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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险论文

时间:2023-05-30 09:13:1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劳动保险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劳动保险论文

第1篇

论文摘要:根据现行《破产法》、《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企业破产方面的司法解释,人身损害赔偿金应列入第三顺序进行清偿。在司法实践中,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往往得不到应有的补偿,从法律彰显正义保障人权的角度来看,应将人身损害赔偿金作为优先的受偿顺序即第一顺序得到清偿。

论文关键词:破产还债 损害赔偿 清偿顺序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是多种多样的,包括人身伤害赔偿方面的债务。我国新《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次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从此条规定可以看出,人身损害赔偿作为普通破产债权被排在了破产财产清偿的末位。这就意味着受害人应获得的伤残补助金、医疗费等不能获赔或完全获赔。这种现象的发生,笔者认为,我国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尚有缺陷,具体体现在第一顺序的清偿范围过于狭窄,应当从法律彰显正义,保障人权和保护弱势群体的角度将人身损害赔偿金列入第一顺序清偿。

一、将人身损害赔偿金列入第一顺序清偿体现了彰显正义,保障人权的法律价值

(一)彰显正义、保障人权是法律的价值要求

1.法律的最高价值就是正义。通常人们认为,法律价值有三个方面的价值内涵:第一是指法律本身的价值;第二是指法律促进哪些价值;第三是指发生价值冲突时法律依据什么标准作出评价。

法律价值所包含的基本因素,即法律价值所包括的基本法律价值要素,包括正义、自由、秩序、人权等等。法是实现正义的手段,法的价值在于实现正义。正义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法律是实现正义的保障。在法律价值诸要素中,正义是法律的最高价值。

2.我国法律充分体现了对于人权的保护。我国的法律充分体现了对于人权的保护。《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对人权保护所作的规定为其他各部门法对人权保障提供了立法基础。我国法律已形成了一个人权保障体系。如《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享有姓名权、公民享有肖像权、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等。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人必要的生活费用等费用这些法律规定,均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人权的保障。我国《劳动法》更是对于维护劳动者生存、发展各方面的权利作出了大量的具体的规定。

(二)我国破产法也应当彰显正义,保障人权

正义做为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自然要求法律适用后的结果是公平、公正的,只有现实可见的正义才是真正的正义。在阶级社会中,一项法律制度不可能满足每个人的要求,社会中的冲突与纠纷在所难免,利益冲突、价值冲突时刻存在。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利益冲突、价值冲突更是无处不在。它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债权人之间的权益冲突——职工权益与国家权益(税收)的冲突,职工权益与其他债权人权益的冲突;国家权益与其他债权人权益的冲突。为了平衡各种冲突,《破产法》依规定清偿顺序的方式,来达到债权人债权的相对平等的保护,特别重大的权益得到优先保护,较大权益的次之,一般的利益再次之。

生存权是人权的基本内容,《破产法》中也充分体现了这一观念。

1.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及其基本生活需要,是破产企业职工生存的基本条件和手段之一,《破产法》及相关政策对此作了相应规定。《破产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的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费需要。国务院(1994)59和(1997)10号文,对纳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破产,把破产财产变现所得首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这既维护了稳定大局,又体现了对职工基本人权的保护。有关这一方面的政策及行政法规很多,在此不一一列举。

2.职工的工资等劳动报酬,是职工维持生存、发展,作为有独立人格的人必须具备的应有权利。职工劳动报酬的结余,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常被职工用于向企业集资,因而职工集资款是劳动报酬的延伸。企业职工的劳动合同被解除后,其依法或依劳动合同规定享有的劳动补偿金,是其维持暂时的生存,寻求下一个劳动机会的物质前提。这些都是基本人权所要求的。因而,《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的有关破产方面的司法解释中均对此做了相应规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作为第一清偿顺序。最高人民法院《破产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或依据劳动合同对企业享有的补偿金请求权,参照《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第五十七条规定: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参照《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这些规定都是对清偿顺序的补充,既适应了社会本身全面发展的要求,也是我国人权保障的进一步加强的表现。

3.劳动保险费用是国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之一,其目的自然在于保障社会失业无业等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也是维护人权的基本措施。因而,《破产法》将破产企业所欠的劳动保险费用列为第一顺序清偿。在《破产法》中,企业职工和劳动者的基本人权是受到优先保护的,把劳动债权列为破产财产第一清偿顺序的规定,很明显可以感触到这一基点。在破产程序中,对涉及企业职工、劳动者以外的债权人的基本人权的债权是否也应该同等重视呢?回答应该是肯定的,即劳动债权以外的破产债权中,涉及人权保护的债权,也应受到优先保护。 转贴于

(三)将人身损害赔偿金列入到第一顺序清偿以彰显正义,保障人权

1.人身损害赔偿金的含义及范围。人身损害赔偿金,主要是指侵权行为人因其侵权行为而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包括伤害、伤残、死亡),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支付的损害赔偿金。是损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致他人的人身损害、或伤、或残、或亡,为了弥补他人所受到的伤害而给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它包括:致人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致人伤残的生活补助费,致人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者生前抚养、赡养人的生活费以及请神抚慰金等,是生命健康权的一种物化后的转化形态。

2.将人身损害赔偿金列入第一顺序清偿以彰显正义。我国的《破产法》第三十七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对破产财产清偿顺序作了明确的规定:(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这一规定蕴含着正义价值的要求。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将人身损害赔偿金只能列入第三清偿顺序,依法适用的结果是非正义的,弱势群体的利益不能受到保护,未能实现客观地彰显主义。正义作为法律的最高价值之一,《破产法》也应该遵循这一价值。然而,遵循社会主义制定的法律制度却在当今时代的司法实践中适用的结果未能彰显社会正义,现行《破产法》规定的清偿循序值得商榷,也就是以前认为不重要的权益,在当今时代变得重要了,相关的法律制度也应顺应时代的潮流作出相应的修正、补充、完善,以真正体现正义的法律基本价值要求,与时俱进,使其具有现实性。

3.将人身损害赔偿金列入第一顺序清偿以保护人权。人身损害赔偿金的各个组成部分,都一一昭示了人权的要求,人身损害赔偿金是人权要求的金钱表达,是其物化后的转化形态。人权不仅仅是应有的法律权利,也需要变成现实权利。法律要为这种权利转化为现实,提供完善的相应的法律规则和法律措施。

人身损害赔偿金所体现的是人权的价值,企业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所欠非正式工、短期劳动工的报酬,职工集资款、解除合同的劳动补偿金等,无一不是体现的人权的价值内涵。这两种法律制度所要求和体现的都是人权的法律价值,两者相比较不存在谁先谁后,谁高谁低的价值差别,同等重要。在破产程序中,两者在清偿顺序上也不应体现出差别,人身损害赔偿金的清偿顺序不应高于,也不能低于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等劳动债权。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等劳动债权的清偿顺序不能高于,也不能低于人身损害赔偿金的清偿顺序,两者应作为同一清偿顺序,即第一清偿顺。

二、将人身损害赔偿金列入第一顺序清偿顺应了现代法律发展的趋势,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关注

现代社会中,国家均采取措施对弱势群体给予保护,比如通过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失业、无业人群的最低生活,但最主要的是通过政策、法律来关注、保障弱势群体。

(一)现代民商法对弱势群体利益的关注与保护

在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中,突出无过错责任原则。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各种高危行业的经营行为对人类生命、财产的危害越来越严重,比如环境污染、交通肇事、产品质量致人损害等等。按传统的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难以使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有力保护。因而,许多国家的法律,通过制定特别法、或者修改民商法的形式,在民商法的归责原则中突出了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地位。即不论侵权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造成受害人的损害,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样突出了对弱势地位受害人的保护。

(二)破产程序中人身受到伤害的受害人处于相对弱者地位

因企业的致害行为受到人身伤害的人,与破产企业的其他债权人(只受了财产损失)相比,而这些受害人不仅要遭受财产上的损失(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而且还要承受肉体上的痛苦和精神上的折磨,受到伤害的程度较大,时间较长,有的甚至是终生。而其他债权人一般不会有肉体上和精神上的直接苦痛,受伤害程度和影响时间不长,在索赔等方面有相对优势。如果债权人的债权设定了有效的财产抵押,更可直接主张优先受偿,而使权利得到保护。而这些受害人在主张权利索赔时,其难度较大,在赔偿的实现上因执行中的种种因素,也存在诸多困难。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还在健全与完善中,社会救济能力也非常有限,因此,在《破产法》中突出对他们的保护,将赔偿金列入第一顺序清偿,应该是破产法的应有之义。

第2篇

现聘用 先生/女士(以下简称乙方)为聘用教师/员工。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同意签定本合同。

聘用职位及期限

职位:教师

期限为一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教师职责:

1、负责本班教育和保育工作,结合本班实际,制定班级工作计划、教育教学活动计划,并认真执行,定期向园长做工作汇报;

2、服从园长及教研组长的安排,发扬团队精神,积极主动,与本班教师团结合作,确实做好本园教育、保育及生活护理等工作;

3、对幼儿态度和蔼可亲,做到爱心、耐心、关心、热心、细心;随时维护幼儿在园所内之健康与安全及辅导幼儿之身心发展与个别差异;

4、严格执行幼儿园作息制度,认真安排好幼儿一日生活,做到动静交替,手脑并用,确保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及游戏时间;

5、培养幼儿良好的行为习惯,使幼儿身心健康成长;

6、做好家访工作,保持经常与家长联系,落实与家长双向沟通,了解幼儿与家长的需求,指导家长科学育儿。每周向家长公布本周及下周教育内容,使“优质教育、愉快教学、健康成长”等得到充分体现;

7、坚持正面教育原则,尊重幼儿,积极启发诱导,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

8、作好交接班工作,对家长要求、物品要登记交接;

9、认真学习,努力钻研业务,积极参加教研活动及业务学习,积极创编教材,制作教具,不断写出教育教学论文,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

10.园内举办的各型活动之准备与执行等各项工作;

11.其他上级支付之任务。

薪金及岗位津贴

甲方审定乙方每月基本工资为RMB 元,

基准内薪 基准外薪

基本工资RMB 元 全勤奖金RMB 元

工作津贴RMB 元 绩效奖金RMB 元

技能津贴RMB 元 加班津贴RMB 元

职务加给RMB 元

劳动保险与福利待遇

·学校临时工聘用合同 ·保姆聘用合同 ·经纪人聘用合同 ·教师聘用合同

1、按照国家和相关地区的规定,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其中个人应缴部分,由乙方个人支付,甲方将直接从乙方的税前工资中扣除,甲方缴纳部分将按照昆山市社会统筹保险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

2、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婚假、丧假、产假及计划生育假;

3、乙方享有国家给予的特有待遇。

劳动纪律、奖励与处罚

1、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必须按国家教委有关规定,实施教育教学工作;

3、甲方有权按国家政策制定管理本园的规章制度,并对违反行为进行处罚;

4、乙方应遵守本园的规章制度及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5、甲方对工作中确有成绩或违反纪律者,将按程序予以奖励与处罚(详见《园务制度》)。

聘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聘用期间乙方触犯法律经判刑、服刑的本合同将自行终止;

2、聘用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允许,不得擅自受聘其他与本园工作时间有冲突的工作,如违犯者视作违约行为,合同解除;

3、在聘用期内,如果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或严重违反本园的《园务制度》,或在家长中反响不良,或教育质量严重下滑,教学成绩不佳的情况,甲方有权在聘用期内解聘乙方,并需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按相应规定给予补偿;

4、(因行业特性,教师不得在学期中途提出解除合同)乙方需提出解除合同,应在学期结束前一月提出。

其他

1、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按幼儿园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2、甲乙双方在执行过程中,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时,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可请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或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直至诉诸法律;

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两份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附件:幼儿园教职员工手册。

第3篇

【论文关键词】社会保险;档案;创新

随着国民经济的逐步发展,我国社会保险的参保数迅速增加,社会保险档案管理也将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因此做好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的根本点是加强创新。只有通过对新时期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创新的必要性以及现存的问题分析,将纸介档案与数字档案的转换,才是需要对新时期提出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创新的途径策略。

一、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现状分析

(一)社会保险的参保人数增长迅速

我国社会保险的参保数,增长迅速。2009年底,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23550万人,比2008年末增加了1659万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2647万人,比2008年末增加231万人。根据《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1-2012年)》指出,到2012年,中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超过2.23亿,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超过4亿,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超过1.2亿,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超过1.4亿,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超过1亿。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的人数逐年增长。可见,我国社会保险档案与日俱增,当今社会的发展对社会保险档案的要求也在提高,需要对社会保险档案进一步创新。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施改革计划

近几年来,国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面实施了各种改革计划,早在2009年最后一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在2010年内开展全国范围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制度”。从2010年7月1日起,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可跨省转移接续。2011年11月15日,人保部就《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根据草案,企业缴纳险种从养老、医疗、失业险三项扩至五项,新增工伤和生育险。这些政策改革都为新时期的社会保险事业的进一步发展营造了很大的发展空间以及机遇。

(三)负责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的部门分散

我国公民个人社保档案分散在不同的管理部门中管理。现行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是分散型的。具体情况是:社保中心管理着养老、医疗、工伤等法定的基本保障档案;民政局管理着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商业保险公司管理着公民个人补充保障的一系列保险金。这种现状造成多头经办,政出多门,业务交叉,资源浪费,政令难以统一的局面。由于管理机构分散、不集中,使人们在利用公民个人社保档案时,存在着许多不便。例如,我们如果需要了解公民个人就业及保险金交纳情况,需要到几个不同的管理机构去了解,这样就给公民个人和组织在查询工作中带来了很大的不便;而且这种分散的管理,使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出现了许多漏洞,于是就出现了一些奇怪的现象:如“涉保”人死亡以后,其所涉及的个人保险账户并未随之终结,仍有人代领保险金。

(四)社会保险档案工作缺乏硬指标考核

社保档案数量巨大,工作环节繁琐,相对于社会保障工作,社保档案工作没有硬指标来考核,也没有统一的管理办法和标准,因此让部分档案工作者放松了对工作的要求。社会保险的五个险种档案并非一个部门管理,进而导致不同的开发商参与系统建设,相互之间的互不信任以及人为设置壁垒,或者同一家系统开发商采用了不同的标准和技术架构,导致系统割裂。数据只能采用共享或交换的形式,只有极少数地区实现基本信息的共用。比如2008年1月央视报道深圳农民工的“退保潮”现象,就是因为不同的省市之间不能共享社保缴费信息,从而导致社保对于“候鸟型”的打工者来说只是带不走、挪不动的“地方粮票”。

(五)社会保险的经办效率和范围需要扩大

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经办管理效率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近年来伴随着生活中网络的普及和对税务、银行等网上业务的接受,热切期待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网际申报模式的实现,而传统性纸质档案管理约束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参保者要求简化手续、便捷服务的利益诉求,因而我们应从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战略高度认知社会保险档案管理问题,再继续讨论介质原始性问题显然已是过去时了。现今解决档案数字化的关键是讨论如何确保数据归档前后原始性认证和原始性保证问题。

二、我国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系统存在的问题

(一)对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工作不够重视

由于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工作是比较新的工作,人们还不是很重视。社会保险工作的重点都集中在扩大基本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等方面,忽视了社会保险档案管理,使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工作处于无序状态,其作用无法得到充分发挥。

(二)社会保险档案管理体制不规范

由于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制度缺乏统一的规范和标准,造成归档范围不明确,社会保险文件材料收集不齐全,档案管理方法不健全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社会保险档案专职人员难落实。有些社会保险部门档案机构不健全,没有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档案,即使有,也是临时抽调,没有经过专职培训,严重影响社会保险档案的质量。

(三)社会保险档案存档的条件差

由于场地限制和经费不足等问题无法解决,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始终未能列入社保经办机构的议事日程,大多数社保经办机构至今未设立固定的场所存放档案,历年累积的社会保险档案只能由经办人员分别保管。由于没有专有的库房,只能存放在潮湿的房间里,致使社会保险档案存在诸多安全因素。这种不规范的档案管理方式不仅查阅起来非常困难,也给日常经办工作带来许多不便。

(四)缺乏专业社保档案的管理标准和规范

社保档案管理缺乏国家标准,职工档案管理仍在执行1992年劳动部与国家档案局共同制定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规定》,而该项制度中的部分条款如适用范围、归档范围、管理形式、交接流转等规定已经不适应现实工作的需要,亟须修改。在没有统一标准的情况下,有的制订了一些社保档案的地方标准,有的地﹑市制定和公布了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办法、低保档案管理办法,而全国许多地﹑市则没有建立相关管理标准和规范,造成社保档案的各地管理方法不统一。在不同专业类别中,管理的规范和水平也不一致。 转贴于

三、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的解决办法

(一)将纸质档案转换成数字档案存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于业务办理需要,会在办理过程中出现大量的纸质材料或证明,各类保单合同、证件扫描件以及各种需要存档备查的档案资料,是非常庞大的一个数字。纸质材料保存起来不方便,但是将这些材料进行电脑扫描储存,就可以将纸质档案转变成数字档案。根据档案工作的实际需要,可灵活运用,如目录数据适宜采用文本录人;全文数据则可以采用图像扫描录入;而一些当前常用的数据可制作成光盘。

(二)根据社保档案类别进行分类管理

根据不同档案的类型进行分类管理,方便查找、储存,可以防止档案的丢失与缺漏。应针对不同门类的档案,确定不同的归档整理方法。首先,确定立卷原则。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按社保档案不同价值性质分类,以便于保管和利用。其次,确定归档形式。根据各社保经办单位文件材料形成的类型,确定以“件”或“卷”进行整理、归档的文件材料范围。最后,根据社会保险档案的保存价值确定“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保管期限。

(三)建立全国统筹的社保管理系统,规范标准

建立全国统筹的社保档案管理体系可以为社会保障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和不断完善奠定重要的基础。以电子政务标准体系和劳动及社会保障标准体系为指导,以投融资与运营模式和项目实施监理模式为依托,按照多层架构的模式将系统自上而下构架成为组件与业务组件、业务运作支撑平台、IT基础设施三个层次,树立以监控及管理、信息安全为主的贯穿三大层次的两大体系模式。为适应劳动者的流动和工资收入的变动,对每个劳动者按号码设立档案卡,并用计算机储存,记录公民个人历年的工资收入情况。在全国设立计算机网络,对每个劳动者的情况进行追踪记录;并建立全国范围内统一的网络查询接口,允许公民定期查询,同时也可替他们预测,比如退休时可拿到多少养老金,以提高工作的透明度。

(四)在全国统一管理下设分支机构

在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领导下成立一个全国统筹的社保档案管理中心,结束社保档案管理分散问题,实行高度统一的管理,改变目前政出多门、决策分散、管理混乱的局面,使其成为统一管理全国社保档案的领导和决策机构,负责拟订社保档案的发展规划、改革计划、重大决策和有关法规、规章制度,参与制定社保档案的管理标准和规范。其次,全国统筹的社保档案管理中心还可以在全国各地设置分支机构,包括地区局、地方办事处、数据处理中心和项目服务中心。负责公民社保档案内容的定期增加和更新,并送交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保管。

第4篇

论文摘要:非正式员工队伍呈扩大趋势,也是我国人力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目前非正式员工的薪酬管理随意性大,薪酬内容单一,缺乏规范性。而全面薪酬管理的内容更为多样化,其目标是提高薪酬管理的质量,既支持组织的战略目标,又能提升非正式员工对薪酬的总体满意度。它体现了薪酬管理的公平性、合法性与激励性。

一、非正式员工的类别、特点

1.非正式员工的类别

非正式员工是相对正式员工而言,在档案管理、劳动合同、薪酬管理、福利待遇、工作特点等方面有别于正式员工的非在编人员。

正式员工与非正式员工的区分在各国普遍存在。在国外,员工分为两种:一种是永久、常规性的((Pertnanent}Regular)职位,另外一种是合同制(Contract)的职位,后者属于外包性质的,合同、社保、工资挂靠在另一家类似人力中介或外包的公司。合同制员工的工资是由该中介或外包公司发放的,福利和薪资也比常规性职位的员工差,且职位很不稳定,都是短期的,合同到期很容易就不再续约。

在国内,非正式员工的主要类别有临时工、兼职人员、派遣员工、人事、特聘人员和顾问人员。

临时工就是在单位暂时工作的人员,主要是一些失业人员、农村剩余劳动力、新进人劳动领域的人员如大中专毕业生等组成的群体。他们的服务时间较短,但也有的长达数年。

兼职人员是指同一时期为两家以上的企事业单位服务的人员。他们一般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据一家兼职信息的网络公司调查表明兼职人员的学历专科以上占90%,大都在某个工作领域有专业优势。兼职人员的主要目标是获得额外的薪酬。

派遣员工是指员工受雇于人才交流中心或中介机构,派遣到某单位工作的,劳动合同与工资及其他待遇都由人才交流中心或中介机构支付。劳动者根据合同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服务。

人事是用人单位将人事档案关系委托给人才中心管理,由人才中心办理劳动保险或职称等事务。人事的对象一般是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只受双方签定的聘用合同的约束。人事是人事制度改革的产物,用人单位有充分的用人自,而劳动者则享有充分的择业自和流动的权利。人事本质上属于人才派遣范畴。

特聘人员和顾问人员通常是属于高层次的知识分子,与用人单位建立短期聘用关系,利用特定领域的专长优势为单位提供特别的服务或劳动,从而获得报酬。

2.非正式员工群体的特点

(1)非正式员工群体的基本特点是流动性较强,离职率高,没有稳定的劳动关系,可能同时有一个或多个雇主单位,雇主单位越单一,他们对雇主单位的依赖性越强。一般地,临时工和人事对组织的依赖性较强。兼职人员与特聘人员、顾问人员他们本身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作为后盾,而且由于其拥有技术或产品服务的独特性使得这些非正式员工在组织中较容易得到重视,有些还会成为组织引进人才的对象。

(2)非正式员工群体呈扩大趋势。一方面由于市场竞争的加剧,低成本竞争成为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重要竞争策略,而非正式员工的使用是降低人工成本进而使产品成本得到控制的重要途径之一。另一方面由于用人方式的改变及劳动力市场上供过于求的局面导致社会拥有巨大的劳动力调节池。目前我国面临三大就业压力,即转轨就业、青年就业和农村转移就业。2009年第二季度调查失业率为9.4%,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为906万人,至2008年末累计未就业的大学生还有150万人,每年我国还将有几百万大学生和上千万的受过一定职业教育的人进人劳动领域,所以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总量性矛盾将长期存在。

二、非正式员工薪酬管理状况分析

正是由于上述这些特点,使得大部分的组织不重视非正式员工的薪酬工作,非正式员工的薪酬管理普遍地以简单的工资发放为主,内容单一,且不规范,随意性大。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薪酬内容单一。临时工一般采用小时工资、日工资,可能有少量的奖金,基本上享受不到各种社会保险,更别说福利待遇和津贴。兼职人员和特聘人员及顾问人员大都采用项目管理的形式,薪酬常常表现为项目包干制或约定的金额,一般不考虑社会保险和福利等,但这类人员可能由于自身人力资源的独特性而得到较高的回报,但他们薪酬的弹性较大。而人事作为一种新型的用人方式,除了工资外还能享受各类社会保险并可能获得部分的奖金,在待遇内容上可以仅次于正式员工,但在待遇水平上差距较大。

2.薪酬管理的合法性缺失。首先是相当部分的非正式员工特别是临时工,由于在劳动力市场的弱势地位,加上临时工的法律知识薄弱和法律意识差,许多用人单位利用这些特点压缩薪酬水平以节省人工成本,出现薪酬水平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其次非正式员工的薪酬管理普通违背了同工同酬的基本法则。国家规定同工同酬是按劳分配原则的一个重要方面,无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否签订合同,是否有正式工和临时工的区别,等量劳动应获得等量报酬。临时工根据其工作岗位、性质不同,应享受相应的待遇,包括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待遇、福利待遇、休假待遇等尹而有些单位正式工和临时工之间的福利待遇差距很大,很不合理,特别是那些长期在某一单位从事临时性、低层工作的,一般具有苦、脏、累、险的特点,工作时间较长,职业危害大,没有基本的社会保险,更没有额外的劳动津贴,一旦他们的身体遭受伤害或疾病,就会陷人“越病越贫,越贫越病”的处境;再次用人单位还经常违反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其它有关规定。如违背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同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依据岗位的性质给予劳动津贴等规定。

3,薪酬管理的激励性丧失。首先是非正式员工的公平感会影响其激励性。上迷两点使得非正式员工显失公平感。根据亚当斯的公平理论,员工总是会将他对组织的投人与产出的比例与他人投人产出的比例加以对比。若不相等,员工会感到不公平。不公平感会导致员工的紧张和焦虑,进而会采取心理或行为上的手段以求得公平重建,包括消极怠工、自动离职等情况。另外由于非正式员工多带有临时性,组织一般对非正式员工的其他激励也很少,如荣誉激励、表扬、工作的民主性与参与性、职业规划等。所以非正式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都不高,一般是按命令工作,不会从组织战略的角度主动地去配合工作。

三、全面薪酥管理及其特点

薪酬是指员工为组织提供劳动或劳务而得到的补偿。全面薪酬战略是发达国家普遍推行的一种薪酬管理方式,它源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美国,当时美国公司处在结构大调整时期,许多公司将相对稳定的、基于岗位的薪酬战略转向相对浮动的、基于绩效的薪酬战略,使薪酬福利与绩效紧密挂钩。“全面薪酬管理”的理念在此基础上产生。

全面薪酬管理不是简单地对员工贡献的承认和回报,它通过绩效目标与薪酬的结合,将组织战略目标和价值观转化为具体行动方案,它突破了“金钱”与物质的范畴,间接收人和一些非经济性报酬在薪酬设计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符合现有员工的工作理念和追求。与传统薪酬管理相比,全面薪酬管理的内容更为多样化。全面薪酬管理的内容包括员工因完成工作而得到的内在和外在的奖励,不仅包括企业向员工提供的经济性报酬和福利,还包括为员工创造的良好工作环境以及工作本来的内在特征、组织的特征所带来的非经济性心理效用。阅全面薪酬管理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的特点:

1.战略性

全面薪酬管理属于战略性薪酬管理的范畴,它将薪酬上升到企业战略的层面,思考企业通过怎样的薪酬策略与薪酬管理系统来支撑企业竞争战略,帮助企业获得竞争优势。全面薪酬管理还通过将绩效目标的设置、考核与薪酬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发挥薪酬对于组织战略的支持功效。全面薪酬管理的目标是提高薪酬管理的质量,既支持企业的战略,又能提升员工对薪酬的总体满意度。它保证了薪酬管理的公平性、合法性、竞争性与可行性。

2.激励性

全面薪酬管理扩大了薪酬的内容,体现了经济性激励与非经济性激励的结合、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的结合、外在激励与内在激励的结合。外在激励与内在激励、精神激励各自具有不同的功能,它们相互补充,缺一不可。内在激励、精神激励会给员工带来强大的心理效用,是影响员工工作积极性的重要因素。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只强调精神的作用而在物质报酬上“吃大锅饭”,伤害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又往往忽视了精神方面的激励,一切都想用钱来解决间题,动辄扣奖金,同样会伤害员工的积极性。

3.灵活性

在薪酬方案的制定上,全面薪酬管理认为,并不存在总是有效的薪酬方案。因此,组织应当能够根据不同类别员工的要求设计出不同的薪酬应对方案,以充分满足组织对灵活性的要求,从而帮助组织更好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和客户的需求。

4.沟通性

全面薪酬管理注意跟员工之间的沟通,强调通过薪酬系统将组织的价值观、使命、战略、规划以及组织的未来前景传递给员工,重视制订和实施全面薪酬管理战略的过程,注重与员工之间的沟通,通过这个过程使员工理解,组织为什么要在薪酬领域采取某些特定的行动,让员工清楚自己的绩效与薪酬的联系,薪酬高的认为值得,薪酬低的认为应当,从而提高薪酬的公平性与满意度。

四、非正式员工实施全面薪酬管理的要点

全面薪酬管理体系是一种管理理念,也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在实施的过程中要注意几个要点:

1.在薪酬管理目标上,不是一味地追求人工成本的降低,而是在比较正式员工与非正式员工对组织的贡献与组织付出的基础上,相对地节省人工成本。全面薪酬管理的总体目标是薪酬的合法性、公平性、激励性、可行性。

2.注重薪酬的相对公平性。在承认正式员工与非正式员工薪酬差距的基础上,缩小非正式员工与正式员工之间的薪酬差距。不论是正式员工还是非正式员工,在薪酬设计时应该考虑工作年限、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复杂程度、完成工作所承担的责任和工作环境等薪酬因素。首先工作年限体现了一个人对组织累积贡献的高低。非正式员工工作时间短则数月,长则几年甚至几十年,在设计薪酬时,应当鼓励和承认非正式员工对组织的长期贡献,所以工作年限是一个应充分考虑的因素。其次员工所受教育程度不同,知识水平有差异,会影响专业技能的发挥。而专业技术职称会更直接说明员工技能水平的差异,对组织贡献的差异。再次非正式员工的工作环境常常是脏、乱、差,工作时间不固定,在薪酬设置时应该考虑这些因素的差异,给予适当的津贴。

3.注重薪酬的合法性。非正式员工的薪酬水平应该不得低于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的相关标准。在加班、高温、井下、野外等环境下工作,还应该按照劳动法的要求给予相应的津贴和补偿。用人单位要主动跟非正式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且应当为其交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当然对不同类别的非正式员工可以差别对待。比如兼职员工与特聘人员、顾问等人员一般有建立固定劳动关系的正式组织,所以在社会保险方面可以少提供或是不提供,而是一次性支付现金。但是人事、临时工这类人员一般有社会保险的要求。另外在薪酬支付上要遵守按时、足额支付的基本原则。

4.建立个性化的激励方案,细化内在薪酬措施。一方面要建立非正式员工奖励制度,健全绩效考核制度,把奖金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多劳多得,促进其提升工作绩效,进而实现组织战略目标。另一方面要开展非正式员工的需求分析,有针对性地设计个性化的激励方案。根据非正式员工的需要设置激励的内容,特别是个性化的福利项目,如有些非正式员工需要提供住宿,有些员工需要办公工具,有些则需要提供交通便利。再则要细化内在薪酬措施,如通过工作丰富化、岗位轮换、工作扩大化等工作设计的手段使工作更具有趣味,更富有吸引力;通过表扬、荣耀、头街等方式提升员工工作的成就感;进行非正式员工沟通,民主参与,给予尊重等增加心理满足感。

5.树立和实施以人为本的薪酬管理理念。全面薪酬管理将“人力”看做“资本”,非正式员工是组织特殊的“资本”,虽然非正式员工流动性强,但也有一些非正式员工长期在某一组织工作。要保证这些“人力”不断地成长为“资本”,实现员工与组织间的双赢。首先要建立全员教育、终身教育的员工培训体系,给非正式员工提供一定的培训机会,鼓励非正式员工利用各种机会积累人力资本;其次是将非正式员工纳人职业生涯规则的范畴,鼓励他们设计合理的目标并为他们实现目标提供帮助,对那些考核优异,达到一定条件者可以考虑转为正式员工。这种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既可提升员工的素质,提高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增进绩效,又可以相对减少非正式员工的流动,间接节省成本。

第5篇

论文摘要:劳动力市场就业模式与年龄结构的变化是日本上世纪80年代以来养老金制度改革的基本动因,改革思路走顺应劳动力市场变革状况与趋势。有鉴于此,中国应基于劳动力市场多重分割,劳动者收入多重差距的现实,顺应劳劝力市场一体化趋势,构建公平分配代际劳动产品的多层次多元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如何在人口规模极其庞大且老龄化加速,经济发展水平仍然较低,城乡及地区间收入差距明显的中国,构建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是一个前所未有的大挑战。放眼国际,除文化、传统习俗比较接近之外,日本构建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过程中的一些客观条件与中国也颇为相似: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日本农业人口比重保持着相当高的水平,城镇化水平明显低于欧美工业化国家,人口出生率急剧下降和预期寿命延长导致老龄化程度迅速提高,成为世界上老龄化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研究日本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发展过程,对构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具有特殊借鉴意义。本文在研究日本劳动力市场特征及其变革与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多阶段互动关系的基础上,明确提出基于劳动力市场结构与雇佣模式等特征来设计中国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构建基于劳动力市场多重分割,劳动者收入多重差距的现实,顺应劳动力市场一体化趋势的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一、日本养老金制度改革与劳动力市场变动密切相关

二战之前日本就存在针对军人、官僚的“恩给”制度(即抚恤养老金制度),和针对在职公务员的“官业共济组合制度”,还有少数大企业为了奖励连续工龄长的员工,建立的一次性退职金制度。但这些福利覆盖面小、社会化程度低,无法顺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现代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创立是在工业化和城镇化过程中,经济结构、就业结构和雇佣形态变动等多种因素协同作用的结果。

日本于1985. 1994. 2000和2004年对养老金制度进行了较大程度的改革与调整,主要涉及到制度设计、缴费标准、待遇水平以及养老金国家责任等几个方面。在制度调整方面,1985年把全体国民各种养老金(厚生年金、共济组合、农民年金等)的基础部分统一起来,取代国民年金成为第一层次基础公共年金,将职域年金(与收人关联养老金)改造成第二层次公共年金,同时确立专职家庭主妇年金权;1989年建立以自营业者为对象的国民年金制度,2000年实行学生国民年金保险费缴纳特别制度。在缴费方面,1985年调整各职域年金负担比例,1989年强制要求20岁以上学生加入国民年金,1994年提高保险费率,征收特别保险费(奖金的1%),2000年引人总报酬(奖金等收人也纳人缴费基础)制度,2004年提出从当年开始厚生年金保险率每年提高0.345%,2017年达到18.3%后保持固定不变,国民年金缴费从2005起每年增加280日元,2011年达到16900日元。在资格条件和待遇方面,1985年规定加人保险时间满25年才能领取养老金,采用国民年金定额制和值域年金定率制,实行与物价相关联的浮动制度;1994年分阶段将值域年金支付开始年龄提高到65岁,把60~65岁退休年金分为定额部分和报酬比例部分,同时提高物价联动指数,根据生活水平调整基础年金、厚生年金;2000年把厚生年金支付水平降低5%。2004年实行65岁以后在职老龄年金制度,并计划将厚生年金支付水准从59.4%逐渐向50.8%靠拢。在国家责任方面,1985年由国家财政集中负担基础年金, 1994国会做出国家财政负担国民年金的比例从1/3向1/2努力,2004年则明确规定基础年金的国库负担比例由1/3提高到1/2。

本文认为,日本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不仅明显存在基于劳动力市场特征的设计思路,且其养老金制度改革原因、目标及效果也在极大程度上取决于劳动力市场因素。

(一)适应劳动力市场变革是日本养老金改革的重要原因和目标

20世纪70年代开始,日本劳动力市场出现了快速变革。劳动力市场变革过程中,日本就业结构发生变化,进人夕阳产业的劳动者数量明显下降,但这些部门退休人员的数量非常大,养老金严重人不敷出,出现了大量赤字,唯有依靠政府大量财政补贴。同时,日本工业化过程中,二元经济结构迅速变化,大量农村青年劳动力到城镇非农部门工作,流人城镇的农村劳动力对社会养老保障的需求日益增加,成为养老金制度改革的动力。

同时,养老金制度改革的重要目标则是使年金制度适应劳动力市场发展与变迁,进而保持养老金制度的可持续性。考虑到人口老龄化越来越严重,日本于1994年通过养老金改革方案,以推迟领取退休金的年龄来鼓励60-65岁的老年人继续在劳动力市场工作。同样,2000年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改变养老金的调整机制,根据社会整体的工资总额增长率(就业人员人均工资X劳动人口)调整。用这种指数调整,即使平均工资增长,但如果在职职工减少,养老金就将下调。

(二)劳动力市场是解决老龄化社会养老保障的钥匙和关健

社会养老金可以实行现收现付制、完全基金制,或者两者的结合,但无论哪种制度,最终取决于社会中劳动者创造的财富(物质和非物质财富),即在职劳动者的劳动生产率。基金制计划虽然可能拥有足够的财力来支付对其所有的货币索偿,但现在的基金制计划参与者(未来的退休者)能否获得足够的商品和服务,最终取决于他退休时整个社会的商品和服务的数量,即养老金领取者总要依赖于其随后的两三代人生产出老人所要消费的物品,除非基金制能够增加未来的产出水平,否则现收现付制与基金制具有完全相同的结果:现收现付制和基金制仅仅是两种在劳动者和养老金领取者之间分配产品的方法。也就是说,虽然基金积累制一定程度上可以为将来的社会生产提供比较充足的资金,并使得未来的老人有能力通过货币换商品或者货币换服务的方式养老,从而有利于未来社会产品的生产量和缓解代际矛盾,但商品和服务的生产最终还是取决于劳动者,因而在职劳动者的数量和质量、工作积极性及其对社会保险的缴费态度决定了社会保障的未来。

日本养老金改革便主要试图通过推迟退休年龄、提高劳动者社会保险缴费率,以及根据劳动者报酬调整养老金水平等措施来解决养老金财政问题。就国民年金而言,1994年改革规定缴费每年增加500日元,到1998年共增加160。日元,达到13300日元;关于厚生年金,1985年改革规定保险费的增加率为每5年提高2.2%,1994年改为每5年提高2.5%,2000年则规定在5年内维持保险费不变,之后每5年提高2.5%,2004年又计划到2025年将保险费率提高到27.8%。同时,考虑到人口老龄化使得未来领取养老金数量将急剧增长,日本政府将养老金给付年龄提高到65岁,以便将社会保险费率控制在30%以内,减轻被保险者的负担。

(三)社会养老保障与劳动市场是多阶段互动关系 社会养老金制度构建与改革对劳动力市场也产生巨大影响。1954年厚生年金保险制度规定将支付开始年龄由55岁提高到60岁,但由于当时很多民营企业实行55岁退休制度,从而导致55~59岁退休者生活困难,大量工人要求工作到60岁才退休。顺应这一要求,许多企业的退休年龄便逐渐推迟到60岁。1985年政府将养老金领取年龄提高到65岁的改革也使得企业界将退休年龄逐渐提高到65岁。

劳动力市场与社会养老保障并非简单的单向关系,而是复杂、双重、多阶段的互动。从日本经验来看,劳动力市场变革、就业模式转变等因素导致了现代日本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诞生,这是劳动力市场与社会养老保障互动的第一阶段;成型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和其他经济社会制度协同起来,又会推动劳动力市场演变,如失业率上升与大规模提前退休,这是劳动力市场与社会保障制度互动的第二个阶段;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导致的劳动力市场演变会进一步引起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变化,而劳动力市场制度与结构特征则是一国社会保障制度基本模式与特征形成的重要基础和演化动力,这是劳动力市场与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互动的第三个阶段。日本养老保险费率上涨对企业的收益造成严重影响,而企业为了减轻年金负担,必将减少雇用。另外,年金制度改革与保险费上涨很可能对经济复苏造成巨大冲击,这种制度影响了劳动者的劳动就业,从而降低了参与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数,进一步制约了养老金的资金来源,加剧了国民年金的“空洞化”。

二、劳动力市场变革成为中国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动因

很长时间来,中国劳动与社会保障体系是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对城乡劳动力的流动做出严格限制,劳动者被固定在各自区域,城镇劳动者由国有企业雇佣,实行充分就业制度,乡村劳动力在集体经济体内劳动,形成典型城乡二元分割劳动力市场。在社会保障方面,国有企业给城镇劳动者提供终生就业岗位,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企业保障是城镇养老保障的主要形式。农村劳动力养老以家庭和土地保障为主,劳动者在年老之后主要依赖具有劳动能力的子女提供生活资料,并由子女提供老年服务,集体提供低水平补充保障,并为那些无子无女的“五保户”提供老年生活资料和服务。

20世纪70年代末期开始,中国就业结构和雇佣模式随经济体制改革而转变,成为中国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主要动因。经济体制改革打破了劳动力要素的城乡配置,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到非农部门,并越来越倾向在城镇工作和生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明显不能满足他们的养老需求。同时,城镇非公有制迅速发展,大量年轻劳动者要么以个体工商户形式就业,要么在非公有制企业就业,但由于他们在收入水平和工作稳定性等方面与国有企业职工差异悬殊,难以被当时城镇职工养老保障模式覆盖。更重要的是,经济体制改革迫切要求国有企业降低劳动成本,打破终身雇佣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劳动雇佣制度,但企业统筹层次的城镇劳动保险制度导致企业社会保险缴费率高,明显阻碍了国有企业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这三种力量结合起来,从不同方面对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带来冲击。由此,1991年国务院要求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将养老保险费用完全由国家、企业包办改为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随后,农民工、城镇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改革也逐渐提上日程。

三、构建基于劳动力市场特征的中国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日本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对中国具有特殊借鉴意义。不仅因为日本相对成功地度过了20%的人口老龄化阶段,也因为中日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一些背景条件类似,中国面临着日本曾经遭遇的状况:中日都是世界上老龄化程度最快的国家(中国老龄化落后日本大约20年),当前中国已经进入老龄化加速发展阶段,当前老龄人口比例已经与日本1990年代相当。在社会养老需求上,与日本一样,在快速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中国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被打破,大量农村劳动力流入城镇非农部门,其社会养老保障问题成为突出问题。另外,早期日本与中国都形成了以终身雇佣和年功制度为基础的企业小社会保障制度为主,家庭承担实际养老照料和服务,以及较少国家社会支出的东方型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模式,在制度路径依赖上讲,中国参照日本进行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成本相对较低。

(一)构建基于劳动力市场结构与特征的多层次养老保障制度体系

中国目前农业就业与非农就业之间的收入差距明显,又存在劳动力市场分割现象,非正规就业规模大。从我国实际看来,直接将现行正规就业养老保障制度扩展至非正规就业者和自雇者行不通,而应该建立多层次多元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首先分别在城乡建立针对劳动年龄人口的基础养老金制度,作为最基础的养老金层次;在城镇基础养老金制度之上,还需要针对城镇劳动者的就业类型与特征建立多元的社会保险,如公共部门就业者(公务员与事业单位就业者)养老金制度、企业职工养老金制度以及自雇者、个体工商户养老金制度,分别将不同类型的从业人员纳入养老保险制度。

需要注意的是,我们不能继续以往多元分割的养老金制度,而要形成多元而有效衔接的城乡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体系。2009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颁布,意味着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关系将实现转接接续,这为实现城镇居民统一的基础年金奠定了基础。下一步要考虑农村居民基础年金和城镇居民基础年金的互动问题。目前城乡平均养老金的差距远远大于城乡就业者的收入差距,加剧了社会分配不公。虽然我国城乡就业的收入差距使得农村居民的基础年金要低于城镇居民,但是城乡基础养老金的差距不应该大于城乡就业者劳动收入的差距,且应该随着城乡就业者收人差距的缩小而缩小,并最终实现城乡统一的基础年金。

(二)加快基金制账户的建设

虽然基金制养老保障计划不能直接增加未来社会商品和服务的供给,但它可以从两方面降低未来的养老压力。首先,基金制可以为将来储备资金。如蔡防(2007)所言,基金制可以创造“第二次人口红利”的机会,即在人口结构趋于老龄化的情况下,个人和家庭的未雨绸缪产生一个新的储蓄动机,形成新的储蓄来源,并成为新的经济增长源泉。另外,基金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代际劳动者之间分配养老资源的关系。在现收现付制下,退休老年人的养老资源来自代际之间相互抚养的承诺,今天的在职劳动者通过抚养退休老年人换取下一代劳动者在其年老退休后提供养老资源的承诺,是一种通过国家法律和政府力量保证实施的合同关系;基金制养老金能在一定程度上将退休老年人和在职劳动者的承诺转变成一种商品关系,退休老年人利用预先积累的养老金购买在职劳动者生产的商品和服务。现收现付制在人口年龄结构和经济发展平稳的经济体中比较有效,但对于中国这样迅速老龄化、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国家,完全的现收现付制很有可能导致未来劳动者之间的代际矛盾,基金制则可以有效缓解这种矛盾,加快基金制建设便成为题中之义。

除覆盖率较低外,我国养老金账户还面临着两个主要问题,一是养老金账户的做实率仍然不高,虽然我国1998年开始在东北地区做实个人账户的试点,目前也已经推广到全国,但是由于政府财政补贴等问题,一些地区的个人账户仍然名存实亡;二是社会保险逃费率相当高,据我们初步计算,我国当前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逃费率在20%以上。因此,需要加快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建设,加大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力度和基金统筹部分的政府补贴力度;同时,努力完善信用体系,加强政府监管,促进养老金基金管理机构之间的竞争,以降低养老金私营化带来的各种交易成本,努力寻求在养老金管理机构的管理与投资成本、政府的监管成本以及养老金的收益率之间建立一种平衡。

(三)提高中央财政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比例,确保养老金有效衔接

第6篇

论文摘要:巴西的非缴费和政府主导型农村养老金计划,为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构建提供了有益借鉴。综合考量巴西的成功经验和中国大部分农村经济欠发达的实际情况,构建一个“家庭保障+土地保障+’零支柱夕,的农村养老保障模式;并且实现政府在“新农保”中制度安排、财政政策以及行政管理上的责任回归,是一项积极而有效的政策选择。

一、引言

巴西是拉丁美洲最大和经济实力最强的发展中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和农业经济在整个人口结构与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例如,2007年巴西农业人口3540万,占全国总人口的23 %。农业劳动力1150万,占劳动力总数的22 % 。2007一2008年度巴西农业总产值2454亿美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3% 。中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截止2000年11月,我国总人口12. 95亿人。其中,农村人口80739万人,占总人口的63. 91 %。城乡贫富差距方面,1970年巴西城市家庭平均年收人为28669克鲁扎多,而农村家庭平均年收人为7569克鲁扎多,两者比值为3.73:l。2004年,巴西10%的富人占有近一半(46. 8010)的国民收人,而40%的贫困人口仅占有国民收人的10. 2%。中国的城乡贫富差距1983年为1. 82 :1, 2008年上升为3.31: 1因此,从农业人口数量多和城乡贫富差距较大来看,同为“金砖四国”的发展中国家,中、巴两国有着极其相似的境遇。此外,两国在国民经济基础、社会政策发展态势等方面也有着颇多的类似之处。在农村养老保障的政策设计方面,巴西坚持非缴费和政府主导的原则,而中国在《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也强调要发挥其它养老方式的特定功能,强化政府在财政、制度、管理方面的责任。因而,选择巴西的农村养老金计划作为考察对象,能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提供有益的借鉴。

巴西在1971年实施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经由1988年新宪法的制度调整,形成了目前非缴费、政府主导的农村养老金计划。中国则以1992年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基本方案》)为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标志。但是,从1998年起,这一制度出现了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作困难等问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和参保率从1998年的8025万人和22. 8%降到2006年的5374万人和16. 5% 。由于制度设计的缺陷,这项惠农政策并没有唤起农民的持续热情,被称为“旧农保”的首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践也在惨淡经营中日渐衰微。2009年,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解决农民老有所养的问题,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施以养老保险的政策保障。决定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到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指导意见》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农保”)试点工作的正式启动。

通过对巴西农村养老金计划的研究,本文认为至少在以下两方面可以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制度设计提供政策借鉴。首先,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农村还较为贫穷,让全体农民以参加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型养老保险作为养老的主要方式,具有较大的不现实性。所以,应建立一个非缴费型的“零支柱”模式,由政府承担主要供款责任,解决因贫困而无法参加缴费型养老保险农民的生存问题。同时,充分重视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在解决农民养老中的重要作用,构建出一个“家庭保障+土地保障+零支柱声,的农村养老保障模式。其次,在目前大力推进的“新农保”中,应重新确立政府的主导地位,实现政府在制度建设、财政政策和行政管理中的责任回归。

二、巴西非缴费型农村养老金计划释读

20世纪20年代初,为缓和劳资冲突,巴西政府在国有企业和较大型的私有企业中按行业建立了退休和抚恤金制度,通过碎片化的制度安排,基本解决了有雇主职工的退休养老保障问题。但是,这些制度始终没有涉及到农村劳动者的养老保障问题。直至1971年,巴西军政府才颁布第11号补充法,制定了“救助农村劳动者计划”,将农村劳动者纳人到社会保险体系中。巴西农村养老金计划一开始就采取了被称为“特殊的养老保险”政策,即为农民提供保证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救助养老金。1974年,政府再次颁布法令,规定无论农民是否交纳过社会保险金,政府每月都会发给相当于最低工资一定比例的生活费。川至此,政府承担主要责任的非缴费型农村养老金计划得以确立和实施。即使在上世纪80年代末社会保障私有化改革席卷拉丁美洲的大环境下,巴西也没有放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非缴费特征。

巴西农村养老金计划在规制方面也是不断调整的。1971年的初始制度中,保障对象是农村男65岁以上、女60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寡人口。养老金领取者需出示一个和城市职工缴费年限相同的参加农业劳动年限的证明,并接受当地政府部门的“家计调查”,作为是否符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当时规定,养老金的直接领取人仅限为家庭中的“户主”,也就是说即使老年人配偶尚在,而且符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也只能有一人享受此待遇。养老金的待遇水平也十分低下,仅相当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的1/2,寡妇领取的养老金更少,仅为最低工资水平的1/3。资金筹集方面,除国家财政拨款外,还包括农产品初次买卖价格中2. 1%的缴费,并且要求城镇雇主缴纳3%的工薪附加税,作为农村养老金计划的资金来源。虽然有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例如,城镇雇主缴费较高、领取者局限在“户主”等,但这一养老金计划的实施效果非常明显,在20世纪70年代末,每月大约有80多万人领取养老金,大大缓减了农村老年贫困者的养老问题。

1988年,巴西新宪法对农村养老金计划做出了新的规定。新宪法中再次强调了国家对农村社会保障的主导责任,并且把国家为农村家庭提供经济保障作为一项重要原则予以确立。新宪法规定,养老金的领取对象扩大到配偶,也就是由过去仅仅“户主”领取扩展为夫妻二人共同领取,这对改善老年生活具有实质性的意义。领取年龄方面,由原来的男65岁、女60岁,调整为男60岁、女55岁,充分显示了政府对农村劳动者的关怀与照顾。养老金的待遇水平也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农村养老金领取者统一享受等同于当地最低工资的待遇水平,废止此前1/2, 1/3的低水平限制。在农村养老金计划的缴费和给付方面,新制度并不要求农民自己缴费,而要求农产品的第一个买者向社会保障机构缴纳商品价格2. 2%的税收。领取养老金的条件为有从事农业劳动的年限记录,并且农业劳动时间与城市工人最低缴费年限相同。由于工作年限数据库在农村地区建立比较困难,因此,农业劳动年限由农业用地记录、农产品售卖情况记录或农业劳动者工会证明等方式来确定。

由此可见,巴西农村养老金计划彰显着政府主导性和非缴费性,而且待遇水平和覆盖面都在逐步提升。近年来,巴西在农村养老金计划中又采取了一些新的举措。例如,为扩大覆盖面并帮助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农村居民,新制度提出要建立农村劳动力的纪录花名册,内容包括该农民的家庭成员数、收人水平、主要家庭开支等,目的就是清除那些潜在的受益者,找出那些真正的低收人者,探索合适的“进人—退出”机制。同时,进行了积极的制度整合。政府主张并积极支持协会、贸易联盟和自我雇用者、国内服务人员、农民之间的合作。如果这些措施实施无效,就由社会保险机构或政府建立一项公共措施来提供稳定的缴费制度和财政补助。

巴西农村养老金计划的实施产生了积极的社会效应,其对农村养老保障水平的提高和老年生活质量的改善具有明显的作用,领取养老金范围的扩大也大大改善了农村的贫困状况。而且,其对缩小城乡贫富差距也有重要意义。因为,农村有了非缴费型的养老金计划对于那些在城市打工的农村劳动者有着较大的吸引力,从另一个侧面鼓励了他们回乡创业,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这种非缴费型的养老金计划面临的一个最大挑战就是政府财政负担问题,如果解决不好筹资问题必然影响到制度的实际效果和可持续性。但是,其非缴费性和政府承担主要责任的理念与做法,对我国欠发达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构建具有极强的借鉴意义。

三、我国非缴费型农村养老保障模式的构建

为老年群体提供非缴费型养老金计划可追溯到19世纪晚期,1891年丹麦政府引人了由地方政府管理的收人测试计划,对象为60岁以上的贫困老人。1897年,60岁以上的老年群体中有1/4接受到老年养老金给付。在其后二十年间,新西兰(1898年)、澳大利亚(1908年)和瑞典(1913年)都引人了体现其自身特色的非纳费型老年养老金计划。〔吕〕基于我国绝大多数农村经济欠发达的实际情况,政府在决策过程中也应以非缴费为原则,在农村构建一个“家庭保障+土地保障+零支柱”的养老模式。

(一)家庭保障功能的提升

家庭养老保障是我国传统的养老方式,传统社会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使得家庭既是生产单位也是消费单位,在养老方式选择方面人们也依赖于家庭,家庭一直担负着赡养老人的重要职责。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家庭规模经历了从“大型家庭”到“小型家庭”的演变,但家庭养老作为家庭的一种基本职能并没有被完全取代,变化着的只是传统的家庭养老向现代的家庭养老的方式转换。一份来自农村地区养老意愿调查资料显示,从青年人的养老保障方式来看,77. 2%的青年人希望将来依靠子女养老,10. 4%的青年人希望利用年轻时的积累养老,而青年人中仅有0. 8%希望将来依靠社会养老保险养老;从青年人希望的养老地点来看,94%的青年人希望在家中养老,仅有2. 1%的青年人希望在社会养老机构养老;从青年人所希望养老的照料者来看,51. 8%的青年人希望将来由子女照料自己,33. 8%的青年人希望将来自己照料自己。另一项调查也表明,目前99. 5%的农村老人居住在家庭中,99%的农村老人生活费来源和生活照料主要依靠家庭,农村老人的生活和交往以家庭为主,半数以上的农民把养老保障的希望寄托在家庭上。此外,农村地区由于信息不通畅以及与外界接触较少,所以对于农村老人来说,他们的精神活动与精神需求的满足只能与家庭成员联系在一起。因此,家庭养老保障在当代农村仍具有不可替代性。

(二)土地保障功能的强化

土地是农民天然的生产资料,以家庭保障为主的养老方式必然要求强化土地保障的功能。因为,农民作为生产者在自己的土地上耕作,可以把收人来源作为养老的资金需求。而且,当老人没有劳动能力或者不愿意劳动时,也可以把土地转包给其他人耕种,来换取养老资金。遇有征地或土地被占用时,农民也可以从中得到一些补偿作为养老资金。但是,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土地保障受到了一定的挑战。例如,耕地面积数量递减,越来越难以承担广大农民的养老需求;农资价格的上涨使得农业经营的绝对收益越来越低,有的地方甚至出现种地亏本,大大打击了农民从事农业劳动的积极性。基于土地保障在农村养老中的重要地位,政府必须通过多种措施扭转这种不利局面,强化土地的养老保障功能。第一,通过提高农业经营效益和比较利益水平,提升土地的保障能力。第二,积极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提高农产品的价格竞争力和加工增值程度,同时,改善政府对农业的调控方式,加强对农业基础设施、农业科技、农产品营销等方面的支持。第三,积极鼓励土地流转制度创新,使土地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将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以股份的形式界定给农民,农民可按股分红。此外,各地应尽快建立与完善土地流转制度,使土地通过反租倒包、转包、租赁、土地产权人股、大户托管等形式,合理有偿地流转起来,使农民从土地上获取更多养老支持。通过以上政策措施,让农民从土地上得到更多的回报,是解决农民养老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 (三)“零支柱”的政策设计

“零支柱”是世界银行在1994年提出养老保险三支柱模式的基础上,经过长达10年的调研于2005年底在其报告《21世纪的老年收人保障—养老金制度改革国际比较》上提出来的一个全新概念,意指建立在非缴费基础上,由政府提供最低水平的养老金待遇。它主要是从社会保障公平性和普惠性角度出发,认为作为一个合法的公民,其有权从国家那里得到最低的生活保障,以实现老有所养。可喜的是《指导意见》规定,对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这就是一种普惠型的“零支柱”养老保障模式。但是“零支柱”的筹资模式有待进一步探讨与研究,本文认为这一资金来源必须是国家财政专项拨款。虽然,在《指导意见》的基金筹集部分做出如下规定:“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但是,考虑到国家财政供款的压力,这个“零支柱”的资金来源还应该更加广泛、更加稳固。本文认为,鉴于其完全财政拨款的性质,可以考虑与民政部门负责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整合,在筹资方面探寻相关制度的配合与支持。通过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结合,可以缓减国家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上的财政压力。而且,“零支柱”的待遇标准也不宜定的太高,应定位为“保基本”的最低保障养老金。

四、政府在我国“新农保”中的责任回归

我国在解决农村养老问题上的另一个重要举措,就是2009年试点运行的“新农保”。这一制度将成为我国解决农村老龄化问题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城乡养老保障一体化的最终渠道。从目前农村的实际情况来看,虽然社会保险要遵循责任分担的原则,但政府必须在这一制度中承担主要责任。在巴西农村养老金计划的实践中,政府担当了从制度制定者到组织实施者再到资金提供者等多种重要角色。通过这些政策举措,不仅缩小了城乡贫富差距,而且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对我国来说,与“旧农保”中政府责任缺失相比,“新农保”实施中政府必须在行政管理、财政政策、制度安排等方面实现责任回归。

(一)强化政府的行政责任

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行政责任包括:建立相关制度以及对制度的实施进行管理和对制度的过程进行监督。制度建设方面,巴西通过1970年代一系列的政策规定,再经由1988年新宪法的相关条款,最终建成较为成熟的农村养老金计划。纵观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也都是在经济水平发展到较高程度,后于城市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而建立起来的。我国1951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标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1992年的((基本方案》和2009年的《指导意见》则标志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与重启。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与监督既包括经办管理也包括基金管理与基金监督。经办管理方面,《指导意见》就农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等情况建立了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等内容都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在基金管理方面,《指导意见》指出要建立“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要全部纳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基金管理中要从县级管理做起,逐步提高统筹层次,最终实现省级基金统筹管理。当然从保险的“大数法则”来看,基金管理必须最终实现全国统筹。在制度的监督方面,主要是对制度在试点地区的执行情况进行符合政策要求的评估监督,并且对资金的筹集、上解、下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同时,在机构监督的前提下,加强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

(二)强化政府的财政责任

与巴西类似,建国后我国采取了优先发展城市和建设工业的的战略选择,其直接后果就是导致了国家对农村发展的责任弱化,甚至以牺牲农村的利益来换取城市和特殊产业的发展。国家发改委测算,改革开放的20多年中,仅征用农地的价格“剪刀差”,政府就从农村拿走2万多亿元。因此,在目前城市发展远超农村,农村制度建设落后所导致严重负外部性的情况下,国家有责任补还对农村所欠的“债务”,以“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援农村”的措施,负起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财政责任。我们也从《基本方案》和《指导意见、的比照中看到了政府财政责任的回归。《基本方案》坚持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筹资原则。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主要是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体现。但是,通过经济体制改革和乡镇企业私有化改革,不同地区乡镇企业的发展程度不尽相同,一些欠发达地区甚至没有任何乡镇企业,国家通过对乡镇企业予以税前列支以实现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财政支持也就无从谈起。《指导意见》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原则。而且国家还为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老人,提供“普惠式”的基础养老金。可见,“新农保”方案中明确强化了政府的财政责任。但是,社会建设是一个包括方方面面的综合体系,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扶持资金的大量投人必然对其他事业的建设产生“挤兑效应”。因此,政府需宏观把握、高瞻远瞩动员多种资金积极投身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

(三)实行强制分配制度

第7篇

关键词:经济适用房;成本;控制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21-0076-01

1 从政府角度进行经济适用住房成本控制

1.1 控制土地政策

目前政府只是免收了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的免收对于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还只是杯水车薪,政府如果真正要做到社会和谐,就必须考虑到中低收入家庭的实际购买力,并对的土地税费、征地费、拆迁安置费等高额的费用进行减免或补贴,也可以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拆迁的有关规定。对于一些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但是拆迁成本较高的土地,政府应重新规划,在拆迁成本和地理位置这对矛盾中寻找平衡点,决不能顾此失彼。

1.2 控制建筑面积

严格把关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建筑面积,就是由于“豪宅”和“别墅”等这些层出不穷的经济适用住房新花样,使老百姓认为这样的社会保障住房究竟“保障”了谁?对于房屋面积,严格执行单套房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虽然这样不能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单价,但对于总价来说降低幅度就很大,中低收入家庭无论是首付还是月供的压力就有所减少,符合国家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要求,也可以把一部分中高收入家庭从购买人群中剔除,保障了真正把经济适用住房当救命稻草的中低收入家庭。

1.3 控制建筑设计

为了降低经济适用住房成本,我国政府可以引入或在最初扶持一个专门从事经济适用住房设计部门,因为我国设计人员基本沿用老苏联模式“重技术,轻经济”都会采用相对偏大的放大系数造成“肥梁胖柱,深基础”,最终往往造成主要指标较高,如钢筋、砼的用量或标号增加,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成本偏高,据统计,目前国内普通高层建筑每平方米用钢量120公斤,有的甚至超过170公斤,而实际上一般高层住宅钢筋含量应该在每平方米70公斤左右比较正常。专门从事经济适用住房设计的部门在进行设计时就要着重考虑经济因素,在安全与经济中寻找契合点。同时政府各个建筑监管部门也应该加大监管力度,对房屋的地基、梁、柱等主要部件在整体性、抗震性等方面能否满足技术要求进行检测,不能忘记安全的重要性。

1.4 谨慎引入房地产开发企业

对于承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企业,政府要么扶持成立一些专门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公司,要么严格采用招标模式。如果成立一些专门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公司,首先可以把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当作一项长远的计划来做,不是时建时停、时增时减。成立这样的公司由于连年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在建设方面积累了大量的建设经验,能降低管理费、建设成本等费用,从而能有效降低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从引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角度而言,也会通过不断地改进生产方式和管理体制,降低工程成本和管理成本,使住宅总成本降低,从而降低单位成本,赢得市场,北京市在这一点做得非常好。一些大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利用其雄厚的实力赢得工程和保证工程质量,利用信誉和品牌效应进行规模化的集约式建设,使资源得到有效配置和高效利用。如果成立专门公司条件不允许,就在建设中严格采用投标模式。目前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商大多是与政府有所挂钩的关系户,这些都会影响建筑质量和成本。国际上通行的招标模式,积极引进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是我国建筑管理体制和经营方式的一项重大改革,有利于经济适用住房缩短工期、降低造价、提高质量、促进公平。

1.5 控制贷款政策

贷款问题无论对于房地产开发商和购买者都是关键问题。货款利息的控制应从贷款总额、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三方面实施控制。首付、月供等资金问题仍是中低收入家庭面临的核心问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绝大多数收入较少,几乎不能一次性付清购房款项,这时只有求助于银行贷款。经济适用住房从开发建设到销售,与银行信贷的支持休戚相关。尽管经济适用住房在政策和价格上有优惠作后盾,但是并非所有的中低收入者都能顺利得到银行信贷的支持。银行作为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看到中低收入家庭本身购房支付能力低、偿还能力有限,所以不愿进行信贷投入。即使放贷,其贷款利率在较高的区域内不断调整,使得有幸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生活压力不断增加,令其他购买者望而却步,建议政府对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者执行相对稳定较低的贷款利率,减轻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中低收入家庭月供压力,间接的减少经济适用住房成本,使中低收入者购房有了信心。

2 从开发企业角度进行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控制

开发商是经济适用住房成本控制的执行者,如果能有效控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也是开发商从激烈的房地产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的资本。由于项目实施过程中主客观条件变化是绝对地,不变是相对的;在项目进展过程中平衡是暂时的,不平衡是永恒的,所以从开发商角度进行控制是一个动态的控制过程。控制过程分为三步:第一步,项目目标动态控制的准备工作,将目标分解用于确定目标控制计划值;第二步,项目实施过程中动态控制,收集实际值与计划值,进行定期分析比较,如果有偏差则纠偏;第三步,如果有必要,则进行目标调整,调整后回到第一步,以确保目标值的实现。从开发企业角度进行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控制,由直接成本控制和间接成本控制组成。

2.1 直接成本的控制

直接成本是指在建设过程中所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或有助于工程实体形成的各项费用的支出,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施工措施费等。

在人工费的控制上,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选择高素质、高水平的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合理的按定额进行人员配置。

在材料费的控制上,材料费一般占全部工程项目成本的65%-75%,直接影响工程成本和经济效益。材料费控制包括材料订购、材料价格和材料用量控制三个方面内容。材料订购应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减少资金占用,合理确定进货批量和批次,尽可能降低材料储备。按照价值工程理论采用ABC分析法将公司的所有材料成本按金额从大到小的顺序排列起来,分为ABC三大类,A类进行重点控制,B类实行一般控制,而C类只需采取简单的控制方法即可。不同类型材料采用不同的采购原则、领料制度。材料价格控制包括买价控制、运费控制。作为施工方,为了控制工程成本,应主动走向市场,了解市场、比较多家材料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和价格,筛选出几家质优、价廉的材料、设备供应商,并与这些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及时了解材料、设备的价格变化情况;也应适时掌握周边商家的材料、设备价格情况,从而能较好的控制材料、设备的质量和价格,降低工程造价。同时,要合理组织运输,尽可能就近购料,选用最经济的运输方法,降低运输成本。材料用量的控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坚持按定额确定的材料消费量,实行限额领料制度,各班组只能在规定限额内分期分批领用,如超出限额领料,要分析原因,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在施工过程中加强现场管理,合理堆放,减少二次搬运,降低堆放、仓储损耗,杜绝没有收入的支出,把返工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改进施工技术,推广使用降低料耗的各种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对工程进行功能分析、对材料进行性能分析的基础上,力求用价格低的材料代替价格高的材料。认真计量验收,坚持余料回收,降低消耗量。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费和场外运费。控制施工机械使用费就是要合理安排施工机械进场时间,减少不必要的浪费。施工措施费包括施工组织措施费和施工技术措施费,它的确定是在施工组织设计里,有甲乙双方认定的费率。

2.2 间接成本的控制

间接成本于无法直接计入工程对象,但是为了进行工程施工所必须发生的费用,包括规费和企业管理费。

规费的计取需遵循有关规定,企业管理费的计取受企业管理者经营理念、模式影响较大,企业管理费包括: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税金、技术转让费、无形资产摊销、咨询费、诉讼费、开办费摊销、坏账损失、公司经费、上缴上级管理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董事会会费以及其他管理费用。合理安排施工顺序,减少临时费用,在企业管理费计取时应尊重客观事实,以事实发生的为依据,杜绝做假账,乱报账现象,合理降低管理费用,避免不必要的浪费。这部分的控制主要依赖企业自身的管理制度及企业管理者的管理水平,若是管理的合理,也会为企业在日后的发展中赢得更多的利润空间。

参考文献

[1]薛文碧.西安市经济适用房[D].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40.

[2]王春波.经济适用房项目成本控制研究[D].清华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21.

[3]刘行前.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定位[J].价格月刊,2004,(5):75.

第8篇

[论文摘要]新《合同法》第286条第一次为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取得价款规定了一项新的权利。这无疑是立法的一个重大进步。但与这一权利有关的一系列问题却引起了法学界的极大争议。2002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法释[2002]第16号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批复,暂时改变了实践中无法可依的局面,但对很多问题仍没有给出现成的答案,本文试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入手,具体分析了该权利的成立要件、效力等问题。

一、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性质

学者一般认为这种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具有对抗一般债权的效力。但对于属于何种担保物权则不无争议。对此,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认识,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属于留置权;第二种观点认为,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抵押权;第三种观点认为,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属于优先权。

此项权利究竟为法定抵押权还是留置权,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立法例。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中虽未直接规定此项权利的性质为优先权,但从其第四条的规定中可以推断出,最高院认定此项权利为优先权;笔者认为,将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定性为优先权为宜。

1.将其规定为优先权有利于保持法律的一贯性。首先,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应被视为留置权。因为,留置权的标的应为动产,而承包人完成的工程为不动产;留置权以债权人占有标的物为成立和存续条件,而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不以占有标的物为要件。其次,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也不应被视为法定抵押权。因为,《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权为约定抵押权,不动产抵押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若针对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规定不须登记的法定抵押权,则否定了抵押权的登记生效制度。况且,我国已存在优先权制度。

2.将其规定为优先权有利于确定并存的担保物权的顺位,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将其规定为法定抵押权,当建设工程上同时存在约定抵押权时,关于顺位问题将产生冲突。对此,我国台湾地区主要有以下学说:一是法定抵押权优先说;二是意定抵押权优先说;三是同一顺序说;四是设定先后说。如果将承包人的此项优先受偿权定性为优先权,则承包人可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人(特别是设定在先的担保物权人)优先受偿。

3.从权利的实现方式来看,优先权有利于对承包人利益的保护。《担保法》第53条规定的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有两种:一是协议折价或拍卖、变卖;二是向人民法院提讼。而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方式也有两种:一是协议折价;二是申请人民法院将工程拍卖。

二、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成立要件

1.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标的物须是建设工程。所谓建设工程,是指承包人依建设工程合同为发包人所建筑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工作物。这里的建设工程应符合以下条件:(1)建设工程必须为发包人所有,非发包人所有的建设工程,不能成为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标的。这也是建设工程优先权区别于抵押权的一个重要特点,抵押权的标的既可以为债务人所有也可以为第三人所有。(2)建设工程应当适宜折价、拍卖。笔者认为,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应从建设工程的性质上而言,具体包括三类:一是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二是公有公共设施;三是保密工程。将以上三种建设工程折价、拍卖,或者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影响到国家利益,因此不应作为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标的。(3)建设工程应作广义的理解,既可以是新建工程,也可以是对旧工程的重大修缮。

2.建设工程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须是基于建设工程合同所产生的价款。由于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标的为建设工程,因此只有基于建设工程合同产生的价款才能是建设工程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这里需要注意:此处的建设工程合同应做狭义的理解,其仅指施工合同,而不包括勘察合同和设计合同。关于何人可以作为该权利的请求主体,国外一般指“承揽人”,只有《日本民法典》规定“工程师”也可以作为请求权的主体。笔者认为,勘察人、设计人虽然都对建设工程付出了一定的劳动,其中包含了他们的劳动价值,但由于他们的债权额相对较少,容易实现;而且《合同法》专设一条规定此项权利,其立法目的在于解决长期拖欠工程款的问题,使建设企业从困境中走出来,因此对于建设工程合同不宜做扩大解释。

三、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效力

1.建设工程优先权所及的标的物的范围。关于标的物的范围,《合同法》没有规定,这里有几个问题值得探讨。(1)关于建设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房产、地产在交易中必须共同作为交易的标的,但并未将建筑物视为土地的一部分在法律中加以规定。因此,笔者认为,建设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不应属于担保物的范围。但是,在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优先权而拍卖建设工程时,应当将建设工程与土地使用权一并拍卖,但就土地使用权的价值部分承包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2)关于建设工程的从物,如组装或固定于该建设工程上的动产。笔者认为,根据从物随主物的原则,从物应为优先权的标的物所及。(3)关于建设工程的附合物,如因装潢而增值的部分。按照所有权取得的一般原理,附合物得由担保物的所有人(发包人)取得所有权。因附合物与建设工程成为一体不可分,若分离会降低物之价值。但同时,建设工程因装潢而增值的部分并不是建设工程承包人所创造。

2.建设工程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关于债权的范围,台湾学者认为包括三部分,即报酬、垫款和损害赔偿。对此,《批复》第3条规定债权的范围包括工人的报酬和材料款等,不包括违约损害赔偿。第一,关于报酬,由于其中包含了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因此属于债权的范围当无疑问。第二,关于损害赔偿,《批复》第3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第三,关于垫款,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于1996年6月4日了《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因此,对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垫资部分,由于其违反了《通知》的规定,承包人无权要求对于这部分垫资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但对于在施工过程中垫付的材料费等实际支出的费用,根据《批复》第3条的规定,承包人有权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

第9篇

论文关键词:蛟河;农村电网;职工队伍

为了全面把握蛟河农村电网的发展状况,找准制约发展的突出问题,寻求又好又快发展的突破口,进一步谋划和理清发展思路,做到有的放矢,我们围绕吉林省蛟河市农村电网发展情况、高危用户供电工程情况、窗口建设情况、生产经营情况、企业管理面对的问题等几个方面展开了调研,分别深入到各供电所、变电所和用户中,采取询问、走访、座谈等多种形式开展调查研究。经过认真梳理,形成了调研结果报告。

一、蛟河农村电网当前存在的问题

1.电网发展方面

一是蛟河市农网66千伏及以上电网布局仍不尽合理、不完善,220千伏和66千伏变电所布点不够,部分66千伏线路供电半径过长,严重制约蛟河市农村经济发展。

二是存在着危及安全运行的66千伏老旧送变电线路和设备若干公里、危及安全运行或制约负荷发展的10千伏瓶颈线路若干公里;需要解决低压供电半径过长的高压延伸若干处,部分电网布局不合理,供电半径过长,变电所容量不足,制约负荷发展。

三是发现部分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易损,给基层单位的运行维护和安全生产带来很多麻烦。

四是个别与单位用户的产权协议未签订,维护界线不清,也无上级文件或其他书面约定,执行起来有很多矛盾和不便。

五是低压台区供电半径超出网改技术导则规定的500米以内的有若干个,随着农村居民用电负荷的增长,逐渐出现电压质量不合格的矛盾。

六是蛟河市农网在自动化建设方面,如通调自动化、变电站综合自动化、配电网自动化、地理信息系统、集中抄表管理等方面比照现代化水平落后很多。

2.窗口服务方面

由于不同的身份,造成窗口人员文化素质参差不齐。由于人员不足,以及窗口工作时间无周休息日,造成工作时间超长。在窗口工作的村电工月收入相对较低。由于存在同工不同酬现象,职工队伍思想状况也存在隐患。

3.人员管理方面

蛟河市农电有限人员结构不尽合理,员工技术含量低,缺乏人才、缺乏管理经验。人力资源、员工素质、企业管理水平的高低是公司发展的核心资源。由于公司是特定历史发展条件下形成的,要安置部分富余人员等,所以公司缺乏技术管理等方面人才,员工缺乏管理企业的手段与技巧,难以参与市场竞争。

二、关于促进蛟河农村电网发展的几点意见

1.以大局观、责任观引领,开展机构“三定”、人员整合工作

农电系统虽然几经改革但是机构仍过多,人浮于事,能从事生产、经营、工程管理的人员少。如何在进行机构、人员整合工作中既提升各级机构的管理水平,又保证稳定职工队伍是整合工作的关键。按照公司的统一部署、安排,对人员结构、素质、岗位情况、工作能力进行了仔细的分析、研究,制定了具体科学可行的“三定”方案及实施细则,进行了农电自我提升工作,有效开展机构、人员、业务整合等工作。

2.精益管理,组织好安全生产工作

农网的设备水平差,自动化水平低,薄弱的电网对地区经济发展和居民用电带来极大威胁。我们加强了农网规划和电网建设工作。先对向城区供电的66千伏农网变电所进行了双电源改造,对10千伏线路进行了手拉手联网,彻底解决了城区农网薄弱问题。

针对配电网薄弱、老旧问题突出的情况,加强运行管理,杜绝由于维护不当造成配电变压器烧损事故的发生,决不放过每一次线路跳闸,认真分析查找原因,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加强外力破坏事故的预防工作,对预防不到位和有责任的外力破坏事故认真解析、处理,有效遏制外力破坏事故的发生。

加强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工作,先后印发“安全常识与安全理念、警句”手册、“农网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汇编”。

3.努力创新,加强农网的改造和建设力度,提高农网的安全水平与供电质量和能力

加强农网规划和建设工作,农网规划与供电规划做到协调统一,全面提高电网供电能力和可靠性。按供电系统的标准,结合农电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工程项目管理标准和办法,严禁超计划、超概算施工。组织落实省公司工程立项、采购、合同管理、项目监理等制度,提高工程管理水平。积极协调政府,解决施工受阻问题,保证农网工程的建设速度和质量,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保障。对建筑领域突出问题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全面分析,制定有效的整改和预防措施,确保工程的如期竣工和决算。

按照核心是以人为本的要求,全面贯彻全心全意依靠全体农电干部职工的方针,抓好职工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人才工作,充分发挥农电广大生产岗位干部职工在推动蛟河市农网发展中的主力军作用。

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基本要求,进一步完善适应集团化运作的体制机制,加强资源统一配置和业务一体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经济效益。着力加强基础管理,建立健全企业决策、农网建设、生产经营标准化管理体系,提高风险管控能力。落实国家能源战略,注重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优化发展布局,实现农电事业整体协调发展。

按照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的要求,把握农网发展的重点,大力推进66千伏及以上农村电网布局建设,协调推进各级农网发展。正确认识和处理农电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积极履行国有企业的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在“十二五”期间,全面彻底改造危及安全运行的老旧送电线路。全面彻底改造危及安全运行的10千伏高压配电线路。新建调整电网布局和增加供电能力的送变电工程。初步建成并完善调度自动化、变电站综合自动化、集中抄表系统和地理信息数字化电网系统,进行配网自动化、数字智能网的试点。加大无功优化工程的投入,做好无功和电压管理。做好新一轮电网建设、改造的准备和资金筹措,实现蛟河市农村电网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 

4.实施规范化管理,加强职工队伍特别是农电工队伍建设

一是规范化管理,提高窗口管理水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对农电优质服务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的优质服务工作还存在较大不足,与城市供电服务水平相比,我们的供电服务水平还需要进一步改善。重点在服务理念、服务机制和服务质量上需要新的转变和提高。坚持“四个服务”,落实新的“三个十条”,树立“真诚服务,共谋发展”的理念,增强市场意识和服务意识。把“国家电网”品牌延伸到广大农村。要在健全农电优质服务常态机制,建设统一的客户服务系统,遵守统一的服务规范,履行统一的服务承诺,追求统一的服务品质上下功夫。从去年以来,我们加快了各农村供电营业窗口建设的步伐,使其服务范围不断扩大,服务质量得到提高,并制定窗口建设改造计划,逐步提高窗口办公环境。为了更好地为广大农村客户提供优质、快捷、方便的服务,加快农电窗口规范化建设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根本手段。为此,公司高度重视窗口规范化建设工作,坚持以规范化建设为突破点和出发点,大力整治农电营业窗口,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把行风建设、窗口规范化建设及优质服务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中,实行统一管理,与各供电所签订“行风建设责任书”,落实农村供电营业规范化服务建设责任制,按季对这项工作进行统一部署、统一指导、统一落实、统一检查考核。形成了全员重视和自觉参与农村供电营业规范化服务建设的局面。

二是加强职工队伍建设。要以素质建设、能力建设和作风建设为核心,大力加强农电职工队伍建设,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建立干部晋升机制,为优秀干部提供职业发展通道;加强人才培养,建立人员招聘、使用、考核、培养、激励、退出机制,加强职工培训,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化和专业化培训体系。

三是规范农电工管理。重视农电工队伍建设和稳定工作,要完善农电用工机制,按照市场化的要求,依法用工,与农电工签订统一的劳动合同,缴纳劳动保险,落实劳动报酬,充分调动农电工的积极性,促进队伍稳定。加强农电技术人才培养,把农电工队伍教育培训纳入单位教育培训规划,切实提升农电工队伍整体素质。逐步提高窗口农电工的收入水平。

5.深化企业文化建设,加强和谐企业建设

坚持以人为本,深化企业文化建设,是农电建设的又一项重点工作。我们大力宣传企业核心价值观,让“诚信、责任、创新、奉献”的理念深入人心。按照“三个建设”的要求,加强干部和员工队伍建设。要努力提高职工队伍的文化素质、敬业精神、遵纪守法意识,提高执行力。要高标准、严要求,培养一支高素质、能战斗的职工队伍,让每一位员工都能深深感到作为农电职工的使命并为之自豪。要加强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解放思想、统一观念,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适应农电变革的挑战,全面完成生产、经营、服务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执行力。对于历史遗留的工伤、离退休职工待遇等问题,不畏困难,正视矛盾,经过艰苦的工作,彻底解决了久而不决的问题,保证了职工的利益,提高了队伍的稳定性。

6.依法治企,开展对标工作,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加强规范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凡事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坚持依法治企,规避企业经营活动的法律风险。按省公司统一安排分级建立同业对标体系和标准化供电所建设工作。走出去学习先进经营,查找指标和管理水平与兄弟单位的差距,全面开展标准化供电所建设工作。

第10篇

关键词:建筑装饰企业;成本管理;措施

近年来,建筑装饰企业快速发展,竞争越来越激烈,低价中标的规则催生,利润空间被压缩。科学、合理地运用成本控制,可以有效地降低建筑装饰企业的经营成本,全面提高建筑装饰企业驾驭市场的能力。所以,建筑装饰企业要不断地进

行成本控制,以有效的降低施工成本,提高企业营业利润,使企业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中生存、发展起来。

一、建筑装饰企业施工成本分析

施工成本分析,就是根据会计核算、业务核算和统计核算提供的资料,对施工成本的形成过程和影响成本升降的因素进行分析,以寻求进一步降低成本的途径。通过成本分析,从成本现象中看清成本的实质,从而增强项目成本的透明度和可控性,实现目标成本。

(一)建筑装饰企业施工成本组成分析

施工成本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全部生产费用的总和。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措施项目费、规费、税金。其中,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是建筑装饰企业工程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大约占建安产值的80%~85%。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大约占建安产值的12.5%。材料费是施工过程中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大约占建安产值的55%~60%。机械使用费占总费用的5%~10%。规费和企业管理费属于间接费,规费是国家对建筑业企业征收的固定性、无偿性的费用。企业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险费、财务费、固定资产使用费等,大约占建安产值的6.5%。

税金具有无偿性、固定性、强制性等特点。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土地使用税、所得税、教育附加费。大约占工程造价的 3.41%。综上,直接费占到了总成本的大部分。可以说,把握住了其三大主项的成本,就控制了工程总造价。

(二)建筑装饰企业施工管理成本偏高存在的问题

建筑装饰行业得到飞速发展,企业之间竞争推动了管理水平的提高。但是,项目的成本控制大多停留在理论研究上,并没有在项目管理上有效的运用还是按照老套原始的管理方法去完成项目。首先,管理者在全过程的成本控制上没有足够重视,认为成本控制是项目开工以后的事情,工程施工中降低一些材料价格,找便宜的施工队伍降低一些人工费就算是控制成本了。没有考虑到投标报价、供应过程、经营管理成本等重要因素。造成建筑企业盲目投标增加成本、材料设备供应链混乱、经营管理成本没有节约。其次,材料采购权限分散且监管不力,重复采购、盲目采购、采购人员虚报价格谋求利益、以次充好等各种问题,不但浪费金钱,增加了企业的成本,破坏了企业管理制度还影响了企业的声誉。

二、企业成本管理与控制措施

(一)编制施工预算,使成本控制有据可依

随着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在装饰行业竞争激烈的市场中,施工企业为了谋求良好的发展空间,一般会在一定程度上采取低价中标策略,工程项目管理施工状况良好,比较容易实现盈利。如果工程项目管理不妥当,则比较容易出现亏损状况。那么,就要求企业不但在投标时报价计算精确、合理还要通过一些市场调查和论证在工程开工前做一份详细的工程施工预算,对一些因低价中标造成的让利、错编、投标报价不合理性进行弥补、调整,给管理人员在施工活动中控制成本有据可依。

在工程动工前,把施工图纸和合同文件研究清楚,按照施工图纸对施工现场认真分析,编制详细的工程施工预算。成立项目经理部,编制施工计划,从技术、成本、工程工期考虑,确定施工方案。运用网络计划进行施工进度管理,保证工程的合同工期。(1)根据设计要求和具体工程特点的不同,制定出各个分部分项的施工方案,根据先进的施工工艺进行劳动力的分配,以免窝工现象的出现。(2)实施分阶段考核方案,确保各个阶段如期完成。(3)建立现场签证管理办法。(4)建立项目月、季度财务计划制度,进行实时成本支出费用的有效控制。(5)确保组织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建立完善的直接费工程控制体系

工程直接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是建筑装饰企业工程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大约占建安产值的80%~85%。所以对直接工程费的控制就成了企业施工成本管理与控制的核心内容,也是控制的难点。

(1)人工费控制管理。通过改善施工组织,制定更为合理的施工流程、劳动力安排计划,减少窝工浪费,实行施工班组长责任制,提高施工队伍的工作效率;实行合理的奖惩制度;加强技术交底和技术培训工作;加强劳动纪律,压缩非生产用工和辅助用工,严格控制非生产人员比例

(2)材料费控制管理。建立材料采购链,缩短采购中间环节,与供应商合作达成互惠合作双赢的发展战略。要严格执行采购计划,控制材料价格和质量,要相对集中所耗主材,使供应商成为合作伙伴,在双赢的基础上形成装修材料供应链,最大限度地节约供应成本;其次,要合理堆置现场材料,避免和减少二次搬运。施工员领用材料时,要根据预算限额领用,物资保管人根据限额领料单发料,领料必须严格手续,以明确责任,超损耗者从工资中扣除,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和目标责任。同时动员施工人员做好余料的回收工作,减少材料浪费和流失。

(3)施工机械费、管理费控制。主要是正确选配和合理利用机械设备,搞好机械设备的保养修理,提高机械的完好率、利用率和使用率,加快施工进度、缩短工期、降低机械使用费。对于管理费要严格控制业务费、餐饮费、招待费,如果可以实行指标控制,费用包干,一次审批。管理人员的差旅费、交通费根据工程造价、地点实行每日包干价,超出合同工期的部分不予发放,并按奖惩制度进行考核。

(三)引入市场调查与信息反馈机制,实现成本管理信息化

随着建筑装饰行业的发展,工程项目呈现复杂性和多样性,成本管理难度越来越大,现代成本控制要以先进科学技术作为辅助工具,才能达到事半功倍。在信息、网络的时代,企业成本管理水平是否跟得上形势的发展,企业是否能发展壮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信息的获取速度。因此,企业成本管理也应该更随时代的发展,重视信息渠道的建设,保证信息来源时效性,不断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才能在众多竞争者中脱颖而出,成为行业的先锋。

三、结束语

从项目投标开始至竣工保修结束成本控制都贯穿其中,成本控制是一个企业能否生存、发展的关键之一。随着国家对建筑装饰行业监管的逐步规范,市场经济活动中人们盲目的追求经济利润,而忽略了对项目的有效管理,成本控制成为一纸空谈,本文从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从成本的组成部分开始分析了成本控制的重要性,以及成本控制的具体措施。

总之,唯有建立和完善成本控制体系,企业注重信息平台的运用才能有效的管理成本是企业利润最大化,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参考文献:

[1]杨永红.建筑装饰企业项目成本管理[j].建设科技,2008

[2]郑秀秀.论装饰工程项目动态成本管理的方法与措施[j].广东建材,2010

[3]吕显华.建筑装饰企业项目成本管理的思考[j].财税会计,2012

[4]杨永红.建筑装饰工程项目成本管理方法研究[j].西南交通大学,硕士毕业论文2009

第11篇

摘要:本文针对工程项目成本核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对成本核算的科目设置;费用的归集及成本的分配以及成本核算中出现的问题与解决办法等内容,探讨园林施工企业成本核算问题。随着园林事业的蓬勃发展,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日益增多但是我国园林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成本核算方面,存在着制度不完善,管理水平不高等问题,造成成本支出大,效益低下的不良局面。

1成本核算对象的确定

成本核算对象,是在成本计算过程中,为归集和分配费用而确定的承担工程成本的工程项目。

1.1成本核算对象确定的原则

成本核算对象一般应根据工程承包合同的内容、施工生产的特点、生产成本发生情况和管理上的要求来确定,要与施工图预算相适应,不能划分得过粗或过细既要便于反映工程的实际成本,又要考虑适当减少成本核算的工作量。有的园林工程项目成本核算工作开展不起来,其中的主要原因就是成本核算对象确定与生产经营管理相脱节。成本核算对象划分要合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划分的过粗,把相互之间没有联系或联系不大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合并起来,作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不能反映独立施工的工程实际成本水平,不利于考核和分析工程成本的升降情况;当然,成本核算对象如果划分的过细,会出现许多间接费用需要分摊,增加核算工作量,又难以做到成本准确。

1.2成本核算对象划分的方法

(1)园林绿化工程一般应以每一独立编制施工图预算的单位工程为成本核算对象,这是因为按单位工程确定实际成本,便于与园林工程施工图预算成本相比较,以检查园林工程预算的执行情况。对大型园林工程(如主题公园施工)应尽可能以分部工程作为成本核算对象。

(2)规模大、工期长的单位工程,可以将工程划分为若干部位,以分部位的工程作为成本核算对象。

(3)同一工程项目,由同一单位施工,同一施工地点、同一结构类型、开工竣工时间相近、工程量较小的若干个单位工程,可以合并作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这样可以减少间接费用分摊,减少核算工作量。

(4)一个单位园林工程会由几家施工企业共同施工时,各个园林施工企业应都以此单位工程为成本核算对象,各自核算本企业完成部分的成本。

(5)喷泉、大树移植等若干较小的单位工程,可以将竣工时间相近,属于同一园林项目的各个单位工程合并作为一个成本计算对象。这样也可以减少间接费用分摊,减少核算工作量。

1.3工程成本明细帐的建立

成本核算对象确立后,所有的原始记录都必须按照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填制,为集中反映各个成本核算对象应负担的生产费用,应按每一成本核算对象设置工程成本明细帐,并按成本项目分设专栏,以便计算各成本核算对象的实际成本。

2成本核算的科目设置

为了按照用途归集各项费用,划清有关费用的界限,正确计算工程成本,应设置“工程施工”、“机械作业”、“辅助生产”、“间接费用”、“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等科目。

2.1“工程施工”科目

其中“工程施工”科目,应设置二级科目,包括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其他直接费:该科目贷方记录已完工程成本。材料费应按使用的项目设置明细科目,如:土方、苗木费、水费等。

2.2“机械作业”科目

“机械作业”科目运用应注意该科目是核算企业及其内部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机械站和运输队使用自有施工机械和运输设备进行机械作业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该科目应按承包工程和机械类别设置二级科目;该科目贷方记录:分配计入“工程施工”、“其他业务支出”和“专项工程支出”等科目的费用。

2.3“辅助生产”科目

“辅助生产”科目运用应注意该科目是核算企业非独立核算的辅助生产部门为工程施工、产品生产、机械作业、专项工程等生产材料物资、提供劳务(如设备维修、构件现场制作、固定资产清理、风水电供应等)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该科目贷方记录:分配计入“工程施工”、“机械作业”和“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的费用或成本。

2.4“间接费用”科目

“间接费用”科目运用应注意该科目是核算企业及其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现场性费用支出,在实际工作中有的核算人员往往把握不住这点,比如,工资分配时,把所有的工资都计入本科目。

3费用核算与分配工程成本核算

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根据有关资料,通过“工程施工”科目进行汇总,然后再直接或分配计入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计算出各个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

3.1人工费的核算

工程成本的人工费,是在施工过程中直接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绿化工人以及在施工现场直接为现场直接的工程制作构件和运料、配料等人员的工资、工资性津贴、奖金、劳动保护费等。人工费的具体构成项目应该与各地区绿化工程预算定额中的人工费的口径保持一致。内容包括:

(1)基本工资是指发放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2)工资性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冬煤补贴、住房补贴、流动施工津贴等。

(3)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是指生产工人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假期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结婚丧、产假期的工资。

(4)职工福利费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5)生产工人的劳动保护费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劳动工资部门每月向财务部门提供“单位工程用工汇总表”,财务部门据以编制“工资分配表”,按受益对象计入成本和费用。采用计件工资制度的,费用一般能分清为哪个工程项目所发生的;采用计时工资制度的,计入成本的工资应按照当月工资总额和工人总的出勤工日计算的日平均工资及各工程当月实际用工数计算分配;工资附加费可以采取比例分配法;劳动保护费的分配方法同工资是相同的。

3.2材料费的核算

一般可根据绿化工程施工预、决算中计入直接费的项目来确定。施工企业的材料除了主要用于工程施工外,还用于临时设施、福利设施等非生产性耗用。因此核算时应根据发出材料的用途,划分工程耗用与其他耗用的界限,只有直接用于工程所耗用的材料才能计入成本核算对象,为组织和管理工程施工所耗用的材料、及各种施工机械所耗用的材料,应先分别通过“间接费用”、“机械作业”等科目进行归集,然后再分配到相应的成本项目中。发生的应记入工程成本的材料费,借记“工程施工”帐户,贷记“库存材料”、“周转材料――周转材料摊销”等帐户。

3.2.1材料费内容

(1)材料原价(或供应价)

(2)销售部门手续费

(3)包装费

(4)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的装卸费、运输费及途中损耗等

(5)采购及保管费

3.2.2材料费的归集和分配的方法

(1)凡领用时能够点清数量、分清用料对象的,应在领料单上注明成本核算对象的名称,财会部门据以直接汇总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材料费”项目;

(2)领用时虽然能点清数量,但属于集中配料或统一下料的,则应在领料单上注明“集中配料”,月末由材料部门根据配料情况,结合材料耗用定额编制“集中配料耗用计算单”,据以分配计入各受益对象。

(3)既不易点清数量、又难分清成本核算对象的材料,可采用实地盘存制计算本月实际消耗量,然后根据核算对象的实物量及材料耗用定额编制“大堆材料耗用计算单”,据以分配计入各受益对象。

(4)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应按实际领用数量和规定的摊销方法编制相应的摊销计算单,以确定各成本核算对象应摊销费用数额。

3.3机械使用费的核算

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定列入定额的完成园林工程所需消耗的施工的机械台班量,按相应机械台班费定额计算的施工机械所发生的费用。

机械费用一般包括第一类费用:机械折旧费、大修理费、维修费、材料费及擦拭材料费、安装、拆卸及辅助设施费、机械进出场费等;第二类费用:机上工人的人工费、动力和燃料费;以及公路养路费、牌照税及保险费等。其分配方法如下:

3.3.1台班分配法

即按各成本核算对象使用施工机械的台班数进行分配。它适用于单机核算情形。

3.3.2预算分配法

即按实际发生的机械作业费用占预算定额规定的机械使用费的比率进行分配。

3.3.3作业量分配法

即以各种机械所完成的作业量为基础进行分配。诸如,以吨公里计算汽车费用。

3.4其他直接费的核算

其他直接费是指直接费以外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其一般都可分清受益对象,发生时直接计入成本。内容包括:

(1)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2)夜间施工增加费;

(3)二次搬运费;

(4)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

是指施工生产所需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及检验和实验用具等的购置、摊销和维修费,以及支付给工人自备工具的补贴费。

(5)检测实验费

是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实验室进行实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以及技术革新和研究试制试验费。

(6)工程定位复测、工程点交、场地清理等费用。

3.5间接费用的核算

间接费是指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为组织施工和进行经营管理以及间接为园林工程生产服务的各项费用。

3.5.1施工管理费

施工管理费是指施工企业为了组织与管理园林工程施工所需要的各项管理费用,以及为企业职工服务等所支出的人力、物力和资金的费用总和。

3.5.2其他间接费

其他间接费是指超过施工管理费所包括内容以外的其他费用,一般包括:

(1)临时设施费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园林工程施工所必须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等

(2)劳动保险基金指国有施工企业由福利基金支出以外的、按劳保条例规定的离退休职工的费用和6个月以上的病假工资工资及按照上述职工工资总额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3.5.3间接成本

从性质来看,类同于工业企业的制造费用。发生的间接成本,通过“工程施工——间接成本”明细帐户进行核算,期末,将汇集的间接成本,按照直接成本的比例、预算间接成本的比例等进行具体的分配。所选用的各项分配标准应该与编制工程预算时的取费标准一致,也就是,在工程造价预算中,如果间接成本的取费是按照直接成本的比例确定的,分配间接成本时,应以直接成本为标准分配间接成本。如果在工程造价预算中,间接成本的取费是按照人工成本的比例确定的,分配间接成本时,应以人工成本为标准分配间接成本。

4成本核算程序

成本核算程序依次为:对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审核,以确定应计入工程成本的费用和计入各项期间费用的数额;将应计入工程成本的各项费用,区分为哪些应当计入本月的工程成本,哪些应由其他月份的工程成本负担;注意问题将每个月应计入工程成本的生产费用,在各个成本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归集,计算各工程成本;对未完工程进行盘点,以确定本期已完工程实际成本;将已完工程成本转入“工程结算成本”科目中;结转期间费用。

5工程成本的计算与结转

已完工程成本的计算与结转,应根据工程价款的结算方法来决定。实行工程竣工后一次结算工程价款的工程,平时应按期将该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工程成本,登记到“工程成本卡”中的生产成本加总,该加总数就是该工程的完工实际成本。实行按月或按季分段结算工程价款的工程,月末应汇总“工程成本卡”汇集的工程成本,并对该工程进行盘点,确定“已完工程”与“末完施工”的数量,然后采用一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已完工程的实际成本,并按已完工程的预算价格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价款,补偿已完工程的实际成本并结转实际的盈利。本期已完施工实际成本的计算步骤和方法如下:

5.1汇总本期施工的生产成本

根据各成本计算对象的“工程成本卡”汇总本月施工所发生的生产成本。为了防止记帐与汇总时发生差错,各成本核算对象汇总的本月生产应与“工程成本明细帐”中的汇总生产成本数相核对,然后再与“工程施工”总帐本月发生数相核对,保证帐帐相符。

5.2未完施工成本的计算

未完工施工成本是指已经进行施工,但尚未完成预算定额所规定的全部内容的分部工程所发生的支出。已完工程实际成本的计算,必须首先计算未完施工的实际施工,这是因为本月某成本计算对象施工发生的生产成本,既包括已完施工工程发生的耗用,也包括未完施工所发生的耗用,只有从本月的生产成本中扣除未完施工成本,加上月未完工程的生产成本,才能计算出本月已完工程的实际成本。由于园林绿化工程的各个分部工程组成内容不同,因而不像一般工业企业的成本计算,即将生产成本总额在完工产品和在产品约当量之间平均分配,确定在产品实际成本。园林施工企业未完施工成本只能先折合为完工产品数量,套用预算单价计算其预算成本,并以计算的未完施工预算成本代替其实际成本,从生产成本总额中减去未完施工的成本。

6成本核算过程中容易忽略的问题

6.1成本的均衡性问题施工的过程

成本的均衡性问题施工的过程分三个阶段,人、材、物的投入也有其不同,每个阶段的成本核算也都有其特点,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不注意这些。

筹建期存在的问题施工项目在筹建期间是一般是没有产值的,费用除计入固定资产及福利费以外,其余一般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工程开工后分期摊入成本。也就是说,成本费用在当期不体现,这样可以避免工程项目在筹建期就出现人为亏损的现象。论文之正常施工期存在的问题北方冬季不能施工,但也要有费用发生,发生的应计入工程成本的费用属于未完工程性质的,应计入相应科目核算,如果来年开工后,有可靠的价款收入,则当期发生的费用不予结转,待开工后一次或分期结转,否则直接计入当期成本。

收尾阶段存在的问题正常施工期应对收尾的费用予以充分估计,通过预提费用计入成本,这样可以防止工程先盈后亏,也能保证工程尾工阶段有足够的资金支持。

6.2分包工程核算问题分包工程分两种形式

一种是作为自行完成工作量,另一种是不作为自行完成工作量。作为自行完成工程量的分包工程在核算上自然与自营工程相同;不作为自行完成工作量的分包工程在核算上与自营工程没有本质性的差别,只不过它讲的是总体成本,属于临建部分的需要摊销,属于主体部分的要与自营工程同步进行,体现出分包工程利润。在实际工作中,分包工程的核算往往是以款项的支付为依据,而不是采取应收应付制,造成成本不均衡,而且分包工程的利润体现在自营工程之中,无法直观反映二者各自的经营成果,与整个核算体系相分离。

6.3预算与会计的不同

成本口径差异问题施工企业成本核算的特殊方式主要是通过预算成本来衡量实际成本的节约和超支,但目前二者的口径有许多不同。

预算上的施工管理费项目与会计核算内容的不同如会计上的管理费用,期末转至当期损益。该项费用只与时间相关。

预算上的其他间接费项目与会计核算内容的不同预算上的其他间接费项目中的劳动保险费与会计核算中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相对应;其他间接费用项目中的临时设施费与会计核算有所不同,会计上通过“临时设施”科目归集临时设施费用,并通过“工程施工——其他直接费”科目摊销。

因为预算与会计是两个不同体系,预算成本与实际成本总是存在的一些差异。预算上没有的项目,实际中可能发生的费用。

7园林施工企业成本核算现存问题及解决

园林施工企业实行项目法管理,向科学管理要效益,是加强施工成本管理,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意识、质量意识、效益意识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科学管理方法。但在项目法施工管理的运行过程中,忽视施工成本核算,管理粗放,项目管理人员只蛮干,不会算,绝大部分搞“秋后算帐”等各种行为仍时有发生,给企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通过在实习公司的实习就如何加强工程项目部的施工成本管理与核算,以下结合本公司实际谈点粗浅的看法:

7.1加强工程项目部对施工成本核算意识观念的转变

改变现行项目成本核算员的管理体制由于一些园林施工企业的施工项目仍然没有从计划经济思想观念意识上彻底地转变,不仅削弱了各自职责的协调发挥,也阻碍了企业的长远发展。经营核算部门作为一个施工成本管理与核算的职能部门,深刻认识到施工成本管理在项目施工管理中占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离开了成本的预测、计划、控制、核算一套完整的成本管理系统动作,将直接制约、影响或迟滞着项目施工管理。项目所有的成本核算员应集中管理和统一调配,成本核算员进行施工成本核算时,必须具有独立性。因此改革现行成本核算员管理体制,实行对工程项目成本核算员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科学化,由公司对各工程项目核算员实行统一委派,集中管理,不定期轮岗,定期或不定期学习、交流、考核,激励竞争上岗。使工程项目核算员切身利益与工程项目分离,才能建立健康有序的施工成本管理与核算,变被动为自觉地走向向科学管理要效益的发展轨道。

7.2加强施工成本核算监督力度,增强成本核算员的责任感

各工程项目负责人应自觉认真学习和严格贯彻执行本公司制定的《施工成本控制与核算管理制度》,并保持自律,不利用职权或工作便利干扰成本核算管理工作,使成本核算管理真正落到实处。同时,公司职能部门应积极监督、引导和各工程项目负责人积极协调配合,使工程项目成本核算员实行施工成本核算时确实发挥实效作用,对工程项目施工生产中发生与施工成本相关的工程变更项目,及时收积整理并办理签证手续定期向公司经营部门上报审核,以便及时准确地控制施工成本井掌握工程施工进度情况,也给工程竣工结算防止不必要的损失提供有利的保障。公司制定相应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对成本核算员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保障,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做出成绩的成本核算员,公开进行表彰,鼓励和保护,对那些不如实上报或工作敷衍了事、弄虚做假的成本核算员进行严格查处,坚决取消上岗资格。

7.3加强成本核算员自身素质建设

首先,对全面提高成本核算员的技术业务素质,有些成本核算员没有经过专业的学习和培训,未按要求持证上岗,业务不熟悉,无法保障成本核算员的质量和工作的正常开展;其次,要提高成本核算员的道德素质,部分成本核算员缺乏职业道德知识和敬业精神,在业务上敷衍了事,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得过且过,还有的迫于压力、干扰,明知违反规章制度,却依旧照错不误,强词夺理,从而形成一种杂乱无章的混乱局面,给业务顺利开展带来一定的困难,因此公司要加强这方面的力度,提供良好的环境,加强对成本核算员的业务知识能力的强化学习、培训和道德素质的培养,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水平,自觉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

7.4控制项目施工成本的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工程要干好,企业要增效。项目部在抓好项目管理时,要始终围绕“降低施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认真分析影响施工成本的主要因素,强调项目在抓质量、抓进度的同时,必须抓好效益,对工程中的人、机、材费用实行“预测预控分析对比”的方法进行管理和控制,使项目施工成本始终处于受控状态。为调动工程项目部降耗增效的积极主动性,使他们安心组织生产,公司应制定相应措施,消除后顾之忧。

7.5明确岗位责任,规范成本核算

成本核算是全员的,不只是哪一、二个人的事,所以要按照范围明确责任人,将会计数值同经济责任、会计控制同业绩考评相结合使每位管理人员都必须从大局出发,通过分析比较反映实际核算成果的有关会计数值,人而来调节和控制自身的施工活动。

要想使工程提高经济效益,园林施工企业要坚持抓好先算后干,只有算得清楚,才能达到在施工过程中合理开支,只有算得清楚,才能达到在施工过程中合理开支,才能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所以,每当一项工程开工前,项目负责人应当要求预算员编制施工预算、工料分析,会同施工员、质检员、工长、会计、材料员、保管员共同研究商讨降低工程成本的控制计划,并将责任成本目标分解到每个人,明确项目部各组成人员成本核算和管理具体范围和内容,以确保成本核算得及时、完整和真实。

具体操作方法:每项工程任务到手,在设计交完底图纸会审后,项目负责人、施工员、预算员、工长,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总体要求,共同编制详细的施工作业计划,以周保旬,以旬保月,以月保工期,使各级控制点正点到达,这样可以选择最佳施工方法,合理安排劳力,避免出现有事没人做、缺乏劳动力现象,或有人没事做的窝工现象,从而保证工期按期或提前完工。工程能提前完工,本身就减少了工程中一系列的施工管理费用。预算员完成整个工程施工预算和工料分析的基础上,再按详细的施工作业计划(或按分部分项工程)编制并下达定额任务单,经项目负责人核实签字交会计、保管员、材料中、工长各一份,定额任务单必须明确完成该工程量所需定额工日、应耗材料规格种类及数量。材料员根据工料分析表、材料汇总单和定额任务单有计划地采购,保证工地用料需要,大批量的材料采购必须由项目负责人、会计、预算员、材料员共同把关,共同签订合同,坚持出厂价采购,并按工程进度分期分批送货,尽量减少库存,避免资金积压。材料进库存时,要由材料员、保管员、工长、质检员共同核对数量,查验质量,办理入库存手续,材料的领用由工长同意后,使用人员方可凭出库存单签字领用,保管员应严格按任务单限额领料。如出现材料需用量大于任务单用量时,要经项目负责人、预算员、工长查明原因后,补单并审批后方可发放,每月终了或部分项工程结束,保管员要将材料消耗表与任务单一并交财务,如出现出库数大于任务单定额数,由保管员负责赔偿,严惩的调离或开除。对于任务单下达的定额工日,由工长或班排长按工程量下达到个人,并且施工现场谁施工谁清理,保持文明整洁,浪费的要处罚。任务完成后,需质检员、工长在任务单上签字后,班组长方可记工到人,月底班组长将所记工分边同任务单一并交财务。作为成本核算中心的财会人员在收到每月耗用工、料的原始材料后,要及时进行成本核算分析,检查用工、用料是否合理,提出能反映盈亏的经验教训、改进措施方法的成本效益报告,报给项目负责人,为领导提供施工管理决策依据。

8园林施工企业会计工作的自身特点

作为一名在园林施工企业的会计人员,主要的工作是园林施工工程的成本核算,由于其工作的特殊性,注定在园林施工企业做会计肯定与在普通工业企业做会计有很大的不同,所以对会计本身的要求也应该有所不同,通过毕业实习工作,我体会到,只有做到以下具体工作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园林施工企业的会计,才可以优秀完成园林工程的成本核算工作。

8.1深入施工现场,了解实际情况

园林绿化工程不同于其他工程,虽施工程序大体相同,但具体内容仍存在一些差别。作为成本核算人员,应在充分了解施工设计图纸的基础上,深入施工现场,掌握工程第一手资料,从前期的换土、移植、地形处理,到整地、挖坑、栽种及后期养护等各项工序,均应详细了解。

对于施工中的一些较复杂环节,需特别加以注意。如绿化工程中常需一些地形处理,因绿化工程的地形处理多模拟自然地势,形状不规则,且微地形处理较多,因此用土量计算较复杂,机械使用多于其他工程中的地形处理,而这些工序所需费用均应在成本核算中有所体现。再有,近几年兴起的模纹栽植及大面积草坪铺种的绿化模式,其苗木、草皮用量大,核算人员应深入施工一线,准确掌握苗木、草皮用量,方可做好绿化工程成本核算。

8.2掌握市场行情,控制工程造价

苗木是绿化工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价格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工程造价的高低。苗木价格随市场行情波动大,成本核算人员应通过多种渠道,充分了解各类苗木的产销地市场价格,了解哪些苗木在哪些地区是优势品种等情况。另外,同种苗木因规格不同,栽种时期不同,价格也会有较大差别,需特别注意。

8.3套用定额时,需注意的3个问题

(1)要正确使用相关定额,认真进行成本核算。一些地方性园林绿化工程定额只包含绿化项目,其他如土方倒运、地形处理、破除原有路面或垫层等项目,应参照相关的市政工程定额及机械台班使用定额;还有一些工作,如后期养护、施肥、打药等定额中未包含的项目,可依当地实际情况计算,或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第12篇

市场经济就是竞争经济,有竞争必有破产,破产制度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和保护市场竞争的必要前提。破产欺诈是指破产人或其它破产程序参与人在破产宣告前一定时期内,或在破产程序中,以图谋自己或他人利益或以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而实施的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欺诈行为。惩治破产欺诈行为,在世界上许多国家或地区的有关法律中均有规定,并作为打击破产犯罪的重点。破产人本身、债权人和其他参与人都有可能实施破产欺诈行为。破产欺诈行为不仅侵犯了与破产管理活动有关的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同时也侵犯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破产欺诈行为违反了破产法的规定,制约着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妨害了破产程序的正常进行。对破产欺诈行为不仅需要从法律上加以限制和制裁,更要从立法、司法、法律观念等方面强调预防,制裁与预防相结合,使企业破产步入正轨。

关键词:破产破产欺诈防范措施

在高新技术发展日新月异和市场日趋激烈的环境中,新企业的大量涌现和衰败企业的大批淘汰是同样不可避免的,它不仅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也是一个国家经济健康发展的象征。这种不断地吐故纳新,给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既然企业的破产清算是经济运行中的必然现象,那么建立一个规范的企业破产制度就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有益的。市场经济又是竞争经济,一切经济主体、经济行为都必须在优胜劣汰、公平竞争的法则面前选择自己的命运。破产欺诈行为已成为破产制度顺利实施的严重障碍。为此,本文就破产欺诈及其防治等问题作一探讨,以期对中国破产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破产欺诈的产生及其表现

破产欺诈的产生与市场经济体制这个大环境是分不开的。因为任何一种经济体制都不是完美无缺的。市场经济本身及其运作也包含有诸多的矛盾,必须会产生某些负面效应。市场经济的物质利益性刺激诱发了人们的物欲。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分配不公,贫富差距拉大,打破了社会公众的心理平衡。以追求利益为目的的市场经济原则,必然引起传统义利观的深刻变化。它既引发了市场活力,也会带来“金钱至上、急功近利”等不良风气。①在市场经济运作过程中,难以避免地会刺激人们对物质财富的贪欲。同时,我国现在正处于初创市场经济体制的起始阶段,在新旧体制的转换过程中,在法制不够完善的情况下,管理秩序、经济秩序难免出现一些混乱。因此,随着我国企业破产案件的猛增,破产欺诈行为也大量涌现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目前,在我国破产案件中,出现的种种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欺诈行为,已成为破产制度顺利实施的严重障碍,必须认真研究解决。要正确界定破产欺诈行为的表现及其范围,首先必须树立起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和破产法理论的正确观念。并不是在破产程序中所有使债权人不能全部受偿,弥补经济损失的行为,都是破产欺诈行为。债权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是在向市场经济转化过程中,难以完全避免的正常经营风险。破产企业逃避债务是破产责任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规避破产法律规范的行为。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和实际情况,一般而言,破产欺诈行为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隐匿、转移企业财产

企业破产使企业不能继续生产经营,其全部财产用来清偿债务。债务人往往考虑的不是能清偿多少是多少,而是尽量减少清偿的数额,其行为方式是隐匿、转移财产。特别是“债务人申请破产”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的规定,致使企业的主管部门为了达到使该企业“起死回生”、重新建立的目的,从部门利益出发,暗中施计,使企业隐匿、转移企业财产。其实质是变相的逃避债务。某些人对破产制度的不正确理解也助长了此种欺诈行为的发生。如有人认为,将己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中尚有经营价值的资产或部门分离出来,形成新的经济实体,然后再申请破产,以减少破产损失,并称之为“先分后破”方式②。这种观点是十分错误的。这样做固然使破产企业的损失减少了,但却将所减少的损失全部转嫁债权人身上,实际上形成抽逃资产、逃避债务的后果,对此必须予以纠正。

所谓隐匿财产,是指企业在因资不抵债而宣告破产的情况下,为谋私利而隐匿,破产财产的行为。企业被宣告破产时,其破产企业的财产除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外,按照破产财产顺偿程序进行清偿,任何组织、个人都不得隐匿、转移破产财产。至于破产财产的范围,根据《破产法》第28条规定,是指:(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除此以外,己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2.变卖、压价出售、无偿转让企业财产

有的企业在破产事由出现后,损公肥私,或其他利益驱动,随意处分企业财产,滥用处分权,压价出售,无偿转让,变卖企业财产。例如,某厂濒临破产,该厂厂长为谋自己之私利,私下与某乡镇企业联系,将该厂的某些设备无偿转让给该乡镇企业,条件是他以后到该乡镇企业任职,并该厂的部分职工到该乡镇企业上班,他本人还应对该乡镇企业享有部分股权,③本例中该厂厂长赠送破产财产给他人的形为就是典型的无偿转让企业财产的行为。

3.对本没有财产担保过的企业债务提供担保

有的企业为了逃避债务,向没有财产担保过的债务提供担保。这种情形经常发生在一个主管部门的下属企业法人之间,通过形式上的财产所有权过度,逃避应承担的债务清偿责任。实践中还出现较多的是债务人双方恶意串通,对原无财产提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甚至伪造担保合同日期,规避法定的无效期间,以使个别债权人得以优先受偿,损害大多数债权人的权益,有的也借此从中渔利。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的临界期限内,对未到清偿期的债务予以部分或全部清偿,这势必会造成债权人受偿机会的不均等,违背破产程序旨在公平地清偿债权人债权的目的。因此,我国破产法禁止债务人提前清偿未到清偿期的债务,并将这种行为规定为无效行为,情节严重的,则依法构成犯罪,对行为人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放弃自己的债权

行为人在破产临界期限内放弃自己的债权,使企业的破产财产总体数量减少,造成全体债权人或部分债权人的受偿机会减少、受偿额减小,从而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6.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私人的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以破产还债为由,逃避债务。

7.毁灭有关债务凭证、合同文本及证据材料,否认同债权人有债权债务关系,捏造、编制有关债务凭证,建立形式上的债务关系,以逃避债务。

8.擅自扩大破产法规定的优先清偿的范围,不合理地增加清偿。

《破产法》第37条第2款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的顺序清偿。但在有的破产案件中,却将企业离退休职工将来可能支付的全部退休金,企业破产后的职工就业安置费用等,法律未允许优先清偿的费用也列入第一清偿顺序中优先拨付,而且数额、比例之大十分不合理④。可想而知,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的所得也就所剩无几了。这些费用是需要解决的,但在法律无规定允许的情况下便擅自扣留,实属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

9.不当缩小破产财产的范围,减少对债权人的清偿

主要表现为,将破产企业对外联营投资等长期投资不作为破产财产分配:对破产企业所收的职工入股股金,依合同应用于补偿企业亏损的风险抵押金等不作为破产财产分配,等等。这种做法不仅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而且可能对面临破产的企业资金使用造成误导,出现向上述项目抽逃资金的故意欺诈行为。

10.私分财产

破产财产不仅不得隐匿、转移,更不得私分。所谓私分财产,是指有关人员乘企业破产之机,违反《破产法》关于破产财产的处分规定,私自决定加以瓜分破产财产的行为。破产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处理具有一定的法律原则和法定程序,以保护破产债权人、破产债务人应有的合法权益。因此,是一种违法行为。

二、破产欺诈的法律责任

破产欺诈行为根据其危害程度及其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后果等一系列情节,从性质上也可分为不构成犯罪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欺诈和构成犯罪的严重违法的欺诈。所以,对于破产欺诈行为也应运用经济的、行政的、刑事的手段来加以制裁,从而切实有效地维护正常的破产关系和债权人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正常而又健康的企业之间的竞争、淘汰,从而促使社会资源配置最优化。因此,破产欺诈行为人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经济责任

经济责任手段的运用在破产案件中还缺乏必要的规定,一般认为在取得财产和处分财产当事人之间构成无效经济合同,应按无效经济合同的处理原则加以处理,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同时辅之以民事制裁措施。如破产企业及有关单位未按法定程序对企业财产进行清算,即擅自处分企业财产或采取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取得的财产,只要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年内经查证属实,人民法院要依法追回,归入破产财产范围。

2.行政责任

破产欺诈行为的行政责任,是指实施了法律规范所禁止的行为在行政上承担的法律后果。承担行政责任的对象是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上级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破产法中的行政责任具体体现为:对实施破产欺诈行为的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根据法律规定或行政规章,对所属职工给予的处罚。具体又可分为行政纪律处分和厂纪处分。政纪处分是国家机关、企事单位对其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及担任一定行政职务的职工所给予的纪律处分。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由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8种。厂纪处分是指一切厂矿企业对所属职工适用的纪律处分。厂纪处分由被处分人所在企业决定、执行。对职工的纪律处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决定。对企业职工的处分同样是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8种,同时还可以给予一次性的罚款。

三、破产犯罪立法之必要

国外破产法中大都有罪则规定,所处罚对象属于刑事犯罪之性质,一般称之为“破产犯罪”,有关破产罚则的规定大体包括三类:其一,对破产人恶意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的处罚:其二,对破产管理人或监查人等具有一定职能的人员妨害破产程序公正进行行为的处罚:其三,对债权人妨害破产程序公正进行行为的处罚⑤。这三类罚则在破产法中的作用,集中反映了破产立法的必要性。

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人们认识到,正常经营失败是经济生活中难以避免的客观现象,破产免责主义成为各国破产立法普遍采用的一项立法原则。但是,破产免责必须是“建立于债务人绝对诚实之基础上”的⑥。由于现实生活中的种种原因,利用破产免责原则钻立法的空子,给社会造成巨大财产损失的事件屡有发生。从根本上说,对破产人恶意损害债权人利益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性在于维护破产责任制度体现出来的人类文明进步,避免市场经济体制下债权人遭受破产人的恶意侵害,保障市场经济价值规律机制的正常运作。

对破产管理人妨害破产程序公正进行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是保证破产程序正常进行的必要手段,是完善破产法制的重要环节。破产法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清偿分配的程序,在法律属性上属于私法范畴。为避免国家不必要的干预,破产法设置破产管理人具体实施破产财产的清算、分配等有关事项。破产财产向债权人的公平流转,是市场经济价值规律的内在要求。因此,破产管理人的职能不应具有行政性。而我国破产法对破产财产管理人(清算组)的规制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实践证明,这不仅与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不相符合,而且也难以对其尽职尽责形成有效的制约。完善我国破产法制,必须割断破产财产管理人与国家行政管理母体的脐带,同时规定以刑事责任为主要形式的破产财产管理人责任制度,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⑦

对债权人妨害破产程序公正进行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其目的在于保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一般应有两人以上,如果其中一债权人采用非法手段获取利益,必将损害其他债权人的权益,破坏破产法公正平等的基本原则。对这类情节严重的行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显然为破产法的基本精神所不容。

四、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有关立法没有明确债权人权益优先的指导思想,而且不同法律、规章往往相互矛盾。《破产法》第37条、《公司法》第195条等法规规定,企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之后,清偿顺序依次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公司和劳动保险、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债权。虽然这一清偿顺序符合国际惯例,但对破产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发放标准无具体规定,有关方面很容易用多提破产费用,多发职工工资等手段转移破产企业资产。

(2)迄今没有明确破产欺诈行为为刑事犯罪。在国际上,强化破产欺诈犯罪刑事立法工作已经成为普遍趋势,1963年法国刑法、1971年西班牙和瑞士刑法、1971年奥地利刑法均将破产犯罪条款从破产法、商法移入刑法,以引起大众及执法人员的注意,我国法规的现状不仅与国际法律发展趋势相悖,而且滞后于国内现实。

(3)破产法规适用主体狭窄。现行《破产法》以全民所有制企业为唯一适用主体,而目前我国非国有经济成份已经提供了国民经济2/3以上的产出,非国有经济有了较大的发展,其破产、重组案件也将相应增多,没有一个涵盖不同经济成份所有企业的统一破产法规,显然无法统一、有效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4)保护债权人权利的条款缺乏可操作性,往往流为空文。尽管《公司法》第7、8章以及《贷款通则》第46条等条款都规定保护债权,然而有关法规既没有从组织上保证清算组的中立、客观,又没有明确债权人对清算组有监督权,至于债权人如何调查破产欺诈行为等项事宜,更一概付之阙如,致使债权人会议在实践中沦为“橡皮图章”,只能对清算组自行确定的清算方案走走过场而已。

(5)对破产欺诈行为主体定义狭窄,缺乏关于惩治债权人欺诈行为的规定。在实践中,破产企业一般都有多个债权人,某一个或几个债权人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权益的事例并非鲜见,我国破产案件中就常常出现最大债权人——银行被排斥在外的情况。我国有关法规没有惩治债权人欺诈行为的规定,不能说是一个严重缺陷。正如道格斯·诺思所指出,在一个分工和专业化已达相当水平的市场上,由于信息不完全、交易双方对交易品所拥有的信息数量不对称,加之有关经济主体逃避经济责任,使利益内化、成本和费用外化的机会主义动机,各种欺诈、违约、投机取巧等“道德风险”不可避免,在破产过程中亦不例外。抑制“道德风险”的根本出路,在于制度创新,我国需要吸取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进一步完善企业破产有关法规,方能有效制止不规范破产、重组行为的泛滥。

五、破产欺诈的防范

破产欺诈违反了破产法的规定,制约着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妨害了破产程度的正常运行。对破产欺诈不仅需要从法律上加以限制和制裁,更要从立法、司法、法律观念等方面强调预防。制裁与预防相结合,使企业破产步入正轨。在破产欺诈预防方面,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强化清算组织的职能

清算组织是破产还债程序中临时成立的工作机构,清算组织负有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接收、保管、清理、估价等职能。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下逃避债务与清算组织不严格行使法律赋予的职能有很大的联系。因此,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后,清算组织应立即接管破产企业的财产,并对其登记造册。清算组织可依法强制财产持有人交付破产企业的财产,也可以向人民法院及时汇报,请求人民法院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二)加大对破产欺诈行为制裁的立法力度

行为人实施破产欺诈行为,既有直接因素,也有间接因素:既有主观上的动因,也有客观上的动因,是多种因素交织在一起促成的结果。用立法的形式严惩破产欺诈行为,对破产企业逃避债务将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首先,对于一般逃避债务的破产企业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主要从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上处理,视其逃避债务的情节、损害的程度,加强经济赔偿和行政处分的力度。其次,对于严重的逃避债务,给破产企业的债权人的财产利益和破产程序的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坚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我国有关破产欺诈的刑事立法还比较薄弱,条款规定的内容不明确,定罪量刑缺乏操作性。长此以往,必然助长欺诈行为,不利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三)做好破产法的宣传引导工作,使破产企业树立正确的破产观念

依法宣告破产是国家对社会商品生产进行控制和管理的重要手段,国家通过依法确认、处理破产案件,对于调整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理顺市场经济关系,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都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淘汰资不抵债的落后、低效益甚至无效的企业,可以使生产、销售更为集中,优化资源配置,刺激竞争,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企业依法宣告破产是对企业成立以来经营状况的否定,不是剥夺企业的再创制权、再发展权及企业职工的就业权。所以必须做好破产法律的宣传工作,使破产企业树立正确的破产观念,面对市场经济、尊重市场经济中的激烈竞争、优胜劣汰的法则,充分认识到企业破产是市场经济中的正常而又必然、自然的结果,并不是什么“见不得人”的事,相反,是国家调整经济关系的手段,是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的做法,从而消除破产企业的逃避债务的想法和做法。

(四)用法律形式科学划定破产界限

所谓破产界限,是指法律所确定的引起破产程序开始的事由,又称破产原因。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均以企业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破产界限。企业是否严重亏损,不能仅以亏损额来判断,还要结合企业偿还债务的能力。

对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有四点应当注意:第一,正确认定清偿能力。清偿能力通常由资金、信用和生产力三部分组成。只有同时不具备这三个条件,才能认定无清偿能力。第二,无力清偿的债务,必须是清偿期已届满并经债权人请求履行而不能清偿的债务。第三,无力清偿的债务,必须是清偿对象众多而不是个别债权人,在相当长时期内一直不能清偿而不是一时资金周转不灵。第四,无力清偿是债务人客观上不能的经济状态,它与债务人的主观判断和意愿无关,与债务人故意停止清偿的主观行为也不相同。无力清偿与资不抵债不同。资不抵债可以作为确认企业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参考依据,但不能作为唯一的标准。

(五)严格法律程序,认真审查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提供的材料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同时提供企业的财产报告书、企业会计报表、债务清偿单和债权清单等足以说明企业亏损达到资不抵债的材料以及分析亏损的原因、经营形势和今后趋势、债权总额与债务总额比较情况。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供的破产申请材料之后,应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广泛的了解,综合分析判断,有力地论证企业的亏损程度,防止申请人滥用破产申请,逃避债务。

(六)加强对企业经营状况的超前预测

在企业法人申请破产前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对企业规避法律的行为的迹象加以观察和分析,以防止破产企业先逃避债务,再申请破产的欺诈行为的发生。

总之,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克服破产临界期限内和破产程序中侵犯债权人利益观象的发生,应当做到以下三点:第一,加强资产评估的社会公正性。评估的职责只能由专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对资产的认定与作价应依规则进行,不由当事人协商作价,也不由政府主管部门直接定价。第二,强化债权人会议,把好决策关。债权人会议既是对破产事务进行决议的议事机构,又是对破产企业命运享有处置权的权力机构,同时还是破产程序的监督机构。第三,严肃破产还债程序,破产本身就意味着债权人的债权失去全部受偿的可能,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处置破产财产只能严格依照法定的破产还债程序进行。经审查确认设定了担保物权的债权,债权人没有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应当优先受偿: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终结破产程序;在拨付破产费用后对破产财产的处分,则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和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注释:

[1]汤准建著:《优胜劣汰法律机制》,贵州市人民出版社,1995版,第11页:(著作类)

[2]谢荣等著:《破产制度:比较与选择——完美中国破产制度的确良探讨》,陕西人民出版社,1996版,第35页:(著作类)

[3]李国定等著:《现代生存与发展法律实务》,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18页:(著作类)

[4]林山田著:《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台),三民书局1981年修订三版,第31页:(著作类)

[5]耿云卿著:《破产法释义》,五南图书出版公司,第417页:(著作类)

[6]陈荣宗著:《破产法》,三民书局印行,第391页:(著作类)

[7]柯善芳等著:《破产法概论》,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第39页(著作类)

参考文献:

[1]“当前惩治经济违法违纪犯罪丛书”编委会:《当前诈欺违法违纪犯罪的政策法律界限与认定处理》,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年版:(著作类)

[2]徐德敏、梁增昌著:《企业破产法论》,陕西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著作类)

[3]柯善芳等著:《破产法概论》,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著作类)

[4]费力克斯.P著:《革命前俄罗斯及西方破产》,载于俄《法学》第60期:(期刊论文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