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0 09:05:4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农产品认证,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日本食品认证监管理念
20世纪60年代前,在日本,人们尚不十分熟悉国际社会存在的食品认证概念,政府管理部门食品的认证监管理念也不十分清晰。实际上20世纪60年代,国际社会已在研究有效的食品卫生控制方法。例如,美国为了实现阿波罗登月计划制定了宇宙食品计划,并于1971年公布了确保宇宙食品安全卫生控制方法,这一方法至今被应用于确保食品安全领域,这或许是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1)的雏形。
之后,全美食品微生物标准咨询委员会(NACMCF)将HACCP作为食品生产控制指南进行推广并在国际上得到承认。1993年,Codex制定的食品控制指南也与美国的上述指南基本相同。1997年美国FDA在制定鱼介类相关法规、1998年在解决病源大肠菌倡导出血热问题时要求企业引进HACCP实施自主检查管理。2002年,美国在处理果汁类食品安全问题时要求将引进HACCP作为企业履行的义务。美国通过推广HACCP在提高产品质量,确保食品安全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美国的做法为其他国家提高产品质量提供了参考经验。1993年,欧洲也引进了HACCP。
20世纪70至80年代,随着美国等西方国家的食品出口日本,或者日本工业产品乃至食品出口至美国,美国等发达国家食品认证理念也逐步传入日本。1993年,WHO/FAO决定在国际上推荐和普及HACCP。
日本正式确立HACCP认证是在2003年。2000年以来,日本国内食品安全事故频发,日本政府和相关行业都感到了巨大压力,尤其是2000年7月,日本发生雪印牛乳事件后。为了消除食品安全的隐患,力求建立科学的生产监控方法。2003年,日本修订《食品安全法》、《食品卫生法》,确立风险评估与交流机制。同时,日本厚生劳动省决定引进HACCP危害性分析与关键控制点,并将此作为企业应履行的义务,并将HACCP作为食品认证的主要内容之一。
日本食品认证制度是日本食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重要内容之一,它与日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技术标准体系相配套,形成食品法律法规、食品技术标准、食品合格评定体系。
在日本,食品认证是非强制性的,准确说应是自愿性质。其目的在于按照消费者要求,维护食品安全,提高产品质量,通过对食品的认证表明食品企业采取了科学有效的生产方法,通过认证并加贴认证标识,增加消费者对食品的信任感,给他们提供选择食品的准确信息,从而给消费者留下一个安全放心的印象。上述内容成为日本食品认证的理念。
换言之,在日本食品是否通过认证并非食品上市流通的必备条件,即便食品没有通过认证也允许上市销售。通过认证并不能代表这些食品就绝对的安全和可靠,也不意味这些食品可以在上市、销售或进出口通关方面享受特殊或优惠待遇,诸如享受免检等特殊待遇。仅能说明日本的企业已经按照科学方法组织生产、加工或管理食品,能留给消费者一个放心的感觉。但产品上市即便加贴认证标识,也得按照国家法定的监控检查或者命令检查方式完成产品合格评定,这是日本唯一的食品合格评定程序。
日本食品认证监管机构、分工
在日本,食品认证机构主要分为三个层面,一是国家食品监管机构指定的认证机构,二是日本地方政府都、道、府、县指定的认证机构,三是经过政府注册的第三方认证机构。日本食品认证监管机构为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政府机构通过指定认证机构实施认证,称之为“注册检查机构”。厚生劳动省推广HACCP认证工作,负责认证的机构为地方厚生劳动局,每3年进行一次资格认定和换证工作。在日本,除政府指定的检查机构外,经过政府注册的民间机构也可以实施检查和认证。目前,据不完全统计,经日本厚生劳动省注册的检查机构达90多个。
日本农林水产省主要实施JAS认证,对认证机构称之为“注册认定机构”,实行指定制度。这些机构包括检疫所、食品研究所、相关食品协会、食品检定协会、食品认定协会、食品分析中心、食品协议会等,包括一些企业在内。外国的认证机构经过日本政府注册也可从事认证工作。迄今为止,据不完全统计,日本农林水产省已经指定相关认证机构242家,包括外国在日本注册的认证机构在内(不包括地方政府指定的第三方认证机构)。
日本食品认证的法律依据
日本食品认证具有明确的法律基础,其法律依据是《食品卫生法》和《JAS》法。《日本食品卫生法》第25条、26条规定,注册检测机构受委托可以对食品进行检查。同时,日本《食品卫生法》第8章第31-47条规定,经注册的事业单位、检测分析机关等具有检测资格,根据厚生劳动大臣所做出的监控检查和命令检查或规定,进行公正和中立性检测,并进行精度管理。注册检查机构在注册前需要经过厚生劳动省现地考察和严格审查,机构注册后的1年内也将接受相关检查。
日本食品认证的另一部法律依据是《JAS农林物资规格化及质量标识合理化法》,日本农林水产省根据该法实施注册认定机关指定制度。相关法律规定,注册认定机构或者外国注册认定机构每4年更换一次资格证,注册认定机构需要在到期前的6个月提出申请。注册认定机构的认定业务如发生变化,也需要在6个月之前向日本农林水产大臣提出申请,并进行相关公示。
在日本,由政府指定的机构承担食品、农产品的认证工作。通常企业需要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申请。认证机构对认证资料进行审查。经认证机构赴现地进行调查,由判定委员会对调查或检查结果进行判定,最终对调查或检查结果进行认定。认证机关实施年度调查。
日本食品认证的主要内容
随着《食品安全法》的制定,2003年日本确立了科学和风险评估的食品安全管理理念。同年日本对《食品卫生法》进行修订。日本认为HACCP是降低危害发生概率的有效方法,厚生劳动大臣正式承认综合卫生管理制造过程(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并批准引进HACCP,负责认证的机构为地方厚生劳动局,每3年进行一次资格认定和换证工作。HACCP要求相关业者有义务设置食品卫生管理员。
日本厚生劳动省决定推广HACCP,并将企业是否引进HACCP这一科学的管理方法,视为业者是否采取科学生产的判断依据。日本引进HACCP,其目的主要是促进经营业者加强自我管理,以确保食品安全。
HACCP表示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确保食品在消费的生产、加工、制造、准备和食用等过程中的安全,在危害识别、评价和控制方面是一种科学、合理和系统的方法。但不代表健康方面一种不可接受的威胁。识别食品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环节并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通过对加工过程的每一步进行监视和控制,从而降低危害发生的概率。
HACCP为自主卫生管理方法,需要内部实施定期检查。它不但允许外部机构如交易单位进入检查,也允许第三方进入检查。尤其是允许第三方进入检查,对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维护食品质量起到重要作用。
在日本,HACCP认证分类可分为产品认证、体系认证,认证单位为国家指定机构,自治体、行业团体、政府批准的民间机构。认证对象为对国际、特定出口国家、国内、地区。对象种类为整个食物链、特定产品、特定产品的制造过程等。包括质量管理、一般卫生管理、管理体系。
2005年,日本正式承认ISO 22000食品安全管理标准。同时,日本对一部分CODEX标准实施强制性认证。
但日本厚生劳动省推广HACCP并不代表经此认证的食品就绝对安全,只能证明企业按照政府的相关要求,履行了引进HACCP制度的义务,采取了科学的综合生产管理过程,给社会各界留下安全放心的印象。
日本习惯将食品分为保健机能食品和一般食品。保健机能食品的生产销售需要经过厚生劳动省、消费者许可,并且要正式标识成分和说明其安全性。保健机能食品又分为“特定保健用食品”,“营养机能食品”。
在日本,保健机能食品以外的食品被称之为“一般食品”。一般食品在日本超市都能买到,例如肉、鱼、蔬菜、水果、海藻类、点心等。饮料店也能买到包括膳食补充剂等在内的非特定保健食品和营养机能的食品。这些食品称之为“一般食品”。蔬菜和鱼以及膳食补充剂,虽然形象不同,但在法律上称之为一般食品。一般食品的认证如加工食品认证、冷冻食品认证、水产品认证等种类繁多。保健机能食品通常在饮料店、药店或者大超市的专柜都有销售。
日本农林水产省按照《JAS》法,推广对食品的认证,认证机构由农林水产省大臣指定。日本依据《JAS》法对农产品进行认证。农林水产省负责制定农产品的使用标准。例如,是否使用农药和化肥,如果使用量控制在通常标准的5成以内,这种特别控制减少农药使用量的栽培方法,日本称之为“特别栽培农产品”,农林水产省或地方政府对此进行认证。同时,日本农林水产省对有机食品也进行认证。通常,日本农林水产省公布有机食品栽培指南和特定栽培农产品指南。持此之外有HAL(减少二氧化碳排放)认证,环境认证以及食品循环资源再利用认证(ecofeed)。总之,日本农产品的认证集中在保护健康,减少农药或化肥的使用量,食品循环资源再利用,保护环境这几个方面。
第一条为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维护消费者权益,提高农产品质量,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第三条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工作,由政府推动,并实行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工作模式。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及质量监督工作,由农业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责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分工负责,共同做好工作。
第六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扶持无公害农产品的发展,组织无公害农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
第七条国家鼓励生产单位和个人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
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范围由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确定、调整。
第八条国家适时推行强制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
第二章产地条件与生产管理
第九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地环境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标准要求;
(二)区域范围明确;
(三)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
第十条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管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的标准要求;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三)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并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
第十一条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禁止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
第十二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当树立标示牌,标明范围、产品品种、责任人。
第三章产地认定
第十三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地址、电话号码;
(二)产地的区域范围、生产规模;
(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
(四)产地环境说明;
(五)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六)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
申请材料初审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申请材料初审符合要求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级将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上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有关材料的审核工作,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产地环境、区域范围、生产规模、质量控制措施、生产计划等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资格的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进行检测。
承担产地环境检测任务的机构,根据检测结果出具产地环境检测报告。
第十九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审核、现场检查和产地环境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现场检查报告和产地环境检测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并报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90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重新办理。
第四章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第二十一条无公害农产品的认证机构,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并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认可机构的资格认可后,方可从事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活动。
第二十二条申请无公害产品认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地址、电话号码;
(二)产品品种、产地的区域范围和生产规模;
(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
(四)产地环境说明;
(五)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六)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八)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九)生产过程记录档案;
(十)认证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认证机构自收到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之日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
材料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派员对产地环境、区域范围、生产规模、质量控制措施、生产计划、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材料审核符合要求的、或者材料审核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限于需要对现场进行检查时),认证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资格的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承担产品检测任务的机构,根据检测结果出具产品检测报告。
第二十六条认证机构对材料审核、现场检查(限于需要对现场进行检查时)和产品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的,应当在自收到现场检查报告和产品检测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
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认证机构应当自颁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后30个工作日内,将其颁发的认证证书副本同时报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由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90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重新办理。
在有效期内生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以外的产品品种的,应当向原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机构办理认证证书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格式由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
第五章标志管理
第三十条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应当在认证的品种、数量等范围内使用。
第三十二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证书规定的产品、包装、标签、广告、说明书上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组织对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和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一)查阅或者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提供有关材料;
(二)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工作进行监督;
(三)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机构的认证工作进行监督;
(四)对无公害农产品的检测机构的检测工作进行检查;
(五)对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产品进行检查、检验和鉴定;
(六)必要时对无公害农产品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第三十四条认证机构对获得认证的产品进行跟踪检查,受理有关的投诉、申诉工作。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销其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被污染或者产地环境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相关标准要求的;
(三)擅自扩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范围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达到“三品一标”中的某一标准或者全部标准,农产品就能畅销吗?不一定。达标只是市场基本准入条件,是入场证,是资格赛,最终销售的成败决于农产品企业是否会营销。
达标只是资格赛
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是国家在农产品方面主推的四个官方认可性标准,是在农超对接中,超市考察农业企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依据。
虽然现在并不能说所有进入超市的农产品全部具有“三品一标”达标证书,但是今后农产品想进入超市不达标几乎是不可能的了。随着农超对接越来越深入、越来越广泛,“三品一标”必将成为市场准入的基本前提条件。也就是,达标不是万能的,不达标是万万不能的。
目前“三品一标”认证的产品总数已达到7万多个,用生产量或者商品量来衡量,认定产地约占食用农产品生产面积的30%,通过认证“三品一标”的产品约占食用农产品商品量的30%。
“三品一标”简介
无公害农产品的标准和认证
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在“三品一标”中,属层级最低的一级。
2002年4月29日国家农业部和质监总局共同颁布了《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采取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相结合的方式,只有通过产地认定的产品方可申请产品认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过程要经过6个基本环节: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初审,产品检测,技术审查,专家评审,发证公告。
农业部设立专门从事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机构,即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对全国无公害农产品实行统一的认证和标识管理。目前有许多省、市地区的农业管理主管部门都进行了无公害食品的认证工作,但只有在国家工商局正式注册标识商标或颁发了省级法规的前提下,其认证才有法律效应。
绿色食品的标准和认证
国际上通用的是无公害食品认证和有机食品食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的只有在中国才有。
1990年5月 ,中国农业部正式规定了绿色食品的名称 、标准及标志。绿色食品分为A级和AA级两种。其中A级绿色食品生产中允许限量使用化学合成生产资料,AA级绿色食品则较为严格地要求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学合成的肥料、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和其他有害于环境和健康的物质。从本质上讲,绿色食品是从普通食品向有机食品发展的一种过渡性产品。
绿色食品标准是由农业部的推荐性农业行业标准(NY/T),绿色食品的认证机构是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有机食品的标准和认证
有机食品是指来自于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根据国际有机农业生产要求和相应的标准生产加工的,并通过专门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的农副产品及其加工产品,包括粮食、蔬菜、水果、奶制品、禽畜产品、蜂蜜、水产品、调料等。
有机食品是真正源于自然、富营养、高品质的环保型安全食品,是国际通行的最高级别的标准。
有机农产品的主要国内外颁证机构是:
中国的OFDC,美国的OCIA(the Organic Crop Improvement Association,国际有机作物改良协会 ),德国的ECOCERT、BCS和GFRS,荷兰的SKAL,法国的IFOAM等。
OCIA中国分会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机食品中心(OFDC)最早加入国际认证机构(IFOAM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合会)的会员,是国内最大的一家认证机构。
好产品想快销,还得靠营销
有标准无认知,源于缺乏信任和教育
首先,产品资质认证混乱。比如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机构混乱,令消费者真假难辨,甚至不断爆出拿钱买证的新闻;各种标识也很混乱,让人不知道认谁家的才好,结果消费者看哪个都是将信将疑。
其次,陷入“产品好就能卖得好”的误区。重标准轻营销,重产品轻品牌,产品雷同,定位不清,包装粗糙,未发出高价值的有力信息,绿色和有机食品越来越像刚刚提了价的普通产品。企业用普通农产品的思路经营绿色产品、有机产品,没有对消费者进行深入引导和教育,没有激发起消费者内在的强大需求。
挖掘并传播价值,是绿色有机食品成功的根本
企业要在绿色和有机产品上有所作为,不但要突破技术关,更要突破营销观,用品牌营销手段促进价值提升。
第一,抢占品类高地。并不是所有的产品都适合做有机概念,消费者易于接受的有机产品品类特点主要有:本身具有已被广泛认可的高营养价值,在饮食结构中难以被替代,价格相对一般品类高,有较强的价格支撑能力,如鸡蛋、肉、芦笋、野山菌等,尤其是茶叶、蜂产品这种易于形成工业产品,这些品类将成为有机品牌的重点战场。相反,大白菜就不适合做有机产品,至少不是优先选择。
第二,提高价格,与普通食品拉开距离。腕儿出场,就要有范儿。首先,价格要高。要与普通蔬菜拉开明显距离,树立行业标杆、品牌地位。高端消费者心中,高价格代表高品质,低价或混乱的价格只会遭到怀疑和摒弃。其次,突出价值差异,贵的有道理。一方面在各种植、养殖、加工等方面深入挖掘,形成鲜明概念,与普通食品有效区分;一方面通过卖场环境、特色渠道、个性包装、功效口味等方面不断强调“有机”身份,不仅卖安全,更是一种生活的品质的象征。再次,提高附加值。对于有条件的产品,加工成工业品或者半成品,可以有效的提高产品形象和价值。
只有有机的价值得到了充分体现,消费者才不会觉得贵。否则,混战在一起,好东西也变得不值钱,无法摆脱有价无市的困局。
第三、借势宣传,强化品牌实力。比如,德青源位于北京松山国家自然保护区的生态农场、武夷源坐落在武夷山脉的生态茶厂,容易与消费者原有的天然、健康认知形成共鸣;七彩庄园的全运会指定蔬菜,华盛苹果的出口标准等可以让企业迅速树立品牌信誉;与有实力的科研和投资机构合作的研究项目,也是企业实力的证明。
第四、体验营销,产品好是吃出来的。长相不好可以内涵取胜,关键是企业要摆好相亲宴。参观基地、对比品尝、捆绑赠送等都是产品展示的好机会。德青源以免费派发的近百万枚鸡蛋,让消费者直接体会产品的高品质,创造了刚入超市就被抢购一空的奇迹。
绿色有机食品的机遇已经显现
在厨房餐桌上,我们一日三餐消费的产品,由于品牌空缺,正在成为品牌崛起的沃土,福临门、北大荒、古船等一批品牌的迅速崛起正说明厨房餐桌品牌时代的到来。绿色和有机食品严格的生产控制,安全、营养、健康保障等优势,具有丰富的价值提升空间,在食品安全事件频出的今天,消费者在心底里是欢迎的,机遇已经显现,这是未来中高端品牌的集中诞生地。
论文摘要概述了滁州市无公害农产品发展的现状,分析了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对加快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的对策进行了探讨,供有关部门参考。
随着现代农业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逐年提高,人们对农产品市场消费安全化、健康化需求日益增强。发展无公害农产品,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已成为新时期农业发展的必然选择和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战略举措。近几年来,滁州市无公害农产品发展迅速,对推动滁州市农村经济的发展和促进农业结构调整起到了很大地作用,同时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针对这些情况,笔者较详细的分析了滁州市无公害农产品发展的现状,以期为有关部门提供参考。
1发展现状
滁州市是传统的农业大市,自然条件优越,农业资源丰富,其粮油、蔬菜、花生、茶叶、猪肉、淡水鱼类等产量均居全省前列。我市无公害农产品自“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和农业部门的积极组织和推动下,保持了快速发展的强劲态势,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数量迅速增加,总量已具备一定规模。2004年,全市只有3家企业、3个产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认定产地3个,面积300hm2,实物总产量仅240t。经过4年的发展,截至2007年底,全市已有20家企业、47个产品获得了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认定产地24个,面积2.46万公顷,实物总量9.96万吨,企业总数增长了5.7倍,产地增长了7.0倍,认定面积增长了80.9倍,产品数增长了14.7倍,总产增长了414.2倍。据安徽省农委“2007年度全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和产地认定情况通报”显示:近几年滁州市无公害农产品发展速度位于全省前列,这表明我市无公害农产品正走向快速发展时期。
2存在的问题
2.1产品少规模小
近年来,滁州市无公害农产品发展步伐不断加快,但与省内外其他地区相比,差距还较大。目前,我市无公害农产品产地面积较小,认定的产地面积只占耕地总面积的5%左右,认证产品数和产量也较少,远远不能满足人们的消费需求。我市龙头企业数量虽有不少,但大都是规模小、资金有限,缺少大型规模化、效益好的基地;在参与发展无公害农产品上存在着投入不足、产地面积小、产量少,产品不能精深加工,生产、加工、包装、运输达不到标准;机制落后,管理跟不上等问题,远远不能带动全市无公害农产品发展需要。
2.2发展不平衡
从地区上看,产品认证数超过10个的只有2个县,产地认定数在4个以上也仅有3个县,截至目前,我市仍有部分县(市、区)至今没有开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从产品结构来看,我市无公害农产品主要集中在蔬菜和淡水鱼类上,而粮油、肉蛋禽类和一些地方特色无公害农产品少之又少。较为单一的产品结构和生产布局适应不了大市场、跨地域、多元化大流通格局的需要,制约了消费者对无公害农产品的选择,不利于开拓滁州无公害农产品消费市场。
2.3重申报轻管理
一些企业和农民认为申报的生产基地环境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要求,产品也达到了无公害农产品的质量标准,所生产的的产品就是无公害农产品。其实不然,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有着严格的生产技术操作要求,部分企业疏于管理,不对生产人员进行科学施肥、安全用药、先进栽培技术的培训;不按照标准规范生产,导致由于使用农药、化肥等生产资料不当和生产操作规程执行过程中的失误造成产品污染,生产的产品达不到无公害农产品的质量要求。此外,我市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体制不完善,检测能力不够,追踪服务欠缺,缺乏督查力度,检测设施薄弱,单靠现有的管理、检测、监督体系远不能满足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需要。
2.4认知程度不足
无公害消费意识还未深入扎根于每个消费者头脑中,广大消费者对无公害农产品只有要求而缺乏需求,无公害产品消费群体仍十分有限,无公害农产品的市场需求量并不大。无公害农产品产量少,市场有效供给不足,且产品档次不高,包装差,难以刺激消费者的购买和消费欲望。这就造成在较严格的生产条件下生产出来的无公害农产品没有获得相应的较高收益回报,价格低于价值,严重挫伤了生产者的积极性。生产者质量安全意识偏低,部分农民缺乏安全责任感和社会公德,在选用农业投入品上不按标准规范操作,主要追求效果和价格,只要价格低、效果好就用,而不管是不是高毒高残留农药,也不管生产的农产品是否危害群众身体健康。
2.5统分经营矛盾突出
标准化生产要求农产品生产、管理、采收、包装等采用统一的标准来组织实施。但是,目前农村实行的是以的经营体制,很难把千家万户的生产统一起来,按照一个模式组织生产。“小农户”与标准化生产矛盾突出,单家独户的种养殖方式,难以满足标准化的要求,加大了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标准实施、日常监管难度3对策和建议
3.1加大宣传引导,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农产品的安全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各地要采用多种形式宣传农产品生产标准化技术及人们对无公害农产品质量的要求,转变农民群众观念,提高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意识,使农民把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真正变成自己的自觉行动。要着力培育一大批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带头人,带动千家万户的农业生产者生产无公害农产品,提高广大农业生产者的科技素质和生产技能。在生产过程中,要严格按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组织生产,严格记录生产、加工、包装、生产资料使用和病虫害发生与防治等情况。同时,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无公害农业关键技术的开发,完善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和操作规程,努力提高标准化生产的操作水平。
3.2做好试验示范,带动无公害农产品发展
采取示范引路、逐步推进的办法,各级科研、推广部门要在突破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关键技术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生产操作规程,采用试验示范、以点带面,加快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的推广与普及,通过建设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试验示范区,进一步推动我市无公害农产品发展。目前,我市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规模还不大,严重制约了产品数量和市场有效供给量。要彻底改变这种不利局面,只有大力拓展生产规模,努力增加产品总量,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继续鼓励和支持企业申报无公害农产品,加快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和产品认证工作,从而使我市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基地和产品在数量和质量上再上一个新台阶。
3.3加强市场监管,实行全过程质量监控
一是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及检测无公害农产品管理机构。加强队伍及基础设施建设,定期和不定期抽检产品质量,确保对产品质量的适时监控。同时要督促生产企业及基地制定并实施自检制度,共同把好产品质量关。二是要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上市的农产品要有自己的“身份证”,标明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联系地址、电话和检测合格证明等,实行不合格农产品的责任追究和退出市场制度,对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产品予以公布曝光。三是加强对生产基地的环境和投入品的管理。防止产地、产品受工业“三废”和不符合生产要求的农业投入品污染,真正实现产品从田间到餐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3.4培育壮大龙头企业
发展无公害农产品,不是传统的一家一户农业生产模式,而是要有组织地统一农业生产行为。要通过培育、扶持一批龙头企业来推动无公害农产品发展,把培育壮大龙头企业作为提升农产品质量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通过引进、改造培育、政策扶持一批龙头企业,发挥龙头企业组织的带动作用,把农民组织起来;建立“公司+基地+标准+农户”的模式,加快建设无公害农产品的销售网络,积极培育营销队伍,让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同时要通过积极发展专业合作经济基础组织、行业协会,重点培育个体私营大户等措施,提高生产者的组织化程度。
3.5全面推进生态农业建设
大力推广“猪-沼-菜”等循环农业模式,以沼气池作为种植养殖业的纽带,将人畜粪便作为资源加以利用的同时,人畜粪便通过沼气池的厌氧发酵技术变成了无公害蔬菜(粮油)生产中的优质有机肥,降低化肥、农药用量,减轻农药化肥污染,从而极大地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无公害农产品生产中农药化肥用量的下降,实现了生态农业降低农业环境污染的目的,能够有力推动生态农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生态农业建设和无公害农产品发展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3.6加大政府投入,全面推进无公害农产品发展
发展无公害农产品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一项民心工程,是为人民办的最现实、最直接的实事、好事。各级政府要设立无公害农产品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农产品基地生态环境改善与建设、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研究与推广、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等;要引导农业生产者积极开展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帮助他们解决认证过程中的困难,并采取以奖代补的措施,将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费用纳入财政支持范围。
4参考文献
关键词农产品;质量认证;现状;对策;河南唐河
中图分类号F32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7-5739(2013)12-0259-01
1唐河县农产品质量认证现状
唐河县位于豫西南,属典型的季风型大陆性气候,气候温和,蕴藏着农业发展的巨大潜力。全县总耕地面积16.35万hm2 [1],是国家首批商品粮生产基地县,常年粮食复播面积24.00万hm2,年产粮食150万t,瓜果菜面积4.20万hm2,产量140万t,农产品资源十分丰富,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提供了有利的自然条件。
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简称“三品一标”)是当前我国农产品质量认证的基本类型。实施“三品一标”战略是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必由之路,是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
近年来,唐河县农业局在县委、县政府的重视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支持下,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进一步提升,全县“三品一标”认证工作取得新成效。截至目前,全县通过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基地总面积逾5.33万hm2,认证无公害农产品24个,另有6 个无公害农产品和1个绿色产品在申报中,无公害农产品复查认证3个,涉及粮食、瓜果菜、中药材等10余个品种。
2农产品质量认证存在的问题
2.1地方政府重视不够,资金投入不足,认证后监管不严格
农业部《关于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的意见》提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三位一体、整体推进”的发展思路[2],明确了政府在农产品质量认证中的关键角色。但在实际工作中,地方政府仍缺乏对“三品一标”的产地认定和认证的鼓励力度,导致财政投入力度明显不足,农产品认证受到限制,且认证后续监管乏力,由于唐河县普遍存在重认定轻监管的现象,使认证后的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基地、生产记录、产品生产过程控制大部分处于放任自流状态,尚未建立县、乡、村和基地系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2.2“三品”的监测手段落后
当前,县农业局虽成立农产品质量检测站,购置了气相色谱仪等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高端仪器,但蔬菜、水果农药残毒快速检测仍用农药残毒快速检测仪检测,缺乏农业环境、农产品定量检测,以致“三品”的专项检查仍处于低水平。
2.3认证农产品的总量规模小
目前,消费市场对农产品的需求广泛,而农产品种植特性和自身发展程度影响认证产品总量,导致总量小,抑制消费市场的扩大,反过来农产品认证的发展也受到了限制[3]。
3推进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的对策
3.1加强农产品质量认证的领导,制订优惠政策,加大政策资金投入力度
要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制订长期稳定的认证资金扶持政策,要将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纳入政府考核目标,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认证主体,使无公害农产品得到进一步发展。同时,加大经费投入提高检测能力建设,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专业技术人员,为唐河县无公害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4-5]。
3.2扩大认证产品的规模总量,培育认证农产品消费市场
在发挥唐河生态环境条件优势的基础上,加快推进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积极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开发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协调“三品”结构。在农产品大型批发市场建立认证农产品专销区,积极推动认证农产品进超市,支持认证农产品生产基地与各类农产品销售市场建立产销合作机制,促进市场贸易和品牌增值。
3.3宣传无公害农产品安全知识,提高全民质量安全意识
充分利用现代传媒,扩大宣传手段,如悬挂条幅、开办讲座、印发技术小册子等,使无公害农产品知识深入人心,形成社会共识,推进无公害农产品质量认证的进程。
3.4加强证后监管
积极探索建立贯穿全程的认证后跟踪监管长效机制,认真抓好以下工作﹕一是获证单位要开展经常性的自查活动,充分发挥企业内检员的作用。加大产品质量抽检力度,重点检查“三品一标”标志使用情况和假冒行为。二是实地督导获证单位,重点检查获证单位产地环境、投入品使用、生产操作、档案记录、产品检测、包装标识、标志使用和质量追溯管理的相关制度落实情况。严格实行认证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同时,认真做好到期复查换证和续展等后续服务。
4参考文献
[1] 李晓清.棉花红叶茎枯病的发生与防治[C]//河南省植物病害研究进展——河南省植物病理学与现代农业学术讨论会论文集.郑州:河南省植物病理学会,2011:2.
[2] 张凯.南阳市农产品质量认证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J].河南农业,2012(5):22-23.
[3] 彭浩.南阳市农产品质量认证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J].河南农业,2008(13):53.
[4] 夏远强.我国农产品质量认证问题探讨[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2(3):37-41.
[关键词] 质量标准 品牌信任 路径分析
[中图分类号] F304.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4)04-0014-01
品牌是生产商用来区分与其他竞争者产品的标识或者是设计组合,为企业在市场中表明身份的特质信号。品牌同消费者有密切的联系,若脱离消费者,品牌将失去其存在的价值。所以,品牌是一个公司在市场上的承诺,是消费者认可的结果,其价值中存在消费者的信任。
一、当前质量标准与品牌信任的情况
1.信息不对称
市场经济之中,产品的生产者要比消费者更了解“私有信息”,所以就产生了信息的不对称。信息的不对称会导致市场失灵,严重可能会产生“劣币驱逐良币”逆向选择的情况。因为农产品的检验是后期进行,所以消费者在进行消费前不能对产品的质量加以判断,至使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更为严重。为方便消费者更容易获得产品信息,对产品的质量加以区分,农产品行业对其他的行业的品牌模式加以效仿,运用注册、推广品牌的形式传递生产企业想让消费群体了解的产品参数,进而缩短不对称的差距,可实际进行中的效果却不理想。造成这样的结果是因生产者的品牌意识薄弱,农产品品牌营销历时时间尚短,品牌建设还处于标示阶段,具有较高知名度及价值品牌的产品并不多。在市场之中消费者也只是利用价格标示及以往经验实行刷新,消费者对农产品品牌意识相对淡薄,品牌意识并没有发挥其作用,相反安全问题屡见不鲜。
2.农产品质量认证以及质量标识
认证由专业认证机构对产品、服务及管理体系、技术规范等进行标准化审评,农产品的认证为认证体系中重要构成。农业生产过程之中产出的初级产品或者是粗加工产品是农产品认证进行认证的主要对象,其对产品“私有信息”进行了全部公开。
农产品认证对于弱化信息不对称以及强化市场信号等问题效果十分显著。农产品的认证体系能够降低市场中信息传递的成本,生成生产集约效应。农产品的认证能够设立中介信用体系,利用“第三方信任”机制,加大消费者对农产品的信任,体现农产品的品牌价值。除此之外,农产品认证体系还结合了政府的授权、认证机构市场及认证企业三者叠加的信用值,形成了一个全新的农产品复合认证体系,产品大大提升了市场价值,并消费群体广泛认可,提升了企业的经济收入。
3.品牌信任
品牌信任具有多维度性被普遍认可,代表性鲜明却普遍存在的有以下3种:1、消费者对品牌信心。2、信任度与专业性。3、能力、善意以及真诚等。通过专家学者的研究表明,品牌信任需要包括品质信任、善意信任以及能力信任。实际之中,品牌的品质和能力容易混淆,两者都是企业追求生产能力及质量的表现。
二、研究设计及数据搜集
对国内现有农产品信任方面的文献进行借鉴,对消费群体进行实际的询问,对信息进行搜集,对农产品品牌信任度进行调查时要避免出现“天花板效应”。
对于调查表中设立的问题进行前期的探讨,使其与实际情况高度吻合,各变量的测量表要从现有的研究进行选取,若发现问题要做及时的更改。
问卷按顺序对消费者对未认证农产品品牌的信任度、认证产品信任度以及对品牌产品信任度的实行测量。为保证结果的有效性,被调查人口填写相关个人资料。
三、数据分析
运用标准化系数的标准对数据的信度进行检验,其中注意各项的相同性,对效度检验运用CFA进行分析,对被检验的品牌信任程度及认证标准信任程度等变量表的结构要密切注意。使用SPSS软件对品牌信任验证性数据实行具体分析,将认证前与认证后的品牌信任设为研究重点。运用两独立样本T检验对认证标识能够干扰消费者提升品牌信任进行验证。对认证标识优化品牌信任的途径进行分析,运用AMOS18.0结构实行方程检验。最后对认证标识对于品牌善意的信任影响做分析。结合所得出结果进行下一步的具体分析。
四、结果分析
1.主要结论
消费者对认证标识具有一定的认可度,认证标识能够与农产品品牌向市场输送的质量信号一致,削弱农产品市场之中信息的不对称性。不管是否计算品牌信任各种维度间的互相作用,认证标识对强化农产品品牌的能力信任影响均大于对于善意信用的影响。这种情况产生的结果与我国农产品的认证体系关联较大,我国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害食品的认证,在农产品体系认证中有HACCP认证及GMP认证,针对的是农产品能力方面的认证。
农产品的品牌信任有二维结构的特性,消费者信任品牌体现在能力及善意的信任上,而且两维度间的作用在品牌信任之上有突出的体现。对于某些调查进行合理的分析可以得到以下结论:善意信任在能力信任中有明显体现,消费者在进行消费对企业的态度较为和善。并且,交叉作用表明能力信任也间接的作用于善意信任,降低了品牌信任的影响能力,这些都与农业产品安全上的负面消息有直接关系。
2.局限性分析
为了更准确的分析质量标志对产品品牌信任的作用。在今后的调查中需要融入调节变量因素,针对质量标志对农产品品牌信任的作用做更细致的分析、研究。而且我国大部分的农业产品代表性比较弱,综合展现力不够,以后的调查研究可以引入不同行业的质量标准,利于对整个质量认证体系的掌握,也更清晰其对品牌信任的作用。
结语
我国的品牌认证体系会在今后的发展中不断完善,国家要严格质量认证的标准,对农产品进行定时、不定时的抽检,保证进入市场的食品的安全性,运用合理的方式、方法,加强消费者对品牌的信任程度,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张立胜,陆娟.质量标志与农产品品牌信任研究[J].商业研究,2012(02).
一、全面部署行政监管工作
为全面做好2014年自愿性认证行政监管工作,我局在认真学习、领会掌握国家认监委的工作精神和工作部署的基础上,早打算早安排,通过调查分析,明确了做好2014年自愿性认证行政监管工作要求,于2014年3月29日制定下发《关于做好2014年自愿性认证行政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州质监督局遵照执行。该通知规定要着重做好四方面工作:一是持续开展自愿性认证的监督检查,主要做好加强对自愿性认证获证企业的监管、加大对自愿性获证产品的监督检查和重点落实对食品农产品认证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三项工作。二是完善动态监管机制,加强日常认证监管,督促企业持续保持认证质量。三是加强认证认可工作宣传与培训,提升认证认可的社会认知度,提高基层监管执法水平。四是加强工作沟通,及时上报信息,促进自愿性认证工作健康发展。
二、努力做好行政监管工作
我局要求各市(州)、县(区)质监部门严格按照国家认监委的工作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真抓实干,努力做好行政监管工作,完成全年计划工作任务,力争取得优异成绩。
1、进一步健全完善监管体系。省、市(州)、县(区)质监部门建立了“以认证监管机构为主导,以专职执法机构为主力,以法制工作机构为执法监督”的“三位一体”认证执法监管体制,计量部门与稽查、法制等其他业务部门之间形成各司其责、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加强监督的内部运行机制,扎实开展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组织省、市(州)、县(区)质监部门和稽查队按区域对各类自愿性体系获证企业开展10%比例的巡查,重点检查涉及公共安全、人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产品的各类组织的管理体系认证有效性,将自愿性认证有效性检查与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建立企业质量档案等工作相结合,促进了认证行政监管的有效开展。加强对行政监管工作的指导督查,形成了省局指导督查市局、市局指导督查县局、县局开展检查巡查的“三级监管、重心下移”的行政监管工作格局。将认证行政监管任务实行责任分解,落实到位,并纳入各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工作目标,确保全面完成2014年认证行政监管任务。
2、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农产品认证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省、市(州)、县(区)质监部门一是对食品农产品获证企业实行100%检查,严查伪造、冒用、超期、超范围使用有机产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标志,提高认证标志、认证证书的可信程度,维护消费者和获证企业合法权益。二是结合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开展食品农产品认证工作,有效提高全省食品农产品的品质。三是在食品生产企业中大力推广HACCP认证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建立乳制品生产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MP)和危害分析与关健控制点(HACCP)体系,积极推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深入开展。2014年全年,全省共有XX家食品农产品企业获得HACCP认证和食品农产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增强了企业的安全责任感,进一步提升了全省食品和农产品生产能力,保障食品农产品企业平稳健康发展。
3、进一步做好自愿性认证工作。我局认真组织全省认证监管人员参加现场监管流程、方法、各类表格和报告的填制、企业认证档案采集和信息报送等各类业务培训,全面提高认证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努力为企业提供优质的服务。我局积极发挥自愿性认证工作服务全省节能减排工作的作用,鼓励和引导全省各行业开展节能产品认证和能源管理体系认证,通过对高耗能企业能源计量的监督巡查和对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企业的监管,促进各高耗能企业节能减排,努力建设节约型社会。
4、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我局建立健全自愿性认证监管工作制度,以制度管人管事,促进自愿性认证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制定行政监管制度,完善监管流程,增强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建立信息互动平台,每个月末根据认证信息联络员报送的企业档案和执法报表,汇总编制全省认证监管相关数据,做到信息互动,提高认证监管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促进认证监管工作良性发展,不断取得新成绩。
三、行政监管工作存在的不足问题
2014年虽然完成了自愿性认证行政监管工作任务,取得较好成绩,促进了自愿性认证工作发展,但从检查的情况看,还是存在一些不足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方面问题:
1、认证机构工作质量不高。认证机构现场审核深度不够,办理质量不高,致使部分自愿性认证获证企业存在质量安全意识不强、质量管理体系改进机制不完善,溯源体系和标准体系不健全,认证标识不规范等问题,特别是少数食品农产品获证企业对食品农产品质量控制把关不严,还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2、获证企业规范化管理不够。部分自愿性认证获证企业存在认证文件档案不全,计量器具和特种设备未校准检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和产品检验人员未经培训取证等现象,一定程度影响了获证企业的产品质量,降低了获证企业在社会上的信誉。
3、部分认证认可监管业务人才业务水平不够高。部分基层认证认可监管人员一是业务素质不高,对监管责任不明确、监管内容不清楚,没有完全掌握监管所需要的法规和监管技巧;二是服务意识不够强,对企业认证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主动帮助解决不够,致使这些困难和问题得不到及时和正确的解决。
4、难以及时掌握获证企业信息。基层质监部门很难及时准确掌握获证企业的第一手信息,因而无法建立获证企业档案,无法对这些获证企业实行有效监管,造成日常监管工作缺位,降低监管工作效率。
四、解决存在问题的几点建议
1、提高认证机构工作质量。要从建立制度和完善机制上加强认证机构建设,以制度和机制确保认证机构树立工作责任性,以对党和人民事业负责的态度做好认证工作,提高认证工作质量,切不能为了收取费用的经济利益,放弃原则降低认证机构工作质量。
2、帮助获证企业实行规范化管理。认证行政监管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深入获证企业调查情况,提高获证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做到认证文件档案齐全,对计量器具和特种设备要进行校准检验,督促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和产品检验人员参加培训,取得证书后上岗。
3、加强食品农产品获证企业的监管。在普遍加强食品农产品获证企业监管的过程中,要特别强化一些问题获证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履行获证的责任,增强安全意识,把好产品生产各个环节关,严格控制食品农产品质量,给人民提供合格的食品农产品,维护企业自身声誉,促进企业平稳健康发展。
4、加强认证认可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要确定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培训要求,对基层认证认可监管人员进行全面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使基层认证认可监管人员明确监管责任和监管内容,掌握监管法规和监管技巧,能够做好认证认可监管工作,提高证认可监管工作的质量。
【关键词】农产品;生产制度;销售制度;质量安全
1 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和兽药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的规定,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以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2 实行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1)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2)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3)收获、屠宰或捕捞的日期;
(4)出售农产品的品种、数量、时间、流向。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2年,禁止伪造和涂改农产品生产记录。
3 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要求生产农产品
农产品生产基地、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市和当地制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技术要求与操作规程生产农产品,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的,应当由国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相应的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并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生产安全管理情况和产品流向的报告。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检测设备、检验人员或委托具备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检测合格的,应当附具检测合格证明并标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单位和生产日期;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证书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的生产单位,应当配备质量安全检查员,以对农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4 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市要求包装标识农产品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包装标识制度,用于销售的下列农产品必须包装:(1)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但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2)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农产品。
农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农产品储藏、运输、销售和保障安全的要求,要便于拆卸和搬运;包装农产品的材料和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物质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包装农产品应当防止机械损伤和二次污染。
对于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有分级标准或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添加剂名称;对于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应当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禁止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载明农产品中含有转基因成分的主要原料名称;有特殊销售范围要求的还应当载明销售范围,并在指定范围内销售;畜禽及其产品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农产品生产者必须向农产品销售企业提供农产品检测合格证明或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等有关证明;列入农产品产地准出名录的农产品生产者、收购者,应当在列入产地准出名录的农产品上附具产地证明、质量认证标识或者产地检测合格证明,然后方可将其运出产地;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还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或者检疫合格证明。
5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6 实行索证、索票制度
质量安全证明即生产者出具的用于证明其产品的质量安全、符合相应要求的标志、证书或报告,包括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产地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农产品经销企业在进货时,首先应当索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证明,有有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证明方可进货销售,否则,必须经现场检测合格后才可进货销售。入境农产品应当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出具有效的出入境手续和检疫检验证明,经现场检测符合我国强制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方可进货销售。
7 验明包装标识
农产品经销企业在对购进农产品进行查验时,应当验明包装标识,对于包装标识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农产品,不得进货销售。
8 建立购销台账
农产品经销企业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并建立农产品进货台账,对进入本单位销售的农产品如实记录农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对取得经具有认证资质机构认证的农产品,还应记录其商标名称、产品标志、批准产量、认证证书编号、认证日期和发证机构,然后将所登记的内容与进货票据、认证证书复印件和农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一并备案。从事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还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产品品种、规格、数量等内容,并详细记录销售去向,主要包括经销公司、超市、加工企业和饭店、食堂等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以及进货产品名称、数量和来源。农产品批发商批发给农贸市场经销农产品的个体户,应记录其所在的农贸市场名称、地址、摊位号和市场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一)社会认知及诚信体系的缺失
在我国,有机农副产品仍然是一个新鲜领域,大多数的消费者对其的认知程度还比较低。消费者很难对有机农产品和常规农产品进行区分,这就使消费者对有机农产品产生了一定的质疑,加上其在实际中所存在的质量隐患,造成了有机农产品面临着社会公信力的挑战。自从我国颁布有机产品标准以来,我国的有机农业保持着较快的增长速度,这样高的增长速度造成了部分有机农产品认证机构在利益的驱使下,将产品数量的增长作为重点,致使消费者对有机农产品认证机构的认证的可靠性产生了一定的怀疑。如果有机农产品认证机构对有机农产品的认证不能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执行的话,就会致使大量不合格的有机农产品进入消费市场,这就会造成消费者对有机农产品的信心的进一步降低。这会对中国有机农业的发展造成巨大的影响。
(二)部分有机农业企不能贯彻落实国家标准
我国部分有机农产品企业只注重产品能或得相关机构的认证,而忽视了产品生产过程中能否达到国家标准,结果就造成了虽然产品获得了国家认证,但其质量却得不到真正的保证。更有部分企业在利益的驱使下,表面一套,私底下做的却是另一套,根本不重视产品质量,试图走捷径,甚至试图通过关系或者用钱直接获取认证资格。
(三)有机农产品生产技术较为落后
由于我国的有机农业是近年来才发展起来的,一方面,我国对有机农业生产研究和科研开发方面的投资力度较小,在成了这方面经费严重不足;另一方面,我国从事有机农业专项研发和教学的机构比较少,特别是缺少对生产技术的创新,普遍都是利用一些传统的农业技术进行生产,影响了我国有机农业的发展。
(四)有机农业生产达不到市场需求
我国有机农业生产普遍规模较小,这样小规模的生产模式加大了企业的生产成本,加上有机农产品的生产销售链条还不完善,使国内市场上的有机农产品价格超过了实际的价值,对有机农产品市场的拓展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目前,我国有机农业主要是集中在种植类产品上,缺少市场上需求量最大的畜牧产品和水产品,更缺少对有机农产品的二次加工,完全不能满足市场消费对有机农产品的需求。
(五)市场不规范,有很多假冒产品充斥其中
我国的有机农产品市场才刚刚起步,相关部门对市场的监管还不够完善,监管力度不够大,没有形成规范的市场体制。由于有机农产品从外观上看与普通农产品差别不大,消费者难以分辨其真伪,这就使许多不法商贩有机可乘,通过将普通产品当作有机农产品来进行宣传和销售,获取巨额利润。市场规范化对有机农业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只有有机农产品在市场上能体现出它的真正价值时,才能从根本上调动生产销售者的积极性,只有形成了规范的有机农产品市场体制,才能使消费者信任有机农产品,才能推动有机农业健康持续的发展。
二、我国有机农业发展对策
(一)加强有机农业的宣传教育
我国的农业生产技术水平比较落后,广大农业生产者的生态、环保及法律意识比较薄弱。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有机农业的宣传力度,让农业生产者了解发展有机农业对人类健康的重要意义以及对农业生产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加强有机农业的技术研发和示范基地的建设
我国应该有计划的推进有机农业的发展,每年拿出一部分资金投入到有机农业技术的研发以及示范基地的建设工作中。在全国范围内的有机农业建设试点区建立有机农业示范基地,并且通过组织各个农业科研机构,进行有机农业相关的技术研发,通过宣传、技术培训、政府补助等方式提高广大有机农业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有机农业的发展。
(三)规范有机食品认证工作
建立规范有序的有机食品认证体制,通过加强有机食品的申报、认证、标志、标准等各方面的监管力度,建立一套有序的认证体制。
(四)加强农村环保使用技术的推广
大力推广农村环保使用技术,对各种再生资源进行回收利用,对农业、生活、工业用水分开处理,将废水循环在利用,采用配方施肥等技术,提高肥料的利用率,通过这些方式,推动有机农业的发展。
(五)建立有机农业信息管理体系
现代化有机农业主要包含种植业、养殖业和产品加工业,有机产品要经过从生产到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的一系列过程,这就需要对整个过程有较高的监管水平,为了提高监管力度,需要建立高效的信息管理体系,通过这一体系对整个产品的产业链进行监控。这样有机农产品的质量才能得到全面的保证。
三、我国有机农业的发展前景
随着人民生活水品的提高,将对食品提出更高的要求,有机农业的发展必将成为整个农业产品的发展方向。我国幅员辽阔、劳动力资源丰富,在发展有机农业方面有着较低的劳动力成本优势和丰富的品种优势,面对着拥有巨大潜力的有机农产品市场,我国有机农业的发展前景光明。
(一)有机农业生产逐步规范化,发展速度持续增长
随着我国有机农业生产标准、认证标准、管理措施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以及各部门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强,我国的有机农业生产正逐步进入规范化。在有机农产品市场需求量不断增加的情况下,我国的有机农业生产将进入快速持续的发展阶段。目前,我国的有机农业面积约为140万公顷,位居亚洲第一位。预计未来几年,随着市场需求的增加,这一面积还将继续扩大。
(二)有机农业产品多元化发展
目前,我国有机农产品主要还是以种植业产品为主,随着市场需求的增加,有机畜牧产品及有机水产品业将得到快速发展。近年来,我国的有机畜牧产品生产得到了快速发展,新疆、云南、贵州等地区先后开展了对有机畜牧产品的生产和加工。预计未来几年,有机畜牧产品将会快速的发展。
(三)国内市场规范化,市场需求量不断增加
有机农产品市场的规范化是促进有机农业生产健康发展的基础。我国即将进入有机农产品市场的快速成长期,有机农产品将会得到更多消费者的认可,未来几年内,我国的有机农产品销售量将会持续快速增长,成为美国、欧盟和日本之后的第四大有机农产品消费市场。
关键词:农产品;绿色营销;对策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国内外市场竞争的加剧,农产品的需求发生了根本变化。人们对环境和资源的忧虑逐渐转化为消费过程中的一种自律行为,更加倾向于适度、无污染、保护环境的消费,绿色需求在世界范围内已经或正被逐渐唤起,人们越来越关注农产品的安全性问题。加快开发绿色农产品,不仅有利于提高农产品质量,确保农产品安全,而且对进一步调整农业结构,发展效益农业,提升产业层次,进一步与国际市场接轨,增强市场竞争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据有关方面统计,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实行农产品认证以来,到2005年年底,对2 400多种产品进行了绿色认证,并为农产品初步实现标准化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是,也应看到,目前各地的绿色农产品还处在发展的初始阶段,存在着认识程度偏低、生产经营分散、标准实施滞后、产品质量不高、市场开拓不强、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因此,笔者认为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实现我国农产品绿色营销。
1加强绿色教育,树立农产品绿色营销的观念
绿色营销观要求企业在营销中,要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注重经济与生态的协同发展,注重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利用,减少资源浪费,防止环境污染。绿色营销强调消费者利益、企业利益、社会利益和生态环境利益等四者利益的统一。不少有识之士早就意识到了树立绿色营销观念,开发绿色产品,开拓绿色市场,已成为21世纪企业营销发展的新趋势。
然而,对于泱泱中华而言,仅靠少数有识之士的认识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进行持续的全民绿色教育,在全体国人心目中树立牢固的绿色营销观念。
(1)加强对消费者的教育与引导,树立农产品的绿色消费观念,使消费者对环境和资源的忧虑转化为消费过程中的自律行为,自觉地接受绿色农产品,抵制非绿色农产品。
(2)加强对生产者的教育与引导,树立农产品的绿色生产观念,使生产者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自觉地以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为指导,自愿采用农产品绿色生产技术,大力开发绿色农产品,实现农产品清洁生产。
(3)加强对营销者的教育与引导,树立农产品的绿色营销观念,使其加快绿色农产品的流转,尽量减少绿色资源的浪费;自觉采用农产品绿色包装与绿色广告,尽可能减少农产品在流通过程中对环境的污染。
(4)加强对管理者的教育与培训,培养专业化的农产品绿色管理人才;树立农产品的绿色管理观念,加强对农产品绿色营销的扶持激励、监控管理。
2加强农业生态建设,营造农产品绿色环境
当前我国一些地方农业污染加剧,农业生态环境恶化,已成为发展绿色农业制约因素。因此,必须把保护生态与发展农业相结合,实现可持续发展。
(1)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开展重点区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实施沃土工程,推广秸秆还田、配方施肥技术、增施有机肥;推广生物防治技术,尽量减少农药、化肥施用量,减轻农业生态环境污染,改善农田生态环境。
(2)加强绿色农业基地建设,完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3)建立农业生态环境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力度,重点是加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关注工业对绿色农产品基地造成污染,杜绝工业企业转移到绿色农产品基地,对绿色农产品生产构成威胁。
3加强农业结构调整,打造绿色农业产业
发展绿色农产品,要不断扩大生产规模,提升产业层次,形成各具特色的产业区,向专业化、规模化、产业化、市场化、外向化方向发展。
(1)调整绿色产业布局。按照生态绿色优先原则调整优化农业结构,发挥生态优势,突出区域特色,分区规划建设绿色产业,努力扩大优势绿色产业比例,围绕主导产业,建立各具特色绿色农产品基地。
(2)培植绿色拳头农产品。根据各地的资源优势和基础条件,着力培植发展具有市场优势的拳头绿色产品。
(3)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建立市场化的土地流转机制,使土地逐步集中,提高绿色农产品的规模经营效益。
4加强绿色科研开发,推广、应用农产品绿色生产技术
开发绿色农产品、提高农产品品质必须以科技进步为动力,提高劳动者素质为根本,实行科技创新,提高科技含量。这需要在开展绿色科技培训、推广先进绿色技术、组织标准实施、建立激励机制等方面下功夫。
(1)迅速改变目前农村农业科技推广网络体系“破”、“散”的状态,对农村基层科技推广人员全面落实政策,使他们生活有保障,从而能扎根农村作贡献。
(2)调整农业科技推广成果奖励政策,对在农产品绿色生产技术应用、推广方面做出贡献的农业科技推广人员予以重奖。
(3)加强农村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发展农民培训及“绿色证书”工程,提高农业劳动者的科技文化素质,以适应深化农业结构、实现绿色农业产业化经营对劳动者素质的要求。
(4)把技术与地域需求结构相结合,因地制宜地开发、引进高新技术、增效技术,加速绿色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能力。
5实现绿色农产品标准国际化,规范绿色农产品认证体系
绿色农产品标准体系和质量认证体系是农产品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入WTO后,大量国外绿色农产品涌入我国,冲击农产品市场,国外对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越来越高,无疑是我国农产品出口的一大门槛。政府部门应参照国际标准抓紧制订各种绿色农产品的质量标准与认证体系。
(1)建立健全农产品的国家标准(包括质量标准、残留物标准等),尽可能地与国际标准相一致,使标准国际化,并得到其他国家与组织的认可。
(2)建立和完善国家统一的、规范的农产品认证体系和与之相配套的管理、监督机制,使之法制化和制度化,提高认可的权威性,并以此提高和增强我国农产品在国内外的信誉与竞争力。
(3)要加大管理和监督力度,以确保标准、管理的统一化,并迅速将标准、管理手段与国际标准相衔接,争取其他国家的认可。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是新世纪、新阶段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客观要求,是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以人为本、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和提高政府公信力的具体体现。
一、兵团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取得的成效
1.认真部署,强化领导,建立健全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组织管理体系。兵团根据中央关于加快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要求和农业部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一系列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了《无公害食品发展规划》,对兵团发展无公害农产品战略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部署。并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出了《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对兵团构建种植业、畜牧业、园艺业“三足鼎立”的大农业格局进行了全方位的规划。
2.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开发三位一体、整体推进。一是绿色食品开发成效显著。兵团近年来培育了一批有特色、叫得响的品牌农产品,至今已有70多个产品获得国家绿色食品认证和标志使用权;二是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全面启动。近年来,兵团农业局不断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和推动力度,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相关文件,并实行目标管理;三是有机食品认证工作步伐加快。兵团各级农业部门注重和坚持在有条件的地区大力发展和开发有机食品,促进优质农产品走出国门,走向世界,取得了显著成效,已有的天山雪蟹、面粉、大米、葡萄、牛肉、羊肉、各类蔬菜等二十多种农产品通过了农业部有机食品认证中心的审核,获得了有机食品认证。
3.开展标准化生产,推进无公害农产品示范基地建设。一是不断提高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标准化生产和建设水平。大力推进棉花、粮食、油、糖、果品、加工番茄、牛羊肉等优势特色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和标准化示范区建设;二是大力开展和推动无公害农产品质量追溯工作。以无公害农产品示范基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基地为重点,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检测全过程的信息档案;三是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工作。积极举办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班,指导农产品生产者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和加工,科学合理使用肥料、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
4.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整治行动。按照农业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的质量监管,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整治行动。强化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等重点农资的督查与抽检。将农业投入品监管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和公安、质监等部门的联系合作,协同作战,建立和形成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推进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深入细致开展。
二、以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契机,全面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1.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法》的宣传培训。《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农业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对于提高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提升我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构建我国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兵团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资源,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与培训,营造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2.认真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赋予的职责和义务。一要加强产地环境监管。各级农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耕地和养殖水域的保护工作;二要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要定期开展农业投入品的监督抽查,要继续抓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和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活动,扎实开展定点农资市场创建工作;三要加强市场准入监管。要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5种农产品不得上市制度,扎实做好市场准入的基础工作;四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监管。开展例行监测、监督抽查和日常检查工作。
3.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发展。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是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根本措施,要按照“三位一体、整体推进”的发展思路,加快发展进程,树立品牌形象,提高市场竞争力,加快推进“三品认证”工作。要强化企业自律,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促使生产经营企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
(作者单位:兵团农业局)
1、乡镇企业保持稳增
2011年新疆兵团农四师乡镇企业总产值预计完成198590万元,同比增长14.6%;增加值预计完成64652万元,同比增长12%;农产品加工贸易企业达136家,其中新增农产品加工企业9家。预计完成工业总产值33.51亿元,同比增长9%;销售收入完成28.43亿元,同比增长8%;农产品加工产值率预计88%,农产品加工率预计93%。以“伊香”大米品牌整合提升工程为核心,品牌整合取得实质性进展。
2、农业结构逐步优化
2011年完成正播面160.4万亩。其中粮食作物面81.5万亩,玉米、水稻、甜菜、棉花、马铃薯、香料、色素辣椒等高产值作物面占总正播面的44.8%,种植业结构进一步优化;肉类、牛奶、禽蛋产量同比分别增长23%、11.6%、20%,畜种结构不断优化;经济林中以葡萄、苹果、杏和桃为主导地位的水果产业已基本形成。
3、新技术普及不断创新
2011年推广滴灌面28.33万亩,精量播种面46.51万亩,测土配方施肥面84.56万亩,分别较上年增长3.7%、3.7%、5.7%;保护性耕作,激光平地,滴水出苗,机械育苗移栽技术均创历史新水平。
4、农产品质量有保障
2011年,绿色食品认证4个,有机食品认证1个,有机农产品认证1个;农产品地理标志2个;绿色食品认证企业4家,产品8个;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证22个,产品21个;国家级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两个。此外,对8个果蔬出口生产基地进行了备案,并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资市场的产品进行了进一步监管。
5、农业产业化强势凸现
截至2011年末,农产品加工贸易型龙头企业共计136家,其中国家和兵团级重点龙头企业8家,基本形成酒、粮油、糖、种、香料、畜牧、果蔬和马铃薯主导产业格局。龙头企业产业化所需原料,85%以上是由基地提供。该师68团“伊香”牌大米被认定首批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伊珠”葡萄酒系列、“伊香”大米、“伊帕尔汗”香料等53个农产品注册商标,创建国家驰名商标1个、自治区知名品牌9个,中国特色农产品基地之乡5个,农业产业化的强势发展迅速。
二、2012年农业发展趋势与产业动态
总体思路:按照“加大力度、突出重点、形成优势、体现特色”的总体思路,加大“稳粮、拓棉、强牧、扩园、优特”的力度,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业标准化管理,发展壮大特色优势产业。
主要目标:该师计划实现农业总产值达到59亿元以上,增长23.8%,实现增加值28.2亿元,增长21.6%。
1、创新四大工作重点
一是新建高标准农田20万亩,通过削埂扩边、新技术集成等措施实现新增种植面5%和增产8%以上。
二是新建标准园3万亩,通过标准化管理进一步提升果品品质,大幅提升园艺产值和果品知名度,打造品牌效应。
三是新建万畜精养基地12个,使万畜精养基地达到50个,重点发展生猪、牛羊育肥、家禽等优势畜种,进一步优化畜产品区域布局,大力推行畜禽规模化、标准化生产。
四是新建节水灌溉面3万亩,使全师节水滴灌面达到40万亩,通过水肥耦合技术和改造提升现有节水滴灌设施来提高作物产量,降低生产成本,达到节本增效的目的。
2、加强内优市场能力
2012年畜牧业产值目标17.2亿元,占农业总产值的32%以上。肉类总产7.02万吨,年增长20%;畜牧业专业化、产业化经营的规模养殖总量力争达到80%以上。加快果蔬业发展,新“扩园”3万亩。以68团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为契机,加快农产品产地认证和产品认证以及农产品出口基地备案、农产品质量检验监测的进程。极推进制种产业品牌提升,通过强化管理,制定奖惩办法,细化阶段考核和年终综合考核方案的办法,评定各团场信誉等级,提高制种的质量、规模和效益,强力打造成新疆知名的制种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