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0 09:26:5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建筑行业税收管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建筑行业 税收制度 监管 对策
一、建筑行业现行的税收制度
建筑行业涉及到的税种主要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印花税等。
1.营业税。税法规定,从事营业税税目“建筑业”项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等经济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属建筑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实际取得的建筑营业收入或税务机关依法核定的金额为计税营业额。
2.企业所得税。适用的税法规范主要是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3.个人所得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从事建筑业的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及其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从事建筑业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4.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基数,按所在地相应税率计算缴纳(外资企业不征收)。
5.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等合同或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因此工程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签订的工程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二、建筑企业税收征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1.挂靠项目偷逃税难以杜绝。实行挂靠经营的建筑企业, 其主要业务收入是社会上的工程承包者挂靠其名而根据汇款额提取管理费和代扣税款,而挂靠单位向承建单位直接领取现金时不入账,致使部分工程收入的款项长期收入不入账,减少了营业税。另外一些单位没有向承建单位挂靠人依法索取发票,承建单位挂靠人借此机会使用白条或收款收据代替发票,故意隐瞒、减少收入数额,偷、逃应纳的税款。
2.企业申报的营业税计税金额不足。《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 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3.建筑行业内管理不规范
(1)由于建筑企业大多数实行个人承包经营,企业财务管理往往是承包者个人说了算,加之财会人员未经过专业化培训,所以建筑企业普遍存在账务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等情况,给税务机关的管理工作带来了困难。
(2)建筑营业税纳税人纳税意识不强,政策水平不高,导致纳税申报质量不高,申报的准确性较差。
4.建筑行业税收管理改革方案没有得到切实的执行。建安税收管理改革涉及面广、影响深远,无论在规范税务登记、发票领用、申报纳税等纳税主体,就是通常所称的纳税人,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管理环节,还是在推广税控管理系统、网络报税系统、发票查验系统等配套支持系统方面,都对税务机关和施工企业以及建设单位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5. 一是以白条代替发票入账。建设单位在预付工程款时,没有按规定凭合法有效的票据付款,而是凭白条付款;二是基建单位的财务人员财经法规意识不强,工程竣工后,直接以白条作为原始凭证结转固定资产;三是个别单位与工程项目承包人签定合同时,不把税收列入工程造价,承诺税款由建设单位解决?其目的就是为了偷逃税收。
6.账务处理混乱、会计信息失真。如对市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近年的账簿及相关资料的检查中发现,账表、帐帐、帐证数据不符问题严重,“工程施工”科目所附的票据中存在着大量的假发票、列支大量的差旅费发票、汽油票、餐饮发票、过路过桥费发票,以及部分工资表由一人签字等诸多问题。
7.建筑资质存在虚假情况。目前我市建筑行业的一级资质标准是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以上,个别未达标的企业采取购买假发票的办法,虚购假资产、假材料,虚增注册资本,以达到企业资质升级的目的。此外,一些企业通过大量使用假发票来达到虚增资产、多列支出,偷逃企业所得税。
8.股东侵占企业资产的问题比较严重。一些企业的股东利用假发票报销,虚列支出,从企业抽逃资金,严重侵占企业资产,偷逃个人所得税。
9.国地税缺乏有效沟通协调。建筑企业为营业税单位,日常管理中,地税人员往往认为货物销售发票是国税管理,即使对发票真假产生怀疑,一般也没能积极向国税反映;国税人员则认为这些企业由地税征管,而疏于对该类企业的监管,职能和监管上的交叉造成征管上的真空。
三、加强建筑企业税收管理对策
针对建筑企业存在的涉税问题,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大局出发,通过依法采取积极、务实的征管措施,不断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遵从度和税务机关的征管质量,实现堵漏增收,同时充分考量可能发生的企业风险、税收风险和财政风险等“三个风险”,在征管政策取舍上进行把握、平衡,针对企业风险,实现核定率与预征率的统一。针对税收风险,要求企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根据企业的信誉等级,规模大小,对税法的遵从程度加以区别。针对财政风险,调低本地建筑企业的预征率,这可能导致行业税收的下降,必须实现本地和外来建筑企业税收负担的统一,加强对外来建筑企业的税收征管。
(一)将预征比例与核定征收比例统一,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成本费用资料、收入资料真实与否掌握核查的主动权,防止发生企业以丢失账簿等借口拒不提供资料,最多受到1万元以下的处罚,税务机关又无可奈何的情况。
(二)对建安公司和挂靠户进行区分。针对目前建安工程大多实行项目管理或者接受挂靠形式,如果税务机关检查发现需要补缴税款时,往往是事后追究,很难从项目经理追缴税款的情况,建议由建安公司收取工程款后,缴纳所有的税金,余款(工程款-税金-挂靠费用)付给挂靠的项目经理时,让项目经理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门票(建安公司提供营业税已税证明单)。税务机关在开具门票的同时,项目经理缴纳门票2%的个人所得税,建安公司根据门票的金额进行成本核算,对“管理费”利润的部分征收企业所得税,既规范了建安公司普遍存在的成本随意列支的现象,又使项目经理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三)各管理分局在日管中要对建筑企业进行正确的宣传、引导,使企业明白预征不等于核定,核定征收不等于企业不建账,在调低预征率的情况下,加强对建筑企业成本核算的管理。
(四)加强外来建筑企业的管理。在我市经营超过180天的外来建安和外来建筑企业在我市的分支机构必须办理税务登记,同本地建筑企业实行一样的税收政策,从而实现税负一致。
(五)各管理分局应加强对企业的纳税辅导,提高企业的纳税意识和辨别假发票的能力,避免事后难以追缴税款。争取财政的支持,政府按照建筑企业缴纳税款的数额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返还,支持建筑企业的发展,使企业走上良性发展之路。
(六)加强发票管理,建立信息共享渠道。假发票的专项治理是税收征管的长期性工作,应加强国、地税部门之间的联系,建立信息共享渠道。在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突击检查中,由于国、地税联合行动,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能及时通过发票查询组辨别真伪,极大提高了工作效能。为此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尽快制定具体可行的发票领购及使用信息共享制度;二是建立国、地税共享的发票查询系统;三是建立联合办事制度,对重大发票违法案件可实行联合查处,提高办事效率。
(七)加大整治力度,净化建筑市场运行环境。建筑市场管理混乱是导致使用假发票猖獗的原因之一,因此加大整治建筑市场力度刻不容缓。同时对建筑造价进行认真测算,及时本地工程造价指导价,避免建筑市场低价无序竞争。
(八)严格被挂靠单位核算的管理。被挂靠单位偷税的主要原因是没有按核算对象进行收入计算,为此,要求被挂靠单位严格划分本单位收入及挂靠单位收入,一旦发现“以料抵工”及虚列工资等抵消工程款的现象,一律严格处理,并就这部分收入予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
(九)加强发票管理。对于发票仍须在源头上加以管理。除了加强税务机关对发票领、购、存用的管理,还要加强税务机关的征管现代化建设,实现跨地区电脑联网。另外,对于伪造假发票、贩卖假发票的不法行为必须坚决打击。
(十)统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了保证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应将建筑企业的纳税义务时间以规范。不仅要按“建安施工企业采取预收备料款或预收工程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备料款或预收工程款的当天”规定执行外,还应明确所有的工程应从工程开工后的次月起,根据工程的进度(依权责发生制),申报交纳有关的税收,其已按预收备料款或预收工程款缴税的部分允许抵扣。
(十一)实行专业化税收管理。税务局应按照税收管理专业化的原则及要求,以设立专职税务所或管理组为基础实施对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地方税收的统一监控,促进工程项目税收属地管理举措落实到位。同时应加强对专业所专业管理人员对建筑行业有关知识的培训,以便提高稽查和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张晓燕.论承德市开发区建筑安装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科技信息,2010年20期。
一、“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纳税筹划工作的影响
在“营改增"的税收政策实施后,建筑企业的纳税筹划工作也受到了影响。其中,企业的税收负担以及在纳税管理等方面都会做出相应的改变。
(一)建筑企业税制发生变化,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
国家对税收模式进行调整之后,建筑企业的税制也因此发生很大的调整和变化。企业原有的税率为3%,在税收方案调整之后,企业现有的增值税税率将增长到11%。另外,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收调整也会对企业原有的计税方式产生影响。现有的“营改增”调整方案规定的建筑企业进项税率分四个档。在计算企业建筑企业税收额度时,一般应当首先确定企业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利用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就得到了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其中,企业的销售情况决定了建筑企业销项税务的大小,而企业成本又直接影响着进项税额的大小,所以,如果将建筑企业进项税额扩大,在缴纳税款时,建筑企业能够抵消的也就越多,这样就可以有效避免重复缴税。
(二)进项税额较难取得、税率相对提高使建筑企业税负增加
在企业整体的成本支出方面,人力资源投入所占的成本的比例非常大。其中,人力资源的成本投入属于进项税额的范畴。只有增加进项税额的比例,才能减小建筑企业整体纳税金融。但就目前来看,人力资源成本无法获得增值税的发票,这就减小了建筑企业进项税额的抵扣比例。从而提高了建筑企业整体的纳税额度。另外,当建筑企业依照国家税收政策进行税率调整之后,建筑企业的税率将由原来的3%,调整到现有的增值税税率的11%。这一调整会对企业的纳税筹划形成较大影响。
(三)购买税控设备、增设增值税专管员改变企业税务管理模式
在我国建筑企业纳税政策做出调整之后,基于“营改增”税收模式下的纳税政策,将会对我国建筑企业原有的税务管理体系产生较大的影响,同时,这种影响也会波及到整个建筑行业。新的税收管理模式下,建筑企业也将依照新的税收管理标准和要求,配套新的税务管理体系。新的税务管理体系需要建筑企业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资本,这些资本投入都会提高建筑企业的成本投入。另外,依照新的税收管理标准,企业必须配备专职的增值税管理人员和专用的增值税发票。与此同时,增值税的管理程序非常复杂,而且工作量非常庞大,需要招募大量的工作人员来开展相关的税收管理工作,这笔开销将大大提高建筑企业的成本投入,给企业的运作造成负担。
(四)“营改增”后建筑企业需垫资纳税,增大资金压力
在营业税税收管理模式下,建筑企业往往在代开发票的情况下才会进行税收缴纳活动。但是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之后,依照相关的税收管理规定,建筑企业必须在拿到增值税的专用发票后,同时在完成相关的建筑工程计量工作时就要进行纳税申报。可是往往在这个时候,建筑企业的工程款还没有进账,要缴纳这笔税金,企业就必须进行提前垫付。因此,建筑企业的日常资金流转活动必将会受到不利影响。
二、“营改增”背景下建筑企业纳税筹划工作的优化措施
在“营改增”的税收政策背景下,建筑企业要实现合理的税收筹划管理,就必须首先对新的税收政策进行深入分析,并制定出合理的优化措施,以此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一)加强对税收政策的理解,灵活制定税收规划
原有的营业税税收,建筑企业往往更侧重于营业税的税收管理,而忽略了较少涉及的增值税业务,使建筑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对于增值税管理缺乏足够的了解和认识,因此在业务和操作技巧上,缺乏足够的灵活性。为保证建筑企业的经济效益,建筑企业必须组织相关的财务人员,进行增值税相关业务的管理培训。培训内容可以涉及新的税收管理政策,以及税收管理方法和技巧。在建筑企业当中负责增值税税收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对增值税相关税收政策的了解和认识,同时还要努力打通与地方税收管理部门的沟通渠道,增进彼此互信,加强信息共享,在彼此信任的基础上进行税收管理方面的业务沟通,从而提高了建筑企业纳税筹划方案的可操作性和实际意义。
(二)重视人员素质提高,建立增值税管理体系
在税收政策调整之后,建筑企业的相关纳税筹划政策也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原有的纳税筹划方式已不能有效降低建筑企业的纳税金额。所以有必要对企业的纳税筹划模式依照新的“营改增”税收模式做出科学的调整,在合理的范围内降低建筑企业的纳税负担。对于建筑企业来说,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作为成本支出,并建立科学的增值税管理体系,提高建筑企业纳税筹划的实际效果。目前建筑前应当依据企业自身环境和实际经营状况,对未来即将执行的增值税税收管理体系进行预先的成本投入,为新的税收政策、税收管理提供必要的岗位和资金支持。同时还要根据新的税收管理需求,不断完善税收管理体系,确保建筑企业的经济效益。
(三)加强供应商管理,充分挖掘进项税抵扣环节
建筑企业进项税额的多少将直接影响到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收额度。建筑企业的进项税额与企业的成本有直接关系。所以,建筑企业要提高进项税额的抵扣率,必须首先在成本管理上下功夫。供应商作为成本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对象,首先应当进行规范,为建筑企业提供原材料、劳动力,以及服务的供应商,要认真核实其纳税人身份,并确定其所能提供的发票种类,同时根据以上信息筛选出适合建筑企业经济效益的供应商。同时建筑企业还应当按照供应商所提供的信息资料,建立相关的数据信息库。这个信息库可以帮助建筑企业实现对供应商的规范化管理,从而使建筑企业的进项税额实现最大的抵扣程度。通过金融企业对供应商的规范化管理,使得企业的纳税筹划方案的可操作性增强,建筑企业的经济效益也因此得到提升。
(四)转变经营方式,优化企业现金流管理
建筑企业在原来的营业税税收管理模式下,当建筑企业开具发票时,企业才会依据发票信息对当地税务机关缴纳相应的税金。但是,当税收政策由原来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建筑企业的缴税方式因此也发生了相应的改变。按照新的增值税税收管理规定,建筑企业在完成相关工程的计量工作后,并且在拿到相关的增值税发票时就要进行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工作。但是,由于建筑企业的行业规则,此时提供给建筑企业的工程款还没有结清,企业要缴纳这笔税金就必须将企业的固有资本拿出来进行缴纳。但是,建筑企业属于以盈利创收为目的的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固有资产的缺失势必会影响到企业下一步的投资活动,企业的整体运作也将受到影响。因此,企业必须转变旧有的经营模式,加强与工程合作人员的沟通,确保按时完成工程施工任务,不违背前期关于工期和工程质量的约定。在工程项目完成的同时,要加快工程的验收进度,在工程验收工作完成之后,就要提高建筑工程款的结算效率,使建筑企业的资金周转不受增值税缴纳的影响。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在明确区财政与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财权与事权的前提下,为进一步完善全区财政分配关系,充分发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增收节支、创建节约型政府的积极性,确保全区财政收入稳步增长和工资性支出及各项重点支出不断增长的需要,特制定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管理体制。
二、具体内容
(一)区与各乡(镇)、街道财政收入的划分范围
1、区本级固定收入范围: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契税收入、耕地占用税收入、车船使用税收入、其他收入及自行组织部分的财政收入。
2、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收入范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以上均为区与市按税种比例分成的区留部分)及自行组织的耕地占用税、契税。
(二)基数的确定
1、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收入基数的确定:以20*年实际完成的财政收入为基础,结合《哈尔滨市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属地化税收管理办法》,确定财政收入基数(在财政收入基数中包含单独计算的房地产开发、建筑行业收入基数,以后每年房地产开发、建筑行业的收入基数将按照区政府的规定进行调整)。以后年度的财政收入基数按照区政府批准的预算增幅比例,环比递增。
2、财政支出基数的确定:在完成财政收入基数的基础上,以20*年年末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实际财政供养人口为依据,按人均固定支出2.5万元(以后年度执行区政府规定)计算确定。以后年度财政供养人口的确定均以年末决算数为准。
3、按税种保基数的确定:为确保上划市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任务的完成,以20*年实际测算数为基数下达计划,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如未完成以上四个税种年度基数计划,区将相应扣减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财力。
4、上解补助基数:新财政体制核定后,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的部分,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定额上解区;新体制核定后收入基数小于支出基数的,由区定额补助给各乡(镇)、街道办事处。
(三)区与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分成办法
1、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完成财政收入超过每年区政府下达收入基数的部分,在扣除税收成本后(暂按实际完成财政收入的6%比例计算,具体执行以区政府规定为准)参与分成。
2、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房地产开发、建筑行业实现的税收超过的其自身收入基数部分,在扣除税收成本后全部按照2:8比例分成,即区得8;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得2。
3、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其他分成部分按照以下比例进行分成:
(1)当年实现的财政收入数在1,000万元以下的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分成比例如下:
当实际完成财政收入增幅在10%以内时,其超过当年收入基数部分,按4:6分成,即区得6;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得4。
实际完成财政收入增幅在10%--20%之间的财政收入部分,按5:5分成,即区得5;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得5。
(2)当年实现的财政收入数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分成比例如下:
当实际完成财政收入增幅在10%以内时,其超过当年收入基数部分,按2:8分成,即区得8;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得2。
实际完成财政收入增幅在10%--20%之间的财政收入部分,按3:7分成,即区得7;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得3。
(3)所有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实际完成财政收入增幅在20%以上的财政收入全部按照4:6分成,即区得4;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得6。
(4)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超收分成所得财力应主要用于补充经费不足和本地区经济及社会事业发展所需支出。
(四)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年度财政收入计划指标的下达
1、当年完成当年财政收入计划的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其下一年度财政收入计划按照当年实际完成数加上区政府的计划增幅下达。
2、当年未完成财政收入计划的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其下一年度财政收入计划按照当年计划数加上区政府的计划增幅下达。
3、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收入基数中的房地产开发建筑行业的收入基数按照区政府规定进行调整的,其年度财政收入计划也相应进行调整。
4、年度财政收入计划的下达,原则上应确保区人大每年批准的全区预算增幅比例。
三、相关问题
(一)新办企业税收的划分和确定
新办企业经招商确认后,本着谁招商谁受益的原则,确定其税收归属。招商引资企业的奖励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管理体制分成中自行列支。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建筑行业税收的划分和确定
根据20*年开始实施的《哈尔滨市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属地化税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本区内房地产开发建筑行业的税收收入进行如下确定和划分:
1、在原财政管理体制中已确认归属的房地产开发建筑行业企业,其在建及新建的所有项目税收仍计入其原归属单位。
2、20*年1月1日之前已在本区立项开工的房地产开发建筑项目尚未确认其归属的,其项目税收计入区本级。
3、20*年1月1日之后地域内新立项的房地产开发建筑项目税收,按照谁招商谁受益的原则,确认其税收归属。如属于由区政府直接引进的房地产开发建筑业税收,计入区本级收入。
(三)外埠引进一次性税源税收的确认和划分
新财政管理体制下,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由外埠引进的一次性税源要进行严格的管理和认定。引进外埠一次性税源应提前提供属于外埠税源的证明材料,说明其应纳税项目来源,内容及引进过程。
(四)其他相关问题
1、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收入每月全部上缴区国库,支出由区财政按进度拨付。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各种专项补助,按项目由区财政拨付,年终结算。
2、在新体制运行过程中,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如有级次混库情况,区将相应扣减相关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财力。
3、财政预算外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乡(镇)、街道办事处预算外收入全部按10%的比例进行统筹。
四、新体制执行时间
(一)新体制从20*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暂定三年。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将根据区政府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二)在新体制执行期限内,如遇国家、省、市有关重大政策调整和市对区财政体制改革时,本体制将进行相应调整。
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清楚看到:XX地区建筑行业的税收遵从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建筑业税收政策规定不合理。首先,在建筑业税收管理中,对建筑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过多过繁,不便于实际操作。目前建筑营业税政策针对纳税人工程价款结算方式不同,规定了不同的纳税义务时间,有些纳税人就利用这些规定故意延缓缴纳。其次建筑营业税纳税地点规定的多样性,不利于建筑营业税的管理。由于当前XX地区的基建工程比较多,外来施工企业也很多,但是由于施工地点比较分散,一开工就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的外来施工企业较少,一般情况下纳税人都是为了结算工程款才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而此时工程往往接近完工或已经完工,结果造成部分外来施工企业拖欠税款,甚至少缴、不缴税款。
2.企业财务核算不严密。目前建筑安装市场有很大一部分的民营企业,这部分企业常常存在这样的情况:由于未切实执行各项财务会计制度,也无法执行,私营老板一句话,会计为了工作只好遵照执行。这些企业账簿通俗的讲叫“口袋账”,其收支单据都在老板的口袋里,老板想起来时再交给会计做账,这样的企业收入与支出之间由于随意性较大,往往与事实不符,这样会导致企业账面核算不实。也有的是项目经理挂靠一个单位,找到一帮人就可以开工了,根本谈不上健全的财务制度。在账务核算上普遍不规范,营业收入申报不真实。有的企业也只部分确认收入,工程成本全部计入当期,从而造成大部分企业处于微利或亏损状态,导致企业所得税流失、税款递延和国家税款被占用。
3.住宅装修市场税收征管难。在目前的装修队伍中,经济类型各种各样,因为房地产业的带动作用涌现了大批私营、个体装修队伍,个体、私营企业占整个装修队伍的90%以上。给建筑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带来了相当的困难。装修工程的应税金额核实需要以事实为依据的,而装修队伍在主观上不想税务机关据实征税。由于人力有限,税务人员不可能跟踪每项工程,很多时候无法核实装修工程真实情况,只好依照相关规定核实装修队伍应纳税额。因为装修队伍不习惯把税款计入成本,多数装修队伍表示无法接受核定应纳税款。
4.建安业税收征收管理改革方案未切实执行。由于当前工作受到传统做法和习惯操作的影响,整个改革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实际执行总是与政策规定产生一定的偏差,日常管理工作就不能准确到位,在一定程度上对改革方案的顺利实施产生了负面影响。近几年来省、市地税部门都出台了很多关于对建筑企业的税收管理办法,但是由于政策变动过于频繁,不仅使纳税人无所适从,也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多不利因素。
5.新征管模式存在一定漏洞。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主要依靠纳税人填写的申报表,缺乏足够的生产经营信息,这必然导致税源核实不清,对一些企业不申报的经营活动和零散经营的税源管理鞭长莫及,部分工程税款就这样被纳税人偷漏掉了。建筑工程项目多而且分散,地税部门对建筑业的专业性问题和涉税问题缺乏细致深入的研究,从而造成了核算企业所得时对工程施工这方面无法下手。
6.建筑行业征管不规范。相当一部分建筑业的纳税人纳税意识弱,业务素质不高,导致纳税申报质量不高。大部分建筑企业在平时按月申报纳税时,简单的进行了零申报,不按照工程进度申报纳税,只是在向建设单位领取工程款时,才到税务机关开具建安发票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的相关知识方面也存在着宣传、辅导不到位现象,这也是造成税款流失的一个因素。如在部分地区还存在着一些建设单位接受非“建筑业专用发票”的票据,有的甚至是国税部门发票或者财政部门开具的专用收据,建设单位的财会人员往往认为只要是正式发票就可以付款了,这也说明地税部门的税法宣传、辅导工作做的不到位。
提高地税部门建筑业纳税遵从的建议:
1.优化税制结构,改革建筑业税收制度
纳税程序的设计,应尽量优化纳税流程,尽可能的避免不必要的纳税环节。当然在推进快捷办税方式的同时也要注意纳税人的合理要求,如果经过解释和辅导后纳税人对某种方式仍然不感兴趣,我们应该尊重纳税人的选择,总的来说,一切要以纳税人满意为宗旨。在建筑业的税源涵养上应专人专项管理,成立专门的建筑业税源管理组,使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职责涵盖到涵养税源和纳税服务的方方面面。税收管理员要对纳税人追踪到户,实行零距离联系税源,及时把握工程施工变动情况,掌握其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对采集到的信息要及时录人计算机税源监控系统,对税源实行后台监控,根据其工程施工、缴纳税款情况实施分类管理。
2.加强监督制约,完善政府用税机制
政府用税机制是一个系统工程,完善政府用税机制需要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的共同努力。对政府用税的监督制约也是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不过只要做到两点就能达到让公众满意的程度,一是设置公平、透明的用税流程,每位公民都能方便的查询每一笔款项的用途,利用舆论监督政府,给媒体和知情人以话语权。二是落实过错追究制度。谁决定谁负责,每项工程落实相应级别的直接责任人,出现问题,启动责任追究制度。这样可以保证一个公平、透明的用税流程。纳税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得到了保障,公众才会相信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就会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满意度,促进纳税人纳税遵从。
近几年以来,地方政府对改善民生问题有所关注,民生领域的财政支出较以往有所增长,但是与其它领域的财政支出相比,其财政支出增长速度极为滞后。因此,大多数纳税人并不能显著的感受到居住、环境、交通、科教、医疗卫生等公共领域的资源配置的改善,社会保障条件不是很好,医疗、住房、教育存在很大问题。各级政府还需付出更大的努力,只有民生明显改善,纳税人才真真切切的感受到纳税遵从带来的福利。
3.改善税收环境,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良好的税收环境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建筑业的综合治税的主体机关是地税部门,但征税对象却涉及社会上众多纳税人,建筑业税收工作也涉及社会各界的方方面面,地税机关对相对集中的税源征管工作比较成熟,而对于十分松散的税源的征管工作力不从心,这就需要整合其他部门的优势,共同开展税收监控,建立税款征管的联动运行机制,建立社会综合治税网络,最大限度的压缩了纳税不遵从行为的空间。同时地税机关还要从内部预防腐化,部分腐化的税务人员给建筑业纳税人纳税不遵从带来了机会。要杜绝权力寻租,首先要加强税务干部的预防教育。对于在执法过程中构成职务犯罪的税务人员,坚决从重处理,严格打击税务干部的权力寻租行为,消灭滋生税收腐败行为的根源,为纳税人营造公平纳税的良好税收环境。
4.优化纳税服务,转变税收执法理念
纳税人希望得到税务机关的尊重和礼遇,需要对其遇到的困难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这就需要我们基层办税人员要具有良好的心态,能够主动帮助纳税人。只有税务机关上下一心、全心全意为纳税人着想,才能使征、纳双方共同提高办税效率,促进税收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在实施税收执法行为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时间进行,杜绝随意执法,将税收执法依据、处理决定等内容公开,保障纳税人享有陈述、申辩权益,接受纳税人的投诉、举报、监督。建立完善的税务行政处罚、审批与备案程序,使税收执法行为符合法定程序要求,严格做到事前把关和事后监督,制定切合实际和便于实际操作的责任追究办法,对税收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进行定期追究,做到处理及时到位,教育与惩戒并重,促进税收执法行为规范化和精细化。
5.落实征管制度,提高征管质量
首先税务机关应及时了解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强化征管,掌握税源信息,防止漏征、漏管。施工企业或个人接受工程后,必须在工程施工前到地税机关办理工程施工登记,登记时应向地税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确认征收方式,建立纳税人建设工程项目台账,同时建立建筑施工企业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与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的信息交换渠道。其次要扩大建账对象,凡领取营业执照,经相关部门批准成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建筑公司,不论其经济性质,均按相关规定依法设置账簿、规范建账措施,强化建账管理。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地税管理机关要从严、从高核定其应纳税额。同时要求施工单位凡购买建筑材料及支付一切款项,均应向收款方取得发票。最后税款征收宜采取开工预交,完工结算,清算税款,多退少补。税款征收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由于建筑业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具有多样性、复杂多变性,如按结算“实现制”来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施工方会长期不缴税款,当然他们会以长期不结算或以资金不到位、甲方拖欠工程款为理由欠缴税款,为保证税款能及时足额人库,可以确定以下征收方式:税务机关确定规模,规模以下的按工程进度预缴工程款,完工后凭审计报告到税务机关清缴税款;规模以上的,按合同价格确定缴税金额,施工企业在合同施工期间按月或按季预缴税款,工程结束后按审计报告到税务机关清缴税款。
参考文献:
[1]高鸿鹏.我国纳税遵从风险研究[D].山东大学硕士论文,2010.
关键词:建筑业;税收征管;建议
中图分类号:F810.422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9-9166(2010)014(C)-0270-02
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行业逐渐成为地方税收增收的一个亮点。与此同时,建筑施工企业税收征管中的盲点和薄弱环节也随之出现,给税收征管增添了许多难点。作为地方税收的重点管理对象,在税收计划任务与实际税源相互背离的经济欠发达地区,依靠强化征管增加收入的功能显得特别重要。
一、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建筑业征收营业税,有失税收公平
1994年的税制改革分别确定了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两税平行征收,互不交叉。增值税主要在工业生产和商业流通环节发挥作用,相当一部分第三产业没有纳入其课征范围,而是划入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对建筑业征收营业税,不仅限制了增值税作用的发挥,而且影响到营业税课征范围的合理性,具体表现在:
1、建筑业购入的原材料,基本都是从增值税纳税人手中取得的。由于对建筑业课征营业税,这就使得原材料中所含的已征增值税得不到抵扣,而要全额缴纳营业税,破坏了增值税环环相扣的完整性,其内在制约机制被明显削弱。
2、建筑业中的安装、装饰、修缮劳务与增值税中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经营性质相似,但适用税种不同,税负相差悬殊。以安装业和加工业为例进行对比,若安装企业不将所安装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收取安装费1000元,按建筑安装业适用税率3%计算,则应征营业税为30元;而提供加工劳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收取加工费1000元(不含税价),以耗用辅助材料200元计算,应征增值税为136(1000×17%-200×17%=136)元,安装企业负担的税收不及加工企业的零头。
(二)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也加大了企业所得税征收难度
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有查账征收、核定征收两种方式,每一纳税年度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各企业上一年度的账簿设置、会计财务核算和纳税义务履行情况进行综合审核、考评,依此确定各企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正因为如此,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认定每年成为各建筑施工企业关注的焦点。现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依据的各项考核指标过于笼统单一,缺乏可比性和操作性,使认定的可信度与公平性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纳税人的质疑,也加大了企业所得税征收难度。
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成本、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是认定纳税征收方式必须考虑的因素。各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结合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状况和核算目标要求,对各种核算办法进行综合对比后选取有利于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办法,虽然所选取的会计核算方法正确合法,但这种以自身利益为中心的核算方式,导致了实行查账征收企业的施工成本、管理费用与主营业务收入比率各不相同,会计核算的差异也是产生税负不公的因素。
(三)建设项目控管难度大,纳税人税法意识不强
部分建设单位业主,特别是行政事业单位的市镇工程,业主索票意识淡薄,工程结算大都使用财政收据或自印收款收据,不向承建施工企业索要建筑业发票;部分中小企业,特别是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采取“单包”或自建房产的,不要票的现象在不少企业存在。另一方面,建筑安装企业大都异地承包施工,税务机关对建设工程项目立项、中标情况不明,工程开工、进度情况难以掌握,新征管法规定的报验登记管理,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外出经营和外地企业在本地发生应税行为进行税收管理的有效手段。在实际征管中,报验登记管理流于形式,本地企业发生外出经营活动,积极主动按规定申请开据《外出税收经营管理活动证明》,工程完结后,回到主管地税务机关便不再履行登记管理;外地企业到本地施工,如果税务机关管理缺位,纳税人也不到应税行为发生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经营活动结束后,纳税人欠税、偷税很可能再也无法追回了。此外税款申报缴纳也极不规范,一些企业长期只申报不缴纳税款,或者只缴纳税款不进行纳税申报,依法纳税并未体现。
(四)税务部门缺乏科学有效的征管机制
建筑业统一发票的领取、开具是实现“以票控税”的重要手段,也是提高征管效率的重要途径。从实际征管效果看,企业根据自身财务核算目标确认收入、开具发票导致应税收入的确认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不符;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企业所得税是否随票征收是征纳的双方争执的焦点,也是税收征管漏洞产生的根源之一。税务机关对建筑业发票的内部管理也存在漏洞,发票的交验与税款的征收相互稽核不到位,缺乏相互的印证,漏征了核定征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税务部门将征管质量考核日常化,粗放型的认定征收方式、企业财务核算的随意性选择、报验登记管理的漏洞和纳税申报的不规范都说明目前的日管工作中“重收入、轻管理”的思想还很严重,把完成税收任务作为衡量税收征管的唯一标尺,而大量繁杂的基础征管工作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目前,税收征管制度基本健全,但内容笼统、缺乏实际操作性。如何建立科学有效的约束制度是改变我们目前建筑企业征管现状的突破口。
二、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征管改进建议
(一)将营业税中的建筑业划入增值税征税范围
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增值税的覆盖面偏窄,使增值税和营业税之间产生了一系列的矛盾,在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此外,增值税与营业税分别由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征收,大大增加了征管成本和纳税人的奉行费用。因此,笔者建议将营业税中的建筑业划入增值税征税范围。考虑到营业税已成为地方税收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为弥补地方政府的这一部分税收收入损失,可以采用提高增值税地方分成比例、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等办法支持地方财政。
(二)科学的认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加强税源监控
建立一套实用的规范化评价体系,是进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的重要途径,也是消除人为因素的重要举措。结合实际情况,笔者建议,应从以下几方面建立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评价体系:(1)分析各企业的应税所得率将其作为评价的核心指标;(2)加强纳税履行义务的考核,着重加强对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报验登记的考核;(3)从企业所得税汇算和稽查的角度,考核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核算情况;(4)结合地域经济的特点及纳税信用评定等级管理办法,制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预警值。将相关考核指标与预警值进行对比,只要任何一项指标低于预警制,则意味着该企业财务核算及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异常,从而彻底改变现有粗放型、主观认定随意性的不足,在科学公平的评定体系面前真正使纳税人感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履行纳税义务不同,享受的税收待遇则不同。
(三)辅导宣传税法知识,逐步规范企业财务核算办法
税务征管部门的征管水平和纳税人财务管理水平高低,是决定税收征管质量的内外因素。税务机关应在提高自身管理水平的同时,积极培养纳税人的税收法律意识,提高其财务核算水平。针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现状,采取辅导培训日常化与个别宣传辅导相结合,典型实例警示教育宣传与专题辅导培训相结合,多渠道、多角度使纳税人了解税收法律、法规及财务会计核算办法。针对建筑施工企业随意选择会计核算办法进行财务核算的现状,税务主管部门应在充分调研取证的基础上,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制定符合区域经济实情的、规范化的财务核算指导办法,逐步实现企业财务核算的统一化和规范化。
(四)建立科学的税收征管制度
1、由税务机关统一代开发票。依据对建筑业发票的管理现状分析,结合地域经济特点,实行税务机关统一代开发票是实现建筑施工企业“以票控税”的有效措施。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应税行为,直接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并按规定依法申报缴纳税款,可将建筑施工企业按月申报改为按次申报与按月申报相结合的管理办法,次月初,各税收管理员将上月相关会计科目中应税所得额与企业开票缴纳税款情况进行稽核,及时查漏补缺,发现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通过税收管理员巡查制度,强化对涉税会计科目的监控。对建筑施工企业,应在重视日常项目监管的基础上,将巡查活动延深到对各企业收入费用及往来会计科目的监控。因为目前部分建筑施工企业采取向建设方预借工程款,作为借款事项进行财务处理;有的企业将取得的工程款记入各类往来性会计科目,不进行收入核算,同时加大“工程施工”科目的发生额,使收入与费用的接转不匹配,人为性调节会计利润。对以上情况应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短期借款”及“工程施工”科目的监控,对以上会计核算科目实行动态监控,严防企业推迟缴纳或偷漏各种税款。
3、建立电子征管综合档案。“世界上增长最快的商业中心并非位于某一特定地域,而是存在于逐渐为人所知的电子空间中”税收征管也应与时俱进,建立企业综合电子档案,将各企业的基本概况、日常纳税情况及各税收管理员巡查活动,逐月记入电子档案,作为对企业纳税情况的综合评价和对税收征管日常考核的标准,同时建立建筑业发票开具与纳税情况电子稽核档案,对税务机关开具的建筑业发票按票号、工程项目、开具日期及金额逐月逐企业登记,并记录完税证明及金额,次月由票证管理人员逐票进行复核稽查,确定票证是否相符,票款是否相等,使发票管理更加规范,也使税收征管工作由对企业外部检查转变为税务部门内部自我检查。
作者单位:陕西科技大学
作者简介:梁鑫(1972― ),男,陕西省永寿县人,陕西科技大学,工程师。
参考文献:
[1]张守文.税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
[2]刘剑文.财税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
【关键词】建筑业;税收征管;工程项目
一、建筑行业的经营特点
一是建筑业涉及面广,生产周期长短不一。建筑业就是生产建筑产品过程中涉及的各类活动的集合。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GB/T4745-2002),建筑业主要包括房屋和土木工程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及其他建筑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由此可见,建筑业涉及面较广。由于各个分行业间经营内容区别较大,进而导致生产特点差异较大,生产周期长短不一。如房屋和土木工程作业工期长,或跨年度,或时断时续跨越数年;而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工期则较短,短则数天即可完成。
二是建筑企业数量庞大,从业人员多,以建筑业尤为突出。根据国家统计局投资司的相关统计报告:到2004年末,我国建筑行业拥有建筑业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建筑户近70万个,从业人员3,270万人,营业收入32,426亿元。建筑行业中的主要力量是建筑业企业,全国近13万家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达2,791万人,拥有资产超过31,600亿元,当年完成施工产值约31,000亿元,实现利税1,830亿元。
三是建筑行业经营规模大小不一,经营地点流动性强。根据国家统计局投资司的相关统计报告:到2004年末,从事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占44%,就业人数占84%,完成建筑业产值占83.8%。从上述数据可见,房屋和土木工程业企业规模相对较大。相应地,从事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完成产值少。此外,建筑业的经营地点就是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地点,其经营内容决定了建筑业经营地点的流动性较强,这些都给日常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挑战。
四是建筑行业经营方式多元化。目前,建筑行业竞争激烈,纳税人为规避风险,纷纷采取分包、转包、承包经营等方式。一些资质低的建筑企业或无资质的工程队,甚至通过向有资质的大公司缴纳一定数额管理费后挂靠大公司,以大公司的名义进行投标和签订合同以经营、独立核算。经营方式的多元化,容易混淆建筑业的纳税主体,给税收征管带来一定困难。
二、现行建筑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建筑行业涉及的营业税及其与增值税征税界限不清。建筑行业涉及面广,较多经营业务与服务业及增值税征税范围划分不清,给基层税收征管造成了一定困难。如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建筑业——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可实际情况中,消防设施、电梯、管道设施、通风设施、空调及智能化系统的维修保养是鉴定为营业税——建筑业、营业税—服务业还是增值税就很难把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中,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笔者认为:凡属于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资产的维修保养应该按照营业税——建筑业——修缮进行纳税鉴定。
二是建筑业营业税应税收入确认难度大。出于建筑行业生产周期长短不一等原因,国税发[1994]159号文件已就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了四条规定,其结果就是无论采取何种结算办法,其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均为收到工程结算价款或与发包方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人。但在具体实施中,工程款的结算有多种方式,以上四种规定不能全部涵盖,而大部分都属于规定之外的结算类型,即虽划分形象进度,但采用其他结算方式——不定期结算。这就给营业税应税收入的确认、进而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的确认带来困难。
三是经营方式异变强化企业所得税征管难点。如挂靠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情况,税务部门实行以票控税只能监督其交纳流转税,所得税的上缴缺乏监督,不能保证及时入库,年终汇算清缴时,大公司账上不反映挂靠单位的收入和成木,造成该项所得税税款的流失。
四是税收政策制定层次低,扩大了税负不公平。一般情况下,总局制定框架性税收政策法规,省局进一步细化,各地再根据总局和省局的制定具体的执行办法。由于建筑行业生产经营地点流动性强,这就给政策执行带来了相当大的困难。如,根据国税函[1997]524号文件规定:对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而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原则上在工程作业所在地办理个人所得税事宜。大框架既定后,各省局又纷纷出台相应管理办法,部分省市允许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的纳税人回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部分省市对按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附征个人所得税,附征的比例又可能各不相同;此外,若附征税款回机构所在地无法抵扣,重复征税现象随即产生。可见,这种地方政策本身的不统一直接造成纳税户之间的税负不公,影响了部分纳税户的纳税积极性。
三、完善建筑业税收征管的举措
一是建议以工程项目为主线,实现营业税信息征管。由于建筑业实行属地管理和属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某个具体税务机关的管辖范围包括:本地企业在本地承接的建筑(下转第43页)(上接第30页)工程项目、外地企业在本地承接的建筑工程项目以及本地企业在外地承接的建筑工程项目。因此,完整的营业税管辖范围应包括上述三块。对于本地项目,具体建筑项目又存在下述对应关系:
一个建筑项目一个建设单位
一个及以上总包工程一个及以上总包单位
零个以上分包工程零个以上分包单位
工程项目作为建筑行业的基本衡量单位,以其为主线,按照本地工程项目和外地工程项目,本地再按照一个建筑项目对应一个及以上总包工程对应零个以上分包工程的关系,实现建筑业营业税信息征管,将大大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是建议以建设单位为源头,优化代扣代缴制度。从上图也可看出,建设单位与工程项目具有惟一对应性,其数量少于总包。同时,建设单位既是工程项目的起始源头,也是工程资金的源头。因此,若改为以建设单位为主体推行代扣代缴制度,一方面可以大大减少税务机关需要面对的纳税人数量,降低税务征管难度,强化税收监管力度;另一方面可以极大地强化源头管理力度,减少税款流失。
三是建议以项目信息化管理为基础,强化企业所得税管理。通过项目信息化管理,尤其是本地企业承接异地建筑工程项目的管理,税务机关在实现对管户收入完整管理的同时,就顺利实现了企业所得税管理。
四是建议提高税收政策制定层次。提升税收政策制定层次,可以较好地解决建筑行业经营地点流动性强所带来的税收政策执行难度大、重复征税等问题。由总局统一制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弱化该问题;由某一区域统一制定,可以在该区域弱化该问题;由省局统一制定,则可以在全省范围内弱化该问题。
【参考文献】
[1]陆伟,程瑞林.实行户籍式管理对强化建筑业税收管理有积极作用[J].经济研究参考,2003.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企业;成本管理;对策
我国建筑业因营改增税制的转变受到比较大的影响,特别是存在不正规的市场经济行为较多且发展水平不均衡建筑市场,建筑行业也可因此加速实现正规化发展。此外,也可将发展跟不上形势的小建筑企业淘汰掉。如建筑企业在本次营改增中做了充分准备,将会对企业发展大有益处。因此,建筑企业为获取改革中的红利,必须占得先机、准备预案,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和战略目标要及时做出调整,以免遭到市场所淘汰。
一、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
1.税收管理方面的影响
建筑企业在经过营改增后,将有以下三点影响其税收管理工作:(1)纳税地点变化,工程项目所在地不在作为纳税申报地点,纳税地点改为建筑企业组织机构所在地(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变化了纳税人,由于之前建筑工程的性质,可分为总承包人、分承包人,而且总承包人在营改增前为代缴义务人,而施行营改增政策后,增值税的纳税义务转嫁给了分承包商和总承包商共同承担;(3)变化了税率,建筑行业在营改增之前仅收取3%的营业税,营改增后将改为11%或在某个范围内浮动税率的增值税。
2.财务方面的影响
首先,基础设施和物资等固定资产在施行营改增后可抵扣建筑企业相应的进项税额,企业总资产会相应降低;其次,难以获取一些用于工程施工中材料购买的增值税发票,且普遍存在假增值税发票的现象,建筑企业无法有效抵扣以上所述的进项税款,增加了建筑企业的纳税额;最后,拖欠、延后工程交付款项的现象普遍存在于我国建筑行业中,例如,某些合同中明确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支付尾款,但在规定时间缴纳增值税是政策所明确规定的,因此增加了建筑企业的现金流压力。
3.收入及毛利确认方面的影响
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前,固定总价合同已经包含了营业税,但施行营改增后,增值税不会包含在合同收入中,此外,进项税包含了场地、设备租赁费、施工材料采购费等合同总预算成本费用不属于施工成本范围内的费用,直接降低了合同总预算成本。与此同时,当期合同收入在营改增后对增值税进销款项的抵扣不能与合同费用中的款项彼此对应,直接降低了合同收入与毛利。
4.投标方面的影响
建筑企业在营改增后投标概算编制文件的形式将产生变化,相应业主的招标文件也应有所更新;此外,划分成本费用中增值税进项款项将变得更为模糊,增加了编制投标书的难度,而且增值税纳入到了建筑企业所编制的投标总价中,与其税种特性产生冲突,需更进一步规范建筑行业的编制工作。
二、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的措施
1.规范和改善企业经营方式
在目前市场竞争激烈的大背景下,建筑施工企业为了争取眼前利益不得不采用“低价中标”的方式来获取经济收益,随着劳动力资源的短期,人工成本上涨速度飞快,极大的增加了建筑项目成本控制工作的难度。因此,建筑施工企业的生产方式急需升级和改变。首先可以依靠企业自身所积累出的优势,垂直或锥形整合产业内布局,可以逐步探索建筑行业以外的领域,注重项目的设计,科研、采购或后期运营管理等领域,在提高企业相关产品附加值的同时,注重整个产业结构的发展,将税制改革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此外,目前建筑业的发展态势是朝着建筑工业化的方向发展,建筑工业化可作为施工企业的一个发展机遇,培养相关人才并进行设备的更新换代,摸索一套属于企业自身的运输、生产、设计和施工的完整经验,将人工成本控制在最低,提升企业利用的同时也可提高生产效率,目标成为技术精、产出比高的大型建筑企业。
2.强化对项目部及分公司以及承包人的管理
建筑企业通常为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扩大公司业务而建立项目部、分公司等多种经营机构,但是也给建筑企业管理造成很大麻烦。各分公司、项目部均有其独立的经营理念,难以相互融合,所以对财务成本管理和控制工作比较轻视,如果项目部、分公司未能了解营改增之后的税制变化,还继续停留在固有营业税发票想法的话,对今后工程项目各方进行工程款项结算时都有较大的冲突。因此,加强培训企业内部各分公司、项目部的管理人员,帮助其了解和掌握增值税改革政策的关键点,做好增值税发票的保管和索取工作。
3.重视材料采购合作商的增值税纳税人资格
建筑企业为节省成本开支,通常会与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商务进行施工原材料的购买或租赁相关工程机械设备。由于相关税费在营改增后发生变化,为削减进项税和应缴税额,建筑企业合作对象应该为一般纳税人。
4.开展税法培训,及时调整报价
大部分建筑企业预感到营改增后会对其成本管理产生很大影响,已经积极开展相关准备工作。但由于营改增政策尚处于试运行阶段,没有形成有效的实施方案。甚至很多相关企业人员不清楚营改增的影响,工作思路固有僵化的现象比较突出,制约了建筑企业在营改增政策下的发展和规划。税务结构和建筑企业增加沟通交流,了解新税制的变化重点。积极组织建筑企业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进行财务培训,尽快将营改增税制下的经营方式传达给员工,以便员工适应和学习,也可扩大企业的经济收益。
5.加强信息化管理手段
为了方便建筑企业管理分散在全国各地的分公司,企业应依托互联网技术,建立并完善其信息化管理平台,从而有效管理其增值税链条。可在平台上将机械租赁、工程项目分包、材料等信息进行整合,甚至可以汇总施工材料出入库信息,进度款支付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以及对各个供应商、分包商应收应付款项等信息,从而实现实时跟踪项目成本,过程监管和统一管理。此外,还可通过信息化管理监视开具票据到传递的每个环节。为提升企业经营效率,公司各项目部、分公司也应有此平台进行监管,以确保企业经营状况开展顺利。
6.积极改革现有管理模式
建筑施工企业目前普遍采用直管的经验理念,严重制约了企业下属分公司的竞争力,而且这些分公司的施工资质也比较低。传统的招投标模式可以概括为投标均有公司集团负责,下属分公司则是要等到总公司中标后再接收其分包的工程施工。在营改增后,这种管理模式将会迎来更为强烈的挑战。工程分公司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前不需要关注营业税的缴扣问题,但在施行营改增后,每一个集团下属分公司都是单独的纳税单位,缴纳增值税的工作全由分公司全权负责,业主与集团公司无需理会(如果实行总公司汇总纳税模式,总分公司需要及时准确传递增值税信息以免造成漏报、多报或少报增值税)。因此,建筑企业应适时调整传统管理模式,集团公司应设立单独的财务核算机构来负责成本的管理,分公司只负责工程施工,利润的分配有独立财务核算部门来负责。
三、结语
总而言之,营改增对建筑企业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能否健全自身的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风险管控,将成为建筑企业目前亟需解决的难题。营改增不仅仅限于税制改革的层面,而且已经成为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导火线,我们要积极应对,让企业在复杂的市场竞争环境之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王建成.“营改增”背景下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问题及其应对措施[J].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2013,(27):67-68.
(一)课税对象和纳税主体的复杂性使征管难度加大
1、由于建筑业的课税对象不仅包括建筑安装、修缮及装饰工程作业,还包括其它工程作业,如道路修建,水利工程、打井疏浚、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爆破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搭脚手架、代办电信工程等等,广泛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客观上造成了建筑业营业税的征管难度。
2、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人除正规的有资质、财务健全的建筑安装公司外,乡镇、村办的小型建筑队十分普遍;走街串巷、流动作业的小施工队或合伙打工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大部分施工者隐蔽性较强,跨省、跨市县施工,阶段性或季节性作业,无固定经营场所,不办任何证照,现金结算也使地税征管处于十分被动的局面。
(二)现行税收政策不够完善,实际操作中易出现偏差
当前,国家许多关于建筑业财务税收管理的政策规定从理论上说是合理可行的,但由于受种种因素的制约,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偏差。现行条例规定,无论采取何种结算价款的工程,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已完工程价款结算当天。但实[本文转载自[文秘站网-找文章,到文秘站网]际情况是大量的工程长期不结算工程价款,必将影响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一方面,施工企业隐瞒完工工程不报,工程完工后,分支机构不向总机构报,总机构不作财务处理,收入长期挂在往来帐,不计提税金;另一方面,许多基建单位在支付部分预付工程款后,对其余款项以单位资金紧张等种种借口长期拖欠工程结算款,甚至违规要求施工企业带资、垫资施工,人为造成了营业税不能及时足额入库。
(三)征管中存在的漏洞,使税款大量流失
1、企业主观上隐瞒收入,偷逃营业税。一是工程收入不入帐。部分企业不按财务会计制度办事,不实行权责发生制记帐,仍沿用旧规定中现金收付记帐法,只就现金结算的收入记帐,致使部分应作为工程收入的款项长期不入帐。另外,基建单位在向承建单位支付工程款时,没有向承建单位依法索要统一发票的意识,承建单位借机以白条或收款收据代替发票,在客观上促成了承建单位故意隐瞒,减少收入金额的条件,导致其偷逃营业税;二是隐瞒完工工程不报。建筑业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施工场所不固定,分散作业。有些施工地在外地的,工程完工结算后,建筑企业不向税务部门申报,不处理帐务,收入、支出长期挂在往来帐,不计提应交税金,税务部门在征管力量相对薄弱的情况下,无暇一一顾及,致使这部分税款不能及时足额入库;三是零星分散的各种装饰队、农村小建筑队偷逃税款严重。一方面,这类业户面广量大,隐蔽性强,大都是阶段性或季节性作业,无固定经营场所,不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税务部门难以把握其行踪和收入情况。另一方面,缺泛对这类业户的有效监管,没有任何一个职能部门能对其进行统一管理,税务部门征收税款的重要途径只能是税务检查,发现一个处理一个,处于被动应付的境地。
2、建筑业营业税应税收入的复杂性,客观上造成施工单位漏缴营业税。建筑业营业税政策明文规定,施工企业的应税营业收入不管与基建单位如何结算,均应包括应税工程收入取得的一切收入。这就是说,除施工工程价款外,既包括价款之外的工程索赔收入,临时设施费,冬雨季施工费,夜间施工补助费、劳保费、施工机构迁移费、提前竣工奖和拆除旧建筑物的旧料作抵工程款收入等,也应包括施工企业取得的机械作业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和其它作业收入等。由此可见,应税收入内容十分复杂,客观上给施工单位漏交营业税带来了可乘之机。
3、一些建安企业自身管理不善,税收财务管理水平差,客观上导致建筑业营业税的流失。
(四)地税部门征管力量薄弱导致征管乏力
各地从事建筑业营业税征管的人员普遍少,办公、交通、通讯设施条件较差,面对点多面广,线长的建筑业市场,缺乏有效手段来进行征管,极度易导致税源流失。
二、规范建筑业营业税征管应采取的对策
(一)专项管理,集中征收,重点稽查
选派一批熟悉建筑业财务、税收知识的业务能手专项从事建筑业营业税管理,搜集整理单项施工项目的施工图纸、工程预算、建筑合同等资料;设立专门的单项施工项目税收征管台帐,从开工,施工到竣工,从税务登记到税款入库一条龙专业化管理和服务;加强对建筑业发票的专项管理,从预付工程款到工程决算一律要建立规范使用建筑业专用发票制度,坚持“以票管税”,凡是用非正式专用建筑业发票结算工程预收款或决算款的,坚决从严查处;加强对建筑业营业税的专项稽查,专门制定建筑工程税收结算审查制度,规范结算审查,专项稽查要深入施工现场,全方位了解工程项目的规模、投资、预决算情况,对零星建安工程定期开展“地毯式”重点稽查,及时处理偷逃税行为。
(二)建立监控网络,实行源泉控制。
围绕建筑行业资质管理、工程开业立项管理,工程开工审批管理、工程定额管理,工程预拔管理、工程验收管理、工程审计
了详细的探讨和研究。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企业;财务会计;影响;应对措施
中图分类号:F40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14-0086-01
一、建筑企业中应用营改增政策的重要性
在我国建筑企业的财务税收政策中,营业税税收制度存在着漏洞,使得建筑企业要向税收部门多缴税款,不同程度的影响建筑企业的资金使用状况。在建筑行业实施营改增政策后,能够很好地避免重复征税的现象。按照增值税的特点,特定的增值税会由消费者承担,减少了建筑企业的税收压力;由于建筑企业内部的税收存在不公平的现象,很多工种所缴纳的费用属于不同的范畴,这就会使税收存在着差异,有些人就会提出不同的意见。在建筑企业实施营改增政策也能很好的避免这种现象的出现;由于建筑企业原来实行的税收政策是双重政策,根据不同的内容上缴不同的税收,这样就会无形中增加了财务税收部门的工作量,实施营改增后,使双重政策变成单种,提高了财务税收部门的工作效率。
二、“营改增”为建筑施工企业带来财务管理上的影响
(一)税收影响
为了消除货物流转中的多次征税,建筑业也参与了全面“营改增”的税收政策改变。建筑行业征税基础由全额征收转变为仅对货物增值部分予以征收,税率也从3%增加到了11%。从理论上来看,“营改增”之后建筑施工行业的理论税负减少,减轻了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负担。但从中国建设会计学会对我国抽样调查的建筑施工企业情况来看,实际情况却并不如理论分析那么乐观。建筑施工企业由于原来使用的是营业额全征收,采购的发票索取和管理保管工作不到位。在“营改增”初期,由于建筑施工业囤货量大,前期未索取增值税发票,将有大量进项票款无法抵扣。在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情况下,由企业经营的连贯性,销项税额将在范围内基本不会有太大的波动。而建筑施工企业的“营改增”后计税基础是增值部分,销项减进项,因此计税基数将会由于进项较小而放大。
贯穿“营改增”的进项税额取得上,除了初期的进项税额难以追溯问题外,还有新采货物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建筑施工企业原料以收购的沙石砖瓦为主。这大部分是天然材料,需要向散户购买,且当地人几乎把持了所有的当地资源。由于采购来源并非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往往是无法取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的。这在原材料上增加了建筑施工企业的运营成本,且其上游企业的交易额庞大,占据了企业成本的很大一部分。占据建筑施工企业大部成本的还有人工。建筑企业目前来说依然是机器辅助下的人工作用为主。作为人工密集型产业,建筑施工业在原材料基础上,依靠人工施工作业完成劳务过程。劳务是企业员工或当地聘请的临时员工,都只能作为企业职工入账,也无法提供进项税额抵扣。这就意味着,占据着建筑施工企业的很大部分的原材料和人工都无法进行抵扣。建筑施工企业进项税额低,销项税额高,给企业带来了很大的纳税负担。
(二)会计核算变化和资金影响
会计核算上,采购部门入库原材料和固定资产等入账时,要分为可抵扣和不可抵扣两种会计处理方式。对于能够取得增值税票款的,在入账时要将付出款项分为不含税票款和增值税额两部分做凭证入账。对于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的货物,则全部计入成本或费用中去。对于可以取得增值税发票的货物,其进项税额的抵扣应当在凭证的会计分录中体现出来。以建筑施工企I购进办公用品为例,假设办公用品价税合计的票款为117元,办公用品税率为17%,使用银行存款支付。那么会计分录是:
借:管理费用-办公用品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7
贷:银行存款117
营业税和增值税的缴纳时间不同为建筑施工企业带来了资金压力。营业税以企业收入入账时间为准,以此为基础计提营业税。而增值税是以业务发生时间为准,即验收完成就需要缴税。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量大,施工款发放往往滞后。另有质量保证金等在短时间内也是无法收回到企业的。款项未到账,税收已经先行一步。有出未进,给建筑施工企业造成了资金上的压力。不利于企业的工程开展。在财务报表展现上,资产减少,资产负债率变大。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资产在购进时由原来全部记为资产科目变成分别记资产科目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即计入资产科目的项目额度会变少。减少部分则相应的在负债性质的应交税费科目增加,表现为资产负债率的增加。而资产负债表的利润表现方面,进项税额的抵扣发票难以获得,减少了最终利润额。对企业的业务开展及议价能力造成影响。
三、针对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产生影响的应对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会计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唯有更好地完善当前会计制度,方能在营改增的变革中充分享受到政策优势,将会计核算变化的风险规避到最小。营改增措施推行之后,建筑施工企业需要根据行业资深特性,结合当前的会计政策,再依据增值税的缴纳要求重新进行会计科目的设置。有了这个基础,财务人员还需要进一步补充账户与辅助项目表格的设置。建筑施工企业在处理工程业务时,必须严格地遵照现代企业会计准则,做好会计额核算与税金缴纳的接驳工作。对于营改增中可能出现的漏洞和风险,应做好相关预防措施,确保实际核算进度不掉队。
(二)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核算水平
对于任何企业的任何部门而言,管理工作都是确保企业高效运营的重要保证。因此,为了使企业能够更好的在营改增的浪潮中屹立不倒,财务部门需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以及会计核算水平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优化管理模式,加强在岗人员执行力。同时,企业可以多组织财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实操水平。对于建筑施工企业的传统财务人员而言,难免会对营改增机制感到陌生感,面对纷繁复杂的增值税发票不知如何管理,只有通过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才能使他们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适应新的工作方式,减少企业纳税风险,降低非必须成本。在管理方面,企业要力求做到上行下效,建立健全的财务资源处理系统,保证扣税凭证的完整性。
(三)实施税收统筹管理
优化税务统筹管理,最集中的表现是将企业对外的销项与进项实行汇总。在营业税改增值税推行后,建筑企业要安排税务人员开展税收管理工作,还需要培养业务水平高,尤其对建筑施工企业统筹工作熟悉的人员。目前营改增针对建筑行业的增值税税率大约定在11%左右,且考虑到增值税监管严格,纳税机制要求高的特征,税收统筹管理工作具有深远的意义。只有做好了税收统筹管理,才能及时地对纳税申报和税负抵扣做出汇总和统计,确保财务管理高效实施。
四、总结
目前,在建筑企业财务会计中实施营改增政策,虽然起到了很多好的效果,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负面影响,也就是说,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加强了建筑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但是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不断地完善。只有将营改增政策逐步完善,消除该项政策产生的不利影响,才能推动建筑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开展,促进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关键词:营改增;必要性;影响;不足;建议
一、研究背景
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1]。2009年1月1日,我国启动增值税"转型"改革,其最重要的变化,就是企业当期购入固定资产所付出的款项,可以不计入增值税的征税基数而免征增值税。2012年1月1 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序幕在上海拉开,是继2009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后,我国税制改革进程中的又一个标志性事件。本文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必要性、影响、不足等进行分析,并为下一步“营改增”提出一些建设性的建议。
二、“营改增”的必要性
(一)营业税存在重复征税
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涉及了金融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等,而这些行业的流通环节比较多。营业税的计算是用营业额乘以相应税率,产品每经一道流通环节就需缴纳一次税,这样就造成对同一劳务的重复征税。营业税比例高且存在重复征税,是的企业的盈利空间少,面临的风险大。部分企业为了避免重复交税,降低企业成本,尽量的减少流转的环节,逐渐像混合经营的方向发展,不利于专业化分工,且扭曲资源要素的配置,不利于企业的发展[2]。
(二)增值税征收链条不完整
自1994年税制改革后,营业税和增值税平行征收,由于课税对象划分不甚合理、明确,使得增值税征收链条不完整,影响增值税正常发挥税收中性的作用。理想的增值税是建立在普遍征收的基础之上,尽可能包含所有的服务和商品,形成一条完整的增值链条。之前的税制中,对大部分第三产业和第二产业中的建筑业征收的是营业税,导致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狭窄,降低了增值税的中性效应[3]。
(三)不符合最优税制要求
我国营业税的课税对象是通过正列举的方式明确,纳税人需要对照课税的范围来判断其经济行为是否需要交纳营业税,由于我国税收立法的不完善,这就导致每个人对一条法规的解读会有差异,加大了税收管理的难度,甚至造成不同企业的税负的不公。同时我国营业税的税负水平存在着地区性差异,繁荣地区是我税负水平高于偏僻地区,经济发达地区的税负水平高于经济落后地区,造成了整体税负水平的不公 [4]。
(四)第三产业国际竞争力不足
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国际上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及部分发展中国家对三大产业均普遍征收增值税,实行“出口零税率”,我国的第三产业主要征收营业税,在出口环节无法进行出口退税,增加了劳务产品出口的难度,制约我国产品和劳务的国际竞争力,限制了国内服务产业向国外市场的扩张,这不仅不利于我国第三产业发展,而且不利于与国际接轨[5]。
三、“营改增”的影响
(一)对政府的影响
增值税是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基础缴纳,但是一些与产品生产和销售联系紧密的现代服务业,缴纳的是营业税,因此存在着一定的避税空间,不利于政府的税收管理,导致部分税收收入的流失。这次中央将建筑行业纳入了“营改增”试点的试点范围,建筑行业的缴纳 11%的税率,高于原来建筑行业3%的营业税税率,低于一般产品销售17%的增值税税率,从而降低了企业的避税空间,有利于平均行业的税负。将交通运输业纳入了试点范围,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而取得其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也可以抵扣 11%的增值税进项税,从而弥补了交通运输业发票原有的避税漏洞也被一并弥补了[6]。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在最终消费以前的各个环节,税收环环相扣,不仅可以完善增值税链条,基本消除重复征税,还能降低社会再生产各个环节的税负压力,使得企业相关成本下降,从而利于降低物价,减轻通胀压力。而企业的净盈利空间加大后,就使企业拥有更多的资本用于生产投资,企业生产规模扩大。企业的活动空间增大,相应的国家税收自然会得到提高 [7]。另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还能促进我国产业专业化的发展,促进分工,提高经济效益,提高生产效率。
(二)对企业的影响
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并非所有企业的税负都降低,部分企业的赋税负担有所上升,不同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不同,税收的企业产生的税负影响也不相同。但是,从整体上讲,试点企业的赋税负担有所减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降低了企业的成本,增强了企业的发展能力。特别是对中小型企业而言,此次的税制改革,对其发展更为有利。原有的税收体制给予中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一定的优惠政策, 但是仍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这类企业一直存在的融资难问题。此次的改增值税方案中,小规模纳税企业执行3%的增值税税率,直接降低了自身的税负。除此之外,小规模纳税企业还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3%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解决了其自身开发票的问题, 提高了微型企业作为卖家的自身议价能力,间接减少了赋税,这些都有利于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的发展。营业税改增值税,通过结构性减税, 对于推动我国服务业向现代服务业转型、促进第三产业快速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会使产业结构的优化朝着偏离营业税方向的发展,从而促进服务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发展[8]。
四、“营改增”在实施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一)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够清晰明了
一些行业原执行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在改为增值税后,是否还可以继续执行,若不能执行,该如何处理后续问题,目前关于这一点还未完全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先在部分地区部分行业进行,而企业提供性劳务却是全国性甚至国际性的,试点企业在上海市以外提供服务劳务、非试点企业在上海提供服务劳务时,区域性优惠政策必然带来与地域上的政策衔接问题。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造成地方收入减少
增值税和营业税作为我国两大主体税种,增值税大部分收入归中央享有,是国税第一大税种,而营业税是地方第一大税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变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中央与地方收入分成如何调整是关键问题 [9]。
(三)试点范围有限,部分试点行业税负率不降反升
由于本次“营改增”试点只在部分服务业实行,增值税的链条尚不完整,导致部分行业在短期内税负率有所增加。税负增加的原因主要有两个:“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占75%,“原营业税差额征收优惠幅度更大”占21%。一些现代服务业的成本集中在人工成本、房租、差旅费等,这些成本项目并不能抵扣增值税,除了原纳入营业税差额征收的部分服务性行业,其他行业的流转税税负率不降反升 [10]。
(四)出口应税劳务的政策尚未完善
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应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服务业,对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和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具有重要影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基本消除了重复征税的弊端,为企业降低了赋税负担,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同时鼓励服务业能更多的走出国门。然而,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政策中,对服务贸易的出口中免抵退政策有很多不清楚的地方,对鼓励服务贸易出口,并未起到有效的促进作用。
五、对“营改增”若干问题的政策建议
(一)对政府的建议
要尽可能完整详尽的列举纳入试点的行业和纳税人,从而避免给纳税人造成困惑;梳理和试点行业有关的原营业税、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政策,重新制订或修改税收优惠政策,从而让企业尽快享受到“营改增”带来的实际收益;根据现有服务贸易情况,制订出相应的免抵退等税收鼓励政策,让更多的现代服务业走出国门;扩大试点行业地区和范围,让试点企业的成本纳入更多可抵扣范围,降低试点行业企业的税负率。无论是现行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还是增值税暂行条例,目前我国税法的立法层级普遍偏低,这就造成了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对税法的解释常常出现差异,给纳税人带来很多困惑。此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政策中,很多不足之处也体现出税收立法的问题。因此,国家应针对税收政策空白点问题,完善立法,加强对试点纳税人的培训及辅导。
(二)对企业的建议
首先,面对“营改增”的税收制度改革,企业应在认真研究自身经营状况的前提下,明确受改革影响较大的运营流程环节和运营活动,做好调整优化工作,从而确保企业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其次,企业应当密切关注相关的政策动态,及时掌握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对纳税进行合理、合法筹划,尽量降低税负。再次,企业要重视财务人员的培训,使其全面掌握税改的内容,正确处理会计业务。此外,企业要强化成本费用管理,科学地编制成本费用预算表,确定成本绩效考核目标和标准,对计划成本控制目标的完成效果进行客观评定,并落实相应的奖惩措施,提高企业成本管理水平,控制成本费用支出,从而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同时,企业要做好市场调查工作,在研究同类行业产品价格、经营状况、生产条件、服务状况以及税负情况的基础上,对企业成本进行预测和核算,从而重新确定本企业服务或产品的市场价格,使价格能够符合广大消费者的意愿需求[11]。
六、结束语
综上所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收体系,消除重复征税,促进社会专业化分工,加强三次产业融合,企业能够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上取得很大的益处,这对我国经济的长远发展有着极大的积极意义。但是,在税制改革的过程中,仍有一些不足之处,但是笔者相信,在政府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下,“营改增”的进程会越来越顺利,我国的税收制度也会越来越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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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筑产品;混合销售;增值税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企业生产经营所涉及的应税项目越来越复杂,特别是混合销售行为已成为企业商品及劳务销售过程中存在的普遍现象。
按现行税制,建筑业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畴,为该行业提品的建筑产品生产和销售行业,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畴,而有些企业既生产和销售建筑产品,又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如金属结构件、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涂料、防水材料、保温材料等产品生产销售的纳税人,常常在销售产品的同时伴随着建筑安装劳务行为,企业取得销售收入中既有产品销售收入又有建筑安装劳务收入,属典型的混合销售行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对混合销售是依照纳税人的经营主业来确定的,也就是说,不是根据某笔合同中某一笔收入来确定,如果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企业(简单的说就是缴纳增值税的工业或商业企业),这样的企业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就应该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混合销售,视同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按劳务类别征收营业税。但是建筑行业却很特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6条规定,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各自销售额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建筑产品混合销售业务中,产品销售收入一般大于建筑劳务收入,但是按照新的增值税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不再按销售比例是否超过50%来划分是交增值税还是交营业税,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的第1条规定仍然有效。对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划分问题,该文件明确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一是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二是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凡不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将建筑业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对其销售的货物和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由于生产企业产品销售的对象多为建筑及房产开发企业,属地税征收范围,在实际操作中,购买方经常出现只收建筑安装、工程劳务发票,而不收产品销售发票,从而造成了增值税税款的流失,侵蚀了增值税的税基,这就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大的难题,给国地两税部门之间管理制造了不小的矛盾,同时也给某些纳税人不缴或少缴税款以可乘之机。
一、建筑产品混合销售业务征税存在的问题
1.地税部门控制源头。由于建筑产品生产企业所生产的产品主要销售给建筑安装公司和房地产开发公司,这两类企业的主体税种是营业税,属地税部门管理,有些地方地税部门就要求建安企业和开发公司只有取得地税部门开具的建筑安装发票才能入账,否则税前不予列支。而企业也因为地税是他们的直接管理单位,只有遵照执行,拒绝接受产品销售发票。
2.地方政府部门硬性规定。我们在调查中发现,有的部门为了地方政府和本部门的利益,为地税代征营业税,强制要求在本地区销售建筑产品和施工的单位到来代开建筑安装及工程劳务发票,特别是由财政结算中心审核支出的单位,结算中心规定只收建筑安装或劳务发票,一律不允许产品销售发票报销,硬性使建筑产品销售收入的增值税变成了营业税。由于目前的市场是买方市场,建筑产品生产销售纳税人为了与建筑安装公司或房地产开发公司做业务,只好按照他们的要求开具建筑安装或劳务发票,造成了实际上的增值税税款的流失。我们在调查中发现,不论是生产还是销售建筑类产品,这种情况非常普遍,涉及到的纳税人也很多。
3.生产销售纳税人利益驱动。对于个体户和小规模纳税人,根据新的增值税条例,连续12个月销售额累计达到50万元以上,就要强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50万元销售额中可以不包括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而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又远大于营业税税率,有些个体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为了不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建筑产品生产销售纳税人由于进项大多很难取得增票,抵扣少,就自身而言也不愿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采取少计产品销售收入多计建筑劳务收入,或者干脆到地税部门开票,从而多交营业税少交增值税;对于一般纳税人,产品销售的增值税税率17%,建筑劳务营业税税率3%,纳税人当然愿意多计建筑劳务收入而少计产品销售收入,从而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4.税收链条断裂造成税款流失。建筑安装企业账证都不是很健全,因此地税部门一般采取以票管税方式,开具发票征收营业税的同时随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其购进的材料也不需要正式发票入账。建筑产品生产企业销售产品给建筑安装公司时,往往不需开票,链条的断裂造成该环节流转税的流失,应当缴纳的税款,实际上已经被建筑安装公司在价格上或低价,或回扣,被建筑产品生产企业和建筑安装公司分别瓜分了。
二、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分析
1.现行流转税制度的缺陷,造成重复征税现象严重。建筑产品生产企业销售产品给建筑安装公司要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建筑安装公司提供建筑劳务给房地产开发公司要缴纳3%的营业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中包含了上一环节的产品价款和税款,造成重复征税;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不动产,接规定要缴纳5%的营业税,发票金额中也要包含上一环节缴纳的营业税款,同样要重复征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偏低,造成某些行业税负偏高。新的增值税条例将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从100万元降至50万元,对于某些规模较小,难以取得进项增票的企业,其增值税的负担率将会大幅度提高,且这类企业产品销售对象大多是建安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等营业税纳税人,他们不需要增票抵扣税款,必然导致这类企业在发票和税收上做文章,而目前的税收制度和经济环境给这些企业偷逃税款创造了条件。
3.部门利益冲突,国地税征管矛盾重重。受不断增长的税收收入任务的影响,国地两税都加大了征管力度,对属于本部门的管辖的税收更是寸步不让。新的增值税、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都规定,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未分别核算的,由国税、地税两个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各自计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和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因两个细则都没有规定方法和标准,其核定结果必将产生此多彼少之争议。根据多年来国税、地税一直对新办企业所得税管辖权存在争议的实际情况,国税、地税两个主管税务机关不可能坐下来针对某一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或兼营非应税项目计税依据“合理”地协商确定各自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销售(营业)额,最终还是导致国税、地税两个主管税务机关管理权的矛盾。
4.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千方百计少缴税款。从调查情况来看,纳税人账外经营情况严重,一是纳税人在施工所在地政府或地税机关代开建筑安装发票,如果正常入账后国税部门必然不认账,要重复缴纳增值税;二是部分购货单位不要发票,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不入账,偷逃增值税和营业税。
三、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
1.加强税法宣传。对建筑产品生产销售企业会计的加强业务培训,积极宣传新《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及两个细则,深刻领会文件精神,按照要求做好财务分类核算。
2.强化税收管理。针对建筑产品销售业务的特殊性,可以实行“以电管税”等征管措施,测算单位产品耗电量和行业税负率,要求纳税人按月提供电费收据等相关资料,定期进行纳税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 营改增;建筑类企业;会计核算;影响;措施
[中图分类号] F270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9-6043(2016)12-0115-02
营业税改增值税是我国未来税收的发展趋势,对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有重大影响。在建筑行业施行“营改增”税收改革制度已经是大势所趋。它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市场秩序、提高了建筑企业的综合竞争力、提高了企业的管理水平。随着“营改增”的不断深入,对建筑企业的会计核算产生了重大影响。
一、营改增的概述
(一)营改增的含义
营改增,主要解决了企业在缴纳税款的时候重复纳税的问题,企业只需对所销售的产品或者服务缴纳税款,“营改增”税收制度相对于原来的税收制度更具有针对性,更加合理。其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我国在未施行“营改增”税收制度之前,企业需要同时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与此同时,这样的税收制度也不利于税收制度的完善。第二,企业同时缴纳两种税款还给税收征管部门造成很大的工作负担。所以,在我国的税收改革中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是非常有必要的,这不仅企业的税务负担,降低了税收征管部门的工作压力,而且还能够充分发挥企业自身优势,从而促进企业的不断发展、提升其服务水平,从而为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做出重大的贡献。
(二)营改增对建筑类企业会计核算的重要性
“营改增”税务制度对建筑企业会计核算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它有利于完善税收制度,规范市场秩序。我国长久以来一直施行营业税与增值税并行的税收制度,该种税收制度并不考虑企业的盈利情况,无论企业亏损与否都要缴纳营业税,这很容易给企业带来更大的财务负担,使企业的发展处于恶循环的状态,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另外,营业税与增值税同时施行会造成重复税收的现象,导致税负失衡的情况发生,给企业的实际运行带来不利影响。第二,为了避免重复征税现象的发展,就必须对增值税链条进行不断的完善。营业税的征收对象有别于增值税的征收对象,因此二者对市场活动产生的影响也是存在差异的,通过实施“营改增”税收制度,最大程度的降低重复征税现象的发生。在我国现有的税收制度中,营业税与增值税同时施行,例如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它因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造成其无可以用于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普通的发票又不具有进项额抵扣的功能,从而出现重复征税的情况发生。如果在建筑企业推行“营改增”税收制度后,企业只需缴纳销项税与进项税的差额,从而有效避免了重复征税的发生,减轻了企业的税务负担。第三,“营改增”推动了建筑企业的内部结构调整,实现其转型发展,减轻了企业的税负负担,提升了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建筑企业内部进行结构化调整,通常对税务进行有增有减的调整,表面上减少了税负的数额,实际上优化了税制结构,实现了经济发展方向的转变,从而促进了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实现了建筑企业的产业结构化升级,符合我国当前经济的发展形势。新的税收制度促使我国经济迈向一个崭新的阶段。第四,有助于不同层次产业的大融合,使得社会化分工更加细化。第五,新的税收制度对于国家宏观调控的作用十分显著。政府通过不断推行积极的财务政策,实现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充分发挥对我国经济发展趋势的控制调整作用。为了更好的减轻人民和企业在缴纳税款方面的负担,国家必须不断的采取有效措施对税务进行优化调整,使其既能够不断激发市场活力,又能够不断提升企业自身的动力,达到“一石二鸟”的目的。
总而言之,我国推行“营改增”税收制度是一种顺应我国经济发展形势的行为,符合我国社会需求,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能够切实完善我国的税收制度,扭转我国重复征税的局面,实现税务的结构化调整,使得社会的分工更加的细化,从而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的不断增加,国家经济的不断繁荣。营改增对于建筑企业的会计核算水平的影响是不容小觑的,因此各行各业如何实施营改增税收制度对于企业未来的发展至关重要,因此本文将着重描述营改增对企业会计核算造成的影响以及相应的应对策略。
(三)建筑类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征
建筑企业会计核算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由于建筑行业在施工流动性比较大、同时也比较分散,因此建筑企业的会计核算通常为分级核算。第二,针对建筑施工需要的模板、架设材料等周转材料的核算则是采用类似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方式。第三,在建筑类企业会计核算中,单独设置了“机械作业”项目,对建筑施工中应用机械所需要的各项费用进行汇总,将其分摊到各个项目中的机械中去,并将其算入到产品成本中。第四,由于建筑企业施工时间通常比较长,且产品通常具有单件性,因此建筑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通常采用“中间结算”的方法。如果是当年能够竣工的项目或工程通常采用的会计核算方法为一次性结算方法。
二、营改增对建筑类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一)对建筑企业税负的影响
营改增税收制度的改革在某种程度上减轻了建筑企业的税收负担,解决了企业重复纳税的问题。营改增税收制度实施后,可以抵扣因购买材料或机械设备所花费的费用,用于缴纳税款的金额要比原有税收制度需要缴纳的税款金额低,从而不断优化建筑企业的资产结构,提高建筑企业的机械化水平,提高企业在激励的市场竞争中的综合实力。通过引进先进的机械设备和技术,能够减少作业人员的数量,降低成本开销,进项税额能够用来抵扣的项目就会有所提升,需要缴纳的税务金额也就降低了。对于建筑企业来说,要想通过开具发票的方式来控制企业的税收是一件十分困难的工作,这是因为建筑企业在购买建筑材料时通常是从农民那里购得,因此无法获取发票。而且,批发市场在管理方面也存在很大的不足,致使建筑企业在购买钢筋水泥时其价格与是否开发票有关,这就是为什么无法通过开具发票的方式来控制建筑企业的增值税额。
(二)对建筑企业会计账务处理的影响
随着营改增不断深入,建筑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建筑企业在进行营业税核算时,核算的科目相对比较简单,营改增后,核算科目变得复杂,核算方式也相应的比较复杂。例如营改增后,将原来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改为“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而且在账户内还设立了九个专门用于会计核算的专栏。例如进项税额、已交税金等,从而更加便于对建筑企业会计账务的处理。
(三)对建筑企业的现金流的影响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现金流的影响也是十分重大的,这是因为企业整体税负的多少直接关系到企业现金流的情况,企业整体税负与现金流呈负相关的关系。企业的总体收入、成本以及税负都直接影响企业利润的多少,因此建筑企业在缴纳营业税的时候,还要将税金预缴纳制度对税收的影响考虑进去。但是,由于税金预缴制度在对建筑企业的现金流动方面有负面影响,因此建筑企业在进行营业税及其他税务缴纳时通常采用是根据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按百分比来缴纳税款,但是通过这种方式缴纳的税款要比建筑企业应缴税款的金额要多很多。这种缴税方式会给建筑企业的实际施工造成重大影响,致使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要面对流动资金减少的情况,避免出现运转不良的情况发生。但是,在建筑企业推行营改增税收制度的话,就使得建筑企业可以在项目施工完成后在缴纳税款,从而避免了大量流动资金的占用或支出,从而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提供更多的流动资金支持。
(四)对建筑企业财务报表的影响
建筑企业在进行“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会计核算时,其统计的是将营业税计算在内的金额。在推行“营改增”税收制度后,其会计核算的金额为去除增值税后的数值,这使得建筑企业在填写财务报表时的数据结构和相应的数据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动。推行“营改增”税收制度后,在损益表中将不再体现增值税的情况,会计账务的核算方式也与以前的税收制度下的核算方式不同。
固定资产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属于十分重要的资产,这是因为固定资产直接关系到建筑企业总资产的内部结构,一旦固定资产发生较大波动,建筑企业的负债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在推行“营改增”税收制度后,固定资产的入账总金额就会变少,累计折旧的数值也会相应变少,从而营业税的说法也就不存在了,建筑企业需要缴纳的税务金额也就随之减少了。
三、应对营改增对建筑类企业会计核算影响的措施
(一)完善建筑企业会计核算制度
企业在推行“营改增”后,对企业的会计核算制度有很大的影响,因此建筑企业在会计核算方面也会有很大的变动。建筑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该严格按照相应的核算制度、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业务处理,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会计政策,根据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来设立相应的会计科目,并根据实际需求设立相应的账户和辅助表格等,从而帮助企业的财务部门更好的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和缴纳税务的工作。与此同时,调整企业的会计核算制度和其他的相关制度有助于降低企业实施新税制度而造成的风险。相对于核算方式和项目都比较简单的营业税来说,“营改增”后变得更加复杂多样。一旦建筑企业推行“营改增”后,会对其会计核算制度产生很大的影响,建筑企业需要建立新的会计核算体系,有助于企业做好会计工作和税务工作。
(二)优化内部管理,提高会计核算水平
优化企业内部管理能够有效提升建筑企业的会计核算水平。建筑企业应该不断引入新技术,加强施工现场的信息化建设,不断提升建筑企业的会计核算水平,还能有效避免因为工程施工地点不集中所带来的通讯和交通问题,创建完善的财务资料管理系统。另外,增值税所应用的发票是专用的,也只有这种发票才能被抵扣税款,建立财务管理系统有助于保持税收凭证的完整性。
(三)实施税收统筹管理,减轻税负
建筑企业为了减轻税务负担,在企业内部实施了税收统筹管理方式。在“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应该安排专门的财务人员负责税收管理工作,加强对财务人员专业素养的培养,对税收进行统筹管理。“营改增”后,对纳税的要求要比以前有所提高,监管也越来越严格,开具的发票也变得更加复杂。因此,建筑企业在对税收进行管理时,应加强对纳税申报和抵扣的汇总,提升建筑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能力。建筑企业在项目施工时,要特别注意财务管理,降低税务风险。此外,建筑企业在签订工程项目时还要确保交易合同名称的一致性,在增值税发票的票头所填写的名称一定要与企业的名称保持一致。在实施“营改增”税收制度后,建筑企业需要独立履行纳税的义务,建筑企业的财务工作人员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的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制定有利于企业发展的筹划方案,从而达到减轻负担的目标。
(四)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综合素质
面对营改增税收制度的改革,建筑企业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的适应能力,提升企业财务管理的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加强对税务知识的学习和了解,掌握与财经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提高税负意识,提升自身的思想觉悟。加强财务管理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培养,提升其综合素质,从而最大程度的提高企业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提升其综合竞争力。
为了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综合素质,增强对企业财务工作人员专业技能的培训是必须的。“营改增”对于建筑企业财务工作人员来说属于新事物,对“营改增”的了解有限,因此加强对企业财务工作人员专业水平的提升,使其能够熟练的解决如何计算应缴税额、开具专业发票等问题。通过对企业财务人员的定期培训来不断提升他们的业务能力。为了确保建筑企业在开展各项活动时顺利进行,就要求企业不断强化会计核算制度,加强纳税管理,降低企业要面对的纳税风险,避免一切不必要的支出,从而使建筑企业得以长久发展下去。
结束语
营改增税收制度的施行其根本目标在于完善税收制度,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在建筑企业推行营改增制度,需要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建筑企业决策者高度重视,积极应对,并制定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会计核算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会计人员和税收工作人员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和水平,提升财务管理水平。
[参 考 文 献]
[1]殷蜀敏,李亚娟,张亚峰.“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及对策[J].商业时代,2014,6(31):144-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