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0 09:27:3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个税改革方案,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新一轮税改也是正在召开的全国“两会”的热门话题。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日前对《凤凰周刊》表示,今年全国政协给政协委员提出的一项“任务”,即就如何扩大内需提出相关改革建议和提案。
增值税替代营业税
这项涉及面极广的财税改革已被财政部官员公开提及。近日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郑建新明确表示,下一步增值税改革的主要任务是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消除重复征税。
“如果征收营业税的行业全部被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那这项改革不亚于1994年分税制改革,需要对整个财税体制都进行调整。”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刘尚希说。
接近财政部的一位专家表示,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全部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改革已经列入财政部2009年的工作重点,财政部正在着手对其进行研究和测算。
日前,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平新乔牵头的一个财税体制改革课题组,结合当前启动消费、拉动内需要求,向有关部门提出的一项增值税改革建议,也是希望将2009年1月1日实施的增值税“进项抵扣”推广到全部服务业,即改“营业税”为增值税,把增值税改革推广到产品与服务生产的所有企业。另外,免征小企业(年产、销值低于200万元)的增值税,让它们只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常,增值税是让生产环节上所有的企业都按本环节所产生的增值额纳税,在实践中,增值税的征收方法一般都采用“发票-抵扣”型。营业税是以终端营业额为基数征税,不考虑基数的组成和利润。
“为什么要改增值税?这涉及企业负担问题。”平新乔表示,为提升服务业,上海、北京、天津已率先发出改革营业税的要求。西部地区、宁夏、新疆也是如此,最发达地区和最穷地区都出现了中小企业税负负担过重问题,其原因是增值税只对第二产业征收,大部分服务业不实施增值税,仍然按计划经济时代“工商税”的办法,以服务业全部产值为税基征收营业税,在购进货物时就不能进行税前抵扣。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安体富测算,增值税虽然为17%和13%的税率,但因为允许抵扣进项税,所以增值税的实际税负大概为4%,而营业税的税负为5%。此外,服务企业在购进货物时就不能进行税前抵扣,同时又对全额收入征收5%的营业税,因而形成了重复征税。
平新乔通过统计发现,从具体省市来看,北京、上海全部企业平均税负长期高于规模以上企业税负。从全国来看,2006年开始全部企业平均税负都是高于规模以上企业税负的,“说明近年小企业税负高于规模以上企业”。
不同规模企业之间抵扣税负也不一样。在经营活动中,从小企业进货所得的税率抵扣低,这进一步鼓励了大企业与大企业交易,打击了小企业与大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将市场交易人为地割裂开来。
但增值税替代营业税的改革比针对第二产业的机器设备实施税前抵扣的增值税转型更为艰难复杂。
增值税替代营业税的思路早在1997年就已进入课题研究,但一直进展不大。其中一个最棘手的问题就是中央与地方如何划分税收。增值税是第一国税,其收入占到全国税收收入的32%;营业税则是地方税中最大的一个税种。“如果营业税被增值税替代,地方反弹可想而知。”安体富说。
“按照规划,本轮税制改革中,营业税制与增值税制的关系确有必要调整。”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白景明透露,不过如此重要的税改,现在既没有明确的时间表,也没见完整的方案。
个税改革年内将出
本轮税制改革的另一热点是个税改革。在本次经济寒冬中,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拉大升温了社会对个税改革进程的关注。
日前,郑龙辉等8名广东省人大代表在广东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上的一项提案,已上转到北京。这项提案是建议个人所得税的征缴应该由个人申报转向以家庭申报为主。
郑龙辉对记者表示,目前实行的“一刀切”的个税征管模式,存在两方面的缺陷一是收入越单一的人缴税越多,二是同样收入的纳税人,其负担不同,如赡养人口数、有劳动能力人口的就业等情况不同,而费用扣除额却相同。
此前,社会普遍关注的只是个税的起征点。从2006年起至今,个税起征额由原来的800元,先后提升至1600元、2000元。去年随着一轮减税政策的出台,提高个税起征点的呼声再次响起。
对此,平新乔牵头的课题组研究认为,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有提高的空间,按照现在的收入分布来估算,大致可以提升到月薪2800~3200元。平新乔称,提高起征点以后好处并不是由职工独享,企业会相应压低工人工资,工资降低有可能提高就业,那么低保补贴也会下降。
不过平新乔也承认,个税改革是一项涉及税收体制机制、测算方法、征收手段等多个因素的庞大系统工程,绝不是一个起征点提高的简单问题。
中国社科院财贸所副所长高培勇认为,单纯提高起征点,只能是“一刀切”式的标准化待遇。结果只是令少数高收入者获益,低收入者受益不大。
个人所得税本意是调节收入级差,但当前工薪阶层纳税人数最多。政府征收的个人所得税65%来自工薪阶层,而且由于收入来源单一,实行代扣代缴制,工薪阶层的完税率最高。而高收入者则由于收入来源多源化,享有多源扣除,逃税和漏税现象较多。
这与大多数国家的所得税税源结构差别明显。在新加坡,占人口总数20%的富人贡献了93%的个人所得税,个税基本都由富人承担。
据了解,财政部内部已决定不考虑2009年元旦前后掀起的简单提高起征点的呼声,而是全身心投入个税整体改革方案的设计与出台上。
今年1月初,财政部内部召开较高层级的务虚会,就个税改革的总体思路和规划进行讨论。最后确定此次改革的核心思路是,考虑家庭收入、支出情况等更为人性化的因素,逐渐使高收入群体成为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来源。
由于个人所得税改革是“十一五”时期应当必须完成的一项重要任务,财政部设想在时间安排上,个税体制改革方案今年出台,立法机关最快明年对此进行修订并批准实施。
目前中国实行的是分类个人所得税制,即把个人所得分为11类,每类单独用不同的定额税率进行计算,不考虑总体收入多少。综合税制是指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不再用目前工资、劳务费、财产租赁费等分类计税的办法,而是用以上全部的综合收入,综合分析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而目前财政部一直主推的改革方案是分类与综合相结合,即在目前所得分类的基础上,先以源泉预扣方法分别采取不同的税率征收分类税,纳税年度结束后,由纳税人申报全年综合各项所得,由税务机关核定,并考虑家庭成员数、家庭收入、支出情况,统一按规定的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对年度已纳税作出调整,多退少补。
郑龙辉在提案中建议,可借鉴很多发达国家包括我国香港地区“夫妻联合申报”或“家庭申报”的征税方式,这一征收方式在基本扣除的基础上,再区别纳税人的家庭人口、赡养、抚养、就业、教育、是否残疾等不同情况确定其他单项扣除。
平新乔则建议,老百姓现在支出最大的是上学、看病、买房,要把这些支出抵扣掉。比如有一个小学生上学每年抵扣1000块,一个中学生抵扣2000块钱,一个高中生抵扣3000块钱,一个大学生抵扣1万块钱。买第一套房子的部分利息支出也可以抵扣。
实现改革的最大难度就是如何与银行、公安部门合作建立一个个税稽征平台,以保证个人申报总收入的真实性。
这个稽征平台应包含,居民通过银行交易实现的收支交易信息、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以及家庭大额支出情况等。如果平台建立,税务部门只要输入某一纳税人的身份证号码,就可以调出此人在所有银行的存款情况、当期收支交易信息,以及其他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有了这些信息,综合税制才能得以顺利进行。
据了解,财政部与央行、银监会、公安部已有过数次接触,但就方案及操作还没有达成最后一致。
目前在运行的全国统一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各商业银行的信用数据信息共享平台。主要采集和保存个人在商业银行的借还款、信用卡,担保以及相关身份识别等信用信息,数据库向商业银行提供个人信用信息联网查询服务。
而个人所得税稽征平台远为复杂和个性化,需要公安部门技术支持和常态性监管。
财税改革压力空前
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是对既有税收结构的合理性改进,但其一个结果是,与此前燃油税等改革共同作用,减少了政府收入,另一方面,2009年为刺激消费,大规模增加公共支出,扩大国债支出已是事实。
2008年,全国财政支出约6.14万亿元,是5年来财政支出最高的一年,2009年的财政总支出还将增加约1万亿元,但与之相对应,2009年的财政赤字将达到史无前例的6500亿元
刘尚希直言,2009年应该说是近10年来财政最困难的一年,也是压力最大的一年。
而今后,随着民生政策齐头并进,公共支出势必难以回缩。迟福林表示,现在一个关键是如何减少5%~10%的政府行政成本,如果政府树立良好形象,可以提振信心,对政府产生信赖。
迟福林介绍,在今年全国“两会”上,他提交的有两个提案一个是建议政府采取措施,减少政府办公设施、接待费用、公车使用费用、官员出国考察等支出;第二个是建议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通过公共预算改革,解决长期以来公共服务投入缺失导致消费不足的深层次问题。其中要给农民工在未来2-3年内与城市居民统一的基本公共服务。
目前经济危机下凸显的居民消费能力不足也给财税体制改革添加了压力。目前,本轮税制改革计划中另外的资源税改革和财产税改革进展不大,影响了企业高收入和政府高税收流向居民。
在国务院批转发改委《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个人所得税改革同资源税改革一起出现被寄予厚望。经过多方的讨论,个税改革方案今年内有望出台,目前财政部已经组织了多名专家进行讨论,并成立了个税改革专家组,人员包括经济、法律、征管、税制等方面的人士,主要内容是对个人所得税的税基、税率,以及综合征收范围、征管技术等方面的内容进行研究,为年内出台方案做准备。(5月31日《新闻晨报》
茅于轼先生曾撰文指出,一般公众对税收的印象主要是从个税来的,有些收入低的人不交个税,就以为自己没交税。其实在总税收中的93%都是从老百姓那儿征来的。每个人从超市买东西、打电话、用电交电费,价格里面都包含着税,只不过收据上并不写出来。财政部的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一般公共财政收入140350亿元。其中,个人所得税7377亿元,同比增长12.9%。个人所得税,已然是我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在部分地区已跃居地方税收收入的第二位,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俨然成为工薪税。
英国经济学家哥尔柏认为,要“拔最多的鹅毛,听最少的鹅叫”。“见鹅就拔毛”而不顾及其他是不可取的。一如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所言,“目前中国的税负集中在中等收入和中下收入阶层,富裕阶层的税负相对外国来说显得太轻了。”
因收入、因税收引发的贫富差距正在成为当前最突出的问题。有统计显示,在我国个税纳税人中,中低收入家庭人数最多,约3亿人;在全部个人所得税收人中,近三分之二来源于中低收人家庭。在美国,年收入10万美元以上的群体所缴纳的税款每年占美国全部个人税收总额的60%以上。同时,公开的数据表明,我国最富裕的10%人口占有了全国财富的45%,而最贫穷的10%的人口所占有的财富仅为1.4%。
“贫富差距正逼近社会容忍红线”(新华社评语),如果任其“发展下去总有一天会出大问题”(小平语)。尤其在当前微妙的经济形势下,CPI高企,民众的钱包缩水是不争的事实。尽管个税税率未跟着调整,表面上看纳税人的实际负担没上涨,但实际上却增重了不少。
小平同志说过:“搞社会主义,一定要使生产力发达,贫穷不是社会主义。我们坚持社会主义,要建设对资本主义具有优越性的社会主义,首先必须摆脱贫穷。”社会公正首先是社会制度和社会结构体系的公正,它要求在社会成员间平等地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
我以为,收入分配改革的核心是税制改革,其中个人所得税改革是缩小贫富差距的关键。尽管我国当前有累进制个人所得税,但征不到真正高收入的人头上,调控贫富差距的职能还不明显。而“欠公平”的现状源于当前所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不是国际上流行的综合税制,“分类税制最大弊端是不考虑纳税人家庭负担和支出的抵扣制度,造成综合收入高的人少纳税,收入低的反而纳税多。”
个税起征点要调整,更要改革税制。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下一步个税的改革方向,是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一是要慎重考虑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变化调整起征点;二是要根据应税者家庭收入、消费情况而不是个人收入情况,来确立个人所得税税率和税收返还制度。三是要进一步改革、完善居民非工薪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征缴制度;四是要进一步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更好地促进社会公平的转移支付制度。
从欧美诸国的个人所得税立法来看,一般是把公民的收入扣除基本家庭费用之后,确定纳税所得。如,美国将纳税人的身份分为单身、已婚联合申报、已婚单独申报、户主四种类型,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申报,进行不同标准的税额扣除;德国不仅会区分单身、已婚无孩子、已婚有孩子等基本状况,更会对孩子的教育费用,家中是否有特殊支出等进行计算;而日本政府实施的“所得税扣除制度”,将纳税者本人生活所需的最低费用、抚养家属所需的最低费用等免征所得税。反观我国,不加区别的对社会成员征纳同额个税,这在形式上是公平的,但却忽略了家庭之间的差异,造成了实质上的不公平。与个人课税相比,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的最大优点在于,能够充分考虑到一个家庭的实际支出状况,更符合现代社会个人所得来源广泛的特点,使得税后的结构尽量保证公平。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税制模式; 税率结构; 改革
我国个人所得税已走过了风风雨雨的30年历程,由昔日不起眼的小税历经多次税法修订和政策调整,发展到今天已成为与广大群众联系密切的第四大税。个税收入从1981年的0.05亿元上升到2009年的3 994亿元,占整个税收比重的6.26%,成为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伴随着个税收入的不断增加,关于个税税负高低的讨论,一直没有停过,它的改革,它的走向,关系到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也受到极高的关注。本文力图从研究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出发,通过对个税改革思路的思考,对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模式下的工资、薪金所得税率改革提出建议。
一、个税改革的紧迫和改革的思路
税收的基本功能,一为筹集收入;二为调节分配。个人所得税作为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的税收是国家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经济杠杆。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执行的是分类制模式,对工资薪金所得实行九级累进税率制,设定的个税起征点为2 000元,税率从5%到最高45%。随着经济的发展,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在实践运行过程中日益暴露出一系列问题,如税负不公、费用扣除标准太低、税制漏洞明显以及征管乏力等问题,受到了广大纳税人的非议,个税调节收入差距的功能未能很好发挥。公众迫切希望降低税收负担,为了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作用以适应社会需要,急需对其进行改革。
《“十二五”规划纲要》中已经明确把建立健全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作为个税改革的方向,要完全实现这个目标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面对我国人口众多、城乡收入差异大、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现实情况,面对目前的个税观念、个税体制、征收手段等客观困难,寄希望毕其功于一役的改革是不现实的,但也不能漠视公众现实诉求,坐等条件成熟后再进行改革,如果一步到位的改革暂时无法进行,希望“渐进改革”的步伐也不要过于缓慢。虽然2005年和2007年两次对个税的起征点作了调整,但由于基本没有触及到税制、税率等核心问题,只是社会妥协的一种临时结果,并不能满足社会迫切的需要和个税长远改革的要求。在这两次税收调整后,普通工薪阶层仍然是个税的主力军,对于调整结果他们当然不能满意,个税改革争议也依然持续。
二、对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起征点)问题的探讨
2009年6月,财政部公布《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显示近年来工薪所得项目个税收入占个税总收入的比重达到了50%,降低工薪阶层、中低收入者个税负担成为社会各界最强烈的呼声。一提到降低个税税负,大部分人的关注点仍集中在起征点上调上。按照个人所得税“对净所得征税”的原则,在确定扣除额时,基本原则是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即将居民基本生活费用在税前予以扣除。工薪费用扣除标准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居民消费支出增长及物价上涨因素等情况。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个标准扣除额可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居民消费支出、市场物价水平等变化情况适时作出调整,但改革重点不能只是一味提高起征点,而应通过改革税制结构,降低税率等综合方式来降低税负,稳定纳税群体。
一味要求提高个税起征点,不仅无助于低收入群体,反而可能会损害他们的利益。来自国家统计局的数字显示,截至2009年底,我国从业人口为7.8亿,其中只有6 000万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约占从业人口的7.7%,其余92.3%的从业人口收入在2 000元以下,免缴个人所得税。如果目前大幅提高个税起征点,受益最多的不是中低收入者,反而是高收入者:假设将起征点提高至3 000元/月,月薪为5 000元的纳税人税负只能减少150元/月,而月薪为10万元的纳税人税负将减少400元/月;如果将扣除标准提高至5 000元/月,月薪为5 000元的纳税人受惠325元/月,而月薪为10万元的纳税人受惠1 200元/月;将扣除标准再提高至10 000元/月,月薪为5 000元的纳税人仍然只受惠325元/月,而月薪为10万元的纳税人受惠3 200元/月。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的主要税种,征收的收入主要用于补助弱势群体等,如果扣除额提高过多,高收入者交税大量减少,国家财政收入将减少,国家对低收入群体的补贴以及社保、教育、医疗等支出也都会受影响。因此,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后,困难群体和低收入者不仅不能得益,反而成为利益受到影响的主要群体。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纳税是一种义务也是一种权利。报税过程有助于帮助人们建立良好的依法纳税意识,同时也使人们受到最实际的税法教育。公民纳完税,自然就会关心税收的用途,用得好还是坏,预算收支是否透明等,公民的社会主人和纳税权利意识就会增强,如果不纳税,对社会责任的意识自然就差了。从这个角度分析,过度提高个税起征点,将从业人口大范围地排除在纳税人队伍之外并非是什么好事。个税改革应考虑用较低的税率来涵盖中低收入群体,结合制定一些免税事项来帮助困难群体,从而实现税负公平。
三、关于个税税率改革的思考
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促进公平的重要工具。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主要是通过累进税率进行的,累进税率下随着个人收入的增加,个人所适用的边际税率的不断提高,从而低收入者适用较低的税率征税(或免税),而对高收入者按较高的税率征税。在一定范围之内,累进税率幅度越大,个人所得税的再分配功能就越强,但超过一定限度,高的累进税率极易带来一些负面的影响。如一些老板,只给自己发工资2 000元,其他的收入和消费,全部计入“企业成本”;再比如高收入的演艺人员,通常签约后只签税后收入,是否纳税,如何缴税,全部由支付方搞定;还有部分高收入群体通过把经营活动转入地下逃税,造成可征税部分越来越少,这些行为都极大地损伤了社会效率和公平。另一方面,高税率也会抑制人们的劳动、投资等经济活动的积极性,损害效率,最终也不利于公平。中国目前的最高累进税率为45%,和世界其他国家相比也属于高税率。笔者建议适当下调最高缴税比例,从45%下调至35%,同时加大税收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税务部门对个人所得信息收集和交叉稽核系统以及银行对个人收支的结算系统,实现收入监控和数据处理的电子化;逐步建立个人收入档案和代扣代缴明细管理制度;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和储蓄实名制度等,加强对高收入群体的纳税监管,让富人接受并愿意合法纳税,这样收上来的税反而会比过去多,同时也维护了税收的严肃性。
四、对个税下一步改革方案的建议
个税改革涉及整个公共财政体制改革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以及诚信征信系统的建立等很多内容,任重道远,难以一蹴而就。下一步的个税改革笔者建议可暂不调整个税起征点,而是选择“减少级次,调整级距”的思路来进行改革。据了解,国际上个税一般只有4―5级税率,级距较大,而我国国内一直实行的是9级税率,且级距较小。不高于500元部分对应的是5%的税率,500―2 000元对应的是10%,2 000―5 000元对应15%,
5 000―20 000元对应20%,这种较小的级距使得一些月收入在7 000元以上的普通工薪阶层,轻易就能触及20%的较高税率。中央文件非常明确说,要在我国培育中等收入阶层,笔者认为在个人所得税的处理上,就是在中等收入阶层这个范围内以5%即原来的最低税率来覆盖。这个5%的税率可以从中等收入阶层的下沿一直覆盖到上沿扩大级距。即把个税第一级调为3 000元以内,税率仍为5%,这意味着过去除2 000元起征点以外,500至3 000元间一大部分本应按10%缴税的,都变成按5%缴税,这样改革可以使大部分工薪阶层都适用最低的一二级税率,以达到短期内降低中低收入者税负和稳定纳税群体的目的,具体方案见表1、表2所示。
例1:假设某人减去三险一金后的工资收入为4 800元,按照现在个人所得税9级累进税率表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为:(4 800-2 000)×15%-125
=295(元)。如果按照改革后“第一级距调到3 000元、对应5%的税率”计算,那么此人应纳个人所得税为:(4 800
-2 000)×5%=140(元),相比现行个税制度,节省了155元。如果某人的工资收入为9800元,按照现行税率计算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9 800-2 000)×20%-375=1 185(元)。按照改革后的税率计算,那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9 800
-2 000)×10%-150=630元,与现行的个税征收标准相比,降低了555元。可见按照笔者设计的方案,同样可以降低税负,解决公众最关心的问题,同时也避免了上述单纯提高个税起征点的不足。另外按照笔者的设计,个税征收最高税率由原来的45%降低为35%,一定程度上减轻了高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下一步要提高征管水平,加大偷漏税处罚力度,维护税收的严肃和权威,同时加大宣传力度,正面引导高收入群体依法纳税,建立符合实际、行之有效的个税体系,切实实现个税筹集收入,调节分配的基本功能。
2010年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再次明确将个税改革和增值税扩围列为2011年的重点工作,要求积极稳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制改革,进一步加大税收调节力度,不断缩小社会贫富差距,有关部门正在研究通过减少税率级次、扩大级距的方法来降低中低收入阶层个税税负,这也契合了笔者的思路。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税改解决了什么
上海市营业税改增值税,当时选了十个小行业。交通运输业四个:公路运输、水陆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六个:研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物流、文化创意、不动产租赁、验证咨询。
从制度上讲,这个改革能解决三大问题。第一,营业税重复征税的问题解决了,增值税不重复征税。第二个,税负重得以解决。我们营业税的税负高于制造业的税负,全国制造业平均税负是3%,营业税最低的税率是3%,高的还有5%。所以这次减税幅度是非常大的,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降低了企业税负。还有重要的一项,服务业出口可以退税。我们中国为什么是制造业大国,而不是服务业大国,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的出口。服务业出口征税,没有退税政策、没有免费政策。想想看,假如我们今天宣布制造业出口不退税,你说我们制造业会是什么状况?而我们的营业税恰恰就是出口不退税,所以我们服务业就拿不到世界市场这样一个资源,这个市场打不开,是竞争不过其他国家的服务业的。
同志在上海讲了“十二五”期间要完成改革,也就是两年之内要在全国把这十个行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全部推出去。
三大行业将启动
另外一个很重要的信息是,2012年10月国务院研究了三个行业“营改增”方案。
第一个是铁路。目前只有铁路运输还没有改,改起来会比较麻烦,因为铁道部是政企合一的。但既然已经把这个任务提出来了,铁路运输也要“营改增”,那么这项改革就会伴随着很多原铁道部机关和下属公司的调整。
第二个是建筑安装,也就是做房地产的也要“营改增”。
第三个是通讯、电信,像中国移动、中国电信。
这是三个比较大的行业,现在国务院选择营业税改增值税,要抓住这些大行业。按照国务院的要求,部门、企业,加上主管的财政部、税务局,都在准备这三个行业改革方案的设定。什么时候能推出去?我判断:2013年3月换届以后就可见分晓。如果快的话,2013年7月,最晚是2014年1月,一定会推出这三个行业试点。
目前在税收领域,确实再难找到一个如此大力度的改革政策了,这也是一个最艰难的改革政策,但对我们经济发展的作用也最大。在国务院提出这三个行业之前,我曾判断:如果全国都推广开来,10年能完成这次改革都算快的。但国务院决定这三个行业都要加快试点,按照这个决心,我看最快5年,慢些8年就能完成整个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改革。所以,税制改革的任务就是营业税改增值税,坚定不移。
四类企业细琢磨
所以,所有的企业都要研究,在这个改革里面怎么来应对。这个改革涉及的企业主要是四类:
第一类,前面所提到的十个行业,自然要进行改革。
第二类,购买这些进入改革企业服务的制造业。你虽然是制造业,但你要大宗购买他们的服务,也要关注这个改革。因为改革以后,企业的定价机制就改变了。
我举个例子。如果你在一个广告公司做广告,过去做100万元广告,他自己要交5万元的营业税,得95万元,这个交易就完成了。而现在,广告增值税是10%,他给你开的价钱是不含这个税的,也就说如果他还定价100万元,另加10%的增值税,你就要付出110万元的成本。但是你可以抵扣10万元的税款,所以对你来说没有什么损失。但广告公司收到110万元,交了10万元的增值税,净得的是100万元,比原来多赚了5万元。
反过来,如果价税合计是100万元,那么价款是90万元,税款是10万元,这样你合适了。而广告公司虽然拿到了100万元,但交了9万元的税,净得是91万元,广告公司就损失了4万元。两边的利益不是联合,不是你占便宜他吃亏,而是得到好处的和吃亏的放在一起,总量还是得到了好处。刚才所说的9万元和4万元损失的比,就是因为政策有减税而得出的。
“营改增”以后,总共减少了三千多亿元的税负,你作为改革的企业也好,或者作为跟改革企业相关的企业也好,你能不能吃到改革减税的蛋糕?如果不把这个定价体制调整研究透了,你跟对方在签定新合同时可能就吃不到或者吃到很少。政府少收的这几千亿元落到哪些企业头上,就要看企业对这个制度的把握程度和谈判能力了。
第三类,就是企业集团。上海在实施“营改增”以来,已经有二十几个企业集团进行了资产重组。一个集团有子公司、分公司,而各个公司的情况也不相同。这次国务院会议,向同志汇报的企业中,有一个叫上海华谊集团公司,他本身是制造业企业,但根据税制改革政策,他对内部分支机构的架构进行了重组。原来作为企业集团内部的研发机构,本身不是独立法人,也不与别人谈市场、谈交易,这次把它独立出来作为法人单位。这样这个研发机构可以交增值税,开增值税发票。而作为企业来说,税负是降低的,这样企业就增加了活力。这个研发机构过去是每年几十万的研发收入,独立以后仅几个月,研发收入已经翻了好几倍。也就是说,大型企业集团对于“营改增”必须有深入研究和了解,才能根据国家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政策,对企业集团的架构进行重组,重组的结果就是让你能吃到更多的蛋糕。
第四类,就是现在的投资银行,PE、VC、风险投资等。这些企业是给别人提供服务的。如果你不了解这个政策,你给别人设计的方案就不会是最好的。现在我知道的两个最大的投行都在研究这个事情,其中一个是中金公司。他们已经考察了几个税务所,准备和其中的两个签订合作协议。也就是说,当中金公司给一个客户提供资产重组、IPO等方案时,还会请税务师事务所设定有关的“营改增”的事务。
我国从1981年开征个人所得税,在长达20多年的时间里个税免征额一直维持在800元。2006年1月1日起个税免征额提高到1600元,2008年3月1日起提高到2000元。为了适应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不断增长的新情况,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纳税负担,2011年9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又从2000元提高到现行的3500元,同时,将个人所得税第1级税率由5%修改为3%,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3%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至今仍在执行。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1.工资薪金的个税计征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这就是说,只要是与任职、受雇有关的个人所得,不管其单位的资金开支渠道如何,只要是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各种形式支付的个人所得项目都是课税对象。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征税项目,分别规定了三种不同的税率:7级超额累进税率、5级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工资、薪金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该税率按个人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高一级为45%,最低一级为3%,共7级。
费用扣除标准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500元/月。应纳税所得额=全月收入-五险一金及各类免税补贴收入-3500。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例1:李某9月份工资10000元,社保公积金等1500元。则应纳税所得额=10000-1500-3500=5000元,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555,应纳税额=500020%-555=445元。
2.年终奖金的个税计征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有一次年终奖金的优惠算法,但全年一人只允许采用一次。具体有两种情况:(1)在发放年终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应将年终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标准之间的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的商数来确定年终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当月工资由于低于费用扣除标准不计税,年终奖金则要减除上述差额后的余额乘以适用税率减去速算扣除数,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来计算个人所得税;(2)在发放年终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应将年终奖金直接除以12的商数来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当月工资和平时一样计税,年终奖金则要直接乘以适用税率减去速算扣除数,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来计算个人所得税。
例2:刘某2015年年终奖金15000元,当月工资3000元(不含五险一金及各类免税补贴收入)。计算(15000-500)/12=1208.33元,故年终奖金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年终奖金应纳税额=(年终奖金-当月工资与3500元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5000-500)3%-0=435元,当月工资应纳税额=0,则当月应纳税额合计=435+0=435元。
三、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国家调节居民收入的重要经济杠杆,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1.全民纳税意识淡薄
近年来通过持续广泛的教育宣传和税收征缴,部分纳税人已经具备一定的纳税意识,但从总体上看全民纳税意识不强,故意隐瞒收入、偷逃税款的情况并不少见。全民纳税意识淡薄和我国的传统文化有关,也和个人所得税主要实行代扣代缴制度,由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进行扣缴税款,税务机关不直接面对纳税人征税有关。
2.分类税制模式不能全面地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导致税负不公
个人所得税按照征收方式可分为综合税制、分类税制、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三种类型。目前,大多数发达国家都采用综合税制模式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模式,而采用分类税制模式的国家只有中国和非洲、西亚的一些发展中国家。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的分类课征,是把征税对象分为11类,采取分类定率、分项扣除、分项征收的模式。对不同的征税对象所得采取不同的税率征收,费用扣除标准也不相同。因而使得在同等收入水平条件下,综合收入高、来源渠道多、收入相对平均的纳税人有办法不纳税或少纳税;而综合收入低、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纳税人却要多交税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有违税收公平原则,也难以有效调节高收入群体和低收入群体之间收入差距悬殊而产生的矛盾,造成现在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力军有可能是工薪阶层而不一定是高收入群体的局面。
例3:王某和张某的月收入同样为4300元。王某4300元的收入所得来源全部是工资,则月应纳税额=(4300-3500)3%-0=24元,需要纳税24元;张某4300元的收入所得来源分别是:工资3500元,而劳务费800元,则不需要纳税。在同一个月里,这两人都是4300元的收入,由于收入所得来源渠道多寡的不同,造成税负上的不公平现象是显而易见的。
3.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偏低,且没考虑地区差异
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项目,多数国家分为五大类:所得的生产成本、个人基本扣除、受抚养扣除、个人特别扣除、鼓励性或再分配扣除。税前扣除的意义就是要确保纳税人本人和所抚养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随着物价的不断上涨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再加上全面二孩政策放开,很多家庭的负担在不断增加。我国现行费用扣除标准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多数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尤其对于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来说,将住房支出考虑在内的话,每月3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明显偏低。个税费用扣除标准目前全国一致,没有与各地物价指数、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相挂钩,缺乏地区差异考虑。
4.对隐性收入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
从收入公开与否的角度考察,居民收入有显性收入和隐性收入之分。其中:显性收入是指公开的账面收入,包括账面上记载的或申报纳税的工资收入、实物收入、房租收入、金融资产收入、合法经营性收入等;而隐性收入是指未公开的账外收入,包括账外存在的个人福利、隐性财产收入、灰色收入与黑色收入等。目前我国正处于转型期,收入分配渠道不规范,系统滞后,导致现实生活中个人收入的货币化程度较低,现金交易频繁,并产生大量的隐性收入。统计局每年公布的数据更多的是反映居民的显性收入,基本涉及不到隐性收入。由于存在会计制度不健全、财务信息失真、实物收入统计遗漏、实物收入难以在计量上进行准确的货币化、非法非正常收入隐瞒等诸多问题,税务部门很难监控。
5.年终奖金在计算方法上的缺陷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在年终奖金的计算方法上存在很大缺陷,有可能会造成收入越高税后所得越少的现象,尽管众所周知,但至今仍未调整。
四、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建议
1.增加税收支出透明度,增强纳税人纳税意识
税收本身是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手段,具有强制性特征。政府掌握着从纳税人那里征收来的钱,应对纳税人有良好的服务和清晰的交待,让纳税人感受到税收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政府应该及时把每个开支项目、具体用途及金额公布于众,让广大民众交税交在明处,政府花钱花在明处。同时,政府对纳税人应给以充分尊重。这样既能使纳税人增强纳税意识,又能使纳税人支持、理解和配合政府工作。
2.个人所得税应采用综合税制征收,混合模式作为过渡
个人所得税也应该像我国企业所得税那样采用综合税制征收。将个人不同来源的各种收入综合起来统一征收,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流失,防止降低适用税率,有效地调节收入分配造成的贫富差距。以纳税人各种收入在内的总收入作为纳税的依据,能够较好地体现公平原则。从理论上说,综合税制最为合理,符合个人所得税设计思想,但它的有效实施必须以现代化征管手段为前提。我国目前的征管水平,虽然已经对居民的银行储蓄存款实行了实名制,银行与税务机关的联网工作也已逐渐展开,对纳税人的显性收入基本可以有效监控,但据专家分析,我国还不完全具备实施综合税制的条件。因此可以采用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模式作为过渡。
混合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分类模式的缺陷,同时也是向综合模式过渡的有效措施。在采用混合税制模式的情况下,将工薪所得、劳务报酬、稿酬等经常性、连续性的劳动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合理确定综合所得适用税率,工薪所得可以按月预缴,年度终了与综合所得一起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其他财产性所得以及临时性、偶然性所得,如房租、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仍作为分类所得,可以按比例税率征收,不必实行年度综合申报纳税。虽然纳入综合的种类越多,调节收入分配越有力度,但同时征管运行成本也会越高。以我国目前的征管水平,还没有能力把所有收入所得都综合进来。
3.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并按地区划分
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短期内难有显著进展的情况下,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缓解工薪阶层的生活压力,扩大内需,对促进社会公平、保障民生有重要意义。目前每月3500元扣除标准,在大城市只够维持最基本生活的吃和穿;如果加上住和行,这个标准在大城市里面至少要提高到8000元。但对西部欠发达地区来说,8000元的标准又太高了。因此个人所得税实行全国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不考虑地区差异,确实不妥。各地区应按购买力水平、平均工资水平等情况划分等级,按不同等级确定不同费用扣除标准将更符合实际。
4.建立健全个人信用制度,搭建公民个人信用信息网络平台
目前我国个人收入已呈现出多元化,个人收入差距明显拉大。高收入人群不断地分散和扩大,收入来源的多样性和隐蔽性不断加强,使得税务机构很难了解和有效监控个人收入。因此建立健全个人信用制度显得尤为重要。这也是为个人所得税征收采取综合税制模式做准备。
在2000年我国已经实施了储蓄存款实名制。目前还需要实行居民身份证号码与纳税人识别号码合二为一,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码,做到全国统一、一人一号、简便易行。然后逐步建立健全个人信用配套体系,对个人账户体系、个人信用记录、个人信用档案管理、个人信用级别评定、个人缴纳税款情况、个人拖欠税款情况等等,都有充分详细的记录和明确的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一个公民个人信用信息网,使得个人信用信息全国共享,个人隐性收入从此无处可逃。在互联网技术如此发达的今天,完成此项任务虽然不会太难,但需要银行、税务、司法等相关部门的密切合作。
5.年终奖金在计算方法上的建议
很多专家建议财务人员注意每一级税率对应的盲区,就能有效地避开多发少得的情况。这不仅增加了财务人员的工作难度,关键是解决不了根本问题。既然现行计算方法存在缺陷,为什么不找出一种更合理的计算方法替代呢?而且这种计算方法有关专家早已经找到。即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年终奖金(如果当月工资低于费用扣除标准,减去差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这与现行计算方法完全相同,所不同的是以其商数乘以适用税率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然后再乘以12个月,即为年终奖金的应纳税额。公式为:(年终奖金/12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应纳税额。例6:刘某年终奖金54000元,假设当月工资超过3500元,工资单独计个税,54000元除以12个月等于4500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10%和105,应纳税额=(54000/1210%-105)12=4140元,税后所得为49860元。
例7:赵某年终奖金54001元,假设当月工资超过3500元,工资单独计个税,54001元除以12个月等于4500.08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均提高一档为20%和555,应纳税额=(54001/1220%-555)12=4140.2元,税后所得为49860.8元。
赵某税前年终奖金比刘某多1元,税后所得仍然比刘某多0.8元。这一结果表明,新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年终奖金/12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相比现用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年终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更具有一定的公平合理性。
五、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功能;定位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6-0-02
然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定位到底应该是什么?要知道,一个税种的功能定位是其改革和完善要解决的首要问题,也是其改革和完善的依据,它决定着该税种的纳税人、课税对象、课税模式、税率设计、征管方式等要素的确定,功能定位不同也必然产生不同的税收制度和社会经济效果。个人所得税作为整个税制的一个具体税种,它的制度建设必须在其功能定位精准的基础上进行相应的改革。个人所得税本身有组织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稳定经济三个功能,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三个功能之间势必会有主次或是交叉。因此,我们在面对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时,势必应全面深刻的进行思考和论证,确定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的功能定位,在此基础上再进行个税改革。
针对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定位问题的研究可分为两部分:一般性研究和针对不同国家具体情况的特殊性研究。一般性研究包括:个人所得税本身有哪些功能,各个功能得以发挥效能的限制性因素,以及个人所得税各个功能之间可能的排列组合问题。特殊性研究包括:针对我国具体的情况来探讨个人所得税各项功能发挥功效的情况等。具体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功能定位的一般研究
这一问题上,学者意见较为一致,认为个人所得税有三大功能:组织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稳定经济的功能。也有学者提出了较为新颖的如提高财税竞争力、培育公民意识等功能。但其实际都是个税三大功能的衍生功能。
1.个人所得税功能定位的限制因素。刘尚希等(2003)认为,个税功能定位的约束因素至少应包括经济成长阶段、征管水平、纳税意识三方面。杨卫华(2005)提出确定个人所得税征税目标的依据除刘尚希等人的三方面外,还应包括人们的收入差距和国家在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任务。杨斌(2004)指出,国情、低负担、有效运行是个人所得税定位的三原则。
黄国龙(2007)针对三个人所得税功能分别阐述。若定位组织财政收入功能,需要四个前提:一是要有加大取得财政收入的必要;二是当期收入分配格局中个税的收入比重大;三是财政收入取得对个税收入依赖性大;四是国家为了取得财政收入没有除此外较好的办法。若定位调节功能,则要满足:国家收入存在较严重的不公平;个税税制本身有收入分配调节功能;纳税人对此具有良好的接受程度。经济稳定功能的提出一个基础是国民经济分配中,个人所得占据的份额足够大,个税占国家财政收入乃至占GDP的比重足够大。①刘彬(2012)指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财政收入总规模、税制结构和个税制度会影响组织财政收入功效;个税的财政功能、基本生活费用的扣除、税率结构设计、税收抵免、税收征管能力影响调节功能。②
2.个人所得税功能之间的关系。黄国龙(2007)从个税的历史角度认为,其功能在实践中的演变是:从组织财政收入功能到调节收入分配功能,再到调节经济稳定功能,最后是各种功能相机协调。个人所得税所具有的三种主要功能是否必要和能否得到发挥需要一定的客观条件。而事实上,对一个国家来说,在某一特定的时期,此三种功能必有一种为主,另两种为辅。
杨志勇(2009)从国际比较的视角阐述了个人所得税功能定位的演变。从英美为战融资而开征个人所得税开始,个人所得税的第一阶段功能定位自然是唯一的筹集财政收入;从美国两次战争加大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并使之成为联邦主要税种,到不断的改革,再到二战受凯恩斯主义影响的累进税制,说明了第二阶段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定位已经是筹集财政资金、调节收入分配与稳定经济并重;第三阶段,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得削弱,组织收入和稳定经济的功能继续保持,个人所得税是以提高财税竞争力为目标。
二、基于我国情况的个人所得税功能定位研究
1.认为应以组织财政收入为主的个人所得税功能定位。刘尚希等人(2003)从逻辑与历史、理论与现实两个方向,结合个人所得税功能定位的约束条件视角下我国经济处于起飞准备和起飞的过渡阶段、征管水平相对有限、纳税意识薄弱这些情况,说明了我国个人所得税还难以在收入再分配方面发挥足够大的作用,主张将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功能定位为组织财政收入。杨志勇(2009)认为,收入分配格局是三次收入分配综合作用的结果,并且在初次分配中就应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仅期望通过个人所得税等再分配手段来解决初次分配中存在的问题是不现实的。③刘彬(2012)从影响个人所得税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两个功能的因素入手,认为个人所得税的组织财政收入功能是个人所得税建立的根本,也是其存在的基础,没有财政功能,就没有调节功能,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是基于其再分配功能,再分配功能的强弱基于其参与再分配的广度和深度,即财政功能的强弱。
2.认为应以调节收入分配为主的个人所得税功能定位。李光龙(2002)、赵仁平(2010)认为,要改变我国目前社会分配严重不公平的现状,必须把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功能定位为公平收入分配。杨斌等人(2004)指出,在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发展初级阶段的整个时期,个人所得税只可能以调节为主要功能。高培勇(2009)、贾康等人(2010)认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理论定位和现实状况都决定了其以调节收入分配职能为首要职能,高学江等人(2010)还通过2000年-2008年OECD成员国个人所得税变化对该观点表示认同。彭福东等人(2011)认为个人所得税应优先定位于调节收入分配,原因在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本身直接税的性质;意在调节的立法本意;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较小,发挥组织收入功能有限;现在我国收入向高收入群体聚集的现状。④
3.兼顾增收和调节功能。王金梁(2003)主张要兼顾公平收入分配功能与组织财政收入功能,既要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公平收入分配的作用,又要重视其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席卫群(2009)指出,近中期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功能定位应为财政收入和分配调节功能并举,宜采用并立型的分类综合个人所得税模式。
三、分析评述
综上可以看出,学者在对个人所得税的功能的研究上一致认为其主要有组织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和稳定经济的三大功能,而具体到我国来说,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定位主要有以组织财政收入为主、以调节收入分配为主和两者并重三种观点,其中以调节收入分配为主要功能的观点得到了极大的重视。在对选择何种功能为主要功能的论证当中,学者一般都是结合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收入差距拉大的现状和个人所得税在我国财政收入当中的比重等基本问题进行定性的分析,在论证思路上略显受限。但是,在具体的个税改革方案中,多为定性分析,很少有数量的分析作为支撑。
注释:
①黄国龙.中国个人所得税功能问题探讨[N].贵州师范大学学报,2008(03)。
②刘彬.个人所得税的财政功能和调节功能及其影响因素[J].经济研究导刊,2012(30)。
③杨志勇.收入分配与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J].涉外税务,2009(10)。
④彭福东,周鋈其,杨海金.从功能定位看个人所得税的修改完善[J].税收经济研究,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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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李光龙.个人所得税制应强调公平功能[J].税务研究,20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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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高培勇,张斌.个人所得税:迈出走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脚步[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
[18]刘佐,靳东升.中国所得税[M].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5.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改革效应;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 F270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9-6043(2016)12-0021-03
引言
近日来,一则“年收入12万以上将被定为高收入者”的消息刷爆了各社交媒体,并引发了人们对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激烈讨论和呼吁。虽然最终这则消息已经被辟谣,但是关于这方面讨论和传闻仍然热度不减。究其原因,正是因为个人所得税与每个人休戚相关,而且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再分配上不够明显。事实上,这一问题早已引起了有关专家学者的高度关注和研究。本文通过对个人所得税改革效应进行分析,期望对相关此类课题研究者以启发。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情况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以及在本国的外国人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在很多发达国家,占税收比重较高,有不少超过了40%,因而能够很好地发挥着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而我国占比较低。目前国际上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主要有这么几种:分类征收制、综合征收制和混合征收制,美国实行的是综合征收制,而我国采用的是分类征收制。
(一)个人所得税收入情况、分别占税收收入和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分析
我们分别取1994年和2015年有关数据,来比较分析个人所得税收入情况及所占比重变化情况。1994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仅为72.7亿元,还没有突破100亿元,而2015年,个人所得税收入攀升至8618亿元,已近1万亿,11年间增长了117倍。1994年,我国税收总收入为5070.8亿元,2015年这一数据升至124892亿元,增长了23.6倍,1994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为1.4%,2015年这一比重升至6.9%,1994年国内生产总值为48460亿元,而到了2015年这一数据为676708亿元,增长了13倍。1994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0.15%,而2015年为1.3%。
透过以上数据对比,我们可以得出三个结论:一是人们生活水平和收入水平有了很大提升,工资有了保障,相应地个人所得税收入也大幅增加,特别是近年来增长幅度更大。二是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幅度远远高于税收收入和国民生产总值增长幅度,这是由于受收入水平限制,以前符合纳税起征点的人群不多,基本上以在我国国内的外国人为主。三是虽然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占比大幅提升,但总体来看比重偏低,特别是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太大,欧美一些发达国家很多占比都超过40%,就连与发展中国家比,这一比重也很低。
(二)个人所得税分项目收入分析
目前尚未查阅到2015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分项目收入情况。我们以2014年为例,2014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7377亿元,工资、薪金所得4820亿元,占个人所得税收入比重的65.3%,不仅比重相当高,而且增长趋势明显,2000年这项指标比重仅为42.9%,2005年便升为55.5%;而2014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年521亿元,占个人所得税比重为7.1%。这两项合计占比为72.4%,而其他部分占27.6%。这说明很多非工薪收入但是属于高收入群体的,反而纳税较少,税收流失严重,这也是为什么很多人将个人所得税叫成工薪税的原因。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
(一)分类征收实际上存在不公平现象
我国实行分类所得税,主要原因是我国人口众多,加上征管水平比较低,而分类征收简单高效,可以很好地弥补这种不足。然而分类征收存在很多弊端,最大的问题是导致不公平现象发生。这种不公平表现在很多方面:首先,由于实行代扣代缴制,个人所得税对于工资薪金的征收征管较为到位,而高收入者的收入不一定通过工资薪金来表现,很多情况下是一些投资、利息等经营性收入,较为隐蔽,容易发生偷税漏税现象。其次,以个人为单位缴纳,而忽视了家庭因素。比如,一个单身青年月工资4000元,没有什么家庭负担,而一个中年男子,同样月工资4000元,既要赡养四个老人,又要抚养孩子,负担较重,但是中年男子与单身青年纳税一样多,显然不够公平。第三,国内费用扣除采取统一的标准,忽略了地域因素。不同地域间的工资收入、消费水平不同,一线城市的工资水平和消费水平高,很多很多大城市打拼的务工人员,月工资也就4000元左右,勉强解决温饱问题,却仍要纳税,负担较重。而偏远地区、不发达地区的工资水平和消费水平较低,月工资3500元,无需纳税,生活质量较高。第四,按月计征方式也不够公平。一直以来,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普遍实行按月计征的办法,极易造成不同行业、不同纳税人之间的不公平。
(二)税率机制不合理情况
其次,税率结构也不合理。一方面,边际税率过高。我国边际税率最高可达45%,高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边际税率过高,可能导致高收入群体采取偷税漏税行为,出现更多地不公平现象,也容易给外来优秀人才带来顾虑,不利于人才引进。另一方面税率级次多。虽然我国税率级次已经调低,由9级变为7级,但相对于欧美等发达国家4-5级的税率级次,还是偏高,而税率级次过于复杂,客观上也增加了征管难度。
(三)费用扣除额相对较低
虽然我国已多次调整个税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标准,但是与其他地方相比,费用扣除标准还是较低。究其原因,是因为费用扣除标准很大程度上参照了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而很多人的工资水平是“被平均”的,以平均工资水平为对照,很难惠及中低收入者。然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根本问题和表现出的种种弊端,主要在于当前的分类征管制度,一味地提高费用扣除标准,一方面对于不利于发挥调节公民收入分配的作用,所获得的财政收入也较少,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培养民众自觉纳税意识。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及效应分析
(一)个人所得税制改革采取的措施
关于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自制度建立以来就未曾停歇。有关专家学者也进行了很激烈的讨论。主要呈现这么几个变化:
一是免征额逐渐提高。工资薪金所得税的免征额自最初的800元,2006年调整至1600元,2008年再增至2000元,2011年调整至3500元,免征额随着每一次调整而提高,且自2006年至2011年五年内三调免征额,调整频率不可谓不快。二是税率及级数有所减少。一方面,税率级数降低,工薪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缩减至7级,另一方面,个别税率有所降低,第一档的税率由5%调整至3%。三是由内外有别转为内外统一。1981年规定了800元为个税起征点,然而个税收入基本都来源于国内的外国人,因为国内居民收入太低,很少有超过800起征点的。直到1994年,内外个人所得税制度得到重新统一。四是减免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带来的效应
1.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提高的效应。我们假设目前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提升至5000元,税率级次不变,还是目前的7级,与现在扣除标准进行对比,来分析其效应。首先,月收入3500-5000元群体,税收由最多的45元降低至0,月收入5000-8000元群体,税收由最多的345元降低至195元,月收入8000-12500元的群体,税收由最多的1245元降低至945元,月收入12500-38500元的群体,税收由最多的7745元降低至7370元,月收入38500-58500元的群体,税收由最多的13745元降低至13295元,月收入58500-83500的群体,税收由最多的22495元降低至21970元。可以看出,随着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的提高,各个税率等次群体的税收都在减少,其中对于中低收入者群体的减少幅度大于高收入群体。由此证明,通过提升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中低收入者获益更多,感受更明显。
2.关于降低边际税率、减少级数的效应。目前人们普遍关注的是提高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事实上,降低边际税率、减少税率级数也是调节再分配收入的重要途径。假设我们将目前的7级税率等级变为5级,去掉后两级后,最后一级变为:全月应纳税额超过35000元以上的,税率为30%,那么如果月收入60000元,则税收为14195元,较之原来14270元降低75元,如果月收入100000元,则税收为26195元,较之原来29920元降低3725元,由此可见,降低边际税率,减少税率级数,对于高收入群体效果明显。事实上,高边际税率和税率级数,很有可能导致高收入群体逃税漏税,使得税率级次发挥不出应用的作用,因此,应适当考虑降低边际税率,特别是最高边际税率,同时减少税率的累进级次,以真正发挥出税收的调节分配作用,减少逃税漏税现象发生。
四、进一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以改善收入分配的建议
(一)在征收方式上向综合所得税制转变
改变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弊端,最根本的方法在于改变当前的税制,即由分类征收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转变。事实上,关于这种改革早在多年前呼声,但由于种种原因,到目前仍未实行。目前财政部已经完成了个税改革方案的草案,但方案具体内容尚未透露,可能要实行综合所得税制或者向综合所得税制努力。下一步,应加快方案的修改完善,并广泛征求意见,尽快出台,让个人所得税制度惠及更多人,更加公平,更好地起到调节收入的作用。
(二)根据经济情况再次适当降低边际税率,减少税率级次
目前,人们总体收入水平还不够高,而个人所得税税率偏高,最高边际税率为45%,导致很多人选择工资在香港或者海外发放以此来逃避过高的边际税率,也不利于海外高端人才来我国创新创业。此外,税率级次过多,据统计,很多欧美国家税率级次已经达到了5级,还有的是4级,最少的有3级的,而发展中国家一般为6级左右,我国虽然在税率级次上已经实施了多轮改革,显著降低了税率级次,但与其他国家相比,仍属较高水平。因此,下一步,应顺利国际潮流,适时降低边际税率,同时尽可能减少税率级次,从而有效避免当前征管能力水平低的问题,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再分配的效应。
(三)扩大税基,完善“扣除额”制度
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税基。税基,对于个税来说,应纳税所得额为税基。不同的个人所得税收入项目,税基也不同。工资薪金收入的税基,就是每月收入额减去免征额后的数额,当前来说就是收入减去3500元的余额。劳务报酬所得的税基,如果属于4000元以内的,减去800元后的余额是税基;4000元以上的,需要去掉20%后的余额即为税基。扩大税基,可以增加个人所得税收入;而缩小税基,将减少个人所得税收入。当前我国税基还不够广,一方面需要扩大征收面,另一方面要加大对投资的征收力度。此外,还应逐步完善“扣除额”制度,在扣除标准上,要综合考虑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比如探索以家庭为单位的扣除标准,扣除标准与物价联动等。
(四)实施税收指数化处理
通货膨胀不仅会带来人们实际收入水平的下降,而且可能导致原本在低一档纳税级次攀升至上一档,从而适用于更高的税率纳税。而税收指数化可以有助于个人所得税征收时,减少通货膨胀对于税收的影响。此外,还有助于减少税率根据通货膨胀年年调整的麻烦。因此,实施个人所得税征收指数化处理势在必行,而且欧美等很多很多发达国家都已经实现了税收指数化。然而目前受低征管水平限制,全面推开税收指数化尚不现实,也会面临更高的征管成本,需要逐步探索,比如可以尝试建立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挂钩的个税调整公式,先在某区域开展试点工作,待试点成熟后再在全国推开。
(五)控制税收流失,确保个人所得税再分配发挥效应
目前我国存在税收大量流失的现象,既降低了调节收入的效果,影响了税收公平,又减少了财政收入。要大力控制个税流失现象,确保其能够充分发挥调节收入再分配的效应。一是扩大信息来源渠道。抓住大数据时代的机遇,实现税务、财政、工商、金融机构等部门间的信息的互联互通,充分掌握纳税人的各类收入情况,确保应收尽收,减少偷税漏税现象。二是加大税收监管力度。严格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建立可靠的税务登记制度,加大税收监管力度,实现收入监控和征管的信息化水平,提高监管能力。三是加大对偷税漏税的处罚力度。一方面出台更为严厉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对于偷税漏税行为,在媒体予以曝光,增加偷税漏税的成本,让偷税漏税者不敢偷、不想偷,另一方面加强税法的宣传,在全社会营造诚信环境,营造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氛围。
总结
个人所得税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个人所得税改革虽然已经开展了多次,然而目前仍存在一些弊端和不合理的地方,仍需继续改进。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情况,接着提出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然后又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及效应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以改善收入分配的建议,希望能为相关此类课题研究者以启发。
[参 考 文 献]
[1]彭海艳.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历史演进、效应分析与政策建议[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1(5):95-99
[2]徐建炜,马光荣,李实.个人所得税改善中国收入分配了吗――基于对1997―2011年微观数据的动态评估[J].中国社会科学,2013(6):53-71+205
税制改革的目标、基本思路及可行方案
(一)税制改革的目标
“十三五”时期,我国税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建成现代税收制度。税制改革的基本方向是由间接税为主向直接税为主转化,即由现在主要在生产经营环节征税转向后端,在收入、消费、财富三个环节增加税收分布,以此促进和适应经济转型升级、鼓励创新创业和调节收入分配。其中,个人所得税改革是直接税改革的重要内容。
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最有力的工具。目前我国通过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差距的功能偏弱。一方面,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采取统一的扣除标准。即无论是低收入者还是高收入者都适用统一的扣除标准,不利于利用税收手段调节私人部门的流量资产,进而调节不同收入组别的收入差距。另一方面,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总额中的占比远低于发达国家与新兴市场国家的平均水平。2015年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总额中的占比为6.9%,较低的个人所得税占比影响政府利用税收手段调节收入分配的效果。
(二)税制改革的基本思路
西方国家税收政策的基本特点是:低税率、宽税基、少减免、严征管。与西方国家相比,中国目前的情况是税率相对较高、税基偏窄、减免较多。此外,个人收入的税收调节机制有待充分发挥,在改革过程中容易出现贫富差距加大的趋势。1995年,世界银行的报告《世界税制改革的经验》就曾指出,个人所得税应当成为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税种,并具有广泛的税基。
从我国的情况看,有必要在进行税制改革时,在增加职工工资的前提下,把一部分税负从生产者(企业)转移给消费者,并增加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的比重。一方面,有助于提高整个经济系统的资源分配效率,缩小贫富差距。比如,对于拿平均工资的职工来说,如果增加的工资与多缴的税刚好相等,其收入不会受到影响。因为职工工资尽管有多有少,但从总体上看服从正态分布,只要合理地调节累进税制,就可以做到更加合理、公平地分配税负,收入高的多缴税,收入少的少缴税,收入最少的不仅不缴税,还可以得到各种补贴,从而有效缩小贫富差距。同样,在征收房产税之后,富有的人住大房子多缴税,一般居民少缴税,没有住房的低收入群体不缴税,也有助于缩小贫富差距。由于增加了住房持有成本,有助于降低住房空置率,抑制房地产市场过度投机。此外,在不改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情况下,通过普遍增加职工工资可使符合个人所得税缴纳条件的人数增加,扩大了税基,而且职工工资增加后会对职工的心理产生积极效应,有利于职工更好地安排消费和储蓄计划,提高社会积累率,促进消费,扩大内需。另一方面,有助于发展生产。按照一般的思维逻辑,如果给职工增加工资,就可能会降低企业利润,甚至导致企业难以扩大再生产;如果既要鼓励企业增产,又要提高职工工资,看起来似乎是一个悖论;如果既不增加企业税负,又不增加职工负担,却增加国家税收,看起来也不现实。可是如果从动态的观点来思考问题,却有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科学调整税制结构,增加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比重,不仅有助于通过增加工资调动普通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从而促进生产发展,还有利于提高资源分配效率,增加社会的整体福利水平。
(三)税制改革的方案
我们来考虑这样一个税制改革方案:给所有职工增加一定量的工资,增加的工资由企业发放。为使企业的收支状况不受影响,要为企业减少等量的税负。增加个人所得税征收额度,并且通过设定适当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使得拿平均工资职工的生活水平维持不变。具体来说,就是减少企业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要求企业将减税的部分作为工资发给职工,然后按照递进税制的原则,由职工缴纳个人所得税。
初看起来,似乎是一笔钱转了一个圈。比如职工多得了1000元工资,又多交了1000元的税。企业少缴了1000元的税,又给职工多发了1000元工资,企业的负担也没变。国家从企业这里少收了1000元的税,却从职工手上拿了回来,也没有变。这岂不是在玩数字游戏?但仔细推敲,事情并不简单。因为在现代工业社会中,各个经济部门以非常复杂的方式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改变任何一个变量都会对整个经济系统产生影响。如果我们忽视系统内部的相互联系,认为税制改革只不过是把一部分税负简单地从企业转移给了职工,那么实际上就已经做出如下假设:在改革过程中税负的改变是孤立的,没有对价格体系产生影响。显然,这种假设并不符合客观事实。因为国民经济是一个完整的系统,需要从系统工程的角度来研究税制改革对国民经济各个部门和不同收入居民组的影响,从而制定出可行的税制改革方案,实现改革的目标。
税制改革的定量分析
(一) 模型的提出
税制改革面临的问题日益复杂,提出一个改革思路,却并不一定意味着改革方案可行,需要进行定量分析。在税制改革建议中要回答如下问题:从生产者那里转移多少税负才合适?在税负转移过程中会对整个经济系统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对各工业部门影响如何?对不同收入居民组的影响怎样?为了模拟税制改革对国民经济的影响,需要借助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Computable General Equilibrium,CGE)来测算。
CGE模型由许多非线性方程组成,可分为三大部分,分别用来描述供给方面的生产者行为、需求方面的消费者行为以及市场上供给和需求达到均衡的条件。一般均衡状态意味着商品市场、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国际贸易、政府财政收支和居民收支都达到均衡。整个国民经济被划分为若干个部门,例如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在工业中还可以细分为重工业、轻工业和交通运输业等等。如何划分工业部门取决于研究的需要,分得越细,建模和收集数据的工作量就越大。
采用CGE模型讨论税制改革有如下优点:
第一,保持经济学理论上的一致性。自从Arrow和Debreu奠定了一般均衡的理论基础之后,经过世界各国经济学家几十年的努力,人们已经知道如何通过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把众多的生产方程和需求方程有机地组织在一起,从而比较清楚地描述各变量之间错综复杂的联系。在分析外部冲击或者政府政策变化时,价格和数量都是内生的,因此通过瓦尔拉斯规则可以寻求经济系统整体的一致性。
第二,CGE模型可以用来描述系统内部的相互作用。CGE模型建立在社会统计矩阵(SAM)的基础上,从而将各种投入产出关系与许多宏观经济变量有机组合在一起。CGE模型中描述了各个市场(如产品市场、劳动力市场等)的联系以及许多部门(如企业、居民、政府等)之间的相互关系。
第三,CGE模型可以用来分析各种政策对经济结构、社会福利和各个居民组收入的影响。这些影响将通过非常复杂的网络在经济系统内部传递。如果只注意与某项政策直接相关的部门,就往往会忽略政策对于其他部门所产生的影响。因此,必须把整个经济系统看成一个整体,全面、定量研究某种政策实施的影响。
(二)模型的建立
我们建立一个中国税制改革的可计算一般均衡框架。这个模型博采众长,包括13000个方程和15000多个经济变量,是一个多部门、多时期的动态模型。
首先,模型包括七个生产部门,农业、乡镇企业、农村其他部门、国有和集体企业、政府和公共服务部门、城市其他生产部门以及其他服务部门。假定在每一个生产部门中投入各种生产要素和其他产品,产出单一的产品。在生产过程中遵照最低成本原则,采用多层次的常替代弹性系数生产方程。在第一个层次上,企业使用各种生产要素和中间产品,按照常系数规模方程进行生产。在第二个层次上,采用列昂惕夫分工方式,中间投入之间不存在替代关系。在本模型中劳动力被分为22组,消费者被划分为两组居民。假定资本可以在部门间流动,劳动力在城乡间不能自由流动,在城镇间可以流动。
其次,模型中企业的投入由国内市场以及进口两部分组成,这两部分存在不完全替代关系。城市和农村的居民按照Stone―Geary方程争取最大效益。居民的储蓄被处理成对未来消费品的需求。国内市场的中间产出、消费和其他最终需求组成总需求,其组成方式与国际市场保持一致。
最后,国民收入在四个部分之间分配:企业、居民、政府和公共服务部门。政府税收来源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关税和各种非直接税。政府补贴和出口退税被处理为负税率。在模型中非直接税主要包括两大类:增值税和消费税。在本模型中所有的税率被处理为外生给定的参数。当然,在今后的研究中也完全可以根据政府财政目标的要求将各种税率处理为内生变量。也就是说,可以通过模型计算出满足政府财政、福利政策要求的各项税率。在模型中还包括各种非税性政府收费,在今后的改革过程中可以逐步把这些费用改造为税收。模型所给出的一般均衡通常是一组价格和数量,可使所有产品和要素市场实现供给等于需求。每个部门的理论利润都等于零。总投资等于国内储蓄和外资流入之和。
不可否认,模型所描述的一般均衡状态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在现实中,均衡是相对的、暂时的,而不均衡是绝对的、长期的。但是,任何不均衡都需要用均衡态来描述。CGE模型提供了一个度量经济系统偏离均衡态的参照体系,这对于定量分析经济改革政策的影响是必不可少的。
在讨论税制改革方案时,需要注意不同方案对国内真实总产出(Real Output)以及经济增长率的影响。说到底,税制改革的目标就是要促进生产。只有增加国内生产总值,才有可能在持续提高居民生活水平的情况下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我们需要检验各种税制改革方案对国内名义生产总值、国内真实总产出、社会总投资、居民储蓄、政府总税收收入、部门产出和不同收入居民组之间的基尼系数的影响。由于调整个人所得税会对价格体系产生影响,因此政策调整对国内名义生产总值的影响要大于对国内实际生产总值的影响。要特别关注税制改革能否促进生产发展。为此,我们利用中国税改可计算一般均衡框架,定量模拟减少各部门企业所得税、削减企业增值税、增加等额个人所得税等不同情景对国民经济产出、投资、财政收入等宏观基本面指标的具体影响。
(三)模型的结果
模型结果显示,在将一部分企业所得税和非直接税转移为个人所得税,并且不增加企业负担、不降低职工生活标准的情况下,可以有效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增加社会投资和政府财税收入。这一调整会对经济结构产生影响,改变劳动力在各部门之间的分配,改变价格体系。转移的幅度越大,对经济系统的影响就越大。所以,需要按照国民经济的承受能力和国家工业发展政策来慎重控制调整的幅度和速度,以保持经济系统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税制改革要实事求是
需要强调的是,税制改革要实事求是,从中国的国情出发,不能简单地照抄外国经验。我们目前的社会环境、收入水平、文化特点、信用体制、金融结构与西方国家存在很大区别,许多在国外行之有效的制度未必适合中国。因此,在研究改革方案时,需要好好推敲一下隐含在背后的假设,看看是否存在实行的基础,就是说要按照中国经济发展程度和社会特点来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税收制度。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需要关注以下方面:贫富差距状况、信用体系的健全性及有效性、民众是否具有自觉纳税的意识、政企改革情况等等。从这一点上来讲,这次税制改革是一场真正意义上的改革。
政府工作报告在确定今年经济增长目标时特别指出,“提出国内生产总值增长8%左右,主要是强调好字当头,引导各方面把工作重点放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上来。”目前,政策转型已进入快车道,未来政策调整会围绕转型来进行。
政策退出:前紧后松
从字面上看,2010年宏观政策取向仍然是“要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但实际内容已经发生改变,刺激性政策退出势在必行。这是因为:1.经济已逐渐恢复到危机前的正常区间,如果不对应对危机的大力度刺激政策做出调整,经济有可能走向偏快或过热。2.应对危机中大量投入的流动性如果不回收,将可能导致通货膨胀、资产价格泡沫等问题。3.去年政府为保增长制定的刺激政策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结构失衡或不合理性,比如高耗能、高污染的重化工行业快速增长等问题。今年会有很多的政策调整,上半年相对密集,下半年逐步转向平稳,全年可能呈“前紧后松”。
货币政策面临调整
首先,公开市场操作强度将加大。由于2010年央票到期所释放的基础货币数量巨大,超过经济体所需要的合理的货币数量,因此,未来央行需要对此进行大量的对冲,未来公开市场操作的强度将非常大。(见图1)
第二,存款准备金调整将常态化。作为调节流动性的重要手段,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将主要取决于外汇占款情况。2010年由于贸易顺差继续存在,FDI将有所增长,以及境外资金流入国内,需要央行通过提高存款准备金率来调控过多的流动性,为此,2010年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控将常态化。
第三,信贷政策已经转向正常化。政府工作报告提出,2010年“广义货币M2增长17%,新增人民币贷款7.5万亿元左右”,两个指标均明显低于2009年水平(2009年末M2同比增长27.68%,全年新增信贷9.59万亿元)。相比较2009年“极度宽松”的信贷状态,2010年信贷总量已经有所收紧,转向正常状态。同时,信贷结构也会进一步优化,“落实有保有控的信贷政策”,以促进结构转型的需要。比如,“加强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提高涉农贷款和小企业贷款的增速和增量、支持和扩大消费信贷和绿色信贷;同时,化解“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的贷款。
第四,两会后加息窗口将逐渐打开。目前已经到了进行利率调整的转折点。主要原因是:从目前经济增长态势看,宏观经济景气继续向好,经济已基本回到了危机前的正常增长状态。但从利率水平看,目前我国一年期利率整体上处于一个历史低位水平上。此外,预计通货膨胀的趋势是上升的,如果保持现有利率不变,实际利率可能出现持续负值,这将导致经济过热和加重产能过剩。因此,利率也需要回归到中性水平。预计2010年将加息54个基点,加息时间窗口在“两会”后将逐渐打开。(见图2、图3)
最后,人民币对美元将小幅升值3%~5%。国内外的经济政治因素将促使人民币升值。首先,2010年在世界经济复苏的情况下,外需将改善,这将拉动中国出口,中国出口增速明显回升,存在一定的超预期。其次,从长期来看,人民币长期升值有助于国内经济结构调整。最后,国际上要求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在加大,危机过后,重提人
民币升值的论调在抬头。人民币可能小幅升值3%~5%,人民币升值开始的时间可能在二季度或三季度。
积极财政政策重点转向促进结构调整
2010年安排财政赤字10500亿元,较2009年继续增加1000亿元,绝对规模仍有增长,财政赤字占GDP的相对比例大约为2.8%,仍处于高位。这预示着2010年财政政策的主基调依然是积极的,但政策内涵已有所变化,2010年积极财政政策将更关注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运用结构性减税等政策工具,促进经济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从两会后财政部公布的2010年财政预算来看,与2009年相比,商业服务业、国土气象、国债付息、环境保护、“三农”等五个领域财政预算支出增幅最大,增速分别为38%、37.6%、22.7%、16.2%、12.8%。其次,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民生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科学技术、公共安全在内等公共性支出也高于中央财政预算支出平均增速。财政支出的变化反映出政府对于保障民生、治理环境的决心与态度。
从财政预算收入结构看,2010年财政预算收入中增长较快的包括:车辆购置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出口退税、个人所得税,分别为15%、10.3%、10.1%、9%、7.4%,均高于中央财政收入增速6%。前两项税收车辆购置税和增值税恰恰是2009年减税的重点,这说明政府结构性减税能够有效地“做大蛋糕”,使得税基进一步扩大,在降低企业负担的同时,也不会对财政收入带来巨大压力。因此,从两会提出的2010年财政预算收入和支出来看,未来财政政策还将延续保民生、调结构的大方向,加大对落后地区以及低收入人群的转移支付,调整居民个人所得税,深化增值税转型,同时择机开征资源税和环保税。结构性减税将取代大规模投资成为宽财政的代表,并作为一项长期政策实施推进。
首先,在企业端,减轻中小企业税赋政策已经展开。截止到2009年,我国中小企业超过1000万户,约为企业总户数的99%。目前,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60%左右,缴税额为国家税收总额的50%左右,提供了近80%的城镇就业岗位。但高税负直接降低了企业的生产积极性。目前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开始陆续实施。例如国税总局等三部委2009年12月底宣布,从2010年开始,小型微利企业还将获得一年期所得税优惠,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二,在优化收入分配结构方面,个税调整成为财政政策新着力点。根据谢旭人在财政年度会议上的报告,2010年财政政策的一个重要目标是“积极支持收入分配等改革,促进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提高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收入”,个人所得税的调整再次提上日程。个人所得税的调整可能通过提高起征点,简化征收层级,降低各档税率,扣除标准动态化(扣除时考虑CPI变化)等方式进行。以提高个税起征点为例,目前收入在2000~3000元/月人群占总工作人口比重25%左右,个税起征点上调1000元将使得这部分人群增加可支配收入75元,以城镇人口中适龄工作人群占比70%计算,财政收入将减少175亿元。
其三,未来增值税转型还将继续深化。具体以扩围降率的方式进行,将更多行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同时适度放宽抵扣标准,辅以适当降低费率,最终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在这种情况下,目前同时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的服务业税赋将有所下降。1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2010年工作计划》,增值税立法成为年内力争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增值税的进一步转型值得期待,这也将对2010年固定资产投资构成一定的支撑。
最后,目前在全球节能减排的大背景下,资源税改革有望加速。2010年财政年度报告明确指出“适时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国家能源局副局长吴吟近期表示,“资源税从价计征是未来发展的方向,中央有关部门已就资源税由从量计征向从价计征达成共识。”随着各部门逐步统一认识,资源税改革方案有望近期出台。资源税改革将重点从征收方式着手,如从量计征改为从量与从价复合计征,改定额税率为比例税率,改按开采量或销售量计征为按资源储量、回采率计征。
分类型看,煤炭和矿石资源税可能会先行推出,5%左右的税率将带来资源税4~6倍的增长。石油石化行业由于已经征收了暴利税,如果征收资源税可能存在重复征收的问题,因此最终可能采用以资源税替代暴利税的方式进行改革,两者相抵后,行业整体税收略有增长。2009年全国资源税收入接近330亿元,假设资源税二季度出台,平均从价税率5%左右,对应税收增长5倍,则相关行业将会多支付资源税约600亿元。
区域政策:重点锁定和四省藏区、新疆、海西经济区、珠三角
区域政策仍是2010年经济政策的重点。自2009年国家陆续出台12个区域规划和指导性意见后,2010年区域政策从国家层面将一些具有战略意义的重点区域纳入国家发展战略,将培育多元化经济增长极与关注重点区域发展相结合。并将今年的重点锁定在和四省藏区、新疆、海西经济区和珠三角等具有特殊政治经济背景的地区。2010年,区域重点的发展不仅有利于经济协调稳定的发展,而且对遏制、、推动内陆与港澳地区、内陆与台湾地区关系和平发展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预计这些区域在国家政策扶持下将会取得快速发展。(见表1)
产业政策:重点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
产业结构调整是经济转型的重点,新的产业调整思路把引入创新型产业放在了重要的战略高度。而且,从2010年地方政府工作报告中可以发现,目前已有20多个省或直辖市将发展新兴战略产业列入其2010年政府工作。预计战略性新兴产业可能成为继4万亿投资后下一个引发投资的热点。为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环保总局等相关部委将会密集地推出一系列产业政策、金融财税等相关优惠扶持政策。(见表2、表3)
三大需求:消费加力,投资在建优先,出口重平衡
2010年三大需求政策侧重点呈现明显的转变:消费政策重在多项政策支持;投资政策重点体现在建优先,确保续建项目能够顺利完成;出口政策重点由“保出口”转向国际收支平衡。(见表4)
焦点领域相关政策
关键词:增值税 营业税 合并改革
按照分税制改革方案,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营业税(Business tax),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货物和劳务的界限越来越不明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当务之急。
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弊端
(一)两税并存造成重复征税
增值税与营业税是两个独立而不能交叉的税种,交增值税时不交营业税,交营业税时不交增值税。两者的征收范围不同,凡是销售不动产、提供劳务(不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转让无形资产的交营业税,凡是销售动产、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交纳增值税。两税的征收范围有一定重叠。货物和劳务的界限越来越不明晰,货物生产需要消耗劳务和其他货物,劳务提供也需要消耗货物和其他劳务,因此,货物销售和劳务提供实际都存在重复征税,加重税务负担,不利于社会分工细化,有碍市场公平。
(二)两税并存造成税负不公
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也不同,增值税是价外税,是对增值额征税,营业税是价内税,是直接用收入即营业额全额乘以税率。所以营业税相对增值税的税负偏重。营业税主要针对服务业征收,增值税主要针对制造业征收,所以两税并存不利于第三产业服务业的发展,不利于产业升级和优化经济结构。
(三)两税并存不利于出口
由于两税重复征收,营业税不能享受出口退税,不能完全实现零税率,加大成本,很大程度上削弱国内货物和劳务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国际惯例是“出口退税,进口征税”,从而保证来自不同国家的货物或劳务承担相同的税负,即都按照进口国的税制征税。所以,两税并存不利于国内货物和劳务的出口。
增值税和营业税合并的优势
从内在需求看,两税合并是改革的必然。目前我国增值税的税基主要是第二产业中的工业和第三产业中的批发零售业的增加值,营业税的税基是第二产业中的建筑业和第三产业中除批发零售业外的其他行业的流转额。
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本次增值额,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全部的营业额(即上次转移的成本+本次增值额)。如果一件商品由生产者流通到最终消费者的中间次数越多,则按营业税方式(上次转移的成本)重复征收的次数就越多,消费者负担的税负成本越多。而增值税很好地解决了营业税的弊端,有利于社会经济分工的细化和生产、流通效率的提高。两税合并可以避免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税负,有利于货物和劳务的出口,促进产业升级,优化产业结构,符合目前的经济发展要求。
推进两税合并改革面临的问题
(一)原来征收营业税的行业现改征增值税应按什么税率执行的问题
上海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为: 第一,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第二,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第三,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第四,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目前全国范围内现行营业税税率及征收范围和上海试点增值税税率的对比如表1所示。通过表1的对比,税改适用范围与原来营业税征税范围区别一目了然。原来的营业税征税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此次税改包括了上述所有行业,唯独将娱乐业排除在外。原因在于娱乐业先前是征收5%-20%的高额营业税率,若改征增值税,则其税负下降较多,不符合行业限制的政策导向。
金融保险业和生活业将受益于此次税改。根据实施细则,金融保险业和生活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即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而税改前不含税销售额=(1-5%)×含税销售额。假设金融保险业和生活业向客户收费不变,则税改后不含税销售额=0.97×含税销售额,税改前不含税销售额=0.95×含税销售额,主营收入将因此扩大,且还有进项增值税可以抵扣,成本端也将有所下降。
大型交通运输企业将比小型交通运输企业获益更多。根据实施细则,接受交通运输服务的企业,若采购交通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的服务,则进项可抵扣11%,若采购小规模纳税人的服务,则进项只能抵扣7%。这种税率差,将使得满足一般纳税人认证资格的大型交通运输企业更受客户青睐,小散乱的小型运输企业可能将被排挤出市场。
关键词:营业税;增值税;改革;经济结构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这一实施方案将翻开中国税制史崭新的一页。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中国目前交通运输业、现代服务业在税制转型这一块具有史无前例的重大举措。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这一重大举措的试点实施,将推动中国税制前进的步伐。将这么多年来营业税发展不够完善的制度过渡为比较完善的增值税。这一结构性的减税措施将给交通运输业、现代服务业降低税负的压力,如果在这两个行业能够有效、合理的推广并取得成效,将为企业行业奠定基础。
随着经济发展,营业税的负面效应逐渐显现。营业税是对“毛收入”征税,没有任何扣除,企业生产每经过一道环节,都须缴纳全额营业额,这造成了重复征税,加重了企业的税负。“营改增”因此也被视为结构性减税中的重要一环。
一、交通运输业
此次营改增改革政策将交通运输业纳入改征的首要行业之一。由原本营业税税率3%调整为增值税税率11%,税率显著提高了八个百分点,单从税率上来看,似乎违背了当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初衷。并没有为企业减轻税负,以达到调整经济结构的目的。但是从交通运输业纳入增值税人纳税人范畴之后,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以至于达到降低企业税负的目的。在经过试运行阶段后相关业内人士也发现由于交通运输业的主要成本是由职工薪酬、燃油费、路桥费、停车费、保险费等构成,而在这些相关税费中目前只有燃油费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余只能够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从而无法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从而导致销项税比原本的营业税还要高的反效应。尤其,在购置车辆资产的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中更新较少的年份抵扣比例低、税负重。
从2012年1月试运行以来,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的调查结果来看,58.6%的交通运输业受访企业反映税负不但没有减轻,反而增加了。导致这种结果的原因是因为一方面税率的设置提高幅度太多,另一方面交通运输业抵扣进项税额过少。比如:铁路行业受营改增所带来的负面影响:铁路运输方面,假设未来铁路客货运收入适用于11%的增值税税率,其他多元辅业适用于6%的增值税,营改增后大秦铁路税负增加13.7亿元,导致公司净利润下降8.78%。广深铁路税负增加3.35亿元,公司净利润约下降19%。主要原因是铁路运输业主要成本人力成本、折旧等都无法享受进项税冲抵。高速公路未被纳入营改增、假设纳入则业绩将被拖累5%-10%:本次营改增试点行业中尚未把高速公路纳入改革范围。预计假设把高速公路纳入改革范围,则大概率事件会被划入现代服务业,增值税税率定为6%。增值税改革后由于高速公路几乎没有可冲抵的进项税,因此相对之前3%的营业税,造成税负增加。受此影响,预计高速公路公司业绩将下降5%-10%左右。
物流行业的税负也反而增加,因为路桥费部分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无法从销售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而原本缴纳的营业税税率为5%,改征增值税后税率11%,税率提高,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从而导致税负增加。在此过渡期,政策纷纷出台,期待政府进一步行动:针对税负增加的趋势,各个地方政府也纷纷出台过渡期政策,北京出台了超值返还政策,上海推出简易增收、财政扶持等政策。因此,存在地方政府给予交通运输公司税费补贴的可能。
在此次的营改增改革中,交通运业的整体宏观走势尚不乐观、铁路进一步改革方案尚不明朗。望政府能够完善相关税收制度
2.租赁业
在此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改政策中,租赁业明显获利,税负大大降低。给租赁行业迎来一个崭新的春天。原租赁业适用营业税,从而导致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减少税负。而此次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租赁行业提供租赁业务时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抵扣进项税额。原营业税税率5%,而现增值税税率为17%,但从税率上面看税率提高了。但是进行税额允许抵扣,反而使得税负降低,大大获利。
从2012年试点以来纷纷传说让我们非常震惊的消息,在原本以调整纳税结构,降低税负为目的营改增政策下租赁公司的自身税负反而发幅度增加。那么究其原因是什么呢?融资租赁业营业税按差额纳税,即有形动产价格和相应的银行利息扣除后再纳税,即仅仅就服务所增值的部分纳税,税率为5%。而“营改增”后税基并没有什么变化,而税率则由5%提高到17%,直接提高了12%,从而导致税负增加,而租赁公司自身很难化解予以承受,转移给下游承租企业,则将一定会影响到很多企业会放弃融资租赁方式。税负的增加,融资租赁行业将大大丧失了价格和税负的优势,从而导致阻碍租赁公司的发展。
在37号文件中有一项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然而近日部分地区融资租赁公司已接到税负通知,商务部下属机关批复的融资租赁公司不能享受差额纳税和即征即政策待遇。这与规定背道而驰,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利益。
融资租赁行业出现了反作用的现象,期中增值税抵扣链条出现中断也是一大主要原因。09年1月实施的增值税转型方案,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增值税,但是没有明确企业以融资租赁取得货物能否进行增值税抵扣。只有企业无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取得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货物才可纳入抵扣范围。而现税收政策规定,无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不转让给承租方的融资行为是使用营业税,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这样就形成矛盾,导致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在出现了此现象后,相关专业人士建议“两率”并行。期中两率指的是融资租赁业务中区分购买和租赁两个环节,实行两个税率。有形动产价款部分使用税率17%,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部门租赁物和承租人使用的特殊税率,也同时适合租赁公司;租息等融资租赁收入部分使用税率6%。采用这两种方法可以使租赁公司税负偏高的问题得到解决。我国相关部门应该尽快出台相关政策解决融资租赁行业税负反而增加的这一难题。需要明确租赁行业的定位和属性;需要平衡此行业的税负;需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不让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
参考文献:
[1]隋延文,税收舆情,第三期2013年4月2日.
经济调整呈现长期化趋势
近期大家对降低存款准备金率的预期,一次次地落空,但这并不意味着货币政策不肯放松,而是需求下降了,7月份的新增信贷只有5400多亿,低于预期。既然银行放贷没有突破规模上限,降准的意义也就不大了。降息呢?理论上有空间,但市场利率(包括民间利率和实际贷款利率水平)还很高,故降息的效果也有限,而本来货币政策的作用通常也是收紧的效果比放松的效果要好。因此,从前7个月的货币政策执行情况来看,可评价为稳中有松,效果不佳。
财政政策对维持经济的平稳还是起到了积极作用,如对水利建设的投资增长较快,高铁的投资也恢复增长,以弥补房地产投资增速的回落。不过,政府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也越来越小了,62%的投资依靠民间来实现。5月份发改委曾集中批准了一批投资项目,但这也仅仅掀起一点浪花而已,但面临钢铁等一大批重化工业的产能过剩,即便批准了宝钢、武钢等新建项目,也难以形成有效的投资。目前,不少地方政府也纷纷推出巨额投资计划,但资金的筹措是一大难题,即便资金到位,最终又将形成一大批负债,阻碍未来经济的健康发展。
再看外需,尽管美国经济复苏的迹象越来越明显,但这轮美国经济的崛起却没有给中国的出口业带来太多的机会,这一方面是因为美国自身想重振制造业来降低失业率,另一方面则是从成本更低的市场如越南、印度尼西亚等国进口。因此,历史不会简单地重演,美国经济复苏等都不能给中国增加外需,而中国的制造业对于劳动力成本的敏感度过高,显示其脆弱的一面。如此看来,中国经济确实面临着去库存、去产能和去杠杆的长期压力,而这个过程将会比较长,正如目前去库存的过程也比以往要长一样,说明了中国经济的消化能力不如以前了。
改革红利或将在明年展现
人口红利是一经济术语,指被抚养人口的比重不断下降的过程,当然,目前已经到了由升趋降的拐点,也就是说人口红利即将消失。而改革红利则是从人口红利中衍生出来的用语,表示中国目前还存在制度进一步完善的空间,而且,过去10多年来,中国重大改革事件与上世纪90年代比要少很多。这或许是因为现有的制度和结构尚能让经济保持高速增长,当然,这也包含人口红利的优势。但随着经济增速的下滑,原先就已经存在的结构性问题和制度缺陷就日益凸显出来,这就会形成倒逼改革机制。
归纳一下中国今后需要改革的领域,即过去30年经济高速增长过程中所出现的结构失衡的方方面面。从大的方面看,存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发展和收入分配的不均衡、政府、企业与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不均衡、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分配不平衡、国企与民企之间的发展机会不均等、企业与银行之间的资本回报率鸿沟、高收入群体与低收入群体的巨大差距、经济高增长与社会保障体系滞后的反差等。可见,需要改革的领域很多,从逻辑上讲,应该是先易后难、先简后繁、先解近渴后引远水、先低成本后高成本。
而今年动作频频的金融改革恰恰符合上述逻辑:第一,它的改革大部分不需要制定繁琐的操作细则,如非对称减息和给予存款利率上浮空间,实质上是利率市场化改革,含义是让银行反哺企业,解企业近渴。由于过去银行获得的垄断利润太多了,如今企业出现了利润下滑,需要给企业降低融资成本,增加存款利息,从而缩小银行的盈利空间。而且,这一改革执行效率高,操作成本低。第二,金融改革实质上是放松金融管制、打破金融垄断,属于系统的总量改革,一般不涉及到个案,不容易受到某个既得利益集团的抵触。
但是,改革的难点在于下一步的财税体制改革。比如,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属于财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部分,曾报道总体方案将在下半年出台,方案将列出收入分配改革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但至今连改革方案的讨论稿都未见到,估计难以如期出台。从历史看,一般的重大改革举措的启动都在党的三中全会上,最著名的当然是了,启动中国的改革开放,十二届三中全会则是启动以城市为中心的经济体制改革,而上一届三中全会则是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包括推动土地制度改革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