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0 09:28:0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贸易保护,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金融危机下贸易保护主义现状
1、金融危机引发新一轮贸易保护主义
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导致全球金融风暴,不少国家的经济实体增长放缓,产业发展萧条,失业率上升,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在全球掀起救市热潮。为保护本国经济,不少国家纷纷筑起贸易壁垒,引发了新一轮的全球贸易保护主义风潮。据世界贸易组织报告显示,自2008年第三季度以来,已有122个世贸成员国采取了提高关税、支持国内产业发展政策等贸易保护措施;2008年上半年,各国反倾销调查的立案数增加了39%,当中对中国产品的调查占很大比重。另据世界银行预测,2009年全球贸易额将减少2.1%,为27年来首次预测负增长。
各国的贸易保护措施层出不穷:美国对国内汽车厂商的救济实为变相补贴,违反贸易自由公平原则;法国推出了60亿欧元的救助汽车产业计划,提出不裁员,不转产;英国、瑞典等国也正在研究对本国汽车企业的补贴或救济措施。俄罗斯2008年12月将汽车进口关税由25%提高到30%;越南也将整车关税提高。德国和中国台湾也在对半导体产业进行资金扶持。印度提高部分种类豆油进口关税之后,又宣布对自中国进口的玩具实行长达6个月的禁令;2009年1月31日,欧盟对我国出口紧固件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5年内征收平均高达80%的反倾销税。
2、金融危机下贸易保护主义的特点
与以往的贸易保护主义相比,金融危机下的贸易保护主义有以下新的特点。
第一,贸易保护波及全球,存在连锁和示范效应。在经济全球化的大潮下,世界各国经济趋于一体化,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发展正传递和经济波动的负传递机制加快。处于世界经济主导地位的美国,对全球经济的影响不可小觑。美国次级信贷危机爆发后,其影响迅速向全球传播,演变成世界性质的金融风暴。由此金融风暴引发的贸易保护主义也带有连锁性和示范性,使世界经济雪上加霜。
第二,贸易保护措施带有掩饰性与隐蔽性。各国政府以各种名义,采取与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与协议不直接冲突的贸易措施,以达到贸易保护的目的。各国政府往往以公平贸易,保护本国产业,环境保护,维持就业及社会稳定等为理由,订立贸易保护条款,带有强烈掩饰性与隐蔽性,并使维权难度增大,使发展中国家处于弱势地位。
第三,贸易保护领域及形式更趋多样性。贸易保护涉及领域增多,从传统的制造业向服务业延伸甚至资本与劳动力的跨国流动也被涉及。贸易保护形式更趋多样,从国家向贸易集团延伸,频繁利用贸易集团的封闭性及排他性保护成员国利益。除传统的反倾销,关税壁垒等手段外,还出现了针对服务业的社会责任条款,针对外来资本的鼓励资本回流和排斥外资条款,以及针对外来劳动力的新兴劳工标准等。
第四,贸易保护对象国针对性加强。以美国的“购买美国货”为首的贸易条款明确规定贸易保护对象国,并主要针对中国,其他国家也纷纷效仿,又产生了印度对我国出口玩具的限制,欧盟对我国出口紧固件的限制等条款,我国在这新一轮的贸易保护狂潮中受到极大冲击,钢铁、玩具及纺织产品等甚至被迫退出某些国家的市场。
第五,贸易保护国中发展中国家增多。外贸需求的大幅下降促使许多发展中国家加入到新贸易保护主义的浪潮中来。然而相对于发达国家多采取的补贴等非直接贸易手段,发展中国家倾向于直接提高关税。如印度提高钢铁产品的关税,俄罗斯提高汽车的关税,厄瓜多尔也提高了多种产品的进口关税。提高关税使得发展中国家在保护本国产业的同时得以筹资更多资金以缓解本国所面临的财政压力。
二、贸易保护主义对我国的挑战
1、影响我国出口产品结构
我国出口产品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售价较低,较易受到反倾销法规影响。另外一些发达国家为保护其相关产业,还以环境保护为名,设置各种绿色壁垒限制我国纺织品与服装的出口;或制订极其严格的卫生检疫标准,限制甚至是禁止我国农产品及食品的出口等。上述种种皆极大地影响了我国出口产品的总体结构。
2、加大我国出口受阻力度
目前我国商品出口主要集中于美国、欧洲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及地区,而该些国家及地区的反倾销、环保法规及技术法规等极为完善严格。在新贸易保护主义影响下我国产品在该些国家及地区受到新的相关壁垒阻碍的可能性加大。另外欧盟及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出现使得集团内部贸易量大幅增加,等同于排斥集团外产品。
3、贸易摩擦及纠纷增多
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为保护本国产业,各国纷纷出台各种贸易保护措施,限制进口他国产品。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出口国及第三大贸易实体,面临的贸易摩擦及纠纷大大增加。贸易摩擦的领域也有所扩展,从传统的货物向服务业,知识产权及投资等领域扩展,技术、环境、劳工等贸易壁垒门槛日益提高。我国贸易争端大幅增加,涉及的金额及损失极为庞大。另外,由于贸易纠纷频发,我国与他国的长期贸易关系甚至外交关系均受到不利影响。
4、贸易出口额降低引发失业率上升
金融危机引发世界规模的经济衰退,各国需求萎缩已使我国出口订单大幅减少,我国出口也长期持续下滑。而新贸易保护主义使情况更趋严峻,仅2009年首季已先后有印度限制进口我国玩具及美国限制进口我国禽肉产品等案例。贸易出口额的大幅降低严重打击我国相关产业,导致大批工厂倒闭、工人失业,尤其一些沿海城市受影响更为严重,不利于国家及社会的稳定。
5、金融业同时受到冲击
此次经济危机由金融银行业开始,大批美国跨国银行或破产或受到重创,极大地影响了世界金融体系的秩序。而不可避免地,各国贸易保护也以保护本国金融银行业为一个重点,这一切均大大阻碍了资本在各国之间的流动。另外经济危机背景下投资者商业信心下降,金融业信贷量也随之下降,银行纷纷收紧贷款,导致大批在我国投资的外资企业撤资,国际资本外流。
三、我国应对贸易保护主义策略
1、加强国际合作,联手遏制贸易保护主义
金融危机背景下,贸易保护主义阻碍了世界经济的前行,因此,各国应团结一致,加强合作,共同反对贸易保护主义。贸易政策方面,应积极促进多哈谈判,提倡适度的贸易保护和双赢观念;财政政策方面,各国如能积极实施财政政策支持来缓解外需下降压力,将会有非常积极的意义;货币政策方面,应积极呼吁相关国家采取负责任的做法,积极监控主要货币汇率政策(尤其是美元),以防出现竞争性汇率贬值引发的贸易战。
2、积极运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规则
尽管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及机制并不可说非常完美、完善,但其仍是各国在国际贸易方面所尊重的底线,并有非常积极正面的意义。熟知世界贸易组织相关协定及规则并积极进行运用,将对我国应对新贸易保护主义有非常正面的影响。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如贸易部门及法律部门,以及有涉外业务的企业,都应熟知WTO规则,以捍卫企业及国家的经济利益。2009年初,我国向欧盟发起的反倾销保卫紧固件案件就是我国利用WTO规则对他国贸易制裁措施进行反制裁的一个案例。
3、扩大内需,出口转为内销
金融危机影响下,全球经济增长减缓,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境外市场需求比以往大幅减少,在此背景下企业需要采取出口转内销的策略,借助国内市场需求渡过难关。然而在此过程中企业往往面临几点困难:出口产品及内销产品针对的市场不同,因此性能方面往往不尽相同;国内某些产业的市场尚不完善,或与境外市场存在差异;国内市场竞争较激烈,运营模式也可能与境外市场有所不同,等等。因此,企业在出口转内销的过程中,仍需要政府的帮助与支持。针对这一情况,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已经出台若干政策,海关总署也有可能出台相应的支持政策,以期帮助我国企业渡过难关。
4、鼓励企业树立以质取胜的产品意识
还应对企业进行教育与引导,鼓励其树立以质取胜的意识,避免生产过多虽价格低廉但质量相对较差的产品,以避免受到某些国家的反倾销制裁,并提高中国产品的国际声誉。如有可能,也应鼓励企业着重于品牌建设,全面实现从价格竞争到品质竞争的转化,以使我国出口产品得到更多国家的认可,使“中国制造”成为高质量优秀产品的代名词。
5、利用税收引导产业升级
由于我国出口产品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在此次金融危机中受影响较大,急需帮助。此时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可有效地降低产品的出口成本,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对企业起到扶持作用。为降低贸易保护政策对我国外贸的影响,需要进行产业升级,使出口产品结构由劳动密集型产品向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转移。而提高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则有利于加快这一步伐。2008年起,我国单就纺织和服装的出口退税率已先后进行三次提高;2009年又提高了部分高技术含量和高附加值的机电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6、实施对应的对外贸易策略
针对目前状况,我们应积极改革原有的外贸策略,以减低贸易保护主义对我国的影响。如避免向相对集中的国家和地区大批量出口特定产品,以减低受到被出口国关注,继而受到贸易措施制裁的风险。另外也可尝试开辟新兴市场,如现今西方发达国家贸易保护措施繁多,我国则可尝试开辟发展中国家市场。另外,我们还可以尽量提供条件,鼓励部分企业在海外建厂,以绕开贸易壁垒。比如在贸易保护较为严重,但当地生产成本较为低廉的国家和地区建厂(如印度),或特定产业可以尝试在原料产地建厂。
1.亚当·斯密之前的贸易保护理论与政策
在亚当·斯密的自由贸易理论体系创立之前就存在贸易保护和自由贸易之争。重商主义最早提出贸易保护的观点,尽管不够系统,但其理论的基本点:“鼓励输出、限制输入,发展经济,实现国家财富积累”已经被当时各国政府所采纳。一些贸易保护的手段诸如行政管制、高额关税、退还税款、发放奖金和补助金、特许证等被政府广泛使用。
16世纪后期的英国,重商主义的发展达到。从17世纪开始,一些商人、政府官员、学者先后提出自由贸易的观点,并且在18世纪上半叶的英国发生了两场著名论战:一是关于放宽与法国贸易的限制是否对英国有利。主张自由贸易的和主张贸易保护的两大派别分别创办了各自的杂志来宣扬自己的观点。尽管两派在理论上各不相让,但政府还是执行了贸易保护主义的政策,而主张放宽英法贸易的条款未能得到批准。二是英、法、德等国的学者围绕国际经济是否存在内在平衡机制所进行的论战。以休谟为代表的学者从货币数量论出发,认为国际经济中存在自动平衡和调节机制,不需要政府的干预国际经济会自然的保持平衡,因此,他们主张贸易自由;以斯图亚特为代表的学者则反对休谟的货币数量论,否定国际经济中存在自动平衡机制,主张政府干预和贸易保护。这场争论在理论上也是难分胜负,但在现实中各国政府(包括当时比较先进的英国)仍然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措施。
2.亚当·斯密之后的贸易保护理论与政策
理论界一直把1776年斯密的《国富论》的出版视为自由主义理论体系创立的标志。作为古典经济自由主义的奠基者,斯密对重商主义的国家干预观点进行了批判,并鼎力主张对内实现自由放任、对外实行自由贸易,主张降低关税和取消出口补贴和奖励金,并提出了较为系统的国际贸易理论,即“绝对成本说”。大卫·李嘉图对斯密的自由贸易理论作了进一步补充和发展,提出了更为现实的“比较成本说”。绝对成本说和比较成本说构成了古典贸易理论的核心。
然而,斯密《国富论》的出版并没有对英国和其他西方各国的政策产生立竿见影的影响。在斯密和李嘉图完善自由贸易体系的同时,和其观点相对立的一些经济学家仍然始终倡导贸易保护,为此双方不断展开理论较量。1860年英法两国签定了《科布登—谢瓦利埃条约》,随后,英国又和其他国家签署了降低关税的商贸条约,从而使西欧各国走上自由贸易道路。《科布登—谢瓦利埃条约》的签定,标志自由主义政策在英国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而这距离1776年斯密《国富论》的问世将近一个世纪的时间。由此可见,开辟贸易自由主义政策的道路是多么艰难。
3.现代贸易保护主义理论与政策
尽管自由主义理论从提出到付诸实践需要将近一个世纪的时间,但不能否认,自斯密创立自由主义体系以后,尽管也出现过李斯特和凯里为代表的贸易保护主义理论,但一直到凯恩斯的经济理论产生,在170年的历史中贸易自由主义始终占据了理论上风。到了新古典经济学的核心人物马歇尔时期,虽然现实中各种贸易保护的政策不断被实施,垄断也不断出现,但马歇尔在他的《经济学原理》一书中仍然是宣扬自由主义,在稍后出版的《工业和贸易》一书中虽然涉及到垄断问题,但他认为垄断和竞争只是程度上的差别而无本质区别。只有到凯恩斯经济理论的提出,才从根本上动摇了自由主义的理论基础。
然而,现实却非如此,真正贸易自由的历史却非常短暂。自由主义在实践中获胜的同时就开始遇到挑战,因为从19世纪60、70年代开始各种垄断组织不断出现,并在各国逐渐取得主导地位,进而为国家垄断奠定了基础。同时,李斯特和凯里的贸易保护理论对德国、美国的政策产生了影响。德国率先实行贸易保护,法国和美国分别于1881和1890年重新设立了关税法,意大利、奥地利和瑞士等国也相继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政策。进入20世纪以来,国际市场的竞争更加激烈,整个资本主义世界存在生产过剩的危机,为了摆脱危机,各国互相用高关税封闭本国市场,互相用货币贬值及降低工资等方法提高本国经济竞争力,使各国内部和各国之间的矛盾日益加深,最终导致了世界大战的全面爆发。
二战结束后,除美国以外的各垄断资本主义集团均遭重创,美国对欧洲、日本具备了无可匹敌的竞争优势,美国此时开始倡导自由贸易,但到20世纪60年代末,日本、德国的经济逐渐恢复并日益强大,大量美元外流,致使布雷顿森林体系动摇,1969年尼克松政府以保卫美元为由提出,为了保持对外军事支出,维护冷战盟主地位,美国的贸易收支经常保持盈余是必要的,为此,必须采取贸易保护主义的政策。
上述历史表明,从19世纪70年代开始,在自由主义政策实施不久,保护主义的政策则开始陆续在各国出现,到20世纪开始逐渐加强,在二战以后,尽管日益强大起来的美国开始宣扬贸易保护,但60年代以后随着日、德等国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各国又重新举起了贸易保护的旗帜。
4.新的贸易保护主义的兴起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两次石油危机使世界经济增长缓慢,各国的贸易保护主义势力都在不断增强,逐渐形成了新的贸易保护主义浪潮。新的保护主义和传统的贸易保护相比,更具有隐蔽性的特点:
(1)非关税壁垒
传统的贸易保护主义主要是通过限制进口来保护国内工业,其手段是构筑高关税壁垒,跟传统的贸易保护主义相比,新的贸易保护更侧重非关税壁垒。具体包括进口限制、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自动出口限制、报关手续干扰、技术和卫生标准等。一些非关税壁垒目前已经成为各国政府干预外贸、限制进出口的主要政策措施。据统计,现在各国实行的非关税壁垒手段上千种。有些非关税壁垒如“技术标准法规繁多,让出口国防不胜防,有些技术标准要求严格,使其他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很难达到。”一些发达国家顺应国际经济发展的潮流,开始使用绿色贸易壁垒进行保护。
(2)集团化和区域化
随着国际经济竞争越来越激烈,一些国家纷纷结成各种各样的经济贸易同盟,集团化和区域化趋势加强。集团和区域内部相互取消关税,实现商品和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同时,对外推行贸易限制政策。很多集团和区域组织建立的初衷就是为了对付外来竞争,保护成员国的经济利益。因此,集团和区域化组织具有天然的排外性和贸易保护性。以欧盟为例,从1958年来欧盟不断排斥成员外的贸易,导致内部相互进口的比重不断上升:1958年为33.8%,1971年为51.0%,1985年为57.0%,1992年为58.9%,1998年为63.2%,2000年为79.2%。
(3)在自由化掩盖下的贸易保护
为了实现本国的贸易利益最大化,各国政府纷纷借助于各种非关税壁垒和其他名义来实现贸易保护,更有甚者高举自由化的旗帜来达到贸易保护的目的。例如,近几年欧盟各国借环保为名而频繁使用的绿色壁垒,一些国家借各种经济一体化组织实现的各种保护措施等等。给人们留下深刻印象的是:世界经济的发展趋势是越来越开放,各种贸易组织如GATT和WTO一轮一轮谈判不断地降低关税,东京回合后,欧共体平均关税为6.0%,日本为5.4%,美国为4.9%,乌拉圭回合后,发达国家的平均关税又进一步降到4%,但非关税壁垒不断加强,到乌拉圭回合后,非关税壁垒已达2700多种,并且借助于GATT的免除条款、利用公平贸易的借口,逐步走向双边和歧视性贸易,形成了一整套系统的保护制度和机制,限制的范围已扩展到劳务和高技术领域,出现了许多经济集团搞集体贸易保护政策的情况。在自由化的旗帜掩盖下的各种贸易保护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矛盾性和欺骗性,因此也被称谓“超级保护主义”。
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美国,美国举双手赞成贸易自由化和积极参与GATT和WTO的谈判,同时又不断地带头实施各种贸易保护。1984年美国国会通过《贸易与关税法案》,而1988年经里根总统签署,正式成为美国法律的《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力法案》也有着浓厚的保护主义色彩,而且近年来保护主义议案不断增加。美国的所谓''''301''''、超级''''301''''等条款,都是贸易保护的典型代表。
二、贸易保护的规律性和发展趋势
1.贸易保护的规律性
(1)它经常出现在这些时候:当一国经济比较落后或面临经济危机的时候;当一国原有的优势面临威胁或即将失去的时候;爆发战争期间。(2)贸易保护和自由贸易基本是交替进行的,而且自由主义的历史非常短暂。19世纪40年代之前西方工业国都在实行贸易保护措施,1846年英国废除谷物法以后到19世纪70年代各国主要实行自由贸易政策;19世纪70年代各国又开始实行贸易保护政策,二战以后至60年代末实施自由贸易;70年代以后新的贸易主义政策又被各国逐渐采用。(3)谁变成强国谁就率先打破贸易保护而提出自由贸易。19世纪40年代的自由贸易政策由当时的强国英国率先提出和实施;20世纪40年代自由贸易政策由当时强大的美国率先提出和实施。(4)世界经济处于增长和繁荣阶段易实施自由贸易政策,而世界经济面临或处于萧条阶段易实施贸易保护措施。(5)理论上自由主义占据霸主的地位时间较长,在现实中真正的贸易自由发生却很短暂。自由主义更多时候是宣传的口号,可用一句形象的话来表达:自由贸易只是高高举起的旗帜,但在这面旗帜下没有更多的国家跟从。
2.贸易保护的发展趋势
(1)在未来很长的时间里贸易保护仍然是各国贸易政策的支撑点。不仅包括发展中国家,一些发达国家之间由于竞争的激烈会不断实施贸易保护。(2)保护的手段时而透明、极端化(关税、政治、军事等手段),时而隐蔽化(各种非关税壁垒)。(3)新的保护手段不断应势而生(各种技术和绿色壁垒)。(4)整体保护增强(更多贸易组织会不断出现)。
贸易保护主义与经济衰退就像一对连体婴儿,总是相伴相生。随着全球金融危机传染至实体经济,导致全球经济增长显著放缓后,全球范围内的贸易保护主义大有卷土重来之势。2008年,美国、欧元区、日本等三大发达经济体集体陷入衰退,新兴市场国家的经济增长也急剧减速。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最新预测,2009年全球经济将出现60年来首次负增长。在经济衰退背景下,贸易保护主义正在抬头。世界银行的相关报告显示,即使在二十国集团(G20)这样的具有广泛代表性并且明确承诺避免贸易保护主义行为的经济体,也有17个成员国自2008年10月以来实施了47项贸易限制措施。
目前复苏的贸易保护主义有多种表现形式。第一种是要求在本国特定项目中只使用本国货,例如美国奥巴马政府的“购买美国货”(Buy American)条款。该条款要求,在奥巴马政府7870亿美元的经济刺激方案中,任何基础设施项目(包括联邦建筑与学校)要获得新经济刺激方案的资金支持,其所使用的钢铁产品必须是美国国内生产的。第二种是禁止其他国家特定商品的进口,例如印度对中国玩具的进口禁令。2009年1月23日,印度政府在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公告,宣布从当日起禁止进口海关关税9501、9502和9503项下的中国玩具,禁期为6个月,直到下一个公告为止(在各方压力下,印度政府于2009年3月2日宣布,将允许符合全球安全机构认证的中国玩具进入印度市场,这场由印度政府自编自演的闹剧终于告一段落)。第三种是要求本国跨国公司在收缩经营的过程中确保本国范围内的就业水平。例如,法国总统萨科齐敦促本国汽车公司的资金投在法国国内,而撤出在捷克和斯洛伐克的汽车工业投资。很明显,此举在于保护法国本土的工作岗位,而非保护法国汽车公司在中欧提供的工作岗位。第四种是呼吁本国企业在雇佣工人的过程中优先雇佣本国工人,例如英国首相布朗提出的“把英国人的工作留给英国人”。第五种是通过竞争性贬值来提高本国商品在全球市场中的竞争力。迄今为止,除人民币、日元与港币外,大多数东亚国家货币对美元的汇率都明显贬值。
除贸易保护主义外,当前全球范围内的金融保护主义也明显抬头。所谓金融保护主义,是指特定国家政府要求本国商业银行优先对国内项目提供贷款、收缩在海外市场的贷款规模,甚至将此作为决定是否救援商业银行的前提。中欧与东欧国家是本次金融保护主义的最大受害者。这些国家在过去几年向西欧商业银行举借了大量贷款。由于西欧商业银行在次贷危机中遭受亏损,不得不启动痛苦的去杠杆化进程。这表明其将收缩风险贷款规模,提高流动性在贷款组合中的比重。这就意味着西欧商业银行提前收回在中欧与东欧的贷款,或者不再提供新的贷款。大量短期国际资本从中欧和东欧国家撤出,造成资产价格缩水、本币面临贬值压力、外汇储备急剧流失,西欧国家政府的金融保护主义举措更是火上浇油。如果中欧与东欧国家不能及时获得外界贷款援助,它们很可能在2009年上半年集体爆发金融危机。
正如世界经济增长有一个景气循环周期一样,贸易保护主义的涨落同样有一个周期,而且恰好与世界经济周期负相关。当全球经济高速增长时,世界各国均从全球自由贸易与资本流动中获得了好处,各国都没有动力实施贸易保护主义行为,全球范围内贸易保护主义处于低潮。而一旦全球经济增长开始下滑,世界各国,尤其是像美国这样的进口大国,就开始面临以下各方面的压力:首先,由于经济增速下滑,国内失业压力有所增强。而为了缓解失业压力,通过限制外国商品进口来确保本国替代型制造业的发展与就业,就成为优先考虑的问题。其次,在经济衰退时期,社会大众对执政政府的不满情绪上升。在这种情况下,当局者通过树立一个外界的敌人(替罪羊),把社会大众的不满情绪向外疏导,就成为政府从自身利益出发而采用的一种惯常举措。例如,美国政府可以把美国制造业工人的失业,归咎于来自日本、中国等出口商品的倾销。由于涉嫌“操纵汇率”,这些国家获得一种人为制造的竞争优势,从而挤占了美国制造商品的市场,加剧了美国国内的失业。因此,对来自日本、中国的出口商品采取贸易制裁措施,不仅“顺理成章”,而且对美国制造业工人而言“大快人心”。因此,当全球经济陷入衰退时,全球范围内的贸易保护主义就死灰复燃,愈演愈烈。
一方面,全球经济衰退引发全球贸易保护主义;另一方面,全球贸易保护主义反过来加剧全球衰退。这是因为,只有全球自由贸易和全球资本自由流动,才有助于稀缺资源更有效率地在全球范围内进行配置,才有助于全球经济的快速增长。如果只有一个国家实施贸易保护主义举措,这个国家也许能够获得一定好处。但如果所有国家都开始推行贸易保护主义,那么最终只能沦为“纳什均衡”――多输而非多赢的结果。
迄今为止,在贸易保护主义与经济衰退的循环反馈方面,一个最深刻的教训就是1929~1933年大萧条之后世界各国的贸易战。1929年美国股市崩盘引爆了全球金融危机,但全球实体经济的衰退是从1930年下半年开始的,而美国国会在1930年通过的《斯慕特-霍利关税法案》在那次全球衰退中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该法案悍然宣布对两万多种进口商品征收高昂关税。此举引发了其他国家纷纷效仿实施贸易保护主义行为,例如征收进口关税以及让本币汇率竞争性贬值,这种以邻为壑的贸易战、汇率战,使得国际贸易与投资基本上陷入停顿,加剧了经济危机在全球范围内的蔓延,导致全球经济陷入长达10年的衰退。事实上,如果没有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全球经济要走出这次衰退,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愈演愈烈,实体经济越滑越深的背景下,通过加强国际协调来避免各国竞相采用贸易保护主义举措,避免1930年的悲剧重演,就变得至关重要。事实上,在2008年的G20华盛顿峰会与2009年的G20伦敦峰会上,成员国都一致同意要坚决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然而,承诺避免贸易保护主义容易,要贯彻实施起来却倍加艰难。很多国家国内都存在国会与政府之间的对峙,即国会在利益集团游说下倾向于采纳贸易保护主义举措,而政府从长远发展考虑支持全球自由贸易。因此,对以中国为代表的,实施出口导向战略的新兴市场国家而言,一方面要持续敦促发达国家政府放弃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倾向,另一方面也要积极转变出口导向的增长模式。只有实施内外平衡、以内需为主的经济发展战略,才能避免经济增长被外部冲击所中断,才能在全球化的时代掌握经济增长的主动权。
作者: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国际金融室副主任 (责编/赵哲)
关键词:新贸易保护主义影响对策
一、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形式
新老贸易保护主义的目的都是限制进口,鼓励出口。但两相对比,新贸易保护主义具有名义上的合理性,形式上的隐蔽性,政治上的便利性,技术上的歧视性等特点。具体来说,其主要的壁垒形式有:
1.绿色壁垒。20世纪90年代中以来,在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平衡观得到进一步弘扬的背景下,西方学者进而提出了所谓“绿色保护主义”的新概念。即以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为名,主张对那些凡是可能对环境与健康带来危害的商品和服务加以限制和制裁,从而以一种更为隐蔽的方式为其贸易保护行为寻求名义上的合理性。
2.技术壁垒。科学技术与管理水平的提高,使各国产品的技术规范、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日益科学与成熟。但发达的工业化国家依其经济和技术优势而制定的技术规范、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以及由此而衍生的认证标准、评审程序和认证、认可制度等名目繁多、复杂多变,具有强烈的主观性、目的性和苛刻性,对有关国家的产品和服务构成了技术障碍,使其难有作为。
3.其他壁垒。社会责任管理体系(简称SA8000)是一种以保护劳动环境和条件、劳工权利等为主要内容的管理标准体系。目前,全球大的采购集团非常青睐有SA8000认证企业的产品,这迫使很多企业去申请与维护这一认证体系,从而削弱发展中国家在劳动力成本方面的比较优势。
贸易管理适用于发达国家对其战略性产业发展的保护,通过政府对贸易活动的干预,达到改变市场结构或环境,提高本国企业的竞争能力。其政策主张大多涉及自愿限制出口、补贴、国家贸易垄断等。特别是反倾销措施,具有很强的壁垒效应。
二、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影响
由于新贸易保护主义具有隐蔽性、不易察觉性等特点,因此它的影响也从多方面表现出来,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频繁遭受反倾销调查。在关税壁垒不断削弱的今天,利用反倾销这种被世界贸易组织认定和许可的合法手段来保护本国产业和市场的做法,已成为大多数国家进行新一轮贸易保护的有效工具。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外对华反倾销愈演愈烈,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信息显示,截至2006中国已连续13年成为世界上遭受反倾销调和实施反倾销措施数量最大的国家。2.频繁遭受反补贴调查。在中国出口量快速增长的情况下,各国在大肆进行对华反倾销调查的同时,开始使用另一种手段反补贴。2004年4月,加拿大率先对原产于中国的户外烧烤架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合并调查,在世界范围内首开对中国产品提起反补贴的先河;之后,加拿大又分别于同年4月28日和10月4日对原产自中国的钢制紧固件和复合木地板进行了反倾销和反补贴合并调查,与此同时许多国家开始效仿加拿大的做法。2005年美国贸易谈判代表办公室在向国会提交的反补贴年度报告中,明确表示在收集我国补贴资料和政策。
3.形形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发达国家的技术壁垒对我国的影响日趋严重,2003年6月10日《国际商报》的商业部,调查结果显示,2002年我国有71%的出口企遭遇技术贸易壁垒不同程度的限制,39%的出口产品遭遇技术贸易壁垒不同程度的影响,造成170多亿美元的损失,相当于总出口额的5.2%。损失达90亿美元。由于技术性贸易壁垒,中国每年受影响的贸易额超过500亿美元。相当数量的我国传统优势产品由于技术贸易壁垒影响而退出国外市场,技术贸易正逐步取代反倾销措施成为中国出口企业面临的第一大非关税壁垒。
三、我国的应对措施
面对当代贸易保护主义的发展,发展中国家纷纷采取应对措施,我国作为世界第三大贸易大国,所受到的伤害更大,面对这种情况我国的学者研究我国应该采取怎样的对策来应对发达国家的贸易壁垒。
1.强化理论研究,构建有自己特色的技术贸易壁垒体系。在经济全球化、贸易区域一体化的背景下,用技术性的共同语言来维持世界经济的共同发展成了各国政府的必然选择。技术上的认证与认可在维持市场秩序、推动经济发展等方面有其独特的市场效应,备受各国政府的青睐,具有很强的市场壁垒效应,对一国的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一、我国农产品面临的贸易环境
(一)高关税仍是当前世界农产品的主要保护手段。乌拉圭回合将农产品全面纳入自由化谈判之列,大幅度削减农产品关税也是多方关注的议题。但据WTO综合数据库显示,2001年所有成员的农产品配额内平均关税达62%,配额外关税达123%。而且,仍存在大量非从价关税、关税高峰、关税升级现象。如,美国的非从价关税占43.8%,欧盟的占43.6%,日本的占15%,加拿大占28%。大量非从价关税的存在隐藏了实际保护水平,未能实现wro关税透明化目的。根据Gernat、Lairt和Turrini2002年研究显示,关税高峰农产品中,关税超过30%的农产品,美国有20%,欧盟有25%,日本则达30%。欧盟的加工食品(不包括初加工阶段)占所有关税高峰的30%,税率从12%到100%不等。美国实行关税高峰的产品包括橘子汁(31%)、花生油(132%)以及某些烟草产品(350%)。日本的加工食品占关税高峰产品的40%,包括罐装的肉和肉制品、腌制水果和蔬菜、果汁、咖啡及烟草等。
(二)各国仍继续运用各种支持农业的条款扶持其农产品出口。价格的不稳定性是农产品市场的一个普遍特征,也是所有wro成员关注的一个政治性、社会性问题。世界各国政府都进行干预,避免国内市场受变幻莫测的世界农产品价格的影响,保障农民的收入水平及国内生产的存续。在市场不稳定及价格持续低迷时,美国通过贷款扶持计划和差价支付,欧盟则通过共同农业政策的不同计划,经合组织成员国通过多项国内支持计划来保障农民的收入水平和农业生产的存续。据经合组织(OECD)统计,OECD国家农民收入中的40%来自政府的补贴,其中日本、挪威、韩国和瑞士达66%。OECD国家目前每年对农业的补贴总额达3600亿美元,其中90%集中在欧盟、日本和美国。高额补贴使发达成员的农产品得以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价格优势。而我国在人世承诺中提出不使用扭曲贸易的补贴。
(三)发达国家采用新兴的贸易壁垒保护其国内市场。乌拉圭回合谈判以来,国际农产品竞争已从过去单纯的关税、非关税措施,转向以技术性壁垒为主的限制政策和措施。目前,技术性贸易壁垒已成为发达国家农业保护的最主要、最有效的手段。据调查,我国有90%的农业及食品出口企业遭受国外技术性壁垒的影响,每年造成的损失达90亿美元。技术性壁垒占各种贸易壁垒的比重已上升到80%左右,发达国家在蔬菜、水果、畜产品、水产品等劳动力密集产品的进口上设置的品质、标准等技术壁垒、环境壁垒不断加强,特殊保护措施和反倾销诉讼的运用也日益增加,使我国具有潜在比较优势的农产品出口势头受阻,农业结构调整受到很大限制。2004年,美国对我国出口农产品因技术壁垒扣留的达816起,占其总数的43%;日本达476起,占其总数的43%。总体而言,我国出口农产品受到较为严重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制约。2005年以来,我国出口农产品被通报或扣留数量不断增长。就领域而言,主要集中于加工食品和饮料、农业、畜牧业、渔业、林业等传统农产品领域。被通报和扣留的原因,按照批次由大到小排序依次为:不符合卫生要求、限量超标、未经注册批准、包装与标签问题、缺少证书、有毒有害物。目前,发达国家实施的农产品技术壁垒又有新的变化,增加了食品反恐壁垒措施、身份认证壁垒措施、知识产权壁垒措施等新的名目。从发展变化趋势看,技术壁垒对我国农业造成的长期影响很快就会超过大宗农产品进口的压力,成为我国农业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四)随着农产品协议的实施,我国的贸易保护措施不断削弱。《WTO关于新一轮农业谈判市场准入问题的研究报告》认为发展中国家需要一定水平的关税保护。该报告提出:尽管所有WTO成员都对市场的不稳定性及其对农民的影响表示关注,但整体而言发展中国家处理这些问题的手段和能力尚不充分。另一方面,鉴于农业对发展中国家经济的绝对重要性,包括大量农业人口的生存安全问题,价格的波动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更大。对中国来说,根据人世承诺我国2004年以前处于过渡期,2005年,我国农产品关税水平降至15.4%,而全球农产品关税平均水平为62%,我国成为世界上关税最低的国家之一;取消各种非关税壁垒,对大宗农产品的关税配额大大放宽,最少达国内产量的5%,大豆及菜籽油产品已在2006年取消配额。虽然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对延迟关税化做了例外规定,但该例外条款的时限性很强,规定农业协议生效时满足特定条件的产品可推迟关税化。中国作为农业协议生效后加入世贸组织的成员,已失去利用此例外条款的权利。因此,目前中国的农产品传统保护性措施相当薄弱。
(五)我国设置新的贸易壁垒的技术水平有限。科技水平的差异导致技术贸易壁垒的强化,由于发展中国家科技发展水平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技术法规、技术标准的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很大差距。发展中国家目前的农产品技术标准水平普遍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因此难于构成贸易保护的壁垒。虽然我国对农产品制定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但我国农产品在制定标准时偏重国内市场。由于对IS09000国际质量管理系列标准和IS014000国际环境系列标准论证缺乏了解和研究,对引用或参照采用国际标准考虑不多,现有的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有相当大的差距,其中很多产品的环保、检测技术标准更是空白,在我国制定的《标准化法》中,农业标准化工作没有纳入其调整范围之内,对农业标准化的管理没有相应的法律基础作为依据。因此,我国的标准难于构成技术壁垒。二、我国农产品贸易的适度保护策略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及贸易自由化的潮流中,我国的农业是比较薄弱的环节。由于农产品易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市场价格变动频繁,因此,各国政府都对农业进行程度不同的保护。对我国这样一个农业人口占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消除贫困、促进就业、减轻城市的人口压力始终是政府的头等大事。因此,我们要在全球化的进程中对农业实施可行的适度贸易保护策略。
(一)继续利用农产品配额管理手段。作为农产品关税化的产物关税配额制度延续了乌拉圭回合前的农产品保护格局。农产品的关税配额也作为我国农产品保护的重要手段。在关税化过程中,虽然关税配额能使少数农产品增加市场准人机会,但由于实施期内一般不增加关税配额量,且配额主要分配给传统的贸易伙伴,关税配额制度中的关税高峰超过了30%,因此,配额制度仍然是发展中国家目前保护农产品的可行选择。从我国对11种重要农产品的配额管理来看,配额内税率不足10%,配额外最惠国税率平均50%,普通税率平均达128%。因此,配额以外的农产品成本过高几乎难于进口,关税配额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我国农民的利益。
(二)运用特别保障条款。在农业协定中规定,当进口农产品的数量急剧增加影响到国内生产时,就可以动用特别保障条款,即当某种农产品进口突然增加,或价格剧跌到一定限度时,允许进口国对该产品征收一定的附加税。特殊保障机制有两种形式,一为对付数量急增的“数量触发”,另一为对付价格剧跌的“价格触发”。进口数量触发指当农产品某年度的进口数量超过前3年进口量的平均水平(即触发水平,是依据该进口国的进口量占消费量的比例而确定的),则该进口国可动用此特殊保障条款,但税额最高只能达到约束税率的1/3,且加征期以当年为限。价格触发指当进口产品价格下降且低于1986~1988年进口参考价格平均水平的10%时,可动用特殊保障条款。
(三)采用绿箱措施。农业协议规定:政府执行某项农业计划时,其费用由纳税人负担而不是从消费者转移而来,没有或仅有最微小的贸易扭曲作用,对生产的影响很小的支持措施,以及不具有给生产者提供价格支持作用的补贴措施,均被认为是“绿箱”措施,属于该类措施的补贴被认为是绿色补贴,可免除削减义务。我国可以使用的绿箱措施包括:由公共基金或财政开支所提供的一般性农业生产服务;为保障粮食安全而支付的储存费用;粮食援助补贴;一般性农业收入保障补贴;自然灾害救济补贴;地区发展补贴。
(四)将技术壁垒纳入“多哈回合”农产品的谈判议程中。从目前的WTO《贸易技术壁垒协议》规则来看,各国可以制定不同的标准,具有高度的灵活性。在非关税壁垒中,技术贸易壁垒目前仍被WTO认为是合法的手段。在WTO的《贸易技术壁垒协议》规则中,指出该协议对国家之间有关嗜好、收入、地理和其他因素上存在的合理.差别给予了考虑,对成员方在国家技术法规的制定、批准与实施方面给予了高度的灵活性。在技术规定和标准方面,各国处在不同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上,因此对技术标准的合理使用可以有效地阻止外国商品进入,同时又不违背WTO的有关规定。这就需要在新一轮农产品谈判中,将技术贸易壁垒引入谈判议题,从新确定能被发展中国家接受的技术壁垒。
一、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新特点
(一)贸易保护主义的方式具有多样性
上世纪三十年代,贸易保护主义盛行,但最终付出了惨痛的代价。新时期,贸易保护主义表面上看已经消失,但实际上已经愈演愈烈,国家之间以多样化的、隐蔽的贸易保护政策获得短期利益。出口产品安全标准、技术信息标准甚至是卫生标准上,都存在技术性的壁垒。近年来的“碳关税”就是贸易保护主义多样化的重要体现。贸易保护已经由裸的保护方式演变成虚伪的、凌驾于法律范围之上的保护。
(二)国际贸易保护范围扩大
以往的贸易保护主要针对传统的工农业。而新时期的贸易保护显然已经不仅关注传统的企业,全民经济已经进入了国际贸易保护时代,知识产权、新生的技术甚至一些无法命名的项目均成为贸易保护手段。一些国家提出了限制我国高科技产品出口数量的策略。金融保护主义在以往很少见,但近年来不但出现而且呈现出快速增长之势。金融保护是全球经济低迷或者市场进入饱和状态下的紧急救援手段。贸易保护的复苏对我国金融和经济产生巨大影响。并且,这种贸易保护策略已经演变成裸的资本保护。
(三)贸易保护的指向性
新时期,贸易保护主义虽然具有隐蔽性,但事实上,其政策存在明显的指向性特征。如奥巴马政府出台了“购买美国货”的保护策略,这一策略实际上就是变相的抵制中国货的体现。究其主要原因,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对世界经济甚至是政治产生一定的冲击,为了控制这种冲击,贸易保护就成为一种必然。我国贸易交易国众多,以欧美国家为首的国家都开始采取针对我国经济的贸易保护策略,这种保护策略具有动态性特征。也就是说,一旦某个国家出台了保护策略,其他国家将加紧这一策略的实践,在这一过程中,如果我国不采取必要的针对措施,将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这一贸易保护现象不仅出现在发达国家,如以美国为首的轮胎特保案在南美的阿根廷和巴西竞相效仿,出台了对我国轮胎的限制策略,或禁止购买,或增加关税。贸易保护策略的出台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这种不正常的经济发展模式需要我国出台必要的应对措施。时刻保持其在市场经济中的有利地位。
二、基于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新特点的应对措施
(一)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维护企业在国外的正当利益
针对各国出台的贸易保护策略,政府应发挥其主导作用,确保我国企业的合法利益。分析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本质,充分利用WTO双边纠纷解决功能并结合法律手段对不合理的保护实施反击。通过研究转战经济市场,将产品输送到有需求的国家。政府还应指导我国企业的发展方向,防止其成为贸易保护的对象。带领企业打破其它国家的贸易保护策略,树立反贸易保护典型,为其它企业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以贸易保护信息库的形式出现,使企业掌握最新的贸易保护方向,使企业处于警惕状态。政府还应发挥其调节功能,明确我国在世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使各个国家认识到放弃与我国合作所带来的后果,确保企业能够应对新时期的保护主义。
(二)转变外贸发展方式和方向
我国在面对贸易保护时,不但要关注对其他国家的策略研究,还应从产品入口出发,使产品质量得到提保障,从而获得附加值,提升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从而降低贸易壁垒对我国企业的影响。加强管理是抵制贸易主义的主要途径,只有不断的对员工进行培训才能使其处于市场经济前沿,树立我国产品的品牌形象,使世界认可我国的经济地位。将技术的革新放在重要位置上,合理定价以促进贸易交际。
(三)同行业企业应协同作战,积极应诉
我国企业应联手起来共同应对贸易壁垒,而不是单独的降低价格或者接受贸易保护。尤其是同行业之间,要共同努力提高产品质量,严格防止不正当的贸易保护,维护自身利益。如各国针对我国出台了反倾销策略,我国企业虽然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但在抵抗措施上始终是单独应对,中小企业基于发展需求无法与之抗衡,具有明确意识的企业未对其它企业做出提醒。行业协会、政府以及企业管理人员均未在这一过程中起到积极作用。政府应发挥其引导作用,为企业打破贸易保护主义提供政策支持,确保我国经济的发展,提高其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
三、总结
2008年的金融风暴使得国际市场上的需求日渐萎缩,大多数国家显出了通货膨胀的趋势。在这个大背景下,不少国家的经济衰退,产业发展萧条,就业形势也越来越严峻,于是各个国家的元首和政府首脑开始绞尽脑汁地实施救市。这种大规模的政府干预导致了贸易保护主义重新抬头,并且呈现出一系列新的特点。
第一,贸易保护不仅仅局限在个别国家的小范围内,而是波及到全球。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个国家之间的经济往来日渐紧密,世界经济已经成为一个统一的经济体。世界各国经济的发展不仅仅依赖国内市场的开拓和扩大,而是更多地依赖世界市场,因此进出口贸易就成为了拉动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因素。可以说单个国家经济的发展越来越依赖国际市场。在这种情况下,经济运转良好则各个国家共同受益,一旦经济波动则诸国共同遭殃。这次美国的次贷危机引发的巨大的金融风暴迅速波及全球,各个国家为了自保,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不得不采取措施实施贸易保护。而这种贸易保护就不再像以前那样局限在某一个小圈子内,而是世界范围内保护。另外,这种贸易保护不仅波及的范围广,而且向外扩展的速度快。金融危机签的贸易保护大多是受到影响的国家之间较慢地渗透和蔓延,而这次金融风暴来势凶猛,使得各个国家没有反击和应对的能力,只能在最短的时间内保住自己的利益,因此,现在的贸易保护兴起的速度较之以前要快。
第二,现在国际贸易中的贸易保护不仅仅局限在传统领域,而是扩展到其他新兴领域。金融风暴之前的贸易保护,涉及贸易保护的国家大都是重点保护且刚刚起步的幼稚产业,例如很多国家重点保护农业以及实力较为薄弱的工业。还有一些保护主要是与国计民生紧密相关的行业,例如有的行业事关国民的就业就要重点保护。然而,现在的贸易保护不仅仅局限在这些领域了,而是更多也更全面的对国民经济进行保护。例如,不少国家逐渐开始保护其高新技术产业、知识产权以及与金融有关的行业,甚至有的国家直接规定进口国必须保护知识产权,减少和限制高科技产品的出口。随着这些贸易保护形式的变化多端,新出现的金融保护也格外令人注意。金融保护以前是很少见到或者不曾见到的,但是现在也开始出现并且成一种增长之势。金融保护成为很多国家救市的工具,例如,美国奥巴马政府的金融稳定和救援方案,就仅仅是针对本国的金融机构,而对于外国在美的金融机构则根本置之不理。欧盟不少成员国也要求接受政府救援的金融机构要优先向本国企业提供贷款,以限制资金外流和帮助本国经济复苏。这些措施都表明国际贸易保护呈现出复杂的态势,其保护的范围也较之以往更加宽泛。这种贸易保护的风潮已经走出了原来的货物交易和服务交易的范围,
走向了资本和劳动力的保护。
第三,贸易保护所针对的对象已经不仅仅是宽范围的,而是有了更多和更明确的指向性。奥巴马政府的“购买美国货”条款将众多外国商品拒之门外,尤其针对中国商品,因为美国国会正是以抵制“中国制造”为借口,推行这一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的。以前无论是何种情况下的贸易保护,都不会有那么绝对的限制,而现在的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以美国为首的世界各国都开始实施针对性很强的贸易保护。同时,这种有针对性的贸易保护不是静止的,而是动态地影响其他国家。一旦一个国家实施了对某个国家某一领域的贸易保护,其他国家就会竞相效仿,如此一来,该国所受到的打击将是以往的数倍。例如,在中国与美国的轮胎特保案僵持不下时,其他国家也对中国的轮胎出口提出了种种限制,印度和巴西相继增加对中国轮胎出口的附加税,阿根廷也开始对中国进行反倾销调查。这样一来中国的轮胎行业就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由此可见,贸易保护的针对性增强,带来的是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其打击力度明显增加。
第四,国际贸易保护不再像以前那样裸,而是披上了一层隐蔽的外衣,呈现出越来越大的虚伪性。20世纪30年代贸易保护主义的惨痛后果、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约束、理论上对贸易保护主义的否定,都使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对抬头的贸易保护主义进行谴责,但大部分国家都是言不由衷,表面一套行动一套。他们一方面在国际社会中做出种种不进行贸易保护的承诺,然而另一方面却在背后实施各种贸易保护。据统计,2008年在20国首脑会议上明确表示不实施贸易保护的国家中,在面对金融危机的冲击时,绝大多数都采取了提高关税等措施,以保护国内产业免受冲击。在现实面前,以前的承诺也成了一纸空文。有的国家虽然依然打着遵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旗号,但是其实质上在歪曲的理解世贸组织的规定。其结果是他们的贸易保护披上了一层合理的外衣。例如,有的国家会以国内就业和经济安全为由,限制其他国家的出口。很明显这只是一个幌子,只是给自己的贸易保护披上了一层隐蔽的外衣。只不过这样的幌子和外衣,有的容易识破,有的一直隐藏于人们的视野之外,这也在一定程度上给国际贸易组织施加了压力,同时也对那些限制国家贸易保护的条款提出了挑战。另外,反倾销这种表面看似公平合理的措施也越来越演变为一种变相的贸易保护。毕竟反倾销以国际公约和多变规则为依托,这种方式就比较好用,也越来越受国际社会的青睐。但是,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过于模糊,没有一个严格的界限,这就使得很多国家可以有机可乘,钻了空子。于是越来越多的反倾销案例显示出他们对《反倾销协议》的滥用。他们打着反倾销的幌子,实施着对本国商品的贸易保护。由此可见,反倾销的滥用也是国际贸易保护日益隐蔽的一个重要方面,也对国际贸易的隐形保护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第五,贸易保护的手段不再像以前那样单一,而是采取了更为广泛的形式。在经济发展一度萎靡和衰退的时刻,各个国家都是倾其所有尽可能的去保护本国产业,于是就产生了更多以前很少出现或者根本没有出现过的贸易保护手段。他们的保护不仅仅局限在关税壁垒,更多的采用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相结合。为了限制商品和服务的进口,政府采取了采购、劝说以及反倾销等多项措施。对于本国相关产品的出口,国家要么提供相应的融资支持,要么加大出口退税的力度,同时更多的向本国企业提供经济救援。由此可见,这种对本国经济的保护采取了直接支持和间接扶持相结合的形式。这些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本国企业在国外的竞争力,消除了企业发展的后顾之忧,为其开拓国外市场铺平了道路。由此可见,现在的贸易保护,政府扮演了一个很重要的角色,它一方面要想尽办法限制进口,以保护国内相关产业;另一方面要尽可能地鼓励出口,开拓国外市场。更重要的是,这两方面的实现都不再局限在原来所有的单一的形式,而是采用更加多样化的形式和渠道。
第六,贸易保护不再仅仅局限在物品上,对自然人的限制也越来越多。自然人的流动是贸易形式中重要的一种,它指的是己国公民在其他国家境内提供劳务,获取报酬的形式。以前这种自然人的流动是合理合法的,也是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所允许的“。有关自然人流动的谈判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争论的焦点,发展中国家认为发达国家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自然人尤其是非技术和半技术型自然人流动的管制形成了新的壁垒,阻碍了自己的贸易利益,提出发达国家应取消对自然人流动的管制。”然而,发展中国家的这种合理要求不但没有得到重视和满足,相反在金融危机肆虐的时刻,反倒受到更多的不平等的对待。自然人的流动成了一种奢侈的想法,这也成为发达国家实施本国贸易保护的一种重要形式。他们面对本国失业率的增高和经济增长速度的下滑,竞相宣布“只用本国人”。这就加强了对自然人流动的管制,形成了一种新的壁垒——外籍劳工壁垒。例如,美国就曾宣布雇美国人议案,规定美国的银行只能招聘本国公民,限制外国人在银行领域就业。
在“特保案”之前,7月28日,欧盟反倾销委员会决定对产自中国的无缝钢管征收为期5年的正式反倾销税,税率有可能高达40%。在这一天之前,欧盟部长理事会决定对中国产的紧固件征收为期5年的正式反倾销税,税率为24%。10月6日,欧盟部长理事会决定对中国输欧无缝钢管征收17.7%至39.2%的最终反倾销税,此后一天,即7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中国进口的无缝钢管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税调查。观察家预计,美国和欧盟针对中国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可能会扩张到鞋类、纺织类等其他产品上,贸易摩擦有越演越烈的趋势。
美欧行为属贸易保护主义
从理论上说,贸易保障措施与贸易保护主义是两回事。贸易保障措施是基于双方认可的游戏规则框架内,一方为纠正扭曲的贸易关系而对另一方采取补救性和惩罚性措施,具体形式有征收惩罚性关税、反倾销税或实施配额制以限制市场准入等。然而,一方滥用游戏规则,在没有证据证明受到“实质损害”的情况下,基于保护本国企业之目的,设置贸易壁垒,营造有利于本国企业的贸易环境,那么,贸易保障措施就转化为贸易保护主义。
在轮胎“特保案”中,所针对的产品是乘用车和轻卡车两种车用轮胎,这些轮胎产品,美国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产品更新换代时就退出,属低端的空白带,中国输美的轮胎根本不可能对美国轮胎企业造成实质冲击。美国政府基于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的请求,而不是生产企业的申请,以保护本国就业机会为动机作出的贸易补救措施,因而是属于保护主义的范畴。
而欧洲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或反补贴税,则基本上是出于保护本国企业的目的而采取的贸易壁垒行为,自然也属贸易保护主义。
美国一手主导的最新一场“闹剧”,则出现在纽约世贸重建项目中。中国玻璃企业通过符合于国际规则的投标手段,拿下了提供世贸重建大楼部分楼层玻璃供应合同。然而,美国国内玻璃企业,不断地把合同行为政治化,意图排挤对手出局。美国政治人物已经在介入这场“闹剧”,如美国撕毁合同,这又是一例夹杂着经济民族主义和政治意识形态的贸易保护主义行为。
在20国集团峰会上,各国与会首脑谨慎地在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宣言上签了字。然而,现在表明,有些国家并不准备严守承诺。西方评论认为,美国和欧盟带头搞贸易保护主义,就是在放弃他们在贸易问题上的领导地位。
对中国企业造成的损害
中国依赖于外部市场的程度很高,贸易保护主义的泛滥,对中国外向型企业造成巨大的伤害。
中国玲珑集团是外向型轮胎生产商和出口商,生产有全钢轮胎、半钢轮胎、高性能轮胎等,其产品一半用于出口,输美产品占其出口额的40%,年出口量达2至3亿元之巨。
在“特保”之前,美国关税水平相当低,为5%水平,“特保”之后,针对中国产品的关税将猛升到40%左右水平,基本实现了把中国产品驱逐出美国市场之目的。
除了玲珑集团,风神集团也遭受了巨大损失。1998年,风神轮胎开始出口美国,在2006年高峰期出口额达到近9000万美元。
据不完整统计,目前中国轮胎年出口量占总产量的一半以上,而北美地区的销量就占国内轮胎总产量的1/4。按照2008年产量计算,“特保案”意味着中国会出现近12%的剩余轮胎产能,即出现6600万条的巨大过剩,这意味着有一大批轮胎和与轮胎相关企业,将倒闭或裁员。
在中欧紧固件贸易纠纷中,将有1700余家中国紧固件企业蒙受巨大损失,大批工人将失去工作。
而如果在欧盟针对中国输欧无缝钢管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后,美国也接着宣布对输美的无缝钢管采取同样措施,那么,中国无缝钢管可能失去全球最大出口市场,从领头人坠落为旁观者,中国相关企业的生存发展受到严重威胁。
中国如何应对
欧美是中国重要的出口市场,中欧和中美存在巨大贸易顺差也是众所周知之事。从经验上看,双方贸易额越大,双方发生贸易纠纷的几率和频率也越大。中国出口商品,大都凭借劳动力低成本优势,在价格上取得竞争优势,也是不争之事实。
从中国政府的层面上看,有宏观应对和微观应对的思路。如中国有关部门获悉欧美针对中国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后,纷纷通过外交途经向对方表达不满和愤怒,这属宏观应对。或是双方坐在一起,启动谈判程序,就某一贸易摩擦商谈解决办法,最终协商解决。
而微观应对,则是诸如申诉至世贸组织,透过世贸纠纷解决机制,在法律内解决问题。另一种微观应对法,则是中国也针锋相对地宣布对输华产品进行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如在“特保案”中,中国商务部马上回应对美国输华的汽车零配件和禽肉类食品展开调查。
那么,什么是应对办法取舍时应遵循的原则呢?首先,应看准大势,把握分寸。中国没有必要也没有能力对美国和欧盟产品进行大规模的贸易保护主义调查,因为市场依赖程度上看,中国依赖度要超过欧美。这一原则有利于商务部门在制定反击策略时把眼光放远一点,把贸易纠纷只视为一桩正常的双边贸易摩擦,并诉之于世贸机构来裁决,也就是说,把贸易摩擦引发的双边关系“疼痛”,巧妙地转移到“别处”,保持中美和中欧关系的稳定,从而有利于其他产品的出口。
另一个原则,则是适度控制出口原则。这有利于国内外向型企业产品更新换代,有利于企业的转型,从而保持长久的竞争力。
关键词:农业贸易保护;贸易竞争指数;自给率;竞争力
中图分类号:F7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1)03-0089-04
一、农业受到长期贸易保护的原因
农业在各国国民经济中都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农产品贸易保护程度与一国的发展水平有关,农产品贸易保护在工业发达国家非常普遍,而且农产品贸易保护很难取消。农产品的贸易保护具有特殊性,这是由于其特殊地位决定的。农业的增长或衰退对国民经济的扩张具有强烈的诱导或制动作用。
总结和归纳各国对农业进行贸易保护的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保证食品安全,这是所有国家的战略目标,各国政府都把实现食品自给达到政治上合乎需要的程度作为农业政策的一个主要目标。二是保证国内农产品的价格。三是扩大本国农产品出口贸易。但是,从对农业贸易保护的效果来看,贸易保护措施扭曲农产品的价格,阻碍资源的最佳利用,而且保护的经济成本也很大。
二、日美农业贸易保护的演进特点
纵观农业的贸易保护历程,日本和美国都是始终坚持对农业进行贸易保护的典型国家,其主要区别是两国的贸易保护特点和程度不同。
(一)日本始终维持对农业高度的贸易保护
日本人多地少,资源贫乏,国内农产品供给能力有限,它是农产品的进口大国,其农业保护主义倾向是世界上最高的国家之一。20世纪60年代日本就是农业高度保护主义的国家,当时主要措施是严格的进口限制和进口垄断措施。长期以来,为了限制国外农产品的进口,日本通过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措施对农产品采取贸易保护。
日本农产品的关税平均税率一直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1972年日本农产品关税率平均为17.7%。20世纪80年代中期,日本以名义保护率测定的农业保护程度达到200%以上,大大高于欧共体成员国及美国的水平。2005年日本精米关税为778%,魔芋关税高达1705%,为世界各国高关税之最,如图1所示。2008财政年度的日本农产品平均关税率为17.1%,但这只是针对1800种农产品的平均关税值。
20世纪60年代开始,日本就通过严格的进口限制和进口垄断措施对农业进行贸易保护。1961年日本对农林渔产品实行配额高达81种。20世纪80年代以来,日本每年的农业补贴总额均在4万亿日元以上,日本对农业的补贴已经超过了农业的收入。2002年11月8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又再次提出修改《食品卫生法》,要求进一步强化对进口食品的检查和限制。这实质上是为了保护本国利益,限制外国农产品进口。2006年5月29日,日本政府新的《食品中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简称:肯定列表制度)开始实施。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几乎对所有农业化学品在食品中的残留都作出了规定。这大大提高了农产品进口的门槛。日本对农业长期的贸易保护不仅没有提升本国农业的竞争力,而且已经严重阻碍了日本参与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不仅在已经签订的FTA协定中,甚至未来FTA的谈判、研究、协商中,农产品自由化都是日本的“软肋”。
(二)美国灵活调整对农业的贸易保护强度
美国自然资源丰富,发展农业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建国伊始,美国是农业大国,但农业的竞争力并不是很强,但是现在美国是农业强国,也是世界头号农产品出口大国。随着工业的发展,农业在美国经济中的比重也在逐渐下降,美国政府根据农业的发展形势,随时调整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政策,维系和加强本国农业的竞争力。
1820-1974年,美国为了保护本国农产品的发展,陆续通过了16个主要的关税法,其中属于强化保护主义性质并提高税率的有7个。1816年通过的保护关税法中对进口农产品征税20%。1921年美国制定《紧急关税法》;在1928年通过的关税法中,对进口农产品征税率高达产品值的50%~60%。
随着美国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农业出现了生产过剩危机。为此,20世纪40年代以来,美国为了向外推销农产品,开始推行自由贸易,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对农产品的保护。1974年美国通过的贸易法中,规定农产品关税税率仅为5%。2007年平均配额外最惠国关税税率为42%,而配额内关税税率则为9.1%。
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美国的绿色壁垒和技术壁垒不断演化升级。1973年,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FDA)首次将“危害分析及关键点控制”(HACCP)应用于罐头食品加工中,旨在确保从食品原料至最后消费整个食物链过程的安全卫生。1998年,美国成立总统食品安全委员会,把兽药残留作为界定食品质量安全性的关键指标之一。2007年,美国宣布制定杀虫剂恶唑酮菌限量法规,该法规规定了作物内表恶唑酮菌的残留限量。《2009年贸易和全球化调整援助法案》将进口增加导致农产品全国平均价格/产量/价值/现金收入等占全国标准的比例从80%提高到85%,且将计算的年份从前5年改为前3年,从而大大降低了援助资格的门槛。
从日本和美国农业贸易保护措施的发展与变化来看,其贸易保护程度的强弱变化与农业的竞争力变化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三、日美农业贸易保护绩效对比
(一)日本农业的贸易竞争指数和自给率
1.农业贸易竞争指数。贸易竞争指数(TradeCompetitive Index,TC)也称“贸易竞争力指数”、“贸易专业化系数”(Trade Specialization Coefficient,TSC),是指一国进出口贸易的差额占进出口贸易总额的比重。贸易竞争指数是分析行业结构国际竞争力的有效工具,它能够反映本国生产的一种产品相对世界市场上供应的其他国家生产的同种产品来说是否具有竞争优势及其程度。
贸易竞争指数的计算公式:TC=(Xit-Msub>it)/(Xsub>it+Msub>it)。在公式中,X,M分别表示出口额和进口额,i表示某一国家或某―产业、某一产品,t表示时间。
对1970-2005年日本农业的有关数据计算农业的贸易竞争指数发现,1970年、1980年、1990年、2000年和2005年间日本农业的贸易竞争指数都是小于-0.8,即-I<TC≤-0.8,说明日本农业具有很大的劣势,且不具有国际竞争力。从1970年以来日本农业贸易竞争指数的变化趋势来分析,其贸易竞争指数呈下降趋势,如图2所示。
2.日本农产品的自给率。自给率是衡量国民消
费总量中有多少由国产食品提供的指标。20世纪60年代以来,日本农产品自给率持续下降。1965年日本食用农产品综合自给率94%,1994年下降为62%。日本有自给生产能力的粮食和畜产品仅限于大米和鸡蛋。1960年大米自给率为102%,鸡蛋自给率为101%,水果自给率100%,肉类91%,蔬菜100%,小麦39%,大豆28%。由于国外农产品价格低廉、日本人饮食习惯变化等原因,日本从海外进口农产品增加,国内生产下降。到2005年,大米自给率为95%,鸡蛋自给率为94%,水果自给率41%,肉类54%,蔬菜79%,小麦14%,大豆5%(详见表1)。所以,从日本农产品的自给率来分析,日本的农产品的消费大部:9-~-依赖于进口,由于农产品的自给率降低,必然会增加进口农产品的比重。
从上面对日本农业贸易竞争指数和农产品的自给率的分析来看,日本高度的贸易保护,既没有增强农业自身的贸易竞争优势,也没有弱化农产品的自给率。相反,日本农业的贸易指数和自给率,按照20世纪60年代以来相关年份数值的变化来看,呈现出了明显的下降趋势。
总之,日本对农业的贸易保护是既有碍于本国农业的发展,也有损于国家的整体福利,是得不偿失的。
(二)美国农业的贸易竞争指数
利用1988-2008年美国农业的进出口数据对贸易竞争指数进行分析,可以更明显地看到美国农业虽然具有一定的竞争力,但是这种竞争优势从贸易竞争指数的分析来看是比较微弱的。如图3所示,美国农业竞争指数是大于零的,所以美国农业具有一定的国际竞争力。但1988-2008年,TC值是在0.03-0.3,美国农业呈现微弱的贸易竞争优势。从1987-1988年美国的TC值来看,美国农业的贸易竞争指数是比较平稳的。从1997-2005年美国的TC值来看,它是呈下降趋势,显示美国的贸易竞争优势在减弱。这和国际上的竞争情况变化有关,因为农产品的技术含量低,容易受到竞争。2008年计算出的美国竞争指数有明显的增加,主要是因为美国农业出口出现了大幅度的提高,其中的主要内在动因之一是美国对农业出口推进政策的颁布和实施。在2008年金融危机的影响下,美国通过调整农业贸易援助,在短期内提升了农业的出口竞争力,改变了农业贸易竞争指数。
从美国农业贸易保护的出发点来看,美国所实施的农业贸易措施主要是促进本国农业的出口,促进农业的贸易,以解决本国农业生产过剩和保障农业的生产效率及产量等问题。从贸易竞争指数变化进行分析,当美国农业的出口出现大幅下滑,即贸易竞争指数下降时,美国会通过实施贸易保护措施,提升农产品的出口,保障农业的安全。但美国农业的贸易保护措施只会在短期内改变本国的农产品出口状况,从长期来看,由于会遭到其他国家的效仿和报复,所以,美国并没有对农业实施长期的高度贸易保护。
四、结论与启示
农业贸易保护是世界各国为保护农业而经常使用的手段,贸易保护的程度和手段的变化与一国农业的发展水平和发展战略密切相关。综合日美农业的竞争力及贸易保护来看,有如下经验和启示。
(一)过度保护阻砰农业良性发展
日本政府对农业的过度保护导致了日本农业国际竞争力一直低下、农产品价格昂贵、消费者利益受损等诸多问题。随着WTO农业谈判的进程加深,要求进一步开放农产品市场,日本农业面临着政策调整的强大国际压力。一方面,日本农业由于长期的保护,农产品的自给率不升反降,而且现在对农副业贸易壁垒一旦降低,就会使低廉价格的农产品进口增加并给日本农业带来巨大的冲击。另一方面,日本对农产品的高度保护,已经成为了推进自由贸易的重要障碍,日本提高农业竞争的道路举步维艰。
(二)自由贸易有利于保持和提高农业的生产力
从解决生产过剩问题来看,促进出口贸易更有利于保障农业的生产效率。日本和美国在对农业进行支持和保护的过程中都出现了农业生产过剩的情况,所不同的是:日本没有改变对农业高度的贸易保护政策,使得消费者利益受到巨大损失,且农业的生产率和生产能力受到严重的限制。而美国为促进农产品的出口,则开始推进自由贸易,降低关税壁垒,农业维系了稳定的竞争优势和生产能力。
(三)贸易保护需适度
[关键词] 贸易保护体系 WTO规则 绿色壁垒 技术壁垒
一、世界新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
中国加入WTO后,很多人讳言贸易保护,认为既然中国已经作为倡导贸易自由化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就应该遵守规则,毫无条件地遵循自由贸易的宗旨。这种认识在理论上是肤浅的,在实践中是有害的。虽然,出于现实中人们的良好愿望和孜孜追求,在当今经济全球化条件下,传统的贸易保护存留空间正在逐步缩小,表现在关税的降低及非关税等传统贸易保护措施运用的限制。世界贸易组织也开宗明义对此作了规定:“期望通过达成互惠互利的安排,切实降低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在国际贸易关系中消除歧视待遇”,以实现“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货物与服务的生产和贸易,为持续发展之目的扩大对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等目标,如此等等。但是,贸易保护并没有因此而绝迹。事实上,当今世界那些把自由贸易口号叫得最响的国家均无一例外地遵循着贸易保护的信条并或明或暗地进行着贸易保护。一方面,世界贸易组织虽然遵循贸易自由化的宗旨,但它的保障条款也为人们寻求贸易保护提供了依据。为适应经济全球化进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趋势,世界贸易组织在限制或取消传统贸易保护措施的同时,为保障贸易国的相互利益,规定了许多例外条款、保障措施和维护公平贸易的法则。这些具有合理性质的“弹性条款”对维持国际贸易的秩序,保障贸易自由化过程中各国的合理利益是必要的,因而也成为各国实施贸易保护的主要依据,各国也总是千方百计在世贸组织中对自己有利的条款;另一方面,一些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借经济全球化外衣行贸易保护之实。主要表现为发达国家往往以促进全球利益发展的美丽外衣,利用它们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差距,对发展中国家实施诸如“反倾销”、“绿色壁垒”和“技术壁垒”为由的变相的贸易保护,形成了以这些“非关税壁垒”为主的所谓新贸易保护主义。与传统贸易保护主义相比,新贸易保护主义具有名义上的合理性,形式上的隐蔽性,政治上的便利性,技术上的歧视性和实际效果的有效性等特点,所以一些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总是对之乐此不彼。如,近年来,一些发达国家借环保之名实行单方面贸易制裁,以一些过高过严的环境标准,限制中国商品的进口。据联合国统计,仅在2002年,中国就约有包括农产品在内的价值74亿美元的出口商品因绿色壁垒受阻,给我国造成巨大的贸易损失。再如日本对进口大米不断增设检测指标,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对大米进口只实行几个农残检测指标,而20世纪90年代中期增至数十个,现在已达到120多个。
新贸易保护主义的泛滥说明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今天,自由贸易的“优美逻辑”仍然只是一种纯理论的推理论证,现实中的不谐之音仍然不绝于耳。中国加入WTO,融入世界经济体系,要求我们更加主动而不是被动地寻求对本国经济的保护,研究在WTO体制下的贸易保护对策。
二、中国建立贸易保护体系的必要性
1.加入WTO,在国际经济体系中保护国家利益的需要
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 利益冲突总是难以避免的。我国在加入WTO之前, 和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 主要是依靠进口许可证、进口配额和进口招标等方式来控制进口总量。这些方式以后将受到限制或不能再继续使用。加入WTO以后, 我国要建立自己的保护体系, 必须在WTO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这就要求我们认真研究WTO有关规定, 正确对待所遇到的问题, 积极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 最大限度地使我国的利益得到保护。
2.充分利用WTO规则的例外条款保护本国的利益
WTO规则一般是禁止使用贸易壁垒的,但规则中也有许多例外条款。以进口配额限制为例,WTO允许发展中国家保留使用一定配额;允许新建工业使用一定的非关税措施,允许在一国出现国际收支问题时,使用配额限制,以改善收支情况;允许对农产品、经织品等一些特定产品,使用配额限制。
3.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保护体系处于一个松散无序的状态中,表现在对一些行业过度保护,而对另一些行业缺乏保护
这是我国贸易保护体系不健全不完善的标志,所以有必要建立一个完整和统一的贸易保护体系。我国著名外经贸专家马晓野(2003)曾经举个一个对比的例子说明这个问题,认为对我国国内手表业及化工产品的保护就有偏差。当时我国手表的关税40%左右,对于要不要降关税争论不一。国内工业部门认为手表行业11万就业工人,而实际情况却是中国作为世界廉价表最大的出口国,进口手表都是高端产品,并不构成巨大冲击,不存在保护问题。问题在于过去我们把手表当成奢侈品,对国产手表征收很高的国内税,所以现在应该做的不是用关税保护而是把国内税降下来。对于化工产品特别是与石油相关的高分子化工这个最需要保护的产业,我们却保护不力。由于化工产品的经济规模非常重要,必须达到80万吨到120万吨的规模才有最高效率,但是中国当初建立化工工业基地的时候是全国分大饼,照顾各地的经济发展,国家计委曾把30万吨的规模一分为三,即北京、天津、河北各一份,这样的一种规模是难敌国外行业的竞争的,只有靠关税来维持。
4.主动应对挑战的需要
加入WTO这个“经济联合国”对于中国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加速发展自己是非常必要的。但是作为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作为社会主义阵营中的国家,我国原来基本被排除在世界经济规则体系之外,只是一个贸易规则的接受者,在世界经济交往中往往受制于人。虽然加入了WTO,但是有一些问题很是触动了作为一个理性中国人的神经,比如中国现在竟然成了WTO成员中被提起反倾销之诉的头号国家。这表明中国在WTO体制中还处于一个左支右绌的窘境。为了对外有效反击他国违背WTO承诺的行为,对内树立起符合WTO精神的保护意识,我们必须尽快建立自己的贸易保护体系,主动应战,维护国家的基本利益。
三、中国贸易保护体系的构建
世界贸易组织在倡导贸易自由化的过程中,虽然对非关税壁垒的使用作了诸多禁止性规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非关税壁垒就此销声匿迹。一些发达国家从其内部集团利益出发(如2002年初开始美国迫于国内钢铁业界的压力对世界出口到美国的钢铁进行限制),总是变相地利用一些非关税壁垒措施,来达到保护的目的。为此,我国也必须在尽可能的条件下,巧妙地利用国际贸易的有关新规则,构筑起除关税外的保护体系。
1.深入对非关税壁垒保护等措施的研究
在WTO体系内,我国要根据国际惯例和本国经贸发展的实际需要,加强对非关税壁垒保护体系全面、深入的研究,特别要加强对环境保护措施、技术标准、安全标准的建立和实施方面的研究,从而建立起我国这些方面的保护措施。有关专家的研究也表明,发达国家针对发展中国家在产品出口中的致命弱点而提出的各类壁垒措施,尽管从静态的角度上看有失公允,但从动态的角度上看则不失公平,因为它在规范贸易行为,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推动经济发展上有积极的作用。所以,对于这种非关税壁垒的研究和利用不是要不要的问题,而是怎样将其提到一个高度,从而让其他国家认可其对规范世界贸易的作用这样的层面上来。
2.加强非关税壁垒与关税壁垒措施的协调和配合
加入WTO后,我国的关税税率已经大幅下降,要以关税作为保护手段几乎是不可能了。所以作为一种贸易壁垒的非关税措施越来越受到许多国家的青睐。但是我国传统的非关税措施又不能适应今后的保护要求,所以必须抓紧时机制定既为WTO所允许、又起到对本国特定商品进行保护作用的新非关税保护措施。而这些新非关税保护措施目前在发达国家应用得比较多的有政府采购、反倾销法等。我国加入WTO以后,已经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但在实际的贸易过程中,我国针对进口产品发起的反倾销调查还非常少,说明我国在政府和广大的企业在这方面还须补课,大力加强非关税壁垒与关税壁垒措施的协调和配合使用。
3.未来的发展方向是重点研究和实施绿色壁垒、技术壁垒
前面已经提到,由于传统的贸易保护空间逐步缩小,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在全球化外衣下兴起新贸易保护主义成了一股潮流,这种新贸易保护主义主要以“绿色壁垒”和“技术壁垒”为主。在这方面,中国可做的事很多,一方面要坚决反对发达国家把这些所谓的绿色标准和技术标准恣意搞成变相的贸易保护,另一方面我国必须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尤其是认证、认可体系的参与和介入,比如涉及产品的认证(如,UL或CE)、标识的认可(如,绿色标志)、以及生产体系(ISO9000)或环境体系(ISO14000)的认证、认可等,这些认证和认可体系具有很强的市场壁垒效应,值得我们今后大力研究和积极参与。
参考文献:
[1]马晓野:标准本身不是壁垒.企业标准化,2002年第1期
[2]卢荣忠:新贸易保护主义特征剖析.国际商务研究,1996年第2期
摘要:金融危机的发生,导致全球贸易保护主义再度盛行。在此背景下,本文归纳了新贸易保护主义的特点,继而分析了其对我国出口的影响,旨在提出应对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对策。
新贸易保护主义的特点
(一)贸易保护的目的及手段多样化
传统的贸易保护主要以保护本国处于弱势竞争地位的幼稚产业为主,一旦这些产业发展成熟便取消保护,这是符合WTO基本原则的。而新一轮贸易保护主义目的趋于多样化。当前除了提高关税、进口管制、反倾销等直接的保护,也出现了货币贬值、政府补贴等变相保护,还有以政府指令或压力形式出现的干预型保护。印度、俄罗斯、巴西和阿根廷都明显上调了部分进口产品关税。2009年9月1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宣布,对从中国进口的乘用车轮胎实施惩罚性关税,主要目的就是保护美国的夕阳产业。“中美轮胎特保案”让全世界看到了一场贸易战的雏形,进而可能引起贸易保护措施的连锁反应,延缓当前世界经济复苏的步伐。
在实施手段上,欧美等国家往往通过立法或者行政干预手段来实施贸易保护。2009年2月13日,在美国国会通过的振兴经济方案中提出了“购买美国货”条款,条款规定经济刺激计划支持的工程项目中必须使用美国国产钢铁和其他制成品,限制使用进口钢材。
在行政手段方面,发达国家通过限制政府经费用途等方式限制相关产品进口,如2009年2月25日,美国众议院通过的综合拨款法案727条款就规定:“根据本法所提供的任何拨款,不得用于制订或执行任何允许美国进口中国禽肉产品的规则”。该条款通过限制政府经费用途的方式,不允许美国相关政府部门开展自中国进口禽肉产品的解禁工作,限制了中国禽肉产品对美出口,造成中美禽肉贸易的巨大不平衡。
(二)贸易保护的形式更加软化和具有隐蔽性
在金融危机形势下,一国若明显地实行贸易保护,其他国家很快就会采取反制措施,从而造成两败俱伤。因此,导致当前贸易保护的形式更加软化和隐蔽。如美国对本土三大汽车巨头的巨额注资,欧盟增加奶制品出口补贴,法国成立基金帮助本国企业免遭海外企业并购等。韩国、印尼、俄罗斯、巴西等多个国家纷纷采取货币贬值政策,帮助本国制造业提升竞争力,变相削弱了中国等其他国家产品的优势。
在传统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被不断削减的同时,西方发达国家纷纷采取隐蔽性更强、透明度更低、更不易监督和预测的非关税保护措施,如绿色环保标准、苛刻的技术标准、卫生检疫规定、反倾销、反补贴、知识产权、劳工标准、歧视性的政府采购、汇率变动等形式。
(三)贸易保护的范围不断扩大
当前,贸易保护主义遍及各大洲,且在各种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之间有所体现。美、欧有意打压发展中国家的竞争优势,2008年年底以来采取一系列针对中国产品的惩罚性关税,法国甚至限制本国汽车公司到欧盟成员捷克、斯洛伐克等国设厂。亚洲国家之间的保护主义也在升温,印度2009年以来对中国发起多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马来西亚计划2009年年内遣返10万名印尼劳工。这些保护措施的“跟风”现象和报复行为形成恶性循环,会导致保护主义浪潮席卷全球。
新贸易保护主义对我国出口的影响
在“后危机”时代,各国发起的贸易保护措施具有隐蔽性、广泛性、多样性等特点。当中国制造”以低成本价格竞争优势占据了大量外国市场的时候,其他国家产品所占的市场份额相应减少。为了夺回应有的市场份额,刺激本国经济发展,采取贸易保护措施是发达国家在国际政治和经济领域与中方博弈的需要。同时,我国外向型产业基本都处在全球价值链的低端,国际竞争力不强,他国的贸易保护主义对我国出口造成严重冲击。
(一)出口市场萎缩
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各国分别提高了对进口产品的各项要求,使中国产品进入这些国家的难度加大,导致我国出口市场萎缩、数量减少。金融危机以来,我国进出口经历了自2008年11月以来的连续大幅下挫。据海关统计,2009年我国对外贸易进出口总值为22072.7亿美元,比2008年下降13.9%,略高于2007年的贸易总值。其中出口12016.7亿美元,下降16%;进口10056亿美元,下降11.2%,全年贸易顺差1960.7亿美元,减少34.2%。
(二)出口成本大幅提高
在全球金融危机的持续冲击下,各国出台的保护措施要求将环境、生态等因素考虑到产品的生产、加工、储藏、运输、销售中,这就必然会增加成本。同时,面对市场需求萎缩、用工成本增加、原材料涨价、人民币升值、出口退税下调等利空因素,中国出口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有的行业亏损面不断扩大,不少企业陷入生存危局,甚至面临倒闭破产。
(三)出口环境进一步恶化
中国作为一个贸易大国、“世界制造中心”,不可避免地与其他国家或区域经济组织产生双边或多边的摩擦。在金融危机影响下,贸易保护主义不断升温,作为贸易大国的我国,面临的贸易摩擦形势空前严峻。根据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公布的数字,2009年以来,中国遭遇的贸易摩擦案件数量与金额均创历史最高。2009年1-11月,全球共有19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发起“两反两保”贸易救济调查103起,其中反倾销67起,反补贴13起,保障措施16起,特保7起。
我国应对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对策
在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对外贸易的形势虽然有所好转,但我国遭遇贸易保护主义侵扰的案件却越来越多,给我国外贸出口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因此必须做好长期应对的准备。
(一)建立预警机制,实现对外贸易保护前置化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国外对我国的反倾销、特保和技术壁垒不断增加。因此,首先,认真研究国外技术贸易壁垒体系、反倾销调查体系和绿色壁垒体系,总结国内外企业突破贸易保护的经验和教训,及时向企业传递相关信息,预警,帮助、指导国内企业突破国外新贸易保护主义的障碍。其次,检验检疫机构应积极利用信息优势,增强对出口商品价格的分析能力,及时发现低价竞销的苗头,给决策部门提供参考。最后,定期对一些敏感产品列出清单,与海关、经贸部门配合,公布有关商品的最低限价,并建立合理的出口商品评估制度。
(二)积极扩大内需,降低对外部市场的过度依赖
入世后,我国对外贸易强劲增长,贸易规模不断加大。随着我国对外贸易总值的高速增长,我国的外贸依存度也不断攀升,从2001年的39.5%快速增长到2009年的60%。虽然我国对外贸易的高速发展曾极大地拉动了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但是外贸依存度的不断攀升不可避免地带来经济发展中的结构性问题,以及中国经济对世界市场的高度依赖,世界各国把高度防范和警惕的矛头指向中国。
金融危机致使国外市场急剧萎缩,我国长期形成的过度依赖出口的经济发展模式已难以为继,我国国民经济一直存在的消费率偏低和外贸依存度偏高的失衡问题迎来有效解决的好时机。因此,应该抓住时机扩大内需,刺激消费,切实调整内外需比例,逐步降低外贸依存度,渐进地从开放带动改革和发展转变到扩大内需与稳定外需的统筹协调,逐步建立以内需为主导的循环经济、以进出口贸易为辅助的二元经济结构。只有这样,我国才能在危机中从根本上有效抵制国外贸易保护主义的损害,继而降低国际经济波动对我国经济的冲击程度。
(三)培育企业自主创新品牌,促进产业结构升级
作为一个技术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我国的技术研发能力较发达国家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我国的出口商品存在技术含量低、结构单一的特点,基本以劳动密集型为主。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应尽快转变出口方式,由粗放式出口转变为集约式出口,从盲目追求出口数量转变为追求产品质量的提高。此外,制止低价倾销和盲目竞争的行为,加快支持和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创新品牌的商品出口,大力提高商品附加值。因此,企业必须尽快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加快产业升级,实施品牌战略,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通过技术、组织和制度创新,把技术引进与消化、吸收、创新结合起来,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提高产品质量,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四)完善技术标准,应对更为隐蔽的技术壁垒
作为新贸易保护主义主要手段的技术标准,常常是发达国家主导下的国际标准,而目前我国的很多技术标准还远远低于国际标准,这是我国产品屡遭技术壁垒的重要原因之一。所以,我国必须大力推行国际标准化战略,强化企业的技术创新意识和规则意识,加快国内技术标准和措施的国际标准化进程,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协调工作,使国际标准尽量反映我国的意见和要求。企业也必须高度重视和积极开展国际认证工作,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
一、以关税壁垒为核心的贸易保护体系将逐步瓦解
一直以来,中国主要通过建立高额关税来保护本国的对外贸易,从改革开放初期以来中国一直依靠高关税税率为本国产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但在中国“入世”后,关税壁垒在中国贸易保护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已迅速动摇。
从WTO内部看,由于关税税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出口产品的价格和市场竞争能力,各国都把关税作为贸易保护的主要手段,因此,GATT及WTO一直都把关税减让视为其工作的核心任务。在经过总共八轮的多边贸易谈判后,WTO各成员国的关税税率已得到大幅度降低。目前发达国家的加权平均税率降到了4%,发展中国家也降到了15%,从而使得关税壁垒在WTO各成员国中的贸易保护作用受到了很大限制。
随着中国各产业国际竞争力的增强及中国经过“复关”和“入世”的艰苦谈判,中国的关税经过了几次大幅度的调整,算术平均关税税率从1992年的43.2%下降到1994年的35.9%、1996年的23%、1997年10月的17.05%和1999年1月的16.78%。而中国在“入世”谈判中所确定的关税减让表也使得中国的加权平均税率要从“入世”前的15%降到12%,并将在五年后降到10%以下。尽管从总体看,关税壁垒对中国各产业仍然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尤其一些战略性产业还保持着相当高的税率,这对其发展仍然有着重要的意义,但从长期发展的观点看,关税壁垒已不能适应贸易自由化发展的总体趋势,因而越来越无法承担起保护本国产业的核心作用。这是由关税壁垒自身的某些缺陷决定的。首先,关税壁垒对价格影响重大而为各国所关注,又由于透明度高而易为各国所比较,从互动的角度看,这使其难以兼顾有效性原则和非报复性原则。如中国继续采用高关税政策,固然可以保护某种产业,但其他成员国会相应地采取报复措施,使用高关税;如中国不希望其他成员国采用高关税,自身也不得不降低关税,这往往又不能有效保护本国产业。其次,目前中国“入世”后的关税减让表已经确定,每种产品税率都受到严格的限制,这意味着关税壁垒对中国产业的保护作用已非常有限,而且从动态的眼光看,WTO机制内的关税壁垒还要继续削弱,其对贸易保护的作用会越来越有限。
二、发达国家贸易壁垒发展的新趋势
在关税壁垒的作用日渐下降的情况下,出于贸易保护的必要性,非关税壁垒在各国尤其是在发达国家已取代关税壁垒成为贸易保护的主要手段。根据世界银行的统计数据,受非关税壁垒影响的发达国家进口品的份额在20年内增加了将近一倍,即从1966年的大约25%增加到1986年的48%。也正因如此,非关税壁垒成为第七、八回合谈判的削减对象,一些非关税壁垒,如进口配额、许可证制度、海关估价制度等都为WTO明令禁止或透明化,无法再发挥作用。而从发达国家的现实可行性及发展趋势看,技术壁垒和绿色壁垒因其具有有效性、合法性、持续性和不可模仿性而将在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体系中占据主要地位。
技术壁垒和绿色壁垒具体可通过三个方面实现其贸易保护的目的。其一是制订一个高于其他国家的技术法规、产品标准或环保标准,将其产品阻挡于本国市场之外;其二是建立极其复杂的检验方法和检验程序,使国外产品为应付这种复杂的方法和程序而付出高昂的代价;其三是对国内外产品采取双重标准,实质是对国外产品实行歧视性待遇。技术壁垒和绿色壁垒可表现为法律形式,但更多的是表现为行政法规或行业标准和惯例,具有灵活多变的特征,针对性强而透明度不高,而且往往可以以维护消费者利益和保护环境的名义行贸易保护之实。正因如此,技术壁垒和绿色壁垒则成为发达国家目前和将来进行贸易保护的主要非关税手段。
对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技术壁垒和绿色壁垒目前尚难以承担起贸易保护的重任。技术壁垒和绿色壁垒要满足有效性原则,顺利削弱国外产品的竞争力,其前提是本身要具有先进性和复杂性。然而目前中国的各个产业,尤其是急需保护的主导产业、高新产业,无论是技术标准、环境标准还是检验方法和检验程序的复杂程度都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因此尽管中国可以通过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来阻止美国农产品的进入,但就总体而言,中国尚难以通过大规模的技术壁垒和绿色壁垒有效地将国外产品拒之门外或大幅增加其成本。同时由于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双重技术环境标准也难以得到广泛的应用。总之,通过制定全面而先进的技术标准体系和环保标准体系,有利于促进本国产业竞争力的加强,并在一定程度上对少数产业起一定的保护作用,但其保护作用尤其是对中国重点保护产业的作用是极其有限的。因此尽管从长期而言,技术壁垒和绿色壁垒仍是中国贸易保护政策发展的一个主要方向,但在短期内,技术壁垒和绿色壁垒还无法成为中国制定贸易保护政策的重点内容。
三、直接管理壁垒应成为中国贸易保护体系的核心
在以关税壁垒为核心的贸易保护体系逐步瓦解,而其他非关税壁垒对中国的贸易保护又不适用的情况下,要确保中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尤其在中国目前处于劣势的战略产业发展阶段,中国必须在WTO规则下重新寻求新的贸易壁垒作为贸易保护体系的核心,而这个贸易保护体系的核心必须要符合以下四个原则。
第一是有效性原则,即这种贸易保护政策能够有效地将国外企业阻挡于本国市场之外或大幅增加其成本,降低其在本国的竞争力,避免本国产业受到过度竞争。
第二是适度性原则,即贸易保护政策在保护本国产业过程中要避免使产业受到过度保护而停滞不前,相反要给予企业一定的外部压力,使其存在不断发展的紧迫感。
第三是合法性原则,即采用的贸易保护政策应尽量不违反WTO框架内的规定。WTO为促进贸易自由化,防止各种变相的贸易保护手段,规定了许多禁止采用的贸易保护手段,因此采用的贸易保护政策应绕过这些禁止性的规定。只有符合WTO规则,贸易保护政策才具有持续性。
第四是非报复性原则,即这种贸易保护政策的实施不会受到WTO其他成员国的过度报复,或者即使遭到可能的报复,其付出的代价也要小于实施贸易保护的利得。
无论从中国的现状还是国际背景看,直接管理壁垒理应成为中国贸易保护体系的核心。直接管理壁垒是指政府主动采取行动直接帮助本国企业甚至直接出面与国外企业竞争,以达到贸易保护的目的。其最大的特点是竞争双方不再是本国企业与国外企业,而变成本国政府和国外企业,而且是本国政府积极主动地参与和国外企业的竞争。
从国际背景看,自9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的进程明显加快,与之相适应的是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的政府干预也明显增强。实证研究的结果表明,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西方国家干预经济的程度远比人们想象的高。从发展的动态角度分析,可以看到两个现象,首先政府干预力度加大,发达国家的国家支出率(政府支出占一国GDP的比重)一直处于稳步上升的状态,例如英国的国家支出率从1985年的36.6%上升到1997年40.6%;其次是干预方式的转变,往往由间接干预转变为经常性的直接干预,由制订法规政策转变为经常对本国经济进行直接操纵。在这种背景下,直接管理壁垒作为贸易政策应用于国际竞争,其地位和作用日渐突出。
直接管理壁垒目前的主要方式包括政府补贴、反倾销、保障措施、汇率政策和区域一体化政策。与目前中国的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相比,直接管理壁垒的优点体现在其能够充分满足作为贸易保护政策的原则。
满足有效性原则。由于是政府主动采取行动,不似关税或法律法规要求的具有某种稳定性,政府可以视具体情况随时做出决策,当国外产业严重威胁本国产业时,这种决策因其很强的针对性而具有良好的效果。同时发展中国家由于存在大量的弱势产业,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的保护作用效果又并不明显,也只能依赖于政府直接的保护。在多种情况下,政府更是直接出面与国外企业竞争,由于政府与国外企业在经济地位上存在着极大的不平等,政府拥有的权力远大于国外企业,其可支配的资源也远多于国外企业,因此政府在这种竞争中往往占据上风,从而有效保护本国产业。
满足适用性原则和非报复原则。非关税壁垒在市场准入方面对国外产品进行限制,直接管理壁垒往往是在国外产业对国内产业拥有巨大优势,已经或可能对国内产业造成巨大损害的情况下才采取行动,因而不会对国内产业形成过度保护。同时直接管理壁垒的大多数措施为WTO所允许或难以制止,而且在本国产业受到损害的情况下采取行动也更为其他成员国所谅解,使其他成员国难以有充分的理由进行报复。
适合发展中国家运用原则。发展中国家的产业往往过于弱小而更容易受到整体损害,采用直接管理壁垒,既可令其他成员国无法规避,又不需要先进的技术和环境标准,可为发展中国家轻易采用,在运用过程中付出的成本往往又不大。尤其对中国而言,政府在对企业的支持方面建立了庞大的体系,拥有许多经验,随着经济转轨,政府虽然逐步退出了对企业的干预,但在对某些产业的扶持上仍有着特有的优势。
综上所述,直接管理壁垒有其独有的优点,相比其他壁垒更适合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但其也相应地存在重大缺陷,即对贸易保护的滞后性。直接管理壁垒不似其他壁垒起到预先防御的作用,而是往往在国外企业已威胁或损害本国产业,国际收支严重失衡等情况下才会实施,使得其保护本国贸易时常慢一拍,无法做到预先保护。为弥补这个缺陷,实施直接管理壁垒时必须采取一些辅助政策。首先应在海关建立进口实时预警制度,对一定时期内各种产品的进口进行实时监控,一旦在某段时期某种产品进口激增,就应调查其原因,并迅速作出反映。其次是要将直接管理壁垒和其他贸易保护措施配合使用,即在以直接管理壁垒为核心的基础上,由外到内建立包括关税壁垒、非关税壁垒和直接管理壁垒三个层次的综合贸易保护体系,实现对本国产业有秩序、多层次的全面保护。
【参考文献】
[1] 任烈.贸易保护理论与政策[M].立信会计出版社,1997.
[2] 刘文华.WTO与中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冲突与规避[M].中国城市出版社,2001.