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消费者维权

消费者维权

时间:2023-05-30 09:15:0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消费者维权,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消费者维权

第1篇

    春节旅游高峰马上就要到了。从历年的情况看,越是旅游高峰越容易出现服务质量问题,高峰过后往往紧跟着投诉量激增。那么,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怎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北京市旅游局旅行社质量监督管理所王德富所长提醒:在出游前,旅游者首先应该辩清自己的所选择的旅行社是否正规。一家正规的旅行社应持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缴纳证书》,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没有上述三份文件的,即为非法经营,旅游者万万不可跟他们走。另外,参加出境游的旅游者还应该看旅行社是否具备出境游经营资格。目前,北京地区只有11家旅行社有此资格。其次,旅游者应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书的内容包括行程时间、交通工具的档次、住宿条件、餐馆标准、游览项目、付费方式等,一旦出现问题,有关部门将据此作出处理决定。所以旅游者应注意审查协议书各项条款,如对一些条款有异议,可与旅行社协商修改。第三,旅游者交费后,应向旅行社索要正式发票。

    在游玩过程中,一旦出现问题,旅游者应注意保全证据,以便返回后投诉。如问题严重,譬如旅行社“甩团”,旅游者可以及时找不寻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寻求帮助。旅游归来后,旅游者如要投诉,须写好投诉书,亲自到旅行社质量监督管理所填写投诉登记表。

    旅游者在权益受到损害时,也应保持理智,不可冲动。以前曾发生旅行社承诺让旅游者乘坐卧铺,但因交通运力紧张,结果只买到硬座票。理智的旅游者回来后向有关部门投诉,获得了赔偿。但有的旅游者却干脆滞留不归,自己住进宾馆,并要求旅行社承担一切费用。实际上,我国民法通则早有规定:当一方违约使另一方受损,另一方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这些旅游者的行为,完全是无理的。

    旅游者与旅行社相互间应多一些理解,尽量别把这高兴事弄成窝心事

第2篇

    对于长期健康险来说,由于该险种的长期性特点以及保险期间内的风险因素不确定,进行费率调整是很正常的

    保险公司应该借此机会对有争议的保险条款作出合理的解释,帮助消费者了解和认识保险产品,从而加深对保险本质的认识

    在我国,保险业作为一个年轻的行业,在其成长的道路上,难免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保险公司作为行业的主体,为保险消费者提供保险服务,理应时刻关注消费者的声音,确保自己的营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近日,中国消费者协会针对保险领域中的不平等格式条款提出了点评意见,社会上相关的讨论也越来越多。本次消协点评的重点是与老百姓密切相关的人寿保险和车险项目,旨在唤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促进“霸王条款”问题的解决。

    中消协认为,在保险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一些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相对滞后,制定的格式条款蛮不讲理,引起了消费者的强烈不满。有关专家将消费者反映的问题提炼、总结后,对4点涉及寿险和6点涉及车险的保险条款进行了点评。

    此次点评工作是消协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而做的,这本身无可厚非。但是,是否所有的点评内容都是完全正确的,笔者认为,这其中存在着值得商榷之处。

    以调整费率问题为例,中消协表示保险公司的典型表述是: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之权利。保险费率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本公司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投保人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保险费。

    中消协相应的点评认为:对费率的调整实际上是对合同内容作出实质变更,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对于费率调整前已签订的保险合同,无论是否会增加原投保人的支出,保险公司都应与原投保人协商一致,无权强迫接受变更后的保险费率。该格式条款混淆了费率调整的不同原因,概括性地要求投保人必须接受保险公司的费率调整,不仅使保险公司独享费率调整权,且变相强制投保人投保,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是明显的不平等格式条款。

    一般而言,保险公司不会轻易变动费率,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考虑变动费率。对于长期健康险来说,由于该险种的长期性特点以及保险期间内的风险因素不确定,进行费率调整是很正常的。比如说疾病率提高了,那么保险公司所承担的风险自然加大了,如果不考虑提高费率,所带来的损失要由保险公司自负,这对保险公司来说也是不公平的。这就好比倘若生产产品的原材料价格上涨了,那么生产该产品的成本提高,其价格自然会随之上涨。如果消费者仍旧要求按原来的价格购买该产品而不考虑其价格已经变动的话,那么由于价格上涨所导致的利润损失就要由卖方自行承担,这显然违背了买卖双方的公平对等原则。

    另外,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是明确双方保险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所有相关的约定都明确地写在了合同中,如果消费者签订了保险合同就表示其认同这些条款,同意条款的内容。如果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期内随意更改费率就是对投保人不公平,而如果在续签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有权利去更改费率,投保人也有权选择接受或不接受这种更改。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消协此次点评过分地强调了消费者单方的利益而忽略了保险公司的商业效益,消费者原本存在的对保险条款的误解可能因此而加深,从而造成了消费者与保险行业的矛盾。另外,消协指出的现象是个别公司而非整个保险行业所存在的问题,作为全国性质的机构,消协的批评和否定对保险行业的发展极为不利,最终仍然会损坏消费者权益。

    因此,笔者以为,维权不能过分极端化,而是应该在消费者与保险公司二者之间找到平衡点,维护双方的利益。保险公司应该借此机会对有争议的保险条款作出合理的解释,帮助消费者了解和认识保险产品,从而加深对保险本质的认识。消费者也应该对保险行业和保险产品充分信任,确保市场运行的基础不出现问题。

第3篇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消费者权益,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下适应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赋给商品最终使用者享有的权利。

3·15的主题活动是“消费与服务”。围绕这一主题,中消协表示将开展包括消费教育、消费者评议、比较试验、消费者满意度测评等一系列活动。中消协称,确定“消费与服务”年主题,就是强调消费维权工作要紧密围绕拉动消费、扩大内需,做好服务工作。其中的“服务”主要包含三方面内容:一是服务广大消费者;二是服务经济发展;三是服务社会和谐。

消费决定内需。如何给广大消费者创造一个公平、和谐的消费环境,不仅事关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更事关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应当说,今年中消协将3·15活动的主题确定为“消费与服务”是个不错的选择,但如何切实加大对消费者和经济社会的服务力度,却是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一年前,针对消费者维权意识所作的一项调查显示,在当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会选择何种方式维权”问题上,有63.817%的受调查者选择“默默忍受”,而近七成消费者认为维权成本太高。在一个法治社会里,居然超过六成的消费者在权益被侵害时选择“默默忍受”,这样的调查结果无疑让人感到意外和忧虑。从调查的结果来看,正是过高的维权成本,挡住了消费者的维权之路。几乎有多少消费者认为维权成本太高,就有多少消费者在权益受侵害时选择沉默。在这种情况下,“消费与服务”的主题如何实践和实现?

我们每个人都是消费者,我们能理解消费者的苦衷。消费者不是不想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是迫于无奈。试问,为了一件价值很小的商品,数十次往返于商家和质量鉴定等部门之间,这样的维权谁愿意?为了维权,让消费者先垫付数千元的质量鉴定费,这样的维权谁能不犹豫?而且,在维权过程中,消费者还面临取证难、投诉难、查处难、诉讼难、赔偿难等诸多问题。可以说,维权成本过高问题,已经成为消费者“不能承受之重”,也成为造假、售假行为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导致消费者维权成本过高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消费者维权支出的金钱、时间、人力等成本过高。二是消费者能得到的赔偿却相对很低,导致消费者维权往往 “得不偿失”。因此,降低消费维权成本也需从两个方面入手。首先,必须切实减轻消费者维权的成本负担。一方面,相关管理部门要坚持便民、利民、公益、服务的立场,尽量降低甚至免除消费者维权所需的鉴定费用,或者规定由商家承担相关鉴定费用;另一方面,要尽量缩短消费维权的流程,简化程序,降低消费者维权的时间和人力成本。其次,必须切实提高造假者对消费者的赔偿额度。一方面使假造者得到足够的教训,使他们不敢轻易造假,另一方面使消费者能获得高于所付出的维权成本的赔偿,提高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

第4篇

一、市场监管执法的形势分析

目前市场监管执法面临的问题和矛盾是较为突出的,监管力量、监管方式、监管手段、监管机制都成为制约监管效能的重要因素。正确认识当前市场监管执法形势对于我们探讨建立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监管力量与监管任务的矛盾。目前,监管执法部门众多、监管人员也为数不少,但是对于空前繁荣的市场经济来说,监管人员与监管对象的数量对比无疑是悬殊的。以工商部门为例,据不完全统计,全系统近40万执法干部,而全国共有个体工商户2460余万家、内资企业340余万家、外资企业26万余家。面对如此众多的监管对象,同时要兼顾监管广告商标、注册登记、不正当竞争、食品安全、无照经营、安全生产等众多的监管任务,其工作压力可想而知。加之人员素质、职能交叉、技术手段等问题,监管力量与监管任务的矛盾已经变得十分突出。

二是监管投入与监管效果的矛盾。每年政府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市场整顿。同时为了适应监管的需要,人员素质和技术设备的投入也不断加大,这对于提高监管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无疑是重要的。但是市场秩序混乱的局面却未得到根本上的改观。假冒伪劣、虚假广告坑害消费者,无照经营场所发生火灾爆炸等恶性案件还是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监管投入和监管成效的矛盾,已经到了需要我们去正视和思考的时候。

三是监管方式与实际需要的矛盾。目前,我们采取的传统的专项整顿、专项检查等监管方式已经不能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发现问题才整顿”的旧有方式,让监管部门疲于奔命,难以建立行之有效的长效机制,出现了“整顿一阵风、过后照旧乱”的现象,难以达到持久巩固的市场整顿效果。

四是监管需要与旧有机制的矛盾。大多数部门现行的是主动监管的机制,监管执法部门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去查找问题、发现问题。难免出现挂一漏万的情况,极大地限制了监管职能的发挥,难以对规范市场秩序产生本质性的推动作用。一方面监管部门全身心地努力工作,一方面却是市场秩序没有实现根本性的好转,实践的结果已经表明,旧有的主动监管机制已经不能适应现实监管的需要。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对于市场监管执法的重要意义

市场监管执法面临的问题和矛盾,现实地要求监管部门引入更加科学的监管方式,建立更加完善的监管机制。近年来,随着消费者法律意识的觉醒,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全社会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氛围已经形成。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引入市场监管执法,通过私权领域的维权,实现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这无疑是我们着力思考和解决的重大课题。

妥善处理消费关系,关系到市场经济能否顺利发展。因为正是众多的消费行为和消费需求才构成了市场,有了市场才能较好地对资源进行配置。消费决定着生产的内容、规模、结构和增长速度,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营造放心消费的环境,可以促进消费,带动经济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不仅仅是“私法”关系,因其涉及社会大众,“公法”性质更加明显。此外,保护消费者权益也是实现政府“弥补市场缺陷”职能的重要途径。市场规则不是万能的,从保护消费者权益入手,严厉打击和制止制假售假、欺诈销售等不良行为,鼓励诚信经营,可以有效弥补市场机制缺陷,维护社会和经济良性发展。

工商等市场监管执法部门已经看到了消费维权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及对于市场监管执法中的积极作用,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看作市场监管执法的立足点和出发点。1999年全国首个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正式建立,截至2006年全国已有10多个省、市、自治区建立了12315机构,300多个地级以上城市建立了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2000多个县建立了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6年来。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托12315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200多万件,为消费者挽回损失40多亿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近40万件,案值近50亿元。通过加强消费维权,让更广大的消费者参与监管,这无论对于缓解执法压力、提高执法效能,还是对于增加违法成本、遏制违法经营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从目前来看,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消费维权工作仍存有极大的上升空间,距离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还有较大的差距。

一是广泛关注消费维权的社会氛围没有转变成现实的监管效能。尽管消费维权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人们对消费维权工作也给予了空前的重视和关注,但是这种全社会关注的氛围还没有真正转变为现实的监管执法效能,还没有发挥出更为积极、实在的社会作用。全社会抵制假冒伪劣、拒绝虚假广告、自觉举报违法违规很大程度上仍停留在口号上,假冒伪劣仍然拥有自己的市场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仍然有其存在空间。

二是广泛觉醒的消费维权意识没有转变成现实的消费维权力量。随着消费者权益宣传力度的不断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已经深入人心,广大消费者的自我维权意识已经广泛觉醒,但是维权力度和成果却不让人乐观。大多数消费者停留在口头上和思想上,没有形成实在的维权力量,或浅尝辄止,不作太多的努力;或各自为战,不愿与更多的消费者联合维权,更不用说主动参与监管执法、举报违法违规了。这些都极大地局限了消费维权的社会作用。

三是逐步加强的消费维权工作没有与监管执法形成良性互动。工商等监管执法部门作为市场监管执法的主力军、消费维权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加强消费维权工作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和探索,但是消费维权和市场监管尚未有机地结合起来。部分地方工商部门积极探索的12315综合执法网络虽然有所进展,但是全系统以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为平台,统领各项执法职能的监管执法网络尚没有完全形成,无法发挥统一指挥、信息互动、资源共享的网络优势: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监管执法的良性互动机制还没有形成,消费维权对于提高监管执法效能的积极作用还不能得到充分发挥。

三、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

实现消费维权与市场监管执法的良性互动,是转变监管执法机制、提高监管执法效能的重要内容。我们应该采取更多、更为有效的措施,实

现两者的良性互动。

(一)继续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大力提升维权意识。从目前调查情况来看,多年来消费法律知识的宣传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这还远不能适应消费维权和市场监管的需要。未来的宣传应更多地在针对性、专业性上下功夫。一是要培育具有更多专业法律知识的消费群体。通过普法宣传、案例分析等方式让更多消费者能够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利。二是要让消费者更多地了解消费知识。要将更多识假辨假知识传授给消费者,提高其科学消费的能力,让消费者逐步提高防范能力,避免上当受骗。三是要积极做好监管执法的社会宣传。深入宣传监管执法的成效、意义和作用,让消费者更多地理解监管执法,并知晓监管执法和消费维权的有机联系,引导更多消费者主动参与监管,主动抵制违法经营。总之,要通过有效的宣传手段,让消费者想维权、能维权,逐步淡化消费者以弱势群体自居的传统意识,引导消费者成为具有自觉维权意识、专业维权知识、主动参与监管的广泛社会群体,真正形成社会参与的维权和执法监管良好氛围。

(二)完善消费维权机制,逐步提升维权效能,解决消费纠纷是消费维权领域的重要工作内容。做好纠纷处理工作对于提高消费者的维权信心、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建立完善小额消费纠纷仲裁机制,提高消费者自主维权动力。“勿以善小而不为”,通过对消费者小额权益的保护。树立消费者维权的信心,进而促使经营者“勿以恶小而为之”,从而形成消费维权与监管执法的良性循环。目前小额纠纷仲裁机制已经在江苏、山东等地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并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应在借鉴美国、荷兰等发达国家的做法的基础上,将这些经验做法尽快推广适用,并在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所体现,在工商部门或消协内部设立小额纠纷仲裁委员会,参照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建立起类似的消费者权益争议仲裁机制。要通过法律对小额消费仲裁效力予以确认,仲裁结果要有实在的执行效力。二是将各地消费维权的创新制度系统化、固定化,真正形成体系。如消费纠纷举证责任倒置,要将这些制度固定下来,并适时写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让消费者在纠纷处理中占有更主动、更有利的位置,在降低维权成本的同时,提高违法成本。

(三)提升消费者的自我维权意识,建立新的监管机制。由于消费私权与市场监管的公权之间有着有机的联系,消费者维护自我权利需要更多地借助政府的强制力和保障力,政府提高监管执法需要更多地依赖于消费者的积极参与。因此,当消费者自我维权意识全面觉醒后,消费者主动参与监管执法将成为必然趋势。如何发挥这些分布广泛、具有不同知识技能的消费者的优势作用,弥补监管力量不足、解决监管成本过高的问题,是能否实现市场经济秩序长效监管的关键。一是要依托12315申诉举报系统,建立以举报为主的案件发掘机制。鉴于消费者广泛觉醒的法律意识,可以通过有效的宣传,以及必要的奖励机制,引导广大消费者主动参与违法违规举报,从而解放更多的巡查力量投入到案件查处,提高疑难案件的查处水平。如江苏某工商所。辖区内年罚没款近千万,其查处的案件80%以上来自举报。一些经济较为发达地方,消费者主动维权意识较强,其案件来源也有近一半来自申诉举报。针对这种情况。应考虑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再强制要求各地推行主动的市场巡查制,变主动监管为不告不诉的新机制,让消费投诉举报成为监督市场秩序状况的主要依托力量。二是要将消费调解与监管执法紧密结合。由于缺乏必要的强制手段,缺少有力的法律支撑,目前工商部门及消费者协会的调解功能受到很大限制。应该在现有条件下,采取有效的措施,将行政查处与纠纷调解紧密结合起来,以依法查处作为调解纠纷的有力保障,依法查处违法、保护消费权利,让工商调解具有更大权威性和执行力,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到工商部门申请纠纷调解,从而形成调解纠纷和依法查处相结合的良性机制。

(四)改进监管方式方法,提升监管执法效能。目前,工商部门执法手段丰富、监管职能多样、条线多,互有交叉关联,却各自为战,缺乏统一的监管体系和平台。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监管执法的出发点和归宿,是一个适合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建立以消费维权工作为平台的综合执法体系是市场监管执法的未来发展方向。一是对消费者申诉举报的数据进行系统分析,对消费者集中反映的热点问题,及时消费预警,提醒更多消费者注意,防范和避免造成大范围的社会,同时指挥调度监管执法力量进行重点监管,做到张弛有度、主次有序,快速解决消费者集中反映的热点问题。通过对消费申诉举报问题的解决。在消费维权的同时,对制售假冒伪劣、商标侵权、抽逃资金、无照经营、存在安全隐患等违法经营进行严厉查处,真正让市场经济秩序在稳定、有序的轨道上平稳推进。二是将企业信用分类监管、食品安全准入等长效监管方式与消费权益保护结合起来。通过对消费申诉举报案件的查处,收集整理有关企业的信用信息、辖区监管信息等,并最终形成可公示的市场分类监管信息,反馈消费者,告诫广大消费者选择诚信经营者,避免受到侵害,从而形成鼓励诚信、打击违法的良好氛围,形成从受理消费投诉到指导科学消费的直通车。三是将新的技术手段和媒介使用到消费维权领域。一方面。要利用手机短信提醒、网络信息等途径,将大量经过12315综合执法系统整合过的信息资源与公众共享,引导其安全消费。避免受到侵害:另一方面,要开通网络、短信、电话等多种途径的申诉举报平台,更为方便地受理消费投诉,更为广泛地搜集消费维权信息,引导更多消费者投入到自觉申诉举报、主动进行维权、积极参与监管。

第5篇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市,主要任务是:总结近三年来全市农村维权网络组织建设工作情况,表彰先进,部署任务。三年前,我们在*召开全市农村消费维权监督网络建设工作现场会;三年后,乘着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的东风,我们再次相聚*,一起来总结经验、展望未来,有着不同寻常的意义。今天我主要讲两个方面的意见。

充分肯定三年来农村消费维权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经验:首先是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显著增强。农村(社区)消费维权监督网的建成,实现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消费维权格局,这支维权队伍有力地保证了我市农村广大消费者消费维权的便捷性和高效性,真正实现了消费维权社会化的模式。其次是对农村经营者及其商品的监督得到明显加强。村级消费者投诉站的建成,将各级消保委和工商等职能部门的监督职能进一步向基层延伸,监管合力进一步增强,从而使农村经营者的商品质量和服务态度有了明显提高。再则是农村维权效率进一步提高。三年来,我们积极整合全市各级工商机关、消保委,以及各镇、村(社区)和广大群众五股力量,形成了覆盖全市城乡的消保维权网络,为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起到很好作用。还有,维权为民的形象得到进一步确立。推进农村消费维权工作,扩大补充了消保维权力量,锻炼了各级消保维权队伍,使消保维权工作者的整体力量得到极大强化。同时,通过充分发挥消保委的桥梁纽带作用,整合了社会资源,畅通了农村消费维权绿色通道,化解了农村消费纠纷,促进了农村社会和谐,增加了农民收入,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受到了人民群众的好评。

三年来的实践,为我们积累了四条基本经验:首先,政府重视、赢得支持是前提。在推进农村维权网络建设中,如果没有政府出面,人员、经费就难以落实,工作难度会很大。通过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我们赢得了领导更多的关注和更大的支持,赢得了各级老领导、老同志非常热心的帮助,消保维权工作有了组织保证、人员保证和经费保证。其次,齐心协力、合力共建是基础。在赢得地方党委政府支持的前提下,我们各级工商局和消保委联合成立推进农村消费维权监督网络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出台了加强农村消费维权监督网络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推进计划,以及检查、考评、管理等制度,采取试点先行、以点带面的办法,形成了上下联动的良好工作格局。各地还加强了对村级消费投诉站的管理,认真开展专题教育活动,切实开展业务培训与指导,严格实施监督检查,确保了村级消费维权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实施。第三,规范管理、注重实效是关键。全市各级消保维权组织高度重视基层消保维权网络的基础性建设,充分发挥联系消费者与消费者、消费者与产销服务企业、消费者与其他社会组织的桥梁纽带,促进了信息交流,增进了相互了解,形成了良性互动。此外,建章立制、职责到位是保障。各地结合工作实际,按照科学合理、规范实效的原则,明确了基层消费者组织的职责定位,建立了示范引领机制、分类指导机制、考核评估机制,以保证维权工作的扎实推进。

在____年的_;__晚会上,*区的一位农民代表提出:“能否让农民消费者投诉更方便?”当时,我代表全市工商系统和消保委郑重承诺:“一定要把投诉站建到农民兄弟的家门口。”三年后的今天,我可以自豪地宣布:这一承诺已经实现。在此,我代表*工商局、*市消保委,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消保维权事业的各位领导表示衷心的感谢!向辛勤工作在消费维权岗位的同志们表示诚挚的问候!向所有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示热烈的祝贺!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相对于城镇而言,农村地区的监管和维权工作仍显得相对薄弱,对此,各级消保维权组织要高度重视,采取措施,在下一步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加强和改进农村消费维权工作。第一要进一步提升新农村消费维权工作的强烈责任心和事业感。第二要进一步提升以网建网水平,要建立完善受理农村消费者投诉的救助网络、对农村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网络、农村消费教育和指导网络。第三要进一步提升基层投诉站的维权效能。第四要进一步建立农村消费维权长效机制。

农村消费投诉网络建设,是一个加强农村市场监管、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和谐消费的好办法,是一个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好平台。回顾过去,我们倍感自豪;展望未来,我们责任重大。让我们紧紧抓住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这个有利时机,树立更加昂扬的斗志,迈开更加坚实的脚步,振奋改革创新的精神,不断加强基层消保维权工作,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服务*的率先科学和谐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第6篇

再过几天就是我们共同关注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今天,邀请大家,举行﹒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座谈会。这是一项很有意义的公益活动,开展好这一活动将进一步提高我们对消费者的服务意识、服务质量,唤醒广大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从而有力推动××景区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的深入开展。借此机会,我代表景区消费者协会,感谢在座的各位领导多年来过景区消协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感谢大家在处理游客投诉,化解矛盾所做出的贡献。

××景区是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有着丰厚的资源,按照“构筑大产业,发展大旅游”的总体要求,最大限度的保护和利用这些资源,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是我们共同的愿望。俗话说“靠上吃山”,“吃山还要养山”。××作为对外开放的窗口,他的声誉,将直接影响××在全国、全世界的形象。

刚刚过去的一年,是景区经济快速发展的一年,也是××面貌发生较大变化的一年,景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也取得了显著成绩。去年以来,在××管委、市局消协和社会各界的帮助、支持下,景区消协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作为维护广大游客根本利益的重要手段,作为实践“三个代表”的具体体现,积极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建设,努力创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手段,不断丰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渠道,及时、快捷地处理消费者投诉。同时消协不断强化自身建设,认真开展消费监督和引导工作,逐步成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支持消费者依法维权的代言人。主动帮助景区广大经营业主以健康为本,积极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做到自觉维护消费者权益。可以说,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已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同心声,依法维权已成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

从年开始,中消协都会结合当年的消费焦点和热点,推出一个消费年主题。今年的消费年主题是:健康·维权。中国消费者协会提出的新主题是中消协根据十六大精神,紧密结合当前社会消费的新特点和社会发展的新趋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确定的。今年的主题口号既是广大消费者对消费环境的期望,也是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要求。建议各驻山单位、各经营单位紧紧围绕“健康﹒维权”这一主题,积极配合好消协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健康”指的是生命健康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生命健康权以人的生命安全为基础,健康是生命安全的更高的层面,生命健康权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消费生活中生命健康的程度是体现国民的生活质量的重要指标。××××年年主题所指的生命健康权,既包括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也包括消费者的心理健康。“维权”就是要维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益。

近几年,随着我国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深入,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保护状况有所改善,但是总体形势仍然严竣。以与消费者关系最为密切的食品安全为例,据有关部门测算,我国因食物和水源污染造成的腹泻每年不少于亿人次。我国因为食品安全不合格,甚至食品中掺杂大量有毒有害物质,损害消费者的重大、恶性案件屡见不鲜。去年安徽阜阳假奶粉、山西假酒、山东粉丝等影响非常大,社会反映非常强烈。在我们景区内也有很多不尽人意的地方,欺客、宰客、恶意诱导等现象仍存在,决不能掉以轻心。每年我们都查出一些违法业户,如年春天我们接到游客投诉,反映一些养蜂户,存有生产质量不纯等问题,我们及时进行了检查,抽取化验,最后查处了余公斤劣质蜂蜜,处罚了户,取缔了户。今年我们在对红门辖区监管中查处了两起销售劣质食品的案件,目前正在处理。因此,确定“健康·维权”为消费年主题,认为非常有必要,也非常及时。其目的是为更好的保护广大游客的生命健康权、在培养消费者生命健康消费意识的同时,促使包括消费者在内的景区各界从落实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重视消费者生命健康问题。结合“健康·维权”的年主题,今年我们·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以突出抓好诚信经营、尊重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为重点,采用发放有关《消法》宣传资料、消费警示和消费提示、现场咨询等方式,加强《消法》和消费年主题的宣传;消费者协会配合工商部门深入开展打假维权活动,并在去年开展打假维权活动的基础上,继续抓住假冒伪劣、价格欺诈、用劣质面粉烙饼欺骗游客等焦点问题重拳出击,严格规范。其中,检点为食品、饮料、儿童用品、烟酒、旅游商品(有些过于锋利的刀、剑、斧等利器以旅游纪念品名义销售,流入不法分子手中,直接威胁人们的生命安全)。同时,各单位、各经营业户、和消费者组织都要积极协调和配合执法局、卫生等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参与监督检查,加强社会监督力度,特别是关注食品安全;在×月×日前,景区消协还要结合自己实际情况,邀请有关部门、景区、新闻媒体、诚信经营企业,联合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咨询活动。,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健康﹒维权——消费者满意”,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永恒主题,“健康﹒维权——消费者满意”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统一体。健康是维权的必要前提,也是维权工作的切入点。维权是健康的首要目标,也是健康的直接体现。消费者满意是“健康﹒维权”的根本目的。建立“健康﹒维权——消费者满意”社会监督体系有着重要意义。首先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需要。构建“健康﹒维权——消费者满意”社会监督体系,就是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宗旨,以加强对企业信用建设,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行政监管、消费者协会的社会监督及广大企业的自律作用,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四位一体、协同运作的市场监督新机制,营造安全、有序、健康的旅游环境和让消费者满意的消费环境。二是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三是解决现阶段消费维权领域里的热点、难点问题的需要。四是加强“平安、文明、卫生景区”建设、促进景区旅游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我们准备与移动、联通联系,让来景区的游客进入泰安区域就能收到,欢迎登景区的信息及提供的服务,让游客有亲切感、安全感。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消费者协会永远的责任,高举3﹒旗帜是消费者协会肩负的使命。多年来,消费者协会已成为党和政府联系消费者的桥梁和经营者联系消费者的纽带,是消费者的代言人、保护神。

只有动员各方面力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维护和健全市场秩序;进一步创造条件,调动广大消费者打假治劣,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景区消协和各分会要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强化社会责任意识,积极参与对经济秩序监管,保护消费者依法维权;要切实为消费者提供全方位服务。引导消费者要加强学习,学法用法,自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敢于同各种非法侵害健康行为、侵权行为作斗争,做一个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理性消费者。

经营者是市场活动的主体,是决定市场秩序好坏的源头,也是推进“健康﹒维权——消费者满意”体系建设的重要力量,经营单位都要视信誉为生命,强化信誉自律,规范自身行为,自觉依法经营。构建“健康﹒维权——消费者满意”监督体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既是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和法定的义务,又是企业生存、发展和壮大的必由之路。今天的座谈会,就是架起经营者联系消费者的桥梁,推动各经营单位关心和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同时,为经营者创造一个宣传自己、展示的机会,让消费者充分了解自己,从而促进各经营单位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高市场竞争力。管委谭主任在管委务虚会上的讲话中提到,将在景区经营单位中开展评选星级经营业户活动,实行信用评价制度,让游客知道哪些是放心业户,哪些是不放心业户;谁砸了景区的牌子,就砸谁的饭碗,让经营者也要有压力感、紧迫感,更要有责任感。

保护广大游客的合法权益是我们共同责任我们一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来泰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认真履行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通力合作,不断加大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共同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景区消费者协会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今后一个时期的基本思路是:第一、坚持一个宗旨:全心全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努力强化服务意识、创新意识、法制意识,切实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第二、正确处理两个关系:正确处理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与维护经营者正当权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好“监督与服务”的关系,保护消费者协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第三、立足“三个围绕”: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任务、围绕中国消费者协会年主题、围绕消费者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开展工作,牢牢把握正确的工作方向。第四、树立四种风气:以人为本,树立“学习的风气,团结的风气,干事业的风气,守纪律的风气”,加强消费者队伍自身建设。第五、发挥五个作用:消费者协会要发挥消费者代言人作用、政府联系消费者的桥梁作用、经营者联系消费者的纽带作用、党和政府向社会的“窗口”作用、联系社会协调各方的组织协调作用。第六、坚持六个结合:一是坚持与管委党工委、上级消协组织结合,为消协履行职能寻求领导支持。二是坚持与山上执法单位结合,为消协履行职能寻求行政支持。三是坚持与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结合,为消协履行职能寻求司法支持。四是坚持与新闻单位结合,为消履行职能寻求舆论支持。五是坚持与行业组织结合,为消协履行职能寻求行业支持。今年,我们将在驻山单位及企业中骋请部分义务调解员,把问题解决在基层,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六是坚持与专家志愿者结合,为消协履行职能寻求智力支持。总之,我们将充分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做好消费者的代言人,当好消费者的娘家人,为消费者分忧解难,急消费者所急,想消费者所想,全心全意为消费者服务,努力开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新局面

第7篇

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试点工作的开展情况

具体工作步骤如下:

(一)第一阶段:部署安排(2012年4月)

由人行晋宁县支行牵头,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积极与各成员部门沟通协调,召开晋宁县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席会议,取得各成员单位的支持,形成初步的工作协调机制,成立领导小组。同时,在对晋宁县实际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方案、晋宁县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投诉处理指引等文件,建立辖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配套制度。相关制度建立后应及时向金融机构征求意见。

(二)第二阶段:建立工作机制(2012年5月~6月)

由人行晋宁县支行牵头,建立晋宁县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维权中心,理顺工作思路,充分调动晋宁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把引导和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金融消费者保护义务作为主要工作手段,构建高效快捷、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确保受理、分办、处理、跟踪、督办、反馈和成果运用等环节均能高效运转。

1.建立投诉举报机制:通过对外公布投诉电话、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开通晋宁县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官方微博,待时机成熟后建立具备综合处理能力的网站,统一受理投诉。针对晋宁县实际情况,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立足自身实际,考虑服务定位和机构定位,尽可能的利用网点优势,采取多种方式畅通并扩宽金融消费者表达诉求和寻求救济的渠道,如:制作投诉处理流程的宣传册、利用LED屏滚动播放相关流程、安排专门人员于网点受理投诉等。

2.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拟定《晋宁县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投诉处理程序指引》。

3.筹建维权中心,并完善下属的咨询部、投诉处理部、法律部及联络部,明确人员,进入工作状态。

4.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维权联系人进行培训。

5.组织一次与寻甸县支行的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交流会。

(三)第三阶段:工作实施及宣传(2012年7月至10月)

各部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方案要求,开展工作。

1.要求晋宁县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确定1名人员,专门负责与维权中心联络,并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代表收集相关资料,及时上报维权中心。

2.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晋宁县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投诉处理程序指引》的要求,拟定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处理消费者投诉的内部程序,报维权中心备案,遇特殊情况,及时与维权中心联系。

3.在晋宁县组织一次大规模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活动。根据工作开展情况,条件允许的话,维权中心将与晋宁县工商部门、质监部门等,开展县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活动时,以“金融315”为专题展开宣传活动。通过活动引导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金融权益,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树立和维护人民银行权威。

4.在工作实施过程中,维权中心负责定期向晋宁县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通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开展情况。可采取新闻会、广播电视采访等方式,进一步扩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影响力。

(四)第四阶段:完善及总结(2012年11月至12月)

人行晋宁县支行高度重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之间的消费者投诉信息共享,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金融消费者投诉数据库和案例信息库,强化分析研究,探索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投诉案例报送与典型案例共享制度,不断总结处理金融消费者案件的方法和经验,及时调整工作侧重点,分阶段稳步拓展工作的广度和深度,持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完善和创新工作措施,提高工作实效。

具体负责部门:人行晋宁县支行。

目前,支行正在与晋宁县工商局积极协商,力争在2012年5月下旬,召开晋宁县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启动会议,由县政府以正式发文的形式,下发《晋宁县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号召各部门积极参与和协调保护工作,并及时与县域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晋宁县金融消费者保护承诺书》,争取在6月份将此项工作全面铺开。

二、支行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试点工作的“三个突破口”

(一)规范化程序指引,衔接制度与实际工作

为有效推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效规范日常工作程序,确保依法行政、依法保护,支行在2012年3月积极组织人员拟定《晋宁县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投诉处理程序指引》,该指引分为七个部分:引言;处理投诉的内部程序:主要元素;处理投诉的时限及资料;资料保存;成员单位协作;豁免情况;附则。旨在就晋宁县处理向个人客户提供银行金融服务的投诉提供必要的指引,以畅通投诉渠道,明晰工作流程,确保银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指引中还包含了部分格式文书,如:《晋宁县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投诉表格》、《晋宁县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投诉确认书》。

该指引在结构上采用了目前较为通行的指引模版,逐条梳理,简洁明了,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完整的法律界限保护,在程序上严谨有序,具有谨慎的法律逻辑周延,既能有效地履行开展保护工作的需要,也避开了一些易引起法律纠纷的漏洞,能够在履职同时有效维护央行的形象和权威。

(二)建立常态化工作联动机制

在工作联动机制上,支行拟与政府部门积极协商,成立“晋宁县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中国人民银行晋宁县支行、晋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晋宁县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银监局晋宁办事处、晋宁县消费者协会分管消费维权工作的领导及全县各商业银行(含农村信用社,下同)行长(含理事长,下同)组成;日常工作由以上部门的对应机构承担;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中国人民银行晋宁县支行综合业务科,县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负责消费维权业务指导。

(三)在支行内部设立晋宁县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维权中心

支行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整合人力资源,在支行内部设立了晋宁县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维权中心。维权中心按照“统一平台、统一方案、统一标准、统一受理”的方式,接受消费者的咨询,受理投诉,及时对投诉进行处理或转介,并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公布维权中心的职责,投诉处理流程、工作要求、格式文书等一系列相关信息。

维权中心下设咨询部、投诉处理部、法律部及联络部,负责处理日常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事宜。通过各部门之间的工作确保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全面、公开及迅速处理消费者投诉,并负责后续的跟踪调查工作,但不干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处理决定、不以行政处罚的形式变相干预处理决定;不介入消费者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纠纷、仲裁、诉讼等法律活动,不以任何形式指令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赔偿,不干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和运作。

维权中心的主要成员,由各科室的业务骨干组成,人员选定具备处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经验的工作人员,并辅助以专业业务较强的同志搭配开展工作,兼顾了业务需要和法律审核。维权中心还单独设有法律部,负责处理维权中心的相关法律事宜,提供法律咨询、法律依据,并向其他部门出具内部法律意见书,提供处理投诉的参考建议和意见。从专业角度确保工作的合法性。

三、目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维权对象尚不明确,有扩大维权对象的趋势

支行在与工商部门的协商中,了解到按照工商部门开展维权的工作要求,需要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维权对象拓宽到法人和其他组织。这个要求与人民银行上级部门下发的《试点工作方案》有一定的出入。鉴于目前的法律环境与法律理论基础,综合考虑人员和硬件条件,如果扩大维权对象的外延,在现阶段可能无法实现。

(二)依托于工商部门的“12315”维权网络的建设开展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人民银行开展金融维权的工作重心

工商部门的“12315”维权网络工程是一种综合性的维权服务点,并不以金融维权为首要。按照目前开展工作的情况,依托于“12315”维权网络点,设置于各商业银行金融维权服务点,在维权的职能取向上受到一定程度的淡化。

(三)欠缺法律支撑,导致人民银行在实际工作中无法通过有效的手段处理投诉,并在一些工作上受制于转送、移送等职能上

法律手段的欠缺问题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需要上级部门积极给予支持。

四、下一步的工作安排

(一)进一步完善维权机制及维权网点的建设

支行将依托工商部门在“12315”进商场、进超市、进市场、进企业、进景点、进校园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任务,理清思路,加快进度,完善机制,按照“两站”建设的模式及要求,在晋宁县各商业银行营业点建立12315联络站、消费维权示范站。按照“七个一”的要求,悬挂一块机构牌匾、安排一批人员、制定一套制度、配备一台电脑、设置一部电话、建立一本台账,保障人员及工作设施的配备,严格申(投)诉受理及处理程序,为金融消费者尤其是农村金融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二)强化宣传、培训教育,提高消费维权队伍素质,营造良好的金融消费环境

支行将与各职能部门强化协作,加强沟通,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与各新闻媒体的合作,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资源,采用新闻报道、张贴宣传画、短信提示等多种形式,多渠道、多角度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金融领域消费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识别和防范能力。邀请领导、专家对金融系统消费维权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定期组织工作交流和集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等知识。努力提高金融系统消费维权队伍综合素质和消费维权整体水平,服务广大金融消费者,树立和维护金融业的良好形象与社会声誉。

第8篇

一、网购维权“难”的原因分析

首先,由于电子商务发展速度过快,导致网络销售的门槛过低,商家鱼龙混杂,其中部分商家缺乏固定的营业场所,甚至连销售手续都不齐全,因此,商品的质量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在消费者使用产品的过程中,若出现问题,不知道该找谁赔偿,或者找不到商家进行赔偿。对于网购商品带来的质量问题,许多消费者只能忍气吞声,自认倒霉。

其次,电子商务立法方面的不足也是导致消费者网购维权难的重要原因之一。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产品若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赔偿,二者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网络销售中,销售者的经营资格和经营时间均无法律法规规制,销售者在消费者进行维权时甚至存在“踢皮球”等消极做法,严重影响消费者的正常维权。另外,在消费者刚收到商品时若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根据交易习惯,消费者可以进行退货或者要求更换。但在使用一段时间之后才发现质量问题,这种情况下,往往无法获得相应的权利救济。

最后,网购维权的效果不理性。网购维权耗费的时间过长是消费者维权心里的一大障碍,来回邮寄的时间,再加上加工修理,常常需要近月甚至多长的时间。这对于消费者而言,尤其是一些日常必备用品,无疑会带来诸多困扰。另外,例如电子类产品在维修过程中,消费者对于产品修缮后的性能也存在许多担忧。

二、网络销售的法律规制

上文所述的电子商务平台上,无论是销售者还是生产者,均存在“资质”问题。电子商务是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而来的一项新事物,我国原有的立法对此存在不少盲区,显现出滞后的特征。因此,必须从立法上对网络销售进行一定的规制,从源头上解决消费者维权难的困扰。

第一,立法机关应当制定或修改相关法律法规,从立法的层面来规范网络销售行为,确保电子商务的发展有法可依。一方面,要提高电子商务的门槛,诸如销售者相关信息必须如实注册,对于经营的时间和范围若有变动必须向机构报告,另外,适当地参考《公司法》对于公司设立的相关规定,引入注册资本制度,用以规范销售者的销售行为;另一方面,对于网络销售的生产者,必须具有固定场所。这不仅便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产品进行检测,更有利于消费者今后售后维权。

第二,执法机构应当扩大执法的范围,除了对原有的生产销售部门进行检测,对于电子商务平台上相关的生产者或销售者,也应当加以监管。对于那些受到消费者恶评、差评的销售者,应当作为工商检测的重点对象。对于那些违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销售行为,坚决追求其民事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

第三,明确各责任主体的责任性质,避免电子销售者、生产者和物流公司之间相互推诿。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明确消费者可向销售者直接赔偿,继而再有销售者向生产者或物流公司追偿。另外,同样应当完善物流运输和财产保险方面的相关法律制度,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

三、网购消费者的权利救济

如今,淘宝、京东商城、1号店等多家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销售业务都发展得如火如荼。但对于消费者的权利保护,却未能令人满意。由于我国尚未出台统一的《电子商务法》,而原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又能以适应新生的交易问题,所以网购消费者的权利一直无法得到满意的救济。笔者认为,我国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网购消费者权利的保护:

第一,应当将电子商务平台纳入到责任承担的主体中。电子商务平台作为第三方,为消费者和商家提供了交易的机会,但由于消费者在此过程中处于被动甚至弱势的地位,如果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未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参与交易的商家进行规范和整顿,消费者极有可能因为某种原因,如错误导向等,而陷入交易陷阱。因此,电子商务平台有必要承担其应有的责任,严格履行准入原则和规范义务,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交易环境。至于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性质问题,笔者认为应以连带责任为妥,即消费者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先行赔偿,再由电子商务平台向销售者或生产者进行追偿。

第二,对于网络销售售后服务的时间等问题,法律应当作出明确的规定。如上文所述,消费者极有可能因为售后维修的过程过于漫长而选择放弃权利救济。对此,如果能够从法律上加以限制,迫使商家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好职责,这对于电子商务的发展无疑是一剂良药。且如果商家超过期限或有其他不履行或故意迟延履行的消极行为,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权利保护协会或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商家承担法律责任,例如迟延履行金等惩罚性赔偿。

第9篇

关键词:消费者安全权;现状;问题;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3)15-0274-01

近年来,消费者安全权问题在我国是比较严重的,食品、药品安全以及消费服务场所等处存在严重的安全性问题。安全对于消费者的意义尤为重大,消费者安全保障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据调查,我国消费者安全权保护的现状是堪忧的,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案件数量多、危害大。

涉及商品和服务行业众多侵害不特定消费者安全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这表明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状况并没有根本改变。近两年来随着居民购买商品房、家用汽车及金融服务、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需求的增多,消费者安全权侵害的领域也随之扩展。

2、近年来整体情况虽有好转但消费者安全权侵害仍是消费纠纷的重要部分。

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相关部门监管力度的加强,近两年情况略有好转。但是我们不能忽视的是:其一安全权侵害案件的总量依然较大;其二尽管直接的安全权纠纷案件在各种消费者权益纠纷中所占比重不大,但占消费纠纷比重较大的质量问题等或会直接给消费者带来人身、财产损害或会误导消费者使其做出错误判断从而给消费者带来财产损害。

3、消费者安全权法律保护不力。

因为消费者安全权法律保护规定不完善、立法不足、诉讼成本高、执法部门执行不力、举证艰难、行政监管不到位、执行不力、消费者团体组织力量有限,消费者自身维权意识薄弱等诸多原因,致使消费者安全权法律保护难以做到及时、高效。

基于上述我国消费者安全权保护方面的缺陷和不足,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对我国消费者安全权保护机制的完善提出以下建议:

1、弥补立法的不足。

第一,进一步扩大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范围,即一切对消费者生命、身心健康、人格尊严和财产利益有现实或潜在危害的商品或服务,消费者都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第二,严格经营者责任并进一步明确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 首先,规定消费者安全权纠纷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同时,规定完善的救济途径和合理的赔偿标准。其次,通过广泛建立国家标准的方式来明确经营者安全义务的标准 。

第三,提高对经营者消费侵权的处罚数额。我国罚款数额相对于国外的处罚偏低,这一制度是在任何情况下的一倍,这明显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2、完善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

第一,加强行业管理人员的培训。通过提高管理、监督人员的素质,增强其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使其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权益;

第二,不断完善消费者维权工作体系。一要建立工商机关和相关行政部门联动的消费维权协作机制和完善合作机制。二要与涉及消费安全的重要商品和服务的有关行业协会建立协作机制。三要进一步促进、引导行业组织制定消费维权自律管理制度。四要完善与新闻媒体的消费维权互动机制,加强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的舆论监督作用。

3、引入新的纠纷解决机制。

第一,确立小额消费纠纷诉讼法庭。针对大多数消费纠纷中,消费者权益受损涉及面广、金额少的实际情况,我们应借鉴英、法等国的经验,设立小额诉讼法庭,实行一审终审等特殊诉讼制度,以来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建立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建立适合于解决群体消费纠纷的公益诉讼程序,同时,赋予消费者协会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代表消费者利益和国家利益提讼的职权,以便更好地追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4、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

在消费者消费的可以要求:(1)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2)当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时,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3)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消费场所具有必要的安全保障,使消费者能在安全的环境中进行消费。

总之,消费者安全权关系到社会每一个人的权益,并随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以及经济的发展、市场的繁荣会更加完善,对不法经营者侵害消费权益的惩罚将更加法制化、制度化,而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将不断提高,维权途径将会更多、更高效,这些也将促进消费者安全权的得到更多保障,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10篇

一、重要意义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把扩大消费需求作为我市经济发展的长期战略方针和基本立足点,采取了一系列“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和扩大内需尤其是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要确保扩大消费需求政策措施的落实,必须深入开展消费教育和引导工作,积极培育消费热点,拓展居民消费领域,优化消费环境,改善消费预期,加快形成主要依靠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新格局。

二、指导思想

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开展消费教育和消费引导工作对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意义,紧密结合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消费领域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自觉性,立足本职,服务大局,按照努力做到四个统一”要求,正确处理好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与加强消费教育引导的关系,强化市场监督管理的同时,重视发挥消委会密切联系广大消费者的优势,全社会广泛开展消费教育和消费引导工作,以促进更新消费理念,倡导科学、健康、文明消费,着力提高消费信心,提高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发挥积极的作用。

三、工作目标

普及消费知识,通过对广大消费者开展消费宣传教育和引导。提高消费者的依法维权意识和能力,积极促进和谐消费;通过对生产者和销售者开展消费宣传教育和引导,提高其诚信守法意识和自律能力,以其合格的商品和规范的服务对消费者负责;通过对行业协会开展消费宣传教育和引导,更好地发挥行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有效地规范行业行为,更好地服务消费者。

四、组织机构

陈文渝副局长任组长,市局成立消费教育和消费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市场消保处和市局有关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场消保处,负责日常工作,市场消保处处长高岷舟任办公室主任。

五、工作措施

向消费者通报本季度工商部门消费维权工作情况;每月在本地主要公众聚集场所举办1次宣传教育图片展,一)积极推进“阳光行政”活动。各局要制定本局的消费教育和消费指导宣传提纲;每季度组织1次消费维权报告会。向消费者提供消费维权咨询服务;将每个月的第1个工作日作为固定的工商所开放日,深入开展以“走进基层工商,体验执法维权”为主题的工商所开放日活动。

通过媒体广泛征集消费者到企业参观生产流程,二)深入开展“开心体验?快乐消费”活动。市消委秘书处要继续组织消费者和经营者开展消费体验活动。解企业质量和服务管理情况,召开消费者与企业座谈会。充分利用现有“消费者教育基地”与部分企业联合开设消费课堂和消费维权论坛,邀请专家介绍消费知识等。组织区县消委会围绕消费教育引导的主要内容,制订《科学消费指引》编写《消费教育提纲》印制发放消费教育宣传培训材料。

制定本局的消费维权警示信息工作制度,三)及时消费维权警示。各局要按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消费维权警示信息工作规范》渝工商办发〔2009〕45号)要求。做好消费维权警示信息工作,每月1期本地消费维权警示,并鼓励、引导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如实转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消费维权警示信息,正确引导消费。

第11篇

选择3月15这样一天作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是为了扩大宣传,促进各国消费者组织的合作和交往,在国际范围内引起重视,推动保护消费者的活动。下面小编整理的315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口号大全,欢迎阅读!

1、 普及和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文明消费。

2、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3、 全社会应共同努力,做好消费维权工作。

4、 改善消费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5、 企业是市场的经营主体,是消费维权的第一责任人,应诚信经营,守法经营。

6、 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树立先进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

7、 科学、合理、文明消费。

8、 全面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9、 宣传贯彻好《消费与责任》年主题。

10、以推行信誉卡的使用为切入点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

11、信誉卡是企业与经营者的信用和名誉的象征。

12、信誉卡是产品三包的凭证和解决消费纠纷的证据。

13、消费者购物只有索要信誉卡,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4、法律规定经营者必须提供和使用信誉卡。

15.企业是消费维权的第一责任人

16、 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树立先进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

17、 科学、合理、文明消费。

18、 全面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 宣传贯彻好《消费与责任》年主题。

20、以推行信誉卡的使用为切入点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

21、信誉卡是企业与经营者的信用和名誉的象征。

22、信誉卡是产品三包的凭证和解决消费纠纷的证据。

23、消费者购物只有索要信誉卡,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4、法律规定经营者必须提供和使用信誉卡。

25. 搞好消费教育,提高消费者素质

26. 健全消费纠纷和解机制,共创和谐消费放心环境

27. 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和商业欺诈行为

28. 有效化解消费纠纷,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29.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30. 诚实守信是企业的社会责任

31. 做好消费指导工作,增强消费者维权能力

32. 构建和谐消费环境 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33. 宣传消费政策 提振消费信心 促进消费需求

34. 推动消费维权 提振消费信心 促进经济发展

35. 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促进社会和谐进步

36. 优化消费环境 促进经济增长

37. 维护农村消费者权益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38. 优化农村市场环境 促进农村消费需求

39. 科学文明健康消费 政府标语

40.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责任

41、 普及和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文明消费。

42、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43、 全社会应共同努力,做好消费维权工作。

44、 改善消费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45. 维护消费者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46. 公平正义,消费和谐

47.维护消费者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48.改善消费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12篇

我是一名刚参加工作的“大学生村官”,深深感觉到农村工作很具体,农民群众评价村官的工作,不是听你说了什么,而是看你干了什么。“大学生村官”直接和群众打交道,要把群众冷暖和利益系心头,关心农民,体贴农民,哪里艰苦到哪里去,哪里群众有困难就奔向哪里。通过这一段时间的工作,我觉得农民消费投诉意识不强、投诉渠道不畅,农村消费者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为解决这样的问题,“大学生村官”须尽快适应角色转变,切实帮助群众在维权上发挥作用,更好地为“三农”服务。“大学生村官”文化素质和工作热情较高,接受新事物能力强,能较快投入到消费维权工作。因“大学生村官”频繁接触农村、农民事务,更加了解农村维权现状和需求,也能及时处理身边发生的消费纠纷,有效维护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大学生村官”引入消费维权队伍,对全区消费维权队伍水平的提升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我建议工商局、消协加强“大学生村官”网络队伍建设,聘请“大学生村官”担任农村消费维权监督员,组建一支高素质的“大学生村官”维权服务队伍,以畅通农村消费维权渠道,切实维护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是择优选聘,扩展维权网络。在全区各乡镇选聘综合素质较高“大学生村官”担任消费维权流动队队员,初步解决乡镇消费维权人员不足、农村消费维权不够到位、农民消费投诉不畅通等难题,争取通过几年的努力,逐步扩大消费维权网络,实现楚州农村维权全覆盖。

二是发挥优势,提高维权水平。 “大学生村官”文化素质和工作热情较高,接受新事物能力强,能较快投入到消费维权工作。更为重要的是,他们具有先天的工作岗位优势:一方面,“大学生村官”在基层工作,可以充分利用进村入户的机会深入宣传消费维权知识,提高农民群众的维权意识;另一方面,“大学生村官”频繁接触农村、农民事务,更加了解农村维权现状和需求,也能及时处理身边发生的消费纠纷,有效维护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大学生村官”引入消费维权队伍,对全区消费维权队伍水平的提升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是强化培训,提高维权能力。因未接受专业、系统学习,“大学生村官”消费维权能力相对较弱,为此,楚州区工商局、消协要加强法律法规教育,在提高实战能力上进行培训指导,定期向“大学生村官”维权服务队员讲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发放维权知识读本,并让我们亲身参与消费维权的各项实践活动,使我们尽快掌握消费维权知识,我们将定期与辖区工商所人员联系,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在培训和实战中提升我们的维权能力。

四是健全机制,保持队伍活力。为保持“大学生村官”消费维权流动队的生命力和战斗力,XX区工商每半年召开一到两次“‘大学生村官’消费维权流动队”工作例会,听取队员的工作和业务学习等方面的汇报,组织我们学习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促进我们消费维权水平的提升。同时,每季度对“‘大学生村官’消费维权流动队”进行考核,对工作开展得力、成绩明显的队员给予奖励,激发大家的工作积极性。

XX镇大学生村官村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