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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认证

时间:2023-05-30 09:05:43

农产品认证

第1篇

关键词:食品农产品;安全认证;质量体系

中图分类号: [S-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0432(2014)-04-06-2

我国的食品农产品生产已进入总量平衡、丰年有余的历史新阶段,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也带来了生产和生活方式的转变,食品农产品产业发展的战略也由单纯追求数量向质量数量并重转变,由于一些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频发,也使加强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成为改善民生促进发展的重要任务。食品农产品认证作为食品生产企业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完善产品质量安全自控能力的重要手段,在推动我国食品农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标准化,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切实保障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提高我国食品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对外贸易的稳步增长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下面重点对常见的一些产品认证制度进行分析。

1 相关产品认证

1.1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是国家农业部和认监委为配合“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于2002年联合推出的认证制度,是中国特有的一种认证制度。主要为解决国内初级农产品“吃了不倒”的问题,采取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相结合的模式,按照“政府推动,认证不收费”的原则开展认证。目前认证与管理制度日益完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和《无公害农产品产品认证程序》等,认证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实施,截至2012年底,已颁发有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证书76686个,产品证书74529个,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和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均为3年。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是以安全为目的的,要求产地环境良好,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高毒、高残留等国家禁限用农药品种,要求按说明书安全、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收获时注意农(兽)药的安全间隔期,就能达到相关要求,实现安全有保证、产量有保障。国家在政策层面上要求政府大力推进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1.2 绿色食品认证

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绿色食品认证是由我国20世纪90年代逐渐形成的一种认证制度,也是中国特有的一种认证制度,由隶属于农业部的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实施认证,认证依据的产地环境条件、投入品(肥料、农药、兽药、渔药、食品添加剂等)使用准则、产品标准、包装及贮运要求等都是农业部的行业标准。同时《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是对绿色食品标志申请、核准、管理、监督的强制性要求。截至2012年底,有效使用的认证证书为17125个,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

绿色食品拒绝使用转基因产品和技术,允许使用低毒、低残留的化学合成农业投入品,但限制使用品种和使用次数。只要措施合理、管理到位,这些要求在生产过程当中还是不难做到的,而且也能保证产量和提升品质,所以虽然绿色食品认证是企业的一种自愿行为,但国家在政策层面还是提倡发展绿色食品产业,近年绿色食品认证也保持着平稳健康发展的势头。

1.3 有机产品认证

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销售过程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获得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并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有机食品是有机产品的一类,但有机产品还包括棉、麻、竹、服装、饲料等“非食品”。我国有机产品种类主要有粮食、蔬菜、水果、奶制品、畜禽产品、水产品及调料等。

国外有机产品认证起始于20世纪70年代,我国是90年代引入的有机农业,初期的有机产品认证是国外(如欧盟、美国)的一些认证机构派检查员来进行检查并发给国外有机证书,认证的产品主要供出口。从2004年开始,我国相继出台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有机产品》国家标准GB/T 19630、《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等文件,逐渐形成了我国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目前我们国家已经拥有23家合法的有机认证机构,在国家认监委的监督下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工作,并颁发了一万余张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认证证书有效期为1年。

我国正在积极开展有机产品认证的相关国际合作,已经从国家层面确定将欧盟、美国、日本、韩国等列为有机产品认证互认的重点,同时还在努力提高我国在APEC成员内有机产品认证领域的地位,为实现APEC成员间有机产品认证结果互认创造条件。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也在积极努力开展国际合作,如农业部所属的“中绿华夏有机产品认证中心(COFCC)”,目前已与德国BCS,日本JONA等认证机构建立了良好的认证业务合作关系,并拓展了海外认证业务,目前已有德国、法国、瑞士、丹麦、芬兰、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等1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20个有机农业项目通过了COFCC的有机认证,提高了我国认证机构在国际上的知名度。

有机产品的生产过程当中不许使用或添加任何化学合成物质,并拒绝转基因产品和技术,是以环保为目的的一种生产理念,追求的是生态效益,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它对生产的要求,使得可供选择和使用的投入品面很窄,实际操作起来难度相对较大,产量相对而言也偏低,产品的品质也不一定是最好,从严格意义上讲,有机产品不在安全农产品之列。但目前国内的有机产品认证要求提交合格的环境检测和产品检测报告,所以被纳入到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范畴,国家的政策是适度发展有机农业。

1.4 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

GAP是指应用现代农业知识,科学规范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在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同时,促进环境、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GAP实际上是一套针对农产品生产(包括作物种植和动物养殖等)的操作标准,它关注农产品种植、养殖、采收、清洗包装、贮藏和运输过程中有害物质和有害生物的控制及其保障能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同时还关注生态环境、动物福利、职业健康等方面的保障能力。

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起源于国外,1997年在欧洲零售商的倡导下提出了“良好农业规范(简称GAP)”。2004年起,为建立我国GAP认证和标准体系,国家认监委先后了24项GAP国家标准(GB/T 20014.1~.24《良好农业规范》),内容涵盖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还了《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作为认证依据。属于与国际要求接轨的一种自愿性产品认证制度。目前我国有15家合法的GAP认证机构,认证并颁发了六百余张证书,GAP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为5年。

目前中国良好农业规范(ChinaGAP)和全球良好农业规范(GLOBALG. A. P)以及智利良好农业规范(ChileGAP)已经实现国际互认,这非常有助于帮助出口企业跨越国际技术壁垒、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促进我国农产品出口。

1.5 其他两种产品认证制度

一是“饲料产品认证”,是国家认监委和农业部2003年联合推出的,是针对饲料产品及饲料添加剂产品的认证制度,主要依据为《饲料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和《饲料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二是“食品质量(酒类)认证”,是国家认监委和商务部2005年联合推出的认证制度,侧重酒类加工过程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

2 相关管理体系认证

2.1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是一种控制食品安全危害的预防性体系,可将食品安全危害风险降低到最小或可接受水平。

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是美国为解决太空食品安全卫生质量问题于20世纪60年代初提出的一种食品安全卫生质量控制和保证体系,逐步为当今世界所公认,现已真正成为国际性的食品生产管理体系和标准。HACCP体系提供了系统、科学、严谨和对食品普遍适用的控制危害的手段,通过对食品从原料、加工、储运和销售各环节进行危害分析,找出显著危害,并建立关键控制点对危害进行控制,以消除或降低危害。

中国从较早的时候就开始研究和跟踪HACCP在国际上的发展,并于1990年开始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HACCP控制进行官方验证。HACCP体系认证则于2002年起步,认证先期认证依据不统一,直至2011年国家正式出台了HACCP认证实施规则,HACCP认证统一使用GB/T27341《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 食品生产企业通用要求》和GB/T 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作为认证依据。目前我国共有25家认证机构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开展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工作,截至2012年底,共颂发了6000余张有效的认证证书,HACCP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

HACCP作为一种与传统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体系截然不同的崭新食品安全保障模式,它的实施对保障食品安全具有广泛而深远的意义。它的独到之处是,在HACCP管理体系原则指导下,食品安全被融入到设计的过程中,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最终产品检测。因而,HACCP更重视食品企业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的分析和控制,使之与食品安全相关联。HACCP的运作方式是以七个原理(或称七原则)作为体系实施基础,它们分别是:

1.进行危害分析和提出预防措施。

2.确定关键控制点。

3.建立关键界限。

4.关键控制点的监控。

5.纠正措施。

6.记录保持程序。

7.验证程序。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并实施HACCP管理体系。

2.2 ISO 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ISO 22000是一个国际标准,定义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适用于从“农场到餐桌”这个食品链中的所有组织。于2001年提出,2005年正式,并被多个国家等同采用。

我国于2007年引入的国际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制度,认证依据是由ISO 22000等同转换的国家标准GB/T 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和专项技术规范。截止2012年6月,我国共有30家合法的认证机构,颁发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有效证书八千余张,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2篇

[关键词] 无公害农产品 认证现状 对策

[中图分类号] S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3)09-0051-01

一、弥勒市无公害产地的基本情况

弥勒市位于云贵高原西南部滇东南中山地带,市辖区东西多山,中部低凹,地势北高南低,在四山环抱中,中部形成一狭长的平坝及丘陵地带。境内河流分属南盘江水系,具有丰富的水资源。弥勒市辖10镇2乡,国土面积4004平方公里600.6万亩,总人口50万人。气候特点立体气候显著,光照充足,雨量充沛。干湿季分明,年差较小,日差较大,但产地境内土质深厚,地势平坦,有丰富的地下水资源量,每年达59760.35万立方米,地热资源也较丰富等等,为发展夏秋无公害农产品提供了极好条件。

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意义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是国家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推进措施,是一项由政府推动的事关广大老百姓健康的民心事业,已经成为新时期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一项新任务和新要求。2001年以来,随着“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全面推进,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已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大力支持,认证数量成倍增长,认证效率大幅度提高,认证效益显著增加。这对于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推进农业产业化的进程和品牌战略的实施,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和增加农民收入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现状

弥勒市三品一标认证工作自2001年开始,启动至今,目前,全市获得三品一标认证企业18家,认证产品20个(产品涉及农、林、水、畜)。其中:绿色食品3家,认证品种3个,认证面积7.49万亩(云南力量生物制品(集团)有限公司白砂糖认证7.2万亩、弥勒县绿洲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认证2000亩、弥勒县腾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绿芦笋认证900亩);无公害食品15家,认证品种17个,认证面积 6.05万亩(即弥勒县红地球绿色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葡萄0.65万亩、东风农场葡萄1.5万亩、竹园农技站番茄、辣椒1万亩,弥阳农技站草莓0.1万亩,朋普镇弥勒县唐氏特种养殖有限公司野鸡、野鸡蛋、鹧鸪及鹧鸪蛋0.02万亩,朋普镇江边局食品厂芦笋0.8万亩、西二生态鸡养殖场基地200亩、弥勒县阳光果园冬桃1200亩、朋普镇农技站西瓜2000亩、弥勒县温泉经贸有限公司大米2000亩、西三核桃种植协会核桃2000亩、弥阳农技站番茄2000亩、吴志永鱼350亩、新哨产品质量安全镇里方蔬菜协会番茄、辣椒、韭黄、南瓜1万亩、弥勒县东兴昱特禽生态养殖场0.005万亩);获得地理标志1家,认证品种1个,认证面积4万亩。另外,在2010年开始省农业厅对红河州蔬菜生产市县进行蔬菜农药残留每年3次例行抽检中,弥勒市农药残留合格率达100%,表明弥勒市无公害农产品的产品质量有较好发展的势头。

四、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各级政府对认证企业扶持力度不够。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很少,各市、县财政支持也很不平衡,尤其是县一级财政几乎没有投入,影响了无公害认证工作的开展。二认证企业产品营销宣传不够,获得认证产品未体现优质优价,从而影响企业申报积极性。一方面,虽然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已有十多年了,但由于宣传工作没有跟上,宣传的形式比较单一,效果不明显,加之各地的市场准入制度尚未建全,无公害农产品与普通农产品没有区别,品牌形象在市场上难以树立起来,广大消费者对无公害农产品的认知度还不高,优质不优价,影响到一部分企业的申报。另一方面,无公害农产品的市场渠道不宽,销路不畅。进超市销售门槛高、成本大、效益差,普通批发市场也体现不出认证效益,这些情况都严重影响申报企业的效益。三认证企业出现重视申报认证轻视管理情况。 一些企业和农民误认为申报时的产地环境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要求,所生产的产品就是无公害农产品。其实不然,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有着严格的生产技术操作标准和规程,部分企业疏于管理,不对生产人员进行科学施肥、安全用药、先进栽培技术的培训;在选用农业投入品上不按标准规范操作,导致产品受污染,生产的产品达不到无公害农产品的质量要求。

五、进一步做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的对策

一全力打造品牌。建立健全激励机制,通过表彰、奖励、扶持等措施,激发企业品牌创建活力,积极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及地理标志。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及地理标志。从2009年--至今,每认证1个产品,州级奖励1万元。二充分利用电视专题、报刊等形式加大“三品一标”认证宣传力度,让企业(社团)等认识到只有发展“三品一标”认证,才是企业的生存之道和发展之路。三强化生产督导,确保源头安全。市农业环保站认真组织人员对认证企业及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种植养殖大户开展检查。采取整治与生产督导相结合的方式,督促生产主体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严格按照行业标准执行质量安全控制制度。积极指导生产企业发展“三品一标”,推动农产品标准化生产,从源头上严把农产品产地准出关。四加强检验监测,实施检打联动。市农业环保站积极联合有关部门加大对产地、批发市场等主要环节监督抽检力度。部门间建立检打联动制度,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检测中发现的不合格农产品和群众投诉举报,要追根溯源、排查线索、一查到底。2.2 加大培训力度,建立业务过硬的认证队伍。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省级承办机构应加强市、县两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和产地认定现场检查员的进行培训。市、县两级农业部门也要重点对生产技术人员和内部检查员的培训。全面提高认证人员的专业素质,培养一批懂管理、熟悉认证、业务精通的专业认证和检查员队伍。2.5 加大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投入力度,支持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认证。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对申报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企业和农户给一定的补助或奖励。要积极探索对蔬菜、果品等鲜活农产品生产者采用无公害生产技术的直接补贴。对经济投入不宽余的农户,提高使用效果的机制。采取多种措施,调动企业、农户的生产、认证、销售无公害农产品的积极性,促进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第3篇

坚持学习,政治立场坚定。做为一名共产党员,我始终坚定正确的政治信仰,拥护党,服从党,做到“四个意识”,“两个维护”。我注重个人品德、素质的培养,重视政治学习,把加强学习做为巩固正确政治信仰、增强党性观念、提高政治素养的重要途径。

二、“能”

扎实工作,积累实践经验,提高工作潜力。按照领导安排,我在各岗位工作中,我能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式,及时地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在领导及同事们的帮忙下,我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在文案资料写作、部门协调、分析问题和总结经验等方面,均积累了必须的工作经验,初步培养了一名业务员应有的工作潜力。

三、“勤”

勤奋踏实,认真履职。在工作中,我能够始终持续勤奋踏实的工作态度,认真履职履责,任劳任怨,不计个人得失,激情工作,具有较高的职责心。

四、“廉”

以身作则、廉洁奉公。在廉洁自律方面,我能坚持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言行一致。能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侵蚀,对工作实事求是,能严格按照党员的标准要求自我,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单位各项管理制度,能将廉洁奉公的职业作风贯穿于整个工作中。

四、“绩”

(一)2019年7月-2020年8月在环科所期间工作概述。

2019年7月毕业,入职X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承担综合办公室的相关工作,并于同年通过国家有机农产品认证员考试。

1.有机农产品认证年度评价及档案管理

任职期间负责对2016-2019年有机农产品认证企业材料进行整理归档、配合完成中心12名有机产品认证检查员的人员分类及年度评价工作,9名有机认证新进人员的建档工作,并对中心有机认证企业的客情维护及致歉工作,推进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新疆有限公司两单位的分包检测协议签订工作。

2.有机认证活动策划及培训

负责撰写有机农产品认证相关信息,策划“2019年有机宣传周”主题活动,组织开展中心有机人员内部培训、讲课安排(种植、养殖、加工三个注册方向)及试题汇编评分工作。

3.实地检查有机农产品认证企业

作为实习检查员参加昌吉佳乐有机葡萄种植合作社、绿康罗布麻茶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的现场检查工作。

第4篇

我国与地理标志直接相关的法律是1982年通过的《商标法》。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由上可知,对地理标志的定义,我国的《商标法》与《知识产权协议》的定义基本相同,但是用“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取代“主要归因于其地理来源”,条件更为宽松、灵活,指向更为明确,更有利于我国地理标志建设和保护工作的开展。作者更倾向采用我国商标法的定义。1.2地理标志产品

我国于2005年颁布实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产品包括:(l)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2)膘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1.3农产品地理标志

于200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1号《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第4条继续明确: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由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的界定不仅明确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地域属性、环境属性和历史人文属性,也明确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主要类别有种植类、畜牧类和渔类。2武汉市农产品地理标志认知现状分析2.1数据来源

由于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目前主要存在质检、工商、农业部三个部门、三种模式的保护,调研小组对三个部门的湖北省武汉市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登记情况进行了检索收集和筛选。截止到2014年12月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有注册的湖北省地理标志201项,武汉市有22项;农业部共有注册的湖北省地理标志53项,式汉市2项;国家质检总局共有注册的湖北省地理标志177项,武汉市有5项;为调研和统计方便,调研小组以湖北省的省会武汉市为中心,以武汉市的十三个区为检索对象,综合质检、工商和农业部三个部门的湖北省地理标志注册情况,剔除重复,共计筛选出22项符合要求,其中种植类17个,畜牧类2个,渔类3个。

为了解普通消费者对武汉市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认知情况及保护意识,调研小组围绕筛选后的22项地理标志,设计了调研问卷,并根据武汉十三个区的人口情况,按照中心城区和远城区的不同,主要在超市、农贸市场、住宅小区和公园等人口较为集中的地方随机进行了问卷发放和回收。此次调研,共计发放问卷250份,回收问卷233份,其中有效问卷218份,问卷回收有效率为93. 6%。

本次问卷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基本情况,对被调查者的性别、年龄、居住地、学历、职业和家庭月收入进行调查;二是问卷主体,对被调查者的农产品购买情况、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认知、购买等情况进行调查。2.2基本情况分析

表1对218份有效问卷的基本情况进行了描述性统计。

由表1可知,被调查者中女性居多,19 54岁的年龄段人数较多,武汉本市居住的人口较多,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的较多,个体和学生较多,家庭月收入在两千至一万的较多。2.3地理标志农产品的一般认知及购买情况分析

(l)地理标志农产品的整体认知度不高。

如图1所示,有77. 52%的受访者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概念完全不知道,听说却不是很了解的占18. 81%,清楚并很了解的只有3.67%。换句话说,有将近96%的受访者不清楚什么是农产品地理标志。而对于完全不知道农产品地理标志概念的原因,有41. 28%的受访者表示“不清楚什么是地理标志”,无法分辨是否是地理标志的受访者占19. 27%,两者合计占比60. 6%。

从图2得知,对于农产品地理标志概念的了解途径,家人朋友告知的占比24. 77%,企业商家告知的占16. 06%,学校老师告知的占6.42%,而从政府、机关部门相关宣传得知的仅占5. 05%。

(3)大部分消费者对地理标志农产品有一定的购买偏好。

此外,对于选购农产品的标准,除了绿色健康(83.94%)和性价比(53.67%)之外,品质独特(22.48%)、知名产品(12.39%)和地理标志农产品(11.47%)也在受访者的选项之列。而对于品质较好的地理标志农产品,有63. 76%的受访者表示会长期坚持购买,有74. 31%的受访者愿意以稍高的价位购买,且大多数受访者愿意支付的溢价范围为10%~20%,也有少数受访者愿意支付30%及以上的价格溢价购买。

(4)大部分消费者对地理标志的法律意识淡薄。

调研数据显示,只有36. 24%的受访者知道可以用法律手段保护地理标志的农产品,有63. 76%的受访者表示不知道,法律意识淡薄。所以,宣传地理标志的相关法律知识不仅必要,而且较为紧迫,否则将不利于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发展。2.4武汉市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认知及购买情况分析

(l)地理标志农产品认知度的地区差异较大。

如表2所示,洪山菜苔的认知度最高,达到80. 28%,远城区认知度达到40%及以上的只有四项,分别是汉南甜玉米、黄陂豆腐、蔡甸莲藕和蔡甸藜蒿。位居前十认知度达到30%及以上的还有黄陂黄牛、蔡甸西甜瓜、黄陂芦笋和黄陂马蹄。共计有8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认知度低于20%,占全部22项地理标志农产品数量的36. 4%。由此可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知度的地区差异较大,反映出各地地方对此的重视和宣传力度的差异。认知度最低的三项依次为:城楼寨茶、涨渡湖颡鱼和舒安蓖头。

(2)有较好认知度的产品才可能有较高的购买率。

从表3可以看出,洪山菜苔是受访者购买最多的产品,共计有137人次购买过该产品,占比受访者总数的62. 84%。其次是汉南甜玉米,购买人数79人,占比36. 24%;黄陂豆腐位居第三,购买人数78人,占比35. 78%。位居前五的还有蔡甸莲藕和蔡甸藜蒿。购买偏好前五名的排序和认知度前五名的排序完全相同,这些数据恰好验证了上一项的结论,有较好认知度的产品才可能有较高的购买率。购买人数最少的三项依次为:黄陂荆蜜、城楼寨茶和舒安蓖头。

(3)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独特品质未得到消费者的认可。

另外,按照产品品质独特的认可入数排序,洪山菜苔排在第一位,汉南甜玉米和蔡甸莲藕并列第二。但是即使是排名第一的洪山菜苔,认可其品质独特的也只有53人,占比24. 31%。并列第二的汉南甜玉米和蔡甸莲藕认可人数只有29人,占比13. 3%。在武汉共计22项地理标志农产品中,产品品质独特认可度低于10%的就有16项,占比72. 7%。可见,武汉市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还不够独特,消费者在认知不到产品独特品质的时候自然无法形成购买偏好。

(4)武汉市地理标志农产品的SWOT分析。

根据前述的调研情况,作者对武汉市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认知、购买等情况进行SWOT分析如下。3提升武汉市农产品地理标志认知水平的建议3.1 实施品牌化战略,多渠道进行地理标志农产品知识的宣传普及

第5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维护消费者权益,提高农产品质量,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第三条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工作,由政府推动,并实行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工作模式。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及质量监督工作,由农业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责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分工负责,共同做好工作。

第六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扶持无公害农产品的发展,组织无公害农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

第七条国家鼓励生产单位和个人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

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范围由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确定、调整。

第八条国家适时推行强制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

第二章产地条件与生产管理

第九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地环境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标准要求;

(二)区域范围明确;

(三)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

第十条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管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的标准要求;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三)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并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

第十一条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禁止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

第十二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当树立标示牌,标明范围、产品品种、责任人。

第三章产地认定

第十三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地址、电话号码;

(二)产地的区域范围、生产规模;

(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

(四)产地环境说明;

(五)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六)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

申请材料初审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申请材料初审符合要求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级将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上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有关材料的审核工作,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产地环境、区域范围、生产规模、质量控制措施、生产计划等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资格的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进行检测。

承担产地环境检测任务的机构,根据检测结果出具产地环境检测报告。

第十九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审核、现场检查和产地环境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现场检查报告和产地环境检测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并报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90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重新办理。

第四章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第二十一条无公害农产品的认证机构,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并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认可机构的资格认可后,方可从事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活动。

第二十二条申请无公害产品认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地址、电话号码;

(二)产品品种、产地的区域范围和生产规模;

(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

(四)产地环境说明;

(五)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六)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八)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九)生产过程记录档案;

(十)认证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认证机构自收到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之日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

材料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派员对产地环境、区域范围、生产规模、质量控制措施、生产计划、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材料审核符合要求的、或者材料审核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限于需要对现场进行检查时),认证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资格的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

承担产品检测任务的机构,根据检测结果出具产品检测报告。

第二十六条认证机构对材料审核、现场检查(限于需要对现场进行检查时)和产品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的,应当在自收到现场检查报告和产品检测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

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认证机构应当自颁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后30个工作日内,将其颁发的认证证书副本同时报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由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90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重新办理。

在有效期内生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以外的产品品种的,应当向原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机构办理认证证书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格式由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

第五章标志管理

第三十条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应当在认证的品种、数量等范围内使用。

第三十二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证书规定的产品、包装、标签、广告、说明书上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组织对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和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一)查阅或者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提供有关材料;

(二)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工作进行监督;

(三)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机构的认证工作进行监督;

(四)对无公害农产品的检测机构的检测工作进行检查;

(五)对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产品进行检查、检验和鉴定;

(六)必要时对无公害农产品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第三十四条认证机构对获得认证的产品进行跟踪检查,受理有关的投诉、申诉工作。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销其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被污染或者产地环境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相关标准要求的;

(三)擅自扩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范围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6篇

一、无公害农产品的发展现状

有关无公害农产品的发展成就,文献报道较为丰富,笔者不再赘述,这里仅就无公害农产品发展中的不足及其原因做简单分析。

(一)认证产品总量小和市场占有份额少

就认证产品产量而言,尚未见有资料报道。考虑到我国是蔬菜生产消费大国,蔬菜在农业产业结构中相对经济效益较高,蔬菜散装销售的基本方式没有改变,是安全风险和消费者关注度较高的农产品。笔者以蔬菜为例,做了一个初步调查,2013年全国有效期内的无公害蔬菜产量为9403.01万吨,仅占当年全国蔬菜总产量(73511.99万吨)的13.32%。蔬菜生产和消费大省河南的情况也差不多,2013年全省有效期内的无公害蔬菜产量是611.77万吨,占当年全省蔬菜总产量(7112.51万吨)的8.6%。2014年的无公害蔬菜产量笔者没能掌握,但考虑到2014年无公害农产品总数与2013年变化不大、全国蔬菜总产量(76005.48万吨)有所增加,无公害蔬菜占比也不会有较大增加。另外,从市场占有率方面,笔者对河南省郑州市无公害蔬菜市场作了初步调查。2013年郑州市有平价菜店和各种规模的超市172家,年销售蔬菜约2000万公斤。由于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等认证是蔬菜进入平价菜店(或超市)的前提条件,且郑州市场上难见用标的绿色食品蔬菜,即使把这2000万公斤全部计算为无公害蔬菜,在常住人口约670万的郑州,人均消费只有约2.9公斤,仅占2013年人均蔬菜消费总量(94.9公斤)的3.1%。不难看出,无公害蔬菜的发展空间和得到认证的产品市场供应缺口巨大。

(二)发展模式和发展激励机制存在缺陷

首先,《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规定,无公害农产品由政府推动,并实施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工作模式,亦即产地认定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产品认证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负责,导致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在一定程度上脱节。在实际工作中,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采取的是“一体化”申请,从县级农业部门所属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到部中心5个环节分级审查、逐级负责的制度。虽然部中心规定了各环节的受理时限,也一直在提升工作效率,要求各省(区、市)根据本地工作实际,科学精简审查环节。但由于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管理原则,每个环节都要负责,每个环节都有可能退回整改或要求补充材料,颁证周期长的弊端在所难免。加之产地颁证和产品颁证分属省级农业部门和部中心,做不到产地证书和产品证书有效期一致,而产地证书和产品证书的有效期都是三年,复查换证时,就不得不分别重复各个环节,申请主体不胜其烦,复查换证的积极性自然下降。

其次,无公害农产品作为一项公益性的事业,十余年来各地陆续出台过鼓励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扶持政策,这些政策为推进无公害农产品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没有能够真正调动生产主体的发展动力和积极性,一旦扶持政策终止,认证的积极性和认证量旋即下降。如近几年无公害农产品复查换证率低的问题比较突出,2014年只有36%,这与多数地方只奖补新认证、不奖补复查换证的扶持政策不无关系。

第三,现行按产品逐个认证的“一品一认证”模式,不利于生产者进行品种结构调整和生产倒茬,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生产者认证的积极性,也难以避免同一产地中经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和未经认证的普通农产品同时存在。此外,由于市场上无公害农产品没能显现出价格优势,“贴标”又增加了人工成本,所以即使是认证了产品的生产者,也没有“贴标”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这些因素,既不利于认证发展,也不利于证后监管。

二、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的建议

当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方面,从总体上看,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逐年提高,消费者的信心不断增加,但又有无公害生产消费理念深入人心与认证产品总量小和市场占有份额少并存的现象,说明“无公害农产品”自身发展机制亟待完善。另一方面,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重点和机制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今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点是推行产地准出和追溯管理,农业部门要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同建立以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为核心内容的产地准出管理与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通过市场准入倒逼生产管理,全面落实生产经营者在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作为市场准入的基本条件,“无公害农产品”必须按照产地准出、市场准入管理的目标来谋篇布局,加快转型升级。

(一)改革认证模式

现行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工作模式以及“一品一认证”的认证模式,既不利于调动生产者认证和复查换证的积极性,也不利于证后监管。为此建议,在加快修订《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将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合二为一,同时改“一品一认证”为按产品类别认证的“一类一认证”的认证模式,给申请人颁发某类无公害农产品证书。长远规划时,还可考虑将无公害农产品证书转型为产地准出证。至于分类依据,为保障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安全,防范风险隐患,农业部自2011年起实施“无公害农产品检测目录”,2015年了茄果类蔬菜等58类无公害农产品检测目录。检测目录是依据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规和标准,按照生产中的风险程度,列出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中应重点监控的产品检测项目。检测目录既然是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检测的标准依据,也是产品类别认证的分类依据。

(二)下移颁证权限

现行5个环节分级审查、部中心颁证的制度利弊并存,一时难以突破。为此建议,逐步下移颁证权限。短期内在不改变现有工作模式的前提下,可以考虑,部中心审核通过后,在金农系统自动生成电子证书,纸质证书由省级工作机构打印、颁发给申请人,这样至少可以节省邮寄证书的时间成本。2~3年后,可以试行由部中心和省级工作机构分担终审颁证权,即一般风险小的农产品由省级工作机构终审颁证,风险大的农产品由部中心终审颁证(当然也可以按风险和规模等因子加权考虑),金农系统生成电子证书,纸质证书由县级农业部门打印、颁发给申请人。待条件成熟后,彻底下放颁证权,即部中心负责制修订标准和规则、技术支持和认证质量监督等规范性工作,省级工作机构负责认证组织和终审颁证等事务性工作。

(三)推进强制认证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国家适时推行强制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但鉴于农产品“千家万户小生产面对千变万化大市场”的基本格局没有变,全社会强制认证尚不可行。为此建议,按照分类分批、逐步推进的原则,开展强制认证试点。一是在重点地区开展试点。如农业部正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目的是要通过示范带动,整体提升农产品质量和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可以考虑在这些县推行无公害农产品强制认证试点。二是在重点企业开展试点。如各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由于其具有一定的规模,在安全生产示范带动和安全隐患风险控制方面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很有必要在这些企业推行强制认证试点。总之,应通过试点积累经验,最终分类分批推行强制认证。

作者单位:

1.北京林业大学生物科学与技术学院

第7篇

一、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取得的成就

我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20世纪90年代农业发展进入数量安全与质量安全并重的新阶段,为进一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我国明确提出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的目标。经过10多年的努力,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了很大提高,总体是安全、放心的。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2001年农业部在全国启动实施了“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组织各级农业部门以蔬菜中高毒农药残留和畜产品中“瘦肉精”污染控制为重点,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为关心的高毒农药、兽药违规使用和残留超标问题;以农业投人品、农产品生产、市场准入三个环节管理为关键点,推动从农田到市场的全程监管;以开展例行监测为抓手,推动各地增强质量安全意识,落实管理责任;以推进标准化为载体,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和管理水平。根据2007年上半年的监测结果,目前蔬菜中农药残留平均合格率为93.6%;畜产品中“瘦肉精”污染和磺胺类药物残留监测平均合格率分别为98.8%和99.0%;水产品中氯霉素污染的平均合格率为99.6%,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污染监测合格率为91.4%,产地药残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5%以上。2007年8月1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中国的食品质量安全状况》白皮书,无公害、绿色、有机等品牌农产品已成为出口农产品的主体,占到出口农产品的90%。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日益完善,监管能力逐步增强,农业标准化水平显著提高,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的服务、管理、监督、处罚、应急五位一体的工作机制逐步形成。

二、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制度缺陷分析

尽管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近几年取得了较大进展,但由于管理体制、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的缺陷,增加了我国农产品安全管理的成本和难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众多。部门之间协调不力

目前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众多,中央一级就有农业部、卫生部、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粮食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环保总局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委,下面还有省、市、县三级的各级政府以及各部委在地方的延伸机构,数量众多,结构庞杂。根据职能分工,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主要有农业、质检、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商务、环保、轻工、公安、法制、教育等十几个部门,每一个部门都是相应环节的监管主体,而这种多主体监管也造成了真正意义上的监管主体的缺失。而且,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相互协调机制,常常出现相互推诿、指责和争夺职能的现象,相互间信息交流、沟通不够,存在分工不清、责任主体不明的问题。监管主体多,协调成本高,造成联合监管成本巨大,并且在国家层面上缺乏总体协调,运作效率低,严重影响了监督执法的权威性。在地方,虽然各地均有相关机构,但却无统一的专职机构,造成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管理体制不顺,难以实现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效监管。

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体系及法律法规不健全

法律法规是保障我国农产品质量监管顺利进行的前提。目前我国直接或间接地涉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大致有以下几方面:动植物检疫和防疫方面,农产品卫生管理方面,种子管理方面,农药管理方面,饲料、兽药和肥料管理方面等。这些法律法规,在确保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而且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现行的部分法规也相继进行了修订。尽管近年来我国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问题上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涉及农产品从生产到市场流通的全过程管理,牵扯面广,管理体制不顺,缺少专门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现行国家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未能涵盖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全过程。在管理体制上,尚未形成“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一体化管理格局。

3、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制度存在缺陷

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重要技术支撑的农业标准体系,经过近几年的发展,不断得到充实。标准范围和内容延伸到农业各个领域和环节,初步形成了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骨干、地方标准为基础、企业标准为补充的农业标准体系。但是,从长期的执行情况看,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存在着众多的缺陷,主要包括农业标准系统性不强、标准的技术水平相对较低、标准的制定修订发展不适应时展要求、标准的国际采标率低和标准的实施进程迟滞等。

4、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制度不规范

一是认证品种多,缺乏系统性和前瞻性。我国现已开展的农产品和食品认证的形式不少,但形成规模的不多,缺乏系统性和前瞻性,由不同部门各自开展的认证在一定程度上还构成了部门间的壁垒。目前,国家正式推出的产品认证形式有: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和饲料产品认证。此外,国内还存在多个部门的多种产品认证形式:食用农产品安全认证、安全饮品认证、安全食品认证、健康食品认证、方圆认证等。国家已经推出的管理体系认证形式有: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基于HACCP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用于流通领域的绿色市场认证,可应用于农产品和食品领域的质量管理体系ISO9000认证和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认证等。正在研究和准备的认证形式有:

食品零售商采购审核标准(GFSI)认证等。类似于行政许可的市场准入制度:QS认证。行政审批制度: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批文号,等等。同时存在如此众多的认证形式,缺乏系统性,不同认证形式之间存在交叉和重复,行政许可和认证的内容存在交叉和重复,企业不堪重负,消费者无所适从。二是认证机构急需培育。在我国加入WTO和我们的企业与产品进入国际竞争的今天,我们的认证机构如仍像过去那样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机构主体不明确,在发生质量责任赔付时,很可能将上级主管部门或其母体单位拖垮。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认证机构特别是产品认证机构应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和风险责任意识。

5、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制度不健全

经过多年的发展,目前国家级、部级农产品质检中心检测条件有了一定改善,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的人员数量明显增加,人员素质迅速提高,各级质检机构的管理也越来越规范,检测范围不断扩大,这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现有的检验检测制度仍存在以下缺陷:第一,体系不健全。一是检测机构数量与工作需求存在较大差距。特别是农产品中农药、兽药残留等安全类检测机构的数量和检测能力还不能满足需要。二是质检机构分布不均衡,中西部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滞后,县级基层综合性农产品检测机构几乎是空白。三是现有质检机构力量分散,效率低下。由于多数检测机构是按行业、产品或单一功能建设的,因此它们总体规模较小、装备水平差、利用率低,也不便于管理。四是随着农业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从事农业高新技术产品(如转基因农产品等)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的机构亟待建立。第二,检测技术弱。一是仪器设备比较落后。二是检测方法落后。我国还没有检测机构拥有一次进行上百种药物的多残留分析技术。三是检测方法的标准化程度低。我国已制定的79种农药197项限量标准中,只有33种农药有配套检测方法。四是标准参考物质缺乏。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试剂盒目前仍很少,或技术水平不符合要求。第三,检测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6、农产品质量安全科研制度不完善

一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科技基础薄弱,支撑能力不强。对质量标准深入的基础理论研究、质量安全检测技术的研发、对风险性分析研究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等尚需加强。目前科研和科技推广队伍也较为薄弱。二是农业科技投入严重不足。从农业科研投资力度来看,各国平均农业科研投资约占农业总产值的1%,一些发达国家已超过5%,而我国只占0.2%左右,不足发达国家平均水平的1/10。三是农业科技储备比较薄弱。由于我国农业科技及教育投入不足,农业科技、教育学科专业设置不够合理,重复、分散研究的现象比较严重,协作攻关能力不强,使有限的投入未能产生应有的效果。四是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是一项公益性事业,需要公共财政支持。从目前的情况看,各地普遍缺乏必要的财政专项支撑,虽然各地此项投入近年有所增加,但远不能满足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的需要.专项经费与工作开展的实际需要差距较大。

7、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不对称

由于对优质安全农产品的宣传引导不够细化和深入,加之市场中农产品品种种类繁多、品牌良莠不齐、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不对称,使得消费者、经营者对优质安全农产品难以准确辨别,优质农产品难以实现优价,从而影响到生产者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积极性。

8、全程追溯制度尚未建立,责任主体难以界定

一是农产品生产源头污染控制不力。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目前主要集中在农药残留、兽药残留超标。一方面高毒、剧毒、高残留农药和有害激素的禁用、限用监管措施不到位,另一方面由于高毒高残留农(兽)药成本低,生产者很难弃舍,限用农药由于有其合法性,超范围使用很难监控,同时,水质、土壤重金属的污染治理周期长、见效慢,无形中都增加了农药污染监管控制的难度。二是虽然目前各地也在陆续建立形式多样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方法,但都各行其是,多数地区没有建立行之有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追溯管理尚未到位,出现问题难以查清,质量源头难以溯及。

三、加强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治理对策

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尽快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细则及配套法规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关键环节应当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的重点和核心。不仅应对农产品生产的产地环境、投人品的使用和生产行为全过程做出明确规定,而且应对最终产品的上市销售做出明确规定。虽然《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于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但可操作性有待提高,应尽快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细则及配套法规。在现有农业投入品管理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强化农业投入品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因素的管理规定。不仅要严格规范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还应建立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定期监督抽查制度,适时淘汰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危害的高残毒农业投入品,加快农业投人品的更新换代进程,大力推广高效低残留农业投入品。

2、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要逐步一体化

我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政府应逐步减少管理环节,进一步明确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各部门的职责,逐步理顺农产品质量安全多头管理、职责不清的状况,从而不断提高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效率。同时,政府部门应转变管理方式,从偏重一般管理向管理和技术指导、培训等相结合。

3、大力实施标准化生产,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应因地制宜,加快推行标准化生产。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修订步伐,逐步实现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诸环节相关标准的配套、统一。加快对高水平技术标准的研制,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适应性。进一步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实施力度。农产品生产和流通各环节应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积极引用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加快各类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标准化生产(养殖)基地的建设。推广“龙头+基地+农户”模式,将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生产(养殖)基地建设与农业科技推广、无公害生产基地、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以及良好农业规范试点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扩大农业标准化生产规模。加强对生产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协会的建设和管理,发挥标准化生产的龙头带动作用。加快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按照《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和《(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的要求,建立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体系,切实发挥标准化在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秩序和流通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中的保

障、支撑作用。

4、加强动植物疫病、产地环境和农业投入品监管,严控源头污染

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切实加大对动植物保护工程的实施力度,加快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建设,提高区域动植物疫病控制能力。严格控制工业“三废”和城市生活垃圾对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产品的污染,建立农产品产地环境背景值普查和定点监测制度,尽快开展农田、渔业水域质量普查监测计划,摸清现状,有针对性地加大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整治和净化工作。对严重污染已经不适宜生产农产品的,应尽快划分为禁止生产区域。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制度,加大市场监管,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制售、使用假冒伪劣农资的违法行为。加大对剧毒、高毒农药的监管力度,大力推广高效低残毒农药品种,积极推行配方施肥,减少农药、化肥施用量。紧紧围绕生产过程控制,适时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确保突出问题能管住、关键措施能到位、监管工作有成效。

5、加快农产品质量认证

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对生产管理比较规范、质量保障体系比较完善的生产(养殖)基地和生产加工企业。鼓励进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认证。特别是倍受城乡居民关注的“菜篮子”产品,应制定激励政策,鼓励进行大规模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力争通过不懈努力,使我国大部分“菜篮子”产品能够获得质量“身份证”,逐步实现我国农产品的无公害化、品牌化。积极推进种养殖GAP认证、加工领域HACCP认证及农业投入品认证,逐步形成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为主体,农业投入品认证为补充的认证体系。加快认证国际化,鼓励开展ISO等各种质量管理认证,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GAP认证试点。

6、加强农产品包装标识管理,强化产品质量安全追溯

建立农产品包装标识制度,是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实施质量追踪溯源、落实质量责任的基本前提,也是对农产品传统销售方式的重大改革。应鼓励农产品实行包装标识上市,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品种、产地、生产者、销售者和质量等级等信息。应坚持先易后难、先重点后一般、循序渐进的原则,推行包装标识制度,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应首先进行产品包装标识;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认证的农产品应努力实行包装标识上市;大型批发市场和超市应积极推行包装标识制度。依法加强农产品包装标识的规范化管理,严厉打击假冒标识行为,切实保护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7、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增强科技服务能力

在引进国内外安全生产技术的同时,应充分发挥农业、海洋与渔业科研院所的技术资源优势,组织力量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各环节进行科研攻关。应重点引进和研发高效低毒新型农兽药、无害化生产肥料、抗病抗虫新品种;应对土壤改良、渔业水质改善、无公害生产、农产品储藏保鲜、水产品保活保鲜、包装、分级分类、储运等关键技术进行研究,为农产品的无害化生产和流通提供技术支撑。应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将安全生产的相关技术逐步规范成农业标准,并细化为简明易懂的技术操作规程,尽快完善农产品安全标准体系。进一步充实力量,加强培训,健全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积极为企业、基地、农户提供技术指导,大力普及推广标准化生产技术。逐步建立产地安全生产信息员制度、渔业工厂化养殖渔药监督员制度、技术服务责任追究制度,探索建立重点企业、基地质量安全监督制度。通过积极有效的科技服务,提高生产经营者开展无害化生产经营的能力和水平。

8、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规范信息

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制度,对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全过程监管,尤其应加强对“菜篮子”产品、出口优势农产品的监督检测。应依法制定农产品监测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例行检测和专项监督抽查,并公开监测结果,以指导生产、引导消费。农产品必须监管到企业和产品,防止个别企业、产品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给全行业、整个农产品供给带来不良影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对监测不合格的样品应追溯源头,并依法追究生产者、经营者的责任。应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交流沟通,做到监测信息共享,避免重复检查和多头执法。规范信息行为,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制度,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农业质检体系建设,实施好《全国农业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种植业、海洋与渔业、畜牧业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以配备现代化的检测仪器设备和加强检测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为重点,补充配套,优化配置,健全完善省级质检体系,同时加强市、县级质检体系建设。力争早日建成布局合理、职能明确、专业齐全、运行高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9、健全执法队伍,加大执法力度

应适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任务的需要,全面提高执法能力,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继续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宣传、学习力度。加强执法人员的素质教育和能力培训,切实做到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和文明执法。强化农业各系统的综合执法,对现有农业、海洋与渔业、畜牧等执法资源进行整合,分别实行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综合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环节多,应切实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努力形成部门各尽其职、各负其责,部门间相互支持、合力监管的工作局面。

第8篇

一、基本概念

1、有机食品。有机农业是在作物种植、畜禽养殖与农产品加工过程中,不施用人工合成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饲料添加剂等化学物质及基因工程生物及其产物,而是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与养殖业的平衡,采取系列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技术,维持持续稳定的农业生产过程。有机食品来自于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根据国际有机农业生产要求和相应的标准生产加工的,并经独立的有机农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一切农副产品,包括农作物、蔬菜、水果、天然产品、食用菌、畜禽产品、水产品、蜂产品、乳制品、调味品、饮料、酒类、中药材、花卉、林木、肥料、生物农药、饲料、添加剂、纺织品、化妆品、土特产品、包装品等初级、高级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

2、绿色食品。绿色农产品是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我国的绿色食品分为A级和AA级两种。其中A级绿色食品生产中允许限量使用化学合成生产资料;AA级绿色食品则较为严格地要求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学合成的肥料、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和其他有害于环境和健康的物质。

3、无公害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农产品。

二、三者的区别

1、管理机构不同。绿色食品开发最早由农业部(农垦司)发起,后成立了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从属农业部领导,并在全国大部分省市设立分中心;无公害农产品在农业系统内开发管理。有关农业部门从八十年代起就开展了无公害蔬菜生产的新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对减少蔬菜农药污染发挥了重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农业部从2001年4月启动“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率先在北京、天津、上海和深圳四个城市进行试点。2002年7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实施。农业部设立“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具体负责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下设种植业产品、畜牧业产品和渔业产品三个认证分中心,作为业务分支机构,分别依托农业部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和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组建,并承担具体认证工作。质量安全中心于2003年4月上旬正式开展试认证工作,产地认定工作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产品认证工作由质量安全中心具体负责;中国有机食品起步略滞后于绿色食品,归口国家环保局管理,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设有有机食品发展中心,并在部分省市设立分中心,基本上按照国外有机食品生产、经营和管理的要求运作,主要侧重于有机食品的研究、开发、检查、认证和国际交流。2004年为了统一规范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共同研究决定,国家环保总局原开展的有机食品认证认可管理工作交由国家认监委管理。

2、出发点不同。有机食品强调的是来自有机农业生产体系的产品,发展有机食品的目的是改造、保护环境;而绿色食品是利用没有污染的生态环境,两者在出发点上有本质区别。

3、在生产、加工要求上不同。(1)有机食品生产过程强调以生态学原理建立多种种、养结合的完整体系,禁止使用人工合成的农用化学品;而A级绿色食品和无公害食品允许使用高效低毒的化学农药和化肥,不拒绝基因工程方法和产品。(2)有机食品在土地生产转型上有严格规定,从生产其他食品到生产有机食品需要2-3年的转换期;而生产绿色食品和无公害食品则没有转换期的要求。

4、执行标准不同。有机食品执行国际通行食品标准,在《国际食品法典》中对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贸易有明确规定,此规定是国际食品贸易仲裁的依据;而绿色食品和无公害食品则是执行我国制定的相关食品标准,此标准不作为国际贸易仲裁的依据。

三、三者的共同点

1、都是以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为主要目标。

2、从产地环境条件、生产过程控制、最终产品的质量、产后包装、加工及运输到销售都有其相应的标准,产品采用标准化生产。

3、产品必须通过独立的产品认证机构的认证。所谓认证是由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第三方证实产品质量的现代质量认证性质制度。认证机构属于第三方性质。质量认证的依据是标准。质量认证的合格表示方式是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并予以注册。

4、均采用标志管理。绿色、无公害、有机食品都有特殊的标志。其中绿色食品把标志作为商标注册获得了证明商标,证明商标与一般商标不同,其特殊性在于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拥有证明商标所有权的第三方公证权威机构,不能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而一般商标则可以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拥有一般商标所有权的生产或经营企业可以申请并使用证明商标。

第9篇

目前,濮阳县建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17个,绿色食品基地6个,认证无公害农产品达到17个,绿色食品12个,“三品”生产基地达到6.2亿多平方米,年产无公害农产品6.4亿千克,年产绿色食品2330万千克。初步建立了以家家宜米业有限公司、叁真米业有限公司为龙头的6666.7万平方米无公害水稻生产基地,以龙丰种业、史军面粉、金信面粉、豫航面粉为龙头的5.3亿平方米无公害小麦生产基地,以家家宜米业、绿源有机蔬菜合作社、融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为龙头的913万平方米绿色食品生产基地。

濮阳县大力实施农产品品牌战略,培育出“家家宜牌”绿色大米、“训达牌”无公害花生油、“濮合”、“豫航”、“沃麦隆”、“龙旗”、“安松山”、“瑞丰”等无公害面粉或淀粉品牌,“龙丰”、“濮神”、“五星高科”等无公害小麦品牌,以及“濮绿牌”绿色丝瓜、“天希健牌”绿色甜瓜、“兴炉牌”无公害茄子、“濮辉牌”无公害平菇等品牌。濮阳县的无公害、绿色食品已销售到北京、内蒙古、新疆、湖南、湖北等二十多个省市、自治区,知名度越来越高,得到了市场和广大消费者的认可。新认证的“濮龙牌”绿色草莓、“乐润牌”绿色辣椒、甜椒、黄瓜、苦瓜等产品成为后起之秀,发展势头良好。

一、多形式建立基地,把好基地建设关

发展“三品一标”生产,基地是基础,没有基地就没有“三品一标”产品的来源。濮阳县相继探索出“龙头企业加基地”、专业合作社租地承包建基地、股份合作建基地等多种模式。河南省家家宜米业有限公司是濮阳县的一个稻米加工龙头企业,公司拥有总资产7256万元,年加工精米6千多万千克, 年产值1.8亿元,年利润264万元,已成为豫北地区规模最大的现代化、科技型、稻米精深加工“龙头”企业。公司坚持实施“订单农业”工程, 发展“无公害稻米”生产基地,公司与2.1万个农户签订的优质稻谷产销协议均稳固在6666.7万平方米左右,带动2万多个农户从事无公害、绿色水稻生产。公司向农户提供质优价廉的稻种,成立了水稻栽培技术服务队,为合同户提供技术服务,农户种植的水稻收获后由公司统一组织回收,回收时全部现金结算,解决了稻农的产品销售后顾之忧,可使周边农户增收1500万元。该公司生产的大米经过了绿色食品认证,产品质量稳定,口感良好,是军供粮产品,市场销路很好。濮阳县绿源有机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采取股份合作的方式发展绿色食品生产,该合作社生产的丝瓜经过了国家绿色食品认证,产品运销北京、武汉、南京等大中城市,售价比普通丝瓜高15%~20%,年增收180多万元。

二、强化农资市场管理,把好农业投入品关

一是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活动。通过宣传活动向农民推荐实力强、信誉好、质量优的农资供应企业,推介优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二是加强农药市场管理。县农业局每年都组织执法人员对县城农资市场和乡镇农资经营户进行检查,禁止高毒、高残留农药在市场上销售,对“三证”不全的农药产品进行处理,净化了我县农业投入品市场。近年来,濮阳县组织执法人员280余人次,出动车辆75台次,检查农资经营单位672个次,查出违规问题63个,解决问题63 个,打击了农资经营违法行为,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搞好产品质量检测,把好市场准入关

目前,濮阳县“三品一标”生产企业注重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产品质量的日常检验,确保合格产品上市销售。家家宜米业有限公司、史军面粉有限公司、训达油脂有限公司、绿源有机蔬菜种植合作社等单位建立了自检室,购置了质量检测设备,对产品质量状况进行检验。县农业局也购置了农药残留速测仪,安排专人负责农药残留检测工作。县质检站定期、不定期深入到“三品”生产基地进行抽样检测,及时掌握“三品”基地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对合格产品准予上市销售,发现不合格产品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行处理,确保农产品质量,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近年来,濮阳县对“三品一标”基地检测样品3580多个,抽样合格率达到98.5%。

四、完善制度,规范提高,把好“三品一标”管理关

一是实行生产记录制度。为加强无公害、绿色食品生产单位的管理,实现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濮阳县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获证单位,以及计划认证的单位试行生记录制度。县农业局结合工作实际,征求“三品”获证单位意见,设计制作出一套《三品一标基地生产记录本》,印发2500多册。记录本包含肥料(农药、种子)采购记录表、肥料(农药、种子)使用记录表、田间作业记录表等内容。农业局质检站要求“三品”获证单位或计划申请认证的单位详细填写肥料、农药、种子等农业投入品的来源、名称、用法、用量,以及产品质量状况、销售去向等内容。生产记录制度的建立,将逐步规范获证单位的质量管理,促进农产品质量的提高。

二是实行产品质量承诺制度。首先,农业局质检站与认证单位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质检站组织31个已经获证和计划认证的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单位签订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承诺书一式两份,认证单位1份,县质检站存档1份,承诺书上法人签字、单位盖章,以提高认证单位的质量意识。其次,督促获证单位与农户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农业局质检站督促获证单位与自己基地的生产农户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承诺书上让具体生产农户签字,以提高基地每一个农产品生产者的质量意识。

五、加强领导,政策扶持,为“三品一标”工作提供支持

一是建立组织,加强领导。为进一步加强“三品一标”工作的领导,濮阳县成了绿色循环农业工作领导小组,重点研究布置全县的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业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三品一标”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有关单位负责人任成员,按照职责分工,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发展工作。

第10篇

“三品一标”的内涵和相关标准及要求

“三品一标”指的是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是目前仅有的经农业部认证(登记)的农产品品牌。它们都是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的战略选择,是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重要标志。它们之间既各具特色又互有联系,是一组与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相关的概念。

无公害农产品

无公害农产品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图案由麦穗、对勾和无公害农产品字样组成。其中,麦穗代表农产品,对勾表示合格,金色寓意成熟和丰收,绿色象征环保和安全。

无公害农产品坚持“保障消费安全、满足基本需求”的发展理念。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是为保障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安全而实施的政府质量安全担保制度,属于公益性事业,实行政府推动的发展机制。

无公害农产品的申报主体是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和责任追溯能力的公司,合作社,生产性协会,农场,个人,生产性的农技推广、科学研究机构等。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非生产性的农技推广、科学研究机构等不能作为无公害农产品的申请主体。申请的农产品只能是来源于农业的未经加工或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并且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不收费,但产地环境检测和a品质量检验要收费。在技术制度上,无公害农产品要求产地环境符合相应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要求,产品生产执行无公害的生产技术规程和加工技术规程,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应同类产品的国家标准,认证时达到规定的农产品的重金属及有害物质限量和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绿色食品

绿色食品指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按照特定的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证,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它强调“出自优良生态环境、带来强劲生命活力”的高品质生产和消费理念。绿色食品图案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即上方的太阳、下方的叶片和中心的蓓蕾。颜色为绿色,象征着生命、农业、环保;圆形意为保护。整个图案勾画了作物在阳光照耀下茁壮成长。

申报主体应为: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家庭农场,国有农场、国有林场和兵团团场等生产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政府和行政机构等不可作为绿色食品的申请人。申请绿色食品的产品可以是:种植、养殖、加工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但必须在《绿色食品产品标准适用目录》范围内。也就是说,申请的产品必须有绿色食品标准。绿色食品是采取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发展机制,认证需要收费。

绿色食品按照“从土地到餐桌”全程质量控制的技术路线,建立了产地环境、生产过程、产品质量、包装、运输等环节的绿色食品标准。总体上讲,绿色食品标准严于同类产品的国家标准。绿色食品标准对一般生产企业属于推荐性标准,但对于绿色食品生产企业是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

有机食品

有机食品是来自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按照有机农业生产标准,在生产中不使用有机化学合成的肥料、农药、生长调节剂和畜禽饲料添加剂等物质,不采用GMO方法获得的生物及其产物,采取一系列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技术,协调种植业和畜牧业的关系,促进生态平衡),根据有机农业生产要求和相应标准生产加工,并且通过合法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的农副产品及其加工品,包括粮食、蔬菜、奶制品、禽畜产品、蜂蜜、水产品、调料等。有机食品,是20世纪为拓展农产品的市场和增效空间、适应出口而发展起来的,它更注重原生态和环境的保护。

中绿华夏有机食品标志采用人手和叶片为创意元素。我们可以感觉到两种景象:其一是一只手向上托着一片绿叶,寓意人类对自然和生命的渴望;其二是两只手一上一下握在一起,将绿叶拟人化为自然的手,寓意人类的生存离不开大自然的呵护,人与自然需要和谐美好的生存关系。

申请主体为有经营资格的生产实体(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人)。申请有机食品的产品可以是种植、养殖、加工类的农副产品及其加工品,但必须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范围之内。有机食品则按照国际惯例,采取市场化运作,它是由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获得认证资格的多家机构(目前全国有26家认证机构)认证、推广,认证也需要收费。隶属于农业部门的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是其中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之一,目前认证的规模、数量、管理水平在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有机食品强调常规农业向有机农业转换,在生产中禁止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激素、抗生素、食品添加剂等。目前我国有机食品是按照《有机产品标准GB/T19630》《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进行管理的,对产品质量要求认证机构在风险评估基础上确定需检测的项目,没有实行统一的产品质量标准。

农产品地理标志

农产品地理标志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此处所称的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登记制度,经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受法律保护。它倡导“产自特定区域、彰显独特品质”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文化消费理念。图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英文字样、农产品地理标志中英文字样、麦穗、地球、日月等元素构成。麦穗代表生命与农产品,橙色寓意成熟和丰收,绿色象征农业和环保。图案整体体现了农产品地理标志与地球、人类共存的内涵。

农产品地理标志是集体公权的体现,企业和个人不能作为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应当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择优确定的具有监管能力、具有指导服务能力、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社会团体,如行业协会、事业法人等服务性组织。申请的产品必须是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的、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

地理标志农产品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都必须符合相应的同类产品的国家标准。除此之外,在感官或品质方面,应具备由于独特的地理环境或区域形成的不同于同类产品的特性。目前,国家没有制定独立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环境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

“三品一恕敝间的关联和区别

从本质上讲,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都是经质量认证的安全农产品或食品,并且都要求生产者有生产规程、质量控制、追溯等制度。其中,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都注重生产过程的管理,而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农产品,不仅要求其注重生产过程和安全,而且还要带有地域和文化特色。总的来看,无公害农产品涵盖的面最窄,只包含了初级或初加工食用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涵盖的面次之,包含了初级或初加工的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涵盖的面相对较宽,包含了初级产品、初加工产品、深加工产品。在这里还要强调的是,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都禁止转基因方法及其衍生物获得的食品,也就是说,转基因方法及其衍生物获得的产品是不能申报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

第11篇

[关键词] 农畜产品 质量安全检测 现状 问题 解决对策 合作市

[中图分类号] F3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2017)03-0057-01

畜牧产品生产是甘肃省基础产业结构中的重要组成环节,伴随现代化农业发展的加速与人们生活理念的不断革新,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其检测技术也在不断丰富。在如此背景下,甘肃省应该从源头来找出省内一直以来都存在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为大力推进省内畜牧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扫清障碍。

1 合作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现状

合作市作为甘肃省的主要农畜生产养殖基地,它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早在2013年就已经全面建立,这其中就包括合作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中心、由各乡镇所建立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等等。

在三品认证工作方面,合作市主要倡导构建无公害认证畜牧业企业,并申报认证了绿色农畜产品标识,主要执行“三品一标”农畜产品认证规模标准。截止到2016年底,合作市满足“三品一标”农畜产品认证的畜牧生产规模已经达到全市总养殖规模的50%左右。

合作市早在2013年就开始了农畜产品检测,他们采用速测仪对农畜产品进行速测,并配合省、州内检测中心实施例行检测与抽样检测,分别在合作市周边的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市区内大型农贸市场、超市等场合成立了8个“追溯点”与“检测点”,其目的就是为了开展日常农畜产品安全检测,满足城市对农畜产品的高品质需求[1]。

2 合作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1 监管机构制度体系不甚完善

合作市虽然在近年来针对农畜产品建立了较为全面的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管机构,但其体系整体依然不够完善,具体来讲存在以下3点问题:第一,质量安全监管部门之间存在监管职责不清、职能交叉、多头监管等不良缺陷;第二,r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依然停留在省、市、县等高级农业部门,客观讲并没有有效渗透到乡镇、村等基层部门,这就出现了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上热下冷”的不均衡现象。具体体现在合作市周边乡镇在质量安全监管方面经费不足、手段不足和制度不够完善等等。乡镇级与省市级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相互脱节,无法全面开展统一的监管服务工作,导致了大量的经费无度流失。

2.2 监管机构检测技术不够精进

按照合作市现有的《合作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标准与检测技术,他们主要针对农畜产品、生鲜乳品中的有机磷农药、三聚氰胺、抗生素残留、瘦肉精等等具备定性检测能力,但无法做到准确定量,而且检测环境不够稳定,容易受到外界诸多干扰因素影响,检测结果误差也整体偏大。整体来看,合作市的农畜产品检测工作依然处于起步阶段,还无法适应当地农业经济新阶段的发展要求。主要来讲就是体系不够健全,除合作市市级检测中心为独立编制机构以外,其他乡镇级监管机构全为挂牌机构,导致工作开展制度化、规范化程度严重不足。再一方面就是检测能力整体偏弱,目前合作市在农产品监测方面仅仅配备的是最基本的农兽药残留速测仪器,其它质检仪器配套性较差,而且检测数据提供只局限于农兽药残留快速定性检测方面,依然不具备足够的定量检测能力。整体来讲就是还停留在抽样检测阶段,其实时监测数量小,且监测覆盖面偏窄[2]。

3 合作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问题解决对策

结合甘肃省合作市当地农畜养殖业发展状况,当地政府应该起到带头作用,引导养殖户科学合理构建农畜产品安全检测体系,推进农畜产品质量认证过程,建立合理的农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3.1 构建完善的农畜饲料产品检测体系

合作市首先要构建一套完善且先进的饲料监测网络,有效提升饲料管理水平,最大限度确保饲料产品质量安全过关。通过检测体系来规避农畜产品生产过程中违规操作行为的出现,同时注重对新型饲料添加剂的适度生产与使用,确保农畜产品的安全性。另外,也要为农畜产品提供良性的生产运作空间,强化对农畜产品生产的监测过程,重点落实农畜产品的养殖及生产环节,提高农畜产品的整体生产水平质量,进而实现对合作市整体农畜行业的快速发展推动。

3.2 推进农畜产品质量认证过程

在合作市的农畜产品认证认可组织体系建设上,也应该尽快接轨国家整体标准,以推进农畜产品质量的认证过程,打造无公害、绿色农畜产品生产体系。为此,首先一方面要快速做到市场需求拉动推进农畜产品质量认证转化过程,再一方面就是要尽快制定和完善认证认可机制、安全质量许可以及卫生注册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构建内外统一规范的认证认可组织体系。最后,要实现对认证市场的依法监督与规范,严把认证机构资格关卡,为农畜产品生产推行良好操作GMP规范与HACCP认证(危险分析关键控制点认证),同时也包括传统ISO系统体系认证[3]。

3.3 建立合理的农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合作市要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环节建立以市场销售为主的质量追溯制度,确保农畜产品经营者拥有完整的进货手续,以证实其所贩卖农畜产品的真实信息,也为了在日后交易过程中建立正规的交易台账。如果出现任何问题,就可以启动追溯制度来实施问责,第一时间扼杀质量安全隐患,保证合作市农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纯净度,间接推动地方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发展步伐。

总结

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一直以来都是甘肃省的社会发展公共课题,像合作市也在不断构建完善自身相关安全检测体系,争取做到各项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位,为地方农畜产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也为地方营造安全良好的农畜产品生产及销售环境。

参考文献

第12篇

所谓有机农产品,是根据有机农业原则,以及生产和加工标准,并通过有机认证的农产品。在农业能量的封闭循环状态下,杜绝化肥、农药、生产调节剂、添加剂及基因工程技术,不改变或不打破生物循环链。

美国自1990年颁布“有机食品生产法案”以来,政府对有机农业进行规范,不断加大投入,对生产者给予多层次补贴和扶持,目前有机农产品产业,已成美国发展最快的领域之一。据2013年国际有机运动联盟(IFOAM)统计,美国有机农产品生产面积217.8万公顷,全球排名第四;有机农产品贸易额,雄居世界首位,达350亿美元,占全球44.5%。应当说,借鉴美国的发展有机农产品的经验与扶持政策,对于促进我国农业生产方式转变,发展现代农业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一、美国有机农产品发展现状

纵观美国有机农业发展历程,大致可划分三个阶段:一是起步阶段。上世纪40年代,宾西法尼亚州罗德尔研究院,出版了《有机农业和园艺》杂志,开始提倡有机运动;到70年代末,加州有机认证农民协会成立。二是规范阶段。1990年有机食品生产法案(OFPA),首次对有机农业进行阐述;到1995年界定有机农业和有机农产品概念,2000年统一全国有机标准。三是快速发展阶段。2002年出台农业法案,开始对有机农业进行补贴;2008和2014年修改法案,大幅提高相关经费和增扩项目,以2014年修订力度最大,强制性支出达1.68亿美元。目前形成了一套相对成熟的发展政策(表1),极大促进了美国有机农产品的发展。

(一) 生产和消费双向增长

据美国农业部统计,美国有机生产面积从1992年的37.9万公顷,增至2013年的217.8万公顷,年均增长率10.8%。已认证农场和企业2.5万余家,有机农产品产值315亿美元,其中水果与蔬菜居首39.7%,其次奶制品14.6%,饮料、包装食品、面包与谷物均超10%。美国50个州都有经认证的有机农场,平均超100公顷,以加利福尼亚州有机农业最发达,生产面积占全美14.1%,有机产值占38.4%。2013年美国参加有机认证的农户,平均补贴688美元,年均净收入20249美元,高于全美农户15133美元水平。美国国会CBO预测,2014-2018财年,有机农业将使生产者收益提高4.18亿美元。

美国有机农产品主要有三个销售渠道:常规超市、天然食品商店和直销市场。据美国农业部统计,49%在常规超市,48%在天然食品商店,直销市场仅3%。美国家庭中约81%消费者购买过有机食品,未购买的仅19%,人均消费72.2美元。

(二) 国际贸易快速发展

美国国内的消费能力巨大,目前约80%有机产品依靠进口;本土生产的有机产品,基本国内销售,仅5-7%外销。由于认证和标识规范,许多国家与美国进行有机贸易,比如美国与加拿大、欧盟和日本等签定的有机贸易简化协议,有机产品在签约国之间直接销售,极大开拓了海外市场。美国许多跨国有机食品公司,如WFM、SOT、WWF等,目前活跃在欧盟市场,未来将进入中国等更多国家。

据有机贸易协会(OTA)统计,美国有机食品贸易额,从1997年35.94亿美元,增加到2013年350亿美元,年均增长率16.9%。占食品贸易总额的比例,从1997年0.8%,提升至2013年4.5%。作为最大的有机农产品贸易区,雄居全球首位44.5%,为美国创造了50万个就业岗位,并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

(三) 有机科研及信息化水平提高

目前美国有501家非盈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有机农业研究。有机农产品生产过程,在生态学、气象学、地质和地球物理学、计算机与混沌学等现代科学指导下,已形成全新的生产监控体系;相应的病虫防治、地力保护、种子培育、产品加工和储运等技术,先进完整且配套。为保障有机农业的土质和水系安全,美国已建立太空作业结合地面作业的全球管理监测网络。

另外,农业部经济研究局ERS,可在线提供全美各州的有机农业数据信息,如有机农田、牧场及畜禽等产品动态变化情况;定期发布有机产品价格信息,提交年度调研。2013年美国有机农业协会,建立全球第一个有机产品贸易向导网站(GOTG),帮助有机生产和加工者出口贸易,与各国的贸易商实时信息交换。

二、美国发展有机农产品的经验做法

(一)建立国家有机标准(NOP)

除由国会立法,制定相应的有机法律法规,如《土壤保护法》、《有机食品生产法》和《美国有机农业条例》外。1990年OFPA授权建立国家有机项目(NOP),1993年成立国家有机标准委员会。2000年美国农业部颁布《国家有机标准》,2002年10月实施,标准有三大类:一是有机农作物生产标准。不许使用禁止物质和转基因技术,运用生物循环技术,交替种植;二是有机畜牧产品生产标准。有机饲料喂养,不使用生长激素和抗生素。在自然状态下,户外放养为主;三是有机农产品加工生产标准。分100%有机、有机(95%以上)、使用有机原料生产(70%以上)和标注有机原料4类。

有机认证是美国NOP一部分,由农业部农业市场局管理,授权州立、私立或国外代理85家有机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步骤:提交申请材料、审查、现场核查、综合评审、颁发认证。另外还需接受年度审查,2013年NOP发布一项法规,要求对“100%有机”、“有机”和“使用有机原料生产”农产品,每年进行定期残留检测,包括砷和其它金属污染物、转基因生物、抗生素和激素等。

(二) 有机认证成本分摊政策(OCCS)

有机认证成本,是需生产者额外负担的一种费用,包括申请费、年度更新费、年度生产或销售评估费用、以及年度检测费用等,少则几百,多至数千美元。主要看生产者或加工者的申请类型、规模及复杂程度,也与申请者所选择的认证代理机构有关,如州立和私立等。

为鼓励有机认证,降低生产成本,美国农业部2001年在一部分州设立有机认证成本分摊项目,次年在全国实施。现行OCCS政策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农业管理援助项目(AMAP),资助对象为16个指定州的有机生产者;二是有机认证成本分摊项目(NOCCSP),面向全国有机加工者和AMAP范围外的有机生产者。最高补贴比例75%,限额为750美元。USDA把经费下拨到各州农业部门,审查并发放。

(三) 有机农产品商品推广费豁免(ECOPP)

1996年《联帮农业完善与改革法案》,建立商品推广法。在此框架下,农产品需交纳商品推广评定费。2002《农场安全与投资法案》规定,100%有机农产品生产者,可以免交。2014农业法案,规定获有机认证的生产者,即使生产常规农产品,也可申请免交。

另外,2008《农业法案》有机农产品市场进入计划,农业部农业市场服务局,需联合有机食品贸易协会,为有机生产者提供市场信息服务。并与国外签订有机互认协议,开拓海外市场,提供成本分摊基金。

(四) 环境质量激励项目(EQIP)

从常规农业到有机农业,必经3年转换期,需严格按国家有机标准进行生产。2008《食物保护与能源法案》,认为有机农业是环境友好型农业,政府应予以奖励(不含生产技术支持和认证成本分摊)。确定在全美执行此项目,补贴额度为每年2万美元,或者六年8万美元。

此外,还有转换期内贷款和担保计划。对新进入的有机农业生产者,或处于劣势的农牧户,给予优先贷款扶持。应对高成本生产负担,以期实现顺利过渡和转换。

(五) 有机农业研究和推广项目(OAREI)

2002年美国农业部授权联邦一级开展有机农业研究,并为各州合作研究和农业高等教育提供资助。有机农业科研面向生产,美国各州大学,在本地各区设立农技推广办公室,完全承担农技推广工作。农业科研、教学和生产 “三位一体”,研究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

重点领域:有机农场产量、有机作物遗传育种、市场和社会经济调研、制约有机农业发展的因素等。2008法案新增两项:一有机生产对环境保护影响,二提高种质多样性和新品种开发。2014年法案,此项补贴达1亿美元。同时允许有机行业“代扣会费”,进行专门的科研推广活动。

(六) 有机产品和市场数据收集项目(OPMD)

为提高市场运行效率,2002 年农业法案,要求农业部经济研究局(ERS)分类收集与维护有机产品和市场方面数据,开展生产、加工、区域分布、销售和消费等调研。以经济研究局和国家农业图书馆为平台,开放给有机生产者、研究者和推广人员。2008 年农业法案,财政支持由500万美元提高至1100万美元,并规定每年农业部经济研究局都需提交此项报告。

在此项目推动下,美国农业部ERS在全美各州及纽约、旧金山等大中城市,设立有机农产品监测点。动态跟踪有机水果、蔬菜、奶制品、畜禽制品等销售情况,目前已能定期发布大部分有机农产品价格信息。

(七) 有机作物保险项目(OCIP)

由于有机农业严禁使用化学农药,在遭受病虫害时,产量损失会比常规农业更大。如2013年华盛顿州火疫病,约1.5万英亩有机苹果和梨减产。一方面为保障有机农户的收益,另一方面作物保险也比直接补贴更隐蔽,不易引起WTO 纠纷,故美国政府近年来更加注重。

20世纪90年代,农业部风险管理局(RMA)就着手开发有机作物保险。为弥补自然灾害损失,如气候变化和病虫害等,2008年农业法案确立有机作物保险项目。由于保费比常规农作物高5%,且按常规农作物价格补偿,故有机生产者参保率不高。2010 年仅13%,而一般农作物参保率达24%。为提高有机生产者积极性,2014年新法案进行修改,规定以有机产品价格做为灾后补偿依据,并且取消了附加保费。

三、美国发展有机农业做法值得我国借鉴

我国有机农业起步于上世纪90年代,经历初期探索和快速发展,现已成颇具潜力“环保产业”。2014年国家认监委《中国有机产业发展报告》,截至2013年底,我国有机生产面积272.2万公顷,位居世界第三;有机产品销售额约50亿美元,覆盖植物类、加工类、畜禽类和水产类,100多个品种。我国有机农产品发展,尚任重而道远(表2)。通过美国有机农业发展及政策效应分析,有以下几点值得借鉴。

(一)合理规划产业定位,实施统一扶持政策

目前,我国政府对有机农业的定位不清,存在一些认知误区,如: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产业化与有机农业之间存在矛盾;离开农药和化肥,有机农业基本不可能实现;有机农业等于低产农业,有机农业是富人的农业等。应创新思维,合理定位,作为一种环境友好型农业发展模式,应加快发展建设,应坚持因地制宜,遵循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和市场化发展之路。

有机农业对生态环境要求较严,高成本且高风险。相比美国,我国生产者规模普遍较小,目前对从事有机生产的农户,政府尚无统一的扶持补贴政策,仅少数有机农业发展较好地区,如辽宁、上海和四川,政府进行生产者补贴和认证补贴,且范围和力度有限,缺乏长期稳定性。应借鉴美国做法,制定全国统一的产业扶持政策,尤其在有机生产、加工、认证等环节,进行直接补贴;对转换期的生产者,更应实行信贷、税收、保险、技术等综合支持,多种手段,保证有机农业长期稳定发展。

(二)加快有机农业科研,建立信息数据平台

我国土壤有机质含量低,较难生产高品质有机产品,还有大量的科技研发工作要做,应加大投入,为生产、加工、贮存、包装和运输等环节,提供技术保障。可效仿美国设立OAREI专项基金,资助有机农产品研究,包括一些地方特色品种的选育和保持、高效有机肥研制开发、土壤健康管理、流行性病虫害防治、产品贮藏与保鲜加工等,应加大科研投入。农业高等院校,应建立科研、教学和生产 “三位一体”模式,同时应加快我国农村劳动力的科技培训,提高从业者素质,并完善农技推广服务体系。

我国有机农业信息获取困难,缺乏动态评估与长远规划。收集并维护相关生产与销售的数据信息,是评估和调研的基础。应建立中央信息平台,完善有机农产品生产和贸易监管信息系统,及时监测和跟踪有机农业面积、产品价格、成本收益等变化情况。为有机生产者、批发商、零售商、消费者和研究人员等,提供信息服务,提高有机生产和交易效率。

(三)提高有机立法层次,健全认证监管体系

美国有机农业由国会立法,纳入联邦监管法典,设国家有机项目(NOP)办公室,认证和监管严格。我国《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和《实施规则》等,在法律效力上仅为部门法,处罚范围和力度有限。应参考美国等一些国家的经验,加快有机农业国家立法;并在生产、加工和销售,认证许可与标识及进口等方面,进一步切实规范法律监管制度。

我国有机认证制度,偏于出口贸易导向,而生产归农业部,认证由认监委管理,还涉及质监、工商等部门,多头管理,监督缺失,存在明显的不规范问题。同时,认证只重视结果判断而缺乏过程监测,具有不确定性。应设立国家独立监管机构,提高认证机构准入标准,允许国外认证机构在我国设立分支,公平竞争,建立淘汰机制,提升行业水平。进一步强化对有机获证企业的监督,严格惩罚,规避假冒现象,净化有机农产品市场。

(四)推行有机作物保险,保障农户收益

2014年《中国农业保险市场需求调查报告》指出,我国作物保险面积超11亿亩,业务规模跃居世界第二,但有机作物保险,却尚未在全国推行。目前仅个别有机农业较发达地区,如2011年四川成都试行政策性有机农业保险,2013 年广东出台有机蔬菜种植保险,而大多数省份,有机农业的自然灾害损失,只能由生产者自行承担。应该说,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有机农业的发展。

做为WTO允许的“绿箱”扶持政策,可有效避免国际纠纷,应借鉴美国经验,由中央制定有机农业保险条例,推广政策性有机作物保险,合理确定参保费用,按照有机农产品的价格补偿。适当对农户保费进行财政补贴,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比例分担。并对保险机构的经管费用进行补贴,同时建立再保险制度。

(五)促进国际交流合作,拓展海外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