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0 09:28:0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学课程,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1.相关法哲学理论的讲授。法哲学理论的讲授,主要是介绍现有的一些法哲学流派和主要的法哲学观点争议,这为日后提出问题奠定了基础。法律认知科学的实验设计主要是运用生理实验解决法哲学问题或者部门法的主要问题,所以人文社科问题是实验的目的之所在。很多法律认知科学的生理实验流程大同小异,运用的设备相差无几,但是其所解决的法哲学问题却大相径庭,所以,相关的法哲学理论的基础必须夯实,否则实验就是无的放矢。为了进行“法律认知科学”的实验,就必须让学生选修“法哲学”、“西方法律思想史”和各个部分法的法哲学课程(如“民法哲学”、“刑法哲学”、“诉讼法基础理论”等课程)。为此,我们开设了“西方法理学”和“法哲学”等课程。通过相关法哲学课程的讲授,并组织学生对部分重点问题、争议问题进行详细分析,提炼出核心争议之所在,由此设想日后可以进行实验的粗略方案。这一点也是体现“认知研究”与“治疗研究”之间的区别,体现我们研究的人文社科的目的指向(而非一般的自然科学或医学意义)。此外,我们还为法学硕士生开设了“神经元法学”和“法律认知科学”等课程,对此类问题的探讨更为专业、细致。
2.联系医院的医生前来讲课。由于课程具有跨学科性质,这种课程需要其他学科的知识。而本学科的教师虽然具有一定的跨学科知识背景,但毕竟其主导学科还是法学或法理学,在其他学科方面的学识显然不如这个领域的专家。所以,邀请其他学科的教师或研究人员前来授课就显得很有必要。而对于法律心理实验课程而言,这方面主要是请医院的医生前来上课。这里包含了以下三类,一类是神经科专业的医生,其为我们讲解脑神经系统的相关知识。部分高学历的医生由于拥有系统的硕士、博士乃至博士后的教育和科研知识,甚至还可能从事过“认知”领域的生理研究,就能够从“生理心理学”的“认知”角度为我们讲解实验设计的方案、流程等对实验特别有意义的问题。
3.带领学生前往实验室参观。由于法学专业学生对工科和医科的实验室一般都比较陌生,如果他们对医疗设备或者医学实验室没有相关的认识,就不可能设计出好的实验方案,因此,非常有必要让他们参观实验室或者医疗设备。在参观的过程中,由医务和实验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讲解,其中包括仪器、操作流程和仪器软件的介绍。老师和学生甚至可以进一步接触机器,如进入密封的磁共振室,躺入磁共振仪器内模拟作为实验的受试者。这样,他们能够亲身体会到躺在仪器内接受检查或实验者的境况,设计出更加切实可行的实验方案。从事“法律认知科学”实验的仪器设备与“医学治疗和检查”的实验设备虽然相同,但是依旧存在一些差别。如磁共振机器,一般医学治疗目的进行的检查往往只需要运用“1.5T”级别的机器;虽然这种级别的机器也能运用于“法律认知科学”实验,但是相关实验对仪器的要求往往更高,通常要求是“3.0T”级,此级别仪器在普通医学检查中的运用就比较少;认知科学实验的磁共振仪器甚至使用到高达“12T”级别。
二、带领学生进行实验工作
1.通读实验报告。法律认知科学相关的实验论文很多,必须进行大范围的选题筛选。粗略筛选之后的论文,由任课教师组织学生进行研读。研读的目的有两个,一是看看研究现状,知道他人的研究进程、重点、热点和难点。通过这些研读,我们就能够根据现有的研究进度,选择尚未研究(发表的)而又可能比较重要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就是日后实验选题的大致范围。二是参考他们的研究手段、流程,对他们的研究方法进行借鉴。现在发表的论文,一般都会大致介绍实验的流程。然而,学术论文毕竟不是实验报告,其更多侧重于问题的提出、解决和分析,流程的介绍往往比较粗糙。当然,部分学术论文也有比较详细的实验流程,对此类论文的仔细研习,就能对实验设计产生比较大的影响。①
2.对主题进行社会科学的探讨。在进行文献研读的基础上,我们能够得出大致的可能的研究“主题”,这时返回法律社会科学领域,以法哲学的视角重新进行审阅,才能更好地获得“生理心理学”和“人文社会科学”之间的自然衔接。在生理自然科学领域可能可以从事实验研究的“主题”,还必须获得“法哲学”、“法社会科学”上的意义。因为,有的问题虽然在自然科学上具有很大的研究价值,然而从人文社会科学的角度看,其意义可能就会大打折扣(或者意义就不那么直接)。此类论文的价值更多是在“治疗性”而非“认知性”。很多人文社会科学(法哲学)的问题虽然意义重大,但从自然科学(生理心理学)的角度看,在现阶段却还缺乏研究该问题的“方法”和“设备”。所以,必须获得二者的协调和平衡。主题的选定是法律认知科学实验的第一个难点。这个难点意指“我们要解决什么主题”,其既涉及“什么主题十分重要”,又指“对该主题的研究到什么程度”,还指“现在已经具备研究该主题的手段或方法”。
3.组织实验设计。从法律认知科学实验的角度看,组织实验设计的第一步是设计实验方案,这是最重要的一步。设计何种方案、设计何种场景、设计何种问题,以及何种音像、问卷材料,都关系到实验结果的真实与否。这也是法律认知科学实验的第二个难点。我们要设计出一些“场景”或者“问题”,让受试者在这种环境下能更真实地思考或者表达情绪,从而得出比较真实的实验结果。西方国家在以往的研究中,存在比较巧妙的实验设计,例如对于道德中不公正问题的容忍情况,研究者在最后通牒实验中,部分受试者拒绝接受不公平的分配方案,这是其情绪化的表现。该实验设计如下②:19名(方案接受者,“responder”)接受磁共振扫描,共进行了30轮游戏,对手(方案的提出者,“offer”)部分是人,部分是计算机。每次都涉及10美元的瓜分。对手所提出的方案中,一半是公平的(对半开),剩下的为2次“9比1”,2次“8比2”,1次“7比3”;在这些方案中,方案提出者的分配比例较大,而接受者的比例较小。结果是,对于公平的方案,方案接受者都接受了;越不公平的方案,则参与者的接受率越低,“7比3方案”至“对半开方案”的所有方案(即“5∶5”,“6∶4”,“7∶3”)都被接受了。在“9比1”和“8比2”两种方案中,如果“方案提出者是人”,则其方案的接受率低于“方案的提出者是计算机”。这就意味着方案接受者对于不公平方案存有情感性反应。这种不公平引发的脑区为:两侧前脑岛(bilateralan-teriorinsula)、背外侧前额叶皮层(dorsolateralprefrontalcortex,DLPFC)、前扣带回(anteriorcingulatecortex)。这证明了两侧前脑岛(bilateralanteriorinsula)厌恶不公平,作为负面情感的脑区,其反映出了对于不公平方案的厌恶。诸如此类实验设计非常巧妙,就能够为我们进行相关实验提供设计上的参考或模仿。
4.进行预实验。在实验设计之后,有必要进行预实验,检验实验的可实施程度。这种预实验,可以提升实验者的信心,也可以作为申请相关课题的依据。更为重要的是,预实验还可以检测实验的可行性,对可能出现的问题或缺陷进行适当的修正。在预实验之后,还必须进行志愿者的招募和筛选。
三、实验操作
实验操作是实验的核心状态。法律认知科学的实验流程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其与医学实验相比通常更简单。其运用的仪器设备有核磁共振(FMRI)、眼动仪和脑电图等,其中核磁共振最为典型。该仪器不仅运用于医学治疗和研究,现在还广泛运用于认知科学的各类研究。核磁共振运用于法律认知科学的研究,主要优点在于其定位非常准确(虽然时间上稍有迟滞)。由于实验的磁共振仪器操作是高度专业化工作(而且机器极为昂贵),只能由专业的实验技术人员进行操作,因此法学教师和学生不能从事,在此不做详细介绍。
四、实验之后的分析总结
实验之后的分析总结属于实验的后期工作,主要是数据、图像分析,以及人文社会科学分析总结。
1.数据、图像分析。数据分析具有客观性,需要专业的实验工作人员进行数据和图像的分析。法律认知科学实验主要运用核磁共振仪器,对于脑区图像的要求比较高,还需要比较好的核磁共振配套分析软件,对此进行精细的分析。此类软件一般只有磁共振专业技术人员才会使用,由他们进行相关数据图像分析比较科学。如果涉及大量的数据分析和必须建立数据模型,则还需要数学专业人士进行相关的工作。此外,除了实验工作人员和数学人才外,还需要神经科专业医师或者认知神经学专家对此类数据和图像进行“认知神经心理”方面的分析。这种分析就是我们后期进行人文社会分析和理论化的基础。
2.进行相关的人文社会科学分析总结。与前一步工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相比,对实验结果进行人文社会科学的分析总结则具有一定的主观性质。我们需要从已有的数据和图像,根据我们需要解决的人文社科(法哲学)主题进行解读。这种解读是人文社科的解读,是运用实验数据和图像得出人文社科的结论。所以,一定的主观性是原有的实验设计思路和人文社科理论基础的延续。现有实验的理论分析,如道德的情感性实验,就需要根据道德哲学理论进行分析;“先天犯罪人”问题的实验,这就需要根据刑法哲学理论进行相关探讨。
五、注意事项
[关键词]课程思政;法学教育;“互联网+”法学专业
作为本科课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覆盖面广、理论与实践性强的特点,“课程思政”将极大地有助于全员育人、全课程育人、全方位育人教育格局的形成。目前高校法学专业“课程思政”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均处在起步和摸索阶段,存在很大的改革空间。站在新时代立德树人、课程育人的政治高度,以“互联网+”教育改革为背景,将思想政治元素融入法学专业教学内容和过程中,推动高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创新。
一、“互联网+”时代法学专业“课程思政”应有之意
“课程思政”为“互联网+”时代法学专业教学改革提供新思路。强调,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使各类课程与思想政治理论课同向同行,形成协同效应,开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新局面。党的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建立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体制机制。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自此,思想政治教育的单一模式被彻底打破,取而代之的是将思想政治教育融入课程教学和改革的各环节、各方面,各高校各专业开启了立德树人润物无声的“课程思政”教学改革序幕。毫无例外,法学专业的“课程思政”也是其中重要的一环,在经历了从理论到实践的教学改革,从线下到“互联网+”的教学转变,明确当下改革新目标是要实现学生的法律知识习得、职业能力形成与价值重塑的三位一体,改革新方向是要运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把思想政治教育与法治教育有机融合,把“课程思政”作为落实好、贯彻好、实现好新时代法学教育工作目标的必由之路和必要之选。“课程思政”为“互联网+”时代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提供现实依据。法学教育本身就是对意识形态领域的塑造和完善,其背后承载的不仅仅是知识的创新以及专业素养的培育,还应包括对国家人文精神和主流价值观的号召。教育部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意见提出“坚持以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培养立德树人、德法兼修,践行明法笃行、知行合一的法治人才。”法学专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人才培养共同体中的重要一员,要实现应用型法律人才到“互联网+”时代“复合型、创新型”与“德法兼修”的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转变,就必须把立“德”放在人才培养首位,注重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把法治精神和主流价值渗透进法学人才培养中,在学生理论知识学习、职业技能养成的同时,全面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正确的价值观。“课程思政”契合“互联网+”法学教育的时代要求。“互联网+”不仅潜移默化地改变了当下学生群体的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还使其社会交往和行为模式互联网化。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催生各种在线教学平台的普及应用,学生不仅可以在线学习,还可以在线获取各种国内外资讯和案件报道,其中不乏各种西方文化利用网络技术对我国教育领域进行各种意识形态的渗透。学生对外界信息的鉴别和分辨能力不强,思想意识和价值判断就容易受到迷惑。“课程思政”能有效阻断“互联网+”法学教学中不良因素的侵入,教师在线教学中主动解答学生知识疑问的同时,也是对学生思想迷茫和行为无助的积极关照,更有利于有效引导学生以积极的心态和正确的价值取向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无论是线下教学还是线上教学,都是学生认知观念重构的课堂。“互联网+”法学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的深度融合发展更能彰显社会主义法治人才培养的与时俱进。
二、法学专业“课程思政”现状
法学教学发挥着非常重要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但是法学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的融合理念局限,法学专业“课程思政”教学内容及设计等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存在诸多障碍,尚不能满足“互联网+”时代的法学人才培养目标。思想政治元素融入法学教学的理念局限。我国法律渊源一直深受西方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的影响,相当数量的部门法是在参考借鉴国外相关法律框架和内容上修建起来的,西方文化和价值观严重冲击我国法律的基本概念、原则和体系。部分教师对于法律思想、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的精髓和内容理解不深、重视不够,没有从国家、民族、社会、人文等多角度去深刻领会法律与政治、法律与文化等诸多要素之间的紧密互动,更没有从国家战略、政治意义高度去把握“法学学科体系建设对于法治人才培养至关重要”的要义。沿用传统教育观念对待法学教学,认为只要讲好法律、讲好判例就是好的法学教师,把“德”从“法”中剥离出来,教学过程不去关注学生的心理和思想变化,而把“立德”任务推给辅导员、班主任或者思政课教师。对“课程思政”重要性认识的不足,导致法学专业教师“授业”与“传道”相分离。思想政治元素融入法学教学的内容局限。法学与思想政治在学科分类上分属两个不同的专业,在教学内容上各有侧重。法学教育侧重教会学生掌握法律知识和技能,而思想政治教育则侧重塑造学生的意识形态。如何准确定位法学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的链接点,是法学“课程思政”的前提。就目前研究和实践成果来看,虽然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法学教材作为“课程思政”教材,但数量上没有覆盖到全部法学专业课程中,内容上也没有涵盖到全部法学知识体系里,尚未形成统一的、规范化的法学专业“课程思政”教学内容体系。即使开展“课程思政”,教学内容也仅限于传授经典思想,知识点交陈旧,在“教书”过程中生搬硬套思想政治教育元素,而忽略了当前所处的“互联网+”时代特征,不关注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的现实状况与学生群体的心理思想变化,“育人”效果必将大打折扣。思想政治元素融入法学教学的路径局限。法学是一门注重培养学生法学理论基本功与法律职业技能的综合性学科,学生不仅要在课堂中学习,还要在各类司法机构里见习或实习,不仅在线下学习,还要在线上平台学习。目前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主要依托本校教师在课堂教学中进行,如在讲授法律的概念、原理、原则等章节重视思想政治教育,但是在具体案例分析、法律条文理解等法律适用方面弱化思想政治教育;在理论教学环节重视思想政治教育,但是在实践教学环节弱化思想政治教育;在线下教学环节重视思想政治教育,但是在线上教学环节弱化思想政治教育。法学教师在实际教学环节中,尚未制定出较为完善的“课程思政”教学模式,思想政治教育在课程中实施的路径不畅通、范围较狭小,决定了法学“德育”质量和效果不佳。
三、“互联网+”时代法学“课程思政”教学改革
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核心是“德法兼修”,“课程思政”是大势所趋。站在新时代立德树人、课程育人的政治高度,借助互“联网+”优势,把传统法学教学进行“课程思政”的升级换代,突破思想政治元素难以融入法学领域的思想壁垒,找准思想政治教育在法学教学中的交融点,优化法学“课程思政”的教学模式。坚定法学与思想政治教育“同向同行”的教学理念。思想政治教育包含着政治方向、政治道路、政治观念等内容,其核心是塑造人的价值观。法学领域的知识内容与一定社会的经济、政治相关,具有较强的意识形态特征。从政治属性看,法学与思想政治教育都为国家和人民服务,二者的政治立场、政治导向、政治意图等具有一致性;从育人目标来看,二者都以塑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要目标,都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承者。法学教师在课程教学中传授专业知识,即为“授业”,同时引导学生形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养成社会主义法律信仰,即为“传道”,二者相辅相成。强调专业教育与思政教育保持目标和方向的一致,强调将知识传授、技能培养与价值引领和育人导向相结合、相统一,正是当前高校推进“课程思政”的一个核心主旨。法学专业“课程思政”的第一步,就是牢固树立思想政治元素融入法学专业教学的政治信念。创新法学与思想政治教育“课程同行”的教学内容。随着“马工程”教材的推行,法学“课程思政”的教学内容主要是围绕中国化的理论成果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来设计思想政治教育的投射点。
由于法学知识具有时效性强、现代感强的特点,“课程思政”教学内容不是一成不变的,“德育”也应与时俱进。因此必须以发展的眼光去找寻法学专业与思想政治教育的动态连接点。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等等具体内容,都是与法学息息相关的,法学教师运用线上教育资源,主动把现阶段的依法治国理念等国家意志和精神这种法学专业特有的意识形态因素作为切入点,把法律职业人应当具有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使命感与当前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流有机融合,与当下学生的实际生活状况、思想状态有效结合,真正激活法学课程中的“德育”功能,形成法学专业课程与思想政治教育的相互协同、融合发展。拓展法学与思想政治教育“协同育人”的教学模式。“互联网+”时代的开放性、包容性特质嵌入“课程思政”,必然会引发法学教学模式的大变动。法学专业课的课程思政教学需要坚持“课程承载思政”和“思政寓于课程”的理念,就需走出教室,既要融入实践教学,在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把实践技能教育与劳动精神培养相结合,引导学生成为有大德大爱的人;又要上网上线,借助多媒体在情感体验上的独特优势,让学生在自主学习中感悟为人处世之道,真正实现由在线学习到网络育人的转变。法学专业立足于时代特色、学校特色、专业特色、学生特色,在课程目标、课程大纲、课程设计等课程体系和培养方案中,在教学团队、教学方法、教学评价等教学环节和过程中拓宽“德育”渠道,形成从“个人”到“全员”、从“单程”到“全程”、从“单向”到“全方位”的法学“课程思政”生态圈。“互联网+”时代的法学专业“课程思政”是一个具有时代价值、政治意义的教学改革,“课程思政”让法学教师回归教书育人本位,让法学课程回归立德树人本位,让学生具备“德法兼修”,实现社会主义法治人才培养的终极目标。
参考文献:
[1].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开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新局面[N].人民日报,2016-12-9.
[2]党的四中全会《决定》[EB/OL].2020-8-10.
[3]沃耘.高校法学“课程思政”教育教学改革路径与对策[N].天津日报,2019-3-4.
[4]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EB/OL].,2018-12-31.
[5]赵鸣歧.高校专业类课程推进“课程思政”建设的基本原则、任务与标准[J].思想政治课研究,2018(5).
[6]朱应平.强化高校法学专业课程的思政教育[N].安徽日报,2019-12-31.
双学位课程教育在我国已实行多年,为我国培养出一大批跨学科的专门人才。然而,随着教育环境与社会需求的不断变化,双学位课程的建设根据开设课程的学校不同、地域不同和专业不同,逐渐展现出一定的差异性。倘若一味按照传统思路进行双学位课程教育,必将在课程设置及人才培养的过程中出现问题,大大影响学生的培养质量和就业情况。因此,根据学校、专业特点开展特色双学位教育势在必行,这成为我们进行教育研究的重点问题。
一、双学位课程概述
广义上我国的双学位是指包括辅修专业学位、第二学士学位以及与境外大学合作开展的“双学位”项目等。而在高等院校本科生教育中我们接触较多的是辅修的双学士学位,本文也是在此范畴下进行研究和讨论的。据此,我们可以将双学位教育界定为在本科教育阶段,为促进复合型人才培养而进行的一种跨学科教学模式,通常是指在校本科生在主修本学科专业的同时,跨学科辅修另外一个本科专业,在完成辅修专业的课程、毕业论文等内容且考核成绩合格的情况下,获得辅修专业的学士学位。
虽然学界对于双学位教育的定义较为清晰,然而双学位制度在现实中的处境却不甚明朗。教育部在其网站的政策咨询中给出的公开答复称,我国目前没有明确的双学位制度和适用政策。教育部仅对辅修专业的学历进行了说明,但并未在规范文件中承认高校授予的辅修专业学位,对其学位证书的解释也仅仅认为辅修专业证书可以与学历证书配合使用,一般不能单独作为学历证书使用。①由此可见,我国目前双学位教育在社会认可度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不少省市以地方认定为主,或者仅在本行政区划内认可。因此,双学位教育的出发点更应该从加强学生专业知识与职业技能方面入手,结合学生本专业学习内容,以综合提高学生的核心竞争力为目标,进行相关的课程设置与教学。
二、理工科高校开展特色法学双学位课程的必要性
目前,全国高等院校中普遍设立有法学专业,但是不同类型的高等院校中法学专业所处的位置却大不相同。在政法类院校和一些文科传统强的学校中,法学专业普遍受到重视;而在一些理工科院校中,法学专业的地位却比较尴尬,在招生数量和师资力量等各方面都得不到重视。在这种情况下,在做好本专业学生教学工作的同时,抓住国家培养法学创新人才的政策优势,努力开展有特色的法学双学位教育建设,不但具有很强的必要性,也不失为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自身发展的一次机遇。
首先,理工科高校对开展特色法学双学位课程具有明确的需求与优势。近年来,党和国家大力推进依法治国战略方针,各行各业对于同时具有本专业技术和法学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的需求逐年上升。然而在我国现有的教育体系下,政法类院校和传统文科院校的培养目标及教学优势集中于培养高水平法律职业人才;并且由于理工科高校自身专业发展不足的先天劣势,并不适合培养具有法学知识背景的复合型人才。
与之相反,虽然在培养法律专业人才方面,理工科院校不论从师资力量、办学条件还是从生源素质等方面,与政法类院校和传统文科强校相比都不具备竞争优势,但是对于培养具有法学专业知识的理工科复合型人才,理工科院校显然具有无可比拟的巨大优势,特别是本身具有极强专业性的石油、轻工业等专业性高等理工院校。因此,从办学特色、培养目标以及学科优势的角度来看,理工科高校对于培养理工科与法学双重背景的复合型人才,开设特色法学双学位课程具有明确的需求,发展特色法学双学位教育正是理工科院校发展法学专业教育不可多得的机遇。
其次,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角度来看,虽然相比于文科专业毕业生而言,理工科毕业生的就业形势略好,但仍然呈现出愈加严峻的趋势。而具备法学专业知识的理工科毕业生在就业市场上无疑更具有竞争优势,特别是参加公务员考试以及在以后的职业发展过程中,其核心竞争力、知识扩展性等优势会逐渐显现。因此,从学生的就业需求和个人发展需求层面来看,理工科高校开展特色法学双学位课程也是极为必要的。
最后,正如前文所述,理工科高校法学专业在师资力量、教学设施和资金投入等方面与政法类院校和传统文科院校相比具有先天劣势,其法学专业毕业生在法学职业专门人才的竞争中处于相对弱势,不少地方理工科高校法学专业发展举步维艰,面临减少招生甚至停招的尴尬局面。理工科高校若能以法学双学位教育为前沿阵地,从开设特色法学双学位课程入手,结合国家培养复合型人才的指导方针,不断探索发展特色法学专业学科建设的路径,不失为地方理工科高校法学专业提高自身办学特色与毕业生核心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三、理工科高校特色法学双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
有效开展理工科高校特色法学双学位教育的第一步就是制定合理的教育教学目标,只有根据自身特色进行准确的定位,才可以培养出真正具备核心竞争力、符合职场用人要求的跨学科专业人才。
理工科高校开展特色法学双学位教育,一是要结合自身学科优势,以培养具备法律知识的复合型理工科专业技术人才为方向。伴随科技的不断发展和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针对不同行业的立法、司法等岗位急需人才,对在相关行业内熟悉法律知识的管理人才的需求也逐渐加大,而兼具相关专业与法学双背景的复合型人才恰恰满足了这种需求。各理工科高校可以根据本校的优势专业,对辅修法学双学位的学生开设法学基础核心课的同时,有针对性的开设专项法学双学位课程。
如对专业为食品工程的双学位学生可开设食品卫生法、卫生检疫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课程;对专业为环境工程的学生开设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课程;而对于专业为计算机的学生,可开设网络侵权法、网络犯罪学、电子证据提取与鉴定等课程。以此种方式充分将本专业知识与法学知识相结合,提高双学位课程与本专业知识体系的契合度,从而达到结合自身学科优势,有针对性的培养特色法学双学位学生的教学目标。
二是要结合社会实际需求,加大法学应用型实务人才培养力度。针对部分想要以本专业知识作为辅助,将来从事法学专业相关工作的双学位学生,我们还可以因材施教,结合社会实际需求,加大法学应用型实务人才的培养力度。如结合理工科专业学生的专业背景,对其进行知识产权法的相关课程培训,将其未来就业目标瞄准专利申请行业;还可以对以从事律师事务为目标的学生开设司法考试培训课程。
以对知识产权特色双学位教育为例,目前,企业对于知识产权人才的需求逐年加大,对此类人才不但要求具备相关理工学科的知识背景,还要求熟悉掌握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知识产权的运营管理,特别是专利技术人才和知识产权经营管理人才,仍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1]。而政法类院校和传统文科强校或是由于集中力量进行法学专门人才培养,抑或限于自身理工科专业不足的限制,往往忽视了对此类人才的培养,这恰恰为理工科高校开展特色法学双学位教育提供了一定的契机。
四、理工科高校特色法学双学位课程设置依据与建议
理工科高校特色法学双学位课程的设置必须符合法学特色双学位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如何处理好主修课程与双学位课程的关系,以及如何最大限度提高课程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是课程设置的关键。目前,我国大部分高等院校的双学位课程并非结合自身学科优势、行业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趋势进行设置的,而是呆板的按照法学本科专业课程或者模仿其他院校的课程模式进行设置。
这样的课程设置不但偏离了我们法学特色双学位课程的培养目标,不能体现不同高校的办学特色,同时造成了主辅修课程割裂、学生对课程学习兴趣减弱等不良后果。结合前文对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以及学生学习兴趣、就业指向性等各方面原因,本文对法学特色双学位的课程设置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严格按照人才培养目标,结合学生的主修专业课程与未来就业倾向分类设置相关课程。仍以前述主修理工科专业未来希望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的学生为例。在法学专业课程的基础上,应当重点开设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课程。
同时针对不同学科的学生进行课程二次细化,如针对农业、林业、生物等专业学生,可讲授《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内容;而对于计算机专业的学生,在以知识产权作为就业方向的前提下,在课程设置上就不同于我们前文讨论的开设网络侵权法、网络犯罪学、电子证据提取与鉴定等课程,而是可以增加《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内容的学习。总而言之,必须抓住主、辅修专业的契合点,结合就业方向进行课程设置。
其次,采取必修加选修的学分制课程设置。将法学专业中的一些核心课程以及毕业论文等设为必修课程,即所有辅修法学双学位的学生都要学习的课程;其他依照不同专业开设的课程视情况分别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对相关专业学生即为必修课,对其他专业的学生则为选修课;还可以设置公共选修课如法律文书写作、司法考试讲座等。在整个辅修过程中修满培养目标中规定的必修和辅修学分方能毕业。这样设置在保证了双学位学生所学课程的科学性、目的性的同时,也给予学生一定的自主选择权利,大大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
最后,还要在设置理论课程的同时开设社会实践课程。由于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社会学科,而针对特色法学双学位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恰恰是以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满足现实工作的需求作为培养重点。因此,特色法学双学位课程设置必须开设社会实践类课程。仍然以未来希望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的学生为例,应当在双学位课程设置中增加专利申请书撰写、商标注册申请等知识产权实务内容[2];同时应当邀请企业、律所和法院的实务专家给学生授课,并积极组织案例教学和社会实习。
五、理工科高校开办特色法学双学位的问题与对策
在开设特色法学双学位的过程中,会遇到许多困难和问题,其中一些问题是在双学位教育中普遍出现的,在法学特色双学位复合型人才的培养过程中如何杜绝这些问题,需要我们从办学理念、教学管理和师资配置等多方面进行教学改革。
首先,学校需要加强学生在选择辅修双学位课程前的指导工作。目前,对于特色双学位课程,学校一般没有专门的指导和讲解,由于许多学生在报名前对特色双学位课程不够了解,使其选择具有一定的盲目性,不少学生甚至只是因为感觉辅修特色双学位可以增加自身就业优势就选择报名。因此,学校应当提前向学生介绍特色双学位的课程设置等相关情况,告知学生有关管理规定、修读要求和修读过程中可能要遇到的困难等情况,提醒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习能力、学习兴趣、学科特点以及就业形势等科学、理性的修读特色双学位课程[3]。
其次,特色法学双学位教育必须设立严格的准入和准出制度。当前许多高等院校对于双学位课程的入学、管理、毕业等标准都低于主修专业的要求,导致双学位含金量大幅下降,这对于旨在培养优秀复合型人才的特色法学双学位教育来讲是致命的问题。因此,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对双学位生源进行严格筛选,原则上应当是主修专业学有余力的学生,并设置一定的成绩和学分限制;同时,对于学生的毕业条件也应当做出严格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人才培养的质量并提高特色法学双学位的含金量,从而使学生在步入工作岗位后能够担当重任。
最后,特色法学双学位面临的一个巨大困难就是师资队伍的建设问题。从我们提到的特色法学双学位的课程设置可以看出,特色法学双学位的培养目标是理工科背景与法学背景结合的复合型法律人才,这种培养模式对授课教师的要求极高,如果教师达不到这种要求,即使可以开设课程,也会使教学效果大打折扣。
同时,理工科高校中的法学专业在师资引进等方面并不受学校层面的重视,而在我国现有传统法学教育体制下培养出的教师也大多缺乏理工科技术背景,师资队伍的建设会相当缓慢,师资的瓶颈将是摆在特色法学双学位教育面前的一座大山。对此,我们应当着力改善现有师资结构,鼓励教师自我转型,加强和更新现有知识结构。同时,可以从教学方法方面入手解决师 资问题,如联系不同院系和兄弟院校进行联合授课,抑或利用网络课程资源弥补本校师资力量的不足,在建立完善特色法学双学位师资队伍之前,尽量满足其教学需求。
综上所述,纵然我国双学位教育中存在着许多问题,特色法学双学位教育建设更是困难重重,但不可否认的是,设立特色法学双学位课程不仅可以促进法学专业教育的快速发展,同时,也对各高校其他专业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起到了促进作用。特别是在理工科高校特色法学双学位的建设过程中,各高校应坚持结合自身特色制定明确的培养目标,进行科学合理的课程设置,在入学、教学和毕业过程中严把质量关,努力培养出更多更强的跨学科高素质专业人才。
一、法学课程案例教学模式初探
案例教学是教师将案例作为授课的参考题材,以案例事实作为获取知识的依据,通过师生互动探讨案例中的问题,强调学生主动积极地参与学习,从而培养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提高的一种教学方式。我国法学课程的案例教学法最早源于美国的判例教学法,该教学法于1870年由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朗道尔首创,至20世纪初已经被广泛应用于商业和企业管理学等领域,其形式与内容日趋完善,并逐渐在世界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其基本做法大致分为三步:第一步,教师在课前安排布置案例的讨论;第二步,学生根据一定的判例索引摘录相关的判例的内容;第三步,教师在课堂上引导学生进行分析和讨论。实践证明,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具有实践性、启发性和趣味性的教学方法。教师在教学的不同阶段,可以适时、对症地运用不同的教学方法来阐释法学知识,例如课堂列举案例法、课堂讲评案例法、课堂讨论案例法、庭审旁听案例法、模拟法庭教学法、多媒体案例教学法、法律诊所教学法等,这些方法在法学案例教学过程的不同阶段起着互为补充的作用。通过多种不同方式的案例教学,可以将法学知识的传播和法学素质的培养有机结合起来,一改传统教学中学生被动接受知识的状况,真正体现了“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使学生的主体地位得以充分体现。实际生动的案例可以使抽象的概念、原理具体化,使学生置身其中,清楚认识到这些概念、原理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以增进其自主学习的兴趣和动力。
二、法学课程案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当今,法学教学方法多种多样、层出不穷,案例教学的重要性早已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认可。然而,目前法学课程案例教学中存在的不足也不容忽视,使案例教学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
1.案例的选择不适宜。作为教学所使用的案例,应当经过精心的选择和设计,紧紧围绕教学目标展开。然而目前法学课程教学中对于案例的选择过于随意,且缺乏证明力。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既有客观方面的,也有教师主观方面的。案例的收集、整理、加工、更新是一项巨大的工程,这不仅需要耗费大量的体力和脑力劳动,还需要有足够的财力支持。然而,在我国目前由于受到案例采集渠道、投入时间、精力、财力等的局限,使得获取案例的数量与质量大打折扣。此外,还有的教师在法学案例教学的远程中,往往忽视案例的典型性和适用性,一味追求案例的趣味性,使案例教学演变成为“故事会”,达不到教学目的。
2.案例教学的过程随意。有的教师在案例的采用上不注意循序渐进、由易到难。选用案例时,主观随意性突出,缺乏通盘考虑;还有的教师固守传统的教学模式,坚持以教师讲授为中心,忽视学生的主体性与师生互动的重要性。事实上,由于教师总是处于传授者的地位,即使是在案例教学的过程中,也显得过于主动,从介绍案情、提出问题到展开分析、得出结论,整个过程均由教师主导和把握,真正让学生讨论和思考的内容并不多。在这种情况下,学生感觉自己置身事外,由于没有真正投入到对案例的思考中去,当然也就无法有深刻的体会与收获。这些是影响案例教学效果的重要原因。
三、法学课程案例教学模式运用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其教学目的在于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这种能力的培养离不开案例教学,只有在学生掌握扎实的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的基础上,通过案例教学使学生学会灵活运用法学理论,来分析和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课前案例的收集。在案例的收集方面应当广开渠道,精心挑选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案例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案例教学的效果,好的案例是案例教学成功的关键。因此,选择教学案例应当注意具有真实性、针对性和典型性。目前教师收集的案例的渠道主要是书本、媒体和网络等。事实上,我们通过司法机关调取已经结案的相关案卷材料,由教师根据教学需要进行梳理、筛选后采用,这样获得的案例由于其更贴近现实,因而也更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参与感。此外,案例的选择还应服从于教学目的的需要,针对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充分运用最能反映相关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之间关系的典型案例,从而使学生通过讨论加深对相关法律知识尤其是重点难点的理解,并能学会综合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
2.课中案例的运用。教师首先应当在课程设计上多下工夫。案例的选择和使用应当以引导学生深入发现和理解理论知识为目的。由于学生在初学时尚不具备运用理论知识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因此,这一方式的运用应注意所选案例要紧扣理论问题,并且案例不宜过于复杂。例如在讲授共同犯罪理论时,可以通过一个案例设计不同情形,从而对应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的不同共犯人种类,通过理论讲授与案例讨论相结合的方式,使学生深入浅出地理解和掌握所学知识。
其次,在案例教学时,教师仍然是课堂的组织者和引导者。因此,虽然案例教学中教师要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创新性,为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打下基础,但是教师的教学目标要明确,要适时而充分地发挥驾驭课堂的控制能力,充分当好“引导者”的角色。因为学生有限的知识可能更多来源于书本,只是印象性的、感性的,学生课堂讨论有时可能偏离主题或出现错误,如果听任学生的自主发挥,那么预想的效果就会达不到。这时就需要老师进行适时控制,适当点出学生的错误之处,这实际上也是教学生如何解决问题,如何思维。
在讨论和分析案例的过程中,教师还应当引导学生辩证地剖析案情,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在不同的教学阶段,通过选择不同类型的案例教学法,循序渐进、由浅入深,使学生逐步从被动接受到主动思考。例如,在介绍《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并讲解了刑事责任年龄的理论之后,举出一个案例让学生思考、讨论:某甲在14周岁生日当天晚上11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后凌晨1点又盗窃3500元现金,通过刑事责任年龄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理论知识,判断某甲对于其所实施的这两个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课后案例的点评。在整个案例教学中,教师的讲解和点评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它能巩固学生所学的理论知识,升华教学效果,是案例教学的关键环节。在学生讨论完案例之后,教师针对学生所提出的观点以及理由作出评论,对于正确的观点要给予充分的肯定,这对于提高学生今后参与案例讨论的积极性大有裨益,有利于下一次案例教学的开展。通过点评让学生学会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使学生能够通过分析案例,掌握法学的基本原理,能够更熟练地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实际问题。
目前地方本科院校转型发展已成为必然,而其法学专业一直因就业难而广受诟病。现实中,地方本科院校的法学专业存在着师资力量相对薄弱,教学设施相对落后;获得资金支持有限;课程设置不合理和就业难等问题。在这种情形下,基于学生就业取向,以分类教学为指导,重新构建法学专业课程体系尤其是实践课程体系应是一种较好的选择。
关键词:
地方本科院校转型;法学专业;课程改革;分类教学
一、地方本科院校转型发展与法学专业课程改革
地方本科院校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招生困难以及大学生就业难等情形的日渐严重,地方本科院校办学中的深层次问题日益明显,人们开始对地方本科院校办学进行重新审视,寻求解决之道。与此同时,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产业转型升级、公共服务快速发展的新阶段,需要大量的高层次技术技能型人才。地方本科院校应抓住这一发展机遇,确立育人为本、职业需求为导向的办学理念,加大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力度,适应社会的需求,从而解决学校的发展问题。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我国的法学教育有了较快的发展,法学专业成为了我国社会科学领域的热门专业,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了大量法律专业人才。但近几年出现了法学毕业生就业难、不适应法律实践需求的情况,从而使大学法学教育广受批评,法学专业也因此不再热门,废除法学本科教育的呼声也时有传闻。所以,人们开始对大学法学教育重新审视,寻根溯源,以期改变大学法学教育的困境。在这种情形下,转型发展中的地方本科院校,其法学专业如何形成自己的特色,解决其毕业生就业难、不适应社会需求的情况,从而提高其竞争力,就成为一个尤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而进行法学专业课程改革,提高法学毕业生的实践能力无疑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核心。
二、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的现实问题
(一)师资力量相对薄弱,教学设施相对落后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不论是硬件的教学设施设备方面还是在软实力的师资力量、教学质量等方面,与部属院校法学专业之间都存在着巨大的差距:1.硬件设施方面。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由于受经济条件的限制,各类教学设施相对落后,从硬件的办学条件,图书资料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差距。2.软实力方面。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的师资队伍的学历水平、职称水平还有学术能力都处于弱势地位。同时,很多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为了解决教育成本问题,在本校教师身上加着过重的教学任务,这不仅使得教学质量下降,也限制了教师发展自身水平,提高自身素质的机会。3.对外交流方面。由于经费紧张,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在外聘教授以及与法官交流等方面都很有限,这又限制了学生视野的扩展和能力的提升。
(二)地方院校法学专业缺少有效的资金支持地方本科院校由于其自身办学实力和社会影响力的有限,加上获得资金渠道的单一性,既不属于国家的重点扶持学校、专业,也不属于地方政策的倾斜重点,获得的社会资金更是微乎其微,所以资金的缺乏是限制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发展的一个严重的问题:1.资金投入倾向方面。投入性政策倾向是导致地方本科院校经费短缺的重要原因,国家的教育投入倾向于重点院校重点专业,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并不属于重点的投入方向。2.社会资金吸纳方面。资金吸纳的不足是影响地方本科院校经费短缺的又一因素,相对于重点院校、重点专业广泛的校友资源,丰富的盈利渠道,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对于社会资金的吸纳能力很有限。3.法学专业自身特点。法学学生培养费用的昂贵使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资金短缺的问题凸显,真正的培养一个合格的法律人才,需要的条件不仅仅是教室等普通设施,还需要模拟法庭,经常性的对法律实践的接触和了解,名师讲座等这类的活动,而这些活动对于资金的要求非常高,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根本无力承担,所以使得学生素质大打折扣。
(三)地方院校的引进师资策略失衡长期以来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都存在着师资力量薄弱的问题,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教师资源。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大多由原来的专科升格而来,原有的教师学术能力相对较弱,再加上学校资金匮乏,无力引进高学历、高能力人才,因而学校无法及时提高教师素质以适应教学和学术需要。2.院校方面。很多地方本科院校的法学专业都是在教育改革浪潮中创建的,其自身并不具备开办法学专业的基础设施条件和师资力量,在跟风开办之后,自身实力较弱,无法及时更新设备,引进人才来达到合适的办学条件。3.人才结构上。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的人才结构有问题,很多地方本科院校的法学院在选聘教师的时候过分重视学历,而忽视了那些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熟练的法律操作技能的教师,在二者竞争的时候宁愿选择高学历低水平的教师,从而导致人才结构长期失衡。
(四)课程设置不合理,无法面对未来社会对人才的需要法学教育的合理结构应当分为相对独立又互相联系的理论培养、专业素质实践环节和职业道德素质教育三大部分,但是目前绝大多数地方本科院校的法学课程设置不尽合理:1.设置理念上方面。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在课程设置时,往往仅仅针对国家教育部所要求的法学专业主干课程,而忽视了对相关的素质教育课程和其他辅助课程的设置,这样的课程设置观念的偏狭导致了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培养出的人才往往缺乏实践能力,并且由于实践的缺乏导致了对理论掌握的呆板。2.课程内容方面。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往往只进行书本内容的教授,而忽视了学生对相关知识的理解和应用,大多地方本科院校的法学专业无法意识到实践课程的重要性,因而导致教学内容空洞,起不到教育的最初目的。3.课程结构失衡方面。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在课程设置方面往往以司法考试、未来应用等为评价标准,因而比较倾注于民法、刑法、经济法等这些应用较广的学科,而环境保护法、知识产权法等这些应用较少的学科往往被忽视。
(五)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学生就业情况不容乐观尽管国家和各地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促进毕业生就业,但是由于受到自身素质,社会整体就业难等因素的影响,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就业情况依然相当严峻,主要存在这样的问题:1.期望就业单位与实际就业单位的差距。法学专业的学生期待的就业单位当然是公检法等部门或者律师事务所,可是现实当中很大一部分毕业生却没有机会进入期望的单位,很多毕业生都供职在商业机构或者其他对口程度较差的行业。2.期望就业地区与实际就业地区的差距。毕业生大多期望在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的大中城市就业,但是由于自身缺乏竞争力,往往无法如愿。3.满意程度较差。由于上述的就业地区、就业方向等问题,所以毕业生的满意程度往往比较低,而发展空间的有限,更进一步导致了生活态度和工作态度的消极。从以上问题可以看出,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的发展是先天不足,后天缺乏强有力的投入,在当今地方高校转型发展的大背景之下,如何生存和发展?这是一个迫切的问题。而从学校实际出发,形成特色,以学生就业取向为基础的分类教学应是一种较好的选择。
三、基于分类教学模式的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课程体系的重构
根据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的实际情况,基于学生就业取向进行分类教学,以培养研究型、实践型、综合型法律人才为目标,从而形成自己的特色,提升学生的竞争力。采用学分制,以四年制为基础,重新构建法学专业课程体系尤其是实践课程。具体可分为基础教学阶段和分类教学阶段:
(一)基础教学阶段前两学年为基础教学阶段,课程设置以公共必修课和法学核心课为主。1.对法学16门核心课程进行优化、重新合理分配学分、学时;增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律职业道德》等课程。2.根据有关实体法和程序法课程教学的需要安排必要的“认知实习”,主要是了解公检法司、公证、仲裁等机关、机构的职能、设置和工作流程等。3.增设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管理学等文理类选修课程,以开阔学生视野、拓宽其知识基础。4.开设职业生涯规划课程,为学生根据自己的就业取向进行培养类型选择提供指导和帮助。
(二)分类教学阶段后两年为分类教学阶段,根据不同培养类型分别设置课程:1.对研究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课程设置偏向专业研究方向,应当考虑课程的深度、广度,选择设置与考研相关的课程,增加课堂教学时间,加强培养学生的科研写作能力。如多开设专题性的课程;增开一年大学英语课程;为学生配备科研导师。2.对实践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课程设置偏向国家司法考试,多设置实用性较强的课程,增加模拟法庭教学、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等实践课程。如建立多层次的法律实践教学课程体系:从“认知性体验”,如认知实习;到“跟班式训练”,如模拟法律服务等;再到“就业式顶岗”,如社会法律咨询、专业实习等;强化专业实习,增加实习时间,加强实习管理,每位学生在实习结束时均要提交实习报告①,实习报告规范后可作为毕业论文提交。大力建设专兼结合的“双师型”教师队伍。3.对综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根据其所选择的具体方向(如行政管理方向、人力资源管理方向、经济管理方向等)分别设置课程。如按照双专业主辅修制来综合设置课程;开设跨专业的选修课程和综合性课程,设置“专业结合”的特色课程模块供学生选择,以培养跨专业复合型法律人才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最后,建立关于课程选修的合理流动机制,以满足不同类型学生在学习中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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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建筑院校 法学课程 教学方法 课堂讲授 课堂讨论
建筑院校法学教育作为我国现阶段法学教育体系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在人才培养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了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建筑院校的法学教育也在不断地进行改革。改革的切入点是对建筑院校自身从事法学教育进行正确定位,在此基础上确立新的法学教学模式。同时,还要不断地进行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革。
一、建筑院校法学课程教学方法存在的问题
科学的教学方法是高质量地完成教学任务、实现教学目标的基本手段。考察我国建筑院校法学课程教学方法,虽然在某些教学环节和手段上有所创新,然而对比法治社会对高等教育人才规格与教学模式和方法的要求却仍然存在许多不足。
(一)沿用传统政治理论课的灌输教学模式。一方面,尽管法学课程和政治理论课是截然不同的两类课程,但建筑院校法学课程中的《法律基础》课程是传统“两课”的组成部分,由于将《法律基础》课程简单视同于政治理论课以及教学师资多由从事政治理论课教学的老师承担等多种原因,其教学方法基本沿用了传统政治理论课照本宣科的教学方法,缺乏引导学生透过现象看本质、教给学生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的必要深度,难以起到开启学生法律智慧之门的应有作用。
(二)片面移植传统建筑专业课程的教学方法。法律和建筑都强调面向社会需要解决实际社会问题,都具有很强的实践性特征,所以法学课程教学和传统建筑专业课程教学应有某些相通之处。然而部分建筑院校夸大法学课程和传统建筑专业课程在教学上的相同之处,实践中常见的也是任课老师仅为案例而讲案例、仅为实践而进行实践,缺乏对案例背后的深层原因和法律规范背后深层的法律理念以及法律规范的漏洞和存在的问题的评判。
(三)夸大多媒体教学等现代教学手段的作用。多媒体技术等现代教学手段在建筑专业课教学中的应用给教学方法带来了深远影响,促进了传统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的深刻变革。多媒体教学在弥补传统面授教学方面可以发挥的积极作用,然而法学课程教学首要的是法律理念的引导和法治观念的塑造,法学教学应从根本上塑造“法律人”而不是仅仅培养能机械记忆和使用现成法律规范的建筑专门人才,何况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要因时因地不断发展和变化,相对不变的是其背后的法律精神和法律原理。
二、建立科学的建筑院校法学课程教学方法体系
我们认为,适应建筑院校法学课程教学需要的教学方法并非仅仅是一两种传统或现代的教学方法、手段的使用,而应是立足于建筑院校法学课程作为传统法学课程在建筑教育领域的延伸和发展的本质特征,适应时展和高等建筑专门人才规格、培养模式转变的需要,以启发、训练学生法律思维为目的,以课堂理论讲授为基础,综合采用案例、问题、实践、比较等等多种教学手段传授学生法律知识,不同法学课程或同一课程的不同内容的教学方法有所不同,重在培养学生学法、守法和用法能力的教学方法体系。此处主要介绍在建筑院校法学课程教学方法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和方法论意义的课堂讲授教学法和课堂讨论教学法。
(一)课堂讲授教学法。课堂理论讲授在传授学生法律知识,引导学生分析、认识各种法律现象,训练法律思维等方面有着别的教学方法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法学课程教学方法的基础。建筑院校法学课程的课程数、课程内容以及教学时数均十分有限,往往仅能教给学生法律入门知识和医疗卫生领域的主要法律制度,因此课堂理论讲授更凸现其主导地位。法学课程课堂理论讲授对任课老师的法律素养、教学艺术等均有很高要求,它要求任课老师必须熟练掌握教学内容,使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形成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此外,在讲授法律知识的过程中还应当注意联系相关的建筑专业知识与卫生工作实际等背景知识,指出法律与建筑、法律与卫生的相互渗透、影响和法律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效用和保障机制。
如前所述,部分建筑院校对案例教学、多媒体教学等教学手段在法学课程教学的认识和应用存在许多误区,但实际上课堂理论讲授并不排斥案例、多媒体及其它任何有效教学手段的使用,例如无论是解释法律规范还是利用法律制度分析社会现象均需要使用大量案例、尤其是热点案例的采用;在案例事实的叙述、法律推理过程的演示、大量文字材料的出示等场合都可以通过事先制作好的多媒体课件进行,等等。不过,案例教学和多媒体教学都是而且也只能是课堂理论讲授过程中采用的辅助教学手段,无法取代课堂理论讲授在法学课程教学中的基础地位。
(二)课堂讨论教学法。法学既重理论又重实践,法学课程任课老师在传授学生法律理论知识、培养学生法律思维和法治观念的同时,还应该教会学生从法律视角自主认识各种社会现象与运用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解决具体问题或案例的方法和技巧,所以组织学生对具体法律问题或案例进行分析、思考,通过讨论、争辩得出问题或案例分析答案的课堂讨论教学法也是建筑院校法学课程的重要教学方法之一。
课堂讨论教学法根据讨论对象的不同可分为问题讨论教学法和案例讨论教学法两种:
1、问题讨论教学法。问题讨论教学法是任课老师围绕某一特定法律问题组织学生进行讨论的教学方法。问题讨论教学应依一定的方式和步骤进行:(1)提出问题。一般情况下,讨论的问题直接由任课老师指定。在时间充裕的条件下,也可以由任课老师布置隐含或反映一定问题的课程内容或课外材料给学生阅读,要求学生阅读后自主提出问题点。(2)充分准备。指定讨论的问题或布置阅读材料后学生应进行充分的准备:自主查找、收集并阅读相关的材料,结合个人对问题的认识和对讨论过程的预见准备讨论提纲,必要时可深入实践进行调研以获取第一手资料。(3)课堂讨论。课堂讨论是问题讨论教学的中心环节,具体的讨论可以分小组进行、分辩论式双方进行,也可以进行全班集体讨论,其中以第二种较为适用。讨论过程中任课老师及参与指导讨论的其它老师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积极引导、启发学生,鼓励所有学生参与,创造学生敢于发表自己见解的条件,使学生在争论中开展交流与合作。(4)进行总结。讨论发言结束后任课老师应对讨论情况进行全面性的总结,既要对学生提出的观点和看法做出讲评,也要对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技巧做出讲评;既要肯定学生关于问题的正确认识,也要指出学生认识上存在的不足与片面性;既要就讨论的问题本身进行总结,使学生掌握讨论涉及的法律概念、制度、原理和方法,也要就问题涉及的其它法律及法律以外的相关背景知识作必要的补充和介绍,必要时还应该指出与讨论的问题有关的值得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法学;讲授法;案例分析法;逆向教学法
中图分类号:G64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5)33-0173-02
法学是一门理论研究性较深和实践应用性较强的学科,它要求教学者必须以深厚的法学基础理论和严谨的法学逻辑思维为基础,深入浅出并条理分明地将法学知识传授给学习者。高校的法学教学工作是以培养法学研究型人才和法律实务工作者为首要任务,并附带完成传播法学知识和提高社会法律意识的次要任务。为此,教学方法的精心设计和有效运用对于提高法学课程教学质量和实现教学目标起着关键性的作用。那么,采用何种教学方法才能更好地完成法学教学任务成为法学课程教学人员必须认真思考的重要问题。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讨论。
一、传统法学教学方法利弊评析
从世界范围来看,传统法学教学方法主要分为两类,即以讲授法为主要形式的大陆法教学方法和以案例分析为主要形式的英美法教学方法。[1]
1.讲授法。讲授法主要是以教师的课堂讲授为主要方式,辅之以问题解答、阅读辅导和论文写作指导,并以学生是否完全接受教师课堂讲授的知识作为主要衡量标准的教学方式。[2]其课堂讲授内容多以系统的介绍整个法律制度结构为主线、详细讲解法律概念、性质和特征等基本法律知识,因而这种教学方法通常具有四个明显特点。(1)讲授法注重法学知识讲解的系统化和体系化。系统化和体系化是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成文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其目的是避免法律规则间的冲突和保证法律体系内部逻辑性的统一。因此,教师在以讲授法为主要教学方法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系统地讲解法律基础理论知识和法律文本的具体规定。这样的讲解更有利于学生们系统地了解法律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和基本框架。(2)讲授法注重法律素质的培养和法律精神的传播。法学教学是以培养法学研究型和实务型人才为主要目标的,因而法律规范的学习和分析,法律价值的理解和判断,以及法律精神的领会和传承应成为法学教学的主要内容。而这些教学内容的实现不仅有利于学生法律素质的提高,也有利于法律精神的弘扬和传承。(3)讲授法注重教学者理论功底的加深和法律素养的提高。法学教学过程主要是教师对法学理论和实务知识的讲解和分析,指导学生依据法律逻辑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整个过程完全是以教师为主导的教学过程。因此,教师理论功底的深厚和知识广博的程度直接决定和影响着教学的质量和任务的完成。(4)讲授法注重课堂教学形式的采用。这种方式对教学环境和物质条件的要求不高,可以在教师数量不足和法律实践场所不足的情况下开展,有利于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3]然而,随着时代的进步和法学的发展,传统的讲授法已经很难单独应对学生们获取知识的渴望和社会对法学人才的要求,讲授法的劣势逐渐显现。例如:讲授法过于强调教师在教学中的主导地位,而忽视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主体地位。
2.案例分析法。为应对讲授法的弊端,案例分析法的应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讲授法的不足。案例分析法是源于英美法系国家的教学方法,其逐渐受到各国高等学府的重视并应用于法学教学实践之中。该方法是通过分析和研究现有案例,指导学生将法律规定适用于案例的解决过程,从而使学生掌握案例分析、逻辑推理和法律适用的技能。其具有如下四个主要特点:(1)案例分析法是以案例为中心的教学方法。该方法要求教学活动紧紧围绕案例展开,进行介绍、分析、讨论和讲解。教师在这一过程中尽可能地让学生在案与法的融合中感受和理解法学理论的含义和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并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文本解决具体案例。(2)案例分析法强调教师的主导地位和引导作用。在教学活动中,教师始终居于主导地位,这种主导地位应体现在教学策划、案例选择、信息提供、课堂组织和讨论评判等一系列活动中。同时,教师还要注意引导学生了解案情、评论案情、共同讨论和相互辩论,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使其自发地和自愿地参与其中。通过上述的引导行为和激发行为帮助学生提高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3)案例分析法强调学生学习的主体地位。学生在整个案例教学活动中自主完成案情讨论、案情分析、法律思考和法律适用等活动,而教师只是在这一过程中予以细心的指导,并引导学生顺利完成案例分析和得出正确的结论。(4)案例分析法注重培养学生的专业综合能力。提高学生的专业素养和实际能力是案例分析法所要实现的主要目标。通过案例分析的形式,重点培养学生理解法律、适用法律和评价法律的认知能力,分析判断和归纳总结的逻辑思维能力,以及陈述观点,解释缘由和观点论辩的语言表达和书面写作能力。然而,案例分析法同样具有许多不足之处。例如:①案例分析法过度侧重于案情分析和法律适用,忽视法学理论的研究和学习。其结果只能是学生学会依据法律推理得出案件可能的裁判结果,但是为什么法律如此规定和法律背后的理论依据是什么则很容易被学生所忽略。②案例分析法在实践中还依然是讲授法的辅助手段,案例只是理论知识讲解后的辅解释工具而已。对此问题,许多学者建议将讲授法与案例分析法有效结合,使学生在理解法学理论的同时学会分析案例和法律适用技能,这样做既兼顾了理论学习又兼顾了法律实践。然而,如何很好地运用这一混合方法一直是学者们思考和研究的问题。对此,逆向教学法的出现为弥补传统教学方法的不足提供了可行性方案。
二、逆向案例教学方法的优势和实践
逆向教学法是美国课程与教学领域的专家Grant Wiggins和Jay MacTighe于1999年率先提出的一种新型教学模式。该教学方法是从教学目标逆向入手,依据教学目标设计教学过程和开展教学活动,最终指导学生完成教学目标的方法。换句话说,课程只是实现既定学习目标的手段,而教学则是将注意力集中于特定主题,使用特殊资源,选择特殊学习指导方法,最终达到既定学习目标的过程。在具体教学中,逆向教学法不是由理论讲解到案例分析的顺向教学方式,而是先引入案例分析再进行理论讲解的逆向教学方式。其教学过程由三个阶段组成:(1)明确预期的教学目标;(2)确定教学目标需达到的证据;(3)设计和开展教学活动实现教学目标。
1.逆向教学法的优势。(2)逆向教学法首先进行的案例分析教学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和好奇心。这种教学法要求教师必须在教学目标的指引下精心地选取典型法学案例,并为之后的案例解析所需理论的学习奠定实例基础。那么在这一阶段,学生的法律学习是以了解案例具体情况为主,进行独立的分析和思考,并形成基于理性判断而得出的结论。在这一过程中,学生们可以享受美好的探索乐趣,开拓广阔的思维空间,在伦理、道德和法律之间迂回游走,在快乐的探索中完成理论学习的铺垫工作。(2)逆向教学法鼓励学生基于各自的判断依据展开讨论,相互攻辩,在激烈的交锋中辨别是非曲直。在前一阶段的基础上,学生们通过讨论和辩论发现各自观点的不足,在相互学习中逐步提高对案情所涉及法律知识的认识和理解程度。同时,相互探讨和相互辩论会进一步激发学生学习知识的热情和渴望获得真理的想法。(3)逆向教学法有利于教师通过启发式和探究式的讲解帮助学生解开谜团,帮助学生把对案情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理解从感性认识提升到理性认识的高度。在这一阶段,教师需要将分析案例所需的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予以详细讲解,使学生们能够将自己原有的认识与这些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相比对,从而理解法学理论的含义和法律规定的合理性,最终实现法学教学的预期目标。
2.逆向教学法的运用。逆向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具体运用可借《民法学总论》课程为例加以解释。例如:教师准备讲授公序良俗原则时,可以依据这个教学目标选取一个现实的并且社会争议较大的借腹生子案例,并将详细的案情提供给学生,使其对案情有所了解。然后,鼓励学生们进行思考和讨论借腹生子是否符合社会伦理道德要求和法律规定的问题,并让学生将形成的观点予以表述。那么,当不同的观点出现后,学生们自然会对与自己意见不一致的观点进行反驳。当然,如果在对方观点依据充分且分析合情合理的情况下,学生也会认可和接受不同观点。这就由自行探索和学习的阶段进入到相互学习的阶段。最后,教师可以就这个问题认真讲解借腹生子可能产生的一系列社会伦理和道德问题,以及这些问题对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结果。之后,顺势引出公序良俗原则,通过解释该原则的含义明确指出借腹生子虽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予以禁止,但其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的基本要求,因而属于违法行为。
三、结语
逆向教学法是一种与传统教学方法在设计方式上相逆的教学方法,其强调以教学目标为起点和归宿,视教学为目标达成的手段,致力于对教学思路的核心环节进行改进和创新。如果探究该方法的本质,逆向教学法实际上是传统教学方法中讲授法和案例分析法的结合,是一种混合教学方法。只不过这种教学方法将教学过程的顺序由传统教学的顺向教学转变为逆向教学。其由教学活动的终点起步,基于所要实现的教学目标进行教学过程的设计,合理安排案例分析和理论讲授的过程和阶段。在以教师为主导和学生为主体的教学过程中,实现学生自主参与和主动求知,最终全面掌握法学理论和实务技能。
参考文献:
[1]邵俊武.法学教学方法论要[J].法学评论,2000,(6).
在全球化背景下开展法学双语教学很有必要。建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学习和吸收西方法治国家的先进知识,需要从源头探讨外国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建设法学与经济、法学与外交等方面的复合型专门人才,需要结合法学专业和外语能力等方面的知识进行培养。但是,从高校目前开展法学双语教学的情况来看,普遍存在师资力量、学生外语水平、课程设置与教材、教学方法、考试考核等方面的问题。其中在双语教学中起着基础作用的课程设置和师资力量是问题的核心。
一、课程体系结构
课程设置是教学的基础。各高校法学专业根据国家培养计划设置的专业课程比较完善,但在双语课程的选择上相去甚远。这一方面是由于专业培养方向的差异所致,另一方面也受师生外语水平的限制。但不论如何,都应该科学设置符合本校实际的系列课程,使之形成课程体系,以取得双语教学的实效。按照教育部有关外语教学课程开设10%的比例要求,在法学核心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中,可选择十门左右课程开设双语课。考虑到法学与外语之间的联系密切程度和实际工作需要,高校可根据自身的师资条件,选择国际法系列课程、外国法课程、高年级开设的课程和实践课程,列为双语课。另外还要选择合适的双语教材,以适应教学需要。
1.国际法系列课程与外国法课程
国际法学科的特点就是国际性,被认为是最适合双语教学的学科。国际法学科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金融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贸易法、国际商法、国际环境法、国际航空法等课程,其中前三门课程属法学核心课程。这些课程涉及大量的国际法原始资料,如国际法律文件原文、国际法案例原文,还涉及国际法律实践。从专业上看,要学好国际法课程,需要掌握第一手资料;从外语方面看,要想走在本专业科研教学工作的前列,就需要第一时间了解国际法领域的最新动态,这就要求较高的法律外语水平。因此,通过国际法学科的双语教学,向学生传授国际法的理论知识、法律实践、国际法经典著作和国际法原始资料的阅读理解方法,是保证国际法教学效果的良好途径。
外国法课程是了解和认识现代法律制度的基础性的学习途径。与国内法相比,在外国法课程中选择双语课具有更大优势。首先,外国法课程多由外国法原著翻译编写而来,与双语教学有很大的关联性。其次,对外国法原著的学习有助于对该课程的感性认识,能够使学生加深对知识的理解。与外国法有关的课程包括外国法制史、西方法律思想史、英美法系列、罗马法以及外国各国、各法系的相关课程。高校可以根据需要和条件开设相应双语课程。
2.高年级课程
比较而言,选择高年级课程开展双语教学比在低年级开设双语课,实际效果更好。这是因为在双语教学中,学生的接受能力是重要影响因素,而外语能力及专业知识直接涉及学生的接受力。就语言能力来说,受我国中小学传统外语教学和测试的影响,目前大学生的外语应用能力普遍较低,所掌握的词汇与专业外语词汇之间差距较大,学生对专业知识的双语教学难以适应,影响了教学进度与教学目的的实现。就专业知识来说,法学课程的专业性很强,低年级学生只是学习专业基础知识,缺乏相关学科的知识铺垫,这样就增加了学习难度,影响教学效果,达不到双语教学目的。而经过两年的专业学习和公共外语学习之后,高年级学生已经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和基础法律知识。这时候开设法学双语课程,既易于被师生双方接受,也能取得预期效果。
但是,即使在高年级学生中,学生的外语水平也存在参差不齐的问题,因此,首先应该区别情况,实行分类教学。即根据学生的外语水平,对学生分班授课,同时双语教师应注重教学方法的改革,尽量使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将抽象的教学内容生动化、直观化,帮助学生理解授课内容。还应适当增加教学时数,并相应增加学分。
3.实践教学课程
学习的目的是为了应用,实践课程的双语教学很有必要。在法学实践课程中,国际法部门的模拟法庭、模拟外交谈判课程,对外贸易协商事务的实习课程,涉外、涉外仲裁与涉外审判的实习课程,如果适当运用外语教学,就为学生营造了一个预习环境,为其将来从事此类工作提供了专业基础和语言基础。在双语实践教学中,学校和老师应主动与国家有关涉外部门如外交部、商务部、涉外贸易机构、涉外律师机构、涉外仲裁机构和涉外司法机构等单位联系,也可通过合法途径与外国驻华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联系,以建立足够多的实践教学平台,丰富双语教学实践。
4.选择合适的双语教材
教材是体现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的知识载体,是进行教学的基本工具,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教材的选择直接关系到教学的质量和效果。目前,国内高等院校的法学双语教学教材数量不多,学科覆盖面较窄。有的高校直接选用国外进口或在国内翻印的原版教材,这些教材有的固然能够反映本学科的热点难点,但也存在弊端。首先,原版教材价格较高,加大了学生经济负担,国内翻印的外国原版教材还涉及知识产权问题;其次,由于国情不同,以及意识形态领域的差异,原版教材不一定适合我国的法学教学环境;再次,原版教材的内容和教学体系与我国高校的教学大纲、教学体例不尽一致,因此大部分原版教材只有部分章节能够使用,利用率太低。综上所述,在法学双语教材的选择上,高校应组织力量,整合教师资源,编写适合中国学生的双语教材。法学双语教材的编写要考虑课程在整个专业课程体系中的地位和课程的具体特点,要在全方位考虑外语知识和法学专业知识相结合的基础上,在考虑适应学生接受能力的客观现实基础上,参考国外原版教材,形成适合法学双语教育现状和学生特点的法学双语教材。
二、师资力量建设
师资是双语教学不可或缺的必要条件。法学双语教学对教师的要求很高,它要求教师既要具有娴熟的专业知识,也要同时具备较高的外语水平。其中对外语的要求既包括书面阅读理解能力,更要有较高的口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此外,双语教学有其自身的独特性,传统的课堂教学手段和方法不能完全适应新的教学方式,而双语教学理论与教学模式尚不成熟,要求教师在双语教学的方式方法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理论探讨和实践意识。由此可见,教师的外文水平和教学观念成为影响双语教学效果的重要因素。然而,目前各高校法学专业的多数教师都无海外学习、进修或工作经历,其外语综合运用能力薄弱的现实与双语教学对教师的高要求之间还存在很大差距,这成为推广双语教学的一个重大障碍。解决上述师资力量薄弱问题的途径,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
1.人才引进
引进人才是解决双语教师短缺问题的简捷、有效途径。双语教师应当是专业素质和外语素质俱佳、具有开阔的专业视野和全球意识、具有文化品格和文化批判力、能够引导学生进入学科前沿的国际化人才。因此,引进国外知名大学的我国留学毕业人员,既能够在专业、外语方面直接达到双语教学的要求,同时也能够带来国际先进的知识文化,使学生及时了解最新的专业动态,走在本学术领域学习的前列。
除了引进留学生人员,也可以短期性引进外国法学专家学者,为学生开设学期性或半学期性课程,使学生接触到纯正的专业外语。这样既能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也能使其感受国外高校的学习氛围,为其以后出国深造或对外科研交流打下一定的思想基础和方法基础。此外,聘请其他高校、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或社会专业人士授课也是不错的选择。
2.学校培养
引进人才固然是一种好办法,但受限于经费等问题,各高校大量引进人才也不现实。目前高校教师的特点是,外语专业教师和公共外语教师的外语基础较好,而法学专业教师的专业基础较好。针对这种情况,可以考虑把两者结合起来的办法,培养一支特殊的双语教学队伍。具体办法是,一方面选择对某一法学课程感兴趣的外语教师,让其进修有关法学课程;另一方面,选择外语基础较好、拟开设双语课的法学教师,派出进修外语课程。通过一至两个学期的重点培养,打造一支能够用外语准确地把教学内容表达出来,并能够在课堂上自由地跟学生交流的法学专业双语教师。
3.自我提高
双语师资建设的另一条途径是教师的自我学习和提高。在高校引进人才、选择培养双语教师的同时,由于开展双语教学工作的迫切性,一些已具有一定的外语能力、能够进行初步的双语教学的教师,理应勇于承担双语课程。但因其与高水平的双语教学要求尚有一定差距,那么在教学过程中加强对外语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口语表达能力,是双语教学形势的客观要求,也是教师敬业精神的体现。同时,教师的自我学习也能为学校节省大量财力物力,学校应予鼓励和支持,并应在工作时间计算、教学任务安排以及职称评定等方面提供方便条件和倾斜政策。
关键词:信息法学 网络教学 教学平台
高等教育的目的是要培养学生更强的自主学习精神,提高创新能力,现代高等教育中更多地注重交流、启发、互动的教学模式,引导学生自主完成学习。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的开放性、共享性、交互性及信息资源在教育领域的渗透,为学生个性化自主学习在外部环境方面打下了基础。
一、《信息法学》课程网络教学平台的构成
网络教学平台整合了优秀的教学资源,实现资源共享,避免教师大量重复性劳动,同时也为学生获取信息、开拓视野提供条件。《信息法学》课程网络教学平台主要由资源平台和学习平台两部分构成。
1.教学资源平台。教学资源平台主要由教材、案例、法规及网上相关资源构成。《信息法学》课程的知识资源比较丰富,马海群、周庆山、朱庆华、查先进等国内较知名学者都有信息法学方面的专著,这些专著都可以作为本门课程的教材及参考资料。在政府信息公开环境下,信息政策及法规在网上很容易获得,相关案例需要教师不断关注和积累,以向学生提供学习和讨论素材。还有网上的资源,如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萨缪尔森教授(Pamela Samuelson)的个人网站主页、美国韦恩州立大学法学院的李特曼教授(Jessica Litman )开设的网络法课程(Seminar:The Law in Cyberspace)、美国坦普尔大学法学院波斯特教授(David G. Post)的网络信息法课程等,这些网上资源可以让学生了解美国顶尖大学相关领域正在进行的教学和研究情况;此外,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张平教授开设的青苹之末:知识产权法在线教学网站,为了解国内该领域的研究提供了大量的参考资料。
2.网络学习平台。网络学习平台主要由一些技术模块构成,包括身份认证模块(根据用户身份授予相应权限,可访问不同的资源,确保网络流量负载均衡)、学习跟踪模块(记录登陆自主学习平台的学生的学习时间、点播的内容与使用设备的情况,方便教师监督)、站内检索模块(采用基于内容和基于超链接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保证检索结果的相关性。平台还运用多线程技术、高效的索算法、稳定的Linux平台服器以确保速度)、在线测试模块(设有《信息法学》课程模拟题库,并设置考试分析软件,便于学生随时自我检测学习效果)、学科论坛(师生运用平台上的论坛讨论区进行交流,教师通过该论坛进行答疑,满足学生自主学习的需要)、后台管理模块(通过后台管理以上模块,包括用户身份管理、资源管理、测试功能管理功能、采集信息管理等)。
二、《信息法学》课程网络教学平台的功能
一、法学本科人才教学培养目标与法律职业技能培育
(一)关于法学本科教学人才培养目标的争论
我国法学学术界对法学本科教育应该是通识教育还是纯粹职业教育的讨论由来已久,有泾渭分明的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主张法学教育是通识教育,他们认为法学教育即通过对学生的科学和人文知识的教育、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等知识的传授,从而塑造优秀的法律人。第二种观点则主张法学教育是纯粹职业教育,他们认为法学教育即传授给学生作为法律职业者最基本的技能和素养,其中最重要的是传授给学生法律职业者特有的思维方式。[1]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通识教育观是与现代大学精神和功能相适应的教育理念,但法学教育仍然是一种专业教育,且具有较强的职业倾向性,这就使得理想的法学本科教育应是在通识教育的基础上,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使之在掌握法律基础理论知识、原理和制度的同时,具备法律职业者的技能、素质和法律思维方式。因此,在法学本科教学过程中,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必须成为其最重要的目标之一。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设计中法律职业技能培育的必要性
随着环境污染问题的日益严峻、资源的日渐枯竭,国家、社会及民众对环境保护问题的关注和担忧越来越多。与此相呼应,无论是国家层面的环境立法、执法及司法,还是公民层面的环境守法;无论在公民的环境维权领域,还是在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领域,对相应人才的需求与日俱增,但高素养的相关应用型法律人才却是匮乏的。因此,培育具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职业技能的人才,可以满足环境友好型社会对此类人才的需要,同时也能拓宽就业途径,有效缓解法科毕业生就业难的困境。[2]然而,传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设计无法满足这样的需求,因此有必要创新其教学设计,使之适应培育法律职业技能的要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作为2007年教育部增列的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是随着环境科学的产生和发展,逐渐与法学融合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新兴学科。正因其与环境科学联系密切,使其不同于其他法学学科的特征就是自然科学色彩浓厚。因此,从法学角度研究环境与资源问题及其导致的社会关系和具体应对法律对策,必须以传统法律理念为基础再结合自然科学的原理和方法进行,将多学科研究的成果和方法融会贯通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之中,这也是决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交叉、边缘学科地位的主要原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交叉、边缘学科的独有特点增加了该学科教学的难度。因与其他法学学科相比要求更高,这就要求学生在学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时,必须同时掌握环境科学学科的相关知识。同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应用法学,与理论法学不同,其最大的特点是实践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学科特征表现为独特的现实性、制度性、应用性,正是因为这些特征的存在,所以对于法学本科学生来说,仅仅掌握课本所描述的原理和法规是远远不够的,学生需要在掌握更广泛知识的基础上,结合法律思维进行思考,并能学以致用处理现实的环境法律问题。[3]河北经贸大学在2015年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设置为必修课程,较其他法学学科,其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师在教学中贯彻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需要在进行教学设计时必须与此目标相适应。
当然,法律职业技能的最终获得是全部法学课程教学合力的结果。每一门法学课程,特别是教育部确立的若干门法学教育核心课程的法学教师都应从各自的学科特点出发,为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习得而努力,并使这种努力在教学设计中得到具体的体现。如果不对传统教学模式设计进行有益的改革,法律职业技能的培育只能停留在“纸上谈兵”阶段;当然,没有对法律职业技能的正确理解,教学设计也必然带有盲目性和随意性。
二、传统《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教学设计
(一)传统《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设计的基本状况
传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与培育学生法学职业技能的要求还有较大距离,在教学设计上,基本上仍局限于传统的灌输模式,忽视实践对法学教学的重要指导作用,教学中虽然涵盖了许多相关案例,但案例通常或者缺少代表性和典型性,或者应用较为简单、机械,只能有助于学生对某一知识点的理解,不利于激发学生进行更深层次的思考和总结。总之,在传统《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教学设计中,没有完全体现法学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与应用综合能力的要求,法律理论、法律伦理与法律实践相育目标的实现仍需努力;也没有全面把握该课程作为应用法学课程的教学特色,不能做到理论与实践的充分结合进而突出应用法学的操作性;还没有充分挖掘课堂教学的引导功能,忽视教学方法的多样性;也没有调适师生的课堂角色,教师没有做到自觉应变,还学生以主体地位。[4]因此,必须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教学设计进行改革,增强对学生综合实践能力的培养,以适应培育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要求。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设计出现问题的原因分析
1. 师资来源结构单一。在我国,传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师资大多来源于法学的本科、硕士、博士应届毕业生。他们的理论功底相对扎实,但实践操作能力不足,课堂上通常也只能利用一些二手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案例材料,这就使其所授理论大多缺乏生动性,教师教得呆板,学生学得枯燥。可以说,传统的高校师资来源迅速弥补了法学师资的不足,但教师缺乏职业背景,缺乏法律实践经验,成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中法律职业技能培育的一个最大障碍。
2. 教育主体单一。我国目前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育师资以学校教师为主体,没有吸纳过多的社会资源参与其中。这种情况极易导致学生的思维方式单一,重判断推理和演绎推理,缺乏对于解决环境与资源社会纠纷中的细节处理及事实分析的技能。因此,应当让社会资源参与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育中来,丰富师资队伍的构成。
三、法律职业技能培育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设计中的具体实践
(一)坚决摒弃纯粹理论灌输式的教学设计
与国内其他法学学科的教学设计相同,灌输式教学法一直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设计中的主要方式。这种教学设计至今未退出主流地位是有原因的,如其授课的信息容量很大、授课内容有体系、教学进度比较容易控制、能够和其他教学方法灵活兼容等,且这些优势不是其他教学方法可以轻易取代的。[5]这也导致像案例教学法、辩论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等教学方法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教学设计中较少被广泛应用,同时这些教学方法对教师的教学能力要求都比较高,需要教师提前作好充分的准备,比如合适案例的选择、问题的科学设计、思考和讨论的有效引导、较强的课堂驾驭能力等。
法学教育的终极目的应当是使学生学会如何去认知和运用法律,而不是灌输纯粹的、既定的、凝固的“一堆”知识,西方国家法学教育发展的历史轨迹可以作为我们有益的参照对象,其要义就是要避免形式主义,走务实之路。在此种教育理念下重新审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它既有根基深厚的基础理论部分,同时也有枝繁叶茂的应用理论部分,因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师在教学设计中更应注意摒弃纯粹理论灌输式的教学设计。
(二)灵活运用体现职业能力培养的教学设计
学生在有一定责任或任务的角色中学习,学习的动力将会更大,学习也将变得更为主动,这是现代教育心理学家的普遍认识。因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师在教学设计上首先要在思想上实现教学思维的转换,在教学过程中尽最大可能地赋予学生以责任,从而促使学生变被动吸取知识为主动学习和运用知识。适应此种变化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教学设计可以有多种,比如案例教学法、辩论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等。
案例教学法即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就涉及某个具体知识点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讨论的教学方法,通过教师讲授和学生讨论,让该知识点在学生的认知体系中形成一种容知识、实践、理性为一体的立体范畴。为实现该教学目的,教师在讲授每一个重要知识点时,有必要援引一个经典环境案例,或者近期发生的影响重大的环境事件,并对案例进行问题设定,挖掘案例中反映的多层面问题,实现选取案例的利用价值。另外,为揭示知识深刻的理论背景,教师的讲授应穿透知识点的表面语义,将其放在具有学科整体性的参照系统中进行讨论,加强学生学习的系统性和全面性。同样,为揭示一些深层次的社会背景,在理论知识的讲授时,还应结合对相关社会事件和国内外形势的介绍,这样有利于学生理解某些环境制度或者环境法律法规制定背后的精神和意旨,有利于学生更好地理解立法内容,更有利于学生以历史和发展的角度分析环境法律制度的现实作用及其优势和缺陷。同样,在日常教学中就应培养学生自觉关注和跟踪环境立法最新进展的习惯,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热情。
辩论教学法主要是就学科内重大学术或实践问题把学生分成正反两方,按照辩论赛的规则,利用课堂时间进行辩论,这是培养学生逻辑思辩能力的有效方法。这种教学设计将学生置身于极具挑战和对抗的思辨氛围之中,从而有效地激发学生学习思考问题的主动性。在这个过程中,学生必须对辩论的议题作充分准备和讨论、查阅大量的相关资料,在无形中促进其对相关知识的积累和掌握。而且,学生通过对如何以最思辩的方式阐明本方论点、充分揣摩并有力反驳对方观点等问题的认真思考和准备,使得这种面临竞争时的讨论与一般课堂讨论相比更具深度、广度和全面性。当前,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无论在理论研究,还是在实务领域都还存在许多争议点,比如环境权、公益诉讼之公益内涵、环保法庭的设立是否具有必要性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个新兴法律部门,在它走向成熟的过程中存在众多需要验证或辨明的问题,这为我们在教学过程中使用辩论教学法提供了沃土。理不辨不明,在课堂辩论的过程中,相信每一个参与其中的学生都会逐渐养成对学习内容进行全面、深刻、具有反向性和多维性的思维习惯。
模拟法庭教学法是指教师在精心选择和设计相关案例的基础上,指导学生对案件开庭审理过程进行实际演练,并在此过程中自觉转换身份进行诉讼的教学方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采用模拟法庭教学法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运用环境法律知识解决实际法律案例的能力,提高学生环境司法职业能力;在着重培养学生职业能力的同时,还可以培育其独立分析、解决问题以及语言表达、思辨等综合能力和素质,学生通过生动、直观的模拟司法行为,加深了对陈列于教科书上抽象的学术理念和法学精神的深刻理解,培养学生经验式学习的能力和凭借经验进行反思的能力;在模拟司法实践的过程中,现代法律意识或者学术理念内化为学生职业人格的构成部分,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实践教学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自身创造实践机会,从而将实践教学真正落实到实处。采用模拟法庭教学法应该注意几个问题:教师设计案例应该以真实典型案例为基础,但应对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加工,使所用案例既有实践性,又有学术理念和法学精神内涵;模拟法庭教学法虽然隶属于程序法范畴,但教师在设计案例时,必须突出本课程所涉及的实体规则,使该模拟实践过程既有程序法理念,又有实体法精神,这也是各实体部门法学教学的本质要求;模拟法庭教学过程结束后,教师应及时进行总结和评论,这种先学生实践后教师予以评论的模式,是培育学生独立职业思考、实践能力以及职业自信的有效途径,而且教师的评论和总结又可以引导学生对自己先前行为的反思及总结,从而全面提升法律素养。因此,这种教学设计在培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理念、传授环境法律知识的过程中,循序渐进地训练学生掌握并运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思维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其日后从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实践或研究工作,做好方法论方面的准备,从而真正实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教学目的,培养真正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专业应用型法律人才。[6]
(三)借助外力强化课程的实践性
对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而言,强烈的实践性特色决定了实践型教学法是其重要的辅教学方法。这就需要在课堂外创造条件为学生学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知识增加实践机会和实践平台,比如请与环保有关的法律人才进校园,在校内设立环境保护公益组织与鼓励学生进行环保调研等。
1. 邀请与环保有关的法律人才进校园。通过聘任法律事务部门业务精湛、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检察官、律师、公司法务人员等为学校的兼职教师,这对于充实法学师资、加强法律职业化教育、培养技能熟练的法律事务人才而言,是一种易于操作、见效快、比较稳妥的方法。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来说,目前为数不多的案件来源更需要专业部门人员的讲授,从而让学生及时准确地了解相关案情和处理结果。
兼职教师的授课可依以下方式进行:第一,讲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实务性课程,每学期根据学校的教学计划安排有合作关系的法律实务部门派员以固定学时来校为学生上课;第二,学校于每学期固定邀请法律实务部门的专业人员来校为教师和学生开办相关《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实务知识和专业技能专题讲座;第三,当地设有环保法庭的,可以聘请环保法庭的法官担任学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的实践教学指导老师,同时让学校合作单位定期接受和安排学生旁听庭审,指导学生开展模拟法庭活动,让学生在假期见习和毕业实习期间担任见习和实习导师。这样可以解决目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师资来源单一和教育主体单一的困扰,给学生的学习带来更多的实践机会和实践指导,更好地实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职业技能的习得。[7]
为实现兼职实践教学的顺利开展,邀请与环境有关的人才进校园应做好如下工作。严格选聘兼职教师的条件,规范聘任程序,制定科学的付酬标准,并根据学校的教学要求不断调整兼职教师队伍的构成与数量,使兼职教师真正参与并有助于教学工作,提高教学水平,充分发挥他们对于培育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学生职业技能的作用。比如,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是全国为数不多的仅受理环境诉讼的律师事务所,他们的律师团队经验丰富,专业性强,河北经贸大学可以与之建立长久的合作关系。
2. 在校内设立环境保护公益组织。于2015年1月1日生效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虽然此条规定对于社会组织还是有一定条件要求的,但相对来说较容易实现,学校可以组织成立一个环境公益组织,跟学生社团类似,以此作为各类环境保护有关课程(包括但是不限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教学的一个实践平台。虽然社团成立的前五年不能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但此期间社团需积极关注各种环境公益诉讼的审理及动态,可为以后进行环境公益诉讼积累经验。因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教师在教学设计中也要着重对学生进行这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为今后进行环境公益诉讼打好基础。
(一)模块化教学的特点
模块化教学有以下几个特点:
1.各模块间相对独立,模块能力与专业培养目标紧密结合。
2.任一模块的理论知识与实际应用均贯穿于该模块的教学始终,每一模块能够锻炼学生的一种能力,并且能够直接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中发生的问题。
3.每个模块在讲授之前,教师会将该模块所要学习的主体内容绘制成模块图,这样学生可以直观地了解学习内容及每项内容之间的联系、培养目标和最终可达到的综合能力,这样学习目的更加明确。
(二)财经类应用型本科院校法学教学中引入模块化教学模式的可行性分析
教学方法的确定需要与专业培养目标相契合,财经类应用型本科院校的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应与学术型的综合类大学的培养目标有所区别。在应用型本科院校中,应重点培养的是学生的动手与实践能力,也就是学完之后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法学是实践性很强的一门课程,学生除了需要掌握理论知识及相应的法律、法规外,更重要的是能够掌握运用所学知识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模块化教学的这些特点,能够使应用型本科教育的教学体系更具针对性、应用性、实践性,是一种比较理想的教学模式之一。因此,在财经类应用型本科院校的法学教学中引入模块化教学模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二、模块化教学模式运用于财经类院校合同法教学中的具体方案及对策建议
(一)合同法模块化教学的具体方案
结合本课程实践性较强的特点,本人精炼整理了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内容,尝试从合同的各个阶段来归纳教学内容。概括而言,本文拟将该课程大致分为以下几个实训项目模块,分别是(1)合同法概述:通过该实训项目,使学生了解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法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及合同法与民法其他部分内容的联系,以及合同法的总体内容,为后面各模块的学习与实践打好基础。(2)合同的订立:通过该实训项目,使学生了解合同订立的必经程序———要约、承诺及相关的要求,合同订立必须包含的条款,以及大量的存在于各行各业的格式条款的相关内容。学完本实训项目,学生应该学会如何订立合同以及审查合同。(3)合同的效力:通过该实训项目,使学生掌握合同的四种效力,分别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及效力待定合同,合同具有法律效力需具备的条件,及合同无效等情形下的后果。(4)合同的履行:通过该实训项目,使学生充分了解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各个阶段的重点内容,因为只有合同得到全面适当的履行,当事人的订约目的才能实现。学生还需掌握合同履行需遵守的原则及具体规则。(5)合同的终止:通过该实训项目,使学生了解导致合同终止的各种原因,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债务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抵消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提存。(6)违约责任:通过该实训项目,使学生掌握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以及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7)几种常见的合同:通过该实训项目,使学生了解几种常见合同的具体、特殊适用规则,如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
(二)合同法教学中实现模块化教学模式的对策及建议
1.教师问题。本科教师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但对教学模式的探讨与改革的热情及主动性取决于多种因素,如个人已承担教学工作量的多少、个人对教育改革的认识和兴趣,更大程度上取决于学校对教学模式改革的支持。法学教学采取模块化教学模式,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教师需要具有一定的实践能力,现在的法学教师基本上对于理论内容很精通,但缺少实践经验,比如,讲合同法的老师并不知道如何订立和审查合同;讲金融法的老师并不懂得金融行业的运营模式;讲票据法的老师并不懂得票据如何填写。这种情况下的教师是无法适应模块化教学模式下的法学教育的。学校应该加强对教师到实践部门进修的投入并将教师的进修常规化和制度化。
2.教材问题。模块化教学法目前还处于实践及不断的完善阶段,从目前已出版的教材看,很少有能够直接用于进行模块化教学的成型教材,大多只是在原来教材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实践部分而已,并没有模式上的突破。因此,采取模块化教学的老师需要自己科学合理地设置任务模块,编写合适的经典教材。教师应根据本课程的具体内容和学生现有的知识储备,以激发学生主动研究、主动探索为目标,精心策划与设计各个教学模块内容,例如每个模块任务中可以设置(1)相关知识点的罗列,根据该知识点引入典型案例,并提出问题;(2)相关理论知识的学习;(3)相关的法律规定的讲解;(4)本案纠纷的诊断分析;(5)实践处理。每个模块任务中的前三项可以由任课老师引导和讲授。其他部分则只进行思路上的引导,由学生组成小组进行讨论,老师最后点评解疑,也可以根据由知识点设计典型案例组织学生进行辩论。这样的设计模式,既可以引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兴趣,也在每节课堂里有明确的学习目标,因而使理论学习与法条的解读有了驱动力,使学生乐在其中[3]。学校应当在政策、资金上支持尝试模块化教学并在实践中取得有效成果的教师与相关就业企业合作开发模块化校本教材,并予以推广。
关键词:课程设置;应用型高校;特色化;双师型
本文系哈尔滨学院新世纪教改课题“应用型本科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方向化设计——基于法学本科教学出口分流的考量”的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3年10月6日
一、应用型本科院校法学专业课程设置存在的问题
(一)缺少特色。目前,中国的应用型本科高校,其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往往模仿自研究型大学,其理论课程的设置、实践环节的安排也与研究型大学十分接近,即侧重理论教学而忽视实践教学。就理论教学而言,受限于师资以及生源质量,无法取得研究型大学的教学效果。就实践教学而言,多停留在形式上面,难深入开展,很难形成系统完备的教学考评体系。因而,缺少特色成了当前应用型本科院校存在的通病。
(二)受司法考试培训和考研“高端”的冲击。在应用型高校中,希望考研的学生在专业课方面往往只能依靠自悟,或者参加考研培训机构的所谓“高端”(实际上就是考研的“一对一”辅导),价格昂贵。而希望通过司法考试、选择就业的学生则往往选择参加社会上的各种司法考试班。事实上,应用型本科高校法学专业现行的课程设置既不能很好地满足考研学生的需求,又不能很好地满足参加司法考试的学生的需求,处于一种十分尴尬的境地。如何扭转现有人才培养方案难以满足学生需求的现状,使本科法学教学更贴近学生的真实需求对于应用型本科高校的法学专业建设而言具有长远的意义。
(三)因人设课。应用型本科院校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因人设课的弊端,而忽略了学生整体学科体系的构建。因人设课要辩证地看,既要发挥各个学校教师的专业特长,又要统筹学生的整体学科体系构建,形成学校的专业特色,变劣势为优势。
二、应用型高校法学专业课程设置的定位原则
(一)以市场为导向——坚持以出口为考量进行课程设置。自1999年扩招以来,大学教育已经完成了从“精英教育”到“大众教育”。法学专业这样的市场化色彩并不浓烈的专业,其学生毕业时也难以避免接受市场的考验。目前,法学本科学生毕业的出口主要有两个:继续深造和参加工作。法学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如果选择继续深造,就需要参加并通过研究生考试,如果选择参加工作,则往往会选择在毕业之前参加司法考试,因为通过司法考试能够极大增加就业的砝码。因此,在本科的法学专业中,学生基本上就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准备考研的;一类是准备参加司法考试的。根据学生毕业的基本去向,进行不同的课程设置,对提高学生的考研率和就业率无疑是最行之有效的办法。
(二)发挥不同类型教师的业务专长。对于应用型本科院校而言,教师的科研优势并不明显。如果一味地模仿高水平大学的教学型和科研型教师的分类,效果未必见得好。但是确实存在着实务型和研究型的业务倾斜和侧重。为避免因人设课,充分发挥两种不同业务专长的教师的优势,根据学生毕业出口不同分别进行不同课程设置。
1、重视发挥“双师型”教师的实务优势。目前进行各种教学评估和专业建设时,往往把“双师型”教师的比例作为一个很重要的考评参数,但是在课程设置上鲜有考虑。“双师型”教师从事第一线的司法实务,有很多鲜活的案例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可以开设些实践性较强的课程,从而真正发挥“双师型”教师的业务专长。
2、发挥研究型教师的科研优势。术业有专攻,很多法学教师热衷于科研,对于很多法学热点问题有深入的研究,而如果单纯地进行科研而不从事教学,很难达到应有的效果,这对于应用型本科院校来说也不实际。故而,在进行课程设置的时候可以考虑偏重一下理论教学。
综上,对于考研出口的课程最好配备“研究型”教师进行讲授,而对于就业出口的课程最好配备“双师型”师资。这样既可以发挥教师的专业特长,又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升学率和就业率,让学生在更广阔的专业平台上展示自己的法学素养。
(三)注重学生整体综合能力的提高。不管是对考研深造的学生还是参加司法考试就业的学生,在进行课程设置的时候都要注重学生综合能力的提高,这些能力包括法学的逻辑思维能力(形式逻辑),基本的价值判断能力,起码的案例分析能力(请求权分析法和法律关系分析法)、撰写法律文书的能力。这些技能对于学生毕业后走向社会,成为社会所需的人才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只是针对不同的出口在进行课程设置时各有所侧重。一个只懂得法律的人,只是一个十足的傻汉而已。如果一个法律工作者只知道审判程序之程规和精通实在法的专门规则,“他只能是一个法律工匠,的确不能成为第一流的法律工作者。”法律人在从业中既要具备法学专业知识和技能,又要具备某个行业的基本知识。因而,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要夯实学生的综合能力,设法律以外的其他学科知识。笔者的实务经验表明,多修一些经济类、社会类课程对于从事法律事务而言不无裨益。所以,在课程设置上可以考虑一些如经济学、政治学、财务管理、社会学等相关课程。
三、以出口为考量进行具体课程设置
(一)法学的十六门“核心”课程可以有选择地进行设置。现在教育部规定的法学核心课程共十六门: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既然作为硬性规定,可见其在学科体系上的重要性。但由于课时有限又要体现特色,可以针对不同学科的不同特点,以毕业出口为导向进行不同的设置,对十六门核心课程进行调整。比如,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作为基本的体系可以进行设置,只是教学大纲可以根据出口不同进行必要的调整。如对于考研的,可以注重总论部分等理论性较强的部分的讲述,而对于就业的同学则侧重分则等实用性较强的部分的介绍。以商法为例,对于考研的同学可以比较详细地讲述商法总论,而对于就业的同学可以只讲述分论,或者很简要地介绍商法总论部分。对于知识产权法、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这样的课程,或者属于民法的二级法,或者属于小众高端的,可以有选择地进行设置。对于打算继续考研深造的同学,可以设置知识产权法、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而对于就业的同学,可以将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作为必修课。
(二)根据不同出口进行特色化的课程设置
1、考研出口的课程设计。现行的人才培养方案多重视理论教学,比较适合考研的同学厚基础、宽口径的需要,在进行课程设置上可基本沿用原来的方案,只是在大纲上更加侧重一些较难理解的专业理论,比如民法中的物权行为、债的转让,商法中民商关系、营业、票据原理、保险利益理论,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继承法中的代位继承与转继承,诉讼法中的诉的识别、既判力理论、证据和证明问题等等,这些要详细讲述。而对于一些实际性很强的可以不讲或者少讲。
2、就业出口的课程设计。“中国社会需要法学教育培养什么样的人才?是主要培养法学研究人才,还是主要培养法律实务型人才?我认为主要是后者。明确了这一点,就明确了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方向。”尤其在以就业为出口的课程设置中更要注重与职业资格考试——司法考试的衔接。以“司法考试”为指挥棒,并不是唯司法考试马首是瞻,而是根据司法考试的大纲进行课程安排,对于司法考试分值高的在课时上也相应多些,司法考试分值低的课时安排上也相应少些。就课程内容而言,应突出专业技能课程的开设,开设模拟法庭、律师实务、司法文书写作、司法口才等职业技能课程。就讲授的内容而言,少介绍理论争议,简化观点冲突,而多阐述通说的观点。教师授课时也应加大授课的难度和准确度。
(三)课程设置要配合课程的教学方法改革,力争实效
1、对于专业基础课。在专业基础课的教学中,尤其对于考研出口的设置而言,也要求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不能唯理论而理论,在对每门专业课程的总学时进行理论教学学时和实践教学学时划分基础上,对实践教学学时作出刚性规定,确保考研出口的学生基本实务素养。
2、对于实践性课程。对于就业出口的课程设置而言,如模拟法庭、司法文书写作等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可以安排任课教师集中一段时间(比如1个月)对模拟审判和司法文书写作的理论部分进行全面讲述,然后让学生到基层法院从事审判和司法文书写作方面的司法实践。考试时,对于法律文书课,可以采取法律文书改错和撰写的考核模式。将法律文书中常烦的错误挑出来,考核学生基本的业务能力;而司法文书撰写,是个更高层次的要求,可以考核学生基本的法律写作功底。对于模拟法庭课程,可以根据学生的模拟审判表现,系部组织有司法实践经验的教师,根据每个同学的实际表现打分,再结合提交的庭审材料,二者共同决定模拟法庭课程的分数。对于采用虚拟模拟法庭教学软件的院校,也可以采取网上模拟法庭的演练方式,让每个学生参与其中,通过局域网进行演练和考核。这种方式更具灵活性,也更能调动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因为在这种模式下,每个角色的学生如果不积极进行到角色的演练,如递交各种法律文书,下一个演练步骤就不能进行,这样迫使每个参与人积极参与到案件的模拟庭审中来。这样改变了以往模拟法庭演练,一个班中只有极少数人参与,其他人被动围观的被动局面。
3、增加实习实训机会。切实打造学生实习实训基地,采取“3+1”模式,即三年专业授课,完成基本的法学理论教学;一年集中到实习基地进行实习、实训,完成司法文书、模拟法庭审判等课程的作业,还要撰写实习心得。在这三年的专业授课期间分别安排两次专业见习周,利用见习周到法院等实习机构进行观摩庭审,切实感受法律的圣神威严,增加法学的职业自豪感,提升自信心。通过实习实训,学生运用所学理论,深入实践解决现实中的问题,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
4、切实发挥案例教学的优势。王泽鉴曾指出:“实例最能训练、测试法律人的思考方法和能力。”切实发挥案例教学的作用,可以在民法、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主干科目中设置经典案例分析,围绕各学科重点问题,采取专题式讨论,选择当地真实发生并且具有理论探的案例,层层设置问题,抛砖引玉,引发学生的思考。教师要高屋建瓴,进行点评和分析,并总结出案例分析的基本思路和方法。这样可以将理论教学与实践的案例分析有机地结合起来,必要时可以和实践性课程的法律文书和模拟法庭结合起来进行交叉教学和考核,以达到最佳的教学效果。
主要参考文献:
[1][美]E.博登海默著.对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