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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制度

时间:2023-05-30 09:2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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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制度

第1篇

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粮食流通监督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行国家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制和中央与地方分级负责制。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执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任务。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卫生、价格、财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的工作。

各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工作配合和信息交流。

第四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的建设,充实加强监督检查人员队伍。

从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和相关业务知识,并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行持证检查制度。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要出示《粮食监督检查证》。《粮食监督检查证》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由省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核发。其他部门在执行粮食监督检查任务时,也要出示有法定效力的监督检查证。

第六条对粮食经营者违规行为的罚没收入应纳入预算管理并根据《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86]财预228号)、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所需经费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七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粮食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在其从事的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粮食收购政策。

(二)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规定执行了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其收购、储存的原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四)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五)粮食储存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了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六)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是否执行了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规定。

(七)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

(八)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机构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是否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各项规章制度、标准与规范执行情况,以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情况。

(九)从事军粮供应、退耕还林粮食供应、水库移民粮食供应、救灾粮供应等政策性用粮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十)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十一)粮食经营者是否依照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承担了相应义务,执行了相关规定。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加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无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行加工销售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中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承担粮食质量监督检验的机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设置并取得授权。承担粮食质量检验鉴定的机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取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的基础上,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条卫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粮食加工、销售单位的卫生许可及与许可相关的监督检查,对成品粮储存中造成腐败变质、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或添加剂超过允许限量等危害群众健康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告知、公示粮食收购价格,或采取压级压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垄断或者操纵价格,或不按照规定执行最低收购价,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上级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对下级部门的监督检查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章监督检查的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定期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抽查和专案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三)提出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应包括:被检查对象名称、检查日期、检查的原因、项目、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等。

(四)发现违法行为,应立案,依照规定程序组织调查。

(五)对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粮食经营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或处罚决定。需要移交的,依照职能分工移交有关司法机关、部门、单位处理。

(六)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被检查对象;需要进行处罚的,执行处罚决定;被检查对象对监督检查结果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跟踪监督处理意见、建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八)将监督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归档。

第十六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粮食收购者的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二)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

(三)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

(五)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不少于两人,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签字或盖章。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其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行为和理由记录备查;被检查对象不在场的,由见证人签字或盖章。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促进粮食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被检查对象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章罚则

第十九条按规定应获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而未获得许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查出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粮食收购者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行为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粮食流通中的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并造成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规数量较大的,可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第二十三条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经售粮者举报并查实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欠付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欠付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欠付3个月以上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第二十四条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第二十五条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有下列情形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一)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依照规定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蓄意虚报、瞒报、拒报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第二十六条接受委托从事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向委托单位建议取消该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委托业务,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第二十七条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出库前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经警告仍不改正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发现出库未经检验的粮食中有陈化粮的,处出库粮食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明知是陈化粮仍未按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出库的,处出库粮食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粮食经营者罚款的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倒卖陈化粮或者不依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倒卖的粮食,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20%以下的罚款,有陈化粮购买资格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陈化粮购买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粮食经营者违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粮食经营者违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高粮食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粮食经营者未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加工、销售。非法销售、加工被污染粮食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部门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发现监督检查部门有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督检查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篇

1行政机关的监督

行政许可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可分为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和六十四条就作了这方面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对检验合格的,行政机关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第六十四条被许可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以上四个法条分别规定监督检查制度的具体落实制度。第六十一条反映出行政机关的书面监督制度;六十二条是实地检查制度;六十四条是属地管辖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对自己先前的许可行为负责,在许可的同时重视行政监督管理,真正落实“谁许可、谁监督、谁负责”。

2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自检制度和公众举报制度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五条和六十八条对此进行了规定:。六十五条中指出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第六十八条规定:对直接关系公众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行政机关应当督促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停止建造、安装和使用,并责令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立即改正。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这些许可通常都是十分重要的,仅仅只靠单纯地自检制度,肯定会有所遗漏,不可能彻底纠正,但是不能否认这种制度作为行政机关监督检查的有效补充的方式。因为那些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在建造阶段就需要对其实施监督检查。同时,由于行政许可机关的工作人员有限,经费有限,不可能在每个企业派专人对这些设施设备进行监督检查。因此,确立公众举报制度,积极发挥群众的主观能动性,发挥群众的优势,让群众成为行政许可的监督者。

3实践中判例存在的问题

对于实践中的案例存在的问题,最直接的方式就是收集案例,研究案例的裁判文书。根据对中国法院网裁判文书的查询,1949年至2013年标题为行政许可的判决一共有725条,其中二审判决占251条。据笔者逐一阅读,比较,对于二审改判的案例进行具体分析:例1,上诉人明星均不服被上诉人人合同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许可一案。改判原因: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犯法定程序。例2,王某某诉北京市房山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决定一案。改判原因:行政判决书在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情况下,作出被诉许可的决定,属于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但是被诉许可已经到期,无可以撤销的内容,故依法应判决确认被诉许可决定违法。例3,梁永岱不服固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行政许可。改判原因:二审行政判决书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原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例4,陈士清不服固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行政许可,改判原因:二审行政判决书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原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例5,许正达不服固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行政许可,改判原因:二审行政判决书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原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例6,曹来成不服固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行政许可,改判原因:二审行政判决书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原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经过归纳,整理,不难发现,行政许可中二审改判的案件比例相对较小,大部分一审判决在二审中予以维持。改判的原因也较为集中,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等。存在:(1)许可范围过大。包含了几乎涵盖全部行政管理对象。新型行业都需要政府的授权才能进入市场,导致公权力过多的介入市场的运行。(2)行政许可条件不清晰。一些许可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随意性较强。大多数据经验或者习惯来确定,也存在关系来决定是否许可的可能性。导致腐败和权力滥用,是许可程序受到挑战,如行政说明制度,听证制度等存在形同虚设的情况。以上导致重许可,轻监管的情况,主要是行政机关的许可是履行自己的职责而已,而对于相对人来说,事关是否能够从事某种行为。对监管者是例行公事,大多以缴纳一定费用来达到行政监管的目的。实质上,监管是对许可有力保障,是为了更好的执行许可。从法院判决书中不难看出,可以改判的案件都是非常明显存在错误的案件。对于大多数案件,二审法院在经过一系列的审查之后,依然维持原判。除了法律的局限性以外,许可制度的不完善以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也是造成法院审判的原因之一。除了建立严格的监管制度以外,要从根本上解决此问题,缩小行政许可的范围以及明确许可的条件也是极其重要的。行政许可的范围应该限于对社会风气有重大影响的行业或者严重影响公民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干涉公共利益的活动,即对公共造成一定影响的活动应当设置行政许可。而我国对行政许可的设施过于广泛。明确行政许可的条件。行政许可法只是确定了框架,原则性的规定,各个机关应当按照级别或者行业特点来确立具体的行政许可标准,并且予以公布。

作者:薛冬妮单位:陕西警官职业学院

第3篇

二、环境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必须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三、环境行政监督检查是指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环保部门、授权组织和委托组织实施的环境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

四、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五、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全区环境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六、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下级环保部门及其委托组织实施的环境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七、对环境行政执法行为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一)环境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二)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四)执行法定程序的情况;

(五)遵守法定职权的情况;

(六)查处纠正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情况;

(七)环境行政执法制度建设的情况;

(八)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八、各级环保部门进行环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进行现场检查,直接查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也可以采用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及其他有关材料的方式进行。

下级环保部门应当服从上级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及

时办理、答复上级环保部门查询环境行政执法的有关问

题。

九、上级环保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下级环保部门有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定程序、处罚不当、越权执法、、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作改正通知,督促其改正或者责令改正,并提出由有关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下级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改正通知后的15日内,将改正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上级环保部门。

第4篇

关键词: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2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9-0070-02

劳动保护作为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当今社会,已经越来越受到重视。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作为劳动保护的重要体现,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全总每隔几年都会根据实际重新修订颁布三个《条例》,进一步明确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使我们对这一工作的落实有了法规政策依据。但从目前一些企业的情况来看,基层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发展还比较缓慢,离法规要求尚有差距,无法跟上企业安全发展的需要。

一、基层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基层劳动保护监督缺乏应有之环境

良好的工作环境,往往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基层劳动保护监督作为企业安全文化的组成部分,更需要一个良好的工作平台。从人们固有的观念看来,基层车间有负责安全的专职人员,安全生产的事由他们来管是天经地义,基层单位的工会干部去管安全则属于多管闲事不守本分。不少人认为,劳动保护监督工作就是可有可无的。而从工会干部自身来说,随着企业的改革发展,大部分基层单位的专职工会主席已经转成兼职或承担了更多的工作,虽然劳动保护监督工作是工会的职责,上级也有部署要求,但本来就工作缠身的他们也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了。长此以往,导致制度不落实、监督不到位,基层劳动保护监督工作成了摆设。一些职工也不知道有这个组织,就更谈不上参与监督了。

(二)基层劳动保护监督缺乏群众之基础

劳动保护监督的本质就是组织群众自发、自觉地监督安全生产的手段。失去了群众这个基础,就谈不上什么监督了。笔者近日通过调查询问职工三个《条例》是什么?大部分职工隐约知道有三个《条例》的提法,但都不知道三个《条例》的内容。其实三个《条例》每次重新修订颁布的时候,各级工会组织根据上级要求也专门组织过培训,但到了基层,一般都认为劳动保护监督工作是安全部门的工作,跟工会没有什么关系。基层工会也就只进行了简单的宣传,职工对具体内容不了解也在预料之中。可想而知这样的群众基础,如何去开展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三)基层劳动保护监督缺乏落实之机制

工作创新是形势发展的需要,劳动保护监督也同样需要不断创新形式,才更有活力。目前,上级工会对劳动保护监督工作提出的创新要求不少,但对在基层如何落实却考虑得少。一些企业虽然年年搞基层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但检查的效果不突出。虽然工会组织在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中是以宣传教育为主,以法律手段为辅,但是应及时把检查结果通报行政,并监督行政进行整改。而实际上往往是对检查出的问题,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整改一下,否则就因资金、技术和条件等原因,最终落实不到具体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上。时间久了,上级再怎么要求,基层也有一套应付检查的程序,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也就失去了其意义和作用。

二、深化基层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的措施

(一)加强基础建设,创建良好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环境

在当前形势下,要真正做好劳动保护监督工作,首先要在工作作风、工作方法、组织建设上下功夫,建设一支过硬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队伍,从而为劳动保护监督打好基础。

在工作作风上,要勇于开拓、大胆敢为。作为执行者,基层工会组织要围绕中心工作,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各项权利,强化法律意识,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破除依赖和无所作为的思想,克服畏难情绪,依法独立的开展工作。在实施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中,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既要教育纠正忽视安全的现象,又要认真协助车间行政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在工作方法上,要围绕中心、突出监督。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要放在车间中心工作中来抓,要有整体观念。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不能脱离车间主体工作,由基层工会组织单独执行。因为工会组织在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中主要是立足于参与和维护职工利益上,因此,要把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和安全生产融为一体,发现问题在通过调查属实后,及时反映到有关部门进行解决,努力改变事后处理为事前预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在组织建设上,要健全组织、完善网络。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群众监督队伍,不断健全和完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网络,把责任心强,安全知识丰富的工会会员吸收进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中,为基层织就一张安全大网,形成安全人人管的群众监督机制。基层车间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要靠班组去落实,因此基层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的前线哨兵作用,把好安全生产关。基层工会组织要抓好劳动保护的专业培训,提高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的专业技术水平,更好地掌握安全法律法规,提高监督能力。

(二)加强制度建设,保障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的落实

制定一个好的制度体系,可以保障工作的有效开展。因此,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必须要和基层安全管理工作融为一体,建立长效地安全防范机制。

健全管理制度。有关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方面的意见、办法有很多,基层工会应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些制度和实施细则,对各项工作做出明确的规定。如对监督检查员的任命、管理、考核、奖惩等,就要建立具体的工作细则,这样在执行过程中有规可依,使监督检查员知道应该干什么,怎么干。同时,还应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小组定期汇报制度、事故隐患报告制度、安全措施合理化建议制度、培训制度等。通过制度的建立,来落实基层工会监督检查的职责,形成有序的工作格局。达到工作有人做,事情有人管,职责能落实。

健全监督制度。要把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化,就必须制定劳动保护监督员参加安全部门的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监督整改制度、违规操作曝光制度等。积极开展班组职工排查事故隐患活动,及时制止不顾安全冒险蛮干、违章操作、违章指挥等不安全行为,特别对危害职工安全利益的隐患,要以“隐患整改通知书”等形式向行政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督促整改,营造“人人重安全,人人抓安全,人人保安全”的氛围。

(三)加强监督力度,履行好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

职工是安全生产的主体,也是安全生产的最大受益者。基层工会应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手、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指导下,积极维护职工的安全健康权益,监督安全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

加强监督检查基础工作。各基层工会应根据三个《条例》的要求,建立起安全监督检查组织网络,发挥网络监督检查作用,提高劳动保护监督和现场安全检查的水平。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员的培训工作,争取做到持证上岗。现在有的单位佩戴袖标上岗,效果更好。对班组劳动保护检查员,要根据班组人员和生产变化,及时调整,加强培训。要着重提高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的安全意识和技术能力,培养一批能监督、会检查、敢管理的职工监督检查骨干,承担起基层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基层劳动保护监督检查需要有职工参与的积极性,职工如果缺乏参加监督的欲望,这项工作就失去了群众基础,因此,强化激励因素是强化安全监督检查行之有效的方法。现阶段基层工会要根据制度,加大对安全劳动保护工作的考核,对在开展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取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最终达到职工的自我管理、自我监督。

第5篇

关键词:监督 机制 管理体系 隐患和问题

CPE新疆石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油建公司”)是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1956年4月9日,主要从事国内外油气田地面建设、管道(GA1甲级、GB类、GC1级)、炼化、公路、电力、压力容器制造、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城市园林绿化等工程施工及EPC总承包。

伴随着克拉玛依市及新疆油田半个多世纪的成长与发展,新疆油建公司充分发挥油气田地面建设、管道与储罐工程建设主力军优势,转战天山南北,征战戈壁沙漠,弘扬“大庆精神”、“铁人精神”,闯出了艰苦卓绝的创业和发展进步之路,在国内外建造了一项项优质工程,刷新了一个个施工奇迹。

石油工程建设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工程建设施工现场事故频发,始终是困扰企业各级管理者的问题。完善HSE监督机制、强化现场监督检查,为新疆油建公司安全环保生产形势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新疆油建公司HSE监督检查工作通过建立监督计划、隐患问题分析、问题整改销项和隐患问题通报等工作制度,为建设HSE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为HSE监督检查工作运行程序化、执法标准规范化和工作模式标准化打下坚实基础。

1 完善“三级”监控管理体系,确保HSE监督检查全面覆盖

公司设立HSE监督中心,分公司设立HSE办公室,项目部设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完善“三级”监督网络,实现公司、分公司、项目部一级对一级监督,一级对一级负责的监督机制,建立和完善公司HSE监督管理体系。通过“三级”监控管理体系,及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有效地实施HSE过程控制管理。

2 建立监督工作计划制度,确保生产场所监督检查 全覆盖

工作计划是实现工作目标的前提和重要保证。公司HSE监督中心为确保实现监督检查覆盖率的工作要求,将工作计划细化到月、分解到周,按半年、月、周编制监督检查运行大表,严格按照监督检查运行大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确保监督检查场所无盲点。

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公司HSE监督中心加密对重点要害部位监督检查的频次,强化对重点要害部位监督检查的力度,及时跟踪、复查隐患问题的整改情况,确保各类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保证生产全过程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通过建立HSE监督工作计划制度,确保现场监督检查能够根据生产特点、季节、气候变化因素和上级工作要求,有计划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高监督工作的计划性和不同时期的方向性,实现公司提出的生产场所监督检查覆盖率100%的工作要求。

3 建立隐患和问题分析制度,为制定对策和措施提供可靠依据

针对HSE监督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分析隐患、问题产生的原因及整改建议,为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掌握施工现场状况和存在的问题、制定决策、措施提供第一手现场资料。按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危害因素辨识、风险消减及控制措施落实情况、设备设施及防护缺陷、特殊危险作业、施工现场危害、环境保护与职业健康危害等方面分类汇总,详细分析隐患、问题产生的根源,根据分析的结果,有预见性地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抓住重点,超前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减少事故隐患。

HSE监督中心每月召开一次隐患、问题分析会,认真分析各专业系统、各单位、各施工现场存在的隐患、问题。通过分析查找基层单位在危害因素辨识、风险控制、教育培训、操作规程中的共性问题,对照相关标准、规范深入剖析隐患、问题产生的根源,研究、制定解决问题的措施。通过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隐患、问题进行分析,准确把握存在的主要隐患、问题,抓住一个时期的监督方向和工作重点,使HSE监督工作更具有目标性和方向性,也为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决策、措施提供可靠的依据。

4 建立隐患和问题通报制度,警示和引导基层单位做好HSE工作

为强化隐患、问题整改的及时性和信息反馈的时效性,建立与基层单位相互沟通和交流的渠道,开展隐患分析、沟通交流和情况通报等工作,使基层单位领导能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单位存在的隐患、问题,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制定防范措施,确保事故隐患得到有效控制。

建立隐患、问题通报制度,既能够督促存在隐患、问题的基层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规范岗位员工的行为,加速隐患、问题的整改,又对全公司员工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5 建立隐患和问题销项制度,实现隐患和问题的闭环管理

公司HSE监督中心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下发整改通知单和处罚通知单,双方签字确认。由被监督单位落实整改部门、整改责任人,对能够现场立即整改的现场监督整改,对现场不能立即整改的监督受检单位制定预防措施、上报整改计划。HSE监督中心监督整改计划的实施情况和整改期间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逐项消除事故隐患、问题,实现隐患、问题的闭环管理。

建立隐患、问题的销项制度,解决整改责任不清、整改效果不明和整改无记录的问题。通过明确隐患、问题整改部门、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和验收人,保证隐患、问题整改一个,销项一个,做到隐患、问题整改有记录,责任追查有依据。

6 加强监督培训,确保监督素质

加强监督队伍自身建设,不断提高监督队伍的整体素质水平,是做好新疆油建公司安全环保工作的重要前提。为把公司HSE监督队伍建设成专家型队伍,把监督人员培养成复合型专家人才,健全业务学习制度,制定学习计划。通过专家授课、集体学习、个人自学和相互请教等多种形式,学习国家及上级有关健康、安全和环境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典型事故案例等。在加强专业知识学习的同时,组织HSE监督人员深入施工一线调研,虚心请教岗位员工,既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整体工作能力,又使HSE现场检查更贴近实际,便于操作。

在监督队伍中建立自我约束和考核机制。HSE监督人员履职考核每月组织一次,从工作纪律、监督检查和资料整理等几个方面进行量化打分,考核一次不合格者给予警告,一年内两次不合格者诫勉谈话。通过考核综合评定监督级别,工资待遇与监督级别挂钩,对工作责任心不强,监督不力,违章行为制止不及时或发生事故,以及出现违规、违纪现象的HSE监督员,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充分调动HSE监督员工作的积极性,且增强HSE监督员工作的责任心。

通过履职考核制度,规范监督人员工作行为,树立监督队伍的整体工作形象。

通过加强队伍自身建设,树立良好的监督队伍形象,提高监督队伍的综合工作能力,为实现建设复合型监督人员,打造专家型监督队伍进行知识储备。

参考文献:

[1]宋伟胜.加强现场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J].石油化工安全技术,2001(05).

第6篇

(一)加强对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有关部门对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情况集中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有关地方是否认真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政策措施;工程项目规划、立项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否符合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规定的投向;工程项目审批和建设程序是否依法合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是否规范透明;工程建设是否安全合格。坚决防止高耗能、高污染、低水平重复建设。坚决杜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现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督促有关部门扎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审批效率,积极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项目提供服务和保障。

(二)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市政府的要求,督促各地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土地审批,切实按照土地调控政策供应建设用地;坚决停止供应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坚持和完善与国土资源部门案件移送工作制度,严肃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案件,着力解决非法批地、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擅自变更规划获取利益,以及严重破坏、浪费、闲置土地资源等问题。

(三)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市政府有关节能减排工作的总体要求,督促落实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加强对重点区域和行业减排工作的监督检查,积极推进关停和淘汰落实产能工作。严肃查处违反国家能源管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个案,重点解决各地、各部门在落实节能减排指标上工作不得力、目标不落实,以及各地和产业政策主管部门不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违规审批或核准立项等问题。督促并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监督和奖惩机制,加强对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加强对房地市场调控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地产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开发建设等环节的监督检查,重点对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等问题进行专项整治。督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2007年以来各地提高容积率、变更用地性质的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理,坚决纠正城乡规划管理不规范、监管不到位、对容积率的调整搞“暗箱操作”等问题,着力遏制房地开发领域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势头,促进房地产市场健

二、开展对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加强对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业和经营性用土使用权出让招拍挂、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四项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和有关部门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制,强化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推进招标投标制度建设。建设推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机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案件线索移送机制,严肃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的违法违纪案件。继续加强对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全面落实工业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继续加强对国有和集体产权交易的各项配套制度建设,严肃查处国有企业改制中转移、隐匿、侵吞国有资产,低价转让国有产权,以及监管部门工作严重失职、违规操作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继续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规范采购行为,加强对采购行为的监督,严格实行“管采分离”。

(二)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及有关单位切实落实监管责任,杜绝安全隐患,促进安全发展。进一步加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力度,加强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和完善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的机制和程序。坚决查处失职渎职、造成重特大事故,以及瞒报、谎报事故和事故背后的、权钱交易、违规投资入股等违纪、违法问题。

(三)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督促相关部门深化矿业权审批制度,全面落实矿业权取得和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开展探矿权、采矿权、采砂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审批探矿权、采矿权和违规参与矿产开发获取利益的案件。

三、加强对民生问题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一)加强对城市住房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城市住房各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有关部门的责任。积极会同房管、发改委等部门重点开展对《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继续开展对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落实情况的专项执法监察。

(二)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切实保障县委、县政府提出的民生工程的落实。围绕县委、县政府的部署,加强对各乡(镇、场、企业集团)和有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和民生工程有关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县政府确定为民实事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对重大财政、国债资金或招商引资项目跟踪监督检查;对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城市建设重大项目进行全程监督。使好事办好、实事办好,让人民群众满意。

(三)进一步深化专项治理损害群众利益的相关工作。继续督促建立和完善纠正征地、拆迁中侵害群众利益、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侵害职工合法权益、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案件。继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专项整治、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等工作。继续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执法监察等工作。

第7篇

一、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

我县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县委会议和市、县财政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服务财政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不断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创新监督方式,整合监督资源,加大监督力度,突出财政收支监督,积极开展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监督,深化财政内部监督,强化会计信息质量监督,做到事前参与、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相结合,努力形成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三位一体的财政监督机制,构建财政大监督格局。

二、财政监督检查的原则

严格执行《预算法》、《税收征管法》、《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和《违反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281号令)等法律法规,坚持重点检查与日常检查相结合、对外检查与内部监督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加大执法力度,提高监督检查质量,确保财政政策执行的严肃性、财政收入的完整性、财政支出的有效性,维护良好的财经秩序,促进全县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三、财政监督检查的重点

(一)“扩内需、促增长”资金检查。围绕中央、省、市提出的扩内需、促增长的要求,积极开展有关财政资金专项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民生工程”检查。牢牢把握财政支出的重点、热点问题,开展“民生工程”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三农”、教育、医疗卫生、廉租房建设、民政救灾救济等热点领域,确保资金落到实处,群众的利益得到保障。

(三)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围绕“遏制会计造假,规范会计秩序,服务宏观管理,维护公众利益”的目标,按照财政部关于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部署,结合省、市会计执法检查要求,以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专项检查为重点,继续开展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执法检查,严肃查处会计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会计造假和扰乱会计市场秩序的行为,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四)案件检查。对于群众反映举报的财政违法违规案件,在初步查实的基础上及时报告,并根据上级指示安排组织力量进行检查。对于上级部门临时安排的专项检查,积极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根据需要合理安排人员进行检查。

(五)部门预算执行监督。对县级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部门预算的执行状况、资金拨付、使用进度等作为检点,及时反馈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对项目资金实行跟踪检查,督促预算单位落实项目责任,加快支出进度。同时,将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促进部门预算改革不断深化。强化预算执行监督,突出收入和支出运行过程的监督,着力加强支出动态监督,规范资金拨付程序,建立资金运转和使用效益的评估体系,确保预算执行情况运行良好。

(六)财政改革监督。对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国有资产管理、乡财乡用县监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等改革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各项改革深入开展。

(七)内部监督。重点对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业务科室对所管财政资金进行全面清理,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管理。

四、财政监督检查的要求

(一)依法行政,公正执法。财政监督检查实施过程中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意识,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预算法》、《会计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到依法检查,公正执法。

(二)明确责任,精心组织。监督检查科统筹全局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各项监督检查,实行“统一计划、统一组织、统一程序、统一处理、统一信息管理、统一考核”的工作模式,确保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有序开展。

(三)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实施财政监督检查时,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颁布的《财政检查工作办法》,按程序向被检查单位下达《财政检查通知书》,检查结束后,及时做出检查结论,并将检查相关资料及时存档备查,做到程序合法,操作规范,资料完整。

第8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近两年来,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动适应粮食购销市场化形势,认真履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责,积极探索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在各地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体系、制度和队伍建设明显加强,依法管粮稳步推进。但从全国看,监督检查各方面工作进展还不平衡,25%的省、67%的地(市)、79%的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至今没有设置监督检查机构,人员、经费落实情况与所承担的职责和工作任务不相适应,有些地方还没有出台与《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管工作的力度还有待加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6〕1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快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体系建设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国发〔*6〕16号文件关于加强和充实粮食行政管理机构、人员的要求,抓住契机,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积极与编制管理等部门沟通、协商,争取得到他们的理解、支持,尽快核定并落实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职责、机构和人员,尚未建立监督检查内设机构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争取*6年底前完成机构设置;地(市)、县(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设置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也要抓紧落实到位。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整体素质。按照国务院要求,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将监督检查工作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为依法行政、依法管粮提供保障。

二、落实好监督检查各项工作任务

在进一步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体系建设的同时,各地要按照*6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点,继续落实好年度监督检查各项工作任务。抓紧建立和完善各项配套规章、文件和制度,并依法实施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

为及时掌握各地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经验,指导和推动各地的监督检查工作,我局决定对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并在全国征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的典型案例。请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附件1的要求认真做好调查表的填写和汇总,同时按附件2的要求对上报的典型案例进行筛选和整理,并于*6年7月31日之前,将以上两项工作的汇总材料报送我局监督检查司。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关系到广大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关系到国家粮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推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向纵深开展,为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不断推向深入做出贡献。

第9篇

[关键词]消防 监督检查 发展

中图分类号:13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2-0321-01

引言

消防监督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消防实施水平的提高。伴随着我国法规的逐步完善,在现代法律法规管理下,需要逐步完善监督检查的管理工作,建立合理的消防队伍建设标准,不断完善现代消防人员的技术解决课程。根据实际需求对消防监督管理检查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进行处理和分析,及时处理同行业中检查监督上存在的不足,提高消防监督检查管理的有效性。本文将针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相关不合理问题进行分析,充分研究可以有效改善安全监督管理的对策方案,对消防监督检查人员、政府出台的制度、实际工作操作标准等工作的落实性进行准确的分析,研究适合我国社会综合经济发展的消防监督管理标准,不断完善我国消防制度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民众每一个人的消防监督管理意识,为人们的日常生活消防安全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一 、消防安全监督中存在的检查问题

1. 不合理的经济社会发展问题

受社会经济发展不合理问题的影响,在政府行政审批管理过程中,政府往往提出一系列的有效整改标准,但政府实际的审批形式不同。企业在开业前都需要组织进行有效的消防检查验收分析,确定监督消防安全的合理性后,方可以进行检查。消防家督管理人员需要依靠实际的消防技术规范,采用合理的检查标准,逐步完善企业实际的检查标准,明确企业需要安防的设备位置和设备量,确定消防链接方式,根据实际需求确定企业内部消防安全有效创新的方式。在实际中消防设备的监督往往应付了事,不去是在的分析和研究,造成不必要的作业问题。消防监督安全工作往往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对需要整改的消防内容执行,而不去思考分析,盲目的跟从,影响实际的消防操作监督管理水平。消防内部工作过程缺乏有效的自主创新意识,对消防监督管理未发现的问题不进行整改处理,不能对发现的每一项工作进行合理的处理,造成火灾隐患问题的滋生和发展。

2. 消防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消防监督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可行性操作差,无法有效的落实,这直接影响政府各项条款的建设。例如,在消防监督检查过程中,如果没有建立良好的消防教育管理标准,对实际的法律法规制度不清晰,无法准确的排除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如果处理不及时就会造成严重的生命财产损失,这些问题都不利于消防制度的有效执行,影响消防监督管理水平的合理建设。

二、 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发展管理对策方案

1.建立合理的消防监督管理检查制度

根据消防监督检查管理制度标准,合理的分析检查人员存在的缺乏管理意识,企业消防管理往往存在不合理的整改性问题。需要根据实际的规范标准,采用合理的法规制度进行规范,建立合理的消防监督管理标准,提高消防宣传发展管理培训制度的建设,消除火灾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隐患问题。政府需要根据实际的监督检查标准,逐步完善消防安全服务管理流程,提高企业的服务管理意识,建立企业服务管理规范,完善居民的安全管理标准。按照便民服务管理措施,制定阳光绿色通道,依托企业政府的政策管理标准,提高便民服务的满意度水平,树立良好的消防管理形象。

2. 提升综合化的法律管理意识水平

按照监督消防管理标准,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人员的检查管理水平,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对照现象的系统数据,合理的全面的分析企业监督管理落实的标准。根据实际监督有效执行的工作内容,建立合理的监督执行方案,明确实际的职责划分标准,对每一项工作内容进行责任划分,明确实际审核批准的相关内容和流程,防止责任划分的不合理,严格落实责任划分制度。根据消防监督管理的内部流程,合理的进行自检自查工作,及时发展消防监督检查过程中的各种问题,采取有效的处理方式进行整改分析,逐步提升消防啊人员的综合法律法规学习水平。

3. 强化宣传教育发展水平

根据人民群众的安全素质管理标准,逐步提升消防人员的综合知识素质水平,对消防知识进行宣讲和普及,完善企业各个人员基础知识的学习培训,方便消防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严格执行有效的监督管理标准,树立良好的消防监督管理意识。

4. 采用多节点化的宣传监督管理标准

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对居民物业服务部门、居民委员会、上级公安机关进行有效消防监督检查的上报分析,明确发挥消防安全家督管理手段,建立多产品、多质量、多环节的监督管理机制,切实的完善消防产品的有效监督管理水平。按照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有效的审核、验收,对日常相关的内容进行检查分析,明确实际消防执行的相关内容,确保游侠偶的验收管理标准。在验收过程中,需要对实际产品存在的各种质量问题进行合理的分析,对验收不合格、不通过的问题进行处理,严格落实消防监督管理制度,确保监督管理水平的合理性。

5. 落实监督检查工作内容

采用有效的区域划分管理负责制度,采用全面区域划分消防监督管理的方式进行管理,制定合理的整治、消防宣传联系工作,对实际的内容进行指导分析,明确有效承担的内容,对可以避免的消防火灾进行处理。推行有效的火灾消防整治责任管理制度,对实际需要检查的工作急性整改,采用区域划分、单位划分、人员划分、责任划分的方式明确,定时,定量,定岗的进行工作月评、季平和年终综合评审,推行有效合理的监督管理检查管理制度,推行考核工作的动态化考核和常规化考核,保证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落实。

消防监督管理工作需要按照实际工作需求进行逐步调整,充分落实考评的内容和重点,按照实际工作需求,合理的分析考核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组织开展季度、半年和年终的奖励分析过程,对实际需要考评处理的工作进行分析。坚持有效的组织化分析管理,提升监督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有效性。在日常工作中,需要组织有效的奖惩制度,开展有效的组织规划性管理,大大提升监督人员的工作效率,积极进行监督检查的回访工作管理,加强和平、文明、规范性检查制度的执行。通过合理的执行、座谈、回访、不记名调查,总结分析消防执行人员的综合性意见,对实际执行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改进,提高实际实施处理方案。定期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培训管理,采用面授、函授、现场操作等方式,以合理的直观的角度,准确的分析落实监督检查人员的具体工作,逐步提高监督检查人员的执行力量,确保监督检查的合理性。

结语

综上所述,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进度,建筑消防需要得到有效的提升。根据实际消防监督检查标准,逐步完善实际的检查力度,严格的按照国家规定的监督观察制度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实际的操作标准,创造适合消防安全管理处理的工作。根据消防监督标准逐步完善职责划分的管理,拓展有效创新水平,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努力营造适合现代社会发展的安全舒适的环境,这正是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一直努力追求的基本职责。

参考文献

[1] 王慧.新时期如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J].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 2015(01).

第10篇

(一)建立跟踪问效制度,加大查处力度

财政部门对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严肃处理,增强财政监督工作的权威性。下达财政检查处罚决定的同时,认真帮助单位查找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加强内部管理的建议,填写跟踪回访记录表,定期跟踪回访,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再监督,确保检查问题整改落实到位。

(二)整合财政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

加强与审计部门联系,在检查计划上相互衔接,工作信息上相互共享,检查结论上相互利用。既能有效避免部门之间的重复检查,又确保了不留检查“死角”。加强与财政内部业务科室及被检查单位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提高监督成效和监督成果利用水平;加强与税务部门协作与配合,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检查效率;加强与纪委监察联手合作,加大对违纪责任人的处理力度。通过采取多种手段的结合,严惩违法违纪行为。

(三)建立财政监督成果信息库,加大成果利用

监督检查结果是加强和改进财政财务管理的第一手资料,财政部门应当将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检查发现的典型案例纳入财政监督成果信息库,注明每条案例所触犯的财经法规和处罚条款。为部门预算编制、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和提高财政支出效率提供有力的信息支持,为财政人员提高监督检查水平提供便利的工具,进一步提升财政监督检查的能力和水平。

(四)建立检查结果通报制度,加大警示力度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财政处罚决定和整改落实情况公开通报制度,对存在的共性问题和应公开的事项及时进行通报,纠正单位长期不规范的行为,达到了及时预警、实时纠偏的效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及时予以表彰推广,切实发挥监督检查的震动效应和管理效应。

(五)总结提炼检查成果,加强制度建设

财政监督检查不可能面面俱到,有时只是一个点的问题,面上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才是财政监督的根本目的。财政部门要做到检查一个单位,规范一个行业;发现一个问题,完善一项制度;处罚一个人,教育一群人。定期召开监督检查成果点评会,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属内部管理失控问题,要强化部门内部控制管理,属顶层、上层制度设计问题,要逐级汇报,从源头上加强制度建设,最终达到“标本兼治”目标。

作者:赵发范单位:山东省莒县财政局

第11篇

根据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工作要点,结合我市实际,2012年全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确保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落实”这一主题,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各项粮食流通政策,坚持监督检查与优质服务相结合、与诚信体系建设相结合、与依法查办案件相结合,以政策性粮食监管为重点,强化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管,切实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为我市粮食流通产业跨越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重点抓好以下主要工作:

一、强化政策性粮食监管。始终不放松政策性粮油监管,做好年度粮油库存检查和日常监管工作,确保库存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开展政策性粮食收购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确保惠农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落实。加强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管,依法严肃查处违规行为,确保出库顺畅。加强地方储备粮油监管,确保管得住、管得好。

二、加强粮食流通市场监管。开展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和收购活动检查;开展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和保持最高、最低库存量检查;开展原粮质量管理政策和标准执行情况检查,落实原粮出入库检验和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积极配合工商、卫生、质监、物价等部门开展成品粮油供应及质量等方面的专项检查,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健全社会粮食经营者监管信息资料库,推进信用分级监管,发挥基层粮食监管联络员作用。

三、推进监督检查工作常态化。加强监督检查日常工作制度,推进工作常态化。进一步加大日常检查力度,各县、市、区局年度内组织粮食收购资格和粮食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等检查不少于两次;对辖区内省级和市、县级储备粮临时突击检查不少于一次;对从事政策性粮食业务的企业随时跟踪检查。市局采取暗访方式,对省、市级储备粮随时检查。严格按照国家局和省局统一印制的执法文书和表格规范操作,必须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记录和档案,作为填报监督检查报表的原始依据。市局不定期抽查日常检查工作档案,检查情况纳入工作考核范围。

四、严肃查办涉粮案件。畅通案件受理渠道,关注网络舆情,认真做好案件举报受理工作,依法严肃查办各类涉粮案件。重点查处政策性粮食拖延出库、拖欠售粮款、擅自动用库存、搞“转圈粮”、政策性用粮业务受托企业违规牟利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案件督办,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县局对市局转交办理的案件,构成行政处罚的,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在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前提下,切实加大行政处罚力度,解决行政处罚偏软偏弱的问题,树立依法行政意识,树立执法权威。

五、稳步推进监督检查制度建设。健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体系,通过建立并严格执行制度,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完善全市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梳理处罚项目,细化处罚标准,控制和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确保执法公正。加大粮食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推进粮食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企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形成行政执法、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统一的监管体系,进一步优化监管环境。

六、努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严格管理执法队伍,严格遵守执法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开展粮食监督检查证件审验,清理无效证件并向社会公布。适时组织参加省局举办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实务研讨班,剖析典型案例,提炼执法经验,总结执法规律。通过开展执法调研和执法经验交流,不断提高执法人员实务能力,切实提高执法水平。

七、严格执法工作考评。适时修改《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考核表》,进一步加大对日常监管、案件查办和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的考核力度。建立全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绩效考核备忘制度,采取季度考核、半年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量化评分,作为考评依据。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考核评价辖区内工作,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导向和激励作用。

第12篇

一、基本做法

(一)完善制度规范运行

为切实履行财政监督职能,严格规范监督检查行为,在局党组的大力支持下,根据《吉林省财政监督条例》、《吉林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吉林省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规程》、《吉林省财政厅加强内部监督严肃财政工作纪律暂行规定》、完善了《四平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四平市财政局加强内部监督严肃财政工作纪律暂行规定》,“财政检查公示制度”、“四平市财政监督检查廉政建设信息反馈制度”、“被检查单位承诺制度”,这几项制度的完善,为促进依法行政,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增强监督检查的透明度,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确保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规范有序的进行,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事前监督履行职责

为了加强全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维护财政金融秩序,确保国家预算资金的安全有效。根据吉财预字*号文件精神,我局汇同人民银行,对全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开设的银行账户进行重新审核清理,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独立核算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一个专用款项只能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从源头上加强了财政和财务管理,清除了账外账、“小金库”滋生的土壤,堵塞了漏洞,强化了财政的事前监督。经过我们的严格审核,从去年6月份开始,历时一年多时间,对符合条件的550多个账户予以审批,取消不合理账户90余个。

(三)突出重点常抓不懈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依据《吉林省财政监督条例》规定,按照我局20*年财政检查计划的安排,从去年三月中旬开始到五月末,分3个小组对市本级49户重点执收、执罚部门20*年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的执收、执罚、缴库、上解及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查处和规范违纪资金800多万元,收缴资金20多万元。通过对这些行政事业单位的检查情况看,由于近几年来我局有关专业主管科和财政监督检查部门加大了管理和监督检查力度,特别是采取了一些如财政直收票款分离的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使违规违纪问题逐渐减少。

(四)专项检查安全有效

围绕促进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规范性、安全性和效益性,开展了对中央财政下达的部分转移支付补助专项资金和地方专项资金进行了检查,按照年初财政检查计划的安排,为了确保各项财政支出的安全运行,规避和控制资金风险,使财政资金发挥出应有的绩效。开展了对国债资金,防洪资金,科技三项费用,税收代征代扣手续费,低保资金等专项资金的检查,查处违纪资金150多万元。对查出的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资金使用不规范、资金账外存放等问题及时进行了纠正,并提出了整改意见,使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更加和规、安全、有效。

(五)内部监督,探索新路。

根据《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要求,为促进各级财政部门更好地履行财政工作职责,几年来我们以加强财政管理为出发点,强化内部监督机制,规范内部管理行为,在做好财政日常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对财政部门各业务机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资金运行的监督检查,把住预算和资金拨付两个关键环节,重点参与部门预算的编制、及财政重大事项决策等方面的提前介入。此外还研究探索对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提出改进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新措施,全面提升监督检查工作层次,对各单位在财政和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规范并提出强化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达到了促进财政内部管理水平提高的目的,起到了严肃财经法规,保护干部,促进廉政建设的作用。受到局领导和相关部门的好评。在开展财政年度内部监督的基础上,探索对本级或下级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财政分配行为及其管理活动的监督,努力拓展财政内部监督的新路子。为构建预算、执行、监督三分离的科学财政管理框架做出积极的探索。结合财政改革的新情况,使内部监督工作逐步实现变事后监督检查为事前、事中和事后相结合的财政内部监督检查制度。

(六)强化宣传扎实有效

随着财政监督职能的不断强化和完善,我们在具体工作中加大了对财政监督的宣传力度,为深入贯彻落实新《条例》强化财政监督职能全面开展财政监检查工作打下基础,让社会全面了解财政监督,支持财政监督和参与财政监督,我们每年都在当地的新闻媒体上发表《四平市财政监督检查局公告》,宣传财政监督工作,特别是对清理整治银行账户、账外账“小金库”及其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公布举报电话,欢迎社会各界干部群众积极参与财政监督工作,今年我们接到群众举报案件两件。对此,我们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得力人员,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处理。共查处违纪资金4100多万元,收缴资金30多万元。对违反财政法规的现象进行了严格的规范管理。对举报人按政策给予奖励,发放举报奖3000多元,为建立和完善财政监督体系,树立财政监督权威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七)调查研究创新机制

建立健全财政监督新机制,是当前财政监督工作的中心和重心所在。为了全面贯彻落实金莲淑同志在全国财政监督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按照省局的部署和要求,我们积极组织人员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特别是我省实行省管县财政体制后,如何建立健全地方财政监督新机制,做好市州的财政监督工作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讨论,并征求多方面的意见,形成的《省管县后市州财政监督工作的思考》一文,现发表在中央编译出版社出版的《基层财务管理与会计监督实务全书》中,我们组织的市税源调查工作形成的《四平市企业税源情况调研报告》,在去年8月被省委政策研究室评为全省20*年优秀调研成果评选中获二等奖,通过调查研究,使大家对财政监督工作发展的形势和任务有了一定的认识和了解,也对财政监督工作充满了信心。这对我们做好今后的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八)加强学习提高素质

检查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财政监督检查效果,随着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入,对财政监督干部要求越来越高,没有一定数量高素质的财政监督队伍,财政监督工作就难以适应改革需要,因此切实抓好干部队伍建设迫在眉睫。为适应财政监督形式的需要,我们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吉林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并邀请市法治办有关专家讲课。通过培训学习,提高了我市财政监督检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强化了法律意识,规范了检查行为,提高了执法水平和能力。以饱满的精神状态投入到财政监督工作的实践当中。

(九)转变作风强化服务

构建具有管理和服务特色的财政监督机制是我们的一项主要工作,更新观念、转变作风是做好我们工作的前提,几年来我们坚持把监督检查和管理服务相结合。改变过去那种只重检查,不重管理,只重收缴,不重整改,监督检查与管理服务相脱节的做法。变单纯的监督检查为监督与服务相结合,寓服务于监督之中,寓指导于监督之中,重规范,轻处罚,把监督检查与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结合起来,达到为财政管理服务、为财政中心工作服务目的。财政监督工作涉及面广,工作中的矛盾错综复杂,财政监督干部的工作作风如何,不仅关系财政部门的形象,也关系政府的形象。因此,我们始终注重工作作风的转变,牢固树立求真务实,严谨高效的思想,在行使监督职权时,对所有的被监督对象要一视同仁,让被监督对象理解财政监督,自觉接受财政监督,配合支持财政监督。另外,在财政监督过程中时刻注意处罚不是目的,规范管理才是我们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例如:我们在对工商、药监、劳动、城建等单位的检查中,经常帮助被检单位建章建制,完善财务核算,每次在下达检查处理决定时,都要提出加强财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受到了被检单位的欢迎和好评。现在我市有体育、政法、报社、社会保障等部门主动邀请我们去帮助加强财务管理,自学接受财政监督。

二、工作体会

通过几年来的工作,我们深刻体会到,要搞好财政监督工作:

首先要紧紧围绕政府和财政管理的中心工作,关注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帮助政府分忧解难,化解矛盾,解决问题,提高财政监督工作的效益,准确把握财政监督工作定位,做到既不“越位”,也不“缺位”,更不“错位”的新的定位理念,确立财政监督在经济监督中固有的地位。

其次,要协调好财政监督机构与财政部门内部各职能科室和外部其它经济监督机构之间的关系。财政管理的大部分工作是由财政部门的职能机构来完成的,财政监督的实施要借助于财政机关内部其它职能部门的工作成果。因此,财政监督要处理好与财政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争取他们的支持,以促进财政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目前,代表政府行使经济监督权力的部门较多,如监察、审计、物价、税务等部门,都有固定的监督范围,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都有可能与财政监督业务相交叉。如果不处理好与这些经济监督部门的关系,就会造成执法部门相互掣肘,削弱监督力量,损害了财经法纪的严肃性。因此,我们在工作中要注意协调关系,互通情况,信息共享,增进了解,促进相互支持。

再次,搞好财政监督工作,必须要重视财政监督检查队伍的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不断提高财政监督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要建立和健全有效的激励和保护机制,激发全体财政监督检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财政监督工作是一项需要下决心、花力气,并且必须做好的工作,在各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通过大家的不懈努力,稳步推进,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和经常化发展的轨道。

三、工作思路

20*年,我们将以建立健全财政监督新机制为目标,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紧紧围绕财政管理和财政改革的中心任务,按照“收支并重、内外兼顾、查改结合”的工作思路,突出重点,聚焦热点,在财政收入征管、财政资金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等方面,不断加大检查力度,为规范财政管理,深化财政改革,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发挥积极作用。

(一)突出重点、热点,开展对财政专项资金检查。

围绕财政监管中的重点问题,抓住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强化财政支出监督力度,既要监督资金的安全完整,更要注重资金的绩效监督,使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更紧密结合,全面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同时,在开展检查过程中,继续探索监督检查的新形式、新方法,综合利用监督检查成果,降低检查成本,提高监督效能。

一是加强对税务、国库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收入对账制度,确保财政收入的完整与安全;二是结合财政支出管理制度改革研究建立对重大财政支出资金,如政府采购、社会保障、国债等财政资金从编制、拨付到使用全过程的有效监控机制。

(二)强化财政系统内部监督

不断提高财政运行质量。根据《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规定,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开展对包括财政系统内部控制制度在内的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机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资金运行行为的监督检查。把住预算和资金两个关键环节,重点参与部门预算管理,在财政收支计划、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工程项目预算的编制上、及财政重大事项决策等方面提前介入。此外,还要研究探索对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提出改进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的新措施,全面提升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层次。

(三)强化监督结果的运用,进一步拓展财政监督的领域和空间

要实行监督信息公开制度,即不定期或定期公布监督信息,对重大案件实行媒体曝光,对一般案件实行公开制度,这样既可代替催款通知,又能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增强单位法人和直接责任人遵纪守法的责任意识,提高违纪成本和风险,建立健全检查结果移交制度,将处理人和处理事相结合,真正起到监督效果和作用。树立财政监督的权威性,将检查和调查相结合,为领导当好参谋和助手,要将检查信息和调查研究相结合,适时转化为有效的管理建议。

(四)强化会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会计监督是财政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整顿和规范会计秩序是财政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要内容。针对伪造、变更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要集中力量,加大会计打假力度。要本着为经济体制改革服务、为加强财政管理服务的宗旨,有针对性地选择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行业或单位进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有计划、分阶段全面整顿会计秩序。认真组织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工作。并在此基础上,研究改进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方式方法,加强经常性的会计监督工作。今年计划对全市教育、卫生系统的会计信息质量开展检查。为使此项检查工作获得预期效果,还要继续完善和健全检查制度,探索更有效的检查方式和更规范的公告形式,以提高检查质量和对社会的影响力。

(五)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充分发挥财政监督的职能作用。

从目前的工作现状看,我们还有许多监督不到位或是空位的地方,所以,在监督理念上,要把“财政监督与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相结合、与构建和谐社会相结合、与财政改革和管理相结合”确保财政资金合规、安全、在效,建立“预算、执行、监督”三位一体的财政运机制,根据财政管理的需要和监督检查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对特定项目进行专项检查和开展调研工作,要综合运用检查、调查、审核、督促、反馈等多种方式和方法,改变以往集中性、突击性和临时性的事后检查方式,构建以事前调查审核、事中动态跟踪监控和事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新机制,构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模式,增强财政工作透明度,做到科学理财、依法行政。紧紧围绕建立健全财政监督新机制等问题,就财政监督工作如何融入财政管理,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等方面积极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为构建预算、执行、监督三分离的科学财政管理体制提出一些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为提高财政监督水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