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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的样板

时间:2023-05-30 09:26:5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申请书的样板,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申请书的样板

第1篇

乙方: _______商标有限公司

一、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以下商标注册申请事务:_________________

共计申请______个。(每_____个商标_____个商品类别为1个注册)

申请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对指定注册的每件商标申请(1个商标为1个类别)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商标图样_____份(大于___×___cm、小于___×___cm);

(2)指定商标需要注册的商品或服务范围;

(3)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_____份;

(4)盖章/签字的商标委托书___份(由乙方提供样板)

三、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费用

项目

单项收费

数量

合计

商标注册费

总计(大写)人民币:

四、付款方式

甲方资料齐备并交纳费用之后,乙方负责商标查询,递交申请书件、转达受理号、转审查意见、通知商标公告时间和通知领取商标注册证等工作,甲方应当及时配合乙方尽职完成委托的商标申请事务,在成功注册商标后,乙方为甲方提供在商标有效期内(十年)的商标检测服务。

五、在本合同生效期间,如有本合同条款1中所列的“申请人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等项目中任何一项发生变化时,甲方务必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不承担因变动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后果.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__ 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帐号: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第2篇

仔细梳理横店振宇布局全国的渠道策略,以“织网专家”论之并不为过。在家门口东阳,横店振宇以四家直营店阵势扎住营盘,固守后方,然后以稳健步伐开始了全国扩张,至今已有加盟商50多家,基本覆盖了以全国各省会城市为主的二线城市和部分三线城市(地级市)。

其实,回归到问题的核心可以发现,产品(包括材料)的定位直接决定了营销战略的方向和产品的市场定位。振宇红木以中档材料为主材制作家具,这就决定了其以走量为主的“平民主义”路线,而与以高档材料为主材走高附加值之路的企业和品牌区别开来。因此,解读振宇红木的扩张之路及“织网之术”,对整个红木家具行业企业来说,应该具有普遍的借鉴意义。市场扩张,需要充足的产能做基础保证,振宇红木下一步将大幅扩建厂区,提高产能,以满足快速扩张之需,在做大的路上迅跑。

为使消费者放心消费,振宇公司毅然决定跟保险公司建立合作,推出红木家具企业第一个保险系统,通过入保来完善振宇的诚信度,用保险公司来作为消费者的后盾,让消费者对振宇红木的品牌更加“放心”。保险系统启动之后,如果消费者在振宇买到假的红木家具,将会获得十倍的赔偿。

其加盟条件中规定:

1. 热爱中国古典文化,具有良好的商业道德和文化素质。

2. 具有较强的经营能力与品牌意识,能够使本品牌在当地良好发展,树立本企业的良好形象。

3. 了解所在城市的消费结构、商圈分布及家具品牌销售情况。

4. 具备一定的资金能力及长远的投资目光。

5. 具有一定的组织策划能力和市场经营水平。

6. 认同本企业文化与发展目标,配合本公司的统一管理。

7. 加盟商需向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各项内容。

8. 加盟商不设国界、性别、语言、人种,皆一视同仁。

而后是针对加盟商的优惠政策:

1. 广告费用支持政策,视每年营业额协商决定。

2. 成本返还优惠政策,年销售额在200-400万元(含400万元)的返还2%,400万元(不含400万元)以上的返还3%,而享有特惠供货价的除外。

3. 拥有全国统一的专卖供货价。

4. 提供统一风格专卖店形象策划与装修方案。公司会根据加盟商的年销售额返还相应的装修补贴,首次供货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返还4万元装修费,建议面积300平方米以上。

5. 享有开业前指导、开业庆典协助及开业促销支持。

6. 定期邀请各地专卖店店主举行会议,沟通经营及产品开发等问题,共同制定销售及发展策略。

7. 提供《授权书》、《特许经营证》、公司各类《荣誉证书》。

8. 公司负责培训营业员及维修人员。

严格管理和规范操作更表现为程序的严谨和流程的顺畅,其加盟程序为:

1. 项目咨询和推广阶段:

(1)索取加盟资料

(2)进行项目咨询

2. 初审阶段:

(1)根据网络布局计划初审

(2)填写加盟申请书、计划

(3)准备相关证件、资金

(4)评估加盟申请表内容

(5)评估加盟者经营设想

(6)确定合适的受许方

3. 项目意向洽谈阶段:

(1)考察总部和样板店

(2)双方进一步进行考察

(3)相互进行意向确认

4. 签订合同阶段:

(1)准备相关的证件、资金和场所

(2)签署特许加盟合同书

(3)开业前的准备阶段:提交开业计划表

(4)人员的招募和培训

5. 合作阶段:

(1)开业

(2)运营和督导

6. 终止阶段:

(1)合作到期

第3篇

【关键词】医保档案;规范化;档案分类

一、三明市医保档案的现状与特点

自2012年以来,三明医保事业在不断探索中前行,通过“三医联动”,医保事业迎来了新格局。截至目前,三明市医保基本情况如下:全市共有参保人数263.52万人,其中城镇职工42.27万人,城乡居民221.25万人,生育保险参保人数22.65万人。2019年市中心档案室共收集、整理、分类、归档各类业务档案330卷。全市档案从业人员均为兼职人员,共有11名,其中中级职称3名,初级职称1名。

(一)医保档案涉及人员范围广。医保档案自每个人出生之日起,伴随其一生,因此,对个人而言,医疗保障部门档案是否全面对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影响较大。参保种类可分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基本待遇享受分为干部保健、门诊特殊病种、住院报销、异地就医、异地安置、特殊用药备案等。医疗保险稽核类有现场稽核、有对手工报销材料进行审核、复核等等。因此,医疗保障部门的档案在其他社会保险类档案中是与人民群众联系最多、利用最广,与人民生命健康关系最密切的档案类型。

(二)医保档案的组成类型多。组成医保档案的有医保中心形成的文书档案及相关的合同协议;参保人员的信息登记表、相片、身份证复印件,与单位签订的合同等相关材料;住院患者报销的各种发票、住院清单、疾病证明书等相关凭证;医院、药店、诊所等定点医疗机构的开通申请书、信息变更表、账目冲销报告等相关附件;生育保险参保人员的信息登记及待遇申请表等相关资料;驻医院服务站办理业务时收集的新生儿登记表、门诊特殊病种登记表、特殊用药备案表、异地就医申请表等;医疗保险稽核科到定点医疗机构现场稽核记录本、稽核人员到外伤参保人员事故发生所在地和就医地进行稽核的笔录本、对待遇审核科工作人员手工报销材料进行审核、复核的反馈单等。

(三)医保政策的不断深入。医保政策的制定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与参保人员的需要而不断发展变化的,因此,不同时期的医保档案有着不同的特点和侧重点。具体表现为:每年住院报销目录与比例的调整与变化,参保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基本上是每年一调,以及个人账户划拨比例的调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每年的缴费也在逐年增加(从最初的每年每人20元到2020年每人280元),审批材料的报送等进行不断更新,还有办理业务所提供的材料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以人民为中心,让群众少跑路,最多跑一趟为前提,医疗保障部门时常调整提供材料的种类),这些政策上的调整,导致医保档案材料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侧重点。

二、三明市医保档案存在的问题

(一)对医保档案规范化管理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医疗保障部门的档案承载着与医保相关的一切信息,与参保单位、参保人、定点医疗机构、医保中心关系密切,也是地方政府制订医保政策依托的基础数据与材料的主要来源。从医保档案业务人员的配备、档案室建设的水平及年度档案工作的考核等情况看来,医疗保障部门的业务档案与三明医改差距较大。

(二)信息化建设水平不高。档案管理的日常工作都是以纸质档案为主,档案软件只用简单的“阳光文档”软件,仅能对档案进行录入和自动生成案卷目录、卷内目录及简单查询等功能。档案室的硬件设备未及时更新,室内只是简单配备了档案柜、打印机、计算机、灭火设备、温度计。从档案室建设标准要求来看,档案室还应配有相应的密集架、防磁柜、温湿度调控系统、防盗监控系统等。

(三)档案从业人员素质不高。没有档案专业的人从事医保档案管理工作,市中心与管理部都没有专职的档案管理人员,都是兼职人员,平时以其他工作为主,档案工作为辅。

三、三明市医保档案管理规范化路径

针对三明市医保档案内容多、变化快、利用多等特点,为保持三明市医保档案的统一性与可持续性,必须制定统一规范的管理制度、档案鉴定及销毁制度、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档案设备的维护和使用制度、业务档案管理流程制度、业务档案立卷工作流程制度等。各项制度既要体现档案管理的专业特点,又要保持医保业务开展的方便,且做到最大化服务参保人员。

(一)建立统一的医保档案归档办法。各科室及各管理部要按照各自工作情况,以方便档案查阅、利用为前提,根据《福建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医疗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若干制度》,制订《三明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业务材料归档工作流程操作规程》,规定由业务科室在第二年度上半年对本科室上一年度的材料进行收集、分类、整理、组卷、打码,然后移交给档案室,对其进行编写卷内目录、填写备考表、拟写案卷题名、归档验收、编制检索工具、编制案卷目录、装盒、填写档案盒、上架。

(二)建立档案借阅与利用制度。为了提高医保档案提供利用水平,也为了更方便服务参保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查阅,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档案的日常管理,每一份档案的借阅和利用都要进行登记,特别是服务效果好的、利用率高的档案要及时让借阅者对其进行评价,确保医保档案有借有还,防止医保档案的遗失及损坏。

(三)加强医保档案的电子信息化建设。医疗保障部门需不断提升医保档案的信息化管理水平,以信息技术对医保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利用全流程进行改造升级。电子档案与纸质文档相比,具有易保存、方便借阅和归档,存储空间大、物理条件要求低的特点,在调阅和检索等方面有很强的便利性。利用“e三明”“微信”“云闪付”等平台搭建“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平台,利用“闽政通”网上办事大厅平台,方便参保人员在线办理业务。

(四)提升档案从业人员素质。应加强档案从业人员的档案管理知识培训及档案专业知识培训,加强档案管理岗位责任意识和道德修养培养,促使其认真学习医学、法律和信息化技术等相关知识。让医疗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充分认识到医保档案工作的保密性、重要性,确保医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可用性,认真将档案管理工作做好,使医保档案工作有序进行。医疗保障部门要形成医保档案工作和岗位责任管理相结合的考评机制,提高医保档案管理效率。

(五)加强档案库房建设。建立医保档案专用库房,严格档案室库房的建设标准,要求配备必要的防火、防水、防盗、防霉、防潮、防尘、防光、防高温紫外线、防有害生物以及照明等设备,并将各项指标落实到位。

四、三明市医保档案分类的探讨

三明市医疗保障部门的业务档案分类是在国家、省有关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要求的基础上,根据三明市医保档案利用与科室工作方便的原则,将医保档案分为七大类:一是社会保险管理类,保管期限分为永久、100年、50年、10年,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登记材料期限为永久、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关系转入申请材料及附件期限为100年、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材料期限为100年、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继承审批材料期限为100年、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审批表及附件材料期限为100年、参保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变动月报材料期限为100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汇总表期限为100年、参保人员放弃补缴申明材料期限为50年、参保人员异地联网申报材料期限为50年、基金购买健康保障服务协议、合同协议审批单期限为10年。二是医疗保险费征缴类,如退休人员补足25年医疗保险费审批表及附件材料,保管期限为100年。三是医疗保险待遇类,如门诊特殊病种确认表和疾病诊断证明书,保管期限为10年。四是生育保险待遇类,如生育保险待遇登记表及相关附件材料,保管期限为10年。五是医疗保险稽核监管类,保管期限为30年,其中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信息更改申报材料期限为永久、定点医疗机构功能新开通审批材料期限为永久、定点医疗机构退出或暂停医保定点申请材料期限为永久、定点医疗机构开通全省联网定点的申请材料期限为永久、稽核情况汇总表期限为30年、医疗机构变更结算、冲销费用的申请、报告材料期限为30年。六是医疗保险耗材类,保管期限为30年,其中公立医疗机构第四批医用耗材采购现场议价、专家意见及配送承诺书期限为30年、单位耗材产品信息调整材料期限为30年、药品(耗材)联合限价采购品规调整登记表期限为30年。七是医疗保险业务统计报表类,保管期限为10年、30年、永久,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居民医疗保险年报表期限为永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居民医疗保险季报、月报表期限为10年。

【参考文献】

[1]朱秀红.创新医保档案管理的几点看法[J].办公室业务,2020(13):106-107.

[2]解恒学.医保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几个要点探究[J].兰台内外,2020(30):56-57.

第4篇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

《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业经2002年8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义初

2002年10月21日

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商品房销售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市区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预售管理

第七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证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

禁止伪造、涂改、买卖、转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制定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载明项目名称、商品房的位置、楼号、装修标准、交付使用日期、预售总面积、单元数、层数、房型、套数、预售价格及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底层平面图及标准层平面图。

第九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用地已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并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已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六层以下(含六层)、的商品房项目,完成基础并施工至二层以上(含地下室)、结构封顶工程,七至十二层(含十二层)、小高层建筑完成三层以上(含地下室)、结构封顶工程,十三层以上(含地下室)、高层建筑完成五层以上结构封顶工程;

(五)、已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

(一)、预售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

(五)、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施工合同;

(六)、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的有关材料和预售款监管银行专用账户证明;

(七)、商品房预售方案;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申请及有关证件、材料后,应当现场勘验。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不予核发的理由。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转让给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当事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到原发证机关变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一)、商品房项目转让合同;

(二)、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等部门同意变更的有关手续;

(四)、受让方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转让的商品房项目符合转让条件的,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变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已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的名称、建筑面积、楼号等事项,应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原发证机关变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十四条、预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其副本,并以书面形式向预购人明示下列事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及法定代表人;

(二)、项目开发进度及竣工交付时间;

(三)、商品房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平面示意图;

(四)、商品房的结构类型、户型、装修标准及公共和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办法;

(五)、预售商品房的价格及付款办法;

(六)、物业管理事项;

(七)、其他应当明示的事项。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转让给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受让方必须是依法成立并符合资质等级要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转让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受让方享有原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预购人享有的权利,并承担原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预购人承担的义务。

已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转让后,转让方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停止预售商品房;未变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受让方不得预售受让的商品房。

第十六条、预售的商品房价格和代收税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预购人约定,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除国家和省规定新开征的税费外,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向预购人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在项目所在地的银行开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开立账户时,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应当签署意见。开立账户后,由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与开户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监管协议。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多个商品房项目的,应当分别开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预购人交付商品房预售款时,应当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凭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换领交款收据。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商品房预售款,在项目竣工前,只能用于购买该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该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偿还与该项目无关的债务。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应当编制用款计划,经该项目的工程监理机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用款计划的真实性出具证明后,报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审核。

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符合前条规定用途的,应当同意其使用,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对不同意使用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开户银行应当按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核准同意使用的数额拨付,并对资金用项进行监督。

该项目竣工验收一个月内,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解除对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并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开户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开户银行接到通知后,应当按规定撤销该账户。

第三章、现售管理

第二十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现售前应持下列有关材料和证明向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备案:(一)、商品房现房销售方案;(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五)、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发现现售商品房不符合现售条件的,应当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纠正或停止销售。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下列方式销售商品房:(一)、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二)、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三)、分割拆零销售按套销售的商品房住宅。

第四章、广告与合同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商品房预售广告,应当向广告经营单位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在广告内容中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编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商品房销售广告,不得含有误导、欺骗公众和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准事项、产权登记备案事项不一致的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商品房预售广告,应当将拟广告的样式、内容报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审核。

第二十五条、销售商品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应当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合同应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印发的宣传资料中所明示的事项,买受人有权要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附有预购商品房项目及楼层的平面图,并在平面图上标明买受人所购房屋的楼号、楼层和房号的位置。

第二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在依法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30日内,报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十九条、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

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第三十条、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

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下列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第三十二条、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第三十三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预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销售

第三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具有相应资格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六条、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第三十七条、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第三十八条、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九条、商品房销售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

第六章、交付

第四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第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与样板房一致。

第四十二条、交付销售的商品房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四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作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但商品房住宅约定的存续期少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按国家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执行。

第四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第四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和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管理部门的;(二)、商品房现售前未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五)、分割拆零销售按套销售的商品住宅的;(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七)、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销售商品房的。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已收取预付款1%的罚款;(二)、违反规定用途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责令归还挪用资金,并处以挪用资金5%的罚款;(三)、伪造、涂改、买卖、转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收缴证件,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合同报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五)、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六)、商品房项目转让后,转让方在合同签订后预售商品房的,责令退还预付款,并处以已收取预付款的1%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一)、广告经营者、者明知或应知的房地产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的;(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

第四十九条、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用款申请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第5篇

: 确权 物权变动 行为 物权公示原则

一、确定物权归属的意义

过去的民法学说一般是将如何确定物权归属的案件,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确权”案件当作非交易状态下的案件类型。其实交易状态下的确权案件才是司法实践中的常发案件,而且在市场条件下这类案件对于国计民生才具有重要意义。比如,在买卖交易中确定所有权是否转移至买受人的案件,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确定该权利是否已经被受让人取得案件;在抵押交易中确定当事人依据抵押合同设定抵押权是否生效的案件。这些都是现实中的常发案件。在这些案件中,我们必须对认可这些物权变动是否生效、以及何时生效的问题做出决断。

物权归属的判断对于市场经济和人民群众的生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1)物权具有排斥第三人的效力,比如抵押权设定生效后,即可以排斥一般的债权人,以保障抵押权人优先得到偿还。因此必须在抵押权设定的法律交易中考虑到第三人正当权利被排斥这一因素,在法律上建立保护第三人的制度。再如所有权变动的情况:如果一个所有权的取得有效,那么该所有权便不能同时确定为他人享有。因此在一个标的物上虽然可以存在两个以上的债权,但是绝不可以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因此如果确定一个所有权变动有效,其他人的合法债权因此必然会被排斥。物权这种排斥第三人作用的法律效力是非常强硬的,因此物权变动的法学原理和制度建设必须考虑到交易安全这个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2)物权变动实际上使得一个特定物上的法律关系发生更新,一个有效的物权变动能够使得物上原来的法律关系归于终结,而新的法律关系即可以产生。物权变动,其实是物的支配秩序的变动,这就是物权效力制度建设必须予以解决的问题。 因为民法上有“无瑕疵取得” 的原则,物权取得人一般并不承受标的物原来的负担、标的物原来的权利瑕疵一般情况下只能由原来的权利人承担,所以物权变动的生效,会立即发生标的物上的法律关系更新的结果。所以交易的物权确权不论对于民法制度建设、而且对于公法制度建设也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比如,对于已经合法完成的交易,不论是法院还是行政管理机关,一般均不应该因为物的原来权利人有违法的情节(即使物的原来权利人的不当行为与交易之物有关),而将物从物权取得人手中追回。

正因为这样,对于物权归属确定中的法理问题和基本规则问题,不但法院的法官应该掌握,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应该掌握,而且行政管理部门比如土地部门、房地产部门、车辆以及船舶的管理部门等照样应该掌握。当然,律师职业者和其他法律辅助人员也应该予以掌握。

近年来随着法学的深入,法理上对于物权变动的有效作为确定物权归属这一点已经没有疑义,这也就是说,“确权”的基础应该是物权取得的法律根据的正当性,因此可以从物权变动的法律根据方面去确定物权的归属。同时,对于非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比如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依据法院的判决和政府的行政指令等发生的物权变动、依据继承发生的物权变动等,法理上的看法也趋于统一, 我国立法机关编制的“物权法征求意见稿”也采纳了这些观点。但是这些物权变动并不是依据交易行为发生的,从市场经济和人民群众的说需要看,其实践意义并不如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的意义重要。

显然,司法实践常见的物权确认案件,常常是依据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然而也就是在这一方面,的民法法理有极大的混乱,给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带来极大的困扰。本文从几个典型案例入手,说明的确定交易中的物权归属的,以及其中的法理,目的是克服各种似是而非的法理给我们带来的困扰,以科学的法理来指导我们的立法和司法。

二、仅仅依据生效的合同,就能确定物权变动生效吗?

现实交易涉及物权变动的情形一般是:当事人之间首先会订立一个合同,通过合同来约束双方当事人,使他们能够履行合同,以完成物权的变动。这种情形的典型,就是当事人之间订立买卖合同,合同在履行之前首先应该生效,这种效力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指定的交付义务,最后完成所有权的转移。所以从物权变动的角度看,这个买卖合同就成为所有权取得这种物权变动的交易基础行为或者原因行为,而所有权转移的事实,就成为交易的结果。一般法理分析也就是基于这一因果关系而展开的。有了这个原因行为的基础,所有权的转移才具备了法律上最初的条件,抵押权的设定等行为,也存在着这些法律事实的区别。所以除所有权转移之外,其他交易情况下的物权变动都会有这个原因行为。

但是,合同的成立以至生效,是否能够成为物权变动的充分条件?也就是说,是否有了物权变动的原因,就必然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举例来说,是否可以认为买卖合同成立生效后,标的物的所有权十分肯定会转移给买受人?依据合同设定抵押权时,是否可以根据能够生效的合同就确定抵押权设定行为完成了?

司法实践中常常可以遇到这样一些案例,一些法官、律师等认为,合同生效了,合同所指向的物权变动也就生效了。请看如下案例:

(一)案例

案例1:“一物二卖”中的所有权确定问题

某省一个县城进行旧城改造时,有一个拆迁户回迁到一处铺面房。不久有一个经商的人找到该房主,提出以较高的价格购买其铺面房,拆迁户答应了。于是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合同签订之后六个月期满,拆迁户将房屋交付给该经商户。合同签订后,经商户依约交付了房款。该合同签订三天后,另一个经商户也找到这个拆迁户,提出以更高的价钱买拆迁户的铺面房。拆迁户非常高兴,就和第二个买受人又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还主动迅速地办理了房屋过户的登记手续。房主交付房屋后,第二个买受人开始了经营活动。结果半年后,第一个买受人要求拆迁户交房时,发现房屋已经被第二个买受人占有使用。于是,第一个买受人咨询了律师,律师说,你这个合同既没有诈欺,又没有胁迫,也没有趁人之危,更没有违背法律的情节,所以你这个合同是有效的;合同既然有效,而且这个合同的标的物房屋是特定物,因此,按照“特定物买卖,标的物所有权在合同成立生效时转移”的法理,那么房屋所有权应该在买卖合同生效时转移,因此,这个房屋的所有权就已经是你的了。别人占着你的房屋就是侵权,你可以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根据律师的建议,第一个买受人以第二个买受人侵犯其房屋所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支持了第一个买受人的诉讼请求,认为第二个买受人的侵权事实成立。但一审法院法官在判决书中同时认为,侵权的成立,一般是要以侵权人承担不作为的义务作为前提条件,而本案的“侵权人”却没有这一义务违背的问题,因为他是根据合同取得房屋的,因此,追究其侵权责任也背离于法理。所以,一审法院判决虽然认为侵权成立,但应按公平原则处理,由两个买受人分担损失。于是法官判令房屋归第二个人所有,但第二个买受人应当给第一个买受人返还一半的房屋价款。法官的判决做出后,两个人都不服。第一个买受人认为,我已经给了出卖人全部的房屋价款,房屋我一天未住,凭什么只给我返还一半房屋价款?第二个买受人认为,我已经给了出卖人比第一个买受人更多的房屋价款,凭什么要我返还一半房屋价款给第一个买受人?俩个人都向该地区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中级法院主审法官仍然坚持了侵权成立的观点,但是他更加欠缺对法律本质的认识。二审法官认为,既然侵权成立,就不存在公平责任的适用问题,第二个买受人应当返还房屋给第一个人,如果他不愿意返还,就是法定租赁。因此,二审法院判决第二个买受人应该按月给第一个买受人支付房屋租金;如果不支付租金达到六个月时,法院就要强制执行,收回房屋的所有权给第一个买受人。第二个买受人对二审判决当然不服,因此拒不履行判决书指定的义务。结果二审判决生效6个月后,第一个买受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第二个买受人看到一辈子辛苦挣来的家产被夺走,结果发生暴力抗法事件,造成十分消极的。

案例2:抵押合同生效是否抵押权设定的充分条件

一个房地产建筑公司在经营中需要向银行借贷,银行要求债务人抵押担保,于是银行和该建筑公司订立了以建筑公司的三辆大型建筑车辆为标的物的抵押合同。抵押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并没有进行抵押权的设定登记。不久建筑公司将抵押合同指定的三辆车中的两辆出卖给了另一个建筑公司。但是后来发生了所谓的“抵押人”建筑公司到期不能偿还银行贷款的问题,银行向法院提出要求以抵押的车辆拍卖还贷。法院判决认为抵押合同的订立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因而有效,于是法院根据这个合同将出卖的二辆车追回,偿还了银行的贷款。这个案件曾经被作为法官模范执行合同法的样板,在报纸上隆重介绍。但是在这个案件的讨论中,我们完全有必要问一下该审理该案的法官,他们是否注意到第三人公司的正当利益问题。第三人即另一个建筑公司在该案中并无任何过错,结果他买的汽车被追夺,不但经营秩序遭到损害,而且失去的车款事实上也无法追回。该第三人的这些损失,是否应该提醒我们的法官这样一个问题,即银行仅仅只是享有抵押合同规定的权利,而这一权利是否就是抵押权呢?本案中抵押权是否已经有效设定了呢?

(二)法理

在民法的上,确实有一种依据一个债权法意义上的合同来确定物权变动生效立法模式,我们现在将其称为“债权意思主义”的立法模式。这种模式是法国民法典采用的,其来源于中世纪寺院法建立的“契约必须履行”的原则。 这一原则的基本精神是合同成立生效后,就具有要求当事人履行的约束力。这一立法精神后来被法国民法典采纳时,其含义得到极大的扩张——法国大革命,自由的精神高于一切,契约被当作当事人为自己立法的主要手段,是实现自由和摆脱等级身份制的手段,因此当时的法国出现了民法典的立法与高涨的革命热情相结合的情形。 在这种情况下契约变成为的人和法人为自己建立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正当性根据,因此法国民法典在人类历史中第一次规定了“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之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这个具有相当的精神感召力的原则。 依据法国民法典立法者的观点,既然缔约对于第三人相当于自己给自己制定法律,那么契约本身就应该句有足够大的效力,以保障它能够得到履行;而契约在履行之后,就自然能够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比如,一个人通过订立买卖合同来购买一座房屋,那么,根据上述契约履行自然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的分析,买卖合同成立生效的时候,买受人就应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法国民法典第1583条规定:“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金尚未支付、买卖即告成立,而标的物的所有权亦于此时在法律上由出卖人移转于买受人。”

应该是指出的是,法国民法典产生时,已经是物权、债权这些概念产生数百年之后,但是法国民法典并没有使用这些概念,因为,在法国当时的立法者看来,合同履行自然产生物权取得的结果,通过合同自然同时发生债权效果和物权的取得,因此,没有必要在物权和债权之间做出区别,也没有必要建立区分这两种权利发生变动的不同根据的法律制度,一个合同就能解决全部问题。这种一个合同包打天下的观点,现在我国被称为“债权意思主义”,但是在欧洲法学界,人们常常使用的概念是“同一主义”或者“合意原则”(Principle of consensus)。这是一种以其革命化理想对世界民法立法产生过较大的模式。

这种仅仅依据合同就能够发生物权变动的规则,在立法思考方面,虽然似乎直接贯彻了自由的精神,但是在法律上却无法解决如下这两个问题:(1)在合同嗣后履行不能、甚至当事人有意识违约造成的履行不能时,这种立法模式不能说明为什么所有权以及其他物权的归属问题。一个合同的生效,事实上并不意味着它能够肯定地得到履行,在没有履行时,物权变动当然无法不能成就。比如一个人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精神正常的人,在履行合同是可能会精神失常,因此就会发生合同履行不能的问题。因此虽然合同生效,但是无论如何房屋所有权不能转移。 一个,在自己的产品涨价时马上会发生不交付甚至出卖给他人的情形,因为即使他承担违约责任也会获得更大的利益。因此,“一物二卖”在现实中是常见的,在债权效果上可以成立,当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却只有一个,不能转移给两个人。(2)不能解决物权变动引起的第三人权利被排斥的问题。因为物权变动常常是以排斥第三人作为其法律目的的,比如,设定抵押权,其目的就是要给予一个特别的债权人优先受偿的特权,使其排斥第三人的债权,而优先获得偿还。如果合同的生效就能够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那么仅仅依据两个当事人之间合同,就能发生排斥第三人的效果,第三人的权利得不到任何保护,这一法律规则对于第三人没有任何的正当性可言。

对上述这些,法国立法者在后来也意识到了。因此他们在民法典制定半个世纪后,于1855年制定了“不动产登记法”,其中确立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和取得,不经登记者,不得对抗第三人”的原则,作为其基本立法缺陷的补救措施。但是这种补救措施是否得当、足够,法学界长期以来就有争论。一个最基本的争论就是——物权的设立和取得就是为了发生对抗甚至是排斥第三人的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时,物权变动有怎么可以生效?显然,法国法无法对此做出正确的回答。所以这种法理是不足取的。

显然,仅仅将合同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根据,在法理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是有害的。在法理上,因为合同的成立生效,仅仅只是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请求权的约束力,这一约束力对第三人无效果,不但不能排斥第三人,而且不能表示当事人之间也发生了有效的物权变动。在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时,出卖人可以没有标的物(比如标的物尚在制造之中的情形),也可以没有标的物的所有权(比如标的物尚在制造商手里,作为销售商的出卖人还没有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此时出卖人和买受人当然可以订立买卖合同,这个合同可以在没有物的时候、在出卖人没有所有权这样的处分权的时候生效,因为在履行合同时具备这些条件就足够了。

通过这里的还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是:仅仅依据合同无法确定物权变动,因为:(1)物以及物权在合同生效时可以不具备;(2)买受人根据合同仅仅享有请求权,这种权利不能排斥第三人,以保障他自己取得标的物以及标的物的所有权。比如出卖人将物“一物二卖”时,因为标的物的所有权只有一个,所以并不是仅仅依据买受人身份就能取得所有权。

我国近民法改革从一开始就没有采纳这种“同一主义”的立法模式,而是严格遵守债权法意义上的合同,其生效只能产生债权法意义上的约束力,即请求权的约束力、而不能发生物权效力的基本规则。如果严格按照这种的法理分析上述这两个案例,就可以清楚的看到:

在第一个案例中,第一个买受人在交易中只是订立了一个合同并发生了房款的交付,这个合同没有违背的情形,所以这个合同当然是有效的,但是它的也只是发生了债权意义的约束力,第一个买受人根据这个合同享有债权意义的请求权。后来虽然发生了标的物的所有权被他人取得的情形,但是却没有发生第一个买受人的请求权丧失的法律事由,因此第一个买受人始终可以向出卖人主张这一请求权。现实中并没有发生第一个买受人的所有权取得,因此没有权利主张所有权,更没有权利主张所有权返还以及排斥他人的“侵权”。

在第二个案例中,银行与债务人之间只是定了一个抵押合同,而没有进行不动产登记;仅仅依据这样的一个合同不能发生排斥第三人的结果。 因此银行对债务人也就是所谓的“抵押人”的权利,始终停留在债权意义的请求权的阶段上,因为这里的“抵押权”并没有设定完成。所以银行不能对已经出卖的汽车主张抵押权,法院也不能支持这一主张。

这就是“合同是债权的根据”的法理。依据这一原则,我们就可以非常容易的得出这样的结论:合同生效只能发生债权法上的约束力,物权变动的生效必须领域法律根据。对于这一法理,从20世纪30年代我国制定民法典,到改革开放初期法制建设的恢复,我国民法和立法坚持了这种科学的法理。民法通则也坚持了这一法理。但是,从20世纪80年代末期到90年代初期开始,随着我国“统一合同法”的制定,所谓的主流法学受到近邻日本民法学界的强烈,而日本民法典在本质上按照法国民法早期的精神制定的。因此,早已被我国民法科学传统放弃的法国法的“同一主义”不仅仅回到了大学的讲堂上,而且我国“统一合同法”制定过程中,也出现了采纳这一理论的趋向。现行合同法第51条,明确地将合同的效果与物权变动的效果联系在一起,而且将物权变动的结果当作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这种导致因果关系的做法,说明我国民法学此时出现了明显的学术倒退。 随着“统一合同法”宣传和贯彻进入,我国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再次出现了“合同法包打天下”的现象,一些学者和实践家产生了合同是发生一切民事权利变动的充分根据、因此只要掌握了合同法就可以解决一切民法问题的误解。上述这些案例,就是当时这一不科学的法理误导的结果。

三、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是确定物权变动的唯一依据吗?

近年来随着物权法水平的提高和物权法知识的传授,坚持物权与债权的性质相区分、物权变动的法律根据与债权变动的法律根据相区分的观点,又逐渐回到我国民法学的主流地位。这种观点的要点,是不动产物权的设定、移转、变更和废止以不动产登记为依据、动产物权的设定、移转、变更和废止以占有的交付为依据。或者简单地说,也就是以不动产登记作为交易中的不动产物权确权的法律根据,以动产交付作为动产交易中物权确权的根据。这种观点是根据潘德克顿法律建立起来的,其基点当然是科学的。根据这一观点建立的物权变动规则,可以比较清晰地将债权意义上合同的成立生效、与物权意义的各种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区分开来。我国立法和司法如果能够做到这一步,就已经能够将物权变动和债权变动基本上区分开来,从而实现交易法律秩序的科学调整。这样,我国民法在物权变动制度建设上的成就和实践效果就已经超过了坚持“同一主义”理论的法国民法和日本民法。

以不动产登记和动产的占有交付作为确定物权变动是否生效的依据,符合物权法中物权变动必须公示的原则。如上所述,物权的变动具有排斥他人的效力,因此为第三人的公正起见,法律要求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登记、动产物权变动必须交付占有,目的就是给第三人提供知悉该物权变动的充分机会,使得第三人利益得到成分保护。

但是,实践中又出现了只有不动产登记才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根据、只有动产的占有交付才是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根据的观点和做法。这种观点和做法的基本特征是,在不动产交易确权时,只认可不动产登记,其他的法律根据一律排斥;在动产交易确权时,只认可动产占有的交付,不认可其他的法律根据。请看如下案例:

(一)案例

案例3:交付“房产证”能否作为所有权转移的依据?

在江苏省某市, 某农业信托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商订立了一个房屋开发合同。双方约定由农业信托公司投一部分资金,作为回报,其可以分割一部分房产。当房屋建好后,房地产商开发首先以自己名义办理了全部房产的产权证书(即实践中所谓的“大产证”)。此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董事长因重病住进了,于是他将农业信托公司代表人请到了医院,表示尽管自己重病在身,但是履行合同的诚意没变,还是要把房屋交付给农业信托公司。作为证明,他把应归属农业信托公司的那部分房产的产权证书交给了农业信托公司公司,并表示等他病好后,双方再去有关部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但是不幸的是,房产证交付后不久,该董事长因病重去世。其后不久其公司也沦于破产。这时为房地产开发商的资产清算发生了争议。农业信托公司是否取得了指定房地产的所有权的问题,成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清算的焦点问题。因为此时发生了其他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情形,甚至有外省市某法院直接将全部房产(包括农业信托公司应得那部分在内)予以查封,并欲以拍卖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的情况。显然,如果认为农业信托公司公司取得所有权,那么这部分房产就不再纳入房地产开发商的资产清算范围之中。如果这部分房产所有权仍归属房地产商的话,那么就要作为破产人财产进行清算,则农业信托公司公司的利益就会落空。一审法院的判决,是不承认农业信托公司取得房屋所有权,因为没有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房产证交付的行为在法律上没有意义。

另外,本人在实践调查中发现大量的案例:法院或者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为了坚持登记原则,甚至否定交易中土地以及房屋实际交付的效力:在房屋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交付了房屋、但是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法院判决认为这种情况下不能发生所有权的转移,甚至买卖合同都归于无效。在这些执法者看来,不动产登记属于行政管理对于民事活动的确定或者许可,因此不动产登记对于不动产物权变动具有绝对的决定性作用。 在这些判决中,房屋实际交付在法律上的重要意义完全被否定了。我们应该想一想,为什么动产的交付可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而当事人自己所为的不动产交付行为,在民法上反而无效呢?仅仅从这里我们就可以看出,以前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法理依据和效果的看法,应该是有问题的。

案例4:公证能否作为所有权转移的依据?

在内蒙古某地,某甲从某乙处购买捷达汽车一辆。订立合同并交付汽车时,甲乙双方拿着合同和汽车的其他证件到当地车辆管理处进行过户登记手续,被当地车辆管理处拒绝,因为在当时,当地还没有开展私人汽车的过户登记工作,而且当时有关规定要求,私人买卖汽车只能在汽车交付一年后才能进行登记。为避免日后出现权利的争议,甲乙双方就汽车所有权过户一事进行了公证证明。不久,乙驾驶汽车时,出现责任事故。法院判决,因为甲仍然是汽车登记上的所有权人,因此甲应该承担汽车侵权责任。由于规定只能以登记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根据,因此法院无法认定所有权已经转移。至于当事人之间就所有权转移过户所进行的公证证明,法院认为不能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根据。这一规定带来的,连法官也觉得不甚合理。

(二)法理

一般来看,以不动产登记和动产的占有交付作为物权变动的有效根据是可以的,但是必须明确,发生物权变动的真正根据,并不是不动产登记和交付的本身,而是支持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的法律行为,也就是当事人要求以不动产登记和占有交付这种方式来完成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具体来说,当事人设立、转移、变更和废止某种不动产物权时,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所作的表达,就是这种意思表示。比如出卖人要将自己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时,当事人双方在登记机关所作的出让和受让所有权的表达;再如当事人设定抵押权、土地使用权时,向不动产登记官所作的请求为他们登记这些权利的表达。在不动产交易中,当事人之间发生物权的设立、这种意思表示常常可以从当事人登记申请书中可以得到确定。因此,我们说,以不动产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确权的依据一般情况下是正确的。

在民法上,由于汽车、车辆和飞行器具有不动产的特征,所以虽然这些物品性质为动产,但是在法律上被视为不动产,它们的物权变动遵守不动产的规则。法学上将这些物称为“准不动产”, 在不特指时,一般提到不动产的法律规则时同时适用于准不动产。

同时,在动产物权的设立、转移、变更和废止的情形,当事人之间常常是以动产占有的交付作为这些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的表现形式,所以,一般情况下以动产占有的交付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的有效根据也是正确的。当代德国民法对交付有十分深刻的分析。德国民法学的通说认为,一项交付必须具备如下因素:(1)“受让人方面”取得了对物的占有,而让与人方面彻底地脱离了对物的任何关系;(2)出让人已经将占有取得的处分权(或者支配权Disposition)移转给了取得人;(3)该项占有以及支配权的移转当事人之间的“故意”的结果,即当事人的出让和受让的动机相结合形成的结果。 在这三项表示交付有效成立的要素中,第一项说明的是对物的事实上的控制的移转;第二项说明的是占有的受让人获得的,是有权占有;第三项说明交付中包括着明确的转移物的支配权给受让人的意思表示。因此,交付是一个十分典型的法律行为, 即物权变动的“合意”。合意就是当事人之间就物权的设立、转移、变更与废止的法律行为,它由意思表示而生,由意思表示的法定生效条件判断其是否生效,在民法学上,“合意”是广义合同的一种类型,所以这种合意也被称为“物权合同”、“物权契约”,它的成立与生效,要遵守法律行为中关于合同的一般法定生效条件。当然,因为要发生物权这种独特性的排他性后果,所以这种法律行为还必须遵守“公示”这一特殊的法律条件。

从日本民法学引进我国的一种观点,认为交付是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这种观点为我国一些学者采纳,但是不用仔细分析就知道这是一种错误的观点。因为没有意思表示的交付,是不可以想象的,也是不存在的。事实行为是不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即当事人没有意思表示或者意思表示不发挥作用的行为;但是谁都应该理解,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物权交易时,他们怎么能没有意思表示?他们的意思表示怎么能没有作用?显然,即使是根据合同,如果出卖人没有交付的意思表示,买受人也不能到出卖人家里将出卖物拿走!如果出卖人交付行为有法律上的瑕疵时(比如精神病人将自己的房子交付),这种行为还是可以撤销的。而可以撤销时法律行为的特征,事实行为就不可以撤销。从这种将交付当作事实行为的看法,可见日本民法学不精深的特点,也可以看到我国民法学者引进这种观点时的盲目。

动产交付上所体现的法学原理,即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者行为推动他们之间的物权变动的情形,在不动产登记方面照样可以清晰地看出来。对此本文不必赘述,读者自己稍加推理就可以理解。

当事人依据法律行为来推动以至于完成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转移、变更和废止等,是民法“意思自治”这一基于的体现。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要求,就是按照当事人的内心真意来建立与变更民法上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只有符合当事人内心真意的法律效果,在民法上就具有正当性。这一点是民法不同于公法的本质特征。民法上一切权利义务关系的建立与变更,都应该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上来理解。而意思自治原则具体制度,就是法律行为。因此,不动产登记的本质不是行政管理或者行政授权,而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或者说是不动产物权法律行为客观表现方式;动产物权的占有,也是当事人之间关于动产物权内心真意的客观表达方式。所以物权法律行为与不动产登记和占有交付之间的关系,是关于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的内心真意与其表现形式之间的关系。

所以,不动产登记的本质,不是行政管理;不动产登记对于不动产物权的作用,也不是行政授权或者许可,而是物权“合意”的公示方式。

既然不动产登记和动产占有交付是当事人之间内心真意的表达方式,那么,在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之外,不论是从事实上还是在立法上都不应该排除还存在着其他物权意思表示方式。比如,如下这些可以表达当事人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内心真意的方式是很常见的:

1.交付房屋。当事人订立买卖合同或者其他转移不动产所有权的合同之后,出卖人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比如交付房屋的占有使用、交付房门的钥匙等,买受人也予以接受,这就表明了“交付”这一事实中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产生。在不违背法律的情况下,它当然应该按照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产生效果。所以当事人之间以实物交付的方式,当然可以证明表明他们之间的不动产所有权以及其他物权的转移的意思表示。依据民法规则,这一行为的正当性毫无疑义。既然动产的占有交付表明物权变动的效果都是正当的,不动产的实物交付证明这种效果也是正当的。

2.交付不动产权属文书。在我国由于建立了房地产发证制度,不动产的权利人会获得权属证书,以证明自己的不动产物权。这些权属证书,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产权证、房地产所有权证等。 不论是从一般民众的认识来看,还是从立法的目的来看,这些权属文书当然对于交易的民事权利具有证明的作用。因此,如果当事人之间发生了不动产权属文书的交付,比如出卖人将其房屋的产权证交付给买受人、而买受人也予以接受时,当然可以表明他们之间就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形成了“合意”,已经发生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行为。

3.公证。如上案例4所述,当事人之间就是依据公证来表达他们之间的所有权转移的意思表示的,这种公证在任何意义上都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的物权“合意”,而这种合意没有任何违背法律的情形,所以依据这种公证来确认当事人之间物权变动的有效性在法理上没有,在实践中也不会产生消极的后果。

事实上,如果当事人之间在订立以物权变动为目的合同之后,又对该合同进行公证,那么可以说明当事人之间在债权法意义的合同之外,又产生了新的“合意”。 在不妨害第三人的情况下,根据这种合意,也可以作为确定物权转移的根据。

4.当事人双方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提交的登记申请书,或者登记机关在登记之前向当事人双方做出的收到其登记申请的法律文件。这些申请书或者法律文件,同样可以证明当事人之间物权合意的存在,所以也可以用来证明当事人之间物权变动的真实性。

5.当事人双方向公证机关提交的、目的在于发生物权变动的公证申请书。这种申请书同样可以证明当事人之间的物权合意存在。

6.动产交易,发生权利证书交付的情形,也可以证明其物权变动的效果。比如存折、票据的交付等。

从上面这些可以确定物权归属的意思表示或者行为可以看出,以这种物权合意作为基本要素的法律行为具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他们必须具备某种可以在客观上得到证明的方式。这就是物权法律行为的“形式主义原则”,具备可以从客观上可以认定的形式,而且形式成为法律行为生效的必备条件。 因为物权具有排他性效力,即排斥第三人的效力,所以当事人关于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应该可以被从外在的形式上得以认定,以保护交易的安全。根据这一原则建立的物权公示原则,得到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承认。世界各国普遍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都是符合物权公示原则的。

但是必须指出的,是我国一些学者采纳日本学者提出的“债权形式主义”,以“合同加公示”作为物权变动的有效条件的观点。但是这种观点具有严重的缺陷:(1)它不能解释物权变动不成就时的合同的效力,因此他们得出了不动产合同不登记不生效、动产和同步交付占有不生效的规则,从而在根本上违背了物权与债权相区分的民法法理。(2)它把登记理解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授权,违背了民法原理。(3)它只认可不动产登记一种物权交易方式,不承认不动产登记之外符合当事人内心真意的物权交易方式,从上述案例3和案例4的看,其实践的结果完全是削足适履。现行立法受其,结果十分消极。因为这一问题的探讨不属于本文的范围,所以对此本文不再展开。

但是必须指出的是,由于物权法律行为具备的形式不同,其公示的效果也就不一样。不动产登记作为一种公示方式,是由国家建立的,而且是以国家信誉作为担保的,所以以这种方式作为确权依据时,其效力最强;不动产登记之外,其他这些可以作为物权确权依据的方式,因为其形式条件差异,不一定都能达到不动产登记所具有的强烈的排斥第三人的效果,有些甚至不能产生排斥第三人的效果;但是在不涉及第三人时,它们至少可以在当事人之间确定物权的变动,有些甚至可以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果(比如不动产权利证书的交付、提交登记申请书等)。

四、结论

1.民法上的两个最基本的权利物权与债权的效力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因为这一本质区别,物权变动与债权变动(即他们的设立、转移、变更和废止)的法律根据必须加以区分。而最重要的法律根据的区分,是法律行为的区分,因为法律行为才是交易的基础。这是民法的根基,也是物权确权的根基。

2.债权意义上的合同的生效,只是产生债的(即请求权)约束力,因此不能以这种合同作为物权变动的根据。同样,当事人之间没有发生物权变动时,也不能反过来认为合同无效。

3.非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各种物权变动,依据法律直接规定的条件产生效力,在法律规定的条件成就时,认可权利取得人取得物权。这种物权取得,不必以不动产登记和动产占有交付作为必要条件,但是,为保护第三人,这些物权变动,如果是不动产则在不动产登记之前、如果是动产则在交付占有之前,不能发生排斥第三人的效力。

3.不动产登记和动产占有的交付,具有充分的公信力,可以作为物权确权的充分依据,也可以充分发生排斥第三人的效果。

4.不动产登记之外,具备物权意思表示的形式要件其他行为,可以在当事人之间作为确权的依据。在这里,必须明确形式要件的意义,即这些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必须具备可以从客观认定的形式,或者说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满足物权公示原则的要求。

但是这些行为是否能够发生排斥第三人的效果,不能一概而论。比如,不动产的交付本身具有较强公信力,虽然不能排斥登记上的第三人,但是可以排斥登记之外的第三人。但是交付之外的其他行为,因此公信力十分薄弱,因此依据法理,基本上可以认定它们不具备排斥第三人的效果。

第6篇

济南好兰朵家纺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济南好兰朵家纺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研发、设计、生产、营销和物流于一体的综合型竹纤维生态家纺企业。公司以“创造绿色环保低碳生活,打造中国生态家居第一品牌”为经营理念,拥有国内外资深专业设计师,创立好兰朵生态竹纤维家居系列。

产品优势:

1.我们有自己的研发基地,产品自主研发。好兰朵山东周村投资建立了自己的生产基地。

2.成熟的营销模式,一站式开店服务。好兰朵从门店选址、店面设计、上架陈列、店长培训、导购培训、促销方案、广告支持、产品设计、物流支持、订货指导、市场维护、品牌拓展等各个方面,都为经销商建立起了全方位的市场支持体系,让加盟商开店无后顾之优。

3.完善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您对我公司或加盟事宜有任何疑问都可以拨打电话进行咨询。我们将会有专业的客服人员为您解答。在您加盟我们后也会安排专门的区域经理一对一的给您提供服务,我们的区域经理会协助您进行专卖店的运营和管理。

4.产品健康时尚,独树一帜。好兰朵自主研发生产的产品具有绿色环保、天然保健、柔软舒适、抗菌抑菌效果明显、吸湿放湿性好、除臭吸附性强等优点,深受广大经销商和消费者的好评和亲睐。

5.产品款式新颖,种类齐全。好兰朵时刻关注最新的家纺时尚潮流和消费者诉求,不间断的为消费者开发出不同的款式新颖的产品。其产品涵盖竹纤维毛巾、竹纤维袜子、竹纤维内衣裤、竹纤维服装及竹纤维床品、婴幼儿用品等系列,约200多个品种。

6.产品质量最优。好兰朵产品从生产、包装、货品上架都经过层层检验,产品合格率100%。

7.产品价格最低。由于拥有自己的生产基地,好兰朵的产品在成本上具有绝对的优势,所以我们给予经销商的价格也是最低的,在保障加盟商利润的同时,消费者也可以得到最大的实惠。

加盟政策:

1.地级市:乙方需在签订合同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首批货款10万元,合同期内前三个月不作考核,后期每月需完成2万元进货额,年度进货额累计28万,半年以内累计进货额低于12万,取消独家地级市资格。

2.区级(县级市):乙方需在签订本合同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首批货款3万元,合同期内前三个月不作考核,后期每月需完成1万进货额,年度进货额累计12万,半年以内累计进货额低于5万,取消区级(县级市)资格。降为区县。

3.乙方需在签订本合同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首批货款两万元,合同期内前三个月不作考核,后期每月需完成5000元以上进货额,年度进货额累计为8万,半年以内累计进货额低于4万,取消专卖店资格,降为普通经销商。

奖励政策:

1.区级(县级市)

(1)开业奖励政策:区级(县级市)首批进货3万,开业赠送价值3 000元的开业辅料和开业促销产品。

(2)年度奖励政策:区级(县级市)完成年度进货额12万,返点为3%;完成年度进货额的80%以上,返点为2%。低于年度进货额80%以下没有任何的返点。返点以货物形式或者现金形式返还。

2.专卖店奖励:

(1)专卖店开业奖励政策:专卖店首批进货2万,开业赠送价值1600元的开业辅料和开业促销产品。

(2)专卖店年终奖励政策:专卖店完成年度进货额8万,返点为3%;完成年度进货额的80%以上,返点为2%;低于年度进货额80%以下没有任何的返点。返点以货物形式或者现金形式返还。

新晋会员2

嘉泰实业贸易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卡波树童装全国招商加盟

品牌:卡波树童装

投资额度:20万元

回报周期:1年

经营模式: 自由 连锁

所属行业:服装鞋帽

项目概况:嘉泰实业贸易有限公司80年代始创于香港,并成为多家欧美著名品牌的主要供应商。90年代在西北门户古都西安设立国内总部,并成立欧亿来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办公选址于西安市西高新区长安科技园企业壹号公园内,在园区自置面积约2000平米生态化独立办公别墅,4000平米产品研发中心。

从2006年开始,公司加快了国内市场的开拓步伐,并聘请欧洲和香港的著名服饰产品研发机构联合进行货品的开发。立足国内为中国儿童量身打造,提供“环保、时尚、安全”高品质服饰、鞋帽的童装品牌,服务中国儿童为己任,打造中国童装驰名品牌!集团公司根据公司发展实施战略,2009年四月份在香港注册成立了卡波树中国品牌运营中心,全面负责国内卡波树童装品牌市场运营工作。

加盟优势:

超值的性价比货品,较低的营运成本,投资回报率超高值,在三到五个月左右即可全部回收!适合各类人士开创自己的事业。同时,公司还对加盟商提供以下全程式营运管理服务:①全程托管,经营有保障;②先进erp集成管理系统,补货、调货轻松搞定;③免费、统一的卖场形象设计;④具备快捷的资讯反馈、分析、整合、预测能力;⑤成熟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⑥专业配货支援及卖场展示指引;⑦免费形象画框、画册、宣传单;⑧品牌统一手提袋;⑨专业市场督导跟进;⑩促销礼品的全销售网点配送,以及成熟的连锁物流配送支援系统、高效的营销跟踪服务、具有与合作者长期稳定发展的经营策略、具有完善科学的投资回报、预测、评估标准和良好的行业空间及良好的投资回报率。

加盟政策:

1、产品研发优势:结合国际三大童装产品开发供应商的产品开发优势,与欧洲和香港服饰研发机构强强联手,每年为加盟商和终端消费者提供千款以上最新流行的童装款式,让您的孩子在我们美丽产品的陪伴下成长高飞。

2、经营方式:品牌区域加盟专卖+直营店

3、网点设置:优质商圈临街专卖店及有影响力商城专柜

4、经营品类与价格带:我们为中国0-3岁、3-6岁、6-12岁男女婴幼儿童提供以下时尚流行品类服饰产品:服装、童帽、童袜、包、童鞋、生活用品、玩具、文具。

春夏价格在15元至148元间,主力价格带在30至80元单款单件。

秋冬价格在30元至198元间,主力价格带在40元至100元单款单件。

加盟条件:

1.具备独立民事责任能力和经营资格。

2.认可卡波树品牌的经营模式和品牌市场观。

3.具备位于当地零售旺地的店铺场所和商场专柜。

4.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

5.具备一定的投资能力。

6.愿意按卡波树品牌国内运营中心的经营系统运作企业。

7.愿意按《卡波树品牌专卖形象设计规范》装修店面。

8.愿意接受卡波树品牌运营中心的系统培训和经营指导。

9.愿意执行卡波树品牌运营中心规定的价格、服务及区域保护等市场政策。

新晋会员3

上海欧酪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思蜜客酸奶连锁店加盟招商

品牌:思蜜客酸奶

投资额度:10万元

回报周期:1年

经营模式:经销 连锁

所属行业:餐饮小吃

项目概况:上海欧酪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研发、生产、店铺经营、品牌运营为一体的食品科技企业。公司设有专门的研发机构和生产、培训基地,拥有一支敬业实干、经验丰富、团结奋进的品牌运营管理精英队伍。

富有创新实力的思蜜客研发团队,密切关注国外酸奶发展走势,与欧品专家进行广泛的交流与合作,率先将冻酸奶这一风行欧美市场的新产品引入中国,并在原有技术基础上,结合中国人的口味特点,进行了大胆的创新,成功地开发出由软质、硬质、球状、绵绵等四种体态构成的蜜酿冻酸奶系列产品。

思蜜客冻酸奶是传统酸奶的颠覆性创新产品,它既保留了传统酸奶的酸甜口感滋味和健康特性,同时又赋予了它冰淇淋般的冰爽口感和缤纷口味,与水果蔬菜的结合,又为冻酸奶平添了多彩搭配的天然色泽,使冻酸奶一改往日朴素面孔,时尚彩妆闪亮登场,给人耳目一新的视觉冲击,色、香、味、形具佳,满足了人们对绿色、营养、健康、时尚的消费需求。

思蜜客以“冻感酸奶,新鲜蜜酿”为主题的店铺专卖形式,时尚、温馨的店面形象,在消费前卫的上海街头开一家火一家,迅速成为上海滩休闲消费的新亮点!

加盟优势:

1.成功直营楷模:以直营中心店与各级分店同时运营的模式进行了上海样板市场的运营,让合作商亲自察看成功的店例,全面了解思蜜客店铺的运营状况。

2.贴心全程服务:对合作店从店址选择到开业指导实行全程扶持,派人带店经营,合作商无经验也可轻松经营。

3.区域保护政策:严格规定所在商圈1000米范围内仅授权开一家店,严格的区域保护政策保证了每家店面的盈利,避免相互的恶性竞争。

4.核心技术优势:思蜜客蜜酿酸奶和冻酸奶工艺及设备拥有独立的知识产权,核心辅料和菌种独家研制,永不外传,形成了思蜜客独特口味风格,他人无法模仿。

5.专业新品开发:思蜜客投入巨资,在上海复旦大学设立了研发中心,拥有专业研发团队,确保新品种的不断推出,使各合作分店新品不断,四季热卖。

6.魅力品牌文化:以小蜜蜂和寂寞酸奶为核心元素的思蜜客品牌文化,富有时代气息,与思蜜客的主力消费群体有着很好的亲和力,为品牌传播奠定了良好的根基。

加盟政策:

品牌授权:授权使用思蜜客品牌、标志及品牌vi视觉形象系统。

商圈评估:对预选的店铺进行专业化的商圈评估。

店面规划:提供待开店铺的整体规划、装潢设计及装修指导。

设备安置:负责店铺、专业设备调试和培训和售后服务。

从业培训:提供开店管理、服务、技术、财务的全面培训。

开业带教:开业期间公司派资深管理人员和熟练店员进行现场带教。

督导检查:对店铺的日常经营、管理、绩效进行督导和经验诊断。

促销指导:提供经营过程中的店铺促销等活动的指导。

产品升级:公司研发中心根据季节和市场流行趋势,定期推出升级换代新品。

加盟指导:对商进行业务培训,帮助制订区域推广策略和提高服务水平。

物料配送:为确保产品质量和成本,专用包装物、原辅料由总部统一配送。

广告支持:长期实施区域性或全国性的惠及各地分店及商的促销广告和招商广告支持。

加盟条件:

1.身体健康,有责任感,具有实现自我价值并追求成功的愿望。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一定的周转资金。

4.认同思蜜客品牌文化和整体发展理念,服从总部全方位指导和管理。

加盟流程:

1.投资咨询:有意者以电话、传真、网上留言等方式向总部咨询投资事项,索取相关资料。

2.实地考察:到总部所在地进行实地项目考察,并与总部工作人员进行业务交流。

3.投资申请:填写投资申请书并确认投资意向。

4.资格审核:总部对投资者提供的各种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投资者的经营资格。

5.签订合同:双方确认考察结果无争议,正式签订投资合同。

6.交纳费用:投资者按所选择的投资类型向总部交纳相应的费用。

第7篇

全面抓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对危险源较大部位,采取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等措施,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全生产月工作自我鉴定五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学习!

安全生产月工作自我鉴定1根据___市建设局关于开展20__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安排,经局党委研究决定,在全市建筑业开展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并于20__年5月24日下发了《___建设局关于开展20__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对“安全生产月”活动进行了部署,成立了以局长郜梅雪为组长,副局长___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制定了“安全生产月”活动的。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深入开展安全宣传活动。

5月25日,我局召开了全市各施工企业法人代表、项目经理、及安全员及我局的各级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动员大会,部署了“安全生产月”活动,对活动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安全生产月”拉开了序幕。

活动期间,我们组织各施工企业进行了由国家安监局举办的“安康杯”安全知识竞赛答题1000多份,宣传条幅100多幅,小型标语上千条,悬挂安全挂图58套,并印刷宣传单一千份,深入施工现场,街头进行宣传分发。为了便于记忆,我们把安全规程编写成快板的形式,因为读的上口,深受工人的喜爱,有利的提高了工人的安全意识。

二、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安全生产月期间,我们对全市的安全工作进行了拉网式大检查,共查工程39个,下达隐患整改26份,停工指令2份,监督检查记录20份。共查处隐患130条,其中安全管理30条,礼貌施工__条,脚手架20条,三宝四口27条,塔吊5条,施工用电16条,物料提升机11条,施工机具7条。经过这次检查发现仍然存在以下问题:

1、安全管理方面:项目经理不在现场或多个工程为同一个项目经理;

安全资料雷同、抄袭现象严重,不能本工程实际编制相应的方案;部分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2、建设单位专项安全资金:这个问题仍停留在程序中,未能真正落实,只是在资料里体现,甲方并未真正拨付专项资金。

这样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投入得不到保障,施工单位就想法设法偷工减料,减低安全生产成本,野蛮施工,给安全生产带来很大的隐患。

3、建筑起重机械:《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于20__年6月1日起执行,成为我们加强起重机械管理的坚强后盾。

我们对全市的塔吊进行了一次专项治理及检查,发现部分塔吊未办理备案手续;无起重机械拆装、安装资质。

4、监理单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安全监理规程》明确了监理单位的职责和义务,可是监理人员的安全意识仍未能得到改观,重质量,轻安全。

并且监理的安全资料差距很大。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1、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人员,加强施工安全管理,杜绝多个工程一个项目经理的现象。

推动企业建立管理标准化,操作规范化,施工现场礼貌化的综合管理体系,树立样板,构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2、加大对建立单位履行安全职责的管理力度,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建设安全监理规程》的要求,进一步增强监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的职责意识,提高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管本事,发挥安全监管的作用,对不履行安全职责,不按规定进行监理的监理单位及人员进行通报。

3、加强对塔吊的备案监查,督促未办理备案的进行备案,鼓励企业办理起重机械的安装、拆装资质。

“安全生产月”活动已经圆满结束,到达了预期的效果,可是安全生产却是一个长期的,需要常抓不懈的工作,我们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各项职责制度,加强施工现场礼貌施工和安全监管,确保“迎奥运、保平安,促发展”落到实处。

安全生产月工作自我鉴定2(一)抓安全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以人为本、强化教育、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运行车间把“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控制员工的安全行为”作为安全管理的重点,开展丰富多彩的安全教育活动,在寓教于乐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每月8号、18号组织车间全体员工集中学习安全事故案例,并适时参观学习,引以为戒,强化职工安全意识。同时开展防人身事故大讨论,变“要我安全”为“我要安全”。全年共组织安全学习次,召开车间安全会议次,组织参观学习次,开展安全讨论次,以上一系列举措使每位职工都能从内心深处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极大的提高了整体安全意识。

(二)建立健全车间安全生产工作台帐。车间安全生产工作台帐是车间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真实的反映。建立车间安全生产工作台帐,资料有安全生产检查整改情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会议记录、教育与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登记,操作规程汇编,上级文件管理,工伤事故情景,消防器材登记表,设备缺陷登记表,安全检查记录,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情景,安全生产职责书及紧急避险预案,安全工作鉴定及计划,车间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图,安全检查事故隐患及整改情景登记表。台帐规范全面,促进了安全工作。

(三)完善制度、夯实基础、落实安全职责为把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运行车间与各岗位职工分别签订20__年安全生产目标职责书,下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车间还将职责书的资料逐一分解落实到各生产班组、岗位,细化各岗位操作规程,使安全生产职责制落实到生产管理的全过程。加强班组长队伍建设,把懂技术、会管理,有职责心的职工调整到班组长行列,筑牢基层安全防线。人人有安全职责、个个有安全目标,使安全工作层层有人管、事事有人抓、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构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安全管理网,生产车间由生产型向安全生产型转化。每一天的班前班后会都必讲安全资料,并严格安全奖惩制度。

(四)加强巡查,有效防范、狠抓现场管理安全管理的重点在现场,为确保生产安全,车间规定1个小3时巡检一次,遇到特殊情景加密巡查。为了确保夜班生产安全,我们坚持做到对生产车中出现的安全等其它问题,及时报告并进行解决,从而消除了生产的不安全因素。严格安全检查制度,狠抓隐患的排查与治理,采取安全自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常规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不断消除生产中人、机、环境的不安全因素。车间规定每周最少一次对本车间的安全情景进行检查,并把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全年累计隐患排查次,查出安全隐患处,整改处,整改率。经过不断找出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设备隐患和操作过程中的危险点,真正把问题解决在现场,把隐患消除在现场,较好地解决了安全中“严格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

(五)强化职工培训,提升整体素质定期组织各岗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工艺安全操作培训,使广大职工进一步了解所在岗位的安全操作国求,熟练掌握设备及工艺安全操作流程,同时对新进及转岗职工及时进行三级教育培训,全年共对新职工培训次,对老职工培训次。经过对全体职工全面的培训,有效的增强了整体的工作技能及安全意识,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够灵活应变,对车间的安全生产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六)安全生产月活动卓有成效在今年6月份的安全生产月活动中,车间紧紧围绕“安全职责、重在落实”的主题,进取配合公司开展了各式各样的安全4主题活动,经过悬挂条幅,各主要通道及工作场所张贴宣传画和标语,并根据实际情景,组织了一次异常的安全培训。广泛利用一日一题,事故讲评,手指口述等方式增强预防事故的发生和自我保护意识。对化验室操作人员进行了专项安全培训管理,提高了其专业技能。在整个安全生产月活动中,车间全体职工的整体安全水平都有了一个大的跨越。

(七)注重雷雨季节安全管理在今年夏季雷雨季节,车间未雨绸缪提前对全体职工进行了有关防雷知识的培训,给每个人发放雨衣、靴子等防护用具。并做好相关汛期应急预案的制定与演练,明确了每个人在突景下的主角定位。同时对阀门组地势较低易积水等情景,及时增设一台潜水泵,实现一开一备,有效的保证了流量计等仪表的安全使用。对于因雷电造成的电路跳闸情景,也提前做好了相关的工作流程及人员安排,确保生产有序进行和人身设备的安全。

二、存在问题与不足

(一)部分生产作业人员安全思想意识淡薄,安全素质较低。

(二)安全检查缺乏专业性,执行力度不够,职责追究不明确。

(三)安全知识培训有待进一步加强。

(四)安全巡查没有做到以点带面,存在死角。

(五)职业危害得不到有效控制。

(六)安全意识宣传力度不够。

安全生产月工作自我鉴定3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确保我公司电力系统安全连运,厂、车间、班组三级对搞好安全供电工作十分重视,主要从查思想、查制度、查管理、查隐患和抓落实等五个方面进行。加强了对供电安全的管理,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制。严格地抓好安全规程和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加强安全检查和监督,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不断夯实安全基础。在全方位的安全管理模式下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主要做了如下工作:

一、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制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制,是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安全生产工作按照“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将厂的安全目标分解到各个车间,我们从思想到位,组织到位,职责到位,措施到位“四到位”着手,落实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制。各级领导充分认识到安全是电气系统的基石,是公司生产连运稳定的保证,是企业效益的基础,无论何时,“安全第一”的思想丝毫不能动摇,安全工作丝毫不能松懈。广大干部职工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认识越来越深刻,认识到搞好安全工作必须狠抓管理,层层落实安全职责制,仅有如此,才能将安全生产踏踏实实地落实到实处。在工作中,首先做到了领导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以确保安全生产的精神贯彻落实。重大操作、重大检修作业时主管领导上岗到位,尽职尽责。分厂与各车间安全第一职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职责书后,各车间也与班组签订了安全生2产职责制,将安全职责制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班组、个人,把安全职责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结合起来,真正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二、强化安全培训,夯实安全基础我们始终坚持做到抓安全学习不松懈,认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规程和相关安全制度、技术的学习培训:严格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要求,对上岗前的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经考核合格的人员才准予上岗;进取开展“安全生产月”和“百日安全无事故”竞赛活动,为了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山西省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增强员工安全生产的思想意识,提高巩固电气系统的安全水平,我们成立“安全生产月”活动领导小组,对如何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进行了布署,按计划有条不紊的进行了实施,到达了预期效果和目的。经过安全培训学习、考核和开展安全活动,使大家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有了更进一步的理解和掌握,增强了厂全体员工对电气安全连运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思想认识,从“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转变,把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认识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三、加强隐患排查,做好隐患治理为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实现,我们重点加强了安全检查与缺陷隐患治理工作。我们始终坚持“狠抓安全措施整改”的原则,大力普查安全缺陷及隐患,针对查获的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进行整改落实,采取一切可行的处理办法和措施,切实加大整改力度,做到决不3放过一个隐患,不留一个死角,根据检查情景,按轻重缓急,有计划、有步骤的推进了安全隐患大整改工作,并注意在整改善行过程中严格落实《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认真做好工作人员的安全防范措施,认真执行“两票三制”制度,认真分析工作现场可能出现的危险点和危险源,坚持工作现场“一对一”监护制度,为真正实现安全生产工作长周期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坚持开展安全大检查安全大检查是在安全生产中及时发现缺陷和隐患促进安全生产必不可少的工作,也是《安全生产法》赋予我们的神圣使命,安全大检查共分发动、自查、整改、鉴定、评比五个阶段。每次检查时,我们以文件形式下达检查通知并召开会议组织各车间进行发动工作,各车间对各自辖区进行自查,整改并上报有关材料,再由分厂对车间、班组进行复查。在安全大检查中主要以查思想、查领导、查隐患、查措施、查规章制度为重点,结合安全评价工作,对主设备进行认真检查,对缺陷、隐患及时认真地进行整改,对现场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罚,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经过检查、整改,厂各车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了进一步加强和提高,管理力度不断加大,全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一步向制度化、规范化迈进,安全生产工作有了长足提高。

五、开展反“三违”活动,杜绝“三违”行为反“三违”,即反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一向是我们着力开展的重要工作,我们在查隐患的同时,将查“三违”也作为安全检查的重要资料,经过对车间、班组的日常检查、月检和安4全大检查等工作,检查“三违”行为,对发现“三违”行为进行严格处罚,并与车间领导及班组长联责,督促各级领导干部严肃查处“三违”行为。为了促进员工认清“三违”危害,识别“三违”行为,增强遵守安全规章制度的自觉性,我们一方面组织开展对违章行为的全面识别工作,同时进取组织车间、班组开展安全活动。经过历次安全活动的开展,公司“我们并不想使自我受伤害,所以能够进行自我管理,预防危害”、“无论是生产还是效益,任何情景下,一个繁忙的日程绝不能成为忽视安全的理由”的安全理念以及厂“操作标准化,行为规范化”的活动主题深入人心,厂全体员工正努力建立“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安全机制,安全综合素质的整体水平得到了提高。总之,安全工作是一项综合工作,要靠全体干部职工共同努力,要常抓不懈。抓安全管理,要狠抓违章操作,遇事要严肃处理,决不手软。在今后的安全工作中,厂全体员工决心团结一致,排除万难,鉴定经验教训,勤勤恳恳地工作,

在新的一年里,继续发扬严、勤、细、实的工作作风,安全供电保连运,为公司生产系统的连运保驾护航。

安全生产月工作自我鉴定4今年以来,本车间在厂党政的领导和上级安全部门的正确指导下,以安全生产为中心,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因地制宜地开展了一系列查“三违”、查隐患、杜违章、督整改的活动,以及严格检修报告书和三级动火签字的审批手续等,主要具体做法是:

一、“三违”是酿成事故的主要因素。所以,我们一方面严格要求员工按标准化作业,认真学习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给员工灌输违章就是事故的思想。另一方面加大对“三违”工作检查和考核力度.一至十二月份,我们共查处“三违”人员19人,共处罚扣奖2600元,另外,对“三违”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让他们清楚地认识到“三违”的危害性,从而杜绝事故的发生。

二、查隐患、督整改、提提议、堵漏洞。隐患险于明火,隐患是个定时炸弹,不排除隐患,就难保证安全生产。所以,我们勤查勤检,尤其对要害岗位更是该毫不放松,同时我们要求各工段、班组、员工共同查隐患,经过大家努力,1-12月我们共查出隐患40条,均已整改完毕,隐患整改率到达100%,从根本上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有效保证了安全生产,给生产的安全、顺畅奠定基础。

三、严格动火单、检修报告书的填写、审批制度。严格工艺操作,必须杜绝一切违章作业。所以,我们在检修项目和煤气区域动火时,以书面形式进行备案审批,三级动火提前四小时报车间审批,二级动火提前二天到厂安全部门电报审批,一级动火提前三天到厂安全部门申报审批。1-12月,我们共开出三级动火单50份,申报二级动火一次,检修报告书60份,申请书的把关使我们有效地确保检修和动火安全。

四、制定了消防器材的管理、考核制度。消防器材定点管理,由专人保管、维护、兑换,每一天由保管人巡检且详细记录检查情景,对各保管区域消防器材摆放记录完好,贴合消防规定,每季度进行奖惩兑现。

五、抓制度、严落实,生产、大修两不误。今年2#焦炉原地大修,应对人员紧、设备单线运行、现场环境异常繁杂即要保生产,又要保大修,工期质量两不误的情景下,我们克服了重重因难,保证了正常安全生产。又确保了2#焦炉大修无任何安全事故,提前一个月投产,给公司带来巨大经济效益,赢得了厂和公司领导高度好评。

今年1-12月以来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员工的安全意识有所转变和提高,安全工作有了必须的提高,但我们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遗憾,如10月15日,本车间乙工段推焦组员工廖志清由于安全意识不强,注意力不集中.冒烟工作时未注意拦焦行驶,被拦焦车挤压右腿造成一齐重伤事故;7月20日,本车间员工李某在交接班中发生地面扭伤的轻伤事故。今后我们将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对安全操作规程不断完善,提高员工的危害辩识本事,认真贯彻职业安全健康方针,扬长避短,在今后的工作中不出任何安全事故,确保安全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安全生产月工作自我鉴定5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和培训,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我国将6月份定为“安全月”,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来立足防范,强化监管,今年的活动主题是“安全职责重于泰山。

在“安全月”期间,我同大伙一道认真学习上级精神,认真贯彻厂、车间下达的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严格按照“十个一”要求进行工作,认真学习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杜绝了事故的发生,工作期间,经常针对电气设备和水泵进行检查,查出隐患及时汇报,及时维修,6月中旬的一天,我在巡视中发现泵房温度较高,并有较大杂音,经仔细观察,查出是风机电机烧坏,不能运转,若不及时排除,会使电机温度升高,引起事故,所以,我立即向上级领导汇报,并得到及时的维修,杜绝了一齐事故的发生。

本人一向负责管理和填写班组台帐工作,为了提高班组成员的安全意识,首先从自身抓起,学习安全知识,并以台帐形式进行宣传,协助班长搞好每一次的安全生产例会的记录和教育,刻苦学习有关安全技术知识和业务知识,按照要求读一本安全生产的书,记一次事故教训等活动。虽然6月份我轮休,可是逢班组召开安全会和业务学习,我都进取参加,从不缺席,并且在一次防事故演习中同副班一齐成功地演练了有关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