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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广告

时间:2023-05-30 09:14:5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药品广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药品广告

第1篇

美国近年来对药品广告的规制日渐完善。80年代,企业只需遵守关于广告费用的规定以及一些非正式的政策即可,而今FDA对形形的药品广告作出了较为完备的规定,这些规定基于一些共同性的原则,比如禁止脱离标签作广告,广告内容必须公平合理,说明药物风险等等。但企业面对众多法规仍有眼花缭乱目不暇接之感。

早在90年代初期,FDA的药品广告部就指出了美国药品广告的三个趋势:

第一,面向医师的专业电视网络中所做的药品广告,但这类专业电视网只是昙花一现,今天已经成为过眼云烟。第二,更多的利用公关技巧进行药品促销,比如新闻会,首席代言人等,FDA担心这会使企业在药品质量和用途方面对公众加以误导。第三,直接面向消费者(DTC)的特定药品广告的增加,FDA认为这些直面药品消费者的广告内容也应做到公平合理,揭示药品风险。

而在90年代,FDA对药品广告的管理也在进一步加强,颁布了不少成文的规定,亦形成了不少不成文的惯例。FDA对药品广告管理有这样五个新特点:

第一,FDA对药品广告的管理,主要是通过“警告信”这一手段来执行的。FDA成立了药品市场、广告与联络部(DDMAC),比如1996年DDMAC就向普强公司发出警告信,就其抑郁药Zoloft广告中违规行为给予警告;而FDA的医疗器械和放射性健康委员会(CDRH)在1996年也了若干警告信对网上售药的若干违规行为给予警告。

第二,FDA药品广告法规制定程序更趋完善。FDA在出台有关药品广告政策法规时,开始遵守《联邦行政程序法》(APA)的规章制定程序,在直接面向消费者的药品广告,网上药品广告,以及药物经济学评估等多方面,FDA都召开了公众听证会,特别邀请相关企业参加,以期使其对当局有关政策有深入的了解,减少制度推行中可能遇到的阻力。

第三,处方药能否做广告,这引起了政界与公众的广泛争议。应当说FDA出台的药品广告政策也是各方妥协的产物,但其核心依然在于药品广告不能背离标签(off-label),FDA认为背离标签的广告将使得企业疏于对上市药品进行监控,从而会威胁FDA管理的根基。但是根据职权法定原则,FDA的权限是法律授予的,FDA能否做上述规定呢?华盛顿法学会就此起诉FDA,法院司法审查的要点在于:FDA的药品广告权限,从哪里开始?到哪里结束?

第四,随着越来越多的药物由处方药转化为非处方药,美国制药企业渐渐将药品广告重心从专业期刊向大众传媒转移,仅1996年上半年,美国企业在消费杂志、周刊、报纸上的直接面向消费者广告投入合计2.6亿美元之巨,比上年同期增长40%.同时通过互联网、传真等现代手段药品广告也日渐增多。这一切,都对FDA现有的管制框架与执法资源提出了新的挑战。

第五,由于许多药物由处方药转化为非处方药物,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认为其在OTC药物广告管理中应发挥更大的作用。尽管FDA与FTC经常就相关事务加以协调,但由于各自职权不同,法律依据不同,也难免出现摩擦。

总之,新时期对FDA药品广告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要求其在斑斓多彩的世界里,平衡多元的利益,倾听企业的诉求,维护消费者的权益。而中国有《药品管理法》、《广告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也成为卫生、医药、工商等部门之间的一个敏感问题,如何应对这中间的矛盾,美国的做法,或许多少有些借鉴意义。

宋华琳

第2篇

【关键词】 药品广告;现状;分析

【中图分类号】R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49(2013)06-287-02

药品广告是药品经营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及形式介绍药品信息的商业活动。近年来,伴随激烈的市场竞争,我国的药品广告无论在数量还是表现形式上,都得到了迅猛发展,生产厂家和经营商户不惜投入大量资金进行药品广告宣传,药品广告正以无孔不入的态势渗透到生活的各个角落。

1 我国药品广告现状

现阶段,过多过滥的药品广告已给人民群众带来严重的后果。首先,药品价格居高不下,因为广告费用已成为药品销售价格的重要组成部分,广告费用成本的增加,最终必将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其次,消费者对药品广告的信任度不断下降。一些企业通过虚假违法的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1]。

目前我国药品广告情况并不乐观,药品广告的违法、违规现象仍屡禁不止,夸大之词溢形于表,有些内容粗陋下流,虚假药品广告泛滥已成为阻碍我国药品广告发展的头号难题,亟待解决[2]。

2 我国药品广告的市场规模和影响力

药品广告是我国广告市场的重要生力军,广告投放额占整个广告市场总额的较大比重。由于药品是一种极为特殊的商品,在药品的广告上,国家有较为严格的法律、法规要求,如广告审批制度、处方药不能在大众媒体上广告等,因而药品广告也受到较强的政策影响[3]。

近年来,我国药品广告不仅在数量上有了很大增长,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也使广告的内容、形式、表现手法等日趋丰富,对市场的影响力也日益扩大,这在一定意义上也促进了医药市场的繁荣。同时,药品零售市场的发展不但繁荣了OTC市场,也使广大居民的药品消费方式有了新的特点[4]。“大病进医院,小病进药店”已成为新的消费风气,居民选购OTC品种在一定程度上的自主决策及购药地点的自主选择使直面消费者广告的效果和影响力日渐增强。

3 我国药品广告存在问题

3.1 药品广告费用巨大,浪费严重:

近年来,在药品广告市场繁荣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在密集广告投放中投入边际收益递减所带来的资金浪费,广告制作、不够科学,虚假药品广告等[3]。药品广告既有积极的信息传递作用,也有某些方面的消极作用。药品广告影响力的扩大可能给不合理用药带来了一定隐患,如不具备专业知识的患者仅根据广告选择用药或要求医师处方。

3.2 我国药品广告违法现象严重: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督司的数据统计,2003年我国药品广告的违法率占所有违法广告的11.05%,另据全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测,2005年报纸的药品广告违法率高达91.3%;电视药品广告违法率达46%。2006年一季度,共查处的违法药品广告共计9 371次。2009年中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公告违法广告共计62800 次,其中违法药品广告40501次[5]。由此可见,我国药品广告违法现象十分严重,应当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3.3 违法药品广告的主要表现形式:违法药品广告就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他有关药品广告监督管理的规定的广告,近几年,违法药品广告的表现形式呈多样化、隐蔽化、复杂化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形式有:

3.3.1 擅自篡改审批内容,夸大药品疗效和适应证 有些药品被宣传得包治百病,而且用了就好,特别一些小报对蒙药、藏药大力宣传可以根治风湿、类风湿、高血压等顽固性疾病,欺骗广大农村患者;

3.3.2 保健性药品重点宣传 由于这些药品的利润高,药理作用不强,即使是误服也无关紧要,不至于发生什么大的危害。因而往往被说成可以治疗肿瘤,提高智力,提高免疫力,增高、长得快,提高和改善,如脑白金、盖天力、新高钙片等;

3.3.3 广告花样百出 有些广告主在药品广告时,故意删除药品的禁忌证,增加“无效退款”保证,搞“有奖销售”、“买一送一”等花招;

3.3.4 有些药品广告使用禁语 如“国内首创”、“安全高效”、“标本兼治能除根”、“无毒副作用”等绝对化、违反科学规律的用语;

3.3.5 药品广告利用名人形象 药品广告主与经营者利用患者名义和形象作证明,有的甚至截取“新闻节目”中医药科研单位、专家、学者的部分语言形象画面,以此来诱导更多的患者购买他们的药品;

3.3.6 将非药品宣传成有药品的治疗作用而误导消费者;

3.3.7 有些药品广告颠倒主次、错误引导 常常主动将“请遵医嘱”、“以药品说明书为准”和“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药品批准文号”等重要文字用极细小的字体标于不显眼的地方,使读者忽略,将虚假夸大的内容居于版面正中;

3.3.8 有些企业使用过期失效的广告批准文号进行宣传;

3.3.9 伪造冒用广告批准文号及相关证明文件药品广告;

3.3.10 处方药在大众媒体广告。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也要行业也有了很大提高。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药品广告作为有效的营销工具,企业也纷纷采取各种各样的广告手法来推销自己的产品。但是,违法广告发生率的久高不下,屡禁不止的现象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这对这一现象,我们除了要完善我关于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外,还要从媒体、销售者和消费者身上入手。只有从全方位着手,才能根治我国药品广告违法现象。

参考文献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06年第1期违法药品广告公告汇总的通知[S].2006.

[2]叶飞云,黄碧尚,黄煌辉.论药品广告存在的问题及对策[M].2006.

[3]於长生,赵颖.药品广告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食品药品监管热点聚焦,2005.

[4]黄泰康.现代药事管理学[M].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04,3251.

第3篇

[关键词] 药品广告 监管 法律思考

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每种药品都有自己特定的功能主治和特定的使用对象,它直接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因此药品广告的内容对指导合理安全用药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现在我们随便翻开一份地方的都市报,可以以看到大量违法宣传的药品广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曾监测显示报纸刊发的药品广告中有90%是违法的,这种现状给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带来了巨大的隐患,因此加强药品广告的监管已经成为我们必须面对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我国药品广告存在的问题

1.大量虚假药品广告充斥着电视、广播及报刊等媒体。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的监测显示,我国药品广告的发展趋势迅猛,已经超过食品、房地产行业,成为各类媒体的最大广告来源,其中就有大量的虚假广告。在现实生活中虚假药品广告的形式多种多样,如擅自加入“根除、药到病除、最先进科学”等用语,或作出“无效退款”、“无毒副作用”等承诺,或者以健康咨询会、健康热线等形式内容却涉及药品名称、产销商名称等来误导消费者尤其是老年患者,还有的则利用消费者对医学会、医药研究所等科研机构的信赖,谎称其药品被相关机构推荐或评定为治疗某类疾病最佳产品等。这些虚假广告让消费者防不胜防,导致我国每年因为虚假药品广告误导而吃错药的人大量存在。

2.未经审批擅自广告或的广告与审批的广告内容不符。药品广告的审批是其广告必经的一个程序,但是很多药品生产厂家为了谋取暴利而逃避这一程序违法药品广告。同事有些媒体也为了获得经济利益而不按规定办事,不认真查验所药品广告应有的批准文件,甚至明知未经审批或者所的内容与审批内容不符也予以,从中谋取高额利益。

二、违法药品广告存在的法律原因

1.违法广告主体的法律责任过轻,违法成本较低。我国《广告法》第37条规定明确了违法广告主体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三项责任都很难对违法广告主体形成真正的威慑。如其中行政责任中对规定的“广告费用一倍到五倍的罚款” 相对于违法广告主体因违法广告而带来的巨额利润相比实在是“冰山一角”,而且在实践中,违法药品广告刊发或播出后,药商往往会与相应的广告媒介通过伪造低价广告费用来应付工商部门的处罚,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部分媒体更加肆无忌惮地虚假广告。

2.广告审查制度存在缺陷。我国的广告审查制度分为强制性行政审查和广告经营单位自我审查两种形式,根据《广告法》第34条和《药品管理法》第60条的规定,在广播、电影电视及报纸期刊等媒体上药品广告的,需在前经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但在实践中,药商往往会在广告审批前准备多个方案,不法药商提交规范版本以取得广告批文,但在时套用取得的广审号,而刊登或播出别的与规范版本不符的违法广告以赚取暴利。而同时作为广告经营单位的媒介往往会考虑到自身的经济利益,而放弃严格审查即将刊登或播出的药品广告是否与批准的规范版本一致,使得广告经营单位的自我审查形同虚设,最终导致违法药品广告的刊登或播出。

3.药品广告监管体制不顺畅。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广告法》的规定,我国的药品广告由两个部门负责监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广告审批,而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负责违法广告的事后查处。这种由不同部门审批管理的体制很难形成有效的监管效果,甚至会导致部门之间因部门利益问题而产生矛盾,导致违法药品广告难以被彻底清除。

三、加强药品广告监管的法律对策

1.完善相关广告法律法规,加强对违法药品广告主体法律责任的追究。虽然我国目前对违法广告主体规定了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但这些规定对广告主体并不能形成应有的威慑力,对消费者保护的力度也不够。因此需完善相关立法来加强对违法药品广告主体法律责任的追究。如将广告法第38条所规定的过错连带责任改为无过错连带责任,即在消费者因虚假广告而使得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时,应赋予消费者选择任一广告主体作为求偿对象的权利。至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之间的责任可以采取追偿制度。这样可以督促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在广告制作阶段和阶段中更加谨慎,从而遏制违法药品广告的出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完善药品广告审查制度,将违法广告扼杀在摇篮中。这就要求药商在取得了相应的广告审批文号之后,在广告刊发或播出时不能做任何修改。与此同时还要求广告者在刊发或播出前应对广告进行严格的审查,看其是否与获得审批的版本是否一样,若有差别则拒绝刊发或播出。

3.理顺药品广告的监管体制。鉴于药品广告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与技术性,而工商部门缺乏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而使得大量的违法药品广告不能及时被发现。所以笔者以为对于药品广告,可以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事前的广告审批和事后的监管,使其在防范违法药品广告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4.提高公众对违法药品广告鉴别能力,增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鼓励大众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积极与违法药品广告行为作斗争,最大限度压缩违法药品广告生存的空间,这可以说是最终彻底消除违法药品广告的根本之所在。

总之,要彻底根治违法药品广告,使之走上健康发展的法治轨道,迫切需要我们在立法和执法上能有更大的作为,从而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参考文献:

[1]李翔邵蓉:规范药品广告刻不容缓[J].中国药业,2005(11)

第4篇

人们以往对药剂师对临床的作用,药物的作用和不良反应关注讨论的较多,而对虚假药品广告产生的不良后果及由虚假药品广告诱导或诱惑病人群体的人数注意的较少。长期以来对于没有多少医疗知识的普通老百姓来说,广告成为他们了解药品最直接的途径。可现在却是虚假药品广告已经成了医疗界的一颗毒瘤。不少药品生产商靠着铺天盖地的广告宣传品牌,却将药品安全和疗效、百姓的生命健康、社会责任和道德束之高阁。在药事工作中我们经常碰到病人询问某广告药品在药房是否有。经我自己登记,一年不下五十次之多。

在我去药品食品监督局办事时,就碰到2起投诉虚假药品广告人员。假药劣质药品充斥市场,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健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监测结果显示:2006年1—8月全国250份报刊载的药品广告约8成违法。同时在250份地方纸质媒体上刊载的1904次医疗器械广告中,违法的占84%。在监测的40家电视台中,播出的药品电视广告26237次,医疗器械电视广告1283次,违法广告分别占72%和/80%。现就虚假广告进行分析类型并就管理进行探讨。

1、药品广告宣传方式

1.1以知名的名人为药品做广告

这种广告在广播电视较为常见。名人做广告首先人们容易记住广告的内容。其利用名人在人们的心目中有一种信任感,易于诱导人们购买和使用。此前在电视广告中的侯耀华就是典型的例子。

1.2以医疗界知名的专家做药品广告

病人为治病到处打听什么好、哪些医院有专家。病人对专家语言的信任程度比较高。专家的语言一般人都尊为圣旨,老老实实、认认真真地照办。

1.3以知名医院信誉为靠山以假专家做广告

广告以知名医院为依托,然后搬出知名医院退休专家为由。其实他们所谓的专家根本就是假的专家。

1.4以形象生动的动漫为疗效来解说,夸大其词诱惑患者上当此广告先列出形象状态及不的严重后果,经药物治疗后马上发生变化。病人的病因解除,病人康复。广告词:60岁的心脏变成30岁的心脏。

1.5以最近在某病取得先进技术家在此病取得的突破为诱饵此种广告以在某领域,经过数年专家辛勤工作对某病有突破。病人在久治不愈而无信心下,抱着一丝希望,怀着试试的态度,祈求治好。

1.6以几个病人疾病被治愈为诱导,以病人的现身说教,以前在未时是什么情况,病情使他多么他痛不欲生。经过药品的治疗后,现在可以跳了,可以睡了。

2、病种

从检阅的虚假药品广告来分析,病种以性病、乙肝、脂肪肝、牛皮癣、高血压、糖尿病、阳痿、白发脱发、阴道炎、宫颈炎、附件炎、前列腺炎为主。

3、管理

3.1药品食品监督局

2007年新疆药品食品监督局下发了《2007年1-3期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公告》。虽对部分药品进行了查处,但力度不大。药品食品监督局是打击虚假广告的主力军,消灭虚假广告是其责任。可以在药品食品监督局核准申报广告内容之后,由工商局核算广告成本并备案。如出现违规,即以估算成本为基数确定惩罚额度,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或刑事处罚。

3.2加强工商管理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广告的审批,是事前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违法药品广告的查处,是事后监管。虚假违法药品广告钻审批和查处两个职能分离的空隙。在药品广告的监测上,食品药品监督局则重于是否经过批准以及批准内容是否与内容一致,对监测到的违法药品广告只能通报和移交,无权查处;而工商局则重于药品广告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对药品广告的内容的真实性很少审查。因此要建立联合监测小组,经常统一行动,只有这样才能严厉打击虚假药品广告,使之无藏身之处。

3.3建立公众举报制度

建立公众举报制度,对虚假药品广告的集体或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发动群众抵制虚假药品广告。重奖之下必有勇夫,像王海这样的打假英雄,必将越来越多,使药品虚假广告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参考文献

[1]祝眉娜,李野,等.虚假药品广告搏弈分析[J].医药导报,2007,26(9):1108—1109.

第5篇

关键词:药品广告;违法;监管

中图分类号:R194文献标识码:C文章编号:1672-979X(2007)01-0064-03

Discussion on Supervision of Medicine Advertisement in Our Country

CUI jia,SHAO rong*

(International Pharmaceutical Business School, China Pharmaceutical University, Nanjing210009, China)

Abstract:The problem of medicine advertisement is always a hotspot in the society. According to the practical situation in our county, this paper aims at finding the way to regulate the medicine advertisement by analyzing the substantial motivity and objective conditions of the illegal medicine advertisement.

Key words:medicine advertisement; illegal; supervision

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它具有一般商品的流通属性。在市场经济环境中,药品广告作为药品营销的重要手段,可以提高企业知名度,促进药品销售,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医生与患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药品是作用于人体且存在一定风险的特殊商品,必须如实、合法地进行宣传,科学指导消费者使用,才能起到促进医药经济发展的良性作用。

但目前的现实是,人们在享受药品广告带来方便的同时,要承受大量违法药品广告的伤害。药品广告监测显示:2006年1~7月全国45个频道或电视台播放的3万多次广告,违法率高达62%;6~7月全国98份报纸刊登的7 315次药品广告,违法率高达95%。甚至在医学药学专业刊物发表的药品广告也存在违法现象,药监部门2005年对全国部分医学刊物广告的检查结果显示,不合格率高达51%[1]。由此可见,我国违法药品广告的比率之大,已经到了泛滥成灾的地步。

1违法药品广告的成因

1.1市场无序竞争

在利润导向下,实施GMP认证之前我国药品生产企业曾一度超过6 000家,而且大多只能生产仿制药品。实施GMP之后,虽然企业数量减少到不足4 500家,但面对有限的市场份额仍普遍存在生产能力过剩的情况。生产规模的低集中度导致药品生产领域产品创新能力低、生产成本高,企业陷入营销的恶性竞争。为了利用广告引导消费,医药企业成为庞大的广告客户群体。而其中相当一部分企业受利益驱使,只注重市场占有率而忽略药品的特殊性和风险性,导致了违法药品广告的泛滥。

1.2 广告媒体的扩张和竞争

近年我国的信息市场有了很大的发展,报刊杂志社以及电视台网站等媒体数目急剧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的竞争,提高了媒体传递信息的水平,拓宽了大众接收信息的渠道。但由于广告收入成为媒体的主要经济来源,媒体之间争夺广告客源的竞争日益激烈,客观上为违法药品广告的传播提供了条件。

1.3消费者自身辨别能力有限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高科技和新学术名词不断涌现。广告者往往利用人们渴望健康和提高生活质量的心理,不惜虚假渲染药品中所用新技术给身体带来的好处。消费者受自身知识水平的限制,对新技术的正确含义缺乏了解,从而容易受到虚假广告的蛊惑。

1.4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尽管《广告法》、《药品管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刑法》等对虚假广告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但还存在以下问题:

1.4.1概念界定不清,处罚力度不够《广告法》第37条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条款实际执行起来的效果与法律的初衷相去甚远。首先,“广告费用”范围界定不清,监管机关不易操作;其次,许多违法药品广告的者为规避“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将广告费分开成多张发票,其违法广告一旦被查出,就拿出其中一张应付了事。与虚假广告所获得的巨额利益相比,违法成本相对较低。

1.4.2对个人作虚假广告的行为缺乏处罚法律依据 虚假广告往往改头换面,利用名人、明星的知名度,以专题报道、人物专访、科技成果报告会、健康专题等形式来误导消费者。但无论是《广告法》,还是刑法中的虚假广告罪,承担责任的主体都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以及广告者,从民事上承担连带责任的,仅局限于推荐商品或服务的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没有限定个人做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这是法律不完善的地方。

1.4.3法律法规缺乏统一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设计、制作、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这一条与《广告法》第37条不相一致,而两部法律地位相等,这就使虚假广告的处罚产生了法规上的不统一。

1.5医疗保障体制不完善

由于我国的医疗保障体制尚未完善,患者医疗资金短缺,医院以药养医,药品价格居高不下,群众有病不敢或者不能进入正规医院治疗。客观上使那些打着“仙丹灵药”旗号并且医疗费用便宜的虚假违法广告有了可吸引的客户源。

相比之下,德国的医疗及制药水平居于世界领先地位,但德国的电视和报纸等大众媒体上,药品广告却寥寥无几。德国法律规定,所有国民都必须参加医疗保险。通常情况下,投保者在政府许可的医疗保险诊所自由选择就医,只有急诊或得到医保诊所医生的转诊证明才能前往其它医院继续治疗。医生虽然有给患者开处方的权力, 但患者在哪一家药店购药却不受医生约束,医疗和医药费用则交由保险公司核对报销。这样,医生在开处方时就只考虑“对症下药”以维护诊所的信誉,吸引患者前来就医,而不会成为制药公司推销药品的渠道。

1.6药品广告监管协调不够

我国药品广告的监管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负责,SFDA负责药品广告内容的审批,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向工商行政管理局通报违法药品广告[2];工商管理局负责广告的管理和处罚。由于药品广告管理体制的职能分工,SFDA无处罚权,而工商行政管理局又不易把握违法药品广告的查处尺度,使得违法药品广告有隙可乘。

2治理违法药品广告的建议

由上述可见,违法药品广告作为一种不道德的、非法的行为,其产生是个体主观动机与社会诱因双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 [3]。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谨提出以下建议:

2.1完善社会医疗保障体制

健康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使所有社会成员都能公平地享受医疗保障已成为各国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尽管目前我国的医疗保障还无法达到全民统一,但是建立适合不同群体要求的医疗保障制度,还是可以实现的。应尽快建立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特殊医疗保险、弱势群体的医疗救助和农村人口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完善我国医疗保障体系,学习西方先进经验,实施DRG(diagnosis related groups,按诊断相关分类支付医疗费用),逐步将医生治病时向患者盈利的动机转为节约治病成本盈利的动机,才能在广大民众前切断制药公司推销药品的渠道,从而解决药品广告在民间泛滥传播的问题。

2.2完善药品广告法律体系

应完善我国的药品广告法律体系,对包括医药及医疗设备等在内的所有医疗范畴内的广告给予严格规定。(1)规定处方药只允许在专业药店中出售,也只允许在医生、药店销售员及医学研究人员等相关的专业性杂志上做广告;(2)对包括非处方药在内的广告描述进行限制;(3)规定所有医药广告必须清楚注明药品副作用及服用方法介绍等相关要素,并注明“为预防用药风险及副作用,请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并向专业医生询问”,以此规范药品广告的内容,传递真实可信的药品信息。

2.3完善企业诚信评估机制,提高监督执法力度

整顿药品广告是涉及多方面的系统工程,任何一环的脱节都会使违法广告泛滥。(1)可以将广告的合格率纳入企业诚信评估机制的评审项目中;(2)加大对企业和媒体的违法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以威慑违法者。针对广告费的定义范围界定不清的问题,可以在SFDA核准申报广告内容之后,由工商局核算广告成本并备案。如出现违规,即以估算成本为基数确定惩罚额度,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或刑事处罚;(3)加强工商、SFDA与广电总局三个部门的立体协调监管,保证监督执法的一致性,协调性和长久性。

2.4建立针对媒体的约束机制

不单是小规模的期刊报社,大型公共媒体药品广告的不合格率也高达60%以上。公共媒体刊登广告,是在用自身的公众信任度影响受众。因此,公共媒体应该重视审查广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由于广告市场的竞争激烈,一些媒体为了拉住广告客户,常常放弃自己的职责,放纵违法虚假广告的。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利用科技手段加强对媒体的监控,核算其每年的运行成本,限定媒体药品广告的总量及时间,一经发现违规即强制减少下一年的广告量或者禁止该媒体药品广告。

2.5建立公众监督机制

一般情况下,媒体是行使公众监督的载体。但对于违法广告而言,媒体一定程度上又是广告主的帮凶。因此惩治违法广告,应将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督和广大公众的监督结合起来。(1)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在政府网站上设立专栏,永久公布违法广告举报电话和识别违规广告的简明方法,并规定举报人的奖励金额;(2)赋予广告受众对违法广告的权。从广告的目的、行为、结果三个方面来看,广告主和广告受众之间的直接法律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当公民权利受到侵害,就应当明确权利主体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至于该权利的性质,可依据《广告法》关于“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原则来确定。赋予广告受众对违法广告的权,是建立公众监督机制的实质性内容。

总之,药品广告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社会热点问题,同时也是一个社会难点问题。几年来,SFDA一直致力于整治药品广告,从起初对药品管理法的修改,到2006年6月整顿广告市场,规定药品商品名称不得单独进行广告宣传,再到今年8月联合工商、广电监管系统一起对药品电视购物型广告的禁播,无不显现国家对药品广告整治的决心。但是整顿药品广告是一项系统工程,任何一个环节的脱节都会给违法广告留出通道。笔者认为,只有从分析违法的主观动因和客观诱因出发,建立立体的长效的监管制度,才是治理违法药品广告的长久之计。

参考文献

[1]魏铭言. 药品广告监测 违法广告药品增一倍[N]. 京华时报,2006-7-12(5).

第6篇

在广告已成为一大产业的今天,各行各业都开始重视广告。广告成为了商家们攀飞的神话,也成了他们意欲占领市场的法宝。广告已经成为企业促销必不可少的手段,有效地使用广告将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成败。就医疗药品市场来说,虚假违规广告铺天盖地。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对其广告市场的监督管理尤为重要。

一、医疗药品广告市场现状及危害

(一)恶性竞争导致医疗药品市场的紊乱。随着现代人生活品质的不断提升,保健意识越来越强,对医疗服务的需求也越来越多。医疗药品广告如雨后春笋般兴起,为了争夺有限的市场,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关注和选购,他们大打广告牌。夸大其辞,过份渲染已成为医疗药品广告的通病,更有甚者捏造事实,无中生有。

(二)虚假医疗药品广告的危害。日益猖獗的虚假医疗药品广告在误导消费者,导致患者们盲目投医,相对增加医疗成本的同时,也可能使病患者的病情被耽误或恶化,贻误治疗的最佳时机,更有一些所谓的治疗各种性病的恶俗广告成为了老百姓们眼前耳边挥之不去的垃圾。二、虚假违法医疗药品广告面世手段(一)假方案挣脱法律束缚。不法广告公司会利用对法律熟知的优势,帮助广告主寻找漏洞、打球。他们往往会设计多个广告文案:首先是设计一个内容简单到只有单位或药品基本情况、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用于报审批部门审核的文案,然后就会从不同角度设计多个文案备用,有突出治愈率的,有用患者作证明的,有用专家出场的,这些文案中所有违法的语言和手段都会用上。(二)规范版本套取广告批文。按照规定,要想在媒体上刊登或播出广告,每一条都必须经过审核并分别拿到批文才行。

(三)媒体、广告公司互相串通多版本。按正常程序,媒体必须对广告批准文件的原件、企业营业执照、各种许可证等证明材料进行审核。但因为广告公司很多是媒体直属的,或者与媒体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媒体往往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广告批文视而不见,根据广告主的要求,套用一个广告批文,用不同的版本进行刊登或播出。

三、虚假违法医疗药品广告面世的原因

(一)商家追求利益。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一些商家不惜冒着触犯法律的危险,吹嘘自己的产品,夸大事实甚至编造谎言,吸引消费者的注意,进一步诱发其购买行为。

(二)广告公司、媒体单位的不规范。同样是为了获得自己的利益,广告公司和媒体单位对于明知是不合法的广告依旧。造成了众多虚假违法医疗药品广告的出现。(三)消费者的盲目追从。消费者缺乏识别能力,容易被一些具有华丽外表的广告所左右。对于那些患者来说,承诺能给他们解决痛苦根源的广告词极具吸引力。

四、医疗药品广告市场的监督管理

(一)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供销和安全性比较的;利用医疗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等其他内容。我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其第7条规定: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下列内容:保证治愈或隐含保证治愈的;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利用患者或者其他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的名义形象或者使用其推荐语进行宣传的等。国家对于医疗药品广告的有严格规范的审批和管理流程,算得上是层层把关。首先是要求广告经营者为广告主设计广告文案时,承担对广告内容把关的责任。另外要求广告主将广告文案上报给所在地的省级药监部门进行审批,获得广告批准文号。其次,广告者对已批准的广告文案进行审核,通过后才能刊登或播出。最后,各地工商部门负责对已刊登或播出的广告进行监测,对违法广告的责任者进行处罚。

(二)湖南省打假行动。整个2005年,各省工商部门都如火如荼的进行打击虚假医疗、药品的工作。2005年4月21日我省“打虚假、树诚信”专项整治行动动员大会在长沙召开,省工商局周森保副局长指出,近几年湖南广告业发展很快,2004年全省广告经营额达20亿元,比上年增长25%,高于我省GDP增长速度。但当前广告业的发展中出现的虚假违法广告严重影响到整个广告业的健康发展。整治行动的重点是医疗、药品、保健食品虚假违法广告。行动一开始,省工商局就召开办公会议进行专题研究,成立以周森保副局长为组长的广告专项政治行动领导小组,随后将《开展打虚假树诚信广告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迅速下发到14个市州工商局。此外,省工商局组织召开了两次联席会议,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研究起草了广告监管的四项制度,分别是《广告检测公告制度》、《广告市场信用监管制度》、《广播电视违法违规广告及时纠正制度》、《新闻出版违法违规广告及时纠正制度》等。为了肃清虚假广告市场,省工商局采取了“自查自纠与强化监管的整治模式”:一是整治单位督促广告经营单位开展行业自查自纠,增强责任意识;二是开展业务培训,强化法律意识,举办了全省广播、电视、报刊和广告经营公司的负责人和广告审查员培训班,增强了各单位负责人和广告审查员的虚假违法医疗、药品广告防范意识;三是加强广告检测,着力规范教育;四是加强广告督查,及时进行指导;五是突出重点监管,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医疗、药品广告。该活动从2005年4月一直持续到年底,全省工商系统共发放宣传资料6万多份,监测广告99588条(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广告27829条(次),查处虚假广告案件2831件,罚没金额1374万元等,另外对湖南教育频道、湖南公共频道、三湘都市报、潇湘晨报等媒体的有关主管部门发出行政建议函,对4家媒体的8名广告负责人追究了政纪责任。

五、对未来医疗药品广告市场监督管理的对策研究

在市场化条件下,经营者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无可厚非,但如何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也是应该思考的问题。

(一)媒体自律。中国报纸受利益驱动,虚假广告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要从根本上杜绝版面的转让现象,这有赖于媒体的自律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管,把一切变形的、不合法的出租出售行为扼杀于萌芽之中。同时对报纸版面的委托,也要加强管理。要制定一个比较严格的入口,对于委托单位的性质、规模都要有一个限制。另外,报社应牢牢抓住版面的监控权。

第7篇

广告已越来越渗透到人们的生活中,似乎哪种商品推出而不做广告,就会被大部分人嗤鼻而遭到排斥。我曾经就属于这大部分人――“追广告族”中的一分子。

约两年前,我的好友患了晚期肾癌。为了延续朋友的生命,我像很多人一样,不去倾听既有专业知识又近在眼前的医生意见,而去询问仅有一点生活经验的同事、朋友;去询问做生意的药房;去关心报纸、电视中的每一个有关广告。

同事推荐我买灵芝给我的好友,药房说,××孢子粉比××更有效,并且拿了一大堆花花绿绿、纸质优良的广告给我,我一一细读很受感动。决定为朋友送去近乎黄金价格的××孢子粉。我的朋友怀着无比激动的心情,吃下了亲戚、朋友送给他的××孢子粉,6个月后,这位朋友还是匆匆地走了。

为什么我的朋友没有像广告中列举的人那样幸运?为什么用在我朋友身上的灵芝孢子粉没有像广告中说得那样有效?

我问同事朋友,他们说不知道,他们是看见著名报纸上整版篇幅刊载关于灵芝孢子粉疗效的文章。

我问药房的营业员,他们说不清楚,他们是按着介绍卖产品的。

我按着广告上的电话去问,小姐说即使是药品也还有百分之几的无效率,何况这是保健产品。

哇!我在买的时候没有人提醒我这是保健品,我想药房出售的总是药品,哪还用得着问!再说,广告词中也一再说的是疗效,列举的例子又是疑难杂症......

我怀着迷惘的心情请教了医生朋友,他指教我:要看清“批文号”,是药品的有“药字号”;是保健品的有“健字号”。药品和保健品的功用绝对是不一样的。他又给我分析:有些保健品生产商为了利润,会把本不属于其产品主要功效的说成是其产品的全部功效,于是就有了某某生动的例子。而我为能延续朋友生命的心切,就希望这“生动的例子”能在朋友身上再现。当事实与愿望产生距离时,怀疑与愤恨不断升级。所以,我们在看广告、听广告的时候,要进行分析!特别是药品、保健品的广告,最好在医生的指导下服用。

前段时期,由于“非典”肆虐,许多保健品打着能防治非典的旗号大做宣传,国家有关部门立即做出适时的反应:“国家有关部门没有批准过任何一个具有防治非典功效的保健品。”以帮助那些“追广告族”理智分析。

第8篇

关键词:广告公告 功能优势 完善

中图分类号:F71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3-075-04

违法药品广告的泛滥成灾和治理乏力不仅使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深受其害,也严重威胁了市场经济秩序、党和法治政府的威信。下到普通百姓上到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强烈呼吁整治的声音不绝于耳。值得思考的是,尽管近年来各级相关执法部门也曾加大力度对违法广告行为予以打击,但实际效果显示违法药品广告的治理形势依然严峻。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SDFA)的违法药品广告公告,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通报批评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违法药品广告次数,2012年公告汇总期间移送查处的药品广告猛增到179083次,超过了2009-2011三年的总和,是2009年移送查处数量的4.7倍。显而易见,违法药品广告非但屡禁不止反有日益猖獗之势,尤其是过去的一年,违法药品广告数量激增。

当前,药品广告的治理陷入了积重难返的困境。以往的学术探讨和实践操作更多地偏重于相关立法和执法层面,疏于对配套制度的实证分析。本文以药品广告的主要配套制度之一违法药品广告公告制度为研究对象,重点阐明该制度的功能优势,探究它在实践运作中的成果和不足,以期对症下药探寻该制度的完善路径,为药品广告的治理尽微薄之力。

一、违法药品广告公告制度的功能优势

违法药品广告公告制度是指国家级和省级的相关执法部门{1}将违法药品广告的有关信息通过各种途径向公众的制度。该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缓解药品广告市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增强法律对违法者和潜在违法者的威慑力,通过“阳光行政”提升政府的公信力,畅通药品广告执法监督的各个渠道,促进执法效率。

1.缓解信息不对称。药品广告市场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药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往往对药品的配方、制作方法、疗效及副作用等信息了如指掌,处于明显的信息优势地位。而普通消费者由于不具备医药专业知识,处于绝对的信息劣势地位。

违法药品广告后,如何缓解信息不对称,以最大程度地消除违法信息的不良社会影响?一般来说,有两种途径。一是执行《广告法》及相关条例规定,违法药品广告的更正启事。这本应在缓解药品广告信息不对称的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然而现实中的执行情况并不乐观。绝大部分的更正广告都对先前虚假宣传的重要细节和关键事实含糊其辞。不少更正广告甚至“明修栈道,暗度陈仓”,变成了广告主的正面宣传。{2}在此情形下,信息不对称非但得不到缓解,反而进一步加剧了。途径二是违法药品广告公告。公告是帮助消费者克服信息不对称的政府行为,有助于防止己购买该药品的消费者再次购买,也提醒了潜在的消费者对违法药品广告保持清醒头脑,避免受到误导上当受骗。加之新闻媒体的报道和消费者协会等社会团体的传播,总之,违法药品广告公告对于保障消费者用药安全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是政府提供信息,缓解药品广告市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的重要举措。

2.增强法律的威慑力。(1)惩戒违法者。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对于一个想取得长远发展的企业来说,信誉就犹如生命线,因此,将药品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的违法行为公之于众,对企业在行业内和消费者心中的形象造成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违法者除了承担传统的民事和行政责任之外,还要付出声誉下降、企业的长远利益受损的代价。因此公告制度可以敦促违法企业珍惜品牌和声誉,追求经营合法化、规范化,加强守法和自律意识。(2)震慑潜在违法者。违法药品广告造成药品生产和销售行业、广告经营和行业的秩序紊乱,诱发不正当竞争。当违法者的违法行为受到了应有的惩罚,潜在的违法者(有投机心理的守法者)就往往会吸取违法者的教训,更容易放弃违法的动机。反之,如果违法者的违法行为大行其道,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规制,潜在的违法者在违法利润的利诱下,出于理性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机,极易转化为现实的违法者。公告制度彰显了药品广告执法的成果,违法信息的曝光表明了党和政府部门治理违法药品广告的信心和行动,会在一定程度上震慑潜在的违法者,使其利益权衡之后选择守法。(3)坚定守法者。在市场竞争紊乱的背景下,同行业的合法经营者是受害人之一。违法者得到惩治,潜在违法者的投机心理被震慑,将使没有投机心理的守法者的信心得到坚定,从而继续坚守着行业的道德底线和诚信。

3.提升政府的公信力。作为药品广告治理的配套制度之一,违法药品广告公告对违法药品广告相关信息进行曝光,加强行政执法信息的公开化建设,可以彰显政府治理违法广告的决心和公开透明的执法成效,体现关注民生用药安全、维护药品广告秩序的服务型政府的品格,在公众心目中树立“阳光政府”的形象,提升政府的公信力。

4.畅通执法监督的渠道。药品广告的执法监督比较复杂,大体可以分为三个层面,上级广告执法机关对下级广告执法机关的纵向监督、检察院和监察机关对执法活动的横向监督及群众和广告相关行业者对执法活动的社会监督。长期以来,违法药品广告执法信息公开工作不到位,三个层面均面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而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有效监督是无从谈起的。在公告制度下,上级执法机关要求下级执法机关定期汇报,之后汇总公告,如此一来,可以及时获取下级执法机关的执法信息,并监督其工作成效,同时,公告也为检察院和监察机关对执法活动的横向监督提供了信息来源。此外,群众的眼光是雪亮的,公告的信息是否属实、全面,药品广告的受众即老百姓最有发言权,他们可以及时发现问题,通过社会舆论的压力进行监督,同时还可通过举报和反馈等方式,为公权机关提供信息,从而促进纵向监督和横向监督的展开。因此,违法药品广告公告将药品广告执法过程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公之于众,有助于缓解信息不对称,是促进各个群体有效检验和监督药品广告执法效果的重要路径。

二、违法药品广告公告制度的实践运作

为遏制药品广告市场的混乱局面,进一步整顿药品广告秩序,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和《广告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1年7月4日了《关于建立违法药品广告公告制度的通知》,决定建立违法药品广告公告制度,并指出,“要把打击违法药品广告提高到同打击假劣药品一样的高度去对待,切实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2001年7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了第一期违法药品广告公告,这标志着我国违法药品广告公告制度初具雏形。违法药品广告公告制度建立以来,迄今已有十余年,截至2013年1月31日,SDFA共计药品广告公告47期。违法药品广告公告制度的建立对于加强药品广告的审查监督和防止违法的药品广告危害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通过仔细研究我们也发现了一些突出问题。如何从各个层面提高公告的威慑性,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实效以实现该制度的设立初衷,亟需加以总结、研究和解决。

需要指出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定期对全国部分电视、报纸、广播等媒体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及美容服务类广告进行监测抽查,自2009年以来将监测抽查发现的部分严重违法广告进行公告,其中涵盖了违法药品广告的内容,但由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违法广告公告”不是专门针对药品广告的,且建立在监测抽查的结果上,所以我们选取对药品广告进行日常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的公告制度来研究。此外,由于我们国家的违法药品广告公告制度的推进采取的是自上而下的变法模式,从主体上说,SDFA具有毋庸置疑的权威性,其公告质量在总体上也得到广泛认可,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实践中贯彻实施违法药品广告公告制度的进度不一,在公告的具体内容和形式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篇幅所限,本文主要以SDFA的违法药品广告公告为具体研究对象。

1.违法药品广告公告的内容层面。(1)公告的正文。SDFA2001年第一期违法药品广告公告是最早的违法药品广告公告。正文内容十分简单,没有整体执法评价也没有数据的汇总统计,只是引出相关附件。这种情况持续了四年。

随着制度的健全,2005年起,公告正文丰富了很多,增加了统计信息,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通报批评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药品广告总数,在这些违法药品广告中,未经审批擅自的次数,占违法广告总数的比例;擅自篡改审批内容的次数,占总数的比例;禁止广告的次数,占总数的比例。如此一来,公告对象通过前后不同时期的公告数据统计,可直观地感受到广告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执法效果。如2005年SDFA共了6期违法药品广告公告,每两个月作为汇总期间,这六期公告显示,未经审批擅自的违法药品广告{3}次数占总违法次数的比例依次为89%、87%、92.9%、90.3%、92.4%、88.7%。我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条明确要求:“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而公告数据表明,2005年全年平均有90%以上的违法药品广告,根本没有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即擅自。SDFA违法药品广告公告的统计数据可以清晰反映出当时违法药品广告气焰之猖獗。

令人遗憾的是,2006年起,SDFA公告正文的内容开始简化,只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通报批评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药品广告的总数,不再公告各种广告违法行为占总数的比例。{4}公告正文中增加了十个左右的“违法情节严重,且违法广告频次高的药品广告”违法主要原因的分析,从公告正文的这个角度来看,其内容有所充实。这个变化的代价就是同时删除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附件。从公告的整体来看,我们认为这个变动并没有从整体上丰富公告的内容,是公告制度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退步,对此稍后在公告附件的分析中会做详细论证。2009年开始,公告的内容增加了对违法广告采取暂停销售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次数。

(2)公告的附件。从2001年起,SDFA公告的附件之一《全国各省1-6月份被查处的未经审批、伪造广告批准文号等情况的药品广告品种汇总表》的内容包括:药品名称、广告主名称、广告批准文号、刊播媒介名称、刊播时间、违法原因、广告文号收回部门和处理结果等八项内容。从2004年开始,该附件更名为《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的未经审批、伪造广告批准文号等情况5次以上汇总表》{5},内容更加充实,涵盖了药品名称、广告中标示的广告者的名称、药品生产企业名称、广告批准文号、刊播媒介名称、刊播时间、违法原因、处理部门、处理结果、违法次数和总次数共计十一项。如此详细的公告披露了大量违法行为的具体信息,尤其是违法次数和总次数的公布,令人震惊和深思。

令人遗憾的是,SDFA违法药品广告公告自2007年第2期开始发生了重大变化。《关于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测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送违法情节严重的药品广告情况汇总表》再也没有出现{6}。取而代之的是在公告正文中增加了十个左右的“违法情节严重,且违法广告频次高的药品广告”违法主要原因的分析。分析模式为:某药品生产商的某药品、功能主治、广告宣称内容、违法结论如“广告中含有大量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如此简单的违法分析,取代了原本可以披露刊播媒介名称、刊播时间、处理结果、违法次数和总次数等十一项内容的附件《关于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测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送违法情节严重的药品广告情况汇总表》。

值得一提的是,SDFA违法药品广告2007年第2期增加了一个附件《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测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送的违法药品广告数量》,统计中31个省份查处的药品广告的数量悬殊,最多的为吉林省8067个,其次是辽宁省3958个,而湖北、河北等8个省份各自查处的违法广告都不足一百个。虽然被查处的违法药品广告数量少,并不代表事实上违法的广告一定少。但这样的统计数据毕竟反映出了一些问题,也能带给我们很多思考。不知何故,这个附件只出现过这一次。从2007年第3期开始,附件只有《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汇总表》。自2009年开始,SDFA的违法药品广告公告无任何附件了。

(3)最终固定下来的公告模式。自2009年开始,SDFA的违法药品广告公告的内容模式最终固定下来。正文核心内容包括两部分,一是移送工商部门查处的违法药品广告总次数、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次数和对违法广告采取暂停销售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次数。二是对“违法情节严重、违法广告频次高的药品广告”进行的汇总,如前所述,汇总的内容比较简单,只反映出十个左右的违法药品广告的部分违法情节,回避了违法广告的次数、违法总次数和违法广告的媒体等原先附件中本能体现出的重要信息。公告不再有任何附件。

总之,就公告正文和附件共同披露信息的广度和深度而言,2004-2005年的公告信息量最为丰富,是公告制度最有威慑力的时期。从2006年起,SDFA公告正文和附件开始简化,公告的违法信息量相比从前已大大缩水,公告制度的功能优势被极大的削弱了。我们认为这不能不说是违法药品广告公告制度发展过程中退步。

2.违法药品广告公告的形式层面(1)公告的时间。SDFA公告的时间具体有两方面的指向,一是公告汇总的期间,二是公告的日期。从公告汇总的期间来看,并没有规律可循。从2001年起至2013年1月31日止,SDFA共计药品广告公告47期。只有2005年和2009年的违法药品广告公告标明了汇总期间的起止期限,2005年的公告是以两个月为时间单位。2009年的公告是以半年为时间单位,其他公告汇总的起止时间大多是不标明的,即使标明了,该期间也往往长短不一,如2011年第2期公告汇总期间为1月至5月,2011年第3期公告的为6月至9月,第1期和第3期的汇总期间没有标明。这直接导致了过去的十一年来,各年度的公告次数多少不一,总之,目前公告汇总期间缺乏稳定性和规律性。从公告的日期来看,目前大部分公告不够及时,有的公告甚至拖延很久才。如SDFA 2005年第6期违法药品广告公告的汇总期间是2005年11月~12月,该公告于2006年3月6日才。SDFA2009年第1期违法药品广告公告的汇总期间是2009年1月至6月,该公告于2009年8月13日才。{7}(2)公告传播的范围。目前的违法药品广告公告主要是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系统内部及官方网站公布。因没有明文规定的要求,基层执法机关对省级和国家级的违法药品广告公告的转载传播的重视普遍不足,主动转载并较为全面客观地介绍公告内容的大众媒介更是少之又少。

三、违法药品广告公告制度的评价及完善路向

1.公告内容的全面性和透明性。“违法次数”是药品广告主违法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判断标准,SDFA的2007年第1期违法药品广告公告显示:2006年8月份,哈药集团世一堂制药厂生产的世一堂牌丹佛胃尔康颗粒,未经审批在黑龙江四家电台擅自违法广告1978次。“违法次数”的多少直接反映了该行为主体违法的主观恶性,对于监管部门、广告同行业者和百姓来说,是锁定重点监督对象的重要信息。

违法广告的“媒体”也应是违法药品广告信息披露的一个重要内容。在违法药品广告屡禁不止的年代,很多大众媒介利欲熏心,往往为违法广告大开方便之门,成为违法广告主的帮凶。在众多违法药品广告的案例中,药品生产者固然是知法犯法,然而相关媒体为了牟利,也敢于以身试法,两者的主观恶性不相上下。早在公告制度的发展初期,SDFA2001年第1期违法药品广告公告就开始通过附件中的“刊播媒介名称”将违法媒体公之于众。然而从SDFA2007年第2期公告开始,“媒体”就不再出现了。公告不公,难以服众。为什么媒体可以逍遥与公告制度之外?这是个耐人寻味的问题。

如前所述,就信息披露的广度和深度而言,SDFA2004-2005年的违法药品广告公告最为成功。今后,或是通过公告正文的完善或是通过公告附件的添加,无论采取那种途径,都应实现一个目标,就是恢复公告中违法药品广告的“媒体”“违法次数”“总次数”等重要信息的披露。唯有如此,药品广告公告后才能够引发极大的社会反响,使相关广告主和媒体付出声誉和远期利益损失的代价,提高法律的震慑力,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同时为各级监督提供充分的信息,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告制度的功能优势。

还有一个细节必须予以注意。公告的项目之一“广告中标示的广告者的名称”在实践中被一些违法主体渐渐钻了空子。他们广告时,不标明公司名称。于是该项目在公告中就被填写为“未标示”或“联系电话”、“健康热线”等内容。如此以来,违法药品广告的主体就逃避了被直接公告名称造成的声誉损失。针对这种投机心理,将“广告中标示的广告者的名称”中的“广告中标示的”六个字去掉,改为“广告者的名称”可以有效填补这一漏洞。

2.公告的及时性。公告只有及时,才能最迅速地给与消费者相关的警示,使得已经上当受骗的消费者不要一错再错,没有上当的消费者引以为戒,擦亮慧眼,才能及时地惩治违法者、震慑潜在违法者并坚定守法者的信心,才能及时为各个监督群体提供信息及时介入依法行使监督权。公告的及时性有两个体现:一是公告汇总期间尽可能地短。二是公告尽可能地早。

目前,公告汇总期间大部分没有透明化,即使明示了部分汇总期间,期间也长短不一并无规律。如前所述,虽然2002-2005年期间SDFA连续四年每年6期公告,但每期公告所涉及的时间跨度也并不一致,同样,2011年共了四期公告,汇总期间杂乱无章。连续性和规律性的缺失不利于违法药品广告公告制度健康发展,必须将每期公告汇总期间的长短固定下来,如此一来,每年的公告次数是确定的。那么公告汇总期间到底多长合适呢?我们认为两个月或者更短为宜。在上下级执法机关联动提高行政效率的基础上,汇总期间越短将越有助于最大程度地实现缓解信息不对称和震慑等制度功能。

公告时间一直以来普遍有些滞后,如SDFA2009年第1期违法药品广告的汇总期间为当年1月至6月,该期公告于2009年8月13日才。而随之而来的2009年第2期公告汇总期间为同年7月至12月,该期公告于2010年1月8日就公之于众了,只用了八天。可见,在提高行政效能的前提下,公告的及时是完全可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系统内容可规定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必须于汇总期间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将监测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送的违法药品广告信息及时按照统一规范的格式上报,以便总局尽快汇总。将公告时间总体控制在汇总期间结束之日起半个月之内比较合理。

3.公告传播的广泛性。公告传播的广泛性直接影响到公告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目前,违法药品广告公告主要出现国家和省级相关执法部门的系统内部和官方网站内。主动转载传播的大众媒体为数不多。“铺天盖地”、“无孔不入”的违法药品广告借助的是大众传播媒介,违法药品广告受众的数量远远超过了目前公告受众的数量。政府的信息公告与公告对象对于信息的了解之间,还存在相当大的距离。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药品广告信息劣势的主体主要分布在农村,基层执法部门对于公告制度的和传播的重视不足,加之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的欠缺,农村的百姓往往更容易成为受害者。总之,广泛传播公告,才能将更多的信息劣势者纳入受保护的范围,从而最大限度地全方位地实现该制度的功能价值。

2006年11月11部委联合下发了《违法广告公告制度》的通知,其中第三条规定:“违法广告公告应在新闻媒体上广泛刊播。”这在实践中是否可行呢?毫无疑问,公告中被曝光的违法药品广告的“媒体”是尤其不情愿刊播公告信息的,因为这么做无疑是自取其辱。没有被曝光的媒体,也不意味着以后不会被曝光。因此,如何实现违法广告公告在新闻媒体上的“广泛刊播”,这是个需要深入研究的现实问题。我们认为可以采取物质奖励和精神激励相结合的方式。物质奖励可结合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同水平由各地执法机关设定不同标准,对于积极转载公告进行自律的媒体,可予以表彰。物质奖励和精神激励不可偏废,尤其不能忽视精神激励的重要性。此外,还可借助于目前正在推进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机遇,考虑公告传播方式的多样化,如在省级以下的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网站开设违法药品广告公告平台,要求及时转载国家和省级广告执法机关的公告,还可采用热线电话、短信平台和微博等互动性更强的公开方式。同时,倡导各地各种形式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积极响应与合作,扩大公告传播的广泛性。

[本文为央财项目:城市公共安全与社会稳定科研基地的结项成果,项目编号:2011YC3001]

注释:

{1}相关执法部门主要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及相应的地方执法机关。此外,根据200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11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等部门可以联合广告公告。

{2}李明伟.论中美更正广告的差异[J].国际新闻界,2010,(11):18.

{3}另外两类药品广告违法行为的类型为擅自篡改审批内容和禁止的违法广告。

{4}2008年第1期公告的正文不同以往,没有违法广告的任何数字统计。

{5}有时表述稍有不同,如“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的未经审批擅自、伪造广告批准文号等情况5次以上汇总表”,详见SDFA2005年第2期违法药品广告公告。

{6}该期公告的附件只有《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测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送的违法药品广告数量》和《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汇总表》。

第9篇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省、州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继续深入整治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努力营造文明诚信的药品广告市场环境。

(二)工作目标。坚持整顿与规范并举,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健全监管工作机制,加大联合执法力度,有效治理群众反映强烈的药品广告虚假违法宣传行为,坚决遏制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屡禁不止、屡罚屡犯的现象,确保整治工作适用法律有依据、监管措施有落实、综合治理有成效。

二、整治对象和查处重点

本次药品广告专项整治对象为各类媒介在县的虚假违法药品广告,重点整治利用报刊、电视频道、广播、信息网站等媒体以及在药品零售网点的虚假违法药品广告。查处重点:

(一)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公众人物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广告,尤其是社会公众人物以患者、专家身份,向老百姓推荐药品服务或者介绍药品服务优点、特点、性能、效果的广告。

(二)、超出审批的功能范围,对治疗效果进行夸大宣传,或者含有不科学的表述功效的断言或保证的广告。主要是未经审批备案擅自广告、篡改审批备案内容广告、利用失效文号广告等行为;以及在广告中对产品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进行夸大宣传或做出承诺;广告中含有说明书以外的学术理论、观点等内容;广告中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几个疗程痊愈”等不科学的用语和表述功效的断言等内容。

(三)以新闻形式和健康专题节目(栏目)虚假违法药品广告。主要是以人物专访、专家访谈、纪实报道、专家咨询、科普宣传等形式的虚假违法广告。

(四)处方药在指定的专业医学、药学刊物以外的大众媒体广告。

(五)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夸大功能。主要是在广告中把保健食品混同为药品宣传治疗作用,或者使用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进行宣传;超出核准的保健功能范围,任意夸大疗效。

(六)互联网上的各类违法药品广告。主要是未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擅自药品广告;取得相关资质在互联网上未经审批的含有性生活、性暗示等低俗内容的违法“性药品”广告。

三、专项整治工作安排

本次药品广告集中专项整治时间为7个月。

(一)组织部署阶段(4月)

1、增强对违法广告的监管意识。要采取多种形式,学习、宣传《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审查标准》,不断提高思想认识、提高执法水平;综合部署,切实落实各项整治目标任务,杜绝虚于监管、敷衍了事。

2、建立广告监管执法长效机制。要健全广告监测档案、监测信息等工作制度。构建违法广告预防机制,建立企业约谈告诫制度,定期对违法药品广告企业进行约谈告诫,增强企业对虚假违法广告危害性的认识,建立企业广告信用档案,促进企业诚信自律。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至9月)

1、开展广告定期监测工作。要建立广告监测主管有领导、监督有部门、监测有专人的工作机制,确定辖区内重点监测媒体,利用配备的摄像、录像等执法装备对重点电视频道广告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对重点报刊和重点广播进行定期监测和数据统计。在做好日常监测的同时,组织2次以上集中监测和检查,曝光查处一批典型违法广告品种,扩大整治效果。

2、开展药店违法广告物清理。要结合日常监管,对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广告的清理,及时监督各药品经营单位自行清理店内外的违法药品招贴、牍匾广告,同时对广告环节暴露出来的药品质量和药品流通问题,进行查处和规范。加大执行力度,监督药品零售企业落实州局暂停销售通知,确保行政强制措施执行到位。

3、集中打击一批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对监测中发现的一般违法广告,要及时对其广告主进行约谈告诫,责令广告主或相关媒体立即停止刊播,并更正启事,向药监部门作出整治承诺;对监测到的或外地移送的情节严重、屡查屡犯的违法广告,要及时移送同级工商部门处理,同时报州局市场科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4、加强对互联网药品信息的监管。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ip地址在本辖区内的网站的检查力度,对严重违法药品信息的生产经营企业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未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或备案的违法网站,移送同级通信管理部门核实关闭;对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或备案的违法网站,依法认定并责令停业;对拒不改正的,报州局上报省局提请通信管理部门予以关闭。

5、将每月查处的违法广告填写《违法广告统计表》,于每月5日前上报州局市场科。

(三)总结上报阶段。(10月)

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认真的总结和梳理,提练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剖析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并将专项工作总结于10月20日前上报州局市场科。

四、专项整治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深刻认识开展药品广告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把整治违法药品广告作为年度工作的重大事项,纳入开展为期2年的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突出重点,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本辖区内违法药品广告的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强化联动,联合监管。要主动向县党委、县政府汇报药品广告专项整治工作,主动向县委、县政府和相关部门报送广告监测和处理报告,力争将整治违法药品广告纳入药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的工作机制中;要加强与工商、电信、广播电视等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反馈处理机制,完善监测信息的通报、移送、查办工作程序,建立快速高效的联动工作机制,形成整治合力。

第10篇

    从昨天起,因为广告严重误导消费者,南京同仁堂药业生产的“山楂降压胶囊”、北海凯运药业生产的“三十六味消渴胶囊”等10种药品,被北京市药监局责令全市暂停销售,且这些药品如不在原广告媒体和版面更正启事,该局将不会撤销暂停销售的决定。据了解,市药监局此举成为自新《药品广告审查办法》5月1日实施以来全国因广告违法而对药品实行暂停销售的首例。

    10种药品广告严重欺骗消费者

    市药监局新闻发言人丛骆骆表示,通过5月单月,市药监部门对本市主要媒体的药品广告的监测发现,责令暂停销售的10种药品的广告均存在任意扩大药品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疗效、擅自篡改药品广告审批内容等行为。这些广告已经严重影响了公众在购买药品时的判断力,为公众合理用药、安全用药埋下了隐患。如:南京同仁堂药业生产的“山楂降压胶囊”就声称高血压不需终身服药,宣称可减少脑中风、心梗死、心绞痛、肾衰竭等并发症,与说明书批准内容不符等。

    不发更正消除影响药监绝不放行

    丛骆骆告诉记者,新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实施后,除了药品广告的审批权外,还赋予了药监部门行使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昨天,市药监局的《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违法药品广告所涉药品采取暂停销售措施的通告》就是药监部门履行新办法所出的“重拳”。

    药监局要求自通告之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药品经营单位要立即停止销售所列药品。不仅如此,本通告后,相关企业应在原广告媒体和版面按照要求更正启事以消除影响,并在更正启事后两个工作日内正式告知市药监局。市药监局将在更正启事后15个工作日之内依法作出解除暂停销售的决定。否则将不予放行。

    记者了解到,对于北京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如果出现严重违法广告行为,药监部门除了严厉查处外,还将坚决撤销其广告批准文号,净化药品市场。

    部分药品还在搞特大优惠

    昨天,记者去了北京金象大药房、老百姓大药房、好得快大药房以及京卫大药房,这四家药店均没有发现要求停售的10种药品。但记者从鹤年堂药店(菜市口)和位于双安商场附近的仁安达药店了解到,他们仍然在销售南京同仁堂药业生产的“山楂降压胶囊”,而且还在搞特大优惠活动。398元一盒的药品还买4送1.

    药店表示,在记者采访时还未接到通知。采访中记者还发现,这些被停售的药品,有些并没有通过药店的销售渠道,而是通过直销送货上门的方式进行销售。

第11篇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2003年第五期违法药品广告公告

2003年12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了2003年第五期违法药品广告公告。

为加强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药品广告行为,规范药品广告秩序,依据《广告法》、《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各省(区、)市药品监管部门于2003年9月至10月依法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4个,查处未经审批刊播的、使用过期失效文号的、伪造冒用批准文号的、处方药在大众媒介广告的、禁止广告宣传的品种仍进行宣传的药品广告共1086份。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广告次数在5次以上的药品及其药品生产企业和相关情况予以汇总公告。

美国参院通过处方药品补贴改革方案

美国联邦参议院最近通过对医疗保健计划的重大改革,增加对处方药品的补助。这个方案以10年为期,拨出3950亿美元专款,补助低收入老年患者和残疾人使用处方药。

这一方案大多数是以老年人为对象,美国4000万名医疗保健计划受益人都可以享受2006年开始生效的药品福利,每年最初250美元药费自付,其后2000美元由保险公司负担75%,受益人自付25%,接下来2850美元完全自付。过去,老年人无法负担昂贵的处方药品,政府与银发族多年来一直呼吁改革。政府与众多老年人对这一改革方案的出台都表示欢迎。

但在退休人员众多的佛罗里达州,许多人对国会上周为这项计划增加的处方药品福利表示失望,认为这对他们没有什么帮助,因为只有大量使用昂贵药品的人才能得到少量好处。

美国FDA可能“封杀”医用PVC产品

美国FDA的官员日前对医用PVC制品的安全性提出了质疑。因为PVC本身虽对人体无毒性,但在生产过程中为增加其柔软性而添加了酞酸二丁酯等添加剂成分。上述添加剂在酸性介质中极易溶出从而对PVC使用者构成一定危害性。

但也有人反驳说,迄今为止尚未有报道说病人使用PVC管道袋或药瓶有不良副作用的报道。美国是否会正式禁止使用医用PVC产品,各国医药界(医疗用品生产商)将拭目以待。

第12篇

一、工作成绩方面

年,在局领导和处室负责人的具体领导下,本人重点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严格标准,把好“出”、“入”关。

本人坚持把严格准入作为工作的重点,严格把好资料审核和现场验收关,坚持做到申报资料不符合不受理、达不到标准的坚决不通过。今年以来共参与验收各类许可211件,撤销、收回、缴销《药品经营许可证》17份。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无一例差错。

(二)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引导企业自律。

在去年初步完成涉药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诚信分级管理程序、评分规则、评分标准。逐步健全涉药企业和销售人员基础档案和数据库。研究开发涉药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管理软件,实现计算机根据检查结果自动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和分类管理。对评定结果及时进行反馈,多渠道进行诚信记录公示,加大诚信企业的宣传报道和不良企业的曝光度,引导涉药企业提高自律意识。

(三)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不断推进药械远程监控。

针对我市涉药企业点多、面广,监管人员相对不足情况,为进一步落实科学监管理念,提高科学监管效率和水平,我积极参与运用“信息化”、“网络化”等科技手段加对涉药企业的监管,确定在全市涉药企业统一使用药品计算机远程监管软件。今年计算机远程监控工作纳入市政府年为民办实事项目。面对我市涉药单位多、从业人员业务技能底,设备落后,经济基础差等不利因素,我局主动与电信、卫生、软件公司等部门联系,为涉药单位按装远程监控系统提供优质的服务。本人积极开展分类培训,集中培训和现场培训等措施,使网络覆盖到辖区内乡镇以上药械经营企业,初步实现全市涉药涉械企业全部与市局联网,实行网上监管的总体目标。全市1300家药品经营企业,已安装远程监控系统800余家,全面完成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

(四)稳步推进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创建活动。

针对我市医疗机构在从药人员服务能力、药品养护设施设备、药械的采购、管理、调配、使用等方面存在较多问题现象。为规范我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行为,巩固和促进农村药品“两网”创建成果,深入贯彻落实《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规范化管理》,本人配合处长采取多种措施全面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的监管。一是联合市卫生局下发了《宿迁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方案》。二是召开动员会。全面发动,宣传实施药品使用质量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意义,动员全市药品使用单位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迅速行动,积极投入创建工作。三是加强培训,展开督导。召开全市各医疗机构分工负责人和药剂科主任会议,专题培训有关法律法规,讲解《宿迁市医疗机构实施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标准》。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药品使用单位落实情况进行督导,督促其完善软硬件设施,提高人员素质,加强药品管理。四是分类实施,全面推进。按照“统筹规划、示范带动、稳步推进、全面提高”的原则,稳步推进创建工作。

(五)坚持日常监管常抓不懈,整顿和规范药械市场秩序。

本人同市场处全体一道从四个方面认真开展工作。一是大力推行药械市场“网格化”管理。即在辖区内以街道为单位分为5个“网格”单元,充分发挥每个单元内“两员”的作用,对涉药企业进行明查暗访,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网格”范围内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管;二是对GSP认证后的单位开展“动态监控”。对通过GSP认证企业进行不定期地“飞行检查”;三是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质量负责人的管理。制定质量负责人情况核查登记表,执法人员与企业经营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谈话记录表,变事后监管为事前监督,保证了质量负责人在职在岗。同时,与被查单位签订规范经营承诺书,强化企业“第一责任人”意识;四是开展系列专项检查。注重将日常检查与GSP跟踪检查相结合,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与换证工作相结合。重点抓好药品分类管理、广告药品、含麻黄碱制剂、计生药械、蛋白同化剂、需冷藏储存的特殊药品、抗H1N1病毒药械、出租柜台、挂靠经营,超方式超范围经营以及票据使用等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做到有计划、有方案、有记录、有总结、有反馈、有处理。全年共出动检查人员620人次,按照诚信档案分类对失信、严重失信单位,监管履盖率达100%,发放各类宣传资料计1200余份,发放整改通知书35份,查处未按GSP要求实施的药品经营企业10家。严厉打击了违规经营药械行为,规范了药械市场经营秩序。

(六)稳步推进,建立治理商业贿赂长效机制。

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需要建立长效机制的行动,本人配合处长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开展工作:一是把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有机结合起来。二是定期组织召开全市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会议,总结治贿工作成绩,查找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盲区和薄弱环节,明确当前治贿的工作重点。三是通过多种途径组织人员学习外地治理商业贿赂先进做法,提高工作水平。四是建立挂钩帮护制度。将全市所有较大涉药单位进行分片,与市县局党组成员挂钩,局领导定期上门询谈和帮扶。五是结合实际,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并进行全系统推行。

(七)多措并举,全力推进药品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涉药广告监管是广大老百姓关心的热点问题,也是我们监管工作的难点之一,由于涉药广告法律法规的不完备,监管机制不够成熟,加之药品广告涉及诸多利益主体,关系错综复杂,导致涉药广告监管难度大。为有效规范药品广告行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本人配合处长结合自身实际,不断探索,药品广告监管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的轨道,我市虚假违法违规药品广告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一是增强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加强与政府、工商、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的协调,建立了药品广告综合监管制度和协作机制,有效的遏制了违法药品广告。二是建立监测网络,强化技术支撑。建立药品广告监测中心,明确专人对药品广告进行监测。投资近40万元安装启用数字化媒体广告监测系统,实现对药品广告的24小时全天候、全频道监测,强化了技术支撑,提高了监测效率和监管质量。全年共监测到药品、医疗器械及保健品违法广告96条,已全部向工商行政管理、卫生部门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移送。三是严格依法监管、提高监管效能。在日常监测中,认真核查药品广告的内容。通过现场核实、网上查询、电话询问等方式,检查药品广告有无批准文号,是否存在扩大功效、利用专家和患者名义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夸大功能主治的违法药品广告,一经发现,及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四是实行企业药品广告不良行为备案制。建立广告企业诚信体系,探索建立“违法广告黑名单制度”,把药品违法广告行为严重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列为重点监测对象。五是开展专项整治,规范药品广告市场秩序。由我局牵头,联合工商等成员部门,采取市县联动方式,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治理违法药品广告“飓风”行动。开展专项整治以来,全市共出动执法人员1210人次,对980家涉药单位查行了检查,对75个广告药品进行了抽验和核查,对检查中发现药品违法广告的24家涉药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通过整治努力营造了公开竞争和群众入放心购药消费的市场环境,违法药械广告刊播率与去年相比隆低了50%。

(八)大力开展平安创建活动。

为贯彻落实市年度综合治理及平安创建责任分解及重点工作计划,本人参与开展了以“安全文明医药经营网点”为主题的平安创建活动。会同工商等相关部门制订了《宿迁市“安全文明药品经营网点”创建活动方案》,明确了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成员单位之间的任务分工以及验收标准等内容,并通过组织召开全市涉药单位动员大会,对创建建工作进行了详细的动员、讲解、部署。

(九)积极开展培训教育活动,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

为积极开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理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及时贯彻落实国家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方向,提高涉药人员专业知识、服务能力及业务素质,增强企业及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质量意识、诚信意识和自律意识,年初,本人参与制定了详细的全年学习培训计划。今年以来共举办了医疗机构药事从业人员培训班1期、药品经营企业人员、新办药店负责人培训班7期,受训人次达2100多人次。此外,我们为了扶持、引导企业做大做强,还采取了上门授课方式,对沭阳广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宿迁恒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从业人员进行“手把手”示范培训。

二、工作态度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