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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风险防范

时间:2023-05-30 09:26:33

劳务合同风险防范

第1篇

一、对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进行法律规范的必要性

(一)顶岗实习及其劳动风险的特征要求法律对其劳动风险防范进行专门规范

顶岗实习是以就业为导向,以提高毕业生应职应岗能力为目的,通过短期真实岗位工作形式来完成的职业院校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的综合性教学环节,是学校和实习单位通过让学生与职业岗位“零距离”接触对学生进行所获知识、技能和技术的综合性应用训练。顶岗实习兼具教育性与职业性特征。顶岗实习的教育性表现在它与专业培养目标密切相关,是学校培养合格人才十分重要的一个教学环节;顶岗实习的职业性表现在它与职业岗位劳动密切相关,是学生通过实习单位在职业岗位上的职业操作。顶岗实习的特征表明,它既是一种实践学习过程,也是一种职业劳动过程。职业劳动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劳动风险,但劳动风险是可以防范的。为有效防范劳动风险,世界各国都出台了很多的劳动保护法律制度,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劳动者免遭劳动风险伤害。顶岗实习也是一种职业劳动过程,也存在劳动风险,同样,顶岗实习也需要以法律防范劳动风险。

但顶岗实习劳动风险又不同于一般劳动者所面临的劳动风险。第一,顶岗实习劳动风险的主体不是一般的劳动者,而是工学结合模式下职业教育的学生,也就是说,顶岗实习的学生不同于劳动者,他们对职业岗位与操作规程不熟悉,他们需要指导和帮助,他们比一般劳动者更容易发生劳动风险事故,他们需要特别保护;第二,顶岗实习劳动风险发生的过程并非一般的职业劳动过程,而是发生于工学结合模式下职业教育的学生顶岗实习过程,也就是说,顶岗实习劳动风险是发生在学生接受职业教育的过程中,对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的防范,学校和实习单位都有责任。顶岗实习劳动风险的特殊性表明,适用于规范用人单位一般劳动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不足以有效地保护学生顶岗实习劳动安全,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需要专门法律进行特别规范。

(二)顶岗实习的实践要求法律对其劳动风险防范进行专门规范

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职业院校要“积极推行订单培养,探索工学交替、任务驱动、项目导向、顶岗实习等有利于增强学生能力的教学模式”;“高等职业院校要保证在校生至少有半年时间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中等职业学校三年级学生要到生产服务一线参加顶岗实习。”顶岗实习在职业教育中被广泛应用和推广,已成为职业教育十分重要的教学环节。

然而,在顶岗实习中,由于学生已实际参与到了职业劳动之中,而职业劳动总是伴随着劳动风险。随着顶岗实习教学环节的深入开展,学生顶岗实习中的劳动风险事故也与日俱增。一幕幕学生顶岗实习劳动伤害事故相继出现。据报道,目前,我国将近30%的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学生顶岗实习存在劳动风险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顶岗实习的实践表明,为切实保护顶岗实习学生免遭劳动风险事故伤害,我国急需出台专门的法律制度规范学校和实习单位等相关主体对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的防范,增强其防范这种特殊风险的法律责任。

二、我国缺乏对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

(一)缺乏规范学校对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

学校是学生顶岗实习的组织者,面对没有实践经验而初次尝试顶岗进行具有人身危害风险的职业劳动实习的学生,理所当然地应当对学生的实习安全问题切实地承担起责任。然而,学校对顶岗实习的学生是否进行了安全教育?采取了哪些安全措施?这些安全措施是否切实有效?发生了学生实习安全问题追究谁的责任?对这些问题,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却缺乏具体明确的相应规定。从现有法律制度来看,规范学校组织学生顶岗实习的规定,仅有2007年教育部和财政部出台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学校“组织安排学生实习,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学生实习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劳动环境。”并具体规定了五种不得安排学生顶岗实习的情形②,虽然这些规定对学校的实习管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这毕竟还只是一部专门规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的规章,其适用范围仅限于中等职业学校,而且其效力层次也仅仅只是一般规章,对于迅速发展的数量庞大的高等职业院校的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难以产生有效的作用。教育部相关文件对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虽然也有所涉及,但也都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如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意见》(教职成[2006]4号)规定:学校“要加强与企业的合作,有组织地安排学生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完善以学生实习补贴发放、劳动保护等为重点内容的实习管理制度。”这种原则性规定对指导和督促学校切实做好学生顶岗实习的劳动风险防范缺乏可操作性。

从实践来看,学校有关实习管理及实习安全问题的规定,均由学校自己作出,至于应规定的内容是什么、对相应内容应怎样规定等,法律并无相关强制性或指导性规定。根据我们的调查,学校有关实习管理及实习安全问题的规定,大多强调学生自己的责任,如一些学校要求学生与学校签订实习安全责任书,这对于增强学生的安全责任意识无疑能起到一定的督促作用,但顶岗实习劳动风险仅靠增强学生个人的安全意识是难以真正做到有效防范的。在顶岗实习中,学生处于被管理者地位,学生是根据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安排来进行顶岗实习的,学校和实习单位对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其义务也是不可规避的。学生在顶岗实习中是弱势者,过分强调学生自己的安全责任,而忽视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安全责任,这对学生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二)缺乏规范实习单位对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

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对保障劳动者劳动安全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为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我国还专门制定了《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以及相关配套法律规章等,还有一系列的劳动安全技术规程和劳动卫生规程。实习生不同于一般的劳动者,他们初次尝试职业劳动,对他们的实习劳动应当更加强调安全保护。然而,实习单位对仍处于学习阶段的实习生的安全教育和风险防范是否必须有别于一般员工,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也就是说,从法律上讲,用人单位没有这方面的特别义务。虽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规定:“实习单位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学生实习工作,根据需要推荐安排有经验的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但实习单位安排与否并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予以约束。教育部对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的一些原则性规定,对企业来说,也几乎没有约束力。如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意见》(教职成[2006]4号)规定:“实习期间,企业要与学校共同组织好学生的相关专业理论教学和技能实训工作,做好学生实习中的劳动保护、安全等工作。”而事实上,很少有企业按照教育部的这些规定去做好相关工作,教育部门的这种原则性规定很难对企业产生作用。

实践中,不仅国家对实习单位在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没有相关法律约束,而且由于实习单位难求,学校在与实习单位签订的实习协议中也很难要求实习单位承担更多的相关义务。也就是说,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的防范,对实习单位而言,既没有法律约束,也很少有合同约束。而一旦发生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事故,实习单位则往往以学生不是其劳动者为由拒绝承担相应的责任。学生确实不是实习单位的劳动者,也更非实习单位的熟练工,但顶岗实习却实实在在地是在进行一种职业劳动,而职业劳动总是与劳动风险相伴,因此,学生顶岗实习需要特别的劳动保护。作为学生顶岗实习的直接实施者,实习单位却对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缺乏特别的防范义务,这对学生来说是危险的。

三、对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进行法律规范的建议

顶岗实习是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教学环节,它需要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等多方协作来具体实施,顶岗实习劳动风险的防范更需要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等多方主体的共同努力。为切实保障顶岗实习学生的劳动安全与卫生,我国应尽快制定相关法律制度,从法律层面构建政府、学校、实习单位、学生多方联动的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机制。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的构建应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一)明确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中各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

政府应主导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一方面,政府应及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指导和督促学校和实习单位切实做好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规范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的管理。另一方面,政府还应加强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的监督,对学校和实习单位等相关主体实施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的行为给予相应评价,对违反者给予应有的制裁。

学校是学生顶岗实习的组织者,负有对学生顶岗实习进行恰当安排与组织的责任。学校应在实习内容、实习时间、实习岗位的选择等方面恰当地安排好学生的顶岗实习,应就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工作协调好与实习单位的关系,并对学生顶岗实习进行跟踪管理③。

实习单位是学生顶岗实习的实施者,负有对学生顶岗实习过程岗位安全管理的责任。实习单位应对顶岗实习学生进行比一般劳动者更具体、更细致的岗前教育和岗位管理,并确保学生顶岗实习环境的安全与卫生。

学生是顶岗实习的主体,在学校的组织安排下直接参与实习单位的岗位操作。学生在顶岗实习中应服从学校和实习单位的管理,严格遵守实习单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卫生制度;同时,学生也应享有保护自己在顶岗实习过程中人身安全的相应权利。

(二)建立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在学生顶岗实习中,学校和实习单位分别是学生顶岗实习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安全教育与安全措施是防范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的两个关键环节。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法律制度应明确学校与实习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责任的第一责任人。

为有效实施责任追究,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法律制度还应明确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事故责任的责任追究主体、责任承担主体、责任归责原则、责任承担方式等;对因责任人严重失职而造成的风险事故,还应规定对责任人的具体的制裁措施。只有建立了相应的风险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不当的责任追究才能真正地落到实处。

(三)提高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的效力层次

如前所述,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需要学校、实习单位等多方主体的共同努力。而从现有相关规定来看,有关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的规定,主要是由教育行政部门来制定的。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在法律制度的效力层次上,属于部门规章,根据《立法法》第82条的规定,各部门规章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可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规章是难以有效适用于实习单位的,因为,绝大部分的实习单位并不属于教育行政部门的权限范围。因此,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法律制度要能实现有效规范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行为,就必须突破部门规章的效力层次,其效力层次应当提高到行政法规以上。根据我国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的现状,考虑到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的紧迫性,我国目前可以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制定专门的《学生顶岗实习管理条例》,并在该条例中以专章规定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问题。

(四)增强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

第2篇

一、建立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对采油企业的意义

采油企业作为油气生产单位,用工量大、生产场所范围广、地方关系复杂,法律风险的范围非常广泛,涉及到生产经营的方方面面,关系到管理过程中所有的人和环节。紧紧围绕采油企业中心工作,构建适合采油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对正确认识法律风险,做好法律风险防控,保障采油企业生产经营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1.构建法律风险防控机制,是社会发展对企业的现实要求。首先,中国经济处于转型阶段,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经济结构和关系错综复杂,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加剧;其次,中国仍处于市场经济初级阶段,企业的外部法律环境仍在日臻完善,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有限,可供企业借鉴的经验也不多,也使得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加大;再者,相比国资委法制工作要求,采油企业法律管理的基础比较薄弱,在法治理念、管理体系和方法上还有不小差距,使得在参与市场活动时面临的法律风险更加复杂。因此构建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对采油企业的发展,具有不可置疑的积极作用。

2.构建法律风险防控机制,是采油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长远需要。现代的企业管理要求把法律风险防控机制提高到企业战略发展的高度。中石化集团公司提出要建设世界一流能源化工公司的长远目标,作为子公司的采油企业必须要加强法律风险防控,客观评估国内国际法律风险环境,制定一套科学的法律风险战略管理措施,才能提高国际竞争力。所以,采油企业要把构建法律风险防控机制作为一项基本的企管措施,逐步建设完善战略性、常规性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

3.构建法律风险防控机制,是提高采油企业的法律风险防御能力的必然要求。风险防控要防范于未然。企业外部的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包括企业自身在内的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会产生负面法律后果。法律风险是以承担法律责任为特征,具有可控性。但如果对法律风险估计不足或处理不当,未能有效进行法律风险防控,都会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经营发展的每一个环节,必须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经营管理行为,依法规避和防范法律风险。

二、采油企业管理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形式

根据油田的整体法律环境,结合采油企业实际情况和内部管理流程,采油企业主要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风险。

1.市场交易风险。指采油企业在与其它单位进行经济往来行为过程中发生的风险,主要是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存在的法律风险。包括在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确定过程中,有受到损失或损害的可能性。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有时会出现合同相对人主体不适格、合同条款约定不明或越权签约的现象;在采油企业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承揽合同等合同中,由于外委计划滞后或生产应急项目等原因,有时会发生事后补签合同的现象;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不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质量瑕疵、部分给付等不符合法定和约定的情形;在发生合同争议时,不是依法解决而是采取私了的办法处理等。这些做法使合同失去了应有的约束力,也无法实现合同预防和控制法律风险功能,很容易使我方陷入不利的局面,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行政管制风险。指政府对企业进行规范和限制方面存在的风险。采油企业属于中央企业范畴,长期以来由于地方政府不是中央企业的责任主体和利益主体,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冲突给采油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难以避免,特别是“地方保护主义”在土地、价格、税务、公检法等方面给企业运行带来的负面影响较大。它主要以行政部门对采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进行检查的形式出现,各种检查使采油企业存在被处罚的可能性。

3.环境保护风险。采油企业勘探开发不可避免地要对采油企业区域内的草原、水域、林地、河道等生态要素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和影响,随着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提高,如不及时恢复地貌和植被,会遭到更多的行政处罚和索赔,企业形象也会受到较大影响。

4.人力资源管理风险。在人力资源管理过程各个环节中,都有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风险产生于

劳动者与单位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之间的冲突,主要表现在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关系的解除以及工资报酬、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劳动兼职等方面发生的纠纷。随着《劳动合同法》实施的不断深入,各种规范制度会日益增多,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在逐渐加强,任何违反法律或不规范的行为都有可能造成不良影响,引发劳动纠纷。尤其在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处分、临时性用工管理、离岗干部管理等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法律风险。

5.财务风险。指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在货币资金管理、资金收、拨款管理、应收账款管理等方面行为不当造成损失。主要包括:未经审批私自开设银行账户;对外付款未按规定权限审批,导致资产损失;网银卡和密码未分开保管,导致资金被非法挪用;应收账款业务不规范,责任不落实,造成损失等。

6.侵权风险。指采油企业作为一方主体,与地方企业和个人因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某些原因造成纠纷的可能性。在对外协作或交流中,由于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必要的制度约束,使我方知识产权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在计算机软件应用方面,使用盗版软件的情况比较普遍,潜在遭受诉讼索赔的风险。

7.证照和印章管理风险。证照管理风险指需要取得国家、地方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特定资格证照的单位与个人,未按法定程序取得证照、取得证照后未按要求进行年检或未按规定合法使用证照带来的法律风险。印章管理风险是指单位或部门不注重印章管理,个别人员私自使用印章,恶意签约、担保、出证等可能给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

8.税收风险。税收法律风险是指企业涉税行为不当而造成的法律风险,包括避税、漏税、偷税等法律风险。

9.诉讼风险。诉讼的结果将对企业的利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诉讼涉及到调查取证、参加庭审、协调关系等复杂过程,任何一个环节处理不妥,对案件的结果都将产生影响。

10.其它风险。指包括突发性的事件或自然灾害在内的其它原因造成的风险。

三、做好采油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工作的有效途径

法律在市场经济中起着引导、规范和保障的作用,“依法治企”是做好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根本手段。作为一个采油企业,要立足于改革稳定和生产经营,强化法律风险意识,健全法律工作机构,完善法律顾问制度,加强过程控制管理,才能有效构筑法律风险防控屏障。

1.强化内控的宣传与培训,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全面实施内部控制制度,是中石化集团公司“精细管理、极限管理”的要求,是实现“人治”到“法治”的制度保障,能够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保障资产安全和保证财务信息真实可靠,满足国内外资本市场监管要求。油田企业点多面广,相对分散,是没有围墙的工厂,长期以来油田企业大干快上,资金流量大,人员补充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干部职工风险意识和危机意识相对薄弱。所以,要强化内控宣传和普法教育,增强风险意识。日常工作中,对领导层、执行层和普通职工进行三级内控培训,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措施,为内控制度的执行营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增强内控理念,提高内控制度认识,奠定有效执行内控、防范经营风险的基础。

2.建立健全法律工作机构,完善法律事务规章制度。采油企业要全面推进依法治企,认真落实内控制度,规范企业管理,就应该加大企业内部法律事务工作的协调力度,规范经营秩序,正确处理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企业应成立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成员由相关科室及业务部门的人员组成的法律事务协调委员会,并明确机构的职责;照章办事是管理到位的保证,健全规范的制度是实施有效管理的基础,要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防控规章制度,包括重大合同审查会签制度、授权委托制度、企业法律顾问咨询制度、重大决策法律意见书制度、重大法律事项联合审议制度、企业涉外文字材料审查把关制度、法律事项督办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等等。依靠规章制度严格规范经济业务行为和干部职工行为,将有效地规避各种法律风险,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3.深入落实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基层法律工作框架体系。按照国家法律顾问制度实施要求,成立法律事务部门,作为独立的职能部门运作,明确法律事务部门的责任,设置专门的法律事务岗,配备专职的法律事务人员,建立由企业负责人、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法律顾问、基层法律联络员组成的工作框架体系。采油企业还可采用聘请专职律师和培养企业法律事务人员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落实法律法律顾问制度,一方面利用律师丰富的法律知识为企业的重大经济活动提供较为完善的法律咨询服务,有效规避法律风险;另一方面加快企业员工中法律事务人员的培养和取证工作,发挥内部法律工作者对企业熟悉、了解较为充分的优势,制定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保证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

4.突出强化法律风险防控,构建法律风险防控保障体系。法律事务部门应把法律风险防范、控制的着力点落脚到法律事务工作上,努力把法律风险防范和法律审核把关工作渗透到生产经营、改革发展的各个环节中去。一是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构。单位成立法律风险防范

办公室,协调处理法律风险的防范,指导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开展法律风险防控,纠正基层单位违规的行为。二是规范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程序。基层在生产经营中预测到或发现可能发生法律纠纷,必须立即向法律风险防范办公室汇报,由防范办公室安排相关部门配合解决的法律纠纷防范事务,避免损失扩大。三是开展法律风险防范责任追究。对日常工作中容易发生的风险等进行分类,明确责任管理单位,实施督查和责任追究。

5.加强合同的过程管理,事前防控各种法律风险。合同是企业从事经济活动取得经济效益的纽带,同时也是产生纠纷的根源。合同风险防范首要目标在于有效防范合同纠纷,以有效降低经营风险,实现利益最大化。严把资质审查关,严控市场准入,夯实防控基础;严把法律论证关,法律合同工作人员,对项目随时提供法律意见,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严把合同签约关,增加QHSE合同条款,保证所签合同合法有效;严把监督履约关,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积极参加对合同项目的检验、验收,提出相关合同结算意见;深入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抽查,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建立合同档案,对归档资料建立统一台账,合同管理既要走足程序,也要留下痕迹。

第3篇

【关键词】案例;项目管理 ;风险;防范

目前,建筑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施工企业面临的各种风险也日益增多。工程项目从实施到交付的整个过程中,隐含着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工程质量、安全等多重风险,一旦不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控制这些风险因素,将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本文通过对工作中实际发生的几个典型案件进行分析,希望能够从这些案件当中汲取经验教训,为施工企业经营生产过程的细化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提供帮助。

一 、工程项目中存在的主要风险

1.工程分包风险

案例一:某市政总承包公司承接多项市政工程项目,为平衡总公司与旗下子公司的工程任务量,将承接项目中的某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和某河涌截污管道建设项目以内部承包模式整体“划拨”给旗下子公司某建安公司实施,双方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总公司收取项目管理费5%,其项目整体由子公司负责实施管理施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该市政总承包公司的工程项目审查中核定,该公司将工程整体分包给某建安公司(独立法人的第三人),存在违法分包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62 条规定,处工程合同价款 0.5%的行政处罚。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不难看出工程承包中存在以下风险:

(1)法人关系混淆,承担行政处罚的法律经济风险。总公司与子公司分别属于独立法人,各自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相对于母公司来说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可以视为独立为母公司之外的第三人。子公司本身也有承揽该工程的资质,这种所谓的内部承包就完全属于分包。总公司以内部承包模式整体“划拨”旗下子公司,并不是公司内部工作分工,而是工程分包行为。

(2)工程项目整体分包,承担违法分包的法律风险。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规定,承包单位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总公司将项目整体分包给子公司,从中收取5%管理费,属于违法分包行为,承担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止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的法律及其经济风险。

(3)分包人主体资格不合法的风险。总公司分包工程给子公司,属于工程分包行为,而不是工程任务划拨。如子公司营业范围及其资质不合法导致所签合同无效,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安全、质量、工伤事故及其法律纠纷,由总公司直接承担法律经济责任。

2.合同管理风险

案例二:2009年6月,某市自来水工程公司承接该市西江引水十三标段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该项目为该市亚运用水重点项目,在与项目所在地的村委协商临时用地上,村委特别协同,并于当年8月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了无偿使用场地协议。协议约定在施工期间,鸦岗村无偿为项目提供场地作为临时土方堆放。在此期间,某市自来水工程公司未向相关部门申请任何手续,并于2010年10月,项目正式完工后离场,未办理任何协议手续。2011年12月,该市人民政府向某市自来水工程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因查处出该地块非法占用25500平方永久建筑,责令其拆除,并按照每平方30元罚款,罚款金额合计765000元。

经后期查实,某市自来水工程公司在施工期间,的确未改变土地用途,是因为鸦岗村经济合作社掩盖了在此期间跟某物流公司再签订了租地合同,利用与某市自来水工程公司签订的用地协议,以该工程性质名义,私自刻制公章,向规划部门和国土部门办理规划许可和用地手续,待工程完工后私自建设永久物流场地。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如下问题:

(1)签订合同时,条款不严谨。在订立合同时,双方约定在施工期间无偿提供场地,虽然借地面积和时间与协议价格无关,但是合同期限不明确性为经济合作社利用该协议办理用地许可埋下风险。

(2)合同签订期间,过程手续跟进不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相关文件,施工单位虽然跟经济合作社签订了借地协议,但是合同协议的后续手续未继续跟进,施工用地单位应该自行到规划部门申请规划许可,再到国土部门申请用地许可等。施工单位只是签了协议用地,只是证明该村同意让出使用权,期间未跟进办理相关手续,承担被行政罚款的乏力经济风险。

(3)未及时完善合同结束手续。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该及时与该村办理场地移交手续及其协议终止手续。施工企业项目往往存在周期的部稳定性和经营场地的分散性,合同履行中资料完善往往相对滞后,存在合同终止时间延长的风险。

3.劳务分包风险

案例三:包工头黄某挂靠某建筑工程劳务公司,承接某市政建筑工程公司某污水管网建设工程的劳务分包。某市政建筑公司与某建筑工程劳务公司签订了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某建筑工程劳务公司与黄某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某工人不幸被工地塌方压残,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工人直接将某建筑工程公司告上法庭。经审定,认定建筑工程劳务公司资质不足,依照工人提供的工作证、工资表、考勤表,工人与某市政建筑工程公司存在直接劳动关系,市政建筑工程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上面的劳务分包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劳务分包中存有以下风险:

(1)存在“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现象的风险。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劳务承包人全面负责技术责任、质量责任、安全责任,而发包人没有参与对劳务分包任务的质量安全交底管理工作,违背了工程劳务分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发包人该管的不管,将自身的义务推给劳务承包人,存在“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现象的风险。

(2)发包人与劳务承包人的关系发生偏差,存在直接管理的经济法律风险。在工程实施管理过程中,市政建筑公司直接对建筑劳务公司的管理人员及其工人发放工程项目工作证,直接对工人实行考勤记录,并且工人每月的工资金额,通过市政建筑公司直接与工人核定后,将工资支付凭证表转交劳务公司发放工资。发包人的直接管理模式,可以被认定与劳动者发生直接劳动关系,存在劳动关系纠纷及经济赔偿的风险。

(3)发包人在发包合同中未约定劳动保险条款及监督保险的实施,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未约定其劳务人员劳动保险由劳务承包人购买,未监督劳务公司对工人办理工伤保险,造成劳务人员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时,未能有效地解决赔偿问题,承担了经济赔偿风险。

(4)未监督劳动合同签订,隐含了用工风险。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市政建筑公司未履行监督建筑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督促劳务分包方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劳动合同备案,确保劳动合同合法有效,确保劳务分包方与其劳务人员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从而隐含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造成了直接赔偿而无法追讨的经济损失。

二、应对施工项目管理风险可以采取的防范措施

1.建立经营决策风险防范审查制度

科学的风险防范审查制度,将会为企业降低经营成本、保护经营成果和获取经营利润做出重要贡献。企业风险防范最重要的作用不是事后补救,而是事前为公司的决策提供风险评估,做好风险预防,在企业作出决策之前就对有关决策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对公司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分析,并对决策涉及或可能涉及的经济风险进行分析,然后在分析基础上提出相关对策,从而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公司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2.建立科学的合同管理制度

市场经济是合同经济,企业对外经济往来主要以合同的形式进行,合同风险的防范和控制是企业整体风险防范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一,在合同签订前,做好资质风险评估工作。合同承办人员要切实了解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避免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合同管理部门对涉及各自业务范围内相关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可行性做出相应判断,并提出书面意见。签订分包合同应重点审查承包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资质等级、管理能力和实际业绩。第二,合同签订后,做好合同归档及交底工作。经办人员要把合同副本发给企业相关职能部门,正本由合同管理人员及时入账登记、编号、归档。合同生效后,由经办部门或经办人员负责根据合同要求对生产计划、采购物资、收付货款等部门做好交底,确保合同的履行。

3.建立项目管理风险监督机制

工程风险与工程项目全寿命过程是紧密相关的,因此需要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第一,工地会议记录和工程来往信件,都必须保存妥当,直到合同全部履行完毕、所有索赔项目获得解决为止。第二,各种施工进度表,包括业主代表和分包编制的进度表。施工日记、各种验收报告,在施工中发生和索赔有关的事项,都要及时做好记录。按年月日顺序号存档,以便查找。第三,整理保存工人和雇员的工资与薪金单据、材料物资购买单据,按年月日编号归档。第四,合同标书文件、图纸、设计变更、施工记录、材料设备进场报表账单单等需归类保存入档。

4.建立企业项目授权机制

企业的经营和活动最终要以自然人为载体,由自然人具体实施、完成,企业对外的经营活动都需要委派企业的员工或委托企业以外的人员来具体操作,因此,企业的经营活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进行授权,授权管理不够严谨会带来诸多风险。搞好授权管理首先要做好企业印章的管理。施工企业常常不仅有公章,还有专用章,如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因此,要明确印章的保管人员及盖章的审批权限,避免随意盖章和在空白文书上盖章。其次,搞好授权管理还要加强对被授权的人员的管理。一方面要对被授权人员的业务水平、道德素养进行把关;另一方面,授权的时限、权限、对象要明确,避免含糊不清。第三,搞好授权管理应控制项目印章的刻制和使用。施工企业常常授权项目部刻制或管理项目印章,项目印章的数量和使用率可能远远高于企业公章和专用章;因此,对项目有关印章的刻制应当严格控制,对用章的管理应当仿照对公章和专用章的管理制度,杜绝私刻滥用。

三、小结

总之,随着建筑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施工企业规模的日渐庞大,面临的各种风险也日益增多。从项目的承接到实施完成,经受着合同管理、承包与分包、施工管理等多重风险,一旦不能及时地预防和控制这些风险,将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施工企业必须从自身出发,吸取经验教训,不断完善自我,对外加强合同管理、分包管理,按照市场模式规范和完善,对内建立风险监督机制、授权机制,明确流程,做到事前评估事前控制,才能在激烈的市场中立足。

参考文献:

[1]彭志刚.从几件典型案例分析如何防范合同的法律风险[J].山西建筑,2008(7).

[2]应凌云.公路工程劳务分包行为法律风险的识别与规避[J].公路,2007(9).

[3]邓 嵬.国有大型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浅析[J].法制与经济,2013(3).

[4]杨生强.建设工程的经济风险及防范[J].产业经济,2012 (12).

[5]王超.施工企业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理论研究.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第4篇

一、县级供电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分析

县级供电企业作为一个涉及公用利益和公共安全的企业,集供电、工程建设及经营于一体,其法律风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内部管理的法律风险。单位规章制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制度内容与法律政策相抵触,不履行使规章制度生效的手续;有的单位财务管理不规范,出现各类财务违纪问题;有的单位招投标违规操作,给企业带来重大经济损失;有的单位机要文件保管不当,印章管理失控,重要档案资料遗失,泄密事件屡有发生,造成了企业重大法律风险。

2、对外经济活动和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县级供电企业不善于依法决策、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此承受不应有的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企业发展。在经济活动中,合同风险尤为突出,供电企业涉及合同种类繁多,供用电合同、物资采购合同、承包合同、租赁合同、施工合同等,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稍有不慎就会造成较大法律风险。

3、劳动用工管理法律风险。随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县级供电企业用工管理有了很大改善,但部分企业或多或少还存在一些用工问题,劳动合同签订的形式不合理,劳动合同条款不完备,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工伤等不到位或不规范,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不合法,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等缺乏法律依据;目前尤为突出的是各类临时用工、多经用工和农电用工管理风险,在新《劳动合同法》“同工同酬”的要求下,该风险明显增加,如何解决该问题是目前县级供电企业面临的重大挑战,另外还有部分历史遗留的用工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

4、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风险。与项目有关的相关法律、法规,如合同法、建筑法、劳动保护法、税法、环境保护法等对工程项目所形成的影响,拖延电网建设工期的情形大量存在;与项目有关的税收、土地政策、银行贷款政策等方面手续复杂,不能满足工期的要求;工程费用结算、设备材料供应等程序性问题易引发债权债务纠纷。

二、县级供电企业法律风险成因分析

以上法律风险的发生,均有可能给县级供电企业造成很大的损失,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同时,让企业的社会声誉受损。深入分析其背后深层次的原因,找到风险发生的起源,将有助于我们防控风险发生,我们发现法律风险存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电力相关法律法规不能适应现今复杂的情况。由于涉电法律法规大多制定于上世纪90年代,如今很多条款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执行涉电法律法规风险加大。

2、县级供电企业供电区域范围广。供电企业负责的供电区域往往以行政区为基础,地形复杂,电力设施极为分散,巡视、保护难度极大电力用户涉及千家万户,电力网线、变电站分散且数量巨大。安全运行维护难度大,设备监控不可能做到无死角,故电力资产成为不法侵害的重点对象。窃电和偷盗破坏电力设施的现象时有发生,在施工、建房、民用过程中的触电事故难以杜绝,给企业、家庭及个人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3、产权不明,责任界定不清晰。由于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电力企业、用电客户角色的定义也在逐步清晰,产权的法律属性使得其越来越需要重视。

4、县级供电企业用工管理问题较多。县级供电企业由于历史及体制原因不同程度存在混岗、临时用工以及农电工队伍管理等问题。这些问题原因复杂,时间跨度长,对应的政策不到位,涉及人员较多。搁置不作处理,则相应的待遇无法兑现,如果处理不当,则对企业及个人影响较大。

三、法律风险防控工作初探

法律风险的成因和类型属于多元化的,要求我们全方位、多角度地防范于未然,警惕事故易发环节,增强针对性和预见性,才能有效防范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潜在的各类法律风险。在认真分析供电企业法律风险成因的基础上,坚持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基本原则,居安思危,科学构建防范法律风险体系。结合供电企业的实际,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强化企业法律风险意识,加强企业法治教育。企业法律风险存在于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供电企业要树立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以管理为主、以事前为主、以预防为主的理念,切实加强风险控制。在构建防范法律风险体系过程中,把强化风险意识放在首位,通过压力的层层传递,落实到实际工作中,落实到每一位员工的行动上。

(二)依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网公司文件精神,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加强建章立制管理,进一步规范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环节相应的运作流程,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和程序,强化企业的执行力,有效地保障公司重大事项的依法有序进行。

(三)加强法治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法律事务机构。法律事务机构是具体实施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中起着业务保障作用,明确法律事务工作的分管领导、分管部门和兼职人员,加大对法律事务工作的投入。明确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在参与和处理企业重大决策、改制改组、重大合同审核、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时的权限和程序。

(四)加强合同管理。县级供电企业要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合同分级分类管理体系,规范合同管理流程,实现合同管理标准化。把好签约、履行、维权三关,使合同管理合法、规范、有序,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经办单位及合同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及应当承担的相应的法律责任,保证合同审查会签的质量,防止无效合同,避免合同纠纷,减少企业损失。

第5篇

关键词:企业 人力资源管理 风险防范

人力资源是企业最重要的资源,直接关系着一个企业的兴衰成败。近年来,国内外对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并将其纳入企业整体战略管理的范畴。附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实施,员工整体意识的不断增强,人力资源管理越来越复杂,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也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挑战,其风险存在于人力资源管理的“全过程”。因此,必须正视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风险问题,树立风险意识,积极探索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风险管理模式,对于识别和防范风险,提高人力资源管理的效能,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1.目前人力资源管理中存在的误区

1.1重业务操作,轻规范管理。重视操作层面的业务要求,而忽视管理层面的规范、有序,甚至以领导的意志为转移,不遵从规则,随意破坏制度。

1.2重工作结果,轻工作程序。重视业务的最终结果,而忽视程序的执行和遵守,仅仅以结果来评价工作绩效,而不管程序是否规范。

1.3重纠纷处理,轻风险防范。重视纠纷的处理,而忽视业务过程中的风险防范,特别是事前的防范,不可避免地出现模仿效应等问题,从而造成恶劣的影响和破坏。

2.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风险

在进行人力资源管理时,我们往往重视招聘、培训、考评、薪资等各个具体内容的操作,而忽视了其中的风险管理问题。事实上,每个企业在人事管理中都可能遇到风险,如招聘失败、新制度引起员工不满、骨干员工突然离职、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查与处罚等等,这些事件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转,甚至会对公司造成致命的打击。根据人力资源管理的阶段划分,大致有以下几个阶段的风险:

2.1入职前风险

(1)招聘风险。招聘是劳资双方进行相互选择的环节,风险主要存在于甄选环节。包括招聘队伍工作人员不合格、招聘基础准备未做好、筛选和测试方法选择错误、招聘策略和信息渠道选择错误、招聘条件不清晰、招聘条件中存在着就业歧视、收取押金等操作不当,都可能造成招聘到不符合企业要求且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或者企业需要的求职者会被别的用人单位抢先录用,或者被应聘人员投诉、被行政主管部门查处与处罚等等。

(2)签订劳动合同风险。按程序招聘的劳动者,在确定聘用后应在一个月之内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前,明确拟录用者是否与其它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同时,拟录用者是否能够提供有效期限内(至少一年)有效的身体体检证明,是否具备符合本岗位要求的合格身体条件等等。签订劳动合同本身和身份、身体条件等审查,都可能存在对未来工作造成风险的因素。

2.2入职后风险

(1)培训风险。培训观念如高层领导认为“培训会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培训会使更多的员工跳槽,造成大量人才流失”,这些无疑会影响着培训的效果。同时,作为直接参与人的受训员工,他们对培训的认知及参与态度也直接影响着培训的成败。另外,在培训需求分析,制定培训计划、风险评价及培训实施过程中,因不能及时正确地做出判断和结论也可能对企业造成损失。同时,培训后的服务期限约定也是一个需关注的风险重点。

(2)规章制度执行风险。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的“基本法”。但企业在制定及修改规章制度时,必须依据国家、地方相关规定和规范,且必须依法按程序进行,并保留相关证据。若不依据国家、地方相关规定和规范,或不按程序进行,或未保留相关证据,在执行中或产生纠纷时都有可能存在风险。

(3)绩效考核风险。战略不稳定、考评不当、考评要素引发内部冲突等等,都可能产生风险,而且极容易激化其它冲突,影响企业目标的实现。

2.3离职风险

(1)管理规章制度风险。未建立规范的离职管理体系,或未严格执行,造成双方离职随意,存在极大风险。

(2)手续办理风险。员工离职时,企业有责任也有业务及时组织工作交接、归还办公物品、结算离职薪资、处理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以及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离职人事档案转移、离职手续文件等的办理。若不及时组织,都有可能存在风险,特别是法律意义上的风险,极有可能发生劳动纠纷和法律诉讼。

(3)其它风险。如商业秘密保护、竞业禁止等,均存在一定的风险。

3.人力资源管理风险防范

针对人力资源管理各阶段的不同风险,必须高度重视,特别是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均需站在企业发展的层面来理解和执行人力资源管理。

3.1规范遵守法律法规。近年国家、地方陆续出台了很多关于人力资源的法律法规,包括《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等,为人力资源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给人力资源管理提出了法律要求,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

3.2规范企业规章制度。规章制度必须涵盖管理各阶段、各层面、各业务、各环节,包括招聘、录用、入职培训、试用管理、薪酬方案、福利休假、社会保险、绩效考核、员工奖惩、离职管理等等,按规范流程进行公示或告知,并保留相关凭据。比如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企业网站公布或公告栏张贴,汇编成册发放给员工(保留发放签收记录),规章制度培训(保留培训签到记录),签订劳动合同时将企业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等等。

3.3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从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开始至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企业用工的全过程,均应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从劳动合同的签订、 试用期的约定和管理、规章制度的公开透明和合法、解雇员工的有法可依、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合理支付赔偿金与补偿金、及时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办理相应手续等等,均需规范操作。

3.4及时处理纠纷与诉讼。出现劳动纠纷时,企业应及时成立协调机构,充分了解纠纷的起源和实质,尽量用协调一致的方式化解纠纷。若无法化解或企业不存在过错,则可选择诉讼方式维护权益,但应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凭据信息,包括《劳动合同书》、出勤记录、薪酬支付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违纪违章记录等等。

3.5建立高效管理队伍。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更是一项非常专业的工作,必须建立一支既懂专业、又懂管理的高效管理队伍,特别是必须具有风险防范的观念和能力,既能保护企业的长远利益,又能保障员工的直接利益。可考虑企业自行建立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队伍,也可考虑业务整体或部分业务外包。同时,注意吸纳风险防范的专业人才,亦可常年聘用专业的法律顾问,及时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提供支持。

3.6建立企业EAP,即员工帮助计划(又称员工心理援助项目、全员心理管理技术)。由企业为员工设置一套系统的、长期的福利与支持项目,通过专业人员对组织的诊断、建议和对员工及其直系亲属提供专业指导、培训和咨询,旨在帮助解决员工及其家庭成员的各种心理和行为问题,提高员工在企业中的工作绩效,处理那些会对工作业绩产生影响的工作、个人问题及挑战,从而提高生产力和工作效率、减少工作事故、降低缺勤率和员工周转率、减少员工抱怨,提升员工间的合作关系、吸引及留住员工、提高员工士气和积极性,证明对员工的关心态度,最终为业绩分析和改进提供管理工具。

人力资源是企业效益的源泉,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人力资源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发挥人的主观性、能动性、创造性的基础性平台,必须实施有效的管理。在人力资源管理的各阶段、各环节,必须高度重视风险的防范,在维护企业利益的同时,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规避无谓的法律风险,并将“事后救火”转移到“事前防范”“事中控制”的有效途径上来,降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风险防范成本,建立和谐的人力资源管理文化,充分发挥员工的潜在技能,从而最终提高企业效益。

参考文献:

[1]王旭等.《从招聘到离职:人力资源管理实务操作宝典》.中国法制出版社.

[2]贾富春.《企业劳资纠纷规避实务》鹭江出版社.

[3]《全面风险管理理论与实务》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作者简介:

第6篇

关键词:企业 法律风险 防范

中图分类号:DF41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08-088-03

市场经济是法制化的经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各项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入,企业自身条件和外部环境都将发生深刻变化,企业生产经营、市场开拓等各种经济活动的法律需求将越来越多,要求也越来越严,要求我们必须加快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做好法律风险的规避和防范,解决好在法律事务工作中的问题,满足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是当前企业亟待研究和解决的课题。

一、法律风险存在于生产经营过程,严重影响着企业正常经营和发展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经营行为在本质上表现为谋利行为,在形式上则通过法律行为而实现。凡是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就有相应的法律风险。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其最主要和最直接的法律风险有以下四个方面:

1.合同管理法律风险。指在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确定过程中,出现的法律合同风险。当前企业经营比较突出的问题表现为:一些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缺乏必要的合同法律知识,在签订合同中存在实体上及程序上的诸多问题,规范化程度不高;在合同标的、文本格式、履行方式等方面存在不少法律漏洞。有的是合同审查论证失严,违约责任条款欠缺。有的是违规操作,草率签约,导致合同权利、义务设定失误,特别是造成违约责任条款残缺不全。这样一旦对方违约或者钻合同漏洞,就会使己方陷入被动,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2.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知识产权是蕴涵创造力和智慧结晶的成果,是企业重要的经营资源。有的企业没有意识到或没有关注知识产权的深入保护,尚未建立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科研开发与知识产权管理、技术创新与依法保护明显脱节,重研发轻备案、重运用轻保护,不能够遵守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加强对专利信息的检索,出现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以及自身知识产权被侵权的现象。

3.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过程各个环节中,从招聘开始,面试、录用、使用、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的待遇问题直至员工离职这一系列流程中,都有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的规范,任何不遵守劳动法规的行为都有可能给公司带来劳动纠纷,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当前有的企业局限于旧的劳动用人观,口头用工,不签订规范的书面劳动合同;忽视劳动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出现了滥用试用期,模糊加班报酬、滥加违约金等问题。

4.企业财务法律风险。财务风险是指在各项财务活动中,由于各种难以预料或无法控制的因素作用,使企业不能实现预期财务收益,从而产生法律风险。诸如,企业的涉税行为因为不能正确有效遵守税收法规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或不利的法律后果,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依法维护权益积极性不高,造成一些外欠款项难以收回,形成呆账、坏账等较大数额不良资产。

企业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原因在于:

1.管理机构不健全,职能相对弱化。相当一部分企业尚未建立综合法律服务机构,未设立专门办公场所;部分企业法律事务由业务部门和下属单位多头管理;规章、制度不够健全,尚未形成规范性和经常性长效工作机制。法律服务机构职能总体不强,对依法维护企业权益重视不够,规避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法律工作与其他事务性工作混同,无专门法务部门统一把关,预测不到企业行为的法律风险,解决经济纠纷及法律问题的力度不大,效率不高,常使企业处于不利的法律地位。

2.专职法律工作人员较少,专业素养有待提高。许多企业缺少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多为兼职,业务能力相对较弱。在当前民事、经济纠纷日益增多的形势下,专职法律工作人员不足,服务质量不高,已成为制约企业发展的瓶颈。由于人员配置不到位,专业素质不强,在法律条文的理解和具体操作上存在不少问题,影响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广度和深度,没有发挥好从法律上进行“源头把关”的作用。

3.法律没有成为一种经营手段,缺乏“法律是一种管理资源”的意识。企业重大经营事项决策草率,法律审核把关不严,缺乏法律论证和保障。有的企业重大决策和经济活动没有严格和明确的法律审核把关程序,缺乏法律风险防范的工作要求和运作机制。外聘律师不懂企业经营,提供的法律意见不完全适应企业实际,很难在企业经营活动过程中规避和化解法律风险。。

企业若发生法律风险,往往带来相当严重的后果,可能出现经营性损失,行政或经济处罚或制裁,企业资产、商业信誉受损,从而使企业的业务陷入恶性循环,使投资者丧失信心,阻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二、建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已经成为企业最紧迫最重要的法律建设任务

1.构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企业适应市场竞争的迫切需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对外的扩大开放,企业将直接面对着在全球范围内的资源、人才、技术、产品和服务的市场竞争。面对竞争和机遇,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将越来越大,特别是“走出去”参与境外竞争与合作,对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提出了更高要求。在“走出去”的过程中,企业遇到了许多困难,一方面是对当地的法律规定不十分清楚,对有关国际条约、协议不十分了解,时常引发涉外法律诉讼,造成工作被动;另一方面是企业法律意识不强,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既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又给国家形象带来不良影响。在经济全球化趋势进一步增强的新形势下,能否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是对企业决策水平和经营能力的重要检验。

2.构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实现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迫切需要。当前企业许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与企业治理结构不完善,组织结构不合理,资产配置链条过长,对下属子企业管理失控有直接的关系。纠纷案值往往很大,案件一旦败诉,企业多年的经营积累毁于一案,给企业造成灾难性的损失。企业要保障资产安全、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不仅需要一支高素质的经营者队伍,更需要科学的治理结构和严格的内控制度作保障。这是依法治企的客观要求,也是依法促进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维护企业资产安全的迫切需要。

3.构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打造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迫切需要。企业竞争的实质,已不仅仅是竞争双方技术、资金、人才方面的较量,而且还是法律、规则和标准上的较量,而这种较量依靠的主要手段就是知识产权。企业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仅仅拥有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还不能自动形成企业的财产权,也无法自动转化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企业只有在技术创新的同时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充分运用知识产权这一有效的法律手段,通过知识产权查询,使企业创新活动少走弯路,尽可能处在较高起点;通过申请并取得专利权,保护和鼓励技术进步;通过注册商标,有效保护投向市场的新产品,才能使创新成果真正转变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4.构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企业改革发展的迫切需要。企业要做大做强,需要进一步加快企业改革步伐,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快企业战略性改组。落实这些改革任务,必然涉及一系列法律问题。例如,《公司法》、《证券法》的修改,对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和董事会试点提出了新的要求;企业重组上市,涉及大量的权利义务继承和上市地监管规则的遵守;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需要严格依照法律程序,依法妥善处理分离人员的劳动关系等等。深化企业的改革,同样需要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充分发挥法律手段在企业改革发展和资产保值增值过程中的保驾护航作用。

可以说,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是在经济全球化大背景下,适应企业改革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当前企业法制建设和依法治企的一项十分重要、十分紧迫的工作任务。

三、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全面提高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能力

1.强化企业普法教育,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必须依法经营管理、依法开展各种经济活动,这是对企业最基本的要求。增强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要注重加强对全体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尤其是企业高管人员的培训,注重提高企业的管理人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法制观念。

2.要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构,配置高素质的法律事务人才。《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为企业建立和完善法律工作机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范,企业要以此为依据,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全面落实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的各项职责,重视发挥好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特别是总法律顾问的作用,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企业法律顾问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权限、程序和工作时限,逐步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总法律顾问牵头、法律部门与业务部门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防范组织模式和工作机制。要紧紧围绕企业生产经营、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深入分析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源,强化企业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建立法律事务部门与各业务部门的联动机制。要根据企业现实需要,引进企业法律专业人才,切实建立一支既熟悉法律,又熟悉企业的专门人才队伍。积极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岗位等级制度、奖惩制度以及定期进修培训制度,提高企业法律人才的待遇,形成积极性高、素质强的法律人才体系。

3.要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制度,加强法律内控体系建设。要依据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完善工作程序,细化涉及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合同管理、商标专利管理、企业招投标管理、诉讼项目管理等企业法律规章制度,完善操作流程,确保各流程控制点的全面到位,使法律风险防范成为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突出建立风险预警机制,规避事前法律风险。根据企业整体战略目标确定对风险的分类方法,对各类法律风险进行评分和排序,划分风险高中低等级,提出化解和规避法律风险管理的有效措施,实现法律风险的最小化。针对不同级别的法律风险,重点从风险预警和防范入手,逐步变事后法律补救为事前法律风险防范和事中法律控制。

建立企业法律风险分析评估、控制管理制度,定期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进行调查分析,注重信息化管理,积极运用法律风险控制系统,提高科学化管理水平;要突出重大投融资、知识产权等重点领域的法律风险防范,积极推进重大经营法律意见书制度,吸收法律专业人员参与,对企业重大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可行性进行法律论证,提供书面的法律意见,为企业科学决策提供法律保障。

总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目标是把企业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法治化轨道,从而有效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生产效率,为企业业务创新提供制度保障,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企业只有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以适应和满足企业所面临的新的形势,企业的法律风险才能得到有效控制,才能为经济高效增长和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使企业永葆青春、永久存续,做大、做强。

第7篇

【关键词】电力企业;劳务派遣;存在问题;风险防范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3)09 -0095-01

随着我国产业结构的不断发展变化,劳务派遣用工方式逐渐被大众所认可,新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用工也做了新的阐释,所谓劳务派遣是我国一项新的雇佣模式,这种雇佣模式比较灵活,而且人工成本也比较低,对于大型的国有企业也有着很强的吸引力,所以在电力企业被广泛应用,从长远来看,正确处理电力企业劳务派遣用工中存在的风险并对其加以防范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目前电力企业劳务派遣用工存在的问题

为完成企业发展目标,满足企业的用工需要,劳务派遣作为一种节约成本、人事管理便捷、竞争优势明显的用工形式已广泛被很多企业采用,特别是电力企业,许多基层生产经营岗位都能看到劳务派遣员工的身影。但由于管理体制等原因,存在不少问题,导致劳务派遣员工就业稳定性差,工作责任心不强,劳动争议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电力企业的发展,主要表现在:

(一)劳务派遣员工在电力企业的使用混乱

根据要求,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或者辅工作岗位上实施,但目前电力企业的许多生产经营岗位都在使用劳务派遣,并且这些岗位上工作的劳务派遣员工与电力企业的直接聘用员工有可能在工作职责、安全责任、工作强度等方面相差不大,但在工资待遇、职位晋升、技能职称考核评定方面却存在很大差别。

(二)劳务派遣员工对电力企业的安全感和归属感缺乏

由于电力企业工作特殊性,员工的技术技能水平要求较高,对正式员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培训管理系统,但劳务派遣员工由于多从事风险强度高或低技术含量的工作岗位,缺少技能培训机会也没有明确的职业生涯规划,造成劳务派遣员工心理失衡,对电力企业的安全感和归属感缺乏。

(三)对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制度不健全

由于劳务派遣打破了传统的双方雇佣关系,形成了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的三方雇佣模式,造成了劳动用工法律关系模糊,法律责任难以界定,国家也没有有关劳务派遣的单独立法,管理制度不健全。

二、电力企业劳务派遣用工使用中的风险

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作为新兴的用工方式在电力企业中的应用还处于探索阶段,往往存在一些不足,给企业用工带来一定的风险,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责任风险

由于制度的不健全,目前电力企业与劳务派遣员工之间的法律关系还有些模糊,但现实中派遣员工和电力企业之间的关系确实产生了一种劳动关系,一旦派遣员工和电力企业之间出现拖欠工资等问题时,劳务派遣单位往往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责任和赔偿等事宜都相应地落到了电力企业和派遣员工身上,给电力企业和派遣员工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和损失,从而损害电力企业的利益。

(二)协议风险

劳务派遣用工时,双方都要签署派遣的合同以规定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但目前很多电力企业在协议规定时模糊不清,不能做到具体细致,对于派遣的岗位、人数、期限、报酬、保险金额和支付方式都没有具体的规定,这就导致电力企业的劳务派遣用工人员在出现问题造成损失等情况时,没有一个完善合理的劳务派遣协议进行保护。

(三)报酬风险

在使用劳务派遣员工时,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必须受到保护,但目前有很多电力企业没有综合考量劳务派遣员工的技术能力、学历水平、市场价格等因素,对其科学、合理定薪,这种不健全的报酬支付体系会使电力企业经济秩序混乱,不利于电力企业的长期发展。

三、如何防范电力企业在劳务派遣用工中的使用

(一)完善合法有效的派遣协议

目前,有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劳动者予以保护,而要想从根本上保证电力企业的劳务派遣用工模式的健康有序进行,还要不断根据实际用工情况的变化,推出符合时宜、具体化的法律法规,这样才能保证电力企业在选择员工时可以有法可依,同时,也在解决劳务派遣员工问题的时候可以有律可循。

(二)科学合理确定对劳务派遣员工的薪酬激励

目前,很多电力企业没有正视劳务派遣员工的地位和作用,而忽视它真正为企业带来的利益和效益,实际上,劳务派遣员工在电力企业中也扮演着一线生产的角色,同正式员工一样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电力企业要科学合理确定劳务派遣员工的薪酬水平,制定科学的薪酬分配制度,坚持“同岗同酬”的原则,提高劳务派遣员工的福利待遇,调动其工作的积极性,同时,建立长效动态绩效考评机制,为能者创造额外奖励和破格提拔、晋职晋级的机会。

(三)构建和谐企业文化,营造和谐工作环境

加强劳务派遣员工的培训力度,保证劳务派遣员工与电力企业的正式员工拥有参加各类培训和活动的同等机会,加强对员工个人发展的指导与规划,重视员工个人职业生涯与企业发展战略的完美结合。另外,应让劳务派遣员工加入工会,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或建议,通过沟通,促进了解,增强劳务派遣职工的责任感、成就感和自信心,从而提高劳务派遣员的企业认同感,让他们与企业同呼吸、共发展。

(四)电力企业要加强劳务用工体制建设,减少劳务派遣用工的风险

完善的劳务用工体制是电力企业合理用工、健康运行的保证,它不仅包括在劳务员工薪酬方面的完善,同时也使电力企业劳务用工更加规范、合理,从而减少用工风险。对于,如果在非技术性、强度高的工作岗位使用劳务派遣员工,对电力企业来说不仅用工风险较高,也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因此,电力企业既要充分利用劳务派遣的优势,又要正视劳务派遣隐含的风险并积极采取措施加以防范,确保企业和谐发展。

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和时代的快速发展,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兴的用工方式,给电力企业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但在使用中也存在种种风险,只有使用科学的方法对这些风险加以防范,才能使这种先进的用工方式促进企业的发展,促进电力企业内部形成和谐、健康的劳动关系。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 年6 月29 日.

第8篇

一、水利施工企业使用的人员现状

现阶段劳务用工情况主要包括3类:(1)水利施工企业内部职工,主要是建筑水利施工企业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职工。(2)劳务分包企业直接招收、管理和使用的务工人员。自2001年建筑业企业资质重新就位后,成为独立企业法人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承担起为项目建设企业提供劳务分包的专业服务,由其招收、管理和调配的务工人员多属技术骨干,合同签订率仅占30%。(3)企业零散用工或“包工头”组织管理的工地劳动人员,该部分务工人员基本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二、水利施工企业在劳动关系管理中存在主要问题和法律风险

(一)企业将工程承包给“包工头”或内部承包人员带来的风险

相当部分的总承包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分段分部工程交付给内部承包人员或“包工头”时,都明确规定员工招聘与安全事故责任概由承包人自行负责,但实际上这种约定是违反劳动法律规定的,属于无效合同。《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资发[2005]77号)第四条即明确规定,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内部承包人承接工程或项目经营权时,建筑水利施工企业须对内部承包人招用人员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也规定,违反劳动法规定招用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组织应负担连带赔偿责任。换言之,水利施工企业在利用承包合同规避工伤事故或其它用工风险的措施,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且企业内部承包反映的是利益合同关系,在本质上更是管理关系,其赔偿能力非常有限,即使水利施工企业根据内部承包合同内部承包人且胜诉,其损失往往也很难挽回。

(二)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带来的风险

首先,建筑企业的集团化发展使得其组织机构设置表现出多重性,由上至下依次为总公司、分公司、项目部、施工处等等,这就牵涉到建筑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如何确定合同当事人的问题了。对于广西海河水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这样一个机构较为庞大、劳动者众多的企业而言,总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集中地反映出如下问题:(1)总公司在各分公司、项目部或工地劳动关系管理工作中仅起到统筹规划的作用,如以合同当事人的身份进行人事招聘和资格审查,势必造成管理成本的增加;(2)水利施工企业用工主体如分公司、项目部等分散于全国各建筑工地,总分公司间往来的不定时的劳动合同签章,严重影响了企业管理效率,甚至可能违反书面合同限时签订的法律规定。其次,由于建筑施工具有穿插作业和流水作业的特点,由此产生的短期用工问题,是否签订固定期劳动合同,涉及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的法定条款兑现的问题,都使得水利施工企业面临着遵守《劳动合同法》规定和降低经营风险的两难窘境,这也是许多水利施工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陈旧的规章制度带来的风险

规章制度是水利施工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内部“法律”,是企业行使员工管理权、合同解除权的重要依据。而在实务操作中,很多水利施工企业仍存在沿用传统规章制度的情形,与新颁布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章条例存在冲突之处,这就直接导致了水利施工企业招聘规章制度或与新法规定相抵触而无效,或是规章周延不够严密以致缺乏细致的劳动关系处理根据,企业在劳动关系管理中很大程度上都处于被动地位。

三、风险防范措施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要参考水利施工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行业特性,建立健全劳动关系管理体系,防范劳动关系管理的法律风险,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推行有担保的承包合同

水利施工企业内部承包、分包工程前,应全面细致地了解内部承包人的工作业绩、风险负担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严格审查其资信情况,必要时可要求内部承包人提供财产担保以保证内部承包合同的确实履行。要注意增强承包人的规范用工和守法经营的自觉性,通过多种承担担保的形式防范劳动关系管理带来的法律风险。水利施工企业可以采取统一控制账户,从工程款中扣款并强制代缴工伤保险,预留风险基金等措施,掌握承包合同内部追偿的主动权;或经过拥有良好资信的劳务公司负责劳务分包,力求将项目用工风险降至最低。

(二)根据水利施工企业的特点,持续改进人力资源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并履行规章制度的公示和告知程序

建立并完善劳动规章制度是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水利施工企业劳动关系管理法律风险的重要措施。对于上述水利施工企业存在的亟待解决的劳动关系管理问题,要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予以解决,如:工程承包人的用工资质审查、劳动合同签订、异地员工的管理问题、辅岗位的用工问题、加班费问题等问题,应尽快制定符合现行劳动法律规范及建筑行业劳动关系管理特点的企业规章制度,适应新时期劳动关系变化,防范法律风险。同时,企业规章制度在修改直接关乎劳动者切身利益如薪资报酬等相关事项时,应当严格遵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经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与工会、职工代表协商确定,及时履行规章制度的公示和告知程序,防范因不确实履行民主程序形成的法律“陷阱”。

(三)应当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建立起劳动合同管理体系

水利施工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体系的建立完善必须符合自身世纪情况,根据员工层次,岗位工种招录情况的差异,恰当地拟定劳动合同文本,注意保证合同条款的细密严谨,防止因约定模糊陷入劳资纠纷。

1.规范劳动合同签订主体

为规范劳动合用签订主体,提高建设集团企业管理效率,总公司在劳动关系方面应适当放手,授权给分公司或项目部签订用工合同;以分支机构作为劳动合同签订主体或当事人时,合同的权利义务事实上仍是由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所承担的,因此,总公司在人事管理、分支机构管理上仍应当有所着重,对劳动合同签署的权利予以一定限制,防范法律风险。

2.明确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范畴

针对水利施工企业用工特点,可依据工作性质的差异区别签订劳动合同,降低法律风险。公司办公人员应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现场施工人员相对而言工伤风险较高,且人数多、来源复杂、流动性强,管理难度大,应当审慎对待,可采取业务外包的方式。

3.必须及时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由于施工单位人员流动性较强的缘故,不少单位不确定人员是否长期使用而疏于签订劳动合同,认为以后再签也不迟,这种想法是相当错误的,签订劳动合同对企业百益无一害,企业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作为考察,确定是否聘用,否则就可能造成劳资双方的误解,引起劳务纠纷。

4.根据实际情况签订不同形式的合同

针对水利施工企业项目工程进度的实际情况及用工的特殊性,企业应恰当地选择劳动合同形式。比如:企业办公人员(管理人员、行政人员等)等工作稳定的人员可签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施工作业人员流动性较强,为便于劳务关系管理,可考虑项目施工进度,签订以工程完工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涉及企业保密性较强的技术岗位或要求人员稳定度较高的岗位,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防止因关键岗位人员的频繁调动更换造成的损失,保持企业稳步发展的良好势头;对于企业急需且自身具有长期稳定发展的专业技术人才,在严格审查后,也可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形成双赢局面。

第9篇

【关键词】合同;法律风险;防范;控制

1、前言

施工企业项目管理概括说来就是:企业为了达到承包工程项目的目的,从而采用系统理论和系统方法,动态的策划、组织、控制、协调施工项目的整个过程。而企业项目管理的依据又大致分为企业履行施工管理的职责与企业履行合同内规定的经营活动。以下则是针对项目管理中合同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的简单看法。

2、项目管理中合同法律风险防范的地位

法律指的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全国人民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此外,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等颁布的司法解释以及由国务院等部门颁发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在一定范围内也具有普遍约束力。

对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如不与上述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冲突,其也是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从某个方面来说,合同是保障合同当事人利益的证据和书面凭证。当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纠纷时,合同即作为法律判别的第一依据。因此,企业在项目在项目管理过程中要重视合同的作用,肯定其在企业项目管理中的地位,要学会运用合同约定维护企业权益。可见,合同在项目管理中还是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3、项目管理中法律风险的防范与控制的必要性

建筑施工企业实力的强大以及当前中标承建工程项目的增加,建筑施工企业在用人方面已经出现了紧缺。其也说明了建筑施工企业经营模式的改变已经是建筑施工企业未来的趋势。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由生产经营转向经营管理型也被越来越多的施工企业重视,而其中,工程分包形式的出现,是管理模式变革的重要表现。因此,企业有必要做好工程项目分包管理的法律风险防范。

3.1 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要考量到相关的资质问题

这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而得出结论。在签订法律合同的过程中,如果合同当事人的一方因为没有资质、超越资质以及借用资质而签订合同,那么签订的合同视为无效合同,其直接后果就是赔偿经济损失。当然,赔偿经济损失的额度是按照双方责任的过错而承担的。所以,项目工程的分包要牢记不能交予没有资质的建筑公司或者是私人“包工头(主要指不合格的劳务组织)”,而是要选择那些有资质的或者是资质年限较长的建筑施工单位。此外,项目管理过程中,还有必要建立一个数据库,对合格的分包建筑施工单位和劳务组织进行信息的收集。公平、公正的考量每一个施工单位和组织的经济实力,这也是促进承包项目合同过程中正常履约的重要手段之一[1]。

3.2完善合格分包商和劳务组织的信息。

完善合格分包商和劳务组织的信息,要做到正确评价、分析和确定其基本信息。可以通过对信息数据库的建立,而后对分包商以及劳务组织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最后统一归纳到企业的信息数据库里面,在信息网里面掌握分包商和劳务组织的资信情况。其次,在合同评审的过程中,对其书面材料要严格把关,仔细甄别,除对其资格报审资料的齐全与合格进行评价之外,还要甄别虚假信息等错误信息的干扰。

3.3 分包合同评审及签订的态度要正确。

在很多的合同执行评审过程中,报送材料的缺失,如: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设备清单等。这些材料的缺失造成了合同文本条款评价指标,合同评审过程中因为资料的不齐全,而难以做到评价的客观性。因此,在对分包商以及劳务组织签订分包合同时,要备齐全部的评审材料,切不可因为态度不严谨而造成双方经济利益的流失。一者这是对用工方的认同,再者,这也是对分包商和劳务组织能力的肯定。

3.4 合同文本内容要严谨

合同的签订是带有法律效力的,一旦生效,合同条款对双方都具备了法律约束力。再者,合同文本内容是双方经过协商而共同制定的,为维护双方的经济利益,在合同文本内容的制定上,则要凸显当事人的自愿。如合同条款中出现的“必须无条件......”“不得提出异议......”等强制性措辞,该表述并不能表现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意志,反而体现了条理中存在的不公平问题。其次,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的,有些合同明面上有很多权利,但是权利的享有,也意味着义务的履行。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往往都是享受了权利却忘记了义务的履行,此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之间对履约与否的问题就会存在分歧[2]。

3.5合同评审意见的反馈与交流。

在实际的评审过程中,评审意见并不能理想的满足合同情况或者是双方的不同要求。对于评审意见来说,不管是否得当,或者是能否满足合同提出的要求和需要满足的条件,评审意见都应该将以上内容反馈回去。其意见的反馈还是具有重大的意义的,其一,评审意见是综合集中了大家的共同智慧,也体现了不同单位的不同要求,其可以给双方带来改进意见,以满足不同企业的需求。其二,事物的发展变化过程是一个持续的状态,满足以及适应未来的趋势都是需要企业不断的改进。合同评审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共赢,避免合同风险。所以,针对不同的评审意见,都需要反馈[3]。

4、合同履约的实现

合同履约的实现,是合约签订的最后程序,同时也是项目管理的重点。而企业工程项目的施工以及工程项目的分包管理都是围绕所签订的合同一一实现的。

目前,分包商与劳务组织的履约意思意识都在增强,而各个单位对与超前、超量等结算及支付的控制意识也得到了增强,但是,在工程量的审核时,还存在某些单位没有进行审核的现象。在目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管理范围内的劳务组织以及分包商的结算款支付,企业付款对象直接为农民工个人,禁止企业工资发放给“包工头(不合格劳务组织)”以及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如若违背以上规定的内容,企业作为总承包企业,将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针对施工企业施工过程中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等问题,近年来也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政策,比如《安全生产法》规定,施工单位因为违法分包或转包后发生安全事故和人身伤害的,施工单位要承担连带责任。此外,还有全国出台的针对农民工在施工单位大量存在的问题的政策和法规,无形中也加重了施工单位的义务。正是这些无形加重的义务,如果施工单位没有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造成的后果远远超乎我们的想象。

结 语

因此施工企业有必要做好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运用和学习好国家已出台的政策和法规,发挥各单位管理人员的优势,对其管理范围内的人员进行知识的普及,加强管理人员对规定的掌握程度和提升管理人员运用规定的熟练程度。这是企业在未来转型过程中维护自己利益的必要之路。

参考文献

[1]廖林 .浅谈项目管理中合同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J].技术与市场,2010.01(04):22-23

第10篇

关键词:物业服务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4-0-01

一、物业服务企业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通过对物业服务企业经常发生的各类法律案件的综合分析,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劳务用工风险。这类风险是指企业在用工过程中对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保险福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而引发的法律纠纷。企业用工不规范、员工违规操作导致伤亡都是这类风险产生的原因。

收费风险。收费风险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收费过程中因业主拒交物业费、采暖费而引发的法律纠纷。据有关资料统计,物业服务收费争议在全国都是一个普遍现象,各地住宅小区大约有15%的物业费收不上来。

治安风险治安风险是指由于外界第三人的过错和违法行为,给物业服务范围内的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造成人身损害、丧失生命和财产损失等产生的风险。如小区发生入室盗窃等各类治安事件时,就会给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带来一定风险。

公共环境管理风险。这类风险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合同,在对小区内公共区域的管理和养护过程中未履行应尽的义务或管理、养护不善带来的风险。如检查井因沼气过多,因明火引发爆炸、春秋两季儿童焚烧未及时清理的柳絮或落叶引发烧伤、保洁员违反规定在小区内焚烧落叶而引发火灾等。

其它风险。这类风险是指由各类突发或不可预见的事件给企业带来的风险。如业主家因装修、改造不当发生管线断裂而导致楼下浸水,小区道路因动物粪便、下雪结冰致使行人跌伤等等,而一旦出现此类事件,法院会从保护弱势群体的角度出发,往往将相关责任推向物业服务企业。

二、物业服务企业如何有效进行法律风险防范

以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控机制为核心,通过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加强重要环节和重点领域的法律风险防控,培育良好的风险意识和合规文化,形成有效防控法律风险的组织体系、责任体系、制度体系和工作流程,为推动企业实现跨越发展提供保障。

(一)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法律顾问作为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参与企业的各项重大决策,使企业决策层直接获得法律风险防范建议,有效规避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及经营行为中的法律风险。形成由决策层主导、法律顾问及法律事务机构牵头、业务部门和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二)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法律风险防控机制

一是结合企业实际需要,建立健全法律事务工作各项管理办法。具体包括:法律事务工作管理办法、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等系列管理办法。二是建立科学的法律风险防控工作流程。在信息收集、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估、风险处理、沟通与协调、监督与改进等基本内容上建立一套有效、迅捷的工作流程,确保能够及时发现风险、迅速预警、有效应对。三是实现对法律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针对法律风险暴露出来的问题,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整改措施,及时堵塞管理漏洞。对企业内发生的各类案件尤其是具有代表性的案件要及时进行通报,防止同类风险再次发生。

(三)加强重要环节和重点领域的法律风险防控

一是经营决策中的法律风险防控。将风险防控引入决策机制,做到决策先问法,违法不决策,杜绝因违法决策导致的法律纠纷案件。二是经营活动中的法律风险防控。对企业各业务单元、各业务流程及各项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风险点、风险源要进行集中清理,定期排查,并建立风险信息库。对发现的法律风险要及时进行分析、确认,形成预警并逐级上报。三是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防控。严格履行合同管理的各项程序,要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对可能涉及到的索赔问题进行明示,适时掌握合同的履行状况,对履行周期长、标的金额大的合同,实行定期跟踪报告制度。四是涉及行政管理的法律风险防控。企业相关部门要深入研究环保、土地、劳动、税务、工商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办事、按程序办事,防范行政法律风险。

(四)积极运用诉讼、仲裁等手段建立多元化法律救济途径

物业服务作为一项特殊的产品,由于生产服务环节庞杂,加之外界环境条件多变、不可预见因素多等原因,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法律诉讼及纠纷是不可避免的。因此要建立多元化法律救济途径,运用法律武器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当发生法律诉讼时,涉及到的各级人员必须要有保护企业利益的意识和维权意识,要有严谨、认真、细致的工作态度,注重对相关证据的收集与资料保管,综合运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诉讼保全、申请执行等法律手段,力求以最合理的成本,通过最适当的法律途径和方法,采取规避、减轻、转移、化解、退出等处理手段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及现实利益。绝不能消极等待或听之任之,将风险扩大。

(五)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控责任体系

一是在管理层面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制定企业法律风险责任认定制度。对事关企业生产、经营等重大事项的决定,每一环节要建立相应的论证责任制、评估责任制、领导责任制。二是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控工作的监督、考评和奖惩制度。要完善责任追究的程序、健全处罚体系,形成党纪、政纪、法律处罚的不同责任等级,根据决策或工作失误而产生的法律风险的大小、造成经济损失的程度、主体责任的大小,追究当事人相应的责任。

第11篇

一、法治思维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基本理念

什么是法治思维?法治思维是以合法性为判断起点而以公平正义为判断重点的一种逻辑推理方式。企业在作出决策、解决问题时,如果以法治思维作为理念指导,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涉事项进行综合分析和推理判断,形成对所涉事项合法性判断以及如何达到合乎法律规定的目的和效果,对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具有事前防范、消除隐患的重要作用。

运用法治思维防范企业法律风险至少应注意三大程序:

(一)审批程序

企业的设立、增减资本、产权变动、重大投资、企业并购等事项需要按照规定履行行为立项、审计评估、清产核资、审批备案等手续,不能为企业发展埋下重大法律隐患。

(二)内部决策程序

我国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将决策权、经营管理权、监督权分属于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这就需要各机关按规定程序在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又相互制约。

(三)利益相关者告知程序

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包含了股东、债权人、员工、政府、客户等等,企业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在有些情况下有告知义务,如果不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可能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甚至诉讼风险。

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既不要侵权也不要被侵权。在创造利润、创造价值的同时,应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会和环境的责任,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以危害社会、侵害他人利益为代价换取自身利润。

二、企业法律风险源的辨识

企业法律风险可能造成企业经营损失,其根源和状态表现为一定的风险载体和潜在隐患。一般而言,评价法律风险的大小及确定风险是否可容许,可以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经受风险的频繁程度及产生的负面后果三个维度来综合判断,并以此对法律风险实施分级排序管理(比如对高度风险采取制度控制、监督检查、应急预案等多重措施),必要时,评审企业控制措施是否可使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笔者建议下列法律风险应充分辨识并重点防控:

(一)公司设立中的法律风险

在公司创立过程中,发起人是否对拟设立的公司进行了充分的法律设计,是否对设立过程有了充分的认识和计划,是否完全履行了所设立企业的义务,以及发起人本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资格,这些都直接关系到拟设立公司能否具有一个合法、规范、良好的设立过程。

(二)合同法律风险

在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确定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利益有可能遭到损害。

(三)企业并购法律风险

重组并购涉及《公司法》、《合同法 》、《反垄断法 》、《企业国有资产法 》以及税收、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且操作复杂,对社会影响较大,潜在的法律风险较高。

(四)重大经营决策行为的法律风险

企业的重大投资、战略转型、资本运作、重大购销、担保等重大经营决策行为,由于涉及的企业利益重大,法律关系复杂,且很多领域专业性很强,对企业而言潜在很大的法律风险。

(五)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是蕴涵创造力和智慧结晶的成果,其客体是一种非物质形态的特殊财产,要求相关法律给予特别规定。许多国企没有意识到或没有关注知识产权的深入保护,从法律风险的解决成本看,避免他人侵权比事后索赔更为经济。

(六)劳动用工风险

在我国,与劳动用工有关的主要是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和相关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人力资源管理,从招聘、面试、录用、使用、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的待遇问题直至员工离职这一系列流程中,都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国企如有不遵守法律的行为都有可能给企业带来劳动纠纷,造成不良影响。

(七)国企税收法律风险

国企的涉税行为因为未能正确有效遵守税收法规而导致国企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或不利的法律后果,具体表现为国企涉税行为影响纳税准确性的不确定因素,结果就是国企多交了税或少交了税,或者因为涉税行为而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一)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模式选择

1.纵向集中模式。也叫派驻制,在此模式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由企业班子成员、企业法律顾问、全体员工共同参与。公司总部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公司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领导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工作。其分、子公司法律机构由总公司总部统一设立,法律机构负责人员由总部委派。分、子公司法律事务机构直接向总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报告工作并对其负责。

2.横向分散模式。在此模式下,由于具体业务流程和管理方式不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因地制宜,突出特色,讲求实效。企业的每一业务领域以及分、子公司都分别配有法律顾问,法律顾问直接受分管业务的副总经理或分、子公司总经理领导,而不是受总法律顾问或总部法律事务机构的直接领导。

3.纵横结合模式或 “网络 ”模式。在此模式下,公司总部和其分、子公司各自设立独立的法律部门,分、子公司法律部门既对分、子公司总裁负责,同时也对公司总部负责。目前,省属监管企业大都采取这种模式。

(二)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重点

法律风险成因复杂,应坚持“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将法律风险防范贯穿于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全过程。企业管理者要牢固树立法治理念,自觉运用法治思维来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保障企业健康发展,做到 “决策先问法,违法不决策 ”,具体可采取以下重点措施:

1.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制度体系

建立一套合法、实用、规范的企业规章制度,使人们有所遵循,工作有程序,办事有标准,从人治走向法治,建立重大决策法律论证制度。企业应在对外投资、产权交易、企业改制、融资担保等重大决策上建立一套可行完备的法律论证制度, 强制推行重大决策法律论证程序, 避免重大决策失误。同时,一个企业制度的出台, 必须严格按照一定的程序来进行, 确保企业规章制度的规范性、实用性。

2.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组织体系

企业建立完善的法律风险组织体系是搞好企业法制工作,保证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的组织保障。建立诉讼风险管理组织, 确立诉讼风险预警体系。企业应逐步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总法律顾问牵头、法律部门与业务部门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防范组织模式和工作机制,从而保证企业的研发生产、基础管理、对外投资、合同交易、市场拓展、劳动用工等各项活动都能严格依法运作。

3.把依法治企作为企业文化的核心内容

依法治企是加强企业法制建设的重要基础、也是培育企业合规文化的核心内容。企业法治文化建设,能进一步促进企业树立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观念,进一步提高依法经营管理的水平和依法维护权益的能力;进一步增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能力。这方面,我们的企业有成功的案例。

4.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工作流程。企业可根据法律风险防范的基本环节,建立快捷、有效的工作流程。定期评估法律风险,并根据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方案,实行动态管理:第一,广泛收集相关法律风险信息;第二,清理排查法律风险点;第三,对法律风险定期进行评估;第四,分类处理法律风险;第五,总结效果。

5.加强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

(1)建立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预警机制,实行动态监控,定期对企业系统内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进行会诊,分析发案原因和趋势,提出有效应对措施。

(2)加快解决历史遗留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深入分析案件发生的政策历史背景,加强与司法机关和有关政府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共同探索案件解决的有效途径。

(3)落实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责任追究制度,对疏于法律风险防范、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必须按照相关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加强企业法律人才队伍建设。企业管理应蓄积一批优秀的法律人才,尤其全球经济的开放性、复杂性,对国际化企业提出了更多挑战。有志于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要有所作为,自觉提高素质,既要敢于说“不”,更要善于说 “是”,充分发挥企业决策的智囊、参谋作用。

第12篇

关键词:物探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2)03-0075-03

物探公司的企业风险,指未来的不确定性对公司实现其经营目标的影响。根据国资委《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企业风险包括:战略风险、运营风险、市场风险、财务风险、法律风险。就物探公司来说,一切商业的、非商业的风险,最终都将戴着法律的面具出现。因此,法律风险是企业一切风险的最终表现形式,任何不利后果都将通过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与终止表现出来。

一、物探公司法律风险特征

所谓法律风险,指可能减损企业现有或未来利益,或使企业丧失获利机会与法律有关的经营风险。但在早期有关法律风险的理论中,关于法律风险的概念大致形成三种观念:责任说、责任损害说、不利后果说。无论采取哪种学说,法律风险的特征都是共同的,其表现形式主要有:

(一)发生的原因具有法定性、约定性。物探公司法律风险通常产生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管理不善、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变化、全民法律意识提高导致公司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合同违约、侵权或怠于行使权利等。

(二)发生的结果具有强制性。法律风险一旦产生严重后果,公司或有关责任人员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承担民事责任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承担行政责任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严重者要承担刑事责任:单位承担罚金,主管领导承担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事责任。

(三)发生的领域具有广泛性。法律风险存在于物探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每一个环节。如领导决策、物资采购、地震生产、合规经营等。

(四)发生的形式具有关联性。法律风险和其他的风险紧密相关,其他风险最终有可能成为法律风险。

(五)发生的后果具有可预见性。法律风险一旦成为事实,将会使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公司层面要承担民事赔偿、行政处罚,责任人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二、物探公司法律风险的主要类型

法律风险贯穿于物探公司生产经营的每一个环节,其中主要法律风险类型有:

(一)合同法律风险

对物探公司来说,合同是企业对外经济交往的基本载体,是明确市场主体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主要法律文书。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实施都要靠合同这一载体来实现,抓住合同环节的风险防范,就是抓住了物探公司经营风险防范的源头。

合同法律风险主要包括合同签订法律风险、合同履行法律风险、合同管理不当法律风险等。物探公司地震勘探生产点多、线长、面广,一般都在外地,有关合同不能及时签订,存在较大的合同滞后法律风险。

(二)法律纠纷风险

法律纠纷风险的原因多种多样,既有油田外部环境变化引起的,包括国家整个法制建设进步、老百姓法律维权意识的提高,也有企业自身管理不到位造成的;既有客观因素引起的,也有作为企业管理主要要素的人及其法制观念和意识造成的。法律纠纷风险包括:证据风险、时效风险、期限风险等。

民事诉讼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形式。为了通过诉讼维护物探公司的合法权益,证据成了最有力的王牌。但同样面临着证据风险:证据灭失风险、证据不全风险、证据来源不合法风险等。所以,我们要树立敏感的证据意识,以规避证据风险。

时效风险、期限风险是法律纠纷中另外两种重要的法律风险。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该项权利的胜诉权制度;期限指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时间。时效与期限都与时间有关,因此,我们要有精确的时效和期限意识,以防范时效风险和期限风险。

(三)安全环保风险

安全、环保是企业的永恒话题。物探公司作为河南油田安全生产重点单位,面临此类风险不容小觑。

对石油物探企业来说,环境保护法律风险主要包括:排污资质风险、环境污染处罚风险、环境污染侵权风险。

因为涉及雷管、炸药,物探公司安全生产法律风险尤显重要。主要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风险、安全生产管理不当风险、雷管和炸药运输风险、雷管和炸药使用风险、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风险、危险作业风险。如在国内某些敏感地区(新疆)地震勘探施工,雷管、炸药方面的风险就更加突出。

(四)劳动用工风险

物探作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一个高精度三维地震勘探项目用工总量达3000人,其中临时用工超过2800人,存在着很大的劳动用工法律风险。

表现形式主要有:合同制用工违规风险、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违规风险、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违约风险、培训合同不当风险、合同制用工管理不当风险、合同制用工合同文本不当风险、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不当风险、劳务派遣用工合同文本不当风险、员工信息保管不当风险等。

(五)海外项目风险

物探公司现在海外有3个物探项目,分布在印度尼西亚、阿曼、叙利亚。随着世界政治、经济格局及形势的变化,物探公司海外项目面临的风险主要有:

1 政治安全风险:因为项目所在国政治环境恶化,导致发生骚乱、外国军事干预、战争爆发而给物探项目带来政治安全风险,叙利亚物探项目就存在着这方面的风险。

2 用工环保风险:项目所在国劳工及环保方面的法律与国内不同,导致用工环保风险。

因此,我们要认真研究项目所在国相关法律,积极做好对海外项目的安全评估和风险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