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0 09:27:1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可再生能源,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1、可再生能源是指可以再生的能源总称,包括生物质能源、太阳能、光能、沼气等。生物质能源主要是指雅津甜高粱等,泛指多种取之不竭的能源,严格来说,是人类历史时期内都不会耗尽的能源。可再生能源不包含现时有限的能源,如化石燃料和核能。
2、大部分的可再生能源其实都是太阳能的储存。可再生的意思并非提供十年的能源,而是百年甚至千年的。
3、随着能源危机的出现,人们开始发现可再生能源的重要性。
(来源:文章屋网 )
同欧洲的许多国家一样,爱尔兰在风力发电的领域已经取得了巨大的增长。去年,接近18%的电力生产来自可再生能源。以此为代表的欧洲各国在可再生能源开发上的努力,将会有利于我们实现2020年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耗比例占总能耗20%的目标。
事实上,风力发电已经在欧洲各国的可再生能源行动计划中占据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地位。早在2009年12月欧洲能源理事会的年终总结中,必须坚持稳定地发展可再生能源就被写入可再生能源方案中。
该方案设想的是,在欧盟委员会的2050年能源路线图可以预见到的时间范围内,继续积极地发展可再生能源,以达到欧盟的减排和降低生产成本双重标准。很显然,依赖其在许多国家所拥有的潜力,风力发电将继续在可再生能源发展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而能源行业只有在看到可再生能源至少到2020年的良好前景时,才会决定为其投资。而实际上,现在就对可再生能源发展作出决断为时过早:一些国家更愿意执行一个整体上的低碳目标,不再单列出可再生能源目标;而其他国家,包括爱尔兰,则支持继续维持现有的可再生能源体系,在低碳目标之外,单独列出可再生能源目标。因此各国政府必须首先统一自己的指导思想,同时也要认识到,我们的决策内容和决策时间对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轨迹是多么重要。
亟待解决的问题
此刻,整个欧洲正讨论着几个非常吸引人的问题,包括如何对改革计划的支持和合作机制的使用发放。大家也在谈论市场改革和新的制造业是否需要在欧洲建立真正的单一的电力和天然气市场。同时讨论也在围绕着能源支付能力和系统服务是否应该紧密合作,配合支持改革计划而展开。
当我们在整个欧洲的电力结构中增加可再生能源的比例时,我们需要的是实际可行的交易和支付机制,并有足够灵活和强大的反应机制。
爱尔兰计划到2020年增加40%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其中大部分将会来自风能。我们已经在积极提升电网水平,并建设必要的电网运行措施。作为一个岛国,建立这样一套系统,也许会遇到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可能是别国不曾遇到的。我们愿意和别国共同分享如何面对这些挑战的经验和所有可能的解决方案。
内部能源市场的交易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行为。但是,由于新的指导原则框架的建立和发达的网络建设逐渐成型,传统的交易模式可能将不再是必须的。在电力跨越国界传输时,消费者也将只能在国内市场上获得实在的利益。这就需要欧洲各国都建立完备的基础设施。而连接整个欧洲的电力设备无疑将会成为这一系列改革发展的关键点所在。
基础设施建设的问题又会引出另外一点,可再生能源在国际间贸易的潜力究竟有多大?2009年可再生能源方案中的授权合作机制还依旧处在起步阶段,在现实中,除非这种合作机制能够给予政府和开发商带来明显的经济效益,否则也并没有多大的机率会被采用。
不列颠实践
几个星期前,我的英国同行和我签署了两国在能源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我希望这可以促进两国在绿色能源领域合作项目规模的扩大,从而给双方都带来更大的经济利益。
我曾经描绘过一个双赢的局面。而这个合作谅解备忘录就是这个双赢局面的最好阐述。一方面,英国有机会可以满足自己国家的可再生能源目标。另一方面,爱尔兰数千英亩的沼泽和广泛的植树造林带来的良好风能资源也可以得到充分的利用。
这种自然资源互补的方式十分有趣。这种方式不仅解决了两国电力储备的问题,还可以促进从传统能源供应向可再生能源供应转变的加速。我们以岛屿为基础单位,逐步建立起独立的能源系统,这是一个更加相互联系和统一的市场。爱尔兰和英国面临着一个好机会,利用爱尔兰丰富的天然资源,向缺乏能源的英国大规模出口,形成一个完整的、小型的国际间市场。
爱尔兰和英国的试验初步实现了这个目标,已经达成的合作谅解备忘录是所有过程的第一步。而事实上,在分析之后我们会发现,两国政府之间实际上还并没有达成任何实质协议,也就是说事情还没有真正被确定下来。如果两国政府可以达成一致,那么就需要一个透明的项目选拔机制来决定哪些项目可以处在这一框架之内。我们的野心却并不仅仅局限于为可再生能源的出口提供了一个框架。正如我之前所说的,只有在电力资源大量地以竞争性的价格在国与国之间进行销售和贸易,国内能源市场才能为消费者提供最优的利益。而这一切都取决于能源基础设施建设。
这是英国和爱尔兰现在需要研究的众多问题之一。我们要详细地研究所有的基础设施、连接设备、操作和交付方式。我希望这最终可以证明,只要全力去优化这些项目相关的基础设施,就有可能为爱尔兰和英国的消费者提供最佳的利益空间。
如果这是可以实现的,那么我会选择用制定计划主导的方式,来保证所有的基础设施处在最佳的使用状态。这样的做法不仅可以提高系统的安全性、降低系统开发成本,还可以提高可再生能源的比例和与其他能源市场的关联性。
互动联系更强的可再生能源项目也许更需要来自欧洲投资银行和欧洲联盟的支持。我注意到,在其对共同感兴趣项目的呼吁建议中,欧盟委员会表示将会特别关注那些可以更多对优化网络容量和集成的内部能源市场做出贡献的项目。
来自公众的压力
最后需要引起大家注意的是,说服公众接受可再生能源对政府来说是一个重大的挑战。民众中有很多人都在关注可再生能源设备可能对景观、环境和当地社区造成的影响。要想说服公众接受可再生能源,最好的办法就是业界可以用自己的实际行动,通过最佳的工程方案证明可再生能源可以减少对人类、环境和自然景观的消极影响。并且积极实现设计规划、建设以及审批过程的透明。
保证地方政府和行业之间的良好沟通和保证投资可以惠及国家社会经济效益同样重要。最近爱尔兰政府的一项政策中关于此事的声明就承认,有必要为了社会所接受,通过适当审查的手段,建议将社会利益考虑纳入项目规划和项目预算编制开发的机制。
在19世纪中叶煤炭发展之前,所有使用的能源都是可再生能源。除了核能、潮汐能、地热能之外,人类活动的基本能源主要来自太阳光。像生物能和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主要通过植物的光合作用吸收太阳能储存起来。其它像风力,水力,海洋潮流等等,也都是由于太阳光加热地球上的空气和水的结果。
水能:
水不仅可以直接被人类利用,它还是能量的载体。太阳能驱动地球上水循环,使之持续进行。地表水的流动是重要的一环,在落差大、流量大的地区,水能资源丰富。磨坊就是利用水能的好例子。而水力发电更是现代的重要能源,尤其是中国、加拿大等满是河流的国家。
风能:
风能是指风所负载的能量,风能的大小决定于风速和空气的密度。我国北方地区和东南沿海地区一些岛屿,风能资源丰富。据国家气象部门有关资料显示,我国陆地可开发利用的风能资源为2.53亿千瓦,主要分布在东南沿海及岛屿、新疆、甘肃、内蒙古和东北地区。此外,我国海上风能资源也很丰富,初步估计是陆地风能资源的3倍左右,可开发利用的资源总量为7.5亿千瓦。 [1] 人类已经使用了风力几百年了。如风车,帆船等。
太阳能:
太阳能是指太阳所负载的能量,它的计量一般以阳光照射到地面的辐射总量,包括太阳的直接辐射和天空散射辐射的总和。太阳能的利用方式主要有:光伏(太阳能电池)发电系统,将太阳能直接转换为电能;太阳能聚热系统,利用太阳的热能产生电能;被动式太阳房;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取暖和制冷。自古人类懂得以阳光晒干物件,并作为保存食物的方法,如制盐和晒咸鱼等。
地热能:
地热能是贮存在地下岩石和流体中的热能,它可以用来发电,也可以为建筑物供热和制冷。人类很早以前就开始利用地热能,例如利用温泉沐浴、医疗,利用地下热水取暖、建造农作物温室、水产养殖及烘干谷物等。但真正认识地热资源并进行较大规模的开发利用却是始于20世纪中叶,现代则是主要利用地热来发电。
海洋能:
海洋能是潮汐能、波浪能、温差能、盐差能和海流能的统称,海洋通过各种物理过程接收、储存和散发能量,这些能量以潮汐、波浪、温度差、海流等形式存在于海洋之中。例如,潮汐的形式源于月亮和太阳对地球的吸引力,涨潮和落潮之间所负载的能量称之为潮汐能;潮汐和风又形成了海洋波浪,从而产生波浪能;太阳照射在海洋的表面,使海洋的上部和底部形成温差,从而形成温差能。所有这些形式的海洋能都可以用来发电。
生物能:
可再生能源是自然环境下自然生成的,可持续再生而不会被人类一次性使用完的,可以给人类生产活动带来热、力、光等各种驱动的洁净环保能源资源。与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相比,可再生能源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洁净环保,并且可循环使用。目前,已被人们熟知且能投入生产使用的可再生能源有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能、潮汐能等。在建筑设计中,可行且应用比较广泛的可再生能源主要包括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这些新能源给人们带来了不少切实的收益。
2建筑设计中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现状
我国可再生资源的种类及总量都较为丰富,其中尤以水资源最为突出。太阳能覆盖了我国将近2/3的领土,每年辐射量高达6kV/m2;可有效开发的风能资源了高达30亿kW;地热能的探明储量在32亿tce左右。可见,不管是在现今已有开采与使用条件下,还是在未来的开发过程中,我国可再生能源都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能够满足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对能源的庞大需求。可再生能源在我国能源结构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以2013年为例,可再生能源使用量达2.5亿t标准煤,比2012年上升了将近2个百分点,是我国能源消耗总量中十分重要的一部分。在这种能源使用状态下,“绿色经济”必将兴起,极大地促进我国长期能源规划中2020年基本满足国民能源需求的目标实现。可再生能源在我国能源使用中的战略地位越来越高,对其的需求量也逐年增长。因此,当前发展能源的主要任务不仅仅是改变能源的结构,还需努力提高能源的供给率,确保我国能源供应的安全。
3可再生能源在建筑设计中的利用
建筑设计中的可再生能源有很多,各类可再生能源在建筑设计中的利用手段也不尽相同。笔者总结前人研究成果,结合自身工作经验,着重介绍了太阳能、地热能及风能在建筑设计中的利用。
3.1太阳能
太阳能是目前在建筑设计中利用最为普遍的一种可再生能源,其利用方式主要有集热蓄热墙设计、太阳能集热器保温墙板设计、墙面附加集热器设计、阳台设计、屋面集热部件设计及遮阳装置设计等。太阳能集热器保温墙的设计思路是将墙体与集热器进行一体化处理。它是将热反射板与墙体后面的建筑对接,热反射板收集阳光的热量,通过热管传热,传输到每一个房间。遮阳装置(如图1)常常与太阳光伏电板、太阳能集热器相结合,特别是在高层住宅中,这种设计不仅能起到遮阳效果,还能提供大量热水,有效利用窗台空间,且可大大降低住宅的建设成本。
3.2地热能
地热能的利用主要通过地源热泵技术得以实现,目前,该技术主要分为水-水型地源热泵系统和土-气型地源热泵系统两类。地源热泵系统的建设策略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选址与场地规划、机房位置与大小及末端装置的设计。
1)科学选址并合理规划场地。地源热泵系统的热交换方式有很多,但无论用哪种方式,在对其进行设计之前,都需要对建筑场地进行详细的水文地质勘察,对该地区的地热资源分布进行预先调查。
2)控制机房位置及大小。机房位置的设计涉及到建筑立面的整洁度,对建筑美观度有着直接的影响。地源热泵系统没有普通空调所需的冷却塔,其机组都是放在室内的,有利于建筑的整体造型设计。
3)末端装置的设计。主流的地源热泵的末端装置主要包括风机盘管及辐射吊顶两种,前者的安装较为简单,后者则需要协调好夏季吊顶表面结露问题。
3.3风能
风能的利用历史较为悠久,最早可以追溯到公元前5000年前,人们利用风能研磨谷物,其中不少器械装置一直沿用到现在。目前,全世界对风能的利用主要体现在风力发电上。与我国建筑相结合的风力发电技术已经较为成熟的有小型风力发电机及微型风力发电机两种,其主要被运用在较为偏远的、尚未连接上电网的农村中。
4结语
关键词:农村;可再生能源;立法问题
一、 可再生能源的含义和内涵
能源总体可以分为可再生能源和非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是在自然界可以循环再生的,且是自然界中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非矿石能源,它们对环境无害且分布广泛。在我国农村,常见的可再生能源有:太阳能、风能、地热能、各种植物和农作物秸秆、人畜排泄物、有机废弃物等生物质能资源。回顾历史上能源转型的变革我们可看到,能源转型的大方向是不会变的,不断实现从传统能源到新能源,再到可再生能源的转变,人类社会才可能真正做到可持续发展。
二、 我国农村能源转型的可行性
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建设,可以分两步走,先从农村开始,然后推向全国。首先,相比起城市能源集中供应体系带来的沉重转型代价,农村进行能源转型成本较小。其次,我国农村基于其特殊的地理条件,与城市相比,拥有着城市所不具备的转化优势,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我国农村地区生物质能比较丰富,据测算,理论上我国生物质能资源应为50亿吨左右,据统计,我国目前可作为能源的各类生物质能利用量约为2000万吨标准煤。[1]例如,我国沼气能源十分丰富。沼气是一种混合气体,其主要成分是可燃性的甲烷,它是由微生物在厌氧条件下发酵秸秆、禽畜粪便等有机物产生的。我国的沼气能源建设开始于上世纪二十年代,据统计,我国目前农村沼气年产量能达到140亿立方米,每年农民因此获得收益400多亿元。
(二)、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的现有基础。首先,我国已经颁布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已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其次,国家农业部出台的《农业生物质能产业发展规划》中确定了以解决农村生活能源为重点,大力发展农村沼气,加快发展农作物秸秆固化成型和气化燃料[2];再次,国家已经实施了一系列能源建设的项目:例如在农村地区施行太阳能利用技术,在水力资源丰富的中西部农村地区开发小型水电站等项目。
三、我国农村能源转型的法律现状及完善措施
(一)、我国能源立法方面的现状。我国目前已经出台的有关能源的法律法规有:《电力法》、《煤炭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四部单行法律,但是并未制定有关农村可再生能源的法律条文。
(二)、农村能源转型所需的法律制度保障主要指的是我国现有的有关能源方面的立法,我国大框架下的能源法律体系已经基本构建,但是专门针对农村能源建设的法律几乎没有。因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把能源普遍服务理念纳入原有法律框架。要建立完善的能源法律法规体系,确立农村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系统中的重要地位。[3]首先,我国可在《可再生能源法》的基础上,明确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目标,逐步提高可再生能源在电力供应中所占的比重,将可再生能源置于优先发展的地位。其次,在新的法律法规中尽可能地吸收和反应与农村可再生能源发展密切相关的技术、经济领域的最新成果。[4]
2、创立农村可再生能源的促进性法律制度。在立法模式的选择上,确立“促进性立法”作为农村能源转型立法的主要模式。促进性立法指的是国家基于产业政策或者社会公共政策的需要,对某一个领域采用鼓励、扶持和规制的方法进行立法,其目的在于促进该产业的发展,促进性立法主要出现在经济法、环境法等社会法领域,它是一种比较新型的法律形式。农村新能源建设可以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顺利进行,开发利用农村新能源能够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对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增加农村就业,构建和谐新农村具有深远的意义。
3、借鉴和吸收发达国家的能源立法经验。首先,有关可再生能源的法律类型要细化英国的能源立法走在世界前列,其能源方面法律主要有:《低碳转型计划》、《2009年可再生能源战略》、《2010能源法》。日本作为北亚地区第一大经济体,其能源立法也是历来受到政府的重视,日本能源方面的立法的主要特点是有针对性,注重科技创新和国家财税支持,主要法律有《促进新能源利用特别促进法》、《日本电力实业者新能源利用特别措施法》。其次,在有关可再生能源的法律中要有制定具体而明确的措施,为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及其衍生问题进行必要的立法与制度储备。
4、明确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的执法主体。法律可以按政府组成部门明确划分来规定:“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建设的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笔者还建议:可以在同级能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县级以上农村能源管理部门负责农村能源工作,以免除造成不必要的职能交叉的状况出现。
结语
我国的确在不同的五年规划中规定了相关的发展农村新能源的政策与规划,但是若要大力推进和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建设工作,上述支持措施的力度还不够,因为这些措施仍旧以城市为中心,没有针对农村实际情况进行专门立法。因此,要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并借鉴国外经验,推进我国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的转型建设,同时,这也对推进生物能源的开发建设,带动农村经济类型的转变,充分利用农业资源为农民创收,切实解决“三农”问题,以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社会主义小康社会意义非凡。(作者单位:四川大学)
参考文献:
[1]张培栋,杨艳丽,李光全:中国农作物秸秆能源化潜力估算 《可再生能源》,2007, 25(6)
[2]小麦秸秆的妙用 《农业科技与信息》第32页,2014年4期
引 言
(一) 研究现状
关于可再生能源的基本概念问题,我国 2010 年《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第 2 条有明确的规定。此外,国内学术界针对可再生能源补贴是否构成不可诉性补贴,以及不可诉性补贴本身的适用性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有观点认为,在目前的多哈回合谈判中,已有不少成员方提议恢复“不可诉补贴”条款,还有成员方建议在恢复“不可诉补贴”条款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不可诉补贴”的范围。与之相对,也有学者认为,根据 ASCM第 31 条、第 8 条相关规定的适用期仅为 5 年,而目前 WTO 各成员尚未就是否恢复不可诉补贴的适用达成一致意见。退一步说,即使第 8 条仍然可以援引,也还是不明确的。除了不可诉性补贴之外,可再生能源补贴在 ASCM 禁止性补贴与可诉补贴的规制下又处于何种境地?还有观点认为,依据现有的 ASCM,很多以应对气候变化为真实目的的补贴都可能被判定为禁止性补贴或可诉性补贴,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 WTO 成员采取相关的补贴措施自由。4第 20 条款前言及(b)、(g)项又称为环境例外条款。WTO允许成员方在必要的情形下可以援引在本条款之下设置合理贸易壁垒。然而,可再生能源补贴能否援引该环境例外条款?有学者指出对于可再生能源产业的补贴,看似与GATT 第 20 条(b)、(g)两项所追求的目的的有某种“异曲同工”之效,但从法律上说,两者间实则险阻重重。究其援引,除了 GATT 第 20 条对 GATT 以外的 WTO 规则的可适用性问题悬而未决外,可以说,该条款的条文内容在很多方面都不适用于作为补贴措施的抗辩依据。还有观点认为,尽管从表面上看,这两项例外措施的内容非常宽泛,但要想成功援引,尚存在很大的难度。甚至有学者认为,ASCM 中有提到 WTO 其他协定,但没有提到 GATT 协定,这就说明了 ASCM 起草者不想将 GATT 第 20 条的例外适用于 ASCM。
………..
(二) 研究意义
亚里士多德曾说过,“最大多数人所共有的物品却得到最少的关照。每个人关心的都是自己的东西,却极少考虑公众的利益。”随着时间的推进,人们改变了过去过度消耗资源、恣意破坏大自然的恶习,逐渐意识到地球不分彼此,是大家所共有宝贵资源。可是大自然并不会因此而姑息人们,气候变化、能源危机的阴霾正一步步地向人们逼近。世界气候会议频繁召开,《京都议定书》计划逐步推进,世界各国对于温室气体排放,全球气候变化等问题表现出空前的关切,然而,不可不承认的是,多边减排计划的谈判相继崩盘,使得现今世界环境保护的步伐仅是原地踏步,停滞不前。此时,可再生能源产业无疑成为了世界各国重要的救市稻草。大力推行可再生能源补贴政策是民意所趋、大势所向。与化石能源相比,可再生能源具有清洁环保、低能耗、可循环等优势,可再生能源补贴是各国政府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不二之选。除此之外,能源安全可谓是一国国内安全的头等大事。为了避免不必要能源安全危机的发生,各国政府正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以弥补传统化石能源的缺陷与不足。在实践上,补贴作为一项有效的贸易保护工具被各国所采用,几乎所有发达国家在不同经济发展阶段都曾经通过补贴等激励措施是促进某些领域的发展。在各国可再生能源发展政策中,补贴措施的运用更是时代所趋。然而,随着世界各国对可再生能源产业重视程度的不断加深,相应 WTO 各成员方政府陆续对该产业进行援助,其中补贴措施最为常见。各成员方开始对可再生能源产业的贸易越发敏感,又基于 WTO 与生俱来的自由贸易属性,提交 WTO 解决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控诉正经历着从无到有,从有到多的过程,如中美风能设施补贴案、中美光伏案、加拿大可再生能源案等等。由此也引发了本文对可再生能源补贴如此风靡,但贸易摩擦频发的缘由思考,进而考量在 WTO 法律框架下的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法性以及现实意义能够得到反映。在理论上,可再生能源补贴本身的正当性与合法性问题尚存在较大争议。此外,可再生能源补贴的认定标准比较模糊,现有法律条文对该问题的阐述不甚明确;可再生能源补贴措施对 GATT 第 20 条一般例外条款的援引的规定模棱两可,其法律依据存在歧义。本文的分析将建立于对现有 WTO 法律文本理解的基础上,以 GATT1994 的补贴规则、例外条款与 ASCM 的法律条文为蓝本,对可再生能源补贴所争议的核心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剖析。
……..
一、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标准
(一) 禁止性补贴的认定
禁止性补贴又称为“红灯补贴”。依据 ASCM 第 3 条的规定,禁止性补贴可分为进口替代补贴与出口补贴两种类型。出口补贴是指成员方通过非常规的手段,对该领域内商品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从而使其在进口国市场与其他领域外的商品竞争过程中获得更大的优势。而进口替代补贴则是指一成员方通过非常规的手段,对进入本领域内商品施加一定的限制措施,从而影响其他商品在本领域与该成员的商品进行公平竞争,进而形成对本领域商品竞争的有利效果。具体而言,出口补贴可分为给予出口商的现金补贴和财政上的优惠政策两种类型。而进口替代补贴的行为方式主要有给予进口替代产业相应的优惠贷款,或在外汇使用上提供更多便利条件,或向此类企业提供比其他相关企业更加优惠的货物、服务,或减免此类企业相关税费等。在加拿大可再生能源案中,最受争议的措施莫过于加拿大安大略省政府于 2009 年采取的“上网电价”计划(feed-in tariff program, 简称 FIT 计划)。参照 ASCM 第 3条的规定,FIT 计划规则下的措施与 ASCM 的禁止性补贴的定义实为相似。根据上述“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的定义可看出,只要某一成员方为其国内可再生能源产业的研发、贸易提供相应的鼓励措施,例如为支持采用新环保清洁技术的产品出口,而提供相应的财政资助,即构成传统意义上的“出口补贴”。此外,只要成员方政府要求其他成员方企业购买替代该企业进口产品的本地区产品为条件,而实施的环保清洁能源补贴,同样很有可能被认定为“进口替代补贴”。日本提出的磋商请求指出加拿大安大略省政府依据 FIT 计划对达到该规定要求的风电设施供应商提供固定价格的收购承诺,这一做法与 ASCM 第 1 条规定的“财政支持”相吻合。此外,虽然无法获知加拿大安大略省政府 FIT 计划所提供的补贴措施的价格构成能否填平发电厂生产成本,以及该FIT 计划所要求的收购价格与相关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市场价格相比,补贴幅度的大小,但毋庸置疑的是,加拿大本地区发电设施供应商因安大略省政府对发电厂所做的收购价格承诺而更加倾向于使用本地产品,而排除对进口产品的使用,在市场上就自然形成了进口替代补贴的效果,对日本、欧洲及其他地区进口产品造成消极影响。结合 WTO 专家组与上诉机构的报告,FIT 计划最终被认定为 ASCM 的补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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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浙江新农村建设;可再生能源;对策研究
为了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能源的充分、持续地供应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浙江省常规能源匾乏,是典型的“无油、少煤、缺电”的省份。2008年,浙江省96.5%的能源消费依靠外省调入。在这种情况下,不仅要做好节能工作,还要更好地利用可再生能源。
可再生能源是指那些可以再生的,相对于人类历史而言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能源,它具有资源丰富、清洁无污染和可再生性的特点。可再生能源既不存在枯竭问题,又不会对环境构成严重的威胁,包括太阳能、生物质能、风能、海洋能和地热能等。
利用可再生能源不但在一定程度上能解决能源短缺的问题,还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在农村,要因地制宜的、视经济情况及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发展情况,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发展农村经济、改善农民生活水平及生活质量。
一、浙江农村可再生能源储量及开发利用现状
所谓可再生能源的储量通常是指可再生能源的年可开发利用的资源量。浙江省虽然在常规能源方面非常缺乏,但却拥有相当丰富的可再生能源资源。其中,太阳能、风能、潮汐能、小水电、生物质能储量折合标煤分别为10200万吨、3143万吨、1136万吨、143万吨、3340万吨,总计17962万吨,而浙江2008年能源消费总量为1.5亿吨。因而,大力开发可再生能源资源对于缓解浙江的能源危机是大有裨益的。
截至2008年底,对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情况如下:第一,风能利用。浙江省已建成投产风力发电总装机容量14.8万千瓦,风力发电量12768万千瓦时。第二,太阳能利用。太阳能光热利用从民用向工业等领域拓展,累计推广太阳能热水器约800万平方米。第三,垃圾焚烧发电。已有城镇垃圾及生物质焚烧发电企业21家,日焚烧处理城镇垃圾总能力12440吨。已建成投产垃圾焚烧发电机组装机容量28.7万千瓦。年发电量约13.3亿千瓦时。全省垃圾焚烧年供热能力约597万吉焦,实际供热344万吉焦,城镇垃圾及生物质焚烧处理利用能力明显提高。第四,农村生物质能。农村地区生产、生活用能中,秸秆消费折合标准煤81.6万吨。薪柴消费折合标准煤95.5万吨。推广太阳能热水器折合标准煤43.3万吨,沼气用户13.8万户,大中型沼气工程4438处,总容积68.5万立方米,年产沼气12543万立方米,折合标准煤9万吨。此外,2008年,在畜禽规模化养殖中,养殖排泄物资源量约1655万吨,年可产沼气23.3亿立方米,相当于可替代常规能源166万吨标准煤。浙江省农村清洁能源利用率已达65%。
二、可再生能源在利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初始投资较高
可再生能源利用的初始投资普遍偏高。一位水电方面的专家表示,水电每千瓦装机容量的投资额可介于5000元与上万元之间,而燃煤机组的每千瓦投资只需4000元。建一个8立方米的户用沼气池,费用需要2000元-3000元,适用于一家一户使用的气化炉投资约1000元左右,而农户买一个一般的煤气灶只需200元-300元。太阳能热水器的购买成本也普遍比燃气热水器和电热水器高。节能但不省钱,对于农民来说是一个很重的负担。对农业灌溉起到很大作用的水锤泵的投资也极大,就浙江的地理及水利条件来说,一台420型号的水锤泵一般需要投资2000元-3000元,这是其在农村(特别是较落后的山区农村)广泛推广的重大障碍。
(二)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资金缺乏
目前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的资金筹集可以有农民集资、政府投入、金融机构融资以及非政府组织机构赠予等四种方式。显然,我们不能依靠非政府组织的赠予来彻底解决农村能源建设的问题,只能是作为辅助作用。但是就当前农村情况来看,其可再生能源建设存在严重的资金问题。
农民的收入水平普遍偏低,相对于可再生能源的高投资,其资金短缺矛盾则显得非常的突出。但是,政府并没有因为如此而增加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的相对比重。浙江省虽然从2003年开始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农村能源项目补助,但仅仅用于部分项目示范补助,多数地方政府还未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村能源建设投入。因而,投入不足制约着浙江农村能源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三)缺乏政策保障
我国于2005年初通过了可再生能源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国家对可再生能源产业的支持。在可再生能源法中确定了可再生能源电力不参加竞价上网的原则,并且要求电网企业无条件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力,因收购其高电价电能带来的成本增加在全网用户中分摊。但是可再生能源产品大多缺乏系统的技术标准规范,质量监督和检测体系尚未建立也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目前,可再生能源产品品种已发展到100多种,但产品没有形成系列,质量参差不齐,又由于大多数厂商规模小、资金不足,原材料来源不稳定,使用一些低质的替代性材料,再加上缺少必要的产品质量标准及质量监测系统,使消费者缺乏对产品的信心,产品规范化、系列化的发展受到很大的影响。
三、对策研究
(一)制定符合浙江实际的农村能源规划
浙江省应立足“经济大省、资源小省”这个基本省情,“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实效”地制定浙江省农村能源的发展规划,特别是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阶段目标及其开发重点。
根据浙江省地理环境和经济环境的区域性和多样性的特点,浙江的农村能源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3大类来规划,即山区、平原半山区和海岛。
山区主要包括丽水地区各市县以及开化、泰顺等31个市县,这些市县经济发展相对缓慢,生活用能以薪柴为主,因用能设备落后,热效率低,资源浪费较大,森林的过度砍伐造成较为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对于这些地区,可再生能源的开发重点应为:有条件的发展以沼气为载体的猪-沼-作物模式;推广太阳能热水器;进行户用秸秆气化炉的示范及推广;推广水锤泵等无动力设施的提水设备改善灌溉条件等。
平原半山区主要是指嘉兴市各市县及萧山、绍兴、诸暨、义乌等33个市县,这些市县经济发达或相对较为发达,城镇建设发展较快,规模式样畜牧场较多,农村能源以液化石油气为主。对于这些地区的农村,其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的开发重点应为:推广大中型沼气工程;开展秸秆气化集中供气系统的示范;推广太阳能热水器等。
海岛主要是指舟山市各县及洞头、嵊泗等5个市县,这些市县生物质能并不丰富,且电力不足,但太阳能、风能、潮汐能等资源相对丰富,农村用能主要以液化石油气、型煤为主。针对这一区的农村可再生能源的重点开发方向应为:积极推广太阳能热水器;有条件的建设风力发电站等。
(二)完善并落实经济激励政策
经济激励政策可以分为强制性经济激励政策和优惠性经济激励政策两大类。这里主要强调各种补贴措施、价格政策、优惠性税收政策、低息贷款政策等优惠性经济激励政策。
补贴政策。目前,以生产过程为划分依据,补贴主要有3种形式:投资补贴、产出补贴和消费者补贴。投资补贴即对投资者进行补贴,这种补贴有利于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但与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无关,不能起到刺激更新技术、降低成本的作用。产出补贴即根据可再生能源设备的产品产时进行补贴,有利于增加产量降低成本。消费者补贴是对用户进行补贴,在推广太阳能设备、微型风力发电设备、户用沼气池以及秸秆气化等技术试点示范中都得到广泛的采用,能够调动广大农民使用可再生能源技术的积极性,取得较好的效果。
优惠性税收政策。包括减免关税、增值税、所得税等。目前,许多发达国家都建立了能源环境税收机制,对于能效低、环境污染大的技术征收能源环境税,对于能效高环境污染小的技术实行减免税,而对于可再生能源和没有污染排放的技术进行补贴。在这一税制环境下,鼓励各种技术进行竞争,优胜劣汰,将那些真正有效的节能环保技术发展起来。
价格政策。在不考虑常规能源的环境成本的前提下,可再生能源产品的成本一般高于常规能源产品,所以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采取了对其价格实行优惠的政策。在美国的《能源政策法》中规定,公用电力公司必须以避免成本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而我国颁布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了较为优惠的各种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电价制定办法。国外经验说明,价格优惠是一项非常有效的激励措施,各类价格政策只要应用得当,就可以起到促进技术进步、市场发展和降低成本的作用。
低息贷款政策。目前,低息或者贴息贷款等金融政策主要是针对企业的,它可以减轻企业的负担,有利于降低生产成本,但政府需要筹集一定的资金以支持贴息或减息,贷款数量越大,需要筹集的资金也越多。因此,资金供应状况是影响这一政策持续进行的关键性因素。除了对企业进行信贷扶持,对农户进行信贷扶持也是必要的。农民的支付能力较低,使用可再生能源技术往往存在资金短缺的问题,因而我省可以对农户开展小额低息或者贴息贷款,促进农民使用可再生能源技术。
(三)增加研发投入,降低初始投资
迄今为止,我国可再生能源建设项目还没有规范地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和计划。由于投入太少,缺乏足够的资金进行开发和研究。不少关键设备依赖进口,导致产业化、商业化程度低,发展缓慢。建议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列入各级政府的产业发展和科研攻关计划,增加投入,并纳入财政预算;设立农村可再生能源专项发展基金,由省、市级农村能源办统一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建立完善的资金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基金的使用效益。
(四)加强国际合作
随着国际合作的条件得到进一步改善,可再生能源的国际合作空间也会越来越广阔。浙江省应该制定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外商和国外非政府组织以各种方式参与到浙江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中来,从资金、技术和人才方
面争取国际合作和援助,从而推动浙江省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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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政伟,吕子安,张英等.能源与中国经济增长[J].工业技术经济,2006(1).
在全球气候不断变暖的情况下,为实现本国减排指标,解决日益短缺的能源问题,越来越多的国家采取鼓励可再生能源的政策和措施,针对可再生能源的投资正在不断扩大。自2006年1月可再生能源法实施以来,我国可再生能源投资已经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具体分析如下:
一、投资总额
2010年中国可再生能源投资总额已经从2005年的16万亿元(2.6万亿美元)增长到350万亿元(55.4万亿美元),可再生能源在一次性能源结构中所占的比例已从2008年的8.4%提升至9.6%。为了实现我国到2020年时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比重达到 15%,单位GDP的碳排放量将比2005年降低40-45%的承诺,国家将在未来十年追加5万亿的新兴能源投资,其中既包括国家投资, 也包括将拉动的商业化社会性投资。根据其具体细分, 除核电和水电之外,可再生能源投资将达到2万亿至3万亿元,其中风电将占约 1.5万亿元,太阳能投资则将达到2 000亿~3000亿。
二、投资结构
我国具有丰富的风力资源,幅员辽阔,海岸线长,风电产业的发展有良好的资源基础,风电具有成为未来能源结构中重要组成部分的资源基础。因此我国政府将风力发电作为改善能源结构、应对气候变化和能源安全问题的主要替代能源技术之一,给予了有力的扶持,吸引了大量资本的涌入,占投资总额的72%。
由于我国水电资源丰富,我国小水电资源居世界第一,技术可开发量为1.28 亿kW[1],发展小水电有利于解决我国边远地区的农村用电紧张问题,保护当地脆弱的生态环境,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的发展,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小水电的发展,目前已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模式多样化和项目建设市场化的投资体制,吸引了15%投资额。
为促进太阳能光伏发电和太阳能热发电的利用,我国制定一系列的政策,比如“光伏屋顶应用”“金太阳示范工程”。外加光伏技术不断发展、成本下降,并网技术成熟,这为太阳能产业的发展吸引了6.3%投资,2010年实际新增装机量超过500MW。其次是生物质能占总投资额的3.8%。为了实现2020年风电装机容量30000MW和光伏发电装机量20000MW的目标,我国风能和太阳能在投资结构中占的比重将继续扩大,而小水电比重将降低。
三、投资方式
可再生能源投资方式包括政府财政支持、VC、PE、上市融资、碳交易融资、信贷、资产并购等。在新能源产业发展不同阶段,投融资方式也不同[3]。目前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投融资日趋活跃。一是政府通过从每度电拿出4厘作为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与财政部用于金太阳等示范工程,以及对生物质能和地热能利用的政府补贴统筹使用,每年超过200亿元。二是银行信贷中每年有数亿元用于可再生能源开发项目。三是通过可再生能源企业在国内外上市,如我国十来家光伏企业上市已从国际资本市场拿到几百亿人民币。四是近年我国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私募股权基金发展很快。近年来国外各类投资机构也大量进入中国市场。五是通过清洁发展机制(CDM),也可从国际上获得一定的资助。
四、投资主体
风电和光伏发电的投资主体情况有较大差别。 风电的投资主体相对集中,主要是中央企业和部分风能资源丰富的地方国有发电投资企业;目前我国光伏发电还处于试验、探索阶段,投资建设项目规模小,投资主体呈多元化发展态势;小水电是唯一进行完全商业化发展的可再生能源。当前,小水电的投资主体有国有水电及电力公司、 农村水电企业等集体经济体、 中央和地方政府、民营企业、有闲置资金的个体、投资公司等;我国生物质能目前尚未形成产业规模,民营企业是发展生物质能产业的主体,依然面临资金和研发上的困难。
五、结论及建议
我国可再生能源的投资增长迅速,从2005年到2010年增长比率高达88%,是全球可再生能源投资最多的国家。这与我们政府制定一系列的加快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政策,规定严格可再生能源目标,以及大力发展配套的基础设施密切相关。
中国的可再生能源投资方向主要以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产业为主。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占了总比重的80%,由于我国的农村人口基数大,边远山区经济发展落后的国情,我国小水电投资额占了17.5%,但随着其开采程度的增加,小水电吸引的投资比重将会下降,生物质能所占的投资比重将会上升。
我国可再生能源投融资方式日趋活跃,在财政支持投资为主导地位的情况下,投资融资市场化有所发展,如资产融资、公开市场融资、VC等融资方式发展迅速。因此,我们应该加速产业投资的市场化,充分利用民间资本和国际资本,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我国可再生能源投资主体日益多元化,国有、民营以及外资企业纷纷投资可再生能源产业。其中风电和小水电领域以国有企业投资为主,光伏发电、太阳能热水器、生物质能发电领域以民营企业为主。我们应该鼓励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在政策税收方面给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一些政策方面的扶持,这样在政府资金有限的情况下,一方面可以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全面发展,另一方面可以增强企业竞争力,实现核心技术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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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美;可再生能源;补贴;反补贴;WTO
中图分类号:F7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894(2011)05-0013-10
2010年9月9日,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U SW)向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提交了一份长达5800页的申诉书,指控中国政府对新能源企业给予了不公平的“非市场性”补贴,据此提请政府对中国展开反补贴调查。10月15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宣布接受调查请求。虽然这不是美国针对我国的首起反补贴调查,但却是首次在新能源领域发起的反补贴调查,而且让我们陷入“双重困境”之中:一方面美国通过气候变化谈判和“碳关税”逼迫中国承担与发展阶段不相符的减排责任,另一方面又通过反补贴调查打压有利于减排的中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空间。
面对可再生能源补贴大国和先行国――美国的调查指控,根据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系统梳理分析我国的可再生能源政策体系和补贴制度,对比分析美国政府对可再生能源发展资助和补贴机制,做到知己知彼,是我们采取合理措施从容应对其反补贴调查的基本要义。
一、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对补贴规制的基本框架
WTO中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以下简称ASCM)第l条对补贴的定义作出了规定:补贴是由一国政府或者公共机构提供的、使接受者获益的财政资助。凡出现以下情况或形式应当视为存在补贴:一是涉及资金的直接转移(如赠款、贷款和投股)、潜在的资金或债务的直接转移(如贷款担保)的政府做法;二是放弃或者未征收在其他情况下应当征收的政府税收(如税收抵免之类的财政鼓励);三是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外的货物或者服务,或者购买货物;四是政府向筹资机构付款,或者委托或者指示私营机构履行以上的一种或者多种通常应当属于政府的职能,且此种做法与政府通常采用的做法并无实质差别;五是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和价格支持等。需要注意的是,协议并不对各国采取的补贴一概进行管制,只约束“专向性”补贴。“专向性”补贴,是指专门提供给某一特定企业、产业或者某几个特定产业的补贴。
ASCM第3条还明确规定,“除《农业协定》的规定外,下列补贴应予禁止:(a)法律或事实上视出口实绩为惟一条件或多种其他条件之一而给予的补贴,包括附件1列举的补贴;(b)视使用国产货物而非进口货物的情况为惟一条件或多种其他条件之一而给予的补贴。”显然,上述规定清楚地表明,禁止性补贴主要是直接针对出口,或者直接针对进口替代,都属于对国际贸易产生严重扭曲的补贴行为。
除禁止性补贴外,ASCM还定义了另外两类补贴:可诉性补贴和不可诉补贴。可诉性补贴,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实施,但如果其实施对其他成员的经济贸易利益造成了损害,受到损害的成员可就此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不可诉补贴,是指任何成员在实施这类补贴的过程中,可以不受其他成员的反对或申诉以及因此而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包括非专向性补贴和3类特殊专向性补贴。自2000年1月1日不可诉补贴在失效后,3种专向性不可诉补贴归入可诉性补贴。
上述ASCM关于补贴的基本规则框架,是我们随后分析中国可再生能源激励政策和美国反补贴调查的基本法理依据。
二、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法律政策分析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我国于2005年通过了《可再生能源法》,对有关推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作了比较完整的规定,确立了可再生能源法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政策框架体系。随后,包括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电监会、住建部(原建设部)、科技部、商务部等相关部门以及湖南、山东、黑龙江、湖北等省份,陆续出台了40多个相关的配套政策,基本建立了我国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框架体系。
(一)中国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激励政策体系
基于这些配套政策,我国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体系,建立了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体制机制,主要包括:强制电网接纳制度、全社会费用分摊机制、财政投入政策体系和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我国通过颁布《可再生能源产业指导目录》、《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节暂行办法》和《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等实施细则,一方面建立了强制要求电网企业接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制度,另一方面建立了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的全社会费用分摊机制,同时还根据不同可再生发电技术特点和产业化进程,建立了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分类电价体系,消除了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准人障碍,有力地促进了可再生能源市场的扩大。
我国通过公布《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基地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非粮引导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用于支持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利用、太阳能光电以及新能源汽车的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建立了支持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产业发展和市场推广的财政投入政策体系。
我国通过制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等税收制度和细则,对参与生物质能综合利用、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开发及装备生产制造企业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初步建立起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税收体系。
总体来看,可以说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实施框架和激励措施已基本形成,但是目前在可再生能源产品补贴机制方面面临着不小的挑战,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对USW申诉书中针对中国可再生能源禁止性补贴指控的分析
可再生能源行业的快速发展,不仅对我国的节能减排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且对全球应对气候变化也有重大贡献和重要意义。USW趁美国中期选举的特殊时机,挑起针对中国的301反补贴调查,俨然是给全球减排之路设置了又一路障。另外,一旦美国通过对中国反补贴制裁,未来对美出口贸易必将受影响,还有可能引起欧洲国家的连锁反应,而欧洲恰恰是中国新能源出口的主要市场。我们将在上述全面的政策梳理基础上,对USW的相关指拄进行条分缕析,逐一解读。
1.“乘风计划”与国产化要求指控分析 usw申诉书中提到了中国原国家计委
“九五”期间通过的“乘风计划”,指出该计划给予使用国产风电装置的风力发电项目贷款补贴以及接入电网的优先权。经营风电场的中外合资企业,如购买本地装置也可以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享受优惠待遇。基于此,USW认为“由于该项计划中明确要求工程和企业使用国产而非进口商品以取得贷款和税收抵免的资格”,因此,“乘风计划”违背了ASCM第3条第1款(b)项下的规定。
另外,USW还注意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改能源(2005) 1204号),规定“风电设备国产化率要达到70%以上,不满足设备国产化率要求的风电场不允许建设。”但是,USw在申诉书中本身也了解到,该项关于风电工程项目采购设备国产化率的要求已经在2009年被发改委取消。然而,UsW在申诉书中仍然坚持认为中国仅仅取消了一项与“乘风计划”相分离的计划对上述国产化率的要求,并以此推断“乘风计划”仍旧有效。
正如USW在申诉书中所说,该项关于风电工程项目采购设备国产化率的要求已经在2009年底《国家发改委关于取消风电工程项目采购设备国产化率要求的通知》中被发改委取消。国家发改委既然取消了2005年通过的一项规定,何以仍然保留上世纪90年代“乘风计划”当中类似的规定?USW的该条指控明显站不住脚。
2.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专项资金补贴问题分析 USW在申诉书中指控《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8]476号)中相关规定违背了ASCM第3条第1款(b)项下的规定。其中所涉及的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条:
第四条 产业化资金支持对象为中国境内从事风力发电设备(包括整机和叶片、齿轮箱、发电机、变流器及轴承等零部件)生产制造的中资及中资控股企业。
第六条 申请产业化资金的风力发电设备制造企业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四)风电机组配套的叶片、齿轮箱、发电机由中资或中资控股企业制造,鼓励采用中资或中资控股企业制造的变流器和轴承。
第七条 对满足支持条件企业的首50台风电机组,按600元/千瓦的标准予以补助,其中整机制造企业和关键零部件制造企业各占50%,各关键零部件制造企业补助金额原则上按照成本比例确定,重点向变流器和轴承企业倾斜。
根据ASCM第2条第1款,“为确定按第1条第1款规定的补贴是否属对授予机关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或产业、或一组企业或产业(本协定中称“某些企业”)的专向性补贴,应适用下列原则:(a)如授予机关或其运作所根据的立法将补贴的获得明确限于某些企业,则此种补贴应属专向性补贴。”如若尽管因为适用规定的原则而表现为非专向性补贴,但是有理由认为补贴可能事实上属专向性补贴,则可考虑其他因素。此类因素为:有限数量的某些企业使用补贴计划、某些企业主要使用补贴、给予某些企业不成比例的大量补贴以及授予机关在作出给予补贴的决定时行使决定权的方式。
据此分析,上述《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由于将补贴的获得明确限于“中国境内从事风力发电生产设备制造的中资及中资控股企业”,按照ASCM第2条第1款(a)项的规定,该补贴应属专向性补贴。
其次,根据第一部分所述的ASCM第3条第1款(b)项,《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由于视使用“中资或中资控股企业制造”的“风电机组配套的叶片、齿轮箱、发电机”为申请产业化资金的条件之一,因此该项规定涉嫌构成ASCM第3条第1款(b)项所指的禁止性补贴。
3.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补贴问题分析 Usw在申诉书中指控中国政府对高科技出口产品给予研究开发资金资助,其中包括绿色技术产品,如风电设备、水电轮机、光伏能源系统和高级电池。该指控主要涉及《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外经贸计财发[2002]527号)和《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
在((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管理办法》中有下述规定:
第七条 申请出口研发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三)产品有较强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和出口前景;
第八条 出口研发资金资助以下企业或项目:
(四)海关统计的上年度出口额占销售收入总额50%以上或出口额超过15007Y美元的企业。
《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管理办法》主要针对中国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的研发项目给予资金支持。根据《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2006)》,以及关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技术领域代码的说明,编码07的为新能源和节能产品。
财政部公布的《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与《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并未列于其中,因此推定该管理办法仍然有效。
根据ASCM第3条第1款(a)项“法律上或事实上视出口实绩为惟一条件或多种其他条件之一而给予的补贴”,构成ASCM项下的禁止性补贴。因此,在《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管理办法》仍然有效的前提下,由于该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明确提出“出口研发资金资助海关统计的上年度出口额占销售收入总额50%以上或出口额超过1500万美元的企业”,在法律上视出口实绩为惟一条件或多种其他条件之一而给予补贴,因此涉嫌构成AS CM第3条第1款(a)项所指的禁止性补贴。
4.出口信贷补贴问题分析 USW在申诉书中提到2009年中国进出口银行仅仅在两个进出口项目当中就提供了1740亿美元的出口信贷。USW还指出,1978年主要的官方出口信贷机构在OECD的支持下同意遵守最低利率和最高偿还期限两个标准,以扭转全球在出口信贷上的不良竞争。遵守这些标准的出口信贷在ASCM项下会得到保护。不遵守OEcD关于该项“君子协定”所设置的“最低标准”,将构成基于ASCM第3条第1款(a)项所指的潜在的禁止性出口补贴。USW进一步指证,中国进出口银行提供的利息率低于OE CD的最低标准,且其还款期限超过了OECD的最高标准。USW认为这类优惠条款使得中国的制造商在世界范围内的绿色技术市场相较美国出口商具备更强的竞争力。USw认为这些优惠条款使得进出口银行的出口信贷成为ASCM项下第3条第1款(a)项所指的禁止性补贴。
实际上,根据中国进出口银行2009年度报告,中国进出口银行2009年全年签约各类贷款不过才4785亿元,历年累计共支持了1742亿美元的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农产品出口,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等“走出去”项目。因此,UsW所说2009年中国进出口银行仅仅在两个进出口项目当中就提供了1740亿美元出口信贷的情况并不属实。
更重要的是,中国并未接受OECD所创设的关于出口信贷的标准,作为一个“君子协定”的非参加方,不遵循该协定所设定的标准,并不必然构成违反另一国际协定即ASCM项下的规定。仅仅将出口信贷给予从事出口的企业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被视为属ASCM规定含义
范围内的出口补贴的原因,必须证明“实质性的优势”的获得。如果能够证明出口信贷的利率在市场上也能获得,便不构成禁止性补贴,这一点在WTO关于加拿大和巴西的飞机补贴案中得到专家组的认可和支持。
5.出口信用保险补贴问题分析 USW在申诉书中指责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为清洁技术和产品出口提供优惠保险费率补贴,并声称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从2002年创建到2008年因为优惠保险费率而累积14亿元的亏损,构成了ASCM第3条第1款(a)项所指的禁止性补贴。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有关规则中,具体涉及出口信用保险的是第3条第1款中提及的附件一,也就是《出口补贴例示清单》。这份清单列举了12种禁止性补贴,其中第(j)项规定,“政府(或政府控制的特殊机构)提供的出口信贷担保或保险计划、针对出口产品成本增加或外汇风险计划的保险或担保计划,保险费率不足以弥补长期营业成本和计划的亏损的,视为补贴。”USW指控中国政府通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进行补贴的主要证据就是2002年到2008年的累计亏损。
事实上,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从2002年创建至今,除开始两年和2008年外,大部分年份处于盈利状态(如下图2所示)。其中,众所周知,2008年是极为特殊的一年,金融危机的爆发导致全球金融市场和贸易环境极度恶化,致使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出现较大亏损。但是,这种状况很快得到扭转,2009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便取得了4.58亿元的净利润。
在WTO“美国高地棉花案”中,专家组指出(j)项并未对“长期”下定义,也不存在时间上的标准,只是指一段长的时间,既可以是过去的,也可以是未来的。实际上,计算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从2002年到2007年的累积净利润为盈利2.43亿元。如果以“美国高地棉花案”中的“10年”长期标准来看的话,在中国率先走出金融危机阴影、出口稳定增长的基础上,到2012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实现累积稳定盈利极有可能。因此,无论从过去还是未来角度来说,USW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补贴的指控都站不住脚。
按照《2009年复苏和再投资法》中1603条款的规定,美国在可再生能源领域已经实施了高达26亿美元的财政支持计划,从其中可以看出美国政府在风能的发展中提供巨大的支持。风能(大机组)的总装机容量达到3891.8Mw,财政补贴金额达到22.26亿美元,每千瓦补贴金额平均达到1906美元,在Forbes Park风能项目中高达3448美元/千瓦,远高于中国的补贴标准。
从上述关于USW针对中国可再生能源激励政策主要补贴指控的辨析中,我们可以看 出,USW对中国的补贴指控大多是不实和错误的,但是其中也有被其作为口实之处,对此 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并及时制定对策做出调整。
三、美国可再生能源补贴政策体系与特征
为了应对气候变化和能源安全等问题,美国也制定了本国的可再生能源战略。例如,为 了保证其可再生能源战略目标的最终实现,美国政府一直以来都使用补贴方式来促进本国可 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并且已经成为了刺激该产业发展的主要政策手段。
(一)美国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法案与补贴规模
美国《1978能源税收法案》首次提出针对燃料乙醇的消费税减免;到《1979能源税法 案》首次对可再生能源的投资者给予投资税抵扣,并允许可再生能源项目实行加速折旧;到 《1992能源政策法案》首次提出对可再生能源的生产给予生产税抵扣,对免税公共事业单 位、地方政府和农村经营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按照生产的电量给予经济补助;再到《2005 能源安全法案》首次提出利用金融工具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并首次引入清洁可再生 能源债券机制和贷款担保机制,为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商业化提供资金支持;直到《2009美国 复苏和再投资法案》,提出一系列综合性的补贴方式,包括生产税抵免、投资税抵免和联邦 基金任选其一,以及对生产侧和消费侧直接补贴,不难看出美国对可再生能源补贴呈现出方 式多元化、规模扩大化的趋势。
2007财政年度,美国在能源领域的补贴总额共166亿美元,其中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补 贴支出达到48.75亿美元,包括直接支出5亿美元,税收抵免39.7亿美元,研发补贴7.27亿美 元,联邦电力补助1.73亿美元。金融危机发生后,美国在新能领域的投资大幅下降,美国 政府为了改变这一现状,制定了《2009美国复苏和再投资法案》,从法案的内容可以看出其 对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投资金额高达272.13亿美元,其中由美国能源部“能源效率与可再生 能源”(EERE)办公室掌握的就有168亿美元,是2008财年的十倍,足以见到美国在支持可 再生能源开发匕的态度和决心。
(二)美国可再生能源方面主要补贴方式
根据美国所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特别是《2009美国复苏和再投资法案》(简称2009ARRA)和《2005年能源政策法》,美国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现行主要有5种补贴措施:
一是可再生能源技术贷款担保。根据《2005能源政策法案》1701、1702条的规定,对于可避免温室气体排放的能源可以给予贷款担保,其中包括对可再生能源技术的担保,而该技术应该是用于商业市场的商业技术。给予符合要求的项目提供贷款担保不超过全部设备成本80%,贷款利率不高于授予机构规定的限度,该利率不应超过在该领域私营贷款的利率水平,还款期限不超过30年或者使用寿命的90%。
二是清洁可再生能源债券(CREBs)。2009ARRA第1111条提供了l6亿美元的清洁可再生能源贷款,这些系能源产业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等清洁可再生能源领域。这笔贷款中,1/3将给予州政府、地方政府以及印第安部落政府的合规项目,1/3给予公共供电供应商,l/3给予电力协作组织。
三是生产税抵免(PTC)。PTC可以追溯到《1992能源政策法案》,2009ARRA第1101条将生产税抵免的范围进行了调整,将适用生产税抵免扩大到风能、生物能、地热能、城市固体废弃物等发电设备所生产的电能。同时,将有效期向后延迟,风能设备延迟到2012年12月31日,其他设备延迟到2013年12月31日。税率也从2007年的2.0美分/千瓦时调整为2.1美分/千瓦时。
四是投资税抵免(ITC)。2009ARRA第1102条、第1103条规定,对于2008年12月31日之后投入运行的风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的发电设备可以允许纳税人选择可再生电力生产税抵免、投资税抵免以及联邦基金之间任选其一。对符合条件的用于可再生能源设备制造、研发设备安装、设备重置和产能扩大项目,都可按照设备费用的30%给予投资税抵免。
五是可再生能源联邦基金。根据2009ARRA第1104条的规定,对于2009年、2010年投运的或者2009年、2010年开始安装且在联邦政府规定的税务减免截止日(风能2013年投入运营、其他能源2014年投入运营)之前投运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的设备投资给予相当于设备及资产总额的30%的财政补贴。
(三)美国可再生能源补贴政策的主要特点
(1)一般采取竞争性补贴政策。美国对本国企业发放补贴,一般都会采取竞争性工业补贴的政策。所有合规企业都可以申请被授予补贴,某一企业要取得该补贴就必须通过竞争性程序,符合这一具体补贴的要求和标准。当局在授予能源领域该补贴的过程中,采取这一措施最大限度地规避了ASCM第2条中对于“专向性”的规定,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从法律层面上看,当局并未以法律法规或其他方式将补贴限于某些企业,这样补贴就不具有了法律上的“专向性”;其二,从事实层面上看,当局也并未将全部或绝大部分补贴授予某些企业。这样就排除了企业专向性补贴和地区专向性补贴的可能性,最多只能被视为可再生能源行业专向性补贴。
(2)尽量使用研究与开发(R&D)补贴政策。如根据((2005能源政策法案》的规定而进行的“创新技术”贷款担保,将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作为整个贷款担保计划的重要一步进行补贴。根据ASCM第4章第8条第2款(a)项的规定,“对公司进行研究活动的援助,或对高等教育机构或研究机构与公司签约进行研究活动的援助”属于不可诉补贴。虽然从2000年1月1日起不可诉性补贴条款失效,但是从国际实践来看,一般国家都不会对该部分补贴提起反补贴调查和诉讼,因此使用该类补贴还是比较安全。美国大量运用研究与开发补贴政策既实现了补贴的目的,同时又符合ASCM规则,避免了其他成员的反补贴措施。
(3)基本不存在禁止性补贴。美国在可再生能源方面的补贴基本上都是针对美国治内所有合规企业进行的补贴,在法律条文上不存在构成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等禁止性补贴的情况。当然,这并不排除美国所采取的补贴政策可能构成可诉性补贴的情况。按照ASCM第3部分的规定,如果可以证明美国所采取的补贴措施对其他成员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且造成严重侵害,那么其他成员就可以提起反补贴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
四、结语与启示
美国USW对中国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提起反补贴调查,绝非一时的心血来潮,而是处心积虑有备而来,收集的材料非常详细全面,对此我们绝不可掉以轻心。一方面,我们通过全面梳理我国可再生能源政策体系寻找自身制度设计上的缺陷与不足,为应对反补贴调查打好基础;另一方面,通过对美国的可再生能源法律体系和补贴政策的检视,洞悉美国的可再生能源补贴规模和特征,从中找到我们可以借鉴的经验和模式。在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激励政策体系时,以下几点值得借鉴:
首先,在我国实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过程中引入竞争性补贴政策,尽可能地规避掉一些专向性的补贴,这样可以更好地实现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目标,同时也可以更好地规避可能来自于外部的法律风险。
其次,在制定我国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政策时,应尽量采取不可诉性补贴。虽然不可诉性补贴条款已经失效,但是从2000年后美国及其他国家的实践来看,实施不可诉性补贴仍然被视为合法的国际惯例,基本没有被诉的案例。采取不可诉性补贴政策,可以较大地降低我国被诉的风险。
关键词:绿色悖论;强制配售;可再生能源
中图分类号:F0622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15-09-29
作者简介:汪恒(1987-),男,安徽安庆人,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经济学、资源经济学;陈瑞(1984-),女,沈阳人,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业自律组织理论、金融理论史,市场营销史。
基金项目:上海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项目编号:CXJJ-2012-398, CXJJ-2011-401。
一、引言
工业革命以来,人类大规模开采并使用化石能源,以煤、石油和天然气为代表的不可再生能源为人类的经济发展提供了充足的能量来源。然而,随着资源利用的不断推进,能源消耗的负面作用开始凸显,其中最广为人知的莫过于“全球变暖”①。气候变暖的根本原因是人类社会大规模地使用化石能源,为了应对这一问题人类社会采取的主要措施是遏制化石能源的使用,可这一限用政策没有考虑到化石能源的经济属性,极有可能带来与政策制定者初衷完全不同的后果。Sinn(2008)就针对碳减排政策提出批评,指出由于这些政策形成的预期可能会改变化石能源生产者当前的行为,促使他们更加积极地生产化石能源,而这会加剧全球变暖,这就是著名的“绿色悖论”(Green Paradox)②。
要理解“绿色悖论”必须认识到化石能源不可再生这一特点,这意味着只要这些资源对于人类的经济价值不消失,人类不主动放弃使用,那么能源对人类社会就具有稀缺性。因此,化石能源使用的关键不是用与不用的问题,而是早用与晚用、快用与慢用的问题。全球变暖的本质在于温室气体过快进入大气从而导致人类社会无法适应快速变化的气候,而我们对于化石能源的快用与早用就意味着温室气体的快排放与早排放,毫无疑问这会加速全球气候的变暖。如果化石能源开采者意识到政策制定者为了应对全球变暖必然会在将来采取更加严厉的举措,如加税来遏制化石能源的使用,企业最优措施莫过于将原本用于未来开采的化石资源腾挪到现在开采,这样就可以尽可能降低未来政策实施带来的损失,而这必然导致化石能源的早用与快用,加剧全球变暖。Sinn(2008)使用一个随着时间推移化石能源使用税率不断提高的模型,证明了税率提高的预期将促使化石能源开采者更多地在当前进行生产。 Gerlagh(2011)将“绿色悖论”引申为弱和强两种形式。所谓的弱绿色悖论是指由于可再生能源会更加便宜的预期而导致当前不可再生能源开采的加速;而强绿色悖论则是指绿色福利随着绿色补贴的增加而减少③。“绿色悖论”意味着任何目前尚未推行或者正在计划之中的碳减排政策都在加剧全球变暖,因为潜在预期使得企业提前进行了能源消费,而这恰恰与制定这些政策的本意相反。
本文考虑一个简单的将在未来实施的强制配售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按照“绿色悖论”的思路,未来的强制配售会使得化石能源开采者在未来损失一部分收益,为了规避这一损失,化石能源开采者理应在政策实施前加速生产。然而,本文的研究表明:(1)政策实施力度越大,即提高强制配售比例,未必会使得现在的化石能源开采增加;但如果政策实施的持续时间较长,化石能源生产者在理性预期的指导下会增加前期的生产。(2)“绿色悖论”是否发生与政策实施的方法有关,这正是政策制定者和评论者所忽略的问题。
本文可能的贡献在于:揭示了强制配售作为一种广泛使用的新能源政策,其实施效果与“第二方”的政策实施方法有关。换言之,强制配售与“绿色悖论”之间没有很强的因果关系,政策制定者与实施者不必“谈虎色变”。
二、理论背景和基本模型
(一)强制配售政策与“绿色悖论”:相关理论背景
强制配售政策与“绿色悖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已经在经济学界引发了广泛的争论。有些学者认为,强制配售政策与“绿色悖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例如,Hoel(2010)证明在未来可再生能源技术成本下降的情况下,“绿色悖论”并不成立。Gronwald et al.(2010)通过构造特定的生产模型将石油生产模式设定为哈博特(Hubbert)模型(即石油产出会先增加后减少,这会形成一个石油产量的峰值),然后将Sinn(2008)理论应用于模型中,证明税率的上升会推迟石油产量的峰值,从而否定了“绿色悖论”。另外一些学者指出,“绿色悖论”的出现是有一定前提的。例如,赵健和王敏(2011)认为如果市场是完全竞争的,那么“绿色悖论”仍然起作用;然而一旦市场是完全垄断的,即使政府鼓励对可再生能源的使用,也有可能会让垄断者推迟对不可再生资源的开采。Quentin(2011)认为那些试图使可再生能源替代不可再生能源的补贴会导致“绿色悖论”,而在某些特定条件下,结果则恰恰相反,如对于那些边际成本随着产量不断增加的可再生能源的补贴就不会导致“绿色悖论”。Van and Withagen(2012)指出如果从绿色福利的角度考虑,未来较为便宜的可再生能源未必会导致绿色福利的下降,从而举出了“绿色悖论”的一个反例。
总之,在强制配售政策与“绿色悖论”关系这一问题上,学术界已经做出了许多值得称道的贡献。本文选取一种目前普遍采用的绿色政策对这一问题重新进行审视。目前世界各国的绿色政策当中几乎都有强制使用可再生能源的条款④,较为典型的如乙醇汽油政策。在目前可再生能源价格仍然高于不可再生能源价格的现实条件下,要实现这些目标只能有两种方法:(1)给予可再生能源补贴,使其获得市场竞争力;(2)强制配售可再生能源,让消费者和生产者共同承担可再生能源成本。本文从后一视角诠释强制配售政策与“绿色悖论”之间的关系。
(二)基本模型
考虑一个政策是外生给定的局部均衡模型。假定有两种能源产品,化石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它们是完全替代的且可再生能源市场与化石能源市场均是完全竞争的。 令q(t)和X(t)分别代表在时刻t能源的供给和剩余的化石能源储量,初始的储量为X0。qf(t)和qs(t)分别代表在时刻t化石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供给量。假定所有的能源都有着固定的边际成本且固定成本为0,令单位化石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成本为cf和cs且cf
因为可再生能源市场是完全竞争的且边际成本是个常数,所以可再生能源的最优供应是:
qs(t)==0,ifp(t)
本文并没有设定对于可再生能源的产能限制,所以当p(t)=cs时可再生能源能源满足市场的全部需求,对于能源市场而言,其价格不可能高于cs。可再生能源单位成本cs起着能源市场价格天花板的作用。
给定市场价格,如果没有强制配售政策的话,化石能源供应的决定由下列最优问题决定:
Max{qf(t)}∫T0e-rt[p(t)qf(t)-cfqf(t)]dt
s.t.X(t)・=-qf(t),∫T0qf(t)dt=X0(2)
在该最优化问题中,r是市场利率,反映了未来利润的贴现程度。令λ代表当前的化石能源储量的影子价格,化石能源的供给由Hotelling法则来决定,即市场价格等于目前化石能源储量的影子价值加上单位化石能源的开采成本:
p(t)=cf+λert(3)
如果化石能源所有者开采化石能源并将所得投资到资本市场,他们每期都能获得与市场资本利率同样的回报率。因此,影子价值λert事实上衡量的是如果放弃能源生产所必须的机会成本。由(3)式我们可以得知,只要仍然有化石能源未被开采,能源价格必然会随着时间的推进而逐渐增加。
图1给出了没有强制配售政策时的能源价格路径,可以发现从时刻0到时刻T,能源价格先以指数形式增长,随后保持不变。
(三)强制配售政策下的能源市场模型
在基础模型下,本文将引入政策变量。与Sinn的递增资源税率做法不同,本文采用间隔时间提高配售比例的离散模型,将政府持续不断的提高配售比例的过程分解为政府在每个时期要求不同的配售比例。这种设定较为符合实际情况。以乙醇汽油政策为例,很难想象政府要求每天以0.1个百分点的速度在汽油中添加乙醇,更加可能的政策是在某个时间点后要求使用比例为某一数值的乙醇汽油。
上述模型与为解决不可再生资源的储量效应(stock effect)而出现的开采序列模型(sequence of extraction)有所类似。不可再生资源开采的边际成本往往会随着储量的下降而不断上升,这就是所谓的储量效应。直接解决储量效应问题十分复杂,原因在于它会在汉密尔顿方程当中引入资源储量,使得方程无法得到解析解。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资源经济学家将资源视为不同资源的集合,每一种资源都有着固定的边际成本,但是不同资源的边际开采成本却不相同,即将随储量连续变化的开采成本离散化,这样经济学家就把储量效应问题改造成如何安排不同资源的开采序列问题。资源经济学家们指出,在一般的设定条件下(如本文中的设定),资源必然从边际开采成本最低的开始,然后按照成本递增的原则进行开采,直至所有资源开采完毕。
对于强制配售问题,如果化石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边际成本不变且可再生能源的成本高于化石能源的话,每一次政府对于配售比例的提高都会使得平均成本向可再生能源进一步靠近,成本会逐步提高,这同开采序列模型是一致的。这是本文将政府持续不断的提高配售比例的过程分解为政府在每个时期要求不同的配售比例的主要原因。
按照以上的设定,本文将不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0到τ,τ为位于[0,T]区间内的一个时间点;第二阶段为τ到T~,T~为新的化石能源耗竭时刻。假定政府决定在τ开始对化石能源公司实施比例为α的可再生能源强制配售政策;在此之前则无该政策要求。显而易见,在时刻τ之前,市场上的能源成本就是化石能源的开采成本cf。
对于化石能源厂商而言,如果时间达到时刻τ,他们只需考虑此时第二阶段的最优开采问题,第一阶段的决策已经无法影响该阶段的决策。那么给定市场价格,考虑强制配售政策的话,第二阶段化石能源供应的决定由下列的最优问题决定:
max∫T~τe-rt[pf(t)qf(t)-cfqf(t)]dt
s.t.X(t)・=-qf(t),∫T~τqf(t)dt=Xτ(4)
在该最优化问题中,Xτ是时刻τ所剩余的化石能源储量。与基础模型一致,令λτ代表化石能源储量贴现到时刻0的影子价格,化石能源的供给由Hotelling法则来决定,即市场价格等于目前化石能源储量的影子价值加上单位化石能源的开采成本:
pf(t)=cf+λτert(tτ) (5)
尽管这一模型和结果与基础模型十分相似,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两个模型中均未给出具体的需求函数形式,而这恰恰是本文所研究的问题关键。此外,(5)式中的价格仅仅是化石能源开采者所能获得的价格,而非是市场上真实的能源价格。
对于可再生能源,由于市场是完全竞争的,价格就应该为其成本,即:
ps(t)=cs(tτ)(6)
根据本文的设定,我们可以得出第二阶段市场上的能源价格为:
p=(1-α)pf(t)+αps(t)=[(1-α)cf+αcs]+(1-α)λτert(tτ)(7)
显而易见,在时刻τ之后,市场上的能源成本就是化石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混合成本cb=(1-α)cf+αcs。为方便讨论,本文同时将(1-α)λτ定义为ηb。
现在考虑在第一阶段开始时即时刻0时化石能源厂商的最优化问题。由于市场是完全竞争的,化石能源厂商面临的问题事实上仍然与基础模型一致。那么给定市场价格,考虑强制配售政策的话,第一阶段化石能源供应的决定由下列的最优问题决定:
max∫τ0e-rt[pf(t)qf(t)-cfqf(t)]dt
s.t.X(t)・=-qf(t),∫τ0qf(t)dt=X0-Xτ(8)
令ηf代表未来有强制搭售政策时当前的化石能源储量的影子价格,化石能源的供给由Hotelling法则来决定,即化石能源的价格等于目前化石能源储量的影子价值加上单位化石能源的开采成本:
pf(t)=cf+ηfert(t
由于此时市场上只有化石能源,即市场上的能源价格就是化石能源的价格,我们可以得出第一阶段市场上的能源价格为:
p=pf(t)=cf+ηfert(t
由于政策在事先就被预期,能源的价格应该在政策宣布时即t=0时就发生调整,而在时刻t=τ时价格应该是连续的,即:
cf+ηferτ=cb+ηberτ(11)
在化石能源完全耗竭时,即能源市场完全由可再生能源开始占领时,价格同样应保持连续,即:
p(T~)=cs(12)
由于化石能源会被完全耗竭,我们可以得到:
∫τ0h(p(t))dt+(1-α)∫T~τh(p(t))dt=X0(13)
按照式(11)-(13),我们可以得出强制配售政策下的能源价格路径,具体见图2。
图2强制配售时的资源价格路径
从图2中可以看出,在第一阶段,能源成本较低,但价格以较高的速率增长;而在第二阶段,能源成本较高,但价格以较慢的速率增长。图2给出的资源价格路径与Hartwick(1978)中的不可再生资源价格路径十分相似,事实上,我们完全可以把强制搭售政策前后的能源视为两种成本不同的不可再生资源,从而将这两个模型联系起来。尽管如此,两者还是有不同之处:(1)Hartwick模型中两种资源的转换时间是内生的,而本文则是外生给定的;(2)Hartwick模型中两种资源不能同时使用是因为一种资源不可能有两种价格,而本文中两种不同质的资源是政策强制所造成的。
三、强制配售政策与“绿色悖论”的关系
对于政府而言,其实施强制配售政策的力度可以由两个指标来含量:一个是政策本身的强度α,该值越大,表明政府要求的强制搭售的可再生能源比例越高,即政策强度越大,对于当前的影响也就会越明显(具体的结果需要进一步分析);另一个就是政策实施的时间τ,该值越小,实施的时间就会越早,化石能源厂商采取的行动可能就会越大(这一结果也需要进一步分析)。
给定(11)-(13)式,我们可以得到定理1。
定理1:如果能源市场是完全竞争的,强制配售政策的强度α越大,政策实施前的化石能源价格就会越高,政策实施后的化石能源价格就会越低,化石能源耗竭的时间就会越晚,即ηf/α>0;λτ/α0。
图3给出了如果政策强度变化,能源价格路径的变化图。当政策强度由α增加到α′后,当期的价格由cf+ηf上升到cf+ηf′,且在时刻τ之前,能源价格都比原来要高。由于h′(p)
这一结论与“绿色悖论”正好相反,更大政策强度的绿色政策预期带来了当期化石能源消费量的下降,其中的逻辑在于:由于在第二阶段搭配使用了高成本的可再生能源,使得第二阶段能源市场的价格上升,而第二阶段的能源价格上升的预期导致了第一阶段的能源价格一起随之上升。这一上升趋势大于因为“绿色悖论”效应带来的价格下跌趋势,因而从总的效果来看,第一阶段价格上升,化石能源消费量减少。
进一步考虑极端情况。如果α=0,那么这就是前文所述的基础模型;如果α=1,那么在时刻τ之后化石能源就要被强制退出市场。当α=1时,ηb/α趋近于负无穷大,这意味着ηb在α趋近于1时已经是负值了,这种情况是不可能的,因为这意味着化石能源厂商所得的价格pf(t)小于化石能源的成本cf,此时化石能源厂商必然退出市场。事实上,ηb最小值就为0,此时无论α如何提高,ηb都为0。由此,我们可以得出:
推论1:如果能源市场是完全竞争的,强制配售政策的强度α存在某一上限α-,α-∈(0,1),如果超过这一限度,化石能源厂商接受的价格就是化石能源开采成本。
同理,给定(8)-(10)式,我们同样可以得出现阶段能源消费与强制配售政策开始实施时间τ的变化对于现在能源消费的影响,即定理2。
定理2:如果能源市场是完全竞争的,强制配售政策的时间τ越早,政策实施前的化石能源价格就会越高,政策实施后的化石能源价格就会越低,化石能源耗竭的时间就会越晚,即ηf/τ0;T~/τ
定理2反映了政策实施时间的预期对于现阶段能源生产的影响。从中可以发现,提前政策实施时间产生的预期所导致的效果同样与“绿色悖论”不一致,即政策实施的时间提前一方面会导致现在的能源价格上升,化石能源厂商在第一阶段的化石能源产出减少;另一方面将导致第二阶段中的化石能源价格下降,化石能源厂商更多得在这个阶段生产,从而避免产生绿色悖论。
图4给出了如果政策实施时间由τ变化至τ′,价格路径如何变化。从图4可以看出,第一阶段的能源价格都随着政策实施时间推迟而下降,而第二阶段的能源价格则随之上升,化石能源的耗竭时间也随之提前。这其中的原因在于:由于实施强制配售政策,未来的能源价格必然上涨,如果预期到未来价格的上涨,那么政策越早实行,当期受到的影响就会越大,价格就会上涨得越高;而如果政策实施时间越迟,厂商就有更多的时间来调整价格适应未来的高价,从而降低现在的价格。
同讨论政策强度一样,本文也将研究极端情况时政策实施时间对于现阶段能源生产的影响。如果τ=0,也就是完全没有形成预期的话,由于被强制配售可再生能源,能源的成本提高,价格也会随之提高,对能源的消费量下降,而只占能源消费一部分的化石能源消费也必然会随之减少,这表明“绿色悖论”将无法形成。这一结果说明了一个很重要的结论:“绿色悖论”是预期导致的,没有预期就不会有“绿色悖论”。如果τ=T,即化石能源耗竭完毕才开始使用,那么这一政策对化石能源厂商就没有影响,化石能源厂商仍然会按原来的价格路径来进行生产。
四、结论
本文分析了存在强制配售可再生能源的预期时能源市场的应对策略,或者说“绿色悖论”在强制配售政策下是否一定发生的问题,结果表明强制配售政策不会产生“绿色悖论”。如果提高政策的实施强度,要求化石能源厂商在未来搭配销售更高比例的可再生能源,未来的高价政策预期会导致现在化石能源厂商提价,这不会导致“绿色悖论”;如果改变政策实施时间,提前要求强制配售可再生能源的话,这一举措会导致化石能源厂商预期未来的高价能源会提前到来,而这会降低现阶段的化石能源消费,从而减少现阶段的碳排放,也不会导致“绿色悖论”。本文的研究还表明,预期的形成是绿色悖论产生的最主要原因,如果无法形成预期,例如立即开始实施,“绿色悖论”将不会产生。
注释:
①全球变暖与温室效应密切相关,温室效应是指由于地球大气中存在着以水蒸气和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部分被太阳辐射到地表然后又被反射的热量被留在大气层当中,这使得地球的温度保持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但是当大气层当中温室气体含量增加后,被留下来的热量也会增加,这会导致大气平均温度的上升。如果这种上升的趋势过快,将会导致全球气候的急剧变化,如果人类社会无法适应这种快速变化,就会产生巨大的损失。而人类对于化石能源的大规模开发就会导致温室气体排放的增加,而这恰恰会导致温室气体在大气中含量的快速上升。所以从本质上讲,全球变暖就是指人类无法适应自己所导致全球气候快速变化而产生的危机。
②Sinn H W. Public policies against global warming: a supply side approach[J].International Tax and Public Finance, 2008, 15(4):360-394.
③Gerlagh R. Too Much Oil[J].CESifo economic studies, 2011, 57(1): 79-102.
④在美国,《可再生燃料标准》要求燃料生产商按照一定比例将可再生燃料与汽油混合,该政策最早由美国环保署(EPA)根据《2005年能源政策独立法案》制定,巴西则是世界上第一个不使用纯汽油做汽车燃料的国家 ,而在国内,乙醇汽油也在积极推广之中。除了乙醇汽油,各国对于其他可再生能源的推广使用也十分积极,如丹麦要求以2020年为基准,可再生能源满足全国35%的能源需求,其中风电将满足全国50%的电力需求 ;而依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的《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年)》,中国风电和光电装机容量要分别达到2亿千瓦和1亿千瓦。
参考文献:
[1]Gronwald M, Jus D, Zimmer M. The Green Paradox and the Choice of Capacity[R].working paper, 2010.
[2]Hoel M. Is there a green paradox?[R].CESifo working paper: Energy and climate economics, 2010.
[3]Sinn H W. Public policies against global warming: a supply side approach[J].International Tax and Public Finance, 2008,15(4): 360-394.
关键词:可再生能源;建筑设计;运用
中图分类号:P754文献标识码: A
前言:现阶段,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业的发展步伐也越来越快,但是也对环境造成了很大的污染和破坏。如何在发展建筑业的过程中不破坏环境,如何在开发利用的过程中保护生态环境,是未来建筑业的重要发展方向,也是大势所趋。为此,应在建筑业的发展过程中引进和推广可降解、可循环的节能环保材料,减少对能源的消耗和对环境的破坏,这样可以有效地缓解我国现在面临的资源短缺问题,也能够达到生态环保的效果,是促进建筑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趋势。
1、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现状
相对于其他国家来说,我国的可再生能源是非常的丰富的,尤以水能的开发和利用最为明显。其中,太阳能所覆盖的范围就已经超过了我国将近三分之二的面积,每年所产生的辐射量达到每平方米六千伏;风能可供有效开发的资源量能够达到三十亿千瓦,这还只是按照德国、西班牙等一些西欧国家的评判标准来评定的。除此之外,地热资源探明储量将近32亿tce;秸秆、有机垃圾和薪柴等这些现有的可再生物质能源总量共达到7亿tce。总的来说,我国的可再生能源相当的丰富,不管是在现有的使用条件下还是在今后的开采过程中,都具有非常大的发展空间,能够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提供足够的能源。可再生能源在我国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使用的量也在不断地增加。以2006年为例,年底总共所使用的可再生能源达到2亿吨标准煤,这样的一种情况相比2005年将近上升了0.5个百分点,是我国能源总消费量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这种能源状况的存在标志着“绿色经济”的兴起,将有效地促进我国长期能源规划中2020年基本满足国民能源需求的目标,可再生能源在能源使用中的战略地位将进一步的提升,那时将需要更多的可再生能源。因此,只有最大限度的提高能源的供给率,改变能源的结构,才能够确实的保证我国能源供应的安全。
2、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
2.1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
可再生能源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资源,在进行建筑节能设计中,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可以缓解我国能源危机,做到建筑节能减排。例如,一些风能、太阳能、生物能、地热能等,这些可再生资源不仅绿色而且还是无污染,符合我国绿色建筑理念以及可持续发展思路。举例来讲:太阳能,太阳能可以说是大自然中最为广泛的再生能源,也是被认为最具有潜力的再生能源。对于太阳能的利用,在绿色建筑中极为常见,包括光电池、太阳能集热器、太阳能热水器等,都是利用太阳能进行能源节约。再如:风能,风能也是分布极为广泛以及没有污染的重要能源,风能在绿色建筑中的主要利用形式便是发电,建设独立的发电系统可以成为人们重要的动力。
2.2强化保温隔热措施,降低建筑能耗
众所周知,建筑物的内部热量主要是由围护结构进行传递的,这也就导致建筑物的传热量与建筑物的密封状况密切相关。因此,为了进一步减少建筑物能耗,可以采用控制建筑物体型系数的方式进行。有关资料曾经表明,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投资与节约能耗费用是基本上一致的,围护结构费用投资一般在百分之三到百分之八,而其节约能源可以达到百分之二十到四十。墙体是建筑物护的主体,可以起到很好的保温隔热效果,目前所采用的岩棉板、玻璃棉板以及聚苯板等保温材料,可以极大地降低建筑物能耗。
2.3自然通风与采光
自然通风与采光同样也是实现绿色建筑节能的重要手段,它不仅可以改善建筑物室内舒适度。而且还可以提高室内空气品质。同时还具有节能的优点。当今人们对于自然通风以及采光不仅仅局限于开窗以及开门采光通风,而是综合利用室内各种条件实现通风采光的最大化。举例来讲,深圳的万科中心就是中国低碳建筑的典范,它的通风和采光都有自己的独到之处,建筑物表皮布满“会呼吸”的穿孔透光铝板,每个方向的墙面都经过年度太阳能采集量计算,控制百叶的开关和角度,保证采光和温度。建筑进深控制在2O米以内,幕墙系统开窗率高达30%,保证自然通风,形成对流。
3、可再生能源在建筑设计中的运用
3.1太阳能
在我国古代的建筑工程中,人们对太阳能的利用十分的科学,建设了许多利用太阳光和热的房屋,这些房屋普遍存在着南北布局、大开窗的特点。但是在工业经济条件下,由于城市人口的增多和住房需要的变化,使得在城市建设中对于住房的设计远没有过去那么严格了,风格混乱、通风不科学、采光效果差是当初建筑设计的主要问题,也是造成环境耗费的重要途径。直至上个世纪,随着环境问题的不断加剧和建筑能耗认识的日益深入,人们逐渐认识到房屋建设中光能的重要性。尤其在石油危机日益突出的新时期,太阳技术越来越受到重视,并且取得了较大的发展,而太阳能按照有关利用方式主要可以分为太阳能发电技术、主动式太阳能技术等。这些技术在应用中通常是相互组合构成的,被动式太阳能利用时指在不借助其他人造机械设备和控制系统进行对太阳能的收集、储存和利用,这些与建筑是相互一体不可分割的,进行太阳能收集方式主要包括间接获取系统、直接获取系统和混合式获取系统,但无论是哪一种收取系统都有收集器、热吸收装置、蓄热材料、控制装置以及输送系统五个相同的基本要素。例如,咸宁传媒大厦便是采用太阳能光伏与建筑一体化、太阳能热水等多项绿色建筑技术,裙楼屋顶则采用总装机容量为50kwp的太阳能bipv,铺设面积高达350m2,光伏发电不仅可以满足大厦运行对电力的需求,同时也可以将多余的电量送入到咸宁市政电网。
3.2风能
通常是采用小型风力发电机,在我国这类产品主要供应于没有电网的偏远地区。而在建筑物设计中采用风力发电系统,应该结合建筑物所在区域风力资源状况和发电设备给周围社区带来的影响。如果室外有噪音源的话,则需要合理的设计建筑形体和通风口位置,将通风口与噪音源隔离开来,从而降低因风能发电而造成的噪音。现阶段风力发电主要问题是风力的不稳定,能够解决这一难题,风力发电将能够很快的进入都市中。建筑物能够自然通风不仅可以改善室内舒适度和其中的空气质量,一方面,夏天利用自然通风方式进行室内的被动降温,从而节约用电减少常规能源的消耗,另一方面,冬天自然通风能够降低室内的空气污染度和潮气,要控制适当地范围从而减少取暖所需能耗。例如,上海市静安区的1788国际中心写字楼便是一个成功案例,该建筑在设计阶段采用了大量的技能环保措施,大楼屋顶装有6组风力发电机,其所产生的风能可以供给大楼公共通道的照明系统,每年可以为该建筑节省近200万元的资金,自2011年交付使用以来取得了非常显著的节能效果。
3.3地热能
在我国地热能相对来说还是比较的丰富的,其中地下水、土壤和地表水都相对比较的富足。因此,在建筑行业也相应的利用地热能源生产地源热泵,来进行生活供热和节能空调制冷。同时,地源热泵也为其他能源实现了价值,比如通过地热能源可以成功的实现电能向其他能源的转换,最终使得电能达到最大的功效。例如,上海浦江智谷商务园总建筑面积约为13.75万m2,整个办公楼和商务园区均采用地缘热泵技术,可以有效解决建筑制冷、供热、热水等一系列问题,每年冬天可以节约600t燃煤,夏季可以节约近30万kW电力,其在2007年交付使用至今取得了明显的节能效果。
4、结束语
综上所述,作为建筑行业企业,需要深入研究现阶段可再生能源与建筑材料在建筑设计中利用现状,创新可再生能源与建筑材料应用策略,为建筑企业在可再生能源与建筑材料运用方面的进一步开展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GE在的中国战略变化背后有着怎样的动因?中国市场在全球可再生能源战略中又占据着怎样的地位?《能源》杂志本月专访了GE可再生能源集团总裁兼CEO裴柯斯(Jér?me Pécresse),详解GE在中国可再生能源版图中的雄心。
《能源》:电力十三五规划给风电带来哪些机遇和挑战,GE如何迎接这些机遇和挑战?
裴柯斯:就风电来说,十三五期间,持续降低度电成本是最大的挑战。首先,可以通过规模效应解决,此外是技术创新,以及数字化在风电行业的应用。在中国,一二类风资源区已经面临了严重限电和过剩。因此,低风速区域将会是十三五开发的重要领域。我们的低风速风机将主要投放在四类地区,这是顺应中国风能市场的需要。在海上风电也有很大的前景,我们希望能把欧洲经验带到中国,不过,海上风电还面临有三个挑战,一是度电成本,二是发电能力,三是可靠性。
《能源》:GE未来中国可再生能源市场的主要战略是什么?
裴柯斯:中国每年可再生能源装机占全球的近50%,这是绝对不能忽视的市场。几个星期后,我们将会推出主要针对中国风电市场的低风速风机。现在中国的风电市场越来越向低风速地区转移,这款风机完全是为中国市场设计制造的。另一个是数字化战略,数字化风场解决方案,我们近期在争取一个示范项目落地,它可以为客户提升高达3%-5%的整场发电能力。再次,是海上风电,我们有6GW海上风电机组,今年夏天,刚刚完成美国第一个商业化海上风电项目,预计不久后,我们很快将会在中国宣布第一个海上风电商业化项目落地。
《能源》:GE在数字化领域有哪些经验?
裴柯斯:在美国和欧洲,我们都有数字化风场,数字化并不是全新的东西。其实最早的风机都有闭环控制,但只是风机自己的闭环控制,现在我们考虑的是整个风场。我举个例子,现在风机上有个测风仪,如果坏掉了可以通过数字化技术用旁边的风机进行补充,实现对风资源的监测和有效应用。
数字化可以帮你更好的利用风场,他并不是抽象概念,这些控制技术和飞机、燃机上的控制技术很类似,可以帮你管理好风场。特别是低风速地区,这些区域本来就没高风速赚钱,更该考虑怎么用好风资源。
《能源》:为何选择收购艾尔姆风能?
裴柯斯:收购了他们后,我们也可以为更多中国本土整机商提供叶片。这是我们纵向上的一个战略。此外,放眼可再生能源的未来,其驱动力是降低度电成本。我们希望风电可以比火电更便宜,也可以比太阳能更便宜,其中,叶片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部件,他影响着风机性能和度电成本。我们希望未来由GE提供这样的叶片,包括海上和陆上风电。
GE过去在陆上风电有所长,而过去阿尔斯通带来其在海上风电的技术和经验,在中国,我们也是在整合两边的资源和战略地位、客户和供应链。我个人来说,整合基于几个前提,每个供应商都要寻求突破点,也要持续推出适应全球的产品,对于GE来说,我们也不会停止整合并购的脚步。
《能源》:去年,GE收购了阿尔斯通,这种不断的整合带来了怎样的效益?
裴柯斯:收购阿尔斯通的效益是明显的,以前,阿尔斯通在天津有个的工厂,只是生产些水电机组和提供水电的零部件,经过整合后,这个工厂增加了很多工作量,比如风机、甚至包括我们燃机、石油天然气业务的一些产品部件整机制造等。
此外是数字化应用上的推进,阿尔斯通以前并没有什么并没有特别突出的数字化产品,现在GE和阿尔斯通整合后,也加速了数字化在水电领域的应用。上周,我们宣布了与三峡集团数字的第一个数字化水电场,这些都是很好的案例。
另一个是业务版图的变化,现在,我们不仅仅提供风机整机,而且我们现在也是一个零部件的供应商了,向风机整机商提供叶片。未来,我们会继续加强和中国EPC的合作走出去,这也是响应中国“一带一路”的战略。
《能源》:中国海上风电市场刚刚起步,还需要哪些抓手去推动?陆上和海上风电GE更看重哪一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