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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规划

时间:2023-05-30 09:26:0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防疫规划,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防疫规划

第1篇

2012年我县与全省同步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以来,为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实施,我县及时制订了《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和《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民生工程工作督导方案》,以科学发展观为先导,积极探索新时期工作新模式,取得了较好工作效果。

一、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和《方案》。

我县把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作为卫生工作的重点,切实加强了领导。成立了县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民生工程工作督导活动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活动的组织实施,以保证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确保全县适龄儿童享受一类疫苗免费接种政策。

二、进一步加强预防接种单位管理和人员培训工作。

三、加大免疫规划知识的宣传。

四、进一步加强冷链、疫苗和注射器使用管理。

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以后,一类疫苗的种类和注射器的种类都增加了,给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因此,县疾控中心根据《规范》要求统一印刷了疫苗出入库登记簿、注射器出入库登记簿、冷链温度记录簿、疫苗发放登记簿、冷链设备档案记录表等,免费发放给各接种单位。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疫苗贮存、运输温度记录和库房管理、领发手续等冷链运转机制,实行专人负责、专帐管理和冷链专用。

五、全面加强规范化接种门诊建设和常规免疫接种工作。

我县自20年县疾控中心预防接种门诊率先达到a级规范化接种门诊后,20年至20年先后有12家乡级预防接种门诊通过了县卫生局b级规范化接种门诊的考核验收,实现了定时、定点、定人员为适龄儿童提供及时的免疫接种服务,确保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目标要求。为适应扩大免疫规划接种服务的需要,县疾控中心新建设了设施和功能更为齐全规范的预防接种门诊,提高了接种服务水平。

我县20年通过省卫生厅“以乡(镇)为单位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90%达标”考核以后,进一步加强了常规疫苗的接种工作,巩固了90%达标的成果。近三年接种率调查显示均在95%左右。年以来,为了确保新增的一类疫苗接种率达80%以上,各乡级接种门诊改变了以往按月接种模式,乡级实行按旬或按周接种制度,确保了适龄儿童得到及时、有效、安全的预防接种服务。

第2篇

(1)抓规划设计。

相应的职能部门应该加强调查研究,组织畜牧、土地规划和环保等部门,提出相应的建设及短、长期的发展规划。同时,必须按照本地的特点、优势和整体发展目标,来对养殖小区的建设进行有效指导,对用地、供水、供电、物质供应、交通、防疫及生产布局等方面进行统一规划。另外,对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而言,应始终严格地按照《动物防疫法》等相关的规定,重视企业或个人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发证环节。

(2)加强技术指导和培训。

加强畜禽养殖小区养殖户的相关培训是必要的。如品种改良、饲养管理、经营管理和动物疫病防治等方面,都要进行严格的培训,让所有养殖户从根本上掌握整个饲养过程中各个环节所涉及的生产技能和科学知识等。而对于引种与改良环节,应该得到足够的重视,在品种、饲料管理、营养水平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必须对养殖户进行科学、有效的引导,让其树立起品牌意识、质量意识,提升整个畜禽发展的档次,从而尽可能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最后,在粪便的处理上应该采用厌氧消化技术和能源生态型模式,将畜禽粪便通过调粪池、沉沙池、调节池进行发酵,发酵过程中产生沼气和沼液,沼液经后期干化处理可直接用作农田肥料,这对促进生态环境建设和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3)推进产业化经营。

要想解决生产与市场的对接问题以及如何保持生产市场的稳定性,产业化经营便是有效的途径之一。比如,对于生猪产业化来说,对联合、加工两个薄弱的环节一定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另外,在生产者与加工、销售的环节中,要着力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从而有效地形成一种稳定的产业链和利益共同体,真正从根本上增强面对市场风险的抵御能力。

(4)防疫制度化。

必须建立完善的养殖小区防疫制度以及畜禽出入制度、人员物品管理制度、标准化生产制度和消毒制度等。同时,在养殖小区内必须配备相应的防疫、疫病诊断、消毒、无害化处理的设施,以此来提高疫病的预防和控制能力,从而使养殖风险不断降低。另外,应该制定出科学有效的操作规程、防疫程序以及品种和产品质量的控制标准。对于养殖小区内无公害的畜禽产品,要加快对其的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着力打造出优质的畜禽产品品牌。在这样的发展模式下,相信一定能够有效促进养殖小区的快速发展。

作者:皮特以格单位:四川省昭觉县畜牧局

第3篇

关键词:基层免疫规划;客观因素;主观因素;信息化建设

疾控工作最重要的是预防,疫苗接种是现在运用最广泛、最有效、最经济的预防方法,其公共、公平、公益性相对保证了免疫效果达到最广泛深入的状态。我国免疫规划工作和全球同步已消灭了天花; 消灭脊灰进程加快, 消除麻疹工作进一步推进,破伤风、白喉等传染病的发病率、致死率都大幅度的下降,免疫工作得到了广泛的支持。但由于我国基层农村数量巨大,人口占我国50%以上,因此成为我国免疫规划工作今后关注的重点,而基层的一些状况也影响到了我国免疫规划工作的发展。

1 客观因素

1.1地理因素 地理位置对于免疫规划有着重大的影响。第六次人口普查显示,我国依然有50%以上的农村人口。而农村经济发展普遍比较缓慢,交通便利性也较差,部分地区可以达到很差的水平,接种点的分布对于居民接种有着较大的影响,交通问题又导致了居民接种活动的不便,很多居民对于要花费较多的时间去接种疫苗有着抵触心理,因此基层免疫规划作用在经济欠发达交通欠便利的条件下产生了很大的制约性。

1.2经济因素 据何庚生等学者的研究成果,经济条件和免疫规划的深入度是有正相关的,经济较差的地区会直接影响到免疫规划工作的开展使规划工作较为薄弱,接种率也会较为低下。经济条件又直接影响到了当地居民的文化水平和对外来信息的接纳,缺少信息来源的渠道,会使免疫规划工作的开展无法得到更多居民的配合。而经济条件又会使部分不明收费事实,导致一类疫苗接种工作的开展不利。有学者对我国基层预防控制机构进行过统计,我国县级疾控中心数量不到3000个,经费约为1亿多,但50%以上来自于创收,财政投入不到5%,实际用于接种项目的费用人均不到1元,远不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基层免疫工作人员待遇低知识不足,甚至有部分地区因财政不足而没有投入经费,乡村级的工作经费绝大部分都来自于创收,与国家政策要求和投入相差甚远。县乡村三级的免疫规划网是免疫工作的基础,如果因为经济因素而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将会使免疫网被撕开一个巨大的缺口,很可能会导致较为严重的后果。

1.3疫苗研制的副作用反应 免疫疫苗作为一种药物,不同于治疗性的药物,它是针对健康人群的一种预防性的药物,因此保证疫苗的副作用效应是对疫苗接种的一个较大的影响因素,会给人的接种心理起到很大的作用。但作为一种药物,疫苗不可能彻底消除它的副作用,而相当一部分人或因为害怕引起这种副作用而不愿接种,或者不去了解相关知识而盲目的拒绝接种,甚至期待疫苗彻底消除副作用再接种,这些人群的反应都会对免疫规划工作的开展产生较大的阻碍作用。

2 主观因素

2.1卫生资源分布 卫生资源包括了卫生人员和相关设备两个方面。免疫规划工作是一个从管理到接种、统计、评估、监测等的系列过程,都需要建立一定的专业机构和人员来保证工作的通畅进行。但是,我国县疾控机构及乡村防保机构人员设置都有较大的盲点,导致免疫接种在覆盖率上依然存在很大的缺口。由于疫苗冷链储存的特性,多数基层疾控中心及乡村防保机构存在设备陈旧或短缺的事实,直接影响疫苗的储存、供应和安全使用。冷链设备的配置是疫苗工作的基础,如果配置不足,将严重导致疫苗问题的产生。冷链设备要做到专用化,不得在使用过程中将疫苗与其他物品混合在一起储存,要规范使用,冰排数量要充足、放置要规范,使疫苗能够真正做到在冷藏状态下运输和储存,保证疫苗质量。

我国疫苗又分为一类疫苗和二类疫苗,二类疫苗原属自愿接种,但现在也纳入政府管辖范围内,原来产量本就有限,现在管辖范围的扩大,会使需求量增长,会引发疫苗供应问题和新一轮的设备需求问题的双重困难。另外,新的疫苗会有毒株变异情况的发生,如脊髓灰质炎疫苗、麻疹疫苗、乙肝疫苗等新增加的免疫规划疫苗都出现了这种情况,直接增加了免疫规划工作的新难度,延缓了同类疫苗新的研发速度。

2.2工作人员态度以及能力问题 基层防疫工作业务较为简单,对工作人员的文化水平要求相对较低,加上经济投入不足,因此导致了工作人员整体素质较低,一部分免疫规划工作人员工作态度不端正,思想认识更是不足,工作习惯相对懒散不负责任,对上级部门的意见无法做到及时的领会,导致基层免疫规划工作开展困难重重。在儿童防疫工作上,免疫规划工作人员的及时宣传是家长能否及时带孩子去接种的重要途径,但因为部分免疫规划工作人员的工作不到位和不重视,导致家长们未能及时为儿童接种。

2.3宣传教育因素 免疫规划工作的宣传工作是极为重要的,大部分群众对于哪种疾病可以通过预防得到控制是极为陌生的,宣传不到位,群众是无法获得全面而准确的信息的,因此也无法理解免疫工作的重要性和及时性,导致配合不足,直接影响免疫覆盖率。基层免疫工作尤其是农村,发传单这种宣传方法最为普遍,但基于文化水平问题以及意识问题,这种方法的宣传效果是极为低下的,因此对于防疫工作的宣传需要工作人员多方位的进行。

2.4家长文化意识问题 儿童作为接种工作最为广泛的群体,家长的认识水平问题直接关系到工作的开展,但农村部分家长存在文化层次较低的状况,对防疫知识的认识受限于信息来源以及文化水平的不足,使防疫知识的认识程度以及防疫工作的态度问题受到了较大的影响,免疫规划工作开展会遇到很大的困难。基层群众文化水平不足引起的免疫知识认知率较低的问题是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免疫工作开展率较低的重要原因之一。

2.5生活习惯问题 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我国存在不少的少数民族自治区与混居区,不少少数民族囿于其民族传统的问题,思想较为落后,引发各种问题,如:在家分娩、女孩不接种、超生儿童不接种、对疫苗有误解并不听劝等。同时,基层民众对于防疫工作处于“等、靠、要”的习惯中,难于主动配合工作,使基层防疫工作开展难度加大。

2.6人口流动问题 现在社会人口流动较为广泛,基层农村外出打工人数增加较快。流动人口情况的掌握很难做到,这些人又存在一些文化水平低、卫生意识差、防疫重要性认识不足等问题,无论是流动儿童还是留守儿童的接种问题都引发了很大的困难,甚至会形成免疫空白区,成为免疫规划工作的一大难点。

针对流动人口的问题,应该发挥基层免疫工作站的广泛性,加强基层儿童摸底工作,并结合儿童入托入学的情况查漏种者,及时补种,尽力消除免疫空白人群。建立一个统一咨询电话或者专题网站,给流动人口接受相关防疫知识提供信息来源,在提供解疑的基础上,要提供接种时间和地址、联系电话等。基层防疫站在制定免疫规划工作财政预算时,需以常住人口为依据,不能把户籍数作为依据,以避免重复拨款。免疫规划工作要与公安、计生等部门合作,掌握更准确的信息的数据,协同管理,争取使流动人口的防疫工作能够落实。

2006年卫生部提出了儿童接种信息化建设,将儿童接种工作实现联网,建立接种工作客户端系统,尽快做到“一地建卡,异地接种”。但至今此项工作推进缓慢,信息的收集、录入都存在很多问题,不能保证接种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难以科学准确的掌握免疫规划工作的真实情况。

2 结论

免疫划对于我国的疾病预防工作有着战略性作用,各级政府的支持和重视对于工作的质量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要从思想认识上、人员设备配置上、落实政策上、合理评估等各方面加强基层免疫规划工作的管理。各基层防疫站要充分发挥主动,在学习相关知识的同时,也要积极向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群众的配合度。要在政府和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不断完善我国免疫规划工作机制。

参考文献:

[1]杨仁聪.基层免疫规划工作影响因素研究[J].社区医学杂志,2012(02):12-13.

[2]崔清华,周长海,秦献普,等.基层免疫规划体系建设问题与对策[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13(07):792-794.

第4篇

第二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团党委*届*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推进我团"强牧"战略的实施,明确责任,加强管理,实现"以质强牧、以效强牧"的奋斗目标。根据团《生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全团畜牧业生产管理实行五统一,即:统一防疫统筹,统一品种改良,统一免疫标识,统一草场有偿使用和规划管理,统一实用技术推广和应用。

第四条:团属基层单位的连长、厂长(经理)、社区主任是本单位畜牧业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规划本单位畜牧业发展。畜牧业生产指标完成情况与第五责任人的政绩和工资挂钩,其考核分占物质文明考核的30%。

第五条:认真执行《动物防疫法》,强化全团动物防疫工作,实施防疫统筹制度。

1、依据《农九师动物防疫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一六五团动物疫病流行动态,确定动物防疫项目如下:

牛:口蹄疫(2次/年)、布病、出败、气肿疽防疫。

羊:口蹄疫、布病、羊痘、三联四防苗、疥癣(药浴)(2次/年)、绦虫病防疫。

猪:口蹄疫(2次/年)、猪瘟、猪丹毒、猪肺疫、仔猪副伤寒防疫。

2、兽医站负责全团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并且负责社区的动物防疫和全团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

3、连队的兽医技术人员,在团兽医站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动物防疫技术服务及畜牧兽医业务工作。由连队按单位业务人员管理。

4、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13、14、15号令精神,对出售活畜实行报检制。检疫人员对出售的活畜实施产地检疫,并佩带动物免疫标识,出据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如养殖户不进行报检和出售无免疫标识的活畜,按照《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以200-500元的罚款,对于抗拒执行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5、养殖户从团外购进的牲畜,必须到单位兽医技术人员处登录台帐,参加团实施的防疫统筹,并向兽医技术人员出示免、检疫证明。若无证明的,必须报检;如养殖户不进行报检,按照《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以200-500元的罚款,对于抗拒执行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6、各类疫苗,药浴和驱虫药品必须由团兽医站统一采供,单位兽医从兽医站领取。对无视《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私自购买者,一旦发现,全部没收、销毁,并严肃查处;造成疫情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7、团对兽医站按在编人员核定工资,实行定额补贴、超支不补、节余留用。

8、实行畜禽防疫建档立卡制度,保证养殖户一户一卡,建卡率达到100%,兽医站负责对《动物防疫卡》的发放、使用和规范工作;兽医防疫人员要认真做好防疫卡的填写、登记工作,本着谁管辖、谁填写、谁负责的原则妥善保管。

9、防疫统筹费的收取标准为:牛6元/头,羊6元/只,猪5元/头。

10、各单位牲畜台帐、报表由单位兽医技术人员负责填报。每月15日前及时准确向团畜牧科上报《畜禽异动情况统计表》。

第六条:加大品种改良力度,发挥一六五团品种资源优势,促进数量型畜牧业向质量效益型畜牧业转变。

1、育种站负责全团牲畜品种改良的技术指导、人工授精员的培训和优良种畜的供应工作;并按《种畜禽管理条例》加强种畜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种畜的档案和种畜饲养管理制度。

2、农牧连队负责规划和组织本单位的牲畜品种改良工作,选拔有事业心和责任心的职工参加人工授精技术培训;并结合单位实际建立人工授精站(点)。

3、牛品种改良开始时间为5月中旬,羊品种改良开始时间为7月上旬。各单位年初应做出规划,做好组织准备工作,及时与团育种站取得联系,以便育种站做好培训和指导计划,适时开展工作。

4、牛羊品种改良收费标准:牛品改费50元/头;羊品改费5元/只。

5、品改费单位收取后,除支付育种站技术培训费和指导费外,单位留用。

6、团对育种站按管理人员、饲养人员和种畜数量核定费用,实行定额补贴、超支不补、节余留用。

7、种畜的防疫由兽医站负责实施,并认真填写、登记《动物防疫卡》。

第七条:严格执行《草原法》,坚持对草原实行有偿使用和"两权一制"改革,实行长期固定租赁经营,并签订使用、建设、保护合同,核发草场使用证。按照"轮牧、轮休、封育、补播、灌溉、施肥"的建设方针,坚持"谁建设谁使用,谁使用谁管理,谁管理谁保护,谁保护谁维修"的原则,实现"建、用、管、修"与"责、权、利"的统一,将草原开发、建设、利用和保护有机结合起来。

1、草场承包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团承包到连队(社区),连队租赁承包到户。并由连队与草场承包户签订租赁承包合同和草场防火责任书,收缴草场承包费和防火押金。草原站根据单位承报的草场承包费收缴情况,核发和审验《草场使用证》。

2、草场租赁承包合同的有效期,随《草场使用证》核发、审检年限变动。无《草场使用证》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未审验的《草场使用证》,为无效《草场使用证》。

3、欠交草场承包费者,必须结清欠款,由所在单位出据票据证明后,方可申请《草场使用证》的审验;否则,单位有权将其所占用的草场收回,进行竞价租赁。

4、共同放牧草场逐步纳入"两权一制"改革,实行联户固定租赁经营。

5、草场承包费的征收标准为:放牧草场0.8元/亩,割草场5元/亩。

6、团鼓励养殖户进入南山夏牧场和巴依木札以东夏牧场放牧,并免去夏牧场的使用费。

7、宜林河滩草地的使用与承包,按植树造林有关政策执行。

第八条:对草场新建的公共设施(如:围栏等),由草场所在区域的连队管理。连队按谁使用、谁保护、谁维修的原则,进行租赁承包经营,使用者与所在单位签订管护合同,凡损坏者由承包户自行维修,费用自理。

第九条:加大技术推广应用力度,提高畜牧业科技含量,促进传统的畜牧业向现代化转变。

1、各单位要抓好饲草粉碎加工工作,做到长草短喂,短草精喂。各养殖户收贮的苜蓿、秸杆,必须全部粉碎,以防火灾发生,确保合理利用饲草。单位草垛实施联保,如发生草垛失火,损失由全连养殖户共同承担。

2、农牧连队选择1-2户棚舍条件好、饲草料贮备充足、职工科技应用意识强的养羊户,参加全年舍饲试验和绵羊高频繁育、双羔素等技术应用。为单位提高养殖科技含量作出示范,促进全团畜牧业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的开展。

第5篇

关键词:动物防疫;基层;相关问题;调整方向

近些年来,伴随着中国经济的稳步发展,畜牧业的发展也在逐渐稳定。但是由于在发展畜牧业的过程中,往往出现动物染上疫病的情况发生,因此阻碍了畜牧业的发展进程。动物疫病不仅仅会影响经济发展,同时还会产生一些不安全因素。因此,国家相关部门建立了基层动物防疫诊疗组织,预防动物疾病,保障养殖人员的经济不受到损失,同时不会因此大规模传染性疾病,造成食品安全问题,阻碍经济发展,由此可见,基层动物防疫诊疗组织的重要性。但是,在基层动物防疫诊疗小组进行工作时,往往会出现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因此,相关的工作部署以及组织结构都应该适当的进行调整和一定的创新。本篇文章,笔者将从基层动物防疫诊疗组织目前存在的些许问题出发,探讨相关问题的解决对策 ,逐步地进行调整与创新,建立更符合国情的基层动物防疫诊疗组织。

一、基层动物防疫诊疗组织的现状

近些年来,我国的基层动物防疫水平虽然有了显著提升,但是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些明显差距。伴随着动物疫病的相关问题,其防控问题也变得越来越难。基层动物防疫诊疗组织是我国进行动物疾病预防的基础,不仅能保证动物安全,同时还能确保人民的经济财产不受到破坏。从上世纪年代起,我国就逐步推展起基层动物防疫诊疗的工作,并逐步的拓展规模,形成稳定的组织,经过这几十年的稳步发展,现在的基层动物防疫诊疗工作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经验,也能够及时有效的处理相关问题,但其中的管理模式、机构组成相关医疗技术等并没有发生太多的变化,处理相关问题时仍有漏洞,因此提升技术水平,完善组织管理,实现阶段首要解决的问题。

目前我国基层动物的管理机制都依照中央、省、市、县四级进行划分,同时设立五个部门进行相关的管理工作。但是往往,在省、市、县的事业单位设置不够明确,同时也不够合理规范,导致相关问题不能有效处理,发现问题不能找到相关的责任人。同时,由于体制不同,往往会造成各部门的规划不同,从而引起目标不一致的现象。同时,在不同的地区部门,不仅会受到地区经济的制约,同时还会造成工作不统一的现象发生。由此可见,在基层的动物防疫诊疗组织中,存在的相关的问题,应及时处理。

二、基层动物防疫诊疗组织目前存在的相关问题

m然国家已经足够重视起基层动物防疫诊疗的工作没,但是其中仍然存在着不少的问题。这其中的问题,应及时调整的创新,才能取得成绩。

1.饲养环节出现问题。由于目前专业饲养人员的专业水平不足,往往会导致相关的问题不够重视,而基层动物防疫组织的相关人员并没有做到及时的科普与知识传播,导致农户在进行动物饲养时,就会出现很多问题。这不仅仅是专业知识普及不够到位的原因,同时也是由于基层动物防疫诊疗组织对这项工作不够重视,没有相关的人员进行负责此类工作,进而导致在饲养环节出现相关问题。想要解决此类问题的发生,一定要及时的科学饲养知识的传播,同时还要进行合理的部门规划,确保专人负责此类问题。

2.动物疾病的来源筛选不到位。在进行动物疾病预防的过程中,往往会定期对动物进行检测,同时测量相关的健康指数,但是由于基层动物组织所能做到的有限,并不能时刻保证相关动物的卫生安全,在未经许可的前提下,农户将动物带离饲养场地进行放养,饮用水和食用的食物未经检验就入口,非常容易引起动物产生疾病。但是往往饲养人员却意识不到这个问题,而基层的动物防疫诊疗组织也无法进行时时管控,因此,在这个环节中,非常容易引起动物感染疾病。因此,在进行动物防疫检测过程中,无法准确找到其中的病毒源,这不仅会影响预防工作的进行,同时还会导致动物大规模的感染,这类问题非常值得注意。

3.感染动物及其排泄物未进行消毒处理。在整个动物管理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动物感染病毒的情况出现,因此,在发现动物感染后,应及时处理病死的动物及其排泄物。但是相关的工作人员并未能及时的进行处理,导致其随意处理病死的动物机器排泄物,这样非常容易导致其他动物遭到病毒的入侵,从而导致大规模的传染性病毒的发生。而在这类问题的处理上,基层动物保护组织往往会有疏漏之处,因此,农户处理问题的态度也会变得随意,最后导致后果不堪设想。因此,这类问题的及时解决,才能确保相关问题不会发生。

三、基层动物防疫诊疗组织的调整规划

根据上文的讨论,列举了在动物防疫诊疗过程中所出现的相关问题,那么及时进行的调整规划,才额能确保工作更加顺利的进行。

首先,在基层动物防疫诊疗组织中,应先进行合理的工作划分,明确相关的工作制度,虽然其中的管理模式已经具备一定的规模,但其中的问题还是不容忽视。各部门虽然有不同的工作规划,但是整体的工作方向应该是一致的。虽然按照中央、省、市、县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管理模式,但是各级之间应该及时进行工作沟通,防止出现问题。其次,在基层动物防疫诊疗组织中,应多培养相关的技术人员,定期的到饲养者家中进行培训以及技术指导,在日常的工作中,帮助饲养者多了解相关的饲养知识,提高技术水平,这样在一定程度上,能在源头遏制住病毒的发作,不仅要工作人员进行相关工作,饲养者也要提高认识。最后,在进行疾病审查工作时,要积极的与饲养者进行沟通,防止出现病死的动物时,饲养者出现消极情绪。在日常出现病死的动物时,应积极处理,消毒焚烧,这样才能保证后续不会出现大规模的病毒感染事件。

四、结语

目前基层动物防疫诊疗工作还存在着些许不足,但是通过相关工作人员的努力配合,一定能够妥善解决此类问题。出现问题时,相关的部门领导者要合理进行工作协调,同时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这样,在工作中进行调整与创新时,才会取得一定的进步。

参考文献:

[1]姜达书,程灵豪.基层动物防疫诊疗组织的调整与创新[J].中国畜牧业,2015,(18):92.DOI:10.3969/j.issn.2095-2473.2015.18.043.

[2]姜达书,程灵豪.江山市基层动物防疫诊疗组织的转型与创新探索[J].浙江畜牧兽医,2016,41(1):35.DOI:10.3969/j.issn.1005-7307.2016.01.022.

[3]刘世辉,胡永杰,毛德虎等.民和县基层畜牧兽医服务体系建设调查报告[J].青海畜牧兽医杂志,2014,44(5):28-29.DOI:10.3969/j.issn.1003-7950.2014.05.017.

第6篇

[关键词] 肉羊 设施养殖 养殖技术

[中图分类号] S8-0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2013)03-0192-01

一个科学的养猪场的设置方案对于合理利用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有效地组织养猪生产,保证良好的兽医卫生条件,预防传染病的爆发,合理应用土地及促进生态平衡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良好的养猪场环境应具有合理的小气候条件,有利于畜舍内空气环境的控制,便于执行各项卫生防疫工作和组织生产,能够提高设备利用率和工作人员的劳动生产率。完整的养猪场设置方案应包括养猪场场址选择、场内规划布局、场区卫生防疫设施等项内容。

一、养猪场场址的选择

选择养猪场的场址时,应根据养猪场的经营方式、生产特点、饲养管理特点以及生产集约化等基本特点,对地势、地形、土质、水源以及居民点的配置、交通、电力、物资供应等条件进行全面考虑。

1.养猪场应地势高燥

场地至少应高出历史洪水的水平线以上,其地下水位应在2米以下。这样可避免雨季洪水的威胁,减少地面潮湿,有利于猪体热调节和肢蹄发育,避免有害昆虫、病原微生物和寄生虫的侵袭。

2.地势要向阳避风,并有适应的气流。这样可保持猪圈温度,避免污浊空气积滞。

3.地面要平坦并稍有坡度,以便排水、排尿,防止积水和泥泞,地面坡度以1-3%较为理想。

4.地势要开阔整齐。这样有利于建筑物合理布局,缩短生产线,加强生产联系和卫生防疫。

5.场区的面积要根据猪的种类,饲养管理方式,集约化重试和饮料供应等因素确定。一般每头繁育母猪占地280平方米,每头育肥猪-30平方米。建筑物在场地中的面积应为总场地的10-12%。

6.养猪场的土壤应选择透气透水性强、毛细管作用弱、吸湿性和导热性小、质地均匀、抗压性强的砂壤土类,而砂土类和粘土类都有一定的缺陷。

7.养猪场的水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水量充足,能满足养猪场内人、畜饮用和其他生产、生活用水。水质良好,不经处理即能符合饮用水标准的水源。便于防护,不受污染。取用方便,设备投资少,处理技术简便易行。

8.养猪场的设置还应考虑它与社会的联系,比如与居民区的联系,交通运输和电力供应等。养猪场的选择,必须遵守社会公共卫生准则,使养猪场即不污染社会,也不被社会所污染,它应处于居民区的下风处,地势低于居民区,但要离开居民区污水排出口,还要离开化工厂、屠宰场、制革厂等容易造成环境污染企业的下风口、排水口或附近。

9.养猪场应交通便利,从防疫卫生的角度考虑,与主要公路的距离至少保持在100-300米以上,应有专用道路与公路相连,通向水源的道路不应与主要道路交叉。

10.养猪还应有可靠的电力供应,靠近输电线路,并备有后备电源。

二、养猪场场地规划与建筑物布局

养猪场的功能公区直接影响着基建投资、经营管理、生产的组织、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还影响着场区小气候状况和兽医卫生水平。因此,在所选定的场地上进行分区规划与确定各区建筑物的合理布局,是建立良好的养猪场环境和组织高效率生产的必要前提。

1.养猪场的分区规划

养猪场通常分为三个功能区:生产区、管理区和病畜管理区。生产区包括猪舍、饲料贮存、加工、调制建筑物等;管理区包括与经营管理有关的建筑物、畜产品加工及职工生活福利建筑物与设施等;病畜管理区包括兽医室、隔离舍等。

各区的划分即要考虑生产的有机联系,又要有利于卫生防疫制度和措施的贯彻执行。一般根据风向和地势将各区按以下顺序划分:

这样配置,可保证养猪场产生的不良气味、噪声、粪尿及污水污染居民生活环境,以及因病畜出现而使疫病蔓延,同时也可防止同于人员流动而影响家畜卫生防疫工作。还要防止居民区和管理区的生活污水和地面泾流流入生产区,以上各区间的距离应不少于300米。

1.1生产区内要按种猪群、幼猪群和生产群分区。各群要在不同地段、分区进行饲养,种猪群和幼猪群应设在防疫比较安全的地方,不同猪群间应保持较大的卫生间距,一般在100-200米。饲料库的设置既要有利于饲料的运进,而又不需要外面车辆进入生产区内,还要与猪舍保持最短而又最方便的距离。还应设置在地势高燥处,保证兽医防疫卫生要求。猪粪尿及废弃物的堆放、处理和利用,应符合卫生标准,防止蝇、蚊孳生和污染环境。

1.2管理区因与社会联系密切,故应靠近居民区;同时应与水源、饲料供应地、电路、交通线及销售网点保持最近距离,负责场外运输与场内运输的车辆应严格分开,场外运输车辆和与生产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管理区与生产区应加以隔离。

1.3为防止疫病传播和蔓延,病猪管理区应设在生产区的下风和低势处,与猪舍保持300米的卫生间距。病猪隔离舍应尽可能与外界隔绝,应有单独的通路与出入口,应与猪舍至少保持300-500米距离,处理病死猪的尸坑和焚尸炉等设施,应与猪舍保持300-500米距离,并严密隔离。病猪管理区的污水和废弃物应严格控制,防止疾病蔓延和对环境的污染。

2.养猪场建筑物的合理布局

养猪场建筑物布局是否合理,对场区环境状况、卫生防疫条件、生产组织、劳动生产率及基建投资等都有直接影响。

养猪场建筑物布局一定要与本场的生产任务与标、饲养管理方式、集约化程度和机械化水平、饲料需要量和饲料供应情况、兽医防疫卫生要求、环境保护等因素相适应,而且要根据本场的具体条件,确定建筑物的形式、各类、面积和数量。规划场区的建筑物布局时,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2.1根据生产环节确定建筑物之间的最佳联系。养猪生产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①种猪的饲养管理与繁殖。②仔猪的培育。③商品猪的饲养管理。④饲料的运进贮存、加工、调制与分发。⑤猪舍的清扫、粪尿的排除及运走、堆贮。⑥产品的加工、保存、运送。⑦疫病的防治。上述过程需在不同建筑物中进行,彼此发生功能联系,可用下列模式图表示。

2.2遵守兽医卫生和防火安全的规定。为保证兽医卫生,建筑物之间应持一定的卫生间距,一般为30米。另兽医室、病猪隔离室、焚烧炉等应处于地势较低和下风处,并远离猪舍、人畜通道、露天水源和饲料库。运料道、牧道与除粪道不能交叉。还要保证不污染环境并有利于猪群防疫安全。

第7篇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畜禽养殖业也发生了根本性转变,由零星、千家万户分散的饲养方式向产业化、区域化、板块化、集约化、规模化的新型养殖生产组织形式转变。先进的生产模式,极大地提高了养殖生产效益,推动了畜牧业向优质、高效、高产方向发展,对促进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等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湖北郧县已形成蛋鸡产业、肉鸡产业、肉牛产业、郧阳黑猪产业、山羊产业五大区域板块,组建养殖合作社8家,催生规模化养殖场(户)372家(户),其中生猪业36家、肉牛业12家、山羊业50家、肉鸡业151家、蛋鸡业120家、其它类养殖业3家、发展势头强劲。但在迅猛发展的同时,由于缺乏合理的规划、布局,仓促上马、盲目建设、规模扩大无度、片面追求眼前利益、不注重长远发展、忽视生产管理、疫病防控等因素,出现了诸多有悖于科学发展理念的现实问题。因此加强规模养殖的管理、促进规模养殖健康发展、保障畜牧业生产和食品安全、人与社会和谐势在必行。

1存在的问题和现状

1.1动物防疫条件不达标(1)缺乏科学的规划和选址。目前郧县大部分规模养殖场,分别建在交通频繁的公路干道边,有的甚至建在村屯中、有的建在低洼潮湿地带、有的建在河流边、有的租用废弃的校舍等,选址缺乏科学性。(2)畜(禽)舍设计不科学。调研情况表明,只有少数养殖场是经有关专家进行实地勘查后按要求规划设计的,大部分养殖场是按所在地理位置、占地面积或从网上下载图纸资料作相应参照,自行设计建设,没有全面考虑风向、坡度、采光、通风、污物、污水排放等。(3)场区布局混乱不合理。有些养殖场的生产区、生活区、办公区、饲料间、污物处理区不分,没有相应的隔离;有的场鸡、鸭、鹅、猪混养,对疫病的防控造成困难。(4)基础设施不完善、缺乏必要的生产保障。部分养殖场片面追求短期经济效益、忽视长远发展、贪图小投入高回报、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场内主要干道、栏舍内地面没有硬化,场区四周无围墙,仅用尼龙网或竹排隔拦,有的建场时没有将污物、污水的无害化处理设施纳入规划建设之列。(5)生产管理不规范。相当一部分养殖场无完善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无章可循。大门未建消毒池、场内无紫外线消毒室也无更衣室、淋浴间,对进入人员没有准入制,饲养人员不经消毒频繁出入养殖区、场与场之间人员随意来往。补栏畜禽无隔离观察期,随意混养,没能做到专门化饲养、同批饲养、全进全出。污物、污水、病死畜禽随意堆积、排放和丢弃,加之卫生管理不到位,少数场臭气熏天,苍蝇、蚊子到处飞,特别是离村屯较近的规模场产生的臭味与污水、粪便,使周边环境受到严重污染。

1.2动物疫病防控体系不健全,抗风险能力差(1)人员素质不高。一些规模养殖场在疫病防控上,缺乏相匹配的兽医防疫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定期的免疫、检疫、消毒、疫情监测;而养殖业主大多数属打工返乡人员、防疫意识低,管理素质不高,对畜禽养殖技术、当前流行的新动物疫病知识了解少或一知半解;免疫程序混乱、随意性强;疫苗来源复杂,安全有效性难以保证。(2)抗生素、原料药滥用现象严重。生产中一是大剂量治疗滥用;二是在饲料中滥加作为预防。长期使用大剂量的抗生素、原料药,导致动物体内大量残留,从而影响疫苗效价,产品安全得不到保障。(3)种苗引进不严格。有的场所引进的种苗未经引进地检疫部门检疫出证、调运中也没采取有效措施、调回后也不向当地检疫部门报检、隔离观察、登记备案。从而在引种的同时带入疫病,危害本场和当地畜牧业的发展。(4)预防消毒制度落实不到位。消毒工作是规模养殖场的一个薄弱环节,有的没有定期开展消毒工作,有的即使消毒,也是流于形式,没有落实专人、也没有严格执行消毒制度,从而易引发疫情。(5)养殖档案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可追溯性。许多规模养殖场从种苗的购进,饲料、兽药的采购、使用,免疫接种和日常消毒、生产等都无详实记录,更谈不上规范档案。因此不能及时掌握生产状况和了解防疫情况,一旦发生疫情不易找出原因,控制疫情为及时扑灭疫病和动物卫生监管带来难度。

2对策和建议

2.1广泛宣传,营造科学养殖氛围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畜牧业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法律法规教育,力争使广大养殖业主达到学法、知法、懂法,遵纪守法,依法生产、科学发展。

2.2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在规划、审批、设计、选址时,必需科学合理,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应从地理位置、占地面积、地形地势、远离村屯、交通干道等全盘考滤,围墙、大门、隔离区、消毒池、无害化处理区等一并纳入规划设计范畴。

2.3强化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推进动物防疫制度化严格审核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合格颁证、达不到条件者限期整改或依法取缔。对养殖环境、免疫接种、消毒管理、疫苗来源、治疗用药、饲料投入、种苗引进、动物疫病防控、档案建立落实、染疫动物处置、污物污水排放等进行全程监管,增强抗风险能力。

2.4加强业务能力培训,提高养殖水平用不同方式、不同形式定期举办培训班、观摩会,加强对养殖业主及相关人员的养殖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养殖水平、增加经济效益,调动养殖积极性,推动畜牧业生产快速发展。2.5坚持自繁自养,实行封闭管理自繁自养是预防疫病的一种重要措施。应尽力做到自繁自养、同批饲养、全进全出,降低染疫机会。日常管理上相对封闭,减少与外界接触,严禁人员随意进出,对进入人员和车辆严格消毒。饲养场地、用具、设备等要定期消毒,污物、污水、废弃物及时清理、减少病源微生物的繁殖机率,提高养殖场防疫质量,增强防御能力等。

第8篇

今年10月下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有关免疫专家,对我区麻疹疫苗和脊髓灰质炎疫苗的接种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评估。结果显示除基础免疫接种率较高以外,加强免疫仍处于较低水平,其它免疫规划内疫苗的接种率大多没有达到要求,儿童预防接种证的使用也存在较多问题。

为有效提高我区免疫规划内疫苗的接种率,进一步提高儿童预防接种证的规范使用,切实保障广大儿童身体健康。决定对全区入托前儿童进行预防接种证查验。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

通过入托前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及时对免疫规划内疫苗进行查漏补种,有效提高相关疫苗接种率,进一步规范使用儿童预防接种证。

二、查验对象

所有2008年1月1日至今出生的儿童。

三、查验方法与步骤

1、以乡镇为单位组织预防工作人员组成“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组(人员不得少于5人),逐村逐人进行查验。

2、查验内容包括:儿童基本信息的填写,儿童监护人的签字,发证单位基本信息,所有免疫规划内疫苗的接种记录等。

3、疫苗接种判断依据:《预防接种工作规范》。

4、首先由村级防疫人员收集《省儿童预防接种证》,收集齐全后统一交给乡镇防保站,乡镇防保站对交来的接种证进行统计并签收。

5、然后乡镇防保站安排查验工作组成员,逐村进行查验。

6、根据查验结果,对漏种儿童进行补种。

四、查验时间安排

1、2012年11月15-20日由村级防疫人员收集儿童预防接种证;

2、2012年11月20-30日,各乡镇查验工作人员逐村进行查验;

3、2012年12月1-10日对漏种儿童进行疫苗补种;

4、2012年12月11-20日进行抽查验收;

5、2012年12月25日前统计上报查验数据。

五、工作要求

1、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入托前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认真进行部署,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查验工作质量。这次预防接种证查验是对入托、入学儿童查验预防接种证的补充,是针对我区麻疹高发年龄段采取的重要举措。

2、各乡镇要制订查验计划,有序安排好查验工作。并切实做好入托前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技术指导、评估和接种证查验人员的培训工作。

3、各乡镇对收取的《省儿童预防接种证》进行查验,对免疫接种程序不对、或没有接种疫苗,以及接种证基本信息填写不全的要一一列出。对漏种儿童,由村级防疫人员通知其尽快进行补种。对接种证基本信息不全的,要组织专人进行完善。

第9篇

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防止畜禽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残留对人体的危害,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促进本市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畜禽养殖区域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的饲养,畜禽疫病和养殖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委)和相关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区域的划分、畜禽养殖场的布局以及畜禽饲养、疫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和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对辖区内的畜禽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规划、土地、卫生、质量技监、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畜禽饲养及疫病防治的日常监管部门)

市和区(县)兽药饲料监督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畜禽饲养、畜禽疫病防治的日常监督工作。

第五条(畜禽养殖规划)

市农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制订本市畜禽养殖业的发展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相关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畜禽养殖区域布局和畜禽养殖业的发展专项规划,制定本辖区内畜禽养殖业的发展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农委备案。

第六条(分类管理)

本市对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小型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的农户实行分类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订相关政策和措施,规范发展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扶持科技含量高的种源生产,引导其逐步实现集约化生产、标准化管理、产业化经营。

本市限制和调整小型畜禽养殖场,符合环保要求和动物防疫条件的,促使其逐步过渡为大中型畜禽养殖场;不符合的,限期治理或者关闭。

本市对农户的散养畜禽行为予以指导。

第七条(畜禽养殖区域的设置)

本市畜禽养殖分为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

禁止养殖区内不得建立畜禽养殖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应当限期关闭;控制养殖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已有的小型畜禽养殖场应当逐步关闭;适度养殖区内可以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但应当逐步减少小型畜禽养殖场。

第八条(畜禽养殖区域设置的程序)

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区域范围的划定和调整,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农委、市环保局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畜禽养殖业发展需要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控制养殖区、适度养殖区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区域养殖控制和管理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本辖区内的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或者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的具体区域边界,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养殖规划编制和区域设置的公众参与)

本市畜禽养殖区域设置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发展规划,应当听取相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专业团体和公众的意见。

区(县)人民政府划定畜禽养殖区域,应当听取当地居民的意见。

第十条(畜禽养殖场的设立)

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本市畜禽养殖业规划布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后,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动物防疫条件,并按照国家规定向环保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领《排污许可证》和《动物防疫合格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的,不得从事畜禽养殖活动。

本市鼓励畜禽养殖场实行企业化管理,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第十一条(畜禽养殖场设置的限制)

控制养殖区内改建和适度养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的,应当符合当地环境承载量的要求。

禁止水禽与旱禽、家畜与家禽混养。养鸡场与水禽养殖场应当相互间隔一定距离。具体间隔距离,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市农委制订。

第十二条(种畜禽繁育)

种畜禽繁育,应当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健康合格标准。

需要引进种畜禽的,应当按照规定实行隔离饲养,对经观察、检疫确认为健康的种畜禽,方可并群饲养。

第十三条(饲养要求)

畜禽养殖场应当根据畜禽不同生长时期和生理阶段,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畜禽养殖技术规程的标准和要求进行饲养。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会同市农委等部门根据本市情况,制定畜禽养殖相关的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

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科学、合理地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餐厨垃圾或者食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动物制品废弃物饲喂畜禽。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的水面从事任何水禽放养活动。

第十四条(畜禽养殖场饲养人员要求)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畜禽养殖场的畜禽饲养。

畜禽养殖场饲养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健康标准,按照防疫要求做好个人卫生和消毒工作,并接受专业知识的教育。畜禽养殖场饲养人员的生活区域应当与畜禽养殖区域分开。

第十五条(用药安全管理)

畜禽养殖场应当在专职兽医的指导下正确使用兽药,实行用药安全记录。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停药期实行宰前停药。不得擅自使用兽药或者在饲料中添加兽药、药物饲料添加剂。

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和其他禁止使用的兽药。

第十六条(畜禽免疫规定)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畜禽疫病免疫程序,做好免疫工作。

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的农户应当按照国家强制免疫的规定,配合实施强制免疫,并对免疫过的畜禽佩带动物免疫标识。

第十七条(传染病控制)

发生畜禽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时,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的农户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疫情,不得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应当服从卫生部门实行的防治措施,配合卫生部门及时对有关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第十八条(严重疫病发生时的应急措施)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疫区或者受威胁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的农户应当根据疫病种类及时做好隔离、消毒等工作,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为防止疫病扩散,可以对疫区及其周边区域的同种畜禽,在一定期限内实施暂缓畜禽养殖措施。实施暂缓畜禽养殖措施的区域、时限和补救方案,由市农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九条(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

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的农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理规程,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因发生一类动物疫病、重大动物疫病死亡或者扑杀的染疫畜禽,应当送交本市指定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站处理。

第二十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本市鼓励畜禽养殖场将畜禽粪便生态还田,或者用以生产沼气、有机肥料等物质。畜禽养殖场按照规范实施畜禽粪便还田的,视作达标排放。畜禽粪便生态还田的具体规范,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农委制订并公布。

畜禽养殖场应当设置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粪便的堆放场所,实行无害化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畜禽粪便的散落、溢流。畜禽养殖场不得任意向水体或者其他环境直接排放畜禽粪便、沼液、沼渣或者污水等。

第二十一条(污染排放的监督)

本市畜禽养殖场实施排污申报、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收费制度。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畜禽养殖活动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畜禽销售)

畜禽养殖场出售畜禽,应当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前报检,取得有效的检疫证明后方可出售。禁止出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畜禽。

畜禽养殖场出售的畜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药物残留标准。禁止出售药物残留超过国家标准的畜禽。

第二十三条(畜禽屠宰)

本市对出售的畜禽,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

畜禽养殖场送交定点屠宰场屠宰畜禽的,应当提地检疫合格证明。

第二十四条(畜禽疫病保险)

支持本市农业保险机构实行动物疫病保险,鼓励畜禽养殖场参与动物疫病投保。

第二十五条(畜禽养殖档案)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涉及养殖全过程的养殖档案,确保畜禽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畜禽养殖档案包括畜禽繁育、饲料配方、畜禽免疫、疾病诊疗、兽药使用、粪便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畜禽销售等档案和记录。

畜禽养殖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伪造,并至少保留两年。

第二十六条(擅自设立的法律责任)

擅自在禁止养殖区内新建或者控制养殖区内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关闭或者限期迁移。

未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照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养殖规定的法律责任)

畜禽养殖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兽药饲料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餐厨垃圾或者食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动物制品废弃物饲喂畜禽的;

(二)擅自使用兽药,或者擅自在饲料中添加兽药或者药物饲料添加剂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畜禽防疫规定的法律责任)

畜禽养殖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水禽与旱禽、家畜与家禽混养的;

(二)未建立畜禽疫病免疫程序,未按规定实施强制免疫或者强制免疫后未佩带免疫标识的;

(三)对染疫或者病、死畜禽未作无害化处理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畜禽销售规定的法律责任)

擅自销售药物残留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畜禽的,由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兽药饲料监督部门予以销毁,并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

畜禽养殖场及其相关责任人员违反环境保护、兽药、饲料和动物防疫管理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按照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畜禽养殖场或者散养畜禽的农户逃避检疫,引起重大动物疫情,致使养殖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有关用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是指养殖规模在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100头以上的牛、3万羽以上的禽类的养殖场及其他相当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小型畜禽养殖场,是指养殖规模在年存栏量500头以下的猪、100头以下的牛、3万羽以下的禽类的养殖场及其他相当规模的畜禽养殖场;散养畜禽的农户,是指基本用于自给需要而利用宅前屋后零星饲养畜禽的农民家庭。

本办法所指的畜禽养殖污染,是指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过程中排放的废渣(畜禽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体废物)、污水及恶臭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三十三条(过渡条款)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在禁止养殖区内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安排关闭事宜;在控制养殖区、适度养殖区内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限期整治。

第10篇

关键词 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核发放;法律依据;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 S81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4)17-0306-02

1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核发放的法律依据

《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规定:“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①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②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胚胎、种蛋的;③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条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核发放基本情况

审核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对于确保畜禽养殖安全,全面了解畜禽养殖状况,指导畜牧生产防疫,实现畜牧业监管,控制畜牧业的盲目投资具有重要意义[1]。

《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明确规定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且新的《动物防疫法》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作为养殖场进行工商登记的前置条件,这也是国家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重要举措。

陇县畜产局是陇县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发证机关,具体的资料和现场审查工作则委托陇县兽医工作站(陇县兽药兽医卫生监督监察所)办理。截至2014年7月,全县共有51个养殖场先后取得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领的养殖场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需要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二是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扶持;三是申请银行信贷。

3 存在的问题

3.1 发放问题

一是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养殖场的大小规模、饲养形式未作出明确界定,可以理解为各种规模大小的养殖场都需要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陇县下辖12个镇,3个社区,1个管委会,158个行政村,因为无明确界定,无法统计有多少养殖场应该申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二是《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现场审查条件要求严格细致,硬件要求较高,全县目前已取得合格证的的很多养殖场也不完全符合条件,还需要进一步整改。三是目前使用的动物防疫合格证正本和副本都无有效期及年审等栏目,给到期换发新证和年审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3.2 建场与审核顺序的矛盾

根据规定,只要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就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但实际所有的养殖场都存在先建场后申请的问题,在建场时未向兽医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有些项目场因为主管部门业务分工的不同,在申请项目场建设时也无人提醒应该先申报,待审批规划后按照防疫条件设计建设[2-3]。往往是根据现有地块地形建场,从选址到场内功能布局主要考虑养殖方便,并没有充分考虑防疫条件。当因为种种原因需要用到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时才进行申领,此时发现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规定,而布局和硬件设施改建的难度大,无法重新选址建场。比如有的养殖场因为争取的承包土地多为河滩等不适宜种植的土地,选址紧邻河道;有的养殖场从家庭式养殖不断扩建规模,布局极为不合理,紧邻村庄。这些养殖场明显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要求,但是申请人从事养殖的愿望十分迫切,有的建立养殖专业合作社更能带动其他群众共同发展,提高收入。一方面应遵守法律法规要求,另一方面需要服务群众,这在具体办理过程中需要兼顾。

3.3 无证养殖场处理的问题

虽然《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明确规定兴建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且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应当给予处罚处理,但是因为对养殖场的规模大小、形式无明确规定,所以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对未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而从事养殖活动的无法处理,工作人员也只能在巡查监管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其改扩建场所,争取达到防疫条件要求。

4 建议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的条件是高标准、高起点的要求,在基层县、村一级养殖场的硬件设施难以完全达到。为了服务群众,保护群众发展规模养殖的积极性,为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不让法律法规流于空洞的条文,笔者认为应该以《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为依据,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使在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核发放和监督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有可操作性[4]。

对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审核发放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是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对动物防疫重要性的认识,积极宣传法律法规,建立依法养殖、依法建场的意识。二是确定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如暂定动物饲养场,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奶牛年存栏20头以上,蛋鸡年存笼2 000羽以上,肉禽年出笼5 000羽以上;养殖小区,生猪养殖小区年出栏1 000头以上,肉牛养殖小区年出栏100头以上,奶牛养殖小区年存栏100头以上,蛋禽养殖小区年存笼5 000羽以上,肉禽养殖小区年出笼20 000羽以上。三是鼓励规模养殖的同时,确立准入制度,要求按照先报告审批、后建场的顺序,由兽医主管部门派出专业人员参与选址和场区设计,按照防疫条件规划建设,避免后期改建浪费人力物力。四是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项目审批中协调联动,将符合动物防疫条件作为项目申报的先决条件。五是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严重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有重大疫情风险或者环境污染风险的养殖场,要求限期整改,选址不当的要重新选址;如不听劝告,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相关法律给予处罚,或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取缔。六是实行年审制度,由兽医主管部门发文规定每年1―2月对全县动物防疫合格证进行年审。养殖场提交上一年防疫条件执行情况报告,审核人员入场检查相关制度执行情况,养殖记录和养殖档案建立情况,以及人员硬件设施变更情况。对已不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吊销收回,并限期整改,整改达标后重新申领新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七是切实做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现场勘查人员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印发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表的要求进行逐项审查,在审核表上签字确认,出现与要求有部分出入的由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和领导讨论研究后决定是否予以许可,严禁对达不到规定动物防疫条件的畜禽养殖场所,不按审核要求操作和私自发证。八是认真做好换证工作。对申请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需要重新提交资料现场审核的,按照办法审查合格后换发新证。

5 参考文献

[1] 林元鸿,林昌荣,吴飞阳,等.谈畜禽养殖场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办理[J].现代农业科技,2009(21):280.

[2] 薛俊洁,殷风振,崔兆强,等.浅析养殖场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失败的原因[J].山东畜牧兽医,2012(5):108-109.

第11篇

免疫规划是政府卫生防病工作的重要职能。全区儿童免疫规划已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各职能部门要从践行“*重要思想和立党为民、执政为民的高度,切实担负起对贯彻《条例》、实施免疫规划的职责。区财政局要将儿童免疫规划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区卫生局负责全区免疫规划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对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机构实行审批准入。区教育局要配合区卫生局做好适龄儿童接种的健康教育、卫生宣传、动员、组织和实施工作。切实履行儿童入学、入托查验接种证制度,加强督导检查。公安机关向区卫生局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人口统计数据。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人口出生有关情况,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二、切实履行政府职能,充分发挥保障作用,做好一类疫苗的预防接种工作

(一)按市政府决定将卡介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麻疹疫苗、乙肝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共7种疫苗纳入免疫规划,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接种单位不得向受种者收取任何费用。

(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订并具体实施全区免疫规划,承担全区预防接种工作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疫苗供应和“冷链”管理,负责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和报告工作,负责全区预防接种门诊物资管理。

(三)各预防接种单位要各司其职,认真做好预防接种工作。

1、在区卫生局划定的区域内,按照全国《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组织开展实施预防接种工作,保证预防接种注射安全。

2、提出并制订第一类疫苗使用计划和第二类疫苗购买计划,建立健全疫苗领用登记,做好疫苗管理和“冷链”管理,保证疫苗质量。

3、按照有关规定对指定辖区内的新生儿和流动儿童建立预防接种卡证,按免疫程序实施接种和查漏补种,同时对入托入学儿童按《*区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规范的通知》进行补种补证工作。

4、做好接种率常规报告和疫苗针对传染病以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报告工作,并对预防接种的一般反应进行处理。

5、开展健康教育和有关咨询活动,收集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基础资料,做好统计上报工作。

三、预防接种单位工作要求

(一)预防接种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实行行政许可准入制,各预防接种单位必须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区卫生局批准,方能从事划定区域内的预防接种工作。区卫生局可根据需要,适时调整预防接种单位及划定区域。

(二)各预防接种单位须确定一名负责人专职负责划定区域内的免疫规划工作,并按照全国《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完成区卫生局下达的免疫规划工作任务。

(三)预防接种门诊建设必须达到国家标准要求,所有预防接种门诊执业人员,必须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乡村医生执业资格,同时经区卫生局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并颁发合格证,方能从事预防接种工作。各预防接种单位不得随意更换预防接种人员,如需更换须报区卫生局批准。

(四)做好疫苗供应和管理工作。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精神,疫苗供应和管理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对疾病控制系统长期持续投入所建成的较为完善的冷链系统的优势,形成规范的疫苗流通体系”。为确保疫苗接种质量,有效保护儿童身体健康,各预防接种单位必须在区卫生局的监管下,对预防接种疫苗实施规范化管理;为确保全区预防接种安全,原则上要求统一第二类疫苗的流通进货渠道,所有疫苗必须按规范纳入单位药品管理范畴,并做好使用记录。

四、目标考核

由区卫生局牵头负责,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预防接种单位下达目标任务并进行考核。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平时考核占60%,年终考核占40%。

(一)考核以年度工作计划为主,其中为充分发挥第二类疫苗的防病作用,第二类疫苗规范管理接种率达到85%以上者加10分。

(二)各预防接种单位要按照以下分类指标要求做好预防接种工作,并接受目标考核。

1、各预防接种单位年度考核总分达到95分以上者为优秀;80—95分者为合格;低于80分者为不合格,不给予接种补助。

2、常住儿童建卡建证率达到100%;3个月以上寄居儿童达95%以上,每下降1%扣总经费的1%。

3、常住儿童免疫规划疫苗单苗基础免疫和加强免疫接种率达到98%以上(乙肝疫苗首针及时率达到90%以上),每下降1%扣接种补助经费的3%,低于85%的单项接种率不给予接种补助;流动儿童的基础免疫和加强免疫率应达到90%以上,低于85%的单项不给予寄居儿童接种补助。

4、预防接种单位对划定区域内学校、托幼机构入学、入托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覆盖率为100%,补证和补种率达到95%以上。

5、向适龄儿童的家长发放宣传资料并进行宣讲,入户宣传率达到95%以上,使其免疫规划信息和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6、全年无预防接种事故发生。发生一起接种事故,扣发预防接种补助费的10%。

7、加强第二类疫苗的规范管理。接种率应达到80%以上并且管理规范,可获得附加分,同时纳入总分管理,每下降2%扣1分,扣完为止。

五、经费管理

(一)区财政局每年下拨预防接种单位预防接种工作专项经费,保证全区免疫规划的顺利实施。全区免疫规划第一类疫苗接种补助经费由区卫生局统一管理,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标准严格发放使用,专款专用。第一类疫苗接种补助费按照4元/人针次的分配。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针次留取1元冷链运输费用和接种人员培训等费用;二级防疫地段留取0.5元/人针次的管理费,基层接种单位2.5元/人针次。

(二)区财政局对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的全区实施免疫规划和第一类疫苗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异常反应处理、冷链运转等工作经费按实际发生数予以保证。

(三)各预防接种单位必须建立免疫规划补助经费的管理专账,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四)预防接种补助经费原则上用于预防接种工作,即总金额的55%用于预防接种器材、设备更新、维护和管理支出;45%作为管理人员、工作人员以及村(居委会)干部或村医等相关人员的目标任务奖励和劳务补助。

(五)接种补助费用按季度以二级防疫地段医院为单位下拨。各二级防疫地段医院对辖区各接种点接种情况按接种人针次数及疫苗种类分类统计核实后,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季度的接种人数统计报表上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15日前将上季度的接种补助费下发到各二级防疫地段医院,各二级防疫地段医院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20日前将上季度的接种补助费下发到各三级接种单位。

(六)经费管理的几点要求:

1、各二级防疫地段医院向三级接种单位发放第一类疫苗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若发现有收取费用者,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停发该地段免疫规划第一类疫苗接种补助费,并予以警告,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再次收费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各接种单位接种第一类疫苗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若发现有收费者,停发该接种单位免疫规划第一类疫苗接种补助费,并予以警告,责令其退还接种费用,再次收费者,取消接种资格。

3、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15个二级防疫地段医院疫苗接种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发现二级防疫地段医院有违规现象,停发免疫规划第一类疫苗接种补助费,并对免疫规划先进单位及个人进行奖励。

4、二级防疫地段医院负责对该辖区内的三级接种单位进行督导检查,发现三级接种单位有违规收费现象时,停发免疫规划第一类疫苗接种补助费。

5、免疫规划第一类疫苗接种三联单项目填写不全者,该三联单视为无效三联单,不作为发放免疫规划第一类疫苗接种补助费的依据。

第12篇

生猪业是**市畜牧经济的支柱产业,其产值已占到畜牧业总产值的 52%,是农民家庭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生猪生产在保障市场供给,平抑市场物价,促进地方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和农民增收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市生猪生产正处于重要转型的关键时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如何抓好生猪产业,推进现代畜牧业发展,成为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1、当前生猪生产的主要特点

1.1 母猪存栏量增长,生猪生产呈现恢复性发展态势。20xx年七月以来由于生猪养殖效益较好,同时我市认真落实国家能繁母猪补贴、人工授精良种补贴、标准化规模养殖建设奖励、政策性生猪养殖保险等扶持生猪生产的政策,推动了全市生猪生产的恢复性发展。 20xx年上半年能繁母猪存栏达到 7812头,比 20xx年上半年增加 386头(增长 5.2%),生猪生产能力逐步得到恢复,预计 20xx年底仔猪生产可望达到供求平衡,仔猪价格趋于合理。

1.2 规模化程度逐步提高,生猪规模化养殖发展势头较好。近年来我市生猪规模养殖有一定发展,特别是去年以来生猪规模养殖效益较好 ,带动了一定社会资本发展规模养猪,生猪养殖规模化程度得到了一定提高。 20xx年我市年出栏 20头以上的适度规模养猪户达到 16781户(其中年出栏 50头以上 1197户、年出栏 100头以上 164户、年出栏 500头以上 35户、年出栏 3000头以上3户), 20xx年末适度规模户存栏生猪16.74万头,同比增长 132.1%;适度规模户出栏生猪 18.12头,同比增长 136.5%。

1.3 生猪品种改良逐渐推进,优质肉猪比重增加。优质肉猪具有很好的市场前景,近两年来我市抓住时机指导农户和规模养殖场(户)淘汰老弱劣质母猪,选留优质二杂母猪,推广以外三元“洋三杂”为主的生猪品改,提高优质肉猪比例。至今年6月末全市存栏纯外种母猪达到1315头,良种公猪存栏63头,有人工授精站 12个,全市洋二杂母猪存栏达到 6908头,比去年同期增长 23.16%,出栏洋三杂肉猪 15.75万头 ,比去年同期增长 26.8%,洋三杂面达到 25%,比去年同期增长了 4个百分点,生猪品改工作得到稳步推进。

1.4 生猪产量快速上升,畜牧业产值大幅度提高。近2年来,由于国家对畜牧业的大量投入,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激励一大批有志之士投身养殖行业,从事生猪产业发展。在各级政府的共同努力下,生猪出栏头数逐渐增多,农民的养猪效益明显提高,畜牧产值快速增长,在短时间内缓解了供不应求、猪肉紧张的社会矛盾。

2、生猪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生猪疫病防控形势严峻,疫病风险增大。一是猪病种类多,防控难度大。近几年来,我国猪病呈高发态势,疫病种类增多,并由单一性病种感染转变成多病种混合感染,动物疫病防控已从季节性转变为常年性,防控难度加大。二是猪只交易流动性大,外疫传入风险增大。**市肉类加工企业较多,从重庆、云贵等地外购生猪量大,猪只交易流动频繁,对我市动物疫病防控形成重大威胁。三是部分规模养猪场业主防疫意识淡薄。近年来跨行业进入的新建规模猪场业主防疫意识不强,特别是20xx年以来由于养猪效益高,有的规模养殖业主为了快速达到饲养规模,跨区域、长距离大量引种,给我市动物疫病防控带来隐患。四是防疫设施条件和防疫队伍素质还不适应当前防疫工作需要。近年来 我市动物疫病防控经费投入严重不足,检疫诊断设施设备落后,疫病防控基础脆弱,乡镇机构改革年初才刚落实,村级动物防疫员体系未建立起来,乡镇兽医防疫工作量多难度较大,总之,防疫设施条件和基层畜牧兽医队伍素质还不完全适应新的疫病防控形势的需要。

2.2 投资融资体系不完善,投入严重不足。生猪生产需要较大的投入,长期以来政府、社会和金融对生猪业的投入偏少,已严重影响到了我市生猪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和猪肉的市场供应。一是政府投入不足。 20xx年以前国家对畜牧生产的重要性认识不够,长期以来对畜牧经济特别是生猪生产投入很少, 20xx年由于猪肉市场供应偏紧,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扶持生猪生产的政策加大了对生猪生产的投入,但我市属于生猪生产小县市,达不到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规模,能得到国家投入的资金很少,市财政财力有限,对生猪生产投入不够。二是金融支持力度不大。小额农贷额度偏低,贷款程序或手续复杂,同时因信贷担保与反担保机制未建立等诸多体制机制的制约,难以对发展生猪生产特别是发展规模养猪提供信贷支持。三是养殖户自身投入不足。由于前几年生猪价格受市场行情影响较大,目前价格又走向低潮,养殖效益低甚至亏本,养殖户自身积累不足,再生产性投入不多。

2.3 生猪规模养殖发展不快,规模化程度不高。随着农民大量外出务工、劳动力价格上涨,生猪养殖比较效 益较低,加上养殖风险大等原因,散养户不断下降已呈不可逆转的必然趋势,另一方面也给生猪生产的规模化、区域化、专业化提供了机遇。近年来,我市生猪养殖规模化程度虽然得到了一定程度提高,但规模养殖发展仍然不足, 20xx年规模化程度仅为 26.8%,20xx年虽然有所增加,生猪养殖特别是纯农业乡镇仍然以散养为主,但散养户下降幅度较大,近郊及工业乡镇无猪户已达 75%,远郊乡镇也达到了 40%左右,我市生猪生产形势不容乐观。

2.4 生猪产业组织化程度低,产业化经营水平不高。 要应对千变万化的大市场,引导千家万户分散农户进入现代畜牧业,需要不断提高组织化程度,促进生猪生产的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经营的一体化,服务的社会化,不断提高养殖农户抵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能力。 由于我市生猪产业协会或农村畜牧专合组织培育发展不足,已建立的组织作用发挥有限,没有把养猪户有效的组织起来进行组织化生产,实现与市场的有效连接。对龙头加工企业的指导、监管不够,生猪加工龙头企业自身实力不强,带动力弱,未建立自身原料生产基地,与养殖户还是买卖关系,未形成紧密的利益分享与联结机制,全市生猪业组织化程度不高,产业化经营水平低,抵御自然和市场风险能力差,竞争力不强。

2.5 畜牧科技推广体系作用发挥有限,科技贡献率不高。一是畜牧兽医队伍结构有待优化,素质有待提高。乡镇畜牧兽医站仅有 2/3的人员基本具备从业人员素质,另有 1/3多属退伍安置和退休顶替人员,对畜牧兽医技术基本不了解,村级动物防疫体系有待完善,县(市)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存在知识老化,需要进行继续教育以更新知识,提高服务水平。同时基层工作经费严重不足,乡镇兽医技术人员待遇不高,工作量大,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不强。二是基层畜牧兽医人员管理模式有待理顺。 20xx年应抓住基层体制改革的契机,把兽医体制改革完全落到实处,尽快完善村级动物防疫体系。在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聘任工作中,要严格实行考试考核制度,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录用一批懂兽医技术的优秀人才充实基层力量,加强畜牧队伍建设。三是新形势下科技推广的机制和体制有待创新。基层站畜牧兽医人员主要从事检疫、防疫、消毒等日常管理工作,基本没有科技推广经费,科技推广工作乏力,内动力不强。四是业主科学养猪水平低。从事生猪养殖业的从业人员对良种推广使用、现代科学养猪技术、标准化生产技术、动物防疫技术、污染控制技术等缺乏应有的了解和掌握,科学养猪技能或水平低下,效益不高。

2.6 政府宏观调控力度不够,养殖户的利益保护不力。近两年来,随着国家在生猪养殖方面投入的增加,一些生猪大县养殖场(户)受到政府扶持,得到一定利益。政府的激励发展势必导致生猪总量的急剧增长,从市场经济规律来讲,供大于求必然引起生猪价格下跌,而**由于畜禽总量偏低,没有享受到相应的优惠政策,生猪发展只能靠自身努力,生猪市场价格下跌同样会波及到**市的养殖农户,加上饲料价格高昂,已给养殖场(户)造成了巨大亏损,养殖场(户)利益受到极大损害。加上屠宰加工环节与养殖环节脱节,屠宰环节低收高卖,牟取暴利,出现严重利益分配不均,政府对养殖场(户)没有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致使养殖场(户)丧失了养殖热情。

3、生猪生产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发展现代畜牧业为主线,以农民持续增收和确保猪肉市场有效供给为核心,我市生猪生产要突出解决好疫病防控、规模养殖、产业化经营和科技推广等四个方面的问题,努力推进生猪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3.1 大胆探索,创新动物疫病防控机制,搭建防控平台,切实抓好动物重大疫病防控,化解疫病风险。一是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新的《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动物重大疫病防控工作的领导,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疫情监测网络,并把动物防疫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各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高度重视动物防疫工作,牢固树立成败在防疫,抓防疫就是抓发展的意识,抓动物防疫就是抓公共卫生的意识,加强领导,准确把握严峻的疫情形势,强化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二是强化考核,加强防控。建议市政府要把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并奖惩兑现。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动防工作,按照“政府保密度、畜牧部门保质量”的要求,毫不松懈地抓好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二型链球菌病等重大动物疫病的综合防控工作。既要重视突发疫情的控制,又要重视平常时期的预防;既要着力于做好季节性的集中免疫,更要着力于建设防控工作的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免疫和疫情监测工作,完善应急机制,提高应急处理能力。三是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和队伍建设。市政府应落实好防控经费,做好疫苗、消毒药、防护服等动物疫病防控物资贮备、调运和分发,要加强以冷链体系建设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解决落实好防疫人员的劳务费,改善工作条件和工作待遇。加强对基层畜牧兽医人员和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增强责任心和事业心,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四是大胆探索创新动物疫病防控机制,搭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平台。畜牧系统应具备健全的动物疫病防控网络,但基层畜牧兽医人员缺乏工作的内在动力,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有限,又缺乏迅速提高能力的经费和手段;而国内一些大的饲料兽药企业为培育占领市场,组建了强有力的营销队伍开展营销,并开展以猪病防控为重点的产品售后服务,稳定生猪生产,提高养猪效益,以稳定其销售市场。这些企业管理规范、其售后服务好,队伍知识更新快,且公司的生存发展建立在生猪生产的持续稳定发展、养猪有钱可赚的基础上,与我们畜牧系统的工作目标具有同向性。如何将两支队伍有效的整合,在基层生产一线搭建一个工作平台,创新动物疫病防控机制,很有必要进行探索和尝试。我们建议选择 1— 2个有实力的饲料兽药企业在两个乡镇进行探索试点,建立以乡镇畜牧兽医站为依托,以养殖大户和生猪专业合作组织为基础,以基层站畜牧兽医人员、村级动物防疫员、诊疗服务人员及饲料兽药企业营销推广人员为骨干的新型猪业专合组织,整合两个网络的优势资源,形成一种以利益联结为纽带,市场化运作的集饲料兽药营销、养殖技术推广、动物疫病防控为一体的互利双赢的新型合作模式,搭建科技推广和防疫平台,共同抓好动物重大疫病防控和科技推广工作,推进生猪生产稳定发展。并改变村级动物防疫员的管理模式,由新组建的上述机构统一管理村级动物防疫员和阉割、诊疗及从事饲料、兽药经营、技术服务的人员。依托畜牧系统和饲料兽药企业双方的力量定期不定期地对其进行培训,提高技能,年终对村级动物防疫员进行考核确定来年的续聘或解聘,其工作补贴由政府核算拨付给合作组织再由该组织经考核后发放给村防疫员(或片区防疫员)。

3.2 大力发展生猪规模养殖,着力提高生猪养殖规模化程度。通过大力发展生猪规模养殖,尽块弥补散养户下降的生猪数量,到 20xx年全市生猪出栏要稳定在 40万头左右,其中规模场出栏 24万头以上,生猪规模养殖达到60%以上。一是科学规划布局。要按照“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种养结合、适度规模”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根据土地和环境的承载能力,搞好规划布局。建议市政府安排专项经费,组织专门人员对生猪养殖小区和规模养猪场(户)做好规划布局,并作为今后发展布点的依据,从而减少布点的盲目性,达到生产发展和环境保护两不误。二是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要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的项目资金支持,认真落实好国家扶持生猪生产的各项政策,管好用好项目资金,并在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生猪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年出栏200头以上的规模生猪养殖场。积极支持鼓励饲料兽药企业、肉食品加工企业和其他农产品加工企业、种植大户等企业发展生猪规模养殖,延伸产业链,推动全市生猪产业规模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三是加强金融支持力度,切实解决养殖户贷款难问题。金融部门要简化贷款手续和程序,提高小额农贷信用额度(由现在的 2万元提高到 10万元以上)。创新抵押担保方式,试行生猪保单质押、种猪活体抵押、圈舍等固定资产评估抵押等方式发放信贷。政府要尽快组建政策性担保公司,设立信贷担保专用账户,对发展规模养猪实施专项信贷担保。同时通过猪业专合组织(协会)、龙头企业等,建立以担保、反担保、联保以及风险金为主要内容的信贷风险控制体系,降低信用风险,加强和改进对发展生猪生产的金融服务,切实解决规模养殖户贷款难问题。四是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保险机制。要抓住国家政策性生猪养殖保险试点的良好机遇,切实加强能繁母猪养殖政策性保险工作,尽快开展育肥猪政策性保险,有效降低生猪养殖特别是生猪规模养殖场的自然和疫病风险。五是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要按照统一的规划布局方案,政府要整合政策资源,配套相关项目切实抓好规模养殖用水、用电、交通、土地利用、沼气等基础设施建设,为发展规模养殖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 六是加强培训,提高科学养猪水平。 大力开展以对规模养猪场业主为主的养殖技术培训,对年出栏 200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实行畜牧兽医技术人员驻场联系制度,推进标准化健康养殖,提高业主养殖技术和管理水平,使之成为养殖和管理能手。

3.3 提高组织化程度,加快产业化经营。一是政府在产业化经营中要加大作为。要创造宽松的环境,给予专项工作经费,从项目上给予倾斜,大力扶持发展猪业协会和猪业专合组织,并积极指导让其发挥应有的作用。要发挥协调服务和监管作用,在龙头企业的审批和管理上,从严审查和考核,实行淘汰制。要指导龙头加工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发展产品精深加工,创立畜产品品牌,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二是要建立和完善龙头企业与养殖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发挥带动作用。要求并帮助龙头企业建立自身加工原料基地,实行订单和受控生产,要体现优质优价,使养殖户分享到加工流通环节的利润,建立起龙头企业和养殖户、养殖基地紧密联结、互利双赢的利益联结机制,切实发挥带动作用。 三是积极培育和发展畜牧业协会、猪业协会(专合组织)和经纪人,并发挥作用,做好生猪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市畜牧局已于 20xx年成立了畜牧猪业协会,该协会旨在做好行业引导、指导作用,建立猪业信息收集、分析和制度,加强对生猪生产的预测预警,及时市场信息,指导养殖户合理安排生产和销售;结合基层猪业专合组织做好科技培训推广;协调组织好规模养猪场大宗饲料原料的供给;积极探索参与组建信贷担保机构,达到降低养猪风险、降低养殖成本,提高养殖效益的目的。各乡镇也要建立猪业协会(专合组织实体),通过专合组织实施饲料、仔畜配送、畜牧科技推广和信贷担保、反担保,促进生猪生产良性互动发展。积极扶持培育生猪业经纪能人,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发挥在生猪流通中的作用,推动生猪生产的大发展。

3.4 加强科技成果推广,提高科技贡献率。一是加强畜牧科技培训。建议市政府要加大对科技培训经费的投入,定期不定期地开展对乡镇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和村级防疫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每年举办 4—5期畜牧兽医技术培训,提高基层畜牧兽医人员,特别是村级动物防疫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通过畜牧业协会和猪业专合组织每年举办 4期以上养殖技术培训,提高养殖场(户)业主的法律法规意识和养殖技术水平,增加养殖效益。二是加快推进生猪品改。近年来我市生猪品改虽然得到一定程度的推进,但生猪品种仍然较差,特别是散养户仍以太湖、荣昌、内江猪和土二杂为主,外三元杂交面与周边地区差距较大,需要加快生猪品改步伐,建立和完善以纯外种猪场、二杂制种场和商品场或商品生产基地的“三级良繁体系”。我们将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生猪扩繁场建设项目,扶持华禹种猪场、晶顺种猪场和红源种猪场等多个外二杂母猪种猪场的建设,规范生产设施和条件、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优质外二杂母猪的制种和供种能力。对引进优质外二杂母猪的规模场给予适当引种补贴,建立一批设施良好、管理规范的存栏外二杂母猪 30头以上年出栏 500头以上的规模商品猪场,实行自繁自养,同时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全市建立 10个优质肉猪生产基地,发展户养 5头以上外二杂母猪的适度规模养猪户 1000户,到 20xx年全市出栏优质外三杂肉猪 45万头,外三杂面达到 60%,切实提高猪肉品质,增强市场竞争力和养猪效益。三是加强现代养猪技术的推广。开展现代养猪综合配套技术试验示范和集成推广,重点推广提高母猪繁殖能力、仔猪早期断奶与保育、猪病综合防控、规模养猪、标准化生产与环境控制与保护等综合配套技术,切实提高我市生猪生产科技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