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0 09:27:2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文学艺术形式,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我是一个性格相对较内向的女孩,平时比较喜欢做些安静闲适的事情,不需要太热闹和活跃,所以我特别的钟爱小说,看小说就是我最喜爱的文学艺术形式。我看的小说种类繁多,相对比较繁杂,有言情的,有励志的,有亲情的,有网络作家写的,有著名作家写的,也有许多无名作家贡献的。
在不同的年龄阶段,我会欣赏不同的小说,爱上不同的作者。在初中的时候,我最喜欢郭敬明写的小说。小四的那份伤感而要华美的文字,仿佛将我的心情写得很透彻。往往看小四的小说都要准备纸巾,他的书读起来,总会让我哭成个泪人儿。他的《悲伤逆流成河》让我断断续续的五次放下书本才看完,从心坎里同情易遥,一个从小就渴望爱的女孩,更为品学兼优的齐铭感到无比心痛和遗憾。饶雪漫老师的《左耳》我将第一二部乃至终结版都看完了,爱上了那个左耳失聪但心地单纯的女孩。
进入高中后,随着学习环境的改变,欣赏水平的拔高,情趣陶冶发上来极大的改变。由衷的喜欢上了韩寒的小说,在韩寒的《通稿2003》中,我看到了一个属于当代青年人的思想。那种敢说敢写的直率让我倍感佩服。现在社会正缺乏像韩寒这样大胆站出来说出自己心声的人了。
现在看到小说越来越多,不再局限于中国本了,也喜欢上了外国小说。最近看了一部小说,名为《儿子和情人》,男主人公保罗就有严重的“恋母情结”,以至于难以和其他女孩正常交往而孤独终老。通过阅读不同类型的小说,感受这一独特的艺术形式,让我欣赏到不同作者的不同作品内在美。
关键词:文学艺术 数字技术 创作形态 传播手段
20世纪下半叶以来,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宇航技术的发展突飞猛进,1998年1月美国副总统戈尔,提出“数字地球”的概念,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关注,随后同志提出了“数字中国”概念,此时全球信息技术领域正经历着一场数字化技术的深刻变革,这场以信息的数字化为核心的信息革命将对世界科技、经济、文化和社会其它领域产生重大的促进和推动作用,无疑也对文学艺术产生革命性的影响。
面对数字化及网络技术全球化的冲击,现当代国际上许多著名的美学家、艺术学家,甚至许多享誉世界的著名科学家也都在思考文学艺术与现代科技的关系问题。数字技术对文学艺术的影响是广泛而深刻的,渗透到文学艺术领域的各个角落。我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分析论述。
一、数字技术对创作题材的影响
数字技术为文学艺术的创作提供了包罗万象的素材资源,直接影响和丰富了文学艺术的表现内容,扩展了文学艺术的表现范围。
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人类探索自然的能力日趋增强,从而大大拓展了人类的认知视野。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使得全世界的资源全部共享,目前,Internet己成为世界上资料最多、门类最全、规模最大的资料库。不管在世界什么地方,只要坐在微机前,都可以从Internet分布在世界各地计算机上浩如烟海的文件中找到所需文件资料和素材,或者至少对你提供这种文件的相关信息。Internet突破了空间和时间的限制,在更大的范围内服务于社会。文艺创作者能够在浩瀚的素材资源中获得大量的间接经验和审美感受,有利于激发文艺创作者的创作灵感,从而对其自身的创作起到了积极的启发与推动作用。
二、数字技术对创作思维和创作观念的影响
随着数字新技术和网络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人们正快步进入现代技术文明的新时期,网络虚拟空间的引入,现实和虚拟世界的交错,引起人类社会物质文化及精神文化的革新,人类的学习、工作、生活以及交往方式和节奏都在改变,文学艺术的思维深度也不得不进一步拓宽和立体化、多样化。
文学艺术家作为创作主体,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和洞察力,文学艺术作为时代的影子,在时刻关注着世界的一切变化。《技术帝国》一书的作者特意发出了一个警告,他说:“我们所面临的21世纪将越来越受制于世界的数字化。”社会各个行业也都在积极迎接数字化的变革和洗礼,文学艺术更是毫不例外。英国著名美学家克莱夫・贝尔认为,艺术和宗教都同属于幻想的领域,情感的领域,科学则属于现实实证的领域,理智的领域。而今数字图像处理技术与理论的推广与应用,文学艺术与科学技术联姻,感性思维与理性思维紧密结合于文学艺术的创作思维当中。
现实与虚拟的碰撞,极大的影响和改变了人们的认知形式,同时也使人们产生了新的审美取向。在审美感受中,美和新是联系在一起的,任何一种美好的艺术方法一旦停止发展陷于重复,就会在读者和观众心理中引起疲倦,文学艺术家只有紧跟数字技术化时代的步伐,不断变异和更新自身的创作思维和观念,才能保持最大的审美价值。
三、数字技术对创作方法的影响
“数字”或“数字化”揭示了计算机工具的本质,是指直接利用计算机技术来完成的工作,其着眼点在于工具本身。计算机技术的应用,为文学艺术的创作表现提供了新的方便快捷的技术手段。相对于传统文学艺术作品创作它在编辑、表现、传播、存储、复制等各个方面都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形成了科技美与文学艺术美的融合,它使得许多思维想象变为视觉审美呈现,冲击人的视觉神经。
通过数字技术收集、整理、保存、加工、编辑、展示、研究各类文学艺术信息,数字技术介入了文学艺术的创作过程,成为文学艺术的一部分。人们可以利用数字技术来创造文学艺术形式的整个过程。传统的作为语言艺术的文学,阅读鉴赏的方式是线性的由点到线到面,数字图像处理技术的应用则使许多想象中的画面具有直观性、整体性和多元性。然而数字技术的创作方法引入到文学艺术的创作当中直接冲击文字的表现功能。
四、数字技术对创作形态的影响
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对文学艺术的创作形态产生了质的影响和改变。数字科学技术的发展为文学艺术的表现提供了新的物质手段和技术手段,使文学艺术作品更富有表现力,也促使了新的职业人群和新的艺术形式和艺术种类的产生。例如:网络文化、自由撰稿人和数字艺术专业。
数字科学技术在文学艺术创作形态中的介入,促使文学艺术的表现形式在更大程度上向视觉艺术形态的转变,同时促进了数字艺术的发展。数字艺术是一种以技术为主导表现的艺术,是建立在技术的基础上并以技术为核心的新艺术,广义的理解就是艺术的数字化。狭义的数字艺术,是指以数字科技的发展和全新的传媒技术为基础,把人类理性思维和艺术感觉巧妙融合一体的艺术。数字艺术作品必须在实现过程中全面或者部分使用了数字技术手段。
通过数字媒介,数字化后期合成技术使得许多幻想画面呈现视觉上的可能,数字虚拟现实能使人造事物像真实事物一样逼真,甚至比真实事物还要逼真。使艺术的各种成分,如:声、光、色、画、镜头、语言文字交融成一体,从而给人一种审美的共通感。这种审美的共通感是我们单纯在书面语言的文学作品中无法获得的。在当今数字化时代,许多传统经典的文学艺术作品经过数字化技术的加工也正以一种全新的艺术形态又呈现在人们眼前。如:《西游记》、《红楼梦》、数字电影京剧《对花枪》、《指环王》等。
五、数字技术对传播手段的影响
数字传播媒体的应用及普及,便捷的收集、整理、保存、加工、编辑、复制、展示和运输,使得文学艺术的传播手段由静态转为动态、由单一转为多元,由二维转为多维,它创造了新的审美活动形式,为文学艺术的传播提供了更为广阔的时空。
数字技术对文学艺术传播手段的影响,最重要的表现在于文学艺术的电子媒介化倾向。随着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数字通信技术的高速发展与融合,艺术作品的表现、传播和体验都能在技术上很容易地融合在一起。传统的纸质媒介、广播、电视、电影快速地向数字音频、数字视频、数字电影方向发展,与日益普及的电脑动画、虚拟现实等构成了新一代的传播媒体,即:数字传播媒体。数字传播媒体技术介入了文学艺术的创作过程,成为文学艺术的一部分,同时也大大加快了信息传递速度与广度,创造了新的审美活动形式。2008年北京奥运会以及残奥会的开幕式的呈现即是文学艺术数字化传播的典范,为人们呈现了一场文化艺术的视觉盛宴。
但是,数字传播媒体技术对传统信息传媒形成强烈冲击。《数字化生存》的作者尼葛洛庞帝认为,人类的每一代都会比上一代更加数字化,从事与信息相关事业的人,如果不及时进化到数字化时代,就会失去生存的权利。在美国,“如何才能拯救报纸?”已成为当下美国报界最热门的话题之一。
当然,数字科技的发展促进了文学艺术的发展,但同时数字化本身也是一柄双刃剑,对文学艺术也产生了某些消极的影响,如:数字技术的复制性和仿真性与文学艺术独创性的矛盾、数字世界的全球化与艺术的民族本土化的矛盾、技术理性与审美情感教育的矛盾,及文学艺术的商品化倾向、对某些传统文学艺术表现形式的毁灭性的改变等等,同样也值得我们深思。而我们更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文学艺术的审美教育作用,最大限度地认识和运用数字科学技术,去防止数字科技给人们带来的人文精神缺失、审美趣味庸俗化与心理疾患蔓延等负面影响;用好数字科技这柄剑,让文学艺术真正地发挥它的审美教育作用,让世人在满足物质需求的基础上达到精神的愉悦与审美的满足,让人类的发展再登上一个新的台阶。
参考文献:
[1]杨建民:《艺术感觉论》,人民文学出版社,1989。
[2]张佐邦:《文艺心理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3]朱 狄:《美学・艺术・灵感》,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
[4]谭好哲、凌晨光:《文学之维:文艺学的历史、现状与未来》,山东大学出版社,2003。
从著作权(版权)法角度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保护,首要的问题是明确划定民间文学艺划定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划定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范围,应该把握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既不能像《班吉协定》那样过于宽泛,也不应当仅限于语言形式的民间文学而使之过于狭窄。如前述,《班吉协定》附件7的规定,表明了民间文学艺术的表达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是这种划分方法,对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显得过于宽泛,如此复杂的内容由著作权法来规范,有点不切实际。有些内容不能也没有必要纳入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因为有些内容应当属于公有领域,不应当享有任何专有权,如天文学方面的知识;有一部分是不能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但可能受工业产权法保护,如技术知识;有些可能属于文物,通过文物法保护,如宗教礼拜的地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在我国法律中还没有明确界定过,《辞海》、《中国大百科全书》也无“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辞条可查,但是,这两部权威性工具书对“民间文学”作了明确的界定。依照《辞海》的解释,民间文学“指群众集体口头创作、口头流传,并在流传中不断有所修改、加工的文学。包括民歌、民谣、神话、传说、故事、童话、谜语、平话、谚语、唱文、说唱、戏曲等形式”[1]由我国著名的民间文学家钟敬文先生撰写的《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国文学卷》民间文学辞条,认为民间文学“作为一种学术名词,包括散文的神话、民间传说、民间故事、韵文的歌谣、长篇叙事诗以及小戏、说唱文学、谚语、谜语等体裁的民间作品。”[2]
上述观点,实际上只涉及到语言形式表达的民间文学艺术,排除了以其他形式表现出来又确属于民间文学艺术的情形。比如中国京剧人物造型、民族服饰、川剧的变脸艺术、湖北荆州的皮影、陕西的剪纸等。如果将这些项目排除在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范围之外,对它的使用意味着就是自由的,引起来源地群体不满的大量复制恐怕就难以避免,在国际贸易中,也会使我国处于不利的地位。1982年6月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日内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部召开各国政府专家委员会会议,会议通过的《关于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现方式以抵制非法利用和其他不法行为的国内法律示范条款》(以下简称《示范条款》),将民间文学艺术的表现形式细分为四类。第一类语言形式:民间故事、诗歌、谜语;第二类音乐表现形式:民间歌曲、民间器乐曲;第三类动作形式:民间舞蹈、戏剧和各种仪式的艺术形式;第四类用物质材料体现的形式:单色画、彩色画、雕刻、雕塑、陶器、镶嵌、木雕、金属器、珠宝、编织、针织、纺织品、地毯、服装、乐器、建筑形式。[3]
笔者认为,可以借鉴《示范条款》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可将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范围规定为在我国领域内,由我国某社会群体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集体创作出来,经世代相传的文学艺术形式,具体规定为以下四种形式:(1)文学的表现形式,如民间故事、民间歌谣、民间谚语、民间谜语、民间诗歌等;(2)音乐和戏曲的表现形式,如民歌、民间乐曲、民间曲艺、民间戏剧等;(3)动作的表现形式,如民间舞蹈,民间宗教仪式等;(4)有形的表现形式,如民间工艺品、民间绘画、民间雕塑、民间服饰、蜡染、刺绣、编织、民间建筑等。[4]这四种形式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形式并没有质的差别,当然,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上述保护范围中属于纯实用的民间习俗、科学知识,技术技巧、民间游戏的规则和方法、历法、民间工艺品的制作工艺等并不应列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范围之列。第二,以物质形态固定并已出版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应排斥于保护范围之外。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于1886年缔结,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国际条约之一,其在1967年修订的文本中,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无作者作品”的一种特例处理。该公约第15条第4款规定:“对作者身份不明但有充分理由推定该作品是本同盟某一成员国国民的未出版的作品,该国法律得指定主管当局代表该作者并有权维护和行使作者在本同盟成员国内之权利。”虽然这一规定并未提及“民间文学艺术表达”,而且其显然也包括不属于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未出版的、作者不明的其他作品,但这是到目前为止在国际公约中可能被解释应用于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保护的唯一法律规范。我国若将之限定于未出版的作品显然不合适。从20世纪50年代初开始,我国各级政府以及文化艺术部门组织了数以万计的人类学、社会学、民族学专家和文学艺术工作者,深入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抢救、搜集流传在民间的传统文化艺术。
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政府又投入了大量资金和人力物力,搜集整理各民族民间文艺资料,编纂了《中国民间歌曲集成》、《中国民族民间器乐曲集成》、《中国民间故事集成》、《中国民间谚语集成》等包括各民族文学、音乐、舞蹈诸门类的10大文艺集成,共计整理出版310卷,全部出齐约450卷,总计约4.5亿字。[5]文化部已经于2003年初启动了中国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该工程将历时10年,将用文字、录音、摄影、摄像等现代技术立体地记录中国民间文化,全面调查、登记和出版中国民间美术作品,拍摄与制作中国民俗文化的音像制品,建立中国民俗图文资料数据库等。如果根据《伯尔尼公约》的规定将上述物质化并已出版的成果排除在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保护范围之外,一来需要流传于民间的需要特别保护的民间文学艺术恐怕寥寥无几了,二来将已经出版了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按一般作品遵循《著作权法》的规则,也违背了民间文学艺术实施特别保护的初衷。第三,文学艺术创作的民间文学艺术的素材不宜纳入著作权保护的范围。这里所说的素材,是指创作者从民间中摄取而来,尚未经过提炼和加工的原始的、内容零散的材料。如果把素材置于著作权保护之下,归一定主体专有,则将妨碍文学艺术的创作,违背了《著作权法》关于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发展与繁荣的立法宗旨。
多年来,无论中外,确有人以“采风”的名义,把已经形成作品的民间文学艺术,作为自己的“创作成果”发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特别法应当对之加以禁止。尚未形成作品的民间素材,则任何从事创作的人在“采风”中可以搜集和利用。如果把这种活动也划入被禁止之列,文艺创作的“源”就被截断了。[6](P87)虽然划清民间文学艺术素材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界限,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但可以肯定的是,对内容零散的素材进行条理化、系统化的整理,不改变艺术风貌,不随意改变它的主题、人物、情节和语言,不将个人的主观意识渗透其中而形成的整理本,则是实实在在的作品,应当归属于特别法保护的范围了。与整理本相关的是改编民间文学艺术的原生作品而产生的作品,也应成为著作权法特别法的调整对象。但是改编本的基本内容毕竟属于民间文学艺术,这就决定了需要通过特别法对改编者的著作权作一定的限制,如果权利主体可以任意处分作品,类似某艺术家“卖断民歌”的事件可能随时都会发生,构成我国民族文化遗产的许多民间文学艺术将会被“合法”地买断,造成民族和国家利益的损失。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的主体
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主体,是以著作权法的特别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必须要解决的又一问题。有人主张权利主体为国家,有人认为权利主体只能是有关的群体、居民团体或者民族,也有认为,应当成立一个专门的组织,由法律直接规定其作为权利主体,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笔者认为,较为适宜的做法应当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产生它的群体,由各级政府行使其著作权,文化行政部门为政府行使著作权的具体部门。
虽然民间文学艺术来源于某个群体,但是该群体不宜作为行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的主体。民间文学艺术最初的创作者可能是某个人,但是在长期的流传过程中,经过人们的不断加工,创作者的个性特征被淡化甚至不复存在,逐渐演变为某一地区或某一民族的作品。由于最初的创作者无法确定,从理论上讲,这一作品只能在事实上属于产生它的某个民族或某个群体,但是群体作为一个整体,无法行使著作权。由该群体中的个人代表这个群体行使著作权,其结果是难以想象的。另外,随着民族的迁徙和交融以及民间文学艺术的不断传承,其流传范围已不限于某个地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来源群体虽然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一个地区或一个民族,但有些民间文学艺术已成为多个民族共同的传统文化遗产,典型的例子莫过于《格萨尔王》。这部世界著名史诗广为流传于、青海、四川、云南、甘肃等藏族群众居住地,也流传到蒙古族和土族等少数民族地区,同样成为这些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的组成部分。
如果只是简单地规定权利主体是民间文学艺术的来源群体,反倒会使民间文学艺术得不到真正的保护,甚至可能出现不同地区民族、群体之间的利益之争,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的事实主体不能行使著作权,就需要由一定的组织代为行使。但是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的根据并不取决于法律的规定,而是来自于著作权人的授权。建立起具有集体管理组织性质的民间组织,又如何获得授权呢?由产生民间文学艺术的群体中的个人代表这个群体授权于民间组织是难以想象的,从现实情况看,我国也没有产生民间文学艺术的群体的组织,自然也就无法由某种组织进行授权;法律直接规定授权于民间组织,无疑是承认国家为行使著作权的主体。较为适宜的做法,就是从法律上承认产生民间文学艺术的群体是著作权的主体,但是从利于操作的角度,行使权利的主体应当是各级政府,代表各级政府行使权利的,为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当产生这些作品的群体中的某个个体认为其他个人或组织侵犯其精神权益或经济权益时,都可以向文化行政部门提出主张权利的申请,由该文化行政部门代表国家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请求。我国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的司法实践,实际上也已经承认了政府的权利主体地位。
中国首例审结侵害民间文艺作品著作权案——《乌苏里船歌》案,原告为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法院经审理认为:四排赫哲族乡政府既是赫哲族部分群体的政治代表,也是赫哲族部分群体公共利益的代表,在赫哲族民间文学著作权可能受到侵害时,鉴于权利主体状态的特殊性,为维护本区域内赫哲族公众的权益,在体现我国宪法和特别法律关于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的原则,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原告作为民族乡政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讼。
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的权利内容与限制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提供保护的基本要求是:一方面要防止滥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另一方面要鼓励和使人有进一步发展、传播和改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自由,以创作新的优秀作品。而要在这二者之间保持适当的平衡,就要求明确著作权主体享有何种权利以及权利受到何种限制。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著作权法 法律保护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内涵分析
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我们发现作品的定义是要求“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这些要求显然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界定有很大的难度。
我们知道大部分知识都是一代一代传下来的,但其不断地发展和创新出新的知识。以民间文学艺术的历史题材创造出来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原先的素材是分开的,具有确定的创作主体和特定的表达形式,但是这两者之间有时重叠性比较大,界限模糊,难以区分。这是我们探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也是我们进一步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规制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
刘春田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由某社会群体(而非个人)创作的流传于民间的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建筑、立体艺术、装饰艺术的文学艺术形式[1]。笔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特定民族或区域的社会群体集体创作,通过口传心授、模仿等方式,在本区域内世代流传的、反映本地域的传统文化、风俗习惯、群体特征、自然环境等特有成分,又不断的为群体发展的文学艺术作品。列举式规定可吸收和借鉴《示范法条》的典型表现形式,具体表述为:1)故事、诗歌、谜语、谣谚、传说、寓言、神话以及其他口头或书面民间文学作品;2)民歌、戏曲、器乐以及其他以音乐形式表达的民间艺术作品;3)舞蹈、游戏、民俗活动以及其他以活动形式表达的民间艺术作品;4)皮影、剪纸、绘画、书法、服饰、器具、代表性建筑以及其他以有形形式表达的民间艺术作品。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不确定的权利主张主体
民间文学艺术体现的智力创造成果是一个群体的,而不是任何特定的个体,它“最原始的创作者可能是某个人或某几个人,但是随着历史的推移,它逐步变成了某一地区、某一民族整体的作品,其作品所有权和著作权应该属于产生这些作品的群体,而不是任何特定的个体”[2],这会导致谁是真正的权利主张者的问题。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整个民族或地区的文化财富,“有些民族或群体认为属于本民族的作品或宗教仪式是神圣的,不愿为外人所知,若随意发表,不论其赢利与否都会严重损害该群体的精神利益”[3]。
(二)保护时间不易确定
现在各国是对于一定的知识产权予以一定年限的限制,但是民间文学艺术由于其自身价值形成的特殊性,简单地规定一个期限非但不能给予保护,这样会使相关的权利合法地被免费使用,原因就在于其在时间上的续展性和主体的不确定性。我们知道民间文学艺术是世代相传的,民间文学艺术所形成的价值是一个集体在漫长的时间跨度内形成的,每一历史单元都是文化的传播时期,也是再创作时期,因此很难认定它的保护期的起始点和终结点。
(三)保护存在很大局限性
首先,民间文学艺术就是一个民族的人创造出来并在发展中不断完善的,它存在和发展的根基就是它的广泛性、开放性,民间文学艺术更多所体现的是其群体的文化特征,注重这种文化能否得到持续存在并受到他人的尊重和认可,不被歪曲和随便利用。另外,运用知识产权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核心就在于经济权利的确立、合理的商业利用及市场价值。民间文学艺术作为特定群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又无法行使专有权是令人遗憾的,特别是与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所提出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乃至于传统知识和遗传基因等传统资源的初始意图不同。
(四)新作品与原作品的差别性
第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集体性质,创作主体具有不特定性,但是运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再创作的作品其权利主体是明确特定的,他们根据其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理解,经过改编整理,创作出的作品在表现形式上区别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体现出创作者的个性特征。第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形成于民间,具有长期性,而再创作作品是“作者在运用已有的民间文学艺术的基础上产生的,它的产生必须依赖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4],它们是源与流的关系。第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经历几代人的发展完善过程中,不断地注入新的内容,虽有创新,但还保留着原有风格特色,而再创作作品想要受《著作权法》保护,必须具备一定的独创性。因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根据其进行再创作的作品的区分把握也是需要解决处理的一个问题。
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建议
(一)明确著作权的主体
针对主体不确定的问题,我们可以在民族聚居地或地方设置例如××民族理事会、研究会、××地区会所等形式,来研究整理本民族本地区的民族文学艺术作品,从而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得以保护并发扬光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内容广泛、博大精深,根据其内容、表达形式、体现的特色等可以明确属于某个民族的传统文化的,如某个民族特有的民间习俗、故事传说,像属于全体赫哲族群众的《想情郎》等,可以由该民族的理事会、研究会来代为行使整个民族对此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等权利,国家可以规定文化行政部门主管该项工作,各民族理事会可以将本民族特有的文化遗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等经过整理,报经文化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二)明确改编者的权益
我们可以由国家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受任何人的歪曲、篡改和丑化,鼓励改编整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但是改编者和整理者对其改编整理后形成的新作品必须注明来源出处,并且要向一定的部门支付一定的许可使用费。任何人都不得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据为己有,也不得反对他人对其重新进行改编和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基础上进行再创作的个人或组织,应尊重产生该作品的民族或群体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不得歪曲原作品,不得给产生该作品的群体造成精神伤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或经改编创作而形成的作品不得向外国人卖断著作权。同时私人、集体所有的非常重要的民族民间文化资料和实物,坚决禁止出售或转让赠于给外国人。
(三)无期限保护
《著作权法》第2章第3节“权利的保护期”中规定了权利保护期为作者生前及死后50年,合作作品到最后死亡的作者的死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这都有明确的期限。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它在历史长河中不断的经人们改进,再创作流传数年,认定它的起始与终结不易,以至无法从事实上来确定它的最后一个创作者,来确定它的保护期限了。而且,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一个民族、是中华民族宝贵的文化遗产,我们不能抛弃丢失它,更不能确定一个期限来保护它而其他时间任由他人任意践踏它。因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从事实上和民族感情上来说,它的保护期限都应该是无期限,无期限保护我们丰富多彩、宝贵的文化遗产。
(四)使用上采取许可使用和收费制度
让文化行政部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它也可以将其部分权利下放由各民族理事会、研究会来许可,但是要向有关部门备案登记。另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收费。明确属于某民族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使用费用由该民族理事会收取,提取其中少量部分上交国家文化行政部门,该许可使用费除支持理事会的基本运作外,主要用于宣传和弘扬民族民间文化,组织专业人士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整理和研究,采取各种方式进行传播,使更多的人知道了解它,还可以与地方政府等联手搞项目,像建旅游基地、度假村,让游人身临其境感受某个民族的民族风情等。
面对保护传统的民间文化这一公众性课题,一方面,要利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在传统知识和知识产权相结合方面作出应有的贡献。另一方面,应积极地在知识产权制度以外,运用多种法律诸如文物保护、旅游管理等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以及公共政策的扶持如少数民族民俗文化、民间传统文化资料的收集、整理、保存等项措施,更重要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不仅是商业上的开发和利用的,而是以保持、尊重与弘扬为直接目的。
参考文献:
[1]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57.
[2]李建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条文释义[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
[3]刘心稳.民间文艺作品:呼唤立法保护[j].时代潮,2003,(3).
[4]王鹤云.民间文学艺术的版权保护制度[eb/ol].sipo.gov.cn/
一、舞蹈编导的分类
舞蹈编导可以分成很多不同类别,按照表演形式不同,可以将其分成综合性、庆典型、商业型以及广场型舞蹈编导。其中,综合性舞蹈编导主要承担不同专业类型的创作,不仅要独立一个人完成对单人舞、双人舞的编排,同时还要进行三人舞、集体舞的编排,这种类型的舞蹈编导通常为舞蹈艺术院校、各大演出团体服务;庆典型舞蹈编导的工作主要是组织不同类型的庆典节目,在各种庆典中担任舞蹈编导,编排的舞蹈内容存在较强的针对性,往往需要借助比较精致的艺术表现手法进行舞蹈的编排;商业型舞蹈编导需要为商业演出团队服务,从编排形式上需要突出产品,在舞蹈内容的编排上要求较低;广场型舞蹈编导则主要编排广场舞,编排的舞蹈动作具有较强的一致性,并且要求具有良好的整体效果,另外,此类型的编导还需要在不断练习的过程中给予舞者指导,工作量非常大。
二、文学艺术在舞蹈编导中的作用
舞蹈是一种和人们的现实生活紧密相关的艺术形式,它的观赏性极强,需要获得观众在观念上的认可,然而要想达到这一目标,就必须在传统舞蹈艺术形式上守正创新,比如,秧歌、花鼓灯民族舞,近年来都得到了重新编排,编排后舞蹈本来的特点保持下来,同时也更加符合现代人的欣赏观念,获得了非常好的效果。进入改革开放以后,现代社会的信息技术非常发达,人们可以接受的新鲜事物越来越多,舞蹈审美能力上也有所提升,这种情况下舞蹈编导一定要关注舞蹈的审美效果,并且持续关注广大观众的审美观念,这样才能推出更多优秀的、为人接受的舞蹈作品。此外,舞蹈编导们最终追求的目标在于舞蹈效果,在编导舞蹈的过程中,不管是营造舞蹈意境的过程,还是编排舞蹈细节的过程,其最终目标都在于获得好的舞蹈效果,比如,《千手观音》多年来为人们所熟知,每次表演都能为人们带来心灵上的触动,其在编导上可算是做足了功夫,因此达到了非常好的舞蹈效果。由此可见,在舞蹈编导过程中应用文学艺术,不仅可以激发出舞蹈艺术的创新点,同时还有助于提升舞蹈的审美效果,有助于舞蹈整体效果的提升。
三、舞蹈编导中的文学艺术表现策略
(一)舞蹈编导中的语言艺术
上文提到,舞蹈编导的类型是多样化的,主要有综合型、商业型、庆典型以及广场型灯舞蹈编导形式,从编排、设计以及表演等环节来看,舞蹈编导都要参与进去,这样才能时刻对舞蹈的呈现效果有一个好的掌控。伴随人们审美水平的不断提升,舞蹈文学艺术的表现力强弱开始成为一个重要的欣赏点,所以文学艺术表现手法的运用就显得尤为重要。语言艺术为舞者表现其身体语言、文学台词提供了有利渠道,决定了广大观众获得这样的感官体验。舞者的神态、动作都要与文学台词所体现的情感基调吻合,要在身体语言中为人们传达出一种意境,在背景音乐、文学台词的呼应下,舞蹈作品将会更加富有灵性,从而将舞蹈艺术的魅力充分表现出来。从舞蹈领域来看,身体语言就是舞者为观众传达舞蹈作品内涵最为主要的一种方式,舞者通过自身舞蹈动作所传达出的意境,可以将舞蹈作品背后的思想情感充分表达出来,为观众传达出舞蹈作品的深层次意境。例如,《山楂树之恋》舞蹈中,两位舞者在文学语言与背景音乐的映衬下,通过富有张力的动作把故事情节充分展现出来,整个舞蹈的过程展现了非常浓烈的文学艺术气息。再如,《孔雀舞》在编排过程中,舞蹈编导娴熟的连接各舞蹈动作,把孔雀的日常活动、飞翔、求偶等都表现了出来。而《梁祝》在安排舞蹈动作时,又依据故事情节的发展变化,把在人物之间发生的故事、对话等编排出来,动作表现更加灵活、连贯。
(二)舞蹈编导中的抒情和叙事
舞蹈编导需要利用自己“舞蹈的眼睛”分析生活中的感受,其专业职能非常明确,不仅眼光要透露出“动作感”,同时还要强化“拖情于物”,从事物的外部形象到内部性格,都要为其赋予想象的意蕴。同时,舞蹈编导的模仿能力也要很强,这样才能将其创作思路更好地指向现实,完成编导的“第二转化”,从文学式感受到动作式感受的一种转化。从本质上来说,舞蹈是一种抒情的艺术,很早以前,古人就在舞蹈的抒情性上有所研究,他们将舞蹈看作是抒感的一种最高形式。从表演形式上来看,舞蹈多采用比拟或者象征等手法,以非常优美的动作将情感抒发出来,使观众从舞蹈中体味到这种情感,而并非是依靠台词或者复杂的故事去感受背后的情感。例如,《荷花舞》是陈爱莲创作的舞蹈,它以美妙的手段和优美的动作为人们传递出一种飞一般的激情,使观众透过音乐般的旋律和绘画似的意境,感受到了有血有肉的形象,体会到了一种很难用语言表达出的强烈的情感,激发出了人们对祖国河山、对大自然,乃至对和平的强烈的热爱之情。有一些舞蹈是没有任何台词的,只是单纯地通过音乐、场景来烘托、配合,这种舞蹈表达情感的天地更加广阔。例如,《天鹅湖》的第二幕,舞者通过一系列的动作生动细腻地展现了主人公从恐惧、提防和抵御,到放心和信赖,最终萌发出爱情的复杂的情感变化,表现出了非常强烈的感染力,创造了一种“此时无声胜有声”的效果。
(三)舞蹈编导中的虚拟象征与假设
舞蹈表演过程中更多的是为人们呈现出一种虚拟性、象征性的表现过程,因此,虚拟性、象征性自然成为舞蹈编导的两个重要特征,在舞蹈表演中,舞者的动作和姿态代替了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言行,用台词代替人们的交往,这本身就体现了一种虚拟象征,而这种虚拟象征的基础就是人们的现实生活,或者说台词凝练的反映出了人们生活的本质,舞蹈也由此得到了观众的承认与赞赏。例如,《绳波》的道具是一条绳子,伴随情节的推进,这一道具被赋予了不同的含义,当舞者将绳子抽成圆圈并滚向对方,绳子就是爱情的信息,当舞者跳跃着、旋转着把绳子缠上身,它又成了连接命运的纽带,三个人一同欢快的跳绳,它又为人们呈现出了充满了天伦之乐的三口之家,当绳子抖动起来,它则象征了二人的内心冲突与情感波澜,此时孩子在父母的夹缝中求生,在绳网之中挣扎,最后父母反目了,绳子两端各自牵着父母一方,孩子在绳子上面孤苦伶仃。虽然这个三人舞只有短短几分钟,但却用象征和虚拟的手法激发出了观众在情感上的涟漪,伴随着舞蹈情节的推进,观众的情感也跟着牵动起来,引起了人们的联想和反思,不仅使人们得到了情感上的满足,同时在舞蹈构思上也站住了富有哲理的立意。在诸多艺术形式中,舞蹈是最为特殊的一项艺术,它和话剧、电影都不同,在其中发生的一切都要与人们的日常生活不同。例如,《水》舞蹈中舞者边旋转边挽发,《金山战鼓》中舞者要跳到鼓上手舞足蹈,从生活逻辑去看这些动作,会感觉舞者的所有动作都是虚假的,但是当真正走入剧场之中以后,去仔细欣赏,观众们就不会再这样想了,他们会去仔细欣赏舞蹈的动作,从中获得美的感受,体味艺术的情趣。因此,生活想象与艺术现象不能等同,一般的艺术现象与舞蹈的艺术想象不等同,观众希望舞蹈可以用一种本行的手段去描绘出别样的生活。与其说舞蹈艺术是虚假的,不如从特定意义上去看待,虚假不等同于假设。
(四)舞蹈编导中的寓意与哲理
一部优秀的舞蹈作品,不仅要再造型、功底以及服装道具等方面都要做到上乘,同时还要为观众传达出非常深刻的内涵,也就是说要有一种意境美。舞蹈编导或者可利用一种寓意手法把作品中的生活表象、情感内涵交汇到一起,以达到一种形神合一的效果,给观众营造出一种耳目一新的感受,使其达到情感上的共鸣。具体来说,舞蹈编导在使用寓意表现手法时,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内容。1.寓舞蹈的意境美于形舞蹈的外观美会寓于动作形象之中,这种意境美往往要通过舞蹈形象表现出来,因此,缺少了形就谈不上舞,也就更谈不上意境美了。例如,《雀之灵》在创作过程中非常突出“形”,在朝露晶莹的晨光下,一只白孔雀飞来,此时舞者通过动作将一只孔雀鲜活地呈现在观众面前,它的每一次蹦跳、飞翔,舞者的每一次手臂挥舞,都为观众呈现出了对生命的热情,展现了对未来美好生活的憧憬,达到了一种托物寓意的良好意境。2.寓舞蹈的意境美于意从舞蹈艺术的角度来说,意念为舞蹈提供了动机,意向则作为舞蹈的特征而存在,意境呢,就是舞蹈的目的了,如果能够以舞美动作将这些表现出来,那么人们就能够体会到一种别样的感受,从而达到一种寓舞美于意的境界之中。例如,《两棵树》是杨丽萍演出中的一支舞蹈,从这支舞蹈的意境上来看,可以说它的魅力是无穷的。傣族是一个能歌善舞、生活在山清水秀之地的民族,其作品表现出了一两棵树如同恋人一般,通过舞者手臂的旋转和缠绕,为人们呈现出了热带密林之中婆娑树叶刚柔、挫扬、张弛的动作,从中联想到一对形影不离的情侣,他们相互呢喃、倾诉、眉目传情,将舞蹈推向了一个。同时,这一舞蹈作品还跨越了时空和表象,为人们传达了一种深层次的、广泛的联想。观看了这一舞蹈作品的人们都对它赞不绝口。3.寓舞蹈的意境美于情舞蹈艺术以表现人的情感为宗旨,只有当它具备了情的时候,才能达到展现自我、使观众有所感悟,进而引发其共鸣的目的,相反一旦舞蹈作品脱离了情感,那么就成了杂技或者体操一类运用人体技巧的表演,也就改变了舞蹈艺术的本质。《咱爸咱妈》是一个著名的舞蹈作品,它在表现情感上就非常突出,它用一根竹竿当作承担物质的精神担子,用“情”将这根杆子牵引起来,整个舞蹈的动作都没有丝毫哗众取宠的意味,完全体现了一种对“情”的叙述和铺陈。在该舞蹈中,夫妻二人相互依偎、扶持,一同承受着来自于生活的重负,他们从年轻到年老,人生道路上的所有坎坷都在他们的相视一笑中过去,在相互体贴、相互关爱中那些艰辛在关爱之中转换成为共度一生的诺言。最后,爸爸妈妈老了,他们平和、满足,那根象征着人生责任的竹竿仍然连接着他们。这一舞蹈作品所表达的情感非常自然、朴实,在平凡之中为观众带来了强烈的震撼。
(五)舞蹈编导中的形象化艺术特点融合
在舞蹈编导过程中,对形象化艺术特点进行融合,体现了装饰性的作用,可以很好地展示出舞蹈的整体特征,使舞蹈动作看起来更为自然、协调。一方面,将形象化舞蹈艺术融合起来,主要采用的表现方式是虚拟、夸大舞蹈的形态,例如,《山楂树之恋》中设计了大量的旋转、跳跃等动作,通过这些动作表现出恋人从相识到相知,再到相恋,这些不同状态下人物内心情感的变化。这种编导方式的应用,在舞蹈之中起到了很好的渲染、连接舞蹈动作的作用;另一方面,在对舞蹈进行编排的过程中,还可以利用一种虚拟“缩小”的方式,更加细致的把舞蹈中的情感表现出来,例如,《惊鸿一瞥》中,通过多样化呈现手臂、转身等动作,乐曲之中隐藏的情感变化都可以展示出来。虽然整个舞蹈动作都没有以夸张和细微的动作为陪衬,但从整体上来看舞蹈动作是非常流畅的,而且充满了美感。在舞蹈编导中融合不同文学艺术形式,不仅可以在艺术展示方面起到很好的效果,同时还能起到点缀、修饰的作用。
四、结语
摘要:民族的文学艺术都不同程度地带有自己浓郁的民族特性。每一个民族,不论大小,都有它自己的,只属于它而为其他民族所没有的本质上的特点、特殊性。每种艺术形式作为一种文化载体一代一代地传承和发展下来,深深地烙上了民族的印记。尤其是语言、表演和造型艺术等方面,凸显了民族文学艺术的民族性格。民族文学艺术成为全人类文化宝库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关键词:民族文学艺术语言艺术表演艺术造型艺术
民族文学艺术起源于人类社会的劳动和多种社会需求,一个民族本质上的特点充分蕴含在文学艺术的内容和形式之中,“每一个民族,不论其大小,都有它自己的,只属于它而为其他民族所没有的本质上的特点、特殊性。”①所谓的民族性格是指一个民族在共同的文化背景和特定的社会文化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对现实的稳定的、共同的态度和习惯化的行为模式。我们平时所说的基本人格类型、民族性以及社会性格等概念,就是指民族性格。
民族文学艺术可分为语言艺术(指神话、童谣、故事、谚语、文学等)、表演艺术(主要指音乐、舞蹈)、造型艺术(指绘画、雕塑、工艺美术、建筑、服饰等)和综合艺术(指戏剧、电影)等几大类型。每种艺术形式代代传承和发展,都深深地烙上了民族的印记。
一、语言艺术
文学是一种语言艺术,是社会生活在作家头脑中的间接反映。一部优秀的文学作品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一个时代、一个民族所特有的精神风貌。
文学所具有的民族性格是受各民族语言、生活方式、精神信仰和神话传说的影响,这些影响又具体体现在文学作品的内容和形式等方面。以中国少数民族蒙古族文学为例。在蒙古族文学中,再现了“天苍苍,野茫茫,风吹草低见牛羊”的草原自然景象,“逐水草而居”的游牧经济形态,“毛毡帐裙”“食唯肉酪”的传统生活方式,使蒙古族文学散发着清新浓郁的草原生活气息和一种刚健雄浑之美。这种独特的文学艺术风格只能归属于特定的民族文化范畴,也只能在特定的民族生活土壤中萌生、发芽。反映了蒙古族独特的民族性和社会性格。
文学作家在运用形象思维进行创作时,总会把他所要塑造的人物性格注入民族精神,使整个文学作品渗透着本民族人民的共同心理素质、共同审美习惯和共同的情感体验。如屠格涅夫的《父与子》,托尔斯泰的《复活》《安娜·卡列尼娜》,果戈理的《死魂灵》《钦差大人》等众多作品,都成为脍炙人口的传世佳作。众多文学大师作品中的人物形象大多个性鲜明,人们既能够在作品中寻找到不同历史时期的鲜明的人物性格,又能够捕捉到该民族所具有的共同的民族性。
二、表演艺术
各民族的生态环境不同,历史发展的轨迹也不同,因此不同种族、文化和背景下的不同群体会形成迥然各异的表演风格,不同民族突显出不同文化的艺术表现形式。
1.舞蹈
舞蹈是以人体为媒介的表演艺术,它同歌唱一样在人类社会的初期伴随着人们的劳动和社会生活而产生。世界各民族的舞蹈是该民族历史、文化的标志之一,是民族风俗和民族生活的描绘和积淀,反映着本民族的民族心理、审美情趣和民族性格等文化现象。
在舞蹈形式的表演艺术中,朝鲜族舞蹈独具特色。鹤在朝鲜人民心目中是善良、纯洁、长寿的象征,是图腾崇拜的艺术形象。崇鹤心态经过长期的艺术加工与不断升华,形成舞蹈最基本的步态,这种柔韧、飘逸的鹤步充分展示出舞者典雅、飘逸、潇洒的风格,创造出不同的舞蹈境界。另外,朝鲜历史上曾多次遭受外来侵略,长期的反入侵斗争和抗暴斗争历练了朝鲜族人民勤奋团结、坚韧不拔、自强不息的民族精神,反映在民间舞蹈中就形成了内韧外柔、柔中蕴藏着刚劲的民族性格。
塔吉克族是中国古老的高原民族,塔吉克人民世代生活在高原缺氧、风雪严寒的艰苦条件下,因此塑造了他们淳朴乐观、不畏艰辛的民族性格。正因为如此,塔吉克人把鹰作为英雄的象征,并且把对鹰的崇敬和喜爱之情融入民族舞蹈的表演之中:舞者展开双臂,像雄鹰般的勇猛矫健;身姿的起伏舒展、快速变化又表现了鹰起隼落的跳跃和扶摇直上的连续盘旋。塔吉克族舞蹈浓郁的民族风格和艺术特色是受特定的生态环境、民俗生活和传统文化的深刻影响,承载着民族文化的各种要素,印刻着民族所独有的标志,是民族认同的语言符号。
2.音乐
音乐是在时间过程中展示的诉诸听觉的一门表演艺术,它的基本手段是用有组织的乐音构成有特定精神内涵的音响结构形式。音乐中体现的丰富情感反映了各个民族的劳动生活、审美情趣和民族性格,成为表现民族心理的特定符号。
肖邦的玛祖卡舞曲素材主要是以民间玛祖尔舞曲为基础的,表现了“人民的灵魂”。玛祖尔舞的音乐节奏通常是强烈多变的重音,它可以落在小节的任何一拍、两拍甚至有时落在小节的所有三拍上,最常见的是重音在第二拍。这些好像“顿脚”一般的强烈重音,活现出斯拉夫民族特有的民间舞蹈风格,形成鲜明的音乐气派和风格。
19世纪30年代至20世纪初叶,俄罗斯出现了一批发展本民族音乐的作曲家——“强力五人组”。在音乐上除了继承和借鉴西欧古典和浪漫主义音乐的风格传统外,主要强调在自己的创作中采用民族的题材和民族形式,描写民族的风土人情和民间神话传说,体现自己民族的审美心理、美好夙愿和民族性格等。正是有了这样一批民族音乐家,才使俄罗斯民族音乐由自立走向世界,确立了俄罗斯民族音乐在世界乐坛不可撼动的地位,成为人类共同的、世界性的民族艺术。
三、造型艺术
造型艺术又称美术,指用一定的物质材料塑造可视的平面或立体感性形式的艺术,故又称为“视觉艺术”或“空间艺术”,包括绘画、摄影、雕塑、建筑、工艺美术、服饰等。造型艺术带有显著的民族性格,集中反映了本民族对美的追求,在其作品中无不印着本民族精神的烙印。
1.绘画、雕刻
绘画、雕刻艺术在再现民族特有的生命形式时表现力尤为突出,传递了民族特定的文化背景、生产生活方式以及生理心理诸多内外因素交互作用的民族审美情感,昭示着生命之光、民族之魂。
狩猎游牧民族用极具民族风采的绘画语言来表现民族独有的情。素有“世界屋脊上的民族”之称的藏族,其绘画追求流动卷曲的纹样,浑厚朴拙的造型,强烈对比的色彩,奔放刚劲的线条,充分显示出人对生命之渴望和对大自然的膜拜心理,强化着民族审美情感。另外,蒙古族用动态美的审美心理来刻画造型,(转第133页)(接第141页)捕捉大自然中奔腾跳跃、雄伟健美的生命瞬间;用放纵粗犷的笔触,凝重简练的线条,厚实雄浑的墨色来泼写民族精神和抒发真挚情感。
新西兰的毛利雕刻文化是毛利民族文化精髓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毛利雕刻记载了每个部落优美的故事和对祖先神灵的崇拜,渗透了毛利不同时期的社会特征与鲜明的民族性格。毛利的木雕、骨雕与玉雕构思奇特、细腻而又粗犷,具有强烈的民族气息与浓郁的古老毛利民族的文化特征。
2.工艺、服饰
工艺、服饰等艺术,同样体现着大量的民族文化信息、价值观、智慧和情趣。以服饰为例,各个民族的服饰文化都具有自己鲜明的,能够反映本民族历史、文化特点的个性特征。这种特征表现在款式、原料,也表现在工艺、色彩、刺绣图案等诸多方面。
属于渔猎采集经济文化类型区的鄂伦春、鄂温克、赫哲族,其服饰上留下了高寒地带和原始森林地理环境的浓厚印痕。为了适应寒冷的狩猎生活,鄂伦春、鄂温克人一年四季都要穿袍服,他们厚重的袍服都要用狍皮、旱皮、鹿皮等制成,呈现出古朴、粗犷、稚拙的美。赫哲人的鱼皮服同样说明了这一点。他们沿江而居,其赖以生存的物质资源,也在赫哲族的服饰上打上了深深的烙印。赫哲族早年穿的衣服从头到脚都用鱼皮为原料,如鱼皮帽、鱼皮衣裤、鱼皮套裤、手套、子及鱼皮等。
而草原畜牧类型民族的服饰,形成了特殊民族风格。草原大漠和延绵起伏的高山为草原民族提供了纵横驰骋的广阔场所,培养了他们的粗犷豪迈的个性,尤其在服饰方面体现出色彩艳丽、纹样线条分明的风格。如蒙古族、藏族服饰原料主要源于牲畜的皮毛。为了御寒,服装大多以样式宽大、厚重为主,尤其是藏族大部分地区都穿以水獭皮、豹皮、虎皮为边,锦缎为面的羊皮袍,头戴金花帽、狐狸帽、红缨穗白毡帽等。可见,服饰艺术是民族在特定环境背景下的产物,更是民族心理、民族性格的外化表现形式。
结语
一个民族凭借什么可以被国际尊重,让世界认同?只有民族的本土文化才是对世界文化和人类文明的独特贡献,才能不为其他民族所取代。“一方水土养一方人。”文学艺术所具有的民族性格,不仅塑造了一个民族社会成员所独有的认知能力、审美心理、民族性和智力能力,强化了民族意识和民族认同感,更保持了世界民族文化的多样性。
注释:
①斯大林.与民族、殖民地问题.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377页.
参考文献:
[1]王军,董艳主编.民族文化传承与教育.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王宏建.艺术概论.文化艺术出版社,2005年版.第125页.
[3]方铁,何星亮主编.民族文化与全球化.民族出版社,2006年版.
[4]陈自明著.世界民族音乐地图.人民音乐出版社,2007年版.
[5]梁一儒,宫承波著.民族审美心理学.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一)影视艺术与音乐艺术的融合
新媒体时代影视艺术是伴随着社会的进步与科技的发展而兴盛起来的,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年代中,人们生活的苦与乐都会通过影视艺术作品得到反映。所谓的影视音乐是影视艺术与音乐艺术的高度融合,影视音乐能够以抽象、概括的思维来体现影视的中心以及主题思想,从而赋予影视艺术崭新的生命力。分析众多的影视作品,我们不难发现古典的交响乐一直以来是影视作品中常用的音乐,在不同年代的影视作品中都可以得到体现,像动画片《猫与老鼠》中,不仅实现了影视艺术与音乐艺术的融合,而且也实现了古典音乐与现代音乐的融合。在广袤的音乐时空中,持久绵延的音乐与瞬时音乐是影视作品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这两种音乐风格各异,从它们不同的音乐风格中,我们能够认识到多种的社会形态,像冯小刚导演的作品《夜宴》,那种轻慢的音乐与血心屠杀的场面形成鲜明的对比,伴随着屠杀场面的不断推进,音乐也有轻慢的古典旋乐转换成钢琴乐与交响乐的激烈撞击,期间强烈的视觉画面也与音乐交融在一起,彰显了影片中高贵的女性色彩以及皇权主义。纵观当前的影视作品,我们可以意识到音乐与画面影视艺术是相互融合、相互作用的,音画综合效果已是影视作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广大的观众已在不知不觉间接受着这种融合艺术所带来的影响,在不觉间被具有光影的画面以及流动的音乐所吸引。经典影片中的《出水芙蓉》与《音乐之声》一直以来都受到了观众的好评,那究竟是什么因素感染、感动着观众,没有人能够给出一个确切的答案,事实上,这种感染力来自影视画面与音乐艺术相结合而带来的特殊魅力。
(二)音乐艺术与文学艺术的融合
音乐与文学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同时二者都可以展现人类真挚的情感。一方面音乐能够激发人类对文学创作的灵感,给予人们无尽的想象力。另一方面,文学是音乐创作的基础语言,能够表现音乐的主题。中国的何战壕、陈钢将文学作品《梁祝》改编成了小提琴协奏曲,西方的柴可夫斯基将莎士比亚的戏剧《罗密欧与朱丽叶》改编成了交响乐幻想曲,这些都是音乐艺术与文学艺术融合的典范。人生就像一首美妙的歌曲,人生中总会有精彩与低沉的旋律,而这些旋律正如乐章中的插曲,或者是几个跳跃的音符。尽管文学艺术与音乐艺术存在有一定的差别,但正是二者之间的差别,才使得二者融合起来更具有魅力。文学与音乐都属于艺术的表现形式,而艺术是具有共性的,文学艺术以及音乐艺术正是在这种共性的基础上以它们各自不同的特点与方式,如若将这两种艺术融合起来,相互借鉴、相互作用、相互学习、相互取长补短,那么无论是从文学艺术的角度讲,还是音乐艺术的角度讲都会收到良好的功效,可以说二者的结合,能够达到双赢的目的。歌曲便是文学与音乐结合的最好典范,歌曲吸收了二种艺术的特点,很好的表达了人类的情感体验。从一定程度上讲,音乐表达的情感比较抽象,但具有很强的生动性,而文学则相反,文学表达的情感细腻,但是生动性差。如此看来,用音乐渲染文学,用文学来解释音乐,实现取长补短的效果是创作歌曲时需要达到的终极目标。
(三)音乐艺术中各种表现形式与风格的混搭
在音乐艺术中,有多种艺术表现形式,器乐、声乐、旋律音乐、节奏音乐、古典风格、民族风格、流行风格等等,各种表现形式的混搭与风格的混搭已成为新媒体时代环境下音乐艺术的趋势与潮流。在多个平台中显现出这一“艺术混搭”。比如歌曲演唱与节奏音乐的融合成为说唱艺术,民族风格与流行音乐混搭成为新民歌的新体裁。在综艺晚会与一些大型艺术展演中,电视导演也纷纷尝试应用各种混搭形式来丰富屏幕。综上所述,新媒体时代下的音乐是一种新兴的艺术形式,是科技发展的产物,也是人们审美水平不断提升的产物。新媒体时代下的美育教育倡导融合式的教学,音乐教育是实施美育教育的重要途径,因此音乐教育应以审美为中心,遵循现代美育教育的原则,将音乐与各类学科结合起来,相互借鉴、相互学习,以实现音乐教育的融合、协同效应。
作者:李娜 单位:河南艺术职业学院
一、民间文学艺术概念辨析
民间文学艺术在英文中被表述为“folklore”,最早是由英国著名的考古学家W.G.Thoms在1846年使用的。②后来民间文学艺术被渐渐用于描述“民族知识”和“民族传统文化”这两种表达方式之下所涵盖的全部内容。时至今日,民间文学艺术主要是指由某一地域内的族群或者个体所创作的,体现了该地域范围内成员的共同的文化传统,并由族群内成员口耳相传,不断发展演变着的各种有创造性的文学艺术成果。③我国是一个文化大国,5000年的文明史造就了我国绚烂多彩的民族民间文化。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有许多分类,例如民间山歌、民间剪纸艺术、民间诗词、民间舞蹈、民俗庆典仪式等。众多的民间文学艺术承载了民族的特殊记忆,是各地民众精神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族传统文化的宝贵财富。一般来看,民间文学艺术具有以下特征:
(一)创作主体兼具群体与个体
从民间文学艺术的总量来看,许多文学艺术表达形式都是由历代先贤倾注大量心血创作出来,并由后人根据个体的智力劳动不断加工创作,而发展成为今天所见的样子。在这期间,又分为两种形式:一种由集体劳动生活过程中产生的民间文学艺术形式,之后再由个体进行艺术加工,逐渐流传。例如,流传于四川巴中市辖区内的“巴山背二歌”作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就是由那些长途背运东西的背二哥在背运途中众人自发哼唱,互相唱和而成的劳动歌曲。此外还有青海甘肃地区的“花儿”,陕北的“信天游”以及一些民俗庆典等,它们最初都属于集体创作。另外一种形式表现为,最初是个体创作,此后在大众中流传开来,经由众人不断加工改造,进而以不断演变。例如剪纸艺术。
(二)创作时间具有持续性
我国作为文明古国,造就了众多的民间文学艺术,而且其伴随着中华民族的发展不断发展演变。某些民间文学艺术从创作流传,经历历代补充完善到现在已逾千年。仅以民间故事来看,“孟姜女哭长城”、“孔雀东南飞”等经典民间故事产生自两汉、魏晋,到现在仍然在普通民众中耳熟能详。因此,民间文学艺术具有显著的长期性、持续性的特征。
(三)创作过程呈活态性
民间文学艺术扎根于民间土壤之中,从创作过程来看具有强烈的活态性。“活态”是指民间文学艺术不像物质文化遗产那样已经塑造成单一的、固定式的存在,而是存在于民众的使用和流传中,不是固定化的,而是具有强烈的可塑性。许多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历经千年,有相当多的能人贤士在其间倾注了自己的心血,对其传承和发展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因此,民间文学艺术离不开人的创作和塑造。活态性也是民间文学艺术的最显著特性。
二、知识产权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互动
近年来,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不管在国内还是国际,对怎样保护民间文学艺术都存有相当多的争议。厘清这些争议,有助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问题的缘起
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起源于20世纪中后期。全球化议题在两次世界大战后得到了最大限度的拓展,市场经济的浪潮开始席卷世界。在全球化背景下,来自西方的强势经济和文化的冲击使得本来处于弱势地位的发展中国家逐渐丧失了在经济和文化中维护自身利益的话语权。从文化安全角度来讲,发展中国家面对西方强势文化的入侵掀起了保护自身文化安全、反抗文化霸权主义的运动。从利益获取角度讲,全球化背景下对信息资源掌控的多少决定着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实力的大小。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使国家和社会承认其价值,也就是维护了这些民间文学艺术背后的潜在利益。从知识产权制度本身讲,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极不平衡。由于众多的发展中国家拥有极为丰富的民间文学艺术资源,发达国家凭借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中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立法空白,利用先进的信息科技手段无偿获取发展中国家的传统文化知识,进而转化为其本国文艺创作、文化创新的智力资源,并在这个过程中获得了巨大利益。而民间文艺源流地的人们却没有获得丝毫回馈。这是严重的不正义。
鉴于此,从20世纪中后期开始首先由非洲发展中国家牵头,进而在全球范围内展开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议题,至今成果丰富。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2000年讨论成立了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为将民间文学艺术的国际保护推向更高水平提供了有效途径。我国在推进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过程中,针对著作权制度是否适用于保护民间文艺也曾产生过巨大的立法争论,但是最终我国《著作权法》(1991)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⑥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尽管民间文学艺术的具体保护办法至今仍未出台,但著作权法(2010)修订时仍旧保留了这一条款。
(二)知识产权制度适用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正义性
近代知识产权体系是随着近代人权理论扩张、主体权利意识觉醒和工业化革命的创新推动而建立的。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的宗旨在于激励创新,通过赋予权利人一定时期的专有权利让权利人获得与其投入的智力劳动相匹配的利益,以达到激励创新的目的。但是就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尤其是著作权制度看,由于民间文学艺术具有较为显著的群体性、口头性、传承性和变异性的特点,导致用现行著作权制度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时产生了权利主体不确定、权利保护客体不确定、保护时间受期限限制等矛盾,与著作权法相冲突。有学者指出,当代知识产权哲学与民间文学艺术相冲突是十分明显的,具体包括:功利论与民间文学艺术集体性的冲突;劳动论与民间文学艺术共创性的矛盾;洛克先决条件与民间文学艺术属于公有领域的解读;人格论与民间文学艺术的群体人格的矛盾;社会规划论与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的信息封建主义的冲突。⑦从某些方面讲这些质疑是有一定的道理的,但并不能得出对民间文学艺术只能适用公法保护的结论。理论作用于实践需要时间的考验。从知识产权的发展态势来看,通过知识产权法,尤其是著作权法体系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是具有正义性的。
(三)正正义义理理论论的的原原初初和和演演变变
正义一词从产生之初便与法及法律有着紧密的联系,是人类社会普遍追求的崇高的价值理念。从古希腊的柏拉图时代开始,思想家们就不断对正义理念进行阐释。柏拉图认为,法是正义和公正的体现。亚里士多德最先对正义理论进行分析,提出了著名的“分配正义”和“平均正义”的正义两分法。分配正义强调每个人各得其所。即正义意味着与某种标准相称的分配比例。平均正义则是指对任何人都同样的对待,平均分配权利。两者的区别在于,分配正义强调对不同的人不同的对待,平均正义强调对一切人都同等对待。⑧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认为,正义体现在使每个人承认那是他应该得到的东西。英国的霍布斯奉行权利主义正义观,他认为正义在于者手中,合法的掌权者将一些事情规定为正义的便指挥人们去做;把另外的一些事情作为不正义的从而禁止人们去做。美国法学家庞德认为,正义意味着一种体制,意味着对关系的调整和对每个人行为的安排,在这种体制下每个人都能生活的更美好。于是正义便是满足人类享有某些东西或实现各种主张的手段。美国当代政治哲学家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又提出了“社会正义论”思想。他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不管它有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和修正;同样,某种法律或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益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⑨因此,正义是衡量法律善恶最基本的标准。
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领域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诸如计算机软件、数据库信息、植物新品种等已经被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领域。同时,权利的多样化也在逐渐呈现,仅在著作权领域就产生了播放权、出租权、网络传播权等新型权利,这些权利均逐渐被纳入了各国著作权法的范畴。尤其是西方国家常常突破传统知识产权理论,将其扩张化以保护创新投入,这时就更具有特别涵义。可以这么认为,知识产权体系,尤其是著作权法体系是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的。
知识产权制度的演进历程告知我们,现阶段的知识产权制度已不仅仅是在保护创新,同时也在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与社会公共领域之间的利益关系。无论知识产权制度怎样变革,它都会在社会公众与知识产权权利人中间一如既往地充当调和剂,最大限度地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两种利益是一种动态的平衡。仅从著作权法领域看,权利保护期、法定许可、合理使用制度就扮演着抑制著作权人的权利界限、维护社会公众合法使用作品的角色。当然从现今众多的民间文学艺术被无偿使用的情形看,最重要的还是要在民间文学艺术利用过程中找到利益平衡点并合理分配基于各种利用方式产生的收益,防止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歪曲和滥用。
基于此,正是由于私权领域内的法律缺位导致利益关系分配不公,才出现了目前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困境。私法如若不对这些利益关系加以关注是极为不正义的。民间文学艺术由于承载了传统文化在流传过程中多姿多彩的信息,在现代市场经济浪潮中具备巨大的商业价值。许多民间文学艺术项目稍加开发便可创造出巨大的利润。⑩从反面角度讲,如果不对民间文学艺术加以保护,那么其就有可能在不久的将来失传。一方面,对于这些民间文学艺术所代表的族群来说,失去的是与民间文学艺术产生伊始便具有的精神利益和这些民间文学艺术被商业开发利用后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对于社会公众来说这些民间文学艺术的消失则会让后代人永远丧失欣赏我国多彩的民族文化的机会。因此只有将民间文学艺术所涵盖之地族群的这种私权利益进行合理的保护,才能为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和发展提供动力,社会公众也才能够进一步获得分享众多民间文学艺术的机会。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6条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纳入著作权法保护也从立法角度确认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族群法定权益的必要性。
法律具有局限性。“法律一经制定,便落后于社会”。诚然,知识产权制度适用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不是没有矛盾的地方。就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尤其是著作权制度看,由于民间文学艺术具有显著的群体性、口头性、传承性和变异性的特点,导致用现行著作权制度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时产生了权利主体不确定、权利保护客体不确定、保护时间受期限限制等矛盾,与现行著作权法相冲突。因此要适应社会生活的发展,法律的与时俱进便是十分必要的。要在已被广泛接受的知识产权框架内充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就必须重新塑造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框架,打破已有的利益平衡关系。重塑绝不是现有制度而重来,对知识产权现有体系重来的做法是万万不可取的。在知识产权法体系内,重塑的本质是根据现有的著作权体系适度修正某些条文或创设新的权利形式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
三、分类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必然选择
在讨论选取何种保护方式的时候不应该有片面性,即在讨论的过程中只看到一种方式的优点而摒弃另外的保护方式。从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实际出发,应该对民间文学艺术采取分类保护,即“私法保护为主体,公法保护为先导,非政府组织保护为重点,公民保护为基点”的保护方式。
(一)私法保护为主体
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私法保护是必要的。
法律调整是指国家根据自己的价值取向,以法的形式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对现实社会生活关系施加影响,以期建立理想的社会秩序的活动。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大陆法系国家对法律进行的基本分类。凡涉及公共权力、公共关系、公共利益,以及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即为公法。
公法基本上是调整有关公权力配置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现代社会政府职能扩大的趋势下,政府通过行政、经济、法律等多种手段调控社会关系,促使社会健康稳定发展。传统意义上“大政府、小社会”的管理模式在市场经济时代已经严重制约了我国社会的发展,政府管控一切已经变得不再现实,必然要向“小政府、大社会”转变。从这个意义上讲,在应该由私法调控的领域,公法就应该保持适当的克制,保持距离,不过多干预。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保护议题起源于20世纪中后期。全球化背景下发达国家的强势文化正无孔不入侵蚀着发展中国家的文化传统。我国在社会现代化过程中也过多地丢失了自身民族宝贵的文化传统。采私法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重视。在这一方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一直进行着不懈努力,以协调各国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立法。目前持知识产权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立场的学者在研究过程中分化出了两种保护路径:一是特别版权保护模式。持这种主张的学者认为,应该根据知识产权与时俱进的品质突破传统著作权法的框架,以将改进后的版权法适用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另一种是特别权利保护模式。目前有学者指出,应采用“改进的综合保护模式”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并提出应在立法时创设民间文学艺术权。
我们认为,在私法的范畴提出这种保护模式是积极并可行的。民间文学艺术在现代社会中属于民族记忆的宝贵财富。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开发必然会产生纷繁复杂的利益链条。如果私法不对这些利益关系进行确认,任由随意使用,那么可以预见在不远的时间内,民间文学艺术一定会走向无序,走向衰落甚至消亡。
因此,私法的保护是正义的也是必要的。但是民间文学艺术又不同于传统的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对于不具有作品形态的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怎样保护,在法律层面是没有立法尝试的。如果设立一个民间文学艺术权,实际上是将一些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相关权利先抽象出一个“总权利”。在立法层面先肯定它,以摆脱目前国内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相关纠纷案例中权利缺位的困境。然后可以根据这个“总权利”,再进行相应的立法配套措施。因此,私法保护应该是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主体。
(二)公法保护
为先导之所以说公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也是不可或缺的,是因为公法的特殊性。公法基本上是调整公权力关系的法律总和。针对我国文化保护的实际,如若缺少公法的公权性、强制保障性,文化保护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会更多。要以公法保护为先导,有以下考量:
第一,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的中华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抢救性工作直至最近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评选,无一不是政府在其中起主导推动作用。同时从目前的保护工作进程来看,涉及的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立法有《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文物保护法》、《传统工艺美术条例》以及各地方政府颁布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这些立法文件性质上大多以行政法规的条文为主,属于公法范畴。这些法律法规在维护和促进民间文学艺术的存续和发展中确实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并将继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第二,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工作的核心是保护传承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传承人正是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这与物质文化遗产显著的实体性有着根本的不同,即没有传承人,前辈辛勤创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没有延续下去的桥梁。因此“传承”是一个动态的循环发展过程,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流传的基本途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进行认定是对其进行保护的前提。在我国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框架下,诸如《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暂行条例》等,均对传承人的认定、传承人的奖惩以及传承人的责任,有较为清晰的规定。这些仍然属于公法范畴。
第三,近年来有相当多的作品是根据民间文学艺术改编而成的,属于民间文学艺术衍生品。西部歌王王洛宾、刀郎等人的歌曲作品就是典型代表。围绕他们的歌曲作品引发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所有权的争议颇大。这些作品如果取得现行著作权的保护,那么在保护期限过后必然进入公有领域,成为公共财产。这一时期必然要由政府主导,规制公有领域作品的保护,由于这些民间文学艺术衍生品与原民间文学艺术的关系,也需要公法介入。同时对于一些通过歪曲使用、恶意诋毁、剽窃等不道德方式利用民间文学艺术的行为,用行政法规进行惩处也是必要的。因此,继续采用公法保护有以下优点:一是我国文化传统上政府影响力较为强大,能够快速对社会公众进行行为引导和政策指引。这是我们传统的特色,更是一种宝贵历史经验。二是政府在抢救性发掘、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时较之非政府组织能够更快地调动优势资源展开保护工作,特别是在战争、自然灾害等重大事件发生时显现得尤其重要。三是政府可以更快地推动国家立法机构开展必要的立法活动,从法律层面保证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工作能够有序推进。四是政府可以适时调整文化保护政策,对文化宣传、文化教育进行制度安排。
(三)非政府组织保护为重点
非政府组织是英文Non-GovernmentalOrganizations的意译,英文缩写NGO。在中文语境中,非政府组织其实与我们常说的民间组织是等同的概念。一般认为,与追求特定利益且具有强烈排他性的利益集团不同的是,非政府组织从事的是社会公益事业,包括环境保护、社会救济、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等领域。非政府组织相对于政府机构有以下特点:(1)不以盈利为目的。(2)成员来自民间,以维护社会公益为目标。(3)大多数成员具有专业知识背景。有共同的兴趣爱好,志愿从事该组织的活动。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9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该法第37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以及文化服务。这为非政府组织参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要特别指出,在现今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过程中,由于私权的缺失,导致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处于极为“畸形”的状态。原本私权应该积极介入的地带,缺失私权转而由公权力代替。而由政府机构代替民族群体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又有相当大的弊端:其一,政府机构和公职人员均有明定的法律职责。省、市(县)、乡政府主要是领导经济建设、推进社会发展。各级文化主管机关的主要职责是落实文化政策、开展文化保护活动等。他们不可能专职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全部工作。其二,政府用于文化保护和建设均有专项资金,虽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文化保护资金有明显增加,但从保护工作的需要来看仍然是有限的。其三,因为其中的利益纠葛,政府机构代替族群进行保护容易导致官方与各地族群关系的紧张。而这些保护职能可以由非政府组织去完成。西南大学2009届法学硕士王庆曾撰文建议,应该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监理人,统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效监管。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管育鹰博士建议,对那些传统上或地理上可以明确界定的保有某一民间文艺表现形式的族群,其权利可以由社区自己行使,即通过建立代表性机构管理民间文艺相关权利。同时,管育鹰博士指出,法律上应进行开放性的规定,允许民间自发成立相关机构,管理成员的民间文艺权利。这些观点都为非政府组织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提供了很好的思路。在此呼吁,应该进一步鼓励非政府组织参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
(四)公民保护为基点
以公民保护为基点,主要突出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三方面内涵:第一,文化教育内涵。建议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设立“文化遗产日”,是基于全面加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现实需要,更是为了向全社会宣传我国的传统文化,提高公众保护文化遗产的自觉性,因此“文化遗产日”实质也可看作是“公民教育日”。在全社会范围内广泛开展文化保护、文化传承教育,既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立法宗旨,也是扩大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主体的重要举措。如果在全社会营造起浓厚的文化遗产保护氛围,那么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必将得到更好的传承。第二,文化自觉内涵。《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9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第14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第20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第三,正当利用内涵。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5条规定,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文学艺术保护重在传承。传承就是要求我们继承前辈优秀的文化技艺和知识,领悟期间博大精深的文化内涵。我国民族众多,使用这些民间文学艺术时应尊重各民族的传统和信仰,注意各民族的禁忌和生活习惯。
【关键词】歌剧《原野》;声乐旋律创作;声乐表演
中图分类号:J8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15)08-0056-01
在我国,歌剧虽然出现的时间短,发展却极为迅速,很多优秀的民间声乐作品,都以歌剧的形式被搬上了舞台。而《原野》这部作品,更是在我国歌剧表演当中,作为一项具有代表意义的文化艺术瑰宝,得到广为流传。
一、歌剧《原野》的声乐旋律创作
歌剧本身具备能够将音乐与文学联合在一起的特征,这种将音乐与文学紧密结合的表演形式,使歌剧展现出一种十分新颖的综合艺术魅力。然而,尽管歌剧这种表现形式同时具备了声乐与文学艺术的共同优点,并在统一的舞台当中进行了统一的表现,但是究其根本而言,声乐与文学艺术的表现形式还是存在着许多差别的。对于声乐和文学艺术而言,它们本身各有千秋,分别存在着各不相同的表现形式,我们在进行表现的同时,还需要根据其本身在旋律上的不同来使用不同的表现方法。很多歌剧作品由于其本身在主题和意识当中的表现较为突出和明显,使得艺术作品当中所描述的人物形象也较为鲜明,因此也使得我们在将这些作品向观众们进行表达时不会受到一些条条框框的约束,这样的歌剧,其所展现出来的声乐旋律也大多都具有着多变性和舞台张力,对于舞台前的观众情绪调动而言,有着极为明显的作用,同时也容易引发观众们的联想,进而使歌剧表演得到升华,这是对歌剧声乐旋律的第一种表现形式。
歌剧《原野》之所以能够获得如此巨大的成功,主要原因就是其作品本身,同时包含了以上三种歌剧共有的优点和它们的旋律创作方式。而那些不如《原野》那样成功的歌剧,往往在作品本身的旋律创作上,都较为单一化。由此可见,《原野》这部作品之所以能够获得这么巨大的成就,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其充分地借鉴了我国一直以来所流传下来的歌剧艺术形式表演手段,以及相关的表演经验与方法;在整个表演过程中,演员所扮演的仇虎,无论从声乐的唱调到表演的情绪变化,都向我们诠释出了人物想要跳出牢笼,并进行复仇的急切情绪变化,这种层次感分明的旋律表现,使得整部歌剧的舞台表现力与感染力得到了极大的提升。
二、歌剧《原野》对声乐表演的启示
歌剧《原野》的成功,在舞台歌剧领域的表演手段上,为我们提供了很多独到和宝贵的成功经验,这些都为我国歌剧领域的向前飞速发展,起到了强有力的推进导向作用。从上述对该歌剧的演唱技巧以及旋律的把握创作等所进行的细致分析来看我国当前的歌剧领域,要想得到进步和不断的完善发展,首先就需要进行以下的努力:
(一)声乐作品创作框架界定
对于歌剧这种声乐艺术作品而言,我们在对其进行创作的过程中,首先需要对其创作理念进行大致框架上的界定。众所周知,歌剧的创作理念往往能够决定歌剧的具体演绎方式以及表演中对于作品情感的释放。对于我国的歌剧而言,在创作的过程中,应该尽可能地抛弃掉传统歌剧艺术创作的观念约束,同时在创作的过程中,还应该在声乐形式以及旋律的表现方式上效仿一些西方先进的歌剧表演经验,只有界定好完整的作品创作框架,并充分借鉴其他国家在歌剧表演当中的先进经验和手段,才能够使我们国家的歌剧艺术作品在根本上得到突破,获得新生。
(二)发挥中西歌剧文化优点
在进行歌剧创作的过程中,对于声乐的表演,应该充分发挥出中西歌剧的长处,在继承传统演唱技巧、突出我国演唱技巧的独特韵味的同时,引进西方歌剧的演唱技法,将两者各自的优势进行综合吸纳,既要做到字正腔圆,同时也要兼顾旋律的流畅与优美,从而对我国的传统唱法进行创造性革新,促进我国歌剧演唱的发展。
三、结束语
声乐作为一种独立的艺术形式,不仅能够促进音乐事业的进步,同时对于歌唱家的培养也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一部好的声乐作品对于唱歌家的培育作用是非常巨大的,我们应该发展声乐艺术,要不断推出更多像歌剧《原野》这样优秀的音乐作品,扬长避短,学习西方声乐的技法和经验,尽可能地吸取其中的精华,摒弃其中的不足之处,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地促进我国音乐事业的长足发展。
参考文献:
[1]石帷正.歌剧《原野》的旋律创作对声乐表演的良好导向――兼论声乐旋律创作的三种类型[J].音乐研究,2013(02).
[2]韦明.中国歌剧正在创造辉煌――再看《原野》有感[J].中国戏曲,2014(08).
[3]苏英林.歌剧音乐手段的功能与应用[J].乐府新声(沈阳音乐学院学报),2011(11).
关键词:哈萨克 铁尔麦 民间
世居新疆西北的哈萨克族,不仅是西域古老而闻名的游牧民族,而且是一个有着悠久文化历史的民族。哈萨克族的音乐文化尤为发达,久负盛名,在文学方面是一个“诗的民族”,在音乐方面又是一个“歌的民族”,诗歌与音乐的结合,形成了哈萨克民族音乐文化的主体。因此有“歌和马是哈萨克人的两只翅膀”的俗语。哈萨克著名诗人阿拜・库南拜诗云:“歌声打开你生命之门,歌声又送你进入坟墓。”可见,音乐与诗歌在哈萨克人民的生活中是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也是其重要的精神支柱,生活中的一切喜、怒、哀、乐,哈萨克人民常习惯于通过民歌的形式来表达。由于历史征战和文字、宗教的多次变化,哈萨克族用文字记录下来的文学艺术作品不多,但民间口传的文学艺术却极为发达,有着丰富多彩的形式和种类。千百年来一直在哈萨克族群众中广为流传并深受喜爱的哈萨克民歌,就是一种集西域草原民族文学音乐为一体的表现形式,是具有游牧民族浓郁特色的民间口头艺术。哈萨克铁尔麦在哈萨克族的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是人民群众喜闻乐见并且普遍流行的音乐形式,也是哈萨克族民间文学艺术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如果没有哈萨克铁尔麦,那么民间创作的诗歌就难以长久流传,在以游牧为基本生产生活方式的社会基础上形成的草原文化,就难以世代相传。高尔基说:“文学艺术的开端是民间艺术”,可见民间文艺的收集和研究对于全面认识哈萨克族的传统文化、深刻探讨哈萨克族的社会历史,十分重要和必要。
一、综合性艺术:铁尔麦
铁尔麦是哈萨克族传统声乐艺术的一种形式,在哈萨克族群众中广为流传,是哈萨克族先辈们的智慧结晶,是哈萨克族思想意识、性格特征、民族文化和生活经验的真实写照,具有鲜明的民族和地域风格。
从渊源上看,铁尔麦与草原口头史诗有着密切的关系。有关民族英雄和神话传说的早期口头文本,通过弹唱的形式,代代相传,它的歌词,往往便是史诗的章节;它的曲谱,也便逐渐形成了固定的形式;它的歌唱者,便是游吟诗人。换句话说,铁尔麦是民族史诗传承的重要途径,其歌唱者曾经在长篇韵文体作品的演唱和传承上发挥过历史性的作用。当时的可汗不仅是统领大军的统帅,而且是能弹会唱的绅士式的萨勒。大巴克思霍尔赫特也是一位萨勒,他自编自唱周游世界,展示了自己绅士风度和弹唱才能。
随着民族音乐的发展,其曲调逐渐脱离套格,向自由随兴的演奏方向发展,但仍然有相应的一些谱式可供借鉴和发挥;歌词开始向短小篇幅发展,而兼备叙事和抒情两种风格,以便于随机演唱。15至18世纪哈萨克族口头文学达到顶峰时,铁尔麦的词曲创作,也达到了一个高峰。铁尔麦往往成为哈萨克族铁尔麦演唱艺人借助生活经验,借助即兴弹唱,揭示生活哲理的一种兼备文学、音乐的综合样式。因此,铁尔麦兼具文学艺术和音乐艺术的特征:生动幽默的大众化语言,比喻、对比、夸张等修饰手法,诗歌的哲理性,以及后文所述的音乐表演性。
二、铁尔麦演唱的特点
1.旋律与歌词的传承性
铁尔麦的唱词和旋律都有自身的独特性。由于铁尔麦源自游吟诗人的演唱,因此,人们对铁尔麦的唱词要求非常高,经过几百年的积累,铁尔麦的唱词往往富于哲理和智慧,尤其是那些表现风土人情、民族历史或赞颂民族英雄的曲目,或者内容丰富、曲式结构复杂的作品,要求弹唱者对哈萨克族的历史具有一定的认识和了解,同时还要有很好的记忆力,能够复述歌词,熟记旋律,而后才能在音乐素质和表演能力的基础上,将应有的情感表现出来。
2.表演的随机性和原发性
与现代声乐在专用场地、借助专业设备、面对特定的听众的表演不同,铁尔麦是符合草原游牧民族处处唱、时时唱、人人唱的精神需求的艺术形式,其中那些有名和无名的歌手,往往要随时满足人们欣赏的需要而即兴弹唱。这种需求促成了很多长篇弹唱作品外短小作品的成熟。相应的,短小精悍的曲调,辅以主要用于说教、劝导、揶揄、嘲讽等短小的韵文。铁尔麦歌词中的(哈语)阿吾,别吾,达热依哈,加力汗,萨吾列木,及啊-啊-啊依,哦-哦-哦吾等有歌唱性的词,往往用来调动情绪、丰富表情,最终追求唱词优雅、旋律柔和、节奏自由。如下列是叫《你们好吗亲戚们》铁尔麦的词与旋律:
您好吗亲戚们,
“祈祷健康前辈们”。
您好吗我家老人爷爷奶奶,
我祝您两人永远岁岁平安。
爸妈您有智慧,您有一颗心,
一颗关爱孩子,善良的心。
您好吗特别想你我的大哥,
您像山一样是一个,可靠的人。
小时候把我培养勇敢辛劳,
我该您的最相信,帮助的人。
您好吗大嫂子,我的最亲的人,
您叫我对未来充满信心。
您爱大哥,大哥也特别爱您,
捷起手,共同走过,生活之路。
你好吗我的朋友,我的同学,
从小到大一起长大,一起生活。
您好吗外公外婆舅舅叔叔,
对我来说您们是最近亲戚。
你好吗最可爱的弟弟妹妹,
献给你们真心的欢乐的歌。
您好吗最善良的乡亲人民,
特别想跟您们一起迎接热闹。
这些歌词十分朴素,但通过演唱,其情绪被曲调所渲染。无疑,它是在家庭聚会场合的弹唱,是具有原发性的表演,脱离了这个场合进行表演,就没有那种包含亲情的意义了。
3.节奏灵活性
铁尔麦节奏欢快,其唱腔来源于哈萨克族民歌,有4/4、3/4、3/8、2/8、7/8、5/8等节拍,在曲式结构、旋律、节奏上都呈现出鲜明的特点。表演时由单人在冬布拉、库布孜的伴奏下演唱,旋律柔和、节奏自由。
三、铁尔麦的演唱要求
要唱好铁尔麦,必须提升乐器伴奏能力,熟练地弹奏乐器给歌曲伴奏,要配合乐器把握呼吸的时间,注意音色,重视歌曲前后统一,进而表达出歌曲的意义。具体要求有:
1.乐器演奏的熟练。熟练的乐器演奏,是歌唱顺利开展的前提。要求歌手熟练运用冬不拉,正确弹奏,注意音高和音色的干净度,弹不同曲式,风格要相似,把冬不拉的下旋作为主旋律,而上旋作为根音,丰富乐器的表现力,满足听众的听感。
2.做好气息的调整。跟古典民歌演唱比起来,铁尔麦歌曲演唱有自己的风格。民歌歌曲演唱,是按照歌词的长短把旋律固定在每个小节,旋律长短决定吸气的地方,有迹可循;但在哈萨克铁尔麦演唱中,要根据歌词的意义做出表情上的或者身体上的动作,要表达出感情,有时吸气足够的情况下也要换气。根据这些特点,在演唱当中要不断调整气息,以满足旋律的衔接和情绪的传达。
3.有的放矢的演绎。铁尔麦的音色、表演,既有听众对表演的预期,也包含表演者对既定曲目内涵的发挥。要让音乐和表情丰富,必须尽可能的了解前人的演唱,还要尽可能发掘曲目含有的音色变化,做适当的演绎。要理解自己演唱的铁尔麦内涵,必须要分析铁尔麦词、旋律等,要寻找民间传唱的历史,或看相关的资料,丰富自己的知识,做出个人想法和创意。
参考文献:
寒对暑,日对年。蹴踘对秋千。丹山对碧水,淡雨对覃烟。
对对子也叫对联是中国人民喜闻乐见的富有民族特色的艺术形式,是语言艺术,书法艺术和装饰艺术的完美结合。过春节时贴对子,也叫贴对联是中国的风俗。
对对子就是对对联,一个人出上联或下联,由另一个人对下联或上联,这种文字智力游戏对于习作古体诗很有帮助。对对子特点概括起来是:字数相等,内容相关,词性相当,结构相称,节奏相应,平仄相谐。
对对子:
对对子,俗称【对课】,是汉文化在社会生活中贯古通今,应用范围最广泛,生命力最强,最精炼也是最经济适用的文学艺术。也叫对联对联是我国人民喜闻乐见的富有民族特色的艺术形式,是语言艺术,书法艺术和装饰艺术的完美结合。对联,雅称楹联,俗称对子,又称联语、楹贴等等。所谓对联,是指结构形式上由上下两句构成,字数相等,内容相关,讲究对偶的一种联语。楹联是与中国传统建筑格式有关,古代时称一间为一楹。楹:指的是厅堂前的柱子,将联语悬挂或贴在柱子上就叫楹联。对子是民间对对联的习惯称谓。联语又与律诗有关,律诗讲求对偶,其中第三句与第四句,第五句与第六句类似两副对联。因此,对联被誉为“诗中之诗”,是汉语言文学中的奇葩,是中华传统文化中的珍宝。关于对联的产生年代,历来众说纷纭,传统的说法是最早的对联始于五代,认为后蜀主孟昶所作的“新年纳余庆,佳节号长春”是我国最早的对联。对子又叫对联、联语,贴在楹柱上的称楹联。
(来源:文章屋网 )
【关键词】民族民间文学作品 著作权 平衡 保护
随着现代网络科技的发展,世界文化交流融通越来越便捷,而个性化、多样化的民族民间文化正犹如城市的风景,逐渐被统一化、制式化。对待民族民间文化,是任其自生自灭还是予以保护?如果对其予以保护,必然涉及成本问题,是否得不偿失?在对这些问题的思考中,应该意识到,民族民间文化是我国的一项“比较优势”,具有巨大的开发价值。中国历史悠久、民族众多,至今还存在很多相对落后和封闭的区域能够“原汁原味”地保存我们底蕴丰厚的民族民间文化。在文化领域,只有个性的才更鲜活,才更有价值,因此这一丰富的资源,正体现了我国文化上的“比较优势”。我国在“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及利用上并不占优势,因为发明专利、商标、软件等知识产权主要为西方发达国家所掌握,所以,我们就更应将目光投向自己占据比较优势的项目上,重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即使对民族民间文化进行保护可能需要付出成本,但对其进行开发利用且利用得当,就能创造更为可观的价值。比如美国迪斯尼上映的中国元素的动画片《花木兰》《龟兔赛跑》《功夫熊猫》等,均选取了我国民族民间文化中的优秀题材,并获得了商业的成功。况且,就成本论成本,我们亦认为,只要制度设计得当,成本是可以得到控制的,对民族民间文化的利用将更加科学有序。因而,在对民族民间文化进行保护时,对其保护制度的研究,就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在此,本文将选取民族民间文化中的精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就其著作权保护法律制度的相关基础理论问题进行探讨。
一 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界定
1.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概念及内涵
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进行界定,首先涉及到什么是民族的问题,对此学界向来没有统一的认识。认为,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以该定义为基础,我们认为民族民间文学作品是指通常情况下作者不明确,且没有固定化的有形载体,但有充分理由推断出自某社会共同体并世代流传的属于民族文化遗产的艺术作品。
在世界立法例上,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所采用的称谓和对其内涵的理解不尽相同。有的定义为“民间文学”,如较早在“跨国版权法”中保护民间文学的非洲知识产权组织,该组织认为,受版权法保护的民间文学包括:“一切由非洲的居民团体所创作的、构成非洲文化遗产基础的、代代相传的文学、艺术、科学、宗教、技术等领域的传统表现形式与产品。”在这一定义中,民间文学的范围是十分宽泛的;有的定义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如俄罗斯1993 年7 月的《版权法》,并且将这类作品的范围划得较为狭窄;还有称为“土著居民的艺术作品”、“通俗文学”、“俗文学”......而我国的著作权法将这部分作品的名称界定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事实上,考察立法目的,不论该类立法所采用的名称是什么,我们认为这都是对民间文化资源的界定,是对应于版权法上的作品的。版权法上的作品均是对现有知识的一种具有新颖性的思想表达方式,而民族民间文学作品即为“现有知识”中的一种重要资源,如果说版权法的作品是“流”的话,民族民间文学作品则为“源”。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尤其是第三世界国家立法保护民族民间文学作品,正是对“源”与“流”公平分配问题上的重新思考。这一来自于第三世界国家的声音已为国际社会所重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于2000 年成立了“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政府间委员会(以下简称IGC)”,以讨论“产生于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传统知本文为2007~2008 年度云南省学习十七大精神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民族民间文学作品之著作权保护研究》课题的阶段性成果识(不论是否与遗传资源有关)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保护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迄今为止,IGC 的调研成果之核心内容就是为传统知识(TK)和民间文艺(TCEs)。而本文所探讨的民族民间文学作品,其内涵正与IGC 所提出之TCEs 所契合。
2.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外延
同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定义一样,由于其目种实繁,其范围的界定至今也尚无具有公信力的标准,根据《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法条》第二条的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口头表达形式,诸如民间故事、民间诗歌及民间谜语;(2)音乐表达形式,诸如民歌及器乐;(3)活动表达形式,诸如民间舞蹈、民间游戏、民间艺术形式或民间宗教仪式(这些形式不论是否已经固定在有形物上);(4)有形的表达形式等。
二 著作权保护的涵义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是作者基于对特定的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是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等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以及全面支配该作品并享受其利益的财产权的总称。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项内容。著作权法中的人身权不同于民法概念上的人身权。这种权利是与作者人身密不可分的。从人身权的起源看,18 世纪末,在资产阶级的天赋人权思想的影响下,德国著名哲学家康德等人提出了作品是人格权、人身权的一种延伸权利的观点。可以说,人身权是人权观在著作权领域的体现。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是指能够给著作权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权利。这种经济利益的实现,要依靠著作权人对作品使用才能获得。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的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通过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或者改编、翻译、汇编等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1.著作权保护的目的
研究著作权保护目的的重要的法律依据即著作权立法,综观世界各国法律中著作权保护的目的,我们发现,不同国家有不同侧重。大陆法系国家著作权保护的首要目的是保护作者的权利,著作权甚至被称为作者权,例如德国《版权法》一开始便有保护作者人身权的条款,并规定人身权不得转让;而英美法系国家除了重视对作者权利的保护以外,对其他利益主体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也同样看重。以美国为例,其《宪法》的著作权条款,从立法和司法方面考虑,授予作者著作权在美国被看成是服务于鼓励智力作品的创作,而最终使公众受益。从理论上说,至少公共利益优先。
我国《著作权法》开篇第一条明确指出,制定著作权之立法目的是“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有学者将该立法目的分为两个层次,认为著作权保护的直接目的是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及相关权益,但终极目的却是为了有利于作品的创造和传播,以促进社会整体利益。对于这样的理解目前已不为学界主流观点所认同,法条的文意解释并不能得出两个递进层次的立法目的关系,我们认为,著作权保护的目的在于协调和平衡两种法律所同等尊重的价值——作者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表明,作品著作权的原始归属一般是作者,除非法律有特殊的规定。事实上,“著作属于作者”是各国著作权法确认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保护作者利益,从理论上看,是著作权领域对人权的保护。作品是作者创造性劳动的成果,作者通过劳动获得了对作品的产权,由此获得法律的保护。根据洛克的观点,“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掺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而生命、自由、财产等即为人权的必要组成。从实践上说,对作者权益的保护,能够转化为作者创作的动力,激励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从而促进社会的文明发展,这就转向了著作权保护的另一目的——增进社会公共利益。为了达到该二元利益平衡的目的,《著作权法》设置了种种法律制度。首先,法律承认并保护作者对作品的专属性,在某种程度上,或者说,是一种垄断性利益,但同时,为了使公众能够接触并使用该作品,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法律又对该垄断性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设置了诸如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制度。
2.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基本法律原则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符合下列原则:(1)思想与表达相区分原则,即著作权保护的对象限于通过一定载体表达出来的作品,而不延及思想、工艺、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之类;(2)独创性原则,该原则要求作品应由作者独立创作,能够体现作者的精神劳动和智力判断,而非简单的摹写或材料的汇集;(3)平衡原则。如上所述,著作权法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平衡作者和社会利益,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因此,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不应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 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之制度设计
根据上述对著作权保护的论述,我们发现,现有的著作权制度在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保护上会产生很多问题,比如,著作权的一般主体是作者,但民族民间文学作品在通常情况下作者不明;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保护期限如何认定等,基于此,有必要在著作权法的框架下,就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保护进行新的法律解释。
1.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之可能
正是由于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之种种困境,有学者提出,应该脱离著作权法,创制新的法律制度以保护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认为著作权保护的是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私权中的一个领域,利用现有成熟的版权制度进行保护具有可行性,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民族民间文学作品除此就没有其他的保护方式了,事实上,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进行法律的保护是多层次的,著作权保护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
(1)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性质决定其著作权保护的可能性。
知识产权与其他权利相区别的关键在于,其保护对象为非物质性的信息,具有不同于物质财产的重要特点:①是一种精神财富,可以永久存续;②必须以一定的物质形式表现出来;③可以被有形载体固定并无限复制或重复使用;④可广泛传播;⑤可以同时被许多人使用;⑥不能用控制物质财产的方式控制。考察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本质特征,正与信息的特征相契合,这就成为知识产权制度可以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保护的前提条件。当然,也不是所有的信息都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能成为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信息还必须具有商业价值,能为民事权利主体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即为一种专有权、对世权。
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商业价值是显而易见的,这里不再赘述。要探讨的主要问题是,对这类信息的权利能不能成为一种对世权、支配权。根据对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定义,该类作品虽然通常情况下作者不明,但却有充分理由推断出自某社会共同体,因而,如果将创作该类作品的社会共同体视为一个整体,该群体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就是群体之外的任何人都不得侵害的,即其权利的效力可以对抗群体之外的一切人,为该群体所专有,是一种对世权。故,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只要是具有独创性的智力创作成果,并通过一定载体所表达,不损及社会公共利益,就能为《著作权法》所保护。
(2)我国立法思路决定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可能性。我国《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由此可知,在立法的思路上,法律已经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我国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但鉴于其特殊性,具体的保护办法又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予以规定。中国自20 世纪就一直组织进行相关的立法工作,国家版权局在其他部委的支持下于1996 年起草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第一稿,该稿得到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肯定。2002 年后,在1996 年基础上国家版权局又起草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第二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2007 年立法工作计划的意见〉和〈国务院2007 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及《2007 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要求,2007 年9 月,国家版权局成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起草工作小组。目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立法工作已经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当中。
具有几百年历史的《著作权法》,是现代社会迄今创设的一种较好的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制度工具。只要稍微拓宽一点思路,将其用于平衡社会中的群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应该是可行且有效的。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著作权保护,不但可以利用原有的立法资源,节约立法成本,而且还可以借鉴著作权制度中已经积累的丰富经验。从这种意义上说,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又是必须的。
2.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主体
(1)民族民间文学作品主体的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就主体而言,一般具有不特定性。这种“不特定性”就造成了著作权保护的困难。仅就学者们提出的各种建议而言,至少包括以下几种:国家、民族和社区等。
第一,国家著作权人。笔者认为,将国家笼统地认定为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主体并不妥当。
首先根据TRIPS 的规定,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其核心价值在于界定人们因智力成果及相关成就所产生的各种利益关系。直接将国家作为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主体,有公权与私权争利之嫌。另外,既然已经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应该是《著作权法》的下位法,其就应该遵循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是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一种私权保护方式。因此,学者提出,将国家视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这种具有浓厚国有制色彩的构想是需要审慎对待的。
其次,如果笼统地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确定为国家,虽然在实践中便于操作,而且可以突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主要作用——对抗由域外人士实施的、利用民间文学艺术营利,但却不给予其发源地人民任何回报的利用,避免文化资源的流失。但应考虑到,不合理利用并不局限于域外人士,还可能包括本国的、创作群体外的其他个人或组织。由国家统一行使权利的效率,可能不如由熟悉当地文化背景,与传统资源休戚相关的创作群体自行享有权利、行使权利、维护权利的效率高。当然,在特殊情况下,亦不排除国家作为著作权人,我国著作权法对此也有规定。就民族民间文学作品来说,如作品的创作流传出自哪个具体民族或地区不能确定,或者尚有争议,可以由国家作为作品的著作权人。
第二,社区著作权人。在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归属问题上,主要有两种认定方式,即地区或民族,例如,中国三大英雄史诗之一的《格萨尔王传》,谁都必须承认它是属于藏族的,同样,彝族的《阿诗玛》、傣族的《召树屯》、白族戏剧吹吹腔、蒙古族萨满祭词......其民族归属是十分明了的。当然,还有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除以民族外,还根据地理范围划分归属,如田林壮剧,流传于广西百色地区;马隘壮剧,流传于广西德保县马隘等地;富宁壮剧,源于云南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而“社区”一词是1887 年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F. Tonnies)提出的,不同的学者根据自己研究的需要,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对社区进行了界定,没有公认的定义。因此,笔者以“社区”概括之。本文所指社区,即民族民间文学作品产生并流传的某一个地区或某一个民族群体。
(2)著作权集体管理。以社区作为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主体,虽然易于界定,且能鼓励各民族或地区整理保护自由的民间资源,但社区人数众多,权利行使效力必然低下。根据美国奥尔森的“集体行为理论”,“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如果别人采取了积极的行动,他自己亦不会排除于此共同利益(集体产品)之外的,而且如果别人付出成本,自己可以“搭便车”,坐享其成,何乐不为!故大集团比起小集团来,不能更有效地组织起集体行动。因此,在民族民间文学作品领域,和主体的界定相伴,必须提出此类作品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办法。
我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了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制度,实践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如中国音乐作品著作权协会、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等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保护著作权人利益,并促进社会公众著作权意识的目的,其运作方式可以为保护民族民间文学艺术提供有益的借鉴。具体说,应该成立非政府的民间组织来代为行使民族民间文化的相应权利,以切实保护民族民间文学艺术发源地(族群)的集体利益。非政府组织依照法律规定成立、运作,代表民族民间文化发源地(族群)对非发源地或族群之外的人使用、利用该民族文化依法行使相应许可行为或收取合理费用,代表参与诉讼、仲裁等活动。其收取的费用用于该民族文化的保护与传承。
(3)整理人、记录人的著作权人地位。整理人、记录人在=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抢救、传承和保护工作中意义重大,但笔者认为,整理人、记录人不能成为民族民间文学作品本身的著作权主体,因为民族民间文学作品是群体性劳动的成果,只能由相应社区成为其著作权主体。至于整理人、记录人如果在完成作品的时候付出了较大的创新性劳动,形成的则是基于民间文化之“源”的创作,是现行《著作权法》第九条所规定的“作品”,其自然启动现有版权机制进行保护,但已不是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如果整理人、记录人只是忠实记录或稍加整理,没有创造性劳动的付出,对他们的保护或资金支持,则不在著作权法考虑的范畴,而是大的文化保护法应该考虑的。
3.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方式和权利内容
(1)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方式。鉴于民族民间文学作品主要是通过世代相传的方式在某一群体存续,其内容持续处于动态发展过程中,因此,为了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可以采取登记制度作为该类作品著作权的产生方式。我国国家版权局1994 年12 月颁布了《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通过作者自愿的登记行为,对其著作权进行形式上的确认,以进一步明确著作权的归属,在发生著作权纠纷时也可作为初步证据,从而最终达到维护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目的。该办法可作为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方式的法律依据,而这实际上是与该类作品的国际保护方式相协调的。国际上对于该类作品的保护也采取了诸如登记、认定等一系列制度,例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人类口头及非物质遗产优秀作品”的评审规则中,专门制定了作品的申报制度,其中规定申报的作品需附有作品所有者个人或群体认可的文字、录音、录相或其他证明材料,无此等证明者不可申报。
采取登记制,一方面,可以明确作品的归属和具体范围;另一方面,可以促进权利主体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挖掘、整理工作,有利于国家对有重大价值的文学作品进行管理,尤其是涉外使用的管理。
(2)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的内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目的在于,一方面,从法律上建构文化领域“资源”和“创新”公平的分配机制,保障文化资源在被使用的情况下获得合理的报酬;另一方面,以著作权保护的方式,从精神和经济两方面激励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抢救性保护工作,明确作品的范围和内容,以利于作品的传播,弘扬中华传统文化。因此,著作权保护的目的之一:“鼓励作品的创作”,就显然不适用于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这就决定了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的范围和行使方式的特异性。
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也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部分,就人身权来说,笔者认为其范围只应包括署名权、发表权和修改权,而不包括保护作品完整权。因为要抢救和保护民族民间文学作品,就必须鼓励对作品的收集整理行为,以及在此之上的创新,而保护作品完整权显然与该类作品的保护方式相冲突;就财产权来说,笔者认为其行使的方式上不应包括许可使用。民族民间文学作品应强调自由使用,只要注明作品的出处,尊重著作权人的精神利益,并支付相应费用,满足著作权人的财产利益即可使用。
4.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期
笔者认为,《著作权法》所规定“作者终身加死后五十年”的保护期限不适用于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其一,从理论上讲,如果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界定为作品的创作群体,根据目前著作权法保护期为作者生前加死后五十年的计算方法,只要创作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群体一直存在,作品的保护期也就要一直延续下去,这实际上也就几乎等于无期限保护了;其二,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性来看,这类作品是代代相传、世世延续的,处于始终动态的发展中,其“创作的阶段性”难于认定,这也决定了该类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应该是无限的。
四 小结
通过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法律制度的思考,我们认为该类作品符合现行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现行《著作权法》之立法目的、对作品保护的基本原则及保护的方式等均基本适用于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保护。但针对该类作品的特殊性,法律亦应进行相应的调整,因此,应在现行《著作权法》的框架下来建构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保护模式,制定专门法作为著作权法的下位法来具体调整该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注 释
①郑成思.世界各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况.cpo.cn.net/zscqb/lilun/t20020708_6772.htm
②管育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探讨. iolaw.org.cn/showNews.asp?id=17767
③田胜立.中国著作权疑难问题精析[M].武汉: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1998:69、308
④ baike.baidu.com/view/4229584.htm
⑤冯晓青.著作权之立法宗旨研究.台湾:月旦民商法杂志,2007(15)
⑥张玉敏.论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知识产权研究(第十三卷).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177~180
⑦韦之、凌桦.传统知识保护的思路[DB].cpo.cn.net/zscqb/lilun/t20020702_6427.htm
⑧〔美〕曼瑟尔·奥尔森.国家兴衰探源[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