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劳务合同风险防范

劳务合同风险防范

时间:2023-05-30 09:26:3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劳务合同风险防范,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劳务合同风险防范

第1篇

1 加强建筑造价管理的意义

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是一项复杂、范围较广的管理工作,其对建筑工程的效益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从目前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的现状来看,管理的内容没有涉及建筑工程完工投入使用之后的运维工作,重点管理的内容是工程项目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以及竣工阶段各环节的工程造价管理。一个工程造价管理的完整性既包括工程建设本身所需的成本,同时也包括工程建成投入使用后期的运维成本管理,这样才能够提高整个建筑工程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今,电力能源的需求量日益高涨,国家加大了对电力工程的建设力度,以保障电力供应的及时性。伴随着电力工程建设的快速发展,电力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其不仅关系着电力企业的发展,也关系着国家利益。因此,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是新时期电力企业良好发展和推动国家经济建设的重要内容。

2 建筑造价管理加强的措施

2.1 采取新的体制 如何保障建筑造价管理的不断优化,其中体制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这种情况下需要不断建立健全造价相关体制和机制,对于部门的分工和内部协同工作充分明确,制约相关违规现象,强化相关机构管理,并且完善造价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对于合同管理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制化原则和合同的规范,实现造价管理的制度化、正规化和合理化。

2.2 方案实施 在工程项目中,设计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越来越被重视。因此,在目前大多工程项目中,除了对工程进行全面的规划和施工示意图的描述之外,我们还要准确处理建设和经济之间的关系,杜绝后期施工过程中加大材料、人力和物力的过损耗,减少资源浪费。项目部应严格劳务合同工程内容和工程数量变更的管理,对于不增加合同收入的变更严格执行变更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劳务合同计量数量严格区分清单数量和变更数量,并按程序逐级签认。项目部应严格非劳务分包合同承包内容的物资、机械设备使用和消耗管理,明确材料设备、机械台班耗用标准和奖惩规定,严格计量控制,对超耗、超用的严格按相关规定处理。项目部应严格零星用工和计日工管理,对于包含在分包合同工程内容的临时用工严禁另行计价;临时用工和计日工不得超过合同或内控标准。项目部要严格执行劳务合同不预付工程款的管理规定;中期付款要严格先计价后付款的原则,且付款比例以计价总额的85%控制;工程全部完工且验收合格,付款比例以计价总额扣除质量保证金额度控制。质量保证金根据合同约定返还。

2.3 风险预控 各相关部门根据施工方案、设计变更及形象进度、现场条件等因素引起相应的工程数量变化,对相关成本因素和工程数量管理台账进行动态管理。工程技术管理部门确认各成本责任中心责任范围以外变化数量,提交总工程师审核、项目经理审批调整责任成本预算,成本责任中心相应调整责任数量台账。

风险管理与创收增效相结合的原则:项目部应充分辨识、分析工程数量变化潜在风险,组织开展工程数量风险防范预控管理,制定增收创效等风险防范方案并严格执行。加强施工各环节成本的预测预控。所谓的风险控制常见的控制方式有风险管理计划中的预控和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权变手段,另外风险监控也是一项常见的风险控制手段,通过对项目风险的阶段性、可控性和渐进性充分研究和了解进行科学的管理,识别项目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收集相关风险信息,从而实现对项目风险的控制。具体的措施包括,细化施工方案,通过预测,能够找到真正费用控制点。具体做法是在每一环节施工前,项目部根据内控成本及工程进度预测施工部位及相应的实物量,通过预算确定收入。根据各项经济指标做出相应的控制方案,实现成本的预测预控。

2.4 全过程管理 全过程造价管理也叫作全生命周期管理,主要指的是从建筑工程决策阶段到工程招投标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阶段以及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维护阶段的所有涉及工程造价的业务活动。相较于传统的造价管理模式,全过程造价管理具有范围广、内容深、系统性较强等优势,目前已成为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的主要使用模式。全生命周期造价管理具有可审计跟踪的工程造价管理系统,是涵盖了建筑工程各个阶段总造价最小化的一种管理形式,其贯穿于整个建筑工程项目的生命周期内。电力工程的造价管理应积极采用全过程造价管理模式,在保障工程质量的基础上将工程项目建设各个阶段的成本控制在最合理的范围内,实现电力企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2.5 企业工程经济管理创新 工程经济管理创新对严格监督建筑质量、认真掌控工程造价起着重大的规划作用。兼顾造价成本和使用成本,重视在全过程成本里面的使用成本的比重,建筑的成本有正常使用期限之内的消耗和维护运营应付出的成本以及该建筑一次性建造的所有成本,对此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文件并加强了管理,但是在具体的管理过程中还存在诸多漏洞亟待解决,从项目的整个寿命周期来看,工程项目的建设成本和使用及维护成本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我们要将科技创新作为前提将造价管理进行更新优化,建立全新的管理意识;建立新一代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遵照建筑节能的规范和要求来提高管理水平。建立有关于节能建筑在工程造价方面的信息体系,用市场经济加强这一行业的竞争力,从而得到良好发展。政府发挥宏观调控功能利用信息上的优势对其进行引导,社会各地区根据自身特点完善节能技术并以此提高自身竞争力。

第2篇

关键词:战略经营;市场竞争力;防范措施

外包(outsourcing),又称“资源外包”或者”事务外包”。从管理学的角度来看,事务外包也是一种策略,它指的是把一些以往由公司内部人员进行操作非核心的事项交由专业高效的服务供应商。而商业银行业务外包,即指商业银行按照发展战略部署把一般性的业务交给外部机构去做,以便提高金融机构的核心竞争力,规避经营风险和降低经营成本。

商业银行业务外包源于西方,在美国,大约有70%的信用卡业务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处理。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国内商业银行业务外包已呈现加速发展的趋势,招商、广发、中信等多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信用卡营销业务均以外包为主、中农建工四大行纷纷引入大堂服务及前台服务外包机制。除了传统的IT、信用卡业务外,越来越多如审计、电子渠道营销、贷前审查、不良贷款清收等均采取的外包模式。

随着银行外包事务的开展,其触发的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引起了商业银行以及监管当局多方的关注。美国、新加坡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已经有针对银行业务外包的专门性规章,而我国劳务外包尚属于新生事物,涉及诸多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监管法律方面函待改善,商业银行在采取劳务外包时,应注意利用其优势,尽量避免法律风险。

一、合理限定银行事务外包的范围,区分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

在采用劳务外包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必须要注意到的是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在本质上的区分。第一:目标不同。劳务外包指的是公司从自身的生产经营战略为出发点所产生的经济活动,运用外部的优势来对公司内部非核心事项进行完成;而劳务派遣则指的是为了满足企业的用工需求为目标。第二:法律性质不同。劳务外包属于民事合同中的承揽合同范畴,适用《合同法》;而劳务派遣合同则属于劳动合同范畴,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准入要求不同。劳务外包只需要承包商必须要有相应资质、法律对外包商没有特殊规定的要求,只要符合基本条件的承包商即可;然而劳务派遣除了要符合以上条件之外,还需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特殊规定。第四:法律关系不同。劳务外包只是涉及到发包企业和承包企业,而发包企业对承包企业的员工不进行管理,对承包企业的工作形式和时间都是不做相应安排和规定的,仅仅只在监督完成时间和质量上进行管理;而劳务派遣则涉及到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个方面,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员工须按用工单位规定进行劳动。其五,支付报酬标准不同。劳务外包一般都会在事先支付一定的金额进行报酬的计算和预支;而劳务派遣则是按照事后的时间长短、数量来进行薪酬的支付。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今年7月实施,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在劳务外包中,商业银行还必须结合组织模式,充分考虑到其自身的优势和特点,从实际情况出发,要明确能够外包和不能外包的情况,最终选择最具有经济效益和最适宜的业务进行外包。

二、充分利用劳务外包合同来控制劳务外包的法律风险

假如商业银行与外包商的合同条款不完善,对合作可能出现的问题未事先约定,一旦出现问题而又缺乏解决的法律根据,就会让银行处在法律风险当中。商业银行的外包业务非常宽广,在当下我国并没有商业银行外包服务方面的法律规范。所以,商业银行在外包服务的过程当中必须要明确和重视外包劳务合同,充分利用这项合同来预防和控制法律风险。在拟定劳务外包合同的时候,商业银行应该注重其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风险方面,在制定合同的时候需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值得注意的是,针对跨区或者跨境的劳务外包,还应该在合同中明确法律适用条款和争议解决条款,并明确在出现争议的时候所适用的法律和采取何种争议解决的方式。

三、规范商业银行选择外包商的基本程序和机制

外包商的选择是商业银行外包业务能否顺利开展的关键所在,对外包商的准入应提出原则性要求,包括外包商的经验范围、履行合同的能力、领域的专业优势、专业化服务等。因此,商业银行应注重外包商的自身实力、目标客户群、专业实力以及社会口碑方面来进行综合考量,需要尽量选择一些口碑良好、服务质量优秀、有专业的水平和信誉的合作对象。同时,在这项过程当中,商业银行必须要加强对外包商的监督,避免出现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

四、确立保护客户及商业银行信息的法律机制及保密规定

监管规章首先应该要求商业银行在外包过程中严格遵守《商业银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个人数据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劳务外包过程中有可能会使外包商在服务中接触到客户的信息和资料等商业秘密。依据我国的《商业银行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商业银行对客户信息有保密义务。所以,在外包过程中,商业银行也必须要明确在外包服务的过程中承包商对可能涉及到客户信息的的方面具有保密义务。而在涉及到客户信息的方面,商业银行也必须要征求到客户本人的同意,并通过外包合同或专门的保密协议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作者单位: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

参考文献

[1]平一.从一起纠纷案谈商业银行劳务外包法律风险的防控[J].银苑说法,2011,(7):54-56.

第3篇

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如何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的能力,如何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从企业财务应收账款入手,论述了应收账款存在的风险,以及如何通过加强企业的内部控制来防范应收账款的风险。

关键词 应收账款 内部控制

应收账款是企业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中,由于销售产品、材料或提供劳务应向购货单位收取的账款。为确保企业营销健康有序,资产安全完整,现就企业应收账款的性质,潜在风险以及内部控制等谈些个人肤浅的认识与读者共同研讨。

一、应收账款的性质

应收账款是发生在企业供应、生产、销售三个阶段中的最后一个阶段,也是最重要最关键的一个阶段。在企业实行权责发生制条件下,产品购销双方协商达成共识后,从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生效之日起,企业的流动资产——存货的价值就转移到了应收账款中,而应收账款是以一纸产品购销合同为依据的。这样就使企业保管在仓库里的实物资产演变成了保管在办公室里的纸质资料和挂在会计账上的应收款项。而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资产的增值权都以产品购销合同或劳务合同的形式给了债务人。债权人此次以后能看得见,拥有控制权的则就是一纸产品购销合同或劳务合同了。手里拿着此份合同文件,在应收账款尚未回收到账,特别是对那些诚信较差的单位或个人,债权人多有不放心,拥有讨债权的他享受的则是悬念和焦虑。这是因为应收账款的实现过程是由时空的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是一个充满潜在风险的过程。

二、应收账款的潜在风险

企业应收账款存在风险是显而易见的,经常发生的。有的是在经济合同签订时就存在了风险,不过大多则是在应收账款随时间发生变化的过程发生之。

1.应收账款变坏账损失

企业应收账款尚未足额收回发生坏账,多是由于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或是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应收账款的账龄已到三年甚至是三年以上了;再有就是企业负责产品销售的直接负责人不甚了解购货方的实际情况而受骗上当导致应收账款无法收回。以上这些被损失的应收账款,不仅包括其产品的自身价值还包括为债务人发货,提供劳务时而垫支的运杂费、差旅费。

2.货币资金未到税费照缴

企业的收入确认由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实行的是权责发生制。货币资金虽然未到账,但是只要企业产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发生转移或提供劳务交易结果能够可靠的估计就必须确认为企业的收入并按收入的金额计提缴纳相关税费。这些已缴纳的税费如果与坏账损失相关联,则在坏账发生时国家是不会退还的,概由债权单位承担。

3.虚增的利润被分配

企业应收账款为收回,但企业的收入按规定已实现,利润已形成。这种企业利润在年终财务决算时是要按有关规定和比例进行分配的。如向税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上交主管部门利润、投资者的红利分配、各种奖金等。这些被分配的利润若与日后的坏账损失相关联即为虚增利润,其负担就在债权人自己肩上。

4.增加应收账款成本支出

债务单位以借鸡下蛋,长期拖欠债权单位资金为自身谋利而不归还。债权单位则是等米下锅,这就不得不屡次派人上门到债务单位催收账款,若欠款收回则罢。如果没有收回,坏账损失照旧催收账款发生的新支出成本就白搭进去了,债权单位的催收成本增加负担加重。

5.货币时间价值受到损失

企业的产品销售价值是以现值计算的而不是按销售产品收到货款时的终值计算的,没有考虑物价上涨参数的因素。这种终值与现值之间的差额就成了债权人的潜在损失。

企业资金被债务人拖欠占用是一种非有偿占用。它使债权人现金流量减少,资金周转缓慢,利用率低,使原本可以增值的资产成了负增长。

6.增加货款多付利息减少利润

该应收回的应收账款到期不能实现而到期应付的款项要付,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要正常进行,资金紧张就成了问题,迫使企业不得不向银行申请贷款。这些贷款本息到期是要足额偿还的,这就让债权人增加了归还贷款本息的潜在压力;如果以借款投入能实现与贷款利息率的利润平衡那还幸运反之则后果可以想象。在此种情况下,其贷款利息就成了债权单位的潜在损失。

从上述可知,对企业产生的应收账款中所存的潜在风险较多,这根神经一发牵动全身,切不可小视,对应收账款应予加强其内部控制。

三、强化应收账款内部控制机制

企业由于产品营销而产生的应收账款存在着以上风险,这些潜在的风险大小,对债权人生产经营的影响也不一样,但是存在泡沫经济这一点是无争议的,风险因素大了,泡沫经济就严重了。为防范于未然,企业必须在应收账款内部管理控制建设上下功夫,把它管好了,企业全体职工的汗水和努力就不会付之东流。

1.成立产品营销领导小组

企业成立产品营销领导小组,其目的就是要加强对产品营销工作的领导和监管。小组领导由负责生产经营的主管领导兼任,其成员拟由销售、财会、审计的部门负责人组成。其具体任务是:对产品销售定向把关。经常、及时的了解掌握产品市场信息,做到产品定向不盲目,不随意;对大客户的产品销售把关。对大客户产品销量大、金额大,即使是老客户情况也在不断变化中,潜在的风险也大,产品不可随意出手;对新客户,第一次打交道,不知客户家底和信誉度,定要把好销售关。把好产品销售关的办法,就是对产品销售中的潜在风险进行评估。

2.建立企业产品营销评估制度

对产品营销评估,在时点上是产品购销合同为签订之前,在内容上是对产品售价确定并进行评估,对客户的支付能力、信誉程度、结算方式、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进行评估。以此来规避应收账款中的潜在风险。产品营销前的风险评估是十分必要的,不可缺失,要把潜在风险挡在产品购销合同签订之前而决不是在其之后。

3.明确产品营销人员的经济责任

企业在产品营销方法上,有的是采用承包方式,经实践证明值得商榷。如企业将产品销售承包给职能部门以后,部门又再分包给个人。这样企业法人和主管资产的会计部门倒是省事多了,可没有减少省心的压力。因为承包人成了主管资金的第一级,财会部门就无形降低了级次。产品销货款首先进账到承包者手中,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资金时便要从承包者账户转入企业基本账户。此种承包办法的结果是,企业对资金的控制、使用难以到位,资金从暗处流失可能比从明处流失还要多,企业承受的伤痛更大。鉴如此,企业产品营销实行岗位责任制较前者要更妥帖。企业向产品营销部门下达年度产品销售任务,产品销售过程直接由企业监控,资金的收入和使用统由财务部门调控,这样有利于财会、审计部门监管,有利于企业资产安全,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行岗位责任制不是只讲完成任务吗,个人经济利益还要与企业产品价值的实现挂钩,回收产品销售账款比完成产品销售任务更重要,只有收回产品销售账款才能算完成了产品销售任务。明确了经济责任,根据个人完成任务情况计发报酬,给予奖罚。

4.加强会计、审计监督

第4篇

【关键词】预付账款;错误形式;预付账款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09(2013)05-0119-2

预付账款通常是企业支付货款的常见方式,尽管提前支付货款会给企业带来风险,但是购货企业尤其是缺乏信誉的新设企业为了购入急需的商品,往往根据货款的总价事先支付给供或单位一定比例的货款(也有把预付账款当定金的),日后随着商品货物进入企业再支付剩余的款项。因此,对预付账款的正确理解和合理使用管理,对于企业财务秩序的合理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将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对预付账款的分析。

一、“预付账款”科目的概念和使用说明

根据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预付账款是指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给销货方的定金或部分货款,在该科目下应按供货单位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预付账款”属资产性质会计科目。对预付账款不多的企业可以通过“应付账款”科目的借方进行核算,而不设立“预付账款”科目。对企业按合同或协议所签订的预付外汇账款或定金可增设“预付外汇账款”科目进行核算。

在企业发生因购货而预付的款项时,借记“预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所购物资时,根据发票、账单等列明应计入购入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金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预付账款”科目;补付的款项,借记“预付账款”,贷记“银行存款”;退回多付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预付账款”科目。

企业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企业按预计不能收回的所购货物的预付账款的账面余额,借记“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转入”,贷记“预付账款”科目。除转入“其他应收款”科目的预付账款外,其他预付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

本科目借方余额,表示企业实际预付的款项,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补付的款项。

二、“预付账款”使用中常见错误

(一)企业购置机器设备、厂房的预付款或预付在建工程款等误记入“预付账款”

在实际会计核算中,对企业购置机器设备、厂房的预付款或预付在建工程款,由于对于预付账款的错误理解,一些财务人员将其列支在“预付账款”科目。他们认为只要是预付的各种款项,均应在“预付账款”科目列支。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预付账款科目属于流动资产类科目,用来核算购入存货时形成的预付款,它是在企业购货环节产生的。而采购机器设备、厂房的预付款项或预付在建工程款属于固定资产类核算的对象,应当根据其性质用“工程物资”或“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二)职工借支而预付的材料款误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

在会计实务中,企业采购部门人员采购材料等货物时需要先付款时,会先从企业借支这部分宽限。企业财务部门只持有采购人员的借条,而供货企业的发票和收据却在当月收不到,会计人员在做账时往往误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预付材料款。一般情况下,和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可以用“其他应收款”核算,而“预付账款”一般核算和主营业务有关的项目,如采购材料等。所以职工借支预付的材料款应记入“预付账款”而不是“其他应收款”科目。

(三)资产负债表填列预付账款项时仅根据本科目明细进行填列

会计期末,企业需要进行资产负债表的编制,有时企业可能会只根据预付账款总分类账的期末余额进行该对应项的填列,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在填列预付账款项目时,企业应综合考虑应付账款和预付账款,分析计算后才能得到正确的预付账款的余额。“应付账款”属于负债类账户,其余额应在贷方,它的经济意义属于企业的债务,但在用该账户替代“预付账款”账户时,会使应付账款明细账产生借方余额,其经济意义是已预付但尚未收到商品或接受劳务的预付款项,属于企业的债权。“预付账款”属于资产类账户,其余额应在借方,它的经济意义属于企业的债权,但在会计实务中,预付款项一般会小于企业收到货物的金额,由此使预付账款明细账产生贷方余额,其经济意义是企业收到货物的金额抵扣原预付款项后的应付款项,属于企业的债务,由于预付账款明细账贷方余额的存在。通过分析,资产负债表中的“预付账款”项目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填列:“预付账款”项目=Σ“预付账款”总账所属有关明细账户期末借方余额+Σ“应付账款”总账所属有关明细账户期末借方余额。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预付工程款和预付的土地使用权款,误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日常核算中,个别会计人员把预付工程款和预付的土地使用权款误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原因是没有考虑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特殊性。我们知道,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其开发项目属于存货,其预付工程款和预付的土地使用权款应使用“预付账款”和“开发成本”两个科目进行核算,而不是记入“在建工程”或“工程物资”科目。

(五)预付账款长期挂账,影响损益和税收

在企业按购货合同预付货款后,由于供应单位不给开发票,或对方单位可能倒闭,或未倒闭但时间达两年以上,也不可能开发票至企业,会计人员则不对这笔经济业务做账务处理,致使预付账款长期挂账,影响当期损益。正确的处理是:若估计不能收回,则将预付账款转入其他应收款再提取坏账准备。

三、预付账款常见虚假形式

预付账款的形成是在企业在购货时签订的购货合同或协议的基础上的。根据会计核算的客观性原则,企业的会计核算要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做到内容真实,数据准确,资料合理可靠。由此所界定的预付账款的虚假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单位的相关人员故意和供货商勾结起来,利用签订不谨慎的订购合同或者签订不合理、不合法的合同,造成支付预付账款后不能按期收到货物或不能收到货物,使预付账款消失,造成坏账,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而从中收取好处费等为自己谋取私利。

(二)按规定,企业的预付款业务必须以有效合法的购销合同为基础,而实际工作中有的企业的预付款业务根本无对应的合同,而是利用预付款这一“中转站”往来搭桥,为他人进行非法结算,将所得回扣或佣金据为己有;或利用该业务转移资金,隐匿收入、私设“小金库”。

(三)有的单位按购货合同预付货款后,由于对方(供货单位)不开发票或可能倒闭或撤消或未倒闭但时间达两年以上不可能开发票,其财务人员故意不对这笔经济业务进行账务处理,致使预付账款长期挂账,影响当期损益。在这种情况下正确的处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消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预付账款”长期挂账会影响损益和税收。

(四)预付账款风险防范。由于预付账款是事先付款,势必存在一定的风险,它是购货企业向供货企业提供的一种商业信用。预付账款在保证商品购入的同时也形成了预付账款风险。因此在风险防范方面,对于企业预付账款的有效管理便表现出十分重要的作用,企业所运用的管理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企业财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为了避免出现企业财会人员误将购置机器设备、厂房的预付款或预付在建工程款等记入“预付账款”,将非主营业务方面的预付支出记入“预付账款”以及将与主营业务有关的预付支出计入“其他应收款”等现象的出现,企业应定期组织企业财务人员进行专业知识教育,使他们了解最新的企业财务知识,掌握最新的财会方面的新技术。

2.建立健全预付账款管理的相关制度

第一,建立健全预付账款管理责任制度。财务部门工程管理人员负责预付账款中的设备管理工作,材料核算人员负责预付账款中的材料借款管理工作。供应部门负责预付账款的清查催收工作。

第二,建立预付账款的控制制度。为了从严控制预付账款的发生,节约货币资金的支出,供应部门要按照经过部门主任、总会计师审批后的购货合同的条款,办理预付账款支付手续,未签购货合同的,不得付款。外委工程不准发生预付账款。

第三,建立预付账款台账管理制度。财务部门与客户协商,要求客户建立预付账款台账,详细反映各客户预付账款的增减变动、余额、发生时间、对方负责人、经办人、目前对方的经营状况、预付账款的清理情况、清收负责人和经办人等情况。同时,将购货合同、签证单和台账一同保管,形成完整档案。

第四,建立健全预付账款清理责任制度。供应部门经办人要按购货合同规定的时间,组织交货,验收入库,并在7日内报销。如超过报销期限,超期的款额按每天预付金额的千分之三收取资金占用费。财务部门对所发生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的性质,或因供货单位破产、撤消等已无望再收回所购货物的,应将其转入其他应收款。每年年终,要组织专人全面清查预付账款,与对方核对清楚,并取得对方签章,做到债权明确,账实、账账相符。

3.对企业预付账款定期进行风险评估

在企业决定与购货企业签订购货合同,预付部分款项之前,企业应有专业人员对供货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做到心中有数时才能签订合同。并且,在预付账款形成之后也要时刻关注供货企业的经营状况,防止企业收到不合格的货物或收不到货物的情况的出现。

4.健全预付账款催收责任制度

按照供货合同或提供劳务合同的协议,指定专人做好结算和催收工作,制订工作计划,按期定额回收,防止可能的意外和损失发生。

总之,在预付账款应用越来越多的今天,企业应加大对预付账款的管理,因为只有在预付账款的合理和正确运用时,才能发挥其在企业购货方面为企业带来的便利,为企业运营井然有序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1]许静.加强企业预付账款的对策[J].决策探索,2007(4).

[2]谢建平.企业预付账款的风险及防范[J].现代企业,2006(5).

第5篇

由于我国自然人不具有劳动法上用工的主体资格,自然人雇主家庭雇请的家政服务员未能被囊括进劳动法之“劳动者”范畴,现行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亦将家政工人排除在外,因而,导致家政工人在意外事故发生后无法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这直接降低了家政服务员在职业发生伤害后的生活水平,挫伤了家政工人从事家政职业的积极性,并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家政产业健康地发展。为此,探讨家庭直接雇佣型家政工人工伤保险制度具有就业促进、人权保护等重要意义。

一、逻辑起点:家政工人纳入工伤保险的必然性

尽管[2010]43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工伤保险及其他有条件的社会保险险种要针对家政服务员特点,实现灵活便捷的参保缴费方式”,但是,学术界和实务界对将家政工人纳入工伤保险必要性认识不足,致使我国大量的家政工人无法享受工伤保险权益。将家庭直接雇佣型家政工人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将与自然人家庭雇主建立雇佣关系的家政工人排除在工伤保险制度之外必然产生实质上的不公平。

这种不公平主要体现在:(1)将家政工人置于工伤保险之外事实上是对家政工人劳动权的人权属性和社会保障权普惠属性的漠视。社会保险权利作为人权的基本内容是社会成员的当然权利,这种社会权利的基础在于社会责任原理。在应然意义上,“工伤保险权”是任何类型的劳动者因自己的劳动而从国家和社会获得意外伤害帮助的基本权利。对此,我国《社会保险法》第2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此为国家的基本义务。显然,确定将家政工人纳入工伤保险中的标准与理由不应因接受劳务对象不同而存在差别。(2)以用人单位无用工主体资格而将直接向家庭提供劳动服务的家政工人排斥于工伤保险之外实为“同工不同酬”的制度性歧视。我国现有的劳动法律未赋予自然人用工主体资格,因此,家庭乃至家庭成员雇佣家政工人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被排除于劳动法律保护范围之外。然而,从工作风险系数看,与家政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家政工人与家庭直接雇请提供劳动服务的家政工人并没有实质上的不同。家政工人从事具有同样风险系数的工作,其发生意外伤害的可能性并不会因为家政雇主是否有用人单位资格而不同。因此,要求家庭雇佣型家政工人承受现行法律所型构的“制度歧视”之痛显然不合理。

(二)侵权法无法有效地保护家政工人在伤害发生后的权益

家政工人伤害,无论是意外伤害所导致的生物学上的损害,还是人格尊严上的损害,均不是传统民事赔偿制度能够涵摄的。在不触动传统民法根基的前提下,通过弥补传统民事侵权法的不足,并不能够有效保护家政工人。(1)将家政工人排除工伤保险之外,不利于意外伤害风险的分散和防范。将家政工人置于工伤保险之外,意味着当家政工人发生意外伤害之时要么适用严格责任,要么适用过错责任。依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提供劳务方在雇佣期间所遭受的损害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处理。有学者将此细化为3种情形,分别为:接受劳务方有过错,提供劳务方自己有过错以及共同过错。显然,这种规定在立法理念上严重悖离《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1}。加拿大着名劳动法专家Terence G.Ison认为:侵权责任的威慑价值是有限的。尽管它激励了降低风险责任,但是却无法降低伤害发生的几率。就事故发生率而言,侵权责任太过“情节化”和不易规范化,其无法达到阻止不可预料风险的目的,无法将风险控制在满意水平{2}。(2)增加了家政工人医护的成本。当家政工人受到伤害的时候,一方面,适用侵权责任规则将诱使医生给受伤害的人提出更多的检查建议和更高的注意要求,导致康复性费用的增加;另一方面,其还反向激励抗辩性医疗,即侵权责任鼓励医生和医院建立针对任何侵权主张的抗辩记录。这可能要求病人同意做额外的检查和x照片,使病人遭受不必要的放射伤害和面临其他风险,并产生过多的费用。同时,抗辩性治疗也会阻碍医疗技术或手段创新{2}47。 (3)在侵权责任下,家政工人的权利是否最终得到保障取决于侵权人本身的赔偿能力。当侵权人无能为力时,家政工人将无法得到救济{3}。恰如1967年的《伍德豪斯报告》所指出的那样,过错之诉是彩票的一种形式。在产业事故情形下,过错诉讼仅能为不到1%的受害工人提供不确定性的解决办法{4}。反之,工伤赔偿贯彻着不降低劳动者工资报酬的原则,工伤事故法中劳动者获得补偿数额是以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的。只要经济境况符合相关条件,《社会保险法》将为那些迫切需要的人提供帮助。在我国,尽管这一理念早已反映在法释[2003]第20号《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中,但是2009年12月26日通过并公布的《侵权责任法》却使该解释的制度功效大打折扣,使雇佣关系中意外伤害的人身损害赔偿陷于了侵权责任法的制度泥潭而难以适用,使受害人难以获得充分公允的救济。 (三)将家政工人置于工伤保险之外,无法有效化解家政工人同雇主家庭之间因人身损害赔偿而产生的矛盾

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通常造成劳动者劳动能力和收益能力的降低甚至丧失,并引起相应的赔偿责任。然而,选择或设计何种赔偿责任制度,其势必直接影响到化解社会纠纷的结果。将家政工人置于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之外,是将家政工人意外伤害的救济维持在传统方式之内,是建立在假设家政工人有通过侵权之诉维护自己权益能力的基础之上。这也是诸多国家将家政工人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后的赔偿纳入侵权责任范畴处理的历史原因。然而,家政工人与雇主一旦因意外伤害发生纠纷,由于事关家政工人和其雇主双方家庭之间的诸多利益,处理不当势必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相关方的生活水平。在一些发达国家,工伤保险制度的功能在于使雇员在遭受工伤事故伤害或患上职业病时放弃对雇主的权,免受诉讼劳顿之苦,直接从保险基金中获得赔偿。对雇主而言,雇主亦可免受诉讼劳顿之苦和因承受能力所限导致的精神折磨。对此,德国学者指出:“在制定原则性规范时要考虑以是否能解除企业主的责任为出发点,至少可以把它作为一个远景目标来考虑。”这个思路是德国工伤保险立法的基础,它在将近120年的法律发展过程中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在该制度框架内,企业雇员对雇主的合理的民事赔偿要求可以通过工伤保险来解决。此类责任归属为被保险的雇员提供了法律保障并且维护了企业的安定{5}。在加拿大安大略省,威廉姆·梅雷迪斯法官于1910年受省长詹姆斯·惠特尼之命对工人赔偿问题进行了检讨并基于五个理.念(即所谓梅雷迪斯原则)提出了相应的改革措施。此后,该省根据该报告于1915年颁布了相应法律,随后该法律被加拿大的其他省采用。从此,在加拿大雇主和工人达成了历史性大妥协,形成了雇员一旦受到伤害将直接向工伤赔偿局申请赔偿救济,而不再向雇主主张相关权利的制度传统。

二、路径选择:家政工人工伤保险的指引与强制

尽管家政工人享有工伤保险权益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但是这种权利在制度层面上是以家政工人自愿为基础,还是任由家政工人集体谈判决定,抑或是强制性统一纳入工伤保险之中,各国在立法选择上存在诸多差异。但笔者以为:

(一)自愿方式无法有效防范家政工人伤害风险

在家政工人不被视为独立承包人,将家政工人潜在意外伤害风险的防御交由雇主自由选择的国家,家政工人是否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取决于雇主自愿。采该理念者,以荷兰、墨西哥以及美国阿肯色州、佛罗里达州等22个州等为代表。早在1960年,巴西《第3807号法》就明确给予家政工人一项特别权利,即认可家政工人自行缴费参加社会保险。不过,直到1972年联邦才颁布了第5859号《家政工人保护法》,规范家政工作并赋予家政工人相应劳动权利{6}。在荷兰,2007年通过的《家政工人法令》规定,雇佣家政工人的雇主若事先购买了伤残保险,那么家政工人就可以获得相关权益{7}。在墨西哥,《联邦劳动法》规定私人雇佣关系中的社会保险和健康保险完全取决于雇主自愿{8}。同时,2009年7月有关工伤和职业病的强制性社会保障方案规定家政工人可以自愿参加该计划。这一计划似乎表明参加工伤保险与否是家政工人自己的事情。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对于雇主是一件好事,因为《社会保障法案》第53节和《劳工法典》第472节规定,在无社会保障覆盖的情况下,雇主将承担赔偿责任。第472节特别明确规定其适用于诸如家庭工作一类的特殊劳动形式{9}。由此可见,墨西哥的法律对雇主和家政工人敞开了无强制约束力的工伤保险大门。但是,如果家政工人没有主动或被动地走进这扇大门,一旦家政工人在从事家务活动中受到伤害,那么家庭雇主将只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事实上,将投保工伤保险的选择权无论是交由家政工人还是家庭雇主,都将无法消解意外伤害风险纠纷的存在。并且,由于缺乏家政工人自动参加工伤保险的激励机制,其参保率通常很低。将这种选择权放开而交由家政工人时,家政工人一旦受伤,多数都会单纯地选择通过提起人身伤害赔偿之诉要求雇主家庭承担责任。实践证明,这样做不仅双方要承受诉累,而且亦不能使受害方获得充分救济。如果将是否为家政工人购买工伤保险交由雇主选择,因雇主处于主导地位,家政工人的工伤保险权益易沦为雇主的“恩赐”。可见,自愿性参与工伤保险立法模式不可能给家政工人以充分的保护,无法有效化解风险。

(二)国家指引无法拓宽家政工人伤害风险防范之路

尽管一些国家相关的劳动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家政工人的社会保险权益,但是相关机构也尝试通过制订不具有约束力的格式合同以期通过强制指引方式达到保护家政工人工伤保险权益的目的。如在瑞士的日内瓦州,2004年该州首次为家政全职和兼职工人了格式合同范本。该州还采用了“服务支票”制度。在该制度下,一个社会组织负责测算支付给家政工人工资相当的“社会费用”,并要求雇主使用服务支票支付该薪酬。该州《家庭工人标准合同》第20条规定,雇主需承担有关老年和遗属养恤金、伤残保险、收人损失、家庭安排和生育保险方面的法律义务。所有在瑞士工作的雇员必须被纳入意外伤害保险中,防范工作中和上下班时意外风险。该保险覆盖医疗费用和工资损失,保险费率标准为工资的0.1%一0.5%不等,具体费率标准需要根据相关风险确定。雇主需要为工作期间风险支付保险费用,而雇员需要为工作时间外的风险承担保险费用交纳义务{10}。目前,瑞士正试图制定在联邦层面上广泛适用的家政工人就业合同。联邦政府已经宣布了类似于日内瓦州法律的新计划,其包括家政雇员最低工资的标准工作合同计划在内。在秘鲁,通过互联网就可以获得具有参考性质的格式合同,其明确规定家政工人通常工作时间不应超过8小时,离开房间仅仅意味着服务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在法国,格式合同是集体合同的附件,需要同集体合同规定保持一致,并且要求合同应该明确总工资和各项扣除后的净工资{11}。这类格式合同范本因为是由政府部门的,有助于家政雇主和雇员按照相应的劳动标准建立规范工作关系。同时,还可能减轻相关当事人的管理责任。显然,格式合同必须在认可家政工人最基本的人权和劳动权的基础上制定。

具有国家指引性质的格式合同尽管也体现了对家政工人劳动保护干预这一国家意志,但这种国家意志最终能否实现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则取决于该行业家政用工主体的自身的集体良知和实现国家意志的自觉性。当集体良知缺失的时候,作为经济理性的家政用工主体很难从家政工人劳动权益保障的角度自觉实现国家意志。如广州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监制的《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不仅没有从保护家政工人劳动权出发,反而力图实现家政工人权益保护方式的非劳动法化。可见,格式合同模式是否能达到防范家政工人工伤之目的,尽管取决于家庭雇主是否自觉遵守该合同,但在家政行业协会被企业所把持,家政劳动者缺少自己声音的时候,格式合同所体现出的不过是政府部门和家政产业盈利者们共同削减家政工人劳动权益的“经济人理性”。 (三)集体协商机制无法实现有效预防家政工人人身伤害风险的目的

在法律明确排除家政工人适用社会保险法的情形下,家政工人需要通过自身力量寻求保护。其中,通过与雇主组织谈判签订集体协议是家政工人不得已的选择。在以法国、希腊和意大利为代表的集体谈判机制较为完善的国家,家政工人的工伤保险待遇是根据集体协议来加以保障的。在法国,全国性集体协议CCN适用于家政工人。这项协议于1980年6月3号生效,经1982年5月26日的枢密令决定扩展适用于所有家政工人的雇主,而不论他们是否是雇主联合会的成员。CCN被认为是法国在集体协议方面最具创新性的制度设计之一。该协议的有关解决方案保留了更为开放的特征,其第1条规定:如果工人超过50%的工作时间从事雇主事务内(非家务)的活动,那他们则被排除在1980年的CCN适用范围之外。反之,如果花费不到50%的工作时间从事家政工作以外的这类事务,那么这些工人仍然被认为属于CNN所认可的家政工人的范围{12}。尽管法国政府的这一政策引发了激烈的争论,但是集体协议现已被广泛视为签署者之间合同义务产生的根据。此外,在法国,关于私人住宅的园丁—看门人的国家集体协议制定于1986年1月;另一个有关家政工人的国家集体协议颁布于1999年11月,2000年3月法国对该集体协议范本进行了修订{13}。

集体协商机制的推行往往要以具有代表工人利益并有话语权的强大工会为前提。家政工人工作的分散性,使其工会的组织程度很低。目前,我国仅有西安和深圳等少数城市建立了家政工人工会,并且运行极为困难。因此,对于中国的家政工人群体来说,采取集体协议方式确保家政工人工伤保险权益,不仅没有组织条件,而且经济、社会条件都不成熟。

三、费用考量:家庭承担工伤保险费用合理性判断

法律责任的承担从来都是以利益归属为重心加以考量的。因此,究竟由谁为家政工人在劳动过程中的人身伤害买单,需要通过综合分析家政工人劳动所创造的利益和价值归属加以判断。

(一)将风险防范义务配置给雇主更利于防范事故的发生

瑞典1970年《家政工人法》明确规定:“雇主必须采取所有必要措施防止损害雇员的身体健康和意外事件的发生,雇员在工作中也应当尽量避免损害身体健康和意外事件的发生”{14}。这说明,在家政工人意外伤害风险防范中雇主和家政工人都负有相应的义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伤害发生后必然按照过错原则处理。事实上,没有风险就没有社会的存在。没有风险就没有工业产出和消费。人们必须决定(在一定程度上是各自独立决定)愿意承担什么样的风险;社会也必须决定(在一定程度上是通过集体合意决定)可以承受什么样的风险{2}46-48。从工伤风险来源和有利于控制风险的角度看,雇主无疑是防止外部风险的最直接力量。固然,风险的发生,有可归于家政工人本身的因素,但是,家政工人意外伤害风险并不总是可以归咎于家政工人的。

将损害责任配置给雇主可以从两个方面预防和减少风险的发生:一方面,由于增强了家庭雇主保护家政工人的注意义务,可以使其在选择家政工人时更仔细。另一方面,将意外伤害责任配置给雇主相比配置给家政工人而言可以更好地以保险方式分散责任风险。况且,工伤保险制度已经为家庭雇主提供了分散风险的合理机制,雇主是最适当的“风险吸收者”和“风险处理者”。

(二)将家政工人伤害风险配置给雇主是雇主责任的必然逻辑

雇主基于雇主责任原理支付工伤保险费用的理由有三:首先,在家政劳动过程中若发生工伤事故,雇主虽然没有直接的侵害行为,但从伦理或感情而言,家政工人履行义务的行为相当于雇主行为的延伸。因此,当家政工人的行为被视为是雇主行为的时候,家政工人受到的伤害当然应由雇主承担责任。其次,家政工人的一切行为均是为雇主利益所为,雇主不能在获取利益后逃避为了获取利益所带来的风险。最后,工作是否具有营利性与享受工伤保险权利并不具有必然联系。例如,《葡萄牙工业事故和职业病保险法》第2条规定:“任何为他人利益从事一项活动者,均有资格得到赔偿,无论这种活动是否属于赢利性质。任何受就业合同的制约,或是依照法律被认为具有同等效力的合同,得视为为他人利益而工作者;学徒,接受培训的人员和联合或单独提供专门服务的人员,因为他们在经济上依赖于他们提供服务的对象,因此,也得视为为他人利益工作者”{15}。

《瑞士债法典》明确规定了家政工人属于个人劳务合同的规范对象。其第328条规定:“雇主在劳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对雇员给予相应的关照和保护,对雇员的健康状况从道义上给予合理的注意。为保护雇员的生命和健康安全,依照个人劳务合同关系和工作执行性质的要求,雇主应当依照经验、技术状况采取必要的,切实可行的,符合企业或者家庭条件的措施。”{16}此外,《瑞士债法典》第328条(A)居住社区规定“雇员居住在雇主家中的,雇主负有向其提供充足的扶养条件和满意的住宿条件的义务。非因雇员之过错,雇员因生病或者意外事故不能履行其工作的,雇主应当给予一定期限的关照和治疗。在提供服务的第一年,期限可为3个星期,此后依据雇主与雇员关系的存续期间及其他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期限。于雇员怀孕和受监禁时,雇主应当向雇员提供相同的扶助。” {16}84可见,《瑞士债法典》实际上也将家政工人工作过程中遭受的伤害责任于一定程度上配置给了雇主。

(三)由家政工人承担风险会加重其举证责任和风险的防范义务

当家政工人受伤而作为原告的时候,若要其举证雇主存在过错,无论什么样的理由都不得不承担诸如“是谁的行为伤害了你”这样的反诘所带来的败诉后果。当理性的注意并不能消除风险而成为采取严格责任原则的理论基础的时候{17},由雇主来承担家政工人因意外事故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则构成理性制度选择的法理基础。事实上,这种法理基础和制度选择已经为法国、瑞士等国家立法所确认。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384条规定:“主人与雇主,对其家庭佣人与受雇者在履行他们受雇的职责中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瑞士债务法》第55条规定:使用人对自己的被用人或劳动者在劳务或执行事业中产生的损害承担责任。我国司法

机关也持法瑞两国立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将家政工人的意外伤害责任配置给家庭雇主,具有法益安排的正当性。 四、立法取向:我国家政工人工伤保险之路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并没有为制定家政工人职业健康保险政策提供适当的空间。如何构建起合理的家政工人职业健康安全工伤保险制度乃我国家政产业发展所面临的当务之急。

(一)立法策略:修改《社会保险法》,将家政伤害保险纳入其中

现代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实践已经表明,未建立劳动关系并不当然地消除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的权益。现代社会保险立法正在经历从以主体间存在劳动关系为享受工伤保险权益的基础到以主体有从事劳动的行为为享受工伤保险权益基础的变迁,这种变迁是新经济时代的必然要求,也是工伤保险制度重构的时代基础,更是宪法所规定的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的必然演绎。我国《社会保险法》第10条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23条有关医疗保险的规定秉承了第10条精神和理念,许可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自行加人养老保险。第10条和第23条的规定表明我国立法已经突破了保险权益享有必须以劳动关系建立为前提的传统理论,实际上将自我雇佣者纳入到社会养老、医疗保险制度中。然而,第33条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则抛弃了第10条和第23条的理念。这说明我国《社会保险法》未能在工伤保险方面突破社会保险权益享有上的“劳动关系前提论”,将包括家政工人在内的诸多非正规就业者排除在工伤保险法之外,成为该法的一大缺陷。为了给不具有劳动法上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诸如家政服务员类自我雇佣者、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参加工伤保险的空间,我国立法应建立二元工伤保险机制,即在坚持传统的以劳动关系为前提的工伤保险制度的同时,建立自然人为了防止为他人提供服务而遭受伤害风险之目的,自行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制度。

(二)立法思路:以工作时间为标准分担保险费用

基于二元工伤保险路径,如何克服工伤保险费通常是由“雇主”而非家政服务接受之自然人和家庭承担的制度障碍,是合理分担家政劳动关系中工伤保险责任的重要前提。笔者认为,克服该障碍乃至合理分担工伤保险费用的思路需要以劳动关系判断标准为路径,即雇主是否应该为家政工人购买工伤保险事实上取决于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这直接涉及到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范畴的界定。家政工人是否应该被纳入劳动法保护范围,核心因素是其从属性的判定。事实上,不管是做什么工作,只要雇员被雇主雇佣而取得收入,就表明其从事了劳动,就应该获得相应保障。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家政工人与雇主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足够“从属性关系”。

对于家政工人是否具有从属性的判断,经济上的依赖程度是实质,对劳动者工作时间控制的认定标准是手段。但是,经济上的依赖性不如时间上的控制性更容易满足从属性判断的技术性要求。工作时间标准易于测算,便于操作,并具有相当的合理性:(1)享有工伤保险的权利按照时间标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测定家政工人的职业化程度。从事家政工作的时间越长,则表明家政工职业化倾向越明显,有助于促进家政产业化、职业化发展。(2)以工作时间或者劳动报酬等为条件来确定家政工人是否应当属于工伤保险利益享受者,实际上是在不同层面印证劳动者的“从属性”。L作时间达到一定标准在一定层面上可以反映出家政工人在经济上对雇主的依赖程度。工作时间越长,家政工人的工资报酬越高,从属性越强。

第6篇

本年度,公司法律事务部认真贯彻落实股份公司和集团公司关于法律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自身实际,以服务生产经营为中心,以提升法律风险防范能力为重点,以加强法律队伍建设为支撑,以推进法律管理信息化为手段,为公司又快又好的发展提供全面有力的法律支持。现将公司本年度度法律事务工作总结如下:

1、进一步加强法律机构建设和规章制度法律审核

今年,我们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法律事务部工作职责和岗位职责,各部员分工合作、各司其职。按照股份公司的要求不断收集、汇总适用公司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并及时更新,同时要求各项目部按时上报施工地的规章细则,从而及时规避法律风险。同时,公司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法律联络员制度,在公司机关各部门及所属项目部确定1-2名法律联络员,为了保证沟通的顺畅建立了网络QQ群沟通平台以便于公司与各分公司及项目部及时有效的开展法律事务的沟通。

2、分析案件,探索案件规律,指导项目部开展工作

今年以来,公司法律事务部对项目上发生的纠纷案件进行调查、分析,督促及时解决,摸清了项目部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债务纠纷等案件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针对这些不足督促及时改正,认真落实,同时各类法律纠纷案件案卷材料均已立卷归档,录入法律合规系统。到目前为止,民事纠纷案件1起,债务纠纷案件2起,现已全部处理完毕,尚无新的纠纷案件发生。

3、努力完成公司的合同评审工作

为了进一步规范合同管理,公司法律事务部根据集团公司合同评审的相关要求,在指责范围内将合同评审工作进一步做细做实,认真细致的发觉每一份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有效规避了法律风险。本年度截止目前,全公司合同审核数量(包括施工合同与劳务合同)为79份 ,审核率达到100%。

4、开展六五普法教育

公司法律事务部按照集团公司第六个五年普法规划的要求,成立了以董事长、总经理为组长;总法律顾问为副组长;机关各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的“六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律事务部。主要负责公司普法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负责普法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和对外联系等日常工作。在六五普法期间,组织公司领导及机关全体员工进行了二次法律视频讲座学习,掌握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同时在公司范围内举行了一次法律知识竞赛,增强了全体人员的法律意识。

5、授权经营工作的严格把控

根据公司下发的《关于规范法人授权委托经营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公司授权委托书法律审核工作一直都遵循着归口管理、程序规范、责权明确、依法合规的原则。各分公司及项目部的授权审批程序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本年度截止目前,法律事务部总共审查出具了5份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审核率达到100%。

6、公司法律事务人员的素质进一步提高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法律人员的选拔和培养,不断加强法律人员从业水平,全年我们积极组织了8人次参加股份公司和集团公司举办的各类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培训。尤其是今年7月至10月,我们派人参加了股份公司组织的为期3个月的北京外经贸大学涉外法律与英语培训班,极大的增强了法律从业人员各项素质的提升。

在本年度截止目前的工作中,针对年度目标的完成情况,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主要体现在:相关部门、项目部对于合规性评价工作、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收集、识别工作,重视程度仍显不够,还需继续加强;各项法律事务工作深入基层的力度还不够,法律服务与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结合不够紧密,有待继续加强。另外,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壮大,公司内在的法律需求也在不断增加,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发现不足,持续改进,是我们法律工作的职责所在。

 

二一四年工作计划:

1、加快人才培养,提高执业水平

在今后的工作中,根据集团公司的要求,加强学习培训,鼓励具备条件的人员参加国家法律职业资格或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同时以讲座的形式组织公司法律联络员进行学习,加快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后备人才队伍的培养,努力实现持证上岗率的大幅度提升。

    2、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提高全员的法律意识风险

进一步加强研究股份公司和集团公司关于开展法律工作的有关精神以及开展与企业安全稳定发展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主要做到深入基层项目开展法律宣传教育,不断规范公司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促进企业依法经营,使法律观念尽快融入到企业文化中来,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

3、加强沟通联系,保障法律事务顺利开展

第7篇

摘 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逐步推进,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全面到来,越来越多的承包商一步步迈出国门,走向国际,承建了一系列的国际工程。但是,受到一些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许多承包商在国际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许多问题,稍不留意就会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本文首先简述本文研究意义,接着对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风险控制等概念及特征进行概述,然后归纳了我国当前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风险控制现状和存在问题,最后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解决建议。

关键词 国际工程 承包合同 管理 风险控制 建议 一、对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中的风险控制展开研究之意义

(一)实践意义

对于承包商而言,合同是确保自身利益的关键所在。但是,由于我国国际工程承包行业兴起较晚,发展时间也不长,许多承包商不具备合同管理风险控制意识。往往无法对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的风险进行有效控制,进而失掉合同中应当享有的权利,给自己带来不便甚至造成损失。纵观整个国际市场,在国际承包界其实已然形成了以法律合同观念作为基础的承包合同管理体系,并且也产生了相应的专职专业人员进行合同管理。但是,我国在对国际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管理时,囿于东西方文化差异、语言能力、法律知识、实践经验等。无论是在合同签订、合同管理还是风险控制方面,都与国际标准存在着一定差异。

(二)理论意义

从理论上看,我国当前对合同的研究大多集中在以下内容:合同条款、合同招投标、合同索赔等方面,针对合同管理存在的风险开展的研究并不多。本文另辟蹊径,对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中的风险控制展开研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丰富该领域理论知识,在风险管理体系的完善方面做探索性研究,对专家学者研究有一定启发意义。 二、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中的风险控制相关概述(一)国际工程承包合同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概念建立在“合同”概念之上,一般指涉外经济合同,往往是在国际工程承包活动中签订,签订主体为业主和承包商,主要目的则是确定两者之间的权利、业务,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进行。并且,一旦签订合同,双方义务及权利就产生,受法律保护和制约。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与其他工程承包合同相比,具有以下几点特征:

特征一,国际化。国际性主要是体现在承包合同签订双方各自来自不同国家,通常是某一个国家的承包商为另一个国家进行工程项目建设工作,从而与该国业主、法人签订合同。正是由其国际性决定了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受到多个国家的法律制约与束缚,在合同签订之时,应当对具体条款仔细考虑,不得违反任意一方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此外,在工程款项结算之时,由于来自两个不同国家,其结算货币种类往往为两种、两种以上。再者,一旦工程发生纠纷、出现争议等需要劳动仲裁的问题,为公平公正起见,往往需要第三国介入,进行仲裁。

特征二,多元化。在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时通常只有承包人、业主双方,但是,在合同实际执行、正式是工程中往往会牵涉到其他多方。例如,业主方还可能涉及到咨询公司、咨询工程师。承包方则会涉及到原材料供应商、分包商、合伙人等。除与双方存在业务往来的各方之外,还包括有银行、保险公司诸如此类的担保机构。而国际工程往往建设时间较长、规模较大、技术较复杂,在建设时需要多家公司一同进行、联合承包。在实际国际工程承包中,有时候可以看到几十家承建商签订合同。基于此,在承包主合同之外,其往往还附带着原材料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劳务合同、技术转让合同、设备租赁购买合同、融资贷款合同等其他合同。

特征三,履约时间长、风险大。通过以上论述可以看出,在国际工程承包项目建设时,其施工周期通常较长,少说几年,多则十几年,甚至更长。因此,在如此长的施工时间里,可能出现各种各样的影响因素,使得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履约风险加大。例如,政治环境、经济发展、自然条件、经营管理等多重因素都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对承包方履约造成影响,增大了其履约风险。

(二)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是指,通过对风险发生前的规律进行研究,尽可能的控制风险发生的频率,降低风险损害的一种策略、方法、技术、手段。其主要目的是规避、减少由风险带来的损失,将企业损失降低到最小化,以最小的经济成本实现最大安全保障的目标。其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风险识别。所谓风险识别,是指对风险识别源、影响范围、产生原因、可能导致的后果等进行分析,生成较为全面的风险列表的过程。在识别时,考虑的不仅仅是该事件潜在的损失,而且还要思考其中是否藏有机会。

第二,风险估计。 风险估计需要以识别为基础,运用概率统计、资料分析等方式,结合分析结果对承包项目中各种可能发生的风险概率、一旦发生对施工的影响程度等方面进行评估。简而言之,风险估计就是以相关资料为依据,对风险进行定量分析。

第三,风险应对。这是风险控制中最为重要的环节,风险识别、估计均是为其做铺垫。风险应对主要是对改变、规避风险的措施进行选择,并加以执行,达到改变、降低风险的目的,并且对风险带来的影响做好预案,减少损害。

三、我国当前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风险控制现状和存在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加大,人们物质文化提升,国际市场越来越规范化,在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风险控制方面取得了不小的进步。但是,也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并且由于受到这些问题的影响,使得一些承建公司不再继续承接国际工程或导致其经济受到了损失。通过在实际工作中走访调查,对当前存在的问题进行以下归纳:

(一)缺乏合同管理意识

众所周知,从事国际工程承包的管理人员大多经验较为丰富,其主要经验来源为国内工程项目的管理。在我国工程承包过程中,对承包合同的认识并不够深入,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往往以业主的命令、要求代替合同条款,从而造成了管理人员对合同并不重视的情况。如果管理人员将这种思想延续到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中,很有可能给项目建设带来极大的风险。

(二)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准确度不够

纵观国际工程承包行业,FIDIC合同条款是使用较为广泛的标准合同条款,也是被绝大部分国家、部门公认相对而言较为合理的合同条款。然而,在实际合同管理中却发现,我国工程承包商对该合同的条款理解并不充分,甚至存在着偏颇。尤其是在国际惯例、默认条款出现之时,许多工程承包商并不了解,也未加以重视,从而造成风险。

(三)合同管理人才十分缺乏

通过上述论述可以得知,国际工程承包需要签订的合同数量多、种类杂,涉及技术、经济等多个方面。这就对合同管理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但我国当前建筑市场尚不发达,尤其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更是存在很大一段距离。此外,受到我国与别国文化、思维等多方面的差异影响,我国合同管理人员在开展工作时阻力也较多。因此,在我国几乎很少见到专门从事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人才。 四、我国当前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风险控制策略

(一)提升合同管理风险控制意识

要想在国际工程承包中规避由合同带来的风险,首先需要切实提升合同风险控制意识。其一,应当对上述包括国际工程承包合同、风险管理等在内的概念及其特征进行了解。其二,还需要明确意识到合同管理中风险控制的重要性。其三,承包方应当就合同事宜与委托方开展有效、持续的沟通,保持沟通渠道顺畅。其四,承包方必须将以上三点理论运用于实践中,并不断总结、反思存在的不足,及时修正。

(二)提高风险控制理论知识

为规避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承包方需要具备一些实际可行的风险控制理论知识,确保工程顺利完成。

第一,风险回避策略。风险回避是一种最为彻底的风险管理策略,直接将风险事件可能发生的概率降为零。一般来说有两种方法,第一是自动放弃合同的签订,从源头规避了风险。第二则是,通过合同条款对风险进行回避,是较为积极的方法。例如,在签订合同之前,与工程承包合同中加入风险防范条款就是十分有效、积极的风险回避策略。

第二,风险转移策略。顾名思义,风险转移是指签订合同的一方把自己有可能会承担的风险转移出去,让他人承担,以此达到避免损失的目的。这一策略主要是针对一些不可预见的风险,是在西方发达国家使用最多的策略。例如,通过保险、担保的方式实现风险转移。以担保为例,国际工程承包商可以在签订合同之时向业主明确提出担保,并且在将保证条款、抵押物品、期限、范围等具体内容在合同中写明。

第三,风险自留策略。风险自留是指在对合同风险进行一系列识别、评估、分析等措施之后,将其中存在的风险逐一对比,仔细权衡,主动把某一类风险留在承包商内部解决。风险自留策略需要具备一定的风险储备金,并且做好风险预案。

(三)提升全员风险意识,组建专业合同管理队伍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风险主要存在于承包商一方,而承包商往往需要进行激烈的市场竞争,最后夺标成功,方能承建工程。而承包方的每一位员工都关乎到工程的承接、施工、进度、质量等多方面,要想控制承包合同管理中的风险,就必须提升全员风险意识。例如,在投标、合同谈判、签约、执行等各个阶段,所涉及的工作人员并不相同,承包方应当尽量提升每一个员工的风险意识。此外,组件一支专业的合同管理队伍也是确保风险控制效果的有效途径。在进行承包合同管理时,不仅仅需要用到工程专业知识,还涉及到法律、管理、造价、财务等方面。因此,要想真正胜任合同管理工作,就必须组件专业队伍。按照队伍中成员精通技术、法律、管理、造价、财务等不同的方面,将合同中对应部分分发给起查阅、审核,尽量做到不将任何可能潜在的风险遗漏掉。 四、结语

总而言之,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中的风险控制是一项意义重大、任务繁重的工作。承包方应当不断完善理论知识,了解、掌握更多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策略,在实际工作中对理论知识进行完善,做好风险控制工作。

参考文献:

[1] 李成.国际工程承包合同风险管理体系改进[J].中国水运,2011(09):23.

第8篇

关键词:农村住房保险;叠加保险;金融精准扶贫

一、现代新型农村住房保险的意义及发展现状

近年来,国家多次出台相关保险惠农政策,让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红利惠及广大农村居民。2014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要求“积极发展农村保险,扩大农村保险覆盖面,提高农村保险保障程度”。国家“十三五”规划建议还提出,未来五年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作为特殊的社会风险管理工具,保险可为“十三五”规划中的精准扶贫提供助力,在金融扶贫领域与时俱进地发挥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①的独特作用。地处台湾海峡西岸的福建省长乐市,是一个火灾、台风、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多发地区。在历史情结和现实因素等的交织影响下,当地农村地区经济长期相对不发达,基础设施较为落后,导致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也较弱。大力推动发展农村住房保险,对提高当地农业生产力及保障农民生活具有重要意义。农村住房是农村居民的最为基本的生活生产资料,由于历史和地理原因,长乐市广大农村仍普遍存在以木材为主要框架混合泥土筑成的农房,一旦遇到重大自然灾害,这些农房往往受损严重,同时落后的经济条件也延缓了灾后重建家园的进度,长此以往农民难以脱贫、因灾返贫成为农村“魔咒”。因此,持续推进农村住房保险成为精准扶贫首要任务之一。2016年10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福建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支公司(下称“人保财险长乐支公司”)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快推进全辖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其在“致农民的一封信”中明确了农村住房保险的对象,通俗地区分了保险类别,细化了理赔标准,规范了理赔程序。以上实施方案中最令人瞩目的当属区分了农村住房保险的类别,创新了保费分担机制,将保费承保方式分为基础保险和叠加保险。一方面,基础保险保费仍然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农户个人免缴保费;另一方面,新增的叠加保险保费规定为每户12元,由省市县财政、农户个人分别承担。以上实施方案中还规定全省所有的低保户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免缴保费,且能自动享受叠加保险理赔。参与叠加保险的农户向保险公司的索赔金额上限也由原来的1.3万元上升至最高2.8万元。农村住房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火灾、台风、暴风、暴雨、泥石流、洪水、冰雹等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属于保险责任的意外事故。农村住房保险是一个地域性的概念,从长乐市所涉及的保险对象范围看,仅包括房屋坐落于长乐市广大农村乡镇或者行政村,且拥有长乐农村户籍的农户;对于不长期居住或者属于“一房多户”的农村居民,只要满足条件均可列为保险对象。农户受灾后应及时向中国人保财险服务热线95518报案,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及时派遣查勘人员至现场核实受灾情况及损失程度,理赔人员须在接到农户理赔材料后的10日内及时进行理赔,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农户财产损失,保护农户的财产权益。截至2017年5月31日,全市累计实现农村住房叠加保险保费收入199余万元,共16.59万户参与投保,向保险公司转移了41.47亿元的保险风险(见表1)。

二、现代新型农村住房保险试点面临的制约因素

(一)运营监管因素。一方面,长乐市地处东南沿海地区,多山且农村覆盖面积广,农村人口居多,导致每年保险公司的农村住房保险承保工作冗杂繁重。作为政策性保险的现代新型农村住房保险采取“政府补贴扶持、农民自愿投保、保险公司运营”的方式,保险公司是运营的主力军。以福建省长乐市为例,人保财险长乐支公司作为地级市县级支公司,不仅自身工作繁重,分散各地的广大农民群众也存在许多不便。另一方面,当有限的人力投入收集并整理承保数据时,数据就难以确保真实性、准确性,先期承保工作的真实性将影响后期理赔工作质量。

(二)道德风险因素。保险总是与道德风险相伴而生,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保险市场信息获取的不对称性。往往处于信息优势地位的一方为使自身利益最大化,利用自身优势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的一方带来不利后果。对于现有农房使用状实践与思考实务况,农户作为房屋所有者必是信息优势方,这种情况下始终存在着农房是否是因为保险责任而进行理赔的争议。在以往理赔案例中,存在部分农民利用自然灾害等保险责任,制造出房屋自身年久失修却利用因遭受当前灾害倒塌的假象来骗取赔偿款。如何实时有效规避道德风险,成为经办财险公司理赔队伍目前急需破解的一道难题。

(三)理赔管控因素。据调查,农村住房保险因责任细化后部分出险标的面临理赔难问题。农户房屋受灾后须向保险公司报案并且提供理赔所需材料才能进行索赔补偿金,但索赔须以出险原因属于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范围为前提。以福建省长乐市为例,长乐气候温暖湿润,一年四季降雨较为集中,而长乐农村地区农房整体结构多为木材搭建的,还有极少数农户住房的屋顶纯粹是由茅草铺就的,导致农房因雨情出险的案件占据多数。但是保险责任中暴雨的标准为16mm/1h、30mm/12h、50mm/24h,这就出现房屋出险了但是因实际雨量达不到标准雨量而无法理赔的情形。理赔标准的细化使得在索赔有据可依的同时却面临理赔难局面,使农民不能及时弥补因灾遭受的家财损失,也给脱贫攻坚工作带来阻碍。

(四)灾害预警因素。长乐农房损失主要由台风、洪水、暴雨、泥石流、火灾等因素所致。实际上,广大农户每年遭遇的这些自然灾害都可以在事前被预警,农民可采取相关预防措施来降低损失、平衡风险。但从目前看,针对灾害的预警机制仍然处于不成熟阶段,面对灾害农民只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人身安全,而灾前对住房的预防措施缺位往往导致遇险房屋受损严重。

(五)保险意识因素。尽管当前农村基础建设正逐步完善,科技网络设备的农村覆盖面也在不断扩大,但在偏远农村信息仍不完全畅通,“留守”的中老年农民群众对保险的认知水平普遍偏低,导致广大农村农民群众仍未全面建立起风险防范意识,甚至对保险行业仍存在认识误区。

三、对策建议

(一)着力打造农村住房保险队伍。由于目前农村住房保险以户为单位需要进行实名制资料收集工作,故急需组建一支更壮大、更专业的保险队伍。现代新型农村住房保险的发展丞待构筑农村网络平台,建立起由劳务合同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营销员、农村专职干部、农村兼职干部等组成的协保、协赔队伍,助力保险公司开拓农村保险市场。

(二)完善参保房屋档案。每个保险标的现存价值不同导致保险人承受的风险不同。近年来农村住房保险责任已逐步完善,因此完善参保房屋档案成为辅助规避道德风险的又一方案。可在前期每年收集的农户户主资料的基础上,完善农房的年份、地理位置、材质、结构等基本信息,给后期理赔提供更全面客观的依据,从而降低道德风险。

(三)注重提高理赔人员素质。保险公司作为被保险人的风险管控机构,最应避忌“投保易、理赔难”问题。在涉农住房保险理赔环节的设计上,应最大限度地精简理赔手续,理赔条件不仅要合法也应合理;理赔员在遵守规则的同时也应具备自身的判断,对于确实因自然灾害出险的农房应合理地进行理赔。

(四)建立防灾预案机制。根据往年各种灾害发生的情况和频率,及时拟定并执行防灾预案是降低灾害风险的必备手段。如天气干燥时,应及时预警农民防火;到了台风季或者雨季,则提前预警农民防洪水、暴雨,必要时应对房屋进行及时修缮、加固。随着时代的进步,保险公司不应仅局限于通过赔偿来降低农户损失,还应发动广大农民群众和基层政府共同部署开展风险前预防工作。

第9篇

关键词:劳务合作;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7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4-0013-04

改革开放近30年来,我国对外劳务合作事业保持相对稳定的进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截止2007年底,我国累计对外签订劳务合同已达到523亿美元,完成营业额478亿美元,共计派出劳务人员 419万人次,2007年年末在外人数有74万。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据国家统计局公布国务院农村普查结果,至2006年末,我国农村劳动力总资源为5.3亿,中国农业实际需要的劳动力为2亿,因此有3.3亿农村富余人员需转移到城镇或谋求其它出路。目前每年城镇增加的无业、企业下岗人员近一千万,此外每年还有涌入社会寻找工作的300万大专院校毕业生。面对这种状况,我们不得不清醒地意识到我国面临就业压力的严峻局面。因此,分析我国开展对外劳务的不足与障碍,努力探索各种应对方法和解决措施,以便进一步拓展国际劳务合作领域,提高我国对外劳务输出的管理水平和外派规模,对缓解国内就业压力、获取外汇、改善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1 影响我国对外劳务合作的主要因素

(1)国际劳务市场的制约。许多劳务进口国在引进外籍劳工问题上,不仅有经济方面的考虑,还有政治利益的权衡。一般来讲,这些国家的政府,为保护本国公民的就业和稳定社会秩序,在数量或行业领域上对普通劳务人员的引进施加了各种严格的限制。主要手段包括国别政策、配额管理、工作许可证和签证发放、行业限定、工作年限规定等等。就我国而言,目前我国外派的劳务人员绝大多数是普通劳务的工种,可以说,劳务输入国的政策是制约我国对外开展劳务合作的外部因素。必须指出的是,由于历史的原因,世界上不少发达国家对我国仍怀有戒心和疑虑,在引进中国劳务人员方面慎之又慎,特别增设一些歧视性条件,比其它国家的人员多增加了一道政治上的门槛。严格来讲,目前发达国家中只有日本向我国开放有限的劳务市场,加上德国开放中国厨师、英国、美国批准的极少量护士、以色列允许输入过建筑和农业工人外,欧洲、北美和澳洲等大多数发达国家的劳务市场基本上仍将我国劳务人员拒之门外。

(2)统一管理机构缺位。我国目前有两个部门负责管理我国的对外劳务输出。一个是商贸部下属的中国对外工程商会,另一个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际交流服务中心。商会历史较为悠久,从我国援外开始,直至对外的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既拥有对外劳务输出的传统优势,又有我国政府海外的商务信息和资源,因此外派的人数占全国的绝大部分,管辖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近2000 家;中心成立于2002年,主要负责境外就业管理与服务,同时监管我国近400家境外就业的中介企业和机构。由于劳务输出由商贸部和劳动部共同管理,多头对外,行政管理要求和标准不能统一,造成正规的劳务输出渠道局面混乱,使不少经营对外劳务业务的企业不得不同时申请两家的经营许可证,目的在于既可以躲避商会管理严格、限制高收费的规定,又可以左右逢源,享受双方输出渠道的各自好处。尽管企业乐在其中,但现实是不可回避的。不同的主管部门管理着几乎雷同的业务,从各自的角度出发,往往看法相左,难免产生冲突,也难于达成统一的协调意见。最终的结果仍然是你吹你的号,我唱我的调。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能交叉、管理责任不清,必要的服务体系残缺,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中国对外劳务合作的顺利发展。

(3)对外劳务企业自身的弊端。在国际劳务市场巨大的商机面前,我们不能忽视劳务外派企业长期存在的问题。目前,一是企业综合竞争力不强,在软实力方面,还存在问题。个别企业对国际市场深层次了解不够,对一些国家的市场道不明、说不透,对一些国家的法律、法规情况不了解,导致不能完全守法经营; 二是公司缺少思想素质较高、熟悉国际劳务市场、具有专业技能和外经管理人才,造成对外交流或业务拓展的局限性。三是个别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有盲目性,社会责任意识差,由于企业管理不善造成的安全问题不容忽视。四是在一些市场和专业领域,企业之间互相竞争、过度竞争、恶性低价竞争的现象依然存在,导致国家利益、行业利益和企业利益遭受严重损失;五是安全保障与风险防范不足。随着我国对外劳务进一步发展,涉及的市场和领域越来越多,企业卷入当地各种纠纷的可能性越来越大,突发事件、恐怖威胁、社会动乱等安全风险不断增加。建立安全保障机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正成为我国劳务外派企业日益紧迫的课题。

(4)劳务人员竞争力低。国际劳务市场的竞争,最主要的是外派人员素质和技能的竞争。世界银行曾做过统计,认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向外输出移民的数量每增长10%,贫困人口可减少2%。因此,许多国家都采取各种措施鼓励本国劳力输出。但受到技术水平和劳动力素质的限制,世界普通劳务市场的同质竞争现象非常严重。我国劳务人员尽管以刻苦耐劳、诚信努力闻名于世,但遗憾的是技术层次和文化水平均较低,较难满足国际劳务市场发展的需求。我国劳务输出70%以上为普通劳务,而且很大一部分是以农村剩余劳力和城镇富余普通工人为主体,所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仅能从事于建筑、纺织、制衣、农业、渔工等相对技术含量低的工种,没有任何优势可言。尽管一些劳务进口国有大量引进中高级劳务人员的需求,但对引进人员的专业技术资质、学历文凭等审查相当严格。我国在这些领域尚未与国际接轨,获得的学历和学位不能得到认可。此外,语言能力障碍也是我国外派劳务人员普遍存在的问题,这不仅给雇主和雇员之间的沟通带来很大不便和困扰,也为劳务人员本人的工作与生活带来极大的困难。因此,与菲律宾、印度等以英语为母语的亚洲劳务输出大国的竞争中更处于下风。

(5)劳务信息渠道不畅。对外劳务合作涉及国内国外两个市场,要求准确可靠的供求渠道和信息。但目前我国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普遍规模小,开拓国际市场能力不足。绝大多数在海外没有设点,主要依靠临时性的人力资本招募活动,带有极大的盲目性,更谈不上主动、有意识地收集信息和开拓市场。政府部门、商会和驻外机构的职能也存在缺位,现有的信息收集和传递系统远不能满足企业需求。

2 我国劳务输出的发展对策

2.1 对外劳务合作需有正确的认识

从国际服务贸易和经济合作的发展趋势以及我国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来看,发展我国对外劳务输出绝不是一种单纯的权宜之计,而是中国对外经济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不仅可以充分发挥我国优势,在更大范围内实现我国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置,充分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缓解国内就业压力,实现再就业、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也是增加外汇收入、提高人才素质和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同时,也能够通过到国外的工作,扩大与世界各国的交流,学习先进的经验与技术,即利国又益民。所以,发展劳务输出对推动我国整个对外开放和服务贸易意义重大而深远。为此,应积极鼓励各类人员, 包括高技术人才到国外就业。许多国家,比如全国人口8000多万的墨西哥,每年在国外务工者高达800多万。也就是说,每10个墨西哥人中就有一个在国外工作。菲律宾在海外的劳工共有800多万人,占全国7000万总人口的10%强。这些国家为何每年的劳务输出在世界上名列前茅,这与该国政府的观念和认知不无关系。而我们有些政府部门和领导观念陈旧,认为劳务输出既有政治风险,也有经济风险,麻烦事情多,吃力不讨好,多一事不如省一事。因此,在支持力度上不主动,不积极。有人认为劳务输出是做苦力,是为资本主义打工,外出人员思想会变坏,会沾染西方不良的生活方式。也有些人思想比较落伍,乡土难离,温饱即安,对走出国门前怕狼,后怕虎,望而却步。诸如此类,不一而足。劳务外派是一种特殊的服务贸易,在经营过程中出现各种矛盾、纠纷在所难免。关键是要把业务发展中可能发生的负面影响控制在最低限度,但绝不能因噎废食,我国从中央到地方政府对此要有共识。同时,有必要在综合现有部门规章的基础上, 制定并颁布国家级完善的、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相关法律法规, 使我国对外劳务合作在法制化的进程中再上一个台阶。因此,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我们都应创造一切有利条件,积极鼓励对外劳务输出的开展。

2.2 改革劳务输出管理体制

对外劳务输出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经济活动,加大劳务输出管理力度、规范管理是对外劳务合作的基础。我们必须辩证地处理发展与管理的关系,既要促进发展,又要加强管理,没有管理,劳务输出就会陷入无序、混乱、盲目状态。劳务输出必须从国内管起,从我国目前状况看,首先政府必须对现行的多头对外、政出多门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在这方面,劳务输出大国菲律宾成功的经验值得借鉴和参考。菲律宾政府一直致力于本国劳工向海外输出的促进工作,成立了专门的管理部门――海外就业署来负责此项工作。我国也可以建立一个类似的统一管理机构,对各项对外劳务合作活动进行统一协调促进;制定统一的政策,改进对外劳务合作的各项制度及规定;统一规范经营主体行为等。其次是国内各有关部门必须通力协作,理顺现行管理体制,业务主管部门要严把审批关并有效监管企业经营行为,引导企业从互挖墙脚、压价竞争向平等、公正的质量竞争的方向转变,禁止企业违规收费;严厉打击非法中介和坑害劳务人员的行为;建立外派劳务突发事件的协调和解决机制。在外管理的核心是要保障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第三是经营公司要倡导诚信经营,守法经营,增强社会责任意识,促进企业在正确处理与项目所在国社会的关系,加强安全、环保等方面的工作。要树立“权益第一,效益第二”的理念,在外派劳务之前提高市场风险意识,消除隐患,人员派出后一旦发现问题,就要及时妥善处理,不能撒手不管,更不能与雇主串通蒙骗国内劳务输出管理部门,有效地层层落实责任制。最后是劳务人员本身也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外面的世界”并非都很精彩,盲目外出,可能会自酿苦果。

2.3 发挥政府作用清除国际劳务输入壁垒

随着我国国民生产总值每年以10%左右的速度迅速发展,我国在世界的综合国力和社会地位与日俱增。到2007年为止,中国已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建立了正式外交关系,建交国家达到165个。随着我国威望与国力的持续增长,尤其是中国在2001年加入WTO之后,中国与国际社会的全面融合,国际政治、经济关系向纵深扩展。我国现在已有条件、有能力消除国外的各种不公平待遇和障碍,可以全面分享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有关自然人流动自由化带来的利益。21世纪初以来,“外交为民”成为中国外交的重要内容。加强劳务输出的国际多边磋商、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保护我国国民在外的权益已是我国外交及驻外使领馆的重要工作之一。因此,我国政府部门应充分运用官方渠道,积极开拓国际劳务市场。通过加强政府间的谈判和沟通,与劳务输入国建立有效的磋商机制,在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努力解决双方或多方劳务合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清除壁垒,签订政府间劳务输出相关协议,争取获得发达国家劳务市场的准入资格,抢占国际劳务市场的份额和空间;与他国达成相互承认职业技术资格及认证的协议,获取人员准入的“通行证”。同时我国政府和国内的行业组织要积极参与制定国际劳务合作规则。值得欣慰的是,我国已开始参与国际上政府间有关劳务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据联合国文告,国际移民组织于2008年1月21日在阿联酋首都阿布扎比召开部长级磋商会议,旨在加强劳务输出国和输入国之间的合作、改善海外劳工的福利。包括中国在内的十一个主要亚洲劳务输出国及包括海湾国家、新加坡、韩国、马来西亚等十个主要劳务输入国的代表研讨了合同工人的现状及发展潜力等议题。这次会议已成为加强区域劳务合作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世界各劳务输出、输入国借此机会加强了对话和合作,增强对海外合同工人的保护,使劳工流动更好地促进双方国家的经济发展。另一方面,我国政府要引导我国企业在国外进行业务经营时要转变增长方式,以技术和管理优势扩大市场规模,兼顾他国利益,兼顾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兼顾境内市场和境外市场,兼顾对外开放和独立自主的原则,树立“先予后取”,“多予少取”的思想,获得劳务输入国政府和人民的认可和支持,以保证对该国的劳务输出能够长期稳定地持续发展。

2.4 多方位拓展海外劳务市场

(1)多种渠道并存。我国目前劳务外派规模不大与狭窄的传统输出渠道有很大关系。亚洲劳务输出大国菲律宾、印度、泰国、印尼四国,在对外劳务输出渠道中采用的是政府机构、非官方机构和个人并重,而且官方渠道所占的比重很低,分别仅为4.6%、9.5%、0.9%、6.8%。而在我国,长期以来享有劳务外派权的国有公司垄断了该项权利。虽然现在企业申请外派经营权的条件有所放宽,但国有企业的比重仍占绝大部分。虽然这种渠道可以保证对劳务输出进行规范化管理,可靠性高,但这种行为造成容易在东道国的市场准入方面受到较大的名额和指标限制;另一方面,由于严重缺乏民间组织及个人的参与和补充,因而很难适应当今国际劳务市场小规模、多层次、多批次、短周期的需求,在输出劳务的具体执行操作方面显得不太灵活。因此,我国应利用各种方式和途径对外开发市场。在政府方面,要利用外商来华投资、洽谈会、外事活动、旅游观光的机会,与他们洽谈对外劳务合作;利用友好城市的关系,由政府出面,将劳务输出作为经济技术合作中的一部分内容来谈;应发挥、台办、侨联、侨办、工商联等有关部门的作用。同时充分发挥民间渠道的灵活多样性和拾遗补缺的优势,鼓励更多的民间机构特别是私营企业主动到国际劳务市场上找生意、接订单,并允许我国公民在一定范围内直接参与对外劳务合作。灵活的私营企业和个人方式对于劳务输出的作用将会更直接、更有效。

(2)外派工种多元化。我国劳务输出除了传统的建筑、制衣、制造等行业外,还应该看到世界服务业劳务市场广阔。国际医护劳务市场上对护士的需求量极大,如美国的护士空缺率达到18%;沙特阿拉伯卫生部及其所属医院雇佣的外籍医护人员占其总雇佣人数的86%。社区及公共事务服务行业以及家政服务在很多国家也极为短缺,早已捷足先登的菲律宾女佣闻名于世。服务业不需要较高的专业水平,我国唯一欠缺的是外语水平,刻苦耐劳、积极肯干等优良品质则是世界公认的。因此,只要在语言上进行强化培训,发展服务业的对外劳务输出并非不可能。

目前全球范围内各类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普遍短缺,世界各国纷纷放松对高级劳务入境的限制。WTO各成员对自然人流动市场准入的承诺只涉及到高级劳务,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对自然人流动中的中低级普通劳务进行限制。由于高级劳务、技术知识密集型劳务的工资水平和待遇远远高于普通的劳务,因此吸引我国国内人力资本投资转向国外需求大、收入高的职业。由于庞大的人口基数,受过高等教育和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劳动力总量十分巨大,2000年我国城镇专业技术人员已达3060万人,每百万人口中拥有的科学家、工程师人数和技术人员的数目也高于印度、墨西哥等国家。 所以,增加技术劳务的输出在我国很有潜力,不仅可以带动国内劳务输出结构的升级,可以带动国内劳动力结构的优化。

农业(包括农林牧渔业)的劳务输出也是我国劳务输出的努力方向。我国耕地面积狭小、农业资源稀缺,只拥有世界上9.6%的自然资源、9.4%的资本资源,却必须为26%的劳动力创造就业机会。世界上一些国家对农业工人有着长期的需求,比如以色列的果园工人,俄罗斯的菜农和伐木工人,日本、韩国、我国台湾省的远洋渔工等等都很匮缺。我国农村在不降低农业产出以及满足城镇需要的前提下,还有一亿多的富裕劳动力。这些农业劳动力的过剩一方面是国内经济发展、产业结构升级造成,另一方面也跟我国自身条件有关。我国开展农业劳务输出的实质就是为我国充裕的劳动力资源配置相应的土地资源、森林资源、渔业资源。而且农业劳务属于劳动密集型劳务,培训成本很低,非常适合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输出。

2.5 加强外派人员培训

我国人口众多只是对外劳务合作的一种潜在优势。要将之转化为现实的竞争优势,关键在于要提高劳动力素质,增加劳务合作的技术含量。这不仅关系到我国开展这一活动的经济效益的高低,而且也是为了适应国际劳务市场对劳动力素质要求越来越高的需要。我国目前的劳务输出以从事劳动密集型产业居多,这一现状与当前国际劳务市场的发展趋势难以匹配。国际市场对低层次劳务需求趋减,提高劳务者的业务素质和竞争力已成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我国输出的劳务人员层次之所以低,是因为他们在语言、专业技能、职业资格认证方面有很大的缺陷,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是我国对职业教育事业重视不够,导致蓝领技师、专业人才缺乏,专业技术落伍;二是我国在语言上处于先天弱势,在外独立工作和生活受到限制,在国外劳务竞争上明显位于劣势。印度采用西方的教育体制,是一个以英语为母语的国家,因而其向世界输出的医护人员不仅英语好,而且受教育程度达到了发达国家所要求的大学本科毕业,广受西欧国家的欢迎。菲律宾人的英语水平也较高,这为它大量地输出海员、菲佣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因此,我国必须努力采取各种办学方式强化培训教育,提高层次、克服缺陷,对此加以解决。我国尽管目前有86家专业的对外劳务培训中心,但杯水车薪,远远不能满足外派业务的需要。

同时,也可考虑与国外企业合作,举行各种职业资格培训与认证,按雇主的具体需求进行对口培训,促成我国劳务人员顺利进入输入国市场。如为了促进我国护士输入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可考虑与这些国家联合成立培训机构,对护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使他们能在较短的时间内达到输入国的要求。培训的内容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在对劳务人员进行涉外知识、法律法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所在国的国情、风俗人情等教育的同时,加强外语的强化培训,使其在一定程度上掌握输入国的语言,并熟悉当地的文化。保证他们能顺利地在国外工作、生活,减少沟通障碍;二是加强对外派劳务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针对市场需求,培训相关领域的具体工作技能,尤其是高等技术的培训。我国的职高、技校、卫校等职业学校,都应尽可能开设此类课程,使知识更新,努力与国际的需求接轨,由此造就一大批适应能力强、符合国际劳务市场要求的各类劳务队伍。三是加强劳务人员的安全风险教育,学会在国外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措施,保障劳务人员高兴出去,平安回来。

2.6 充分发掘国际劳务供求信息

劳务输出与国际商品贸易大同小异,即市场在海外,资源在国内,两者缺一不可,而信息是沟通两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对外劳务合作的开端和起源。没有信息,任何业务无从谈起。

(1)市场的开拓需要政府和企业建立完善的信息网络。现代社会实际上已经成为信息社会。为了保持劳务信息畅通,政府应建立并健全国内外劳务输出信息交换机构和信息网,为国内劳务输出企业提供全面及时的劳务信息和国际劳务市场的最新动态,使对外劳务合作活动有计划、有步骤地合理进行。作为我国的劳务经营公司,在挖掘国内劳务资源的同时,更主要的是开辟国外的劳务市场。凡有条件的都应建立自己的网站,发挥现代通讯技术的优势,加强供需方及与劳务人员间的联络,以期占领国内国际市场的先机,取得发展业务的主动权。也可运用互联网与驻外机构相结合的方式,建立一个统一的国内外劳务信息网络,及时做好国内外劳务需求供给信息的搜集、筛选、整理、传递、及反馈工作,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来监测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扭转企业信息不灵的弱势问题,彻底改变以往劳务信息单纯依赖人员介绍这种“刀耕火种”的狭隘做法,重视和注意信息网络建设,及时搜寻和捕捉来自各方面的信息,并善于从中推断和发现有价值的商机。另一方面,劳务供求信息网的设立还可以为国内劳务输出创造一个后备人员的数据库,将有意愿外派的人员分门别类,建档存底,这样可以对国外的劳务需求作出迅速反应,尽快满足雇主的要求。

(2)努力设置市场研发机构或部门。政府的有关部门或大的对外劳务公司都应有专门机构和专人做信息搜集和调研,以便加强对世界劳务市场的需求和发展趋向的调查研究,引导企业对国际市场作出准确的预期和判断,以期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在国际劳务市场抢占先机。

(3)争取在国外设立机构。亚洲的劳务输出大国都在国外设立劳务机构,为国内公司开疆辟土,他们的做法很值得我们学习。现在的中国,走出国门不是难事。因此,有条件、有能力的企业,应该化“坐商”为“行商”,有选择、有重点地到劳务输入国布网设点,设立办事机构,派精练的业务骨干常驻国外,直接面对市场,面对客户,一边抓市场开拓,一边加强对劳务人员的管理,不断提高企业的对外信誉,如此良性循环,才能招揽更广泛的客户。

2.7 增强企业活力,培养经营管理人才

对外劳务企业经营的业务是促使人力资源的流动。企业内部要进行技术、管理、业务创新,培养专业能力,增强核心竞争能力,主要在于企业人员的管理和使用问题。

(1)改变企业机制。鉴于不少企业缺乏良好的机制和个人施展才能的舞台,要调整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的经营机制、管理机制和经营结构,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作为提高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还有不少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这种体制无法真正适应世界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要求。因此必须以思想观念转变为先导,进行经营体制和机制的改革。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是服务性行业,为非国家保护的产业,应该实行国退民进的方针,逐步改变现在国有身份,实行多元化投资。因为这类企业不需要很大的投资,公司发展主要是发挥人才的优势,因此可以实行向骨干群体持股的方式转型,改革旧的分配体制,使职工的收入分配与其业绩挂钩,真正做到按绩分配。避免产生类似国有外贸企业出现业务骨干一走、业务全部带走的局面。也可以尝试建立合伙人制度,进行股份制改造,以企业品牌为基础,国家占有控股权,分配主要经营者占一定份额,让企业员工把公司看作自己的公司,把工作当作与个人命运相关的事业来做,这样将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和调动员工的智慧和积极性。

第10篇

施工员实结3000字一

通过4天的认识性实习,我初步的的了解了房屋的构造组成、构造原理及构造方法。进一步提高对建筑文化、建筑知识以及建筑施工、建筑材料的认识,巩固和扩大所学理论知识,提高学习积极性。

下面就实习与理论知识结合及得到的收获做的总结报告:

一、(1)结构形式

当今的建筑主要采用的是框架结构或者是框架剪力墙结构,砖混结构也采用但用的比较少。我们所参观的两个施工工地都采用的是框架---剪力结构。它是框架结构和剪力墙结构两种体系的结合,吸取了各自的长处,既能为建筑平面布置提供较大的使用空间,又具有良好的抗侧力性能。这种结构是在框架结构中布置一定数量的剪力墙,构成灵活自由的使用空间,满足不同建筑功能的要求,同样又有足够的剪力墙,有相当大的刚度,框剪结构的受力特点,是由框架和剪力墙结构两种不同的抗侧力结构组成的新的受力形式,所以它的框架不同于纯框架结构中的框架,剪力墙在框剪结构中也不同于剪力墙结构中的剪力墙。

(2)构造柱

砖混结构设计中,为了加强建筑物的空间刚度和整体性,使建筑物在地震中避免或减轻破坏,根据抗震规范,我们设置一定数量的圈梁和构造柱,来增强和提高建筑物的抗拉、抗裂性能构造柱的设置位置的规定:规范规定无论房屋的层数和地震烈度是多少,均应在外墙四角、错层部位横墙与纵墙交界处、较大洞口两侧、大房间外墙和内横墙交接处。.楼梯间四角最好设置。上人屋面的女儿墙也应设置构造柱。.跨度比较大的梁,如果不设置墙垛或垫块,也应有构造柱。

而在框架剪力墙结构中,为了加强砌块隔墙的整体性,应在砌块隔墙的适当位置设置构造柱或圈梁,具体设置位置和砖混结构的一样。

二、施工缝、变形缝和后浇带

施工缝:受到施工工艺的限制,按计划中断施工而形成的接缝,被称为施工缝。混凝土结构由于分层浇筑,在本层混凝土与上一层混凝土之间形成的缝隙,就是最常见的施工缝。所以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缝,而应该是一个面。因混凝土先后浇注形成的结合面容易出现各种隐患及质量问题,因此,不同的结构工程对施工缝的处理都需要慎之又慎。

变形缝包括伸缩缝、沉降缝和防震缝。他们的作用是保证房屋在正常温度变化、基础不均匀沉降或地震时有一些自由伸缩,以防止墙体开裂,结构破坏。而后浇带是在高层建筑中来代替变形缝的做法。其做法是每30米到40米留一道缝宽为800毫米到1000毫米的缝隙暂时不浇注混凝土。缝中钢筋可采用搭接接头,等荷载差不多稳定时,一般是结构封顶两个月后再浇注混凝土。后浇带都是用于建筑长度大于50米的建筑。而当建筑长度小于50米时并且是框架结构,这时为了保证建筑物的整体性和一定的刚度,就的设置单元墙来增加建筑物的整体性和刚度

沉降缝:为克服结构不均匀沉降而设置的缝。如上部结构各部分之间,因层数差异较大,或使用荷重相差较大;或因地基压缩性差异较大,等可能使地基发生不均匀沉降时,都需要设缝将结构分为几部分,使其每一部分的沉降比较均匀,避免在结构中产生额外的应力,该缝就是沉降缝。须从基础到上部结构完全分开

伸缩缝:若建筑物平面尺寸过长,因热胀冷缩的缘故,可能导致在结构中产生过大的温度应力,需在结构一定长度位置设缝将建筑分成几部分,该缝即为温度缝。对不同的结构体系,伸缩缝间的距离不同,我国现行规范《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XX对此有专门规定。伸缩缝在基础可不断开;抗震缝:为使建筑物较规则,以期有利于结构抗震而设置的缝,基础可不断开。

现在多用3缝合一只有沉降缝能满足这个要求,所以多用沉降缝来代替其他缝来使用。

三、梁:按梁的常见支承方式可分为:简支梁、悬臂梁、一端简支另一端固定梁、两端固定梁、连续梁。

梁按其在结构中的位置可分为主梁、次梁、连梁、圈梁、过梁等。

门窗过梁

门窗洞口上的横梁,支撑洞口上部砌体传来的荷载;传递荷载的窗间墙

常用形式:砖砌过梁,钢筋砖过梁和钢筋混凝土过梁

圈梁

砌体结构房屋中,在砌体内沿水平方向设置封闭的钢筋砼梁.

在砌体结构房屋中设置圈梁可以增强房屋的整体和空间刚度,防止由于地基示均匀沉降或较大振动荷载.

圈梁:为了保证砌体的稳定而在砌体顶部或底部用钢筋混凝土浇灌的构造封闭梁(非承重梁)。它采用钢筋混凝土其厚度一般同墙厚,在寒冷地区可略小于墙厚,但不宜小于墙后2/3,高度不小于120mm,常见的有180mm和240mm。

在非抗震设防区,圈圈梁的主要作用是加强砌体结构房屋的整体刚度,防止由于地基的不均匀沉降或较大振动荷载等对房屋的不得影响。

在地震区,圈梁的主要作用有:增强纵、横墙的连结,提高房屋整体性;作为楼盖的边缘构件,提高楼盖的水平刚度;减小墙的自由长度,提高墙体的稳定性;限制墙体斜裂缝的开展和延伸,提高墙体的抗剪强度;减轻地震时地基不均匀沉降对房屋的影响。

通过这一次认识实习,我对相关的专业知识有更进一步的了解,也学到了很多之前未曾接触的东西,受益颇丰。深入工地一线的参观,使我能够将所学理论的知识与实践相结合,系统地巩固所学的理论知识,深化了对所学理论知识的理解,初步体会到建筑工程的设计与施工的工作特点,熟悉了工程设计与施工现场的各种技术和管理工作,在实习中,我发觉自己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了很好的锻炼和培养,为未来走向工作岗位做好思想准备。此外,通过实习,我开阔了视野,增加了对建筑施工的理性认识

二、实习感受通过这次实际的工地实习,我不但掌握了一些不懂的具体环节,而且也巩固了我在学校期间所学习到的理论知识。在学校学习,理论与实际相差较大,一些知识虽然能在短期内被掌握、被运用,但一些知识则不能掌握,也不便于记忆,更谈不上掌握运用了,因此,老师所传授的内容虽然多、广、博,但是我们学习到的只是其一部分,或者是一些皮毛的东西,要想真真正正的掌握所有理论知识,只有通过实际的学习和参观,才能达到这个目的。

这次实习就达到了目的,我们不仅学到一些新的知识,也巩固了在校期间所学到的理论知识。以前对一些试验技术要点,只是粗略地知道其作用,而其具体的环节,具体的步骤如何,却是知之甚少,但现在实习结束了,对我们这段时间所看到的那些施工技术,它们的具体环节及详细步骤,我们应该可以掌握了,这样就提高了自己的理论水平,也增强了自己的实际操作能力。

通过实习,增强了自己对专业的热情,让自己更有兴趣将来能在建筑行业开创天地。以前听到就业不乐观时候就很茫然,学了三年的建筑却找不到好的工作,以致对自己的专业丧失了热情,没有足够的兴趣去学习专业知识。但是通过这次实习,才觉得原来建筑行业是一个非常具有挑战性的职业,如果将来能在这个行业工作,对自己来说将是很大的挑战。为了以后能够胜任这项工作,现在就必须踏踏实实的学好技术。

因此给了自己压力,让自己不再觉得无事可作,让自己安心去学习,为将来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增强了自己的交际能力。建筑行业是一个涉及人非常多的行业,你将会接触到各种各样的人。面对一个这样复杂的交际圈,你可以从他们身上学习到很多优秀的多西,去除自身的一些不好行为,同时也可以通过不同的接触对象,增强自己的交际能力,让自己在以后的生活中更加自信,更加坚强!

实习结束了,我相信在以后的生活中我将体会到更多的东西,也相信自己在下一次实习中将会更好。我坚信通过这一段时间的实习,所获得的实践经验对我终身受益,在我毕业后的实际工作中将不断的得到验证,我会不断的理解和体会实习中所学到的知识,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把我所学到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不断的应用到实际工作来,充分展示自我的个人价值和人生价值。为实现自我的理想和光明的前程。

通过这一次认识实习,我对相关的专业知识有更进一步的了解,也学到了很多之前未曾接触的东西,受益颇丰。深入工地一线的参观,使我能够将所学理论的知识与实践相结合,系统地巩固所学的理论知识,深化了对所学理论知识的理解,初步体会到建筑工程的设计与施工的工作特点,熟悉了工程设计与施工现场的各种技术和管理工作,在实习中,我发觉自己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了很好的锻炼和培养,为未来走向工作岗位做好思想准备。此外,通过实习,我开阔了视野,增加了对建筑施工的理性认识。

施工员实结3000字二

作为工程部外派项目部驻现场工作人员,我的工作目标任务是:全心全意为甲方及项目部提供优质服务,督促安全文明生产、工程质量、工程进度,防范风险,及时联系公司争取把企业风险降至最低。

年初我被派往xx-xxx-xxx项目部工作,该工程为xx-xx路上西起xx-xx东至xx-x全长约xx-x公里的条形公园。由于该工程地处滨江路,西面紧邻滨江公园,路上游人、行人较多,所以该工程的重点是安全文明生产。我前往项目部后,按照公司的制定的方针、要求及工程部下达的目标任务,结合项目部的具体情况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了工作:

一、安全文明生产方面:

1、工程形象方面:前往项目部时带去了公司统一定制的工作服,并督促项目部管理人员及时定制并悬挂了按公司要求的宣传标语。

2、根据公司安全部的要求,督促项目部制作了警示标语、宣传标语。

3、加强现场植树安全:因施工现场行人、游人较多,每遇栽植大树时往往形成行人围观,所以每次都要协助施工人员维持现场安全,叮嘱行人远离现场,吊车起重臂下严禁站人,待栽树坑进行围挡以防摔伤行人。

4、加强现场用电安全管理:对项目部传达公司安全部要求,叮嘱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电线必须使用皮线电缆线,严禁使用花线。

5、传达公司要求节假日以及抗旱、防洪期间对现场加强安全巡查,严格管理的文件,并叮嘱现场管理人员按要求执行。

二、工程质量方面:

因现场施工人员多为初次栽植苗木,所以在施工中经常在一起沟通、相互学习,尽力保质保量的完成栽植工作。

1、苗木质量验收:苗木到场后按业主对苗木规格的要求,就苗木的胸径、冠幅、分枝点、土球大小等对施工员提供合理化建议。

2、苗木栽植方面:在苗木栽植时就苗木的裁剪,乔木的捆-绑、起吊,种植土的填埋,定根水的浇灌等提供合理化建议。

3、苗木病虫害的防治:在苗木出现病虫害时,在请教、询问专业人员后向施工人员提供建议。

三、工程进度方面:

1、每周及时向公司工程部汇报周工作内容、下周计划、周工程进度以及工程总体进度。

2、每天在现场实地了解当天的施工内容,以及当天完成的工程量。

四、沟通服务方面:

1、往返回公司协助项目部在所需资料上签字、盖章。

2、参加了部分监理例行会议,了解了甲方、监理对工程项目的要求,项目部提出的施工中所需解决的问题,以及对解决问题双方达成的共识。

3、传达执行公司工程部对项目部的管理文件及要求。

4、帮助项目部向公司财务部领取办理工商、税务证明资料:协助行政部与项目部负责人鉴定劳务合同。

5、自备相机拍摄了现场照片,为公司做资料宣传提供了图片资料。

五、企业风险防范方面:

1、人工工资方面:平时在现场经常询问农民工,了解民工工资还是得到了及时发放,基本上没有拖欠。从施工班组了解到,最近给他们发放了部分工资,有少量拖欠,我还需跟踪。

2、材料款方面:由于材料款式工程重点款项,所以我对主要材料商进行了重点了解,得知他们都未用项目章签订供货合同。

以下是项目部对几个主要材料商的付款情况:

苗木供货商 供苗xx-x多万元 欠款xx多万元

铺装供货商 供砖xx-x多万元 欠款xx-x多万元

商砼供货商 结清无欠款

水泥供货商 有少量欠款

对其余材料商进行了了解后记录了联系方式以便及时跟踪了解。

3、因牵涉到工程质保金,所以我对苗木死亡做了统计。

五、存在的不足、改进和提高

我被外派项目部工作,在这接近一年的工作学习当中,较好的完成了公司、工程中心所下达的各项任务。但在工作中我发觉自己的专业技术不过硬,业务水平有待提高,为此,我将更加勤奋的工作,刻苦的学习,努力提高文化素质和各种工作技能吗,为公司做出应有的贡献。

施工员实结3000字三

参加实习时间为20xx年7月1日至7月31日,浙江荣盛公司,安排在兰亭镇桃源村家庭工业集聚点实习,主要跟施工员下到现场参加施工实践。

该工地建筑面积为17698平方米,该建筑物主要用于将兰亭镇桃源村分散的工业集聚在一个地方。主要有厂房一、厂房二、厂房三、配电房组成。现浇钢筋混泥土框剪结构。

我去工地的时候,该工地正在做临时设施,和做基础的准备工作,首先进行的是厂房三。

前几天到工地是先熟悉场地,接着桩的定位、放线、挖桩等工作。

该工程标高要求:

1.底层室内地坪设计标高为+-0.000,相当于黄海标高12.750

2.入口处地面与室外地面的高差为450mm

3.除标高以米为单位外,其余尺寸均以毫米为单位地基与基础的要求:

1.本建筑基础采用人工挖孔桩基础

2.基础施工过程中,若发现地层分布与地质资料不符,或其他异常情况应及时会同勘察,设计人员协商处理

3.基槽开挖后,须设计人员验槽同意,方可进行垫层施工然后钢筋工进场,制作桩的钢筋笼,根据挖桩的深度钢筋工

1.钢筋的种类及外形特征

2.钢筋的焊接方法及质量要求

3.钢筋冷加工的方法及工艺

4.钢筋的绑扎的方法及质量要求

5.钢筋绑扎的搭接长度要求

6.各种构件保护层厚度的控制方法

7.掌握隐蔽工程记录方法及主要内容

在制作钢筋笼时候跟钢筋工学习怎样计算钢筋实际用量,锚固和搭接长度.为保证混凝土工程质量,防止开裂,提高混凝土的耐久性,正确使用外加剂也是减少开裂的措施之一。

1.混凝土中存在大量毛细孔道,水蒸发后毛细管中产生毛细管张力,使混凝土干缩变形。增大毛细孔径可降低毛细管表面张力,但会使混凝土强度降低。

这个表面张力理论早在六十年代就已被国际上所确认。

2.水灰比是影响混凝土收缩的重要因素,使用减水防裂剂可使混凝土用水量减少25%。

3.水泥用量也是混凝土收缩率的重要因素,掺加减水防裂剂的混凝土在保持混凝土强度的条件下可减少15%的水泥用量,其体积用增加骨料用量来补充。

4.减水防裂剂可以改善水泥浆的稠度,减少混凝土泌水,减少沉缩变形。

5.提高水泥浆与骨料的粘结力,提高的混凝土抗裂性能。

6.混凝土在收缩时受到约束产生拉应力,当拉应力大于混凝土抗拉强度时裂缝就会产生。减水防裂剂可有效的提高的混凝土抗拉强度,大幅提高混凝土的抗裂性能。

7.掺加外加剂可使混凝土密实性好,可有效地提高混凝土的抗碳化性,减少碳化收缩。

8.掺减水防裂剂后混凝土缓凝时间适当,在有效防止水泥迅速水化放热基础上,避免因水泥长期不凝而带来的塑性收缩增加。

9.掺外加剂混凝土和易性好,表面易摸平,形成微膜,减少水分蒸发,减少干燥收缩.

许多外加剂都有缓凝、增加和易性、改善塑性的功能,我们在工程实践中应多进行这方面的实验对比和研究,比单纯的靠改善外部条件,可能会更加简捷、经济。

期间,该公司的负责人给我们实习生集中安全教育,以及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应该注意的事.主要的工作是对工地的质量与安全进行监督,其中质量是施工的工艺质量检查,安全是指施工现场不安全因素的检查和安全生产的监督。

该工程是的挖孔桩用商品混凝土浇注,在浇注时应注意:

1.搅拌机的种类,规格,拌和的原理

2.震动器的种类,适用范围

3.施工配合比的换算及标志牌的内容

4.施工缝的留设及其处理方法

5.混泥土的养护方法及要求

6.混泥土表面缺陷产生原因及预防处理方法

7.混泥土工程的质量检查内容

实践证明,混凝土常见的裂缝,大多数是不同深度的表面裂缝,其主要原因是温度梯度造成寒冷地区的温度骤降也容易形成裂缝。因此说混凝土的保温对防止表面早期裂缝尤其重要。

混凝土的早期养护,主要目的在于保持适宜的温湿条件,以达到两个方面的效果 ,一方面使混凝土免受不利温、湿度变形的侵袭,防止有害的冷缩和干缩。一方面使水泥水化作用顺利进行,以期达到设计的强度和抗裂能力。适宜的温湿度条件是相互关联的。混凝上的保温措施常常也有保湿的效果。

从理论上分析,新浇混凝土中所含水分完全可以满足水泥水化的要求而有余。但 由于蒸发等原因常引起水分损失,从而推迟或防碍水泥的水化,表面混凝土最容易而且直接受到这种不利影响。因此混凝土浇筑后的最初几天是养护的关键时期,在施工中应切实重视起来.所以在施工时我们要谨慎的处理这些事件,根据不同情况不同处理。这些问题都是在施工事要注意的,在施工时采用何种水泥,用量都是要注意的,还有混泥土的早期保养。

模板设计:

模板安装前的基本工作:

1.放线:首先引测建筑的边柱,墙轴线,平以该轴线为起点,引出各条轴线。模板放线时,根据施工图用墨线弹出模板的中心线和边线,墙模板要弹出模板的边线和外侧控制线,以便于模板安装和校正。

2.用水准仪把建筑水平标高根据实际标高的要求,直接引测到模板安装位置。

3.模板垫底部位应预先找平,杂物清理干净,以保证模板位置正确,防止模板底部漏浆或混泥土成形后烂根。

4.工厂事先确定模板的组装设计方案,向施工班组进行技术,质量,安全交底。

5.模板应图刷脱模剂.

实习结束前,工地正在进行破桩和基础模板的制作.

木工

1)模板的种类及制作方法;

2)各种结构模板安装的质量标准;

3)现浇结构模板安装的质量标准;

4)现浇结构模板拆除的时间和顺序;

5)模板拆除的注意事项;

6)模板的清理,堆放和维修的方法及要求.

实结:

经过在工地这段一个月时间的实习,是我们学生在现场施工中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阶段;学到了许多书本中没有的东西,比如现场施工的放样,水平仪、全站仪等仪器的使用,对现场施工工艺的要求,对施工图纸的认识以及对施工现场的管理(现场安全隐患的处理)。

1、施工前应对施工图纸进行熟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