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犯罪心理

犯罪心理

时间:2023-05-30 09:13:3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犯罪心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犯罪心理

第1篇

关键词:犯罪 以贩养吸 心态分析

一、导语

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过境贩毒引发国内的消费,问题成为困扰我国的一大社会问题。而从司法实践上看,特别刑法存在一些不足和漏洞,不能适应禁毒的需要,因此制定一部专门针对的单行法律成为历史的必然。1990年12月28日《关于禁毒的决定》标志着我国惩治犯罪的立法进入了一个重要阶段,该决定的颁布同时向全世界昭示了我国从严惩处犯罪的立场。新刑法将《关于禁毒的决定》中刑事部分的主要内容全部吸收并且明确《决定》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新刑法根据现实犯罪对象的多样性及各个本身的危害性和流行趋势,在种类中,增加了甲基苯丙胺(即“冰”毒)。明确了犯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定罪量刑时,只按查获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计算。设置了新的罪名(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并对原有罪名作了调整,确保各种犯罪行为受到法律制裁,并对洗钱犯罪行为做出处罚规定。对各种犯罪的法定刑进行调整。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对单位犯罪的完善(规定了单位可以构成任何走私、贩卖罪,而且增加了单位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对单位犯罪均采用双罚制)。限定了从重处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增加了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犯罪分子的,从重处罚。97刑法对犯罪的修改和调整,是现实禁毒斗争的需要,是近二十年来我国禁毒理论与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刑法适应社会现实和发展趋势的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不断健全,我国司法界和理论界不断加强犯罪心理状态问题的分析和研究。其中,对犯罪人的心理状态问题的分析和研究尤为突出,它对我国预防和遏制犯罪的蔓延,更有力地打击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从犯罪心理的角度看犯罪的心理状态

犯罪的心理状态是通过犯罪人的主观意识和客观行为来综合体现的。犯罪人犯罪心理状态或意识状态,是指犯罪人在从事犯罪活动期间全部的心理活动,为某种状态所笼罩的综合表现。犯罪人犯罪心态是一种心理活动,它的的产生既不是由遗传素质决定的,也不是单纯由环境因素决定的,而是遗传素质和社会环境、主观和客观相互作用的结果。每个人的遗传素质和所处的社会环境是不一样的,犯罪心理就是遗传因素与环境因素、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的一种特殊的相互作用所产生的结果,也可以说犯罪心理的产生是在遗传因素与环境因素、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出现的一种心理品质上的恶变。狭义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是犯罪人即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就是说犯罪心理和犯罪是其研究对象。犯罪主体的心理包括其心理过程和个性心理、犯罪心理结构形成的原因和过程、犯罪心理外化为犯罪行为的机理、犯罪过程中的心理活动、犯罪心理发展变化的规律以及怎样对犯罪心理结构施加影响和加以教育改造等。简单地说,它只研究犯罪人的个性缺陷及有关的心理学问题。广义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除包括狭义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之外,还包括犯罪对策中的心理学问题,如预防犯罪、惩治犯罪以及教育改造罪犯的心理学问题;还包括有犯罪倾向(即尚未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的心理和刑满释放人员的心理;还包括被害者心理、证人心理、侦查心理、审讯心理、审判心理以及犯罪的心理预测等等。简单地说,广义的犯罪心理学既研究犯罪人的心理和行为,又研究与犯罪作斗争的对策心理学部分,即被认为是司法心理学的有关内容。心理学的研究表明,人的行为是在一定动机支配下发生的,动机是行为的原型,行为是动机的外显。犯罪行为亦是在一定的犯罪动机支配下产生的,在犯罪案件中,犯罪贩卖获得的巨大利润,是犯罪人产生犯罪动机的主要原因。犯罪是牟利性犯罪行为,以牟利为目的是指贩卖者希望通过非法买卖来谋取暴利,犯罪行为主要是犯罪人在贪利性动机支配下实施的。笔者就犯罪人的牟利犯罪心态的成因进行以下分析:

三、犯罪人的单纯牟取暴利心理

人的心理活动的本质及其特殊性是什么?这是研究方法论的前提和基础。告诉我们物质和精神两者之间正确的辩证关系。物质是第一性的、可观测、有形的实体,对物质的研究可以观察到它的形态并测量到精确的数据和据此绘成图谱。精神是第二性的,它既是特殊物质的派生物,同时又是对大千世界(包括自我)的主观反映,由于人的精神和心理具有不同于物质的特点(不具形体、难以测量和精确量化、具有主观性),因而对人的精神、心理的研究必须区别于通常的自然科学的实验室研究方法。从我国犯罪的发生状况看,犯罪呈现高发趋势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一些落后地区经济欠发达,强烈的物质享受欲望在长期低水平生活条件下使得犯罪人的心理急剧膨胀,犯罪人为了摆脱经济上的贫困状况,不惜以身试法、铤而走险,进行非法的犯罪活动,以牟取经济上的暴利。这种贪欲心理使得犯罪人的成员组成具有复杂性,甚至包括家庭成员中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或怀孕、哺乳的妇女。这些犯罪人员由于自身素质、经济状况以及所处的环境等方面的不同,其心理状态除牟取暴利的心理共同性外,还具有个体差异性和复杂性。

四、犯罪人的以贩养吸、满足身心需求的心理

在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人由于自身吸食,其自己在身体上和心理上对具有长期依赖性。即这类犯罪人的生活离不开,而且对的来源渠道及流通方式较为熟悉,其的来源有几种渠道,出资购毒吸食、居间介绍他人贩毒后获得少量吸食或直接贩毒养吸。这种“以贩养吸”的心态,在犯罪案件中就是“以贩养吸”,其中包含了两种行为:一种是贩卖的行为,一种是吸食的行为。其贩卖的目的是挣点钱再买进以供自己吸食,正是由于自身对的需求的原因而使得其以贩养吸、满足身心需求的心理产生存在必然性。1.为吸毒而撒谎、欺骗。许多吸毒者将原有的财产“吸”光,为了筹集毒资经常说瞎话,欺骗亲人、亲属、朋友等。他们对亲人情感淡漠,冷酷无情。在毒瘾发作时,如果家人不给钱,他们甚至灭绝人性地杀害亲人。2.不断追求“飘”的感觉。吸毒成瘾者的家庭观念非常淡薄,所有追求只为一口“烟”。为了追求“飘”的感觉,他们采取多种方式不断加大吸毒剂量,或由原来烫吸的方式改换为肌肉注射、静脉注射。有些人的吸毒剂量达到一定程度后找不到原来的感觉,就会到自愿戒毒所戒几天毒,然后再吸毒重新找回“飘”的感觉。这些人往往因吸食过量而中毒死亡。

3.为吸毒给自己找各种理由。许多吸毒者吸食一段时期后,意识到的危害,也试图摆脱的束缚,但是往往经过多次反复后丧失信心,认为这辈子戒不了了,于是为吸毒找多种理由来自欺欺人。日复一日,年复一年,他们越陷越深,难以自拔。

五、犯罪人的冒险和侥幸心理

美国犯罪心理学家提特斯说:“我们的犯罪心理学研究只有依靠生物学家、精神病学家、内分泌学家、脑电学家等的共同努力才能面目一新。”这位犯罪心理学家还指出:“社会应当承认,如果我们希望树立这样一种对待犯罪心理的态度,这种态度既有社会科学的根据,又运用自然科学的方法,与当代最新的生理学、医学科学、心理学的成就相结合,那么我们的犯罪心理学就能以崭新的姿态,在20世纪末之前出现”。冒险心理是指冒着被道德谴责和法律制裁的风险去实施犯罪行为的一种心理体验。侥幸心理是犯罪人明知实施犯罪行为可能会受到惩处,而试图蒙混过关的一种心理体验。从某种意义上说,侥幸心理具有和自我欺骗性。这两种心理状态在犯罪人身上都很常见。其共同性在于:犯罪人自以为自己从事的犯罪活动具有隐蔽性和安全性,有的犯罪人认为偶尔从事一次犯罪活动不会有风险,从而产生了犯罪的侥幸心理;更有一些犯罪人在多次从事犯罪而又侥幸成功后,自以为自己对做生意熟悉,又赚钱快,有点风险不算什么,由于这类犯罪人具有丰富的犯罪经验,无论这些经验是自己积累的,还是行内听说的,这些犯罪经验便在成功的信息中稳固下来,形成了一个个恶性的冒险心理积淀。如:来源渠道、价格行情、质量的优劣、运输工具和运输方式、的称量工具和方法、“上线”“下线”之间的交易术语、成交方式、的销货渠道等等。这些恶性的冒险和侥幸心理伴随着牟利心理同时隐藏,一旦外界诱因和机遇出现,其冒险和侥幸心理随之表现为贩毒意识和付诸行动,再加上牟利需求的无限性和不满足性,使得犯罪人侥幸和冒险并存的心理恶性循环,无法杜绝。

六、犯罪人的失衡、攀比、虚荣的心理

在犯罪案件发案率高的一些落后的农村地区,由于人们思想意识落后,法制观念淡薄,只看到犯罪带来的富裕生活,如有些犯罪人用犯罪获得的财富娶妻生子、买车修房,有的人出现了羡慕心理,有的人是默认心理,更有甚者出现了效仿心理,在这种扭曲理念氛围的影响下,会促使一些人失去心理平衡,而产生犯罪心理,也会促使一些人想依靠进行犯罪活动而获取巨大财富,以满足自己虚荣心的心理和与别人攀比的心理。特别是在一些落后、经济欠发达、法律意识淡薄的地区,有的家族成员都靠生意致富了,虽然有人被判刑坐牢或被处死,但不乏侥幸逃脱之人。犯罪人的这种失衡、攀比、虚荣的心理的出现具有较强的地域性。

七、犯罪人的极端报复心理

在大部分犯罪案件中,犯罪人员往往都存在或多或少的关系,如:亲戚关系、老乡关系、朋友关系和同学关系等等,他们为了经济利益或其他利害关系,彼此之间可能会产生矛盾,有些犯罪人为了进行报复,从而产生了利用进行报复的心理;还有个别犯罪人因其对社会及他人产生不满,也会因此产生利用进行报复的心理。这种犯罪心理的产生具有极端性。

八、犯罪人的无奈心理

在犯罪案件中,有些犯罪人受到他人的胁迫或者被他人强迫吸食、注射,如:由于有些黑社会组织或贩毒团伙意图将犯罪人拉入其犯罪团伙中,采取逼其嗜毒成瘾以便于控制,以便使犯罪人按其指使从事犯罪活动;有的出于卑鄙的恶作剧心理,喜欢看别人吸毒成瘾后嗜毒如命、以贩养吸的丑态;有的是弱势人群被胁迫后不得不去进行贩毒活动等。这种在他人的授意下和无可奈何的情况下产生的犯罪心理在犯罪案件中也比比皆是。

综上所述,有些吸毒者吸毒几年甚至十几年后,认为抽这东西没意思了,开始寻求各种方式戒毒。但往往因各种歪曲的心态造成毒瘾难以戒断。有些吸毒者意识到了吸毒的危害,并有戒毒的愿望和决心,但每当看到毒友在吸食或者看到吸毒工具时,自己就控制不住而去吸。有的人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强戒或劳教,期满出来后,认为在劳教所受了那么长时间的罪,得犒劳犒劳自己,因而很快复吸。有些吸毒者由于长期吸毒,出现了许多躯体疾病,而吸毒时这些疾病往往被掩盖,一旦停用后这些疾病就会暴露出来。吸毒者认为是因为戒毒才出现这些病症,所以就不想再戒毒了,最终导致戒毒失败。在犯罪案件中,不同的犯罪人因年龄、经历、个性等诸方面的因素的影响,实施犯罪活动心理状态各自不同,而同一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活动过程中的不同阶段所表现的心理状态也会有差异。深入了解犯罪个体心理发展、变化轨迹,准确把握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过程前后的心理状态,对于有效分析犯罪发生的成因和危害程度,探寻犯罪人的心理特点和规律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深入、细致地分析犯罪人的心理状态问题对

参考文献:

【1】祝铭山主编:《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

【2】郦毓贝主编:《犯罪司法适用》

【3】犯罪刑事辩护网:《剖析吸毒者的内心世界》

第2篇

关键词:音乐鉴赏;犯罪;古典音乐

中图分类号:J6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3)08-0131-01

音乐对犯罪心理的影响

(一)音乐感知的过程

乍一看令人莫名其妙,惩治小偷强盗与播放古典音乐有什么关系?整治小偷、强盗似乎只能以毒攻毒,重拳出击,政府播放音乐与小偷、强盗减少,是偶然巧合还是必然规律,从理论上能否站得住脚?我们不妨作一理论分析,人们对音乐的感知理解与欣赏是通过一系列心理活动来完成的,音乐是听觉的艺术,所以说听音乐是因为听觉在音乐欣赏中的作用十分重要,虽然一般的听觉还不是音乐欣赏中的听觉感受,但在日常生活中所培养起来的听觉的敏锐性,毋庸置疑的影响到听者对所听音乐感受的敏锐程度,同时听觉经验对音乐欣赏中的某些联想、想像也具有不可小觑的作用,听者对于音乐的感知,总是以各种感觉经验的相互作用为基础的。音乐能影响人的情绪,它也体现在人生理上的反应。轻松欢快的音乐使大脑及整个神经功能得到改善。节奏明快能使精神焕发,消除疲劳;旋律优美能安定情绪,集中注意力,增强人们生活情趣,有利于身心健康的恢复。显而易见,音乐对精神、情绪具有极大的影响。研究表明良好的音乐既能消除人的不良体验,也能扩大其感受、感觉和体验的领域,又能使听音乐过程中出现的思维结构得以提高。美国纽约医科大学音乐心理疗法研究组的教授们,在音乐对人们的感情影响的调查中指出:“节奏缓慢、悲哀的音乐,使人与人之间的接触活动减少,对话中常常充满怨气和敌意。相反,节奏鲜明、流畅快乐的乐曲,使人们之间友好交谈。

音乐欣赏也是一种感觉与理解,感情与认识相统一的精神活动,欣赏者通过艺术作品的欣赏而提高认识,受到教育,表现为一种潜移默化的过程,但这种教育不同于纯粹的理论思考或是在直接的实践意志的趋势强迫下接受某种道德教育,音乐不仅能生动具体的表达出丰富多彩的情感,而且能激发听者对所听音乐所表达的理性认识相一致的情感态度,进而影响听者的行为。音乐作品能把不同的倾向和思想内容强化在能够激起人们美感愉悦的审美形式之中,音乐作品的感染力之所以不同于其他意识形态的地方,就在于它能够抽象的表达内在的情感并寓教育于娱乐。

(二)音乐对人的行为的影响

音乐能通过其音调影响人的情绪。在我国古代素来重“礼”“乐”。《乐记》中说:“先王之制礼乐也,非以极口腹耳目之欲也。将以教民平好恶,而反人道之正也。……乐至则无怨。乐行则伦清,耳目聪明,血气平和,移风易俗,天下皆宁。……”这里谈到了音乐对生理和心理的作用。古希腊也十分重视音乐,认为E调安定,D调强烈,C调和蔼,B调哀怨,A调高扬,G调浮躁,F调邪。亚里士多德推重C调,认为C调最宜于陶冶青年人。

英国一位医生给一个患神经性胃痛的病人开了依仗奇怪的处方,就是让病人听德国巴哈的乐曲唱片,每天听三次,都是在饭后,病人果然恢复健康。罗马的一位医生在给病人做手术时除了用以外,还加上音乐的催眠,起到良好的镇静作用通力,在妇产科中也运用音乐产生镇痛和催产的作用。当高血压病人烦躁不安时,每天听一些抒情,平静的音乐,血压就会下降。音乐的感染力是很强的。庄严的旋律赋予了人们丰富的想象,悠扬的曲调能够让人愉快的休息,舒缓悦耳的曲子能够驱散疲劳。当然音乐也有其不好的一面。有人进行过这样的尝试,对精神抑郁、急噪易怒、头痛胸闷者;对精神恍惚、心神不安、头晕、多思善感的,失眠健忘者使其听欢快明亮的乐曲病人欣赏之后都取得了满意的疗效。而紧张恐怖的乐曲,怪诞的音调,刺耳的和声,疯狂的节奏则对人体神经系统产生强烈的刺激作用,甚至破坏心脏血管正常的运动规律,导致情绪不安,烦躁易怒,恶心呕吐,头痛以及血压升高等等。许多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起因多是黄色暴力书刊音像制品,就是反面证明。

结论:音乐作为一门艺术,不仅能给人们提供一种精神上的享受,同时还可以表达我们的思想感情,鼓舞我们的意志。优美、轻松、愉快的音乐可以使我们心情舒畅、视野开阔;雄壮、激昂、奔放有力的音乐会使人意气风发、热血沸腾。音乐可以使我们的情绪由愉快变为悲伤,也可以使我们的情绪由悲伤转为愉快;它可以使精神紧张,也可以使精神放松,以致影响人们的行为。

今天我们主张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牢牢把握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正是人性规律的具体体现。

第3篇

对于犯罪的研究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在对犯罪的研究中,需要在犯罪的主客观因素的相互关系中分析犯罪现象,需要阐明各种导致犯罪的心理机制。隆布罗索的天生犯罪者理论,将犯罪者看作与平常人有本质上的不同是错误的。应当运用心理学的原理和知识,对犯罪动机的形成过程、心理机制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犯罪心理的形成和变化规律。从犯罪心理学角度看,犯罪行为的产生必然要受到各种相关心理因素(如需要、动机、兴趣、爱好、价值观、态度、自我意识等)的影响,以特定的心理活动(如认识活动、情绪情感活动、意志活动、注意活动等)和心理特征(如性格特征、气质特征、能力特征等)为基础。

支配和影响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活动和有关心理因素被称为犯罪心理。犯罪心理是犯罪行为生成的前提,也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而犯罪心理的生成有总有一定的规律和机制。“机制”一词在现代许多学科中广泛的使用着。大体有三种意义:一是指机器的构造和工作原理,如计算机的机制。二是用来表述有机体的构造、功能和相互关系,如动脉硬化的机制。三是泛指一个复杂的工作系统和某些自然现象的物理、化学规律,如优选法中优化对象的机制等。心理学机制就是犯罪心理的形成机制与犯罪行为的发生机制,它是犯罪心理特别是犯罪动机引起犯罪行为的工作方式与过程的总称,也就是要从犯罪人的心理方面揭示犯罪行为发生的机理。

就绝大多数犯罪人来说,犯罪心理的形成,是一个渐进的自觉的过程。他们的犯罪行为是有意识的行为。我们把这个逐个渐进的、自觉的演化过程和有意识的犯罪行为,作为犯罪心理形成的一般过程来研究。

强烈欲求与满足方式的选择

犯罪心理是犯罪行为生成的前提,而犯罪心理的生成又是以满足需要为基础的。需要是指个体和社会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事物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它是因个体对某种事物的缺乏状态而引起的。由于有缺乏状态,才有对缺乏状态的平衡,进而对缺乏之物的择取。因此,需要是人处于缺乏状态时身体内出现的自动平衡倾向和择取倾向,当人们需要某种东西时,便会把缺少的东西视为必需的东西,为了求得心理平衡,人必须进行有关的活动以获得所需之物满足需求。可见,需要是个体活动的积极性源泉,是人进行活动的基本动力。

人的需要是多方面的,每个人的复杂而多样的需要有强弱程度的不同。比较弱的需要,一时难以产生活动动机。而强烈欲求常常唤起人的行为动机。强烈的常态欲求并非坏事,它不能决定人犯罪或不犯罪。一个人有了强烈的常态欲求之后,他可以奋发努力,通过合法途径予以满足。人不同与动物,在满足自我需要的同时,应当考虑主客观条件和满足需要的可能性,并根据社会规范,有意识地调节自己的需要。只有在欲望十分强烈,满足欲望的冲动迫不及待,并走上了不择手段、不计后果,不惜侵犯他人和社会利益去满足欲望的道路时,才会启动形成犯罪心理的初始环节。

犯罪人的需要有两个特点:一是个人需要和国家需要处于对立地位。行为人头脑里只有个人的欲求,不考虑他人的需要和国家、社会的需要;为了满足私欲,不惜采取非法手段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国家的利益。二是畸形的、膨胀的需要。行为人的物质需要毫无节制,享受的欲望脱离个人的支付能力:性的欲求违反社会道德规范,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在其需要结构当中,缺乏高层次的学习、劳动、荣誉、事业成就等精神需要,而对吃喝玩乐之类的低层次需要津津乐道,站主导地位。

由此可知,犯罪心理与守法心理的界限,并不单纯取决于欲求的强烈与否,还在与个体最终做出了何种方式的选择。同时,有些强烈欲求并非常态欲求,而是法律所禁止的变态欲求,如吸毒、性、痴迷于以及政治上的违法欲求等,也就谈不上用合法手段予以满足。那么,这类欲求的出现和无力遏制,就标志着犯罪心理的萌发。也就是说,犯罪人的人格倾向,是犯罪心理结构赖以形成的心理基础和出发点。

犯罪心理结构不是天生的、也不是自发的。犯罪心理结构存在的前提是主体一般心理结构和人格的先前存在。也就是说,任何犯罪心理结构的产生,都是在原有的一定的心理结构、一定的自主独立性的主体人格的基础上发生的。

犯罪个案表明,任何犯罪行为的发生,不管其看起来有多么偶然,我们都可以从犯罪人即有人格中存在着的某些消极面和缺陷找到一致性和对应性。这正是我们犯罪心理结构立论的事实依据。因此,我们认为犯罪人的即有人格,即人格倾向,是一切犯罪心理结构存在的基础和演化的出发点。

人格倾向,就是一个具有对内外刺激信息发生最一般反应倾向的心理图式所组成的图式系统(图式指一定的结构或组织)。当主体面临特殊的内外环境刺激时,就会依据其最概括化的心理图式,积极能动选择和处理来自主体外部刺激和内部状态的心理结构组织。研究犯罪心理结构的形成就是要探讨犯罪人的人格倾向是如何由图式演化为结构的这一过程。如果做个比喻,犯罪人的人格倾向,就像是一个计算机软盘中的菜单或程序目录,它本身只具有最初级的、未分化的反应倾向。当被主体外部命令和内部状态激活后,它就能按照预先设计好的检索和工作程序自动化地(因而常常是无意识的)选择和提取有关信息,并将这些信息整合成一动态的、具有积极反应定势的犯罪心理结构。它决定了同类后继心理活动及所产生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方式和水平。

那么,人格倾向都是由哪几种图式板块构成的呢?从心理对行为的作用与意义这一角度出发,我们认为,人格倾向主要由三大图式板块组成。

一是认知活动倾向,即个体在认知活动(感知、记忆、思维等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一般特征及初级分化和概括化的个体价值观体系反应倾向。这一认知活动倾向构成了个体价值观体系的基本框架和风格,并具有根据主体需要而进一步分化和具体化,即向个体价值取向系统演化的能力和倾向。

二是需要活动倾向,即主体内在需要、欲求所导致的对某类刺激和信息的优先反应倾向,犯罪人的这一需要动力倾向也是整个人格倾向向犯罪心理结构方向演化的动力。

三是神经系统性活动倾向。现代生理学已证明,人的心理活动,特别是那些具有稳固性经常性的心理活动,都是与人的大脑神经系统性活动相对应的。但我们这里所指的神经系统活动倾向,不仅是指大脑皮层机能系统性活动的神经动力过程即动力定型倾向(如技能、习惯),还包括人的高级神经活动类型所构成的人的气质倾向。同时,我们也将人们智能活动倾向归入此类,因为人的智能主要是由人的神经系统性活动水平(如神经联系的灵活性、快捷性、稳定性及准确性等等)所决定的。犯罪人的神经系统性活动倾向具有进一步具体化,即向动力定型系统演化的能力和倾向,并通过由此形成的犯罪人的智能、技能、行为习惯和气质特点而影响着犯罪行为的方式和水平。

犯罪人通过上述三大图式板块的相互联系与作用,就构成了一个动态的初级心理结构,即人格倾向,并且随犯罪人的不良实践活动和主观恶性的不断加深,这一人格倾向就逐渐向犯罪心理结构方面转化。

品德缺陷与抑制力的缺乏

采用何种方式满足欲求并不是偶然的。当一个人决定用非法手段去满足强烈的欲望和选择犯罪命运时,必定和他的品德缺陷和抑制力缺乏有关。也就是说,应当进一步探讨犯罪者的人格缺陷。

犯罪者的人格缺陷,又称为不健全人格,是在个体社会化过程中因出现失误而形成的社会化程度不足和偏离社会规范的个性。它是产生违法犯罪行为的社会心理基础。这种人格缺陷和健全人格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认知水平低下,缺乏辨别、判别是非的能力;

需求欲望强烈、内心经常出现矛盾、冲突、紧张、焦虑和挫折感,难以自控调节;

接受非主流文化和反社会道德标准的影响,意识状态偏离常规;

法律知识缺乏,对法律持轻蔑态度;

以自我利益为核心,并采取一相情愿、超脱现实的思维方式,认为无论采取何种手段都能使自我利益得到满足;

冷酷无情,粗野肆虐,富于攻击性的性格;

正确意志薄弱,不能抑制消极情绪的滋生蔓延,对错误行为的产生采取放任态度;

缺少道德感、理智感、美感等社会性情感;

价值取向偏于错误的和违法,以错误的价值观为人生导向;

具有进行违法活动的智力和特殊能力。

虽然存在上述人格缺陷的人在整个社会人群中为数不多,但他们是正常社会生活秩序的不安定因素,是犯罪的“预备军”,易走向违法犯罪。

品德是人格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是社会的人,为了维护社会生活秩序和正确处理人际关系,必须具有遵守社会规范的良好品德。品德的主要内涵是“克己”与“利他”,即按照“克己”和“利他”的标准、方向来塑造人的心理品质,建立自我调控的机制。这是人区别于动物的一个标志。当人的品德由于社会化程度不足或经历了错误的社会化而产生缺陷时,就意味着自我调控机制的缺乏。在私欲膨胀时,其抑制力十分薄弱,甚至无力抑制自己的欲求冲动。在这种情况下,就很容易产生违法犯罪意向。

萌发犯罪意向

意向是一种未被意识的处于朦胧状态的行为动机,它是没有分化的、没有明确意识到的需要。一个体验到意向状态的人,虽然他在主观上还没有清晰地意识到客观世界中是什么东西在吸引着他,这种意向引起的活动目的是什么,但他已经体验到一种躁动、渴求和不安,这是人的行为动机形成的最初阶段。

犯罪意向(简称犯意),即实施犯罪的意向、冲动或意图。它是尚未分化的、没有明确意识到的违法犯罪需要。当行为人的人格存在明显缺陷,或者不良习惯业已形成后,在外界诱因刺激下,便可能产生模糊的、朦胧的、没有特定指向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内心冲突,从而进入了萌芽犯罪意向的阶段。此时,行为人的认知、情感、意志以及其人格已经发生全面畸变,足以克服内心的反对动机和矛盾冲突,而达到犯罪意向的内部协调。它标志着犯罪心理的初步形成——有关实施犯罪活动的多种心理因素开始组合,产生向着犯罪行为方向发展的合力。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有犯罪条件和机遇的出现,就会产生明确的犯罪动机,实施犯罪行为。然而,从法律意义上说,在这一阶段,除内在的犯罪意图外,个体并没有进入实际上的犯罪预备,尚未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

形成犯罪动机和确定犯罪目的

在多数情况下,仅有犯罪意向还不足以着手实施犯罪,还要经过产生犯罪动机和确定犯罪目的的阶段才能发生犯罪。

犯罪动机是激起和推动犯罪主题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在动力因素。不同的犯罪动机,不仅直接反映出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程度的大小,而且也表明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差异,因此,是量刑轻重的主要依据之一。前苏联法学界一些知名人士认为:“无论动机是否作为基本特征被列入犯罪构成,如果没有一定的动机,那么任何一种故意犯罪就不可能实施。即使不把犯罪动机列入犯罪构成,他依然是法院在审判时应加以考虑的重要情节。”

关于犯罪动机的形成过程,一般要经过四个阶段:

萌芽阶段。犯罪动机总是由一定原因引起,或者由外部因素刺激所致,或者由内部因素的冲动而萌发。在这个阶段,犯罪动机首先具有初试性,即刚刚开始萌发、孕育;其次具有模糊性,即犯罪动机的各个成分正在按一定模式聚集,还没有形成完整的结构,主体对自己的动机还不够明确、清晰;再次具有内隐性,即犯罪动机的初始性和模糊性,反映了它的意识状态还处在意识与潜意识之间的前意识层。犯罪动机的萌发阶段,又可称为犯罪意向阶段。

过度阶段。当犯罪动机萌芽之后,主体会对产生犯罪动机基础进行评价,即在知、情、意和个性特征等心理素质的参与下,对犯罪动机进行价值衡量、道德衡量与利弊衡量,以决定取舍,并确定犯罪目的,形成清楚、明晰的犯罪动机。此时,犯罪动机已上升到人的意识层,能够被主体所意识。犯罪动机的过度阶段,又可称为明确动机阶段。

定型阶段。当犯罪动机完全明确之后,何时事实及如何实施犯罪行为,尚需通过选择时机、确定方式等动机斗争,最后下决心,对犯罪动机加以确认和巩固定型,进入“箭在弦上,不得不发”的犯罪准备状态。犯罪动机的定性阶段,有可称为犯罪决意阶段。

消失阶段。即犯罪动机的终了阶段。一般情况下,通过犯罪行为实施,犯罪目的已经达到,犯罪动机抵达归宿点而消失。在有些时候,虽然犯罪行为已经实施,但处于未遂状态,犯罪目的未实现,即由于主客观原因在世不可能实现犯罪目的,而放弃犯罪动机;或者原犯罪动机为新的犯罪动机所取代,原犯罪动机消失。犯罪动机的消失阶段又可称为犯罪心理结构的衰落或衰减阶段。

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主观上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一般来说,犯罪目的实质以观念形态预先存在于行为人头脑中的对犯罪行为所期盼达到的结果,而不是结果本身,不是已实现的目的。哲学观认为,目的是一种有特定对象的、需要付出意志努力的自觉的追求。它虽然是行为人内在的心理活动,但可以通过人的活动表现和行为的指向性加以确认。刑法学理论认为,犯罪目的是某些类型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之一,他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的犯罪之中,表现了直接故意的内容,并通过故意实施犯罪来实现。在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中,所造成的危害性后果,并非行为人追求的目的。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是紧密联系的,两者在很多情况下是一致的。

犯罪决意

当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均已产生和确定时,就进入了犯罪决议阶段。犯罪决议是指行为人已就实施犯罪行为做出了最后决定。它包括两个环节:

行动手段的选择。在目的确定之后,还必须充分考虑到达到这个目的的具体手段和途径。如果可能各种手段选择余地很大,行为人就要进行分析、比较,考虑主客观条件及实施的可能性。各种手段的选择,同行为人的性格特点、知识结构和智力结构有很大关系。同样是非法获取财务,有盗窃、抢劫、诈骗、贪污和计算机犯罪等多种手段,究竟采取哪种手段,除了机遇因素之外,主要由行为人的自身条件所决定。

行动时机的捕捉。犯罪手段确定之后,何时实施,需要根据客观情况而决定,即捕捉着手实施犯罪行为的时机。侦查人员可以从判断作案人是仓促行事、犹豫不决,还是老奸巨滑、轻车熟路中判断起性格和意志特征。

犯罪决意一般是指行为的决定阶段。但也有把他扩大为行为的执行阶段的意见。即认为在执行犯罪计划过程中,有时会产生意志的紧张和动摇,或产生新的动机冲突;是将犯罪决意坚持执行下去,还是停止犯罪预备或中止犯罪,仍然是犯罪决意的表现。

综上所述,犯罪心理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它包括多方的因素。我们通过对它的研究可以为社会、学校和家庭提供一定的建议,以便更好的预防、控制和减少犯罪,可以为公安、司法、监狱等部门的工作人对于惩治犯罪以及矫正犯罪提供心理方面的建议。 参考文献资料:

1、梅传强 ,《论犯罪心理的生成机制》 , 河北法学 ,2004年2月

2、罗大华 ,《犯罪心理学》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年1月

3、杨焕宁 ,《犯罪发生机理研究》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1年

4、陈兴良 ,《刑法的人性基础》 ,中国方正出版社 ,1999年8月

5、高铭暄,《新编中国刑法学》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9年

第4篇

【关键词】暴力犯罪;暴力犯罪人;心理因素;预防对策

一、暴力犯罪概述

暴力犯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手段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利,坏社会破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以及侵犯其他合法权益,使这些合法权益受到威胁的行为。暴力犯罪不是特定的刑法术语,也不是独立的刑法罪种,而是犯罪学中的一个概念,是一类犯罪行为的统称。按照通说的观点,凡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以暴力为特征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各种犯罪都应该被认为是暴力犯罪。i

二、暴力犯罪人的主要心理特征

犯罪原因由外因和内因组成,是我国犯罪学界关于犯罪原因结构的最有代表性的认识。犯罪的外因,指犯罪主体以外的一切促使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原因,主要是犯罪主体以外的社会环境即因素。犯罪的内因,指犯罪主体本身的诸种促成实施犯罪行为的原因,主要是个体的犯罪意识。ii随着犯罪学的发展,学者们越发认识到,犯罪人的心理因素作为犯罪内因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笔者发现,这样的影响,在暴力犯罪行为中尤为明显。根据对相关案例的收集分析以及相关理论的阅读研究,笔者发现暴力犯罪人往往具有以下心理特征的一种或几种心理:

1、报复心理。这一心理是暴力犯罪心理中传统的一种。从人类诞生以来,侵害与复仇就像一对孪生兄弟一样共生在一起。在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原始的、社会允许的同态复仇已经被社会所淘汰,而由法律,道德等承担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功能。但是,复仇的种子从未真正消失。当报复的欲望超过了社会规则的约束力,暴力也就无法避免的出现了。iii

2、畸形的物质追求和拜金主义。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物质资料的极大繁荣,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冲击着社会的道德观念。很多暴力犯罪人对纸醉金迷的生活充满向往,对金钱有着畸形的崇拜,更有甚者沉溺于的吸食。但却由于个人能力的有限,其正常收入无法维系其糜烂的生活,因此,以期达到一夜暴富成为他们实施以暴力对他人进行财产侵犯犯罪的重要动机。

3、“义气”心理。“义气”心理在青少年的暴力犯罪行为中扮演了重要角色,青少年的人生观通常尚未成熟,对友情的理解容易受类似于《古惑仔》这样大肆渲染江湖义气的影视作品影响,尤其是在校园中,那些因学习成绩不好而受到老师同学偏见目光对待的“问题少年”往往形成一个亚文化群体,“哥们义气”成为他们的“行为准则”并且为他们形成一个团伙进行暴力犯罪“撑腰壮胆”。

4、对社会的仇视心理。当前社会的财富飞速增加但伴随的是贫富差距的不断拉大,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在经济上处于不利地位,尤其是进入到城市当中的打工者,城市的繁华与自身贫困的生活状态形成鲜明对比,他们心中强烈的失望感是可以想象的,当他们的正当权利得不到满足,求助于政府和司法机构的救济又不见成效的时候,他们极容易产生对社会的仇视心理,且由于渐渐失去了希望而陷入绝望,最终导致发泄式的暴力犯罪。

三、暴力犯罪心理的产生原因分析

1、家庭教育不当。家庭是人们社会化的第一场所,个人与家庭发生联系最早、关系最密切,家庭对个人的影响也最深。幼年时期,家庭是个人生活的最主要的环境,父母则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从人的社会化过程来看,其基础是在家庭中奠定的。因此,家庭的人际关系气氛、组成状况、社会经济地位、父母的言谈举止、教养方式等都会对子女的人格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与其家庭的不良影响关系很大。iv

2、社会不良文化的腐蚀。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观念和思想冲击着人们的视野和思维。客观地说,当今的文化市场并不纯净,文化产业商人为博得眼球和利益,以暴力和血腥充斥我们的文化产品,看看当今文化消费品,暴力成为最刺激、最受欢迎的主流内容之一。野蛮凶残的英雄、不顾是非的情义帮派、无政府主义的自由观念,文化产品对这些形象和理念的积极描绘和推崇无疑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方式。处在这样一种氛围的下,暴力文化无疑是实施暴力犯罪的“活教材”。

3、社会价值观念的扭曲。改革开放使我国经济飞速发展,获得财富成为了大多数人们追求的首要目标,拜金主义横行。当前社会下,成就与善恶几乎脱钩,人们对成功的定义越发狭隘,常常是一个人财富积累越多,那么他则越被视为成功,而其获取财富的手段往往被忽略。成功有时能够淡化善恶标准,成功与失败的结果甚至可以取代善恶的标准。疯狂的追逐“成功”导致不择手段,有时恰恰直接成为犯罪动因。v当有些人以非常规手段获取财富和成功且并未受谴责与规制时,另一部分人,或者竞相模仿,采取同样的非常规手段取其所需,或者由妒生恨,作出极端行为。

4、贫富差距加大、弱势群体长期得不到关怀。地区间、行业间收入差距的增大,城乡的不均衡发展,使得一些人没有或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从当前的暴力案件来看,很多孤注一掷者都是一些弱势群体。弱势群体的文化程度相对较低,巨大的生存压力使他们的心理承受能力更显脆弱。此外,他们还要不时的承受来自社会强者的轻视和不屑,种种的艰难和不公使他们对社会产生了怨恨和仇视的心态。这样就容易形成不良的人格障碍。不难理解,对生活状况不满的人,更易以激进的方式表达自己愤怒的情绪。

四、防止暴力犯罪心理因素生成的对策

1、全方面的为公民提供良好的教育。教育是预防暴力犯罪的“堤坝”,是提高公民素质,增强公民社会责任感的根本途径。vi从家庭教育的角度讲,作为人生起点的家庭必须承担起对少年儿童进行正确教育的责任,父母应以正确的方式教育子女,向子女灌输积极的人生观;从学校教育的角度讲,学校应为学生创造良好的校园氛围,老师应善于发现学生的优点并对其进行鼓励,防止在学习成绩上落后的学生因受到被冷落感和被孤立感从而通过形成“亚文化群体”以寻求归属;从社会教育的角度讲,社会应加强以道德、法制、文化教育为内容的精神文明建设,我们必须大力普及法制教育,让广大人民懂得知法守法,并鼓励人们运用法律武器解决所遇到的问题,防止因为矛盾激化,感情冲动而导致暴力犯罪。

2、加强文化市场的管理,净化社会环境。要大力地进行宣传、教育、引导,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端正舆论导向。对传统文化进行去粗存精,去伪存真,正确估价外来文化并对其进行扬弃。对影视作品市场和游戏市场进行净化,防止违法亚文化的形成;加强网吧管理,禁止黄色网站和不良网络游戏的引进,净化社会环境,把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某些负面效应对人们的思想的渗透和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3、完善社会救助机制,善待弱势群体。政府职能的缺位、有关救济渠道的不畅、社会保障机制的不完善,是目前弱者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的突出问题。一个安全的社会,必须是一个人人享有基本生存保障的社会,是弱者能得到公正对待、不被歧视并能得到充分的人性关怀的社会。我们的政府要努力加强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强化其责任感和使命感,善待黎民百姓,解决他们的生存难题。我们的政府还要完善社会保障机制,修筑高速而有效的社会救济通道,极大限度地提高社会公正程度,让人们生活在权利有保障且和谐有序的国度里。

注释:

i 曹子丹主编:《中国犯罪原因研究综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56页,转引自:李屹、谭文杰:《暴力犯罪心理分析》载《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第34期

ii 许章润主编:《犯罪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70页

iii 施政:《暴力犯罪心理特征分析及预防》载《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

iv 刘静:《大学生暴力犯罪心理成因及预防》载《辽宁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第5篇

【关键词】金融犯罪 金融活动 预防 控制

如今的金融逐渐向电子化、商业化发展,金融犯罪活动量的不断上升,严重危害中国的金融市场,金融犯罪涉及面非常广、关系复杂,大到管理人员,小到基层工作人员,为了个人的利益而中饱私囊的,涉及金额数目之巨大,不缺乏相互勾结地作案,此时的金融市场也面临着巨大的考验,加强金融市场监督管理已经是迫在眉睫。

一、金融犯罪的特点

(一)复杂性

金融犯罪主要集中在政府、保险公司、财务公司、商业银行等环境中,在日异复杂化的社会关系中产生的,涉及面非常广,大到官员,小到职员,官官相互和勾结,造成了金融犯罪的复杂性。金融道德会跟某些方面的变化而产生改变,再者,金融工作也是主体性,从事金融工作的人员也会因为生活、人系关系、家庭的变故而产生犯罪的心理和行为,会因为各种原因而影响他们的选择,且金融从事人员的分布也不集中,不同的工作环境,不同的工作形态,所有的一切都非常复杂化,常会因为一个念头而泯灭人性、丧失了人性的道德而产生犯罪行为,因此,这给预防金融犯罪的发生增添了困难。

(二)普遍性

金融犯罪是俱有普遍性的,大部分发生在不同的工作环境和社会关系中,是人们必须直接面对的道德风险,金融犯罪的普遍性和人的道德是相互关联的。人性的特点是永远也不会满足现状,拥有了还想要更多,有了更多还想拥有更好的,这就是人性。而中国大多是信佛,佛中常讲“善”,但人性都有两面性的,“善”的背后还有一个“恶”,“恶”就是所谓的“贪”。对于金融犯罪来讲,应重视人性中黑暗的一面,通过道德的感化和法律的管制去制止犯罪的发生。而人性时常会突然发生改变,常常会因为某些因素或者个人的一些想法而做出违背良心的事,让人措手不及,世上没有永远的善与恶,会根据人的思想而发生变化,所以,世上所有的人都会因为某些原因而善或恶,犯罪也会因为各种诱惑的大小而增加。金融从事人员在工作上也会面对许多利益上的诱惑,因为抵不住诱惑而产生犯罪的行为,所以,金融犯罪是俱有普遍性的。

二、金融犯罪的原因

(一)利益的驱使

因为当今的法律还不完善,有些人为了提高自身的生活条件、高级的物质享受,而经济是当今的主流,在这个金钱至上的社会,加上社会的风气,就会产生某些当官者利用自己的权力来谋取不义之财,从而产生在腐败。有些金融从事人员抵挡不住金钱的诱惑,挪用工款,数额巨大,严重破坏了经济秩序。

(二)法律法规的滞后

中国的金融法律一直在不断改进和完善,而未能同步金融市场的发展。当前的金融一直在创新,在创新下的产物也随着改变,这就需要健全的法律法规来管理当前的金融市场,但,事与愿为,现在法律法规还未能满足当前金融市场发展的要求,所以就产生了法律法规常常处于滞后的情况。因为金融犯罪的复杂性,出现犯罪行为以后,管理部门才针对问题去分析,然后做出相应的制度进行处理,只有犯罪行为之后,法律法规才能进行对其处罚。另外,法律法规的改进也要按程序一步一步进行,因此,这也是法律法规滞后于的原因之一。

三、预防金融犯罪的措施

(一)加强金融监管机制

人常常是不满足现状的,利益和道德相抗争下,道德如果输了,就会产生一系列的犯罪行为。因此,人总是时刻面临着金钱的诱惑和道德的约束,如,从事金融工作者存在钻法律的漏洞的想法,收入不公平,家庭的变故,对自身的职位不理想等,这些人会因为各种原因而冲破道德的约束和法律的制约,从而导致金融犯罪行为的发生。人的欲望是永无止境的,在物欲横流的当下,人们不断追求自身的利益,有了还想更多,更多还想拥有更好的,如此地周而复始,人们在满足日常的温饱之后,还会追求高级的物质享受,这些都可能会产生道德的风险。这个时候,就要加强金融监督管理,在金融犯罪监督管理系统里,内部管理是最重要的,其起到主体地位,是制约金融犯罪的关键,在管理的基础上,号召员工相互监督,做到有奖有罚,对于在监督工作上表现好的员工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于违反了规章制度的应严惩不贷。

(二)对金融监管人员的培养

金融监管人员首先要清楚地了解金融市场的规则,以确保在监督管理工作时,能够及时发现金融犯罪的发生,从而进行相应处罚,以及对金融管理提出有效的意见。而监管人员除了本身的工作经验以外,还要进行长期的培训,如法律法规、实际交流、应变能力等,从而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这些都是需要逐步进行。

(三)加大权力制约

加大权力制约,让权力相互抗衡,如在某银行里,因为权力都掌握在少部分人之手,常常会产生银行管理人员通过滥用手中之权去谋求个人利益,因此,把权力均匀分散开给予各个部门手中,并且让握权之人按时间和周期进行换岗工作,这样可以防止一些高管集聚自己的势力。还要让工作进程更加透明,让监督管理的工作更加方便和轻松。

四、结语

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日益发展下,金融法律法规也跟着改进,而金融犯罪的复杂和普遍性,标志着金融犯罪的持续性,我们要结合实际情况,加强金融管理制度。同时,加大对金融工作者法律制度的培训工作,让他们能知法守法,使我国的金融能顺利发展,构建和谐的社会。

参考文献:

第6篇

我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数字显示,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到1.3亿,占总人口的10.41%其中65岁以上人口达到8811万,占总人口的6.96%。依照人口年龄结构的标准,中国已经进入老龄化国家的行列,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的老年人口还将以较快的速度增长,预计到2015年60岁以上的人口将超过两亿,约占总人口的14%。随着老年人口的比重日益增加,社会家庭的环境对老年人的身心及自身诸因素的影响老年人犯罪在社会犯罪占有的比重和数量也有增长的趋势。据统计,某地监狱在押犯常年1200人左右,而老年犯罪人员1998年占到在押犯总数的1.2%,1999年占到在押犯总数的1.4%,2000年以占到在押犯总数的2.1%。因此老年人的犯罪增长应当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本文就是从剖析老年人犯罪的特点、原因以及如何预防老年人犯罪即预防老年人犯罪的对策等问题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老年人犯罪的概念

所谓老年人是指生物上的人体结构和生理上的衰老,受生物学规律和周围环境的制约与机体生长成熟这一序列同步,随着时间的推移必然老化,具有不可逆转性,但是由于人的生活环境不同,个人自身的生长条件和天生机体发育的差异,判断老年人的标准也有所不同,根据人的生理机能心理状态和角色作用,可分别从生理年龄、心理年龄、社会年龄来衡量。1982年在联合国“老龄问题世界大会”上将老年年龄的界限定义为60岁。我国若以退休年龄为界限的话,则男性60岁以上,女性55岁以上已基本步入老年人的行列。1996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把我国老年人的起点年龄定为60周岁以60周岁为标准便于正确的估量老年人口变动对社会经济的影响,更适合我国现有的国情。

因此老年人犯罪概括起来说,指60岁以上的人所实施的犯罪。这是一种以年龄为标准对老年人犯罪下的定义。老年人犯罪的概念可以区分为广义和狭义的两种。广义的老年人犯罪的概念即老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狭义的老年人犯罪的概念即由于身体、心理、社会生活等方面处于老年化的过程中而引发的犯罪行为。前者着眼于行为主体,后者着眼于行为特征。狭义的老年人犯罪所包括的范围较小,它把老年人实施的并非由于老年化过程而引发的犯罪行为排除在外。

二、老年人犯罪的特点

老年人犯罪与未成年人犯罪不同之处在于,老年人犯罪没有因为年龄的增加而增加,反而因为年龄的增加而减少。然而,老年人犯罪也有自己特殊的犯罪现象、特点和犯罪原因,很值得我们注意。

从不同的角度来看,老年人犯罪表现为不同的特点:

(一)从犯罪主体上看,老年人犯罪多为孤寡老人,文化层次偏低。随着社会的发展,子女成家后大都与老人分居两处,致使老年人晚年生活孤独寂寞,单调乏味,易滋生不健康的心理,从而滋生犯罪。而且这些老年人多为文盲或半文盲,文化水平较低。

(二)从老年人犯罪的类型上看,男性多属猥亵、、诱骗、放火、盗窃、侵占、窝赃、伪造、诈骗等,女性犯罪则以扰乱社会治安为主。

(三)从老年人犯罪的手段上看,暴力型犯罪较少。进入老年期后,由于不同程度的生理疾病的存在,使老年人存在着运动障碍,这些决定了老年人所实施的抢劫、杀人等暴力型犯罪较少,他们往往采取教唆、诱骗、包庇等具有智能性、隐蔽性和间接性的犯罪手段。

(四)从老年人犯罪的对象上看,多为弱势群体。人进入老年以后,生理机能开始出现明显的衰老变化。因此,一些老年人往往把犯罪对象直接指向没有反抗能力或者反抗能力较弱的儿童、妇女、残疾人等弱者。

除了以上几个可以明显归类的特点,还有一些特点,一些老年人犯罪是低文化者较多,农村老年人犯罪较多。近年来还有一些退休老干部利用自己多年的人际关系网,为家人或他人谋求非法利益,这一点也值得我们注意。

三、老年人犯罪的特殊原因

老年人犯罪除与未成年人犯罪、中青年犯罪和其他的各类犯罪有共同的主客观原因外,还有一定的特殊原因。以下从几个方面阐述并具体分析老年人犯罪的具体原因:

(一)进入老年期以后人的身体机能和心理技能都面临明显下降趋势。在身体机能上进入老年期以后人的许多器官和组织有相当程度的萎缩现象,如听力下降,视力减退。控制自己的行为的能力减弱、反应变得迟钝。因此老年人在特定情况下可能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从心理机能上来看,此时老年人心理上容易产生孤独感和失落感。有些老年人变得敏感多疑。加上身体机能出现的衰退,自身抵抗能力的降低,使老年人对事物的认识出现了问题,从而引起了很深的猜疑心理和被害观念,总怀疑他人是否侵犯自己,往往由于猜疑被害而发生防御性的犯罪行为。有些老年人情绪不稳定以自我为中心,老年期的人在情绪方面出现重要变化,产生情绪回归现象,即老年人遇到挫折时不容易克制,常常失去理智,变得像儿童一样任性固执冲动。有时变得自私起来,整天怨天尤人、固执己见、缺乏宽容。这些心理倾向是由于他们身心衰退而造成的。他们往往会感到自己身体衰弱精力不济,不能恰当地解决遇到的纠纷,很容易因为小事而激起不可调和的矛盾冲突,出现攻击性的言语和行为,造成人际关系紧张,有可能导致攻击性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老年人在步入老年期以后,由于身体和心理的特殊变化常常会出现对社会生活的不适应;

1.对离休,退休的不适应。对于大部分老年人来说,工作是他们生活的重心,工作收入是整个家庭的经济来源。在工作当中可以全面的展现自我,体现自我价值,并得到他人和社会的尊重,从中得到快乐与幸福感。对于退休的老年人来说,他们从忙忙碌碌的工作中一下子松懈下来,觉得自己的生活没有了重心,生活从此变得没有意义,个人价值也无从体现,于是变得消极颓废,此时最容易卷入违法犯罪的活动中。

2.对生活贫困的不适应,对一些老年人来说若有退休金来保障老年人的生活的话则出现有关财产犯罪的可能较小。但对于另外一些老年人来说,本身并没有很多的积蓄,一旦退休经济上的收入更少,不可能完全支付生活开支,加上老年人容易患病,更需要金钱来保证及时治病。对于农村老年人来说,由于缺乏完善的社会保障,基本生活需求有子女提供,而子女因经济状况和思想道德水平不同,很容易发生赡养纠纷,当无人赡养又无经济收入时他们可能会进行多种财产犯罪活动,用来解决经济问题。

(三)与家庭成员的相处情况也会影响老年人的犯罪行为

1.与子女的关系影响犯罪行为。当老年人退休离休后,老年人的工资收入不再像以前那样丰厚,他们的地位权利也不如以前,给家庭带来的种种好处也不复存在,这样老年人在家庭中的地位逐渐动摇,以前家长形象逐渐减弱。对农村老年人由于年老身体机能的衰退,各种机能的下降,劳动能力不如以前,也不像年轻时撑起整个家,于是家庭中的地位也不如以前了。一些修养较差,缺乏道德观念,尊老养老意识淡薄的子女,看到这些情况很有可能以恶劣的态度对待养育自己多年的父母。同时老年人本身心理机能发生微妙变化,本身又会觉得自己为家辛苦操劳了一辈子做出了许多的努力,而当自己体弱多病身体不佳,正需要儿女照顾的时候却遭到如此冷漠的态度,老年人的心里肯定不是滋味,很容易产生绝望轻生无用等情绪,于是心理上便出现了报复心理,“我过不好你们也甭想过好”。尤其是那些老年丧偶身边无人陪伴,当在生活中遇到挫折,没有人可以安抚;当心中郁闷时没有人来倾听;当遇到生病时,没有人来照顾。长期的内心压抑情绪一旦爆发,往往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出现犯罪行为是很正常的。

2.与配偶的关系不睦造成犯罪

当老年人退休后没有工作来充实生活,心中不免有失落感。对新生活也会出现不适应,使老年人变得敏感多疑,情绪不稳,以自我为中心。这些心理上的变化都可能影响夫妻之间的感情,大多老年人容易激动往往无缘无故大发脾气,把夫妻间往年的烂事抖出,互相揭对方缺点,引起双方的不满,各不相让往往会造成夫妻间的矛盾冲突演化为犯罪行为。

(四)由于恶习不改造成犯罪

少数老年人之所以造成犯罪是因为恶习很深,积重难返,不思悔改造成的。如三进宫的老年犯郑某,利用封建迷信欺诈胁迫等手段奸女。老年惯犯王某采用利诱的手段,先后多次利用看电视,给钱等手段对邻居家的小女孩进行猥亵。

(五)由于法制教育的不全面

在我国,尤其农村地区,老年人文化水平相对较低,他们在为人处事是往往依照自己的经验和当地的风俗习惯,对于法律知识非常陌生,法律意识浅薄,也就无从遵法守法了。当前我国正在加大普法宣传,但往往会忽略对老年人的普法教育,尤其是农村老人。因此,他们的法律意识相对淡薄,很容易违法犯法走向犯罪道路。

(六)由于道德教育的不全面

人们往往认为老年人人生经验丰富,辨别是非能力强,因此人们在关心老年人晚年生活中,往往认为老年人不需要思想道德教育。忽视了对老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当今多元化发展的社会,不免对包括老年人在内的成员的思想价值观造成影响。加上一些老年人原本就存在一些不良思想意识,势必使这些老年人由于是非,善恶,美丑观念的混淆,比较容易主动或被动鼓励参与或组织如封建迷信,黄赌毒等丑恶行为活动,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以上是从老年人的身体机能和心理机能,对社会的不适应,与家庭成员的关系,法制教育,道德教育等不同角度对老人犯罪原因进行的分析,但这些分析在理论发展中还不完善,还没形成系统性和全面性。因此,当我们对老年人犯罪原因进行分析时要运用发展的观点,进行全面的系统的分析研究。

四、预防老年人犯罪的主要对策

(一)建立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的物质生活保障体系。目前,我们必须大力发展经济,加强社会养老制度建设,实行国家,社会,家庭,个人公平负担的原则。发展养老事业要学习借鉴外国成功的经验,完善社区保障制度,解决老年人的社区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济问题。加强老年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可以采取政府投资兴建,社会各界捐助赞助等多种形式兴建,如在社区加强老年医护,生活服务,文化体育等硬件设施,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和服务软件建设。形成完善的老服务体系,使老年人的物质生活,医疗保健,文化娱乐

切实得到保障。

(二)建立城乡老年人的医疗保障制度。必须调整现有的医疗政策,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尤其要保证破产企业,困难企业的退休人员看病交得起费用。建立健全老年的医疗救助制度,对城乡没有被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以及虽纳入但无法获得必要保障的生活困难的老人给予医疗救济,国家实力贫困救济医院,专门救济生活贫困人口,特别是老人。各个地方要经常组织医疗队伍下乡送医活动,

帮助贫困老人渡过难关。

(三)重点救助贫困,生活艰辛的特困老年群体。各级政府应当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贫困老人实行特别政策给予特别关爱。对贫困地区,国家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使贫困地区的贫困老人享受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政府可以通过建立救助贫困老年专用基金,有个政府老年工作机构负责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各级政府应创建条件,逐渐把有子女却无赡养能力的贫困老年人纳入乡镇五保供养范围。建立城乡对口医疗支援制度,定期为贫困地区的老年人防病治病。发动社会力量实施有针对性的特别救助等等。

(四)依靠发展老年教育提升老年人身体,生活,精神质量。发展老年教育事业,针对老年的教育特点和规律,应从丰富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入手,开展丰富多彩的老年教育和科学健身活动,使他们在学习,健身中得到快乐和知识。必须以满足老年的实际需要为目标,解决老年人全体普遍关心的热心和难点问题,争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可以积极安排他们参加各种力所能及的活动,充实精神生活,让有益的活动填补他们离开劳动岗位后产生的思想空虚,这样可以避免发生违法犯法的现象。要加强对老年人的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在全社会加强普法教育时一定要注意对老年人的教育,努力使老年人学法,知法,守法,不断提高老年人的法制意识和道德水准,争强老年人的法制和道德观念。另外,不能忽视家庭是预防犯罪的第一道防线,不能因为作子女的工作生活忙而忽略了对老年人生活上的照顾和情感上的慰藉,应当继承和弘扬尊老的美德,尊重老人的人格,加强与老人的交流,关注他们的精神生活,减轻他们的失落感,让他们幸福安度晚年。

(五)把维护老年人的权益摆在司法工作的重要位置。我国1996年10月1日起实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我们要贯彻执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把老年人的工作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轨道。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尤其要慎重对待,妥善处理老年人犯罪案件。对老年人犯罪的案件的审判,须根据老年人的犯罪特点,犯罪的原因,犯罪的情节和危害的结果综合考虑,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尽量从轻判处。刑种选择,刑期裁量,必须坚持以下原则:对于依法可判刑可不判刑的,尽量以不判为主;对于判刑可轻可重的,尽量以轻判为主;对于可关押可不关押的,以不关押为主。在审判程序和审判策略上,尽量照顾老年人身心特点,注意说服教育;审理用语规范化,保护老年人的自尊。区分具体案情,正确使用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老年人犯罪,除难以改造的累犯和惯犯外,一般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加上老年体衰,再犯可能性也较小,除个别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外可以使用缓刑。对于身体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定保外就医条件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可做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对于确有悔改表现,不再危害社会的,在减刑、假释条件上给予适当放宽,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基本条件就可减刑,假释。我们以要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危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保护被害老年人。另一面对老年人犯罪也要打击,通过打击使那些在犯罪边缘的老人能悬崖勒马起到教育和震慑作用,从而起到预防老年人犯罪的效果。

(六)做好老年犯罪的教育改造和安置帮教工作。老年犯罪入狱人员比起其他年龄的罪犯相对较少,但随着老年犯罪案件的逐年增加老年罪犯呈上升趋势。由于老年人年老体弱独立生活能力差,加上社会关系来往少,这种情况下老年罪犯会变得心灰意冷对生活失去了兴趣,这会增加对他们改造的难度,介于老人特殊的生理、心理特点,改造机关应采取比较宽容的态度,尽量少分配繁重的劳动任务。在做好狱内老年犯罪教育改造的同时还要做好老年犯罪的出狱安置工作,防止刑满释放或者假释后因生活无着,走投无路而再次犯罪。为此,家庭、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和社会福利部门,应及时解决刑满释放或假释后老年罪犯生活出路问题。各地老龄工作机构和民政部门应协调好工作,在安置上给予适当关注,落实生活保障措施,预防再次犯罪。

以上是从不同的角度来探讨预防老年犯罪的对策与措施的,但我们还要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1.我们要在现实条件下来谈论某种预防措施,不能一味的追求预防成效而忽略了现实的可能性。如:在建设各种老年服务基础设施时,应考虑本地的经济条件和承受能力。

2.对老年人犯罪应该综合治理,充分发挥行政的、法律的、政策的、社会的多方面的积极作用。

3.我们应以发展的观点去研究老年人犯罪的对策。随着社会的发展,老年人犯罪的原因,特点也会出现某些变化,我们的对策也应随之变化。

我们要把老龄工作视为社会主义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全社会都重视起来,努力创造一个适合人口老龄化的社会条件与环境,激发老年人为社会服务的意愿,引导老年人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充实他们的精神生活,使老年人安度晚年。这样老年人问题就可以得到圆满的解决的。另外,笔者认为在全国人口高龄化已到来之际,和现代社会小家庭日益增多的冲击下,对于老年人犯罪问题的加强研究,应列为犯罪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

参考文献:

赖文.老年人犯罪的问题.

人口老龄化的含义.

程东宁.老年人犯罪能不能网开一面[J].人民法院报,2003(4)

费平金进.当前老年人犯罪增长应以重视[J].

易明刚.老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研究[J].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报,2002,3,1(57-58)

吴宗宪.老年男性的犯罪心理[J].政法论坛,1992(3)

陈丽平.关爱老人就是关爱自己[N].法制日报,2003(5)

郭金亮丁桂枝.论我国当代老年人的精神需求[J].求索,2003(4)

赵秉志.犯罪主体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M].1989

侯玉波.人格与社会心理因素对老年人健康的影响[J].北京大学学报,2000,9,5(719-724)

赵俊康.中国大陆农村老年保障问题[J].

陈永革李缨.老年人犯罪的英法问题刍议[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报,2003,12(12)

第7篇

一、创新教学方法之一:加强案例教学

犯罪心理学的理论性和实践性结合的特点较强,因此,如果仅仅是着重于理论的阐述和教授,那么课程教学的效果将会大打折扣。所以,目前我国的犯罪心理学都看重案例教学的重要性,无论是所使用的教材,还是教师在课堂实际教学中,都或多或少的引用案例,来对犯罪心理学的理论进行解释,以突出理论的实践性和应用性。采取案例教学这种教学方式,是较为传统的教学方式,有利于增强学生的学习动力,提高他们独立思考的能力,并引导他们应用理论于实际案例的解剖中,从而全面掌握这门课程的理论和精髓。然而,在实际的教学考察中,发现案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为:一是案例的时效性,即有些教材和课堂上所使用的案例都是十年前甚至几十年前的案例,而且经久不变,时效性不强。二是教学手段较为单一,一般仅采取PPT等文字展示方式。因此,我们强调案例教学,一是要所使用当今实际发生的案例,并尽量使用最新案例,从而使课堂更为生动;二是应采取多媒体技术来展示案例,比如采取短剧、微电影等方式来展示案例,而不仅仅是PPT式的文字解释。在网络发达的今天,要实现上述两点,已经变得越来越容易了,只要教师用心去搜集案例,基本上能达到上面两点创新要求。

二、创新教学方法之二:提倡探究式教学模式

近年来,传统的填鸭式教学模式饱受非议。从客观上说,填鸭式教学模式,在教学上有助于教授系统的知识和理论框架,但是未充分重视学生的主动性和可接受性。因此,探究式教学模式受到大家的推崇。在犯罪心理学的课堂上,采取探究式教学模式,可以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新,有利于引导学生将基本理论应用于案例中,从而提高实际操作和实践的能力。从本文作者的实际教学经验来看,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来建立和实践探究式教学,而且从实际教学效果来看,一般都能比传统的教学方式,更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且教学效果颇佳。一是案例教学前的提问环节。教师可以在教授基本理论后,在展示自己的案例之前,对学生进行提问,比如提问“身边是否有这样心理的例子”、“是否看到这样的报道”、“你看到的案例是什么样的”等这类问题。二是在展示案例后,可采取分组讨论的方式进行分析和提问。可以在案例展示后,将学生进行分组,通过深入分析与探讨特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进而对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具体心理状态加以分析,对犯罪人人格的缺陷进行探讨等。三是在课堂结束后,给每组布置案例收集和分析的任务。设置这个环节的目的,主要是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应用实践能力。可以在上个环节分组的基础上,让每组继续收集相关案例,然后对案例进行分析,总结相关的几个要点,在下次课进行演讲,向全班展示他们的学习成果。通过上述三个环节的分解,一般课堂的气氛就变得较为活跃,而且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都得到较大程度的提高,教学效果相比较传统的填鸭式教学模式有了从被动学习到主动学习的质的提高。

三、创新教学方法之三:加强实践教学

作为一个较为独立的学科,犯罪心理学的理论性和实践性结合的特点极强。因此,除了在课堂上采取案例教学和探究式教学模式之外,还需要加强对学生的实践性教育和锻炼。我们可以加强同司法部门的联系,为学生提供去看守所、拘留所和监狱等地方的参观机会。去看守所、拘留所和监狱等地进行实地参观,能让学生切实感受到犯罪心理学所涉及到的案例,通过与犯罪者的接触与沟通,了解他们犯罪的主、客观原因,这有助于学生真正了解不同犯罪行为与不同犯罪者的犯罪心理状态,并因此学会通过犯罪动机的分析来确定案件的性质。此外,还可以采取听取司法工作者(如检察官、律师等)讲座和模拟法庭的方式,来加强犯罪心理学的教学实践,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应用理论的主动性。

[参考文献]

[1]彭慰慰.浅议犯罪心理学教学方法的改进[J].长沙大学学报,2014(07).

[2]胡天宏.抛锚式教学模式在犯罪心理学教学过程中的应用[J].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1).

第8篇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心理预防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31-0262-01

青少年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当前中国青少年犯罪占各类刑事犯罪总数的比例有不断上升的趋势,呈现出低龄化、团伙化、智能化的特点,其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青少年犯罪心理预防工作没有落实到位,本文对此作一简要探讨。

1.加强正面教育,防止青少年犯罪心理结构的形成

(1)要教育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人生观是人的行为指南。青少年之所以会犯罪,就其主观而言,根本的原因就是在于错误的人生观所支配。因此,要培养合格的青少年,首先应教育他们形成正确的人生观。真正弄懂为什么活着,怎样活着,正确认识人生的价值。要帮助他们明辨是非,自觉抵制社会上的不良现象,树立起正确的是非观、友谊观、荣辱观和苦乐观。(2)要引导青少年建立合理而又现实的需要结构。许多误入歧途的青少年都是由不合理、不现实的需要而诱发犯罪的。因此,要引导广大青少年建立正确的需要结构。对于那些合理但不现实、现实但不合理以及既不合理又不现实的需要,要积极进行说服教育,使他们主动放弃。对那些合理而又现实的需要,要加以积极引导,帮助他们去努力实现。(3)要培养青少年良好的道德品质。道德品质约束和支配着人的行为。作为一名青少年,应当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大公无私、乐于助人和奉献的精神。而要做到这些,必须注重平时的思想和政治教育,循序渐进,潜移默化,使这些良好的道德品质植根于青少年的心中。(4)要塑造青少年健全的人格和个性。一个人格健全的青少年,应该具有较高的心理承受能力,不怕打击和挫折,有自身坚强的意志和坚定的信念;应该具有较强的自我控制能力,不放纵自己的行为;应该具有良好的心理调节能力,始终保持积极乐观的心态;应该具有宽宏大度的精神,建立和谐、融洽的人际关系。

2.强化法律意识,矫正青少年心理结构中的不良成分

强化法律意识,要大力普及法律知识,利用各种形式积极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使青少年养成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确定良好的法律意识。要通过普法来达使不良心理品质与行为的发展得到有效的遏止和矫正。

矫正和克服青少年心理结构中的不良成分,是一项艰巨的工作,不能操之过急,企求“立竿见影”,要将其作为一项长期性的工作来抓,在这项工作中,对任何人都应实事求是,做到个别与一般相结合,有针对性地做工作。还要特别注意方式方法,避免和消除对立情绪。

3.注意工作方法,努力调节青少年的心理矛盾和冲突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矛盾和冲突总是难以避免的,特别是青少年,由于学习、休息等多种活动都是在集体生活中进行的,几乎每时每刻都处在集体生活的包围之中,各种矛盾和冲突往往会更加直接、具体。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导致矛盾激化,冲突恶变,从而导致青少年犯罪行为的发生。相反,努力调节青少年的心理矛盾和冲突,避免矛盾激化,达到心理平衡,就可以有效地预防青少年犯罪。

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取心理置换法来进行调节青少年的心理矛盾与冲突。要能够设身处地地为他们着想,学会从对方的角度来思考和认识问题,达到心理置换,从而缩小彼此间的心理距离,明确矛盾和冲突的结症之所在,为进行积极有效的心理调节提供准确的信息,使这种调节更容易被对方所理解和接受。

4.坚持对症下药,积极改造青少年的犯罪心理结构

青少年的犯罪心理结构中不同的个体是有着许多不同的特点的。例如,有的青少年犯罪是物质欲望占主导地位,有的则是道德缺失占主导地位。这就要求,在改造青少年犯罪心理结构时,要针对不同人的不同特点,采取不同的形式和不同的方法。青少年犯罪心理结构,不是一天两天形成的。同样,犯罪心理结构的改造也不会立竿见影,即刻奏效。因此,必须有坚持不懈的精神,持之以恒。

第9篇

(一)过度溺爱

青少年当中独生子女占多数,丰富的物质生活条件和优越的生活环境给青少年的成长创造了许多便利,父母也往往将子女视作掌上明珠般悉心呵护。但是,家长一味地满足子女在物质生活上的各项要求,很容易造成“亲情过剩”,却往往忽视了子女精神的富足与良好品质的培养。长此以往,青少年子女就会养成骄奢、自私、任性等等不良的个性品行,当外界不能及时满足自己的需要时,他们就会采取蛮横的态度强制解决,而父母出于对孩子过分溺爱与保护的心理,也往往对此恶劣的行为视而不见,甚至是迁就、姑息和纵容,这样就容易让孩子养成凡事以自我为中心、好逸恶劳、贪图享受的坏习惯。

(二)严厉惩罚

对待子女严格要求在出发点上是好的,没有一个父母不希望自己的子女成才,然而,过于苛刻与严厉的教育方式也往往会给青少年的自尊心造成极大的伤害,从而使得父母与子女之间出现较大的情感裂痕与隔膜,导致亲子之间无法正常地沟通与交流。有些家长习惯运用过于粗暴的教育方式,却不注重平日里的言传身教,问题一旦出现就毫不犹豫地施加惩罚措施,这样的教育手段使得子女十分恐惧犯错,犯错之后又不敢独自承担责任,甚至是编造种种谎言欺骗父母来逃避惩罚。长期下去,表面上相对和谐的亲子关系背后,其实隐藏了太多的积怨与仇恨,父母难以觉察到子女的孤独与叛逆,也无法及时有效制止其犯罪行为,从而进一步加剧其犯罪心理的恶性发展。

(三)放纵不管

“家庭是孩子成长的摇篮,父母是孩子最初始的启蒙老师。”对子女放纵不管就是父母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义务。有些父母忙于工作,无暇顾及子女的教育与成长,单纯的认为只要满足子女的物质生活需要就可以代替自己的陪伴与教导。实际上,空间与时间上的分离恰恰拉远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距离,金钱的充裕代替了沟通,很多子女产生了心理问题却无法找到可以排遣的出口,于是导致恶性循环。农村中生活压力很大,目前留守儿童中的很多常年无法见到自己的父母,久而久之,他们内心有很强烈的孤独感和自卑感,不敢向外界透露自己内心真实的想法,十分缺乏安全感。实际上,如果父母可以多抽出时间来陪伴子女,积极挖掘孩子的兴趣点并做善意的引导与支持,对子女在学校的学习和表现充满信心,不仅可以让子女感受到家的温馨,更有助于促进他们良好品德、性格、心理等内在因素的养成,也能将青少年犯罪遏止在萌芽阶段。

(四)重智轻德

有些家长片面重视孩子智力的开发与学业的发展,却往往忽视青少年良好习惯与思想道德的培养。在这种家庭教养模式下,青少年无法顺利完成社会化的过程,他们不懂得人际交往的技巧与为人处事的原则,对新鲜环境的适应能力较差。另外,过于注重分数与排名会给孩子内心带来极大的压迫感与恐慌感,青少年中的多数无法用正确的方式来排遣这种压力,面对挫折往往表现得过于脆弱。当这种不良的情绪与积怨已久的压力无法找到合适的宣泄出口,青少年往往容易因此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家长失范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

在青少年的成长过程中,最为直观的就是对父母行为的体验与感受。很多父母在日常的生活中只注重物质生活的丰裕与充实,却忽视了自身言行的端庄与规范。因此,往往忽略对子女的品行模范作用,又容易将暴力、贪婪等不良心理带到日常的生活当中去。久而久之,青少年越来越多的习惯与模仿父母或许粗鲁又或许暴躁的生活方式,一味追求刺激与利润。父母是青少年情感的依恋,更多的子女选择模拟父母在社会中的角色与情感定位,而对于父母本身,为子女树立做人的基本准则与道德良知,似乎是最重要又恰恰是最容易被淡忘的。

生活中,父母的言谈举止如若可以尽可能的充满理解与宽容,就会让子女形成正确的价值取向与道德伦理,就会减少不良犯罪心理的产生,就会直接预防更多的青少年走上犯罪的道路。

因此,父母是孩子成长过程中的重要榜样,家长失范很容易导致青少年走上犯罪的道路。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必须用自己的人格来影响子女。家长不仅要为孩子提供生存所必需的物质生活条件,更重要的是要以身作则,可以说,家长文化和思想素质的高低,与子女发展的顺利程度成正比。

三、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家庭对策

(一)家庭教育的首要任务是心理抚养

“依恋是教育的资本。”12到18周岁的青少年比较容易出现行为或者心理问题发展具有逻辑的进程,所以,人在成年时出现的许多心理问题往往源于未成年时期。家长应该言传身教,积极进行早期教育,对子女进行长时间良性的熏陶与感染,家长所能履行的教育功能是任何其他教育形式所无法取代的,因为天生的血缘关系铸造了这与生俱来的亲和性,父母对子女的爱应该是无私而又真切的。家庭教育要注重心理抚养,尤其要注重青少年内心安全感的培养。信任,是基于共同生活的物质环境而培养出来的一种默契,它有助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沟通与交流,有助于排遣青少年内心的怨恨与无助,更有助于及时有效地解决青少年所面临的困境。家庭教育不能偏废其一,不能单纯注重物质的充裕或是条件的满足,更重要的是在父母与子女之间树立基本的道德准则,用文明礼貌的姿态来化解彼此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具体说来,家长还要多注重发现孩子的兴趣,积极创设条件来满足其内心的精神渴望。要有意识地积极引导青少年多多接触有益的课外读物,积极接受爱国主义和民族精神的熏陶与教育,劝慰孩子观看健康的网络视频等,一旦发现有不良的风气或者爱好要及时制止并纠正。在青少年成长的早期,就要积极引导儿童树立良好的思想品德与道德素质,建立正确的是非观、荣辱观与善恶观,使青少年及早养成健康积极的道德品质与生活习惯,远离犯罪。

(二)构建家庭伦理,弘扬家庭民主

第10篇

[关键词]女大学生犯罪心理对策

近年来,不时有在校女大学生犯罪的报道。虽然,女生只占犯罪大学生的极少数,但其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不能小看。研究其犯罪心理,进行有针对性地矫正工作,对于降低女大学生犯罪率,不无益处。

一、女大学生犯罪心理种种

犯罪心理是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特殊心理状态。从近几年所报道的女大学生犯罪情况来看,女大学生犯罪多是出于故意。既有因贪图享受而去盗窃或坐台的,也有因感情受挫而无法承受而走上犯罪道路的,还有因各种原因所致的心理失衡而触犯法律的。

(一)爱慕虚荣、贪图享受的心理

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部分女大学生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发生了改变和错位,她们高消费心理突出,把穿名牌服装,买高档商品看成一种时髦。有的甚至把物质利益作为衡量个人成败得失的尺度。对物质享受和满足虚荣的过分追求诱发和刺激了女大学生们去进行偷盗、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有的女大学生甚至抛弃了个人的基本道德,出卖肉体、出卖灵魂。据调查显示,在校女大学生犯罪,从事和盗窃的占到了70%,主要原因就是虚荣心过强,受社会不良习气的影响,喜欢攀比,贪图享乐造成的。

(二)不成熟的恋爱心理

焕发着青春朝气的大学时代,青年期性机能的成熟与性意识的觉醒,引起了女大学生心理上的微妙变化。如今随着人们的社会观念和生活方式的改变,恋爱问题已渗透到她们的学习、生活、人生态度、理想等各方面。然而,由于女大学生的恋爱心理并未完全成熟,她们心理波动大,易冲动,加上她们社会阅历浅,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下,如果缺乏正确的引导,她们就很容易走上歧途,甚至诱发犯罪。这类犯罪在女大学生犯罪中占有相当比例。

1、恋爱受挫能力差。女大学生一旦陷入热恋之中,往往不善于控制自己的情感,缺乏理智的驾驭能力,对恋爱对象过分依赖,稍有波折就痛苦万分。一旦恋爱受挫,即会情绪失控,无法自拔。如江西某大学的王某因与男友黄某某发生矛盾,认为以后两人不可能生活在一起,遂产生先毒死男友,然后自杀的念头,并付诸行动。

2、性心理不健康,缺乏性责任和性道德。大学期间,女大学生的生理迅速走向成熟,开始对性充满了好奇和渴望。部分女大学生轻率偷尝禁果,结果付出了身心健康、学业、名誉的惨重代价。如南京某学院学生程某恋爱后,偷尝禁果、未婚先孕,后遭男友抛弃。为了筹集打胎的钱,在现任男友的怂恿下,她铤而走险,以约会网友为名实施抢劫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3、恋爱交友不当,导致犯罪。女大学生喜欢阅读文学书刊,喜欢把书中的白马王子当成现实中的理想,她们的爱情观单纯,天真,信奉爱情至上,一旦遇上自己爱的人往往会不顾一切,一头陷入感情的深渊,置道德与法律于不顾。而现实生活是那样复杂,那些心术不正的爱情骗子就利用女大学生的这一弱点,屡骗得手。当现实将梦幻击得粉碎时,那些心灵脆弱的女大学生就易走极端,并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如西南某大学的一个女大学生被爱情骗子抛弃之后,痛不欲生,举起了手中的刀,成了杀人犯……。又如,北京某大学新闻系女大学生黄雅宁因爱上黑道“老大”,无法回头而犯了包庇罪。

(三)贫富差距导致心理失衡

目前,因家庭困难造成经济紧张而陷入困境的大学生在大学里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据统计,每年全国26.4%的大学生支付不起学费,13.5%的大学生甚至连生活费用都有成问题。高额的学费与生活开支增加了他们的心理负担,而贫困的女大学生的心理负担尤甚。经济的窘迫使她们的心特别自卑敏感,她们不愿让同学知道她们的情况,她们的苦闷只能压抑。一旦有什么事伤及她们的自尊,导致心理失衡,她们就很有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如家境贫寒的上海女大学生小董,靠每月家中寄来有限的生活费,几乎没有余钱买学习资料和娱乐。眼看同寝室同学穿着时髦,出手阔绰,她的心理逐渐失衡。一次,室友外出时忘记拿放在书桌上的手机,结果被小董“顺手牵羊”。此后,她又接连多次盗窃同学手机,甚至在打工做家教时,将学生家里的笔记本电脑也拎走了。又如2003年6月,北京某大学2000级女学生奚某因看不惯同学平素处处炫耀自己有钱、目中无人的做派,偷走同学宝来1.8T型轿车。④

(四)自卑、敏感的偏激心理

步入大学后,部分女大学生表现出种种不适应。她们由于缺少生活阅历、交往经验,而自尊心又过强,在与老师和同学的交往中受到挫折后,便回避与人交往,以至陷入无端的自我封闭之中,形成多疑、自卑、敏感的性格。在遇到冲突时,这部分人容易采取极端的暴力方式解决问题。如兰州理工大学土木工程系的三年级学生张君慧与男友李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张便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李左胸部捅了一刀,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张个人也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五)报复、泄愤的心理

由于心理发展不成熟,情绪不稳定,当女大学生面临一系列生理、心理、社会适应的课题时,心理冲突矛盾时有发生,这些矛盾若得不到有效疏导、合理解决,久而久之会形成心理障碍,以致做出一些过激的行为,以泄其愤。如苏州某大学的王某因当尼姑被拒绝,怀疑别人戏弄她,为泄愤,就捡起石头狂砸银行及路边公物。

二、预防女大学生犯罪的对策

具有美好前途的女大学生因为触犯法律,身陷囹圄,这是十分令人痛心的。因此,预防女大学生犯罪,既是学校的任务,也是司法机关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任务。只有社会各界共同创造一个有利于女大学生发展的环境,预防女大学生犯罪才能取得明显效果。

(一)强化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

目前,我国针对在校大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仍很薄弱。在开设课程发面,各个高校都普遍重视专业课、外语等,而往往忽视思想道德的教育。而开设的法学基础课和思想政治课针对性不强,内容僵化,一般局限于讲授一些法律基础知识,导致一些大学生接受教育的效果不理想。特别是学校招生规模逐年扩大,而校方对学生的德育等管理却未加强,存在重知识“输入”而轻思想品德的“塑造”,致使一些大学生在对物质享受的盲目追求中迷失了方向,犯罪的数量才会与日俱增。有些人在实施盗窃行为时都不知道自己是在犯罪,法律意识比较薄弱。对此,各大专院校应首先增设法制宣传栏、宣传刊,采取各种方式有针对性地加强法律常识教育。其次是加强与司法机关的联系,由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结合校园内的案例讲危害,使大学生在实案中学法懂法,起到引导和教育作用。最后是学校应将法律学习贯穿于整个高等教育阶段,形成一个完整的知识体系,通过开展课堂教育,结合校园文化生活,开展主题教育、法律专题讲座、知识竞赛、法律咨询等活动,促进大学生法律素质的提高。

(二)加强对女大学生的心理引导,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

女大学生的犯罪固然与其法制观念有关,但从上述案例可知,女大学生走上犯罪道路主要与心理健康和心理素质有关系。根据一些地区和高校的调查统计发现,来自农村和小城镇的学生有心理障碍的要高于来自城市的学生;大城市的学生的心理问题的比例要低于小城市的比例;女生心理问题的比例高于男生;大学二年级有心理问题的比例高于其他年级。因此,预防女大学生犯罪,应该法制教育与心理健康教育双管齐下,其中又应以心理健康教育为主。因为当她们心理失去平衡,不知所措、走投无路时,哪还管法律的规范。

1、引导女大学生控制情绪,消除其人格障碍。针对女大学生特殊的生理、心理特点,学校要有意识地开展生理、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开设女大学生心理咨询机构,帮助她们形成健康向上的心理,提高应对挫折的能力。

2、引导女大学生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由于长期以来的应试教育的影响,中学生在中学的学习生活多处于相对封闭状态,社会实践的机会不多,一心一意考上大学几乎是唯一的目标,造成人际交往能力普遍较弱,来到大学之后,四年或五年的集体生活中该如何与周围同学友好相处,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有相当多的大学生不知如何做。因此,学校应在大一第一学期开设有关人际交际学方面的课程。针对女大学生心细,比较敏感的心理,辅导员应当经常关心女大学生的生活,特别是贫困女大学生的生活及心理状况。引导女大学生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

3、培养女大学生成熟的恋爱心理。由于我国“谈性色变”,加上我国的应试教育,因此,女大学生们在高中以前,可以说,对性是朦朦胧胧的。一进入大学这个开放的环境,免不了对异性产生好奇感。因此,学校的教辅人员要有意识地开展女大学生性心理健康知识讲座,教育她们摆正恋爱与学业的关系。

总之,学校的心理健康教育应该渗透在教育观、人才观和生活观中,教育模式也应以预防性为主,教育领域应从人格辅导扩展到学习、职业、生活辅导等等。

(三)重视对女大学生的理想信念教育

随着普通高校的扩招,女大学生在其中所占比例也在逐年上升。由于人数的增多及就业歧视,女大学生的就业形势不是很乐观。因此,在大学里流传着一名话:“找份好工作,不如找个好老公。”部分女大学生不愿将自己的精力过多投入到学好文化知识的理想奋斗中,她们的目光只停留在现实上,整天挖空心思想现在就能如何更好的享乐,如何才能钓个“金龟婿”。所以,在女大学生进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四自”理想信念教育是非常重要的,帮助她们提高对社会现象的认识、分析和辨别能力,增强她们对社会负面影响的免疫力。帮助她们克服女性的个性缺陷,发扬自身优势取长补短,树立健康的价值观和远大的理想。

[参考文献]

第11篇

【摘 要】本文从心理结构入手来分析大学生在特定情境中的犯罪倾向和犯罪行为的发生。大学生的认知、情绪、意志和人格缺陷都是

>> 大学生犯罪的心理分析与预防 大学生犯罪的心理分析及解决对策 大学生犯罪心理分析及预防 刑事犯罪现场的大学生犯罪心理生成机制探讨 大学生网络犯罪的经济分析 大学生犯罪媒介呈现的变化分析 大学生犯罪的分析与预防 大学生犯罪之原因分析 大学生犯罪之对策分析 大学生运动效能感心理结构分析 现代大学生心理素质结构特点分析 从需要到平衡:大学生犯罪心理问题分析及对策 大学生犯罪心理特征分析及预防 当代大学生犯罪心理分析与预警模型研究 研究分析健全人格取向的大学生心理健康结构 基于高阶因子分析的大学生完美主义心理结构研究 大学生网络犯罪心理初探 大学生犯罪心理形成变量因素研究 当代大学生违法犯罪的心理成因及其预防对策 大学生网络犯罪的心理成因及其对策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

[2]王恩界,乐国安,严俊 心理学关于影响犯罪因素的研究进展 《公安学刊》―《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第5期总第91期.

[3]罗大华 犯罪心理学[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1.

[4]徐文成 青少年违法犯罪自我控制研究 2007 专业硕士学位论文43页.

[5]金灿灿,邹泓,侯珂 情绪智力和父母社会支持对犯罪青少年社会适应的影响-直接效应还是缓冲效应? 心理科学, 2011,34(6)1353-1359.

[6]王国富等.未成年人犯罪前心理状态调查与干预对策研究[J].中国学校卫生,2001,(2).

课题:

本文系九江学院2013年校级课题《大学生违法犯罪行为的心理诱因与预防机制研究》的成果之一 课题编号2014SKYB028。

第12篇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心理成因;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4.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06-00-01

青少年时期是一个人成长的关键阶段,这一阶段无论是心理发展、生理发展还是社会经历,都会给一个人带来重要影响。每个人的人生观、世界观以及对于整个社会的理解也都差不多是在这一阶段形成和确立的,因此,关注青少年心理就变得特别关键。

一、犯罪青少年心理特征分析

(一)犯罪青少年在性格方面的特征。性格是人在与客观环境相互作用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当客观事物作用于个体时,人往往会对它抱有一定态度,并且做出与这种态度相符合的行为方式,它是贯穿在一个人行为中具有稳定倾向的、经常表现的心理特征。通过研究发现,在犯罪的青少年中具有外向型、怯懦型性格的人数比例比较大,而具有适应型、安详机警型性格方面的人数比例明显少于前者。主体的性格缺陷使他们面临复杂的事物容易产生认识的片面和局限,很容易为眼前的状况所影响,做出错误的判断和行为。

(二)犯罪青少年在情感和情绪方面的特征。人的情感、情绪是极其丰富多样的,我国古代就有“喜怒哀惧爱恶欲”七情的说法,现代心理学的研究更加深入系统。犯罪青少年在情感上的表现比较淡薄,不深刻,维持时间短,会轻易向对他施以感情拉拢的人表示好感。情绪易暴易怒反应强烈,并且来得容易去得也快,一件微不足道的事情可能会引发缺乏理智的激情犯罪,从而不计后果地去伤害他人,而待平定后往往会后悔,造成严重后果的,也会惧怕。

(三)犯罪青少年在个体意识倾向性方面的特征。首先是畸形需要。犯罪青少年往往有极强烈的物质需要和占有欲,他们把自己的享乐或谋生方式建立在损人利己的基础上,以不正当的手段来满足自己的需求。其次常见的犯罪动机。违法犯罪青少年的犯罪动机往往比较简单,常常是受到某种因素的诱发和刺激或者一时的感情冲动而突然犯罪。再次兴趣趋于畸形。犯罪青少年对学习文化知识和道德知识的兴趣比较低,对外部的动作和物质的兴趣比较高,要吃好喝好穿好,寻求一些刺激,甚至不惜超越法律和道德的范畴。最后是错误的人生观。

二、青少年产生犯罪心理的原因

(一)青少年形成犯罪心理的主观因素。青少年犯罪很多是因为他们自身没有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念,以追求享乐主义为主要精神支柱,进而致使他们产生随心所欲的错误观念。违法青少年法律意识都十分淡薄,一些青少年犯罪是因为对法律无知,一些是对法律持有蔑视的态度,还有一些青少年法律观念错误,缺乏守法行为素养。当今社会的一些不良风气也对青少年的错误行为产生严重影响。

(二)青少年形成犯罪心理的客观因素。家庭环境不良、教育方式不当及家庭结构缺损都会对青少年心理产生极大影响。父母对孩子的教育方式及他们的素质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孩子会成为怎样的人,孩子的幸福与成败受家庭教育的直接影响。不良的家庭环境不仅影响孩子健康成长,还会让孩子受到错误误导,进而形成很多怪异的个性特点。

三、防止青少年产生犯罪心理的对策

(一)开展心理普查,推动心理健康教育。很多犯罪青少年早期大都是存在各种心理与行为障碍的问题少年.由于早期对这些问题的轻视或者忽视导致问题进一步恶化.这是导致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通过定期开展心理与行为障碍方面的普查.建立心理健康档案.有助于及时发现可能存在心理与行为方面的问题.及时排查原因,进行有针对性的干预。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青少年时期具有敏感性较高和自尊心较强的特点.对他们心理健康教育必须采取合适的方式.防止因此让他们感到受到歧视和伤害。如果应用不慎,甚至可能造成他们产生强烈的逆反心理导致适得其反的后果。

(二)加强家庭教育.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家庭对于青少年的成长更是关键,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对于青少年正确人生观和世界观的形成至关重要。做好青少年犯罪行为的预防工作,需要青少年家长要以身作则,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在尽到抚养教育子女义务的同时,为子女创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同时家长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及时消灭青少年成长中的不利因素,以确保青少年走上正确的道路。

(三)做好学校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观念。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学校不应该过分看重应试分数,应当全面推行素质教育,在提高学生知识面的同时更应该注重培养学生的性格、人生观和世界观,让学生快乐、健康的成长。学校应及时发现学生的心理疾患并予以有针对性的解决,及时满足学生的精神需求,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习惯。学校要切实提高教师队伍的认知水平,让教师和学生都有一个较为开放的心态和思想,在对待事物时,要有多元化的评价和认知,要有包容的心态,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四、结论

导致青少年犯罪是由很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做好青少年犯罪心理形成的预防工作,需要整合外部和内部各种方法并进行有效实施,特别是在当前信息化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青少年通过网络等途径接触社会越来越深,越来越广泛。这就给心理和行为上还不成熟的青少年带来了极大影响。为了防止青少年犯罪行为的发生,犯罪心理的形成,就需要做好对青少年的外部保护和心理引导工作的重视,针对青少年自身成长和发展的环境,给予青少年更多的支持和鼓励,为青少年的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和学习氛围,有效的预防他们犯罪心理的形成和犯罪行为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孟庆铂,刘萍.青少年犯罪心理成因及矫正的研究[J].学理论,2009,(10).

[2]徐光兴.“漂流理论”与青少年犯罪的心理分析及其预防对策[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3,(1):31-34,28.

[3]何艳丽,赵山明.心理剧干预对犯罪青少年应对方式的影响[J].中华行为医学与脑科学杂志,2012,21(12).

[4],初玉霞.犯罪青少年心理状态及其与社会支持的关系研究[J].中国特殊教育,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