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0 09:26:3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预防职务犯罪制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为进一步加强电力系统职务犯罪预防,落实党内监督条例,保证党员干部依法公正、廉洁的履行职务,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结合电力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关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立足于教育防范,致力于制度落实,为加快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工作制度
1、建立职务犯罪预防办公室,实行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负全面责任,班子成员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责任制;
2、建立完善系统内部职务犯罪预防制度,健全防范机制,强化监督职能。把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定期召开会议,认真研究分析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加强与职务犯罪预防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及时上报工作信息和工作总结;利用各种形式,认真抓好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法制宣传教育,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3、强化监督机制,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增强纪律观念、要把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列为年度述职的一项内容,接受民主评议;党员干部要模范遵守《党的监督条例》和《党的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党的各项纪律,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4、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重点工程项目、电力物资采购、大额资金使用、人动等重大问题严格实行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主要领导在做出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时,要提交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分管领导对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事前要向主要领导和班子及时沟通,事后及时汇报情况,并对处理结果负责;
5、加强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双签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共同签订工程廉政条款,在工程投资预算、工程招投标、材料采购、资金拨付使用、质量监督等主要环节上,严格执行行业法规,进行公开透明监督;
6、加强对电力物资材料采购的监督管理,凡签订定货合同的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廉政条款,并报党委纪检部门审查备案。
7、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基层供电所财务收支、电费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费依据和标准,坚持“一支笔”审批;
8、加强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公司及嘉电局制定的从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招标采购、施工、监理监督、竣工验收,到资金流向、预算、决算方面的详细的有关制度和办法。实行农网资金单独立账,专人管理,在各级审计部门的监督下封闭运行,坚决杜绝电网改造领域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
1、建立党委(党组)领导下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明确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分管领导,明确有关内设部门承担预防职务犯罪具体工作,配备专职预防联络员。
2、制定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年度工作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做到年度有计划、半年有检查、年终有总结,并及时上报县预防办(县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负责人在进行年度述职时,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组成部分,接受群众评议。
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
1、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年度宣传教育计划,全年利用法制课、办宣传专栏、印发宣传材料等各种形式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4次(其中按照2012年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委党校、县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工作的意见》要求,必须组织本单位到“县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开展警示教育活动至少1次,单位主要领导主讲法制廉政教育至少1次)。对领导岗位、关键岗位、重要部门和重点行业的人员进行重点教育,对新招录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岗位培训。
三、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制度建设
1、结合本单位、本系统职能特点,完善行政管理体制,依法规范行政行为,重点建立完善政务公开制度、依法执行行政许可制度、人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群众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长效管理机制,建立本年度职务犯罪预警机制(年度考评时必须提供)、及时开展岗位、职务风险源点排查(有活动记录和图片资料),发现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并严格落实。
2、定期不定期地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究,每季度至少对领导班子勤政廉政执行情况、政务公开情况、行政管理机制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四、建立工程项目预防工作
1、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入县有形建筑市场招投标,并及时报县预防办(县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办备案。
2、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工程材料采购、资金拨付等审批制度。
3、5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严格制度规范。
4、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专项预防工作。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对资金管理人员、工程建设方和施工方的安全及质量等工程管理人员进行一次警示教育活动;项目开工后应在施工现场设立预防警示教育牌(标语)、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和联系方式等。
五、平时工作考核
1、认真传达贯彻上级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精神,准时出席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联席会议,积极参加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的各种活动和会议。
2、按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报送相关材料、信息。
3、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要及时回复,并积极整改落实。
4、建立完善本单位开展预防工作活动台帐,资料齐全、规范。
【关键词】 预防职务犯罪;经济发展;环境
一、加强预防调查,堵塞制度漏洞
为了准确把握职务犯罪的规律性,进一步预防职务犯罪,该院加强对市各相关单位的预防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总结出调查报告,对其在制度和管理上存在的易发职务犯罪漏洞及隐患提出预防性建议。通过预防调查,协助我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建立规章制度,引导项目负责人依法经营和管理。同时,认真做好重点工程项目物质采购、承包发包、招标投标等关键环节的预防性调查监督工作,为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健康运行提供了一道高效、安全的防火墙。
二、加大预防教育,增强防范意识
该院充分利用"工农检察旧址、纪检监察部旧址"、"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中心"以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街"这三个基地,不断深入开展预防警示教育。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要求,结合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内容,组织干警对设在我院的市职务犯罪警示教育中心的展板内容进行更新,并组织重点工程项目的相关人员到我院开展警示教育,打好警示教育预防针。同时,在驻所检察室设立"警示教育展览厅"。组织新任干部、全市重点工程项目相关人员参观警示教育基地和看守所,帮助他们从思想上、作风上增强自我教育及自我防范意识。
三、严格档案查询,把好准入关口
坚持把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作为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宣传良好形象的重要窗口,抽出专人负责行贿档案查询工作,并重新配置了查询工作所需的专用设备,规范完善了查询流程,严格落实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项目投资招投标等领域的行贿犯罪档案 "一次一查"制度,认真把好预防职务犯罪的首要关口。实行《工程项目招投标廉洁准入制度》,规定所有工程招标必须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一旦发现投标单位或其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记录,给予一票否决,积极开展行贿档案查询,发现有问题的及时取消相关单位或个人的投标资格。
四、剖析典型案例,扩大预防效果
针对重大、典型职务犯罪案件或窝案串案进行深入剖析、查找规律、"以案说法"、做好总结,并作为"廉政讲座"以及经验交流的典型教材,扩大职务犯罪预防效果。由我院预防科干警组织某一行业或单位的干部职工观看预防公益广告和典型职务犯罪案例影视资料,使参与的每个人都能深刻感受到职务犯罪给自身和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使其身心受到强烈的震撼和感染。选派法律素养高、表达能力强的检察官组成预防职务犯罪宣讲团,为行业或单位干部职工上一堂警示教育课,精心挑选发生在该行业的职务犯罪案例,让听课人员了解该行业职务犯罪滋生的特点、重要环节、原因及防治对策,牢固树立不能犯、不想犯、不敢犯的理念,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去年,该院根据上级检察机关预防工作重点,在涉农、征地拆迁、重点工程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以及发案单位针对性地开展警示教育讲座,教育的相关单位及乡村干部均有参与。
五、加大监督力度,落实检察建议
近年来,该院针对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领域及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堵塞漏洞,促进各项监督和管理制度的建立并健全,努力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犯罪,使发展少受挫折、经济少受损失、干部少犯错误,预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对信用卡诈骗活动积极预防和严厉打击,如发现某银行工作人员在信用卡审批办理中未依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查职责,导致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为预防此类犯罪的再发,该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加强与银行联系,并制发检察建议,建议从制度的执行、督查、,相关人员岗位责任意识等方面加以整改,加强对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堵塞漏洞,同时进行不定期回访,监督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某银行根据检察建议和要求,立即召集发卡业务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进一步加大员工办理发卡业务的合规性审查,从而有效降低了职务犯罪的发案率。
论文关键词 涉外职务犯罪 预防 合作
近年来,涉外职务犯罪日益猖獗,其中主要表现为国内腐败分子通过在国外、境外进行洗钱活动,将大量贪污贿赂的资金外移,腐败分子纷纷外逃以及在对外贸易交往中与不发外商勾结,损公肥私,进行跨国或跨境职务犯罪等形式。据不完全统计,2001年至2011年这十年间,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反腐败国际司法合作开展追逃行动中,共捕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21533人,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814多亿元(以上数据是笔者根据2002-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每年的工作报告中公布的数据计算得出。其中2004年的追回直接经济损失的数据是根据2006年工作报告中“追缴赃款赃物和非法所得计74亿多元,比上年上升62.9%”计算得出45.4亿元。2003年、2006年以及2008年追回的直接经济损失因报告中没有公布,故笔者此处的814亿元不包括上述年限的数据在内)。这些被抓捕的潜逃的人大多是逃往香港、澳门或其他国家、地区的涉外职务犯罪的犯罪人。事实上,这类涉外职务犯罪人的总数和给国家造成的损失远远大于已被抓捕归案的人数和追回的损失,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涉外职务犯罪嫌疑人外逃、转移腐败资金等活动十分猖獗。
我国涉外职务犯罪的成因是十分复杂的。既有宏观层面上我国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制度和规范上的缺失,也有微观层面上相关国家公职人员在经济发展的背景下个人私欲的膨胀和约束力的最终丧失。因此,科学地预防涉外职务犯罪是保证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构筑科学的预防涉外职务犯罪的工作机制
(一)建立专门机关和有关部门预防的联动的工作机制
涉外职务犯罪是一种复杂的具有极高隐蔽性的犯罪,因此,对其进行预防需要国家相关部门的专业预防,也需要各单位、各行业的积极配合,建立起广泛的共同预防的防线。
第一,各机关应根据当前涉外职务犯罪的演变规律、分布区位,制定出本机关预防工作的重点和具体实施的预防计划。尤其是针对多发性涉外职务犯罪的机关或部门,专门机关可以有针对地制定出科学预防的具体建议书,供这些机关或部门参考。
第二,各有关机关或部门应结合本机关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可行的预防规章和制度,且将预防工作贯彻到日常工作中去。专门机关尤其是检察院应该对各有关机关或部门的预防工作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督促其认真履行预防工作,发现存在问题的,应责令其及时解决。
第三,专门机关可以结合近期涉外职务犯罪的情况,与有关部门或机关共同开展个案预防、专项预防和系统预防工作;并应将近期案发的涉外职务犯罪情况,包括犯罪动机、犯罪手段、实施行为等内容及时向有关机关或部门通报。
总之,建立起专门机关和有关部门之间的预防的联动的工作机制,应当在各自有着明确的分工的基础上发挥各自的能动作用,同时在资源上、信息上进行交换,彼此相互促进、相互监督、相互补充,构筑起预防涉外职务犯罪的城墙。
(二)建立与境外专门机关的互动的工作机制
在预防涉外职务犯罪中,建立起我国与国外货境外专门机关之间的互惠的工作机制对开展工作有着重要作用。具体而言,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
其一,加强彼此之间预防涉外职务犯罪的工作经验交流。目前各国都在积极地探索防止职务犯罪的新举措,因此加强交流可以不断地吸收国外或境外成功的经验,并真正地把借鉴的国外境外的经验落到实处。了解和掌握别的地区或国家的新举措也可帮助我国根据这些国家或地区的实际状况进一步明确我国预防的重点环节和工作的难点,调整相应的措施。
其二,建立我国与国外货境外预防涉外职务犯罪的有关监督、管理等互惠互利的工作机制。我国可以与经贸交往比较频繁、人口流动比较大的地区或国家建立起互惠性的便利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利于及时地了解本国职务人员的财务或动向等相关信息,并能及时开展监督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
(三)加强预防涉外职务犯罪的领导机构建设和相关专业人员的培养
由于涉外职务犯罪涉及境外或国外,预防起来比一般的职务犯罪要复杂得多,因此,必须建立起强有力的领导机构。目前,我国预防涉外职务犯罪尚未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组织形式:党委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指导委员会(小组)、“联席会议”制度以及“定点联系”制度。
笔者以为,在我国的社会制度下,职务犯罪的预防领导组织形式应该在全国各地区设立类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小组的常设机构,由地方党委的主要负责人担任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的组长,政法委书记、纪检书记、检察长为副组长,其他政府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其下设立办公室,与检察机关内部的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联合办公。这样的组织形式,使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拥有充分的组织保障。此外,领导机关还可以根据各地区涉外职务犯罪的情况,采取联席会议制度、联系点制度等形式开展多种形式的有针对性的涉外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二、加强涉外职务犯罪惩治的国际形式合作
加强国际形式合作,是惩治涉外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的途径,也是有效预防涉外职务犯罪总体规划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具体而言,加强涉外职务犯罪惩治的国际刑事合作主要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一)拓展国际惩治涉外职务犯罪形式合作的途径
根据国际上惩治腐败刑事合作的经验和我国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实践,反腐败的国际刑事合作主要有以下四种途径:
一是缔结国际公约。为加强对国际性腐败犯罪的打击,2000年11月15日联合国大会第五十五届会议通过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在公约第8条腐败行为的形式定罪和第9条反腐败措施中对于腐败犯罪和国际刑事合作等问题作了较为具体规定。
二是缔结双边合约。从我国的实际上看,通过双边条约开展惩治腐败的国际合作是一种主要途径。目前,我国已经和加拿大、俄罗斯等30多个国家签署了引渡条约。
三是加入国际刑警组织。1984年,我国正式加入国际刑警组织,成为该组织的成员国。国际刑警组织专门从事跨政府的活动,并享有跨政府机构的权力。近年来,国际刑警组织在惩治涉外腐败犯罪中日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四是运用外交手段。在没有国际公约或没有缔结双边条约等途径进行刑事合作的情形下,我国通常由被请求方宣布将逃犯驱逐出境或将罪犯移送给第三国,并通过适当的安排,由被请求国或第三国交给被请求方处理。“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对国际刑事合作持一种比较冷淡的态度,导致目前同我国签订刑事司法协助的国家相对较少,特别是签订引渡条约的国家较少,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通过法律渠道加强国际刑事合作的脚步”。因此,针对我国涉外职务犯罪日益猖獗的态势,我国应当转变观念,积极拓展国际刑事合作的途径,以适应时展的需要。
(二)丰富国际惩治涉外职务犯罪刑事合作的内容
惩治涉外职务犯罪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要通过具体的内容才能实现。目前,国际反腐败形势合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引渡。引渡是现代刑事司法过程中惩治逃往其他主权国家的犯罪者的行之有效的手段。目前,我国与泰国、白俄罗斯、俄罗斯、保加利亚、罗马尼亚等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此外我国还参加了载有印度条款的国际条约。但我国在实践中往往把引渡作为借以实现“国际礼让”的手段,而并不真正将其作为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部分以及在国际社会中必不可少的法律合作形式。
其二,刑事诉讼移管。在我国与其他国家缔结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中,已出现刑事诉讼移管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耳其共和国关于民事、商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第39条规定表明,对于我国公民在土耳其境内所犯的罪行,只要土方提出移管刑事诉讼的请求,并符合移管的条件,我国就有义务对有关犯罪事实管辖。可见,我国是承认刑事诉讼移管这一司法协助形式的。
其三,采取刑事侦查措施和移交赃款赃物。当前,在我国与蒙古、波兰、古巴等国的司法协助条约中,代为调查取证的内容包括询问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鉴定人,进行鉴定、司法勘验以及其他与调查取证有关的诉讼行为;在我国与土耳其、罗马尼亚等国的司法协助条约中还规定了用搜查方式进行的调查取证。在移交赃款赃物方面,我国与加拿大、俄罗斯等国的司法协助条约中规定,缔结一方根据缔约另一方的请求,将在其境内发现的、罪犯在缔结另一方境内犯罪时获得的赃款、赃物移交给缔约另一方。
其四,送达刑事诉讼文书。代为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是国际社会开展司法合作与协助中最古老、最基本的形式之一。在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司法协助条约中,都有送达刑事诉讼文书的内容。
1、按照省院《关于开展预防工作“三抓三看”活动的实施意见》,建立了案件线索移送处置制度、预防与侦查协调制度、预防与侦查部门工作联系制度等相关制度。
2、案前预防中,发现和掌握职务犯罪线索1件,目前还未开展初查,力争11月未之前初查1件。
3、个案预防,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个案预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建立了个案预防档案。今年我们针对岭东社保分局工作人员王某某涉嫌贪污案已经着手开展个案预防。
4、系统预防
(1)、国税系统方面,从200年与岭西国税分局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来,每年都开展不同形式的活动。今年又与岭东国税分局制定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方案及相关制度。
(2)、教育系统也制定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方案及相关制度。
(3)、与国有企业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头几年我们选择的国有企业是安通煤气公司、还有粮库,现在这两个企业都已经民营私企了,我们现在选择的国有企业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是岭东供电公司,已经制定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放案和相关制度。
5、工程项目专项预防,按照《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专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划》的要求,有书面审批手续,建立制度,制定方案,廉政责任“双签”等一系列的工程预防工作。
6、专项预防是否发挥《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作用,我们建立了行贿犯罪查询档案。
7、专题调研和预防对策研究,我们完成了两个专题调研文章,一个是王某某案例分析,一个是打击腐败、共建和偕社会。
8、检察建议的程序已经按照上级规定要求理顺,被建议的单位采纳率是100%,检察建议率90%。
9、典型培养,岭西国税分局几年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一直开展的很好,继续把岭西国税当作典型培养。
10、预防宣传、教育和咨询,今年开展廉政和警示教育各一次,现场咨询20余人次。
11、强化机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机构设置问题已向区编委报告请示,人员算专职。
12、三个软件的具体应用,加强信息化建设工作。开通了行贿档案查询系统。
13、基础建设
(1)按照市院要求开展了集中培训,学习考察活动。
【关键词】职务犯罪;概念;原因;预防对策
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现象,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出现。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财富的增多、国家机器职能的扩张,职务犯罪也泛滥成灾,成为依附于现代国家肌体中的“恶性肿瘤”。国外通常称为“公务员犯罪”或“白领犯罪”,它是一种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员实施的与自身职务有关的犯罪行为。美国学者斯坦利・艾兹恩、杜格・A・蒂默将就“白领犯罪”作为一种犯罪类型。
当代中国正处于转型时期,腐败现象同以往相比更为普遍,程度也有日趋加深的趋势。因此,摆在党和政府面前的反对职务犯罪斗争,其形势十分严峻。
一、职业犯罪的概念
职业犯罪从字面上来看应该是指具有特定职务身份的人员实施的与其自身职务有关的犯罪。给职务犯罪下一个概括性的定义比较容易,即职务犯罪是指行为人违背职责要求实施的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的总称。
二、职业犯罪的原因
犯罪原因分析是犯罪研究的重点所在。只有透彻而准确地找出犯罪的原因,才能对症下药,提出预防犯罪的对策和措施。
(一)社会历史原因。私有观念的存在,以及一些社会不正之风的助长,诱发了部分公务人员的贪婪欲望。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开放性和资源配置市场化,以及商品交易和流通的平等性,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但也存在一些消极的负面效应,一些以工资作为主要经济来源的公职人员,现阶段的经济收入与消费支出形成强烈的反差,从而在思想上萌发权钱交易的念头,提供了犯罪的土壤。
(二)现行体制原因。我国预防职务犯罪的立法方面尚存缺乏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门性立法。承担预防职务犯罪任务的主要是检察机关,其次是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职务犯罪的高发、多发态势,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现行立法存在预防机构职权保障不足、预防措施分散疏漏、惩处不力的弊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导致长期以来重打击、轻预防的被动局面。
(三)个人心理原因。从思想根源看,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使一些公务人员产生权钱交易的“商品意识”,私欲观念和特权思想增长,背弃基本的党性和职业道德,、腐败堕落。“官本位”思想和“拜金主义”泛滥,一些公务人员以自我为中心,个人至上,将个人利益凌驾于国家和人民利益之上,在面临外界各种诱惑时,贪欲膨胀、心理失衡、行为失范,走上职务犯罪的道路。
三、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那么遏制职务犯罪的最好方法是什么?英国著名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欧文早就说过:“预防犯罪远胜于惩罚犯罪”预防职务犯罪比打击职务犯罪更为重要,这不仅是因为预防够提前避免因职务犯罪导致对社会的危害结果,而且因为预防犯罪的成本更低、适用面更广。
(一)大力推进经济与政治体制改革。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预防、遏制、杜绝职务犯罪,必须进一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完善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制度;政企完全彻底分离,减少权力干预经济行为的发生和权钱交易的机会;进一步扩大资源社会化配置的程度,全面推行和完善政府采购的招投标制度,增加财政资金运用的透明度;加大改革分配制度的力度,减缓甚至消除机会不平等和社会分配不公的现象,为促进廉政勤政建设、预防甚至杜绝职务犯罪,提供经济体制上的保证。
针对那些容易产生腐败、导致职务犯罪的环节,加快推进体制机制的改革和创新,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防止权力的异化和滥用,是遏制和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内容。
(二)完善法律制度并加强执法力度。进一步完善预防、惩治职务犯罪的刑事法律。新修改的刑法虽然对职务犯罪的规定作了补充与完善,但是,刑法中一些不足之处仍然未得到弥补,我国刑法的“厉而不严”问题有待进一步改变。“严而不厉”应是我国刑法今后改革的方向。适当调整我国现行刑罚的种类和幅度,增强刑事法律的完备性、科学性、严密性、明确性和可操作性,真正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同时,加大对职务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和打击力度,确保刑罚的正确适用,并形成经常检查制度,使职务犯罪分子无立足之地,无喘息机会,使犯罪行为不仅受到应有的制裁,而且应是及时的制裁。
(三)加强思想教育,增强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思想教育要突出以增强说服力、吸引力和感染力。要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把纪委、组织部门、宣传部门、党校、以及新闻单位,文化艺术部门的力量集中起来,发挥思想教育工作的整体优势,形成纵横交错的思想教育网络,造成强大的思想教育攻势,加大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力度,营造提高政治思想水准的浓郁氛围。
其次,培养、提高公权力运用者的法律意识。通过法制教育,培养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全社会、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应当把提高公民特别是公权力运用者的法律意识作为重点,使依法治国真正得以落实,廉洁守法、依法办事意识得到增强。
再次,重视道德建设。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道德水准,纠正错误的道德观念,这是防腐倡廉的根本途径。
参考文献
[1] 斯坦利・艾兹恩,杜格・A・蒂默.犯罪学[M].群众出版社.1988.
[2] 何秉松.职务犯罪的预防与惩治[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
[3] 欧文.欧文选集[M].马清槐等译,商务印书馆,1984.
[4] 储槐植.严而不厉:为刑法修订设计政策思想》,载于北京大学学报,1989.6.
关键词:职务犯罪 检察机关 预防 定位
职务犯罪是指担任一定职务的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私利,、不正确履行职责而实施的违背职责要求的依法应受刑事制裁的犯罪行为,其本质特征是权力商品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社会公共权力进行"权钱交易",以满足个人、家庭或小集体利益,其犯罪造成的危害较之其他刑事犯罪相比更甚,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它是伴随着公共权力而产生的一种社会历史现象。一方面,中西方客观存在的经济利益差距导致一部分人心理失衡;另一方面,私有观念在适宜的土壤里必然膨胀,发育变异为腐败意识。在这样的心理、意识的支配下,对于少数有职有权而缺乏自制能力的人来说,、在所难免。目前,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切实控制和预防职务犯罪已越来越成为我国检察机关和有关部门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作为一名检察干警,笔者就此问题谈谈个人粗浅看法。
一、职务犯罪成因及当前形势
职务犯罪离不开两个因素,公共权力和个人利益。当公共权力为谋取个人利益而被滥用时,就会产生腐败,进而导致职务犯罪的发生,使"腐败在掌握政治权力的人和拥有财富的人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可见,腐败是任何社会都不可避免的现象,只不过程度轻重不同而已。在当前法律规制不甚不明确的背景下,拥有公共权力的官员可能发生不遵循原有的行为准则的行为。此时的职务犯罪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特权思想严重。在一些职务犯罪的干部中,往往拥有特权,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当作耍特权的资本,认为自己可以不受法律约束,凌驾于法律之上。缺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和为人民甘于奉献的敬业精神,忘记了"权力来自于人民"、"人民公仆为人民"的宗旨。
(二)政治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职务犯罪的干部大多没有良好的思想基础,又放松自身学习,没有严格自律。受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文化的影响、侵蚀,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世界观、人生观错位,把手中的权力视为交换的筹码,、权钱交易,把公正执法扔到脑后。同时,职务犯罪的干部大多没有牢固树立公正执法的思想观念,在实际工作中也就不可能自觉遵照法律规定做到依法办事。
(三)监督制约机制松懈,制度流于形式。近年来,虽然各地各部门都普遍制定了相应的预防职务犯罪的规定、纪律、制度、办法等,但在具体落实上,却缺乏广度和深度,没有起到干部之间相互监督,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的作用,法规制度失去了应有的约束力,成了一纸空文。
(四)工作机制和管理方式未完善。少数基层领导对干部职务违纪违法导致的各种问题认识模糊,行动上也失察、失管、失控,对违纪违法干部无原则地加以袒护和纵容。领导干部的"一岗双责"制度,明确规定既要抓业务也要抓队伍建设,但少数领导往往只顾压任务定指标,忽视讲纪律,提要求;只注重完成工作任务指标数字,不检查完成任务的方法和手段,不检查制度规定的落实情况。因此,工作上满足于一般化的部署要求,缺乏深入检查;对违纪违法干部姑息迁就,缺乏教育;思想政治工作停留在表层,缺乏渗透到每个环节的具体措施。尤其是不能有效地启动预防机制,处理上又失之于宽。
纵观职务犯罪者的堕落轨迹和其后的"悔罪书",细究其犯罪的心理根源如出一辙,无外乎"世界观偏执、价值观扭曲、人生观迷惘"之所致。我们可以看到当前社会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缺乏统一、全面的认识,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仍然只是停留在做表面文章上,缺乏实质性的行动,形式主义严重。我们可以看到,不管是采用什么形式的预防机制,也不管这种预防机制我们给它起个什么名字,实质上我们的工作仍然只是零敲碎打,不呈系统性,或者说仅仅是蜻蜓点水式,大家都是在做表面应付工作,很少有深入地去开展一些有益的建设性工作。当然,这与目前检察机关内部普遍存在从事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人员数量少且素质参差不齐,装备简陋,不适应预防工作的要求的现状是分不开的。因此,在当前的形势条件下,如何能系统全面的理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如何能有效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还是存在相当大的难度。
二、检察机关是预防职务犯罪的主力军
2010年11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和江苏省教育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省高校和检察院开展预防高校职务犯罪共建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此开始,江苏省揭开了检校共建活动的序幕。全省检察机关根据《通知》要求,与辖区高校协调联系,建立共建机制,以“互相协作、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双向服务、共同发展”为原则,扎实推进高校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检察院是高校的“护航舰”
一直以来,校园环境都被认为比社会环境单纯,但是高校也素有“小社会”之称,其中师生之间、学生之间、老师之间形成了交错的关系网,学校在发展过程中与建筑商、材料供应商的关系更是纷繁复杂,近年来学校由于腐败案频发,而成为检察机关的重点关注对象。
高校腐败案主要有两类,一是工程建设中的招投标环节,学校领导滥用权力,为建设商大开后门,收取回扣。这几年,各地高校纷纷扩招,紧随其后的便是大学城建设和校园建设,教学楼、宿舍楼、食堂,一座座建筑拔地而起的同时,也让一些腐败分子鼓起了腰包。第二类则是在学校日常运转过程中收受贿赂,比如招生、书籍采购、校服定制、教师职称评定等环节,就是校园腐败的多发地。
针对高校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易发、多况,苏州市虎丘区院积极开展重大工程建设专项预防活动,先后介入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一期建设工程、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一期建设工程、苏州科技学院新校区等建设工程。其中,苏州科技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投资规模高达14亿元人民币。如何保质保量做好重大工程预防工作,虎丘区院动足了脑筋。
据介绍,对于基建项目中职务犯罪的易发环节,该院结合《关于在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中开展职务犯罪专项活动的实施方案》,严格执行廉洁准入制度,扩大工程建设领域行为信息采集和行贿犯罪档案的查询范围,切实把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纳入到招标、投标、集中采购等活动中;同时建立廉洁合同双签制度,学校签订投资在50万元以上基建项目、采购30万元以上物资合同的同时签订廉政合同,并报检察院备案。同时规定,对合同价达到2万元的各项经济活动必须进行招投标,达到5万元的合同必须送审计处预审。
为了找出、进而清除校园中的腐败隐患,扬州市邗江区院督促辖区内的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针对本单位在廉政建设、管理机制方面存在的各种问题和薄弱环节开展自查自纠,检查是否存在违纪违规或利用职权收受服务对象以各种名义、各种形式给予的钱物的问题;学校主要领导是否存在利用手中的权力插手干预学校各种经营活动(房屋租赁、餐厅、小卖部、教辅资料征订、学生保险、统一订购校服、学生饮用水等),支持一些企业垄断市场和不正当竞争、从中获利甚至收取回扣及相关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问题,以此来确定该校有可能存在职务犯罪的关键环节,有的放矢,开展重点预防。
他们还利用为高校全体中层以上干部上法制课的机会,有针对性地将招生考试、图书采购、校园基建等重点领域发生的职务犯罪的案例包括近年来查处的高校职务犯罪案例,犯罪原因、规律、每个领域易发职务犯罪的环节一一罗列出来,用身边的典型案例教育身边的人,使教职员工能更直接地受到教育。
谈及与预防部门的合作时,南通大学党委书记顾晓松认为,近年来高校腐败越来越令人担忧,检察机关参与高校的职务犯罪预防非常有必要,高校借助检察机关的专业预防优势,共建预防体系,能从源头上遏制职务犯罪。
招生工作是高校的重点工作之一,也是容易诱发腐败的关键环节,在南京检察机关的指导下,中国药科大学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制度和监督,将学校的采购工作进一步融入到政府采购的框架之中;东南大学推行招生教授面试小组“随机现场抽取”和“考生现场抽取”的双盲制度,尽可能地做到选拔测试的公平公正。
大学是学生从校园走向社会的过渡时期,因此,加强对高校学生,尤其是毕业班学生的职前培训也成为预防部门的重点工作之一。苏州市院就开办了职前警示教育讲座,结合近年来查办的相关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图文并茂,现场答疑、以案释法等形式,从职务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处罚标准等方面,对职务犯罪进行了分析和解读,加深了学生对职务犯罪的了解。
高校是检察机关“头脑库”
高校是整个社会的智慧高地,为社会发展进步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江苏省拥有南京大学、东南大学等全国知名高校,检察机关也看重大学蕴涵着的丰富人才资源,将学校建成自己的“头脑库”,依托学校,让预防工作水平更上一层楼。
南京作为江苏省的教育高地,自然不会放过这个巨大的资源宝库,“这些年来,南京预防工作能得到持续健康发展,并不断有新举措推出,与我们有个专家库分不开。”南京市院预防处负责人说。他们所提到的专家库,就是南京市检察机关的三个预防犯罪理论与应用性研究机构。分别是南京市犯罪预防与控制研究指导中心、南京市栖霞区预防职务犯罪研究会和金陵预防职务犯罪研究所。
南京市犯罪预防与控制研究指导中心,成立于2004年3月,是南京市院与南京大学犯罪预防与控制研究所共同创建的。2005年2月,南京市栖霞区预防职务犯罪研究会成立,参加人员为辖区内各大高校的法律及相关专业的一些学者,日常工作由栖霞区检察院负责,研究会还建立了“栖霞区建筑领域预防职务犯罪联席会”和“栖霞区行政执法机关预防职务犯罪联席会”制度。
而在2006年6月1日,白下区院与金陵科技学院、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联合成立的“金陵预防职务犯罪研究所”,则是全国首家职务犯罪预防研究所,在辖区内开展了一系列的预防专题理论研讨活动,将预防实践与预防理论有机结合。
最高检职务犯罪预防厅副厅长陈正云说:“这一领域职务犯罪的查处,往往是突破一案,带出一串,端掉一窝。如安徽省芜湖市检察机关近年查办的涉农惠民职务犯罪案件中,窝案、串案占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立案总人数的84.52%。”
突出重点
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危害严重,无论是贪污、受贿、挪用资金还是,本质都是与民争利。最高检决定,从2015年7月至2017年7月,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为期两年的集中惩治和预防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工作。
据了解,这次集中惩治和预防工作,坚持突出重点。在重点人员上,坚决查办涉农和扶贫职能部门、乡镇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村级“两委”干部、村民小组长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重点环节上,强调严肃查办发生在农业发展建设、支农惠农和扶贫资金、专项补贴的项目申报等环节的职务犯罪案件。
陈正云介绍,最高检将优先查办三类案件:犯罪金额巨大、损失严重的职务犯罪案件;犯罪金额虽不大,但情节恶劣、涉及面广、危害利益众多、易诱发、影响农村和谐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惠农扶贫资金审核管理发放或项目审批过程中发生的优亲厚友、、或严重不作为、,导致资金被挪用、骗取、套取、挥霍等渎职犯罪案件。
陈正云透露,这次专门工作,最高检坚持打防结合、惩防并举,在充分发挥查办职务犯罪震慑作用的同时,深化预防工作,积极组织开展专题预防职务犯罪活动。近期将与国务院扶贫办就共同开展扶贫领域预防职务犯罪专项工作加强联系协作。
完善制度
甘肃省涉农职务犯罪问题突出,数据显示,2008年至2013年,甘肃省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涉农职务犯罪2371人,占同期立案总人数的39.2%。
自2014年1月甘肃省检察机关组织开展“保障民生民利,促进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农民增收”专项行动以来,共立案查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505件1029人,分别占全省立案数的56.5%和61.3%。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高继明介绍,办案的同时,甘肃省检察机关推动完善涉农规章制度。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制度缺陷和管理疏漏,提出预防建议508件,帮助整章建制685项,使各项涉农资金做到管理有序、使用有方、发放有据,成为拧紧不能腐的“安全阀”。
高继明说,涉农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发案环节集中,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资金管理和项目验收3个环节尤为突出。随着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检察机关把法律监督与基层民主监督有机地融合在一起,推动了基层政务公开、村务公开,使群众对国家的涉农政策资金知源知流、知根知底、知己知彼,有效防止和纠正了涉农资金管理中存在的暗箱操作、优亲厚友、贪污挪用等问题。
抓好预防
安徽省作为农业大省,今年将投入726.5亿元实施33项民生工程,安徽省检察机关把涉农惠民扶贫领域的预防摆在突出位置来抓。为全面掌握涉农惠民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情况,2012年10月和2013年8月,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在全省开展两次大规模预防调查。
关键词:职务犯罪;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稳定
一、职务犯罪的定义
“按照法律规定,职务是行为人因依法或受委托从事公务而取得的法律身份,是以执行相应的公务员内容,职权和职责构成职务的基本内容,职务是构成职务犯罪的前提和基础。”?严格来说,到现在为止,职务犯罪还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是研究与职务有关的犯罪的人士对其的统称,每个研究者都有自己的研究角度,和看待问题的观念都是不同的,因此对对职务犯罪的解释也很多,在众多的观点中,认同孙谦教授观点的较多。孙谦教授认为:“职务犯罪是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非法活动,或、、破坏国家对职务行为管理活动,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的总称。”
二、传统法律中国企内部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
1.渎职侵权犯罪主要表现。一是不正确履职放纵违法犯罪;二是违法、越权处理公务;三是执法监管监察不作为;四是以罚款代管、代刑;五是野蛮执法;六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七是违法违规发放相关证照;八是贿选、骗选、破坏选举等。对渎职侵权犯罪认识上的存在钱只要自己不揣腰包就没有问题、渎职侵权犯罪最多就是工作失误、平庸不是错自己什么也不干就不会犯罪等认识上的误区,导致重视不够,易发生渎职侵权问题。
2.贿赂犯罪主要表现。一是权力资本化,包括入干股,少投资多收益等;二是权力期权化,事先约定,离职后收钱。三是自己用权,家人、亲友收钱;四是办事后收取感谢费;五是赌博时接受行贿人出资垫底钱。贿赂犯罪已经成为职务犯罪中最突出的类型,犯罪的表现形式也是在不断变化。
三、新形势下国企内部职务犯罪的新特征
在不同的社会阶段,由于受到的社会文化氛围有所不同,职务犯罪的特征也是不同的,表现形式也不尽相同。在新的社会时期,国企职务犯罪表现出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职务犯罪案件增多,尤其是大案要案。随着对外经济的发展,对外贸易逐渐增多,市场经济的种类繁多,各种成分之间的重组和整合使经济的类别交织融合,资金、技术、信息也频繁流转,也为国企职务犯罪创造了有机可乘的经济环境,进入了职务犯罪的高发期,案件涉及到的金额数目越来越大,数量也在迅速增多。之前贪污受贿的金额在几万元就属于大案,当今涉案金额急剧增多,有的高达数千万,几百万元的屡见不鲜。涉案人员的职务越高,权利越大,造成的后果危害性也就越大。
2.人们文化水平的提高,公职人员所掌握的现代化技能也在提高,高科技的智力型手段日益增加,当今的立法落后于社会的发展,造成了国企职务犯罪的手段不断出现新的形式,却得不到及时的法律制裁。主要新形式有:
一是干部和商家互相联手,利用手中职权,权力“寻租”,入股分红等谋取非法收入。二是利用“合法的形式”进行非法交易。例如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进行变相行贿,邀请当事人到国外考查或者疗养,当事人的子女出国留学,为其送赞助费用,或者聘用当事人的亲戚朋友为公司的“员工”,这些变相行贿的形式比单纯的送钱更具有隐蔽性。三是利用各种机会捞取利益,例如利用企业发行股票、上市或宣告破产、拍卖等机会,趁机把国有资产据为己有,捞取大量好处。四是以前行贿多用现金或者银行卡、购物卡,目前行贿的形式多种多样,房产和股份不在少数,高科技的现代化行贿手段和方式使腐败在黑暗中进行的数量逐渐增多,受贿的金额渐渐增多。由于立法的落后,对于一些新的犯罪形式,法律上还无法界定,使得犯罪分子免于法律的惩罚。
四、国企内部职务犯罪的法制方面的原因及立法的建议
1.层出不穷的职务犯罪,究其原因,法律内容的不健全和立法的滞后是国企职务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国虽然在每一年都会有新的法律、法规或者新的制度出台,但与快速发展的社会经济相比,法制建设明显滞后,对国企内部干部职务活动有关的法制建设也是如此。一是对国企内部干部的行政管理法律制度不健全。当前我国法律对国企干部的行政职能的约束制度不够完善,造成国企干部在行使其权力的时候带有很强的随意性,主观性超过了客观性,因为没有明确的制度和规范,往往使一些思想素质低下,利己思想严重的国企干部在利益面前钻法律的空子。二是对职务犯罪缺乏完善的打击和预防的制度保障。当前的国企干部职务犯罪的形式层出不穷,而对职务犯罪惩治的法律还不够周密,无法适应职务犯罪的变化速度,使国企干部的职务犯罪无法可依,不能形成强大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体系。三是法律监督不严。我国虽说对于法律监督也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民主监督权,但并没有具体的民主监督的专门法律法规。在干部用人制度上没有严格规定,更无透明的干部人事任用制度,缺乏科学性和规范性,不能够体现民意,民主监督监督也只是一纸空谈,无法落到实处。四是法律措施不完善。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门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对于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对于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没有足够的法律制度来支持,所以预防工作力度不大,而且取得的实效性也很差。而且在执法过程中,还会受到一些权力的影响,使法律不能对职务犯罪人作出正确的公正判决,对于职务较高的干部的职务犯罪不予查处,治小不治大,惩外不惩内等等不公平的司法现象层出不穷。
2.逐步完善立法技术。我国新刑法将职务犯罪中的贪污贿赂罪专设一章,象形成了巨额财产、挪用公款罪、贪污罪、贿赂罪等一系列严密的刑法保障体系。但是关于国企内部干部职务犯罪并没有消失,相反却有增加的势头。所以,采用多元立法的方式势在必行。
3.立法内容需体现时代性。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我们对于国企内部干部职务犯罪的立法也应及时跟上步伐,制定出内容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法律,对一些滞后的内容及时修改和完善。制定严密的惩治贪污受贿的法律。在惩治贪污犯罪上要加大力度,降低处罚的最低数额,加大犯罪定性,增加罚金等;加强对职务犯罪主体的职权限制,预防其再犯,实施严格的资格刑;要逐步完善贪污犯罪的定性内容;增加新的犯罪罪名。更要做到与时俱进,适应新的社会形势的需求。应专门设置惩治职务犯罪的罪名体系,根据实际情况和新的形势增设新的犯罪类型,对于犯罪主体的界定更要严格规范,对惩治职务犯罪要有针对性。
五、结语
国企作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支柱,国企的建设和发展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严厉打击国企内部干部的职务犯罪,是国企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前提。因此,建立健全立法制度是刻不容缓的,积极开展对国企干部的思想和法制教育工作,帮助国企在干部职工中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氛围。
参考文献:
河北省检察机关五年来共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0237件,共查处省级干部1人、厅级干部27人、县处级干部475人,挽回经济损失10.24亿元。
从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来分析,河北省职务犯罪当前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职务犯罪领域广泛化。职务犯罪活动涉及到党政机关、司法机关、权力机关以及各个行业、领域。
二是职务犯罪群体化。无论是贪污贿赂犯罪,还是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群体作案现象非常突出。
三是职务犯罪手段多样化、智能化。犯罪分子的法律水平不断有新的提高、作案手段不断有新的变化,打击和防范职务犯罪的工作难度不断加大。
四是职务犯罪跨区域化、国际化。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跨地区、跨国趋势日益明显,犯罪手段也不断国际化。现在河北省批捕在逃的职务犯罪嫌疑人有100多人,其中相当一部分携巨款逃往国外。
有关人士认为,预防职务犯罪,一方面要使权力配置、运作法制化,使廉政制度建设法制化;另一方面要加强治理腐败和职务犯罪的立法。河北省正在着手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条例,河北省人大正在审议,如能通过,将对河北省职务犯罪预防将起到相当积极的作用。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立足于教育防范,致力于制度落实,为加快全县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二、工作制度
1、建立职务犯罪预防办公室,实行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负全面责任,班子成员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责任制;
2、建立完善系统内部职务犯罪预防制度,健全防范机制,强化监督职能。把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定期召开会议,认真研究分析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加强与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联系;及时上报工作信息和工作总结;利用各种形式,认真抓好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法制宣传教育,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3、强化监督机制,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增强纪律观念、要把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列为年度述职的一项内容,接受民主评议;党员干部要模范遵守《党的监督条例》和《党的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党的各项纪律,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4、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重点工程项目、电力物资采购、大额资金使用、人动等重大问题严格实行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主要领导在做出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时,要提交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分管领导对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事前要向主要领导和班子及时沟通,事后及时汇报情况,并对处理结果负责;
5、加强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双签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共同签订工程廉政条款,在工程投资预算、工程招投标、材料采购、资金拨付使用、质量监督等主要环节上,严格执行行业法规,进行公开透明监督;
6、加强对电力物资材料采购的监督管理,凡签订定货合同的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廉政条款,并报上级纪检部门审查备案。
7、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基层供电所财务收支、电费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费依据和标准,坚持“一支笔”审批;
8、加强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公司及分公司制定的从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招标采购、施工、监理监督、竣工验收,到资金流向、预算、决算方面的详细的有关制度和办法。实行农网资金单独立账,专人管理,在各级审计部门的监督下封闭运行,坚决杜绝电网改造领域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