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0 09:14:5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离任审计,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为适应高校改革发展需要,规范学校的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应该对学校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高校近年来由于招生规模迅速扩大,资金运行量剧增,经济风险也日益增大,特别是高校后勤社会化,使高校国有资产向国有企业化转型。高校干部涉及经济和经济交往日益增多,因此,对干部的经济责任进行监督变得非常必要。经济往来给高校管理者明确了经济责任,因而对高校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就成为一种重要的审计类型。
笔者现就高校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问题提出以下观点。
一、高校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
高校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对谁进行审计,这是最基本的问题。不是每个与经济有关系的干部离任都要进行审计。“离任”就一般情况来讲,有三种类型:一是准备任用到更高的位置去担任领导职务;二是自然年龄到期;三是要调离现任的工作岗位。三类审计不论属哪一类,都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在现任位置离任;二是有经济责任。有一定的责任,就赋予了相应的权力。有经济权力就有经济责任。对每个部门行政正职来讲,不论那些业务,他们都有最后决策权,因此是审计对象之一;对每个部门行政副职来讲,都有权力,但不一定都有经济决策权,只有有经济决策权的副职,才可能有经济责任,才属审计对象之一;对一些经济部门,如财务、产业、基建等,只要是行政负责人,都有经济责任,都是审计对象之一。概括起来讲,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每个部门行政正职、有经济决策权的行政副职、平常业务以经济往来为主的部门行政领导。
二、高校行政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程序
对内部审计而言,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在审计准备阶段、审计实施阶段的前半部分、审计终结阶段一般不存在分歧。分歧较大的是形成审计报告初稿后是先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还是先提交本单位主管领导。审计法第五章第三十七条规定:“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交审计组或审计机关”。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些单位根据离任审计过程中发生的具体情况,制定为先报主管领导,再交有关部门和被审计人。按这样的程序执行,可能有利于单位行政领导,但给审计带来了较大风险。至于审计过程,特别是经济业务往来较多的现代审计,不可能把每个事项都准确审计到。审计不到的地方,并不能说明被审计部门就不存在一点问题。被审计部门也应该逐步认识到,审计报告“初稿”或者“征求意见稿”,只是审计组对所能审计范围内的结果性报告。也可能有这样的情况:被审计部门存在的有些问题在本次审计中没有被发现,也可能在审计“初稿”中提出的问题因被审计者提供的资料不全,经征求意见后,确认为合理的,可不在报告中反映。对前一种结果,被审计者不能因此对委托审计的部门或单位主管领导横加指责。对后一种结果,如果先不征求被审计者意见,就给审计带来了潜在的风险,这种风险最终将可能给单位行政领导带来法律责任。审计过程本身就存在风险,风险是不可能避免,但为了减少风险,内部审计在提交审计报告“初稿”前,应按审计法对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程序的要求,先征求
被审计部门意见,再提交给委托部门或单位主管领导。
三、行政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范围
行政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是否需要审计意见和建议,这是实际审计中较难处理的问题。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不同于一般财务收支审计报告。离任审计的前提一般是受托审计,审计部门只对干部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作客观、公正的审查,出具结果性审计报告。但往往有些委托部门或单位主管领导要求审计部门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对于部门行政领导的评价,不是审计部门的职权范围,审计部门也不好作出评价性结论。所以,笔者认为行政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一般不提出具体审计意见和建议。对于单位内部企业化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即使要评价其在经济管理中的业绩,也应当采用审查法,将审计结果与主管部门的标准和要求相比、与其在任期间经济目标相比、与同行业公认的原则相比。通过相比较,评价其在任期间资产保值增值情况、任期目标完成程度、在同行业所处位置,最终达到审计报告能给委托部门和单位主管领导提供聘用被审计者一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依据性报告。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对内部审计部门来讲,遇到的实际问题还可能很多,单位主管领导对内部审计的要求也可能不一致。内部审计要摆好自己的位置,减少审计风险,树立审计独立监督、客观公正的良好形象。
四、高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操作
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如何客观、准确、具体地对领导干部任期内经济事项进行评价,一直是困扰审计人员的关键问题,特别是在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有效以及内控制度的健全、有效等评价方面,缺乏一个较为系统的评价体系,没有量化界定,审计人员难以操作。针对这一问题,笔者认为:
(一)上级审计机关应加紧制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具体量化的评价指标体系,便于审计人员实际操作,以利提高审计质量
(二)审计人员在审计时要掌握好以下七个原则
(一)有利于预防国企领导干部腐败
推行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有利于进一步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我们知道,进行任职监督与离职审计,是加强领导干部勤政廉政的重要举措之一。领导者怎样正确使用自己手中的权力,依法行政,科学合理地分配、管理和使用现有资金,是关系到我国经济建设持续稳定快速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目前,我国对于领导干部的任职监督和离任审计效果来看,依然存在着一些极为突出的困难与问题。综合分析产生这些困难和问题的根本原因,都与一些领导干部没有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没有认真履行自身所肩负的职能职责有着很大的牵连。因此,我们只有通过全面推行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不仅可以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那些无视国家财经法纪,、贪污受贿、弄虚作假等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而且可以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不断提高驾驭经济管理水平,增强遵章守纪意识以及自我制约能力。
(二)有利于国有资产安全
推行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安全管理。目前,从我国的实际来看,特别是在深化改革开放过程中,有的领导者以合资、联营、对外招商引资、办企业等为幌子,把国有资产逐步转为集体资产,甚至是个人财产,并从中牟取暴利,导致了我国国有资产的流失现象极为严重。而推行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的有机结合,则可以有效地遏制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的不良现象,确保国有资的产保值和增值。
二、实现国企领导干部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的表现形式
(一)实施群众监督
进行群众监督,其具体操作程序就是,通过从常委会讨论决定以后,由组织部门牵头组织,通过新闻、媒体、张贴公示、公告等有效形式,对即将任职或者离任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进行任职或者离任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一般情况下,公示期限通常为7天。如果对于任职或者离任的领导干部公示没有问题的,则可以按照正常任职程序履行手续。但是,如果任职或者离任的领导干部公示存在问题的,则需要由同级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组成专门的调查组进行调查与核实。经核查确实存在一定问题,但又不足以影响领导干部任职或离任的,可以依照干部管理权限,进一步履行和完善有关任职或者离任手续。而对于确实存在比较严重问题,并可能影响整个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则需要对任用人员和有关问题进行复查审议,并需要做出相应处理的决定。此外,对于构成严重违纪违法的,则需要报请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进行查处。
(二)实施执法监督
执法监督,是实现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的有效形式。对此,我们可以由组织部门向审计机构发放审计委托,然后由审计机构对即将任职或者离任的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经济审计,内容主要包括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落实有关财经法律、政策、收支、投资、负债以及经济管理等情况,并进行全程审计、监督与管理。可见,推行执法监督,已经是迫在眉睫的事情。(三)实施自我监督自我监督,是实现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的根本形式。目前,自我监督的形式主要是同级监督或下级监督上级,对此,这就要求领导干部既要有高超的领导艺术,同时又具有自觉接受来自各方不同级别监督的意识。各级组织部门必须把对本单位领导干部的任期监督列入正常化、法规化管理,上级领导部门也把所属各级领导干部任期监督列入考核指标,这样,从上到下、从下到上密切配合,上下联动,形成领导干部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的有效约束机制。(四)实施组织监督组织监督,是实现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的重要形式。因此,我们必须以审计部门提供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为前提和基础,进一步对即将任职或者离任的领导干部进行科学有效的监督,并切实做好任职或者离任的有关财务交接工作。此外,对于任职或者离任的领导干部,在进行交接时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交接工作,并认真填写任职或者离任财务交接情况说明书。在开展这些工作过程中,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部门必须全程进行监督、指导和帮助,确保交接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值得一提的是,并依法按规定确定监督交接的有关人员。这样做的最终目的,就是要让即将任职或者离任的领导干部真正们认识到自己所应承担的财务经济行为以及有关责任。
三、当前国企干部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审计监督工作流于形式
审计监督工作流于形式,是当前对国企干部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实际上,虽然我国已经有了相应的任职和离任审计的规定。但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由于少数国企领导干部的思想不够重视,认识不到位,唯我独尊,我行我素,办事不按程序,个人说了算。在目前主要依靠下级监督的大环境下,职责权力有限,审计监督显得十分乏力和无力,因而在很大程度上严重影响制约了国企领导干部任职和离任审计监督职能的全面发挥。
(二)审计监督职责不够清晰
一般情况下,我们开展审计工作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充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既做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又促使人才资源能量最大限度的发挥。然而纪检审计监督部门是国有企业本单位的一个下属部门。目前比较普遍存在着:审计上级怕丢位子,审计同级怕丢面子,审计下级怕丢票子的“三怕”现象,严重影响了审计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加上有些纪检监察干部本身专业业务水平有限,即使事后发现离任的国企领导干部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也是领导干部自身的问题,不会追究纪检监察审计工作的责任。
(三)审计监督机制不够健全
目前,从我国的实际来看,所执行的国企领导干部任职或者离任审计的工作规定、法律法规等都是上个世纪研究制定的,不仅内容极为简单,而且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新形势下我国各项事业发展的客观要求,并已不能适应任职或离任审计工作的现实需要了。此外,也会经常出现移交过程中轻率了事、敷衍应付等现象。甚至有的接交手续不够齐全和完备,新任同志常使因资料不齐、底数不清等问题和困难而无法正常开展工作。另外,也有可能出现因离前任领导履行职责不够到位,导致了新任职的领导接任不久便暴露这样那样的具体问题。
(四)审计监督作用难以发挥
当前,在我国一些单位的审计过程中,在正常情况下,往往是下级审计上级,而且审计监察人员是国企本单位任用的,因而导致任职或离任审计工作都只是走走过场,流于形式,敷衍应付。这样一来,就必然导致了审计监察工作领导要你审你就审,不要你审你就没法审,失去了审计监察工作应有的作用。往往造成了审计报告进口袋的结果,形成了审归审、审白审等不良现象。
四、实现国企领导干部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的对策
(一)推行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
推行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就需要我们本着对国家、对人民负责以及统一、科学、高效的基本原则,真正把那些德才兼备、依法办事、善于创新、勤政廉政的国企领导干部选拔上来。这其中最为关键的就在于必须进一步健全完善人事任免体制,而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则为其中重中之重的一环。实际上,坚持把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开展国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切实把对人和对事的监督结合,进而使任职监督和离任审计的内容更加全面、渠道更加宽畅,信息更加真实,范围更加广泛,效果更加明显。所谓国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就是指审计部门受组织管理部门的委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对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的监督、分析和评价的具体行为与活动。一般情况下,对国企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可以有任前、任中以及任后经济责任审计三种。因此,审计结果可以作为评价、分析和判断领导干部从事经济工作的素质、决算水平以及履行经济职责的重要依据。因而比起考察评议结果而言,就更具有准确性、客观性和科学性,进而使得任职监督和离任审计都能实现定性、定量分析的有机结合。
(二)提高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工作效果
提高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工作效果,是实现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的重要举措。这是因为,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以后,我们可以把审计结果作为国企领导干部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以及驾驭经济能力的综合评价,也为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国企领导干部提供了科学的参考依据。此外,通过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结合,可以帮助审计部门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值得一提的是,通过任职监督或离任审计,可以加大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力度,促进领导干部进一步提高廉洁自律意识,也可以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的勤政廉政意识,进而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的全面深入开展。
(三)加强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宣传教育
加强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宣传教育,是实现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的关键策略。只有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和管理,提高领导干部对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重要意义和作用的认识,自觉接受并切实做好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此外,把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作为考核干部任职重要指标,不仅可以进一步规范国企领导干部的监督与管理,而且也是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关键渠道。在此基础上,我们必须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宣传教育的组织机构、明确职责,为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夯实基础。
(四)健全完善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机制
健全完善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机制,是实现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的根本途径。对此,我们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体制机制,逐步提高任职监督与离任审计的质量和效率。首先,要组织安排好国企领导干部任职或者离任述职报告,要把审计对象以及内容重点放在任职期内负责的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工作措施和主要成绩、存在问题等方面。其次,要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进而可以全面深入地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在任职期内履行职责职能的情况。再次,要组织开好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会议。必须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最终形成科学、客观、公正的任职或者离任审计报告。此外,需要我们建立相应的综合评价体系。即任职或离任审计要根据有关职能职责,对任职或者离任的国企领导干部执行政策法规、财务状况、资产管理以及勤政廉政等方面情况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价。同时必须建立健全违法违纪线索移交报送机制。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需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立案查处。
五、结束语
现实问题剖析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离任审计)是监督干部的有效形式,是考察了解干部、教育保护干部的重要手段,也是纯洁干部队伍,规范干部行政、经济行为的主要途径。然而,由于我们开展离任审计工作的时间不长,实践经验不足,在体制、机制、制度建设等方面,还有许多规律性的东西未被完全认识和准确把握,致使目前的工作还存在一些亟待改革和完善的深层次问题:
一是审计时限紧,被动应战问题比较突出。离任审计是一个十分复杂的操作过程,不仅需要充裕的时间,而且需要配置相当的人力资源。由于干部免、审、任的时间差很小,或未审先任,或审任同步,导致时间仓促。再加之目前审计力量普遍偏少,审计方案中确定的重点范围和内容又要求审深审透,而领导干部一般任职期限都较长,这些单位形成的会计资料繁多,问题情况很复杂,且财务人员更换频繁,新的财务人员对过去的一些经济事 实不甚了解,结果导致对离任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失之于粗、失之于宽。
二是体制不顺,“走过场”问题比较突出。独立性是审计工作的灵魂,然而在现行的双重领导体制下,各级审计机关的人财物均操控于地方政府,它实质上仅是地方政府的一个内审部门。在这种体制下,有一些审计干部屈从于行政官员权威,淡忘了职业道德。个别审计人员受复杂人际关系和不良风气的影响,拿原则做交易,导致审计结论文不符实, 为被审对象“遮风挡雨”。此类“走过场”的离任审计带来了消极影响和现实危害,造成审计工作深入难、取证难,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监督功能。对上述问题,应采取措施尽快加以解决。
制度创新建议审计理论创新。现代监督理论与实践经验证明,在各种监督制约机制中,最有力、最有效、最权威的是自上而下的垂直监督,其他监督是否奏效,都取决于垂直监督机制是否健全强化。国家审计的本质是监督,而监督的效能也同样取决于领导体制上的突破与创新。党的十六大从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强化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的高度,赋予 了审计机关更重要的职责。为此,建议国家审计的领导体制应由现行的双重领导体制尽快向相对垂直的领导体制(即实行人财物省以下垂直领导)转变;离任审计的重点也应向全面评价其是否规范地依法行政、有无重大决策失误造成严重损失浪费、有无因搞“政绩、形象工程”等而造成本级政府或本单位严重负债、有无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有无重大责任事故等方面转变。
法律法规创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审计的地位和作用不断提高,现行审计法律法规有些已经跟不上时展步伐。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也需要国家的审计法律法规与时俱进,不断地进行适应性调整。除在审计领导体制改革上提供法律支持以外,还应对离任审计工作统筹进行依法规范,由单纯的合法性审计向合法性审计与效益审计兼顾转变;由单纯的低层次财务收支审计向高层次的客观评价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转变,并从领导体制、管理机制和实施程序等方面,为离任审计提供适应性较强的法律保障。
协调机制创新。开展高效能的离任审计必须确定科学的协调机制,即通过相关权力的合理分割,建立权力的制衡和约束机制,从而有效地防止权力的滥用,克服权力异化现象,使权力的运作从属于人民的根本利益。这就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必须统筹协调好各有关部门,使离任审计形成整体合力。
首先,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应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加强对离任审计的组织领导,提高广大干部认真接受离任审计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其次,组织部门作为干部离任审计的牵头单位,应提前向审计部门提供待审对象名单,合理安排免、审、任的时间差,为审计部门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再次,纪检监察机关应向审计机 关提供被审计对象的有关情况,及时调查处理离任审计移交的有关问题。此外,还要健全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报告制度。审计结果报告应同时抄送本级和上级党政有关部门,上级领导机关应区别问题的不同性质,采取相应的查处措施。
方式方法创新。首先要强化审计工作的“阳光操作”。在干部离任审计过程中,要通过召开座谈会、通报会、个别走访等形式,广泛发动群众,拓展取证渠道;充分利用内审成果和民主理财、政务公开、财务公开等有关资料,深化离任审计重点,建立并完善审计结果公示制;要重视群众质疑,对群众提出的疑点,应深入调查,辨明真伪,不留盲点。
其次,要关口前移,将任前、任中、离任审计有效结合。通过任前审计从源头上净化干部队伍;通过任中审计,较好地解决单纯离任审计存在的“马后炮”问题,实现监督的连续性,而且任中审计所积累的审计结论可以直接为离任审计所应用。将此三者有机结合起来,可有效整合审计资源,降低审计成本。
再次,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单位和重点人员,应该推行下审一级和异地交流审计制度,使审计摆脱地方保护和人情干扰,维护离任审计的客观性、真实性和权威性。
最后,要自上而下强化离任审计的层级监管,健全完善首审负责制和误审追究制,特别要加强对审计结果的监督,对有争议的审计结论要组织复审。
要解决只顾发展速度、不问发展代价的问题
中办、国办近日印发《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方案》,方案要求,从2015年开始试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审计评价,界定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
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是顺应中国经济新常态,实现发展模式“脱胎换骨”的迫切需要。长期以来,“唯GDP论”“唯速度论”发展方式和政绩观,已对中国并不殷实的自然资源家底造成了侵蚀。环境容量收紧、生态系统退化、资源承载力吃重,已成社会共识。亦多次论述全面认识持续健康发展和生产总值增长的关系,强调“再也不能简单以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来论英雄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出台,一个重要指向正是希望通过顶层设计解决广大干部的发展观、政绩观问题,拨正风向标,校正指挥棒。
简言之,将“生态绩效”纳入离任审计是为了解决只顾发展速度、不问发展代价的问题。“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其中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是体现绿色发展的重要内容。除了划定生态红线以严格保障源头预防、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以明确资源资产“清单”、完善环境治理各项措施以实现生态修复之外,通过严格执行离任生态审计,对生态损害责任终身追责也是确保绿色协调发展的重要一环。
离任“生态审计”制度是用制度治党的体现,是对严格规范党政领导干部环境行为的长效机制的精准落实。以审计为刃,做到显性责任即时惩戒,隐性责任终身追究,调离升迁退休下海概莫能外,务使各级官员绝不敢再吃“祖宗饭”、断“子孙路”。惩戒的目的更是为了引导,重点在于示范正确、引导正路,让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主政领导真心接受、主动践行绿色发展理念。
当前,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尚面临信息基础薄弱、数据提取困难、考评体系缺失、审计资源弱化等现实制约。《方案》明确“因地制宜、重在责任、稳步推进”的基本原则,无疑是脚踏实地的务实选择。
要先破信息“瓶颈”。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是做好审计的“大数据库”,但各地审计部门自编自审的情况不同程度地存在,解决办法是破除行政挡板,打通职能部门数据共享渠道,为离任审计的切实落实打好基础。
要形成工作合力。“生态审计”有着自身特性,仅靠审计机关单打独斗显然不够。要强化领导机制,改善工作机制,创新管理机制,分类试点,渐次铺开,统筹协调,合力共为,上下整合,整体推进。
要有分辨力和区分度。在责任界定时,绝不能放过在自然资源资产管护方面无作为、懒作为、乱作为的领导干部;但也不能让有作为、勤作为,但囿于当地自然资源历史欠账,虽付出巨大努力,但难以在任期内显著扭转的干部受委屈。
归根到底,判断此番“生态审计”试点能否成功,关键在于审计结论能否运用好。审计结论应以问题为导向,不避讳、不模糊,客观明确评估影响当地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安全的风险隐患。审计结论一方面要与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无缝衔接,确立生态效绩离任审计的后评价制度;一方面要让继任领导干部看到明明白白的资源档案,明确符合绿色和谐理念的发展路径。
城乡规划作为政府回应城乡发展现实需要的决策行为,在当今城乡快速发展的情势下备受关注,而城乡规划功能目的之实现,则有赖于城乡规划依法有序实施。为维护城乡规划科学性、权威性、严肃性,《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提出要将城市规划实施情况纳入地方党政干部考核和离任审计之中。当前有些地方,譬如,安徽省已开始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重点围绕城乡规划实施相关内容,来试行领导干部城乡规划实施管控责任离任审计(以下简称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以克服领导干部随意更改规划等规划实施“走样”的窘境。但不可否认的是,现行已有的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制度还存在诸多问题。据此,研究如何完善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制度,就显得尤为必要。近年来,我国学界多围绕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实施许可制度等角度出发,以探寻城乡规划依法有序实施的路径,而较少从离任审计角度来寻求规划有效实施的路径。据此,本文拟从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这一新的视角出发,探寻如何完善并构建有效的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制度,以助力城乡规划依法有序实施的内在理路之形成。
1 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概念的厘定
论及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必先厘清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由于城乡规划所具有的独特性,从概念上分析,领导干部对城乡规划实施的管控责任,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政治或行政责任,它是领导干部违反城乡规划实施管控之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不利性法律后果。从本质上分析,领导干部对规划实施进行管控,不仅是一种行政职责使然的行为,更为一种职责内含的义务。作为委托行使职务行为的领导干部,不但拥有权力,也须履行权力所要求的职责。在城乡规划领域,领导干部及其所在的机关,不仅拥有规划制定、实施的权力,更有组织实施好规划的职责,如果其对规划实施不加以管控抑或通过权力予以“寻租”,这显然就违背了职责本质要求。从词形上分析,“职责”是“职务”和“责任”的组合体,因此职责内含义务是不言而喻的。况且“责任”本身就内含有对由特定的法律事实所引起的负面情形所应接受惩戒的义务。如果职责内不含有义务,权力必会滥用。因此,领导干部对城乡规划实施进行管控,应定位于领导干部既有管控的权力,更有管控的义务,如果不作此定位,势必会造成国家对领导干部管控责任进行追究时之依据缺失。
审计是监督行政的一种方式。对领导干部城乡规划实施管控情形进行离任审计,不仅是监督领导干部规范行政的需要,更是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科学性、权威性、严肃性的必要举措,其是我国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实生活中,某些领导干部随意改变规划抑或利用手中权力违规实施规划的情形时有发生。因此,就规划实施的情况在其离任时不加以审计,那么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严肃性就不能得到应有的保障。从审计的内容上看,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离任审计是有明显区别的,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重在审计领导干部对城乡规划实施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即重点审计领导干部对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建设用地及项目许可情况等内容,而不是其它。因此,从本质上看,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具有自身的独特性,这就决定了其审计的方式方法、内容等异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离任审计。
2 我国现有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制度的缺陷
客观上讲,我国当前并无统一的关于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的制度规范,但在现实中与此相关的规范还是零星存在于某些规章制度内。依现有规范内容综合分析可知,目前我国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制度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这些缺陷的存在,足以反映出现行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制度并没有完全反映出规划领域内责任的特殊属性。
(一)审计组织实施机关位阶低,难以树立审计应有的权威
据现有的规范内容分析,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之组织实施机关仍由当地审计机关担任,其审计模式的实质就是下级审计上级。在形式上,由审计机关来组织实施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并无不妥,这也符合我国现行审计制度要求。但仔细分析之,可明显发现问题。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之对象为省、市、县(市、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相对于审计机关而言,其权力持重更为明显。虽我国审计机关受当地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对当地政府的权力有一定的制约作用。但不管怎样,相对于政府而言,审计机关是下级机关,其实际上所拥有的权力显低于政府。因此,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难免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涉和影响,进而其审计权威难以树立。据此毫无疑问,现行的下级审计上级模式的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难免缺乏公正性和可信度。
(二)审计时间具有滞后性,难以发挥审计监督的应有作用
审计机关对城乡规划管控离任进行审计,通常与政府主要负责人任期?染?济责任审计具有同步性。从工作开展的便利性上分析,这种同步性的审计极大地节约行政资源并提高了工作效率。但问题的关键是,对城乡规划实施的管控责任与经济责任存在交大的差异。譬如,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城市“绿线”“蓝线”管控执行等对城市发展及其整体利益具有极大的影响,如果在执行期间就存在问题,但直到领导干部离任时才对其进行审计,其造成的损失就难以挽回。更为关键的是,当审计机关在进行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时,确实发现存有重大问题,这是否意味着原先的规划可以撤销抑或更改,答案显然不是一概肯定的,直接撤销或更改规划所带来的社会风险也是很大的,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存在错误的规划不能撤销又不能更改,显然这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更何况,直到离任时才审计城乡规划管控责任,这往往会导致所进行的审计成为“形式”。据此可说明,现有的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存在审计时间具有滞后性,难以起到审计监督的作用。需延伸说明的是,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重点应落在“审计”上,而不是“离任”上。因此,在审计的模式上,应采用“先审后离”,而不是采取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相同的“先离后审”的模式。
(三)审计方式方法存在局限性,难以适应审计监督的需要
按我国审计法的规定,对领导干部离任进行审计的方式方法,主要是采用检查、验看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等书面材料的形式进行,即使是其后出台的《经济责任审计指南(2012)》对审计的方式方法作了细化,但这些方式方法仍只能适用于领导干部离任时的经济责任审计,而不能适用于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城乡规划管控侧重的是“管控行为”,这些行为有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是违法违规的抑或未履行。因此,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重点是对管控行为的审计监督。于此,如果依旧采用传统的“检查、验看凭证”的方式对其进行审计,难以起到审计监督的作用。当然,这些行为的“载体”有可能是以书面形式呈现出来的,但这种书面形式与会计凭证是有显著区别的。譬如,用地许可虽是书面文件,但其与会计凭证明显不同。据此,如用经济审计的方式方法对其进行检查、验看,显然是行不通的。
值得延伸说明的是,我国现行已有的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没有引入公众参与以及社会监督机制等第三方评价机制,这使得该项审计工作之结果的正当性及实效性大打折扣。当然,除上述主要问题及缺陷外,我国现行已有的城乡规划管控离任审计还存在诸多其它问题,限于篇幅原因,本文不再赘述。
3 我国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制度的完善进路
发现问题、研究问题的终极目的是为了解决问题,本文也不例外。据上内容毋庸置疑的是,我国现行的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是存在问题的。那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是值得深思的。为达致理论上的自洽,笔者认为根据实体与程序等方面内容对其予以规范上的完善,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内在理路,这也是我国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得以完善的根本进路。
(一)在城乡规划法中加入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条款
为使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能够顺利推行,应在法律层面对其加以宣示。接下来的问题是,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既与审计有关,更与城乡规划实施管控有关,那其应该在哪部法律上予以宣示?也许有人会讲,既然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作为审计的一种类型,其应在审计法内予以宣示,但笔者则有不同的看法。虽然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是审计内的一种类型,在一般法理论上,其应受审计法的规制,但究其实质,其与城乡规划法更有极为密切的关联,且审计的内容多与城乡规划法所定的实施内容有关。因此,笔者认为,在当下规划实施过程中所生纠纷日益增多的情形下,在城乡规划法中加入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条款更为恰当。如将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强行加入审计法内,这会使得审计法之法条内容变得突兀,且破坏了整部法律的完整性与统一性。当然,这不是说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不受审计法的规制,而是作为一种单行法上的特例而存在。
那么,将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条款安放在城乡规划法何处为妥?结合城乡规划法的实际,笔者认为将其放在城乡规划法第六章“法律责任内”为妥,因为审计的目的之一就是需对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追责,如将其放在“总则”抑或其它章节之内,就显得没有凸出审计之目的功效。除此之外,还可以将所有与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相关的内容独立成章。当然,对于这一法条放之何处,学界仍可进一步讨论。
(二)在法律上明确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的程序
依过程论分析,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剑指”的是领导干部对城乡规划实施的管控行为,在一定意义上讲,其是督促纠正领导干部对城乡规划实施管控不力行为的过程,同时也是国家依法治国的必然结果。于此,不管是作为过程的监督还是作为依法治国结果的监督,其都需要法律程序作为载体。严格意义上讲,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非当前法律上的概念,但该审计具体可概述为相关机关在进行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时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间和顺序的总和。依通常程序法理,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程序至少应包含主体、客体以及程序运行机制等方面的内容;“主体”解决的是“谁”承担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组织实施工作,客体则是解决审计“谁”及审计“什么”的问题,而程序运行机制解决的“如何”开展该项审计工作。
接续上述内容分析,由于现行审计模式为下级审计上级,即相对于领导干部而言,审计的主体为下属的审计机关。因此,这种审计的权威在相对意义上讲是不存在的。因此,在设计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时,必须在法律上明确应由上级审计机关主导该项审计工作的实施。当然,由于城乡规划的实施涉及到规划方面的专业知识,上级审计机关在进行该项审计时,应邀请相关规划部门抑或第三方部门参与。至于客体方面的内容,因为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概念本身就较为清楚地表明了该项审计的对象,就是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的规划管控履职情况,所以此项内容无需赘述。接下来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城乡规划管控责任离任审计的程序如何运行的问题。笔者认为,在运行环节上,审计程序的启动、审计、作出决定、说明理由、公示等该程序运行环节是必不可少的。其中,审计程序的启动应有别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如上所述,应采取“先审后离”的模式;而审计过程中的方式方法不能简单的采用检查、验看凭证等方式方法,而应采用听取群众意见、调阅相关卷宗以及吸纳专业人士评价意见等综合的方式方法进行;公示环节则是要将审计结果向社会,接受社会的监督,如在公示阶段发现问题等必须立即纠正。
一、审计的难点
(一)存量资产的清查确认准
实践中,存量资产的确认是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中的难点之一,其表现有三:一是数量上的差错,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均要全面清查盘点存量资产,账实完全相符不能说没有,但绝大多数单位存在盘盈盘亏的现象。审计时,仅查清长短数量并不很难,难的是因管理制度不完善,不易确认是谁的责任,离任者应负什么责任。二是存量资产报废的确认。离任审计时,经全面的清查核效,往往提出相当数量的固定资产和存贷需要作报废处理,审计人员既不具备对需要作报废处理资产作出质量鉴定的知识和技能,也没有批准作报废处理的职权,而接任者又常常纠缠于这个问题,不作报废就不签字认可,给审计工作增加了难度,三是存量资产价值的确定。主要表现在企业离任审计中,对企业时间较长的存货、或因质量问题,或因技术更新而造成的无形损耗,或因市场变化等诸多原因,交、接双方为存货的实际价值争议不休,而审计人员只能审查其库存成本是否准确,在未实现销售之前,难以确定其实际销售价格,是否需降价长降价幅度,能造成多大损失等。
(二)债权债务的清理确认难
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是近几年国家实行适当抽紧的政策,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往来频繁,金额增大,而且拖欠时间相应较长,企业只要把债权债务挂在帐内,并经核查组清查,就属于正常状态,即使三年以上的应收款,也应单独列帐,尽力催收,但离任审计时,由于企业交接双方所处的位置不同,对债权债务的态度也各异,离任者希望各种应收款项一笔也不作坏帐处理。且信誓旦旦:如自己还在任,一定能够收回来;接任者往往提出对超过三年或其他特殊因素的应收款项要作坏帐处理。而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既无时间、也无人力对提出的大量有争议应收款项逐笔清查核对,故难以认定。
(三)未入帐的费用或收益确认难。
在离任审计实践中,几乎每个企业都存在未入帐的费用或收益。这些费用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种是有关人员预支款项或垫支办理有关业务,尚未结算;第二种是实际已经发生,但未支付款项也未挂往来;第三种是支出不合理或其他原因,主管负责人未批准报销处理等。在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变的情况下,这些帐外经济事项,随着时间的推移,经济活动的运转,会入帐处理,而离任审计时,企业交、接双方由于所处地位不同,对这部分帐外经济事项所持的处理态度也不同,再加上有关费用特别是业务招待费用的支出是否真实等,给审计认定造成很大困难。
(四)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的认定难
在市场条件下,往往发生一些当期甚至近期无结果,却可能后期损益的经济活动事项,成为或有资产、或有负债,如有的为他人担保,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及要承担多大的连带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离任时,交、接双方都要求审计机关予以认定,而审计人员又难以提出准确的结论。
二、审计
(一)建立双向责任制,以书面形式明确被审计单位和审计组的责任,即被审计单化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作出书面承诺,保证向审计组提供的呆坏帐、资产盘盈盘亏、报废损失、帐外费用或收益等资料真实、有据;审计组长写出书面保证,保证按市计方案规定和审计操作规程进行审计,谁违反了承诺由谁承担责任。
(二)适当扩大抽样和调沓面,在全面审查被审计单位财务资料的基础上,列单价提供的呆坏帐、帐外费用、财产盘点等情况、确定适当的抽查面,一般情况下,抽查金额在30%、40%为宜。经抽查,差错率超过5%,应继续扩大抽查面和调查面,特殊情况下,则要变抽查为全面调查,确定抽样,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等距离抽样,随机抽样或等距、随机抽样相结合等多种方法。
关键词 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成效;问题;对策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健全和完善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和农业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做好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配合做好南涧县2010年度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对全县8个乡镇、80个村委会、1 591个村民小组及296个村干部进行了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1基本情况
南涧县辖8个乡镇,80个村(居)民委员会,农业人口20.66万人。2010年农村经济总收入114 193万元,比上年增长13.4%,农民人均纯收入2 502元,比上年增长11.6%。现全县已完成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8个乡镇,80个村(居)委会,审计了包括村党委书记、村委会主任、副书记、副主任(兼文书)、大学生村官在内的村“两委”成员296人,审计完成率100%。审计时间为2007年至2010年12月,审计金额299.31万元,落实审计工作经费1.1万元。
2主要成效
一是加强了村级财务管理和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规范农村干部和财务人员行为,消除干群之间的误解。二是有效地推动了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提高了村干部的财经法纪观念。这次审计的目的在于让广大基层干部明确其财物使用范围和权限,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农村的长治久安。三是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此次审计增加了农村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欢迎,得到干部群众的高度评价,减少了社会难、热点问题,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3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通过此次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表明,全县自2007年换届选举以来,在南涧县委、县政府和乡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县大多数村“两委”班子及村干部能认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根据县委、政府和乡镇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当地实际,团结务实,集中力量,理清各村经济发展思路,大胆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此届村干部已为当地百姓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同时,审计中也发现部分村及村干部财经纪律松懈、法律意识淡薄的现象。一是不按时报帐。部分村不按时或者推迟到村级会计中心报帐核算。二是自收自支。部分村出现自收自支现象,主要原因是财经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村委会可以不通过乡代管中心调拨资金[1]。三是遗留债权追偿难。很多村委会有遗留的债权,很难追偿[2]。究其原因,主要是追偿责任不明确。四是财务公开难,其原因如下:一是职责不明,对提供公开的材料实施公开,督查的人员不明确。二是公开的费用没有保障[3]。
4改进对策
4.1不按时报帐问题的改进
建立报帐员月例会制度。例会由镇代管中心主任每月定期召集1次。一般由村委会报帐员和镇代管中心工作人员参加,遇特殊问题需要解决,可邀请乡镇相关领导参加。召开例会可解决不按时报帐及各村委会执行财经纪律中存在的问题,也可以宣传学习培训财会业务[4]。
4.2自收自支问题的改进
一是村委会现金收入必须在3日内缴存镇代管中心帐户。未经镇代管中心帐户拨付的现金,一律不得使用。二是严禁自收自支。三是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自收自支行为给予相应处罚。四是在全社会范围内加大对现行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4.3遗留债权追偿难问题的改进
一是发限期偿还通知书,明确指出过期不偿还借款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是严禁公款外借。
4.4财务公开难问题的改进
第一,建立健全职责明确,分工具体的财务公开制度。各级要高度重视乡镇代管中心建设:一是配备精良设备,改善办公条件;二是保障工作经费,确保工作正常运转;三是提高乡镇代管中心工作人员素质,建设一支为人民利益负责、为干部负责、严格执行财经纪律的专业队伍。第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财务公开、民主理财情况。继续加强财务公开制度,各村委会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自觉地对村级财务进行公开。采用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形式,定期如实地向群众公布有关账目,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县委、政府牵头,农业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相关部门要与代管中心联系,适时做好督查工作。
5参考文献
[1] 丁虹,张劲松.新时期内部审计职能的变化[J].河南农业科学,2001(3):33.
[2] 陈琛凝.加强村级集体经济审计的几点思考[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0(11):132-133.
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现阶段对分行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属于各行内部审计范畴。虽然各行之间在审计形式、内容和方法等方面有所差别,但基于我国相同的银行业经营发展和监管的大环境,其在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却是基本相似的。
(一)经济责任审计开展的种类较为单一,审计的监督作用发挥不充分
目前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对分行负责人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形式主要以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为主,其他如任中审计、履职审计和强制休假离岗审计等开展得非常少。而离任审计的实施,还是因为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对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用的准入资格有硬性要求,也就是说是对分行负责人任用时必须要做的审计项目。这样就可以说,从审计发起动机角度来看,目前对分行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基本上就是被动开展的。这种审计的主动性的缺失,必然对审计的效果、质量存在一种不可预计的损伤。随之审计的监督评价作用也难以得到充分地发挥。
(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时效性不强,弱化了审计的效果
在目前情况下,由于种种原因,对于分行负责人“先审后离”的离任审计原则很难得到落实,绝大部分情况是“先离后审”。即在人力资源部门已决定了被审计人升职或调动等的情况下,才通知审计部门进行离任审计。“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经济责任审计有时总是与领导干部任用脱节,审计归审计,任用归任用。而人动时往往还是集中进行,对多名分行负责人离任采取“一揽子”委托审计的办法,同时,时间要求也比较紧张。对于此类“非计划”项目,内部审计部门只能被动接受审计任务,在审计资源的配置上也无法得到最优组合,审计的效果自然无法达到最好。这种以取得审计报告为目的审计工作有时仅仅停留在形式和程序上,审计质量难以保证,审计成果也无法真正运用到干部管理监督中去。
(三)审计由内部审计部门单独开展,未能与其他相关部门形成合力
目前对商业银行分行负责人开展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时,主要形式是人力资源部门安排,内部审计部门组织实施。这种操作方式的不足之处是,审计部门对审计时限内涉及的被审计人党纪和廉政建设情况、是否有重大违规违纪方面的记录或举报情况,以及内外部案件发生情况、干部年度考核情况等较难全面掌握。这些信息往往分散在人力资源部门、纪检监察等部门,对其责任的认定该主管部门也更具权威性。在审计时间紧的情况下,单凭内部审计部门单打独斗,无法对被审计人任期经济责任做出更加全面的评价。
(四)离任审计内容不全面,关联性不强,评价体系不完善
目前,商业银行分行负责人离任审计重点关注的是分行负责人任职期内的经营行为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完成了各项任期目标,而忽视了其任职期内的经营行为对本单位长远发展和未来获利能力的影响。特别是资产风险分析及分行可持续发展分析,现行的离任审计对这种情况并不能给予充分揭示。同时,量化评价指标多以全行经营效益、业务发展指标为主,未能充分突出与被审计人关联性强的指标,因此责任也较难界定。在现场审计中,对相关业务的抽样审计也仅凭审计师主观判断随机抽样,未能突出抽样的科学性、代表性,审计质量难以把握。
二、解决目前经济责任审计问题的对策分析
(一)思想重视,完善制度,丰富经济责任审计方式
实行分行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不仅是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监管部门任职资格审查的需要,也是审计工作自身发展的需要,更是商业银行在新的发展时期加强内控、防范风险、促进发展的需要。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要充分认识对分行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完善审计制度,在做好离任审计的同时,进一步推进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单项经济责任审计等审计方式,丰富经济责任审计体系,将审计监督关口前移。加强对分行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促进各级领导干部恪尽职守、依法经营、不断提高自律能力与经营管理水平,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二)科学统筹人事安排,坚持“先审计,后任职”原则,保证审计成果充分利用
商业银行要改变目前存在的离任审计成果转化滞后现象,把审计结果作为选拔干部的重要依据。人力资源部门就统筹安排全年分行负责人离任审计任务,给内部审计部门一个基本准确的安排计划,以便协调安排审计资源,避免因离任审计任务的突然性造成的审计人员左支右绌的现象。对离任审计的成果要合理运用,分行负责人离任必须在离任审计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和鉴定以后,才能确定其离任与否。离任审计过程中,离任者作为被审计对象,应在原岗位接受审计、检查和质询,积极配合和协助离任审计的开展。对于审计查出的问题,应在离任前由其本人加以妥善处理和解决。因工作需要应尽快离任的,应在进行工作交接时同接任者共同研究制定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以保证对存在的问题加以妥善处理。
(三)借鉴国家经济责任审计形式,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
借鉴国家审计的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形式,建立由人力资源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审计等部门共同组成的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由会议负责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领导、制度制订、安排实施等工作。在开展各种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力资源、纪检监察部门均派出人员共同组成审计组,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在审计准备阶段,审计组纪检监察、人力资源、审计部门人员各负其责,广泛收集整理对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掌握的有关情况,特别是人力资源部门的干部考察结果等,优化组合审计资源、审计信息,保证审计组审计参考依据的广泛性、权威性、准确性。在现场审计实施阶段,各部门人员按所熟悉领域分工开展审计工作,提升经济责任审计的效率和质量,进一步丰富审计成果,改进审计的效果。
当前,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对领导干部离任时采取的对其任职期间进行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审计的基础上,围绕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地区财政收支工作目标或所在单位事业投入及发展情况,原创:重点分清其在亲自决定、主持、组织、指导、参与、安排的重大经济活动或经济事项中应当负有的经济责任。属于事后监督。笔者从近几年的实践来看,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还存在一些不尽完善的地方,一是离任时的一次审计很难发挥被审计者提高管理水平,改进工作的积极作用;只能取到一种对责任的追溯性作用;二是先离任、后审计,影响威慑作用。往往一批干部变动多人,由于审计人手不够,对一些离任者人走了好久才进行离任审计,给有些问题的查清带来困难,对审计人员也带来了工作的被动。对他人和当事人的威慑作用也大大降低。鉴于上述存在的不尽完善现象,笔者认为,把经济责任审计“关口”前移,采取任中审计。以任中审计为主,离任审计为辅,更好地实现审计的帮助和促进作用。
做好干部任中审计工作,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明确审计必须达到的目标
一是通过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和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性及遵守财经纪律情况的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违纪违规现象。二是按照权责相称和客观公正的原则,评价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决策、经济管理活动及相关的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经济决策能力的提高。三是对领导干部各项收入情况的审计,促使领导干部个人提高廉洁从政水平。四是客观公正评价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及遵守廉政规定的情况,及时为组织人事部门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提供依据。
二、确定审计的对象以及主要内容
被审计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领导干部任职时间(二年或三年)、社会公众关心的程序、热点岗位等情况有计划安排。审计的内容包括:
1.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2.贯彻执行国家重要经济政策情况。原创:3.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效果,有无存在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4.个人遵守财经法律和廉政规定情况。
三、审计采取的技术与方法
经济责任审计并不等于离任审计,不必等到干部离任时才开展审计。把握审计的重点和内容,还应注意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被审计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等方面进行必要的分析测试,发现薄弱环节,确定审计重点。充分利用原有审计成果,结合审前调查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有的放矢地实施审计。
(二)开好进点座谈会。审计组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召开由被审计单位的现任领导干部,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审计进点座谈会。
(三)审计组充分利用以往的审计成果,作为反映和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内容。
(四)围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范围,有重点地选择延伸单位。
(五)内部核实与外部调查相结合。在对被审计单位内部各种会计资料、其他有关资料和实物进行核实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外部调查了解和函证,核实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审查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摘要]国有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改革的出路是实行以分支行行长任期责任(全面业务)审计为主、分支行行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为辅、专项审计为必要补充。国有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体制改革、新的审计机构下的审计人才结构和业务技能、审计操作的规范性为拓宽国有银行内部审计提供了保证;而另一方面从加强对国有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经营效益管理监督以及发挥审计工作的直接效果来说,拓宽内部审计势在必行。
随着经济的,国内市场日益开放,商业银行之间竞争日趋激烈,国有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遍及全国各地,使得进一步加强一级法人观念增加了难度。为适应新的形势,国有商业银行按照人民银行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内部审计体制进行了改革。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建立垂直的稽核监督组织体系。但从运行情况来看国有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理念、审计范围依然沿袭过去的做法,这很不适应变化了的新形势。因此随着各商业银行内部审计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客观上要求更新内部审计理念,进一步拓宽内部审计领域,即由现在的以分支行行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为主进一步转变和拓宽为以分支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全面业务)审计为主、分支行行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为辅、专项审计为必要补充的较为完整的审计领域。
一、拓宽内部审计领域的可能性
(一)内部审计体制改革为进一步拓宽内部审计领域提供了前提条件
首先,各商业银行新的组织机构的设置使内部审计变被动为主动。内部审计体制改革前各审计部门和专(兼)职审计员,均隶属于本级行管理,对同级的审计基本上都是被动的,其主动性很小甚至基本没有。审计体制改革后,从机构的设置上摆脱了旧体制的束缚,新设置派驻制的审计机构直接隶属上级行(总行),实行下审一级,其主动性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提高。
其次,审计人员思想上由原来的消极应付变为现在的积极主动,同时,审计人员在数量上也在某种程度上保证了辖区内审计任务的需要。
(二)新的审计机构内的人才结构和知识结构为进一步拓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领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从各商业银行审计体制改革的具体情况来看,审计体制改革后的审计人员,来源主要是或择优选调或是在系统内公开考核后择优选的,这些新的审计人员基本上都具备较扎实的业务基础和较高的专业水平,整个内部审计队伍人才结构和知识结构基本上得到了进一步优化。
(三)内部审计操作的规范性使内部审计程序进一步完善
审计程序是审计工作从开始准备到最后终结的先后次序。国有商业银行审计体制改革后,内部审计在操作上得到了进一步规范,从审计的准备阶段——现场实施阶段——审计报告阶段——审计处理阶段——审计资料整理阶段以及每个阶段中的每一个先后环节,新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都进行了精心的安排和策划,使内部审计的程序进一步完善,从而大大提高了审计效率和审计效果。
二、拓宽内部审计领域的必要性
(一)分支行行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利与弊
分支行行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利方面主要体现在:1、对离任者来说,通过审计,对其在以前一段时间的任职情况基本上能有一个客观公正的评价;2、对继任者来说,前任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能让其在较短的时间内对该行的基本情况有一个初步的了解,使其心中有数;3、对上级行来说,可以比较客观地了解下属机构负责人的经营和管理情况。
虽然,分支行行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有其积极的一面,但从笔者对部分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执行情况来看,仍存在一定的弊端:1、的分支行行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仍存在先离后审现象,部分离任负责人上级行已对其有新的任用或安排,因此,审计结果对其不大;2、相当部分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无论对被审人还是被审行来说,其重视的程度不高,也直接影响审计效果;3、由于受前几年粗放经营大环境的影响,审计出的部分属国有商业银行普遍存在的问题,因此得不到被审行和上级行足够的重视;4、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后被审行对存在问题整改的积极性不高,其中部分问题已无法整改;5、内部审计的环境在相当程度上依然有赖于审计派出机构所在的分支行,以及其上级行领导的态度。
综合以上,笔者认为,分支行行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有其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在新形势下,以此项审计为主已不能完全适应商业银行改革发展的需要,应尽快过渡到分支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为主。
(二)全面实施分支行行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作用
第一,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内控管理,提高控制的有效性。加强分支行的内控管理,是为了实现内部控制的目标,确保实现国有商业银行的一级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人民银行于1997年5月制订了《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国有商业银行都针对性地制定了该《指导原则》的实施意见,确定了国有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目标和工作重点。通过对分支行行长任职期间的内控管理审计,对其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找出其中的不足和存在的问题,有利于各行进一步加强内控管理,从而提高其控制的有效性,以达到降低经营风险,保证各项业务稳健运行的目的。
第二,有利于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通过对分支行行长任职期间经营活动的规范性、资金使用的效益性、资产的安全性和各项经营指标完成情况及其真实性等进行全面审计,对其取得的工作成绩应给予充分的肯定,好的做法及先进经验应给予积极的推广。同时,指出其存在的问题使在任行长今后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促使其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得到进一步的提高,以便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自己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商业银行的经济效益,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为基层行服务的功能,全面提高商业银行基层行的经营管理水平,为提高商业银行的经济效益发挥内部审计应有的作用。
第三,有利于促使在任行长对审计出来的问题加大整改力度。内部审计的效果之一就是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而多数被审行对分支行行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中审查出问题的整改力度不大甚至很小,其主要原因是后任行长认为存在的问题属于前任遗留问题,与自己关系不大,因此,其整改的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因为问题的整改要花费时间和精力,而后任者又不愿过多地把时间和精力花在对前征遗留问题的整改上。然而,分支行行长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则大不一样,审计出属于自己在任期间工作上存在的问题,其对问题的整改会更加重视,力度也会明显加大。
第四,有利于上级行、被审计的行长及其员工对其管理水平和组织能力等有一个较全面的认识。无论是上级行、员工甚至是在任行长自己对其管理水平和组织能力等的认识并非全面,有时甚至是片面的。只有通过任期内全面业务审计,对其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后,才能对其在任期内的经营管理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三)适当开展专项审计是商业银行内部审计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论是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还是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于审计的范围较大,客观上较难对每一个方面的问题进行深入细致地审查,因此,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和漏洞,甚至在某些环节上会给国有商业银行带来风险。而专项审计的范围相对较窄,能够对每一个细节审查得都比较深入,从中发现在业务经营及管理方面存在的具体操作上的不足的地方,以便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当然,专项审计的也较多,各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有不少项目(或科目)都可以进行专项审计,上级行管理者可以根据需要安排一定的专项审计内容,如固定资产、待处理偿债物、不良贷款、往来类业务、营业收入、营业支出、银行承兑汇票、重要单证、代保管有价单证等的专项审计就非常重要,也很有必要。
三、拓宽内部审计领域的新思路
(一)树立审计工作以人为本的意识
作为国有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主体——内部审计工作者是开展审计工作最直接、最有价值、最具持续的资源。为适应拓宽国有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领域的新形势,审计队伍建设要从长远观点出发,立足于未来,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意识,遵循人力资源开发使用的,合理开发、配置和使用审计人力资源,以人才的高质量来保障内部审计工作高效优质,以人才相对稳定和不断充实来保持国有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可持续发展。
第一,合理配置审计人才。随着国有商业银行新的内部审计体制改革的推进,审计监督职能的加强,审计队伍所面临的审计力量不足与审计任务繁重的矛盾、审计职责与审计风险的矛盾、审计人员的日常审计工作与不断更新知识的矛盾、审计干部异地交流后工作与生活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要解决这些矛盾,就必须合理地配置审计人员。一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根据审计人力资源总的现状,科学地安排审计项目计划,并合理安排审计进度;二是量才使用、合理调配,结合个人专长合理安排工作岗位;三要打破常规、优化组合,加大人才的岗位交流力度,并实现人员的动态管理;四是创造公平竞争的氛围,让尖端审计人才脱颖而出并委以重任;五要加强协作、优势互补、实行全行系统内内部审计联动;六要区别对待不同层次审计人才的培训。
第二,加快审计人才开发。人才开发是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发展的推动器。无论是内部审计质量的提高,还是内部审计作用的有效发挥、监督职能的履行、内部审计队伍形象的树立,都取决于内部审计人才的开发。因此要把人才开发纳入长远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发现人才,挖掘人才,评价人才的激励机制,努力造就一支以各商业银行内部审计专家为核心、专业结构合理、适应知识的优秀内部审计队伍。
第三,注重内部审计人才培养。人才培养不仅有外在的动力源,同时也有内在的动力源。这就是为什么有人称“人才的培训就是一种福利”,人才培养是各项事业发展的原动力。对于审计队伍的建设,可以采取的方式有人才的引进、岗位交流,但更重要的是要着眼于内部潜力的发掘,努力在现有的审计人才“存量”优化上下功夫。在实务上要大力强调培养复合型人才无可厚非,但同时也要注意专业性人才的培养,道理很简单,因为这个是信息爆炸的社会,是分工合作的时代。在上要加强内部审计理论的,特别是要加强对非现场审计理论的研究探讨。
(二)提倡以技术主导审计
第一顺应业务化、化发展的需要加快相关审计软件的研究开发与运用,减少人力成本。
*年,市审计局按照“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的方针,积极创新审计方式,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注重结果运用,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任前、任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实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新突破。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提高领导干部自我约束能力和依法行政能力,正确评价和使用干部,构建惩治和预防体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市委书记靳克文、市委副书记张社魁先后5次对经济审计工作作出批示肯定,其做法多次在省纪委、省审计厅信息刊物刊发,受到省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的表扬,并在全省推广。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合力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将经济责任审计列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市委常委会多次专题听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汇报,并及时提出指导性意见。市、县(区)两级党委、政府重视审计专职机构建设,在经济责任审计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等方面全力给予支持。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规范的工作运行制度,根据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采取召开座谈会、组织理论研讨、出台政策意见、开展质量检查等办法,指导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同时,积极转变工作作风,由过去参加会议、听取汇报、传阅文件的静态管理,变为全过程参与、多角度指导的动态管理。部门间协调配合不断加强,逐步形成坚持“共同研究审计计划,共同组织召开审计工作会,共同研究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共同反馈审计结果,共同督查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纠正”的“五共同”工作方法,切实加强了部门之间的配合、互动,真正形成了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的良好局面。
二、探索创新方式,实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新突破
*年,市审计局积极探索创新审计方式,加大审计工作力度,在审计方式、审计方法、审计内容等方面实现新突破。全年共对112名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其中:任前审计40名,任中审计10名,离任审计63名。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主要负责人87名,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25名。
一是在审计方式上实现新突破。规定凡负有经济责任的县科级领导干部,提拔之前、离任之后和任职5年仍未离任的,不管是哪个部门,从事哪个岗位,都必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从过去的单纯开展离任审计,向任前、任中审计转变。二是在审计方法上实现新突破。接受委托的数量有新突破。*年,市委组织部共委托市审计局对112名同志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是*年委托任务的4倍。被审计对象的范围有新突破。*年,市审计局共组织对23名在县区换届调整中离任的县区常委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对县区3名检察长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这在往年的经济责任审计中是没有的。审计办法有新突破。在全市审计系统整合审计人力资源,抽调县区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进行审计;结合本级预算执行审计、专项审计同时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实行“统一方案、统一进点、统一督查、统一审计时间、统一认定处理、统一公文格式”的“六统一”方法,保证了审计的客观性,提高审计质量。三是在审计内容上实现新突破。经济责任审计实行“八查”法,即一查任期内年度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二查任期内财政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规、合法;三查任期内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四查离任时的债权债务是否真实合法;五查各项收入的来源是否合法;六大经济开支事项和重大经济项目的有关合同、协议执行情况;七查资金流向,并延伸下属预算执行单位;八查任期内执行廉政纪律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近年来,通过经济责任审计共查出违规违法问题金额7.9亿元,损失浪费金额2110万元,管理不规范金额5.5亿元。其中,由领导干部直接经济责任造成的违规违法问题金额1.4亿元,损失浪费金额291万元,管理不规范金额4384亿元。
三、注重审计结果运用,提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干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
针对审计出来的各类问题,认真采取措施,注重审计结果运用,进一步提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干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市审计局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对审计结果运用作出明确规定:一是报告制度。市审计局对审计结果报告反映的问题,定期向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审计结果报告,按照职责和分工,分别提出结果运用的意见和建议,汇总后形成审计结果运用初步意见,提请领导小组研究。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各成员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执行。二是谈话制度。对被审计对象实行诫勉谈话和警示谈话。本人写出深刻检查,单位写出整改报告。三是反馈制度。由市审计局召开被审计人所在单位中层以上干部会议,通报审计查出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四是督查制度。被审计对象及其单位在收到审计决定两个月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落实整改情况。审计项目结束三个月内,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选择重点单位进行跟踪检查。五是归档制度。将审计结果报告存入干部廉政档案,要求拟提拔对象先就经济责任审计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纠正,视整改纠正情况再研究是否使用。*年,市委依据审计结论,共对31名领导干部进行组织处理,其中:不予提拔2人,暂缓提拔3人,诫勉谈话6人,警示谈话20人。
四、健全规章制度,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长效机制
为了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不断引向深入,市审计局高度重视制度建设,把制度建设成为具有根本性、长效性的特点。*年,制定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就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的委托、审计项目的实施、审计的内容和重点、审计方法、审计评价的原则、审计结果的运用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同时,还对执行财经纪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出台制度和规定加以约束。针对审计中发现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乱集资,造成单位负担过重、偷税等问题,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等五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开展治理乱集资活动的通知》;针对市直部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的通知》;针对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书记任前审计发现的问题,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办财政财务收支的通知》。目前,市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正在研究制订任前经济责任审计查出问题的处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对财政虚收虚支、偷税欠税、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乱收费、个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等问题,除依照法律法规整改纠正外,视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别作出当年暂缓提拔、一年内不予提拔、两年内不予提拔等处理。
关键词:村账托管;村财审计;建议
一、审计机构及人员配备存的问题。当前担任村财审计主要任务的乡镇无独立的村财审计机构,而是由乡镇经管站代替,审计人员大部分也是从经管站抽调,虽然农业厅发给了村财审计证,但有证的人员中大部分人员都是直接从事村账托管的村级会计,据今年3月份开展的三年一次的村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全市抽调的村财审计人员统计结果为31人,其中市经管站6人,乡镇经管站25人,在乡镇经管站人员中,直接任村账托管会计的有22人,占所抽调的乡镇经管站人员的88%,虽然审计进行分小组乡镇之间交叉审计,但也存在会计和审计机构及人员均由乡镇经管站负责,让人觉得“既当运动员,又当栽判员”,不符合会计和审计不相容的岗位分设的原则,也不符合审计的独立性原则。
二、审计过程和结果存在的问题。当前审计主要是三年一次的村级组织换届选举而进行的村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的年度为三个年度,其他年度一般未组织审计,这样就造成了审计工作量过大,审计人员过少,时间短的情况,如2012年建瓯市组织的村财审计情况看,从4月上旬开始到5月底完成只有二个月的时间,实际上用于审计外勤查三个年度的会计凭证取证的时间过少,只能对已入账的原始凭证的收支审计,而现在全面实行村账托管后,账务处理比较规范,村级均设有村务监督小组,所有的支出单据均盖村务监督小组印章并由监督小组长签名,从账面基本上无法审出什么问题。但会计报表提供的数据是否账实相符限于时间和人员等因素的限制,无法取证,如应收款项、应付款项,相当一部分是坏账或无需支付的,历次审计后要求核销到目前还挂在账上,因此,所得出的审计结果有的项目存在虚增或虚减的现象。
三、村账托管完成后,农民把关系到自己切身利益的农村财务管理工作交给乡镇的经管站,做好村账托管就是维护农民的利益,更是做好当前村级稳定工作的重要一环,而村财管理的最后的监督是村财审计。本文针对上述发现村财审计存在的问题,从以下六个方面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1、在乡镇组建独立于村账托管的会计服务中心之外的村财审计机构。为确保村财审计能够不受外界干拢独立行使审计职责,建议在乡镇增设村财审计或与乡镇的内审部门合并设置审计机构,只有设立独立的村财审计机构,才能保证村财审计的独立开展。
2、配备相应的审计人员。乡镇应根据乡镇的大小配备2-3名专职的村财审计人员,并规定审计人员不得在村财托管所属的会计服务中心任会计或出纳。才能使村财审计人员完全独立行使审计职权。
3、经费保障,《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在履行法定审计职权时,不得向村集体收取审计费用。审计经费列入农业部门行政管理经费,就乡镇一级村财审计机构而言,由同级财政安排。为确保村财审计机构的正常运行,应将村财审计机构所需费用包括人员经费各公用经费纳入乡镇的年度预算,在村财审计中不得向被审计的村收取审计费。
4、改变审计的方式,把当前的三年一次的村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全面审计改为以独立的村财审计机构在每个年度后的年度例行审计与三年一次的村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这样能够及时通过审计发现和纠正村级经济运行可能出现的问题,也为三年一次的村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全面审计打下基础,减轻三年一次的离任审计的压力。
5、落实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整改措施。在三年一次的审计中,都会查到一些问题,在审计报告中要求被审村(场)整改,对于个例的问题都能及时整改,但对普遍存在的问题,如前所述的应收款项、应付款项等,每次的审计报告都提出了具体的整改办法,却未能整改。如建瓯市从2006年起的村级换届都组织了审计,对应收款项等债权进行核实,属于长期挂账无法收回的办理法定的手续后给予核销,但从今年的审计统计数据来看,95%的村(场)都未对应收款项等债权进行清查并按法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形成了严重的账实不符,进而影响会计报表的质量,也影响审计报告的质量。
6、村财审计的权威性有待提高。目前村财审计的主体是村民自治这一特定的单位,在审计中发现的既使是严重的经济问题,审计单位也很难作出处理决定,还要由有权处理的部门进行处理,这样村财审计的权威性就较低,另外,对于重要的专项审计也未能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来审计,如现在各项上级专项补助资金的拔付和使用,都是由提供资金的部门委托审计局专项审计,还有当前农村大部份资金是村民筹资筹劳财政给一定比例的奖补资金的一事一议资金的审计也是财部门委托审计。要改变这一现状,还是要加强自身的建设,提高审计的能力,才能提高在村财审计的权威性。
参考文献
【1】叶智学.张家旺.闽北村账托管后村级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现代农业科技.2009年(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