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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请表

时间:2023-05-30 09:05:2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项目申请表,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项目申请表

第1篇

设备外修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对设备外修的管理,控制支出,节约开支,确保设备维修的质量,对公司外修设备特做如下规定:

一: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先内后外,本公司修保厂能修理的项目,不允许送外维修。

二:各队(厂,所,站)需送外维修的设备,设备操作者需认真检查故障,对需维修或更换的配件或总成件报队(厂,所,站)长核实,核实准确后,由技术员填报设备外修申请表,上报公司生产机动管理员。申请表必须注明申请维修的项目和需更换的配件名称,由操作者和队(厂,所,站)长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机动管理员接到申请表后,应及时到现场对所报修的项目及需更换的配件进行检查核实,若情况属实,报主管主任签字,最后由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方可外出维修。若报修情况不实,需报主管主任重新核查,按上述程序重新申报。

四:设备维修过程中,设备操作者必须到现场监督修理厂,是否按审批的维修项目维修或更换配件。对大修或大总成件的维修或更换,机动管理员必须到现场监督。设备维修完后,设备操作者和机动管理员要共同检验,达到要求后,方可接手。

五:如需增加或变更维修项目,必须在设备外修申请表的增加变更项目栏中,由设备操作者填写详细,报队(厂,所,站)长核实签字,经主管主任和公司主管领导审核签字批准后,方可继续维修。

六:设备维修完后,设备操作者和队(厂,所,站)长要对维修项目,更换配件的详细清单进行认真的核实并签字,然后由机动管理员按维修收费标准及时办理结算手续。

七:每月结算一次,结算时要填写设备维修付款申请表,并附设备外修申请表及实际设备维修项目清单,和发票一起报公司主管财务领导审批,签字,然后到技术公司财务科报销付款。

八:基层队和机动管理员要对设备的维修项目和更换的大总成件作好登记,加强对设备操作者的监督和考核。九:设备外修申请表一式肆份,一份用作财务报销,一份机动存档,一份交修理厂,一份留基层队考核用。

第2篇

按照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建办市[]54号)、《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建市[]85号)要求,本市将开展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报工作。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本市工商注册并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中工作、具有建筑业企业二级及以上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未取得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符合申报条件的,可对应从事的建筑工程(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工程(冶炼工程、电力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石油化工工程),选择一个专业申请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由于铁路、通信、港口、民航四个专业无二级建造师序列,这四个专业二级项目经理的过渡问题另行通知。

工商注册在本市的部属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非经本市审批的,请先办理本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在备案手续后,再提交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

申请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未获批准的一级项目经理,可再次申报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二、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一)年度担任中型及以上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二)年度未担任中型及以上工程施工项目经理的,应当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年龄不超过55周岁;

2、符合《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建市[]85号)中业绩规模、数量和专业要求,年龄、业绩计算时间截至年12月31日。工程业绩规模、数量和专业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总承包(至少包含设计、施工两个阶段)1项;

(2)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总承包(含主体工程和相关配套工程)1项;

(3)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总承包2项;

(4)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总承包1项和大型工程施工承包(主体工程或有关专业工程)1项;

(5)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总承包1项和中型工程施工承包2项;

(6)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承包2项;

(7)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承包1项和中型工程施工承包2项;

(8)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承包4项。

工程业绩按工程承包合同进行考核,不同专业业绩可以累计。当工程业绩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类别时,与所申报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相对应的工程项目数量应占考核业绩标准的二分之一及以上。每项工程仅限一人使用,且使用人必须是该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三、申报方式

申请人或申报单位应在市建筑建材业网()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完成后,再进行书面材料申报。

(一)在建筑建材业网进行网上申报

申报单位在市建筑建材业网选择“在线服务之人员栏目”中的“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以本单位企业卡的编码、标识码和密码登录“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栏目进行网上填报,打印自动生成的《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企业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汇总表》(以下简称《企业汇总表》)。

(二)书面材料申报

1、已粘贴一寸免冠照片的《申请表》;

2、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复印件;

3、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的正反面均需复印);

4、年度担任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经理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或工程质量报监证明(反映工程报建编号、施工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姓名)等;

(2)担任所申报工程项目经理的任职文件;

(3)承包合同中反映工程概况、规模、开竣工时间、合同双方用印和签字的页面。

5、年度未担任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者的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

(1)担任所申报工程项目经理的任职文件;

(2)承包合同中反映工程概况、规模、开竣工时间、合同双方用印和签字的页面;

(3)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6、《企业汇总表》一式一份。

四、申报要求

1、申请人须在《申请表》“申请人签字”一栏用钢笔或签字笔签名,企业应在《申请表》“聘用企业意见”栏中填写“情况属实,同意申报”并加盖企业公章。

2、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企业对申请人申报材料审查无误后须在每页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由审查人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

3、书面申报材料应使用A4规格的纸张,复印件内容需清晰完整。

4、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表》、《企业汇总表》必须是经建筑建材业网上申报自动生成后打印的表格。

第3篇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投资《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以外的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应按有关要求填写备案申请表,报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章备案机关及权限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施机关。

第五条中央企业、省管企业和跨市级行政区域、跨流域的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技术改造类项目由省经贸委备案;其余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县(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备案权限划分,由各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

第六条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大型企业集团,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中长期发展规划的,规划内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实施备案。

第三章备案申请表的内容与填写

第七条项目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向项目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申请表。项目备案申请表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法人基本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

(三)项目投资基本情况。

第八条项目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文件:

(一)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属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项目单位提交的备案申请表一式五份,并附磁盘等电子文档一份。项目单位应当对其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备案程序

第十条项目单位按照所在地的备案权限划分,直接向相应的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备案,由该机关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备案的决定。

第十一条项目备案机关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进行澄清、补充或者提交相关文件,或者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项目备案机关作出备案决定前,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备案申请表)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项目备案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三条项目备案机关应于受理项目备案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备案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开。

项目备案机关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7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第十四条项目备案机关的备案决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备案决定应当主送项目单位,抄送同级国土、环保、规划等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备案机关。作出不准予备案决定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在书面决定中说明不准予备案的理由。

第十五条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备案机关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备案条件及效力

第十六条项目备案机关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属于备案范围;

(二)是否属于本备案机关管辖范围

(三)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四)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

(五)依法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项目申报单位凭项目备案机关出具的项目备案通知书,依法办理土地、环保、规划等各方面的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土地、环保、规划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办理意见抄送项目备案机关。

第十八条应当备案但未申报的项目,已经申报但未取得准予备案通知书的项目,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相关手续不完善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九条各级项目备案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项目备案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备案机关可以撤销对该项目的备案,或者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在项目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未按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应当备案但未申报且已擅自开工建设的;

(四)已经申报备案但未取得准予备案通知书且已擅自开工建设的;

(五)相关手续不完善且已擅自开工建设的;

(六)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重新备案而未重新备案的。

第二十条各级项目备案机关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材料的整理、归档和分析,于每季度之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项目备案机关报送项目备案申请表的相关内容。

第六章变更及其备案

第二十一条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项目在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备案通知书自动失效,不得再作为办理有关手续的依据。如项目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届满前30天内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续。

第二十二条经项目备案机关备案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于下列变化或者调整发生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备案机关报告,并申请重新备案。

(一)项目法人发生变化的;

(二)项目总投资发生变化且预期超过原备案总投资20%的;

(三)项目建设规模调整且预期超过原备案建设规模20%的;

第4篇

一、 活动背景及目的

为了提高同学们的精神文明素质,展示当代大学生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培养同学们的实际动手能力,充分展现同学们的创新能力,增进学生之间的团结互助精神和寝室的集体凝聚力,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寝室文明建设的发展及精神文明建设的进步我们特组织开展了本次活动。

二、时间和地点

时间:4月3日-4月23日

三、 组织单位

主办单位:XX大学学生工作部(处)

承办单位:XX大学学生社区委员会

四、 活动对象

XX大学旗山校区全体同学

五、活动内容

前期宣传:

分别在微博、微信、锐捷弹窗、易班主页宣传此次宿舍文化节活动。

活动内容:

设立各种“最”项目,向全校搜寻“最”宿舍,由此建立福大记录册,并进行定时的更新。

活动安排:

1)通过学院收集各项的学院“最”宿舍候选人

2)学校通过学院上报的候选人的申请信息并进行实地验证,选出各项的学校“最”宿舍。

3)并宣传最终结果

4)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全体申报,每学年第二学期进行补报,依次循环,不断更新记录。

活动流程策划:

申请阶段:4月3日—4月15日

4月3日各学院下发通知,同学可根据申报项目填写申请表在4月15日前将电子版(文件名:学院代码-学院简称-宿舍号-申报项目 eg:03-数计-60#702-最爱心)与纸质版(申请表与附件装订好)提交给学院。

学院审核阶段:4月15日-4月20日

1)学院整理表格,并进行审查,最终保证每个项目只有一位(或并列)“最”选手候选。

2) 整理并提交候选人申请材料:

电子版:

填写最终汇总名单(excel)(附件2)(文件名:学院代码-学院简称-宿舍吉尼斯汇总名单 eg:03-数计-宿舍吉尼斯汇总名单)。同时将筛选的选手的申请表(word)整理在一个文件夹内(文件名:学院代码-学院简称-宿舍吉尼斯申请表汇总),并将文件夹与名单放入一个文件夹并压缩(文件名:学院代码-学院简称-宿舍吉尼斯汇总)。并于4月20日22:00之前将压缩文件发至XXX@XX.com。

纸质版:

将学院宿舍吉尼斯候选人纸质版按照表格顺序整理好,放入档案袋并标注学院,于4月20日18:00之前放入9号楼易班办公室

学校审核阶段:4月20日-4月22日

第5篇

为理顺外商投资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自1991年1月20日起试行《涉及用地的外资企业申请审批程序暂行规定》。请你们在执行中,注意认真总结经验,以便不断完善。

涉及用地的外资企业审批程序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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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序|主办单位|    审批内容      |应提交的文件  |时间要求|      说明        |

|--|----|---------|-------|----|---------|

|    |        |  对投资项目进行  |投资者身份证  |        |涉及房地产旅游、农|

|  1 |外资局  |  初审,原则同意  |明、资信证明,| 5天以内|业科研等类项目须  |

|    |        |  者发给立项申请表|投资申请书    |        |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

|--|----|---------|-------|----|---------|

|  2 |规划局  |  对选址提出意见  |立项申请表    | 7天以内|                  |

|--|----|---------|-------|----|----- ---|

|  3 |环保局  |  审批环境影响    |立项申请表、  |        |(2)(3)程序可  |

|    |        |  报告书(表)    |环境影响报告书| 7天以内|    交叉进行      |

|--|----|---------|-------|----|---------|

|    |计委或经|  对投资项目进    |应提交项目    |        |                  |

|  4 |委(老企|  行审查,同意    |建议书、立项  | 7天以内|                  |

|    |业改造)|  者准予立项      |  申请表      |        |                  |

|--|----|---------|-------|----|---------|

|  5 |土地局  |  割给用地蓝线图  |立项批文、选  | 5天以内|                  |

|    |        |                  | 址意见书     |        |                  |

|--|----|---------|-------|----|---------|

|  6 |计委或  |  审批可行性      |可行性研究报告|15天以内|    外商投资企    |

|    |  经委  |    研究报告      |及相关材料    |        |    业免办此项    |

|--|----|---------|-------|----|---------|

|    |        |  审批设立企业,  |              |        |                  |

|    |        |发给批准文件和批准|立项批文、合  |        |                  |

|  7 |外资局  |证书,同时抄送计  |同、章程、董  | 7天以内|                  |

|    |        |委、经委、经贸委、|  会组成名单  |        |                  |

|    |        |建委等部门备案    |              |        |                  |

------------------------------------------

------------------------------------------

|次序|主办单位|    审批内容      |应提交的文件  | 时间要求|      说明        |

|--|----|-----------------|----|--------- |

|    |        |                  |批准文件、批准|         |                  |

|  8 |工商局  |  办理注册登记,发|证书、环境影响|  7天以内|                  |

|    |        |    给营业执照    |    报告书和上|         |                  |

|    |        |                  |    项所列文件|         |                  |

|--|----|---------|-------|----|--------- |

|  9 |规划局  |  核发建设用地    |    立项批文  |  7天以内|                  |

|    |        |    规划许可证    |              |         |                  |

|--|----|---------|-------|----|--------- |

|    |        |                  |  计委和外资局|         |                  |

|    |        |                  |批文、用地蓝线|         |  由建委召集有    |

|10  |  建委  |  召集有关部门对  |  图、规划许可|20天以内 |  关部门联席会    |

|    |        |初步设计进行会审  |证、设计文件及|         |议,程序可交叉进行|

|    |        |                  |消防、卫生、劳动安       |                  |

|    |        |                  |  全等部门意见|         |                  |

|--|----|---------|-------|----|--------- |

|    |        |    核发建设      |  上项文件及用|         |由建委召集有关部  |

第6篇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乙方进行项目融资与理财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融资金额、成本、用途、资金期限

融资金额:_________(_________美金),分_________批执行。

融资成本:综合融资成本为融资总额的_________%(含甲方的佣金)。

融资用途:_________。

资金期限:_________。

约定佣金:资金总额的_________%。

二、甲方责任

1.负责协助乙方财务状况,针对性地对其财务形象加以修正和改善,以便于取得银行授信;

2.负责对乙方的存量资产进行整合,选择出可被银行易于接受的资产条件;

3.整理乙方现有的订单,并与有关潜在的客户达成合作意向,以作为向银行申请授信的附加筹码;

4.最终确定项目主体,明确融资的用途,形成项目计划书,正式填报银行的授信申请表;

5.代表乙方向银行呈交授信申请表,附带项目计划书、财务报表等必须的文件;

6.协助乙方办理经银行认可的资产条件及订单担保手续,作为乙方融资到期向银行承担付款责任的经济保证;

7.申请手续通过银行审核后,取得银行对乙方对外开立备用信用证的整体授信;

8.协助乙方向外汇管理局办理境外项目融资审批、境外金融机构借款登记以及收结汇备案;

9.取得银行的授信后,请求银行先对外发出预开证通知书,并请接证行给予回复确认;

10.在银行授信范围内,向银行申请对甲方指定的银行开立不可撤消的、到期保兑的、定期为1年的备用信用证。

11.负责选择具有离岸业务并在中国境内开设分行的外资银行作为接证行;

12.负责与接证行确定贴现利率以及银行手续费,以及贴现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比例,代表乙方与接证行签订借款协议书;

13.根据甲方自身累计的信用额度,在接证行办理贴现授信额度,以接受开证行开出的备用信用证;

14.自信用证开出之日15个银行工作日内,按照已经确定的贴现利率及银行费用,接证行扣除相关费用,并按开证人指示支付给甲方融资佣金后,将信用证项下所贴现的款项电汇至乙方指定的账户;

15.在信用证到期前5个工作日,协助乙方向接证行办理偿还所融资的款项手续,并负责办理外汇管理局的结汇核销手续;

16.备用信用证到期自动失效,解冻甲方被冻结的信用额度。

三、乙方责任

1.向甲方提交委托申请表,此申请表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正式书面授权甲方项目融资和理财服务;

3.组织和协调项目相关人员全程配合甲方的服务;

4.承担项目融资全过程中各环节所发生的正常费用,此项费用为融资总额的_________%,但不包括开证行发生的费用;

5.在信用证到期前5个工作日,备齐需偿还的款项;否则自行承担到期未能偿还借款而发生的违约罚款及一切相关责任;

6.融资款项贴现后,向接证行发出付款指令(pay order),指示接证行先行向甲方支付约定的佣金,然后将余款付至指定账户;

四、其他未尽事宜,甲乙本着真诚合作、互利互惠的原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增加条款可以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

第7篇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国税机关的规定向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国税机关或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并根据所申请的事项提交全部申请材料。除依法应当由申请人自行到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的事项外,申请人可以委托人到国税机关提出申请。人受托申请税务行政许可时,应当向国税机关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证明。

    对发票使用和管理具体项目的税务行政许可,由纳税人根据需要办理的项目按次申请办理。

    申请人在申请税务行政许可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指定企业印制发票(不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行政许可实行数量限制,省国家税务局无数量缺额时不接受申请;有数量缺额时,应当根据省国家税务局的公告提出申请。二是申请人申请属于省或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可以自行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交申请表和申请材料;如申请人采用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则直接向省或设区市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表和申请材料。

    二、受理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实施行政许可的国税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不受理。如果申请事项属于国税机关管辖业务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二)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国税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但是申请人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申请表和申请材料申请由省或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项目除外。

    (三)要求补正材料。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级国税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国税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人申请由省或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交申请表和申请材料的,接收申请的受理部门应当在2日内按税务行政许可权限直接转送省或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受理部门,由省或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作出不予受理或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税机关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加盖税务行政许可专用印章(或本机关印章);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应当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加盖税务行政许可专用印章(或本机关印章)。

    三、审查

    国税机关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以书面审查为原则。依法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核查。

    省或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可以直接或委托申请人主管国税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受托国税机关应当在10日内将核查材料上报省或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省国家税务局可以自行或委托设区市国家税务局派人实地核查,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应当自行派人实地核查。

    国税机关审查许可申请过程中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并有权要求听证。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国税机关应当认真听取;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听证申请,国税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四、决定

    对普通发票领购资格和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国税机关应当场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对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及时作出决定,自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0日;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国税机关作出准予或不予和撤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本机关印章。准予税务行政许可需要颁发许可证件的,应当制作许可证件,加盖本机关印章。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在办税服务厅或其他办公场所公开。

    国税机关作出的不予或撤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8篇

广州市出口加工区外汇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为进一步做好出口加工区的外汇管理工作,给出口加工区企业提供更为详实的外汇业务指引,我分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出口加工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了《广州市出口加工区外汇管理实施细则》,作为《办法》的配套文件一起执行。

一、区内机构根据《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外汇登记手续时需填写《出口加工区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材料(验原件,复印件留底):

(一)书面申请;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外经贸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批文和批准证书;

(四)企业经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

(五)企业法人代码证;

(六)外汇局要求补充的其它文件。

外汇局审核上述文件和材料后,对符合规定的,核发《出口加工区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二、区内机构根据《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外汇登记手续时,需提交以下材料(验原件,复印件留底):

(一)书面申请;

(二)《登记证》;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四)外经贸部门批准企业变更的批文和批准证书;

(五)企业经批准生效的补充合同、章程;

(六)外汇局要求补充的其它文件。

外汇局审核上述文件和材料后,对符合规定的,则在《登记证》相应栏目上加注变更情况。

三、区内机构根据《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办理注销外汇登记手续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登记证》正本;

(三)已注销工商登记的证明文件(验原件,复印件留底);

(四)主管部门批准企业解散的批文(验原件,复印件留底);

(五)外汇局要求补充的其它资料。

外汇局审核上述文件和材料后,对符合规定的,注销该企业的外汇登记,收回《登记证》。

四、区内机构根据《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可向外汇局申请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1-2个外汇账户(区内没有外汇指定银行进驻营业的,可以申请在外汇局指定的区外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区内机构外汇账户原则上不能超过2个。

五、区内机构根据《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开立外汇账户应持以下材料:

(一)开户申请书;

(二)《登记证》正本(验后返还);

(三)证明有外汇收入的合同或银行的到帐通知书(验原件,复印件留底);

(四)开户通知书(企业填写栏目);

(五)外汇局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外汇局审核上述文件和材料后,对符合规定的,签发开户通知书。

六、外汇指定银行根据《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按照外汇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有关内容为区内机构办理开户手续。

七、区内机构根据《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变更外汇账户,应当持以下材料到外汇局申请:

(一)书面申请;

(二)《登记证》正本(验后返还);

(三)退回外汇局原核发的开户通知书(企业联、银行联或开户银行开出的撤户证明);

(四)开户通知书(企业填写栏目);

(五)外汇局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外汇局对符合规定的,重新核发开户通知书。开户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新核发的开户通知书的有关内容办理外汇账户变更手续,并在《登记证》相应栏目填写变更的情况。

八、经外汇局批准,区内企业在区内金融机构与区外金融机构分别开立有外汇账户的,原则上不允许其区内、区外账户间外汇资金任意划转。确有生产经营需要的,区内企业应持申请报告与相关单证向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划转手续。

九、区内机构根据《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因终止经营而关闭账户,应按照有关规定清算后,外汇账户存款如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可报外汇局核准,划转用于外方投资境内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或者汇出境外。

十、区内机构根据《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将外汇收入调回境内,外汇指定银行凭收汇单位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办理入帐手续。

十一、区外机构根据《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从区内机构进口,办理进口购付汇业务时,还应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以便外汇局凭以跟踪核销。

十二、根据《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区内机构办理结汇时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区内机构填写《境内机构经常项目结汇售付汇真实性审核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区内机构持《申请表》、资金用途清单等材料向外汇局申请;

3、外汇局核准后,在《申请表》上出具意见并加盖业务章,区内机构持《申请表》到区内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

十三、区内机构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批准以人民币投资设立的区内机构,向境外或者区外的所有外汇支付,应当首先使用其自有外汇资金,当自有外汇不足支付的,须购汇对外支付时,需提供以下凭证:

(一)非贸易项下用汇时

(1)《登记证》;

(2)区内机构以人民币出资的批准文件;

(3)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工商营业执照;

(5)开户金融机构出具的所有外汇余额对帐单;

(6)《申请表》、申请报告、税务凭证以及《办法》规定的有效凭证。

(二)贸易和资本项下用汇时,除按《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以外,还需按照区外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外汇局核准后,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并加盖外汇局业务章,并在《登记证》上注明每次售汇日期、人民币来源、售汇性质、售汇金额和售汇银行。

区内机构凭外汇局加具意见的《申请表》去银行办理售付汇。

十四、根据《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区内机构用内销人民币货款购汇审核业务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外汇局审核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报告;

3、《登记证》;

4、所在地加工区管委会批准其产品内销的文件、购销合同;

5、海关出具的经营单位注明为区外机构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等材料。

(二)操作程序

1、区内机构备齐上述材料,向外汇局申请;

2、区内机构凭外汇局核发的《申请表》到外汇指定银行用内销人民币货款购汇,并在《登记证》上注明每次售汇日期、人民币来源、售汇性质、售汇金额和售汇银行。

3、外汇局在核准区内机构的购汇申请时,在其提供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加盖“已供汇”戳记并留存,在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中将该报关单电子底帐进行核注、结案,视同区外机构办妥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十五、区内机构单笔提取超过等值一万美元的外币现钞的审核业务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外汇局审核材料

1、《申请表》;

2出国任务批件;

3、申请单位报告(提现的理由);

4、已签证的护照;

5、邀请函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二)操作程序

1、区内机构持上述材料向外汇局申请;

2、在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核准的《申请表》去银行办理。

十六、区内外商投资企业支付外籍员工工资和境外差旅费单笔提取超过等值一万美元外币现钞的审核业务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外汇局审核材料

1、《申请表》;

2、董事会决议;

3、纳税证明(差旅费无需提供);

4、劳动雇佣合同;

5、已签证的护照;

6、工资手册等外汇局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操作程序

1、企业持上述材料向外汇局申请;

2、在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核准的《申请表》去银行办理。

十七、根据《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区内机构办理借用外债业务时,要求注册资本按合同规定如期足额到位、借用外债的期限和数额还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借用外债必须调入境内使用。

债务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一)《登记证》;

(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经批准的合同、章程、营业执照;

(四)贷款合同正本并留存副本或复印件,合同语言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译件,并加盖公章;

(五)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十八、根据《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区外机构为区内机构向境内机构和个人、区外机构以及区内其他机构提供担保,应当按照《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批准、登记和履约手续。

十九、根据《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区内机构作为担保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到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手续:

(一)《登记证》;

(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经批准的合同、章程、营业执照;

(四)担保合同正本,并留存副本或复印件,合同语言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译件,并加盖公章;

(五)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为自身债务抵押或质押,其债务的合法证明、所有已登记的担保和外债登记凭证、有关资产负债表和财务状况报告。

二十、根据《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区内机构向境外担保履约,应当持以下材料向外汇局申请:

(一)《登记证》;

(二)履约申请报告;

(三)对外担保登记证、对外担保履约情况表、对外担保合同副本、债权人要求履约的通知书;

(四)被担保人近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五)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经外汇局核准后,区内机构应当凭外汇局核发的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对外支付手续。

二十一、根据《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区内机构还本付息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外债登记证或外汇(转)贷款登记证;

(二)外债或外汇贷款签约情况表;

(三)债权人的还本付息通知书;

(四)债务人所有外汇账户的当期对帐单、该笔贷款的所有入帐凭证以及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外汇局核准后,区内机构凭外汇局核发的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对外支付手续。

二十二、广州市出口加工区与其他出口加工区之间、出口加工区与保税区之间进出货物均不办理进口付汇核销和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二十三、本细则对区内机构及个人外汇收支未作明确规定的,按照《出口加工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二十四、本细则在广州市出口加工区施行,并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广州分局负责解释。

二十五、本细则自之日起施行。

出口加工区的作用可归结为:

①吸引了大量外资,为促进技术引进和产品产量、质量的提高,加速产品的升级换代创造了条件;

②扩大出口,增加了外汇收入。通常利用进口原材料和元件的典型装配式工业,外汇收入可占出口额的30~40%;

③增加了就业机会,缓解了所在国和地区的大量失业问题;

第9篇

H2000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子系统(以下简称“子系统”)是海关对深加工结转申请表实行网上申报审批以及对收发货单实行网上登记审核的电子化管理系统。

企业通过电子口岸预录入系统在H2000上实现深加工结转申请审批备案和结转收发货单的自动备案,以及相关的逻辑检控、预警、分析、统计、评估等功能。企业可随时通过电子口岸向海关申请深加工结转,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企业及时向海关申报收发货情况,海关能够及时掌握企业结转的动态情况,对结转企业、手册、商品开展重点核查。“子系统”预录入系统通过计算机联网的方式,为海关、加工贸易企业、报关行相关部门提供口岸业务综合服务。

通过该系统,用户可以方便、快捷地办理与深加工结转相关的业务和报关业务。该系统大大提高了深加工结转的监管和报关通关的工作效率,方便了外网与内网之间的沟通,加强了海关对保税货物的监管力度。

“子系统”预录入系统,共涉及两个子系统:即深加工结转系统和报关申报系统。用户凭企业IC卡或Ikey卡登陆深加工结转系统和报关申报系统进行录入申报和查询。结转双方企业通过深加工结转系统实现《申请表》、《收发货单》和《退货单》的申报备案、变更和查询,然后通过报关申报系统向海关进行形式进出口报关单预录入。深加工结转系统提供了“综合查询”功能,方便用户进行数据及回执查询,以了解深加工结转各环节的进展情况。转入、转出企业向各自主管海关申报结转备案,电子口岸收到企业的相关信息后将数据向海关内网(H2000系统)发送,海关通过H2000系统以自动审核或人工审核的方式对企业申报的结转数据进行审批或备案,电子口岸将海关审核的情况向企业发送审批回执,企业在海关审核通过后即可进行实际收发货,并在规定时限内向海关办理深加工结转实际收发货电子自动备案登记及转入转出报关手续。同时,为加强和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的管理,配合H2000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子系统试点工作,根据海关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了《H2000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子系统试点暂行办法》。该办法适用于参加试点加工贸易企业之间的深加工结转。海关通过计算机系统对企业申报的数据实行网上备案、审核,海关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货物实施单项统计。

新的深加工结转管理模式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鉴于新管理模式下大量涉及计算机操作,对企业的要求更为规范,因此企业应加大内部培训工作的力度,使相关人员多了解有关的改革措施和程序,同时制定有关的管理规范。

在填写《申请表》前,结转双方企业应事先互相沟通,确保结转的商品编号前四位、数量、计量单位一致或折算一致,不一致的应事先办理《手册》有关项目的变更。企业实际收发货后,应在规定时限内登陆系统如实备案电子《收发货单》,否则海关将对其视情节处罚或处理;结转双方企业报关前也应互相告知,确认报关数量与实际收发货数量及登记数量一致,注意两份报关单之间对应的申报序号、商品编号、数量、价格和手册号是否一致。此外,企业还应按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结转报关手续。

企业如何进入深加工结转子系统?

企业完成上线软硬件准备及系统调试安装后,将企业的IC卡插入连接在电脑上的IC卡读卡器中,或将操作员的Ikey卡插入电脑的USB接口(当IC卡和Ikey同时使用时,IC卡优先)。从Windows画面上双击中国电子口岸预录入系统的图标,登陆中国电子口岸预录入系统。输入口令(密码),点击“确认”,进入电子口岸子系统选择界面点击“深加工结转”,进入深加工结转子系统界面。

此次深加工结转改革与以往深加工结转模式相比,企业在办理海关业务时的便捷性有何体现?

以往的深加工结转模式为企业向海关递交纸质结转计划申请,海关许可后企业实施收发货,企业在进行形式进出口报关时填制《深加工结转收发货情况登记表》向海关申报。由于企业必须往来海关办理《申请表》,并与对应企业往返交寄《申请表》,造成企业成本增加。而实际送货情况受《登记表》篇幅所限,同时受制于纸质《收发货单》的形式,也容易出现管理漏洞,进而为海关监管也带来困难。

新系统启用后将直接由转入、转出企业通过电子口岸平台向主管海关递交深加工结转的行政许可申请(网上申报《申请表》),海关对不需进一步提供资料说明的《申请表》进行网上审批,相关录入资料直接从相应手册数据库中调取,保证了数据准确性,也减少不必要的填制工作;同时明确了企业收发货单以及退货单的法律地位,企业须在规定时限内按收发货的实际情况向海关报备,进一步与企业仓库管理接轨,同时增加了企业内部结转情况的查询功能,使企业对自身结转执行情况一目了然。

此次深加工结转改革后在业务流程方面发生了哪些变化?

海关对企业通过电子口岸申请备案的《申请表》在“结转子系统”实行网上备案;对企业通过电子口岸录入或导入的《收发货单》或《退货单》实行网上自动登记。企业无须提供纸质《申请表》和《收发货单》、《退货单》,由H2000结转子程序进行自动检控、对碰,必要时可调阅相关电子数据。

原深加工结转的业务流程:

转出企业结转计划报备,即递交纸质《申请表》向海关登记备案;

转出企业将经转出地海关审核通过的《申请表》送转入企业继续办理报备手续;

转入企业自转出地海关备案之日起20日内向转入地海关报备结转计划;

转入地海关审核通过后,转出企业与转入企业进行结转送货;

收发货后90天内转入企业向转入地海关集中申报结转进口(进口报关);

转入企业报关后10天内转出企业向转出地海关集中申报结转出口(出口报关)。

改革后的深加工结转业务流程:

转出企业通过电子口岸录入、申报《申请表》电子数据,并将返回的电子口岸统一编号告知转入企业;

转入企业通过电子口岸录入相应《申请表》电子数据后向海关申报;

转出地海关在H2000系统中对《申请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转入地海关对《申请表》进行审核;

双方海关审核通过后,转出、转入企业进行结转收发货,并在规定时限内将收发货的电子数据向海关报备;

转入企业收货后40天内向转入地海关办理结转进口报关手续;

转出企业自转入企业申报结转进口之日起10日内向转出地海关办理结转出口报关手续。

第10篇

【关键词】招聘 胜任特征 岗位胜任特征

一、胜任特征模型

近年来,由于企业环境的急剧变化,人们越来越意识到以工作分析为基础的传统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无法为组织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充分的保障。学者们对胜任特征模型的研究以及McBer、HayGroup等专业性咨询公司的强力市场推动,基于胜任特征模型进行人力资源管理的理念日益为人们所接纳,并成为一种全球性的潮流。胜任特征模型首先是由哈佛大学的心理学家DavidMcClelland( 1973)提出的,他认为:与工作、工作绩效或生活中其它重要成果直接相似或相联系的知识、技能、能力、特质或动机。同时指出,应该改变过去那种对人的认知能力进行总体测试的方法,转而衡量那些对人在某一特定工作中的绩效表现有直接影响的特征。

胜任力模型是指为完成某项工作,达成某一绩效目标所需要的一系列不同胜任素质的组合。它主要用于解决两个问题:①特定岗位需要具备什么样的胜任素质,或者说具备什么样素质的人符合岗位要求,并能很好地完成岗位职责;②通过赋予每项胜任素质一定的权重来表明它们对于完成工作业绩的重要程度。

二、聘前岗位胜任特征分析――单位自身特征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集团化公司的不断出现,为不断开发占领市场,分散型公司也越来越多。这些公司大都以发散型方式壮大,工作团队、工作地点也随时在变。作为人力资源管理者,实现成功招聘不是取决于招聘数量,也不是招聘到高学历高知识高能力人才,而应该指招聘到符合岗位需求的人才,最关键的是留得住人才。如何做到“留得住”,聘前岗位胜任特征分析就显得格外重要。

公司出现人才需求时,尤其是批量需求时,首先应对该岗位系列或公司人才结构做一个细致的分析,原有的人才结构能否满足公司未来5-10年的发展需求,需从现有员工年龄、性别、学历层次及性格特征等角度做出全面解析。

比如在招聘财务岗位员工时,应对现有的财务人员年龄、性别、学历层次及性格特征等做出分析。①现有财务人员是否已婚,是否会因为家庭原因离职或调离;②女员工生育的问题;③这个团队的关系是否融洽,整体性格状态如何;④考虑财务工作本身“轮岗制”的性质,这种轮岗不仅是“出纳”与“会计”的轮岗,还有地域性轮岗等。综合这一系列的岗位与组织之间的胜任特征分析,首先,分析招聘岗位在组织中的扮演的角色;其次,根据招聘岗位的重要性和在组织中的作用,来分析该岗位需要匹配的人员的年龄、性别、知识层次和教育背景等显性特征;最后,分析该岗位在组织中的发展通道,来判断与该岗位匹配的人才的性格特征。

三、在招聘过程中做好胜任特征分析――应聘员工特征

基于胜任力模型的人员招聘流程关键要注意招聘信息、职位申请表的设计和面试环节设计等三个阶段。

(1)招聘信息的。传统的招聘信息主要包括学历、专业以及工作经历等,这种招聘信息的表述无法体现企业对应聘者综合素质的要求。在企业招聘信息时,要充分考虑到应聘岗位的核心胜任力,使应聘者对招聘岗位需要的知识、技能以及动机、个性特征等素质一目了然。

(2)职位申请表的设计。求职申请表是企业招聘初选的重要依据,将胜任力模型应用于求职申请表的设计中,可大大提高招聘效率。

目前大部分企业的职位申请表由人力资源部按常规设计,大题框架基本来自于“百度”,不可否认,这样的职位申请表确实可以采集到一些基本信息,但是,很多隐藏信息是收集不到的。其实我们的职位申请表应该由用人部门主设计,人力资源部协调处理,这样用人部门可以在职位申请表上大概就采集出深层次信息。

总之在设计职位申请表时应注意:①要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资格来设计招聘申请表;②要注重添加价值观、个性特征等内隐素质的行为描述性问题。外显和内隐素质在职位申请表中的综合体现有利于企业全面把握应聘者的情况,取得更好的招聘简历筛选效果。

(3)面试过程的设计。胜任力模型理论要求采取结构化面试过程。所谓结构化面试又称为标准化面试,中国科学院研究员时勘教授将Y构化面试的概念定义为:根据特定职位的胜任特征要求,遵循固定的程序,采用专门的题库、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通过考官小组与应考者面对面的言语交流等方式,评价应考者是否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人才测评方法。这种面试方式标准化程度较高,可控性较强,面试过程客观公正,面试结果还可以对不同应聘者进行比较。

基于胜任特征模型的人员招聘,是依据战略性人才规划,确定人员与职位变化,因调配与临时项目/特使任务带来的人员需求,确定招聘甄选的需求,明确关键的专业技能素质与通用素质的要求,界定特定职位的素质等级,进而选择招聘渠道.实施招聘甄选。传统的人员招聘只重视考察员工的知识、技能等,而没有针对难以衡量的核心动机和特质来挑选员工。而这些核心特征恰恰是最有选拔经济价值的。因而基于胜任特征模型的招聘更具有科学性和经济性。

四、用人单位特征与应聘人员特征的合二为一

招聘不是选最好的,而是选适合的,优秀的人不一定能到你需要的地方去,不一定能到你最艰苦最关键的岗位上去,选择企业需要的,也需要企业的员工,当二者的特征合二为一时就是双赢。通过岗位与组织之间的胜任特征分析后,制定好招聘岗位的岗位说明书,根据招聘岗位的特点,编写特定的职位申请表,通过简历筛选、笔试、结构化面等挖掘面试人员的隐性特征,最终选择适合本岗位的人员。

第11篇

【导语】

查询时间

2020年1月江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将于2月24日下午5:00向社会,考生可通过省教育考试院网站(jseea.cn)或江苏教育考试公众信息服务平台(sdata.jseea.cn)查询。

成绩复核

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广大考生和涉考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成绩后,各地暂停现场受理对本次考试成绩存疑考生的成绩复核申请,具体现场受理开放时间,视疫情形势变化另行通知。请广大考生及时关注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及微.信公.众号“江苏招生考试”的公告。

如有特殊情况急需申请成绩复核的考生,须准确填写《江苏省2020年1月自学考试成绩复核申请表》(见附件),并连同身份证复印件和准考证复印件一起,于2月29日前(以寄出邮戳时间为准)邮寄至我院一楼自学考试咨询接待中心。我院将根据考生提交的申请予以复核,并按考生成绩复核申请表上所留联系方式通知复核结果。凡逾期、材料不符或不全的,不予受理。

邮寄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15-2号江苏省教育考试院自学考试咨询接待中心,邮政编码:210024,联系热线:025-83235887。

附件: 江苏省2020年1月自学考试成绩复核申请表.doc

查询入口

查询方法: 请先选择您要查询的项目类型,再点击查询按钮,再根据提示进行查询操作

2020年1月江苏自考成绩查询入口 点击进入

第12篇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乡镇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

第二条

财政局国库科具体办理全县预算单位账户的审批、管理、年审等工作。

第三条

预算单位基本账户原则上在县支付中心统一开设,待实行零余额改革后再行变更。

第四条

预算单位须由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预算单位经批准可在商业银行保留相应专户:

(一)有上级部门不经县财政部门,直接向预算单位拨入专项资金、用于专项用途的;

(二)住房公积金等专用账户;

(三)依政策规定,需在银行开立专户管理的;

(四)经县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预算单位除县财政局批准保留的银行账户外,不得自行开设、保留任何账户。

第七条

县财政局按上级政策规定需开立财政专户的,由财政局国库科按相关程序统一办理。

第八条

开设专户程序。预算单位按上级政策确需开设专户的,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有关申报手续,预算单位不得自行开立账户及选择开户银行。

(一)填写《县行政事业单位开设银行账户申请表》。符合开设专户条件的预算单位开设银行账户,首先向财政局国库科提出书面申请,国库科初步审查开户所需相关资料及开户依据,由财务部门或经办部门填写《县行政事业单位开设银行账户申请表》;

(二)财政部门审批。申请开户的预算单位,在《县行政事业单位开设银行账户申请表》经单位领导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写明申请理由,报县财政局审批,经财政局相关科室审定、相关局长审批后,由国库科办理。

(三)办理开户手续。申请开户的预算单位开立专户,应由财政局国库科根据资金性质、资金安全的原则指定商业(政策性)银行,出具《行政事业单位开户通知》,预算单位到指定的商业(政策性)银行办理开户手续,银行凭《行政事业单位开户通知》填写《银行开立账户申请表》,国库科在《银行开立账户申请表》上加盖总预算会计专用章,开户银行按开户程序报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审批。

(四)银行账户备案。申请开户的预算单位按银行规定启用银行账户后,将经批准的《银行开立账户申请表》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送县财政局国库科备案。

第九条

账户名称变更、合并、撤销与迁移。行政事业单位由于种种原因需要变更账户名称、账户合并、账户撤销、账户迁移的,须按以下要求办理有关申报手续:

(一)账户名称变更和账户迁移。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时已按本办法规定和程序办理开户手续,需要变更账户名称或因要求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应填写《县行政事业单位变更银行账户申请表》,出具变更依据,经财政局国库科审查核实后,更改账户名称;需变更银行的,应先撤销原有账户,将销户证明报送财政局国库科备案后,按重新开立账户变更银行。

(二)账户的合并、撤销。预算单位需要合并、撤销银行账户的,须同开户银行核对存款账户余额,经核对无误后,办理销户手续,同时向开户银行交回尚未使用的各种空白支票、凭证。预算单位经合并、撤销的银行账户,须报财政局国库科备案。随同项目开设的专户,如国债、基建等,应在项目结束时及时撤销专户。预算单位应在销户3日内将银行出具的销户证明报送财政局国库科备案。

第十条

账户的使用与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财经法规、自觉接受监督检查。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财政制度,严格遵守银行结算制度和现金管理等有关规定。自觉接受银行、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账户、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有关资料;

(二)不准出租、出借。各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只供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资金收付,不准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三)实行账户年审制度。为加强账户的动态管理,对账户实行年审制度,每年年初,财政局国库科对预算单位在支付中心以外开立的账户实行年审,凡未年审的账户一律视为自动销户,不得向该户办理拨款手续。

(四)不准弄虚作假。各种收支款凭证,必须如实填明款项来源或用途,不得巧立名目,套取现金,套购物资,严禁利用账户搞非法活动,严禁核算专项资金以外的收支,逃避县财政支付中心监管。

第十一条

开户银行对账户的管理。

(一)把好开户关。开户银行对预算单位申请开户,必须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凡未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商业(政策性)银行不得为其开设账户,人民银行不得为其颁发《开户许可证》;

未领取《开户许可证》的预算单位,商业(政策性)银行不得为其启用新账户。

人民银行和商业(政策性)银行要建立预算单位开、销户登记制度。

(二)监督账户使用情况。人民银行、商业(政策性)银行要定期对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账户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及时与单位对帐。除按规定抄送对账单并督促其认真核对外,还应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面对面对帐,切实做到银行与单位账户及存款余额相符。

第十二条

违规处罚。

(一)预算单位违反了本办法有关规定,按下列方法进行处罚:

1、凡未加盖总预算会计专用章的账户,视为未经财政局审批,对未经财政局审批的预算单位账户,财政局不予承认,可拒绝向该户拨款,并停拨该单位经费,限期撤销。

2、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二)开户银行违反了本办法有关规定,财政部门不再指定预算单位到该商业(政策性)银行开设存款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