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保险风险控制

保险风险控制

时间:2023-05-30 09:14:2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保险风险控制,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保险风险控制

第1篇

【关键词】 产保险 保险公司 风险管控

一、行业背景

产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具有浓厚商业色彩的企业,公司的每项商业活动和每个商业环节都面临着一定的风险问题。所以,如何加强针对产保险公司所面临的风险和如何防范风险的相关研究,同时进一步注重风险管理也已经成为了产保险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经济中生存发展的重要要求。我们有必要对产保险公司所面临的各类风险有充分的认识。目前适逢保险业深化改革并且全面开放全新阶段,保险业服务于社会的方方面面也越来越广,所承担的相应的社会责任也越来越重,保险业自身也应该努力提高服务经济社会的诸多能力,争取在切实保障好国计民生方面取得新的成就。

我国正在成为世界上新兴的保险大国,这给产保险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发展机遇。我国的产保险市场拥有十分广阔的发展空间,伴随着经济增长的动力持续强盛,市场经济已经具备了实现平稳高速增长的优势条件,这都为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打下了坚实的经济基础。但是,保险业属于经营风险的行业,是以风险为其经营的对象,为客户提供风险安全保障的特殊的安全制度安排,也是一种转移风险的机制。因此,随着保险业务的不断发展,保险公司所承担的相应风险也不断加大,所以保险公司进行有效的风险承担控制非常必要。

二、产保险公司风险控制内容及特点

产保险公司进行风险控制要达到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其回避风险、规避损失,如在发生损失的时候要努力减少相关风险带来的负面影响。产保险公司的内部经营风险也要根据不同的环节来采用不仅相同的控制风险方法,一般适用的方法是防范风险减少损失,此种方法的内容是产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产保险公司的外部环境风险同样适用于损失防范与减少的风险控制办法,此种方法的内容是应用在保险合同相关限制性条款上。风险控制的承保指的是保险公司对其可进行的承保风险进行相应的评判和分类,之后决定是否可以承保,用何种条件承保的分析过程。确定承保仅仅是产保险公司承保的开始环节,也是产保险公司所做工作的核心,是保险公司进行风险控制的最重要内容之一。承保工作做的好坏也直接影响到保险合同是否可以顺利的履行,也关系到相关保险公司的盈亏以及务稳定。所以规范的承保风险的控制是减少赔付率、提高保险公司盈利的重中之重,是衡量产保险公司管理水平经营水平高低的最重要标志。保险公司进行风险控制的目标也是为了改善保险公司目前面临的风险状况,所以帮助产保险公司规避风险、减少损失,在损失发生时尽量减少风险对损失带来的负面影响非常重要。产保险公司的内部经营风险也要基于各环节的不同特点来采用不同的控制方法,目前的普适方法是损失防范的减少,此种方法的内容是产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产保险公司的外部风险同时也适用于损失的防范与减少的风险控制办法,此种方法的内容是使用保险合同的限制性条款。

同时,产保险公司所具有的承保过程也隐含着许多潜在风险,而且其风险控制的总体水平也较低,风险控制的理念不强。承保风险控制作为管理职能也基本没有融入到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中,承保经营还是属于务型控制的被动经营。承保风险控制的目的就是实现产保险公司的盈利,所以,增加盈利也是产保险公司综合目标,这不仅是产保险公司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可以概括公司其他目标的具体实现程度,而且也有助于公司其他目标的实现。与此同时,和承保风险控制相关的经营性指标主要以保费收入的变化率为主要指标,并且以续保率以及二年保费收益率作为辅助的指标。于产保险公司来说,续保率是产保险公司能够实现有效益发展的重要因素,能有效反映其市场的占有率。续保率的相关指标同时涵盖了保费的续保率以及保单的续保率。产保险公司在衡量其年度的绩效时,也需要将保单的续保率以及保费的续保率进行综合的分析。

三、产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控制

1、提高保险意识。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加强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全员保险的意识,尤其是我国的保险业起步较晚,很久以来我们都是处于计划经济的大环境中,广大人民对保险几乎没有什么概念,除去少数的保险业务精英外,甚至从业人员的相关保险意识也普遍较差,“靠天吃饭”的小民意识在人们的脑海根深蒂固。因此,就保险市场的完善程度多少而言,保险业整体的规模都偏小,同时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也偏低,这些都与市场经济发展、社会的进步和广大人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非常不相适应,这也进一步说明了当前保险业的风险意识的宣传、保险观念的强化的力度还有待加强。同时,由于某些保险公司的恶性和无序的竞争以及部分产保险从业入员“见利忘利”的思想,使得社会对整个保险业存在着一种错误的评价与认识,民众把保险业归为恶性营销的代表,保险业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以及社会认同感大大降低,这也增加了保险意识宣传教育和公民风险意识形成的难度。所以,当下应进一步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法与措施,努力提高全社会全体公民的保险意识。首先,产保险公司要以身作则,从自身做起,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能使得这些人能从自身作起,讲求诚信服务,从而彻底改变广大人民对保险行业的错误认识。其次,产保险公司要提高宣传力度和强度,促进全民风险意识的提高。同时还要强化风险意识方面的教育,进而促进产保险公司控制承保风险。加强产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需要切实加强产保险运营者的风险意识,同时在产保险公司的内部重视健全内部控制,切实强化保险监管水平。目前,很多产保险业务的经营者都缺乏对风险控制具有何种重要性的正确认识,绝大多数是口头上表示重视,然而在行动中却忽视,根本没有落实到实处。同时还有一部分人认为,加强风险控制也会严重影响业务的持续发展。在管理上采取对内资与外资一视同仁的做法,这种做法不仅涵盖了产保险业务范围一致,还包括产保险管理法规一致性。产保险的有关监管机构也应该积极保障保险信用评级制度的良好运行,要对从事产保险信用的评级机构实行资格准入制度,还要允许并鼓励国际上著名的保险评级机构积极参与对于国内产保险公司信用的评级,及时将产保险公司的即时经营状况向公众公开,解决产保险市场上存在的信息不对等情况,以利用市场经济上的优胜劣汰规律对产保险公司进行有力监管。

2、树立科学承保风险的控制观念。对于产保险公司而言,创建有效的良好的内部风险控制环境也应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从上而下地牢固树立科学承保风险的控制观念。首先,各级领导要充分重视并参与产保险公司承保风险的内部控制的相关建设,努力提高公司的专业管理水平。其次,打造浓厚的内控先行文化,使得各级管理人员都能了解到承保风险控制对于公司的重要性以及其自身在产保险公司进行风险控制过程的作用,进一步强化从业人员防范风险的意识,并且将承保风险的理念落实在各级管理人员的日常行动中。再次,建立起相关的奖罚制度并积极采取强化措施保证承保风险的控制能够得到切实执行,打造好良好的承保风险的控制环境。最后,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制度体系也是进一步强化承保风险控制以及防范承保风险所应具有的重要前提,这可以保证产保险公司承保工作的安全和有序。同时我们还要根据保险公司的营销特点,建立详细的可操作的业务规范操作流程以及承保的管理制度,以便于从业人员规范操作,进而防范风险。还要确定重要的部位和主要的风险点的管理重点和责任重点。同时应加强市场环境的优化。金融体系是当代经济的核心体系,市场经济能否保持健康的发展也需要拥有一个相对安全稳定的金融体系,同时保险业作为目前金融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也对金融体系的改革、经济的保障、社会的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产保险业也是一个高风险的特殊行业。一旦保险出现了较为严重的问题,一般都会对经济以及社会的稳定产生极其不良的影响。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社会不断进步,产保险的市场秩序也表现出了良好的运行态式,个人及组织如今面临的风险和对认识风险的意识都发生了非常大的改变。作为一种传统的风险控制手段的保险业,需要关注和承保的领域也在进一步扩展,同时其自身面临的风险也不断地发展变化。所以,应牢固树立全民的承保风险的意识,从而帮助产保险公司加强承保风险控制。

3、优化管控。首先,产保险公司要根据其自身的内部相互制约的要求,实行岗位分离,进行严格的岗位控制管理,进而实现相互牵制的目的。其次,相关公司要规范其在承保业务各个环节中的操作,实行分程度控制。同时在制定良好的承保业务的规范处理流程的基础上,控制产保险公司的承保业务在处理环节中所面临的风险重点,绝不允许有关承保人员不按程序操作。公司的承保业务的有关处理也应在岗位和部门之间进行传递的时候,实现权责的对等,进而确保其程序控制有力有效。注重科学技术的有效生产力在承保风险控制过程中的运用,其能够针对当前的业务系统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完善系统的风险控制能力,进而有效地完善控制技术,使得承保风险控制可以向规范化流程不断发展。加快开发事后风险监督系统,将当前的事后监控形式变为一旦有业务发生,就能随时随地监督的方式,不断提高监督机制的时效性。最后,还要强化各个业务部门的自律责任。以业务的运作方式为主线,按照前台操作、后台控制、保障制度、内控评价这样的顺序,强化事后监督的机制。各个监督部门也要运用多样的方式进行强化监督,主要对承保的人为风险进行监督。产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充满辨证的观点。不仅要加强组织承揽风险,还要防范风险的分散。因而,产保险业的经营理念要不断创新,不断优化内部的监管体系,建立健全风险核保机制以及保险的内控预警体系。

【参考文献】

[1] 黄英君:保险和保险法理论与实际问题探索[M].西南经大学出版社,2007.

[2] 孙蓉、兰虹:保险学原理[M].西南经大学出版社,2006.

第2篇

一、问题的提出

保险中的道德风险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为谋取保险金而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致使保险标的受到损害或在保险标的受到损失时不采取减轻损失的有效措施,故意扩大保险标的损失程度的风险。本文关注的重点是人身保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为谋取保险金而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欺诈方式,由此分析我国新《保险法》关于人身保险中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法律规定,从而探究其规定的不足之处。1.新《保险法》相关条文。新《保险法》中关于保险欺诈的法律条文主要有第27条和第43条。其中第27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保险欺诈作为一种道德风险,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保险欺诈的存在使得保险人无法运用正当的风险管理、风险分析等技术手段测算出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导致了保险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更重要的是,保险欺诈构成对保险财产以及被保人身的巨大威胁,极易诱发违法犯罪行为。因此,新《保险法》在第2章第1节第27条作了一般性的规定。新《保险法》试图对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中关于处理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进行统一规定,第27条同时规定了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两个主体的行为法律后果。因为在财产保险中只有投保人才能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而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均能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2.财产保险中的风险控制主体。财产保险中一般投保人就是保险标的的所有人,保险财产中不能将受益权单独赋予保险标的所有人之外的第三人。因此,保险标的的所有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予以拒赔。如果允许以故意破坏财产的方式获得保险金,那么将是对整个社会物质财富的极大浪费。保险承保的是偶发风险,“风险”一词在法律中的含义是指哪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由当事人按照风险分配或转移原则承担的风险,通常是指当事人行为以外的与货物灭失直接相关的风险。而故意毁坏财产的行为完全控制住投保人兼财产所有人手中,不属于可以承保的风险,保险人有权拒绝赔付,且如果保险标的所有人在购买保险时就产生了毁坏财产骗取保险金的意图,那这种保险欺诈行为更是应当坚决遏制。从上述分析财产保险,投保人兼保险标的所有人对于保险事故的发生负有完全的控制能力,保险事故完全是其故意制造出来的,因此法律规定保险人免赔是正确的。

3.人身保险中的风险控制主体。人身保险不同于一般财产保险,一般的人身保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是可以相互分离由不同人担任,根据体系性解释《保险法》第27条第2款是想防范对于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控制能力的当事人,故意利用其对于保险事故的控制能力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故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不属于本款规定,即对于保险标的具有控制能力的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不赔的调整范围,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应当另行在《保险法》第2章第2节人身保险合同中另行规定。《保险法》第27条作为一般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真正对应的特殊规定是第44条关于被保险人自杀的赔付,“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因此笔者建议在今后修改《保险法》时应当修改第27条第2款为:“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在对新《保险法》第27条重新定位后,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新《保险法》第43条。第43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很明显,这里的投保人必然不能同为被保险人,这里的投保人对于保险人的身体并没有控制力,那么投保人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不赔的原因是防止投保人利用保险合同进行侵犯被保险人人身安全。新《保险法》第43条中关于受益人的规定无疑是进步的,但是在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仍然规定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无疑是过分的保护了保险人的利益,没有考虑到实际生活中,投保人故意伤害被保险人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并不一定是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因此笔者认为新《保险法》第43条的规定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二、相关法律规定的比较

英美法系的保险法规则由其判例形成,其中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丧失受益权,保险人仍需赔付保险金,而投保人为骗取保险金订立保险合同并事后杀害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无效。由此可见对于受益人,英美判例规则认为故意就会导致受益权的丧失,而对于投保人的态度则更为严苛,不仅要求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而且要求投保人之故意是出自于通过杀害被保险人来骗取保险金之目的。之所以会有这样的区别,笔者认为在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时将免除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这对于已经签订的保险合同以及受害的被保险人的保护都是不利的,因此法院支持保险人拒绝赔付的理由必须非常充分正当。因此仅在能够证明投保人为了骗取保险金或者其他犯罪目的通过签订保险合同并杀害被保险人达到犯罪目的。大陆法系国家认为,之所以剥夺受益人受益资格的基本理念在于,任何人都不能基于自己的过错获利,在保险合同中体现为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丧失受益权,且不问其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之原因,故虽然受益人并不是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杀害被保险人,但仍应剥夺其受益权。而在投保人与受益人并非同一人时,各国保险法想禁止的行为是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故意杀害被保险人的行为,因为这样的保险欺诈行为践踏了人类的公序良俗,保险合同已经成为其达成犯罪目地的手段,只有赋予保险人拒绝理赔的权利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这种道德风险。但是从大陆法系国家保险法相关法条上体现的却不是上述明晰的法律关系,而是在保险法中规定了受益权人丧失受益权的情形,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人拒绝理赔的情形。将两个法理基础并不一样的条文放在一起,给人以错觉———他们共享同一法理基础,实则不然。笔者认为,之所以会造成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直接的差距就在于,大陆法系的保险法作为商事法典,最初的规则就是保险商人自己制定形成的习惯,商事案件由商人法庭审理,商人法庭当然的偏袒保险商人自己制定的法律。保险商人想尽一切办法,穷尽一切理由都想拒绝理赔,因此他们在制定保险法规则时,就将投保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不赔付作为一项基本保险规则,而这条在大陆法系一直广为接受的不公平条文,也被我国的保险法继受。#p#分页标题#e#

三、对我国新《保险法》相关条文的评析

我国新《保险法》中对于这两类行为人的行为都用“故意”进行统一规定,而笔者认为正是“故意”这一词掩盖了受益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差异,过分偏袒保险人的利益,不利于对被害人的保护。

1.剥夺受益人受益权的法律基础。如前所述,剥夺受益人的受益资格,是为了剥夺其基于故意杀害被保险人而获得的利益,而保险人仍将保险金给付于其他受益人,如果没有其他受益人,该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且如果故意杀害被保险人的受益人同时是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时,同时应当依据《继承法》第7条第1款,剥夺其继承权。通过《保险法》与《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剥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的受益人可能基于其犯罪行为获利,从根本上减少这类道德风险,又能较好地平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利益。

2.解除投保人所投保险合同的法律基础。投保人为了骗取保险金杀害被保险人,因为其法律后果是免除保险人的相关赔偿责任,因此更多强调投保人的主观目的,即只有当投保人是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时,保险人才能拒绝理赔并解除合同。而投保人在为了骗取保险金杀害被保险人,其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不是受益人。投保人兼为受益人时,如果其主观目的就在于杀害被保险人获得保险金,保险人当然能够拒绝理赔。而在投保人不兼为受益人时,其主观目的如果是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杀害被保险人,保险人同样能够拒绝理赔。如某投保人,先后与数位女士结婚,婚后以各位女士为被保险人,以自己与第一位妻子所生育的孩子为受益人,分别与保险人订立了数份保险合同。在合同成立后,该投保人先后将各位女士杀害。如本案的投保人虽然杀害被保险人并不能获得直接的经济利益,但其通过杀害被保险人来达到其他犯罪目的。

如果让保险人继续承担理赔责任,不利于控制道德风险,等于鼓励犯罪分子通过保险合同达到非法目的,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的人生安全。而投保人非为骗取保险金而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保险法相关规定赋予保险人解除合同并且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权利,使得被保险人丧失了保险合同所赋予的利益。这样的规定对被保险人过于苛刻,过分偏袒了保险人的利益。在投保人非为骗取保险金而杀害被保险人之情形下,因为并没有发生道德风险,保险法中道德风险不赔的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并没有适用的空间。现代社会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家庭关系,另一类是劳动关系。以下分别从两类关系探讨投保人非基于道德风险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保险人是否理赔的问题。在家庭关系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可能是夫妻关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家庭关系中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购买人身保险时多数情况下是不具有恶意骗保或故意犯罪目的的。试举一例说明,甲与乙为夫妻,甲怀疑其妻乙有婚外情,甚为恼火,经常与其妻子为此事争吵。某日甲在家中撞见其妻乙与丙之,一时怒起杀害乙与丙。后查明甲在10年前为其妻乙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单受益人为甲与乙的女儿丁。此例中甲作为投保人虽然故意造成被保险人乙死亡,属于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但投保人甲的目的并不在于骗取保险金,如果允许保险人拒绝理赔,将不利于保护受害人乙的利益。此例中,保险人打着道德风险不赔的幌子,模糊了道德风险与非基于道德风险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之间的界限,将任何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形,统一认定为道德风险,减少了自己的赔付责任。在劳动关系中,雇主为其雇员订立人身保险合同,保险法确定雇主作为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即雇员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有效。试举一例说明,雇主故意伤害雇员,但其主观目的非为骗取保险金的,保险人应当予以赔付。黑煤窑中,煤老板为了强迫工人劳动,限制工人的人身自由并用体罚督促工人超时超量工作,如果雇主体罚造成工人受伤、疾病。事后查明煤老板为其工人订立了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是工人自己。

虽然这一保险事故的发生是投保人故意造成的,但是其主观目的并不是为了利用保险事故来骗取保险金,因此这里并没有道德风险,其故意伤害工人的主观意图是为了增加煤矿的营利。如果受伤工人在向保险人请求理赔,保险人拒赔将严重损害受伤工人的保险利益,相当于工人在被煤老板用体罚伤害一次后,保险人再次用煤老板的过错惩罚了一次受伤工人,使受伤工人拿不到保险金。而在法院审判实务中,最难认定的就是,什么时候为其他目的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什么时候是为了骗取保险金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对于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应当尽力探究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目的。

四、对我国新《保险法》相关条文的修改建议

第3篇

【关键词】保险资金;资本市场;比例约束;风险控制

2004年6月,中国保监会上调保险公司投资银行次级债券、银行次级定期债务和企业债券的比例。

2004年7月,中国保监会发出通知,允许保险公司投资可转债,可转债投资规模计入企业债券投资余额内,合计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月总资产的20%。

2004年10月24日,中国保监会和中国证监会联合的《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为保险资金直接入市放行。《办法》指出,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股票的比例,按照成本价格计算,最高不超过该公司上年末总资产规模的5%。到2004年8月末,保险资金运用余额已达10012亿元。业内人士估计,按照投资股票比例最高5%的限制,保险资金投入股市的规模将在500亿至600亿元之间。

自从国家允许保险资金投资资本市场以来,不管是间接投资还是直接投资,都对保险资金运用有一个比例规定。现在,保险公司资金投资资本市场的比例问题是大家讨论比较多的一个问题。而对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投资于股票市场的比例讨论就更加激烈。有人认为,我们应该提高保险资金投资于股票市场的比例,现在美国保险资产20%左右投资于股票,英国的比例更是高达48%,香港为22%左右,新加坡为17%左右。在所有的投资渠道中,股票市场的平均投资回报最高。以oecd国家(包括澳大利亚、加拿大、荷兰、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新西兰、瑞典、瑞士、英国、美国等国)资产平均真实收益率(剔除通货膨胀的因素)为例,在过去近30年的时间里(1970~2000年),国内股市的投资回报率为8.0%,国外股票市场的投资回报率也达到了7.1%。而贷款的回报率只有股票的一半,公司债券和政府债券的回报率和股票的投资回报率差距更大,政府债券的回报率只有股票投资回报率的五分之一。

但是,大多数的意见认为,应该严格限制我国保险资金投资于资本市场尤其是股票市场的比例。资本市场是影响保险投资的重要市场环境,在目前我国资本市场还很不完善的情况下,保险投资面临很大的风险。

事实上是不是这样呢?我们以保险资金之前投资的证券投资基金为例,2004年中国资本市场哀鸿遍野,合资基金业绩却全面飘红。

首先我们看偏股型基金,在这个类别的基金中,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绩效表现情况明显偏好。统计显示,运作满1年且公布净值的偏股型基金共有27只,其中,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有7只。这些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业绩都比较好,不仅净值增长率全部为正,而且全部处于2004年度净值增长率排名的前半部分。净值增长率排名前10位的基金中,有5只基金属于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其中,湘财合丰成长列净值增长率排名第一位,净值增长率为17.09%,华宝宝康消费品、景顺长城优选股票分别排在净值增长率的第3和第4位,净值增长率分别为8.34%和7.63%。即使是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中绩效“最差”的基金--湘财合丰稳定,也取得了净值增长率第13名的较好成绩,净值增长率为1.82%。

第二,在平衡型基金中,合资基金管理公司旗下基金的绩效表现情况一般。统计显示,运作满1年且公布净值的平衡型基金共有9只,其中有5只基金属于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在此类基金中,2004年度净值增长率前两位的基金均为内资基金公司的基金,它们是易方达平稳增长、广发聚富。多数合资基金管理公司旗下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属于中游水平,排名第3至第6位的基金全部为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国联安基金管理公司旗下的基金--德盛稳健绩效表现最差,2004年度的净值增长率为-4.62%,列全部平衡型基金中的最后一位。

综上所述,合资基金管理公司旗下基金在目前市场状况下的总体绩效水平是比较好的,虽然有个别基金的绩效在同类型基金中间垫底,但多数基金的绩效水平属于同类型基金中的中上游。在中国证券市场这两年基础行情不是很好的情况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旗下的基金能够取得如此好的业绩,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外方的风险管理意识。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在国外运作了较长时间的投资工具,国外的很多专业投资机构对于运作证券投资基金有着较为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风险控制意识。在合资基金管理公司里,外方的风险控制意识和技术得到了较好的贯彻和落实。加之这两年的中国证券市场以跌势为主,风险控制意识和技术在投资运作中就显得更为重要。此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对于组合管理技术的理解与灵活运用也是他们取得良好业绩的一个重要原因。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本质上是一种组合运作,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外方有着数10年的积累,再加上各种量化的投资技术,使得组合投资方式能够得到较好地贯彻,并且还会根据具体的市场行情予以适当的、及时的调整和修正。

其实,并不是风险越高的领域越要限制保险资金运用的比例,关键是要做好保险资金投资的风险控制,我们来看投资风险最高的风险投资领域,20世纪7、80年代以来,随着风险投资的不断兴起,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保险公司也纷纷开始介入风险投资领域。目前,保险资金已经成为发达国家和地区风险投资领域的主要资金来源。在美国,1991年有42%的风险资本来源于保险资金,1997年也有40%的风险资本来源于保险资金。英国的寿险公司投资于高风险产业的资金在1994年达到了4亿英镑,占英国对该产业投资总额的13%。到1997年,投资于风险投资的资金迅速增长到12亿英镑,占英国风险投资资金总额的17%。我国的台湾地区也从1994年起开始允许保险公司参与创业投资,但规定保险公司投资金额不得超过该风险创业公司资本额的25%或1亿元。风险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使得保险公司的投资业务开始进人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吴九红、曾开华、赵旭的《保险资金运用安全与效率的模型分析》一文也可以给我们很好的参考。作者运用简化的gorton&winton模型(1997,1998)分析了保险资金运用安全与效率的关系。分析表明,由于保险业与其他行业一样是经营性行业,其投资职能与其他行业资金的投资职能类似,是增加企业资产的基本手段,因为资金运用不善而使企业倒闭虽然会带来保险业的不稳定,但因保险资金运用效率提高而增加的福利远远大于因保险企业倒闭而损失的福利,因此放宽保险资金运用约束是必然选择。由于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具有广泛的社会性,资产性质、资金来源与运用类似于银行业,在目前整个金融体系效率低下和补贴较高的背景下,合理限制是必要的。转型经济中存在着保险企业资金运用不安全导致的保险企业不稳定和效率低的双重问题。保险企业不稳定的部分原因是因为低风险、低收益项目的不良投资造成的,还有部分原因可能是保险企业的逐利性驱使其违规经营而选择投资高风险、高收益的项目,而政府对低风险、低收益项目的补贴是保险企业资金运用效率低下的主要原因。政府补贴是为了防止低风险、低收益项目亏损,保险企业出于对风险的考虑,即使投资高风险、高收益项目的效率高也不愿意向其投资,因此目前过多限制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也没有必要。根据上述分析,保险监管部门根本没有必要害怕保险企业倒闭而放松市场准入政策,打破国有保险企业垄断局面,放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形成强有力的保险企业退出机制,将经营不稳健以及无效率的保险企业淘汰出保险业,避免多米诺骨牌效应发生,对保险业来说并不是不安全不稳定,相反,从长远看它能提高保险企业资金运用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对整个社会来说也是有效率的。

[参考文献]

[1]孙曙伟,王刚.关于保险资金涉足风险投资领域的若干思考[j].投资金融,2004,(9).

[2]吴九红,曾开华,赵旭.保险资金运用安全与效率的模型分析[j].现代经济探讨,2003,(6).

[3]吴晓俊.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发展对策研究[j].经济与管理,2004,(3).

[4]朱俊生,尹中立,庹国柱.保险资金投资股市讨论的五个误区[j].金融教学与研究,2004,(3).

[5]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eb/ol]..

第4篇

业界传闻,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王梓木因为手中保险资金太多,发愁使用途径太少而寝食不安;本有一投资隧道的计划,并已经作了具体的财务和投资分析,但方案几次上报都被“打”了回来。

在记者和一家寿险公司资产管理中心的运营总监谈到此事时,他告诉记者,和寿险公司相比,财险公司的可用资金要少得多,一般也就几十亿的规模,但他现在管理的资金就有350亿到400亿,压力比他们要大得多。

截至今年四月份,我国保险业总资产首次突破1万亿元大关,达到10125亿元。1999年至2003年,全国保险业保费收入年均增长超过29%。截至2004年4月末,各保险公司资本金共计521亿元。

一方面,保险资金保持高速增长,另一方面,投资渠道狭窄,这种背景下,想必没有几个保险公司的老总能睡得安稳。

与银行“争食”

目前,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已经成为西方保险业综合盈利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外国保险公司资金使用率为90%以上,投资收益率均在8%以上。投资领域涉及股票、债券、房地产、抵押或担保贷款等。

但对于我国保险公司而言,在这几项投资途径中,除了债券外,其它几个领域都还是“禁区”。

某保险公司资产管理中心高层刘先生告诉记者,目前我国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主要有债券、央行票据、协议存款以及基金等几个方面。

其中,协议存款的投资收益在逐渐减少。在保险行业发展初期,因为保险资金相对较少,而银行利率相对较高,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之间的协议存款成为保险公司运用的主要途径,协议利率可以达到5个点。但随着资金的增多,协议利率也逐渐下降,现在一般只有3个点。他表示,现在协议存款已做得不多。

在债券部分,虽然投资的大门已经敞开,但因为我国债券市场的规模有限,使保险资金的债券投资受到了局限。

新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台湾第二大保险公司)北京首席代表陈国柱先生告诉《经济》杂志记者,西方发达国家每年发行债券的规模是其国民生产总值的3倍,而我国每年发行债券的数额只占国民生产总值的33%。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副司长沈炳熙在9月16日举行的北京CBD金融发展论坛上也指出,目前,我国债市和股市的比例非常不协调。

由于市场的限制,保险公司不得不努力寻找其它的投资渠道。刘先生认为,当前,当局应尽快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向保险公司放开,有两种模式可以考虑。一是保险公司自己做,二是保险公司购买银行的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

但是,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一直由银行“独霸天下”,它不会轻易将这块“肥肉”让给保险公司。如果采用第二种模式,保险公司势必要付出高昂的代价。在国外,第二种模式比较普遍,但前提是国外金融和资本市场的市场化程度很高,而我国还不具备这样的环境。因此他比较倾向采用第一种模式。

对于整个金融系统而言,由银行垄断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将给金融系统的健康发展带来不稳定的因素。因为银行的资金多是短期资金,而抵押贷款是长期业务,资产和负债的错配将给银行经营造成潜在风险。而保险公司的资金属于长期资金,因此如果保险公司能够进入这个市场,将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但有人质疑,如果保险公司也涉足本属银行的抵押贷款业务,是否说明保险公司可以混业经营。但刘先生认为,银行和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本质区别不在资产负债表的左边,而是右边,即负债,换句话说,就是能否吸收公众存款。

况且,现在金融系统各部门业务交叉的趋势已日趋明显,银行可以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涉足银行业务也未尝不可。

但这种金融部门互相渗透的趋势将给目前的监管体制带来新的挑战。目前的“一行三会”(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是严格的分块监管体系。如何使分业监管与金融机构业务交叉的局面相适应,并较好地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是当局面临的新难题。

看好不动产

虽然目前不动产投资还没有向保险资金放开,但业内人士认为,保险资金在这个领域其实大有可为。

据新光保险陈先生透露,新光保险除了保费收入外,在本业外最大的收入来源就是不动产,每年在不动产上的投资收益有三、四十亿新台币。新光保险是台湾私人企业中的第二大“地主”。对于投资风险,保险公司自己会进行评估和控制,而事实上的结果是保险公司赚钱了。

新光保险北京代表徐敦谟告诉《经济》杂志记者,新光保险每年的不动产投资报酬率在5.6%-8%之间,比银行利息相对高很多。而内地不动产的投资报酬率要比台湾高很多。

但内地的保险公司不得买卖土地,也不能投资自用以外的不动产。因此陈先生对于内地保险公司不得投资不动产的政策颇有疑惑。

他举了一个例子,如果新华保险两三年前在北京朝阳区买块地皮,现在就是两、三倍的盈利,资本也会成倍扩大,新华就不会出现现在的财务问题。把地拿出来卖了,问题就解决了。

但是,他也强调,台湾的法律规定对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也有一定的限制,例如,保险公司不动产的投资不得超过资本的15%,保险公司投资的不动产都不能用于抵押贷款等。

对此,徐先生认为,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在私营经济发展的初期,保险公司也不适合做太多的投资。因为保险公司的资金量很大,可谓“金融怪兽”,如果投资过大,会打击私营企业的发展。他认为,内地现在政策没有放开,有可能是担心保险资金的进入将进一步加剧房地产热。

而某保险公司资产运营总监刘先生则认为,这种担忧是不必要的。而且在他看来,如果说房地产存在过热的话,也是局部过热。而且是由于需求旺盛、供给不足造成的。房价过高是与金融体制有直接关系的。众所周知,房地产的资金多数来自银行,而银行的资金又以短期资金为主,短期资金用作长期业务,一旦遇到银根紧缩,就会使房地产商的资金出现断裂,这是造成房地产炒作过多,换手频繁的一个主要原因,而与项目并没有太直接的关系。

因此,他认为,保险资金作为长期资金进入,将有利于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他个人仍然非常看好房地产行业,认为房地产和汽车将是未来十年的两大消费热点。但投资的比例不能太高,5%-10%是比较适当的。

徐先生透露,他从学者的报告中看到政府有放宽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限制的趋势。

此外,基础设施领域,也是各界讨论的一个重要的投资渠道,保险公司也希望能早日进入。但刘先生强调,保险资金进入将有利于地方招商引资和地方经济的发展,但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采取市场化的模式,避免行政手段干预。毕竟,保险公司最终要为客户负责。

直接入市与股市点位

保险资金间接入市已成现实。截至今年6月末,保险资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已达691.9亿元。但也有人指责,保险资金在基金上的投资表现不佳。

刘先生则认为,和许多机构投资者相比,保险资金在基金上的投资收益率更高。而且保险资金投资基金的亏损主要在封闭式基金,这是和其本身流动性不强等特点有直接关系的,而且现在政策又不允许“封转开”,保险公司因此比较被动。

通过在基金上的“试水”和“磨练”,保险资金已做好了直接入市的准备,只等政府一声令下。

证券市场持续低糜,有人寄希望于保险资金可以充当“救市主”。但刘先生告诉记者,保险资金只是市场的一个投资主体,而且和其它投资主体相比,更加理性和谨慎。保险公司从来对自己都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也不希望在市场中炒作。

虽然可入市的保险资金多达500亿,数量非常可观,而且证监会也非常希望保险资金能尽早入市。但不表明政策允许了,就马上会有大量的保险资金入市。保险外汇资金的使用也是相同的道理。虽然保监会和人行在今年8月9日公布了《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但保险公司还要选择适当的时机。刘先生认为,现在国外主要货币的利率还不如人民币高,因此现在并不是投资的最佳时机,所以这部分资金的量是很小的。

同理,保险资金直接入市对市场的影响也不会象有些人预想的那么大。保险资金的运用是纯理性的投资行为,它的直接入市不应取决于点位。

他认为,中国的证券市场其实从来不缺资金,现在也不是缺乏信心的问题,就是价格的问题。股票为什么发不出去?就是价格制定的不合理,这需要调整。在和记者的交谈中,他多次谈到市场的作用,市场经济应该靠市场来进行自我调节,不应该让谁充当“救市”的角色,也没人能救得了市。

保险资金看重的是微观的投资对象的财务制度、信息披露程度、公司治理结构等情况。即使在1300点以下,也不缺乏有投资前景的股票。保险公司不应在意股价的起落,而应在意股票将来的分红收益。

新光保险的徐先生告诉记者。我国台湾地区除了对股票投资的比例有规定外,对投资标的都有规定。例如购买的公司过去三年的盈利率都在6%以上,将来卖出的时候还要事先公告。监管机构就是不希望保险资金频繁进出,进行短期操作。

第5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控制,风险控制

1 风险控制的内容、方法和手段

随着社会不断进步,建筑领域也在不断进步和完善。与我国现行的建设监理制度相比,工程保险制度下的风险控制,是对建设工程全过程全方位的控制,从设计阶段开始,经施工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直到保修期为止。它关注风险控制,强调预先控制,纵向延伸,横向扩展,对整个建设项目的实施有着重大的意义和作用[1]。

在这种模式下,风险控制单位在与保险公司签订风险控制合同之后,对风险评估报告做出分析,提出风险控制方案和大纲,然后派出以风险控制项目经理为首的项目控制班子,在设计阶段就开始介入,开展风险控制工作。工作内容的核心是针对工程质量进行质量和安全的全面控制与监督,以提高工程质量、降低风险、减少损失为工作目标,通过将事前预控与事中监控紧密结合,抓住风险源头,公正独立的对项目参建各方进行风险控制。风险控制的方法和手段是建设工程风险控制的核心内容,也是突破原有控制体制的关键点,分别体现在以下四个阶段。

1.1 设计阶段

以严格设计审图为基准,以变更过程控制为核心,全过程降低项目技术风险。

(1)加强设计风险的识别与风险预控。风险控制在设计方案确定后开始介入,通过专家调查等风险识别办法对设计方案进行风险识别,然后进行风险评估,按评估结果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等阶段进行风险指导和预控,做到有的放矢,提高设计产品的质量。

(2)强化设计产品的使用功能和安全性。在保证设计产品符合强制性规范条文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设计工作的特殊性和当地的气候和施工条件,把强调设计产品的使用功能和安全性提到一个新的高度上来。

(3)发挥专家的技术优势,把好“四新”技术的应用关。利用风险控制单位强大的专家技术优势,对“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这四新技术的应用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工程质量的安全。

1.2 施工阶段

以事前预控为基础,以过程监控为重点,以治理通病为手段,降低工程质量风险。

(1)建立风险源清单,确定风险控制对策和措施,实现预前控制。风险源清单的建立,对业主、施工单位和风险控制单位起着未雨绸缪的作用,可以及早确定风险控制对策,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实现积极有效的预前控制。

(2)建立数字化风险控制平台,实行风险动态控制。结合现场施工的具体情况以及数字工地的影像控制,制定有效的风险监控方法,根据各个专业分项工程重大风险等级的风险特征值和报警值,对施工现场以及相关的风险因素进行科学的、全方位的、全过程的监测和控制。

1.3 实施动态阶段

创建施工过程的全方位动态控制程序,从而利于各监管部门对整个施工动态阶段监管从一而终,并且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起特定的主导作用。

(1)强化要素控制,控制风险诱因。通过对现场人、机、料、施工工艺和施工环境的有效控制,从资质审查、准人控制、工艺样板引路和质量通病的治理等环节着手。

(2)强化过程控制,完善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的跟踪控制平台。对整个施工过程中进行动态控制,对于工程的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采取旁站等跟踪控制措施,严格把好质量关。

(3)检测公正、科学化。采取科学的检测、检查方法,实现对工程质量的评价以数据说话;充分发挥检测机构的公正、独立和科学性,确保工程内在质量。

(4)强化安全教育和方案审核,完善安全监管体系。通过宣传、授课、观摩等相对直观的教育方式,做好一线工人的安全教育,提高其对安全问题的感性认识和风险意识。做好安全专项方案与技术措施的审核,确保安全控制体系的有效运转。

(5)强化重大危险源的跟踪控制和应急预演,完善险情应急机制。应急预案的制定对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不可或缺,通过跟踪控制和应急预演进行过程控制,有利于风险事故的减少。

(6)对工期要求过紧的工程,必须控制其盲目赶工,从而造成一道工序没完就进入下一道工序,因此对这类工程施工单位在投标之前要做好工期安排,对一些政府性工程必须要有详细的施工工期安排,防止个别不懂工程的领导盲目催赶工程进度从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1.4 运营保修阶段

(1)制定缺陷责任期和10年责任期的风险控制工作计划,督促有关单位提供建筑物和机械设备使用与维护手册,做好设施控制工作,避免因使用不当而引起的质量问题。

(2)组织专家对建筑物竣工及保修期结束后的状态进行检查,以后每隔一年对使用状态进行检查,出具检查与评估报告(以理赔范围为基础),必要时可以采取向使用者问卷征求意见的形式。

(3)督促尾项工程和质量问题的整改落实,合理规避缺陷责任风险。

1.5 政府职能部门监管阶段

政府职能部门应该从工程立项开始就对其工程质量组织专家进行风险控制论证,从而对设计阶段的图纸审查必须要求在质量风险控制范围以内,必须杜绝因其造型新颖而忽略质量安全,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新施工工艺必须严格控翩,层层把关,时不时对其施工部位进行突击检查,把安全质量隐患消灭在萌芽阶段,对整个质量风险控制极其关键。

2当前产生的问题与改进措施

2.1 产生的问题

风险控制单位在风险控制过程中,按照风险控制大纲,对业主、承包商、供货商等项目参建方进行控制和监督,在试点工程中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具体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2]:

(1)风险控制中的责任分担还不明确,业主方、设计方、施工方和供货方的责任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等来界定。这给风险控制单位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2)风险控制单位在操作模式上虽然与原有的监理模式有很大的不同,但是在很多方面还是摆脱不了原有监理体制下的做法,仍然存在很重的监理痕迹。

(3)风险控制单位的组织大部分仍然是按照原先的监理单位的组织来实施的,其人员也以原有的监理人员为主,缺少有经验的风险控制评估、分析人员。并且具有工程保险相关知识的人员也非常缺乏,降低了风险控制工作的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

2.2 改进措施

面对在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下进行风险控制所产生的问题,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逐步解决。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着手:

(1)建立相应的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法规体系。通过确定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中的业主财产险与参建各方(勘察、设计、施工方和风险控制单位)的责任险的配套实施措施,明确和落实参与建筑工程项目各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样可以更好地开展风险控制工作。

(2)建立对风险控制单位的资质认可和监督机制。由于风险控制单位工作性质的重要性,因此,对风险控制单位的资质认可和监督控制非常重要。应该建立有关风险控制单位资质认可的办法,使风险控制单位可以不断增强技术能力,持续改进和不断完善风险控制体系。

(3)整和资源,建立具有充分风险控制人力资源的风险控制单位。从审图机构、设计单位、保险公司等引进人才,与现有的监理公司的技术力量相结合,充分整和相应的人力资源,进行工程保险方面知识的培训和累积,使得监理单位可以顺利的向风险控制单位转变,切实提高风险控制单位的市场地位。

(4)加强风险控制工作的力度,不断弥补实际工作中不足。针对风险控制工作中的不足之处,还要进一步加强控制,优化方案,落实和加强风险控制措施,充分发挥风险控制信息平台的作用,提高风险控制人员的水平,使风险控制工作得到不断完善和提高。

第6篇

[关键词]商业健康保险,企业制度安排,生产要素,产业价值链,组织职能

一、健康保险企业的生产要素

健康保险企业是一个特殊的金融服务机构,其生产要素不同于其他行业,生产要素中的资本、劳动力和生产工具的内涵具有自己的特点。

(一)资本

资本是所有企业最重要的生产要素,特别是在金融企业,资本的作用和地位是不可替代的。按照《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保险企业的资本是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二)劳动力

劳动力是企业生产要素中核心的部分,最具主观能动性的部分。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具备专业技术的管理人员,主要有精算、核保、理赔、财务、计算机等专业技术人员,他们为了企业的生产目的而投人才智和体力,分布在不同岗位和层级。二是负责销售服务人员,主要有人、经纪人、公估人和其他中介服务人员(审计、法律、财务、税务等),他们主要负责企业的销售和服务工作。

(三)生产工具

生产工具在健康保险企业中,可以分为“硬件”和“软件”两个部分,两者结合起来,为健康保险业务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持平台和作业保障。硬件部分,指的是计算机信息支持平台方面的要素,包括计算机信息系统、各种数据库、编码程序、保单(保险产品的信息载体)。软件部分,指的是与硬件部分配套的专业技术和作业流程,包括产品设计、精算统计、核保核赔、风险控制、医务管理、健康管理、投资操作等。

现代企业的目的是进行生产经营创造价值,要达到这个目的,就要对企业的生产要素进行合理的组合,也就是进行资源配置。同样,健康保险企业的资源配置就是对生产要素进行合理的组合,组合的标准是企业价值最大化。

制度均衡理论告诉我们,制度均衡安排的前提条件就是要素资源配置最优,达到交易成本最小、净效益最大的资源配置。”也就是达到资源配置的“帕雷托最优”,当企业达到这种状态时,制度的选择主体对此时的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表现出一种满足状态或满意状态,也就是达到了制度均衡状态。那么,就健康保险企业内部而言,主要是通过要素的合理配置和价值链的延伸实现交易成本最小、净效益最大,从而达到制度均衡。

健康保险是专业技术密集的要素配置,我们把前文提到的健康保险企业的资本、劳动力和生产工具三大要素归纳为五大类:资本、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经纪销售服务人员、计算机信息支持平台(包括数据库)、专业技术作业流程。

健康保险公司是金融企业,资本是最重要的要素,这与其他金融行业的特点是一致的。健康保险公司同时又是专业性很强的服务性行业,特别是产品精算、风险控制和医疗服务方面,是个专业知识和技术密集型的企业。

根据德国著名保险专家d.法尼在《保险企业管理学》的分析,保险产品作为经过要素投入和要素组合过程产生的经济物品,是提供给被保险人使用的保险保障。保险产品是无形的,它在法律上是通过保险合同,实际上是通过信息载体被记录并储存。正因为如此,生产要素的选择、使用和组合也有其独特之处。尤其是无形的生产要素,如员工的劳动和信息,专业人员的技术和知识,在整个要素的投人中所占比例很高。*

鉴于健康保险产品和服务的特殊性,健康保险公司的生产要素中,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专业技术风险控制流程和计算机信息支持平台,这三大要素的地位和作用显得尤为重要,由此形成的企业价值链的意义也非同一般。

二、健康保险企业的价值链分析

(一)健康保险的价值链分析

与人身保险的利润来源相比,健康保险的利源是“三差”中的“两差”(费差和利差),其特殊性表现在两方面:

1.疾病发生率(morbidity)

健康保险产品的风险是根据“疾病发生率”确定的,而不是根据人身保险的“死亡发生率”(morbidity)确定的。当保险公司实际的风险发生率低于预计的风险发生率,即实际疾病发生人数比预定疾病发生人数少时就会产生盈余,这是健康保险公司最核心的利润来源,也是区别于其他行业利润来源特质。在本文中,我们把由此带来的盈亏称为风险控制盈亏(下同,略)。人身保险的死亡率,在一段时间内可以保持相对的稳定,而健康保险的疾病发生率缺乏足够的经验数据,同时疾病发生率往往受到现代医疗技术发展和人们的生活、饮食习惯的很大影响。

2.管理服务收益

通过延伸管理服务、延伸价值链带来的收益。借鉴国际上通行的管理式医疗(managed care)和健康管理经验,对医疗服务的过程进行必要的监测,改革医疗服务的补偿方式,建立与医疗提供方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机制,建立广泛的医疗提供方网络,采用病种管理、病例管理和诊疗信息管理等措施有效地控制风险。通过以上新型的管理服务和实践,控制风险,降低成本,增加价值。

(二)健康保险的价值链延伸

健康保险的创新之处在于借鉴国际成功的健康管理经验,通过对医疗提供方的管理,为客户提供新的服务,一方面有效控制风险,降低成本,另一方面,丰富了客户服务的内容,为客户提供了附加价值,这样,既延伸了金融服务,更重要的是延伸了健康保险的价值链,为健康保险提供了新的价值来源。

1.采用新型的风险控制模式

健康保险业务的风险控制是个国际性的难题,运用传统人身保险的核保核赔技术流程已经不足以控制风险。健康保险与寿险存在巨大的差异,健康保险在承保前的客户信息调查、产品定价、理赔服务(包括金额、频度)、风险控制(包括事前、事中、事后)、医疗提供方的管理(约束诱导需求、控制医疗过度消费)、客户的道德风险控制等方面有自己独特的流程。近几十年来,以美国为代表的国际健康保健组织,采用延伸传统风险控制和服务流程的方式,在医务管理和健康管理方面积累了很多有效的经验。例如在医疗服务控制过程方面,采用医疗服务使用检测和审查、第二外科医生手术意见;在医疗服务费的补偿方式上,采用按服务项目付费、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按诊断相关分类付费等;与医疗提供方建立无赔款优惠和利润分享机制;特别是管理式医疗,大大降低了医疗风险和费用,通过建立选择性的医疗网络、主管医师的“看门人”制度、病例管理、网络化的信息管理、医疗代码制度对医疗服务提供者的考评等,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2.创造健康保险的“三赢”局面

中国的健康保险行业也要借鉴国际上比较先进有效的健康保险的管理经验,更多地为客户提供持续的新型的健康管理和服务,创造新的价值链。只有实施执行这些必要环节的风险控制措施,才有可能抑制医疗提供方的诱导需求,避免过度医疗和医疗不足,达到医疗资源使用效率的最大化、客户收益的最大化、保险公司的效益最大化的“三赢”局面。

三、健康保险企业组织制度安排

(一)组织职能与现存的制度形式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草案),保险公司从事健康保险活动应当具备以下职能和条件:单独核算健康保险业务;建立健康保险精算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健康保险核保制度和理赔制度;建立健康保险数据管理制度;配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精算人员、核保人员和核赔人员;具备职能完整、相对独立的健康保险信息管理系统。通过以上职能的合理分配,保证消费者的最大利益,保证企业的价值最大化,达到组织制度安排的最优配置。

根据以上职能配置,现存的商业健康保险企业的组织制度形式形成了以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为主体,寿(产)险公司健康保险专业部门为辅,寿(产)险公司其他职能部门附属的健康险业务为补充的多种形式:

独立法人专业公司:这是中国健康保险专业化发展的方向和主流。专业公司具有完整的健康保险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可以独立进行资金运用、人员招募和财务核算,调动各种资源统筹支持健康保险主营业务。

事业部或利润中心:指在寿(产)险公司中独立的机构,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专业经营健康保险业务,是健康保险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专业职能部门:指在寿(产)险公司中相对独立的职能部门,专门经营健康保险业务,是目前开展和经营健康保险业务的主要组织制度形式和发展力量。

附属的业务形式:指依附在寿(产)险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中,辅助销售健康保险业务,该业务形式主要为最近几年新成立的合资保险公司和股份保险公司(寿险),以及财产保险公司中的意外健康保险业务,是健康保险业务的重要补充。(见表1)

(二)要素资源配置、价值链延伸与组织制度安排

健康保险企业的制度安排是由企业内部要素资源配置和价值创造决定的,是企业内部要素配置的外在表现,要素的配置过程就是组织制度安排的形成过程。健康保险企业的四种主要组织形式是五大要素资源不同配置的结果,组织形式的复杂程度和资源配置的复杂程度呈现出正相关的关系。同时,健康保险企业组织制度安排和要素配置的复杂程度,决定了其价值链的参与程度,也决定了价值的获取程度。同样,二者也呈现出正相关的关系。

我们知道,要素永远是稀缺的,假定在要素约束和确定的前提下,企业的组织形式追求要素配置最优、价值最大,从而达到企业制度均衡。根据这个原则和现实的企业制度安排,我们可以把健康保险企业组织形式分为具体的制度均衡和制度非均衡形式。(见表2、表3)

说明:

1.资本:包括注册资本金投人和资金的投资使用;

2.销售服务:指销售和服务等第三方人员;

3.专业管理:指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4.信息系统:指计算机支持平台和数据库、保单等信息系统;

5.风险控制:指进行风险控制的专业技术、作业流程和控制手段。包括传统的核保核赔技术和事前事中事后风险控制的手段;

6.管理服务:国际通行有效的新型的风险控制手段,包括医务管理和健康管理。

7.文中符号√和#分别表示具备和不具备此项职能。√/#两个符号同时出现,表示各有50%的可能。

(三)组织制度的分析

1.制度均衡条件下的组织制度形式

专业的健康保险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具备完整的业务职能和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导向。健康保险是核心业务,围绕这个核心业务,组织具备所有生产要素,可以统筹调配各种资源,进行最佳配置,发挥最大效用,通常可以达到协同效应和规模效应。在控制风险方面,除了采用传统的风险控制手段之外,还探索性地采用新型的风险控制手段,包括管理式医疗和健康管理,达到价值最大化,实现公司的利润目标。这种组织制度安排,使组织的资源配置、目标设定和价值创造达到了统一,获取最大化的价值盈余,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费差、利差价值(参见上文,略);

其次是风险控制盈亏价值,通过传统的核保核赔以及事前事中事后风险控制手段降低风险所带来的盈余;

第三是管理服务盈余。专业公司除了采取传统的风险控制方式之外,还创造性地引用了国际通行有效的医务管理和健康管理的新型风险控制方式,这就大大地延伸了组织的价值链,获取了组织提供的金融服务所带来的附加价值贡献,这是其他组织制度安排所不具备的优势;

第四是组织内部资源的合理配置,一方面减少了组织内部信息沟通成本,提高了组织工作效率,另一方面资源配置的协同效应可以得到充分的发挥;

第五是开展业务的规模效应所带来的规模收益。

综上所述,这种组织制度安排是价值最大化的盈利模式和企业制度安排。

2.制度非均衡条件下的组织制度形式

制度非均衡条件下的组织制度安排有三种形式,即附属业务形式、专业职能部门和事业部或利润中心形式。

首先是附属的业务组织形式,只具备单纯的业务销售职能,是最简单的要素组合与制度安排。通常是健康保险产品以附加险的形式附着在其他主险之下,主险可以是人寿保险、财产保险或其他意外险。销售范围通常是局限在个人业务,作为公司主营业务的配合与补充,没有单独的核保、核赔人员和作业流程,也没有独立的计算机信息支持平台。在要素组合中只涉及到单纯的销售职能,其他要素是与其他产品系列和组织共用。企业组织只局限于部分销售职能,组织参与价值链的程度最低,价值创造只取决于部分费差的获得。

其次是专业职能部门形式,具备业务销售与风险控制部分环节(核保、核赔)职能,以市场开拓和销售管理为主,兼顾部分两核工作和其他职能(如产品前期调研、部分医务管理职能)。销售的产品可以是附加险或是独立的主险,附加险通常是配合主险的销售,以一年期业务为主,起到带动主险增长的“敲门砖”作用,销售渠道与其他销售渠道共用,业务范围可以是个人、团体和中介业务,也可能是集中在其中的部分范围。在风险控制方面,主要是通过核保、核赔环节进行,有单独的专业人员和作业流程,也会涉及到市场的调研和定点医院管理等部分职能,计算机信息系统通常与公司的主营业务系统共用。所以,在要素配置方面涉及到销售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作业流程,以及部分计算机信息系统。就价值链的参与程度,兼顾型组织制度安排,参与了价值中的费差创造、部分的风险控制盈亏价值创造(其中的核保核赔、产品开发的参与)。

第三是事业部或利润中心的组织制度形式。职能相对完备兼具财务目标导向型:具备相对独立完整的健康保险业务的销售、风险控制和产品精算的全过程,具备部分或全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支持平台;同时,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财务要求为目标。在这种制度安排下,组织有比较明确的发展战略和市场策略,可以在其职能范围内,运用各种资源支持健康保险业务的顺利开展。由于财务指标考评,组织尽可能最优化地配置资源,降低业务的交易成本,发挥要素的最大效用,特别是在风险控制全过程中,把风险的预测、防范、转移、化解等环节贯穿起来,达到降低风险,提高效益的目的。这种组织制度安排,由于最大程度地参与了健康保险业务的全过程,同时由于财务目标的约束,一方面使企业更多地关注风险控制的各个方面,把风险损失降到最低;另一方面尽可能最大化地参与到组织的价值链中,获取最大的价值创造,包括费差、风险控制盈亏和部分利差(资金使用权的转让费用)。

四、组织制度安排的现实选择

(一)企业发展的宏观战略决定了企业的组织制度安排

首先是健康险企业组织形式专业化发展的趋势。中国保险业控股集团化的发展趋势,提出了建立专业子公司(包括健康保险公司)的内在需求;同时,巨大的市场潜力和潜在的盈利空间,诱致了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的建立(金控集团下的子公司和独立的股份制专业公司)。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成为中国健康保险企业未来的发展趋势。各个领域专业子公司的建立,实际上是一种组织制度的变革,也是企业组织和市场进一步专业分工细密的客观要求,对于组织而言,最重要的是找到了新的获利的机会,新的获利机会诱致了专业健康险公司的诞生。“制度变革与其说是取决于制度需求,不如说是取决于制度供给,与其说取决于制度接受者的非均衡是显示的新的盈利机会,不如说依赖于变革成本决定制度决定者的非均衡所给予的获利可能。”这是专业公司诞生的制度基础。

其次是企业发展的专业化战略和相机抉择策略的选择。具体表现就是健康保险的最主要组织形式:事业部或利润中心、职能部门制以及辅助业务形式的经营模式,这些模式的选择既是现实的也是合理的。一方面,以往的中国企业追求大而全的经验教训,使中国保险业坚信专业化发展的企业战略。中国保险市场上的绝大多数主体,特别是股份制企业和合资企业,提出了在集中精力发展自身主营业务的同时,积极发挥健康保险的辅助作用,以健康保险带动主营业务的发展,这也是健康保险“敲门砖”理论产生的基础。另一方面,企业的管理者密切关注健康保险市场的变化,特别是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的发展情况,采取“进退自如”的相机抉择策略,“进”可以模仿专业公司的制度安排,减少制度转换的机会成本损失;“退”可以固守辅助补充主营业务的根本,作好“配角”。这也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也是一种现实的选择。

(二)企业内部要素资源约束的原则决定了组织制度安排

首先是资本稀缺。在健康保险的要素资源中资本是首当其冲的第一稀缺资源,这是制约健康保险组织制度安排的第一因素。

其次是专业技术人才不足。健康保险行业的专业技术人才也是制约行业发展的瓶颈。与保险的其他领域相比,健康保险行业的专业技术要求更高,涉及到的知识也最多。目前,具有理论知识、专业技术和实践经验的人才极为匮乏,这大大加大了招募人才的成本。

第三,健康保险计算机系统的软硬件投资也是巨大的,这里就不再赘述。

总之,健康保险的要素资源的极度稀缺,加大了其组织制度选择的交易成本,制度决定者根据资源的稀缺程度和交易成本的大小,选择了组织制度安排的多种形式。

五、结论

就企业的组织制度安排与生产要素配置、价值创造和组织职能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一)健康保险企业组织制度的均衡条件

当制度的供给与制度的需求达到平衡时,组织的净效益最大、交易成本最小,此时的企业组织制度处于均衡状态;健康保险企业组织制度安排形式的均衡条件是,在要素配置最优、交易成本最小的前提下达到价值最大化。

(二)健康保险企业组织制度的合理与现实选择

第7篇

【关键词】美国 德国 投资策略 风险控制

一、引言

企业年金作为养老保险的第二支柱,是养老保险制度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内外众多研究资料表明,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对于完善一国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老龄化日益严重的今天,企业年金保值增值问题愈发突出。目前,我国企业年金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在投资策略及投资风险控制方面都在逐步的探索中。纵观世界上企业年金投资的监管政策,根据监管机构对养老金投资资产的组合类别和投资比例的限制程度,可以分为谨慎人和数量限制型两种监管模式。投资监管模式的不同会影响一个国家养老金的风险收益模式,而且会对养老金的投资风险控制产生不同的影响。本文就这两种监管模式分别选择了典型国家美国和德国,就其企业年金的投资风险控制策略进行探讨。

二、美国企业年金投资风险控制

(一)投资情况概述

美国是最早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国家之一,采用的是谨慎人原则的监管模式。它对养老基金的资产配置(如投资品种、投资比例)没有数量的限制,投资组合是多元化的,投资范围也比较广泛。但要求投资管理人为养老基金构造一个最有利于分散和规避风险的资产组合。美国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还是比较高的。截至2006年6月,美国最大的公共雇员养老基金――Calpers的权益类投资总额为1381亿美元,占总投资额的65.4%, 04-06三年的投资回报率高达13.89%,从2008年各个国家企业年金投资收益情况来看,与其他国家相比,美国受金融危机的影响还是比较大的,仅次于爱尔兰和澳大利亚。但是总体收益还是比较乐观的,一份长期投资收益(1990-至今)的研究报告显示,美国股票的年实际收益为5.2%,债券的年实际收益为1.9%。

(二)投资风险控制

美国企业年金投资中的风险控制机制相对比较成熟。具有代表性的两种措施是:

(1)通过分散投资组合理论来化解风险。有研究表明,一个资产组合中如果包含了20-25种证券,其总的非系统风险就可以降低95%。企业年金要实现收益和风险的平衡,必须进行分散投资。美国属于谨慎人原则,对投资的数量限制不多,企业年金的投资组合是分散的。

(2)通过建立第三方担保的方式为企业年金的受益人设置一道安全屏障。这也是一种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实质上是对企业年金进行风险转移。美国的养老金受益担保公司主要是对待遇确定型企业年金进行担保。该公司受美工劳工部、商业部和财政部共同管理,由劳工部部长任公司董事会主席,在相当程度上维护了美国待遇确定型企业年金的长期稳定的运行。

三、德国企业年金投资风险控制

(一)投资情况概述

德国1974年建立了企业年金,比美国晚了将近一个世纪。目前,德国的企业年金属于数量限制型的监管模式,对企业年金投资的资产类别、投资比例等进行直接的数量限制。但是它的规则这些年相对来说比较宽松、监管者在分散投资的原则下规定了投资范围和每种资产的最高投资比例。对风险较高的资产如股票、对冲基金和高收益资产的投资比例最高限定在35%。德国偏重于低风险性的资产配置,在低风险性资产配置中,全球范围内,德国企业年金的贷款占比最高为33%。由于多种层的安全规定,和相对保守的投资策略,企业年金受金融危机的影响较小。但是以2008年为例,德国的投资收益仍远远低于美国。

(二)投资风险控制

首先,德国也比较重视运用分散投资组合理论来化解风险。虽然德国实行的是数量限制型的监管模式,但是它的规则这些年相对来说比较宽松、监管者在分散投资的原则下规定了投资范围和每种资产的最高投资比例。所以能够有效地控制非系统风险。其次,德国风险控制的方式主要是借用保险行业的方式,如风险评分和压力测试。评分方法提供了一套较为客观、稳定的风险评估方法,可把评分系统的滥用降到最低程度,能够有效地控制企业年金的投资风险。压力测试通常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其他风险等,通过压力测试,能够帮助人们充分了解企业年金基金的风险状况和风险抵御能力。

四、对我国的启示

中国目前的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模式采用的是数量限制型,这种监管模式对企业年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有严格的规定。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从中得到的启示为:

1.对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的监管模式进行改革。美国企业年金的监管模式采用的是谨慎人原则,德国虽然是数量限制型,但是近年来对投资数量的限制不多。从两国的投资收益来看,美国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要远远高于德国;从风险控制的角度来看,美国因为谨慎人的监管模式更容易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分散投资,更有利于分散风险,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

2.我国可以为企业年金的受益人建立第三方担保,为其设置一道安全屏障,对企业年金的投资风险进行转移。建立定期的风险评估制度,企业年金面临的风险种类以及发生的频率、程度是在不断变化的。因此,要不断对风险进行预测,根据经济、社会和政治环境的变化对风险控制措施进行调整。

3.明确禁止某些风险极大的投资行为,直接进行风险回避。例如,规定企业年金基金不得用于信用交易,不得用于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投资管理人不得从事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等。

参考文献

[1]杨波.企业年金的风险管理[J].中国社会保障,2006(10).

第8篇

(一)保障率不足风险

保障率不足风险是企业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会遇到的一种基本风险。风险共担是出口信用保险的一项基本原则。一般来说,保险公司会根据对进口客户的独立资信调查结果给予50%~90%的理赔率,客户资信越高,理赔率越高;反之,理赔率越低。因此,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后,并不能保证防范100%的收汇风险,只能防范理赔率范围以内的应收外汇账款的风险。因此,企业自身也必须加强对客户风险的控制与管理,尤其是低理赔率的客户,说明保险公司从专业的评定角度将其确认为高风险客户,企业在与其开展业务时,必须从结算方式、结算周期、业务量上综合考虑,以求将风险降到最低。关于保障率不足的风险,有些企业会陷入一种认识上的误区,认为只要采取组合措施,就可以100%规避保障率不足的风险。比如,国内某企业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一境外客户的出口合同申请出口信用保险,保险公司在其批准的循环额度内为其核定了70%的理赔率,该企业以为将剩余的30%部分再通过其他措施得到保障后就可以没有任何风险了,于是要求国外客户必须先提供30%的L/C结算方式,剩余部分再采用出口信用保险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其实,这是一个认识上的误区,一旦该客户真的发生了收汇风险,保险公司按已发货未收汇总额的70%给予投保企业理赔后,企业将会把包括L/C结算方式在内的应收未收的外汇账款的权益全部转移给保险公司。

(二)额度失控风险

额度失控风险是企业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可能会遇到的最重要的风险。企业在向保险公司申请出口信用保险时,一般是根据本单位以前年度的出口额度向保险公司申请一个总的出口信用保险额度。如果企业的出口客户较多,并且结算方式与风险程度各不相同,还可以在总的信用保险额度内针对不同的客户分别为每一个客户申请一个不同的可循环使用的出口信用保险额度和理赔率。在这种情况下,取得出口信用保险额度后,就需要对每一个客户的实际发货未收汇额度进行控制。一旦超过出口信用保险额度发货,超额部分发生的逾期不能收汇的损失将完全由企业自己承担。例如国内某出口企业,在向欧洲某客户出口自己的产品时,向保险公司申请了结算期为150天、理赔率为90%、在1年内可循环使用的出口信用保险额度。获得出口信用保险额度后,由于该公司业务人员和财务人员的疏忽,在发货时放松了对出口信用保险额度的控制,最后实际发货比出口信用保险额度多出了近百万欧元。结果该客户突然宣布破产,根据规定,保险公司只对该公司出口信用保险额度内的出口收汇给予90%的理赔,超额发货部分不予理赔。后来,保险公司考虑到与该企业的长期合作关系,才对超额发货部分给予了不超过50%的理赔。由此可见,这种额度失控风险一旦发生,带给企业的损失将是巨大的。

(三)申报延时风险

申报延时风险也是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必须重点防范的风险之一。其主要出现在以下两个环节:一是对境外客户发货后不及时向保险公司申报发货信息,提报发货发票、发货提单等单据;二是当境外客户出现收汇逾期时,不及时向保险公司反馈客户已经发生逾期收汇的信息。由于申报不及时,不能使保险公司迅速跟踪调查客户的信息,可能导致损失的扩大。

(四)风险控制机制失效风险

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之后很容易放松对应收账款的风险控制,认为投保之后风险就完全转嫁给保险公司了。其实,出口信用保险只是规避出口收汇风险的一种防范手段,其发挥风险规避、促进出口作用的大小与企业自身的风险控制体系密不可分。一般来说,企业自身的收汇风险控制机制完善,再辅之以出口信用保险,发生风险的几率就小,出口信用保险就越能起到帮助企业扩大出口的作用;反之,作用就越小。

(五)分散投保、效率低下风险

由于对关联公司的出口不能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国内一些通过设立境外销售子公司来扩大海外销售的大公司,一般采用境外公司直接在当地投保信用保险的办法,但由于信用保险具有政策保障性,不同的境外国家其出口信用保险政策不同,其保险费率与理赔程序也不同,由境外公司分散投保很容易导致投保成本高和理赔效率低等问题。

二、企业对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应收外汇账款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是企业防范出口信用风险、最大限度地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出口促进作用的重要保障。对出口企业来说,一套完善的内部应收外汇账款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开发新客户前的综合调查、结算方式与结算账期的合理选择、投保额度的合理申请、发货后的动态跟踪调查等。只有将企业内部的应收外汇账款风险控制制度和出口信用保险有效地结合起来,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障作用与出口促进作用。

(二)加强出口信用保险额度的综合管理

具体来说,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加强内部控制:一是建立出口信用保险额度统一管理制度,如可以由财务部门的收汇岗位集中管理。二是建立多级审核制,即在发货时由发货人员、财务人员、部门经理等多级审核,通过多设审核闸口防止超限额发货情况的发生。三是建立专门的出口信用保险额度使用台账制度,逐笔登记限额内的出口发货情况。四是建立出口信用保险额度使用情况动态检查制度,每一笔发货之前都应仔细检查未收汇余额是否还在额度之内,对于超过出口信用保险额度的,必须立即跳闸。五是建立出口信用额度使用情况定期分析制度,按周、按月编报分客户的出口信用保险额度使用情况分析报表。

(三)建立定期申报制度

企业一旦获得保险公司对出口客户的循环授信额度并正式开始发货,就必须建立定期申报制度。定期申报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定期申报对授信客户的出口发货信息,提交发票、提单等出口单据;二是一旦发现出口客户出现收汇逾期的情况,立即向保险公司申报客户的逾期信息;三是一旦客户的逾期超过一定期限,必须及时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申请。

(四)对终端客户进行集中综合授信管理

通过设立境外公司扩大出口的企业,可以通过选择国内的保险公司申请对终端客户进行综合授信管理。目前,国内已经有大型出口企业采用这一投保模式,即通过国内母公司的总授信额度向境外销售公司的所有重要终端客户分别申请一个子额度,当终端客户发生收汇风险时,由国内保险公司统一理赔。这样操作不但可以降低综合投保成本,还可以提高理赔效率。

(五)选择合理的结算方式与账期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并不能完全分散出口收汇风险,因此,企业在出口业务上,还必须选择合理的结算方式,严格控制结算账期。投保前与投保后应采用一样严格的控制标准,而不能在投保后就放松控制标准。企业对客户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到位,在投保时,才能尽量争取到高的理赔率。

(六)与保险公司建立客户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第9篇

关键词:有色金属;建筑工程;风险控制

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是有色金属工程建设中的重要保障。有效的风险防范对策必考虑到以下四个因素:第一是可规避性,第二是可转移性,第三是可缓解性,第四是可接受性。根据以上四点,总结出可采取的有效措施有风险控制、风险转移、风险分散、风险自留以及风险回避等。

1加大有色金属建筑工程的风险控制力度

在有色金属建筑工程的实施过程中,风险控制是一种有效的风险防范手段。它根据风险预测、识别、评估等依据,采取各种积极应对措施,让工程建设在掌控中有序进行,这样可以有效避免了事故的发生或降低发生概率,减少一些潜在因素带来的损失。为了把风险降到最低、安全事故不再发生,对已经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风险控制是非常有必要的,这样能有效避免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进行风险控制主要方法包括几下几个方面:预防为主,树立风险意识。在有色金属建筑工程中,有发包人和承包人。发包人要特别关注地质斟察和施工图设计这两方面,确保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努力做好编制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拟定的相关事宜,有效降低工程风险。承包人要积极树立风险意识,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在风险防范措施中,要加大人力、物力等资源的投入,同时也要确保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质量意识以及专业技术水平到位,并实施有效的科学管理计划,这样能有效避免安全事故、质量事故等,让企业整体素质得到有效提升,企业管理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看齐,降低了工程风险发生的概率。因此,要尽早拟定风险安全防范措施,能有效地避免风险损失。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避免和减少风险发生。在有色金属建筑工程中,施工合同是风险防范中的重要部分,施工合同的严谨和规范出现问题都可能带来一些工程风险。因此为了加强风险防范措施,要确保合同管理质量,对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要加强管理,避免合同不严密、不规范事情的发生。合同条款的规范性,能有效降低因合同问题带来的风险。采取各种措施,降低风险。在有色金属建筑工程中,可以通过采取一些有效的防范措施,以及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风险意识的教育和培训,确保将风险损失降到最低。

2有效回避有色金属建筑工程的风险

风险回避指的就是在有色金属建筑工程项目中通过在合同中使用免责条款,远离和躲避一些风险可能导致的后果及损失,因此工程承包商能有效回避一些可能发生风险的行为。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进行防范,第一是为了防止大风险的发生而主动放弃一定的利益,第二是为了躲避大风险而主动承担一些小风险。在这里举个例子说明,承包商由于不熟悉自己所承包的项目,而将它委派给擅长该项目的分包商。在一定程度上虽然降低了总利润,但承担的风险也如此减小了。

3对金属建筑工程的风险进行转移

风险转移指的是企业在不能躲避风险的情景下,可以将风险转移给与其有相互经济利益关系的企业承担,而风险专业的主要方法包括两种,即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在有色金属建筑工程中,工程保险是指将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身上,施工发包人或承包者依据保险合同规定,支付一笔保险费给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则要按照合同规定对一些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者人员伤亡等事故承担风险责任,进行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购买保险能让企业将自身风险最大化地转移到保险公司,有效地避免了大风险造成的严重经济损失,保险是支付确定的金额来化解一些不确定性因素的风险。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方法就是将风险分散给多个分包商以及生产要素商承担,这里举个例子,在分包合同中,可以规定业主支付金额给总承包商的几个工作日后再向分包方制度款目,降低业主拖欠工程款的风险。

4对金属建筑工程的风险进行分散

在有色金属建筑工程中,风险分散有利于调动工作的积极性,同时也降低了风险。对于发包人来说,风险分散指的是将工程合理划分标段,然后下发给各个承包人,这过程要确保做到下发的单位工程大小相当,施工难度不相上下。而承包人则负责通过一些工程分包等合作方式来降低自身承担风险。承包人面对一些投资所需金额巨大、施工时间长、所需操作技术复杂的工程,可以适当通过与他人合作来达到分散风险的效果。与此同时,为了有效分散风险,可以依照有色金属建筑工程的施工进展情况,提出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协议等条件,做到及时对各方权利和义务的调整。

5对部分金属建筑工程的风险进行自留

在有色金属建筑工程中,风险自留分为两种,分别是有意识和无意识自留风险,它是在无法躲避风险以及承担风险能获得巨大利益情况下,自己承担风险的一种行为。自留风险一般通过建立基金来解决问题,由于风险带来的损失由基金进行补偿。风险承担人要正确评估风险以便更好地自留风险金,弥补自留风险带来的经济损失。而工程发包人可以通过自留风险金来预防施工过程的一些突发意外所需的费用,如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误差等。对承包人来说,自留风险金可以解决施工过程由于质量事故、工期拖延等带来的经济损失。在有色金属建筑工程中,不是全部风险都可以回避和转移,那么对于这些不能转移和回避的风险,风险承担人要自留,而一些经济损失较少、重复明显的风险也应该采用风险自留,对于这些风险,自留比转移更能让企业获利。

6结语

总而言之,在有色金属建筑工程中,为了防止和避免工程风险,我们要有一套合理有效的工程风险控制防范措施,积极做好应对工程风险防范措施,有效地避免了风险带来的经济损失。

参考文献

[1]李立文.工程总承包项目风险防范[J].电站系统工程,2005(03).

第10篇

关键词:全面风险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8-0075-02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面风险管理的方法

全面风险管理方法是风险管理流程实施的具体手段,建立风险管理方法体系有助于各个流程的具体执行。经过多年的发展,项目风险管理的方法更加成熟和多样化,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风险的全面分析提供了可能。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管理方法体系犹如一个方法库,将各个流程的风险管理方法汇总起来,比较各种方法的优点和缺点,找出其在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管理中的适用范围,在进行项目风险管理时,可以针对各个阶段的特点快速选择有效的方法进行风险的定性和定量分析。

在全面风险管理框架中目标体系是核心,所有的人员、流程和方法必须围绕风险管理的目标制定和执行;组织体系是基础,从组织制度上保证风险管理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培养全员风险管理的氛围;流程体系是关键,房地产开发项目全过程的风险都要按照风险管理流程进行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处理和风险监控;方法体系是手段,促进全部风险的管理。四大体系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房地产项目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各个体系的具体关系(如图1)。

2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面风险管理的流程

2.1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识别

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识别是风险管理的基础。主要用来确定风险来源和进行风险分类的过程。风险识别是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工作分解的基础上进行的,即针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不同阶段,进行风险识别。不同阶段的风险因素不同,风险分类和分组的依据也不同。

2.2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评估

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评估是通过对风险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估计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可能产生的后果,在此基础上将风险按照高、中、低风险对风险进行排序,编制风险列表,最后根据风险的程度进行专题风险研究的过程。值得注意的是,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进度、成本、质量风险分析的范围比建筑工程项目的进度、成本和质量的范围要宽,应该从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规划设计、建设和经营各个阶段的工作特点来对其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分析。

2.3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监控

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监控是对风险应对计划执行情况的修正和提高的过程,也是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管理有效实施的保障。风险监控不仅仅依据风险应对计划采取风险应对措施,还应该随着项目的深入,对风险识别、评估的结果进行修正,对风险应对计划进行修改,即风险识别、评估、应对、监控和再识别的循环过程。

3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面风险的应对策略

3.1风险回避

风险回避是根据风险预测评价,经过权衡利弊得失,采取放弃、中止开发项目,或改变开发项目条件,以避开风险源地,从根本上消除风险隐患的措施。通常潜在威胁发生可能性太大,或可能损失后果太严重,又无其他风险管理措施可用时,常采用风险回避。风险回避的做法大体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放弃或终止某项可能引起风险损失的活动;另一种是改变活动方案,或改变工作方法。可以看出,风险回避是一种消极的防范手段,有些迫不得己的意味。因为回避风险虽然能避免损失,但同时也失去了获利的机会。所以,在选取风险应对措施时最好慎用风险回避这种防范手段。

3.2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是指在风险事件发生前、发生时及发生后,采取的降低风险损失发生概率,缩小风险损失程度的措施。根据风险控制目的,风险控制可以分为风险预防和风险抑制。前者以降低风险损失发生概率为目的;后者以缩小风险的损失程度为目的。风险控制从主动采取预防措施入手,消除和减少风险隐患,降低损失发生频率和损失程度。因而,它是一种积极的风险管理措施。由于风险控制措施成本低、效益好,不会产生不良后遗症。因此对于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种种风险,应优先采用风险控制措施。3.3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是指开发商在开发过程中,有意识地将自己不能承担或不愿承担的风险转嫁给其他经济单位承担所采取的措施。风险转移与风险回避不同,它不是放弃或中止项目开发,而是将开发活动中风险可能所致损失的法律责任转嫁给他人承担。风险转移也不同于风险控制,它不像风险控制那样是直接调节风险因素达到降低风险损失概率和程度,而是将风脸转移出去而间接达到降低自身的损失程度。

风险转移的主要途径有合同、保证、期货和保险。合同形式有固定总价合同、成本报酬合同、单价合同等;保险有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和人身险。各种合同的对开发商和承包商的风险影响程度不同,开发商可以根据项目的情况,采取适当的合同形式,合理转移风险,参见表1。

风险转移一般在以下情况下采用:(1)风险的转移方和被转移方(风险接受方)之间的损失可以清楚地计算和划分,否则双方之间无法进行风险转移;(2)被转移人能够且愿意承担适当的风险;(3)风险转移的成本低于其他风险管理措施。

3.险自留

风险自留是房地产开发者自己承担风险事件所致损失。在房地产开发中,对一些无法回避,难以控制和转移的风险,或因冒该风险可能获得较大利益时,在不影响开发者根本利益、大局利益的前提下,常采取风险自留措施。风险自留可分成两大类:计划性风险自留和非计划性风险自留。计划性风险自留是主动风险自留,其具体措施有:(l)自己保险;(2)专属保险;(3)损失摊销;(4)借款补偿;(5)自负额保险。非计划自留是被动自留,通过风险应急准备金来应对。风险自留对策应与风险控制对策结合使用,实行风险自留对策时,应尽可能地保证重大项目风险己经保险或实施了风险控制计划。风险自留对策也应与保险对策相比较,以便做出更利于节约风险管理成本的决定。

3.5风险利用

风险利用是指开发商利用人们惧怕风险、追求安全的心理,通过参与确实存在风险的开发活动,依靠自身扎实的风险管理工作,兴利抑弊,谋求自身最大收益的行为。风险利用是风险管理的较高层次,对风险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要求较高,必须具有丰富的项目经验,娴熟的技巧和高度的应变能力,才能对风险的可利用性和可利用价值进行分析,有效利用。例如在当前的土地市场化的条件下,经营性土地必须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取得。但是有些精明的房地产开发商却另辟蹊径,从土地一级开发入手,通过争取某地块土地一级开发的开发权,为获得二级开发权打基础。因为如果进行了土地一级开发,就从某种程度上提前对土地的相关信息进行了了解。在进行土地进入二级市场上市交易时具有先天的优势,获取二级开发权的几率就更大。即所谓的“曲线拿地”,就是很好地利用了政策风险。

4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面风险应对中注意的问题

4.1制定风险应对计划应具有针对性

风险应对计划的制定是风险管理的关键环节,由于项目的独特性和唯一性,在制定应对措施时不可能照搬现有的模式,必须根据项目自身的条件和项目风险识别、评估的结果,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同时在制定应对计划时必须克服侥幸心理,为了减少费用支出,不对风险做有效的防范。

4.2注重应对管理方法的组合

无论是风险控制、风险转移还是风险自留等,每种风险应对措施都有它的局限性,面对复杂多变的风险,应注重多种方法的组合,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做出多种方案,按照优先级进行排序,避免单一方案无效带来的措手不及。

4.3注意应对管理的经济性

为了避免或减轻风险获取较高的回报,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但是本着节省的原则,有必要对应对措施的有效性和经济性做一个综合评估。比如在应对不可预测的风险时,往往可以采取保险或风险自留的方法,但是哪个方法更经济有效呢,就可以根据投保的费用和风险预留金的支出做一个比较,从而选出更加经济有效的措施。

参考文献

[1]陈蕾.当前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特点及政策效应思考[J].中国城市经济,2007,(8).

[2]陈煌红,张欣.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面风险管理[J].西南科技大学学报,2006,(3).

第11篇

摘要:随着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风险不断加大,来自定点医疗机构的风险是其主要风险之一。根据风险

>> 强化风险监管 促进银行创新 以风险监管为核心强化县域金融稳定管理 健康管理与健康保险医疗费用风险控制的探讨 发挥内部审计职能 强化公立医院风险监管 从医院角度控制医疗费用道德风险研究 浅谈退休人员医疗费用与基金支付的风险 资产管理监管再强化 强化我国网络银行风险监管的研究 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将启动 强化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监管 强化医疗风险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浅析生育医疗费支出管理的完善 强化管理 控制工伤医疗费的合理增长 强化管理往来账款 降低医院财务风险 以全面预算管理控制医疗费用探讨 强化科学管理 提高监管水平 强化规范管理提升监管水平 优化临床路径,降低医疗费用 用无线技术降低医疗费用 强化营销稽查 降低电力营销风险 档案管理中引入RFID技术的风险分析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

[4]张军,樊文军.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问题探讨[J].包头医学院学报,2005,21(04):437-439.

[5]曹阳,陈洁,曹建文.医疗保险中的风险管理[J].医院管理杂志,2003,10(06):521-523.

[6]赵曼,吕国营.社会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M].北京:中国劳动保障出版社,2007:115-210.

[7]王芳.当前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N].中国劳动保障报,2012-5-22(03).

[8]陈滔.医疗保险精算和风险控制方法[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107-173.

[9]任士泉.医疗保险风险管理方法[M].成都:四川科技出版社,2006:88-110.

[10]崔少敏.中国社会保障基金的风险管理研究[EB/OL].http:///news/514124.htm.

第12篇

关键词:全面风险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

1 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面风险管理的方法

全面风险管理方法是风险管理流程实施的具体手段,建立风险管理方法体系有助于各个流程的具体执行。经过多年的发展,项目风险管理的方法更加成熟和多样化,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风险的全面分析提供了可能。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管理方法体系犹如一个方法库,将各个流程的风险管理方法汇总起来,比较各种方法的优点和缺点,找出其在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管理中的适用范围,在进行项目风险管理时,可以针对各个阶段的特点快速选择有效的方法进行风险的定性和定量分析。

在全面风险管理框架中目标体系是核心,所有的人员、流程和方法必须围绕风险管理的目标制定和执行;组织体系是基础,从组织制度上保证风险管理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培养全员风险管理的氛围;流程体系是关键,房地产开发项目全过程的风险都要按照风险管理流程进行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处理和风险监控;方法体系是手段,促进全部风险的管理。四大体系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房地产项目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各个体系的具体关系(如图1)。

2 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面风险管理的流程

2.1 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识别

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识别是风险管理的基础。主要用来确定风险来源和进行风险分类的过程。风险识别是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工作分解的基础上进行的,即针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不同阶段,进行风险识别。不同阶段的风险因素不同,风险分类和分组的依据也不同。

2.2 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评估

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评估是通过对风险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估计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可能产生的后果,在此基础上将风险按照高、中、低风险对风险进行排序,编制风险列表,最后根据风险的程度进行专题风险研究的过程。值得注意的是,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进度、成本、质量风险分析的范围比建筑工程项目的进度、成本和质量的范围要宽,应该从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规划设计、建设和经营各个阶段的工作特点来对其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分析。

2.3 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监控

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监控是对风险应对计划执行情况的修正和提高的过程,也是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管理有效实施的保障。风险监控不仅仅依据风险应对计划采取风险应对措施,还应该随着项目的深入,对风险识别、评估的结果进行修正,对风险应对计划进行修改,即风险识别、评估、应对、监控和再识别的循环过程。

3 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面风险的应对策略

3.1 风险回避

风险回避是根据风险预测评价,经过权衡利弊得失,采取放弃、中止开发项目,或改变开发项目条件,以避开风险源地,从根本上消除风险隐患的措施。通常潜在威胁发生可能性太大,或可能损失后果太严重,又无其他风险管理措施可用时,常采用风险回避。风险回避的做法大体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放弃或终止某项可能引起风险损失的活动;另一种是改变活动方案,或改变工作方法。可以看出,风险回避是一种消极的防范手段,有些迫不得己的意味。因为回避风险虽然能避免损失,但同时也失去了获利的机会。所以,在选取风险应对措施时最好慎用风险回避这种防范手段。

3.2 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是指在风险事件发生前、发生时及发生后,采取的降低风险损失发生概率,缩小风险损失程度的措施。根据风险控制目的,风险控制可以分为风险预防和风险抑制。前者以降低风险损失发生概率为目的;后者以缩小风险的损失程度为目的。风险控制从主动采取预防措施入手,消除和减少风险隐患,降低损失发生频率和损失程度。因而,它是一种积极的风险管理措施。由于风险控制措施成本低、效益好,不会产生不良后遗症。因此对于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种种风险,应优先采用风险控制措施。 3.3 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是指开发商在开发过程中,有意识地将自己不能承担或不愿承担的风险转嫁给其他经济单位承担所采取的措施。风险转移与风险回避不同,它不是放弃或中止项目开发,而是将开发活动中风险可能所致损失的法律责任转嫁给他人承担。风险转移也不同于风险控制,它不像风险控制那样是直接调节风险因素达到降低风险损失概率和程度,而是将风脸转移出去而间接达到降低自身的损失程度。

风险转移的主要途径有合同、保证、期货和保险。合同形式有固定总价合同、成本报酬合同、单价合同等;保险有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和人身险。各种合同的对开发商和承包商的风险影响程度不同,开发商可以根据项目的情况,采取适当的合同形式,合理转移风险,参见表1。

风险转移一般在以下情况下采用:(1)风险的转移方和被转移方(风险接受方)之间的损失可以清楚地计算和划分,否则双方之间无法进行风险转移;(2)被转移人能够且愿意承担适当的风险;(3)风险转移的成本低于其他风险管理措施。

3.4 风险自留

风险自留是房地产开发者自己承担风险事件所致损失。在房地产开发中,对一些无法回避,难以控制和转移的风险,或因冒该风险可能获得较大利益时,在不影响开发者根本利益、大局利益的前提下,常采取风险自留措施。风险自留可分成两大类:计划性风险自留和非计划性风险自留。计划性风险自留是主动风险自留,其具体措施有:(l)自己保险;(2)专属保险;(3)损失摊销;(4)借款补偿;(5)自负额保险。非计划自留是被动自留,通过风险应急准备金来应对。风险自留对策应与风险控制对策结合使用,实行风险自留对策时,应尽可能地保证重大项目风险己经保险或实施了风险控制计划。风险自留对策也应与保险对策相比较,以便做出更利于节约风险管理成本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