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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维护

时间:2023-05-30 09:06:2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权益维护,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权益维护

第1篇

越来越多的外来务工人员来到市区,相关劳动纠纷也在迅速增多——打工者怎样维护自身权益

日前,记者在采访安徽籍打工者徐寨红讨工资事件时发现,来泰打工者合法权益受侵犯的现象并不是个别。海陵区劳动监察大队副大队长黄跃进介绍,他们今年以来已受理近20起侵权案,分析这些案件,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一些私营业主和个体工商户拖欠工资。二是用人方不参加社会保险。三是用人方不与打工者签订用工合同。四是上班时间长。国家规定,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为8小时,日加班不得超过3小时,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个小时,但不少私企都违规。五是一些个私老板在使用外来打工者时向他们收取押金。这种现象多发生在餐饮行业。六是将外来打工者的身份证扣押。这种现象多发生在桑拿洗浴行业。

黄跃进说,劳动者与用户之间是平等的关系,既不能收取押金,也不能扣押身份证。

记者调查发现,不少用工单位法律意识淡薄,用工自由、随意,打工者自身法律知识缺乏,办证意识淡薄,是导致劳动纠纷不断的主要原因。另外,因为外来打工者办证意识淡薄,管理部门难以对其跟踪管理,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海陵区劳动局职业介绍所负责人施和华说:外来劳动力来泰打工前,须按规定在常住户口所在地劳动部门办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到海陵区后,应凭个人身份证主动到所属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凭派出所出具的暂住证及本人身份证等手续,到海陵区劳动就业管理处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相关费用详见下表)。

目前,外来人员按规定办证的有多少呢?海陵公安分局户政科副科长鞠钢海介绍,今年以来,海陵公安分局及其所属派出所办理了15095份《暂住证》,实际上市区仅海陵区范围内外来打工的就有3万人左右。海陵区劳动职业介绍所负责人施和华说,今年1至10月,该所仅仅发出2000份《外来人员就业证》。换句话说,到海陵区城区打工的3万名外来劳动力,仅有2000人在发生劳动纠纷后能有力地维护自身的权益。

为了加强流动就业管理,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海陵区劳动、公安两部门日前联合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就业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的原则,用工单位、房屋出租户应承担外来人员办理“双证”的责任,对未按要求办理“双证”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由公安、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2篇

《江苏省“十三五”儿童发展规划》专门列入儿童与安全条款,以引导各级政府树立儿童安全大于天的理念,努力以政府行为更加有力地保护儿童。

各地妇联也积极行动,为儿童提供来自社会方方面面的支持和帮助,促进儿童保护。

为保护女童免受伤害,江苏省盱眙县妇联、教育局积极组织小学教师、女童保护志愿者,参加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举办的“女童保护”讲师培训。盱眙县教育局联合县法院,在留守儿童较多的小学设置“我的小秘密”粉红色信箱,信箱旁的宣传海报借卡通人物将女生身体敏感部位标示出来,提醒女童自我保护,女童可以通过写信、打电话、发电子邮件和微信等方式直接联系法官,法院定期开箱收信,一旦发现线索及时采取措施。

减少儿童意外伤害,禁止有意伤害儿童

《规划》提出了一系列保护儿童安全、减少儿童意外伤害的目标及措施,包括建立跨部门、多专业参与的儿童伤害工作体系。对儿童人身侵害案件100%查处,减少儿童伤害所致死亡和残疾,18岁以下儿童伤害死亡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6%。

除了意外伤害,《规划》还提出,禁止对儿童实施身体暴力、情感暴力、性暴力、遗弃及各种形式的忽视等一切形式的有意伤害,依法追究家庭暴力和不法侵害儿童行为的法律责任。

增强性别平等意识,消除对女童的歧视

男女不平等和重男轻女的现象在一些地区不同程度地存在,要彻底消除这些现象,必须从幼年时期抓起。

为此,《规划》在儿童与法律保护条款专门列入消除歧视女童的内容,以增强全社会性别平等意识,建立有利于女孩及其家庭的利益导向机制,推动有效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的相关法规政策出台,加大对利用B超等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溺弃、遗弃和迫害女童的违法犯罪行为。

推进儿童司法保护,探索前科消灭制度

第3篇

姬:2001年1月27日到28日,日航JL782航班在大阪的一天一夜里,中国乘客望着先后被妥善安排的西方乘客的背影,自己却没有得到机票中包含的食宿服务……从“日航事件”发生的那天起,九十多名中国乘客便开始为维护消费者的尊严和权力奔走……

刘:五个多月来,作为弱小的个人面对强大的国际知名航空公司去争取消费者的权益并不是件容易的事,然而,这些中国乘客始终没有放弃,坚持不懈地用成熟的消费权益意识、强烈的消费者尊严赢得了公平消费权益的胜利——7月29日,双方在北京正式签订和解协议书,“日航事件”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姬“同学们,听到这样的消费者维权故事你有什么感想呢?也许有人会说,我们只是孩子,现在谈维护消费者权益为时过早。其实,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是消费者。小到你买的文具是否出现了假冒伪劣,大到商家的服务态度,再到我们消费者自身的不正当消费行为……

刘:作为一名新世纪少年,要懂得珍惜消费者的权利,学会绿色消费、科学消费。比如,购买商品时要注意防止”三无“产品,要到正规的商场消费,要向商家索取消费凭证,要自觉抵制一些垃圾食品,如油炸食品、饼干、汽水、可乐、方便面和膨化食品以及冷饮等。

姬:每年的3月15日都是我们国家的”消费者权益日“。消费无处不在,维权也如影永相随。

刘:同学们,在即将到来的3月15日国家”消费者权益日“433之际,让我们学习了解维护消费权益的意识,从小学会维护合法权益。

第4篇

【关键词】中职学生 合法权益 法律维护

随着依法治校观念在我国各类学校中的逐渐深化,中职学生作为权利主体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增强。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在保护中职学生合法权益的问题上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导致中职学生在保障合法权益上仍处于弱势地位。中职教育是我国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教育体制的一个重要环节,加强中职学生维权工作,对进一步完善中职教育的法律制度,意义重大。

一、中职学生合法权益的维护现状

第一,侵犯中职学生的人身权。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人身权包括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和人身自由权等。由于中职学校存在管理制度上的缺陷或者某些教师法律意识不强,体罚学生、侮辱学生的现象时有发生。需要指出的是,中职学校对学生名誉权的侵犯是侵犯学生人身权的一个突出表现。

第二,侵犯学生的平等权。平等权是我国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随意剥夺。在中职学校,性别歧视、年龄歧视甚至是民族歧视的例子屡见不鲜。比如一些任课教师、班主任、学工办人员和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对学生课程成绩的评判、对学生的综合评价因为评价标准不统

一、没有本着客观公平的原则评价学生的品行、学业和行为,而是以自己的喜恶和情绪去评价一个学生。这样评价的结果无疑损害了学生的平等权。

第三,侵犯学生的知情权。对中职学生知情权的侵犯最典型的表现是,向学生收费却不告知收费的用途。具体来说,中职学生的知情权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学生有权对学校的基本情况包括各种规章制度、学校设施、师资队伍和经费投入有全面了解的权利。(2)学生有权了解学费用途和开支的基本情况。(3)学生受到处分时,有权了解学校对其进行处分的依据。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学校的强势,学生的合法权益实际上得不到很好的维护。

第四,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中职学生作为一名受教育者,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应当充分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在这方面的侵权是最典型也是最多的,学生因考试作弊或谈恋爱等问题而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屡见不鲜。

二、中职学生合法权益受损原因分析

1.现行法律制度不够健全

我国对中职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并不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建国以来,我国已经制定了《职业教育法》、》等6部基本教育法律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等17部教育法规、200多项部门教育规章和不少地方性教育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仍偏向强化学校的管理权力,学生主体地位的优势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突出表现在:没有完全明确学生的权利和救济程序。

2.管理观念传统陈旧

在现今依法治校观念的引导下,中职学校的管理理念已经有所转变。但从整体上看,中职学校的管理观念并没有根本转变,甚至有些方面仍很传统陈旧。另外,在更新观念的过程中,由于中职学校的管理人员对某些方面的法律法规理解存在误解,导致对某些问题处理不当,甚至使结果适得其反。基于上述原因,使不少不该出现的问题屡屡出现。

3.学生维权意识不够明显

现实中,一旦自身合法权益遭到侵犯,大多数中职学生很难动起法律维权的念头。剖析中职学生自身维权意识淡薄和实际维权能力较差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中职学生自身的原因,即由中职学生有与其年龄相对应的特点决定的,如社会经验不足、认识水平相对不高、法律知识欠缺等。二是中职学校方面的外在原因,即学校对中职学生的法律教育不重视,或者不够全面和深入,乃至根本不进行法律教育。

4.各种救济途径不够明确

“无救济即无权利。”这是权利和义务相互作用的一条重要原则。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具备相应的救济程序,否则权利就可能成为一纸空文。《教育法》第42条明确规定了受教育者有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讼的权利,但没有具体规定行使的程序。各校虽然根据《教育法》成立维权申诉委员会、共青团组织以及其他维权组织,但实际上,一旦中职学生合法权益受侵犯,很少能得到他们的及时救助,学生经常处于孤立无援的尴尬境地。

三、中职学生合法权益维护的对策与建议

中职教育是我国教育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重视和解决中职学生维权问题对于保护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加快依法治校、促进职业教育发展和推动法制建设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1.健全相关教育法律法规

针对目前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立法机关应对此予以高度重视,创立新法、修废旧法和完善现有教育法律法规;中职学校也应该本着科学性、合法性、合理性和统一性的原则不断完善学校的规章管理制度。在立法机关健全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和中职学校依法完善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应当要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在思想上,对规章制度的建设必须高度重视,始终牢记依法治校的观念,不能有丝毫的松懈;二是在内容上,必须以学生为本、本着以保障学生权利为核心的价值原则进行立法,以确保对学生合法权益的保障;三是在体系上必须与相关的法律法规保持统一性,为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法律依据。

2.树立正确的人本观念

长期以来形成的以学校和教师为主体和核心的观念不利于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中职学校应当摈弃传统陈旧的“严管”观念,树立以学生发展为主体的价值理念。具体做到:一是强化学校的服务意识。学生是教育的消费者,学校应当改变传统管理模式下学生与学校的对立格局,减少和学生之间的磨擦,消除对学生合法权益的侵犯,形成学校和学生和谐共处的局面。二是充分体现学生的主体性。学校对学生管理既存在缺乏有效的管理也存在管理不当的问题,这往往造成学生的逆反心理问题。针对此种状况,学校应切实改变观念,树立以学生为本的观念,在利于学生发展的前提下,给学生以充分的自。

3.提高学生的维权意识

正如原因分析,提高中职学生的维权意识,主要从学校教育方面入手。学校必须开设法律课程,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对于没有法律专业教师的学校,可以通过引进法律专业人才或者通过对非专业教师培训的方式增加师资力量;教师应当改变传统教育教学模式,应当重在培养学生的维权意识的基础上提高其理论应用于实践的能力,而不应当只注重对法律知识的传授;学校为此还应当为学生提供必要的设施和环境,比如模拟法庭等,让学生学有所用,以提高学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实际能力。

总之,中职学校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有效的、高质量的维权救济程序。

参考文献:

[1]陈咏梅,蒋良才.对依法治校及其几个法律关系问题的思考.湖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0,(5):74-76.

[2]李晓燕.教育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

第5篇

一、高度重视,切实将维权工作摆在议事日程。

区妇联高度重视维权工作,始终坚持“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维权”的工作方针,把代表维护妇女权益作为重要职责和不可替代的工作,为维权工作的正常开展和不断创新提供人、财、物的支持。

⒈重视对基层妇联维权干部的培训工作。原创:俗话说:“打铁还要自身硬”,我们认为,要维护好妇女的合法权益,维权干部要基本通晓法律法规,才能担当起这一重任。因此,上半年我们共举办了两期法律法规培训。月日,妇联主办了新一届社区妇联主席培训班,进行《新婚姻法》辅导。全区共个街道、个社区、个行政村多人参加了学习培训,女律师邵燕以大量生动鲜活的案例与理论相结合,分析并指出了妇女群众在受到外来侵害时,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社区妇联主席感到茅塞顿开且深受启发,当场她们就将自己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困惑、疑问提出,与律师作了交流探讨,达到了很好的效果。月上旬,我们又与区司法局有针对性的在全区联合举办了一期旨在提高妇女维权干部的维权能力培训班,系统地学习了有关法律法规,使大家掌握了不少维权知识和维权手段,为今后维权工作的开展创造了一个前提条件。

⒉开展多项维权工作,使其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月日,区妇联组织并指导基层进行了一万份《妇女法》常识问卷竞答,通过这种方式在全区家庭进行了一次生动的普法教育;月日为提高广大妇女的自我维权意识,扩大社会宣传面,区妇联积极参与了省、市、区三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在鼓楼广场联合举办的“宣传法律知识、服务妇女群众、促进男女平等”为主题的大型广场宣传咨询服务活动;针对流动人口增多且权益容易受到伤害的情况,区妇联结合本地特点,从基层抓起,要求居委会对每位外来务工人员进行登记,向每位外来妇女发放维权卡并为外来妇女儿童提供维权法律服务;为了解外来流动女性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状况,我们在全区开展了“农村妇女融入城市文明程度状况”的调研。听取了外来打工妹来南京落脚谋生、创业发展的酸甜苦辣,为今后更有效地对她们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找到了一扇开启之门;我们还建立了陪审员制度,所有的维权女干部都参与陪审员的工作,目的是让她们在陪审的过程中了解情况,针对问题找到解决的办法,同时也提高了妇女干部的维权能力和自身素质。

二、借助社会力量、整合社区资源。

面对新的历史时期妇女权益保障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区妇联解放思想,组织指导基层开展了有特色有成效的维权工作。三月份以来新街口街道、梅园街道、玄武湖街道、红山街道为了提高维权工作中的调解能力全面构建“大调解”机制,对社区多位人民调解员进行了业务培训,针对如何适应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讲授了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工作制度,人民调解基本法律知识,调解过程中注意事项和调解技巧,以及诉讼的流程和诉状的格式等。丹凤街街道与南京电视台《东升工作室》在唱经楼小区联合举办“维权社区行”活动,使维权意识和法律知识普及活动深入社区,服务基层,受到基层群众的热烈欢迎和好评。红山街道免费为社区家庭聘请法律顾问、免费为辖区内外来人员创业者配备法律顾问的工作,目前已成为全市乃至全省、全国做好新时期外来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一面旗帜,首开了全国先例。为把家庭矛盾等消灭在萌芽状态,红山街道的维权干部们放弃所有周六晚上的休息时间,与区有关职能部门联手开办了“法律服务夜市”,他们提出的口号是“你下班我上班,你困难我帮助”,解决了很多问题,受到了居民群众和外来人口的一致好评。他们为了维护外来务工妇女的合法权益,每年都要为流动人口妇女进行免费体检。今年上半年,又为流动人口妇女免费体检人,用去检查费用元。后宰门街道成立了后宰门希望工程社区援助站。援助站的志愿者对受援助青少年每周一次定期进行一对一义务家教,并逐步将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维权、心理疏导、文体活动、特色兴趣培养等都一一列入到援助项目中。锁金村街道举办了法律进社区活动并成立了“助残法律维权工作站”。使残疾人法律援助走进了家门,同时她们还利用法律咨询热线开展专题法律咨询,解答残疾人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切实维护和保障了残疾妇女的合法权益。

三、妇女维权从传统转向理性

统计显示,今年以来,我们共受理来信、来访、来电咨询等几百人次(其中包括男性公民),与去年同期相比均有所增加,尤其是电话咨询大大增加。主要原因:一是通过近年来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和培训,增强了妇女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开始从传统的委曲求全转向理性维权,能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利用电话咨询作为获得法律帮助最便利最快捷的途径,使需要帮助的问题能及时有效地获得帮助,并能最大限度地保护个人隐私,也避免了面对面时产生的尴尬局面。据我们所掌握的情况进行分析,在今年上半年受理的案件中,婚姻家庭类案件仍居首位,但案件的类型由被动地反映、哭诉为主,转向离婚咨询、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等主动寻求法律帮助为主,说明妇女群众寻求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在逐年增强。特别是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原创:在有关单位和新闻媒体的法制宣传教育力度不断加大的情况下,越来越多的妇女群众意识到自己在婚姻中的合法权益,开始倾向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能够较理智客观地对待离婚,懂得了要摆脱不幸的婚姻,必须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的道理。

四、下半年的主要工作

⒈进一步做好接待工作,严格建立接待登记制度,做到真情接待、真心帮助、真正解决。

⒉进一步完善区、街、居三级维权网络建设,使维权工作由原来

的上访为主,变为下访为主,尽量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6篇

一、有效维护职工社会保险权益难度大道路艰

当前,工会组织帮助职工维权社会保险权益,主要通过两种途径,一是工会去函或派人到职工所在单位,阐明相关法律规定,主动督促与其协商解决职工的社保问题;二是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工会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区分实际情况,或由律师为职工进行法律咨询,帮助职工梳理案情,依法释明,指导维权,或由律师直接为职工代书仲裁申请、状等法律文书,或指定律师职工通过诉讼维权。在职工社保权益遭受侵害后,陕西省总工会职工法律服务中心在帮其维权中深刻感受到困难多、难度大。2014年1至10月份陕西省总工会接到职工社保申诉179案次,只有21案次约占12%得到较好解决,主要是由工会或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协商,或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后因用工单位没有上诉而裁决生效,使职工权益得到维护,其余158案次都还没有取得圆满的结果。职工和工会组织维权之路的艰难,究其原因:一是问题出在企业,根子在执法部门。在职工寻求行政救济途径中,劳动监察部门在对举报及投诉进行处理时,提出需要依靠社保中心来进行调查、取证,社保部门认为自身不具备执法权而不愿承担,由于这两个部门职责上不尽清晰,缺乏配合意识,对企业违法行为查处不力,使职工社保争议的维权投诉有门、解决无望。还有一些单位故意否认劳动关系,劳动监察往往无法处理,这样职工还得先行申请劳动仲裁。包括有的欠缴行为时间较长,单位发生变更,证据缺失,都会给追诉带来麻烦。二是社会保险补缴政策规定不够明确。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社会保险补缴时间起算问题、补缴对象的确定、补缴请求权的追诉期等没有明确规定。现实中因各种原因,有的职工参加工作多年,但单位缴纳养老保险时间相对滞后或按低水平缴费,后来在职工要求和工会干预下,单位同意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但社保部门却以超过两年的追缴法定时效为由拒绝补缴。甚至曾出现过法院审理社保纠纷做出了生效的判决,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却因生效裁决文书所裁决单位的缴费金额不够,或因职工是在实际发生工伤和疾病、即将退休等情形时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等等,会对社保基金构成损害,社保机构拒绝接收,导致职工的社保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三是社会保险纠纷法律救济手段存在缺失。2014年以来,陕西省各级人民法院拒绝受理劳动者追索用人单位拖欠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的案件,对已经由劳动仲裁确认了的此类案件,法院也大多予以驳回,或者劝说劳动者撤诉。2014年以来约有40多名职工投诉反映企业欠缴社保,由于仲裁和法院均不受理,在维权过程中屡屡碰壁。因此,劳动者通过人民法院获取司法救济的有效通道被堵,劳动者社保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消失,更加大了劳动者和工会组织维权的难度。这也是转轨时期新旧问题叠加、制度没有理顺的集中表现。

二、对维护职工社会保险权益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争议预警协调机制。对一些企业和职工对社保政策的错误与模糊认识,各级工会特别是企业工会应加强普及宣传工作,让企业和职工都能正确理解政策法规,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发挥基层工会作用,坚持对涉及职工权益问题的事先参与,有效督促企业经营管理者依法管理并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引导职工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和主张权益。努力实现从依靠自上而下的指令工作向自下而上的推动工作转变,落实工会主席、工会各部门直接联系企业和职工制度,畅通职工诉求表达渠道,注意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立场、角度看待职工合理的主张和要求,及时发现并制止参保人数不足、参保基数不足、缴费比例不足、缴费年限不足等侵害职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解决,切实化解矛盾和纠纷,使维权工作变被动为主动,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试行对欠缴社会保险单位实施公开公示。用人单位恶意欠缴社保从表面看来只是一种较为单一的违法违规行为,但由此产生的对职工生活的影响却是多方面的,有的甚至是无法挽回的。企业之所以屡屡违法操作,说明其中有利可图,这种现象屡禁难止,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惩治力度不够。随着传媒信息业的发展,目前广播、电视甚至微博、微信等网络公开媒体都已进入老百姓的生活,工会应加强劳动监察协作,主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尝试通过各种公开媒体和政府、工会网站的社会公示平台,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和工会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经依法征收后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实施公示,公示内容主要为欠缴社会保险费单位的名称及违法违规行为。社保欠缴单位的“黑名单”公示确实可以聚焦公众关注,运用社会舆论和集体监督的压力加大清缴力度,并较好地填补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在社会保险管理领域的空白。相信将违法企业“拉黑”,有助于营造社会共同关注、监督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参保义务的良好氛围,在一定程度上对违法企业起到威慑作用。

(三)积极主动解决社会保险费补缴等历史遗留问题。虽然在社保补缴政策上,目前法律没有统一规定用人单位补缴的时点、范围等细节,但事关职工的切身利益,与职工的经济权益密切相关,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是工会组织的职责所在,也是工会的法定权利。对一些社会保险补缴的历史欠账问题,可以坚持依法依规、尊重历史、面向未来、统筹兼顾、协商解决的原则,积极主动面对,慎重合理解决。建议加强国家或全省层面的统一部署,工会积极推动并参与具体研究社保费补缴请求权的追诉期、补缴的条件和标准以及时间起算、补缴追诉时限等,从法律、政策上予以明确,避免纠纷累积。要充分利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等,更好地代表广大职工参政议政,通过源头参与维护职工利益,解决一些社保补缴的历史遗留和“老大难”问题。应强调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充分尊重职工个人的补缴意愿,对企业现有的在职在岗人员,凡是职工提出足额补缴社会保险的,优先依法给予补缴;对于企业已退休人员,由退休人员和退休前企业协商补缴。

(四)将社会保险纠纷纳入司法救济范畴。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最后防线。职工在遭受侵权后无法获得司法救济,对违法企业来说,本身就是一个可趁之机,这也助长了不法企业有恃无恐的行为。工会应积极支持、配合并监督行政执法机构更加严格执法,保障职工社保权益真正落实,但实际情况是社保中心没有实质执法权,劳动监察虽能执法,亦不及裁决、判决有效力,司法保障才是最有力的解决方式。目前,劳动保障行政监管机构的执法力量还比较薄弱,而且社会保险的参保覆盖面、参保时间和缴费数量还远远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扩大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的工作量相当大,单纯地依靠行政力量难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行政救济不力或无法实现救济的情况下,司法救济的介入能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利益。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这种行为违反了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更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其纳入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支持劳动者寻求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途径,可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遵循了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精神。对此,工会应呼吁推动人民法院受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社会保险权利纠纷,并作出实体判决,使劳动者能通过有力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从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单位:陕西省总工会困难职工援助中心

第7篇

一、**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概况

目前,**市总人口810万,农业人口160万。随着**转型发展战略的实施,园区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率达到80%以上,农村土地面积逼近红线,农业人口逐年减少,我市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环境大致如下:

1、在二轮土地承包中,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起点是公平的。无论是第一轮还是第二轮土地承包,基于户藉规则和人均分地原则,农村妇女和男子土地分配权的起点是公平的。二轮土地承包刚开始时,农业税较高,土地抛荒比较严重,土地承包证的农户发放率为89%。

2、农村土地政策变化引起土地争议增多。2004年,国家取消农业税,农村土地上的负担减轻,当初弃耕抛荒的农民包括许多农村妇女,纷纷返乡要地,争利夺地的矛盾纠纷不断上升。仅**农委每年要处理土地矛盾纠纷百十起,并且有日益增多之势。

3、农村土地功能变化引发土地收益矛盾激增。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农村土地被征用,土地功能日益多元化,派生出来的收益、增值问题也日益突出。除了承包责任田、宅基地分配,又出现了土地入股分红、征用土地补偿、拆迁安置房等利益攸关的矛盾。

4、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逐年上升。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农村的婚姻关系不再象以前一样稳定,农村妇女往往是随着婚姻关系的变化而流动,但土地却是不可移动的固定资产,因此,伴随农村妇女婚姻关系的变化,妇女土地权益流失的情况也日益复杂。

二、**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存在的问题

1、农村中的五类妇女群体土地权益易受侵害

一是外嫁他村妇女。按照妇从夫居婚俗,农村妇女一旦同外村人结婚,其承包地很可能会被娘家村收回,或是被娘家兄弟分割。而婆家村本着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也不会分给她土地。因此嫁到外村的妇女,多半会失去土地的实际使用权和受益权。

二是农嫁非妇女。农村妇女与非农业户口家庭的男性结婚,在我国现行户籍政策下,其户籍很难转成城镇户籍。这些妇女在娘家的田地,往往会由村民小组收回重新分配,并助丧失村民资格,一旦遇到土地征用,外嫁妇女很难取得补偿。

三是离婚妇女。如果在婆家村没有赶上二轮承包或10年一次的土地调整,农村妇女一旦离婚就会失去拥有土地的可能性,而娘家村的土地往往又被收回。少数分得土地的妇女,如果离婚不离村,有可能保存土地权益。若离婚又离村,其土地或被前夫家庭继续承包,或被村集体收回。

四是丧偶妇女。若妇女丧偶时较年轻,子女年龄尚小,其改嫁的意愿较大,其土地很可能被村集体收回,或被夫家的弟兄分割。若丧偶妇女与夫家家族有矛盾,丧偶后即失去在婆家继续生活的条件,土地权益也会因失去家族庇护而流失。

五是招婿妇女。有人说,不给上门女婿分地表明土地分配并没有歧视妇女,因为身为男性的上门女婿同样分不到地。然而事实是,在男尊女卑思想深根蒂固的农村,家中有无成年男丁决定了其家庭在村中的地位,即使成年男丁做了上门女婿,原村集体也不敢贸然收回土地,而如果是出嫁女,村集体往往会毫不客气地收回土地。

2、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具体表现

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是指妇女作为具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据承包合同对其所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经营和收益的权利。在现实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往往限制或剥夺上述五类妇女承包集体土地,损害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是征地补偿款、拆迁安置房的分配权。随着城镇化的加快,大量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农村集体组织在分配征地补偿款过程中,往往对上述五类妇女群体少分甚至不分。在拆迁安置房分配上,由于牵涉利益更大,矛盾则更加突出,如果所在区经济形势好,往往还会顾及上述五类妇女群体利益。如果所在地区经济水平欠发达,则会选择剥夺和限制上述五类妇女群体的分配权。

三是宅基地及土地股份分红。**基本发放了农村宅基地的《农村集体土地证》,但由于妇从夫居婚俗,相当一部分农村妇女不能在婆家拥有相应的份额,而娘家也可能取消其份额。随着农村土地流转量的增加,土地股份分红成为农民的重要经济来源,而目前,上述五类妇女群体涉及土地的附加或增值收入不同程度都受到限制和剥夺。

三、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成因的探究

1、落后的性别文化及政策强化与农村妇女地位从属化的现象仍然普遍。在**农村妇女地位总体得到较大提升的今天,农村的传统习俗、宗派势力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影响一时还难以消除。在农村社会体系里,婚姻、继承、姓氏等习俗仍以男子为中心、以父系家庭为本位。农村妇女未出嫁前的土地权益从属于娘家,出嫁则从属于婆家。一些区、街道在拆迁安置、土地分红的土政策中,对农村女性的土地权益存在有意或无意的限制和剥夺。《土地承包法》规定以农户为承包经营权主体,妇女在土地承包中,没有被当作一个有权利的个人来看待。在村集体的土地收益分配、家庭财产登记中,大多只登记男性户主的名字,一旦家庭破裂,妇女就很难争取到财产,也会失去土地的使用权和受益权。

2、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和妇女婚嫁流动的矛盾性仍然突出。《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一般来说,农村以10年为周期调整一次土地分配。而根据妇从夫居婚俗,农村妇女一生中至少要变动一次长期居住地,她们因婚姻而流动,往往在婚姻关系中失去土地的承包权和受益权。当前,农村人口的流动性已经大大增强,农村家庭的稳定性也在减弱,就更加加剧了这一矛盾。

3、村规民约合法化与农村土地政策相结合产生影响。在农村男权文化背景下,有权参与村规民约制定的基本为男性,思考问题、做出决定也往往从保护男性家族利益出发。《土地承包法》规定,对个别土地承包者之间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常常就在表面民主的村民大会、村民小组会议通过的村规民约中流失。

第8篇

3月29日,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并定于2006年6月1日起实施。

规定政府职责

为了明确政府对于宗教事务的引导、协调、服务的职责,条例增加了政府依法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职责;确立了在扩建、迁建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制度中,与规划、建设、文物保护等相协调,强调扩建、迁建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获批准后,再依法办理基本建设工程等审批手续;增加了鼓励宗教团体培养爱国爱教、遵守法律法规、有较高宗教造诣的宗教教职人员的责任。

维护宗教界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为了进一步维护和保障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场所以及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了宗教教职人员的户籍迁移制度,以鼓励宗教界人才的引进和交流;确立了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等的社会保险制度,规定符合参加本省社会保障基本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团体专职工作人员,可以自愿参加社会保险;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招用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增加了各地在制定或调整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时,应当充分听取宗教事务部门、有关宗教团体、游览参观点内宗教活动场所代表及有关方面的意见,以维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

规范宗教事务管理

为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条例从三个方面对宗教事务的管理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一是细化了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和义工培训班审批制度,规定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和义工培训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培训计划;(2)有具备一定宗教学识的宗教教职人员;(3)培训人数不得超过举办场所的容纳规模;(4)培训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是明确了修建、制作大型露天宗教景观的审批程序和期限,并规定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修建、制作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和其他形式的大型露天宗教景观。三是新增了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的审批程序、条件、期限,强调举办非通常的宗教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宗教教义、教规和宗教习惯;(2)确有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的需要;(3)有具体的活动方案,包括发生意外事件的应急预案;(4)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同时授权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四是细化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民主推选程序,规定管理组织成员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

第9篇

《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10年来,男女平等就业和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保障得到了进一步的维护。中国城乡妇女就业人数从1990年的2.91亿增加到2003年3.37亿。目前城镇单位女性从业人员为4156万人,占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总数的38%。但在妇女权益保障方面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全国妇联2002年5月《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调查报告中,认为城镇妇女劳动权益受侵害的现象在所有问题中最为严重,主要表现在就业方面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女工劳动保护规定不落实。我认为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主要是:

(一)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依然影响着女性就业。“男主外,女主内”已成为中国家庭的固定模式,束缚着妇女的解放。然而社会的进步已经促使妇女从家庭进入社会,特别是在当前改革开放的年代里,愈来愈多的女性参与社会活动。即便如此,她们中的大多数毅然承担着社会和家庭的双重角色,承担着人类再生产的光荣使命。这使职业女性,尤其是已婚的职业女性,在精力、时间,感情、体力等方面必然比男性要承担更多的负担,为此付出更多的代价。这种性别的冲突,使女性在参与社会活动及劳动就业方面客观上就有所限制,在男女公平竞争的天平上,女性就略低一筹。更何况社会上歧视妇女的现象并未完全消除,表现在招工、招生、毕业分配、住房分配、下岗就业等方面。

(二)在社会主义经济转型时期,男女两性的差异是导致妇女实现劳动就业的障碍。

1.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因素的增加和扩展,社会分工加剧,性别职业被强化了。在卫生、社会福利、金融保险,广播电视这些被认为更适合女性生理条件的行业,这几年就业人数呈上升趋势,而这些被女性看好的行业,男性同样可以参与;相反地,如高空、井下、高温等工作,女性由于自身生理特点却无法参与。尤其是下岗女工,她们所从事的职业主要集中在餐饮服务、营业员、营销员、勤务工、家政服务等;对要求高的管理类、技术类的岗位很少涉足。同时由于受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即使是适合女性的就业岗位,用人单位还要选择那些文化程度较高、年纪轻、长相好的妇女。

2.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业的公平竞争与经济利益之间的矛盾,中突加剧,也给妇女就业造成了一定困难。女性的生理机能决定了她们在一生中必然要经过经期、怀孕期、生育期、哺乳期、更年期等特殊时期。在市场经济日益完善的形势下,私营企业、个体经济、三资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例逐年上升,这些企业又是近几年来吸纳劳动力较多的企业,尤其是这些企业大部分为劳动密集型,有的工种技术含量不高,很适合妇女劳动。但由于这些企业多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考虑自身经济利益比较多。在吸收妇女劳动力时,企业主考虑女性怀孕、生产、抚养后代等特殊时期,会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为降低成本,增加利益,因此他们往往“宁要武大郎,不要穆桂英”。

(三)女性总体素质偏低,特别是下岗女工更为突出。她们大都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和技能偏低,没有受过专门的培训。女性文化素质偏低,已成为女性就业竞争的一个弱势,也是影响女性就业的关键因素。从总体上看,目前妇女就业的压力仍然很大,就以北京市为例:全市单位招用人员中,女性只占总需求量的27.3%。北京市某负责人说:“这既有用人单位性别选择倾向,也有妇女自身就业能力问题。”

(四)在维护女工劳动保护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不少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中个体、民营以及租赁承包的国有大集体企业主,对国家制定的女工劳动保护、女工禁忌的劳动范围等不了解或根本就无视其存在,缺乏保护劳动女工的意识。这些企业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往往以女工的健康和安全为代价以换取最大的经济效益。突出表现在:任意延长工作时间、加班不加薪;任意加大工作强度,员工超负荷劳动;低报酬招聘、男女同工不同酬;不签订劳动合同,任意解雇,有的试用期满即换人有害有毒不适合女性工作环境的事先不告知等,特别是在对待女职工特殊期保护方面很少或甚至没有相应措施。有的企业甚至将女工劳动保护和妇女保健开支一减再减,企业不设或很少设有托儿所、哺乳问,有的企业规定女工在录用期要保证不生育等。根据全国妇联《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调查报告的统计数字显示,所在单位没有为妇女提供特殊保护措施的:哺乳期为25.6%,孕期40.1%,经期78.5%。妇女本身也缺乏维权意识,有的女工也不了解国家和政府对女职工还制定有专门法规,因此对她们来说谈不上维权,只好以牺牲自己的健康为代价,换取一个生存的“饭碗”。

鉴于以上原因,今后必须加强《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宣传力度,特别是在维护妇女劳动权益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方面还应下大功夫解决。

(一)首先要在全民中宣传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政府及有关部门也应相应地采取一些政策措施,促进男女平等就业,消除对女性的歧视。如有的地方建议人大设立专门“性别平等”政策评价、监督机构;劳动部门设“性别平等”监管办公室;劳动力市场设监控窗口处理投诉,使遇到性别歧视的女性劳动者有正常的投诉渠道。对性别比例达到一定幅度的企事业单位可减免税收,也可通过投资抵免,刺激投资者向适合女性就业的行业投资。同时妇女本身也要更新就业观念,对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依靠国家分配,一业定终生的就业形势必须打破,要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全方位,多渠道、多种形式的就业。在妇女中要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提倡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改变依靠国家政府发饭碗,要靠自己找饭碗,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有助于下岗人员的优惠政策,应多向女性倾斜,多为她们提供就业服务,鼓励并帮助她们实现就业。

(二)开展职业培训,提高妇女劳动者的素质。首先在妇女中普及基础教育,提高妇女的文化素质,在农村妇女中扫除文盲、半文盲,在城市中普及基础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培训的重点应放在失地的农民妇女和城市流动人口中的农村妇女,这部分人的文化水平都很低,有的甚至没有文化,只有在普及基础教育的基础上才能有效地开展职业技术培训。特别是当前技术发展日新月异,新技术不断出现,没有一定的文化程度,直接接受技术培训是相当困难的。在经济结构调整中,为什么女职工下岗比男职工多,其中原因之一,就是女职工过去从事的大部分为文化程度要求不高、单一技能的工程,或者是简单的熟练工种,因此这部分人要想实现再就业就必须参加职业技术培训。事实也证明了在下岗人员中凡是参加了再就业培训的,再就业的机率就高。目前职业技术培训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培训内容与劳动力市场需求不对口;培训质量低,学习不到什么东西;有的培训机构受商业利润的驱使,只为赚钱影响了培训质量;还有的职工本身对培训失去信心,缺乏参加培训的积极性,认为参加了培训拿到了上岗证仍然找不到工作,白白浪费了时间,相反没有经过培训没有上岗证照样能找到工作。以上这些问题还需教育和劳动等政府部门协调解决。

(三)切实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党和政府多次颁布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和条例。从法律条文上看,只规定了应该怎样做,对违法或不按法律办事的单位或个人应如何处理没有做明确规定,这样对单位或个人来说,缺乏法律应有的约束力,认为不执行也无碍于事;而被保护者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怕丢饭碗也可以忍气吞声,息事宁人,很少去投诉,这是劳动法规不能严格执行的症结。今后要加强这方面宣传教育,并对有关法规作一些具体细则规定,使女职工劳动保护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进一步实现。

第10篇

1. 个人在征信活动中有什么权利?

您作为数据主体,拥有以下权利:

知情权。您有权知道征信机构掌握的关于您自己的所有信息,知晓的途径是到征信机构去查询您的信用报告。

异议权。如果您对自己信用报告中的信息有不同意见,可以向征信机构提出,由征信机构按程序进行处理。

纠错权。如果经证实,您的信用报告中所记载的信息存在错误,您有权要求数据报送机构和征信机构对错误信息进行修改。

司法救济权。如果您认为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中的信息有误,损害了您的利益,而且在您提出异议后问题仍不能得到满意解决,您还可以向法院,用法律手段维护您个人的权益。

2. 什么是异议?

异议是个人对自己信用报告中反映的信息持否定或者不同意见。产生异议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种:一是个人的基本信息发生了变化,但您没有及时将变化后的信息提供给商业银行等数据报送机构;二是数据报送机构数据信息录入错误或者信息更新不及时,使个人信用报告所反映的内容有误;三是技术原因造成数据处理出错;四是他人盗用或冒用个人身份获取贷款或信用卡,由此产生的信用记录不为被盗用者(被冒用者)所知;五是个人曾经与数据报送机构有过经济交易自己却忘记了,因而误认为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息有误。

3. 信用报告信息出现错误时,如何提出异议申请?

认为本人信用报告中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时,可以向相关商业银行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也可以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各征信分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提出异议申请时,只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相关商业银行、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各征信分中心、县支行征信管理部门以及提交《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即可。如果您委托人提出异议申请,人需提供委托人和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的个人信用报告、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授权书。如果想详细了解提出异议申请的地址,可登录人民银行官方网站pbc.省略,或拨打4008108866。

4. 异议申请多长时间能解决?

您提交的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通常会在15个工作日内得到回复。如经核实,确系错误信息,报送错误信息的商业银行应及时上报更正后的正确信息,信息更正修改后,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征信管理部门会通知您领取异议回复函,并向您提供更正后的信用报告。

5. 异议申请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仍有争议怎么办?

异议申请人如果对商业银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的异议处理结果仍有争议时,可以就近到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或征信分中心提出不超过100字的个人声明添加到本人信用报告内,也可以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进行投诉,还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6. 哪些情况下可以使用“个人申明”?

在某些情况下,逾期既不是您本人原因造成的,也不是商业银行等数据报送机构的过错,这时可以使用“个人申明”对相关情况进行说明。比如,个人购房办理按揭贷款后因其他原因退房,开发商退还首付款后并没有将银行按揭贷款办理结清,从而形成负面纪录,此时,您可以申请添加个人申明。有些情况如由于出差、工作忙等个人原因造成的逾期,则不能发表个人申明。

7. 如何更新自身信息?

客户基本信息变更,尤其是家庭住址和手机号码变更,一定要及时通知与您有业务关系的金融机构。如果您的地址或电话变更了又没有通知金融机构,您就收不到相关提示信息,容易造成还款不及时或不足额,形成不良记录。

8. 如何防止个人信用财富被盗?

居民身份证件及身份信息被盗用,给当事人信用档案产生负面信用的事情屡屡发生。因此,应妥善保管好各种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不要轻易将这些身份证件借与他人。向他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时,最好在身份证件复印件有文字的地方标明用途,同时加上“再复印无效”字样;定期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关注自己的信用记录;一旦发现自己身份证被盗用,应采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11篇

关键词:农村拆迁;失地农民;权利维护;政府规范;

中图分类号:D92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04-00-01

目前,由于工业化以及城镇化的发展需求,很多农村的土地被征用,或出于政府需要或出于商业需要。但是,由于很多方面诸如:我国现行的法律有相互矛盾之处;政府的公益性以及公正性在实施中未能体现;农户拆迁后的补偿标准不够规范等导致农村拆迁中,失地农民的权利受到损害。这对日后的农村拆迁造成了负面影响,更令已经拆迁的农民无法接受。因此,我们急需讨论如何在房屋拆迁中,维护失地农民权利的问题。

一、目前的农村拆迁现状

随着社会进程的发展,将有越来越多的农户因建设需要而失去自己的土地,据统计,不久后国内的失地农户将会多达一亿。对于这个庞大的群体,在讨论他们如何维权之前,应当先了解拆迁现状。

(一)拆迁中的不公行为。近年来,我们时常在媒体上见到“强拆”、“钉子户”等字眼,而一些拆迁地拉起的条幅申诉更是屡见不鲜。这些大部分都是由于拆迁中的不公行为导致的。由于实施部门对行政权过于草率,导致农村居民的拆迁往往遭遇不公对待,甚至一些商业拆迁中,更出现了暴力行为。此外,由于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不强,加上大部分居民的文化程度也不高,这导致很多实施动迁的部门更是随意草率。

(二)拆迁补偿的不合理。在农村拆迁中另一大问题就是拆迁补偿,对失地农民而言,没有土地就没有生产资料,相当于永久性失业。而政府对此做出了一定的补偿,然而这种补偿的随意性太大。从对土地的估价,及对居住者的条件审核,包括他们日后的生活安置等方面都不到位,所谓的标准并没有被真正的用到实处。大部分情况,补偿款的多少都看农民可以支持多久,而村民往往期待着“一拆暴富”的情况,这也最终导致了“钉子户”的出现。

二、失地农民权益维护中存在的问题

失去耕种的土地,导致农户也失去了固定的经济收入,虽然补偿款可以起到一定的缓冲作用,但由于在房屋拆迁中的不公,很多农户获得的补偿金不足以令他们开始新的生活,此时失地农民就想到维权。然而,在此维权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

(一)乡村居民的法律意识不足。首先一点即是失地农民自己的法律意识不足。由于农村居民此前大多是以务农为主,因此法律意识本就不强。而另一方面,农村的受教育程度有限,加之很多都是中老年,所以对维权更不重视。在拆迁过程中,往往出现了问题,他们除了不停地上访,也不知道如何拿起法律的武器为自己讨回公道。这不仅仅导致了农民的权利无法得到维护,更导致应拆迁而带来的不安定因素。

(二)欠缺农村房屋拆迁的相关法律。另一方面,在拆迁过程中,由于实行部门对行政权力的使用过于随意,导致了很多问题,不仅仅是在拆迁过程中的粗暴行为,以及对补偿款和住房分配的混乱,更重要的是由于没有相关法律对这一过程进行约束,导致农村居民即便想诉诸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也变得十分困难。虽然,我国有《土地管理法》对征用土地有相关的规范,如拆迁时限、补偿办法等,并且拆迁人及被拆人也可对此提出申诉要求裁决。但是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来规范整个农村房屋拆迁,很多对农村拆迁的细节产生分歧时,就很难有法律来保护。

(三)农村拆迁人的诉讼难。当失地农民对所获得的补偿款或补偿房屋不满,并且想要针对这一问题向法院提讼时,大部分农民只想到这是民事诉讼,尤其是针对一些商业动迁。但事实上,不论是政府动迁还是商业性质的房屋拆迁,其中的补偿标准以及程序,都需要政府审核。因此,农民维权需要的是行政诉讼。但是,根据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诉讼人无法对抽象的行政行为提请诉讼。而政府所审核的拆迁办法恰恰是抽象的行政行为,这就是导致农户在发现补偿不公时,无法对这种不公诉诸法律途径去解决。

三、农村房屋拆迁中的维权对策

从上文,我们不难看出目前我国对农村房屋拆迁中的维权还有很多不足,如监督与管理不可是同一方进行。因此面对越来越多的失地农民,我们需要对农户的维权机制进行完善。也可由此,对农村房屋拆迁的程序进行规范。

(一)加强对农户法律意识的培训。上面,我们已经分析过,很多农民由于法律意识不强,在拆迁时遭遇问题而不知如何解决。因此,首先我们需要增强农民的主管意识,在遇到这种问题时主动寻求法律的帮助。在拆迁过程中,以村为单位进行动员时,除了向农民告知他们的补偿办法,以及拆迁细节等,还应当对农户进行相关的法律培训。让他们了解自己的权利以及义务,更便于日后的整个拆迁过程顺利进行。

(二)完善农村房屋拆迁的法律细则。土地是农村居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对于政府而言在拆迁这一过程中,最需要的是制定一套完整而详细的规章制度,给农村房屋的拆迁过程一个标准,更重要的是给补偿方案一个标准操作。这不仅仅是让农户在出现问题后,可以找到相关的法律条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更关键的是,给予农村拆迁行为一个具体的行政含义,在有了法律细节的同时,也让要求诉诸法律的农户有诉讼对象,不再是诉讼无门的状态。

(三)将整个农村拆迁过程公开化。如同西方很多国家,将整个拆迁过程置于公众的眼前,让公众对有关部门的实行过程进行监督,令他们的行政权力受到约束。让整个拆迁过程公开化、透明化,让农民可以充分了解每一个环节,并且可以及时发现其中的不公行为。此外,这样的公开行为也可以帮助实行部门自律,从根源上杜绝不公正的发生。

四、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失地农民的比例越来越高,由于拆迁过程或者补偿不满而引起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继续完善农村房屋拆迁的相关办法,让那些失去土地的农户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不被侵犯。

参考文献:

[1]桑成林.关于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问题的几点思考[J].经营管理者,2014(03).

[2]张安文.农村房屋拆迁行政补偿论[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9(12).

[3]白旭川.我国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制度刍议[J].法制与社会,2013(01).

第12篇

近年来,××县工商局大力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塑造了××县工商干部队伍的崭新形象,被誉为农村消费者的保护神。

用好权当好市场监管员

该局加大了对农村食品市场的检查与整治力度,针对农村食品经营户点多面广,管理力量相对薄弱的现状,要求各基层工商所指定责任人访问农户,收集信息,采取日常巡查与突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农村食品经营者经营状况的检查力度,严防不合格食品及假冒伪劣商品流入农村市场。____年该局共出动执法人员___人次,检查各类食品经营户____户,检查各类食品___多个品种,收缴过期、霉变、“三无”食品、饮品、调味品等____公斤,对__家违规及无照经营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确保了辖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无责任事故发生。通过现场宣传、现场教育、现场办公等方式,引导农村经营户自觉办理营业执照,规范他们的经营行为。目前,全县农村各本文来源:文秘站 类经营户持证照率达___%。

服务好拓宽农民致富路

近年来,××县工商局把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服务新农村建设的重点工作,利用掌握企业登记信息的优势,对具备条件的企业重点帮扶,引导其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一厅式”办公、“一条龙”服务,为农民登记注册专业合作社提供免费指导服务,认真把握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重点环节,下大力气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册商标,积极为专业合作社提供法律咨询、商标设计等一系列服务。并积极开展对专业合作社成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据统计,截至____年__月底,××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共有__家,带动了_._万农民致富。

尽好责当好群众调解员

今年该局先后开展了_次红盾打假护农专项执法行为,出动执法人员___人次,检查企业、个体经营门店___户次,查处违法案件__起,没收过期失效、假冒农药___瓶、查获劣质化肥__吨、查获劣质种子___公斤、取缔无照经营_户、处理涉农投诉案件__起,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__._万元。同时,该局在全县农资经营户中广泛开展农资经营诚信示范店创建活动,命名北极供销社农资经营部等__户农资经营户为____年农资经营诚信示范店,真正把优质的农资商品送到农民手中。

从____年开始××县工商局和××县消协大力加强农村消费维权体系建设,先后在全县各乡镇村设立“一会两站”___个,使农村消费者真正实现了申(投)诉在家门、维权不出乡村,使“一会两站”在全县乡村覆盖率达___%,受理各类涉农消费申(投)诉____多件,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___多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