请人报错学科。在食品营养学领域尤其明显,有部分报到食品营养学的申请因不符合食品营养学的研究范围而不予受理,有些属于食品营养学的内容却报到别的学科。今年食品营养学有7份申请书因为报错领域而不予受理,占该领域不予受理数的46.67%。与食品营养学关系最为密切的是医学科学部预防医学学科的人类营养(申请代码:H2603)。食品营养学和人类营养都属于营养学的范围,是营养学研究的重要分支领域。营养学是研究人体营养规律及其改善措施的一门科学,按照研究内容主要分为3个分支学科,即基础营养学、临床(医学)营养学、食品营养学[1]。基础营养学主要研究各种营养素以及人体在不同生理状态和特殊环境条件下的营养过程及对营养素的需要[2]。临床(医学)营养学主要研究营养与疾病的关系,人体在病理条件下对营养素的需要及满足这种需要的措施[3]。食品营养学主要研究食品、营养与人体生长发育和健康的关系,以及提高食品营养价值的措施[4]。因此人类营养(申请代码:H2603)主要资助临床(医学)营养学以及基础营养学中以人体在不同生理状态和特殊环境条件下的营养过程为主的研究。食品营养学(申请代码:C200102)主要资助食品营养学以及基础营养学中有关各种营养素以及人体在不同生理状态和特殊环境条件下对营养素的需要方面的研究[2]。

3.2研究队伍情况食品营养学是个交叉学科,与医学、生物学以及化学关系都非常密切。但从申请单位来看,生物学和化学领域的研究人员在该领域的申请较多,医学领域的单位参与该领域的申请较少,这两年医学研究单位申请数量只占约5%,获资助项目更少,只占约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鼓励食品营养学领域的研究人员与其它学科的研究人员开展合作,同时鼓励医学领域的科研人员参与食品营养学的研究,针对食品营养学领域的基础科学问题开展系统深入的研究。这样才能积极吸收和引入其它学科的新发现、新方法、新技术等,比如引入蛋白组学、代谢组学及基因组学等领域的新方法和技术手段,从细胞水平甚至分子水平开展食品营养学研究,提高食品营养学的研究水平,逐步形成食品营养学的研究体系,在食品营养学研究中形成具有理论创新的新成果[4,7]。

3.3食品营养学基础研究的状况分析从这两年基金评议情况看,我国食品营养学总体研究水平不高,申请项目获得同行专家的认可度较低,总体评价较差。比如,在2011年食品科学面上项目综合评议中,3个专家都同意的比例达到了13.92%,在食品生物化学领域3位专家都建议资助的比例为15.49%,而食品营养学领域只有8.97%。食品营养学领域面上项目、青年基金和地区基金的资助率都低于食品学科的平均资助率,尤其是面上项目、青年基金的资助率分别比食品学科平均资助率低3个和5个百分点。从创新性评价指标看,食品营养学领域的申请项目创新性也明显低于食品学科的平均水平。这说明该领域的研究人员急需围绕食品营养学的基础科学问题开展深入系统的思考,努力提高研究水平。食品营养学按研究内容可以分为前文的5个方面。但从2011年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来看,大多集中在生物活性物质研究方面,而且大部分研究还处于跟踪国外研究的阶段,缺乏学术思想的创新性,也缺乏研究深度。因此在生物活性物质和营养素研究方面,随着技术和方法的进步,应逐步深入到分子营养学水平,研究这些物质对基因表达的调控作用及调节机制,从而对其生理功能进行更全面、更深入的认识;研究如何利用这些物质促进有益健康基因的表达和抑制有害健康基因的表达;研究遗传变异或基因多态性对活性物质消化、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的影响;研究这些物质与基因相互作用导致营养缺乏病、营养相关疾病和先天代谢性缺陷的机制及膳食干预研究。另外,在食品营养学的一些重要研究领域,申请项目少,研究力量比较薄弱,今后需要鼓励和加强。如,食品组分相互作用的营养学研究,具有我国特色的传统食品殊组分的作用及其机理以及我国膳食结构对健康的影响等。

3.4食品营养学基础研究的发展趋势和方向今后,食品营养学需要针对与该领域相关的基础科学问题开展系统的深入研究,通过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理论研究的突破促进该领域研究的发展。重点需要关注以下方向的研究:(1)食品加工、储藏、运输等过程中营养素的变化对食品营养品质的影响及其机理与控制方法;(2)深度挖掘食品或天然产物(特别是药食同源物质)中具有独特生理学功能的活性物质,在分子水平上探寻食源性活性物质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与信号途径;(3)食品组分的结构与功能之间的相关性及机理研究;(4)我国传统食品殊组分的作用与机理;(5)研究饮食结构、膳食配伍、食品品质和主食营养与人体健康的关系,为建立新型膳食营养结构模型提供理论支持和数据基础。(6)从细胞水平及分子水平研究营养代谢中间产物在细胞信号传导、参与生理反应的作用及其相关机制,探讨食品与人类健康的关系,评价食品营养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在未来5~10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食品学科将优先鼓励如下领域的食品营养学研究:#p#分页标题#e#

(1)食品加工与贮运过程中营养物质的变化机理研究食品营养成分的变化涉及到食品生产的每一个环节,包括原料的收获、贮藏与保鲜、食品组分的相互作用、营养素的保留以及食品贮藏、加工和流通过程中营养成分的稳定性。另一方面,食品高新技术的发展为食品加工行业改善食品营养,提高生产率和降低成本提供了机遇,同时也使食品组分及营养素在一定程度上发生了变化,这些变化同样也引起人们对食品营养与健康等问题的密切关注。目前,国内研究食品加工与贮运过程中营养物质的变化机理还比较浅,主要研究食品的化学本质、分析方法等,而对其生物学变化,包括变化途径,贮藏、运输和加工过程对其影响及其机理等知之较少,需要进一步系统研究。

(2)食品组分的结构与功能之间的相关性及机理研究食品中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营养成分都是由众多的不同结构的类似物组成的,如:脂肪是由连接不同脂肪酸的甘油三酯组成,而不同脂肪酸的连接方式导致脂肪的营养特性有着很大的区别;蛋白质的基本组成单位18种氨基酸经过酰胺键连接之后可以形成无数种不同的蛋白质;而碳水化合物中常见的单糖就有10多种,能形成多种糖苷键的不同连接方式,从而构成众多的不同的碳水化合物。即使是单纯1个单糖本身也存在不同构型,单纯的1种脂肪酸也存在顺式脂肪酸、反式脂肪酸之分,而这些都对人体健康有着不同的影响。针对这些问题,不可能同时解决,只能从共性问题入手,由点及面,层层深入。因此,要尽快解决研究主要食品组分中的常见结构变化与功能之间的相关性及其机理,探讨其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从而有针对性地对正确的食品饮食及膳食结构调整提出合理的建议。

第11篇

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年第412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年第23号)和《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浙委办〔〕116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第三条省商务厅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成品油仓储行业和零售经营网点(包括加油(气)站、点、船)发展规划;负责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的初审;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负责做好成品油市场运行监测分析;组织协调全省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上报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仓储行业和市本级(含所辖区,下同)零售经营网点发展规划意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申报及经营条件的经常性核查;负责市本级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初审及经营条件的经常性核查;受省商务厅委托,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仓储、市本级零售经营项目竣工验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及市场运行监测分析,建立市场预警机制和重大事件快报制度;负责市本级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仓储行业发展规划意见;负责上报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发展规划意见;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初审及经营条件的经常性核查;受省商务厅委托,负责组织零售经营项目竣工验收;负责成品油市场运行监测分析,建立市场预警机制和重大事件快报制度;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公路、港航)、海事、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工商、税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成品油经营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柴油、煤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醇醚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六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持证成品油零售企业销售成品油或直接将成品油批量销售给企事业单位的经营行为。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其他单位提供成品油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经营,是指利用加油(气)站(点、船)从事成品油(气)终端销售的经营行为。

第七条本细则所称迁建是指县级及以上政府因城乡规划调整,将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场地另作它用、将其所有设施从原经营地搬迁到另一地点重建的行为。扩建是指成品油经营企业增加成品油经营品种或扩大储油(气)容量等设施、规模进行建设的行为。改建是指成品油经营企业按原来设施、规模进行就地改造的行为。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应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库容不低于1万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部门的验收;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海上1万吨级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六)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七)财务及其他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第九条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库容不低于1万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部门的验收;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海上1万吨级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五)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六)财务及其他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第十条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省加油(气)站(点)行业发展规划、布点原则和设置标准(附件1)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三)加油(气)站(点)的设计、施工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相关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部门的验收;

(四)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财务及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五)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的水上加油船和岸基加油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管理公司,必须具有两个及以上全资自营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加油(气)站(点),并以管理公司名义统一纳税;管理公司须取得合法的办公场所。

第十二条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细则及国家有关政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同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超过30座及以上加油(气)站(点)的(含投资建设、控股和租赁站),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成品油的,不允许外方控股。

第三章成品油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审批时限及提交材料

第十三条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申请从事批发、仓储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细则规定的经营条件提交相关材料。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后报省商务厅初审。省商务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后,省商务厅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新(迁)建、扩建成品油库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一)企业按照省商务厅确认的仓储行业发展规划和当年规划实施文件,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细则规定的经营条件提交相关材料。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对拟建库的规模、地址等进行初审,会同县级商务、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安监、环保等部门实地踏看,必要时请专家会审论证,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企业填写《成品油仓储设施项目审批表》(3),由市级商务及上述相关部门签署审核意见,行文附申请材料一并上报省商务厅。

(二)新建油库项目,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用地企业需经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其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条件进行审查,报省商务厅审核后下达同意申请企业参加土地使用权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申请企业凭预核准文件参加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土地招拍挂出让报名。

(三)涉及到使用港口岸线的,需先征求省发改、交通(港航)、海事管理部门的意见。

(四)省商务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复并附经省商务厅签署意见的《成品油仓储设施项目审批表》;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省商务厅按上述规定进行审核。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l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申请企业凭省商务厅批复和《成品油仓储设施项目审批表》及使用港口岸线等接卸设施的批文,按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设计部门编制项目设计方案。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专家及有关部门对项目设计方案进行论证。论证通过的,凭批复、审批表及项目设计方案办理油库施工建设前的土地、规划、建设、交通(公路、港航)、安监、消防、环保、气象等相关手续后,方可正式施工。

(六)油库等仓储设施竣工后,企业应提出验收申请,并填写《成品油仓储设施竣工验收表》,由省商务厅或被授权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县级及以上商务、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相关部门,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仓储企业管理技术规范》及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七)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企业验收申请和相关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符合条件的,填写《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表》或《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表》和《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年审表档案》,行文附相关材料一并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符合条件的,行文上报商务部申领《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申请企业凭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向当地安监、工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正式营业。

第十五条新建、迁建、扩建加油(气)站(点、船)申报程序及期限

(一)根据省商务厅下达的加油(气)站(点、船)行业发展规划,对符合当地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道路建设相配套的,由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召集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安监、环保等部门实地踏看,确定加油(气)站(点)建设地址、规模和面积;由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办理规划选址、用地等手续。

(二)新建加油(气)站(点)项目,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用地企业需经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条件进行审查,报省商务厅审核后下达同意申请企业参加土地使用权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申请企业凭预核准文件参加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土地招拍挂出让报名。

(三)凡是获得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依据的企业,可向所在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本细则规定的经营条件提交相关材料。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企业填写《加油(气)站(点)新建项目审批表》(8)或《加油(气)站(点)迁(扩)建项目申报表》(9),由市或县级商务及相关部门签署审核意见,行文并附申请材料一并报省商务厅。

(四)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套建设加油站,业主单位在整条高速公路项目论证时,应当请当地商务、规划、安监、环保等部门参与服务区加油站项目论证,确定具体选址;建设立项时,按照高速公路加油站发展规划,由省交通厅签署审核意见,并附商务部门参与项目论证依据及相关部门文件,由业主单位直接报省商务厅;竣工验收、年检年审由所在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本细则规定执行。属航运部门管理区域的水上加油站,可参照高速公路加油站申报材料要求申报。

(五)加油(气)船项目,由市或县级商务、船舶管理部门联合,采用竞标方式确定经营企业;由申请企业填写《加油(气)船经营条件审核表》(10),由市或县级商务、港口、海事、渔业或内河等船舶和水域交通管理部门签署意见,行文并附申请材料报省商务厅。

(六)省商务厅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四)的规定办理。

(七)企业凭省商务厅批复和签署意见的《审批表》或《申报表》,按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设计部门编制项目设计方案。由所在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设计方案进行会审,会审通过后凭批复、《审批表》或《申报表》及设计方案办理加油(气)站(点)土地、规划、建设、交通(公路、港航)、安监、消防、环保、气象等相关手续,方可正式施工。

(八)加油(气)站(点)竣工后,企业应提出验收申请,并填写《加油(气)站(点)竣工验收表》(附件11),由省商务厅或被授权的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同级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相关部门,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及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九)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验收申请和相关资料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对符合条件的,填写《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12)和《成品油零售企业年审表档案》(13),行文并附相关材料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申请企业凭《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向当地安监、工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正式营业。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申报程序及期限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成品油经营,包括新设立成品油经营企业、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成品油经营范围、在原批复限制数量基础上增加加油(气)站(点)数量、并购境内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先获得商务部核准外资进入的许可,在办理好工商、税务登记后,再执商务部有关成品油经营的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按本细则规定的经营条件提出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报省商务厅初审,省商务厅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行文并附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成品油零售经营,由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行文并附申请材料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同时报商务部备案。

第十七条设立成品油零售管理公司申报程序及期限

企业向所在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行文并附申请材料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仅限管理注册,不对外经营成品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企业凭《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向工商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运行管理。

第十八条参加新建油库、加油(气)站(点)土地招拍挂预核准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参加新建油库、加油(气)站(点)土地招拍挂预核准,应向省商务厅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1份。

(一)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申请企业参加油库、加油(气)站(点)土地招拍挂预核准的请示文件。

(二)新建油库须出具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建加油(气)站(点)须出具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由所在地开户银行或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参拍者有效的资金证明(资金规模须与出让土地价格相匹配,持成品油经营许可证企业可不出具资金证明)。

(四)由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参拍者上年度年检无不合格记录的证明。

(五)由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国税、地税管理部门出具参拍者一年内无偷税、漏税行为记录的证明。

(六)与上年度年审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供油协议。

(七)持有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不包括加油点及零售管理公司)及专项用户经营资质的企业,按管理权限出具上年度年审无不合格记录的证明。

(八)跨省界的参拍者,除出具上述相关的条件证明外,还需提交所在地省级成品油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确认的证明。

(九)外商投资企业还需出具商务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企业未超过商务部核定的加油站数量(含投资建设、控股和租赁加油站)的证明。

第十九条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应向省商务厅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及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一)申请企业提交申请报告(包括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具备条件、油库情况、成品油经营方案),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文件。

(二)《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或《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并附《成品油仓储设施竣工验收表》和《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年审表档案》。

(三)成品油油库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盖章有效)。

(四)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资格的请示文件。

(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六)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任职文件。

(八)批发经营企业要签订供油协议。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可与镇海炼化公司、杭州炼油厂等企业或与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1年及其以上供油协议(年进口量由海关出具证明);或与年销售量在20万吨以上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1年及其以上供油协议(年销售量由注册地税务部门出具证明);或自身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对跨省界签订的供油协议,需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并由所在地省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确认。

(九)省商务厅出具的成品油油库布局规划确认文件,新建油库须出具省商务厅的成品油油库规划实施确认文件;1万立方米及其以上的成品油库设施立项批文及《成品油仓储设施项目审批表》。项目设计方案通过论证的证明材料并附工程设计和施工图复印件。

(十)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万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油库以及与其所在地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接卸设施所有权的证明。

(十一)发改、交通和海事部门批准建设的海上1万吨级及其以上的码头或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等配套设施的立项批文。

(十二)省商务厅或被授权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县级及其以上商务、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海事、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部门参加的油库综合验收纪要,附上述部门参加验收人员的名单和核发的批准证书或验收合格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文件或环评批复文件;气象部门核发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安监部门核发的《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油库容量在1000立方以上用此证,下同)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许可意见书》(油库容量在1000立方以下用此意见书,下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许可意见书》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质监部门核发的用于油库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书);同时出具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意见书和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明。

(十三)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还需提供省商务厅同意申请企业参加土地使用权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证明。

(十四)油库迁建项目,还应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拆迁文件和拆迁协议,并附原工商《营业执照》、《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十五)油库原地改扩建项目,还需提交油库土地证及相配套接卸设施的产权证明,并附工商《营业执照》、《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十六)从事水上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还需提交拥有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万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油库设施的法律证明文件,与其所在地域航道条件、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水运接卸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十七)申请主体是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十八)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九)成品油仓储(油库)与接卸等配套设施所在地平面图及全景照片。

(二十)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条新(迁)建、扩建成品油仓储设施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新(迁)建、扩建成品油仓储设施,应向省商务厅提交《成品油仓储设施项目审批表》原件5份,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及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一)申请企业提交申请报告,填写《成品油仓储设施项目审批表》,审批表须由规划、国土资源、安监、环保等部门签署预审意见或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复意见》等文件材料。

(二)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企业盖章有效)。

(三)油库建设企业章程(联营合同或协议)。

(四)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的请示文件。

(五)省商务厅当年成品油油库规划实施确认文件。

(六)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还需提供省商务厅同意申请企业参加土地使用权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证明。

(七)涉及到港口使用岸线的,需提供省发改委和交通(港航)及海事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文件。

(八)油库迁建项目,还需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拆迁文件和拆迁协议、原址处理承诺意见书、《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14),并附原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九)油库原地改扩建项目,还需提交油库土地证及相配套接卸设施的产权证明、《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并附《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十)申请主体是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二)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一条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竣工验收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竣工验收,应向省商务厅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及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一)申请企业提交成品油仓储(油库)设施验收的申请报告,《成品油仓储设施竣工验收表》、《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年审表档案》。

(二)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任职证明文件。

(四)省商务厅出具的成品油油库建设项目批文及《成品油仓储设施项目审批表》。项目设计方案通过论证的材料并附工程设计和施工图。

(五)经省商务厅或被授权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县级及其以上商务、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海事、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部门参加的综合验收纪要,附上述部门参加验收人员的名单和核发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文件或环评批复文件;气象部门核发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安监部门核发的《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质监部门核发的用于油库贸易交接的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书);同时出具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意见书和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明。

(六)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还需提供省商务厅同意申请人参加土地使用权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证明。

(七)涉及到港口使用岸线的,需提供省发改委和交通(港航)及海事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文件。

(八)迁建、原地改(扩)建项目,需提交《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并附原工商《营业执照》、《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九)申请主体是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十)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一)成品油仓储(油库)与接卸等配套设施所在地平面图及全景照片。

(十二)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二条新建、迁建、扩建加油(气)站(点、船)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新(迁)建、扩建加油(气)站(点、船),应向省商务厅提交《加油(气)站(点)新建项目审批表》或《加油(气)站(点)迁建、扩建项目申报表》或《加油(气)船经营条件审核表》原件5份,其他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及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一)申请企业提交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具备条件、经营方案等)。

(二)企业填写《加油(气)站(点)新建项目审批表》或《加油(气)站(点)迁建、扩建项目申报表》,《审批表》或《申报表》需由规划、国土资源、交通、安监、环保等部门签署预审意见或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加油站建设项目设立申请审核表》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复意见》等相关文件材料。

(三)加油(气)船项目,提交《加油(气)船经营条件审核表》,由县级商务、港口、海事、渔业或内河等船舶和水域交通管理部门在《审核表》中签署意见。若是新建项目,附加油(气)船经营权《竞标确认书》(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和船舶管理部门联合盖章有效)。若是旧船更新项目,附《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四)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企业盖章有效)。

(五)新设立企业的章程(联营合同或协议)。

(六)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新建、迁建、扩建加油(气)站(点)的请示。

(七)省商务厅加油(气)站(点)规划实施的确认文件。

(八)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加油(气)站(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供省商务厅同意申请企业参加土地使用权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证明。

(九)项目建设选址与周边加油(气)站(点)的间距现状图及相关说明(须企业和申报地商务主管部门盖章)。

(十)高速公路加油(气)站项目,提交国家级或省级建设高速公路立项批文,附相关部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加油站建设项目设立申请审核表》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复意见》等材料。

(十一)迁建项目,还需提交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出具拆迁文件和拆迁协议、原址处理承诺意见书、工商《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十二)原地扩建项目,还需提交加油(气)站(点)土地证和经营设施产权证明、《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并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四)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三条加油(气)站(点、船)竣工验收并申请零售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请加油(气)站(点、船)竣工验收并申请零售经营资格,应向省商务厅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及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一)申请企业提交验收并申领证书的申请报告,填写《加油(气)站(点)竣工验收表》、《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和《成品油零售企业年审表档案》。

(二)市或县级商务部门出具的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请示文件。

(三)省商务厅出具的项目建设批复和《加油(气)站(点)新建项目审批表》或《加油(气)站(点)迁建、扩建项目申报表》或《加油(气)船经营条件审核表》,以及项目设计方案会审通过的证明材料并附工程设计和施工图复印件。

(四)与年审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附加燃气功能的加油站还应提交与燃气批发经营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供气协议;同时附批发经营企业资质证明。

(五)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任职文件。

(七)经省商务厅或被授权的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牵头的县级及以上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港航)、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等部门参加的综合验收纪要,附上述部门参加验收的人员名单;相关部门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3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证);消防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文件或环评批复文件;气象部门核发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安监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项目设立申请审核表》、《加油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质监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同时出具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意见书和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明。

(八)加油(气)船的验收,提交由港口、海事(船检)或渔业(渔政)或内河(船检)等船舶和水域监管部门出具的相关合格证书(船舶登记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吨位证书、安全证书、防止油污证书及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质量验收合格意见书)。旧船更新项目还需提交《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九)迁建项目还需提交《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和《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原地扩建项目需提交《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并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和原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十)由县级及以上质监、消防、安监等部门出具的从事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经营核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二)加油(气)站(点、船)所在地平面图及全景照片。

(十三)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四条申请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管理公司须提供的材料

企业申请设立成品油零售管理公司应向省商务厅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及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一)申请企业提交申请报告(包括申请理由、全资自营加油(气)站(点)数量及运行情况等)。

(二)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办公场所产权证明。

(四)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立零售管理公司请示文件。

(五)新公司所属加油(气)站(点)权属证明,所有加油(气)站(点)《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及清单。

(六)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新公司所属加油(气)站(点)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

(七)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国(地)税部门要求新公司统一纳税的证明材料。

(八)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四章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

申报程序、审批时限及提交材料

第二十五条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报程序与期限

《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和《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事项需要变更或证书遗失的,企业需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15),并提交本细则规定的相关材料。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变更登记表》盖章确认后,附变更材料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将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报程序与期限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事项需要变更或证书遗失的,企业需向所在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变更登记表》,并提交本细则规定的相关材料。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变更登记表》盖章确认后,附变更材料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换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加油(气)站租赁经营应当符合《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要求。出租的加油(气)站必须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经营条件,符合省加油(气)站布点原则和设置标准。承租经营企业应具有成品油批发或零售(加油站)经营资格,租赁经营时间须在5年以上,签有租赁经营协议或合同。同时,须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手续(原省经贸委已核准的除外),并在《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上标注“租赁经营”字样。租赁期满不续租的,及时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加油点不允许租赁经营。

第二十八条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及专项用户经营主体发生变化(包括企业转让、收购、改制、控股方发生变化、油库等经营设施被收购等),原经营单位应办理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交回原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新经营单位应按设立条件重新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二十九条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办理投资主体变化等事项的,应先取得商务部外资管理部门的核准文件。

第三十条变更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需提供的材料

企业变更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应向省商务厅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及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一)企业名称变更的,应提供:《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油库或加油(气)站(点)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土地使用权证明(2005年以前颁发《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的,可适当放宽条件,由加油(气)站(点)和油库的原产权单位提供土地权属关系及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证明文件)。加油(气)站租赁经营的,还须提供租赁协议、承租企业的成品油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应提供:《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上级任职证明、身份证明及安监部门核发的安全资格培训证书;涉及股份制企业人员调整的应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附公司章程);涉及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调整的还应提交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涉及家庭财产转移的还应提供相关协议及证明,必要时需提供相应的公证证明。加油(气)站租赁经营、合伙人出资比例调整的,还须提供租赁协议、承租企业的成品油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新的出资协议及产权证明,必要时提交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三)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供:《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油库、加油(气)站(点)经营场所土地及房产合法使用权证明;县级及以上地名办或所在地政府出具的证明文件。

(四)经营证书遗失(含正本或副本),应提供:申请企业关于证书遗失的书面说明文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批发、仓储企业提交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的原件,零售企业提交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的原件;注册所在地司法部门或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丢失或被盗证明文件。

第三十一条成品油经营主体发生变化需提供的材料

成品油经营主体发生变化,应向省商务厅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及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加盖核对章。

(一)原企业经营资格注销申请文件(包括出让申请及经营资格注销申请);填写《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登记表》。

(二)原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原经营项目建设立项的批准文件;建设项目的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环保竣工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保护评估批复意见;加油机计量检定证书;《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原经营企业的成品油经营证书正、副本原件。

2005年以前核发《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其建设项目的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能提供的,可适当放宽条件,应提供“原企业批准成立文件”、所在地土地和建设部门的说明材料及“法院强制拍卖、招拍挂取得经营权文件”、“有效的改制或产权处置文件”、“资产评估报告”四项中的任何一种证明文件。

(四)新企业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的报告;填写《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和《成品油零售企业年审表档案》。

(五)提供经过公证的无债务纠纷的企业转让协议。

(六)工商部门核发的新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七)新企业法人代表任职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八)新企业签订的供油协议。

(九)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十)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原企业出让和新企业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的请示文件。

(十一)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五章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经营资格终止、撤销程序及提交材料

第三十二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的办理程序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暂时歇业,应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填写《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并交回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附申请材料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审核同意后,在《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成品油审核专用章。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歇业期结束后,可持省商务厅盖章的《歇业/注销申请表》到省商务厅领取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暂时歇业,应向所在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填写《歇业/注销申请表》,并交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歇业期结束后,可持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盖章的《歇业/注销申请表》,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领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三十三条注销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办理程序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终止经营,应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填写《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并交回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附申请材料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在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商务部核准注销的,省商务厅将已注销的企业名单告知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终止经营,应向所在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填写《歇业/注销申请表》,并交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在20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核准注销的,将注销企业的名单上网公示,告知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撤销成品油经营资格的程序

对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经省商务厅或商务部查证属实的,由商务部依法撤销其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注销《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并将撤销的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名单上网进行公示,并告知企业及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

对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经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或省省商务厅查证属实的,由省商务厅撤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注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并将撤销的成品油零售企业名单上网进行公示,并告知企业及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成品油经营企业办理暂时歇业或注销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

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企业申请暂时歇业或注销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省商务厅及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以下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歇业或注销的具体原因;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暂时歇业或注销经营资格的书面决议。

(三)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原件。

第三十六条撤销成品油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

(一)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撤销申请,或成品油零售企业所在地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撤销申请。申请文件应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撤销的原因及处理意见等。

(二)支持撤销经营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原件。

第六章成品油经营企业年检办理程序、时间及提交材料

第三十七条年度检查时间及办理程序

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在每年12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期间参加年审,填写《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16),并按本细则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成品油批发、仓储及专项用户企业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商务厅年审;成品油零售企业及管理公司由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年审;省属经营企业可直接报省商务厅年审。

对于年度检查合格的企业,由审查机关在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同时在《检查登记表》内签署“同意通过年审”的意见并在年审表档案中记录备案;对于年审不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仓储及专项用户企业,由省商务厅下达《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17),责令其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对于年审不合格的成品油零售企业及管理公司,由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在1个月内进行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相关规定处理。对经营企业当年无故不参加年检的、不再具备成品油经营基本条件的、长期无实质性经营且无故不申请歇业的成品油批发、仓储及专项用户企业,报请商务部核准后,依法撤销经营资格;成品油零售企业及管理公司,报经省商务厅核准后依法撤销其经营资格,并将撤销决定告知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同时在《检查登记表》内签署“不同意通过年审”的意见并在年审表档案中记录备案,以备后查。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年度检查结束后将年度检查工作总结报省商务厅。

第三十八条年度检查提交材料

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应向省或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

(二)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三)成品油批发企业及零售企业需提供有效期内、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五)安监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六)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

(七)油库或加油(气)站(点、船)的产权证明文件。

(八)油库或加油(气)站(点)基础设施在上年度迁建或扩建的,需提供省商务厅出具的油库或加油(气)站(点)的批复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文件。

(九)企业上年度在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

(十)批发企业还需提供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出具的上年度成品油管理信息系统监测、预测月报、周报报送合格的证明。

(十一)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七章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加强成品油市场的规划管理

(一)严格执行全省成品油仓储和加油(气)站(点、船)行业发展规划,无规划的不予建设;有规划但未遵照规划布点原则和设置标准的,经省商务厅查实后,按照情节轻重核减或取消规划指标;已下达规划或立项批复的,予以撤销。

(二)成品油仓储行业发展规划按照各市分块指标执行。对要求新增加成品油仓储规划的,原则上在分块指标中调剂解决,不作规划追加。在完成本市分块指标后,如属省重点工程及配套设施项目,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公路、港航)等部门提出增加规划的意见,经当地市政府同意,报省商务厅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三)成品油中转储运基地发展规划由宁波、温州、嘉兴、台州、舟山等沿海地区,按照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制定,经当地市政府同意后,报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会审后批准实施。

(四)已具有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其油库改扩建须按本细则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油库库容达到《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经营条件的,增加库容须纳入各市成品油仓储库容规划;未达到经营条件的,增容后总量未超过1万立方米部分不受成品油仓储库容规划限制,超过1万立方米以上部分,应纳入各市成品油库容规划总量。

(五)各地新增加油(气)站(点、船)规划布点,原则上在控制数中调剂解决,不作规划追加。对新建道路(航道)、扩大城区和新设各种开发区、港区需增加或调整加油(气)站(点、船)规划布点的,由县级及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公路、港航)等部门提出意见,经当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商务厅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加强成品油经营项目的建设管理

(一)省商务厅下达同意建设成品油油库及加油(气)站(点、船)项目批复后,企业一般不得改变投资主体、建设地址和建设规模。在实施过程中,投资主体和建设规模发生变化,与批文不相符的,应按原上报程序商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再报省商务厅重新核准。建设地址发生变化,与批文不相符的,应持县级及以上商务部门会相关部门调整建设地址的文件,报省商务厅重新确认规划后,才能按程序重新申报。成品油建设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批复的投资主体申报领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验收中,要对照项目批准文件,检查企业是否按照核定的投资主体、建设地址和建设规模进行设计并施工,对投资主体、建设地址与批文不符或擅自扩大建设规模的,不予验收,同时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各级商务及相关部门不得越权审批成品油经营建设项目。任何人不得未批先建、变相转让或异地迁建成品油经营项目。

(二)对现有加油(气)站(点)已超规划布点和设置标准的路段,不再安排原地扩建。鼓励在未超规划布点和设置标准路段的加油点,申报增加汽油或燃气经营项目;鼓励在已超规划布点和设置标准的同一路段上,对两座及其以上加油点进行整合,以其中一个点为基础提升为加油(气)站。

(三)对不涉及增加土地、储油(气)罐、油(气)罐容量、加油(气)机和经营品种的原地改建项目,可由市或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报省商务厅备案。对仅按消防、安监等部门要求进行专项整改的,企业应凭整改通知书报县或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才能整改。严禁企业擅自超范围整改,以整改替代原地改(扩)建的,要依法查处。

(四)由于修建道路、城市用地性质改变等原因需拆除的加油(气)站(点),一般由拆迁企业或部门按照政府拆迁赔偿有关规定处理。迁建加油(气)站(点),应符合省商务厅下达的加油(气)站(点)布点规划,出具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的拆迁文件和动迁部门的拆迁协议;迁建到规划布点外的,按照加油(气)站(点)规划调整申报程序,经省商务厅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五)加油(气)船因船况等原因退出经营的,允许原业主“以一换一”更新船舶,凭新船舶的国籍证书,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原业主不再继续经营的,由船舶管理部门出具证明,终止经营资格,收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同时,按照“废一还一”的原则,由县级及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船舶管理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竞标方式确定新业主,新业主凭加油(气)船经营权《竞标确认书》按新设立加油(气)船程序重新申报。

(六)国、省道,县、乡道沿线及城区内原则上不再新设加油点(含流动车)。鼓励有条件的加油(气)站(点),按原地扩建申报程序,经县级及以上建设部门同意,申请增加液化气经营项目。

(七)成品油油库建设项目三年内、加油(气)站(点)建设项目二年内,无特殊情况且项目无实质性进展的,省商务厅批文原则上自动失效。

第四十一条加强成品油市场经营资质管理

(一)成品油批发或仓储企业,经营资格应以成品油油库和接卸设施的产权单位作为申报主体,一般以一个油库区作为一个申报单位,不能“一库多报”或“多库多报”;对欠发达地区可采取多库一报,即几个成品油油库容量叠加达到1万立方米,但每座油库都要求该企业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

(二)军队等专项用户的内部成品油油库和加油(气)站不能申领成品油经营资格证书,并严格禁止对外开展成品油经营活动。

(三)零售(加油站)管理公司证书仅限于工商注册登记,不对外经营成品油;不得既设立零售(加油站)管理公司,又保留一座或多座独立法人资格的加油(气)站(点)。对跨县界或市界设立零售(加油站)管理公司的,由上一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统一纳税和管理的相关证明;对已出租的所属加油(气)站(点)的,不得申领成品油零售管理公司经营证书。

(四)凡在省工商局注册登记、要求申请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省属企业,可直接报省商务厅办理审批手续。

(五)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18个月,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6个月。无故不办理停歇业手续或停歇业超过规定期限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并告知工商等有关部门。对因城市规划调整、道路拓宽等原因需拆迁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经省商务厅同意,可适当延长歇业时间。

第四十二条加强成品油市场运行监测管理

(一)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做好成品油市场运行监测、预警工作,上报成品油市场运行分析及周报、月报,建立健全成品油应急机制,维护成品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效运作。对可能引起市场运行异常波动的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要及时报告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保障成品油市场稳定供应。

(二)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或了解经营情况时,要出示相关执法证件;成品油经营企业应积极配合,并按要求提供真实可靠的统计数据和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加强成品油市场的依法管理

(一)未经商务部授权或省商务厅委托,市、县商务主管部门不得越权、放权处理成品油市场管理事项。不得以任何理由为经营企业办理临时性经营许可证或向当地工商等有关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成品油市场管理经费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不能以任何理由收取经营许可及市场监管的费用。

第12篇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投资《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以外的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应按有关要求填写备案申请表,报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章备案机关及权限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施机关。

第五条中央企业、省管企业和跨市级行政区域、跨流域的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技术改造类项目由省经贸委备案;其余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县(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备案权限划分,由各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

第六条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大型企业集团,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中长期发展规划的,规划内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实施备案。

第三章备案申请表的内容与填写

第七条项目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向项目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申请表。项目备案申请表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法人基本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

(三)项目投资基本情况。

第八条项目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文件:

(一)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属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项目单位提交的备案申请表一式五份,并附磁盘等电子文档一份。项目单位应当对其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备案程序

第十条项目单位按照所在地的备案权限划分,直接向相应的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备案,由该机关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备案的决定。

第十一条项目备案机关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进行澄清、补充或者提交相关文件,或者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项目备案机关作出备案决定前,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备案申请表)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项目备案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三条项目备案机关应于受理项目备案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备案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开。

项目备案机关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7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第十四条项目备案机关的备案决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备案决定应当主送项目单位,抄送同级国土、环保、规划等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备案机关。作出不准予备案决定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在书面决定中说明不准予备案的理由。

第十五条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备案机关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备案条件及效力

第十六条项目备案机关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属于备案范围;

(二)是否属于本备案机关管辖范围

(三)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四)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

(五)依法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项目申报单位凭项目备案机关出具的项目备案通知书,依法办理土地、环保、规划等各方面的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土地、环保、规划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办理意见抄送项目备案机关。

第十八条应当备案但未申报的项目,已经申报但未取得准予备案通知书的项目,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相关手续不完善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九条各级项目备案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项目备案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备案机关可以撤销对该项目的备案,或者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在项目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未按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应当备案但未申报且已擅自开工建设的;

(四)已经申报备案但未取得准予备案通知书且已擅自开工建设的;

(五)相关手续不完善且已擅自开工建设的;

(六)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重新备案而未重新备案的。

第二十条各级项目备案机关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材料的整理、归档和分析,于每季度之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项目备案机关报送项目备案申请表的相关内容。

第六章变更及其备案

第二十一条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项目在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备案通知书自动失效,不得再作为办理有关手续的依据。如项目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届满前30天内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续。

第二十二条经项目备案机关备案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于下列变化或者调整发生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备案机关报告,并申请重新备案。

(一)项目法人发生变化的;

(二)项目总投资发生变化且预期超过原备案总投资20%的;

(三)项目建设规模调整且预期超过原备案建设规模20%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