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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

时间:2023-05-30 09: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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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

第1篇

第一条为保护汽车货物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明确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以及其他有关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维护正常的道路货物运输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营业性汽车货物运输及相关的货物搬运装卸、汽车货物运输服务等活动,应遵守本规则。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汽车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实行货物联运的适用本规则。拖拉机及其他机动车、非机动车辆从事货物运输的,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承运人,是指使用汽车从事货物运输并与托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经营者。

(二)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单位和个人。

(三)收货人,是指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指定撮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四)货物运输代办人(以下简称货运代办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承揽货物并分别与托运人、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经营者。

(五)站场经营人,是指在站、场范围内从事货物仓储、堆存、包装、搬运装卸等到业务的经营者。

(六)运输期限,是由承托双方共同约定的货物起运、到达目的地的具体时间。未约定运输期限的,从起运日起,按200千米为1日运距,用运输里程除每日运距,计算运输期限。

(七)承运责任期间,是指承运人自接受货物起至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时间。本条规定不影响承运人与托运人就货物在装车前和卸车后对承担的责任达成的协议。

(八)搬运装卸,是指货物运输起讫两端利用人力或机械将货物装上、卸下车辆,并搬运到一定位置的作业。人力搬运距离不超过200米,机械搬运不超过400米(站、场作业区货物搬运除外)。

第二章运输基本条件

第一节承运人、托运人与运输车辆

第四条承运人、托运人、货运代办人在签订和履行汽车货物运输合同时,应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的运输法规、行政规章。

第五条承运人应根据承运货物的需要,按货物的不同特性,提供技术良好、经济适用的车辆,并能满足所运货物重量的要求。使用的车辆、容器应做到外观整洁,车体、容器内干净无污染物、残留物。

第六条承运特种货物的车辆和集装箱运输车辆,需配备符合运输要求的特殊装置或专用设备。

第二节运输类别

第七条托运人一次托运货物计费重量3吨及以下的,为零担货物运输。

第八条托运人一次托运货物计费重量3吨以上或不足3吨,但其性质、体积、形状需要一辆汽车运输的,为整批货物运输。

第九条因货物的体积、重量的要求,需要大型或专用汽车运输的,为大型特型笨重物件运输。

第十条采用集装箱为容器,使用汽车运输的,为集装箱汽车运输。

第十一条在规定的距离和时间内将货物运达目的地的,为快件货物运输;应托运人要求,采取好托即运的,为特快件货物运输。

第十二条承运《危险货物品名表》列名的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货物和虽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但具有危险货物性质的新产品,为危险货物汽车运输。

第十三条采用装有出租营业标志的小型货运汽车,供货主临时雇用,并按时间、里程和规定费率收取运输费用的,为出租汽车货运。

第十四条为个人或单位搬迁提供运输和搬运装卸服务的,并按规定收取费用的,为搬家货物运输。

第三节货物种类

第十五条货物在运输、装卸、保管中无特殊要求的,为普通货物。普通货物分炻等到(见附表一“普通货物分等表”)。

第十六条货物在运输、装卸、保管中需采取特殊措施的,为特种货物。特种货物分为四类(见附表二“特种货物分类表”)。

第十七条货物每立方米体积重量不足333千克的,为轻泡货物。其体积按货物(有包装的按货物包装)外廓最高、最长、最宽部位尺寸计算。

第四节货物保险与货物保价运输

第十八条货物运输有货物保险和货物保价运输两种投保方式,采取自愿投保的原则,由托运人自行确定。

第十九条货物保险由托运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也可以委托承运人代办。

第二十条货物保价运输是按保价货物办理承托运手续,在发生货物赔偿时,按托运人声明价格及货物损坏程度予以赔偿的货物运输。托运人一张运单托运的货物只能选择保价或不保价。

第二十一条托运人选择货物保价运输时,申报的货物价值不得超过货物本身的实际价值,保价运输为全程保价。

第二十二条分程运输或多个承运人承担运输,保价费由第一程承运人(货运代办人)与后程承运人协商,并在运输合同工中注明。承运人之间没有协议的按无保价运输办理,各自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办理保价运输的货物,应在运输合同上加盖“保价运输”戳记。保价费按不超过货物保价金额的7‰收取。

第三章运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一节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四条汽车货物运输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局面形式合同种类分为定期运输合同、一次性运输合同、道路货物运单(以下简称运单)。汽车货物运输合同由承运作托运人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

第二十五条定期汽车货物运输合同应饮食下列基本内容:

(一)托运人、收货人和承运人的名称(姓名)、住址(住所)、电话、邮政编码;

(二)货物的种类、名称、性质;

(三)货物重量、数量或月、季、年度货物批量;

(四)起运地、到达地;

(五)运输质量;

(六)合同期限;

(七)装卸责任;

(八)货物价值,是否保价、保险;

(九)运输费用的结算方式;

(十)违约责任;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二十六条一次性运输合同、运单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托运人、收货人和承运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住所)、电话、邮政编码;

(二)货物名称、性质、重量、数量、体积;

(三)装货地点、卸货地点、运距;

(四)货物的包装方式;

(五)承运日期和运到期限;

(六)运输质量;

(七)装卸责任;

(八)货物价值,是否保价、保险;

(九)运输费用的结算方式;

(十)运输费用的结算方式;

(十)违约责任;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二十七条定期运输合同适用于承运人、托运人、货运代办人之间商定的时期内和批量货物运输。

一次性运输合同适用于每次货物运输。

承运人、托运人和货运代办人签订定期运输合同、一次性运输合同时,运单视为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

在每车次或短途每日多次货物运输中,运单视为合同。

第二十八条汽车货物运输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二节货物托运

第二十九条未签订定期运输合同或一次性运输合同的,托运人应按以下要求填写运单:

(一)准确表明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名称(姓名)和地址(住所)、电话、邮政编码;

(二)准确表明货物的名称、性质、件数、重量、体积以及包装方式;

(三)准确表明运单中的其他有关事项;

(四)一张运单托运的货物,必须是同一托运人、收货人;

(五)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以及性质相互抵触的货物不能用一张运单;

(六)托运人要求自行装卸的货物,经承运人确认后,在运单内注明;

(七)应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字迹清楚,内容准确,需要更改时,必须在更改处签字盖章。

第三十条已签订定期运输合同或一次性运输合同的,运单由承运人按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填写,但运单托运人签字盖章处填写合同序号。

第三十一条托运的货物品种不能在一张运单内逐一填写的,应填写“货物清单”(见附表三)。

第三十二条托运货物的名称、性质、件数、重量、体积、包装方式等,应与运单记载的内容相符。

第三十三条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需办理准运或审批、检验等手续的货物,托运人托运时应将准运证或审批文件提交承运人,并随货同行。托运人委托承运人向收货人代递有关文件时,应在运单中注明文件名称和份数。

第三十四条托运的货物中,不得夹带危险货物、贵重货物、鲜活货物和其他易腐货物、易污染货物、货币、有价证券以及政府禁止或限制运输的货物等。

第三十五条托运货物的包装,应当按照承托双方约定的方式包装。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在足以保证运输、搬运装卸作业安全和货物完好的原则下进行包装。

依法应当执行特殊包装标准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托运人应根据货物性质和运输要求,按照国家规定,正确使用运输标志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使用旧包装运输货物,托运人应将包装上与本批货物无关的运输标志、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清除干净,并重新标明制作标志。

第三十七条托运特种货物,托运人应按以下要求,在运单中注明运输条件和特约事项:

(一)托运需冷藏保温的货物,托运人应提出货物的冷藏温度和在一定时间内的保持温度要求;

(二)托运鲜活货物,应提供最长运输期限及途中管理、照料事宜的说明书,货物允许的最长运输期限应大于汽车运输能够达到的期限;

(三)托运危险货物,按交通部《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办理;

(四)托运采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按交通部《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办理;

(五)托运大型特型笨重物件,应提供货物性质、重量、外廓尺寸及对运输要求的说明书;承运前承托双方应先查看货物和运输现场条件,需排障时由托运人负责或委托承运人办理;运输方案商定后办理运输手续。

第三十八条整批货物运输时,散装、无包装和不成件的货物按重量托运;有包装、成件的货物,托运人能按件点交的,可按件托运不计件内细数。

第三十九条运输途中需要饲养、照料的有生动、植物,尖端精密产品、稀有珍贵物品、文物、军械弹药、有价证券、重要票证和货币等,托运人必须派人押送。

大型特型笨重物件、危险货物、贵重和个人搬家物品,是否派人押运,由承托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约定。

除上述规定的货物外,托运人要求押运时,需经承运人同意。

第四十条需派人押运的货物,托运人在办理货物托运手续时,应在运单上注明押运人员姓名及必要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押运人员每车一人,托运人需增派押运人员,在符合安全规定的前提下,征得承运人的同意,可适当增加。押运人员须遵守运输和安全规定。

押运人员在运输过程中负责货物的照料、保管和交接;如发现货物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作出处理并告辞车辆驾驶人员。

第三节货物受理

第四十二条承运人受理凭证运输或需有关审批、检验证明文件的货物后,应当在有关文件上注明已托运货物的数量运输日期,加盖承运章,并随货同行,以备查验。

第四十三条承运人受理整批或零担货物时,应根据运单记载货物名称、数量、包装方式等,核对无误,方可办理交接手续。发现与运单填写不符或可能危及运输安全的,不得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承运人应当根所受理货物的情况,合理安排运输车辆,货物装载重量以车辆额定吨位为限,轻泡货物以折算重量装载,不得超过车辆额定吨位和有关长、宽、高的装载规定。

第四十五条承运人应与托运人约定运输路线。起运前运输路线发生变化必须通知托运人,并按最后确定的路线运输。承运人未按约定的路线运输增加的运输费用,托运人或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运输费用。

第四十六条货物运输中,在与承运人非隶属关系的货运站场进行货物仓储、装卸作业,承运人应与站场经营人签订作业合同。

第四十七条运输期限由承托双方共同约定后应在运单上注明。承运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将货物运达。零担货物按批准的班期时限运达,快件货物按规定的期限运达。

第四十八条整流器批货物运抵前,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做好接货准备;零担货物运达目的地后,应在24小时内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或按托运人的指示将货物交给收货人。

第四十九条车辆装载有毒、易污染的货物卸载后,承运人应对车辆进行清洗和消毒。因货物自身的性质,应托运人要求,需对车辆进行特殊清洗和消毒的,由托运人负责。

第四节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五十条在承运人未将货物音乐会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音乐会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五十一条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和解除:

(一)由于不可抗力使用权运输合同无法履行;

(二)由于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原因,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确实无法履行运输合同;

(三)合同当事人违约,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

(四)经合同当事例双方协商同意解除或变更,但承运人提出解除运输合同的,应退还已收的运费。

第五十二条货物运输过程中,因不抗力造成道路阻塞导致运输阻滞,承运人应及时与托运人联系,协商处理,发生货物装卸、接运和保管费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按运时,货物装卸、接运费用由托运人负担,承运人收取已完成运输里程的运费,退回未完成运输里程的运费。

(二)回运时,收取已完成运输里程的运费,回程运费免收。

(三)托运人要求绕道行驶或改变到达地点时,收取实际运输里程的运费。

(四)货物在受阻处存放,保管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第四章托运装卸与交接

第五十三条货物搬运装卸由承运人或托运人承担,可在货物运输合同中约定。

承运人或托运人承担货物托运装卸后,委托站场经营人、搬运装卸经营者进行货物搬运装卸作业的,应签订货物搬运装卸合同。

第五十四条搬运装卸人员应对车厢进行清扫,发现车辆、容器、设备不适合装货要求,应立即通知承运人或托运人。

第五十五条搬运装卸作业应当轻装轻卸,堆码整齐;清点数量;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严禁有毒、易污染物品与食品混装,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

第五十六条对性质不相抵触的货物,可以拼装、分卸。

第五十七条搬运装卸过程中,发现货物包装破损、搬运装卸人吊唁尖及时通知托运人或承运人,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八条搬运装卸危险货物,按交通部《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进行作业。

第五十九条搬运装卸作业完成后货物需绑扎苫盖篷布的,搬运装卸人员必须将篷布苫盖严密并绑扎牢固;由承、托运人或委托站场院经营人、搬运装卸人员编制有关清单,作好交接记录;并近奶关规定施加封志和外贴有关标志。

第六十条承、托双方应发行交接手续,包装货物采取件交件收;集装箱重箱及其他施封的货物凭封志交接;散装货物原则上要磅交磅收或采用承托双方协商的交接方式交接。交接后双方应在有关单证上签字。

第六十一条货物在搬运装卸中,承运人应当认真核对装车的货物名称、重量、件数是否与运单上记载相符,包装是否完好。包装轻度破损,托运人坚持要装车起运的,应征得承运人的同意,承托双方需做好记录本并签章后,方可运输,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托运人负责。

第六十二条货物运达承、托双方约定的地点后,收货人应凭有效单证担(收)货物,无帮拒提(收)货物,应赔偿承运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十三条货物交付时,承运人与收货人应当做好交接工作,发现货损货差,由承运人与收货人共同编制货运事故记录(见附表四),交接双方在货运事故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六十四条货物交接时,承托双方对货物的重量和内容有质疑,均可提出查验与复磅,查验和复磅的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第六十五条货物运达目的地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收)货物,收货人逾期提(收)货物的,应当向承运支付保管费等费用。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

第五章运输责任的划分

第六十六条承运人未按约定的期限将货物运达,应负违约责任;因承运人责任将货物错送或错交,应将货物无偿运支指定的地点,交给指定的收货人。

第六十七条承运人未遵守承托双方商定的运输条件或特约事项,由此及彼造成托运人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货物在承支责任期间和站、场存放期间内,发生毁损或灭失,承运人、站场经营人应负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承运人、站场经营人举证后可否负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变化或者合理损耗;

(三)包装内在缺陷,造成货物受损;

(四)包装体外表面完好而内装货物毁损或灭失;

(五)托运人违反国家有关法令,致使货物被有关部门查扣、弃置或作其他处理;

(六)押运人员责任造成的货物毁损或灭失;

(七)托运人或收货人过错造成的货物毁损或灭失。

第六十九条托运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备好货物和提供装卸条件,以及货物运达后无人收货或拒绝收货,而造成承运人车辆放空、延滞及其他损失,托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因托运人下列过错,造成承运人、站场经营人、搬运装卸经营人的车辆、机具、设备等损坏、污染或人身伤亡以及因此而引起的第三方的损失,由托运人负责赔偿:

(一)在托运的货物中有故意夹带危险货物和其他易腐蚀、易污染货物以及禁、限运货物等行为;

(二)错报、匿报货物的重量、规格、性质;

(三)货物包装不符合标准,包装、容器不良,而从外部无法发现;

(四)错用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第七十一条托运人不如实填写运单,错报、误填货物名称或装卸地点,造成承运人错送、装货落空以及由此引起的其他损失,托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货运代办人以承运人身份签署运单时,应承担承运人责任,以托运人身份运货物时,应承担托运人的责任。

第七十三条搬运装卸作业中,因搬运装卸人员过错造成货物毁损或灭失,站场经营人或搬运装卸经营者应负赔偿责任。

第六章运输费用

第七十四条汽车货物运输价格按不同运输条件分别计价,其计算按《汽车运价规则》办理。

第七十五条汽车货物运输计费重量单位,整批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尾数不足100千克时,四舍五入;零担货物运输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遇重量为1千克,尾数不足1千克时,四舍五入;轻泡货物每立方米折算重量333千克。

按重量托运的货物一律按实际重量(含货物包装、衬垫及运输需要的附属物品)计算,以过磅为准。由托运人自理装车的,应装足车辆额定吨位,未装足的,按车辆额定吨位收费。统一规格的成包成件的货物,以一标准件重量计算全部货物重量。散装货物无过磅条件的,按体积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重量折算标准计算。按运其他运输方式的货物,无过磅条件的,按前程运输方式运单上记载的重量计算。拼装分卸的货物按最重装载量计算。

第七十六条汽车货物运输计费里程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货物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进为1千米。

(二)计费里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营运里程为准,未经核定的里程,由承托双方商定。

(三)同一运输区间有两条(含两条)以上营运路线可供行驶时,应按最短的路线计算计费里程或按承托双方商定的路线计算计费里程。拼装分卸从第一装货地点起至最后一个卸货地点止的载重里程计算计费里程。

第七十七条汽车货物运输的其他费用,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调车费,应托运人要求,车辆调出所在地而产生的车辆往返空驶,计收调车费。

(二)延滞费,车辆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的装货或卸货地点,因托运人或收货人责任造成车辆和装卸延滞,计收延滞费。

(三)装货落空损失费,因托运人要求,车辆行至约定地点而装货落空造成的车辆往返空驶,计收装货落空损失费。

(四)排障费,运输大型特型笨重物件时,需对运输路线的桥涵、道路及其他设施进行必要的加因或改造所发生的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五)车辆处置费,因托运人的特殊要求,对车辆改装、拆卸、还原、清洗时,计收车辆处置费。

(六)在运输过程中国家有关检疫部门对车辆的检验费以及因检验造成的车辆停运损失,由托运人负担。

(七)装卸费,货物装卸费由托运人负担。

(八)通行费,货物运输需支付的过渡、过路、过桥、过隧道等通行费由托运人负担,承运人代收代付。

(九)保管费,货物运达后,明确由收货人自取的,从承运人向收货人发出提货通知书的次日(以邮戳或电话记录为准—)起计,第四日开始核收货物保管费;应托运人的要求或托运人的责任造成的,需要保管的货物,计收货物保管费。货物保管费由托运人负担。

第七十八条汽车货物运输的运杂费按下列规定结算:

(一)货物运杂费在货物托运、起运时一次结清,也可按合同采用预付费用的方式,随运随吉或运后结清。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运费尾数以元为单位,不足一元时四舍五入。

第七十九条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托运人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第八十条出入境货物运输、国际联运汽车货物运输的运价,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货运事故和违约处理

第八十一条货运事故是指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毁损或灭失。货运事故和违约行为发生后,承托双方及有关方应编制货运事故记录。

货物运输途中,发生交通肇事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承运人应先行向托运人赔偿,再由其向肇事的责任方追偿。

第八十二条货运事故处理过程中,收货人不得扣留车辆,承运人不得扣留货物。由于扣留车、货而造成的损失,由扣留方负责赔偿。

第八十三条货运事故赔偿数额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货货事故赔偿分限额赔偿和实际损失赔偿两种。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责任限额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尚未规定赔偿责任限额的,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

(二)在保价运输中,货物全部灭失,按货物保价声明价格赔偿;货物部分毁损或灭失,按实际损失赔偿;货物实际损失高于声明价格的,按声明价格赔偿;货物能修复的,按修理费加维修取送费赔偿。保险运输按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商定的协议办理。

(三)未办理保价或保险运输的,且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未约定赔偿责任的,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赔偿。

(四)货物损失赔偿包括货物价格、运费和其他杂费。货物价格中未包括运杂费、包装费以及已付的税费时,应按承运货物的全部或短少部分的部分加处各项费用。

(五)货物毁损或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六)由于承运人责任造成货物灭失或损失,以实物赔偿的,运费和杂费照收;按价赔偿的,退还已收的运费和杂费;被损货物尚能使用的,运费照收。

(七)丢失货物赔偿后,又被查回,应送还原主,收回赔偿金或实物;原主不愿接受失物或无法找到原主的,由承运人自行处理。

(八)承托双方对货物逾期到达,车辆延滞,装货落空都负有责任时,按各自责任所造成的损失相互赔偿。

第八十四条货运事故发生后,承运人应及时通知收货人或托运人。收货人、托运人知道发生货运事故后,应在约定的时间内,与承运人签注货运事故记录。收货人、托运人在约定的时间内不与承运人签注货运事故记录的,或者无法找到收货人、托运人的,承运人可邀请2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签注货运事故记录。

货物赔偿时效从收货人、托运人得知货运事故信息或签注货运事故记录的次日起计算。

在约定运达时间的30日后未收到货物,视为灭失,自31日起计算货物赔偿时效。

未按约定的或规定的运输期限内运达交付的货物,为迟延交付。

第八十五条当事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赔偿时,须提出赔偿要求书(见附表五),并附运单、货运事故记录和货物价格证明等文件。要求退还运费的,还应附运杂费收据。另一方当事人应在收到赔偿要求书的次日起,60日内作出答复。

第八十六条承运人或托运人发生违约行为,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由承托双方约定。

第八十七条对承运人非故意行为造成货物迟延交付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所迟延交付的货物全程运费数额。

第八十八条货物赔偿费一律以人民币支付。

第2篇

承运方:物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方和乙方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双方本着公平、平等、等价有偿和诚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承运货物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运输费用

1、1 甲乙双方建立战略商业伙伴关系,乙方给甲方最优惠的价格。

1、2 运输费用以甲乙双方签章确认的乙方报价单为准,该报价单作为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3 如果乙方需变更价格,须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执行,否则,甲乙双方按变更前的价格结算。

第二条:甲方责任

2、1 运输时间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甲方预报当月运输计划,货柜数量根据甲方所提供的数量而订,以便乙方提前调配车辆,确保运力。

2、2 甲方需调用车辆前,应提前一至两天向乙方传真书面的《托运单》并注明装柜地点和时间、货物名称、箱型、重量及卸货地点,联系人及电话,落重日期等。并对所提供托运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3 特殊原因需临时增加拖柜量,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由乙方安排拖柜来厂装货。

2、4 厂方正常装柜时间为每天24小时。

甲方按协议约定及时与乙方结清各项费用。

第三条:乙方责任

3、1 乙方所提供的车辆必须是技术性能良好,证照齐全、合法、有效,并购买了交强险、商业险、物流责任险。货物启运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承运车辆及驾驶员的基本资料复印件(行驶证、营运证、保险卡、驾驶证、身份证)

3、2 乙方需按甲方《托运单》准时安排货柜到工厂装货,如遇特殊原因不能准时到厂,需提前6小时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延迟。否则,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3 货物运输过程中若发生意外交通事故,无论是否导至货物损坏,乙方在启动交通事故救急预案的同时,还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随时通报事故处理情况。

3、4 本协议为甲方商业机密,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否则,由此所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3、5 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对甲方的货物造成损坏、丢失的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费用及结算方式:

4、1 乙方车辆按计划时间正常到达甲方指定工厂或仓库,如厂方无法即时装货,所产生的压夜费用为 元/天,由甲方支付。

4、2 运输费用以月结方式结算,乙方需在次月5日前将上月的月结对帐单传给甲方,甲方须在10天内核对完后回传给乙方确认,经双方确认无误后,提交给甲方财务部,于10个工作日内将该费用按以下约定的方式支付给乙方。

4、3 乙方同意采用以下方式收款:

由甲方将款项付至乙方如下账号:

账户名: 物流有限公司

开户行: 建行 支行

账 号:

以上信息如有变更,乙方应书面通知(需加盖公章)。

第五条:合同的终止

5、1 如因不可抗力(仅指战争 四级以上地震)无法履行本合同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 乙双方承担各自的损失,互不追究责任。

5、2 乙方在一个月内延迟到柜 10 次,六个月内累计延迟到柜 60 次,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3 除上述外,甲、乙任何一方终止合同,需提前二个月以书面报告形式告知对方。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 乙方需按甲方的装柜时间表安排到柜,在未经甲方同意而延迟到柜,每延迟 6 小时按该柜的运输费用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2 甲乙任何一方违反诚信商业、有贿赂行为的,守约方有权不再向违约方支付所有应付但未付的款项。

第七条:其它

7、1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提交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解决。

7、2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xx 年12 月31 日止。合同期满前二个月, 双方可商议续约,协商一致,另行签订续约合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公司 乙方签章:货运有限公司

第3篇

乙方(承运人):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订立货物运输合同,条款如下:

一、合同期为一年,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为止。

二、上述合同期内,甲方委托乙方运输货物,运输方式为汽车公路运输,具体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值、运费、到货地点、收货人、运输期限等事项,由甲、乙双方另签运单确定,所签运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甲方的义务:

1. 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货物进行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的原则进行包装,甲方货物包装不符合上述要求,乙方应向甲方提出,甲方不予更正的,乙方可拒绝起运。

2. 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运费。

四、乙方的义务:

1. 按照运单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甲方指定的地点,交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

2. 承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如出现此类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

五.运输费用及结算方式:

1. 运费按乙方实际承运货物的里程及重量计算,具体标准按照运单约定执行。

2. 乙方在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时,应向其索要收货凭证,作为完成运输义务的证明,持收货凭证与甲方结算。

3. 甲方对乙方所提交的收货凭证进行审核,在确认该凭证真实有效且货物按期运达无缺失损坏问题后10日内付清当次运费。货物运输合同范文节选!

六、甲方交付乙方承运的货物均系供应客户的重大生产资料,乙方对此应予以高度重视,确保货物按期运达。非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逾期运达的,如客户追究甲方责任,乙方应全额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无法按期运达目的地时,乙方应将情况及时通知甲方并取得相关证明,以便甲方与客户协调。

七、运输过程中如发生货物灭失、短少、损坏、变质、污染等问题,乙方应按照以下标准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1. 货物灭失或无法正常使用的,按运单记载货物价格全额赔偿,如运单未记载价格的,按甲方同类产品出厂价格赔偿。

2. 货物修理后可以正常使用且客户无异议的,赔偿修理费(包括换件费用、人工费及修理人员的往返差旅费等)。

八、出现合同第七条情况导致货物逾期运达的,乙方除按该条规定承担责任外,还应当同时执行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照合同法规定办理,发生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货物运输合同范文节选!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附:运单编号:

签发时间: 年 月 日装运时间: 年 月 日

签发地点: 省 市 区 路 号 装运地点: 省 市 区 路 号

发货人: 承运人:

托运人签章 承运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要求运达的时间: 年 月 日 时前

要求运达的地点:

收货人:

货物名称:

规格

型号:

重量:

体积(长×宽×高):

包装形式:

件数:

出厂价格:

第4篇

有关于货物运输合同范本

甲方(托运方): 乙方(承运方):

地址: 地址:

传真: 传真: 电话: 电话: 甲方指定乙方为甲方货物提供公路运输服务。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具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承运货物及起止地点

1.1、 托运的主要货物为:、

包装:甲方确保产品符合有关国家规定的标准包装。

属性:水泥产品

1.2、货物的起运地点:

1.3、 到达地点:天水祁连山水泥销售有限公司指定的送货地点。

1.4、甲方托运的其它货物及服务内容,以货物运单或补充协议说明为准。

第二条:操作流程

(1) 甲方发出运输指令(2)乙方回复认可书装货(3)发往目的地交货(4)收货单位验签(5)将回单交回甲方(6)甲方承付运费。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和责任

3.1、甲方至少提前5小时以电话或书面传真形式向乙方发出运输指令,通知内容包含发运时间、运输方式、货物名称、数量;并准确提供发运地方和目的地址及联络方式方法等信息。

3.2、甲方保证所托运的货物不属于国家违禁品。

3.3、因甲方交代不清而引起的无法抵达目的地或找不到收货人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3.4、甲方保证按合同要求在乙方向甲方提交相关单据时及时结算运费给乙方。

第四条:乙方责任

4.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其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乙方应及时操作转运货物,安全、准时、准确地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

4.2、司机把货物送达目的地后,若客户对货物有任何意见,司机绝对不可以与客户发生争持,应立即与乙方负责人联系,并将事件及时回报给甲方。

4.3、乙方必须严格按照附件中所列运输时间执行,若因特殊情况,货物没有按预订时间到达时,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取得联系,向甲方汇报并进行处理。若甲方调查中发现有不合实际的情况,有权做出处罚。

4.4、乙方在承运过程中发生的货物被盗、丢失、淋湿、货损、交货不清、货物破损等,概由乙方负责赔偿。

4.5、由于不可抗力(如水毁、地震等造成公路中断)造成货物无法准时到达,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若由于未及时通知甲方而造成货物过期到达,造成甲方损失应由乙方负责赔偿。

4.6、由于交通事故造成货物无法准时到达,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车辆损坏严重的并另配车辆转运货物,确保货物及时到达,若由于未及时通知甲方而造成货物过期到达,造成甲方损失应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费用及结算方式

5.1、费用的结算标准以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为准。

5.2、结算方法为:每月25日为本月发生运输费用的结算日,乙方需交付有效运输凭证及结算汇总表,经甲方审核无误后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运费,如遇节假日则时间顺延。如收货方需要运输发票的,乙方应及时按照甲方要求开据运输发票,如有扣除的款项(管理费每吨2元),应在运费中扣除。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因甲方提供资料不齐全而导致乙方无法送达或者延误送达,损失由甲方负责。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现甲方所提供的收货人联系电话、地址有误,必须及时与甲方联系寻求解决办法。否则损失由乙方负责。

6.2、乙方错运到达地点或收货人的,乙方必须无偿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交付给收货人,由此造成的货物过期送达的,按甲方规定条列处理。如果造成货物误收而丢失,乙方应照价赔偿。

6.3、由于乙方的过失造成货物过期到达,超过双方所约定的时间(且没有取得甲方的认可),每次乙方需支付给甲方人民币500元的违约金。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乙方交货延误,影响执行合同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经双方协商可适当放宽到货时间。

6.4、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不再合作,双方在一个月内结清所有运费。

七条:文本及时效

7.1、本合同签订时,双方必须出具有效资格文件、证件和其他

注册资料。如属法人委托人签署的,应有法人委托书原件。

7.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7.3、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7.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7.5、本合同全部内容属商业秘密,双方均有责任保守秘密。

第八条:变更与终止

8.1、合同如有变更或者补充,经协商一致后,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8.2、本合同终止后,合同双方仍承担合同终止前本合同规定的双方应该履行而未履行完毕的一切责任与义务。

8.3、合同如需提前终止,须双方书面同意。

第九条:纠纷及其仲裁若合同在履行中产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解决。

甲 方: 乙 方:

(盖章) (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

签署日期:年 月 日

货物运输合同的格式

甲方(托运方):

地址:

传真:

乙方(承运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甲方指定乙方为甲方货物提供公路运输服务。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具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承运货物及起止地点

1.1、 托运的主要货物为:、

包装:甲方确保产品符合有关国家规定的标准包装。

属性:化工产品

1.2、 货物的起运地点:

1.3、 到达地点:永红化工指定的送货地点。

1.4、 甲方托运的其它货物及服务内容,以货物运单或补充协议说明。

第二条:操作流程

(1) 甲方发出运输指令(2)乙方回复认可书(3)甲方装货(4)双方验货签收

(5)发往目的地交货(6)收货单位验签(7)验收后取回单(8)将回单交回甲方(9)甲方承付运费。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和责任

3.1、甲方至少提前8小时以电话或书面传真形式向乙方发出运输指令,通知内容包含发运时间、运输方式、货物名称、数量;并准确提供发运地方和目的地址及联络方式方法等信息。如发生特殊情况,甲方在乙方派出车辆前3小时有权对合理的内容进行变更。

3.2、甲方保证所托运的货物不属于国家违禁品。

3.3、甲方负责对乙方有关责任人和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运作要求培训。

3.4、因甲方交代不清而引起的无法抵达目的地或找不到收货人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3.5、甲方保证按合同要求在乙方向甲方提交相关单据时及时结算运费给乙方。

第四条:乙方责任

4.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其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乙方应及时操作转运货物,安全、准时、准确地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并派送到门。

4.2、司机把货物送达目的地后,若客户对货物有任何意见,司机绝对不可以与客户发生争持,应立即与乙方负责人联系,并将事件及时回报给甲方。

4.3、乙方必须严格按照附件中所列运输时间执行,若因特殊情况,货物没有按预订时间到达时,乙方应及时与甲方

取得联系,向甲方汇报并进行处理。若甲方调查中发现有不合实际的情况,有权做出处罚。

4.4、乙方在承运过程中发生的货物被盗、丢失、淋湿、货损、交货不清、货物破损等,概由乙方负责。

4.5、由于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造成货物无法准时到达,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若由于未及时通知甲方而造成货物过期到达,造成甲方损失应由乙方负责赔偿。

4.6、甲方若委托乙方代办货物运输保险,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保险,并对投保的货物承担全部的责任。

4.7乙方不得向甲方员工赠送财务,若经发现,甲方有权处理乙方未结运费。

第五条:费用及结算方式

5.1、费用的结算标准为:详见附件《志成物流货物运输报价表》

5.2、结算方法为:每月5日前结算上月发生的运输费用,乙方需交付有效作业凭证及结算汇总表,经甲方审核无误后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运费,如遇节假日则时间顺延。如有扣除的款项,应在运费中扣除。货到提付运费的甲乙双方都备有底根,以便于查账。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因甲方提供资料不齐全而导致乙方无法送达或者延误送达,损失由甲方负责。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现甲方所提供的收货人联系电话、地址有误,必须及时与甲方联系寻求解决办法。否则损失由乙方负责。

6.2、乙方错运到达地点或收货人的,乙方必须无偿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交付给收货人,由此造成的货物过期送达的,按甲方规定条列处理。如果造成货物误收而丢失,乙方应照价赔偿。

6.3、由于乙方的过失造成货物过期到达,超过《公路运输价格表》上双方所约定的时间(且没有取得甲方的认可),每次乙方需支付给甲方人民币100元的违约金。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乙方交货延误,影响执行合同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经双方协商可适当放宽到货时间。

6.4、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不在合作,双方在一个月内结清所有运费。

第七条:文本及时效

7.1、本合同签订时,双方必须出具法人资格文件合其他注册资料。如属法人委托人签署的,应有法人委托书原件。

7.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7.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7.5、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为试用期,试用期内,如乙方要求提前终止合同,必须提前15天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不退还乙方未结运费。

7.6、本合同全部内容属商业秘密,双方均有责任保守秘密。

第八条:变更与终止

8.1、合同如有变更或者补充,经协商一致后,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8.2、本合同终止后,合同双方仍承担合同终止前本合同规定的双方应该履行而未履行完毕的一切责任与义务。

8.3、合同如需提前终止,须双方书面同意。

第九条:纠纷及其仲裁

若合同在履行中产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解决。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关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

货物托运单

托运单位: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市_______路______号

货物名称

包装式样

件数

每件体积(米3)

长×高×宽

重量(公斤)

托运总吨位

每件

最重件

实重吨

车辆吨

需要车辆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要车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起运地: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号

到达地: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号

发货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运到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注意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运输距离:_____________________公里。

运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

经济责任:不按运输托运单规定时间和要求配车发运的,由承运单位酌情赔偿损失;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损坏,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托运人未按托运单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应偿付承运人实际损失的违约金。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因此造成其他货物和运输工具损坏,造成人身伤亡,托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托运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承运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员: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阅读

甲方(托运方): 乙方(承运方):

地址: 地址:

传真: 传真:

电话: 电话:

甲方指定乙方为甲方货物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具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承运货物及起止地点

1.1、 托运的主要货物为:、

包装:甲方确保产品符合有关国家规定的标准包装。

属性:水泥产品

1.2、货物的起运地点:

1.3、 到达地点:天水祁连山水泥销售有限公司指定的送货地点。

1.4、甲方托运的其它货物及服务内容,以货物运单或补充协议说明为准。

第二条:操作流程

(1) 甲方发出运输指令(2)乙方回复认可书装货(3)发往目的地交货(4)收货单位验签(5)将回单交回甲方(6)甲方承付运费。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和责任

3.1、甲方至少提前5小时以电话或书面传真形式向乙方发出运输指令,通知内容包含发运时间、运输方式、货物名称、数量;并准确提供发运地方和目的地址及联络方式方法等信息。

3.2、甲方保证所托运的货物不属于国家违禁品。

3.3、因甲方交代不清而引起的无法抵达目的地或找不到收货人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3.4、甲方保证按合同要求在乙方向甲方提交相关单据时及时结算运费给乙方。

第四条:乙方责任

4.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其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乙方应及时操作转运货物,安全、准时、准确地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

4.2、司机把货物送达目的地后,若客户对货物有任何意见,司机绝对不可以与客户发生争持,应立即与乙方负责人联系,并将事件及时回报给甲方。

4.3、乙方必须严格按照附件中所列运输时间执行,若因特殊情况,货物没有按预订时间到达时,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取得联系,向甲方汇报并进行处理。若甲方调查中发现有不合实际的情况,有权做出处罚。

4.4、乙方在承运过程中发生的货物被盗、丢失、淋湿、货损、交货不清、货物破损等,概由乙方负责赔偿。

4.5、由于不可抗力(如水毁、地震等造成公路中断)造成货物无法准时到达,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若由于未及时通知甲方而造成货物过期到达,造成甲方损失应由乙方负责赔偿。

4.6、由于交通事故造成货物无法准时到达,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车辆损坏严重的并另配车辆转运货物,确保货物及时到达,若由于未及时通知甲方而造成货物过期到达,造成甲方损失应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费用及结算方式

5.1、费用的结算标准以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为准。

5.2、结算方法为:每月25日为本月发生运输费用的结算日,乙方需交付有效运输凭证及结算汇总表,经甲方审核无误后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运费,如遇节假日则时间顺延。如收货方需要运输发票的,乙方应及时按照甲方要求开据运输发票,如有扣除的款项(管理费每吨2元),应在运费中扣除。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因甲方提供资料不齐全而导致乙方无法送达或者延误送达,损失由甲方负责。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现甲方所提供的收货人联系电话、地址有误,必须及时与甲方联系寻求解决办法。否则损失由乙方负责。

6.2、乙方错运到达地点或收货人的,乙方必须无偿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交付给收货人,由此造成的货物过期送达的,按甲方规定条列处理。如果造成货物误收而丢失,乙方应照价赔偿。

6.3、由于乙方的过失造成货物过期到达,超过双方所约定的时间(且没有取得甲方的认可),每次乙方需支付给甲方人民币500元的违约金。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乙方交货延误,影响执行合同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经双方协商可适当放宽到货时间。

6.4、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不再合作,双方在一个月内结清所有运费。

七条:文本及时效

7.1、本合同签订时,双方必须出具有效资格文件、证件和其他注册资料。如属法人委托人签署的,应有法人委托书原件。

7.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7.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7.5、本合同全部内容属商业秘密,双方均有责任保守秘密。

第八条:变更与终止

8.1、合同如有变更或者补充,经协商一致后,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8.2、本合同终止后,合同双方仍承担合同终止前本合同规定的双方应该履行而未履行完毕的一切责任与义务。

8.3、合同如需提前终止,须双方书面同意。

第九条:纠纷及其仲裁

若合同在履行中产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解决。

甲 方: 乙 方:

(盖章) (盖章)

第5篇

地址:

传真:

乙方(承运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甲方指定乙方为甲方货物提供公路运输服务。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具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承运货物及起止地点

1.1、 托运的主要货物为:、

包装:甲方确保产品符合有关国家规定的标准包装。

属性:化工产品

1.2、 货物的起运地点:

1.3、 到达地点:永红化工指定的送货地点。

1.4、 甲方托运的其它货物及服务内容,以货物运单或补充协议说明。

第二条:操作流程

(1) 甲方发出运输指令(2)乙方回复认可书(3)甲方装货(4)双方验货签收(5)发往目的地交货(6)收货单位验签(7)验收后取回单(8)将回单交回甲方(9)甲方承付运费。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和责任

3.1、甲方至少提前8小时以电话或书面传真形式向乙方发出运输指令,通知内容包含发运时间、运输方式、货物名称、数量;并准确提供发运地方和目的地址及联络方式方法等信息。如发生特殊情况,甲方在乙方派出车辆前3小时有权对合理的内容进行变更。

3.2、甲方保证所托运的货物不属于国家违禁品。

3.3、甲方负责对乙方有关责任人和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运作要求培训。

3.4、因甲方交代不清而引起的无法抵达目的地或找不到收货人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3.5、甲方保证按合同要求在乙方向甲方提交相关单据时及时结算运费给乙方。

第四条:乙方责任

4.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其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乙方应及时操作转运货物,安全、准时、准确地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并派送到门。

4.2、司机把货物送达目的地后,若客户对货物有任何意见,司机绝对不可以与客户发生争持,应立即与乙方负责人联系,并将事件及时回报给甲方。

4.3、乙方必须严格按照附件中所列运输时间执行,若因特殊情况,货物没有按预订时间到达时,乙方应及时与甲方

取得联系,向甲方汇报并进行处理。若甲方调查中发现有不合实际的情况,有权做出处罚。

4.4、乙方在承运过程中发生的货物被盗、丢失、淋湿、货损、交货不清、货物破损等,概由乙方负责。

4.5、由于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造成货物无法准时到达,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若由于未及时通知甲方而造成货物过期到达,造成甲方损失应由乙方负责赔偿。

4.6、甲方若委托乙方代办货物运输保险,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保险,并对投保的货物承担全部的责任。

4.7、乙方不得向甲方员工赠送财务,若经发现,甲方有权处理乙方未结运费。

第五条:费用及结算方式

5.1、费用的结算标准为:详见附件《志成物流货物运输报价表》

5.2、结算方法为:每月5日前结算上月发生的运输费用,乙方需交付有效作业凭证及结算汇总表,经甲方审核无误后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运费,如遇节假日则时间顺延。如有扣除的款项,应在运费中扣除。货到提付运费的甲乙双方都备有底根,以便于查账。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因甲方提供资料不齐全而导致乙方无法送达或者延误送达,损失由甲方负责。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现甲方所提供的收货人联系电话、地址有误,必须及时与甲方联系寻求解决办法。否则损失由乙方负责。

6.2、乙方错运到达地点或收货人的,乙方必须无偿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交付给收货人,由此造成的货物过期送达的,按甲方规定条列处理。如果造成货物误收而丢失,乙方应照价赔偿。

6.3、由于乙方的过失造成货物过期到达,超过《公路运输价格表》上双方所约定的时间(且没有取得甲方的认可),每次乙方需支付给甲方人民币100元的违约金。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乙方交货延误,影响执行合同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经双方协商可适当放宽到货时间。

6.4、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不在合作,双方在一个月内结清所有运费。

第七条:文本及时效

7.1、本合同签订时,双方必须出具法人资格文件合其他注册资料。如属法人委托人签署的,应有法人委托书原件。

7.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7.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7.5、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为试用期,试用期内,如乙方要求提前终止合同,必须提前15天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不退还乙方未结运费。

7.6、本合同全部内容属商业秘密,双方均有责任保守秘密。

第八条:变更与终止

8.1、合同如有变更或者补充,经协商一致后,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8.2、本合同终止后,合同双方仍承担合同终止前本合同规定的双方应该履行而未履行完毕的一切责任与义务。

8.3、合同如需提前终止,须双方书面同意。

第九条:纠纷及其仲裁

若合同在履行中产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解决。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

第6篇

联系电话:

营业地址:

乙 方:深圳市捷美达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传真:

营业地址:

甲乙双方为了加强双方的合作,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货物运输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指定乙方其航空,海运,陆运,快递等运输服务和运费到付服务.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

甲方需要国际运输的货物,享用乙方的优质运输服务.

甲方享有获取货物的免费跟踪,查询,索取签收记录(指快递)的权利.

由于乙方的过失造成甲方货物丢失,损毁等情况下,甲方在收货时即时提出异议,有提出索赔的权利.

乙方的权利:

乙方享有依照协议收取运费的权利.

乙方有检查货物的合法性及包装的权利.

若甲方称量填写重量有误,乙方有权更正.

甲方的义务:

在发货前以电话或传真 (货物托运书) 通知乙方到指定地点提取货物,或送货到乙方指定地点.

在约定的时间内备好货物及资料.包括:妥善做好货物的内外包装;详细的货物托运书并声明货物价值;以英文正确完整地填妥运单(快递货物);所有非文件类物品,必须以英文填写好商业发票,装箱单;某些特殊物品,须按中国海关和目的地国海关的要求,备妥必要的清关文件.

按协议及时支付乙方运费.如甲方无能力或拒绝支付运费,由本协议的甲方的负责人承担所有运费及诉讼费和律师费.本协议甲方负责人为: (身份证号码: .

乙方的义务:

接到通知后,及时上门提取甲方发运的货物,或在甲方送货上门时,作好接货工作.

及时操作货物,安全,及时,准确地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快递须派送到门,取得签收记录.

接受甲方的电话查询,及时查看电脑系统,并给出货物跟踪信息.

对有问题的快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跟踪处理直至问题解决.

每15天告知甲方运费金额.

禁运物品:

乙方有权拒绝承运禁止运输的物品.

乙方有权拒绝承运液体,有毒,易燃,易爆,腐蚀性或其它任何危险品.

乙方有权拒绝承运货物途经国或目的地国家禁止运输或进口的物品.

乙方有权拒绝承运如盗版,侵权等任何不合法的物品及中国海关禁止出口的物品.

若甲方托运任何禁运品,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负.包括运费,退运费用,诉讼费,律师费,没收货物,罚款等以及任何法律制裁.

四,甲乙双方承认并遵守以下条款:

重点声明:

对于甲方提出的索赔,乙方有义务受理;按照华沙公约,每票货物赔偿最高限额为100.00美元.但在甲方运费给付前,乙方对于任何索赔申请可不受理.声称索赔之金额不得与运费抵销.

2,甲方因发现托运的货物有损毁或遗失的情况需要索赔时,必须向乙方提供相关的证据,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受理.

3,乙方可以接受按照甲方要求和指示代做货物装箱单,商业发票,但如果因此造成报关,清关上的问题慨由甲方负责.

4,乙方接受甲方每票货物的托运时,如没有委托乙方目的地清关时,乙方对货物在目的地清关不负任何责任.

5,若甲方托运货物需要保险,需要特别声明,并另付费用(货值的千分之二),如货值较大我司建议乙方购买保险.

6,甲方须缴付因清关所造成的仓储费,商检费等海关所收费用.

第7篇

地址:xxxxxxx

托运单位:xxxxxx(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xxxxxxx

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经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双方就完成货物运输,采用月底结帐方式事宜,承运方式:

1)甲方根据货物托运单,按乙方要求,采用公路运输形式,将货物运送至目的地.

2)乙方按运输规定将货物包装好,捆扎劳固.

二,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a)甲方按“货物托运单”要求完成托运任务.

b)以托运单为依据,甲方承运所发生的运费及相关费用采用月结方式向乙方收取.

2.乙方权利及义务:

a)乙方托运所发生的费用方式以“月结”方式在托运单上注明.

b)乙方托运应按照“货物托运须知”认真填写运单,不得在货物中夹带爆炸性,易燃性,腐化性.放射形等危险品,xxx和现金等禁运货物.

三、结算方式:

1.乙方按货物托运单“运费合计”项目所发生的费用,每月计算一次费用,于每月25日,以现金或转帐支票方式支付给甲方.甲方开户行:xxxx:张号:xxxx

2.若有一方有意中止合作协议,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四、违约责任:

1)乙方无故未按时结清甲方货款超过15天内<应承担违约责任(0.3%).

2)一方有意中止合作而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的,应承担费对方最后一个月费用的30%.

五、合同期限:

从双方签署合同之日起,双方依照上述条约中止合作关系之日结束.

六、因执行该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互相谅解的态度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想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第8篇

关键词:货物运输;模拟实习;系统设计

中图分类号:G43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3-8454(2012)01-0050-04

货物运输组织是专门研究货物运输的具体过程,具有涉外活动特点,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它要求从事货物运输管理人员在掌握基本理论知识的同时还必须具有很强的实际工作能力。目前国内高校中开设交通运输专业的很多,其中多数以培养理论型人才为主,培养应用型人才相对较少。为更好地培养专业人才,有必要采用科学、有效的方法对学生进行教学管理。

运用仿真技术研究相关问题已成为一个热点,国内外学者在物流系统及交通仿真领域都进行了大量的研究。[1-9]但是在道路运输管理模拟教学软件这方面的研究与应用还相对较少。

由此,本文基于运输企业管理进行模拟,专门为运输专业提供教学服务,使学生在一台计算机上就能达到与真正的生产实习相同或相近的效果。学生可以直接参与虚拟管理,检验自己的管理水平,从而大大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发现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其学习和操作的主动性。

一、系统硬件结构

该系统应用的是B/S(Browser/Server) 结构,其客户端最主要的应用软件是Web浏览器。该模式统一客户端,将系统功能实现的核心集中到服务器上,简化系统的开发、维护和使用;客户机上只要安装一个浏览器(Browser),如Internet Explorer或Netscape,服务器安装SQL Server、Sybase等数据库,浏览器通过Web Server 同数据库进行数据交互。系统硬件结构如图1所示。[5]

二、系统总体模块结构

货物运输管理教学系统的教学目标旨在让学生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熟悉货物运输流程并熟练掌握从事货物运输管理的基本操作技能。软件通过归纳总结整个货运行业的流程和惯例,建立接近真实的货物运输组织虚拟环境,达到让学生通过该系统对课本知识进行实习与巩固,熟悉并掌握运输组织的基本操作和业务流程,并有能力应对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成为适应社会需求、具有很好物流运输管理实践能力的专业人才的目的。

根据网络教学形式的特点,经过深入细致的调研、分析和规划,确定该系统功能结构如图2所示。

1.基本信息管理模块

此模块用于管理系统的相关基本信息,其主要信息包括车辆信息、货物信息、驾驶员信息、运价信息等。

2.托运单自动生成模块

托运单自动生成模块基于运输任务生成模型自动生成运输任务,该模块自动生成以下主要内容:托运单编号、货物量、货物名称、发货点、收货点、发货时间、收货时间等。

3.运输配送管理模块

此模块用于管理托运单的运输配送。运输配送管理是系统业务流程中的重点模块。在运输配送模块中,此模块实现运输派车、配载管理、司机管理、车辆管理等系统操作。

4.回执单自动生成模块

回执单自动生成模块是运送任务信息的反馈,该模块自动生成以下主要内容:托运单编号、货物量、货物名称、发货点、收货点、发货时间、收货时间、是否退货等。

5.管理管理评价模块

学生参与运输配送管理后,其调度管理水平如何,哪些因素没有考虑以及产生的后果需要有一个评价和总结,找出存在的问题,有助于提高学生的调度和管理水平。

三、系统仿真模型

本文的货物运输管理模拟教学系统是一个虚拟的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因而并没有实际的客户存在。整个过程都是由学生根据教师设定的基本运送环境和相关参数,使用该系统完成相应的配送作业等操作。但是,为了更接近运输组织的实际情况,必须在系统中模拟出客户托运单生成的过程和收货回执单反馈的过程。本文创新地借鉴了概率论、统计学和系统仿真中产生随机变量的方法等,构建出由系统自动生成托运单和送货回执单的相关模型。

1.托运单自动生成模型

本文的运输管理仿真系统中,要求实现托运单的自动生成,而且生成的托运单属于哪个客户是随机的。为了实现托运单生成的随机性,本文借鉴了概率论、统计学和系统仿真中产生随机数发生器、逆变换法等,构建出一个系统自动生成随机托运单的模型,以便进入运输管理仿真系统后,可以获取系统随机产生的托运单,并根据此托运单进行后续的操作。

计算机仿真模型产生随机变量的方法一般是首先产生一个最简单的[0,1]区间上的均匀分布的随机数,然后通过变换和运算产生其他分布的随机数。

但用数学方法在计算机上产生随机数是以完全确定的规定进行的,它显然不是真正随机的,为了与真正的随机数相区别,常将这种用数学方法产生的随机数称伪随机数。伪随机数从统计性质来讲,在相当程度上近似于均匀分布随机数。

目前应用的大多数随机数发生器都是各种线性同余发生器,它是Lehmer在1951年提出的,根据以下递推公式产生0~m-1之间的整数序列Z1,Z2,…。[8]

Zi+1=(a*Zi+c)mod m (1-1)

即:Zi+1=(a*Zi+c)-int* m (1-2)

其中,int表示取整,初始值Z0称为种子,a为常数,乘数c为增量,m为模数,它们均为非负整数。

对于线性同余发生器适当选择,m,a,c,可使Zi循环产生,无论Z0取何值,其循环顺序是相同的,循环一次称为发生器的一个周期,记为P。如果P=m,则称该发生器具有满周期。适当选择m,c,a,可保证Zi在[0,m-1]区间上一个周期内每个整数正好出现一次,从而保证了均匀性。

在方程(1-1)中,当c≠0时,称为混合同余法;当c=0时,称为乘同余法。乘同余法在混合同余法产生前已研究得比较彻底。并且由于近年来对混合同余法所期望的性能改善没有获得明显的进展,因此今天所用的大多数线性同余发生器都采用乘同余法。

此时,式(1-1)变为:

Zi+1=(a*Zi)-int* m (1-3)

对于二进制计算机,可以按照以下规则选择a和m:

(1)选择m=2b,b是某个整数,c为奇数,一般m选择在机器所能表示的数的范围内;同时,还要考虑用式(1-1)计算得到的伪随机数序列的周期为m/4,它应大于实验的持续期。

(2)a一般取与a≈2p/2最接近而又满足a=8K±3的那个数,其中K是任意整数,p为机器字长。Z0可为0到m-1之间的任意奇数,而不会对随机数发生器的周期产生任何影响。

例:希望产生100个数的序列(最小单位为1)。

根据规则(1),m应选择接近400,现取m=29=512,则机器字长至少应为9位。再根据规则(2)a≈24.5= 23,而与此数最接近且满足8K±3的K值为3,故a取23。于是:

Zi+1=(23*Zi)-int* 512

Z0可为0到m-1,即0~511之间的任意奇数,设Z0=11,按上式计算可得以下随机数序列:

Z1=23*11-int*512=23*11=253

Z2=23*253-int*512=187

这样递推计算,Zi的取值范围是在0~511之间。

用上述公式计算出来的伪随机数基本符合均匀分布的统计特性,其概率密度函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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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x)=, 0xm0, xm

为了得到[0,1]区间上所需要的随机数Ui,可令:Ui=Zi/m(i=0,1,…)进行归一化处理。其概率密度函数p(x)和分布函数F(x)为:

P(x)=1, 0xm0, 其他

F(x)=0, x1

为了产生服从某分布的随机变量,常用的产生随机变量的方法有反变换法、组合法、卷积法及取舍法。在离散事件系统仿真中,产生随机变量的方法主要是反变换法和卷积法。

反变换法以概率积分变换定理为基础,设随机变量x的分布函数为F(x),为了得到随机变量的抽样值,先产生在[0,1]区间上均匀分布的独立随机变量u,由反分布函数F-1(u)得到的值即为所需要的随机变量x=F-1(u)。

1)托运方编号的随机产生模型

在本文中,各托运方的编号是使用离散的整数1,2,3,…来替代的,可以采用反变换法产生该离散随机变量。

例:如果托运人的个数为n,且每个人发出托运单的概率相等,即其概率密度函数为P(x)=1/n(x>0),其分布函数由下式算得:

F(x) =dxx x>0

易得F(x)的反函数x=n F(x)。设U为均匀分布,则:

x=n *U

又因Ui是[0,1]上均匀分布的随机变量。则:

Xi =n *Ui

即为所求的随机变量。

2)托运货物批量产生模型

常见的货物批量分布概率密度函数(负))指数分布、正态分布等。[13]

第9篇

关键词: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强制缔约;喜马拉雅条款;多元归责

1 引言

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约定的起运点运至目的地,旅客、货物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相应价款或票据的合同。运输合同主要分为旅客运输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两大类。货物运输合同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并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最初,并未有专门负责运输的承运人,但随着货物交易规模的扩大,专门负责货物运输的群体便应运而生,运输行业也逐渐从商品交易中独立出来。

同时,货物运输合同也日渐成熟,从19世纪末《哈特法》开始,到1924年《海牙规则》、1977年《维斯比规则》、1992年《汉堡规则》,至2009年签署的《鹿特丹规则》,均是对货物运输合同的进一步规范。以国际公约为依据,探析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必定会汲取有益成分,对相关法律以及货物运输实践的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2 法律特征

货物运输合同作为传统合同的一种特殊存在形式,既有一般合同的共性,也有着自身的特殊性。其法律特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探讨:

2.1 标的为运输行为本身

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从本质上来说,合同标的是指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就货物运输合同来说,托运人的权利是利用承运人提供的运输服务将货物运至约定目的地,而承运人的义务则是按照约定提供运输服务。由此可见,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为货物运输这一行为本身。

2.2 诺成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不需标的物的交付即可成立的合同,与此对应的为实践合同,即需要标的物的交付才可成立的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应归属于实践性还是诺成性,理论界一直存有很大争议。有学者认为货物运输合同在本质上应属于实践合同,应以货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1但笔者认为,将货物运输合同定性为诺成性合同更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彰显公平正义,若将货物运输合同定性为实践合同,则在运输行为真正开始之前,双方权利义务还处于不确定状态,这必将造成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

此外,还有立法文件支撑。我国《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者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经双方在合同上签认后,合同即告成立。”《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托运人填交的货物托运单经承运人接受,并由承运人填发货运单后,航空运输合同即告成立。”《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第4条规定:“运输合同应以签发运单来确认。”此外,在《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和《铁路货物运输国际公约》中都有类似规定。

2.3 强制缔约合同

合同的本质在于合同自由,但对于货物运输合同而言,恰好在这一核心原则上有所突破,遵循的是一定程度上的强制缔约性。强制缔约原则是指要约或者承诺因为法律的规定而强制成立,由此其契约也强制成立。在大多数国家,运输行业已经被社会化,为了保护运输利用人的利益,许多国家都规定了运输中的强制缔约义务,我国《合同法》第289条明确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但是,强制缔约并不代表当事人合同自由的消失,其只是被另外一种表现形式所取代,即法的表现形式,这种共同表现形式比个别表现形式具有更高程度的自由性。因此,强制缔约更加符合当事人的利益,二者在本质上并不矛盾。

2.4 涉他性合同

涉他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仅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还涉及到第三人,根据该第三人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可分为权利归第三人享有的合同和义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两种。对于货物运输合同而言,其为典型的给第三人设定义务的涉他合同。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只存在托运人与承运人订立的合同,但该订约承运人不一定为实际承运人,或仅为实际承运人中的一员,若要求托运人同每一实际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是不现实的,因此,法律规定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的合同适用于其后所有实际承运人。

2.5 广泛适用“喜马拉雅条款”合同

“喜马拉雅条款”是海商法中的重要条款,起源于1953年英国“阿德勒诉狄克逊”一案。在该案中,阿德勒为搭乘喜马拉雅号油轮的游客,其在下船时由于舷梯断裂而摔伤,鉴于船票上规定了承运人疏忽免责的条款,阿德勒遂向船长和水手提起侵权之诉,法院认为,船票上的免责条款是承运人与乘客签订的,该条款只适用于当事人双方,船长和水手不得援引其进行免责,最终阿德勒胜诉。其后,承运人为了避免受损害人绕过承运人直接追诉船长或者水手而使相关条款形同虚设,就在合同中增加了“承运人的免责和限制赔偿金额的权利同样适用于雇佣人员和人”的条款,即“喜马拉雅条款”。2

此后,《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都承认了喜马拉雅条款的合法性,《维斯比规则》第3条第2款规定:“如果这种诉讼是对承运人的雇用人或人(该雇用人或人不是独立的订约人)所提及的,该雇用人或人便有权适用承运人按照《海牙规则》的各项抗辩或责任限制的规定。”因此,货物运输合同是广泛适用喜马拉雅条款的合同,合同的权利义务及免责条款,不仅适用于合同双方当事人,还适用于承运人的雇员和人。

2.6 复杂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时,依据何种标准及原则来确定行为人承担何种责任的基本原则,既是认定侵权构成、处理侵权纠纷的依据,也是明确损害赔偿的基本准则。归责原则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三类,由于货物运输合同的复杂性,其在归责上也呈现出特殊性。

首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混同。一般情况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严格区分的,但在货物运输合同中,违约不仅导致合同债权,还导致合同以外的其他权益的损害。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无法进行严格区分的,违约责任会导致侵权,而侵权也必定会产生违约责任。

其次,承运人承担货物运输的严格责任。严格责任是指行为人可以通过举证证明存在一定的法定事项而使得自身因无主观过错而免责的规则原则,在现代社会,承运人承担严格责任已成为运输合同经济关系的基本取向,这是因为在运输过程中,若货物受到损害,必定是由承运人直接或者间接造成的,即使是第三人侵权所致,法律也为了保护运输利用人的权益,要求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多种责任制度并存。现代运输方式呈现出的多元化,对速度与安全也有着越来越高的要求,但不同的运输方式所面临的风险有所不同,就要求对承运人实行不同的责任原则,具体体现为对不同承运人实行不同程度的赔偿责任限制。例如,对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实行的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即承运人应对其过失负责,但在某些例外情况下也对过失不承担责任。

最后,以损害赔偿为基本责任形式。在立法中,合同责任通常是以损害赔偿与恢复原状两种形式并存的,只是孰轻孰重各国略有不同。但在货物运输合同中,当货物毁损时,通常会采用金钱损害赔偿的方式,这既是由货物运输合同的复杂性决定的,也是为了减轻承运人的赔偿义务,维护公共利益。

参考文献

[1]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历史发展及及其启示.中国海商法研究,2013.2.

[2]何家宝.海运提单与运输合同比较研究—兼议若干法律问题.国际商务研究,2009.6.

[3]李勤昌.论海运提单的运输合同属性.世界海运,2002.10.

第10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国际运输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形式设立的接受进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企业)。

第三条外商投资设立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国际货运企业由商务部负责审批和管理;外商投资设立经营其它业务的国际货运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企业,如不从事国际快递业务,其变更等事项由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章,其正当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规律的保护。

第五条外商投资者可以合资、合作方式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企业。自*年12月11日起,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货运企业。外国投资者可以收购股权方式收购已设立的国际货运企业,但股权比例以及投资者资质须符合本规定要求,涉及国有资产须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美元。

第七条经批准,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企业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订舱(船租、包机、包舱)、托运、仓储、包装;

(二)货运的监装、监卸、集装箱拼装拆装、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

(三)报关、报验、报检、保险;

(四)缮制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

(五)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

(六)国际多式联运、集运(含集装箱拼箱)

(七)国际快递(不含私人信函和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文的寄递业务)

(八)咨询及其他国际货运业务。

第八条从事信件和信件性质物品(不含私人信函和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公文的寄递业务)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向邮政部门办理邮政委托手续。

第九条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企业就按国家现行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呈报第十条规定的文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报文件3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经审查的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根据本规定第三条及其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超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对报送文件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应收到全部申报文件6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经审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企业需提供如下文件:(一)申请书;(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企业的合同、章程,外商独资设立国际货运借企业仅需提供章程;(四)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各方董事委派书;(五)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六)投资者所在国或地区的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及资信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企业正式开业满1年且注册资本全部到位后,可申请在国内其他地方设立分公司。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在其总公司的经营范围之内。分公司民事任由总公司承担。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企业每设立一个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业务的分公司,应至少增加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如果企业注册资本已超过最低限额,超过部分,可作为设立公司的增加资本。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向总公司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总公司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征得拟设立分公司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意见后批准。根据本规定的第三条及其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超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初审后将全部申请材料及拟设立分公司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的同意意见函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负责审批。审批程序时限同第九条。

第十三条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企业设立分公司需提供以下文件:(一)申请书;(二)董事会决议;(三)如增资,需提交有关增资的董事会决议及增资事项对合营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外商独资国际货运企业仅需提交章程修改协议。(四)企业验资报告。

第十四条鼓励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企业参加中国国际货代协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等民间团体及同业行会,自觉接受同业监督和指导。

第十五条香港、台湾、澳门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大陆投资设立国际货运企业,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十六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增加国际货物运输业务的,参照本规定办理。第十七条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企业的备案工作由商务部统一负责,具体事宜由商务部另行通知。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年12月11日施行,原《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企业管理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第36号)和《〈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企业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商务部令[2003]第12号)一并废止。附件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从事国际货运业务的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按排》及其补充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现就香港和澳门投资者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业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合资、合作、独资的形式设立国际货运企业。

二、符合条件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国际货运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二)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三)经宫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经营前款两项以上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其中最高一项的限额。

三、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的国际货运企业在缴齐全部注册资本后,可申请在国内其他地方设立分公司。每设立一个分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50万元。如果企业注册资本已超过最低限额,则超过部分,可作为设立分公司的增加资本。

第11篇

一、工作重点

市柴窝堡管委会管辖范围内的矿石厂。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我市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市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成员由市交通局、市发改委、市纪检委(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国土局、市柴窝堡管委会、市道路运输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运管总站)、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八一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电苇湖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电新疆红雁池发电有限公司、新疆华电红雁池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运管总站,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我市道路货物运输源头管理工作。

(一)信息报送组

工作人员从市运管总站办公室、稽查大队、资审科、业务科抽调。负责制定我市运价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将我市运价调整工作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收集上报自治区交通厅、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运管局)及市属相关部门。8月31日之前每周一、三、五各报一次,9月1日起,每周一、四各报一次,遇到突况随时上报。

(二)宣传工作组

工作人员从市运管总站稽查大队、各运管所及相关科(室)抽调。负责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及网站,对我市运价调整执行工作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宣传,重点将自治区运管局统一印制的宣传单散发到客运站、货运站、运输企业和货源单位,扩大宣传覆盖面,为我市运价调整执行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综合协调组

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我市道路运输源头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三、工作措施

从市运管总站抽调精干力量,分两组(每组6人)进驻市柴窝堡管委会管辖范围内的矿石厂,实施24小时现场全天侯监管,每周轮岗。现场管理人员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运输政策,增强源头单位和运输经营者的守法经营观念;

(二)审查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营运资质,对营运车辆和驾驶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禁止非法运输经营业户和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非法改装的车辆以及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人员在源头单位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三)监测货物运输价格,制止不正当竞争,对违反价格管理和不正当竞争的运输交易行为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监督货物装载行为,对车辆的装载情况依法实施检查,制止超限超载车辆驶离源头单位;

(五)监督运输服务质量,对强装抢运、垄断货源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推动合同运输和招标投标运输,协助源头单位维护好现场运营秩序。

第12篇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在市场经济体制的促进下,我国的公路运输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而公路货物运输在这种综合性的运输体制中所占有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但是,在这种激烈的市场竞争机制中,其给公路运输业在发展上也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管理模式的更新对当前市场需求的满足显得更加重要。文章从公路货物运输在管理中所面临的困境出发,进而提出加强公路货物运输管理的措施,以促使我国的公路货物运输业可以在一个新的管理和经营模式下得到空前的发展。

【关键词】

公路;货物运输;管理

0 引言

总所周知,公路具有通行能力大,全路封闭和行使速度快等方面的特点,其为人们的生活和生产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导致着交通事故的不断发生。在公路货物运输的过程中,受其管理方式的不明确,公路货物运输不论是在管理方面还是在运营上都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而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严重的阻碍着公路货物运输业的发展。从这个角度出发,加强对公路货物运输管理中所面临的困境,找出有效的管理措施是迫切而重要的。

1 公路货物运输管理中面临的困境

1.1 超载现象严重

近些年来,公路货物运输中的超载和超限成为了危害公路运输秩序的严重顽疾,其在一定程度上严重的阻碍了道路运输市场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原则。从某种程度上来看,此种现象之所以在运输业上屡禁不止,其与国家没有对公路运输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彻底的贯彻有着很大的关系。在我国检察机关依法治理公路超载的过程中,其本应该从贯彻“监督执法、惩治犯罪、保护干部、维护稳定、服务大局”的方针政策出发,但是就是因为执法力度的不严格,导致超载现象的不断发生,严重的阻碍着公路货物运输管理中超载现象的不断发生。

1.2 网络规模化运输形式的难以实施

从我国公路货物运输市场在计划经济时期的发展来看,其是在国有运输企业的统一管理下进行的。在这个时期,我国的公路运输市场虽然比较单一,但是国有大中型运输企业不论是在国防工程、重点工程,还是在抢险救灾物资运输中都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不可比拟的作用。现阶段,公路运输市场的开放性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货主运货难的问题,但是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计划经济时期的大中型运输企业正在向一个零化的角度发展,导致其在发展的过程中缺乏一种能够主导货运市场的全国性和地域性的运输企业,使企业陷入一种经济效益急剧滑坡的状况。

1.3 车辆结构的不合理

从我国当前运输车辆的平均吨位来看,其是比较低的,而在专用车辆和大吨位车辆上所占的比例都比较小,很多都是在4-5吨左右的中型车。受车辆结构不合理因素的影响,公路货物运输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就很容易失去新的货源。与此同时,公路运输行业的发展的不景气,导致着企业在车辆更新和技术更新上无法有利实施,公路货物运营的效率非常低下。

1.4 公路货运站送设施和区域分隔的不合理

货物运输组织是由货运站进行的,从我国目前所具有的几千多个零担货运站中,其很多都是以仓库式的形式存在的,不仅规模比较小,在设施和功能上也比较简陋和单一,那么,其在扩建的时候就没有一个充足的场地进行。同时,货运站很多都是由企业所自有的,这种封闭型的运输管理模式,使其在技术水平和生产作业上都处于一种手工操作的落后状态。而从其区域的分隔上来看,无论是在公路快运还是在普通货运上,只要是运输生产,其就会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地区。但是,在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上,我国的公路运输业都是以区域企业为导向的,而跨区域式的长途运输回程空载现象非常的严重。,以此导致者企业在运输的效率上非常的地下。

2 加强公路货物运输管理的措施

2.1 从运输法制的角度进行

近些年来,在公路货物运输管理中,职权滥用的现象时有发生,其严重的阻碍着公路货物运输管理事业的发展。法律制度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的化解管理中的矛盾,因此,公路交通的管制部门,不仅要严厉的打击公路治理中的超载刑事犯罪行为,维护良好的公路交通秩序,还需要依法对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行为给予严厉的查办,以此来有效的保证公路交通在管理中的对之前的廉洁运行。与此同时,还需要切实加强执法监督的力度,保证法律可以在一个统一而又正确的形式下进行。

2.2 做好货运驾驶员的交通宣传工作

公路货物交通运输有效管理的难以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和驾驶员也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在这个管理的过程中加强对驾驶员的交通安全宣传工作也是非常重要的。宣传工作的有效落实,在一定程度上不仅可以增强驾驶员参与到公路运输的安全意识上来,使其可以在运输中自觉的遵守相关的法规,还可以使驾驶员对对公路中各种标志、信号、交通规则和服务设施功能等都有个全面的了解。因此,在宣传教育中充分的发挥各种新闻媒介,将客车、货车超员、超载等违章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予以宣传,这样就可以使违法行为无立足之地,更重要的是树立了驾驶员安全驾驶的意识,保证了公路货物运输管理的有效进行。

2.3 辖区的特点有针对性的实施专项治理

公路货物在运输的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是多种多样的,从这个角度出发,其治理工作的实施就需要有针对性的进行。从严重超速、故障车停放、超载等不同的角度给予专项性的进行。在这些问题中,超载问题在公路货物运输中是非常严重和普遍的,很多车主为了逃避检查,很多情况下都会采取趁夜间、中午、凌晨或者绕道和踩点的方式通行。面对这个问题,交通部门要严格的调整警力布署的方式,提高查处的能力。对于过境的车辆要严格的把好辖区的进出关。对于本地的超载车辆严格的做到不出境,对于外地的超载车辆严格的做大不入境,同时在处罚的力度上切记不要实施重罚款和轻纠正的方法,所有的超载车辆都要卸载,只有做到让从超载车主无利可图,才可以从根本上根治超载现象的不断发生。

2.4 做好公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

在生产和生活中,危险品运输已经成为了交通运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和其他类型的产品不同,危险品在运输的过程中会导致大量致命事故的发生,因此,在公路货物运输中,危险品的运输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中的重中之重。在对危险品的运输管理中,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输机构都要对本辖区的危险品货物运输市场进行严格的检查,将货物的来源进行全面的掌握。同时,对其经营行为和管理部门的许可行为都要进一步的规范,切实履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监管职责。对于危险品货物运输的检查和监督,在每一季度都不可松懈。为了全面的落实危险货物运输中的各项管理制度,不仅要对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和车辆管理档案进一步的完善,同时还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管工作责任制。在管理的过程中,交通运输部门、公安、安监等各部门之间要相互的联合,定期的上路查看危险货物的源头单位,在装卸上是否符合标准,有无押送人员、车辆的技术状况是否安全等,对其实施综合性的管理制度,从源头上保证危险品运输的安全性,减少运输中不安全因素的发生。

3 结语

综上所述,长期以来,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的公路货物运输在管理上存在着很大的困难,而这些困难也严重的阻碍着公路货物运输管理的有效实施。因此,各部门和运输企业应该从大局出发,建立一套统一完善的道路运输市场机制,在全国范围内对公路货物运输中不符合规范的行为予以改进,以此来使我国的公路货物运输可以在一个有序的管理中得到良好的运作,并使其可以得到长足有效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曹慧芳.我国公路运输企业发展模式探讨[J].交通与运输(学术版).2009,(02):46-47.

[2]王建聪,魏发辰.公路运输企业技术创新的充要条件和发展趋势[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5):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