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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养老保险

时间:2023-05-30 09:06:1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居民养老保险,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居民养老保险

第1篇

1、提高基金管理层次

目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主体主要是县级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证正常的发放和基金的运营,这样的管理运作模式存在着一定的缺陷,管理人员专业素质偏低,缺乏投资主体资格和风险管理体系等问题,要克服和解决这些问题,就要对基金管理运作模式进行全面的革新,不断提高基金管理的层次,确保基金管理的有效性和科学性,规避非系统性风险。首先要改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县级机构为基金管理主体的模式,逐步由县级管理向省级管理推进,最终实现全国统筹管理。

2、健全基金监管体系

为了更好地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运作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政府就要逐步建立科学完善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基金管理运作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及时纠正和监督基金管理和运作中出现的问题,坚决杜绝违规行为,从而更好地检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运作的效果,有针对性地改革基金管理和运作模式,促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体系,关键要明确监管主体,创新监督方式,实行包括国家权力机关、政府部门、社会公众等多个层面的全方位监督,才能更好地提高监管的公平性和准确性。国家权力机关要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相关法律,并依法对相关事项进行监督;政府审计等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投资与运营进行全面监管,有效保障基金管理运作的安全性和保值增值;社会公众要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运作的发展情况进行实时的监督,确保监督不留死角,有效保障基金管理和运作的有效发展,切实保障参保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3、完善养老保险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对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与运作的相关内容涉及不多,还没有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运作进行专门的立法研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运作不能够在一个良好的法律体系下实现安全、稳定发展。对此,国家需要在制度层面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运作模式进行革新,重点强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运作的法律体系建设,确保基金管理与运作有一个良好的法律保障。首先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法律,确保基金管理运作有法可依;其次要对现有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法规进行有效的完善,因地制宜制定实施规范,确保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做到有法必依;最后制定出合乎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运作和管理规范的规章制度,做到违法必究,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执行力。

4、拓宽基金投资渠道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级机构管理和运作,存在着投资方法简单和投资渠道单一的问题,大多用于国债的购买和银行存款,这两种较为单一的投资渠道和投资方法,虽然基金的安全性比较稳健,但是抗支付压力风险能力差,影响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运作的效率和质量,使基金增值成为空谈,政府的支付压力会越来越大,对此需要不断拓宽基金投资渠道,实行多元化投资方法,有效地分散投资风险,确保基金运作的安全和高效收益,实现风险最小时收益最大化。第一,收益和风险双低类投资渠道,如央行票据、国债以及银行存款等;第二,收益和风险双高类投资渠道,如境外投资、股票以及期货交易等;第三,中等收益和风险投资渠道,如基金、金融债券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具有多样化的渠道和多元化的方法,相关的管理机构需要不断的探索研究,努力创新方式方法,积极拓宽投资渠道,在保证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实现收益最大化,促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

5、结语

总结,通过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运作的有效策略进行分析研究,可以清楚地认识到基金管理运作方法的优劣,直接影响到基金的保值增值,关乎参保人的权益保障,决定分档参保补贴政策和养老金待遇自然增长机制能否顺利实施,关系着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事业的稳定、健康发展。因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要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建立健全基金监管体系、提升基金管理层次、不断拓宽基金的投资渠道和投资方法,更好地促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有效管理和运作,促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徐干妹 单位: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

第2篇

【关键词】老龄化;城乡居保;缴费比例;激励机制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逐渐实现由经济大国到经济强国的转变。比起改革初期注重经济与效益的发展,如今更强调注重民生事业的问题。随着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剧,如何解决社会养老保障问题已进入关键时期。为此,政府推出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用来维护人民的基本权益,这些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渐替代了传统的家庭养老,对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维护社会的稳定方面产生了积极的现实意义。其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推新与实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研究的重要意义

人口老龄化是当今世界各国面临的一个共同话题,是人口发展的一个不可避免的规律性问题,不断与社会经济、环境资源等领域产生影响。生老病死是人类亘古不变的规律,老年期是人们必经的一个人生阶段,每个人都会因年老失去劳动能力而影响生活经济来源。因而,这既关系社会发展与建设,又关系每个人切身利益的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为减缓人口老龄化的压力,促进社会保障公平,推进农村和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2014年我国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制度实施至今已取得显著成效,但推行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已经影响到社会保障养老方面的发展。在前期研究中,通过调研及数据分析得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但在对策建议上仍有待深入研究。研究缴纳费用问题、成因及面临的困境,将养老保险补贴与实际状况相结合,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激励机制的体系,给出相应对策建议对促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的发展有重要意义。

二、研究的现实状况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因受经济收入水平及其它因素的影响,存在城乡居民缴费水平偏低、持续投保缴费积极性较低等问题。上海作为中国的经济发展中心,也是全国最早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城市,目前已进入到了深度老龄化阶段。因此,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不断满足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已成为不可懈怠的一件事。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激励问题是很多研究者所感兴趣的,学术界有广泛的研究,却没有形成共识性的成果。比如最常见的问题是关于如何设置政府补贴更有效率,不同的学者给出了截然不同的两种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增加政府补贴,健全“多缴多补、长缴长补”的多层次补贴机制。另一些学者则对这一观点提出质疑,认为受经济等因素的影响,难以合理分配补贴资源,并提出政府补贴应采取差异化策略,针对不同缴费档次设计出有差异的政府补贴标准,进而吸引参保居民选择投保高缴费的档次。综上所述,学术界对“城乡居保”的缴费激励方面有了很大关注,并提出优化缴费激励机制的建议和方案。但目前针对缴费激励机制的研究还有待延伸和深入,考虑到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支持能力有所不同,本文认为应当根据各地区的具体情况构建一个针对不同年龄层次按不同比例缴费补贴的激励机制模型,并对目标模型进行相关的可行性分析,合理有效地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以期对我国的实践提供借鉴。

三、研究过程概述

(一)调研地点

本文的研究是以上海市为研究对象,由于长宁区、宝山区及松江区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分别占整个区总人口的26.43%、26.65%和26.7%,与全市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全市人口比例的27.06%较为接近,可以较好地代表全市老年人口的结构情况。同时在上海市的18个区县中,长宁区、宝山区与松江区的各项数据排名在上海市的城郊区都是比较均衡的,基本可以代表这项制度在上海市的运行情况。又结合实际选取了上海市宝山区杨行镇街道、长宁区仙霞新村街道和松江区小昆山街道作为这次研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缴费相关研究的地点。

(二)调研设计

在针对上海市宝山区、长宁区和松江区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激励机制开展研究的过程中,以自愿为原则,对街道内的居民进行了以调查问卷为主的调研,并分别派发了调查问卷,对被调查居民的个人基本情况、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了解情况、参与情况及满意程度等方面进行数据的了解、整合和统计。在本次调查中,前后共发放调查问卷300份,其中有效问卷279份。1.个人基本情况。被调查者中男女比例各占总人数的52.4%、47.6%;在年龄构成中,31-40岁占7.7%,41-50岁占15.7%,51-61岁占27.4%,61岁及以上的占49.2%;文化程度上,初中及以下学历、高中(含中专、职高)、大学、大学研究生及以上分别占样本总数的48.8%、36.1%、10.9%以及4.2%。2.了解情况调查。在279位调查对象中,有16人对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十分了解,49人对其比较了解,71人表示了解较少,143人不了解。在了解渠道调查中,调查对象通过当地政府及村干部宣传、邻居及家人宣传、报纸电视等大众媒体宣传的方式分占58.7%、34.1%、4.5%,通过其他方式了解的总占2.7%。3.参与情况调查。参与调查的279位对象中,参保人数为229人,未参保人数为50人,分别占总人数的82.1%、17.9%。其中,不参保的原因有:子女赡养无需参保(33.9%);不能维持基本的养老需求(26.8%);担心政策有变(23.6%);费用太高,缴费负担重(11.2%);养老金少,作用不大(4.5%);而在参保的人中,按占总数从高到低的百分比分配,参保原因有:年老后有生活保障(74.2%);亲戚朋友建议(17.1%);不清楚原因只是从众参加(8.7%)。从参保能力的数据来看,67.7%选择的调查对象选择500元的缴费档次;18.4%的对象选择700元的缴费档次;9.2%的对象选择900元的缴费档次;选择其余缴费档次人数为4.7%。4.满意情况调查。从居民对相关配套服务的满意度情况调查来看,59%的居民对经办人员感到十分满意;32%居民感到一般满意;9%的居民表示不满意。而对经办人员的工作效率以及办事程序的熟练程度上看,47.4%的居民表示不满意;感到十分满意的仅占6.7%。

四、缴费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投保居民的缴费档次普遍偏低

“城乡居保”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使得一部分人选择了较低的参保档次,这直接导致了低缴费档次扎堆的现象。居民没有意识到选择较低的缴费标准对其自身的利益有损失的同时,也会影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与发展。

(二)居民对政策制度持观望态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于缴费制度及程序操作还未成熟的阶段,参保人担心随着物价的上涨,补贴金额会出现贬值,进而影响参保养老的收益。同时政府的增发补贴力度不足,激励效果不明显,许多居民参保态度并不积极。

(三)相关配套服务欠合理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手续经办困难,征缴方式单一,大多只能通过社保经办机构或指定银行现场来办理,缺少科学性。同时,基层社保经办服务人员的引导容易造成失当,大多数人员为了完成任务一般只会引导居民完成缴费,但不会将工作重心放在提高参保者的缴费档次上。

(四)居民缴费缺乏持久性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属于自愿性参保的保险,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和周边环境的限制,大部分人通常留于眼前的利益,且长期参加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存在很大不确定性,许多居民并不敢轻易投保,也很难选择长期参保缴费。

五、对策建议

(一)按比例缴费提高不同年龄层次缴费的积极性

政府可以推行按比例缴费为前提的缴费方式,针对不同年龄层次以不同的标准激励居民缴费,在合意缴费水平下达到最大的补贴率,通过对资金转换进行预测和分析,确保安全性,从而使参保者可以从中获得更多的利益,进而激励其积极缴费。

(二)加大国家财政支持,完善补贴标准

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在可以负担的情况下尽可能给予补贴。根据参保人的经济承受力,优化“城乡居保”制度缴费的设计,并保证有必要的财政投入,按照缴费档次划分进行更具有激励作用的补贴。

(三)多种方式结合,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

政府和社保局需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宣传力度,针对宣传渠道单一的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手段相结合的形式,提升关注度及认知度,提高制度的宣传效果,使更多城乡居民了解制度政策的参保条件及待遇水平。

(四)加强政府公信力建设,提升参保群众信任度

政府应该将经费的流动去向变得更加透明公开化,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确保参保者的资金在缴费、入账以及管理运行的过程中受到实时监管,保障资金流动的安全,从而提高城乡居民对参加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信任度。

参考文献:

[1]郑功成.推进我国社会保障改革的几点思考[J].中国科学杂志.2001(4).

[2]薛惠元,鲁欢,仙蜜花.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激励机制研究——以湖北省为例[J].经济管理学报,2014(4).

[3]封进著.可持续的养老保险水平:全球化、城市化、老龄化视角[M].北京:中信出版集团.2016(4).

[4]王海东.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研究——以保障水平为视角[J].经济管理,2014(23).

第3篇

为切实做好*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间的转移和接续工作,促进我市劳动力有序流动,保障城乡居民老有所养。根据《*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其它社会养老保险之间转移和接续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市级统筹范围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间的转移和接续

(一)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

1.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缴费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转移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依据其从事的经营活动形式和就业方式,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向城镇企业职工或城镇个体工商户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转移的相关手续。

(1)到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及以其它经济形式从事经营活动的;

(2)到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下同)就业的;

(3)符合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

其中,以业主身份从事个体经营以及以其它经济形式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先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然后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转移手续;到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就业或临时从业的,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完善劳动关系后办理转移手续;符合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件、需转移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本人应当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中介机构先行办理劳动保障事务手续后,再办理转移手续。

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其他社会养老保险转移时,基金转移额为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的本息之和。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时,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累计缴费年限(不含参保缴费时年满45周岁及以上距达到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一次性补缴年限)可按本通知规定,以其本人实际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缴费年限和本人实际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本息之和为基础数据,统一按*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对应缴费年度最低缴费基数和规定的缴费比例计算的累计缴费额折算为本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具体折算办法为:

累计折算年限=〔(本人实际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本息之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对应缴费年度最低缴费基数和规定的缴费比例计算的累计缴费额)×本人实际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缴费月数〕÷12(个月)。

转移折算的缴费年限,以本人实际申请办理接续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当月为最先缴费记录时间,采取向前逐年逐月倒推的办法,推算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并按整月记录。推算后有余额且余额不足抵缴按整月记录所需缴费数额的,余额可直接作为本人接续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预缴款,冲抵当月的缴费额;推算后,如果出现本人转移折算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初参保缴费时间超过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初次参保缴费时间的,以本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初次参保缴费时间作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初参保缴费时间记录,余额直接作为本人接续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预缴款,逐月冲抵缴费额。

3.转移折算后的缴费年限统一按城镇企业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规定,分别记入个人账户基金和社会统筹基金,记录和完善个人参保缴费基本信息、个人缴费台账和个人账户;转移后,依据其从事的经营活动形式和就业的方式不同,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由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移

1.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缴费期内已办理停保手续,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的有关规定,办理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移的相关手续。基金转移额为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之和,并全部作为个人缴费计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转移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原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不含视同缴费年限),直接作为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其中,在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期间有欠费的,欠费期间不作为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3.转移后,应当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间转移和接续特殊问题的处理

1.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相应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不办理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手续;本人放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后,仍没有在城镇各类用人单位重新就业的,若本人提出申请,可以办理转移手续。

2.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规定将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基金转移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又转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只按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折算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其原有的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工作年限不再作为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

二、在市级统筹范围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之间的转移和接续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期间,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现行政策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基金转移额为个人缴费的本息之和,并全部计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之间的转移和接续

原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且已办理停保手续的人员,符合参加*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相应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不能转移,期满后仍没有在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重新就业的,若本人愿意可以携带停保手续等资料办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手续。基金转移额为个人缴费累计储存额,并全部计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直接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三、在市级统筹范围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之间的转移和接续

第4篇

关键词:养老保险;财政对策;社会和谐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17.069

党的十报告明确提出,要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把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自2014年2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以来,我国加快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全面建立。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过程中,财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不断完善财政责任,更好的发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现实作用,促进整个社会公平、和谐、稳定的发展。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的现状

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差异,养老保险的财政责任也呈现出明显的差异。如:财政在养老保险的支持力度方面,主要倾向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就显得相对较小。不同地区的养老保障的财政政策也是如此,地区差异化明显。

1.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政支持的总体状况

据统计,2014年年末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84232万人,比上年末增加2263万人。全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27620亿元,比上年增长11.7%。全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23326亿元,比上年增长177%。全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25310亿元,比上年增长11.6%。年末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31800亿元。年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50107万人,比上年末增加357万人,其中实际领取待遇人数14313万人。全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2310亿元,比上年增长12.6%。基金支出1571亿元,比上年增长16.5%。结合以上统计数据和表1、图1可知:在财政支持上主要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主,在基金收入与支出、财政的补助方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远低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受益程度比较低,这是不符合当前社会发展要求的。

1.2财政支持存在明@的地区差异

由于东部、中部、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各地区对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的差异,因此东部、中部、西部地区的养老保障的财政支持也存在明显的差异。据相关资料显示:2015年各省(区、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在缴费档次、财政补贴标准、基础养老金等方面的规定都不尽相同,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其中有16个省份在国家设立档次基础上向上增设缴费档次、19个省份在国家补贴标准上增加缴费补贴、20个省份结合实际建立可操作的长缴多得机制、28个省份在国家70元标准上适当提高,而这些省份大都位于东部沿海或经济发达地区。究其原因,主要从以下三点具体说明:第一,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从而各地区的财政收支存在差异,这就使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缺乏经济支撑,最终将会导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财政支持存在地区差异;第二,由于各地区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的差异以及政府在对不同地区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财政补贴规模上存差异,从而使得东部、中部、西部地区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障的财政支持也存在明显的不同;第三,由于财政补贴的激励措施规定的不同,使得在选择相同缴费档次的情况下,财政补贴的多少也存在着地区差异。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运行过程中,财政政策也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之处。在国家财政快速增长的情况下,财政在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过程中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但也出现了诸多问题,如:财政支持力度相对较小、支出结构不合理、中央与地方财政责任划分不合理等问题。

2.1财政支持的力度相对较小

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虽然国家在财政方面给与了大力的支持,但与当前经济发展水平不能相适应,仍然较低。从表2中可以清楚看到:在2011-2014年城镇企业职工参保人数多于城乡居民参保人数的情况下,城镇企业职工的财政补助仍然多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而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财政补助占财政总支出也处于一个较低比重。基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这一判断:财政在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支持力度还有待提高。

2.2财政支出结构不合理

由于二元城乡结构的存在,而且各级政府在社会保险支出项目上财权与事权划分不明确,从而导致国家在养老保障财政支出结构上并不合理。国家的社保资金主要投向于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障事业中,而在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支出的资金总量远低于城市。据统计,2013-2015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分别为18416.7、21752.4、25798.6亿元,而同期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分别为1453.7、1656.7、22304亿元,二者相差甚远。所以说财政在社会保障支出的结构上还存在缺陷。

2.3中央与地方财政责任划分不合理

中央与地方财政支持责任不合理。从结构上来看,中央财政卫生事业费支出比重过低,虽然近年来中央财政支出比重有所提高,但是与中央政府在公共卫生领域应承担的职能尚不相符,仍然需要进一步提高。从具体支出科目来看,就业与社会保障本应属于中央财政的职责,却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但在建立全面覆盖的养老保障制度过程中,仅仅依靠地方财政是远远不够的,由于各地经济发展差别较大,从而各地补助差别也较大,这无疑加大了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

3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财政对策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关乎国计民生,对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建成完全小康社会有着重要的作用。在改革的^程中应针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解决。

3.1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应当根据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增加资金的投入,加大财政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支持力度,不断提高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水平,确保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能够达到25%左右的目标,同时,还应完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确定合理的财政社会保障的比例。这样一来就可以增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财政补助,从而使得财政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支持力度得以提高,并不是仅仅局限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总而言之,财政支持力度应当根据当前经济的水平以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方向和目标予以适度增加。

3.2优化财政的支出结构

对于农村养老保障的水平严重滞后于城市,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差距较大的问题,应当合理调整现行的财政支持政策,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不断缩小城乡社会保险的差距,明确各级政府间财权与事权的责任,合理调整城乡之间的养老保险的财政支持力度,改变社保财政支出的城市偏向,提高农村社会保险在财政总支出中的比重。在保证城镇企业职工享有合理的养老保障水平的前提下,还应加大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障事业的支持力度。这样一来,可以更好地促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也会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3.3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支持责任

由于各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中央与地方应当明确各自的财政支持责任。从财政支出上来看,中央财政相对于地方财政较宽裕,应当承担较大的比重,地方财政起辅助作用。对于欠发达地区,应当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比如: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并取消或放宽对落后地区提供配套资金的要求。这就要求在具体的政策实施过程中不仅要促进养老保险区域化的公平,中央财政也要承担相应的财政责任。

参考文献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4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Z].人社部,2015518.

第5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为建立健全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解决城乡老年人养老的一项社会保障工程,也是党的一项惠民政策,为保障社会稳定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为此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努力把党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落实到实处,要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学习,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理解透,落实好,各村支部书记、主任要亲自抓负总责,同时落实专人负责具体工作。要加强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知识的宣传,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知识宣传到家家户户,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重点宣传以下内容:

1、宣传增设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四个缴费档次及对应的政府补贴100元、150元、200元、250元。

2、对正常缴费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每月增发2元基础养老金。

3、1963年以前出生的到退休年龄不足15年的可以补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不愿补缴的也必须从政策实施之日起开始缴费(即从2010年开始补缴),补缴只能有一次,如果补缴以后中途又有断保,断保几年将推迟几年领取待遇。

4、1964年以后出生的必须逐年参保(不能补缴),缴够15年后才能办理待遇领取。

5、个人账户储存额除出国(境)定居、死亡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等新规定。

6、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县人民政府应代其缴纳不低于最低标准(100元/年.人)的养老保险费。其中,女方在49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或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县人民政府应代夫妻双方缴纳不低于最低标准(500元/年.人)的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

7、城乡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办法:

(1)衔接办法。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未达到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前,可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时可自愿按当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不超过原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待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待遇领取条件时,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2)参保时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时,一次性补缴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正常参保年限养老保险费后,其正常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初始时间确定为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初始参加时间。

(3)个人账户。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单位或个人缴费中划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部分不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明确任务,理清家底,抓好落实

为搞好2016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按照县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结合我镇的实际,根据各村(社区)人口等情况,将任务分配到村(社区)。各村(社区)必须认真摸清家底,切实弄清本辖区内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参保对象情况,做到家底清,情况明,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各项工作。

(一)做好2016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参工作:请各村(社区)继续加强宣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动员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对象及时参保。

第6篇

摘要: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重要性和紧迫性。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老年人口的比例越来越大,人数也越来越多,解决“白潮冲击波”产生的系列问题已经迫在眉睫。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为城镇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养,保障了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免除了后顾之忧,有利于构建和谐西安和幸福西安。

关键词: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试点现状 财政补贴

一、我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现状

2011年,在西安市的十个区县,展开全面深入的调研,采用会议座谈、实地观察、文献检索、横向比较、个案访谈等方法,先后调研了西安市灞桥区、莲湖区、等各区县的财政局、人社局、民政局,对我市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情况做了详实的数据统计,掌握了目前我市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进展情况,撰写了这份调研报告。

西安市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显示新鲜出炉,我市老龄化进程加快,65岁以上老人比重上升,常住人口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716362人,占8.46%。联合国规定的老龄化社会有两条评判标准是——60岁以上的人口数占总人口数的比例超过了10%;或65岁以上的人口数占总人口数的比例超过了7%。无论按照哪条标准衡量,我市都已经步入了老龄化社会。目前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分为三种制度模式: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我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困难问题和成因分析

(一)参保积极性较低及其原因

居民参保积极性不高,究其原因是享受待遇标准低,与居民预期的物价生活水平不相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进行了测算,不考虑利息因素,如果一个参保者年缴200元缴费15年,60岁后每月可领取148.06元,如果年缴2000元缴够15年,60岁后每月将可领取346.62元养老金。按现行物价水平来衡量,难以起到养老防病的作用,对城镇居民没有吸引力。对低保户来说,享受每月360元的低保收入无需缴费,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还需每月交费,实际享受待遇还没有低保户高,对这些人群来说,更没有吸引力了。居民养老保险与参加工作后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相比,养老保险待遇标准过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其他养老险种在制度转移接续上存在一些问题,尚未有具体的转移接续方法。

(二)没有专门经办机构和人员及其原因

随着我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行,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业务量增加,人员不足的矛盾已经凸显。现有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已不能满足增长的业务需求,也不利于管理提效、服务提质。如阎良区的人员编制混合设置,给管理带来不便。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系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其中既有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编制人员,又有事业编制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与全额事业人员工资结构有别,混合管理不利于发挥事业干部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影响干部个人进步,同岗不同酬无法调动事业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工作量增大,对人员和经办机构的要求越来越高。现行的编制人员指标已经不能满足客观实际需要。

(三)经办人员没有补贴及其原因

试点区县目前主要依靠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农保的工作人员兼职办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他们没有经办工作专项补贴,影响了工作积极性。根据现有的编制,工作人员不足以满足广大参保人群办理业务的需要,工作量大,增设岗位需要得到上级相关部门的同意,此项工作刚刚开展,有些居民尚处于观望状态,相关部门也难以准确确定所需的经办人员,对上级单位的人员编制调研也不能提供明确的数据,增设人员编制和确定补贴数额的工作不能及时展开。

另一方面,公益性岗位已经达到饱和。因为公益性岗位的工资支付由用人单位直接到财政部门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向用人单位拨付岗位补贴,用人单位要建立专门的发放台帐,以现金或者工资卡形式直接发放到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手中。按现在每人每月860元的工资标准,很多人不能接受这样的待遇。补贴标准过低导致工作人员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没有积极性。

三、西安市财政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优化解决方案

1.组织保障——强化职能和作用

要实现我市居民养老保险的全覆盖,尽快强化我市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能和作用,全市要有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启动时间、实施细则、领取标准等统一安排,下发全市统一的市政府文件,市编办下发如何设置经办机构的文件,不能由各区县自行安排。

2.财力保障——以奖代补

“市、区县财政部门应当将老年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老年事业发展。鼓励社会各界为老年事业提供捐赠。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拖欠、挪用。”课题组调研后认为,对我市10个试点区县进行科学考核,按照已经参保人数、已经发放金额、服务水平、居民满意度等指标评出先进区县,市财政局按照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表彰。中央财政也应该根据地方财政工作绩效采取“以奖代补”的激励政策,对县级财力保障较好的地区给予激励性奖励;对地方消化县级基本财力缺口给予保障性奖励;对地方工作绩效给予考核性奖励。[1]

3.人力保障——合成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由于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业务经办量大,统一的标准化管理科学性规范性要求高,为切实地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到84万人切身利益、关乎社会稳定和谐的工作,按照省政府的规定,依照政事分开的原则,要建立市、区(县)、街办、社区四级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开展经办工作。我市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本辖区参加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待遇享受等手续。

4.考核保障——把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纳入试点区县年终考核目标

我市要强化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绩效考核工作。从目前情况看,绝大多数试点区县较好地完成了组织领导、政策扶持、人员培训、窗口服务、工作考核5大体系建设任务,但考核仍然是弱项。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和考核,运用典型引路的方法,制定出台发展规划,总结各区县好的做法,把资金投入、服务场所、人员配备、政策落实等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项目赋予分值,纳入试点区县年终考核目标。

我市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填补了制度空白,实现了养老保险在制度上和社会阶层上的全覆盖。这是最大的成绩.同时,与任何新生事物出现一样,必然会出现一些前进中的困难和问题。我们只有通过进一步的科学发展和率先发展,才能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最终铸就“幸福西安”。

第7篇

(一)指导思想:按照“低水平、广覆盖,先创建机制,搭建平台,再适时提高标准”的思路,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配套、以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为目的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二)基本原则: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能转移、可持续”;坚持居民自愿、政府组织引导、鼓励家庭成员一并参保;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保障水平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目标任务:2009年,选择**区、**区、**区、**区、**区、**区、**区、**县、**县、**县、**区、**县、**区、**县、**县进行试点,以后每年增加10个区县(自治县)试点,到**年覆盖全市区县(自治县)。

二、参保范围

凡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可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一)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

(二)年满16周岁以上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三)年满60周岁以上城镇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同一时段不再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与缴纳

(一)以各区县(自治县)开展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时间起算,根据其不同年龄,以下两类人员分别处理:

1.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正常参保人员),居民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分别为200元、400元、600元、900元四个档次,由参保人自愿选择。参保人年满60周岁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80个月的人员,可自愿申请延长缴费直至达到180个月;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自本地区开展居民养老保险试点时参保缴费未间断的,在本人年满60周岁时,可按上年度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到180个月。

缴费方式原则上按年缴纳。当年因病、因灾等原因未按时缴纳的可在次年内予以补缴,逾期不再补缴。

2.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老年参保人员),可一次性趸缴居民养老保险费,其月缴费标准按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确定,分别为40元、60元、90元三个档次,由参保人自愿选择。一次性趸缴的缴费月数按本人距75周岁余命的实际月数计算,距75周岁的实际月数小于60个月和超过75周岁的,统一按60个月计算。

(二)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缴费标准随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的增加作适时调整。

四、养老保险待遇

(一)参保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参保人年满60周岁;

2.缴费年限累计满180个月及其以上。

老年参保人员参保并按规定一次性完清应缴纳居民养老保险费的,也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包括基本养老金和一次性死亡补助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对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按月发给80元的基础养老金,除中央财政补贴外,其余部分由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承担,具体补助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也可在此基础上再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基础养老金标准随经济发展和物价指数等因素作适时调整。

2.个人账户养老金:其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含利息)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照国发〔**〕38号文件规定执行)。个人账户资金用完后,个人账户养老金继续发放,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老年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参保时缴纳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发放。

3.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凡提供有效死亡证明的,可发给一次性死亡补助金,其标准为死亡时上月本人12个月基本养老金,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三)参保人年满60周岁,但缴费年限不满180个月,且本人不愿补缴或延长缴费的,可将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四)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明的父母在领取基本养老待遇时,按月增发10元的基本养老金。

(五)建立养老金高龄增发机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中,年满70周岁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10元的基本养老金,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六)基本养老金由区县(自治县)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个人账户管理

(一)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等资金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实行全积累。个人账户可依法继承。

(二)个人账户记账利息参考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整存整取利率复利计息。

(三)参保人在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前(含延长缴费期间的人员)出国出境定居或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一次性退给本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全部并入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四)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死亡,且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有余额的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全部并入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六、基金管理

(一)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区县(自治县)统筹,参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建立基金专户,实行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征收和支付。

(二)区县(自治县)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本地区参保人个人缴纳的保险费本金及其利息、集体补助本金及其利息、上级补助、同级财政投入、保值增值收入和其他收入组成,主要用于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独生子女父母增发养老金、高龄增发养老金、一次性死亡补助金等。当基金不足以支付时,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安排资金注入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用于弥补支付的缺口。

(三)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应在国家商业银行开设专门账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四)区县(自治县)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并接受财政、审计、劳动保障等行政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七、养老保险关系的转接

(一)参保人在居民养老保险内转接的:

1.在本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转移的,只转个人账户基础信息,不转个人账户资金。

2.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县(自治县)发生转移的,在转移个人账户基础信息的同时,应转移个人账户资金(本息);若转入地尚未建立居民养老保险的,由转出地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封存并按规定计息。

3.跨省(区、市)转移的,国家尚未出台有关规定前,暂由转出地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封存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息,国家出台规定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参保人与其他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八、新老制度衔接

已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的通知》(民办发〔**〕2号)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人员,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时,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未达到60周岁的人员,原则上将老农保个人账户积累总额或个人账户余额划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对不愿合并的,也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积累总额或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老农保养老保险关系。

(二)已达到60周岁及其以上的人员,已按老农保领取的月基本养老金可与居民养老保险确定的月基本养老金合并计发,并将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划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对不愿合并计发的,也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老农保养老保险关系。

九、组织领导

(一)试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全市各区县(自治县)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做好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综合协调等工作,不断探索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市社会保险局负责具体经办和日常业务管理。

(三)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地区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区县(自治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经办和日常业务管理。

第8篇

1.1相关概念界定

按照国务院指导意见,城镇居民是指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的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养老保险参与态度是指城镇居民对参与社会养老保险的一种内在心理结构,包括认知、情感评价和行为取向三个方面。

1.2测量指标

本研究选取城镇居民对养老保险的认知、情感评价和行为取向三个维度进行测量。具体指标如下:认知方面,从了解程度、了解途径进行测量;情感评价方面,从认可程度、参保意愿、满意度进行测量;行为取向方面,从参保的外显行为和行为倾向进行测量。2.3资料来源及特征描述本研究的数据主要来源于笔者2012年在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进行的问卷调查。此次调查一方面采取概率抽样的方法,向城镇非从业居民发放150份问卷,回收有效问卷136份,有效回收率为90.7%;另一方面也做了部分个案访谈。样本的基本情况:年龄构成方面,最小的为20岁,最大的为78岁,其中各年龄阶段均有分布,以中年人为主,占47.8%;在性别比例方面,男性占40.4%,女性占59.6%;在学历构成方面,低学历者(初中及以下)占58.5%,中等学历者(高中或中专)占30.1%,高等学历者(大专及以上)占11.4%;在家庭经济状况方面,状况好者(非常宽裕或比较宽裕)的占24.3%,一般者占56.6%,状况差者(比较紧张或非常紧张)占19.1%。

2统计结果与分析

根据调查数据,下面从城镇居民参与养老保险的态度及其影响因素两个方面进行探索性分析。

2.1城镇居民参与养老保险的态度

2.1.1城镇居民对参与养老保险的认知

(1)城镇居民对养老保险的了解程度。调查结果显示,有83.2%的被调查者听说过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但其中仅有10.5%的被调查者非常了解或比较了解,另外16.8%的被调查者完全不了解。这表明,即使是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试点城市,居民对养老保险制度的了解程度还普遍偏低。个案访谈的资料也表明,多数居民只是知道有这项制度,但是对制度的主要内容都不甚了解,特别是关于缴费标准和计发标准更是知之甚少。(2)城镇居民了解养老保险的途径。当问及城镇居民了解养老保险的途径时,54.8%的人表示是亲友告知,24.6%是从电视、互联网、报纸等了解,11%是从相关部门的通知了解,9.6%是从基层干部宣讲了解。可见居民之间信息的相互传递是最主要的传播途径;新闻媒体的宣传则是当前城镇居民了解该制度的另一个主要途径;相关部门的通知和基层干部宣讲发挥的作用不明显,这表明政府在宣传推广工作方面的力度还很不够。

2.1.2城镇居民对参与养老保险的情感评价

(1)城镇居民对养老保险的认可程度。在养老责任的主要承担者的问题上,86%的被调查者认为应该由政府、社会主要来负责,仅有9.4%认为应由家庭主要负责,4.6%认为由个人负责。同时,91.9%的被调查者认为参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是有必要的,是对老年生活的一种很好的保障。这表明,随着家庭规模不断缩小,家庭功能不断弱化,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在城镇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小,养老问题日趋社会化,人们更愿意从政府和社会层面寻求养老问题的解决。(2)城镇居民参与养老保险的意愿。在问及参保意愿时,63.2%的被调查者表示有参保意愿,其中97.8%的人都是出于养老考虑,仅有2.2%是出于投资考虑。这说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养老方面给人的信心比较充足,但是作为保值增值方式还不被认可。另外36.8%的没有参保意愿的被调查者,其原因分别是:养老保险缴费过高(62%)、对政策不了解(23%)、缴费年限过长(9%)、对养老保险不信任(3%)、已参加其他保险(3%)。(3)城镇居民对养老保险的满意度。城镇居民对养老保险的满意度可以用来描述居民共享价值观和养老保险制度化之间的差距。数据表明,仅有14.7%的被调查者认为该项制度发挥的作用比较好,36%的被调查者认为不好。他们的评价主要是从保险费中政府财政补贴和个人缴费的比例、个人缴费标准、养老金金额、领取养老金的年龄等方面来考虑的:在缴费比例方面,90.4%的人认为个人承担缴费比例高,66.9%的人认为政府财政补贴的比例低;在关于养老保险金是否能够满足居民日常开销方面,93.4%的人认为不太能满足或完全不能满足;只有在养老金的领取年龄方面,56%的人认为是比较适中的。这表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缴费比例和计发标准上与居民的理想状态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城镇居民希望这项制度能够以低费用获得高保障,但这种共享价值观与目前的制度化的养老保险之间存在着矛盾,导致居民的满意度比较低。

2.1.3城镇居民参与养老保险的行为取向

城镇居民参与养老保险的行为取向主要是通过城镇居民参与养老保险的外显行为以及在一定情况下是否有参保的行为倾向来显示。(1)城镇居民参与养老保险的外显行为。外显行为是指已经采取的实际行为,在本研究中体现为居民是否已经实际参保。调查显示,仅有31.6%的人参加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比例非常低。69.4%的人未参保,其原因如下:资金不充足(59.4%)、认为待遇太低(22.9%)、对政策不了解(15.3%)、已购买其他保险(1.4%)。在访谈中还发现部分年轻人认为考虑养老问题过早而未参保。(2)城镇居民参与养老保险的行为倾向。行为倾向是针对外显行为而言的。调查显示,仅有14%的人近期有参保打算,在86%的没有参保打算的被调查者中,37.6%表示若资金充足则有参保打算,21.7%表示若政策宣传更清楚则有参保打算,14.4%表示若养老保险待遇有所提高则有参保打算。这表明资金短缺、政策宣传不到位和养老保险待遇不如人意都可能制约居民参保行为倾向。

2.2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与态度的影响因素

勒温的场论思想认为,人类行为取向是个体和环境二者的函数。根据这一观点,城镇居民无论是作为个体还是群体,其参与态度不仅与其年龄、性别、学历、收入等个人特征有关,同时又受到家庭结构、家庭经济状况等家庭环境以及社会环境的影响。本研究从个人因素、家庭因素、社会因素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探讨其对城镇居民参与养老保险态度的影响。

2.2.1影响城镇居民参与养老保险认知的因素

城镇居民在认知程度上的差异比较明显,在认知途径上差异较小。在10.5%的非常了解或比较了解该项制度的被调查者中,67.4%为女性,47.8%年龄在41—60岁之间。这些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与人接触、交谈的可能性比较大,了解的信息量大,对该制度认知的程度高。有子女的被调查者对制度认知的程度比没有子女的被调查者高,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长期推行,城镇居民子女数量维持在1~2个之间,子女为了减轻赡养老人的负担,鼓励老人参加养老保险,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老人对该制度的认知。家庭经济状况一般的被调查者对制度认知的程度比经济状况好和差的被调查者都高,这部分居民有意愿参保并有一定能力负担养老保险的费用,所以他们会积极去了解相关政策。通过相关部门通知和基层干部宣讲了解该保险制度的居民对制度认知的程度比通过亲友告知了解的居民更高,这表明规范全面的政策信息有利于提高居民的制度认知程度。

2.2.2影响城镇居民参与养老保险情感评价的因素

以“是否愿意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为因变量,建立二项logistic回归分析模型,运用向后条件法将自变量纳入模型,建立的模型卡方值为23.747,对其检验的P值为0.000,小于0.05,解释变量全体与logit(p)之间的线性关系显著,表明模型可以建立,模型中有三个变量(性别、学历、家庭经济状况)通过了回归系数的检验。建立的回归模型方程为:logit(p)=-1.013×性别-0.475×学历+0.571×家庭经济状况+2.473比较三者的Wald统计量(Wals)发现,性别的Wald统计量更大,说明性别的作用更加显著。通过发生比率Exp(B)可以具体解释自变量对参保意愿的影响:女性的参保意愿是男性的2.75倍;低学历的居民的参保意愿是高学历居民的1.6倍;家庭经济状况差的居民的参保意愿是家庭经济状况好的居民的1.77倍。这些居民因为劳动能力比较差或收入比较少,没有或很少有积蓄,难以靠自身的能力抵御年迈、疾病等风险,为满足生理需求和安全需求,他们更希望以一种有政府支持的养老方式来度过老年期。在这里社会因素的影响不明显,居民的参保意愿作为心理层面的取向,受个人、家庭因素的影响较大。

2.2.3影响城镇居民参与养老保险行为取向的因素

以“是否参加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为因变量,建立二项logistic回归分析模型,运用向后条件法将自变量纳入模型,建立的模型卡方值为9.198,对其检验的P值为0.010,小于0.05,解释变量全体与logit(p)之间的线性关系显著,表明模型可以建立,模型中有两个变量(家庭经济状况、对制度的了解程度)通过了回归系数的检验(见表2)。建立的回归模型方程为:logit(p)=-0.306×家庭经济状况+0.539×对制度的了解程度-0.199比较二者的Wald统计量(Wals)发现,了解程度的Wald统计量更大,说明居民对政策了解程度的影响更加显著。通过发生比率Exp(B)可以具体解释自变量对参保行为取向的影响:对制度了解程度高的居民的参保行为取向是了解程度低的居民的1.72倍;家庭经济状况好的居民的参保行为取向是家庭经济状况差的居民的1.36倍。对养老保险制度了解程度高的居民,对相关的制度内容了解得更多,包括缴费比例、计发标准等,这就加深了他们对制度的信任程度,在一定的程度上会对其参保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家庭经济状况好的居民在制度认知程度上不是最深的,在参保意愿上不是最强的,但他们的经济能力强,完全可以支付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以微小的代价换取稳定的养老保险收入,而参保意愿强烈但经济状况差的那部分居民却因为资金限制,无法参保。

3结论与政策启示

第9篇

目前,关于如何增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绩效的议题大量出现在有关文献中。梳理这些文献可知,许多作者都将城乡养老保险作为同质化产物来对待,进而在对策构建中也就不做区分。笔者认为,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绩效的评价,应采取差异化策略。之所以提出这一观点在于,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主要属于在职缴费模式,而农村养老保险则植根于新农村建设所形成的一种福利政策。因此,前者养老保险的存量时刻发生着变化,且受通胀影响较大;后者养老保险,则反映为一种惠农政策,其存量远不及城镇养老保险基金额度,所以相对受通胀影响较小。为此,评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管理绩效,则需要从二元目标下来展开。从而,这也就构成了笔者立论的出发点。基于以上所述,笔者将就文章主题展开讨论。

1当前养老保险管理面临的挑战

11城镇养老保险管理所面临的挑战

城镇养老保险基金的数额庞大,进而面临着通胀的外部条件。特别随着我国实体经济发展出现复苏迹象,预期未来的CPI字数不会低于3%。因此,随着通胀水平的提高,城镇养老保险基金的实际购买力便会下降。那么以购买力不变为基点,现有的养老保险基金则将面临着严重缩水。从中不难知晓,若是以一种相对静态的模式来管理城镇养老保险,则会变相使得保险基金额度缩水,进而降低养老保险的管理绩效。当前,顶层设计方面已著手盘活城镇养老保险的存量基金,但实际效果还有待时间的证明。

12农村养老保险管理所面临的挑战

农村养老保险分为农民自己交纳与政府补贴相结合,其初衷在于提升农村社会的经济福利。由于我国广大农户都有其田,进而其口粮能够得到保障,所以养老保险的功能更加突出在提升经济福祉领域。当前在养老保险管理上所面临的挑战主要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设计重点针对留守人员,且多为老人。而那些返乡人员,则未能及时纳入到农村养老保险管理体系之中。再者,农户因有土地作为生存的最后保障,所以在对待养老保险时还存有短视的行为偏好。从中不难知晓,一方面因养老保险覆盖面问题,而可能降低管理绩效;另一方面则因为农户自己交纳缺失,而可能降低管理绩效。

2增强养老保险管理绩效的着力点

21增强城镇养老保险管理绩效的着力点

正如上文所提及的,当前城镇养老保险管理深受通胀预期的挑战,所以在增强管理绩效方面需要着力于:①利用资本市场有效盘活养老保险的存量资金;②规制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失范行为。随着我国大量农民工返乡,近年来还出现了大量退保的局面。因此,在增强城镇养老保险管理绩效上,还需要在管理制度创新上下功夫,进而维护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和稳定。长期以来,业界专家都提出可以效仿新加坡模式。但笔者认为,由于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基金数额巨大,且极大关系社会的稳定,所以盘活养老保险基金应严格规避金融风险。

22增强农村养老保险管理绩效的着力点

在问题导向下,当前的着力点在于:①与城镇养老保险管理相对接。这里存在着一个城乡衔接问题,即返乡务工人员要求退保,而返回之后农村却未能及时交纳。因此,这里就涉及城乡养老保险管理之间的衔接和创新工作;②规范农户的养老保险交纳。毫无疑问,规范农户养老保险交纳属于精准扶贫工作的范畴,而当前农村留守老人数量庞大,进而对政府财政补贴带来极大的压力和风险。因此,核实与管控则成为了这里的着力点。

3增强养老保险管理绩效的模式构建

31以稳健的姿态盘活城镇养老保险基金存量

目前,在盘活城镇养老保险基金方面,主要以投资资产类产品为主线,并在2016年逐渐将一定比例基金投入到证券市场进行运作。对此,笔者是赞同的。但在这里也需要提出,应以稳健的姿态来对待养老保险基金的配置事项。这里的稳健包括两个方面:①合理决策和组配基金投资领域,如随着当前央行宽松货币政策已处于周期性末端,那么当前就可以将基金更多地配置在购买货币基金上;②根据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有节奏地调整各领域的投资结构。

32加快城乡养老保险合并管理的探索与试点

城镇化进程中,游离于城市与农村的广大农村务工人员,是制约养老保险管理绩效的重点人群。我们不能只是以规劝的方式来解决他们退保的诉求,而是需要通过加快城乡养老保险合并管理来给予实质性破解。笔者调研发现,那些“农民工二代”已具有了城镇生活意识,并在工作中逐步增强了对养老保险的重视程度。因此,以乡镇为中介来设置可以进行城乡基本养老的转换机制则值得探索。

33加强对农村人口的普查力度掌握真实情况

随着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惠农工程的大力构建,在管理农村养老保险时还需要加强对农村人口的普查力度。普查的目的在于,不仅需要将这项惠民工程涵盖到每位农户身上,还需要防止因谎报而导致的国家财政补贴的损失。当然,由于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的游离度较高,所以需要形成以乡镇为单元的普查机制,并落实乡镇、村社负责人的主体责任。另外,加快城乡养老保险合并管理仍是重中之重。

34分地区并根据农户经济实际规范交费额度

在精准扶贫战略的实施过程中,还需要动态提升农户的交纳数额,这不仅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现状相适应,也是从减少领取农村养老金人员的购买力,受通胀现象影响来考虑。因此,未来可以以县域为单位分乡镇根据农户经济实际状况,动态、统一规范交费额度,进而也使得财政补贴能够更好地完成预算管理。

综上所述,以上便是笔者对文章主题的讨论。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合并城乡养老保险管理属于顶层设计,需要关注城镇居民的切身利益。

第10篇

一、试点单位基本情况

*镇位于××市南10公里处,辖24个行政村、285个村民组、7.2万人。全镇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共有40399人,其中16——60周岁33570人,60周岁以上6829人。截至目前,全镇入保3877人,其中16——60周岁1136人,60周岁以上2741人。

西大街办事处位于××市城区西部,辖7个行政村、4个居民委员会,总人口1.9万人。符合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数为15806人,其中16——45周岁10389人,46——60周岁3581人,61——69周岁918人,70——79周岁650人,80——99周岁267人,100周岁以上1人。截至目前,全镇入保960人。

二、试点单位的主要做法

(一)搞好组织领导

*镇、西大街办事处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高度重视,将其作为当前的中心工作来抓。*镇成立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王建锋、镇长屈国强任组长,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各行政村支书、村委会主任为成员;各行政村也成立了相应机构,明确村支部书记为第一负责人,一名副职具体负责此项工作。西大街办事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小组以办事处党工委书记刘朝锋、主任魏建朝为组长,实行班子成员、机关干部包村(居)委会责任制,村(居)委会完善村干部包组、组干部包户的工作机制。

(二)搞好人员培训

试点工作开展前,*镇、西大街办事处积极行动,认真做好政策培训。在社保局的组织下,劳保所具体经办人员和各村信息联络员50多人参加了郑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举办的业务知识培训会议。同时,利用领导班子会议和机关干部学习日进行全面学习,吃透精神,掌握政策。以会代训,在试点工作启动动员会上,邀请郑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及我市社保局相关领导对班子领导、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详细讲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

(三)搞好宣传发动

在召开由全体党员干部、群众代表、企业负责人参加的动员会的基础上,社保局与试点单位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广泛宣传。在××市电视台、广播电台定时、反复播放《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制作车体标语,进行车体广告宣传。将郑州市社保局发放的郑政﹝2008﹞22号文件、致广大城乡居民一封信、通告等宣传资料发放到各个行政村、社区。在人口聚集地、客运站、集市街道、各种缴费网点张贴、发放宣传资料。

7月30日,7月31日,两地分别召开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启动动员大会,特邀郑州市劳动保障局总会计师、驻××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督导组组长席志宏、郑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副局长、驻××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指导组组长卫洛民参加了会议。

(四)搞好硬、软件保障

第一,办公场所到位。为方便今后群众办理参保手续,经过反复比较,*镇投入10万余元,将敬老院临街近100平方米的房子改造为业务办理大厅;西大街办事处腾出一楼的办公室作为营业大厅。办公所需的电脑、打印机及其他必要的办公设施迅速到位,运行顺畅。第二,人员配备到位。*镇、西大街办事处从劳保所挑选了包括所长在内的3名社保经验丰富、懂政策、电脑操作水平较高的人员专门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手续的办理。任用大学生村干部作为各村联络员,配合宣传相关政策。第三,资金筹集到位。*镇政府在居民养老保险资金筹集和管理中做到缴纳资金到位、预算安排到位、预算执行到位资金拨付到位。各村本着先易后难、先党员干部后一般群众、先富裕家庭后一般家庭的程序,认真细致地做好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工作。

(五)搞好人员底子调查

8月3日前,*镇、西大街办事处保质保量地完成了各年龄段符合参保条件人员基本情况调查摸底工作,以村为单位进行汇总,为下一步工作的开展打下坚实基础。

(六)搞好参保登记、缴费

为了方便群众入保,试点单位要求广大干部服务上门,为老百姓免费复印有关证件,集中办理入保手续,并派专人负责。并要求业务人员在为群众办理入保手续时,做到热情、高效、微笑服务,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真正达到群众满意。

三、试点单位的基本经验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是推动工作的重要保证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需要各政府的大力支持、各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因此,需要一个强有力的领导班子。此次,两个试点单位迅速成立相应的组织,行政正职全面管、专管副职具体管,建立了一套有学习、有检查、有汇报的日常工作机制,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是推动工作的必要前提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新生事物,政策的受益人群文化程度相对较低,涉及范围和对象分布面广,情况复杂,做好宣传动员至关重要。因此试点单位采取了群众容易接受的形式,深入开展政策宣讲和舆论宣传,深入浅出地讲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核心内容,突出宣传内容的针对性、实效性,使群众明白三个参保条件、明白一个缴费基数、明白七个缴费档次、明白两项参保补贴、明白一个缴费方式、明白两项待遇构成、明白一个参保程序、明白一个缴费时限”、做到一个放心。

(三)资源到位、人员到岗是推动动作的必备条件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带有很大的福利性,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等各方面的支持。××市两个试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之所以能走在郑州市的前列,与镇政府、办事处的大投入是分不开的。从选择最合适的场地到迅速配备高素质的人员,都体现着政府对此项民心工程的重视,不断克难攻坚,才能最终加快推进速度,使我市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有影响、有成效。

(四)社会组织适当补助是推动工作的关键措施

西大街办事处、*镇政府多次召开会议,鼓励各村委会、居委会、各经济组织出资帮助居民入保。在政府的号召下,不少有经济能力的村委会纷纷制定出了补助方案。*镇河西村村委会拿出100万元成立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会,这也是郑州市首个村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会;黄固寺村两委出资100余万元,对参保人员进行现金补助。

(五)干部带头、典型引路是推动工作的有效途径

通过机关干部、村干部、企业经营者的示范效应,扩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吸引力是我市试点单位的重要经验。镇政府、办事处要求机关干部、村干部、企业经营者在把利益讲清、政策讲透的同时,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从自身做起,动员符合参保条件的直系亲属首先参保缴费,通过直系亲属的实际行动,带动左邻右舍、亲朋好友都积极参保,形成一家参保,带动一片的良好氛围。例如,在*镇朝化村三组组长钱拴喜与爱人的带动下,两天内19名村民前往劳保所办理参保手续。

四、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一)有相当一部分老年居民的身份证已经过期或者无效,建议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协调办理临时身份证,以解决老年居民当前办理手续难的问题。没有有效身份证件,指定银行无法办理缴费手续,建议收费银行能否以户籍证明办理收费业务。

第11篇

一、**区“老农保”开展情况

(一)**区城乡居民基本情况

**年末,**区总人口为79.99万人,其中:农业人口74.77万人,非农业人口5.22万人。财政总收入89989万元,地方财政收入7805万元。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4170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212元。

(二)老农保政策

**区实施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属于区级统筹,以“城乡统筹发展,建设和谐**”为目的,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将本区行政区域内,具有常住户籍的男年满16周岁至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至55周岁,目前尚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围的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纳入保障范围。具有公平性、普惠性。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以参保人员个人缴费为主、财政给予补贴、集体经济组织适当补助,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实行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办法。养老保险费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采取按年缴费方式。缴费基数为区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设三个档次,分别为缴费基数的100%、150%、200%。缴费标准的档次由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比例为20%;缴费年限越长、缴纳金额越多,享受待遇越高。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时,区财政分别按当期缴费基数的2.5%给予补贴,补贴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财政补贴的比例。其中1.5%用于建立参保人员的补贴账户,1%用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同时考虑到为社会作出了特殊贡献的复退军人约4.5万人、独生子女父母约7.9万人、在职村三职干部1557人,出台了旨在解决复退军人、独生子女父母、村三职干部参保问题的配套政策,解决他们的养老问题,既是对他们作出成绩的肯定,也是与国家相关政策的有效衔接。具体政策一是对复退军人参保,在计算待遇的时候,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增发养老待遇;二是对独生子女父母参保,在计算待遇的时候,按照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标准0.1%的养老金;三是对在职村三职干部参保,实行参保给予补贴,村支书、村主任各补助200元/年,村文书补助150元/年。

(三)参保情况

**区于**年10月31日启动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截止2009年10月31日,全区累计参保人数已达40178人,征缴养老保险基金累计达到16590.96万元,享受待遇12915人,累计发放养老金1789.26万元。

二、问卷调查情况

(一)对参加了养老保险居民的调查情况

据调查,**区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呈现以下特点:

1.以男性参保为主,被调查者收入适中

被调查参保的36人中,有26人为男性,占被调查人数的72%;女性有10人,占28%。被调查的36人中,家庭人均纯收入为4420元,比全区**年农村居民人均全年纯收入的4170元略高。

2.参保人年龄偏大,文化程度普遍不高

被调查的参加了养老保险的26位男性中,有16人的年龄已经超过60岁,占62%;10位女性中,年龄超过55岁的有8人,占80%。并且被调查的参加了养老保险的36人中,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仅2位,占5.5%;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6位,占16.7%;具有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的28人,占77.8%。

3.乡村干部的宣传是农村居民了解养老保险的主渠道

当被问及你是从什么途径知道可以参加养老保险的时候,回答从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的有12人,占被调查者的33.3%;回答乡镇或村干部的宣传的有20人,占55.6%;回答听别人介绍的仅有4人,占11.1%。

4.参保资金主要来源于自己积攒

在被问及你的参保资金主要来源于哪里时,有34人的回答是自己积攒,占被调查者的94.4%;只有2个人的回答是来源于子女帮助,仅占5.6%。

5.相信政府的人多,但对国家新农保政策知道的少

当被问及你认为交纳的保险金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时,回答不存在的有28人,占被调查者的77.8%;回答存在安全隐患的有8人,占22.2%。可见政府的公信力在老百姓的心目中是相当高的。但当被问及你是否知道国务院今年将在全国10%的县(市、区)试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时,回答知道的仅有10人,占被调查者的27.8%;而回答不知道的有26人,占72.2%。

(二)对未参加养老保险居民的调查情况

1.没有参保资金是被访者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主要原因

当被调查的36位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居民被问及你为什么没有参加养老保险时,有28人回答没有参保资金,占被调查者的77.8%;回答不知道情况的只有2人,占5.6%;回答其他原因的有6位(主要是超龄),占16.6%。

2.多数人未到领取保险金年龄是未参保的又一原因

被调查的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36人中,有10位女性,26位男性。10位女性中,只有一位年龄是55岁,其他9位年龄都在55岁以下;26位男性中,有16位年龄在60位以下,只有10位年龄在60岁以上。男女共25位没有达到领取养老保险金规定年龄,占被调查者的69.4%。同时据部分被调查者反映,他们没有参加养老保险除了没有多余的资金来交养老保险之外,另一个原因就是还没有到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如果现在交,还不能立即领取现金,心理多少有些不踏实。

3.多数人愿意参加养老保险,并认为值得在全市推广

未参加养老保险的被调查者多数人是愿意参加养老保险的。调查发现有28位愿意参加养老保险,占被调查者的77.8%;不愿意参加养老保险的有4位,占11.1%;说不清的有4位,占11.1%。同时,被调查的所有人都认为这种养老政策值得在全市推广,也值得拥护。

三、存在的问题

(一)养老金的计算方法过于复杂

老农保中关于养老金的计算方法过于复杂,既不利于基层工作人员的宣传,也让很多只有小学文化的老年人不容易理解。调查显示,参加了养老保险的人中,完全知道养老金计算方法的只有6人,占被调查者的16.7%,并且多数是村干部;回答部分知道的有10人,占27.8%;回答不知道的20人,占55.5%。

(二)对上限年龄的限制有违“广覆盖”原则

按**区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的规定,超龄的(男在60周岁以上,女在55周岁以上)在2009年6月30日后就不能参加老农保。这一规定虽然意在限制那些不到领取养老金年龄就不参保的人,但它同时将那些虽然超龄,但由于特殊原因(如不知道政策、暂时没有资金)没有及时去办理参保手续而又愿意参保的人拒之门外。

四、几点建议

(一)尽快出台新农保实施细则

结合《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尽快出台适合**的新农保实施细则,做好老、新农保各项政策的衔接,让新农保政策更加科学合理,便于操作和宣传,确保做到“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为推动**“三个加快”、建设“四个**”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加强新农保宣传

通过电视、广播等农村常用的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新农保政策,制作通俗易懂的宣传手册,动用镇、村干部和大学生村官等一切可以动用的力量来进行宣传,让文化程度不高的农村居民真正懂得新农保的优惠政策,转变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消除其后顾之忧,让其自愿主动参保。

(三)政策惠民逐步提高政府补贴标准

调查发现,多数被调查者认为参加养老保险合算,但还不能解决养老问题。36位参加了养老保险的被调查者中,有26位认为参加养老保险合算,占被调查者的72%,他们认为比存银行收入要高;认为不合算的有4人,占11.1%;认为说不清的有6人,占16.7%。当被问及你认为养老保险能不能解决养老问题时,回答不能的有20人,占被调查者的55.6%,回答说不清的有10人,占27.8%;回答能的只有6人,占16.6%。可见老农保政府补贴还相对偏少。在新农保试点中,要明确地方财政对农民参保应予补贴,尤其是对特殊困难群体的补贴还要提高。

(四)严格管好用好养老保险基金

切实加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在确保基金安全的情况下,实现有效的保值增值。探索一些风险小、收入高的基金增值办法,包括对国家重点项目的投资,适当部分用于资本市场投资等。

第12篇

(一)部分年轻的农民缴费积极性不高。由于城乡保实施的是自愿投保的原则,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农民的参保率低。而且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意识差,在农民看来家庭养老才是最主要的养老形式。大部分中青年农民认为自己现在还年轻,没有必要考虑养老问题。所以他们即使参保缴费档次也大部分是100元。

(二)工作人员服务水平低,素质不高。在农村实行县级管理虽然有其优越性,但是县级管理过于分散,工作人员的素质高低不一,对待前往咨询的民众态度粗暴。而且乡镇工作人员的稳定性较差,缺乏专业的人员,而且也没有统一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这些都使得服务水平低下。在农民看来,有些工作人员对于工作的基本流程都搞不清楚,这样就对城乡保制度产生了怀疑,进而“敬之远之”。

(三)部分城乡保基层经办机构欠缺,工作网络薄弱。虽然河北省各县、乡已经设立了专门的城乡保经办机构,但是落实到基层就是基础设施比较落后,还有一些偏远山区根本没有现代化、信息化的办公硬件。国家对基层的设备总体上投资也比较少,工作网络薄弱,导致办事效率低。信息系统不完善,缺乏针对社会保障信息管理专门的网络和系统,难以实现参保人信息高效、精确的管理,经常出现重复参保的现象。

(四)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不科学。农村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缺乏法律保障,不仅难以保证保值、增值,而且各地挤占、挪用和非法占用基金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将社会保障基金借给企业周转使用,有的用来搞投资、炒股票,更有甚者利用职权贪污挥霍,致使农民的“保命钱”大量流失,严重影响了基金的正常运转。而且有些地方的基金依赖于银行存款,投资渠道单一,这样就容易受到利率和通货膨胀的影响。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不够完善、规范。很多农村都是由民政局一手征缴、保管和使用的,没有相应的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管,有侵占、挪用的现象,导致农民失去信任。

(五)国家对农民补贴额过低,基础养老金保障水平不高。目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标准仍处在较低水平,有的地方养老金水平甚至低于适度水平,这将不利于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据相关报道,北京2014年将基础养老金提高至430元,上海则提高至540元。目前,基础养老金全国平均水平为74元,然而河北省的大部分的县城都还是最低基础养老金55元。过低的基础养老金很难解决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有些地方六七十岁的农民还要自己务农才能维持基本生计。

(六)政策实施情况不平衡。在河北省一些地区由于宣传力度到位,信息传播较快,使得当地老百姓全面了解到政策的优惠性,参保积极性很高。但是在一些偏远的山区,乡镇在宣传政策的时候存在滞后性,这样就使老百姓犹豫不定,瞻前顾后,对政策存在疑虑,担心缴费期间政策会变,最后不仅没有得到养老保障,反而使自己利益受损,导致参保率低。而且有些农村现在已经是“空心村”,在一定程度上出现空挂户,这些外出务工人员由于联系不到,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参保率。甚至有些农民认为在花自己的钱做一些没有意义的事情。

二、对策建议

(一)加大对城乡保的宣传力度。为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得到更多认可,进而推动制度顺利进行,需加大城乡保的宣传力度、增强年轻农民的养老意识。由于农民的文化水平比较低,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能够带来的收益不能准确的预估,这样就增加了城保的不确定性。因此,有必要加大城乡保政策的宣传力度,让其对城乡保制度有深入的了解,使大家都能明白参加养老保险是为了自己。同时,宣传的重点应放在示范、推广和操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保险金发放的及时性上,而不应停留在一般的号召上。要让政策的精髓让农民了解,进行全方位、多角度、大容量、高频率的宣传,宣传时要与农民面对面的交流,不应盲目的追求参保率,要让农民切实的感受到政策的优越性。

(二)国家加大对基层城乡保的财政支出。国家要对农村给予财政支持,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于生活在农村的老年人特别是那些没有退休工资收入的鳏寡孤独老人来说这是维系他们生活的一道红线。加大基层城乡保的补贴力度,应该使城乡保的养老金水平适应当地收入和物价水平的变动机制。国家应该设定更高的缴费上限,提高缴费标准的下限,可以对高缴费适当的进行补贴,激励更多的人选择比较高的标准进行缴费。国家要提高基础养老金的标准,使基础养老金和当地的物价水平相适应。

(三)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可以将社区保障作为一种保障方式,来弥补农村养老保障相对落后的局面。更加注重公平、可持续性、提高管理效率。鼓励老人参加商业养老保险和进行储蓄养老。

(四)加强基金的管理工作,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严禁基层组织和保险机构挪用基金。基层工作人员的工资以及管理费用,应有财政单独列支,不应从养老保险费中支付。积极拓展基金的投资方向,增强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可以采取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相似的运作方法,由专门机构来运营管理,确保其保值、增值。其实农民最关心的是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在现在通货膨胀还比较严重,但心在自己60周岁以后这些钱会贬值。

(五)加强立法工作。如今一切都是按法律办事,城乡保制度的运行应该有法律法规的规范。从法律上确认城乡保的地位、性质、义务以及责任,简化参保程序,对城乡保进行监管,使城乡保在法律的轨道上更加健康的运行。

(六)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服务平台,提高城乡保的服务能力。加快社保经办机构信息化管理服务,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建立健全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经办机构要尽最大努力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对于参保人员不懂的问题,一定要细心讲解。改善基层建设,提高办事效率。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交流沟通,尤其是代收养老保险费的金融机构。同时,根据服务对象的诉求,不断优化经办工作流程,改善服务态度,做到缴费、领取待遇方便、及时,让群众得到高效、便捷的服务。

(七)加强工作人员的服务能力和素质。针对城乡保的特征以及基层工作模式,配备稳定、专业的业务工作人员。由于工作人员和农民接触机会和时间最多,所以要充分发挥一线基层干部和工作人员在政策宣传中的作用。让农民真切的体会到工作人员是一切为了农民的切身利益着想。

(八)构建一个城乡保监管体系。由于现在处于城乡保试点阶段,相关的法律保障制度不健全,政府管理效率低下、管理资源分散。很多不法分子会钻法律的漏洞,进行违法的行为。构建一个监管体系,可以站在客观的角度,来维护农民的权益,使农民上缴的社保基金用于正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