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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管理安全条例

时间:2023-05-30 09:26:5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铁路管理安全条例,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铁路管理安全条例

第1篇

为贯彻落实《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切实保障铁路交通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铁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铁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发展和铁路提速,铁路交通安全更加突出和重要。保障铁路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对于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意义重大。*级、*有关部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平安*”的高度,切实加强对铁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安全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协助铁路管理机构做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及管理工作,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有关铁路运输安全事项,保障铁路交通安全。

二、明确安全责任,密切协调配合

*级、*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配合。要定期召开由经贸、铁路、交通、公安、安监、广播电视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分析铁路交通安全情况,查找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重大隐患,及时研究解决影响铁路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保障铁路安全畅通。

铁路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铁路管理机构要对有关铁路安全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铁路运输的关键环节、要害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安全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方案,认真做好铁路沿线地质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理和隐患治理等工作。

铁路沿线*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自职责,做好与铁路运输安全有关的工作。地方铁路部门负责省管地方铁路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地方铁路安全畅通;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产开发等作业的监督检查,避免此类活动影响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铁路桥梁跨越河道的安全监督检查,制止在铁路桥梁安全保护区涉及河道内从事违法作业等危及铁路桥梁安全的活动;公安、安监、环保、国防科工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铁路沿线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场所的监督检查,依法取缔在铁路线路及桥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的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生产加工以及爆破作业等活动;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盗窃、损坏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标桩以及破坏和非法收购铁路设施器材的违法犯罪行为;经贸等部门负责铁路监护道口的协调工作;埋设、敷设、架设铁路信号、通信光(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接受通信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铁路管理机构与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定期信息通报制度和运输安全生产协调机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向铁路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地方人民政府获悉铁路沿线有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的铁路运输企业和铁路管理机构通报。

三、做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标桩埋设和管理工作

铁路沿线*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协助铁路管理机构制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方案和埋设标桩工作。铁路管理机构提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方案并报送铁路沿线县(市、区)政府后,县(市、区)政府要及时组织经贸、安监、公安、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交通(公路)、水利(河道)等部门进行审定,审定后要加盖县(市、区)政府公章,依此作为划定安全保护区、埋设标桩以及对安全保护区进行管理的依据。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重叠的,由铁路管理机构和交通(公路)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对铁路管理机构提交的安全保护区划定方案,应在1个月内完成审定工作。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后,由铁路管理机构负责埋设保护区标桩。

铁路沿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自职责,协助铁路管理机构加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管理工作,不得擅自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规划和批准实施*种建设。需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实施的建设项目,应当征求铁路管理机构的意见,确认安全或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实施。对安全保护区内违法、违章建造的已有建筑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对安全保护区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由铁路管理机构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拆除,并依法给予合理补偿,但非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除外。

铁路沿线*级人民政府应大力支持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按照公安部、铁道部、交通部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铁路部门做好铁路道口标志的移交工作,严厉制止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盗窃铁路物资、破坏铁路设施等现象。

四、认真做好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做好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保证铁路运输安全。一是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铁路运输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和检查防护的规章制度,确保铁路运输设施、设备性能完好和安全运行。要经常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检查铁路线基础设施是否稳固、行车设备是否完好、职工是否按标准化作业、雨雪中行车是否按规定提前对线路进行预检等,对发现的问题要逐项整改。二是认真排查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危及铁路线路和铁路桥梁安全的取土挖砂、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采矿爆破、抽取地下水、生产储存危险品等活动,对存在的问题要制订整改措施,限期解决。对拒不整改或故意拖延的,要依法处理。三是加强道口的日常管理,加大巡查力度,及时掌握道口情况。要做好道口铺面、预报警设备、通讯工具、工具备品等设施设备的养护,以及道口警示标志标线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道口设施设备和标志标线完备,运行状况良好。四是认真做好恶劣天气抢险准备工作。铁路管理机构和铁路运输企业要和当地气象部门建立防范自然灾害引发铁路安全事故的机制,做到气象部门的预报、预警与铁路方面的预警预防信息共享,部门联动。制定和完善恶劣天气抢险预案,建立抢险队伍,储备抢险物资,对铁路线基础薄弱地段、高路基地段、易塌方和滑坡地段,要加大资金投入进行加固,并加强巡查,一旦遇到险情做到快速反应,靠前指挥,确保万无一失。五是加强宣传教育。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减少事故发生。

五、加强铁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已于20*年*月*日起施行。铁路沿线*级、*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工作。铁路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铁路治安事件、重大自然灾害及火灾事故、重大铁路运输安全事故及其他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的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铁路运输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指挥、救援等事项。铁路管理机构和*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铁路沿线地质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理和治理等工作。

发生铁路交通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或者有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时,铁路管理机构要及时通报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铁路管理机构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铁路运输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启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铁路旅客和沿线居民时,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救治和转移、安置工作。

第2篇

【关键词】事故认定书;具体行政行为;可诉性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7-144-01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等单位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第二十九条规定: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报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同意,事故调查组工作即告结束。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应当自事故调查组工作结束之日起15日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制作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书是事故赔偿、事故处理以及事故责任追究的依据。《条例》的上述规定决定了事故认定书在铁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虽然没有对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和效力加以明确,但规定了事故认定书是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各局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在事故调查组提出报告的基础上制作而成。那么,事故认定书究竟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抑或证据的范畴?目前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具体行政行为说

《条例》已授权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对铁路事故进行调查并制作事故认定书,并且认定书只对有关当事人有效,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所以事故认定应属法律、行政法规授权而从事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具体理由是:

1.事故认定书直接关系到发生铁路交通事故后相应的事故赔偿、事故处理以及事故责任追究等结果,因此它直接涉及相对人的实质权利和义务。事故认定书作为一种行政确认行为,一经做出确认就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带来直接影响,所以当事人不服事故认定书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

2.事故认定书不同于书面证据,证据只是作为司法人员认定客观事实的依据。而事故认定书则认定了各方当事人责任大小,其结果涉及到双方当事人利益,没有可替代性。因此,不能把交通事故认定书等同于书面证据。

二、鉴定结论说

事故认定书只是作为处理事故、进行赔偿的证据,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属于鉴定结论。理由如下:

1.事故认定书是铁路主管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所做出的鉴定结论。它在事故的具体处理中起的是证据作用,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2.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在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或者诉讼中,可以就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科学性提出质疑,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法院通常不采用这种证据。

3.事故认定书符合鉴定结论的基本特征。(1)事故认定书解决的是专门性的事实问题。在交通事故中,当事人是否遵守了行车规则、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当事人的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必须由具有专门铁路运输知识的专业人员进行判断。(2)事故认定书的制作主体是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事故调查组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这符合鉴定结论必须由“指派”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制作这一条件。

三、双重属性说

司法实践中及学理界的主流观点认为:事故认定书兼具具体行政行为与鉴定结论的双重属性,它不具有行政可诉性。

1.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符合具体行政行为所应有的一些基本特征。在铁路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关系中,组织调查机关在铁路交通事故处理上处于主导地位,而事故当事人则处于被动的从属地位,而且事故认定是在某一特定时间,针对特定的交通事故做出的行政管理行为,该认定只对该交通事故的有关当事人有效,故而它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2.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司法实践中对事故赔偿、事故处理以及事故责任追究起到的是一种技术鉴定的作用,从此视角看,它与一般具体行政行为又存在一定的区别。

(1)《条例》规定事故认定书是事故赔偿、事故处理以及事故责任追究的依据。从司法实务的角度来看,事故认定书的目的在于为人民法院处理铁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提供依据。

(2)事故认定书不具有拘束力。具体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具有法律规定的法律效果,行政机关和相对人有义务服从,并且必须积极履行。但铁路交通事故认定并不产生实际的法律效果,对相对人来说也就没有可以实现的内容和必须服从乃至履行的义务。

第3篇

综合协议

甲方:XX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公司

铁路专用线服务综合协议

甲方:XX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为加强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保证专用线安全、高效使用,发挥最大能力,实现合作共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铁路运输保护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货物运输规程》、《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以及省、市物价部门等有关规定,经XX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公司专用线(以下简称乙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有偿服务的原则,签订《铁路专用线服务综合协议》(包括运输协议、安全协议、线路维修协议、费用结算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 运输协议

一、甲方责任与义务

1.甲方提供高桥镇站至在乙方专用线内指定装(卸)车地点的货车取送、对好货位服务。

2.甲方可依据乙方书面请求,提供变更收货人或卸车地点服务。

3.甲方提供货物装载加固、危货运输、货车满载、改善货物包装及相关货物运输常识咨询服务。

上述服务收费,按本协议《费用结算协议》表1规定执行。

4.

甲方有提前向乙方做送车预报,便于乙方做好装卸车准备工作的义务。

5.甲方有派员与乙方进行货车及票据的交接的义务。

二、乙方责任与义务

1.乙方有对铁路专用线管理、做好企业运输员培训、提高专用线管理水平的责任。

2.乙方要配备足够的装卸机具、设备、劳力,做到夜间、节假日、风、雪、雨、雾天不间断地装卸车作业(恶劣气候不适宜机具作业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3.乙方负有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及引伸规则规定,保证发送货物的品名、件数、重量的真实性,按照国家铁路相关规定装载的责任。

4.乙方应按照《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规定,负有开关专用线大门、派员接车对好货位;检查待装空车、待卸重车现状;装载货物符合铁路规章及相关文电规定;检查货物堆码、关闭车门及阀盖;卸空货车清理残留物;将铁路货车篷布送至规定地点;与甲方人员办理货车及票据交接等责任。

5.乙方有在送车完了后,向甲方报告装卸车进度和装车到站、品名、件数、车号等相关货运业务的责任。

6.乙方有在规定日期向甲方提供到达和发送计划的义务。

7.乙方有向甲方提供专用线内货源、货位、装卸劳力和设备情况等涉及铁路运输相关数据的义务。

三、交接方法

货车调入专用线后,乙方人员应会同甲方人员对货车车辆技术状态及到达货车的施封、装载、篷布苫盖等进行认真交接检查。

1.交接时间:调入车辆为将货车送到装卸地点时间。调出车辆为甲方将货车取至天桥站内时间。

2.交接地点:调入货车为调入装卸车地点,调出货车为天桥站。

3.交接内容:

⑴ 施封的货车凭封印交接。

⑵ 不施封的货车凭货车现状、货车装载状态(标记)或篷布现状进行交接。

4.交接签证:调入货车由甲方提供的《货物卸货簿》乙方签字作为交接凭证;调出货车由国铁人员在天桥站检查完了,且未提出异议。

四、作业时间考核

货车停留时间按以下规定考核:

停留地点

高桥镇站

甲方站内

乙方专用线

单位

批/小时

批/小时

批/小时

作业时间

2

8

6

甲乙双方应加强作业管理,压缩作业时间,节省运输成本。因甲方积极努力,缩短停留时间,节省运输成本时,乙方应给予甲方适当补偿。

五、违约责任

1.甲方责任

甲方未按协议规定将货车送到装卸地点,甲方有将货车无偿送到规定装卸车地点的责任。

2.乙方责任

⑴ 由于货物运单填写不清或提供信息不准确造成货车未及时送到交接地点时,由乙方负责。

⑵ 货车调到指定地点后,乙方未按《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进行交接检查,在规定时间(30分钟)内,乙方未向甲方提出异议,货物损失由乙方负责。

⑶ 乙方未执行《铁路货物运输规程》规定,匿报货物名称、体积、重量,招致甲方受损及第三方受损,其相关损失由乙方负责。

⑷ 调送待装空车(包括卸后利用)时,乙方负责对甲方调配的货车使用状态和清扫状态进行检查,确认不能使用时,应要求甲方更换,未提出要求更换即视为可以使用,否则,相关损失由乙方负责。

⑸ 乙方未执行“线路两侧堆放货物距线路钢轨头部外侧不得少于1.5米、站台上堆放的货物距站台边缘不得少于1米、长期囤存的货物距线路钢轨头部外侧2米以上”的规定,造成甲方不能送车,其相关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二部分 安全协议

一、甲方责任及义务

1.甲方有依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沈阳铁路局文电的规定,对乙方产权或使用权专用线管理、维修、使用进行安全监督的责任。

2.甲方有对乙方专用线的线路质量、设备配置、装卸机具配置等,按照国家铁路的规定,结合与甲方接轨专用线的具体条件,制定质量标准、管理方法、作业流程、维修方案的责任。

3.甲方有对乙方进行铁路安全常识宣传的义务。

二、乙方责任及义务

1.乙方对专用线设备负责。线路两侧建筑物、设备不得侵入铁路建筑接近限界,并应具备良好的通讯、照明设备和明显的货位标志及防溜设施;入口门栏以及线路尽头土档须装设安全防护信号,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2.乙方对调入专用线停留车辆的止轮防溜负责。乙方自备铁路动力及人工手推移动车辆时,必须经甲方调度员同意,在指定区域内进行,严禁越界,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按规定做好止轮;移动车辆后,对越出警冲标的车辆,作业后必须移动至原停留车位置,并做好止轮;对装有危险货物的车辆,禁止手推调车。

3.乙方对专用线的消防设备负责。须建立消防组织和消防制度,配齐、配够消防器材和设施,定期检查、更换,保持良好状态。

4.乙方对线路两旁堆放货物负责。线路两侧及站台上堆放的货物要堆码牢固,站台上堆放的货物距站台边缘不得少于l米,线路两侧堆放的货物距线路钢轨头部外侧不得少于1.5米,并保证作业区内线路两侧平整。

5.乙方应对专用线及其设备的管理负责。严禁在专用线用地范围内的路基、桥梁、护坡、排水沟和绿化带上取土、建房;不得在影响调车作业人员瞭望的范围内设置广告、警示标志等设备;禁止损坏线路和相关配套设施。

6.乙方应对专用线道口的安全管理负责。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平交道口,经批准设置的道口,由乙方负责采取设置栏杆、报警、警示标志等措施进行看护;对暂不能安设拉门或栏杆的道口和人行过道,由乙方采取设置拉绳(链)等措施进行防护,并派人监护和管理。

三、违约责任

1.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停止向乙方专用线取送车:

⑴ 设备安装、货物堆放距离达不到规定标准;

⑵ 在专用线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侵入铁路限界;

⑶ 未经甲方允许,企业擅自进行调车作业;

⑷ 企业违反本协议和铁路有关规定,不能及时改正时;

⑸ 其它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情况时。

2.甲方机车进入乙方专用线内,由于设备不完善或管理不到位,造成甲方设备(机车、车辆)损坏时,由乙方负责。

3.由于专用线产权(使用)单位对所属道口未尽到看护责任,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毁损,由乙方负责。

第三部分 线路维修协议

一、甲方责任与义务

1.甲方提供专用线铁路线路维修有偿服务。但不包括线路大、中修和自然灾害线路损坏的维修。需大、中修或遇自然灾害进行维修时,由乙方根据规定修程标准编制施工预案,另行投资。

2.甲方对维修期内的线路质量负责(由于乙方日常维护管理不善及违章作业造成线路损坏除外)。

3.甲方有向乙方追缴维修欠款以及收取滞纳金的责任。

4.甲方有向乙方进行线路维修常识及使用知识宣传的义务。

二、乙方责任与义务

1.乙方有向甲方缴纳线路维修费用的责任。缴纳费率按本协议《费用结算协议》表2规定执行;该表所列为维修费用,材料费按该表备注栏规定另行计算。

2.乙方委托甲方维修的线路(设备)按下表执行:

设备名称

线路

道岔

道口

信号机

电动转辙机

轨道电路

单位

数量

3.乙方负有按照国家铁路规定的周期,对专用线及设备实行大、中修的责任。

4.乙方负有对维修后的线路日常监护责任。任何车辆均不得爬压线路和在非道口处横越线路;使用铲车装卸、倒运散积货物时,必须保证铲车与枕木、钢轨及路基防护设备有一定的安全距离,严禁铲车与上述设备发生直接接触;同时,道岔区内禁止装卸散积货物;因装卸作业或车辆刮碰造成线路变化,应及时告知甲方。

5.在接近线路区域施工前必须与甲方会签。任何单位在进行穿过路基、跨越线路的管线、电线施工以及进行与线路相关的建筑施工和设备增改时,在施工资料报有关部门审批前,必须征得甲方会签同意;需封锁线路施工时,必须由甲方派员监护施工。

5.乙方有对线路进行巡查,防止机械、车辆、设备等伤害线路行为的义务。

三、违约责任

1.发生下列情形,甲方有权封锁线路:

⑴ 更新改造线路设备需要封锁以及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冻害、风沙害、雪害、水害)危及行车安全时。

⑵ 临时发生线路及道岔设备损坏(如钢轨、辙岔、鱼尾板折损)危及行车安全时。

⑶ 未经甲方会签同意,乙方或其他单位进行穿过路基或跨越线路的管线施工和施工在线路两侧铁路限界内进行,影响路基稳定的施工及施工后影响线路维修作业及以后设备更新改造的一切建筑施工时。

2.甲方提供的维修服务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标准,致使取送车作业不能进行时,乙方可拒付维修费用。

3.乙方不按时支付维修费用,甲方不承担维修服务,影响取送车作业时,甲方不承担相应责任。

4.对专用线及设备达到大修、中修日期而未进行,甲方不承担维修不当的责任。

5、正常维修范围在维修期内设备失修,造成后果由甲方负责,维修期外造成后果以及影响取送车作业乙方负责(维修期为交款日至次年对应日的前日)。

第四部分 费用结算协议

一、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有按照运输协议的相关规定,完成高桥镇站至天桥站、天桥站至乙方专用线的货物运输及取送车责任。

2.甲方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告知所欠费用的义务。

二、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有按照实际货车运输和取送作业的发生,按照协议的约定,向甲方缴纳相关的服务费用的责任。

2、乙方有向甲方询问发生费用及款额的权力。

3、乙方有权利与甲方核对费用明细账目。

三、费用清算

甲方与乙方费用清算,按照下表执行。

运杂费费率表

表1

序号

费别

项目

单位

费率

收费依据

1

运费

运价

元/吨公里

0.30

辽价函(2003)67号

2

短途运费

元/吨公里

0.25

辽价函(2001)38号

3

杂费

货物暂存费

元/车日

30.00

锦价发(2010)134号

4

货车清扫费

元/车

5.00

锦价发(2010)134号

5

施封锁材料费

元/个

1.50

锦价发(2010)134号

6

货位清扫费

元/车

4.00

锦价发(2010)134号

7

取送车费

元/车

22.00

锦价发(2010)134号

8

轨道衡过称费

元/车

30.00

铁运(2005)46号

9

取送车隔离车使用费

元/车

20.00

铁运(2005)46号

10

机车作业费

元/半小时

90.00

铁运(2005)46号

11

货物运输变更手续费

元/批

300.00

铁运(2005)46号

12

自备车或租用铁路车停放费

元/车日

20.00

铁运(2005)46号

13

押运员乘车费

元/人

3.00

铁运(2005)46号

铁路专用线维修费收费标准表

表2

顺号

维修项目

计算单位

单价(元)

备注

收费依据

1

线路

30.00

1.更换补充钢轨、枕木、尖轨、辙岔、石碴等实际发生费用计算,计价方法:

实际费用=购入价格+运输费+管理费(5%)

2.钢轨无损检测(探伤)每年次米2.20元。

沈阳铁路局、辽宁省物价局、吉林省发改委(沈铁价发[2006]19号

2

道岔

3100.00

3

钢桥

延长米

208.00

4

圬工桥

延长米

71.00

5

涵渠

轴长米

50.00

6

隧道

延长米

90.00

7

道口

132.00

注:

1.集装箱运费重箱按一口价规定,核收216.00元/车;码头空箱运费96.00元/车;场站空箱运费70.80元/车。

2.按照(辽价函[2006]38号文件规定,专用线短途运费的计费方式按照《铁路货物运价规则》(铁运[2000]71号)第34条规定执行。

3.因乙方责任(如货物装载不合格、超吨、运单记载收货人不清、变更卸线或收货人等),造成二次调车作业及变更卸线、收货人时,甲方按照实际发生收取运费、短途运费及变更手续费。

4.货车二次利用,在不同线路进行装卸作业时,分别计算运费及短途运费。

5.协议有效期内,由于上级物价部门进行费率调整时,按照上级物价部门规定的费率计算。

6.费用结算方式,由甲方与乙方协商,采取按月清算。超过10个工作日未清算的,甲方按有关规定清算违约金及滞纳金。

四、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协议约定将货车送至乙方指定地点,应由甲方进行取送,发生费用由甲方负责。

2.乙方未按规定向甲方缴纳相关费用及违反有关规定,致使甲方停止送车,由乙方负责。

第五部分 附则

1.协议履行时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果,双方均可以向当地法律部门诉讼及仲裁。

2.协议有效期:自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

甲方:XX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公章

负责人章

乙方:

单位公章

负责人章

第4篇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经济发展与交流、人员流动性加大等,对铁路运输的依赖越来越大。铁路运输在国民经济和运输体系的重要作用也凸显了铁路运输安全性的重要性。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具有它独特的特点。

一、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特点

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既包括内部的安全保障,同时也包括外部的安全保障。铁路运输的内部安全,具体是指车务、机务、工务、电务、车辆、信息等部门之间的运输组织、安全管理、协调联动等安全管理的内容。其中最关键的就是运输、机务、电务、车辆,包括车务的运输组织的龙头、机务操作运行、车辆的检修维护等的安全管理。其次是铁路运输的外部安全,它的外部安全涉及到铁路沿线的治安环境、铁路建设与运营同地方政府和群众的协调等。内部管理需要非常严格的制度和统一的行业规范,外部的安全管理则需要协调各个部门之间的配合和合作。因此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是一项既严格又多联动的管理,复杂性、严格性、联动性是它的主要特征。

二、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现状及问题

铁路的安全管理问题从铁路产生之后就伴随而来,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传统的铁路管理体制也在不断变革当中,也延伸出了关于铁路安全管理的新问题、新属性、新状况。

1、铁路法规制度有待完善

《铁路法》是一套保障铁路运输和铁路建设的基本法规,还有其他一些安全管理条例和办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一定时间,对铁路运输和铁路建设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保障作用。但随着铁路运输的发展和高铁等新技术的引入,铁路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铁路运输和铁路建设出现了新的形态,当然也滋生出了新的问题。一些原有铁路法规和规章制度不适应现代铁路运输安全的问题也不断地显露出来。虽然相关部门一直在不断的修改和完善,但修改的内容远赶不上形势的变化,当铁路运输出现新的安全管理问题时,就会突出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的短板,甚至空白。

此外,即便有些规则确实存在,但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和简单的行文,落实到具体的实施上,往往由于过于繁琐、不易操作。各系统、各部门安全管理的相对独立、相互协调的欠缺同铁路运输的大联动机的特性之间的矛盾不断出现,这就需要不断完善各系统部门之间联动的机制和预案,防止管理结合部漏洞的出现,这也是目前铁路安全管理的一个短板。

2、铁路安全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关于铁路安全方面的相关条文规则,具体还必须由具体的部门和人员来进行落实。然而在目前我国铁路管理的人员现状来看,虽然管理部门比较齐全,管理人员配备也比较完整,看似管理成效比较明显,其实也存在着一定的隐患。“问题在现场,原因在管理,根子在干部”,而现阶段的管理人员中综合管理人员较多,反而造成了懂业务、会管理的业务技术干部缺乏,造成业务管理干部经常是一人兼多职,精力旁顾,不利于安全的专业管理、系统管理。随着新技术、新设备的不断投入运用,没有实际的铁路现场经验的综合管理人员,管理形式和管理方式多是从管理学上理论所得或者是一些经验借鉴,现场管理更加力不从心,造成铁路安全管理人员专业化和规范化管理相对滞后。

三、铁路运输安全管理机制

落实铁路运输安全,建立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和外部协调机制是重要的出路。其中内部管理机制是主要矛盾,外部协调机制是次要矛盾。

1、落实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内部机制

1.1强化安全第一的管理理念

无论在铁路运输生产组织还是在铁路建设上,都要不断强化安全第一的管理理念。人的因素是影响运输安全最重要的因素,人的安全思想和意识是安全行为的基础。对现场作业人员加强培训的同时,也要对铁路安全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安全管理知识和业务技能的教育培训,培养他们在树立“安全第一”的管理理念的同时有安全管理的业务技能。一切从安全出发,一切为了安全。

其实纵观国内外的铁路安全事故,90%以上是由于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心不强,安全意识淡薄,作业标准、安全措施不落实,安全形势不稳定。

1.2严格执行安全管理的制度

在铁路运输生产组织和铁路建设中,有很多可以借鉴和学习的铁路安全运行机制和制度,还有很多可供参考的国外行业标准。这些制度是值得管理人员深刻学习和反思的。当然铁路建设和铁路运输是不断向前发展和推进的,管理人员在落实完善原有规章制度的同时,也要根据具体的形式和发展要求,不断创新管理体系和机制,出台新的管理规则。

同时针对安全管理,要落实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系统负责、专业负责、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的安全管理逐级负责制度,做到有功必奖、有过必处。

1.3加强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

从哲学层面上来讲,人与动物的区别,在于人具有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落实到铁路安全管理中,作为管理者的人员,应该不断地提升自己对安全管理的认知和认识,不管创造创新安全管理方式。铁路部门也应该在加强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方面下功夫,根据新的形式,新的技术的应用,引进新的教育理念,培养管理人员新的安全管理规则和管理意识,提高安全处置能力,并通过培训让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规范化,常态化。

1.4不断更新完善铁路安全运输技术

铁路安全运输的技术要不断更新完善,充分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设备控制安全风险的功能,新技术、新设备在投入使用后要进行科学合理的保养和维护。努力提高设备的有效性,使设备经常保持良好状态。同时,增加经费投入,改善设备功能。

2、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外部协调机制

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机制也包括外部协调机制,因为铁路安全运输涉及到铁路沿线的治安环境、铁路建设与运营同地方政府和群众的协调。这就要求铁路部门要协调处理好同这些部门的合作与交流,为铁路运输生产营造一个安全、有效、和谐的外部环境。

结束语

总之,铁路运输安全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在加强铁路安全管理的过程中,要根据铁路安全的复杂性、联动性等特点,根据现行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弊端,完善强化铁路安全运输的内部联动机制、协调处理好外部机制,只有内外相结合,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铁路的安全运输和运输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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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严钦海,郑国华,铁路运输安全管理机制的探讨[J],铁道运输与经济,2003(07).

[3]蒋运华,董友明,铁路安全管理必须加强过程控制[J],铁道运输与经济,2005年05期.

[4]李睿,佘廉,我国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问题及对策[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信息与管理工程版),2003年05期.

[6]卓宇,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评价研究[D],长安大学,2004年.

第5篇

【关键词】铁路交通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分包;招投标

铁路交通工程建设是一项长远调整战略,根据铁路几次大提速的需要和铁路管理部门对工程验标的再次修订,其核心内容就是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要求,怎样才能保证在修建铁路工程的工程质量,铁路基建单位在新的形势下,必须努力转变工程质量管理理念,加强铁路交通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和发展战略,以适应新形势下铁路工程建设发展的需要。

1.因势利导,彻底转变传统的铁路工程质量管理理念

1.1 铁路交通工程建设质量是一个系统工程,对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全面建设和谐社会具有战略性意义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全过程为:策划、预可研、立项、可研、勘察、设计、工程招标、施工、竣工验收、投入运营、日常维护等多个技术环节,哪个环节出了问题,都会给工程质量带来隐患,甚至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和经济损失,尤其是前期的工作对工程质量的影响最大。另外,从全面质量管理的观点来看,质量管理决不仅仅是通过成立一个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指定(委托)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人员)或完全依赖工程监理部门就能解决得了的,必须树立“铁路工程建设全员质量责任制”:凡是参与项目工程的所有人员都要参与质量监督控制,要把质量管理目标和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部门乃至到个人。

1.2 铁路交通工程建设施工单位是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

铁路交通工程建设设计图纸出来之后,工程实体质量的好坏就取决于施工作业过程。为了加强对现场工程质量的控制,我国近年来大力推行铁路交通工程监理制,但委托监理不等于把铁路交通工程质量的责任转变为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有建设单位通过合同的形式委托给自己的工程质量检查权,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合同以及监理细则等开展监理工作,监理人员只对其工作有没有达到有关要求、工作是否到位负责,不对铁路交通工程质量负主要责任。施工承建单位作为铁路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责任主体,要强化铁路交通工程质量终身制,应对铁路交通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和控制。但在具体工作中往往会出现许多问题:现场检查出问题后,首先责问监理单位,而对施工单位却不予追究,这种现象不利于工程质量的提高。

1.3 正确认识铁路交通工程建设分包

专业化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产物,它代表了社会的进步,工程专业施工队伍也是如此。而且在目前的铁路交通工程建筑市场中,一方面工程分包大量存在,另一方面各方却不敢承认。《铁路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而对违法分包定义为:①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②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③施工总承包单位将铁路交通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④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铁路交通建设工程再分包的。从条例来看,国家是允许分包的,但关键是在铁路交通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承建单位、监理单位要加强该方面的管理,正确引导和管理,杜绝违法分包及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现象。

2.建立健全铁路交通工程质量管理的实施方案和治理策略

2.1 通过招标择优选择勘察设计单位

从目前的铁路交通工程建设市场来看,勘察设计工作基本上摆脱过去计划经济的模式,进入市场竞争,但是还没有完全市场化。设计单位服务理念不强,地质勘察不深、设计精度不高,对结构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缺乏深入的分析,因此在工程勘察设计方面必须全面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招投标,选择那些专业化、实力强、技术精等专业设计院。用市场经济的手段规范铁路勘察设计市场,保证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合理、先进和实用性,既满足工程需要,又满足业主提出的各项要求。

2.2 完善铁路交通工程建设咨询、施工图审核制度

铁路交通工程

设咨询应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同阶段有不同的咨询课题,要想在项目开工前把所有的问题都委托给一家咨询单位有一定的难度,合同双方多存在较大不可预见性,因此要根据设计工作深度的不断加深,采用分批次委托的方式进行。

施工图审核工作是建设单位的一项重要职责,建设单位可以自己组织专家,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审核工作,在施工之前,把施工图的差、错、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鉴定意见、标准规范等方面进行审核,使工程设计更加趋向合理化,为后期的工程建设奠定良好的基础。

2.3 铁路交通工程建设应重视监理单位现场管理和控制的作用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是:线长、点多,不具备集中管理的条件,这就要求建设单位必须依靠监理、相信监理,只有充分调动起监理人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现场管理和监控的职能,才能管理好项目。要明确监理单位现场管理者的身份,要统一信息传递渠道,把监理作为信息枢纽,同时必须要求监理单位建立独立的试验室,加强其对原材料、工程实体的独立检测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2.4 铁路交通工程建设应强化施工单位的自检

铁路交通工程建设施工单位是工程质量的主体,因此在铁路交通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强化施工单位的自检工作。①要求施工单位从施工班组开始,直至项目经理部,层层建立自检体系,从组织上保证自检工作的落实到位;②通过监理单位监督落实,确保各基层组织自检工作的落实到位,也只有这样从基层抓自检,才能保证工程质量的合格。

2.5 铁路交通工程建设严格规范合同的行为性 铁路交通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在工程建设中尤其重要,它既是业主和各个承建单位之间责任、义务等方面的行为约定和承诺,又是规范相互之间的行为指南。严格检查参与单位的合同兑现情况,特别是施工、监理单位的人员和设备履约情况,将其与后续招标项目的信誉评价相结合,以市场经济手段来解决“投标与履约两层皮”的问题。根据铁路交通工程实体质量是否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情况,采取合理的奖罚措施进行激励处罚,尤其是处罚的力度要逐步加大。

2.6 铁路交通工程建设应加强对试验室的管理

目前铁路、公路项目的实验室是省交通厅的质监站进行临时资格认证,而铁路交通工程建设项目还没有相关规定。大多数的现场试验室是使用地方房建系统的试验室资质,少数是在本单位试验室中心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严格来说,一方面地方房建实验室不能满足铁路交通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另一方面本单位没有授权其他试验室资格的权利。作为铁路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该在招标时就明确提出相关要求,加以规范。

2.7 编制项目建设管理程序文件

在项目建设的初始阶段,就应该编制项目建设管理程序文件,这是参加建设的每个参建单位都能尽快了解和熟悉项目管理的模式,同时也使建设单位自身运转效率更高、职责更明确。

2.8 引入社会资源参加建设

目前社会上各类为建设项目提供服务的机构比较多,例如检测试验、工程咨询、测量控制等,可以适当引入这些专业机构为铁路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提供优质的服务。

铁路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彻底更新建设理念,运用各种社会资源,来弥补自身的不足,通过制定各项科学、合理的规范、制度,有效利用先进的施工工艺和设备,明确相应的职责范围和奖罚手段,充分调动和发挥参建各方的主观能动性,高质量、高标准地完成基建项目。加大科技创新力度,超越自我,将最佳的科技创新与最佳的铁路交通工程建设市场需求紧密结合起来,创一块丰碑,创一批铁路交通建筑工程品牌。

参考文献

[1]慕容洋洋,文杰.铁路交通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与治理研究[j]. 时代建筑. 2009(3):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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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江涛.铁路工程施工中混凝土裂缝的原因与防治研究[j]. 经济研究导刊. 2011(5):6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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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苏金山.浅谈如何提高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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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建筑施工手册编写组. 建筑施工手册[m].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5:201-203

第6篇

关键词:小型养路机械;维修保养;管理模式分析

中图分类号:U216.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5)08-0097-01

小型养路机械是应用于线路的维修、抢险的小型养路机械设备,针对小型养路机械在现场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就要及时的进行维修,并找出解决办法,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模式,让小型养路机械实现自身的存在价值。

1 小型养路机械设备使用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对于机械设备管理制度不完善

铁路单位对于设施管理制度的工作中心在铁路设备的使用情况,往往忽略了机械设备的基础管理。例如,在小型养路机械设备管理制度中,铁路单位的设备基础管理基本上都停留的时间很长,而随着现代技术的快速发展,就会出现旧的管理制度跟不上新时代的潮流,与现在的基础设施制度产生了很大的误差;在小型养路机械设备的基础档案中,基本上都没显示设备运用记录,这些制度的缺失都影响着小型养路机械发展。

1.2 机械设备配置的不合理

随着铁路的不断发展,铁路装备设施的水平也在不断的提高,而对铁路设备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有许多小型养路机械都是因为设备配置的不合理,而被淘汰掉。有大量的机械都没有被合理的安排,每个月使用的次数不到一次,这也会导致机械设备配置的不合理;有很多机械管理部门引进一些高科技的设备,但是缺乏对机械设备的了解而不会使用,导致大量的资源浪费。

1.3 对科学化管理知识的匮乏

对于小型养路机械管理,很多人都不了解该怎样去使用机械、怎样养护机械、怎样维修机械,这都是一个个现实的问题。由于一些工作人员不明白什么是科学化管理,他们就会按照自己理解的思路去管理,这样将会直接影响到机械设备,使设备管理制度起不到任何意义。

2 对于小型养路机械实施科学化的管理制度

2.1 要重视机械设备的前期管理工作

机械设备的管理工作最重要的阶段就是前期管理。在前期管理过程中,要建立完整的科学管理模式,机械设备的每一个环节都决定着机械设备后期的收益情况,所以必须要建立经济技术和投入产出的分析机制,要综合考虑设备的实际情况,保证设备在后期使用中各项指标合理性,并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

2.2 对相关管理人员要加强管理,奖罚分明

在对小型养路机械进行一系列合理规划后,也要对相关的工作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管理。让相关的工作人员意识到自己责任的重大,要让他们从思想上提高管理意识。小型养路机械的管理人员必须要掌握管理的技能和维护技能,并能熟悉每一个环节的操作,使其规范化、制度化。尤其是对小型养路机械,管理人员要深入现场考核研究,对于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的维修。管理人员要在日常的工作中丰富知识,不断的积累经验。对于管理人与不正当的操作,要给予严厉的惩罚。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获得上岗证才能胜任。

2.3 小型养路机械科学化的操作

在使用小型养路机械时,操作人员必须按照严格的规定,不能违规操作;操作人员必须要进行培训,通过并获得操作证才能操作,无证人员禁止操作设备。操作小型养路机械时要按照说明书上的内容,禁止负荷操作。在不使用期间,也必须要进行日常的养护和定期的保养;存放机械设备时,要把机械等设备清理干净后,存放起来,存放设备的现场必须有专门的管理人员看管。

2.4 做好小型养路机械的维修保养工作

在我们平常使用设备时,就要严格的按照说明书进行维修保养。至少每六个月都要对小型养路机械的使用情况、养护情况和维修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审定,杜绝对小型养路机械管理混乱、保养不到位等现象,要坚决做好小型养路机械的维修保养工作。

3 重视小型养路机械的安全管理

小型养路机械的安全关系到每一个使用机械的人,它是铁路设备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必不可少的环节。要定期的组织人员进行安全的检查。在线上使用的各种小型机械,要严格执行铁路工务安全规则,以及在各项作业的安全措施。铁路设备的管理部门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制度。小型养路机械在使用时,要严格按照相关铁路部门的技术管理规定以及各项安全施工的条例。小型养路机械要远离火源,在存放时禁止和危险品放一起,同时要做好小型养路机械的保养及维修的分析工作。

4 小型养路机械的维修使用管理模式

4.1 机械性能的完善要靠多方面的努力,要逐步探索出

适合工务养路机械的道路

如今铁路行业正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面临着很好的发展趋势,并且对铁路部门是一个极大的挑战。铁路部门的领导对于挑战不要退缩,要有大胆探索的精神,勇于借鉴国内外的的先进技术,为小型养路机械提供一个更为全面的发展平台。机械的维修要求要有丰富的经验,要有刻苦学习的精神,对于机械维修的相关人员,一定要进行培训,这样才能有利的保障机械的专业保养和维修。例如,对于小型养路机械中的基础设备小液捣,高温期间施工,它的走行轮就会磨损严重,因此要根据小型养路机械维修管理措施:建议维修管理人员自购高强度尼龙棒,让机修厂加工走行轮,拿到现场使用效果很好,耐磨性能超过原配件,加工成本更低。这一合理化建议,使得小型养路机械更具有完善性,这一措施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并且让所有机型的走行轮均能自己加工。

4.2 要加强集中各车间机械保证重点车间机械的使用,

让资源得到合理的配用

机械车间要合理的分配机械的使用情况,而且还要求现场的维修必须跟的上。在机械停止工作时要抓紧时间对机械进行检查、保修,避免机械在运用中出现问题,对于无法修补的机械要做好标记,禁止好坏混杂。机械维修管理人员要始终保持机械有一个较高的完好率,并及时向现场施工负责人讲解现场情况。

4.3 要成立养路机械维修班组,以保证现场几种常用机

械的修理需要

对于机械维修班组,修理工可以从各个车间挖掘有潜力的、热爱这一行业的,然后采取有针对性的培训,培养一批具有专业性技能的修理人才,再把这些人分配到各个车间,来帮助并进行专业的指导。建立起一个完整的维修管理体系,它能加快促进工务养路机械的稳定持续发展。对于重点维修车间,一定要分配那些有经验、高水平的维修人员,这样能使小型养路机械的性能具有持久性,而且重点车间要坚持每次用一星期的时间来对整个车间进行检查、保养、维修,要在维修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一套完整的、科学性的管理模式。

5 结 语

小型养路机械在近几年中得到了认可,并且在施工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小型养路机械维修使用管理,铁路管理部门要加快完善一套合理的管理体系,各级管理机构要加快实施小型养路机械维修使用管理模式,这样才能提高小型养路机械的管理水平,促进铁路部门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 苏建平.铁路工务工程大型养路机械化施工质量控制方法研究[D].成都:西南交通大学,2013.

[2] 陈东生,曲建军,田新宇,等.中国高速铁路工务维修管理模式研究[J].铁道建筑,2012,(5).

[3] 李坤.浅析小型养路机械的科学化管理[J].硅谷,2010,(1).

第7篇

【关键词】公路桥梁;上部结构;施工工艺

一、前言

近年来,我国公路桥梁建设速度不断加快,其要求的施工质量也在不断提高。桥梁工程作为公路工程的重点工程之一,其施工水平深刻影响着公路工程的施工质量。桥梁的构造主要有上下两部分,本文主要围绕上部构造的施工工艺展开分析。

二、模板、拱架和支架

1.模板、拱架和支架的设计

桥梁上部构造中的外露表面模板的挠度要小于1/400跨径;其隐蔽表面模板的挠度要小于1/250跨径。如果桥梁上部构造的自重和汽车荷载共同作用产生的向下的挠度大于路径的1/1600,则需要在梁、板、拱的钢筋混凝土底模预设预拱度,预拱度的大小相当于桥梁自重和1/2的汽车荷载(不计冲击力)所产生的挠度。其中纵向预拱,要设计成抛物线或者是圆曲线。而预应力简支梁的跨度超过20m的,需要按照设计图纸设置反拱。支架的基础预期沉降要小于25mm,接缝压缩预估值也要小于25mm。

2.模板、拱架和支架的制作和架设

混凝土外露面模板的材料要选择胶合板或者钢材,且最小要对一个侧面边进行剖光处理;金届使用玻璃钎维,对于粗面木材衬以胶合板或金属板梁及墩台帽的突出部分,要做成倒角或是进行削边处理,以方便进行脱模。其中模板中的金属连接件或是锚固件,要距离混凝土表面至少25mm的位置进行拆卸或将其截断。用水泥砂浆将混凝土表面的空洞填塞,确保混凝土结构的表面光洁、坚固且颜色均匀。除此之外,还要确保模板中没有砂浆等杂物、污物。在此使用拆除的模板前,要重新涂抹脱模剂。

三、现浇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施工

1、钢筋混凝土的梁体浇筑

首先,要在支架上进行钢筋混凝土的梁体浇筑。进行浇筑时,要根据梁的横断面,来对上下层采取斜向分段或水平分层的方法,进行连续浇筑。上层和下层之间前后浇筑的距离应不低于1.5米,每次浇筑的厚度,以插入式振捣器或附着式振捣器振捣时,不超过30cm为准。如果箱梁体无法以此浇筑完成,需要进行二次浇筑时,要保证第一次浇筑到梁的地板承托顶部以上30cm的位置。进行二次浇筑时,要先检查脚手架有无出现收缩和下沉,要保证最小的沉降和压缩。

2、简支梁桥上部构造的混凝土浇筑

对简支梁桥上部构造的混凝土浇筑时,一般要从墩、台的两端向跨中方向进行浇筑。浇筑时要一次浇筑完成,采用分层浇筑时,可从一端开始。对于一般跨径的悬臂梁桥混凝土浇筑,要从跨中向两端墩台的方向进行浇筑,其邻跨悬臂应从悬臂向墩台进行。对于悬臂梁桥吊梁的混凝土浇筑时,要确保悬臂梁的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等级的70%以上时,才能进行浇筑。而对于跨径较大的简支梁以及在基底刚性不同的支架上浇筑悬臂梁或连续梁,要防止支架出现不均匀的沉降引起混凝土开裂。

四、混凝土的后张法预应力浇筑

1、悬臂的预应力梁体混凝土浇筑

当桥墩和梁体连接非刚性时,应临时固定桥墩和墩顶的梁段。桥墩两侧应保持均衡、对称的浇筑。桥段两侧的弯力差,梁体同设备的重力差应低于图纸所规定的标准。采用挂篮对悬架进行浇筑,在已完成浇筑的梁段上进行前移时,应保持其后端具有足够的压重力度,或采用可靠的措施进行稳定。混凝土在浇筑时,在已完成浇筑的梁段上进行挂篮后端的锚固。另外,保持抗倾覆的稳定系数大于1.6,浇筑梁段的混凝土浇筑呈前端至后端的方向,紧密接合前段和后段的模板接缝。连续梁的合拢跨,应自两侧向中跨部位进行合拢。在实际的合拢作业时,应临时固定合拢段两端,并对其施加合理的预应力。合拢段的连续刚构,应保持其临时固定设备与墩身能承受原浇筑合拢段的温度、截面温差变化的影响,并适当的掺入减水剂和早强剂。在完成合拢段的浇筑后,应对其加强养护,并在适度张拉强度的前提下,尽早进行预应力筋的张拉。

2、在支架上进行预应力混凝土的梁体浇筑

支架进行预应力混凝土的梁体浇筑时,应根据支架和混凝土弹性、非弹性的变形,进行施工预拱度的设置。所有混凝土的浇筑,应在最初混凝土浇筑的初凝前完成。若由于跨径和混凝土数量过大、过多等因素导致不能在初凝前完成浇筑,则应在不损坏已初凝混凝土的前提下,进行工作缝的设置或分段进行新混凝土的浇筑作业。若分次对箱形简支梁桥段进行混凝土浇筑时,应先保持混凝土浇筑在梁底板承托顶部的31cm以上,然后按顺序进行腹板、顶板和翼板的浇筑。

预支梁段时,应对截面尺寸、梁端的垂直度、底面平整度、钢筋预应力筋、预埋件位置、孔道位置进行严格的控制。为使顶推的周期缩短,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增加混凝土早期的承受强度。布置各梁段的预应力筋时,应严格按照图纸所规定的标准、施工作业的技术要求,进行梁段、张拉连接,以及临时拆卸预应力筋。

五、加强公路桥梁上部构造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1、提高人员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管理

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各种事故隐患,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力争把安全事故遏制在萌芽阶段。其次要重视对员工的安全教育,使其知道生产劳动其安全的重要性和防护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方法,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安全事故应急措施;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力图在施工中避免安全事故。

2、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规范施工行为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劳动保护和安全法规、条例、标准、规定,推动本施工项目安全管理“达标”工作和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

(二)加强对现有公路桥梁施工的施工的规章制度进行细化,建立专门针对特殊条件的规章制度。

(三)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先进经验。

(四)在施工现场,监督和指导各工种作业队安全工作,掌握项目安全生产情况及动态,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确保安全目标的全面实现。

3、经常对公路桥梁进行定期质量检测

才能了解桥梁各构部件的状况及完好率,评定出桥梁的技术状况,根据评定结果对桥梁进行有效管理,制定出具体的监测方案和检测周期,采取有力措施,保持桥梁达到最佳状态,确保桥梁的安全使用。

在加强公路桥梁施工安全管理的同时对公路旧桥梁养护的管理也异常重要,因为部分运营高速公路支线上跨桥梁、地方公路桥梁管养责任仍不明晰,桥梁的技术资料缺失。个别运营桥梁上跨铁路,一些占用铁路净空的检查、养护、维修工作难以与铁路管理部门沟通、协调,造成日常管养不到位。所以我对此提出了几条对旧桥梁的养护管理的措施。

第一,配备检查人员

为了了解桥梁的实际状况,需要对其进行检查。这就必须配备必要的检查人员,这些人员中的―部分,应当具有桥梁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并对管辖范围的桥梁的病害历史有所了解和记忆(这就需要有精干的常规维修队伍,而不是临时拼凑的人员);也必须在桥梁上安设固定及活动的检查设备;检查人员还应当携带必要的观察仪表。

第二,各级领导和管理部门要充分重视

解决桥梁维护的检查设备和仪表问题并不困难。只要各级领导和管理部门充分重视,拨发少量专款,可由养护维修单位分期分批予以添设。建议颁发强制性条文,强调检查设备的重要。要求设计必须列入,作为验收、接管的不可缺少的必要条件。大的设计单位应当广泛征求养管部门的意见,制定若干检查设备的参考图、通用图和标准设计图,以促进此项工作的开展。

六、结束语

公路桥梁上部构造施工技术可以有效提高桥梁施工的整体质量,并且能够很好的节约材料、提高施工效率,当然该技术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但是,只要能够按照规定的施工流程进行施工,就一定可以保证施工质量。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