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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妹与父母

时间:2023-05-30 09:12:53

兄妹与父母

第1篇

旁系血亲是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非直系血亲而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于三代以内的亲属。这里的三代是从自己开始计算为一代的三代。即以已身为一代,从已身往上数,父母为二代,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三代,依此类推。

据此,可将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范围列举如下:

(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同母的全血缘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半血缘的兄弟姐妹。异父异母的兄弟姐妹虽然在名义上也以兄弟姐妹相称,但实际并无血缘关系。

(2)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上下辈旁系亲属,包括叔、伯、姑与侄儿、侄女,舅、姨与外甥、外甥女。

(3)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平辈旁系亲属,包括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计算方法,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伯、叔、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女)、堂兄弟姐妹、姑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等。

(来源:文章屋网 )

第2篇

共同负担父母的花销时,一定要明算账

余兵与余勇兄弟俩的母亲去年患病,动手术花了八万多元。余兵两口子的经济条件比较好。余勇夫妻俩单位效益都不好,母亲做手术时,东挪西借的,才借到了一万五千元,剩下的钱都是哥哥余兵出的。

母亲出院半个月后,余勇和妻子上门感谢哥哥借钱给自己,并给哥哥打了一张借条。余勇真诚地说:“哥哥,这个钱我是借你的,以后我想办法还。”尽管余勇的经济能力有限,多年来一直没还上这笔钱,但余兵夫妻俩一直没有埋怨过他。

兄弟姐妹共同负担父母的花销时,一定要明算账。不管贫富,义务是一样的,该出的就要出。如果不能平等地承担父母的花销,时间久了,积怨就深了,就会影响亲情。

有人的出人,有钱的出钱

章家兄妹仨,大哥工作比较忙,二姐带高三毕业班,工作也很忙。小妹没固定工作,平时到处打零工。母亲偏瘫后,小妹白天就基本在母亲家照料母亲。母亲是兄昧三人的母亲,不能只让小妹来尽护理义务。大哥与二姐很不好意思,两人一合计,每人每月出六百块钱给妹妹,算是给小妹代他们尽孝的酬劳。妹夫一开始很有意见,觉得两个家庭条件好的不照顾,拖累妻子不能打零工,弄得自家日子雪上加霜。大舅子与大趺子这么一出钱,妹夫反而觉得限不好意思。从此,他对妻子照顾母亲很支持,自己在工作之余,承阻了所有的家务。

没有了经济上的压力,章家小妹对母亲照顾很周到,母女俩常常有说有笑的。在女儿的细心照顾下,母亲的偏瘫好转得很快。周末的时候,哥哥姐姐两家人都过来看望母亲,一大家人其乐融融,很是幸福。

兄弟姐妹共同赡养特别是护理生病的父母,要根据各人的具体情况而尽孝。有时间的要抽时间护理,没时间的,要给有时间的兄弟姐妹一些钱,用来补偿他(她)代自己尽孝的部分。

物质赡养、精神赡养都重要

第3篇

一、可不可以继承。

1、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以遗嘱内容为准。

2、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留下遗嘱的,按法定继承,被继承人与当事人之间,存在抚养关系的,当事人有继承权。

3、如果不存在相互抚养关系的,没有继承权。

4、同父异母的继承人,都可以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

5、有继承权的情况,当事人是法定第一继承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规定: 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来源:文章屋网 )

第4篇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常常用“血浓于水”来形容亲情,其中的涵义不言而喻。但是,或因继承财产,或因生活纠纷等原因,有时,亲人之间也会选择法律的手段来解决他们的问题。或许,谁也不愿意与自己的亲人对薄公堂,这是无奈的选择。然而,现实就是这么无情,当亲情与利益相冲突的时候,亲情往往变得脆弱,被无情撕裂。俗话说,嫁出的女儿是泼出去的水。然而,在本案中,妹妹因为分割遗产而将自己的兄长告上法庭,这是为何呢?妹妹最终能分得遗产吗?

    案情:继承父母遗产 兄妹对薄公堂

    退休夫妻共生育二子一女,1980年父亲与两个儿子共建位于南昌市朝阳州的房屋一栋。房屋建成后,父亲分得该房的中间一套以及上下两层。1988年,老大、老二签订分房凭证,载明:“父亲交下来一栋砖瓦房,经兄弟商议,认为分清为宜,老大得楼上、老二得楼下。待两位老人百年之后,其所操办后事花费的费用应由两兄弟进行分担。”之后,老大、老二开始使用该房屋。1989年对该房进行拆迁,他们共分配了四套房屋,父母拥有两套,老大、老二分别居住使用两套。嗣后,母亲主要随老大一起生活,父亲主要随老二一起生活,1996年母亲去世。2002年,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父亲与兄弟二人进行房产分割,确定父母两套归其父亲所有,2003年核发了这两套房屋的产权证。2007年父亲去世,兄妹三人在分割遗产上产生纠纷。为此,小妹起诉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继承自己应得父母两套房屋中的相应份额。

    争辩:本是同根生 相煎何太急

    在法庭上,小妹诉称:原、被告三人系兄妹关系。母亲、父亲先后去世,遗有房产两套未分割。大哥、二哥拒不按遗产分配,故起诉法院,请求确定我的继承份额。

    大哥辩称,诉争房屋是在1988年父母就进行了分配,已经归其所有,且认可了分配协议,现妹妹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妹妹的诉讼请求。

    二哥辩称,父母所遗留的两套房屋,本人已经与大哥达成了协议,本人在诉争房屋的份额已经赠与给老大,现本人居住的房屋是老大把他的份额赠与给本人的。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的两套房屋属原、被告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生前均未立遗嘱,原、被告均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均有权继承遗产。1988年的分房协议是大哥、二哥两人所订,没有父亲签名同意,亦未得到母亲认可,况且在旧房拆迁分配两套房屋后,房屋产权登记在父亲名下,未作任何变更,因此大哥、二哥认为诉争房屋归其所有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考虑到父母一直随大哥、二哥生活,可多分遗产,依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诉争房屋由大哥、二哥各继承35%的份额,小妹继承30%的份额。

    点评:判决结果符合法律的规定

第5篇

父亲却突然撒手人寰

2012年10月19日,正在上班的杜炎突然接到父亲的保姆赵萍打来的电话,说他父亲已经在医院去世,让他们速到医院处理后事。杜炎震惊之余,立即打电话给妹妹杜婧,两人匆匆赶到医院,父亲的遗体已被送进医院太平间。

杜炎、杜婧兄妹是北京人,父亲杜建军、母亲徐静退休前是一所中专学校的老师。杜炎出生于1964年,研究生毕业后进入一家外企工作。1991年,他与在五星级酒店做人力资源管理的方虹结婚,次年生下儿子丰丰。杜婧比哥哥小两岁,大学毕业后在一家旅游公司做会计,1992年与做外贸生意的李辉结婚,两人生有一女莎莎。兄妹俩是父母的骄傲,对父母也非常孝顺。

2008年5月,徐静突发脑溢血去世,杜建军深受打击,大病一场。杜炎和杜婧轮流在家里照顾父亲,陪伴老人度过了最难熬的那段时光。

杜炎因为工作忙,经常长期在外地出差,妻子方虹既要上班,又要照顾儿子,两人都不能经常照顾杜建军。而杜婧的丈夫做生意也是到处跑,杜婧身体不太好,曾做过两次大手术,还要照顾年幼的女儿,因此也无法长期陪在父亲身边。兄妹俩都曾提出,接父亲到自己家里住,可杜建军不愿意,说不想打扰他们,清净惯了,还是住在自己家里更好。

兄妹俩实在不放心让父亲一个人在家里,商量后决定给他请个保姆。杜建军退休金不高,生活又能自理,很不情愿请保姆。兄妹俩表示,保姆费由他们出,有个人在父亲身边他们才放心。杜建军这才同意。

可接下来的事情并不顺利,因为杜建军和保姆总是搞不好关系,不是保姆辞职,就是他辞退保姆,先后请了四五个,都没能做长久。频繁换保姆让杜炎兄妹很头疼,也耽误了他们不少时间和精力。他们觉得,一定要请个让父亲满意、能长期干下去的保姆,哪怕花高价也行。2011年底,兄妹俩花了比市价高出一半的薪水,终于请到一名叫赵萍的保姆。

赵萍时年38岁,内蒙古人,体格壮实,人也很朴实,因受过专业培训,照顾老人很有经验,家务、做饭样样精通。她的父母、公婆都在老家,身体都不好,丈夫外出打工时在建筑工地出了工伤,长年在家休养,家里还有三个孩子要养,经济重担全压在她肩上。所以,她表示自己会珍惜这份工作,把老人照顾好。杜炎兄妹对赵萍进行全方位考察后,十分满意,一再嘱咐父亲好好与她相处。

尽管如此,兄妹俩还是不太放心。他们没时间回父亲家,就经常打电话给父亲,询问赵萍干得怎么样,父亲总是说:“小赵人不错,我挺满意的。”看父亲挺喜欢赵萍,身体和精神状态也越来越好,杜炎兄妹才终于放下心来,加上工作、家里一大堆事,他们回父亲那里和打电话的次数也渐渐少了。

2012年春节前,杜炎问赵萍回不回家过年,赵萍说:“我很想回去,可又怕我走了没人照顾杜大爷,所以我决定不回去了。”杜炎十分感激,允诺过年期间给她双倍工资。

春节期间,杜炎兄妹两家人回去看父亲。邻居王阿姨对他们说:“听说你家保姆特别贵,不过,多花钱就是好,你爸总跟我们夸保姆,甚至跟别人介绍保姆时说是他女儿呢!”杜炎兄妹听了,都很庆幸给父亲找了一个好保姆。

2012年6月的一天,杜婧给父亲打电话时,听到父亲有些咳嗽,便让赵萍带父亲去医院看看。赵萍说:“去看了,医生说是支气管有些发炎,没什么大事,吃点药就行。”

后来,杜炎兄妹给父亲打电话时,大都是赵萍接的。有时父亲接了电话,也只匆匆说上几句就挂了。杜炎兄妹感到很奇怪,赵萍解释说,老人现在不太爱说话,迷上了上网。杜炎兄妹觉得父亲上上网也不错,就没往心里去。

那段时间,杜炎三天两头出差,杜婧家里事也多,两人就没去父亲家。没想到,突然就得到了父亲去世的噩耗,他们怎么也不敢相信,去找医生了解情况才得知,父亲是因肺部感染导致肾脏衰竭死亡的。

兄妹俩后悔莫及,十分自责。可人死不能复生,他们只好接受了残酷的现实。

保姆签字放弃治疗,

雇主700万元的房产莫名易主

2012年10月末,料理完父亲的后事,杜婧到医院取回了父亲的病历等资料,打算留个纪念。翻看那些资料时她意外发现,竟然有一份签名为“杜婧”的“放弃抢救同意书”,签字人“与患者关系”一栏写的是“父女”,可笔迹明显不是杜婧的,因为父亲去世时她根本不在场,不可能签字。她急忙返回医院了解情况,当班护士告诉她:“当时有个女的,挺高挺壮的,说是患者的女儿,是她签字同意放弃抢救的。”杜婧一听就知道签字的一定是赵萍,生气地说:“她是保姆,什么时候成我爸的女儿了?”随后,杜婧又找了父亲的主治医生,询问当时的情况。医生告诉她,当时她父亲情况比较危急,本应立即抢救,送入ICU监护,可患者的女儿说,老人有过交代,不做任何抢救,不白花钱受罪,要求放弃抢救,并当场在放弃抢救同意书上签了字。患者一个多小时后就去世了。

杜婧的肺都要气炸了。是赵萍害死了她父亲!她为什么要这么做?她立即给哥哥打电话,把情况告诉了他,杜炎马上赶了过来,兄妹俩一起去找赵萍。

父亲去世后,杜炎兄妹出于好心,答应赵萍在她找到新工作前可以住在他们父亲的房子里。见面后杜婧问赵萍:“医生说是你要求对我父亲放弃抢救的,你知不知道,若及时抢救,我父亲有可能不会死。你为什么要冒充我父亲的女儿,签字放弃抢救?”赵萍非常镇静地说:“这是老爷子生前的意思。他曾跟我说过多次,如果他不行了,不要进行有创抢救,他不想死前受那么多罪。我让他和你们商量,他说我一直陪在他身边,将来送他去医院的肯定是我,告诉你们也没用,嘱咐我一定按他的意愿去做。所以,那天老爷子呼吸困难昏迷后,医生说要切开气管抢救,我就把老爷子的意思说了,医生说放弃抢救须家属签字,我知道你们一时来不了,就把字给签了。”

赵萍的话杜炎兄妹尽管不相信,可父亲已经去世,死无对证,他们也无可奈何。

恰在这时,有个房地产中介公司的人带着一对夫妇来看房子。杜炎吃惊地问:“谁说要卖房子了?”赵萍说:“是我。老爷子已经把房子送给我了,我想把房子卖了。”杜婧又惊又气,说:“你胡说,我爸怎么可能把房子送给你,你有啥证据?”赵萍不紧不慢地从抽屉里取出房产证让他们看,房主竟真的是她。

父亲什么时候把房子过户给赵萍了?这怎么可能呢?父亲最疼爱孙子丰丰了,早就说这房子将来留给丰丰结婚用。杜炎也和妹妹商量好了,等父亲走了,房子留给丰丰,他给妹妹一些补偿款。现在,眼看着丰丰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他们虽然经济条件不错,可要在北京稍好点儿的地段买房子,也是有很大困难的。而父亲这套房子每平方米能卖到6万元,总价约700万元,父亲不可能把这么一笔巨款送给只照顾了他不到一年的保姆啊。

杜炎兄妹第一反应是赵萍拿出来的房产证是假的,可去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后得知,房子果真于2012年8月过户到了赵萍名下。这么大的事,父亲为什么不说一声呢?父亲又为什么要把价值700万的房子送给保姆呢?杜炎兄妹觉得一定是赵萍做了手脚,或者胁迫父亲过的户。

兄妹俩又去找赵萍,让她说清楚房子的事,问是不是她哄骗父亲去过的户。赵萍说:“老爷子完全是自愿把房子送给我的,他说我把他照顾得无微不至,是真心对他好,让他的晚年生活很快乐。而你们当子女的却一年难得看他几次,电话也打得少,老爷子常说养孩子等于白养。他生病后,我给他端水喂药、接屎接尿,他非常感激我。他怕我以后在北京没有立足之地,就把房子给了我。”

杜炎兄妹根本不相信,可又没有证据证明父亲是受了赵萍的胁迫。就在两人不知所措时,赵萍说:“我知道你们对这个房子有感情,如果你们想要这套房子,也行,我就不卖给别人了,便宜点卖给你们。我卖给别人700万元,你们给我650万元就行。”

杜炎兄妹难以接受,指着赵萍的鼻子说:“你太过分了,这房子是我们的,绝不会让它落到你手上。”

兄妹俩立即去咨询律师,如何能把房子要回来。可律师表示,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他们的父亲办理房产过户时受到赵萍的哄骗或胁迫,即使打官司他们也赢不了。兄妹俩十分沮丧,只好又去找赵萍商量,想以低价买回房子。可当他们再次去找赵萍时,才知道赵萍已将房子卖给了一个叫许晓峰的人。

欲告保姆未果,

追讨巨额资金酿悲剧

杜炎兄妹觉得,赵萍如此迫不及待地把房子卖掉,心里一定有鬼,是怕他们来要房子。他们打听到,那套房子卖了690万元,赵萍拿到钱后就搬走了。

怎么办?一想到父亲被赵萍害死了,她还霸占了本属于他们的690万元巨款,杜炎兄妹无论如何也咽不下这口气。一番打听后两人又找到赵萍,要她归还卖房款,但被赵萍一口回绝。杜婧气愤地说:“你要是不给钱,我们就去告你故意杀人。”赵萍冷冷地说:“随便。”

杜炎兄妹于是决定聘请律师解决这件事。可律师听了他们的讲述后对他们说:“你们说赵萍故意杀人,如果仅仅是猜测而没有相关证据,比如她违背你们父亲的意愿,故意不给他治疗,有虐待、强迫、迫害等行为,否则法院不会支持你们的诉求,更不会追究她的责任。关于房子,许晓峰属于善意购买,你们无权找他要回房子,只能向赵萍讨要房款。而这件事同样需要相关证据,能证明房子过户时你们的父亲被胁迫或被欺骗,否则赵萍对房子的权益就是合法的。”

看来取证是关键。兄妹俩再次找到赵萍,要求她出示当初父亲看病的所有病历。赵萍说:“没有病历。”杜炎问:“我父亲又不是突发疾病,肯定已经病了一段时间了,才会病情恶化,导致肾衰竭,难道你一直没给他看病?”赵萍说:“老爷子开始有些咳嗽,我说带他去医院,他不肯去。后来我看他咳得厉害,还发烧,就再次劝他去医院,可他还说不愿去医院,怕去了就回不来了。没办法,我只好给他去药店买点药吃。”杜炎问:“你给他买的什么药?”赵萍说:“我也记不清了,反正是治咳嗽、发烧的药。”杜婧说:“你又不是医生,怎么能随便给他买药吃呢?”赵萍说:“是老爷子点名要我买的,吃了还管点用,我以为对症呢!”

赵萍振振有词,杜炎兄妹无可奈何。杜炎又质问赵萍:“我父亲生病那么长时间,你为什么不通知我们?”赵萍说:“是老爷子不让告诉你们的,说怕影响你们的工作和生活。”一看赵萍又把他们已经去世的父亲搬了出来,一切都是死无对证,杜炎兄妹俩觉得她真是太狡猾了。他们判断,一定是赵萍给父亲灌了什么迷魂汤,骗他把房子给了她。然后,她为了让父亲早点死,好霸占房产,故意不给父亲治病,还买些不对症的药,甚至最后冒充女儿签字放弃抢救,导致父亲死亡。可即使事情真是这样,他们也没有任何证据,也拿赵萍没办法。

兄妹俩越想越气,越想越窝火。2013年春节,丰丰对杜炎说,他交了个特别漂亮的女朋友,女方父母说,他必须有独立住房,才会让女儿嫁给他。丰丰问:“爷爷不是说把房子给我吗?咱们赶紧装修一下吧,到时候带我女朋友和她父母去参观一下。”

杜炎知道,现在男孩子要是没房子,想找女朋友都困难。他决定去找妹妹商量一下,看还有什么好办法没有。

而这时,杜婧也正为钱发愁呢。女儿莎莎正上大二,非吵着要去国外留学,还说已经联系好了留学中介机构,手续都办得差不多了,需要30万元的费用。而杜婧的丈夫最近生意一直不太好,家里一下子拿不出30万元。莎莎还说,如果错过这个机会,以后不知还能不能出去,于是天天催杜婧要钱。

兄妹俩被房子和钱逼得焦头烂额,如果让赵萍把房款退还回来,他们的困难就都解决了。两人商量后,决定再做一次让步,给赵萍190万元,只要回500万元。他们觉得,赵萍只照顾了父亲不到一年,得到190万元巨款已经相当不错了。

2013年3月20日,杜炎兄妹再次去找赵萍。这次,他们放低了姿态,态度非常谦卑,对赵萍说了一大堆感谢的话,希望她能体谅他们的难处,并提出了他们的方案。可赵萍听罢,不仅不为所动,还说:“谁让你们把老爷子甩给我,你们图清净省事的?现在想起要钱了,晚了!钱我已经买房子了,我要把全家都接到北京来,将来送几个孩子出国留学,你们一分也别想要走。”

赵萍的话和态度激怒了杜炎,他冲动地扑过去一把掐住了赵萍的脖子,声嘶力竭地喊:“你给还是不给?”赵萍一边反抗一边说:“不给,你们算什么东西!”杜炎听了,完全失去了理智,两手越来越用力。杜婧看到赵萍身子直往下瘫,上前拉哥哥让他放手,可已经晚了,赵萍已经没有了呼吸。

第6篇

    亲属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我国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儿媳和公婆、女婿和岳父母、以及其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如伯、叔、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等。亲属不等于家庭成员,有亲属关系的人可能分属于多个不同的家庭;家庭成员并不绝对有亲属关系。

    根据亲属关系发生的原因,可以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类。血亲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前者是指出于同一祖先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后者是指彼此本无该种血亲应当具有的血缘关系,但法律因其符合一定的条件,确认其与该种血亲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的亲属,如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就是拟制血亲。姻亲是指除配偶外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包括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姻亲之间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具有权利义务关系。

    血亲还可以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前者是指生育自己的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后者是指彼此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除直系血亲以外的亲属。

    亲属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我国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儿媳和公婆、女婿和岳父母、以及其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如伯、叔、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等。亲属不等于家庭成员,有亲属关系的人可能分属于多个不同的家庭;家庭成员并不绝对有亲属关系。

    根据亲属关系发生的原因,可以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类。血亲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前者是指出于同一祖先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后者是指彼此本无该种血亲应当具有的血缘关系,但法律因其符合一定的条件,确认其与该种血亲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的亲属,如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就是拟制血亲。姻亲是指除配偶外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包括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姻亲之间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具有权利义务关系。

    血亲还可以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前者是指生育自己的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后者是指彼此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除直系血亲以外的亲属。

第7篇

关键词:称谓语;语言权势与同等;社会文化;称谓比较

中图分类号:H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4)23-0185-02

一、引言

著名语言学家哈德森(Hudson)说过:每一种语言都似乎包括着反映说话人、听话人及两者相互关系的社会特征的语言项。不可否认的是,语言是使用者的社会标记之一,使用语言方式的不同反映了使用者的职业、受教育程度、年龄、社会地位等社会特征差异。与此同时,人们日常交际使用的语言会反映他们之间的人际关系性质和距离远近等特征。称呼语便是这其中的语言项之一。

称呼语和人们的社会关系引起了社会语言学广泛的研究兴趣。布郎(Brown)和吉尔曼(Gilman)研究了欧洲语言的称呼语并提出“权势”和“同等”来代表人们通过语言行为来建立和维持人际关系时关注的两项主要的社会关系原则。称呼语的形成和发展同样与社会文化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语言的形成从一定程度上来讲与社会文化密不可分,政治、经济、宗教、科学和哲学文化必然会对人与人之间的称谓语产生影响。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有许多少数民族既有自己的语言又有自己文字。维吾尔族就是其中之一。本文从称谓语的角度出发,浅析权势与同等,社会文化对两种语言称谓语的影响,并比较两者不同之处。

二、语言权势与同等对称谓的影响

(一)权势影响

布朗和吉尔曼提出“权势”和“等同”两个概念用来代表支配人们称呼语使用的两个隐性社会关系原则。关于“权势”,法索尔德(Fasold)将其解释为,“一个人对别人拥有一定程度的权势以至于能够控制那个人的行为”。祝畹瑾在《社会语言学概论》中指出“如果一个人能够控制另一个人的行为,他对这个人便拥有权势”。

两个谈话人,如若其中一人在某些方面如年龄、财富、教育程度上有一定的优势地位,那么这个人便能够对另一个人产生控制性影响,使听话人在多数情况下不得不注意自己的言语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讲,权势关系否定了语言使用者之间绝对平等的可能。除此此外,这种关系也是非相互的,因为两个人不可能在同一领域同时对对方拥有权势。好比学生和老师,在年龄,教育程度,人生经验,社会地位等方面来说,老师比学生来讲要占优势,那么学生在和老师说话时就必须要尊敬有礼貌,无论说话人身处哪个国家,讲什么语言,尊师重道都是应该注意的。

维吾尔族人信奉伊斯兰教,等级权势对穆斯林来讲尤为重要。在家里,男性长者的发言通常被视为家中的权威;在清真寺里,主持日常事宜的阿訇必会受到大家的尊崇。在维吾尔语和汉语中,谈话人之间若是上下级的关系,当面称呼对方的职务,职称,要在前面加对方的名字以示尊敬。例如:王刚校长,买买提主任,等等。汉语里有时在职务前只加姓,如:王校长。维吾尔语中,如若要用敬称称谓他人,不管对方职务,官衔有多高,都要在名字后面加“哥哥”,“姐姐”来称呼以示尊敬。但近些年来受汉语影响,在称呼上也出现了一些简缩现象。如:麦主任,艾书记等。需要注意的是,在汉语中我们可以只留姓省略名,譬如说“王校长”,但是维语人名的第一个字不是姓,所以要避免出现不正确的称谓,最好是不要省略全名,如:艾尔肯书记。

(二)同等影响

“同等”是另一个重要的关系原则,它暗示着人们之间的共有的和一定程度的亲近。同等关系通常是建立在人们有一些共有的经历和社会特征,如兴趣、年龄、宗教、职业等方面的相近。因此,同等关系是是相互的,除了各种客观上的共有,同等是可以建立和刻意增强的。交谈的双方,经常会下意识地向着对方调整自己的言语行为,以期增加彼此的亲近感。

称呼语一般指的是人们交谈时用以指代对方的词语。称呼语一般可分为两类:第二人称代词称呼和姓名称呼。第二人称代词例如:她,他,你,你们,她们,他们,等等。无论关系亲疏,在谈话使用到第二人称代词都是必不可少的。谈话人之间的关系越是亲密,称呼语也越为亲密,例如:王晓刚和李志军,两个人刚认识时,可能会直呼对方名讳或是“小王”,“小李”来代替,但是当两人成为好朋友,就可能以“晓刚”,“志军”来称呼对方,甚至于起一些无伤大雅的绰号,以示亲密。

同样在英语中,初次见面的男女在称呼对方时,都会加上“先生”,“小姐”以示尊敬,但如若两人发展为爱侣关系,那称谓方式可谓五花八门,像“sweetheart”,“honey”等等。中国人不若外国人那样热烈奔放,年轻情侣之间尚能接受“宝贝”字样的称呼,稍年长的夫妻之间可能就无法接受。通过仔细观察,老年夫妇之间的称谓其实更能体现同等性。不少老爷爷老奶奶在称呼自己的老伴时一般都省略名字,而在姓的前面加“老”字,如“老周”,等;当他们和小一辈的人谈论自己的老伴时,通常都会说“你爷爷如何……”,“奶奶如何……”,等;有时候在家里甚至直接称呼老伴“喂”,“哎”。老夫妇在一起生活了几十年,其熟悉程度和亲密程度自然不言而喻,其实这时候称谓方式已然变得不是那么重要了。

由于维吾尔族的人名,都是由两部分组成,他们一般来说没有姓,父亲的名字就是他们的姓,例如:帕丽萨・迪里夏提,帕丽萨是自己的名字,迪里夏提是父亲的名字,也就是姓。维族人在称呼对方时,很少会叫全名,一般都将父亲的名字省略掉,直接称呼为“帕丽萨”,但在书写中,必须写全名,因为维吾尔族里重复的人名太多了。在称呼对方时,如果两人关系比较亲近,那么名字也可以简化省略,例如“依帕尔汗”可以简称为“依帕”,“古丽努尔”简称为“古丽”。但如果是不熟悉的人或是初次见面的人,就不可以省略。

三、亲属称谓比较

(一)汉族亲属称谓

亲属称谓语是指互相有直接或间接的血缘、婚姻、法律等关系的亲戚和亲属名称。例如父亲、母亲、儿子、女儿、丈夫、妻子、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伯父、伯母、舅父、舅母、姑夫、姑母、姨夫、姨母、堂兄、表妹、侄子、外甥女、继父、继母、继子、养女等。亲属称谓语一般围绕家庭展开,它与家庭的关系可以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核心称谓语,如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等完全产生于家庭内部的称谓语;第二,一般称谓语,完全是家庭和家庭之间的产物,当然,这些家庭必须是有血缘、婚姻、法律联系的。

汉族亲属称谓语的构成有三种,第一种称为“血亲”,是指同祖同宗的亲属,也分为直系宗亲和旁系宗亲。直系宗亲包括:高祖父母、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兄弟、姐妹、儿女、孙子孙女,等等。旁系宗亲包括:伯父,叔叔、姑姑、堂兄弟、堂姐妹、侄儿、侄女、侄孙、侄孙女。第二种称之为外亲,指的是女系血统的亲属。包括母之血亲、祖母之血亲、姑之血亲、姐妹之血亲、女儿之血亲、侄女或孙女之血亲。如外祖父母,舅舅、姨、表兄弟姐妹、外甥(女),在、侄子(女),等等。第三种称之为姻亲,指的是原本无血缘关系而由婚姻构成的亲戚关系:以女方来讲,包括丈夫、公婆、大(小)姑子、大伯子、小叔子、妯娌、儿媳、孙媳等;以男方来讲,包括妻子、岳父母、内兄弟、大(小)姨子、嫂子、弟妹、姐夫、妹夫等。

汉语亲属称谓语系统不但繁复且讲求颇多,但亲属之间的称谓语规则比较简单,称呼方式基本上是对上和对下两种,对上辈用亲属称谓语称呼,对下辈称名字或小名。出于礼貌和尊重,下辈不能用名或小名来称呼上辈亲属,上辈对下辈一般也不用“儿子”、“孙子”、“外孙女”之类称呼。如果一个上辈亲属称谓语有几个对象,如:“舅舅”有好几个,“姑姑”有好几个,则通常按长幼分别冠以“大”、“二”、“三”、“小”之类,称呼“大舅”、“二舅”等等。同辈称呼,对年长者一般称之为:“哥哥”、“姐姐”,对年幼者多用名字或小名,但也有用“弟弟”、“妹妹”之类亲属称谓语的。对嫂子、姐夫、弟媳、妹夫的称呼情况与对兄弟姐妹的相类似,一般对嫂子、姐夫用亲属称谓语,对弟媳、妹夫称名字。对堂表兄、姐称呼现在一般也不加“堂”、“表”等字眼,而直呼“哥哥”、“姐姐”,一来比较方便,二来更显亲密,尤其是现在中国实行计划生育,一家只有一个小孩,那么无论堂兄还是表兄,都算得上是比较亲近的哥哥了。

(二)维族亲属称谓

维吾尔语亲属称谓,除了叫法与汉语不同,区分大致相同。维吾尔语亲属称谓语一般无书面语口头语之分,有书面语与口语之分的仅限于个别的称谓词,例如,At‘A(父)、AnA(母)多用于书面语,dada(爸爸)、apa(妈妈)为口语;t‘A;A(叔叔),hAmmA(姨姨)是书面语(这两个词书面语的使用频率也不高),口语为Ak‘A和hodoo。

维吾尔语亲属称谓有直称、间称和描述式三种。基本称谓词都为直称,有bowA(爸爸)、momA(妈妈)、At‘A(dAdA)爸爸、AnA(Ap‘A)妈妈,等。对姻亲的间称是在上述所举的直称称谓词前加上■。对堂、表兄弟姊妹的间称是在■的前面加上■。对具有亲属关系而又不明确称谓的远亲,则以■统称之。由于维吾尔语亲属称谓不分父系与母系,又多以年龄为区分点,故描述式使用频率极高,随时都可使用,比如:■(丈夫的哥哥),■(妈妈的妹妹)。

按辈分称呼对维吾尔族来说并不是十分严格的,但有一定的年龄层次。为便于叙述,可分五个层次。以我为中心点,我的祖父母辈及其兄弟姊妹,男性称为■,女性称为■;我的父母及其兄弟姊妹,面称为■,对父母的兄,姐及其配偶,男性用“名字+■”,女性用“名字+■”;父母的弟,妹及其配偶,男性叫做■,女性叫做■,对岳父母或公婆,面称为■,背称为■。

兄弟姊妹称之为■、表兄弟姊妹面称一样,背称的话要在前面加■;对于下一辈,儿子称为■,女儿称为■,侄、甥儿女等面称背称都一样是■;我的孙儿女、孙侄等,面称为■,背称为■。

相比之下,汉族在宗法等级制的社会中,使用了复杂的亲属制,父系―母系―直系―旁系―姻亲―血亲分别异称,造成了基本亲属称谓非常丰富,例如:伯伯、叔叔、大叔、大爷,阿姨、大婶、大娘、大哥、大姐等等,而它们在维语中仅仅用“■”,“■”这两个亲属称呼词就可完全表达出来。

四、结语

通过对语言中权势和同等的分析,说明这两个因素对称谓有着很深刻的影响,而对于新疆地区来说,宗教和地域因素同样也是影响两族称谓的重要原因。在对比了亲属称谓之后,发现汉族的亲属称谓相较维吾尔族来说都要繁复得多,汉语里许多不同的叫法,其实要表达的意思都一样,在维语里可能就只有一个称谓语来表达,这不但说明了汉语的博大精深,同时也揭示了汉语与维语之间,不仅有发音和字形的差别,表达方式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参考文献:

[1]RonaldWardhaugh.AnIntroductiontoSociolinguistics[M].Beijing:Foreign

LanguageTeachingandResearchPress,2007.

[2]陈晓娟.亲属称谓语对比分析.新疆教育学院学报,2007(9).

[3]李君文.关于中国称呼语的改变.开放时代――随笔・札记,1998(3).

[4]古丽扎尔・吾守尔.交际呼语对比.语言与翻译,2004(3).

[5]王泽民,刘江涛.维吾尔语爱称称谓及其文化意义初探.语言与翻译,2004(3).

第8篇

有多个兄弟的男人有更强的生育能力

谢菲尔德大学2012年公布的一项研究显示,拥有多个兄弟的男人可能携带一种有更强生育力的基因。这项着眼于500名男子的研究显示,一个男人的游动速度和他拥有的兄弟数量有关。游动速度越快,到达目的地然后给卵子授精的机会就越大。

谢菲尔德大学男科学高级讲师艾伦·帕西博士说:“我们发现,你家里有越多男孩儿,你的游动速度就越快。相比家里有女孩儿的男人,这些男人可能有更强的生育力。”研究发现,有许多兄弟的男人不仅有更强的生育能力,还更有可能有儿子。

矮?你可能是家里年龄最小的

研究显示,最后出生的孩子最有可能比哥哥姐姐矮。伦敦大学学院研究人员在2007年分析了1.4万个家庭的情况,结果发现独生子女最高,其次是长子或长女。另外,你的哥哥和姐姐越多,你可能越矮。

这项研究的负责人、伦敦大学学院的人类学家大卫·劳森博士表示:“和许多兄弟姐妹分享有限的父母资源是个不利条件,年长的兄弟姐妹在这个孩子出生前后‘稀释’父母资源,这可能意味着哥哥和姐姐的整体健康更好。身高是一个获得广泛认可的总体健康的风向标。除了基因影响,身高还取决于营养和压力。”

有兄弟姐妹可能减少过敏风险

大量研究显示,年长的孩子和那些没有兄弟姐妹的孩子更有可能患上湿疹、过敏症和枯草热。日本研究人员分析了1.3万个孩子的情况,结果发现第一胎患上过敏症的概率是4%,第二胎是3.5%,第三胎是2.6%。

专家认为,这可能和“卫生假说”有关。根据这个理论,在一个非常干净的环境中长大使你对无害过敏原非常敏感。专家表示:“如果你有兄弟姐妹,他们可能带来更多病菌。孩子越多,这个危险就越大,不过却变相提高了抵抗力。”

兄弟姐妹的坏习惯可能让你患上糖尿病

哈佛大学医学院摩根健康政策研究所科学家马克·帕库基分析了一项包括3663名父母的调查数据,结果发现哥哥姐姐肥胖的孩子变得超重或肥胖的危险增加近6倍。他说:“这种关系类似于父母和孩子之间的关系。即使其他研究证明肥胖和遗传有关,孩子也是榜样,影响另一个孩子的行为。”

帕库基在2001年一项刊登在《美国公共卫生杂志》上的研究中表示,即使兄弟姐妹将来没有生活在同一个家庭中,他们也有相似的饮食习惯。当然,肥胖和许多健康问题有关。2008年一项刊登在《儿科学杂志》上的研究显示,有超重兄弟姐妹的孩子有异常血糖水平的概率比其他孩子高4倍。这可能表示这个孩子处在危险中或已经患有糖尿病。帕库基表示,好消息是一个肥胖的哥哥姐姐想办法减肥对弟弟或妹妹来说可能是个“非常棒的推动力”。

共享疾病的危险

丹麦奥胡斯大学公布的一项研究显示,兄弟姐妹中患有自闭症的孩子患上自闭症的概率是其他孩子的7倍。兄弟姐妹共享的其他疾病包括1型糖尿病、某些癌症和血栓等。

英国癌症研究中心说,拥有一个确诊患有乳腺癌的兄弟姐妹几乎使你患上这种疾病的危险增加一倍。南安普顿大学肿瘤遗传学教授戴安娜·埃克莱斯提醒:“要是只有一个兄弟姐妹患有癌症,并不意味着增加你患上这种疾病的危险。当然,兄弟姐妹共享的环境因素超过孩子和父母共享的环境因素。你有时会看到一个家庭内一代人中有很多人患有癌症,但从遗传学角度无法解释其中原因,那可能是由环境造成的。”

第9篇

总评:读后感关键在感,如果“感”的内容不深入、具体,就很可能成为书的推介。在本文中,作者用流畅的语言,以“入则孝”、“出则弟”为重点概述了读《弟子规》的内容,也谈了自己的感想。但倘若能以书为镜,通过自身生活实际展示来说明,更能突出自己的感想,让人身有同感。

写读后感,读是基础,其次情是纽带,而感是核心。每位同学如果能在读上下功夫、在情上求共鸣、在感上做文章,就一定能写出好的读后感来。

《闽南·同学少年》专辑指导老师:吴晓婷

在这个寒假里,我读了一本叫做《弟子规》的书。这本书教了我许多做人的道理,如:讲孝顺、讲礼貌……就让我说说读完这本书的感受吧! (以总述的方式,简要介绍所读的书及其内容和自己的感受。)

首先看的是,【入则孝】,主要讲要孝顺父母、亲人,侍奉父母要用心、体贴。父母所说的、所做的,都是为我们好的,我们应当听他们的教诲,应当虚心接受,不可强词夺理,使父母亲伤心、生气。《弟子规》还提到“父母呼应勿缓 父母命 行勿懒。”意思是:父母呼唤,应及时回答,不要慢吞吞的很久才应答,父母有事交代,要立刻动身去做,不要拖拖拉拉或找借口推辞偷懒。这里让我想起了自己,以前爸爸妈妈吩咐我的事,总是不能按时完成,有时还找借口推辞,爸爸妈妈批评我、责备我时,不仅没有虚心接受错误,还强词夺理,常常是父母生气、伤心。现在真后悔,真想对爸爸妈妈说一声:“对不起,让您们伤心了。”

接着看的是【出则弟】它主要教我们如何与家中的兄弟姐妹或长辈在一起相处,如何尊重别人。比如“兄道友,弟道恭,兄弟睦,孝在中。”意思是:兄弟姐妹要和睦相处,当哥哥姐姐的要能爱弟弟妹妹,做弟弟妹妹要能恭敬哥哥姐姐,这样兄弟姐妹就能和睦相处,减少之间的冲突,我们的父母看了心中就快乐。在这和睦当中,父母少操心,少了一点担忧就等于我们在孝敬父母。 (以上两段以简洁的语言概述了书的内容,叙述清晰,由阅读引发思考,自然真实。)

《弟子规》这本书一共分了5部分,每一部分都是个(面让)人反省的镜子,都是个(让)人反省的指南针。读了《弟子规》让我懂得了许多做人做事的道理了,真是受益匪浅!但我们光懂永永远远是不够的,还要行动起来,认真实践起来! (通过截取“入则孝”、“出则弟”的介绍,自然引出全书的内容概要,但应该结合自己的生活事例或感想把怎么“受益匪浅”、如何“认真实践起来”具体表述出来,这样才能让人身有同感。)

《弟子规》它是我们的良师益友,它能让我明白人生许多道理,它还能教我如何做一个有修养的人。让我们共同学习、共同体会这本书,共同传承中华民族的优秀品质吧! (既是结尾也是自己从《弟子规》中获得的最大感受。)

第10篇

一、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一项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方面。结婚自由,即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主、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主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干涉,只要双方当事人建立了感情,自愿组织家庭,符合婚姻法有关规定,就可登记结婚,不受家庭出身、社会地位、个人资历、职业、财产等差别的限制和影响。结婚自由是公民在婚姻总是上享有的民利,不论是未婚男女结婚,还是离婚后再婚或复婚,都可以依法行使这种权利。

离婚自由,即男女双方结婚(从结婚登记开始)后,由于各种原因,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双方自愿离婚的,谁予离婚。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调解无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可能的,不准离婚。通过调解做好当事人和亲属的工作,促使和好。

二、男女平等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所确定的男女平等原则的内容是:(一)男女双方在结婚和离婚问题上的权利义务平等;(二)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主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三)夫妻之间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上的权利义务平等;(四)夫妻双方在赡养各方老人总是上权利义务平等;(五)父母在抚养和教育子女的问题上权利义务平等;(六)子女可随父姓,也可随母性;(七)兄弟姐妹等一切男性和女性的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权利义务平等。

三、具备什么条件才能结婚

完全具备下述条件者,始得结婚:

(一)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二)任何一方必须没有与第三者存在的婚姻关系;

(三)必须达到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四)必须没有不应结婚的生理缺陷。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

(五)双方之间无不应结婚的血亲关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

四、结婚要履行登行手续

男女双方凡符合结婚的条件,又不违反禁止结婚的规定,而自愿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经过登记机关的审查,符合婚姻法的规定,准予登记,并发给结婚证,才算确立了合法的夫妻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按照1985年公布的《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在城市是区人民政府或其它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在农村是乡镇人民政府。男女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和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关于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未婚、离婚或丧偶)的证明。凡离过婚的申请再婚时,应携带证明已与前配偶离婚的法律文书。申请婚姻登记的男女双方对于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了解的情况,都应如实反映。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而故意隐瞒的,应当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五、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血亲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

血亲又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两种。直系血亲是指有直系关系的亲属,从自身往上数的亲生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均为长辈直系血亲。从自身往下数的亲生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均为晚辈直系血亲,是与自己同与一源的亲属。如兄弟姐妹、伯伯、叔叔、姨母和侄、甥等这些平辈、长辈、晚辈,都是旁系血亲。

六、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所谓三代内的旁系血亲,是指从自己上溯至同一血源的亲属,再向下数三代。例如,计算男方本人同、表妹属于第几代旁系血亲,可先由个人经过母亲上溯至与表妹同一个血缘的外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一代向下数至表妹的母亲,即本人的姨母,为第二代,再向下数至表妹,为第三代。男方本人与表妹即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依法禁止结婚。按此计算,凡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以及姑侄舅甥女等均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均禁止结婚。按照我国传统习惯,上述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除表兄弟姐妹外,一向不许结婚,所以当前特别要着重改变允许的表兄弟姐妹可以结婚的习惯。

七、夫妻共同所有的家庭财产

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离婚之前这段时间,是法律上所称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家庭财产。夫妻双方共同财产都有平等的处理权。这些财产包括:夫妻双方的劳动报酬,如一方未参加工作,在家里从事家务劳动,他们的劳动报酬也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双方或一方接受继承、遗赠所得的财产,或接受他人赠与的财产,也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八、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管教,首先指抚养教育。抚养教育是作为父母的基本义务,也是父母对国家、社会和集体的责任。抚养义务主要是对年幼子女及生活困难无劳动能力的子女而言。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

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教育义务,主要也对未成年人而言。父母应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的思想培养子女,关怀子女的身心健康。

为使父母认识管教子女是赋予每对父母的神圣职责,《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父母虐待或遗弃子女,是法律所不许可的。溺婴或其它残害婴儿的犯罪行为,更为法律所不容。

九、子女对父母的权利和义务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是指父母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父母因为健康原因需要子女在生活上加以照顾等情况而言。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既是基本道德要求,也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虐待或遗弃父母的行为,是法律所不容许的。父母双亡后,子女有继承遗产的平等的权利。

十、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是因父母一方死亡、他方再行结婚;或因父母离婚、一方或双方再行结婚而发生的。继父母或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对于生父或生母已经死亡的继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继子女对于尽过抚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或继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十一、祖父母、外祖父母同孙子女、外孙子女间的义务

其他家庭成员之间,都应互相关心,互相扶助,平等相待,和睦团结,共同进步。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十二、兄弟姐妹间的义务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姐妹,对于无劳动能力而生活困难的兄弟姐妹,应给予经济上的帮助。

十三、离婚的程序和手续

离婚有两种情况:一是双方自愿离婚,一是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由于离婚情况不同,决定离婚程序也有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之别。

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必须亲自到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办离婚手续。登记机关接到离婚申请书后,要当事人进一步询问有关离婚问题的情况,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当事人经过慎重考虑后,仍然坚持离婚的,在查明离婚确系双方自愿,没有强迫、欺骗等违法行为,并对抚养子女和分享财产等问题确有适当处理时,就应即准予离婚登记,发给离婚证。对于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另一方不愿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不经有关部门调解直接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也应首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时,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夫妻感情已破裂的。判决离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可能的,不判决离婚。

离婚案件经人民法院判决后,如当事人不服,可在规定上诉期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上一级法院对案件作出的判决,当事人必须遵照执行。如人民法院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没有意见,过了上诉期限不上诉,人民法院的判决即成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必须遵守执行。

十四、夫妻一方生理上有缺陷,不能发生,可以离婚

一方因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本来就不应该结婚。如果婚前隐瞒这情况,与双方结婚,婚后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要求离婚,应当准予离婚。

十五、妻子没有生育孩子,男方不能作为离婚的理由

妻子没有生育孩子,不可以作为离婚的理由。因为夫妻关系能不能维持,并不取决于有无子女。有的人看到自己的妻子没有生育孩子,认为无法“传宗接代”,便要求离婚,这是封建残余思想的反映。因此,人民法院依法不能准许其离婚。同时,有关组织也应对这种人进行耐心的说服教育,以帮助他提高认识,搞好夫妻关系。

十六、男方在某些情况下,不得向女方提出离婚

在下列两种情况下,男方不得向女方提出离婚:

第一,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第二,女方生养小孩后一年之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如果在上述两种情况下,男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应该说服男方撤回诉讼。如果男方坚决要求离婚,不肯撤回诉讼,人民法院应该作出不受理这个离婚案件的决定并通知人,但是如果女方要求离婚,即使在怀孕期间或生养小孩不满一年,人民法院也应该受理:至于是否准许离婚,还要经过审理后再行决定,另外,在特殊情况下,女方虽在怀孕期间,或生养小孩不到一年,男方提出离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者,也可以受理这一离婚案件。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

十七、夫妻离婚时财产的处理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夫妻离婚时,依法只就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夫妻各方的婚前财产,一般应该归各方自有。但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从一方的婚前财产中,给予对方一些照顾。对那些结婚多年的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由于情况变化,已经难以区分,离婚时,可作共同财产处理。

第11篇

[关键词]古典时期;雅典;婚配年龄;家族内婚

古典时代,在法律上,雅典人的婚姻模式是一夫一妻制的。希罗多德曾指出,他们每a个人与一个妇女一起生活。[1](P148)他们有禁忌,父母和孩子、同父母的兄弟姊妹之间、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都是非法的。希皮阿斯在与苏格拉底的对话中曾指出,父母与子女不可结婚是“神所制定的一条法律”。父母与子女结婚的话将遭受最大的刑罚。[2](P167)除此之外,在雅典城邦,两性之间的婚配还要遵循其他的一些原则,有其独特的婚配模式,笔者欲就两性的婚配年龄、家族内部婚配、公民集体内部通婚等方面,对古典时代雅典的婚配模式进行探讨,以求教于专家与同行。

一、婚配的年龄

雅典女性和男性的结婚年龄差别较大。女性结婚较早,而男性要晚得多。雅典人认为,女孩具备生育能力后就应该结婚。女孩结婚和初潮紧密相关。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说法,女孩在13岁时就进入青春期,主要表现是胸部隆起和行经。在医学上,也鼓励女孩在青春期后结婚,因为行经后的女孩需要,否则对她的健康不利。[3](P99)柏拉图主张女性应该在16-20岁之间结婚。[4]不过,亚里士多德则提倡女性18岁结婚,他反对女性在这个年龄之前结婚,因为,他认为,过早结婚的后果是过早的生育,这对妇女的身体和生命产生威胁。[5]普鲁塔克曾经提到,雅典的妇女在刚成熟时就结婚,她们不像斯巴达那样等到妇女完全成熟时再出嫁。雅典演说家德摩斯提尼的妹妹结婚时是15岁。[6]从色诺芬的《经济论》中我们得知,克利托布勒斯娶妻时,他的妻子“还只是一个小孩子”。伊斯可马可斯的妻子出嫁的时候,“还不到15岁”。[7]据此推断,雅典女孩结婚年龄应该在1

4、15岁左右。男性要到真正成熟时才能结婚。梭伦认为,男子结婚的年龄应该在28至35岁之间。[8]拉塞认为,30岁是雅典男人真正成熟的年龄,也是他们适合结婚的年龄,因为一个真正成熟的男性才可以胜任家长的角色。[9](P106)亚里士多德曾指出,新郎的结婚年龄应当是37岁前后。[10]柏拉图则认为男子成婚年龄应定于30至35岁。[11]由此看来,波梅罗伊推断雅典女孩理想的初婚年龄是14岁,男子应该在30岁左右结婚,还有一定道理的。[12](P64)不管波梅罗伊所推断的年龄是否完全准确,至少有一点可以肯定,即男女结婚年龄的差别很大。这样必然导致夫妻间年龄差别悬殊,丈夫的年龄大约是妻子年龄的两倍。不过,夫妻年龄差别也不能过大。在雅典人看来,判断夫妻在年龄上是否般配的标准在于是否有利于生育。老夫娶少妻,就可能会遭到立法者的指责,菲洛克特就曾有这种遭遇,立法者指责他说:“不错,你这个鄙夫,你可真配结婚!”[13](P188)hTtP://.cn

同样,老妇少夫的婚配也不为立法者所允许,如果立法者发现一个年轻男子,在一个富裕而年老的女人家里,听她使唤,他就会把这个人带走,给他一个适龄未婚女性做他的妻子。[13](P189)

夫妻之间的年龄悬殊使雅典的妻子们处于不利地位。①同时男女结婚年龄的差距使得有的男人死去的时候,妇女可能不到30岁,还处于生育期。因此,从有利于生育后代的角度出发,城邦允许寡妇再嫁。

二、家族内婚

在雅典,家族成员内部通婚比较常见,尤其是堂兄妹、表兄妹之间的婚姻。雅典人选择家族内婚可以加强血缘群体之间的联系。然而,他们这种选择更多的是与财产的传递和继承相关,一个男人会更愿意选择将女儿和一部分嫁妆送给一个家族内部的人,使那部分财产和女儿的后代都保留在自己的大家族内。女继承人的婚姻可以充分地说明雅典人选择家族内婚是为了财产继承。

在雅典,女继承人用epikleros来表示,意思是“带有父亲财产的人”。如果一个男性没有合法继承人,她的女儿就成为他财产的继承人,即女继承人。实际上女继承人并非真正的拥有父亲的财产。她只是与父亲的财产绑定在一起,谁娶她,就可以获得对这笔财产和她的监护权,婚后他们所生的儿子才是这笔财产的最终所有者。为了使这笔财产不致于散落家族之外,女继承人的丈夫首先要在家族内部选择。柏拉图强调,在为女继承人选择丈夫时,应该考虑亲密的血缘关系和财产的完整性。[14]一般来讲,女继承人的丈夫最好是她父亲anchistEia②内的男性亲属,最近的亲属有优先权。最常见的是她父亲的兄弟或他的儿子,如果这些人空缺,则在其他亲属中选择。在她父亲的亲属中,可以娶女继承人的人,首先按辈分决定先后顺序,她父亲兄弟辈分的人排在最前面,其次是他们的儿子;在同辈人中,按照排行确定先后顺序。在她父亲的兄弟中,长兄排在第一位,其他兄弟按照年龄依次排序。父亲兄弟们的儿子的顺序也是如此;其次,要遵循男性亲属优先的原则,同辈人中,男性优先于女性的后代。[15]女继承人父亲的anchistEIa中也包括了他的女性亲属,因而女性亲属的男性后代也有娶女继承人的权力。不过,在同辈中,必须遵循男性优于女性、父系优先于母系的原则。总的原则是,只要在她父亲家族亲属中,有合适的男性亲属愿意娶她,女继承人就必须在家族内部婚配。

选择家族内婚也可能是出于其他原因,比如,家中有一个儿子过继给别人,那么这个家庭往往会选择将女儿嫁给自己的亲属,以此作为补偿。在地米斯托克利斯的儿子狄奥克勒斯过继给他的外祖父后,他的一个女儿嫁给了她同父异母的哥哥,另一个嫁给了地米斯托克利斯弟弟的儿子。

三、其他婚配模式

如果一个女孩不嫁给家族内的男性亲属,在理论上讲,她可以嫁给任何人,但实际上,她不会嫁到她父亲的社会阶层之外。伊赛俄斯的演说词中提到,有一个人欲将自己的妹妹嫁给他父亲的朋友。因为,他妹妹所嫁的人的财富至少要与她父亲留给她的嫁妆相匹配。[16]在雅典,有这样一个婚配原则,即“有钱人与有钱人婚配”,没有一个富裕的男人娶没有嫁妆的妇女,也没有哪个贫穷的男人奢望娶一个带大量嫁妆的妇女。实际上,就是我们所说的“门当户对”。

另外,雅典实行公民内部通婚,至少在伯里克利公民权法颁布以后是这样的。民主城邦的法律严格限制公民身份资格,到公元前451年,伯里克利推行了一项法令,明文规定,只有父母双方都是雅典人的人才能获得公民身份。法令颁布后,雅典男性公民不能娶非公民女性为妻,女公民的监护人也不能将她们嫁给非公民男性。实际上,从此以后,不管是家族内婚的婚配模式,还是“门当户对”的婚配模式都要以这种婚配模式为前提,至少对于雅典公民而言,基本是在公民集体内部通婚了。

四、结论

综上所述,雅典城邦中的两性婚配模式要考虑家庭利益,也受到城邦的干涉。女性早婚和男性晚婚主要维护家庭的利益,同时也对妇女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女性早婚一方面是受到女性观念的影响,一方面也保证了女性能够顺利得到嫁妆,从而可以体面的出嫁,并获得合法妻子的地位。正如布伦德尔所指出的,女性到了青春期就难以驾驭的观念和对于婚前的重视,使得雅典人在女孩青春期一到就将她嫁出去。从这一点来看,早婚就是为了更好地控制女性。但是,不可否认,女性早婚保证了她在父亲死前能够得到父亲为她安排的嫁妆。按照上述结婚年龄,在女孩出生时,她的父亲至少已经30多岁。而根据安琪(J.L.Angel)的统计,希腊男人的平均寿命是45岁。[17](P7)因而要保证女孩在父亲生前得到嫁妆,早婚是有必要的。同样,男性结婚比较晚也起到了同样的作用。姐妹早婚和兄弟晚婚的结果是,在兄弟结婚和分享父亲的财产之前,姐妹们都能得到嫁妆,得到合法的婚姻。③男性晚婚可能还有其他原因,如考克斯指出,男性晚婚是为了推迟儿子从父亲那里继承财产的时间。[18](P70)这样做可以延缓父子之间争夺财产和 权力而产生的冲突。但是,公民婚配也涉及城邦的利益。城邦也会干涉个人的婚配,特别是公民个体的婚配。在古典时代的雅典城邦中,强调整体主义。例如,柏拉图强调城邦整体的利益至上,在城邦中根本不存在个人的利益和价值。虽然,亚里士多德的主张不像柏拉图那样极端,但是,他在个人与城邦的关系上,依然坚持整体主义观念。他将公民的家庭、孩子的抚养与教育等方面都赋予了政治意义,将它们纳入城邦事务的范围。婚姻也不例外,根据城邦的规定,公民必须在集体内部通婚反映了城邦对公民婚配的影响。

女继承人的婚姻也反映了这一点。在法律上,女继承人父亲的anchistEia成员娶她是一种权力。普鲁塔克说到,娶女继承人也意味着要负担一种义务,即为她父亲的财产和家庭生育一个合法继承人。法律“规定女继承人的法定丈夫若证明不能生育,则要将她嫁给他最近的亲属。另一个规定要求新郎和新娘应该被关进婚房中,并且分吃一个榅桲果,女继承人的丈夫要至少每月与她行三次”[13](P188)。由此可见,为了保证对城邦至关重要的家庭的延续,城邦通过法律干涉女继承人的婚配。

另外,虽然城邦规定同母异父的兄妹之间不可以结婚,但同父异母的兄妹可以结婚。这种规定也说明,判定与否并非完全根据血缘关系,而是根据两个人婚姻是不是会造成两个家庭财产的合并。同母异父的兄妹父亲不同,那么他们就可能会分别成为自己父亲的继承人,他们的结合就可能导致两个家庭财产的合并,这是城邦所不允许的;而同父的兄妹结合则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因而同父异母的兄妹结婚不属于。城邦对公民婚配的影响由此也可见一斑。

第12篇

年逾七旬的苏向阳的监护权,成了令一家人最忧心的事。家家都有本难念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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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本网站内容仅用于学术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本站将立即删除有关内容。 奶奶的监护令一家人忧心

年逾七旬的苏向阳的监护权,成了令一家人最忧心的事。家家都有本难念的经,更何况,这不是一个小家,而是一个大家,三代十几口人。亲情与利益纠葛,感情与法律齐飞,叽叽喳喳,吵吵嚷嚷,围绕着老人的护理与监护,奏出了不和谐的音符。

回首走过的路,苏向阳平凡中过得踏实。她出生在一个普通家庭,从懵懂无知的孩提时代,到活力迸射的青年时期,都伴随新中国的诞生与成长。风风雨雨中,她不断丰富人生阅历。这期间,她结了婚,生下两子两女,经济不富足,生活却十分充实。后来,改革开放,苏向阳顺风满帆搭上了发家致富的快车,日子过得红红火火。说起家产,苏向阳常常挂在嘴上的,是重庆市沙坪坝磁器口正街的一套房子。因为这套房子面积虽然不大,只有区区90余平方米,可由于位于磁器口正街,价值不菲。

磁器口古镇是国家AAAA级景区,中华历史文化名街,重庆市重点保护传统街,作橹厍旃懦堑乃跤昂拖笳鳎是重庆“新巴渝十二景”之一,开发有榨油、抽丝、制糖、捏面人、川戏等传统表演项目和各种传统小吃、茶馆等,常年游人如织。有游人就有商机,这套房子出租,月租金超过万元,源源不断地给苏向阳一家创造着财富。

但是,上天并没有一直眷顾苏向阳,丈夫先她而去后,她的身体状况越来越差。好在,四个子女还算孝顺,可是,儿子、儿媳、女儿、女婿、孙子女、外孙子女,一家三代人越来越多,关系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年老体衰,苏向阳慢慢失去了家庭主心骨的地位,后来,她又患上了老年痴呆症,在家里就更没有了话语权。她百年之后遗产如何分配?一场遗嘱风波悄然来临。

2010年,一份以苏向阳名义立的遗嘱出笼,根据遗嘱,她的遗产由四个子女各继承四分之一。遗嘱还在当地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没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而遗嘱又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之分,公证遗嘱效力最高。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都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苏向阳公证遗嘱一出,意味着她此前关于继承所作的表示统统作废,除非公证遗嘱因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效力。那么,有人会来挑战这份公证遗嘱的效力吗?

姚新辉的父亲姚建武站了出来。姚建武提出,母亲苏向阳患有老年痴呆,意识不清,怎么还能立遗嘱?母亲原来立有遗嘱,所有遗产留给两个孙子,冒出来的这份公证遗嘱,与原立遗嘱内容完全不一样,作不得数。可这份遗嘱能不能作数,姚建武说了不算,他的兄妹说了也不算,只能交给法律。而法律注重事实,因此遗嘱出笼时,苏向阳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成了遗嘱是否有效的关键。于是,遗嘱公证后不久,一场认定公民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诉讼到了法院。

2011年3月,当地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了这起案件,以苏向阳患有老年痴呆中度智力障碍为由,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指定老人的四个子女姚建平、姚建武、姚建丽、姚建慧为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以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不具备立遗嘱的资格。那么苏向阳所谓的公证遗嘱还会是苏向阳的真实意思表示吗?这场官司成为否定公证遗嘱的前奏,2012年8月,公证机关撤销了此前做出的遗嘱公证。

遗嘱风波告一段落,姚建平、姚建武四兄妹之间恢复了平静。但是,苏向阳的身体越来越差,护理照料是一个问题,监护以及由此牵涉到的利益更是一个大问题…… 皮肤溃烂等于监护失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苏向阳因为患老年痴呆症失去民事行为能力,丈夫先逝,成年子女是监护人首选,法院指定姚建平、姚建武四兄妹为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姚建平、姚建武四兄妹对于监护人身份都十分认同。被监护人是他们的母亲,不管是不是监护人,子女赡养母亲是义不容辞的法律义务,生病了,他们得医治,痴呆了,他们更得照顾。在被指定为监护人之后,姚建平、姚建武四兄妹召开家庭会议,就赡养监护母亲事宜,郑重其事地商量了一番,很快达成一致意见:每人轮流照顾一个月。自此,姚建平、姚建武四兄妹遵照约定,开始轮流照顾母亲。2014年下半年,四兄妹再次协商,出钱请了一个保姆,专门照顾母亲。

轮流照顾母亲,还专门请了保姆,四兄妹经济上并不吃力,事实上,也根本用不着他们自掏腰包。苏向阳位于磁器口街的房子,一楼有两个门面,每年十多万元租金,足够支付苏向阳的开销,更何况,苏向阳还有医保和退休金。四兄妹约定,房屋租金由姚建平、姚建丽、姚建慧保管,母亲的退休金存折和医保卡由姚建武保管。

钱不是问题,但是,苏向阳毕竟年纪越来越大,从生活自理,到勉强自理,到完全不能自理,再到长期卧床,大小便失禁,病痛折磨着老人,也考验着子女的孝心。尽管四兄妹轮流换班,尽管雇请专人照料,老人的身体还是出了问题。2015年11月,老人胯部皮肤溃烂,在姚建武的要求下,送往医院后诊断为褥疮合并感染。经过治疗,老人左侧溃烂面有所好转,但骶尾部及胯部右侧的溃烂面因创面太大、坏死组织多等原因无好转迹象。下一步如何治疗,医院表明了态度,苏向阳年龄大、创面大、身体弱,如果彻底清创风险太大,建议转上级医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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